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9608-0192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者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研 究 主 持 人 : 謝 文 彥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 協 同 主 持 人 : 廖 有 祿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 研 究 員 : 董 正 談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專 任 講 師 ) 研 究 助 理 : 劉 擇 昌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生 ) 張 淑 慧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生 ) 黃 映 翎 (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 林 安 倫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目 次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3 第 三 節 名 詞 解 釋...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7 第 一 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理 論 探 討...7 第 二 節 犯 罪 地 理 學 發 展 概 論...18 第 三 節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與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概 論...24 第 四 節 地 緣 剖 繪 概 論...2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33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33 第 二 節 研 究 過 程...35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3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37 第 一 節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37 第 二 節 實 地 觀 察 結 果...66 第 三 節 訪 談 結 果 分 析...74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83 第 一 節 結 論...83 第 二 節 實 務 工 作 建 議...84 第 三 節 未 來 研 究 建 議...87 附 錄 訪 談 紀 錄...92 參 考 文 獻...97 一 中 文 部 分...97 二 英 文 部 分...98 I
表 次 表 次 表 1-1-1 表 2-3-1 表 3-1-1 表 4-1-1 表 4-1-2 表 4-2-1 表 4-2-2 表 4-3-1 表 4-3-2 臺 灣 地 區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統 計 數 據...2 犯 罪 地 圖 的 類 型...25 訪 談 樣 本 分 析 表...34 台 北 市 1997 年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與 區 域 發 生 密 度 一 覽 表...37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可 定 位 數 量 一 覽 表 [ 刑 事 警 察 局 資 料 ]...41 大 安 區 實 地 觀 察 心 得...67 中 正 區 實 地 觀 察 心 得...70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時 段 認 知 表...77 受 訪 者 對 機 車 竊 盜 防 治 作 為 一 覽 表...82 III
圖 次 圖 次 圖 2-1-1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理 論 架 構 圖...8 圖 2-1-2 犯 罪 者 的 認 知 空 間...9 圖 2-4-1 犯 罪 的 地 點 分 佈...30 圖 4-1-1 台 北 市 各 行 政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總 數 量 分 布 圖...38 圖 4-1-2 台 北 市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密 度 平 均 分 布 圖...39 圖 4-1-3 台 北 市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數 量 變 化 趨 勢 分 布 圖...40 圖 4-1-4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44 圖 4-1-5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46 圖 4-1-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48 圖 4-1-7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一 空 照 圖...50 圖 4-1-8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二 空 照 圖...51 圖 4-1-9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53 圖 4-1-1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56 圖 4-1-1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58 圖 4-1-12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60 圖 4-1-13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空 照 圖...62 圖 4-1-1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64 V
摘 要 摘 要 關 鍵 詞 : 機 車 竊 盜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犯 罪 基 圖 區 位 特 性 一 研 究 緣 起 綜 觀 犯 罪 現 象 具 有 其 時 間 空 間 與 屬 性 要 素, 故 在 犯 罪 學 研 究 領 域 中 引 用 地 理 學 之 空 間 傳 統 生 態 傳 統 與 區 域 傳 統 相 關 概 念 對 犯 罪 現 象 加 以 研 究, 不 但 可 解 釋 傳 統 犯 罪 學 研 究 中 所 無 法 解 釋 之 問 題, 更 可 豐 富 犯 罪 學 之 理 論 與 知 識 伴 隨 科 技 進 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技 術 興 起 與 地 理 資 訊 的 大 量 積 累 之 今 日, 善 用 資 訊 技 術 進 行 犯 罪 研 究 係 當 前 學 術 界 重 要 發 展 趨 勢 之 一 透 過 科 學 化 之 犯 罪 地 理 學,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變 完 善 犯 罪 學 之 理 論 體 系 和 研 究 方 法, 並 有 效 運 用 於 解 釋 犯 罪 現 象 與 解 決 犯 罪 問 題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機 車 竊 盜 對 民 眾 的 安 全 感 與 對 地 區 治 安 的 觀 感 侵 害 極 大, 故 本 研 究 對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運 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之 犯 罪 發 生 地 址 資 料 進 行 地 理 編 碼, 建 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點 分 佈 圖 (crime event maps ) 藉 由 GIS 空 間 分 析 (spatial analysis) 方 法, 找 出 犯 罪 高 度 集 中 區, 即 犯 罪 熱 點 (hotspots) 之 所 在, 可 協 助 警 方 掌 握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的 空 間 分 佈 型 態 並 透 過 不 同 年 度 (1997-2006) 的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空 間 分 佈 型 態 進 行 視 覺 化 (visualization) 處 理, 從 空 間 與 時 間 面 向, 歸 納 出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空 間 的 變 遷 趨 勢 另 透 過 田 野 調 查 與 個 別 訪 談 方 式, 以 歸 納 分 析 區 域 中 造 成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的 主 要 因 子 三 重 要 發 現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機 車 竊 盜 高 密 度 區 域, 均 具 有 非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舊 型 住 宅 區 狹 小 街 道 林 立 人 口 密 集 流 動 人 口 多 往 來 人 口 多 以 機 車 代 步 夜 間 因 人 少 或 監 視 器 少 導 致 監 控 不 足 被 害 人 缺 乏 犯 罪 預 防 觀 念 等 特 性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VII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區 位 犯 罪 特 性 之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發 現, 本 研 究 對 有 效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欲 有 效 降 低 機 車 竊 盜 猖 獗 情 形 應 從 管 理 易 犯 罪 區 域 強 化 標 的 物 防 竊 功 能 加 強 累 犯 監 控 三 方 面 著 手 ( 一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在 管 理 易 犯 罪 區 域 部 分, 依 據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觀 點, 加 強 大 量 停 放 機 車 之 犯 罪 產 生 地 標 的 物 之 保 護 減 少 犯 罪 吸 引 地 之 吸 引 力 以 阻 止 潛 在 犯 罪 者 入 侵 對 於 監 控 力 弱 之 犯 罪 促 進 地 強 化 防 衛 監 督 或 地 區 管 理 ; 在 強 化 標 的 物 防 竊 功 能 部 分, 警 方 代 保 管 未 拔 之 機 車 鑰 匙 加 裝 暗 鎖 或 大 鎖 以 增 加 犯 罪 困 難 度 強 制 機 車 烙 碼 以 阻 斷 銷 贓 管 道 降 低 犯 罪 獲 利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協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分 局 及 派 出 所 ( 二 ) 中 長 期 建 議 在 加 強 累 犯 監 控 方 面, 針 對 機 車 竊 盜 累 犯 進 行 電 子 監 控 或 加 強 查 察 以 降 低 其 犯 罪 動 機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檢 察 司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保 護 司 VIII
ABSTRACT 摘 要 Key Words: motorcycle theft,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GIS), crime mapping, spatial characteristics. Background for the Review: Since criminal phenomena consists of some geographical factors such as time, space and attribution, by applying geographical concepts such as spatial analysis, ecological analysis and regional analysis to criminology, which is referred to as criminal geography, we can better solve some unexplainable problems and enrich the theories in this field. Furthermore,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social science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and GIS technology, the use of computer technology in criminal research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endency. Therefore, integrating GIS technology and criminal geography not only can build up an operational structure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but also take an advantage in the field of preventing crimes more efficiently. Methods and Findings: Motorcycle theft violates citizens sense of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very much for a long time. Therefore,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attempts to find out geographical factors of motorcycle theft and reduce rates of such crime by using spatial analysis of GIS and concepts of criminal geography. In order to comprehend with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and variation of motorcycle theft, this research not only chooses recent decade crime data of Taipei city (1997-2006) as analysis samples and establishes the thematic map of motorcycle theft by integration with statistical data of policing organizations and GIS system, but also uses some special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such as official data analysis and mapping, GIS and spatial analysis, document review, fields investigation, and focus interviewing. Results of this research showed that a great numbers of lanes, old residential areas, high population density, high floating population, high motorcycle density, low population in nighttime, lacks of CCTV are main geographical factors of occurrence of motorcycle theft in Taipei city. IX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區 位 犯 罪 特 性 之 研 究 According to those results, three major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in the research: crime hot spots management, target/victim guard, and repeated offenders control. For immediate strategies: 1. Crime hot spots management: There is some evidence that residents of areas that are subjected to hot spots policing welcome the concentration of police efforts in problem places. The potential impacts of hot spots policing on legitimacy may depend in good part on the types of strategies used and the context of the hot spots affected. Whatever the impact, we need to know more about the effects of hot spots policing approaches on the communities that the police serve. 2. Target/victim guard: For example Graduated symbols Color gradient dots Repeat addresses. For long-term strategies: We can control repeated offenders with visual display units to avoid their repeated offense. X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近 年 來 國 內 治 安 受 到 國 內 外 環 境 變 化 與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層 面 交 互 影 響 而 漸 1 趨 複 雜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案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我 國 全 般 刑 案 發 生 數 每 年 平 均 呈 現 持 續 成 長 現 象, 至 2006 年 時 已 攀 升 至 512,778 件 換 句 話 說, 若 未 包 括 犯 罪 黑 數 之 統 計 數 據, 台 灣 地 區 目 前 大 約 每 分 鐘 即 發 生 0.97 件 刑 事 案 件 其 中 竊 盜 案 件 約 佔 所 有 犯 罪 發 生 數 40% 至 60% 之 間, 為 現 今 國 內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的 犯 罪, 除 帶 給 民 眾 財 物 的 損 失 外, 更 由 於 私 領 域 的 被 侵 犯 與 不 安 全 感, 易 造 成 民 眾 對 社 會 治 安 產 生 負 面 觀 感 在 竊 盜 案 件 中 最 令 民 眾 防 不 勝 防, 重 複 被 害 率 最 高 並 影 響 民 眾 安 全 感 與 對 警 察 辦 案 信 心 甚 鉅 者 應 屬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該 類 案 件 常 於 轉 眼 不 注 意 之 時 即 發 生, 被 害 人 往 往 認 為 愛 車 已 遭 到 解 體 或 販 賣 而 大 多 不 抱 持 找 回 愛 車 的 希 望, 若 其 購 買 之 機 車 又 重 複 被 竊, 則 心 中 對 警 察 與 政 府 機 關 維 護 治 安 之 無 能 存 在 相 當 之 怨 懟 雖 然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6 年 度 將 肅 竊 查 贓 列 為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五 大 策 略 之 一, 積 極 推 動 關 警 聯 合 查 贓 機 車 烙 碼 及 全 面 稽 查 套 裝 機 車 阻 斷 銷 贓 管 道 等 專 案,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致 使 近 年 來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數 有 降 低 趨 勢 ( 如 表 1-1-1 所 示 ) 然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數 仍 高 達 102,919 件, 佔 該 年 度 全 般 刑 案 (512,778 件 ) 之 20% 在 社 會 經 濟 大 環 境 持 續 不 景 氣 之 情 況 下, 本 研 究 預 測 機 車 竊 盜 仍 將 高 居 各 類 犯 罪 之 首 並 日 趨 嚴 重 故 對 於 有 效 降 低 該 類 犯 罪 案 件, 減 少 民 眾 之 被 害 恐 懼 感, 實 為 一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之 課 題 1 參 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網 站, 刑 案 統 計 指 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178868265133.xls,may.4 th,2007 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表 1-1-1 臺 灣 地 區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統 計 數 據 年 度 發 生 數 ( 件 ) 破 獲 數 ( 件 ) 嫌 疑 犯 人 數 ( 人 ) 破 獲 率 (%) 犯 罪 率 ( 件 / 十 萬 人 口 ) 1997 223,960 110,441 13,874 49.31 1,035.22 1998 231,671 120,279 15,629 51.92 1,060.97 1999 185,933 102,969 15,401 55.38 844.75 2000 195,357 95,822 13,416 49.05 880.60 2001 191,739 96,840 11,268 50.51 858.23 2002 191,250 109,109 10,357 57.05 851.39 2003 182,233 107,664 8,126 59.08 807.68 2004 166,457 106,920 7,969 64.23 735.01 2005 130,661 106,148 7,937 81.24 574.85 2006 102,919 134,863 6,669 52.58 1,196.17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網 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174531553864.doc 目 前 我 國 基 層 治 安 機 關 之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多 憑 經 驗 性 之 分 析 逕 行 規 劃, 欠 缺 科 學 性 評 估 依 據 各 警 察 單 位 之 治 安 斑 點 圖 多 仍 停 留 於 以 轄 境 圖 之 白 板 或 紙 張 為 基 底, 透 過 人 工 標 繪 斑 點 以 顯 示 轄 區 治 安 之 概 況, 實 多 流 於 形 式 而 少 有 實 質 效 益, 亦 無 法 有 效 分 析 犯 罪 之 地 理 分 佈 情 形 與 不 同 時 地 犯 罪 情 形 之 比 較, 每 週 ( 月 ) 資 料 更 新 後 亦 無 法 留 存, 而 難 以 發 揮 長 期 評 估 犯 罪 趨 勢 及 預 防 犯 罪 實 際 效 果 綜 觀 國 內 外 之 學 者 對 犯 罪 之 研 究, 大 多 聚 焦 於 犯 罪 現 狀 分 析 犯 罪 成 因 探 討 犯 罪 者 特 質 分 析 危 險 因 子 研 究 等 議 題 然 而 當 前 犯 罪 之 猖 獗 惡 化 事 實 卻 已 突 顯 出 傳 統 之 抗 制 犯 罪 策 略 面 臨 侷 限, 甚 至 缺 乏 效 能, 必 須 採 用 嶄 新 之 預 防 策 略 加 以 彌 補 之 ( 楊 士 隆,1994) 犯 罪 地 理 學 係 以 傳 統 地 理 學 常 運 用 之 區 位 距 離 方 向 關 係 等 空 間 基 本 概 念 或 技 術, 綜 合 犯 罪 學 之 相 關 理 論 研 究 方 法 為 基 礎, 對 於 犯 罪 或 偏 差 行 為 現 象 進 行 空 間 生 態 或 區 域 性 研 究 之 犯 罪 研 究 取 向 本 研 究 認 為, 犯 罪 現 象 與 一 般 社 會 現 象 相 同, 均 具 有 時 間 空 間 與 屬 性 要 素, 並 與 區 域 發 展 過 程 及 區 域 特 性 有 密 切 關 係, 亦 可 能 隨 著 地 理 條 件 而 改 變, 故 從 地 理 學 相 關 論 點 出 發 針 對 犯 罪 現 象 進 行 研 究, 不 但 可 解 釋 傳 統 犯 罪 學 研 究 中 所 無 法 解 釋 之 問 題, 更 可 豐 富 犯 罪 學 之 理 論 與 知 識 近 年 來 伴 隨 著 GIS 技 術 興 起 地 理 資 訊 大 量 積 累, 地 理 學 或 空 間 分 析 技 術 於 犯 罪 學 領 域 之 應 用 亦 逐 漸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在 結 合 GIS 與 犯 罪 領 域 相 關 研 究 中,GIS 的 基 本 元 素, 點 線 面, 均 可 被 賦 予 犯 罪 學 意 義 從 犯 罪 角 度 思 考, 點 圖 徵 可 以 被 視 為 犯 罪 案 件 或 加 ( 被 ) 害 人 分 佈 ; 線 圖 徵 可 以 被 視 為 2
第 一 章 緒 論 是 高 犯 罪 路 段 ; 面 圖 徵 可 以 被 視 為 犯 罪 熱 點 區 域, 而 以 GIS 的 空 間 疊 合 分 析, 點 和 線 的 交 集 即 表 現 城 市 中 犯 罪 人 口 或 案 件 分 布 與 遷 移 活 動 的 機 制 由 GIS 結 合 犯 罪 資 訊 所 產 生 之 犯 罪 主 題 地 圖 (Thematic Mapping) 亦 即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則 可 顯 現 犯 罪 分 布 之 時 間 空 間 位 移 與 相 關 數 位 化 犯 罪 資 料 在 資 訊 與 科 技 逐 漸 趨 於 整 合, 並 朝 向 多 元 化 的 應 用 之 今 日, 本 研 究 由 犯 罪 地 理 學 概 念 出 發, 透 過 GIS 與 犯 罪 資 料 整 合, 以 視 覺 化 方 式 繪 製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呈 現 並 探 究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之 時 空 分 布 犯 罪 熱 點 及 其 週 邊 之 區 位 事 實 治 安 狀 況 分 佈 擴 散 轉 移 等 趨 勢 性 資 料, 經 由 科 學 化 與 專 業 之 統 計 分 析 比 對 與 勤 務 規 劃, 期 以 更 有 效 率 的 從 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之 防 治 工 作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因 為 警 察 人 力 有 限, 而 犯 罪 的 分 佈 在 時 間 空 間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者 被 害 者 等 現 象 具 有 不 均 勻 的 特 性 如 何 有 效 預 防 犯 罪, 需 要 將 主 要 警 力 置 於 最 需 要 的 點 上, 始 能 發 揮 最 大 功 能 從 前 節 之 論 述 中, 有 效 結 合 官 方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與 相 關 犯 罪 資 訊 為 基 礎, 進 行 地 理 編 碼, 建 立 犯 罪 現 象 點 分 佈 之 社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並 藉 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之 空 間 分 析 方 法, 找 出 犯 罪 熱 點 及 其 與 地 理 區 位 特 性 之 相 關 程 度, 提 供 警 察 機 關 及 民 眾 了 解 所 屬 區 域 犯 罪 現 象 之 空 間 分 布 型 態, 並 從 空 間 與 時 間 面 向 進 行 視 覺 化 (visualization) 處 理, 呈 現 出 犯 罪 現 象 空 間 分 布 之 變 遷 趨 勢 另 將 不 同 的 圖 層 資 料 ( 如 人 口 學 校 車 站 商 店 窳 漏 區 等 ) 加 入 治 安 熱 點 地 圖, 進 行 疊 圖 分 析, 亦 可 協 助 警 方 有 效 地 掌 握 高 犯 罪 率 地 區 的 鄰 里 資 訊 與 相 互 關 係, 並 作 為 勤 務 編 排 或 監 視 器 設 置 地 點 之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透 過 社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與 相 關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對 打 擊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將 有 莫 大 助 益, 亦 可 提 供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之 決 策 支 援 與 規 劃 參 考 本 研 究 欲 達 成 之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探 究 國 內 外 有 關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犯 罪 地 理 學 犯 罪 基 圖 及 相 關 犯 罪 學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檢 視 警 察 機 關 以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預 防 機 車 竊 盜 之 可 行 性 二 系 統 性 分 析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時 空 分 布, 以 找 出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率 地 區 的 區 域 特 性 三 根 據 GIS 之 分 析 結 果, 藉 由 田 野 實 地 勘 察 及 社 區 個 別 訪 談, 以 了 解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率 地 區 周 遭 環 境 及 危 險 因 子, 並 蒐 集 社 區 民 眾 的 防 治 建 議, 作 為 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四 犯 罪 預 防 之 參 考 五 利 用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的 建 置 與 分 析 結 果, 提 供 社 區 警 察 機 關 在 警 察 勤 務 與 業 務 上 作 最 適 切 的 安 排, 以 達 到 預 防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的 目 標 六 利 用 抗 制 機 車 竊 盜 的 經 驗, 推 廣 至 預 防 其 他 類 型 其 他 社 區 之 犯 罪 基 圖 之 分 析 與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之 運 用 第 三 節 名 詞 解 釋 一 犯 罪 地 理 學 犯 罪 地 理 學 係 以 傳 統 地 理 學 常 運 用 之 區 位 距 離 方 向 關 係 等 空 間 基 本 概 念 技 術, 綜 合 犯 罪 學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相 互 結 合, 對 於 犯 罪 或 偏 差 行 為 現 象 進 行 空 間 生 態 或 區 域 性 之 研 究 取 向 犯 罪 地 理 學 主 要 研 究 面 向 著 重 於 分 析 不 同 層 次 地 理 環 境 之 內 外 在 因 素 對 犯 罪 之 影 響 及 預 測, 在 強 調 科 際 整 合 (interdisciplinary) 之 當 代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有 別 於 傳 統 之 犯 罪 人 或 犯 罪 原 因 論 之 研 究, 運 用 地 理 學 知 識 為 基 礎, 在 犯 罪 學 理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中 加 入 地 理 空 間 要 素, 採 用 地 理 資 訊 技 術 和 方 法, 依 賴 大 量 的 資 料, 進 行 描 述 性 探 索 性 或 解 釋 性 研 究, 提 供 當 代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者 新 的 思 考 方 向 並 豐 富 犯 罪 學 理 論 與 知 識, 據 以 研 擬 更 妥 適 有 效 之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Herbert, 1982;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2006) 二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簡 稱 GIS) GIS 乃 利 用 電 腦 處 理 與 地 圖 空 間 相 關 資 料 之 系 統, 於 處 理 資 料 過 程 中 多 藉 由 電 腦 整 合 各 種 空 間 資 料 (spatial data) 與 屬 性 資 料 (attribute data), 形 成 疊 合 (overlapping) 的 圖 層, 並 與 相 關 資 訊 相 互 連 結 後 進 而 建 立 一 完 整 的 資 料 庫, 具 有 視 覺 化 圖 形 展 示 套 疊 分 析 環 域 分 析 條 件 查 詢 等 功 能, 適 用 於 輔 助 與 地 圖 空 間 相 關 資 訊 之 查 詢 分 析 與 展 示 透 過 GIS, 不 論 是 天 上 的 氣 候, 地 上 的 警 勤 區 犯 罪 分 佈, 地 下 的 天 然 氣 管 地 質 狀 況 等 屬 於 社 會 科 學 或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之 相 關 資 料, 均 可 以 用 圖 層 套 疊 方 式 加 以 整 合, 同 時 呈 現 在 GIS 的 數 位 化 地 圖 上 當 時 間 因 素 被 加 入 考 量 時, 該 系 統 亦 能 將 空 間 座 標 與 時 間 軸 線 相 互 交 織 後 所 掌 握 現 實 社 會 的 態 樣, 以 歷 史 動 態 的 3D GIS 資 料 加 以 呈 現, 讓 使 用 者 得 以 充 分 了 解 相 關 資 源 ( 屬 性 ) 之 運 用 情 形 及 其 於 時 間 空 間 之 分 布 狀 況 透 過 數 位 化 (digitizing) 資 料 輸 入 與 繪 製 過 程 所 呈 現 GIS 與 人 文 社 會 相 關 地 圖 則 可 稱 為 數 位 化 社 會 地 圖 (digital social maps) (Monmonier, 1993; 吳 國 清,1996; 石 計 生,2000) 4
