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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粉 紅 新 知 守 護 妳 的 健 康 2015 年 2 月 2015 粉 紅 新 知 手 冊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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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237号-平安全球医疗保险条款

条 款 内 容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生 命 附 加 学 生 平 安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生 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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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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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出 版 时 间 :

量 來 調 節 體 溫 隨 年 齡 老 化, 真 皮 層 之 厚 度 約 減 少 20%, 其 中 的 血 管 汗 腺 與 神 經 末 梢 的 數 量 也 隨 之 減 少, 造 成 老 人 的 體 溫 調 節 功 能 降 低 發 炎 反 應 減 慢 對 觸 覺 與 痛 覺 感 降 低 提 供 皮 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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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40期)(正确).FIT)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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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淮 南 蓝 宇 俱 乐 部 男 男 性 行 为 人 群 干 预 活 动 淮 南 市 性 病 艾 滋 病 防 治 协 会 淮 南 蓝 宇 俱 乐 部 丁 常 保 20, 淮 南 市 性 艾 协 会 坚 持 把 国 家 的 关 爱 政 策 送 到 艾 滋 病 病 人 及 感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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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 HIV 感 染 的 孩 童 比 較 容 易 生 病, 他 們 可 能 會 因 為 嚴 重 的 腹 瀉 導 致 一 些 伺 機 性 的 病 原 體 感 染 受 HIV 感 染 的 孩 童 比 一 般 孩 童 更 容 易 罹 患 一 些 兒 童 的 疾 病, 而 且 通 常 比 一 般 孩 童


(D) 比 例 (Ratio) 6. 狂 犬 病 病 毒 是 引 起 狂 犬 病 的 : (A) 充 分 且 必 要 條 件 (B) 充 分 條 件 (C) 必 要 條 件 (D) 以 上 皆 非 7. 某 研 究 指 出, 在 100 位 憂 鬱 症 患 者 中, 血 型 為 O 型 佔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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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台 灣 自 1984 年 首 次 發 現 HIV 感 染 個 案 後 累 積 至 2012 年, 本 國 籍 HIV 感 染 人 數 則 達 24,239 人, 然 而 隨 著 醫 療 的 進 步, 高 效 能 抗 病 毒 藥 物 治 療 (HAART) 已 大 幅 降 低 感 染 者 的

内 容 简 介 华 北 东 北 华 东 华 中 华 南 西 南 西 北 以 及 新 疆 八 个 区 域 气 候 变 化 评 估 报 告 由 中 国 气 象 局 组 织 八 个 区 域 气 象 中 心 实 施, 共 有 43 个 单 位 的 169 位 专 家 参 与 了 评 估 报 告 的 编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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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HIV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HAART)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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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准 扣.4 全 科 医 学 科.4.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综 合 医 院 独 立 设 置 全 科 医 学 科, 牵 头 承 担 全 科 住 培, 与 相 关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密 切 协 同,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加 强 带 教

恩 典 1 *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 倾 听 他 们 的 快 乐 或 烦 恼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顺 境 或 逆 境 B. 平 衡 书 本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课 堂 教 学 概

目 录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聆 听 他 们 分 享 本 周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 无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味 觉 检 测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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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种 子 发 芽 无 使 用 上 星 期 的 物 品 1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B. 种 子 C. 生 长

控 制 评 价 结 果 推 测 未 来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二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的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不 存 在 财 务 报 告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2.2 管 理 制 度 (10 )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恩 典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1 * 欢 迎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在 门 口 欢 迎 孩 子 们, 聆 听 他 们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情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婴 孩 时 间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B. 耶 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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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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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愛 滋 病 防 治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小 組 李 桂 珠

大 綱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與 愛 滋 病 簡 介 愛 滋 病 流 行 病 學 現 況 愛 滋 病 防 治 策 略 醫 療 服 務 愛 滋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及 個 管 重 點 相 關 法 規 面 臨 挑 戰 及 預 期 效 益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與 愛 滋 病 簡 介

歷 史 1983-1984 年 間 法 國 和 美 國 的 科 學 家 分 別 自 血 液 中 分 離 出 病 毒 愛 滋 病 毒 (HIV) 的 起 源 可 能 是 來 自 非 洲 的 猿 猴 HIV-1 的 起 源 可 能 是 來 自 非 洲 猩 猩 HIV-2 和 猿 猴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Simi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SIV) 相 似, 因 此 它 的 起 源 可 能 也 是 來 自 非 洲 的 猴 子

什 麼 是 愛 滋 病 毒? HIV =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俗 稱 愛 滋 病 毒, 是 一 種 會 破 壞 人 類 免 疫 系 統 的 病 毒 5

病 原 體 :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簡 稱 愛 滋 病 毒 ) HIV-1: 大 多 數 國 家 中 最 主 要 造 成 愛 滋 病 的 病 因 HIV-2: 主 要 分 布 在 西 非 愛 滋 病 是 由 愛 滋 病 毒 (HIV) 侵 犯 人 體 的 免 疫 系 統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愛 滋 病 (AID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後 天 性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人 類 受 到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後, 若 未 以 藥 物 有 效 控 制, 可 能 導 致 身 體 免 疫 力 降 低, 而 容 易 發 生 伺 機 性 感 染 或 腫 瘤, 此 種 症 狀 稱 為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俗 稱 愛 滋 病

