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枫 周 刊 GRANDWAY WEE EKLY 2015 年 第 19 期 总 第 351 期 2015/06/05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 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Xi'an)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6 号 新 闻 大 厦 7 层 邮 编 :100005 电 话 :010-66090088/88004488 传 真 :010-66090016 网 址 :www.grandwaylaw.com Address:7/F,Beijing News Plaza,NO NO.26 Jianguomenneidaji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100005 Tel:86-10-6609-0088/8800-4488 Fax:86-10-6609-0016 Website:www.grandwaylaw.com ( 本 周 刊 仅 供 本 所 内 部 交 流 及 本 所 客 户 参 阅 之 用 )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2 由 本 所 承 办 的 金 诚 信 矿 业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2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JCHX Mining ManagemeM ent Co.,Ltd. has been Granted an Approval of Itss IPO Project by the CSRC C... 2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3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Issu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bout Several Legal Application Matters on Case Hearing of the Environment Tort Disputes... 3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四 类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可 享 税 收 优 惠... 4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Four Classes of Transfer of Corporate Equity could Receive Tax Benefits... 4 国 家 版 权 局 公 布 2014 年 度 打 击 侵 权 盗 版 十 大 案 件... 4 The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Issues the Top 10 Cases of Combat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in 20144... 4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5 红 筹 架 构 拆 除 中 的 税 务 问 题... 5 Tax Issues in Removal of Red Chip... 5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12 来 来 来, 誓 把 梦 想 当 饭 吃... 12 Unstoppable to Pursue My Dreams... 12 1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由 本 所 承 办 的 金 诚 信 矿 业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JCHX Mining Manageme ent Co.,Ltd. has been Granted an Approval of Itss IPO Project by the CSRC 2015 年 5 月 27 日, 金 诚 信 矿 业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金 诚 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项 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主 板 发 审 委 2015 年 第 111 次 会 议 审 核 通 过 国 枫 担 任 金 诚 信 本 次 上 市 项 目 的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金 诚 信 是 是 一 家 集 有 色 金 属 矿 山 黑 色 金 属 矿 山 及 化 工 矿 山 工 程 建 设 与 采 矿 运 营 管 理 矿 山 设 计 与 技 术 研 发 等 业 务 为 一 体 的 专 业 性 管 理 服 务 企 业, 是 我 国 目 前 拥 有 无 轨 设 备 和 大 型 深 竖 井 装 备 数 量 最 多 种 类 最 齐 全 的 大 型 矿 山 开 发 服 务 企 业 之 一 公 司 现 已 承 接 15 个 采 矿 运 营 管 理 项 目, 其 中 12 个 为 年 产 百 万 吨 级 以 上 的 采 矿 运 营 管 理 项 目,20144 年 采 出 矿 石 总 量 为 1,286.93 万 吨 金 诚 信 拟 将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顺 序 投 资 于 矿 山 基 建 / 采 矿 设 备 购 置 项 目 北 京 矿 山 新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补 充 矿 山 工 程 建 设 和 采 矿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运 营 资 金 项 目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项 目 将 为 金 诚 信 主 营 业 务 带 来 较 好 的 协 同 效 应, 并 加 强 金 诚 信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2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Issu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n