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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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 1

內政部函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業經該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四○八四號令發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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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政 府 104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目 錄 壹 民 政 處 1 貳 財 政 處 2 1 參 工 商 旅 遊 處 2 5 肆 建 設 處 3 5 伍 工 務 處 3 9 陸 教 育 處 4 5 柒 農 業 處 9 7 捌 社 會 處 玖 勞 工 處 拾 地 政

四、實務實習課程之實習工作日誌(請貼上掃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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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輔 導 店 家 建 立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發 展 澎 湖 產 業 線 上 行 銷, 以 無 遠 弗 屆 的 電 子 商 務 跨 越 冬 季 遊 客 不 足 的 限 制, 活 絡 產 業 商 機 ( 三 ) 制 訂 影 視 媒 體 行 銷 澎 湖 獎 勵 條 例, 提 供 獎 勵

會 議 紀 錄 第 9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8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7 分 至 6 時 14 分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35 分 5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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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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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公 司 管 理 部 : 根 据 贵 部 2016 年 4 月 7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对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组 问 询 函 ( 创 业 板 许 可 类 重 组 问 询 函 2016 第 23 号 ), 四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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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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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市 场 蓝 皮 书 程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租 赁 交 易 工 作 流 程 实 物 资 产 交 易 规 则 试 行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动 态 报 价 实 施 办 法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拍 卖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网 络 竞 价 实 施 办

高 雄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3 卷 第 11 期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龔 厝 里 里 長 黃 秋 堂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頂 厝 里 里 長 黃 天 麟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港 埔 里 里 長 吳 石 南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港 嘴 里 里 長 鄭 天 蔭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附件一:工作計畫書

總論.PDF

項 次 衛 生 福 利 部 (5 件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4 件 ) 文 化 部 (1 件 ) 教 育 部 (1 件 ) 內 政 部 (1 件 ) 外 交 部 (1 件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 件 ) 主 管 等 36 件 尚 未 填 報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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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會 議 紀 錄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12 分 至 3 時 20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吳 思 瑤 潘 懷 宗 王 欣 儀 陳 政 忠 張 茂

2,368, ,687, ,564826, %35% % , ,

[Table_MorningSection] 宏 观 及 策 略 分 析 CPI 温 和 上 涨,PPI 降 幅 继 续 收 窄 宏 观 经 济 周 报 ( 蒋 昊 乐 ) 2016 年 3 月, 全 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水 平 同 比 上 涨 2.3%, 环 比 下 降 0.4%, 同

你 要 研 擬 到 什 麼 時 候? 是 要 研 擬 到 民 國 1000 年 嗎? 市 長 在 這 次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也 有 報 告 過, 現 在 鄭 議 員 新 助 : 局 長, 你 屬 於 年 輕 一 輩 的, 你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這 一 代 都 沒 有 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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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福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项 目 福 州 市 道 庆 洲 过 江 通 道 工 程 项 目 长 乐 前 塘 至 福 清 庄 前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厦 门 市 轨 道 交 通 3 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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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北 京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一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 一 )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日 期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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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選 舉 時, 高 達 640 人 設 籍, 又 以 萬 華 區 日 善 里 華 江 里 全 德 里 三 個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最 誇 張, 坪 的 空 間, 分 別 有 人 設 籍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是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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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2013-定稿.FIT)

剛 剛 這 段 影 片 也 說 出 了 很 多 家 長 的 心 聲, 因 為 本 席 自 己 的 3 個 小 孩 也 都 是 在 學 校 吃 營 養 午 餐, 本 席 對 此 真 的 感 到 很 擔 心 本 席 也 向 教 育 局 調 了 資 料, 國 小 營 養 午 餐 大 部 分 都 是 45

项 目 类 别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项 目 容 量 (MW) 国 华 张 家 口 沽 源 盘 道 沟 风 电 国 华 ( 沽 源 ) 风 电 有 限 场 MW 发 电 工 国 华 张 家 口 赤 城 第 一 风 电 场 国 华 ( 赤 城 ) 风 电 有 限 MW 发 电 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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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析 过 程 (1) 通 过 核 查 其 他 应 收 款 明 细 账 银 行 存 款 明 细 账 现 金 明 细 账 银 行 回 单 分 析, 报 告 期 初 至 申 报 审 查 期 间 内,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资 金 往 来

100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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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业 项 目 建 设 知 识 宣 传 读 本 64.4 亿 元 增 加 值 27.8 亿 元 销 售 收 入 60.9 亿 元 利 税 13.2 亿 元, 增 幅 比 上 年 均 接 近 或 超 过 100%, 有 了 一 批 有 较 好 效 益 和 发 展 前 景 的 企 业 光 伏 产 业 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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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於 內 政 部 廢 止 84 年年 函 釋 之 命 令令 生 效 日 前, 其 獎 勵勵 增 設 停 車車 空 間 之 使 用, 仍 得 依 84 年年 函 釋 辦 理理 本 府 為 求 類類 此 增 設 停 車車 空 間 開 放 供 不不 特 定 公

現 在 和 他 熟 嗎? 我 當 了 衛 生 局 局 長 2 年 半 之 間, 大 概 臺 北 市 各 醫 院 的 院 長 都 認 得 了 我 的 記 者 會 結 束 後, 不 知 道 你 有 沒 有 接 到 什 麼 電 話? 沒 有 我 為 什 麼 要 這 麼 問 兩 位? 因 為 林 院 長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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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0 屆 第 2 次 定 期 大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16 分 至 12 時 35 分 地 點 : 本

連 江 縣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目 錄 前 言 第 1 頁 壹 重 要 施 政 成 果 第 2 頁 一 縣 民 社 福 優 先, 創 造 幸 福 城 市 第 2 頁 二 整 合 海 空 資 源, 提 昇 交 通 能 量 第 4 頁 三 推 動 觀 光 產 業,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第 6 頁

三期.FIT)

行 业 略 有 差 异, 综 合 来 看 主 要 涉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及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包 括 城 市 供 水 供 暖 供 气 供 电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地 下 综 合 管 网 轨 道 交 通 公 路 铁 路 机 场 旅 游 教 育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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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報 告 1)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15 分 至 12 時 50 分 地 點 :

征 稿 通 知 作 为 成 都 天 投 集 团 企 业 文 化 的 载 体, 天 投 杂 志 肩 负 着 塑 造 集 团 优 质 国 企 形 象, 促 进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展 示 重 点 项 目 推 进, 加 强 员 工 互 动 交 流 的 作 用, 现 面 向 集 团 全 体 员 工 征

摘 要 随 着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行 业 的 飞 速 发 展,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的 人 才 需 求 一 直 增 加, 通 过 对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行 业 的 调 研 分 析, 探 讨 社 会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结 合 本 校 及 其 他 院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声 明 本 公 司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已 在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注 册, 注 册 不 代 表 交 易 商 协 会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代 表 对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风 险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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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开 展 春 节 前 食 品 药 品 市 场 大 检 查 29 日 全 县 国 税 工 作 会 议 召 开 30 日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与 县 物 价 局 联 合 开 展 药 品 价 格 专 项 检 查 是 月 万 达 集 团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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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 鑒 於 遠 雄 巨 蛋 公 司 不 當 移 植, 不 但 有 違 本 府 綠 資 源 保 護 政 策, 更 引 起 輿 論 撻 伐, 且 影 響 工 程 推 動, 本 府 自 5 月 7 日 會 議 決 議 由 專 家 學 者 監 造 單 位 公 園 處 體 育 局 ( 大 巨 蛋 籌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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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236) 212 : : 6 : (74)!!!!!!!!!!!!!!!!!!!!!! (74)!!!!!!!!!!!!!!!!!!! (85)!!!!!!!!!!!! (87)!!!!!!!

宏 观 市 场 要 闻 上 周 证 券 保 证 金 净 流 出 119 亿 元, 连 续 四 周 净 流 出 投 保 基 金 9 月 20 日 发 布 数 据 显 示, 上 周 (9 月 12 日 -9 月 14 日 ) 证 券 保 证 金 净 流 出 119 亿 元, 连 续 第 四 周 净 流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节 关 于 本 报 告... 3 第 二 节 董 事 长 致 辞... 4 第 三 节 企 业 简 介... 6 第 四 节 公 司 治 理... 8 第 五 节 荣 誉 表... 9 第 一 章 责 任 管 理 第 一 节 责 任 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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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年鉴电子版2006年11111.doc

在 特 定 地 區 活 動, 並 使 用 固 定 電 話 撥 出, 才 能 藉 由 電 腦 自 行 比 對 方 式, 獲 得 即 時 救 援 聽 障 人 士 如 果 以 公 用 電 話 撥 打, 則 將 無 法 成 功 辨 識 聽 障 身 分, 順 利 完 成 報 案 再 加 上 各 縣 市 聽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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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民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壹 民 政 一 辦 理 自 治 行 政 自 治 業 務 行 政 業 務 一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議 事 業 務 之 運 作,96 年 各 鄉 鎮 市 除 召 開 定 期 會 24 次 外, 另 計 召 開 59 次 臨 時 會 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訂 定 議 事 規 則, 以 規 範 議 事 事 項 三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長 暨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出 國 考 察 審 核 業 務,96 年 計 有 20 位 代 表 會 主 席 人 次 出 國 ; 鄉 鎮 市 長 22 人 次 出 國 四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修 訂 鄉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4 件 五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修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員 額 編 制 業 務,96 年 有 羅 東 鎮 及 宜 蘭 市 民 代 表 會 修 正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行 政 人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六 96 年 3 月 7 日 6 月 8 日 9 月 14 日 舉 行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研 究 教 育 文 化 等 小 組 會 議 七 96 年 1 月 24 日 4 月 27 日 10 月 2 日 舉 辦 第 2 屆 第 2 3 4 次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八 96 年 4 月 16 日 5 月 16 日 7 月 31 日 9 月 4 10 14 26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縣 2007 三 山 國 王 客 家 文 化 節 活 動 推 動 小 組 及 協 調 會 議, 並 於 96 年 10 月 13 14 日 兩 天 假 冬 山 鄉 蘭 陽 大 興 振 安 宮 如 期 舉 行 九 輔 導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推 動 客 家 業 務 及 協 助 申 請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補 助, 96 年 辦 理 有 三 星 鄉 公 所 三 星 鄉 客 家 母 語 研 習 活 動 ( 第 二 期 ) 獲 得 補 助 5 萬 元, 另 該 公 所 申 請 2007 銀 柳 迎 春 蔥 蒜 滿 懷 蔬 果 之 鄉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獲 得 補 助 50 萬 元, 及 銀 柳 藝 文 園 區 籌 設 計 畫 先 期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細 -1

二 辦 理 自 治 事 業 業 務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部 圖 說 獲 得 50 萬 元 十 96 年 6 月 28 日 召 開 本 縣 榮 譽 縣 民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宜 蘭 醫 院 前 院 長 唐 高 駿 先 生 為 本 縣 榮 譽 縣 民 十 一 辦 理 雙 語 版 宜 蘭 縣 行 政 區 域 圖 暨 輔 導 轄 區 各 鄉 ( 鎮 市 ) 雙 語 版 行 政 區 域 圖 十 二 96 年 9 月 21 日 於 縣 民 大 廳 舉 行 本 縣 96 年 特 優 村 里 長 資 深 績 優 村 里 鄰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公 開 表 揚 特 優 村 里 長 7 人,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5 人, 資 深 績 優 村 里 長 1 人 及 鄰 長 36 人 十 三 依 據 宜 蘭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暨 宜 蘭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設 置 要 點 96 年 度 受 理 申 請 醫 療 喪 葬 共 計 83 件 十 四 96 年 4 月 24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村 理 事 講 習, 參 加 人 員 約 120 人 一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事 業 計 有 停 車 場 納 骨 塔 商 場 游 泳 池 等 項 目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95 年 度 績 效 評 比, 羅 東 鎮 公 所 榮 獲 北 區 第 三 名 並 獲 頒 獎 金 120 萬 元 二 輔 導 壯 圍 鄉 公 所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公 共 造 產 補 助 金 40 萬 元, 以 修 繕 該 鎮 公 共 造 產 懷 恩 堂 設 施 三 輔 導 頭 城 鎮 公 所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公 共 造 產 補 助 金 40 萬 元, 以 充 實 納 骨 堂 牌 位 祭 祀 空 間 四 辦 理 蘭 陽 溪 疏 浚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 一 ) 蘭 陽 溪 第 二 期 疏 浚 作 業,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完 工, 累 計 疏 浚 量 計 183 萬 立 方 公 尺 ( 二 ) 蘭 陽 溪 第 三 期 疏 浚 作 業, 於 97 年 1 月 11 日 完 工, 累 計 疏 浚 量 計 129 萬 立 方 公 尺 五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再 -2

三 禮 俗 文 獻 ( 一 )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暨 辦 理 禮 俗 相 關 活 動 利 用 處 理 場 事 業, 為 提 高 市 場 競 爭 力 及 鼓 勵 工 程 餘 土 運 送 至 本 場 處 理, 研 訂 餘 土 進 場 優 惠 級 距 方 案 ; 另 為 加 速 場 內 餘 土 流 通, 研 訂 餘 土 出 場 優 惠 級 距 方 案 及 場 內 餘 土 轉 運 方 案 以 增 加 本 事 業 之 營 運 績 效 本 土 資 場 96 年 執 行 結 果, 餘 土 處 理 量 計 52,782 立 方 公 尺, 收 入 230 萬 4,099 元 ;96 年 8 月 9 日 辦 理 拋 石 標 售 1 萬 0,944 立 方 公 尺, 收 入 301 萬 元, 總 收 入 計 531 萬 4,099 元 一 按 期 填 造 宗 教 團 體 各 種 報 表,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及 受 理 寺 廟 申 請 興 辦 事 業 案 計 20 件 二 辦 理 寺 廟 教 ( 會 ) 堂 組 織 籌 設 及 登 記 異 動 管 理 事 務, 全 縣 登 記 在 案 者 667 間, 正 式 登 記 323 間 補 辦 登 記 344 間, 另 教 會 ( 堂 )94 座, 總 計 761 座 並 適 時 輔 導 其 自 行 訂 定 組 織 章 程, 期 寺 廟 自 治 及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三 輔 導 寺 廟 辦 理 同 一 主 體 證 明 及 更 名 登 記 計 12 件 次 四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辦 理 祭 祀 公 業 派 下 員 異 動 管 理 案 件 計 13 件 次 五 慶 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度 元 旦, 假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田 徑 場 舉 行 元 旦 升 旗 典 禮, 活 動 包 含 路 跑 競 賽 參 加 民 眾 約 3 千 餘 人, 民 眾 反 應 熱 烈 六 96 年 2 月 10 日 假 五 結 鄉 利 澤 簡 永 安 宮 辦 理 宜 蘭 縣 2007 宜 蘭 年 系 列 活 動 之 序 幕 送 神 筅 活 動, 政 府 帶 頭 示 範 及 宣 導, 以 喚 起 民 眾 共 同 重 視 農 曆 年 節 的 民 俗 意 義 七 96 年 2 月 28 日 假 本 縣 228 紀 念 物 現 場 舉 行 和 平 紀 念 日 追 思 會 八 為 緬 懷 國 軍 將 士 為 國 捐 軀 之 英 勇 事 蹟, 於 96 年 假 本 縣 員 山 忠 烈 祠 舉 行 春 祭 典 禮 九 96 年 4 月 9 日 辦 理 本 縣 96 年 成 年 禮 活 動, 計 有 全 縣 13 所 高 中 ( 職 -3

