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經改革與憲政制度之演變



Similar documents
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省思:以六朝隋唐為例

引言

40 COMMEMORATING THE FORTIETH ANNIVERSARY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 ) ( ) [1] :

中國的經濟改革模式與金融體制

<4D F736F F D20A661B0ECAE74B2A7AABAA4A4B0EAB941A7F8B0F2C2A6B1D0A87C2E646F63>

2006 4,,,, TFP (,2003),, 90,,,, 2005,, ;,,,,,, (disembodied),,,, (,2003),,,,,, : y = Af ( k, l) : y, k, l, A, : = - -, ( ), ( ),,,,90,,,:,,,,,,,,,,,,,


,,,???,,?,, 1, ( ),,, (),,, (),,:,,,,,, (),,,,,,,, 2,,, 3,,,,,,,,,,,,,,, 1, [] :,,1997,13 2 :, ,,, See Edward L. Glaeser and Andrei Shlei

<B169D2B12DB171A5C1B6A1AB48A5F52E706466>

Schumpeter Mensch Freeman Clark Schumpeter Mensch 1975 technological stalemate 2000 Van Dujin 1977 OECD 1992 Freeman 1982 Van

M M. 20


50 :, :,,,,, 1959,,,,, 1962 (, 1993 ;, 1999), ( ) (Lin, 1990), 1959 (,1995) (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fad) , (,1988) (Chang & Wen,1997 ; Yan

3 : 121,, [1 ] (Stage Theory),,,,,,, 1 :, ;,,,,, 1 :11, 6,116 ; , 2003 ; 31 = Π ; 2, 1996 ;1996,,2000, Walt Rostow (1960, 1971), A. F. K. Organ

[1] [2] [3] [4] 20 [5] Thomas Barclay, [1] [2] [3] [4] [5]

MACRO ECONOMY AND MICRO OPERATION 2016 ( 30%~50% ; 1 ) ; : ? 80 : 1993 ; ; ( ) ; 1. ;2014 ( 1 ) ( ) 105

~ Jason Thompson, A History of Egypt: From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Cairo: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in Cairo Press, 2008, p

发 展 战 略 油 机 关 机 构 如 何 进 行 调 整, 无 论 是 在 石 油 工 业 部 时 期, 还 是 在 总 公 司 集 团 公 司 时 期, 战 略 和 政 策 研 究 一 直 得 到 领 导 重 视 中 国 石 油 总 部 机 关 始 终 明 确 有 战 略 和 政 策 研 究 归

产 业 经 济 的 功 能 定 位 1993 年, 国 务 院 提 出 北 京 新 规 划 要 突 出 首 都 特 点, 发 挥 首 都 优 势, 积 极 调 整 北 京 的 产 业 结 构, 促 进 第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北 京 经 济 开 始 退 二 进 三, 第 三 产 业 快 速 发

天 则 语 出 诗 经 天 生 民, 有 物 有 则 取 意 为 合 乎 天 道 自 然 之 制 度 规 则 其 中 的 制 度 既 包 括 企 业 市 场 等 经 济 制 度, 也 包 括 政 治 文 化 制 度

2

WTO IMF G

10 ( ) ( ) [5] 1978 : [1] (P13) [6] [1] (P217) [7] [1] (P19) : : [1] [4] (P1347) (P18) 1985 : [1] (P343) 1300 : [1] (P12) 1984 :

第16卷 第2期 邯郸学院学报 年6月

J. D. 17 Daniel J. Elazar, American Federalism: A View From the States (New York: Happer & Row, Publishers, 1984), p

Bairoch, ) (Angus Maddison,1926 ) (Bairoch, 1976, 1981), 1960, , 220, 228 ; , 447, 310, 178 (1993) (1988) Peter Brecke (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 2., 1,,,,,,,,,,,,,,,,,,,,, -,, () :,,, 1.,,,,,,,,, 1 [] :,,1974,27 135


Microsoft Word - 大陸論文_繁_.doc

( ) : ,,, 10 %,,, :,,,,, : (1) ; (2), ; (3), ; (4), ; (5) ( ), (2003),,,,,,, , 20,, ST,,,, :? ( ) 3 ( ) 77

:1949, 1936, 1713 %, 63 % (, 1957, 5 ), :?,,,,,, (,1999, 329 ),,,,,,,,,, ( ) ; ( ), 1945,,,,,,,,, 100, 1952,,,,,, ,, :,,, 1928,,,,, (,1984, 109

二 十 四 个 重 大 问 题 研 究 Important Issues 一 个 省 级 大 矿 的 煤 炭 工 人 生 活 缩 影 双 鸭 山 矿 区, 一 个 长 期 无 人 问 津 的 矿 区 矿 区 小 城 不 大, 几 条 一 千 多 米 东 西 走 向 的 马 路 横 向 铺 开, 排

(domestic crim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94 89) (Washington Post) ( )

臺灣農會政治自主性角色之變遷

:, ( ),, :,60,, 1962,, ( ),,,,, 1986,,,,,,,,,,,,,,,,, ( ), C,,,,,,,,,,,,, X,,,;,,, ; ( ),,, Mirrless (1976) : (1), (2),,, 60 (1996),:

<4D F736F F D F32372D33345FB171ACFCBEC7C65BC249B1B4B051B9CFAED1C05DAABAA747B86DBB50B8CBB9A22E646F63>

Microsoft Word Local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finance in China.doc

西方三大霸权的战略比较——兼论美国制度霸权的启示意义•

Ⅰ Ⅱ Ⅱ Quasi rent Fetter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 ⅩⅢ

Fancis M. Deng War of Visions Conflict of Identities in the Suda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p. 422.

UDC The Policy Risk and Prevention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穨1-林聖欽.doc

F325.1 A 17BJY010 16JZD

Rawski Nolanand Ash Caiand Li 2002 Stiglitz , 2 [1]

參、社會 華士傑

M 2 ΠGDP (1996) M2ΠGDP (2000) (2000) (2001) (2001) (2001) (2002) (2002) (2002) (2003) (2001) (2005) (2005) (2006) (2004) M2ΠGDP ; M2ΠGDP ; M2ΠG


<4D F736F F D20D3C3BFB4B2BBBCFBB5C4CAD6D6CEC0EDCDA8D5CD332E646F63>

中国法学院的法律技能教育短缺

~ ~

2005 3,? :; ;, ;,,,,,,1 % %,,,,, 1 %,,,, : () ;, ;,,,,,,,,,,,,, (2004) ( GBΠT ) 16 (2004), (2004) 47

Microsoft Word - Minority Education in Yunnan Book Chapter_condensed version_ doc

: : : :1996,??,,,,,,,, :,,,,, Goldsmith (1969) 35,, Shaw(1973) Gurley Shaw(1960), Demirg c2 Kunt Levin (2001) 150 (1992)

GDP % See Jin Hehui Qian Yingyi B. R. Weingast Reg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Fiscal incentiv

~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Row % Column % Count Row % Colum


,,,,,,, (1975) (,2004 : ) (1981) 20,, (,1987 :6) L ,, (,2005b),,, ;,,,,,, ( ) (,1989) :, :A,, ;B, ;C ;D, (,1987 : ) 16

2006 3,,,,,, :, : ( [1996 ]1998 :396) : ( [1998 ]1999 :274), :,,,,,,,,,,,,,,,,, ([1962 ]1993 : ),,( ),,,, concordiadiscors ( ) 2, 2,,,, ( ),,,,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60 教 育 資 料 集 刊 第 四 十 五 輯 2010 各 國 初 等 教 育 ( 含 幼 兒 教 育 ) The Centennial Change from Imitation to Innovation : A Strategic Adjustment in the Reform of C


目 研 究 录 054 治 新 常 态 下 司 效 果 评 价 机 制 微 变 与 革 新 以 S 省 基 层 院 司 效 果 评 价 指 数 样 本 曹 彩 云 061 省 以 下 地 院 统 管 改 革 机 制 障 碍 从 基 层 院 官 职 业 设 现 实 困 境 谈 起 赵 冰 王 利 秀

二 农 村 社 区 内 生 性 组 织 的 多 重 属 性

Microsoft Word - 建構企業訓練之課程發展模式.doc

<4D F736F F D203033BDD7A16DA576B04FA145A4ADABD2A5BBACF6A16EADBAB6C0ABD2A4A7B74EB8712E646F63>

Social Organization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Non -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 Non - 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T

(New Economics of Labor Migration NELM Taylor Martin (2001) ) NELM NELM 2 ( 2007; 2000) (1) 3 U=U(x wa x wm x wl ;x ha x hm x hl ) U'>0U''<0 (1) ( 200

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 September, 2013, Vol. 8, No. 2, pp From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University to Study High School Curriculum Refor

WTO

Feder Chapple 2002 Barslund Stiglitz Klychova Pal

20 79 Bateman APRA ATO GDP APRA % %


国 国 国

Microsoft Word - 1.doc

co - regulation 2 3 race to the bottom OFT 5 2 Frank H. Stephen and Christopher Burns Liberalization of Legal Services in Service L

093_114_Koh_khee_heong


28 () ( 3) % % % :1 1:2 ( ) % 13.6% 16.2% 14.9% 15.3% () 2 () 3 (%)

Simon Young Richard Cullen


目 錄 致 經 營 者 專 家 引 言 研 究 目 的 台 灣 銀 行 業 前 進 中 國 的 動 機 台 灣 銀 行 業 前 進 中 國 的 機 會 台 灣 銀 行 業 前 進 中 國 的 挑 戰 結 論 與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 F A DOI /j.cnki /f

a Honig 986 Hershatter Walder

49 Schroeder & Aoki 2009 Li Bird & Ebel SSCI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Zhang & Zou DC cbe = + 2 DC be =