HIV 感 染 愛 滋 病 愛 滋 病 是 指 HIV 感 染 進 入 發 病 的 階 段 什 麼 叫 發 病?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就 算 : (1) 檢 驗 的 標 準 :CD4 淋 巴 球 <200 (2) 症 狀 的 標 準 : 出 現 愛 滋 定 義 疾 病 任 何 一 項, 例 如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肺 囊 蟲 肺 炎 卡 波 西 肉 瘤 等

他 們 都 感 染 了 愛 滋 病 毒! Magic Johnson Greg Louganis 9

空 窗 期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後, 需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血 液 才 會 產 生 愛 滋 病 毒 抗 體, 因 此 在 感 染 的 早 期, 可 能 因 抗 體 尚 未 產 生, 而 檢 驗 呈 陰 性 反 應, 此 即 為 空 窗 期 在 此 期 間, 患 者 體 內 的 愛 滋 病 毒 病 毒 量 最 高, 傳 染 力 強, 但 是 許 多 人 會 沒 有 症 狀 容 易 被 疏 忽 或 診 斷 成 一 般 的 感 冒 一 般 空 窗 期 約 是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後 6-12 週

何 種 體 液 可 以 傳 染 HIV? 含 高 濃 度 HIV 病 毒 的 體 液 血 液 體 液 陰 道 液 母 奶 含 血 液 之 其 他 體 液 其 他 可 能 含 HIV 病 毒 的 體 液 CSF( 腦 脊 隨 液 關 節 腔 液 羊 水 口 水 與 眼 淚 中 可 以 找 到 微 量 的 HIV, 但 至 今 未 有 因 接 觸 此 二 者 而 感 染 HIV 汗 水 中 沒 有 找 到 過 HIV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性 行 為 血 液 交 換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12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 性 行 為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精 液 或 陰 道 分 泌 液 中 含 有 病 毒, 而 這 種 病 毒 可 經 由 陰 道 陰 莖 直 腸 或 口 部, 進 入 人 體 其 中, 肛 門 性 交 是 危 險 的 行 為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性 行 為 性 行 為 方 式 受 感 染 的 機 率 肛 交 ( 接 受 者 ) 0.50% 肛 交 ( 插 入 者 ) 0.065% 陰 交 ( 接 受 者 ) 0.10% 陰 交 ( 插 入 者 ) 0.05% 口 交 ( 接 受 者 ) 0.01% 口 交 ( 插 入 者 ) 0.005%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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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血 液 交 換 血 液 製 劑 器 官 移 植 注 射 與 割 傷 紋 身 穿 耳 洞 醫 護 人 員 受 傷 感 染 使 用 被 污 染 的 器 械 靜 脈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頭 空 針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血 液 交 換 輸 血 器 官 移 植 ---900/1,000 醫 護 人 員 被 針 扎 傷 ---3/1,000 靜 脈 藥 癮 者 共 用 針 頭 空 針 溶 液 ---6.7/1,000 危 險 程 度 僅 次 於 輸 血 感 染, 比 肛 交 接 受 者 危 險 1.34 倍 單 次 :1/150 一 天 3-5 次 :1/30-50 每 次 打 3-5 次, 一 個 月 下 來 得 到 愛 滋 病 的 危 險 性 趨 近 於 100%

愛 滋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母 子 垂 直 傳 染 懷 孕 生 產 哺 乳

愛 滋 病 不 會 傳 染 的 途 徑 輕 吻 蚊 子 叮 咬 日 常 社 交 生 活 擁 抱 握 手 共 餐 共 用 馬 桶 游 泳 一 起 上 班 上 課 共 用 電 話 水 龍 頭 19 19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後, 會 有 什 麼 症 狀 病 毒 感 染 急 性 感 染 期 (2-6 週 ) 潛 伏 期 (5-15 年 ) 發 病 期 (2-5 年 ) 發 燒 喉 嚨 疼 痛 疲 倦 胃 口 不 佳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皮 膚 發 疹 肌 肉 關 節 疼 痛, 只 有 一 半 的 人 會 有 症 狀 當 第 一 次 急 性 症 狀 發 生 後, 絕 大 多 數 的 患 者 會 有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 約 10 年 以 上 ) 沒 有 症 狀 但 愛 滋 病 毒 會 持 續 破 壞 人 體 的 CD4 細 胞 當 CD4 細 胞 降 到 200 左 右 時, 免 疫 系 統 的 力 量 已 微 弱 至 無 法 對 抗 各 種 伺 機 性 感 染 ( 例 如 口 腔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帶 狀 疱 疹 ) 便 進 入 所 謂 之 愛 滋 病 期 20

愛 滋 病 常 見 症 狀 症 狀 發 生 頻 率 發 燒 80% 皮 膚 疹 51% 口 腔 潰 瘍 37% 關 節 酸 痛 54% 咽 喉 炎 44% 食 慾 喪 失 54% 體 重 減 輕 2.5 公 斤 32% 疲 倦 68% 肌 肉 酸 痛 49% 發 燒 + 皮 疹 46%

伺 機 性 感 染 肺 : 最 常 見 的 病 變 有 肺 囊 蟲 肺 炎, 其 次 為 肺 結 核 細 菌 性 肺 炎 及 其 他 非 典 型 分 支 桿 菌 感 染 等 生 殖 器 官 : 與 性 病 相 同 感 染 途 徑 的 疾 病 都 有 可 能 感 染, 例 如 : 生 殖 器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感 染 淋 病 陰 道 炎 疱 疹 梅 毒 子 宮 頸 炎 尿 道 炎