-4 ) 屆 滿 18 歲 青 年 學 生 參 加 十 慶 祝 雪 隧 通 車 一 週 年 暨 慶 祝 開 蘭 211 年, 於 96 年 6 月 24 日 由 縣 府 宜 蘭 縣 雪 山 隧 道 協 會 與 草 領 慶 雲 宮 合 辦 雪 山 隧 道 通 車 一 週 年 法 會 虎 字 碑 健 行 十 一 96 年 9 月 28 日 宜 蘭 縣 各 界 紀 念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2,557 週 年 誕 辰 釋 奠 典 禮, 循 例 於 宜 蘭 縣 孔 廟 舉 行, 典 禮 在 國 立 宜 商 國 樂 悠 揚 古 樂 及 力 行 國 小 六 佾 舞 中, 遵 循 古 禮 程 序 進 行, 於 典 禮 結 束 後 依 往 例 致 贈 民 眾 智 慧 糕, 意 喻 同 沾 先 師 聖 德 十 二 為 增 進 各 寺 廟 負 責 人 了 解 相 關 法 令,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在 道 教 總 廟 三 清 宮 舉 辦 宜 蘭 縣 96 年 度 寺 廟 負 責 座 談 會 來 自 各 鄉 ( 鎮 市 ) 寺 廟 計 120 家 參 加, 會 中 就 寺 廟 問 題 給 予 適 時 之 解 答 或 建 議, 供 與 會 寺 廟 代 表 參 考 十 三 2007 宜 蘭 縣 民 聯 合 婚 禮, 於 96 年 10 月 14 日 在 蘇 澳 冷 泉 公 園 善 行 表 演 場 地 舉 行, 計 有 22 對 新 人 參 加 十 四 加 強 輔 導 本 縣 位 於 特 定 農 業 區 辦 竣 農 地 重 劃 之 補 辦 登 記 寺 廟 申 辦 用 地 等 之 合 法 化, 共 3 梯 次 受 理 輔 導, 針 對 寺 廟 用 地 申 辦 合 法 所 遇 問 題 詳 細 解 說 並 提 供 參 考 範 例 公 寺 廟 使 用, 有 利 於 寺 廟 之 申 辦 作 業 十 五 2007 年 宜 蘭 水 燈 節 在 本 府 的 補 助 及 協 助 下 隆 重 推 出, 活 動 為 期 4 天 (8 月 11 日 至 14 日 ),8 月 11 日 在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實 施, 約 有 2,000 人 共 襄 盛 舉 ;8 月 12 日 在 宜 蘭 市 城 隍 廟 前 集 結 上 香 祈 福 並 進 行 繞 境, 並 於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進 行 千 人 放 水 燈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2,000 人 ;8 月 13 日 辦 理 普 渡 文 化 祭 展 演 活 動, 除 了 民 俗 活 動 外, 增 添 文 化 的 內 涵, 計 有 3,500 人 到 現 場 觀 賞 8 月 14 日 依 往 例 散 播

( 二 ) 喪 葬 業 務 愛 心 辦 理 發 放 平 安 米 救 濟, 讓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也 加 進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互 助 之 公 益 內 涵, 可 說 達 到 傳 承 傳 統 民 俗 及 文 化 暨 社 會 福 利 互 助 之 目 的 十 六 2007 宜 蘭 兒 童 守 護 節 活 動 於 96 年 8 月 19 日 辦 理, 當 天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信 眾 戴 著 小 孩 至 廟 參 香 祈 求 石 聖 爺 公 庇 祐 加 持, 求 得 神 明 加 持 的 貫 石 ( 合 金 製 品 ) 幼 兒 掛 貫 保 平 安, 活 動 中 有 社 區 團 隊 的 各 項 演 出 及 相 關 的 藝 文 活 動 呈 現 十 七 配 合 國 軍 戰 備 整 備 物 力 動 員 需 要, 將 原 先 列 冊 縣 內 32 座 寺 廟 可 供 利 用 戰 時 儲 備 之 空 間 做 確 認, 並 請 上 開 寺 廟 賡 續 協 助 配 合 一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公 墓 管 理 與 環 境 維 護, 取 締 濫 葬, 落 實 墓 地 管 理, 健 全 墓 政 業 務 發 展 二 96 年 4 月 間 檢 討 現 行 宣 導 版 公 奠 流 程, 就 可 再 簡 化 之 程 序 加 以 改 進, 目 前 整 個 流 程 約 可 在 40 分 鐘 結 束, 節 省 時 間 成 本, 並 且 不 失 喪 禮 之 隆 重 及 禮 節, 並 鼓 勵 民 眾 儘 量 配 合 火 葬 政 策, 降 低 對 土 地 及 環 境 資 源 的 浪 費, 並 於 96 年 4 月 間 發 放 公 奠 宣 導 摺 頁 約 6,000 張, 發 放 對 象 包 含 全 縣 各 村 ( 里 ) 鄰 長, 以 協 助 廣 為 宣 導 三 96 年 9 月 5 6 日 2 天 在 佛 光 大 學 舉 辦 宜 蘭 縣 節 約 婚 喪 禮 俗 暨 寺 廟 科 儀 座 談 會,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業 者 行 政 人 員 民 意 代 表 等 共 同 討 論, 就 結 婚 喪 禮 的 民 俗 及 寺 廟 科 儀 等 事 宜 交 換 意 見, 並 由 專 家 學 者 在 會 中 引 言 講 述 其 背 景 及 演 進 這 次 座 談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聽 取 各 界 的 不 同 意 見 經 驗 上 的 溝 通, 並 產 生 一 些 寶 貴 的 意 見 供 今 後 推 動 婚 喪 禮 俗 及 寺 廟 科 儀 工 作 之 參 據 四 儘 速 能 提 供 一 個 集 觀 光 休 憩 -5

四 原 住 民 業 務 管 理 山 地 業 務 管 理 及 加 強 山 地 公 共 工 程 置 骨 之 多 功 能 的 大 型 的 納 骨 設 施, 全 力 開 發 櫻 花 陵 園, 其 中 A B 區 ( 約 6,800 具 ) 工 程 業 於 96 年 7 月 17 日 正 式 開 工, 預 計 97 年 10 月 完 工 局 部 使 用 ; 另 D 區 工 程 ( 個 人 納 骨 廊 ) 其 中 的 5,700 具 已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預 計 於 97 年 完 工 局 部 使 用 五 員 山 福 園 二 期 新 建 景 觀 工 程 ( 一 二 期 ), 已 完 成 大 禮 堂 改 善 及 山 下 廊 道 部 份 雨 遮 等 相 關 工 程, 可 以 提 供 更 優 質 舒 適 的 殯 葬 空 間 另 因 應 後 續 適 度 開 發 需 要 正 擬 辦 理 整 個 園 區 之 開 發 許 可 變 更 規 劃, 期 增 加 可 開 發 面 積 永 續 經 營 六 賡 續 輔 導 宜 蘭 縣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執 行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及 提 供 各 種 殯 葬 服 務 事 項 七 為 瞭 解 縣 內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之 運 作 情 形, 本 縣 首 次 依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46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評 鑑, 以 推 動 業 者 提 升 其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7 月 至 9 月 間 辦 理 評 鑑 總 計 完 成 評 鑑 總 計 完 成 評 鑑 殯 葬 服 務 業 者 家 數 有 44 家, 並 將 列 為 甲 等 之 業 者 公 佈,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參 考 一 推 展 原 住 民 綜 合 性 事 務 : ( 一 ) 為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發 展, 96 年 度 召 開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計 2 次, 並 將 相 關 單 位 共 提 7 項 議 案 送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對 推 動 本 縣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經 濟 建 設 發 展 具 有 實 質 之 助 益 ( 二 )96 年 度 委 託 國 光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羅 東 站 代 為 行 駛 天 送 埤 至 樂 水 專 車, 於 96 年 1 月 16 日 起 提 供 樂 水 地 區 學 生 及 民 眾 交 通 服 務 二 推 展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業 務 : ( 一 ) 委 託 本 縣 原 住 民 文 教 促 進 會 -6

-7 承 辦 96 年 度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大 學 業 務, 第 一 二 學 期 分 別 開 設 21 23 班 課 程, 共 計 開 設 44 班 課 程 ( 二 )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族 語 學 習 營 暨 語 言 巢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泰 雅 族 賽 考 利 克 語 : 在 宜 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開 班 ; 泰 雅 族 澤 敖 利 語 : 在 泰 雅 中 會 羅 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開 班 ; 阿 美 族 海 岸 系 語 : 於 阿 美 族 聚 會 所 開 班, 上 開 班 輔 導 考 生 參 加 能 力 考 試 班 語 言 巢 語 言 學 習 營 研 習 班 活 動 共 計 9 班 總 計 參 加 人 數 124 人, 業 已 辦 理 完 竣, 以 上 實 支 金 額 合 計 49 萬 2,000 元 ( 三 )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上 下 半 年 推 展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及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共 有 24 個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委 員 決 議 核 定 補 助 12 個 單 位,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72 萬 5,000 元 ( 四 )96 年 8 月 18 日 於 大 同 鄉 立 籃 球 場 及 96 年 8 月 4 5 日 南 澳 鄉 中 學 體 育 館 辦 理 96 年 度 第 二 屆 議 員 盃 籃 球 錦 標 賽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各 部 落 族 人 青 少 年 籃 球 賽 活 動, 以 及 結 合 當 地 社 區 之 農 特 產 品 手 工 藝 品 推 銷 與 行 銷 及 宣 導 原 住 民 各 項 權 益 等, 參 加 人 數 大 同 鄉 約 1,000 人 南 澳 鄉 約 1,600 人 ( 五 ) 於 96 年 11 月 13 14 日 宜 蘭 縣 運 動 公 園 辦 理 2007 年 宜 蘭 縣 第 一 屆 阿 美 原 漾 ilisin 聯 合 豐 年 祭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豐 年 祭 前 部 落 階 層 勇 士 儀 式 傳 統 祖 靈 祈 福 祭 典 儀 式 歌 舞 比 賽 成 年 禮 以 及 結 合 勞 工 職 訓 中 心 宣 導 原 住

-8 民 工 作 資 訊 與 培 育 技 能 機 會 衛 生 局 單 位 宣 導 健 康 觀 念 與 篩 檢 活 動, 參 加 約 5,000 人 ( 六 ) 配 合 96 年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本 府 於 96 年 3 月 31 日 及 4 月 1 日 辦 理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會, 參 加 展 售 ( 示 ) 及 表 演 活 動 單 位 共 計 有 10 個 縣 市,225 個 單 位 共 襄 盛 舉, 設 置 222 個 攤 位 ; 另 外 舞 蹈 表 演 組 有 11 個 團 體 參 與, 參 加 約 10,000 人 ( 七 ) 辦 理 原 住 民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業 務 : 1. 依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96 年 度 原 住 民 地 區 原 住 民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148 萬 元,96 年 度 上 半 年 計 有 317 人 申 請, 經 費 計 180 萬 9,624 元 2. 辦 理 本 年 度 輔 助 都 市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費, 補 助 原 住 民 學 童 共 162 人 ( 次 ), 撥 付 金 額 106 萬 5,590 元, 嘉 惠 原 住 民 學 子 ( 八 ) 為 推 展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教 育 業 務, 核 定 補 助 四 季 南 山 金 岳 東 澳 金 洋 等 國 小 自 96 年 3 月 13 日 止 辦 理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活 動 - 兒 童 閱 讀 及 婦 女 教 育, 均 已 執 行 完 竣, 補 助 金 額 計 40 萬 5,000 元 三 原 住 民 多 元 社 會 福 利 : ( 一 ) 辦 理 本 縣 原 住 民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金 服 務,96 年 度 共 補 助 8 人, 其 中 重 大 災 害 1 人 醫 療 補 助 5 人 生 活 扶 助 1 人 死 亡 補 助 1 人, 計 核 定 補 助 9 萬 元 ( 二 ) 辦 理 本 年 度 都 市 原 住 民 中 低

