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教 導 及 設 立 協 議 組 織 記 錄 表 一 記 錄 日 期 : 年 月 日 記 錄 地 點 : 二 工 程 編 號 : 工 程 地 點 : 生 技 三 廠 三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台 鹽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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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一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勞 務 案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2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教 導 及 設 立 協 議 組 織 記 錄 表 一 記 錄 日 期 : 年 月 日 記 錄 地 點 : 二 工 程 編 號 : 工 程 地 點 : 生 技 三 廠 三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台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人 員 姓 名 承 攬 廠 商 人 員 現 場 單 位 : 廠 商 名 稱 : 營 業 登 記 負 責 人 : 工 地 負 責 人 : 工 安 單 位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四 預 定 施 工 時 間 : 自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 五 本 工 程 全 部 交 由 承 攬 商 承 包, 承 攬 人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為 本 工 程 之 雇 主, 應 督 導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確 實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六 本 工 程 之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危 險 因 素 說 明 如 下 ( 如 有 再 承 攬 時 應 告 知 再 承 攬 人 及 其 雇 工 ): 爆 炸 或 火 災 危 險 物 體 倒 塌 崩 塌 飛 落 危 險 施 工 機 械 設 備 危 險 焊 接 危 險 媒 介 物 撞 擊 滑 動 危 險 起 重 吊 舉 作 業 感 電 危 險 被 夾 傷 被 捲 危 險 模 板 支 撐 有 毒 物 或 有 害 物 危 險 被 切 割 擦 傷 危 險 施 工 鷹 架 缺 氧 危 險 不 安 全 行 為 動 作 高 架 作 業 跌 倒 墜 落 滾 落 危 險 道 路 開 挖 危 險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溺 水 危 險 高 溫 或 低 溫 環 境 危 險 交 通 事 故 危 險 其 他 七 承 攬 廠 商 應 遵 守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及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等 規 定 : ( 一 ) 廠 商 應 遵 照 政 府 公 布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勞 動 檢 查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確 實 辦 理, 並 隨 時 注 意 工 地 安 全 及 水 火 災 之 防 範 凡 工 程 施 工 場 所,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施 工 基 地 四 周 設 置 圍 牆 ( 籬 ), 鷹 架 外 部 應 加 防 護 網 圍 護, 以 防 止 物 料 向 下 飛 散 或 墜 落, 並 應 設 置 行 人 安 全 走 廊 及 消 防 設 備 如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影 響 工 地 內 外 人 員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時, 廠 商 得 逕 行 採 取 必 要 之 適 當 措 施, 以 防 止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並 應 在 事 故 發 生 後 8 小 時 內 向 工 地 主 任 報 告 事 故 發 生 時, 如 工 地 主 任 在 工 地 有 所 指 示 時, 廠 商 應 照 辦 ( 二 ) 廠 商 應 切 實 遵 守 政 府 公 布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噪 音 管 制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等 法 令 規 定, 隨 時 負 責 工 地 環 境 保 護, 並 隨 時 清 除 工 地 內 暨 工 地 週 邊 道 路 一 切 廢 料 垃 圾 非 必 要 或 檢 驗 不 合 格 之 材 料 鷹 架 工 具 及 其 他 設 備, 以 確 保 工 地 安 全 及 工 作 地 區 環 境 之 整 潔 工 地 周 圍 排 水 溝, 及 因 契 約 施 工 所 生 損 壞 或 沉 積 砂 石 積 廢 土 或 施 工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廠 商 應 隨 時 修 復 及 清 理 ; 施 工 產 生 廢 棄 土 者, 廠 商 應 在 開 工 前, 併 同 施 工 計 畫, 提 出 廢 棄 土 棄 運 計 畫, 敘 明 其 棄 土 位 置 棄 運 路 線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請 機 關 核 備, 據 以 執 行, 並 隨 時 接 受 機 關 查 核 ( 三 ) 廠 商 於 施 工 期 間 所 產 生 之 垃 圾 不 得 棄 置 本 廠 ( 用 餐 垃 圾 及 飲 料 瓶 罐 等 垃 圾 須 當 日 清 除 );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 頁 共 53 頁

3 另 於 施 工 完 成 後 須 將 施 工 範 圍 之 內 外 及 廠 區 必 經 道 路 清 理 乾 淨 ( 四 ) 廠 商 及 其 雇 工 應 應 依 工 程 金 額, 遵 守 本 公 司 自 訂 之 相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及 扣 罰 工 程 款 標 準 與 評 鑑, 並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 五 ) 本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應 遵 守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廠 ( 場 ) 處 作 業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 附 件 含 承 攬 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附 件 1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記 錄 表 附 件 2 2.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附 件 二 ) 八 其 他 事 項 :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 頁 共 53 頁

4 切 結 書 一 本 公 司 承 攬 貴 廠, 經 貴 廠 施 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解 說, 對 本 工 程 作 環 境 及 危 害 因 素 均 已 完 全 知 悉, 爾 後 施 工 均 依 本 工 程 作 業 安 全 規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範 危 害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二 本 公 司 願 負 責 對 所 屬 員 工 及 再 承 攬 商 員 工 施 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及 告 知 本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危 害 因 素 三 本 工 程 因 施 工 發 生 任 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事 故, 本 公 司 願 負 設 備 修 護 人 員 憮 恤 及 其 他 相 關 賠 償 之 責 四 本 公 司 已 領 取 貴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教 導 及 設 立 協 議 組 織 紀 錄 表 乙 份, 屬 實 無 訛 承 包 廠 商 : 公 司 負 責 人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 頁 共 53 頁

5 附 件 一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廠 ( 場 ) 處 作 業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98 年 5 月 8 日 初 訂 103 年 7 月 28 日 第 一 次 修 訂 一 為 落 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保 障 本 公 司 及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特 訂 定 本 管 理 要 點 二 本 公 司 各 廠 ( 場 ) 處 之 承 攬 作 業 為 適 用 範 圍 三 承 攬 人 對 其 承 攬 部 分 應 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定 僱 主 之 責 任 承 攬 人 就 其 承 攬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再 承 攬 時, 承 攬 人 應 告 知 再 承 攬 人 遵 守 本 要 點 之 各 項 規 定, 並 負 再 承 攬 人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指 揮 監 督 之 責 四 承 攬 人 指 派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異 動 時, 應 經 本 公 司 各 廠 ( 場 ) 處 同 意 五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未 工 作 前, 應 先 至 各 廠 ( 場 ) 處 安 全 衛 生 部 門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教 導, 領 取 承 攬 人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 附 件 1), 並 確 實 遵 守 六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後, 各 廠 ( 場 ) 處 安 全 衛 生 部 門 應 將 其 登 記 於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記 錄 表 ( 附 件 2), 該 項 教 導 有 效 期 間 一 年 七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違 反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時, 應 依 各 廠 ( 場 ) 處 之 規 定 扣 罰 工 程 款, 並 由 承 攬 人 負 責 八 承 攬 人 員 如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承 攬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以 救 人 為 首 要 任 務, 但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非 經 司 法 機 關 或 勞 動 機 構 許 可,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並 應 儘 速 實 施 事 故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若 發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職 業 災 害 時 (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一 人 以 上, 且 需 住 院 治 療 者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 承 攬 人 雇 主 應 逕 行 於 八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九 承 攬 人 應 擬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並 要 求 所 屬 雇 工 嚴 格 遵 行 安 全 作 業 規 定 如 因 預 防 措 施 不 足 或 所 屬 工 作 人 員 之 疏 失, 所 引 起 之 一 切 人 員 傷 害 財 產 損 失 等 法 律 責 任 等, 概 由 承 攬 人 負 完 全 責 任 若 損 及 本 公 司 或 其 它 第 三 人 之 財 產 時, 承 攬 人 應 負 責 賠 償 十 各 廠 ( 場 ) 處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各 廠 ( 場 ) 處 應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召 開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協 調 工 作 聯 繫 調 整 及 巡 視 等 工 作 十 一 承 攬 人 應 遵 守 之 規 定, 不 限 於 本 要 點 所 列 舉 項 目, 其 他 規 定 應 依 環 保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董 事 長 核 准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4 頁 共 53 頁

6 附 件 1 承 攬 人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 一 ) 負 責 宣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及 有 關 規 定, 使 雇 工 周 知, 並 負 責 執 行 ( 二 ) 對 雇 工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所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及 預 防 災 變 的 教 育 ( 三 ) 承 攬 人 應 責 成 其 管 理 指 揮 及 監 督 等 有 關 主 管 人 員 就 其 所 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自 動 檢 查 範 圍 交 辦 並 執 行 ( 四 ) 不 得 僱 用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 五 ) 不 得 僱 用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0 條 所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六 ) 為 預 防 危 害 發 生, 應 採 下 列 措 施 或 增 加 必 要 之 設 施, 並 施 行 開 工 前 檢 查 : 1. 防 止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2. 防 止 爆 炸 性 或 發 火 性 等 物 質 引 起 之 危 害 3. 防 止 電 熱 或 其 他 之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4. 防 止 裝 卸 搬 運 或 堆 積 等 作 業 中 引 起 之 危 害 5. 防 止 有 墬 落 物 體 飛 落 或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6. 防 止 高 壓 氣 體 引 起 之 危 害 7. 防 止 原 料 材 料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溶 劑 化 學 物 品 含 毒 性 物 質 或 缺 氧 空 氣 生 物 病 原 體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8. 防 止 輻 射 線 高 溫 低 溫 超 音 波 噪 音 振 動 異 常 氣 壓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9. 防 止 監 視 儀 表 或 精 密 作 業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10. 防 止 廢 氣 廢 液 或 殘 渣 等 廢 棄 物 引 起 之 危 害 11. 防 止 水 患 火 災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12. 防 止 動 物 植 物 或 微 生 物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13. 防 止 通 道 地 板 或 階 梯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14. 防 止 未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15. 其 他 為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生 命 安 全 及 急 救 醫 療 等 必 要 的 設 施 ( 七 ) 承 攬 人 及 其 雇 工, 應 接 受 發 包 單 位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督 導 ( 八 ) 承 攬 人 及 其 雇 工, 不 得 隨 意 進 出 無 關 的 工 作 區 域, 不 得 擅 自 動 用 無 關 的 設 備 並 應 遵 守 本 公 司 門 禁 管 理 ( 九 ) 機 具 最 大 安 全 負 荷, 應 加 顯 明 標 示 ( 十 ) 若 訂 立 再 承 攬 工 作 契 約, 不 得 有 損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條 件 ( 十 一 ) 對 本 公 司 各 項 設 備 開 關, 非 經 主 管 部 門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 十 二 ) 廢 棄 物 應 隨 時 清 理 並 依 廢 棄 物 種 類 運 至 指 定 之 堆 放 處 妥 善 貯 存, 不 得 溢 散 飛 揚 污 染 地 面 或 任 意 棄 置 完 工 後 並 應 確 實 清 理 工 地 ( 十 三 ) 承 攬 人 於 作 業 中 所 使 用 之 廢 棄 化 學 物 品 或 污 染 物 不 可 任 意 棄 置 土 壤 排 水 溝 中,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5 頁 共 53 頁

