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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电 力 行 业 内 部 控 制 操 作 指 南 概 述... 1 第 二 章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建 设 与 运 行 第 三 章 内 部 环 境 建 设 第 一 节 组 织 架 构 第 二 节 发 展 战 略 第 三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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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管 理, 提 高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质 量, 根 据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CP) 等, 制 定 本 指 导 原 则 第 二 条 本 指 导 原 则 适 用 于 国 家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旨 在 为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组 织 管 理 实 施 和 质 量 管 理 提 供 指 导, 保 障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过 程 规 范, 结 果 科 学 可 靠, 保 护 受 试 者 权 益 和 安 全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申 办 者 合 同 研 究 组 织 (CRO)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 研 究 者 和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遵 循 本 指 导 原 则, 并 接 受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章 职 责 要 求 第 三 条 申 办 者 负 责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的 评 估 与 选 择 应 依 据 临 床 试 验 的 实 施 条 件 要 求,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负 责 机 构 及 所 有 试 验 现 场 进 行 全 面 实 地 评 估, 撰 写 评 估 报 告 通 常 应 选 择 省 级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作 为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选 定 主 要 研 究 者, 并 在 负 责 机 构 的 协 助 下, 选 择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市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和 / 或 医 疗 机 构 作 为 试 验 现 场 第 四 条 申 办 者 应 建 立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对 试 验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查 稽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申 办 者 可 以 委 托 合 同 研 究 组 织 执 行 临 床 试 验 中 的 部 分 工 作 和 任 3

务 申 办 者 对 临 床 试 验 的 质 量 负 有 最 终 责 任 第 五 条 负 责 审 查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针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特 殊 性, 优 化 组 成 人 员 结 构, 规 范 伦 理 审 查 工 作, 提 高 审 查 质 量, 保 障 受 试 者 的 权 益 和 安 全 第 六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向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申 请 一 次 性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获 得 批 准 后 组 织 开 展 临 床 试 验, 并 对 试 验 进 行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 第 三 章 实 施 条 件 第 七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负 责 机 构 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 一 ) 建 立 完 善 的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临 床 试 验 管 理 科 室 负 责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实 施, 配 备 科 室 负 责 人 科 室 秘 书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和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员 等, 具 有 经 过 GCP 和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技 术 培 训, 能 够 承 担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所 必 需 的 流 行 病 学 和 实 验 室 检 验 的 临 床 研 究 专 业 人 员 ( 二 ) 具 有 防 范 和 处 理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中 突 发 事 件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措 施, 有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SAE) 应 急 处 理 专 家 队 伍 及 处 理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的 技 术 能 力 ( 三 ) 具 有 完 善 的 疫 苗 运 送 储 藏 冷 链 设 备, 可 保 证 试 验 用 疫 苗 样 本 安 全 储 备 和 运 送 ( 四 ) 具 有 所 管 辖 的 临 床 试 验 现 场, 有 疫 苗 相 关 疾 病 流 行 病 学 本 底 资 料 和 疫 苗 覆 盖 信 息, 所 管 辖 区 域 受 试 者 资 源 满 足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需 要 ( 五 ) 制 定 修 订 和 定 期 审 阅 管 理 制 度 和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OP), 进 行 培 训 并 有 培 训 记 录, 确 保 各 试 验 现 场 准 确 执 行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4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六 ) 建 立 完 善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考 核 制 度,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对 本 机 构 及 试 验 现 场 的 研 究 人 员 进 行 GCP 及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技 术 等 相 关 培 训, 并 有 培 训 记 录 第 八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试 验 现 场 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预 防 接 种 资 质, 具 有 有 效 的 通 讯 系 统 和 设 备 的 市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医 疗 机 构 ( 二 ) 具 有 相 对 固 定 足 够 数 量 的 临 床 试 验 研 究 人 员, 研 究 人 员 均 经 过 GCP 和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技 术 培 训 ( 三 ) 具 有 所 研 究 疫 苗 相 关 疾 病 流 行 病 学 本 底 资 料, 根 据 研 究 目 的 确 定 研 究 地 区, 保 证 受 试 者 数 量 满 足 临 床 试 验 要 求 ( 四 ) 配 备 有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相 关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培 训 并 有 培 训 记 录,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方 便 取 用 ( 五 ) 与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建 立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SAE 医 疗 救 治 绿 色 通 道 ( 六 ) 根 据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不 同 的 接 种 与 访 视 流 程, 设 置 有 接 待 区 知 情 同 意 室 体 检 及 问 诊 筛 查 室 生 物 标 本 采 集 室 疫 苗 接 种 室 急 救 室 医 学 观 察 室 疫 苗 储 存 室 档 案 室 样 本 处 理 保 存 室 病 例 筛 查 实 验 室 和 医 疗 废 弃 物 暂 时 贮 存 场 所 等 功 能 分 区, 建 立 急 救 绿 色 通 道, 试 验 现 场 备 有 救 护 车 及 相 关 救 护 人 员 急 救 物 品 各 功 能 分 区 有 明 确 的 指 示 标 志 第 九 条 疫 苗 I 期 临 床 试 验 的 临 床 检 验 应 在 二 级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检 验 科 进 行 临 床 检 验 室 要 对 开 展 的 临 床 检 验 项 目 实 行 质 量 控 制 检 验 仪 器 定 期 进 行 校 正 维 护 5