about Several Legal Application Matters on Case Hearing of the Environment Tort Disputes 6 月 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解 释 ), 自 20155 年 6 月 3 日 起 施 行 这 是 2015 年 1 月 1 日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生 效 以 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关 于 审 理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之 后, 相 继 颁 布 的 第 二 个 审 理 环 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的 司 法 解 释 解 释 不 仅 适 用 于 环 境 私 益 诉 讼, 而 且 适 用 于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规 定 了 两 类 诉 讼 共 同 适 用 的 一 般 法 律 规 则 解 释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积 极 落 实 中 央 用 严 格 的 法 律 制 度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重 要 举 措, 为 积 极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提 供 了 有 力 司 法 保 障 解 释 共 十 九 条, 主 要 从 八 个 方 面 对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进 行 了 解 释 一 是 明 确 解 释 的 适 用 范 围, 既 包 括 环 境 私 益 诉 讼 案 件, 也 适 用 于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 既 适 用 于 污 染 环 境 案 件, 又 适 用 于 破 坏 生 态 案 件 二 是 明 确 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的 归 责 原 则 和 减 免 事 由 ; 三 是 明 确 了 数 人 分 别 或 者 共 同 排 污 时, 污 染 者 对 内 对 外 的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 四 是 明 确 了 因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第 三 人 和 污 染 者 的 诉 讼 地 位 和 责 任 承 担 ; 五 是 明 确 了 被 侵 权 人 和 污 染 者 之 间 的 举 证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 六 是 明 确 了 环 境 污 染 案 件 中 有 关 鉴 定 意 见 检 验 检 测 或 者 监 测 报 告 以 及 专 家 辅 助 人 的 意 见 等 有 关 证 据 的 适 用 ; 七 是 明 确 了 环 境 污 染 案 件 中 有 关 行 为 保 全 和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的 适 用 条 件 和 程 序 ; 八 是 明 确 了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中 侵 权 的 承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3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四 类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可 享 税 收 优 惠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Four Classes of Transfer of Corporate Equity could Receive Tax Benefits 近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公 告, 明 确 四 类 集 团 内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按 照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行 为, 暂 不 确 认 股 权 或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享 受 递 延 纳 税 优 惠 政 策, 同 时 简 化 征 管 流 程, 大 大 降 低 了 集 团 企 业 内 部 交 易 的 税 收 成 本, 进 一 步 支 持 企 业 资 源 整 合 和 做 大 做 强, 优 化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公 告 明 确, 包 括 母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向 母 公 司 以 及 子 公 司 之 间 等 四 种 情 形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可 以 享 受 递 延 纳 税 待 遇, 大 大 缓 解 了 企 业 纳 税 资 金 压 力, 很 大 程 度 上 节 约 了 融 资 成 本, 有 利 于 促 进 集 团 业 务 重 组,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进 程, 有 助 于 国 有 企 业 放 下 包 袱, 轻 装 上 阵, 主 动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不 断 增 强 国 有 经 济 活 力 控 制 力 和 影 响 力 国 家 版 权 局 公 布 2014 年 度 打 击 侵 权 盗 版 十 大 案 件 The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Issues the Top 10 Cases of Combat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in 2014 据 国 家 版 权 局 网 站 消 息, 国 家 版 权 局 日 前 公 布 2014 年 度 打 击 侵 权 盗 版 十 大 案 件 其 中 包 括 山 东 6 25 销 售 盗 版 报 刊 案, 嫌 疑 人 分 别 从 山 西 等 7 个 省 市 的 多 家 报 刊 发 行 商 购 入 非 法 报 刊 5380 万 份, 并 向 山 东 及 东 三 省 发 行,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5700 万 元 十 起 案 件 包 括 :1. 