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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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2.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考 試,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者,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接 獲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3.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慎 重 考 慮 4.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之 說 明 5.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9 月

2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二 四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1.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 2.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止 )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4.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5.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6.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1.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職 缺 一 覽 表 3.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4.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6.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2. 採 集 中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應 試 五 1.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至 國 家 考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2.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郵 戳 為 期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憑 寄 件 者 )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含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第 四 科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五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六 日 考 試 開 始 1.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12/10 2.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12/11 1.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日 程 表 1.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2.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二 一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12 月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19 日 上 午 12 時 止 )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3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起 5 日 內 三 四 一 1.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規 定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5.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3 月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13 日 上 午 12 時 止 ) 請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4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3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4 參 應 考 資 格... 5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5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9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柒 成 績 計 算 捌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玖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伍 試 題 疑 義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壹 常 見 Q&A 附 件 附 件 1: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附 件 2-1: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 附 件 2-2: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 附 件 3: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一 覽 表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5: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附 件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6-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2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46

5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依 應 考 人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實 施 檢 核, 得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等 書 面 文 件 資 料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 本 人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之 清 晰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35 頁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一 無 紙 化 報 名 ( 一 般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協 助 查 驗 惟 如 查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考 選 部 將 另 行 通 知 應 考 人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逕 予 退 件 二 紙 本 寄 件 ( 特 殊 件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系 統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三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 1.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退 伍 令 或 榮 民 證 ) 2.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1

6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下 載 繳 費 單 繳 款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 未 依 限 完 成 繳 費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下 載 繳 費 單 繳 款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需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未 依 規 定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2

7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先 詳 閱 本 須 知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應 試,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考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考 人 慎 重 考 慮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1.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9 月 23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將 於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無 法 報 名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填 具 之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寄 發 預 定 105 年 11 月 25 日 寄 四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入 場 證 發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3

8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考 試 105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32 頁 至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2.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見 第 33 頁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105 年 12 月 13 日 題 答 案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5 試 題 疑 自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至 12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伍 試 義 提 出 月 19 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題 疑 義, 第 19 頁 期 限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上 午 12 時 止 ) 6 榜 示 預 定 106 年 3 月 1 日 榜 示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1.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2.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8 複 查 成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陸 榜 績 提 出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20 頁 期 限 ( 系 統 受 理 至 3 月 13 日 上 午 12 時 止 ) 貳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詳 見 附 件 1( 第 31 頁 ) 二 本 考 試 職 缺 所 在 地 及 用 人 機 關 一 覽 表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請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 考 試 期 日 計 畫 表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項 下 查 詢 三 本 考 試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考 試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考 試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於 下 次 該 項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配 訓 練 者, 即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考 試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之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4

9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六 本 考 試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職 缺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考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該 總 處 洽 詢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五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民 國 87 年 12 月 9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5

10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 主 站 ) 分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並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供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依 應 考 人 個 別 情 形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未 依 限 完 成 繳 費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二 ) 系 統 提 示 須 紙 本 寄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及 紙 本 寄 件 之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1 頁 至 第 2 頁 三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五 等 考 試 : 新 臺 幣 800 元 2.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4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及 第 43 頁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3.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6)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 二 ) 照 片 電 子 檔 :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9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 四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報 考 五 等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 五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除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得 免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其 餘 須 繳 6

11 附 證 明 文 件 分 別 如 下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之 證 明 文 件 ( 六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1.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現 行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方 式 改 為 八 大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類 別,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據 此,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本 考 試 時, 無 論 係 持 有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新 式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均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驗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7)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日 後 有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 第 14 頁 ) 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且 申 請 相 同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四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登 打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均 須 與 應 考 資 格 文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或 證 件,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二 )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考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 詳 第 頁 ) 應 試,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考 區, 務 請 審 慎 選 填 ( 三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1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7

12 填 寫, 一 經 選 填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四 )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須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不 符 或 無 法 正 常 使 用, 導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無 法 投 遞 通 知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五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選 填 註 明 須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五 報 名 後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5, 第 38 頁 ),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 傳 真 : ) 六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經 系 統 認 定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載 明 應 考 人 應 郵 寄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將 該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並 請 詳 細 檢 查 報 名 履 歷 表 各 欄 及 應 繳 文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後, 按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 如 下 圖 所 示 ),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 二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優 待 證 明 或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等 ) 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 1-2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繳 交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考 試,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須 補 繳 或 補 正 費 件 者,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及 申 請 案 件 電 子 送 達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及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及 設 備 正 確 無 誤 且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應 考 人 接 獲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電 子 送 達 方 式 或 發 函 補 件 通 知, 應 於 限 定 之 期 日 內 補 齊, 逾 時 仍 未 補 齊 費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後,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辦 理 補 繳 或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8

