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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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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 六 請 獎 年 資 中 如 有 法 定 原 因 以 致 未 辦 考 績 者, 應 於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備 註 欄 敘 明 其 原 因, 如 雇 員 升 委 任 等 十 七 對 於 符 合 請 頒 獎 章 人 員, 因 故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請 頒 者, 應 於 層 報 本 院 補 頒 時, 將 補 頒 原 因 於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備 註 欄 予 以 說 明 肆 其 他 十 八 各 機 關 人 事 單 位 對 已 獲 頒 獎 章 人 員, 應 於 個 人 資 料 中 確 實 記 載, 以 免 因 漏 登 或 人 事 異 動 造 成 重 複 請 頒 或 漏 頒 情 事 十 九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獎 章 或 證 書 時, 應 敘 明 本 院 原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二 十 各 機 關 請 頒 獎 章 如 有 不 實, 除 追 繳 獎 章 外, 有 關 人 員 依 情 節 議 處, 並 列 入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辦 理 如 涉 及 刑 責, 應 另 案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一 依 規 定 繳 還 或 註 銷 獎 章 時, 應 將 獎 章 ( 本 章 小 型 獎 章 章 盒 ) 及 證 書 一 併 繳 回 司 法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請 頒 獎 章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略 ) 司 法 院 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院 台 秘 四 字 第 號 受 文 者 : 本 院 所 屬 11 機 關 主 旨 : 檢 送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車 輛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1 份, 請 查 照 院 長 翁 岳 生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車 輛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院 台 秘 四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為 統 一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司 法 機 關 ) 之 車 輛 管 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車 輛, 指 司 法 機 關 供 公 務 或 管 理 使 用 之 各 種 車 輛 本 要 點 所 稱 車 輛 管 理, 指 車 輛 登 記 檢 驗 調 派 使 用 油 料 管 理 保 養 修 理 報 停 報 廢 肇 事 處 理 及 駕 駛 人 之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各 種 公 務 車 輛, 依 使 用 性 質 分 為 大 客 車 小 客 車 大 貨 車 小 貨 車 大 客 貨 兩 用 車 小 客 貨 兩 用 車 代 用 大 客 車 代 用 小 客 車 機 器 腳 踏 車, 其 區 分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之 規 定 四 車 輛 之 管 理 應 指 定 具 有 經 驗 或 有 技 術 之 人 員 擔 任 五 車 輛 管 理 應 備 齊 必 要 表 卡, 隨 時 將 調 派 使 用 里 程 登 記 油 料 管 理 保 養 檢 修 等 情 形, 詳 盡 記 錄, 按 月 統 計 分 析, 俾 作 為 駕 駛 人 考 核 之 依 據 及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參 考 64
2 六 車 輛 管 理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及 其 主 管 應 按 規 定 使 用 車 輛, 以 為 同 仁 表 率 ( 二 ) 督 促 車 輛 駕 駛 人 按 照 規 定, 認 真 辦 理 檢 查 及 保 養 工 作 ( 三 ) 嚴 禁 駕 駛 人 違 規 駕 駛 ( 四 ) 經 常 以 各 種 方 式 提 示 駕 駛 人, 熟 悉 交 通 法 令 規 章 及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 五 ) 隨 時 注 意 駕 駛 人 情 緒, 使 其 生 活 規 律 化, 不 得 有 酗 酒 及 賭 博 等 情 事 ( 六 ) 禁 止 駕 駛 人 兼 營 有 關 車 輛 之 業 務 ( 七 ) 考 核 駕 駛 人 服 務 道 德 工 作 態 度 ( 八 ) 注 意 駕 駛 人 充 分 休 息, 避 免 過 分 疲 勞, 影 響 駕 駛 ( 九 ) 經 常 檢 查 駕 駛 人 有 無 違 章 及 肇 事 紀 錄 ( 十 ) 無 駕 駛 執 照 者 不 得 駕 駛 車 輛, 有 駕 駛 執 照 者 不 得 越 級 駕 駛 車 輛 ( 十 一 ) 機 件 發 生 故 障 時, 應 即 檢 修, 不 得 勉 強 行 駛 ( 十 二 ) 酌 備 有 關 書 籍 供 駕 駛 人 閱 讀, 充 實 其 汽 車 駕 駛 保 養 修 理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 十 三 ) 依 規 定 注 意 繳 納 牌 照 稅 燃 料 費 及 定 期 檢 驗, 以 免 受 罰 ( 十 四 ) 注 意 車 輛 保 險 期 限, 到 期 前 主 動 續 保, 確 保 權 益 七 司 法 機 關 租 賃 公 務 車 輛,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採 購 及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二 章 登 記 檢 驗 八 司 法 機 關 因 業 務 擴 充 增 設 單 位 必 須 增 加 車 輛, 或 現 有 車 輛 之 汰 舊 換 新, 依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採 購 及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並 應 以 新 車 為 限 九 司 法 機 關 購 置 車 輛 已 核 准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者, 事 務 單 位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十 購 置 車 輛, 應 辦 理 下 列 各 項 手 續 : ( 一 ) 檢 具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並 提 具 財 稅 機 關 編 發 之 統 一 編 號 ( 二 ) 填 具 汽 車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書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 三 )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領 牌 照 ( 四 ) 號 牌 應 懸 掛 於 該 車 之 前 後 指 定 位 置, 行 車 執 照 及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證, 交 汽 車 駕 駛 人 隨 車 攜 帶 備 檢 ( 五 ) 汽 車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申 請 書 車 主 聯, 應 妥 為 保 存 ( 六 ) 按 財 產 管 理 之 規 定 登 帳, 建 立 財 產 卡 及 填 造 增 加 財 產 有 關 表 單 ( 七 ) 將 登 記 情 形 記 載 於 車 歷 登 記 卡 ( 附 件 一 ) 十 一 領 有 牌 照 之 公 務 車 輛, 因 機 關 裁 併 或 法 令 規 定, 須 將 公 務 車 輛 轉 讓 或 移 撥 新 單 位, 應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具 機 關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並 提 具 財 稅 機 關 編 發 之 統 一 編 號 ( 二 ) 填 具 汽 車 過 戶 登 記 書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 三 )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 四 ) 應 編 隊 車 輛 須 辦 理 編 隊 手 續 65
