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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帛 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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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報 考 資 格 :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者 (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 註 : 教 育 部 業 已 放 寬 進 修 學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 即 取 消 必 須 高 中 職 畢 業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後 一 年 之 限 制 ), 故 高 中 ( 職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二 修 業 年 限 暨 上 課 時 間 : 修 業 年 限 四 至 六 年, 排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2:10 為 原 則 ; 視 需 要 得 於 其 他 時 間 排 課 舞 蹈 學 系 戲 劇 學 系 排 課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15:00 開 始 安 排 課 程 ; 視 需 要 得 於 其 他 時 間 排 課 三 招 生 學 系 組 別 及 名 額 : 學 系 別 組 別 名 額 選 系 說 明 備 註 美 術 學 系 考 試 組 30 名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考 試 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考 試 組 甄 試 組 考 試 組 甄 試 組 考 試 組 30 名 26 名 電 影 學 系 20 名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甄 試 組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甄 試 組 30 名 25 名 10 名 25 名 10 名 此 三 學 系 考 試 組 採 聯 合 考 試, 再 依 成 績 高 低 ( 排 名 )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由 選 填 志 願 之 選 項 進 入, 再 選 填 確 定 學 系 志 願 順 序 及 志 願 數 ( 至 多 可 選 填 3 個 學 系 ) 10 名 10 名 電 影 學 系 甄 試 組 10 名 戲 劇 學 系 考 試 組 甄 試 組 30 名 10 名 凡 辨 色 能 力 異 常 或 視 力 有 嚴 重 障 礙, 致 影 響 學 習 及 作 業 者, 報 考 左 列 四 個 學 系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凡 四 肢 及 體 能 有 嚴 重 障 礙 重 度 視 ( 聽 ) 障 辨 色 能 力 異 常, 致 影 響 學 習 及 作 業 者, 報 考 左 列 七 個 學 系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1. 考 生 請 審 慎 選 擇 報 考 學 系 ( 主 修 樂 器 ) 僅 能 報 考 一 個 學 系 ( 一 主 修 樂 器 ) 2. 同 一 學 系 分 考 試 組 及 甄 試 組 招 生, 考 生 得 同 時 報 考 同 學 系 二 個 組 別 3. 音 樂 學 系 及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各 主 修 樂 器 招 生 名 額, 得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及 成 績 高 低,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不 足 額 錄 取 或 名 額 流 用 4. 各 學 系 之 甄 試 組 招 生 名 額, 得 視 報 名 人 1
2 學 系 別 組 別 名 額 選 系 說 明 備 註 音 樂 學 系 考 試 組 30 名 作 曲 3 名 鍵 盤 ( 限 鋼 琴 )7 名 聲 樂 5 名 弦 樂 ( 小 提 琴 ) 3 名 弦 樂 ( 含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4 名 管 樂 ( 含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風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6 名 打 擊 1 名 撥 弦 1 名 作 曲 2 名 聲 樂 3 名 管 樂 ( 含 笛 笙 嗩 吶 )6 名 彈 弦 ( 含 古 箏 古 琴 揚 琴 箜 篌 )7 名 撥 弦 ( 含 琵 琶 中 阮 柳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考 試 組 35 名 琴 三 弦 )6 名 擦 弦 ( 含 南 胡 中 胡 革 胡 或 大 提 琴 倍 革 胡 或 低 音 提 琴 )9 名 擊 樂 2 名 舞 蹈 學 系 考 試 組 40 名 數 多 寡 及 成 績 高 低,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不 足 額 錄 取, 而 名 額 流 用 至 該 學 系 之 考 試 組 四 各 學 系 考 試 組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及 術 科 考 試 規 範 :( 學 科 選 擇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作 答, 請 考 生 自 備 ) 學 系 ( 考 試 組 ) 美 術 學 系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學 科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電 影 學 系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1. 國 文 (50%) 2. 英 文 (50%) 術 科 1. 素 描 (40%) 2. 水 彩 畫 (30%) 1. 素 描 (20%) 2. 水 墨 畫 (35%) 3. 書 法 (15%) 1. 設 計 素 描 (30%) 2. 創 意 表 現 (40%) 1. 設 計 素 描 (40%) 2. 筆 試 : 美 術 工 藝 常 識 測 驗 (30%) 術 科 考 試 規 範 1. 素 描 : 依 考 題 以 炭 筆 鉛 筆 ( 兩 者 併 用 亦 可 ) 作 畫 2. 水 彩 畫 : 依 考 題 以 水 彩 顏 料 作 畫 1. 素 描 : 依 考 題 以 炭 筆 鉛 筆 ( 兩 者 併 用 亦 可 ) 作 畫 2. 水 墨 畫 : 依 題 意 以 水 墨 作 畫 3. 書 法 : 依 考 題 內 容 書 寫 1. 設 計 素 描 : 依 考 題 以 炭 筆 鉛 筆 ( 兩 者 併 用 亦 可 ) 作 畫 2. 創 意 表 現 : 依 考 題 作 實 物 或 想 像 造 形 之 表 現 以 平 面 彩 繪 材 料 表 現 為 主, 混 合 技 法 亦 可 ; 但 不 得 使 用 立 體 或 不 易 乾 燥 之 素 材 表 現, 禁 止 攜 帶 事 先 割 好 的 形 版 轉 印 貼 紙 噴 槍 噴 漆 等 設 計 素 描 : 依 考 題 以 炭 筆 鉛 筆 ( 兩 者 併 用 亦 可 ) 作 畫 除 畫 架 畫 板 繪 圖 桌 紙 張 由 本 校 提 供 外, 其 餘 用 具 自 備 2
3 學 系 ( 考 試 組 ) 戲 劇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學 科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術 科 1. 聲 音 肢 體 表 情 測 驗 (15%) 2. 個 人 專 長 才 藝 測 驗 (20%) 3. 即 興 表 演 測 驗 (15%) 4. 面 試 (20%) 術 科 考 試 規 範 1.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另 於 考 試 時 當 場 公 布 2. 面 試 : 以 測 驗 考 生 之 機 智 應 對 能 力 為 主 3. 個 人 專 長 才 藝 部 分, 如 需 音 樂 請 考 生 自 備 音 樂 檔, 該 檔 案 以 光 碟 手 機 USB 隨 身 碟 等 可 儲 存 播 放 為 主, 因 設 備 可 能 產 生 相 容 性 問 題, 請 考 生 將 欲 播 放 的 音 樂 準 備 2 份 ( 例 如 : 光 碟 隨 身 碟 等 各 1 份 ),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該 檔 案 請 考 生 務 必 先 行 測 試 過, 若 因 檔 案 問 題 導 致 無 法 播 放,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音 樂 學 系 1. 國 文 (10%) 2. 英 文 (10%) 1. 主 修 (70%) 2. 聽 寫 (5%) 3. 樂 理 (5%) 考 生 除 報 考 主 修 作 曲 者 外, 其 餘 皆 須 繳 交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表 簡 章 附 表 三, 詳 列 樂 章 名 稱 並 請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繳 至 音 樂 學 系 系 辦 公 室 收 主 修 : 該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一 作 曲 : 筆 試 : 鋼 琴 曲 寫 作 四 聲 部 和 聲 寫 作 面 試 : 鋼 琴 曲 寫 作 理 念 數 字 低 音 彈 奏 鍵 盤 和 聲 ( 含 數 字 低 音 與 轉 調 ) 二 鍵 盤 ( 僅 限 鋼 琴 ): ( 一 ) 三 升 降 以 內 大 小 調 音 階 ( 小 調 限 和 聲 小 音 階 ) 琶 音 4 個 8 度 含 終 止 式, 不 反 覆 ( 二 ) 任 選 一 首 巴 赫 之 原 創 作 品 ( 三 ) 任 選 一 首 海 頓 莫 札 特 貝 多 芬 奏 鳴 曲 之 快 板 樂 章 三 聲 樂 : 二 首 不 同 語 言 風 格 之 歌 曲 ( 含 歌 劇 選 曲 輕 歌 劇 藝 術 歌 曲 神 劇 ) 不 含 民 謠 四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 ( 一 ) 音 階 琶 音 ( 全 部 大 小 調 抽 一 組, 三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一 次, 不 反 覆, 弓 法 不 限 小 調 音 階 拉 奏 和 聲 或 旋 律 小 音 階 ) ( 二 ) 自 選 曲 一 首 五 管 樂 (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風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 ( 一 ) 音 階 ( 全 部 大 小 調 抽 一 個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吹 奏 二 次, 一 次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 琶 音 亦 同, 不 限 由 主 音 開 始 小 調 音 階 吹 奏 和 聲 或 旋 律 小 音 階 ) ( 二 ) 自 選 曲 一 首 或 完 整 一 個 樂 章 六 打 擊 : 小 鼓 定 音 鼓 與 木 琴 ( 四 棒 ) 各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曲 或 練 習 曲 ( 鍵 盤 樂 器 須 背 譜, 鼓 類 樂 器 可 看 譜 ) 七 撥 弦 : ( 一 ) 豎 琴 : 1. 音 階 琶 音 ( 全 部 大 小 調 抽 一 組, 三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一 次, 不 反 覆 小 調 音 階 彈 奏 旋 律 小 音 階 ) 2. 自 選 曲 一 首 ( 二 ) 吉 他 : 1. 音 階 琶 音 ( 全 部 大 小 調 抽 一 組,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一 次, 不 反 覆 小 調 音 階 彈 奏 旋 律 小 音 階 ) 2. 自 選 曲 二 首 備 註 : 入 學 後, 主 副 修 課 程 其 個 別 指 導 之 鐘 點 費 另 收, 由 學 生 全 額 自 付 3
