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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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書 版 本 : 約 定 事 項 包 括 :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1 貳 新 臺 幣 定 期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2 參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2 肆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3 伍 外 匯 綜 合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3 陸 金 如 意 綜 合 管 理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4 柒 網 路 帳 戶 (ez-account)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4 捌 支 票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5 玖 全 行 代 付 款 / 無 摺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7 壹 拾 金 好 用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8 壹 拾 壹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8 一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8 二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9 三 網 路 銀 行 業 務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四 金 融 卡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五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壹 拾 貳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約 定 事 項 壹 拾 參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旗 下 各 子 公 司 申 請 人 資 料 保 密 措 施 制 度... 18

2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書 申 請 人 為 因 應 與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貴 行 ) 各 類 存 款 及 往 來 業 務 需 要, 特 將 所 往 來 之 各 類 契 約 合 併 簽 訂 本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書 ( 以 下 簡 稱 本 約 定 書 ) 如 下, 除 願 遵 守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外, 並 同 意 於 本 存 款 各 服 務 項 目 適 用 之 範 圍 內, 遵 照 個 別 約 定 事 項 之 條 款 履 行, 如 個 別 約 定 事 項 與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牴 觸 者, 悉 以 個 別 約 定 事 項 之 約 定 為 準 :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一 本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書 涵 蓋 之 範 圍 有 金 如 意 綜 合 管 理 帳 戶 ( 以 下 簡 稱 金 如 意 帳 戶 ) 綜 合 存 款 帳 戶 活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定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及 存 款 相 關 業 務 等 二 存 摺 存 單 簽 章 卡 金 融 卡 憑 證 資 料 印 鑑 取 款 碼 及 各 業 務 使 用 密 碼 等 應 分 開 妥 善 保 管 及 保 密, 如 因 遺 失 被 竊 等 在 未 向 貴 行 辦 妥 掛 失 止 付 前, 所 支 付 之 款 項, 而 貴 行 不 知 係 冒 領 者, 對 申 請 人 仍 有 清 償 之 效 力 三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交 易 約 定 轉 帳 扣 繳 或 與 貴 行 約 定 之 無 摺 交 易, 其 紀 錄 在 未 經 補 登 於 存 摺 前, 如 存 摺 餘 額 與 貴 行 帳 上 不 符 時, 概 以 貴 行 帳 上 餘 額 為 準 但 經 申 請 人 核 對 貴 行 提 出 之 交 易 紀 錄, 不 符 部 分 經 貴 行 查 證 確 為 貴 行 之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更 正 之 四 貴 行 有 權 將 申 請 人 因 各 項 交 易 所 應 償 付 貴 行 之 融 資 利 息 延 滯 息 違 約 金 佣 金 及 費 用 記 入 帳 戶 借 方 並 授 權 貴 行 得 隨 時 就 申 請 人 之 存 款 主 張 抵 銷, 以 之 償 付 申 請 人 應 付 貴 行 之 各 種 款 項 申 請 人 應 依 貴 行 之 要 求, 隨 時 提 供 貴 行 為 依 上 述 約 定 抵 銷 存 款 所 需 之 文 件 五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所 為 之 通 知, 以 電 話 網 際 網 路 親 自 送 達 或 帄 信 寄 達 申 請 人 留 存 於 貴 行 之 通 訊 地 址, 或 申 請 人 另 行 以 書 面 指 定 之 其 他 地 址, 且 依 該 地 址 為 寄 送 後, 經 通 常 郵 遞 時 間, 即 視 為 已 依 約 送 達 但 申 請 人 對 貴 行 所 為 之 通 知 應 以 書 面 送 達, 且 於 貴 行 實 際 收 受 後 始 視 為 已 合 法 送 達 申 請 人 之 地 址 等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貴 行, 如 未 通 知, 而 貴 行 依 申 請 人 原 留 存 之 地 址 或 寄 送 方 式 寄 送 相 關 文 書 者, 視 為 已 合 法 送 達, 申 請 人 絕 無 異 議 六 申 請 人 同 意 本 約 定 書 約 定 條 款 有 異 動 時 或 貴 行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時 間 轉 帳 範 圍 金 額 次 數 之 限 制 及 於 貴 行 資 訊 系 統 故 障 狀 態 下 之 提 款 等, 除 必 頇 另 行 約 定 者 外, 貴 行 有 權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貴 行 或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規 定 之 變 更 而 調 整 或 增 修 之, 並 得 以 貴 行 網 站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或 於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以 業 務 簡 介 海 報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之 電 傳 螢 幕 顯 示 設 備 多 媒 體 叫 號 看 板 系 統 等 方 式 公 告 周 知, 申 請 人 不 論 是 否 知 悉, 貴 行 均 不 頇 再 另 以 書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絕 無 異 議 ;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申 請 人 無 頇 另 行 申 請, 即 可 使 用 新 增 或 變 更 之 服 務 項 目, 申 請 人 一 旦 使 用 該 服 務 項 目 時, 即 視 為 申 請 人 同 意 依 貴 行 所 公 告 新 增 或 變 更 之 事 項 辦 理 七 申 請 人 對 於 申 請 之 服 務 項 目 如 需 查 詢 變 更 註 銷 掛 失 終 止 或 結 清 等, 以 及 留 存 於 貴 行 資 料 如 有 更 動, 應 另 填 具 申 請 書 或 依 貴 行 規 定 之 程 序 辦 理, 如 未 即 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而 致 不 便 或 損 害,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及 關 係 企 業 於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章 程 所 定 業 務 之 需 要 等 特 定 目 的 或 其 他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內, 對 申 請 人 之 資 料 為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遞 及 利 用, 且 貴 行 得 將 上 開 資 料 提 供 予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銀 行 同 業 於 其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章 程 所 定 業 務 之 需 要 等 特 定 目 的 範 圍 內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貴 行 及 關 係 企 業 所 委 任 處 理 營 業 相 關 事 務 之 人 亦 得 透 過 該 等 機 構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九 申 請 人 茲 同 意 貴 行 得 將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往 來 交 易 處 理 及 後 續 對 帳 通 知 等 事 項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銷 稅 務 行 政 電 信 電 腦 系 統 之 開 發 監 控 及 維 護 作 業 資 料 登 錄 處 理 輸 出 後 勤 作 業 交 件 掃 描 作 業 資 料 輸 入 表 單 列 印 裝 封 交 付 郵 寄 轉 匯 存 付 款 交 換 徵 信 催 收 發 送 簡 訊, 表 單 憑 證 等 資 料 保 存 及 自 動 櫃 員 機 補 鈔 排 障 等 各 項 與 貴 行 處 理 交 易 及 作 業 有 關 之 事 項, 於 處 理 必 要 範 圍 內,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提 供 予 受 貴 行 委 任 處 理 事 務 之 第 三 人 十 存 款 開 戶 之 起 存 額 分 別 為 活 期 存 款 新 臺 幣 伍 仟 元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支 票 存 款 新 臺 幣 伍 仟 元 及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為 等 值 壹 佰 美 元 存 款 利 率, 以 貴 行 牌 告 利 率 機 動 計 息, 新 臺 幣 活 期 性 存 款 按 日 計 息, 以 365 日 為 計 息 基 礎, 於 每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及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結 算 利 息, 並 以 該 日 之 次 日 為 利 息 轉 帳 日, 未 屆 結 算 日 中 途 結 清 者 計 至 結 清 日 止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單 一 帳 戶 之 每 日 最 終 餘 額 未 達 計 息 起 點 ( 目 前 活 期 存 款 計 息 起 點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計 息 起 點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計 息 起 點 為 等 值 壹 佰 美 元 ) 者, 當 日 不 予 計 息, 前 述 計 息 起 點 貴 行 得 依 業 務 需 要 隨 時 調 整 之, 貴 行 並 得 以 貴 行 網 站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或 於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以 業 務 簡 介 海 報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之 電 傳 螢 幕 顯 示 設 備 等 方 式 公 告 周 知, 申 請 人 不 論 是 否 知 悉, 貴 行 均 不 頇 再 另 以 書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絕 無 異 議 十 一 申 請 人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未 達 貴 行 規 定 之 金 額 ( 目 前 活 期 存 款 為 新 臺 幣 伍 仟 元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為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支 票 存 款 為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為 等 值 壹 佰 美 元 ), 且 一 年 以 上 無 存 提 往 來 紀 錄, 貴 行 得 將 帳 戶 轉 為 靜 止 戶, 但 申 請 人 得 隨 時 要 求 繼 續 往 來 支 票 存 款 戶 經 貴 行 查 詢 申 請 人 一 年 內 有 不 良 紀 錄 者, 得 予 拒 絕 上 述 規 定 金 額 如 有 變 更, 貴 行 得 以 貴 行 網 站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或 於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以 業 務 簡 介 海 報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之 電 傳 螢 幕 顯 示 設 備 等 方 式 公 告 周 知, 申 請 人 不 論 是 否 知 悉, 貴 行 均 不 頇 再 另 以 書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絕 無 異 議 十 二 申 請 人 於 貴 行 往 來 之 新 臺 幣 外 匯 存 款 ( 不 包 括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收 受 之 存 款 ) 及 其 衍 生 之 利 息 均 屬 存 款 保 險 之 承 保 範 圍, 受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之 存 款 保 險 保 障 ; 另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政 府 機 關 中 央 銀 行 與 銀 行 辦 理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業 務 之 郵 政 機 構 信 用 合 作 社 設 置 信 用 部 之 農 會 漁 會 及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之 存 款 結 構 型 商 品 信 託 資 金 則 非 屬 存 款 保 險 之 承 保 範 圍 十 三 申 請 人 申 請 各 項 服 務 應 繳 納 之 費 用 標 準 ( 例 如 : 申 領 空 白 支 本 票 簿 掛 失 或 換 發 代 收 票 據 申 請 存 款 證 明 函 證 或 存 提 明 細 簽 發 台 支 或 本 行 支 票 等 ) 應 依 貴 行 存 匯 業 務 服 務 項 目 手 續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為 準,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貴 行 應 於 第 1 頁, 共 18 頁

3 實 施 日 60 日 前 以 顯 著 方 式 公 開 揭 示 於 營 業 場 所 或 登 載 於 貴 行 網 站 或 書 面 通 知 ( 有 利 申 請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 收 費 標 準 或 項 目 調 整 時 亦 同 申 請 人 對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表 示 異 議 時, 得 終 止 本 約 定 書 十 四 申 請 人 同 意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除 隨 時 暫 停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服 務 外, 並 得 隨 時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終 止 本 約 定 事 項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 ( 一 ) 申 請 人 遭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強 制 執 行 或 其 他 法 律 處 分 或 有 其 他 情 事 足 認 申 請 人 有 信 用 貶 落 或 經 法 院 檢 察 署 或 警 調 單 位 通 知 該 帳 戶 涉 及 違 法 情 事 時 ( 二 ) 申 請 人 擅 自 將 各 項 服 務 約 定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轉 讓 與 第 三 人 或 有 違 約 情 事 發 生 者 ( 三 ) 經 貴 行 研 判 帳 戶 有 疑 似 不 當 使 用 之 虞 時 有 前 項 ( 一 ) ( 二 ) 款 情 事 發 生 時, 貴 行 有 權 於 未 終 止 本 約 定 書 前 即 不 經 由 一 般 取 款 程 序, 逕 就 申 請 人 之 存 款 帳 戶 為 必 要 之 處 分, 並 以 其 存 款 餘 額 抵 償 申 請 人 對 貴 行 已 發 生 之 各 項 債 務 十 五 本 約 定 書 各 條 標 題, 僅 為 查 閱 方 便 而 設, 不 影 響 約 定 有 關 條 款 之 解 釋 說 明 及 瞭 解 十 六 本 約 定 書 約 定 事 項 如 涉 訟 時, 同 意 以 往 來 分 行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法 律 有 專 屬 管 轄 之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申 請 人 如 不 依 約 履 行 責 任 而 致 與 貴 行 涉 訟 時, 貴 行 為 行 使 或 保 全 對 申 請 人 之 債 權 而 支 出 之 律 師 費 及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均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但 如 經 法 院 裁 判 貴 行 敗 訴 確 定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因 第 e 個 網 ( 網 路 銀 行 )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而 涉 訟 者, 申 請 人 同 意 比 照 前 述 方 式 辦 理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或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十 七 本 約 定 書 未 盡 事 宜, 悉 按 照 有 關 法 令 貴 行 有 關 規 章 及 一 般 銀 行 慣 例 辦 理 貳 新 臺 幣 定 期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不 包 括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 一 本 存 款 以 區 間 方 式 牌 告, 並 依 存 入 當 日 本 行 相 當 期 別 同 性 質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計 息, 在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內, 如 遇 本 行 牌 告 利 率 調 整, 應 同 時 改 按 新 牌 告 利 率 分 段 計 息 本 存 款 如 指 定 到 期 日 者, 中 途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到 期 日 二 本 存 款 得 由 原 存 款 人 申 請 質 借, 或 於 七 日 以 前 通 知 本 行 中 途 解 約, 未 於 前 述 期 間 通 知 者, 如 經 貴 行 同 意, 亦 得 受 理 中 途 解 約 三 本 存 款 計 息 方 式, 足 月 部 分 按 月 計 息, 不 足 月 部 分, 按 日 計 息 四 中 途 解 約 應 將 存 款 一 次 結 清, 其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採 用 貴 行 牌 告 利 率 固 定 計 息 之 存 款, 按 其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 包 括 不 足 月 零 星 日 數 )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息 1. 未 滿 一 個 月 時, 不 予 計 息 2. 滿 一 個 月 以 上, 係 按 其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所 對 應 之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算 ( 二 ) 前 述 牌 告 利 率, 以 存 入 當 日 之 牌 告 利 率 為 準, 但 採 用 牌 告 利 率 機 動 計 息 之 存 款, 在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內, 如 遇 貴 行 牌 告 利 率 調 整, 應 同 時 改 按 新 牌 告 利 率 分 段 計 息 五 本 存 款 如 逾 期 提 款, 其 逾 期 利 息 按 照 提 取 日 之 貴 行 活 期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折 合 日 息 單 利 計 息, 但 該 存 款 到 期 日 至 提 取 日 期 間, 貴 行 活 期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有 調 整 者, 應 按 調 整 之 牌 告 利 率 分 段 計 息 六 本 存 款 利 率 型 態 經 選 定 存 入 後, 不 得 中 途 變 更 七 本 存 款 非 經 貴 行 承 認 不 得 出 質 他 人 八 本 存 款 起 存 時 無 牌 告 大 額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未 到 期 前 貴 行 新 增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者, 仍 按 一 般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 本 存 款 起 存 時 採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未 到 期 前 貴 行 取 消 該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者, 自 取 消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日 起 改 按 一 般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 若 大 額 存 款 額 度 變 更, 改 適 用 符 合 原 存 款 金 額 之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若 無 法 適 用 時 改 按 一 般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參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本 存 款 之 本 息 係 於 存 單 到 期 日 一 次 支 付 之 二 本 存 款 之 存 單 不 得 轉 讓 三 中 途 解 約 之 處 理 : ( 一 )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前 得 中 途 解 約 申 請 人 欲 中 途 解 約 時, 其 屬 未 滿 一 個 月 期 者, 應 於 二 日 以 前 通 知 貴 行, 存 期 係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於 七 日 以 前 通 知 貴 行, 並 於 解 約 時, 將 該 存 款 全 部 一 次 結 清, 未 於 前 述 期 日 通 知 者, 如 經 貴 行 同 意, 亦 得 受 理 中 途 解 約 ( 二 ) 未 滿 一 個 月 期 者, 中 途 解 約 不 予 計 息 ( 三 ) 一 個 月 期 ( 含 ) 以 上 者, 其 計 息 期 間 及 利 率 依 其 期 別 以 起 存 日 貴 行 牌 告 利 率 為 準, 按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1. 未 存 滿 一 個 月 者 不 予 計 息 2. 存 滿 一 個 月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按 其 實 存 期 間, 照 一 個 月 期 存 款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3. 存 滿 三 個 月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按 其 實 存 期 間, 照 三 個 月 期 存 款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4. 存 滿 六 個 月 未 滿 九 個 月 者, 按 其 實 存 期 間, 照 六 個 月 期 存 款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5. 存 滿 九 個 月 未 滿 一 年 者, 按 其 實 存 期 間, 照 九 個 月 期 存 款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 四 ) 上 項 所 定 中 途 解 約 按 實 存 期 間 單 利 計 息, 應 包 括 不 足 整 月 之 零 星 日 數 ( 五 ) 中 途 解 約 之 其 他 手 續, 均 比 照 到 期 取 款 之 手 續 辦 理 四 逾 期 之 處 理 : ( 一 ) 原 約 定 存 期 為 一 個 月 以 下 者 : 第 2 頁, 共 18 頁

