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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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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s one 小 机 器 人 血 管 造 影 系 统 血 管 造 影 导 管 室 中 的 仪 器 已 面 临 更 新 换 代 的 阶 段 一 方 面, 导 管 室 需 要 应 对 大 量 高 难 度 的 专 科 手 术, 如 长 时 程 的 复 杂 神 经 介 入 术 和 心 脏 系 统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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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入 局 斗 牌, 必 先 炼 品, 品 宜 镇 静, 不 宜 躁 率, 得 牌 勿 骄, 失 牌 勿 吝, 顺 时 勿 喜, 逆 时 勿 愁, 不 形 于 色, 不 动 乎 声, 浑 涵 宽 大, 品 格 为 贵, 尔 雅 温 文, 斯 为 上 乘 麻 将 的 旨 意 与 精 神 Before playing mahjong, you must refine your character. You should keep a serene character, without being impetuous. Neither be proud when you win, nor be stingy when you lose. Neither be happy when in a favorable situation, nor be anxious when in adversity. Do not change your voice and expression because of emotion. Keep a broad mind and be generous. Moral character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e best thing is to maintain a gentle and cultivated style in playing. The Tenet and Spirit of Mahjong 参 局 闘 牌 に 於 しては 先 ず 品 格 を 養 うべき 品 格 を 宜 し 平 静 に 保 ち 焦 り 軽 率 を 戒 め 牌 を 得 って 驕 らず 牌 を 切 るに 惜 します 順 調 時 に 喜 ばず 不 順 時 に 憂 えず 顔 色 を 形 に 出 ざず みだりに 呼 ばず 混 濁 にありては 穏 や かに 対 処 し 品 格 を 貴 しと 為 し 穏 やか 品 格 に 振 る 舞 い これを 上 て 上 乗 とする 麻 雀 の 本 旨 と 精 神 麻 将 源 于 中 国 属 于 世 界 于 光 远 The Mahjong comes of China, belongs to world. Yu Guangyuan マージャンはもともと 中 国 に 源 流 を 持 つ 世 界 に 属 する 于 光 遠

东 East 東 品 Pin 品

麻将竞赛规则 序 麻将是人类休闲和游戏智慧的创造物 也是休闲与游戏中的玩耍活动 一切玩耍活动都有游戏规则 麻将游戏也不例外 遵守游戏规则 体现 一种教养 一种学问 一种智慧 一种德行 一种秩序 体现对他人的尊 重 对自我的尊重 对礼仪的尊重 对公正的尊重 国际 麻将竞赛规则 的编译与出版 是实践 健康 科学 友好的麻 将文化 的基础 是麻将游戏的入场券 麻将与任何游戏品类一样 是智慧相约 是人格相守 是友谊长存 是 相互扶助 是解危济困 同其他游戏一样 麻将游戏与规则应得到我们的 呵护和遵守 中国休闲研究中心 2006年9月 Foreword Mahjong is a creature of wisdom of leisure and game, it is also one of the play activities of leisure and game. Rules is necessary for all play activities, Mahjong is no exception. Following the rules reflects people s knowledge, wisdom, upbringing and integrity, and it also shows respect for other people, ourselves, justice and etiquette. The translation and pu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Mahjong Competition Rules> is the foundation of practice healthy, scientific and friendly Mahjong culture, it is admission to Mahjong. As other games, Mahjong is a game of meeting of wisdom, reflection of integrity, long lives the friendship, helping each other and needed. Mahjong s rules should be treated with respect and dignity. China Leisure Research Center 2006.09 前書き 静 Quiet 静 麻雀は人類のレジャーやゲームの知恵の創造物であり レジャーとゲームの遊び 方でも あり ま す す べてのゲームはルールを 持っ ていま す 麻雀も 例外ではあり ま せ ん ゲームのルールを守る事は一つの教養 学問 知恵 徳性 秩序を体現し 他 人に 自我に 礼儀に 公正に尊重す る こと を も 体現し ま す 国際 麻雀競技ルール のコンパイラと出版は 健康 科学 友好的な麻雀文 化 の実践基礎であり 麻雀ゲームの入場券でも あり ま す 麻雀はほかのゲームと同じように 互いに知恵を集める事 互いに人格を守り合 うこと 互いに助け合うこと 友情を長く続ける事と難儀に遭っても援助してくれること であり ほかのゲームと同じく われわれが麻雀ゲームやルールを保護する事と守るべ きであリま す 中国レジャー研究センター 2006年9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一 条 宗 旨 1 第 二 条 规 则 说 明 2 第 二 章 行 为 准 则 2 第 三 条 须 知 2 第 三 章 竞 赛 通 则 2 第 四 条 基 本 术 语 及 一 般 规 定 2 第 五 条 竞 赛 程 序 4 附 件 一 番 种 定 义 牌 例 分 值 与 计 分 22 附 件 二 誓 约 书 47 附 件 三 编 组 表 48 附 件 四 座 位 调 换 表 49 附 件 五 麻 将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50 附 件 六 竞 赛 处 罚 记 录 表 51 附 件 七 竞 赛 成 绩 统 计 公 布 表 52 附 件 八 番 种 分 类 分 值 表 53 附 件 九 麻 将 品 级 认 定 制 度 55 附 件 十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选 手 品 级 认 定 申 请 表 60 后 记 61 第 六 条 行 牌 规 定 8 第 七 条 和 牌 的 规 定 9 第 八 条 番 种 定 义 与 分 值 10 第 九 条 竞 赛 成 绩 的 计 算 16 第 十 条 名 次 及 品 级 的 认 定 18 第 十 一 条 犯 规 与 处 罚 18 第 十 二 条 申 诉 21 第 十 三 条 申 诉 案 件 处 理 程 序 21 01 02

1 前 言 麻 将 文 化 博 大 精 深, 是 人 类 游 戏 中 智 慧 的 结 晶, 由 于 其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化 内 涵, 及 其 趣 味 性 益 智 性 竞 技 性 联 谊 性, 使 它 很 早 就 成 为 世 界 各 国 人 民 的 休 闲 娱 乐 和 智 力 运 动 项 目 2005 年 10 月, 在 北 京 由 中 国 日 本 美 国 德 国 法 国 丹 麦 荷 兰 匈 牙 利 等 各 国 麻 将 组 织 共 同 倡 议 下, 成 立 了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随 着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运 动 的 发 展, 其 成 员 和 爱 好 者 不 断 增 加 弘 扬 奥 林 匹 克 精 神,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增 进 各 国 和 地 区 之 间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运 动 的 交 流 与 发 展, 在 各 国 麻 将 组 织 建 议 和 参 与 下, 共 同 编 译 了 国 际 本 规 则 有 中 英 日 三 种 文 字 合 订 版 本 及 中 文 版 本,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成 员, 经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认 定 资 质 后, 有 权 将 规 则 翻 译 成 本 国 文 字 如 因 翻 译 和 对 规 则 的 理 解 不 同 而 出 现 的 差 异, 以 中 文 版 本 解 释 为 准 本 规 则 版 权 属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WORLD MAHJONG CONTEST CENTER, 简 称 WMCC) 第 一 条 宗 旨 第 一 章 总 则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11111111 弘 扬 奥 林 匹 克 精 神 ;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 增 进 各 国 和 各 地 区 人 民 之 间 的 友 谊 与 交 流 ; 创 办 文 明 规 范 高 级 高 尚 高 雅 的 麻 将 竞 赛 ; 促 进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运 动 的 普 及 和 提 高 33333333 轮 : 行 牌 一 周 为 一 轮 2 第 二 条 规 则 说 明 11111111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举 办 认 可 的 赛 事, 以 及 其 成 员 所 举 办 的 各 种 麻 将 赛 事 和 授 权 网 上 举 行 的 赛 事 11111111 本 规 则 执 行 期 间 如 有 变 动, 由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另 做 规 定 11111111 本 规 则 解 释 权 属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第 二 章 行 为 准 则 第 三 条 须 知 22222222 凡 拥 护 并 遵 守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竞 赛 宗 旨 及 本 规 则 的 各 国 各 地 区 的 麻 将 组 织 与 爱 好 者 均 可 报 名 参 赛 22222222 参 赛 者 应 以 品 为 上 遵 守 公 德 公 平 竞 争 服 从 裁 判 尊 重 他 人 益 智 强 身 22222222 参 赛 人 员 必 须 着 装 整 洁 文 明 礼 貌, 竞 赛 场 地 严 禁 吸 烟 ; 不 得 佩 带 携 带 影 响 竞 赛 的 物 品 22222222 裁 判 员 及 竞 赛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过 系 统 培 训 取 得 资 质, 依 据 竞 赛 规 则 规 程 和 裁 判 法 的 规 定, 严 肃 认 真 公 正 准 确 地 执 行 竞 赛 任 务 第 四 条 基 本 术 语 及 一 般 规 定 第 三 章 竞 赛 通 则