上 海 射 手 网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2. 江 苏 爱 漫 画 网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3. 安 徽 合 肥 安 海 电 子 科 技 公 司 销 售 盗 版 软 件 案 ;4. 湖 南 广 大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职 业 学 校 发 行 盗 版 教 材 教 辅 案 ;5. 安 徽 DY161 电 影 网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6. 江 苏 放 放 电 影 网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7. 湖 北 10 12 侵 犯 网 络 游 戏 著 作 权 案 ;8. 黑 龙 江 刘 某 等 侵 犯 网 络 游 戏 著 作 权 案 ;9. 山 东 6 25 销 售 盗 版 报 刊 案 ;10. 云 南 3 28 销 售 盗 版 新 华 字 典 案 ( 注 : 以 上 信 息 由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2015 年 5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期 间 发 布 的 公 开 资 料 整 理 ) 4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红 筹 架 构 拆 除 中 的 税 务 问 题 Tax Issues inn Removal of Red Chip 作 者 / 李 荣 法 熊 晶 晶 红 筹 架 构 主 要 有 两 种 类 型, 即 直 接 股 权 控 制 和 通 过 VIE 协 议 控 制 两 种 类 型 的 建 立 环 节 不 同, 其 解 除 环 节 亦 存 在 差 别 一 股 权 控 制 类 红 筹 架 构 拆 除 过 程 的 涉 税 问 题 股 权 控 制 类 红 筹 架 构 中 红 筹 公 司 转 回 境 内 上 市 时, 境 内 拟 上 市 主 体 保 持 不 变, 即 红 筹 架 构 中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WFOE) 股 权 控 制 类 红 筹 架 构 拆 除 的 关 键 在 于 把 实 际 控 制 人 通 过 境 外 公 司 间 接 控 制 的 境 内 拟 上 市 主 体 的 股 权 还 原 到 境 内 实 际 控 制 人 名 下 实 务 操 作 中 主 要 的 形 式 是 股 权 收 购, 主 要 环 节 如 下 图 示 : 5
境 内 受 让 方 ( 如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及 PE 投 资 者 ) 收 购 拟 上 市 主 体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外 资 股 权, 将 其 重 组 为 境 内 人 士 控 制 的 内 资 企 业 或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然 后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主 要 税 务 问 题 包 括 : 1 境 外 公 司 SPV 向 境 内 受 让 方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境 内 拟 上 市 主 体 的 股 权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1) 境 内 受 让 方 应 源 泉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境 内 受 让 方 从 境 外 公 司 SPV 处 受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境 内 拟 上 市 主 体 的 股 权 时, 应 向 境 外 公 司 SPV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698 号 ), 境 外 公 司 SPV 作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源 自 中 国 境 内 的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应 当 就 其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是 指 股 权 转 让 价 减 除 股 权 成 本 价 后 的 差 额 同 时, 境 内 受 让 方 作 为 股 权 转 让 款 的 支 付 人, 应 当 作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税 率 为 10% (2) 股 权 转 让 对 价 确 定 的 问 题 鉴 于 境 外 公 司 向 境 内 受 让 方 转 让 境 内 拟 上 市 主 体 的 股 权 时 涉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问 题, 且 股 权 转 让 对 价 的 确 定 关 乎 到 转 让 方 的 所 得 税 缴 纳 情 况, 因 此, 境 外 公 司 向 境 内 受 让 方 转 让 股 权 时 的 转 让 对 价 确 定 亦 是 不 可 忽 视 的 问 题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698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向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其 转 让 价 格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境 外 公 司 SPV 作 为 境 内 受 让 方 的 关 联 方, 在 向 境 内 受 让 方 进 行 股 权 转 让 时, 必 须 要 遵 守 以 上 规 定 已 过 会 的 世 纪 华 通 的 招 股 书 中 提 到, 诸 葛 晓 舟 通 过 上 兴 国 际 (BVI 公 司 ) 持 有 华 通 有 限 30% 的 股 权, 考 虑 到 上 兴 国 际 作 为 BVI 公 司, 透 明 度 较 低, 为 了 增 强 公 司 股 东 的 监 管 透 明 度, 上 兴 国 际 将 持 有 的 华 通 有 限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永 丰 国 际 ( 香 港 公 司, 6