Marc AZEMA/Fotolia.com

4第四章.doc

; ;, ; :, ;, ;, :, ; :, ;, 500 ( ) : ; ; ; ;,, :,,,, : 168


中国的离婚法实践与司法调解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WTO

untitled

92

學 界 將 台 灣 視 為 發 展 型 國 家 的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高 度 經 濟 成 長, 以 及 擁 有 良 好 的 政 府 技 術 官 僚 作 為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的 推 手 及 後 盾 (Amsden,1989 Wade,1990) 而 學 者

瑏 瑠 瑏 瑠


Sept Arab World Studies No.5. Paul D. Miller, The Fading Arab Oil Empire, The National Interest, July/August 2012, Number 120, pp. 38-4

untitled

<4D F736F F D20342EC555A5DFA5C1A7EFADB2B67DA9F1A548A8D3A4A4A640B0EAAE61B56FAE69BED4B2A4B357B9BA2E646F63>

(political socialisation)

Transcription:

越 南 政 經 改 革 之 探 討 新 制 度 主 義 之 分 析 觀 點 劉 維 群 摘 要 越 戰 結 束 迄 今 已 有 二 十 六 年 (1976 年 至 2001 年 ), 雖 然 近 年 我 國 與 越 南 及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政 經 互 動 加 深, 但 是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SRV) 的 政 治 經 濟 改 革 是 我 國 學 術 界 及 政 府 單 位 較 少 研 究 之 題 目 自 從 1989 年 後 臺 商 大 舉 在 東 南 亞 投 資 與 前 述 1993 年 政 府 推 動 南 向 政 策 後, 才 引 起 產 官 學 界 的 重 視, 紛 紛 加 強 東 南 亞 的 研 究 若 與 我 國 對 東 南 亞 其 他 國 家 之 研 究 比 較, 越 南 之 相 關 研 究 為 學 術 界 及 政 府 應 重 視 之 研 究 範 疇 以 科 斯 (R. Coase) 所 代 表 的 新 制 度 經 濟 學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有 別 於 加 爾 布 雷 斯 所 代 表 的 新 制 度 經 濟 學 (The Neo-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係 運 用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尋 求 制 度 的 供 求 與 均 衡 強 調 制 度 如 果 長 期 處 於 不 均 衡 的 狀 態 必 然 會 導 致 制 度 的 變 遷, 而 消 除 制 度 失 衡 的 情 形 取 決 於 新 制 度 取 代 舊 制 度 的 過 程 - 亦 即 制 度 創 新 與 變 遷 的 過 程 其 理 論 主 要 係 由 交 易 成 本 經 濟 學 制 度 創 新 理 論 與 產 權 經 濟 學 本 文 即 從 新 制 度 主 義 的 觀 點, 觀 察 越 南 在 統 一 前 後 整 體 政 經 改 革 與 憲 政 制 度 的 演 變, 其 中 政 經 改 革 的 演 變 區 分 為 二 五 計 劃 時 期 (1976 年 至 1979 年 ) 新 經 濟 政 策 時 期 (1980 年 至 1985 年 ) 以 及 改 革 開 放 時 期 (1986 年 後 ); 而 其 憲 政 制 度 的 演 變 也 分 別 從 1959 年 憲 法 1980 年 憲 法 與 1992 年 憲 法 加 以 回 顧 關 鍵 詞 : 新 制 度 主 義 越 南 憲 法 交 易 成 本 制 度 供 給 制 度 需 求 制 度 均 衡 制 度 創 新 科 斯 定 理 產 權 新 經 濟 政 策 改 革 開 放 (doi moi)

壹 前 言 越 南 於 1976 年 南 北 統 一 後 即 推 動 政 經 改 革, 自 1979 年 的 新 經 濟 政 策 開 始, 便 逐 漸 修 正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建 設 路 線, 但 至 1985 年 時 國 家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陷 於 極 端 困 難 的 處 境,1986 年 12 月 召 開 的 越 南 共 產 黨 第 六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對 國 家 發 展 做 了 全 面 調 整, 採 取 改 革 開 放 (doi moi) 政 策, 對 內 開 始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並 配 合 對 外 門 戶 開 放, 強 化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制 定 外 資 引 進 法 案 等 措 施 大 量 吸 引 外 資, 積 極 推 行 開 放 政 策 1991 年 6 月 在 第 七 屆 越 南 共 產 黨 黨 大 會 再 次 肯 定 經 濟 改 革 發 展 之 成 效, 越 南 在 推 動 經 濟 改 革 的 同 時, 在 政 治 體 制 上 仍 堅 定 不 移 地 走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堅 持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和 積 極 促 進 改 革 事 業 此 外, 也 進 行 威 權 鞏 固 的 諸 項 政 治 革 新 措 施, 包 括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化 等, 作 為 落 實 市 場 經 濟 的 基 礎 因 此, 當 今 的 越 南, 似 乎 依 尋 著 中 共 鄧 小 平 改 革 開 放 的 模 式, 亦 即 強 調 創 造 穩 定 的 政 治 環 境 從 事 經 濟 發 展 事 實 上, 上 述 的 改 革 理 論 或 政 策 在 越 南 的 觀 點 中, 並 非 西 方 國 家 民 主 轉 型 的 手 段, 而 是 強 化 社 會 主 義 政 經 制 度 的 必 然 措 施, 也 是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優 越 性 的 發 揮 為 了 了 解 越 南 近 十 五 年 來 政 經 改 革 的 成 果, 本 文 將 從 新 制 度 主 義 的 觀 點, 回 顧 越 南 政 經 改 革 的 歷 程, 以 了 解 以 下 三 個 命 題 : 第 一 越 南 在 市 場 經 濟 逐 步 取 代 計 劃 經 濟 的 制 度 變 遷 過 程 中, 制 度 不 均 衡 的 因 素 是 否 有 效 消 除? 其 次, 越 南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經 濟 制 度 創 新 的 過 程 究 為 如 何? 最 後 越 南 1992 年 制 定 的 憲 法 中 產 權 配 置 的 改 變 與 市 場 經 濟 概 念 入 憲 化 的 制 度 創 新, 是 否 達 到 最 佳 的 制 度 均 衡 狀 態? 茲 敘 述 如 下 : 一 新 制 度 主 義 之 意 涵 新 制 度 主 義 (new instiutionalism), 為 新 制 度 主 義 經 濟 學 (new instiutional economic) 之 謂 也, 主 要 代 表 學 者 為 經 濟 學 家 羅 納 德 科 斯 (R. Coase) 此 一 學 說 係 運 用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尋 求 制 度 的 供 求 與 均 衡 其 理 論 主 要 係 由 交 易 成 本 經 濟 學 制 度 創 新 理 論 與 產 權 經 濟 學 所 構 成 強 調 制 度 如 果 長 期 處 於 不 均 衡 的 狀 態 必 然 會 導 致 制 度 的 變 遷, 而 消 除 制 度 不 均 衡 的 情 形 取 決 於 新 制 度 取 代 舊 制 度 的 過 程 - 亦 即 制 度 創 新 與 與 制 度 變 遷 的 過 程 其 次, 新 制 度 主 義 結 合 右 派 的 契 約 論 與 左 派 的 國 家 暴 力 工 具 論, 強 調 國 家 的 制 度 功 能 在 於 維 護 有

效 產 權 機 制 的 建 立, 而 憲 法 是 國 家 維 護 產 權 最 重 要 的 制 度 設 計 所 以, 一 國 憲 法 中 關 於 財 產 權 的 配 置 與 經 濟 制 度 的 設 計 為 其 討 論 重 心 ( 王 躍 生,1997,pp.54-55) 最 後, 新 制 度 主 義 途 徑 也 強 調 經 濟 發 展 的 制 度 觀 點, 制 度 的 創 新 與 變 遷 國 家 供 給 有 效 的 制 度, 都 是 為 了 經 濟 的 發 展, 有 效 的 制 度 會 造 成 經 濟 成 長, 無 效 的 制 度 會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與 成 長 而 影 響 制 度 的 效 能 除 了 制 度 本 身 的 因 素 外 亦 涉 及 非 正 式 的 制 度 安 排 ( 科 斯 阿 爾 欽 諾 斯,1996,pp.295-300) 現 就 新 制 度 主 義 之 相 關 概 念 探 討 如 下 : ( 一 ) 交 易 成 本 科 斯 (R. Coase) 的 新 制 度 主 義 建 立 在 交 易 成 本 經 濟 學 的 基 礎 上, 他 在 企 業 的 性 質 一 文 中 提 出 交 易 成 本 的 概 念, 並 用 此 一 概 念 來 解 釋 企 業 的 存 在 他 認 為 利 用 價 格 機 制 是 有 成 本 的, 企 業 的 存 在 是 為 了 節 約 交 易 成 本 到 了 社 會 成 本 問 題 一 文 中, 他 再 次 運 用 交 易 成 本 概 念, 來 說 明 交 易 成 本 對 制 度 形 成 影 響, 以 及 交 易 成 本 和 權 利 配 置 對 於 資 源 配 置 和 收 入 分 配 的 影 響 ( 科 斯 等, 1996,pp.3-58) 他 認 為 交 易 成 本 的 存 在 導 致 了 制 度 的 產 生, 而 制 度 的 運 作 又 有 利 於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只 有 在 市 場 毫 無 成 本 的 進 行 交 易 時, 市 場 有 效 結 論 才 能 成 立 只 有 在 能 夠 毫 無 成 本 地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的 條 件 下, 市 場 主 體 才 能 達 到 這 樣 的 解 決 結 果 ; 無 論 怎 樣 的 制 度 安 排, 總 收 入 都 能 實 現 最 大 化 如 果 進 行 交 易 要 支 付 成 本, 那 麼 制 度 就 至 關 重 要 ( 科 斯,1990,pp.253-255) ( 二 ) 制 度 的 供 給 需 求 均 衡 與 失 衡 在 科 斯 提 出 交 易 成 本 的 概 念 後, 後 來 其 他 新 制 度 主 義 的 經 濟 學 家 將 此 概 念 一 般 化, 作 為 經 濟 學 分 析 的 基 本 單 位, 並 以 此 導 出 制 度 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降 低 激 交 易 成 本 提 供 激 勵 機 制 消 除 外 部 效 果 與 創 造 合 作 條 件 此 外, 新 制 度 主 義 的 經 濟 學 家 並 將 制 度 視 為 一 種 物 品, 結 合 古 典 經 濟 學 派 的 概 念, 分 析 制 度 的 供 給 需 求 均 衡 與 失 衡 制 度 供 給 係 指 一 個 社 會 提 供 制 度 的 能 力 和 提 供 制 度 的 多 少, 制 度 只 有 在 收 益 超 過 成 本 時 才 會 被 生 產 出 來 影 響 制 度 安 排 供 給 因 素 成 了 制 度 設 計 成 本 與 實 施 成 本 以 外,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憲 法 秩 序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在 於 憲 法 秩