-9 收 入 家 庭 租 屋 補 助, 共 補 助 54 戶, 低 收 入 戶 每 月 每 戶 補 助 3,5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月 每 戶 補 助 3,000 元, 補 助 金 費 計 195 萬 7,270 元, 實 際 改 善 原 住 民 居 住 環 境 及 減 輕 生 活 負 擔 ( 三 ) 為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辦 理 96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業 務, 共 核 定 補 助 42 戶 ( 建 購 24 戶, 每 戶 補 助 15 萬 元 ; 修 繕 3 戶, 每 戶 補 助 6 至 10 萬 元 ) 另 15 件 待 核 撥, 已 撥 付 390 萬 元, 未 核 撥 210 萬 元, 以 上 經 費 補 助 共 計 600 萬 元 ( 四 ) 受 理 原 住 民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獎 勵 金,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有 72 案,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有 1 案, 核 撥 獎 勵 金 計 37 萬 元 並 後 續 轉 介 原 住 民 就 業 訓 練 及 提 供 就 業 工 作 機 會 資 訊, 提 升 本 縣 原 住 民 之 就 業 率 ( 五 )96 年 12 月 12 日 至 14 日 至 花 蓮 縣, 辦 理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宣 導 及 經 濟 創 業 輔 導 觀 摩 活 動, 邀 請 對 象 為 本 縣 有 意 發 展 或 已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之 原 住 民 共 約 80 名 參 加, 透 過 觀 摩 交 流 之 方 式, 使 本 縣 原 住 民 了 解 更 多 創 業 及 經 營 方 式, 以 提 升 其 產 業 競 爭 力 ( 六 ) 辦 理 96 年 度 1-2 月 止 提 供 原 住 民 短 期 工 作 機 會 計 畫 共 進 用 65 人, 執 行 經 費 共 計 2,800 萬 5,327 元, 提 供 原 住 民 部 落 居 民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七 )96 年 7 月 24 日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暨 住 宅 輔 導 業 務 研 習 會, 研 習 對 象 為 已 從 事 或 預 從 事 原 住

-10 民 特 色 產 業 之 一 般 民 眾 及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申 貸 戶, 共 約 30 人 參 加 四 推 展 原 住 民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 ( 一 )96 年 1 月 25 日 舉 行 96 年 度 原 住 民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複 審 會 議, 計 有 本 縣 大 同 鄉 : 柑 橘 產 銷 班 蔬 菜 產 銷 班 南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同 國 小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原 住 民 餐 旅 勞 動 合 作 社 南 澳 鄉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敏 嘟 奴 工 作 室 納 來 麻 工 作 室 夏 的 工 作 室 及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策 略 聯 盟 協 會 等 11 單 位 提 報, 轉 陳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複 審 ( 二 )96 年 3 月 24 日 至 5 月 13 日, 假 蘇 澳 鎮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舉 辦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泰 雅 館 展 示 活 動, 展 示 主 題 以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泰 雅 族 神 話 起 源 傳 說 遷 徙 食 衣 住 行 狩 獵 陷 阱 射 箭 及 原 住 民 舞 蹈 等 10 幾 項 活 動, 促 進 國 人 對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認 識, 及 形 塑 族 群 融 合 同 時 藉 由 展 示 活 動 推 動 原 住 民 特 色 產 業, 活 絡 地 方 產 業, 提 供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三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泰 雅 館 辦 理 愛 池 水 誓 活 動 記 者 會, 以 古 老 水 誓 媒 人 祭 祀 水 神 見 證 及 揹 新 娘 儀 式, 完 整 呈 現 傳 統 泰 雅 族 人 婚 嫁 習 俗 ( 四 ) 辦 理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泰 雅 館, 展 示 精 采 文 物, 射 箭 及 擣 小 米 體 驗 活 動, 原 住 民 舞 蹈, 再 再 擄 獲 在 場 民 眾 及 深 獲 民 眾 好 評 ( 五 )96 年 4 月 27 日 召 開 96 年 度 原 住 民 社 區 技 藝 型 訓 練 說 明 會 議, 由 95 年 度 部 落 資

-11 源 池 計 畫 單 位 南 澳 鄉 東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及 大 同 鄉 生 態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單 位 參 加, 以 書 面 簡 報 方 式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期 程 作 業 事 項 及 注 意 事 項 ( 六 )96 年 度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住 宅 業 務 輔 導 會 議 於 7 月 24 日 召 開, 會 中 除 對 96 年 度 起 原 住 民 住 宅 業 務 之 變 革, 及 本 年 度 原 住 民 租 屋 之 辦 理 流 程, 加 以 討 論 外, 各 公 所 代 表 對 原 住 民 住 宅 輔 導 業 務 之 推 動 亦 提 供 許 多 具 建 設 性 之 建 議 ( 七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農 業 策 略 聯 盟 基 金 會 東 區 營 造 中 心 於 96 年 10 月 26 日 辦 理 96 年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 重 點 部 落 期 中 評 鑑, 由 該 會 對 南 澳 鄉 金 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及 大 同 鄉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3 單 位 進 行 期 中 評 鑑 ( 八 )96 年 11 月 13 日 舉 行 97 年 度 部 落 資 源 池 造 產 計 畫 - 重 點 計 畫 說 明 會, 請 公 所 將 所 有 計 畫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前 函 報 公 所 初 審 完 畢 並 函 送 本 府 複 審 ( 九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委 託 元 山 技 術 顧 問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區 輔 導 中 心 於 96 年 11 月 28 日 辦 理 96 年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期 末 評 鑑, 由 該 會 對 南 澳 鄉 金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東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同 鄉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單 位 進 行 期 末 評 鑑 ( 十 )96 年 12 月 8 日 至 12 月 9 日 舉 行 96 年 度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成 果 展 及 拓 售 活 動, 本 府 為 振 興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泰 雅 美 食 手 工 藝 等 產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特 別 請 大 同

-12 鄉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南 澳 鄉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個 單 位 提 供 計 畫 成 果 展 及 設 置 30 攤 位 予 原 住 民 團 體 提 供 泰 雅 美 食 及 手 工 藝 等 物 品, 以 原 始 佈 置 熱 情 舞 蹈 泰 雅 美 食 再 次 擄 獲 在 場 民 眾 的 心, 並 獲 民 眾 好 評 ( 十 一 )96 年 12 月 14 日 舉 行 97 年 度 部 落 資 源 池 造 產 計 畫 - 重 點 計 畫 複 審 會 議, 計 有 單 位 為 本 縣 大 同 鄉 樂 水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松 羅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南 澳 鄉 金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單 位 提 報, 並 轉 陳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複 審 五 原 住 民 保 留 管 地 理 及 輔 導 :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工 作, 輔 導 原 住 民 申 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822 筆, 面 積 390.2041 公 頃 並 督 促 大 同 南 澳 鄉 公 所 輔 導 原 住 民 申 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耕 作 權 設 定 88 筆, 面 積 35.50 公 頃 地 上 權 設 定 119 筆, 面 積 58.305 公 頃 ( 二 ) 完 成 96 年 度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部 分 ) 超 限 土 地 撫 育 造 林, 本 年 度 造 林 檢 測 面 積 計 25.71 公 頃, 經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17.02 公 頃, 並 核 發 造 林 獎 勵 金 48 萬 5,300 元 ( 三 ) 辦 理 本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撫 育 管 理 計 畫, 經 大 同 南 澳 鄉 公 所 實 施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138.12 公 頃, 核 發 撫 育 造 林 獎 勵 金 275 萬 800 元 ( 四 ) 辦 理 96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森 林 保 育 計 畫 集 水 區 保 護 林 帶 禁 伐 補 償, 切 結 禁 伐 面 積 計 193.41 公 頃, 核 發 禁 伐 補 償 金 386 萬 8,200 元

五 戶 政 業 務 戶 政 業 務 管 理 六 原 住 民 部 落 公 共 建 設 : ( 一 ) 原 住 民 地 區 部 落 基 礎 改 善 計 畫 ( 計 7 件 ): 包 括 1. 大 同 鄉 四 季 寒 溪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110 萬 元 ) 2. 大 同 鄉 寒 澳 村 神 社 舊 址 整 治 工 程 (50 萬 元 ) 3. 南 澳 鄉 部 落 基 礎 工 程 (60 萬 元 ) 4. 南 澳 鄉 神 社 造 景 工 程 (200 萬 元 ), 以 上 4 件 工 程 均 於 96 年 12 月 份 完 工 結 案 ; 另 大 同 鄉 各 村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180 萬 元 ) 大 同 鄉 各 村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500 萬 元 ) 及 南 澳 鄉 南 澳 武 雲 溪 造 景 橋 工 程 (500 萬 元 ) 等 3 件 工 程, 刻 正 趕 辦 工 程 中, 預 計 97 年 7 月 前 完 工 結 案 ( 二 ) 原 住 民 部 落 聯 絡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計 1 件 : 大 同 鄉 寒 華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203 萬 元 ) 刻 正 趕 辦 工 程 中, 預 計 97 年 4 月 前 完 工 結 案 一 建 置 戶 政 e 網 通 資 訊 系 統, 全 面 實 施 戶 政 電 腦 化 跨 所 服 務 作 業, 除 日 據 時 期 戶 口 調 查 簿 謄 本 外, 民 眾 可 至 任 一 戶 政 所 申 領 現 戶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落 實 戶 政 便 民 工 作 二 為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本 縣 各 戶 政 所 全 面 開 辦 午 間 照 常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件, 另 擇 定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2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每 週 三 實 施 夜 間 服 務, 以 提 升 服 務 功 能 三 受 理 各 機 關 申 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連 結 介 面 及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應 用, 以 落 實 資 源 共 享 四 核 辦 國 籍 案 件 382 件, 其 中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案 256 件 歸 化 國 籍 案 120 件 喪 失 國 籍 案 5 件 回 復 國 籍 案 1 件 另 核 發 自 然 人 憑 證 2,125 件 五 辦 理 戶 政 到 家 及 下 村 巡 迴 服 務, 解 決 民 眾 戶 籍 上 疑 難 問 題, 並 提 -13

六 殯 葬 業 務 ( 一 ) 營 運 狀 況 供 溫 馨 親 善 的 服 務 六 針 對 縣 內 停 車 較 不 方 便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 含 宜 蘭 羅 東 蘇 澳 員 山 三 星 等 5 所 ), 實 施 快 易 得 免 下 車 申 領 戶 籍 資 料 之 便 民 服 務 七 96 年 12 月 10 13 日 分 2 梯 次 辦 理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暨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編 造 選 舉 ( 投 票 權 ) 人 名 冊 講 習 ; 並 順 利 完 成 選 舉 人 暨 投 票 權 人 名 冊 之 編 造, 本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全 縣 選 舉 人 數 總 計 346,472 人 ;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投 票 權 人 總 計 346,373 人 八 為 落 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增 進 其 在 臺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避 免 因 適 應 不 良 而 衍 生 各 種 家 庭 與 社 會 問 題, 辦 理 96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計 4 個 班 次, 共 有 60 名 學 員 參 加 九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順 利 適 應 我 國 生 活 環 境, 提 昇 其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使 能 順 利 融 入 我 國 生 活 環 境,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輔 導 班, 計 11 班 次, 參 加 學 員 計 309 人 辦 理 外 籍 人 士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測 驗, 計 有 33 名 外 籍 人 士 報 名 參 加,30 名 達 到 及 格 分 數 2 名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缺 考 1 名, 及 格 率 為 90.9% 一 辦 理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納 骨 及 公 墓 等 殯 葬 業 務 及 協 助 民 眾 殯 葬 服 務,96 年 各 項 設 施 使 用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冷 凍 室 :402 具 /3,552 天 ( 二 ) 化 粧 室 :103 具 ( 三 ) 停 柩 室 :717 具 /5,835 天 ( 四 ) 禮 廳 :733 場 ( 五 ) 火 化 場 :1,687 具 ( 六 ) 骨 灰 骸 存 放 設 施 : 納 骨 甕 位 ( 小 )322 具 納 骨 甕 位 ( 大 )70 具 -14

( 二 ) 協 案 業 務 ( 七 ) 墓 地 :32 具 申 請 使 用 喪 葬 設 施 件 數 :4,066 件 規 費 收 入 :3,133 萬 2,259 元 二 完 成 二 期 景 觀 苗 木 及 樹 灑 葬 工 程 及 園 區 環 境 維 護 工 程, 隨 著 工 商 社 會 的 日 益 發 展, 配 合 現 今 文 明 人 的 忙 碌 及 心 靈 上 的 昇 華, 提 升 殯 葬 文 化 層 次, 特 設 立 樹 灑 葬 儀 式 讓 逝 者 安 詳 回 歸 大 自 然, 即 環 保 又 可 以 行 動 對 故 人 的 追 思, 而 本 園 區 重 視 整 個 景 觀 維 謢, 破 除 喪 葬 色 彩, 讓 視 野 更 好, 更 加 放 鬆 其 心 情 三 二 期 納 骨 廊 增 設 納 骨 櫃 工 程, 並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預 定 97 年 完 工 營 運, 原 設 計 木 質 及 花 崗 石 2 種 形 式,96 年 度 增 設 鋁 合 金 納 骨 櫃, 以 期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化 選 擇 四 本 所 為 全 國 第 一 座 可 提 供 民 眾 完 整 而 便 捷 的 綜 合 性 殯 葬 服 務 園 區, 由 於 民 眾 對 火 化 觀 念 漸 長 後, 園 區 原 設 置 之 2 具 火 化 爐 業 已 不 符 民 眾 需 求, 故 擬 增 購 第 三 火 化 爐 具 因 應 又 為 符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及 固 定 污 染 源 戴 奧 辛 排 放 標 準 規 定, 因 此 ; 配 合 增 設 之 第 3 座 火 化 爐,ㄧ 併 規 劃 設 置 3 座 火 化 爐 所 相 對 應 之 2 套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以 符 合 環 保 需 求, 並 提 升 火 化 服 務 品 質 五 為 免 民 眾 於 園 區 二 期 停 棺 內 外 隨 意 焚 燒 金 銀 紙 及 考 量 園 區 之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清 潔, 於 二 期 停 棺 區 外 圍 規 劃 增 設 一 座 金 亭, 提 供 民 眾 申 請 使 用 園 區 喪 葬 設 施 所 需 之 完 整 而 乾 淨 的 焚 燒 空 間 六 現 今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為 避 免 本 區 域 公 墓 是 否 造 成 污 染,96 年 度 辦 理 區 域 公 墓 環 境 監 測 工 程 一 提 供 宜 蘭 地 檢 署 開 設 臨 時 偵 查 庭 場 地 設 施 :96 年 提 供 臨 時 偵 查 庭 場 地 設 施 計 118 次, 驗 屍 90 次 -15