4 學 系 ( 考 試 組 ) 考 試 科 目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學 科 術 科 術 科 考 試 規 範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1. 國 文 (10%) 2. 英 文 (10%) 1. 主 修 (55%) 2. 副 修 (10%) 3. 中 西 樂 理 與 音 樂 常 識 (5%) 4. 視 唱 (5%) 5. 聽 寫 (5%) 一 主 修 : 該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作 曲 :(1) 筆 試 ( 包 括 和 聲 及 作 曲 ) (2) 面 試 ( 1 鍵 盤 和 聲 及 轉 調 2 以 中 國 樂 器 演 奏 自 選 曲 一 首 ) 2. 聲 樂 : 中 國 藝 術 歌 曲 ( 含 國 台 客 語 ) 及 中 國 民 謠 ( 含 各 地 方 言 ) 各 一 首 3. 管 樂 ( 含 笛 笙 嗩 吶 ): 自 選 曲 一 首 4. 彈 弦 ( 含 古 箏 古 琴 揚 琴 箜 篌 ): 自 選 曲 一 首 5. 撥 弦 ( 含 琵 琶 中 阮 柳 琴 三 弦 ): 自 選 曲 一 首 6. 擦 弦 ( 含 南 胡 中 胡 革 胡 或 大 提 琴 倍 革 胡 或 低 音 提 琴 ): 自 選 曲 一 首 7. 擊 樂 : 1 傳 統 鑼 鼓 樂 自 選 曲 一 首 2 木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二 副 修 : 一 律 以 鋼 琴 應 考 備 註 : 1. 各 項 主 修 一 律 加 考 視 奏 ( 作 曲 主 修 : 鋼 琴 視 奏 ; 聲 樂 主 修 : 視 唱 ) 2. 主 副 修 應 考 時 一 律 背 譜 演 奏, 伴 奏 以 二 人 為 限 3. 入 學 後, 主 副 修 課 程 個 別 指 導 鐘 點 費 另 收, 由 學 生 全 額 自 付 4. 除 鋼 琴 定 音 鼓 木 琴 大 鼓 小 鼓 單 皮 鼓 堂 鼓 鑼 鈸 外 ( 請 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前 告 知 國 樂 系 辦 公 室, 以 便 準 備 ), 其 餘 樂 器 請 自 備 舞 蹈 學 系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1.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35%) 2. 自 選 舞 及 面 試 (35%) 術 科 :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 包 含 協 調 性 彈 力 柔 軟 性 肌 力 平 衡 感 旋 轉 能 力 2. 自 選 舞 : 考 生 可 選 擇 芭 蕾 民 族 現 代 或 世 界 舞 蹈, 自 行 創 作 或 小 品, 以 三 分 鐘 為 限 ( 音 樂 請 自 備 ) 4
5 五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及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之 說 明 : 學 系 ( 甄 試 組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甄 試 項 目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1. 作 品 集 20% 2. 自 傳 10% 3. 設 計 專 業 表 現 20% 1. 成 果 作 品 集 20% 2.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20% 3.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10%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2.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3.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 成 果 作 品 5.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1. 學 ( 統 )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20% 2. 自 傳 10% 3.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20% 1. 自 我 介 紹 及 審 查 資 料 說 明 25% 2. 問 題 答 辯 及 臨 場 反 應 25% 1. 自 我 介 紹 及 成 果 說 明 15% 2. 問 題 答 辯 及 臨 場 反 應 15% 3. 作 品 或 專 題 成 果 20% 自 我 介 紹 與 問 題 應 答 1. 專 長 陳 述 2. 成 果 作 品 播 放 及 Q&A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問 題 答 辯 及 臨 場 反 應 2. 自 我 介 紹 及 審 查 資 料 說 明 3. 作 品 集 4. 設 計 專 業 表 現 1. 成 果 作 品 集 2.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3. 自 我 介 紹 及 成 果 說 明 4. 問 題 答 辯 及 臨 場 反 應 5.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1. 面 試 2. 學 ( 統 )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3.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預 計 面 試 人 數 30 名 30 名 30 名 30 名 甄 試 項 目 說 明 設 計 專 業 表 現, 例 如 : 競 賽 成 果 設 計 類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特 殊 表 現, 例 如 :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證 照 社 團 參 與 幹 部 服 務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面 試 當 天 攜 帶 1 至 3 件 ( 或 系 列 ) 作 品 或 專 題 成 果 於 本 系 指 定 空 間 陳 設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如 已 錄 取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提 供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共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如 :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幹 部 服 務 專 題 報 告 等 作 品 或 證 明 學 ( 統 ) 測 成 績 請 提 供 近 5 年 成 績 最 高 之 學 ( 統 ) 測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提 供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共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電 影 學 系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2.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3.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 靜 動 態 成 果 作 品 5.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影 像 解 析 能 力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30 名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提 供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共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影 像 解 析 能 力 說 明 : 將 先 播 放 一 至 三 段 影 片, 範 圍 出 自 中 外 音 像 藝 術 相 關 之 劇 情 片 紀 錄 片 廣 告 片 動 畫 片 等 電 影 類 型, 並 於 面 試 時 就 其 影 像 解 析 能 力 及 考 生 審 查 資 料 之 內 容 與 考 生 面 談 影 像 解 析 之 能 力, 不 會 有 特 定 片 單, 考 生 只 要 平 日 多 接 觸 電 影, 即 足 以 應 試 5
6 學 系 ( 甄 試 組 ) 戲 劇 學 系 甄 試 項 目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1. 學 ( 統 )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15% 2. 專 長 經 歷 15% 3.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20% 1. 個 人 專 長 才 藝 展 現 20% 2. 專 業 成 果 或 作 品 說 明 20% 3. 臨 場 反 應 1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專 長 經 歷 2. 個 人 專 長 才 藝 展 現 3.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4. 學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5. 專 業 成 果 或 作 品 說 明 預 計 面 試 人 數 50 名 甄 試 項 目 說 明 學 ( 統 ) 測 成 績 請 提 供 近 5 年 成 績 最 高 之 學 ( 統 ) 測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提 供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共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個 人 專 長 才 藝 展 現 以 2 分 鐘 為 限 如 需 音 樂 請 考 生 自 備 音 樂 檔, 該 檔 案 以 光 碟 手 機 USB 隨 身 碟 等 可 儲 存 播 放 為 主, 因 設 備 可 能 產 生 相 容 性 問 題, 請 考 生 將 欲 播 放 的 音 樂 準 備 2 份 ( 例 如 : 光 碟 隨 身 碟 等 各 1 份 ),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該 檔 案 請 考 生 務 必 先 行 測 試 過, 若 因 檔 案 問 題 導 致 無 法 播 放,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報 考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者, 必 須 另 外 繳 交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相 關 資 料, 寄 繳 至 報 考 學 系 1. 考 生 備 齊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後, 裝 入 自 行 準 備 的 資 料 袋 或 箱 子 內, 並 將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於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自 行 列 印 ) 黏 貼 其 上 後, 加 以 彌 封, 並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寄 繳 至 報 考 學 系 2.