第 四 章 试 验 方 案 第 十 条 申 办 者 应 在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开 展 前 制 定 试 验 方 案, 试 验 方 案 应 按 相 关 法 规 和 指 导 原 则 制 定, 并 说 明 申 办 者 负 责 机 构 与 试 验 现 场 的 职 责 分 工, 注 明 版 本 号 第 十 一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负 责 机 构 接 受 申 办 者 委 托, 承 担 临 床 试 验 的 风 险 和 方 案 可 行 性 评 估, 参 与 试 验 方 案 的 制 定, 并 签 署 确 认 第 五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在 试 验 开 始 前 制 定 统 一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发 给 各 试 验 现 场 严 格 执 行, 保 障 对 各 试 验 现 场 的 有 效 组 织 管 理 与 质 量 控 制 第 十 三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在 试 验 开 始 前 进 行 人 员 分 工, 指 定 如 下 人 员 : ( 一 ) 主 要 研 究 者 : 全 面 负 责 试 验 的 运 行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制 定 试 验 的 现 场 执 行 方 案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和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组 织 临 床 试 验 中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和 处 理, 撰 写 临 床 试 验 总 结 报 告 ( 二 ) 项 目 协 调 员 : 协 助 主 要 研 究 者 对 试 验 实 施 有 效 的 管 理, 保 证 试 验 实 施 质 量 ; 负 责 与 申 办 方 合 同 研 究 组 织 试 验 现 场 负 责 研 究 者 沟 通 联 系, 并 将 沟 通 结 果 及 时 报 告 主 要 研 究 者 ; 参 与 试 验 方 案 的 制 定 知 情 同 意 书 和 现 场 应 用 表 格 的 设 计 ; 参 与 研 究 者 培 训 的 课 程 安 排 ; 组 织 现 场 试 验 工 作, 指 导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和 处 理, 必 要 时 请 示 主 要 研 究 者 ( 三 ) 临 床 试 验 质 控 员 : 协 助 项 目 协 调 员 共 同 开 展 对 现 场 的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对 不 同 流 程 环 节 进 行 管 理, 包 括 遵 循 试 验 方 案 和 GCP 等 情 况, 受 试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疫 苗 管 理, 标 本 采 集, 不 良 事 件 的 核 6

实 以 及 数 据 修 改 规 范 ;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各 项 工 作, 现 场 操 作 技 术 的 指 导 和 试 验 方 案 的 解 释, 协 助 处 置 突 发 情 况 第 十 四 条 试 验 现 场 的 人 员 分 工 要 经 过 主 要 研 究 者 确 认, 确 保 所 有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研 究 者 均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经 过 培 训 和 授 权, 明 确 各 自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并 掌 握 和 执 行 相 关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一 ) 试 验 现 场 负 责 研 究 者 :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某 试 验 现 场 的 各 项 工 作, 掌 握 工 作 进 展, 制 定 现 场 工 作 计 划 ; 负 责 试 验 现 场 突 发 事 件 的 协 调 处 置, 确 保 记 录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和 清 晰, 确 保 偏 离 方 案 的 情 况 及 采 取 的 措 施 均 有 详 细 记 录 ( 二 ) 试 验 现 场 研 究 者 : 是 指 参 与 临 床 试 验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负 责 受 试 者 登 记 知 情 同 意 体 检 问 诊 采 集 生 物 样 本 接 种 留 观 等 ( 三 ) 疫 苗 物 资 管 理 员 : 负 责 疫 苗 及 物 资 管 理 发 放 领 取 回 收 和 疫 苗 冷 链 维 护 等 ( 四 ) 不 良 事 件 调 查 员 : 负 责 在 每 次 接 种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点 对 受 试 者 进 行 上 门 随 访 或 电 话 随 访, 随 访 内 容 包 括 接 种 后 有 无 发 生 不 良 事 件, 体 温 是 否 按 时 测 量, 及 时 记 录 随 访 结 果, 协 助 对 不 良 事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 五 ) 生 物 样 本 管 理 员 : 负 责 生 物 样 本 的 处 理 保 管 登 记 和 记 录 ( 六 ) 资 料 管 理 员 : 负 责 试 验 现 场 资 料 的 管 理 保 存 和 移 交 第 十 五 条 申 办 者 和 主 要 研 究 者 在 临 床 试 验 开 始 前, 对 所 有 参 加 临 床 试 验 的 人 员 进 行 职 责 分 工, 对 试 验 方 案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等 进 行 启 动 前 集 中 培 训, 并 保 存 培 训 记 录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人 员 应 在 受 试 者 参 加 临 床 试 验 前, 充 分 告 知 有 7

关 临 床 试 验 的 情 况, 临 床 试 验 的 获 益 风 险 赔 偿 以 及 个 人 权 利 等 信 息, 与 受 试 者 共 同 签 署 经 伦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知 情 同 意 书 对 未 成 年 受 试 者 原 则 上 要 求 法 定 监 护 人 均 同 时 知 情 同 意, 如 法 定 监 护 人 不 在 场 可 书 面 委 托 当 未 成 年 受 试 者 能 作 出 同 意 参 加 研 究 的 决 定 时, 还 应 征 得 其 本 人 同 意 如 受 试 者 及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无 识 字 能 力, 知 情 同 意 过 程 应 有 见 证 人 参 加, 由 受 试 者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口 头 同 意 后, 见 证 人 阅 读 知 情 同 意 书 与 口 头 知 情 过 程 一 致, 受 试 者 加 盖 手 印, 见 证 人 在 知 情 同 意 书 上 签 字 第 十 七 条 申 办 者 是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安 全 信 息 监 测 评 价 与 SAE 报 告 的 责 任 主 体 应 指 定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临 床 试 验 安 全 信 息 监 测 与 SAE 报 告 的 管 理 应 会 同 研 究 者 制 订 临 床 试 验 安 全 信 息 监 测 与 SAE 报 告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并 对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应 掌 握 整 个 临 床 试 验 安 全 信 息 的 最 新 状 况, 并 及 时 向 所 有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 研 究 者 及 监 管 部 门 等 通 报 申 办 者 应 根 据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需 要 设 置 数 据 与 安 全 监 察 委 员 会 数 据 与 安 全 监 察 委 员 会 发 现 任 何 直 接 影 响 受 试 者 安 全 的 信 息, 及 时 向 申 办 者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不 良 事 件 监 测 及 报 告 由 受 试 者 不 良 事 件 调 查 员 研 究 者 分 阶 段 在 不 同 的 观 察 时 点 共 同 完 成 负 责 机 构 应 建 立 不 良 事 件 主 动 报 告 和 被 动 报 告 相 结 合 的 敏 感 的 监 测 体 系 以 发 病 为 临 床 终 点 的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应 建 立 病 例 发 现 及 确 诊 系 统, 由 具 备 业 务 专 长 的 临 床 医 学 专 家 组 成 终 点 事 件 评 估 委 员 会, 对 试 验 中 发 现 的 终 点 事 件 进 行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负 责 机 构 应 建 立 临 床 试 验 中 SAE 处 理 的 应 急 预 案, 8