3 ( 五 ) 將 登 記 情 形 記 載 於 車 歷 登 記 卡 ( 六 ) 填 造 財 產 增 ( 減 ) 單 並 登 記 財 產 卡 十 二 公 務 車 輛 車 身 顏 色 式 樣 輪 胎 隻 數 及 尺 寸 燃 料 種 類 座 位 噸 位 引 擎 車 架 車 身 使 用 性 質 或 汽 車 所 有 人 名 稱 地 址 等 如 有 變 更, 應 檢 具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汽 ( 機 ) 車 異 動 登 記 書 一 式 二 份, 機 關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汽 車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證 明, 並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如 有 積 欠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及 交 通 違 規 者, 應 同 時 結 清 十 三 領 有 牌 照 之 公 務 車 輛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定 期 檢 驗 十 四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除 應 投 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外, 並 得 視 財 力 與 需 要 投 保 其 他 任 意 險 凡 經 投 保 之 車 輛, 於 肇 事 後 應 依 相 關 保 險 契 約 規 定, 儘 速 以 書 面 通 知 保 險 機 構 理 賠 十 五 行 車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申 請 換 領 新 照 十 六 汽 車 及 機 器 腳 踏 車 之 使 用 牌 照 稅, 應 憑 繳 納 通 知 書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代 收 稅 款 處 一 次 繳 納 十 七 汽 車 之 燃 料 使 用 費 應 憑 繳 納 通 知 書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代 收 費 款 處 繳 納 機 器 腳 踏 車 應 於 換 領 行 車 執 照 時 繳 納 第 三 章 調 派 使 用 十 八 公 務 車 輛, 除 機 關 首 長 專 用 車 輛 外, 其 他 車 輛 應 集 中 調 派 各 機 關 得 設 置 公 務 車 輛 集 用 場 十 九 司 法 機 關 事 務 單 位 調 派 車 輛,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首 長 專 用 車 輛, 如 有 安 全 之 特 別 考 量 者, 得 免 按 日 填 報 行 車 紀 錄 ( 二 ) 集 中 調 派 之 小 客 車, 應 按 乘 員 規 定 接 送 職 員 上 下 班 上 班 以 後, 由 事 務 主 管 單 位 統 籌 運 用 ( 三 ) 調 派 車 輛 用 途 如 下 : 1. 出 外 接 洽 公 務 或 參 加 會 議 認 有 必 要 者 2. 接 待 與 公 務 有 關 之 貴 賓 3.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之 團 體 活 動 4.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 四 ) 集 中 調 派 之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人 於 取 得 派 車 單 ( 附 件 二 ) 後 始 得 開 車, 並 詳 細 記 載 行 車 紀 錄 於 派 車 單 上, 使 用 完 畢 後, 請 使 用 人 於 派 車 單 上 簽 名, 交 還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以 備 查 核, 如 係 緊 急 調 派 經 管 理 人 員 以 電 話 通 知 者, 亦 應 補 辦 此 項 手 續 ( 五 ) 司 法 機 關 人 員, 因 直 系 親 屬 結 婚 喪 葬 或 配 偶 父 母 喪 葬, 申 請 借 用 汽 車, 事 務 主 管 於 不 妨 礙 公 務 原 則 下, 得 斟 酌 核 准 借 用 公 務 車 輛 但 所 需 油 料, 由 借 用 人 自 理, 並 負 擔 駕 駛 人 誤 餐 費 用 ( 六 ) 司 法 機 關 員 工 申 請 用 車, 應 填 寫 派 車 單, 交 事 務 單 位 視 人 數 多 寡 路 程 遠 近 公 務 緩 急 核 派, 其 核 派 規 定 由 各 機 關 訂 定 之 66
4 ( 七 ) 司 法 機 關 人 員 因 公 外 出, 如 有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搭 乘 者, 應 儘 量 乘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八 ) 申 請 用 車 不 得 指 定 駕 駛 人 或 車 輛 ( 九 ) 公 務 車 使 用 完 畢, 應 即 由 駕 駛 人 駛 至 機 關 指 定 之 停 車 場 所 存 放,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在 外 停 留 前 項 派 車 單 格 式, 司 法 機 關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情 形, 自 行 訂 定 二 十 司 法 機 關 車 輛 之 調 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交 通 車 行 駛 路 線 及 停 車 站, 由 事 務 單 位 依 實 際 情 形 規 定 ( 二 ) 上 班 交 通 車 如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逾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到 達 各 該 站 時, 候 車 人 應 自 行 設 法 前 往 辦 公 處 所 如 在 下 班 時, 主 管 人 員 應 作 權 宜 之 處 理 ( 三 ) 利 用 小 客 車 接 送 上 下 班, 得 視 車 輛 多 寡 以 機 關 首 長 指 定 者 為 限 ( 四 ) 公 務 車 行 駛 地 點 以 派 車 單 所 填 地 點 為 限, 乘 車 人 如 擬 赴 他 處, 應 另 補 填 派 車 單 ( 五 ) 下 班 後, 如 遇 緊 急 事 件, 需 用 車 輛 單 位 得 逕 行 設 法 與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聯 絡 後 派 遣 之 ( 六 )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及 修 理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隨 便 駕 駛 公 務 車 輛 外 出, 違 者 予 以 議 處 ( 七 )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除 臨 時 緊 急 用 車 得 自 由 調 度 外, 應 按 照 各 單 位 送 到 派 車 單 先 後 緩 急 依 次 調 派 ( 八 ) 派 車 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得 拒 絕 派 車 : 1. 用 車 事 由 不 詳 2.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未 核 章 3. 塗 改 到 達 地 點 4. 日 期 不 符 ( 九 ) 辦 公 處 所 分 散, 各 單 位 主 管 可 以 電 話 申 請 派 車, 但 仍 應 填 寫 派 車 單 二 十 一 司 法 機 關 事 務 單 位 應 備 置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及 其 他 交 通 法 令, 俾 作 行 車 安 全 督 導 第 四 章 油 料 管 理 二 十 二 車 輛 用 油 指 汽 油 柴 油 等 各 種 燃 料 及 其 他 保 養 用 油 ( 附 件 三 ) 二 十 三 車 輛 用 油 除 汽 油 柴 油 應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加 油 卡 加 油 外, 其 餘 油 料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購 買 二 十 四 燃 料 用 油 除 自 設 加 油 設 施 者 外, 以 不 備 存 為 原 則, 其 餘 保 養 用 油 存 放 時, 應 另 設 油 庫 與 其 他 房 屋 保 持 距 離, 並 蓋 緊 桶 蓋, 存 放 安 全 地 點, 不 得 接 近 煙 火, 並 避 免 露 天 存 儲, 以 防 損 壞 二 十 五 公 務 汽 車 所 需 油 料,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各 種 汽 車 之 使 用, 應 填 具 行 車 紀 錄,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依 據 各 車 輛 使 用 加 油 卡 加 油 數 量, 覈 實 核 銷 油 料, 如 耗 油 率 異 常 時, 應 即 安 排 進 場 67