伺 機 性 感 染 皮 膚 : 常 見 的 包 括 : 卡 波 西 氏 肉 瘤 黴 菌 感 染 皮 膚 出 疹 帶 狀 疱 疹 尖 性 濕 疣 血 管 炎 感 染 性 軟 疣 毛 囊 炎 皮 膚 疣 狀 物 單 純 性 疱 疹 皮 脂 肪 皮 膚 炎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和 眼 睛 : 常 見 有 非 典 型 結 核 隱 形 球 菌 弓 形 蟲 疱 疹 病 毒 黴 菌 巨 形 細 胞 病 毒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特 別 是 巨 形 性 細 胞 病 毒 視 網 膜 炎, 它 亦 可 以 發 生 原 發 性 腦 部 淋 巴 腫 瘤

卡 波 西 氏 肉 瘤 口 腔 念 珠 菌 感 染 末 期 患 者 出 現 嚴 重 的 嗜 伊 紅 性 毛 囊 炎

愛 滋 病 治 療 方 法 以 雞 尾 酒 療 法 (HAART,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治 療, 可 以 得 到 良 好 的 控 制 已 有 不 少 患 者 在 規 則 的 服 用 雞 尾 酒 療 法 一 段 時 間 後, 目 前 的 健 康 狀 況 幾 乎 與 常 人 無 異 但 目 前 仍 沒 有 根 治 的 方 法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26

雞 尾 酒 療 法 1996 年, 華 裔 何 大 一 博 士 發 明 的 合 併 療 法, 也 就 是 俗 稱 的 雞 尾 酒 療 法, 同 時 使 用 三 種 以 上 的 治 療 愛 滋 病 毒 藥 物 醫 學 上 稱 之 為 高 效 能 抗 愛 滋 病 毒 療 法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HAART) 藥 物 有 三 大 類 : 核 苷 酸 反 轉 錄 酶 抑 制 劑 (NRTIs) 非 核 苷 類 反 轉 錄 酶 抑 制 (NNRTIs) 蛋 白 質 酶 抑 制 劑 (PIs) 儘 管 藥 物 的 效 果 很 好, 愛 滋 病 患 服 藥 順 從 性 高, 才 是 雞 尾 酒 療 法 成 功 的 重 要 關 鍵!

如 何 預 防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採 取 安 全 性 行 為 包 括 正 確 全 程 使 用 保 險 套, 及 使 用 水 性 潤 滑 液 ( 嬰 兒 油 凡 士 林 等 油 脂 類 可 能 使 橡 膠 變 質 )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可 能 被 血 液 污 染 的 用 具 ( 例 如 : 注 射 針 頭 針 筒 稀 釋 液 剃 刀 刮 鬍 刀 牙 刷 等 ) 28

如 何 知 道 自 己 是 否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由 於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後, 可 能 經 過 數 年 才 會 出 現 症 狀, 為 了 早 期 發 現 及 治 療, 以 延 長 壽 命 並 維 護 生 活 品 質, 並 避 免 再 將 病 毒 傳 染 給 其 他 人, 因 此 建 議 有 感 染 風 險 的 民 眾 儘 速 接 受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與 諮 詢 醫 療 院 所 都 可 以 檢 驗 愛 滋 病 毒, 如 果 不 想 讓 別 人 知 道 自 己 的 資 料, 請 利 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上 匿 名 篩 檢 醫 院 進 行 匿 名 篩 檢 29

哪 些 人 需 要 做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1. 沒 有 固 定 性 伴 侶 或 多 重 性 伴 侶 者 2. 發 生 性 交 易 或 與 陌 生 人 性 行 為 而 未 採 取 任 何 保 護 措 施 者 3. 曾 與 他 人 共 用 針 頭 針 筒 之 靜 脈 藥 癮 者 4. 性 病 患 者 5. 曾 有 危 險 性 行 為 又 準 備 懷 孕 或 已 懷 孕 之 婦 女 6. 性 伴 侶 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哪 裡 可 以 提 供 愛 滋 篩 檢? 31 31

愛 滋 篩 檢 管 道 性 病 免 費 匿 名 篩 檢 醫 院 全 國 各 地 衛 生 局 ( 所 ) 愛 滋 病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預 防 醫 學 學 會 希 望 工 作 坊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紅 絲 帶 基 金 會 誼 光 協 會 懷 愛 協 會 愛 之 希 望 協 會 32

匿 名 篩 檢 點 43 家 醫 院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宜 蘭 縣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新 竹 市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新 竹 市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分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附 設 亞 東 醫 院 新 北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新 北 市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昆 明 院 區 臺 北 市 林 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林 新 醫 院 臺 中 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中 醫 院 臺 中 市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北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臺 中 市 三 軍 總 醫 院 臺 北 市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市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臺 北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醫 院 彰 化 縣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桃 園 市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彰 化 縣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桃 園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醫 院 南 投 縣 33

匿 名 篩 檢 點 43 家 醫 院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市 雲 林 縣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所 在 縣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嘉 義 市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澎 湖 縣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嘉 義 市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屏 東 縣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縣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屏 東 縣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嘉 義 縣 衛 生 福 利 部 花 蓮 醫 院 花 蓮 縣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南 市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醫 院 花 蓮 縣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花 蓮 縣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臺 南 市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東 醫 院 台 東 縣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34