7 如 有 洩 漏 或 污 染 事 件 發 生, 應 立 即 關 閉 或 圍 堵 污 染 源, 執 行 除 污 作 業, 並 通 知 工 程 承 辦 單 位 ( 十 四 )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的 開 口 部 份, 應 設 圍 欄 或 擋 板 或 採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 十 五 ) 機 械 的 清 掃 上 油 檢 查 或 修 理 調 整, 有 導 致 危 害 雇 工 之 虞 者, 應 規 定 作 業 前 停 止 運 轉 該 機 械 或 於 危 險 部 份 設 置 護 罩 或 護 圍 為 防 止 他 人 運 轉 規 定 需 停 止 的 機 械, 應 規 定 上 鎖 或 設 置 安 全 掛 籤 ( 十 六 ) 應 依 作 業 環 境 事 先 考 慮 職 業 災 害 的 搶 救, 置 備 安 全 帽 等 適 當 的 防 護 具 ( 十 七 ) 對 於 易 引 起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險 的 場 所, 應 用 嚴 禁 煙 火 等 標 示, 且 不 得 設 置 有 火 花 電 弧 或 用 高 溫 成 為 發 火 源 之 虞 的 機 具, 並 規 定 雇 工 不 能 使 用 明 火 ( 十 八 ) 對 於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的 貯 存 搬 運 及 使 用, 應 遵 守 其 有 關 規 定 ( 十 九 )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的 儲 存 應 先 請 發 包 單 位 指 定 適 當 地 點, 並 備 有 適 當 之 防 護 設 備 ( 二 十 ) 承 攬 人 攜 帶 或 載 運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進 入 本 公 司 區 域 者, 須 依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實 施 危 害 標 示 置 備 安 全 資 料 表 及 備 妥 緊 急 洩 漏 或 意 外 之 應 變 器 材, 且 須 依 交 通 法 規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十 一 ) 物 料 搬 運, 如 以 車 輛 機 械 作 業 時, 應 於 事 先 清 除 其 通 道 等 的 阻 礙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二 十 二 ) 對 於 高 在 三 公 尺 以 上 的 場 所 投 下 物 體 有 可 能 造 成 人 員 災 害 者,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及 圍 欄, 並 派 遣 監 視 人 員 ( 二 十 三 ) 雇 工 於 石 棉 板 鐵 皮 板 瓦 木 板 茅 草 或 塑 膠 等 材 料 構 築 的 屋 頂 從 事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其 踏 穿 墜 落, 應 設 置 寬 度 在 三 公 分 以 上 的 踏 板 等 防 護 措 施 ( 二 十 四 ) 車 輛 在 廠 區 最 高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規 定, 並 按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無 駕 駛 執 照 者, 嚴 禁 駕 駛 ( 二 十 五 ) 應 使 高 架 作 業 雇 工 確 實 配 戴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等 適 當 防 護 具 或 裝 設 安 全 網 架 設 施 工 架 等 防 護 設 備 ( 二 十 六 ) 裝 設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應 請 發 包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臨 時 線 路 需 依 台 電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配 置 ( 二 十 七 ) 對 於 使 用 電 壓 超 過 一 五 V 以 上 的 移 動 式 或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使 用 於 濕 潤 場 所 或 鋼 板 上 鋼 筋 上 等 導 電 性 較 高 的 場 所 及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為 防 止 其 漏 電, 應 於 各 該 電 路 設 置 適 當 的 感 電 防 止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 使 用 於 非 接 地 電 路 及 保 持 接 地 措 施 不 可 能 時 除 外 ) ( 二 十 八 ) 對 於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的 檢 修 工 作 所 用 照 明 燈 工 具, 其 使 用 電 壓 不 得 超 過 二 四 V, 且 導 線 須 為 耐 磨 損 及 有 良 好 絕 綠 者, 並 不 得 有 接 頭 ( 二 十 九 ) 對 於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的 狹 小 空 間 或 於 高 度 兩 公 尺 以 上 的 鋼 架 上 作 業 時 所 用 交 流 電 焊 機, 應 使 用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 使 用 自 動 式 焊 接 除 外 ) ( 三 十 ) 施 工 中 遇 颱 風 大 雨 等 氣 象 預 告 時, 應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措 施, 颱 風 大 雨 過 後 應 即 檢 查 有 無 危 險 ( 三 十 一 ) 工 作 場 所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即 令 停 止 作 業, 並 使 雇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 三 十 二 ) 遇 有 災 害 發 生, 應 緊 急 處 理, 並 報 告 發 包 單 位 或 安 全 衛 生 部 門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6 頁 共 53 頁

8 附 件 2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 場 處 )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記 錄 表 宣 導 人 : 時 間 : 年 月 日 地 點 : 工 程 名 稱 : 工 作 起 訖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廠 商 名 稱 : 廠 商 地 址 : 廠 商 負 責 人 : 廠 商 工 地 負 責 人 : 廠 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合 格 證 號 碼 : 施 工 區 域 : 施 工 作 業 項 目 : 一 本 項 作 業 之 作 業 環 境 : 平 地 作 業 環 境 高 架 作 業 環 境 高 溫 作 業 環 境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環 境 缺 氧 作 業 環 境 粉 塵 作 業 環 境 噪 音 作 業 環 境 有 毒 作 業 環 境 爆 炸 姓 作 業 環 境 其 他 二 本 項 作 業 潛 在 危 害 因 子 : 墬 落 感 電 被 撞 倒 塌 中 毒 缺 氧 燙 傷 捲 入 滾 落 被 夾 火 災 扭 傷 灼 傷 爆 炸 跌 傷 跌 倒 溺 斃 割 傷 擦 傷 壓 挾 崩 塌 踩 踏 衝 撞 異 物 入 眼 物 體 飛 落 與 高 溫 接 觸 與 低 溫 接 觸 其 他 三 本 項 作 業 應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 安 全 帽 安 全 鞋 安 全 帶 安 全 索 安 全 網 施 工 架 合 梯 防 火 毯 滅 火 器 檢 電 器 安 全 眼 鏡 絕 緣 鞋 防 塵 口 罩 絕 緣 手 套 電 焊 手 套 耳 塞 通 風 設 備 照 明 設 備 氣 體 偵 測 其 他 四 本 項 作 業 特 殊 管 制 事 項 : 煙 火 管 制 動 火 許 可 申 請 作 業 環 境 偵 測 斷 電 ( 油 水 氣 ) 掛 卡 上 鎖 申 請 其 他 五 其 他 事 項 :( 相 關 文 件 存 檔 備 查 )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7 頁 共 53 頁

9 承 攬 人 暨 其 雇 工 簽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以 利 辨 識 )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指 導 事 項 : 1. 承 攬 人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 附 件 一 )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 相 關 文 件 存 檔 備 查 )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8 頁 共 53 頁

10 臺 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一 月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中 華 民 國 一 00 年 六 月 初 訂 第 一 次 修 訂 第 二 次 修 訂 第 三 次 修 訂 第 四 次 修 訂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9 頁 共 53 頁

11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目 錄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總 則 0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02 設 備 之 維 護 及 檢 查 03 工 作 安 全 與 衛 生 標 準 04 教 育 與 訓 練 25 急 救 與 搶 救 27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與 使 用 33 事 故 通 報 與 報 告 35 其 他 36 中 華 民 國 一 00 年 六 月 第 四 次 修 訂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0 頁 共 53 頁

12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守 則 第 二 條 : 全 體 勞 工 均 應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規 定 共 同 防 範 各 種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第 二 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第 三 條 : 本 廠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設 置 下 列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組 織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組 織 圖 ( 事 業 單 位 組 織 系 統 圖 ) 如 下 : 廠 長 副 廠 長 會 計 主 辦 成 品 物 料 課 保 養 品 課 清 潔 品 課 技 術 課 管 理 課 工 安 課 會 計 主 辦 副 廠 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主 管 管 理 課 副 廠 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生 控 主 辦 第 四 條 : 各 級 之 職 權 : 一 本 廠 之 勞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由 廠 長 綜 理 ; 副 廠 長 協 助 執 行, 負 代 理 之 責 ; 各 部 門 主 管 ( 含 領 班 或 現 場 指 揮 人 員 ) 負 執 行 之 責 二 工 安 課 ( 一 ) 掌 理 本 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 二 ) 釐 訂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指 導 有 關 部 門 實 施 ( 三 ) 規 劃 督 導 各 部 門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稽 核 及 管 理 ( 四 ) 規 劃 督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及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檢 點 與 檢 查 ( 五 ) 規 劃 督 導 有 關 人 員 實 施 巡 視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危 害 通 識 及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六 ) 規 劃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1 頁 共 53 頁

13 ( 七 ) 規 劃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八 ) 督 導 勞 工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死 亡 等 職 業 災 害 之 調 查 處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 九 )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管 理 評 估, 並 提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 十 ) 向 僱 主 提 供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資 料 及 建 議 ( 十 一 )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三 廠 內 所 屬 各 單 位 主 管 ( 含 領 班 或 現 場 指 揮 人 員 ) ( 一 ) 維 護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二 ) 督 導 勞 工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場 所 各 項 設 備 並 記 錄 ( 三 ) 確 實 督 導 所 屬 員 工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 四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實 施 巡 視 ( 五 )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檢 點 及 其 他 有 關 檢 查 督 導 事 項 ( 六 ) 執 行 提 供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與 建 議 供 上 級 參 考 以 減 少 工 作 危 害 ( 七 )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評 估 分 析 與 指 導 ( 八 ) 擬 定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 九 ) 負 責 辦 理 上 級 所 交 辦 之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十 ) 若 有 事 故 發 生 時 需 立 即 並 呈 報 四 本 廠 所 有 員 工 應 切 實 遵 行 : ( 一 ) 本 廠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二 ) 由 廠 長 或 主 管 所 指 示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所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 三 ) 參 加 本 廠 舉 辦 或 指 派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四 ) 本 廠 新 進 員 工,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 五 ) 對 本 廠 為 員 工 實 施 在 職 員 工 之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員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第 三 章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檢 查 第 五 條 : 本 廠 依 ISO 9001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品 保 制 度 設 有 下 列 作 業 要 點 : 一 設 備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落 實 及 維 持 本 廠 生 產 設 備 保 養 及 修 護 工 作,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以 達 成 生 產 目 標 及 客 戶 需 求, 各 項 產 品 所 生 產 製 程 之 機 具 儀 表 及 機 電 設 備, 由 設 備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擬 定 各 生 產 工 場 機 械 設 備 保 養 計 畫, 一 級 保 養 檢 查 每 日 開 工 前 實 施, 二 級 保 養 每 月 其 中 一 天 實 施 二 廠 房 設 施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維 持 工 場 內 工 作 流 程 及 相 關 作 業 的 完 善 及 順 暢, 以 達 成 流 程 之 完 整 性, 製 訂 檢 查 紀 檢 查 紀 錄 表 ; 每 半 年 通 知 各 單 位 對 廠 房 及 設 施 定 期 檢 查, 並 針 對 評 估 結 果 提 出 報 告 三 量 儀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本 廠 各 項 半 成 品 之 檢 驗 量 測 及 校 驗 之 儀 器 量 具 均 適 用 之, 並 均 由 各 單 位 負 層 職 之 責 四 5 S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提 出 5S 活 動 計 畫, 修 定 5S 評 分 標 準 表 及 編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2 頁 共 53 頁

14 列 5S 檢 查 人 員 表, 陳 主 管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六 條 : 各 生 產 設 備 之 管 理 流 程 : 一 編 號 : 設 備 驗 收 後, 由 管 理 課 依 序 編 號 二 建 卡 : 使 用 單 位 依 機 械 類 別 建 立 機 械 設 備 紀 錄 卡, 供 機 電 自 動 檢 查 時 查 核 三 保 養 計 畫 : 設 備 保 養 依 據 機 械 設 備 一 二 級 保 養 紀 錄 表 所 訂 項 目 及 時 間 實 施 第 七 條 : 維 護 與 檢 查 : 一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由 使 用 單 位 負 責 實 施 設 備 之 一 二 級 保 養 ; 電 氣 與 儀 表 之 清 潔 保 養 等 具 專 業 知 識 之 保 養 由 電 氣 人 員 負 責 二 設 備 保 養 依 據 機 械 設 備 一 二 級 保 養 紀 錄 表 所 訂 項 目 及 時 間 實 施 生 產 期 間 機 械 設 備 一 級 保 養 紀 錄 表, 由 現 場 作 業 人 員 依 當 天 設 備 狀 況 具 體 勾 填, 月 底 時 再 由 管 理 人 員 等, 依 機 械 設 備 請 修 單 維 修 狀 況 審 核 及 確 認 三 發 現 設 備 異 常, 應 盡 速 向 管 理 人 員 報 告 ; 電 氣 機 械 故 障 由 使 用 單 位 通 提 出 機 械 設 備 請 修 單, 再 視 機 電 設 備 異 常 狀 況 判 定 自 辦 或 委 外 修 護 四 設 備 故 障 若 採 自 辦 拆 修 由 修 護 工 場 主 辦, 各 單 位 派 員 協 助 五 設 備 維 修 後, 應 登 記 於 機 械 設 備 紀 錄 卡 六 設 備 報 廢 依 本 公 司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章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標 準 第 八 條 : 一 般 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一 一 般 安 全 須 知 : ( 一 ) 切 實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與 本 公 司 有 關 規 定, 及 本 廠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養 成 安 全 衛 生 習 慣, 提 高 警 覺 防 止 災 變, 互 助 合 作 確 保 安 全 ( 二 ) 發 現 工 作 場 所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法 令 或 有 關 規 定 時, 得 立 即 報 請 主 管 人 員 改 善 ( 三 ) 發 現 任 何 工 作 人 員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應 立 即 勸 止 或 報 告 有 關 主 管 人 員 糾 正 ( 四 ) 上 下 班 途 中, 應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並 注 意 車 輛 之 來 往 ( 五 ) 滅 火 器 材 出 入 口 配 電 箱 開 關 附 近, 不 宜 放 置 物 品 ( 六 ) 易 燃 物 爆 炸 性 物 品, 應 掛 明 顯 標 誌 並 放 置 於 規 定 場 所 ( 七 ) 有 關 電 氣 故 障, 必 須 報 告 負 責 人 員, 不 可 未 經 允 許 而 進 行 修 理 ( 八 ) 應 注 意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及 作 業 場 所 之 空 地 應 種 植 花 木, 美 化 工 作 環 境 ( 九 ) 需 依 規 定 執 行 垃 圾 分 類 :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3 頁 共 53 頁

