Microsoft Word - 105年國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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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焙 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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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3.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考 區 組 別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慎 重 考 慮 4.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項 考 試,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者,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接 獲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5.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 1 0 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四 六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止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第 一 試 ( 筆 試 ) 8/13~8/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二 一 五 六 一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1.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程 2. 應 考 資 格 表 3.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序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3.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一 律 網 路 4.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請 表 報 名 5.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5.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6.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及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於 8 月 3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日 程 表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8 月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22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10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日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四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於 以 郵 戳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掛 為 憑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考 畢 試 題 ( 含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一 律 網 路 申 請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律 網 路 申 請 試 區 試 場 分 布 略 圖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公 告 本 5 項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3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2 五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12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一 律 網 路 申 請 日 起 一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 日 內 六 第 三 試 ( 口 試 )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四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第 三 試 ( 口 試 ) 預 定 榜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示 日 期 定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五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106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年 1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一 止 ) 一 律 網 路 申 請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4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4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8 陸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9 柒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9 捌 體 格 檢 查 10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11 拾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11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12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13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16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3 伍 試 題 疑 義 24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5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29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33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33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34 拾 壹 常 見 Q&A 34 附 件 附 件 1: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37 附 件 2: 應 考 資 格 表 38 附 件 3: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9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40 附 件 5: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43 附 件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44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7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48 附 件 9: 筆 試 考 畢 次 日 起 4 個 月 內 退 伍 之 兵 役 證 明 ( 格 式 ) 52
5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為 心 肺 耐 力 測 驗 1200 公 尺 跑 走, 其 及 格 標 準, 男 性 應 考 人 為 5 分 50 秒 以 內, 女 性 應 考 人 為 6 分 20 秒 以 內 有 志 從 事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之 應 考 人, 應 及 早 確 認 體 能 負 荷 程 度, 並 提 早 鍛 鍊 基 礎 體 能, 方 有 利 於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依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及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接 受 安 全 查 核 本 考 試 各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冷 氣, 氣 溫 設 定 為 攝 氏 度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2 寄 發 入 場 證 3 考 試 105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5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5 年 7 月 28 日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8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1. 第 一 試 : 105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1.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第 39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頁 2. 第 二 試 : 2.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第 三 試 口 試 實 預 定 105 年 11 月 27 日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 星 期 日 ) 決 議 而 定, 並 分 別 於 第 一 試 第 3. 第 三 試 : 二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預 定 105 年 12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1
6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105 年 8 月 16 日 案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年 8 月 16 日 起 至 8 月 提 出 試 題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伍 22 日 中 午 12 時 止, 逾 期 不 疑 義 項 : 試 題 疑 義, 第 24 頁 予 受 理 6 榜 示 1. 第 一 試 : 預 定 105 年 10 月 21 日 3. 第 三 試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29 日 2. 第 二 試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預 定 105 年 12 月 1 日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各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陸 提 出 期 限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項 :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25 頁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之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二 本 考 試 除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各 組 別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3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70 年 5 月 9 日 以 後 至 民 國 87 年 8 月 12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表 ( 詳 見 附 件 2)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年 齡 之 計 算,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2
7 三 服 志 願 役 者, 於 本 考 試 筆 試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四 個 月 內 (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前 ) 退 伍 並 持 有 權 責 單 位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 格 式 可 參 考 附 件 9), 始 得 報 考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六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3
8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105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5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4)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先 行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第 一 試 報 名 費 : 三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1,400 元 2.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600 元 3. 第 三 試 口 試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800 元 4. 第 二 試 及 第 三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請 分 別 依 第 一 試 第 二 試 錄 取 通 知 說 明 辦 理 5. 報 名 費 優 待 :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2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事 項 ) 6. 繳 費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後,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8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7.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6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1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及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考 等 別 及 組 別 )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證 明 書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1) 三 等 考 試 應 繳 驗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4