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不 作 為 報 名 時 之 資 格 條 件 未 寄 繳 或 逾 期 寄 繳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不 另 通 知 補 件 ( 且 不 接 受 補 件 及 退 費 ), 如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項 合 計, 以 一 百 分 計 ( 三 )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預 計 面 試 人 數, 為 先 將 考 生 依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再 取 其 招 生 名 額 之 篩 選 倍 率 進 入 面 試 進 入 面 試 之 考 生 始 需 繳 交 面 試 報 名 費 六 報 名 :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除 持 國 外 大 陸 學 歷 及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必 須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初 審 外, 其 餘 一 般 學 歷 身 份 考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以 網 路 填 寫 資 料 為 依 據, 報 名 時 不 用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惟 所 有 學 歷 ( 力 ) 於 報 到 入 學 時 皆 須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發 現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寫 資 料 不 符 或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負 責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 若 因 颱 風 地 震 等 重 大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截 止 時 間 前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分 機 1110~1116) 系 統 網 址 : 6
7 ( 二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30 分 止 ( 三 ) 報 名 費 繳 交 截 止 時 間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前 一 般 學 歷 身 份 考 生 繳 完 費 用, 即 完 成 報 名 ( 四 ) 報 表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9 時 止 ( 五 ) 報 名 表 件 寄 繳 日 期 ( 請 視 考 生 身 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寄 繳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止 1. 一 般 學 歷 身 份 考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不 用 寄 繳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考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繳 費 完 成 即 完 成 報 名 2.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 含 以 同 等 學 力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必 須 寄 繳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考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或 學 歷 證 件, 或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逾 期 退 件 (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請 注 意 郵 局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 限 掛 收 執 聯 或 宅 配 相 關 收 據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作 為 日 後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3. 收 件 地 址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 4.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5.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 請 視 考 生 身 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寄 繳 )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逾 期 退 件 (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請 注 意 郵 局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 限 掛 收 執 聯 ( 或 宅 配 服 務 收 據 )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作 為 查 詢 報 名 收 件 之 依 據 ( 六 ) 報 考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者, 必 須 另 外 繳 交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相 關 資 料, 寄 繳 至 報 考 學 系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不 作 為 報 名 時 之 資 格 條 件 未 寄 繳 或 逾 期 寄 繳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不 另 通 知 補 件 ( 且 不 接 受 補 件 及 退 費 ), 如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七 報 名 費 : 一 律 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方 式 繳 費 ( 填 表 確 認 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不 得 與 他 人 ( 組 別 ) 共 用 完 成 繳 費 後 方 可 檢 視 儲 存 或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單, 請 提 早 繳 費 一 般 學 歷 身 份 考 生 繳 完 報 名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績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如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報 名 表 件 之 寄 繳,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績 ) ( 一 )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及 電 影 學 系 ( 選 填 志 願 三 學 系 ) 考 試 組 : 新 台 幣 1,000 元 ( 請 於 6 月 4 日 下 午 3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 ( 二 ) 其 餘 各 學 系 考 試 組 : 新 台 幣 2,200 元 ( 請 於 6 月 4 日 下 午 3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 ( 三 )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 7
8 1. (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費 : 新 台 幣 900 元 ( 請 於 6 月 4 日 下 午 3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 2. ( 複 試 ) 面 試 費 ( 進 入 面 試 者 始 需 繳 交 ): 新 台 幣 1,100 元 ( 請 於 6 月 27 日 下 午 3 時 前 完 成 繳 費 ) ( 四 ) 同 一 學 系 分 考 試 組 及 甄 試 組 招 生, 考 生 得 同 時 報 考 相 同 學 系 之 二 個 組 別 惟 報 考 同 一 學 系 不 同 組 別, 有 其 各 自 組 別 之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不 得 共 用 ( 五 )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繳 費 方 式 ) 繳 費 方 式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金 融 機 構 ( 交 易 明 細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繳 費 未 成 功 ) (15:30 後 才 完 成 匯 款, 次 交 易 日 才 入 帳 ) 第 一 銀 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1.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ATM 自 動 繳 費 機 繳 費, 免 手 續 費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繳 費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 輸 入 應 繳 款 金 額 8. 確 認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9.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1. 持 一 銀 或 他 行 金 融 卡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繳 費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 輸 入 應 繳 款 金 額 8. 確 認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並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9.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1.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現 金 繳 款, 免 手 續 費 2. 填 寫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3. 戶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4. 金 額 : 填 寫 應 繳 款 金 額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6. 第 二 聯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備 查 1.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櫃 臺 匯 款,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2. 填 寫 匯 款 單 3. 填 寫 受 款 行 : 第 一 銀 行, 板 橋 分 行 4.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5. 戶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6. 金 額 : 填 寫 應 繳 款 金 額 7. 匯 款 單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備 查 注 意 :ATM 櫃 員 機 繳 款 後 約 1-2 小 時 再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 網 址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若 至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下 午 3 時 30 分 後 才 完 成 繳 費, 次 交 易 日 才 能 入 帳 ( 六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全 國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減 免 報 名 費 十 分 之 三 2.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考 生 應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份,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份 考 生 網 路 填 表 確 認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請 務 必 先 將 該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連 同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8