( 三 ) 舉 辦 活 動 ( 四 ) 推 動 陵 園 新 文 化 解 剖 37 次 二 為 端 正 喪 葬 禮 儀, 簡 化 公 奠 儀 式, 推 行 簡 樸 公 奠 儀 式 說 帖 供 民 眾 參 考, 藉 以 提 升 殯 葬 文 化 品 質 一 分 別 於 96 年 4 月 1 日 及 96 年 9 月 9 日 舉 辦 美 麗 心 境 界 春 祭 法 會 暨 秋 祭 法 會 等 系 列 活 動, 除 舉 行 儀 式 莊 嚴 簡 約 樸 實 之 祈 福 祭 典 法 會 外, 有 祈 福 祭 典 法 會 彌 撒 追 思 ( 感 恩 追 思 音 樂 會 ) 心 靈 休 息 站 - 電 影 欣 賞 與 品 茗 談 心 竹 筒 歲 月 展 環 保 葬 - 樹 灑 葬 展 示 書 寫 感 恩 祝 福 卡 等 活 動 二 鑑 於 京 都 協 定 室 氣 體 排 放 控 制 全 球 同 步 施 行 管 制, 殯 葬 所 繼 續 推 展 金 銀 紙 減 量 工 作,96 年 春 秋 二 祭 並 配 合 實 施 金 銀 紙 回 收 計 畫 政 策, 將 家 屬 攜 帶 之 金 銀 紙 放 入 特 製 紙 箱, 集 中 後 以 專 用 運 鈔 車 交 由 環 保 局 載 往 焚 化 爐 統 一 焚 燒, 以 維 持 良 好 空 氣 品 質 與 提 倡 優 質 禮 俗 觀 念 一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各 項 申 請, 免 除 往 返 各 區 辛 勞, 並 將 申 請 狀 況 登 錄 大 型 看 板 及 殯 葬 所 網 站 上, 以 期 藉 由 作 業 之 透 明 公 開, 避 免 弊 端 發 生 二 建 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受 理 各 項 申 請 及 簡 化 申 請 書 表, 節 省 民 眾 書 寫 及 等 候 時 間, 並 設 計 印 有 服 務 電 話 及 應 備 證 件 之 小 型 名 片 方 便 民 眾 攜 帶, 有 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三 本 (96) 年 接 待 國 內 各 公 ( 私 ) 立 機 關 學 術 單 位 及 民 間 業 者 共 48 個 單 位 團 體 參 訪 園 內 之 設 施, 參 訪 者 對 本 縣 福 園 之 環 境 及 經 營 管 理 均 給 予 甚 高 的 評 價 四 嚴 禁 紅 包 文 化, 將 各 項 設 施 收 費 標 準 張 貼 各 區 醒 目 地 點, 並 個 別 郵 寄 分 送 申 請 家 屬, 以 杜 絕 不 肖 業 者 假 借 本 所 名 義, 任 意 向 喪 家 索 取 不 當 費 用 或 紅 包, 或 故 意 含 -16

七 兵 役 徵 集 業 務 ( 一 ) 兵 籍 調 查 ( 二 ) 徵 兵 檢 查 混 隱 瞞 收 費 標 準,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五 強 化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宣 導 民 眾 減 少 冥 紙 焚 燒 量 不 亂 丟 冥 紙 管 制 電 子 花 車 五 子 哭 墓 等 車 輛 進 入, 並 禁 用 擴 音 器, 以 維 園 區 整 潔 寧 靜 安 詳 之 氣 氛 六 為 增 進 服 務 成 效 並 自 我 檢 討, 除 不 定 時 電 話 查 訪 申 請 人 外, 並 針 對 使 用 園 內 設 施 的 民 眾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徵 詢 意 見,96 年 共 辦 理 4 期 ( 三 個 月 一 期 ), 第 一 期 1 月 至 3 月 寄 發 466 件, 回 收 36 件 ; 第 二 期 4 月 至 9 月 寄 發 409 件, 回 收 37 件 ; 第 三 期 7 月 至 9 月 寄 發 460 件, 回 收 54 件 ; 根 據 回 收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民 眾 對 使 用 結 果 平 均 滿 意 度 達 90% 以 上, 對 於 民 眾 意 見 並 擇 期 適 時 回 復, 以 客 為 尊 為 服 務 導 向 ; 另 第 四 期 10 月 至 12 月 寄 發 483 件, 目 前 於 回 收 統 計 七 蒐 集 各 項 有 關 殯 葬 服 務 資 訊, 張 貼 於 公 布 欄, 提 供 消 費 資 訊,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營 造 人 性 化 公 園 化 資 訊 化 環 保 化 親 和 便 民 之 良 好 環 境 民 77 年 次 徵 兵 及 齡 男 子 兵 籍 調 查, 於 1 月 份 訂 定 工 作 計 畫 及 工 作 進 度 表, 名 冊 轉 錄 作 業 於 96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轉 錄 人 數 計 4,141 人,3 月 底 完 成 調 查 3,711 人 ( 除 口 及 遷 出 役 男 除 外 ),3 月 26 日 前 完 成 役 男 徵 額 歸 列 之 會 查 連 繫 通 報,3 月 31 日 完 成 資 料 系 統 申 報 登 記 清 查 處 理 相 關 資 料 統 計,4 月 7 日 陳 報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一 96 年 應 屆 在 學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役 男 於 96 年 1 至 6 月 ( 補 檢 於 7-12 月 ) 實 施, 檢 查 人 數 計 3,337 人 二 民 77 年 次 役 男 無 在 學 緩 徵 或 無 繼 續 升 學 意 願 者 之 徵 兵 檢 查, 於 96 年 1 月 至 3 月 ( 補 檢 於 4-12 月 ) 實 施, 檢 查 人 數 計 826 人 三 體 位 未 定 役 男 複 檢 人 數 計 104 人 -17

( 三 ) 役 男 抽 籤 ( 四 ) 役 男 徵 集 四 驗 退 複 檢 及 因 傷 病 足 以 影 響 體 位 者,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複 檢, 於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受 理 申 請 轉 報 本 府 辦 理, 檢 查 人 數 計 227 人 一 各 年 次 常 備 役 役 男 抽 籤 : 每 1 至 2 個 月 安 排 在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抽 籤 人 數 計 2,440 人 二 96 年 替 代 役 甲 等 體 位 役 男 抽 籤, 與 常 備 兵 抽 籤 同 時 辦 理, 共 計 208 人 參 加, 抽 籤 結 果 依 年 次 及 籤 號 順 序 徵 集 入 營 一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 士 ) 官 徵 訓, 依 據 國 防 部 所 送 之 錄 取 名 冊 辦 理 96 年 1 月 22 日 56 期 第 3 梯 次 20 人 96 年 4 月 23 日 第 56 期 第 4 梯 次 6 人 96 年 7 月 23 日 57 期 第 1 梯 次 78 人 96 年 10 月 15 日 57 期 第 2 梯 次 160 人, 入 營 人 數 合 計 264 人 二 常 備 兵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徵 集, 係 依 照 徵 兵 規 則 及 內 政 部 訂 頒 配 賦 計 劃 規 定 梯 次 對 象, 於 役 男 入 營 10 天 前 填 發 徵 集 令 及 預 備 員 通 知 書, 送 達 役 男 本 人 或 其 家 屬 ;96 年 依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配 賦, 辦 理 常 備 兵 徵 集 55 梯 次 2,549 人, 其 中 陸 軍 15 梯 次 1,756 人, 海 軍 艦 艇 兵 11 梯 次 256 人, 海 軍 陸 戰 隊 兵 9 梯 次 126 人, 空 軍 11 梯 次 218 人 ; 補 充 兵 徵 集 11 梯 次 193 人 ; 替 代 役 徵 集 8 梯 次 333 人, 其 中 替 代 役 體 位 236 人, 常 備 役 體 位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者 57 人, 家 庭 因 素 29 人, 宗 教 因 素 1 人, 警 大 警 專 畢 業 應 服 替 代 役 者 10 人 三 應 徵 役 男 在 收 受 徵 集 令 後, 徵 集 入 營 前, 合 於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所 列 原 因 者, 得 由 本 人 或 其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家 屬 填 具 申 請 書, 申 辦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96 年 辦 理 役 男 梯 次 入 營 延 期 徵 集 629 件 四 整 建 兵 籍 資 料 編 造 交 接 名 冊, 處 -18

( 五 ) 替 代 役 補 充 兵 及 常 備 兵 替 代 役 提 前 退 伍 ( 役 ) 申 請 理 延 期 徵 集 並 於 入 營 日 至 收 訓 單 位 辦 理 兵 員 交 接 等 事 宜 五 役 男 志 願 服 役 或 考 取 各 軍 事 學 校 者, 本 府 於 接 到 現 役 名 冊 後, 即 辦 理 暫 不 徵 集, 於 任 官 授 階 後 移 轉 兵 籍 資 料 六 為 確 實 掌 握 役 男 動 態, 以 利 徵 兵 處 理, 對 於 役 男 遷 徙 異 動, 均 隨 時 辦 理 一 96 年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自 96 年 4 月 2 日 起 至 4 月 16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本 次 役 男 以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區 分 為 2 個 入 營 時 段, 第 1 時 段 入 營 時 間 為 96 年 7 月 至 12 月, 第 2 時 段 入 營 時 間 為 97 年 1 月 至 6 月, 役 男 可 依 其 意 願 及 資 格 條 件 自 行 至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網 站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入 營 時 段 選 服 役 別 及 需 用 機 關 後, 檢 附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替 代 役 暫 不 徵 集, 並 經 公 所 查 核 驗 證 後 逕 寄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會 同 需 審 核, 資 格 條 件 符 合 者 分 別 於 96 年 5 月 25 日 及 96 年 6 月 22 日 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全 國 統 一 辦 理 抽 籤, 本 縣 第 1 時 段 申 請 人 數 計 104 人, 經 抽 籤 結 果 錄 取 25 人, 第 2 時 段 申 請 人 數 85 人 錄 取 12 人, 第 1 時 段 錄 取 役 男 中 除 繼 續 升 學 ( 延 長 修 業 ) 具 在 學 緩 徵 原 因 經 廢 止 服 替 代 役 資 格 者 外, 均 已 徵 集 入 營 二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或 替 代 役 ; 入 營 後 家 庭 發 生 變 故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或 退 役 96 年 辦 理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補 充 兵 役 13 件, 核 准 8 件, 不 符 5 件 ;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32 件, 核 准 27 件, 不 符 5 件 ; 常 備 兵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6 件, 核 准 3 件, 不 符 3 件 ; 替 代 役 提 前 退 役 4 件, 核 准 3-19

( 六 ) 役 男 在 學 緩 徵 及 免 役 禁 役 出 境 ( 七 )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管 理 服 役 ( 八 ) 業 務 講 習 及 研 討 ( 九 ) 役 政 資 訊 管 理 件, 不 符 1 件 一 役 男 體 位 判 定 為 免 役 體 位 者,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役 男 因 案 判 刑 5 年 以 上 實 際 服 刑 逾 3 年 以 上 者, 依 法 禁 服 兵 役 其 免 禁 役 證 明 書, 隨 到 隨 發, 以 利 其 就 學 就 業 96 年 核 發 免 役 證 明 書 437 件 ; 禁 役 證 明 書 6 件 二 役 男 除 免 役 體 位 者 外,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截 止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繕 造 申 請 緩 徵 生 名 冊, 送 達 縣 府 核 定 96 年 辦 理 役 男 在 學 緩 徵 3,903 件,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1,019 件 三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齡 男 子,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令 申 請 出 境 ;96 年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計 1,061 件 一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之 管 理 及 服 役, 依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辦 理 二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三 原 有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國 國 內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四 無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國 國 內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五 本 縣 列 管 僑 民 計 66 人 為 強 化 本 縣 役 政 人 員 徵 集 業 務 專 業 素 養, 革 新 工 作 觀 念 與 方 法, 以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適 時 辦 理 強 化 基 層 役 政 人 員 徵 集 業 務 講 習 及 研 討, 並 以 實 務 性 檢 討 業 務 推 展 得 失, 期 使 徵 集 業 務 更 為 精 進 落 實 一 定 期 系 統 操 作 二 不 定 期 系 統 操 作 : 資 料 庫 管 理 電 腦 系 統 監 控 三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 系 統 帳 號 管 理 及 使 用 者 帳 號 管 理 -20

八 勤 務 ( 十 ) 業 務 績 效 ( 一 )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 二 ) 軍 人 家 屬 遺 族 扶 助 安 撫 四 電 腦 系 統 設 備 財 產 機 房 門 禁 管 理 五 系 統 故 障 處 理 六 系 統 問 題 及 建 議 處 理 七 應 用 軟 體 版 本 更 新 處 理 一 77 年 次 未 在 學 亦 無 升 學 意 願 役 男, 分 階 段 實 施 徵 兵 處 理 作 業, 分 梯 次 提 早 徵 集 入 營 服 務, 妥 適 規 劃 人 力 運 用, 利 於 役 男 生 涯 規 劃, 徵 集 人 數 計 479 人, 榮 獲 內 政 部 評 定 為 績 效 優 異 二 嚴 密 掌 控 緩 徵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原 因 終 止 役 男, 機 動 即 時 安 排 完 成 檢 查, 縮 短 役 男 等 待 入 營 時 間,96 年 計 檢 查 54 場 次 三 編 撰 縣 市 級 及 鄉 鎮 市 級 徵 集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作 業 手 冊, 除 本 縣 自 行 使 用 外, 亦 深 獲 各 級 役 政 單 位 好 評, 版 本 提 供 役 政 署 統 一 印 製 分 送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使 用 四 編 撰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級 徵 集 業 務 工 作 說 明 書, 作 為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徵 集 業 務 各 項 作 業 之 依 循 五 協 助 役 政 署 培 訓 各 縣 市 之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師 資 人 員 及 相 關 作 業 問 題 之 審 查 暨 線 上 測 驗 題 庫 之 建 立 六 提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網 路 之 業 務 諮 詢 七 96 年 度 役 政 業 務 聯 合 督 訪 榮 獲 內 政 部 評 定 為 全 國 第 1 名 辦 理 本 縣 役 男 至 各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接 受 新 兵 訓 練 輸 送 作 業, 各 縣 市 役 男 至 金 六 結 營 區 接 受 新 兵 訓 練 公 路 運 輸 作 業 遇 有 公 殞 意 外 病 故 官 兵, 派 員 慰 問 遺 族 並 致 送 內 政 部 長 及 縣 長 1 次 慰 問 金, 計 發 放 4 人, 金 額 260 萬 元 ; 每 年 3 節 派 員 前 往 遺 族 及 傷 殘 軍 人 滯 留 大 陸 台 籍 國 軍 返 台 定 居 人 員 家 中 慰 問 並 致 贈 內 政 部 長 縣 長 慰 問 金, 計 發 放 117 人 次, 金 額 226 萬 元 -21