9 (2)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其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105 年 8 月 12 日 以 前,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未 能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➁ 填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並 於 申 請 表 貼 附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並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驗, 以 憑 審 查 ➂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應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至 (02) )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寄 送 者, 請 至 遲 於 105 年 8 月 13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送 交 監 場 人 員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屆 時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如 有 入 場 應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➃ 繳 驗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報 考 組 別 入 場 證 號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3)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1) 以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3 年 報 考 者, 或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具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依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附 繳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3)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以 前 ),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止 3.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服 志 願 役 者 須 於 本 考 試 筆 試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四 個 月 內 (105 年 12 月 15 日 前 ) 退 伍, 並 持 有 權 責 單 位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 格 式 可 參 考 附 件 9), 始 得 報 考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1)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檢 附 載 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2)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5
10 (3)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5. 以 後 備 軍 人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1) 後 備 軍 人 得 以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應 三 等 考 試 未 列 舉 限 定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類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類 科 (2) 考 試 類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 勿 繳 驗 正 本 ), 且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如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組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7,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或 格 式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3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五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組 別 編 號 應 考 組 別 欄, 請 參 照 第 37 頁 附 件 1 所 列 組 別 及 組 別 編 號 填 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考 區 欄, 請 擇 一 考 區 (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考 區 )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證 明 書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 四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於 106 年 1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不 符 或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印 妥 後, 須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依 照 : 6
11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 二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件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3.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2.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視 需 要 ) 4.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視 需 要 ) (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背 面 上 方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項 考 試,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者,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接 獲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以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後,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繳 或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 7
12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國 安 特 考 組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如 遇 系 統 擋 信 情 形, 請 改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2. 電 子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國 安 特 考 組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傳 真 或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撥 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二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之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三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試 題,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四 綜 合 法 政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兩 岸 關 係 英 文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兩 岸 關 係 各 占 20%, 英 文 占 40%,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五 考 選 部 為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應 考 人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8
13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陸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考 試 地 點 :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6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經 選 填 寄 遞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及 第 三 試 口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105 年 7 月 28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於 8 月 3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第 一 試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可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以 後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本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分 三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體 能 測 驗, 第 三 試 為 集 體 口 試 ; 第 一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試, 第 二 試 及 格 者, 始 得 應 第 三 試 二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要 擇 優 錄 取 三 等 考 試 以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三 試 口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四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五 依 據 104 年 12 月 14 日 訂 定 發 布 之 體 能 測 驗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考 試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每 一 應 考 人 每 一 測 驗 項 目 以 測 驗 一 次 為 限 六 本 考 試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以 心 肺 耐 力 測 驗 一 千 二 百 公 尺 跑 走 實 施 其 及 格 標 準, 男 性 應 考 人 為 五 分 五 十 秒 以 內 ; 女 性 應 考 人 為 六 分 二 十 秒 以 內 七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或 第 三 試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9