诸 葛 晓 舟 100% 控 股 ), 转 让 价 格 为 注 册 资 本 但 是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国 税 函 [2009]698 号 认 定, 此 股 权 转 让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定 价, 因 此 上 兴 国 际 于 IPO 期 间 补 缴 了 2009 年 11 月 转 让 世 纪 华 通 3,900 万 股 股 份 产 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及 滞 纳 金 共 计 263.45 万 元 在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过 程 中, 涉 及 到 股 权 转 让 对 价 确 定 的 问 题 时, 应 遵 循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合 理 确 定 交 易 价 格 重 点 在 公 平 交 易, 如 果 目 标 企 业 出 现 亏 损 或 者 刚 成 立 不 久, 注 册 资 本 作 为 定 价 依 据 亦 是 公 允 的 尤 其 是 涉 及 到 境 外 公 司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境 内 公 司 或 自 然 人, 受 让 方 支 付 转 让 对 价 需 要 汇 出 境 时, 外 管 局 需 要 受 让 方 提 交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证 明 我 们 认 为, 在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确 定 问 题 上 应 当 与 地 方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对 股 权 转 让 价 的 确 定 予 以 解 释 和 说 明, 以 免 出 现 后 续 被 税 务 部 门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调 整 计 税 基 础 而 补 税 的 风 险 2 境 内 拟 上 市 主 体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性 质 发 生 变 更 可 能 涉 及 的 税 收 优 惠 问 题 通 过 股 权 并 购 方 式 搭 建 红 筹 架 构 的 企 业, 其 境 内 公 司 的 性 质 是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0 年 以 上 的,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实 行 两 免 三 减 半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即 第 1 年 和 第 2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3 年 至 第 5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期 不 满 10 年 的, 应 当 补 缴 已 免 征 减 征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虽 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已 经 失 效, 但 是 根 据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原 有 若 干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取 消 后 有 关 事 项 处 理 的 通 知 第 三 条 之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2008 年 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性 质 或 经 营 期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其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仍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补 缴 其 此 前 ( 包 括 在 优 惠 过 渡 期 内 ) 已 经 享 受 的 定 期 减 免 税 税 款 可 见,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导 致 境 内 企 业 性 质 变 更 的, 将 面 临 着 被 追 缴 之 前 免 征 和 减 征 的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问 题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并 非 所 有 因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导 致 企 业 性 质 变 更 的 都 需 要 补 缴 税 款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无 需 补 缴 已 免 征 减 征 的 税 款 根 据 IPO 案 例,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主 要 会 存 在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 (1)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之 后, 拟 上 市 主 体 的 控 制 权 回 到 境 内, 但 是 仍 保 留 部 分 境 外 7