如 受 试 者 发 生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研 究 者 应 立 即 对 受 试 者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并 记 录 在 案 研 究 者 获 知 SAE 后, 应 及 时 (24 小 时 内 ) 报 告 申 办 者 伦 理 委 员 会 以 及 所 在 省 监 管 部 门, 并 提 交 后 续 报 告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 研 究 者 应 及 时 向 伦 理 委 员 会 转 报 申 办 者 关 于 临 床 试 验 的 最 新 安 全 信 息 报 告 伦 理 委 员 会 接 收 SAE 报 告 等 安 全 信 息 报 告, 及 时 掌 握 整 个 临 床 试 验 SAE 发 生 与 处 理 情 况, 并 对 临 床 试 验 过 程 中 SAE 的 处 理 和 报 告 等 进 行 跟 踪 审 查 第 二 十 条 申 办 者 收 到 任 何 来 源 的 疫 苗 安 全 性 相 关 信 息 后, 应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包 括 严 重 性 与 试 验 疫 苗 的 相 关 性 以 及 是 否 为 预 期 事 件 等 对 于 致 死 或 威 及 生 命 的 可 疑 且 非 预 期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SUSAR), 申 办 者 应 在 首 次 获 知 后 尽 快 报 告 总 局 药 品 审 评 中 心, 但 不 得 超 过 7 个 自 然 日, 并 在 随 后 的 8 天 内 报 告 相 关 随 访 信 息 ; 对 于 非 致 死 或 威 及 生 命 的 可 疑 且 非 预 期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或 其 他 潜 在 严 重 安 全 风 险 的 信 息, 申 办 者 应 在 首 次 获 知 后 尽 快 报 告 总 局 药 品 审 评 中 心, 但 不 得 超 过 15 个 自 然 日 申 办 者 不 可 随 意 更 改 研 究 者 对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与 疫 苗 相 关 性 的 判 断 如 申 办 者 与 研 究 者 意 见 不 一 致, 申 办 者 和 研 究 者 意 见 均 应 在 报 告 中 详 细 说 明, 并 按 较 高 的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特 殊 情 况 下, 研 究 者 和 申 办 者 应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和 伦 理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SAE 相 关 信 息 和 安 全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办 者 应 定 期 (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 汇 总 试 验 中 发 生 的 不 良 事 件 以 及 国 内 外 同 类 试 验 疫 苗 已 发 生 的 SAE 等 安 全 信 息, 进 行 安 全 性 分 析 以 及 临 床 试 验 风 险 评 估, 并 向 总 局 药 品 审 评 中 心 所 9

在 地 省 级 监 管 部 门 以 及 所 有 参 与 该 临 床 试 验 的 机 构 / 主 要 研 究 者 提 交 定 期 安 全 报 告 定 期 安 全 报 告 主 要 为 年 度 报 告, 或 按 监 管 部 门 和 伦 理 委 员 会 的 更 高 要 求 定 期 提 交 报 告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同 一 试 验 疫 苗 的 有 关 临 床 试 验 中 受 试 者 安 全 和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期 间 所 有 新 出 现 的 安 全 信 息 所 有 SAE 的 概 要 性 列 表 所 有 可 疑 且 非 预 期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汇 总 表 第 二 十 二 条 根 据 临 床 试 验 安 全 信 息 及 风 险 评 估 情 况, 如 发 现 受 试 者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申 办 者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 研 究 者 伦 理 委 员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暂 停 或 终 止 临 床 试 验,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其 他 相 关 方, 并 报 告 监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试 验 现 场 负 责 研 究 者 要 保 证 严 格 执 行 试 验 方 案, 如 发 生 偏 离 和 违 背 试 验 方 案 的 情 况, 要 有 相 关 记 录, 并 报 告 伦 理 委 员 会 第 六 章 伦 理 审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负 责 机 构 按 伦 理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向 伦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伦 理 审 查 申 请, 在 伦 理 审 查 会 议 上 对 试 验 进 行 说 明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试 验 进 行 期 间, 发 生 方 案 修 订 应 经 过 伦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试 验 中 发 生 主 要 研 究 者 变 更 SAE 偏 离 和 违 背 试 验 方 案 等, 应 及 时 向 伦 理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特 殊 的 受 试 者 群 体 ( 如 儿 童 ), 需 要 采 用 安 慰 剂 对 照 时, 应 予 以 充 分 的 伦 理 方 面 考 虑 主 要 研 究 者 应 与 伦 理 委 员 会 及 时 沟 通, 提 交 安 全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照 伦 理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交 研 究 进 展 报 告 (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 和 结 题 报 告 若 提 前 终 止 临 床 试 验, 应 提 交 终 止 试 验 报 告 第 二 十 六 条 伦 理 委 员 会 要 按 相 关 法 规 和 指 导 原 则 要 求, 针 对 10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特 殊 性, 进 行 伦 理 审 查 ( 一 ) 伦 理 委 员 会 中 每 一 类 别 的 伦 理 委 员 ( 医 药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非 医 药 专 业 人 员 法 律 专 家, 以 及 独 立 于 研 究 / 试 验 单 位 之 外 的 人 员 ) 应 设 置 候 补 委 员, 同 一 委 员 不 得 计 为 不 同 类 别 ; 平 衡 试 验 机 构 内 外 委 员 的 数 目 ; 伦 理 审 查 会 议 应 有 各 类 别 委 员 与 相 应 领 域 专 家 参 与, 原 则 上 到 会 委 员 每 5 人 不 少 于 2 名 机 构 外 委 员 ( 二 )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按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伦 理 审 查 工 作 指 导 原 则 的 要 求 向 总 局 备 案 和 报 告 首 次 申 请 一 次 性 资 格 认 定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申 报 资 料 中 应 附 伦 理 委 员 会 的 备 案 资 料 ; 已 批 准 过 开 展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其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向 总 局 报 告 年 度 伦 理 审 查 情 况, 并 及 时 报 告 伦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信 息 变 更 情 况 ( 三 )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意 见 应 附 出 席 伦 理 审 查 会 议 的 委 员 名 单 专 业 情 况 与 本 人 签 名 伦 理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其 官 方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委 员 会 的 联 系 方 式 及 成 员 名 单 职 业 背 景 隶 属 单 位, 公 开 伦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与 工 作 程 序 信 息 公 开 的 网 址 一 并 提 交 总 局 备 案 第 七 章 试 验 用 疫 苗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办 者 应 为 研 究 者 提 供 研 究 者 手 册, 向 研 究 者 提 供 易 于 识 别 并 有 正 确 编 码 的 试 验 疫 苗 和 对 照 疫 苗 ( 包 括 安 慰 剂 ) 及 由 中 国 食 品 药 品 检 定 研 究 院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并 标 明 仅 供 临 床 试 验 使 用 试 验 用 疫 苗 的 生 产 应 符 合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条 件 申 办 者 应 建 立 试 验 用 疫 苗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记 录 系 统 对 试 验 用 疫 苗 的 冷 链 管 理 要 求 冷 链 中 断 的 疫 苗 处 置 等 应 有 明 确 的 文 件 规 定 编 盲 由 申 办 者 委 托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完 成 应 急 盲 底 应 由 编 盲 方 密 11

