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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校 自 102 學 年 起 本 班 甄 試 生 招 生 與 筆 試 入 學 招 生 同 一 時 程 辦 理, 區 分 為 甄 試 組 與 筆 試 組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公 告 101.12. 102.04.18 至 102.05.07 102.04.18 至 102.05.08 102.05.08 本 校 不 發 售 招 生 簡 章 亦 不 印 製 紙 本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最 後 時 間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繳 費, 並 於 5 月 8 日 前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報 考 甄 試 組 考 生 郵 寄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自 行 送 件 或 交 付 快 遞 亦 須 於 5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逾 期 一 律 不 受 理 筆 試 組 考 生 毋 須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102.5.20~26 102.05.26 准 考 證 下 載 *( 請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 08:50( 預 備 鈴 ) 甄 試 組 筆 試 組 上 09:10~10:20 午 國 文 國 文 10:50~12:00 英 文 英 文 13:20 13:50 下 口 試 午 17:00 15:00 數 學 102.06.14 放 榜 及 公 告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名 單 102.06.14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2.06.20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102.06.21 甄 試 組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102.07.07 辦 理 筆 試 組 考 生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 林 森 校 區 ) 報 名 程 序 : 步 驟 ㄧ 上 網 http://admissions.ncyu.edu.tw/extedu/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並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1 -

步 驟 二 ( 繳 費 方 式 請 擇 一 ) 1.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交 報 名 費, 金 額 1,200 元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碼 822) 2. 於 報 名 網 站 列 印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現 金 繳 款 單 至 各 中 國 信 託 分 行 繳 費 3. 持 14 碼 繳 款 帳 號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入 帳 行 庫 名 稱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嘉 義 分 行 戶 名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401 專 戶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漏 無 法 入 帳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所 示 之 14 碼 繳 款 帳 號 至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 非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限 請 於 5 月 7 日 前 完 成 匯 款, 以 免 繳 費 失 敗 而 遭 退 款 * 匯 款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由 匯 款 人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上 述 步 驟 皆 須 具 備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2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目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名 資 格... 4 參 修 業 年 限... 5 肆 學 位 授 予... 5 伍 報 名 日 期... 5 陸 考 試 日 期... 5 柒 報 名 方 式... 5 捌 報 名 費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7 玖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表 及 地 點... 8 拾 甄 試 組 成 績 計 算... 9 拾 壹 標 準 答 案 公 布... 10 拾 貳 放 榜... 11 拾 參 錄 取 標 準... 11 拾 肆 成 績 通 知 複 查 與 申 訴... 11 拾 伍 筆 試 組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12 拾 陸 入 學 及 限 制... 12 拾 柒 上 課 時 間 地 點... 12 拾 捌 收 費 13 拾 玖 其 他 13 貳 拾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要 14 貳 拾 壹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5 貳 拾 貳 筆 試 組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17 1.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18 2.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20 錄 - 3 -

招 生 班 簡 別 章 經 教 本 育 校 部 年 年 月 月 日 進 臺 修 高 學 ( 士 一 班 ) 招 字 生 第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號 過 函 核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生 考 試 簡 章 101 10 2 1010173436 101 11 27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學 院 系 別 甄 試 生 招 生 名 額 筆 試 生 招 生 名 額 師 範 學 院 人 文 藝 術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體 育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 45 名 ) 5 名 外 國 語 言 學 系 15 名 12 名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15 名 17 名 農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園 藝 學 系 18 名 18 名 木 質 材 料 與 設 計 學 系 20 名 20 名 動 物 科 學 系 25 名 13 名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25 名 12 名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20 名 15 名 生 命 科 學 院 食 品 科 學 系 20 名 20 名 管 理 學 院 * 注 意 事 項 :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15 名 20 名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5 名 15 名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5 名 17 名 一 本 考 試 考 生 只 能 就 甄 試 生 或 筆 試 生 擇 一 組 報 名, 考 生 不 能 跨 組 報 名 二 凡 辨 色 能 力 異 常 或 視 力 有 嚴 重 障 礙, 致 影 響 學 習 及 作 業 者, 選 填 園 藝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時, 宜 請 慎 重 考 慮 三 凡 四 肢 及 體 能 有 嚴 重 障 礙, 致 影 響 學 習 及 作 業 者, 選 填 體 育 健 康 與 休 閒 學 系 時, 宜 請 慎 重 考 慮 四 本 班 甄 試 生 招 生 名 額 若 遇 有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所 餘 名 額 留 供 筆 試 生 登 記 分 發 補 足 * 就 讀 本 班 學 生 可 申 請 修 習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 中 等 國 小 教 師 師 資 班 ), 申 請 辦 法 及 名 額 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辦 理 貳 報 名 資 格 - 4 -