9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併 傳 真 至 , 並 來 電 轉 確 認 經 本 校 審 核 合 格 並 註 記 後,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才 可 再 次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 請 由 繳 費 帳 號 / 繳 費 情 形 查 詢 進 入 ),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依 減 免 後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後 才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則 免 繳 報 名 費, 可 直 接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3.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仍 須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凡 應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驗, 或 所 繳 驗 之 文 件 不 符 規 定 之 考 生,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4. 清 寒 證 明 不 屬 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5.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否 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七 ) 所 有 考 生 繳 費 完 畢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請 考 生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報 名 ), 除 因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才 得 申 請 退 費 :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資 格 不 符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 八 )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 請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103 年 6 月 27 日 前, 檢 具 所 繳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憑 證 ( 收 據 ) 正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個 人 帳 戶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統 籌 辦 理 退 費,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 個 人 帳 戶 若 非 考 生 本 人, 須 加 附 撥 入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繳 費 憑 證 ( 收 據 ) 正 本 遺 失, 得 以 存 摺 扣 款 紀 錄 影 本 替 代 ) 八 報 名 手 續 : ( 一 ) 考 生 報 考 本 招 生 限 報 名 一 學 系 ( 一 主 修 樂 器 ), 否 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但 同 一 學 系 分 考 試 組 及 甄 試 組 二 組 招 生, 考 生 則 得 同 時 報 考 同 學 系 二 組 ( 二 )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及 電 影 學 系, 此 三 學 系 考 試 組 乃 採 聯 合 考 試, 再 依 成 績 高 低 ( 排 名 )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必 須 由 選 填 志 願 選 項 進 入, 再 選 填 確 定 學 系 之 志 願 順 序 及 志 願 數 ( 至 多 可 填 選 3 個 學 系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所 填 報 之 學 系 志 願 順 序 及 志 願 數,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再 修 改 或 重 填, 請 報 考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考 試 組 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三 ) 考 生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逕 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並 上 傳 近 三 個 月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JPG 格 式, 建 議 像 素 為 413x485, 檔 案 大 小 限 制 :100KB 以 下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7.0 以 上, 螢 幕 解 析 度 完 成 確 認 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9
10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後 方 可 檢 視 儲 存 或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 品,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請 自 行 下 載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簡 章 附 錄 三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或 列 印 作 業 ( 四 ) 一 般 學 歷 身 份 考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費 完 畢 後, 即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報 考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不 用 寄 繳 ( 五 )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 含 同 等 學 力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等 ) 繳 費 完 畢 後, 請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含 正 副 表 )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連 同 相 關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 或 學 歷 證 件, 或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前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方 式 寄 繳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六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仍 須 繳 交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七 ) 學 歷 證 件 ( 請 用 A4 規 格 影 印, 請 考 生 依 報 考 資 格, 自 行 認 定 是 否 須 寄 繳 ) 報 考 資 格 班 別 一 般 學 歷 身 份 考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不 用 寄 繳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報 名 時 必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連 同 報 名 表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連 同 報 名 表 進 修 學 士 班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名 時 不 用 寄 繳 惟 錄 取 報 到 時 必 須 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影 本 若 經 審 驗 發 現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或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請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初 審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 之 規 定, 並 繳 交 其 規 定 之 證 件 影 本 1 份 報 名 時 並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A4 規 格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一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之 規 定 ( 詳 簡 章 附 錄 一 ),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本 國 教 育 部 參 考 名 冊 內, 請 自 行 上 網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系 統 查 詢, 網 址 : 未 列 入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並 於 報 名 時 依 規 定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裁 定 10