封, 随 同 包 装 编 盲 的 疫 苗 一 同 交 研 究 方 保 存 应 急 信 封 应 保 存 在 试 验 现 场, 由 指 定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保 证 需 要 时 可 及 时 打 开 具 有 破 盲 程 序, 紧 急 破 盲 需 报 告 负 责 机 构 和 申 办 者,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第 二 十 八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应 指 导 各 试 验 现 场 制 定 试 验 用 疫 苗 的 管 理 制 度, 试 验 用 疫 苗 的 接 收 保 管 配 制 回 收 退 还 / 销 毁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疫 苗 管 理 全 过 程 要 符 合 冷 链 要 求, 要 有 符 合 方 案 要 求 的 疫 苗 运 输 和 保 存 条 件 第 三 十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和 试 验 现 场 均 应 指 定 经 过 GCP 和 相 关 培 训 的 人 员 负 责 试 验 用 疫 苗 的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试 验 用 疫 苗 应 独 立 分 区 按 项 目 存 放 ; 应 专 人 专 柜 上 锁 管 理, 保 管 条 件 符 合 试 验 用 疫 苗 贮 藏 条 件 第 三 十 二 条 疫 苗 的 领 取 和 分 发 使 用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要 符 合 方 案 的 随 机 化 要 求, 设 盲 试 验 需 维 持 盲 态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疫 苗 接 种 过 程 应 可 溯 源, 包 括 受 试 者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人 和 分 配 接 种 的 疫 苗 信 息 如 编 号 和 批 号 等, 保 留 所 有 疫 苗 包 装 ( 活 性 疫 苗 至 少 保 留 外 包 装 ) 直 到 经 过 监 查 员 确 认 第 三 十 四 条 疫 苗 管 理 员 要 及 时 回 收 剩 余 的 疫 苗, 定 期 进 行 清 点 并 留 有 清 点 记 录, 疫 苗 使 用 和 剩 余 数 量 如 与 总 数 不 符, 应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五 条 废 弃 过 期 剩 余 的 疫 苗 应 根 据 试 验 方 案 退 回 申 办 者 或 进 行 销 毁, 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由 疫 苗 管 理 员 申 办 者 代 表 签 字 第 八 章 生 物 样 本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生 物 样 本 管 理 应 符 合 试 验 方 案 和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窗 内 进 行 采 集 和 处 理,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存 和 运 输, 12

保 证 其 完 整 性 和 活 性 不 受 影 响, 并 做 好 记 录 生 物 样 本 应 设 置 备 份, 送 检 样 本 和 备 份 样 本 不 应 同 时 同 批 转 运, 备 份 样 本 应 妥 善 保 存 到 临 床 试 验 报 告 完 成 以 后 第 三 十 七 条 生 物 样 本 的 标 识 应 易 于 识 别, 具 有 唯 一 性 和 可 溯 源 性 采 样 现 场 应 设 专 人 核 对 标 本 质 量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物 样 本 应 由 专 人 管 理, 建 立 样 本 保 管 档 案 和 温 湿 度 记 录 剩 余 样 本 的 处 理 要 经 过 申 办 者 确 认, 并 留 有 记 录 第 三 十 九 条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生 物 样 本 检 测 由 申 办 者 委 托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实 验 室 完 成,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生 物 样 本 分 析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生 物 样 本 分 析 实 验 室 管 理 指 南 ( 试 行 ) ( 国 食 药 监 注 2011 482 号 ) 的 要 求 第 九 章 合 同 管 理 第 四 十 条 临 床 试 验 开 始 前, 申 办 者 和 负 责 机 构 负 责 机 构 和 试 验 现 场 分 别 签 署 临 床 试 验 合 同, 明 确 临 床 试 验 的 监 查 稽 查 各 方 职 责 分 工 及 临 床 试 验 费 用 等 第 四 十 一 条 申 办 者 若 将 临 床 试 验 中 的 某 些 工 作 和 任 务 委 托 给 合 同 研 究 组 织 等 第 三 方 执 行,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申 办 者 与 被 委 托 方 的 职 责 第 四 十 二 条 参 与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研 究 人 员 应 主 动 声 明 和 公 开 任 何 与 临 床 试 验 项 目 相 关 的 利 益 冲 突 情 况 第 四 十 三 条 试 验 中 如 需 设 置 研 究 助 理, 不 应 由 申 办 者 派 出 第 十 章 数 据 管 理 和 统 计 分 析 第 四 十 四 条 临 床 试 验 的 原 始 文 件 是 指 试 验 过 程 中 原 始 记 录 的 13