一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應 屆 畢 業 者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如 第 14 頁 ) 二 甄 試 生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以 高 中 職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當 年 起,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免 附 服 務 證 明 ( 以 畢 業 年 資 計 算 ) 注 意 : 1. 甄 試 組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 均 於 102 年 5 月 8 日 前 連 同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2. 筆 試 組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力 證 件 均 於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當 天 (7 月 7 日 ) 驗 證, 報 名 完 成 後, 毋 須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3. 若 繳 交 證 件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就 讀 有 關 證 明,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查 獲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4. 持 國 外 學 力 報 考 者, 錄 取 驗 證 時 須 持 原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均 須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證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參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4 年, 學 生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修 滿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其 兵 役 問 題 依 兵 役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肆 學 位 授 予 修 滿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經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學 位 證 書 與 日 間 部 相 同 ) 伍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4 月 18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止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報 名,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 陸 考 試 日 期 :102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柒 報 名 方 式 一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於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完 畢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應 取 得 報 名 - 5 -

序 號 及 繳 費 帳 號 後,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各 地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請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銷 帳 情 形 )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方 式 :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http://www.ncyu.edu.tw/ 中 文 版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之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選 擇 報 名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請 改 由 此 進 入 選 擇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作 業 之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入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請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之 照 片 檔 ( 准 考 證 用 ) 完 成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至 各 地 ATM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60 分 鐘 後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 二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第 18 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 三 )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60 分 鐘 後, 再 至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是 否 完 成, 若 因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致 逾 期 無 法 報 名,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請 特 別 注 意 持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繳 款 ( 匯 款 ) 者, 請 於 次 日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繳 費 成 功, 以 此 方 式 繳 費 者, 請 於 5 月 7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四 )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電 洽 (05)273-2401~ 5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2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利 成 績 單 寄 送, 避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若 有 錯 誤, 致 無 法 通 知 報 到 或 入 學 者, 責 任 自 負 2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或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組 別, 請 於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3 重 度 肢 障 之 考 生, 如 欲 於 一 樓 應 試 者 及 視 障 生 欲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者, 務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行 動 不 便 欄 內 註 明, 並 將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後 傳 真 至 (05)273-2406(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05)273-2401~ 5), 俾 利 安 排 試 場 4 報 名 完 成 係 指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成 功 完 成, 若 有 任 一 項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6 -

5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所 彙 集 的 報 考 相 關 資 料 ( 含 審 查 資 料 ), 將 依 其 特 定 目 的 做 為 招 生 試 務, 或 於 錄 取 後 將 資 料 轉 檔 於 學 籍 資 料 庫 使 用, 不 得 將 其 做 為 超 出 前 述 說 明 以 外 的 用 途, 亦 不 會 任 意 對 其 他 第 三 者 揭 露 捌 報 名 費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報 名 費 1.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2.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欲 申 請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填 寫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申 請 表, 併 同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於 5 月 7 日 前 傳 真 (05-2732406)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查 核 後 則 可 免 繳 報 名 費, 其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申 請 表 請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後 使 用 ( 如 報 名 網 址 : http://admissions.ncyu.edu.tw/extedu/) 3. 甄 試 組 考 生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備 審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達 者, 該 項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0 頁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2.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請 於 報 名 網 站 http://admissions.ncyu.edu.tw/extedu/ 下 載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持 單 至 各 地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其 他 行 庫 郵 局 等 概 不 受 理 ) 3.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請 於 5 月 7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匯 款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由 匯 款 人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甄 試 組 繳 交 表 件 1.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 (1) 畢 業 證 書 ( 學 力 證 件 )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限 應 屆 畢 業 生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4)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 同 級 不 同 類 科 均 可 採 計 加 分 ), 上 述 資 料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為 依 據, 請 於 102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委 員 會 收,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資 料 審 查 該 項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排 列, 以 迴 紋 針 於 左 上 角 夾 妥, 放 入 大 型 (B4) 信 - 7 -