序 可 以 鼓 勵 創 造 新 的 制 度 下 的 自 由 調 查 與 社 會 與 社 會 實 踐, 也 可 以 根 本 的 壓 制 它 ; 憲 法 秩 序 為 新 制 度 的 創 造 規 定 了 選 擇 空 間, 它 對 政 體 和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的 規 定 來 供 給 新 制 度 的 方 向 和 形 式 ; 憲 法 秩 序 還 決 定 了 改 變 現 有 基 本 制 度 環 境 的 可 能 性 和 難 易 程 度 ( 王 躍 生,1997,pp.54-55) 相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必 然 存 在 著 制 度 需 求 影 響 制 度 需 求 的 因 素, 除 了 產 品 和 生 產 要 素 的 相 對 應 價 格 技 術 與 市 場 規 模 以 外, 憲 法 秩 序 也 是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要 素 憲 法 秩 序 影 響 制 度 需 求 的 方 式 在 於 與 憲 法 秩 序 相 一 致 的 制 度 需 求 有 可 能 轉 變 為 現 實 需 求 ; 而 與 之 不 一 致 的 制 度 需 求, 儘 管 其 外 在 利 潤 很 大, 也 不 可 能 轉 變 為 現 實 需 求 但 是 潛 在 中 存 在 足 夠 大 的 因 素 且 憲 法 秩 序 成 為 主 要 的 阻 礙 時, 即 產 生 了 改 變 憲 法 秩 序 的 潛 在 需 求, 而 造 成 憲 政 秩 序 的 變 遷 甚 至 是 政 權 的 瓦 解 ( 王 躍 生,1997,pp.60-61) 所 謂 的 制 度 均 衡 係 指 人 們 對 有 制 度 的 結 構 與 安 排 的 一 種 滿 足 或 滿 意 狀 態, 亦 即 制 度 供 給 適 應 制 度 需 求 相 對 而 言, 制 度 失 衡 係 指 人 們 對 於 現 存 制 度 的 不 滿 足,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現 存 制 度 存 在 著 明 顯 的 外 部 利 潤, 而 追 求 利 潤 的 動 機 就 成 為 改 變 制 度 的 慾 望 制 度 失 衡 包 含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與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兩 種 情 形 制 度 的 供 給 不 足 常 涉 及 上 層 統 治 者 的 利 益 因 為 實 行 新 的 制 度 雖 有 利 於 社 會 總 收 益 的 增 加, 但 制 度 的 實 行 也 有 可 能 危 及 統 治 者 的 利 益 而 無 法 付 諸 實 現 制 度 的 供 給 過 剩 係 指 相 對 於 社 會 對 制 度 的 需 求 而 言, 某 些 制 度 是 多 餘 的, 或 者 存 在 著 一 些 過 時 而 無 效 的 制 度, 特 別 是 在 政 府 供 給 體 制 中, 常 存 在 此 種 狀 況, 諸 如 對 於 市 場 運 作 實 施 不 必 要 的 管 制, 就 屬 於 制 度 的 過 剩 供 給 ( 王 躍 生,1997, pp.62-67) ( 三 ) 制 度 變 遷 創 新 與 經 濟 成 長 制 度 長 期 存 在 著 失 衡 的 狀 態, 必 然 導 致 制 度 的 變 遷 與 創 新 制 度 創 新 理 論 的 重 要 代 表 作 是 諾 斯 與 戴 維 斯 合 著 的 制 度 變 革 與 美 國 經 濟 增 長 諾 斯 認 為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在 於 制 度, 一 種 能 提 供 個 人 刺 激 的 有 效 制 度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決 定 因 素 科 學 技 術 的 進 步 對 經 濟 發 展 雖 然 起 了 重 大 的 作 用, 但 真 正 關 鍵 的 作 用 仍 是 制 度 他 列 舉 美 國 19 世 紀 的 農 業 政 策 金 融 和 交 通 等 制 度 的 變 化 促 成 了 美 國 經 濟 的 大 幅 成 長 這 種 從 制 度 的 角 度 解 釋 經 濟 史, 打 破 長 期 以 來 從 技 術 變 革 或 擴 大 投 資 的 角 度 來 解 釋 西 方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的 原 因 ( 科 斯 等,1996,pp.266-295)

諾 斯 進 一 步 指 出 制 度 創 新 理 論 的 意 涵 首 先, 制 度 的 創 新 係 由 於 在 現 存 的 制 度 下 出 現 了 潛 在 獲 利 機 會, 這 些 潛 在 利 益 是 由 於 市 場 規 模 的 擴 大, 生 產 技 術 的 發 展 或 人 們 對 現 存 制 度 下 成 本 和 收 益 之 比 的 看 法 有 了 改 變 等 因 素 等 引 起 但 是 由 於 對 規 模 經 濟 的 要 求, 對 外 部 性 內 在 化 的 困 難 厭 惡 風 險 市 場 失 敗 與 政 治 壓 力 等 原 因, 使 得 潛 在 的 利 潤 無 法 透 過 現 有 制 度 安 排 實 現 如 此, 在 現 有 制 度 下 有 人 會 為 了 獲 得 潛 在 利 益 而 想 辦 法 克 服 這 些 障 礙, 當 潛 在 利 益 大 於 這 些 障 礙 的 成 本, 一 項 新 的 制 度 安 排 就 會 出 現 ( 科 斯 等,1996,pp.266-295) 總 之, 諾 斯 的 制 度 創 新 理 論 重 視 制 度 需 求 所 帶 來 的 制 度 創 新, 並 認 為 在 經 濟 成 長 過 程 當 中, 制 度 是 決 定 性 因 素 有 效 的 制 度 會 造 成 經 濟 成 長, 無 效 的 制 度 會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與 成 長, 最 後 諾 斯 也 認 為 只 有 在 制 度 創 新 的 預 期 收 益 大 於 預 期 成 本 時, 制 度 創 新 活 動 才 會 產 生 貳 產 權 配 置 與 憲 法 制 度 設 計 ( 一 ) 科 斯 定 理 之 意 涵 產 權 是 諾 斯 在 社 會 成 本 一 文 中 研 究 外 部 性 效 果 所 提 出 的 概 念 諾 斯 認 為 透 過 嚴 格 的 產 權 界 定 可 以 克 服 外 部 性 效 果 對 於 諾 斯 在 外 部 性 效 果 下 所 提 出 的 產 權 概 念, 西 方 學 者 羅 伯 特 將 其 歸 納 成 所 謂 的 科 斯 定 理, 而 有 以 下 三 個 面 向 :1. 法 定 權 利 的 最 初 分 配 從 效 率 角 度 來 看 是 無 關 緊 要 的, 只 要 這 些 權 利 能 自 由 的 交 換 亦 即 由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權 利 分 配 不 當, 會 在 市 場 上 透 過 自 由 交 換 而 得 到 校 正 2. 法 定 權 利 的 最 初 分 配 從 效 率 角 度 來 看 是 無 關 緊 要 的, 只 要 交 換 的 交 易 成 本 為 零 3. 法 定 權 利 的 最 初 分 配 從 效 率 的 角 度 來 看 是 無 關 緊 要 的, 只 要 這 些 權 利 能 夠 在 完 全 競 爭 市 場 上 進 行 交 換 ( 傅 殷 才, 1997,P.167) 總 之, 科 斯 認 為 只 要 界 定 合 法 權 利 ( 產 權 ), 即 界 定 外 部 效 果 的 生 產 者 沒 有 損 害 別 人, 造 成 負 的 外 部 性 權 利, 雙 方 就 可 以 進 行 協 商 交 易, 達 到 資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科 斯 也 說 權 利 的 界 定 是 市 場 交 易 的 基 本 前 提, 但 最 終 結 果 ( 產 值 最 大 化 ) 與 法 律 判 決 無 關 ( 科 斯,1990,P.169) 因 此, 科 斯 定 理 主 要 是 探 討 法 律 制 度 對 於 經 濟 運 行 效 率 的 影 響 ( 二 ) 產 權 經 濟 學 的 持 續 發 展 循 著 科 斯 定 理 的 脈 絡, 經 濟 學 家 德 姆 塞 茨 阿 爾 奇 安 等 創 立 發 展 了 產 權 經 濟