11 報 考 資 格 班 別 進 修 學 士 班 如 經 錄 取,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臺 灣 人 民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連 同 報 名 表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需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學 歷 並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 七 ) 報 考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者, 必 須 另 外 繳 交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相 關 資 料, 寄 繳 至 報 考 學 系 1. 考 生 備 齊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後, 裝 入 自 行 準 備 的 資 料 袋 或 箱 子 內, 並 將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於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自 行 列 印 ) 黏 貼 其 上 後, 加 以 彌 封, 並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超 商 宅 配 服 務 寄 繳 至 報 考 學 系 2.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不 作 為 報 名 時 之 資 格 條 件 未 寄 繳 或 逾 期 寄 繳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不 另 通 知 補 件 ( 且 不 接 受 補 件 及 退 費 ), 如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八 )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考 生, 除 報 考 主 修 作 曲 者 外, 其 餘 需 另 繳 交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表 ( 簡 章 附 表 三 ), 詳 列 樂 章 名 稱 請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繳 至 音 樂 系 系 辦 公 室 收 ( 九 ) 現 役 軍 人 如 為 103 年 9 月 30 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名 ( 十 ) 國 軍 官 兵 應 憑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核 定 後, 始 准 予 報 名 教 育 部 所 轄 各 級 學 校 軍 訓 教 官, 須 具 備 軍 訓 處 處 長 之 同 意 證 明 書, 始 准 予 報 名 但 有 指 定 報 考 學 系 ( 組 ) 時, 僅 准 以 經 指 定 報 考 之 學 系 ( 組 ) 為 志 願 九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招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前 務 必 自 行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將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經 審 驗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1
12 ( 二 ) 學 歷 資 格 除 持 國 外 大 陸 學 歷 及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報 考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證 件 初 審 外, 其 餘 一 般 學 歷 考 生 皆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報 名 時 不 用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惟 均 須 於 報 到 入 學 時 審 驗 學 歷 ( 力 ) 相 關 證 明 證 件 正 本, 若 經 審 驗 發 現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寫 資 料 不 符 或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請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須 寄 繳 ( 請 視 考 生 身 份 決 定 是 否 須 寄 繳 ) 而 未 寄 繳, 或 逾 期 寄 繳 或 報 名 表 件 不 全 因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而 其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於 寄 件 前 再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或 自 行 複 製 留 存 ( 四 ) 考 生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 組 別 主 修 樂 器 ) 別 請 考 生 報 考 前 審 慎 考 慮 ( 五 ) 考 生 報 考 本 招 生 限 報 名 一 學 系 ( 一 主 修 樂 器 ), 否 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但 同 一 學 系 分 考 試 組 及 甄 試 組 二 組 招 生, 考 生 則 得 同 時 報 考 同 學 系 二 組 ( 六 ) 報 名 所 填 ( 繳 ) 資 料 ( 證 件 )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如 入 學 或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外,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亦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 七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於 報 考 或 錄 取 後 始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 八 ) 臺 灣 人 民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除 所 持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需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九 ) 僑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以 其 身 份 報 考 進 修 學 士 班 ( 十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其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影 響 正 常 課 業 修 習 ( 十 一 ) 因 本 學 士 班 係 屬 進 修 教 育 性 質, 故 不 適 用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律 無 任 何 加 分 優 待 ( 十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若 於 考 場 有 特 殊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需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十 三 ) 報 考 之 考 生 皆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就 所 填 寫 之 個 人 資 料, 於 辦 理 考 試 業 務 時, 作 必 要 之 電 子 資 料 應 用 ; 考 生 網 路 填 表 之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件 地 址 應 填 寫 清 楚 無 誤, 否 則 因 無 法 通 知 致 延 誤 報 到 時 間 或 影 響 權 益 時, 其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考 生 可 依 簡 章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主 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相 關 事 項 ( 請 逕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或 電 洽 (02) 轉 1110~1116) 12
13 十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考 試 之 確 切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 一 ) 甄 試 組 日 期 科 學 系 別 時 間 目 上 午 下 午 08:30-12:00 13:30-17:00 甄 試 組 面 試 確 切 日 期 時 間 ( 含 報 到 ) 依 各 學 系 排 定 之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備 註 七 月 十 日 ( 星 期 四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面 試 面 試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面 試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面 試 面 試 之 確 切 日 期 時 間 ( 含 報 到 ) 及 試 場 地 點, 依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面 試 面 試 各 學 系 排 定 後 之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面 試 面 試 電 影 學 系 面 試 面 試 戲 劇 學 系 面 試 面 試 ( 二 ) 考 試 組 日 科 期 時 間 目 上 午 ( 考 試 組 學 科 考 試 ) 下 午 ( 考 試 組 術 科 考 試 ) 08:30 08:50-10:10 10:40-12:00 13:30-17:00 七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五 ) 預 備 國 文 英 文 考 試 組 術 科 確 切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 含 報 到 ) 依 各 學 系 排 定 之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日 科 08:30-12:00 13:30-17:00 備 註 期 目 考 試 組 術 科 確 切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 含 報 到 ) 學 系 別 依 各 學 系 排 定 之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七 美 術 學 系 素 描 水 彩 畫 素 描 水 彩 畫 一 各 學 系 考 試 組 月 十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素 描 水 墨 畫 書 法 素 描 水 墨 畫 書 法 術 科 考 試 時 間 : 一 素 描 :180 分 鐘 日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設 計 素 描 創 意 表 現 設 計 素 描 創 意 表 現 ( 水 彩 畫 :90 分 鐘 下 設 計 素 描 筆 試 : 美 術 設 計 素 描 筆 試 : 美 術 工 水 墨 畫 :90 分 鐘 午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常 識 測 驗 藝 常 識 測 驗 ) 書 法 :60 分 鐘 聲 肢 表 情 測 驗 個 人 專 聲 肢 表 情 測 驗 個 人 專 長 設 計 素 描 :100 分 鐘 十 戲 劇 學 系 長 才 藝 測 驗 即 興 表 演 才 藝 測 驗 即 興 表 演 測 三 ~ 創 意 表 現 :90 分 鐘 測 驗 面 試 驗 面 試 日 筆 試 - 美 術 工 藝 常 識 ( 音 樂 學 系 聽 寫 樂 理 主 修 聽 寫 樂 理 主 修 星 測 驗 :50 分 鐘 期 聽 寫 中 西 樂 理 與 音 樂 聽 寫 中 西 樂 理 與 音 樂 常 二 考 試 組 術 科 確 切 科 五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常 識 視 唱 主 副 修 識 視 唱 主 副 修 下 目 日 期 時 間 ( 含 報 到 ) 午 及 試 場 地 點, 依 各 學 系 排 定 之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日 ) ~ 舞 蹈 學 系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自 選 舞 及 面 試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自 選 舞 及 面 試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自 選 舞 及 面 試 肢 體 能 力 測 驗 自 選 舞 及 面 試 13