封 內 郵 寄 如 未 用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以 致 繳 交 表 件 遺 失 或 延 誤 者, 責 任 自 負 ; 請 考 生 於 寄 件 前, 詳 細 檢 查 審 查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2. 網 路 報 名 表 於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下 載 以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連 同 繳 費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或 收 據,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無 須 寄 回 日 後 如 有 爭 議 時, 請 提 報 名 表 佐 證 3.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需 加 蓋 高 三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及 教 務 處 章 戳 4. 繳 交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請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校 印 5. 證 照 學 科 術 科 考 試 及 格 而 尚 未 領 取 證 照 者, 請 附 上 證 照 學 科 術 科 成 績 及 格 之 證 明 准 考 證 下 載 及 使 用 辦 法 1.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為 102 年 5 月 20 日 至 26 日 止 2.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http://admissions.ncyu.edu.tw/extedu/, 請 考 生 至 報 名 網 站 點 選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准 考 證 列 印 以 A4 規 格 紙 張 下 載 列 印 ( 不 限 次 數 ) 後,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3.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如 有 誤 漏 或 疑 問 可 電 洽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05-2732401~5 4. 考 試 時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依 前 項 說 明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倘 再 有 困 難, 可 事 前 電 請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協 助 5.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考 試 日 使 用,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6.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2 年 7 月 7 日 玖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表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科 目 : 甄 試 組 : 國 文 英 文 筆 試 組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 一 ) 各 科 試 題 採 選 擇 題 為 原 則,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二 ) 命 題 範 圍 以 一 般 高 中 職 畢 業 生 最 近 三 年 所 使 用 之 教 材 為 主, 但 非 以 課 本 內 容 為 限 - 8 -

( 三 ) 數 學 命 題 範 圍 以 社 會 組 之 數 學 為 主 二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102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時 間 08:50 上 午 下 午 09:10 10:20 10:50 12:00 13:20 17:00 13:50 15:00 科 目 預 備 國 文 英 文 甄 試 組 - 口 試 筆 試 組 - 數 學 備 註 : 考 試 前 一 天 於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網 頁 公 佈 試 場 及 位 置 圖 三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林 森 校 區 (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151 號 ) 拾 甄 試 組 成 績 計 算 一 各 學 系 錄 取 成 績 依 筆 試 成 績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 各 學 系 之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成 績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成 績 系 別 (%) (%) (%) 備 註 外 國 語 言 學 系 30 30 40 15% 中 國 文 學 系 40 30 30 15% 園 藝 學 系 30 30 40 15% 木 質 材 料 與 設 計 學 系 20 40 40 20% 動 物 科 學 系 30 30 40 15%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30 30 40 15%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30 30 40 15% 資 食 品 科 學 系 50 50 - 及 料 服 審 務 查 成 評 績 分, 含 兩 在 項 校 各 歷 佔 年 成 績 25%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50 50-25%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0 50-25%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60 40-20%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之 計 算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以 85 分 計,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者 以 80 分 計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以 85 分 計, - 9 -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以 80 分 計 ; 其 餘 之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均 以 60 分 計 三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服 務 成 績 計 分 標 準 表 ( 一 ) 服 務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取 得 簡 章 所 訂 之 報 考 資 格 後, 依 服 務 年 資 分 級 計 分 : 未 滿 一 年 服 務 年 資 計 分 備 註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者 滿 三 年 未 滿 四 年 者 滿 四 年 未 滿 五 年 者 滿 五 年 未 滿 六 年 者 65 分 67 分 69 分 71 分 73 分 75 分 依 此 類 推, 每 增 加 一 年, 加 計 2 分, 最 高 至 100 分 1. 年 資 之 計 算 如 以 高 中 職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以 其 畢 業 證 書 之 頒 發 年 月 起 算 ( 報 名 時 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未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者, 不 予 加 權 計 分 ), 如 以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報 考 者, 以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日 起 算 2. 以 上 日 期 均 計 算 至 民 國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 二 ) 職 業 證 照 加 權 計 分 : 代 碼 加 計 於 服 務 職 業 證 照 種 類 年 資 之 計 分 1 高 考 二 級 以 上 20 分 2 高 考 三 級 專 技 高 考 技 師 15 分 3 甲 級 技 術 士 15 分 4 普 考 乙 級 技 術 士 10 分 5 丙 級 技 術 士 5 分 備 註 1. 各 類 證 照 影 本 ( 應 在 背 面 書 明 報 考 系 別 )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驗,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未 附 影 本 證 明 者, 取 消 加 權 計 分 ; 若 已 取 得 多 種 類 多 張 證 照 可 一 併 附 上 2. 職 業 證 照 加 權 計 分 加 計 服 務 成 績 後, 合 計 如 超 過 100 分 者, 以 100 分 計 拾 壹 標 準 答 案 公 布 一 各 科 選 擇 題 標 準 答 案, 於 考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下 午 5 時 前, 於 前 述 網 址 公 告 二 考 生 對 標 準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至 遲 應 在 考 試 完 畢 之 四 日 內 (5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前 )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准 考 證 編 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科 目 題 次, 具 - 10 -

