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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 关 财 经 制 度 解 读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编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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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 言 为 加 强 有 关 财 经 制 度 的 宣 传, 提 高 广 大 干 部 和 教 职 员 工 对 相 关 工 作 的 知 晓 度, 切 实 提 高 制 度 执 行 力, 增 强 工 作 规 范 性 和 促 进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治 校, 学 校 纪 委 办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在 计 划 财 务 处 科 研 处 人 事 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等 部 门 的 协 助 下, 针 对 审 计 中 容 易 出 现 问 题 的 制 度, 组 织 编 印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相 关 财 经 制 度 解 读 手 册 本 手 册 主 要 对 财 务 管 理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津 补 贴 管 理 公 务 支 出 公 款 消 费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工 程 管 理 等 八 方 面 的 制 度 进 行 解 读, 希 望 能 为 广 大 干 部 和 教 职 工 在 工 作 中 提 供 参 考, 方 便 大 家 办 事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修 改 或 出 台 新 的 规 定, 请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借 此 机 会, 对 广 大 干 部 和 教 职 工 一 如 既 往 地 给 予 纪 委 办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工 作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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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一 财 务 管 理 预 算 管 理 (3)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11)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管 理 (14)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管 理 (17) 公 务 卡 结 算 要 求 (20) 二 专 项 管 理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23)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25)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29)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31) 研 究 生 经 费 管 理 (34) 三 津 补 贴 管 理 绩 效 工 资 管 理 (39) 违 规 发 放 津 补 贴 行 为 (45) 四 公 务 支 出 公 款 消 费 管 理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49)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管 理 (52)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研 修 访 学 管 理 (65) 中 长 期 出 国 培 训 研 修 访 学 管 理 (68) 差 旅 费 管 理 (75) 培 训 费 管 理 (80) 会 议 费 管 理 (82) 五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87) 六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93)

6 七 采 购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105) 招 投 标 管 理 (109)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认 证 管 理 (113) 八 工 程 管 理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119) 九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附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1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2014 年 修 正 ) (1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1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16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1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17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19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224)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233)

7 财 务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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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预 算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浙 中 大 发 (2015)6 号 二 预 算 管 理 的 要 求 及 编 制 原 则 ( 一 ) 基 本 要 求 学 校 预 算 是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包 括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两 部 分 学 校 的 预 算 管 理 包 括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执 行 决 算 与 评 价 等 环 节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明 确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调 整 决 算 与 评 价 等 各 环 节 的 流 程, 确 保 预 算 公 开 透 明 ;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评 价 等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并 对 关 键 控 制 点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以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理 性, 强 化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和 约 束 力, 提 高 预 算 管 理 水 平 ( 二 ) 预 算 管 理 原 则 三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学 校 党 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 计 划 财 务 处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审 计 处 职 责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学 校 预 算 的 执 行 主 体 对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调 整 决 算 与 评 价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并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3

10 ( 一 ) 学 校 党 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 职 责 1.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预 算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2. 确 定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政 策 办 法 和 要 求 ; 3. 审 定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和 总 体 要 求 ; 4. 审 定 学 校 预 算 草 案, 特 别 是 重 大 项 目 立 项 和 经 费 分 配 使 用 计 划 ; 5. 监 督 预 算 执 行, 审 批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调 整 方 案 ; 6. 审 定 学 校 财 务 决 算 和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 7. 其 他 相 关 决 策 事 项 ( 二 ) 计 划 财 务 处 职 责 1. 拟 定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2. 拟 定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程 序 方 法 和 要 求 ; 3. 组 织 指 导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开 展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 4. 汇 总 审 核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提 交 的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按 照 要 求 编 报 学 校 预 算 草 案 ; 5.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的 预 算 批 复 意 见, 编 制 校 内 预 算 分 配 方 案, 按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将 学 校 预 算 分 解 到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 6. 跟 踪 监 控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并 向 上 级 部 门 学 校 领 导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7. 汇 总 审 核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提 交 的 预 算 追 加 调 整 申 请, 形 成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报 学 校 党 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 审 议,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或 备 案 ; 8. 编 报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和 相 关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开 展 决 算 分 析 工 作, 报 经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9. 做 好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 三 )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职 责 1. 提 供 编 制 预 算 的 各 项 基 础 资 料, 根 据 本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提 出 预 算 建 议 数 ; 2. 按 照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及 本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对 预 算 控 制 数 进 行 分 解 细 化, 落 实 到 本 部 门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相 关 岗 位 ; 3.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下 达 的 预 算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预 算, 合 理 安 排 各 项 经 费 支 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 4. 根 据 内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工 作 计 划 的 调 整 及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预 算 追 加 调 整 申 请 ; 5. 配 合 预 算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预 算 的 综 合 平 衡 和 执 行 监 控, 及 时 按 要 求 解 决 本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6. 预 算 执 行 的 其 他 相 关 任 务 四 预 算 编 制 程 序 ( 一 ) 计 划 财 务 处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向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印 发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的 通 知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应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下 一 年 度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事 业 发 展 要 求, 提 出 预 算 建 议 数,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计 划 财 务 处 预 算 建 议 数 应 包 括 预 算 收 入 4

11 和 预 算 支 出 两 部 分,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 二 )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及 综 合 财 力 情 况, 参 照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汇 总 并 审 查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的 预 算 建 议 数, 完 成 学 校 综 合 财 务 部 门 预 算 草 案 编 制, 即 一 上 预 算, 经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 三 )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下 达 的 下 一 年 预 算 控 制 数, 结 合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财 力 可 能,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和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方 案, 即 二 上 预 算, 经 学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 四 ) 计 划 财 务 处 在 年 初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最 终 下 达 的 年 度 预 算 额 度 编 制 校 内 预 算 方 案, 在 充 分 征 求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上 报 校 党 委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五 收 入 预 算 编 制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他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主 要 包 括 : ( 一 ) 上 年 结 转 收 入, 是 指 列 入 上 年 度 预 算 但 没 有 实 施 完 成, 需 要 在 本 年 度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经 费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测 算 ( 二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从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教 育 科 研 等 各 类 财 政 拨 款 主 要 包 括 经 常 性 补 助 收 入 医 疗 经 费 补 助 收 入 和 专 项 经 费 补 助 收 入 1. 经 常 性 经 费 补 助 收 入,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和 生 均 定 额 标 准 离 退 休 人 数 和 人 均 定 额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处 教 务 处 和 人 事 处 2. 医 疗 经 费 补 助 收 入, 根 据 在 职 教 工 人 数 学 生 人 数 按 照 医 疗 经 费 补 助 办 法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人 事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处 教 务 处 等 部 门 3. 专 项 经 费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从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教 学 科 研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专 项 收 入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人 事 处 学 生 处 团 委 研 究 生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等 部 门 ( 三 )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 通 过 学 历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向 学 生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委 托 培 养 费 考 试 考 务 费 培 训 费 和 其 他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1.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学 费 收 入, 根 据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人 数 和 学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2.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费 收 入, 根 据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人 数 和 学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研 究 生 处 3. 非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费 收 入, 根 据 非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人 数 和 学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研 究 生 处 4.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学 费 收 入, 根 据 各 类 函 授 自 考 等 学 生 人 数 和 收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等 5. 留 学 生 教 育 学 费 收 入, 根 据 留 学 生 人 数 和 学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6. 培 训 费 收 入, 根 据 培 训 班 次 人 数 和 收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等 7. 住 宿 费 收 入, 根 据 住 宿 学 生 人 数 和 收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学 生 处 国 际 5

12 教 育 学 院 后 勤 管 理 处 8. 考 试 考 务 费, 根 据 考 试 人 数 和 收 费 标 准 测 算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教 务 处 等 9. 其 他 收 入, 如 上 年 财 政 专 户 结 余 和 历 年 欠 费 收 入 等,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学 生 收 费 系 统 数 据 分 析 测 算 ( 四 )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 通 过 承 接 科 研 项 目 开 展 科 研 协 作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进 行 科 技 咨 询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也 包 括 从 非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科 研 拨 款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科 研 处 动 物 实 验 研 究 中 心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等 ( 五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六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门 诊 部 交 款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基 础 医 学 院 离 退 休 处 等 ( 七 ) 经 营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后 勤 管 理 处 ( 八 ) 其 他 收 入, 是 指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也 包 括 学 校 从 非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除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以 外 的 经 费 拨 款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后 勤 管 理 处 教 育 基 金 会 等 六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他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包 括 事 业 支 出 和 非 事 业 支 出 两 大 类 事 业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发 生 的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基 本 支 出 又 可 分 为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人 员 支 出 包 括 在 职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补 助 支 出 两 部 分 6

13 ( 一 ) 人 员 支 出 支 出 类 别 测 算 办 法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部 门 基 本 工 资 根 据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和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和 相 关 补 贴 标 准 测 算 人 事 处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绩 效 工 资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根 据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和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及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测 算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测 算 的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职 业 年 金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等 项 目 人 事 处 科 研 处 教 务 处 等 人 事 处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根 据 聘 任 的 外 籍 教 师 和 编 制 外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人 数 和 标 准 测 算 的 工 资 和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人 事 处 离 休 费 根 据 离 休 人 数 和 发 放 标 准 测 算 人 事 处 退 休 费 根 据 退 休 人 数 和 发 放 标 准 测 算 人 事 处 对 个 抚 恤 金 生 活 补 助 人 事 处 人 和 家 庭 补 助 支 出 医 疗 费 奖 助 奖 学 金 学 金 助 学 金 包 括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补 助 子 女 统 筹 医 疗 补 助 离 退 休 人 员 医 疗 补 助 学 生 医 疗 费 等 本 科 生 奖 学 金 根 据 学 费 标 准 的 5% 核 定 ( 毕 业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转 作 离 校 及 就 业 经 费 );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按 学 校 文 件 核 定 本 科 生 助 学 金 按 学 费 标 准 的 10% 核 定,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按 学 校 文 件 核 定 后 勤 管 理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处 住 房 公 积 金 根 据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和 标 准 测 算 后 勤 管 理 处 人 事 处 住 房 补 贴 根 据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标 准 测 算 后 勤 管 理 处 人 事 处 7

