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PowerPoint - 政府採購衍生營造業處罰說明 ppt-2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PowerPoint - 政府採購衍生營造業處罰說明1031106-1.ppt-2"

Transcription

1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講 習 課 程 表 上 課 日 期 \ 星 期 上 課 時 間 課 目 名 稱 任 課 講 座 時 數 報 到 103/11/6/( 四 ) 政 府 採 購 處 罰 機 制 衍 生 營 造 業 及 建 築 師 法 相 關 罰 則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鍾 課 員 春 仁 陳 律 師 樹 村 陳 律 師 樹 村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法 丞 律 師 事 務 所 法 丞 律 師 事 務 所 6 附 註 :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第 3 會 議 室 (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五 福 二 路 3 號 8 樓 ) 備 註 : 一 本 課 程 限 定 額 滿 即 不 再 接 受 線 上 報 名, 另 亦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本 講 習 上 課 講 義 請 錄 取 人 員 於 103 年 11 月 4 日 後 至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 員 工 專 區 / 單 一 簽 入 / 公 文 專 區 / 電 子 公 布 欄 暨 附 件 區 - 工 務 局 附 件 區 下 載 列 印 ( 或 於 本 府 工 務 局 網 頁 / 資 訊 專 區 / 主 動 公 開 資 訊 / 採 購 資 訊 / 參 考 文 件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6b37-70a e57-9c72fc306eef), 講 習 會 場 不 另 行 提 供 講 義 二 請 參 加 人 員 務 必 於 10 月 30 日 前 自 行 至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 網 址 : 登 入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後, 請 於 搜 尋 資 料 欄 位 輸 入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關 鍵 字, 找 到 本 課 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並 於 10 月 31 日 後 至 該 網 站 / 個 人 資 料 夾 / 學 習 資 料 夾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准 駁 情 形

2 政 府 採 購 處 罰 機 制 衍 生 -- 營 造 業 法 與 建 築 師 法 相 關 罰 則 報 告 人 : 工 務 局 建 管 處 鍾 春 仁 報 告 內 容 一 營 造 業 法 承 攬 資 格 及 相 關 罰 則 二 建 築 師 法 相 關 罰 則 三 處 罰 實 例 報 告 四 疑 涉 違 規 廠 商 資 料 製 作 及 Q&A 1

3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6 條 (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規 定 ) 營 造 業 法 第 11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3 條 --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造 價 限 額 工 程 規 模 範 圍 申 報 淨 值 及 一 定 期 間 承 攬 總 額 認 定 辦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營 造 業 法 第 11 條 土 木 包 工 業 於 原 登 記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地 區 以 外, 越 區 營 業 者, 以 其 毗 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為 限 前 項 越 區 營 業 者,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及 嘉 義 市, 比 照 其 所 毗 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比 照 高 雄 市, 連 江 縣 比 照 基 隆 市 第 20 條 營 造 業 自 行 停 業 或 受 停 業 處 分 時, 應 將 其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及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送 繳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後 發 還 之 ; 復 業 時, 亦 同 營 造 業 歇 業 時, 應 將 其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及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送 繳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並 辦 理 廢 止 登 記 第 21 條 營 造 業 經 撤 銷 登 記 廢 止 登 記 或 受 停 業 之 處 分 者, 自 處 分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不 得 再 行 承 攬 工 程 但 已 施 工 而 未 完 成 之 工 程, 得 委 由 營 造 業 符 合 原 登 記 等 級 類 別 者, 繼 續 施 工 至 竣 工 為 止 2 第 23 條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應 依 其 承 攬 造 價 限 額 及 工 程 規 模 範 圍 辦 理 ; 其 一 定 期 間 承 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淨 值 二 十 倍 前 項 承 攬 造 價 限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工 程 規 模 範 圍 及 一 定 期 間 之 認 定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造 價 限 額 工 程 規 模 範 圍 申 報 淨 值 及 一 定 期 間 承 攬 總 額 認 定 辦 法 : 第 2 條 土 木 包 工 業 承 攬 小 型 綜 合 營 繕 工 程 造 價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六 百 萬 元, 其 承 攬 工 程 之 橋 樑 柱 跨 距 為 五 公 尺 以 下, 建 築 物 高 度 建 築 物 地 下 開 挖 深 度 及 鋼 筋 混 凝 土 擋 土 牆 高 度 之 規 模 範 圍,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高 雄 市 土 木 包 工 業 承 攬 規 模 為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或 雜 項 工 作 物, 其 工 程 造 價 在 新 臺 幣 六 百 萬 元 以 下 而 無 附 建 地 下 室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擋 土 牆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下 者, 得 由 土 木 包 工 業 承 造 第 3 條 土 木 包 工 業 承 攬 前 條 造 價 限 額 內 之 小 型 綜 合 營 繕 工 程, 含 有 本 法 第 八 條 所 定 專 業 工 程 項 目, 其 專 業 工 程 項 目 金 額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由 土 木 包 工 業 自 行 施 作 : 一 含 有 鋼 構 工 程 擋 土 支 撐 及 土 方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施 工 塔 架 吊 裝 及 模 版 工 程 或 地 下 管 線 工 程 單 一 工 程 項 目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二 含 有 預 拌 混 凝 土 工 程 營 建 鑽 探 工 程 帷 幕 牆 工 程 或 環 境 保 護 3

4 工 程 單 一 工 程 項 目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三 含 有 庭 園 景 觀 工 程 項 目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以 下 四 含 有 防 水 工 程 項 目 之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土 木 包 工 業 承 攬 前 項 各 款 專 業 工 程 項 目 一 項 以 上, 且 各 項 工 程 金 額 及 造 價 限 額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及 前 條 規 定 者, 土 木 包 工 業 得 自 行 施 作 第 4 條 丙 等 綜 合 營 造 業 承 攬 造 價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二 千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其 工 程 規 模 範 圍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建 築 物 高 度 二 十 一 公 尺 以 下 二 建 築 物 地 下 室 開 挖 六 公 尺 以 下 三 橋 樑 柱 跨 距 十 五 公 尺 以 下 乙 等 綜 合 營 造 業 承 攬 造 價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七 千 五 百 萬 元, 其 工 程 規 模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建 築 物 高 度 三 十 六 公 尺 以 下 二 建 築 物 地 下 室 開 挖 九 公 尺 以 下 三 橋 樑 柱 跨 距 二 十 五 公 尺 以 下 甲 等 綜 合 營 造 業 承 攬 造 價 限 額 為 其 資 本 額 之 十 倍, 其 工 程 規 模 不 受 限 制 4 第 5 條 專 業 營 造 業 承 攬 造 價 限 額 為 其 資 本 額 之 十 倍, 其 工 程 規 模 不 受 限 制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第 101 條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發 現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應 將 其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廠 商, 並 附 記 如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將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 一 容 許 他 人 借 用 本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參 加 投 標 者 二 借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或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參 加 投 標 訂 約 或 履 約 者 三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偽 造 變 造 投 標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者 營 造 業 法 第 26 條 第 54 條 營 造 業 法 第 26 條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應 依 照 工 程 圖 樣 及 說 明 書 製 作 工 地 現 場 施 工 製 造 圖 及 施 工 計 畫 書, 負 責 施 工 第 54 條 營 造 業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廢 止 其 許 可 : 一 使 用 他 人 之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者 二 將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交 由 他 人 使 用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5

5 者 三 停 業 期 間 再 行 承 攬 工 程 者 前 項 營 造 業 自 廢 止 許 可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其 負 責 人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營 造 業 登 記 第 55 條 營 造 業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經 許 可 後 未 領 得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而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者 二 未 加 入 公 會 而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者 三 未 依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或 拒 絕 妨 礙 或 規 避 抽 查 者 四 自 行 停 業 受 停 業 處 分 復 業 或 歇 業 時, 未 依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者 營 造 業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事 者, 並 得 勒 令 停 業 及 通 知 限 期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不 補 辦 而 繼 續 營 業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有 前 項 第 四 款 情 事, 經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限 期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不 辦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6 第 56 條 營 造 業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十 條 或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警 告 或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營 造 業 於 五 年 內 受 警 告 處 分 三 次 者, 予 以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 於 五 年 內 受 停 業 處 分 期 間 累 計 滿 三 年 者, 廢 止 其 許 可 第 57 條 營 造 業 違 反 第 十 六 條 或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並 限 期 依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屆 期 不 申 請 者, 予 以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第 58 條 營 造 業 負 責 人 違 反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通 知 該 營 造 業 限 期 辦 理 解 任 屆 期 不 辦 理 者, 對 該 營 造 業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繼 續 通 知 該 營 造 業 辦 理 解 任, 屆 期 仍 不 辦 理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59 條 營 造 業 負 責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60 條 定 作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61 條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規 定 之 一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違 反 各 該 技 師 公 會 章 程, 按 其 情 節 7

6 輕 重, 予 以 警 告 或 二 個 月 以 上 二 年 以 下 停 止 執 行 營 造 業 業 務 之 處 分 ; 其 停 業 期 間, 並 不 得 依 技 師 法 或 建 築 師 法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第 六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之 技 師 有 違 反 各 公 會 之 章 程 情 節 重 大 者, 亦 同 營 造 業 負 責 人 明 知 所 置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有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情 事, 未 通 知 其 辭 任 未 予 以 解 任 或 未 使 其 在 場 者, 予 以 該 營 造 業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第 62 條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違 反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或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一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警 告 或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止 執 行 營 造 業 業 務 之 處 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經 依 前 項 規 定 受 警 告 處 分 三 次 者, 予 以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止 執 行 營 造 業 業 務 之 處 分 ; 受 停 止 執 行 營 造 業 業 務 處 分 期 間 累 計 滿 三 年 者, 廢 止 其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前 項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自 廢 止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其 工 地 主 任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執 業 證 第 63 條 土 木 包 工 業 負 責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該 土 木 包 工 業 三 個 月 以 上 二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第 64 條 營 造 業 公 會 違 反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由 中 央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65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仍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8 建 築 師 法 第 16 條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及 其 實 質 環 境 之 調 查 測 量 設 計 監 造 估 價 檢 查 鑑 定 等 各 項 業 務, 並 得 代 委 託 人 辦 理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招 商 投 標 擬 定 施 工 契 約 及 其 他 工 程 上 之 接 洽 事 項 第 17 條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設 計 之 圖 樣 說 明 書 及 其 他 書 件, 應 合 於 建 築 法 及 基 於 建 築 法 所 發 布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其 設 計 內 容, 應 能 使 營 造 業 及 其 他 設 備 廠 商, 得 以 正 確 估 價, 按 照 施 工 第 18 條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監 造 時, 應 遵 守 左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一 監 督 營 造 業 依 照 前 條 設 計 之 圖 說 施 工 二 遵 守 建 築 法 令 所 規 定 監 造 人 應 辦 事 項 三 查 核 建 築 材 料 之 規 格 及 品 質 四 其 他 約 定 之 監 造 事 項 第 19 條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應 負 該 工 程 設 計 之 責 任 ; 其 受 委 託 監 造 者, 應 負 監 督 該 工 程 施 工 之 責 任 但 有 關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等 專 業 工 程 部 份, 除 五 層 以 下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外, 應 由 承 辦 建 築 師 交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專 業 技 師 負 責 辦 理, 建 築 師 並 負 連 帶 責 任 當 地 無 專 業 技 師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8 條 建 築 師 領 得 開 業 證 書 後, 非 加 入 該 管 直 轄 市 縣 ( 市 ) 建 築 師 9

7 公 會, 不 得 執 行 業 務 ; 建 築 師 公 會 對 建 築 師 之 申 請 入 會, 不 得 拒 絕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已 加 入 省 公 會 執 行 業 務 之 建 築 師, 自 該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得 繼 續 執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應 加 入 縣 ( 市 ) 公 會, 縣 ( 市 ) 公 會 未 成 立 前, 得 加 入 鄰 近 縣 ( 市 ) 公 會 屆 滿 前, 應 加 入 縣 ( 市 ) 公 會, 縣 ( 市 ) 公 會 未 成 立 前, 得 加 入 鄰 近 縣 ( 市 ) 公 會 第 43 條 建 築 師 未 經 領 有 開 業 證 書 已 撤 銷 或 廢 止 開 業 證 書 未 加 入 建 築 師 公 會 或 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處 分 而 擅 自 執 業 者, 除 勒 令 停 業 外, 並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其 不 遵 從 而 繼 續 執 業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43 條 之 1 建 築 師 違 反 第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開 業 證 書 已 逾 有 效 期 間 未 申 請 換 發, 而 繼 續 執 行 建 築 師 業 務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補 辦 申 請 ; 屆 期 不 遵 從 而 繼 續 執 業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45 條 建 築 師 之 懲 戒 處 分 如 下 : 一 警 告 二 申 誡 10 三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二 月 以 上 二 年 以 下 四 撤 銷 或 廢 止 開 業 證 書 建 築 師 受 申 誡 處 分 三 次 以 上 者, 應 另 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時 限 之 處 分 ; 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處 分 累 計 滿 五 年 者, 應 廢 止 其 開 業 證 書 11

8

9

10

11

12 被 付 審 議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違 反 營 造 業 法 第 5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經 本 會 第 1 屆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如 主 文 主 文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處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罰 鍰, 並 廢 止 其 許 可 事 實 緣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係 綜 合 營 造 業 廠 商, 因 承 攬 嘉 義 市 文 化 路 文 化 廣 場 及 景 觀 風 貌 改 善 工 程 - 嘉 義 市 原 署 嘉 醫 院 闢 建 廣 場 工 程, 經 嘉 義 市 政 府 函 送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嘉 義 市 調 查 站 檢 送 之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100 年 度 易 字 第 819 號 刑 事 判 決 書, 指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涉 嫌 將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交 由 他 人 使 用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並 判 刑 確 定 在 案, 其 已 違 反 營 造 業 法 第 5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事 實 明 確, 應 依 同 法 第 54 條 規 定 處 分 理 由 : 一 按 營 造 業 法 第 54 條 規 定 : 營 造 業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廢 止 其 許 可 : 一 使 用 他 人 之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者 二 將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交 由 他 人 使 用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者 三 停 業 期 間 再 行 承 攬 工 程 者 前 項 營 造 業 自 廢 止 許 可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其 負 責 人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營 造 業 登 記 20 二 查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嘉 義 市 政 府 嘉 義 市 文 化 路 文 化 廣 場 及 景 觀 風 貌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 嘉 義 市 原 署 嘉 醫 院 闢 建 廣 場 工 程, 經 嘉 義 市 政 府 函 送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嘉 義 市 調 查 站 檢 送 之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100 年 度 易 字 第 819 號 刑 事 判 決 書, 指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涉 嫌 將 營 造 業 登 記 證 書 或 承 攬 工 程 手 冊 交 由 他 人 使 用 經 營 營 造 業 業 務, 案 經 高 雄 市 營 造 業 審 意 委 員 會 參 考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賴 基 於 意 圖 影 響 採 購 結 果 之 犯 意, 向 無 投 標 意 願 之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公 司 ) 負 責 人 蔡 借 用 其 名 義 與 證 件 投 標 ; 蔡 基 於 容 許 他 人 借 用 公 司 名 義 與 證 件 投 標 之 犯 意, 由 蔡 出 借 其 公 司 之 名 義 與 證 件 予 賴, 其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並 判 刑 確 定 在 案, 該 公 司 其 已 違 反 營 造 業 法 第 5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事 實 明 確, 應 依 同 法 第 54 條 規 定 處 分 三 本 會 決 議 如 主 文 21