15 1. 一 般 垃 圾 含 發 泡 塑 膠 髒 污 廢 布 橡 膠 手 套 檢 驗 分 析 用 塑 膠 器 材 牙 膏 軟 管 等 2. 空 紙 箱 須 拆 卸 攤 平 塑 膠 袋 ( 膜 ) 需 捆 綁 妥 後, 才 可 以 分 別 置 入 紙 箱 塑 膠 袋 回 收 區 3. 空 便 當 盒 飲 料 杯 空 玻 璃 瓶 等 須 簡 單 清 洗, 才 可 以 置 入 紙 箱 回 收 區 ( 十 ) 為 配 合 工 業 減 廢, 減 少 廢 水 所 致 環 境 污 染, 防 止 放 流 水 超 出 標 準, 各 工 場 半 成 品 膠 體 ( 含 肥 皂 ) 膠 體 充 填 等, 需 以 刮 板 擦 拭 紙 清 除 設 備 上 之 殘 留 物, 再 用 水 洗 淨 ( 十 一 )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或 調 整 均 應 停 機 上 鎖 及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 十 二 )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或 修 護 需 專 心, 不 可 接 收 行 動 電 話, 以 免 發 生 作 業 危 險 ( 十 三 ) 安 全 第 一 為 企 業 發 展 之 首 要,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需 依 SOP 操 作, 作 業 過 程 中 若 發 現 有 任 何 不 適 當 之 規 定, 均 應 立 即 反 映 再 檢 討 是 否 修 改 未 經 權 責 人 員 同 意, 不 可 任 意 自 行 處 置,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作 業 安 全 二 工 作 場 所 ( 一 ) 工 作 場 所 雜 亂 極 易 導 致 傷 害, 每 個 從 業 人 員 務 須 隨 時 自 動 整 理 整 頓 清 掃 清 潔 ( 二 ) 工 具 不 可 放 置 於 腳 踏 板 機 器 及 材 料 上 面, 使 用 後 必 須 放 置 指 定 位 置 ( 三 ) 開 啟 油 品 容 器 使 用 油 品 後, 如 發 現 地 面 有 油 漬, 應 即 拭 淨, 以 防 跌 倒 及 火 災 ( 四 ) 工 作 台 工 作 架 櫃 屜 物 等 須 時 常 保 持 清 潔 ( 五 ) 不 熟 悉 之 機 械 工 具,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或 使 用 ( 六 ) 安 全 裝 置 非 經 主 管 人 員 核 准, 不 可 拆 下 或 變 更 位 置, 倘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拆 開 安 全 裝 置, 修 妥 後 應 即 裝 回 原 樣, 發 現 不 妥 之 安 全 裝 置, 應 即 停 止 工 作 並 報 告 主 管 人 員 ( 七 ) 工 作 前 應 檢 查 服 裝 人 體 防 護 具 工 具 及 材 料 等, 並 事 先 考 慮 準 備 事 項 之 完 妥 及 注 意 安 全 第 一 口 袋 不 可 放 置 銳 利 物 品 易 燃 物 品 或 不 必 要 之 物 品 ( 八 ) 工 作 場 所 需 依 規 定 穿 安 全 鞋 戴 安 全 帽, 禁 止 赤 足 或 穿 木 屐 拖 鞋 作 業 ( 九 ) 工 作 時, 不 赤 膊 不 赤 足 不 穿 過 於 寬 大 或 懸 垂 裝 飾 的 衣 服, 以 免 危 險, 並 應 注 頭 髮 領 帶 圍 巾 衣 襟 袖 口 及 褲 腳 等 不 被 機 器 設 備 捲 入 ( 十 ) 配 戴 安 全 帽 時 額 帶 務 須 拉 緊 帽 殼 內 之 套 帶 與 頂 部 調 至 公 厘 之 空 隙, 並 保 持 清 潔 美 觀 ( 十 一 ) 作 業 前 應 先 檢 討 安 全 性, 再 考 慮 是 否 戴 手 套, 倘 有 捲 入 危 險 之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4 頁 共 53 頁

16 虞 的 工 作, 不 可 戴 手 套 ( 十 二 ) 工 作 中 務 須 專 心 工 作, 無 故 不 可 隨 便 進 入 他 人 工 作 場 所 ( 十 三 ) 對 機 器 之 檢 查 加 油 清 掃 換 齒 輪 等, 必 須 停 止 轉 動 ( 十 四 ) 室 內 充 填 乳 化 作 業 人 員 應 需 依 規 定 配 戴 紗 布 帽 及 穿 著 工 作 服 ( 白 色 ), 並 保 持 清 潔 ( 十 五 ) 作 業 結 束 後, 所 使 用 之 工 具 須 檢 查 整 理 清 潔 並 歸 還 原 處 及 將 工 作 場 所 整 理 乾 淨, 以 防 止 積 塵 過 多, 下 班 前 先 停 機 後 把 設 備 整 理 乾 淨 週 邊 環 境 整 理 清 潔, 下 班 後 把 電 源 開 關 關 好 第 九 條 :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一 不 可 私 自 接 電 ( 如 開 關 電 線 抽 水 機 等 ), 以 防 因 私 接 之 設 備 不 符 安 全 標 準, 容 易 造 成 感 電 事 故 二 電 氣 設 備 故 障 時 必 須 報 告 該 設 備 負 責 人,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逕 行 修 理 三 發 現 有 線 路 電 氣 設 備 故 障 或 操 作 情 形 異 常 時, 應 即 報 請 電 氣 主 管 人 員 前 來 修 理 四 不 熟 悉 之 電 氣 設 備,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五 操 作 電 氣 設 備 時, 請 按 順 序 操 作, 以 策 安 全 六 開 關 箱 不 可 損 壞, 箱 門 關 閉 要 緊 密, 並 保 持 箱 內 配 電 各 式 開 關 之 完 整 與 乾 淨 七. 電 氣 接 線 接 頭 包 紮 插 座 及 開 關 投 入 切 斷 各 項 電 動 機 具 及 電 線 絕 緣 應 良 好,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需 安 裝 接 地 線 及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防 觸 電 危 險 八 操 作 電 氣 設 備 開 關 時, 手 應 保 持 乾 燥 並 穿 著 乾 燥 及 絕 緣 之 鞋 子, 以 避 免 感 電 ; 赤 腳 及 潮 濕 的 身 體 ( 手 腳 ), 不 可 操 作 電 氣 設 備 九 雷 雨 颱 風 大 霧 天 氣, 不 可 操 作 電 氣 設 備, 以 防 電 線 吹 落 或 身 體 潮 濕 絕 緣 較 差, 容 易 造 成 感 電 及 雷 擊 傷 亡 事 故 十 高 架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高 處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一 駕 駛 堆 高 機 需 戴 安 全 帽, 非 經 訓 練 合 格 之 堆 高 機 駕 駛 員 不 得 駕 駛 操 作 二 廠 區 內 柴 油 堆 高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20 公 里, 電 動 堆 高 機 於 廠 房 內 需 減 速 慢 行 三 駕 駛 員 離 開 其 位 置 時, 應 將 貨 叉 放 置 於 地 面, 停 止 原 動 機 且 確 實 使 制 動 裝 置 保 持 於 停 止 狀 態 四 每 日 作 業 前 應 檢 查 制 動 方 向 裝 卸 油 壓 裝 置 及 車 輛 狀 況, 並 於 妨 礙 作 業 出 入 路 口 放 置 拒 馬,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以 維 人 車 安 全 行 車 前 要 檢 查 引 擎 剎 車 油 料 水 箱 輪 胎 電 源 等 是 否 完 善 五 柴 油 堆 高 機 加 油 時 應 熄 火 並 禁 止 吸 煙, 駕 駛 時 禁 止 吸 煙, 電 動 堆 高 機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5 頁 共 53 頁

17 充 電 時, 先 檢 查 電 源 電 線 電 瓶 是 否 正 常, 充 電 後 切 電 源 收 電 線 再 離 開 六 堆 高 機 作 業 時, 非 工 作 人 員 不 可 靠 近 作 業 區 ( 除 非 人 員 已 遠 離, 否 則 不 得 起 動 ) 七 倒 車 時 : ( 一 ) 除 非 前 面 裝 載 物 超 過 駕 駛 台 高 度, 否 則 不 可 倒 車 行 駛 ( 二 ) 應 注 意 觀 察 以 免 發 生 事 故 ( 三 ) 倒 車 的 排 檔 不 可 用 作 煞 車 ( 四 ) 在 斜 坡 上 為 顧 及 堆 高 機 的 重 心 問 題, 裝 載 上 坡 時 向 前 方 行 駛, 下 坡 時 應 倒 車 行 駛 八 倘 堆 高 機 載 運 過 重 而 使 重 心 不 穩 時, 應 重 新 堆 放 以 防 意 外 九 裝 載 物 不 能 用 叉 架 提 得 太 高, 也 不 能 讓 任 何 人 在 叉 架 底 下 通 過, 或 在 叉 架 下 工 作 十 不 得 用 堆 高 機 去 推 動 裝 有 貨 物 的 台 車 或 貨 車 十 一 堆 高 機 作 業 時 遠 離 帶 電 導 體, 以 免 感 電 十 二 堆 高 機 逾 越 作 業 區, 須 有 人 引 導 十 三 堆 高 機 作 業 需 依 照 規 定 的 最 大 使 用 荷 重 等 操 作 十 四 雇 主 使 用 堆 高 機 之 托 板 或 撬 板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有 充 分 能 承 受 積 載 之 貨 物 重 量 之 強 度 ( 二 ) 無 顯 著 之 損 傷 變 形 或 腐 蝕 者 十 五 停 放 於 有 滑 落 危 險 之 虞 的 斜 坡 或 夜 間 停 放 於 交 通 要 道 時,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十 六 不 得 使 堆 高 機 貨 叉 所 承 載 貨 物 托 板 橇 板 及 其 他 部 份, 搭 載 人 員 但 柴 油 堆 高 機 停 止 行 駛 時, 已 採 取 防 止 人 員 墜 落 措 施 者, 得 搭 乘 人 員 使 其 升 降 或 作 業 第 十 一 條 :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一 鍋 爐 作 業 安 全 ( 一 ) 作 業 前 檢 查 鍋 爐 胴 體 本 身 有 無 損 傷 裂 痕 變 形 腐 蝕 ( 二 ) 燃 燒 裝 置 緊 急 排 氣 滑 閥 給 水 系 統 自 動 控 制 裝 置 有 無 異 常 ( 有 無 漏 水 跡 象 ) ( 三 ) 附 屬 設 備 ( 管 及 閥 ) 儲 油 設 備 ( 管 及 閥 ) 等 有 無 損 傷 ( 四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 五 ) 潤 滑 清 潔 檢 點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開 關 上 鎖 及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 六 ) 小 型 鍋 爐 操 作 需 具 有 証 照 人 員 操 作 維 護 保 養 及 填 寫 紀 錄 二 壓 力 容 器 作 業 安 全 : ( 一 ) 氣 體 容 器 周 圍 2 公 尺 內 不 得 有 易 燃 或 揮 發 性 物 品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6 頁 共 53 頁

18 ( 二 ) 氣 體 出 口 不 得 沾 有 油 漬 ( 三 ) 隨 時 檢 查 軟 管 接 頭 有 無 鎖 緊 或 老 化 龜 裂 現 象, 尤 其 折 彎 角 度 過 大, 導 管 有 折 裂 之 虞 ( 四 ) 閥 旋 塞 開 啟 時, 必 須 徐 徐 打 開 ( 五 ) 隨 時 注 意 壓 力 與 流 量 之 變 化 ( 六 ) 各 項 控 制 點 依 規 定 設 定 及 調 整 到 最 適 當 位 置 ( 七 ) 現 場 必 需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壓 力 容 器 作 業 上 的 安 全 第 十 二 條 :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一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機 件 儲 氣 桶 壓 力 錶 安 全 閥 ( 自 動 開 閉 ) 管 路 是 否 正 常 二 操 作 時, 先 把 桶 內 水 份 排 出, 長 期 使 用 時 每 隔 二 小 時 排 放 水 份 一 次 三 使 用 中, 經 常 注 意 極 限 開 關 是 否 在 設 定 之 壓 力 跳 動 四 操 作 完 成 後, 應 關 閉 電 源, 並 把 儲 氣 桶 內 之 氣 壓 排 除 五 每 兩 週 檢 測 緊 急 排 氣 閥 一 次 以 上 六 潤 滑 清 潔 檢 點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第 十 三 條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一 禁 止 人 員 跨 越 輸 送 機 二 工 作 時, 不 得 穿 著 寬 敞 衣 服 或 蓄 長 髮, 防 止 被 捲 入 危 險 三 開 機 前 先 檢 查 各 部 螺 絲 是 否 固 定 好 四 輸 送 機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滾 輪 可 否 轉 動, 皮 帶 是 否 有 斷 裂 或 缺 口 之 虞,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五 潤 滑 清 潔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第 十 四 條 : 收 縮 膜 機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一 設 備 操 作 前 要 先 將 衣 服 及 頭 髮 整 理 好, 不 得 穿 寬 大 衣 服, 防 止 被 捲 危 險 二 機 器 運 轉 時, 請 勿 將 手 伸 入, 避 免 燙 傷 或 捲 入 三 對 機 器 之 檢 查 加 油 清 掃 換 齒 輪 等, 必 須 停 止 轉 動 四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皮 帶 是 否 有 斷 裂 之 虞,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五 潤 滑 清 潔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第 十 五 條 :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一 物 料 堆 放 不 得 超 過 堆 放 地 牆 壁 或 結 構 支 柱 之 最 大 安 全 負 荷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7 頁 共 53 頁