14 ( 二 ) 公 用 支 出 1. 教 学 经 费 支 出 支 出 类 型 测 算 办 法 根 据 在 编 教 工 人 数 和 3500 元 / 人 年 的 标 准 核 定, 主 要 用 于 学 院 办 公 印 基 本 业 务 费 刷 邮 电 交 通 差 旅 培 训 公 务 接 待 物 业 管 理 团 体 会 费 报 刊 杂 志 购 置 办 公 资 料 购 置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及 维 修 办 公 软 件 购 置 及 维 护 等 学 院 本 科 生 教 学 业 务 费 按 本 科 生 标 准 学 费 收 入 的 10%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由 教 务 处 按 照 开 课 情 况 划 给 各 学 院,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实 习 费, 教 学 实 验 实 训 耗 材 的 购 买,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教 学 软 件 购 置 及 维 修 维 护, 教 学 资 料 购 置 等 教 学 经 费 自 筹 业 务 费 发 展 基 金 按 照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核 定, 用 于 相 关 的 成 本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等 开 支 按 照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核 定,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事 业 发 展 的 支 出, 但 不 能 用 于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奖 励 津 贴 福 利 等 支 出 研 究 生 教 学 业 务 费 根 据 在 册 研 究 生 人 数 和 定 额 划 拨 给 研 究 生 处, 硕 士 生 定 额 3700 元 / 生 年 ( 临 床 医 学 院 学 生 3140/ 生 年 ), 博 士 生 7200 元 / 生 年 ( 临 床 医 学 院 学 生 6080/ 生 年 ) 由 研 究 生 处 按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统 筹 使 用 招 生 经 费 按 学 费 收 入 的 1% 核 定 教 学 经 费 支 出 学 生 事 务 经 费 军 训 经 费 本 科 生 学 生 活 动 费 就 业 经 费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专 项 经 费 按 照 参 训 学 生 生 均 100 元 标 准 核 定, 由 人 武 部 掌 握 使 用 按 照 学 费 收 入 的 2.5% 核 定, 其 中 校 团 委 1% 学 生 处 0.5% 学 院 1% 按 学 费 收 入 的 1% 核 定 按 照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生 均 10 元 核 定, 用 于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的 日 常 办 公 宣 传 辅 导 讲 座 专 家 咨 询 普 查 建 档 设 备 购 置 师 资 培 训 学 生 活 动 和 心 理 咨 询 师 的 咨 询 报 酬 等 体 育 部 社 科 部 图 书 馆 信 息 与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动 物 实 验 研 究 中 心 测 试 中 心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等 教 学 辅 助 部 门 基 本 业 务 费 标 准 及 使 用 范 围 参 照 学 院 其 他 教 学 支 出 教 学 设 备 专 项 实 验 室 维 护 专 项 网 络 信 息 建 设 维 护 专 项 思 政 理 论 课 程 建 设 其 他 教 学 业 务 专 项 按 照 学 校 财 力 和 业 务 需 要 酌 情 核 定,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统 筹 使 用 按 照 学 校 财 力 和 业 务 需 要 酌 情 核 定,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统 筹 使 用 按 照 学 校 财 力 和 业 务 需 要 酌 情 核 定,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统 筹 使 用 按 照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均 20 元 核 定, 用 于 课 程 建 设 图 书 资 料 社 会 实 践 和 行 政 管 理,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由 社 科 部 统 筹 使 用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相 关 文 件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学 校 财 力, 设 立 教 学 实 验 室 精 品 课 程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等 专 项 及 配 套 经 费,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8

15 2. 科 研 支 出 (1) 药 物 研 究 所 骨 伤 研 究 所 基 本 业 务 费 标 准 及 使 用 范 围 参 照 学 院 (2)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相 关 文 件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学 校 财 力, 设 立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校 内 科 研 项 目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等 专 项 及 配 套 经 费, 由 科 研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3) 科 研 业 务 管 理 专 项, 按 照 学 校 财 力 和 业 务 需 要 酌 情 核 定, 由 科 研 处 统 筹 使 用 3. 行 政 管 理 支 出 (1) 基 本 业 务 费, 按 照 机 关 各 部 门 ( 单 位 ) 在 编 人 数 和 4500 元 / 人 年 的 标 准 核 定, 主 要 用 于 办 公 邮 电 差 旅 培 训 公 务 接 待 报 刊 杂 志 购 置 办 公 资 料 购 置 办 公 设 备 及 办 公 软 件 的 维 修 维 护 等 (2) 行 政 设 备 费, 按 照 机 关 各 部 门 ( 单 位 ) 在 编 人 数 和 2000 元 / 人 年 标 准 核 定, 主 要 用 于 办 公 设 备 及 办 公 软 件 的 购 置,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统 筹 使 用 (3) 专 项 业 务 费, 根 据 机 关 各 部 门 ( 单 位 ) 工 作 职 责 和 学 校 财 力 核 定, 由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轻 重 缓 急 统 筹 使 用 (4) 党 建 专 项 费, 根 据 各 二 级 党 委 总 支 所 属 的 教 工 人 均 200 元 学 生 人 均 20 元 核 定, 用 于 党 建 工 作 (5) 工 会 经 费, 根 据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和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计 提, 划 拨 工 会 使 用 (6) 职 工 福 利 费, 根 据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和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计 提, 由 人 事 处 统 筹 使 用 (7) 机 关 部 门 ( 单 位 ) 团 体 会 费, 按 实 际 需 要 单 独 核 定, 用 于 机 关 各 部 门 ( 单 位 ) 以 学 校 名 义 参 加 的 各 类 学 术 团 体 活 动 而 必 须 支 付 的 团 体 会 费 ( 不 含 个 人 会 费 ) 4. 后 勤 保 障 支 出, 根 据 学 校 财 力 情 况 和 需 要 核 定, 用 于 学 校 物 业 管 理 绿 化 交 通 后 勤 设 施 维 修 水 电 等 保 障 性 支 出 5. 利 息 支 出, 根 据 贷 款 情 况 核 定 6. 学 校 预 备 费, 根 据 学 校 财 力 核 定, 用 于 年 初 预 算 不 可 预 计 的 项 目 支 出 ( 三 ) 项 目 支 出 1. 专 项 公 用 类 项 目, 是 指 学 校 为 履 行 职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用 于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人 员 类 支 出 的 特 定 项 目 具 体 包 括 大 型 会 议 培 训 类 项 目, 重 大 宣 传 活 动 类 项 目, 重 大 课 题 调 研 规 划 类 项 目, 信 息 化 运 行 维 护 类 项 目, 执 法 办 案 类 项 目, 大 宗 印 刷 类 项 目, 房 租 类 项 目, 物 业 管 理 费 类 项 目 和 其 他 专 项 公 用 类 项 目 2. 发 展 建 设 类 项 目, 是 指 学 校 为 完 成 其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一 次 性 或 阶 段 性 发 生 的 属 于 基 本 支 出 外 的 项 目 具 体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购 建 类 项 目, 大 型 修 缮 类 项 目, 信 息 网 络 购 建 类 项 目 和 其 他 发 展 建 设 类 项 目 七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调 整 ( 一 )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预 算 方 案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以 确 保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和 预 算 执 行 的 约 束 力 ( 二 ) 公 务 接 待 费 出 国 经 费 会 议 费 等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核 定 的 预 算 指 标 ( 三 ) 年 度 内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学 校 预 算 安 排 的 专 项 资 金 有 余 缺 的,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进 行 调 剂 ( 四 )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等 因 素 而 必 须 追 加 的 项 目 经 费, 应 先 与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论 证, 与 9

16 计 划 财 务 处 协 商,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汇 报 后, 填 写 追 加 预 算 经 费 申 请 表,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办 理 追 加 手 续 其 中,1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预 算 经 费 追 加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负 责 审 批,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项 目 预 算 经 费 追 加 须 经 学 校 党 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 讨 论 通 过 方 可 追 加 ( 五 ) 按 定 额 划 拨 的 基 本 业 务 费 教 学 业 务 费 学 生 经 费 等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自 求 平 衡 超 支 不 补 结 余 留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各 类 专 项 业 务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当 年 安 排 的 专 项 经 费 因 故 未 实 施 或 项 目 完 成 后 资 金 有 结 余 或 被 挤 占 挪 用 的, 学 校 予 以 收 回 ( 六 ) 计 划 财 务 处 应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对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非 正 常 现 象 及 时 作 出 反 馈, 并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报 告 八 决 算 与 评 价 ( 一 ) 决 算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编 制 的 年 度 报 告 ( 二 ) 学 校 应 当 加 强 决 算 管 理, 编 制 的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必 须 符 合 财 经 法 规,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报 送 及 时 ( 三 )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按 规 定 报 送 省 教 育 厅 和 省 财 政 厅, 并 应 及 时 向 教 工 通 报 财 务 决 算 情 况 ( 四 ) 计 划 财 务 处 应 加 强 决 算 分 析 工 作, 对 全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全 面 的 总 结 和 分 析, 撰 写 分 析 报 告 ; 强 化 决 算 分 析 结 果 运 用,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预 算 与 决 算 相 互 反 映 相 互 促 进 的 机 制 10