33333333 盘 : 每 次 从 起 牌 到 和 牌 或 荒 牌 为 一 盘 33333333 圈 : 四 人 各 坐 一 次 庄 为 一 圈 33333333 局 : 每 打 完 四 圈 或 达 到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一 局 33333333 圈 风 : 每 局 竞 赛 圈 数 的 标 志 第 一 圈 为 东 风 圈, 第 二 圈 为 南 风 圈, 第 三 圈 为 西 风 圈, 第 四 圈 为 北 风 圈 33333333 门 风 : 选 手 每 盘 座 位 的 标 志 庄 家 为 东 风, 下 家 为 南 风, 对 家 为 西 风, 上 家 为 北 风 33333333 定 位 : 选 手 按 赛 会 规 程 抽 签 或 编 排 所 确 定 的 桌 号 及 方 位 33333333 庄 家 旁 家 : 门 风 东 者 为 庄 家, 其 余 均 为 旁 家 无 论 是 否 和 牌, 庄 家 不 连 庄 33333333 换 位 : 选 手 在 竞 赛 过 程 中 按 规 程 的 规 定 进 行 位 置 调 换 333333333 手 牌 : 标 准 数 为 13 张 包 括 摆 亮 在 门 前 的 顺 子 刻 子 杠 ; 未 亮 明 的 手 牌 为 立 牌 ; 开 杠 多 出 的 牌 及 花 牌 不 计 算 在 13 张 标 准 牌 数 内 333333333 将 牌 : 按 规 定 牌 型 和 牌 时 必 须 具 备 的 单 独 组 合 的 对 子 333333333 顺 子 : 三 张 同 花 色 序 数 相 连 的 牌 333333333 刻 子 : 三 张 相 同 的 牌 碰 出 的 为 明 刻, 未 碰 出 的 为 暗 刻 333333333 对 子 : 两 张 相 同 的 牌 333333333 字 牌 : 指 风 牌 和 箭 牌 风 牌 为 东 南 西 北, 箭 牌 为 中 发 白 333333333 幺 九 牌 : 序 数 牌 中 的 一 九 牌 及 字 牌 333333333 吃 牌 : 上 家 打 出 牌 后, 报 吃 牌 者 把 自 己 的 两 张 牌 取 出, 加 在 一 起 组 成 一 副 顺 子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333333333 碰 牌 : 他 家 打 出 牌 后, 报 碰 牌 者 把 自 己 的 对 子 取 出, 加 在 一 起 组 成 一 副 刻 子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333333333 杠 牌 :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333333333 补 花 : 拿 到 花 牌 后,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并 从 牌 墙 末 端 补 牌 ( 先 上 后 下 ) 333333333 听 牌 : 只 差 所 需 要 的 牌 张 即 能 和 牌 的 状 态 333333333 和 牌 : 符 合 规 定 的 牌 型 条 件, 达 到 起 和 分 8 分 的 标 准 333333333 自 摸 和 : 拿 牌 后 成 和 牌 333333333 点 和 : 和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333333333 报 牌 : 行 牌 者 宣 布 吃 牌 碰 牌 杠 牌 补 花 或 和 牌 333333333 番 种 : 具 有 一 定 分 值 的 各 种 牌 张 组 合 的 形 式 或 和 牌 方 式 的 称 谓 333333333 罚 张 : 被 判 定 受 处 罚 的 牌 张 333333333 单 放 : 自 摸 成 和 的 那 一 张 牌, 不 可 随 意 放 入 立 牌 中, 应 单 独 摆 放, 以 便 核 查 333333333 多 张 少 张 : 手 牌 数 多 于 或 少 于 规 定 的 牌 数 333333333 荒 牌 : 每 盘 拿 完 第 144 张 牌 后, 打 出 的 牌 仍 无 人 和 牌 333333333 错 和 诈 和 : 不 符 合 和 牌 规 定 而 宣 布 的 和 牌 333333333 牌 墙 牌 城 : 四 人 各 自 在 门 前 码 成 18 墩 牌, 即 称 牌 墙 四 道 牌 墙 左 右 相 接 称 牌 城 333333333 牌 池 : 即 四 道 牌 墙 围 起 的 区 域 第 五 条 竞 赛 程 序 33333333 抽 签 编 排 : 采 用 科 学 的 方 法,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抽 签 组 织 竞 赛 未 到 抽 签 现 场 的 队, 由 赛 事 委 员 会 指 定 专 人 代 替 抽 签, 所 抽 之 签 有 效 也 可 采 用 同 国 家 同 地 区 选 手 尽 量 避 开 的 原 则 合 理 编 排 组 织 竞 赛 33333333 竞 赛 形 式 : 竞 赛 采 用 每 桌 四 人 制, 以 桌 为 竞 赛 小 组 进 行 比 赛 33333333 竞 赛 项 目 : 个 人 赛, 参 赛 队 和 团 体 赛 排 名 3 4

5 33333333 竞 赛 方 法 : 可 采 用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循 环 淘 汰 混 合 制 等 方 式 进 行 ; 每 次 竞 赛 应 不 少 于 六 局 33333333 竞 赛 器 材 场 地 及 设 施 : 由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 包 括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成 员 ) 举 办 或 认 可 的 各 种 竞 赛 的 器 材 场 地 及 设 施 必 须 健 康 卫 生 环 保 安 全 可 靠, 具 有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颁 发 的 认 证 书 或 符 合 下 述 标 准, 并 由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认 可 的 赛 事 组 委 会 审 定 或 确 认 111 麻 将 牌 : 质 地 坚 实 光 滑 平 整, 大 小 厚 薄 均 匀, 牌 面 图 案 花 纹 及 字 迹 清 晰 工 整, 色 彩 鲜 明, 背 面 色 泽 纹 路 一 致 ((( 全 副 牌 共 有 6 类 42 种 图 案 144 张 ((( 序 数 牌 合 计 108 张 1 万 子 牌 : 从 一 万 至 九 万, 各 4 张, 共 36 张 例 如 : 2 饼 子 牌 : 从 一 饼 至 九 饼, 各 4 张, 共 36 张 例 如 : 3 条 子 牌 : 从 一 条 至 九 条, 各 4 张, 共 36 张 例 如 : ((( 字 牌 合 计 28 张 1 风 牌 : 东 南 西 北, 各 4 张, 共 16 张 例 如 : 2 箭 牌 : 中 发 白, 各 4 张, 共 12 张 例 如 : ((( 花 牌 :8 种 不 同 图 案 各 一 张, 共 8 张 例 如 : ( 春 夏 秋 冬 梅 兰 竹 菊 ) 222 骰 子 : 立 方 体, 手 掷 骰 子 的 规 格 为 1 1.5 厘 米, 质 地 坚 实, 平 整 光 滑, 六 个 面 分 别 刻 有 1 6 个 点 ;1 的 背 面 为 6,2 的 背 面 为 5,3 的 背 面 为 4; 骰 体 为 实 心, 重 心 在 中 心 点 其 中 1 点 和 4 点 为 红 色, 其 余 为 蓝 色 或 黑 色, 各 点 着 色 鲜 明 333 场 地 : 场 地 面 积 应 能 够 容 纳 竞 赛 规 程 规 定 的 选 手 公 平 出 场 比 赛, 场 地 环 境 安 静 清 洁 通 风 良 好 室 内 明 亮, 选 手 背 后 不 得 有 镜 子 或 其 它 反 光 物 体, 比 赛 场 地 必 须 具 备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444 牌 桌 : 桌 面 为 正 方 形, 边 长 为 80 95 厘 米, 高 度 适 中, 平 稳 牢 固, 桌 面 铺 设 的 桌 垫 厚 度 不 高 于 0.3 厘 米 ; 或 使 用 经 过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审 定 的 自 动 麻 将 桌 555 座 椅 : 大 小 高 低 应 与 牌 桌 相 适 应 666 计 分 器 具 : 可 采 用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或 组 委 会 审 定 的 电 子 计 分 器 等 记 录 竞 赛 成 绩 777 计 时 器 具 : 竞 赛 现 场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计 时 器 具 ; 行 牌 计 时 可 用 秒 表 或 自 动 计 时 器 具 888 场 地 标 志 : ((( 东 : 竞 赛 场 地 应 在 自 然 方 向 的 东 方 设 置 东 字 标 识, 以 便 确 定 选 手 就 座 的 方 位 ((( 品 : 品 德 高 尚 诚 信 公 正 ((( 静 : 竞 赛 场 地 环 境 安 静 秩 序 井 然 无 喧 哗 无 噪 声 33333333 竞 赛 时 间 : 每 局 竞 赛 时 间 不 超 过 150 分 钟 ( 中 场 休 息 不 超 过 15 分 钟 ) 每 局 结 束 前 15 分 钟, 裁 判 长 报 时 提 醒 选 手 竞 赛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毕, 本 局 结 束 ; 竞 赛 已 到 规 定 时 间 尚 在 进 行 的 竞 赛 应 6