19 二 不 得 影 響 照 明, 不 得 妨 礙 機 械 設 備 之 操 作, 不 得 阻 礙 交 通 或 出 入 口, 不 得 妨 礙 消 防 器 材 之 使 用 三 高 度 1.5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場 所, 應 設 工 作 架 護 棚 等 並 注 意 養 護 四 於 鐵 皮 板 木 板 塑 膠 等 材 料 構 築 屋 頂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30 公 分 以 上 寬 度 之 踏 板 五 倉 庫 門 口 或 倉 內 對 門 醒 目 處, 應 設 禁 煙 標 示, 並 嚴 格 執 行 禁 煙 六 物 料 之 搬 運, 應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七 確 實 知 悉 原 料 部 分 危 害 物 質 資 訊 之 必 要 措 施 ( 危 害 物 質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置 於 工 作 場 所 易 取 得 之 處, 其 內 容 項 目 如 下 表 ) 八 操 作 前 需 確 認 危 害 物 (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 之 標 示 ( 危 害 圖 式 警 示 語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始 得 進 行 卸 放 搬 運 處 置 或 使 用 之 作 業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內 容 項 目 :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四 急 救 措 施 五 滅 火 措 施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法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九 原 物 料 需 妥 善 管 理, 避 免 髒 污 受 污 染 ; 另 為 防 止 細 菌 粉 塵 污 染, 成 品 之 貯 存 ( 含 半 成 品 膠 体 ) 搬 運 需 以 膠 膜 覆 蓋 妥 十 取 貨 作 業 安 全 ( 一 ) 每 日 目 視 檢 查 物 料 架 是 否 有 遭 堆 高 機 撞 歪 彎 曲, 或 因 存 貨 液 體 流 出 而 腐 鏽 的 情 形 發 生, 發 現 有 損 壞 情 形 時 立 刻 報 告 主 管 ( 二 ) 修 理 已 損 壞 的 料 架 應 會 同 廠 商 勘 察 ( 三 ) 作 業 前 應 妥 善 規 劃 存 放 位 置, 不 得 妨 礙 交 通 或 廠 區 內 通 道 ( 四 ) 為 防 止 倒 塌 崩 塌 或 掉 落,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擋 樁 限 制 高 度 或 變 更 堆 積 等 必 要 措 施 ( 五 ) 確 定 當 一 板 貨 自 某 一 層 料 架 移 出 時, 還 可 以 有 足 夠 空 間 移 到 前 或 後 一 組 橫 樑. 如 此 才 得 以 安 全 地 下 架 ( 六 ) 通 道 太 窄 小 造 成 倉 儲 效 率 不 彰, 而 成 為 另 一 種 浪 費, 有 的 甚 至 嚴 重 的 影 響 到 操 作 人 員 及 貨 品 的 安 全 ( 七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 八 ) 依 第 十 四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 高 處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一 在 高 處 工 作 時, 須 先 勘 查 工 作 環 境, 並 考 慮 工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身 體 平 衡 二 高 度 在 1.5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應 利 用 施 工 架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 有 腳 輪 者 ) 或 合 梯 等 設 備, 以 策 安 全 三 高 處 作 業, 應 使 用 安 全 帶 及 安 全 索, 並 於 工 作 前 詳 細 檢 查, 發 現 缺 陷 時 切 勿 使 用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8 頁 共 53 頁

20 四 患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或 有 其 他 宿 疾 人 員, 均 不 可 從 事 高 處 作 業 五 在 高 處 工 作 應 戴 安 全 帽, 禁 穿 木 拖 鞋 或 膠 拖 鞋, 更 不 得 打 赤 腳 六 高 處 作 業 應 使 用 腰 袋, 以 防 工 具 材 料 墜 落 而 傷 人, 放 置 工 具 材 料 時, 應 使 用 繩 索 繫 於 適 當 容 器 ( 如 箱 子 ) 內 並 置 於 安 全 位 置 七 使 用 架 空 板 鷹 架 或 梯 子 時 應 先 檢 查 確 定 安 全 後 始 可 使 用 八 除 非 不 得 已, 不 可 走 過 高 處 的 橫 樑, 在 高 處 時 勿 逞 能 冒 險 九 在 高 處 工 作 需 沈 著, 不 可 嘻 鬧 玩 笑, 工 作 後 不 得 遺 留 工 具 或 物 體 於 高 處 十 高 處 工 作 服 裝 要 緊 束, 最 好 穿 軟 底 鞋 工 具 不 可 插 在 褲 袋, 最 好 集 中 放 置 於 工 具 袋 內 並 用 繩 索 吊 上 工 作 前 夜 應 有 充 分 睡 眠, 身 心 保 持 正 常 十 一 安 全 皮 帶 安 全 袋 等 防 護 器 具 使 用 前 應 先 詳 予 檢 查, 如 有 不 健 全 痕 跡 切 勿 使 用 安 全 皮 帶 不 能 與 腐 蝕 性 的 物 質 接 觸, 不 得 自 行 劃 分 或 打 孔, 平 時 保 存 陰 乾 室 內, 每 三 個 月 擦 一 次 鞣 革 油 十 二 惡 劣 氣 候 ( 如 強 風 大 雨 等 ), 不 得 從 事 屋 外 高 架 作 業 十 三 工 作 梯 使 用 時 應 注 意 事 : ( 一 ) 梯 子 每 檔 是 否 完 整, 有 無 中 斷, 以 免 蹈 空 ( 二 ) 兩 旁 邊 架 扶 手, 有 無 裂 痕 及 折 斷, 以 防 用 手 扶 時 翻 倒 ( 三 ) 梯 腳 是 否 不 穩 及 滑 動 ( 四 ) 手 上 及 鞋 底 有 無 油 垢 ( 五 ) 不 可 使 用 臨 時 拼 湊 的 梯 子 ( 六 ) 攀 爬 梯 子 時, 不 可 過 梯 頂, 亦 不 可 在 梯 頂 最 上 端 的 兩 檔 上 工 作 ( 七 ) 梯 子 上 祇 能 容 納 一 人 工 作, 絕 對 不 可 再 站 第 二 人 ( 八 ) 梯 子 在 不 用 時, 應 緩 緩 放 下, 不 可 推 倒 ( 九 ) 木 梯 祇 可 塗 漆 防 腐 劑, 不 可 上 濃 厚 油 漆, 以 便 檢 查 裂 紋 ( 十 ) 使 用 直 梯 子 時, 梯 腳 距 牆, 應 為 高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 十 一 ) 勿 單 手 扶 梯, 單 腳 站 於 梯 上, 而 外 伸 至 遠 處, 以 免 重 心 不 穩 而 跌 落 ( 十 二 ) 梯 子 應 避 免 置 於 出 入 口, 否 則 應 有 固 定 裝 置, 以 免 人 員 出 入 時 被 衝 倒 ( 十 三 ) 金 屬 梯 子 不 可 靠 近 電 氣 設 備, 以 防 漏 電 ( 十 四 ) 梯 腳 應 有 防 滑 裝 置, 以 免 滑 倒 ( 十 五 ) 搭 架 繩 所 用 的 材 料 不 得 有 破 裂 蟲 蛀, 更 不 可 過 負 荷 ( 十 六 ) 無 欄 杆 之 架 路, 須 使 用 安 全 網 ( 十 七 ) 上 下 梯 子 應 面 向 梯, 並 用 雙 手 扶 持 爬 梯 前 應 注 意 擦 拭 手 掌 和 鞋 上 油 污, 以 免 滑 溜 ( 十 八 ) 不 可 將 兩 架 梯 子 連 接 當 長 梯 使 用, 亦 不 可 當 鷹 架 水 平 部 份 使 用 ( 十 九 ) 搬 動 長 梯 要 將 前 端 高 舉, 梯 子 使 用 後 應 放 回 原 處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19 頁 共 53 頁

21 ( 二 十 ) 上 下 樓 梯, 要 緩 慢 穩 踏, 不 可 奔 跑, 手 不 要 插 入 褲 袋 中 樓 梯 上 發 現 雜 物, 或 工 具 應 即 撿 去 ( 二 十 一 ) 工 作 完 畢, 應 清 點 工 具 並 收 拾 齊 全 後, 再 行 收 工 下 來 第 十 七 條 : 鹽 品 工 場 作 業 守 則 一 輸 送 機 : 依 第 十 三 條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粉 碎 機 ( 一 )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刀 片 篩 網 是 否 裝 置 正 常 ( 二 ) 設 備 運 轉 中, 禁 止 打 開 護 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如 發 生 堵 塞 或 跳 脫,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停 止 運 轉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後, 始 能 打 開 護 蓋 清 理 ( 三 ) 工 作 結 束 後, 應 關 閉 電 源, 並 將 機 內 鹽 粒 殘 留 物 清 除 乾 淨 三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旋 轉 混 合 攪 拌 機 ( 一 ) 使 用 混 合 攪 拌 機 工 作 時, 不 可 穿 過 於 寬 大 或 懸 垂 裝 飾 的 衣 服, 並 應 注 意 頭 髮 領 帶 圍 巾 袖 口 等 不 被 設 備 捲 入 ( 二 ) 清 理 設 備 時 需 停 車, 並 切 斷 電 源 開 關,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五 熱 風 循 環 乾 燥 機 ( 一 ) 設 備 運 轉 中, 請 勿 將 手 伸 入, 以 免 燙 傷 ( 二 ) 使 用 完 畢 後, 將 電 源 開 關 切 段 六 收 縮 膜 熱 風 機 : 依 第 十 四 條 收 縮 膜 機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辦 理 七 捆 包 機 ( 一 ) 產 品 打 包 時, 捆 帶 不 可 拉 長 或 縮 短, 並 注 意 操 作 程 序, 防 範 手 指 被 捲 入 ( 二 ) 使 用 後, 應 將 內 部 清 理 乾 淨, 關 掉 電 源 八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 牙 膏 工 場 作 業 守 則 一 乳 化 機 作 業 ( 含 攪 拌 機 )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攪 拌 可 否 轉 動,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 二 ) 潤 滑 清 潔 檢 視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 三 ) 工 作 時, 應 穿 著 制 服 帶 規 定 帽 及 穿 著 防 滑 鞋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0 頁 共 53 頁

22 ( 四 ) 事 先 檢 點 入 料 或 出 料 所 使 用 之 器 具,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並 依 SOP 操 作 ( 五 ) 乳 化 作 業 時 於 掀 開 蓋 子 前, 先 做 好 洩 壓 工 作 及 檢 查 是 否 有 蒸 氣 噴 出 之 危 險 二 捏 合 機 作 業 ( 含 吊 車 ): ( 一 ) 同 上 一 項 乳 化 機 作 業 標 準 ( 二 ) 吊 車 作 業 須 具 有 未 滿 三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證 照 ( 三 ) 吊 車 作 業 吊 裝 限 350 公 斤 以 下 並 使 用 指 定 之 標 準 吊 裝 桶 ( 四 ) 限 於 工 作 台 範 圍 內 作 業, 禁 止 攀 登 設 備 ( 如 進 料 清 理 等 ) 三 原 物 料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四 充 填 機 作 業 ( 含 進 料 槽 車 ): ( 一 )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溫 度 中 心 準 點 是 否 裝 置 正 常 ( 二 ) 設 備 運 轉 中, 禁 止 打 開 護 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如 發 生 堵 塞 或 跳 脫,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停 止 運 轉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後, 始 能 打 開 護 蓋 清 理 ( 三 ) 充 填 作 業 時 運 轉 中 之 進 料 槽 車, 禁 止 以 手 或 刮 棒 撥 動 槽 車 內 膠 體 ( 四 ) 工 作 結 束 後, 應 關 閉 電 源, 並 將 機 內 膠 體 鹽 粒 等 殘 留 物 清 除 乾 淨 五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六 打 印 機 :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調 整 印 模 溫 度,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停 機 檢 查 ( 二 ) 潤 滑 清 潔 檢 視 調 整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 三 ) 工 作 時 不 可 穿 過 於 寬 大 或 懸 垂 裝 飾 的 衣 服, 並 應 注 意 頭 髮 領 帶 圍 巾 袖 口 等 不 被 設 備 捲 入 七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八 輸 送 機 : 依 第 十 三 條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九 裝 盒 機 : ( 一 )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點 校 正 感 應 器 空 壓 吸 盒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 二 ) 設 備 運 轉 中 如 發 生 堵 塞 或 跳 脫,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停 止 運 轉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後, 始 能 清 理 ( 三 ) 工 作 結 束 後, 應 關 閉 電 源, 並 將 機 內 雜 物 清 除 乾 淨 ( 四 ) 設 備 操 作 前 先 將 衣 物 及 頭 髮 整 理 好, 防 止 被 捲 危 險 十 起 重 作 業 : 小 型 吊 掛 作 業, 需 具 有 証 照 人 員 操 作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1 頁 共 53 頁