第 一 章 緒 論 三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犯 罪 基 圖 (crime basic map) 係 源 自 區 位 學 環 境 空 間 互 動 關 係 與 犯 罪 熱 點 (hot spot) 之 概 念 而 生, 其 不 同 於 一 般 地 圖 或 犯 罪 斑 點 圖, 係 於 地 圖 上 除 標 示 地 區 重 要 的 區 位 事 實 外, 亦 含 括 自 然 山 川 湖 泊 建 築 物 學 校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等 資 料 之 犯 罪 地 圖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得 以 此 為 基 礎, 將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或 犯 罪 資 料 以 不 同 標 示 符 號 標 示 其 上 犯 罪 熱 點 相 關 概 念 認 為 犯 罪 常 存 有 規 律 性, 可 以 加 以 預 測, 並 非 隨 機 發 生, 犯 罪 熱 點 的 研 究 可 清 楚 呈 現 犯 罪 案 件 的 空 間 分 布 ; 另 佐 以 人 口 密 度 離 婚 率 失 業 率 社 經 資 料 等 地 區 人 口 特 性, 更 可 以 發 現 犯 罪 問 題 與 其 間 因 素 的 相 關 程 度 (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2006) 因 此, 結 合 官 方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與 相 關 犯 罪 資 訊,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進 行 地 理 編 碼, 則 能 有 效 建 立 犯 罪 現 象 點 分 佈 之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並 進 行 相 關 之 空 間 分 析 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犯 罪 是 犯 罪 者 被 害 人 犯 罪 地 點 間 相 互 刺 激 誘 發 的 事 件, 欲 深 入 瞭 解 其 中 機 制, 不 僅 要 探 討 犯 罪 者 本 身 的 人 格 特 質 生 長 背 景, 也 要 瞭 解 被 害 人 引 發 犯 罪 的 條 件, 對 於 犯 罪 地 點 的 空 間 特 性 和 分 佈 型 態 亦 要 詳 加 分 析 本 章 首 先 回 顧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的 相 關 理 論, 從 犯 罪 發 生 擴 散 再 論 及 如 何 降 低 發 生 機 會 和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以 控 制 犯 罪 ; 其 次 以 空 間 觀 點 的 犯 罪 理 論 為 基 礎, 論 證 犯 罪 與 空 間 的 關 係 ; 再 者, 針 對 犯 罪 製 圖 (crime mapping) 進 行 簡 述, 有 助 於 犯 罪 製 圖 知 識 之 獲 取 ; 最 後 回 顧 目 前 犯 罪 偵 查 常 用 的 地 緣 剖 繪 技 術, 綜 合 上 述 熱 點 分 析 方 法, 找 出 相 關 人 文 社 經 因 子, 協 助 本 研 究 設 計 合 適 的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理 論 探 討 理 論 是 用 以 解 釋 及 / 或 預 測 一 些 現 象, 犯 罪 理 論 傾 向 於 解 釋 何 以 犯 罪 行 為 會 發 生 及 / 或 預 測 何 時 何 地 較 可 能 發 生 犯 罪 大 多 數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均 以 解 釋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動 機 為 目 的, 罕 有 理 論 試 著 去 完 整 解 釋 犯 罪 事 件, 根 據 環 境 犯 罪 學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者 表 示, 一 件 犯 罪 應 至 少 包 含 法 律 犯 罪 人 標 的 物 地 點 等 四 個 要 素, 此 四 因 素 相 繼 造 成 犯 罪 之 發 生 (Derek & Robinson, 2004: 1-2): 一 法 律 (law) 的 存 在 使 一 行 為 被 歸 屬 為 違 法 而 具 犯 罪 性 二 犯 罪 人 (offender) 亦 不 可 或 缺, 因 為 他 的 行 動 產 生 犯 罪 事 件 三 標 的 物 (target) 亦 是 必 要, 例 如 可 供 竊 取 的 財 物 或 可 能 遭 遇 傷 害 的 人 四 最 後 需 要 一 個 可 供 犯 罪 發 生 的 地 點 (place) 環 境 犯 罪 學 係 將 研 究 焦 點 置 於 犯 罪 發 生 的 環 境, 其 目 標 不 在 於 解 釋 特 定 犯 罪 人 或 特 定 犯 罪 事 件, 而 是 要 了 解 犯 罪 事 件 的 各 個 層 面, 以 便 找 出 不 同 行 為 型 態 和 環 境 因 子 如 何 創 造 犯 罪 事 件 (Boba, 2005: 69) 其 中 在 各 種 環 境 因 子 中, 犯 罪 地 點 就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因 素, 大 部 分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均 關 注 在 犯 罪 者, 而 忽 略 標 的 物 適 合 被 害 及 地 點 適 宜 犯 罪 的 原 因, 導 致 預 測 犯 罪 較 可 能 於 何 時 何 地 發 生 的 理 論 並 不 多, 犯 罪 事 件 地 點 的 重 要 性 亦 長 久 以 來 未 受 犯 罪 學 者 青 睞, 但 隨 著 犯 罪 地 圖 等 尚 未 被 犯 罪 學 理 論 所 觸 及 的 空 間 分 析 技 術 的 開 發, 將 可 擴 展 犯 罪 學 的 範 疇 在 探 討 有 關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的 相 關 理 論 中, 可 歸 納 出 三 種 理 論 面 向, 一 是 了 解 犯 罪 何 以 會 在 何 處 發 生, 以 及 分 析 犯 罪 如 何 擴 散 ; 二 是 以 被 害 者 立 場 出 發, 強 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調 減 少 被 害 者 所 提 供 之 犯 罪 機 會, 以 降 低 竊 盜 犯 罪 的 發 生 ; 三 是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技 術, 用 以 有 效 控 制 竊 盜 犯 罪 的 出 現, 茲 探 討 說 明 如 下 ( 圖 2-1-1):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理 論 解 釋 犯 罪 發 生 及 擴 散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觀 點 降 低 犯 罪 發 生 機 會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觀 點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以 控 制 犯 罪 發 生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觀 點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犯 罪 擴 散 理 論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個 人 被 害 因 素 理 論 被 害 結 構 選 擇 理 論 破 窗 理 論 情 境 預 防 犯 罪 理 論 圖 2-1-1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相 關 理 論 架 構 圖 一 解 釋 犯 罪 發 生 及 擴 散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觀 點 ( 一 ) )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crime pattern theory)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指 出 犯 罪 者 在 搜 尋 合 適 標 的 物 時, 會 發 展 出 一 套 方 式 它 指 出 犯 罪 行 為 最 可 能 發 生 在 犯 罪 者 的 認 知 空 間 和 合 適 標 的 物 的 交 錯 之 處, 此 項 理 論 可 以 解 釋 犯 罪 的 分 佈, 因 此 大 多 數 犯 罪 者 不 會 隨 機 選 擇 犯 罪 地 點 目 標 選 擇 受 到 犯 罪 者 和 環 境 互 動 的 影 響, 每 一 犯 罪 事 件 都 受 到 過 去 的 經 驗 和 未 來 的 意 向 所 影 響 犯 罪 者 搜 尋 目 標 會 偏 向 他 熟 悉 的 地 方, 因 為 他 在 此 處 感 覺 較 安 全, 且 風 險 較 低, 犯 罪 者 不 太 可 能 在 他 感 到 不 舒 服 且 全 然 陌 生 的 環 境 犯 案, 加 上 這 裡 有 大 量 目 標 又 容 易 脫 逃, 犯 罪 就 可 能 會 在 此 發 生 根 據 環 境 犯 罪 學 的 說 法, 每 個 人 都 有 經 常 的 活 動 地 點 (activity node), 包 括 家 庭 工 作 購 物 及 娛 樂 場 所, 而 往 來 這 些 地 點 的 日 常 路 徑 (routine pathway), 加 上 沿 途 周 遭 的 環 境, 會 形 成 所 謂 的 認 知 空 間 (awareness space)( 如 圖 2-1-2), 由 於 經 常 出 入 這 些 地 方 的 相 關 經 驗, 會 形 成 每 個 人 腦 海 中 的 心 理 地 圖 (mental map)(kocsis, Irwin, Hayes, & Hunn, 2001: 279) 犯 罪 者 不 僅 限 於 住 處 附 近 出 入, 8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尚 須 往 來 工 作 學 校 購 物 和 娛 樂, 這 些 地 點 形 成 其 日 常 的 活 動 空 間, 犯 罪 者 在 大 部 分 時 間 和 一 般 人 沒 兩 樣, 從 事 正 常 ( 非 犯 罪 ) 活 動, 因 此 會 在 上 述 地 點 及 沿 途 犯 罪 居 住 地 點 日 常 路 徑 工 作 場 所 購 物 地 點 娛 樂 場 所 圖 2-1-2 犯 罪 者 的 認 知 空 間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解 釋 可 以 為 何 某 些 地 區 有 特 別 的 犯 罪 發 生 此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事 件 的 引 發, 是 因 為 當 時 現 場 提 供 給 犯 罪 者 的 機 會 所 引 起, 人 們 從 日 常 活 動 中, 形 成 對 空 間 的 認 知, 再 根 據 這 些 知 識 來 搜 尋 合 適 的 目 標 與 適 合 犯 罪 的 地 點, 根 據 環 境 犯 罪 學 家 指 出, 犯 罪 型 態 理 論 可 適 用 於 任 何 犯 罪 (Derek & Robinson, 2004: 116-117) ( 二 ) 犯 罪 擴 散 理 論 (crime diffusion theory) 犯 罪 在 許 多 方 面 與 疾 病 很 類 似, 它 的 出 現 與 特 定 環 境 因 素 有 關 僅 會 影 響 特 定 人, 可 能 會 藉 由 移 動 的 型 態, 從 一 區 域 轉 移 到 下 一 個 區 域, 也 會 因 為 毫 無 任 何 防 範 的 情 況 下, 從 一 個 地 方 擴 散 到 另 一 個 地 方, 因 此 對 疾 病 ( 尤 其 是 傳 染 病 ) 的 研 究 成 果, 可 以 援 引 到 犯 罪 的 探 討 擴 散 的 方 式 計 有 以 下 三 大 類 (Derek & Robinson, 2004: 167-169): 1. 傳 染 (epidemics) 通 常 是 指 不 好 或 有 害 的 事 物, 不 成 比 例 地 同 時 影 響 族 群 社 區 或 地 區 中 的 大 部 分 人 口 傳 染 必 須 依 賴 接 觸 傳 染 原, 如 同 散 播 疾 病 或 犯 罪, 需 要 經 由 一 個 宿 主 到 另 一 個 宿 主 (host to host) 傳 染 的 型 態 又 有 以 下 二 種 : (1). 一 般 來 源 (common source) 的 傳 染 : 係 由 單 一 傳 染 原 感 染 許 多 人, 其 特 性 為 快 速 感 染, 達 到 高 峰 並 急 速 衰 退 (2). 增 殖 (propagated epidemics) 的 傳 染 : 發 生 在 一 個 已 經 受 感 染 的 人, 傳 給 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易 受 感 染 的 群 族, 其 特 性 為 慢 速 感 染, 慢 慢 達 到 鈍 峰 (blunted peak) 並 慢 慢 衰 退 2. 轉 移 (displacement) 是 指 物 理 上 位 置 的 轉 換, 例 如 因 為 在 某 區 域 展 開 犯 罪 預 防 時, 結 果 造 成 犯 罪 從 一 個 區 域 轉 到 另 一 區 域 其 轉 移 的 型 態 又 可 分 為 以 下 五 種 : (1). 地 理 上 (geographical) 的 轉 移 : 是 指 犯 罪 的 移 動, 從 一 處 移 動 到 另 一 處 所 (2). 時 間 的 (temporal) 轉 移 : 是 指 犯 罪 的 移 動, 從 一 時 段 移 動 到 另 一 時 段 (3). 標 的 物 (target) 的 轉 移 : 是 指 犯 罪 的 移 動, 從 一 標 的 物 或 被 害 人 移 動 到 另 一 標 的 物 或 被 害 人 (4). 手 法 的 (tactical) 轉 移 : 是 指 犯 罪 的 方 法, 從 一 種 方 法 轉 移 到 另 一 方 法 (5). 犯 罪 種 類 (crime type) 的 轉 移 : 是 指 犯 罪 的 型 態, 從 一 種 移 動 到 另 一 種 3. 擴 散 (diffusion) 係 指 隨 意 散 布 (spread out freely), 就 好 像 犯 罪 從 一 區 域 散 播 到 另 一 區 域 ; 或 當 預 防 犯 罪 奏 效 且 比 預 期 的 結 果 還 好 時, 會 導 致 犯 罪 型 態 的 改 變 擴 散 的 型 態 有 以 下 二 種 : (1). 接 觸 的 擴 散 (contagious diffusion): 依 賴 直 接 接 觸 傳 染 原 並 發 生 在 鄰 接 的 區 段, 又 有 以 下 二 種 : A. 改 變 位 置 (relocation) 的 擴 散 : 出 現 於 當 犯 罪 發 生 在 一 個 處 所, 並 且 從 這 個 點 向 外 擴 散 B. 膨 脹 (expansion) 的 擴 散 : 當 犯 罪 發 生 在 一 個 處 所 並 且 從 這 個 原 點 向 外 擴 張, 但 是 在 原 來 的 區 域 犯 罪 的 波 潮 卻 持 續 高 漲, 形 成 高 犯 罪 率 (2). 階 層 的 擴 散 (hierarchical diffusion): 經 由 普 遍 的 影 響 作 用, 不 需 要 直 接 的 接 觸, 而 且 傾 向 於 自 發 性 的 創 新 模 仿 根 據 上 述 對 疾 病 的 研 究 發 現, 可 以 用 來 說 明 犯 罪 擴 散 的 情 形, 例 如 發 病 (pathogenesis) 是 指 病 原 體 (pathogen) 接 觸 宿 主 後, 轉 移 到 宿 主 身 上, 躲 避 宿 主 的 防 衛 系 統 並 感 染 之, 進 而 危 害 宿 主 的 組 織, 其 過 程 如 同 疾 病 的 侵 襲 支 配 及 一 連 串 的 接 續 動 作, 這 種 特 性 可 用 來 說 明 犯 罪 問 題 對 左 右 鄰 居 的 影 響 目 前 已 有 部 分 學 者 援 引 上 述 觀 念, 進 行 犯 罪 傳 染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幫 派 活 動 毒 品 買 賣 甚 至 某 些 暴 力 犯 罪 ( 如 殺 人 ) 的 散 布 過 程, 皆 與 疾 病 傳 染 相 類 似, 而 接 觸 傳 染 原 和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環 境 惡 化 的 情 況 因 子 存 在, 都 會 引 起 犯 罪 的 發 生 也 與 下 述 破 窗 理 論 概 念 相 類 似, 此 外 對 於 犯 罪 的 移 轉 及 擴 散, 也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多 的 研 究 成 果 1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而 結 合 GIS 和 犯 罪 擴 散 理 論, 可 以 讓 研 究 人 員 在 視 覺 上 真 的 看 到, 犯 罪 如 何 在 地 圖 上 從 一 個 處 所 轉 到 另 一 處 所 能 夠 充 分 瞭 解 犯 罪 是 如 何 及 為 何 發 生, 而 且 預 測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在 那 個 特 定 地 點 對 於 了 解 犯 罪 的 運 作 如 同 研 究 疾 病 的 作 法, 可 謂 一 大 發 現 配 合 犯 罪 製 圖 軟 體, 可 以 研 究 犯 罪 從 一 空 間 擴 散 到 另 一 空 間, 也 可 以 分 析 犯 罪 預 防 計 畫 實 施 前 執 行 中 及 實 行 後 是 否 達 到 預 期 效 益 的 實 質 證 據 (Derek & Robinson, 2004: 169) 目 前 電 腦 軟 體 的 技 術, 已 經 可 以 達 到 此 一 目 的, 除 了 可 以 分 析 犯 罪 的 變 化 外, 亦 可 用 來 當 作 協 助 逮 捕 犯 人 的 工 具 ( 見 以 下 地 緣 剖 繪 的 介 紹 ) 二 降 低 犯 罪 發 生 機 會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觀 點 ( 一 )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rational choice theory) 根 據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的 基 本 假 設 : 如 果 不 受 懲 罰 之 恐 懼 的 制 衡, 人 ( 無 論 男 女 ) 都 有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和 潛 能 人 既 均 具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和 潛 能, 則 犯 罪 的 動 機 便 無 需 解 釋, 而 犯 罪 事 件 對 當 事 人 而 言, 是 最 迅 速 最 有 效 的 理 性 選 擇 簡 言 之,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對 犯 罪 的 基 本 看 法 是 : 人 是 具 有 自 由 意 志 (free will) 的 動 物, 且 是 經 由 理 性 抉 擇 的 決 策 過 程 而 決 定 犯 罪 ( 許 春 金,2000) 其 中 對 於 犯 罪 的 理 性 說 明 影 響 最 為 深 遠 者 應 屬 義 大 利 社 會 學 家 Cesare Beccaria(1738-1794) 與 英 國 哲 學 家 Jeremy Bentham(1748-1833) Beccaria 認 為 人 類 是 理 性 選 擇 的 動 物, 一 切 行 為 的 目 的 是 要 獲 得 快 樂 和 避 免 痛 苦 ; 犯 罪 的 目 的 就 是 提 供 犯 罪 人 快 樂 因 此 要 嚇 阻 犯 罪 必 須 使 懲 罰 與 犯 罪 成 正 比, 使 懲 罰 的 痛 苦 超 越 犯 罪 所 得 之 快 樂, 使 犯 罪 人 接 收 到 犯 罪 是 不 值 得 的 訊 息 Bentham 亦 提 出 類 似 之 觀 點, 認 為 人 類 行 為 之 基 本 目 的 是 要 產 生 利 益 快 樂 和 幸 福, 避 免 痛 苦 不 幸 邪 惡 與 不 快 樂 在 此 情 況 下, 人 類 對 於 各 項 特 定 行 為 ( 含 犯 罪 ) 均 加 以 仔 細 的 計 算, 以 比 較 未 來 可 能 產 生 之 痛 苦 與 快 樂 因 此, 懲 罰 必 須 要 對 等 於 所 犯 之 罪, 以 降 低 違 法 之 動 機, 避 免 犯 罪 ( 許 春 金,2000) 雖 然, 犯 罪 者 和 普 通 人 一 樣, 會 計 算 行 為 的 得 失, 也 懂 得 怎 樣 去 保 護 自 已, 因 此 當 然 也 會 選 擇 犯 罪 情 境, 以 獲 得 犯 罪 的 成 功 和 避 開 法 律 的 追 究 ( 杜 建 人,1997) 然 而,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學 者 也 認 為 : 犯 罪 加 害 者 的 理 性, 亦 時 常 被 某 些 內 外 在 條 件 所 限 制 例 如 : 知 識 的 缺 乏 必 須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迅 速 做 決 定 犯 罪 人 的 判 斷, 或 是 在 吸 毒 或 酒 醉 的 情 形 下 所 做 出 的 決 定 等 因 此, 學 者 認 為 與 其 稱 犯 罪 人 的 選 擇 為 純 理 性, 倒 不 如 說 是 有 限 度 的 理 性 選 較 為 適 當 ( 黃 富 源,2000) 1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並 不 把 解 釋 犯 罪 的 重 點 置 於 狹 隘 的 犯 罪 動 機 上 該 理 論 指 出 犯 罪 加 害 者 之 所 以 從 事 犯 罪, 係 因 為 相 信 能 從 所 犯 罪 中 獲 得 最 終 的 利 益, 只 要 他 們 能 做 出 最 有 利 的 決 定 諸 如 仔 細 衡 量 在 何 時? 何 地? 去 犯 罪, 和 對 誰 能? 或 對 誰 不 能? 去 犯 罪 等 因 此,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可 以 解 釋 犯 罪 加 害 者 如 何 去 創 造 或 開 拓 犯 罪 的 機 會 (Kennedy & Sacco, 1998; 許 春 金,2000) ( 二 )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係 由 美 國 犯 罪 學 者 Cohen 和 Felson(1979) 首 先 提 出 該 論 點 認 為 : 犯 罪 動 機 和 犯 罪 人 可 說 是 一 常 數, 亦 即 社 會 中 總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人 們 會 因 特 殊 理 由 而 去 犯 罪, 而 犯 罪 的 總 數 與 分 佈 則 和 犯 罪 人 及 被 害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與 生 活 形 態 有 關 ( 許 春 金,2000) Cohen 和 Felson 主 張 在 解 釋 犯 罪 現 象 時, 有 必 要 去 強 調 社 會 變 遷 對 犯 罪 的 影 響, 而 犯 罪 學 家 也 有 必 要 注 意 這 個 因 社 會 變 遷 而 使 得 犯 罪 機 會 增 加 的 因 素 Cohen 和 Felson 將 研 究 對 象 予 以 嚴 格 界 定 在 固 定 的 樣 本 之 內, 並 稱 這 群 樣 本 為 直 接 接 觸 掠 奪 犯 行 者 ( direct contact predatory violations) 亦 即 犯 罪 加 害 者 與 犯 罪 被 害 者 或 犯 罪 被 害 物 有 直 接 的 接 觸 此 類 犯 罪 行 為 包 括 : 各 種 暴 力 性 和 財 產 性 犯 罪 案 件 另 Cohen 和 Felson 認 為 犯 罪 的 產 生 跟 當 代 的 生 活 方 式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因 此, 日 常 活 動 (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 這 個 專 有 名 詞 的 定 義 為 任 何 能 符 合 人 類 整 體 或 個 別 需 求 的 經 常 性 生 物 或 文 化 活 動 ( 黃 富 源,2000) Cohen 和 Felson 指 出, 當 上 述 犯 罪 發 生 時, 在 空 間 與 時 間 上 必 須 有 三 個 基 本 要 素 結 合 在 一 起, 犯 罪 才 會 發 生 這 三 個 要 素 是 :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motivated offender)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suitable target) 和 有 能 力 的 監 控 者 不 在 場 (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ship) 等 (Cohen & Felson, 1979),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 犯 罪 的 發 生 必 有 一 個 加 害 者, 想 犯 罪 而 且 有 能 力 去 犯 罪 雖 然 許 多 理 論 企 圖 藉 著 觀 察 犯 罪 加 害 者 以 解 釋 犯 罪 現 象 Cohen 和 Felson 卻 指 出 : 犯 罪 加 害 者 只 是 犯 罪 的 一 個 要 素, 僅 解 釋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並 不 能 解 釋 所 有 的 犯 罪 現 象 2. 適 合 的 標 的 物 : 犯 罪 的 發 生, 必 有 一 件 犯 罪 加 害 者 意 圖 獲 取 並 因 而 付 諸 行 動 的 對 象 Felson(1998) 以 VIVA 來 簡 稱 說 明 何 謂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 許 春 金, 2000): V(Valve): 對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而 言, 是 指 標 的 物 的 價 值 12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I(Inertia): 對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而 言, 是 指 標 的 物 的 慣 性 ( 可 移 動 性 ) V(Visibility): 對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而 言, 是 指 標 的 物 的 可 見 性 A(Access): 對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而 言, 標 的 物 的 可 接 近 性 及 是 否 易 於 逃 跑 3. 有 能 力 的 監 控 者 不 在 場 : 監 控 者 係 指 任 何 可 以 預 防 犯 罪 發 生 的 人 或 事, 因 為 監 控 者 具 有 嚇 阻 犯 罪 加 害 人 的 功 能, 故 可 以 保 護 個 人 生 命 與 財 產 的 安 全 然 而,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的 重 點 不 在 於 犯 罪 三 要 素 的 單 獨 呈 現, 而 是 當 該 三 要 素 一 旦 聚 合 在 一 起 時, 所 產 生 的 有 利 於 犯 罪 加 害 者 從 事 犯 罪 的 機 會 因 此,Cohen 和 Felson 他 們 認 為 在 1960 年 代, 美 國 的 犯 罪 案 件 會 增 加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在 時 間 和 空 間 上, 該 三 項 要 素 結 合 的 結 果 且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使 得 有 能 力 的 監 控 者 減 少, 適 當 的 犯 罪 目 標 卻 有 所 增 加 簡 言 之, 犯 罪 率 會 上 升 是 因 為 犯 罪 機 會 增 加, 而 與 犯 罪 人 口 數 的 增 加 無 關 ( 黃 富 源,2000) ( 三 ) 個 人 被 害 因 素 理 論 有 些 學 者 認 同 Cohen 和 Felson 的 觀 點 而 加 以 研 究,Sparks 即 是 將 將 此 一 觀 點 擴 大 研 究, 但 將 焦 點 擺 置 於 犯 罪 被 害 者 的 被 害 傾 向 上 Sparks 針 對 重 複 被 害 (multiple victim) 問 題 加 以 研 究, 認 為 個 人 或 團 體 之 所 以 會 重 複 被 害, 與 其 具 有 諸 多 被 害 傾 向 (victim proneness) 有 關 亦 即 有 許 多 導 致 被 害 之 相 關 因 素, 當 這 些 因 素 出 現 的 頻 率 越 高 時, 犯 罪 被 害 者 淪 於 被 害 的 機 率 也 就 越 高 Sparks 指 出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 個 人 特 性 社 會 情 境 居 住 環 境 及 被 害 者 與 加 害 者 之 關 係 等 因 素, 並 進 一 步 將 這 些 因 素 予 以 概 念 化, 而 歸 納 成 八 個 元 素 (components) 如 下 ( 張 平 吾,1997): 1. 激 發 因 素 (precipitation): 係 指 因 被 害 者 的 激 發 挑 惹, 造 成 犯 罪 加 害 者 受 到 刺 激 而 引 發 攻 擊 的 犯 罪 行 為 諸 如 犯 罪 被 害 者 以 冷 嘲 熱 諷 的 態 度 具 侮 辱 的 手 勢 或 挑 釁 的 言 詞 激 發 挑 惹 加 害 者, 終 而 遭 致 被 害 2. 煽 動 困 素 (instigation): 即 犯 罪 之 發 生 係 犯 罪 被 害 者 積 極 主 動 地 對 加 害 者 實 施 暴 力 行 為, 而 使 其 感 受 身 體 或 財 物 將 遭 受 侵 害 的 威 脅, 而 導 致 其 以 暴 力 回 應 被 害 者 而 實 施 加 害 行 為 3. 促 進 因 素 (facilitation): 即 被 害 者 因 自 已 的 故 意 魯 莽 態 度 曖 昧 或 疏 忽 行 為, 而 陷 入 被 害 之 危 險 情 境, 而 促 使 犯 罪 者 將 犯 罪 動 機 實 現 4. 弱 點 因 素 (vulnerability): 即 被 害 者 因 其 個 性 或 身 體 特 質 行 為 態 度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地 位 等, 有 某 些 弱 點 而 易 於 陷 入 被 害 的 危 險 情 境 Panel 更 將 此 弱 點 1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因 素 分 成 三 類 ( 江 淑 如,1989) 即 :(1) 生 態 學 上 之 弱 點 : 如 居 住 於 高 犯 罪 地 帶 ;(2) 地 位 上 之 弱 點 : 如 性 別 種 族 職 業 或 社 會 階 層 ;(3) 角 色 上 之 弱 點 : 即 個 人 無 法 快 速 脫 離 各 種 關 係, 而 產 生 的 缺 陷 弱 點 因 素 與 促 進 因 素 最 大 之 不 同 點, 在 於 弱 點 因 素 並 未 有 任 何 主 動 的 行 為 去 刺 激 潛 在 的 犯 罪 加 害 人, 而 係 因 其 具 有 被 害 弱 點 之 傾 向, 而 讓 犯 罪 加 害 者 認 為 選 擇 其 為 加 害 對 象, 所 冒 的 風 險 最 小 5. 合 作 因 素 (cooperation): 即 被 害 人 係 與 犯 罪 加 害 人, 共 同 從 事 一 種 兩 廂 情 願 的 合 意 犯 罪 (consensual crime) 而 成 為 共 犯 參 與 此 項 合 意 犯 罪 之 當 事 者 亦 成 為 此 一 犯 罪 之 被 害 者 6. 機 會 因 素 (opportunity) 即 被 害 者 不 幸 陷 於 某 種 有 利 於 犯 罪 情 境, 本 身 即 具 有 讓 歹 徒 可 乘 之 機, 如 汽 車 被 竊 的 前 提 是 本 身 擁 有 汽 車 7. 吸 引 因 素 (attractiveness): 即 被 害 者 本 身 有 足 以 導 致 加 害 者 犯 罪 的 明 顯 標 的 ; 如 高 級 進 口 轎 車 容 易 遭 竊 8. 免 罰 因 素 (impunity) 即 被 害 者 不 願 報 案, 或 因 破 案 率 低, 使 歹 徒 認 為 無 刑 事 追 訴 處 分 之 壓 力, 肆 無 忌 憚 的 對 被 害 者 施 以 恐 嚇 等 暴 力 而 重 覆 被 害 的 觀 念, 不 僅 可 說 明 人 也 適 用 在 地 的 因 素, 亦 即 在 同 一 地 點 的 反 覆 犯 罪 行 為 或 同 一 被 害 人 其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為 : 在 過 去 曾 發 生 犯 罪 的 地 點 或 被 害 人, 再 次 遇 害 的 可 能 性 高 於 未 曾 被 害 的 地 點 或 人 重 覆 被 害 的 特 質 亦 遵 守 80-20 法 則, 即 80% 的 犯 罪 事 件 集 中 於 20% 的 犯 罪 地 點 所 以 政 府 及 警 方 在 擬 訂 政 策 時, 應 當 預 防 這 少 部 分 的 犯 罪 地 點 如 何 不 要 重 覆 被 害 藉 由 集 中 警 力 在 有 限 的 目 標 和 地 區, 可 使 有 限 的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用 (Boba, 2005: 71) ( 四 ) 被 害 結 構 選 擇 理 論 (structural-choice theory of victimization) 被 害 結 構 選 擇 裡 論 係 由 Miethe 和 Meier(1994) 乃 基 於 監 控 者 引 人 注 意 的 目 標 特 性 對 犯 罪 的 接 近 性 及 對 犯 罪 的 暴 露 性 等 四 個 概 念 所 發 展 出 來 他 們 對 犯 罪 被 害 理 論 有 兩 個 基 本 假 設 : 1. 日 常 活 動 或 是 生 活 型 態 會 藉 由 潛 在 犯 罪 加 害 者 和 潛 在 被 害 者 間 的 接 觸, 而 創 造 出 犯 罪 的 結 構 2. 對 潛 在 被 害 目 標 的 評 估, 不 論 是 個 人 或 財 物, 其 被 守 護 的 程 度, 會 決 定 其 是 否 會 被 選 定 為 犯 罪 的 目 標 由 以 上 的 假 設 可 以 得 知, 暴 露 接 觸 吸 引 與 監 控 是 被 害 結 構 1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選 擇 理 論 的 核 心 概 念, 其 中 暴 露 係 指 犯 罪 被 害 者 的 可 見 性 (visibility) 和 易 接 近 性 (accessibility) 例 如 : 夜 間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公 共 場 所 的 人, 對 人 身 攻 擊 犯 罪 的 暴 露 性 即 較 高 偏 僻 鄉 間 獨 立 的 房 屋 或 有 複 雜 出 入 口 的 建 築 物, 就 有 較 高 的 對 夜 盜 犯 罪 的 暴 露 性 接 觸 則 指 加 害 人 經 由 與 被 害 者 互 動 後 提 供 加 害 者 理 性 思 考 犯 罪 與 否 的 依 據 因 此, 接 觸 和 暴 露 應 被 視 為 結 構 的 元 素 (structural components), 因 為 該 二 項 概 念 的 結 合 使 個 人 或 財 物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犯 罪 風 險 程 度 而 吸 引 和 監 控 則 應 被 視 為 選 擇 的 元 素 (choice components) 犯 罪 加 害 者 會 根 據 被 害 目 標 個 別 而 獨 特 的 風 險 程 度, 再 去 選 擇 並 決 定 值 得 下 手 的 對 象 另 外 與 此 觀 點 類 似 的 生 活 型 態 / 暴 露 理 論 (life style/exposure theory) 認 為 個 人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日 常 活 動, 會 增 加 其 犯 罪 被 害 的 機 會 例 如 經 常 出 門 在 外 的 人, 因 為 容 易 與 人 接 觸, 較 有 可 能 遭 遇 暴 力 犯 罪 侵 害, 而 由 於 長 時 間 不 在 家, 也 增 加 其 住 宅 遭 受 侵 入 竊 盜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應 讓 民 眾 知 道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藉 由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而 免 於 被 害 發 生 (Derek & Robinson, 2004: 116) 三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以 控 制 犯 罪 發 生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觀 點 犯 罪 社 會 學 對 於 說 明 社 會 環 境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主 要 是 著 重 在 兩 個 面 向, 其 一 是 社 會 環 境 對 主 觀 犯 罪 意 識 形 成 的 影 響, 比 如 貧 困 惡 劣 的 生 活 環 境 家 庭 的 缺 陷 教 育 的 不 足 和 接 觸 不 良 份 子 對 犯 罪 的 影 響, 即 屬 此 類 其 二 是 社 會 環 境 對 犯 罪 客 觀 條 件 形 成 的 影 響 譬 如 法 律 的 鬆 懈 及 對 犯 罪 打 擊 不 力 容 易 引 發 犯 罪 ; 人 跡 罕 至 的 偏 僻 地 區 或 照 明 不 良 的 地 區 易 發 生 犯 罪 ; 物 質 財 富 過 於 集 中 或 人 口 過 密 的 地 區 容 易 發 生 犯 罪 等 等 ( 杜 建 人,1997) 本 研 究 亦 欲 探 討 社 會 環 境 客 觀 因 素 與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之 互 動, 對 產 生 犯 罪 有 何 影 響 為 主, 並 輔 以 主 觀 因 素 中 影 響 犯 罪 者 決 意 過 程 者,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二 種 理 論 : ( 一 ) 破 窗 (broken window) 理 論 Wilson 和 Kelling 於 1982 年 發 表 警 察 與 社 區 安 全 : 破 窗 (police and neighborhood safety: broken windows) 一 文, 首 先 提 出 有 關 破 窗 理 論 的 概 念, 其 觀 點 乃 出 自 於 人 們 對 生 活 週 遭 環 境 的 觀 察, 及 一 般 大 眾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的 反 應 有 關 破 窗 理 論, 簡 單 地 或 可 說 明 一 棟 建 築 物 有 一 扇 窗 戶 破 損 而 未 被 修 復, 則 其 他 的 窗 戶 很 可 能 也 會 接 續 的 被 破 壞, 倘 繼 續 惡 化, 則 整 棟 建 築 物 與 整 個 社 區 也 將 岌 岌 可 危, 此 等 現 象 可 反 映 在 有 動 機 之 犯 罪 人 與 一 般 民 眾 不 同 的 假 設 上 1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 江 慶 興,1998): 1. 對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人 而 言, 假 如 一 窗 戶 遭 到 破 壞 而 無 人 修 理, 則 破 窗 者 會 以 為 此 棟 建 築 物 已 無 人 管 理, 此 社 區 的 人 們 漠 不 關 心, 其 可 任 意 破 壞, 那 是 一 種 犯 罪 前 的 測 試, 並 進 一 步 的 進 行 比 破 窗 更 嚴 重 的 犯 罪 行 為, 例 如 : 侵 入 竊 盜 或 搶 奪 等 因 此, 一 個 社 區 環 境 中 若 有 小 違 規 或 是 輕 微 的 犯 罪 不 加 以 處 理, 就 有 如 一 種 許 可 或 默 許 的 暗 示, 向 犯 罪 人 傳 遞 此 區 居 民 不 關 心 其 財 產, 警 察 也 沒 有 察 覺 到 有 財 物 損 失 的 訊 息, 如 此 將 會 成 為 重 大 犯 罪 的 開 端 2. 