立 即 终 止, 按 已 取 得 的 分 数 计 算 成 绩 33333333 赛 前 检 录 与 竞 赛 : 111 检 录 : 选 手 按 竞 赛 规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点 报 到 检 录 222 选 手 入 场 就 座 : 选 手 按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入 场, 依 抽 签 序 号 或 按 编 排 的 号 码 轮 次 表 桌 次 对 号 入 座, 由 裁 判 员 检 查 定 桌 定 位 总 裁 判 长 宣 布 竞 赛 开 始 前, 选 手 按 指 令 起 立, 相 互 致 敬, 礼 毕 就 座 除 比 赛 用 语 外, 赛 场 应 保 持 肃 静 比 赛 结 束 时, 选 手 及 裁 判 员 相 互 致 谢 333 洗 牌 步 骤 : ((( 选 手 一 起 把 牌 全 部 反 扣, 使 牌 面 朝 下 ((( 选 手 双 手 搓 动 牌, 使 牌 均 匀 而 无 序 的 运 动, 避 免 相 同 的 及 相 连 的 牌 集 拢 在 一 起 洗 牌 时 搓 动 自 己 面 前 的 牌, 然 后 把 牌 推 向 中 央, 在 牌 桌 中 央 搓 动 ((( 裁 判 员 认 为 洗 牌 不 够 均 匀, 可 要 求 选 手 继 续 搓 动 使 用 自 动 麻 将 桌 除 外 444 码 牌 : 每 人 码 36 张 牌, 两 张 牌 上 下 摞 在 一 起 成 一 墩, 为 18 墩, 码 成 牌 墙 摆 在 自 己 门 前, 四 人 的 牌 墙 左 右 相 接 成 方 形 如 选 手 对 码 成 的 牌 有 疑 义, 可 举 手 示 意 裁 判 员, 一 次 性 调 整 后 开 始 555 掷 骰 与 开 牌 : ((( 采 用 两 次 掷 骰 掷 骰 者 必 须 一 手 持 两 个 骰 子, 从 牌 桌 中 央 上 空 10 20 厘 米 高 度 掷 出 ((( 庄 家 首 先 掷 骰, 掷 得 的 点 数, 既 是 开 牌 的 基 数 也 是 确 定 第 二 位 掷 骰 者 的 点 数 庄 家 掷 点 以 庄 家 为 第 一 位, 顺 序 按 逆 时 针 方 向, 庄 为 东, 占 数 为 5 9 点 ; 庄 下 家 为 南, 占 2 6 10 点 ; 庄 对 家 为 西, 占 3 7 11 点 ; 庄 上 家 为 北, 占 4 8 12 点 根 据 庄 家 掷 骰 的 点 数, 再 由 占 点 数 者 第 二 次 掷 骰 ((( 第 二 掷 骰 者 掷 点 后, 两 次 掷 骰 的 点 数 之 和 作 为 开 牌 点 数 开 牌 前, 庄 家 应 及 时 收 回 骰 子 ((( 开 牌 : 在 第 二 次 掷 骰 者 所 码 的 牌 墙 处, 从 右 向 左 依 次 数 到 与 开 牌 点 数 相 同 的 那 一 墩, 由 庄 家 开 始 拿 下 两 墩 牌, 按 牌 墙 的 顺 时 针 方 向 拿 取, 直 至 每 个 人 拿 三 次 共 12 张 牌, 此 时 由 庄 家 先 拿 上 层 一 张 牌, 隔 一 墩 再 拿 上 层 一 张 牌, 其 他 人 依 次 各 拿 一 张 庄 家 共 有 14 张 牌, 其 他 人 各 有 13 张 牌 666 理 牌 补 花 : 整 理 手 中 的 牌, 先 由 庄 家 补 花, 如 补 上 花 牌 可 继 续 补 花, 再 由 南 家 西 家 北 家 依 次 补 花, 然 后 庄 家 打 出 第 一 张 牌 全 部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0 秒 第 六 条 行 牌 规 定 33333333 语 言 规 范 : 行 牌 过 程 中 只 能 用 吃 牌 碰 牌 杠 牌 补 花 和 牌, 或 简 称 用 吃 碰 杠 花 和 报 出 行 牌 要 求 报 牌 必 须 用 中 文 或 中 文 语 音 出 牌 不 报 牌 名 禁 止 闲 话 和 用 各 种 语 言 及 其 他 形 式 交 流 33333333 行 牌 : 打 牌 进 行 的 过 程, 包 括 拿 牌 出 牌 吃 牌 碰 牌 杠 牌 补 取 花 牌 直 至 和 牌 ( 或 荒 牌 ), 其 顺 序 依 座 次 的 逆 时 针 方 向 进 行 33333333 拿 牌 : 按 逆 时 针 方 向 进 行, 顺 序 是 庄 家 南 家 西 家 北 家 上 家 打 出 牌 归 入 牌 池 后, 才 能 拿 牌 33333333 出 牌 : 凡 是 拿 进 牌 张 或 吃 碰 杠 花 后, 不 和 牌 便 要 打 出 一 张 牌 出 牌 的 时 限 为 10 秒 允 许 同 时 打 出 与 吃 进 ( 或 碰 进 ) 相 同 的 牌 打 出 的 牌 应 先 放 在 自 己 立 牌 前 亮 明, 然 后 归 入 牌 池 内 归 入 牌 池 内 的 牌 要 有 序 的 从 左 向 右 摆 放, 放 置 到 第 六 张 后, 再 向 后 另 起 一 行 依 次 摆 放 7 8

33333333 摆 牌 : 凡 吃 碰 杠 上 家 的 牌, 要 横 放 在 亮 出 牌 的 左 边 ; 碰 杠 对 家 的 牌, 要 横 放 在 亮 出 牌 之 间 ; 碰 杠 下 家 的 牌, 要 横 放 在 亮 出 牌 的 右 边 33333333 吃 牌 : 上 家 打 出 的 牌, 如 与 自 己 手 中 的 牌 可 以 组 成 一 副 顺 子, 便 可 以 报 吃 牌, 报 吃 牌 应 稍 慢 些 可 以 吃 碰 和 跟 张 打 出 的 牌 33333333 碰 牌 :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如 与 自 己 手 中 的 对 子 相 同 可 以 组 成 一 副 刻 子, 便 可 以 报 碰 牌, 并 组 成 一 副 刻 子 碰 ( 杠 ) 牌 比 吃 牌 优 先, 碰 ( 杠 ) 牌 要 快, 要 在 3 秒 之 内 报 出 33333333 杠 牌 : 报 杠 牌 后, 应 即 在 牌 墙 末 端 补 一 张 牌 ; 吃 碰 牌 时, 手 中 有 杠 牌 不 能 报 杠 牌, 再 拿 牌 后 才 能 杠 牌 杠 分 以 下 两 种 : 111 明 杠 : 别 人 打 出 一 张 与 手 中 暗 刻 相 同 的 牌 时, 即 可 报 杠 ; 或 者 拿 进 一 张 与 明 刻 相 同 的 牌 时, 也 可 报 杠, 并 摆 亮 在 立 牌 前 222 暗 杠 : 自 己 拿 到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时, 即 可 报 杠, 并 扣 放 在 立 牌 前 但 在 和 牌 或 荒 牌 后 必 须 亮 明, 以 便 其 他 家 核 查 暗 杠 不 影 响 门 前 清 (1) 11 123 123 123 123 (2) 11 123 123 123 111( 或 1111) (3) 11 123 123 111 111( 或 1111) (4) 11 123 111 111 111( 或 1111) (5) 11 111 111 111 111( 或 1111) 222 和 牌 的 特 殊 牌 型 : (1) 11 11 11 11 11 11 11( 七 对 )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1( 十 三 幺 ) (3)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全 不 靠 ) ( 注 :1= 单 张,11= 将 牌 对 子,111= 刻 子,1111= 杠 牌,123= 顺 子 ) 333 和 牌 的 方 式 : (1) 自 摸 和 : 拿 牌 后 成 和 牌 (2) 点 和 : 和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 包 括 抢 杠 和 ) 444 和 牌 者 : 如 有 一 人 以 上 同 时 表 示 和 牌 时, 从 点 和 者 按 逆 时 针 方 向, 顺 序 在 前 者 为 和 牌 者 第 七 条 和 牌 的 规 定 33333333 和 牌 的 程 序 : 和 牌 者 必 须 先 报 和 牌, 并 将 手 牌 整 理 后 亮 明, 所 和 的 牌 张 要 及 时 取 回 单 独 摆 放 在 报 出 自 己 和 牌 番 种 的 同 时, 用 打 出 的 牌 张 码 放 计 分 ( 或 电 子 计 分 ), 并 经 其 他 家 公 认, 有 异 议 请 裁 判 审 定 其 他 家 在 和 牌 被 确 认 前,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立 牌 亮 明 和 牌 优 先 于 吃 碰 明 杠 33333333 和 牌 的 要 求 : 和 牌 者 的 牌 型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牌 型 之 一 : 111 和 牌 的 基 本 牌 型 : 9 第 八 条 番 种 定 义 与 分 值 本 规 则 认 定 的 番 种 共 有 81 种, 分 为 9 个 系 列, 即 : 字 牌 系 列 序 数 牌 系 列 刻 系 列 七 对 系 列 花 色 组 合 系 列 全 带 系 列 不 靠 系 列 和 牌 方 式 系 列 和 特 殊 系 列 ( 见 附 件 八 ) 分 值 是 以 比 赛 分 为 单 位, 对 不 同 难 度 组 成 的 番 种 的 量 化 评 价 分 值 分 为 12 级, 依 次 为 :88 64 48 32 24 16 12 8 6 4 2 1 分 在 符 合 和 牌 条 件 时, 不 同 系 列 的 番 种 可 以 按 照 计 分 原 则, 相 互 组 合 计 分 10

分 值 88 3.8.1 番 种 定 义 分 值 表 续 表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1 大 四 喜 和 牌 中, 有 东 南 西 北 四 副 刻 子 ( 杠 ) 2 大 三 元 和 牌 中, 有 中 发 白 三 副 刻 子 ( 杠 ) 3 绿 一 色 4 九 莲 宝 灯 由 23468 条 及 发 字 中 的 任 何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按 1112345678999 组 成 的 特 定 牌 型, 见 同 花 色 任 何 一 张 序 数 牌 即 成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5 四 杠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 6 连 七 对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相 连 的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分 值 48 32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14 一 色 四 同 顺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15 一 色 四 节 高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16 一 色 四 步 高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17 三 杠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 18 混 幺 九 由 字 牌 和 序 数 牌 一 九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19 七 对 由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0 七 星 不 靠 必 须 有 七 个 单 张 的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加 上 三 种 花 色 数 位 按 147 258 369 中 的 七 张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没 有 将 牌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7 十 三 幺 由 三 种 序 数 牌 的 一 九 牌, 七 种 字 牌 及 其 中 一 对 作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1 全 双 刻 由 2 4 6 8 序 数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64 8 清 幺 九 由 序 数 牌 一 九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9 小 四 喜 10 小 三 元 和 牌 中, 有 风 牌 的 三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风 牌 作 将 牌 和 牌 中, 有 箭 牌 的 两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箭 牌 作 将 牌 11 字 一 色 由 字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12 四 暗 刻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暗 刻 ( 暗 杠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4 22 清 一 色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23 一 色 三 同 顺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24 一 色 三 节 高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25 全 大 由 序 数 牌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26 全 中 由 序 数 牌 4 5 6 组 成 的 和 牌 27 全 小 由 序 数 牌 1 2 3 组 成 的 和 牌 13 一 色 双 龙 会 一 种 花 色 的 两 个 老 少 副 5 作 将 牌 16 28 清 龙 和 牌 中, 有 同 花 色 123 456 789 相 连 的 序 数 牌 11 12