14 捌 體 格 檢 查 一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於 筆 試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4 日 內, 應 經 試 務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 體 格 檢 查 表 於 榜 示 後 寄 發 ),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體 格 檢 查 表 應 經 檢 查 醫 師 於 檢 查 結 果 欄 內 評 定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字 樣 )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二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體 格 檢 查, 依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第 8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 一 ) 身 高 : 男 性 不 及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公 分 ( 二 )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0.2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聽 力 :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 四 ) 辨 色 力 : 無 法 辨 識 紅 黃 綠 色 ( 五 ) 血 壓 : 收 縮 壓 持 續 超 過 140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舒 張 壓 持 續 超 過 95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 六 ) 五 官 有 嚴 重 損 傷, 經 化 妝 配 戴 輔 具 或 其 他 方 式 仍 無 法 修 飾 ( 七 ) 單 手 拇 指 食 指 或 其 他 三 手 指 中 有 二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或 不 能 伸 曲 張 握 自 如 ( 八 ) 手 臂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或 兩 手 伸 臂 不 能 環 繞 正 常 ( 九 )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 十 )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 十 一 )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 十 二 )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30 公 斤 ( 十 三 )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由 下 列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之 但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一 ) 公 立 醫 院 ( 二 ) 教 學 醫 院 ( 三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衛 生 局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 四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 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應 考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必 要 時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就 前 項 範 圍 指 定 機 構 為 之 僑 居 國 外 之 應 考 人, 得 在 國 外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但 應 經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簽 證 10
15 玖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事 項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國 家 安 全 局 地 址 :11149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仰 德 大 道 1 段 110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訓 練 及 保 留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正 額 錄 取 資 培 訓 委 員 會 格 事 項 拾 分 配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國 家 安 全 局 分 發 任 用 二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應 行 訓 練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得 由 訓 練 機 關 ( 構 )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複 檢, 不 合 格 者 報 請 保 訓 會 核 定 後, 廢 止 其 受 訓 資 格 四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六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國 家 安 全 局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11
16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配 訓 練,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實 施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逾 期 未 報 到 並 接 受 訓 練 者, 或 於 下 次 該 項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七 本 項 考 試 榜 示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保 訓 會 八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一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12
17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繳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 請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 三 ) 後 備 軍 人 : 請 繳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二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一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符 合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捌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等 事 由,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或 於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組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7),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須 重 新 鑑 定, 且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無 須 重 複 繳 驗 四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等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考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考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13
18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測 試,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考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五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組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7)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14
19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組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5
20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組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16
21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行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六 依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情 報 機 關 得 於 情 報 人 員 任 用 考 試 榜 示 後, 對 錄 取 人 員 進 行 安 全 查 核 錄 取 人 員 拒 絕 接 受 查 核 或 查 核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或 不 予 及 格, 爰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拒 絕 接 受 安 全 查 核 或 安 全 查 核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另 摘 錄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條 文 如 下 :(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洽 國 家 安 全 局 ) 第 4 條 安 全 查 核 之 對 象 如 下 ( 以 下 稱 受 查 核 人 ): 一 情 報 機 關 所 屬 情 報 人 員 二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視 同 情 報 機 關, 其 主 管 有 關 國 家 情 報 事 項 範 圍 內 之 人 員 三 情 報 人 員 任 用 考 試 榜 示 後 錄 取 人 員 四 情 報 機 關 規 劃 任 用 之 情 報 人 員 及 情 報 協 助 人 員 ; 規 劃 任 用 之 情 報 協 助 人 員 於 必 要 時, 始 進 行 安 全 查 核 五 派 任 配 屬 或 支 援 本 機 關, 而 有 接 觸 本 機 關 之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者 各 情 報 機 關 得 於 必 要 時, 查 核 前 項 受 查 核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之 人 員 等 有 關 資 訊 第 6 條 安 全 查 核 判 斷 基 準 項 目 如 下 : 一 對 國 家 忠 誠 度 二 受 外 國 勢 力 影 響 三 品 德 懲 戒 行 政 懲 處 及 犯 罪 資 訊 17
22 四 經 濟 狀 況 及 財 務 資 訊 五 身 體 狀 況 資 訊 六 違 反 安 全 事 件 資 訊 各 情 報 機 關 得 就 前 項 所 列 項 目, 蒐 集 受 查 核 人 下 列 資 訊 : 一 國 籍 戶 籍 資 訊 二 刑 事 案 件 資 訊 三 行 政 懲 戒 或 懲 處 資 訊 四 品 德 素 行 及 內 部 考 核 資 訊 五 財 稅 信 用 卡 銀 行 存 款 債 務 及 匯 款 紀 錄 等 財 務 資 訊 六 醫 療 紀 錄 資 訊 七 心 理 測 驗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資 訊 八 其 他 為 確 保 情 報 工 作 安 全 之 資 訊 第 7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對 國 家 忠 誠 度 事 項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下 : 一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而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情 形 : ( 一 ) 涉 及 任 何 破 壞 間 諜 叛 亂 恐 怖 主 義 煽 動 等 活 動 或 其 他 以 推 翻 政 府 更 改 政 體 為 目 的 之 行 動 ( 二 ) 與 鼓 吹 以 武 力 暴 力 手 段 推 翻 政 府 之 人 士 或 組 織 交 往 或 對 其 表 示 贊 同 ( 三 ) 擁 有 或 現 正 申 請 外 國 國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 四 ) 曾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或 居 留 權, 未 能 或 不 配 合 出 示 書 面 放 棄 紀 錄 ( 五 ) 持 有 或 使 用 外 國 護 照 ( 六 ) 非 因 公 務 原 因, 在 臺 無 戶 籍 資 料 ( 七 ) 在 職 期 間 非 因 公 務, 曾 透 過 第 三 地 進 出 大 陸 地 區 ( 含 香 港 澳 門 ), 而 未 據 實 填 報 ( 八 ) 擁 有 大 陸 當 局 發 予 之 臺 胞 證, 未 主 動 填 報 二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顧 慮 而 得 排 除 前 款 各 目 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不 知 悉 個 人 或 組 織 之 不 法 目 的, 並 於 明 瞭 該 目 的 後 即 與 之 斷 絕 關 係 者 ( 二 ) 涉 及 部 分 僅 限 於 該 等 組 織 之 合 法 或 人 道 方 面 之 行 動 ( 三 ) 涉 及 前 述 活 動 之 時 間 短 暫 且 係 出 於 好 奇 心 之 驅 使 或 學 術 上 之 興 趣 ( 四 ) 已 放 棄 外 國 公 民 身 分 或 居 留 權 者 ( 五 ) 第 一 款 各 目 所 列 行 為, 受 查 核 人 已 主 動 據 實 陳 報 且 簽 奉 核 准 者 第 8 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受 外 國 勢 力 影 響 事 項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下 : 一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而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情 形 : ( 一 ) 一 親 等 血 親 配 偶 或 同 財 共 居 之 人, 係 外 ( 籍 ) 國 人 士 18