14 ( 三 ) 試 場 地 點 : 學 科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32 號 ) 術 科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59 號 ) ( 四 ) 試 場 公 告 :103 年 7 月 3 日 最 晚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大 門 口 或 本 校 網 站, 網 址 : 學 科 術 科 面 試 之 確 切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皆 以 試 場 公 告 為 準 ( 五 ) 各 學 系 學 科 術 科 面 試 之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得 視 考 生 人 數 多 寡 予 以 調 整 ( 六 ) 如 遇 重 大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而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將 另 行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十 一 准 考 證 列 印 使 用 及 補 發 : 由 考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最 晚 下 午 4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完 成 報 名 ( 網 址 : 並 開 放 准 考 證 自 行 列 印, 不 採 郵 寄 方 式 ( 二 ) 考 生 請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請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下 午 2 時 前 通 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10~1116),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 若 發 現 身 份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一 律 不 准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試 當 天 欲 辦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者,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二 成 績 及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項 合 計, 以 一 百 分 計 ( 二 ) 各 科 滿 分 以 一 百 分 計, 考 生 如 有 任 一 科 目 缺 考 或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即 使 成 績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三 ) 考 生 所 得 總 分, 考 試 組 以 學 科 成 績 與 術 科 成 績 依 比 率 換 算 後 之 總 和 為 準 ; 甄 試 組 以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與 面 試 成 績 依 比 率 換 算 後 之 總 和 為 準 ( 四 ) 各 科 題 型 之 計 分 辦 法 按 照 各 科 試 題 紙 上 之 說 明, 各 項 違 規 扣 分 均 在 各 該 科 成 績 扣 除 ( 五 ) 成 績 計 算 : 各 考 試 科 目 ( 項 目 )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3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4 位 四 捨 五 入 ) ( 六 ) 各 學 系 考 試 組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其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2. 英 文 ;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其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詳 見 本 簡 章 五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各 學 系 皆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優 先 錄 取, 若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則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4
15 ( 七 )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凡 成 績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上 者, 以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除 依 據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 八 ) 考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九 ) 各 學 系 之 甄 試 組 招 生 名 額, 得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及 成 績 高 低,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不 足 額 錄 取, 而 名 額 流 用 至 該 學 系 之 考 試 組 ( 十 ) 考 生 若 同 時 錄 取 同 一 學 系 之 甄 試 組 及 考 試 組, 一 律 以 甄 試 組 為 優 先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 十 一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至 103 年 8 月 29 日 止 ( 十 二 )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考 者, 若 經 錄 取, 因 故 無 法 順 利 畢 業, 必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十 三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十 三 放 榜 : ( 一 ) 預 定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最 晚 下 午 4 時 在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本 校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公 告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可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並 寄 發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單 ( 二 ) 預 訂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最 晚 下 午 4 時 在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本 校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 三 ) 一 律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 四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大 門 口 公 告 正 式 榜 單 為 準 十 四 報 到 : ( 一 )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棄 權 論 ( 二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以 下 資 料 證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2.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 開 學 後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抽 存 ) ( 三 )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十 五 成 績 複 查 : ( 一 ) 申 請 期 限 : 1. 各 學 系 甄 試 組 之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複 查,103 年 6 月 26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總 成 績 複 查,103 年 8 月 7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15
16 ( 二 )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書 面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口 頭 申 請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請 程 序 : 1.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須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成 績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 成 績 複 查 費 : 每 一 科 目 新 台 幣 50 元 ( 複 查 二 科 新 臺 幣 100 元, 依 此 累 計 ), 限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抬 頭 誤 寫 以 致 匯 票 無 法 兌 現, 因 而 延 誤 複 查,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答 案 卷 ( 卡 )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及 其 他 事 項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四 ) 處 理 辦 法 :( 所 有 符 合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均 予 以 分 別 回 覆 ) 1. 補 行 錄 取 :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予 補 錄 取 2.