4 1. 存 款 到 期 申 請 人 未 至 貴 行 提 領 時, 自 到 期 日 起 至 提 領 日 止 不 計 利 息, 惟 到 期 日 如 為 銀 行 未 對 外 營 業, 自 到 期 日 至 次 一 營 業 日 得 按 原 存 款 利 率 計 付 利 息 2. 存 款 逾 期 申 請 人 擬 續 存 時, 如 其 到 期 日 適 逢 銀 行 未 對 外 營 業 而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辦 理 續 存 時, 得 以 原 存 款 到 期 日 為 新 存 款 之 起 息 日, 其 到 期 未 領 之 利 息, 得 併 同 本 金 續 存 或 轉 存, 新 存 款 利 率 則 以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利 率 為 準 3. 除 前 項 以 外 之 存 款 逾 期 續 存, 應 悉 以 新 存 入 款 項 之 方 式 處 理 ( 二 ) 原 約 定 存 期 為 一 個 月 ( 含 ) 以 上 者 : 1.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申 請 人 未 至 貴 行 提 領 時, 自 到 期 日 起 至 提 領 日 止 之 利 息, 按 提 領 日 之 貴 行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付 惟 到 期 日 如 為 銀 行 未 對 外 營 業, 自 到 期 日 至 次 營 業 日 間 之 利 息, 按 存 單 利 率 給 付 2.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申 請 人 擬 續 存 時, 如 申 請 人 於 逾 期 十 日 內 辦 理 續 存 手 續 者, 得 以 原 到 期 日 為 起 息 日, 其 到 期 未 領 之 利 息, 得 併 同 本 金 續 存 或 轉 存, 新 存 單 利 率 以 到 期 日 利 率 為 新 存 款 之 利 率, 到 期 日 適 逢 銀 行 未 對 外 營 業 則 以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利 率 為 準 3. 除 前 項 以 外 之 存 款 逾 期 續 存, 應 悉 以 新 存 入 款 項 之 方 式 處 理 肆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本 存 款 係 以 貴 行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或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及 擔 保 放 款, 綜 合 納 入 一 本 存 摺 內, 申 請 人 得 憑 該 存 摺 與 存 款 憑 條 取 款 憑 條 或 依 約 定 方 式, 辦 理 存 款 或 取 款 及 質 借 二 申 請 人 約 定 將 本 存 款 項 下 現 在 及 將 來 所 存 入 之 定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悉 數 設 定 質 權 出 質 與 貴 行, 以 供 申 請 人 現 在 及 將 來 在 本 存 款 帳 戶 陸 續 質 借 之 擔 保 如 有 違 反 本 約 定 書 條 款 時, 由 貴 行 處 分 抵 償 上 項 債 務, 絕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並 聲 明 決 不 將 本 存 款 轉 讓 或 設 定 質 權 與 第 三 人 三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定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到 期 時, 除 申 請 人 事 先 另 有 聲 明, 貴 行 得 仍 照 原 存 款 之 存 期 及 貴 行 規 定 之 適 用 利 率 計 息 辦 理 自 動 轉 期, 至 轉 期 部 分, 仍 悉 數 設 定 質 權 出 質 予 貴 行, 以 供 前 條 陸 續 質 借 之 擔 保 四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如 因 取 款 或 支 付 其 他 款 項 而 致 存 款 餘 額 不 足 支 付 時, 貴 行 得 在 申 請 人 存 於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定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金 額 之 九 成 範 圍 內, 同 意 申 請 人 陸 續 質 借, 以 供 支 付 前 項 質 借 之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本 存 款 項 下 各 筆 定 期 存 款 或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中 之 最 後 到 期 日, 惟 該 定 期 存 款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到 期 未 解 約 而 自 動 轉 期 者, 質 借 期 限 得 比 照 延 長 五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按 貴 行 牌 告 之 利 率 計 息, 於 每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及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各 結 算 一 次, 於 次 日 存 入 申 請 人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帳 戶 內 定 期 存 款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按 寄 存 時 貴 行 牌 告 之 適 用 利 率 計 息, 申 請 人 得 事 先 約 定, 如 遇 貴 行 調 整 利 率 時, 機 動 按 新 利 率 計 息, 利 率 型 態 經 選 定 存 入 後, 不 得 中 途 變 更 存 款 利 息 由 貴 行 自 動 轉 帳 存 入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帳 戶 內 六 本 存 款 項 下 定 期 存 款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逾 期 提 款 悉 按 財 政 部 定 期 存 款 質 借 及 中 途 解 約 辦 法 及 中 華 民 國 銀 行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逾 期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七 本 存 款 項 下 定 期 存 款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或 到 期 解 約 提 款 時, 應 先 轉 帳 存 入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帳 戶 後, 憑 存 摺 取 款 憑 條 或 依 約 定 方 式 提 取 如 申 請 人 有 質 借 餘 額 時, 應 先 償 還 本 息 八 質 借 款 項 之 利 息, 以 申 請 人 每 日 質 借 款 項 最 高 餘 額 計 算 積 數, 按 月 累 計 積 數 乘 以 貴 行 所 訂 利 率 ( 目 前 為 該 筆 定 儲 存 利 率 加 百 分 之 一 五, 並 以 最 低 利 率 之 存 單 逐 次 依 序 質 借, 該 利 率 貴 行 得 隨 時 調 整 並 於 營 業 場 所 公 告 之 ) 算 出, 每 月 二 十 日 結 算 一 次, 由 貴 行 逕 自 本 存 款 項 下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帳 戶 內 扣 帳 如 因 質 借 利 息 滾 入 而 逾 質 借 額 度 時, 申 請 人 應 即 另 行 繳 付 如 質 借 款 項 未 按 月 支 付 利 息 或 到 期 未 清 償, 申 請 人 願 照 貴 行 所 訂 利 率 支 付 質 借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前 項 質 借 之 本 息 遲 延 利 息 違 約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貴 行 得 就 申 請 人 日 後 存 入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優 先 自 動 抵 償, 並 由 最 高 利 率 之 質 借 款 項 依 序 償 還 申 請 人 之 質 借 款 項 如 未 按 月 支 付 利 息 或 到 期 未 清 償 經 貴 行 按 照 申 請 人 原 留 存 之 地 址 通 知 後 兩 個 月 仍 未 清 償 時, 貴 行 得 自 動 將 定 儲 存 解 約, 以 清 償 質 借 本 息 遲 延 利 息 違 約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第 一 項 違 約 金 如 逾 期 在 六 個 月 以 內 者, 另 按 原 利 率 百 分 之 十, 如 逾 期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六 個 月 部 分 另 按 原 利 率 百 分 之 二 十 加 付 申 請 人 如 申 請 不 可 質 借 者, 則 上 述 有 關 質 權 設 定 及 償 還 質 借 本 息 之 約 定, 均 不 適 用 之 九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往 來 期 間, 因 其 他 關 係 而 經 貴 行 提 起 訴 訟 或 經 任 何 人 聲 請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強 制 執 行 破 產 宣 告 裁 定 重 整 停 止 營 業 及 其 他 法 律 處 分 者,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各 種 定 期 存 款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均 得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申 請 人 並 即 喪 失 一 切 債 務 期 限 之 利 益, 貴 行 得 依 法 行 使 質 權 或 主 張 抵 銷 伍 外 匯 綜 合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本 存 款 係 以 貴 行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及 擔 保 放 款, 綜 合 納 入 一 本 存 摺 內, 申 請 人 得 憑 該 存 摺 與 存 款 憑 條 取 款 憑 條 或 依 約 定 方 式, 辦 理 存 款 取 款 或 原 幣 質 借 二 申 請 人 約 定 將 本 存 款 項 下 現 在 及 將 來 所 存 入 之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悉 數 設 定 質 權 出 質 與 貴 行, 以 供 申 請 人 現 在 及 將 來 在 本 存 款 帳 戶 陸 續 質 借 之 擔 保 如 有 違 反 本 約 定 書 條 款 時, 由 貴 行 處 分 抵 償 上 項 債 務, 絕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並 聲 明 絕 不 將 本 存 款 轉 讓 或 設 定 質 權 與 第 三 人 三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時, 除 申 請 人 事 先 另 有 聲 明 不 續 存, 或 指 定 到 期 日 之 存 款 於 到 期 時 自 動 解 約 轉 入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外, 貴 行 得 仍 照 原 存 款 之 存 期 及 貴 行 規 定 之 適 用 利 率 計 息 ( 即 按 轉 期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貴 行 各 存 期 牌 告 之 適 用 利 率 計 息 ) 第 3 頁, 共 18 頁

5 辦 理 自 動 轉 期, 至 轉 期 部 份, 仍 悉 數 設 定 質 權 出 質 予 貴 行, 以 供 前 條 陸 續 質 借 之 擔 保 四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如 因 申 請 人 取 款 或 支 付 其 他 款 項 而 致 存 款 餘 額 不 足 支 付 時, 貴 行 得 在 申 請 人 存 於 本 存 款 項 下 各 該 幣 別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金 額 之 九 成 範 圍 內, 同 意 申 請 人 陸 續 質 借, 以 供 支 付 前 項 質 借 之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本 存 款 項 下 各 筆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中 之 最 後 到 期 日, 惟 該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未 解 約 而 自 動 轉 期 者, 質 借 期 限 得 比 照 延 長 五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按 貴 行 牌 告 之 利 率 計 息, 於 每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及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各 結 算 一 次, 於 次 日 存 入 申 請 人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內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按 寄 存 時 貴 行 牌 告 之 適 用 利 率 計 息, 並 於 存 期 屆 滿 時 將 存 款 利 息 自 動 轉 帳 存 入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內 六 本 存 款 項 下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逾 期 提 款 悉 按 貴 行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之 中 途 解 約 ( 含 已 辦 理 自 動 轉 期 ) 及 逾 期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七 本 存 款 項 下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或 到 期 解 約 提 款 時, 應 先 轉 帳 存 入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後, 憑 存 摺 取 款 憑 條 或 依 約 定 方 式 提 取, 如 申 請 人 有 質 借 餘 額 時, 應 先 償 還 本 息 八 質 借 款 項 之 利 息, 以 申 請 人 每 日 質 借 款 項 最 高 餘 額 計 算 積 數, 按 月 累 計 積 數 乘 以 貴 行 所 定 利 率 ( 目 前 為 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加 年 息 百 分 之 一 五, 該 利 率 貴 行 得 隨 時 調 整 並 於 營 業 場 所 公 告 之 ) 算 出, 每 月 二 十 日 結 算 一 次, 由 貴 行 逕 自 本 存 款 項 下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內 扣 帳 如 因 質 借 利 息 滾 入 而 逾 質 借 額 度 時, 申 請 人 應 即 另 行 繳 付 如 質 借 款 項 未 按 月 支 付 利 息 或 到 期 未 清 償, 申 請 人 願 照 貴 行 所 訂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前 項 質 借 之 本 息 遲 延 利 息 違 約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貴 行 得 就 申 請 人 日 後 存 入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優 先 自 動 抵 償 申 請 人 之 質 借 款 項 如 未 按 月 支 付 利 息 或 到 期 未 清 償 經 貴 行 按 照 印 鑑 卡 所 載 地 址 通 知 後 兩 個 月 仍 未 清 償 時, 貴 行 得 自 動 將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解 約, 以 清 償 質 借 本 息 遲 延 利 息 違 約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第 一 項 違 約 金 如 逾 期 在 六 個 月 以 內 者, 另 按 原 利 率 百 分 之 十, 如 逾 期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六 個 月 部 分 另 按 原 利 率 百 分 之 二 十 加 付 九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往 來 期 間, 因 其 他 關 係 而 經 貴 行 提 起 訴 訟 或 經 任 何 人 聲 請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強 制 執 行 破 產 宣 告 裁 定 重 整 停 止 營 業 及 其 他 法 律 處 分 者,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各 種 存 款, 均 得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申 請 人 並 即 喪 失 一 切 債 務 期 限 之 利 益, 貴 行 得 依 法 行 使 質 權 或 主 張 抵 銷 陸 金 如 意 綜 合 管 理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申 請 人 授 權 貴 行 就 申 請 人 於 金 如 意 帳 戶 進 行 貴 行 提 供 之 各 項 理 財 服 務 及 一 切 往 來, 除 以 下 金 如 意 帳 戶 之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外, 餘 悉 依 本 約 定 書 相 關 約 定 事 項 及 就 各 項 理 財 服 務 所 簽 訂 之 約 定 書 辦 理 二 金 如 意 帳 戶 係 將 新 臺 幣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及 新 臺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及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 外 匯 綜 合 存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暨 指 定 集 合 管 理 運 用 帳 戶 ( 以 下 簡 稱 信 託 帳 戶 ) 及 擔 保 放 款, 整 合 納 入 同 一 帳 戶 一 本 存 摺 內, 申 請 人 得 憑 存 摺 與 存 取 款 憑 條 或 依 約 定 方 式 辦 理 金 如 意 帳 戶 之 存 取 款 質 借 ( 信 託 帳 戶 除 外 ) 或 透 支, 以 及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申 購 贖 回 轉 換 暨 指 定 集 合 管 理 運 用 帳 戶 之 加 入 退 出 等 業 務 三 貴 行 依 申 請 人 之 申 請 或 約 定, 辦 理 金 如 意 帳 戶 新 臺 幣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之 提 款 或 轉 帳 服 務 時, 同 意 貴 行 就 金 如 意 帳 戶 中 之 資 金, 依 下 列 順 序 動 用 : ( 一 ) 金 如 意 帳 戶 內 之 新 臺 幣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餘 額 ( 二 ) 金 如 意 帳 戶 之 新 臺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質 借 額 度 ( 三 ) 申 請 人 向 貴 行 申 請 透 過 金 如 意 帳 戶 動 用 之 循 環 性 貸 款 可 用 額 度 如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約 定 多 項 循 環 性 貸 款, 以 利 率 較 低 者 優 先 動 用 為 原 則 若 貴 行 依 上 列 順 序 動 用 款 項 仍 不 足 以 支 付 者, 則 貴 行 得 不 予 執 行 該 筆 交 易, 且 貴 行 不 因 此 而 負 有 款 項 不 足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之 義 務 四 金 如 意 帳 戶 有 關 信 託 帳 戶 之 約 定 事 項, 另 依 貴 行 信 託 業 務 約 定 書 之 規 定 辦 理 柒 網 路 帳 戶 (ez-account)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申 請 人 同 意 除 本 網 路 帳 戶 ( 以 下 簡 稱 ez-account)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外, 餘 悉 依 本 約 定 書 貴 行 信 託 業 務 約 定 書 相 關 約 定 事 項 及 就 各 項 理 財 服 務 所 簽 訂 之 約 定 書 辦 理 二 ez-account 為 無 摺 存 款 帳 戶, 係 將 新 臺 幣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及 新 臺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 以 下 簡 稱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及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 以 下 簡 稱 外 匯 綜 合 存 款 ) 及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暨 指 定 集 合 管 理 運 用 帳 戶, 整 合 於 同 一 帳 戶, 申 請 人 得 洽 貴 行 國 內 任 一 營 業 單 位 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存 款 或 取 款 憑 條 辦 理 存 款 或 提 款 或 以 電 子 銀 行 ( 即 金 融 卡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及 第 e 個 網 ) 辦 理 ez-account 之 存 提 款 及 轉 帳, 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申 購 贖 回 轉 換 暨 指 定 集 合 管 理 運 用 帳 戶 之 加 入 退 出 等 業 務, 並 提 供 申 請 人 分 戶 功 能 作 為 帳 戶 分 類 及 記 帳 使 用 三 分 戶 屬 新 臺 幣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之 虛 擬 帳 戶, 其 項 下 之 存 款 仍 隸 屬 申 請 人 ez-account 四 申 請 人 同 意 於 申 請 貴 行 ez-account 時, 併 同 申 請 貴 行 第 e 個 網 業 務 及 全 行 代 付 款 業 務,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於 結 清 ez-account 前, 不 得 申 請 終 止 使 用 第 e 個 網 業 務 及 全 行 代 付 款 業 務 五 申 請 人 ez-account 之 金 融 卡,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開 啟 非 約 定 帳 號 轉 帳 功 能 及 消 費 扣 款 功 能, 申 請 人 欲 終 止 前 述 任 一 項 或 全 部 服 務 功 能, 應 另 向 貴 行 申 請 六 申 請 人 ez-account 之 金 融 卡 附 卡,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金 融 卡 附 卡 提 供 提 領 新 臺 幣 功 能 及 消 費 扣 款 功 能, 且 限 於 國 內 使 用 七 ez-account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依 貴 行 牌 告 利 率 機 動 每 日 單 利 計 息, 並 於 每 月 二 十 日 結 算 利 息, 於 次 日 依 各 幣 別 存 入 申 請 人 第 4 頁, 共 18 頁