學, 主 張 產 權 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界 定 人 們 在 經 濟 活 動 中 如 何 受 益 如 何 受 損, 以 及 它 們 之 間 如 何 進 行 補 償 的 規 則 因 此, 產 權 的 明 確 界 定 可 以 幫 助 一 個 人 形 成 他 與 他 人 形 成 交 易 的 預 期 產 權 的 內 容 包 含 行 動 團 體 對 資 源 的 使 用 權 與 轉 讓 權 以 及 收 入 的 享 用 權 產 權 的 種 類 包 含 了 私 有 產 權 共 有 產 權 與 國 有 產 權 不 同 的 產 權 結 構 會 有 不 同 的 效 率, 其 主 要 是 它 能 否 為 它 支 配 下 的 人 們 提 供 比 外 部 性 效 果 更 大 的 內 在 刺 激 在 國 有 產 權 下, 由 於 權 利 是 國 家 所 選 定 的 代 理 人 來 行 使, 作 為 權 利 的 使 用 者, 由 於 他 對 資 源 的 使 用 與 轉 讓, 以 及 最 後 成 果 的 分 配 都 不 具 備 充 分 的 權 利, 就 使 他 對 經 濟 績 效 和 其 他 成 員 的 監 督 刺 激 降 低, 而 國 家 對 於 這 些 代 理 人 的 監 督 所 付 出 的 成 本 又 很 高, 再 加 上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的 實 體 往 往 為 了 追 求 其 政 治 利 益 而 偏 離 利 潤 最 大 化 的 原 則, 因 而 它 在 選 擇 代 理 人 有 時 也 從 政 治 利 益 而 非 經 濟 利 益 考 量, 因 而 在 國 有 產 權 下, 其 外 部 性 效 果 也 相 當 的 大 在 共 有 產 權 下, 由 於 共 同 體 內 的 每 一 個 成 員 都 有 權 平 均 分 享 共 同 體 所 具 有 的 權 利 如 果 對 他 使 用 共 有 權 利 的 監 督 與 談 判 成 本 不 為 零, 他 在 最 大 化 的 追 求 個 人 價 值 時, 由 此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就 可 能 有 部 分 讓 共 同 體 的 成 員 承 擔 且 有 一 個 共 有 權 利 的 所 有 者 也 無 法 排 斥 其 他 人 來 分 享 他 努 力 的 果 實, 所 有 成 員 在 達 成 一 個 最 優 行 動 的 談 判 成 本 非 常 的 高, 因 此, 在 共 有 產 權 下, 其 外 部 性 效 果 也 相 當 大 只 有 在 私 有 產 權 下, 外 部 性 效 果 最 小 私 人 在 作 出 一 個 行 動 時, 會 考 慮 未 來 的 收 益 和 成 本, 並 選 擇 能 使 他 的 利 益 最 大 方 式, 對 資 源 作 最 妥 善 的 安 排, 因 此, 新 制 度 主 義 的 經 濟 學 家 認 為 只 有 私 有 產 權 才 能 使 外 部 性 效 果 內 在 化 ( 科 斯 等, 1996,pp.59-96) ( 三 ) 產 權 界 定 與 憲 法 的 制 度 作 用 由 於 國 家 的 制 度 功 能 在 於 維 護 有 效 產 權 機 制 的 建 立, 而 憲 法 是 國 家 維 護 產 權 最 重 要 的 制 度 設 計, 所 以, 一 國 憲 法 中 關 於 財 產 權 的 配 置 與 經 濟 制 度 的 設 計 為 其 討 論 重 心 ( 王 躍 生,1997,pp.54-55) 除 了 上 述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的 供 給 與 影 響 外, 國 家 透 過 憲 法 為 產 權 安 排 與 產 權 變 革 提 供 了 遊 戲 規 則, 一 般 而 言 有 三 種 情 形 : 1. 憲 法 規 定 產 權 的 安 排 完 全 是 私 人 之 間 的 合 約, 國 家 的 權 力 介 入 僅 在 於 承 認 這 種 合 約 的 合 法 性 與 有 效 性 2. 憲 法 規 定 產 權 的 變 更 與 取 得 係 藉 由 國 家 的 強 制 力 作 出

安 排 3. 憲 法 規 定 國 家 不 強 制 剝 奪 產 權, 但 干 預 產 權 的 交 易 ( 王 躍 生,1997,P.109) 參 越 南 政 經 改 革 之 制 度 失 衡 與 變 遷 透 過 上 述 新 制 度 主 義 基 本 概 念 的 分 析, 筆 者 將 進 一 步 探 討 越 南 在 市 場 經 濟 逐 步 取 代 計 劃 經 濟 的 過 程 中, 制 度 不 均 衡 的 因 素 是 否 有 效 消 除? 茲 敘 述 如 下 : ( 一 ) 二 五 計 劃 下 之 制 度 失 衡 越 南 統 一 之 後, 越 共 採 取 的 二 五 計 劃 (1976 年 至 1980 年 ) 為 蘇 聯 式 的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模 式, 發 展 重 點 擺 在 工 業 集 體 農 業 以 及 由 中 央 控 制 整 個 經 濟 體 制, 這 種 發 展 模 式 很 快 地 導 致 越 南 各 部 門 發 展 不 均 以 及 無 效 率 結 果 社 會 和 經 濟 資 源 不 是 未 充 分 利 用 就 是 被 浪 費, 而 產 生 嚴 重 的 制 度 失 衡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在 資 源 上 的 運 用 失 敗, 迫 使 越 南 到 了 1979 年 ( 二 五 計 劃 尚 未 結 束 ), 各 經 濟 單 位 ( 包 括 個 體 戶 農 村 合 作 社 以 及 國 營 企 業 ) 開 始 進 行 由 下 而 上 的 經 濟 改 革 然 而 這 種 改 革 也 可 以 視 為 是 DRV 模 式 (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模 式 ) 為 保 護 其 基 本 信 條 而 對 其 所 無 法 控 制 的 自 發 性 改 革, 所 做 的 暫 時 性 的 讓 步 (Irene Nørlund, Carolyn L. Gates, and Vu Cao Dam, 1995, pp.33-34), 因 此 其 制 度 變 遷 仍 相 當 有 限 雖 然 這 些 多 面 向 的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確 實 解 決 1979 至 1980 之 間 的 經 濟 衰 退 問 題, 也 刺 激 短 期 間 的 經 濟 成 長, 然 而 整 體 經 濟 情 形 仍 有 許 多 弱 點 (Irene Nørlund et al., 1995, P.21) ( 二 ) 新 經 濟 政 策 下 之 制 度 失 衡 由 二 五 計 劃 失 敗,1979 年 9 月 越 共 決 議 推 動 新 經 濟 政 策, 目 的 是 為 了 提 高 經 濟 效 率 ; 其 主 要 方 式 是 放 鬆 中 央 管 制 經 濟 活 動 從 過 去 強 調 大 規 模 工 業 發 展 轉 變 為 以 中 小 規 模 消 費 型 商 品 導 向 企 業 以 及 重 視 個 別 企 業 的 利 益 和 需 求 在 這 樣 經 濟 改 革 的 情 形 下, 出 現 了 一 股 新 的 經 濟 活 力, 總 體 經 濟 政 策 也 都 逐 漸 改 變 (Irene Nørlund et al., 1995, P.25) 新 經 濟 政 策 以 來, 越 共 在 農 業 方 面 所 採 取 的 制 度 創 新 在 於 家 庭 聯 產 承 包 制 度 的 引 進, 政 府 將 出 口 配 額 外 包 給 個 別 農 戶 而 非 以 前 的 合 作 社 由 於 個 人 的 努 力 獲 得 鼓 勵, 出 口 在 1980 年 代 早 期 已 達 10%, 而 且 按 地 方 的 生 產 情 形, 使 得 越