文 件, 如 : 原 始 记 录 表 知 情 同 意 书 试 验 用 疫 苗 使 用 和 管 理 记 录 实 验 室 记 录 受 试 者 日 记 卡 等 第 四 十 五 条 原 始 记 录 应 符 合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规 范 真 实 的 要 求, 数 据 可 溯 源 原 始 记 录 应 在 访 视 的 同 时 完 成, 病 例 报 告 表 信 息 与 原 始 资 料 一 致 第 四 十 六 条 如 采 用 电 子 记 录,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以 保 证 电 子 记 录 形 成 过 程 的 可 靠 性, 记 录 修 改 应 留 有 痕 迹 第 四 十 七 条 申 办 者 可 以 委 托 独 立 第 三 方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的 统 计 分 析, 但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机 构 不 应 对 试 验 结 果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第 四 十 八 条 申 办 者 负 责 机 构 和 各 试 验 现 场 应 对 试 验 资 料 的 存 档 达 成 协 议 试 验 结 束 后, 负 责 机 构 和 试 验 现 场 应 将 试 验 资 料 尽 快 存 档, 负 责 机 构 应 对 试 验 资 料 归 档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第 十 一 章 质 量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申 办 者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质 量 管 理 应 贯 穿 整 个 研 究 过 程 在 试 验 前 充 分 评 估 和 预 测 疫 苗 的 疗 效 和 安 全 性, 评 估 不 良 反 应 的 类 型 分 布 和 发 生 率 在 试 验 过 程 中 组 织 监 查 和 稽 查, 加 强 不 良 事 件 的 监 测 和 报 告, 保 证 受 试 者 安 全 充 分 分 析 试 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和 问 题, 根 据 影 响 程 度 和 可 能 性 评 估, 提 前 制 定 对 策 第 五 十 条 申 办 者 应 委 派 足 够 数 量 的 监 查 员 对 临 床 试 验 进 行 全 程 监 查 监 查 员 应 具 备 医 学 药 学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育 背 景 和 工 作 经 验 申 办 者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指 定 的 监 查 员 人 数, 应 根 据 对 该 试 验 的 监 查 频 率 试 验 方 案 设 计 的 复 杂 程 度 等 来 决 定 监 查 员 应 按 照 监 查 计 划 的 要 求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的 监 查 并 提 交 监 查 报 告 试 验 现 场 应 配 合 临 床 试 验 项 目 的 监 查 和 / 或 稽 查, 保 存 相 关 记 14

录 对 监 查 检 查 和 稽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制 定 改 进 计 划,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提 高 试 验 质 量 第 五 十 一 条 负 责 机 构 应 对 各 试 验 现 场 进 行 指 导, 制 定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对 试 验 现 场 各 环 节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予 以 跟 踪 直 至 解 决, 并 留 有 相 关 记 录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指 导 原 则 由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指 导 原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需 要 制 定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OP) 2.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现 场 功 能 分 区 要 求 3.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申 办 者 主 要 工 作 15

附 1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需 要 制 定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OP) 一 负 责 机 构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SOP 1. 制 定 SOP 的 SOP 2. 组 织 机 构 图 制 定 和 更 新 的 SOP 3. 选 择 试 验 现 场 的 SOP 4. 制 定 ( 审 核 ) 修 订 试 验 方 案 的 SOP 5. 制 定 ( 审 核 ) 总 结 报 告 的 SOP 6. 制 定 ( 审 核 ) 研 究 者 手 册 的 SOP 7. 制 定 ( 审 核 ) 知 情 同 意 书 的 SOP 8. 试 验 可 行 性 评 估 的 SOP 9. 签 订 合 同 的 SOP 10. 伦 理 申 请 的 SOP 11. 伦 理 后 续 申 请 和 报 告 的 SOP 12. 接 受 监 查 稽 查 和 视 察 的 SOP 13. 研 究 人 员 培 训 的 SOP 14. 研 究 人 员 分 工 的 SOP 15. 设 盲 的 SOP 16. 病 例 报 告 表 审 核 和 回 收 的 SOP 17. 受 试 者 经 济 补 偿 的 SOP 18. 生 物 样 本 保 存 和 转 运 的 SOP 19. 仪 器 设 备 登 记 和 管 理 的 SOP 16

20. 温 湿 度 记 录 的 SOP 21. 受 试 者 诊 断 感 染 的 SOP 22. 质 量 保 证 的 SOP 23.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的 SOP 24. 接 受 投 诉 的 SOP 25. 档 案 室 管 理 的 SOP 26. 资 料 存 档 和 调 阅 的 SOP 27. 核 对 原 始 数 据 和 病 例 报 告 表 的 SOP 二 试 验 现 场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SOP 1. 人 员 职 责 的 SOP 2. 人 员 资 质 的 SOP 3. 人 员 培 训 的 SOP 4. 试 验 项 目 启 动 前 培 训 的 SOP 5. 试 验 资 料 管 理 的 SOP 6. 仪 器 设 备 登 记 及 管 理 的 SOP 7. 各 种 试 验 仪 器 操 作 的 SOP 8. 各 种 抢 救 仪 器 操 作 的 SOP 9. 抢 救 操 作 及 绿 色 通 道 的 SOP 10. 氧 气 瓶 使 用 的 SOP 11. 救 护 车 调 用 的 SOP 12. 急 救 车 管 理 的 SOP 13. 受 试 者 招 募 的 SOP 14. 受 试 者 筛 选 与 入 选 的 SOP 15. 受 试 者 脱 落 处 理 的 SOP 17