13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 勿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封 面 )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105 年 地 方 特 考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1.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2.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務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聯 絡 電 話 : 轉 )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 一 )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詳 見 附 件 2-1( 第 32 頁 ) ( 二 )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詳 見 附 件 2-2( 第 33 頁 ) 二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依 本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日 程 表,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均 有 符 號, 係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第 18 頁 ), 並 依 規 定 作 答 三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部 分 試 題 採 用 複 選 題 方 式 測 驗,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0 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公 民 與 英 文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公 民 占 70% 英 文 占 30% 四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所 謂 全 部 答 對, 指 與 應 選 答 而 選 答 及 不 應 選 答 而 未 選 答 完 全 相 符 者 例 : 某 複 選 題 的 題 分 3 分, 該 題 有 5 個 選 項 A B C D E, 各 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正 確 答 案 為 B D, 其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 作 答 答 案 各 選 項 對 錯 A B C D E 計 分 方 式 該 題 得 分 BD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3 分 9

14 BDE 答 錯 1 個 選 項, 得 [5-(2 1)]/5 3 分 1.8 分 D 答 錯 1 個 選 項, 得 [5-(2 1)]/5 3 分 1.8 分 BC 答 錯 2 個 選 項, 得 [5-(2 2)]/5 3 分 0.6 分 ABDE 答 錯 2 個 選 項, 得 [5-(2 2)]/5 3 分 0.6 分 BCE 答 錯 3 個 選 項, 得 [5-(2 3)]/5 3 分, 低 於 零 分 以 零 分 計 0 分 ABCDE 答 錯 3 個 選 項, 得 [5-(2 3)]/5 3 分, 低 於 零 分 以 零 分 計 0 分 未 作 答 所 有 選 項 未 作 答, 以 零 分 計 0 分 五 有 關 複 選 題 作 答 相 關 說 明 適 用 法 規 計 分 解 說 試 題 範 例 試 卡 劃 記 說 明 等 資 訊,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複 選 題 宣 導 專 區 項 下 查 詢 六 考 選 部 為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 可 適 用 之 類 科 詳 附 件 3)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陸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本 考 試 採 集 中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分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屏 東 縣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15 個 錄 取 分 發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擇 定 一 錄 取 分 發 區, 並 於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應 試,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考 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考 人 慎 重 考 慮 二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其 所 屬 考 區 考 試 地 3 點 詳 如 下 表 :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考 區 代 碼 考 試 地 點 A 臺 北 市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B 新 北 市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C 臺 中 市 臺 中 C 臺 中 市 D 臺 南 市 臺 南 D 臺 南 市 E 高 雄 市 高 雄 E 高 雄 市 F 桃 園 市 桃 園 F 桃 園 市 G 基 宜 區 ( 包 括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 臺 北 A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H 竹 苗 區 ( 包 括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新 竹 H 新 竹 市 10

15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考 區 代 碼 I 彰 投 區 ( 包 括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臺 中 C 臺 中 市 J 雲 嘉 區 ( 包 括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嘉 義 J 嘉 義 市 K 屏 東 縣 高 雄 E 高 雄 市 L 花 東 區 ( 包 括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花 蓮 X 花 蓮 縣 臺 東 Y 臺 東 縣 M 澎 湖 縣 澎 湖 M 澎 湖 縣 N 金 門 縣 金 門 N 金 門 縣 P 連 江 縣 馬 祖 P 連 江 縣 考 試 地 點 三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2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四 應 考 人 收 到 入 場 證 後,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是 否 正 確 : ( 一 ) 入 場 證 上 所 載 之 姓 名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與 本 人 報 名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等 是 否 相 符? ( 二 ) 入 場 證 編 號 (10 碼 ): 1 第 1 碼 為 錄 取 分 發 區 代 碼 2 第 2 碼 為 考 區 代 碼 3 第 3~5 碼 為 類 科 編 號 : 請 參 照 本 須 知 附 件 1 4 第 6~10 碼 為 流 水 號 五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柒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按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各 等 別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三 本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五 等 考 試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四 本 考 試 筆 試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4 位 數, 第 5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2 位 數, 11