17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3)49 号 二 管 理 体 制 ( 一 ) 基 本 办 法 学 校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类 管 理 条 块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由 绩 效 管 理 ( 评 价 ) 协 调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计 划 财 务 处 和 审 计 处 组 织 协 调,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分 类 组 织 实 施,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具 体 负 责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使 用 预 算 资 金 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是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本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 二 ) 绩 效 管 理 ( 评 价 ) 协 调 小 组 的 组 成 由 分 管 校 长 任 组 长, 校 长 办 公 室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研 究 生 处 学 生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审 计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办 公 室 设 在 计 划 财 务 处,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和 审 计 处 负 责 人 分 别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负 责 学 校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协 调 计 划 财 务 处 主 要 负 责 日 常 协 调 和 对 外 联 络 工 作, 审 计 处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的 监 控 评 价 工 作 ( 三 ) 绩 效 管 理 ( 评 价 ) 协 调 小 组 的 职 责 1. 制 定 并 发 布 学 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关 重 大 决 策 2.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3. 组 织 开 展 重 点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4. 审 核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提 交 的 预 算 绩 效 自 评 工 作 报 告 5. 组 织 校 内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定 期 向 省 教 育 厅 提 交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总 结 6. 组 织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学 习 7. 应 当 履 行 的 其 他 绩 效 管 理 职 责 ( 四 ) 专 项 资 金 归 口 管 理 的 分 工 专 项 资 金 类 别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专 项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专 项 科 学 研 究 及 科 研 平 台 学 科 建 设 专 项 研 究 生 培 养 专 项 本 科 生 奖 助 学 金 及 新 苗 计 划 专 项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专 项 基 础 建 设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专 项 其 他 财 政 专 项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教 务 处 实 验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科 研 处 研 究 生 处 学 生 处 团 委 人 事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根 据 项 目 内 容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及 其 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11

18 ( 五 )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的 职 责 1.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归 口 项 目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2. 组 织 编 制 审 核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设 置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3. 跟 踪 预 算 实 施 进 度,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完 善 4. 组 织 绩 效 评 价, 出 具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5. 充 分 应 用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促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6. 应 当 履 行 的 其 他 绩 效 管 理 职 责 三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 一 )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是 指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者 计 划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达 到 的 产 出 和 结 果 产 出 是 指 使 用 预 算 资 金 后 产 生 的 直 接 成 果, 结 果 是 由 产 出 带 来 的 作 用 或 影 响, 包 括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等 ( 二 ) 绩 效 目 标 包 括 绩 效 内 容 绩 效 指 标 和 绩 效 标 准 绩 效 指 标 是 绩 效 内 容 的 具 体 体 现, 应 与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部 门 的 工 作 职 责 项 目 任 务 等 紧 密 相 关, 并 做 到 明 确 具 体 细 化 绩 效 标 准 是 衡 量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完 成 程 度 的 尺 度, 可 根 据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历 史 数 据 等 测 定 ( 三 ) 绩 效 管 理 ( 评 价 ) 协 调 小 组 要 指 导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建 立 所 属 业 务 绩 效 目 标 数 据 库, 指 导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建 立 与 工 作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绩 效 目 标 数 据 库, 并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四 ) 学 校 在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部 门 预 算 和 申 请 专 项 以 及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在 向 学 校 申 请 预 算 资 金 和 设 立 专 项 时, 必 须 提 出 具 体 绩 效 目 标 学 校 绩 效 目 标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提 出,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目 标 由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班 子 研 究 后 提 出,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专 项 绩 效 目 标 由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定 ( 五 ) 学 校 在 安 排 预 算 时, 要 依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方 向 和 重 点 对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进 行 审 核, 特 别 注 意 绩 效 目 标 的 相 关 性 绩 效 指 标 设 置 的 科 学 性 绩 效 标 准 的 先 进 性, 从 而 判 断 资 金 需 求 的 合 理 性 ( 六 ) 学 校 在 下 达 预 算 时, 应 同 时 下 达 绩 效 目 标, 作 为 预 算 绩 效 监 控 和 评 价 的 依 据 四 预 算 绩 效 监 控 和 评 价 ( 一 ) 预 算 绩 效 监 控 要 求 职 能 部 门 要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建 立 所 属 业 务 的 预 算 绩 效 运 行 跟 踪 监 控 机 制, 定 期 采 集 绩 效 运 行 信 息 并 汇 总 分 析, 对 绩 效 目 标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和 督 促 检 查, 纠 偏 扬 长, 促 进 绩 效 目 标 的 顺 利 实 现 跟 踪 监 控 中 发 现 绩 效 运 行 目 标 与 预 期 绩 效 目 标 发 生 偏 离 时, 要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 二 )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办 法 1. 预 算 执 行 结 束 后, 职 能 部 门 要 及 时 组 织 所 属 业 务 的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重 点 评 价 产 出 和 结 果 的 经 济 性 效 率 性 和 效 益 性 2. 预 算 具 体 执 行 主 体 要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提 交 预 算 绩 效 报 告, 要 将 实 际 取 得 的 绩 效 与 绩 效 目 标 进 行 对 比, 如 未 实 现 绩 效 目 标 的, 须 说 明 理 由 3. 职 能 部 门 要 对 自 评 报 告 进 行 分 析 并 组 织 重 点 评 价,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评 价 结 果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努 力 查 找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制 定 改 进 和 提 高 工 作 的 措 施 12

19 4. 绩 效 管 理 ( 评 价 ) 协 调 小 组 对 预 算 单 位 的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并 对 其 报 送 的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进 一 步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预 算 支 出 绩 效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5.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标 准 的 设 定 评 价 方 法 的 选 用 评 价 工 作 的 组 织 评 价 报 告 的 撰 写, 参 见 浙 江 省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意 见 ( 浙 财 绩 效 字 (2009)5 号 ) 五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的 反 馈 和 应 用 ( 一 ) 绩 效 管 理 ( 评 价 ) 协 调 小 组 应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要 求 其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改 进 管 理 措 施,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降 低 支 出 成 本, 增 强 支 出 责 任 ( 二 ) 预 算 执 行 主 体 应 当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认 真 加 以 整 改,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 本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绩 效 目 标, 合 理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并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 三 ) 学 校 对 事 前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不 满 意 的 项 目 不 予 立 项 ; 对 事 中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不 达 标 的 应 要 求 改 进 ; 事 后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安 排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学 校 逐 步 提 高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的 透 明 度,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尤 其 是 一 些 关 注 度 高 资 金 数 额 大 的 项 目, 依 法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并 作 为 实 施 行 政 问 责 的 重 要 依 据 ( 五 ) 学 校 将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和 个 人 考 核 内 容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 单 位 ) 以 及 责 任 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责 任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给 学 校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取 消 当 年 度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的,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查 处 13

20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3)7 号 二 学 校 自 筹 收 入 的 涵 盖 范 围 包 括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成 教 生 留 学 生 等 各 类 学 费 收 入 培 训 收 入 劳 务 服 务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创 收 收 入 三 学 校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原 则 ( 一 ) 广 开 财 源, 鼓 励 创 收 ;( 二 )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 三 ) 合 理 分 类, 统 一 核 算 ; ( 四 ) 二 级 管 理, 权 责 明 确 四 基 本 办 法 ( 一 ) 在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处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设 立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和 发 展 基 金, 在 社 科 部 体 育 部 图 书 馆 学 报 编 辑 部 药 物 研 究 所 骨 伤 研 究 所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车 队 复 打 中 心 滨 江 门 诊 部 等 有 自 筹 收 入 的 单 位 设 立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由 学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分 配 比 例 直 接 转 入 ( 二 )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必 须 加 强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的 管 理, 经 费 的 使 用 必 须 有 利 于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教 学 科 研 等 事 业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改 善 教 职 工 的 福 利 待 遇, 有 利 于 调 动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用 于 直 接 相 关 的 运 行 成 本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业 务 招 待 等 支 出 ;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事 业 发 展 的 支 出 ( 三 ) 承 担 体 育 大 学 英 语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理 论 计 算 机 基 础 等 全 日 制 学 生 公 共 课 的 学 院 ( 部 门 ), 由 人 事 处 核 定 编 制 按 机 关 平 均 奖 划 拨 到 相 应 学 院 ( 含 社 科 部 体 育 部 ) 的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其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课 时 津 贴 不 再 向 其 他 学 院 结 算 ; 学 院 之 间 交 叉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按 任 课 教 师 职 称 对 应 的 课 时 标 准 相 互 结 算 课 时 津 贴 并 划 入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 承 担 全 校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核 定 编 制 按 机 关 平 均 奖 划 拨 到 相 应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的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直 属 学 校 管 理 的 科 研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 四 ) 根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核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学 院 ( 含 社 科 部 体 育 部 ) 正 式 在 编 人 员 当 年 度 的 科 研 业 绩 点 ( 不 含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科 技 奖 励 办 法 规 定 的 奖 励 ) 为 依 据, 按 每 个 业 绩 点 200 元 的 标 准 划 拨 到 相 应 学 院 ( 含 社 科 部 体 育 部 ) 的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 五 ) 学 校 自 筹 收 入 计 算 口 径 本 科 生 学 费 收 入 自 筹 收 入 来 源 研 究 生 学 费 收 入 ( 包 括 国 家 任 务 生 学 费 收 入 与 自 费 生 学 费 收 入 ) 留 学 生 及 成 教 生 学 费 收 入 培 训 收 入 劳 务 服 务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其 他 创 收 收 入 公 办 生 民 办 生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计 算 办 法 4400 元 / 生 年 4400 元 / 生 年 7000 元 / 生 年 元 / 生 年 按 当 年 实 际 账 面 数 计 算 14