5 保 養 調 整, 以 防 浪 費 ( 二 ) 保 養 用 油 比 照 維 修 材 料 管 理, 依 實 際 需 要 領 用, 如 消 耗 過 多, 應 即 檢 驗 該 車 是 否 正 常 二 十 六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應 依 據 每 輛 汽 車 派 車 單 紀 錄 及 加 油 公 司 之 每 月 對 帳 明 細 表, 按 月 造 具 各 種 汽 車 每 月 消 耗 油 量 統 計 表 ( 附 件 四 ), 送 事 務 單 位 審 核 第 五 章 保 養 修 理 二 十 七 各 種 公 務 車 輛, 應 隨 時 保 持 良 好 狀 況, 於 故 障 尚 未 發 生 或 發 生 之 初, 即 能 預 為 防 止 或 校 正, 以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增 加 行 車 效 率, 節 省 油 料 及 配 件 消 耗, 減 少 機 件 故 障 發 生, 延 長 車 輛 使 用 年 限 二 十 八 公 務 車 輛 應 定 期 實 施 檢 查 與 保 養, 並 隨 時 登 載 於 車 歷 登 記 卡 二 十 九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前 應 依 檢 查 項 目 表 ( 附 件 五 ) 所 列 項 目 檢 查 三 十 公 務 車 輛 行 駛 間, 應 注 意 各 項 儀 表 各 操 作 裝 置 有 無 異 常 或 異 聲 三 十 一 公 務 車 輛 行 駛 後, 駕 駛 人 員 應 將 駕 駛 前 及 行 駛 間 業 已 檢 查 與 發 覺 情 況 合 併 作 處 理 各 機 件 之 檢 查 應 依 機 件 檢 查 表 所 列 項 目 檢 查 ( 附 件 六 ) 三 十 二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人 應 置 備 隨 車 保 養 工 具 如 隨 車 保 養 工 具 表 ( 附 件 七 ) 三 十 三 公 務 機 器 腳 踏 車 應 由 事 務 單 位 分 層 負 責, 妥 慎 管 理, 並 由 使 用 人 負 責 保 養 其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車 身 經 常 擦 拭 清 洗, 保 持 乾 淨 ( 二 ) 電 瓶 喇 叭 車 燈 方 向 燈 及 煞 車 燈 等 須 完 整 ( 三 ) 車 胎 氣 壓 保 持 正 常 三 十 四 公 務 汽 車 保 養 應 參 照 各 汽 車 原 廠 規 定 之 里 程 或 時 間 標 準 及 保 養 項 目 實 施 三 十 五 公 務 車 輛 機 件 損 壞, 由 本 機 關 自 行 修 理 時, 其 手 續 如 下 : ( 一 )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依 據 駕 駛 人 填 妥 之 採 購 申 請 單 ( 附 件 八 ), 報 請 主 管 核 准 後, 送 修 理 單 位 修 理 ( 二 ) 車 輛 修 理 負 責 人, 根 據 核 准 之 請 修 項 目, 派 工 檢 驗 應 修 部 分, 估 計 工 料 費 用 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採 購 申 請 單 格 式, 司 法 機 關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情 形, 自 行 決 定 三 十 六 公 務 車 輛 機 件 損 壞, 須 招 商 修 理 時, 其 手 續 如 下 : ( 一 )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根 據 駕 駛 人 填 寫 之 採 購 申 請 單, 報 請 事 務 單 位 主 管 核 辦 ( 二 ) 事 務 單 位 主 管 對 於 車 輛 損 壞 情 形, 經 查 明 屬 實 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選 擇 車 輛 修 理 廠 商 時, 應 以 合 法 登 記 之 車 輛 修 理 廠 為 對 象 ( 四 ) 審 核 估 價 單 所 開 工 料 時, 應 與 採 購 申 請 單 請 購 內 容 核 對 有 無 錯 誤, 並 比 較 市 面 價 格 後, 再 行 決 定 ( 五 ) 已 決 定 交 商 修 理 者, 應 詳 列 修 換 項 目 及 施 修 規 格, 其 維 修 費 用 達 公 告 金 額 五 十 分 之 一 時, 應 派 員 監 修 三 十 七 車 庫 應 有 適 當 消 防 設 備, 並 應 注 意 保 持 整 潔 避 免 潮 濕, 呼 應 便 利 68
6 第 六 章 報 停 報 廢 三 十 八 公 務 車 輛, 因 故 停 駛 或 停 駛 後 申 請 復 駛, 應 檢 具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之 汽 ( 機 ) 車 各 項 異 動 登 記 書 一 式 二 份,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並 結 清 積 欠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違 規 案 件 罰 鍰 繳 驗 汽 車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證 ( 停 駛 免 ),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停 駛 期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超 過 一 年 未 辦 理 復 駛 登 記, 註 銷 牌 照 如 因 機 件 損 壞 或 停 駛 期 間 在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於 復 駛 時, 應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始 得 將 牌 照 領 回 三 十 九 公 務 車 輛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車 輛 採 購 及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汰 換 : ( 一 ) 依 當 年 度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使 用 年 限 辦 理 ( 二 ) 遭 受 意 外 損 壞 不 堪 修 復 已 屆 滿 規 定 使 用 年 限 之 公 務 車 輛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強 制 報 廢 : ( 一 ) 確 已 不 堪 使 用 ( 二 ) 須 一 次 花 費 該 車 新 購 價 值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大 修 費 始 可 勉 堪 使 用 ( 三 ) 燃 料 消 耗 超 過 原 廠 規 定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無 法 改 善 ( 四 ) 最 近 三 年 之 維 護 費, 平 均 每 年 超 過 該 車 新 購 價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公 務 車 輛 辦 理 報 廢 登 記 手 續 如 下 : ( 一 ) 填 具 異 動 登 記 書 一 式 二 份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並 結 清 積 欠 使 用 牌 照 稅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交 通 違 規 等 費 用,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報 廢 登 記 ( 二 ) 領 回 資 料, 填 造 減 損 財 產 有 關 表 單, 並 記 載 於 車 歷 登 記 卡 內 第 七 章 肇 事 處 理 四 十 公 務 車 輛 肇 事 時 應 依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及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駕 駛 人 或 隨 車 人 員, 應 迅 作 下 列 之 處 理 1. 迅 對 受 傷 者 予 以 救 護, 並 保 持 現 場, 儘 速 報 告 就 近 警 察 機 關 2. 肇 事 地 點 兩 端 適 當 距 離 處 放 置 顯 明 標 誌 3. 向 主 管 人 員 報 告 經 過 4. 高 速 公 路 肇 事, 應 儘 速 將 隨 車 備 用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豎 立 於 肇 事 現 場 後 方 約 一 百 公 尺 處, 警 告 後 方 來 車, 以 防 追 撞 ( 二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火 災, 肇 事 人 及 在 場 人 應 迅 予 撲 救, 防 止 災 情 擴 大, 並 即 就 近 報 告 警 察 及 消 防 機 關 儘 速 救 助 ( 三 ) 主 管 人 員 趕 赴 現 場, 除 配 合 處 理 機 關 作 有 關 救 護 支 援 會 辦 之 處 置 外, 並 記 錄 處 理 機 關 對 肇 事 現 場 勘 查 蒐 集 事 證 及 詢 問 關 係 人 之 資 料, 作 為 單 位 處 置 依 據 ( 四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僅 有 財 物 損 失 或 輕 微 傷 害, 當 事 人 當 場 自 行 和 解 者, 得 不 報 告 警 察 機 關 四 十 一 公 務 車 輛 肇 事 後 之 善 後 處 理, 車 輛 管 理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與 肇 事 處 理 機 關 密 切 聯 繫 69