體 敘 明 疑 義 之 理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一 律 先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 傳 真 號 碼 :(05)273-2406), 並 於 該 期 限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林 森 校 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或 未 檢 附 具 體 理 由 身 分 聯 絡 方 式 者, 不 予 處 理, 同 一 試 題 並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拾 貳 放 榜 :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公 告, 考 生 可 於 本 校 http://www.ncyu.edu.tw/extedu/ 進 修 推 廣 部 網 頁 查 閱 拾 參 錄 取 標 準 一 甄 試 組 錄 取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遇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者, 同 分 參 酌 按 ( 一 ) 國 文 ;( 二 ) 英 文 ;( 三 ) 口 試 ;( 四 ) 資 料 審 查 ;( 五 ) 服 務 成 績 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增 額 錄 取 之 二 筆 試 組 錄 取 符 合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遇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者, 同 分 參 酌 按 ( 一 ) 國 文 ;( 二 ) 英 文 ;( 三 ) 數 學 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三 除 原 住 民 外, 各 類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均 不 予 特 別 優 待 原 住 民 考 生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25%,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甄 試 組 一 班 1 名 筆 試 組 1 名 ;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佔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拾 肆 成 績 通 知 複 查 與 申 訴 一 成 績 通 知 :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前 寄 發 如 考 生 在 6 月 20 日 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電 話 或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查 詢 補 發 二 成 績 複 查 : 1.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前 申 請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一 律 使 用 本 校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請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如 報 名 網 址 ),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回 郵 信 封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寄 :60074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151 號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委 員 會 收 2.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答 案 卡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 11 -

閱 影 印 試 卷 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3.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申 訴 : 1. 考 生 若 有 權 益 受 損, 應 在 收 到 成 績 複 查 通 知 後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得 由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2.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3.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4.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5. 申 訴 以 ㄧ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伍 筆 試 組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於 102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在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有 關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要 點 ( 如 第 17 頁 貳 拾 參 ) 登 記 分 發 起 迄 時 間 隨 成 績 單 一 併 寄 交 考 生 拾 陸 入 學 及 限 制 一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查 獲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經 錄 取 學 生, 必 須 當 年 度 入 學, 未 按 時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拾 柒 上 課 時 間 地 點 一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18:30~21:45), 如 因 修 業 需 要, 另 於 週 末 或 暑 期 排 課 二 上 課 地 點 : ( 一 )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於 本 校 民 雄 蘭 潭 及 林 森 校 區 上 課 ( 二 ) 外 國 語 言 學 系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及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專 業 科 - 12 -

