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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爵 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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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械 管 制 一 有 關 警 棍 警 銬 電 氣 警 棍 ( 棒 ) ( 電 擊 器 ) 防 爆 網 之 申 管 理 事 項 二 警 察 機 關 配 警 械 種 類 及 規 格 表 之 規 劃 事 項 三 廠 商 申 請 警 用 手 銬 外 銷 審 核 事 項 四 設 標 準 五 警 察 勤 務 警 察 機 關 設 標 準 之 規 劃 督 導 事 項 一 有 關 推 動 警 察 志 工 服 務 之 規 劃 督 事 項 二 有 關 推 動 機 動 派 出 所 之 規 劃 督 事 項 三 有 關 行 政 警 察 勤 務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簿 冊 報 案 二 聯 之 相 關 事 項 1-1
2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四 有 關 警 察 勤 務 之 規 劃 督 事 項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有 關 巿 民 舉 家 外 出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住 宅 巡 邏 服 務 等 之 規 劃 督 事 項 會 機 關 六 有 關 勤 務 實 施 細 則 之 規 劃 督 事 項 七 有 關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講 習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有 關 警 察 勤 務 法 規 建 議 修 正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有 關 勤 務 疑 義 之 解 釋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警 察 勤 務 之 裝 機 具 配 之 規 劃 督 導 事 項 十 一 警 察 勤 務 編 配 之 審 核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警 察 機 關 分 駐 ( 派 出 ) 所 常 用 勤 務 執 行 程 序 彙 編 修 正 編 印 六 勤 前 教 育 七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有 關 勤 前 ( 聯 合 ) 教 育 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規 劃 督 導 與 管 制 事 項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編 組 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用 之 規 劃 督 導 管 制 事 項 1-2
3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八 取 締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涉 嫌 賭 博 工 作 副 一 取 締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涉 嫌 賭 博 行 為 之 規 劃 督 導 事 項 會 機 關 二 有 關 電 子 遊 戲 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網 咖 ) 查 處 之 規 劃 督 導 統 計 事 項 三 有 關 涉 營 電 子 遊 戲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場 ( 網 咖 ) 場 所 清 查 列 管 及 複 查 事 項 九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工 作 一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及 違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妨 害 風 俗 行 為 查 處 之 規 劃 督 導 統 計 事 項 二 擴 大 掃 黃 臨 檢 勤 務 規 劃 督 導 事 項 三 有 關 色 情 出 版 品 查 處 之 規 劃 督 導 統 計 事 項 四 有 關 色 情 廣 告 ( ) 查 處 之 規 劃 督 導 統 計 事 項 五 有 關 一 般 正 俗 協 助 處 理 事 項 六 有 關 協 助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之 專 責 警 力 派 遣 及 管 理 事 項 1-3
4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七 有 關 正 俗 專 案 相 關 事 項 作 業 執 行 統 計 事 項 會 機 關 八 有 關 涉 營 色 情 場 所 清 查 列 管 及 複 查 事 項 九 有 關 掃 黃 工 作 提 報 事 項 十 有 關 協 助 市 府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院 頒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事 項 十 公 娼 管 理 一 公 娼 管 理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督 導 事 項 二 有 關 暗 娼 嫖 客 送 驗 協 助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一 行 政 協 助 一 協 助 取 締 環 保 之 督 導 核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協 助 取 締 違 規 攤 販 之 規 劃 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有 關 取 締 違 規 攤 販 之 規 劃 督 事 項 四 有 關 違 規 攤 販 績 效 統 計 事 項 五 有 關 攤 架 保 管 銷 毀 事 項 六 協 助 處 理 違 章 建 築 之 督 導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4
5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七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之 規 劃 協 調 事 項 會 機 關 十 二 警 政 業 務 一 有 關 警 政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事 項 二 有 關 警 察 機 關 印 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印 製 及 印 模 之 核 事 項 三 有 關 警 徽 銜 牌 值 班 台 等 設 標 準 事 項 四 有 關 警 察 主 ( 協 ) 業 務 之 聯 繫 事 項 五 有 關 里 民 大 會 及 區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政 會 議 處 理 事 項 六 有 關 清 道 專 案 之 規 劃 督 統 計 事 項 十 三 其 他 行 政 警 察 事 項 其 他 有 關 行 政 警 察 業 務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5
6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一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法 令 之 修 訂 建 議 二 自 衛 槍 枝 總 檢 查 及 臨 時 總 檢 查 主 秘 任 書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三 民 間 射 擊 團 體 及 機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關 學 校 列 管 武 器 之 檢 查 四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法 令 之 解 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民 間 無 照 槍 枝 彈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藥 及 違 反 自 衛 槍 枝 管 理 法 令 之 取 締 處 罰 事 項 六 自 衛 槍 枝 執 照 之 申 請 核 ( 換 ) 發 證 照 七 自 衛 槍 枝 異 動 登 記 與 通 報 八 民 間 射 擊 團 體 及 機 關 學 校 申 請 槍 彈 進 出 口 審 查 事 項 九 自 衛 槍 枝 及 查 獲 無 照 槍 枝 統 計 表 報 暨 綜 合 資 料 處 理 十 生 活 習 慣 特 殊 國 民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獵 槍 漁 槍 刀 械 管 理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事 項 二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一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鑑 定 之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6
7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二 槍 砲 彈 藥 製 造 販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賣 運 輸 持 有 寄 藏 陳 列 之 申 請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其 他 有 關 槍 砲 彈 藥 之 申 請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公 告 禁 止 製 造 販 賣 持 有 刀 械 之 取 締 處 罰 五 各 類 刀 械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之 申 請 與 核 發 管 理 六 其 他 有 關 刀 械 之 申 請 事 項 七 列 管 刀 械 總 檢 查 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規 劃 及 督 導 事 項 八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軍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民 報 繳 私 有 槍 彈 收 購 之 核 轉 九 本 局 及 所 屬 軍 執 行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民 報 繳 私 有 槍 彈 之 核 銷 三 集 會 遊 行 請 願 處 理 一 受 理 人 民 集 會 遊 行 申 請 處 理 及 其 他 聚 眾 活 動 事 件 之 處 理 事 項 二 集 會 遊 行 事 件 之 處 理 : ( 一 ) 有 治 安 顧 慮 集 會 遊 行 事 件 之 處 理 1-7
8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二 ) 一 般 集 會 遊 行 事 件 之 處 理 ( 三 )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訓 練 之 督 導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副 會 機 關 三 請 願 處 理 : ( 一 ) 嚴 重 影 響 警 衛 安 全 請 願 事 件 之 處 理 ( 二 ) 影 響 警 衛 安 全 請 願 事 件 之 處 理 ( 三 ) 一 般 請 願 事 件 安 全 維 護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協 助 遊 民 路 倒 病 一 協 助 遊 民 身 分 調 人 及 精 神 病 患 之 查 身 分 調 查 及 護 送 醫 療 二 協 助 精 神 病 患 護 送 醫 療 五 義 勇 警 察 組 訓 及 平 時 運 用 服 勤 一 義 警 組 訓 點 校 工 作 計 畫 之 策 訂 二 義 勇 警 察 獎 章 獎 狀 之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義 勇 警 察 計 畫 之 策 訂 四 義 警 福 利 互 助 案 件 之 核 發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義 警 常 年 訓 練 及 勤 務 督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8
9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義 警 福 利 互 助 之 異 動 七 義 警 各 類 獎 懲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副 會 機 關 八 各 類 資 料 表 報 之 處 理 六 山 地 義 勇 警 察 組 訓 山 地 義 勇 警 察 選 訓 編 組 管 理 運 用 之 規 劃 督 導 七 山 地 警 治 安 工 作 一 山 地 警 治 安 工 作 業 務 規 劃 督 導 二 山 地 警 治 安 演 訓 之 策 八 入 山 管 制 一 理 山 地 管 制 法 令 修 訂 及 調 整 事 項 二 山 地 管 制 相 關 業 務 督 ( 指 ) 導 執 行 事 項 三 入 山 檢 查 所 之 設 置 調 整 事 項 九 戰 時 警 務 及 總 動 員 工 作 一 戰 時 警 務 工 作 策 劃 督 導 執 行 事 項 二 配 合 總 動 員 支 援 軍 事 作 戰 之 規 劃 督 導 三 配 合 軍 方 作 戰 演 習 事 項 1-9
10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警 治 安 四 協 助 軍 事 動 員 召 集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副 一 警 警 衛 警 戒 業 務 計 畫 之 策 訂 會 機 關 三 重 要 慶 典 節 日 本 市 全 面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六 重 要 慶 典 節 日 前 山 地 清 查 工 作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之 應 變 處 理 事 項 八 重 要 政 府 首 長 設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施 及 各 類 治 安 要 點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九 保 安 機 動 警 力 編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組 訓 練 運 用 事 項 十 機 動 警 力 之 調 遣 配 十 一 重 要 節 日 加 強 戒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機 場 港 口 事 故 處 理 有 關 災 區 警 戒 事 項 十 三 山 難 裝 檢 核 十 四 德 基 水 庫 業 務 管 理 評 核 1-10
11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十 五 立 法 委 員 保 護 事 項 之 督 導 與 管 制 十 六 一 般 警 衛 暨 重 大 專 案 安 全 警 衛 計 畫 之 規 劃 督 導 會 機 關 十 一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之 規 劃 督 導 一 策 劃 督 導 執 行 各 類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事 項 二 選 舉 經 費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防 制 暴 力 恐 怖 攻 一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應 擊 業 務 之 規 劃 督 變 計 畫 等 事 項 導 二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指 揮 所 開 設 事 項 三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之 建 立 及 檢 討 策 進 事 項 四 反 恐 活 動 資 訊 查 詢 整 合 系 統 運 用 事 項 五 強 化 維 安 特 勤 隊 反 恐 應 變 能 力 六 國 際 反 恐 打 擊 犯 罪 之 交 流 合 作 等 事 項 十 三 春 安 工 作 一 春 安 工 作 各 項 執 行 計 畫 之 策 訂 1-11
12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春 安 工 作 檢 討 及 成 績 評 核 事 項 三 春 安 工 作 勤 務 督 導 與 核 主 秘 任 書 副 會 機 關 四 各 分 局 ( 大 隊 隊 ) 執 行 春 安 工 作 計 畫 之 核 五 春 安 工 作 實 施 成 果 統 計 通 報 事 項 六 經 費 撥 發 核 銷 十 四 擴 大 臨 檢 一 策 訂 指 導 計 畫 二 訂 定 業 務 督 導 及 績 效 評 核 計 畫 評 比 三 經 費 之 撥 款 核 銷 十 五 重 要 工 業 及 設 施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一 配 合 執 行 軍 用 油 管 及 電 訊 ( 力 ) 線 路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二 實 業 用 爆 炸 物 管 理 事 項 十 六 臨 時 勤 務 各 項 專 案 及 臨 時 性 活 動 警 衛 安 全 秩 序 維 護 工 作 十 七 全 面 禁 獵 執 行 與 管 理 一 狩 獵 法 修 訂 之 建 議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2
13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保 安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二 執 行 禁 獵 小 組 實 地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督 保 護 候 鳥 工 作 副 會 機 關 三 保 護 野 生 鳥 獸 之 宣 導 四 執 行 禁 獵 工 作 之 督 導 與 核 五 檢 舉 違 反 禁 獵 措 施 之 處 理 六 禁 止 製 造 販 售 野 生 鳥 獸 標 本 與 裝 飾 品 七 狩 獵 許 可 證 之 申 請 核 發 十 八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工 作 執 行 一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令 修 訂 之 建 議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查 獲 案 件 績 效 統 計 陳 報 三 臺 中 市 政 府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聯 合 執 行 小 組 作 業 工 作 四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案 件 之 處 理 十 九 其 它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其 它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3
14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一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招 生 宣 導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理 警 大 警 專 學 生 寒 暑 假 實 習 暨 特 實 務 訓 練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研 究 班 訓 練 相 關 理 事 項 四 警 監 班 訓 練 相 關 理 事 項 五 警 正 班 訓 練 相 關 理 事 項 六 警 佐 班 訓 練 相 關 理 事 項 七 理 巡 佐 班 暨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調 訓 事 項 八 理 警 大 二 年 制 技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術 系 暨 警 專 進 修 班 報 事 項 九 年 度 訓 練 流 路 之 協 調 規 劃 十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務 人 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訓 練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二 警 察 人 員 之 進 修 及 察 一 理 員 警 國 內 進 修 事 項 1-14
15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二 理 員 警 因 公 赴 國 外 ( 含 赴 陸 ) 進 修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警 察 人 員 專 題 研 究 之 規 劃 遴 選 及 審 核 四 員 警 國 內 進 修 學 分 補 助 費 之 審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員 警 訓 練 進 修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轉 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一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年 度 計 畫 之 策 訂 事 項 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術 科 實 施 及 成 果 驗 收 之 策 劃 三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課 目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規 劃 及 進 度 管 制 四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績 效 ( 成 績 ) 運 用 之 督 導 事 項 五 幹 部 訓 練 之 策 劃 與 督 導 六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楷 模 之 遴 選 事 項 七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報 表 資 料 之 處 理 1-15
16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八 常 訓 技 術 教 官 師 資 擬 核 定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遴 選 及 督 整 訓 事 項 會 機 關 九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技 術 教 官 助 教 訓 練 之 規 劃 十 員 警 常 訓 成 績 登 記 管 理 及 移 轉 事 項 十 一 常 訓 表 報 資 料 及 績 效 運 用 事 項 四 警 察 個 人 訓 練 一 警 察 學 科 訓 練 之 執 行 及 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警 察 射 擊 訓 練 之 執 行 及 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察 柔 道 訓 練 之 執 行 及 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警 察 跆 拳 道 訓 練 之 執 行 及 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警 察 應 用 技 術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執 行 及 督 導 事 項 五 組 合 警 力 訓 練 一 組 合 警 力 訓 練 之 策 劃 與 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組 合 警 力 戰 鬥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策 劃 與 督 導 事 項 六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一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之 審 核 二 編 訓 配 置 之 審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6
17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三 保 持 訓 練 之 督 導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副 四 參 加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人 員 之 遴 選 及 督 導 核 事 項 會 機 關 五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基 地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訓 練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六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基 地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複 訓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七 品 德 教 育 一 警 察 人 員 品 德 教 育 之 規 劃 二 警 察 人 員 品 德 教 育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執 行 成 效 之 督 導 及 核 八 與 外 國 交 流 訓 練 一 與 外 國 交 換 訓 練 警 察 人 員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二 接 受 外 國 政 府 委 託 訓 練 之 規 劃 三 外 國 警 察 機 關 交 流 訪 問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九 體 育 及 學 術 之 倡 導 推 進 一 警 察 學 術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參 與 二 警 察 體 育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三 參 加 國 內 外 體 技 競 賽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1-17
18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警 察 人 員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一 警 察 人 員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之 規 劃 主 秘 任 書 副 二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 或 專 案 ) 之 策 訂 實 施 及 評 核 會 機 關 三 警 察 人 員 自 殺 案 件 之 處 理 四 警 察 人 員 罹 患 精 神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疾 病 之 列 管 就 醫 診 治 撤 銷 及 輔 導 五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講 習 班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六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專 題 演 講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七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之 遴 任 訓 練 及 管 理 八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之 遴 聘 及 運 用 九 有 關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個 案 晤 ( 協 ) 談 專 線 協 談 團 體 輔 導 等 處 理 紀 錄 表 事 宜 十 理 各 類 心 理 輔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訓 練 活 動 及 工 作 坊 十 一 理 走 訪 基 層 巡 迴 諮 詢 工 作 1-18