7 ( 二 ) 刑 事 部 分 依 法 處 理 ( 三 ) 民 事 部 分 由 當 事 人 成 立 調 解 和 解 或 由 司 法 機 關 審 判 ( 四 ) 車 輛 肇 事 如 有 傷 亡, 依 照 規 定 賠 償, 並 依 本 要 點 第 二 章 第 十 四 條 有 關 保 險 之 規 定 通 知 保 險 機 構 理 賠 四 十 二 公 務 車 輛 肇 事 依 當 地 汽 車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或 司 法 機 關 確 定 判 決 認 定 之 事 實, 有 關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 ( 一 ) 事 務 單 位 主 管 或 指 定 管 理 人 員 之 責 任 : 1. 裝 載 客 貨 超 過 規 定 人 數 或 載 重 逾 重 者 2. 裝 運 超 過 規 定 之 高 度 寬 度 長 度 者 3. 客 貨 混 載 一 車, 以 致 失 其 平 衡 者 4. 裝 運 易 燃 爆 炸 及 危 險 物 品, 或 與 其 他 貨 物 混 裝 而 未 經 安 全 處 理 者 5. 明 知 機 件 破 損 失 靈, 而 強 制 駕 駛 人 開 車 者 6. 僱 用 未 領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為 駕 駛 人 者 ( 二 ) 駕 駛 人 明 知 不 合 裝 載 規 定 而 不 拒 絕 者, 應 與 事 務 主 管 或 指 定 管 理 人 員 共 負 其 責 任 其 中 途 私 自 搭 客 載 貨, 以 致 肇 事 者, 其 責 任 由 駕 駛 人 負 之 ( 三 ) 駕 駛 人 應 負 之 責 任 : 1. 車 輛 無 故 駛 出 行 車 路 線, 並 未 顯 示 燈 光 者 2. 照 規 定 應 減 低 速 度 之 處, 仍 以 高 速 度 行 駛 者 3. 遇 有 應 行 避 讓 之 情 形, 而 不 為 減 速 或 停 車 之 措 施 者 4. 不 照 規 定 會 車 或 超 車 者 5. 夜 間 或 風 沙 迷 霧 不 開 燈 者 6. 交 助 手 或 旁 人 開 車 者 7. 下 坡 時 關 閉 電 門, 用 空 檔 行 駛 者 8. 拖 帶 車 輛, 不 顧 被 拖 車 輛 之 危 險 者 9. 酒 醉 患 病, 或 精 神 不 振 勉 強 駕 駛 者 10. 見 老 幼 殘 廢, 不 及 走 避, 而 不 為 減 速 或 停 車 之 措 施 者 11. 過 鐵 路 平 交 道, 應 停 車 查 看 而 未 停 車 者 12.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而 未 注 意 者 第 八 章 駕 駛 人 管 理 四 十 三 駕 駛 人 之 僱 用,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品 德 端 正, 無 不 良 嗜 好 ( 二 ) 領 有 合 格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 三 ) 有 公 立 醫 院 之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 四 ) 查 明 其 過 去 工 作 情 形 及 離 職 原 因 四 十 四 指 導 駕 駛 人 培 養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訂 立 生 活 公 約 貫 徹 力 行 其 規 定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早 睡 早 起, 準 時 上 班 ( 二 ) 儀 容 保 持 整 潔 70
8 ( 三 ) 不 酗 酒 不 賭 博 ( 四 ) 愛 惜 公 物,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 五 ) 遵 守 禮 貌, 熱 誠 服 務 四 十 五 駕 駛 人 平 時 訓 練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各 機 關 依 其 特 性, 參 酌 交 通 法 令 及 本 要 點, 自 行 訂 定 駕 駛 人 手 冊 ( 二 ) 充 實 車 輛 保 養 及 修 護 常 識 ( 三 ) 講 解 並 測 驗 駕 駛 技 術 及 交 通 法 令 規 章 ( 四 ) 實 施 禮 儀 訓 練 及 保 防 訓 練 ( 五 ) 視 需 要 選 送 相 關 機 關 訓 練 班 受 訓 四 十 六 司 法 機 關 為 增 加 行 車 效 率, 得 自 行 訂 定 車 輛 保 養 獎 懲 規 定,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酌 予 獎 勵 : 1. 保 養 成 績 優 良 2. 全 年 行 車 未 有 故 障 肇 事 3. 一 年 內 未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司 法 機 關 得 視 其 情 節 予 以 處 罰 : 1.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時 未 到 指 定 地 點 執 勤 2. 保 養 不 妥 或 駕 駛 不 慎, 以 致 機 件 損 毀 3. 故 障 頻 繁,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及 任 務 4.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5. 私 用 公 務 車 6. 工 作 時 間 酗 酒 或 賭 博 7. 不 聽 指 揮 四 十 七 駕 駛 人 離 職 時, 應 將 經 管 之 車 輛 鑰 匙 行 車 執 照 及 所 管 資 料 工 具 公 物, 逐 項 完 整 點 交 歸 還 後, 始 得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四 十 八 駕 駛 人 之 管 理, 除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外, 並 依 工 友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章 工 作 檢 核 四 十 九 車 輛 管 理 之 檢 核 要 項 如 下 : ( 一 ) 各 項 登 記 表 卡, 是 否 完 備 ( 二 ) 車 量 調 派, 是 否 建 立 制 度, 切 實 執 行 ( 三 ) 車 輛 管 理, 是 否 嚴 密, 里 程 紀 錄, 有 無 稽 核 ( 四 ) 車 輛 檢 查, 是 否 按 時 辦 理, 有 無 檢 查 紀 錄 或 報 告 ( 五 ) 車 輛 保 養, 是 否 按 照 規 定 切 實 實 施, 保 養 必 要 之 工 具, 是 否 完 全 ( 六 ) 車 輛 修 理, 是 否 嚴 格 控 制, 並 按 規 定 辦 理 ( 七 ) 駕 駛 人 是 否 依 時 填 報 各 項 規 定 表 報 五 十 各 機 關 實 施 工 作 檢 核, 得 組 成 檢 核 小 組 辦 理, 由 事 務 單 位 主 管 為 召 集 人,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參 加, 如 有 車 輛 專 責 管 理 單 位, 其 召 集 人 為 該 單 位 主 管 五 十 一 年 度 工 作 檢 核 結 果, 應 報 告 機 關 首 長 上 級 機 關 必 要 時, 得 對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工 作 檢 核 五 十 二 各 機 關 得 依 工 作 檢 核 結 果, 辦 理 獎 懲 作 業 71
9 附 件 一 ( 正 面 ) ( 全 銜 ) 汽 車 車 歷 登 記 卡 來 源 核 准 文 號 購 置 日 期 年 月 日 價 值 元 請 領 牌 照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引 擎 號 碼 定 期 檢 驗 日 期 年 月 日 廠 牌 年 份 排 氣 量 型 式 牌 照 號 碼 駕 駛 人 ( 移 轉 ) 報 停 報 廢 年 月 日 保 養 修 配 零 件 紀 錄 年 月 日 里 程 保 修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 累 計 承 修 廠 商 72
10 附 件 一 ( 背 面 ) 年 月 日 里 程 保 修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金 額 累 計 承 修 廠 商 附 註 :1 故 障 送 修 或 定 期 保 養 均 應 詳 細 逐 條 填 具 2 其 他 車 輛 之 各 項 維 護 項 目 支 出 均 應 詳 載, 俾 瞭 解 車 況 及 駕 駛 人 維 護 情 形 73
11 附 件 二 司 法 院 公 務 車 輛 派 車 單 用 車 事 由 擬 派 車 輛 種 類 車 ( 請 打 ˇ) 擬 往 地 點 小 型 車 (4 人 ) 小 巴 士 (14 人 ) 中 巴 士 (20 人 ) 申 請 人 姓 名 申 請 人 電 話 分 機 車 輛 報 到 地 點 用 車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起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車 輛 車 號 駕 駛 姓 名 出 勤 行 駛 里 程 數 出 場 前 里 程 表 讀 數 公 里 回 場 後 里 程 表 讀 數 公 里 累 計 行 駛 里 程 公 里 申 請 單 位 核 派 單 位 附 註 :1. 市 內 用 車 到 達 目 的 地 後 半 小 時 內 可 洽 畢 公 務 者 應 予 等 候 接 回 ; 若 半 小 時 內 無 法 洽 畢 公 務 者 應 將 空 車 放 回 2. 車 輛 號 碼 暨 用 車 起 訖 時 間 欄 由 管 理 員 填 寫 3. 車 於 返 回 後 駕 駛 人 員 應 即 將 本 單 送 秘 書 處 備 查 74
12 附 件 三 一 般 常 用 油 料 用 途 表 項 目 油 品 名 稱 用 途 備 註 1. 燃 料 用 油 無 鉛 汽 油 高 級 柴 油 一 般 車 輛 汽 油 引 擎 燃 料 柴 油 引 擎 燃 料 2. 保 養 用 油 機 油 通 用 機 油 SAE30 SAE40 SAE10W/40 SAE15W/40 SAE10W/50 自 動 變 速 器 油 多 效 齒 輪 油 SAE80W/90 SAE85W/140 滑 脂 ( 黃 油 ) 多 效 滑 脂 No.2 剎 車 油 DOT3 DOT4 液 壓 油 68AW 68AWS LPS68 適 用 於 清 洗 引 擎 潤 滑 系 統 或 輕 度 作 業 之 齒 輪 箱 潤 滑 用 汽 柴 油 引 擎 用 ( 適 用 氣 溫 -18 ~40 C)( 能 滿 足 SF/CD 級 潤 滑 需 求 ) 適 用 於 四 行 程 柴 油 引 擎, 以 及 渦 輪 增 壓 及 機 械 增 壓 之 柴 油 引 擎 ; 四 行 程 之 汽 油 引 擎 亦 適 用 ( 適 用 氣 溫 0 ~40 C) ( 能 滿 足 SF/CD 級 潤 滑 需 求 ) 適 用 於 自 動 變 速 箱, 方 向 盤 之 power steering 亦 可 使 用 齒 輪 箱 用 變 速 箱 用 差 速 器 齒 輪 箱 用 輪 軸 底 盤 水 泵 萬 向 接 頭 彈 簧 等 用 剎 車 系 統 用 適 用 於 5000psi 以 下 之 液 壓 系 統 75 切 忌 與 機 油 相 混 應 避 免 塵 埃 水 分 及 其 他 油 料 滲 入