南 政 府 每 年 大 幅 削 減 國 外 稻 米 的 進 口 由 於 在 農 業 方 面 的 改 革 成 功, 因 此 也 逐 漸 地 推 廣 至 其 它 領 域 放 鬆 價 格 管 控, 而 企 業 亦 可 在 符 合 政 府 的 配 給 制 度 下 將 產 品 投 入 市 場 交 易 活 動 雖 然 遲 疑 不 定, 但 卻 是 相 當 重 要 者, 則 是 減 少 補 助 消 費 者 和 企 業 的 改 革 同 時 伴 隨 著 銀 行 制 度 的 改 革, 而 能 將 多 餘 的 資 金 投 入 到 重 要 產 業 的 發 展 雖 然 改 革 帶 來 成 長, 但 也 擴 大 南 北 的 所 得 差 距 其 次, 新 經 濟 政 策 的 制 度 創 新 亦 不 夠 徹 底, 因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只 在 工 資 價 格 控 制 等 做 些 微 的 調 整, 並 未 運 用 到 市 場 機 制 真 正 的 核 心 功 能 而 且 許 多 改 革 措 施 都 是 依 靠 計 劃 委 員 會 和 國 家 物 價 委 員 會 兩 個 部 門 的 有 效 運 作 而 定 結 果 則 是 運 用 國 家 銀 行 進 一 步 彌 補 持 續 成 長 中 的 預 算 赤 字, 更 因 為 對 國 營 事 業 毫 無 差 異 的 補 助 造 成 通 貨 膨 脹 爆 發, 物 價 以 500% 的 年 平 均 率 上 漲 因 為 通 貨 膨 脹 率 遠 比 銀 行 儲 蓄 利 率 來 得 高, 使 得 整 個 銀 行 體 系 無 現 金 可 用 企 業 因 為 極 度 需 要 現 金 資 本, 開 始 將 盈 餘 私 自 的 保 留 下 來 而 不 交 給 政 府, 此 舉 更 加 深 國 家 負 債 情 形 物 價 的 上 漲 亦 使 外 包 制 度 被 摧 毀 由 於 物 價 被 政 府 所 獨 斷 決 定, 造 成 市 場 制 度 所 需 要 的 生 產 要 素 和 基 本 商 品 都 被 排 除 在 外, 而 且 也 鼓 勵 投 機 者 們 的 剝 削 行 徑 由 於 農 民 收 不 到 所 需 要 財 貨, 結 果 就 是 稻 米 生 產 再 度 下 降, 而 越 南 又 一 次 面 對 糧 食 危 機 問 題 Geoffrey Murray. 1997, pp.17-23 明 報, 1985.11.27.,6 版 總 之, 新 經 濟 政 策 並 沒 有 涉 及 國 有 產 權 結 構 與 共 有 產 權 結 構 ( 合 作 社 制 度 ) 的 根 本 轉 變, 市 場 經 濟 的 有 限 引 進 與 政 府 對 國 營 企 業 的 補 助 制 度 所 造 成 經 濟 體 制 的 無 效 與 浪 費 的 情 形 下, 整 體 外 部 性 效 果 仍 相 當 大, 維 持 制 度 均 衡 ( 如 低 通 貨 膨 脹, 平 衡 預 算 ) 便 不 可 能 此 外, 制 度 變 革 的 結 果 造 成 更 大 的 制 度 需 求 - 即 人 民 要 求 提 昇 生 活 水 準 與 企 業 要 求 更 多 自 主 權, 迫 使 國 家 必 須 採 取 更 一 致 性 與 整 合 性 的 經 濟 制 度 變 革 Irene Nørlund et al., 1995, P.19 ( 三 )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下 之 制 度 創 新 如 同 前 述, 在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前, 越 南 政 經 發 展 歷 程 一 直 存 在 著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與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下 的 制 度 失 衡 制 度 的 供 給 不 足 反 映 在 黎 筍 建 國 元 老 集 體 領 導 制 不 願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制 度 變 革, 而 危 害 其 應 有 的 統 治 利 益 而 制 度 的 供 給 過 剩 反 映 在 黎 筍 等 建 國 元 老 仍 堅 持 採 用 無 助 於 經 濟 效 率 提 升 的 計 劃 經 濟 制 度 1986 年 12 月 越 南 第 六 屆 共 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後 所 進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Doi

Moi), 即 針 對 上 述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與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作 了 重 大 的 調 整 首 先, 由 於 黎 筍 去 世, 長 征 表 態 支 持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阮 文 靈 等 市 場 經 濟 派 取 得 經 濟 改 革 的 主 導 權, 所 以 基 本 上 解 決 了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的 首 要 難 題 ; 而 為 了 解 決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的 問 題, 阮 文 靈 逐 步 放 棄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模 式, 全 面 引 進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自 此 之 後,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不 再 被 視 為 是 暫 時 性 的 政 策, 而 是 一 種 新 制 度 的 創 新 過 程 Irene Nørlund et al., 1995, P.35 越 共 提 出 的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multi-sector economy) 係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下 制 度 變 革 的 第 一 步 其 重 點 在 於 取 消 中 央 政 府 集 權 式 的 計 劃 經 濟, 而 將 國 家 經 濟 體 制 轉 換 為 在 社 會 主 義 定 向 由 國 家 管 理, 按 照 市 場 機 制 運 行 的 多 成 分 商 品 經 濟 在 新 的 機 制 之 下, 生 產 和 市 場 經 由 價 格 制 度 結 合 起 來, 並 受 供 需 關 係 的 制 約 越 共 八 大 強 調 在 鼓 勵 發 展 多 種 經 濟 和 經 營 組 織 方 式 中, 以 解 放 生 產 力, 最 大 限 度 地 動 員 國 內 外 一 切 力 量 實 現 工 業 化 現 代 化, 提 高 經 濟 社 會 效 益,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不 過 當 時 改 革 的 重 點 緊 著 重 於 市 場 化 的 努 力 而 改 革 難 度 較 高 的 所 有 權 制 改 革, 仍 不 明 顯 因 此, 國 有 經 濟 (State economy)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如 此 方 能 發 揮 其 效 率 並 促 進 其 領 導 角 色, 並 和 其 它 經 濟 體 制 合 作 以 做 為 國 家 經 濟 的 基 礎 National Political Publishing House.1998, pp. 26-27 資 源 必 須 集 中 在 發 展 國 有 經 濟 (State economy) 的 關 鍵 部 門 中, 例 如 社 會 經 濟 基 礎 建 設 財 務 與 銀 行 制 度 保 險 重 要 企 業 和 服 務 業 以 及 與 國 防 和 國 家 安 全 有 關 之 企 業 部 門 Irene Nørlund et al., 1995, P.36 其 次, 為 了 進 一 步 擴 大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成 效, 越 共 積 極 發 展 開 放 性 的 經 濟 體 制, 由 國 家 建 立 自 由 流 通 的 市 場, 並 且 和 國 際 市 場 相 結 合 符 合 國 際 分 工 區 域 化 的 潮 流 以 及 世 界 經 濟 體 的 全 球 化 的 潮 流, 並 積 極 拓 展 與 國 外 經 貿 關 係, 基 於 互 益 的 原 則, 於 1987 年 12 月 頒 布 外 國 在 越 南 投 資 法 吸 引 國 外 在 越 南 的 投 資 Washington Post,1987, Dec, 31, A14, 其 表 明 越 南 將 以 往 對 外 經 濟 關 係 由 向 蘇 聯 一 面 倒 的 情 形 改 為 向 全 世 界 開 放 此 外, 越 南 將 吸 引 外 資 作 為 對 外 經 濟 關 係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周 庚 鑫 張 光 平 主 編,1992,P.11 到 了 1994 年 時, 越 南 已 引 進 850 項 外 資, 總 資 金 達 85 億 美 元, 而 越 南 的 出 口 額 已 經 增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於 各 種 雙 邊 或 多 邊 為 基 礎 的 各 種 經 濟 援 助, 也 逐 漸 恢 復 聯 合 報,1994.3.30,9 版 90 年 代 以 後, 越 共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重 心 逐 漸 由 市 場 化 的 目 標 轉 向 所 有 權 制 的 改 革 越 共 七 大 確 定 越 南 多 種 經 濟 成 分 包 括 : 國 有 經 濟 集 體 經 濟 團 體 經

濟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和 國 家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並 在 1992 年 憲 法 加 以 明 文 化 1995 年 越 共 當 局 頒 佈 了 國 營 事 業 法 (Law on State-run business entities), 並 建 立 兩 類 國 營 事 業, 將 國 家 社 會 與 商 業 任 務 區 分 為 : 商 業 型 國 營 事 業 與 非 商 業 型 國 營 事 業 前 者 必 須 和 其 它 部 門 經 濟 體 進 行 市 場 競 爭, 具 有 完 全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必 須 自 負 盈 虧 和 對 國 有 財 產 運 用 時 負 責 此 外, 越 南 將 全 國 的 國 營 事 業 進 行 組 織 改 造 ( 所 有 部 門 和 所 有 地 區 ), 避 免 集 體 性 發 展, 而 是 在 經 濟 領 域 中 關 鍵 性 的 領 域 和 部 門 ; 將 一 些 不 斷 有 損 失 的 企 業 不 是 被 合 併 關 閉 就 是 改 變 其 所 有 權 和 經 營 方 式 ; 建 立 大 規 模 企 業 能 提 升 效 率, 並 允 許 其 能 參 與 市 場 之 控 制 國 營 事 業 之 重 組 亦 獲 得 些 許 成 就 : 在 1991 年 有 12296 個 國 營 事 業, 到 了 1995 年 7 月 則 減 少 到 5962 個 ( 有 2000 個 以 上 的 國 營 事 業 關 閉 了, 大 約 有 4000 個 則 被 其 它 更 大 型 的 企 業 給 合 併 了 ) 1996 年 越 共 八 大 以 來, 國 營 企 業 的 改 革 成 為 越 南 所 有 權 改 革 的 進 一 步 制 度 變 遷 越 共 八 大 強 調 國 有 經 濟 起 著 主 導 作 用, 同 合 作 社 經 濟 一 起 逐 漸 成 為 國 家 經 濟 基 礎 創 造 有 利 的 經 濟 和 法 律 條 件, 使 經 營 者 安 心 進 行 長 期 投 資 經 營 擴 大 國 有 經 濟 和 國 內 外 其 他 經 濟 成 分 的 聯 營 合 作 形 式, 推 廣 國 家 資 本 經 濟 形 式 聯 合 報,1996.4.10,10 版 此 外, 越 共 通 過 有 關 競 爭 和 反 獨 占 法 律, 以 支 持 競 爭 型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國 營 部 門 之 績 效 改 善, 則 是 經 由 結 構 重 組 國 營 企 業 出 售 股 分 星 島 日 報,1996.5.14,12 版 經 營 外 包 建 全 財 務 監 督, 以 及 釐 清 國 營 事 業 的 所 有 權 等 方 式 進 行 1997 年 越 南 更 宣 佈 整 頓 國 營 企 業, 以 建 立 公 平 競 爭 的 體 制, 國 營 企 業 將 不 再 受 到 政 府 的 扶 助 與 保 障 星 島 日 報, 1997.10.3,5 版, 總 之, 至 目 前 為 止, 國 營 事 業 改 革 的 議 題 是 經 濟 改 革 過 程 中 的 優 先 議 題 Geoffrey Murray,1997, p. 25 綜 合 上 述,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越 共 當 局 逐 漸 重 視 政 經 改 革 過 程 中 制 度 的 供 需 與 均 衡, 並 引 進 市 場 經 濟 機 制 進 行 大 規 模 制 度 創 新 其 次,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越 南 經 濟 的 大 幅 成 長 以 及 通 貨 膨 脹 的 逐 漸 控 制 反 映 出 政 府 機 構 對 於 制 度 創 新 的 角 色 相 形 重 要, 越 南 已 從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前 的 制 度 失 衡, 走 向 以 制 度 創 新 所 造 就 的 新 均 衡 狀 態 人 民 日 報,1996.4.10,6 版