23 ( 一 ) 起 重 鋼 索 吊 鏈 纖 維 吊 釣 釣 索 及 鏈 環 等 用 具, 每 日 作 業 前 應 檢 查, 如 有 異 狀 應 即 修 換 ( 二 ) 鋼 纜 一 撚 間 有 10 % 以 上 素 線 截 斷, 直 徑 減 少 達 7 % 以 上, 有 顯 著 變 形 或 腐 蝕, 或 扭 結 者, 禁 止 使 用 ( 三 ) 吊 鏈 不 得 延 伸 長 度 超 過 5 %, 或 斷 面 直 徑 減 少 10 %, 或 有 龜 裂 者 ( 四 ) 纖 維 索 不 得 有 已 斷 一 股 或 有 顯 著 損 傷 或 腐 蝕 者 ( 五 ) 不 得 用 螺 絲 結 合 鐵 鏈, 而 應 該 用 起 重 用 具 ( 六 ) 不 得 將 起 重 拉 索 綁 縛 在 生 產 設 備 上 ( 七 ) 鋼 索 或 纖 維 索 接 觸 鋒 利 的 邊 緣 時, 應 加 以 保 護 以 免 損 傷 ( 八 ) 吊 索 的 長 度 不 可 太 短, 捆 紮 的 寬 度 不 可 太 狹, 應 注 意 物 體 的 平 衡 ( 九 ) 不 得 以 吊 釣 釣 尖 吊 重 或 將 吊 鏈 捆 繞 在 吊 釣 上 ( 十 ) 圓 形 物 體 或 表 面 光 滑 的 物 體, 吊 索 應 纏 繞 物 體 二 圈 以 上 ( 十 一 ) 工 作 現 場 附 近, 如 有 電 氣 設 備, 應 先 通 知 本 場 電 氣 人 員, 並 經 其 同 意 採 取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 十 二 ) 吊 起 前 先 確 定 物 體 的 重 心, 並 將 吊 釣 置 於 物 體 上 方 吊 起 後 應 即 暫 停, 檢 查 重 心 及 吊 掛 方 法 正 確 無 誤 後, 才 繼 續 吊 動 如 認 為 吊 掛 方 法 仍 然 稍 有 不 妥 時, 應 即 改 正, 不 得 馬 虎 ( 十 三 ) 翻 轉 或 放 倒 物 體 時, 吊 索 鬆 弛 速 度 應 緩 慢 ( 十 四 ) 從 事 起 重 工 作 時 應 戴 安 全 帽, 以 防 被 落 下 物 件 所 擊 傷 ( 十 五 ) 人 員 不 可 隨 重 物 一 同 吊 起 及 立 於 吊 起 物 之 下 方, 人 員 不 可 利 用 吊 車 上 下 ( 十 六 ) 吊 起 易 於 擺 動 之 重 物 要 另 加 麻 繩 拉 牽, 以 便 控 制 其 位 置, 減 少 擺 動 情 形 ( 十 七 ) 起 重 機 用 鋼 索 及 鐵 鍊 為 起 重 工 作 必 需 之 物, 工 作 人 員 對 其 一 般 性 能, 負 荷 強 度, 保 養 方 法 等 應 有 充 分 之 認 識, 起 重 之 荷 重 絕 對 不 可 超 過 鋼 索 製 造 廠 之 規 定 ( 十 八 ) 電 動 起 重 機 具, 應 經 常 保 持 煞 車 之 靈 活, 使 用 前 應 加 以 檢 查 ( 十 九 ) 起 重 設 備 之 吊 釣 或 吊 具, 必 須 要 有 防 止 所 吊 物 體, 意 外 脫 落 之 裝 置, 並 不 得 將 此 裝 置 卸 下 十 一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 肥 皂 工 場 作 業 守 則 一 混 合 機 作 業 ( 含 配 料 進 料 ) ( 一 ) 作 業 前 應 先 檢 查 各 部 螺 絲 是 否 固 定 好 ( 二 ) 設 備 操 作 前 先 將 衣 物 及 頭 髮 整 理 好, 防 止 被 捲 危 險 ( 三 ) 操 作 前 依 規 定 佩 戴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 四 ) 進 料 取 樣 檢 查 維 修 等 均 需 停 機 ( 五 ) 設 備 啟 動 前 需 將 上 蓋 定 位, 運 轉 中 禁 止 掀 蓋, 防 範 意 外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2 頁 共 53 頁

24 ( 六 ) 馬 達 等 護 罩 需 蓋 上 才 可 運 轉 ( 七 ) 發 現 緊 急 異 常 時, 需 按 緊 急 按 鈕 停 車 檢 查 二 滾 筒 機 作 業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要 先 將 衣 服 及 頭 髮 整 理 好, 不 得 穿 寬 大 衣 服, 防 止 被 捲 危 險 ( 二 ) 開 機 前 先 檢 查 各 部 螺 絲 是 否 固 定 好 ( 三 ) 機 械 運 轉 時 嚴 禁 人 員 在 滾 筒 週 邊 工 作 或 投 入 回 收 不 良 品 於 滾 筒 機 內, 防 止 被 捲 危 險 ( 四 ) 滾 筒 機 上 嚴 禁 以 手 木 棒 或 工 具 等 撥 動, 進 料 不 良 時, 須 停 機 檢 查 三 送 料 輸 送 機 : 依 第 十 三 條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二 段 真 空 押 出 機 作 業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先 將 衣 服 及 頭 髮 整 理 好, 不 得 穿 寬 大 衣 服, 防 止 被 捲 危 險 ( 二 ) 開 機 前 先 檢 查 各 部 螺 絲 是 否 固 定 好 ( 三 ) 運 轉 中 嚴 禁 以 手 木 棒 或 工 具 等 撥 動, 進 料 槽 無 法 順 利 進 料 時, 須 停 機 檢 查 ( 四 ) 操 作 中 勿 打 開 真 空 開 關 五 自 動 切 皂 機 作 業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先 檢 查 鋼 絲 是 否 斷 節 或 固 定 好 ( 二 ) 操 作 中 勿 將 手 伸 入 切 皂 機 內 ( 三 ) 切 皂 機 運 轉 時 要 先 把 護 罩 關 好 ( 四 ) 切 皂 機 運 轉 時 嚴 禁 做 保 養 工 作 六 自 動 打 印 機 作 業 ( 一 ) 嚴 禁 硬 物 靠 近 打 印 機 模 具 ( 二 ) 轉 動 部 份 勿 靠 近 防 止 被 捲 入 ( 三 ) 電 源 座 及 導 軌 勿 放 任 何 物 件 ( 四 ) 肥 皂 打 印 時 勿 將 手 伸 入 打 印 機 內 七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八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九 電 氣 作 業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 洗 劑 產 品 乳 化 作 業 守 則 一 乳 化 機 ( 含 攪 拌 機 ):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攪 拌 可 否 轉 動,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3 頁 共 53 頁

25 ( 二 ) 潤 滑 清 潔 檢 視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 三 ) 工 作 時, 應 穿 著 制 服 帶 規 定 帽 及 穿 著 防 滑 鞋 ( 四 ) 事 先 檢 點 入 料 或 出 料 所 使 用 之 器 具,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並 依 SOP 操 作 ( 五 ) 乳 化 作 業 時 於 掀 開 蓋 子 前, 先 做 好 洩 壓 工 作 及 檢 查 是 否 有 蒸 氣 噴 出 之 危 險 二 原 物 料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三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鍋 爐 作 業 : 依 第 十 一 條 鍋 爐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五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六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一 條 : 洗 劑 工 場 充 填 作 業 守 則 一 充 填 機 作 業 ( 含 進 料 槽 車 ) ( 一 )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溫 度 中 心 準 點 是 否 裝 置 正 常 ( 二 ) 設 備 運 轉 中, 禁 止 打 開 護 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如 發 生 堵 塞 或 跳 脫,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停 止 運 轉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後, 始 能 打 開 護 蓋 清 理 ( 三 ) 充 填 作 業 時 運 轉 中 之 進 料 槽 車, 禁 止 以 手 或 刮 棒 撥 動 槽 車 內 膠 體 ( 四 ) 工 作 結 束 後, 應 關 閉 電 源, 並 將 機 內 膠 體 鹽 粒 等 殘 留 物 清 除 乾 淨 二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三 鍋 爐 作 業 : 依 第 十 一 條 鍋 爐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乳 化 機 作 業 ( 含 攪 拌 機 ):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攪 拌 可 否 轉 動,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 二 ) 潤 滑 清 潔 檢 視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 三 ) 工 作 時, 應 穿 著 制 服 帶 規 定 帽 及 穿 著 防 滑 鞋 ( 四 ) 事 先 檢 點 入 料 或 出 料 所 使 用 之 器 具,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並 依 SOP 操 作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4 頁 共 53 頁

26 ( 五 ) 乳 化 作 業 時 於 掀 開 蓋 子 前, 先 做 好 洩 壓 工 作 及 檢 查 是 否 有 蒸 氣 噴 出 之 危 險 五 原 物 料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六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七 輸 送 機 : 依 第 十 三 條 :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八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九 包 裝 作 業 :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包 裝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 化 妝 品 GMP 工 廠 作 業 守 則 一 充 填 機 作 業 ( 一 )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溫 度 中 心 準 點 是 否 裝 置 正 常 ( 二 ) 設 備 運 轉 中, 禁 止 打 開 護 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如 發 生 堵 塞 或 跳 脫,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停 止 運 轉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後, 始 能 打 開 護 蓋 清 理 ( 三 ) 充 填 作 業 時 運 轉 中 充 填 機, 禁 止 以 手 或 刮 棒 撥 動 設 備 內 膠 體 ( 四 ) 工 作 結 束 後, 應 關 閉 電 源, 並 將 機 內 膠 體 鹽 粒 等 殘 留 物 清 除 乾 淨 二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三 鍋 爐 作 業 : 依 第 十 一 條 鍋 爐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乳 化 機 作 業 ( 含 攪 拌 機 ):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電 源 線 接 點 是 否 良 好, 攪 拌 可 否 轉 動,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 二 ) 潤 滑 清 潔 檢 視 或 修 護 機 器 前, 應 先 停 止 機 器 運 轉,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以 策 安 全 ( 三 ) 工 作 時, 應 穿 著 制 服 帶 規 定 帽 及 穿 著 防 滑 鞋 ( 四 ) 事 先 檢 點 入 料 或 出 料 所 使 用 之 器 具,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並 依 SOP 操 作 ( 五 ) 乳 化 作 業 時 於 掀 開 蓋 子 前, 先 做 好 洩 壓 工 作 及 檢 查 是 否 有 蒸 氣 噴 出 之 危 險 五 原 物 料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六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七 輸 送 機 : 依 第 十 三 條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5 頁 共 53 頁

27 八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九 包 裝 作 業 :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包 裝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GMP 工 廠 空 調 系 統 : ( 一 ) 設 備 操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設 備 是 否 良 好,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調 整 或 停 機 檢 修 ( 二 ) 空 調 系 統 採 電 腦 中 央 控 制 方 式, 由 專 責 人 員 設 定 每 日 開 停 機, 並 填 寫 GMP 廠 房 空 調 設 施 維 護 紀 錄 表 ( 三 ) 系 統 操 作 前 需 確 認 遠 方 遙 控 連 線 正 常, 壓 縮 機 停 機 後 應 及 檢 查 冷 卻 水 塔 風 扇 冷 卻 水 泵 冰 水 泵 及 周 邊 設 備 是 否 停 止 運 轉 ( 四 ) 設 備 運 轉 中, 禁 止 打 開 護 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如 發 生 跳 脫,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停 止 運 轉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後, 始 能 打 開 護 蓋 清 理 ( 五 ) 空 調 機 冰 水 機 作 業 : 每 日 依 GMP 廠 房 空 調 設 施 維 護 紀 錄 表 填 寫 運 轉 紀 錄 並 檢 查 系 統 之 各 項 設 備 是 否 良 好,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即 維 修 調 整, 必 要 時 停 機 處 理 ( 六 ) 每 月 每 半 年 每 年 依 空 調 系 統 標 準 操 作 手 冊 (SOP) 執 行 設 備 維 護 保 養 及 定 期 檢 查 作 業 ( 含 壓 縮 機 機 體 保 養 冰 水 及 冷 卻 水 質 管 理 ) 十 一 消 防 系 統 作 業 :( 含 發 電 機 消 防 泵 ) ( 一 ) 依 經 常 檢 查 項 目 每 週 定 期 檢 查 及 手 動 測 試 ( 發 電 機 須 另 採 自 動 控 制 測 試 ) ( 二 ) 測 試 完 妥 須 將 開 關 扭 到 自 動, 恢 復 原 狀 第 二 十 三 條 : 檢 驗 室 作 業 守 則 一 檢 驗 室 檢 驗 台 及 檢 驗 器 具 應 保 持 整 齊 清 潔 室 內 之 電 路 管 線 應 為 固 定 式,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任 意 配 線 或 接 線, 並 禁 止 私 接 延 長 線 隨 意 置 放 於 地 面, 以 免 絆 倒 及 髒 亂 二 檢 驗 室 內 請 勿 放 置 多 餘 之 可 燃 性 物 質 三 化 學 藥 品 應 分 類 標 貼 安 全 標 籤 並 妥 為 管 理 四 禁 止 以 檢 驗 容 器 充 當 食 品 容 器 五 不 可 擅 自 取 用 檢 驗 室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六 儀 器 應 妥 為 保 管 維 護, 並 隨 附 儀 器 說 明 書 操 作 說 明 書 七 檢 驗 室 中 各 種 危 險 物 質 及 各 種 安 全 設 施 應 明 顯 明 確 地 標 示 八 從 事 檢 驗 工 作 時 務 必 小 心 謹 慎, 任 何 使 用 中 或 使 用 後 之 瓶 子 均 應 將 瓶 子 蓋 好, 濺 出 來 的 化 學 藥 品 要 馬 上 清 除, 尤 其 是 可 燃 性 溶 劑, 以 免 引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6 頁 共 53 頁