投 资 者 ( 不 低 于 25%), 以 保 持 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地 位, 就 可 继 续 享 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2008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施 行 之 后, 居 民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统 一 调 整 为 25%,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取 消 但 是 作 为 过 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原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5 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法 定 税 率 原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五 免 五 减 半 等 定 期 减 免 优 惠 的 企 业, 继 续 享 受 优 惠 至 期 满 为 止 (2)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后 保 留 部 分 境 外 投 资 者, 且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股 权 比 例 高 于 25%, 其 后 因 首 发 上 市 导 致 外 资 比 例 低 于 25% 的 情 形 根 据 2002 年 国 家 税 务 等 四 部 委 联 合 颁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登 记 外 汇 及 税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外 国 投 资 者 出 资 比 例 低 于 25%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其 投 资 总 额 项 下 进 口 自 用 设 备 物 品 不 享 受 税 收 减 免 待 遇, 其 它 税 收 不 享 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待 遇 而 根 据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股 权 重 组 资 产 转 让 等 重 组 业 务 所 得 税 处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项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凡 重 组 前 企 业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股 权, 在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中 没 有 退 出, 而 是 已 并 入 或 分 入 合 并 分 立 后 的 企 业 或 者 保 留 在 股 权 重 组 后 的 企 业 的, 不 论 重 组 前 的 企 业 经 营 期 长 短, 均 不 适 用 税 法 第 八 条 关 于 补 缴 已 免 征 减 征 的 税 款 的 规 定 这 里 的 税 法 第 八 条 即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3)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之 后, 境 内 公 司 变 为 内 资 企 业, 但 不 需 要 补 交 税 款, 代 表 案 例 : 海 联 讯 海 联 讯 信 息 2000 年 成 立 时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2008 年 由 于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变 更 为 内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未 满 10 年, 应 当 补 缴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税 款 但 是 海 联 讯 地 处 深 圳, 根 据 深 圳 特 区 政 府 关 于 深 圳 特 区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对 从 事 工 业 农 业 交 通 运 输 等 生 产 性 行 业 的 特 区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0 年 以 上 的, 也 实 行 两 免 三 减 半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可 以 看 出, 深 圳 市 地 方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期 限 金 额 方 面 存 在 重 合 据 此, 海 联 讯 即 使 不 再 拥 有 外 资 身 份, 亦 可 根 据 地 方 政 策 享 受 优 惠, 从 而 免 于 补 缴 税 款 的 负 担 综 上, 对 于 拆 除 红 筹 架 构 的 企 业, 其 之 前 作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享 有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8
应 当 根 据 其 变 更 之 后 的 企 业 性 质 ( 外 资 或 内 资 ) 和 外 资 股 权 比 例 ( 大 于 或 者 小 于 25%) 的 情 况 分 别 对 待 对 于 之 前 享 有 的 税 收 优 惠 不 予 补 缴, 应 当 由 相 应 的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文 确 认 3 境 外 企 业 清 算 可 能 涉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在 红 筹 架 构 拆 除 后, 境 外 用 于 架 构 的 离 岸 公 司 往 往 面 临 清 算 注 销 此 时, 还 应 注 意, 境 内 自 然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等 ) 所 持 股 的 离 岸 公 司 在 清 算 注 销 时, 若 发 生 股 权 溢 价 回 购 或 清 算 后 存 在 剩 余 财 产 并 分 配 至 境 内 自 然 人, 则 境 内 自 然 人 还 可 能 产 生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二 VIE 控 制 类 红 筹 架 构 拆 除 过 程 的 涉 税 问 题 拆 除 VIE 控 制 类 红 筹 架 构 的 模 式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有 各 种 选 择, 但 是 其 目 的 是 一 致 的, 主 要 就 是 解 除 VIE 控 制 协 议, 还 原 真 实 股 权 结 构 清 理 境 外 公 司 及 其 WFOE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境 外 战 略 投 资 者 离 岸 公 司 股 权 回 购 SPV 境 外 股 权 收 购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等 运 营 公 司 股 东 境 内 协 议 解 除 控 制 公 司 (WFOE) 服 务 协 议 运 营 公 司 ( 内 资 ) 在 普 通 情 况 下,VIE 架 构 拆 除 所 涉 及 的 税 务 问 题 也 主 要 是 境 内 受 让 方 收 购 SPV 所 持 控 制 公 司 股 权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控 制 公 司 性 质 变 更 的 税 收 优 惠 问 题 等, 与 股 权 控 制 类 红 筹 架 构 无 异 9