21 ( 六 ) 校 院 ( 单 位 ) 两 级 各 类 自 筹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1.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学 费 收 入 : 学 校 77%,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20%, 学 院 发 展 基 金 3% 2.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费 收 入 : 学 校 92%, 学 院 ( 所 )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8% 3. 留 学 生 ( 含 港 澳 台 ) 学 历 生 学 费 收 入 : 学 校 55%,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40%, 学 院 发 展 基 金 5% 4.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学 费 收 入 : (1) 校 内 办 班 :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30%,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65%, 学 院 发 展 基 金 5% 成 教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45%, 成 教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52%, 发 展 基 金 3% (2) 校 外 办 班 :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20%,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80% 成 教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25%, 成 教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5% 5.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成 人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收 入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25%,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5% 成 教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37%, 成 教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63% 6. 自 考 助 学 班 收 入 : 学 校 20%, 成 教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2%,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5%, 学 院 发 展 基 金 3% 7. 研 究 生 课 程 班 收 入 : (1) 校 内 办 班 :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40%,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55%, 学 院 发 展 基 金 5% 研 究 生 处 主 办 学 校 45%, 研 究 生 处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52%, 发 展 基 金 3% (2) 校 外 办 班 : 学 院 主 办 学 校 30%,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0% 研 究 生 处 主 办 学 校 35%, 研 究 生 处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65% 8. 合 作 办 学 收 入 (1) 利 用 校 内 场 地 设 备 等 资 源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办 班 : 学 校 30%,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0% (2) 利 用 校 外 场 地 设 备 等 资 源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办 班 : 学 校 20%,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80% 9. 其 他 短 期 办 班 收 入 : 学 校 10%, 学 院 ( 部 门 )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90% 10. 课 外 上 机 费 复 印 费 打 印 费 收 入 : 学 校 50%, 学 院 ( 部 门 )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50% 11. 场 地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 学 校 50%, 单 位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50% 12. 利 用 实 验 设 备 提 供 测 试 收 入 : 学 校 20%, 学 院 ( 部 门 )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80% 13. 课 题 查 新 媒 体 制 作 : 学 校 40%, 单 位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60% 14. 软 件 开 发 收 入 科 技 服 务 收 入 管 理 咨 询 收 入 : 学 校 10%, 学 院 ( 部 门 ) 自 筹 业 务 15

22 经 费 90% 15. 学 报 版 面 费 广 告 费 收 入 : 学 校 25%, 学 报 编 辑 部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5% 16. 各 类 等 级 考 试 考 务 费 报 名 费 收 入 : (1) 学 院 组 织 的, 全 额 由 学 院 掌 握 使 用, 结 余 部 分 作 为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2)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的, 全 额 由 职 能 部 门 掌 握 使 用, 结 余 部 分 转 为 学 校 收 入 17. 本 科 生 重 修 学 分 学 费 : 学 校 50%,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50% 18. 本 科 生 辅 修 二 专 业 双 学 位 学 分 学 费 : 学 校 25%,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75% 19. 门 诊 部 业 务 收 入 : (1) 由 基 础 医 学 院 管 理 的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中 医 门 诊 部 按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3.8% 上 交 学 校 转 入 学 院 部 分,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97%, 发 展 基 金 3% (2)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二 门 诊 部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门 诊 部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20. 捐 赠 收 入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收 入 动 物 实 验 研 究 中 心 收 入 的 管 理 按 学 校 原 有 规 定 执 行 ;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车 队 复 打 中 心 滨 江 门 诊 部 的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21. 其 他 收 入 根 据 性 质 来 源 的 不 同, 由 学 校 另 行 确 定 五 禁 止 行 为 ( 一 ) 学 校 自 筹 收 入 一 律 通 过 学 校 财 务 列 收 列 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不 得 坐 支, 更 不 得 私 设 小 金 库 ( 二 ) 发 展 基 金 不 能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16

23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0)113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关 于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浙 中 大 发 (2015)86 号 二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的 基 本 办 法 财 务 支 出 实 行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办 法 财 务 一 支 笔 指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般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预 算 文 件 以 及 项 目 书 ( 合 同 书 ) 确 定 审 批 内 容 在 学 校 批 准 的 预 算 经 费 学 院 部 门 创 收 经 费 学 院 部 门 发 展 基 金 代 管 项 目 中 支 付 的 款 项 单 独 立 项 的 项 目 审 批 人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特 殊 项 目 学 校 指 定 负 责 人 审 批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财 务 一 支 笔 报 销 事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报 销 事 项 校 领 导 出 差 报 销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该 项 目 的 职 能 部 门 的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校 办 主 任 代 为 审 批 三 审 批 权 限 的 授 权 委 托 办 法 授 权 委 托 情 形 将 部 分 或 全 部 项 目 的 审 批 权 限 授 权 委 托 给 其 他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办 法 经 主 要 负 责 人 书 面 申 请,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批 准 财 务 一 支 笔 短 期 离 校 期 间 需 临 时 授 权 委 托 的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报 计 划 财 务 处 备 案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受 托 人 的 审 批 事 项 承 担 连 带 审 批 责 任 四 部 分 公 用 经 费 审 批 的 特 殊 规 定 ( 一 ) 在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专 家 咨 询 费 稿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 简 称 人 工 费 ) 的, 在 规 定 比 例 限 额 内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不 得 开 支 以 上 内 容 ( 二 ) 在 科 研 项 目 中 计 提 科 研 管 理 费 的, 在 立 项 建 卡 时, 由 科 研 处 审 批 并 统 一 办 理 ; 在 科 研 项 目 中 列 支 符 合 规 定 的 科 研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的, 在 规 定 比 例 限 额 内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 在 科 研 项 目 中 列 支 科 研 协 作 费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签, 科 研 处 负 责 人 审 批 ( 三 ) 在 新 苗 人 才 计 划 项 目 中 开 支 劳 务 费 的, 由 校 团 委 书 记 审 核,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 四 ) 各 学 院 发 放 的 就 业 工 作 奖 励 由 学 生 处 审 核,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 五 ) 经 学 校 批 准 承 办 且 需 由 学 校 安 排 ( 补 助 ) 会 议 经 费 的 各 类 会 议, 应 事 先 编 制 会 议 费 预 算 报 送 校 长 办 公 室, 经 校 长 批 准 后 划 转 预 算 指 标, 预 算 额 度 内 的 会 议 费 支 出 由 承 办 会 议 17

24 单 位 的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 六 )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差 旅 费, 由 出 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核, 外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签,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借 款 时, 需 附 出 国 申 请 表 对 方 邀 请 函 ( 附 经 国 合 处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稿 ) 按 规 定 应 取 得 的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文 ; 报 销 时 还 需 附 费 用 清 单 ( 七 )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因 特 殊 需 要 雇 请 临 时 用 工 ( 不 论 时 间 长 短 ) 的, 事 先 须 向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并 签 批 的 临 时 工 工 资 等 费 用 在 相 关 项 目 列 支 未 经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并 签 批 的 临 时 工 工 资 等 费 用, 计 划 财 务 处 不 得 支 付 ( 八 ) 保 健 津 贴 保 育 费 职 工 困 难 补 助 教 职 工 探 亲 费 发 放 和 报 销, 由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负 责 人 审 签, 人 事 处 负 责 人 审 批 ( 九 ) 学 校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开 支, 对 未 经 批 准 出 差,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由 出 差 人 员 个 人 自 理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需 书 面 说 明 事 由,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超 标 准 部 分 予 以 报 销 ( 十 ) 学 生 及 教 职 工 子 女 门 诊 医 药 费 由 滨 江 门 诊 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直 接 在 滨 江 门 诊 部 办 理 报 销 其 余 门 诊 住 院 医 药 费 由 滨 江 门 诊 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到 计 划 财 务 处 会 计 核 算 科 办 理 报 销 ( 十 一 ) 基 建 改 造 修 缮 工 程 按 项 目 进 度 预 付 工 程 费 用 的, 附 相 关 分 级 审 批 的 资 料 及 合 同, 由 分 管 基 建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 项 目 决 算 支 付 尾 款 时, 需 附 工 程 审 计 报 告, 由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签, 分 管 基 建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 十 二 ) 各 学 院 安 排 学 生 实 习 见 习 社 会 实 践 等 的 包 车 由 学 校 车 队 承 担 或 协 助 解 决, 报 销 时 先 由 学 校 车 队 队 长 审 签,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 十 三 ) 室 内 装 修 改 造 购 买 500 瓦 以 上 的 电 器 需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校 园 管 理 科 审 签,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 十 四 ) 用 学 校 预 算 的 图 书 购 置 费 定 额 经 费 院 级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经 费 高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经 费 重 点 建 设 教 材 补 助 等 购 置 的 图 书, 须 到 图 书 馆 办 理 图 书 验 收 手 续, 再 由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图 书 采 购 必 须 符 合 上 级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大 额 资 金 支 付 ( 一 ) 一 般 情 况 ( 单 位 : 万 元 ): 资 金 金 额 ( 一 次 性 支 付 ) X < 2 审 批 办 法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2 X < 5 报 经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审 批 5 X < 10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审 签 后, 再 由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10 X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由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 二 ) 附 有 抄 告 单 请 示 报 告 处 理 单 并 一 次 性 办 结 的 经 济 事 项 不 需 重 复 审 批 ( 三 ) 附 有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上 级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申 报 书 的 经 济 事 项 ( 单 位 : 万 元 ): 18