16. 受 试 者 知 情 同 意 的 SOP 17. 受 试 者 体 检 的 SOP 18. 采 集 受 试 者 生 物 样 本 的 SOP 19. 受 试 者 生 物 样 本 编 号 的 SOP 20. 生 物 样 本 处 理 的 SOP 21. 温 湿 度 记 录 的 SOP 22. 生 物 样 本 保 存 的 SOP 23. 生 物 样 本 转 运 的 SOP 24. 疫 苗 接 种 后 受 试 者 观 察 的 SOP 25. 受 试 者 培 训 和 教 育 的 SOP 26. 受 试 者 日 记 卡 填 写 的 SOP 27. 不 良 反 应 调 查 员 培 训 的 SOP 28. 不 良 事 件 及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评 价 和 处 理 的 SOP 29.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的 SOP 30. 应 急 信 封 管 理 及 破 盲 的 SOP 31. 电 子 数 据 记 录 的 SOP 32. 病 例 报 告 表 记 录 的 SOP 33. 原 始 资 料 记 录 的 SOP 34. 试 验 方 案 偏 离 / 违 背 的 报 告 和 记 录 的 SOP 35. 试 验 数 据 质 疑 表 填 写 的 SOP 36. 试 验 资 料 保 密 的 SOP 37. 冷 链 设 备 管 理 的 SOP 38. 疫 苗 接 收 退 回 和 清 点 的 SOP 39. 疫 苗 配 制 接 种 的 SOP 18

40. 试 验 现 场 启 动 和 关 闭 的 SOP 41. 质 量 控 制 的 SOP 42.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的 SOP 43. 接 受 投 诉 的 SOP 44. 疫 苗 破 损 处 理 的 SOP 19

附 2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现 场 功 能 分 区 要 求 一 接 待 区 : 有 适 当 的 空 间, 进 行 受 试 者 信 息 的 登 记 与 核 实 二 知 情 同 意 室 : 具 备 相 对 私 密 的 空 间, 负 责 知 情 同 意 的 研 究 者 在 受 试 者 入 组 前 向 受 试 者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告 知 本 次 临 床 试 验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三 体 检 及 问 诊 筛 查 室 ( 区 ): 有 适 当 的 空 间, 进 行 受 试 者 体 检 和 病 史 询 问 按 研 究 需 要 配 备 体 检 器 材 与 设 备, 如 听 诊 器 血 压 计 体 温 计 身 高 体 重 称 等, 仪 器 设 备 要 经 过 校 正,SOP 便 于 取 用 四 生 物 标 本 采 集 室 : 有 适 当 的 空 间, 按 采 集 生 物 标 本 的 种 类 配 备 器 材 和 设 施 设 备,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标 本 的 采 集 五 疫 苗 接 种 室 : 疫 苗 接 种 室 应 符 合 接 种 室 的 卫 生 规 范 要 求, 由 具 有 接 种 资 质 的 人 员 严 格 按 免 疫 规 程 进 行 接 种 六 急 救 室 : 设 有 独 立 急 救 室, 与 接 种 室 和 医 学 观 察 室 同 一 楼 层, 且 距 离 不 远 急 救 室 内 配 备 医 疗 救 治 绿 色 通 道 流 程 图, 标 明 联 系 电 话 急 救 医 生 应 具 备 执 业 资 质, 经 过 心 肺 复 苏 等 技 能 培 训, 并 且 目 前 正 从 事 急 救 工 作, 熟 悉 疫 苗 接 种 常 见 不 良 反 应 紧 急 处 理 方 法, 特 别 是 速 发 型 超 敏 反 应 的 紧 急 处 理, 熟 练 掌 握 医 疗 救 治 绿 色 通 道 流 程 如 果 临 床 试 验 涉 及 儿 童 受 试 者, 应 配 备 儿 科 急 救 医 生 急 救 车 设 专 人 管 理, 配 备 便 携 式 氧 气 袋 生 命 指 征 监 测 仪 ( 心 电 图 血 压 和 脉 搏 ) 简 易 呼 吸 机 小 儿 复 苏 囊 和 肾 上 腺 素 等 常 用 急 救 药 物, 定 期 检 查, 及 时 补 充 更 换 急 救 药 品 及 各 种 物 品 定 期 检 查 20

吸 氧 装 置 及 配 件 七 医 学 观 察 室 : 有 较 大 的 空 间, 卫 生 和 通 风 条 件 良 好, 室 温 保 持 适 当, 设 置 急 救 床, 受 试 者 接 种 后 应 在 观 察 室 观 察 至 少 30 分 钟 方 可 离 开, 如 发 生 不 良 事 件 应 及 时 处 理 八 疫 苗 储 存 室 : 具 备 完 善 的 疫 苗 运 送 储 藏 等 冷 链 设 备 灭 活 疫 苗 和 减 毒 活 疫 苗 生 物 样 本 储 存 库 和 温 度 监 控 设 备 各 种 温 度 要 求 的 冷 藏 包 不 同 的 疫 苗 分 柜 保 存, 明 确 标 注 对 进 出 人 员 进 行 控 制 温 湿 度 有 书 面 记 录, 有 冷 链 管 理 停 电 应 急 预 案 九 档 案 室 : 设 有 资 料 室 或 资 料 柜, 满 足 防 盗 保 密 防 火 防 潮 防 虫 防 尘 防 鼠 和 长 期 存 放 要 求 临 床 试 验 资 料 专 人 管 理, 分 项 目 存 放, 目 录 台 账 清 楚, 易 于 查 阅 对 进 出 人 员 进 行 控 制, 制 定 资 料 档 案 借 阅 管 理 规 定 十 样 本 处 理 保 存 室 : 具 有 方 案 要 求 的 处 理 存 放 运 输 样 本 的 设 备 设 施 十 一 医 疗 废 弃 物 暂 时 贮 存 场 所 : 配 备 医 疗 废 弃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按 照 医 疗 废 弃 物 种 类 进 行 分 类 存 放, 标 识 清 楚, 分 别 置 于 防 渗 漏 防 锐 器 穿 透 的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密 闭 的 容 器 内, 及 时 与 医 疗 废 弃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交 接 十 二 绿 色 通 道 和 救 护 车 : 选 定 至 少 一 所 医 疗 水 平 较 好 距 离 受 试 者 入 组 现 场 最 近 交 通 畅 通 的 综 合 医 院 作 为 应 对 疫 苗 接 种 突 发 事 件 的 依 托 机 构, 受 试 者 入 组 期 间 开 通 与 合 作 医 院 的 急 救 绿 色 通 道, 建 立 绿 色 通 道 急 救 流 程, 明 确 各 环 节 责 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疫 苗 接 种 现 场 需 备 有 救 护 车, 救 护 车 停 放 在 固 定 位 置, 备 有 移 动 输 氧 装 置, 司 机 和 指 定 医 务 人 员 均 经 过 培 训, 熟 悉 向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运 路 线 和 21