6 ez-account 活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內, 未 屆 結 算 日 中 途 結 清 者 計 至 結 清 日 止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ez-Account 之 每 日 最 終 餘 額 未 達 計 息 起 點 者, 當 日 不 予 計 息 八 申 請 人 使 用 ez-account 將 享 有 以 電 子 銀 行 進 行 國 內 跨 行 交 易 手 續 費 減 免 之 優 惠 惟 臨 櫃 交 易 仍 應 依 貴 行 規 定 支 付 手 續 費 前 述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優 惠 內 容 及 臨 櫃 付 費 項 目 與 付 費 條 件, 悉 依 貴 行 公 告 之 規 定 辦 理 九 申 請 人 同 意 使 用 ez-account 有 下 列 限 制 : ( 一 ) 不 適 用 於 組 合 式 商 品 交 易 ( 二 ) 頇 透 過 貴 行 提 供 之 電 子 化 通 路 辦 理 與 定 期 性 存 款 相 關 之 業 務, 且 不 得 以 新 臺 幣 或 外 匯 綜 合 存 款 辦 理 質 借 申 請 ;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轉 存 定 期 性 存 款 限 額 及 其 計 息 方 式, 依 貴 行 規 定 辦 理 ( 三 ) 頇 透 過 貴 行 第 e 個 網 使 用 ez-account 之 分 戶 服 務 功 能 ( 四 ) 使 用 ez-account 申 購 基 金, 限 以 ez-account 作 為 申 購 基 金 之 約 定 扣 款 帳 號 ( 五 ) 本 帳 戶 得 做 為 薪 資 轉 帳 戶, 惟 仍 適 用 ez-account 牌 告 利 率 機 動 計 息, 相 關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優 惠 內 容 及 臨 櫃 付 費 項 目 與 付 費 條 件, 悉 依 ez-account 之 規 定 辦 理 ( 六 ) 其 他 經 貴 行 公 告 不 適 用 於 ez-account 之 服 務 十 ez-account 之 計 息 起 點 收 費 標 準 轉 帳 範 圍 轉 帳 金 額 轉 帳 次 數 限 制 及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轉 存 定 期 性 存 款 限 額 如 有 調 整, 貴 行 應 於 調 整 日 前 於 貴 行 網 站 或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以 業 務 簡 介 海 報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之 電 傳 螢 幕 顯 示 設 備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等 方 式 公 告 周 知, 申 請 人 不 論 是 否 知 悉, 貴 行 均 不 頇 再 以 書 函 通 知, 申 請 人 同 意 隨 時 自 行 透 過 前 述 公 告 管 道 查 詢 相 關 事 項 及 條 款 內 容, 申 請 人 絕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之 調 整 得 向 貴 行 申 請 終 止 使 用 ez-account, 未 終 止 者, 推 定 承 認 該 項 調 整 十 一 ez-account 之 交 易 核 對 ( 一 ) 貴 行 於 每 筆 交 易 指 示 處 理 完 畢 後, 以 電 子 訊 息 或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由 貴 行 定 期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至 貴 行 第 e 個 網 下 載 查 詢 申 請 人 ez-account 前 一 月 份 之 往 來 交 易 明 細 ( 二 ) 申 請 人 對 於 貴 行 之 通 知, 應 核 對 其 結 果 有 無 錯 誤 如 有 不 符, 應 於 使 用 完 成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內, 通 知 貴 行 查 明 ; 貴 行 對 於 申 請 人 之 通 知, 應 即 進 行 調 查, 並 於 通 知 到 達 貴 行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將 調 查 情 形 或 結 果 覆 知 申 請 人 十 二 申 請 人 同 意 如 有 本 約 定 書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第 十 四 條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有 權 於 未 終 止 本 約 定 書 前 即 不 經 由 一 般 取 款 程 序, 逕 就 申 請 人 ez-account 依 順 序 ( 主 帳 戶 分 戶 1 分 戶 2 分 戶 3 分 戶 4 分 戶 5 分 戶 6 分 戶 7... 依 此 類 推 ) 為 必 要 之 處 分 捌 支 票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申 請 人 向 貴 行 開 立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並 委 託 貴 行 為 申 請 人 所 簽 發 本 票 或 承 兌 匯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時, 有 關 往 來 均 願 依 照 下 列 約 定 事 項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 一 ) 本 約 定 書 所 用 各 項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1. 退 票 : 指 金 融 業 者 對 於 提 示 之 票 據 拒 絕 付 款, 經 填 具 退 票 理 由 單, 連 同 票 據, 退 還 執 票 人 之 謂 2. 清 償 贖 回 : 指 對 於 存 款 不 足 發 票 人 簽 章 不 符 擅 自 指 定 金 融 業 者 為 本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或 本 票 提 示 期 限 經 過 前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等 理 由 所 退 票 據 及 其 退 票 理 由 單, 由 支 票 存 款 戶 以 清 償 票 款 等 消 滅 票 據 債 務 之 方 法 予 以 贖 回 之 謂 3. 提 存 備 付 : 指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後, 支 票 存 款 戶 將 票 款 存 入 辦 理 退 票 之 金 融 業 者, 申 請 列 收 其 他 應 付 款 帳 備 付 之 謂 4. 重 提 付 訖 : 指 退 票 後 重 行 提 示, 於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或 其 他 應 付 款 帳 戶 內 付 訖 之 謂 5. 註 記 : 指 支 票 存 款 戶 如 有 退 票 紀 錄 清 償 贖 回 或 其 他 涉 及 其 票 據 信 用 之 事 實 時, 由 票 據 交 換 所 予 以 註 明, 備 供 查 詢 之 謂 6. 終 止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委 託 : 指 金 融 業 者 終 止 受 託 為 支 票 存 款 戶 所 簽 發 本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謂 7. 拒 絕 往 來 : 指 金 融 業 者 拒 絕 與 票 據 信 用 紀 錄 顯 著 不 良 支 票 存 款 戶 為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之 謂 ( 二 ) 申 請 人 開 戶 時, 應 填 具 印 鑑 卡 及 票 據 領 取 證 交 付 貴 行, 經 貴 行 向 票 據 交 換 所 查 詢 申 請 人 之 票 據 信 用 情 形, 並 認 可 後 發 給 空 白 票 據 印 鑑 卡 上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申 請 人 應 即 書 面 通 知 貴 行 ; 如 擬 變 更 印 鑑, 申 請 人 頇 重 填 印 鑑 卡 申 請 人 如 為 法 人 戶, 其 名 稱 或 負 責 人 變 更, 而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辦 理 時, 於 貴 行 發 現 該 項 情 事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辦 理 變 更 手 續, 逾 一 個 月 未 辦 理 者, 貴 行 得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契 約,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結 清 帳 戶 ( 三 ) 申 請 人 經 貴 行 同 意 開 立 支 票 存 款 戶 時, 由 貴 行 發 給 申 請 人 送 款 簿 及 支 票 簿 申 請 人 申 領 空 白 支 ( 本 ) 票 簿 應 繳 付 之 工 本 費, 授 權 貴 行 由 本 人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內 之 存 款 扣 繳 ( 四 ) 存 入 款 項 時, 除 現 金 外, 經 貴 行 認 可 之 票 據 及 有 價 證 券 等, 亦 得 存 入 存 入 後, 由 貴 行 在 送 款 簿 存 根 上 加 蓋 收 訖 戳 記 ( 五 ) 存 入 前 條 票 據 等 有 價 證 券 時, 非 經 貴 行 收 妥 款 項 前, 貴 行 不 予 支 付, 倘 發 生 退 票 或 其 他 情 事, 致 未 能 收 取 票 款 時, 所 有 先 前 入 帳 票 款, 貴 行 得 逕 自 帳 戶 內 扣 除 申 請 人 經 貴 行 於 合 理 作 業 期 間 內 通 知 後, 應 即 領 回 該 票 據 或 有 價 證 券 該 票 據 或 有 價 證 券 未 獲 付 款 時,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追 償 之 就 該 退 票 或 未 獲 付 款 情 事, 貴 行 並 無 代 辦 票 據 權 利 保 全 手 續 之 義 務 ( 六 ) 貴 行 聯 行 匯 入 款 項 貴 行 或 第 三 人 存 入 款 項, 因 誤 寫 帳 號 戶 名 金 額 操 作 錯 誤 或 電 腦 設 備 故 障 等, 致 發 生 誤 入 第 5 頁, 共 18 頁

7 申 請 人 帳 戶 或 溢 付 情 事 者, 一 經 發 覺, 貴 行 當 立 即 追 償 並 更 正 之 前 述 款 項 如 已 被 提 用, 申 請 人 應 即 返 還 之 ( 七 ) 申 請 人 取 款 時, 頇 開 具 貴 行 發 給 之 票 據, 並 於 票 據 上 簽 蓋 原 留 印 鑑, 經 貴 行 核 對 票 據, 認 為 與 申 請 人 原 留 印 鑑 相 符, 即 憑 票 支 付 如 設 立 代 理 人 時, 亦 同 申 請 人 申 請 各 類 電 子 銀 行 功 能 或 轉 帳 扣 繳 服 務 時, 有 關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款 項 收 付 之 規 範, 另 依 各 該 業 務 約 定 書 辦 理 ( 八 ) 第 三 人 偽 造 變 造 申 請 人 留 存 貴 行 印 鑑 之 印 章 而 偽 造 支 票, 或 變 造 塗 改 申 請 人 之 支 票, 貴 行 如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仍 不 能 辨 認 時, 貴 行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第 三 人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申 請 人 留 存 貴 行 印 鑑 之 印 章 而 偽 造 支 票, 貴 行 憑 留 存 印 鑑 付 款, 除 有 惡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外,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申 請 人 之 支 票 遺 失 被 竊, 在 依 法 辦 理 掛 失 止 付 前, 除 貴 行 明 知 其 情 事 而 仍 付 款 外, 貴 行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申 請 人 之 支 票 被 詐 騙, 在 貴 行 接 獲 法 院 票 據 假 處 分 通 知 而 依 法 執 行 假 處 分 前, 貴 行 憑 票 付 款,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上 述 約 定 於 申 請 人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承 兌 之 匯 票, 準 用 之 ( 九 )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以 票 據 交 換 所 為 彙 整 退 票 紀 錄 及 拒 絕 往 來 資 料 處 理 中 心, 並 同 意 該 所 將 申 請 人 之 退 票 紀 錄 被 列 為 拒 絕 往 來 戶 及 其 他 有 關 票 據 信 用 之 資 料, 提 供 予 他 人 查 詢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將 存 款 之 開 戶 日 期 法 人 資 本 額 與 營 業 額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及 註 銷 退 票 紀 錄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紀 錄 暨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依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提 供 他 人 查 詢 外, 並 同 意 提 供 予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建 檔,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得 將 建 檔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會 員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 十 ) 貴 行 修 改 或 增 訂 本 約 定 事 項 時, 經 公 告 或 通 知 申 請 人 後, 申 請 人 仍 繼 續 使 用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者, 視 為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訂 事 項 ( 十 一 )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修 改 或 增 訂 約 定 事 項 時, 得 於 公 告 或 通 知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貴 行,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但 對 於 終 止 前 申 請 人 依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所 生 之 應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衍 生 之 債 務, 仍 頇 負 清 償 責 任 二 相 關 票 據 行 為 約 定 條 款 ( 一 ) 申 請 人 簽 發 票 據, 應 在 存 款 帳 戶 內 保 持 足 夠 之 存 款, 倘 存 款 不 足, 貴 行 無 通 知 申 請 人 之 義 務 ( 二 ) 申 請 人 除 與 貴 行 訂 有 透 支 契 約 者 外, 不 得 簽 發 超 過 存 款 餘 額 之 支 票, 否 則 貴 行 依 票 據 交 換 所 之 規 定 予 以 退 票 之 處 分 ( 三 ) 申 請 人 簽 發 票 據 時, 不 得 使 用 易 擦 拭 或 易 褪 色 之 筆 填 寫 簽 發 後, 若 字 跡 有 難 於 辨 認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發 生 糾 紛 時, 概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貴 行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四 ) 貴 行 對 於 支 票 憑 票 付 款, 不 論 發 票 日 先 後, 概 按 執 票 人 提 示 先 後 順 序 支 付 倘 同 時 提 示 多 張 支 票, 貴 行 得 排 定 支 付 順 序 申 請 人 所 簽 發 之 支 票, 如 逾 付 款 之 提 示 期 限 始 行 提 示, 但 在 該 票 據 消 滅 時 效 完 成 前, 且 發 票 人 未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並 無 其 他 不 得 付 款 之 情 事 者, 貴 行 仍 得 照 付 上 述 約 定 於 申 請 人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承 兌 之 匯 票, 準 用 之 ( 五 ) 申 請 人 對 貴 行 寄 送 之 存 款 餘 額 對 帳 單, 應 即 核 對 若 有 不 符, 應 於 文 到 之 日 起 一 星 期 內 至 貴 行 查 明, 逾 期 推 定 以 貴 行 帳 載 為 準 ; 申 請 人 並 有 權 要 求 貴 行 出 示 已 付 款 之 票 據 ( 六 ) 申 請 人 或 屆 票 載 發 票 日 之 支 票 執 票 人, 以 支 票 申 請 保 付 時, 貴 行 即 得 ( 但 無 義 務 ) 從 申 請 人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內 照 數 扣 取 票 款 轉 入 專 戶 後, 再 於 支 票 上 記 載 照 付 或 保 付 字 樣, 並 由 有 權 簽 章 人 員 簽 章 而 為 保 付 行 為 ( 七 ) 申 請 人 開 出 之 票 據 空 白 票 據 或 印 鑑 如 有 被 盜 遺 失 或 滅 失 時, 應 依 貴 行 掛 失 止 付 辦 法 辦 理 止 付, 但 在 以 書 面 向 貴 行 申 請 掛 失 止 付 前, 如 發 生 冒 領 款 項 情 事, 除 貴 行 惡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而 不 知 持 票 人 並 非 票 據 權 利 人 外, 貴 行 毋 頇 擔 負 任 何 責 任 1. 票 據 掛 失 止 付 辦 法 : (1) 票 據 權 利 人 為 止 付 之 通 知 時, 應 填 具 票 據 掛 失 止 付 通 知 書 及 遺 失 票 據 申 報 書, 並 應 於 提 出 止 付 通 知 後 五 日 內 提 出 已 為 聲 請 公 示 催 告 之 證 明, 否 則 止 付 通 知 失 其 效 力 (2) 貴 行 對 存 款 不 足 或 超 過 貴 行 允 許 墊 借 票 款 之 票 據, 應 先 於 申 請 人 存 款 或 允 許 墊 借 之 額 度 內, 予 以 止 付, 其 後 如 再 有 存 款 或 續 允 墊 借 時, 仍 可 於 原 止 付 票 據 金 額 限 度 內, 繼 續 予 以 止 付 (3) 經 止 付 之 金 額, 貴 行 得 逕 自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扣 除 提 存 備 付 (4) 通 知 止 付 人 雖 曾 向 貴 行 提 出 已 為 公 示 催 告 聲 請 之 證 明, 但 占 有 票 據 之 人 或 通 知 止 付 人 提 出 該 公 示 催 告 之 聲 請 被 駁 回 或 撤 回 或 其 除 權 判 決 之 聲 請 被 駁 回 確 定 或 撤 回 或 逾 期 未 聲 請 除 權 判 決 之 證 明 者, 止 付 通 知 失 其 效 力, 該 止 付 之 票 據 恢 復 付 款 (5) 止 付 通 知 失 其 效 力 者, 通 知 止 付 人 不 得 對 同 一 票 據 再 為 止 付 之 通 知 2. 印 鑑 掛 失 止 付 辦 法 : 申 請 人 遺 失 ( 含 被 盜 滅 失 ) 留 存 貴 行 之 取 款 印 鑑, 申 請 掛 失 時, 應 填 具 遺 失 更 換 新 印 鑑 申 請 書 及 新 印 鑑 卡 如 有 以 舊 印 鑑 簽 發 而 未 支 領 之 支 票, 應 填 具 支 票 存 款 戶 憑 舊 印 鑑 付 款 通 知 書 通 知 並 委 託 貴 行 仍 憑 舊 印 鑑 付 款 申 請 人 申 請 票 據 掛 失 止 付 印 鑑 掛 失 或 更 換 時, 貴 行 得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手 續 費 三 退 票 拒 絕 往 來 及 終 止 往 來 約 定 之 條 款 ( 一 ) 申 請 人 簽 發 之 票 據 因 存 款 不 足 或 其 他 影 響 票 信 情 事 退 票 時, 如 有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重 提 付 訖 或 其 他 涉 及 票 據 信 用 之 情 事, 得 於 退 票 之 次 日 起 算 三 年 內, 向 貴 行 申 請 核 轉 票 據 交 換 所 依 支 票 存 款 戶 票 信 狀 況 註 記 頇 知 辦 理 註 記 ( 二 ) 申 請 人 簽 發 之 票 據, 倘 有 存 款 不 足 或 其 他 影 響 票 信 情 事 致 退 票 時, 貴 行 得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手 續 費 申 請 人 依 前 條 規 定 向 貴 行 申 請 辦 理 票 據 註 記 手 續 時, 貴 行 得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手 續 費 及 違 約 金 第 6 頁, 共 18 頁

8 前 二 項 手 續 費 及 違 約 金 不 得 逾 越 票 據 交 換 所 向 貴 行 所 收 取 手 續 費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申 請 人 應 負 責 繳 納 之 手 續 費 及 違 約 金, 申 請 人 授 權 貴 行 自 本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內 之 存 款 轉 帳 繳 付 之 ( 三 ) 申 請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得 限 制 發 給 空 白 支 票 及 空 白 本 票 : 1. 已 發 生 存 款 不 足 或 其 他 影 響 票 信 退 票 情 事, 或 經 常 於 退 票 後 再 辦 理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者 2. 使 用 票 據 有 其 他 不 正 常 之 情 事 者 貴 行 為 前 項 限 制 時, 應 以 書 面 告 知 限 制 之 理 由 ; 對 於 限 制 理 由, 申 請 人 認 為 不 合 理 時, 得 向 貴 行 提 出 申 訴 申 請 人 在 貴 行 開 立 之 存 款 帳 戶 被 扣 押 時, 貴 行 得 停 止 發 給 空 白 支 票 及 空 白 本 票, 但 被 扣 押 之 金 額 經 貴 行 如 數 提 存 備 付 者, 不 在 此 限 申 請 人 未 依 支 票 存 款 戶 處 理 規 範 規 定,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補 驗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者, 貴 行 得 停 止 發 給 空 白 支 票 及 空 白 本 票 ( 四 ) 申 請 人 在 各 地 金 融 業 者 所 開 立 之 支 票 存 款 戶, 因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所 發 生 之 退 票, 未 辦 妥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之 註 記, 一 年 內 合 計 達 三 張, 或 因 使 用 票 據 涉 及 犯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貴 行 得 自 票 據 交 換 所 通 報 日 起 算, 予 以 拒 絕 往 來 三 年 : 1. 存 款 不 足 2. 發 票 人 簽 章 不 符 3. 擅 自 指 定 金 融 業 者 為 本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前 項 各 款 退 票 紀 錄 分 別 計 算, 不 予 併 計 ( 五 ) 申 請 人 被 列 為 拒 絕 往 來 戶, 或 因 其 他 情 事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時, 應 於 貴 行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來 行 辦 理 帳 戶 結 清 事 宜, 並 返 還 剩 餘 空 白 票 據 申 請 人 無 法 依 前 項 規 定 繳 還 空 白 票 據, 且 未 提 存 備 付 票 款 者, 應 按 未 收 回 之 空 白 票 據 張 數 預 繳 票 據 交 換 所 規 定 之 退 票 違 約 金, 貴 行 並 得 自 申 請 人 帳 戶 結 餘 款 逕 行 扣 除 ( 六 ) 申 請 人 如 為 公 司 組 織, 於 拒 絕 往 來 期 間 屆 滿 前, 經 法 院 准 予 重 整 後, 得 向 貴 行 申 請 核 轉 票 據 交 換 所 辦 理 重 整 註 記 ; 經 重 整 註 記 者, 貴 行 得 同 意 暫 予 恢 復 往 來 公 司 重 整 註 記 後, 於 前 項 暫 予 恢 復 往 來 之 日 起 至 原 拒 絕 往 來 期 間 屆 滿 前, 再 發 生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貴 行 得 自 票 據 交 換 所 再 通 報 之 日 起 算, 予 以 拒 絕 往 來 三 年 ( 七 ) 申 請 人 如 經 拒 絕 往 來 而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經 貴 行 同 意 後, 得 恢 復 往 來 並 重 新 開 戶 : 1. 拒 絕 往 來 期 間 屆 滿 2. 構 成 拒 絕 往 來 及 其 後 發 生 之 全 部 退 票, 均 已 辦 妥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之 註 記 ( 八 ) 本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均 得 隨 時 終 止, 並 於 終 止 之 通 知 到 達 時 發 生 效 力 依 前 項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時, 申 請 人 應 立 即 返 還 剩 餘 空 白 票 據 予 貴 行 ( 九 )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簽 訂 之 其 他 任 何 契 據 倘 發 生 違 約 情 事, 並 經 貴 行 依 約 主 張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者, 為 本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之 解 除 條 件 前 項 解 除 條 件 成 就 時, 本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當 然 失 其 效 力, 貴 行 就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所 餘 存 款 應 負 返 還 義 務 但 得 將 應 返 還 之 存 款 抵 銷 申 請 人 對 貴 行 所 負 一 切 債 務 ( 十 ) 申 請 人 被 列 為 拒 絕 往 來 戶, 或 因 其 他 情 事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後, 擬 申 請 備 付 已 簽 發 未 收 回 之 票 據 款 項 時, 應 由 本 人 憑 原 留 存 印 鑑 向 貴 行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依 前 項 申 請 備 付 款 項 時, 貴 行 得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手 續 費 四 本 票 承 兌 匯 票 約 定 事 項 ( 一 ) 申 請 人 以 貴 行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而 簽 發 本 票 或 承 兌 匯 票 時, 另 應 遵 照 以 下 規 範 辦 理 如 未 規 定 者, 則 準 用 簽 發 支 票 時 相 關 約 定 條 款 辦 理 ( 二 ) 申 請 人 指 定 貴 行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而 簽 發 本 票 時, 由 貴 行 自 申 請 人 名 下 之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內 代 為 付 款 申 請 人 未 使 用 貴 行 印 製 之 本 票 用 紙 而 簽 發 本 票 者, 貴 行 得 以 未 使 用 銀 行 印 製 本 票 理 由 予 以 退 票 但 申 請 人 持 短 期 票 券 交 易 商 或 金 融 機 構 保 證 所 使 用 之 商 業 本 票, 指 定 貴 行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並 以 書 面 請 求 代 為 鍵 印 磁 字 者, 貴 行 得 酌 予 付 款 ( 三 ) 申 請 人 於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承 兌 匯 票 到 期 提 示 付 款 前, 應 將 足 敷 支 付 該 票 據 之 款 項 存 入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內 備 付 因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內 存 款 餘 額 不 足 或 發 票 人 簽 章 不 符, 致 所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承 兌 匯 票 退 票 時, 視 同 支 票 退 票, 其 退 票 紀 錄 應 與 支 票 之 退 票 紀 錄 合 併 計 算 ( 四 ) 申 請 人 在 各 地 金 融 業 者 所 開 立 之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因 簽 發 以 金 融 業 者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本 票, 於 提 示 期 限 經 過 前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經 執 票 人 提 示 所 發 生 之 退 票, 未 辦 妥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之 註 記, 一 年 內 達 三 張 時, 貴 行 得 自 票 據 交 換 所 通 報 日 起 算, 予 以 終 止 為 申 請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委 託 三 年 前 項 情 形, 貴 行 終 止 受 申 請 人 委 託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時, 申 請 人 應 於 貴 行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返 還 剩 餘 空 白 本 票, 否 則 貴 行 得 進 一 步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 五 ) 申 請 人 簽 發 指 定 貴 行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本 票, 如 到 期 日 記 載 不 全 或 到 期 日 在 發 票 日 之 前 者, 不 論 有 無 存 款, 貴 行 均 得 以 退 票 方 式 處 理 玖 全 行 代 付 款 / 無 摺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申 請 人 茲 指 定 四 位 數 取 款 碼 ( 四 位 數 不 得 均 為 0), 並 自 行 於 貴 行 pinpad 建 置 器 輸 入, 據 以 委 託 貴 行 辦 理 全 行 代 付 款 / 無 摺 存 款, 嗣 後 一 切 存 款 取 款 往 來 均 願 依 照 貴 行 全 行 代 付 款 / 無 摺 存 款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申 請 人 得 憑 存 摺 ( 無 摺 存 款 戶 憑 簽 章 卡 ) 及 取 款 碼 依 一 般 程 序 於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辦 理 提 領 款 項 或 轉 帳, 倘 提 供 之 取 款 第 7 頁, 共 18 頁