目 於 本 校 新 民 校 區 上 課 ( 三 ) 中 國 文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在 林 森 校 區 上 課 ( 四 ) 其 他 各 學 系 皆 在 蘭 潭 校 區 上 課 ( 五 ) 通 識 課 程 除 大 一 國 文 英 文 隨 班 於 各 校 區 上 課 外, 其 餘 各 領 域 課 程 均 在 蘭 潭 校 區 上 課 拾 捌 收 費 本 班 學 生 一 律 自 費 ( 含 實 習 實 驗 材 料 費 ),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各 學 期 雜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電 腦 使 用 費 ( 若 當 年 度 相 關 費 用 調 整, 則 以 調 整 後 之 標 準 收 取 ) 拾 玖 其 他 一 招 生 考 試 測 驗 題 採 用 電 腦 閱 卷 評 分, 考 生 須 自 備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以 其 他 種 類 筆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塗 改 禁 用 立 可 白,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詳 如 第 15 頁 貳 拾 貳 ) 二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考 試 日 如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地 震 颱 風 等 災 害,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或 更 改 日 期 時,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廣 播 或 無 線 電 視 台 公 告 週 知 四 教 育 部 所 轄 各 級 學 校 軍 訓 教 官 報 考, 應 檢 具 由 軍 訓 處 處 長 署 名 之 同 意 證 明 書,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證 明 書 於 錄 取 報 到 繳 交,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五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於 入 學 日 期 ( 預 定 102 年 9 月 10 日 ) 前 退 伍, 得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六 原 住 民 考 生 另 繳 交 印 有 原 住 民 字 樣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請 於 102 年 5 月 8 日 前 郵 寄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委 員 會 收 (60074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151 號 ), 或 傳 真 至 本 校 (05-2732406), 未 寄 達 ( 傳 真 ) 者 不 予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 寄 出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寄 達 ) 七 考 生 查 詢 服 務 專 線 : 林 森 校 區 教 務 組 :60074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151 號 05-2732401~5 蘭 潭 校 區 蘭 潭 分 組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05-2717170~2-13 -

( 第 一 二 五 六 七 日 修 正 八 發 條 布 ) 貳 拾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要 (100.7.15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14 -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六 第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行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 並 須 於 報 名 前 完 成 採 認 程 序 前 項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貳 拾 壹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替 代 )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俟 入 場 - 15 -

鈴 聲 響 後,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通 知 始 得 入 場, 按 照 編 定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答 案 卷 考 桌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三 凡 每 科 目 考 試 開 始 已 過 二 十 分 鐘 而 未 入 場 者, 即 取 消 該 科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達 四 十 分 鐘 亦 不 得 出 場 四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各 式 計 算 器 簿 籍 紙 張 手 機 及 其 他 具 有 電 子 通 訊 功 能 或 任 何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 違 者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0 分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考 科 如 需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則 由 本 校 提 供 統 一 規 格 之 計 算 機,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五 考 生 應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置 於 桌 上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六 考 生 不 可 有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交 談 左 顧 右 盼 或 與 場 外 通 話 作 手 勢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得 勒 令 考 生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七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內 容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發 問, 但 試 題 如 有 字 跡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認 時, 可 舉 手 示 意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八 未 至 終 場 時 間, 如 欲 先 行 交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檢 收 無 誤 後 始 得 離 場 九 終 場 鈴 聲 結 束, 考 生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俟 監 試 人 員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收 齊 並 示 知 離 場 後 始 得 離 場 十 試 題 卷 不 得 攜 帶 出 試 場, 並 隨 答 案 卡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汙 損, 並 不 得 塗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字 句 或 標 誌 符 號, 答 案 均 須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書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入 場 出 場 或 在 場 內, 均 應 遵 守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 考 生 交 卷 後,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徘 徊 窺 視 十 三 測 驗 題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劃 記 答 案, 塗 改 禁 用 立 可 白,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將 答 案 卡 汙 損 ( 如 須 擦 拭, 請 使 用 品 質 良 好 之 橡 皮 擦 )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四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考 生 應 將 答 案 卡 放 置 桌 上, 向 指 定 地 點 疏 散, 俟 解 除 後, 仍 回 原 試 場 聽 候 指 示 十 五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發 生 時 於 該 科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一 半 以 後 時, 答 案 卡 有 效 ; 如 不 及 時 間 一 半 時, 則 該 科 考 試 無 效, 聽 候 通 知 另 行 考 試 十 六 陪 考 人 員 應 在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休 息,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走 廊 徘 徊 觀 望 十 七 考 生 應 隨 時 注 意 佈 告 及 廣 播 - 16 -