续 表 分 值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29 三 色 双 龙 会 两 种 花 色 两 个 老 少 副 另 一 种 花 色 5 作 将 牌 的 和 牌 续 表 分 值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43 无 番 和 和 牌 后, 数 不 出 任 何 番 种 分 ( 花 牌 不 计 算 在 内 ) 16 30 一 色 三 步 高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31 全 带 五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必 须 有 5 的 序 数 牌 32 三 同 刻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33 三 暗 刻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暗 刻 ( 暗 杠 ) 8 44 妙 手 回 春 自 拿 牌 墙 上 最 后 一 张 牌 和 牌 ( 不 计 自 摸 分 ) 45 海 底 捞 月 和 打 出 的 最 后 一 张 牌 46 杠 上 开 花 杠 牌 时, 从 牌 墙 补 上 一 张 牌 成 和 牌 杠 牌 加 计, 不 计 自 摸 ; 杠 来 花 牌 再 补 花 成 和, 不 计 杠 上 开 花, 可 计 自 摸 分 34 全 不 靠 由 三 种 花 色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及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中 任 何 14 张 单 张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47 抢 杠 和 和 他 人 自 拿 开 明 杠 的 牌 ( 不 计 和 绝 张 ) 48 双 暗 杠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杠 12 35 组 合 龙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 特 殊 顺 子 ) 49 碰 碰 和 由 四 副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0 混 一 色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及 字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36 大 于 五 由 序 数 牌 6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37 小 于 五 由 序 数 牌 1 2 3 4 组 成 的 和 牌 38 三 风 刻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风 刻 ( 杠 ) 39 花 龙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三 副 顺 子 连 接 成 123 456 789 6 51 三 色 三 步 高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52 五 门 齐 由 三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风 牌 箭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53 全 求 人 四 副 牌 组 全 是 吃 碰 ( 明 杠 ), 和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54 双 箭 刻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箭 刻 ( 杠 ) 8 40 推 不 倒 由 牌 面 图 形 没 有 上 下 区 别 的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包 括 1234589 饼 245689 条 白 板 41 三 色 三 同 顺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42 三 色 三 节 高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4 55 全 带 幺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都 有 幺 九 牌 56 不 求 人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自 摸 和 牌 57 双 明 杠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明 杠 ( 一 明 杠 与 一 暗 杠 计 6 分 ) 58 和 绝 张 和 牌 池 桌 面 已 亮 明 三 张 所 剩 的 第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13 14

续 表 分 值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59 箭 刻 由 中 发 白 三 张 相 同 的 牌 组 成 的 刻 子 ( 杠 ) 60 圈 风 刻 与 圈 风 相 同 的 风 刻 ( 杠 ) 61 门 风 刻 与 本 门 风 相 同 的 风 刻 ( 杠 ) 续 表 分 值 序 号 番 种 定 义 76 无 字 和 牌 中 没 有 字 牌 77 边 张 只 能 听 和 123 的 3 或 789 的 7 78 坎 张 只 能 听 和 顺 子 中 间 的 牌 2 62 门 前 清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和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63 平 和 由 四 副 顺 子 及 序 数 牌 作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1 79 单 调 将 调 单 张 牌 作 将 和 牌 80 自 摸 拿 牌 后 成 和 牌 64 四 归 一 和 牌 中, 有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 不 包 括 杠 牌 ) 65 双 同 刻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66 双 暗 刻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刻 ( 暗 杠 ) 81 花 牌 每 张 花 牌 计 1 分, 不 计 在 起 和 分 内, 和 牌 后 才 能 计 分 补 花 成 和 牌 计 自 摸, 不 计 杠 上 开 花 分 ; 未 补 的 花 牌 允 许 打 出 1 15 67 暗 杠 自 拿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68 断 幺 和 牌 中 没 有 一 九 及 字 牌 69 一 般 高 由 一 种 花 色 的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组 成 70 喜 相 逢 由 两 种 花 色 的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组 成 71 连 六 由 一 种 花 色 六 张 序 数 相 连 的 顺 子 组 成 72 老 少 副 由 一 种 花 色 的 123 789 的 顺 子 组 成 73 幺 九 刻 74 明 杠 由 三 张 相 同 的 一 九 序 数 牌, 字 牌 组 成 的 刻 子 ( 杠 ) 他 家 打 出 一 张 与 暗 刻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 或 拿 进 一 张 与 明 刻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75 缺 一 门 和 牌 中 缺 少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第 九 条 竞 赛 成 绩 的 计 算 33333333 盘 的 计 分 : 每 盘 计 分 以 和 牌 为 前 提 条 件, 以 比 赛 分 为 基 本 计 算 单 位, 根 据 计 分 原 则, 参 照 分 值 表 进 行 计 分 1. 和 牌 的 前 提 : (1) 必 须 符 合 规 则 规 定 的 牌 型 (2) 番 种 分 值 之 和 至 少 为 8 分 (3) 符 合 规 定 的 和 牌 方 式 2. 和 牌 分 数 的 组 成 结 构 : 由 底 分 基 本 分 及 罚 分 组 成 (1) 底 分 : 指 和 牌 后, 未 和 牌 方 必 须 向 和 牌 方 所 付 的 比 赛 分, 分 值 为 8 分 (2) 基 本 分 : 指 和 牌 后, 各 个 番 种 分 数 的 总 和 16

(3) 罚 分 : 指 裁 判 员 对 选 手 在 竞 赛 时 犯 规 所 判 罚 的 分, 应 在 每 盘 或 每 局 结 束 时 结 清 或 扣 除 3. 分 数 的 计 算 每 盘 和 牌 后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分 数 : (1) 自 摸 :( 底 分 + 基 本 分 ) 3 方 ( 未 和 牌 方 ) (2) 点 和 : 底 分 3 方 ( 未 和 牌 方 )+ 基 本 分 1 方 ( 点 和 方 ) 4. 计 分 程 序 : 自 报 公 认 如 有 异 议, 裁 判 核 定 和 牌 者 或 他 人 不 得 再 重 新 审 核 或 追 补 漏 报 番 种 裁 判 员 按 规 定 要 求, 在 麻 将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中 记 录 竞 赛 有 关 事 项, 并 要 选 手 裁 判 员 签 字 5. 计 分 形 式 : 可 采 用 麻 将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也 可 选 用 由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认 定 的, 或 授 权 举 办 赛 事 的 组 委 会 认 定 的 比 赛 计 分 器 具, 以 公 开 公 正 科 学 准 确 的 方 法 记 录 统 计 各 项 竞 赛 成 绩 6. 计 分 原 则 : 番 种 定 义 分 值 表 是 和 牌 计 分 的 依 据 和 牌 后, 首 先 确 定 主 体 番 种, 并 对 无 必 然 联 系 的 各 个 番 种 进 行 组 合, 累 加 计 分 其 原 则 如 下 : (1) 不 重 复 原 则 : 当 某 个 番 种, 由 于 组 牌 条 件 所 决 定, 在 其 成 立 的 同 时, 必 然 并 存 着 其 它 番 种, 则 其 它 番 种 不 重 复 计 分 (2) 不 拆 移 原 则 : 确 定 一 个 番 种 后, 不 能 将 其 自 身 再 拆 开 互 相 组 成 其 它 番 种 计 分 (3) 不 得 相 同 原 则 : 凡 已 组 合 过 某 一 番 种 的 牌, 不 能 再 同 其 它 一 副 牌 组 成 相 同 的 番 种 计 分 (4) 就 高 不 就 低 原 则 : 有 两 副 以 上 的 牌, 有 可 能 组 成 两 个 以 上 的 番 种, 而 只 能 选 其 中 一 种 计 分 时, 可 选 择 分 值 高 的 番 种 计 分 (5) 套 算 一 次 原 则 : 如 有 尚 未 组 合 过 的 一 副 牌, 只 可 同 已 组 合 过 的 相 应 的 一 副 牌 套 算 一 次 3.9.2 局 的 计 分 : 1. 局 分 : 一 局 竞 赛 中, 每 盘 得 失 的 比 赛 分 之 和 为 局 分 ; 局 分 不 带 入 下 一 局 竞 赛 2. 标 准 分 :4 2 1 0 制 即 每 局 竞 赛 同 组 的 四 人 按 比 赛 分 的 高 低 排 序, 分 别 获 得 该 局 的 标 准 分 4 分 2 分 1 分 0 分 3. 每 局 结 束 后, 选 手 裁 判 员 须 签 字 确 认 第 十 条 名 次 及 品 级 的 认 定 333333333 名 次 的 认 定 原 则 : 按 竞 赛 规 定, 竞 赛 局 数 标 准 分 之 和 高 者 列 前, 标 准 分 相 同 时 比 赛 分 之 和 高 者 列 前 333333333 品 级 的 认 定 原 则 : 参 加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批 准 的 竞 赛 并 获 得 一 定 名 次 和 达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选 手, 经 本 人 申 请, 授 权 机 构 认 定 即 授 予 相 应 的 品 级 证 书 品 级 认 定 权 ( 包 括 网 上 ) 由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认 可 的 机 构 发 放 第 十 一 条 犯 规 与 处 罚 选 手 在 竞 赛 中 违 反 本 规 则 或 有 关 规 定 时,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罚 分 停 和 停 赛 取 消 录 取 名 次 比 赛 资 格 及 通 报 的 处 罚 333333333 警 告 : 有 违 例 犯 规 或 干 扰 竞 赛 的 言 行, 由 裁 判 员 当 场 给 予 警 告 333333333 罚 分 : 1. 迟 到 : 宣 布 竞 赛 开 始 后, 迟 到 10 分 钟 以 内 扣 罚 10 分 15 分 钟 以 内 扣 罚 20 分 超 过 15 分 钟 按 自 动 弃 权 处 理, 本 局 为 0 分 2. 违 例 : 违 例 者 被 判 罚 的 分 数, 应 在 每 盘 积 分 中 扣 除 依 据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扣 除 5 10 20 30 40 50 60 分 七 种 罚 分 333333333 停 和 : 即 取 消 本 盘 和 牌 的 权 利 333333333 停 赛 : 即 取 消 继 续 参 加 本 次 比 赛 的 资 格, 严 重 者 给 予 通 报 停 赛 的 决 定 由 裁 判 员 裁 判 长 向 赛 事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告 17 18