25 资 金 金 额 ( 一 次 性 支 付 ) X < 10 审 批 办 法 财 务 一 支 笔 审 批 10 X < 50 报 经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审 批 50 X 经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审 签 后, 再 由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 四 ) 富 春 校 区 大 额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的 报 销,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审 批 环 节 由 富 春 校 区 财 务 负 责 人 代 为 审 批, 但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须 事 先 向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汇 报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相 关 工 作 ( 五 ) 注 意 事 项 : 1. 发 放 教 工 工 资 津 补 贴, 发 放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代 付 各 类 有 合 同 的 托 收 款, 支 付 教 工 体 检 费, 支 付 上 下 班 车 费, 校 内 部 门 间 的 转 账 等 的 大 额 资 金 支 付 不 受 本 规 定 约 束 2. 同 一 经 济 事 项 不 能 人 为 拆 分 而 规 避 审 批 规 定 六 暂 借 款 管 理 ( 一 ) 前 账 不 清 后 账 不 借 的 原 则 : 暂 借 款 视 同 支 出 管 理,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为 有 效 减 少 暂 付 款 资 金 的 不 合 理 占 用, 加 速 资 金 周 转, 前 笔 借 款 尚 未 结 报 的, 不 得 办 理 新 的 借 款 业 务 ( 二 ) 非 学 校 在 编 人 员 学 生 不 能 作 为 借 款 人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 学 生 住 院 借 款 除 外 ),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借 款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并 负 责 清 缴 19

26 公 务 卡 结 算 要 求 一 文 件 依 据 关 于 实 施 浙 江 省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的 通 知 浙 财 预 执 (2012)15 号 二 公 务 卡 结 算 目 录 浙 江 省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序 号 公 务 卡 结 算 项 目 备 注 1 办 公 费 2 印 刷 费 指 单 位 的 印 刷 费 支 出 3 咨 询 费 指 单 位 咨 询 方 面 的 支 出 指 单 位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标 准 的 日 用 办 公 用 品 书 报 杂 志 等 支 出 4 差 旅 费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因 出 差 支 付 的 住 宿 费 旅 费 公 杂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等 5 维 修 ( 护 ) 费 指 单 位 日 常 开 支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包 括 车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 修 理 和 维 护 费 用,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 费 用 6 租 赁 费 指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宿 舍 专 用 通 讯 网 以 及 其 他 设 备 方 面 的 费 用 7 会 议 费 指 会 议 中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房 租 费 文 件 资 料 的 印 刷 费 会 议 场 地 租 用 费 等 8 培 训 费 指 各 类 培 训 支 出 9 公 务 接 待 费 指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 含 外 宾 接 待 ) 费 用 10 专 用 材 料 费 指 单 位 购 买 日 常 专 用 材 料 的 支 出 11 物 业 管 理 费 12 手 续 费 指 单 位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支 出 13 水 电 费 指 单 位 支 付 的 水 电 费 指 单 位 开 支 的 办 公 用 房 职 工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宿 舍 等 特 业 管 理 费, 包 括 综 合 治 理 绿 化 卫 生 等 方 面 14 邮 电 费 指 单 位 开 支 的 电 话 费 电 报 费 传 真 费 网 络 通 讯 费 等 支 出 15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指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保 险 费 等 支 出 16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备 注 : 指 单 位 除 公 务 用 车 维 修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如 飞 机 船 舶 等 地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保 险 费 等 ( 一 ) 按 规 定 支 付 给 非 本 单 位 个 人 的 支 出, 金 额 较 大 的 需 采 取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可 暂 不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 二 ) 签 证 费 快 递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出 租 车 费 用 等 目 前 只 能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支 出 可 暂 不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 三 ) 已 办 理 政 府 采 购 手 续, 采 购 确 认 书 认 定 支 付 方 式 为 直 接 支 付 的 支 出, 必 须 以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的, 可 暂 不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卡 结 算 ( 四 ) 已 办 理 托 收 手 续 的 水 电 费 邮 电 费 手 续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等 支 出 可 暂 不 使 用 公 务 20

27 专 项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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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省 提 升 地 方 高 校 办 学 水 平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财 教 (2010)347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3)50 号 二 专 项 资 金 的 界 定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日 常 运 转 经 费 以 外, 明 确 了 具 体 项 目, 指 定 了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包 括 上 级 部 门 单 独 核 拨 和 学 校 安 排 的 专 项 资 金 专 项 资 金 分 为 教 学 科 研 队 伍 建 设 后 勤 行 政 等 类 别, 包 括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实 验 平 台 建 设 科 研 平 台 和 专 业 能 力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和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课 题 项 目 研 究 学 生 奖 助 金 等 内 容 按 照 管 理 职 责 分 别 由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人 事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研 究 生 处 学 生 处 校 长 办 公 室 等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履 行 组 织 申 报 审 核 确 定 监 控 实 施 结 果 评 价 等 职 责 项 目 负 责 人 组 织 专 项 的 具 体 实 施 三 项 目 的 申 报 及 项 目 库 的 建 立 ( 一 )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定 期 ( 每 年 至 少 1 次 ) 组 织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申 报 项 目,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排 序 列 入 职 能 部 门 项 目 库, 建 立 项 目 储 备 制 度, 实 施 滚 动 管 理 ( 二 )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申 报 专 项 时, 必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申 报 书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具 体 见 浙 江 省 提 升 地 方 高 校 办 学 水 平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浙 财 教 号 ) ( 三 ) 在 立 项 时,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对 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预 期 绩 效 评 估 要 特 别 注 意 审 核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目 标 是 否 明 确, 绩 效 指 标 是 否 合 理 和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绩 效 标 准 是 否 先 进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论 证 评 估 后 的 项 目 报 计 划 财 务 处 备 案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建 立 学 校 项 目 库, 根 据 学 校 财 力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文 件 要 求, 向 校 长 办 公 会 建 议 校 内 立 项 或 者 向 外 报 送 申 请 立 项 ( 五 ) 对 计 划 财 务 处 建 议 立 项 的 项 目 中 单 台 ( 件 ) 价 值 10 万 元 以 上 的 设 备, 申 报 单 位 ( 个 人 ) 须 在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下,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需 求 与 功 能 论 证, 提 供 论 证 报 告 四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与 绩 效 管 理 ( 一 ) 职 能 部 门 接 到 上 级 部 门 的 立 项 通 知 后 要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信 息 书 面 告 知 计 划 财 务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接 到 立 项 通 知 后, 要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建 立 项 目 经 费 卡 并 转 交 给 职 能 部 门 ( 二 ) 职 能 部 门 拿 到 项 目 经 费 卡 后, 要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同 时 告 知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督 促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时 启 动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在 1 周 内, 根 据 项 目 预 算, 按 政 府 采 购 与 非 政 府 采 购 分 类 编 制 用 款 计 划 ; 职 能 部 门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的 用 款 计 划 要 进 行 审 批 学 校 采 购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密 切 配 合,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采 购 ( 三 ) 学 校 安 排 的 专 项 资 金, 年 底 有 结 余 的, 原 则 上 应 收 回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继 续 留 23

30 用 的, 应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通 过 国 库 核 算 的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尽 快 实 施, 避 免 出 现 连 续 两 年 未 使 用 完 被 财 政 收 回 的 情 况 ( 四 ) 职 能 部 门 要 经 常 督 促 检 查 专 项 的 实 施 进 度, 努 力 提 高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率 6 月 份 以 前 资 金 到 账 的 项 目 按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加 上 合 同 备 案 金 额 计 算 的 预 算 执 行 率 要 求 达 到 100%;7~ 9 月 份 资 金 到 账 的 项 目 按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加 上 合 同 备 案 金 额 达 到 90%, 按 采 购 确 认 书 计 算 的 预 算 执 行 率 要 求 达 到 100%;11 月 份 资 金 到 账 的 项 目 按 采 购 确 认 书 计 算 的 预 算 执 行 率 要 求 达 到 50% 以 上 学 校 全 年 按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加 上 合 同 备 案 金 额 计 算 的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率 要 求 达 到 85% 以 上 ( 五 ) 计 划 财 务 处 协 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专 项 资 金 实 施 管 理, 按 规 定 核 算 专 项 资 金 ; 审 计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协 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绩 效 进 行 评 价 ( 六 )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的 学 院 部 门 ( 单 位 ) 领 导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对 应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有 相 应 的 管 理 责 任 五 禁 止 行 为 ( 一 ) 专 项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滞 留 截 留 挪 用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预 算 和 用 款 计 划 确 需 调 整 的, 需 按 原 渠 道 进 行 审 批 ( 二 ) 专 项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基 本 建 设 对 外 投 资 偿 还 债 务 捐 赠 赞 助 等 支 出 24