匿 名 篩 檢 點 16 家 同 志 健 康 中 心 與 7 家 民 間 團 體 同 志 健 康 中 心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同 志 健 康 中 心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彩 虹 酷 兒 健 康 文 化 中 心 台 北 市 彩 虹 奇 蹟 健 康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彰 化 縣 當 我 們 同 在 一 起 台 北 市 志 投 道 合 南 投 縣 大 台 北 同 學 會 新 北 市 雲 林 彩 虹 工 作 坊 雲 林 縣 性 福 巴 士 192-1 號 新 北 市 祈 晴 天 地 嘉 義 市 G 籠 同 學 會 基 隆 市 諸 羅 部 屋 嘉 義 縣 小 桃 宜 蘭 的 家 宜 蘭 縣 南 方 彩 虹 街 6 號 台 南 市 風 城 部 屋 新 竹 市 陽 光 酷 兒 中 心 高 雄 市 台 中 基 地 台 中 市 向 日 葵 健 康 中 心 屏 東 縣 民 間 團 體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民 間 團 體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紅 絲 帶 基 金 會 台 北 市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懷 愛 協 會 台 中 市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預 防 醫 學 學 會 - 希 望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預 防 醫 學 學 會 - 希 望 工 作 坊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工 作 坊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誼 光 協 會 台 北 市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愛 之 希 望 協 會 高 雄 市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台 北 市 35

愛 滋 病 流 行 病 學 現 況 3

全 球 愛 滋 病 現 況 2012 年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存 活 人 數 3,500 萬 (3,220-3,880 萬 ) 2012 年 新 感 染 HIV 人 數 230 萬 (190-270 萬 ) 2012 年 愛 滋 病 患 死 亡 人 數 160 萬 (140-190 萬 )

本 國 籍 HIV 個 案 趨 勢 圖 1984 年 至 2015 年 5 月 ( 依 診 斷 日 ) 女 性 男 性 總 計 累 計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通 報 人 數 1,840 27,813 29,653 累 計 發 病 (AIDS) 人 數 794 (43%) 12,355 (44%) 13,149 (44%) 累 計 死 亡 人 數 374 (20%) 4,403 (16%) 4,777 (16%) 38

台 灣 歷 年 HIV 感 染 者 數 依 危 險 因 素 統 計 (1984-2015.5) 39

危 險 因 子 與 性 別 分 析 (1984-2015.5) 男 女 男 : 女 =15:1 個 案 數 27,813 個 案 數 1,840 40

台 灣 歷 年 HIV 感 染 者 數 依 年 齡 別 統 計 (1984-2015.5) 41

本 國 籍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歷 年 累 積 存 活 數 及 致 死 率 (1984-2015.5) 42

疫 情 概 要 主 要 的 易 感 染 族 群 為 MSM ( 男 男 間 性 行 為 者 ), 其 佔 所 有 感 染 者 達 74.7% 感 染 年 齡 下 降, 其 中 以 年 輕 族 群 (15 至 24 歲 及 25-34 歲 ) 之 感 染 率 顯 著 增 加, 又 以 男 男 間 性 行 為 最 為 嚴 重 男 女 性 別 比 逐 年 加 大, 男 性 感 染 危 險 行 為 主 要 是 男 男 間 性 行 為, 女 性 注 射 藥 癮 及 異 性 間 性 行 為 為 主 43

估 計 在 台 灣, 2014 年 存 活 之 HIV 感 染 者 超 過 33.5 千 人 72% 24,073 人 知 道 自 己 感 染 HIV 65% 21,763 人 有 就 醫 57% 19,050 人 持 續 就 醫 53% 17,647 人 服 用 HAART 42% 14,065 位 體 內 測 不 到 病 毒 量 44

愛 滋 病 防 治 策 略 13

我 國 愛 滋 防 治 策 略 預 防 新 增 感 染 衛 生 教 育 血 液 安 全 減 害 計 畫 保 險 套 及 潤 滑 液 汁 提 供 預 防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早 期 發 現 自 願 諮 商 與 篩 檢 主 動 監 測 個 案 通 案 醫 療 照 護 雞 尾 酒 療 法 個 案 管 理 46

愛 滋 通 報 個 案 及 政 策 大 事 記 4000 3500 3000 76 年 第 1 例 女 性 通 報 個 案 77 年 第 1 對 夫 妻 感 染 第 1 例 母 子 垂 直 及 第 1 例 共 用 針 具 感 染 減 害 計 畫 醫 療 費 用 回 歸 公 務 預 算 第 3 期 計 畫 第 4 期 計 畫 2500 2000 75 年 第 1 例 本 國 籍 通 報 個 案 (MSM) 第 2 期 計 畫 免 費 提 供 藥 物 CDC 成 立 1500 1000 500 73 年 第 1 例 通 報 個 案 ( 外 籍 ) 79 年 頒 布 HIV 條 例 第 1 期 計 畫 醫 療 納 入 健 保 0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47

衛 生 教 育 素 材 48

減 害 計 畫 49

減 害 計 畫 整 體 成 果 藥 癮 愛 滋 感 染 數 下 降 替 代 治 療 相 關 成 效 個 案 整 體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就 業 率 提 高 平 均 收 入 提 高 犯 罪 率 降 低 50

預 防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於 第 一 次 或 任 何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提 供 HIV 檢 驗 高 風 險 孕 婦 ( 例 如 曾 有 性 病 病 史 性 工 作 者 或 注 射 藥 癮 者 ), 得 依 醫 師 評 估 其 風 險, 於 妊 娠 末 期 重 複 檢 查 生 產 時 無 相 關 檢 驗 紀 錄 者, 進 行 快 速 篩 檢 檢 驗 結 果 HIV 陽 性 者 孕 婦 : 即 投 予 抗 愛 滋 病 毒 藥 物 新 生 兒 : 給 予 預 防 性 投 藥 至 6 週 齡, 並 追 蹤 至 4 個 月 51