對 一 般 居 民 而 言, 居 民 看 到 破 窗 無 人 管 時, 其 所 衍 生 諸 多 的 社 會 失 序 行 為, 將 會 使 居 民 產 生 恐 慌 與 不 安 全 感, 並 影 響 生 活 品 質, 民 眾 也 因 此 對 於 警 察 與 政 府 之 被 動 反 應 或 根 本 未 反 應 而 失 去 信 心, 並 認 為 警 察 及 公 權 力 已 被 收 買 久 而 久 之, 民 眾 不 但 不 敢 勇 敢 站 出 來 為 自 己 及 他 人 權 利 而 奮 鬥, 反 而 可 能 形 成 一 種 惡 性 循 環, 共 同 生 活 的 居 民 們 逐 漸 失 去 道 德 信 賴 感 與 共 同 責 任 感, 此 種 環 境 無 異 提 供 了 潛 在 的 犯 罪 者 從 事 犯 罪 的 空 間, 也 可 以 解 釋 為 何 某 些 類 型 的 住 宅 ( 標 的 物 ) 較 容 易 受 侵 害, 以 及 為 何 某 些 地 點 容 易 發 生 犯 罪 案 件 或 失 序 事 件 若 將 破 窗 理 論 擴 大 其 解 釋 範 疇, 破 窗 乃 是 相 對 於 社 會 或 生 活 環 境 的 一 種 現 象 形 容, 因 為 生 活 在 社 會 或 社 區 之 中, 總 有 一 些 輕 微 的 破 壞 事 件 或 違 法 行 為 發 生 在 人 們 的 週 遭, 當 這 些 輕 微 案 件 未 被 重 視 及 處 理 時, 如 同 一 棟 房 子 中 的 一 扇 破 窗 未 被 加 以 修 復, 此 等 便 是 無 人 關 心 的 一 種 表 徵, 也 將 導 引 更 嚴 重 犯 罪 事 件 的 來 臨 因 為 這 些 未 被 加 以 重 視 與 處 理 的 違 法 事 件 會 影 響 犯 罪 案 件 的 質 與 量 外, 更 與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息 息 相 關 (Kelling & Watson, 1992; 江 慶 興,1998) 所 以, 當 社 區 中 產 生 所 謂 的 破 窗 現 象 時, 應 立 即 予 以 修 復 或 處 理, 以 防 止 蔓 延 與 情 況 日 趨 惡 化, 而 此 時 所 稱 之 破 窗 現 象, 自 當 包 括 了 人 文 與 自 然 環 境 不 利 於 居 民 生 活 的 條 件 例 如 紐 約 等 主 要 城 市 的 警 察 部 門 曾 使 用 破 窗 理 論 的 邏 輯 概 念, 去 清 理 其 城 市 中 的 問 題 區 域, 警 方 宣 稱 此 城 市 無 法 容 忍 諸 如 塗 鴉 等 輕 微 犯 行, 並 對 潛 在 的 犯 罪 者 釋 出 此 訊 息, 以 降 低 嚴 重 犯 罪 的 發 生, 紐 約 的 重 大 犯 罪 也 的 確 隨 著 此 一 努 力 而 顯 著 下 降 (Derek & Robinson, 2004: 5) ( 二 ) 情 境 預 防 犯 罪 策 略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相 關 策 略 與 觀 點 可 溯 源 自 Newman 於 1970 年 代 提 出 之 防 衛 空 間 (defensible space) 概 念, 強 調 將 目 標 置 於 增 加 領 域 感 及 自 然 監 控 以 預 防 犯 1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罪, 使 居 民 能 了 解 他 們 所 擁 有 的 空 間, 並 透 過 日 常 活 動 觀 察 到 潛 在 的 犯 罪 者 以 防 止 其 侵 入, 藉 由 鄰 居 間 增 加 共 同 社 區 意 識, 使 犯 罪 者 有 所 畏 懼,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及 增 加 監 控 能 力 另 外 犯 罪 學 家 Jeffery 於 1971 年 所 提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以 預 防 犯 罪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的 概 念, 經 由 改 變 社 區 的 外 在 環 境, 不 但 可 以 美 化 環 境, 也 同 時 造 成 社 會 改 變,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發 生, 增 加 犯 罪 者 的 風 險 來 預 防 犯 罪 (Derek & Robinson, 2004: 113-114) 而 至 1992 年, 美 國 學 者 Clarke 出 版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乙 書 後, 統 整 了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的 相 關 理 論 與 策 略 其 理 論 觀 點 認 為 : 犯 罪 是 一 種 針 對 某 些 特 殊 類 型 的 犯 罪, 其 所 呈 現 出 機 會 監 控 和 有 動 機 及 能 力 之 嫌 疑 人 結 合 的 作 用, 則 犯 罪 可 因 :1. 標 的 對 象 受 到 防 衛 (guard);2. 犯 罪 的 機 會 及 嫌 疑 犯 受 到 控 制, 而 得 到 預 防 ( 許 春 金,2000) 因 此,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是 一 種 針 對 某 些 特 殊 的 犯 罪 類 型, 對 彼 等 犯 罪 發 生 所 處 的 情 境, 以 一 種 較 有 系 統 的 觀 察 與 分 析 後, 提 出 可 能 阻 止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或 增 加 犯 罪 之 困 難 度 與 風 險, 並 減 少 酬 賞 之 降 低 犯 罪 機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Clarke, 1997) 環 境 犯 罪 學 者 也 認 為 :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觀 點, 能 降 低 犯 罪 的 發 生 及 人 類 對 於 犯 罪 的 恐 懼 感 如 能 對 情 境 型 犯 罪 (situational crime) 詳 盡 地 加 以 分 析, 將 會 發 現 個 別 區 域 模 式 及 特 殊 環 境 條 件 與 發 生 犯 罪 之 間 的 關 係 ( Wekerte & Whitzman, 1995) Clarke 針 對 特 殊 的 犯 罪 類 型 ( 如 : 竊 盜 ) 提 出 四 大 情 境 預 防 觀 點 :1. 增 加 犯 罪 的 風 險 2. 增 加 犯 罪 所 需 的 功 夫 3. 降 低 犯 罪 所 得 之 酬 賞 4. 促 使 犯 罪 者 產 生 犯 罪 的 罪 惡 感 或 羞 恥 感 首 先, 在 增 加 犯 罪 風 險 上, 我 們 可 以 藉 著 增 加 被 逮 捕 的 機 率 而 提 高 犯 罪 的 風 險, 例 如 : 改 善 街 燈 的 照 明 組 織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強 化 門 禁 管 理 裝 設 防 盜 警 鈴, 及 增 加 保 全 人 員 或 警 察 人 員 之 巡 邏 次 數 等, 均 有 可 能 產 生 降 低 犯 罪 發 生 率 的 效 果 其 次, 在 增 加 犯 罪 所 需 的 功 夫 上, 諸 如 : 商 店 櫥 窗 使 用 強 化 玻 璃, 鎖 住 大 門 及 修 築 圍 籬 等 作 為 均 屬 之 科 技 發 明 對 於 強 化 犯 罪 標 的 物 的 防 護 常 產 生 莫 大 的 幫 助 ; 例 如 : 信 用 卡 附 有 持 卡 人 之 照 片, 以 避 免 信 用 卡 被 冒 用 ; 飯 店 使 用 未 標 有 房 號 之 磁 卡 為 房 門 鑰 匙, 可 避 免 盜 賊 侵 入 房 間 減 少 犯 罪 的 報 酬 意 即 使 犯 罪 的 所 得 報 償 減 少 例 如 : 夜 間 將 汽 車 音 響 1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攜 回 家 中, 以 減 少 偷 竊 汽 車 者 的 報 酬 ; 將 財 物 刻 劃 標 記, 使 竊 賊 難 以 銷 贓 或 公 開 使 用 等 均 是 最 後, 促 使 犯 罪 者 產 生 罪 惡 感 或 羞 恥 感 則 是 要 設 立 規 範, 使 犯 罪 者 對 其 犯 罪 行 為 感 到 羞 恥 難 過 例 如 : 在 報 紙 上 刊 登 嫖 客 之 姓 名 ; 在 易 丟 棄 垃 圾 之 地 點 裝 設 垃 圾 桶, 使 喜 好 隨 意 丟 棄 垃 圾 者 感 覺 不 好 意 思 亂 丟, 從 而 改 變 行 為 Clarke (1997) 指 出, 在 New Jersey 州 使 用 打 電 話 者 之 身 份 識 別 來 電 顯 示 (Caller -ID) 後, 色 情 電 話 的 撥 打 數 量 大 幅 減 少 因 為, 電 話 機 上 會 立 即 自 動 顯 示 來 話 者 的 電 話 號 碼, 對 害 怕 曝 露 身 份 的 騷 擾 者 產 生 嚇 阻 作 用 的 緣 故 ( 許 春 金,2000) 第 二 節 犯 罪 地 理 學 發 展 概 論 犯 罪 地 理 學 於 我 國 可 謂 一 門 暨 古 老 而 又 年 輕 的 學 問 說 其 古 老, 早 在 遠 古 時 期 之 風 水 論 面 相 說 等 論 點 即 開 啟 地 理 學 與 犯 罪 學 之 對 談 ; 說 其 年 輕, 係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學 術 界 對 於 犯 罪 地 理 學 尚 無 統 一 之 定 義 與 標 準 然 由 於 犯 罪 是 一 種 時 空 之 產 物, 在 犯 罪 問 題 的 研 究 中, 實 無 法 脫 離 地 理 學 的 範 疇 簡 而 言 之, 犯 罪 地 理 學 之 核 心 理 念, 係 從 地 理 學 角 度 對 於 犯 罪 學 領 域 之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一 般 而 言, 地 理 學 研 究 議 題 之 面 向 極 廣 並 具 有 跨 科 際 與 統 整 性 色 彩, 面 對 不 同 的 研 究 主 題, 地 理 學 家 除 了 使 用 區 位 距 離 方 向 關 係 等 空 間 基 本 概 念 外, 亦 兼 採 其 他 學 科 所 發 展 的 概 念 對 於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具 有 高 度 跨 科 際 色 彩, 科 際 整 合 也 成 為 其 獨 特 性 地 理 學 者 經 常 以 同 一 組 研 究 觀 點 加 以 統 合, 於 是 形 成 地 理 學 的 三 大 研 究 傳 統, 即 空 間 傳 統 生 態 傳 統 與 區 域 傳 統 2 本 節 擬 以 地 理 學 三 大 研 究 傳 統 為 出 發 點, 佐 以 西 方 犯 罪 學 史 中 相 關 學 者 研 究 成 果, 針 對 犯 罪 地 理 學 之 研 究 取 向 與 發 展 論 述 如 下 : 一 空 間 傳 統 ( 一 ) 空 間 傳 統 論 點 空 間 傳 統 或 稱 空 間 分 析, 主 要 研 究 現 象 的 分 布 變 化, 如 人 口 聚 落 交 通 物 產 等 現 象 的 分 布 特 色, 透 過 此 研 究 傳 統, 地 理 學 家 欲 探 討 的 是 什 麼 因 素 影 響 現 象 的 分 布 類 型, 以 及 如 何 改 變 這 些 類 型, 使 其 分 布 能 更 具 效 率 長 久 以 來, 犯 罪 現 象 之 空 間 分 佈 情 形 ( 如 均 勻 隨 機 聚 集 分 散 ), 如 何 分 析 隱 藏 在 空 間 分 佈 背 後 的 規 則 與 演 化 特 徵? 特 殊 或 重 大 犯 罪 發 生 的 空 間 分 布 是 否 2 參 閱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網 站, 地 理 學 的 內 涵, http://etextbook.geo.ntnu.edu.tw/lesson0/lesson0.htm,may.4 th,2007 18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具 有 異 質 性 與 特 殊 性? 改 變 相 關 地 理 內 涵 特 性 理 論 方 法 與 結 論 是 否 能 改 變 犯 罪 現 況? 犯 罪 人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與 空 間 相 關 之 選 擇 規 律 為 何? 等 等 與 犯 罪 空 間 分 佈 之 相 關 議 題 一 直 為 犯 罪 學 者 所 關 切 ( 二 ) 犯 罪 地 理 學 派 (Geographic School) 或 製 圖 學 派 (Cartographic School) 1830 年 代 繼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後, 一 群 被 稱 為 統 計 社 會 學 家 (statisticiansociologist) 之 學 者 將 犯 罪 視 為 社 會 現 象, 並 倡 導 以 統 計 學 方 法 研 究 犯 罪 現 象 與 各 種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之 關 係, 而 被 稱 為 統 計 學 派 (Statistic School) 該 學 派 之 創 始 人 物 為 法 國 統 計 學 者 葛 雷 (Andre Michel Guerry,1802-1866) 與 比 利 時 數 學 家 魁 特 略 (Lamber Adolphe Jacques Quetelet,1796-1874) 等 人 3 早 在 1833 年, Guerry 所 出 版 論 法 國 道 德 統 計 (Essai sur al statistique morale de la France) 一 書, 結 合 犯 罪 統 計 與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製 作 第 一 張 犯 罪 地 圖, 利 用 著 色 之 生 態 地 圖 對 法 國 一 些 地 區 之 暴 力 犯 罪 與 財 產 犯 罪 率 進 行 研 究, 以 地 圖 上 之 顏 色 差 異 表 示 犯 罪 率 與 犯 罪 變 化 率, 並 透 過 犯 罪 統 計 導 出 犯 罪 現 象 伴 隨 時 間 空 間 的 變 化 而 呈 現 出 不 同 之 論 點 ; 而 Quetelet 對 法 國 比 利 時 盧 森 堡 與 荷 蘭 之 犯 罪 率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其 研 究 發 現 犯 罪 傾 向 與 年 齡 性 別 職 業 教 育 氣 候 季 節 等 因 素 有 關 由 於 上 述 學 者 對 於 不 同 地 區 之 犯 罪 進 行 區 域 性 研 究, 並 於 研 究 過 程 中 使 用 地 圖 表 示 不 同 地 區 之 犯 罪 狀 況, 相 關 研 究 論 點 亦 充 滿 了 濃 厚 之 犯 罪 空 間 分 析 論 思 想, 故 又 被 稱 之 為 地 理 學 派 或 製 圖 學 派 ( 吳 宗 憲,1997:135-138) ( 三 ) 小 結 犯 罪 空 間 分 析 探 討 社 會 或 社 區 環 境 對 犯 罪 現 象 的 發 生 與 發 展 影 響 程 度 等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重 點 並 非 針 對 犯 罪 行 為, 而 係 置 於 研 究 社 會 社 區 結 構 與 生 活 方 式 如 何 影 響 犯 罪 行 為 形 成 之 動 力 機 制 該 派 學 者 認 為,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原 因 係 社 會 大 環 境 與 社 區 小 環 境 提 供 了 犯 罪 所 需 條 件, 即 使 那 些 看 上 去 似 乎 無 計 畫 的 突 發 性 犯 罪 行 為, 亦 有 特 殊 的 社 會 與 社 區 區 位 環 境 為 背 景 ( 王 智 民,1999:44-50) 提 倡 犯 罪 空 間 分 析 論 點 的 學 者 雖 僅 將 關 注 焦 點 置 於 區 位 或 環 境 要 素 對 犯 罪 行 為 之 影 響, 忽 略 了 犯 罪 行 為 產 生 的 生 物 學 心 理 學 或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似 乎 顯 得 過 於 侷 限 與 片 面, 然 其 相 關 論 點 對 於 犯 罪 地 理 學 卻 具 有 積 極 之 推 動 作 用 3 該 時 期 其 他 代 表 人 物 尚 有 德 國 統 計 學 家 Alexander von Oetingen 德 國 統 計 學 暨 社 會 學 者 Georg von Mayr 英 國 統 計 學 者 W.Rawson 英 國 統 計 學 者 G. Holland 法 國 學 者 L.M.Moreau-Christophe 義 大 利 學 者 E.Forasari de Verce 俄 國 學 者 Mikhail Ivanovich Tugan-Baranovsky 與 比 利 時 學 者 Edouard Ducpetiaux 等 人 1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二 生 態 傳 統 ( 一 ) 生 態 傳 統 論 點 生 態 傳 統 或 稱 人 地 關 係, 主 要 研 究 人 類 和 環 境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如 水 文 循 環 游 耕 區 的 土 地 利 用 循 環 地 理 學 家 從 事 此 類 研 究 時, 重 點 常 置 於 單 一 的 地 理 區 位 內, 以 深 入 理 解 各 項 要 素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在 犯 罪 領 域 中 亦 有 學 者 引 用 動 植 物 生 活 空 間 之 區 位 領 域 概 念 術 語 和 技 術, 對 人 類 犯 罪 現 象 進 行 系 統 性 分 析, 亦 即 從 生 態 環 境 生 存 概 念, 研 究 人 類 犯 罪 行 為 與 生 態 環 境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稱 為 犯 罪 生 態 學 研 究 (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2006:215) 早 在 1748 年 法 國 學 者 孟 德 斯 鳩 (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1689-1755), 於 其 論 法 之 精 神 (L Esprit des lois) 一 書 中 即 探 討 氣 候 地 理 形 態 及 土 地 等 自 然 環 境 對 犯 罪 的 影 響, 孟 氏 認 為 氣 候 影 響 人 們 的 體 格 性 格 與 道 德 風 尚, 進 而 對 犯 罪 行 為 產 生 影 響, 另 人 口 密 度 對 於 犯 罪 動 機 亦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影 響 ( 吳 宗 憲,1997:33) ( 二 ) 犯 罪 學 實 證 學 派 19 世 紀 中 期 至 19 世 紀 末, 犯 罪 學 實 證 學 派 興 起, 而 犯 罪 地 理 學 則 演 進 至 強 調 社 會 與 自 然 環 境 因 素 對 犯 罪 行 為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環 境 論 時 期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有 義 大 利 精 神 病 學 家 現 代 犯 罪 學 的 創 始 人 龍 布 羅 梭 (Cesare Lombroso, 1835-1909) 義 大 利 犯 罪 學 家 費 利 (Enrico Ferri,1856-1929) 等 人 Lombroso 對 於 犯 罪 產 生 原 因 的 解 釋, 大 抵 偏 重 於 生 理 異 常 所 造 成, 即 以 生 物 決 定 論 觀 點 探 討 犯 罪 原 因, 然 於 晚 年 已 作 若 干 修 正 其 於 1899 年 所 著,1912 年 被 翻 譯 成 英 文 出 版 之 犯 罪 原 因 及 矯 治 (Crime: Its Causes and Remedies) 一 書 中, 曾 談 及 與 犯 罪 相 關 之 自 然 因 素 與 社 會 因 素, 即 充 滿 地 理 決 定 論 思 想, 其 認 為 : 極 端 之 氣 溫 炎 熱 之 氣 候 與 季 節 人 口 密 度 人 口 過 剩 及 都 市 化 人 口 集 中 現 象, 會 導 致 犯 罪 誘 因 及 機 會 增 加, 進 而 提 高 犯 罪 發 生 率, 且 此 種 地 區 的 習 慣 性 犯 罪 人 數 量 亦 會 增 加, 並 造 成 犯 罪 集 中 現 象 ; 另 鄉 村 與 城 市 的 犯 罪 類 型 有 所 不 同, 如 鄉 村 犯 罪 較 為 野 蠻, 或 因 報 復 貪 得 或 逞 慾 ; 都 市 犯 罪 則 生 於 怠 惰 欺 騙 及 淫 慾 身 為 Lombroso 之 學 生,Ferri 除 肯 定 犯 罪 生 物 原 因 論 外, 亦 從 自 然 與 社 會 因 素 對 犯 罪 原 因 提 出 解 釋, 成 為 其 犯 罪 三 原 因 論 點 Ferri 由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之 彙 整 後 發 現, 犯 罪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及 時 間 的 變 遷 而 產 生 變 化 其 認 為 犯 罪 原 因 之 自 然 因 素 中, 包 括 氣 候 土 壤 地 理 環 境 及 人 口 密 度 等 社 會 因 素, 對 犯 罪 均 造 成 相 當 影 響 等 論 點 中, 亦 可 看 出 犯 罪 地 理 環 境 決 定 論 之 思 想 (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 2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2006:47-59) ( 三 ) 小 結 犯 罪 生 態 學 家 將 環 境 視 為 以 地 區 特 性 文 化 與 副 文 化 為 媒 介 之 空 間 結 構, 一 個 地 理 區 域 的 社 會 團 體 與 地 理 特 徵 會 強 烈 影 響 個 體 的 行 為, 犯 罪 問 題 亦 無 法 排 除 周 圍 環 境 與 地 理 狀 態 的 影 響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及 自 然 條 件 的 差 異, 兼 以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習 俗 傳 統 歷 史 及 價 值 觀 等 的 不 同, 故 犯 罪 類 型 數 量 特 性 及 社 會 對 犯 罪 之 態 度 與 控 制 力 亦 會 有 所 差 異 不 同 的 區 域 環 境, 因 其 人 口 密 度 發 展 類 型 傳 統 習 慣 經 濟 條 件 人 際 關 係 及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等 條 件 的 不 同, 便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犯 罪 現 象, 如 沿 海 或 邊 境 地 區 易 發 生 走 私 販 毒 及 非 法 入 境 犯 罪, 而 城 市 中 心 或 商 業 地 帶 則 多 發 生 竊 盜 或 經 濟 犯 罪 因 此, 學 者 於 研 究 犯 罪 現 象 或 擬 定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時, 生 態 區 位 因 素 便 為 一 項 不 應 忽 略 的 課 題 三 區 域 傳 統 ( 一 ) 區 域 傳 統 論 點 區 域 傳 統 或 稱 區 域 複 合 體 分 析, 以 地 表 各 種 性 質 的 區 域 為 單 位, 整 合 空 間 傳 統 和 生 態 傳 統 的 結 果 地 理 學 家 多 從 建 立 適 當 的 區 域 單 位 入 手,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區 域 間 人 口 文 化 貨 物 與 資 訊 的 交 流 與 聯 繫, 以 了 解 區 域 特 色 的 形 塑 過 程, 亦 為 區 域 計 畫 與 區 域 發 展 預 測 的 基 礎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部 分 學 者 將 犯 罪 解 釋 為 自 然 發 生 於 地 理 區 域 的 群 體 現 象, 並 認 為 地 理 區 域 內 之 社 會 團 體 地 理 特 徵 及 人 文 自 然 經 濟 社 會 執 法 等 相 關 因 子 強 烈 影 響 著 居 民 之 行 為, 故 研 究 犯 罪 問 題 不 能 排 除 周 圍 環 境 和 地 理 狀 態 的 影 響, 應 整 合 空 間 與 生 態 論 點 及 研 究 方 法, 針 對 區 域 性 犯 罪 議 題 進 行 系 統 性 研 究 並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者, 首 推 1920-1950 年 代 對 芝 加 哥 城 市 犯 罪 問 題 進 行 系 統 研 究 之 芝 加 哥 犯 罪 學 派 ( 二 ) 芝 加 哥 犯 罪 學 派 20 世 紀 在 實 證 主 義 哲 學 思 潮 影 響 下, 一 群 以 芝 加 哥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與 畢 業 生 為 核 心 之 社 會 學 家, 從 社 會 環 境 出 發, 綜 合 犯 罪 生 態 學 與 區 域 分 析, 對 芝 加 哥 城 市 犯 罪 成 因 與 犯 罪 現 象 之 地 理 分 佈 進 行 系 統 性 研 究, 其 對 於 犯 罪 問 題 之 研 究 成 果 亦 影 響 美 國 及 各 國 先 後 推 動 區 域 性 之 犯 罪 預 防 計 畫, 而 被 稱 為 芝 加 哥 犯 罪 學 派, 該 學 派 之 創 始 人 物 為 派 克 (Robert E. Park,1864-1944) 柏 吉 斯 (Ernest W. Burgess,1886-1966) 蕭 (Clifford R. Shaw,1896-1957) 馬 凱 (Henry D. McKay, 1899-1980) 等 人, 而 具 代 表 性 之 研 究 成 果 則 為 Park 與 Burgess 之 同 心 圓 理 論 2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Theory of Concentric Circle) 研 究 及 Shaw 與 McKay 之 少 年 犯 罪 區 研 究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Urban Area), 茲 擇 要 論 述 如 下 (Park, Burgess & Mackenzie, 1968: 1-66; Shaw & McKay, 1969: 442-446): 1 同 心 圓 理 論 研 究 1920 年 間 Park 與 Burgess 基 於 動 植 物 生 態 學 相 關 論 點 為 基 礎, 將 生 態 學 之 觀 點 引 入 犯 罪 學 中, 於 美 國 進 行 第 一 次 大 規 模 的 犯 罪 研 究, 獲 得 大 量 與 犯 罪 相 關 之 觀 察 資 料, 並 建 構 所 謂 之 人 類 生 態 學 理 論 (Theory of Human Ecology) 認 為 人 類 社 會 間 與 動 植 物 生 態 體 系 相 同, 充 滿 相 互 作 用 與 共 生 體 系 之 共 生 現 象 (symbiosis) 人 類 社 會 生 態 與 自 然 界 存 在 相 同 之 生 存 演 化 過 程, 亦 即 不 斷 之 侵 入 統 治 接 替 (invasion dominance succession), 進 而 出 現 各 個 性 質 不 同 之 區 域 其 以 芝 加 哥 為 例, 根 據 上 述 概 念 說 明 都 市 地 區 自 然 型 態 的 轉 變, 假 設 人 口 和 特 定 區 域 呈 同 心 圓 的 分 佈 型 態 發 展, 以 都 市 中 心 為 基 準 向 外 擴 展, 進 一 步 發 展 出 同 心 圓 理 論 2 少 年 犯 罪 區 研 究 1920 年 代 末 期, 美 國 地 區 幫 派 問 題 與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成 為 芝 加 哥 犯 罪 學 者 關 注 之 焦 點, 在 此 背 景 下 Shaw 與 McKay 將 前 述 之 犯 罪 生 態 學 與 同 心 圓 理 論 應 用 於 少 年 犯 罪 之 研 究, 並 運 用 區 位 圖 (spot zone) 之 概 念 與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顯 示 芝 加 哥 地 區 青 少 年 於 犯 罪 與 相 關 社 會 狀 況 之 分 佈 情 形 其 二 人 另 對 少 年 犯 罪 者 進 行 生 活 史 研 究, 發 現 該 地 青 少 年 犯 罪 分 佈 主 要 集 中 在 商 業 中 心 和 重 工 業 區 附 近 犯 罪 率 與 市 中 心 距 離 呈 反 比 等 現 象 且 受 社 會 環 境 之 影 響 深 遠, 例 如 都 市 化 高 人 口 密 度 外 來 人 口 多 流 動 頻 繁 高 疾 病 及 死 亡 低 經 濟 水 準 地 區, 都 呈 現 高 犯 罪 率 Shaw 與 McKay 於 1932 年 倡 導 美 國 首 次 之 重 大 犯 罪 預 防 計 畫 芝 加 哥 區 域 計 畫 (the Chicago Area Project), 並 於 芝 加 哥 少 年 犯 罪 率 最 高 之 6 個 區 域 建 立 22 個 鄰 里 中 心 (neighborhood centers) 針 對 7500 多 名 兒 童 進 行 其 生 活 環 境 與 價 值 觀 念 改 造 工 作, 該 計 畫 引 起 全 美 對 少 年 問 題 之 關 注 並 影 響 各 地 類 似 計 畫 之 產 生, 一 直 持 續 25 年 直 至 1957 年 Shaw 去 世 才 停 止 ( 三 ) 小 結 儘 管 芝 加 哥 犯 罪 學 派 學 者 研 究 重 點 多 置 於 犯 罪 生 態 學 與 犯 罪 區 位 上, 然 而 其 對 於 幫 派 犯 罪 活 動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活 動 假 釋 再 犯 罪 預 測 等 面 向 之 議 題 亦 有 深 入 及 大 規 模 之 調 查 研 究 與 成 果 受 到 芝 加 哥 犯 罪 學 派 相 關 論 22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點 之 影 響, 綜 合 社 會 生 態 區 位 與 犯 罪 學 之 研 究 取 向 從 1960 年 代 以 來 蓬 勃 發 展, 並 演 變 為 以 下 四 個 主 要 理 論 分 支 ( 張 鴻 巍 黎 定 鋒,2005): 1. 設 計 生 態 學 (Design Ecology): 即 藉 由 環 境 設 計 以 減 少 犯 罪 發 生 之 論 點 ; 2. 批 判 生 態 學 (Critical Ecology): 即 嘗 試 於 創 造 與 塑 造 促 進 犯 罪 預 防 空 間 時, 應 同 時 考 慮 政 治 與 經 濟 力 量 之 論 點 ; 3. 系 統 生 態 學 (Systematic Ecology): 整 合 政 治 社 會 與 經 濟 體 系, 強 調 運 用 存 於 鄰 里 關 係 間 無 形 之 網 絡 能 將 居 民 密 切 整 合, 並 透 過 社 區 組 織 管 理 社 區 內 之 青 少 年, 降 低 其 犯 罪 率 ; 4. 整 合 生 態 學 (Integrative Ecology): 融 合 生 態 學 生 物 學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及 文 化 理 論 觀 點, 整 合 犯 罪 發 生 之 微 觀 與 巨 觀 因 素, 以 進 行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四 當 代 犯 罪 地 理 學 派 1970 年 代 以 後 隨 著 心 理 學 與 行 為 科 學 的 發 展, 地 理 學 家 對 犯 罪 議 題 開 始 從 一 般 的 空 間 分 佈 研 究, 轉 向 犯 罪 行 為 的 空 間 過 程 與 犯 罪 個 體 的 行 為 研 究, 並 著 重 探 究 不 同 犯 罪 群 體 對 行 為 目 標 區 域 的 心 理 感 應 及 其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影 響 4, 相 關 研 究 主 要 包 括 犯 罪 目 標 選 擇 犯 罪 行 為 距 離 和 犯 罪 搜 尋 空 間 等 議 題, 並 被 稱 為 犯 罪 行 為 學 派 該 學 派 學 者 主 要 運 用 行 為 地 理 學 與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和 方 法, 研 究 犯 罪 的 形 成 發 展 和 時 空 分 佈 規 律,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有 美 國 精 神 病 學 家 犯 罪 心 理 學 家 亞 伯 拉 罕 森 (David Abrahamsen) 美 國 行 為 地 理 學 家 沃 姆 斯 利 (D.J. Walmsley) 英 國 犯 罪 心 理 學 家 布 萊 克 本 (R. Blackburn) Abrahamsen 運 用 行 為 地 理 學 的 理 論 研 究 犯 罪 並 建 立 了 犯 罪 行 為 模 式 ;Walmsley 與 G. J. Lewis 合 著 的 行 為 地 理 學 導 論 中, 對 社 會 病 態 ( 犯 罪 ) 進 行 了 專 門 研 究 ;Blackburn 則 從 心 理 學 行 為 科 學 和 地 理 學 的 角 度, 對 犯 罪 行 為 進 行 系 統 研 究 1990 年 以 後, 犯 罪 地 理 學 出 現 新 的 進 展, 主 要 表 現 在 實 證 主 義 激 進 地 理 學 (Radical Geography) 思 想 與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導 入 等 面 向 20 世 紀 60 年 代 以 後, 實 證 主 義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又 得 到 迅 速 發 展, 該 派 學 者 於 犯 4 原 本 多 集 中 於 討 論 犯 罪 現 象 之 空 間 分 佈 及 與 地 理 環 境 相 互 影 響 等 相 關 議 題, 然 由 於 犯 罪 本 身 是 一 種 異 端 的 空 間 行 為,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到 行 為 人 心 理 因 素 的 支 配, 而 犯 罪 之 空 間 分 佈 亦 隨 著 犯 罪 者 之 空 間 認 知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動 機 成 本 等 因 素 而 不 同 假 定 犯 罪 人 對 犯 罪 標 的 搜 尋 行 為 是 可 以 被 誘 導 的, 則 犯 罪 人 透 過 不 斷 的 接 收 判 斷 由 地 理 環 境 向 其 所 發 射 關 於 自 然 社 會 文 化 法 律 心 理 等 各 類 環 境 特 徵 信 號, 進 而 選 擇 犯 罪 標 的 並 決 定 是 否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Rengert, 1988; 杜 德 斌, 1998) 2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罪 地 理 學 研 究 中, 強 調 : 犯 罪 因 果 聯 繫 犯 罪 定 量 化 社 會 生 態 環 境 對 犯 罪 的 影 響 等 研 究 重 點 ; 而 激 進 地 理 學 派 認 為 應 當 在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歷 史 觀 與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理 論 之 框 架 內, 考 量 階 層 地 位 政 治 經 濟 結 構 與 社 會 文 明 等 因 素 對 犯 罪 發 生 之 影 響, 並 對 犯 罪 地 理 問 題 進 行 更 加 複 雜 的 解 釋 ; 另 犯 罪 地 理 學 整 合 其 他 科 際 論 點 與 導 入 GIS 之 高 科 技 技 術 後, 使 犯 罪 地 理 學 逐 漸 走 向 成 熟 與 應 用 之 創 新 發 展, 有 效 防 治 特 殊 類 型 之 犯 罪 問 題, 亦 可 提 供 傳 統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另 類 思 考 方 向 ( 孫 峰 華 魏 曉,2004) 由 前 述 中 吾 人 可 知, 犯 罪 地 理 學 多 集 中 於 討 論 犯 罪 現 象 之 空 間 分 佈 及 與 地 理 環 境 相 互 影 響 等 相 關 議 題, 然 而 單 一 層 面 之 理 論 很 難 清 楚 的 解 釋 複 雜 之 犯 罪 現 象 在 科 技 電 腦 技 術 突 飛 猛 進 之 今 日, 伴 隨 著 地 理 學 與 犯 罪 學 各 學 派 之 發 展, 及 與 其 他 諸 如 行 為 科 學 心 理 學 生 物 學 法 律 學 等 相 關 學 科 之 整 合, 使 犯 罪 地 理 學 脫 離 以 往 過 分 強 調 環 境 對 犯 罪 影 響 與 過 於 單 調 之 研 究 模 式, 逐 漸 轉 向 多 元 因 素 與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模 式 發 展 因 此 犯 罪 學 者 Clarke 就 曾 指 出 : 不 用 多 久, 犯 罪 製 圖 在 未 來 將 會 如 同 現 在 統 計 分 析 一 樣, 成 為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主 要 工 具 之 一 (Chainey & Ratcliffe, 2005:4) 第 三 節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與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概 論 一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源 起 1827 年 法 國 政 府 率 先 收 集 出 版 犯 罪 區 域 分 佈 資 料 The Compte, 由 各 地 檢 察 署 郵 寄 該 地 犯 罪 案 件 數 地 點 逮 捕 人 數 起 訴 人 數 判 刑 確 定 人 數 等 給 中 央 政 府, 隨 後 有 學 者 即 針 對 這 些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1829 年, 法 國 學 者 Adriano Balbi 及 Andre-Michel Guerry 結 合 1825~1827 的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與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製 作 第 一 張 犯 罪 地 圖 其 發 現 居 民 擁 有 較 多 財 產 的 地 區 發 生 攻 擊 行 為 的 次 數 較 少, 而 財 產 犯 罪 較 多 的 地 區 擁 有 教 育 水 準 較 高 的 居 民 1930 年 代 美 國 芝 加 哥 大 學 的 都 市 社 會 學 家, 在 Robert Park 的 領 導 之 下, 巡 視 都 市 環 境 的 特 徵, 以 解 釋 美 國 都 市 的 犯 罪 問 題 將 芝 加 哥 市 各 鄰 里 的 犯 罪 和 其 他 社 會 特 徵 製 作 成 地 圖 透 過 這 些 地 圖, 他 們 指 出 犯 罪 與 都 市 環 境 的 社 會 解 組 和 貧 窮 有 強 烈 連 結, 社 會 解 組 程 度 較 高 的 地 區 有 較 高 的 犯 罪 率 (Jill Dando Institute of Crime Science, 2005; Bowers & Hirschfield, 2001) 1970-1980 年 間, 技 術 的 改 良 與 學 術 上 的 發 展, 激 起 了 警 察 機 關 對 犯 罪 地 圖 2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的 使 用, 其 實 警 方 很 早 就 在 地 圖 上 標 示 犯 罪 事 件, 逐 漸 形 成 所 謂 的 治 安 斑 點 圖, 然 而 1990 年 代, 犯 罪 地 圖 並 不 如 預 期 中 蓬 勃 發 展 (Boba, 2005: 56) 近 十 年 來 由 於 資 訊 與 電 腦 革 命, 加 上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的 發 展, 更 具 有 效 率, 整 合 與 呈 現 資 訊 的 能 力 不 斷 地 提 升 透 過 該 系 統 不 僅 可 製 作 治 安 熱 點 地 圖 或 治 安 死 角 地 圖, 它 強 大 的 分 析 功 能 更 有 助 於 深 入 分 析 犯 罪 區 位 將 不 同 的 圖 層 資 料 ( 如 人 口 學 校 車 站 商 店 窳 漏 區 等 ) 加 入 治 安 熱 點 地 圖, 進 行 疊 圖 分 析, 可 協 助 警 方 有 效 掌 握 高 犯 罪 率 地 區 的 鄰 里 資 訊 與 相 互 關 係 美 國 執 法 部 門 大 量 採 用 GIS 與 犯 罪 製 圖 軟 體, 兩 者 精 確 地 記 錄 犯 罪 事 件 和 處 理 犯 罪 者 資 料 的 能 力 超 乎 美 國 執 法 部 門 的 預 期 除 了 快 速 且 有 效 率 地 反 應 緊 急 求 助 電 話 (emergency call), 也 可 用 於 調 查 犯 罪 者 的 工 作 或 居 住 所 在, 追 蹤 犯 罪 者 的 行 動 路 徑 若 警 方 能 更 瞭 解 為 何 某 些 地 點 犯 罪 率 較 高, 為 何 某 些 地 區 容 易 產 生 犯 罪 加 害 人, 為 何 某 些 地 區 與 人 們 較 易 受 到 侵 害 將 更 可 掌 握 犯 罪 發 生 的 原 因, 有 效 地 配 置 警 力, 執 行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更 有 成 效, 因 此 犯 罪 製 圖 目 前 已 廣 泛 被 政 府 和 執 法 機 構 認 為 是 可 以 做 為 協 助 警 政 和 減 少 犯 罪 的 工 具 (Chainey & Ratcliffe, 2005: 2) 犯 罪 製 圖 等 空 間 分 析 技 術 可 以 擴 增 犯 罪 防 治 的 效 果, 其 優 勢 在 於 這 些 技 術 可 提 供 讀 者 直 接 觀 察 犯 罪 實 際 分 佈 情 形 及 周 遭 狀 況, 除 了 能 標 繪 犯 罪 事 件 及 犯 罪 率, 也 對 確 定 社 會 事 實 與 犯 罪 間 的 關 係 有 所 助 益, 有 助 我 們 掌 握 犯 罪 現 象 及 預 測 犯 罪 趨 勢 (Derek & Robinson, 2004: 5) 二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種 類 根 據 繪 圖 方 法 的 不 同, 可 將 犯 罪 地 圖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類 型 ( 如 表 2-3-1): 表 2-3-1 犯 罪 地 圖 的 類 型 類 型 定 義 應 用 範 例 點 分 佈 圖 ( point distribution map) 陰 影 圖 (conventional shaded map) 機 率 面 (probability surface) 呈 現 個 別 犯 罪 事 件 的 發 生 地 點 表 現 區 域 內 犯 罪 率 的 空 間 變 異 描 述 高 犯 罪 活 動 區 的 邊 界 與 輪 廓 尋 找 犯 罪 熱 點 檢 視 區 域 內 犯 罪 現 象 的 空 間 變 異 標 準 差 橢 圓 可 找 出 平 均 中 心 主 要 方 向 分 佈 密 度 圓 形 程 度 資 料 來 源 : 賴 致 瑜 張 平 吾 張 康 聰 等,2005 派 出 所 治 安 斑 點 圖 警 察 管 轄 區 人 口 普 查 區 犯 罪 空 間 變 異 圖 犯 罪 機 率 面 圖 2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三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的 功 用 犯 罪 製 圖 從 空 間 觀 點 思 考 犯 罪 問 題 最 直 接 的 應 用 領 域, 隨 著 犯 罪 製 圖 的 方 法 和 技 術 不 斷 地 提 升, 應 用 面 向 逐 漸 朝 向 複 雜 化 和 整 合 性, 可 對 犯 罪 研 究 提 供 多 面 向 的 支 援, 如 下 所 述 : 1. 