23 或 長 期 居 住 在 國 外 ( 二 ) 一 親 等 血 親 配 偶 或 同 財 共 居 之 人 為 大 陸 人 士 或 長 期 居 住 在 大 陸 地 區 ( 三 ) 未 依 規 定 報 告 或 未 據 實 填 報 與 外 ( 籍 ) 國 人 士 或 大 陸 人 士 往 來 之 事 實 ( 四 ) 與 外 ( 籍 ) 國 人 士 或 大 陸 人 士 有 不 明 原 因 之 金 錢 或 利 益 往 來 ( 五 ) 與 外 國 或 大 陸 情 報 單 位 之 人 員 或 勾 結 者, 有 未 經 授 權 之 往 來 或 曾 接 受 就 學 生 活 上 資 助 ( 六 ) 涉 嫌 或 已 證 實 為 外 國 或 大 陸 情 報 單 位 運 用 者 二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顧 慮 而 得 排 除 前 款 各 目 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認 定 受 查 核 人 之 一 親 等 血 親 配 偶 或 同 財 共 居 之 人 員 係 外 國 或 大 陸 公 民 或 長 期 居 住 在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惟 不 構 成 不 可 接 受 之 安 全 風 險 者 ( 二 ) 與 外 ( 籍 ) 國 人 士 或 大 陸 人 士 之 接 觸, 係 因 公 務 需 要 所 致 ( 三 ) 與 外 ( 籍 ) 國 人 士 或 大 陸 人 士 之 接 觸, 係 非 正 式 且 不 頻 繁, 且 均 據 實 陳 報 ( 四 ) 往 來 之 金 錢 利 益 極 微, 不 足 以 影 響 人 員 安 全 風 險 者 ( 五 ) 已 依 規 定 即 時 向 有 關 單 位 報 告 一 切 來 自 外 國 或 大 陸 人 士 或 組 織 之 接 觸 要 求 或 脅 迫 第 9 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品 德 懲 戒 行 政 懲 處 及 犯 罪 資 訊 事 項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下 : 一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而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情 形 : ( 一 ) 觸 犯 一 切 非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或 施 以 保 安 處 分 確 定 ( 二 ) 有 被 宣 告 累 犯 之 犯 罪 紀 錄 ( 三 ) 涉 及 內 亂 外 患 瀆 職 偽 造 煙 毒 槍 械 強 制 性 交 或 違 反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等 犯 罪, 經 被 判 決 確 定 ( 四 )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處 以 記 過 以 上 之 懲 戒 處 分 確 定 ( 五 ) 因 偷 竊 貪 瀆 誣 控 匿 名 或 冒 名 檢 控 舞 弊 性 騷 擾 脅 迫 等 品 德 問 題, 受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二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顧 慮 而 得 排 除 前 款 各 目 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犯 罪 行 為 係 單 一 事 件 ( 二 ) 犯 罪 紀 錄 已 逾 五 年 ( 三 ) 懲 戒 或 懲 處 紀 錄 已 逾 三 年 或 係 連 帶 處 分 者 ( 四 ) 機 關 曾 針 對 受 查 核 人 被 懲 戒 行 政 懲 處 及 犯 罪 之 行 為, 施 以 相 當 期 間 之 教 育, 認 為 已 無 再 犯 之 虞 19
24 ( 五 ) 違 反 保 密 或 資 訊 安 全 等 規 定, 係 因 訓 練 不 當 或 不 瞭 解 所 致 第 10 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經 濟 狀 況 及 財 務 資 訊 事 項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下 : 一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而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情 形 : ( 一 ) 曾 有 無 法 償 付 金 錢 債 務 之 前 例 ( 二 ) 無 力 或 不 願 償 還 債 務 ( 三 ) 對 薪 資 以 外 之 金 錢 或 財 物 來 源 無 法 解 釋 ( 四 ) 與 賭 博 濫 用 藥 物 酒 精 中 毒 或 其 他 有 安 全 顧 慮 之 問 題 有 關 之 財 務 問 題 二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顧 慮 而 得 排 除 前 款 各 目 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無 法 償 付 金 錢 債 務, 係 因 家 庭 成 員 發 生 重 大 疾 病 死 亡 及 其 他 受 查 核 人 所 能 控 制 之 情 況 ( 二 ) 行 為 已 超 過 二 年 ( 三 ) 薪 資 以 外 之 金 錢 或 財 物 來 源, 係 屬 正 當 ( 四 ) 已 對 債 權 人 提 出 合 理 之 償 債 計 畫 第 11 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身 體 狀 況 資 訊 事 項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下 : 一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而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情 形 : ( 一 ) 經 公 立 醫 院 專 業 心 理 醫 師 診 斷 後, 認 受 查 核 人 有 異 常 狀 況, 可 能 造 成 其 心 理 社 交 上 及 職 業 上 之 功 能 障 礙 ( 二 ) 經 公 立 醫 院 專 業 心 理 醫 師 診 斷 後, 具 有 高 風 險 不 負 責 任 具 攻 擊 性 反 社 會 或 情 緒 不 穩 之 行 為 模 式 ( 三 ) 經 所 隸 單 位 主 管 考 核 證 實, 受 查 核 人 目 前 之 行 為 表 現, 其 判 斷 力 或 可 靠 度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 四 ) 經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診 斷 有 酒 精 中 毒 問 題, 而 無 法 戒 斷 者 ( 五 ) 經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診 斷 有 酒 精 濫 用 或 酒 精 依 賴 之 問 題, 已 達 到 損 害 個 人 判 斷 能 力 者 ( 六 ) 工 作 或 任 務 報 到 時, 處 於 酒 醉 或 衰 弱 狀 態 而 使 工 作 任 務 無 法 執 行 或 成 效 不 彰 者 ( 七 ) 濫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施 用 毒 品 之 情 形 二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顧 慮 而 得 排 除 前 款 各 目 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經 合 格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診 斷 後, 認 受 查 核 人 先 前 之 情 緒 心 理 或 人 格 異 常 病 症 已 治 癒 或 減 輕, 且 復 發 或 加 重 之 或 然 率 極 低 ( 二 ) 過 去 之 情 緒 異 常 僅 係 暫 時 狀 況 如 因 死 亡 疾 病 或 婚 姻 破 裂 所 造 成 者, 狀 況 已 經 解 決, 且 受 查 核 人 之 情 緒 不 再 有 不 穩 定 之 情 況 20
25 ( 三 ) 經 診 斷 有 酒 精 濫 用 或 酒 精 依 賴 之 問 題 後, 已 成 功 完 成 住 院 或 門 診 復 健 及 事 後 護 理 之 要 求, 戒 酒 至 少 已 達 12 個 月 以 上, 且 由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診 斷 其 癒 後 情 形 良 好 ( 四 ) 有 事 實 足 以 證 明, 濫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施 用 毒 品 係 單 一 事 件, 且 經 審 酌 一 切 情 狀, 認 有 寬 宥 之 必 要 第 12 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違 反 安 全 事 件 資 訊 事 項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下 : 一 有 安 全 上 之 顧 慮, 而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情 形 : ( 一 ) 未 經 核 准 洩 漏 公 務 機 密 資 訊 ( 二 ) 蓄 意 或 多 次 過 失 而 引 起 之 違 反 保 密 安 全 事 件 ( 三 ) 非 法 或 進 入 未 經 授 權 之 任 何 資 訊 系 統 ( 四 ) 違 反 機 關 資 訊 保 密 安 全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或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者 ( 五 ) 非 法 或 更 改 銷 毀 利 用 或 拒 絕 他 人 存 取 儲 存 於 資 訊 技 術 系 統 之 資 訊 二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顧 慮 而 得 排 除 前 款 各 目 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過 失 且 係 單 一 事 件 ( 二 ) 因 訓 練 不 當 或 不 瞭 解 所 致 ( 三 ) 犯 後 表 現 積 極 改 進 之 態 度, 且 經 證 實 無 再 犯 之 虞 者 ( 四 ) 資 訊 媒 體 不 當 使 用 之 情 形, 非 故 意 或 係 無 意, 且 係 單 一 事 件 或 情 節 輕 微 者 ( 五 ) 軟 體 程 式 之 灌 入 或 移 除 係 經 授 權 者 第 13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定 期 查 核, 指 受 查 核 人 於 任 用 後, 因 其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或 執 行 專 案 任 務, 有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事 項 者, 依 機 密 等 級 之 區 分, 而 辦 理 之 定 期 性 安 全 查 核 前 項 定 期 查 核 之 種 類 及 接 密 權 限 區 分 如 下 : 一 甲 種 查 核 :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屬 絕 對 機 密 等 級 資 訊 之 權 限 二 乙 種 查 核 :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屬 極 機 密 等 級 資 訊 之 權 限 三 丙 種 查 核 :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屬 機 密 等 級 資 訊 之 權 限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之 人 員, 其 未 任 用 或 接 觸 前 之 安 全 查 核, 依 丙 種 查 核 基 準 辦 理 ; 任 用 或 接 觸 後 依 其 實 際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程 度, 另 行 辦 理 相 對 等 級 之 查 核 第 14 條 各 類 查 核 之 審 查 資 料 涵 蓋 期 限 如 下 : 一 甲 種 查 核 : 自 送 查 之 日 起 算 前 十 年 所 有 查 核 項 目 資 訊 二 乙 種 查 核 : 自 送 查 之 日 起 算 前 七 年 所 有 查 核 項 目 資 訊 三 丙 種 查 核 : 自 送 查 之 日 起 算 前 五 年 所 有 查 核 項 目 資 訊 21
26 受 查 核 人 與 大 陸 地 區 關 係 之 相 關 資 料, 不 受 前 項 期 限 之 限 制 第 15 條 查 核 機 關 得 擇 下 列 方 式, 獲 取 查 核 作 業 所 需 資 料 或 驗 證 受 查 核 所 填 報 之 資 料 : 一 調 取 機 關 內 部 或 受 查 核 人 原 任 職 機 關 對 受 查 核 人 既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二 向 資 料 業 管 機 關 或 法 人 團 體 函 調 相 關 資 料 三 得 通 知 受 查 核 人 或 關 係 人, 就 查 核 內 容 陳 述 意 見, 並 得 要 求 其 提 示 關 係 人 佐 證 人 或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訊 或 物 品 四 對 查 核 人 施 以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或 心 理 測 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情 形,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但 因 安 全 查 核 之 急 迫 性 或 為 確 保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得 以 化 名 代 號 等 方 式 行 之 查 核 作 業 所 獲 取 之 資 料, 非 經 提 供 機 關 或 法 人 團 體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公 開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訂 之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心 理 測 驗 之 結 論 無 法 評 估 時, 應 重 行 或 送 請 其 他 專 業 機 關 檢 測, 但 同 一 次 查 核 作 業 中, 重 行 或 送 請 其 他 專 業 機 關 檢 測, 以 二 次 為 限 第 19 條 依 第 十 三 條 所 辦 理 之 查 核, 其 結 果 及 效 力 如 下 : 一 認 有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受 查 核 人 為 本 機 關 人 員 者, 自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不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任 用 或 使 其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已 在 訓 練 中 者, 不 予 及 格 二 無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通 過, 受 查 核 人 為 本 機 關 人 員 者,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效 期 依 甲 乙 丙 三 種 查 核, 各 為 一 年 三 年 五 年 依 第 十 六 條 所 辦 理 之 查 核, 其 結 果 及 效 力 如 下 : 一 認 有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前 所 通 過 之 查 核 結 果 予 以 註 銷, 受 查 核 人 自 核 定 通 知 之 日 起, 不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二 無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通 過, 前 所 通 過 之 查 核 結 果 及 所 生 之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權 限 及 效 期, 均 予 維 持 拒 絕 配 合 填 具 查 核 作 業 所 需 之 申 請 表 格, 且 經 約 訪 無 法 提 出 拒 絕 填 表 之 正 當 理 由 或 拒 絕 約 訪, 該 次 查 核 得 逕 判 予 不 通 過 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或 心 理 測 驗 施 測 22