13 案 由 : 梁 建 築 師 辦 理 96 年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建 造 執 照 監 造 事 宜, 並 無 善 盡 建 築 師 職 責, 確 實 監 督 營 造 公 司 依 照 本 局 核 准 之 建 照 圖 說 施 工, 導 致 現 場 基 礎 形 式 與 圖 說 不 符, 已 構 成 違 反 建 築 師 法 第 條 規 定 之 要 件, 爰 依 建 築 師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將 本 案 監 造 人 建 築 師 提 起 懲 戒 建 築 師 現 場 陳 述 說 明 : 依 公 證 說 明 書, 起 造 人 在 基 礎 構 築 階 段, 未 發 包 給 合 法 之 營 造 廠, 於 建 築 法 中, 無 明 文 規 定 起 造 人 未 依 法 發 包 給 合 法 營 造 廠 施 作, 有 任 何 罰 責 ; 另 本 案 餘 100 年 9 月 21 日 經 人 檢 舉 時, 本 人 未 發 現 何 處 有 申 請 圖 不 符 之 處, 是 因 現 場 施 作 基 礎 部 份, 無 法 看 出, 本 人 於 100 年 年 底 經 貴 局 邀 集 本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現 場 開 挖 開 挖 兩 處, 才 發 現 基 礎 的 尺 寸 與 圖 說 不 符, 當 時 即 請 業 主 作 處 理, 且 表 明 往 後 各 層 混 凝 土 澆 置 時, 我 皆 必 須 在 場 ; 另 已 構 築 部 份, 經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後, 証 明 倘 補 強 後 尚 屬 安 全 ; 故 本 人 於 101 年 1 月 30 日 函 請 貴 局, 撤 回 及 撤 銷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案 決 議 : 本 案 依 提 案 單 位 提 送 資 料 及 列 席 陳 述 及 列 席 陳 述 補 充 答 辯 ( 本 案 建 築 師 未 提 送 答 辯 書 ), 有 關 梁 建 築 師 懲 戒 案, 因 建 築 師 表 示 發 現 基 礎 的 尺 寸 與 圖 說 不 符, 當 時 即 請 業 主 作 處 理, 惟 未 有 書 面 22 證 明 ; 另 經 主 管 機 關 邀 集 本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現 場 開 挖 兩 處 及 鑽 心, 其 開 挖 後 發 現 基 礎 型 式 與 原 建 造 執 照 之 圖 說 實 有 所 出 入, 未 能 督 促 起 造 人 及 承 造 人 按 圖 施 工, 又 於 101 年 1 月 30 日 函 文 表 示 : 因 本 案 已 違 反 建 築 法 第 58 條 之 6, 現 場 實 際 施 工 之 基 礎 形 式 與 原 核 准 之 建 造 執 照 申 請 圖 說 不 符.. 四 本 案 經 本 事 務 所 事 後 蒐 集 資 料, 確 為 以 獨 立 基 礎 施 作 雖 起 造 人 於 近 期 補 作 基 礎, 但 仍 與 原 設 計 圖 差 異 很 大, 其 與 原 設 計 圖 及 結 構 計 算 之 應 力 強 度 等 已 不 相 符 合 綜 合 上 述,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本 案 建 築 物 監 造 時, 顯 未 善 盡 建 築 師 職 責, 確 實 監 督 營 造 公 司 依 照 本 局 核 准 之 建 照 圖 說 施 工, 導 致 現 場 基 礎 型 式 與 圖 說 不 符, 違 規 事 證 如 現 場 鑽 心 結 果 建 築 師 來 文 自 白 ( 含 當 初 違 規 施 工 照 片 ) 及 原 核 准 圖 說, 已 構 成 違 反 建 築 師 法 第 條 規 定 之 要 件, 爰 依 建 築 師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將 本 案 監 造 人 建 築 師 提 起 懲 戒 另 本 案 建 築 師 於 97 年 因 大 坪 頂 運 動 公 園 整 建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設 計 錯 誤 及 監 造 不 實, 經 第 21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停 業 4 個 月 在 案 ; 本 次 為 累 犯, 處 以 停 業 6 個 月 23

14 敬 請 指 教 24

15 採 購 爭 議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主 講 人 : 陳 樹 村 法 丞 律 師 事 務 所 所 長 前 言 : 以 工 程 會 所 發 布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為 綱 要, 說 明 實 務 上 最 常 發 生 之 履 約 爭 議 與 處 理 壹 : 總 則 三 ( 契 約 文 件 ) 契 約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本 文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二 ) 招 標 文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三 ) 投 標 文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四 ) 契 約 附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五 ) 依 契 約 所 提 出 之 履 約 文 件 或 資 料 前 項 文 件, 包 括 以 書 面 錄 音 錄 影 照 相 微 縮 電 子 數 位 資 料 或 樣 品 等 方 式 呈 現 之 原 件 或 複 製 品 四 ( 契 約 文 件 之 效 力 及 優 先 順 序 ) 契 約 所 包 括 之 各 種 文 件, 應 明 定 其 效 力 及 優 先 順 序 ( 一 ) 契 約 文 件 包 括 哪 些? 1 商 業 文 件 ( 投 招 標 文 件 契 約 書 價 目 表 ) 2 管 理 規 章 3 規 範 4 圖 說 ( 二 ) 契 約 文 件 規 定 發 生 不 一 致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1 契 約 有 明 定 優 先 順 序 時 例 如 工 程 會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第 1( 三 ) 條 (1) 契 約 條 款 優 於 招 標 文 件 內 其 他 文 件 所 附 記 之 條 款 第 1 頁, 共 32 頁

16 (2)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優 於 投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3) 施 工 補 充 說 明 書 優 於 施 工 規 範 (4) 決 標 記 錄 內 容, 優 於 開 標 或 議 價 紀 錄 內 容 (5) 新 版 本 優 於 舊 版 本 (6) 大 比 例 尺 優 於 小 比 例 尺 2 契 約 中 未 定 優 先 順 序 時 工 程 會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第 ( 四 ) 條, 依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解 釋 以 往 以 機 關 解 釋 為 準 之 規 定, 不 應 再 採 用 3 圖 說 規 範 與 價 目 表 (1) 圖 說 規 範 優 於 價 目 表 1.1. 因 係 依 圖 說, 規 範 施 工, 不 是 價 目 表 1.2. 價 目 表 未 列, 圖 說 有 如 何 處 理? (2) 圖 說 原 則 優 於 規 範, 但 亦 有 主 張 規 範 優 先 ( 三 ) 解 釋 契 約 原 則 1 探 求 當 事 人 真 意 民 法 第 98 條 : 解 釋 意 思 表 示, 應 探 求 當 事 人 之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之 辭 句 2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以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理 為 原 則, 對 廠 商 不 得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差 別 待 遇 3 不 利 於 草 擬 契 約 人 原 則 (1) 控 制 權 問 題 (2) 建 築 師 或 顧 問 公 司 是 業 主 的 使 用 人 民 法 第 224 條 : 債 務 人 之 代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關 於 債 之 履 行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債 務 人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但 當 事 人 另 有 訂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 保 險 法 第 54 條 第 2 項 : 保 險 契 約 之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之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2 頁, 共 32 頁

17 ( 四 ) 實 例 : 1 混 凝 土 檢 體 磅 數 不 足, 契 約 約 定 之 罰 則 和 施 工 規 範 不 同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2 橋 梁 工 程 支 撐 架 部 分, 廠 商 主 張 以 合 約 附 圖, 機 關 主 張 以 詳 細 價 目 表 所 標 示 數 量 計 價, 應 如 何 解 決? 2.1. 附 圖 註 明 本 示 意 圖 僅 供 參 考 2.2. 詳 細 價 目 表 依 施 工 補 充 說 明 本 工 程 設 計 數 量 僅 供 參 考 2.3. 依 圖 施 作, 故 應 以 廠 商 所 繪 製, 報 經 主 辦 機 關 同 意 備 查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所 附 平 面 配 置 圖 例 視 圖 前 視 圖 等 依 實 作 數 量 計 價 3 法 規 規 定 工 程 保 險 費 單 位 應 依 決 標 總 價 與 發 包 預 算 總 價 之 比 例 調 整, 但 機 關 之 投 標 須 知 補 充 說 明 卻 規 定 工 程 合 約 單 價 應 按 決 標 總 額 扣 除 包 商 估 價 單 所 列 營 造 綜 合 保 險 費 金 額 與 預 算 發 包 費 總 價 扣 除 營 造 綜 合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金 額 比 例 調 整 此 時 廠 商 雖 未 於 投 標 前 異 議, 事 後 卻 拒 絕 簽 約 而 申 請 調 解 3.1. 此 時 廠 商 之 要 約 和 機 關 決 標 之 承 諾, 意 思 表 示 並 未 合 致 3.2. 投 標 須 知 不 得 違 反 法 令, 違 反 牴 觸 時 應 屬 無 效, 雖 投 標 廠 商 未 異 議 時 亦 同 3.3. 當 發 生 牴 觸 時, 應 依 不 利 於 契 約 擬 訂 者 作 解 釋 之 原 則 為 有 利 廠 商 之 認 定 貳 履 約 管 理 : 八 ( 分 包 廠 商 ) 廠 商 不 得 以 不 具 備 履 行 契 約 分 包 事 項 能 力 或 未 依 法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廠 商 為 分 包 廠 商 對 於 分 包 廠 商 履 約 之 部 分, 得 標 廠 商 仍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分 包 契 約 報 備 於 機 關 者, 亦 同 廠 商 擬 分 包 之 項 目 及 分 包 廠 商, 機 關 得 予 審 查 十 ( 履 約 之 協 調 配 合 ) 二 以 上 得 標 廠 商 同 時 為 機 關 履 約, 其 履 約 事 項 互 有 關 連 或 須 互 相 第 3 頁, 共 32 頁

18 配 合 者, 各 得 標 廠 商 應 本 合 作 精 神 協 調 配 合, 避 免 因 一 方 之 作 為 而 對 他 方 或 整 體 履 約 進 度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機 關 提 供 之 履 約 場 所, 各 得 標 廠 商 有 共 同 使 用 之 需 要 者, 廠 商 不 得 拒 絕 其 他 廠 商 共 同 使 用 ( 一 ) 分 包 與 轉 包 如 何 區 分 1 轉 包 承 包 商 不 自 己 履 約 而 將 工 作 全 部 轉 給 他 人 或 將 全 部 工 作 拆 解 以 分 包 名 義 分 別 轉 給 其 他 人 2 分 包 合 法, 轉 包 違 法 3 分 包 後 未 在 施 工 現 場 管 理 派 程 人 員, 視 同 轉 包 行 為 4 違 法 分 包 : 將 工 程 分 包 給 不 具 資 格 之 人 或 未 經 業 主 同 意 將 主 要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他 人 施 作 ( 二 ) 何 謂 聯 合 承 攬, 其 間 法 律 關 係 為 何? ( 三 ) 因 現 場 共 同 施 作 廠 商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1 界 面 無 法 釐 清, 協 調 施 工 順 次 係 何 人 責 任? 2 其 他 廠 商 損 害 包 商 之 工 作 時 3 遲 延 責 任 如 何 釐 清 ( 四 ) 實 例 1 甲 為 工 木 廠 商 已 完 工 驗 收 合 格 向 業 主 請 求 給 付 工 程 尾 款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業 主 以 乙 水 電 承 包 商 擅 自 停 工, 消 防 設 備 未 能 完 成, 未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依 法 無 法 給 付 拒 絕 1.1. 業 主 所 委 任 之 監 造 單 位 或 其 他 廠 商 都 屬 民 法 第 224 條 : 債 務 人 之 代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關 於 債 之 履 行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債 務 人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但 當 事 人 另 有 訂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之 使 用 人, 故 渠 等 之 故 意 過 失 為 業 主 之 故 意 過 失 第 4 頁, 共 32 頁

19 1.2. 非 可 歸 責 於 甲 之 事 由, 業 主 違 反 禁 止 不 當 連 結 原 則 2 甲 學 校 招 標 興 建 游 泳 池, 乙 得 標 投 標 文 件 規 定 甲 須 能 取 得 協 力 廠 商 同 意 配 合 採 用 不 鏽 鋼 材 料 工 法 者 後 丙 協 力 廠 商 無 法 配 合, 乃 報 請 甲 審 核 而 與 丁 廠 商 合 作 簽 立 合 約, 但 業 主 事 後 卻 要 求 仍 須 有 丙 公 司 之 服 務 標 章 註 冊 證 2.1. 丁 廠 商 業 經 報 准 甲 核 定, 資 格 已 符 2.2. 圖 說 所 述 與 服 務 標 章 及 廠 牌 定 義 不 同, 廠 牌 係 施 工 參 考, 安 裝 工 法 圖 說 中 已 明 訂 施 工 規 範, 故 丁 協 力 廠 商 應 可 協 力 施 作 九 ( 許 可 文 件 之 取 得 ) 採 購 標 的 之 進 出 口 供 應 興 建 或 使 用 涉 及 政 府 規 定 之 許 可 證 執 照 或 其 他 許 可 文 件 者, 依 文 件 核 發 對 象, 由 機 關 或 廠 商 分 別 負 責 取 得 但 屬 機 關 取 得 者, 機 關 得 於 契 約 規 定 由 廠 商 代 為 取 得, 並 由 機 關 負 擔 必 要 之 費 用 ( 一 ) 何 者 為 業 主 之 義 務 或 協 力 義 務? 1 民 法 第 507 條 : 工 作 需 定 作 人 之 行 為 始 能 完 成 者, 而 定 作 人 不 為 其 行 為 時, 承 攬 人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定 作 人 為 之 定 作 人 不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為 其 行 為 者, 承 攬 人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賠 償 因 契 約 解 除 而 生 之 損 害 ( 二 ) 實 例 : 1 工 程 所 需 用 地 應 由 業 主 提 供, 施 工 中 預 有 同 意 書 取 得 困 難, 自 應 由 業 主 負 責 處 理 2 在 計 算 履 約 期 限 是 否 有 遲 延 部 分, 對 於 業 主 方 包 含 監 造 方 審 查 之 期 限 應 予 扣 除 3 建 照 執 照 核 發 始 能 施 工, 建 照 核 發 非 廠 商 所 能 掌 控, 核 發 前 全 面 施 工 受 影 響, 應 展 延 工 期 十 一 ( 財 物 之 保 全 ) 機 關 將 其 所 有 之 財 物 運 交 廠 商 處 所 加 工 改 善 或 維 修 者, 該 第 5 頁, 共 32 頁

20 財 物 之 滅 失 減 損 或 遭 侵 占 時, 廠 商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十 二 ( 廠 商 工 安 責 任 ) 廠 商 應 對 其 工 地 作 業 及 施 工 方 法 之 適 當 性 可 靠 性 及 安 全 性 負 完 全 責 任 廠 商 之 工 地 作 業 有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之 虞 時, 廠 商 應 立 即 採 取 防 範 措 施 發 生 意 外 時, 應 立 即 採 取 搶 救 復 原 重 建 及 對 機 關 與 第 三 人 之 賠 償 等 措 施 十 三 ( 保 管 責 任 ) 廠 商 於 工 程 完 成 前 應 對 進 行 中 之 該 工 程 與 其 材 料 施 工 機 具 及 施 工 場 所 之 設 施 負 保 管 責 任 工 程 進 行 中 及 竣 工 時, 廠 商 應 負 責 清 理 工 地 並 清 除 施 工 所 產 生 垃 圾 十 五 ( 施 工 管 理 ) 廠 商 履 約 施 工 時, 應 避 免 妨 礙 鄰 近 交 通 占 用 道 路 損 害 公 私 財 物 汙 染 環 境 或 妨 礙 民 眾 生 活 安 寧 其 有 違 反 致 機 關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受 有 損 害 者, 應 由 廠 商 負 責 賠 償 ( 一 ) 工 地 管 理 與 責 任 1 民 法 第 508 條 : 工 作 毀 損 滅 失 之 危 險, 於 定 作 人 受 領 前, 由 承 攬 人 負 擔, 如 定 作 人 受 領 遲 延 者, 其 危 險 由 定 作 人 負 擔 定 作 人 所 供 給 之 材 料,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毀 損 滅 失 者, 承 攬 人 不 負 其 責 2 工 地 材 料 失 竊 係 何 人 責 任? 3 工 地 電 線 被 剪, 修 復 所 需 金 額 應 由 何 人 負 擔 ( 二 ) 施 工 對 外 關 係 之 責 任 損 鄰 1 承 攬 人 責 任, 民 法 第 189 條 : 承 攬 人 因 執 行 承 攬 事 項,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定 作 人 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定 作 人 於 定 作 或 指 示 有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2 民 法 第 794 條 : 土 地 所 有 人 開 掘 土 地 或 為 建 築 時, 不 得 因 此 使 鄰 地 之 地 基 動 搖 或 發 生 危 險, 或 使 鄰 地 之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受 其 損 害 土 地 所 有 人 責 任 第 6 頁, 共 32 頁

21 3 設 計 及 監 造 者 責 任 3.1. 建 築 師 法 第 19 條 :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應 負 該 工 程 設 計 之 責 任 ; 其 受 委 託 監 造 者, 應 負 監 督 該 工 程 施 工 之 責 任, 但 有 關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等 專 業 工 程 部 分, 除 五 層 以 下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外, 應 由 承 辦 建 築 師 交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專 業 技 師 負 責 辦 理, 建 築 師 並 負 連 帶 責 任 當 地 無 專 業 技 師 者, 不 在 此 限 3.2. 建 築 師 法 第 18 條 :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監 造 時, 應 遵 守 左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一 監 督 營 造 業 依 照 前 條 設 計 之 圖 說 施 工 二 遵 守 建 築 法 令 所 規 定 監 造 人 應 辦 事 項 三 查 核 建 築 材 料 之 規 格 及 品 質 四 其 他 約 定 之 監 造 事 項 ( 三 ) 對 內 責 任 勞 工 1 業 主 和 廠 商 要 負 職 災 連 帶 補 償 之 責, 勞 基 法 第 59 條 62 條,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31 條 2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法 律 之 人 應 負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若 有 過 失 應 負 刑 法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之 責 参 契 約 變 更 : 二 十 ( 機 關 通 知 廠 商 變 更 契 約 )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於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範 圍 內 通 知 廠 商 變 更 契 約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廠 商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向 機 關 提 出 契 約 標 的 價 金 履 約 期 限 付 款 期 程 或 其 他 契 約 內 容 須 變 更 之 相 關 文 件 廠 商 於 機 關 接 受 其 所 提 出 須 變 更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不 得 自 行 變 更 契 約 除 機 關 另 有 請 求 者 外, 廠 商 不 得 因 第 一 項 之 通 知 而 遲 延 其 履 約 責 任 機 關 於 接 受 廠 商 所 提 出 須 變 更 之 事 項 前 即 請 求 廠 商 先 行 施 作 或 供 應, 其 後 未 依 原 通 知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或 僅 部 分 辦 理 者, 應 補 償 廠 商 所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第 7 頁, 共 32 頁