19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十 二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資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料 之 建 立 與 處 理 十 三 有 關 員 警 心 理 輔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導 之 文 書 綜 合 業 務 會 機 關 十 四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紀 錄 表 之 統 計 及 分 析 十 一 其 他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事 項 一 案 例 教 育 教 材 編 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參 加 國 內 外 體 技 競 賽 及 交 流 訪 問 等 事 項 三 駐 衛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事 項 四 參 加 警 政 署 市 政 府 各 類 競 賽 事 項 五 理 本 局 參 加 警 察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特 同 仁 服 務 事 項 六 理 員 警 參 加 市 府 公 訓 中 心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訓 練 相 關 事 項 七 司 法 官 學 員 來 局 學 習 事 項 八 警 察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9
20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訓 練 科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九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設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規 劃 及 經 費 補 助 項 目 之 審 核 會 機 關 十 反 恐 訓 練 基 地 之 建 置 管 理 十 二 替 代 役 男 一 替 代 役 男 專 業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替 代 役 男 諮 商 輔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20
21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涉 外 案 件 處 理 副 一 涉 及 外 交 官 與 享 有 特 權 轄 免 權 外 國 政 府 官 員 之 案 件 偵 查 支 援 及 督 導 會 機 關 二 重 大 涉 外 刑 案 之 督 偵 三 涉 外 案 件 防 範 措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策 劃 與 督 事 項 四 涉 外 案 件 之 防 範 與 處 理 五 涉 外 案 件 之 統 計 與 分 析 六 涉 外 案 件 紀 錄 檔 案 管 理 及 表 報 事 項 七 涉 外 案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協 助 現 場 勘 驗 及 與 有 關 機 構 協 調 聯 繫 及 管 制 調 處 事 項 八 涉 外 交 通 案 件 之 協 調 處 理 事 項 九 協 助 外 國 護 照 遺 失 案 件 受 理 擬 核 定 二 外 賓 ( 僑 ) 安 全 維 護 一 駐 華 各 國 使 領 館 與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其 人 員 住 宅 生 命 財 產 保 護 事 項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1-21
22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二 駐 華 各 國 使 領 館 官 邸 重 要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維 護 之 規 劃 與 指 導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國 ( 外 ) 賓 之 安 全 維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護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四 外 國 元 首 政 要 外 交 使 節 團 訪 華 時 警 衛 部 署 之 策 劃 與 執 行 事 項 五 重 要 外 籍 人 士 之 安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全 維 護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六 外 僑 安 全 維 護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七 一 般 外 僑 住 宅 安 全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維 護 及 外 僑 保 護 之 策 劃 與 指 導 事 項 八 國 際 性 會 議 安 全 警 衛 之 規 劃 及 部 署 九 對 駐 華 各 國 使 領 館 及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之 連 絡 協 調 十 本 局 及 其 他 警 察 機 關 外 賓 之 接 待 與 連 絡 十 一 邀 請 外 國 警 政 人 士 蒞 華 訪 問 計 畫 之 擬 定 事 項 1-22
23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十 二 外 賓 接 待 及 參 觀 節 目 安 排 及 有 關 參 觀 資 料 彙 編 事 項 會 機 關 十 三 保 護 外 賓 及 其 他 臨 時 勤 務 之 協 調 派 遺 事 項 三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一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二 國 際 警 察 訪 問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三 國 際 警 察 資 料 交 換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四 外 賓 人 士 參 觀 訪 問 本 局 之 安 排 接 待 與 講 解 四 僑 防 工 作 一 僑 防 措 施 之 規 劃 二 僑 防 業 務 之 策 劃 及 改 進 三 僑 防 調 查 業 務 之 規 劃 督 導 核 事 項 四 專 案 僑 防 偵 監 及 協 調 策 劃 與 執 行 事 項 五 外 事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處 理 1-23
24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協 助 駐 華 使 領 館 ( 機 構 ) 人 員 安 全 調 查 副 會 機 關 七 在 臺 特 定 外 籍 宗 教 團 體 或 人 士 之 非 法 活 動 調 查 八 協 外 籍 教 堂 教 會 公 司 行 號 人 民 社 團 及 特 定 外 國 人 資 料 之 調 查 處 理 九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之 特 定 外 籍 人 士 安 全 調 查 十 涉 外 危 安 對 象 偵 監 工 作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執 行 十 一 十 月 慶 典 期 間 歸 國 僑 團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十 二 外 事 諮 詢 布 置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執 行 及 評 比 十 三 僑 防 資 料 整 理 保 管 與 外 事 社 調 之 登 錄 審 核 編 報 統 計 分 析 及 評 比 十 四 外 人 在 臺 涉 嫌 恐 怖 活 動 之 情 資 蒐 報 及 研 析 1-24
25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五 外 事 資 訊 蒐 集 及 社 調 之 處 理 與 諮 詢 策 劃 及 聯 繫 運 用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十 六 歸 國 僑 團 安 全 維 護 與 服 務 之 策 劃 十 七 僑 防 教 育 規 劃 與 督 導 核 事 項 十 八 其 他 僑 防 事 項 五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一 核 發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二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事 項 六 外 事 勤 務 七 外 僑 管 理 外 事 巡 邏 勤 務 之 規 劃 與 督 導 事 項 一 外 來 人 口 管 理 業 務 之 規 劃 與 督 導 核 事 項 二 外 來 人 口 管 理 法 令 之 建 議 修 正 事 項 三 外 事 警 察 勤 務 區 訪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問 服 務 策 劃 及 督 導 核 事 項 四 調 查 外 來 人 口 在 臺 非 法 活 動 及 協 助 查 緝 外 來 人 口 非 法 入 境 在 臺 逾 期 居 ( 停 ) 留 及 非 法 工 作 1-25
26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五 警 政 署 相 關 專 案 督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導 及 執 行 業 務 事 項 會 機 關 六 臺 中 市 政 府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諮 詢 委 員 會 相 關 協 調 及 聯 繫 事 項 八 其 他 外 事 警 察 業 務 一 外 國 書 函 處 理 事 項 二 外 事 員 警 專 業 教 育 之 策 劃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外 事 綜 合 性 業 務 報 告 彙 編 事 項 四 外 文 檔 案 管 理 及 文 件 之 繕 打 事 項 執 行 五 警 察 局 英 文 網 頁 內 容 維 護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工 作 計 畫 報 告 及 有 關 資 料 之 彙 編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外 事 法 令 之 蒐 集 與 整 編 八 國 際 輿 論 有 關 資 料 之 編 譯 九 翻 譯 外 文 文 書 擬 核 定 十 司 法 機 關 請 求 理 外 文 文 書 翻 譯 及 通 譯 之 指 派 1-26
27 外 事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一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服 務 證 之 核 轉 副 十 二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及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非 法 活 動 調 查 之 規 劃 督 導 會 機 關 十 三 協 助 查 緝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及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非 法 入 境 之 規 劃 督 導 聯 繫 十 四 兩 岸 交 流 有 關 警 察 事 務 之 規 劃 督 導 本 款 業 務 涵 括 金 馬 地 區 小 三 通 治 安 維 護 之 作 業 1-27
28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武 器 彈 藥 防 彈 裝 管 理 副 一 所 屬 武 器 彈 藥 配 計 畫 之 釐 訂 會 機 關 二 武 器 彈 藥 購 置 調 整 及 分 調 三 武 器 彈 藥 請 領 四 大 數 量 武 器 彈 藥 損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壞 消 耗 之 核 銷 處 理 五 一 般 武 器 彈 藥 損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壞 消 耗 之 核 銷 處 理 六 所 屬 武 器 彈 藥 管 理 之 督 導 七 所 屬 常 年 訓 練 用 彈 之 核 發 八 所 屬 武 器 彈 執 藥 配 管 制 卡 之 登 記 保 管 行 九 各 駐 衛 警 察 武 器 彈 藥 裝 管 理 及 申 請 配 發 之 核 定 事 項 十 警 察 機 關 武 器 移 交 清 冊 之 審 核 十 一 警 用 裝 檢 查 計 畫 之 策 訂 執 行 督 導 與 核 1-28
29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車 輛 管 理 一 所 屬 交 通 工 具 執 配 之 登 記 統 計 二 警 車 牌 照 之 申 領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行 副 會 機 關 三 本 局 及 所 屬 車 輛 設 置 標 準 四 本 局 及 所 屬 車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輛 報 廢 汰 換 事 項 五 本 局 車 輛 理 免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稅 退 稅 與 保 險 六 本 局 車 輛 維 修 及 材 料 採 購 : ( 一 ) 價 款 未 滿 新 臺 幣 8,000 元 者 ( 二 ) 價 款 在 新 臺 幣 8,000 元 以 上 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車 輛 保 養 及 修 理 費 之 核 銷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本 局 車 輛 之 調 派 : ( 一 ) 專 案 長 期 長 途 (30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公 里 以 上 ) 之 派 車 ( 二 ) 支 援 分 局 大 隊 車 輛 ( 三 ) 一 般 派 車 擬 核 定 九 本 局 車 用 油 料 之 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購 核 發 核 銷 與 管 制 1-29
30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本 局 車 用 油 料 之 保 管 及 統 計 十 一 採 購 車 輛 請 發 預 算 證 明 執 行 副 會 機 關 十 二 車 輛 特 種 設 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採 購 及 修 理 費 核 銷 十 三 本 局 車 輛 移 交 清 冊 之 審 核 十 四 本 局 車 輛 保 險 及 稅 捐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五 本 局 車 輛 財 產 管 理 擬 核 定 十 六 警 用 車 輛 保 養 檢 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服 裝 管 理 一 服 裝 籌 製 之 調 查 二 服 裝 購 置 標 製 之 訪 價 三 本 局 員 警 服 裝 之 購 置 標 製 四 服 裝 之 監 裁 監 製 五 服 裝 之 驗 收 核 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服 裝 之 調 配 核 發 七 臂 章 管 理 到 ( 離 ) 擬 核 定 職 人 員 臂 章 之 核 發 ( 收 繳 ) 1-30
31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八 服 裝 卡 片 之 移 轉 九 服 裝 損 失 之 追 賠 副 會 機 關 十 服 裝 卡 片 之 登 記 與 保 管 執 行 十 一 服 裝 表 報 名 冊 之 編 造 執 行 審 核 核 定 四 專 案 裝 之 採 購 及 管 理 一 專 案 裝 之 採 購 驗 收 二 專 案 裝 之 其 他 業 務 事 項 處 理 五 裝 管 理 裝 之 採 購 驗 收 執 行 六 財 產 管 理 一 財 產 管 理 法 規 修 正 之 建 議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財 產 使 用 年 限 之 評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財 產 增 減 表 與 財 產 目 錄 之 編 造 四 財 產 盤 點 計 畫 通 報 實 施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警 察 機 關 財 產 清 查 盤 點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移 交 清 冊 彙 整 核 定 事 項 七 財 產 損 毀 報 廢 : 1-31
32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一 ) 報 廢 財 產 價 款 價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 萬 元 以 上 者 之 核 轉 副 會 機 關 ( 二 ) 報 廢 財 產 價 款 價 未 滿 1 萬 元 者 之 核 轉 ( 三 ) 報 廢 財 產 核 定 後 之 轉 知 處 理 八 未 達 使 用 年 限 需 報 廢 或 更 新 之 財 產 : ( 一 ) 報 廢 財 產 價 款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之 核 轉 ( 二 ) 報 廢 財 產 價 款 未 達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500 萬 元 者 之 核 轉 ( 三 ) 報 廢 財 產 核 定 後 之 轉 知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必 須 報 廢 之 財 產 : ( 一 ) 報 廢 財 產 價 款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之 核 轉 ( 二 ) 報 廢 財 產 價 款 未 達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500 萬 元 者 之 核 定 十 購 置 財 務 核 定 金 額 權 責 : ( 一 ) 價 款 在 1,000 萬 元 以 上 者 1-32
33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 二 ) 價 款 在 200 萬 元 以 上, 未 滿 1,000 萬 元 者 會 機 關 ( 三 ) 價 款 在 50 萬 元 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上, 未 滿 200 萬 元 者 ( 四 ) 價 款 在 10 萬 元 以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上, 未 滿 50 萬 元 者 ( 五 ) 價 款 在 1 萬 元 以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上, 未 滿 10 萬 元 者 ( 六 ) 價 款 未 滿 1 萬 元 者 七 營 繕 工 程 一 營 繕 工 程 核 定 金 額 權 責 : ( 一 ) 價 款 在 5,000 萬 元 以 上 者 ( 二 ) 價 款 在 750 萬 元 以 上, 未 滿 5,000 萬 元 者 ( 三 ) 價 款 在 150 萬 元 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上 未 滿 750 萬 元 者 ( 四 ) 價 款 在 45 萬 元 以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上 未 滿 150 萬 元 者 ( 五 ) 價 款 在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上 未 滿 45 萬 元 者 ( 六 ) 價 款 在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者 1-33
34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廳 舍 營 建 : 副 ( 一 ) 營 繕 工 程 之 規 劃 預 算 之 編 列 與 申 請 會 機 關 ( 二 ) 工 程 招 標 開 標 與 簽 訂 合 約 ( 三 ) 工 程 監 督 ( 四 ) 簽 發 工 程 價 款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五 ) 工 程 之 驗 收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本 局 及 所 屬 廳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舍 營 建 及 修 繕 與 災 害 損 失 修 復 之 審 核 四 產 權 登 記 : ( 一 )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產 權 之 登 記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房 地 資 料 及 表 冊 編 造 ( 三 ) 規 費 繳 納 及 取 得 所 有 權 狀 之 申 請 ( 四 ) 本 局 及 直 屬 申 請 撥 用 或 徵 收 土 地 之 核 轉 五 房 地 租 賃 : ( 一 ) 公 有 房 地 之 租 賃 或 承 租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34
35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二 ) 公 有 房 地 租 賃 或 承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租 合 約 之 簽 訂 及 租 金 之 收 付 副 會 機 關 ( 三 ) 各 公 私 房 地 之 租 賃 審 核 轉 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本 局 宿 舍 環 境 災 害 之 搶 救 七 本 局 宿 舍 環 境 災 害 善 後 之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宿 舍 管 理 一 宿 舍 管 理 : ( 一 ) 本 局 員 工 宿 舍 管 理 與 分 配 法 之 訂 定 ( 二 ) 宿 舍 分 配 ( 三 ) 宿 舍 問 題 及 法 令 解 答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四 ) 宿 舍 清 查 ( 五 ) 宿 舍 表 報 二 眷 屬 房 地 處 理 九 警 光 會 館 ( 山 莊 ) 管 理 一 會 館 ( 山 莊 ) 管 理 年 度 評 二 會 館 ( 山 莊 ) 建 物 之 維 修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會 館 ( 山 莊 ) 營 運 經 費 之 審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35
36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駕 駛 管 理 四 會 館 ( 山 莊 ) 營 運 經 費 之 運 用 副 本 局 駕 駛 工 作 指 派 監 督 管 理 服 務 事 項 會 機 關 十 一 技 工 十 二 編 制 配 賦 十 三 綜 合 業 務 本 局 技 工 工 作 指 派 監 督 管 理 服 務 事 項 後 勤 裝 ( 武 器 彈 藥 車 輛 器 材 及 個 人 安 全 裝 ) 編 制 配 賦 及 修 正 事 項 一 後 勤 綜 合 業 務 之 協 調 管 制 與 執 行 二 後 勤 公 文 之 登 記 與 管 理 執 行 三 其 他 有 關 後 勤 綜 合 性 之 業 務 處 理 十 四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彙 整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蒐 集 轉 發 疑 義 申 請 解 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五 通 訊 管 理 一 通 訊 器 材 之 購 置 擬 議 與 陳 報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通 訊 轉 播 站 之 實 地 勘 查 協 調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通 訊 器 材 之 修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通 訊 器 材 之 保 養 五 通 訊 行 政 業 務 之 督 導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36
37 後 勤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六 其 他 後 勤 業 務 事 項 六 各 項 專 案 勤 務 通 訊 支 援 一 後 勤 政 策 規 劃 督 導 與 執 行 副 會 機 關 二 本 局 所 屬 機 關 主 官 移 交 各 項 事 宜 三 後 勤 人 員 之 培 植 與 訓 練 計 畫 之 擬 訂 協 調 與 執 行 1-37
38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一 保 防 組 織 部 署 一 保 防 組 織 之 設 置 部 署 及 調 整 事 項 二 保 防 主 管 人 員 任 免 之 遴 提 會 機 關 三 機 關 保 防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四 機 關 保 防 諮 詢 布 置 五 防 諜 員 之 布 置 六 諮 詢 人 員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之 研 訂 與 修 正 七 諮 詢 人 員 之 遴 用 八 機 關 保 防 工 作 研 究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機 關 保 防 工 作 年 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中 ) 檢 討 會 議 之 籌 及 所 屬 機 關 會 議 資 料 之 整 理 二 員 警 忠 誠 調 查 核 一 員 警 忠 誠 調 查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二 員 警 涉 嫌 案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三 新 進 人 員 忠 誠 ( 身 家 ) 調 查 之 實 施 四 員 警 心 理 安 全 防 護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調 查 分 析 及 處 理 1-38
39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五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查 核 資 料 副 會 機 關 六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相 關 作 業 七 員 工 陞 遷 調 動 及 出 國 忠 誠 調 查 八 相 關 機 關 委 託 理 安 全 查 核 事 項 三 民 間 保 密 工 作 一 民 間 保 密 工 作 計 畫 之 擬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民 間 保 密 措 施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審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民 間 洩 ( 失 ) 密 責 任 之 查 處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一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之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劃 督 導 核 及 執 行 二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成 果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統 計 分 析 及 編 報 三 保 防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39