当 然, 还 可 能 存 在 运 营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情 形, 鉴 于 运 营 公 司 为 内 资 公 司, 股 东 亦 均 为 境 内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因 此 与 普 通 股 权 转 让 无 本 质 区 别, 重 点 问 题 在 于 注 意 转 让 定 价, 要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以 免 被 主 管 税 局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但 是,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等 无 法 取 得 足 够 资 金 来 源 或 引 进 足 够 资 金 能 力 的 境 内 投 资 人 的 情 况 下, 单 纯 以 直 接 的 股 权 收 购 来 解 除 SPV 与 境 内 控 制 公 司 的 关 系 以 实 现 境 外 投 资 人 退 出 可 能 无 法 实 现 因 此, 在 必 要 情 况 下,VIE 架 构 拆 除 中 还 可 能 涉 及 使 用 利 润 转 移 渠 道 向 境 外 输 送 用 于 股 权 回 购 的 资 金, 如 境 内 控 制 公 司 向 SPV 分 配 利 润, 或 境 内 运 营 公 司 向 境 外 公 司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以 下 就 该 等 情 况 可 能 涉 及 的 税 务 问 题 阐 述 如 下 : 1 控 制 公 司 向 境 外 SPV 分 配 利 润 或 运 营 公 司 向 境 外 公 司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境 外 SPV 或 离 岸 公 司 作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源 自 中 国 境 内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同 时, 境 内 受 让 方 作 为 股 权 转 让 款 的 支 付 人, 应 当 作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税 率 为 10% 2 运 营 公 司 向 离 岸 公 司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模 式 应 特 别 注 意, 国 税 总 局 新 规 对 运 营 公 司 向 离 岸 公 司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模 式 的 避 税 效 果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境 内 公 司 向 外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因 此, 在 采 取 VIE 架 构 的 公 司 中, 有 时 会 通 过 境 内 运 营 公 司 直 接 与 境 外 主 体 以 商 标 域 名 著 作 权 等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形 式 搭 建 另 一 条 利 润 转 移 渠 道, 利 用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的 便 利 比 如, 注 册 一 家 境 外 公 司, 以 该 境 外 公 司 的 名 义 申 请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商 标, 虽 然 该 注 册 商 标 只 在 中 国 境 内 使 用, 但 是 所 有 权 人 却 在 境 外 这 样 境 外 所 有 权 人 通 过 将 商 标 许 可 给 境 内 运 营 公 司 使 用 收 取 商 标 使 用 费, 就 可 以 用 10%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加 上 5.6% 左 右 的 流 转 税, 来 换 取 境 内 运 营 公 司 25%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扣 除, 总 体 上 达 到 避 税 效 果 但 是, 近 期,2015 年 3 月 18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企 业 向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费 用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以 下 称 公 告 ), 对 该 问 题 进 行 了 规 范 公 告 规 定, 如 果 境 外 关 联 方 仅 仅 是 无 形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人, 但 对 于 无 形 资 产 10
的 价 值 形 成 没 有 贡 献, 那 么 境 内 企 业 向 其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就 有 可 能 不 被 允 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这 样 企 业 就 要 面 临 一 方 面 缴 纳 境 内 25% 企 业 所 得 税 另 一 方 面 缴 纳 10% 预 提 所 得 税 的 双 重 征 税 风 险 其 实 不 仅 仅 是 VIE 结 构, 许 多 红 筹 架 构 中 企 业 都 在 使 用 类 似 的 方 法 向 境 外 转 移 利 润, 它 们 在 实 施 后, 同 样 面 临 极 高 的 税 务 风 险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向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费 用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2015 年 3 月 18 日 发 布 ) 规 定, 企 业 向 未 履 行 功 能 承 担 风 险, 