有 效 地 協 助 警 方 與 社 區 巡 守 隊 處 理 緊 急 呼 叫, 收 集 鄰 里 資 訊, 進 行 治 安 調 查 2. 凸 顯 犯 罪 熱 點 喚 醒 各 方 注 意, 並 提 供 警 方 編 排 勤 務 預 防 犯 罪 之 參 考 3. 透 過 犯 罪 空 間 型 態 的 分 析, 輔 助 其 他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如 房 屋 窳 漏 區 人 口 本 地 服 務 點,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犯 罪 空 間 分 佈, 進 一 步 探 討 犯 罪 行 為 的 機 制 動 力 和 產 生 4. 逮 捕 連 續 犯 罪 者 5. 監 控 犯 罪 分 佈 型 態 的 變 遷 6. 評 估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的 行 動 成 效 7. 地 圖 可 告 知 該 地 區 犯 罪 概 況, 成 為 警 方 與 社 區 居 民 互 動 的 媒 介 四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概 論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係 指 以 地 圖 分 析 及 空 間 統 計 方 法, 對 於 經 由 GIS 處 理 所 產 生 圖 層 疊 合 之 視 覺 化 資 料 空 間 物 件 屬 性 資 料 空 間 過 程 等 地 理 資 料 加 以 估 算 測 量 與 分 析, 以 探 究 隱 藏 在 地 理 ( 空 間 ) 現 象 背 後 的 原 因 規 律 和 原 理 然 地 理 資 料 較 普 通 資 料 於 資 料 特 徵 資 料 間 相 互 關 係 處 理 技 術 等 方 面 均 具 有 特 殊 性, 且 通 常 無 法 滿 足 傳 統 統 計 方 法 之 基 本 假 設 5, 故 傳 統 社 會 科 學 或 犯 罪 學 量 化 研 究 中 典 型 之 取 樣 與 運 算 模 型 並 不 適 用 於 地 理 資 料 之 分 析, 而 須 以 專 門 之 空 間 分 析 方 法 與 模 型, 方 能 對 相 關 數 據 進 行 科 學 分 析 並 導 出 妥 適 之 結 論 一 般 而 言,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種 類 多 包 括 圖 形 分 析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和 空 間 模 型 建 構 等 ; 而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或 方 法 則 以 格 局 分 析 密 度 分 析 距 離 分 析 空 間 相 關 分 析 空 間 資 料 探 測 空 間 統 計 空 間 插 值 空 間 迴 歸 分 析 等 技 術 為 主 (Cressie, 1991;O Sullivan & Unwin, 2002) 在 犯 罪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部 分, 學 者 張 平 吾 歸 納 有 空 間 型 構 法 則 分 析 (Space Syntax) 點 分 佈 型 態 分 析 (Point Pattern Analysis) 最 近 鄰 距 離 法 (Nearest-Neighbor Distance) 空 間 自 相 關 分 析 5 傳 統 統 計 學 方 法 多 建 立 在 樣 本 獨 立 與 大 樣 本 之 基 本 假 設 上, 然 而 空 間 上 物 件 與 事 件 在 空 間 上 的 相 互 依 賴 性 係 普 遍 存 在, 致 使 大 部 分 空 間 資 料 樣 本 間 並 不 獨 立 ; 另 部 分 空 間 資 料 採 樣 困 難, 如 某 些 氣 象 臺 站 分 佈 在 稀 疏 的 山 區, 導 致 樣 本 點 太 少 而 不 能 滿 足 傳 統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之 兩 大 基 本 假 設, 因 而 不 適 於 傳 統 之 統 計 分 析 2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空 間 相 關 分 析 的 區 位 指 標 (Local Indicators of Spatial Association) 探 索 性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Exploratory Spatial Data Analysis) 社 經 環 境 分 析 等 方 法 (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2006:222-230) 要 利 用 地 理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當 然 需 要 硬 體 和 軟 體 的 配 合, 硬 體 方 面 包 括 電 腦 掃 瞄 器 和 製 圖 工 具, 軟 體 則 仰 賴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其 中 包 含 現 成 的 套 裝 軟 體, 和 少 數 針 對 個 別 需 求 而 定 製 (customize) 的 分 析 軟 體 (Boba, 2005: 109) 地 理 資 訊 分 析 理 論 方 法 和 技 術 自 1960 年 代 末, 方 由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進 行 專 門 之 研 究, 試 圖 將 社 會 經 濟 時 空 格 局 與 過 程 加 以 數 學 公 式 化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技 術 內 涵 大 致 包 含 以 下 六 個 主 要 歷 程 與 面 向, 茲 簡 要 介 紹 如 下 ( 王 勁 峰 武 繼 磊 孫 英 君 李 連 發 孟 斌,2005): ( 一 ) 空 間 資 料 獲 取 與 處 理 把 犯 罪 資 料 加 入 GIS 以 及 放 在 地 圖 上 是 犯 罪 製 圖 者 的 起 始 點, 必 須 使 用 適 當 的 地 圖 編 碼 資 料 (geocoded data) 方 能 符 合 隨 後 的 操 作 使 用 資 料 品 質 的 重 要 性 經 常 未 被 重 視, 導 致 錯 誤 的 資 料 出 現 在 分 析 階 段 或 最 終 報 告, 因 此 從 一 開 始 就 應 在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投 注 心 力, 除 了 會 帶 來 長 期 的 效 益, 並 且 改 善 未 來 所 有 在 犯 罪 製 圖 的 運 用 (Chainey & Ratcliffe, 2005: 75) 空 間 資 料 主 要 利 用 抽 樣 插 值 缺 值 等 方 法 獲 取 並 加 以 完 備 化 空 間 抽 樣 係 針 對 欲 研 究 之 空 間 資 訊, 先 行 對 其 所 屬 之 地 理 學 物 件 以 抽 樣 空 間 關 聯 性 及 精 度 衡 量 等 方 式, 獲 取 符 合 空 間 統 計 假 設 的 樣 本 其 次 依 據 原 始 假 設 與 方 法 對 所 選 取 資 料 進 行 插 值 ( 加 強 某 些 空 間 特 徵 ) 或 缺 值 ( 去 除 某 些 空 間 特 徵 ) 之 預 先 處 理, 俾 取 得 符 合 分 析 條 件 之 空 間 資 料 ( 二 ) 屬 性 資 料 空 間 化 和 空 間 尺 度 轉 換 自 然 科 學 與 社 會 科 學 資 料 通 常 具 有 不 同 形 狀 尺 度 的 地 理 空 間 單 元, 需 要 建 立 屬 性 資 料 空 間 化 及 空 間 尺 度 轉 換 技 術, 或 稱 可 變 面 元 問 題 (Modifiable Areal Unit Problem, MAUP) 在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領 域 中 透 過 包 括 GIS 方 法 尺 度 轉 化 理 論 及 方 法 小 區 域 統 計 學 理 論 及 方 法 等 轉 換 技 術, 並 透 過 相 關 套 裝 軟 體 設 計 後, 可 歸 結 轉 化 屬 性 資 料 與 空 間 資 料, 進 而 實 現 屬 性 資 料 空 間 化 方 法, 並 對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的 精 確 性 和 不 確 定 性 進 行 定 量 分 析 和 解 釋 ( 三 ) 空 間 資 訊 探 索 分 析 空 間 資 料 探 索 分 析 (Exploratory Spatial Data Analysis, ESDA) 係 針 對 具 有 空 間 2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定 位 資 訊 模 型 之 屬 性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或 闡 述 評 價 空 間 模 型 在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領 域 中, 多 以 表 (table) 地 圖 (map) 與 圖 形 (figure) 連 結 或 對 空 間 單 元 大 小 進 行 調 整, 或 通 過 模 型 計 算 之 區 劃 (regionalization) 等 方 式, 針 對 某 些 事 件 在 地 圖 上 的 什 麼 位 置 這 部 分 地 圖 的 屬 性 值 在 概 括 統 計 中 處 於 什 麼 位 置 地 圖 的 哪 些 區 域 滿 足 特 定 的 屬 性 要 求 等 問 題 進 行 解 釋 GIS 的 價 值 不 僅 是 因 為 可 以 用 地 圖 標 記 犯 罪, 而 且 能 幫 助 研 究 者 概 念 化 潛 在 的 犯 罪 行 為 因 此 犯 罪 地 圖 並 不 是 終 點, 它 是 幫 助 了 解 犯 罪 者 的 真 正 動 機 和 適 當 機 會, 以 及 預 防 犯 罪 於 發 生 之 前 的 最 初 方 法 (Chainey & Ratcliffe, 2005: 109), 例 如 辨 明 特 定 地 區 內 的 犯 罪 根 源, 提 出 問 題 導 向 的 警 政 策 略, 以 有 效 降 低 犯 罪 ( 四 ) 地 理 統 計 從 直 接 獲 得 之 點 狀 空 間 資 料, 或 由 點 狀 空 間 資 料, 通 過 空 間 插 值 或 趨 勢 面 分 6 析 獲 得 之 空 間 連 續 分 佈 資 料, 是 空 間 資 料 的 一 種 主 要 存 在 形 式 ( 例 如 氣 象 臺 站 地 質 物 探 生 態 環 境 等 資 料 ), 在 地 理 資 料 結 合 各 領 域 之 研 究 中 往 往 須 透 過 變 異 函 數 (Variogram) 7 克 裏 格 方 法 (Kriging) 8 模 擬 方 法 (Simulation) 9 等 地 理 統 計 方 法, 對 於 相 關 空 間 資 料 進 行 科 學 化 之 探 討 與 解 釋 然 而 一 個 犯 罪 問 題 在 經 過 周 詳 的 考 慮 和 分 析 之 後, 如 果 不 能 順 利 將 訊 息 傳 達 出 去 使 讀 者 能 充 分 了 解, 那 麼 所 有 艱 苦 的 工 作 都 將 毫 無 意 義, 通 常 一 張 犯 罪 地 圖 應 當 包 括 標 題 比 例 尺 指 北 針 圖 例 (legend) 資 料 來 源 製 圖 者 和 製 作 日 期, 甚 至 包 含 地 圖 的 機 密 等 級, 並 要 考 慮 顏 色 的 協 調 度 (Chainey & Ratcliffe, 2005: 385) ( 五 ) 空 間 模 型 建 構 空 間 模 型 建 構 係 對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的 深 化 和 昇 華, 利 用 空 間 資 訊 與 專 業 屬 性 資 6 趨 勢 面 分 析 法 是 針 對 大 量 離 散 點 資 訊, 從 整 體 插 值 角 度 出 發, 進 行 趨 勢 漸 變 特 徵 分 析 的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7 Variogram 係 空 間 分 析 方 法 之 一, 可 求 出 變 異 量 隨 距 離 變 化 的 關 係 根 據 變 異 函 數 所 得 的 圖 形 可 分 析 區 域 化 變 數 的 空 間 自 相 關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結 構, 亦 即 分 析 樣 本 的 變 異 性 以 及 空 間 結 構 時, 假 設 空 間 分 布 的 隨 機 變 異 平 均 值 不 隨 空 間 位 置 而 改 變, 即 假 設 其 在 空 間 上 具 有 定 常 性 (stationary) 8 Kriging 統 計 法, 主 要 以 區 域 化 變 數 理 論, 探 討 自 然 資 源 在 空 間 上 分 佈 之 相 關 性 就 統 計 意 義 而 言, 從 變 數 相 關 性 和 變 異 性 出 發, 在 有 限 區 域 內 對 區 域 化 變 數 的 取 值 進 行 無 偏 最 優 估 計 的 一 種 方 法 克 裏 格 法 的 適 用 條 件 是 區 域 化 變 數 存 在 空 間 相 關 性 分 析, 並 發 展 出 不 同 點 或 區 塊 之 推 估 系 統 方 程 式 9 Simulation 是 當 今 地 理 統 計 領 域 中 最 活 躍 的 一 種 方 法, 多 運 用 於 空 間 極 端 值 之 統 計 分 析, 如 在 水 污 染 研 究 中, 須 以 通 過 污 染 金 屬 所 表 現 的 極 值 以 發 現 污 染 源 此 外,Simulation 通 過 多 種 實 現 (realization) 系 統 的 表 現, 具 有 良 好 之 統 計 效 用 28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訊, 透 過 客 觀 的 數 學 法 則 與 電 腦 運 算, 對 社 會 現 象 進 行 檢 驗 評 估 模 擬 和 預 測, 建 立 具 有 空 間 分 佈 意 義 的 模 型 空 間 模 型 內 之 空 間 物 件 包 括 點 線 面 和 表 面 等 具 有 地 理 空 間 位 置 資 料 ; 屬 性 資 料 包 括 名 目 順 序 等 距 和 等 比 等 可 協 助 描 述 所 觀 察 之 空 間 物 體 資 料 ; 空 間 過 程 被 分 為 區 域 過 程 ( 例 如 區 域 少 年 犯 罪 發 展 過 程 ) 地 理 統 計 過 程 ( 如 各 種 區 位 事 實 ) 點 過 程 ( 如 犯 罪 人 口 分 佈 ) 斑 塊 過 程 ( 如 犯 罪 熱 點 ) 和 線 過 程 ( 如 犯 罪 轉 移 ) 等 目 前 社 會 科 學 結 合 地 理 資 料 之 模 型 建 構, 多 透 過 空 間 迴 歸 模 型 搜 尋 研 究 物 件 在 空 間 佈 局 上 的 聯 繫 差 異 以 及 空 間 多 元 解 釋 變 數 ; 並 以 區 域 統 計 模 型 對 研 究 區 域 內, 距 某 一 目 標 單 元 一 定 距 離 的 空 間 範 圍 內 所 有 點 的 值 進 行 分 析, 計 算 指 定 距 離 內 的 空 間 關 聯 度, 從 而 搜 尋 監 測 空 間 內 的 空 間 熱 點 (hot spots) 問 題 區, 應 用 於 疾 病 犯 罪 等 空 間 格 局 的 熱 點 診 斷 和 預 測 ( 六 ) 綜 合 資 訊 之 預 測 環 境 地 理 學 社 會 經 濟 交 通 疾 病 犯 罪 等 時 空 資 料, 大 多 源 自 複 雜 因 素 綜 合 作 用 的 結 果, 目 前 一 般 數 學 統 計 運 算 方 法, 大 多 只 能 進 行 單 一 成 因 要 素 提 取 或 簡 單 過 程 預 測 功 能 欲 實 現 基 於 時 空 資 訊 複 合 過 程 之 科 學 預 測, 不 僅 需 要 進 行 多 源 複 雜 之 因 素 分 解, 更 需 要 將 多 種 分 解 模 式 重 新 組 構 融 合, 形 成 一 個 新 的 整 體 模 式 根 據 已 知 點 之 地 理 資 料 值 推 斷 未 知 點 的 值, 甚 或 更 進 一 步 推 斷 整 個 區 域 狀 況, 亦 是 地 理 學 研 究 的 經 常 性 任 務 目 前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趨 勢 朝 向 整 合 前 人 之 先 驗 資 訊 與 更 高 深 空 間 統 計 方 法 之 運 用, 本 質 上 提 高 空 間 估 計 的 精 確 度, 並 朝 建 立 空 間 擴 展 模 型 之 途 徑 上 邁 進 犯 罪 分 析 學 者 現 正 受 惠 於 近 來 發 展 的 空 間 資 料 分 析 技 術, 由 於 電 腦 處 理 資 訊 速 度 的 改 良, 使 得 資 訊 更 易 於 取 得 和 處 理 ( 例 如 分 析 不 同 地 點 的 犯 罪 在 時 間 分 佈 上 的 變 化 ), 目 前 的 挑 戰 是 如 何 將 這 些 豐 富 的 分 析 能 量 轉 化 到 犯 罪 防 制 上, 使 犯 罪 地 圖 傳 達 的 訊 息 能 被 讀 者 輕 易 的 解 讀 (Chainey & Ratcliffe, 2005: 140-141), 並 進 一 步 去 影 響 決 策 者 的 治 安 政 策 ( 如 加 強 犯 罪 熱 點 的 巡 邏 密 度 ), 有 效 運 用 犯 罪 地 圖 的 資 訊 來 增 進 警 方 的 反 應 作 為 並 降 低 犯 罪 此 外 並 可 將 分 析 的 結 果 公 布 在 網 站 上, 使 社 會 大 眾 可 以 很 容 易 的 取 得 這 些 資 訊 以 預 防 個 人 被 害, 並 且 進 一 步 協 助 警 方 維 護 治 安 (Boba, 2005: 260) 第 四 節 地 緣 剖 繪 概 論 2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所 謂 地 緣 剖 繪 (geographic profiling) 是 在 剖 繪 過 程 中, 取 得 犯 罪 者 可 能 的 空 間 行 為 (spatial behavior) 或 犯 罪 相 關 地 點 的 資 訊, 藉 由 一 連 串 犯 罪 的 位 置, 來 預 測 犯 罪 者 的 可 能 住 處 及 下 次 可 能 犯 罪 的 地 點 (Holmes & Holmes, 1998: 199) 一 基 本 概 念 犯 罪 的 地 點 分 佈, 可 以 圖 2-4-1 加 以 說 明 一 件 犯 罪 要 發 生, 必 須 要 有 犯 罪 者 (offender) 標 的 物 (target) 和 時 空 環 境 (environment) 交 錯, 其 中 犯 罪 者 通 常 對 特 定 被 害 者 有 特 殊 偏 好 (victim preference), 心 理 地 圖 (mental map) 則 代 表 每 個 人 對 他 的 環 境 和 位 置 的 認 知 (Palermo & Kocsis, 2005: 227), 犯 罪 者 從 日 常 生 活 中 獲 得 有 關 空 間 的 資 訊, 在 腦 海 中 留 下 印 象, 經 驗 告 訴 他 們 哪 裡 可 以 發 現 被 害 者, 因 而 產 生 心 理 圖 像 (Godwin, 2001: 253-254) 最 後 目 標 背 幕 (target backcloth) 是 指 合 適 的 犯 罪 目 標 之 地 理 及 時 間 分 布, 這 些 標 的 會 受 到 週 遭 環 境 所 影 響 如 果 犯 罪 者 沒 有 特 別 偏 好, 目 標 背 幕 會 平 均 分 布, 但 一 般 會 偏 向 某 種 時 空 環 境 犯 罪 發 生 地 點 和 目 標 分 佈 有 關, 因 此 考 慮 被 害 特 徵 在 發 展 地 緣 剖 繪 非 常 重 要, 目 標 背 幕 也 會 受 到 天 然 和 人 工 實 體 環 境 所 影 響 (Rossmo, 1997: 165) 因 此 可 能 的 被 害 者 在 空 間 和 時 間 上 並 非 平 均 分 布, 而 犯 罪 會 隨 著 目 標 的 集 中 程 度 而 變 化 (Brantingham & Brantingham, 1991: 40) environment mental target map backcloth crime offender victim preference target 二 重 要 名 詞 圖 2-4-1 犯 罪 的 地 點 分 佈 在 地 緣 剖 繪 中, 有 一 些 重 要 名 詞 需 要 特 別 加 以 說 明 (Rossmo, 2000: 125-126: Alston, 2001: 242): 1. 犯 罪 熱 區 (hot spot) 是 指 犯 罪 較 常 發 生 的 區 域, 狩 獵 區 (hunting ground) 30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則 是 犯 罪 者 在 此 監 視, 等 候 目 標 出 現 的 區 域 2. 舒 適 區 (comfort area): 犯 罪 者 在 他 們 的 認 知 空 間 裡 覺 得 較 安 全 3. 最 省 力 原 則 (least effort principle) 是 指 人 類 會 從 事 花 費 最 少 力 量 的 行 動, 因 此 當 有 許 多 地 點 可 供 選 擇, 在 其 他 條 件 皆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將 選 擇 最 近 的 地 點 4. 緩 衝 區 (buffer zone): 犯 罪 者 會 避 免 在 住 處 附 近 犯 案, 以 免 留 下 證 據 或 被 熟 人 認 出 但 緩 衝 區 並 非 安 全 區, 並 不 保 證 犯 罪 不 會 在 此 發 生 三 犯 罪 旅 程 在 地 緣 剖 繪 過 程 中, 二 點 之 間 的 距 離 有 直 線 和 曲 線 兩 種 (Alston, 2001: 238): 1. 直 線 距 離 (as the crow flies): 犯 罪 者 認 知 的 直 線 距 離 2. 曲 線 距 離 (curvimeter measure): 車 輛 或 步 行 的 實 際 距 離 其 中 曲 線 距 離 通 常 比 直 線 距 離 要 長, 但 每 個 人 對 距 離 的 認 知 未 必 相 同, 影 響 距 離 認 知 的 因 素 尚 有 : 起 點 終 點 交 通 工 具 喜 歡 的 路 線 熟 悉 的 道 路 關 卡 的 種 類 和 數 量 實 體 和 心 理 的 障 礙 替 代 的 路 線 和 實 際 的 距 離, 這 些 都 會 影 響 犯 罪 地 點 的 選 擇 (Holmes & Holmes, 2002: 209) 克 服 距 離 因 素 必 須 花 時 間 金 錢 和 力 氣, 如 果 這 些 因 素 受 限, 較 近 的 地 點 比 遠 處 有 先 天 上 的 優 勢 此 外, 犯 罪 者 掌 握 較 多 住 處 附 近 的 資 訊, 因 此 會 偏 向 先 前 已 經 知 道 的 地 點, 當 距 離 住 處 愈 遠, 犯 罪 的 機 率 下 降 (Brantingham & Brantingham, 1991: 31) 根 據 犯 罪 旅 程 的 研 究, 刑 案 通 常 發 生 在 犯 罪 者 的 住 處 附 近, 年 輕 犯 罪 者 較 年 長 者 機 動 性 差 ( 沒 有 交 通 工 具 ), 因 此 犯 罪 距 離 較 短, 而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亦 有 不 同 的 距 離 研 究 發 現 大 多 數 犯 罪 都 是 以 加 害 者 的 住 所 為 中 心 而 向 外 擴 散, 而 且 會 呈 現 距 離 遞 減 型 態 (distance decay pattern), 亦 即 愈 往 外 案 件 數 愈 少 (Godwin, 2001: 278) 四 犯 罪 地 點 的 選 擇 地 緣 剖 繪 乃 運 用 一 連 串 的 犯 罪 地 點 以 確 定 犯 罪 者 的 可 能 住 處, 也 可 以 用 在 單 一 犯 罪, 但 包 括 許 多 現 場 在 進 行 地 緣 剖 繪 時, 以 下 相 關 地 點 均 應 列 入 考 慮 : 被 害 者 最 後 被 發 現 的 地 方 雙 方 接 觸 地 點 攻 擊 發 生 地 和 棄 置 地 ( 包 括 屍 體 和 車 輛 ) 在 進 行 地 緣 剖 繪 時, 應 當 從 犯 罪 者 的 角 度 思 考, 例 如 犯 罪 者 在 選 擇 地 點 時, 會 考 慮 以 下 問 題 (Holmes & Holmes, 2002: 215): 此 處 適 合 犯 罪 嗎? 有 充 足 和 適 合 的 被 害 人 嗎? 此 地 是 否 熟 悉? 是 否 感 到 舒 適? 有 無 脫 逃 路 徑? 被 逮 捕 的 可 能 性 高 嗎? 如 此 較 能 準 確 判 斷 犯 罪 者 的 所 在 位 置 犯 罪 者 會 以 過 去 的 知 識 去 評 估 和 選 擇 目 標, 因 此 以 前 的 經 驗 會 影 響 往 後 的 行 3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為, 而 犯 罪 是 多 階 段 決 定 (multi-stage decision) 的 結 果, 但 情 感 型 (expressive) 犯 罪 較 單 純, 工 具 型 (instrumental) 犯 罪 較 複 雜, 因 此 人 身 犯 罪 會 較 接 近 住 處, 而 財 產 犯 罪 則 距 離 較 遠 (Brantingham & Brantingham, 1991: 29-30) 因 為 暴 力 犯 罪 通 常 是 衝 動 和 沒 有 計 畫 的 行 動, 地 點 的 選 擇 也 是 偶 然 的, 犯 罪 者 通 常 在 較 熟 悉 處 ( 住 處 附 近 ) 犯 案, 有 計 畫 的 犯 罪 地 點 距 離 住 處 較 遠, 衝 動 型 犯 罪 ( 如 強 暴 ) 則 距 離 較 近 (Godwin, & Canter, 2001: 263) 財 產 犯 罪 者 通 常 比 人 身 犯 罪 距 離 住 處 較 遠, 暴 力 犯 罪 者 的 住 處 比 財 產 犯 罪 者 更 靠 近 犯 罪 地 點 (House, 1997: 179) 目 前 研 究 的 方 向 是 將 這 些 地 理 資 訊 輸 入 電 腦, 再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的 協 助, 儲 存 分 析 和 定 位 來 自 不 同 管 道 的 資 訊, 但 是 這 些 數 據 不 能 只 靠 靜 態 的 統 計 分 析, 如 地 理 中 心 法 (centrogeography), 尚 須 將 犯 罪 人 的 心 理 因 素 也 考 慮 進 來, 而 形 成 心 理 地 緣 剖 繪 (psycho-geographical profiling) 五 偵 查 應 用 地 緣 剖 繪 可 以 運 用 在 以 下 偵 查 工 作 (Rossmo, 2000: 225-235; Rossmo, 1997: 171-174; Holmes & Holmes, 2002: 221; Palermo & Kocsis, 2005: 227-229): 1. 加 強 巡 邏 密 度, 集 中 巡 邏 在 犯 罪 者 可 能 活 動 的 地 點 2. 以 地 緣 關 係 過 濾 嫌 犯, 縮 小 嫌 犯 清 單, 減 輕 資 訊 負 荷 3. 預 測 嫌 犯 的 可 能 住 處, 分 析 嫌 犯 的 逃 逸 路 線 和 可 能 藏 匿 的 地 點 4. 適 時 發 佈 犯 罪 者 作 案 區 域 的 新 聞, 通 知 週 遭 居 民 加 強 警 覺 5. 以 地 址 搜 尋 相 關 資 料 庫, 分 析 閉 路 攝 影 機 設 置 位 置, 提 出 最 佳 搜 尋 策 略 6. 在 重 要 地 點 設 置 路 障, 或 在 犯 罪 地 點 週 遭 挨 家 挨 戶 清 查 7. 提 供 定 點 埋 伏 靜 態 監 視 逐 戶 訪 查 地 毯 搜 索 的 參 考 資 訊 8. 結 合 測 謊 偵 訊, 輔 助 鑑 識 檢 驗 總 之, 有 關 地 點 的 資 訊 愈 多, 將 可 協 助 了 解 犯 罪 者 的 地 理 特 徵, 刑 案 將 愈 可 能 偵 破, 也 比 較 有 希 望 找 到 倖 存 者 及 相 關 證 人, 而 在 被 害 目 標 地 區 部 署 主 動 警 力 (proactive policing) 將 能 有 效 嚇 阻 犯 罪, 而 如 果 發 現 犯 罪 者 已 轉 移 到 其 他 地 區, 則 顯 示 警 方 的 作 法 已 然 奏 效 (Godwin, 2001: 251) 此 項 技 術 可 成 功 預 測 嫌 犯 的 可 能 出 沒 地 點 時 間 及 可 能 挑 選 的 對 象, 再 配 合 進 行 喬 裝 埋 伏 誘 捕 及 攔 檢 等 勤 務, 將 可 作 為 輔 助 犯 罪 偵 查 的 重 要 工 具 3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檢 視 警 察 機 關 以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預 防 機 車 竊 盜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希 冀 自 空 間 與 社 經 環 境 中, 推 導 出 犯 罪 發 生 的 空 間 模 式, 找 出 犯 罪 熱 點 及 其 影 響 因 子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包 括 文 獻 探 討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 田 野 調 查 與 個 別 訪 談 : 一 文 獻 探 討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犯 罪 地 理 學 犯 罪 基 圖 及 相 關 犯 罪 學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加 以 蒐 集 整 理 分 析, 作 為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同 時 亦 作 為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 田 野 調 查 及 個 別 訪 談 之 依 據, 最 後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為 探 討 和 建 立 我 國 運 用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研 究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之 理 論 基 礎 與 文 獻 二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 運 用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的 紀 錄 統 計 資 料, 及 研 究 對 象 區 域 之 自 然 地 形 人 文 景 觀 之 社 區 基 圖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將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資 料 以 各 種 符 號 代 號 標 示 於 社 會 基 圖 上, 繪 製 成 台 北 市 社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另 運 用 SPSS 12.0 與 GIS 軟 體, 針 對 相 關 空 間 資 料 與 時 間 資 料 進 行 統 整 與 深 度 分 析, 並 針 對 主 要 幹 道 進 行 環 域 分 析 (buffer analysis), 觀 察 道 路 與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的 關 係, 將 抽 象 的 量 化 結 果 以 數 學 統 計 與 空 間 分 佈 的 數 位 化 地 圖 呈 現, 並 產 生 視 覺 化 判 斷 的 效 果, 以 瞭 解 欲 描 述 之 犯 罪 現 象 類 型 熱 點 及 相 關 議 題 在 犯 罪 製 圖 的 過 程 中, 將 刑 事 警 察 局 所 提 供 可 定 位 之 犯 罪 地 址, 透 過 地 理 編 碼 程 式 轉 變 為 空 間 上 具 有 座 標 的 點, 並 藉 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空 間 分 派 技 術 (spatial assign) 搜 尋 所 選 定 行 政 區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hot spot) 與 犯 罪 機 率 趨 勢 面, 並 產 生 視 覺 化 判 斷 的 效 果, 以 觀 察 研 究 區 域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之 空 間 分 佈 型 態 透 過 犯 罪 熱 區 與 趨 勢 面 分 析, 找 尋 空 間 上 點 群 聚 密 集 之 處 及 其 可 識 別 的 範 圍,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背 後 形 成 之 原 因 及 其 可 能 產 生 影 響 與 變 遷 趨 勢, 從 中 發 現 差 異 所 在 三 田 野 調 查 根 據 台 北 市 社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中 空 間 分 佈 結 果 所 呈 現 之 現 象 與 情 境, 由 研 究 者 針 對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運 用 景 觀 勘 查 或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密 集 蒐 集 上 述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週 邊 各 類 物 理 景 觀 與 地 理 分 佈 資 料, 或 針 對 特 殊 地 域 進 3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行 調 查 或 深 度 探 討, 並 彙 整 該 區 域 之 社 會 人 文 資 料 社 會 病 態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資 料, 以 釐 清 相 關 問 題 點 或 解 釋 深 度 犯 罪 情 境 脈 絡 四 個 別 訪 談 根 據 文 獻 探 討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 與 田 野 調 查 之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選 定 二 處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邀 集 該 區 域 內 警 政 和 民 政 社 政 三 類 為 主 要 對 象, 採 立 意 取 樣, 抽 樣 原 則 以 身 分 多 元 性 為 主, 區 域 性 為 輔, 進 行 個 別 訪 談 為 考 量 研 究 樣 本 取 得 的 一 般 化 普 遍 性 穩 定 性 方 便 性 及 區 域 公 平 性, 進 行 便 利 抽 樣, 以 維 持 受 訪 樣 本 的 異 質 性 選 樣 範 圍 為 台 北 市 自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最 