31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发 (2014)11 号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财 教 (2011)434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财 (2005)11 号 浙 江 省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教 高 科 (2009)1 号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省 级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浙 政 办 法 (2014)148 号 浙 江 省 省 级 科 技 研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财 教 (2012)357 号 省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财 务 审 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科 发 计 (2008)241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5)170 号 二 适 用 范 围 只 适 用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和 参 照 纵 向 项 目 管 理 的 校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经 费, 具 体 包 括 国 家 部 委 ( 局 ) 厅 局 科 技 基 金 项 目 经 费 ;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科 技 补 助 费 或 专 项 拨 款 ;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科 研 基 金 及 其 它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 其 他 各 类 科 技 专 项 经 费 三 经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由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组 成 ( 一 ) 直 接 费 用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各 种 经 费 1. 设 备 费,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和 使 用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2. 材 料 费,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3.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学 校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化 验 及 加 工 等 费 用 4. 燃 料 动 力 费, 研 究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等 消 耗 费 用 5. 差 旅 费,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交 通 费 用 等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纵 向 项 目 用 车 费 用 不 超 过 差 旅 费 预 算 总 额 的 10%, 费 用 仅 限 于 油 料 费 过 路 费 过 桥 费 停 车 费 6. 会 议 费, 为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项 目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的 数 量 规 模 开 支 和 会 期 7. 合 作 协 作 研 究 与 交 流 费,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国 际 国 内 合 作 协 作 单 位 的 费 用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由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8.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25

32 9. 劳 务 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纵 向 项 目 劳 务 费 应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人 员 ( 如 在 校 研 究 生 )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包 括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支 出 额 度 按 照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的 批 复 预 算 执 行 ; 校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不 予 开 支 劳 务 费 10. 专 家 咨 询 费,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论 证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包 括 项 目 论 证 验 收 成 果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专 家 咨 询 论 证 评 审 费 以 及 专 家 学 术 报 告 费 等 支 付 标 准 为 : 具 有 或 相 当 于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第 一 第 二 天 不 得 超 过 800 元 / 人 天, 第 三 天 及 以 后 不 得 超 过 400 元 / 人 天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一 第 二 天 不 得 超 过 500 元 / 人 天, 第 三 天 及 以 后 不 得 超 过 300 元 / 人 天 以 通 信 形 式 组 织 的 咨 询,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开 支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具 有 或 相 当 于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100 元 / 人 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80 元 / 人 次 11. 公 务 接 待 费, 科 研 过 程 中 必 需 的 公 务 接 待 费 用 除 项 目 合 同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外,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不 得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 二 ) 间 接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费 用 和 用 于 科 研 人 员 的 激 励 费 用 由 项 目 组 按 规 定 比 例 填 报 预 算,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费 用 由 学 校 统 筹 1. 省 级 科 研 经 费 间 接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间 接 费 用 使 用 分 段 超 额 累 退 比 例 法 计 算 并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按 实 列 支 按 照 不 超 过 项 目 经 费 中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费 后 的 一 定 比 例 核 定, 具 体 比 例 如 下 : 项 目 财 政 补 助 经 费 预 算 在 100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部 分 按 照 20% 的 比 例 核 定 ; 超 过 100 万 元 至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13% 的 比 例 核 定 ; 超 过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10% 的 比 例 核 定 ;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9% 的 比 例 核 定 间 接 费 用 中 激 励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费 后 的 8% 2.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间 接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不 同 学 科 特 点, 间 接 费 用 一 般 按 照 不 超 过 项 目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一 定 比 例 核 定, 具 体 比 例 如 下 : 500 万 元 及 以 下 部 分 为 20%; 超 过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为 13%;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为 10% 激 励 支 出 不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5% ( 三 )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它 支 出, 在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时 需 单 独 列 示 四 预 算 调 整 要 求 ( 一 )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变 更, 应 当 按 照 原 程 序 报 批 ( 二 )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之 间 以 及 增 加 或 减 少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预 算 调 整, 应 当 按 原 程 序 报 批 ( 三 )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经 费 支 出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直 接 费 中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其 他 支 出 预 算 调 整, 由 科 研 项 26

33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科 研 处 审 批,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在 中 期 财 务 检 查 或 财 务 验 收 时 予 以 确 认 ( 四 ) 设 备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增, 调 减 程 序 按 上 述 ( 三 ) 执 行 同 时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项 目 实 施 中 发 生 的 三 项 支 出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但 不 得 突 破 三 项 支 出 预 算 总 额 ( 五 ) 间 接 费 用 预 算 不 得 调 整 五 经 费 核 算 要 求 ( 一 )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项 目 合 同 预 算 执 行 ( 二 )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实 行 项 目 制, 由 科 研 处 会 同 计 划 财 务 处 核 发 项 目 经 费 卡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到 位 后,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 三 )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项 目, 按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规 定, 编 制 用 款 计 划 ( 四 ) 设 备 费 ( 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规 定 执 行 ) 由 科 研 处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审 批, 由 采 购 中 心 按 规 定 采 购 ( 五 ) 劳 务 费 和 专 家 咨 询 费 根 据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据 实 列 支, 劳 务 费 直 接 发 至 研 究 生 或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本 人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专 家 咨 询 费 原 则 上 发 至 专 家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需 发 现 金 的, 由 专 家 本 人 签 字, 不 得 由 他 人 以 任 何 理 由 代 签 劳 务 费 和 专 家 咨 询 费 依 法 纳 税, 不 得 预 提 ( 六 ) 需 转 拨 合 作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费, 必 须 在 项 目 合 同 中 列 明 并 有 具 体 的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凭 项 目 合 同 和 合 作 协 议 向 科 研 处 申 请 转 拨 经 费, 批 准 后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办 理 ( 七 ) 高 等 学 校 等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小 额 材 料 费 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等, 要 按 规 定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或 银 行 转 账 结 算 ; ( 八 ) 科 技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前 必 须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财 务 审 计, 其 中 经 费 总 额 在 50 万 元 以 内 的, 可 以 由 学 校 审 计 处 负 责 审 计,50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项 目 验 收 单 位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六 结 余 经 费 管 理 ( 一 )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 项 目 完 成 任 务 目 标 并 通 过 验 收, 且 承 担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好 的, 项 目 结 余 资 金 按 规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由 单 位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科 研 活 动 的 直 接 支 出, 并 将 使 用 情 况 报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 未 通 过 验 收 和 整 改 后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或 承 担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差 的, 结 余 资 金 按 原 渠 道 收 回 ( 二 ) 省 级 科 技 研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尚 未 实 行 国 库 支 付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结 余 经 费 可 以 留 存 单 位 用 于 补 助 科 研 发 展 支 出,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根 据 科 研 活 动 需 要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和 使 用, 但 不 得 用 于 与 科 研 创 新 活 动 无 关 的 支 出 ( 三 ) 学 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结 题 后 6 个 月 内 办 理 结 余 经 费 转 账 手 续 纵 向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对 结 余 经 费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无 明 确 规 定 的, 结 余 经 费 经 科 研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审 核 后 可 转 入 纵 向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卡 中, 主 要 用 于 原 项 目 深 入 研 究 新 项 目 启 动 研 究 研 究 生 助 研 酬 金 等 支 出 ; 横 向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可 转 入 横 向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卡, 主 要 用 于 科 技 设 备 维 护 人 才 培 养 新 项 目 的 启 动 研 究 等 支 出 ; 或 按 项 目 组 : 院 所 : 学 校 7:1.5:1.5 的 比 例 分 配, 其 中 后 二 者 转 入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27

34 七 注 意 事 项 ( 一 )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咨 询 的 省 级 党 政 机 关 及 参 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领 取 咨 询 费 ( 二 )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严 禁 用 于 发 放 奖 金 和 福 利 支 出 ( 三 ) 严 禁 提 供 虚 假 配 套 承 诺 或 不 及 时 足 额 提 供 配 套 资 金 ( 四 ) 严 禁 将 项 目 经 费 用 于 旅 游 福 利 劳 保 娱 乐 等 活 动 ( 五 ) 严 禁 课 题 结 题 后 不 及 时 进 行 财 务 结 账, 长 期 挂 账 报 销 费 用 ( 六 )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不 得 通 过 财 务 验 收 : 1. 编 报 虚 假 预 算, 套 取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 2. 未 对 项 目 经 费 分 别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3.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专 项 经 费 ; 4. 违 反 规 定 转 拨 转 移 专 项 经 费 ; 5.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6.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和 调 整 预 算 ; 7. 虚 假 承 诺 其 他 来 源 资 金 不 到 位 ; 8.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28

35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二 重 点 学 科 涵 盖 范 围 重 点 学 科 是 指 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和 省 重 点 学 科 三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的 来 源 ( 一 ) 省 财 政 专 项 ;( 二 )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 三 ) 其 他 资 金 其 中, 在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和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中, 学 校 按 不 少 于 财 政 安 排 数 50% 的 比 例 安 排 资 金, 省 重 点 学 科 按 不 少 于 1 1 的 比 例 安 排 资 金 四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一 )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 用 于 实 验 室 改 造 和 修 缮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和 维 护 图 书 资 料 购 买 等 其 中,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和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经 费 应 不 高 于 50% 理 工 类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经 费 应 不 高 于 50%; 人 文 社 科 类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经 费 应 不 高 于 30% ( 二 )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 用 于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引 进 所 需 科 研 启 动 费 津 贴 等, 资 助 国 内 外 访 问 学 者 ( 含 高 级 研 究 岗 位 高 水 平 兼 职 教 授 等 ) 科 研 启 动 费 津 贴 和 差 旅 费 等, 一 般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的 科 研 启 动 费 等, 现 有 学 科 梯 队 人 员 的 进 修 与 培 训 等 相 关 费 用 其 中,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和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队 伍 建 设 的 经 费 不 低 于 30%; 省 重 点 学 科 队 伍 建 设 的 经 费 比 例 由 学 校 自 定 ( 三 ) 开 放 基 金 : 在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和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设 立, 主 要 用 于 吸 引 国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高 水 平 研 究 人 员 进 入 各 学 科, 围 绕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开 展 前 瞻 性 学 术 研 究 的 科 研 经 费 开 放 基 金 项 目 由 学 校 根 据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遴 选 立 项, 管 理 办 法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 结 题 程 序 遵 照 省 教 育 厅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对 省 重 点 学 科 设 开 放 基 金 不 作 要 求 ( 四 ) 学 术 交 流 经 费 : 用 于 各 学 科 承 办 和 参 加 重 要 的 国 内 外 或 区 域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高 水 平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学 习, 邀 请 国 内 外 知 名 学 者 讲 学 理 工 类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学 术 交 流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20%; 人 文 社 科 类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学 术 交 流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30% ( 五 )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 用 于 研 究 生 和 优 秀 本 科 生 培 养, 实 施 学 生 创 新 计 划 和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及 访 学 ( 含 合 作 培 养 ) 等 理 工 类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20% 人 文 社 科 类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30% ( 六 )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经 费 : 用 于 学 科 规 划 论 证, 网 站 建 设 与 维 护, 对 外 工 作 交 流 研 讨 和 调 研, 宣 传 简 报, 办 公 用 品 与 耗 材 通 信 与 网 络 运 行 等 相 关 运 行 业 务 费 用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10%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和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开 放 基 金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等 经 费 的 比 例 由 学 校 自 定 29