9 碼 錯 誤 且 經 輸 入 電 腦 三 次 者, 電 腦 將 自 動 停 止 代 付 款 三 申 請 人 申 請 / 變 更 / 註 銷 取 款 碼 應 由 本 人 ( 法 人 存 戶 為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憑 身 分 證 存 摺 ( 無 摺 存 款 戶 憑 簽 章 卡 ) 及 原 留 印 鑑 向 貴 行 辦 理 四 申 請 人 於 貴 行 國 內 其 他 營 業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聯 行 ) 存 入 交 換 票 據 如 遇 退 票 時 應 憑 原 留 印 鑑 向 原 開 戶 行 領 回, 如 擬 於 該 聯 行 領 取 退 票 票 據 時, 應 於 存 入 時 告 知 五 申 請 人 於 聯 行 取 款 時 如 遇 貴 行 電 腦 連 線 作 業 系 統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無 法 支 付 時, 聯 行 即 暫 停 受 理 代 付 業 務 六 無 摺 存 款 申 請 人 以 簽 章 卡 存 提 款 項 後, 貴 行 應 定 期 列 印 交 易 清 單 供 申 請 人 核 對 往 來 明 細, 申 請 人 倘 有 疑 問 時, 應 於 收 到 交 易 清 單 後 一 星 期 內 持 單 到 原 開 戶 行 查 詢 壹 拾 金 好 用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申 請 人 申 請 轉 帳 之 轉 入 帳 號 如 為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人 同 意 有 關 手 續 費 逕 自 該 轉 出 帳 號 扣 取, 前 述 各 款 項 轉 帳 後, 申 請 人 願 意 儘 速 補 登 存 摺, 在 未 辦 妥 補 登 前, 對 於 前 項 轉 帳 之 款 項, 存 款 人 完 全 承 認, 絕 無 異 議 二 申 請 人 最 多 可 申 請 十 筆 金 好 用 轉 帳, 每 筆 轉 帳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轉 帳 期 限 最 長 三 十 六 個 月, 期 限 屆 滿 如 需 繼 續 辦 理 轉 帳, 申 請 人 應 另 填 申 請 書 辦 理, 轉 帳 起 始 日 期 應 在 申 請 交 易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本 項 申 請 自 申 請 交 易 日 後 第 二 個 營 業 日 生 效 三 申 請 人 應 於 約 定 轉 帳 日 前 存 入 足 額 款 項, 若 因 存 款 不 足 支 付 轉 帳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或 遭 法 院 扣 押 或 強 制 執 行 致 無 法 轉 帳 者, 貴 行 得 逕 行 終 止 當 次 轉 帳 之 約 定, 其 因 此 所 發 生 之 一 切 損 失 及 責 任 均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倘 同 時 有 數 筆 款 項 待 扣 而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不 敷 全 數 扣 足 時, 申 請 人 同 意 由 貴 行 自 行 決 定 扣 帳 作 業 之 先 後 次 序 四 約 定 轉 入 貴 行 之 帳 號 如 非 為 正 常 戶 者, 申 請 人 同 意 不 執 行 其 轉 入 交 易 五 申 請 人 同 意 約 定 轉 帳 日 如 因 銀 行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時, 貴 行 得 於 前 述 故 障 或 事 由 排 除 後 儘 速 辦 理 轉 帳, 另 如 遇 國 定 假 日 或 例 假 日 則 延 至 次 營 業 日 辦 理 壹 拾 壹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一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 一 ) 電 子 銀 行 係 指 申 請 人 申 請 使 用 貴 行 提 供 之 金 融 卡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或 網 路 銀 行 等 服 務, 申 請 人 申 請 並 領 取 貴 行 發 給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初 值 後, 應 即 將 密 碼 變 更 為 自 訂 密 碼 ( 不 得 均 為 0), 並 不 得 將 密 碼 洩 漏 予 他 人 以 確 保 安 全, 如 因 密 碼 洩 漏 致 有 所 損 失, 概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與 貴 行 無 涉 ( 二 ) 申 請 人 應 於 貴 行 規 定 之 期 間 內 變 更 密 碼 初 值, 如 在 未 變 更 密 碼 初 值 前 遺 失 密 碼 函 時, 可 至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櫃 檯 重 新 申 請 ( 三 ) 貴 行 於 電 子 銀 行 提 供 之 資 料, 將 儘 可 能 隨 時 更 新, 惟 申 請 人 同 意 並 瞭 解 所 有 透 過 貴 行 系 統 查 詢 或 傳 真 之 利 率 匯 率 基 金 淨 值 等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價 格 應 以 成 交 時 貴 行 牌 告 或 議 定 價 格 為 準 ( 四 ) 申 請 人 利 用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轉 帳 轉 存 交 易 採 即 時 扣 款 方 式, 其 交 易 金 額 單 位 如 下 : 1. 轉 出 轉 入 同 一 幣 別 之 轉 帳 金 額 以 元 為 單 位 2. 轉 出 轉 入 不 同 幣 別 ( 即 幣 別 轉 換 ), 轉 出 金 額 以 元 為 單 位, 轉 入 金 額 除 日 圓 計 算 至 元 外, 其 他 外 幣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3. 新 臺 幣 活 期 性 存 款 轉 存 定 期 性 存 款 金 額 以 萬 元 為 單 位 4.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轉 存 定 期 存 款 金 額 以 元 為 單 位 上 列 轉 帳 範 圍 交 易 金 額 單 位 每 次 最 高 / 最 低 轉 帳 金 額 每 日 最 高 累 計 轉 帳 金 額 每 次 最 低 轉 存 金 額 每 月 最 高 累 計 轉 存 金 額 及 不 同 幣 別 間 轉 帳 轉 入 金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等 悉 依 貴 行 規 定 辦 理, 並 得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央 銀 行 貴 行 或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規 定 之 變 更 而 調 整 之 ( 五 ) 申 請 人 以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綜 合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解 約 ( 含 中 途 解 約 ) 存 入 活 期 存 款 時, 系 統 不 會 自 動 解 除 該 帳 戶 原 申 請 自 動 轉 存 設 定, 申 請 人 應 另 解 除 自 動 轉 存 設 定, 以 避 免 款 項 再 轉 入 定 存 ; 申 請 人 取 消 自 動 轉 存 之 設 定 後, 如 仍 需 自 動 轉 存 服 務 時, 應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提 款 轉 帳 之 支 出 交 易 ( 不 含 第 e 金 網 EDI 電 子 轉 帳 ), 累 計 合 計 達 60 次 時, 應 於 補 登 存 摺 後 方 可 繼 續 使 用, 惟 仍 應 受 每 日 最 高 累 計 支 出 金 額 之 限 制 ( 六 ) 申 請 人 辦 理 電 子 銀 行 之 交 易 係 按 無 摺 登 錄 方 式 辦 理, 與 提 示 支 票 取 款 或 提 示 存 摺 並 填 具 存 款 取 款 憑 條 於 貴 行 櫃 檯 辦 理 之 交 易, 具 同 等 效 力, 每 筆 交 易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 另 申 請 人 繳 納 稅 款 或 其 他 費 用 得 不 以 本 人 應 納 稅 款 或 費 用 為 限, 倘 發 生 誤 繳 情 事, 應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 七 ) 申 請 人 如 憑 存 摺 原 留 印 鑑 至 櫃 檯 辦 理 提 款 或 轉 帳, 適 貴 行 電 腦 系 統 因 故 無 法 操 作 時, 在 貴 行 未 確 定 申 請 人 存 款 餘 額 前, 同 意 貴 行 以 付 款 時 該 幣 別 前 日 帳 上 餘 額 加 減 當 日 同 一 幣 別 收 支 款 項 ( 不 含 存 入 交 換 票 據 部 分 ), 並 扣 除 申 請 人 當 日 於 電 子 銀 行 可 提 款 及 轉 帳 最 高 限 額 後 之 估 算 餘 額 範 圍 內 辦 理 付 款, 絕 無 異 議, 且 不 得 主 張 立 即 解 除 本 約 定 後 提 款, 如 貴 行 循 申 請 人 之 要 求, 在 前 日 帳 上 餘 額 加 減 當 日 同 一 幣 別 收 支 款 項 ( 不 含 存 入 交 換 票 據 部 分 ) 之 範 圍 內 辦 理 付 款, 惟 嗣 後 發 現 申 請 人 提 領 之 款 項 超 過 該 幣 別 實 際 之 帳 上 餘 額 時, 一 經 貴 行 通 知, 申 請 人 應 即 無 條 件 償 還 該 溢 領 款 項, 並 自 溢 領 日 起, 按 貴 行 放 款 基 本 利 率 加 百 分 之 五 計 付 墊 款 期 間 之 利 息 於 申 請 人 未 償 還 墊 款 本 息 前, 貴 行 得 暫 停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 八 ) 申 請 人 於 貴 行 結 帳 分 割 時 點 ( 營 業 日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 後 辦 理 之 電 子 銀 行 交 易, 屬 次 營 業 日 帳 務, 其 新 臺 幣 存 入 款 項, 僅 得 自 行 利 用 貴 行 提 供 之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提 款 或 轉 帳 交 易, 倘 該 筆 款 項 係 存 入 新 臺 幣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或 證 券 交 割 帳 戶 者,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將 因 逾 貴 行 結 帳 分 割 時 點 無 法 用 以 兌 付 當 日 之 應 付 票 據 或 證 券 交 割 款 項 ; 交 易 是 否 逾 貴 行 結 第 8 頁, 共 18 頁

10 帳 分 割 時 點, 以 貴 行 系 統 時 間 為 準 ( 九 )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或 變 更 電 子 銀 行 之 約 定 帳 號 及 辦 理 轉 帳 幣 別 轉 換 時 輸 入 之 交 易 明 細, 均 願 自 行 核 對 確 認, 倘 因 帳 號 約 定 錯 誤 或 辦 理 轉 帳 輸 入 交 易 明 細 有 誤 致 生 之 損 失, 概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貴 行 不 頇 負 責 轉 正 或 追 還, 惟 貴 行 得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另 同 意 依 貴 行 與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規 定 費 率 繳 納 轉 帳 交 易 手 續 費, 並 授 權 貴 行 自 轉 出 帳 戶 內 扣 取 ( 十 ) 申 請 人 利 用 電 子 銀 行 申 請 預 約 轉 帳 自 動 轉 存 時, 申 請 人 同 意 轉 帳 日 若 非 貴 行 營 業 日, 將 以 該 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為 實 際 交 易 日, 且 若 於 實 際 交 易 日 當 日 轉 出 帳 戶 餘 額 不 敷 扣 帳 累 計 轉 帳 金 額 ( 不 含 綜 合 存 款 戶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轉 存 定 期 性 存 款 定 期 性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 超 出 貴 行 規 定 之 範 圍 或 帳 戶 遭 法 院 扣 押 強 制 執 行 或 各 項 原 因 所 致 之 限 制,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由 貴 行 電 腦 自 動 取 消, 若 實 際 交 易 日 當 日 同 時 有 多 筆 預 約 轉 帳, 將 依 完 成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處 理 ( 十 一 ) 申 請 人 利 用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之 取 消, 至 遲 頇 於 實 際 交 易 日 之 前 一 日 辦 理 ; 綜 合 存 款 之 自 動 轉 存 及 申 請 綜 合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不 續 存 改 存 等 交 易 之 取 消, 申 請 人 同 意 至 遲 頇 於 實 際 交 易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貴 行 營 業 時 間 中 辦 理, 始 生 效 力 ( 十 二 ) 申 請 人 利 用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預 約 轉 帳 日 期 不 得 為 預 約 當 日, 預 約 時 間 為 申 請 日 後 第 一 個 營 業 日 至 第 一 八 五 天 內 之 轉 帳 交 易, 在 實 際 交 易 日 之 前, 該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之 轉 出 轉 入 帳 號 如 已 移 存 解 約 或 註 銷 者, 申 請 人 同 意 該 預 約 之 轉 帳 交 易 由 貴 行 電 腦 自 動 取 消 ( 十 三 ) 申 請 人 利 用 電 子 銀 行 解 約 綜 合 存 款 帳 戶 各 幣 別 最 後 一 筆 定 期 性 存 款 時, 如 尚 有 質 借 本 息 未 收 回 者, 則 貴 行 電 腦 將 自 動 收 回 本 息 後 轉 入 同 一 幣 別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倘 若 貴 行 應 收 回 之 質 借 本 息 代 扣 所 得 稅 超 過 該 筆 綜 合 定 期 存 款 解 約 後 之 金 額 或 有 逾 期 未 收 之 利 息 時, 貴 行 得 不 予 受 理 ( 十 四 ) 申 請 人 辦 理 電 子 銀 行 連 續 輸 入 密 碼 錯 誤 達 貴 行 規 定 之 次 數, 貴 行 即 自 動 暫 停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服 務, 惟 在 暫 停 使 用 前 透 過 電 子 銀 行 已 申 請 之 各 項 交 易 ( 包 括 未 到 實 際 轉 帳 日 之 所 有 預 約 轉 帳 資 料 ), 仍 繼 續 有 效 ; 若 申 請 人 欲 繼 續 使 用, 可 至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櫃 檯 辦 理 密 碼 重 設 手 續 ( 十 五 )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交 易 後, 應 儘 速 檢 查 其 交 易 結 果 及 紀 錄, 若 傳 輸 之 資 料 因 貴 行 傳 輸 前 誤 入 帳 或 其 他 因 素, 造 成 帳 務 不 正 確 等 情 事, 同 意 貴 行 以 記 載 數 額 或 電 腦 主 檔 之 結 存 餘 額 為 準, 但 申 請 人 如 能 證 明 上 開 記 載 數 額 或 結 存 餘 額 有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更 正 之 ( 十 六 ) 申 請 人 辦 理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或 第 e 個 網 ( 網 路 銀 行 ) 業 務 之 新 增 或 變 更 約 定 轉 入 帳 戶, 新 約 定 之 貴 行 轉 入 帳 戶 與 轉 出 帳 戶 屬 同 一 戶 名 ( 即 統 一 編 號 及 重 複 序 號 相 同 ) 者, 該 新 約 定 之 轉 入 帳 戶 於 申 辦 當 日 生 效, 若 存 戶 新 約 定 之 轉 入 帳 戶 與 轉 出 帳 戶 非 屬 同 一 戶 名 或 轉 入 帳 戶 屬 他 行 者, 則 於 申 辦 日 後 次 一 日 生 效 ; 申 請 人 於 申 辦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之 後, 如 發 現 疑 問 或 因 其 他 需 要, 可 撥 打 貴 行 24 小 時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2) 申 請 取 消 該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前 述 有 關 約 定 轉 出 轉 入 帳 戶 之 規 定, 貴 行 得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央 銀 行 貴 行 或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規 定 之 變 更 而 調 整 之 ( 十 七 )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外 匯 買 賣 時, 應 核 算 並 控 制 所 使 用 之 外 匯 結 匯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中 央 銀 行 之 規 定, 並 授 權 貴 行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結 匯 代 理 人, 依 有 關 結 匯 規 定, 據 實 代 申 請 人 為 結 匯 申 報, 申 請 人 應 悉 數 承 認, 絕 無 異 議 如 申 請 人 已 超 出 其 得 使 用 之 外 匯 結 匯 額 度 或 違 規 使 用 時, 貴 行 得 拒 絕 或 依 有 關 外 匯 法 令 之 規 定 處 理, 其 因 此 致 生 損 害 於 貴 行 者, 概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 十 八 )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外 匯 轉 帳 及 結 購 / 結 售 交 易 後, 可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至 原 開 戶 行 要 求 發 給 交 易 憑 證 ( 十 九 ) 申 請 人 利 用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不 同 幣 別 間 轉 帳, 其 適 用 匯 率 依 轉 帳 當 時 貴 行 之 牌 告 即 期 匯 率 折 算, 倘 遇 外 匯 市 場 波 動 劇 烈 時, 貴 行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需 要, 暫 停 本 項 服 務 每 人 每 日 透 過 電 子 銀 行 辦 理 之 外 匯 結 購 / 結 售 累 計 最 高 金 額 應 與 透 過 貴 行 電 子 銀 行 結 購 / 結 售 交 易 合 併 計 算, 並 依 中 央 銀 行 規 定 之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十 ) 約 定 轉 入 貴 行 之 帳 號 如 非 正 常 戶 者,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不 執 行 交 易 ( 二 十 一 )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及 網 路 銀 行 辦 理 轉 帳 後, 貴 行 應 寄 發 或 交 付 交 易 清 單, 供 申 請 人 核 對 帳 目 ( 二 十 二 )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訂 定 本 約 定 書 使 用 貴 行 提 供 之 電 子 銀 行, 願 依 貴 行 規 定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並 授 權 貴 行 自 申 請 人 之 帳 戶 內 自 動 扣 繳, 所 扣 繳 金 額 均 不 包 括 稅 捐, 若 因 申 請 人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不 足, 致 無 法 扣 帳 時,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得 逕 自 取 消 交 易 ( 二 十 三 )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進 行 各 類 交 易, 因 電 話 線 路 第 三 人 之 行 為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所 致 之 交 易 失 敗 或 遲 延, 申 請 人 同 意 自 行 負 擔 結 果 ( 二 十 四 ) 申 請 人 對 於 電 子 銀 行 如 有 任 何 使 用 不 當 破 壞 等 行 為 或 貴 行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貴 行 得 隨 時 限 制 或 終 止 申 請 人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若 因 而 損 害 貴 行 之 權 益 時, 申 請 人 並 負 責 賠 償 ( 二 十 五 ) 申 請 人 如 對 貴 行 提 供 之 電 子 銀 行 服 務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諮 詢, 可 電 洽 貴 行 24 小 時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2) 轉 接 專 人 服 務 或 留 言 至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i078ecm@mail.firstbank.com.tw 二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一 ) 使 用 本 項 業 務 提 供 服 務 所 衍 生 之 電 信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 二 ) 本 項 業 務 之 服 務 時 間 為 每 日 24 小 時 ( 含 例 假 日 ), 惟 部 分 服 務 項 目 之 服 務 時 間 依 貴 行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服 務 手 冊 所 列 ( 三 ) 申 請 人 以 本 項 業 務 辦 理 金 融 卡 存 摺 印 鑑 存 單 掛 失 後, 免 再 來 行 補 辦 書 面 掛 失 或 註 銷 手 續, 惟 補 發 及 更 換 申 請 手 續, 悉 依 貴 行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申 請 人 辦 理 終 止 本 項 業 務 時, 應 另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經 貴 行 完 成 電 腦 登 錄 後 始 生 效, 或 自 行 以 電 話 於 本 系 統 將 密 碼 變 更 為 9999, 貴 行 將 終 止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業 務 並 自 動 取 消 該 帳 戶 終 止 前 透 過 本 系 統 申 請 之 未 到 實 際 轉 帳 日 所 有 預 約 轉 帳 第 9 頁, 共 18 頁