高 區 域 大 安 區, 以 及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密 度 最 高 區 域 中 正 區, 以 GIS 繪 製 出 密 度 區 域, 涵 蓋 二 個 行 政 區, 共 七 個 里 四 個 派 出 所 區 域 兩 個 警 分 局 訪 談 對 象 係 為 居 住 或 服 務 於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大 安 區 之 密 集 區 里 長 派 出 所 主 管 副 主 管 員 警 社 工 督 導 社 工 員, 採 立 意 取 樣 法, 進 行 主 動 性 邀 請, 共 邀 請 10 位 區 域 人 士 參 與 研 究 訪 談 因 大 安 區 範 圍 為 一 個 派 出 所 四 個 里 一 名 社 工 督 導 二 名 社 工 員, 中 正 區 則 為 三 個 派 出 所 三 個 里 一 名 社 工 督 導 一 名 社 工 員, 原 本 期 待 全 面 訪 談, 但 是 因 限 於 研 究 時 間 及 里 長 出 國 社 工 員 婚 假 公 務 出 差, 因 此 只 能 就 研 究 時 間 期 程 內 能 聯 繫 上 的 受 訪 對 象 進 行 訪 談, 因 此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最 高 區 域 訪 談 4 人,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密 度 最 高 區 域 訪 談 6 人 研 究 者 先 個 別 電 話 邀 請 取 得 同 意, 配 合 受 訪 者 方 便 的 時 間, 於 11 月 中 下 旬 於 其 住 家 或 辦 公 場 所 實 施 個 別 訪 談, 針 對 當 地 機 車 竊 盜 問 題 現 況 及 防 治 策 略 進 行 討 論, 並 提 出 建 議 ; 期 望 由 他 們 的 經 驗 中, 檢 視 機 車 竊 盜 問 題 現 況, 提 出 個 人 對 於 現 象 解 讀, 並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或 期 待, 以 歸 納 分 析 區 域 中 造 成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的 主 要 因 子, 據 以 研 擬 長 期 治 本 與 更 有 效 率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訪 談 樣 本 分 布 情 形 如 表 3-1-1, 簡 述 如 下 : ( 一 ) 性 別 : 男 性 8 人 (80%), 女 性 2 人 (20%) ( 二 ) 職 業 分 類 : 警 政 4 人 (40%), 民 政 3 人 (30%), 社 政 3 人 (30%) ( 三 ) 地 區 服 務 年 資 : 在 當 地 服 務 年 資 滿 10 年 以 上 者 3 人 (30%),5-10 年 者 4 人 (40%), 未 滿 5 年 者 3 人 (30%) 表 3-1-1 訪 談 樣 本 分 析 表 34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區 域 性 別 職 業 類 別 屬 性 地 區 服 務 年 資 樣 本 編 號 男 民 政 10 年 以 上 A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女 社 政 5-10 年 B 數 最 高 區 域 男 社 政 1 年 C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密 度 最 高 區 域 第 二 節 研 究 過 程 男 警 政 2 年 D 男 警 政 5-10 年 E 男 警 政 5-10 年 F 男 警 政 5-10 年 G 男 民 政 10 年 以 上 H 男 民 政 10 年 以 上 I 女 社 政 1 年 J 本 研 究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資 料 加 以 研 討, 並 依 據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行 為 之 特 殊 性 質, 以 及 參 酌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後, 將 透 過 以 下 步 驟 進 行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實 證 研 究 : 一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犯 罪 地 理 學 犯 罪 基 圖 及 相 關 犯 罪 學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加 以 蒐 集 整 理 分 析, 作 為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二 運 用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的 紀 錄 統 計 資 料,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進 行 地 理 編 碼, 並 加 入 研 究 區 域 之 自 然 地 形 人 文 景 觀 之 社 區 基 圖 將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資 料 以 各 種 符 號 代 號 標 示 於 社 會 基 圖 上, 繪 製 成 台 北 市 社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三 依 據 台 北 市 社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於 台 北 市 的 分 佈 情 形 四 以 犯 罪 路 段 街 廓 為 分 析 層 次,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將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資 料 以 各 種 符 號 代 號 標 示 於 犯 罪 基 圖 上, 繪 製 成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分 布 圖 以 蒐 尋 犯 罪 熱 區 並 加 以 分 析 另 針 對 主 要 幹 道 進 行 環 域 分 析 (buffer analysis), 觀 察 道 路 與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的 關 係 五 針 對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進 行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temporal analysis), 繪 製 1997~2006 年 10 年 來 台 北 市 竊 盜 犯 罪 空 間 分 佈 變 遷 趨 勢 圖 並 加 以 分 析 六 根 據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選 定 二 處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進 行 田 野 調 查, 以 釐 清 相 關 問 題 點 或 解 釋 深 度 犯 罪 情 境 脈 絡 七 根 據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選 定 二 處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拜 訪 該 區 域 內 相 關 單 位 里 鄰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個 別 訪 談, 歸 納 分 析 區 域 中 造 成 機 車 竊 盜 犯 3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罪 發 生 的 主 要 因 子 八 歸 納 研 究 結 論 並 研 擬 具 體 有 效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主 要 限 制 說 明 如 下 : 一 本 研 究 係 從 地 理 學 觀 點 出 發 研 究 犯 罪 現 象, 因 受 時 間 限 制, 在 文 獻 蒐 集 上, 無 法 完 整 含 納 社 會 學 或 人 類 學 相 關 理 論, 以 周 延 解 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現 象, 亦 未 能 比 較 國 內 現 有 研 究 文 獻, 未 來 當 地 理 研 究 累 積 一 定 數 量 後, 應 進 行 相 關 比 較 研 究 二 在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 上, 由 於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之 可 定 位 資 料 僅 限 於 已 破 獲 案 件, 與 實 際 發 生 案 件 數 據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是 否 可 以 推 論 到 一 般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應 抱 持 較 謹 慎 態 度, 有 待 未 來 可 定 位 資 料 建 立 完 整 後, 再 進 行 類 似 研 究 三 在 田 野 調 查 過 程 中, 由 於 研 究 者 係 針 對 GIS 分 析 出 來 的 犯 罪 熱 點 區 域 進 行 實 地 勘 查, 在 取 樣 上, 無 法 到 達 每 個 犯 罪 地 點, 加 上 逗 留 時 間 不 長, 無 法 完 全 掌 握 周 遭 環 境, 而 環 境 因 素 亦 可 能 因 為 社 會 變 遷 而 有 所 改 變, 有 待 未 來 進 行 全 面 性 和 長 期 的 調 查 四 最 後 在 訪 談 樣 本 選 取 上, 本 研 究 採 立 意 取 樣 方 式, 訪 談 在 社 區 工 作 相 當 時 間 的 警 政 和 民 政 社 政 人 員, 未 能 涵 蓋 實 際 的 被 害 人 或 犯 罪 者, 可 能 無 法 周 全 瞭 解 為 何 犯 罪 會 在 此 處 發 生 的 真 正 原 因, 有 待 相 關 後 續 研 究 3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第 一 節 官 方 資 料 空 間 分 析 一 研 究 標 的 選 定 根 據 表 4-1-1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台 北 市 自 1997 年 至 2006 年 近 十 年 來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最 高 區 域 除 2005 年 為 萬 華 區 外, 其 餘 9 年 與 10 年 平 均 值 均 為 大 安 區 ( 如 圖 4-1-1); 另 台 北 市 自 1997 年 至 2006 年 近 十 年 來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密 度 最 高 區 域 除 2001 年 2003 年 為 大 同 區 2005 年 為 萬 華 區 2006 年 為 大 安 區 外, 其 餘 6 年 與 10 年 平 均 值 均 為 中 正 區 ( 如 圖 4-1-2) 另 從 台 北 市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數 量 變 化 趨 勢 分 布 圖 ( 圖 4-1-3) 觀 之,1997 年 至 2006 年 台 北 市 各 行 政 區 機 車 竊 盜 數 量 均 呈 現 下 滑 趨 勢, 僅 內 湖 松 山 信 義 區 偶 有 年 度 上 升 情 形 表 4-1-1 台 北 市 1997 年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與 區 域 發 生 密 度 一 覽 表 註 : 密 度 值 之 計 算 為 該 年 度 犯 罪 數 除 以 區 域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3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1 台 北 市 各 行 政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總 數 量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38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圖 4-1-2 台 北 市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密 度 平 均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3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40 圖 4-1-3 台 北 市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數 量 變 化 趨 勢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二 研 究 區 域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根 據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所 提 供 台 北 市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統 計 資 料, 本 研 究 擬 以 台 北 市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平 均 犯 罪 發 生 數 最 高 之 大 安 區, 與 台 北 市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平 均 犯 罪 密 度 最 高 之 中 正 區 為 研 究 區 域, 並 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ArcGIS 為 操 作 介 面,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所 提 供 可 定 位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資 料 10 ( 如 表 4-1-2), 針 對 兩 區 域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進 行 犯 罪 地 理 研 究 表 4-1-2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可 定 位 數 量 一 覽 表 [ 刑 事 警 察 局 資 料 ] 行 政 區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總 和 萬 華 區 2 8 144 106 76 78 78 85 119 41 737 士 林 區 3 11 105 74 87 68 65 60 102 35 610 大 同 區 1 4 67 61 52 59 40 38 78 35 435 大 安 區 0 6 98 95 84 41 40 50 97 44 555 中 山 區 4 10 100 104 74 61 56 63 116 49 637 中 正 區 1 15 82 91 55 57 41 39 48 34 463 內 湖 區 0 13 74 45 50 40 31 46 57 15 371 文 山 區 1 7 71 56 45 46 44 49 90 75 484 北 投 區 1 7 65 77 56 35 26 39 59 31 396 松 山 區 0 8 83 49 51 35 37 49 54 16 382 信 義 區 1 6 81 61 57 38 30 57 48 20 399 南 港 區 0 5 40 45 32 25 24 31 35 23 260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 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介 紹 1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名 之 由 來, 本 於 舊 地 名 大 安 庄 爰 光 緒 元 年, 台 北 設 府, 10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介 面 進 行 犯 罪 地 理 研 究, 必 須 先 取 得 犯 罪 點 之 地 址 或 座 標 資 料, 方 能 透 過 系 統 將 犯 罪 點 定 位 並 顯 示 於 圖 層 上 進 行 進 一 步 研 究 由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針 對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之 登 錄 方 式 僅 限 於 已 破 案 案 件, 導 致 該 單 位 所 提 供 可 供 定 位 之 詳 細 地 址 資 料 數 據 ( 如 表 4-1-2) 與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提 供 之 總 發 生 數 數 據 ( 如 表 4-1-1) 具 有 極 大 之 差 異 囿 於 本 研 究 案 之 人 力 與 經 費 等 資 源 限 制, 無 法 自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取 得 1997 年 至 2006 年 該 轄 共 計 162144 件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資 料 加 以 定 位 分 析, 僅 能 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之 可 定 位 資 料, 針 對 平 均 案 件 發 生 數 最 高 之 大 安 區 與 平 均 案 件 發 生 密 度 最 高 之 中 正 區 進 行 犯 罪 地 理 研 究, 此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限 制 之 一 另 由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所 提 供 可 定 位 之 機 車 竊 盜 資 料 筆 數 過 少, 故 本 研 究 擬 以 前 後 各 5 年 為 基 本 時 間 單 位 繪 製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俾 使 各 基 圖 較 具 空 間 分 析 意 義 經 過 針 對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與 刑 事 警 察 局 之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進 行 相 關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各 行 政 區 排 序 計 算 相 關 係 數 Spearman s ρ, 結 果 發 現 二 者 犯 罪 總 數 順 序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ρ=.783, p=.003), 但 與 台 北 市 發 生 犯 罪 密 度 則 無 差 異 (ρ=.497, p=.101), 顯 示 刑 事 警 察 局 的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破 案 總 數, 與 實 際 發 生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較 為 接 近, 應 可 代 表 發 生 數 進 行 分 析 11 參 閱 台 北 市 政 府 網 站, 大 安 區 介 紹, http://www.taipeilink.net/cgi-bin/sm_themepro?page=43b1fb38#1,jul.4 th,2007 4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轄 二 十 二 街 庄, 其 中 之 大 安 庄 ( 大 安 龍 安 坡 心 ) 下 內 埔 庄 與 六 張 犁 庄 均 在 大 安 區 內 民 國 九 年 改 市 制 時, 除 上 述 三 庄 外, 包 括 古 亭 東 門 之 一 部 分, 即 以 後 之 錦 町 古 亭 町 昭 和 町 福 住 町 亦 在 大 安 區 轄 內 光 復 後, 將 上 述 區 域 合 併 為 區, 因 大 安 庄 佔 地 廣 且 位 於 中 心, 故 命 名 為 大 安 區 該 區 界 東 至 光 復 南 路 基 隆 路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與 信 義 區 為 界 ; 西 至 新 生 南 路 杭 州 南 路 羅 斯 福 路 與 中 正 區 為 鄰 ; 南 至 莊 敬 隧 道 辛 亥 隧 道 福 州 山 蟾 蜍 山 與 文 山 區 相 鄰 ; 北 至 市 民 大 道 與 中 山 區 松 山 區 分 隔 大 安 區 係 台 北 市 教 育 文 化 氣 息 較 濃 厚 區 域, 區 內 各 級 學 校 林 立, 享 有 高 等 教 育 資 源 可 謂 全 台 之 冠, 境 內 教 堂 寺 廟 共 計 150 多 所, 為 佛 道 教 以 外 各 種 西 洋 宗 教 的 最 大 集 中 地, 尤 其 新 生 南 路 和 平 東 路 沿 線, 因 有 聖 家 堂 靈 糧 堂 懷 恩 堂 真 理 堂 等 教 堂, 而 有 天 堂 之 路 的 雅 稱, 亦 為 本 區 另 一 項 特 色 而 由 新 生 南 路 信 義 路 建 國 南 路 和 平 東 路 所 包 圍 的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更 是 臺 灣 少 見 的 大 型 都 會 公 園, 與 臨 近 的 市 立 圖 書 館 總 館 建 國 花 市 及 沿 線 古 董 店 以 及 和 平 東 路 金 山 南 路 上 之 書 畫 藝 廊, 形 成 一 條 帶 狀 文 化 休 閒 綠 帶 此 外, 大 安 區 新 興 商 業 繁 華, 區 內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兩 側 商 場 雲 集, 頂 好 商 圈 敦 南 商 圈 公 館 商 圈 通 化 街 夜 市 永 康 街 美 食 等 皆 為 本 區 深 具 特 色 的 商 圈 2.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經 由 地 址 對 位 程 式 將 地 址 資 料 轉 換 成 空 間 座 標, 即 可 繪 製 犯 罪 地 點 分 佈 圖, 圖 上 每 個 點 均 呈 現 犯 罪 地 點 所 在 另 以 犯 罪 發 生 地 作 為 定 點 核 心, 搜 索 半 徑 設 500 公 尺, 計 算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事 件 數, 產 生 密 度 高 低 表 面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點 圖 層 密 度 圖 層 與 該 區 基 本 圖 層 加 以 疊 合 輸 出 視 覺 化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 如 圖 4-1-4) 根 據 圖 4-1-4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由 犯 罪 點 疏 密 程 度 觀 之, 可 知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點, 除 信 義 路 三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三 段 交 叉 路 口 周 邊 較 無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外, 該 區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情 形 均 分 佈 於 該 行 政 區 域 周 邊 街 道, 其 中 以 師 大 路 辛 亥 路 一 二 段 沿 線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四 段 通 化 街 金 山 南 路 二 段 周 邊 街 道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發 生 路 段 ; 另 從 犯 罪 密 度 觀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集 中 於 兩 大 高 密 度 區 域, 分 別 為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42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華 里 交 界 區 ) 與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區 域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等 區 域 4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44 圖 4-1-4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3.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經 由 地 址 對 位 程 式 將 地 址 資 料 轉 換 成 空 間 座 標, 另 以 犯 罪 發 生 地 作 為 定 點 核 心, 搜 索 半 徑 設 500 公 尺, 計 算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事 件 數, 產 生 密 度 高 低 表 面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點 圖 層 密 度 圖 層 與 該 區 基 本 圖 層 加 以 疊 合, 輸 出 視 覺 化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 如 圖 4-1-5) 根 據 圖 4-1-5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由 犯 罪 點 之 疏 密 程 度 觀 之, 可 知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點, 除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辛 亥 路 二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交 叉 路 口 周 邊 較 無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外, 該 區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情 形 均 分 佈 於 該 行 政 區 域 周 邊 道 路, 其 中 以 師 大 路 辛 亥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二 段 新 生 南 路 三 段 週 邊 街 道 基 隆 路 四 段 通 化 街 延 吉 街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仁 愛 路 四 段 周 邊 街 道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發 生 路 段 ; 另 從 犯 罪 密 度 觀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集 中 於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4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5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4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4.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經 由 地 址 對 位 程 式 將 地 址 資 料 轉 換 成 空 間 座 標, 另 以 犯 罪 發 生 地 作 為 定 點 核 心, 搜 索 半 徑 設 500 公 尺, 計 算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事 件 數, 產 生 密 度 高 低 表 面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點 圖 層 密 度 圖 層 與 該 區 基 本 圖 層 加 以 疊 合, 輸 出 視 覺 化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 如 圖 4-1-6) 根 據 圖 4-1-6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由 犯 罪 點 疏 密 程 度 觀 之, 可 知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點, 以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通 化 街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師 大 路 辛 亥 路 一 二 段 沿 線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四 段 通 化 街 金 山 南 路 二 段 周 邊 街 道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發 生 路 段 ; 另 從 犯 罪 密 度 觀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集 中 於 兩 大 高 密 度 區 域, 分 別 為 區 域 一 :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與 區 域 二 :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區 域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等 區 域 4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5.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空 照 圖 分 析 從 空 照 圖 一 ( 如 圖 4-1-7) 觀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48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罪 高 密 度 區 域 一 : 係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與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周 邊 區 域, 區 域 內 除 和 平 東 路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為 主 要 大 型 幹 道 外, 狹 小 街 道 散 佈, 舊 式 低 樓 層 公 寓 或 透 天 住 宅 林 立 檢 視 犯 罪 資 料,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77 巷 與 81 巷 泰 順 街 溫 州 街 金 華 街 麗 水 街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04 141 188 248 巷 與 新 生 南 路 三 段 各 巷 等 處, 均 有 數 起 以 上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 另 由 於 該 區 域 鄰 近 師 範 大 學 與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與 教 職 員 生 活 圈, 傳 統 生 活 機 能 佳, 師 大 夜 市 泰 順 市 場 古 亭 市 場 等 傳 統 市 場 與 錦 安 公 園 周 邊 多 為 學 生 居 民 與 觀 光 客 聚 集 活 動 區 域 該 區 域 活 動 人 口 多 以 機 車 為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夜 間 巷 道 中 更 停 滿 租 屋 者 與 居 民 之 機 車, 另 狹 小 街 道 林 立 缺 乏 監 視 器 監 控 12, 在 合 適 犯 罪 標 的 物 眾 多 與 監 控 力 弱 之 情 形 下, 潛 在 犯 罪 者 只 要 具 有 簡 單 開 鎖 能 力 並 稍 加 注 意 周 邊 人 員 動 態, 將 能 順 利 得 手, 導 致 該 區 域 容 易 成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12 根 據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資 料 顯 示,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錦 華 里 路 口 監 視 器 建 置 數 20 具 錦 安 里 9 具 古 莊 里 31 具 龍 泉 里 14 具, 該 機 車 竊 盜 高 密 度 區 域 路 口 監 視 器 計 僅 有 74 具, 監 控 能 力 薄 弱 4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7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一 空 照 圖 資 料 來 源 :Google earth 網 站 另 從 空 照 圖 二 ( 如 圖 4-1-8) 觀 之,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密 度 區 域 二 : 係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區 域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等 區 域, 區 域 內 除 和 平 東 路 基 隆 路 與 敦 化 南 路 為 主 要 大 型 幹 道 與 商 業 高 樓 區 外, 狹 小 街 道 散 佈, 街 道 內 多 為 公 寓 住 宅 林 立 檢 視 犯 罪 資 料, 通 化 街 各 巷 利 樂 路 四 維 路 樂 安 街 樂 業 街 文 昌 街 與 安 和 路 二 段 各 巷 等 處 均 有 數 起 以 上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 該 區 域 多 屬 住 宅 區, 大 樓 林 立, 生 活 水 準 高, 居 民 大 部 份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從 事 公 教 商 人 居 多, 環 境 衛 生 良 好, 道 路 整 齊, 屬 於 高 級 住 宅 區 然 從 犯 罪 點 分 佈 資 料 得 知, 該 區 域 與 上 述 大 安 區 機 車 竊 盜 50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犯 罪 高 密 度 區 域 一 類 似,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主 要 集 中 於 通 化 街 各 巷 弄 與 文 昌 街 各 巷 弄 中 之 傳 統 低 樓 層 住 宅 區 中 該 傳 統 住 宅 區 域 中, 巷 道 中 往 往 停 滿 機 車, 另 狹 小 街 道 林 立 缺 乏 監 視 器 監 控 13, 易 導 致 該 區 域 容 易 成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圖 4-1-8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二 空 照 圖 資 料 來 源 :Google earth 網 站 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情 形 分 析 由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 ( 如 圖 4-1-9), 可 發 現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間 10 年 間 前 後 五 年 間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趨 勢 就 13 根 據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資 料 顯 示,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全 安 里 路 口 監 視 器 建 置 數 15 具 虎 嘯 里 7 具, 該 機 車 竊 盜 高 密 度 區 域 路 口 監 視 器 計 僅 有 22 具, 監 控 能 力 稍 薄 弱 5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低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位 於 信 義 路 三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三 段 交 叉 路 口 周 邊 區 域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位 於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辛 亥 路 二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交 叉 路 口 周 邊 區 域 ;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具 有 稍 向 南 移 現 象 就 高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集 中 於 兩 大 高 密 度 區 域, 分 別 為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與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區 域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等 區 域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位 集 中 於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近 五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具 有 稍 向 大 安 區 西 南 區 域 轉 移 與 集 中 現 象, 原 先 位 於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之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則 有 消 散 跡 象 52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圖 4-1-9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14 14 圖 4-1-9 中 上 副 圖 為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下 副 圖 為 大 安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5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 二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理 分 析 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介 紹 15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原 屬 台 北 市 城 中 區 和 古 亭 區,1990 年 3 月 12 日 台 北 市 區 里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時, 將 原 城 中 區 ( 位 中 華 路 以 西 之 福 星 慈 壽 萬 壽 等 三 里 除 外 ) 及 原 古 亭 區 ( 靜 安 崇 仁 自 力 騰 霄 忠 貞 久 新 久 安 新 勝 新 和 凌 雲 球 場 忠 恕 ( 部 分 ) 古 亭 國 校 大 學 農 場 富 源 等 17 里 除 外 地 區 ) 併 原 大 安 區 文 光 普 愛 信 愛 惠 愛 等 四 里 及 原 雙 園 區 廈 安 里 合 併 而 成, 取 區 內 的 中 正 紀 念 堂 作 為 新 的 行 政 區 名 光 緒 元 年 台 北 設 府 以 前, 城 內 原 屬 於 大 加 蚋 堡 三 板 橋 莊 與 圭 母 聚 莊 轄 內, 光 緒 元 年,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禎 奏 請 台 北 設 府 奉 准, 擇 艋 舺 與 大 稻 埕 之 間 建 造 府 城, 台 北 設 府 後, 府 治 設 在 城 內, 在 各 主 政 者 努 力 經 營 之 下, 成 為 全 國 政 治 與 文 化 的 重 心, 百 餘 年 來, 在 前 人 辛 勤 耕 耘 下, 使 該 區 歷 史 文 化 呈 現 豐 富 多 樣 的 風 貌 中 正 區 界 東 至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信 義 路 二 段 杭 州 南 路 二 段 羅 斯 福 路 二 至 四 段 與 大 安 區 為 界 ; 西 至 中 華 路 一 二 段 與 萬 華 區 為 界 ; 南 至 新 店 溪 中 心 線 福 和 橋 基 隆 路 四 段 分 別 與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文 山 區 為 界 ; 北 至 市 民 大 道 與 大 同 區 中 山 區 為 界 在 地 理 空 間 及 人 文 薈 萃 之 優 勢 下 形 成 - 特 殊 之 風 貌, 堪 稱 古 蹟 多 中 央 機 關 多 博 物 館 多, 該 區 最 佳 寫 照 即 為 衡 陽 路 銀 樓 博 愛 路 的 布 莊 重 慶 南 路 的 書 店 南 昌 路 的 傢 俱 行 牯 嶺 街 的 二 手 書 光 華 商 場 的 電 腦 街 愛 國 東 路 的 婚 紗 店 沅 陵 街 之 鞋 店 街 漢 口 街 的 相 機 街 新 光 摩 天 大 樓 台 北 車 站 交 通 轉 乘 區 及 公 館 生 活 商 圈 等, 在 傳 統 與 現 代 交 錯 下 及 新 舊 建 築 的 重 疊 中, 使 本 區 除 歷 史 傳 統 的 延 續 外, 更 開 創 豐 富 多 樣 的 新 風 貌 2.