无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的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 企 业 向 仅 拥 有 无 形 资 产 法 律 所 有 权 而 未 对 其 价 值 创 造 做 出 贡 献 的 关 联 方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不 得 扣 除 ; 企 业 因 接 受 不 能 为 企 业 带 来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经 济 利 益 的 劳 务 活 动 而 向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不 得 扣 除 ; 企 业 以 融 资 上 市 为 主 要 目 的, 在 境 外 成 立 控 股 公 司 或 者 融 资 公 司, 因 融 资 上 市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附 带 利 益 向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不 得 扣 除 ( 文 章 来 源 : 微 信 公 众 号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11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来 来 来, 誓 把 梦 想 当 饭 吃 Unstoppablee to Pursue My Dreams 文 / 刘 天 娇 在 经 历 了 一 天 之 内 交 替 乘 坐 三 种 交 通 工 具 踏 足 四 个 城 市 被 晒 成 非 洲 常 见 色 后, 终 于 在 夜 幕 完 全 降 临 之 前 住 进 了 宾 馆 进 房 间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把 自 己 甩 到 床 上, 给 闺 蜜 打 电 话 抱 怨 : 一 直 立 志 工 作 之 后 能 够 活 成 猫 一 样 精 致 的 小 女 人, 没 想 到 这 才 刚 开 始, 就 被 累 成 了 狗 一 样 粗 糙 的 女 汉 子 闺 蜜 毫 不 客 气 地 揭 穿 我 : 看 你 朋 友 圈 的 照 片 和 状 态, 最 近 皮 肤 也 好 心 情 也 好, 现 在 听 你 说 话 也 是 中 气 十 足, 你 就 别 假 惺 惺 地 演 苦 情 戏 啦! 好 吧 我 竟 无 言 以 对! 在 学 校 的 时 候 每 天 睡 到 日 上 三 竿 甚 至 天 昏 地 暗 都 觉 得 不 够, 恨 不 得 分 分 钟 与 床 亲 密 接 触, 那 时 候 常 挂 在 嘴 边 的 一 句 话 就 是 我 的 被 子 生 病 了, 它 好 可 怜, 我 要 留 在 床 上 照 顾 它! 可 是 现 在 每 天 可 以 在 闹 钟 响 之 前 就 自 然 醒, 睡 很 少 依 旧 精 力 充 沛 神 采 奕 奕, 也 是 觉 得 自 己 棒 棒 哒 这 大 概, 就 是 梦 想 的 神 奇 吧 因 为 喜 欢, 所 以 累 也 乐 此 不 疲, 因 为 热 爱, 所 以 苦 也 甘 之 如 饴! 我 的 朋 友 小 A, 自 由 理 想 主 义 者, 酷 爱 旅 行 与 摄 影, 大 学 毕 业 之 后 找 了 一 份 高 薪 低 劳 的 工 作, 在 一 个 美 丽 的 海 滨 城 市 过 着 令 人 称 羡 的 小 资 生 活 前 些 日 子, 小 12
A 突 然 宣 布 自 己 辞 职 了 现 在 的 她, 开 了 一 家 淘 宝 店, 卖 些 小 清 新 文 艺 范 儿 的 服 装, 文 案 自 己 做, 模 特 也 自 己 当, 背 着 大 单 反, 扛 着 三 脚 架, 走 到 哪 拍 到 哪, 肆 意 地 闯 天 下, 虽 然 收 入 不 多 又 不 固 定, 短 短 几 个 月 人 就 瘦 了 好 几 圈, 但 是 用 小 A 自 己 的 话 说 : 岁 月 是 场 有 去 无 回 的 旅 行, 好 的 坏 的 都 是 风 景, 我 不 怕 贫 穷, 我 只 想 过 梦 想 中 的 生 活, 现 在 我 做 到 了, 所 以, 现 在 的 我 才 真 正 快 乐 另 一 个 朋 友 小 N, 本 来 大 学 毕 业 之 后 在 一 家 知 名 国 企 做 会 计, 却 在 某 天 毅 然 决 然 地 辞 去 工 作, 只 身 北 上 原 因 无 他, 小 N 喜 欢 跳 舞, 她 梦 寐 以 求 能 被 北 京 一 家 很 有 名 的 舞 蹈 工 作 室 签 约, 成 为 一 名 舞 蹈 演 员 媒 体 上 经 常 会 有 怀 揣 着 艺 术 梦 的 北 漂 青 年 辛 酸 的 圆 梦 故 事, 不 过 我 倒 真 没 想 过, 我 的 身 边 就 有 一 例 当 我 在 出 租 屋 里 见 到 小 N 的 时 候, 我 只 能 用 悲 惨 得 简 直 令 人 发 指 来 形 容 十 平 方 米 的 小 屋, 睡 了 八 个 女 孩 子, 小 N 在 最 靠 近 门 的 一 张 床 的 上 铺, 所 有 的 东 西 都 堆 在 床 上 我 没 有 进 去, 因 为 实 在 找 不 到 落 脚 的 地 方 小 N 说, 北 京 的 房 租 太 贵 了, 只 能 承 担 得 起 这 里 她 白 天 去 健 身 房 当 教 练, 晚 上 去 酒 吧 驻 唱, 每 天 起 早 贪 黑, 拿 着 不 多 的 薪 水, 打 算 攒 够 钱 就 去 那 家 舞 蹈 工 作 室 报 名 做 培 训 生, 如 果 足 够 优 秀 又 足 够 幸 运, 可 能 会 得 到 签 约 的 机 会 她 说 这 话 的 时 候 眼 睛 闪 闪 发 亮, 看 着 她, 我 再 说 不 出 一 句 劝 她 放 弃 的 话 或 许 她 的 梦 想 不 切 实 际, 可 是, 她 愿 意, 并 且 正 在 为 之 奋 斗 我 佩 服 她 的 勇 气, 不 是 每 个 人 都 有 勇 气 舍 弃 现 有 的 安 稳 生 活 去 搏 一 个 毫 不 确 定 的 未 来, 也 不 是 每 个 有 梦 想 的 人 都 有 决 心 有 毅 力 为 了 梦 想 迎 难 而 上 的 还 有 太 多 太 多 像 小 A 和 小 N 一 样 的 年 轻 人, 为 了 做 自 己 喜 欢 的 事, 可 以 倾 尽 全 力 也 许 在 外 人 看 来, 她 们 的 选 择 如 此 任 性, 又 如 此 不 可 理 喻, 也 许 有 一 天, 她 们 13
终 会 向 现 实 妥 协, 但 是, 这 世 上 已 有 太 多 折 翼 的 梦 想, 每 个 还 在 追 梦 的 灵 魂, 都 值 得 被 尊 重 与 祝 福, 呵 护 与 颂 扬 之 前 看 过 一 个 段 子 : 能 驱 使 一 个 成 年 人, 在 每 个 清 晨, 全 然 不 顾 外 面 寒 风 凛 冽 白 露 为 霜, 准 时 挥 别 温 暖 被 窝, 离 开 家 门 的, 或 许 只 有 贫 穷 了 作 为 自 诩 阳 光 向 上 的 正 能 量 少 女, 请 允 许 我 默 默 地 加 一 句 : 还 有 梦 想!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