13 附 件 四 ( 全 銜 ) 汽 車 每 月 消 耗 油 量 統 計 表 月 份 種 類 車 輛 號 牌 行 駛 里 程 耗 油 量 ( 公 升 ) 汽 油 柴 油 機 油 每 公 升 行 駛 公 里 數 平 均 公 里 數 總 計 76
14 附 件 五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前 檢 查 項 目 表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標 準 實 施 要 項 1. 引 擎 潤 滑 ( 機 ) 油 油 量 應 在 機 油 尺 上 限 與 下 限 刻 度 範 圍 內 2. 燃 料 油 ( 汽 油 或 柴 油 ) 量 燃 料 油 以 加 滿 油 箱 為 原 則 3. 冷 卻 水 散 熱 器 ( 水 箱 ) 內 冷 卻 水, 應 達 標 線 水 量 4. 各 項 皮 帶 緊 度 各 項 皮 帶 ( 風 扇 冷 氣 發 電 機 轉 向 機 ) 緊 度 必 須 符 合 規 定 5. 電 瓶 電 瓶 電 液 量 符 合 規 定, 電 纜 及 接 頭 都 良 好, 連 接 部 均 牢 固 6. 檢 查 煞 車 離 合 器 自 動 變 速 箱 動 力 轉 向 機 等 油 量 煞 車 油 離 合 器 油 自 動 變 速 箱 油 動 力 轉 向 機 油 液 必 須 在 油 槽 標 線 範 圍 未 發 動 引 擎 前 抽 出 機 油 尺 檢 查 油 量 不 足 者 應 添 加, 但 不 得 超 過 上 限 刻 度 2. 檢 查 機 油 油 質 是 否 正 常, 若 有 異 狀 時, 應 予 換 新 3. 添 注 機 油 後 應 稍 待 約 五 分 鐘 後 再 檢 視 油 尺 方 為 正 確 ( 不 可 立 即 抽 出 機 油 尺 檢 視, 以 免 受 假 相 所 蒙 而 多 加 ) 4. 檢 查 有 否 洩 漏 機 油 狀 況, 有 者 應 予 修 理 1. 檢 查 油 量 是 否 足 夠 往 返 里 程 用 量, 不 足 時 應 予 加 足 2. 油 箱 蓋 是 否 完 備, 其 通 氣 孔 是 否 通 暢, 不 當 者 予 以 修 正 3. 檢 查 有 否 洩 漏 現 象, 有 者 應 予 修 理 1. 檢 查 冷 卻 水 量, 若 有 副 水 箱 者 應 達 規 定 刻 度 量, 不 足 者 予 以 添 足, 惟 不 得 超 過 上 限 2. 水 箱 蓋 是 否 完 整, 有 否 蓋 妥, 損 壞 或 欠 缺 者, 應 予 更 換 或 補 充 3. 檢 視 冷 卻 水 水 質, 如 發 現 有 污 濁 現 象 者, 須 應 予 更 換, 有 油 污 者 應 予 修 理 4. 檢 查 有 否 洩 漏 現 象, 有 著 應 予 修 正 1. 利 用 手 指 壓 下 皮 帶, 檢 查 其 緊 度 如 過 緊 或 太 鬆, 則 應 予 修 正 2. 同 時 檢 視 皮 帶 有 否 損 傷, 如 有 異 狀 應 予 換 新 1. 電 液 不 足 時, 應 添 加 蒸 餾 水 2. 電 纜 及 接 頭 均 正 常, 固 定 處 不 得 搖 動, 不 妥 部 分 應 修 正 或 換 新 3. 免 加 水 電 瓶 應 檢 查 電 水 指 示 器, 異 常 時 應 予 修 正 或 換 新 1. 檢 查 油 液 是 否 足 夠, 不 足 時 應 予 添 足 ( 補 充 油 液 應 與 原 用 者 同 質 ) 2. 檢 查 油 液 有 污 濁 狀 況 時, 應 予 換 新 3. 檢 查 有 否 洩 漏 現 象, 有 者 應 予 修 正
15 7. 各 種 儀 錶 機 油 錶 ( 或 機 油 警 示 燈 ) 電 流 錶 ( 或 充 電 警 示 燈 ) 溫 度 錶 燃 料 油 量 錶 等, 須 有 作 用 且 正 常 1. 引 擎 發 動 後, 機 油 錶 必 須 作 用, 且 指 針 應 指 示 規 定 壓 力 值 ; 若 為 警 示 燈 者, 應 失 滅 2. 引 擎 發 動 後, 電 流 錶 指 針 應 指 在 十 側 ; 若 為 警 示 燈 者, 應 失 滅 3. 當 引 擎 達 常 溫 後, 溫 度 錶 之 指 針 應 指 在 規 定 正 常 溫 度 範 圍 4. 當 電 氣 回 路 通 電, 燃 料 油 量 錶 之 指 針 應 指 出 存 油 量 以 上 如 發 現 有 異, 應 檢 查 予 以 修 正 8. 燈 光 喇 叭 及 各 開 關 開 關 作 用 正 常, 各 種 燈 之 光 色 及 喇 叭 音 量 應 符 合 於 規 定, 光 度 及 光 束 適 當 1. 依 序 啟 開 各 種 燈 開 關, 檢 查 遠 近 光 燈 煞 車 燈 緊 急 停 車 警 示 燈 方 向 燈 號 牌 燈 車 寬 燈 倒 車 燈 室 內 燈 及 儀 錶 燈 是 否 都 完 好 開 閉 作 用 是 否 正 常, 有 不 當 現 象 時 應 予 檢 修 或 換 新 2. 喇 叭 應 會 響, 音 量 不 當 者 應 予 調 整 或 換 新 9. 刮 水 器 ( 雨 刷 ) 刮 水 器 作 用 須 正 常 刮 水 器 ( 雨 刷 ) 應 作 用 正 常, 完 全 刮 除 擋 風 玻 璃 上 雨 水 10. 車 輪 及 輪 胎 輪 胎 氣 壓 及 胎 面 ( 胎 紋 ) 均 須 正 常 符 合 規 定 1. 輪 胎 氣 壓 必 須 正 常 符 合 規 定, 如 氣 壓 不 足 或 過 高, 應 即 調 整, 並 在 汽 車 行 駛 前 實 施 2. 檢 查 輪 胎 胎 紋 深 度, 應 符 合 規 定, 如 胎 紋 已 將 磨 光 或 異 常 磨 損 時, 應 予 檢 修 並 予 更 新 3. 檢 查 車 輪 固 定 螺 絲 是 否 齊 全 牢 固, 如 有 欠 缺 或 鬆 動, 應 依 規 定 修 配 或 旋 緊 11. 車 身 車 身 內 外 廂 板 必 須 完 整 1. 檢 查 車 身 內 外 廂 板 座 椅 車 門 12. 汽 車 牌 照 工 具 及 附 件, 其 附 件 都 齊 全 良 好 汽 車 牌 照 必 須 齊 全 ; 工 具 汽 車 故 障 標 誌 牌 及 滅 火 器 必 須 攜 帶 78 保 險 桿 後 視 鏡 等 是 否 都 完 整 牢 固 2. 車 輛 必 須 清 潔, 玻 璃 透 視 清 晰 檢 查 汽 車 號 牌 是 否 整 齊 清 潔, 配 裝 牢 固 ; 工 具 必 須 齊 全, 故 障 標 誌 完 整, 滅 火 器 正 常
16 附 件 六 公 務 車 輛 行 駛 後 機 件 檢 查 表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標 準 實 施 要 項 1. 燃 料 油 機 油 及 水 有 無 洩 漏 引 擎 未 冷 卻 前 檢 查 引 擎 室 機 油 燃 料 油 及 水 有 否 洩 漏, 有 者 應 予 修 理 如 需 打 開 水 箱 蓋, 應 注 意 水 蒸 氣 2. 儀 錶 板 各 錶 指 示 須 正 常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7 ) 項 3. 喇 叭 及 刮 水 器 ( 雨 刷 ) 喇 叭 音 量 應 符 合 規 定, 刮 水 器 ( 雨 刷 ) 橡 皮 須 緊 貼 且 作 用 正 常 引 擎 未 冷 卻 前 實 施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8) (9) 二 項 4. 燈 光 各 種 燈 之 光 色 應 符 合 規 定, 光 度 及 光 束 適 當 引 擎 未 冷 卻 前 實 施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8) 項 5. 煞 車 自 動 變 速 箱 動 力 轉 向 機 等 油 有 無 洩 漏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6 ) 項 量 6. 車 輪 及 胎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 10) 項 7. 車 身 全 車 身 內 外 廂 板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牢 固, 附 件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10 ) 項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11 ) 項 8. 汽 車 牌 照 工 具 及 附 件 亦 如 是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 12) 項 檢 查 方 法 同 駕 駛 前 之 檢 查 表 第 (12 ) 項 79
17 附 件 七 公 務 車 輛 駕 駛 人 隨 車 保 養 工 具 表 項 目 品 名 汽 車 程 式 單 位 數 量 機 器 腳 踏 車 1 千 斤 頂 及 柄 3 噸 只 1 2 輪 胎 套 筒 只 1 3 鯉 魚 鉗 6 吋 把 1 ˇ 4 活 動 扳 手 8 吋 把 1 ˇ 5 兩 用 固 定 扳 手 6 吋 付 1 ˇ 6 起 子 ( 平 口 及 梅 花 ) 6 吋 把 各 1 ˇ 備 註 1. 汽 車 照 表 列 每 車 備 有 1 套 2. 機 器 腳 踏 車, 應 照 表 列 有 ˇ 者, 每 車 備 1 套 80