40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五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及 指 定 社 團 保 防 工 作 之 指 導 聯 繫 一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及 指 定 社 團 ( 含 民 間 觀 光 保 防 相 關 行 業 ) 保 防 工 作 措 施 之 報 核 副 會 機 關 二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及 指 定 社 團 ( 含 民 間 觀 光 保 防 相 關 行 業 ) 保 防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核 及 執 行 三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礦 及 指 定 社 團 ( 含 民 間 觀 光 保 防 相 關 行 業 ) 保 防 組 織 之 設 置 裁 撤 及 主 管 人 員 任 免 之 處 理 四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礦 及 指 定 社 團 ( 含 民 間 觀 光 保 防 相 關 行 業 ) 之 聯 繫 及 指 導 五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廠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礦 及 指 定 社 團 保 防 工 作 之 推 行 六 績 優 事 業 之 遴 薦 表 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內 亂 外 患 犯 罪 偵 防 一 內 亂 外 患 犯 罪 偵 防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1-40
41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內 亂 外 患 犯 罪 偵 防 工 作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副 會 機 關 三 各 項 專 案 對 象 之 清 查 偵 查 核 查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四 偵 防 裝 器 材 之 購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置 使 用 訓 練 及 維 護 五 偵 防 工 作 研 究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一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二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諮 詢 布 置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核 三 安 全 情 報 資 料 之 研 究 彙 整 及 處 理 四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1-41
42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八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之 策 劃 指 導 一 重 要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計 畫 之 策 劃 與 指 導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本 項 業 務 涵 括 大 陸 地 區 人 士 來 臺 觀 光 脫 逃 案 件 查 處 (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港 澳 地 區 居 民 相 關 情 資 蒐 報 分 析 處 理 二 一 般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工 作 計 畫 之 策 劃 與 指 導 事 項 九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之 諮 詢 一 特 約 諮 詢 人 員 布 置 計 畫 與 處 理 事 項 二 重 要 ( 或 專 案 ) 諮 詢 人 員 布 置 與 運 用 事 宜 三 一 般 諮 詢 作 業 計 畫 實 施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一 重 要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資 料 之 蒐 集 事 宜 二 一 般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資 料 之 蒐 集 事 宜 三 重 大 治 安 情 況 之 掌 握 研 析 處 理 等 事 宜 四 重 大 政 令 措 施 反 映 之 調 查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42
43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五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資 料 之 運 用 等 處 理 作 為 事 宜 會 機 關 六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績 效 之 統 計 十 一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之 研 究 十 二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之 核 獎 懲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之 研 究 及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一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定 期 核 之 理 二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競 賽 績 優 人 員 之 遴 選 與 核 事 項 三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有 關 諮 詢 布 置 等 工 作 績 效 核 事 項 四 專 案 性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之 核 事 項 十 三 保 防 業 務 文 書 資 料 管 理 一 本 局 內 外 勤 各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保 防 通 訊 化 名 之 核 定 二 保 防 業 務 各 項 公 文 資 料 之 收 發 繕 校 稽 核 及 檔 案 管 理 三 安 全 保 防 資 料 之 輸 入 新 增 更 新 管 理 及 運 用 四 保 防 檔 案 資 料 之 清 理 及 銷 毀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43
44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四 機 場 安 檢 副 一 機 場 安 檢 勤 ( 業 ) 務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計 畫 擬 訂 規 劃 及 督 導 會 機 關 二 平 安 演 習 之 計 畫 擬 訂 規 劃 執 行 及 督 導 三 機 場 禮 遇 案 件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四 機 場 攝 影 記 者 證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五 國 際 機 場 會 晤 過 境 旅 客 之 審 核 規 劃 及 督 導 六 核 准 機 場 公 務 接 待 證 之 審 核 規 劃 及 督 導 七 機 場 遭 受 劫 持 破 壞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與 演 習 八 查 獲 非 法 入 出 境 人 員 及 械 彈 毒 品 走 私 案 件 之 協 調 處 理 及 督 導 九 航 空 保 安 計 畫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遙 控 無 人 航 空 器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十 一 超 輕 型 航 空 器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1-44
45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二 航 空 器 安 檢 相 關 事 項 副 十 五 港 區 ( 商 港 及 工 一 港 口 治 安 秩 序 維 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業 專 用 港 ) 治 安 秩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序 維 護 二 新 闢 港 口 治 安 秩 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維 護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會 機 關 三 港 口 應 變 計 畫 之 擬 訂 四 港 口 遭 受 劫 持 破 壞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與 演 習 五 港 安 演 訓 之 計 畫 擬 訂 規 劃 及 督 導 六 船 舶 安 檢 相 關 事 項 十 六 進 口 貨 櫃 落 地 檢 查 一 進 口 貨 櫃 落 地 檢 查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二 進 口 貨 櫃 落 地 檢 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成 果 之 統 計 及 分 析 三 貨 櫃 落 地 檢 查 應 變 作 業 計 畫 之 擬 訂 四 櫃 安 演 習 之 計 畫 擬 訂 規 劃 及 督 導 十 七 安 檢 情 報 保 防 一 安 檢 情 報 諮 詢 工 作 規 劃 及 指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45
46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安 檢 保 防 工 作 之 規 劃 及 指 導 副 三 固 安 ( 鵬 程 ) 工 作 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會 機 關 四 安 檢 相 關 事 業 從 業 人 員 資 料 查 詢 案 件 五 走 私 偷 渡 情 報 諮 詢 十 八 特 種 勤 務 情 報 工 作 一 特 種 勤 務 情 報 參 謀 作 業 二 特 種 勤 務 情 報 蒐 集 作 業 步 驟 與 計 畫 作 為 之 策 訂 三 特 種 勤 務 情 報 蒐 集 指 導 與 蒐 集 要 領 之 策 頒 四 特 種 勤 務 情 報 處 理 運 用 分 發 傳 遞 作 為 五 特 種 勤 務 地 區 資 料 之 分 析 研 訂 與 情 報 判 斷 六 特 種 勤 務 地 區 情 報 之 研 訂 及 情 報 網 之 建 立 七 危 安 目 標 之 清 查 鑑 定 作 業 計 畫 1-46
47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八 危 安 目 標 情 報 之 蒐 集 整 理 分 發 運 用 及 動 ( 靜 ) 態 狀 況 通 報 作 業 會 機 關 九 強 化 情 報 諮 詢 工 作 計 畫 之 策 劃 實 施 及 督 導 與 核 評 比 十 諮 詢 人 員 之 清 查 遴 補 與 績 優 諮 詢 人 員 之 獎 勵 慰 問 事 項 十 一 萬 安 工 作 之 推 展 與 執 行 事 項 十 二 重 大 慶 典 及 臨 時 便 衣 警 衛 任 務 之 編 組 與 督 導 執 行 作 為 十 九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保 防 工 作 之 聯 繫 一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保 防 工 作 措 施 之 報 核 二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保 防 工 作 之 策 劃 督 導 核 三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保 防 工 作 之 推 行 四 民 間 電 信 觀 光 保 防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主 管 之 報 事 宜 五 觀 光 飯 店 安 全 防 護 事 項 定 期 檢 查 評 核 事 宜 1-47
48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協 查 非 法 旅 行 社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導 遊 等 相 關 事 宜 七 民 間 電 視 臺 廣 播 電 臺 安 全 維 護 支 援 協 定 核 副 會 機 關 八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觀 光 安 全 通 報 查 核 及 督 導 核 事 項 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觀 光 觀 保 諮 詢 安 全 防 護 事 宜 十 其 他 有 關 電 信 觀 光 事 項 二 十 偵 防 業 務 之 策 劃 指 導 一 偵 防 工 作 重 要 計 畫 或 措 施 之 訂 定 二 偵 防 工 作 一 般 計 畫 或 措 施 之 訂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偵 防 工 作 計 畫 措 施 之 推 行 四 重 要 偵 防 案 件 之 指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一 般 偵 防 案 件 之 指 導 六 各 項 專 案 業 務 之 偵 處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偵 防 設 之 購 置 1-48
49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八 偵 防 器 材 分 配 調 整 與 處 理 副 九 偵 防 器 材 演 練 使 用 保 管 清 理 之 督 導 會 機 關 二 十 一 檢 肅 敵 諜 一 嫌 犯 傳 喚 拘 提 逮 捕 搜 索 扣 押 偵 訊 移 送 之 理 二 通 緝 犯 之 偵 捕 三 重 要 涉 嫌 線 索 之 發 掘 偵 與 處 理 四 次 要 涉 嫌 線 索 之 發 掘 偵 與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破 獲 犯 罪 案 件 給 獎 之 核 定 二 十 二 滲 透 業 務 之 處 理 一 反 滲 透 ( 統 戰 ) 工 作 之 策 劃 與 督 導 二 入 出 境 管 制 綜 合 業 務 之 處 理 三 管 制 入 出 境 審 議 案 件 之 彙 整 與 提 報 四 入 出 境 案 件 審 議 決 定 事 項 之 處 理 五 管 制 入 出 境 案 件 之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十 三 大 陸 來 臺 人 員 事 項 之 理 一 大 陸 非 法 入 境 人 民 之 政 治 清 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49
50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大 陸 海 外 國 人 設 籍 定 居 之 清 查 核 三 大 陸 來 臺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人 員 之 核 及 處 理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四 大 陸 記 者 來 臺 駐 點 採 訪 注 偵 工 作 二 十 四 偵 防 有 關 事 項 之 理 一 入 境 可 疑 分 子 之 清 查 二 偵 防 案 件 各 種 報 表 之 彙 編 : ( 一 ) 重 要 案 件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一 般 案 件 三 偵 防 案 件 之 分 類 與 統 計 二 十 五 安 全 資 料 之 彙 編 與 管 理 一 安 全 資 料 之 紀 錄 統 計 管 理 與 運 用 二 安 全 資 料 查 核 涉 嫌 紀 錄 之 簽 註 三 協 助 國 軍 或 警 校 及 循 保 防 體 系 之 機 關 團 體 委 託 安 全 調 查 二 十 六 保 防 工 作 會 議 之 召 開 與 處 理 一 本 局 保 防 工 作 年 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檢 討 會 議 之 籌 與 召 開 1-50
51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關 於 保 防 業 務 有 關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報 綜 合 資 料 之 處 理 編 報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三 保 防 工 作 會 報 紀 錄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重 要 事 項 涉 及 本 局 兩 科 室 以 上 主 管 業 務 之 處 理 二 十 七 其 他 保 防 安 檢 業 務 一 臨 時 交 有 關 保 防 工 作 重 要 綜 合 業 務 之 理 二 臨 時 交 有 關 保 防 工 作 一 般 綜 合 業 務 之 理 三 全 國 治 安 會 報 主 席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裁 示 事 項, 本 室 應 工 作 ( 業 務 ) 之 處 理 四 國 內 安 全 工 作 協 調 會 報 業 務 之 協 調 處 理 及 彙 報 五 密 碼 電 務 業 務 之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六 機 場 港 口 及 貨 櫃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業 務 教 育 訓 練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七 安 檢 工 作 案 例 及 檢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安 偵 測 案 例 教 材 之 彙 編 及 審 核 八 檢 安 偵 測 之 計 畫 擬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訂 規 劃 及 督 導 1-51
52 保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九 聯 合 查 贓 聯 繫 會 報 之 計 畫 執 行 及 核 會 機 關 十 舊 機 動 車 輛 及 引 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輸 出 查 證 作 業 之 協 調 事 項 1-52
53 防 治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家 戶 訪 查 副 一 家 戶 訪 查 工 作 規 劃 督 導 核 事 項 會 機 關 二 家 戶 訪 查 法 令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章 案 例 等 之 蒐 集 整 理 宣 導 評 事 項 三 戶 口 會 報 之 召 開 四 戶 警 聯 繫 之 配 合 執 行 事 項 五 各 種 戶 口 卡 表 簿 冊 管 理 註 記 改 進 事 項 六 家 戶 訪 查 法 令 疑 義 之 解 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勤 區 查 察 處 理 系 統 帳 號 權 限 及 其 相 關 事 項 之 規 劃 督 導 管 理 八 戶 役 政 系 統 稽 核 業 務 二 社 區 治 安 一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社 區 治 安 專 業 團 隊 輔 導 訪 視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活 動 督 導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社 區 治 安 標 竿 社 區 遴 選 事 項 1-53
54 防 治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五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補 助 事 項 六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績 效 評 鑑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七 其 他 社 區 治 安 業 務 事 項 三 警 勤 區 工 作 一 有 關 落 實 警 勤 區 工 作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警 勤 區 之 劃 分 與 調 整 事 項 三 有 關 理 績 優 警 勤 區 評 核 暨 示 範 觀 摩 事 項 四 勤 區 查 察 時 數 之 規 劃 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查 尋 管 理 一 戶 警 聯 繫 之 協 調 督 導 事 項 二 入 出 境 人 口 通 報 之 督 導 事 項 三 失 蹤 人 口 暨 行 方 不 明 者 查 尋 之 規 劃 督 導 網 絡 會 報 四 失 蹤 人 口 暨 行 方 不 明 者 之 處 理 事 項 五 口 卡 片 通 報 台 業 務 1-54
55 防 治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陸 客 自 由 行 在 臺 住 宿 登 記 及 通 報 管 理 副 會 機 關 七 戶 口 普 查 戶 口 案 件 成 果 統 計 八 協 尋 失 聯 人 口 業 務 九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戶 役 政 日 誌 系 統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像 系 統 失 蹤 及 行 方 不 明 系 統 之 權 限 設 定 及 管 理 十 防 治 科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十 一 運 用 電 腦 查 詢 失 蹤 人 口 事 項 十 二 有 關 警 察 服 務 聯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絡 站 規 劃 督 事 項 十 三 其 他 戶 口 業 務 事 項 五 民 防 組 織 一 民 防 組 織 法 規 擬 訂 及 修 正 之 建 議 二 民 防 組 織 制 度 之 研 擬 三 民 防 權 責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之 規 劃 1-55
56 防 治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五 民 防 團 隊 編 制 裝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規 劃 建 議 及 檢 查 事 項 會 機 關 六 民 防 團 隊 人 力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民 防 團 隊 幹 部 聯 誼 規 劃 之 核 定 八 民 防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表 報 擬 核 定 九 民 防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表 冊 之 處 理 擬 核 定 十 民 防 大 隊 副 大 隊 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以 下 幹 部 之 選 拔 任 免 獎 懲 建 議 事 項 十 一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數 及 人 數 表 報 整 理 核 轉 六 民 防 教 育 訓 練 一 民 防 幹 部 教 育 規 劃 二 各 民 防 團 隊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之 規 劃 事 項 三 民 防 教 材 之 編 印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民 防 資 料 之 蒐 集 擬 核 定 統 計 整 理 與 保 管 五 民 防 人 員 參 訪 觀 摩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及 聯 誼 座 談 規 劃 1-56
57 防 治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七 民 防 協 勤 一 民 防 人 員 參 與 防 衛 動 員 協 勤 規 劃 二 民 防 人 員 參 與 災 害 防 救 協 勤 規 劃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三 民 防 人 員 參 與 專 案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性 工 作 及 相 關 演 習 協 勤 規 劃 四 國 軍 對 海 ( 空 ) 實 彈 射 擊 通 報 八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業 務 協 調 連 繫 一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業 務 協 調 連 繫 二 民 防 人 力 動 員 準 業 務 三 人 力 動 員 準 業 務 協 調 連 繫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本 款 業 務 涵 括 民 防 車 輛 需 求 計 畫 之 策 定 及 民 防 車 輛 服 勤 之 規 劃 與 連 繫 協 調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戰 時 運 用 民 防 人 力 支 援 軍 事 勤 務 之 執 行 九 民 防 車 輛 之 運 用 一 民 防 車 輛 需 求 計 畫 之 策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57
58 防 治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民 防 車 輛 服 勤 之 規 劃 與 聯 繫 協 調 三 民 防 車 輛 法 令 之 檢 討 與 建 議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十 綜 合 業 務 一 電 化 教 材 之 製 作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電 化 教 材 之 使 用 擬 核 定 保 管 與 維 護 三 民 防 宣 傳 工 作 之 策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劃 協 調 及 實 施 事 項 四 民 防 宣 傳 活 動 工 作 之 執 行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民 防 團 隊 好 人 好 事 選 拔 表 揚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民 防 協 勤 人 員 之 表 揚 與 慰 問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民 防 法 規 之 建 議 修 正 及 法 規 解 釋 事 項 八 民 防 施 政 史 蹟 資 料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蒐 集 整 理 編 纂 保 管 事 項 1-58