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經 由 地 址 對 位 程 式 將 地 址 資 料 轉 換 成 空 間 座 標, 另 以 犯 罪 發 生 地 作 為 定 點 核 心, 搜 索 半 徑 設 500 公 尺, 計 算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事 件 數, 產 生 密 度 高 低 表 面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點 圖 層 密 度 圖 層 與 該 區 基 本 圖 層 加 以 疊 合, 輸 出 視 覺 化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 如 圖 4-1-10) 根 據 圖 4-1-10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由 犯 罪 點 疏 密 程 度 觀 之, 可 知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5 參 閱 台 北 市 政 府 網 站, 中 正 區 介 紹, http://www.taipeilink.net/cgi-bin/sm_themepro?page=43b1fb38#1,jul.8 th,2007 54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點, 除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周 邊 區 域 較 無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外, 該 區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情 形 均 分 佈 於 該 行 政 區 域 周 邊 街 道, 其 中 以 重 慶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衡 陽 路 南 陽 街 林 森 南 路 等 路 段 周 邊 街 道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發 生 路 段 ; 從 犯 罪 密 度 觀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集 中 於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另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亦 為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潛 在 高 發 生 區 域 5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1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5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3.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經 由 地 址 對 位 程 式 將 地 址 資 料 轉 換 成 空 間 座 標, 另 以 犯 罪 發 生 地 作 為 定 點 核 心, 搜 索 半 徑 設 500 公 尺, 計 算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事 件 數, 產 生 密 度 高 低 表 面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點 圖 層 密 度 圖 層 與 該 區 基 本 圖 層 加 以 疊 合, 輸 出 視 覺 化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 如 圖 4-1-11) 根 據 圖 4-1-11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由 犯 罪 點 疏 密 程 度 觀 之, 可 知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點 除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與 中 正 紀 念 公 園 愛 國 西 路 公 園 路 周 邊 區 域 較 無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外, 該 區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情 形 均 分 佈 於 該 行 政 區 域 周 邊 街 道, 其 中 以 羅 斯 福 路 三 四 段 中 華 路 二 段 延 平 南 路 汀 洲 路 二 段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懷 寧 街 林 森 南 路 等 路 段 周 邊 街 道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發 生 路 段 ; 從 犯 罪 密 度 觀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集 中 情 形 相 同 於 前 五 年 集 中 於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另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情 形 則 有 降 低 狀 況 5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58 圖 4-1-1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分 析 經 由 地 址 對 位 程 式 將 地 址 資 料 轉 換 成 空 間 座 標, 另 以 犯 罪 發 生 地 作 為 定 點 核 心, 搜 索 半 徑 設 500 公 尺, 計 算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事 件 數, 產 生 密 度 高 低 表 面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分 佈 點 圖 層 密 度 圖 層 與 該 區 基 本 圖 層 加 以 疊 合, 輸 出 視 覺 化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 如 圖 4-1-12) 根 據 圖 4-1-12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從 犯 罪 點 之 疏 密 程 度 觀 之, 可 知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地 點, 以 羅 斯 福 路 路 段 中 山 南 路 和 平 西 路 二 段 愛 國 西 路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周 邊 街 道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發 生 路 段 ; 另 從 犯 罪 密 度 觀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主 要 集 中 於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另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亦 為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潛 在 高 發 生 區 域 5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12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60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5.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空 照 圖 分 析 從 空 照 圖 ( 如 圖 4-1-13) 觀 之,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密 度 區 域 主 要 集 中 於 台 北 車 站 與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區 域 內 多 為 大 型 幹 道, 商 業 區 政 府 機 關 與 學 校 林 立, 為 台 北 市 市 內 主 要 交 通 中 心 樞 紐 商 業 區 與 文 教 區 檢 視 犯 罪 資 料, 南 陽 街 襄 陽 路 館 前 路 懷 寧 街 公 園 路 與 博 愛 路 各 巷 道 等 處, 均 有 數 起 以 上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 另 由 於 該 區 域 內 有 台 北 車 站 新 光 人 壽 摩 天 大 樓 大 亞 百 貨 公 司 及 著 名 南 陽 街 補 習 街 重 慶 南 路 書 店 街 台 大 醫 院 與 各 政 府 機 構, 均 為 人 潮 往 來 密 集 區 域, 惟 入 夜 後 各 商 業 或 政 府 文 教 機 關 下 班 或 休 息 後, 該 區 域 則 成 為 無 人 住 居 與 監 控 之 地 該 區 域 活 動 人 口 多 以 捷 運 大 眾 運 輸 或 機 車 為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除 鄰 近 政 府 機 關 周 邊 道 路 外, 該 區 域 內 巷 道 騎 樓 均 停 滿 機 車, 在 合 適 犯 罪 標 的 物 眾 多 與 入 夜 後 周 邊 環 境 空 蕩 無 人 監 控 力 弱 之 情 形 下, 潛 在 犯 罪 者 只 要 選 定 夜 間 街 道 無 人 時 段 行 竊, 將 能 順 利 得 手, 導 致 該 區 域 容 易 成 為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6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13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空 照 圖 資 料 來 源 :Google earth 網 站 6.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情 形 分 析 由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 ( 如 圖 4-1-14), 可 發 現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間 十 年 間 前 後 五 年 間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趨 勢 就 低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位 於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周 邊 區 域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62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位 於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與 中 正 紀 念 公 園 愛 國 西 路 公 園 路 周 邊 區 域 ; 惟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周 邊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有 逐 漸 縮 減 趨 勢 就 高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集 中 於 兩 大 高 密 度 區 域, 分 別 為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與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等 區 域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位 仍 集 中 於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而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之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則 有 緩 和 趨 勢 ;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具 有 稍 向 中 正 區 西 南 區 域 ( 重 慶 南 路 與 廈 門 街 周 邊 區 域 ) 轉 移 與 擴 散 現 象 6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圖 4-1-1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 研 究 團 隊 自 繪 ) ( 三 ) 小 結 經 由 本 節 大 安 區 與 中 正 區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所 繪 製 之 犯 罪 基 16 16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基 圖 中, 左 副 圖 為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1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右 副 圖 為 中 正 區 2002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64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圖 空 照 圖 與 犯 罪 轉 移 基 圖 等 相 關 圖 示 中, 顯 示 如 下 犯 罪 地 理 訊 息 : 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情 形 集 中 於 兩 大 高 密 度 區 域, 分 別 為 區 域 一 :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與 區 域 二 :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區 域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等 區 域 而 兩 大 高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區 域 均 具 有 除 主 要 幹 道 為 商 業 區 大 樓 林 立, 其 他 區 域 狹 小 街 道 散 佈, 多 為 舊 式 低 樓 層 公 寓 或 透 天 住 宅 之 住 宅 區, 且 機 車 竊 盜 多 發 生 於 傳 統 住 宅 區 中 之 特 性 2.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前 後 五 年 間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趨 勢 就 低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近 十 年 前 後 五 年 間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具 有 從 信 義 路 三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三 段 交 叉 路 口 周 邊 區 域, 稍 向 南 移 轉 移 至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辛 亥 路 二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交 叉 路 口 周 邊 區 域 現 象 ; 就 高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原 先 位 於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之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有 消 散 跡 象 而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則 持 續 成 為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並 有 稍 向 大 安 區 西 南 區 域 轉 移 與 集 中 現 象 3.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主 要 集 中 於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另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亦 為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潛 在 高 發 生 區 域 而 中 正 區 高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區 域 大 型 幹 道, 商 業 區 政 府 機 關 與 學 校 林 立, 為 台 北 市 市 內 主 要 交 通 中 心 樞 紐 商 業 區 與 文 教 區 具 有 白 天 人 潮 往 來 密 集, 惟 入 夜 後 則 成 為 無 人 住 居 與 監 控 之 特 性 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1997 年 至 2006 年 前 後 五 年 間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轉 移 趨 勢 就 低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近 十 年 前 後 五 年 間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均 為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周 邊 區 域 與 中 正 紀 念 公 園 周 邊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惟 水 源 快 速 道 路 周 邊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有 逐 漸 縮 減 趨 勢 ; 就 高 密 度 犯 罪 區 域 轉 移 情 形 而 言,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低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原 先 位 於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等 區 域 之 潛 在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區 域 有 消 散 跡 象 而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6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則 持 續 成 為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高 犯 罪 發 生 密 度 區 域, 並 有 稍 向 中 正 區 西 南 區 域 轉 移 與 擴 散 現 象 5. 綜 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與 中 正 區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高 密 度 區 域, 均 具 有 非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舊 型 住 宅 區 狹 小 街 道 林 立 人 口 密 集 往 來 人 口 多 以 機 車 代 步 夜 間 因 人 少 或 監 視 器 少 導 致 監 控 不 足 等 特 性 第 二 節 實 地 觀 察 結 果 一 大 安 區 實 地 觀 察 心 得 根 據 大 安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中 空 間 分 佈 結 果 所 呈 現 之 現 象, 由 研 究 者 針 對 本 區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運 用 景 觀 勘 查 或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密 集 蒐 集 上 述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週 邊 各 類 物 理 景 觀 與 地 理 分 佈 資 料, 針 對 特 殊 地 域 進 行 調 查 或 深 度 探 討, 並 彙 整 該 區 域 之 社 會 人 文 資 料 社 會 病 態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資 料, 以 釐 清 相 關 問 題 並 解 釋 犯 罪 情 境 脈 絡 ( 如 表 4-2-1) 6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表 4-2-1 大 安 區 實 地 觀 察 心 得 照 片 編 號 地 點 / 時 間 實 地 觀 察 心 得 虎 嘯 里 周 遭 /96 年 11 月 12 日 10 時 至 12 時 外 圍 有 商 業 區, 巷 內 多 公 寓 住 家, 上 班 族 眾 多 虎 嘯 里 周 遭 臨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96 年 11 月 商 業 區 周 遭, 捷 運 沿 線, 上 班 族 眾 多 12 日 12 時 至 14 時 虎 嘯 里 周 遭 臨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96 年 11 月 商 業 區 周 遭, 捷 運 沿 線 公 車 行 走 路 線, 交 通 方 便 人 車 眾 多 12 日 14 時 至 16 時 全 安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3 日 10 時 至 12 時 大 部 分 為 公 寓 住 宅, 白 天 汽 機 車 停 放 眾 多, 多 停 放 在 紅 線 上 全 安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3 日 12 時 至 14 時 大 部 分 為 公 寓 住 宅, 巷 口 處 會 有 店 家, 外 側 也 滿 是 機 車 全 安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4 日 12 時 至 14 時 大 部 分 為 公 寓 住 宅, 汽 車 大 多 停 放 在 紅 線 上, 連 施 工 的 工 程 車 都 只 能 停 放 在 路 中 間 6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全 安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4 日 14 時 至 16 時 大 部 分 為 公 寓 住 宅, 巷 口 處 會 有 店 家, 白 天 人 潮 流 動 量 大, 兩 側 道 路 及 公 寓 門 口 都 停 滿 汽 機 車 和 平 東 路 師 大 路 口 鄰 近 學 區, 學 生 多, 機 車 即 多 /96 年 11 月 15 日 10 時 至 12 時 師 大 路 師 大 宿 舍 前 /96 年 11 月 15 日 12 時 至 14 時 鄰 近 學 區, 學 生 多, 機 車 即 多 且 附 近 停 放 車 位 少, 巷 道 內 都 停 滿 機 車 古 莊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5 日 14 時 至 16 時 出 租 套 房 多, 巷 弄 狹 小 多 為 單 向 道 路 錦 安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6 日 10 時 至 12 時 出 租 套 房 多, 巷 弄 狹 小 機 車 都 只 能 停 放 在 路 邊 紅 線 或 住 家 門 口 錦 華 里 巷 內 /96 年 11 月 16 日 12 時 至 14 時 出 租 套 房 多, 巷 弄 狹 小 人 潮 來 往 不 定, 此 地 點 似 乎 路 燈 架 設 數 較 少, 感 覺 夜 間 會 較 為 陰 暗 二 中 正 區 實 地 觀 察 心 得 根 據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中 空 間 分 佈 結 果 所 呈 現 之 現 象, 由 研 究 者 針 對 本 區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運 用 景 觀 勘 查 或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密 集 蒐 集 上 述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週 邊 各 類 物 理 景 觀 與 地 理 分 佈 資 料, 針 對 特 殊 地 域 進 行 調 查 或 深 度 探 68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討, 並 彙 整 該 區 域 之 社 會 人 文 資 料 社 會 病 態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資 料, 以 釐 清 相 關 問 題 並 解 釋 犯 罪 情 境 脈 絡 ( 如 表 4-2-2) 6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表 4-2-2 中 正 區 實 地 觀 察 心 得 照 片 編 號 地 點 / 時 間 實 地 觀 察 心 得 二 二 八 公 園 旁 /96 年 11 月 20 日 14 時 至 16 時 鄰 近 台 北 火 車 站 和 站 前 新 光 三 越 百 貨, 南 陽 街 補 習 班 林 立, 洽 公 逛 街 及 學 生 人 潮 眾 多 且 流 動 量 大, 但 夜 間 公 園 旁 光 線 較 暗, 較 少 人 在 此 停 留 及 活 動 館 前 路 新 光 三 越 百 貨 旁 /96 年 11 月 20 日 16 時 鄰 近 台 北 火 車 站 且 附 近 補 習 班 多, 逛 街 洽 公 及 學 生 人 潮 眾 多, 且 附 近 有 許 多 單 向 道 路, 因 此 這 條 路 通 常 滿 是 車 潮 至 18 時 台 北 火 車 站 後 方 /96 年 11 月 21 設 有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欲 轉 乘 火 車 或 客 運 的 旅 客, 停 放 機 車 眾 多 日 16 時 至 18 時 幸 福 里 喜 來 登 上 班 族 車 潮 眾 多 飯 店 後 方 /96 年 11 月 22 日 10 時 至 12 時 幸 福 里 成 功 中 學 旁 /96 年 11 月 鄰 近 成 功 高 中 開 南 商 工, 附 近 辦 公 大 樓 也 多, 日 間 人 潮 多 機 車 多 22 日 14 時 至 16 時 幸 福 里 巷 內 /96 鄰 近 學 區, 機 車 多, 社 區 建 築 較 老 年 11 月 23 日 14 時 至 16 時 70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幸 福 里 台 北 商 鄰 近 學 區, 機 車 多 業 技 術 學 院 /96 年 11 月 23 日 17 時 至 18 時 幸 福 里 台 北 商 鄰 近 學 區, 機 車 多 業 技 術 學 院 /96 年 11 月 24 日 16 時 至 18 時 建 國 里 南 陽 街 補 習 人 潮 眾 多 停 車 格 都 停 滿 機 車 旁 /96 年 11 月 24 日 16 時 至 18 時 建 國 里 襄 陽 街 商 業 區 旁 /96 年 11 月 21 日 14 時 至 16 時 貴 陽 街 旁 /96 年 11 月 21 日 14 時 至 16 時 附 近 皆 為 公 家 單 位 ( 總 統 府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地 檢 署 高 院 法 務 部 等 等 ), 洽 公 民 眾 多 桃 源 街 周 遭 /96 年 11 月 21 日 14 時 至 16 時 附 近 皆 為 公 家 單 位, 洽 公 民 眾 多 ;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也 在 附 近, 因 此 學 生 人 潮 也 多 7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桃 源 街 周 遭 /96 年 11 月 21 日 14 時 至 16 時 附 近 皆 為 公 家 單 位, 洽 公 民 眾 多 ;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也 在 附 近, 因 此 學 生 人 潮 也 多 三 小 結 根 據 整 合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所 繪 製 之 大 安 區 與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中 空 間 分 佈 結 果 所 呈 現 之 現 象, 由 研 究 者 針 對 各 區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運 用 景 觀 勘 查 或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密 集 蒐 集 上 述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熱 區 週 邊 各 類 物 理 景 觀 與 地 理 分 佈 資 料, 針 對 特 殊 地 域 進 行 調 查 或 深 度 探 討, 並 彙 整 該 區 域 之 社 會 人 文 資 料 社 會 病 態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資 料, 以 釐 清 相 關 問 題 並 解 釋 犯 罪 情 境 脈 絡 彙 整 上 揭 田 野 調 查 初 步 結 果, 顯 示 如 下 之 犯 罪 地 理 訊 息 : ( 一 ) 大 安 區 大 安 區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主 要 集 中 區 域 一 :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金 山 南 路 與 師 大 路 交 界 區 域 ( 錦 安 里 古 莊 里 龍 泉 里 與 錦 華 里 交 界 區 ) 之 台 大 師 大 學 區 ; 與 區 域 二 :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基 隆 路 二 段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交 界 區 域 ( 全 安 里 與 虎 嘯 里 交 界 區 ) 等 商 業 區 域 內 區 內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兩 側 商 場 雲 集, 頂 好 商 圈 敦 南 商 圈 公 館 商 圈 通 化 街 夜 市 永 康 街 美 食 等 皆 為 本 區 深 具 特 色 的 商 圈 而 兩 大 高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區 域 均 具 有 除 主 要 幹 道 為 商 業 區 大 樓 林 立, 其 他 區 域 狹 小 街 道 散 佈, 多 為 舊 式 低 樓 層 公 寓 或 透 天 住 宅 之 住 宅 區 等 特 性 經 過 研 究 者 之 田 野 調 查 後, 發 現 大 安 區 機 車 竊 盜 區 位 大 致 具 有 如 下 之 特 性 : 1. 區 域 有 主 要 幹 道 多 為 商 業 區, 上 班 族 眾 多, 店 家 外 側 滿 是 機 車 2. 主 要 幹 道 外 巷 道 林 立 多 公 寓 住 家, 路 燈 與 監 視 器 設 置 數 量 不 多, 夜 間 民 眾 將 機 車 停 放 於 巷 內, 若 未 上 鎖 或 其 他 保 護 措 施 則 容 易 遭 竊 3. 捷 運 沿 線 公 車 行 走 路 線, 交 通 方 便 白 天 汽 機 車 停 放 眾 多, 多 停 放 在 紅 線 上 4. 住 商 混 合 區 域 人 潮 流 動 量 大, 兩 側 道 路 及 公 寓 門 口 都 停 滿 汽 機 車 5. 鄰 近 學 區, 學 生 多, 機 車 即 多 且 附 近 停 放 車 位 少, 巷 道 內 都 停 滿 機 車 6. 學 區 出 租 套 房 多 人 潮 來 往 不 定, 巷 弄 狹 小 機 車 都 只 能 停 放 在 路 邊 紅 線 或 住 家 門 口 72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由 上 述 資 料 顯 示 : 大 安 區 機 車 竊 盜 猖 獗 原 因 大 致 可 歸 納 為 合 適 標 的 物 眾 多 : 主 要 幹 道 之 商 業 區 與 巷 弄 之 住 宅 區 機 車 停 放 情 形 凌 亂 多 未 上 鎖 且 數 量 眾 多 缺 乏 監 控 : 該 區 域 舊 社 區 內 路 燈 與 監 視 器 少, 缺 乏 監 控 隨 機 之 犯 罪 者 多 : 學 區 內 學 生 多 人 潮 多, 偶 遇 未 上 鎖 機 車 易 生 順 手 牽 羊 之 念 故 藉 由 宣 導 張 貼 機 車 上 鎖 警 示 標 語 提 醒 民 眾 停 車 上 鎖 設 立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完 善 保 管 機 車 安 全 增 設 路 燈 與 監 視 器 加 強 夜 間 巷 弄 監 控 警 方 加 強 步 巡 或 與 民 眾 結 合 查 贓 ( 神 捕 專 案 ) 等 方 式, 預 估 可 有 效 降 低 該 區 域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 二 ) 中 正 區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熱 區 主 要 集 中 於 衡 陽 路 重 慶 南 路 與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交 界 區 域 ( 建 國 里 黎 明 里 光 復 里 交 界 區 ), 另 金 山 南 路 中 山 南 路 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交 界 區 域 ( 幸 福 里 區 域 ) 亦 為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潛 在 高 發 生 區 域 而 中 正 區 高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密 度 區 域 大 型 幹 道, 商 業 區 政 府 機 關 與 學 校 林 立, 為 台 北 市 市 內 主 要 交 通 中 心 樞 紐 商 業 區 與 文 教 區 具 有 白 天 人 潮 往 來 密 集, 惟 入 夜 後 則 成 為 無 人 居 住 與 監 控 之 特 性 經 過 研 究 者 之 田 野 調 查 後, 發 現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區 域 大 致 具 有 如 下 之 特 性 : 1. 