18 附 件 八 財 物 ( 全 銜 ) 採 購 申 請 單 勞 務 申 請 單 位 : 年 月 日 請 購 ( 修 )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單 位 損 害 情 形 說 明 經 費 來 源 由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採 購 單 位 意 見 本 件 為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之 採 購, 如 奉 核 可, 擬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以 新 臺 幣 元 整, 向 採 購 其 他 : 申 請 單 位 採 購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批 示 備 註 : 本 採 購 申 請 單 適 用 於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 新 臺 幣 100,000 元 ) 以 下 之 採 購 案 81
動火承攬作業
( ) / ( ) 2 ( ) 30 18 21 30 ( ) 1kg/cm 2 15psi / 1. 1.1 1.1 1.1 1.2 1.2 1.2 2. 2.1 2.1.1 2.1.1 2.1 2.1.2 2.1.2 2.2 2.2 2.2 3. 3.1 3.1 3.1 1.5 3.2 1kg/cm2 4. 4.1 4.1 4.1.1 4.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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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BU8172-02 2012 年 07 月 (2012 年 07 月 中 文 版 ) 操 作 和 保 养 手 册 1104D 发 动 机 NH ( 发 动 机 ) NJ 发 动 机 ) 重 要 安 全 事 项 产 品 的 操 作 保 养 和 修 理 中 的 大 多 数 事 故, 都 是 由 于 不 遵 守 基 本 安 全 规 则 或 预 防 措 施 引 起 的 若 能 在 事 故 发 生 前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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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院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院 台 人 四 字 第 1000001531 號 訂 定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附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院 長 賴 浩 敏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3 ( ) 4 2
1 2 1 3 ( ) 4 2 5 6 3 7 8 4 9 10 5 () 11 12 6 13 () () () 14 7 () () () () () 15 16 8 () () () () 17 18 9 19 20 10 () () () () 21 () () () () () 22 11 23 24 12 25 () () () () () () 26 13 27 28 14 29 0.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宁 波 韵 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之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签 署 日 期 : 二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目 录... 2 声 明 与 承 诺... 6 一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声 明... 6 二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承 诺... 7 重 大 事 项 提
Microsoft Word - GCP
附 件 1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管 理, 提 高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的 质 量, 根 据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CP) 等, 制 定 本 指 导 原 则 第 二 条 本 指 导 原 则 适 用 于 国 家 药
重 要 安 全 事 项 产 品 的 操 作 保 养 和 修 理 中 的 大 多 数 事 故, 都 是 由 于 不 遵 守 基 本 安 全 规 则 或 预 防 措 施 引 起 的 若 能 在 事 故 发 生 前 认 识 到 各 种 潜 在 危 险, 事 故 往 往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对 各 种
SCBU9075 (zh-cn) 2015 年 12 月 月 ( 中 文 版 2016 年 1 月 月 ) 操 作 和 保 养 手 册 404F-E22T 和 404F-E22TA 工 业 发 动 机 ER ( 发 动 机 ) EQ ( 发 动 机 ) 重 要 安 全 事 项 产 品 的 操 作 保 养 和 修 理 中 的 大 多 数 事 故, 都 是 由 于 不 遵 守 基 本 安 全 规 则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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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 07AFX002 1 1961 154 2 1988 4 3 2005 4 64 1. 2. 4 5 6 power A B 7 8 9 4 1998 107 5 2006 263 6 262 7 1987 36 8 1988 135 9 1997 323 65 2010 2 10 11 1. 6 12 10 2001 266 11 5 262 12 1998 105 6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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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学 院 代 码 及 名 称 :00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联 系 电 话 :65362714( 廖 老 师 共 31 页 第 1 页 01010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010105 伦 理 学 030501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原 理 原 理 原 理 概 论 原 理 概 论 ( 2010 年 修 订 版 高 原 理 概 论 ( 2010 年 修 订 版 高 原
ψ c 2 2 16 19 12 14 N 2 2 18 18 18 17 20 17 COD ppm A A A A A C3 CO2 3 C4 4 CAM CO2 XX XX / XX XX XX XX X 0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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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 凍 空 調 初 步 認 知 與 基 礎 維 修 技 術 ( 三 ) 壹 冷 凍 空 調 基 本 技 能 銅 管 的 認 識 銅 管 在 於 冷 凍 空 調 這 行 業 上, 一 般 用 於 冷 凝 器 蒸 發 器 製 造 及 高 低 壓 管 路 配 管, 其 特 性 為 耐 蝕 性 高, 易 彎 曲 可 焊 接 可 擴 管 及 製 作 喇 叭 口, 材 料 強 度 高, 耐 高 壓, 熱 傳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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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收 件 編 號 ( 承 辦 機 關 填 寫 ) 空 氣 品 質 教 學 教 案 設 計 單 元 名 稱 旗 心 護 空 品 教 學 時 間 80 分 鐘 活 動 主 題 嗚 ~ 烏 ~~ 不 要 汙 了 我 的 空 氣 適 用 年 級 三 年 級 融 入 領 域 國 語 文 數 學 環 境 教 育 健 康 與 體 育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鄉 土 語 社 會 綜 合 領 域 藝 術
M2U M bar (2 psi) 28 r/min Nm/6.9 bar (18,25 35 lb.in./1 25M - 5M psi ), 1 ( 12 M2U, Nm/6.9 bar (42 M2-2 3 lb.in./1 psi )
Vickers M2U, M2-2 25M 5M Revised 4/98 674-C M2U M2-2 138 bar (2 psi) 28 r/min 2. 2.8 1 4. Nm/6.9 bar (18,25 35 lb.in./1 25M - 5M psi ), 1 ( 12 M2U, 2.7 33.9 Nm/6.9 bar (42 M2-2 3 lb.in./1 psi ) 4 36, r/mi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二百六十七)