27 結 果, 認 受 查 核 人 有 判 斷 基 準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或 施 測 結 果 無 法 判 定 時, 得 由 機 關 首 長 佐 以 受 查 核 人 其 他 查 核 資 料, 判 定 是 否 通 過 查 核 受 查 核 人 拒 絕 查 核 機 關 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而 施 作 之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或 心 理 測 驗 者, 得 逕 判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受 查 核 人 涉 有 施 用 毒 品 濫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酒 精 等 嫌 疑 者, 查 核 機 關 得 要 求 受 查 核 人 開 具 同 意 書, 配 合 提 出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報 告, 受 查 核 人 不 願 意 配 合 者, 得 逕 判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第 19 條 之 1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列 人 員, 其 安 全 查 核 判 斷 基 準 除 適 用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外, 若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為 不 通 過 查 核 之 判 定 : 一 有 本 辦 法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兩 種 以 上 之 安 全 顧 慮 二 有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八 款 所 列 情 事 者 三 對 本 人 配 偶 或 一 親 等 血 親 在 大 陸 地 區 之 所 得 來 源 交 代 不 清 或 隱 瞞 者 四 對 於 在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之 交 友 求 學 就 業 財 務 或 居 住 等 歷 程 之 交 代 不 清 或 隱 瞞 者 五 本 人 擁 有 曾 經 擁 有 或 現 正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戶 籍 護 照 或 等 同 護 照 之 其 他 證 件 者 前 項 所 列 受 查 核 人 員 曾 赴 大 陸 或 港 澳 地 區 停 留 長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查 核 機 關 應 要 求 受 查 核 人 就 停 留 目 的 活 動 範 圍 及 接 觸 人 員 等 事 項, 以 書 面 詳 實 報 告, 並 得 要 求 受 查 核 人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文 書 或 查 證 路 線, 受 查 核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拒 絕 者, 得 逕 判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第 20 條 受 查 核 人 於 安 全 查 核 程 序 中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經 發 覺 重 大 事 項 有 隱 匿 事 實 或 為 不 實 之 陳 述 時, 查 核 機 關 得 以 告 知 要 項 而 不 告 知 內 容 方 式, 給 予 一 次 重 新 陳 述 機 會, 受 查 核 人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再 有 隱 匿 事 實 或 為 不 實 之 陳 述 時, 無 論 有 否 安 全 顧 慮, 該 次 查 核 應 判 予 不 通 過 第 20 條 之 1 安 全 查 核 被 判 定 不 通 過 者,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辦 理, 但 不 通 過 之 原 因 已 消 滅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不 受 限 制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23
28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伍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因 原 申 請 期 間 之 末 日 為 105 年 8 月 20 日 星 期 六,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規 定, 以 其 24
29 次 星 期 一 上 午 為 期 間 末 日, 故 申 請 期 限 延 至 8 月 22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x.gov.tw) 或 分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八 體 能 測 驗 或 口 試 之 測 驗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第 一 試 筆 試 預 定 105 年 10 月 21 日 榜 示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預 定 105 年 12 月 1 日 榜 示 第 三 試 口 試 預 定 105 年 12 月 29 日 榜 示,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7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洽 詢 ( 電 話 :(02) 轉 )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不 予 寄 發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或 閱 覽 其 試 卷 ( 上 開 應 考 人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25
30 發 布, 惟 其 施 行 日 期 另 定 之, 俟 施 行 後 始 配 合 實 施 )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規 定,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 或 分 站 ( ),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收 費 基 準 :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申 請 複 查 體 能 測 驗 成 績,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申 請 複 查 口 試 成 績,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第 一 試 ( 筆 試 ): 線 上 申 請 自 105 年 10 月 22( 預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至 10 月 31 下 午 5 時 止, 並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線 上 申 請 自 105 年 12 月 2 日 ( 預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原 申 請 期 間 末 日 為 星 期 日,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之 規 定, 延 長 申 請 期 限 至 12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並 應 於 105 年 12 月 13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第 三 試 ( 口 試 ): 線 上 申 請 自 105 年 12 月 30 日 ( 預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原 申 請 期 間 末 日 為 星 期 日,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之 規 定, 延 長 申 請 期 限 至 106 年 1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並 應 於 106 年 1 月 10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五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考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本 人 為 之, 並 以 複 查 其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為 限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26
31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分 階 段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各 階 段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2 條 之 1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每 種 考 試 方 式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第 3 條 複 查 成 績 受 理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收 費 基 準 應 載 明 事 項, 均 應 登 載 於 各 該 考 試 之 應 考 須 知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讀 入 之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應 考 人 27
32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應 考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應 考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試 務 機 關 複 查 成 績 時, 如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即 報 請 典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一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二 申 論 式 試 題 中,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明 確 者, 閱 卷 委 員 未 按 其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閱 三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四 試 卷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五 試 卷 每 題 給 分 逾 越 該 題 配 分 六 典 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前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六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28
33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四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5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傳 真 掛 號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29
34 績 5 分 至 20 分 九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或 飲 用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口 試 應 考 人 於 口 試 報 到 後 至 其 口 試 結 束 前, 有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口 試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8 月 16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將 登 載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另 考 試 洽 借 之 學 校 空 間 資 源 有 限, 並 以 服 務 應 考 人 為 主, 陪 考 設 施 不 足, 請 衡 酌 陪 考 之 需 要 十 二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30
35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31
36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 EM -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5 FB-04 FUHBAO FB 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EM-26 E-MORE D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Y UB UB-200-W 32
37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UB UB-226-W CK-14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專 用 代 表 號 :(02)
38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5 年 8 月 13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第 一 試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10 月 21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 四 ) 第 二 試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1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 五 ) 第 三 試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12 月 29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壹 常 見 Q&A 一 問 : 報 名 表 件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時, 請 在 列 印 出 書 表 後, 逕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查 詢,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34
39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請 於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別 組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二 ) 傳 真 : 若 為 畢 業 證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試 務 處 傳 真 :(02) ), 請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報 考 等 別 組 別 補 件 編 號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傳 真 後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電 洽 試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試 務 處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 ( 三 ) 電 子 郵 件 : 請 寄 至 [email protected]( 如 遇 系 統 擋 信 情 形, 請 改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並 於 電 子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別 組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四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考 區 組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另 有 關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請 詳 見 附 件 6 五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件 5), 以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 ) 電 子 郵 件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更 正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六 問 :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35