肆 越 南 憲 法 之 制 度 供 需 與 產 權 配 置 如 同 前 述, 憲 法 是 國 家 維 護 產 權 最 重 要 的 制 度 設 計, 所 以, 一 國 憲 法 中 關 於 財 產 權 的 配 置 為 其 討 論 重 心 其 次, 憲 法 秩 序 同 時 具 備 制 度 供 給 與 制 度 需 求 的 作 用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在 於 憲 法 可 以 鼓 勵 創 造 新 的 制 度 下 的 自 由 調 查 與 社 會 與 社 會 實 踐, 也 可 以 根 本 的 壓 制 它 ; 憲 法 秩 序 為 新 制 度 的 創 造 規 定 了 選 擇 空 間, 它 對 政 體 和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的 規 定 來 供 給 新 制 度 的 方 向 和 形 式 ; 憲 法 秩 序 還 決 定 了 改 變 現 有 基 本 制 度 環 境 的 可 能 性 和 難 易 程 度 王 躍 生,1997,pp.54-55 憲 法 秩 序 的 制 度 需 求 在 於 與 憲 法 秩 序 相 一 致 的 制 度 需 求 有 可 能 轉 變 為 現 實 需 求 ; 而 與 之 不 一 致 的 制 度 需 求, 儘 管 其 外 在 利 潤 很 大, 也 不 可 能 轉 變 為 現 實 需 求 但 是 潛 在 中 存 在 足 夠 大 的 因 素 且 憲 法 秩 序 成 為 主 要 的 阻 礙 時, 即 產 生 了 改 變 憲 法 秩 序 的 潛 在 需 求, 而 造 成 憲 政 秩 序 的 變 遷 甚 至 是 政 權 的 瓦 解 王 躍 生,1997, pp.60-61 因 此, 筆 者 將 進 一 步 經 由 制 度 供 給 與 需 求 的 概 念 探 討 越 南 1959 年 以 來 憲 法 的 經 濟 制 度 創 新 過 程 ; 而 1992 年 憲 法 中 產 權 配 置 的 改 變 與 市 場 經 濟 概 念 入 憲 化 的 制 度 創 新, 是 否 達 到 最 佳 的 制 度 均 衡 狀 態? ( 一 ) 一 九 五 九 年 憲 法 之 制 度 供 需 與 產 權 配 置 1959 年 憲 法 的 制 定 正 值 北 越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 土 地 改 革 ) 與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1960 年 至 1965 年 之 五 年 計 劃 ), 憲 法 第 二 章 經 濟 社 會 制 度 之 相 關 規 定, 可 以 視 為 此 一 時 期 最 主 要 經 濟 制 度 的 設 計 1959 年 憲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提 出 國 家 制 度 發 展 的 目 標 在 於 從 人 民 民 主 制 度 逐 步 走 向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其 中 規 定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按 社 會 主 義 方 向 發 展 和 改 造 國 民 經 濟, 把 落 後 的 經 濟 變 成 具 有 現 代 工 業 現 代 農 業 和 先 進 工 業 技 術 的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進 而 從 人 民 民 主 制 度 逐 步 走 向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因 此, 當 時 越 共 逐 漸 走 向 國 有 經 濟 與 共 有 經 濟 ( 集 體 經 濟 ), 但 對 於 私 有 經 濟 並 沒 有 完 全 否 定,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在 目 前 過 渡 時 期, 越 南 人 民 共 和 國 生 產 資 料 所 有 制 有 下 列 主 要 形 式 : 國 家 所 有 制 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合 作 社 所 有 制 即 勞 動 人 民 集 體 所 有 制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呂 正 譯,1995,pp.15-29 其 中 即 規 定 保 障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不 過, 雖 然 憲 法 保 障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但 在 為 達 成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的 目 標, 在 農 業 方 面,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國 家 努 力 指 導 和 幫 助 農 民 改 進 耕 作 技 術 發 展 生 產 並 鼓 勵 農 民 按 自 願 原 則 成 立 生 產 合 作 社 供 銷 合 作 社 和 信 用 合 作 社 在 手 工 業 方 面,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國 家 依 法 保 護 手 工 業 和 其 他 集 體 勞 動 者 對 生 產 資 料 所 有 權 國 家 努 力 指 導 和 幫 助 手 工 業 者 及 個 體 勞 動 者 改 善 經 營 方 式, 鼓 勵 他 們 按 自 願 原 則 成 立 生 產 合 作 社 和 供 銷 合 作 社 在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的 改 造 方 面,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國 家 努 力 指 導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從 事 有 益 於 國 計 民 生 的 活 動, 為 發 展 符 合 國 家 計 劃 經 濟 作 出 貢 獻 國 家 鼓 勵 和 指 導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以 公 私 合 營 或 其 他 改 造 方 式 走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的 道 路 呂 正 譯,1995,pp.15-29 其 次, 為 了 強 調 計 劃 經 濟 的 主 導 性, 憲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家 根 據 統 一 的 計 劃 領 導 經 濟 活 動 第 二 項 規 定 國 家 依 靠 國 家 機 關 工 會 組 織 合 作 社 及 勞 動 人 民 的 其 他 組 織 進 行 建 設 和 實 施 經 濟 計 劃 為 了 避 免 計 劃 經 濟 與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受 到 破 壞, 憲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國 家 嚴 禁 利 用 私 有 財 產 騷 亂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破 壞 國 家 計 劃 經 濟 活 動 總 之, 在 1959 年 憲 法 的 設 計 之 下,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與 共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逐 漸 建 立 而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需 求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與 憲 法 秩 序 下 國 有 制 以 及 共 有 制 不 相 一 致 的 私 有 產 權 制 度, 以 向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的 方 式 逐 漸 改 造 然 而 計 劃 經 濟 與 國 有 和 共 有 制 的 產 權 配 置 並 無 達 成 最 有 效 的 經 濟 效 能 配 置, 因 而 1959 年 憲 法 所 導 致 的 制 度 失 衡 則 分 別 反 映 在 一 五 計 劃 與 二 五 計 劃 的 失 敗 ( 二 ) 一 九 八 年 憲 法 之 制 度 供 需 與 產 權 配 置 自 1976 年 越 南 統 一 後, 越 共 即 尋 求 制 定 統 一 憲 法, 1980 年 憲 法 因 而 產 生 1980 年 憲 法 第 二 章 經 濟 制 度 提 出 越 南 統 一 以 後 經 濟 發 展 的 目 標 在 於 跨 越 資 本 主 義 發 展 時 期 而 直 接 進 入 社 會 主 義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從 一 個 經 濟 基 礎 普 遍 為 小 生 產 的 社 會, 跨 越 資 本 主 義 發 展 時 期 而 直 接 進 入 社 會 主 義, 建 立 一 個 現 代 化 工 農 業 經 濟 先 進 的 文 化 科 學 技 術 強 大 的 國 防 有 文 明 和 幸 福 生 活 的 社 會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並 進 一 步 指 出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的 經 濟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發 展 生 產 提 高 社 會 勞 動 生 產 率,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集 體