程 序, 在 试 验 现 场 随 时 待 命 十 三 病 例 筛 查 实 验 室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进 行 病 例 筛 查 的 实 验 室, 配 备 相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22

附 3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申 办 者 主 要 工 作 工 作 名 称 评 估 和 确 定 负 责 机 构 试 验 现 场 表 1 试 验 开 始 前 工 作 实 施 内 容 依 据 试 验 设 计 决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负 责 机 构 及 所 有 试 验 现 场 进 行 全 面 实 地 评 估, 撰 写 评 估 报 告 申 办 者 完 成 试 验 的 准 备 工 作, 制 订 和 准 备 试 验 方 案 病 例 报 告 表 准 备 试 验 文 件 知 情 同 意 书 等 试 验 必 备 文 件 按 要 求 向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登 记 和 信 息 公 示 组 织 试 验 前 启 动 会 议, 向 研 究 人 员 介 绍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具 体 试 验 步 骤 试 验 用 疫 苗 特 性 知 情 同 意 的 过 程 病 例 报 告 表 的 填 写 监 查 召 开 启 动 会 议 计 划 疫 苗 管 理 不 良 事 件 和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程 序 以 及 急 救 措 施 和 试 验 文 件 的 保 存 等 要 求 确 保 对 研 究 者 进 行 GCP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工 作 职 责 的 充 分 培 训 发 放 试 验 用 品 发 放 试 验 用 疫 苗 相 关 物 品 及 文 件 确 认 签 字 工 作 名 称 检 查 试 验 流 程 及 进 度 检 查 法 规 和 伦 理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知 情 同 意 签 署 核 实 研 究 者 资 质 和 设 施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在 入 组 前 确 认 各 项 工 作 已 完 成, 通 过 启 动 通 知 确 认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准 备 就 绪 可 以 入 组 受 试 者 ; 提 交 给 主 要 研 究 者 并 签 字 确 认 表 2 临 床 试 验 中 的 监 查 工 作 实 施 内 容 与 主 要 研 究 者 和 其 他 研 究 者 讨 论 试 验 进 展 和 安 全 性 事 件 ; 跟 进 入 组 进 度, 检 查 试 验 常 规 流 程,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时 应 与 相 关 研 究 者 讨 论 解 决 方 案, 并 制 订 方 案 避 免 类 似 事 件 再 次 发 生 ; 保 证 新 的 安 全 性 信 息 及 时 准 确 地 传 达 到 研 究 者 手 中 确 保 及 时 通 过 主 要 研 究 者 递 交 并 得 到 伦 理 委 员 会 及 时 审 批, 如 试 验 方 案 知 情 同 意 书 及 修 订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安 全 性 报 告 试 验 中 期 或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等 ; 及 时 向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递 交 安 全 性 报 告 登 记 信 息 变 更 等 检 查 方 案 执 行 和 依 从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并 汇 报 方 案 违 背 事 件, 保 证 试 验 操 作 按 照 方 案 实 施 确 保 所 有 受 试 者 和 研 究 者 在 伦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知 情 同 意 书 上 完 整 地 签 名 和 签 署 日 期, 受 试 者 持 有 知 情 同 意 书 副 本, 研 究 者 留 有 正 本 ; 确 保 知 情 同 意 书 上 的 签 署 日 期 与 原 始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核 实 试 验 中 研 究 者 的 资 质 和 授 权, 试 验 设 施 设 备 是 否 可 持 续 有 效 地 完 成 相 应 的 试 验 操 作 23