40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七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7 月 下 旬 至 本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 考 試 期 日 計 畫 表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八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廹, 應 考 人 可 先 行行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6
41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組 別 編 號 三 等 安 全 情 報 行 政 組 別 選 試 外 國 文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工 作 內 容 601 政 經 組 英 文 6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602 情 報 組 英 文 3 練 1 年,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分 發 國 家 安 全 局 各 603 英 文 1 單 位 任 職 並 依 國 家 安 全 局 組 織 法 及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604 法 文 1 法, 負 責 綜 理 國 家 安 全 情 國 際 組 605 日 文 1 報 工 作 特 種 勤 務 之 策 劃 606 韓 文 1 與 執 行 密 碼 管 制 及 研 發 等 工 作 607 資 訊 組 英 文 電 子 組 英 文 數 理 組 英 文 2 備 註 小 計 25 一 表 列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及 用 人 需 要, 擇 優 增 減 錄 取 二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用 人 需 要, 於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前,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依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法 及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接 受 安 全 查 核 37
42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組 別 應 考 資 格 三 等 考 試 安 全 情 報 行 政 政 經 組 情 報 組 國 際 組 資 訊 組 電 子 組 數 理 組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3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70 年 5 月 9 日 以 後 至 民 國 87 年 8 月 12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服 志 願 役 者, 須 於 本 考 試 筆 試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四 個 月 內 (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前 ) 退 伍 並 持 有 權 責 單 位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 格 式 可 參 考 附 件 9), 始 得 報 考 女 性 應 考 人 如 為 服 志 願 役 者, 亦 應 繳 交 本 考 試 筆 試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四 個 月 內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38
43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附 註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組 別 時 間 政 經 組 ( 選 試 英 文 ) 情 報 組 ( 選 試 英 文 ) 預 備 考 試 08:40 09:00 10:00 預 備 考 試 10:30 10:40 12:40 預 備 考 試 39 13:50 14:00 16:00 預 備 考 試 08:50 09:00 11:00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5:00 預 備 考 試 15:30 15:40 17:40 中 國 大 陸 外 國 文 研 究 ( 英 文 ) 政 治 學 經 濟 學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 包 括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 國 家 安 全 外 國 文 情 報 學 ( 含 各 ( 含 傳 統 安 全 ( 英 文 ) 國 安 全 制 度 ) 與 非 傳 統 安 全 ) 國 際 組 中 國 大 陸 外 國 文 國 際 經 濟 學 綜 合 法 政 知 ( 含 國 際 經 貿 ( 選 試 英 文 ) 研 究 ( 英 文 ) 國 際 關 係 識 與 英 文 組 織 ) 國 文 國 際 組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 作 文 公 文 中 國 大 陸 外 國 文 國 際 經 濟 學 憲 法 法 學 緒 ( 含 國 際 經 貿 ( 選 試 法 文 ) 研 究 ( 法 文 ) 國 際 關 係 與 測 驗 ) 組 織 ) 論 兩 岸 關 國 際 組 係 英 文 ) 中 國 大 陸 外 國 文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 選 試 日 文 ) 研 究 ( 日 文 ) 國 際 關 係 組 織 ) 國 際 組 中 國 大 陸 外 國 文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 選 試 韓 文 ) 研 究 ( 韓 文 ) 國 際 關 係 組 織 ) 資 訊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外 國 文 ( 選 試 英 文 ) ( 英 文 ) 資 料 庫 應 用 網 路 應 用 與 安 全 電 子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外 國 文 ( 選 試 英 文 ) ( 英 文 ) 通 訊 系 統 工 程 數 學 數 理 組 數 論 外 國 文 ( 選 試 英 文 ) ( 英 文 ) 機 率 統 計 線 性 代 數 一 8 月 13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綜 合 法 政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兩 岸 關 係 英 文 ) 2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為 專 業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60%, 公 文 與 測 驗 各 占 20% 綜 合 法 政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兩 岸 關 係 英 文 ), 占 分 比 重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兩 岸 關 係 各 占 20%, 英 文 占 40%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中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外 國 文 ( 英 文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44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七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考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40
45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十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切 結 書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一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二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後,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等 資 料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順 序 裝 入,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十 三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組 別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封 袋 亦 請 分 別 裝 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六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自 105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5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41
46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區 等 別 組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確 認 存 檔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1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裝 入 B4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費 者,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始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42
47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尚 不 知 入 場 證 編 號 者 免 填 ) 考 試 等 別 三 等 考 試 組 別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 寄 發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變 更 後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掛 號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並 請 黏 貼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俾 憑 處 理 以 傳 真 函 知 者 務 請 電 話 確 認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掛 號 或 電 子 郵 件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行 負 責 三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 傳 真 電 話 :(02)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43
48 附 件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一 考 選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考 試 規 費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分 試 審 議 ( 查 ) 費 ( 三 ) 閱 覽 試 卷 費 用 ( 四 )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前 項 第 一 款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取 項 目 包 括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等 三 應 考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於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六 十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並 應 以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已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未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或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二 ) 應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 三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於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申 請 退 件 ( 四 )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後,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自 行 取 消 報 名 ( 五 ) 各 種 溢 繳 費 用 情 形 ( 如 報 考 較 低 等 級 考 試 繳 交 較 高 等 級 考 試 報 名 費, 或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原 得 減 少 費 額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溢 繳 全 額 費 用, 或 其 他 溢 繳 案 件 ) ( 六 ) 考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行,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 七 )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情 形 退 費, 由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主 動 辦 理 退 費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五 年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繳 費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及 足 以 證 明 全 程 無 法 到 考 之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並 視 個 案 情 形 檢 附 天 然 災 害 村 里 長 證 明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44