當 家 做 主 制 度, 並 在 現 代 科 學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日 益 滿 足 社 會 不 斷 增 長 的 物 質 文 化 需 求 呂 正 譯,1995,pp.74-79 越 南 經 濟 發 展 的 另 一 目 標 在 於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工 業 化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前 段 強 調 發 展 重 工 業 的 優 先 策 略, 規 定 整 個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時 期 的 中 心 任 務 在 於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工 業 化 國 家 在 發 展 農 業 和 輕 工 業 的 基 礎 上 合 理 地 優 先 發 展 重 工 業, 將 全 國 工 業 和 農 業 聯 合 成 農 業 機 構 在 建 設 中 央 經 濟 同 時, 將 中 央 經 濟 與 地 方 經 濟 結 合 在 統 一 的 國 民 經 濟 體 系 中 發 展 生 產 力 與 建 立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生 產 關 係 相 結 合 呂 正 譯,1995,pp.74-79 越 南 經 濟 發 展 的 第 三 個 目 標 在 於 儘 速 完 成 南 越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目 標, 並 強 調 國 家 統 一 以 後 的 所 有 制 只 侷 限 於 全 民 所 有 的 國 民 經 濟 與 勞 動 人 民 集 體 所 有 的 合 作 社 經 濟, 否 定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的 憲 法 地 位 憲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家 進 行 生 產 關 係 革 命, 指 導 利 用 和 改 造 非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成 分, 建 立 和 鞏 固 生 產 資 料 社 會 主 義 所 有 制, 建 立 只 有 兩 個 主 要 成 分 的 國 民 經 濟, 即 全 民 所 有 的 國 營 經 濟 和 勞 動 人 民 集 體 所 有 的 合 作 社 經 濟 成 分 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家 鼓 勵 指 導 和 幫 助 個 體 農 民 手 工 業 勞 動 者 及 其 他 個 體 勞 動 者 走 向 集 體 生 產 道 路, 在 自 願 基 礎 上 成 立 合 作 社 和 其 他 互 助 合 作 形 式 其 次, 為 了 強 調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主 導 性, 憲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國 營 經 濟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起 主 導 作 用 並 得 到 優 先 發 展 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也 規 定 在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封 建 地 主 和 買 辦 資 產 階 級 的 經 濟 設 施 一 律 無 償 實 施 國 有 化 再 次, 共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確 保 也 反 映 在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國 家 指 導 和 幫 助 發 展 合 作 社 經 濟 第 二 項 規 定 合 作 社 的 財 產 及 勞 動 人 民 組 織 的 財 產 得 到 國 家 的 法 律 保 護 合 作 社 按 國 家 和 地 方 的 計 劃 方 針 即 任 務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不 斷 發 展 生 產 和 鞏 固 社 會 主 義 生 產 關 係, 增 加 社 員 收 入, 改 善 社 員 生 活, 在 完 成 對 國 家 義 務 的 同 時 增 加 合 作 社 的 積 累 最 後,1980 年 憲 法 並 沒 有 受 到 1979 年 新 經 濟 政 策 以 來 逐 步 引 進 市 場 機 制 的 影 響, 仍 強 調 計 劃 經 濟 的 主 導 性 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所 有 國 營 企 業 按 國 家 計 劃 所 確 定 的 方 針 和 任 務 進 行 工 作, 實 行 經 濟 核 算 制 首 長 制 和 個 人 負 責 制, 保 障 職 工 參 與 管 理, 提 高 產 品 質 量 服 務 質 量 和 經 濟 效 益, 勵 行 節 約, 保 證 國 家 及 企 業 的 積 累, 堅 決 保 衛 國 家 財 產, 改 善 職 工 勞 動 條 件 和 生 活 條 件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國 家 按 統 一 規 劃 領 導 國 民 經 濟, 發 揮 各 級 各 行 業 各 基 層 單 位 和 個 人

的 責 任 性 主 動 性 和 創 造 性, 制 定 和 實 現 國 家 計 劃, 充 分 利 用 國 家 勞 動 資 源 自 然 資 源 科 技 為 基 礎 力 量, 以 保 障 國 民 經 濟 獲 得 全 面 均 衡 穩 定 快 速 的 發 展, 並 取 得 較 高 的 經 濟 收 益 呂 正 譯,1995,pp.74-79 總 之, 在 1980 年 憲 法 的 設 計 之 下,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與 共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完 全 建 立, 而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的 已 喪 失 憲 法 保 障 的 地 位 但 是 1980 年 憲 法 卻 無 法 對 1979 年 以 來 新 經 濟 政 策 下 市 場 機 制 的 引 進 提 供 有 效 的 制 度 供 給 Melanie Beresford,1988, pp.102-105 其 次,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需 求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1980 年 憲 法 秩 序 公 有 制 與 計 劃 經 濟 的 設 計 與 1979 年 以 來 的 新 經 濟 政 策 以 及 1986 年 以 來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逐 漸 不 一 致 而 產 生 了 改 變 憲 法 秩 序 的 潛 在 需 求, 後 來 才 有 1992 年 憲 法 的 制 定 ( 三 ) 一 九 九 二 年 憲 法 之 制 度 供 需 與 產 權 配 置 越 南 自 1986 年 實 施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為 了 解 決 新 經 濟 政 策 時 制 度 失 衡 的 情 形, 而 有 許 多 制 度 創 新 的 措 施,1980 年 憲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這 些 措 施 也 越 來 越 不 一 致, 到 了 1992 年 越 共 七 大 時, 越 共 決 議 以 制 定 新 憲 法 的 方 式 將 革 新 政 策 以 來 的 制 度 創 新 加 以 明 文 化, 而 有 了 1992 憲 法 年 的 產 生, 這 是 繼 1980 年 憲 法 以 來 最 大 的 制 度 變 遷 首 先, 在 市 場 化 方 面, 越 共 採 取 了 社 會 主 義 定 向 的 市 場 經 濟 與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理 論,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國 家 根 據 國 家 管 理 的 市 場 機 制 和 社 會 主 義 方 向 發 展 多 種 成 分 的 商 品 經 濟 採 取 各 種 形 式 組 織 生 產 經 營 的 多 種 經 濟 結 構 保 障 全 民 所 有 制 集 體 所 有 制 和 私 人 所 有 制 的 同 時 存 在, 其 中 以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集 體 所 有 制 為 基 礎 呂 正 譯,1995,pp.120-124 不 過, 在 市 場 經 濟 的 引 進 同 時, 越 共 也 強 化 國 家 宏 觀 調 控 的 角 色, 憲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國 家 以 法 律 計 劃 政 策 來 統 一 管 理 國 民 經 濟, 各 部 門 各 級 分 工 負 責 分 級 管 理, 使 個 人 集 體 和 國 家 利 益 結 合 起 來 其 次, 在 產 權 配 置 方 面, 重 新 恢 復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憲 法 地 位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民 富 國 強 在 解 放 生 產 力 的 基 礎 上, 日 益 滿 足 人 民 的 物 質 和 精 神 需 求, 發 揮 國 營 經 濟 集 體 經 濟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和 多 種 形 式 的 國 家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等 各 種 經 濟 成 分 的 潛 力, 促 進 物 質

技 術 基 礎 建 設, 擴 大 同 世 界 市 場 的 經 濟 和 科 學 技 術 合 作 與 交 流 憲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也 規 定 允 許 個 體 經 濟 和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選 擇 生 產 經 營 方 式, 有 利 於 國 計 民 生 的 行 業 規 模 不 受 限 制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更 規 定 個 人 和 集 體 財 產 不 備 收 歸 國 有 化 1992 年 憲 法 的 另 一 特 色 在 於 外 國 投 資 保 障 的 入 憲 化 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國 家 統 一 管 理 和 擴 大 對 外 經 濟 活 動, 在 尊 重 獨 立 主 權 互 利 保 護 與 促 進 國 內 生 產 的 原 則 基 礎 上 同 一 切 國 家 和 國 際 組 織 發 展 各 種 形 式 的 經 濟 關 係 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國 家 鼓 勵 外 國 經 濟 組 織 和 個 人 依 照 越 南 法 律 國 際 法 和 國 際 慣 例 向 越 南 投 入 資 金 和 技 術, 保 障 外 國 經 濟 組 織 和 個 人 對 資 金 財 產 及 其 他 權 利 的 合 法 所 有 權 有 外 資 的 企 業 不 被 收 歸 國 有 化 國 家 為 定 居 國 外 的 越 南 人 回 國 投 資 創 造 便 利 條 件 呂 正 譯,1995,pp.120-124 綜 合 上 述, 在 1992 年 憲 法 的 設 計 之 下,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重 新 恢 復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憲 法 地 位 而 社 會 主 義 定 向 的 市 場 經 濟 與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理 論 的 入 憲 化 也 使 得 憲 法 秩 序 的 制 度 需 求 與 供 給 趨 於 一 致, 越 南 的 經 濟 改 革 也 達 到 新 階 段 的 均 衡 狀 態 伍 結 語 綜 合 上 述 的 探 討, 可 以 了 解, 在 二 五 計 劃 時 期, 由 於 一 五 計 劃 與 二 五 計 劃 的 失 敗, 反 映 出 越 共 政 經 改 革 嚴 重 制 度 失 衡 的 情 形, 而 有 後 來 新 經 濟 政 策 之 提 出 1959 年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與 共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逐 漸 建 立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需 求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與 憲 法 秩 序 下 國 有 制 以 及 共 有 制 不 相 一 致 的 私 有 產 權 制 度, 以 向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的 方 式 逐 漸 改 造 到 了 新 經 濟 政 策 時 期, 政 經 改 革 制 度 仍 嚴 重 失 衡, 而 同 時 存 在 著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與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之 情 形 其 中, 制 度 的 供 給 不 足 的 情 形 反 映 在 黎 筍 建 國 元 老 集 體 領 導 制 不 願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制 度 變 革, 而 危 害 其 統 治 利 益 而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的 情 形 則 反 映 在 黎 筍 等 建 國 元 老 採 用 無 助 於 經 濟 效 率 提 升 的 計 劃 經 濟 制 度 此 外,1980 年 憲 法 並 沒 有 對 新 經 濟 政 策 下 市 場 機 制 引 進 提 供 有 效 的 制 度 供 給 而 1980 年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需 求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1980 年 憲 法 秩 序 公 有 制 與 計 劃 經 濟 的 設 計 與 1979 年 以 來 的 新 經 濟 政 策 以 及 1986 年 以 來 的 革 新 政 策 逐 漸 不 一