非 職 業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後 預 防 性 投 藥 評 估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的 可 能 性 必 須 考 慮 暴 露 者 本 身 愛 滋 病 毒 的 血 清 狀 況 接 觸 對 象 本 身 愛 滋 病 毒 的 血 清 狀 況 (HIV status of the source) 發 生 可 能 暴 露 的 時 間 點 與 暴 露 方 式 接 觸 後 是 否 發 生 其 他 感 染 (concomitant infection), 及 接 觸 後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疑 的 症 狀 使 用 預 防 藥 物 的 建 議 若 已 知 對 象 為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且 發 生 危 險 暴 露, 則 建 議 在 72 小 時 內 及 早 給 予 預 防 藥 物, 建 議 給 予 28 天 的 預 防 投 藥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定 期 追 蹤 個 案 之 規 律 服 藥 狀 況 執 行 高 風 險 行 為 評 估 與 衛 教 了 解 服 藥 後 不 良 反 應 情 形, 並 提 供 諮 詢 與 輔 導 目 前 有 43 家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提 供 預 防 性 投 藥 服 務 52

提 供 預 防 性 投 藥 之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所 在 縣 市 別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醫 院 名 稱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新 光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昆 明 院 區 台 北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長 庚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雙 和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院 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療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林 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林 新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紀 念 醫 院 所 在 縣 市 別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金 門 縣 醫 院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長 庚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醫 院 臺 東 分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門 醫 院 54

台 灣 地 區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工 作 新 增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人 數 捐 血 者 篩 檢 HIV-1/2 Ab 監 所 受 刑 人 全 面 篩 檢 役 男 全 面 篩 檢 匿 名 篩 檢 服 務 孕 婦 全 面 篩 檢 全 民 愛 滋 篩 檢 週 捐 血 者 篩 檢 HIV-1 Ab 高 危 險 群 監 測 新 兵 篩 檢 外 勞 篩 檢 藥 癮 戒 治 門 診 篩 檢 退 役 篩 檢 毒 品 嫌 犯 篩 檢 性 病 患 者 篩 檢 社 群 動 員 愛 滋 檢 驗 計 畫 55

愛 滋 篩 檢 管 道 性 病 免 費 匿 名 篩 檢 醫 院 全 國 各 地 衛 生 局 ( 所 ) 衛 生 局 同 志 健 康 中 心 - 彰 化 彩 虹 奇 蹟 愛 滋 病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懷 愛 協 會 台 灣 基 地 協 會 愛 之 希 望 協 會 56

醫 療 服 務 免 費 醫 療 照 護 1988 年 開 始 提 供 AZT 1997 年 開 始 提 供 雞 尾 酒 療 法 訂 定 診 治 指 引 定 期 CD4 淋 巴 球 及 病 毒 量 檢 驗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協 助 伴 侶 告 知 及 服 務 諮 商 服 務 提 升 服 藥 順 從 度 協 調 資 源 解 決 困 難 57

愛 滋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及 個 管 重 點 33

2007-2012 愛 滋 個 管 狀 況 59

個 案 管 理 計 畫 - 目 的 與 參 與 現 況 計 畫 目 的 建 立 社 會 支 援 網 絡 ( 衛 生 醫 療 資 源 民 間 團 體 社 政 支 援 等 ), 協 助 HIV 感 染 者 獲 得 必 要 的 支 援 由 醫 療 提 供 者 共 同 輔 導 照 護 感 染 者 及 衛 教 諮 詢 之 責 任, 進 行 醫 療 資 源 的 分 工 及 整 合, 進 而 導 正 感 染 者 危 險 行 為, 輔 導 感 染 者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提 供 HIV 感 染 者 生 理 心 裡 社 會 三 方 面 的 衛 教 與 諮 詢 服 務 擴 大 接 觸 者 衛 教 服 務 管 道 參 與 計 畫 之 指 定 醫 院 年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家 數 18 21 24 39 45 46 51 56 60

指 定 醫 院 工 作 重 點 職 業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申 請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之 藥 品 費 及 藥 事 服 務 費 醫 事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意 外 暴 露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源, 經 指 定 醫 事 機 構 醫 師 診 斷 有 接 受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之 檢 驗 及 治 療 者,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6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函 向 本 署 申 請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之 藥 品 費 及 藥 事 服 務 費 第 二 線 或 第 四 類 抗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藥 品 事 先 申 請 醫 師 如 欲 使 用 第 二 線 或 第 四 類 抗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藥 品, 請 事 先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愛 滋 病 諮 詢 專 線 設 置 愛 滋 病 諮 詢 專 線 並 指 派 受 過 訓 練 之 專 人 接 聽, 俾 利 提 供 民 眾 相 關 服 務 愛 滋 個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2014/02/08 初 擬 草 案,2014/04/03 修 訂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報 名 筆 試 客 觀 臨 床 能 力 試 驗 (OSCE)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相 關 事 項, 於 辦 理 前 三 個 月 公 告 愛 滋 個 案 管 理 師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六 年 保 護 隱 私 61