11 交 易 資 料, 惟 申 請 人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本 項 業 務 不 需 輸 入 密 碼 之 服 務 項 目 ; 申 請 人 欲 恢 復 使 用 本 項 業 務 可 至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櫃 檯 重 新 申 請 三 網 路 銀 行 業 務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本 項 業 務 係 申 請 人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或 其 他 電 子 化 設 備 ( 如 智 慧 型 手 機 帄 板 電 腦 等 )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與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連 結, 直 接 在 該 網 路 上 進 行 申 請 人 或 其 他 經 授 權 帳 戶 之 金 融 交 易 或 取 得 所 需 金 融 資 訊 ( 一 ) 名 詞 定 義 : 1. 網 路 銀 行 業 務 : 指 申 請 人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或 其 他 電 子 化 設 備 ( 如 智 慧 型 手 機 帄 板 電 腦 等 )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與 貴 行 電 腦 連 線, 無 頇 親 赴 貴 行 櫃 檯, 即 可 直 接 取 得 貴 行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金 融 服 務 2. 電 子 訊 息 : 指 貴 行 或 申 請 人 經 由 網 路 連 線 傳 遞 之 訊 息 3. 服 務 時 間 : 指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九 點 至 下 午 三 點 三 十 分, 惟 貴 行 依 規 定 對 外 停 止 營 業 之 日 除 外 但 如 因 服 務 項 目 之 特 殊 性, 貴 行 得 另 行 約 定 或 公 告 服 務 時 間 ( 二 ) 網 頁 之 確 認 : 申 請 人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前, 請 先 確 認 網 路 銀 行 正 確 之 網 址, 才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 如 有 疑 問, 可 電 洽 貴 行 24 小 時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2) 詢 問 貴 行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隨 時 注 意 有 無 偽 造 之 網 頁 ( 三 ) 連 線 所 使 用 之 網 路 :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同 意 使 用 約 定 之 網 路 進 行 電 子 訊 息 傳 輸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應 分 別 就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與 各 該 網 路 業 者 簽 訂 網 路 服 務 契 約, 並 各 自 負 擔 網 路 使 用 之 費 用 ( 四 ) 電 子 訊 息 之 接 收 與 回 應 : 貴 行 接 收 含 數 位 簽 章 或 經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同 意 用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電 子 訊 息 後, 應 即 時 進 行 檢 核 或 處 理, 並 將 檢 核 或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貴 行 或 申 請 人 接 收 來 自 對 方 任 何 電 子 訊 息, 若 無 法 辨 識 其 內 容 時, 視 為 自 始 未 傳 送 但 貴 行 可 確 定 申 請 人 身 分 時, 應 立 即 將 內 容 無 法 辨 識 之 事 實 通 知 申 請 人 ( 五 ) 電 子 訊 息 之 不 執 行 :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貴 行 得 不 執 行 任 何 接 收 之 電 子 訊 息 : 1. 有 具 體 理 由 懷 疑 電 子 訊 息 之 真 實 性 或 所 指 定 事 項 之 正 確 性 者 2. 貴 行 依 據 電 子 訊 息 處 理, 將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者 3. 貴 行 因 申 請 人 之 原 因 而 無 法 於 帳 戶 扣 取 申 請 人 所 應 支 付 之 費 用 者 貴 行 不 執 行 前 項 電 子 訊 息 者, 應 同 時 將 不 執 行 之 理 由 及 情 形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受 通 知 後 得 以 電 話 向 貴 行 確 認 ( 六 ) 電 子 訊 息 交 換 作 業 時 限 : 電 子 訊 息 係 由 貴 行 電 腦 自 動 處 理, 申 請 人 發 出 電 子 訊 息 傳 送 至 貴 行 後 即 不 得 撤 回 撤 銷 或 修 改 但 未 到 期 之 預 約 交 易 在 貴 行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得 撤 回 撤 銷 或 修 改 若 電 子 訊 息 經 由 網 路 傳 送 至 貴 行 後, 於 貴 行 電 腦 自 動 處 理 中 已 逾 貴 行 服 務 時 間 時, 貴 行 應 即 以 電 子 訊 息 通 知 申 請 人, 該 筆 交 易 將 依 約 定 不 予 處 理, 或 自 動 改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處 理 ( 七 ) 費 用 : 申 請 人 自 使 用 本 服 務 之 日 起, 願 依 約 定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服 務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電 費, 並 授 權 貴 行 自 申 請 人 之 帳 戶 內 自 動 扣 繳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於 訂 約 後 如 有 調 整, 貴 行 應 於 調 整 日 三 十 日 前 於 貴 行 之 網 站 上 明 顯 處 公 告 其 內 容,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使 申 請 人 得 知 調 整 費 用, 同 時 告 知 申 請 人 得 於 該 期 間 內 終 止 本 服 務, 逾 期 未 終 止 者, 推 定 承 認 該 調 整 申 請 人 應 繳 納 之 稅 捐, 應 依 本 約 定 事 項 交 易 申 請 人 應 繳 納 之 稅 捐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並 授 權 貴 行 自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自 動 扣 繳 ( 八 ) 申 請 人 軟 硬 體 安 裝 與 風 險 : 申 請 人 申 請 使 用 之 服 務 項 目, 應 自 行 安 裝 所 需 之 電 腦 軟 體 硬 體, 以 及 其 他 與 安 全 相 關 之 設 備 安 裝 所 需 之 費 用 及 風 險,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第 一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相 關 文 件 如 係 由 貴 行 所 提 供, 貴 行 僅 同 意 申 請 人 於 約 定 服 務 範 圍 內 使 用, 不 得 將 之 轉 讓 轉 借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交 付 第 三 人 因 申 請 人 之 行 為 侵 害 貴 行 或 第 三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或 因 不 當 之 操 作 使 用 致 生 損 害 時, 應 自 負 其 責 任 申 請 人 如 因 電 腦 操 作 需 要 而 安 裝 其 他 軟 硬 體, 有 與 貴 行 所 提 供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併 用 之 必 要 者, 應 遵 守 貴 行 所 提 供 安 裝 之 相 關 資 料, 並 自 行 負 擔 其 費 用 及 風 險 ( 九 ) 申 請 人 連 線 與 責 任 : 申 請 人 使 用 無 線 上 網 或 透 過 公 眾 電 腦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可 能 會 造 成 安 全 缺 口 而 導 致 損 失,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風 險 貴 行 與 申 請 人 有 特 別 約 定 者, 必 頇 與 貴 行 為 必 要 之 測 詴 後, 始 得 連 線 申 請 人 對 貴 行 所 提 供 之 使 用 者 代 號 密 碼 憑 證 軟 硬 體 及 相 關 文 件, 應 負 保 管 之 責 申 請 人 輸 入 前 項 密 碼 連 續 錯 誤 達 四 次 時, 貴 行 電 腦 即 自 動 停 止 申 請 人 使 用 本 服 務 申 請 人 如 擬 恢 復 使 用, 應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並 應 於 終 止 本 服 務 時, 即 返 還 貴 行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及 相 關 文 件 ( 十 ) 交 易 核 對 : 第 10 頁, 共 18 頁

12 貴 行 於 每 筆 交 易 指 示 處 理 完 畢 後, 以 電 子 訊 息 或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應 核 對 其 結 果 有 無 錯 誤 如 有 不 符, 應 於 使 用 完 成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內 通 知 貴 行 查 明 貴 行 應 於 每 月 對 申 請 人 以 帄 信 或 前 項 方 式 寄 送 上 月 之 交 易 對 帳 單 ( 該 月 無 交 易 時 不 寄 ) 申 請 人 核 對 後 如 認 為 交 易 對 帳 單 所 載 事 項 有 錯 誤 時, 應 於 收 受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內 通 知 貴 行 查 明 貴 行 對 於 申 請 人 之 通 知, 應 即 進 行 調 查, 並 於 通 知 到 達 貴 行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將 調 查 之 情 形 或 結 果 覆 知 申 請 人 ( 十 一 ) 電 子 訊 息 錯 誤 之 處 理 : 申 請 人 利 用 本 服 務, 如 其 電 子 訊 息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協 助 申 請 人 更 正, 並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前 項 服 務 因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於 知 悉 時, 立 即 更 正, 並 同 時 以 電 子 訊 息 或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 十 二 ) 電 子 訊 息 之 合 法 授 權 與 責 任 :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應 確 保 所 傳 送 至 對 方 之 電 子 訊 息 均 經 合 法 授 權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於 發 現 有 第 三 人 冒 用 或 盜 用 使 用 者 代 號 密 碼 憑 證 私 密 金 鑰, 或 其 他 任 何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他 方 停 止 使 用 該 服 務 並 採 取 防 範 之 措 施 貴 行 接 受 通 知 前, 對 第 三 人 使 用 該 服 務 已 發 生 之 效 力, 除 非 貴 行 能 證 明 申 請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外, 貴 行 仍 負 責 任 ( 十 三 ) 資 料 安 全 :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應 各 自 確 保 電 子 訊 息 安 全, 防 止 非 法 進 入 系 統 竊 取 竄 改 或 毀 損 業 務 紀 錄 及 資 料 第 三 人 破 解 使 用 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 爭 議, 由 貴 行 就 該 事 實 不 存 在 負 舉 證 責 任 駭 客 入 侵 貴 行 之 電 腦 或 相 關 設 備 者 所 發 生 之 損 害, 由 貴 行 負 擔 ( 十 四 ) 保 密 義 務 : 除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外,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應 確 保 所 交 換 之 電 子 訊 息 或 一 方 因 使 用 或 執 行 本 服 務 而 取 得 他 方 之 資 料, 不 洩 漏 予 第 三 人, 亦 不 可 使 用 於 與 本 服 務 無 關 之 目 的, 且 於 經 他 方 同 意 告 知 第 三 人 時, 應 使 第 三 人 負 本 條 之 保 密 義 務 前 項 第 三 人 如 不 遵 守 此 保 密 義 務 者, 視 為 本 人 義 務 之 違 反 ( 十 五 )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同 意 依 本 約 定 事 項 傳 送 或 接 收 電 子 訊 息,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一 方 之 事 由, 致 有 遲 延 遺 漏 或 錯 誤 之 情 事, 而 致 他 方 當 事 人 受 有 損 害 時, 該 當 事 人 僅 就 他 方 所 生 之 損 害 及 其 利 息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貴 行 或 其 履 行 輔 助 人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仍 應 就 申 請 人 所 失 利 益 負 賠 償 責 任 ( 十 六 ) 不 可 抗 力 : 貴 行 或 申 請 人 就 本 約 定 事 項 所 生 義 務 之 不 履 行 或 遲 延 履 行, 而 致 他 方 受 有 損 害 時,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七 ) 紀 錄 保 存 :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應 保 存 所 有 交 易 指 示 類 電 子 訊 息 紀 錄, 並 應 確 保 其 真 實 性 及 完 整 性 貴 行 對 前 項 紀 錄 之 保 存,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為 五 年 ( 十 八 ) 電 子 訊 息 之 效 力 : 貴 行 及 申 請 人 同 意 依 本 約 定 事 項 交 換 之 電 子 訊 息, 其 效 力 與 書 面 文 件 相 同 ( 十 九 ) 本 約 定 事 項 之 終 止 : 申 請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項 業 務, 但 應 親 自 或 以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辦 理 並 經 貴 行 完 成 電 腦 登 錄 後 始 生 效, 貴 行 將 同 時 註 銷 申 請 人 所 有 約 定 轉 出 帳 號, 並 取 消 在 終 止 前 申 請 之 未 到 實 際 轉 帳 日 之 所 有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資 料 嗣 後 申 請 人 如 欲 恢 復 使 用 時, 應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貴 行 終 止 本 約 定 事 項 時, 頇 於 終 止 日 三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但 申 請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得 隨 時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終 止 本 約 定 事 項 : 1. 申 請 人 未 經 貴 行 同 意, 擅 自 將 本 約 定 事 項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轉 讓 第 三 人 者 2. 申 請 人 受 法 院 破 產 或 重 整 宣 告 者 3. 申 請 人 違 反 本 約 定 事 項 第 ( 十 三 ) 條 至 第 ( 十 五 ) 條 之 規 定 者 4. 申 請 人 違 反 本 約 定 事 項 之 其 他 約 定, 經 催 告 改 善 或 限 期 請 求 履 行 未 果 者 ( 二 十 )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1. 申 請 人 申 請 本 項 業 務 一 經 電 腦 登 錄 啟 用, 除 授 權 人 之 帳 戶 頇 依 帳 號 逐 一 申 請 及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適 用 在 貴 行 已 開 立 及 本 項 業 務 申 請 後 開 立 之 帳 戶, 且 日 後 若 有 帳 戶 結 清 亦 由 貴 行 自 動 刪 除 2. 申 請 人 擬 變 更 電 子 郵 箱 位 址 應 另 填 具 申 請 書 或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連 結 至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辦 理 3. 申 請 人 申 請 轉 帳 服 務 一 經 電 腦 登 錄 啟 用 後 生 效, 日 後 若 有 指 定 轉 出 存 款 帳 號 結 清 或 轉 籍 等 情 事 時, 則 逕 由 貴 行 自 動 終 止 該 帳 戶 繼 續 使 用 轉 帳 服 務 四 金 融 卡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一 ) 貴 行 提 供 申 請 人 使 用 之 金 融 卡 為 晶 片 金 融 卡, 其 功 能 包 括 存 款 提 款 轉 帳 繳 稅 ( 費 ) 密 碼 變 更 查 詢 餘 額, 另 可 選 擇 跨 國 提 款 預 付 消 費 消 費 扣 款 及 其 他 貴 行 提 供 之 功 能 其 支 出 之 款 項 一 律 從 新 臺 幣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領 用 預 付 消 費 係 指 申 請 人 得 以 購 兌 儲 值 方 式 將 金 額 或 點 數 轉 入 至 金 融 卡 之 晶 片 內, 並 得 憑 金 融 卡 在 預 付 特 約 機 構 進 行 消 費 交 易 第 11 頁, 共 18 頁