22 二 十 一 ( 廠 商 要 求 變 更 契 約 ) 契 約 約 定 之 採 購 標 的,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廠 商 得 敘 明 理 由, 檢 附 規 格 功 能 效 益 及 價 格 比 較 表, 徵 得 機 關 書 面 同 意 後, 以 其 他 規 格 功 能 及 效 益 相 同 或 較 優 者 代 之 但 不 得 據 以 增 加 契 約 價 金 其 因 而 減 省 廠 商 履 約 費 用 者, 應 自 契 約 價 金 中 扣 除 ( 一 )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廠 牌 或 型 號 不 再 製 造 或 供 應 ( 二 ) 契 約 原 標 示 之 分 包 廠 商 不 再 營 業 或 拒 絕 供 應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必 須 更 換 ( 四 ) 較 契 約 原 標 示 者 更 優 或 對 機 關 更 有 利 二 十 二 ( 契 約 所 定 事 項 無 效 之 處 理 ) 契 約 所 定 事 項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無 法 執 行 之 部 分, 該 部 分 無 效 但 除 去 該 部 分, 契 約 亦 可 成 立 者, 不 影 響 其 他 部 分 之 有 效 性 前 項 無 效 之 部 分, 機 關 及 廠 商 必 要 時 得 依 契 約 原 定 目 的 更 正 之 二 十 三 ( 契 約 之 轉 讓 ) 廠 商 不 得 將 契 約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轉 讓 予 他 人 但 因 公 司 分 割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履 行 連 帶 保 證 銀 行 因 權 利 質 權 而 生 之 債 權 或 其 他 類 似 情 形 致 有 轉 讓 必 要, 經 機 關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十 四 ( 契 約 變 更 ) 契 約 變 更, 非 經 機 關 及 廠 商 雙 方 之 合 意,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者, 無 效 ( 一 ) 主 體 變 更 : 1 民 法 第 301 條 : 第 三 人 與 債 務 人 訂 立 契 約 承 擔 其 債 務 者, 非 經 債 權 人 承 認, 對 於 債 權 人 不 生 效 力 2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5 條 第 1 項 : 得 標 廠 商 應 自 行 履 行 工 程 勞 務 契 約, 不 得 轉 包 第 66 條 第 1 項 : 得 標 廠 商 違 反 前 條 規 定 轉 包 其 他 廠 商 時, 機 關 得 解 除 契 約 終 止 契 約 或 沒 收 保 證 金,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轉 包 得 解 除 契 約 第 8 頁, 共 32 頁

23 3 聯 合 承 攬 時, 有 一 廠 商 例 如 機 電 無 法 繼 續 履 約 或 違 法 轉 包 時 3.1. 業 主 得 對 全 體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3.2. 此 時 不 願 解 約 之 廠 商, 可 否 有 權 主 張 找 其 他 廠 商 完 成 工 作? 應 認 為 可 以, 業 主 不 能 拒 絕, 因 二 者 負 連 帶 之 責, 連 帶 債 務 人 有 履 約 能 力 時, 不 得 終 止 4 有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時, 該 廠 商 得 進 廠 施 作 ( 二 ) 新 增 合 約 工 作 項 目 : 1 爭 議 : 係 原 合 約 範 圍 或 新 增 項 目 應 計 價? (1)B 係 原 合 約 之 外 屬 新 增 項 目 (2) 漏 項 : 原 合 約 有, 詳 細 價 目 表 無, 應 以 更 正 錯 誤 ( 誤 寫 誤 算 不 影 響 同 一 性 ), 即 修 改 詳 細 價 目 表 方 式 救 濟 實 務 上 基 於 誠 信 及 公 平 原 則, 而 比 照 變 更 設 計 處 理 2 新 增 項 目 報 酬 或 單 價 未 議 定, 廠 商 可 否 拒 絕 施 作? (1) 應 由 定 作 人 先 行 核 定 或 決 定, 廠 商 不 服 仍 應 施 作, 但 事 後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或 訴 訟 (2) 工 期 展 延 發 生 爭 議 時, 仍 比 照 上 述 辦 理 ( 三 ) 原 工 作 項 目 刪 減 : 1 減 帳 2 一 面 刪, 一 面 增 作, 追 加 減 帳 3 減 作, 已 購 材 料 如 何 處 理? 應 係 可 歸 責 定 作 人, 應 予 價 購, 但 實 務 上 廠 商 吸 收 依 民 法 第 511 條 : 工 作 未 完 成 前, 定 作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契 約 但 應 可 請 求 承 攬 人 因 契 約 終 止 而 生 之 損 害 應 可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4 若 合 約 主 要 項 目 經 刪 除, 應 以 契 約 部 分 終 止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第 9 頁, 共 32 頁

24 法 第 64 條 及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第 66 項 規 定, 此 時 應 予 補 償 ( 四 ) 數 量 增 減 : 1 乙 式 計 價 : 不 以 廠 商 實 際 數 量 計 價, 故 除 非 數 量 增 減 超 過 一 定 比 例, 否 則 不 必 調 整, 不 必 辦 變 更 2 實 做 數 量 計 價 : 照 實 做 計 價, 亦 不 必 辦 變 更 3 總 價 承 攬 : 原 則 以 契 約 約 定 之 總 價, 不 論 實 際 數 量 增 減, 均 按 該 總 價 付 款 但 實 做 數 量 增 減 超 過 10% 則 應 予 調 整 (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32 項 ) 但 若 實 際 成 本 並 不 因 數 量 少 做 而 節 省 時, 則 應 予 適 度 地 攤 提 成 本 補 償 或 只 扣 直 接 成 本, 不 應 再 扣 間 接 或 管 理 費 用 4 數 量 增 減 時 之 計 價 基 準 : (1) 原 則 依 合 約 單 價 (2) 例 外 : 物 價 波 動 時, 應 另 行 議 價 鑑 價 而 決 定 ( 五 ) 工 程 內 容 或 性 質 之 變 更 : 1 現 場 情 況 差 異 2 運 距 之 改 變 3 施 工 條 件 變 更 工 率 降 低 ( 六 ) 工 程 之 擬 制 變 更 : 1 定 作 人 指 示 已 實 質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造 成 承 攬 人 施 工 成 本 增 加 及 工 期 延 長, 卻 不 辦 契 約 變 更 2 要 件 :(1) 定 作 人 有 指 示 (2) 實 際 工 作 已 逾 原 合 約 最 低 標 準 3 因 契 約 條 款 解 釋 不 同 而 生 爭 議 : 定 作 人 解 釋 契 約 錯 誤 而 對 承 攬 人 指 示 致 生 成 本 時 4 定 作 人 所 提 供 規 範 或 指 示 有 瑕 疵 或 不 完 備, 而 造 成 費 用 成 本 增 加 民 法 第 496 條 : 工 作 之 瑕 疵, 因 定 作 人 所 供 給 材 料 之 性 質 或 依 定 作 人 之 指 示 而 生 者, 定 作 人 無 前 三 條 所 規 定 之 權 利 第 10 頁, 共 32 頁

25 但 承 攬 人 明 知 其 材 料 之 性 質 或 指 示 不 適 當, 而 不 告 知 定 作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5 趕 工 : 原 則 上 必 須 可 歸 責 於 業 主 之 原 因 6 業 主 未 盡 協 力 義 務 時 ( 七 ) 契 約 變 更 請 求 權 之 時 效 本 質 為 請 求 調 整 合 約 即 報 酬, 故 依 民 法 第 127 條 第 7 款 為 2 年 肆 : 查 驗 與 驗 收 二 十 五 ( 查 驗 或 驗 收 程 序 及 期 限 ) 工 程 及 財 物 採 購 契 約, 應 訂 明 採 購 標 的 之 查 驗 或 驗 收 程 序 及 期 限 前 項 規 定, 於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準 用 之 二 十 六 ( 履 約 之 查 驗 )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應 對 重 點 項 目 訂 定 檢 查 程 序 及 檢 驗 標 準, 廠 商 並 應 執 行 品 質 管 理 環 境 保 護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之 責 任 財 物 或 勞 務 採 購 需 經 一 定 履 約 過 程, 而 非 以 現 成 財 物 或 勞 務 供 應 者, 準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二 十 七 ( 查 驗 作 業 方 式 及 費 用 ) 契 約 應 訂 明 機 關 或 其 指 定 之 代 表, 就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得 辦 理 之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契 約 得 訂 明 廠 商 應 免 費 提 供 機 關 依 契 約 辦 理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所 必 須 之 設 備 及 資 料 契 約 規 定 以 外 之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其 結 果 不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者, 由 廠 商 負 擔 所 生 之 費 用 ; 結 果 符 合 者, 由 機 關 負 擔 費 用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結 果 不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者, 機 關 得 予 拒 絕, 廠 商 應 免 費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廠 商 不 得 因 機 關 辦 理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而 免 除 其 依 契 約 所 應 履 行 或 承 擔 之 責 任, 及 費 用 之 負 擔 機 關 就 廠 商 履 約 標 的 為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之 權 利, 應 不 受 該 標 的 曾 通 過 其 他 查 驗 測 試 或 檢 驗 之 限 制 第 11 頁, 共 32 頁

26 二 十 八 ( 機 關 設 備 或 材 料 之 檢 查 及 保 管 ) 機 關 提 供 設 備 或 材 料 供 廠 商 履 約 者, 廠 商 應 於 收 受 時 作 必 要 之 檢 查 其 經 廠 商 收 受 後 之 滅 失 或 減 損, 由 廠 商 負 責 二 十 九 ( 查 驗 或 驗 收 前 之 測 試 ) 機 關 辦 理 查 驗 或 驗 收, 得 於 契 約 規 定 廠 商 就 履 約 標 的 於 一 定 場 所 期 間 及 條 件 下 之 試 車 試 運 轉 或 試 用 等 測 試 程 序, 以 作 為 查 驗 或 驗 收 之 用 前 項 試 車 試 運 轉 或 試 用 所 需 費 用,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廠 商 負 擔 一 規 定 : 1 採 購 法 第 72 條 機 關 辦 理 驗 收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由 參 加 人 員 會 同 簽 認 驗 收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者, 應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其 驗 收 結 果 不 符 部 分 非 屬 重 要, 而 其 他 部 分 能 先 行 使 用, 並 經 機 關 檢 討 認 為 確 有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者, 得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就 其 他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並 支 付 部 分 價 金 驗 收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而 不 妨 礙 安 全 及 使 用 需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常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機 關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必 要 時 減 價 收 受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應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驗 收 人 對 工 程 財 物 隱 蔽 部 分, 於 必 要 時 得 拆 驗 或 化 驗 2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7 條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或 換 貨, 廠 商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機 關 應 再 行 辦 理 驗 收 前 項 限 期,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由 主 驗 人 定 之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8 條 第 12 頁, 共 32 頁

27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辦 理 部 分 驗 收, 其 所 支 付 之 部 分 價 金, 以 支 付 該 部 分 驗 收 項 目 者 為 限, 並 得 視 不 符 部 分 之 情 形 酌 予 保 留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辦 理 減 價 收 受, 其 減 價 計 算 方 式,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得 就 不 符 項 目, 依 契 約 價 金 市 價 額 外 費 用 所 受 損 害 或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等, 計 算 減 價 金 額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9 條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部 分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或 已 履 約 之 部 分 有 減 損 滅 失 之 虞 者, 應 先 就 該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或 分 段 查 驗 供 驗 收 之 用, 並 得 就 該 部 分 支 付 價 金 及 起 算 保 固 期 間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0 條 驗 收 人 對 工 程 或 財 物 隱 蔽 部 分 拆 驗 或 化 驗 者, 其 拆 除 修 復 或 化 驗 費 用 之 負 擔,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拆 驗 或 化 驗 結 果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該 費 用 由 廠 商 負 擔 ; 與 規 定 相 符 者, 該 費 用 由 機 關 負 擔 3 民 法 第 508 條 工 作 毀 損 滅 失 之 危 險, 於 定 作 人 受 領 前, 由 承 攬 人 負 擔, 如 定 作 人 受 領 遲 延 者, 其 危 險 由 定 作 人 負 擔 定 作 人 所 供 給 之 材 料,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毀 損 滅 失 者, 承 攬 人 不 負 其 責 二 先 行 使 問 題 : 1 業 主 有 未 辦 驗 收 先 行 使 用 之 權, 廠 商 不 得 拒 絕 使 用 期 間 之 危 險 遺 失 或 損 壞 由 業 主 負 責 2 福 山 某 學 校 案 例 : 3 有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應 先 辦 理 部 分 驗 收, 付 款 及 計 算 保 固 期 間 4 因 部 分 先 行 使 用 導 致 額 外 費 用 和 工 期 遲 延 時, 廠 商 可 以 請 求 調 整 價 格 或 工 期 5 為 求 明 確 應 簽 立 接 收 證 明 書, 以 釐 清 雙 方 責 任 歸 屬 第 13 頁, 共 32 頁

28 三 業 主 遲 延 辦 理 驗 收 點 交 接 收 時 : 1 可 歸 責 於 業 主 時, 延 誤 期 間 不 計 入 工 期 業 主 應 負 擔 該 期 間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2 在 延 誤 期 間 工 作 物 ( 堤 防 ) 被 水 沖 走, 而 保 險 又 過 期 時, 危 險 應 由 何 人 負 擔? 3 廠 商 報 驗, 業 主 能 否 拒 絕 驗 收? 不 可, 係 驗 收 後 可 拒 絕 受 領, 並 非 可 拒 絕 驗 收 4 拒 絕 驗 收, 保 固 期 如 何 算? 國 工 局 有 報 驗 後 30 日 內 開 始 辦 理 驗 收, 報 驗 後 三 個 月 內 無 法 完 成 驗 收, 保 固 期 自 三 個 月 期 滿 時 起 算 5 驗 收 合 格 後, 業 主 遲 不 辦 理 點 交 : (1) 視 為 已 完 成 點 交, 廠 商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2) 業 主 不 得 拒 絕 尾 款 (3) 須 另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時, 若 非 廠 商 負 責, 應 先 辦 理 驗 收 付 款 四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 ( 一 ) 先 行 使 用 初 驗 被 驗 正 式 驗 收 驗 收 証 明 書 點 交 ( 二 ) 初 驗 複 驗 均 不 構 成 危 險 移 轉 時 點, 最 高 80 台 上 594 號 台 南 高 等 95 重 上 35 號 ( 三 ) 正 式 驗 收 為 危 險 移 轉 時 點 : 最 高 93 台 上 999 號 判 決 ( 四 ) 未 驗 收 先 行 使 用 (1) 認 驗 收 合 格, 未 簽 驗 收 證 明 書 前 危 險 由 廠 商 負 擔, 此 第 14 頁, 共 32 頁

29 不 合 理 最 高 86 台 上 942 號 (2) 先 行 使 用 未 驗 收 之 工 作 物, 應 構 成 受 領 遲 延 並 負 擔 危 險 之 責 花 蓮 高 分 院 91 年 度 上 易 41 號 伍 契 約 價 金 三 十 ( 契 約 價 金 之 記 載 ) 契 約 應 記 載 總 價 無 總 價 者 應 記 載 項 目 單 價 及 金 額 或 數 量 上 限 契 約 總 價 曾 經 減 價 而 確 定, 其 所 組 成 之 各 單 項 價 格 未 約 定 調 整 方 式 者, 視 同 就 各 單 項 價 格 依 同 一 減 價 比 率 調 整 投 標 文 件 中 報 價 之 分 項 價 格 合 計 數 額 與 總 價 不 同 者, 亦 同 三 十 一 ( 契 約 價 金 之 給 付 ) 契 約 價 金 之 給 付, 得 為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由 機 關 載 明 於 契 約 : ( 一 ) 依 契 約 總 價 給 付 ( 二 ) 依 實 際 施 作 或 供 應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給 付 ( 三 ) 部 分 依 契 約 標 示 之 價 金 給 付, 部 分 依 實 際 施 作 或 供 應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給 付 ( 四 ) 其 他 必 要 之 方 式 三 十 二 ( 契 約 價 金 之 調 整 ) 契 約 價 金 係 以 總 價 決 標, 且 以 契 約 總 價 給 付, 而 其 履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調 整 之 但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 因 契 約 變 更 致 增 減 履 約 項 目 或 數 量 時, 就 變 更 之 部 分 加 減 賬 結 算 ( 二 ) 工 程 之 個 別 項 目 實 作 數 量 較 契 約 所 定 數 量 增 減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其 逾 百 分 之 五 之 部 分, 變 更 設 計 增 減 契 約 價 金 未 達 百 分 之 五 者, 契 約 價 金 不 予 增 減 ( 三 ) 與 前 二 款 有 關 之 稅 捐 利 潤 或 管 理 費 等 相 關 項 目 另 列 一 式 計 價 者, 依 結 算 金 額 與 原 契 約 金 額 之 比 率 增 減 之 三 十 三 ( 工 程 數 量 清 單 之 效 用 ) 第 15 頁, 共 32 頁