( 三 )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 四 ) 軍 人 家 屬 各 項 扶 慰 助 ( 五 ) 緩 召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 六 ) 備 役 人 員 歸 鄉 報 到 一 辦 理 軍 人 忠 靈 祠 主 體 建 築 物 整 修 及 園 區 平 時 環 境 清 潔 綠 美 化 維 護 管 理 二 辦 理 故 三 軍 將 士 春 秋 季 祭 典 活 動 及 故 員 靈 骨 灰 申 請 安 厝 等 事 宜 一 發 放 在 營 軍 人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及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計 有 240 戶 次, 720 口 次, 發 放 金 額 550 萬 2,700 元 二 發 放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及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計 有 103 戶 次, 305 口 次, 發 放 金 額 238 萬 9,600 元 三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生 育 喪 葬 補 助 傷 兵 慰 問 及 特 別 慰 助 等, 計 有 7 人, 發 放 金 額 17 萬 元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就 醫 及 健 保 費 : 核 列 甲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補 助 健 保 費 計 102 人 次, 發 放 金 額 10 萬 3,059 元 醫 療 費 用 : 核 列 生 活 扶 助 戶 家 屬 醫 療 補 助 費, 計 有 176 人 次, 發 放 金 額 38 萬 8,109 元 配 合 國 家 總 動 員 與 人 力 運 用, 依 兵 役 法 第 41 條 及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有 關 條 款 及 國 防 部 統 一 規 定,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第 4 款 ( 負 擔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者 ) 第 5 款 ( 獨 子 ) 緩 召 審 核 審 轉 96 年 度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公 告, 依 限 受 理 審 轉 對 服 役 期 滿 離 營 歸 鄉 者, 於 15 日 內 受 理 歸 鄉 報 到, 依 照 作 業 權 責, 遵 循 作 業 要 領 管 制 資 料 接 收 人 員 報 到 通 報 及 資 訊 主 檔 新 增 等, 確 實 納 入 備 役 管 理 對 替 代 役 因 病 刑 案 停 役 人 員 加 強 列 管 並 辦 理 轉 免 回 役 事 宜 -22

( 七 ) 備 役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 八 ) 備 役 人 員 資 料 清 查 ( 九 )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役 複 檢 ( 十 ) 協 辦 後 備 軍 人 各 項 召 集 對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備 役 各 項 異 動 情 形, 如 戶 籍 遷 入 遷 出 死 亡 禁 役 除 役 失 蹤 或 行 蹤 不 明 等 適 時 轉 移 或 訂 正 列 管 資 料, 加 強 管 理 掌 握, 堅 實 動 員 基 礎 對 已 列 管 之 備 役 人 員, 因 異 動 所 產 生 之 事 故, 實 施 全 面 清 查 及 追 蹤, 消 弭 發 生 之 各 種 事 故, 以 確 保 各 項 資 料 新 穎 正 確, 精 進 備 役 管 理 對 後 備 軍 人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因 病 或 其 他 傷 害, 不 堪 服 役 者, 協 助 辦 理 轉 免 役 體 格 複 檢 依 照 各 種 召 集 實 施 計 畫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配 合 宜 蘭 縣 後 備 指 揮 部 完 成 召 集 事 務 準 備 -23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財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貳 財 政 財 政 及 公 ( 一 ) 財 務 產 業 務 管 理 ( 二 ) 庫 款 支 付 管 理 ( 三 ) 財 產 管 理 一 本 量 入 為 出 原 則, 確 實 把 握 收 支 平 衡 二 年 度 進 行 中, 對 短 收 或 緊 急 支 付 之 經 費, 隨 時 檢 討, 作 適 當 調 整, 以 求 收 支 平 衡 三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財 政 業 務 : ( 一 ) 督 導 鄉 鎮 市 擬 編 總 預 算 ( 二 ) 年 度 預 算 本 量 入 為 出 編 列, 就 既 有 財 源, 配 合 施 政 計 畫, 排 列 優 先 次 序, 核 實 編 製, 力 求 預 算 真 實 平 衡 ( 三 ) 鄉 鎮 市 墊 付 款 之 動 支, 遵 照 院 頒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墊 付 款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四 ) 辦 理 鄉 鎮 市 財 政 業 務 督 導 一 實 施 縣 庫 集 中 支 付, 靈 活 庫 款 調 度 實 施 一 貫 支 付 作 業, 依 據 付 款 憑 單 迅 速 簽 發 縣 庫 支 票 或 匯 款, 直 接 付 給 合 法 債 權 人 一 依 據 法 令 辦 理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二 加 強 查 核 及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三 辦 理 縣 有 房 地 清 查 事 項 四 審 核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財 產 報 表 及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事 項 五 辦 理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事 項 六 辦 理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租 事 項 七 辦 理 公 用 土 地 減 免 賦 稅 事 項 八 輔 導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積 極 排 除 被 占 用 事 項 九 辦 理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移 交 清 冊 審 核 事 項 十 依 法 令 規 定 監 督 及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各 該 鄉 鎮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經 營 處 分 等 事 項, 並 列 入 年 度 財 務 督 導 項 目 -24

( 四 ) 地 方 金 融 管 理 ( 五 ) 菸 酒 管 理 ( 六 ) 出 納 管 理 十 一 縣 有 公 產 房 地 繳 納 賦 稅 之 查 核 與 繳 納 及 公 用 房 地 申 請 減 免 賦 稅 事 項 一 依 照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及 農 業 金 融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加 強 輔 導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金 融 業 務, 以 健 全 營 運 二 對 金 檢 單 位 檢 查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糾 正 改 善 事 項, 予 以 列 管 追 蹤 考 核, 務 期 改 善 不 定 期 辦 理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以 杜 流 弊 三 加 強 輔 導 各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依 照 規 定 提 撥 各 項 公 積, 提 足 備 抵 呆 帳, 資 本 適 足 率 達 規 定 比 率 等, 以 健 全 信 用 業 務 基 礎 四 加 強 輔 導 催 收 逾 期 放 款, 以 維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授 信 資 產 品 質 五 輔 導 農 漁 會 舉 辦 信 用 部 人 員 研 習 會 報, 創 新 經 營 理 念, 以 提 升 經 營 及 工 作 績 效 六 督 導 各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切 實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及 自 行 查 核 工 作, 發 揮 內 部 查 核 功 能, 以 強 化 內 部 控 管 制 度 七 督 促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加 強 對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存 款 帳 戶 之 管 理, 以 遏 止 歹 徒 肆 行 詐 財 盜 領 等 侵 害 民 眾 財 產 及 破 壞 金 融 秩 序 之 不 法 行 為 八 強 化 各 單 位 有 效 防 盜 防 搶 安 全 措 施, 成 立 自 衛 編 組 並 不 定 期 實 施 演 練, 以 策 安 全 一 辦 理 菸 酒 稽 查 二 加 強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及 檢 舉 案 件 處 理 三 辦 理 違 規 物 品 及 緝 獲 菸 酒 之 保 管 處 置 一 辦 理 公 款 收 支, 力 求 正 確 : ( 一 ) 各 項 規 費 及 其 他 收 入 依 法 定 期 限 內 解 繳 縣 庫 ( 二 )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開 立 支 票 並 迅 -25

速 通 知 受 款 人 領 款 或 匯 款 存 帳 ( 三 ) 付 款 時 詳 核 會 計 憑 證 金 額 與 印 章, 以 防 冒 領 二 各 項 工 程 差 額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金 及 連 帶 保 證 書 等 有 價 證 券 ( 定 存 單 ), 均 存 放 代 理 公 庫 台 銀 保 管, 並 依 主 計 處 製 作 之 傳 票 退 還 廠 商 三 逐 日 記 帳 並 按 月 核 對 公 庫 收 支, 並 填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四 依 據 人 事 動 態 資 料, 按 月 造 冊 發 放 員 工 薪 津 及 扣 繳 各 項 保 費 退 撫 基 金 所 得 稅 五 隨 時 登 錄 本 府 給 付 廠 商 或 個 人 及 員 工 薪 資 ( 含 本 府 臨 工 ) 及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依 限 繳 納 稅 款, 於 年 終 申 報 各 類 所 得 及 稅 額 並 印 發 扣 繳 憑 單 予 當 事 人 -26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工 商 旅 遊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工 商 業 管 理 參 工 商 旅 遊 ( 一 ) 商 業 管 理 ( 二 ) 工 礦 業 管 理 一 繼 續 設 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聯 合 作 業 中 心, 實 施 統 一 發 證, 簡 化 商 業 登 記 二 協 助 辦 理 工 商 普 查 業 務 三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確 實 整 頓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環 境 衛 生 及 公 共 秩 序 管 理, 並 整 頓 攤 販, 予 以 集 中 管 理 暨 輔 導 改 善 四 查 察 商 品 標 示, 邀 請 鄉 鎮 市 公 所 縣 商 業 會 縣 工 業 會 協 助 執 行, 並 抽 查 實 況 五 加 強 勸 導 使 用 公 制 衡 器, 並 辦 理 汽 車 里 程 計 費 表 檢 定 工 作 六 配 合 國 家 總 動 員 整 備 需 求, 完 成 物 力 調 查 徵 購 徵 用 業 務 七 辦 理 電 器 承 裝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及 用 電 場 所 登 記 管 理 八 辦 理 加 油 ( 氣 ) 站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及 漁 船 加 油 站 輔 導 登 記 管 理 九 繼 續 辦 理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十 協 助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小 鎮 商 街 輔 導 管 理 工 作 十 一 配 合 執 行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業 務 十 二 加 強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暨 輔 導 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十 三 全 面 清 查 本 縣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者 經 營 態 樣 及 違 規 類 別, 並 於 清 查 後 造 冊 建 檔 列 管 及 追 蹤, 以 輔 導 違 法 業 者 合 法 化 十 四 辦 理 公 平 交 易 宣 導 講 習 活 動 問 卷 調 查 及 函 轉 公 平 會 有 關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申 訴 案 件, 並 協 辦 公 平 會 交 辦 事 項 一 繼 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提 高 生 產 技 術,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二 繼 續 簡 化 工 廠 登 記 作 業, 加 強 輔 導 廠 商 並 協 調 有 關 單 位, 對 未 登 記 工 廠 調 查 輔 導 遷 廠 取 締 工 作 -27

二 觀 光 行 銷 管 理 觀 光 行 銷 管 理 三 配 合 中 央 機 關 訂 定 策 略, 輔 導 工 業 會 商 業 會 及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業 務 四 配 合 經 濟 部 本 縣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推 動, 以 加 強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五 污 染 性 工 廠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案 件 均 依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由 環 保 單 位 核 發 設 置 ( 操 作 ) 許 可 後 核 准 文 件, 並 嚴 格 審 查 六 加 強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稽 查 業 務 七 辦 理 礦 業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並 加 強 礦 場 稽 查 管 理 業 務 八 辦 理 推 動 廠 礦 綠 美 化 工 作 及 工 業 原 料 載 運 管 理 九 協 助 推 動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及 招 商 各 項 業 務 十 推 動 風 力 發 電 園 區 之 設 置, 辦 理 風 力 發 電 BOT 先 期 規 劃 可 行 性 規 劃 一 推 動 大 型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並 鼓 勵 民 間 相 關 產 業 及 企 業 團 體 參 與 投 資 建 設, 全 面 帶 動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二 建 置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網 路, 提 供 遊 客 旅 遊 資 訊 查 詢, 配 合 大 型 活 動 設 置 旅 遊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參 加 各 項 旅 展 活 動, 辦 理 風 景 區 遊 客 服 務 解 說,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三 輔 導 觀 光 旅 遊 社 團, 共 同 規 劃 套 裝 旅 遊 及 夏 令 營 活 動, 促 進 觀 光 旅 遊, 加 強 督 導 管 理 及 維 護 各 風 景 區 自 然 景 觀 與 生 態 環 境 四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以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的 角 度 切 入, 朝 向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規 劃 與 發 展, 以 各 鄉 鎮 為 主 軸, 發 掘 其 特 色 資 源, 以 宣 揚 各 鄉 鎮 市 之 魅 力 特 色 與 文 化 內 涵 五 行 銷 縣 內 已 設 置 完 成 之 自 行 車 道, 並 逐 年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增 闢 自 行 車 路 線, 俾 倡 導 優 質 生 活 空 -28

-29 間 六 輔 導 本 縣 觀 光 協 會 溫 泉 振 興 促 進 會 觀 光 產 業 促 進 會 旅 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旅 行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協 會 等 有 關 團 體 辦 理 縣 內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活 動 及 推 廣 業 務, 以 達 事 半 功 倍 效 能 七 配 合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套 裝 旅 遊 旅 遊 服 務 輔 導 相 關 產 業 辦 理 觀 光 解 說 訓 練 從 業 人 員 職 能 教 育 訓 練 八 配 合 綠 色 博 覽 會 及 2007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等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周 邊 觀 光 行 銷, 提 升 觀 光 產 值 九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旅 展 及 各 項 旅 遊 休 閒 等 活 動, 加 強 辦 理 觀 光 行 銷 : ( 一 )96 年 11 月 15 日 配 合 中 國 時 報 機 構, 參 與 2007 高 雄 休 閒 旅 遊 展 活 動, 行 銷 宜 蘭 ( 二 )96 年 12 月 14 日 配 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假 台 北 國 際 世 貿 中 心, 參 與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活 動, 展 出 宜 蘭 人 文 生 態 行 銷 旅 遊 特 色 及 創 意 休 閒 綜 合 介 紹 十 編 印 蘭 陽 之 旅 純 淨 山 海 盡 在 宜 蘭 文 宣 摺 頁, 介 紹 本 縣 民 俗 采 風 人 文 巡 禮 養 生 休 閒 自 然 探 幽 各 景 點 介 紹 規 劃 全 縣 半 日 遊 行 程 內 容 及 一 日 遊 行 程 內 容 等 豐 富 資 料, 並 將 文 宣 摺 頁 陳 列 各 景 點 及 旅 遊 資 訊 站 供 民 眾 索 取 十 一 與 北 臺 灣 八 縣 市 共 同 編 印 北 臺 灣 八 縣 市 休 閒 遊 憩 文 宣 摺 頁, 計 有 : ( 一 ) 規 劃 八 條 路 線 暢 遊 北 臺 灣 一 日 樂 遊 ( 二 ) 規 劃 六 條 路 線 暢 遊 北 臺 灣 二 日 悠 遊 ( 三 ) 規 劃 四 條 路 線 暢 遊 北 臺 灣 三 日 慢 遊