鄰 近 台 北 火 車 站 和 站 前 新 光 三 越 百 貨, 南 陽 街 補 習 班 林 立, 洽 公 逛 街 及 學 生 人 潮 眾 多, 高 級 車 輛 流 量 亦 多 2. 夜 間 公 園 旁 光 線 較 暗, 較 少 人 在 此 停 留 及 活 動 3. 台 北 火 車 站 與 公 車 轉 運 站 旁 設 有 汽 機 車 臨 時 停 車 場, 欲 轉 乘 火 車 或 客 運 的 旅 客, 停 放 機 車 眾 多 4. 鄰 近 商 業 區 補 習 區 政 府 行 政 區, 附 近 辦 公 大 樓 也 多, 日 間 洽 公 商 買 人 潮 多 機 車 多 5.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周 邊 高 中 國 中 等 學 校 林 立, 因 此 學 生 人 潮 多 機 車 亦 多 6. 區 域 路 幅 寬 廣 往 來 人 潮 車 潮 眾 多, 警 方 巡 邏 工 作 無 法 落 實 至 各 角 落 由 上 述 資 料 顯 示 : 中 正 區 機 車 竊 盜 猖 獗 原 因 大 致 可 歸 納 為 合 適 標 的 物 眾 多 : 主 要 幹 道 之 商 業 區 與 交 通 轉 運 站 周 邊 機 車 停 放 情 形 凌 亂 多 未 上 鎖 且 數 量 眾 多 缺 乏 監 控 : 該 區 域 白 天 人 潮 眾 多, 夜 間 人 潮 散 去 後 則 反 顯 冷 清 ; 道 路 幅 員 廣 大, 警 力 巡 邏 無 法 落 實 至 各 角 落, 致 使 監 控 力 弱, 歹 徒 容 易 下 手 有 動 機 之 犯 罪 者 多 : 該 區 商 業 行 政 區 林 立, 洽 公 商 買 者 多, 民 眾 所 騎 乘 之 機 車 亦 相 較 高 級, 容 易 引 起 集 團 性 專 業 性 之 竊 賊 覬 覦 故 藉 由 加 強 機 車 停 車 場 完 善 保 全 7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系 統 加 強 監 控 結 合 民 間 廣 設 巡 守 隊 強 化 夜 間 巡 邏 警 方 加 強 查 訪 慣 竊 查 察 機 車 修 理 廠 等 易 銷 贓 場 所 等 方 式, 預 估 可 有 效 降 低 該 區 域 之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第 三 節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一 資 料 蒐 集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實 地 研 究 作 為 資 料 蒐 集 之 途 徑, 為 探 討 機 車 竊 盜 現 況 及 主 要 因 子 社 區 的 觀 點 建 議, 以 訪 問 法 對 社 區 人 士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因 此 進 行 方 式 將 就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歸 納, 研 擬 訪 談 題 綱, 採 深 度 訪 談 法 進 行 個 別 互 動 與 討 論 訪 談 者 為 多 年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研 究 者, 主 因 在 其 有 多 年 學 術 與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有 助 於 研 究 的 進 行 在 訪 談 操 作 時, 依 受 訪 者 之 回 應, 彈 性 調 整 問 題 之 措 詞 與 順 序, 並 隨 時 進 行 議 題 之 修 正 或 引 導, 以 求 得 最 佳 之 效 果, 並 激 盪 出 不 同 的 意 見 與 更 深 入 的 想 法, 以 作 為 研 究 分 析 之 用 每 次 個 別 訪 談 時 間 均 不 超 過 40 分 鐘, 因 受 訪 者 時 間 較 難 配 合, 研 究 者 多 配 合 受 訪 者 的 空 檔, 以 利 資 料 蒐 集 討 論 題 綱 如 下 : ( 一 ) 目 前 您 所 知 道 的 區 域 內 機 車 竊 盜 的 型 態? ( 二 ) 您 認 為 本 區 域 內 發 生 機 車 竊 盜 的 原 因 為 何? ( 三 ) 就 您 所 知 道 的, 機 車 竊 盜 通 常 發 生 在 什 麼 時 間? 通 常 行 竊 前 會 有 哪 些 前 置 工 作? 一 般 而 言 如 何 選 定 行 竊 目 標?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放 棄 行 竊 或 轉 移 目 標? ( 四 ) 這 十 年 來, 區 域 的 機 車 竊 盜 地 點 時 間 類 型 方 式 犯 罪 人 類 型 與 動 機 被 害 人 等, 有 何 變 化? ( 五 ) 這 十 年 來, 社 區 及 警 察 有 何 防 治 作 為? 其 成 效 如 何? 其 影 響 的 原 因 是 什 麼? 什 麼 原 因 使 防 治 作 為 有 效? 或 是 什 麼 原 因 使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 六 ) 對 於 區 域 內 十 年 來 密 集 發 生 的 機 車 竊 盜, 您 認 為 最 好 的 因 應 策 略 為 何? 二 資 料 分 析 討 論 ( 一 ) 區 域 內 近 十 年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情 形 多 數 受 訪 者 都 認 為 在 自 己 的 區 域 內 十 年 來 機 車 竊 盜 情 形 並 無 重 大 變 化, 樣 本 A 對 自 己 服 務 多 年 的 社 區 有 所 觀 察, 這 十 年 來, 本 區 由 於 都 是 外 來 人 口 流 動 區, 所 以 機 車 竊 盜 的 變 化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改 變, 也 不 會 變 少, 也 沒 有 不 一 樣 的 方 式, 都 是 人 來 人 往 造 成 的 樣 本 B 樣 本 G 樣 本 F 也 都 認 為 因 機 車 擺 放 位 置 74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固 定,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地 點 並 無 太 大 變 化 10 年 來 沒 有 太 大 變 化, 因 機 車 擺 放 的 位 置 相 當 固 定 樣 本 G 機 車 擺 放 位 置 的 改 變 可 能 是 十 年 來 機 車 竊 盜 變 化 的 因 素, 去 年 (95 年 ) 改 為 博 愛 特 區 後, 不 准 在 此 區 域 停 放 機 車, 很 少 發 生 竊 盜 行 為 樣 本 I 將 區 域 內 機 車 竊 盜 大 幅 減 少 的 原 因 歸 因 於 區 域 重 劃, 新 的 區 域 規 定 不 准 停 放 機 車, 缺 乏 標 的 物 的 空 間 自 然 不 會 有 犯 罪 行 為 除 了 區 域 重 劃 地 區, 多 數 的 社 區 人 士 多 認 為 機 車 竊 盜 的 問 題 多 年 仍 未 解 決, 由 其 訪 談 中, 可 粗 略 描 繪 出 這 些 密 集 地 機 車 竊 盜 的 共 同 態 樣 : 1. 犯 案 者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密 集 區 的 犯 罪 者 有 竊 盜 集 團 與 順 手 牽 羊 及 臨 時 起 意 等 ( 樣 本 F), 但 是 多 數 社 區 人 士 認 為 機 車 竊 盜 熱 點 發 生 的 機 車 竊 盜 型 態 為 個 人 隨 機, 非 集 團 式 的 竊 車 行 為 ( 樣 本 A B H E) 我 們 區 內 機 車 竊 盜 的 型 態 都 是 一 個 人 隨 機 偷 車 ; 學 生 多, 流 動 人 口 多, 問 題 也 大 ; 沒 看 過 竊 車 集 團 樣 本 A 陳 述 出 熱 點 的 機 車 竊 盜 型 態 受 訪 者 認 為 機 車 竊 盜 的 犯 罪 者 年 齡 較 輕, 10 年 來 仍 以 20 出 頭 年 輕 犯 居 多 樣 本 F 強 調 犯 罪 者 多 為 青 年 人 其 行 為 多 以 臨 時 起 意 為 多 ( 樣 本 A H C G), 竊 盜 行 為 多 為 臨 時 起 意 順 手 牽 羊, 男 女 犯 案 者 皆 有 樣 本 H 機 車 竊 盜 者 的 犯 罪 動 機 不 一, 可 能 是 好 玩 尋 求 代 步 工 具 銷 贓 獲 得 金 錢, 犯 案 者 可 能 是 要 購 買 毒 品 而 犯 案 樣 本 F 認 為 區 域 內 的 機 車 竊 盜 與 毒 品 犯 罪 有 其 關 聯 性, 然 而 其 他 地 區 毒 品 問 題 並 不 明 顯, 無 法 確 認 其 相 關 性 本 區 域 機 車 竊 盜 多 為 臨 時 起 意, 因 區 內 多 為 公 家 機 關, 機 車 多 為 流 動 性 機 竊 數 字 上 升, 多 為 機 車 持 有 人 忘 了 自 己 機 車 停 在 哪 裡 而 報 案 樣 本 G 機 車 竊 盜 的 犯 罪 者 雖 是 臨 時 起 意, 仍 有 前 置 行 為, 事 前 先 去 觀 察, 選 定 標 的 物 行 竊 的 前 置 工 作 多 會 在 附 近 巡, 騎 車 或 騎 腳 踏 車 都 有, 附 近 巡 一 巡, 容 易 偷 就 偷 樣 本 A 通 常 行 竊 前 會 做 場 地 勘 查, 注 意 路 燈 明 暗 度 人 流 量 樣 本 B 多 會 先 查 看 四 周 有 無 人 觀 看, 選 定 的 標 的 物 為 易 竊 取 的 機 車 樣 本 J 7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什 麼 樣 的 原 因 會 造 成 機 車 竊 盜 行 為 終 止 呢? 從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經 驗 中, 不 難 發 現 : 行 為 的 困 難 度 被 發 現 的 風 險 都 是 犯 罪 終 止 的 原 因 如 果 在 來 回 巡 的 時 候 引 起 別 人 的 注 意, 還 是 偷 車 時 動 作 引 起 注 意, 就 會 放 棄 偷 車 樣 本 A 如 果 不 好 偷 行 竊 困 難 或 是 遇 到 警 察 巡 邏, 就 會 放 棄 行 竊 或 轉 移 目 標 樣 本 B 若 人 多, 有 上 大 鎖 認 為 麻 煩 的 車 則 會 放 棄 樣 本 E 如 果 有 警 方 巡 邏, 或 是 有 人 注 意, 犯 案 者 通 常 會 放 棄 行 竊 樣 本 F 2. 標 的 物 機 車 竊 盜 的 標 的 物 很 明 顯 是 機 車, 被 偷 的 機 車 有 其 共 同 的 特 性, 以 好 偷 好 銷 贓 的 新 型 機 車 為 主 要 特 點 ( 樣 本 F 樣 本 G 樣 本 E 樣 本 B) 犯 案 者 多 會 看 哪 一 種 機 車 是 較 好 銷 贓, 才 決 定 偷 某 一 類 型 的 機 車 ; 以 好 偷 好 銷 贓 的 類 型 車 種, 為 主 要 偷 竊 的 重 點 樣 本 F 行 竊 者 多 先 做 現 場 勘 查, 選 定 熱 門 車 類 機 種 拉 風 或 很 炫 的 機 車 作 目 標 樣 本 E 除 了 易 偷 取 銷 贓 容 易 市 場 需 求 等 特 性, 機 車 隨 地 擺 放 停 在 偏 僻 之 處 等 行 為 也 是 機 車 竊 盜 的 促 進 因 素 目 標 通 常 是 針 對 停 在 機 車 格 多 天 的 機 車, 可 能 為 上 班 族 的 機 車, 或 被 派 出 差, 多 日 沒 騎 走 樣 本 G 多 會 選 定 年 久 未 移 動 的 機 車 比 較 新 的 機 車 造 型 炫 的 機 車 作 為 行 竊 對 象 樣 本 B 3. 犯 罪 時 間 受 訪 者 對 犯 罪 時 段 的 認 知 落 差 很 大 ( 見 表 4-3-1), 從 白 天 到 夜 晚 都 有,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兩 區 域 的 特 性 不 同, 一 處 多 為 辦 公 處 所, 白 天 活 動 活 絡, 機 會 增 加 ; 一 處 則 靠 近 夜 市 夜 間 流 動 人 口 多, 可 能 性 增 加 但 多 數 受 訪 者 多 認 為 晚 上 發 生 的 機 會 較 高, 尤 其 傍 晚 七 點 以 後 是 機 車 竊 盜 的 好 發 時 間 7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表 4-3-1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時 段 認 知 表 時 間 樣 本 別 引 述 受 訪 者 意 見 白 天 樣 本 A 發 生 的 時 間 通 常 為 下 午 4 點 到 傍 晚 6 點 ; 放 假 的 時 候 大 概 是 10 點 到 12 點 樣 本 D 12 時 至 15 時 樣 本 B 通 常 發 生 在 19 時 至 23 時 晚 上 7 點 以 後 樣 本 C 晚 上 7 8 點 後 樣 本 G 多 發 生 在 晚 上 7 8 點 後 樣 本 J 多 是 在 晚 上 5 點 至 10 點 發 生 夜 晚 至 凌 晨 樣 本 E 發 生 多 是 在 晚 上 9 時 與 凌 晨 時 段 ( 二 ) 區 域 內 發 生 機 車 竊 盜 的 主 要 因 素 1. 流 動 人 口 多 導 致 監 控 不 易 發 生 機 車 竊 盜 的 主 要 因 素 多 被 歸 因 為 學 生 出 入 多 流 動 人 口 也 多, 出 入 份 子 複 雜, 影 響 監 控 力 量, 增 加 犯 罪 因 素 樣 本 A 直 接 的 認 為 發 生 的 原 因 就 是 學 生 多 外 來 人 口 也 多, 所 以 犯 罪 的 機 會 連 帶 增 加 樣 本 G 也 認 為 來 往 複 雜, 也 是 主 要 因 素 : 本 區 域 有 OO 醫 院, 病 人 較 多 且 複 雜, 因 此 可 能 會 臨 時 起 意 順 手 牽 羊 因 屬 學 校 地 區, 一 般 發 生 的 原 因 通 常 是 學 校 附 近, 新 舊 車 停 放 幾 千 部 新 穎 的 機 車 或 忘 記 拔 機 車 鑰 匙 等, 都 是 竊 盜 的 好 對 象 有 人 車 子 被 竊, 也 未 向 派 出 所 報 案, 因 為 沒 有 執 照 樣 本 H 2. 被 害 人 缺 乏 犯 罪 預 防 觀 念 除 了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人, 被 害 者 缺 乏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導 致 被 害 機 會 增 加, 也 是 主 要 因 素 尤 其 被 害 人 機 車 亂 放 被 偷 的 機 車 多 未 上 大 鎖, 這 都 是 犯 罪 的 促 發 因 素 區 域 內 發 生 竊 盜 的 原 因 大 約 有 :1 沒 上 大 鎖,2 停 在 人 煙 稀 少 處,3 車 子 是 熱 門 機 種, 易 變 賣 樣 本 E 主 要 為 看 到 未 拔 機 車 鑰 匙 而 臨 時 起 意 沒 拔 機 車 鑰 匙, 停 在 無 監 控 場 所 就 容 易 被 竊 取 樣 本 J 7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比 較 多 的 原 因 是 學 生 機 車 亂 放 機 車 鑰 匙 沒 拔, 就 有 很 多 機 會 了 樣 本 B 區 域 中 有 學 生 上 課, 所 以 有 機 車 停 放 在 機 車 格, 若 鑰 匙 未 拔 就 會 被 有 心 人 騎 走 樣 本 F ( 三 ) 區 域 內 曾 採 取 的 防 治 作 為 成 效 一 般 而 言, 這 兩 大 密 集 區 的 里 長 派 出 所 都 積 極 對 機 車 竊 盜 有 防 治 作 為, 包 括 防 竊 座 談 社 區 巡 守 隊 派 出 所 主 動 結 合 學 校 進 行 機 車 烙 碼 等, 這 幾 年 更 是 強 化 錄 影 器 材, 期 待 降 低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 樣 本 A 樣 本 B 樣 本 C 樣 本 D 樣 本 J 樣 本 F) 這 十 年 來 警 方 有 做 防 竊 宣 導 也 有 社 區 巡 守 隊, 監 視 錄 影 器 蓬 勃 發 展, 可 以 增 加 發 現 加 害 者 影 像 線 索 機 會, 增 加 社 區 監 控 樣 本 B 社 區 方 面 有 巡 守 隊 協 助 ; 店 家 營 業 時 間 長, 也 有 幫 忙 監 控 的 效 果 警 方 每 天 晚 上 10 點 加 強 巡 邏 和 路 檢 成 效 佳, 區 域 內 的 人 口 是 流 動 的 且 犯 案 者 動 機 是 臨 時 起 意, 故 很 容 易 制 止 如 果 有 加 強 臨 檢, 案 件 數 會 明 顯 降 低 樣 本 G 社 區 提 供 了 巡 守 隊 與 義 警 巡 邏, 對 社 區 的 機 車 竊 盜 防 治 有 幫 助, 巡 守 隊 拿 手 電 筒 四 處 照, 就 會 讓 犯 案 者 有 所 警 惕 若 只 是 定 點 巡 查, 此 種 防 治 作 為 較 無 效 樣 本 F 也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這 兩 年 所 推 行 的 機 車 烙 碼 方 案, 有 助 於 遏 止 社 區 的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情 形 樣 本 E 就 認 為 社 區 的 機 車 竊 盜 逐 漸 減 少, 與 政 策 有 關 係 : 區 域 中 的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逐 漸 遞 減, 可 能 與 警 方 推 烙 碼 有 關 多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實 施 多 年 的 多 元 防 治 策 略 成 效 有 限, 樣 本 H 認 為 社 區 與 警 察 防 治 效 果 不 佳, 希 望 能 改 善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社 區 居 民 犯 罪 預 防 意 識 的 不 彰, 樣 本 E 也 認 為 警 方 人 力 有 限, 防 治 作 為 尚 可, 民 眾 對 於 機 車 保 管 能 力 有 待 提 升 若 民 眾 鑰 匙 未 拔, 使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外 來 者 比 較 多,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沒 有 建 立, 而 且 社 區 監 控 因 時 間 及 人 為 而 疏 忽, 都 導 致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提 升 社 區 里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是 最 有 效 的 防 治 作 為 樣 本 B 環 境 地 理 因 素 也 是 效 果 受 限 的 主 因, 樣 本 A 就 認 為 我 們 辦 了 防 竊 座 談, 組 成 巡 守 隊, 也 加 強 社 區 的 巡 邏, 成 效 上 還 可 以, 但 是 竊 盜 還 是 發 生, 這 是 因 為 78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流 動 人 口 過 多, 而 且 靠 近 OO 夜 市 綜 合 上 述, 社 區 居 民 與 犯 罪 防 治 單 位 合 作 的 防 治 作 為 仍 是 較 有 效 的, 且 如 何 增 進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犯 罪 預 防 應 是 當 務 之 急 ( 四 ) 建 議 防 治 作 為 密 集 區 的 受 訪 者 對 未 來 機 車 竊 盜 防 治 作 為 的 建 議, 整 體 而 言 是 環 繞 在 犯 罪 社 會 學 的 兩 個 面 向, 其 一 是 社 會 環 境 對 主 觀 犯 罪 意 識 形 成 的 介 入 作 為, 如 提 升 居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擴 大 宣 導 等 其 二 是 社 會 環 境 對 犯 罪 客 觀 條 件 形 成 的 介 入 作 為, 譬 如 設 立 並 管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增 設 熱 點 監 視 器 等 1. 社 會 環 境 對 主 觀 犯 罪 意 識 形 成 的 介 入 作 為 (1) 擴 大 宣 導 教 育 的 不 足 是 社 會 環 境 對 主 觀 犯 罪 意 識 形 成 的 影 響, 因 此 教 育 宣 導 是 數 位 受 訪 者 共 同 的 建 議 ( 樣 本 B 樣 本 E 樣 本 J) 樣 本 J 提 出 建 議 與 學 校 方 面 合 作, 一 起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其 認 為 警 方 加 強 臨 檢 宣 導 是 良 好 的 因 應 策 略 對 此, 其 他 受 訪 者 也 抱 持 相 同 觀 點, 樣 本 E 就 表 示 最 好 的 策 略 是 擴 大 宣 導 顯 見 教 育 宣 導 策 略 的 深 受 肯 定 (2) 加 強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犯 罪 預 防 多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社 區 居 民 犯 罪 預 防 意 識 影 響 防 治 作 為, 因 此 提 出 加 強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犯 罪 預 防 的 建 議, 樣 本 A 認 為 可 以 提 升 居 民 的 參 與 性, 共 同 防 治 犯 罪 行 為 的 出 現 樣 本 J 也 建 議 社 區 里 民 提 升 自 我 監 控 能 力, 像 巡 守 隊 巡 邏 增 進 社 區 雞 婆 精 神 強 調 居 民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使 其 能 了 解 他 們 所 擁 有 的 空 間, 增 加 共 同 社 區 意 識,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及 增 加 監 控 能 力 (3) 提 升 居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從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原 因 可 發 現 被 害 者 機 車 亂 放 被 偷 的 機 車 多 未 上 大 鎖, 被 害 者 缺 乏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導 致 被 害 機 會 增 加, 是 主 要 因 素 這 種 被 害 者 因 自 已 的 故 意 魯 莽 疏 忽 行 為, 而 陷 入 被 害 之 危 險 情 境, 而 促 使 犯 罪 者 將 犯 罪 動 機 實 現, 都 是 犯 罪 的 促 進 因 素 (facilitation) 因 此 受 訪 者 認 為 有 效 的 防 治 作 為 應 該 降 低 促 進 因 素, 提 升 居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樣 本 B 就 很 明 確 的 表 示 提 升 社 區 里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是 最 有 效 的 防 治 作 為 2. 社 會 環 境 對 犯 罪 客 觀 條 件 形 成 的 介 入 作 為 環 境 犯 罪 學 者 認 為 可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來 預 防 犯 罪,Clarke 提 出 四 大 情 境 預 防 7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觀 點 :1. 增 加 犯 罪 的 風 險 2. 增 加 犯 罪 所 需 的 功 夫 3. 降 低 犯 罪 所 得 之 酬 賞 4. 促 使 犯 罪 者 產 生 犯 罪 的 罪 惡 感 或 羞 恥 感 有 多 名 受 訪 者 的 防 治 作 為 建 議 是 從 環 境 預 防 著 手 (1) 加 強 環 境 管 理 加 強 環 境 管 理 有 助 於 增 加 犯 罪 風 險, 因 此 受 訪 者 提 出 設 立 並 管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之 防 治 作 為, 樣 本 C 明 確 建 議 設 立 機 車 公 用 停 車 場 及 違 規 拖 吊, 樣 本 H 也 認 為 公 家 廣 設 機 車 停 車 場 請 人 看 管, 不 但 能 增 加 稅 收 又 可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除 設 立 並 管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外, 受 訪 者 也 建 議 增 設 熱 點 監 視 器, 樣 本 H 就 表 示 學 校 或 停 放 機 車 的 場 所 規 定 配 合 控 管, 裝 監 視 器 可 見 CCTV 的 情 境 預 防 有 其 效 果 (2) 加 強 熱 點 巡 邏 臨 檢 藉 由 增 加 被 逮 捕 的 機 率 而 提 高 犯 罪 的 風 險, 也 是 受 訪 者 的 建 議 作 為, 樣 本 F 清 楚 的 指 出 最 好 的 因 應 政 策 就 是 警 力 加 強 巡 邏, 樣 本 G 也 有 相 關 觀 點 : 警 方 針 對 定 點 特 定 時 段 加 強 巡 邏 但 在 執 行 面 上, 現 行 的 警 政 勤 務 卻 有 妨 礙 防 治 作 為 的 情 形, 由 於 轄 內 臨 時 勤 務 過 多, 影 響 業 務 樣 本 F 對 臨 時 勤 務 影 響 正 常 勤 務 深 感 無 奈 (3) 加 強 機 車 標 記 將 機 車 刻 劃 標 記, 使 犯 罪 者 難 以 銷 贓, 這 有 助 於 減 少 犯 罪 的 報 酬, 受 訪 者 提 出 機 車 烙 碼, 藉 由 烙 碼 標 記, 增 加 銷 贓 風 險, 使 犯 罪 的 所 得 報 償 減 少 樣 本 E 就 提 出 最 好 的 策 略 是 機 車 烙 碼 樣 本 C 在 建 議 作 為 時 也 關 注 機 車 烙 碼 的 有 效 性, 直 接 建 議 機 車 烙 碼 及 加 裝 防 盜 器 在 降 低 犯 罪 所 得 之 酬 賞 部 分, 除 機 車 烙 碼 外, 也 有 受 訪 者 建 議 實 施 機 車 貼 反 光 貼 紙, 夜 間 不 騎 機 車 的 車 主 在 其 機 車 貼 上 反 光 貼 紙, 以 利 警 方 注 意 樣 本 D 認 為 機 車 貼 反 光 貼 紙 不 只 使 犯 罪 者 難 以 銷 贓, 更 能 增 加 被 逮 捕 的 機 率 提 高 犯 罪 的 風 險 三 小 結 個 別 邀 請 並 訪 談 對 當 地 有 深 入 觀 察 的 受 訪 者, 因 此 對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發 生 所 處 的 情 境, 提 出 有 系 統 的 論 述 與 觀 點, 並 提 出 預 防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或 增 加 機 車 竊 盜 犯 之 風 險, 並 降 低 犯 罪 機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綜 合 個 別 訪 談 之 受 訪 者 觀 點, 可 提 出 以 80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下 幾 項 : 1. 多 數 受 訪 者 都 認 為 在 自 己 的 區 域 內 十 年 來, 因 機 車 擺 放 位 置 固 定,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地 點 並 無 太 大 變 化 除 因 特 定 的 小 區 域 因 區 域 重 劃, 新 區 域 規 定 不 准 停 放 機 車, 導 致 缺 乏 標 的 物, 區 域 內 機 車 竊 盜 大 幅 減 少 多 數 的 社 區 人 士 多 認 為 機 車 竊 盜 的 問 題 多 年 仍 未 解 決, 2. 機 車 竊 盜 密 集 地 的 共 同 態 樣 : (1) 犯 案 者 : 機 車 竊 盜 熱 點 發 生 的 機 車 竊 盜 型 態 非 集 團 式 的 竊 車 行 為, 為 個 人 隨 機 行 為 犯 罪 者 年 齡 較 輕, 多 為 青 年 人, 其 行 為 以 臨 時 起 意 為 多 機 車 竊 盜 者 的 犯 罪 動 機 不 一, 可 能 是 好 玩 尋 求 代 步 工 具 銷 贓 獲 得 金 錢 而 且 機 車 竊 盜 的 犯 罪 者 會 事 前 進 行 觀 察, 選 定 標 的 物 討 論 其 中 止 原 因 時 發 現 : 竊 盜 行 為 的 困 難 度 被 發 現 的 風 險 都 是 犯 罪 終 止 的 原 因 (2) 標 的 物 : 被 偷 的 機 車 有 其 共 同 的 特 性, 以 好 偷 好 銷 贓 的 新 型 機 車 為 主 要 特 點 除 了 易 偷 取 銷 贓 容 易 市 場 需 求 等 特 性, 機 車 隨 地 擺 放 停 在 偏 僻 之 處 等 行 為 也 是 機 車 竊 盜 的 促 進 因 素 (3) 犯 罪 時 間 : 受 訪 者 對 犯 罪 時 段 的 認 知 落 差 很 大, 從 白 天 到 夜 晚 都 有,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兩 區 域 的 特 性 不 同, 一 處 多 為 辦 公 處 所, 白 天 活 動 活 絡, 犯 罪 機 會 增 加 ; 一 處 則 靠 近 夜 市, 夜 間 流 動 人 口 多, 被 竊 可 能 性 增 加 但 多 數 受 訪 者 多 認 為 晚 上 發 生 的 機 會 較 高, 傍 晚 七 點 以 後 是 機 車 竊 盜 的 好 發 時 間 3. 區 域 內 發 生 機 車 竊 盜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流 動 人 口 多, 導 致 監 控 不 易 被 害 人 缺 乏 犯 罪 預 防 觀 念 兩 大 類 流 動 人 口 多, 導 致 監 控 不 易 大 多 被 歸 因 為 學 生 出 入 多 流 動 人 口 也 多, 出 入 份 子 複 雜, 影 響 監 控 力 量, 增 加 犯 罪 因 素 被 害 人 缺 乏 犯 罪 預 防 觀 念 則 是 被 害 人 機 車 亂 放 被 偷 的 機 車 多 未 上 大 鎖, 形 成 犯 罪 的 促 發 因 素 4. 這 兩 大 密 集 區 的 里 長 派 出 所 都 積 極 對 機 車 竊 盜 有 防 治 作 為, 曾 採 取 的 防 治 作 為 包 括 防 竊 座 談 社 區 巡 守 隊 派 出 所 主 動 結 合 學 校 進 行 機 車 烙 碼 強 化 錄 影 器 材 等 但 是 多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實 施 多 年 的 多 元 防 治 策 略 成 效 有 限, 其 效 果 受 限 的 主 因 可 能 是 社 區 居 民 犯 罪 預 防 意 識 的 不 彰, 以 及 環 境 地 理 因 素 5. 密 集 區 的 受 訪 者 對 未 來 機 車 竊 盜 防 治 作 為 的 建 議, 從 社 區 與 警 察 二 方 面 著 手, 從 人 力 資 源 教 育 宣 導 環 境 管 理 及 威 嚇 策 略 介 入, 提 出 加 強 居 民 參 與 社 8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區 犯 罪 預 防 提 升 居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設 立 並 管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增 設 熱 點 監 視 器 機 車 貼 反 光 貼 紙 運 用 當 地 學 生 人 力 擴 大 宣 導 機 車 烙 碼 以 及 加 強 熱 點 巡 邏 臨 檢 等 作 為, 提 供 未 來 可 行 的 策 略 建 議 ( 如 表 4-3-2) 表 4-3-2 受 訪 者 對 機 車 竊 盜 防 治 作 為 一 覽 表 領 域 策 略 作 為 領 域 策 略 作 為 人 力 資 源 加 強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犯 罪 預 防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當 地 學 生 人 力 社 區 教 育 宣 導 環 境 管 理 提 升 居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設 立 並 管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增 設 熱 點 監 視 器 機 車 貼 反 光 貼 紙 警 察 教 育 宣 導 環 境 管 理 威 嚇 策 略 擴 大 宣 導 機 車 烙 碼 加 強 熱 點 巡 邏 臨 檢 82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竊 盜 案 件 為 現 今 國 內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的 犯 罪, 其 中 最 令 民 眾 防 不 勝 防, 重 複 被 害 率 最 高 者 應 屬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降 低 該 類 犯 罪 案 件, 減 少 民 眾 之 被 害 恐 懼 感, 已 成 為 一 項 迫 切 之 研 究 課 題 國 內 警 察 機 關 長 久 以 來 透 過 人 工 標 繪 斑 點 以 顯 示 轄 區 之 治 安 概 況, 大 多 流 於 形 式 而 少 有 實 質 效 益, 無 法 有 效 分 析 犯 罪 之 地 理 分 佈 情 形, 亦 難 以 發 揮 長 期 評 估 犯 罪 趨 勢 及 預 防 犯 罪 實 際 效 果, 亟 須 採 用 嶄 新 之 預 防 策 略 加 以 彌 補 近 年 來 由 於 GIS 技 術 興 起 地 理 資 訊 大 量 積 累, 空 間 分 析 技 術 於 犯 罪 學 領 域 之 應 用 亦 逐 漸 普 及 本 研 究 首 先 回 顧 國 內 外 有 關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犯 罪 地 理 學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透 過 GIS 與 犯 罪 資 料 整 合, 以 視 覺 化 方 式 繪 製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呈 現 並 探 究 台 北 市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之 時 空 分 布 犯 罪 熱 點 及 其 週 邊 之 區 位 事 實 治 安 狀 況 分 佈 擴 散 轉 移 等 趨 勢, 藉 由 田 野 實 地 勘 察 及 社 區 深 度 訪 談, 搭 配 GIS 之 分 析 結 果, 以 了 解 機 車 竊 盜 高 犯 罪 率 地 區 周 遭 環 境 及 危 險 因 子, 並 蒐 集 社 區 民 眾 的 防 治 建 議, 作 為 犯 罪 預 防 之 參 考 在 探 討 有 關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的 相 關 理 論 中, 可 歸 納 出 三 種 理 論 面 向, 一 是 了 解 犯 罪 何 以 會 在 何 處 發 生, 以 及 分 析 犯 罪 如 何 擴 散 ; 二 是 以 被 害 者 立 場 出 發, 強 調 減 少 被 害 者 所 提 供 之 犯 罪 機 會, 以 降 低 竊 盜 犯 罪 的 發 生 ; 三 是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技 術, 用 以 有 效 控 制 竊 盜 犯 罪 的 出 現 而 犯 罪 地 理 學 則 分 為 空 間 生 態 與 區 域 三 大 研 究 傳 統, 當 代 犯 罪 地 理 學 由 於 GIS 的 導 入, 與 其 他 諸 如 行 為 科 學 心 理 學 生 物 學 法 律 學 等 相 關 學 科 之 整 合, 已 逐 漸 轉 向 多 元 因 素 與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模 式 發 展 其 中 地 理 資 料 的 分 析 方 法 大 致 包 含 以 下 六 個 主 要 歷 程 : 空 間 資 料 獲 取 與 處 理 屬 性 資 料 空 間 化 和 空 間 尺 度 轉 換 空 間 資 訊 探 索 分 析 地 理 統 計 空 間 模 型 建 構 綜 合 資 訊 之 預 測 本 研 究 亦 探 究 地 緣 剖 繪 技 術, 從 其 基 本 概 念 及 重 要 名 詞 之 了 解, 探 討 犯 罪 旅 程 與 犯 罪 地 點 的 選 擇, 最 後 論 及 偵 查 應 用, 此 項 技 術 可 成 功 預 測 嫌 犯 的 可 能 出 沒 地 點 時 間 及 可 能 挑 選 的 對 象, 將 可 作 為 輔 助 犯 罪 偵 查 的 重 要 工 具 由 各 章 節 之 論 述 中 吾 人 可 知, 當 前 犯 罪 猖 獗 惡 化 之 事 實 已 突 顯 出 傳 統 抗 制 犯 罪 策 略 面 臨 侷 限, 必 須 採 用 嶄 新 之 預 防 策 略 加 以 彌 補 而 在 傳 統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常 見 之 犯 罪 現 狀 分 析 犯 罪 成 因 探 討 或 加 被 害 者 特 質 分 析 等 議 題 之 研 8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究, 卻 已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對 於 改 善 治 安 之 殷 殷 期 盼 在 犯 罪 防 治 實 務 工 作 上, 從 犯 罪 地 理 學 概 念 出 發, 結 合 GIS 官 方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與 相 關 犯 罪 資 訊, 進 行 地 理 編 碼, 迅 速 建 構 轄 區 犯 罪 現 象 點 分 佈 圖, 並 藉 由 GIS 空 間 分 析 方 法 進 行 視 覺 化 處 理, 以 呈 現 犯 罪 熱 點 及 其 與 地 理 區 位 特 性 犯 罪 現 象 時 空 分 布 之 變 遷 趨 勢 等 資 料 另 將 不 同 的 圖 層 資 料 進 行 疊 圖 分 析 以 形 成 主 題 式 犯 罪 基 圖, 於 犯 罪 防 治 實 務 工 作 上 具 有 即 時 打 擊 犯 罪 活 動 長 遠 規 劃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與 提 升 治 安 