28 起 災 害 九 從 事 會 發 生 毒 性 腐 蝕 性 刺 激 或 有 異 味 氣 體 發 生 之 實 驗 應 於 抽 氣 櫃 內 進 行 十 沉 澱 物 固 體 物 質 或 於 水 中 會 產 生 沉 澱 乳 化 之 化 合 物 禁 止 倒 入 水 槽 排 水 系 統 十 一 認 清 及 牢 記 最 近 的 滅 火 器 急 救 箱 的 位 置, 並 熟 知 使 用 方 法 十 二 檢 驗 室 內 嚴 禁 吸 菸 禁 食 及 從 事 與 實 驗 無 關 的 活 動 十 三 從 事 任 何 檢 驗 前, 應 確 實 瞭 解 使 用 設 備 之 安 全 狀 況 及 使 用 藥 品 之 毒 性 物 性 化 性 與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並 對 檢 驗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提 出 預 防 的 方 法,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護 措 施 十 四 化 學 藥 品 應 妥 為 管 理, 並 存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並 應 排 放 整 齊 液 態 藥 品 容 器 勿 堆 置 過 高 以 免 照 明 不 良 及 物 品 墬 落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及 逾 期 不 用 之 藥 品 應 依 規 定 處 理, 不 得 任 意 倒 入 水 槽 或 棄 置 十 五 實 驗 進 行 前 應 熟 讀 實 驗 操 作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實 驗 進 行 時 不 可 任 意 改 變 操 作 條 件 十 六 烘 箱 蒸 餾 器 等 加 熱 設 備 附 近 禁 放 易 燃 易 爆 化 學 品, 並 依 SOP 操 作, 理 高 溫 物 品 時, 應 戴 隔 熱 手 套 十 七 冷 藏 化 學 藥 品 之 冰 箱 冷 藏 櫃 內 不 得 放 置 食 品 飲 料 十 八 被 化 學 藥 品 濺 潑 時, 應 立 即 用 水 沖 洗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十 九 檢 驗 室 任 何 化 學 藥 品 應 標 示 其 主 要 成 份 之 學 名, 所 使 用 之 量 具 及 儀 器, 應 定 期 效 正 二 十 檢 驗 室 所 使 用 之 設 備 防 護 具, 應 實 施 定 期 保 養 及 檢 查 及 紀 錄 二 十 一 稀 釋 濃 硫 酸 時, 切 勿 將 水 加 入 硫 酸 中, 否 則 將 因 急 劇 放 熱 沸 騰 飛 濺 或 炸 裂 容 器, 而 發 生 危 險 切 記 應 將 濃 硫 酸 緩 緩 注 入 水 內, 且 不 停 地 加 以 攪 拌 二 十 二 檢 驗 進 行 時 應 確 實 配 戴 手 套 安 全 眼 鏡 及 檢 驗 衣, 避 免 直 接 和 有 機 藥 品 接 觸, 實 驗 中 不 可 擅 離 檢 驗 室 進 行 中 如 發 現 任 何 不 正 常 現 象, 應 即 停 止 檢 驗 並 向 上 級 報 告 二 十 三 高 壓 滅 菌 釜 依 操 作 手 冊 操 作, 並 須 於 壓 力 表 上 標 示 最 高 使 用 壓 力 正 常 操 作 壓 力 二 十 四 實 驗 室 各 種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依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規 定 予 以 標 示 而 購 買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時, 應 檢 視 其 容 器 上 是 否 已 依 規 定 標 示 及 附 有 物 質 安 全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等 有 關 資 料, 方 可 驗 收 二 十 五 揮 發 性 或 易 燃 性 藥 品 之 貯 存, 必 須 遠 離 焰 火 酒 精 燈 在 添 加 酒 精 時, 應 將 燈 焰 先 行 熄 滅, 酒 精 添 加 切 勿 過 滿 ; 且 於 酒 精 燈 上 引 燃 時, 必 須 用 火 柴 或 紙 片 引 燃 之, 切 勿 將 酒 精 燈 直 接 持 至 另 一 已 燃 著 的 燈 焰 上 引 燃 之, 以 免 酒 精 溢 出 著 火 發 生 火 災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7 頁 共 53 頁

29 二 十 六 檢 驗 室 結 束 時, 應 確 實 檢 查 所 有 應 關 閉 之 開 關 是 否 已 經 關 閉, 並 關 妥 門 窗 及 水 電 開 關 第 二 十 四 條 : 包 裝 作 業 守 則 一 雷 射 雕 刻 機 ( 一 ) 操 作 人 員 須 訓 練 合 格 並 經 授 權 之 方 能 操 作 雷 射 雕 刻 系 統 ( 二 ) 使 用 前 須 先 檢 查 : 風 扇 軸 承 通 風 口 連 鎖 裝 置 壓 縮 空 氣 吸 煙 除 塵 器 等 均 須 正 常 ( 註 : 禁 止 以 水 管 清 潔 通 風 口 ) ( 三 ) 對 雷 雕 系 統 進 行 任 何 作 業 前 ( 如 維 護 保 養 etc) 須 先 拔 除 主 系 統 電 源 插 頭 ( 四 ) 已 固 定 之 雷 射 頭 防 護 檔 板 及 上 蓋, 不 得 任 意 拆 除, 否 則 會 導 致 暴 露 於 具 危 害 性 之 雷 射 輻 射 ( 五 ) 清 理 吸 煙 除 塵 器 儲 桶, 須 先 將 主 系 統 電 源 切 斷 使 雷 雕 機 停 機, 不 得 於 操 作 中 作 業 清 理 出 之 袋 裝 粉 塵, 須 妥 善 保 存, 並 請 原 廠 商 唐 亞 公 司 回 收, 不 得 任 意 丟 棄 ( 六 ) 清 潔 鏡 頭 須 依 照 使 用 手 冊 操 作 使 用 棉 花 棒 或 拭 淨 紙 沾 清 潔 液 (IMS 或 純 丙 酮 ), 不 可 使 用 壓 縮 空 氣 不 可 使 用 水 禁 止 以 手 指 觸 摸 二 捆 包 機 ( 一 ) 產 品 打 包 時, 捆 帶 不 可 拉 長 或 縮 短, 並 注 意 操 作 程 序, 防 範 手 指 被 捲 入 ( 二 ) 使 用 後, 應 將 內 部 清 理 乾 淨, 關 掉 電 源 ( 三 ) 更 換 膠 帶 及 捆 包 帶 時,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小 心 操 作, 避 免 手 指 刮 傷 三 收 縮 膜 機 : 依 第 十 四 條 收 縮 膜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四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五 日 期 紙 箱 等 噴 印 機 ( 一 ) 更 換 瓶 裝 油 墨 後 之 空 油 墨 瓶, 須 妥 善 保 存, 並 請 廠 商 取 回 不 得 任 意 丟 棄 ( 二 ) 進 行 清 理 保 養 維 修 時 必 須 關 閉 主 電 源 ; 空 氣 過 濾 網, 每 週 須 清 理 一 次 ( 三 ) 墨 水 溶 劑 須 小 心 輕 放, 置 於 通 風 良 好 之 空 間, 避 免 日 晒 以 及 避 免 附 近 有 易 燃 危 險 品 ( 四 ) 須 預 防 靜 電 ( 五 ) 噴 印 機 周 圍 5 公 尺 內, 嚴 禁 有 火 氣 火 花 之 機 器 ( 六 ) 清 洗 材 料, 限 用 軟 刷 子 或 軟 布, 不 可 使 用 高 壓 空 氣 廢 棉 紙 等 ( 七 ) 須 使 用 原 廠 特 定 之 清 洗 液 清 洗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8 頁 共 53 頁

30 ( 八 ) 設 備 閒 置 24 小 時 以 上 時, 必 須 將 噴 嘴 蓋 上 保 護 蓋 ( 九 ) 搬 運 過 程 中, 設 備 之 傾 斜 角 不 得 大 於 15 度 六 原 物 料 成 品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七 堆 存 ( 一 ) 物 料 之 堆 放,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 1. 不 得 超 過 堆 放 地 最 大 安 全 負 荷 2. 不 得 影 響 照 明 3. 不 得 妨 礙 機 械 設 備 之 操 作 4. 不 得 阻 礙 交 通 或 出 入 口 5. 不 得 減 少 自 動 灑 水 器 及 火 警 警 報 器 有 效 功 用 6. 不 得 妨 礙 消 防 器 具 之 緊 急 使 用 7. 以 不 倚 靠 牆 壁 或 結 構 支 柱 堆 放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超 過 其 安 全 負 荷 ( 二 ) 物 料 搬 運 處 置, 如 以 車 輛 機 械 作 業 時, 應 事 先 清 除 其 通 道 等 之 阻 礙 物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三 ) 雇 主 對 於 物 料 之 搬 運, 應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凡 四 十 公 斤 以 上 物 品, 以 人 力 車 輛 或 工 具 搬 運 為 原 則, 五 百 公 斤 以 上 物 品, 以 機 動 車 輛 或 其 他 機 械 搬 運 為 宜 ; 運 輸 路 線, 應 妥 善 規 劃, 並 作 標 示 八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九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輸 送 機 : 依 第 十 三 條 輸 送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 修 理 所 作 業 守 則 一. 發 現 任 何 工 作 人 員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應 立 即 勸 止 或 報 告 有 關 主 管 人 員 糾 正 二. 發 生 災 變 事 故, 應 依 自 己 能 力 立 即 參 加 搶 救, 並 報 告 有 關 主 管 人 員 處 理 三.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或 使 其 失 去 效 能, 若 有 必 要 原 因 則 必 須 先 通 知 該 設 備 負 責 人, 並 於 必 要 原 因 消 除 後, 立 即 恢 復 原 狀, 不 得 延 誤 發 現 其 被 拆 卸 或 喪 失 效 能 時, 應 即 報 告 該 設 備 負 責 人 四. 工 作 時 不 赤 膞 不 赤 足 不 穿 過 於 寬 大 或 懸 垂 裝 飾 的 衣 服, 以 免 危 險, 並 應 注 意 頭 髮 領 帶 圍 巾 衣 襟 袖 口 及 褲 腳 等 不 被 設 備 捲 入 五. 工 作 時 不 開 玩 笑, 不 打 擾 或 分 散 他 人 注 意 力 六. 工 作 前 應 先 檢 查 服 裝 人 體 防 護 具 工 具 及 材 料 等, 並 先 想 妥 工 作 方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29 頁 共 53 頁

31 法 七. 不 低 估 危 險 性, 不 認 為 自 己 可 以 倖 免 八.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不 得 擅 自 請 人 代 替 操 作 九. 不 熟 悉 之 機 械 設 備 及 工 具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或 使 用 十. 油 與 水 不 可 任 意 漏 灑 在 地 面, 應 隨 時 清 除, 以 免 人 員 滑 倒 及 發 生 火 災 十 一. 設 備 在 操 作 中 若 有 異 響 異 味 或 發 熱 應 即 停 車, 詳 細 檢 查 十 二. 操 作 設 備 須 熟 知 其 動 力, 勿 超 速 或 過 負 荷 十 三. 凡 機 器 上 容 易 發 生 捲 夾 作 用 的 地 方 要 裝 護 罩, 若 不 能 裝 護 罩, 則 其 周 圍 要 裝 設 護 欄 十 四. 車 床 鑽 床 等 操 作 遵 守 事 項 : ( 一 ) 注 意 工 作 物 的 擺 動 及 其 行 程 中 的 阻 礙 ( 二 ) 工 作 物 應 固 定 夾 在 工 作 台, 不 得 以 手 扶 持 ( 三 ) 裝 卸 十 五 公 斤 以 上 的 工 作 物 要 利 用 適 當 之 起 重 工 具 ( 四 ) 機 器 運 轉 中 不 可 測 量 製 品 尺 寸 ( 五 ) 變 速 應 依 規 定 十 五. 砂 輪 機 研 磨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 ( 一 ) 使 用 砂 輪 時 應 戴 護 目 鏡, 砂 輪 的 側 面 不 可 用 來 磨 刀 具 ( 二 ) 新 砂 輪 未 裝 之 前 先 要 檢 查 無 裂 紋 擊 聲 檢 查 時 聲 音 清 脆 者 為 正 常 ( 三 ) 裝 砂 輪 為 一 精 細 工 作, 應 由 有 經 驗 者 安 裝, 鬆 緊 適 宜, 裝 妥 後 應 試 車 三 分 鐘 以 上 ( 四 ) 砂 輪 上 要 裝 有 護 罩 及 刀 台, 且 保 持 刀 台 與 砂 輪 間 隙 不 得 超 過 八 之 一 吋 ( 五 ) 研 磨 機 護 罩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十 六. 鉗 工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 ( 一 ) 使 用 鑽 床 或 電 鑽 時, 不 得 戴 用 手 套, 鑽 頭 應 注 意 其 牢 固 性 ( 二 ) 使 用 工 具 時, 應 先 檢 查 各 種 工 具 是 否 良 好, 並 經 常 保 養 之 ( 三 ) 工 具 包 括 錘 刀 手 鉗 扳 手 鑿 子 起 子 手 鋸 等 使 用 時 要 各 依 其 性 能, 不 得 任 意 代 替 作 敲 擊 之 用 ( 四 ) 拆 下 的 機 件 應 順 序 排 好, 不 得 亂 放, 必 要 時 做 成 記 號, 以 免 裝 錯 十 七. 電 焊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 ( 一 ) 焊 接 之 電 流 易 引 起 電 氣 性 眼 炎,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戴 遮 光 眼 鏡 ( 面 罩 ) 為 免 光 線 傷 及 周 圍 人 員 應 裝 置 遮 光 板 擋 住 光 線 ( 二 ) 焊 接 用 電 會 導 致 死 亡 危 險, 須 注 意 手 把 之 絕 緣, 如 有 破 損 務 須 更 換 ( 三 ) 工 作 完 畢 或 停 止 作 業 時 必 須 切 斷 開 關, 並 將 手 把 連 接 處 拆 離 ( 四 ) 潮 濕 之 手 套, 不 可 戴 上 作 業, 特 別 注 意 在 潮 濕 地 方 工 作 或 下 雨 天 工 作 時, 須 使 用 橡 皮 手 套 與 橡 皮 鞋 ( 五 ) 接 地 線 應 與 焊 接 電 線 同 樣 大 小, 裝 置 時 務 須 接 緊 ( 六 ) 儘 量 縮 短 焊 接 電 線, 並 考 慮 電 焊 機 之 位 置, 避 免 電 線 橫 斷 通 路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0 頁 共 53 頁