59 犯 罪 預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犯 罪 預 防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預 防 工 作 副 一 犯 罪 預 防 之 規 劃 二 犯 罪 預 防 之 督 導 三 預 防 犯 罪 宣 傳 之 規 劃 會 機 關 四 預 防 犯 罪 宣 傳 之 督 導 五 治 安 風 水 師 方 案 之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執 行 檢 測 報 表 統 計 及 核 事 項 六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建 置 整 合 管 理 及 維 護 督 七 審 核 里 公 處 錄 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監 視 系 統 建 置 遷 移 變 更 等 申 請 核 事 項 二 推 行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一 輔 導 民 間 成 立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及 裝 設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之 規 劃 督 導 二 輔 導 建 立 民 間 守 望 相 助 計 畫 之 策 訂 三 籌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 管 理 ) 員 組 訓 運 用 評 核 四 補 助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應 勤 裝 事 項 1-59
60 犯 罪 預 防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五 輔 導 建 立 民 間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事 項 六 輔 導 核 民 間 守 望 相 助 之 執 行 副 會 機 關 七 社 區 里 巡 守 隊 治 安 維 護 之 督 導 與 檢 討 八 社 區 里 巡 守 隊 各 類 報 表 及 資 料 統 計 九 社 區 巡 守 替 代 役 警 察 役 相 關 業 務 三 預 防 宣 導 及 訓 練 一 各 分 局 派 出 所 犯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罪 預 防 宣 導 活 動 之 督 導 核 二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文 宣 之 設 計 印 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之 理 四 理 員 警 防 範 犯 罪 知 識 能 力 之 訓 練 講 習 1-60
61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一 重 大 治 安 狀 況 之 指 一 重 大 治 安 狀 況 之 指 揮 通 報 掌 握 與 處 揮 置 二 重 大 治 安 狀 況 之 通 報 掌 握 與 處 置 會 機 關 二 聚 眾 活 動 之 指 揮 一 聚 眾 活 動 之 指 揮 通 報 與 處 置 二 聚 眾 活 動 之 通 報 處 置 三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之 指 一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之 指 揮 通 報 聯 繫 與 處 揮 置 二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之 通 報 聯 繫 與 處 置 四 重 大 災 難 事 件 之 指 一 重 大 災 難 事 件 之 指 揮 通 報 聯 繫 與 處 揮 置 二 重 大 災 難 事 件 之 通 報 聯 繫 與 處 置 三 全 天 候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小 組 成 立 前 有 關 通 報 事 項 暨 災 害 預 報 通 報 及 災 區 治 安 相 關 命 令 之 傳 達 聯 繫 事 項 五 突 發 緊 急 治 安 事 一 突 發 緊 急 治 安 事 故 之 指 揮 通 報 與 故 之 指 揮 處 置 二 突 發 緊 急 治 安 事 故 之 通 報 處 置 1-61
62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三 緊 急 政 令 之 傳 達 突 發 事 件 報 告 緊 急 治 安 事 件 之 通 報 奉 命 調 度 警 力 指 揮 支 援 處 置 緊 急 治 安 事 項 會 機 關 六 情 報 處 置 及 命 令 轉 達 一 情 報 資 料 之 蒐 集 通 報 二 重 大 情 報 資 料 之 處 置 三 上 級 長 官 命 令 之 轉 達 七 民 眾 報 案 之 受 理 與 處 置 一 民 眾 報 案 之 受 理 通 報 二 民 眾 報 案 之 處 置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規 範 之 研 修 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規 範 之 研 修 二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規 範 之 函 發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本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研 訂 及 勤 業 務 研 究 發 展 之 研 議 九 指 揮 所 開 設 一 二 級 指 揮 所 開 設 之 協 調 處 理 十 110 報 案 系 統 之 整 合 規 劃 一 110 報 案 指 揮 派 遣 及 管 制 作 業 之 整 合 規 劃 1-62
63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110 報 案 系 統 資 通 訊 及 連 絡 設 之 整 合 規 劃 副 會 機 關 本 款 業 務 涵 括 警 力 監 控 系 統 及 受 理 報 案 數 錄 三 110 受 理 派 遣 等 服 務 成 果 統 計 分 析 評 估 與 運 用 事 項 音 系 統 之 整 合 規 劃 事 項 十 一 通 報 資 料 之 彙 整 處 理 一 通 報 資 料 之 整 理 檢 討 與 分 析 二 通 報 資 料 之 統 計 保 管 十 二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通 報 及 業 務 督 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通 報 之 函 發 二 各 級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督 計 畫 之 擬 訂 三 各 級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督 報 告 之 函 發 四 各 分 局 大 隊 隊 勤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務 指 揮 中 心 指 管 勤 務 之 督 導 及 違 反 報 告 紀 律 查 處 事 項 1-63
64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五 有 關 本 中 心 作 業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章 之 管 理 及 執 行 作 業 規 範 操 作 手 冊 之 研 討 六 本 局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通 報 之 製 發 會 機 關 七 勤 務 指 管 作 業 資 料 查 核 及 情 報 傳 遞 績 效 評 比 事 項 十 三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建 置 建 置 之 民 意 論 之 民 意 論 壇, 提 供 壇 管 理 民 眾 對 警 政 工 作 建 言 及 回 復 事 項 十 四 本 局 民 眾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陳 情 案 件 一 本 局 民 眾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陳 情 案 件 之 交 查 管 制 及 回 報 二 上 級 交 查 案 件, 勤 務 督 導 之 處 理 十 五 關 於 空 中 警 察 相 關 於 空 中 警 察 相 關 業 關 業 務 與 直 昇 機 務 與 直 昇 機 支 援 申 請 支 援 申 請 案 之 審 案 之 審 核 事 項 核 事 項 十 六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一 強 化 勤 務 指 揮 督 導 協 調 聯 繫 服 務 功 能 之 檢 討 與 擬 議 二 重 要 案 件 及 重 大 活 動 勤 務 之 管 制 及 通 報 轉 報 陳 報 1-64
65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三 本 中 心 工 作 簡 報 會 報 之 籌 劃 與 整 事 項 四 電 腦 導 勤 系 統 規 劃 及 更 新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五 資 訊 與 通 訊 系 統 開 發 之 研 議 六 資 訊 與 通 訊 系 統 技 術 服 務 協 調 事 項 七 本 中 心 執 勤 人 員 職 前 講 習 任 務 訓 練 及 進 修 事 項 之 籌 劃 與 執 行 八 各 分 局 大 隊 隊 輪 值 表 管 理 九 本 中 心 執 勤 人 員 輪 值 表 之 編 排 十 總 執 勤 官 輪 值 表 之 編 排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七 一 般 業 務 一 各 類 作 業 簿 冊 應 用 資 料 之 補 充 更 新 與 管 理 二 定 期 及 例 行 性 報 表 填 製 及 陳 報 三 晨 週 報 紀 錄 彙 整 陳 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各 類 圖 表 之 設 置 管 理 與 更 新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65
66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科 學 鑑 識 一 科 學 鑑 識 業 務 之 策 劃 與 指 導 二 鑑 識 技 術 之 研 究 發 展 三 科 學 鑑 識 設 與 器 材 之 研 究 改 進 與 策 劃 指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副 會 機 關 四 重 大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採 證 報 告 製 作 等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科 學 鑑 識 設 之 預 算 編 列 採 購 及 運 用 六 科 學 器 材 運 用 於 犯 罪 預 防 及 犯 罪 偵 查 之 策 劃 指 導 七 指 紋 DNA 痕 跡 等 刑 案 現 場 跡 證 之 採 取 與 鑑 定 八 鑑 識 及 偵 查 人 員 鑑 識 技 術 之 訓 練 指 導 九 刑 事 人 員 鑑 識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十 防 爆 暨 協 助 安 檢 勤 業 務 十 一 屍 體 勘 驗 相 關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66
67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防 情 管 制 副 一 防 情 檢 測 及 演 習 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關 業 ( 勤 ) 務 督 導 與 獎 懲 事 項 二 防 情 傳 遞 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三 防 情 教 育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防 空 燈 火 ( 音 響 ) 管 制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防 情 業 務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經 費 編 訂 及 各 項 改 善 事 項 六 防 情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事 項 七 防 情 相 關 法 規 事 務 執 行 事 項 二 防 空 警 報 一 警 報 設 施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防 空 警 報 器 發 ( 試 )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放 督 導 核 及 警 報 命 令 ( 燈 管 ) 代 碼 編 發 事 項 三 防 空 警 報 器 材 及 設 施 採 購 事 項 四 防 空 警 報 系 統 器 材 設 施 及 維 護 保 養 相 關 業 ( 勤 ) 務 事 項 三 防 情 通 信 一 防 情 通 信 設 施 之 規 劃 與 改 善 事 項 1-67
68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防 情 通 信 器 材 及 設 施 採 購 事 項 副 三 防 情 通 信 系 統 及 維 護 保 養 相 關 業 ( 勤 ) 務 事 項 會 機 關 四 防 空 警 報 音 效 涵 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調 查 與 改 善 相 關 事 務 五 防 情 各 項 定 期 ( 例 行 ) 表 報 六 防 情 專 用 辨 證 信 號 之 編 發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器 材 購 置 及 維 修 一 通 信 器 材 之 購 置 與 報 廢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警 報 及 通 信 器 材 之 維 修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防 空 疏 散 一 防 空 疏 散 政 策 之 檢 討 與 建 議 二 防 空 疏 散 與 收 容 業 務 之 協 調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防 空 疏 散 收 容 演 習 之 協 調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防 空 疏 散 與 收 容 所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需 運 輸 力 之 申 請 調 配 與 協 調 五 防 空 疏 散 作 業 經 費 之 彙 編 與 核 發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68
69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平 時 疏 散 計 畫 之 推 行 七 本 市 各 區 疏 散 計 畫 之 審 核 八 防 空 疏 散 業 務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九 防 空 疏 散 演 習 之 策 劃 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空 襲 避 難 一 防 空 避 難 政 策 與 重 大 措 施 之 檢 討 與 建 議 二 防 空 避 難 業 務 之 處 理 三 防 空 避 難 設 業 務 之 規 劃 與 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防 空 避 難 設 之 管 理 維 護 五 列 管 避 難 ( 山 洞 ) 設 拆 遷 之 核 定 ( 會 同 審 核 ) 六 建 築 物 附 建 防 空 避 難 設 案 件 之 處 理 七 防 空 避 難 設 資 料 統 計 審 核 彙 整 八 防 空 避 難 設 之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劃 實 施 檢 查 事 項 1-69
70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九 公 有 防 空 避 難 設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十 防 空 避 難 設 之 會 勘 事 項 十 一 防 空 避 難 設 建 築 設 計 之 會 同 審 核 會 機 關 七 海 嘯 災 害 警 報 一 防 空 警 報 系 統 發 放 海 嘯 警 報 之 演 練 二 海 嘯 災 害 警 報 業 務 督 三 海 嘯 災 害 警 報 教 育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協 助 搶 救 災 難 一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演 訓 業 務 協 調 聯 繫 二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規 定 之 訂 定 與 相 關 業 務 協 調 聯 繫 三 協 助 災 害 搶 救 業 務 之 協 調 與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核 子 事 故 救 災 之 協 調 處 理 五 核 生 化 防 護 之 宣 導 六 民 間 未 爆 彈 之 協 調 處 理 七 協 助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業 務 1-70
71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九 民 防 演 習 副 一 全 民 防 衛 ( 萬 安 ) 演 習 ( 警 政 ) 之 策 劃 督 導 實 施 二 運 用 民 防 人 力 協 助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警 察 勤 務 之 策 劃 執 行 協 調 督 導 會 機 關 三 民 防 勤 務 及 綜 合 演 習 之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民 防 校 視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運 用 民 防 人 員 協 助 審 核 核 定 救 災 之 協 調 聯 繫 有 關 事 項 十 民 間 未 爆 彈 協 調 處 理 民 間 未 爆 彈 之 協 調 處 理 十 一 橋 樑 監 護 一 鐵 公 路 橋 樑 搶 修 訓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練 與 搶 修 演 習 之 協 調 二 協 助 鐵 公 路 橋 樑 隧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道 監 護 之 規 劃 督 導 協 調 事 項 十 二 其 他 防 空 防 護 業 務 一 防 空 計 畫 民 防 任 務 及 戰 業 務 之 策 劃 運 用 事 項 二 空 襲 時 醫 護 救 濟 及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工 程 搶 修 之 聯 繫 協 調 督 導 與 管 制 三 民 防 戰 業 務 ( 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括 任 務 部 隊 部 署 ) 之 規 劃 督 導 1-71
72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四 軍 民 防 空 防 護 支 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運 用 之 規 劃 協 調 五 民 間 一 般 防 空 防 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業 務 之 規 劃 協 調 六 防 空 防 護 資 料 統 計 審 核 彙 整 會 機 關 七 軍 事 輔 助 勤 務 防 空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運 用 聯 繫 協 調 十 三 核 子 事 故 警 報 一 防 空 警 報 系 統 協 助 發 放 核 子 事 故 警 報 之 演 練 二 核 子 事 故 警 報 業 務 督 三 核 子 事 故 警 報 教 育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72
73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激 勵 士 氣 副 一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員 警 意 見 溝 通 實 施 事 項 ( 員 警 員 工 座 談 會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 會 機 關 召 開 日 期 先 請 示 副 局 長 後 二 層 核 定 二 甄 選 推 薦 模 範 警 察 事 項 三 好 人 好 事 表 揚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員 工 休 閒 康 樂 ( 文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康 ) 活 動 規 劃 與 推 行 事 項 五 慶 典 活 動 之 參 與 及 協 調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員 警 三 節 加 菜 慰 問 金 發 放 事 宜 二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一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之 政 策 釐 訂 與 檢 討 二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督 導 事 項 : ( 一 ) 電 話 查 測 電 話 禮 貌 核 表 ( 二 ) 服 務 態 度 月 報 表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員 警 慰 問 濟 助 一 因 公 殉 職 及 殘 廢 員 工 慰 問 金 核 發 二 警 察 人 員 安 全 濟 助 金 核 發 三 員 工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 1-73
74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一 ) 員 工 一 般 因 公 傷 慰 問 ( 二 ) 員 工 重 大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四 員 警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金 核 發 : ( 一 ) 員 警 一 般 因 公 傷 慰 問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員 警 重 大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四 員 警 申 訴 一 員 警 申 訴 案 件 之 受 理 事 項 二 員 警 內 部 管 理 申 訴 三 配 合 本 局 性 騷 擾 申 訴 委 員 會 調 查 員 警 申 訴 事 項 五 勤 務 督 察 一 專 案 ( 重 大 ) 勤 ( 業 )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務 督 導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核 事 項 二 一 般 ( 平 時 ) 勤 ( 業 ) 務 督 導 之 規 劃 執 行 核 事 項 三 勤 務 督 導 ( 含 一 般 專 案 及 機 動 ) 報 告 之 編 報 四 駐 區 督 察 重 大 治 安 及 紀 律 案 件 之 彙 1-74
75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五 駐 區 督 察 工 作 之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劃 及 績 效 之 檢 討 六 各 級 勤 務 督 察 人 員 查 勤 績 效 之 檢 討 及 核 會 機 關 七 督 勤 法 令 之 研 議 與 解 釋 八 協 助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處 及 勤 惰 管 理 督 九 本 室 值 日 勤 務 規 劃 及 相 關 事 項 處 理 十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消 防 救 災 突 發 事 件 或 重 大 災 害 督 導 處 理 事 項 : ( 一 ) 案 情 重 大 或 災 害 嚴 重 者 ( 二 ) 案 情 或 災 情 普 通 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三 ) 案 情 或 災 情 輕 微 者 十 一 各 項 督 導 報 告 處 理 事 項 : ( 一 ) 一 般 性 督 導 報 告 ( 二 ) 發 現 重 要 缺 失 督 導 報 告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三 ) 決 策 性 指 示 督 導 回 報 : 1-75
76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A 有 重 大 優 缺 點 B 一 般 優 缺 點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十 二 員 警 使 用 槍 械 案 件 調 查 事 項 : ( 一 ) 無 人 員 傷 亡 案 件 ( 二 ) 有 人 員 受 輕 傷 案 件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三 ) 有 人 員 重 傷 或 死 亡 案 件 十 三 中 市 警 聲 編 輯 六 勤 務 紀 律 一 重 大 案 件 之 查 處 二 一 般 勤 務 紀 律 案 件 調 查 及 審 七 內 部 管 理 一 裝 ( 槍 彈 無 線 電 車 輛 ) 遺 失 案 件 員 警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及 使 用 警 械 案 件 之 查 處 : ( 一 ) 重 大 案 件 查 處 ( 二 ) 一 般 案 件 查 處 二 員 警 自 殺 案 件 之 查 處 三 拘 留 所 人 犯 脫 逃 案 件 查 處 四 內 部 管 理 督 導 核 事 項 : 1-76
77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一 ) 內 部 管 理 執 行 計 畫 ( 二 ) 內 部 管 理 疏 失 查 處 :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A 案 情 重 大 或 影 響 深 遠 者 B 案 情 輕 微 或 影 響 輕 微 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督 察 會 報 一 督 察 會 報 之 籌 及 召 開 二 管 制 議 案 之 處 理 九 特 種 勤 務 一 特 種 勤 務 各 項 計 畫 : ( 一 ) 重 要 ( 大 ) 計 畫 ( 二 ) 一 般 性 計 畫 二 特 種 勤 務 執 行 督 導 報 告 及 其 他 事 項 : ( 一 ) 重 要 ( 大 ) 事 項 ( 二 ) 一 般 性 事 項 三 專 案 演 習 計 畫 : ( 一 ) 重 要 ( 大 ) 計 畫 ( 二 ) 一 般 性 計 畫 四 專 案 演 習 執 行 督 導 報 告 及 其 他 事 項 : ( 一 ) 重 要 ( 大 ) 計 畫 1-77
78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二 ) 一 般 性 計 畫 副 五 特 種 勤 務 計 畫 作 為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協 調 及 其 他 有 關 特 種 勤 務 協 調 管 制 事 項 會 機 關 六 特 種 勤 務 勤 務 之 管 制 七 各 項 臨 時 勤 務 事 項 : ( 一 ) 重 要 ( 大 ) 事 項 ( 二 ) 一 般 性 事 項 十 維 護 警 察 風 紀 一 端 正 警 察 紀 律 事 項 : ( 一 ) 法 紀 教 育 講 習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風 紀 月 報 表 ( 三 ) 端 正 紀 律 績 優 獎 金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調 查 : ( 一 ) 一 般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查 處 ( 二 ) 次 要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查 處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三 )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查 處 ( 四 ) 交 公 文 之 查 催 擬 核 定 三 控 案 之 交 查 : 1-78