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查 出 其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 附 錄 四 ) 十 六 申 訴 事 宜 : 本 校 為 確 保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權 益, 特 成 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考 生 對 於 本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考 生 以 具 名 之 正 式 書 面 申 訴 函,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由 委 員 會 交 由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申 訴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並 告 訴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十 七 註 冊 入 學 : ( 一 )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須 在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二 ) 註 冊 日 期 與 地 點 由 本 校 規 定 並 通 知, 請 隨 時 留 意 本 校 網 站 上 所 發 布 之 最 新 消 息 各 錄 取 考 生 必 須 按 照 規 定 至 本 校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及 註 冊 手 續 ( 三 )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冒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 四 ) 男 性 未 依 規 定 服 兵 役 者, 除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緩 徵 十 八 簡 章 發 售 : ( 一 ) 下 載 : 本 簡 章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上 16
17 ( 二 ) 簡 章 購 買 : 無 法 上 網 參 閱 或 下 載 簡 章 者, 可 購 買 簡 章 1.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2. 發 售 方 式 : (1) 現 場 購 買 : 請 至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購 買 (2) 函 購 : 請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起 自 103 年 5 月 23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附 B4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每 份 簡 章 之 回 郵 限 時 郵 資 約 為 32 元, 超 過 一 份 以 上 者 請 洽 郵 局 計 價, 郵 資 不 足 待 補 足 後 再 寄, 若 因 此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自 行 負 責 ), 及 簡 章 工 本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郵 票 代 替 恕 不 受 理 ),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進 學 班 招 生 簡 章 及 購 買 份 數, 逕 寄 至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59 號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來 函 購 買, 如 因 逾 期 函 購 而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自 行 負 責 十 八 附 則 : ( 一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收 費 標 準, 請 詳 閱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收 費 標 準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上 網 公 告 ( 二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17
1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F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18
19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19
20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0
21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21
22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23 附 錄 二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網 路 填 表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考 生 使 用 瀏 覽 器 進 行 網 路 填 表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7.0 版 以 上, 螢 幕 解 析 度 ),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製 作, 檔 案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 "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 品,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作 業 ) 登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網 址.. (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之 公 告 為 準 )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上 傳 近 三 個 月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jpg 格 式 )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30 止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9:00 止 不 同 意 離 開 系 統 注 意 : 輸 入 資 料 時 遇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請 先 輸 入 *, 待 全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並 確 認 送 出 後, 請 將 該 特 殊 字 之 正 楷 寫 法 及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傳 真 至 , 並 來 電 轉 確 認 造 字 上 傳 近 三 個 月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 限 JPG 格 式, 建 議 像 素 為 413x485, 檔 案 大 小 限 制 :100KB 以 下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資 料 確 認 後, 請 考 生 務 必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網 路 填 表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並 合 乎 事 實,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實, 本 校 將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確 認 報 名 後, 系 統 會 產 生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請 記 下 或 網 頁 列 印, 再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請 先 將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 並 來 電 轉 確 認 註 記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 跨 行 手 續 費 須 自 付 ) (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入 帳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依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於 期 限 內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完 成 繳 費 ( 詳 閱 簡 章 p.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非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及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者, 須 自 付 手 續 費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款 : 戶 名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戶 號 14 碼 繳 費 帳 號 解 款 銀 行 及 分 行 為 第 一 銀 行 板 橋 分 行 至 第 一 銀 行 請 填 寫 第 一 銀 行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免 手 續 費 ; 其 他 銀 行 請 填 寫 匯 款 單,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銀 行 ( 郵 局 ) 櫃 台 繳 費 請 於 15:30 前 完 成 匯 款, 否 則 次 個 交 易 日 才 入 帳 列 印 ( 考 生 自 行 視 需 要 列 印 或 儲 存 ) 報 名 約 於 1-2 小 時, 再 自 行 至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確 認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依 考 生 報 考 表 ( 正 副 表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身 份 之 需 要 儲 存 或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一 般 學 歷 考 生 不 用 寄 繳 報 名 表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須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若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仍 發 現 資 料 有 錯 誤 者,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正 楷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之 考 生 件 ;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連 同 其 他 相 關 報 考 簽 名 欄 處 記 得 簽 名 文 件 必 須 寄 繳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序 號, 請 記 下 此 號 碼 以 利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分 別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一 般 學 歷 考 生 不 用 寄 繳 ;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連 同 其 他 相 關 報 考 學 歷 ( 力 ) 文 件 必 須 寄 繳 報 考 學 系 甄 試 組 指 定 之 審 查 資 料 自 行 準 備 信 封 資 料 袋, 分 別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視 考 生 身 分 需 要 是 否 寄 繳 ) 及 報 考 學 系 甄 試 組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分 別 裝 入 準 備 的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封 面 黏 貼 各 自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 關 資 料 再 檢 視 後 彌 封,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分 別 寄 繳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3