上 述 3 種 版 本 文 宣 摺 頁, 陳 列 各 景 點 及 旅 遊 服 務 窗 口 供 民 眾 索 取 十 二 96 年 10 月 13 日 配 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假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溫 泉 公 園, 辦 理 台 灣 第 一 屆 溫 泉 美 食 嘉 年 華 活 動, 以 結 合 溫 泉 美 食 特 色 旅 遊 景 點 及 相 關 文 化 休 閒, 推 廣 溫 泉 美 食 文 化, 吸 引 觀 光 客 體 驗 溫 泉 與 美 食 十 三 96 年 11 月 16 日 假 礁 溪 鄉 溫 泉 會 館 及 周 邊 地 區, 辦 理 2007 冬 戀 宜 蘭 溫 泉 季 活 動, 活 絡 觀 光 旅 遊 十 四 不 定 期 舉 辦 旅 館 及 民 宿 從 業 人 員 經 營 管 理 及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藉 以 輔 導 及 管 理, 提 升 旅 館 與 民 宿 服 務 品 質 ( 一 ) 本 縣 旅 館 業 合 法 營 業 168 家, 非 法 營 業 18 家 ( 二 ) 辦 理 旅 館 檢 查 情 形 : 合 法 66 家 次, 不 合 法 7 家 次,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計 21 件, 依 限 改 善 計 17 件, 罰 鍰 4 件 十 五 輔 導 民 宿 合 法 化, 提 升 縣 內 民 宿 品 質 及 提 供 遊 客 多 元 化 住 宿 體 驗, 並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套 裝 旅 遊, 留 宿 遊 客, 帶 動 商 機 十 六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合 法 民 宿 每 家 每 年 至 少 現 場 稽 查 1 次, 非 法 民 宿 至 少 現 場 稽 查 2 次 ; 並 不 定 期 自 網 站 下 載 違 法 民 宿 資 料, 稽 查 結 果 將 依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建 管 及 消 防 等 相 關 法 規 裁 處 後, 併 建 檔 追 蹤 管 理 ( 一 ) 本 縣 民 宿 合 法 營 業 283 家, 非 法 營 業 98 家 ( 二 ) 辦 理 民 宿 檢 查 情 形 : 合 法 53 家 次, 不 合 法 10 家 次,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計 23 件, 依 限 改 善 計 15 件, 罰 鍰 8 件 ; 輔 導 合 法 登 記 有 6 件 -30

三 觀 光 觀 光 區 整 區 整 建 工 程 建 工 程 -31 一 辦 理 石 牌 縣 界 公 園 宜 市 火 車 站 前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五 峰 旗 風 景 特 定 區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員 山 溫 泉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壯 圍 海 濱 遊 憩 區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安 農 溪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清 水 地 熱 梅 花 湖 縣 政 中 心 公 一 綠 美 化 龍 潭 湖 大 同 南 澳 遊 憩 據 點 等 規 劃 建 設, 以 提 供 良 好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二 賡 續 辦 理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兩 岸 堤 坡 建 設, 已 完 成 第 1 2 期 建 設, 第 3 4 期 工 程 施 工 中, 俾 配 合 發 展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及 水 上 運 動, 串 連 上 中 下 游 強 化 冬 山 河 旅 遊 魅 力 三 落 實 宜 蘭 河 開 發 計 畫,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持 續 辦 理 宜 蘭 河 河 濱 公 園 建 設 計 畫, 目 前 宜 蘭 河 二 期 南 岸 景 觀 工 程 施 工 中, 以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休 閒 空 間 四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 礁 溪 溫 泉 為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天 然 獨 特 資 源, 期 藉 由 良 好 的 溫 泉 規 劃 建 設, 以 保 存 溫 泉 資 源 及 永 續 發 展 目 前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已 進 行 第 1 期 工 程 施 工 中,2 期 工 程 亦 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已 進 行 施 工 中, 預 計 97 年 6 月 完 工,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以 分 年 分 期 開 發 建 設, 增 加 礁 溪 地 區 的 溫 泉 旅 遊 公 共 設 施 及 提 升 都 市 生 活 機 能 五 五 峰 旗 風 景 區 建 設 : 已 完 成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及 遊 客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分 期 開 發 建 設, 充 實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強 化 遊 憩 功 能, 俾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帶 動 觀 光 發 展 六 南 澳 農 場 規 劃 : 與 國 有 財 產 局 完 成 雙 方 合 作 經 營 南 澳 農 場 之 工 作 計 畫 及 簽 訂 合 作 經 營 契 約 後, 本 府 已 完 成 南 澳 養 生 休 閒 渡 假 園 區 BOT 案 招 商 作 業, 並 進 行 實 質 開 發 建 設 前 置 工 作 現 正 辦 理 環 評

-32 審 查 及 申 請 開 發 許 可, 俟 許 可 取 得 後 即 可 進 行 實 質 開 發 七 清 水 地 熱 發 電 暨 多 目 標 利 用 : 本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列 為 挑 戰 2008- 國 家 建 設 六 年 發 展 計 畫,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將 協 助 本 府 推 動 本 計 畫, 刻 正 辦 理 地 質 探 測 與 潛 能 評 估 工 作, 並 據 以 辦 理 BOT 招 商, 以 期 早 日 建 設 清 水 地 熱 成 為 發 電 遊 憩 並 重 之 地 熱 區 八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開 發 : 為 重 新 開 發, 已 完 成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溫 泉 鑽 探 及 產 能 測 試 工 程, 並 進 行 員 山 地 區 溫 泉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以 期 結 合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讓 員 山 溫 泉 再 現 昔 日 風 采 現 正 辦 理 BOT 案 先 期 規 劃 中, 以 利 儘 早 開 發 建 設 九 賡 續 推 動 宜 蘭 縣 溫 泉 管 理 計 畫 工 作 十 已 完 成 龍 潭 湖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目 前 針 對 環 湖 公 廁 進 行 整 修, 業 於 97 年 2 月 完 工, 並 賡 續 推 動 後 續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工 作 十 一 協 助 梅 花 湖 渡 假 村 三 星 喜 來 登 宜 蘭 渡 假 酒 店 及 宜 蘭 海 洋 生 態 科 技 遊 樂 館 等 BOO 簽 約 案 後 續 開 發 工 作 十 二 已 完 成 發 包 石 牌 縣 界 公 園 綠 美 化 第 1 期 工 程, 以 發 展 北 宜 公 路 眺 望 蘭 陽 平 原 景 觀, 及 連 結 跑 馬 古 道 等 登 山 休 閒 活 動 十 三 辦 理 宜 蘭 市 鐵 路 高 架 化 舊 鐵 道 空 間 再 利 用 計 畫, 可 串 連 既 有 東 西 向 自 行 車 道, 塑 造 蘭 陽 另 一 平 原 夜 間 休 憩 及 賞 景 地 點, 並 可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場 所, 增 加 外 來 遊 客 留 宿 意 願 十 四 辦 理 內 埤 風 景 區 及 周 邊 地 區 整 合 利 用 計 畫, 為 有 效 改 善 南 方 澳 地 區 交 通 問 題 及 公 有 土 地 增 設 公 共 設 施, 以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四 遊 憩 管 理 風 景 遊 憩 管 理 十 五 為 加 強 縣 內 夜 間 景 觀 及 休 閒 遊 憩 之 夜 魅 力, 已 進 行 蘭 城 新 月 夜 間 燈 廊 規 劃 及 設 計 監 造, 並 擬 優 先 辦 理 改 善 宜 蘭 火 車 站 夜 間 景 觀 燈 廊 之 設 計 及 施 工, 第 一 期 工 程 施 工 中,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進 行 改 善 縣 內 各 觀 光 景 點 夜 間 景 緻, 增 加 外 來 遊 客 留 宿 意 願 一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維 護 及 保 育 之 執 行, 持 續 加 強 各 景 點 景 觀 維 護 及 保 育 工 作, 以 維 觀 光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二 辦 理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公 共 及 遊 憩 設 施 維 護, 加 強 環 境 美 化 及 清 潔 維 護, 提 供 遊 客 優 質 良 好 遊 憩 環 境 三 辦 理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安 全 管 理 - 落 實 風 景 遊 憩 區 之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加 強 風 景 遊 憩 安 全 警 告 設 施 停 車 場 監 視 系 統 緊 急 救 難 系 統 及 水 域 安 全 管 理 維 護, 以 提 高 旅 遊 安 全 四 辦 理 旅 遊 資 訊 化 供 遊 客 查 詢 - 建 立 解 說 服 務 標 誌 及 電 傳 媒 體 視 聽 設 備, 並 印 製 各 項 解 說 摺 頁 手 冊 導 覽 圖, 提 供 遊 客 完 善 之 旅 遊 資 訊 五 辦 理 遊 客 服 務 諮 詢 解 說 等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 整 體 經 營 縣 內 所 轄 各 風 景 遊 憩 系 統 朝 向 服 務 品 質 安 全 第 一 之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以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遊 憩 環 境 六 主 辦 及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 ( 一 )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於 96 年 3 月 18 日 至 5 月 14 日 配 合 辦 理 2007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活 動 ( 二 )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於 96 年 7 月 7 日 至 8 月 2 日 配 合 辦 理 2007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節 活 動 ( 三 )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於 96 年 7 月 29 日 至 31 日 配 合 2007 宜 蘭 情 人 節 活 動 場 地 交 通 攤 -33

販 管 理 等 工 作 七 賡 續 辦 理 冬 山 河 船 務 營 運 管 理 八 賡 續 辦 理 轄 屬 遊 憩 景 點 賣 店 委 外 業 務 九 網 頁 建 置 建 置 管 轄 景 點 ( 梅 花 湖 湯 圍 溝 南 澳 農 場 紅 磚 屋 宜 蘭 行 口 宜 蘭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 網 頁 介 紹 -34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建 設 類 ) 計 畫 名 稱 肆 建 設 一 建 築 ( 一 ) 建 築 管 理 管 理 二 都 市 規 劃 ( 二 ) 使 用 管 理 都 市 規 劃 一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雜 項 執 照 拆 除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及 變 更 使 用 等 之 建 築 許 可 二 辦 理 建 照 之 預 審 業 務 三 辦 理 建 築 物 之 施 工 管 理 四 辦 理 建 照 地 籍 套 繪 圖 列 管 業 務 五 辦 理 建 築 基 地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之 核 發 六 辦 理 畸 零 地 調 處 及 核 發 公 私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七 辦 理 建 築 爭 議 事 件 之 處 理 八 辦 理 建 築 師 及 營 造 廠 開 業 登 記 與 管 理 業 務 九 土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場 設 立 及 管 理 縣 外 土 石 方 入 境 之 管 制 及 稽 查 十 建 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開 發 及 建 置 十 一 建 照 地 籍 套 繪 圖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一 執 行 舊 違 章 建 築 之 拆 除 及 遏 止 新 違 章 建 築 之 產 生 二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業 務 三 執 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聯 合 稽 查 四 辦 理 公 共 建 築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改 善 業 務 五 辦 理 公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六 辦 理 廣 告 物 申 請 許 可 業 務 及 拆 除 違 規 廣 告 物 七 辦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及 都 市 計 畫 推 行 : ( 一 ) 就 已 實 施 之 都 市 計 畫 辦 理 通 盤 檢 討 及 老 舊 地 形 圖 更 新, 以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提 高 都 市 生 活 品 質 及 辦 理 新 擬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審 議 等, 以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 二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全 面 實 施 容 積 管 制, -35

三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並 就 個 別 地 區 之 都 市 規 劃 內 容 訂 定 差 別 容 積, 以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 三 ) 加 強 推 動 各 項 專 案 計 畫, 並 配 合 中 央 國 土 發 展 政 策, 逐 步 推 動 城 鄉 計 畫 ( 四 ) 延 續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數 值 測 量 與 電 腦 化 作 業, 確 保 業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二 辦 理 測 釘 中 心 樁 工 程 : ( 一 )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區 樁 位 測 定 及 檢 測 ( 二 ) 辦 理 零 星 補 樁 一 辦 理 交 通 部 96 年 e 化 智 慧 交 通 控 制 中 心 計 畫, 已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訂 約, 預 定 於 97 年 9 月 完 成 二 宜 蘭 縣 國 道 5 號 高 速 公 路 平 原 線 側 車 道 向 南 向 北 延 伸 闢 建 規 劃 案 三 停 車 場 白 皮 書 : ( 一 )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規 劃 宜 蘭 縣 主 要 都 市 地 區 停 車 場 改 善 規 劃, 並 依 規 劃, 逐 步 辦 理 各 項 執 行 計 畫 ( 二 ) 配 合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案, 持 續 督 導 已 核 准 之 停 車 場 業 者, 確 保 消 費 者 停 車 權 益 ( 三 )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積 極 輔 導 及 協 助 闢 建 市 區 臨 時 停 車 場 接 洽 台 鐵 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等 單 位 洽 借 閒 置 土 地 以 闢 建 臨 時 停 車 場 ( 四 ) 申 請 工 程 會 補 助 規 劃 經 費 辦 理 宜 蘭 中 山 國 小 黎 明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BOT 規 劃 案 四 96 年 度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地 方 公 共 交 通 網 案, 將 於 縣 內 陸 續 規 劃 設 置 16 座 示 範 公 車 候 車 亭, 累 計 完 成 42 座 公 車 候 車 亭 五 國 道 客 運 已 於 96 年 10 月 葛 瑪 蘭 汽 車 客 運 公 司 及 同 年 11 月 首 都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運 行 駛 六 市 區 客 運 加 入 8 條 接 駁 路 線, 配 -36