32 ( 七 ) 現 場 工 作 應 注 意 易 燃 易 爆 ( 如 油 乙 炔 ) 物 之 附 近, 不 可 進 行 焊 接 工 作 ( 八 ) 工 作 完 畢 不 可 忘 記 切 斷 開 關, 檢 查 周 圍 之 殘 餘 火 花 已 否 熄 滅 ( 九 ) 電 焊 機 需 安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防 觸 電 危 險 十 八 氣 焊 ( 氧 氣 與 乙 炔 )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 ( 一 ) 氧 氣 瓶 所 發 生 之 災 害 很 嚴 重, 其 破 壞 力 相 當 於 一 噸 炸 彈, 須 小 心 處 理, 不 可 投 擲, 開 關 護 蓋 必 須 旋 好 ( 二 ) 氧 氣 ( 乙 炔 ) 瓶, 不 可 代 替 滾 輪 或 墊 盤 ( 三 ) 油 類 油 漆 類 及 易 燃 物 之 附 近, 不 可 放 置 氧 氣 乙 炔 ( 四 ) 放 氧 氣 與 乙 炔 瓶 位 置 應 離 開 火 星 之 處 五 公 尺 以 上 ( 五 ) 氧 氣 與 乙 炔 開 關 及 調 節 器 應 經 常 檢 查 保 持 完 善, 不 可 沾 有 油 類 致 引 起 發 火 ( 六 ) 乙 炔 瓶 必 需 直 立 存 放 不 可 傾 倒, 並 須 固 定 使 用 十 九 空 壓 機 : 依 第 十 二 條 空 壓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衣 物 應 存 放 指 定 處, 不 可 散 掛 牆 上 或 置 於 控 制 盤 及 設 備 旁 二 十 一 消 防 設 備 僅 作 消 防 之 用 應 熟 悉 滅 火 器 的 使 用 方 法 二 十 二 煙 頭 應 放 置 煙 灰 缸 內 熄 滅 後 丟 入 垃 圾 桶 內, 注 意 星 火 可 以 燎 原 二 十 三 不 亂 丟 廢 棄 物, 不 隨 地 吐 痰 便 溺 應 保 持 場 區 整 潔, 並 愛 惜 各 種 設 備 二 十 四 不 在 危 險 地 區 休 息 或 用 膳 二 十 五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 依 第 十 條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六 物 品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七 高 處 作 業 : 依 第 十 六 條 高 處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 倉 儲 作 業 守 則 ( 含 原 物 料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等 ) 一 捆 包 機 ( 一 ) 產 品 打 包 時, 捆 帶 不 可 拉 長 或 縮 短, 並 注 意 操 作 程 序, 防 範 手 指 被 捲 入 ( 二 ) 使 用 後, 應 將 內 部 清 理 乾 淨, 關 掉 電 源 ( 三 ) 更 換 膠 帶 及 捆 包 帶 時, 應 先 關 閉 電 源 並 掛 上 安 全 掛 籤, 小 心 操 作, 避 免 手 指 刮 傷 二 收 縮 膜 機 依 第 十 四 條 : 收 縮 膜 機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三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依 第 十 條 : 堆 高 機 ( 含 電 動 )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1 頁 共 53 頁

33 四 堆 存 ( 一 ) 物 料 之 堆 放,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 1. 不 得 超 過 堆 放 地 最 大 安 全 負 荷 2. 不 得 影 響 照 明 3. 不 得 妨 礙 機 械 設 備 之 操 作 4. 不 得 阻 礙 交 通 或 出 入 口 5. 不 得 減 少 自 動 灑 水 器 及 火 警 警 報 器 有 效 功 用 6. 不 得 妨 礙 消 防 器 具 之 緊 急 使 用 7. 以 不 倚 靠 牆 壁 或 結 構 支 柱 堆 放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超 過 其 安 全 負 荷 ( 二 ) 物 料 搬 運 處 置, 如 以 車 輛 機 械 作 業 時, 應 事 先 清 除 其 通 道 碼 頭 等 之 阻 礙 物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三 ) 雇 主 對 於 物 料 之 搬 運, 應 儘 量 利 用 機 械 以 代 替 人 力, 凡 四 十 公 斤 以 上 物 品, 以 人 力 車 輛 或 工 具 搬 運 為 原 則, 五 百 公 斤 以 上 物 品, 以 機 動 車 輛 或 其 他 機 械 搬 運 為 宜 ; 運 輸 路 線, 應 妥 善 規 劃, 並 作 標 示 五 原 物 料 搬 運 倉 儲 作 業 : 依 第 十 五 條 搬 運 倉 儲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含 成 品 原 物 料 ) 規 定 辦 理 六 電 氣 設 備 : 依 第 九 條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守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七 條 : 人 員 上 下 班 交 通 安 全 守 則 一 應 避 免 因 匆 忙 趕 路 上 下 班 而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二 駕 駛 車 輛 時, 應 隨 身 攜 帶 行 車 及 駕 駛 執 照 三 啟 動 汽 車 前, 應 確 認 汽 車 四 周 及 底 盤 下 無 人 四 駕 駛 或 搭 坐 機 車, 均 應 戴 安 全 帽 駕 駛 或 搭 乘 小 客 ( 貨 ) 車 前 排 座 位, 均 應 繫 安 全 帶 五 機 車 應 行 駛 機 車 道 無 機 車 道 時, 輕 型 機 車 應 行 駛 慢 車 道 六 車 輛 行 駛 中, 應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不 超 速, 不 超 載, 不 搶 黃 燈, 不 闖 紅 燈, 不 搶 越 鐵 路 平 交 道 七 車 輛 行 駛 中, 不 亂 丟 廢 棄 物 八 喝 酒 後 或 過 度 疲 勞 或 服 藥 而 異 常 時, 不 駕 駛 車 輛 九 車 輛 變 換 車 道 或 轉 彎 時, 應 減 速 慢 行, 並 打 方 向 燈 或 手 勢 十 車 輛 行 經 交 岔 路 鐵 路 平 交 通 彎 路 上 下 坡 學 校 或 其 他 危 險 處 所, 應 減 速 慢 行, 並 要 有 危 險 意 識 十 一 駕 駛 車 輛 應 隨 時 保 持 對 其 他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可 能 犯 錯 或 失 誤 之 警 戒, 並 調 整 自 己 之 駕 駛 狀 況, 以 使 其 錯 誤 不 致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十 二 駕 駛 車 輛 應 調 整 自 己 之 駕 駛 或 行 走 狀 況, 以 適 應 各 種 天 候 道 路 交 通 燈 光 身 體 及 車 輛 等 狀 況 之 變 化, 且 應 遵 守 交 通 規 定, 不 心 存 僥 倖 十 三 車 輛 出 入 公 司 門 口 後, 應 按 規 定 方 向 行 駛, 不 得 逆 向 行 駛, 並 應 注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2 頁 共 53 頁

34 意 上 下 班 人 車 流 向 十 四 上 班 車 輛 進 入 公 司 門 口, 應 停 放 於 車 柵 ( 庫 ) 或 其 他 規 定 位 置 後, 才 ( 打 卡 ) 簽 到 下 班 ( 打 卡 ) 簽 退 後, 才 至 車 柵 ( 庫 ) 或 其 他 規 定 位 置 駕 駛 車 輛 十 五 機 車 進 入 車 柵 ( 庫 ) 前, 應 熄 火 後 推 車 進 入 ; 離 開 車 柵 ( 庫 ) 時, 應 推 出 車 柵 ( 庫 ) 後, 才 啟 動 引 擎 十 六 車 輛 行 駛 中, 請 勿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先 將 車 輛 停 到 路 旁 再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第 二 十 八 條 : 廢 水 處 理 操 作 守 則 一 人 員 操 作 時, 需 依 標 準 操 作 手 冊 (SOP) 操 作 及 遵 守 相 關 安 全 準 則 規 定 二 設 備 停 止 運 轉 不 操 作 時, 須 將 總 電 源 ( 無 熔 絲 開 關 ) 切 斷, 以 策 安 全 三 放 流 水 必 需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始 可 排 放, 若 不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須 回 流 重 新 處 理 四 臭 氧 產 生 機 屬 危 害 物, 啟 用 時 須 隨 時 注 意 洩 漏 之 可 能 並 立 即 予 以 防 止 ; 另 臭 氧 槽 上 方 作 業 時 須 關 閉 臭 氧 產 生 機, 避 免 吸 人 接 觸 影 響 身 體 五 調 配 添 加 液 鹼 PAC 等 腐 蝕 性 液 體 時, 請 使 用 防 護 具 ( 如 護 目 鏡 防 腐 蝕 手 套 等 ) 六 污 泥 機 操 作 處 理 時, 請 注 意 頭 手 切 勿 伸 入 機 械 內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工 具 物 品 避 免 放 置 於 機 台 上, 以 免 掉 落 至 濾 布, 隨 運 轉 壓 擠, 造 成 機 件 故 障 或 損 壞 七 沈 澱 池 內 之 污 泥 儘 量 勿 屯 積 過 久 時 間, 以 避 免 造 成 水 質 異 常 問 題 濃 縮 產 生 惡 臭 八 助 凝 劑 (polymer) 當 和 水 融 合 時, 是 一 種 光 滑 的 液 體, 在 廢 水 池 或 脫 水 機 附 近 地 面 上, 應 避 免 散 落 情 形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九 移 動 沉 水 式 泵 時, 需 拉 手 把, 不 可 以 拉 電 纜 線, 以 免 電 纜 線 破 裂, 絕 緣 下 降 造 成 漏 電 十 為 防 止 電 氣 設 備 絕 緣 惡 化 所 產 生 之 觸 電 事 故, 請 配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十 一 因 廢 水 處 理 池 水 深, 作 業 人 員 需 站 在 欄 杆 可 保 護 之 地 點 作 業, 若 有 非 欄 杆 可 保 護 之 情 形, 需 有 2 人 以 上 同 行,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護 措 施 再 施 工 第 二 十 九 條 : 消 防 設 備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一 滅 火 器 應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更 換 藥 劑, 填 妥 保 養 日 期 並 簽 名 且 每 位 員 工 須 熟 練 各 類 消 防 設 備 使 用, 以 便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及 時 搶 救 二 各 倉 庫 應 切 實 遵 守, 嚴 禁 煙 火, 禁 止 閒 人 進 入 之 規 定, 並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3 頁 共 53 頁