貳 拾 貳 筆 試 組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一 登 記 分 發 日 期 :102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在 本 校 林 森 校 區 採 梯 次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二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要 點 : 1.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者 可 於 登 記 分 發 時, 辦 理 委 託 登 記 分 發, 但 須 檢 具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寫 代 行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 請 至 表 單 區 下 載 ) 2. 凡 成 績 符 合 本 校 所 訂 各 類 別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 公 佈 於 本 校 http://www.ncyu.edu.tw/extedu/) 之 考 生, 始 可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3. 考 生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時 地 點 前 往 登 記 4. 考 生 申 請 登 記 時, 應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影 本 ) (2) 本 校 寄 發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5.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應 以 複 查 後 成 績 為 依 據 辦 理 登 記, 並 於 規 定 日 時 間 辦 妥 登 記 手 續, 逾 期 不 得 以 申 請 複 查 為 由 請 求 補 辦 三 分 發 報 到 : 1. 考 生 應 按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依 次 辦 理 分 發 報 到, 至 額 滿 為 止 2. 考 生 登 記 分 發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國 文 成 績 較 高 者 先 分 發, 如 成 績 又 相 同, 依 次 以 英 文 數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如 仍 同 分 時, 以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分 發 順 序 3. 登 記 報 到 分 發 地 點 與 起 迄 時 間 隨 成 績 單 一 併 寄 發 4. 凡 已 接 受 分 發, 並 繳 交 證 件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新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分 發 5. 凡 在 規 定 登 記 報 到 時 間 內 遲 到 或 未 到 之 學 生, 得 以 補 行 分 發, 但 以 實 際 登 記 當 時 分 發 梯 次 為 限 ; 如 該 各 系 組 均 額 滿 時, 不 論 任 何 理 由, 不 得 要 求 補 分 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分 發 時, 考 生 如 因 故 未 在 現 場, 以 放 棄 接 受 分 發 論 7. 本 校 分 發 考 生 至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額 滿 即 行 停 止 8. 考 生 有 登 記 資 格, 並 不 表 示 確 定 可 被 錄 取 四 考 生 成 績 單 遺 失 時, 請 於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前 二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至 嘉 義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林 森 校 區 教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五 登 記 報 到 時 間 表 : 約 分 14 梯 次, 其 起 迄 時 間 如 下 表 : 梯 次 1 2 3 4 5 6 7 08:30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08:55 09:25 09:55 10:25 10:55 11:25 登 記 報 到 時 間 登 記 報 到 時 間 11:30 11:55 梯 次 8 9 10 11 12 13 14 13:30 14:00 14:30 15:00 15:30 16:00 13:55 14:25 14:55 15:25 15:55 16:25 16:30 16:55-17 -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為 架 構 在 網 際 網 路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使 用 的 系 統 考 生 僅 需 一 部 可 上 網 且 安 裝 有 瀏 覽 器 ( 如 :Internet Explorer Netscape 等 ) 之 電 腦 與 印 表 機,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102 年 4 月 18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http://admissions.ncyu.edu.tw/extedu/ ( 三 ) 進 入 後, 請 先 點 選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後, 再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請 鍵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開 始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四 ) 預 覽 輸 入 結 果, 並 確 認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於 系 統 產 生 報 名 序 號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後,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同 時 請 務 必 要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自 行 留 存, 不 必 寄 回, 並 請 於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後 持 繳 費 帳 號 於 5 月 8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款,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報 名 未 成 功 ( 五 ) 如 採 臨 櫃 繳 款,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列 印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單 - 18 -