30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所 附 供 廠 商 投 標 用 之 數 量 清 單, 其 數 量 為 估 計 數, 不 應 視 為 廠 商 完 成 履 約 所 須 供 應 或 施 作 之 實 際 數 量 三 十 四 ( 契 約 價 金 給 付 條 件 ) 下 列 契 約 價 金 給 付 條 件, 應 載 明 於 契 約 ( 一 ) 廠 商 請 求 給 付 前 應 完 成 之 履 約 事 項 ( 二 ) 廠 商 應 提 出 之 文 件 ( 三 ) 給 付 金 額 ( 四 ) 給 付 方 式 ( 五 ) 給 付 期 限 契 約 價 金 依 履 約 進 度 給 付 者, 應 訂 明 各 次 給 付 所 應 達 成 之 履 約 進 度 及 廠 商 應 提 出 之 履 約 進 度 報 告, 由 機 關 核 實 給 付 三 十 五 ( 廠 商 請 領 契 約 價 金 之 文 件 ) 機 關 得 依 採 購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廠 商 請 領 契 約 價 金 時 應 提 出 之 文 件 三 十 六 ( 繳 納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之 情 形 )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廠 商 得 支 領 預 付 款 之 情 形, 廠 商 並 應 先 提 出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三 十 七 ( 契 約 價 金 應 含 之 稅 捐 規 費 及 強 制 性 保 險 費 )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契 約 價 金 應 含 廠 商 及 其 人 員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應 繳 納 之 稅 捐 規 費 及 強 制 性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但 中 華 民 國 以 外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稅 捐 規 費 或 關 稅, 由 廠 商 負 擔 三 十 八 ( 契 約 價 金 因 政 府 行 為 之 調 整 ) 廠 商 履 約 遇 有 下 列 政 府 行 為 之 一, 致 履 約 費 用 增 加 或 減 少 者, 契 約 價 金 得 予 調 整 : ( 一 ) 政 府 法 令 之 新 增 或 變 更 ( 二 ) 稅 捐 或 規 費 之 新 增 或 變 更 ( 三 ) 政 府 管 制 費 率 之 變 更 前 項 情 形, 屬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所 為, 致 履 約 成 本 增 加 者, 其 所 增 加 第 16 頁, 共 32 頁

31 之 必 要 費 用, 由 機 關 負 擔 ; 致 履 約 成 本 減 少 者, 其 所 減 少 之 部 分, 得 自 契 約 價 金 中 扣 除 其 他 國 家 政 府 所 為, 致 履 約 成 本 增 加 或 減 少 者, 契 約 價 金 不 予 調 整 三 十 九 ( 契 約 價 金 依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 契 約 價 金 依 契 約 規 定 得 依 物 價 薪 資 或 其 指 數 調 整 者, 應 於 契 約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得 調 整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 二 ) 調 整 所 依 據 之 物 價 薪 資 或 其 指 數 及 基 期 ( 三 ) 得 調 整 及 不 予 調 整 之 情 形 ( 四 ) 調 整 公 式 ( 五 ) 廠 商 應 提 出 之 調 整 數 據 及 佐 證 資 料 ( 六 ) 管 理 費 及 利 潤 不 予 調 整 ( 七 ) 逾 履 約 期 限 之 部 分, 以 契 約 規 定 之 履 約 期 限 當 時 之 物 價 薪 資 或 其 指 數 為 當 期 資 料 但 逾 期 履 約 係 可 歸 責 於 機 關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十 ( 以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計 算 契 約 價 金 ) 契 約 價 金 以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計 算 者, 應 於 契 約 訂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廠 商 應 記 錄 各 項 費 用 並 提 出 經 機 關 認 可 之 憑 證, 機 關 並 得 至 廠 商 處 所 辦 理 查 核 ( 二 ) 成 本 上 限 及 逾 上 限 時 之 處 理 四 十 一 ( 期 約 賄 賂 等 不 法 給 付 之 處 理 ) 廠 商 不 得 對 機 關 人 員 或 受 機 關 委 託 之 廠 商 人 員 給 予 期 約 賄 賂 佣 金 比 例 金 仲 介 費 後 謝 金 回 扣 餽 贈 招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分 包 廠 商 亦 同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機 關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或 將 溢 價 及 利 益 自 契 約 價 款 中 扣 除 四 十 二 ( 第 三 人 檢 驗 之 費 用 ) 契 約 規 定 廠 商 履 約 標 的 應 經 第 三 人 檢 驗 者, 其 檢 驗 所 需 費 用, 除 第 17 頁, 共 32 頁

32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廠 商 負 擔 一 總 價 承 攬 與 總 價 決 標 實 作 實 算 契 約 1 大 部 分 都 是 總 價 決 標, 實 作 實 算 契 約 2 少 部 分 是 總 價 承 攬 即 工 程 總 價 固 定, 不 因 數 量 增 減 而 調 整, 但 超 過 10% 時 可 調 整 二 漏 項 之 處 理 ( 一 ) 在 總 價 承 攬 契 約, 原 則 上 無 漏 項 調 整, 除 非 有 超 過 10% ( 二 ) 實 作 實 算 契 約 : 1 圖 說 有 該 項 目, 但 詳 細 價 目 表 無, 在 計 價 時, 因 實 作 實 算, 故 仍 應 以 實 際 施 作 數 量 計 價, 故 有 漏 項 時 應 調 整, 使 圖 說 與 詳 細 價 目 表 一 致 2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第 33 項 亦 同 此 意 三 乙 式 計 價 1 原 則 不 能 再 調 整 價 金 2 可 類 推 數 量 超 過 10% 時 之 方 式 調 整 四 物 價 調 整 ( 一 ) 可 增 加 亦 可 減 少, 物 調 已 不 再 是 只 增 不 減 ( 二 ) 契 約 已 明 定 不 物 調 時, 廠 商 可 否 再 請 求 調 整? 1 肯 定 說 ( 已 屬 定 見 ) 最 高 95 台 上 1365 號 判 決 高 院 95 上 11 號 判 決 依 行 政 院 頒 布 物 調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機 關 應 受 拘 束 2 否 定 說 : 台 高 院 95 建 上 易 56 號 判 決 ( 三 ) 廠 商 可 否 依 民 法 第 227 條 之 2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請 求 調 整 價 金? 1 否 定 : 最 高 96 台 上 2237 號,96 台 上 26 號 認 為 已 有 物 調 約 定 ( 調 或 不 調 ), 不 能 再 用 情 勢 變 更, 因 事 先 有 預 見 第 18 頁, 共 32 頁

33 2 肯 定 :( 較 妥 ) 台 高 院 97 重 上 更 ( 一 )28 號, 台 南 高 分 院 96 建 上 字 第 4 號 ( 四 ) 物 調 約 定 可 否 主 張 定 型 化 契 約 無 效? 1 肯 定 最 高 89 台 上 1402 號 判 決 台 高 院 95 上 98 號 判 決 2 否 定 : 最 高 96 台 上 684 號 判 決 ( 五 ) 物 調 請 求 權 之 爭 議 1 形 成 判 決 前, 無 時 效 問 題 ( 最 高 97 台 上 1624 號 判 決 ) 2 非 工 程 款,15 年 時 效 ( 最 高 81 台 上 2593 號 判 決 ) 3 物 調 款 亦 為 工 程 款 2 年 ( 六 ) 預 付 款 : 業 主 未 給 付 預 付 款, 廠 商 得 否 拒 絕 施 作, 行 便 民 法 第 264 條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權? 1 肯 定 說 : 業 主 既 約 定 有 先 行 給 付 之 義 務, 況 已 先 徵 求 保 證 書 ( 高 雄 地 院 92 重 訴 566 號 判 決 ) 2 否 定 說 : 承 攬 是 報 酬 後 付 原 則 ( 民 法 第 505 條 ) 雙 方 是 否 有 排 除 特 約 應 調 整 最 高 95 台 上 2960 號 判 決 ( 七 ) 估 驗 款 1 時 效 之 爭 議 (1) 有 認 為 係 各 已 完 成 工 作 之 報 酬, 應 自 估 驗 時 起 算 2 年 時 效 (2) 認 係 業 主 對 廠 商 融 資 應 自 驗 收 時 起 算 (3) 認 係 業 主 之 墊 款, 應 自 全 部 驗 收 時 起 算 (4) 認 應 自 工 程 完 工 時 起 算 第 19 頁, 共 32 頁

34 因 估 驗 只 是 報 酬 部 分 先 付, 事 後 尚 有 結 算 程 序, 故 尚 非 確 定 報 酬 之 請 求 權, 應 以 完 工 驗 收 時 起 算 較 妥 2 估 驗 款 與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 (1) 基 於 報 酬 後 付 原 則, 廠 商 不 得 主 張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 台 高 院 96 建 上 105 號 判 決 ) (2) 可 行 使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 最 高 92 台 上 1689 號, 台 高 院 96 建 上 字 第 69 號 民 事 判 決, 工 作 與 比 例 付 款 立 於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地 位 (3) 康 大 資 訊 案 3 估 驗 款 與 遲 延 給 付 損 害 賠 償 : 得 請 求 遲 延 給 付 之 損 害 賠 償, 惟 應 經 過 催 告 始 負 遲 延 之 責 ( 最 高 96 台 上 1582 號 判 決 ) ( 八 ) 保 留 款 1 屬 於 承 攬 報 酬, 以 全 部 完 工 驗 收 合 格 為 給 付 條 件 2 與 保 固 之 關 係 : (1) 有 認 為 保 固 是 保 留 款 的 對 待 給 付, 未 辦 保 固 廠 商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款 (2) 有 認 為 縱 未 辦 保 固 仍 可 請 求 保 留 款, 因 係 主 給 付 義 務, 保 固 為 從 給 付 義 務 ( 九 ) 工 程 尾 款 : 1 遲 不 驗 收 : 視 為 清 償 期 屆 至 類 推 民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 因 條 件 成 就 而 受 不 利 益 之 當 事 人, 如 以 不 正 當 行 為 阻 其 條 件 之 成 就 者, 視 為 條 件 已 成 就 2 驗 收 合 格 為 付 款 之 停 止 條 件, 遲 不 驗 收 視 為 條 件 成 就 3 完 成 驗 收 遲 不 付 款, 應 負 遲 延 給 付 責 任, 經 催 告 仍 不 履 行 即 負 遲 延 之 責 有 認 為 契 約 約 定 期 限 屆 至 即 屬 遲 延, 而 應 負 遲 延 之 責 陸 : 履 約 期 限 第 20 頁, 共 32 頁

35 四 十 三 ( 履 約 期 限 之 訂 定 ) 履 約 期 限 之 訂 定, 得 為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由 機 關 載 明 於 契 約 : ( 一 ) 自 決 標 日 簽 約 日 或 機 關 通 知 日 之 次 日 起 一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契 約 規 定 之 事 項 ( 二 ) 於 預 先 訂 明 之 期 限 前 完 成 契 約 規 定 之 事 項 ( 三 ) 自 廠 商 收 到 機 關 之 信 用 狀 預 付 款 或 其 他 類 似 情 形 之 次 日 起 一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契 約 規 定 之 事 項 ( 四 ) 就 履 約 各 重 要 階 段 或 分 批 供 應 之 部 分 分 別 訂 明 其 期 限 ( 五 ) 其 他 約 定 之 方 式 四 十 四 ( 履 約 期 間 之 計 算 ) 履 約 期 間 之 計 算,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得 為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由 機 關 載 明 於 契 約 : ( 一 ) 以 限 期 完 成 者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均 應 計 入 ( 二 ) 以 日 曆 天 計 者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是 否 計 入, 應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 三 ) 以 工 作 天 計 者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均 應 不 計 入 前 項 履 約 期 間,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者, 得 延 長 之 ; 其 事 由 未 達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逾 半 日 未 達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柒 : 遲 延 四 十 五 (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計 算 ) 逾 期 違 約 金, 為 損 害 賠 償 額 預 定 性 違 約 金, 以 日 為 單 位, 擇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計 算, 載 明 於 契 約, 並 訂 明 扣 抵 方 式 : ( 一 ) 定 額 ( 二 ) 契 約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第 21 頁, 共 32 頁

36 前 項 違 約 金, 以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上 限 第 一 項 扣 抵 方 式, 機 關 得 自 應 付 價 金 中 扣 抵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通 知 廠 商 繳 納 或 自 保 證 金 扣 抵 四 十 六 ( 不 計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情 形 ) 廠 商 履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以 書 面 通 知 機 關 機 關 得 審 酌 其 情 形 後,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不 計 逾 期 違 約 金 : ( 一 ) 屬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 二 )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契 約 變 更 或 機 關 通 知 廠 商 停 工 ( 三 ) 機 關 應 提 供 予 廠 商 之 資 料 器 材 場 所 或 應 採 行 之 審 查 或 同 意 等 配 合 措 施,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提 供 或 採 行 ( 四 ) 可 歸 責 於 與 機 關 有 契 約 關 係 之 其 他 廠 商 之 遲 延 ( 五 )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機 關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四 十 七 ( 分 段 完 工 使 用 或 移 交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 契 約 訂 有 分 段 進 度 及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屬 分 段 完 工 使 用 或 移 交 者 期 違 約 金 之 計 算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未 逾 分 段 進 度 但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者, 扣 除 已 分 段 完 工 使 用 或 移 交 部 分 之 金 額, 計 算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之 違 約 金 ( 二 ) 逾 分 段 進 度 但 未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者, 計 算 逾 分 段 進 度 之 違 約 金 ( 三 ) 逾 分 段 進 度 且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者, 分 別 計 算 違 約 金 但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之 違 約 金, 應 扣 除 已 分 段 完 工 使 用 或 移 交 部 分 之 金 額 計 算 之 ( 四 ) 分 段 完 工 期 限 與 其 他 採 購 契 約 之 進 行 有 關 者, 逾 分 段 進 度 得 個 別 計 算 違 約 金, 不 受 前 款 但 書 限 制 四 十 八 ( 全 部 完 工 後 使 用 或 移 交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 契 約 訂 有 分 段 進 度 及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屬 全 部 完 工 後 使 用 或 移 交 者, 其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計 算 原 則 如 下 : 第 22 頁, 共 32 頁

37 ( 一 ) 未 逾 分 段 進 度 但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者, 計 算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之 違 約 金 ( 二 ) 逾 分 段 進 度 但 未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其 有 逾 分 段 進 度 已 收 取 之 違 約 金 者, 於 未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後 發 還 ( 三 ) 逾 分 段 進 度 且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其 有 逾 分 段 進 度 已 收 取 之 違 約 金 者, 於 計 算 逾 最 後 履 約 期 限 之 違 約 金 時 應 予 扣 抵 ( 四 ) 分 段 完 工 期 限 與 其 他 採 購 契 約 之 進 行 有 關 者, 逾 分 段 進 度, 得 計 算 違 約 金, 不 受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之 限 制 四 十 九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機 關 及 廠 商 因 天 災 或 事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事 由, 致 未 能 依 時 履 約 者, 得 展 延 履 約 期 限 ; 不 能 履 約 者, 得 免 除 契 約 責 任 一 免 計 工 期 與 展 延 工 期 之 區 別 1 以 工 作 天 或 日 曆 天 計 算 工 期, 始 會 有 免 計 工 期 之 情 形 2 若 限 期 完 工, 須 有 可 歸 責 於 業 主,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雙 方 情 形,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時, 方 有 修 改 展 延 期 限 之 必 要 3 契 約 中 日 曆 天 未 定 義 時, 如 何 計 算? (1) 契 約 中 有 明 定, 依 契 約 (2) 契 約 未 明 定, 原 則 上 不 扣 星 期 例 假 日 二 展 延 工 期 與 補 償 ( 一 ) 核 定 權 : 1 契 約 雖 規 定 屬 業 主, 但 仍 應 合 理, 不 核 定 廠 商 仍 可 爭 議 2 未 依 契 約 所 定 程 序 申 請 展 延 工 期, 仍 應 依 實 際 審 核 始 符 公 平, 但 對 程 序 之 不 遵 守 應 認 與 有 過 失 ( 二 ) 請 求 展 延 期 間 之 費 用 1 契 約 有 約 定 依 契 約 2 未 約 定 時 屬 漏 洞, 依 其 他 法 律, 若 無, 依 民 法 第 507 條 第 2 第 23 頁, 共 32 頁