服 務 品 質 之 功 能 綜 合 地 理 學 理 論 基 礎 與 GIS 之 運 用, 形 成 犯 罪 學 地 理 學 與 質 性 及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之 跨 科 際 整 合 橋 樑 與 基 礎, 將 使 犯 罪 地 理 學 成 為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十 分 有 效 且 具 有 相 當 優 勢 之 研 究 取 向, 並 發 展 成 可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雙 方 面 均 能 操 作 之 架 構 由 上 述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中 顯 示, 台 北 市 在 目 前 寸 土 寸 金 停 車 場 不 足 油 價 節 節 高 升 之 際, 機 車 具 有 便 利 便 宜 機 動 等 無 法 取 代 之 特 性, 而 仍 為 民 眾 最 主 要 之 代 步 工 具 引 用 日 常 活 動 犯 罪 預 防 理 論 觀 點, 在 有 動 機 之 加 害 者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與 有 能 力 監 控 者 之 不 在 場 等 情 形 聚 合 下 容 易 產 生 犯 罪, 故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與 竊 取 機 車 技 術 容 易 之 情 形 下, 本 研 究 認 為, 欲 有 效 降 低 機 車 竊 盜 猖 獗 情 形 應 從 管 理 易 犯 罪 區 域 強 化 標 的 物 防 竊 功 能 加 強 累 犯 監 控 三 方 面 著 手 在 管 理 易 犯 罪 區 域 部 分, 依 據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觀 點, 加 強 大 量 停 放 機 車 之 犯 罪 產 生 地 標 的 物 之 保 護 減 少 犯 罪 吸 引 地 之 吸 引 力 以 阻 止 潛 在 犯 罪 者 入 侵 對 於 監 控 力 弱 之 犯 罪 促 進 地 強 化 防 衛 監 督 或 地 區 管 理 ; 在 強 化 標 的 物 防 竊 功 能 部 分, 警 方 代 保 管 未 拔 之 機 車 鑰 匙 加 裝 暗 鎖 或 大 鎖 以 增 加 犯 罪 困 難 度 強 制 機 車 烙 碼 以 阻 斷 銷 贓 管 道 降 低 犯 罪 獲 利 ; 在 加 強 累 犯 監 控 方 面, 針 對 機 車 竊 盜 累 犯 進 行 電 子 監 控 或 加 強 查 察 以 降 低 其 犯 罪 動 機 第 二 節 實 務 工 作 建 議 一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GIS 於 犯 罪 防 治 實 務 工 作 未 來 應 用 趨 勢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檢 察 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保 護 絲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分 局 及 派 出 所 伴 隨 著 犯 罪 防 治 科 技 化 之 趨 勢,GIS 應 用 勢 必 朝 向 更 多 元 化 發 展, 未 來 更 可 與 GPS 17 或 RFID 18 結 合 於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上 進 行 更 廣 泛 之 應 用, 本 文 茲 列 舉 數 例 17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是 利 用 衛 星 作 持 續 性 的 定 位 系 統 GPS 原 84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提 供 犯 罪 防 治 單 位 參 酌 : ( 一 ) 強 化 累 犯 監 控 針 對 危 害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甚 鉅 之 性 侵 害 強 盜 縱 火 竊 盜 一 般 或 家 庭 暴 力 累 犯, 及 其 他 經 過 鑑 定 程 序 認 定 為 慣 性 犯 罪 人 者 (chronic offenders), 可 結 合 運 用 GIS GPS 與 RFID 功 能 對 其 進 行 電 子 監 控 與 定 位, 當 被 監 控 者 進 入 某 分 局 ( 派 出 所 ) 轄 區 時, 警 政 電 腦 系 統 可 立 即 顯 示 被 監 控 者 確 切 位 置, 使 警 方 得 以 立 即 有 效 掌 控 累 ( 慣 ) 犯 人 口 行 蹤, 加 以 約 制 以 減 弱 其 可 能 之 犯 罪 動 機 ; 或 當 轄 區 發 生 刑 案 時, 亦 可 針 對 出 現 於 犯 罪 地 點 週 邊 之 累 ( 慣 ) 犯 進 行 約 談, 以 提 高 破 案 率 ( 二 ) 降 低 重 複 被 害 率 針 對 案 發 後 短 期 間 內 重 複 被 害 比 例 居 高 不 下 之 家 暴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亦 可 於 案 發 後 提 供 被 害 人 相 關 定 位 設 備, 當 加 害 人 企 圖 再 度 接 近 被 害 人 時 則 會 產 生 警 示 效 果, 使 被 害 人 得 以 迅 速 反 應, 避 免 悲 劇 再 度 發 生 ( 三 ) 節 省 人 力 突 破 區 域 限 制 藉 由 GIS 與 GPS 及 科 技 系 統 之 整 合, 對 於 贓 車 或 其 他 被 鎖 定 車 輛 之 監 控, 原 本 須 耗 費 大 量 人 力 資 源 方 能 達 成 任 務, 可 轉 由 電 腦 取 代 此 項 工 作, 並 可 打 破 司 法 管 轄 區 之 藩 籬 與 限 制 ( 四 ) 提 升 效 率 與 安 全 面 對 日 益 增 多 之 緊 急 任 務 與 城 市 中 複 雜 之 地 理 環 境, 當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或 服 務 需 求 時,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人 員 可 透 過 電 腦 顯 示 立 即 知 悉 事 故 所 在 地 點, 透 過 巡 邏 車 內 導 航 系 統 之 指 引, 可 立 即 抵 達 事 故 現 場, 降 低 反 應 時 間 在 圍 捕 嫌 疑 犯 時, 亦 可 立 即 提 供 街 道 建 築 物 特 徵 可 掩 護 攻 堅 之 適 當 路 線 或 嫌 疑 犯 確 切 位 置, 提 高 人 犯 逮 捕 率 與 員 警 執 勤 之 安 全 是 美 國 國 防 部 使 用 24 顆 衛 星, 提 供 高 精 準 度 的 定 位 系 統, 參 考 位 置 發 出 的 電 波 與 衛 星 作 比 對, 而 求 得 目 標 點 的 位 置 ( 經 緯 度 和 高 度 等 資 料 ) 建 立 完 整 的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與 傳 輸 工 具, 方 能 利 用 GPS 引 導 被 監 控 者 之 行 經 路 線 與 區 域 18 無 線 射 頻 自 動 識 別 系 統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是 一 種 可 紀 錄 一 系 列 如 產 品 別 位 置 日 期 等 資 訊 之 內 建 式 無 線 電 技 術 晶 片 目 前 物 品 資 訊 多 記 錄 在 條 碼 上, 以 掃 描 器 掃 瞄 條 碼 取 得 資 訊, 而 RFID 只 需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即 可 感 應, 並 讀 取 大 量 訊 息 RFID 技 術 早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就 已 用 於 敵 我 飛 機 之 判 別 上, 目 前 已 大 量 運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如 台 北 捷 運 悠 遊 卡 寵 物 晶 片 汽 車 防 盜 鎖 連 鎖 公 司 商 品 防 竊 公 司 的 門 禁 卡 ( 考 勤 系 統 ) 是 最 普 遍 的 RFID 應 用 目 前 RFID 整 合 腕 帶 式 tag, 可 即 時 監 控 配 戴 者 的 所 在 位 置 和 溫 度 變 化, 亦 可 於 累 ( 慣 ) 犯 性 侵 假 釋 犯 監 控 等 犯 罪 防 治 領 域 上 之 應 用 8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 五 )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該 系 統 未 來 亦 可 有 效 運 用 於 失 竊 車 輛 失 智 老 人 兒 童 或 協 尋 人 口 之 協 尋 等,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二 我 國 警 方 建 置 犯 罪 地 理 系 統 建 議 我 國 警 方 建 置 GIS 系 統 通 常 會 在 一 些 小 機 關 遇 到 最 棘 手 的 經 費 問 題, 此 時 需 求 與 預 算 要 互 相 配 合, 但 通 常 他 們 不 知 道 自 己 可 以 有 哪 些 選 擇, 一 般 都 會 選 擇 過 貴 且 過 多 功 能 GIS 建 置 方 式 可 以 分 成 五 種 類 型 : ( 一 ) 自 行 訂 購 GIS 自 行 訂 購 GIS 有 三 種 好 處, 就 是 有 獨 立 的 系 統 有 附 贈 其 他 軟 體 及 承 商 可 提 供 訓 練, 但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價 格 高, 包 含 訂 購 訓 練 服 務 及 升 級 的 經 費 ( 二 ) 運 用 政 府 機 關 的 協 助 使 用 其 他 機 關 的 GIS 系 統 可 以 省 錢 和 省 時, 但 分 析 時 可 能 就 不 是 警 察 機 關 需 要 的 資 料, 另 一 問 題 就 是 資 料 會 外 流 至 其 他 機 關, 所 以 此 方 法 是 適 合 初 階 段 使 用 GIS 的 機 關, 因 為 只 有 少 數 的 需 求 而 且 在 管 理 和 訓 練 的 問 題 也 較 少 ( 三 ) 請 大 學 協 助 請 鄰 近 大 學 提 供 協 助 的 好 處 是 成 本 低, 包 含 軟 體 訓 練 及 專 家 協 助 的 經 費 等 都 省 下 來, 其 他 的 優 點 是 整 合 犯 罪 案 件 與 其 他 資 料, 降 低 現 有 員 警 工 作 負 擔 存 在 的 問 題 在 於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的 程 度, 因 為 一 般 的 警 察 局 轄 內 不 一 定 會 有 具 備 GIS 的 學 校, 其 他 的 問 題 包 含 沒 有 時 間 分 析, 資 料 及 案 件 的 秘 密 與 安 全 這 個 模 式 適 合 簡 單 分 析 需 求 的 警 察 局 ( 四 ) 與 地 區 地 圖 開 發 者 合 作 這 也 是 外 來 的 資 源, 但 是 由 其 他 的 執 法 機 關 來 分 析 而 不 是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好 處 是 可 以 節 省 經 費 且 可 看 到 其 他 轄 區 的 犯 罪 案 件, 可 以 瞭 解 更 多 的 犯 罪 情 況, 且 不 會 有 資 料 外 洩 的 問 題 此 種 方 法 的 問 題 是 有 邏 輯 的 問 題, 因 為 大 家 都 有 一 張 基 本 地 圖 及 資 料 庫, 眾 多 機 關 很 難 有 一 致 同 意 的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 另 一 問 題 是 經 費 分 擔, 及 由 哪 一 單 位 來 負 責 承 辦 分 析 及 進 入 資 料 庫 等 ( 五 ) 與 一 般 私 人 公 司 簽 定 契 約 與 一 般 提 供 租 約 公 司 簽 定 月 租, 傳 真 簡 單 的 地 圖, 或 自 內 部 網 路 由 員 警 產 生 地 圖 及 分 析 資 料, 其 他 的 好 處 是 節 省 軟 硬 體 訓 練 經 費, 公 司 提 供 犯 罪 地 點 分 析 及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但 此 方 法 仍 是 邏 輯 的 問 題 及 安 全 性 的 問 題, 好 處 是 可 以 挑 選 86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合 適 的 公 司, 這 個 方 法 是 適 合 想 要 嚐 試 GIS 和 進 一 步 分 析 需 要 的 機 關 三 未 來 資 料 定 位 與 建 檔 問 題 ( 一 ) 加 強 資 料 正 確 性 警 察 機 關 所 用 的 地 理 座 標 系 統 經 常 不 很 正 確, 有 時 是 人 工 鍵 入 錯 誤, 案 件 發 生 地 不 一 定 在 輸 入 地 點 裡, 有 時 用 俚 語 等, 地 址 更 新 地 址 太 長 多 條 名 稱 相 同 的 街 道 或 縮 寫 等 替 代 方 法 是 改 選 用 已 經 確 定 的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的 位 置, 用 建 築 物 的 位 置 和 街 道 地 址 結 合, 可 指 出 案 件 是 發 生 在 家 裡 辦 公 室 或 學 校 等 但 多 數 警 察 機 關 並 未 使 用 此 類 的 基 本 地 圖, 所 有 城 市 的 命 中 率 (hit-rate) 均 少 於 100%, 對 於 地 圖 是 否 建 置 成 功 端 視 點 閱 率 是 否 提 高 改 善 的 方 法 有 : 資 料 正 確 常 新, 教 育 員 警 拼 音 正 確, 訂 定 無 址 地 點 的 規 範 在 同 一 地 有 多 重 案 件, 標 示 的 方 法 可 以 改 變 大 小 換 顏 色 或 用 不 同 形 狀 ( 二 ) 強 化 教 育 訓 練 及 招 募 教 育 訓 練 是 使 用 GIS 重 要 的 關 鍵, 各 種 訓 練 方 法 中 以 集 中 訓 練 最 好, 另 外 聘 僱 專 業 人 士 是 一 種 方 法, 也 可 以 訓 練 編 制 內 員 警, 以 充 實 員 警 相 關 知 識 和 技 能 ( 三 ) 強 化 警 察 內 部 單 位 合 作 要 成 功 建 置 一 套 GIS, 警 察 局 各 部 門 都 要 共 同 合 作 完 成, 地 方 政 府 及 警 察 局 負 擔 資 料 建 置 及 專 家 聘 僱 經 費, 市 議 會 通 過 預 算 支 持 這 些 計 畫, 各 執 法 機 關 分 享 資 料 第 三 節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一 進 一 步 研 究 方 向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刑 事 警 察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警 察 分 局 及 派 出 所 囿 於 研 究 經 費 與 時 間,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台 北 市 近 十 年 (1997 年 至 2006 年 ) 的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現 象 面, 進 行 犯 罪 基 圖 繪 製 與 犯 罪 地 理 現 象 分 析, 未 來 在 經 費 與 研 究 資 料 更 充 裕 時, 可 將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基 圖 與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基 圖 或 地 理 區 位 基 圖 疊 合, 進 行 更 深 度 之 分 析 比 較, 以 探 究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與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及 地 理 區 位 間 之 關 係, 進 一 步 獲 得 更 接 近 真 實 之 犯 罪 地 理 現 象, 俾 研 擬 更 有 效 之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另 外 亦 可 蒐 集 機 車 竊 盜 累 犯 的 犯 罪 資 料, 透 過 GIS 與 其 他 基 圖 疊 合 繪 製 累 犯 活 動 基 圖, 佐 以 犯 罪 地 理 理 論, 針 對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地 緣 剖 繪 與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87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二 研 究 資 料 議 題 針 對 犯 罪 議 題 進 行 地 理 研 究, 最 重 要 之 議 題 為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為 避 免 垃 圾 進, 垃 圾 出 (garbage in, garbage out) 的 問 題, 取 得 正 確 資 料 方 能 透 過 GIS 輸 出 產 生 正 確 之 犯 罪 基 圖, 加 以 分 析 進 而 達 到 最 佳 之 犯 罪 預 防 效 果, 一 般 而 言, 與 資 料 取 得 相 關 之 主 要 議 題 有 三 個 部 分 : ( 一 ) 現 有 的 資 料 融 入 問 題 將 現 有 系 統 資 料 輸 入 至 GIS 系 統, 有 許 多 警 察 機 關 買 了 昂 貴 的 GIS 系 統 但 卻 無 法 將 現 有 資 料 融 入, 解 決 方 法 是 購 買 前 和 承 商 討 論 這 個 議 題 ( 二 ) 基 本 圖 及 地 理 建 檔 問 題 要 讓 基 本 地 圖 與 案 件 地 址 相 結 合, 建 檔 是 將 資 料 輸 入 的 最 好 辦 法, 但 在 小 機 關 獲 得 一 張 標 準 地 圖 並 不 容 易, 通 常 是 要 再 買 一 張 或 請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協 助 建 置 ( 三 ) 其 他 資 料 除 犯 罪 資 料 外, 還 有 哪 些 資 料 要 再 分 析, 一 般 可 以 自 政 府 或 承 商 免 費 取 得 較 小 的 警 察 機 關 案 件 單 純, 數 量 不 多, 未 必 都 需 要 一 套 繁 複 的 GIS 系 統, 所 以, 決 定 製 作 GIS 時, 必 須 列 出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及 想 要 自 圖 中 獲 得 的 幫 助 由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針 對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之 登 錄 方 式, 僅 限 於 已 破 獲 案 件, 導 致 該 單 位 所 提 供 可 供 定 位 之 詳 細 地 址 資 料 數 據, 與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提 供 之 總 發 生 數 數 據 具 有 極 大 之 差 異 囿 於 本 研 究 案 之 人 力 與 經 費 等 資 源 限 制, 無 法 自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取 得 1997 年 至 2006 年, 該 轄 共 計 162,144 件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資 料 加 以 定 位 分 析, 僅 能 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供 之 可 定 位 資 料 進 行 犯 罪 基 圖 之 繪 製 與 分 析 建 議 未 來 刑 事 警 察 局 能 通 報 各 縣 市 警 察 單 位, 針 對 犯 罪 資 料 之 登 錄 能 統 一 作 法, 並 針 對 犯 罪 時 間 地 址 被 害 標 的 等 資 料 能 以 表 格 式 方 式 詳 細 填 寫, 未 來 針 對 犯 罪 資 料 之 定 位 僅 需 由 經 過 簡 單 訓 練 之 GIS 定 位 操 作 員, 即 可 進 行 定 位 與 犯 罪 資 料 圖 資 繪 製 工 作, 而 不 需 花 費 大 筆 經 費 外 包 其 他 科 技 公 司 處 理 三 GIS 結 合 犯 罪 學 研 究 未 來 展 望 自 1980 年 代 起 西 方 各 國 犯 罪 學 界 有 關 科 際 整 合 之 呼 聲 日 益 高 漲, 科 際 整 合 成 為 學 術 或 科 學 研 究 未 來 發 展 之 趨 勢, 尤 其 針 對 複 雜 之 犯 罪 問 題, 更 須 從 理 論 與 方 法 整 合 所 產 生 之 研 究 成 果 方 更 具 應 用 與 說 服 力 本 研 究 認 為, 未 來 在 警 方 犯 罪 紀 錄 方 式 更 加 完 善, 與 GIS 軟 體 GIS 研 究 方 法 更 加 發 達 之 情 形 下, 將 可 促 進 犯 罪 88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的 深 化 和 昇 華, 利 用 空 間 資 訊 與 各 種 屬 性 資 訊, 透 過 客 觀 的 數 學 法 則 與 電 腦 運 算, 對 犯 罪 現 象 進 行 檢 驗 評 估 模 擬 和 預 測, 建 立 具 有 空 間 分 佈 意 義 的 模 型, 從 而 搜 尋 監 測 空 間 內 的 犯 罪 熱 點 區 域, 並 對 於 熱 點 區 域 內 易 產 生 犯 罪 之 因 素 加 以 診 斷 與 預 測, 將 能 更 有 效 改 善 犯 罪 問 題 故 於 GIS 結 合 犯 罪 學 領 域 之 研 究 方 面, 亦 應 朝 向 研 究 理 論 整 合 研 究 方 法 整 合 深 化 軟 硬 體 發 展 方 向 發 展, 以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 一 ) 研 究 理 論 整 合 由 於 犯 罪 本 身 是 一 種 異 端 的 空 間 行 為, 並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支 配, 而 犯 罪 之 空 間 分 佈 亦 隨 著 犯 罪 者 之 空 間 認 知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動 機 成 本 等 因 素 而 不 同 故 一 元 性 層 面 之 理 論 以 及 許 多 傳 統 犯 罪 地 理 學 論 點, 對 於 多 變 之 犯 罪 現 象 已 無 法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之 解 釋 在 理 論 研 究 方 面, 今 後 在 GIS 結 合 犯 罪 領 域 研 究 中 應 與 其 他 諸 如 行 為 科 學 心 理 學 生 物 學 法 律 學 等 相 關 學 科 之 研 究 理 論 加 以 交 流 整 合, 脫 離 以 往 過 分 強 調 環 境 對 犯 罪 影 響 與 過 於 單 調 之 研 究 模 式, 逐 漸 轉 向 多 元 因 素 與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模 式 發 展, 對 於 犯 罪 的 形 成 發 展 和 時 空 分 佈 規 律 之 空 間 過 程, 進 行 更 具 深 度 與 廣 度 之 研 究, 進 而 建 構 更 多 元 之 犯 罪 地 理 學 理 論 ( 二 ) 研 究 方 法 整 合 在 科 技 電 腦 技 術 與 多 變 項 統 計 技 術 突 飛 猛 進 之 今 日,GIS 結 合 犯 罪 領 域 研 究 亦 應 朝 向 結 合 更 高 深 之 統 計 研 究 法 運 用 等 方 向 邁 進, 以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及 工 作 之 科 學 化 依 據 舉 例 而 言, 透 過 GIS 所 繪 製 之 主 題 式 犯 罪 地 圖 中, 可 深 入 了 解 區 域 中 犯 罪 分 佈 之 地 理 概 況 而 研 究 者 亦 可 運 用 資 料 探 勘 (Data Mining) 方 法, 從 其 中 大 量 犯 罪 資 料 裡 進 行 搜 尋 擷 取 解 釋 推 導 篩 選 分 類 統 計 與 分 析 等 步 驟, 以 發 掘 現 有 價 值 的 隱 藏 事 件 或 研 究 者 先 前 關 心 卻 未 曾 知 悉 的 有 意 義 資 訊, 進 而 提 出 一 套 區 域 性 犯 罪 地 理 探 勘 模 式, 以 具 體 提 升 區 域 性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之 效 率 與 品 質 ( 三 ) 深 化 軟 硬 體 發 展 目 前 GIS 地 理 資 料 分 析 已 相 當 廣 泛 的 應 用 於 各 領 域 之 研 究, 然 各 領 域 學 者 必 須 具 備 深 厚 之 地 理 學 或 GIS 理 論 ( 操 作 ) 基 礎, 方 能 結 合 GIS 針 對 相 關 領 域 議 題 進 行 地 理 取 向 之 研 究 近 年 來, 伴 隨 科 技 發 展 與 個 人 電 腦 普 及 化 之 情 形 下, 政 府 或 學 術 機 構 除 應 建 構 更 完 善 之 犯 罪 資 料 庫 外, 在 GIS 變 數 運 算 與 資 訊 軟 硬 體 部 分 亦 應 朝 向 更 加 精 緻 化 簡 單 化 與 效 率 化 之 發 展, 未 來 學 者 進 行 地 理 分 析 研 究 89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時, 只 須 將 相 關 空 間 資 料 輸 入 軟 體 或 交 由 GIS 初 級 操 作 員 操 作, 即 可 迅 速 獲 得 計 算 結 果, 提 高 地 理 資 訊 的 分 析 效 率, 以 促 使 更 多 學 者 投 入 結 合 GIS 與 犯 罪 領 域 之 研 究 中, 激 發 更 多 研 究 成 果, 進 而 建 構 本 土 化 之 犯 罪 地 理 學 理 論 90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91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附 錄 訪 談 紀 錄 一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最 高 區 域 問 題 一 問 題 二 問 題 三 樣 本 A 樣 本 B 樣 本 C 樣 本 D 隨 機 比 較 多 啦! 隨 機 區 域 內 機 車 竊 盜 的 型 態 是 9 月 開 學 潮 偷 新 車 近 期 偷 舊 車 區 內 機 車 竊 盜 的 型 態 屬 隨 機 性 質 我 們 區 內 機 車 竊 盜 的 型 態 都 是 一 個 人 隨 機 偷 車 ; 學 生 多, 流 動 人 口 多, 問 題 也 大 ; 沒 看 過 竊 車 集 團 發 生 的 原 因 就 是 學 生 多 外 來 人 口 也 多, 所 以 犯 罪 的 機 會 連 帶 增 加 發 生 的 時 間 通 常 為 下 午 4 點 到 傍 晚 6 點 ; 放 假 的 時 候 大 概 是 10 點 到 12 點 行 竊 的 前 置 工 作 多 會 在 附 近 巡, 騎 車 或 騎 腳 踏 車 都 有, 附 近 巡 一 巡, 容 易 偷 就 偷 如 果 在 來 回 巡 的 時 候 引 起 別 人 的 注 意, 還 是 偷 車 時 動 作 引 起 注 意, 就 會 放 棄 偷 車 選 定 的 目 標 : 也 是 屬 於 隨 機 選 擇 何 種 情 況 下 會 放 棄 : 自 己 的 行 為 引 起 旁 人 的 注 意 比 較 多 的 原 因 是 學 生 機 車 亂 放 機 車 鑰 匙 沒 拔, 就 有 很 多 機 會 了 多 在 19 時 至 23 時 ; 通 常 行 竊 前 會 做 場 地 勘 查, 注 意 路 燈 明 暗 度 人 流 量, 多 會 選 定 久 未 移 動 的 機 車 比 較 新 的 機 車 造 型 炫 的 機 車 作 為 行 竊 對 象 如 果 不 好 偷 行 竊 困 難 或 是 遇 到 警 察 巡 邏, 就 會 放 棄 行 竊 或 轉 移 目 標 機 車 鑰 匙 未 拔 機 車 竊 盜 通 常 發 生 在 19 時 至 23 時, 行 竊 前 會 勘 查 場 地, 選 定 久 未 移 動 的 機 車 新 機 車 行 竊 困 難 遇 到 警 方 巡 邏 時 會 放 棄 行 竊 或 轉 移 目 標 發 生 機 車 竊 盜 的 原 因 多 為 沒 上 大 鎖 多 發 生 在 12 時 至 15 時 通 常 行 竊 前 會 先 勘 查, 選 定 沒 上 大 鎖 的 機 車 某 廠 牌 的 機 車 近 期 是 三 葉 廠 牌 當 警 方 巡 邏 發 現 監 視 錄 影 器 時, 會 放 棄 行 竊 或 轉 移 目 標 92
附 錄 問 題 四 問 題 五 問 題 六 這 十 年 來, 本 區 由 於 都 是 外 來 人 口 流 動 區, 所 以 機 車 竊 盜 的 變 化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改 變, 不 會 變 少, 也 沒 有 不 一 樣 的 方 式, 都 是 人 來 人 往 造 成 的 我 們 辦 了 防 竊 座 談, 組 成 巡 守 隊, 也 加 強 社 區 的 巡 邏, 成 效 上 還 可 以, 但 是 竊 盜 還 是 發 生, 這 是 因 為 流 動 人 口 過 多, 而 且 靠 近 夜 市 1 可 以 提 升 居 民 的 參 與 性, 共 同 防 治 犯 罪 行 為 的 出 現 2 可 以 與 師 大 學 生 合 作 查 緝 贓 車, 像 之 前 的 神 捕 計 畫, 這 樣 或 許 可 以 降 低 不 少 竊 案, 同 時 也 可 以 讓 學 生 打 工 十 年 來 機 車 竊 盜 新 手 法, 有 出 現 萬 能 鑰 匙 行 竊 機 車, 其 他 差 異 不 大 這 十 年 來 警 方 有 做 防 竊 宣 導 也 有 社 區 巡 守 隊, 監 視 錄 影 器 蓬 勃 發 展, 可 以 增 加 發 現 加 害 者 影 像 線 索 機 會, 增 加 社 區 監 控 外 來 者 比 較 多,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沒 有 建 立, 而 且 社 區 監 控 因 時 間 及 人 為 而 疏 忽, 都 導 致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持 續 神 捕 小 英 雄 策 略, 加 強 防 竊 宣 導 及 巡 邏, 最 好 是 破 案 獎 金 提 高 囉! 這 樣 小 孩 就 會 認 真 巡 邏 及 找 贓 車, 效 果 也 比 較 好 出 現 萬 能 鑰 匙 行 竊 機 車 十 年 來, 警 方 防 竊 宣 導 社 區 巡 守 隊 及 監 視 錄 影 器 蓬 勃 發 展 可 增 加 發 現 加 害 者 影 像 線 索 機 會, 增 加 社 區 監 控 社 區 里 民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提 升 使 防 治 作 為 有 效, 但 外 來 者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未 建 立 社 區 監 控 因 時 間 及 人 為 而 疏 忽, 使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機 車 烙 碼 及 加 裝 防 盜 器 設 立 機 車 公 用 停 車 場 及 違 規 拖 吊 十 年 來, 地 點 都 在 師 範 大 學 週 遭 派 出 所 主 動 結 合 師 範 大 學 進 行 機 車 烙 碼 登 記 並 執 行 因 銷 贓 困 難, 能 降 低 失 竊 率 但 是 機 車 烙 碼 已 滿 歹 徒 更 新 犯 案 手 法, 會 使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破 獲 機 車 竊 盜 集 團 員 警 加 強 巡 邏 機 車 烙 碼 持 續 進 行 夜 間 不 騎 機 車 的 車 主 在 其 機 車 貼 上 反 光 貼 紙 以 利 警 方 注 意 93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二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密 度 最 高 區 域 問 題 一 問 題 二 問 題 三 樣 本 E 樣 本 F 樣 本 G 樣 本 H 樣 本 I 樣 本 J 區 域 轄 有 竊 盜 集 竊 盜 行 為 多 為 臨 區 內 多 團 與 順 手 時 起 意 順 手 牽 為 1 人 牽 羊 及 臨 羊, 男 女 犯 案 者 或 1 至 時 起 意 等 皆 有 2 人 犯 原 因 案, 動 機 為 好 玩 想 要 有 代 步 工 具 為 主 區 域 內 發 生 竊 盜 的 原 因 大 約 有 : 1 無 上 大 鎖 2 停 在 人 煙 稀 少 處 3 車 子 是 熱 門 機 種, 易 變 賣 機 竊 發 生 多 是 在 晚 上 9 時 與 凌 晨 時 段 行 竊 者 多 先 做 現 場 勘 查, 選 定 熱 門 車 區 域 中 有 學 生 上 課, 所 以 有 機 車 停 放 在 機 車 格, 若 鑰 匙 未 拔 就 會 被 有 心 人 騎 走 犯 案 人 多 為 1 人, 有 時 為 1~2 人 機 車 竊 盜 多 發 生 在 17:00-21 :00, 如 果 是 預 謀 犯 案, 多 會 有 人 把 風, 視 情 況 犯 案 犯 案 者 多 會 看 哪 一 種 機 車 較 本 區 域 機 車 竊 盜 多 為 臨 時 起 意, 因 區 內 多 為 公 家 機 關, 機 車 多 為 流 動 性 另 機 竊 數 字 上 升 多 為 機 車 持 有 人 會 忘 了 自 己 機 車 停 在 哪 裡 而 報 案 本 區 域 有 台 大 醫 院, 病 人 較 多 且 複 雜, 因 此 可 能 會 臨 時 起 意 順 手 牽 羊 多 發 生 在 晚 上 7 8 點 後, 大 多 偷 輕 型 機 車, 目 標 通 常 是 針 對 停 在 機 車 格 多 天 的 機 車, 可 能 為 上 班 族 的 機 車, 或 因 屬 學 校 地 區 一 般 發 生 的 原 因 通 常 是 學 校 附 近, 新 舊 車 停 放 幾 千 部 新 穎 的 機 車 或 忘 拔 機 車 鑰 匙 等, 都 是 竊 盜 的 好 對 象 有 人 車 子 被 竊, 也 未 向 派 出 所 報 案, 因 為 沒 有 執 照 1 竊 盜 機 車 通 常 發 生 在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2 晚 上 住 家 的 機 車 也 容 易 被 竊, 還 有 竊 取 車 座 位 下 面 的 東 西 去 年 (95 ) 改 為 博 愛 特 區 後, 不 准 在 此 區 域 停 放 機 車, 就 很 少 發 生 竊 盜 行 為 很 少 發 生, 無 法 知 道 原 因 很 少 發 生, 無 法 知 道 原 因 發 生 竊 盜 案 件 少 年 以 男 性 為 主, 主 要 為 看 到 未 拔 機 車 鑰 匙 而 臨 時 起 意 也 有 因 與 友 人 借 機 車, 但 不 知 是 贓 車 被 警 方 臨 檢 而 被 判 機 車 竊 盜 1 未 拔 機 車 鑰 匙 2 停 在 無 監 控 場 所 而 易 被 竊 取 犯 案 少 年 多 是 在 晚 上 17 :00 至 22: 00 發 生 多 會 先 查 看 四 周 有 無 人 觀 看, 選 定 的 標 的 物 為 易 竊 取 的 機 車 若 有 人 觀 看 與 警 方 巡 94
附 錄 問 題 四 問 題 五 類 機 種 拉 風 或 很 炫 的 機 車 作 目 標 若 人 多, 有 上 大 鎖 認 為 麻 煩 的 車 則 會 放 棄 10 年 來 區 域 中 的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逐 漸 遞 減, 可 能 與 警 方 推 烙 碼 有 關 警 方 人 力 有 限, 防 治 作 為 尚 可, 民 眾 對 於 機 車 保 管 能 力 提 升 若 民 眾 鑰 匙 未 拔 將 使 防 治 作 為 無 效 好 銷 贓 才 決 定 偷 某 一 類 型 的 機 車 如 果 有 警 方 巡 邏 或 是 有 人 注 意 犯 案 者 通 常 會 放 棄 行 竊 OO 所 曾 派 便 衣 埋 伏 抓 犯 案 者 10 年 來 關 於 區 域 中 的 竊 盜 地 點 等 無 太 大 變 化, 仍 以 20 出 頭 年 輕 犯 居 多, 以 好 偷 好 銷 贓 的 類 型 車 種 為 主 要 偷 竊 的 重 點 犯 案 者 可 能 是 要 購 買 毒 品 而 犯 案 社 區 提 供 了 巡 守 隊 與 義 警 巡 邏, 對 社 區 的 機 車 竊 盜 防 治 有 幫 助, 巡 守 隊 拿 手 電 筒 四 處 照, 就 會 讓 犯 案 者 有 所 警 惕 若 只 是 定 點 巡 查, 此 種 防 治 作 為 較 被 派 出 差, 多 日 沒 騎 走 如 果 有 路 檢 警 察 巡 邏 就 會 放 棄 10 年 來 沒 有 太 大 變 化, 因 機 車 擺 放 的 位 子 相 當 固 定 以 常 德 街 和 襄 陽 街 為 主 社 區 方 面 有 巡 守 隊 協 助 ; 店 家 營 業 時 間 長, 也 有 幫 忙 監 控 的 效 果 警 方 每 天 晚 上 10 點 加 強 巡 邏 和 路 檢 成 效 佳, 區 域 內 的 人 口 是 流 動 的 且 犯 案 者 動 機 竊 取 機 車 地 點, 通 常 在 學 校 附 近, 男 性 婦 女 都 有, 如 在 竊 取 時 被 人 發 現, 就 私 下 和 解 罰 款 解 決 (1500 2000 元 ) 社 區 與 警 察 防 治 效 果 不 佳, 希 望 能 改 善 很 少 發 生, 無 法 知 道 原 因 很 少 發 生, 無 法 知 道 原 因 邏 會 放 棄 行 竊 因 列 管 個 案 較 少, 無 法 判 別 10 年 來 有 無 變 化 社 區 成 立 巡 守 隊 加 強 巡 邏 與 警 方 加 強 宣 導 使 防 治 有 成 效 95
社 區 犯 罪 基 圖 在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區 位 特 性 之 研 究 問 題 六 最 好 的 因 應 策 略 為 擴 大 宣 導 與 機 車 烙 碼 無 效 最 好 的 因 應 政 策 就 是 警 力 加 強 巡 邏, 但 由 於 轄 內 臨 時 勤 務 過 多, 影 響 此 業 務 是 臨 時 起 意, 故 很 容 易 制 止 如 果 有 加 強 臨 檢, 案 件 數 會 明 顯 降 低 警 方 針 對 定 點 特 定 時 段 加 強 巡 邏, 此 因 應 策 略 佳 1 建 議 騎 機 車 的 年 齡 最 好 在 22 23 歲 的 成 熟 年 紀, 多 了 解 機 車 常 識 2 組 成 專 案 防 治 小 組, 便 衣 盤 查 3 學 校 或 停 放 機 車 的 場 所 規 定 配 合 控 管, 裝 監 視 器 4 公 家 廣 設 機 車 停 車 場 請 人 看 管, 不 但 能 增 加 稅 收 又 可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加 強 巡 囉 1 與 學 校 方 面 合 作, 一 起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2 社 區 里 民 提 升 自 我 監 控 能 力, 像 巡 守 隊 巡 邏, 增 進 社 區 雞 婆 精 神 3 警 方 加 強 臨 檢 宣 導, 推 出 防 竊 方 案 ( 神 捕 專 案 ) 並 落 實, 是 良 好 的 因 應 策 略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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