................................. I .................... II ( ) 1997 1 14 3 ( ) () () () () () () 3 3 ( ) () () () () 7 30 1 3 1000 5000 () () () 1 5 1000 5000 () () () ()30 () ()
H O
7595 12 1.0 1.0 0 1.0 0.9 1.0 H O 0.91.0 0.6 0.9 0.6 0.900.87 0.80 20 20047379 21 20047379 0.10 0.40 RH R ROO ROOH aw 23 BHABHT TBHQ 180 0.100.40 0.40 0.600.70 0.70 0.60 0.90 22 20047379 23 20047379 30
氣功科學研究的回顧
1 氣 功 與 人 體 潛 能 研 究 的 歷 史 回 顧 ( 作 者 投 稿 科 學 月 刊 1997 年 3 月 號 文 章 ) 我 們 這 一 代 可 以 說 是 在 武 俠 世 界 中 成 長 的 一 代, 記 得 三 十 多 年 前, 每 天 放 學 回 家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翻 開 報 紙 上 的 連 載 小 說, 貪 婪 的 讀 完 一 段 短 短 的 故 事 臥 龍 生 的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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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1 2 1935 3 4 5 1828 1 2 6 7 6 7 3 1 8 4 2 5 3 6 7 9 50 9 2 10 10 8 9 10 11 12 11 13 12 13 14 17 18 14 15 16 17 18 15 叶 19 16 17 20 18 19 1913 21 20 22 21 23 1872 6 13 24 1872 12 7 25 22 23 symbolic
台北縣淡水鎮新興國民小學社區有教室課程教學活動表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新 興 國 民 小 學 社 區 有 教 室 課 程 活 動 設 計 教 學 元 傳 統 寺 廟 彩 繪 教 材 來 源 自 編 教 學 年 級 六 年 級 教 學 設 計 者 劉 奕 甫 呂 詩 涵 李 姿 儀 盧 欣 暐 教 學 時 間 94 年 12 月 日 至 23 日 活 動 元 活 動 一 : 廟 廟 真 奇 妙 活 動 二 : 國 寶 級 大 師 活 動 三 :
Microsoft Word - 文件9
研 發 教 材 二 主 題 二 : 生 命 禮 儀 眾 神 與 人 在 時 間 ( 生 命 階 段 ) 的 交 會 福 誠 高 中 謝 佳 卿 內 容 大 綱 : 一 道 教 的 生 命 哲 學 (1) 個 人 修 養 (2) 家 庭 社 會 之 愛 (3) 自 然 之 愛 二 生 命 禮 儀 (1) 生 (2) 養 (3) 婚 (4) 喪 三 小 結 生 命 禮 儀 : 列 表 教 學 計 畫 (
1.... 1 2.... 3 3.... 6 4.... 7 5.... 7 6.... 8... 8... 8... 9... 10 7....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5... 15... 16... 16... 17... 17... 17 8.... 18... 18... 18... 19... 19... 19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Never Stop Power Your Life.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Stop 2008 Never
架 支 持 情 境 模 擬 等, 掌 握 這 些 功 能 並 結 合 教 目 標, 就 能 設 計 出 有 助 於 生 習 的 教 遊 戲 本 文 以 下 分 析 並 列 舉 可 以 發 揮 這 些 功 能 的 典 型 案 例 一 提 高 習 興 趣 眾 所 周 知, 遊 戲 一 定 帶 有 趣 味
激 發 習 活 力 - 遊 戲 在 教 上 的 應 用 黃 永 和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專 論 摘 要 遊 戲 是 有 效 激 發 習 活 力 的 泉 源, 教 遊 戲 不 只 可 以 提 高 習 興 趣 強 化 練 習, 也 具 有 活 動 體 驗 鷹 架 支 持 與 情 境 模 擬 的 效 果 雖 然 人 們 可 以 透 過 遊 戲 來 產 生 習, 但 這
ACHQ5728, 816F Series 2 Landfill Compactor Specalog
816F 2 Cat C9 ACERT 189 kw 253 hp 173 kw 232 hp 23 748 kg 52,364 lb 80 kg 176 lb 816F 2 816F2 4 Caterpillar 6 Cat 7 14 Cat 816F 2 Tier 3 Stage IIIA 97/68/EC 2 ACERT Cat C9 8 10 12 3 816F2 43119 A/C NGMR
Microsoft Word - 檳榔A計畫
單元名稱 檳榔 A 計畫 教學節數 5 節 適用年級 三年級 一 課程架構圖 保健停看聽 省錢高手 愛我家鄉 己利利人 檳 榔 A 計 畫 二 設計理念與構想 檳榔在我們成長環境中是隨手可得的 食物 但是多少人介意它是 一級 致癌物 大部分嚼食找抱著僥倖的心理 認為應該沒有那麼嚴重 以致於 讓檳榔逐漸形成戕害國民健康的大敵 為了讓純白如紙的小學生 及早認清 檳榔對健康的危害 所以藉著教學的活動 來建立孩子正確的觀念
Microsoft Word - chead095.doc
管 制 人 员 :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署 长 会 交 代 本 总 目 下 的 开 支 二 O 一 O 至 一 一 年 度 预 算... 54.547 亿 元 二 O 一 O 至 一 一 年 度 的 编 制 上 限 ( 按 薪 级 中 点 估 计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于 由 二 O 一 O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预 算 设 有 的 8 049 个 非 首 长 级 职 位,
RV250
RV 250 (LA25W) RV250 RV250 CD-R 1-1 ~ 1-16 / 1 2-1 ~ 2-18 2 3-1 ~ 3-8 3 4-1 ~ 4-14 4 5-1 ~ 5-10 5 6-1 ~ 6-16 / 6 7-1 ~ 7-8 / 7 8-1 ~ 8-14 V 8 9-1 ~ 9-10 9 10-1 ~ 10-10 10 11-1 ~ 11-8 / 11 12-1 ~ 12-14
總目122-香港警務處
管 制 人 員 : 香 港 警 務 處 處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預 算... 173.035 億 元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33 9 2 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C160W-1-16-mono
90.2 kw (123 PS) 15 800 17 300 kg SAE PCSA 0.52 0.82 m 3 CECE 0.45 0.70 m 3 90.2 kw (123 PS) 102 kn (10 400 kgf) 82 kn (8 400 kgf) CRES * CRES OPG (ISO) HN D 1. 2. 3. 2 3 ZAXIS 17 300 kg 90.2 kw (123 PS)
第十三屆車輛工程學術研討會中文論文格式說明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四 屆 車 輛 工 程 學 術 研 討 會,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台 灣 雲 林, 29 年 1 月 3 日 The 14 th National Conference on Vehicle Engineering, Oct. 3, 29, Formosa University, Yunlin, Taiwan, R.O.C. X 噴 射 機 車 積
圣经导读经典指南 希伯来书
圣 经 研 读 经 典 指 南 Classical Bible Study Guide Series-Hebrews 希 伯 来 书 导 言 希 伯 来 书 1 的 关 键 词 是 更 好, 一 共 出 现 了 13 次 而 整 部 书 信 经 常 被 称 为 第 五 部 福 音 书 这 封 信 启 示 了 更 大 更 高 的 奥 秘 ( 是 以 前 所 不 知 道 的 ), 关 乎 罪 拯 救 赎
總目186-運輸署