致 而 產 生 了 改 變 憲 法 秩 序 的 潛 在 需 求, 後 來 才 有 1992 年 憲 法 的 制 定 到 了 改 革 開 放 時 期, 由 於 長 征 表 態 支 持 革 新 政 策, 阮 文 靈 等 市 場 經 濟 派 取 得 經 濟 改 革 的 主 導 權, 解 決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的 情 形 其 次, 為 了 解 決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的 問 題, 阮 文 靈 逐 步 放 棄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模 式, 全 面 引 進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此 外, 此 一 時 期 制 度 均 衡 的 情 形 反 映 在 經 濟 大 幅 成 長 與 通 貨 膨 脹 逐 漸 控 制 再 次, 1992 年 憲 法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重 新 恢 復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地 位 最 後, 社 會 主 義 定 向 的 市 場 經 濟 與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理 論 的 入 憲 化 使 得 1992 年 憲 法 秩 序 的 制 度 需 求 與 需 求 趨 於 一 致, 越 南 的 經 濟 改 革 達 到 新 階 段 的 均 衡 狀 態 為 了 進 一 步 了 解 越 南 經 濟 改 革 各 時 期 制 度 供 需 創 新 與 憲 法 中 產 權 配 置, 筆 者 製 成 下 列 圖 表, 作 為 本 文 之 總 結 : 圖 表 : 越 南 政 經 改 革 各 時 期 制 度 供 需 創 新 與 憲 法 產 權 配 置 之 比 較 二 五 計 劃 時 期 新 經 濟 政 策 時 期 制 度 供 需 制 度 創 新 憲 法 中 之 產 權 配 置 1. 蘇 聯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1.1959 年 憲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提 出 模 式 之 引 進 國 家 制 度 發 展 的 目 標 在 於 從 2. 發 展 重 點 擺 在 重 工 人 民 民 主 制 度 逐 步 走 向 社 會 業 農 業 集 體 化 主 義 過 渡 1. 一 五 計 劃 與 二 五 計 劃 的 失 敗 反 映 出 嚴 重 制 度 失 衡, 而 有 新 經 濟 政 策 之 提 出 2.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與 共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逐 漸 建 立 3.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需 求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與 憲 法 秩 序 下 國 有 制 以 及 共 有 制 不 相 一 致 的 私 有 產 權 制 度, 以 向 社 會 主 義 過 渡 的 方 式 逐 漸 改 造 1. 制 度 嚴 重 失 衡, 同 時 存 在 著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1. 放 鬆 中 央 管 制 經 濟 與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之 情 形 活 動 但 不 徹 底 只 2. 制 度 的 供 給 不 足 反 映 在 黎 筍 建 國 元 老 集 在 工 資 價 格 控 制 體 領 導 制 不 願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制 度 變 革, 而 等 做 些 微 的 調 危 害 其 統 治 利 益 整, 並 未 運 用 到 市 3.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反 映 在 黎 筍 等 建 國 元 老 採 用 場 機 制 真 正 的 核 無 助 於 經 濟 效 率 提 升 的 計 劃 經 濟 制 度 心 功 能 4.1980 年 憲 法 無 法 對 新 經 濟 政 策 下 市 場 機 制 2. 市 場 經 濟 的 有 限 引 引 進 提 供 有 效 的 制 度 供 給 進 與 政 府 對 國 營 5. 憲 法 秩 序 對 於 制 度 需 求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1980 企 業 的 補 助 制 度 年 憲 法 秩 序 公 有 制 與 計 劃 經 濟 的 設 計 與 3. 沒 有 涉 及 國 有 產 1979 年 以 來 的 新 經 濟 政 策 以 及 1986 年 以 權 結 構 與 共 有 來 的 革 新 政 策 逐 漸 不 一 致 而 產 生 了 改 變 憲 產 權 結 構 的 根 本 2. 憲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產 權 配 置 為 國 家 所 有 制 合 作 社 所 有 制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3. 憲 法 第 10 條 17 條 強 調 計 劃 經 濟 的 主 導 性 4. 憲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15 條 16 條 第 2 項 分 別 規 定 農 業 手 工 業 與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方 式 1. 憲 法 第 15 條 規 定 統 一 後 經 濟 目 標 在 於 跨 越 資 本 主 義 而 直 接 進 入 社 會 主 義 2. 憲 法 第 16 條 前 段 強 調 發 展 重 工 業 的 優 先 策 略 3. 憲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2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強 調 國 家 統 一 以 後 的 所 有 制 只 侷 限 於 全 民 所 有 的 國 民 經 濟 與 勞 動 人 民 集 體 所 有 的 合 作 社 經 濟, 否 定 勞 動 個 人 所 有 制 及 國 家 民 族 資 產 階 級 所 有 制 的 憲 法 地 位 4. 憲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25 條 強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時 期 法 秩 序 的 潛 在 需 求, 後 來 才 有 1992 年 憲 法 的 制 定 1. 長 征 表 態 支 持 革 新 政 策, 阮 文 靈 等 市 場 經 濟 派 取 得 經 濟 改 革 的 主 導 權, 解 決 制 度 供 給 不 足 的 情 形 2. 為 了 解 決 制 度 供 給 過 剩 的 問 題, 阮 文 靈 逐 步 放 棄 中 央 計 畫 經 濟 模 式, 全 面 引 進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3. 制 度 均 衡 反 映 在 經 濟 大 幅 成 長 與 通 貨 膨 脹 逐 漸 控 制 4.1992 年 憲 法 制 度 供 給 的 影 響 表 現 在 重 新 恢 復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地 位 5. 社 會 主 義 定 向 的 市 場 經 濟 與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理 論 的 入 憲 化 使 得 1992 年 憲 法 秩 序 的 制 度 需 求 與 需 求 趨 於 一 致, 越 南 的 經 濟 改 革 達 到 新 階 段 的 均 衡 狀 態 轉 變 4. 制 度 變 革 的 結 果 造 成 更 大 的 制 度 需 求 - 人 民 要 求 提 昇 生 活 水 準 與 企 業 要 求 更 多 自 主 權, 迫 使 國 家 必 須 採 取 更 一 致 性 與 整 合 性 的 經 濟 制 度 變 革 1.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之 提 出 2. 積 極 引 進 外 資, 建 立 開 放 性 的 經 濟 體 制 3.90 年 代 以 後, 越 共 革 新 政 策 的 重 心 逐 漸 由 市 場 化 的 目 標 轉 向 所 有 權 制 的 改 革 調 國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主 導 性 第 23 條 強 調 共 有 產 權 制 度 的 確 保 5. 憲 法 第 22 23 條 仍 強 調 計 劃 經 濟 的 主 導 性 1. 憲 法 第 15 條 採 取 了 社 會 主 義 定 向 的 市 場 經 濟 與 多 部 門 經 濟 體 制 理 論 2. 憲 法 第 26 條 規 定 國 家 宏 觀 調 控 的 角 色 3. 憲 法 第 16 21 23 條 在 產 權 配 置 方 面, 重 新 恢 復 個 體 經 濟 私 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憲 法 地 位 4. 憲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外 國 投 資 保 障 的 入 憲 化

參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書 籍 王 躍 生 1997 : 新 制 度 主 義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呂 正 譯 1995 : 越 南 憲 法 匯 編 越 南 : 河 內 世 界 出 版 社 周 庚 鑫 張 光 平 主 編 1992 :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外 資 政 策 雲 南 : 雲 南 人 民 出 版 科 斯 阿 爾 欽 諾 斯 等 著 1996 : 財 產 權 利 與 制 度 變 遷 - 財 產 學 派 與 新 制 度 學 派 譯 文 集 上 海 : 上 海 三 聯 書 店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傅 殷 才 1997 : 制 度 經 濟 學 派 湖 北 : 武 漢 出 版 社 中 文 報 紙 人 民 日 報 1996.4.10,6 版 : 越 共 公 佈 八 大 政 治 報 告 草 案 指 出 越 已 擺 脫 經 濟 社 會 危 機 明 報 1985.11.27,6 版 : 受 風 災 嚴 重 打 擊 越 糧 產 十 年 來 最 差 要 求 國 際 提 供 緊 急 救 濟 星 島 日 報 1996.5.14,12 版 : 推 出 多 項 計 畫 及 稅 務 優 惠 越 南 加 速 國 企 私 有 化 星 島 日 報 1997.10.3,5 版 : 越 南 宣 佈 整 頓 國 企 公 平 競 爭 虧 本 機 構 要 倒 閉 聯 合 報 1994.3.30,9 版 : 越 共 總 書 記 不 會 將 外 資 國 有 化 杜 梅 聲 稱 正 在 尋 求 外 國 協 助 草 擬 投 資 法 並 致 力 改 善 保 險 體 制 聯 合 報 1996.4.10,10 版 : 越 南 強 調 國 營 經 濟 路 線 英 文 書 籍 Geoffrey Murray(1997). Vietnam: Down of a New Market. China Library. Melanie Beresford (1988). Vietnam: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ociety. London and New York: Pinter Publishers. National Political Publishing House(1998). Such is Vietnam: Renov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noi. Irene Nørlund, Carolyn L. Gates, and Vu Cao Dam. (Eds.). (1995). Vietnam in a Changing World. Curzon Press. 英 文 報 紙 Murray Hiebert (1987, Dec, 31, A14). Vietnam Enacts Investment Law To Draw Capital, Aid Economy. Washington Post.

The Transition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 of Vietnam The View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Wei-Chun Liu Abstract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s a study that describes not only 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the institution but also the equilibrium of the institution. It emphasizes that economic institution will change if it is out of the stable equilibrium in the long time. The achievement of new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is decided by the process of the new institution displacing the old one the process of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transition. The study is composed of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heory and The Institution of Property Economics. First, the article will employ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research the main question about the transi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 choice in not only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s of Vietnam. In addition, the process of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s of Vietnam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 The Second Five Economic Plan (1976-1979), New Economic Policy (1980-1985), Doi Moi(1986-). Finally, The transi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moment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 The Constitution of 1959,The Constitution of 1980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