49 相 關 證 明 或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提 出 申 請 四 應 考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還 半 額 費 用 : ( 一 )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二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三 )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本 部 審 核 認 可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申 請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並 視 個 案 情 形 檢 附 傷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喜 帖 訃 聞 或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已 繳 考 試 規 費 不 予 退 還 : ( 一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已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 二 ) 採 分 階 段 考 試 申 請 實 務 經 歷 及 專 業 研 習 紀 錄 案 件, 已 經 本 部 送 交 受 委 託 之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審 查 之 案 件 ( 三 ) 經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考 試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前 提 出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最 後 認 定 應 考 資 格 不 合 規 定 ( 四 ) 閱 覽 試 卷 或 複 查 成 績,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並 繳 納 費 用 後 完 成 申 請 之 案 件 六 應 考 人 申 請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依 規 定 申 請 時 間 向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且 未 依 限 補 正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分 階 段 分 試 審 議 ( 查 )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如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七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受 理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之 申 請 後, 得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復 知 應 考 人 審 核 結 果 其 否 准 案 件, 應 以 書 面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通 知, 並 附 教 示 規 定 八 經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核 准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案 件, 由 總 務 司 第 四 科 辦 理 退 費 45
5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電 子 郵 件 聯 絡 地 址 考 試 名 稱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市 話 : 手 機 : 三 等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考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行,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或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考 選 部 審 核 認 可 ;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60 元 無 元 元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46 單 位 主 管
51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組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組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7
52 壹 繳 款 方 式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二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四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五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六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七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八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證 明 ) 貳 繳 款 流 程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一 )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考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考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行,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考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考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48
53 3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二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一 )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二 )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 三 )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三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一 )ATM 操 作 流 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3. 輸 入 中 國 信 4. 輸 入 繳 款 單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託 商 業 銀 行 上 之 轉 入 碼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代 碼 :822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一 )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49
54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 ( 一 )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 二 )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 三 )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四 )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有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六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一 後 備 軍 人 ( 一 )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為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等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 二 )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退 伍 ( 離 營 )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 一 )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證 明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50
55 三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 一 ) 所 稱 原 住 民, 包 括 山 地 原 住 民 及 平 地 原 住 民 ( 二 ) 原 住 民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原 住 民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四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 報 名 時 有 效 )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須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肆 補 費 作 業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等 級 與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51
56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服 志 願 役 者 須 於 筆 試 考 畢 次 日 起 4 個 月 內 ( 即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以 前 ) 退 伍 之 兵 役 證 明 兵 役 證 明 書 服 役 機 關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預 定 退 伍 日 期 : 年 月 日 機 關 印 信 機 關 主 管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表 僅 供 現 服 志 願 役 者 填 寫 52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官須知.doc
1 0 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第 一 試 應 試 科 目 綜 合 法 學 ( 一 ) 之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綜 合 法 學 ( 二 ) 之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等 6 子 科 目 部 分 試 題 採 複 選 題 型,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第 12-14 頁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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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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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妇 幼 保 健 健 康 教 育 基 本 信 息 第 一 部 分 儿 童 保 健 基 本 信 息 一 新 生 儿 期 保 健 基 本 信 息 1. 新 生 儿 出 生 时 体 重 一 般 为 2500 克 ~4000 克, 低 于 2500 克 为 低 体 重 儿, 高 于 4000 克 为 巨 大 儿 身 长 一 般 约 50 厘 米 2. 新 生 儿 满 月 时, 体 重 增 加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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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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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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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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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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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5 年 5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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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2015/2016) 國 際 學 位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開 放 招 收 國 際 學 位 生 之 系 所 組 及 學 程 與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規 定 等, 詳 見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站 2015/2016 系 所 申 請 規 定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貳 修 業 年 限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第 一 阶 段 : 基 层 轮 岗 实 习 (18 个 月 ) 入 职 并 经 过 1 个 月 的 集 中 培 训 后, 前 往 系 统 内 重 点 省 直 分 行, 着 重 在 柜 面 个 金 私 银 公 司 国 际 风 险 财 务 等 关 键 岗 位 实 习 第 二 阶 段 : 海 外 实 务