333333333 取 消 录 取 名 次 或 比 赛 资 格 : 是 对 犯 规 情 节 严 重 或 非 法 获 得 利 益 的 选 手 做 出 的 处 罚 333333333 违 例 行 为 及 处 罚 : 行 使 处 罚 时, 应 依 规 则 规 定 视 违 规 情 节 的 轻 重 给 予 处 罚 1. 换 牌 偷 牌 藏 牌 或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 裁 判 员 有 权 处 以 此 类 行 为 停 赛 的 处 罚 2. 错 吃 错 碰 错 杠 错 补 花 :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3. 空 吃 空 碰 空 杠 空 补 花 : 一 盘 之 内 第 一 次 警 告 第 二 次 扣 罚 5 分 第 三 次 扣 罚 10 分 第 四 次 扣 罚 20 分, 以 此 类 推 4. 拿 牌 : 上 家 打 出 的 牌 归 入 牌 池 后, 才 能 拿 牌 如 提 前 拿 牌 一 盘 之 内 第 一 次 警 告 第 二 次 扣 罚 5 分 第 三 次 扣 罚 10 分 第 四 次 扣 罚 20 分, 以 此 类 推 拿 错 牌 张 者 未 放 入 立 牌 的, 归 回 原 位 ; 已 放 入 立 牌 的,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5. 碰 牌 : 超 过 三 秒 钟 碰 牌 视 为 犯 规, 一 盘 之 内 第 一 次 警 告 第 二 次 扣 罚 5 分 第 三 次 扣 罚 10 分 第 四 次 扣 罚 20 分, 以 此 类 推 6. 错 和 与 诈 和 的 处 罚 : (1) 错 和 : 和 牌 没 有 达 到 起 和 8 分 或 误 以 为 他 人 打 出 的 牌 是 自 己 的 和 牌, 而 宣 布 和 牌 者,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并 向 每 家 各 罚 付 10 分 (2) 诈 和 : 尚 差 一 张 ( 或 以 上 ) 才 能 听 牌, 却 误 以 为 已 经 听 牌, 在 他 人 打 出 牌 时 宣 布 和 牌 者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并 向 每 家 各 罚 付 20 分 7. 暴 露 张 的 处 罚 : (1)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将 手 中 立 牌 明 显 暴 露 于 桌 面 的 牌 张 须 作 为 罚 张, 应 在 轮 到 自 己 出 牌 时, 将 罚 张 打 出 (2) 在 他 人 报 和 牌 时, 将 自 己 手 中 立 牌 推 倒 亮 明 者, 如 报 和 牌 成 立, 给 予 警 告 ; 如 和 牌 不 成 立, 则 须 将 所 暴 露 的 牌 张 依 次 打 出, 并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别 人 和 牌 后, 按 规 定 付 分 如 有 人 将 手 牌 或 牌 墙 推 乱 致 使 本 盘 竞 赛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裁 判 确 认 后, 向 每 家 各 罚 付 30 分 (3)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将 他 人 手 中 立 牌 暴 露 于 桌 面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判 罚 责 任 者 5 60 分 给 该 人, 并 由 裁 判 员 裁 决 本 盘 是 否 继 续 比 赛 (4) 报 和 牌 者 如 和 牌 不 成 立, 所 亮 之 牌 不 按 暴 露 张 处 理 8. 牌 张 数 目 错 误 : 如 果 手 牌 多 于 或 少 于 规 定 张 数,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9. 非 法 信 息 : 在 行 牌 过 程 中, 选 手 以 提 示 表 情 动 作 说 明 等 方 式 向 同 桌 其 他 选 手 进 行 暗 示, 诱 惑 或 传 递 信 息 的, 无 论 是 否 获 益, 本 盘 都 可 给 予 罚 分 或 本 盘 停 和 陪 打 的 处 罚 10. 严 重 干 扰 竞 赛 : 有 明 显 犯 规, 经 劝 告 仍 不 服 从 裁 判 并 无 理 取 闹 者,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并 给 予 通 报 11. 其 它 规 定 : (1) 吃 碰 开 明 杠 的 牌 张 应 及 时 取 回, 如 果 此 后 有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张 放 入 了 牌 池, 则 不 能 再 取 回,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2) 所 和 的 牌 张 应 在 算 分 前 取 回, 否 则 按 错 和 处 理 (3) 报 吃 碰 杠 又 改 报 和 牌 者, 或 未 用 规 范 语 言 报 和 牌 者,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4) 先 亮 手 中 立 牌 后 报 和 牌 者,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5) 已 伸 手 进 入 牌 池 拿 牌 者, 即 为 放 弃 吃 牌 碰 牌 ( 杠 ) 和 牌 的 权 利 (6) 和 牌 后, 应 用 牌 池 里 打 出 的 牌 张 计 算 番 种 分 值, 明 放 一 张 牌 表 示 1 分 扣 放 一 张 牌 表 示 10 分 如 将 所 和 的 牌 与 其 它 牌 张 混 在 一 起 计 算 分 的, 经 裁 判 确 认 后, 判 该 盘 停 和 陪 打 (7) 不 追 诉 原 则 : 竞 赛 中,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指 出 并 申 请 裁 判 解 决, 事 后 追 诉 无 效 (8) 每 局 提 前 结 束 比 赛 的 选 手 须 尽 快 离 开 赛 场, 不 要 围 观 影 响 其 它 桌 的 比 赛 正 常 进 行 违 规 者 裁 判 有 权 警 告, 对 于 影 响 其 它 桌 比 赛 正 常 进 行 的, 裁 判 有 权 作 出 罚 分 处 理 19 20

附 件 一 第 十 二 条 申 诉 333333333 选 手 的 申 诉 权 : 选 手 或 其 领 队 对 裁 判 员 在 其 比 赛 桌 上 所 作 的 任 何 裁 决, 有 提 出 申 诉 的 权 利 333333333 申 诉 时 限 : 对 于 裁 判 员 的 裁 决 或 相 关 事 宜 的 所 有 申 诉, 均 必 须 在 本 局 比 赛 结 束 后 的 30 分 钟 有 效 时 限 内 由 当 事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交 200 美 元 ( 或 组 委 会 指 定 等 值 货 币 ) 申 诉 费, 胜 诉 全 额 退 款, 败 诉 全 款 上 缴 333333333 申 诉 材 料 : 申 诉 材 料 必 须 书 面 提 出 并 由 当 事 人 及 负 责 人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333333333 申 诉 方 式 : 所 有 申 诉 材 料 可 直 接 呈 报 仲 裁 委 员 会 番 种 定 义 牌 例 分 值 与 计 分 1. 番 种 定 义 是 本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番 种 组 合 条 件 2. 所 列 举 的 牌 例 计 分 只 限 牌 例, 不 包 含 番 种 组 合 的 其 它 变 化, 如 有 其 它 变 化, 则 按 计 分 原 则 计 分 3. 在 定 义 后 面 所 列 的 不 计 番 种, 是 组 成 该 番 种 必 然 并 存 的 番 种, 所 以 不 计 分 第 十 三 条 申 诉 案 件 处 理 程 序 333333333 与 规 则 有 关 的 申 诉 : 凡 涉 及 本 规 则 或 竞 赛 规 定 一 类 的 申 诉, 由 ( 总 ) 裁 判 长 听 取 申 诉 并 裁 决 若 对 裁 决 不 服, 可 书 面 形 式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333333333 其 他 申 诉 : 所 有 其 他 申 诉, 由 赛 事 委 员 会 指 定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333333333 对 上 诉 的 裁 决 : 在 裁 决 上 诉 时,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行 使 本 规 则 赋 予 裁 判 长 的 一 切 权 利 进 行 复 核, 但 不 得 否 决 裁 判 长 根 据 本 规 则 和 竞 赛 规 程 以 及 为 维 持 纪 律 所 作 的 判 罚 1. 大 四 喜 (8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东 南 西 北 四 副 刻 子 ( 杠 ) 不 计 三 风 刻 碰 碰 和 圈 风 刻 门 风 刻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混 一 色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分 21 22

2. 大 三 元 (8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中 发 白 三 副 刻 子 ( 杠 ) 不 计 双 箭 刻 箭 刻 分 4. 九 莲 宝 灯 (88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按 1112345678999 组 成 的 特 定 牌 型, 见 同 花 色 任 何 一 张 序 数 牌 即 成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不 计 清 一 色 门 前 清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龙 不 求 人 四 归 一 分 自 摸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分 5. 四 杠 (88 分 ):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 不 计 单 调 将 分 3. 绿 一 色 (88 分 ): 由 23468 条 及 发 字 中 的 任 何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混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大 三 元 字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碰 碰 和 混 一 色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同 顺 清 一 色 断 幺 分 牌 例 3: 自 摸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混 一 色 不 求 人 分 6. 连 七 对 (88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相 连 的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不 计 清 一 色 门 前 清 单 调 将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断 幺 分 23 24

7. 十 三 幺 (88 分 ): 由 三 种 序 数 牌 的 一 九 牌, 七 种 字 牌 及 其 中 一 对 作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不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单 调 将 分 10. 小 三 元 (64 分 ): 和 牌 中, 有 箭 牌 的 两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箭 牌 作 将 牌 不 计 双 箭 刻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幺 九 刻 缺 一 门 分 8. 清 幺 九 (64 分 ): 由 序 数 牌 一 九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幺 九 混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两 个 双 同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同 刻 分 9. 小 四 喜 (64 分 ): 和 牌 中, 有 风 牌 的 三 副 刻 子 ( 杠 ) 另 一 种 风 牌 作 将 牌 不 计 三 风 刻 幺 九 刻 分 11. 字 一 色 (64 分 ): 由 字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风 刻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小 三 元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全 带 幺 分 12. 四 暗 刻 (64 分 ): 和 牌 中, 有 四 副 暗 刻 ( 暗 杠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字 一 色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幺 九 刻 单 调 将 无 字 分 点 和 25 26

此 牌 可 加 计 不 求 人 幺 九 刻 分 自 摸 16. 一 色 四 步 高 (32 分 ):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不 计 连 六 老 少 副 分 13. 一 色 双 龙 会 (64 分 ): 一 种 花 色 的 两 个 老 少 副 5 作 将 牌 不 计 七 对 清 一 色 平 和 无 字 一 般 高 老 少 副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缺 一 门 分 14. 一 色 四 同 顺 (48 分 ):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不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四 归 一 一 般 高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带 幺 平 和 缺 一 门 分 15. 一 色 四 节 高 (48 分 ): 一 种 花 色 四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不 计 一 色 三 同 顺 碰 碰 和 分 17. 三 杠 (32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杠 牌 ( 暗 杠 加 计, 三 暗 杠 加 计 三 暗 刻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断 幺 分 18. 混 幺 九 (32 分 ): 由 字 牌 和 序 数 牌 一 九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全 带 幺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双 同 刻 箭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一 色 幺 九 刻 分 27 28