定 期 检 查 试 验 用 品 检 查 生 物 样 本 的 采 集 和 储 存 情 况 接 种 过 程 的 现 场 检 查 检 查 不 良 事 件 的 处 理 情 况 定 期 查 阅 更 新 试 验 相 关 文 件 检 查 原 始 记 录 与 试 验 中 报 告 文 件 逻 辑 性 完 成 监 查 报 告, 并 及 时 给 研 究 者 反 馈 试 验 中 定 期 检 查 试 验 用 疫 苗 和 试 验 用 品 的 数 量 有 效 期 保 存 状 态, 以 及 相 关 记 录, 保 证 所 有 疫 苗 按 照 试 验 方 案 进 行 发 放 回 收 储 存 销 毁 了 解 生 物 样 本 的 采 集 和 储 存 情 况, 检 查 相 关 记 录, 对 已 采 集 的 生 物 样 本 进 行 清 点 检 查 核 对 记 录 研 究 者 的 接 种 过 程 是 否 按 试 验 方 案 和 SOP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研 究 者 是 否 记 录 了 试 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所 有 不 良 事 件, 所 有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的 受 试 者 是 否 得 到 必 要 的 医 疗 救 助, 调 查 处 置 结 果, 并 均 已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申 办 者 伦 理 委 员 会 及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定 期 查 阅 更 新 保 存 于 研 究 者 处 的 试 验 文 件, 以 保 证 所 有 试 验 相 关 文 件 均 有 备 案 及 归 档 核 对 原 始 记 录 和 病 例 报 告 表 (CRF), 确 保 数 据 准 确 一 致, 并 且 没 有 逻 辑 矛 盾 ; 确 保 所 有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SAE) 和 妊 娠 等 医 学 事 件 及 时 准 确 地 记 录 在 病 例 报 告 表 上,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了 报 告 ; 确 保 受 试 者 的 所 有 研 究 信 息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在 了 原 始 文 件 上 ; 每 一 份 病 例 报 告 表 都 有 主 要 研 究 者 的 签 名 和 签 署 日 期 监 查 后 需 要 立 即 将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件 安 全 性 事 件 和 其 他 会 影 响 到 试 验 进 展 的 情 况 汇 报 给 主 要 研 究 者, 确 保 这 些 问 题 能 够 得 到 正 确 及 时 的 解 决 按 要 求 完 成 监 查 报 告, 并 将 监 查 时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总 结 后 发 给 研 究 者 表 3 完 成 试 验 后 的 监 查 工 作 工 作 名 称 实 施 内 容 检 查 生 物 样 本 的 运 检 查 生 物 样 本 的 运 输 情 况 是 否 与 试 验 方 案 要 求 一 致, 将 相 关 文 输 情 况 件 存 档 督 促 研 究 者 完 成 研 督 促 研 究 者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撰 写 临 床 试 验 总 结 报 告 并 向 申 办 者 提 究 报 告 交 数 据 库 光 盘 以 及 实 验 室 相 关 文 件 检 查 研 究 者 归 档 的 检 查 研 究 者 保 存 的 试 验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如 知 情 同 意 书 研 究 者 文 件 文 档 受 试 者 身 份 识 别 表 疫 苗 发 放 记 录 原 始 文 件 等 向 研 究 者 解 释 在 试 向 研 究 者 解 释 其 在 试 验 结 束 后 的 职 责, 包 括 准 备 可 能 接 受 的 稽 验 结 束 后 的 职 责 查 对 受 试 者 提 供 继 续 治 疗 以 及 试 验 总 结 报 告 的 发 表 等 试 验 结 束 或 提 前 终 止 时, 负 责 按 照 SOP 及 试 验 要 求 关 闭 研 究 现 试 验 关 闭 场, 完 成 监 查 报 告 ; 回 收 剩 余 疫 苗 并 作 记 录, 核 对 使 用 量 和 剩 余 量 的 一 致 性 ; 完 成 关 闭 研 究 现 场 的 确 认 信, 交 主 要 研 究 者 向 申 办 者 通 报 签 署 试 验 结 束 报 告, 向 申 办 者 通 报 试 验 结 束 情 况 24

附 件 2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起 草 说 明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促 进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的 提 高, 保 障 受 试 者 权 益 与 安 全, 根 据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CP), 结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对 疫 苗 监 管 体 系 评 估 的 有 关 要 求,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组 织 制 定 了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原 则 )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 一 起 草 背 景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具 有 特 殊 性 一 是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受 试 者 大 多 为 健 康 人 和 儿 童 ; 二 是 我 国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通 常 由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按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须 进 行 一 次 性 资 格 认 定 ; 三 是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现 场 通 常 较 多, 且 不 同 临 床 试 验 现 场 不 固 定, 对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高 随 着 我 国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增 强, 越 来 越 多 的 创 新 疫 苗 研 发 进 入 临 床 试 验 阶 段, 临 床 试 验 中 的 不 可 预 知 风 险 增 加, 对 质 量 管 理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2011 年 我 国 疫 苗 监 管 体 系 通 过 WHO 评 估, 但 WHO 也 对 进 一 步 加 强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提 出 要 求 为 此, 亟 需 针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特 殊 性,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的 指 导 和 规 范 二 起 草 目 的 指 导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各 参 与 方 规 范 试 验 行 为, 保 障 试 验 质 量 和 受 试 者 权 益 与 安 全, 切 实 履 行 质 量 管 理 职 责 同 时 为 一 次 性 资 格 认 定 申 报 提 供 具 体 指 导, 强 化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各 参 与 方 质 量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25

制 能 力 三 起 草 过 程 根 据 WHO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监 管 体 系 评 估 有 关 要 求, 原 药 品 注 册 司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了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课 题 研 究 在 此 基 础 上, 于 2013 年 3 月 委 托 总 局 药 品 认 证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起 草 了 指 导 原 则 讨 论 稿 经 过 多 次 研 讨 修 改, 形 成 指 导 原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药 品 化 妆 品 注 册 管 理 司 于 2013 年 8 月 向 有 关 直 属 单 位 及 部 分 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疫 苗 研 发 企 业 征 求 意 见 2013 年 9 月 组 织 定 稿 会, 逐 一 审 议 各 条 款,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形 成 指 导 原 则 试 行 稿 四 主 要 内 容 指 导 原 则 以 我 国 GCP 为 基 础, 结 合 我 国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特 点, 参 照 国 际 有 关 规 范 和 WHO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监 管 体 系 评 估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重 点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实 施 条 件 提 出 要 求,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有 关 方 职 责 分 工 指 导 原 则 共 十 二 章 53 条 3 个 附 件 第 一 章 总 则, 说 明 了 指 导 原 则 的 制 定 目 的 依 据 以 及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章 职 责 要 求, 强 调 了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所 涉 及 的 申 办 者 伦 理 委 员 会 及 试 验 机 构 / 研 究 者 的 职 责 要 求 ; 第 三 章 组 织 条 件, 明 确 了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机 构 和 人 员 资 质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试 验 场 所 与 设 施 设 备 等 条 件 要 求 第 四 章 至 第 十 一 章 针 对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全 过 程 的 各 环 节 提 出 了 质 量 管 理 的 原 则 性 要 求, 分 别 为 试 验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伦 理 审 查 试 验 用 疫 苗 管 理 生 物 样 本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数 据 管 理 和 统 计 分 析 质 量 管 理 第 十 二 章 为 附 则 附 件 1 列 明 了 开 展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需 要 制 定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附 件 2 明 确 了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现 场 功 能 分 区 的 要 求 ; 附 件 3 列 出 了 疫 苗 26

临 床 试 验 申 办 者 在 试 验 前 试 验 中 和 试 验 后 的 主 要 工 作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