HAART 用 藥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強 化 指 定 醫 院 人 員 對 於 病 患 服 藥 之 關 懷 作 為 已 服 用 HAART 之 HIV 病 患, 指 定 醫 院 應 每 月 定 期 追 蹤, 關 心 其 服 藥 順 從 狀 況, 對 於 服 藥 順 從 性 差 之 個 案, 納 入 個 案 管 理 計 畫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輔 助 病 患 服 藥 順 從 性 對 不 規 則 服 藥 者, 由 疾 管 署 發 函 提 醒 管 理 個 案 之 衛 生 局 及 指 定 醫 院, 了 解 原 因, 並 給 予 輔 導 協 助 及 衛 教 暫 停 給 付 藥 物 費 用, 避 免 不 規 則 服 藥 造 成 抗 藥 性 發 生 經 輔 導 作 業 仍 未 改 善 者, 自 輔 導 日 起 的 次 月, 一 年 內 仍 不 規 則 服 藥 累 積 達 6 個 月, 通 知 衛 生 局 與 醫 院, 由 衛 生 局 通 知 個 案 本 人, 暫 停 給 付 HAART 藥 物 3 個 月 62

個 案 管 理 公 衛 與 醫 院 銜 接 之 個 案 管 理 主 要 目 的 是 協 助 個 案 儘 早 銜 接 就 醫 使 個 案 接 受 醫 療 照 護, 降 低 體 內 病 毒 量 以 控 制 病 情 和 減 少 傳 播 由 個 案 居 住 地 衛 生 局 收 案 管 理, 新 通 報 1 週 內 聯 絡 個 案 辦 理 全 國 醫 療 卡 通 報 後 1 個 月 內, 應 密 集 了 解 個 案 是 否 就 醫, 必 要 時 陪 伴 就 醫 萬 一 聯 繫 不 到 個 案, 可 透 過 指 定 醫 院 了 解 聯 絡 方 式, 或 透 過 戶 政 查 詢 健 保 協 尋 伴 侶 服 務 感 染 者 性 接 觸 者 或 共 用 針 具 者 都 算 是 伴 侶 即 早 使 已 感 染 的 伴 侶 接 受 治 療 ; 使 未 感 染 的 伴 侶 知 道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若 個 案 提 供 伴 侶 資 料,4 個 月 內 須 完 成 伴 侶 服 務 若 個 案 還 持 續 與 伴 侶 有 危 險 行 為, 則 每 3-6 個 月 要 持 續 追 蹤 如 不 願 意 提 供 伴 侶 資 料, 至 少 每 月 訪 視 並 持 續 加 強 溝 通 63

女 性 個 案 管 理 重 點 女 性 感 染 者 懷 孕 及 疑 似 感 染 寶 寶 追 蹤 管 理 原 則 當 女 性 感 染 者 懷 孕 並 欲 生 下 寶 寶 時, 公 衛 人 員 應 協 助 至 指 定 醫 院 就 診, 由 醫 師 給 予 抗 病 毒 藥 物 並 選 擇 剖 腹 生 產 以 降 低 垂 直 感 染 的 機 會 衛 生 局 應 每 月 定 期 訪 視 以 了 解 狀 況 並 提 供 協 助 疑 似 感 染 寶 寶 出 生 後 需 儘 快 接 受 6 週 預 防 性 藥 物 治 療, 並 於 出 生 後 接 受 3 次 追 蹤 檢 驗 女 性 個 案 之 12 歲 以 下 子 女 目 的 在 於 保 護 孩 子 的 健 康 初 次 訪 視 感 染 個 案 時, 應 主 動 了 解 其 生 育 情 形, 對 於 感 染 者 所 生 之 12 歲 以 下 子 女, 應 於 四 個 月 內 完 成 追 蹤 執 行 過 程 應 保 護 感 染 者 的 隱 私, 以 關 心 個 案 及 孩 子 的 健 康 為 前 提, 鼓 勵 其 提 供 子 女 之 相 關 情 形, 並 於 持 續 追 蹤 的 過 程 中, 建 立 信 任 關 係, 取 得 個 案 認 同, 並 討 論 出 其 子 女 的 篩 檢 方 式 64

未 成 年 個 案 管 理 未 成 年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原 則 20 歲 以 下 個 案 已 知 自 己 感 染 但 未 將 病 情 告 知 父 母 通 報 後 7 天 內 由 衛 生 局 專 人 與 個 案 連 絡 提 供 諮 詢 輔 導,14 天 內 召 開 評 估 會 議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研 商 考 量 身 心 發 展 階 段 特 殊 性, 未 滿 14 歲 者, 通 報 後 由 衛 生 局 專 人 偕 同 相 關 人 員 向 其 父 母 告 知, 並 協 助 家 庭 成 員 成 為 其 支 持 系 統 ;14 歲 以 上 基 於 法 理 與 隱 私 考 量, 於 討 論 並 獲 得 同 意 後 再 告 知 父 母 對 未 成 年 感 染 者 進 行 病 情 揭 露 原 則 有 些 孩 童 因 母 子 垂 直 而 感 染, 多 數 孩 子 並 不 知 道 自 己 感 染 且 家 屬 也 不 知 該 如 何 告 知 衛 生 局 應 連 結 醫 療 團 隊 家 長 與 孩 子 共 同 完 成 告 知 當 家 長 不 願 意 告 知 時, 應 試 著 了 解 家 長 的 擔 心, 並 依 據 擔 心 的 情 況 來 規 劃 孩 子 知 道 後 可 能 會 有 錯 綜 複 雜 的 情 緒, 公 衛 人 員 應 以 同 理 心 耐 心 與 支 持 的 態 度 接 納 其 情 緒 反 應, 並 轉 介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協 助 65