36 五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求 ( 一 )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必 须 实 行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严 格 按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书 规 定 用 途 控 制 反 映 资 金 支 出 情 况 其 中 科 研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包 括 组 织 评 估 等 ;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资 金 专 户 核 算, 按 规 定 用 途 控 制 与 反 映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 二 ) 省 属 高 校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资 金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 三 ) 建 立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情 况 报 告 和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由 学 校 绩 效 评 价 协 调 小 组 每 年 度 按 上 级 规 定 的 学 科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 四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家 具 等 物 资 采 购 统 一 报 后 勤 管 理 处,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采 购 六 注 意 事 项 ( 一 )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支 付 罚 款 捐 款 还 贷 出 借 赞 助 对 外 投 资 支 出 及 与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开 支 ( 二 ) 未 完 成 的 年 度 结 余 经 费 按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继 续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因 故 终 止, 必 须 对 账 目 资 产 等 进 行 清 理, 剩 余 经 费 按 原 渠 道 归 还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课 题 研 究 目 标 重 大 技 术 路 线 或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对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时, 可 以 对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调 整, 但 必 须 按 申 报 程 序 上 报 审 批 ( 四 ) 各 学 科 组 根 据 批 准 的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分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分 季 度 更 新 学 科 建 设 网 络 数 据, 并 及 时 上 报 学 科 梯 队 及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条 件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等 方 面 的 年 度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完 成 后 及 时 递 交 项 目 实 施 总 结 报 告, 做 好 接 受 检 查 验 收 评 估 的 准 备 30

37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4)119 号 二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是 指 教 育 部 教 育 厅 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批 准 立 项 的 教 学 类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重 点 ( 特 色 ) 专 业 新 专 业 开 放 课 程 教 材 教 学 团 队 各 类 实 训 ( 实 践 ) 基 地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等 项 目 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获 得 的 资 助 经 费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以 及 学 校 划 拨 的 立 项 经 费 ( 一 ) 专 业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1. 本 专 业 内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所 必 须 的 实 验 室 实 训 室 建 设 费 用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费 用 ; 2. 资 助 专 业 建 设 计 划 内 的 教 材 建 设 及 出 版 专 著 论 文 发 表 等 ; 3. 参 加 与 专 业 有 关 的 学 术 会 议 的 费 用 ; 专 业 建 设 必 须 的 调 研 差 旅 费 ; 4.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购 置 费 ; 5. 专 业 课 程 教 师 的 在 职 培 训 进 修 费 用 ; 6.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课 题 经 费 及 配 套 经 费 ; 7. 专 业 评 估 鉴 定 和 验 收 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8. 其 他 符 合 专 业 建 设 的 费 用, 如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 二 ) 课 程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1. 编 印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或 辅 助 材 料 等 各 类 教 学 文 件 ; 2. 购 买 课 程 建 设 需 要 的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软 件 声 像 资 料 等 ; 3. 增 添 必 要 的 小 型 教 学 设 备 ; 4. 课 程 改 革 研 究 过 程 的 必 要 费 用, 包 括 论 文 发 表 劳 务 费 等 ; 5. 与 课 程 相 关 的 师 资 进 修 教 材 建 设 试 题 库 建 设 等 费 用 ; 6. 调 研 和 参 加 课 程 建 设 会 议 的 差 旅 费 ; 7. 课 程 评 估 鉴 定 和 验 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8. 开 放 课 程 建 设 ( 精 品 课 程 资 源 共 享 课 视 频 公 开 课 等 ) 相 关 的 视 频 制 作 网 站 建 设 与 维 护 等 费 用 31

38 ( 三 )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说 明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设 备 购 置 费 专 用 材 料 费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合 作 研 究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项 目 运 行 费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费 用 于 项 目 研 究 建 设 示 范 中 必 须 的 仪 器 设 备 教 具,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运 输 包 装 安 装 维 护 等 费 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必 须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费 用, 包 括 为 项 目 实 施 而 购 买 图 书 翻 拍 翻 译 资 料 以 及 编 印 课 程 建 设 急 需 的 教 学 相 关 材 料 等 费 用 日 常 办 公 费 用 以 及 文 具 配 件 耗 材 等 支 出 的 费 用, 如 文 具 纸 张 等 办 公 用 品, 打 印 机 硒 鼓 打 印 机 墨 粉 墨 盒 等 用 于 打 印 复 印 制 图 等 办 公 耗 材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为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而 进 行 的 国 内 调 研 活 动 参 加 相 关 学 术 会 议 的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通 讯 费 及 其 它 费 用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学 校 差 旅 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围 绕 项 目 研 究 举 行 的 项 目 开 题 专 题 研 讨 结 题 或 成 果 鉴 定 等 小 型 会 议 费 用 ; 项 目 承 担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期 和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国 际 国 内 合 作 机 构 的 费 用,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合 作 研 究 需 有 合 作 协 议, 合 作 单 位 需 事 先 编 入 项 目 计 划 书 其 中 国 际 合 作 费 用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和 购 买 ( 许 可 )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直 接 参 加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人 员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劳 务 性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经 费 的 15%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包 括 信 息 查 询 费 咨 询 费 讲 课 费 等 各 种 劳 务 性 支 出 等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经 费 的 15% 咨 询 费 标 准 按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用 于 实 施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必 要 的 开 支, 包 括 项 目 审 核 评 估 论 证 验 收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等 费 用 项 目 运 行 费 按 照 项 目 资 金 的 5% 控 制 教 师 培 训 进 修 等 支 出 其 他 经 费 在 预 算 中 列 明 的 与 项 目 研 究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四 ) 教 材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教 材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教 材 编 写 相 关 费 用, 如 调 研 差 旅 费 专 家 论 证 费 ; 资 助 教 材 出 版 费, 一 般 不 低 于 总 经 费 的 75%; 其 他 与 教 材 编 写 相 关 的 经 费 ( 五 )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专 项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1. 设 备 购 置 费, 如 项 目 所 必 须 的 小 型 仪 器 和 设 备, 计 算 机 软 件 教 具, 以 及 相 关 费 用 ; 2. 资 料 印 刷 费, 如 项 目 研 究 所 必 须 的 图 书 资 料 教 材 题 库 建 设 等 复 印 印 刷 等 费 用 ; 3. 差 旅 费, 如 项 目 研 究 相 关 的 调 研 或 参 加 有 关 专 题 研 讨 会 学 术 会 议 等 费 用 ; 4. 版 面 费, 如 项 目 研 究 相 关 的 论 文 发 表 等 费 用 ; 32

39 5. 专 家 咨 询 费, 如 项 目 研 究 结 题 进 行 的 鉴 定 验 收 等 所 发 生 的 专 家 费 用 ; 6. 其 他 费 用, 如 与 项 目 研 究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三 经 费 管 理 ( 一 ) 日 常 管 理 1.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方 案 ( 包 括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 实 施 建 设,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对 项 目 实 施 和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过 程 监 控 2. 项 目 立 项 建 卡 后, 应 及 时 申 报 用 款 计 划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支 出, 必 须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及 时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确 认 书 3.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按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分 期 拨 发, 不 设 运 行 费 原 则 上, 立 项 时 划 拨 50%,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合 格 后 再 划 拨 剩 余 50%,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将 不 予 下 拨 剩 余 经 费 4. 各 类 开 放 课 程 ( 如 精 品 课 程 资 源 共 享 课 视 频 公 开 课 等 ), 可 根 据 课 程 建 设 实 际 需 要, 划 拨 30%~40% 经 费 给 信 息 与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用 于 视 频 制 作 网 络 维 护 费 等 5. 教 学 专 项 应 确 保 按 期 执 行,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实 施 完 毕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项 目 按 照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和 省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校 级 项 目 停 止 执 行, 专 项 资 金 由 学 校 收 回 6. 各 类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结 题 后 6 个 月 内 办 理 结 余 经 费 结 算 手 续,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的,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通 知 计 划 财 务 处, 收 回 结 余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教 学 经 费 统 筹 使 用 ( 二 ) 项 目 经 费 调 整 项 目 经 费 一 经 审 定,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的, 校 内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项 目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如 有 重 大 变 动, 须 报 请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调 整 外 来 项 目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职 责 权 限 责 任 人 职 责 项 目 负 责 人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组 织 教 学 项 目 的 立 项 申 报 审 批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项 目 经 费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日 常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项 目 经 费 的 审 计,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33