16 第 3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2 位 數 五 本 考 試 成 績,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捌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報 名 證 件 電 話 :(02) 轉 考 選 部 補 驗 考 試 傳 真 :(02) 特 種 考 試 司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四 科 網 址 : 等 有 關 事 項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事 項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事 項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玖 分 配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0051 臺 北 巿 濟 南 路 一 段 2 之 2 號 10 樓 電 話 :(02) 轉 525~531 網 址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一 依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第 8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按 錄 取 分 發 區,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並 參 考 其 志 願,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 第 2 項 )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前 揭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 第 2 項 ) 前 項 及 格 人 員 於 分 發 占 缺 之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如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精 簡 整 併 改 隸 改 制 或 裁 撤, 須 移 撥 安 置 至 其 他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時, 繼 續 在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機 關 任 職 合 併 年 資 期 滿, 視 同 在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服 務 12

17 期 滿 三 本 考 試 實 際 訓 練 內 容 方 式 及 受 訓 人 員 權 益 等,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之 法 規 輯 要 / 培 訓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項 下 查 閱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五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六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辦 理 13

18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一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各 等 別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族 : 無 須 附 繳 證 明 文 件 ( 三 ) 後 備 軍 人 : 請 檢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四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一 應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等 事 由,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視 實 際 需 要 選 填 必 要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格 式 詳 如 附 件 7, 第 42 頁 ) 三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及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須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須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14

19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7)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15

20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四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5 16

21 款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考 選 部 提 供 申 請 之 語 音 報 讀 軟 體 項 目 包 括 : 蝙 蝠 語 音 導 覽 系 統 晨 光 讀 屏 系 統 晴 光 盲 用 語 音 系 統 視 窗 導 盲 鼠 系 統 NVDA 盲 用 視 窗 資 訊 系 統 等 5 項, 應 考 人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軟 體,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軟 體 光 碟 片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俾 利 交 付 淡 江 大 學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安 裝 測 試, 惟 所 提 供 之 軟 體 如 與 考 選 部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9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1 項 2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17

22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3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2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1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18

23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伍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採 行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5 年 12 月 19 日 上 午 12 時 止 前 ) 完 成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或 分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12 月 19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19

24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或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即 不 予 寄 發 三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104 年 8 月 3 日 新 修 正 之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規 定, 以 網 路 系 統 申 請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 或 分 站 ( 點 選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修 改 或 刪 除 ),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收 費 基 準 :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 三 ) 申 請 期 限 及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申 請 自 106 年 3 月 2 日 ( 預 定 榜 示 日 之 次 日 ) 起 至 3 月 13 日 上 午 12 時 止, 並 於 106 年 3 月 14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四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考 人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限 本 人 為 之, 並 以 複 查 其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為 限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繳 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申 請 或 未 依 限 繳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分 階 段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各 階 段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2-1 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每 次 每 科 目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20

25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每 種 考 試 方 式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第 3 條 複 查 成 績 受 理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收 費 基 準 應 載 明 事 項, 均 應 登 載 於 各 該 考 試 之 應 考 須 知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讀 入 之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20 條 第 5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應 考 人 之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應 考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應 考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或 評 分 表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應 考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典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試 務 機 關 複 查 成 績 時, 如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應 即 報 請 典 21

26 第 8 條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一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二 申 論 式 試 題 中,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明 確 者, 閱 卷 委 員 未 按 其 計 算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閱 三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四 試 卷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五 試 卷 每 題 給 分 逾 越 該 題 配 分 六 典 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前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五 依 典 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同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其 他 法 律 與 前 項 規 定 不 同 時, 適 用 本 條 文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5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五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22

27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九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或 飲 用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品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12 月 13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亦 將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十 二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一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23

28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24

29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 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Y CK-07 UB UB-200-W 25

30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專 用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26