合 併 管 理 HIV/TB 合 作 模 式 管 理 原 則 感 染 者 因 免 疫 力 較 差 容 易 得 到 結 核 病, 也 容 易 因 為 本 身 病 情 而 影 響 結 核 病 的 治 療 效 果, 對 於 15-49 歲 之 結 核 病 個 案, 於 其 結 核 病 確 診 或 使 用 抗 結 核 病 藥 物 後 1 個 月 內, 瞭 解 其 HIV 檢 驗 結 果 作 為 調 整 治 療 之 參 考 藥 癮 愛 滋 減 害 計 畫 整 合 性 計 畫 希 望 能 降 低 毒 品 對 個 人 家 庭 及 社 會 的 傷 害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衛 教 諮 詢 服 務 : 提 供 藥 癮 者 預 防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等 相 關 血 液 傳 染 病 之 衛 教, 並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藉 由 早 期 發 現 個 案, 及 時 給 予 治 療, 避 免 其 傳 染 他 人 清 潔 針 具 計 畫 : 藉 由 提 供 藥 癮 者 清 潔 針 具 增 加 衛 教 資 訊 與 轉 介 服 務, 防 止 因 共 同 使 用 針 具 而 感 染 B C 型 肝 炎 及 愛 滋 病 毒 替 代 治 療 : 讓 一 時 無 法 戒 毒 的 人, 口 服 低 危 害 的 替 代 藥 品, 取 代 高 危 險 的 注 射 施 打, 並 給 予 衛 教 諮 詢 血 液 篩 檢 及 轉 介 愛 滋 治 療 與 照 護 66

相 關 法 規 41

法 規 依 據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68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依 照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二 三 類 病 人, 必 要 時, 得 於 指 定 隔 離 治 療 機 構 施 行 隔 離 治 療 第 十 條 政 府 機 關 醫 事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知 悉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病 人 之 姓 名 病 歷 及 病 史 等 有 關 資 料 者, 不 得 洩 漏 罰 則 第 六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九 萬 元 以 上 四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知 悉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病 人 有 關 資 料 之 人 違 反 第 十 條 規 定 69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第 四 條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感 染 者 之 人 格 與 合 法 權 益 應 受 尊 重 及 保 障,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拒 絕 其 就 學 就 醫 就 業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項 第 十 七 條 或 拒 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之 檢 查 或 治 療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三 項 醫 事 機 構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70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感 第 十 二 條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感 染 者 有 提 供 其 感 染 源 或 接 觸 者 之 義 務 ; 就 醫 時, 應 向 醫 事 人 員 告 知 其 已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主 管 機 關 得 對 感 染 者 及 其 感 染 源 或 接 觸 者 實 施 調 查 但 實 施 調 查 時 不 得 侵 害 感 染 者 之 人 格 及 隱 私 感 染 者 提 供 其 感 染 事 實 後, 醫 事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服 務 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項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或 第 十 七 條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71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感 第 十 二 條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感 染 者 有 提 供 其 感 染 源 或 接 觸 者 之 義 務 ; 就 醫 時, 應 向 醫 事 人 員 告 知 其 已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主 管 機 關 得 對 感 染 者 及 其 感 染 源 或 接 觸 者 實 施 調 查 但 實 施 調 查 時 不 得 侵 害 感 染 者 之 人 格 及 隱 私 感 染 者 提 供 其 感 染 事 實 後, 醫 事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服 務 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項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或 第 十 七 條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72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主 管 機 關 醫 事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知 悉 感 染 者 之 姓 名 及 病 歷 等 有 關 資 料 者, 除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基 於 防 治 需 要 者 外, 對 於 該 項 資 料, 不 得 洩 漏 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項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或 第 十 七 條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73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第 4 項 : 醫 事 人 員 應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及 諮 詢 程 序, 始 得 抽 取 當 事 人 血 液 進 行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檢 查 當 事 人 可 以 透 過 書 面 或 口 頭 形 式 表 示 同 意 罰 則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例 外 情 形 : 1. 無 須 受 檢 查 人 同 意 : 採 集 血 液 供 他 人 輸 用 ; 製 造 血 液 製 劑 ; 施 行 器 官 組 織 體 液 或 細 胞 移 植 2. 因 醫 療 之 必 要 性 或 急 迫 性, 無 需 受 檢 查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 疑 似 感 染 來 源 有 致 執 行 業 務 人 員 感 染 之 虞 ; 受 檢 查 人 意 識 不 清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 新 生 兒 之 生 母 不 詳 3. 因 醫 療 之 必 要 性 或 急 迫 性,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人 未 能 取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即 時 同 意, 經 本 人 同 意 即 可 檢 測 74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第 四 條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辦 理 各 類 就 學 就 業 所 訂 之 招 生 ( 募 ) 簡 章 或 契 約 活 動 等 規 定, 不 得 以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為 唯 一 理 由, 排 除 感 染 者 接 受 教 育 應 考 試 及 受 僱 之 權 利 或 予 其 他 任 何 不 公 平 之 限 制 第 五 條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設 有 宿 舍 者, 不 得 以 當 事 人 為 感 染 者 為 唯 一 理 由, 拒 絕 其 住 宿 或 予 其 他 任 何 不 公 平 之 限 制 75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第 七 條 感 染 者 遭 受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有 關 就 學 就 業 之 不 公 平 待 遇 或 歧 視 時, 得 向 各 該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人 對 前 項 申 訴 有 遲 延 處 理 或 對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感 染 者 或 其 所 居 住 之 社 會 福 利 或 護 理 機 構 遭 受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有 關 安 養 居 住 之 不 公 平 待 遇 或 歧 視 時, 得 逕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人 對 於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就 前 二 項 申 訴 之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76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辦 法 第 九 條 申 訴 案 件 之 提 出, 以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一 年 內 為 限 第 十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應 自 受 理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處 理 第 十 三 條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不 得 因 感 染 者 提 出 權 益 侵 害 申 訴 而 予 以 不 利 之 處 分 管 理 措 施 或 任 何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77