19. 七 对 (24 分 ): 由 七 个 对 子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不 计 门 前 清 单 调 将 分 自 摸 此 牌 可 加 计 不 求 人 四 归 一 缺 一 门 无 字 分 22. 清 一 色 (24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0. 七 星 不 靠 (24 分 ): 必 须 有 七 个 单 张 的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加 上 三 种 花 色 数 位 按 147 258 369 中 的 七 张 序 数 牌 组 成 的 没 有 将 牌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不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分 牌 例 3: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龙 平 和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幺 九 刻 连 六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自 摸 23. 一 色 三 同 顺 (24 分 ):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不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一 般 高 分 21. 全 双 刻 (24 分 ): 由 2 4 6 8 序 数 牌 的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碰 碰 和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同 刻 大 于 五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带 五 平 和 分 24. 一 色 三 节 高 (24 分 ):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不 计 一 色 三 同 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推 不 倒 碰 碰 和 箭 刻 分 29 30

25. 全 大 (24 分 ): 由 序 数 牌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28. 清 龙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同 花 色 123 456 789 相 连 的 序 数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喜 相 逢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同 刻 四 归 一 喜 相 逢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箭 刻 缺 一 门 分 26. 全 中 (24 分 ): 由 序 数 牌 4 5 6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节 高 缺 一 门 分 29. 三 色 双 龙 会 (16 分 ): 两 种 花 色 两 个 老 少 副 另 一 种 花 色 5 作 将 牌 的 和 牌 不 计 平 和 无 字 喜 相 逢 老 少 副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27. 全 小 (24 分 ): 由 序 数 牌 1 2 3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同 顺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 或 喜 相 逢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节 高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幺 九 刻 分 30. 一 色 三 步 高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一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或 两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此 牌 可 加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喜 相 逢 缺 一 门 分 31 32

31. 全 带 五 (16 分 ):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必 须 有 5 的 序 数 牌 不 计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步 高 平 和 喜 相 逢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中 三 色 三 同 顺 四 归 一 分 32. 三 同 刻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带 幺 无 字 三 个 幺 九 刻 分 34. 全 不 靠 (12 分 ): 由 三 种 花 色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及 东 南 西 北 中 发 白 中 的 任 何 14 张 单 张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不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分 自 摸 此 牌 可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组 合 龙 分 35. 组 合 龙 (12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147 258 369 不 能 错 位 的 序 数 牌 ( 特 殊 顺 子 )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门 前 清 箭 刻 单 调 将 分 33. 三 暗 刻 (1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暗 刻 ( 暗 杠 ) ( 吃 牌 ) 立 牌 : 点 和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花 牌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门 前 清 断 幺 缺 一 门 分 自 摸 此 牌 可 加 计 五 门 齐 不 求 人 箭 刻 幺 九 刻 分 36. 大 于 五 (12 分 ): 由 序 数 牌 6 7 8 9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33 34

此 牌 可 加 计 喜 相 逢 分 39. 花 龙 (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的 三 副 顺 子 连 接 成 123 456 789 此 牌 可 加 计 七 对 分 ( 自 摸 加 计 不 求 人 分 )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37. 小 于 五 (12 分 ): 由 序 数 牌 1 2 3 4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两 个 喜 相 逢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幺 九 刻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无 字 分 40. 推 不 倒 (8 分 ): 由 牌 面 图 形 没 有 上 下 区 别 的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包 括 1234589 饼 245689 条 白 板 不 计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一 般 高 分 38. 三 风 刻 (12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副 风 刻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混 一 色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箭 刻 双 同 刻 幺 九 刻 分 41. 三 色 三 同 顺 (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此 牌 可 加 计 无 字 分 35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连 六 分 36

42. 三 色 三 节 高 (8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刻 子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断 幺 分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杠 46. 杠 上 开 花 (8 分 ): 杠 牌 时, 从 牌 墙 补 上 一 张 牌 成 和 牌 杠 牌 加 计, 不 计 自 摸 ; 杠 来 花 牌 再 补 花 成 和, 不 计 杠 上 开 花, 可 计 自 摸 分 略 47. 抢 杠 和 (8 分 ): 和 他 人 自 拿 开 明 杠 的 牌 不 计 和 绝 张 分 略 48. 双 暗 杠 (8 分 ): 43. 无 番 和 (8 分 ): 和 牌 后, 数 不 出 任 何 番 种 分 ( 花 牌 不 计 算 在 内 ) ( 碰 牌 ) ( 双 暗 杠 扣 放 不 亮 ) ( 花 牌 )( 吃 上 家 牌 )( 碰 对 家 牌 )( 碰 下 家 牌 ) 立 牌 : 点 和 说 明 : 可 加 计 花 牌 分 ; 所 和 的 2 或 5 条 不 能 是 绝 张 与 自 摸 立 牌 : 自 摸 此 牌 可 加 计 和 绝 张 四 归 一 幺 九 刻 缺 一 门 无 字 自 摸 分 49. 碰 碰 和 (6 分 ): 由 四 副 刻 子 ( 杠 )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44. 妙 手 回 春 (8 分 ): 自 摸 牌 墙 上 最 后 一 张 牌 和 牌 不 计 自 摸 分 略 45. 海 底 捞 月 (8 分 ): 和 打 出 的 最 后 一 张 牌 略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同 刻 五 门 齐 箭 刻 分 50. 混 一 色 (6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及 字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一 色 三 步 高 连 六 分 37 38

51. 三 色 三 步 高 (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三 种 花 色 三 副 依 次 递 增 一 个 序 数 的 顺 子 55. 全 带 幺 (4 分 ): 每 副 牌 及 将 牌 中 都 有 幺 九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老 少 副 两 个 喜 相 逢 分 52. 五 门 齐 (6 分 ): 由 三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风 牌 箭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箭 刻 老 少 副 喜 相 逢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箭 刻 幺 九 刻 分 53. 全 求 人 (6 分 ): 四 副 牌 组 全 是 吃 碰 ( 明 杠 ), 和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不 计 单 调 将 分 ( 花 牌 )( 碰 上 家 牌 )( 杠 对 家 牌 ) ( 碰 下 家 牌 )( 吃 牌 ) 立 牌 :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四 归 一 断 幺 明 杠 缺 一 门 花 牌 分 56. 不 求 人 (4 分 ):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自 摸 和 牌 自 摸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连 六 坎 张 喜 相 逢 分 57. 双 明 杠 (4 分 ):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明 杠 ( 一 明 杠 与 一 暗 杠 计 6 分 ) 54. 双 箭 刻 (6 分 ):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箭 刻 ( 杠 ) 不 计 箭 刻 分 立 牌 : ( 碰 牌 ) ( 双 明 杠 )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箭 刻 幺 九 刻 缺 一 门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老 少 副 缺 一 门 分 39 40

58. 和 绝 张 (4 分 ): 和 牌 池 桌 面 已 亮 明 三 张 所 剩 的 第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 吃 牌 ) ( 碰 牌 ) 例 如 : 南 家 有 北 家 有 说 明 : 南 风 圈 坐 南 ; 此 牌 可 加 计 混 一 色 圈 风 刻 分 立 牌 : 点 和 59. 箭 刻 (2 分 ): 此 牌 可 加 计 四 归 一 连 六 无 字 缺 一 门 分 由 中 发 白 三 张 相 同 的 牌 组 成 的 刻 子 ( 杠 ) 62. 门 前 清 (2 分 ): 没 有 吃 牌 碰 牌 明 杠, 和 他 家 打 出 的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平 和 断 幺 两 个 连 六 分 例 如 : 或 或 60. 圈 风 刻 (2 分 ): 与 圈 风 相 同 的 风 刻 ( 杠 ) 例 如 : 东 风 圈 有 西 风 圈 有 63. 平 和 (2 分 ): 由 四 副 顺 子 及 序 数 牌 作 将 牌 组 成 的 和 牌 不 计 无 字 分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步 高 连 六 分 说 明 : 东 风 圈 坐 北 ;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箭 刻 缺 一 门 分 64. 四 归 一 (2 分 ): 和 牌 中, 有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 不 包 括 杠 牌 ) 61. 门 风 刻 (2 分 ): 与 本 门 风 相 同 的 风 刻 ( 杠 ) 此 牌 可 加 计 大 于 五 三 色 三 同 顺 分 41 42

65. 双 同 刻 (2 分 ): 69. 一 般 高 (1 分 ):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序 数 相 同 的 刻 子 ( 杠 ) 由 一 种 花 色 的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组 成 例 如 : 此 牌 可 加 计 碰 碰 和 断 幺 分 70. 喜 相 逢 (1 分 ): 66. 双 暗 刻 (2 分 ): 由 两 种 花 色 的 序 数 相 同 的 顺 子 组 成 和 牌 中, 有 两 副 暗 刻 ( 暗 杠 ) 例 如 :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门 前 清 老 少 副 单 调 将 缺 一 门 无 字 分 71. 连 六 (1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六 张 序 数 相 连 的 顺 子 组 成 67. 暗 杠 (2 分 ): 自 拿 四 张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例 如 : ( 暗 杠 扣 放, 本 盘 结 束 后 要 翻 开 明 示 ) 例 如 : 72. 老 少 副 (1 分 ): 由 一 种 花 色 的 123 789 的 顺 子 组 成 例 如 : 68. 断 幺 (2 分 ): 和 牌 中 没 有 一 九 及 字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三 色 三 步 高 分 73. 幺 九 刻 (1 分 ): 由 三 张 相 同 的 一 九 序 数 牌, 字 牌 组 成 的 刻 子 ( 杠 ) 例 如 : 或 或 ( 在 不 是 圈 风 门 风 时 ) 43 44