31 四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 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使 用 電 話 語 音 查 榜 時, 請 將 該 英 文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榜 示 之 日 起 ( 預 定 106 年 3 月 1 日, 須 視 實 際 榜 示 時 間 而 定 ) 三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編 號 第 1 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使 用 本 項 服 務 時, 請 將 該 英 文 字 母 轉 為 兩 位 數 字 之 序 號 拾 壹 常 見 Q&A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P 16 X 24 Y 25 一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繳 款 證 明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 未 依 限 完 成 繳 費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二 問 :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一 )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 二 ) 請 使 用 最 近 一 年 內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27

32 ( 三 )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MB(1,024KB) 以 內 ( 四 )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600 像 素 (pixels) X 400 像 素 (pixels), 其 高 : 寬 比 為 3:2 ( 五 ) 臉 部 佔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輪 廓 ( 六 )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三 問 : 現 有 照 片 電 子 檔 太 大 或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9 說 明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五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需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 (02) 轉 六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28

33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七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八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5 年 地 方 特 考 報 考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5 年 地 方 特 考 報 考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 九 問 : 五 等 考 試 無 學 歷 限 制, 學 歷 欄 需 要 填 寫 嗎? 答 : 為 利 統 計 相 關 資 料, 仍 請 登 錄 最 高 學 歷 十 問 :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離 家 太 遠, 是 否 可 以 選 擇 於 其 他 考 區 應 試? 答 :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須 於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考 區 應 試, 不 得 自 行 決 定 考 區, 故 請 於 選 擇 錄 取 分 發 區 時 併 為 考 量 其 所 屬 考 區 距 離 及 交 通 等 因 素, 以 免 影 響 應 試 所 擇 定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請 應 考 人 慎 重 考 慮 十 一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5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十 二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 29

34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三 問 :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1 月 下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 考 試 期 日 計 畫 表 )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四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5 年 12 月 1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考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本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0

35 ( ( ( ( ( ) ) ) ) ) 附 件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五 等 考 試 各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錄 取 分 發 區 類 別 類 科 代 號 類 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宜 市 區 宜 包 括 蘭 縣 基 竹 竹 苗 縣 區 市 包 苗 括 栗 新 縣 彰 化 投 縣 區 南 包 括 投 縣 彰 雲 林 嘉 縣 區 嘉 包 義 括 縣 雲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東 縣 區 臺 包 括 東 縣 花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501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社 會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戶 政 行 政 506 勞 工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會 計 經 建 行 政 地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廉 政 合 計 注 意 : 各 錄 取 分 發 區 之 考 試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為 空 白 者, 即 表 示 該 錄 取 分 發 區 未 設 置 該 類 科 31

36 附 件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 類 別 行 政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預 預 預 預 時 間 8:40 10:30 13:00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考 試 9:00 10:00 考 試 10:40 11:40 考 試 13:10 14:10 考 試 14:40 14:50 15: 一 般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行 政 學 大 意 附 註 一 12 月 10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三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0% 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32

37 類 別 行 政 附 件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一 般 行 政 以 外 類 科 ) 日 期 12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類 科 編 號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預 預 預 預 時 間 8:40 10:30 13:00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考 試 9:00 10:00 考 試 10:40 11:40 33 考 試 13:10 14:10 考 試 14:40 14:50 15: 一 般 民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地 方 自 治 大 意 503 社 會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社 政 法 規 大 意 社 會 工 作 大 意 504 人 事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人 事 行 政 大 意 505 戶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戶 籍 法 規 大 意 506 勞 工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507 教 育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教 育 學 大 意 教 育 法 規 大 意 508 財 稅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稅 務 法 規 大 意 財 政 學 大 意 509 會 計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大 意 會 計 學 大 意 510 經 建 行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經 濟 學 大 意 511 地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土 地 法 大 意 土 地 行 政 大 意 圖 書 資 訊 512 管 理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中 文 圖 書 分 類 編 目 大 意 圖 書 館 學 大 意 附 註 513 廉 政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公 民 與 英 文 法 學 大 意 公 務 員 法 ( 包 括 任 用 服 務 考 績 懲 戒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與 財 產 申 報 ) 大 意 一 12 月 1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 B 鉛 筆 作 答 三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題 數 總 計 45 題, 其 中 單 選 題 35 題 ( 每 題 2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 每 題 3 分 ), 單 複 選 題 占 分 比 為 70% 30%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單 選 題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38 附 件 3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一 覽 表 考 試 等 別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公 民 法 學 大 意 行 政 學 大 意 社 會 工 作 大 意 社 政 法 規 大 意 人 事 行 政 大 意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教 育 學 大 意 教 育 法 規 大 意 財 政 學 大 意 稅 務 法 規 大 意 統 計 學 大 意 資 料 處 理 大 意 會 計 學 大 意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大 意 經 濟 學 大 意 土 地 行 政 大 意 土 地 法 大 意 圖 書 館 學 大 意 中 文 圖 書 分 類 編 目 大 意 電 子 學 大 意 基 本 電 學 大 意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史 大 意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及 法 規 大 意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各 類 科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 政 戶 政 勞 工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廉 政 一 般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勞 工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統 計 統 計 會 計 會 計 經 建 行 政 地 政 地 政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34