合 國 道 客 運 通 車, 本 府 要 求 業 者 應 提 供 市 區 接 駁 系 統 與 觀 光 發 展 接 駁 客 運 路 線, 於 96 年 底 前 完 成 規 劃,97 年 底 前 營 運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大 型 車 輛 ( 砂 石 車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 行 駛 路 線 規 劃 案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路 網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規 劃 案 -37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工 務 類 ) 計 畫 名 稱 伍 工 務 一 下 水 ( 一 ) 污 水 道 工 下 水 程 道 工 程 二 水 利 工 程 ( 二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 三 ) 住 宅 貸 款 業 務 ( 一 ) 水 利 行 政 一 宜 蘭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 一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於 96 年 12 月 20 日 通 水 開 始 試 運 轉 ( 二 ) 已 完 成 管 線 107,926 公 尺 ; 施 工 中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線 工 程 5 標, 預 定 97 年 6 月 可 全 部 完 工 ( 三 ) 宜 蘭 市 區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共 分 為 13 標, 第 1 標 已 於 96 年 12 月 29 日 開 工, 餘 將 陸 續 發 包 二 羅 東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以 BOT 方 式 辦 理, 於 96 年 4 月 開 工, 刻 辦 理 污 水 廠 及 主 幹 管 工 程 一 辦 理 蘇 澳 鎮 港 口 大 排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作 業, 於 96 年 12 月 底 完 成 補 助 費 發 放 二 辦 理 蘇 澳 鎮 港 口 大 排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於 96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三 辦 理 羅 東 鎮 ( 民 享 街 敬 業 路 等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定 97 年 7 月 完 工 四 辦 理 頭 城 河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五 辦 理 蘇 澳 鎮 馬 賽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定 97 年 7 月 完 工 一 辦 理 青 年 購 屋 低 利 貸 款 作 業 :96 年 核 准 131 件 二 整 合 住 宅 貸 款 : 租 金 補 貼 每 月 / 戶 補 助 3,000 元 共 核 定 90 戶 補 助 貸 款 利 息 購 置 住 宅 核 定 40 戶 補 助 貸 款 利 息 修 繕 住 宅 核 定 38 戶 一 勘 測 各 縣 管 河 川 堤 防 及 測 量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二 勘 測 計 畫 各 河 川 改 善 工 程 三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治 山 防 洪 河 川 治 理 工 程 協 辦 工 程 用 地 意 見 協 調 1

( 二 ) 堤 防 緊 急 搶 救 ( 三 ) 水 利 維 護 管 理 ( 四 ) 河 川 排 水 程 ( 五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及 其 他 應 配 合 事 項 四 經 常 派 員 勘 查 各 項 水 利 業 務 及 調 查 各 項 水 利 資 料 五 辦 理 水 權 登 記 管 理 及 督 導 宜 蘭 農 田 水 利 會 各 項 業 務 六 辦 理 河 道 疏 浚 及 人 民 申 請 利 用 公 地 種 植 及 採 取 砂 石 等 業 務 七 徵 收 河 川 地 使 用 費 八 加 強 河 川 公 地 管 理, 維 護 河 防 安 全 九 處 理 溫 泉 資 源 使 用 管 理 及 收 費 一 於 颱 風 期 前 購 存 搶 修 材 料, 並 派 員 巡 視 堤 防 二 洪 水 期 如 堤 防 出 險, 隨 即 發 動 民 工 搶 修 及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由 本 府 督 導 搶 修 一 辦 理 本 縣 縣 管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二 辦 理 十 三 股 抽 水 站 砂 仔 港 抽 水 站 等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三 處 理 縣 管 閘 門 水 門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辦 理 區 域 排 水 : 一 冬 山 河 河 川 環 境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 新 舊 寮 ), 預 定 98 年 完 成 二 打 那 岸 等 4 處 區 域 排 水 治 理 規 劃 ( 北 富 八 仙 排 水 打 那 岸 排 水 十 六 份 排 水 十 三 股 排 水 ), 預 定 98 年 完 成 一 冬 山 河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案 業 於 95 年 12 月 完 成 委 託, 預 定 98 年 底 完 成 二 得 子 口 溪 七 期 治 理 工 程 一 工 區 ( 七 結 橋 至 台 9 省 道 ), 總 工 程 費 1 億 6,000 萬 元 已 於 96 年 6 月 完 工 三 得 子 口 溪 七 期 治 理 工 程 二 工 區 ( 台 9 省 道 以 西 ) 部 分 於 95 年 7 月 開 工,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1 億 7,000 萬 元,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四 得 子 口 溪 三 民 橋 改 建 暨 治 理 工 程, 改 建 橋 長 50 公 尺, 新 建 兩 岸 堤 防 100 公 尺, 已 完 成 發 包 並 80.00%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90.00%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2

三 土 木 工 程 ( 一 ) 土 木 行 政 ( 二 )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於 97 年 2 月 27 日 開 工 五 十 三 股 大 排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總 工 程 經 費 1,142 萬 6,446 元, 於 96 年 1 月 31 日 開 工, 並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完 工 六 福 德 溪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190 萬 5,505 萬 元 於 96 年 1 月 31 日 開 工, 並 於 96 年 5 月 2 日 完 工 七 蘇 東 堤 防 應 急 工 程 : 計 新 建 堤 防 432.3 公 尺 工 程 經 費 5,000 萬 元 96 年 5 月 開 工,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八 壯 東 第 一 大 排 護 岸 應 急 工 程 : 工 程 經 費 3,500 萬 元,96 年 4 月 開 工, 已 於 97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一 道 路 挖 掘 申 請 許 可 及 管 制 之 督 導 二 依 照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土 木 工 程 統 計 資 料 及 勘 測 縣 鄉 道 公 路 及 普 查 三 依 法 核 發 土 木 包 工 業 登 記 證 四 綜 理 全 縣 公 路 及 市 區 道 路 之 中 央 交 辦 事 項 及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一 高 速 公 路 及 聯 絡 道 新 建 工 程 :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通 車 後, 尚 有 側 車 道 跨 越 蘭 陽 溪 段 工 程 由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第 三 區 工 程 處 施 工, 已 於 97 年 2 月 完 工 通 車, 側 車 道 已 可 由 宜 蘭 市 直 接 跨 越 蘭 陽 溪 到 羅 東 溪 南 地 區, 另 宜 蘭 ( A) 宜 蘭 (B) 及 羅 東 等 3 條 連 絡 道 由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辦 理 開 闢, 除 羅 東 聯 絡 道 尾 段 冬 山 河 橋, 預 定 97 年 6 月 前 可 完 工 外, 其 餘 均 於 97 年 2 月 開 放 通 車 二 省 道 台 9 線 二 城 至 蘇 澳 段 拓 寬 工 程 :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辦 理 之 省 道 台 9 線 拓 寬 工 程 業 已 全 線 完 工, 台 9 甲 線 茄 苳 林 橋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已 於 96 年 10 月 完 工 3

, 另 台 7 丙 線 清 水 橋 拓 寬 工 程 目 前 施 工 中, 台 2 線 噶 瑪 蘭 橋 至 傳 藝 中 心 段 拓 寬 工 程 已 完 成 三 縣 道 拓 寬 工 程 :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甫 完 成 縣 道 191 線 全 線 拓 寬 工 程 及 縣 道 196 線 歪 仔 歪 橋 及 五 結 孝 威 段 拓 寬 工 程, 其 餘 未 完 成 拓 寬 路 段 將 爭 取 生 活 圈 計 畫 補 助 辦 理 四 鄉 道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 ( 一 ) 除 辦 理 鄉 道 年 度 例 行 性 及 計 畫 性 養 護 工 程 外, 另 完 成 蘭 陽 溪 北 岸 宜 16 線 員 山 再 連 至 濱 海 公 路 段 及 南 岸 宜 22 線 三 星 清 洲 橋 至 濱 海 公 路 段 拓 寬 工 程, 接 續 將 辦 理 宜 蘭 市 外 環 道 末 端 銜 接 至 北 岸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及 穿 越 鐵 公 路 箱 涵 工 程, 目 前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中, 預 定 97 年 度 取 得 工 程 用 地 及 施 工, 完 工 後 蘭 陽 溪 兩 岸 道 路 將 可 便 利 地 聯 繫 本 縣 山 麓 及 濱 海 地 區, 使 縣 內 東 西 向 交 通 更 為 順 暢 ( 二 ) 其 餘 鄉 道 拓 寬 改 善 計 畫, 目 前 辦 理 中 包 括 宜 4 線 宜 25 線 宜 26 線 ( 北 成 橋 大 洲 橋 及 萬 長 春 橋 ) 等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中, 宜 30 線 拓 寬 工 程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中 五 市 區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及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 ( 一 )95 年 度 業 已 完 成 蘇 澳 鎮 都 市 計 畫 108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並 於 97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通 車 打 通 環 港 道 路, 另 配 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及 蘇 澳 鎮 新 馬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皆 已 順 利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目 前 施 工 中 4

四 建 築 工 程 ( 一 ) 建 築 工 程 ( 二 ) 配 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執 行 新 十 大 建 設 M 台 灣 計 畫 -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負 責 建 置 寬 頻 管 道, 供 寬 頻 業 者 租 用, 使 民 眾 使 用 寬 頻 系 統 更 為 便 捷 與 經 濟, 以 加 速 本 縣 e 化, 前 業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及 辦 理 宜 蘭 市 及 羅 東 鎮 2 大 都 會 區 管 道 建 置 工 程, 至 95 96 年 底 業 已 完 成 宜 蘭 市 3 標 及 羅 東 鎮 2 標 工 程 施 工, 目 前 繼 續 辦 理 宜 蘭 市 及 羅 東 鎮 各 1 標 工 程 施 工, 另 繼 續 規 劃 97 及 98 年 度 80 公 里 之 路 由, 將 積 極 爭 取 上 級 繼 續 補 助, 使 寬 頻 管 道 之 建 設 普 及 至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地 區 一 文 化 二 館 興 建 工 程 : ( 一 ) 大 棚 架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與 極 限 運 動 場 工 程 96 年 1 月 完 成 ( 二 ) 高 架 跑 道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96 年 2 月 完 成 ( 三 ) 南 區 後 續 工 程 96 年 5 月 完 成 二 蘭 陽 博 物 館 : ( 一 ) 蘭 陽 博 物 館 建 築 工 程 :93 年 8 月 2 日 開 工, 原 承 商 94 年 8 月 22 日 無 故 停 工 不 履 約, 本 府 於 94 年 10 月 13 日 與 原 承 商 終 止 合 約, 其 間 流 標 3 次,95 年 10 月 4 日 由 利 晉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開 工, 預 定 98 年 4 月 完 工 ( 二 ) 蘭 陽 博 物 館 機 電 工 程 :93 年 07 月 27 日 開 工, 惟 94 年 08 月 22 日 建 築 工 程 原 承 包 商 倒 閉 停 工, 原 承 商 進 全 不 願 繼 續 承 攬, 乃 解 約 95 年 11 重 新 招 標, 由 家 家 水 5 90.00%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 二 ) 基 盤 工 程 電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5 年 12 月 27 日 開 工, 預 定 於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後 2 個 月 完 工 ( 三 ) 蘭 陽 博 物 館 空 調 工 程 :93 年 08 月 28 日 開 工 惟 94 年 08 月 22 日 建 築 工 程 原 承 包 商 倒 閉 停 工, 原 承 商 進 全 不 願 繼 續 承 攬, 乃 解 約 96 年 03 月 重 新 招 標, 由 長 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6 年 05 月 28 日 開 工,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施 作 中, 預 定 於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後 2 個 月 完 工 ( 四 ) 蘭 陽 博 物 館 烏 石 礁 一 期 工 程 : 已 於 95 年 4 月 11 日 開 工, 並 於 96 年 7 月 16 日 完 成 驗 收 三 縣 政 中 心 眷 村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 ( 一 )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 已 於 96 年 4 月 4 日 發 包, 由 台 灣 世 曦 承 攬 ( 二 ) 統 包 工 程 : 至 96 年 底 正 進 行 招 標 文 件 修 訂 中, 以 98 年 底 開 始 陸 續 完 工 交 屋 為 目 標 四 縣 議 會 增 建 工 程, 於 95 年 12 月 5 日 發 包, 預 定 97 年 7 月 完 工 五 宜 蘭 縣 政 中 心 凱 旋 國 民 中 學 校 園 新 建 工 程 : ( 一 ) 二 期 建 築 工 程 96 年 2 月 完 成 ( 二 ) 二 期 水 電 工 程 96 年 4 月 完 成 ( 三 ) 校 園 廣 場 工 程 96 年 8 月 完 成 六 礁 溪 生 活 學 習 館 裝 修 工 程, 於 96 年 7 月 24 日 發 包,96 年 12 月 25 完 工 一 宜 蘭 都 市 計 畫 運 動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公 共 工 程 : 96 年 5 月 3 日 工 程 發 包,96 年 7 月 3 日 開 工, 預 定 97 年 底 完 6

五 採 購 ( 一 ) 採 購 業 務 ( 二 ) 採 購 稽 核 ( 三 )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成 二 頭 城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委 託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 ( 一 ) 委 託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案 最 有 利 標 評 選,96 年 5 月 15 日 簽 約 ( 二 ) 地 質 鑽 探 工 作 於 96 年 7 月 17 日 完 成 ( 三 ) 測 量 工 作 於 96 年 7 月 31 日 完 成 ( 四 ) 溫 泉 探 查 綜 合 研 判 及 開 發 評 估 96 年 9 月 7 日 完 成 全 部 工 作 事 項 ( 五 ) 基 本 設 計 圖 說 審 核 同 意 ( 六 )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預 計 97 年 2 月 28 日 完 成 一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 辦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金 額 1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招 標 ( 包 含 所 屬 學 校 金 額 50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採 購 招 標 所 屬 學 校 工 程 金 額 達 2,000 萬 元 以 上 之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評 選 招 標 ), 共 計 辦 理 完 成 決 標 件 數 370 件 二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 含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經 積 極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後, 本 縣 整 體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達 成 率 於 96 年 度 之 成 績 已 達 99.54%, 符 合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要 求 達 成 率 90% 之 目 標, 推 動 成 效 顯 著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其 相 關 子 法 相 關 函 釋 等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解 決 採 購 案 件 流 程 之 疑 難 問 題 處 理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成 立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為 稽 核 監 督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無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每 月 排 定 12~15 件, 本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192 件 稽 核 一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成 立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為 辦 理 查 核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年 7 99.54%