38 項 : 定 作 人 不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為 其 行 為 者, 承 攬 人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賠 償 因 契 約 解 除 而 生 之 損 害 及 第 231 條 : 債 務 人 遲 延 者, 債 權 人 得 請 求 其 賠 償 因 遲 延 而 生 之 損 害 前 項 債 務 人, 在 遲 延 中, 對 於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生 之 損 害, 亦 應 負 責 但 債 務 人 證 明 縱 不 遲 延 給 付, 而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害 者, 不 在 此 限 3 依 民 法 第 490 條 及 491 條 第 1 項 請 求 承 攬 報 酬 4 依 民 法 第 227 條 之 2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請 求 增 加 給 付 5 衡 量 基 準 工 期 展 延 是 否 為 投 標 時 所 得 預 見 實 務 上 承 商 有 3 到 6 個 月 的 合 理 等 待 期 或 展 延 期 限 風 險 6 費 用 項 目 : 管 理 費 ( 薪 資 行 政 管 理 費 就 業 安 定 費 辦 公 室 開 銷 勞 保 費 ) 勞 安 費 設 備 費 租 金 保 險 費 7 計 算 方 法 (1) 實 支 法 (2) 比 例 法 (3) 有 扣 除 3-6 個 月 可 預 估 風 險 部 分 (4) 管 理 費 及 利 潤 部 分, 應 扣 除 利 潤 8 時 效 : (1) 有 主 張 為 民 法 第 514 條 1 年 的 短 期 時 效 (2) 有 主 張 為 民 法 第 127 條 第 7 款, 工 程 報 酬 2 年 時 效 (3) 有 主 張 為 民 法 第 125 條 15 年 時 效 (4) 起 算 點 : 如 前 述 以 驗 收 完 成 日 較 合 理 三 逾 期 違 約 金 1 民 法 第 250 條 第 2 項 : 違 約 金, 除 當 事 人 另 有 訂 定 外, 視 為 因 不 履 行 而 生 損 害 之 賠 償 總 額 其 約 定 如 債 務 人 不 於 適 當 時 期 或 不 依 適 當 方 法 履 行 債 務 時, 即 須 支 付 違 約 金 者, 債 權 人 除 得 請 求 履 行 債 務 外, 違 約 金 視 為 因 不 於 適 當 時 期 或 不 依 適 當 方 法 履 行 債 務 所 生 損 害 之 賠 償 總 額 逾 期 違 約 金 為 損 害 賠 償 總 額 之 第 24 頁, 共 32 頁

39 預 定 2 以 契 約 總 價 20% 為 上 限 3 逾 期 違 約 金 係 主 給 付 義 務 之 遲 延 和 附 隨 義 務 之 違 反 情 形 不 同, 二 者 不 可 混 淆, 實 務 上 經 常 混 淆, 有 工 程 文 件 未 按 期 繳 交 要 罰 總 價 金 千 分 之 一 者, 有 業 主 所 要 求 未 配 合 者, 也 要 罰 總 價 千 分 之 一 者 4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第 五 十 八 項 機 關 得 視 採 購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就 第 四 十 五 點 逾 期 違 約 金 以 外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其 賠 償 之 項 目 範 圍 或 上 限, 並 得 訂 明 其 排 除 適 用 之 情 形 廠 商 應 負 責 之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機 關 得 自 應 付 價 金 中 扣 抵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自 保 證 金 扣 抵 或 通 知 廠 商 給 付 此 和 逾 期 違 約 不 同 一 為 主 給 付 義 務, 一 為 附 隨 義 務 5 違 約 金 過 高 之 酌 減 (1) 屬 法 院 職 權, 當 事 人 未 主 張 亦 可 酌 減 (2) 看 雙 方 過 失 程 度 (3) 看 是 否 為 主 給 付 義 務 之 遲 延 (4) 雖 然 遲 延, 但 遲 延 原 因 非 主 要 項 目, 該 項 目 縱 不 請 款, 亦 不 足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處 罰,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 做 相 送 ) (5) 有 時 可 以 項 目 定 逾 期 罰 款 之 計 算 標 準 例 如 路 燈 改 善 工 程, 只 因 燈 驗 不 過 而 整 個 遲 延, 罰 全 部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捌 : 履 約 標 的 五 十 ( 履 約 所 供 應 或 完 成 之 標 的 ) 廠 商 履 約 所 供 應 或 完 成 之 標 的, 應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無 減 少 或 滅 失 價 值 或 不 適 於 通 常 或 約 定 使 用 之 瑕 疵 五 十 一 (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時 之 處 理 ) 廠 商 履 約 結 果 經 機 關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者, 機 關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要 求 廠 商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 以 下 簡 稱 改 正 ), 並 得 訂 明 逾 期 未 改 正 應 繳 納 違 約 金 第 25 頁, 共 32 頁

40 廠 商 不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改 正 拒 絕 改 正 或 其 瑕 疵 不 能 改 正 者, 機 關 得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之 一 : ( 一 ) 自 行 或 使 第 三 人 改 正, 並 得 向 廠 商 請 求 償 還 改 正 必 要 之 費 用 ( 二 ) 解 除 契 約 或 減 少 契 約 價 金 但 瑕 疵 非 重 要 者, 機 關 不 得 解 除 契 約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履 約 有 瑕 疵 者, 機 關 除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五 十 二 ( 保 固 或 瑕 疵 擔 保 期 間 之 訂 定 ) 契 約 得 訂 明 廠 商 保 固 或 瑕 疵 擔 保 期 間 前 項 期 間 內, 採 購 標 的 因 瑕 疵 致 無 法 使 用 時, 該 期 間 得 不 予 計 入 五 十 三 ( 消 耗 性 零 配 件 之 價 格 ) 機 關 得 視 採 購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於 契 約 內 訂 明 採 購 標 的 於 使 用 期 間 所 需 消 耗 性 零 配 件 之 單 價, 或 附 記 其 參 考 價 格 或 價 格 調 整 方 式 第 一 年 使 用 期 間 所 需 消 耗 性 零 配 件, 以 附 於 採 購 標 的 合 併 採 購 為 原 則, 並 載 明 其 單 價 五 十 四 ( 維 修 服 務 契 約 ) 採 購 標 的 於 使 用 期 間 有 由 原 供 應 廠 商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之 必 要 者, 其 第 一 年 使 用 期 間 之 維 修 服 務, 以 附 於 採 購 標 的 合 併 招 標 決 標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案 件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該 一 年 使 用 期 間 前 項 維 修 服 務 契 約 應 訂 明 廠 商 須 提 供 服 務 之 事 項 標 價 及 價 金 給 付 方 式 第 一 項 維 修 服 務, 有 於 使 用 期 間 長 期 洽 原 供 應 廠 商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之 必 要 者, 得 於 契 約 訂 明 廠 商 每 年 提 供 此 一 服 務 之 費 用 上 限 及 廠 商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第 二 項 服 務 事 項, 得 包 括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零 配 件 供 應 或 故 障 修 第 26 頁, 共 32 頁

41 理 等 玖 : 權 利 及 責 任 五 十 五 ( 廠 商 對 於 第 三 人 主 張 權 利 之 責 任 ) 得 標 廠 商 應 擔 保 第 三 人 就 履 約 標 的, 對 於 機 關 不 得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廠 商 履 約, 其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合 法 權 益 時, 應 由 廠 商 負 責 處 理 並 承 擔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五 十 六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 廠 商 履 約 結 果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於 契 約 規 定 取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權 利 或 取 得 授 權 五 十 七 ( 第 三 人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之 避 免 ) 機 關 及 廠 商 應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保 障 對 方 免 於 因 本 契 約 之 履 行 而 遭 第 三 人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其 有 致 第 三 人 損 害 者, 應 由 造 成 損 害 原 因 之 一 方 負 責 賠 償 五 十 八 ( 損 害 賠 償 之 請 求 ) 機 關 得 視 採 購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就 第 四 十 五 點 逾 期 違 約 金 以 外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其 賠 償 之 項 目 範 圍 或 上 限, 並 得 訂 明 其 排 除 適 用 之 情 形 廠 商 應 負 責 之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機 關 得 自 應 付 價 金 中 扣 抵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自 保 證 金 扣 抵 或 通 知 廠 商 給 付 五 十 九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管 理 者 之 賠 償 責 任 )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管 理 之 契 約, 廠 商 規 劃 設 計 錯 誤 監 造 不 實 或 管 理 不 善, 致 機 關 遭 受 損 害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之 損 害, 機 關 得 視 個 案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其 賠 償 之 項 目 範 圍 或 上 限, 並 得 訂 明 其 排 除 適 用 之 情 形 六 十 ( 機 關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之 事 項 ) 機 關 對 於 廠 商 及 其 人 員 因 履 約 所 致 之 人 體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27 頁, 共 32 頁

42 前 項 人 體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之 風 險, 廠 商 應 投 保 必 要 之 保 險 六 十 一 ( 機 關 審 查 認 可 或 核 准 之 效 果 ) 廠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應 履 行 之 責 任, 不 因 機 關 對 於 廠 商 履 約 事 項 之 審 查 認 可 或 核 准 行 為 而 減 少 或 免 除 一 民 法 有 關 承 攬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1 民 法 492 條 : 承 攬 人 完 成 工 作, 應 使 其 具 備 約 定 之 品 質 及 無 減 少 或 滅 失 價 值 或 不 適 於 通 常 或 約 定 使 用 之 瑕 疵 2 民 法 493 條 : 工 作 有 瑕 疵 者, 定 作 人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請 求 承 攬 人 修 補 之 承 攬 人 不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修 補 者, 定 作 人 得 自 行 修 補, 並 得 向 承 攬 人 請 求 償 還 修 補 必 要 之 費 用 如 修 補 所 需 費 用 過 鉅 者, 承 攬 人 得 拒 絕 修 補, 前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之 3 民 法 494 條 : 承 攬 人 不 於 前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期 限 內 修 補 瑕 疵, 或 依 前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拒 絕 修 補 或 其 瑕 疵 不 能 修 補 者, 定 作 人 得 解 除 契 約 或 請 求 減 少 報 酬 但 瑕 疵 非 重 要, 或 所 承 攬 之 工 作 為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土 地 上 之 工 作 物 者, 定 作 人 不 得 解 除 契 約 4 民 法 495 條 : 因 可 歸 責 於 承 攬 人 之 事 由, 致 工 作 發 生 瑕 疵 者, 定 作 人 除 依 前 二 條 之 規 定, 請 求 修 補 或 解 除 契 約, 或 請 求 減 少 報 酬 外,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前 項 情 形, 所 承 攬 之 工 作 為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土 地 上 之 工 作 物, 而 其 瑕 疵 重 大 致 不 能 達 使 用 之 目 的 者, 定 作 人 得 解 除 契 約 二 定 作 人 之 瑕 疵 發 現 期 間 1 民 法 498 條 : 第 四 百 九 十 三 條 至 第 四 百 九 十 五 條 所 規 定 定 作 人 之 權 利, 如 其 瑕 疵 自 工 作 交 付 後 經 過 一 年 始 發 見 者, 不 得 主 張 工 作 依 其 性 質 無 須 交 付 者, 前 項 一 年 之 期 間, 自 工 作 完 成 時 起 算 2 民 法 499 條 : 工 作 為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土 地 上 之 工 作 物 或 為 此 等 工 作 物 之 重 大 之 修 繕 者, 前 條 所 定 之 期 限, 延 為 五 年 3 民 法 500 條 : 承 攬 人 故 意 不 告 知 其 工 作 之 瑕 疵 者, 第 四 百 九 十 第 28 頁, 共 32 頁

43 八 條 所 定 之 期 限, 延 為 五 年, 第 四 百 九 十 九 條 所 定 之 期 限, 延 為 十 年 三 瑕 疵 權 利 行 使 期 間 1. 民 法 514 條 : 定 作 人 之 瑕 疵 修 補 請 求 權 修 補 費 用 償 還 請 求 權 減 少 報 酬 請 求 權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或 契 約 解 除 權, 均 因 瑕 疵 發 見 後 一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承 攬 人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或 契 約 解 除 權, 因 其 原 因 發 生 後, 一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四 保 固 期 ( 一 ) 和 民 法 第 514 條 期 間 之 關 係 1 實 務 認 和 民 514 條 一 年 期 間 不 同 台 中 高 分 院 96 年 建 上 更 ( 三 ) 第 15 號 判 決 2 有 認 係 民 法 第 條 之 瑕 疵 發 現 期 間 台 高 院 96 年 建 上 易 55 號 判 決 ( 二 ) 起 算 日 : 原 則 : 以 驗 收 完 成 日 起 算 ( 三 ) 瑕 疵 如 何 認 定 : 有 爭 議 時, 鑑 定 民 法 第 496 條 : 工 作 之 瑕 疵, 因 定 作 人 所 供 給 材 料 之 性 質 或 依 定 作 人 之 指 示 而 生 者, 定 作 人 無 前 三 條 所 規 定 之 權 利 但 承 攬 人 明 知 其 材 料 之 性 質 或 指 示 不 適 當, 而 不 告 知 定 作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性 質 : 應 認 係 承 攬 人 對 業 主 獨 立 的 擔 保, 和 民 法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不 同 保 固 通 常 1-2 年, 瑕 疵 擔 保 可 達 5 年 10 年, 結 構 永 久, 且 瑕 疵 擔 保 為 無 過 失 責 任 ( 五 ) 保 固 期 間 屆 滿, 民 法 第 499 條 瑕 疵 擔 保 期 間 未 屆 滿, 仍 可 行 使 該 權 利 五 保 固 之 行 使 1 應 先 定 期 催 告 修 補, 逾 期 不 修 再 行 使 自 行 修 補 權, 而 請 求 償 還 修 補 必 要 費 用 最 高 91 台 上 771 號 第 29 頁, 共 32 頁

44 2 保 固 應 不 受 民 法 493 條 至 495 條 之 限 制, 即 修 補 費 用 過 大 可 拒 絕 修 補, 保 固 之 範 圍 可 超 過 其 報 酬 3 已 驗 收 並 點 交 但 尾 款 未 付 前, 發 現 瑕 疵 可 否 主 張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拒 絕 尾 款 給 付? (1) 有 認 為 主 給 付, 和 附 隨 義 務 不 具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關 係 最 高 82 台 上 1440 號 (2) 學 者 ( 王 澤 鑑 黃 立 ) 認 履 行 請 求 權 和 報 酬 立 於 對 待 給 付 可 拒 絕 給 付 最 高 94 台 上 93 號 判 決 六 保 固 保 證 金 : ( 一 ) 性 質 : 1 有 認 為 所 有 權 ( 金 錢 ) 讓 與 擔 保 責 任 解 除 時 返 還 2 有 認 為 減 少 報 酬 請 求 權 3 有 認 為 瑕 疵 修 補 費 用 ( 二 ) 保 固 期 滿 應 否 先 催 告 返 還, 業 主 才 負 遲 延 利 息 之 責? 有 認 應 催 告, 有 認 不 必, 仍 以 催 告 為 妥 ( 三 ) 時 效 : 1 2 年, 報 酬 性 質 2 5 年, 依 民 499 條 3 15 年 ( 四 ) 發 生 在 保 固 期 內 之 瑕 疵, 保 固 期 滿, 能 否 以 保 固 保 證 金 支 付 修 補 費 用? 最 高 97 台 上 2086 號 判 決 肯 定 七 保 固 責 任 之 可 能 抗 辯 1 保 固 期 間 屆 滿 2 不 在 保 固 範 圍 內 3 業 主 未 証 明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4 過 失 相 抵 5 處 理 上 修 補 後, 可 否 延 長 保 固? 第 30 頁, 共 32 頁

45 八 契 約 終 止 後, 廠 商 就 終 止 前 已 完 成 部 分, 應 否 負 保 固 之 責? 有 認 為 既 有 新 契 約, 保 固 契 約 亦 終 止 有 認 為 仍 應 負 保 固 之 責 拾 壹 : 保 險 六 十 二 ( 保 險 之 種 類 ) 機 關 得 視 採 購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就 下 列 保 險 擇 定 廠 商 於 履 約 期 間 應 辦 理 之 保 險, 並 載 明 於 契 約 : ( 一 ) 營 造 綜 合 保 險, 得 包 括 第 三 人 意 外 責 任 險 ( 二 ) 安 裝 綜 合 保 險, 得 包 括 第 三 人 意 外 責 任 險 ( 三 ) 雇 主 責 任 險 ( 四 ) 汽 機 車 或 航 空 器 等 之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 五 ) 營 建 機 具 綜 合 保 險 機 械 保 險 電 子 設 備 綜 合 保 險 或 鍋 爐 保 險 ( 六 ) 運 輸 險 ( 七 ) 專 業 責 任 險 ( 八 ) 其 他 必 要 之 保 險 六 十 三 ( 索 賠 所 費 時 間 ) 廠 商 向 保 險 人 索 賠 所 費 時 間,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六 十 四 ( 未 保 險 之 責 任 ) 廠 商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保 險 範 圍 不 足 或 未 能 自 保 險 人 獲 得 足 額 理 賠 者, 其 損 失 或 損 害 賠 償, 由 廠 商 負 擔 一 開 工 後, 當 事 人 可 否 解 約? 1 肯 定 仍 可 解 約, 最 高 95 台 上 1731 號 判 決 2 當 事 人 真 意 應 係 終 止 契 約 二 業 主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之 時 效 : 1 15 年, 終 止 權 2 1 年, 依 民 法 第 514 條 三 業 主 契 約 明 定 終 止 契 約 不 賠 所 失 利 益, 能 否 再 依 民 法 第 511 條 請 求? 第 31 頁, 共 32 頁