39 附 件 4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七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考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可 選 擇 使 用 存 款 帳 戶 ( 免 用 讀 卡 機 )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十 經 系 統 提 示 您 已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條 款 規 定, 本 部 將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與 內 政 部 或 應 試 學 歷 學 校 進 行 查 驗,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應 考 人 須 依 指 示 列 印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35

40 十 一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十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款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四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自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36

4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或 register.moex2.nat.gov.tw ( 分 站 ) 擇 ㄧ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5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等 別 類 科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確 認 存 檔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造 字 申 請 表 或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 視 需 要 )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相 關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必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37

42 附 件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 簽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錄 取 分 發 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別 五 等 考 試 考 試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項 目 姓 名 地 址 ( 請 打 ˇ)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可 複 選 ) 原 留 資 料 變 更 資 料 寄 發 入 場 證 變 更 ( 限 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 前 申 請 )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變 更 ( 限 於 106 年 2 月 17 日 前 申 請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 務 請 電 話 確 認 ) 或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並 請 固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1 份, 俾 憑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105 年 地 方 特 考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四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傳 真 :(02)

43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選 規 二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選 規 二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附 件 6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一 考 選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考 試 規 費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分 試 審 議 ( 查 ) 費 ( 三 ) 閱 覽 試 卷 費 用 ( 四 )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前 項 第 一 款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取 項 目 包 括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實 地 測 驗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等 三 應 考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於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六 十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並 應 以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已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未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或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二 ) 應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 三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於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申 請 退 件 ( 四 )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後,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自 行 取 消 報 名 ( 五 ) 各 種 溢 繳 費 用 情 形 ( 如 報 考 較 低 等 級 考 試 繳 交 較 高 等 級 考 試 報 名 費, 或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原 得 減 少 費 額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溢 繳 全 額 費 用, 或 其 他 溢 繳 案 件 ) ( 六 ) 考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行,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 七 )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情 形 退 費, 由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主 動 辦 理 退 費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五 年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繳 費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及 足 以 證 明 全 程 無 法 到 考 之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情 形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39

44 入 場 證, 並 視 個 案 情 形 檢 附 天 然 災 害 村 里 長 證 明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或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提 出 申 請 四 應 考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還 半 額 費 用 : ( 一 )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二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三 )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本 部 審 核 認 可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申 請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入 場 證, 並 視 個 案 情 形 檢 附 傷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喜 帖 訃 聞 或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已 繳 考 試 規 費 不 予 退 還 : ( 一 )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或 審 查 案 件, 已 提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 二 ) 採 分 階 段 考 試 申 請 實 務 經 歷 及 專 業 研 習 紀 錄 案 件, 已 經 本 部 送 交 受 委 託 之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審 查 之 案 件 ( 三 ) 經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考 試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前 提 出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最 後 認 定 應 考 資 格 不 合 規 定 ( 四 ) 閱 覽 試 卷 或 複 查 成 績,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並 繳 納 費 用 後 完 成 申 請 之 案 件 六 應 考 人 申 請 各 項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依 規 定 申 請 時 間 向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且 未 依 限 補 正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分 階 段 分 試 審 議 ( 查 )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如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七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受 理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之 申 請 後, 得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復 知 應 考 人 審 核 結 果 其 否 准 案 件, 應 以 書 面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通 知, 並 附 教 示 規 定 八 經 本 部 各 該 考 試 承 辦 司 核 准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案 件, 由 總 務 司 第 四 科 辦 理 退 費 40