74. 明 杠 (1 分 ): 开 杠 他 家 打 出 一 张 与 暗 刻 相 同 的 牌 开 杠 ; 或 拿 进 一 张 与 明 刻 相 同 的 牌 例 如 : ( 明 杠 下 家 打 出 的 牌 ) 78. 坎 张 (1 分 ): 只 能 听 和 顺 子 中 间 的 牌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花 龙 五 门 齐 箭 刻 分 75. 缺 一 门 (1 分 ): 和 牌 中 缺 少 一 种 花 色 序 数 牌 张 分 说 明 : 类 似 于 和 或 和 不 计 坎 此 牌 可 加 计 清 龙 箭 刻 分 76. 无 字 (1 分 ): 和 牌 中 没 有 字 牌 此 牌 可 加 计 花 龙 幺 九 刻 分 79. 单 调 将 (1 分 ): 调 单 张 牌 作 将 和 牌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双 箭 刻 喜 相 逢 缺 一 门 分 说 明 : 类 似 于 和 或 和 不 计 单 调 将 分 77. 边 张 (1 分 ): 只 能 听 和 123 的 3 或 789 的 7 点 和 此 牌 可 加 计 全 带 幺 老 少 副 两 个 喜 相 逢 分 说 明 : 类 似 于 和 或 和 不 计 边 张 分 45 80. 自 摸 (1 分 ): 拿 牌 后 成 和 牌 81. 花 牌 (1 分 ): 每 张 花 牌 计 1 分, 不 计 在 起 和 分 内, 和 牌 后 才 能 计 分 补 花 成 和 牌 计 自 摸, 不 计 杠 上 开 花 分 ; 未 补 的 花 牌 允 许 打 出 说 明 : 漏 补 的 花 牌 不 许 打 出, 错 补 了 花 牌 停 和 陪 打 46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誓 约 书 编 组 表 本 人 在 参 加 麻 将 赛 的 全 过 程 活 动 中, 保 证 做 到 : 桌 次 第 一 局 参 赛 号 桌 次 第 二 局 参 赛 号 1. 遵 守 举 办 地 的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2. 遵 守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宗 旨, 弘 扬 奥 林 匹 克 精 神,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3. 在 参 加 赛 事 活 动 中, 遵 守 大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服 从 大 会 组 委 会 的 赛 事 指 导 4. 遵 守 体 育 竞 赛 道 德, 不 参 与 任 何 与 赌 博 有 关 的 游 戏 娱 乐 等 活 动 桌 次 第 三 局 参 赛 号 桌 次 第 四 局 参 赛 号 5. 本 人 身 体 状 态 良 好 并 经 医 生 诊 查 认 可, 完 全 胜 任 此 次 赛 事 活 动 6. 在 比 赛 期 间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意 外 和 突 发 性 疾 病 引 起 的 费 用, 与 主 办 机 构 无 关, 责 任 自 负 7. 同 意 组 委 会 宣 传 媒 体, 在 直 播 转 播 及 各 类 宣 传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麻 将 文 化 的 报 道 中 使 用 本 人 的 姓 名 照 片 等 资 料 8. 个 人 安 全 财 产 责 任 完 全 自 负 ; 并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本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他 桌 次 第 五 局 参 赛 号 桌 次 第 六 局 参 赛 号 人 生 命 及 财 产 的 损 失 9. 参 赛 旅 行 中 所 需 的 各 类 保 险, 自 己 办 理 并 且 费 用 自 负 本 人 充 分 理 解 上 述 文 件 的 内 容 和 法 律 意 思 如 有 违 反,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人 及 担 保 人 承 担 参 赛 者 本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签 字 : 桌 次 第 七 局 参 赛 号 桌 次 第 八 局 参 赛 号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号 码 : 年 月 日 注 : 为 了 确 保 参 赛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安 全, 如 有 需 要 向 赛 事 委 员 会 说 明 个 人 身 体 病 史 及 有 关 药 物 过 敏 情 况 的, 请 向 赛 事 委 员 会 外 联 接 待 委 员 会 书 面 说 明 47 48

附 件 四 ( 换 位 ) 东 49 北 圈 数 西 西 第 一 圈 南 北 第 三 圈 南 南 东 北 东 座 位 调 换 表 西 ( 换 位 ) 北 东 西 南 每 打 完 一 圈 按 以 下 座 位 调 换 表 调 换 一 次 座 位 使 每 家 都 坐 一 次 东 南 西 北 位 置 方 ( 换 位 ) 南 北 东 西 位 东 南 西 北 第 一 圈 ( 东 风 圈 ) 东 (1) 南 (2) 西 (3) 北 (4) 第 二 圈 ( 南 风 圈 ) 南 (2) 东 (1) 北 (4) 西 (3) 第 三 圈 ( 西 风 圈 ) 西 (3) 北 (4) 南 (2) 东 (1) 第 四 圈 ( 北 风 圈 ) 北 (4) 西 (3) 东 (1) 南 (2) 座 位 调 换 表 示 意 图 第 二 圈 北 第 四 圈 东 东 西 西 南 南 北 附 件 五 麻 将 竞 赛 成 绩 记 录 表 第 局 (Round) 第 桌 (Table) 20 年 月 日 选 手 编 号 Player's Number 选 手 姓 名 Player's Name 开 局 座 位 Position 每 圈 座 位 Seat Position 牌 序 Order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备 注 Extra 比 赛 分 Competition Points 标 准 分 Table Points 选 手 签 名 Signature 东 East 东. 南. 北. 西 E. S. N. W 得 失 分 Score 累 计 Total 南 South 南. 东. 西. 北 S. E. W. N 得 失 分 Score 累 计 Total 西 West 西. 北. 东. 南 W. N. E. S 得 失 分 Score 累 计 Total 北 North 北. 西. 南. 东 N. W. S. E 得 失 分 Score 累 计 Total 说 明 : 认 真 记 录 仔 细 核 对 正 分 负 分 相 抵 为 0 (Please calculate it carefully) 裁 判 员 签 名 : 裁 判 长 签 名 : 50

附 件 六 竞 赛 处 罚 记 录 表 局 组 桌 队 别 姓 名 序 号 违 规 局 盘 桌 位 违 规 内 容 处 罚 方 法 备 注 裁 判 员 日 期 附 件 七 竞 赛 成 绩 统 计 公 布 表 个 人 总 成 绩 团 体 总 成 绩 队 伍 总 成 绩 第 一 局 第 二 局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名 次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名 次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名 次 标 准 分 累 计 比 赛 分 累 计 标 准 分 累 计 比 赛 分 累 计 姓 名 编 号 队 别 51 52

附 件 八 番 种 分 类 分 值 表 系 列 分 值 88 64 48 32 24 16 12 8 6 4 2 1 字 牌 系 列 大 四 喜 大 三 元 小 四 喜 小 三 元 字 一 色 三 风 刻 双 箭 刻 箭 刻 圈 风 刻 门 风 刻 步 步 高 类 一 色 四 步 高 一 色 三 步 高 三 色 三 步 高 平 和 序 数 牌 系 列 同 顺 类 一 色 四 同 顺 一 色 三 同 顺 三 色 三 同 顺 一 般 高 喜 相 逢 龙 类 清 龙 组 合 龙 花 龙 连 六 老 少 类 一 色 双 龙 会 三 色 双 龙 会 老 少 副 刻 系 列 刻 类 四 暗 刻 清 幺 九 一 色 四 节 高 混 幺 九 一 色 三 节 高 全 双 刻 三 同 刻 三 暗 刻 三 色 三 节 高 碰 碰 和 双 同 刻 双 暗 刻 幺 九 刻 杠 类 四 杠 三 杠 双 暗 杠 双 明 杠 暗 杠 明 杠 七 对 系 列 连 七 对 七 对 花 色 组 合 系 列 全 带 系 列 不 靠 系 列 和 牌 方 式 系 列 特 殊 系 列 绿 一 色 九 莲 宝 灯 十 三 幺 合 计 7 6 2 3 清 一 色 全 大 全 中 全 小 七 星 不 靠 全 带 五 大 于 五 小 于 五 全 不 靠 杠 上 开 花 抢 杠 和 妙 手 回 春 海 底 捞 月 无 番 和 推 不 倒 五 门 齐 混 一 色 全 求 人 全 带 幺 和 绝 张 不 求 人 门 前 清 断 幺 四 归 一 缺 一 门 无 字 边 张 坎 张 自 摸 单 调 将 花 牌 9 6 5 10 6 4 10 13 53 54