79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 一 ) 上 級 交 查 案 件 ( 二 ) 次 要 交 查 案 件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 三 ) 一 般 交 查 案 件 四 風 紀 情 報 之 處 理 五 風 紀 探 訪 計 畫 之 擬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風 紀 探 訪 工 作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七 風 紀 機 動 檢 查 之 實 施 八 風 紀 定 期 檢 討 九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之 統 計 及 分 析 十 一 督 察 幹 部 教 育 一 督 察 幹 部 教 育 決 策 二 督 察 幹 部 教 育 一 般 行 政 十 二 教 育 輔 導 一 教 育 輔 導 作 業 規 定 之 釐 訂 及 檢 討 二 教 育 輔 導 之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教 育 輔 導 資 料 之 建 立 及 保 管 十 三 核 評 鑑 一 核 實 施 要 點 之 釐 訂 及 檢 討 二 核 資 料 之 處 理 及 核 定 : 1-79
80 督 察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 一 ) 重 要 幹 部 ( 二 ) 中 級 幹 部 會 機 關 ( 三 ) 基 層 幹 部 三 核 資 料 之 管 理 及 運 作 十 四 替 代 役 男 一 役 政 小 組 派 員 訪 視 成 果 統 計 二 替 代 役 男 濫 用 藥 務 列 管 1-80
81 公 共 關 係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新 聞 聯 繫 業 務 副 一 警 政 新 聞 之 發 布 及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之 聯 繫 事 項 二 輿 論 對 警 政 之 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導 評 論 建 議 之 蒐 集 與 處 理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警 政 新 聞 資 料 之 蒐 集 提 供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大 眾 媒 體 反 應 民 意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督 導 管 制 處 理 及 答 覆 事 項 五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申 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專 訪 及 支 援 拍 片 之 擬 議 事 項 六 記 者 會 媒 體 座 談 會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聯 繫 七 警 政 業 務 之 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推 展 事 項 八 其 他 有 關 新 聞 業 務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政 令 宣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公 務 活 動 及 施 政 成 果 之 發 布 十 一 新 聞 輿 情 之 研 析 反 映 及 處 理 建 議 1-81
82 公 共 關 係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十 二 協 助 各 業 務 撰 擬 新 聞 稿 及 發 布 十 三 理 新 聞 輿 情 會 議 之 紀 錄 管 制 及 陳 核 會 機 關 十 四 新 聞 輿 情 Q&A 稽 催 管 制 及 陳 核 十 五 本 局 與 大 眾 傳 播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媒 體 聯 繫 接 待 參 訪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二 議 會 事 務 一 府 會 聯 絡 協 調 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作 ( 包 括 議 程 進 度 掌 握 及 議 員 交 事 項 之 協 調 處 理 ) 二 議 會 開 會 程 序 表 之 函 發, 列 席 議 會 之 策 劃 協 調 通 報 事 項 及 後 勤 支 援 協 調 事 項 三 議 會 索 取 各 項 資 料 之 交 稽 催 分 陳 ( 送 ) 等 事 項 四 會 期 中 部 門 質 詢 及 市 政 總 質 詢 有 關 警 政 案 件 之 模 擬 詢 答 彙 編 五 其 他 臨 時 有 關 本 局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與 議 會 有 關 事 項 1-82
83 公 共 關 係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其 他 公 關 聯 繫 及 綜 合 業 務 事 項 七 立 委 質 詢 案 件 之 列 管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八 市 議 會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案 件 交 列 管 及 上 網 回 復 九 議 會 各 項 會 議 記 錄 十 民 意 機 關 拜 會 之 安 排 十 一 民 意 機 關 院 會 及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察 之 聯 繫 安 排 十 二 民 意 機 關 召 開 公 聽 會 記 者 會 協 調 會 說 明 會 之 簽 十 三 民 意 機 關 託 案 件 之 簽 十 四 民 意 機 關 質 詢 議 題 蒐 集 及 製 作 Q&A 之 彙 整 十 五 監 察 機 關 約 詢 案 件 及 巡 察 事 宜 之 簽 協 調 十 六 監 察 機 關 交 查 案 件 或 請 託 事 項 之 簽 1-83
84 公 共 關 係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三 公 共 關 係 業 務 副 十 七 本 局 與 民 意 機 關 監 察 機 關 之 聯 繫 一 推 展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及 便 民 服 務 工 作 事 項 會 機 關 二 舉 民 情 訪 問 及 警 民 座 談 會 之 規 劃 督 導 事 項 三 外 界 人 士 參 觀 訪 問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安 排 接 待 及 講 解 說 明 四 公 益 社 團 之 活 動 及 聯 繫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解 答 民 眾 詢 問 要 求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與 民 有 約 之 協 調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聯 繫 管 制 事 項 七 BBS 市 長 電 子 信 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收 ( 分 ) 協 調 聯 繫 事 項 八 警 政 政 策 行 銷 及 相 關 活 動 規 劃 執 行 九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之 規 劃 與 督 導 十 警 政 社 群 媒 體 平 臺 規 劃 建 置 與 管 理 維 護 1-84
85 公 共 關 係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一 警 政 社 群 媒 體 平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臺 主 題 資 料 及 即 時 新 聞 訊 息 上 傳 更 新 十 二 警 政 社 群 媒 體 平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臺 活 動 規 劃 及 社 群 經 營 副 會 機 關 十 三 理 警 察 之 友 會 輔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85
86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機 要 文 件 處 理 及 典 守 印 信 一 機 要 ( 重 要 ) 文 電 之 處 理 二 親 ( 密 ) 啟 公 文 之 登 收 及 繕 發 副 擬 核 定 會 機 關 三 有 關 交 機 要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處 理 ( 含 登 收 及 繕 發 ) 四 印 信 蓋 用 及 典 守 擬 核 定 二 報 告 簡 報 資 料 彙 編 一 監 委 年 度 巡 察 簡 報 資 料 之 撰 擬 二 本 局 重 要 工 作 專 題 報 告 之 彙 編 ( 含 重 要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 三 局 務 會 議 紀 錄 四 臺 中 市 年 鑑 有 關 本 局 部 分 之 彙 編 五 本 局 工 作 報 告 撰 擬 ( 含 提 供 市 府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資 料 ) 六 口 頭 報 告 撰 擬 ( 含 提 供 市 府 市 長 口 頭 報 告 資 料 ) 七 本 局 大 事 紀 之 彙 編 八 院 長 部 長 署 長 市 長 等 各 級 長 官 視 察 工 作 簡 報 之 撰 擬 ( 含 講 稿 ) 1-86
87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九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十 本 局 重 要 措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十 一 本 局 重 要 工 作 成 效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出 國 期 間 重 要 工 作 資 料 三 各 項 會 報 召 開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院 會 內 政 部 部 務 會 報 案 件 之 交 及 管 制 事 項 二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指 示 事 項 之 列 管 事 項 三 提 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事 項 四 署 務 會 報 指 ( 裁 ) 示 事 項 之 管 制 事 項 五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報 暨 主 席 ( 裁 ) 示 列 管 事 項 六 向 上 級 長 官 報 告 治 安 議 題 七 行 政 院 治 安 會 議 之 交 及 管 制 事 項 八 局 務 會 報 四 重 要 綜 合 業 務 一 推 動 警 察 機 關 參 加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1-87
88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警 察 文 化 資 產 收 集 及 保 存 副 三 警 察 文 物 館 策 劃 設 置 及 管 理 會 機 關 四 本 局 人 權 業 務 綜 事 項 五 各 級 長 官 赴 地 方 訪 視 綜 事 項 五 文 書 處 理 一 公 文 工 作 管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公 文 之 收 文 分 執 文 發 文 繕 校 行 三 公 文 收 發 登 記 繕 校 之 管 理 分 工 指 派 與 督 導 三 文 書 處 理 疑 義 之 解 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文 書 工 作 之 簡 化 ( 改 進 ) 五 一 般 公 文 查 詢 執 六 業 務 日 報 之 製 作 執 七 文 件 編 號 事 項 執 八 稿 件 歸 檔 事 項 執 行 行 行 行 九 文 書 工 作 及 公 文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核 結 果 獎 懲 之 建 議 1-88
89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檔 案 管 理 一 檔 案 管 理 之 策 劃 與 督 導 事 項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編 訂 ( 研 修 ) 檔 案 分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類 號 與 保 存 年 限 結 合 表 會 機 關 三 檔 案 之 點 收 立 執 案 編 目 立 卷 上 架 等 事 項 行 四 檔 案 入 庫 管 理 及 庫 房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檔 案 之 鑑 定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檔 案 之 清 查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檔 案 銷 毀 與 移 轉 事 項 八 檔 案 目 錄 彙 送 事 項 九 檔 案 檢 調 執 行 十 檔 案 應 用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一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國 家 檔 案 之 移 轉 十 三 檔 案 管 理 行 政 規 則 之 整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四 檔 案 管 理 教 育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89
90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五 清 理 逾 期 檔 案 工 作 七 理 交 代 事 項 一 彙 編 政 績 交 代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副 會 機 關 二 彙 編 移 交 清 冊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計 畫 作 業 一 本 局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施 政 要 項 施 政 計 畫 之 審 查 彙 編 二 重 大 警 政 建 設 計 畫 之 綜 合 研 擬 三 本 局 中 長 程 計 畫 之 審 查 彙 編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九 研 究 發 展 一 年 度 研 究 項 目 實 施 計 畫 之 選 定 審 查 提 報 二 專 案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合 作 研 究 之 決 定 與 報 告 評 閱 三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及 研 究 意 見 之 審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研 究 發 展 執 行 情 形 之 管 制 督 導 五 研 究 發 展 業 務 之 連 繫 協 調 六 研 究 發 展 各 項 報 表 之 彙 報 查 催 擬 核 定 1-90
91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七 警 察 機 關 研 究 報 告 之 評 閱 八 上 級 轉 頒 重 大 研 究 發 展 案 件 研 擬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九 所 屬 機 關 重 要 建 議 案 件 或 建 言 處 理 十 一 般 建 議 或 建 言 之 處 理 十 一 有 關 研 究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本 局 出 版 品 編 號 及 管 理 十 三 其 他 有 關 研 究 發 展 之 例 行 文 件 處 理 十 四 本 局 重 要 施 政 行 事 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五 未 來 國 內 外 重 要 事 件 行 事 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管 制 核 一 中 長 程 計 畫 之 管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制 執 行 暨 進 度 報 表 之 彙 編 二 提 送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建 議 事 項 三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及 重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要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列 管 及 預 定 進 度 之 管 制 1-91
92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四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案 件 作 業 計 畫 及 網 狀 圖 會 機 關 五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案 件 執 行 計 畫 進 度 月 報 表 之 提 報 六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列 管 項 目 之 工 作 成 及 評 估 報 告 七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案 件 年 終 評 八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案 件 查 證 事 宜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市 政 府 研 會 列 管 專 案 計 畫 彙 整 轉 報 十 行 政 院 暨 市 政 府 研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轉 發 之 有 關 管 制 核 法 令 之 處 理 十 一 年 度 工 作 管 基 準 表 之 編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年 中 工 作 核 及 檢 討 報 告 十 三 年 終 工 作 核 及 檢 討 報 告 十 四 年 度 工 作 列 管 工 作 檢 討 報 告 1-92
93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十 五 政 府 改 造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計 畫 之 訂 頒 會 機 關 十 六 政 府 改 造 工 作 檢 討 報 告 彙 編 十 七 政 府 改 造 工 作 之 協 調 與 彙 報 十 八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之 編 訂 評 核 結 果 之 彙 整 簽 核 十 九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之 推 動 與 管 二 十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小 組 之 成 立 風 險 項 目 之 選 定 二 十 一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之 推 動 與 管 二 十 二 本 局 內 部 稽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作 業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二 十 三 本 局 業 務 督 之 彙 整 與 簽 核 管 制 二 十 四 警 察 機 關 緊 急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通 報 機 制 評 工 作 二 十 五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之 追 蹤 管 制 1-93
94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十 六 院 部 長 電 子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信 箱 之 追 蹤 管 二 十 七 署 長 電 子 信 箱 之 追 蹤 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副 會 機 關 二 十 八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之 管 制 執 行 二 十 九 計 畫 預 算 管 制 作 業 三 十 監 察 院 交 查 案 件 之 列 管 催 與 執 行 三 十 一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報 告 之 管 制 處 理 三 十 二 室 交 列 管 登 記 三 十 三 推 動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簡 化 業 務 流 程 三 十 四 ISO 警 政 品 質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認 證 之 推 動 及 輔 導 事 項 十 一 公 文 檢 核 一 公 文 查 詢 定 期 督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導 抽 查 及 總 檢 查 二 公 文 處 理 核 與 獎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懲 及 有 關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之 解 釋 三 逾 期 案 件 之 查 催 1-94
95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四 逾 期 案 件 之 調 卷 分 析 與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公 文 登 記 查 詢 及 表 報 資 料 之 蒐 集 審 核 整 理 與 分 析 統 計 副 會 機 關 六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處 理 期 限 之 檢 查 七 人 民 陳 情 專 案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行 政 救 濟 等 案 件 管 制 事 項 八 人 民 申 請 案 處 理 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統 計 分 析 檢 核 等 管 制 事 項 九 公 文 電 腦 作 業 之 管 制 查 催 統 計 分 析 等 事 項 十 本 局 上 下 半 年 公 文 品 質 與 時 效 查 十 一 公 文 定 期 ( 每 月 )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抽 查 與 紀 錄 表 之 函 發 十 二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每 月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分 層 分 析 統 計 概 要 處 理 十 三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規 劃 及 執 行 1-95
96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二 物 品 管 理 一 常 用 物 品 存 量 標 準 擬 定 事 項 二 常 用 物 品 申 請 採 購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三 物 品 保 管 與 核 發 事 項 執 行 四 廢 品 之 處 理 事 項 十 三 技 工 工 友 駕 一 編 制 及 員 額 增 加 與 駛 核 福 利 待 遇 減 少 擬 報 事 項 及 差 假 二 僱 用 與 解 僱 事 項 三 服 務 證 及 識 別 證 之 核 發 事 項 四 現 有 職 工 異 動 月 報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表 及 市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員 額 管 制 月 報 表 擬 報 事 項 五 出 缺 不 補 管 制 異 動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事 務 勞 力 替 代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計 畫 擬 事 項 七 核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獎 懲 案 件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出 差 出 勤 加 班 登 記 事 項 執 行 1-96
97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優 秀 工 友 選 拔 之 擬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議 陳 報 及 核 轉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十 一 工 友 保 險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四 集 會 管 理 一 會 場 布 置 二 餐 點 準 : ( 一 ) 價 款 在 1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10 萬 元 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價 款 在 未 達 1 萬 元 者 十 五 能 源 管 理 一 水 電 費 之 核 支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水 電 修 護 : ( 一 ) 價 款 在 一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十 萬 元 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價 款 在 未 達 一 萬 元 者 三 本 局 能 源 管 理 十 六 公 處 所 之 分 配 管 理 一 公 處 所 之 分 配 及 管 理 二 理 境 衛 生 管 理 : ( 一 )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法 之 訂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環 境 衛 生 之 檢 查 ( 三 ) 環 境 衛 生 檢 查 之 獎 懲 : 1-97
98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A 檢 查 成 績 之 公 布 及 獎 金 之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B 工 友 勤 惰 之 獎 懲 副 會 機 關 三 本 局 中 央 空 調 電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梯 高 低 壓 及 消 防 設 維 護 與 修 繕 十 七 印 信 處 理 一 印 信 保 管 事 項 執 行 二 文 件 預 蓋 印 信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請 領 印 信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廢 舊 印 信 繳 銷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八 膳 食 管 理 制 定 委 外 餐 廳 膳 食 監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督 管 理 及 衛 生 控 管 等 事 宜 十 九 出 納 管 理 一 各 項 費 款 之 收 支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保 管 暨 繳 庫 二 扣 繳 所 得 稅 及 理 所 得 歸 戶 三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及 帳 簿 之 登 記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協 員 工 薪 資 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終 獎 金 績 獎 金 造 冊 之 發 放 事 宜 六 零 用 金 之 保 管 發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放 請 領 及 結 報 1-98