:http://admissions.ncyu.edu.tw/extedu/ :102 月 月 日 月 月 日 公 告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參 二 報 名 開 網 放 址 報 名 期 間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路 名 及 ATM 轉 帳 操 作 流 程 圖 : 請 先 點 選 選 進 擇 修 進 學 入 報 士 名 系 班 資 統 入 後 料 學, 輸 招 入 生 考 試 後,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選 擇 您 所 要 報 考 之 組 系 別 請 填 寫 傳 個 照 人 片 資 檔 料, 並 上 請 將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填 妥 後 按 預 覽 實 確 無 認 訛 各 請 項 按 報 名 送 資 出 料,, 若 產 有 生 漏 登 報 或 名 錯 序 誤 號 回 繳 上 費 一 帳 頁 號 修 正 確 費 帳 請 功, 號 持 請 14 繳 選 碼 費 擇 及 帳 報 非 號 名 約 費 至 定 金 各 轉 額 帳 地 後 ATM, 後 列 自, 印 動 輸 交 櫃 入 易 員 銀 明 機 行 細 轉 代 表 帳 碼 確 繳 822 認 交 轉 報 帳 繳 名 成 款 轉 帳 完 下 成 載 後 列 請 印 網 路 鐘 報 後 名 回 表 報 名 網 站 考 攜 生 帶 請 准 於 考 期 證 限 內 及 下 載 國 列 民 印 身 准 分 考 證 正 並 本 於 考 應 試 試 日 於 分 60 報 本 名 校 日 不 期 另 售 紙 本 簡 章 日 年 :102 4 18 至 5 7 照 檔 子 對 片 案 之 檔 過 相 為 大 片, 准 或 以 考 配 便 證 戴 監 用 太, 考 陽 請 老 眼 勿 師 鏡 上 核 及 傳 帽 * 表 特, 殊 字 並 表 若 傳 示 電 真, 腦 再 無 填 該 寫 字 時 須, 造 後 請 字, 先 回 覆 用 報 電 名 話 資 確 料 認 一 旦 確 認 傳 送 後, 就 不 能 再 以 改 系 (, 組 考 ) 生 別 不 及 得 退 以 費 任, 何 請 理 考 由 生 要 特 求 別 更 注 改 意 報 更 考 報 繳 名 費 費 日 : 期 新 台 年 元 日 到 05-2732406 幣 1,200 4 18 至 5 准 日 考 上 證 開 放 時 下 起 載 日 期 年 :102 午 9 8 5 月 20-19 -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繳 費 期 間 : 自 102 年 4 月 18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5 月 8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截 止 二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 請 務 必 先 確 認 所 使 用 之 金 融 卡 具 有 對 非 約 定 帳 號 轉 帳 之 權 限 ) (1)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822 (2) 60 分 鐘 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情 況 (6) 輸 入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14 碼 (3)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 請 妥 善 保 存 ) (5)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200 元 (4) - 20 -

若 使 用 郵 局 及 非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之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及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因 詐 騙 案 件 頻 傳,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要 求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93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自 動 櫃 員 機 安 全 控 管 機 制 ; 若 您 持 卡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時, 不 被 受 理 非 約 定 帳 號 轉 帳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具 非 約 定 帳 號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者 請 持 身 分 證 及 金 融 卡 至 各 地 郵 局 及 分 支 局 均 可 辦 理 ) 三 或 於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之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現 金 繳 款 單 列 印 作 業 選 項, 列 印 具 有 條 碼 之 繳 費 單 後, 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進 行 臨 櫃 現 金 繳 費 ( 請 注 意!! 若 採 行 臨 櫃 現 金 繳 費 者, 因 分 行 連 線 作 業 時 間 規 定 不 一, 無 法 於 繳 費 60 分 鐘 後 即 可 上 網 查 詢, 請 稍 候 一 段 時 間 後 再 行 上 網 檢 視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銷 帳 ) 四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請 持 14 碼 繳 款 帳 號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入 帳 行 庫 名 稱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嘉 義 分 行 戶 名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401 專 戶 (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漏 無 法 入 帳 )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所 示 之 14 碼 繳 款 帳 號 至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 非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限 請 於 5 月 7 日 前 完 成 匯 款, 以 免 繳 費 失 敗 而 遭 退 款 匯 款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由 匯 款 人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五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 亦 可 於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之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選 項, 查 詢 是 否 轉 帳 成 功 六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者,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補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七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自 行 留 存 考 生 務 必 於 繳 費 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檢 視 填 報 資 料 及 查 詢 繳 費 情 況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始 為 報 名 成 功 八 繳 費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先 於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中 公 告 之 繳 款 常 見 問 題 Q&A 查 看 是 否 有 符 合 您 的 情 形, 如 有, 可 先 依 說 明 進 行 繳 費 處 理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