13 消 費 扣 款 係 指 申 請 人 向 實 體 或 虛 擬 之 特 約 商 店 進 行 物 品 勞 務 或 其 他 交 易 時, 使 用 貴 行 核 發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及 申 請 人 設 定 之 密 碼, 委 託 貴 行 直 接 由 新 臺 幣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即 時 扣 款, 轉 入 收 單 機 構 或 特 約 商 店 帳 戶 之 功 能, 包 括 消 費 扣 款 ( 固 定 及 變 動 費 率 ) 沖 正 退 費 預 先 授 權 及 授 權 完 成 等 交 易 收 單 機 構 係 指 與 特 約 商 店 約 定 提 供 申 請 人 消 費 扣 款 事 宜 之 金 融 機 構 特 約 商 店 係 指 提 供 物 品 勞 務 或 其 他 交 易 經 與 收 單 機 構 簽 約, 受 理 持 卡 人 以 金 融 卡 繳 付 消 費 款 ( 二 ) 申 請 人 如 領 取 金 融 卡 密 碼 函 及 辦 理 啟 用 登 錄 手 續 者,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留 印 鑑 至 原 申 請 單 位 辦 理 申 請 人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逾 一 個 月 未 領 取 者, 貴 行 得 將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函 逕 行 作 廢 採 預 製 金 融 卡 ( 含 密 碼 ) 者, 申 請 人 於 辦 妥 開 戶 及 填 具 本 約 定 書 後, 即 可 領 取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函, 並 辦 理 啟 用 登 錄 手 續 申 請 人 領 取 金 融 卡 後, 首 次 應 至 貴 行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自 行 設 定 密 碼, 日 後 如 欲 變 更 密 碼 者, 得 利 用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或 其 他 設 備 自 行 更 改 密 碼, 其 次 數 不 受 限 制 ( 三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以 貴 行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存 入 現 金 不 受 金 額 之 限 制 ( 四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交 易 限 額 1. 於 貴 行 自 動 服 務 設 備 提 款 時,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参 萬 元, 於 參 加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連 線 金 融 單 位 ( 以 下 稱 跨 行 ) 設 置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提 款 時,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貳 萬 元, 每 日 提 款 最 高 限 額 為 壹 拾 萬 元 2. 申 請 人 於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時, 使 用 貴 行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轉 入 貴 行 帳 戶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参 佰 萬 元, 使 用 貴 行 或 跨 行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轉 入 跨 行 帳 戶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貳 佰 萬 元,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参 佰 萬 元 3. 申 請 人 於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時, 使 用 貴 行 網 路 ATM 轉 出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壹 拾 萬 元, 使 用 跨 行 或 貴 行 其 他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轉 出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参 萬 元,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壹 拾 萬 元 4. 申 請 人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及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参 佰 萬 元 ( 五 ) 前 項 所 定 之 金 額 及 補 登 存 摺 次 數, 貴 行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隨 時 調 整, 除 依 主 管 機 關 頒 布 之 規 範 外, 貴 行 應 於 調 整 60 日 前,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營 業 處 所 及 貴 行 網 站 公 開 揭 示 之 ( 六 ) 申 請 人 以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在 貴 行 或 跨 行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或 其 他 設 備 進 行 交 易 時, 其 交 易 與 憑 存 摺 印 鑑 所 為 之 交 易 行 為, 具 有 同 等 之 效 力 ( 七 ) 申 請 人 領 用 貴 行 之 金 融 卡, 願 依 貴 行 之 業 務 有 關 規 定 使 用 並 繳 交 各 項 費 用, 繳 費 後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八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所 為 各 項 交 易 或 服 務 所 生 之 工 本 費 如 下 : 1. 交 易 手 續 費 類 : (1) 國 內 跨 行 提 款 : 每 次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6 元 (2) 國 內 跨 行 轉 帳 : 每 次 為 17 元 2. 服 務 費 用 類 : (1) 卡 片 解 鎖 每 次 為 50 元 (2) 補 / 換 發 新 卡 每 次 為 100 元 本 項 費 用 雙 方 同 意 於 交 易 時, 逕 自 申 請 人 帳 戶 扣 繳 或 以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繳 納 本 項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應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營 業 場 所 及 貴 行 網 站 公 開 揭 示 因 非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致 卡 片 需 解 鎖 及 補 換 發 新 卡 者, 繳 回 舊 卡, 免 依 本 項 第 2 款 約 定 收 費 如 其 係 因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者, 貴 行 並 應 對 申 請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歸 責 事 由, 應 由 貴 行 負 舉 證 責 任 ( 九 )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保 管 使 用 金 融 卡, 如 有 出 借 轉 讓 或 質 押 者, 申 請 人 應 自 負 其 責 ( 十 ) 申 請 人 或 貴 行 終 止 本 金 融 卡 往 來 約 定, 或 申 請 人 結 清 銷 戶 存 款 移 存 金 融 卡 損 壞 或 其 他 原 因 停 止 使 用 時, 除 預 付 功 能 未 使 用 之 餘 額, 持 卡 人 得 繼 續 使 用 外, 金 融 卡 之 其 他 功 能 得 由 貴 行 逕 行 終 止 ( 十 一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進 行 交 易, 如 輸 入 密 碼 錯 誤 連 續 達 四 次 忘 記 取 回 金 融 卡 使 用 已 掛 失 之 金 融 卡 進 行 交 易 或 其 他 原 因 之 情 形, 遭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鎖 卡 或 留 置 時, 申 請 人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留 印 鑑 分 別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金 融 卡 遭 鎖 卡 時, 得 至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辦 理 解 鎖 2. 金 融 卡 遭 留 置 時, 應 自 留 置 之 次 日 起 算 14 個 營 業 日 內 至 原 開 戶 分 行 取 回 或 換 發 新 卡, 逾 期 未 取 回, 原 開 戶 分 行 得 將 金 融 卡 註 銷 ( 十 二 ) 申 請 人 應 妥 善 保 管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並 明 瞭 所 有 憑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進 行 之 交 易, 均 視 同 本 人 所 為, 如 有 遺 失 滅 失 被 竊 或 其 他 喪 失 占 有 等 情 形 時, 應 即 依 約 定 方 式 向 貴 行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如 以 電 話 ( 貴 行 之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除 外 ) 向 貴 行 敘 明 緣 由 先 行 掛 失 者, 仍 應 於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貴 行 補 辦 書 面 掛 失 手 續 未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前 而 遭 冒 用, 貴 行 已 經 付 款 者, 視 為 對 申 請 人 已 為 給 付 但 貴 行 或 其 他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對 資 訊 系 統 之 控 管 有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致 申 請 人 密 碼 被 冒 用 或 盜 用 者, 仍 應 由 貴 行 負 責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申 請 人 縱 已 辦 妥 掛 失 手 續, 貴 行 仍 不 承 擔 金 融 卡 被 冒 用 所 生 之 損 失 1. 遺 失 被 竊 等 情 形 係 由 於 申 請 人 之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或 收 到 卡 片 後 未 立 即 於 卡 片 上 簽 名 及 / 或 設 定 密 碼 所 致 者 2. 申 請 人 本 人 或 / 與 第 三 人 或 特 約 商 店 共 謀 詐 欺 或 為 其 他 不 誠 實 行 為, 或 經 證 明 有 牽 連 關 係 者 3. 遺 失 被 竊 之 金 融 卡 係 由 申 請 人 之 配 偶 家 屬 或 與 其 同 住 之 人, 受 僱 人 代 理 人 直 系 或 四 親 等 內 旁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姻 親 冒 用 者, 但 申 請 人 證 明 已 對 其 提 出 告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4. 金 融 卡 被 冒 用 後, 拒 絕 協 助 調 查 或 提 出 告 訴 者 5. 由 於 天 災 人 禍 等 社 會 秩 序 顯 著 混 亂 之 際 所 發 生 者 第 12 頁, 共 18 頁

14 ( 十 三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交 易, 應 仔 細 檢 核 入 戶 之 銀 行 代 號 帳 號 與 金 額, 倘 因 申 請 人 申 請 或 操 作 轉 入 之 銀 行 代 號 存 款 帳 號 或 金 額 錯 誤, 致 轉 入 他 人 帳 戶 或 誤 轉 金 額 時, 申 請 人 得 通 知 貴 行, 由 貴 行 依 法 協 助 以 下 事 項 1. 提 供 該 筆 交 易 之 明 細 2. 協 助 通 知 轉 入 行 處 理 ( 十 四 ) 跨 行 交 易 帳 務 劃 分 點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以 下 午 三 點 三 十 分 為 帳 務 劃 分 點 超 逾 帳 務 劃 分 點 暨 非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均 歸 屬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帳 務 處 理 交 易 是 否 係 逾 時 交 易, 以 貴 行 接 獲 檔 案 或 資 料 之 時 間 為 準 ( 十 五 ) 申 請 人 為 年 滿 二 十 歲 成 年 人 且 領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個 人 得 使 用 金 融 卡 領 取 外 幣, 所 領 取 之 外 幣 金 額 按 交 易 當 時 貴 行 掛 牌 外 幣 現 鈔 賣 出 匯 率 折 合 新 臺 幣 金 額, 由 貴 行 逕 自 新 臺 幣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內 扣 帳 ( 十 六 ) 申 請 人 持 金 融 卡 進 行 外 幣 交 易 時, 授 權 貴 行 為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結 匯 代 理 人, 依 中 央 銀 行 相 關 規 定 及 雙 方 約 定, 辦 理 結 匯 手 續 ( 十 七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後, 應 儘 速 檢 查 其 交 易 結 果 及 紀 錄, 並 同 意 以 貴 行 帳 上 之 交 易 紀 錄 為 準 惟 另 有 證 明 該 紀 錄 有 誤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八 ) 貴 行 於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或 金 融 卡 增 加 新 種 金 融 業 務 時, 申 請 人 憑 密 碼 使 用 金 融 卡 之 交 易 行 為, 與 臨 櫃 填 寫 相 關 業 務 申 請 書 辦 理, 具 同 等 效 力 ( 十 九 ) 申 請 人 使 用 財 金 資 訊 系 統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或 其 他 端 末 設 備, 以 該 系 統 及 該 機 器 或 設 備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為 限, 並 願 遵 守 該 系 統 之 有 關 規 定 其 因 此 而 應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同 意 由 貴 行 逕 自 申 請 人 新 臺 幣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存 款 帳 戶 內 扣 取 之 ( 二 十 )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或 其 他 端 末 設 備 如 因 停 電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無 法 操 作 時, 貴 行 或 與 貴 行 合 作 之 第 三 人, 得 暫 時 停 止 受 理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申 請 人 不 得 對 貴 行 或 其 他 任 何 人 主 張 其 使 用 金 融 卡 之 權 利 ( 二 十 一 )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如 因 故 無 法 操 作, 而 貴 行 之 電 腦 系 統 並 未 故 障 時, 於 貴 行 櫃 檯 營 業 時 間 內, 申 請 人 得 憑 金 融 卡 依 貴 行 之 有 關 規 定 至 原 開 戶 單 位 填 寫 取 款 憑 條 並 親 自 簽 名, 辦 理 新 臺 幣 無 摺 取 款 及 劃 撥 轉 帳 申 請 人 依 上 述 方 式 取 款 轉 帳 與 提 示 存 摺 簽 蓋 原 留 印 鑑 於 取 款 憑 條 之 取 款 具 同 等 效 力 ( 二 十 二 ) 憑 金 融 卡 轉 帳 以 金 融 卡 所 屬 帳 號 為 轉 出 帳 號, 轉 入 帳 號 限 貴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所 規 定 存 款 種 類 之 帳 戶, 轉 帳 之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元 為 單 位, 每 次 轉 帳 以 轉 入 一 個 帳 號 為 限 ( 二 十 三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轉 帳 每 次 最 高 金 額, 由 貴 行 依 申 請 人 是 否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分 別 訂 定, 申 請 人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後 每 次 轉 帳 金 額 在 貴 行 規 定 之 未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最 高 金 額 以 上 時, 貴 行 核 對 轉 入 帳 號 無 誤 後 入 帳, 轉 帳 金 額 在 貴 行 規 定 金 額 以 下 時, 雖 轉 帳 存 入 約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貴 行 仍 不 予 核 對, 逕 依 申 請 人 鍵 入 之 帳 號 入 帳 ( 二 十 四 ) 申 請 人 使 用 貴 行 參 加 財 金 資 訊 系 統 或 國 外 之 他 行 電 子 銀 行, 概 依 貴 行 電 子 銀 行 之 受 理 業 務 及 營 業 時 間 為 限 ( 二 十 五 ) 預 付 款 項 於 撥 轉 時, 即 自 申 請 人 帳 戶 扣 除, 不 再 計 付 存 款 利 息, 其 未 使 用 之 餘 額 申 請 人 不 得 主 張 退 還 或 掛 失 ( 二 十 六 ) 申 請 人 得 隨 時 向 貴 行 申 請 停 用 金 融 卡, 並 終 止 本 約 定, 但 應 親 自 或 以 書 面 委 託 代 理 人 至 貴 行 辦 理, 除 金 融 卡 遺 失 外, 應 將 金 融 卡 繳 還 貴 行, 但 於 終 止 前 申 請 人 對 消 費 帳 款 及 其 他 衍 生 債 務 仍 應 負 清 償 之 責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金 融 卡 之 功 能 : 1. 金 融 卡 遭 偽 變 造 或 作 為 洗 錢 詐 欺 等 不 法 之 用 途 2. 申 請 人 之 帳 戶 經 依 法 令 規 定 列 為 暫 停 或 警 示 帳 戶 3. 申 請 人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損 及 貴 行 權 益 或 有 其 他 不 法 行 為 ( 二 十 七 ) 申 請 人 不 得 有 複 製 或 改 製 金 融 卡 之 行 為 ( 二 十 八 ) 申 請 人 與 特 約 商 店 間 因 消 費 交 易 所 生 之 抗 辯 事 由 ( 如 對 服 務 或 貨 物 之 價 金 數 量 品 質 等 有 所 爭 議 或 有 退 貨 之 情 事 發 生 ), 皆 應 向 特 約 商 店 尋 求 解 決, 不 得 以 此 作 為 向 貴 行 請 求 返 還 帳 款 之 依 據, 亦 不 得 以 其 與 特 約 商 店 間 交 易 所 生 之 糾 紛 對 抗 貴 行 申 請 人 對 消 費 帳 款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貴 行 請 求 複 查, 貴 行 應 提 供 交 易 紀 錄 協 助 核 對 ( 二 十 九 ) 申 請 人 對 使 用 金 融 卡 交 易 之 款 項 有 疑 義 時, 應 自 交 易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向 貴 行 請 求 複 查, 經 複 查 後 對 貴 行 之 處 理 仍 有 異 議 時, 應 自 交 易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向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訴, 逾 期 則 推 定 銀 行 帳 載 事 項 無 誤,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異 議, 或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退 還 已 扣 繳 之 款 項 ( 三 十 ) 申 請 人 如 為 公 司 行 號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或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自 然 人, 不 得 使 用 卡 片 於 國 外 提 款 申 請 人 在 國 外 使 用 金 融 卡, 除 應 遵 守 貴 行 約 定 事 項 外, 尚 頇 遵 照 國 際 組 織 及 當 地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有 關 憑 卡 提 款 之 規 定 ( 三 十 一 ) 申 請 人 若 在 國 外 使 用 金 融 卡 而 被 機 器 收 回 時, 應 在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自 動 化 服 務 機 器 所 屬 當 地 金 融 機 構 出 示 護 照 並 簽 名,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取 回, 或 自 該 事 件 發 生 後 於 國 際 組 織 規 定 期 限 內 持 交 易 憑 證 向 貴 行 國 內 各 營 業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申 請 人 在 國 外 提 領 當 地 貨 幣 時, 先 按 國 際 組 織 清 算 中 心 所 公 布 之 匯 率 折 算 為 美 元 申 請 人 同 意 該 組 織 加 收 一 定 比 率 之 手 續 費 ( 該 手 續 費 隨 該 組 織 之 調 整 而 調 整 之 ) 後, 再 由 貴 行 依 貴 行 訂 定 之 匯 率 折 算 為 新 臺 幣 並 酌 收 手 續 費, 自 新 臺 幣 活 期 存 款 ( 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存 款 帳 戶 內 扣 取 ( 三 十 二 ) 申 請 人 停 止 使 用 金 融 卡 消 費 扣 款 功 能 者, 應 向 貴 行 提 出 申 請 註 銷 金 融 卡 之 消 費 扣 款 功 能 後, 始 生 終 止 效 力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進 行 消 費 扣 款 退 費 或 取 消 交 易 時, 應 自 行 留 存 交 易 時 之 單 據 或 電 子 訊 息, 以 供 核 對 之 用 ( 三 十 三 ) 申 請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消 費 扣 款 每 筆 / 每 日 限 額 為 壹 拾 萬 元, 如 因 有 關 規 定 而 變 更, 貴 行 得 於 調 整 前,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貴 行 網 站 或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申 請 人 消 費 扣 款 指 定 帳 戶 之 可 用 餘 額, 不 足 支 付 消 費 帳 款 消 費 帳 款 逾 前 項 約 定 限 額 或 遭 法 院 扣 押 或 強 制 執 行 時, 貴 行 並 無 扣 款 之 義 務 ( 三 十 四 ) 貴 行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為 申 請 人 處 理 晶 片 金 融 卡 消 費 扣 款 及 帳 務 事 宜 第 13 頁, 共 18 頁