99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七 協 替 代 役 薪 資 造 冊 執 八 根 據 會 計 憑 證, 現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之 收 付 移 轉 登 記 編 製 行 副 會 機 關 九 財 產 契 據 之 存 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根 據 業 務 資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料, 編 制 內 員 工 薪 津 等 請 領 收 回 代 收 代 付 及 所 得 歸 戶 作 業 十 一 根 據 業 務 資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料, 員 工 薪 津 發 放 有 關 媒 體 建 檔 作 業 十 二 根 據 業 務 資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料, 員 工 其 他 所 得 歸 戶 扣 繳 及 年 終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十 三 付 款 憑 電 子 支 付 放 行 作 業 十 四 各 專 戶 存 款 收 據 及 支 票 簽 製 十 五 經 管 信 託 基 金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期 性 存 款 領 息 作 業 十 六 各 專 戶 存 款 按 月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對 帳 及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1-99
100 秘 書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十 七 各 種 收 款 領 款 收 據 繳 款 書 支 票 存 款 有 價 證 券 之 製 發 會 機 關 1-100
101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及 協 調 一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規 劃 及 協 調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設 置 及 擴 充 計 畫 之 訂 定 會 機 關 三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設 置 及 擴 充 計 畫 之 推 動 四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硬 軟 體 設 效 能 之 研 究 五 本 局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合 約 之 簽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警 察 機 關 設 置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之 審 核 一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設 置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之 ( 初 ) 審 查 二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資 訊 系 統 硬 軟 體 設 之 ( 初 ) 審 查 三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設 置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之 核 轉 三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之 開 發 及 研 究 發 展 一 本 局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執 行 二 本 局 所 屬 各 分 局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大 隊 等 共 同 性 質, 資 訊 作 業 之 研 究 開 發 與 維 護 1-101
102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三 電 腦 作 業 之 整 體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計 畫 之 擬 定 會 機 關 四 電 腦 作 業 之 分 析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設 計 與 測 試 五 電 腦 作 業 之 推 動 實 施 及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電 腦 相 關 作 業 之 文 件 手 冊 之 訂 定 七 依 據 各 之 業 務 需 求 擬 定 作 業 改 進 計 畫 與 執 行 八 資 訊 設 計 人 員 之 管 理 九 資 訊 設 計 人 員 之 訓 練 計 畫 擬 定 與 實 施 十 一 本 局 有 關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計 畫 擬 定 與 實 施 等 事 項 十 二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效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益 運 用 方 式 之 陳 報 十 三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訓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練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十 四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標 準 化 之 推 動 及 管 理 1-102
103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五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改 進 計 畫 之 訂 定 及 執 行 副 會 機 關 十 六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設 計 技 巧 之 研 究 與 運 用 十 七 警 察 資 訊 作 業 使 擬 核 定 用 者 帳 號 及 授 權 管 理 十 八 專 案 查 詢 處 理 擬 核 定 十 九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檔 案 異 動 之 處 理 擬 核 定 二 十 資 訊 作 業 運 作 狀 況 之 蒐 集 四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之 管 理 運 作 一 本 局 各 分 局 大 隊 等 間 資 訊 系 統 及 各 子 系 統 建 立 維 護 及 管 理 二 本 局 資 訊 系 統 運 作 狀 況 之 陳 報 三 本 局 中 文 資 訊 系 統 之 管 理 四 本 局 暨 各 分 局 大 擬 核 定 隊 等 資 訊 系 統 故 障 之 處 理 五 本 局 暨 各 分 局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之 訂 定 1-103
104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本 局 暨 各 分 局 資 訊 系 統 之 使 用 分 析 評 估 改 進 副 會 機 關 七 本 局 暨 各 分 局 資 訊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系 統 故 障 調 查 及 改 進 計 畫 之 訂 定 八 本 局 暨 各 分 局 資 訊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系 統 作 業 保 密 安 全 規 定 之 訂 定 審 查 九 本 局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擬 核 定 新 知 訓 練 計 畫 之 訂 定 及 實 施 十 本 局 資 訊 系 統 與 其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他 連 線 之 研 究 十 一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使 用 密 碼 之 發 送 十 二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例 行 報 表 之 發 送 十 三 各 項 查 詢 處 理 ( 含 公 文 ) 十 四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檔 案 之 異 動 十 五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運 作 狀 況 之 蒐 集 十 六 本 局 建 檔 作 業 之 規 劃 1-104
105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十 七 本 局 各 級 警 察 人 員 電 腦 訓 練 計 畫 之 擬 定 及 執 行 會 機 關 十 八 本 局 網 際 網 路 為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民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網 頁 建 置 更 新 及 維 護 十 九 本 局 各 有 信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箱 帳 號 群 組 規 劃 設 定 及 推 動 教 育 執 行 及 維 護 二 十 本 局 資 訊 化 推 動 小 組 之 行 政 及 實 施 等 相 關 事 項 二 十 一 本 局 現 行 應 用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作 業 系 統 之 使 用 訓 練 維 護 及 推 行 二 十 二 本 局 電 腦 相 關 耗 品 之 簽 購 發 放 保 管 及 管 理 二 十 三 其 他 綜 合 暨 行 政 事 項 1-105
106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二 十 四 資 通 安 全 稽 核 項 目 ( 包 括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組 織 人 員 安 全 與 管 理 資 產 分 類 與 控 管 實 體 及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通 訊 與 操 作 管 理 存 取 控 制 系 統 開 發 與 維 護 永 續 經 營 管 理 內 部 稽 查 及 其 他 ) 會 機 關 二 十 五 本 局 援 系 統 資 料 檔 案 之 製 作 及 管 理 二 十 六 警 察 資 訊 網 路 架 構 之 規 劃 及 設 計 二 十 七 警 察 資 訊 網 路 之 維 護 監 控 及 管 理 五 公 室 自 動 化 之 推 展 六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使 用 資 訊 系 統 之 督 導 核 本 局 內 外 勤 各 推 展 公 室 自 動 化 計 畫 之 擬 定 與 實 施 一 本 局 各 分 局 大 隊 等 使 用 資 訊 系 統 效 益 督 導 計 畫 之 訂 定 二 本 局 各 分 局 大 隊 等 使 用 資 訊 系 統 效 益 督 導 結 果 之 檢 討 處 理 七 其 他 資 訊 作 業 一 教 育 訓 練 : 1-106
107 資 訊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 一 ) 各 級 警 察 人 員 資 訊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作 業 訓 練 計 畫 之 訂 定 及 執 行 會 機 關 ( 二 ) 資 訊 設 計 系 統 與 作 業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之 訂 定 及 執 行 二 行 政 管 理 : ( 一 ) 資 訊 人 員 甄 選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 二 ) 資 訊 約 ( 聘 ) 僱 人 員 之 進 用 離 職 ( 三 ) 資 訊 約 ( 聘 ) 僱 人 員 之 投 ( 退 ) 保 ( 四 ) 資 訊 約 ( 聘 ) 僱 人 員 差 勤 登 記 擬 核 定 ( 五 ) 資 訊 圖 書 檔 案 之 點 收 分 類 編 目 保 管 檢 調 ( 六 ) 資 訊 財 產 之 保 管 及 維 護 1-107
108 法 制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政 法 規 之 研 究 一 警 政 法 規 研 究 計 畫 之 擬 訂 二 警 政 法 規 委 託 研 究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副 會 機 關 三 警 政 法 規 研 究 結 果 之 整 理 與 建 議 二 警 政 法 規 之 整 理 一 警 政 法 規 整 理 計 畫 之 擬 訂 二 警 政 法 規 整 理 進 度 之 管 制 與 協 調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政 法 規 整 理 成 果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年 度 獎 勵 之 擬 議 四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整 理 法 規 之 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警 政 法 規 整 理 編 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政 法 規 之 編 纂 一 警 政 法 規 編 印 計 畫 之 擬 訂 二 警 政 法 規 編 印 事 宜 之 協 調 與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政 法 規 彙 編 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冊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四 警 政 法 規 目 錄 及 內 容 之 彙 編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警 政 法 規 異 動 之 表 報 1-108
109 法 制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本 局 各 訂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修 正 解 釋 警 政 法 規 之 協 調 指 導 及 審 查 副 會 機 關 七 警 政 法 規 資 料 之 蒐 集 建 檔 四 警 政 法 規 之 諮 詢 一 警 政 法 規 諮 詢 計 畫 之 擬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警 政 法 規 諮 詢 之 協 調 與 執 行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本 局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小 組 設 置 之 規 畫 四 本 局 法 律 諮 詢 委 員 之 聘 任 與 聯 繫 五 警 政 法 規 之 宣 導 一 警 政 法 規 宣 導 計 畫 之 擬 訂 二 警 政 法 規 宣 導 資 料 之 規 劃 與 製 作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配 合 全 國 警 察 法 規 資 料 庫 之 建 構 與 維 護 四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法 規 宣 導 業 務 之 督 導 六 警 政 法 規 之 講 習 一 警 政 法 規 講 習 計 畫 之 擬 訂 二 警 政 法 規 講 習 課 目 之 規 劃 與 協 調 1-109
110 法 制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三 警 政 法 規 講 習 師 資 之 規 劃 與 延 聘 四 警 政 法 規 講 習 教 材 之 規 劃 與 印 製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五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法 規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講 習 業 務 之 督 導 七 警 政 法 規 宣 導 講 習 之 配 合 協 調 事 項 一 警 政 法 規 之 宣 導 講 習 及 測 驗 二 警 政 法 規 訪 視 三 基 層 員 警 法 規 建 議 意 見 諮 詢 答 復 及 反 映 參 處 理 事 項 八 警 政 法 規 施 行 效 果 之 調 查 一 警 政 法 規 施 行 效 果 調 查 計 畫 之 擬 訂 二 警 政 法 規 施 行 效 果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調 查 結 果 之 彙 整 與 運 用 九 警 政 法 規 擬 ( 訂 ) 一 警 察 法 制 作 業 之 規 定 修 正 之 審 查 劃 與 執 行 協 調 二 警 政 法 規 審 查 會 編 組 之 規 劃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政 法 規 審 查 委 員 之 聘 任 與 聯 繫 四 警 政 法 規 審 查 會 議 之 召 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10
111 法 制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五 警 政 法 規 審 查 決 議 之 整 理 協 調 與 執 行 會 機 關 十 警 政 法 規 解 釋 之 審 查 協 調 一 警 政 法 規 解 釋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二 警 政 法 規 解 釋 之 審 查 與 會 議 召 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警 政 法 規 解 釋 審 查 決 議 之 整 理 協 調 與 執 行 十 一 法 律 案 件 之 審 核 分 析 擬 議 及 處 理 事 項 一 本 局 內 外 勤 各 法 律 案 件 會 稿 之 審 核 分 析 與 擬 議 事 項 二 本 局 內 外 勤 各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法 律 疑 義 之 研 究 解 答 事 項 三 本 局 各 項 重 要 會 議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法 律 諮 詢 事 項 四 保 護 本 局 權 益 之 擬 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員 警 因 公 訴 訟 之 諮 詢 輔 導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六 保 障 員 警 權 益 輔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導 各 分 局 大 隊 設 置 法 律 顧 問 十 二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處 理 督 導 一 本 局 國 家 賠 償 處 理 小 組 編 組 之 規 劃 1-111
112 法 制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二 本 局 及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處 理 會 機 關 三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督 導 四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情 形 之 表 報 五 各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核 轉 審 查 及 建 檔 事 項 十 三 行 政 救 濟 事 件 之 協 助 處 理 研 究 一 本 局 及 所 屬 警 察 機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關 行 政 救 濟 事 件 之 規 劃 二 本 局 及 所 屬 警 察 機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關 行 政 救 濟 事 件 之 協 助 處 理 研 究 十 四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事 項 一 法 律 圖 書 蒐 集 與 管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警 政 法 規 座 談 成 果 之 規 劃 執 行 彙 整 及 運 用 三 外 國 警 察 法 規 譯 編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四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資 料 蒐 集 與 管 理 十 五 其 他 有 關 警 政 法 制 工 作 交 事 項 其 他 健 全 警 政 法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12
113 法 制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六 訴 願 事 件 之 擬 處 事 項 副 一 各 訴 願 事 件 之 核 轉 審 查 及 建 檔 事 項 會 機 關 二 不 依 法 定 程 序 提 起 訴 願 事 件 之 核 轉 審 查 及 建 檔 事 項 1-113
114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組 織 編 制 一 組 織 員 額 評 鑑 及 人 力 規 劃 等 事 項 副 二 各 公 私 立 ( 市 府 所 屬 除 外 ) 申 請 設 置 駐 衛 警 之 核 定 事 項 會 機 關 二 任 免 陞 遷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一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 一 ) 成 立 本 局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二 ) 理 本 局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二 警 監 職 務 人 員 之 任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免 陞 遷 案 件 之 陳 轉 三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正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副 主 官 任 免 陞 遷 案 件 之 陳 轉 四 本 局 第 四 五 序 列 非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之 任 免 陞 遷 案 件 五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第 十 至 第 六 序 列 ( 少 年 警 察 隊 及 婦 幼 警 察 隊 副 隊 長 除 外 ) 職 務 人 員 陞 職 案 件 1-114
115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六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第 六 序 列 主 管 職 務 之 遴 用 及 非 主 管 人 員 之 遷 調 會 機 關 七 請 調 其 他 機 關 案 件 八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試 警 察 人 員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及 新 進 人 員 ( 含 技 術 人 員 ) 之 任 用 案 件 九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第 十 一 至 第 七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跨 機 關 之 遷 調 十 巡 佐 及 警 員 等 同 一 陞 遷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之 局 內 定 期 請 調 十 一 警 察 機 關 人 員 離 到 職 之 稽 催 十 二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學 生 之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十 三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之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十 四 陞 職 積 分 之 核 定 1-115
116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三 銓 審 一 本 局 警 佐 ( 委 任 ) 以 上 人 員 送 審 及 重 行 審 定 案 件 之 核 轉 副 會 機 關 二 本 局 委 任 以 上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案 件 之 核 轉 三 任 審 通 知 書 及 動 態 通 知 書 之 轉 發 四 任 ( 免 ) 官 令 五 獎 懲 轉 發 各 官 等 ( 官 階 ) 人 員 之 任 ( 免 ) 官 令 一 員 警 停 復 免 職 案 件 : ( 一 ) 本 局 第 四 序 列 主 官 ( 管 )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 二 ) 本 局 第 五 序 列 主 官 ( 管 )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 三 ) 本 局 第 四 序 列 以 下 非 主 管 人 員 二 移 付 懲 戒 案 件 之 核 轉 : ( 一 ) 本 局 人 員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主 官 人 員 ( 二 ) 本 局 所 屬 各 機 關 第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至 第 六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 三 ) 第 七 序 列 職 務 以 下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16
117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三 特 殊 功 績 陞 職 之 案 件 四 本 局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 副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會 機 關 ( 一 ) 副 之 獎 勵 案 件 ( 二 ) 第 五 序 列 職 務 以 上 人 員 記 一 大 功 之 獎 勵 案 件 ( 三 ) 各 級 人 員 一 次 記 二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大 功 之 獎 勵 案 件 ( 四 ) 各 級 人 員 之 懲 處 案 件 ( 五 ) 第 五 序 列 職 務 以 上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記 功 之 獎 勵 案 件 ( 六 ) 第 六 序 列 職 務 以 下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記 一 大 功 之 獎 勵 案 件 ( 七 ) 第 五 序 列 職 務 以 上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嘉 獎 之 獎 勵 案 件 ( 八 ) 第 六 序 列 職 務 以 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記 功 以 下 之 獎 勵 案 件 五 本 局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獎 懲 案 件 : 1-117