关 于 交 行 交 通 银 行 第 十 期 管 理 培 训 生 招 聘 ( 海 外 高 校 )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现 代 商 业 银 行 1987 年, 交 通 银 行 重 新 组 建, 成 为 新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5 年,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成 功 挂 牌 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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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3101 頁 次 :8-1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台灣省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資料
國 立 北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壹 時 間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日 新 大 樓 四 樓 視 聽 教 室 參 確 認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事 項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p23 肆 主 席 報 告 : 伍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教 務 處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遠 雄 人 壽 雄 溫 馨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103)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長 期 住 院 看 護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企 劃 科 ( 人 事 處 ) 重 要 人 事 業 務 宣 導 事 項 壹 組 織 編 制 為 利 本 市 17 班 以 下 國 小 幹 事 專 責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免 兼 人 事 及 會 計 職 務, 並 提 升 學 校 人 事 會 計 業 務 之 專 業 性, 爰 本 市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目 前 設 置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之 國 小, 均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2014 2014.01.21 ( ) 1030048932R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 ) 2. 2 3 102.12.18(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依『本校八十八學年度招考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97005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網 址 :http://www.tcust.edu.tw 電 話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函 機 關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聯 絡 人 : 黃 湫 洳 聯 絡 電 話 :02-23805174 傳 真 電 話 :02-23805280 受 文 者 :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10 月 02 日 發 文 字 號 : 農 金 庫 總 企 一 字 第 0960007047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係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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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英科技大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二 技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註 冊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開 學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開 學, 全 校 正 式 上 課 本 校 為 免 除 學 生 與 家 長 往 返 學 校 舟 車 勞 頓, 採 通 信 註 冊 ( 亦 可 到 校 繳 交 資 料 ); 如 有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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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體 十 大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生 活 活 動 告 訴 我 們, 夏 天, 在 炎 熱 的 日 光 下, 水 溝 裏 水 的 溫 度 可 升 高 到 攝 氏 40 至 50 度, 而 我 們 在 運 動 時, 身 體 溫 度 還 是 在 攝 氏 37 度 左 右, 可 是 時 候 會 大 量 出 汗 冬 天, 北 方 的 嚴 寒 可 達 到 攝 氏 零 下 30 度 左 右, 但 是 人 的
2015
2015 年 新 员 工 报 到 指 南 一 报 到 简 明 流 程 1. 学 生 在 综 合 楼 一 层 礼 堂 入 口 的 指 南 领 取 处 领 取 一 份 新 进 员 工 报 到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指 南 ) 领 取 本 指 南 后, 请 务 必 及 时 详 细 阅 读 指 南 并 妥 善 保 管, 它 将 给 您 顺 利 报 到 提 供 最 直 接 最 具 体 的 帮 助 和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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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1030112693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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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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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3 肆 招 生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6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相 關 規 定 20 陸 評 分 方 式 20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20 捌 報 到 2 玖 成 績 複 查 22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22 拾 壹 註 冊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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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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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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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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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汉 办 汉 语 教 师 志 愿 者 报 名 系 统 在 线 填 写 指 南 亲, 为 帮 助 你 更 好 地 参 与 汉 办 的 志 愿 者 派 出 与 选 拔, 请 在 指 定 截 止 日 前 登 录 志 愿 者 在 线 报 名 系 统 (http://zhiyuanzhe.chinese.cn), 点 击 登 录 框 下 注 册 新 用 户, 注 册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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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教 体 发 2015 26 号 2015 各 初 中 学 校 : 根 据 绵 阳 市 大 学 中 专 招 生 委 员 会 绵 阳 市 教 育 体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绵 阳 市 初 中 毕 业 升 学 体 育 考 试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绵 招 考 委 2015 1 号 ) 精 神, 为 确 保 我 市 初 中 毕 业 升 学 体 育 考 试 工 作 顺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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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院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院 台 人 四 字 第 1000001531 號 訂 定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附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院 長 賴 浩 敏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Medical NOte
( 一 ) 冠 心 病 警 惕 夺 人 性 命 的 头 号 杀 手 冠 心 病 的 危 害 早 在 2 000 多 年 前, 我 国 第 一 部 医 学 经 典 黄 帝 内 经 就 已 有 对 冠 心 病 心 绞 痛 心 肌 梗 死 临 床 特 征 的 描 述 那 时 不 叫 心 绞 痛, 而 叫 真 心 痛 此 病 严 重 时 死 得 很 快, 可 以 朝 发 夕 死 或 夕 发 朝 死 这 种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壹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辦 法 一 般 規 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225...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990225... 3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1010622... 4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10912... 8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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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7 日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編 印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報 名 105.05.02(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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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 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7 三 傳 記 新 詩... 23 四 漫 畫 綜 合... 27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 32 肆 參 加 件 數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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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10 0 18 18 1993 1 2005 2006 2011 365 100 1 BT1008 2 365 BT1009 365 BT1010 365 365 BT1013 BT1014 215 999 BT4008 3 BT1001 200 BT1002 4 BT2002 60 5 BT1006 63 BT1011 51 6 BT2001 33 142 Q&A BT5001 240240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受 評 單 位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原 電 資 學 院 學 士 班 ) 建 議 事 項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 受 評 單 位 回 應 ) 資 料 備 查 檢 核 一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1. 宜 簡 化
104計畫條文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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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佐級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 10 題 每題 3 分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內政部役+政署100年採購標案辦理情形一覽表2[1].doc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00 年 採 購 標 案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得 標 廠 商 得 標 廠 商 地 址 得 標 廠 商 電 話 簽 約 日 期 履 約 日 期 起 訖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日 期 起 訖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W100001 廳 舍 清 潔 委 託 勞 務 採 購 306,000 W100002 W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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