40 研 究 生 经 费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2)24 号 二 校 院 两 级 经 费 分 配 办 法 ( 一 ) 研 究 生 三 助 经 费 ( 助 管 助 困 助 研 ) 和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确 定 预 算 总 额, 教 学 管 理 及 业 务 费 按 硕 士 生 3700 元 / 生 ( 其 中 临 床 硕 士 3140 元 / 生 ) 博 士 生 7200 元 / 生 ( 其 中 临 床 博 士 6080 元 / 生 ) 的 标 准 确 定 研 究 生 年 度 经 费 总 额 ( 二 ) 研 究 生 管 理 及 教 学 业 务 费 按 以 下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1. 研 究 处 业 务 经 费 为 经 费 总 额 的 20%; 2. 二 级 学 院 自 筹 收 入 为 经 费 总 额 的 8%; 3. 二 级 学 院 研 究 生 业 务 经 费 为 经 费 总 额 的 21%; 4. 二 级 学 院 研 究 生 思 政 就 业 经 费 为 经 费 总 额 的 3% 三 校 院 两 级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一 ) 研 究 生 处 业 务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1. 招 生 考 务 及 就 业 指 导 经 费 : 含 招 生 宣 传 命 题 考 务 就 业 指 导 与 就 业 奖 励 等 ; 2. 教 学 业 务 费 与 学 位 管 理 费 : 含 教 学 管 理 评 估 考 核 推 荐 奖 励 学 位 点 建 设 导 师 培 训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等 ; 3. 思 政 经 费 与 日 常 管 理 经 费 : 研 究 生 年 度 优 奖 金 校 研 究 生 会 和 研 究 生 学 术 节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研 究 生 日 常 管 理 经 费 ; 4. 全 校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课 时 津 贴 : 含 博 硕 士 公 共 学 位 课 和 公 共 必 修 课 ; 5.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及 思 政 管 理 改 革 专 项 经 费 : 含 课 程 建 设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教 学 及 思 政 管 理 改 革 项 目 等 ( 二 ) 二 级 学 院 自 筹 收 入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1.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课 时 津 贴 ; 2. 导 师 管 理 费 等 ( 三 ) 二 级 学 院 研 究 生 业 务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1. 研 究 生 科 研 经 费 : 含 开 题 答 辩 论 文 发 表 学 位 论 文 盲 审 与 评 阅 科 研 等 ; 2.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经 费 : 含 研 究 生 临 床 教 学 管 理 专 业 课 教 学 管 理 费 专 业 课 教 学 耗 材 费 毕 业 论 文 管 理 等 ( 四 ) 二 级 学 院 研 究 生 思 政 及 就 业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1. 学 院 思 政 党 建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费 ; 2. 学 院 就 业 经 费 等 四 校 院 两 级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一 ) 研 究 生 生 活 补 助 费 按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及 津 贴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 二 ) 全 校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课 时 津 贴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由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发 放 学 院 教 师 承 担 的 课 时 津 贴 由 学 校 划 拨 至 教 师 所 在 学 院, 机 关 部 门 ( 单 位 ) 人 员 承 担 的 课 时 津 贴 由 学 校 统 34

41 一 支 付 到 个 人 ( 三 ) 学 院 之 间 相 互 承 担 专 业 课 教 学 任 务 者,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按 学 生 数 向 课 程 承 担 学 院 支 付 课 时 津 贴 及 教 学 耗 材 费 ( 四 ) 学 院 中 承 担 专 业 课 教 学 任 务 的 兼 职 人 员 返 聘 教 师 外 聘 教 师 的 课 时 津 贴,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在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的 二 级 学 院 经 费 中 开 支 ( 五 ) 各 学 院 应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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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津 补 贴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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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绩 效 工 资 管 理 一 文 件 依 据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浙 人 社 发 (2011)224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浙 中 大 发 (2013)7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规 范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的 通 知 浙 中 大 发 (2013)29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校 本 部 在 职 教 职 工 参 加 门 诊 等 医 疗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浙 中 大 党 委 发 (2014)33 号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抄 告 单 2015 第 (8) 号 二 基 本 政 策 ( 一 ) 在 职 人 员 1. 工 资 收 入 组 成 一 是 基 本 工 资, 分 为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两 项 ; 二 是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 含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护 士 护 龄 津 贴 医 疗 卫 生 津 贴 ); 三 是 按 规 定 保 留 的 改 革 性 补 贴, 主 要 为 住 房 公 积 金 住 房 补 贴 等 ; 四 是 绩 效 工 资, 分 为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两 项 2. 经 费 来 源 (1) 在 职 人 员 基 本 工 资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按 规 定 保 留 的 改 革 性 补 贴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学 校 承 担 (2) 年 度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由 学 校 承 担 (3) 机 关 部 门 在 职 人 员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学 校 承 担 (4) 学 院 ( 部 门 ) 综 合 考 核 奖 和 个 人 考 核 奖 由 学 校 承 担 ; (5) 经 学 校 核 准 的 项 目 由 学 校 承 担 (6) 学 院 ( 含 体 育 部 社 科 部 ) 与 动 物 实 验 研 究 中 心 在 职 人 员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机 关 创 收 单 位 超 过 机 关 平 均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部 分 由 本 单 位 自 筹 业 务 经 费 承 担 ( 二 ) 退 休 人 员 1. 退 休 人 员 收 入 退 休 人 员 收 入 包 括 以 下 四 部 分 : 一 是 基 本 退 休 费 ; 二 是 劳 模 荣 誉 津 贴 政 府 特 贴 等 特 殊 津 贴 补 贴 ; 三 是 房 租 补 贴 等 允 许 保 留 的 改 革 性 补 贴 ; 四 是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具 体 标 准 按 浙 人 社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2. 经 费 来 源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退 休 费 特 殊 津 贴 补 贴 允 许 保 留 的 改 革 性 补 贴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由 学 校 承 担 ( 三 ) 离 岗 退 养 人 员 按 照 原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执 行 浙 江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试 行 细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浙 人 专 号 )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离 岗 退 养 的 人 员, 参 照 退 休 人 员 待 遇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9

46 三 实 施 办 法 ( 一 ) 基 本 要 求 1.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和 水 平 的 核 定 : 根 据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浙 人 社 发 (2011)224 号 ) 规 定 : 绩 效 工 资 基 准 线 为 年 人 均 6 万 元, 并 允 许 在 基 准 线 水 平 的 50% 比 例 内 上 浮 ; 在 浮 动 区 间 的, 不 征 收 调 节 金 ; 超 过 浮 动 上 限 发 放 的, 按 超 过 基 准 线 额 度 的 100% 比 例 征 收 调 节 金 ; 绩 效 工 资 基 准 线 随 着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相 应 调 整 我 校 以 学 院 ( 部 门 ) 为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超 过 上 限 需 征 收 调 节 金, 具 体 办 法 由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当 年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决 定 2.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 学 校 执 行 省 直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对 正 常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基 本 工 作 量 和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月 全 额 发 放 对 病 事 假 或 未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人 员, 遵 照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按 聘 用 合 同 或 有 关 规 定 减 发 岗 位 津 贴 3.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 上 级 核 定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用 于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后, 余 额 部 分 用 于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其 主 要 体 现 教 职 工 工 作 量 和 实 际 贡 献 等 因 素, 根 据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发 放 分 配 中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重 点 向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和 工 作 贡 献 较 大 的 工 作 人 员 倾 斜, 发 挥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4.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特 殊 津 贴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省 属 高 校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发 放 的 特 殊 津 贴, 以 及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获 得 的 一 次 性 奖 金, 不 纳 入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5. 双 肩 挑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执 行 标 准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可 按 照 就 高 原 则, 执 行 较 高 岗 位 的 标 准 6. 首 次 岗 位 设 置 时, 保 留 了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工 资 待 遇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的 执 行 标 准 岗 位 津 贴 可 执 行 原 保 留 工 资 对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标 准 ; 其 退 休 时, 所 聘 职 务 ( 岗 位 ) 补 贴 标 准 低 于 原 保 留 工 资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的, 可 执 行 原 保 留 工 资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7. 实 施 要 求 : (1)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学 校 及 各 学 院 ( 部 门 ) 不 得 在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外 自 行 发 放 任 何 津 贴 补 贴 或 奖 金, 不 得 自 行 突 破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办 法 进 行 分 配 (2) 绩 效 工 资 应 以 银 行 卡 的 形 式 发 放, 不 得 发 放 现 金 消 费 卡 ( 券 ) 及 实 物 单 位 工 会 经 费 集 体 福 利 费 和 其 他 专 项 经 费 要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使 用 和 核 算 ( 二 ) 基 础 性 绩 效 实 施 办 法 我 校 执 行 省 直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如 下 : 40

47 省 直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各 项 目 标 准 表 ( 元 / 月 ) 职 级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工 龄 补 贴 管 理 三 级 管 理 四 级 管 理 五 级 管 理 六 级 管 理 七 级 管 理 八 级 管 理 九 级 管 理 十 级 元 / 年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专 业 技 术 十 级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十 三 级 元 / 年 技 术 工 一 级 技 术 工 二 级 技 术 工 三 级 技 术 工 四 级 技 术 工 五 级 普 通 工 初 期 2500 元 / 月 ( 含 工 龄 补 贴 ) 见 习 期 ( 学 徒 熟 练 期 ) 2320 元 / 月 ( 含 工 龄 补 贴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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