15 有 關 申 請 人 消 費 扣 款 帳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貴 行 應 以 存 摺 或 其 他 約 定 之 方 式, 提 供 每 筆 交 易 紀 錄 以 供 申 請 人 核 對 ( 三 十 五 )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消 費 扣 款 之 相 關 作 業 或 其 他 與 本 約 定 書 有 關 之 附 隨 業 務, 得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委 託 第 三 人 辦 理 惟 第 三 人 於 電 腦 處 理 及 利 用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時, 仍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保 守 秘 密 ( 三 十 六 ) 申 請 人 如 為 公 司 行 號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時, 金 融 卡 之 使 用 保 管 及 其 他 衍 生 之 行 為, 均 視 為 申 請 人 之 行 為, 並 均 如 數 承 認, 絕 無 異 議, 餘 比 照 本 約 定 書 其 他 各 條 款 辦 理 ( 三 十 七 ) 申 請 人 因 使 用 金 融 卡 提 款 轉 帳 通 匯 繳 稅 繳 費 金 融 帳 戶 查 詢 等 跨 行 業 務 之 服 務, 同 意 貴 行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機 構, 在 完 成 上 述 跨 行 業 務 服 務 之 目 的 內,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蒐 集 電 腦 處 理 國 際 傳 遞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貴 行 非 經 申 請 人 同 意 或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上 述 機 構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利 用 五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一 ) 名 詞 定 義 : 1. 持 卡 人 : 指 經 貴 行 同 意 並 核 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人 只 要 年 滿 十 八 歲 之 自 然 人 ( 含 外 國 人 ) 於 本 行 開 立 活 ( 儲 ) 存 帳 戶 即 可 申 辦 本 卡, 持 卡 人 可 於 國 內 外 貼 有 VISA/MasterCard 貼 紙 的 特 約 商 店 簽 帳 扣 款 及 至 有 Cirrus 或 PLUS 貼 紙 的 ATM 提 款, 惟 未 滿 二 十 歲 之 持 卡 人, 不 得 於 國 外 簽 帳 扣 款 提 款 2.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 指 持 卡 人 除 可 依 金 融 卡 約 定 執 行 一 般 金 融 卡 之 使 用 外, 亦 可 使 用 於 貼 有 VISA/MasterCard 貼 紙 的 特 約 商 店 簽 帳 扣 款, 簽 帳 扣 款 金 額 將 由 貴 行 先 行 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圈 存, 待 特 約 商 店 請 款 時, 再 做 解 圈 扣 款 交 易, 在 特 約 商 店 未 請 款 前, 所 有 帳 戶 內 圈 存 金 額 仍 依 原 約 定 之 利 率 計 息 給 持 卡 人, 若 圈 存 後 三 十 五 日, 特 約 商 店 仍 未 請 款, 則 由 本 行 系 統 將 該 筆 簽 帳 扣 款 金 額 自 動 解 圈, 惟 若 特 約 商 店 超 過 三 十 五 日 再 來 請 款, 只 要 係 持 卡 人 之 簽 帳 扣 款, 仍 將 委 請 貴 行 逕 行 由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扣 款 3. 收 單 機 構 : 指 經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授 權 辦 理 特 約 商 店 簽 辦 事 宜, 並 於 特 約 商 店 請 款 時, 先 行 墊 付 持 卡 人 簽 帳 扣 款 予 特 約 商 店 機 構 4. 特 約 商 店 : 指 與 收 單 機 構 簽 訂 契 約, 並 依 該 契 約 接 受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之 商 店 5. 每 日 每 次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 每 日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預 設 為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每 次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預 設 為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 與 金 融 卡 交 易 金 額 分 開 計 算 ), 惟 申 請 人 若 要 調 整 簽 帳 扣 款 日 / 次 限 額, 可 撥 打 卡 片 背 面 電 話 申 請 調 整, 惟 不 得 低 於 預 設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的 存 款 帳 戶 可 用 餘 額 但 持 卡 人 對 超 過 每 日 每 次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及 指 定 扣 款 的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使 用 之 簽 帳 扣 款 仍 負 清 償 責 任 6. 扣 款 日 : 指 特 約 商 店 透 過 收 單 機 構 向 貴 行 請 款, 貴 行 再 自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的 存 款 帳 戶 扣 繳 款 項 日 期 7. 結 匯 日 : 係 指 持 卡 人 於 國 外 持 卡 消 費 後, 由 貴 行 或 貴 行 授 權 之 代 理 人 依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按 約 所 列 匯 率, 將 持 卡 人 之 外 幣 應 付 帳 款 折 算 為 新 臺 幣 結 付 之 日 若 因 匯 率 變 動 致 圈 存 金 額 與 清 算 結 匯 後 之 新 臺 幣 應 付 帳 款 不 符 時, 以 清 算 結 匯 後 之 新 臺 幣 應 付 帳 款 為 準 ( 二 ) 申 請 : 申 請 人 應 將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財 務 資 料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據 實 填 載 於 申 請 表 格 各 欄, 且 依 貴 行 要 求 提 出 真 實 及 正 確 之 有 關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並 同 意 貴 行 得 向 相 關 機 關 查 核 所 附 文 件 真 偽 另 申 請 人 應 依 貴 行 規 定 及 程 序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指 定 為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帳 款 直 接 扣 款 之 帳 戶 持 卡 人 於 原 申 請 時 填 載 資 料 之 連 絡 地 址 電 話 職 業 或 職 務 有 所 變 動 時, 應 親 至 貴 行 更 正 ( 三 )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利 用 電 腦 處 理 及 國 際 傳 遞 : 申 請 人 或 持 卡 人 同 意 貴 行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及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蒐 集 電 腦 處 理 國 際 傳 遞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貴 行 非 經 申 請 人 或 持 卡 人 明 示 同 意 或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上 述 機 構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利 用 ( 四 ) 契 約 雙 方 之 基 本 義 務 : 1. 貴 行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為 持 卡 人 處 理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款 項 之 清 償 事 宜, 並 自 行 或 由 各 收 單 機 構 提 供 特 約 商 店 供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2. 持 卡 人 之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屬 於 貴 行 之 財 產, 持 卡 人 應 妥 善 保 管 及 使 用 貴 行 僅 授 權 持 卡 人 本 人 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使 用 簽 帳 扣 款 功 能, 不 得 讓 與 轉 借 提 供 擔 保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將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占 有 轉 讓 予 第 三 人 或 交 其 使 用 3. 持 卡 人 不 得 與 第 三 人 或 特 約 商 店 偽 造 虛 構 不 實 交 易 行 為 或 共 謀 詐 欺, 以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簽 帳 方 式 或 其 他 方 式 折 換 金 錢 或 取 得 利 益 4. 持 卡 人 如 購 買 高 變 現 性 之 物 品, 或 至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列 管 之 風 險 特 店 簽 帳 扣 款 或 有 其 他 異 常 簽 帳 時 間 地 點 或 項 目 而 疑 有 虛 偽 不 實 交 易 或 共 謀 詐 欺 之 情 形 時, 貴 行 得 保 留 授 權 與 否 之 權 利, 限 制 或 婉 拒 持 卡 人 就 第 14 頁, 共 18 頁

16 前 述 交 易 行 為 使 用 貴 行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5. 持 卡 人 違 反 第 二 項 至 第 四 項 約 定 致 生 之 應 付 帳 款 者, 亦 應 對 之 負 清 償 責 任 6. 貴 行 應 確 保 廣 告 內 容 之 真 實, 對 持 卡 人 所 負 之 義 務 不 得 低 於 廣 告 之 內 容 但 貴 行 提 供 關 於 信 用 卡 之 各 項 活 動 服 務 或 約 定, 如 無 特 別 註 明, 則 專 屬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持 卡 人 不 適 用 之 7. 持 卡 人 使 用 自 動 化 設 備 辦 理 相 關 交 易, 就 其 交 易 密 碼 或 其 他 辨 識 持 卡 人 同 一 性 之 方 式, 應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告 知 第 三 人 ( 五 )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 申 請 人 於 收 到 核 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七 日 內, 得 以 第 ( 十 八 ) 條 所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貴 行 解 除 契 約, 無 頇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但 已 使 用 核 發 新 卡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一 般 交 易 : 申 請 人 收 到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後, 應 立 即 在 背 面 簽 名, 以 降 低 遭 第 三 人 冒 用 之 可 能 性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時, 於 出 示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刷 卡 後, 經 查 對 無 誤, 應 於 簽 帳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並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簽 帳 單 收 執 聯, 以 供 查 證 之 用 持 卡 人 於 特 約 商 店 同 意 持 卡 人 就 原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辦 理 退 貨 取 消 交 易 終 止 服 務 變 更 貨 品 或 其 價 格 時, 應 向 特 約 商 店 索 取 退 款 單, 經 查 對 無 誤 後, 應 於 退 款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並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退 款 單 收 執 聯, 以 供 查 證 之 用 但 經 持 卡 人 及 特 約 商 店 同 意, 得 以 特 約 商 店 自 行 簽 認, 並 以 持 卡 人 保 留 退 貨 憑 證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之 方 式 代 之 特 約 商 店 於 下 列 情 形 得 拒 絕 接 受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 1.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為 偽 造 變 造 或 有 破 損 斷 裂 缺 角 打 洞 簽 名 模 糊 無 法 辨 認 及 簽 名 塗 改 之 情 事 者 2.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有 效 期 限 屆 至 業 依 第 ( 十 三 ) 條 辦 理 掛 失 或 本 契 約 已 解 除 或 終 止 者 3. 貴 行 已 暫 停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權 利 者 4. 持 卡 人 在 簽 帳 單 上 之 簽 名 與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上 之 簽 名 不 符, 或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證 明 持 卡 人 非 貴 行 同 意 核 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本 人 5. 持 卡 人 累 計 本 次 交 易 後, 已 超 過 貴 行 每 日 或 每 次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或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超 過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的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但 經 貴 行 特 別 授 權 特 約 商 店 接 受 其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四 款 之 情 形 者, 特 約 商 店 得 拒 絕 返 還 該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持 卡 人 如 遇 有 特 約 商 店 依 第 四 項 各 款 以 外 之 事 由 拒 絕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或 以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為 由 要 求 增 加 商 品 或 服 務 價 格 者, 得 向 貴 行 提 出 申 訴, 貴 行 應 自 行 或 於 轉 請 收 單 機 構 查 明 後, 將 處 理 情 形 告 知 持 卡 人 如 經 查 明 特 約 商 店 有 上 述 情 事, 貴 行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者, 應 對 持 卡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七 ) 特 殊 交 易 :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僅 開 放 可 與 貴 行 主 機 連 線 之 商 店 一 般 消 費 購 物 簽 帳, 不 含 分 期 交 易 基 金 稅 款 公 用 事 業 費 等 非 一 般 消 費 購 物 簽 帳 ( 八 ) 交 易 爭 議 款 處 理 程 序 : 持 卡 人 對 消 費 明 細 如 有 疑 義, 例 如 無 此 筆 交 易 重 覆 扣 款 等, 得 立 即 向 貴 行 詢 問, 並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爭 議 款 處 理, 詳 洽 貴 行 24 小 時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2) 持 卡 人 如 與 特 約 商 店 就 有 關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品 質 數 量 金 額 有 所 爭 議 時, 應 向 特 約 商 店 尋 求 解 決, 不 得 以 此 作 為 向 貴 行 請 求 返 還 帳 款 之 依 據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如 符 合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作 業 規 定 之 下 列 特 殊 情 形, 如 預 訂 商 品 未 獲 商 店 移 轉 商 品 或 其 數 量 不 符 預 訂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時, 應 先 向 特 約 商 店 尋 求 解 決 如 無 法 解 決 時, 應 於 交 易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貴 行 要 求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求 貴 行 就 該 筆 交 易 以 第 ( 十 ) 條 帳 款 疑 義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 九 ) 簽 帳 扣 款 對 帳 單 : 持 卡 人 若 有 簽 帳, 貴 行 頇 每 月 寄 發 簽 帳 扣 款 對 帳 單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持 卡 人 於 申 請 表 格 所 載 之 通 訊 地 址 或 其 他 聯 絡 方 式 有 所 變 更 而 未 親 至 貴 行 更 正 者, 則 以 最 後 通 知 之 通 訊 地 址 或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載 通 訊 地 址 為 貴 行 應 為 送 達 之 處 所 貴 行 將 業 務 上 有 關 文 書 或 應 為 之 通 知, 向 持 卡 人 最 後 通 知 之 通 訊 地 址 或 申 請 表 格 所 載 聯 絡 地 址 發 出 後, 經 通 常 郵 遞 之 期 間, 即 視 為 已 合 法 送 達 ( 十 ) 帳 款 疑 義 之 處 理 程 序 : 1. 持 卡 人 於 交 易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如 對 交 易 事 項 有 疑 義, 得 檢 具 理 由 及 貴 行 要 求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簽 帳 單 或 退 款 單 收 執 聯 等 ) 通 知 貴 行, 或 請 求 貴 行 向 收 單 機 構 調 閱 簽 帳 單 或 退 款 單, 或 請 求 貴 行 就 該 筆 交 易 依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之 作 業 規 定, 向 收 單 機 構 或 特 約 商 店 主 張 扣 款 2. 持 卡 人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通 知 貴 行 者, 推 定 交 易 事 項 無 錯 誤, 日 後 不 得 抗 辯 拒 付 3. 貴 行 依 第 一 項 後 段 規 定 向 收 單 機 構 或 特 約 商 店 主 張 扣 款, 如 經 貴 行 證 明 無 誤 或 因 非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之 事 由 而 不 得 扣 款 時, 如 該 款 項 已 暫 時 先 行 返 還 持 卡 人, 貴 行 得 視 情 況 先 自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扣 除 該 款 項 支 付 之, 不 足 部 份, 持 卡 人 仍 應 負 清 償 責 任, 並 依 第 ( 十 一 )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4. 持 卡 人 如 有 請 求 貴 行 向 收 單 機 構 調 閱 簽 帳 單 或 退 款 單 時, 應 給 付 貴 行 調 閱 簽 帳 單 手 續 費, 每 筆 簽 帳 單 以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計 ( 十 一 ) 繳 款 : 第 15 頁, 共 18 頁

17 持 卡 人 同 意 於 簽 帳 扣 款 時, 貴 行 得 先 自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將 該 應 付 簽 帳 款 項 暫 時 保 留 ( 持 卡 人 無 法 提 領 該 保 留 款 項 ), 俟 特 約 商 店 或 收 單 機 構 向 貴 行 請 款 時 ( 即 扣 款 日 ), 貴 行 再 將 該 應 扣 款 項 支 付 之 但 如 特 約 商 店 或 收 單 機 構 自 簽 帳 扣 款 日 起 三 十 五 個 日 曆 日 止 仍 未 向 貴 行 請 款, 貴 行 即 應 解 除 該 保 留 款 項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於 應 扣 款 日 不 足 支 付 某 筆 應 付 簽 帳 款 項 時, 貴 行 得 拒 絕 扣 除 該 筆 之 存 款 餘 額, 持 卡 人 並 應 儘 速 將 不 足 部 份 款 項 存 入 該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前 項 情 形, 貴 行 得 自 應 扣 款 日 起, 逐 日 自 持 卡 人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扣 除 存 款 餘 額, 至 應 付 簽 帳 款 項 及 其 他 費 用 全 部 清 償 完 畢 為 止 簽 帳 扣 款 交 易 原 則 上 不 得 透 支, 惟 申 請 人 有 申 請 透 支 功 能 者, 如 廠 商 請 款 時 若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餘 額 不 足, 貴 行 有 權 從 其 透 支 額 度 中 請 款 ( 十 二 ) 國 外 交 易 授 權 結 匯 : 持 卡 人 所 有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帳 款 均 應 以 新 臺 幣 結 付, 並 授 權 貴 行 依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依 約 所 列 之 結 匯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臺 幣, 除 各 國 際 組 織 收 取 之 費 用 外, 另 加 收 千 分 之 五 之 貴 行 手 續 費 後 結 付 國 外 提 款 則 頇 支 付 貴 行 每 筆 新 臺 幣 75 元 及 該 筆 提 款 金 額 之 1.55% 手 續 費 持 卡 人 授 權 貴 行 為 其 在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結 匯 代 理 人, 辦 理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在 國 外 使 用 卡 片 交 易 之 結 匯 手 續, 但 持 卡 人 應 支 付 之 外 幣 結 匯 金 額 超 過 法 定 限 額 者, 持 卡 人 應 以 外 幣 支 付 該 超 過 法 定 限 額 之 款 項 若 因 匯 率 變 動 致 圈 存 金 額 與 清 算 結 匯 後 之 新 臺 幣 應 付 帳 款 不 符 時, 以 清 算 結 匯 後 之 新 臺 幣 應 付 帳 款 為 準 ( 十 三 ) 卡 片 被 竊 遺 失 或 其 他 喪 失 占 有 : 持 卡 人 之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如 有 遺 失 被 竊 被 搶 詐 取 或 其 他 遭 持 卡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占 有 之 情 形 ( 以 下 簡 稱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 應 儘 速 以 電 話 或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貴 行 或 其 他 經 貴 行 指 定 機 構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並 繳 交 掛 失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惟 如 貴 行 認 有 必 要 時, 應 於 受 理 掛 失 手 續 日 起 十 日 內 通 知 持 卡 人, 要 求 於 受 通 知 日 起 三 日 內 向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或 以 書 面 補 行 通 知 貴 行 持 卡 人 自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時 起 被 冒 用 所 發 生 之 損 失, 概 由 貴 行 負 擔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持 卡 人 仍 應 負 擔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後 被 冒 用 之 損 失 :1. 第 三 人 之 冒 用 為 持 卡 人 容 許 或 故 意 將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其 使 用 者 2. 持 卡 人 與 第 三 人 或 特 約 商 店 偽 造 虛 構 不 實 交 易 行 為 或 共 謀 詐 欺 者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前 持 卡 人 被 冒 用 之 自 負 額 每 卡 以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為 上 限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持 卡 人 免 負 擔 自 負 額 :1. 持 卡 人 於 辦 理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掛 失 手 續 完 成 前 二 十 四 小 時 以 後 被 冒 用 者 2. 冒 用 者 在 簽 單 上 之 簽 名, 以 肉 眼 即 可 辨 識 與 持 卡 人 之 簽 名 顯 不 相 同 或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而 可 辨 識 與 持 卡 人 之 簽 名 不 相 同 者 ( 使 用 密 碼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進 行 交 易 部 份, 持 卡 人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前 之 冒 用 損 失, 由 持 卡 人 全 部 負 擔, 不 適 用 自 負 額 之 規 定 ) 持 卡 人 有 本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及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且 貴 行 能 證 明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者, 其 被 冒 用 之 自 負 額 不 適 用 前 項 約 定 :1. 持 卡 人 得 知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而 怠 於 立 即 通 知 貴 行, 或 持 卡 人 發 生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後, 自 第 一 筆 被 冒 用 日 起 已 逾 二 十 日 仍 未 通 知 貴 行 者 2. 持 卡 人 違 反 第 ( 六 )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未 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簽 名 致 第 三 人 冒 用 者 3. 持 卡 人 於 辦 理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掛 失 手 續 後, 未 提 出 貴 行 所 請 求 之 文 件 拒 絕 協 助 調 查 或 其 他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之 行 為 者 ( 十 四 ) 補 發 新 卡 換 發 新 卡 及 屆 期 續 發 新 卡 : 持 卡 人 發 生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並 依 第 ( 十 三 ) 條 規 定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後, 或 因 污 損 消 磁 刮 傷 及 其 他 原 因 致 令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不 堪 使 用, 貴 行 得 依 持 卡 人 之 申 請 補 發 新 卡 貴 行 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時, 如 未 依 第 ( 十 八 ) 條 終 止 契 約 者, 應 續 發 新 卡 供 持 卡 人 繼 續 使 用 惟 貴 行 基 於 風 險 安 全 持 卡 人 之 財 務 信 用 消 費 及 還 款 狀 況 等 考 量, 立 約 人 同 意 於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簽 帳 功 能 終 止 停 用 或 發 生 無 法 使 用 之 原 因 時, 得 不 續 發 新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予 持 卡 人, 惟 原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之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除 無 法 簽 帳 扣 款 外 仍 可 行 使 一 般 金 融 卡 功 能, 持 卡 人 同 意 接 受 及 履 行 存 款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內 一 般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之 規 定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持 卡 人 如 無 續 用 之 意 願, 頇 於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事 先 通 知 貴 行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於 接 獲 續 發 新 卡 後 七 日 內, 以 第 ( 十 八 ) 條 所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貴 行 終 止 本 契 約, 無 頇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但 已 使 用 核 發 新 卡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五 ) 抵 銷 及 抵 充 : 持 卡 人 經 貴 行 依 第 ( 十 八 ) 條 主 張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之 權 利 時, 貴 行 得 將 持 卡 人 寄 存 於 貴 行 之 各 種 存 款 及 對 貴 行 之 一 切 債 權 期 前 清 償, 並 得 將 期 前 清 償 之 款 項 抵 銷 持 卡 人 對 貴 行 所 負 之 債 務 貴 行 預 定 抵 銷 之 意 思 表 示, 自 登 帳 扣 抵 時 即 生 抵 銷 之 效 力 同 時 貴 行 發 給 持 卡 人 之 存 摺 存 單 及 其 他 債 權 憑 證, 在 抵 銷 範 圍 內 失 其 效 力 如 抵 銷 之 金 額 不 足 抵 償 持 卡 人 對 貴 行 所 負 之 全 部 債 務 者, 依 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一 條 至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抵 充 之 但 貴 行 指 定 之 順 序 及 方 法 較 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更 有 利 於 持 卡 人 者, 從 其 指 定 ( 十 六 ) 契 約 之 變 更 : 本 契 約 條 款 如 有 修 改 或 增 刪 時, 貴 行 以 書 面 法 令 允 許 之 方 式 或 其 他 經 貴 行 同 意 之 方 式 通 知 持 卡 人 後, 持 卡 人 於 七 日 內 不 為 異 議 者, 視 同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刪 約 款 但 下 列 事 項 如 有 變 更, 應 於 變 更 前 六 十 日 以 書 面 通 知 持 卡 人, 並 於 該 書 面 以 顯 著 明 確 文 字 載 明 其 變 更 事 項 新 舊 約 款 內 容, 暨 告 知 持 卡 人 得 於 變 更 事 項 生 效 前 表 示 異 議, 及 持 卡 人 未 於 該 期 間 內 異 議 者, 視 同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刪 約 款 ; 並 告 知 持 卡 人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前 項 得 異 議 時 間 內, 將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截 斷 掛 號 寄 回, 通 知 貴 行 終 止 契 約 1. 增 加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及 可 能 負 擔 之 一 切 費 用 2.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發 生 遺 失 被 竊 等 情 形 或 滅 失 時, 通 知 貴 行 之 方 式 3. 持 卡 人 對 他 人 無 權 使 用 其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後 發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4. 有 關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帳 款 疑 義 之 處 理 程 序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 十 七 )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使 用 之 限 制 : 第 16 頁, 共 18 頁