118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 一 ) 主 官 警 監 ( 簡 任 )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職 務 人 員 記 一 大 功 以 上 之 獎 勵 及 懲 處 案 件 會 機 關 ( 二 ) 第 五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記 一 大 過 之 懲 處 案 件 ( 三 )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之 懲 處 案 件 ( 四 ) 主 官 警 監 ( 簡 任 ) 職 務 人 員 記 功 之 獎 勵 案 件 ( 五 ) 第 五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記 一 大 功 記 過 之 獎 懲 案 件 ( 六 ) 第 六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記 一 大 功 ( 過 ) 之 獎 懲 案 件 ( 七 ) 主 官 警 監 ( 簡 任 )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職 務 人 員 嘉 獎 之 獎 勵 案 件 ( 八 ) 第 五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記 功 以 下 申 誡 之 獎 懲 案 件 ( 九 ) 第 六 序 列 職 務 以 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記 功 ( 過 ) 以 下 之 獎 懲 案 件 ( 十 ) 第 七 序 列 職 務 以 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記 一 大 功 ( 過 ) 以 下 之 獎 懲 案 件 1-118
119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獎 章 功 標 年 資 標 一 警 察 獎 章 之 請 領 : 副 ( 一 ) 功 績 追 頒 及 警 監 ( 簡 任 ) 以 上 人 員 之 請 頒 會 機 關 ( 二 ) 各 級 職 務 人 員 之 請 頒 二 警 察 獎 章 證 書 之 補 發 三 員 警 功 標 年 資 標 之 請 領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警 察 獎 章 年 度 統 頒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績 優 人 事 人 員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績 優 人 事 人 員 之 遴 薦 事 項 八 勤 惰 管 理 一 本 局 副 科 室 中 心 主 管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主 官 之 請 假 二 本 機 關 副 首 長 及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請 假 公 差 加 班 案 件 核 准 事 項 三 左 列 人 員 請 假 案 件 核 准 事 項 : ( 一 ) 本 機 關 員 工 請 假 5 日 以 下 及 加 班 之 申 請 者 1-119
120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二 ) 本 機 關 員 工 請 假 6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日 以 上 10 日 以 下 及 公 差 申 請 者 副 會 機 關 ( 三 ) 本 機 關 員 工 請 假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 日 以 上 15 日 以 下 者 ( 四 ) 本 機 關 員 工 請 假 16 日 以 上 者 四 派 員 抽 查 本 機 關 暨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勤 惰 管 理 及 公 情 形 五 違 反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之 處 理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九 績 一 本 局 人 員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首 長 績 ( 成 ) 案 之 覆 核 二 本 局 人 員 暨 所 屬 各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機 關 警 佐 ( 委 任 ) 待 遇 及 僱 用 人 員 成 之 核 定 三 本 局 人 員 暨 所 屬 各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機 關 警 監 職 務 以 上 人 員 績 案 之 核 轉 四 本 局 人 員 暨 所 屬 各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機 關 警 正 職 務 以 下 人 員 績 案 之 核 轉 五 奉 核 定 後 績 ( 成 )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案 之 執 行 與 轉 知 1-120
121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績 ( 成 )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副 七 成 立 績 委 員 會 會 機 關 十 保 障 案 件 一 本 局 人 員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警 監 ( 簡 任 ) 職 務 以 上 人 員 之 申 訴 復 審 案 件 二 第 四 至 第 六 序 列 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務 人 員 之 申 訴 復 審 案 件 三 第 七 序 列 職 務 以 下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人 員 之 申 訴 復 審 案 件 十 一 待 遇 本 機 關 人 員 待 遇 獎 勵 金 擬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二 警 察 人 員 互 助 共 濟 員 工 申 請 警 察 人 員 互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助 共 濟 金 第 2 次 結 算 金 之 核 發 十 三 輔 購 住 宅 輔 購 住 宅 貸 款 人 異 動 通 知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四 公 教 人 員 其 他 給 與 十 五 退 休 資 遣 撫 卹 員 工 申 請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補 助 費 之 核 一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退 休 ( 職 ) 撫 卹 案 件 :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一 ) 第 五 序 列 以 上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退 休 ( 職 ) 撫 卹 案 件 之 核 轉 1-121
122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 二 ) 第 六 序 列 人 員 退 休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 職 ) 撫 卹 案 件 之 核 轉 會 機 關 ( 三 ) 第 七 序 列 以 下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退 休 ( 職 ) 撫 卹 案 件 之 核 轉 二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員 資 遣 案 件 之 核 轉 三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關 警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佐 ( 委 任 ) 待 遇 人 員 退 職 資 遣 撫 卹 案 件 之 核 轉 四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之 調 查 及 管 制 事 項 五 本 局 應 予 理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之 通 知 : ( 一 ) 警 監 ( 簡 任 ) 人 員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警 正 ( 薦 任 ) 以 下 人 員 六 員 警 奉 准 退 休 資 遣 撫 卹 案 件 之 執 行 七 退 撫 人 員 照 護 : ( 一 ) 本 局 退 休 員 警 撫 卹 遺 族 之 照 護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本 局 退 休 員 警 撫 卹 遺 族 之 聯 繫 1-122
123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八 因 公 死 亡 員 警 遺 眷 及 因 公 殘 廢 命 令 退 休 員 警 之 慰 問 會 機 關 十 六 退 撫 基 金 一 退 撫 基 金 之 提 撥 與 繳 納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員 工 離 職 儲 金 之 發 還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七 公 保 一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有 關 承 保 退 保 停 保 復 保 及 保 俸 變 更 之 理 二 各 項 公 保 給 付 之 請 領 轉 發 三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八 健 保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有 關 加 保 退 保 停 保 復 保 及 保 費 變 更 之 理 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十 九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一 員 警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案 件 之 核 轉 擬 審 核 核 轉 二 員 警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核 定 後 之 轉 知 二 十 獎 學 金 員 警 子 女 申 請 獎 學 金 之 核 轉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二 十 一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一 首 長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之 申 請 1-123
124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二 本 局 涉 密 人 員 及 警 監 三 階 以 上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之 審 查 核 轉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本 局 員 警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之 核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本 局 員 警 因 公 赴 大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陸 地 區 案 件 之 核 轉 五 內 外 勤 主 官 ( 管 ) 非 因 公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核 六 局 本 部 員 工 非 因 公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核 二 十 二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一 資 料 建 立 登 記 移 轉 : ( 一 ) 新 進 人 員 資 料 之 建 檔 ( 二 ) 人 事 資 料 之 註 記 與 管 理 ( 三 ) 人 事 資 料 之 統 計 分 析 ( 四 ) 調 離 職 人 員 資 料 之 移 轉 二 身 分 證 明 : ( 一 ) 本 局 員 警 ( 首 長 除 外 ) 警 察 人 員 服 務 證 之 核 發 1-124
125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二 ) 本 局 員 警 在 職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 三 ) 本 局 員 警 職 名 章 之 代 刻 代 發 及 印 模 保 存 副 會 機 關 ( 四 ) 本 局 員 警 就 離 職 通 知 之 核 填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員 警 經 歷 證 明 之 核 發 四 員 警 更 改 年 齡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之 核 轉 : ( 一 ) 員 警 更 改 年 齡 之 擬 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員 警 更 改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之 擬 議 事 項 ( 三 ) 奉 核 定 更 改 年 齡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號 案 件 之 轉 知 五 職 員 通 訊 錄 : ( 一 ) 本 局 職 員 通 訊 錄 之 編 造 ( 二 ) 有 關 機 關 職 員 通 訊 錄 之 管 理 二 十 三 替 代 役 一 本 局 替 代 役 年 度 需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轉 求 計 畫 之 擬 訂 陳 轉 1-125
126 人 事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十 四 其 他 二 本 局 替 代 役 役 男 獎 懲 月 報 表 事 項 一 召 開 人 事 業 務 會 報 副 會 機 關 二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核 ( 督 ) 計 畫 之 訂 定 與 執 行 三 召 開 本 局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126
127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會 計 室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歲 計 業 務 主 秘 任 書 副 一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概 預 算 編 製 限 額 核 定 事 項 會 機 關 二 本 機 關 或 主 管 機 關 預 ( 概 ) 算 追 加 ( 減 ) 預 ( 概 ) 算 之 審 核 編 報 事 項 三 依 市 議 會 審 議 意 見 整 編 法 定 預 算 事 項 四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或 統 籌 科 目 之 審 核 編 報 事 項 五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經 費 流 用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事 項 六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動 支 預 金 之 事 項 : ( 一 ) 第 一 預 金 之 審 核 編 報 或 核 定 事 項 ( 二 ) 第 二 預 金 之 審 核 編 報 及 核 轉 事 項 七 有 關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之 建 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預 算 編 製 核 獎 懲 提 報 事 項 1-127
128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會 計 室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會 計 業 務 九 歲 計 業 務 檢 討 意 見 之 提 供 事 項 一 各 類 傳 票 之 編 製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副 會 機 關 二 各 類 憑 之 編 製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會 計 憑 證 之 送 審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本 機 關 歲 入 類 經 費 類 會 計 帳 簿 之 登 載 五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預 算 執 行 核 查 報 事 項 六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報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七 所 屬 機 關 會 計 報 告 之 審 核 事 項 八 債 權 債 務 清 理 之 擬 議 事 項 九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之 編 報 事 項 十 所 屬 機 關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之 審 核 事 項 十 一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預 算 申 請 保 留 事 項 十 二 決 算 編 報 事 項 1-128
129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會 計 室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十 三 所 屬 機 關 決 算 之 審 核 事 項 主 秘 任 書 副 十 四 各 項 預 付 款 代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收 款 保 管 款 之 清 理 與 催 繳 事 項 會 機 關 十 五 剔 除 經 費 之 處 理 事 項 十 六 相 關 機 關 臨 時 查 詢 預 算 執 行 理 情 形 之 答 復 事 項 十 七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決 算 編 製 核 獎 懲 提 報 事 項 十 八 會 計 業 務 檢 討 意 見 之 提 供 事 項 三 審 計 業 務 一 預 算 執 行 之 核 簽 事 項 二 原 始 憑 證 之 審 核 事 項 三 本 機 關 內 部 審 核 及 督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審 核 事 項 四 審 計 處 查 核 財 務 收 支 有 關 會 計 事 項 聲 復 案 之 擬 處 事 項 五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所 屬 各 機 關 財 務 收 支 有 關 會 計 事 項 之 處 理 1-129
130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會 計 室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六 相 關 機 關 臨 時 查 詢 預 算 執 行 理 情 形 之 答 復 事 項 會 機 關 七 有 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之 建 議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八 會 計 業 務 檢 討 意 見 之 提 供 事 項 九 主 計 法 規 增 修 訂 及 釋 示 等 函 轉 事 項 四 人 事 業 務 一 差 假 勤 惰 事 項 一 級 主 會 計 超 過 10 日 以 上 ( 不 含 例 假 日 ) 之 請 假, 需 另 填 報 請 假 報 告 送 市 府 主 計 處 查 五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二 退 休 資 遣 撫 卹 案 件 之 陳 報 事 項 先 簽 陳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核 批 後 再 循 主 計 系 統 報 送 市 府 主 計 處 核 一 本 局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增 ( 修 ) 訂 幕 僚 作 業 二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流 程 等 之 彙 及 陳 報 1-130
131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承 會 計 室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主 秘 任 書 副 三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查 核 所 屬 機 關 有 關 主 計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運 作 情 況 會 機 關 六 採 購 案 件 之 會 同 監 本 局 採 購 案 件 之 會 同 監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31
132 統 計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公 務 統 計 一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研 ( 修 ) 訂 及 實 施 副 二 年 度 統 計 工 作 計 畫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事 項 會 機 關 三 各 類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資 料 之 審 核 催 報 與 登 記 陳 送 事 項 四 警 政 統 計 名 詞 之 研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統 計 分 析 一 警 政 應 用 統 計 分 析 之 撰 編 二 警 政 統 計 圖 表 之 設 計 及 繪 製 三 統 計 書 刊 一 編 印 臺 中 市 警 政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統 計 年 報 事 項 二 編 印 臺 中 市 政 府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警 察 局 重 要 警 政 月 報 事 項 三 警 政 統 計 書 刊 之 編 訂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警 政 統 計 書 刊 之 出 版 及 分 送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所 屬 機 關 統 計 書 刊 之 送 核 四 統 計 資 料 管 理 一 警 政 統 計 資 料 之 發 布 及 提 供 1-132
133 統 計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二 國 內 外 警 政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 三 國 內 外 警 政 統 計 資 料 之 交 換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副 會 機 關 五 公 務 統 計 之 指 導 一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審 查 二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統 計 之 指 導 及 稽 核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所 屬 機 關 統 計 分 析 之 指 導 1-133
134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政 風 綜 合 業 務 副 一 廉 政 法 令 預 防 措 施 之 擬 訂 推 動 及 執 行 會 機 關 二 政 風 工 作 手 冊 之 修 訂 三 政 風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策 訂 及 成 效 檢 討 四 政 風 工 作 檢 討 會 之 籌 召 開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處 理 五 提 升 政 風 人 員 ( 含 協 人 員 ) 專 業 能 力 及 政 風 幹 部 講 習 六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政 風 業 務 之 督 導 及 核 二 社 會 參 與 一 社 會 參 與 宣 導 活 動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二 社 會 參 與 宣 導 活 動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三 廉 政 宣 導 一 廉 政 教 育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二 廉 政 倫 理 及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 錄 及 處 理 三 獎 勵 廉 能 事 項 四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一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1-134
135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二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之 研 提 及 核 定 會 機 關 三 機 關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事 件 或 人 員 經 查 有 貪 瀆 不 法 之 虞 之 預 警 作 為 四 機 關 疑 涉 貪 瀆 或 行 政 違 失 案 件 檢 討 專 報 與 興 革 建 議 之 研 提 及 核 定 五 廉 政 會 報 之 籌 及 召 開 六 廉 政 會 報 主 席 指 裁 示 事 項 決 議 事 項 之 執 行 及 管 七 專 案 稽 核 策 劃 及 執 行 八 業 務 興 革 建 議 之 擬 訂 推 動 及 管 九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之 策 劃 執 行 與 追 蹤 管 十 政 風 訪 查 之 策 劃 執 行 與 追 蹤 管 五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一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專 案 清 查 之 策 劃 執 行 及 成 效 檢 討 1-135
136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二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之 研 擬 與 處 理 會 機 關 六 採 購 案 件 監 會 事 項 一 採 購 案 件 監 會 二 採 購 案 件 統 計 及 綜 合 分 析 三 採 購 營 繕 工 程 會 業 務 七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一 財 產 申 報 通 知 受 理 審 查 作 業 二 受 理 申 請 查 閱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三 逾 期 申 報 及 申 報 不 實 案 之 報 請 裁 罰 作 業 八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案 件 一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自 行 迴 避 報 利 害 關 係 人 申 請 迴 避 檢 舉 交 案 件 之 受 理 與 審 核 二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案 件 之 報 請 裁 罰 作 業 九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一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及 警 察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工 作 須 知 二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工 作 計 畫 及 重 要 措 施 之 訂 定 1-136