35 三 應 在 指 定 之 場 所 吸 煙, 煙 蒂 應 放 入 煙 灰 缸 內, 嚴 禁 隨 地 拋 棄 煙 蒂 四 機 械 電 氣 設 備, 應 切 實 檢 查, 妥 善 保 養, 以 免 發 生 過 熱 失 火 或 走 火 等 事 故 五 易 燃 廢 物, 如 廢 油 布 廢 紙 應 倒 入 有 蓋 之 鐵 桶 內 六 易 燃 易 爆 及 危 險 物 品, 應 隔 離 儲 存 七 滅 火 器 等 消 防 設 備 周 圍 禁 止 堆 放 物 品, 並 經 常 保 持 堪 用 狀 態 八 凡 屬 禁 止 煙 火 地 區, 每 位 員 工 應 恪 守 嚴 禁 煙 火 之 警 告 標 示 九 安 全 門 安 全 梯, 應 保 持 暢 通, 同 時 其 通 道 上, 不 可 放 置 物 品 十 滅 火 器 材 消 防 水 栓 防 火 用 水 等, 時 常 準 備 完 善, 並 應 熟 知 使 用 方 法 及 存 放 位 置 十 一 發 生 火 災 時, 儘 速 關 閉 瓦 斯 及 電 氣 開 關 十 二 發 生 火 災 時, 須 大 聲 呼 喊, 附 近 人 員 同 時 緊 急 通 知 消 防 人 員, 不 可 單 人 救 火 十 三 乙 炔 油 類 之 火 災, 務 須 禁 止 用 水 搶 救, 應 使 用 乾 粉 滅 火 器 或 砂 第 三 十 條 : 發 電 機 房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一 工 作 人 員 必 要 時 須 戴 耳 罩 或 耳 塞 等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二 發 電 機 需 依 規 定 實 施 一 二 級 保 養, 保 持 整 潔, 以 保 持 隨 時 可 用 之 狀 態 三 發 電 機 房 內 需 保 持 良 好 之 通 風, 以 求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適 及 提 高 機 器 效 能, 避 免 機 器 冒 黑 煙 形 成 空 氣 污 染 四 發 現 機 器 有 任 何 故 障 時, 應 停 車 並 立 即 檢 修 或 排 除 故 障 瞭 解 發 電 量, 切 勿 超 負 荷 使 用 而 致 發 生 危 險 五 運 轉 機 件 需 加 裝 防 護 罩 或 已 設 防 護 罩, 添 加 油 料 時, 應 嚴 禁 煙 火, 並 備 妥 消 防 器 材 地 板 應 保 持 清 潔, 潤 滑 油 柴 油 油 污 等 應 擦 拭 乾 淨 六 電 瓶 要 放 置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並 嚴 禁 煙 火 七 發 電 機 房 之 電 路 之 附 近, 不 得 放 置 任 何 與 電 路 無 關 物 體, 發 電 機 房 非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任 意 進 入 八 如 遇 電 氣 設 備 或 電 路 著 火, 需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設 備 ( 如 乾 粉 滅 火 器 ) 九 嚴 禁 在 油 箱 配 電 盤 後 面 或 旁 邊 吸 煙 點 火 十 啟 動 前 應 對 潤 滑 油 冷 卻 水 燃 油 及 電 瓶 液 檢 查 與 補 充, 每 二 週 至 少 運 轉 二 十 分 鐘 乙 次 第 五 章 教 育 與 訓 練 第 三 十 一 條 : 教 育 訓 練 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本 守 則 適 用 範 圍 內 之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二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二 條 及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下 列 人 員 應 分 別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在 職 教 育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4 頁 共 53 頁

36 訓 練 :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三 ) 具 有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人 員 ( 四 )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 五 ) 急 救 人 員 ( 六 )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 七 ) 一 般 作 業 人 員 ( 八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指 定 之 人 員 三 新 僱 人 員 或 在 職 員 工 於 變 更 工 作 前, 應 接 受 適 於 各 該 工 作 所 必 要 之 一 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四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須 有 證 照 使 得 擔 任 之 工 作, 應 指 派 人 員 參 加 相 關 之 訓 練 五 本 公 司 自 辦 或 委 託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之 各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員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其 違 反 者, 本 公 司 得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三 十 二 條 : 各 單 位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職 責 : 一 各 單 位 提 出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及 課 程 規 劃 二 管 理 課 彙 總 及 編 訂 年 度 訓 練 計 劃, 並 依 性 質 指 定 主 辦 單 位 三 主 辦 單 位 執 行 教 育 訓 練 計 劃, 並 於 訓 練 結 束 後, 進 行 評 估 及 考 核 四 廠 長 審 核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及 執 行 結 果 第 三 十 三 條 : 教 育 訓 練 作 業 流 程 : 一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 工 安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 人 員 衛 生 ( 洗 手 穿 衣 ) 等 課 程, 由 管 理 課 辦 理 訓 練 ;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之 基 本 理 論 與 應 用 訓 練 課 程, 由 各 單 位 安 排 講 授 GMP 相 關 規 定 及 設 備 實 務 操 作 訓 練 二 在 職 人 員 廠 內 訓 練 作 業 流 程 : ( 一 ) 各 單 位 填 寫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表, 提 出 計 劃 性 訓 練 需 求, 由 管 理 課 彙 整 編 定 年 度 訓 練 計 劃, 陳 請 廠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 二 ) 實 施 訓 練 : 開 辦 前,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具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報 告 表 及 學 員 上 課 紀 錄 表 送 管 理 課, 由 管 理 課 簽 會 相 關 單 位 並 陳 請 核 准 辦 理 ( 三 ) 訓 練 後 由 主 辦 單 以 書 面 測 驗 現 場 操 作 或 心 得 報 告 等 實 施 評 核, 考 核 分 數 60 分 以 上 為 合 格, 訓 練 期 滿 由 主 辦 單 位 將 訓 練 結 果 ( 含 學 員 上 課 紀 錄 表 等 ) 陳 廠 長 核 閱, 成 績 合 格 再 由 管 理 課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並 登 錄 員 工 訓 練 紀 錄 卡 三 在 職 人 員 廠 外 訓 練 作 業 項 目 說 明 : ( 一 ) 從 事 法 定 特 定 機 具 ( 生 產 及 儲 藏 人 員 ) 特 定 儀 器 操 作 ( 生 產 及 管 制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5 頁 共 53 頁

37 人 員 ) 或 特 定 作 業 之 操 作 人 員, 由 權 責 單 位 視 需 要, 填 寫 專 業 訓 練 需 求 表, 經 副 廠 長 審 查 派 訓 人 選 資 格, 陳 請 廠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 二 ) 訓 練 後 經 由 訓 練 單 位 考 評, 取 得 相 關 合 格 證 明 者 或 撰 寫 報 告 經 本 廠 審 核 通 過 者, 視 為 合 格, 並 登 錄 員 工 訓 練 紀 錄 卡 第 六 章 急 救 與 搶 救 第 三 十 四 條 : 急 救 守 則 一 急 救 一 般 須 知 : ( 一 ) 通 知 所 屬 主 管 及 急 救 人 員 ( 二 ) 要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鎮 靜 有 條 不 紊 的 對 最 緊 要 的 狀 況, 給 予 優 先 處 理 ( 三 ) 急 救 前, 要 確 定 對 傷 患 或 對 自 己 均 無 進 一 步 的 危 險 ( 四 ) 如 需 要 時, 要 毫 不 遲 疑 地 將 傷 患 小 心 地 送 往 醫 院 處 理 ( 五 ) 施 行 急 救 時 不 要 讓 閒 人 圍 觀, 以 免 妨 害 急 救 工 作 ( 六 ) 如 非 必 要 時, 不 可 脫 除 傷 患 衣 服 ( 七 ) 對 神 智 不 醒 之 傷 患 或 疑 有 內 傷 者 或 可 能 不 久 需 要 接 受 麻 醉 者, 均 不 可 給 予 食 物 或 飲 料 ( 八 ) 要 盡 可 能 維 持 傷 患 血 液 循 環, 預 防 繼 續 出 血 ( 九 ) 要 預 防 傷 患 續 受 損 傷 並 預 防 休 克 ( 十 ) 要 電 告 急 救 單 位 或 請 醫 師 處 理 ( 十 一 ) 搶 救 行 動 中 要 以 救 人 為 第 一 優 先 ( 十 二 ) 工 作 場 所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雇 主 或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應 即 令 勞 工 停 止 作 業, 並 使 勞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處 所 二 感 電 的 急 救 ( 一 ) 確 認 傷 者 已 脫 離 電 源 感 電 災 害 急 救 的 第 一 步 驟 是 將 傷 者 脫 離 電 源 或 確 認 傷 者 已 脫 離 電 源 後, 再 做 進 一 步 急 救 低 壓 電 感 電 的 搶 救 僅 須 以 厚 衣 物 即 可 將 傷 者 脫 離 電 源, 高 壓 電 感 電 的 搶 救 須 注 意 搶 救 者 自 身 是 否 也 有 感 電 危 險, 在 沒 有 足 夠 長 夠 乾 燥 的 絕 緣 物 品 可 供 運 用 下, 搶 救 者 不 應 太 靠 近 傷 者 如 人 員 或 機 具 在 搶 救 後 仍 未 脫 離 高 壓 帶 電 線 路, 應 儘 速 聯 絡 台 電 以 切 斷 電 源 ( 二 ) 急 救 處 理 原 則 ( 步 驟 ) 1. 首 先 把 電 源 切 斷 或 用 絕 緣 棒 絕 緣 鉤 ( 可 用 乾 木 材 竹 棒 ) 將 附 著 的 電 線 移 開 在 未 將 電 源 切 斷 前, 決 不 可 赤 手 拉 傷 者 2. 傷 害 發 生 呼 吸 或 心 跳 停 止 時, 應 即 刻 施 行 心 肺 甦 醒 術, 同 時 盡 快 護 送 醫 院 處 理 3. 解 開 傷 者 衣 服 及 除 去 一 切 束 帶, 以 乾 毛 巾 或 毛 刷 摩 擦 全 身 皮 膚, 使 毛 細 管 恢 復 功 能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6 頁 共 53 頁

38 4. 移 傷 者 於 陰 涼 處, 如 傷 者 未 失 知 覺, 可 給 少 量 茶 咖 啡 等 興 奮 劑 三 心 肺 復 甦 術 ( 一 )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技 巧 是 使 用 於 心 臟 或 呼 吸 停 止 的 病 人, 直 到 更 高 級 的 生 命 救 命 術 到 達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包 括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和 心 臟 按 摩, 它 會 使 一 些 帶 氧 血 流 到 腦 部 和 其 他 重 要 器 官, 爭 取 那 重 要 之 幾 分 鐘 使 病 患 生 命 徵 像 能 夠 維 持 穩 定 當 一 個 人 倒 地 不 起, 心 臟 停 止 跳 動, 腦 部 失 去 血 流 如 果 超 過 4~6 分 鐘, 細 胞 就 會 永 久 的 壞 死, 稱 做 生 物 死 亡 如 能 在 這 個 時 候 內 立 刻 施 行 CPR, 可 以 延 後 腦 部 的 生 物 死 亡, 因 此 這 個 黃 金 時 段 相 當 重 要 雖 然 只 能 打 出 正 常 心 搏 出 量 的 20~30%, 卻 是 病 人 是 否 能 救 回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之 一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的 口 令 步 驟 如 下 : 1. 叫 -- 檢 查 意 識 ( 叫 喚 病 人 ): 輕 拍 肩 膀, 叫 喚 病 人 2. 叫 -- 求 救 3.A-- 呼 吸 道 (Airway): CPR 的 第 一 個 步 驟 就 是 打 開 呼 吸 道, 切 記, 在 無 意 識 的 病 人, 舌 底 部 和 會 厭 是 堵 住 呼 吸 道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因 為 舌 底 和 會 厭 是 附 著 在 下 顎, 所 以 只 要 把 頭 下 斜 下 顎 上 抬, 就 可 以 把 呼 吸 道 打 開 4.B-- 呼 吸 (Breathing):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是 最 簡 便 的 方 法 讓 病 人 獲 得 氧 氣, 雖 然 空 氣 中 的 氧 氣 只 有 21%, 而 施 救 者 口 對 口 出 的 氧 氣 只 有 17%, 但 也 總 比 沒 有 要 好 呼 吸 的 評 估 與 處 置 : 看 胸 部 起 伏 聽 呼 吸 聲 感 覺 氣 吹 到 臉 上, 評 估 不 可 超 過 10 秒, 並 維 持 呼 吸 道 打 開 的 姿 勢, 若 無 法 吹 氣 促 胸 部 上 昇 者, 予 再 次 打 開 呼 吸 道, 再 不 行 者, 開 始 執 行 CPR 心 外 按 摩 與 人 工 呼 吸 比 為 30:2, 直 到 異 物 排 出 或 呼 吸 道 暢 通, 勿 盲 目 掏 挖 5.C-- 循 環 (Circulation): 做 完 五 個 週 期 ( 約 過 2 分 鐘 ), 再 檢 查 有 無 自 發 性 呼 吸 (10 秒 ) 如 無, 再 CPR, 從 胸 部 按 壓 開 始 如 病 人 急 救 回 來, 已 有 自 發 性 呼 吸, 但 無 意 識, 則 擺 成 復 甦 姿 勢 ( 二 ) 復 甦 姿 勢 : 復 甦 姿 勢 是 介 於 側 姿 和 臥 姿 之 間 的 一 種 姿 勢, 可 避 免 嘔 吐 時 造 成 吸 入 性 肺 炎 的 危 險 此 姿 勢 擺 了 超 過 30 分 鐘, 則 需 變 換 到 另 一 邊 1. 跪 於 病 人 的 一 側, 將 接 近 你 側 之 病 人 手 掌 置 於 病 人 的 臀 下 2. 將 病 人 之 另 手 拉 過 對 側 置 於 頰 下 3. 扶 住 病 人 之 遠 側 肩 和 大 腿, 將 病 人 翻 轉 過 來 104 年 度 臺 鹽 公 司 生 技 三 廠 各 項 產 品 包 裝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守 則 / 第 37 頁 共 53 頁

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议案 2002 2002 OO 1 2002 2002 2003 5 21 2002 2002 2002 2003 2002 2 2002 2002 OO 18,737.75 2001 5.38% 10,016.33, 32.86% 5,059.31 18.73% GMP 1999 60 GMP 2000 2002 1 4 2002 8 2002 9 GMP ISO14001 ISO14001 1,3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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