附 件 九 1. 总 则 55 制 定 并 执 行 本 制 度 的 宗 旨 是 : 麻 将 品 级 认 定 制 度 1.1 麻 将 的 旨 意 与 精 神 : 入 局 斗 牌, 必 先 炼 品, 品 宜 镇 静, 不 宜 躁 率, 得 牌 勿 骄, 失 牌 勿 吝, 顺 时 勿 喜, 逆 时 勿 愁, 不 形 于 色, 不 动 乎 声, 浑 涵 宽 大, 品 格 为 贵, 尔 雅 温 文, 斯 为 上 乘 1.2 麻 将 是 人 类 智 慧 的 结 晶, 是 非 物 质 文 化 的 活 化 石, 其 文 化 博 大 精 深 以 弘 扬 奥 运 精 神,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为 原 则, 继 承 和 发 扬 麻 将 蕴 含 的 文 化 道 德 理 念, 规 范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竞 赛, 推 动 科 学 的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竞 赛 制 度 和 认 定 制 度, 促 进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的 普 及 和 提 高, 让 麻 将 为 世 界 各 国 人 民 的 友 好 交 流 服 务 1.3 以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颁 布 的 国 际 为 依 据, 制 定 规 范 和 统 一 的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水 平 评 定 标 准 和 认 定 方 法, 使 广 大 智 力 麻 将 爱 好 者 及 选 手 的 竞 技 水 平 和 成 绩 获 得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评 定 和 确 认, 对 其 在 麻 将 方 面 的 成 就 和 造 诣 给 予 充 分 的 肯 定 1.4 鼓 励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爱 好 者 和 选 手 积 极 参 与 各 种 正 式 比 赛, 认 真 钻 研 牌 艺, 努 力 创 造 优 异 成 绩, 提 高 竞 技 水 平 和 竞 赛 能 力, 并 且 养 成 良 好 的 比 赛 作 风 和 道 德, 不 断 增 进 文 化 修 养, 塑 造 良 好 的 形 象, 共 同 促 进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运 动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发 展 2. 品 级 定 义 2.1 品 (Pin), 含 义 是 : 性 质 等 级 甄 别 和 区 分 它 表 示 麻 将 应 有 的 文 化 道 德 理 念 的 追 求 它 是 麻 将 选 手 及 爱 好 者 的 技 艺 水 平 的 证 明 2.2 品 级 认 定, 是 对 智 力 麻 将 爱 好 者 和 选 手 的 竞 技 水 平 和 成 就 进 行 公 正 评 价 的 一 项 制 度 3. 品 级 的 构 成 3.1 品, 一 共 分 为 九 级, 分 别 为 : 一 品, 二 品, 三 品, 四 品, 五 品, 六 品, 七 品, 八 品, 九 品 ; 九 品 为 最 初 级 别, 一 品 为 最 高 级 别 3.2 凡 是 品 级 获 得 者, 行 为 准 则 应 符 合 国 际 第 2.3.1,2.3.2 和 2.3.3 条 的 要 求 3.3 凡 是 品 级 获 得 者, 都 表 明 在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文 化 和 道 德 方 面 有 良 好 的 修 养 和 追 求 无 论 品 级 高 低, 在 麻 将 文 化 和 道 德 修 养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品 级 的 高 低, 仅 表 明 在 竞 技 水 平 比 赛 成 绩 和 学 术 方 面 的 成 就 不 同, 并 不 等 于 文 化 和 道 德 修 养 有 所 差 别 3.4 根 据 国 际 的 规 定, 品 级 的 评 定 包 括 三 个 技 术 标 准 :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比 赛 名 次 3.5 品 级 标 准 分 为 适 用 于 常 规 比 赛 记 录 的 品 级 标 准, 和 适 用 于 网 络 比 赛 记 录 的 网 络 品 级 标 准 ; 由 于 比 赛 方 法 不 同, 因 此 两 种 标 准 是 各 自 独 立 的, 不 能 等 同 4. 品 级 认 定 标 准 的 计 算 方 法 4.1 标 准 分 : 是 选 手 在 历 次 正 式 竞 赛 中 获 得 标 准 分 的 总 和 4.2 比 赛 分 : 是 选 手 在 历 次 正 式 竞 赛 中 获 得 比 赛 分 ( 正 分 ) 的 总 和 4.3 比 赛 名 次 : 是 选 手 在 正 式 竞 赛 中 的 排 名, 是 选 手 比 赛 成 绩 的 指 标 4.4 以 上 积 分 和 成 绩, 必 须 是 在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注 册 或 授 权 认 可 的 赛 事 上 获 得, 并 在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有 存 档 记 录, 方 为 有 效 4.5 当 选 手 的 各 项 标 准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即 可 申 请 相 应 品 级 的 认 定 各 项 标 准 不 能 缺 少 或 互 相 替 代 56

4.6. 品 级 标 准 一 览 表 : 4.7. 网 络 品 级 标 准 一 览 表 : NO. 品 级 累 计 标 准 分 累 计 比 赛 分 比 赛 个 人 团 体 参 赛 队 名 次 1 9 品 20 2 8 品 30 3 7 品 40 4 6 品 60 1000 个 人 前 16 名 或 团 体 参 赛 队 季 军 成 员 5 5 品 80 1500 个 人 前 12 名 或 团 体 参 赛 队 亚 军 成 员 6 4 品 100 2000 个 人 前 8 名 或 团 体 参 赛 队 冠 军 成 员 7 3 品 120 3000 A 级 比 赛 个 人 前 6 名 8 2 品 160 4000 A 级 比 赛 个 人 前 3 名 9 1 品 200 5000 A 级 比 赛 个 人 第 1 名 说 明 : 1. 比 赛 分 只 累 计 正 分, 负 分 不 计 2. 以 上 1 品 6 品 的 3 项 标 准 应 同 时 达 到, 不 能 缺 少 或 互 相 替 代 NO. 网 络 品 级 网 络 比 赛 积 分 获 得 网 络 个 人 比 赛 名 次 1 网 络 9 品 1000 2 网 络 8 品 3000 3 网 络 7 品 5000 4 网 络 6 品 10000 前 24 名 5 网 络 5 品 15000 前 16 名 6 网 络 4 品 20000 前 12 名 7 网 络 3 品 30000 前 8 名 8 网 络 2 品 40000 前 6 名 9 网 络 1 品 50000 前 3 名 说 明 : 1 6 品 的 比 赛 积 分 和 名 次 应 同 时 达 到, 不 能 缺 少 或 互 相 替 代 5. 关 于 比 赛 等 级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将 注 册 或 认 可 的 麻 将 比 赛 划 分 为 A,B,C 三 级 ; 各 级 比 赛 都 须 执 行 国 际 5.1 A 级 : 5.1.1 参 赛 人 数 不 少 于 80 人, 比 赛 局 数 不 少 于 8 局 5.1.2 是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主 办 授 权 或 注 册 认 可 的 世 界 锦 标 赛 洲 际 锦 标 赛 或 世 界 性 比 赛 5.2 B 级 : 5.2.1 参 赛 人 数 不 少 于 60 人, 比 赛 局 数 不 少 于 6 局 5.2.2 是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授 权 或 注 册 认 可 的 洲 内 或 多 国 之 间 的 比 赛, 国 家 级 的 比 赛, 国 家 之 间 的 双 边 多 边 比 赛 5.3 C 级 : 5.3.1 参 赛 人 数 不 少 于 40 人, 比 赛 局 数 不 少 于 6 局 5.3.2 是 各 国 国 内 地 区 性 的 比 赛 和 地 区 间 国 际 间 双 边 的 友 谊 比 赛 5.3.3 在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注 册 或 授 权 的 网 络 比 赛 5.3.4 网 络 比 赛 必 须 在 公 开 的 互 联 网 络 上 进 行 6. 品 级 认 定 机 构 6.1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设 立 麻 将 品 级 委 员 会 ; 品 级 委 员 会 由 取 得 资 质 的 麻 将 竞 赛 专 家 组 成 6.2 品 级 委 员 会 负 责 受 理 品 级 认 定 工 作 6.3 品 级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修 订 和 解 释 品 级 认 定 标 准 7. 品 级 认 定 程 序 7.1 选 手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邮 件 方 式 或 比 赛 后 书 面 向 品 级 委 员 会 提 出 品 级 认 定 申 请 7.2 选 手 申 请 品 级 认 定 时, 须 填 写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选 手 品 级 认 定 57 58

申 请 表, 并 按 规 定 提 供 比 赛 组 委 会 有 资 质 裁 判 签 署 的 比 赛 成 绩 证 明 ( 复 印 件 或 传 真 件 )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送 交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品 级 委 员 会 7.3 接 到 选 手 申 请 后, 品 级 委 员 会 根 据 选 手 申 请 的 品 级, 核 对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成 绩 证 明, 对 照 品 级 标 准, 作 出 选 手 品 级 认 定 结 果 7.4 选 手 品 级 认 定 申 请 获 准 后,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向 选 手 颁 发 证 书, 建 立 档 案, 通 过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网 站 公 布 网 络 品 级 由 被 授 权 的 网 站 负 责 颁 发 证 书 8. 本 认 定 制 度 解 释 权 属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技 术 规 则 品 级 委 员 会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附 件 十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选 手 品 级 认 定 申 请 表 本 人 在 下 述 比 赛 中 获 得 的 成 绩 有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国 家 ( 地 区 ) 证 件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队 伍 排 名 团 体 排 名 个 人 排 名 标 准 分 比 赛 分 竞 赛 局 数 竞 赛 人 数 竞 赛 级 别 赛 事 名 称 竞 赛 时 间 竞 赛 地 点 申 请 级 别 品 申 请 时 间 品 级 积 分 合 计 请 认 定 本 人 承 诺, 将 积 极 弘 扬 奥 运 精 神,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的 麻 将 文 化, 反 对 赌 博 假 冒 伪 劣 行 为, 为 促 进 智 力 竞 技 麻 将 运 动 的 发 展, 做 力 所 能 及 的 工 作 请 审 核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审 核 单 位 : 年 月 日 59 60

后 记 在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主 席 于 光 远 先 生 主 持 下, 在 众 多 国 际 麻 将 爱 好 者 热 切 关 注 参 与 下,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于 2006 年 颁 布 了 国 际 麻 将 竞 赛 规 则 中 英 文 版 此 后 于 光 远 主 席 建 议 国 际 要 不 断 完 善, 使 参 与 者 体 验 到 竞 技 中 智 力 的 角 逐 2007 年 首 届 世 界 麻 将 锦 标 赛 期 间 举 行 的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会 议, 一 致 通 过 中 英 日 文 为 大 会 官 方 用 语 经 过 近 几 年 比 赛 的 实 践 和 完 善, 按 照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会 议 决 议, 颁 布 了 国 际 中 英 日 文 版 国 际 中 英 日 文 版 由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主 持, 在 各 成 员 组 织 和 麻 将 爱 好 者 的 关 注 参 与 下, 总 结 吸 取 了 历 年 来 麻 将 竞 赛 实 践 的 经 验, 征 询 采 纳 了 专 家 学 者 和 广 大 麻 将 爱 好 者 的 意 见, 并 搜 寻 归 纳 了 网 上 反 馈 的 意 见, 科 学 的 规 范 了 智 力 麻 将 的 竞 技 比 赛 编 译 的 国 际 中 英 日 文 版 本 的 出 版, 扩 大 了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人 民 国 际 间 的 文 化 体 育 交 流, 增 进 了 了 解 和 友 谊 在 此, 谨 向 积 极 弘 扬 奥 林 匹 克 精 神, 倡 导 健 康 科 学 友 好 麻 将 文 化 的, 各 国 和 各 地 区 麻 将 组 织 及 爱 好 者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并 对 为 本 规 则 编 译 作 出 贡 献 的 世 界 麻 将 组 织 技 术 规 则 品 级 委 员 会 中 华 麻 将 公 开 赛 组 委 会 及 各 界 参 与 人 员 表 示 感 谢 麻 将 文 化 蕴 含 丰 富, 博 大 精 深 我 们 将 继 续 努 力, 在 实 践 中 使 国 际 更 趋 完 善 世 界 麻 将 竞 赛 中 心 2013 年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