137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副 三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總 檢 查 及 抽 查 之 實 施 四 各 種 公 務 機 密 檢 查 成 績 及 改 進 事 項 之 核 定 會 機 關 五 妨 害 國 家 機 密 重 大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洩 密 事 件 之 處 理 六 一 般 洩 密 事 件 之 處 理 七 門 禁 保 密 事 項 處 理 八 機 關 資 訊 保 密 措 施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十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一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計 畫 與 措 施 之 釐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重 要 安 全 防 護 情 報 蒐 集 項 目 之 核 定 與 處 理 三 一 般 安 全 防 護 情 報 蒐 集 與 處 理 四 安 全 防 護 綜 合 檢 查 之 實 施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五 偶 發 突 發 事 件 之 反 應 與 處 理 六 安 全 防 護 審 查 指 導 審 核 執 行 1-137
138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七 安 全 防 護 檢 查 報 告 表 處 理 八 專 案 演 習 計 畫 之 策 定 副 會 機 關 九 重 大 慶 典 選 舉 專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案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執 行 十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之 宣 導 十 一 危 害 或 破 壞 本 署 事 件 之 預 防 十 二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請 願 事 項 十 一 肅 貪 查 處 工 作 一 廉 政 風 險 業 務 及 人 員 之 查 處 二 員 警 貪 瀆 案 件 之 調 查 ( 重 要 案 件 ) 三 員 警 貪 瀆 案 件 之 調 查 ( 次 要 案 件 )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員 警 貪 瀆 案 件 之 調 查 ( 一 般 案 件 ) 五 行 政 肅 貪 六 政 風 專 用 信 箱 電 話 之 設 置 及 受 理 檢 舉 案 件 十 二 政 風 監 察 一 政 風 調 查 案 件 查 處 事 項 : 1-138
139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 一 ) 一 般 政 風 案 件 查 處 ( 二 ) 貪 瀆 違 法 案 件 查 處 副 會 機 關 ( 三 ) 交 公 文 之 查 催 擬 核 定 二 政 風 情 報 探 訪 與 取 締 事 項 : ( 一 ) 探 訪 取 締 計 畫 擬 定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二 ) 探 訪 對 象 選 定 三 核 事 項 : ( 一 ) 作 業 違 常 及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之 查 察 ( 二 ) 幹 部 平 時 成 績 核 ( 三 ) 署 集 中 訓 練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四 ) 端 正 政 風 績 優 獎 金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五 ) 核 資 料 註 記 及 移 轉 擬 核 定 四 政 風 情 報 蒐 集 交 事 項 五 端 正 政 風 事 項 : ( 一 ) 重 大 事 項 ( 二 ) 一 般 事 項 1-139
140 政 風 室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六 年 節 政 風 監 察 計 畫 副 七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會 機 關 八 員 工 出 國 送 會 案 件 處 理 九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業 務 擬 審 核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140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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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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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 暑 期 專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漢 初 異 姓 諸 侯 王 研 究 研 究 生 : 林 裕 斌 撰 指 導 教 授 : 劉 文 強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摘 要 本 篇 論 文 探 究 的 對 象 是 漢 朝 初 年 八 位 異 姓 諸 侯 王, 並 涵 蓋 與 操 縱 他 們 興 盛 殞 落 息 息 相
商 周 三 代 年 代 學 的 研 究 經 過 近 五 年 的 努 力, 完 成 夏 商 周 年 表 本 大 事 概 覽 中 夏 商 周 三 代 的 大 事 紀 年, 即 採 用 夏 商 周 斷 代 工 程 的 考 論 成 果 對 於 無 法 考 證 年 份 的 史 事 或 發 生 在 史 前 時
中 外 歷 史 大 事 概 覽 編 者 說 明 : 1. 傳 說 時 代 與 夏 商 周 年 表 : 人 類 在 未 有 文 字 記 事 之 前, 口 耳 相 傳 的 神 話 傳 說, 是 先 民 對 自 然 變 化 的 體 驗 與 歷 史 經 歷 的 口 述 這 些 傳 說, 或 者 存 有 誇 張 和 穿 鑿, 隨 著 考 古 文 物 的 出 土 與 歷 史 學 家 的 努 力, 汰 偽 存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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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縣 立 樟 樹 國 中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區 域 性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方 案 實 施 計 劃 一 依 據 : ( 一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 二 )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 三 )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二 目 的 : ( 一 ) 推 廣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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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各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21 个 行 业 的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3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 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性 质 作 用 和 职 能 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认 识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力 目 标 : 培 养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工 作 悟 性 完 善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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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002 3 3 4 6 8 11 13 14 26 28 32 60 2002 2003 1 18 2002 2002 5 31 3100001006917 310115739764252 310115739764252 312,377,217.73 360,048,073.09 360,048,073.09 204,681,114.81 204,681,114.81 2,253,7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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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 2002 3 2002 4 2002 5 2002 2002 497,436,769.87 398,874,507.07 359,317,320.34 1,009,717,057.82 6,259,557.58 331,224,008.07 78,162,839.02 82,594,331.83 5,455,590.95 742,195,671.99-28,879,459.87 6 2002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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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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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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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1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地 點 :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何 文 湘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李 宜 璇 賴 宏 明 魏 佩 芬
(一)宿舍生活解惑區
歡 迎 來 到 嘉 大 蘭 潭 校 區 宿 舍 手 冊 1 宿 舍 環 境 與 文 化 之 營 造 生 活 輔 導 組 江 政 達 組 長 大 學 校 園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空 間, 一 切 資 源 大 家 可 以 共 同 分 享 使 用 學 生 宿 舍 裏 面 的 公 共 區 域 與 寢 室, 是 同 學 們 在 校 園 裡 面 能 夠 擁 有 且 能 自 主 的 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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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 3 4 5 6 2003 8 21 [2003]100 9 1 40000 100 5 9 16 125936 7 8 9 10 2004 3 1 2,264,000 190,952 0.566% 397736000 3 2,470 11 12 MBA 13 14 15 16 17 2003 8 126044480 74.94% 00 00 00 00 00 2004 5 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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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 1 ) ( 2 ) 284 ( 3 ) ( 5 ) ( 6 ) ( 8 ) (10) (11) : (12) ( ) ( ) ( ) (14) (15) (18) (20) (22) (23) ( ) ( ) (25) (27) (30) (33) 1 (34) (36) (38) (39) (41) (44) (45) (46) (47) (49) ( ) (50) (51) ( ) (52)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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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汉 中 珑 津 茶 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创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
一 定 要 相 信 神 不 管 我 们 是 刚 刚 信 主 的 基 督 徒 还 是 多 年 基 督 徒, 我 们 都 要 经 常 评 估 一 下 自 己 对 耶 稣 基 督 的 信 心 在 这 天 路 历 程 里, 我 们 常 常 会 软 弱, 常 常 会 看 环 境 而 不 看 神, 从 而 把 我 们 的 信 心 越 磨 越 小, 所 以 我 们 要 定 期 重 新 思 考 自 己 有 多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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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10 0 18 18 1993 1 2005 2006 2011 365 100 1 BT1008 2 365 BT1009 365 BT1010 365 365 BT1013 BT1014 215 999 BT4008 3 BT1001 200 BT1002 4 BT2002 60 5 BT1006 63 BT1011 51 6 BT2001 33 142 Q&A BT5001 240240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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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旅遊問答 如何保障您的旅遊權益 一 解約相關問題 旅客行前解約.................................... 16 旅行社行前解約................................ 18 二 證照問題 1.前言 品 保 協 會 介 紹 下篇 品保協會小檔案 中
上 篇 一 前 言 品 保 協 會 小 檔 案................. 1 品 保 協 會 之 宗 旨 與 任 務 是 什 麼...... 1 品 保 協 會 Q&A 排 行 前 五 大......... 2 二 行 前 篇 如 何 選 擇 可 靠 的 旅 行 社........... 3 交 易 安 全 須 知 繳 費 時 該 注 意 什 麼.. 4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哪 些 功
奈 米 科 技 的 應 用 奈 米 光 觸 媒 : 路 竹 國 中 奈 米 金 : 覺 丹 英, 三 民 國 中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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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103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法 令 知 能 與 處 理 程 序 案 例 研 討 會 手 冊 目 錄 一 活 動 辦 法 與 課 程 配 當 表 :... 頁 1 二 講 師 ( 一 ) 蕭 昭 君 老 師 課 程 參 考 資 料 : 頁 4 從 自 認 倒 霉 到 尋 求 國 家 賠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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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冬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資 訊 各 位 夥 伴 大 家 好, 感 謝 您 前 來 參 加 我 們 今 天 所 舉 辦 的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以 下 為 今 日 活 動 流 程, 為 協 助 您 了 解 所 有 活 動 流 程, 請 詳 細 閱 讀 以 下 相 關 資 訊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13 : 00 ~ 13 : 20 說 明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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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經 與 人 生 Life for I Ching 易 理 乾 坤 中 消 長 之 道 - 卜 卦 與 占 斷 鄭 慶 武 講 授 明 志 科 大 環 安 衛 系 1 講 授 綱 要 易 經 - 序 論 概 述 易 的 結 構 八 卦, 六 十 四 卦, 先 天 卦, 後 天 卦, 五 行 應 用, 乾 坤 兩 卦 分 宮 卦 象 次 序 的 變 化 易 經 占 斷 常 用 的 術 語 占 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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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講 習 課 程 表 上 課 日 期 \ 星 期 上 課 時 間 課 目 名 稱 任 課 講 座 時 數 0840 0900 報 到 103/11/6/( 四 ) 0900 1000 1000 1200 1330 1630 政 府 採 購 處 罰 機 制 衍 生 營 造 業 及 建 築 師 法 相 關 罰 則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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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班 級 活 動 理 念 與 實 例 國 立 台 中 文 華 高 中 李 健 維 (960904) 壹 理 念 身 為 綜 合 活 動 科 五 大 活 動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會 活 動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及 學 校 特 色 活 動 之 首, 班 級 活 動 之 重 要 性 以 及 實 施 策 略 之 多 樣 化 自 不 言 而 喻 依 據 普 通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苦 得 樂 這 是 全 民 的 慈 善 醫 院, 不 是 正 德 佛 堂 的 醫 院 大 眾 發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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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3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3 畅 1 畅 1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特 点 监 理 工 程 师, 准 确 地 说 应 称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全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按 规 定 注 册, 取 得 注 册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2015 年 7 月 0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辅 导 机 构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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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会 议 须 知 2. 大 会 程 序 3. 议 程 4. 主 席 团 名 单 5. 筹 备 工 作 报 告 6. 筹 备 委 员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7. 选 举 监 票 人 名 单 8. 第 三 十 一 届 学 生 会 委 员 会 委 员 选 举 办 法 9. 第 三 十 一 届 学 生 会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简 介 10. 第 三 十 届 学 生 会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今 日 主 題 (1) 母 乳 哺 育 : 增 加 奶 水 之 10 大 祕 訣 及 常 見 Q&A (2) 相 關 輔 助 用 具 介 紹 1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2000年易医文化
1999 年 易 医 文 化 八 卦 象 数 的 同 步 共 振 与 全 息 场 效 主 任 医 师 史 恭 超 编 者 按 : 史 恭 超 医 生 是 国 内 著 名 医 学 气 功 的 专 家, 在 国 家 级 学 术 理 论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多 篇 论 文, 在 国 内 外 均 产 生 很 大 影 响 在 这 里 发 表 的 这 篇 论 文, 虽 然 文 字 不 多. 但 极 精 练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股份公司1999年度报告_全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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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嘉 義 興 華 高 中 (101.2)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2)1 同 學 大 空 因 為 缺 錢, 於 是 邀 集 另 2 同 學 小 空 與 不 空 一 起 到 孝 廟 偷 香 油 錢, 大 空 小 空 及 不 空 一 起 偷 錢 的 行 為, 會 構 成 何 罪?(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共 同 侵 占 罪 (4)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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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江 縣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一 會 次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議 程 : 一 議 長 致 開 會 詞 二 縣 長 施 政 報 告 暨 說 明 三 縣 長 對 議 決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暨 說 明 主 席 : 陳 議 長 振 清 紀 錄 : 鄭 麗 慧 陳 主 任 秘 書 : 本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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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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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行 政 品 質 表 98 年 度 受 單 位 : 總 務 處 單 位 承 辦 人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33662231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日 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日 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97.12 壹 前 次 結 果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貳 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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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代 國 民 婚 禮 ( 初 稿 ) 北 區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8 樓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參 主 持 人 / 協 同 主 持 人 : 黃 麗 馨 司 長 / 曾 昭 旭 教 授 徐 福 全 教 授 黃 馨 慧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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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外, 對 於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中, 兒 童 目 睹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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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 史 本 校 創 於 民 國 13 年, 初 名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補 習 學 校, 設 立 於 屏 東 市 黑 金 町, 即 現 今 民 生 東 路 夜 市 場, 民 國 17 更 名 為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學 校, 設 立 於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民 生 路 校 區, 即 現 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民 國 34 年 11 月 改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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