46 最 高 95 台 上 1768 號 判 決, 認 為 特 約 排 除 四 損 害 賠 償 得 自 廠 商 應 領 工 程 款 中 扣 抵 扣 還 : 1 有 認 係 承 攬 報 酬 附 解 除 條 件 最 高 94 台 上 1304 號 判 決 2 有 認 係 抵 銷, 最 高 93 台 上 2393 號 判 決 五 機 關 通 知 廠 商 暫 停 執 行 : 1 應 補 償 廠 商 損 失 最 高 97 台 上 2261 號 判 決 2 有 認 機 關 有 裁 量 權 最 高 96 台 上 1927 號 判 決 六 接 管 工 地 是 否 即 為 終 止? 1 仍 須 為 意 思 表 示 ( 最 高 91 台 上 901 號 ) 2 行 為 即 有 終 止 之 意 七 可 歸 責 於 他 承 包 商 ( 水 電 ) 致 土 木 廠 商 無 法 繼 續, 雙 方 合 意 解 約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以 鹽 埕 國 中 為 例 第 32 頁, 共 32 頁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More information

視力保健 Q&A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More information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目 錄 慢 生 活. 健 康. 幸 福... 3 序... 4 你 我 身 邊 的 肝 病 10 肝 病 預 警 訊 號... 12 肝 病 基 本 常 識... 14 典 型 症 狀... 16 易 損 害 肝 臟 的 因 素... 19 肝 病 產 生 的 外 因 與 內 因... 21 肝 病 的 中 醫 辨 證 治 療... 25 正 虛 邪 留 型... 25 濕 熱 中 阻 型...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More information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为 了 让 您 的 首 饰 亮 洁 如 新 无 论 是 自 己 因 为 中 意 而 去 购 买 的 首 饰, 还 是 从 很 重 要 的 人 那 里 收 到 的 首 饰, 为 了 您 所 珍 爱 的 首 饰 能 够 亮 洁 如 新, 我 们 制 作 了 这 本 保 养 手 册 懂 得 珍 爱, 是 一 件 非 常 了 不 起 的 事 情 对 一 件 事 物 永 远 保 有 当 初 的 爱 恋, 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大 事 記 99 年 1 月 大 事 記 990105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建 置 中 小 學 優 質 化 均 等 數 位 教 育 環 境 計 畫, 本 校 獲 補 助 2 項 專 案 : 高 中 職 電 腦 教 室 更 新 及 建 置 班 級 e 化 教 學 設 備 專 案 654 萬 元 建 置 高 中 職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師 學 習 中 心

More information

層負責明細表

層負責明細表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1030112693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A 一 認 識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1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有 什 麼 好 處? A1: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而 言, 利 用 櫃 買 中 心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是 一 種 非 常 方 便

More information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壹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辦 法 一 般 規 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225...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990225... 3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1010622... 4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10912... 8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42DB0AAA4A4BDD2B57BBCC6BEC7ACECA2DFA1AEA2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42DB0AAA4A4BDD2B57BBCC6BEC7ACECA2DFA1AEA2CF2E646F63> 修 訂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Q&A 97.01.27 定 稿 一 關 於 數 學 課 程 綱 要 之 修 訂 理 念 Q1: 本 次 數 學 科 綱 要 修 訂 之 理 念 為 何? A1: 本 次 高 中 數 學 課 綱 之 修 訂 理 念, 包 括 揭 櫫 數 學 為 基 礎 學 科 的 重 要 性, 釐 清 高 中 數 學 核 心 內 容 的 定 位, 以 及 提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TOP10 0 18 18 1993 1 2005 2006 2011 365 100 1 BT1008 2 365 BT1009 365 BT1010 365 365 BT1013 BT1014 215 999 BT4008 3 BT1001 200 BT1002 4 BT2002 60 5 BT1006 63 BT1011 51 6 BT2001 33 142 Q&A BT5001 240240

More information

旅遊問答 如何保障您的旅遊權益 一 解約相關問題 旅客行前解約.................................... 16 旅行社行前解約................................ 18 二 證照問題 1.前言 品 保 協 會 介 紹 下篇 品保協會小檔案 中

旅遊問答 如何保障您的旅遊權益 一 解約相關問題 旅客行前解約.................................... 16 旅行社行前解約................................ 18 二 證照問題 1.前言 品 保 協 會 介 紹 下篇 品保協會小檔案 中 上 篇 一 前 言 品 保 協 會 小 檔 案................. 1 品 保 協 會 之 宗 旨 與 任 務 是 什 麼...... 1 品 保 協 會 Q&A 排 行 前 五 大......... 2 二 行 前 篇 如 何 選 擇 可 靠 的 旅 行 社........... 3 交 易 安 全 須 知 繳 費 時 該 注 意 什 麼.. 4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556B752A4DFAEC8A6E6BBA1A9FAB77CB8EAAEC6A5FE3131313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556B752A4DFAEC8A6E6BBA1A9FAB77CB8EAAEC6A5FE313131322E646F63> 2015 冬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資 訊 各 位 夥 伴 大 家 好, 感 謝 您 前 來 參 加 我 們 今 天 所 舉 辦 的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以 下 為 今 日 活 動 流 程, 為 協 助 您 了 解 所 有 活 動 流 程, 請 詳 細 閱 讀 以 下 相 關 資 訊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13 : 00 ~ 13 : 20 說 明 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9F6B867A452A8F6BB50A565C25F2DBE47BC79AA5A2DBCC6A6ECB1D0A7F7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9F6B867A452A8F6BB50A565C25F2DBE47BC79AA5A2DBCC6A6ECB1D0A7F7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易 經 與 人 生 Life for I Ching 易 理 乾 坤 中 消 長 之 道 - 卜 卦 與 占 斷 鄭 慶 武 講 授 明 志 科 大 環 安 衛 系 1 講 授 綱 要 易 經 - 序 論 概 述 易 的 結 構 八 卦, 六 十 四 卦, 先 天 卦, 後 天 卦, 五 行 應 用, 乾 坤 兩 卦 分 宮 卦 象 次 序 的 變 化 易 經 占 斷 常 用 的 術 語 占 筮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DA46AACA1B0CAA5DCA8D2A4BAAE6539362E31312E323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DA46AACA1B0CAA5DCA8D2A4BAAE6539362E31312E3236> 第 一 節 班 級 活 動 理 念 與 實 例 國 立 台 中 文 華 高 中 李 健 維 (960904) 壹 理 念 身 為 綜 合 活 動 科 五 大 活 動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會 活 動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及 學 校 特 色 活 動 之 首, 班 級 活 動 之 重 要 性 以 及 實 施 策 略 之 多 樣 化 自 不 言 而 喻 依 據 普 通

More information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苦 得 樂 這 是 全 民 的 慈 善 醫 院, 不 是 正 德 佛 堂 的 醫 院 大 眾 發 心

More information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今 日 主 題 (1) 母 乳 哺 育 : 增 加 奶 水 之 10 大 祕 訣 及 常 見 Q&A (2) 相 關 輔 助 用 具 介 紹 1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More information

歷史與組織管理

歷史與組織管理 歷 史 與 組 織 管 理 第 三 組 授 課 教 師 : 邱 文 志 博 士 組 長 : 四 英 三 甲 39651018 何 巧 莉 組 員 : 四 英 三 甲 39651015 洪 永 朋 四 英 三 甲 39651019 林 瑩 四 英 三 甲 39651023 呂 洛 頡 四 英 三 甲 39651032 張 詠 茹 四 英 三 甲 39651036 林 書 辰 目 錄 第 壹 章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HOT 1 285 249 90 90-285 a` H º Z.indd 3 2008/2/21 W 10:06:19 2 m 285 a` H º Z.indd 4 2008/2/21 W 10:06:48 3 285 a` H º Z.indd 7 2008/2/21 W 10:08:01 4 285 a` H º Z.indd 8 2008/2/21 W 10:08:27 5 285 a`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3233B27BA54EB0EAA5C1B142C2A7A55FB0CFAE79BDCD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3233B27BA54EB0EAA5C1B142C2A7A55FB0CFAE79BDCD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78> 現 代 國 民 婚 禮 ( 初 稿 ) 北 區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8 樓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參 主 持 人 / 協 同 主 持 人 : 黃 麗 馨 司 長 / 曾 昭 旭 教 授 徐 福 全 教 授 黃 馨 慧 副

More information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外, 對 於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中, 兒 童 目 睹 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9DBA5CDC2B2A4B62DA871B1D3BBA16F6B2E646F63>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9DBA5CDC2B2A4B62DA871B1D3BBA16F6B2E646F63> 一 校 史 本 校 創 於 民 國 13 年, 初 名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補 習 學 校, 設 立 於 屏 東 市 黑 金 町, 即 現 今 民 生 東 路 夜 市 場, 民 國 17 更 名 為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學 校, 設 立 於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民 生 路 校 區, 即 現 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民 國 34 年 11 月 改 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清 華 盃 全 國 高 中 化 學 能 力 競 賽 Q&A 一 報 名 相 關 問 題 Q1: 我 好 擔 心 報 名 額 滿, 活 動 到 底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報 名? A: 往 年 化 學 競 賽 報 名 約 在 8/30~9/18 之 間, 主 辦 單 位 會 盡 量 選 在 開 學 那 週 開 放 報 名, 依 照 過 往 經 驗 ( 大 概 十 天 便 會 額 滿 ), 去 年 (101

More information

103 高 考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榜 眼 楊 玲 ( 一 年 考 取 ) 98 年 從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系 畢 業, 接 著 進 入 國 中 實 習 高 職 教 書 兩 年 後, 覺 得 一 切 好 像 都 是 理 所 當 然, 然 而 兩 年 教 學 生 涯 略 顯

103 高 考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榜 眼 楊 玲 ( 一 年 考 取 ) 98 年 從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系 畢 業, 接 著 進 入 國 中 實 習 高 職 教 書 兩 年 後, 覺 得 一 切 好 像 都 是 理 所 當 然, 然 而 兩 年 教 學 生 涯 略 顯 103 年 度 高 普 考 試 公 職 社 工 師 考 取 心 得 社 工 所 碩 二 范 容 自 99 年 大 學 畢 業 後 考 取 社 工 師 證 照 後, 即 立 定 考 取 公 職 社 工 師 的 目 標, 其 動 機 與 一 般 欲 報 考 公 職 考 試 人 應 無 太 大 差 異, 是 期 待 未 來 有 一 份 福 利 健 全 且 薪 水 穩 定 的 工 作 然 而 在 準 備 考

More information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本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由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公 司 ) 赠 送 予 光 大 永 明 吉 运 宝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计 划 ) 的 被 保 险 人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本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由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公 司 ) 赠 送 予 光 大 永 明 吉 运 宝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计 划 ) 的 被 保 险 人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本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由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公 司 ) 赠 送 予 光 大 永 明 吉 运 宝 保 险 保 障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计 划 ) 的 被 保 险 人

More information

DocHdl1OnPPMtmpTarget

DocHdl1OnPPMtmpTarget Contents / NONO / Part1 1-1 1-2 Q&A / / / 4 1-3 Part2 54 2-1 56 2-2 58 59 60 63 63 64 2-3 68 1. 70 5. 75 2. 72 6. 77 3. 73 7. 78 4. 74 8. 79 2-4 80 9. 83 13. 90 10. 84 14. 91 11. 86 15. 92 12. 88 16. 9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28_10003月.doc

Microsoft Word - 028_10003月.doc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通 訊 第 28 期 本 期 搶 先 看 業 務 宣 導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請 至 師 培 中 心 實 習 組 領 取 實 習 學 生 證 請 實 習 學 校 填 寫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名 冊 調 查 表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E3313032B669ADD7BEC7A468AF5A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E3313032B669ADD7BEC7A468AF5A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校 自 102 學 年 起 本 班 甄 試 生 招 生 與 筆 試 入 學 招 生 同 一 時 程 辦 理, 區 分 為 甄 試 組 與 筆 試 組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公 告 101.12. 102.04.18 至 102.05.07 102.04.18 至 102.05.08

More information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以 利 輸 入 電 腦 建 檔 日 後 會 員 至 正 德 醫 院 掛 號 看 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914處務會議紀錄.doc

Microsoft Word - 1010914處務會議紀錄.doc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1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地 點 :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何 文 湘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李 宜 璇 賴 宏 明 魏 佩 芬

More information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試 務 中 心 籌 組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3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1 演 講 廳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More information

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

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學 術 交 流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廣 州 市 參 訪 交 流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姓 名 職 稱 : 林 德 昌 / 教 授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3.3.3-103.3.6 報 告 日 期 :103.3.26 摘 要 本 次 參 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130342D32B0AAA440AE61AAF8BFEFADD7BDD2B57BBBA1A9FAB77C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130342D32B0AAA440AE61AAF8BFEFADD7BDD2B57BBBA1A9FAB77C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高一選修課程家長說明會 歡迎蒞臨嘉義女中 輔導室 宜玫老師 1050528 追 夢 與 圓 夢 ~ 探 索 自 己 規 劃 生 涯 願 -- 允 許 孩 子 去 尋 找 自 己 幸 福 的 人 生, 除 了 外 在 的 成 就 之 外, 還 需 要 內 在 願 望 的 實 現 所 謂 願 就 是 原 來 的 那 一 頁, 原 來 的 哪 一 頁? 就 是 深 植 在 自 性 當 中, 與 生 俱 來

More information

專 員 寄 語 目 錄 2 專 員 寄 語 3 2007 年 度 廉 政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4 澳 門 首 上 國 際 清 廉 指 數 榜, 於 亞 太 區 排 第 6 5 持 廉 守 正 經 驗 交 流 會 6 廉 政 文 摘 中 國 行 政 法 治 最 新 進 展 ( 上 )( 馬 懷 德

專 員 寄 語 目 錄 2 專 員 寄 語 3 2007 年 度 廉 政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4 澳 門 首 上 國 際 清 廉 指 數 榜, 於 亞 太 區 排 第 6 5 持 廉 守 正 經 驗 交 流 會 6 廉 政 文 摘 中 國 行 政 法 治 最 新 進 展 ( 上 )( 馬 懷 德 專 員 寄 語 目 錄 2 專 員 寄 語 3 2007 年 度 廉 政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4 澳 門 首 上 國 際 清 廉 指 數 榜, 於 亞 太 區 排 第 6 5 持 廉 守 正 經 驗 交 流 會 6 廉 政 文 摘 中 國 行 政 法 治 最 新 進 展 ( 上 )( 馬 懷 德 ) 10 廉 署 訊 息 15 廉 署 動 態 16 新 聞 剪 報 彰 顯 廉 政 鞏 固 法 治

More information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函 機 關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聯 絡 人 : 黃 湫 洳 聯 絡 電 話 :02-23805174 傳 真 電 話 :02-23805280 受 文 者 :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10 月 02 日 發 文 字 號 : 農 金 庫 總 企 一 字 第 0960007047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阶 段 : 基 层 轮 岗 实 习 (18 个 月 ) 入 职 并 经 过 1 个 月 的 集 中 培 训 后, 前 往 系 统 内 重 点 省 直 分 行, 着 重 在 柜 面 个 金 私 银 公 司 国 际 风 险 财 务 等 关 键 岗 位 实 习 第 二 阶 段 : 海 外 实 务

第 一 阶 段 : 基 层 轮 岗 实 习 (18 个 月 ) 入 职 并 经 过 1 个 月 的 集 中 培 训 后, 前 往 系 统 内 重 点 省 直 分 行, 着 重 在 柜 面 个 金 私 银 公 司 国 际 风 险 财 务 等 关 键 岗 位 实 习 第 二 阶 段 : 海 外 实 务 关 于 交 行 交 通 银 行 第 十 期 管 理 培 训 生 招 聘 ( 海 外 高 校 )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现 代 商 业 银 行 1987 年, 交 通 银 行 重 新 组 建, 成 为 新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5 年,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成 功 挂 牌 上 市,

More information

EC-2800取説_中国.indd

EC-2800取説_中国.indd 家 庭 用 按 摩 椅 EC-2800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2 各 部 位 名 称 及 功 能 6 使 用 前 的 准 备 8 每 次 开 始 按 摩 前 14 起 放 椅 背 的 调 节 与 收 纳 方 法 15 按 摩 功 能 的 使 用 方 法 17 推 荐 程 序 的 使 用 方 法 18 按 摩 动 作 功 能 中 的 调 节 方 法 20 自 动 程 序 的 使 用 方 法 24 手

More information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Q&A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目 錄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Q&A 1 貳 業 務 費 出 席 費 Q&A 4 講 座 鐘 點 費 Q&A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Q&A 8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Q&A 11 教 育 訓 練 費 Q&A 18 稿 費 Q&A 22 兼 職 費 Q&A 24 通 訊