HIV 檢 測 結 果 僅 可 告 知 當 事 人 健 康 檢 查 係 屬 醫 療 行 為, 醫 師 應 依 醫 師 法 及 醫 療 法 履 行 告 知 義 務, 應 主 動 將 愛 滋 病 毒 檢 驗 結 果 告 知 當 事 人, 不 得 任 意 通 知 雇 主 學 校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醫 事 機 構 製 發 愛 滋 病 毒 檢 驗 報 告 時, 檢 驗 結 果 不 論 陰 性 或 陽 性, 應 將 該 項 檢 驗 結 果 單 獨 製 發 報 告, 以 密 件 將 主 動 通 知 受 檢 對 象, 不 得 列 入 個 人 總 體 檢 表 或 公 司 整 體 報 告 78

感 染 者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雇 主 招 募 或 僱 用 員 工,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二 違 反 求 職 人 或 員 工 之 意 思, 留 置 其 國 民 身 分 證 工 作 憑 證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或 要 求 提 供 非 屬 就 業 所 需 之 隱 私 資 料... 另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0 條 及 第 12 條 規 定,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及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皆 未 規 定 須 進 行 愛 滋 病 毒 檢 查 79

面 臨 挑 戰 及 預 期 效 益 50

面 臨 的 風 險 與 挑 戰 1 傳 染 途 徑 以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為 主, 並 以 男 男 間 性 行 為 者 佔 多 數, 此 族 群 介 入 較 為 困 難 感 染 族 群 年 輕 化,15-24 歲 年 齡 層 人 數 快 速 增 加 校 園 內 安 全 性 教 育 推 廣 深 度 不 佳 網 路 上 與 同 儕 間 充 斥 錯 誤 的 性 訊 息, 年 輕 族 群 對 性 正 確 認 知 不 足 社 會 風 氣 開 放 性 訊 息 取 得 容 易 網 路 援 交 多 P 一 夜 情 轟 趴 ( Home party) 非 法 藥 物 濫 用 等 盛 行, 增 加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風 險 6-7 成 感 染 者 已 非 學 生 身 分, 更 應 確 保 年 輕 族 群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能 夠 接 受 到 愛 滋 預 防 教 育 雖 訂 定 課 程 綱 要, 非 基 本 學 力 或 指 考 科 目, 不 易 重 視, 教 師 欠 缺 性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教 學 品 質 亦 需 提 升 81

面 臨 的 風 險 與 挑 戰 2 網 路 交 友 及 藥 物 性 愛 趴 成 為 年 輕 族 群 感 染 之 主 因 70% 同 志 透 過 網 路 尋 找 性 伴 侶,53% 近 三 個 月 曾 經 與 網 友 有 性 行 為, 沒 有 進 行 安 全 性 行 為 的 對 象 有 41% 是 來 自 網 路 本 署 委 託 同 志 網 路 約 會 文 化 研 究 顯 示, 公 開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又 同 時 進 行 無 套 邀 約 比 例 高 達 85% 疫 調 資 料 顯 示, 男 男 間 性 行 為 之 愛 滋 感 染 者,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比 例 由 2010 年 的 8.4% 上 升 至 2012 年 的 14.54% 愛 滋 病 與 B C 型 肝 炎 等 慢 性 傳 染 疾 病 無 異 實 施 HARRT 治 療, 愛 滋 感 染 者 死 亡 率 大 幅 下 降, 累 積 存 活 人 數 增 加, 導 致 醫 療 費 用 大 幅 上 升 82

全 球 愛 滋 照 護 政 策 Getting to zero (2011-2015) Zero new HIV infections: 零 感 染 Sexual transmission reduced by half( 減 半 ) Vertical transmission eliminated( 零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 HIV incidence in IDU s stopped( 零 毒 癮 感 染 ) Zero AIDS-related deaths: 零 死 亡 Universal access to ARVs( 用 藥 普 及 ) TB deaths in HIV reduced by half( 減 半 ) Expand social support for HIV positives( 社 會 支 持 ) Zero Discrimination: 零 歧 視 Punitive laws re-hiv reduced by half( 懲 罰 性 法 律 減 少 ) Entry restrictions reduced by half( 入 境 限 制 減 少 ) Gender needs addressed and violence eliminated ( 性 別 解 決 及 消 除 暴 力 ) 83

預 期 效 益 降 低 感 染 發 生 率 早 期 發 現 感 染 者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個 案 儘 早 轉 銜 就 醫 透 過 指 定 醫 院 個 案 管 理 計 畫, 強 化 感 染 者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減 少 感 染 他 人 機 會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對 於 未 就 醫 失 聯 個 案 加 強 搜 尋, 協 助 個 案 儘 早 連 結 至 醫 療 體 系, 並 執 行 接 觸 者 追 蹤 對 於 陽 性 個 案, 提 供 完 整 醫 療 照 護 及 心 理 輔 導, 延 長 生 活 品 質 84

謝 謝 聆 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