45 附 件 6-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電 子 郵 件 聯 絡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市 話 : 手 機 : 考 試 名 稱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五 等 考 試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考 試 因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傳 染 病 等 原 因 延 期 舉 行,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遇 天 然 災 害 經 證 明 為 受 災 戶, 或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三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或 兵 役 徵 集 或 點 元 閱 ( 教 育 ) 召 集,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經 醫 師 診 斷 本 人 傷 病 或 因 病 住 院 或 分 娩 ;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 或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且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考 選 部 審 核 認 可 ; 致 全 程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元 60 元 郵 遞 區 號 :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縣 / 市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無 元 元 元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主 位 管 41

46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上 肢 功 能 坐 姿 / 移 位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2

47 附 件 8 ( 無 紙 化 報 名 )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二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四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五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六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七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八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繳 款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貳 繳 款 流 程 一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一 ) 免 用 讀 卡 機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由 應 考 人 於 線 上 輸 入 存 款 帳 戶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必 須 與 轉 帳 帳 戶 之 證 號 相 同, 轉 帳 作 業 啟 動 後, 將 由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系 統 辦 理 檢 核 作 業 2.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相 關 繳 費 資 訊 (2) 點 選 轉 出 銀 行, 輸 入 轉 出 帳 號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交 易 完 成, 應 考 人 可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1. 繳 款 說 明 : 本 項 服 務 應 考 人 請 自 備 讀 卡 機,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轉 帳 手 續 費 2.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3. 繳 款 流 程 :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48 二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一 )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二 )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 三 )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三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一 )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一 )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共 14 碼 ( 二 )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 三 )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如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 四 )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 一 )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 二 )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 三 )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 四 )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44

49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有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六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一 後 備 軍 人 ( 一 )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為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等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 二 )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退 伍 ( 離 營 )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 一 )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證 明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三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 一 ) 所 稱 原 住 民, 包 括 山 地 原 住 民 及 平 地 原 住 民 ( 二 ) 原 住 民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原 住 民 申 請 欄 填 寫, 並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經 本 部 審 查 核 可 後, 准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四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 報 名 時 有 效 )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須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肆 補 費 作 業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等 級 與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45

50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1 年 11 月 起 已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0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依 本 說 明 操 作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依 本 說 明 之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方 式 一 : 依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方 式 二 :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方 式 三 : 使 用 小 畫 家 剪 裁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方 式 一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46

51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47

52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48

53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49

54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 像 檔 50

55 方 式 二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 檔 案 ]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51

56 Step3.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4.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調 整 大 小 工 具 52

57 Step5. 將 [ 依 照 ] 設 定 為 像 素,[ 水 平 ] 設 定 為 400, 勾 選 [ 維 持 外 觀 比 例 ], 點 選 確 定 Step6. 點 選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檔 案 另 存 新 檔 選 擇 檔 案 類 型 為 JPG 圖, 設 定 53

58 Step7.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 像 檔 54

59 方 式 三 使 用 小 畫 家 剪 裁 相 片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55

60 Step3.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Step4. 點 選 左 方 圖 示 的 選 擇 工 具, 進 行 照 片 裁 剪 56

61 Step5. 將 滑 鼠 在 圖 片 上 按 住 左 鍵 從 左 上 至 右 下 拖 曳 適 當 範 圍 (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近 拍, 使 臉 部 佔 據 整 個 選 取 範 圍 內 約 為 三 分 之 二 ) 至 右 下 座 標 位 置 為 400x600 後, 放 開 滑 鼠 左 鍵, 並 按 下 Ctrl+C 按 鈕 或 滑 鼠 右 鍵 複 製 將 選 取 範 圍 複 製 起 來 Step6. 確 認 所 裁 剪 的 範 圍 無 誤 後, 選 擇 檔 案 開 新 檔 案 57

62 Step7. 點 選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屬 性, 重 設 編 輯 大 小 為 400x600 像 素 後, 圖 片 單 位 為 像 素, 點 選 確 定 Step8. 按 下 Ctrl+V 按 鈕 或 滑 鼠 右 鍵 貼 上, 將 圖 貼 上 編 輯 視 窗 中 58

63 Step9. 點 選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屬 性, 確 認 圖 片 大 小 為 400x600 像 素 後, 圖 片 單 位 為 像 素, 點 選 確 定 Step10.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59

64 Step11.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Step12.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 像 檔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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