管 制 人 員 : 運 輸 署 署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預 算... 28.585 億 元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 5 3 6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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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本 使 用 說 明 書, 是 說 明 有 關 於 您 所 買 的 車 輛 之 正 確 的 使 用 方 法 安 全 駕 駛 簡 易 的 檢 查 方 法 等 為 了 使 您 能 有 更 舒 適 更 安 全 的 駕 駛, 一 定 要 詳 細 閱 讀 為 了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購 車 時, 請 向 三 陽 經 銷 商 索 取 使 用 說 明 書, 並 請 接 受 下 列 說 明 : 車 子 正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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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健 檢 醫 院 招 標 案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招 標 文 件 清 單 1. 投 標 須 知 2. 規 格 需 求 書 3. 評 選 須 知 4.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5. 資 格 審 查 表 6. 標 價 清 單 7. 招 標 公 告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Ultra 侧 浇 口 热 流 道 版 本 :.6 版 05 年 8 月 文 档 编 号 : 59975 本 产 品 手 册 介 绍 了 安 全 操 作 和 / 或 维 护 方 面 的 信 息 赫 斯 基 保 留 对 产 品 进 行 更 改 的 权 利, 以 持 续 改 进 产 品 功 能 和 /
原 始 说 明 的 翻 译 Ultra 侧 浇 口 热 流 道 服 务 手 册 Ultra 侧 浇 口 热 流 道 版 本 :.6 版 05 年 8 月 文 档 编 号 : 59975 本 产 品 手 册 介 绍 了 安 全 操 作 和 / 或 维 护 方 面 的 信 息 赫 斯 基 保 留 对 产 品 进 行 更 改 的 权 利, 以 持 续 改 进 产 品 功 能 和 / 或 性 能 这 些 更
MD6240 MD6240 A DTH Cat
MD6240 12 m/39' 15 m/49' Cat C27 Tier 2 152-270 mm 6-10.625" 24000 kg 52911 lb 12.80 m 42' / 55.47 m 182' 15.85 m 52' / 31.08 m 102' 2100 rpm 597 kw 800 hp 48 m³/min 1700 ft³/min 6.9 bar 100 psi MD6240
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報 告 1) 時 間 :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5 分 至 下 午 1 時 15 分 地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 第 1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2 第 1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148 黨 團 補 助 費 明 細 表 103 年 10 至 12 月 份 黨 團 補 助 費 明 細 表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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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XISHAN COAL AND ELECTRICITY POWER CO.,LTD 1 2 2 1-6 3 A A 4 A A A A A A A A 2004 4 18 2003 2004 3 16 5 6 7 8 100 / 1-6 4080 2004 1 6 5000 2004 2004 1-6 2003 1-6 8,797,763.63 9,304,153.15 240,054,8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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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257T\250t\246C201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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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 2004.4 ISBN 7 111 14231 4 U469 110 9 CIP 2004 023952 22 100037 2004 6 1 1 890mm 1240mm A5 6.625 194 0 001 010 68993821 88379646 II IV V 1 1 1.1 1 1.2 6 1.3 11 1.4 22 1.5 29 1.6 32 1.7 38 1.8 45 1.9
The DatasheetArchive - Datasheet Search Engine
型号 关键参数 备注栏中 * 表示带阻尼, 2N109 GE-P 35V 0.15A 0.165W 2N1304 GE-N 25V 0.3A 0.15W 10MHz 2N1305 GE-P 30V 0.3A 0.15W 5MHz 2N1307 GE-P 30V 0.3A 0.15W B>60 2N1613 SI-N 75V 1A 0.8W 60MHz 2N1711 SI-N 75V 1A 0.8W
4V 125
4V 125 4V 125 1-1 ~ 1-20 1 2-1 ~ 2-20 2 3-1 ~ 3-8 3 4-1 ~ 4-38 4 5-1 ~ 5-14 5 6-1 ~ 6-8 6 7-1 ~ 7-14 7 8-1 ~ 8-8 8 9-1 ~ 9-14 V 9 10-1 ~ 10-6 10 11-1 ~ 11-10 11 12-1 ~ 12-8 12 13-1 ~ 13-14 13 14-1 ~ 14-14
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報 告 1)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15 分 至 12 時 50 分 地 點 :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1864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2050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工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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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序 精 進 教 學 是 教 育 部 近 幾 年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數 學 領 域 能 夠 進 行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強 調 資 源 整 合 專 業 實 踐 重 質 不 重 量, 並 將 輔 導 工 作 聚 焦 在 精 進 教 師 課 堂 教 學 能 力 傳 遞 教 育 政 策 與 新 知, 及 推 展 創 新 教 學 之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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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96 CHONG QING ZONG SHEN POWER MACHINERY CO., LTD OO A 1 2 1 10 2.5 1 2 1 2 6 / 2 1 2005 12 29 2 2006 1 12 3 1 2006 1 10 11 12 9:30 11:30 13:00 15:00 2 2006 1 10 9:30 2006 1 12 15:00 1 2005 12 12 2005
内 容 点 选 您 需 要 的 指 南 注 : 中 国 大 陆 禁 止 承 运 此 类 货 物 : 酒 精 饮 料 军 火 危 险 物 品 易 腐 商 品 鲜 花 及 植 物 一 般 包 装 指 南 3 易 腐 烂 的 货 物 包 装 8 鲜 花 及 植 物 包 装 15 计 算 机 及 计 算 机
如 何 包 装 无 论 您 想 了 解 日 常 货 件 的 一 般 包 装 规 定, 或 是 处 理 特 别 货 件 的 特 定 规 定, 都 可 在 此 全 面 的 包 装 指 南 中 找 到 请 按 键 登 入 欲 查 询 的 数 据, 并 只 打 印 出 所 需 部 份 内 容 点 选 您 需 要 的 指 南 注 : 中 国 大 陆 禁 止 承 运 此 类 货 物 : 酒 精 饮 料 军 火
Microsoft Word - 105.03會刊.doc
目 錄 作 者 / 出 處 頁 編 輯 室 報 告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1 會 務 報 導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2 法 規 專 論 - 我 國 民 法 關 於 人 民 權 利 之 行 使 有 那 些 限 制 蔣 龍 山 3 如 何 判 斷 農 地 可 否 興 建 農 舍 ( 下 ) 鄭 竹 祐 5 創 新 管 理 - 各 類 疾 病 之 菓 菜 食 療 方 法 ( 續 2) 蔣 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