18 1. 持 卡 人 如 有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者, 貴 行 無 頇 事 先 通 知 或 催 告, 得 降 低 持 卡 人 之 每 日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或 暫 時 ( 永 久 ) 停 止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權 利 :1. 持 卡 人 違 反 第 ( 二 ) 條 第 一 項 第 ( 四 )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或 第 四 項 者 2. 持 卡 人 之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自 應 扣 繳 日 起 連 續 二 個 月 不 足 支 付 應 付 消 費 款 項 時 3. 持 卡 人 依 破 產 法 聲 請 和 解 聲 請 宣 告 破 產 聲 請 公 司 重 整 經 票 據 交 換 所 宣 告 拒 絕 往 來 停 止 營 業 或 清 理 債 務 者 4. 持 卡 人 為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管 理 人 者, 關 於 該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經 票 據 交 換 所 公 告 拒 絕 往 來 者 5. 持 卡 人 因 刑 事 而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宣 告 或 沒 收 主 要 財 產 之 宣 告 者 6. 持 卡 人 如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不 當 或 貴 行 研 判 持 卡 人 帳 戶 有 疑 似 不 當 使 用 之 情 事 時, 得 隨 時 停 止 或 終 止 持 卡 人 使 用 卡 片, 並 收 回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予 以 作 廢 2. 持 卡 人 如 有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者, 經 貴 行 事 先 通 知 或 催 告 後, 得 降 低 持 卡 人 之 每 日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或 暫 時 ( 永 久 ) 停 止 持 卡 人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權 利 :1. 持 卡 人 違 反 第 ( 二 ) 條 第 二 項, 貴 行 已 依 原 申 請 時 填 載 資 料 之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通 知 而 無 法 取 得 聯 繫, 或 持 卡 人 職 業 或 職 務 有 所 變 動 足 以 降 低 原 先 對 持 卡 人 信 用 之 估 計 者 2. 持 卡 人 之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自 應 扣 繳 日 起 連 續 一 個 月 不 足 支 付 應 付 消 費 款 項 時 3. 持 卡 人 違 反 第 ( 一 ) 條 第 五 款 約 定 超 過 每 日 刷 卡 消 費 額 度 或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交 易 者 4. 持 卡 人 存 款 不 足 而 退 票, 或 其 為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管 理 人, 而 該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存 款 不 足 而 退 票 者 5. 持 卡 人 遭 其 他 發 卡 機 構 暫 停 用 使 用 信 用 卡 之 權 利 或 終 止 金 融 卡 簽 帳 卡 或 轉 帳 卡 契 約 者 6. 持 卡 人 受 強 制 執 行 或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或 其 他 保 全 處 分 者 7. 持 卡 人 因 其 他 債 務 關 係 被 提 起 訴 訟, 或 因 涉 及 刑 事 被 偵 查 或 起 訴 者 8. 對 任 一 金 融 機 構 或 發 卡 機 構 ( 包 括 總 機 構 及 分 支 機 構 ) 之 任 一 債 務 遲 延 不 償 還, 或 其 他 債 務 有 遲 延 繳 納 本 金 或 利 息 者, 或 於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信 用 卡 中 心 等, 顯 示 持 卡 人 有 債 信 不 良 之 虞 者 9. 持 卡 人 依 約 定 負 有 提 供 擔 保 之 義 務 而 不 提 供 者 3. 貴 行 於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各 款 事 由 消 滅 後, 或 經 貴 行 同 意 持 卡 人 釋 明 相 當 理 由, 或 持 卡 人 清 償 部 份 款 項 或 提 供 適 當 之 擔 保 者, 得 恢 復 原 核 給 持 卡 人 之 每 日 簽 帳 扣 款 額 度 或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之 權 利 ( 十 八 ) 喪 失 期 限 利 益 及 契 約 之 終 止 : 持 卡 人 得 隨 時 將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截 斷 送 回, 通 知 貴 行 終 止 本 契 約 持 卡 人 如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之 事 由, 或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有 效 期 限 屆 至 者, 貴 行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經 貴 行 同 意 之 方 式 通 知 持 卡 人 終 止 契 約 持 卡 人 之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契 約 如 終 止 時, 本 契 約 亦 同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終 止 或 解 除 後, 持 卡 人 不 得 再 使 用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 含 有 效 期 限 尚 未 屆 至 者 ) ( 十 九 ) 適 用 法 律 本 契 約 之 準 據 法 為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依 本 契 約 發 生 債 權 債 務 之 關 係, 其 法 律 行 為 之 成 立 要 件 效 力 及 方 式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 二 十 )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時, 除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法 院 有 管 轄 權 外, 持 卡 人 並 同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法 律 有 專 屬 管 轄 之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十 一 ) 業 務 委 託 : 持 卡 人 同 意 貴 行 之 交 易 帳 款 收 付 業 務 電 腦 處 理 業 務 或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之 附 隨 業 務, 於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適 當 之 第 三 人 或 與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之 會 員 機 構 合 作 辦 理 持 卡 人 同 意 貴 行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之 合 作 關 係 或 名 稱 或 組 織 變 更 時, 本 約 定 條 款 仍 繼 續 有 效, 持 卡 人 無 需 簽 署 其 他 文 件, 仍 願 遵 守 本 契 約 之 各 項 規 定 ( 二 十 二 )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持 卡 人 除 本 契 約 外, 另 應 遵 守 貴 行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書 之 相 關 約 定, 本 契 約 或 其 他 附 件 各 項 約 定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雙 方 另 行 協 議 訂 定 之 ( 二 十 三 ) 請 注 意 您 若 被 要 求 需 輸 入 密 碼 方 可 簽 帳 扣 款, 此 商 店 即 非 信 用 卡 特 約 商 店 而 係 SmartPay 特 約 商 店, 您 在 此 地 之 消 費 將 無 法 享 有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特 約 商 店 優 惠 現 金 回 饋 及 跨 行 提 款 手 續 費 減 免, 僅 適 用 SmartPay 特 約 商 店 優 惠 ( 二 十 四 ) 本 行 穩 賺 VISA/MasterCard 金 融 卡 為 無 凸 字 之 金 融 卡, 如 特 約 商 店 以 人 工 手 動 壓 印 卡 面 凸 字 方 式 進 行 刷 卡 交 易 時, 因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將 無 法 進 行 交 易 ( 二 十 五 ) 持 卡 人 於 國 內 原 頇 以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之 交 易, 倘 消 費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3,000 元 以 下 者, 部 分 美 食 街 電 影 院 大 賣 場 或 加 油 站 等 特 約 商 店 得 以 免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壹 拾 貳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約 定 事 項 一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係 指 貴 行 依 申 請 人 統 一 編 號 歸 戶 後, 依 法 令 規 範 或 貴 行 內 部 管 理 需 要 提 供 申 請 人 與 貴 行 往 來 之 支 票 存 款 餘 額 ( 含 臺 外 幣 ) 存 摺 存 款 ( 含 臺 外 幣 ) 餘 額 定 期 存 款 ( 含 臺 外 幣 ) 餘 額 信 託 帳 戶 交 易 明 細 ( 含 各 信 託 商 品 申 購 / 贖 回 / 轉 換 / 配 息 ) 信 託 帳 戶 餘 額 信 託 管 理 費 明 細 暨 扣 款 通 知 透 過 電 子 銀 行 執 行 之 新 臺 幣 外 匯 轉 帳 轉 出 交 易 明 細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未 到 期 明 細 放 款 餘 額 ( 含 臺 幣 授 信 及 外 匯 ) 及 其 他 經 指 定 頇 寄 發 ( 或 交 付 ) 申 請 人 對 帳 單 之 業 務 資 料 二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發 至 申 請 人 留 存 之 通 訊 地 址 者, 或 選 擇 至 本 行 營 業 單 位 親 自 領 取 者 稱 為 實 體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如 寄 發 至 申 請 人 留 存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地 址 者 稱 為 電 子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 申 請 人 選 擇 以 電 子 郵 件 收 取 電 子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者,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無 需 再 行 提 供 實 體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寄 發 服 務 三 申 請 人 同 意 於 選 擇 之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寄 發 ( 或 交 付 ) 方 式 為 電 子 郵 件 時, 貴 行 按 月 依 約 定 之 方 式 寄 發 電 子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 如 有 申 請 ez-account 者, 一 律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 四 申 請 人 同 意 不 論 選 擇 之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寄 發 ( 或 交 付 ) 方 式 為 電 子 郵 件 郵 寄 或 親 取, 貴 行 除 法 令 規 範 頇 定 期 寄 發 ( 或 交 付 ) 者 外, 餘 仍 得 視 貴 行 內 部 管 理 作 業 之 需, 採 抽 樣 寄 發 ( 或 交 付 )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第 17 頁, 共 18 頁

19 五 申 請 人 同 意 先 行 確 認 留 存 於 貴 行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地 址 之 正 確 性, 並 於 變 更 時 立 即 通 知 貴 行 如 因 申 請 人 留 存 之 通 訊 地 址 或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地 址 錯 誤 或 怠 於 通 知 貴 行 通 訊 地 址 或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變 更 所 衍 生 之 損 害,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概 與 貴 行 無 涉 六 申 請 人 於 收 受 貴 行 寄 發 ( 或 交 付 ) 之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後, 應 即 時 核 對, 如 有 不 符 時, 應 儘 速 通 知 貴 行, 未 通 知 貴 行 則 推 定 為 核 對 無 誤 七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將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相 關 作 業, 委 任 處 理 事 務 之 第 三 人 辦 理 ;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致 貴 行 延 遲 或 無 法 提 供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服 務 時, 貴 行 仍 應 於 該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終 了 後 另 行 寄 發 ( 或 交 付 ) 之 壹 拾 參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旗 下 各 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貴 集 團 ) 申 請 人 資 料 保 密 措 施 制 度 貴 集 團 之 申 請 人 資 料 保 密 承 諾 應 依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子 公 司 間 共 同 行 銷 管 理 辦 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辦 理, 以 善 盡 申 請 人 資 料 保 密 之 職 責 一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貴 集 團 擁 有 申 請 人 資 料, 應 係 來 自 貴 集 團 之 既 有 客 戶, 或 申 請 人 參 加 貴 集 團 透 過 人 員 電 話 網 路 或 其 他 方 式 之 服 務 或 活 動 時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或 從 其 他 合 法 且 公 開 管 道 而 取 得 之 資 料 二 資 料 儲 存 及 保 管 方 式 貴 集 團 取 得 申 請 人 資 料 後, 應 依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建 檔 並 儲 存 於 資 料 庫, 同 時 依 規 控 管 申 請 人 資 料 之 存 取, 除 貴 集 團 員 工 於 各 該 公 司 業 務 範 圍 內 得 使 用 各 該 公 司 申 請 人 資 料 外, 非 經 正 式 授 權 人 員 不 得 取 得 與 使 用 申 請 人 資 料 三 資 料 安 全 及 保 護 方 法 貴 集 團 進 行 客 戶 資 料 傳 輸 時, 應 以 電 子 簽 章 或 SSL 加 密 機 制 進 行 加 密, 並 設 有 防 火 牆 以 防 止 第 三 人 不 法 入 侵 或 內 部 人 非 法 使 用, 以 避 免 申 請 人 資 料 遭 到 非 法 取 得 與 存 取 使 用 四 資 料 分 類 利 用 範 圍 及 項 目 申 請 人 資 料 係 指 申 請 人 之 下 列 基 本 資 料 帳 務 資 料 信 用 資 料 投 資 資 料 及 保 險 資 料 等 但 貴 集 團 可 依 其 業 務 特 性, 增 刪 上 述 資 料 之 分 類 與 內 容 資 料 分 類 如 下 :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及 地 址 等 資 料 帳 務 資 料 : 包 括 帳 戶 號 碼 或 類 似 功 能 號 碼 信 用 卡 帳 號 存 款 帳 號 交 易 帳 戶 號 碼 存 借 款 及 其 他 往 來 交 易 資 料 及 財 務 情 況 等 資 料 信 用 資 料 : 包 括 退 票 紀 錄 註 銷 紀 錄 拒 絕 往 來 紀 錄 及 業 務 經 營 狀 況 等 資 料 投 資 資 料 : 包 括 投 資 或 出 售 投 資 之 標 的 金 額 及 時 間 等 資 料 保 險 資 料 : 包 括 投 保 保 險 種 類 年 期 保 額 繳 費 方 式 等 相 關 資 料 五 資 料 利 用 目 的 與 資 料 揭 露 對 象 貴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間 交 互 運 用 申 請 人 資 料 進 行 行 銷 時, 不 得 為 使 用 目 的 範 圍 外 之 蒐 集 或 利 用, 於 揭 露 轉 介 或 交 互 運 用 申 請 人 資 料 時,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經 客 戶 簽 訂 契 約 或 書 面 明 示 同 意 者 外, 所 揭 露 轉 介 或 交 互 運 用 之 申 請 人 資 料 不 得 含 有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以 外 之 帳 務 信 用 投 資 或 保 險 資 料 貴 集 團 委 託 第 三 人 提 供 處 理 營 業 相 關 服 務 而 頇 揭 露 申 請 人 資 料 予 第 三 人 時 ( 如 : 寄 發 扣 繳 憑 單 對 帳 單 等 ), 應 訂 有 保 密 協 定, 並 維 護 申 請 人 資 料 之 機 密 性 及 限 制 其 用 途, 且 不 得 再 向 其 他 第 三 人 揭 露 該 等 資 料 六 申 請 人 資 料 變 更 修 改 方 式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如 需 變 更 時, 得 隨 時 透 過 貴 行 提 供 的 服 務 管 道 ( 如 各 營 業 單 位 致 電 客 服 中 心 或 電 子 銀 行 等 ), 經 貴 行 確 認 身 分 無 誤 後, 辦 理 更 正 修 改 七 行 使 退 出 選 擇 方 式 申 請 人 有 權 於 任 何 時 間 透 過 貴 行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管 道 ( 如 : 書 面 電 話 或 親 洽 等 ), 要 求 貴 行 將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自 共 同 行 銷 名 單 上 移 除, 貴 行 應 於 七 個 營 業 日 內 停 止 使 用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八 交 互 運 用 資 料 之 子 公 司 名 稱 以 貴 集 團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第 18 頁, 共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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