More information

(一)宿舍生活解惑區

(一)宿舍生活解惑區 歡 迎 來 到 嘉 大 蘭 潭 校 區 宿 舍 手 冊 1 宿 舍 環 境 與 文 化 之 營 造 生 活 輔 導 組 江 政 達 組 長 大 學 校 園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空 間, 一 切 資 源 大 家 可 以 共 同 分 享 使 用 學 生 宿 舍 裏 面 的 公 共 區 域 與 寢 室, 是 同 學 們 在 校 園 裡 面 能 夠 擁 有 且 能 自 主 的 空 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3313131325FB1D0AE76ADFBC342A874B2CEADD7A5BFB6F1B3F8AA60B74EA8C6B6B54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3313131325FB1D0AE76ADFBC342A874B2CEADD7A5BFB6F1B3F8AA60B74EA8C6B6B548> 教 育 部 全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系 統 開 放 修 正 填 報 注 意 事 項 20131122H 壹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一 修 正 填 報 時 間 :102 年 11 月 25 日 17:00 止, 修 正 填 報 結 束 後, 將 不 再 開 放 異 動 資 料, 並 進 行 資 料 匯 出 作 業 二 常 見 問 答 (Q&A) 與 操 作 說 明 下 載 位 置 : 請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 函 轉 為 避 免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61 人 事 :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行 政 : 函 轉 為 避 免 重 複 採 購 相 同 電 腦 軟 體 授 權 及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經 費, 辦 理 電 腦 軟 體 採 購 前 先 洽 詢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涵 蓋 擬 採 購 軟 體 之 授 權 61 人 事 : 函 轉 有 關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出 版 本 公 報 每 週 三 發 行 第 5 期 目 錄 縣 規 章 訂 定 臺 南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2 政 令 經 發 : 函 轉 有 關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主 辦 機 關 將 公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提 供 民 間 機 構 者, 投 資 契 約 應 載 明 相 關 地 上

More information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 參 加 會 議 ) 報 告 壹 交 流 活 動 基 本 資 料 一 活 動 名 稱 : 兩 岸 投 資 交 流 訪 問 團 二 活 動 日 期 :102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16 日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 參 加 會 議 ) 報 告 壹 交 流 活 動 基 本 資 料 一 活 動 名 稱 : 兩 岸 投 資 交 流 訪 問 團 二 活 動 日 期 :102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16 日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部 幕 僚 單 位 及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報 告 書 兩 岸 投 資 交 流 訪 問 團 報 告 書 研 提 人 單 位 : 經 濟 部 ( 投 資 業 務 處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姓 名 與 職 稱 : 邱 一 徹 處 長 劉 世 如 專 員 參 訪 期 間 :102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16 日 報 告 日 期 :102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Q1

Microsoft Word - Q1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學 費 Q&A Q1: 學 生 申 請 補 助 之 條 件 中, 有 關 家 戶 年 所 得 ( 含 家 戶 年 利 息 所 得 ) 及 家 戶 擁 有 不 動 產, 是 如 何 採 計? A1: 1 本 方 案 採 計 家 戶 年 所 得 ( 含 年 利 息 所 得 ) 及 不 動 產 資 料, 係 以 註 冊 日 前 1 個 月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最

More information

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

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 大 學 校 院 及 教 師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重 要 規 定 事 項 及 作 業 釋 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編 目 錄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1 貳 業 務 費... 4 出 席 費... 4 講 座 鐘 點 費...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8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1 教 育 訓 練 費... 17 稿 費... 22 通

More information

一 個 傳 播 教 育 的 新 嘗 試 慈 濟 大 學 傳 播 學 系 成 立 於 2001 年, 當 1999 年 向 育 部 送 案 申 請 增 設 時, 台 灣 傳 播 科 系 早 已 林 立, 並 且 集 中 於 北 部, 花 東 地 區 並 無 傳 播 科 系 當 時 台 灣 傳 播 相 關 科 系 紛 立, 招 生 名 額 暴 增, 各 校 教 育 內 涵 雖 趨 向 多 元 發 展,

More information

中原工業系系友會發展概況說明

中原工業系系友會發展概況說明 中 原 大 學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2016 暑 期 實 習 分 享 會 時 間 :105 年 4 月 11 日 1 活 動 議 程 活 動 17:00-17:20 報 到 17:20-17:35 暑 期 實 習 介 紹 - 趙 金 榮 主 任 17:35-18:10 實 習 經 驗 分 享 - 工 四 丙 郭 炫 德 同 學 18:10-19:00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313031A67EABD7B0AAC2BEBEC7A5CDC075A87DAED1C479BE5CC5AAA4DFB16FBC67A740C476C1C9A6A8AA47B3F8A769313232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313031A67EABD7B0AAC2BEBEC7A5CDC075A87DAED1C479BE5CC5AAA4DFB16FBC67A740C476C1C9A6A8AA47B3F8A769313232312E646F63>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 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7 三 傳 記 新 詩... 23 四 漫 畫 綜 合... 27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 32 肆 參 加 件 數

More information

gaidansu-chi

gaidansu-chi 适 用 于 母 语 为 外 语 者 的 高 中 升 学 指 导 手 册 2017 目 录 A. 三 重 县 立 高 级 中 学 入 学 指 南 三 重 县 教 育 委 员 会 编 辑 县 立 高 级 中 学 的 概 要 1. 前 途 选 择 ---------------------------------------------------------1 2. 县 立 高 中 的 概 要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DFAAEAA7C0ACECA7DEA46ABEC7A448A8C6AA41B0C8B971A46C65B3F82D31303130395B315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DFAAEAA7C0ACECA7DEA46ABEC7A448A8C6AA41B0C8B971A46C65B3F82D31303130395B315D2E646F6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服 務 電 子 (e) 報 101 年 09 月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室 編 印 人 事 服 務 電 子 報 ( 簡 稱 人 事 e 報 ), 內 容 涵 蓋 教 職 員 喜 訊 每 月 知 新 法 令 宣 導 人 事 動 態 環 保 節 能 生 活 知 識 各 類 活 動 訊 息 等 各 單 位 如 有 須 同 仁 瞭 解 事 項, 都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002 004 chapter 1 012 013 014 015 016 c o l u m n 1 chapter 2 018 019 020 022 026 028 030 031 032 c o l u m n 2 6

CONTENTS 002 004 chapter 1 012 013 014 015 016 c o l u m n 1 chapter 2 018 019 020 022 026 028 030 031 032 c o l u m n 2 6 CONTENTS 002 004 chapter 1 012 013 014 015 016 c o l u m n 1 chapter 2 018 019 020 022 026 028 030 031 032 c o l u m n 2 6 chapter 3 034 035 036 038 040 042 044 4 c o l u m n 3 chapter 4 046 047 048 05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2k\253\337\250t.doc)

(Microsoft Word - \252k\253\337\250t.doc) 玄 奘 大 學 九 十 六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法 律 學 系 ( 所 )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聯 絡 人 : 劉 佳 沛 聯 絡 電 話 :(03)-5302255 分 機 5526 電 子 郵 件 :law5526@wmail.hcu.edu.tw 系 所 主 管 : 鍾 秉 正 ( 簽 章 ) 附 件 九 十 六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自 訂 配 分 表 受 評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13031352020A55DB8CBADB9AB7EC0E7BE69BCD0A5DCC0B3BFEDA6E6A8C6B6B5514128A4BDA769ABE1A454ADD7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13031352020A55DB8CBADB9AB7EC0E7BE69BCD0A5DCC0B3BFEDA6E6A8C6B6B5514128A4BDA769ABE1A454ADD729>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Q&A 一 總 則 Q1.1: 為 什 麼 要 推 動 營 養 標 示 制 度? A: 近 年 來 國 民 營 養 知 識 提 升, 健 康 意 識 抬 頭, 且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業 已 實 施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制 度, 為 因 應 國 內 消 費 大 眾 之 需 求, 並 建 立 消 費 者 對 營 養 標 示 之

More information

二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簡 章 主 辦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服 務 專 線 :(02)2321-9585 ( 免 付 費 )0800-699-566 傳 真 :(02)2321-1067 網 址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編 號 104 年 度

More information

Q3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之 報 名 流 程 為 何? A3: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Q3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之 報 名 流 程 為 何? A3: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Q&A ( 適 用 於 104 年 09 月 20 日 及 104 年 10 月 18 日 之 評 量 ) 有 關 報 名 資 格 Q1 何 種 身 分 的 人 可 以 報 名 參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然 領 域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A1:104 年 度 本 評 量 首 次 辦 理, 開 放 報 考 對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受 評 單 位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原 電 資 學 院 學 士 班 ) 建 議 事 項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 受 評 單 位 回 應 ) 資 料 備 查 檢 核 一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1. 宜 簡 化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划... 4 五 浙 江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划... 4 五 浙 江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6 2017 年 第 一 期 课 手 册 行 知 院 教 务 部 2016 年 5 月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More information

哲 學 宿 營 為 了 讓 哲 學 系 一 年 級 的 新 生 們 更 快 認 識 彼 此 及 系 上 特 色 等, 學 長 姐 花 費 了 將 近 半 年 的 時 間 籌 備 宿 營, 三 天 的 精 彩 活 動 使 新 生 們 留 下 深 刻 回 憶 -DAY I 活 動 從 禮 拜 五 傍 晚

哲 學 宿 營 為 了 讓 哲 學 系 一 年 級 的 新 生 們 更 快 認 識 彼 此 及 系 上 特 色 等, 學 長 姐 花 費 了 將 近 半 年 的 時 間 籌 備 宿 營, 三 天 的 精 彩 活 動 使 新 生 們 留 下 深 刻 回 憶 -DAY I 活 動 從 禮 拜 五 傍 晚 Philosophy Dec 2015 中 正 大 學 哲 學 系 哲 學 E 報 No.4 哲 學 宿 營 為 了 讓 哲 學 系 一 年 級 的 新 生 們 更 快 認 識 彼 此 及 系 上 特 色 等, 學 長 姐 花 費 了 將 近 半 年 的 時 間 籌 備 宿 營, 三 天 的 精 彩 活 動 使 新 生 們 留 下 深 刻 回 憶 -DAY I 活 動 從 禮 拜 五 傍 晚 開 始,

More information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表 4 四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4

More information

(1) 收 容 人 家 屬 寄 送 藥 品 或 申 請 出 ( 入 ) 所 證 明 等, 採 臨 櫃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處 理, 僅 需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供 核 對, 毋 須 等 候 截 至 12 月 底 共 辦 理 家 屬 寄 藥 57 人 次 (2) 收 容 人 申 請 看

(1) 收 容 人 家 屬 寄 送 藥 品 或 申 請 出 ( 入 ) 所 證 明 等, 採 臨 櫃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處 理, 僅 需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供 核 對, 毋 須 等 候 截 至 12 月 底 共 辦 理 家 屬 寄 藥 57 人 次 (2) 收 容 人 申 請 看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第 四 季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陳 報 機 關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臺 北 少 年 觀 護 所 資 料 時 間 : 一 至 十 二 月 壹 優 質 便 民 服 務 一 服 務 流 程 ( 一 ) 服 務 流 程 便 捷 性 1.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全 功 能 程 度 截 至 12 月 底 有 關 為 民 服 務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0304\266\351\252\370\267|\304\263\244\342\245U_\245\376_new.doc)

(Microsoft Word - 1000304\266\351\252\370\267|\304\263\244\342\245U_\245\376_new.doc) 臺 中 市 100 年 度 第 1 次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0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辦 理 二 辦 理 機 關 : ( 一 )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二 ) 承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民 小 學 ( 三 ) 協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幼 兒

More information

吃 素 為 何 比 吃 肉 罹 癌 機 率 高 談 到 天 然 飲 食 防 癌 療 法, 是 專 家 多 年 研 究, 是 種 有 效 防 癌 療 法 但 近 日 新 聞 報 導, 吃 素 食 罹 癌 機 率 竟 比 吃 肉 食 還 高, 造 成 很 多 人 迷 思, 連 吃 素 也 得 癌, 吃

吃 素 為 何 比 吃 肉 罹 癌 機 率 高 談 到 天 然 飲 食 防 癌 療 法, 是 專 家 多 年 研 究, 是 種 有 效 防 癌 療 法 但 近 日 新 聞 報 導, 吃 素 食 罹 癌 機 率 竟 比 吃 肉 食 還 高, 造 成 很 多 人 迷 思, 連 吃 素 也 得 癌, 吃 吃 素 為 何 比 吃 肉 罹 癌 機 率 高 談 到 天 然 飲 食 防 癌 療 法, 是 專 家 多 年 研 究, 是 種 有 效 防 癌 療 法 但 近 日 新 聞 報 導, 吃 素 食 罹 癌 機 率 竟 比 吃 肉 食 還 高, 造 成 很 多 人 迷 思, 連 吃 素 也 得 癌, 吃 魚 吃 肉 也 得 癌 市 面 又 充 斥 毒 澱 粉 毒 奶 粉 毒 醬 油 毒 食 用 油, 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706\256\327\250\322\244\300\252R-6F\266\256\256S\255\327\247\357\252\251-4.doc)

(Microsoft Word - 9706\256\327\250\322\244\300\252R-6F\266\256\256S\255\327\247\357\252\251-4.doc) 一 位 手 足 口 症 病 童 之 照 護 經 驗 單 位 : 兒 科 病 房 指 導 者 : 侯 靜 宜 護 理 長 主 護 護 士 : 劉 雅 娟 護 理 期 間 : 97.3.13~97.3.15 案 例 簡 介 一 基 本 資 料 病 歷 號 : 6 3 1 1 1 3 3 性 別 : 男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教 育 程 度 : 幼 稚 園 姓 名 : 詹 小 弟 年 齡 : 4 歲

More information

一. 比 賽 簡 介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已 經 舉 辦 了 4 屆,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創 業 競 賽 參 加 上 屆 競 賽 的 團 隊 接 近 50 隊, 勝 出 隊 伍 通 過

一. 比 賽 簡 介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已 經 舉 辦 了 4 屆,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創 業 競 賽 參 加 上 屆 競 賽 的 團 隊 接 近 50 隊, 勝 出 隊 伍 通 過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合 辦 校 園 創 業 計 劃 一. 比 賽 簡 介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已 經 舉 辦 了 4 屆,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創 業 競 賽 參 加 上 屆 競 賽 的 團 隊 接 近 50 隊, 勝 出 隊

More information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哪 些 功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哪 些 功 奈 米 科 技 的 應 用 奈 米 光 觸 媒 : 路 竹 國 中 奈 米 金 : 覺 丹 英, 三 民 國 中 打 開 大 賣 場 的 行 銷 目 錄, 奈 米 冰 箱 奈 米 冷 氣 機 奈 米 清 淨 機 奈 米 涼 風 扇 映 入 眼 簾, 這 些 都 是 奈 米 科 技 的 最 新 產 品, 它 們 跟 傳 統 家 電 有 什 麼 不 同 呢? 又 是 利 用 哪 些 奈 米 的 原 理?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4A4BEC7B1D0A87CB56FAE69AABAADABAD6EC4B3C344BB50C1CDB6D5A15DB169A9FAA4E5A15E>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4A4BEC7B1D0A87CB56FAE69AABAADABAD6EC4B3C344BB50C1CDB6D5A15DB169A9FAA4E5A15E> 2010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中 等 教 育 論 壇 中 學 教 育 趨 勢 議 題 研 討 會 2010.8.16 台 北 主 辦 單 位 / 廣 東 省 教 育 學 會 中 華 中 等 教 育 學 會 廣 東 省 海 峽 兩 岸 交 流 促 進 會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東 莞 台 商 育 苗 教 育 基 金 會 協 辦 單 位 /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1B0EAAE61A6D2B8D5C1BFAE79C2B2B3F828313030A67EB371A5CEAAA933A4EB33A4E9AAA9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1B0EAAE61A6D2B8D5C1BFAE79C2B2B3F828313030A67EB371A5CEAAA933A4EB33A4E9AAA9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青 年 朋 友 生 涯 規 劃 的 重 要 選 項 之 一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 國 家 考 試 面 面 觀 1 講 綱 一 二 三 四 五 5 六 七 八 九 職 涯 規 劃 - 決 定 自 己 的 人 生 認 識 國 家 考 試 100-102 年 考 選 新 措 施 國 家 考 試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考 試 資 訊 如 何 取 得 報 考 類 科 如 何 決 定 國 家 考 試 如

More information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企 劃 科 ( 人 事 處 ) 重 要 人 事 業 務 宣 導 事 項 壹 組 織 編 制 為 利 本 市 17 班 以 下 國 小 幹 事 專 責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免 兼 人 事 及 會 計 職 務, 並 提 升 學 校 人 事 會 計 業 務 之 專 業 性, 爰 本 市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目 前 設 置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會 計 員 之 國 小, 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淺談戒菸藥物

Microsoft PowerPoint - 淺談戒菸藥物 淺 談 戒 菸 藥 物 高 雄 榮 總 藥 劑 部 李 季 黛 陳 妙 婷 藥 師 抽 菸 有 什 麼 壞 處? 1 增 加 疾 病 的 發 生 率 心 臟 病 心 肌 梗 塞 各 種 惡 性 腫 瘤 消 化 性 潰 瘍 慢 性 肺 阻 塞 疾 病 不 孕 危 害 胎 兒 ( 早 產 體 重 減 輕 智 力 發 育 較 差 流 產 胎 兒 死 亡 新 生 兒 死 亡 ) 皮 膚 老 化 牙 周 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2D32B4C1A5BDAED5B0C8B77CC4B3ACF6BFF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2D32B4C1A5BDAED5B0C8B77CC4B3ACF6BFFD>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00 分 會 議 地 點 : 圖 書 館 四 樓 多 元 活 動 室 會 議 主 席 : 陳 校 長 勇 延 參 加 人 員 :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本 校 家 長 會 會 長 學 生 代 表 1 人 ( 本 次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休閒觀光