24 附 錄 三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經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經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各 學 系 ( 所 ) 專 業 術 科 測 驗 如 另 有 規 定, 應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三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試 卷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六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計 時 鬧 鈴 聲 響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在 行 檢 拾 八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試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撕 去 或 篡 改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亦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書 寫 於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之 試 卷 或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二 十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25 附 錄 四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連 同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書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等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四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第 五 條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時,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審 查 口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時, 應 將 系 所 填 送 之 審 查 成 績 登 記 表 口 試 成 績 登 記 表 或 術 科 成 績 登 記 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成 績,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重 新 核 算 申 請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予 補 錄 取, 並 復 知 該 考 生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該 考 生 三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重 計 後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復 知 該 考 生,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第 七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繫 原 閱 卷 委 員 補 閱 之,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八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第 九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影 響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5
26 附 錄 五 交 通 路 線 資 訊 詳 細 資 訊 參 閱 新 北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網 址 : 一 公 車 路 線 : ( 一 ) 聯 營 701( 台 北 迴 龍 ) 中 華 路 北 站 捷 運 西 門 站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華 江 橋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新 板 橋 車 站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大 觀 國 中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二 ) 聯 營 702( 台 北 三 峽 ) 中 華 路 北 站 捷 運 西 門 站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華 江 橋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新 板 橋 車 站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大 觀 國 中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三 ) 聯 營 234 正 線 中 華 路 北 站 捷 運 西 門 站 龍 山 寺 ( 西 園 ) 華 江 高 中 光 復 橋 新 板 橋 車 站 縣 政 府 板 橋 後 車 站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南 雅 站 浮 洲 橋 板 橋 榮 家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四 ) 聯 營 264 玉 清 宮 徐 匯 中 學 格 致 中 學 介 壽 市 場 金 國 戲 院 西 門 國 小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華 江 橋 捷 運 新 埔 站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新 板 橋 車 站 林 家 花 園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五 ) 台 北 客 運 1073( 樹 林 木 柵 ) 木 柵 景 美 女 中 景 美 莊 敬 中 學 景 平 路 連 城 路 積 穗 埔 墘 江 翠 國 中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板 橋 新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六 ) 台 北 客 運 ( 樹 林 板 橋 舊 火 車 站 ) 板 橋 舊 火 車 站 ( 捷 運 府 中 站 ) 北 門 街 林 家 花 園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七 ) 台 北 客 運 841 板 橋 公 車 站 ( 第 三 月 台 ) 追 風 廣 場 板 橋 區 公 所 ( 捷 運 府 中 站 ) 接 雲 寺 大 觀 國 中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二 火 車 路 線 : ( 一 ) 宜 蘭 北 迴 線 : 板 橋 台 北 花 蓮 ( 二 ) 西 部 幹 線 : 基 隆 屏 東,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下 車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步 行 至 文 化 路 搭 聯 營 公 車 台 北 客 運 1073 至 華 僑 中 學 ( 對 面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2.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中 山 路 搭 聯 營 234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841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4. 板 橋 新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三 ) 區 間 車 : 浮 洲 車 站 下 車 步 行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三 捷 運 路 線 : 1.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西 門 線 龍 山 站 江 子 翠 站 新 埔 站, 由 新 埔 站 1 或 5 號 出 口 搭 乘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2.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西 門 站 龍 山 站 江 子 翠 站 新 埔 站 捷 運 板 橋 站, 步 行 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841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西 門 站 龍 山 站 江 子 翠 站 新 埔 站 捷 運 板 橋 站 府 中 站, 步 行 至 北 門 街 轉 搭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四 接 駁 公 車 : 服 務 時 間 : 開 學 後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六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停 駛 ) 首 班 車 : 下 午 17:20 由 本 校 發 車 行 經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末 班 車 : 晚 上 22:20 自 本 校 開 出, 停 靠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行 駛 路 線 : (1) 本 校 捷 運 府 中 站 : 每 隔 二 十 分 鐘 對 開 一 班 (2) 本 校 捷 運 府 中 站 捷 運 板 橋 站 : 每 日 定 時 對 開 三 班 次 搭 車 位 置 : (1) 本 校 : 影 劇 大 樓 前 廣 場 (2) 捷 運 府 中 站 : 三 號 出 口, 步 行 至 警 察 局 旁 的 候 車 亭 (3) 捷 運 板 橋 站 : 三 號 出 口, 步 行 至 站 前 路 旁 搭 車 26
27 27
28 附 錄 六 28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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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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