暨 工 程 會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全 民 督 工 系 統 管 理 ( 四 )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度 計 畫 應 查 件 數 為 66 件, 本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71 件 查 核 二 管 理 本 府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 含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依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所 建 立 網 路 系 統, 要 求 履 約 期 間 按 月 登 錄, 本 縣 執 行 率 96 年 度 已 達 100%, 符 合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要 求 達 成 率 98% 之 目 標 三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年 度 共 計 58 件 ( 不 含 非 本 縣 權 責 已 請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改 分 之 案 件 ), 皆 已 處 理 結 案 辦 理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除 強 化 品 管 要 點 認 之 外, 並 於 課 程 中 將 常 見 缺 失 提 出 加 強 輔 導 ; 本 府 96 年 度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計 已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96 年 9 月 20 日 各 完 成 一 梯 次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前 講 習 及 11 月 14 15 日 營 建 公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 二 ), 施 訓 成 果 評 定 良 好 8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教 育 類 ) 計 畫 名 稱 陸 教 育 一 加 強 ( 一 ) 行 政 督 導 督 導 學 校 行 政, 充 實 教 務 訓 導 輔 導 活 動 內 容 ( 二 ) 教 育 人 事 ( 三 ) 教 務 活 動 ( 四 ) 訓 導 活 動 一 加 強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輔 導 並 適 時 宣 導 相 關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二 研 討 重 要 教 育 議 題, 召 開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4 次 三 辦 理 96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1 次 四 召 開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9 件 五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務 評 鑑 計 有 : 國 小 14 校 國 中 4 校 一 本 縣 國 小 候 用 校 長 培 訓 計 有 4 位 二 校 長 異 動 : 國 小 新 聘 10 人 退 休 8 人 ; 國 中 新 聘 1 人 退 休 0 人 三 縣 外 介 聘 : 國 小 調 入 22 人 調 出 24 人 ; 國 中 調 入 24 人 調 出 29 人 四 國 小 公 費 生 分 發 6 人 一 修 訂 本 縣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二 推 動 本 縣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成 效 良 好 並 獲 國 防 部 頒 獎 表 揚 三 辦 理 96 年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活 動, 計 有 43 教 師 獲 獎 四 本 縣 25 所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95 年 高 中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宣 導, 使 全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家 長 及 老 師 更 加 了 解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五 辦 理 本 縣 國 中 基 測 寫 作 宣 導 計 15 場 次 一 辦 理 學 生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二 處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偶 突 發 事 件, 加 強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三 配 合 校 外 會 實 施 分 區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加 強 學 生 假 期 生 活 輔 導 四 配 合 校 外 會 實 施 上 放 學 路 隊 安 全 監 護, 防 止 學 生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五 督 促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行 春 暉 專 案 1

( 五 ) 輔 導 活 動 業 務, 配 合 校 外 會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六 辦 理 國 中 小 訓 導 工 作 會 報, 協 調 訓 導 事 務, 協 助 推 行 教 育 政 策 七 推 薦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有 功 人 員, 獲 教 育 部 表 揚 6 人, 學 校 2 所 八 辦 理 國 中 小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新 進 教 師 培 訓 研 習 與 工 作 坊 共 2 場, 於 95 年 9 月 21 日 辦 理 品 德 楷 模 及 人 權 故 事 頒 獎 活 動, 學 生 有 91 名 獲 獎 一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團 員 專 業 督 導 - 小 團 體 認 證 研 習 二 溪 南 溪 北 諮 商 中 心 專 業 督 導 會 議 5 次 三 召 開 中 輟 生 通 報 系 統 上 線 教 育 訓 練 2 梯, 參 加 200 人 四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輔 導 團 員 深 耕 服 務 及 訪 視 24 場 101 校 五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團 員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3 天 六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認 輔 教 師 在 職 教 育 工 作 坊 初 階 研 習 3 天, 參 加 人 數 70 人 七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一 般 教 師 訓 練 專 業 知 能 初 階 研 習 3 天, 參 加 人 數 60 人 八 辦 理 青 少 年 社 輔 網 路 座 談 會 2 梯 次 九 召 開 中 輟 學 生 ( 含 原 住 民 中 輟 追 蹤 輔 導 ) 追 蹤 輔 導 安 置 會 議 15 次 十 辦 理 中 輟 業 務 訪 視 24 場 次, 中 輟 輔 導 役 男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6 次 十 一 召 開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暨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4 次, 參 加 人 數 60 人 十 二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暨 國 中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成 果 發 表 會 1 場 次 2 ( 六 ) 獎 勵 一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低 收 入 戶 學

與 補 助 二 執 行 增 班 設 校 擴 充 設 備, 發 揮 境 教 功 能 三 發 展 社 會 教 育 ( 一 )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地 方 教 育 經 費 各 項 工 程 ( 二 ) 推 展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修 建 設 備 ( 一 )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產 基 金 獎 學 金 發 放 計 205 萬 4,000 元 二 補 助 本 縣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金 計 發 放 86 萬 9,821 元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中 等 以 上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審 核 及 發 放,96 年 度 計 發 放 90 萬 元, 有 100 名 學 生 四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計 127 萬 8,000 元 一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新 生 統 一 分 發 暨 表 揚 捐 資 興 學 二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租 占 用 民 地 租 金 費 用 業 務 三 辦 理 三 星 國 小 大 進 國 小 頭 城 國 小 大 隱 國 小 士 敏 國 小 暨 復 興 國 中 文 化 國 中 壯 圍 國 中 人 文 中 小 學 等 校 舍 整 建 及 附 屬 設 備 工 程 四 辦 理 馬 賽 國 小 體 育 館 興 建 工 程, 古 亭 國 小 體 育 館 規 劃 工 程 五 辦 理 三 星 國 中 老 舊 危 險 校 舍 整 建 及 慈 心 中 小 學 增 建 教 室 活 動 中 心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案 六 辦 理 文 化 國 中 二 期 公 正 國 小 孝 威 國 小 憲 明 國 小 五 結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規 劃 設 計 七 彙 辦 教 育 部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計 教 育 部 補 助 83 校 1,823 餘 萬 元,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及 修 繕 設 備 八 教 育 部 推 動 教 育 儲 蓄 戶 計 畫, 補 助 11 校 53 萬 元 設 立 儲 蓄 專 戶 一 辦 理 地 震 颱 風 災 害 等 復 建 工 程 二 辦 理 各 國 中 小 學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三 辦 理 群 英 地 區 設 校 第 1 期 工 程 第 2 期 土 地 徵 收 及 辦 理 第 2 期 工 程 建 築 師 遴 選 四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補 助 80 萬 元 設 置 民 族 資 源 教 室 一 輔 導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計 有 國 中 補 校 4 校 國 小 補 校 10 校 3

, 加 強 推 行 終 身 學 習 ( 二 ) 童 軍 教 育 二 委 託 宜 蘭 社 區 大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開 辦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提 供 縣 民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與 管 道 96 年 宜 蘭 羅 東 校 區 上 下 學 期, 共 計 開 設 294 門 課 程, 選 課 人 次 達 4,813 人 次 三 推 動 成 人 教 育, 開 設 成 人 識 字 教 育 班, 計 有 28 所 學 校 申 請, 開 辦 79 班, 參 加 人 數 1,488 人 次 四 羅 東 國 小 等 17 校 辦 理 38 班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成 長 專 班, 參 加 人 數 計 354 人 次, 另 復 興 國 中 補 校 外 籍 配 偶 專 班 參 加 人 數 計 32 人 五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師 資 教 材 研 習 活 動 2 場 次, 參 加 教 師 計 60 人 六 辦 理 96 年 親 子 共 學 英 語 班 計 4 班, 參 加 人 數 共 80 人 七 辦 理 成 人 英 語 研 習 班 計 2 班, 參 加 人 數 40 人 八 辦 理 私 立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設 立 變 更 撤 銷 事 宜 及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九 輔 導 12 家 未 立 案 補 習 班 申 請 立 案, 俾 予 合 法 經 營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慶 祝 第 82 屆 童 子 軍 節 大 會 活 動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童 子 軍 高 級 考 驗 營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幼 童 軍 聯 團 舍 營 活 動 四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童 子 軍 晉 級 專 科 考 驗 營 五 辦 理 96 年 大 學 新 鮮 人 慶 賀 迎 新 會 六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童 軍 體 驗 營 活 動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7 期 童 子 軍 木 章 基 本 訓 練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48 期 童 子 軍 木 章 訓 練 九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56 期 幼 童 軍 木 章 訓 練 十 辦 理 宜 蘭 縣 幼 童 軍 聯 團 露 營 十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21 期 童 子 軍 小 隊 4

( 三 ) 藝 文 教 育 長 訓 練 營 十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2 期 幼 童 軍 木 章 基 本 訓 練 十 三 辦 理 96 年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多 元 智 慧 體 童 軍 體 驗 營 十 四 辦 理 96 聯 團 宣 誓 童 軍 體 驗 營 十 五 辦 理 96 年 度 六 一 女 童 軍 節 慶 賀 大 會 暨 專 科 考 驗 營 十 六 辦 理 女 童 軍 服 務 員 童 軍 知 能 研 習 營 十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童 軍 漆 彈 體 驗 營 十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中 小 學 綜 合 領 域 聯 團 露 營 一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傳 統 藝 術 教 育 計 有 28 項 88 校 二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管 弦 樂 團, 計 有 復 興 國 中 等 22 校 三 辦 理 96 年 度 學 生 美 術 舞 蹈 音 樂 創 意 偶 戲 等 比 賽 四 辦 理 全 縣 語 文 競 賽, 包 括 國 語 文 5 項 競 賽, 閩 南 客 家 演 說 朗 讀 及 泰 雅 語 演 說 比 賽 五 配 合 辦 理 96 年 度 全 國 經 典 科 段 會 考 六 辦 理 創 意 偶 戲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活 動 七 辦 理 談 演 說 之 內 涵 與 技 巧 研 習 八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計 60 校 九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發 展 原 住 民 學 校 藝 術 特 色 計 17 校 十 辦 理 2007 宜 蘭 縣 兒 童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蘭 陽 閱 讀 四 月 天 系 列 活 動 愛 就 是 為 孩 子 說 故 事 及 喜 悅 的 花 房,2 場 次 十 一 閱 讀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 與 作 家 有 約 2 場 次 十 二 辦 理 2007 宜 蘭 縣 兒 童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希 望 300 班 級 讀 書 會 300 班 十 三 辦 理 教 育 部 焦 點 三 百 國 小 教 師 閱 讀 研 習 2 場 次 5

( 四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五 ) 社 會 教 育 十 四 辦 理 教 師 閱 讀 研 習 鐵 道 文 學 營 3 場 次 十 五 辦 理 2007 宜 蘭 縣 兒 童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國 小 校 長 推 動 閱 讀 策 略 研 習 2 場 次 十 六 成 立 宜 蘭 縣 愛 的 書 庫 十 七 辦 理 行 動 圖 書 館 ~ 巡 迴 校 園 計 畫 ( 分 六 組 進 行 ) 十 八 出 版 第 二 屆 蘭 陽 兒 童 文 學 獎 文 集 十 九 出 版 第 六 屆 蘭 陽 少 年 文 學 獎 文 集 二 十 辦 理 第 一 屆 蘭 陽 教 師 桂 冠 獎 活 動 二 十 一 民 間 團 體 - 三 暉 圖 書 公 司 贈 書 : 大 隱 新 南 玉 田 孝 威 竹 林 等 校, 約 16,000 冊 二 十 二 教 育 部 故 事 嘉 年 華 活 動 表 揚, 計 7 校 一 辦 理 研 製 地 方 性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教 材 教 具 製 作 專 案 二 辦 理 校 車 幼 童 專 用 車 駕 駛 人 及 隨 車 人 員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研 習 三 辦 理 學 校 導 護 志 工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研 習 四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學 師 資 暨 學 生 上 放 學 安 全 維 護 研 習 五 辦 理 各 國 中 小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六 協 助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改 善 學 校 週 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與 標 誌 標 線 改 善 一 選 拔 96 年 度 績 優 校 園 愛 心 志 工 計 38 人 二 本 年 度 本 府 教 育 類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評 鑑 獲 甲 等 三 96 年 度 本 縣 40 年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共 計 1 位 教 育 奉 獻 獎 教 師 1 人, 教 師 節 當 日 於 台 北 圓 山 飯 店 接 受 總 統 表 揚 四 選 拔 96 年 社 教 有 功 團 體 1 單 位 個 人 3 名 五 輔 導 轄 內 63 所 財 團 法 人 教 育 基 金 6

四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充 實 體 育 設 備 ( 一 ) 學 校 體 育 會 之 設 立 變 更 等 事 宜 一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足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9 隊 選 手 609 人 二 推 展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體 育 專 項 運 動, 各 校 依 學 校 特 色 選 定 1 至 3 項 專 項 運 動 推 動, 計 有 田 徑 籃 球 足 球 桌 球 棒 球 羽 球 排 球 游 泳 等 項 目 三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排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 隊 選 手 110 人 四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羽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69 隊 選 手 540 人 五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溜 冰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2 隊 選 手 335 人 六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手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 隊 選 手 108 人 七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籃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0 隊 選 手 750 人 八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桌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2 隊 選 手 524 人 九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躲 避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31 隊 選 手 465 人 十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游 泳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0 隊 選 手 200 人 十 一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拔 河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16 隊 選 手 223 人 十 二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樂 樂 棒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5 隊 選 手 375 人 十 三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民 俗 體 育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49 校 選 手 686 人 十 四 辦 理 96 年 中 小 學 田 徑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5 校 選 手 1,165 人 十 五 辦 理 96 年 全 縣 中 小 學 運 動 會, 參 加 隊 伍 114 校 選 手 1,751 人 十 六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籃 球 聯 賽, 國 中 組 22 隊 選 手 290 人 十 七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棒 球 聯 賽, 國 中 組 10 隊 選 手 160 人 國 小 組 4 隊 選 手 91 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