Microsoft Word - 休閒觀光 輔 大 花 園 觀 光 夜 市 簡 介 : 2011 年 10 月 21 日 出 現 一 座 輔 大 花 園 觀 光 夜 市, 就 在 輔 仁 大 學 後 方 俗 稱 二 省 道 上, 北 部 招 商 聚 集 多 達 200 以 上 的 攤 商, 總 共 占 地 2500 坪, 已 變 成 北 部 的 購 物 新 天 堂, 當 然 有 少 年 輕 男 女 正 妹 帥 哥 甚 至 有 阿 豆 阿 經

More information

青 岛 旅 居 锦 囊 城 市 关 键 词 绿 树 红 墙 欧 陆 风 情 德 国 建 筑 港 口 海 洋 海 滨 度 假 啤 酒 蛤 蜊 音 乐 之 岛 帆 船 之 都 旅 居 目 录 CATALOG 亲 海 在 青 岛 1 宜 居 在 青 岛 2 享 乐 在 青 岛 3 随 时 去 青 岛 4

青 岛 旅 居 锦 囊 城 市 关 键 词 绿 树 红 墙 欧 陆 风 情 德 国 建 筑 港 口 海 洋 海 滨 度 假 啤 酒 蛤 蜊 音 乐 之 岛 帆 船 之 都 旅 居 目 录 CATALOG 亲 海 在 青 岛 1 宜 居 在 青 岛 2 享 乐 在 青 岛 3 随 时 去 青 岛 4 搜 狐 焦 点 旅 游 地 产 2013 独 家 策 划 青 岛 旅 居 锦 囊 城 市 关 键 词 绿 树 红 墙 欧 陆 风 情 德 国 建 筑 港 口 海 洋 海 滨 度 假 啤 酒 蛤 蜊 音 乐 之 岛 帆 船 之 都 旅 居 目 录 CATALOG 亲 海 在 青 岛 1 宜 居 在 青 岛 2 享 乐 在 青 岛 3 随 时 去 青 岛 4 快 来 住 青 岛 5 青 岛 购 房 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語æŒ⁄å�¸ç¿™é€Ÿå��(艱語)Q&A.doc

Microsoft Word - 語æŒ⁄å�¸ç¿™é€Ÿå��(艱語)Q&A.doc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修 訂 Q&A Q1: 教 育 部 基 於 何 種 理 由 需 要 進 行 九 年 一 貫 英 語 課 程 綱 要 微 調 工 程? A1: 啟 動 於 90 學 年 度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自 實 施 以 來, 由 於 此 重 大 課 程 變 革 無 前 例 可 循, 於 課 程 實 施 之 初,

More information

生 任 何 糾 紛, 應 依 借 款 約 定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人 事 總 處 及 本 府 不 涉 入 處 理 四 檢 附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及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各 1 份

生 任 何 糾 紛, 應 依 借 款 約 定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解 決, 人 事 總 處 及 本 府 不 涉 入 處 理 四 檢 附 人 事 總 處 原 函 影 本 及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業 務 Q&A 各 1 份 桃 園 縣 政 府 書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3300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1 號 承 辦 人 : 吳 卉 珊 電 話 :3310735#7357 電 子 信 箱 :184052@mail.tycg.gov.tw 受 文 者 : 桃 園 縣 立 中 壢 國 民 中 學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高 中 的 特 色 課 程 中, 曾 經 做 過 關 於 股 市 的 財 經 專 題 報 告 聽 過 股 票 及 證 券 的 演 講, 而 地 理 課 本 中 提 到 美 國 為 全 世 界 的 經 濟 龍 頭, 也 提 及 許 多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依 賴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高 中 的 特 色 課 程 中, 曾 經 做 過 關 於 股 市 的 財 經 專 題 報 告 聽 過 股 票 及 證 券 的 演 講, 而 地 理 課 本 中 提 到 美 國 為 全 世 界 的 經 濟 龍 頭, 也 提 及 許 多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依 賴 投 稿 類 別 : 商 業 類 篇 名 : 股 金 中 外 以 股 票 論 臺 灣 美 國 香 港 之 經 濟 關 聯 性 作 者 : 張 尹 瑄 臺 北 市 立 景 美 女 中 二 年 讓 班 曾 茹 儀 臺 北 市 立 景 美 女 中 二 年 讓 班 劉 逸 涵 臺 北 市 立 景 美 女 中 二 年 讓 班 指 導 老 師 : 李 冠 達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高 中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教師升等辦法V4.docx

Microsoft Word 教師升等辦法V4.docx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相 關 作 業 手 冊 人 事 室 彙 整 102/12/12 1 目 錄 請 隨 時 至 人 事 法 規 查 閱 最 新 版 本 http://mis2.hk.edu.tw/quickplace/hrdoc/main.nsf/h_toc/c4e133e9f45262d94825707a0011b533/?opendocument 一 人 事 室 送

More information

與 癌 共 友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多 數 西 藥 無 治 療 作 用, 卻 是 毒 害 人 類 身 體 最 大 元 凶 美 國 哈 佛 醫 學 院 身 心 醫 療 部 Bansan 賓 生 博 士 花 費 了 30 年 的 時 間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有 75% 至 90% 的 西

與 癌 共 友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多 數 西 藥 無 治 療 作 用, 卻 是 毒 害 人 類 身 體 最 大 元 凶 美 國 哈 佛 醫 學 院 身 心 醫 療 部 Bansan 賓 生 博 士 花 費 了 30 年 的 時 間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有 75% 至 90% 的 西 開 山 和 尚 於 國 父 紀 念 館 開 講 與 癌 共 友 系 列 講 座 慈 悲 開 示 防 癌 養 生 重 要 觀 念 與 癌 共 友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多 數 西 藥 無 治 療 作 用, 卻 是 毒 害 人 類 身 體 最 大 元 凶 美 國 哈 佛 醫 學 院 身 心 醫 療 部 Bansan 賓 生 博 士 花 費 了 30 年 的 時 間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有 75%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良 師 興 國, 教 師 是 神 聖 且 責 任 重 大 的 志 業 首 先, 歡 迎 大 家 有 志 進 入 教 師 之 林 要 成 為 正 式 教 師 必 須 經 歷 五 個 階 段, 即 過 五 關 : 資 格 課 程 實 習 教 檢 教 甄 資 格 即 考 上 學 程 生, 取 得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的 資 格 ; 課 程 即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和 教

More information

32 Oct. 2015 治 療 方 法 與 就 醫 資 訊 : 感 染 流 感 病 毒 後, 雖 然 大 部 分 健 康 成 年 人 於 感 染 流 感 後 可 自 行 痊 癒, 然 少 數 患 者 會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故 感 染 流 感 後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依 醫 師 評

32 Oct. 2015 治 療 方 法 與 就 醫 資 訊 : 感 染 流 感 病 毒 後, 雖 然 大 部 分 健 康 成 年 人 於 感 染 流 感 後 可 自 行 痊 癒, 然 少 數 患 者 會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故 感 染 流 感 後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依 醫 師 評 健 康 人 生 NCKU Newsletter of Student Affairs 143 31 認 識 流 感 與 預 防 衛 生 保 健 組 流 感 為 急 性 病 毒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主 要 致 病 原 為 流 感 病 毒, 常 引 起 發 燒 頭 痛 肌 肉 痛 疲 倦 流 鼻 涕 喉 嚨 痛 以 及 咳 嗽 等, 但 通 常 均 在 2~7 天 內 會 康 復 流 感 病 毒

More information

胰 腺 癌 专 栏 认 识 胰 腺 癌...3 胰 腺 癌 的 起 因...4 胰 腺 癌 引 起 的 症 状...5 胰 腺 癌 的 治 疗 方 法...7 胰 腺 癌 的 预 防 手 段...8 胰 腺 癌 的 术 后 护 理...9 胰 腺 癌 的 饮 食 禁 忌...10 胰 腺 癌 的 诊

胰 腺 癌 专 栏 认 识 胰 腺 癌...3 胰 腺 癌 的 起 因...4 胰 腺 癌 引 起 的 症 状...5 胰 腺 癌 的 治 疗 方 法...7 胰 腺 癌 的 预 防 手 段...8 胰 腺 癌 的 术 后 护 理...9 胰 腺 癌 的 饮 食 禁 忌...10 胰 腺 癌 的 诊 1 胰 腺 癌 专 栏 认 识 胰 腺 癌...3 胰 腺 癌 的 起 因...4 胰 腺 癌 引 起 的 症 状...5 胰 腺 癌 的 治 疗 方 法...7 胰 腺 癌 的 预 防 手 段...8 胰 腺 癌 的 术 后 护 理...9 胰 腺 癌 的 饮 食 禁 忌...10 胰 腺 癌 的 诊 断 方 法...11 胰 腺 癌 常 见 问 题...13 2 解 析 胰 腺 癌 第 一 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講 者 介 紹... 2 二 任 職 企 業 介 紹... 2 三 創 新 的 趨 勢... 2 四 創 新 管 理 方 法... 3 五 創 新 建 議... 5 六 企 業 家 精 神 與 人 生 哲 學... 5 七 Q&A 討 論... 9 八 各 組 心 得 彙 整... 13

目 錄 一 講 者 介 紹... 2 二 任 職 企 業 介 紹... 2 三 創 新 的 趨 勢... 2 四 創 新 管 理 方 法... 3 五 創 新 建 議... 5 六 企 業 家 精 神 與 人 生 哲 學... 5 七 Q&A 討 論... 9 八 各 組 心 得 彙 整... 13 創 新 與 企 業 家 精 神 台 灣 企 業 創 新 發 展 報 告 台 北 旅 店 - 戴 彰 紀 董 事 長 授 課 教 師 : 梁 世 武 老 師 盧 希 鵬 老 師 組 別 : 第 一 組 組 員 : M10208005 杜 維 欣 M10208007 方 渝 M10208101 林 侑 儒 M10208109 陳 怡 臻 M10208111 陳 佳 瑩 M10208113 吳 昀 鴻 報

More information

康 寧 大 學 招 生 宣 導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時 程 流 程 相 關 表 單 各 高 中 職 招 生 來 函 依 分 文 日 期 辦 理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依 照 來 函 學 校 性 質 決 定 主 要 招 生 科 系 與 配 合 科 系 依 活 動 日 期 五 日 前 辦 理 提 供 招 生 人 員 名 單 ( 各 系 所 ) 主 要 招 生 科 系 提 供 帶 隊 老 師 名 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12紀錄(新)

Microsoft Word - 103.12紀錄(新)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2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4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演 講 廳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單 主 席 : 張 校 長 清 風 紀 錄 : 張 翠 容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時 值 期 末, 觀 之 學 校 近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領 力 2 1 1 理 念 老 老 老 略 力 力 e., 2 ., 3 ()., 4 : 略 略 量 落 略 聯., 5 : 力 : 力., 6 + 履 歷., 7 : e Instruct Learn., 8 e Moodle 數 立 論 流 論 行 錄 錄 錄 狀., 9 : 量 料 度 領 數 量 數 見., 10 論 1., 96 年 度 崙 98 年 度 領 領 () 領 領 旅 落.,

More information

的 優 點 發 揮 極 致, 而 避 免 因 為 網 (2) 提 供 傳 統 教 育 之 外 的 另 一 個 學 習 模 式 ( 從 被 動 到 主 動 ) 網 路 本 身 就 是 一 項 高 效 能 學 習 工 具, 可 以 最 短 的 時 間 最 低 的 成 本, 傳 遞 或 接 受 訊 息 (

的 優 點 發 揮 極 致, 而 避 免 因 為 網 (2) 提 供 傳 統 教 育 之 外 的 另 一 個 學 習 模 式 ( 從 被 動 到 主 動 ) 網 路 本 身 就 是 一 項 高 效 能 學 習 工 具, 可 以 最 短 的 時 間 最 低 的 成 本, 傳 遞 或 接 受 訊 息 ( 如 何 輔 導 學 生 使 用 電 腦 與 預 防 網 路 成 癮 Q&A 桃 園 縣 大 坑 國 小 校 長 鄭 友 泰 整 理 網 路 與 電 腦 成 為 學 生 生 活 及 學 習 的 工 具, 但 是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善 用 電 腦 與 網 路 能 豐 富 學 生 的 生 活 擴 展 學 生 的 國 際 視 野, 然 而 使 用 不 當 也 可 能 產 生 不 良 的 後

More information

2016 Q&A... 2... 3... 4... 4... 5... 8... 10 1

2016 Q&A... 2... 3... 4... 4... 5... 8... 10 1 2016 Q&A 71005 1 (V504) E-mail rusen@stust.edu.tw WEB http://rusen.stust.edu.tw TEL +886-6-2435163 FAX +886-6-2435165 2 0 1 6 0 4 2 5 2016 Q&A... 2... 3... 4... 4... 5... 8... 10 1 2016 Q&A Q1: A: http://rusen.stust.edu.tw/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深度研究报告模板

公司深度研究报告模板 公 司 研 究. 研 究 报 告 2014 年 03 月 11 日 湘 财 证 券 研 究 所 传 媒 行 业 博 瑞 传 播 ( 600880.SH ) 公 司 深 度 调 研 相 关 研 究 : 1. 买 入 湘 财 证 券 - 公 司 研 究 - 博 瑞 传 播 ( 600880.SH ): 业 绩 略 低 于 预 期, 小 贷 和 漫 游 谷 贡 献 利 润 增 量, 关 注 游 戏 业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icrosoft Word -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Q&A 一 計 畫 相 關 Q2 Q3 Q4 Q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是 否 會 公 告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單? 計 畫 公 告 中 捌 計 畫 評 值 第 三 點 凡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中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相 關 評 核 項 目 不 合 格 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ED5B6E9A9CAAB49AE60A142A9CAC4CCC25AA9CEA9CAC551ADE2A8C6A5F3AED7A8D2A4C0A8C9ACE3B051B75F28A4A4A5BFB0AAA475A15EBDD2B57BA5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ED5B6E9A9CAAB49AE60A142A9CAC4CCC25AA9CEA9CAC551ADE2A8C6A5F3AED7A8D2A4C0A8C9ACE3B051B75F28A4A4A5BFB0AAA475A15EBDD2B57BA5CE> 高 雄 市 103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法 令 知 能 與 處 理 程 序 案 例 研 討 會 手 冊 目 錄 一 活 動 辦 法 與 課 程 配 當 表 :... 頁 1 二 講 師 ( 一 ) 蕭 昭 君 老 師 課 程 參 考 資 料 : 頁 4 從 自 認 倒 霉 到 尋 求 國 家 賠 償 :

More information

(一)「愛滋防治」

(一)「愛滋防治」 教 育 部 100 年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實 施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行 動 派 一 計 劃 緣 起 : 健 康 促 進 行 動 派 計 劃 採 增 權 賦 能 的 觀 點, 乃 協 助 本 校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高 危 險 群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有 酗 酒 習 慣 學 生 代 謝 症 候 群 高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碩士班學生應注意事項:

碩士班學生應注意事項: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流 程 說 明 說 明 手 冊 2016/04/08 目 錄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行 事 曆 -------1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行 事 曆 -------2 選 定 指

More information

中華人權協會

中華人權協會 南 瀛 國 是 論 壇 開 幕 座 談 : 中 共 十 八 大 後 兩 岸 互 動 之 觀 察 與 評 估 會 議 時 間 :101 年 11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10:00~12:00 會 議 場 地 : 成 功 大 學 力 行 校 區 社 會 科 學 大 樓 北 棟 二 樓 D801 階 梯 教 室 主 辦 單 位 : 成 功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承 辦 單 位 : 成 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More information

( 一 ) 論 壇 流 程 表 ( 暫 定 )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變 更 論 壇 內 容 與 講 員 之 權 利 青 年 論 壇 :Day 1 8/19( 五 ) 備 註 08:30-09:00 報 到 臺 中 文 創 園 區 衡 道 堂 09:00-09:10 09:10-10:40 開 幕

( 一 ) 論 壇 流 程 表 ( 暫 定 )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變 更 論 壇 內 容 與 講 員 之 權 利 青 年 論 壇 :Day 1 8/19( 五 ) 備 註 08:30-09:00 報 到 臺 中 文 創 園 區 衡 道 堂 09:00-09:10 09:10-10:40 開 幕 一 計 畫 說 明 2016 年 文 化 資 產 青 年 論 壇 報 名 簡 章 引 領 青 年 及 年 輕 學 子 參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已 是 國 際 共 識 1972 年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通 過 的 保 護 世 界 文 化 和 自 然 遺 產 公 約 就 已 將 文 化 資 產 教 育 及 意 識 提 升 納 入 其 中 ; 國 際 文 化 紀 念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