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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第 四 期 抽 印 本 頁 :177 200 借 展 風 險 管 理 初 探 以 為 例 黃 瀞 慧 中 華 民 一 一 年 十 月 出 版

借 展 風 險 管 理 初 探 -- 以 為 例 * * 黃 瀞 慧 摘 要 當 的 常 態 性 展 覽 已 無 法 滿 足 觀 眾 的 需 求, 且 策 展 人 為 充 實 展 覽 故 事 線 及 內 容, 加 上 際 交 流, 往 往 會 藉 著 際 內 及 私 人 蒐 藏 家 等 來 源 提 供 展 品 以 引 發 觀 眾 參 觀 的 興 趣 在 借 展 過 程 中, 雙 方 執 行 人 員 事 先 的 協 商 規 劃, 是 不 容 輕 忽 的 本 文 即 說 明 ( 以 下 簡 稱 ) 蒐 藏 品 之 借 出 流 程, 首 先 列 出 作 業 要 點 及 要 求 的 展 覽 環 境 條 件, 如 溫 溼 度 控 制 保 全 消 防 設 施 等, 讓 借 展 單 位 衡 量 後, 進 而 提 出 借 展 計 畫 書 而 契 約 書 簽 定 保 險 狀 況 記 錄 展 品 點 交 包 裝 與 運 送, 乃 至 展 場 開 箱 佈 展 展 覽 與 卸 展 期 間 等 階 段, 皆 是 借 展 過 程 中 重 要 的 環 節 其 衍 生 之 風 險, 為 本 文 首 要 探 討 的 重 點 基 於 蒐 藏 品 借 出 交 流 日 漸 頻 繁, 必 須 制 定 一 套 標 準 的 借 展 作 業 機 制, 方 能 降 低 風 險, 防 範 藏 品 受 損, 免 於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之 傷 害 關 鍵 字 : 借 展 風 險 管 理 一 般 論 文 * 典 藏 組 研 究 助 理 來 稿 日 期 :2012 年 4 月 7 日 ; 通 過 登 :2012 年 10 月 1 日 177

一 前 言 即 便 有 著 豐 富 的 收 藏, 仍 可 能 為 了 充 實 展 覽 故 事 線 及 內 容, 加 上 際 交 流, 需 要 向 際 內 及 私 人 蒐 藏 家 等 商 借 藏 品, 以 便 吸 引 廣 大 民 眾 的 觀 賞 收 藏 土 地 之 不 同 時 期 自 不 同 地 方 移 民 的 料 文 獻 民 俗 常 民 生 活 等 文 在 籌 備 處 期 間, 便 陸 續 與 內 各 大 或 地 方 文 等 藉 由 借 展 來 達 到 藏 品 資 源 共 享 的 目 的, 促 使 民 眾 得 以 了 解 更 多 地 方 性 文, 形 式 上 的 差 異 與 其 展 現 出 的 藝 術 美 感 的 藏 品 經 評 估 審 議 取 得 入 藏 登 錄 編 目, 直 至 入 庫 典 藏, 到 應 用, 整 個 典 藏 程 序 本 已 不 易 管 理, 更 遑 論 借 展 時 的 運 送 及 展 覽 期 間, 會 遇 到 無 法 預 期 的 風 險 在 如 此 頻 繁 的 借 展 交 流 過 程 中, 除 了 各 項 作 業 的 執 行, 還 牽 涉 雙 方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因 此, 制 定 一 個 周 密 的 借 展 計 畫, 一 來 可 積 極 防 範 借 出 後 所 發 生 的 任 何 損 害, 再 則 免 於 破 壞 推 廣 交 流 的 美 意 現 透 過 本 文 先 介 紹 風 險 管 理 這 樣 的 科 學 管 理 概 念, 再 來 說 明 ( 以 下 簡 稱 ) 蒐 藏 品 之 借 出 流 程, 且 探 討 其 衍 生 的 相 關 展 品 風 險 管 理, 先 以 內 借 展 經 驗 為 主, 包 含 展 覽 期 間 內 外 對 於 展 品 受 損 時, 應 各 有 其 處 理 方 式, 至 於 際 性 借 展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待 日 後 另 闢 專 題 討 論 二 認 識 風 險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的 定 義, 為 基 於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之 安 全 需 求 及 因 應 風 險 發 生 而 導 致 經 濟 損 失 之 威 脅, 加 上 政 府 之 法 令 要 求, 風 險 需 要 管 理 而 利 用 科 學 方 法 處 理 未 來 之 不 確 定 性 以 減 少 或 規 避 風 險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1 2 根 據 陳 振 金 所 述 危 險 管 理 為 一 種 科 學 管 理 制 度, 因 此 自 1930 年 代 以 來 英 美 先 進 家 的 保 險 界 與 企 業 界 即 普 遍 地 重 視 這 係 指 一 個 經 濟 單 位 發 現 風 險 的 存 在 分 析 風 險 178 1 http://www2.wunan.com.tw/download/preview/1j43.pdf ( 瀏 覽 日 期 :2012/09/29) 2 其 所 談 的 危 險 管 理 原 文 為 risk, 等 同 於 風 險, 筆 者 以 下 引 文 皆 改 稱 為 風 險

的 內 涵, 進 而 認 識 估 計 風 險, 並 尋 求 及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最 佳 的 對 策, 以 最 小 代 價 之 付 出 而 達 到 處 理 風 險 對 付 風 險 控 制 風 險 之 最 大 效 益, 藉 以 避 免 損 失 之 發 生, 減 少 損 失 之 幅 度, 安 定 經 濟 生 活 或 經 濟 活 動 之 目 的 之 一 種 科 學 管 理 制 度 一 個 經 濟 單 位, 不 論 個 人 家 庭 企 業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構, 在 其 生 活 或 營 運 之 過 程 中, 均 有 各 種 人 身 或 財 產 之 風 險, 而 足 以 威 脅 其 生 活 之 安 定, 與 正 常 營 運 活 動 之 維 持 故 現 代 經 濟 社 會 中, 各 個 階 層 上 至 政 府 機 關, 下 至 民 間 百 姓, 莫 不 重 視 科 學 管 理 之 應 用 有 鑑 於 此,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之 建 與 推 廣, 已 成 為 社 會 生 活 中 實 際 而 有 益 的 現 代 化 而 有 效 率 的 重 要 一 環 這 樣 的 科 學 管 理 制 度 不 論 是 政 府 機 關 或 是 民 間 私 人, 均 一 體 適 用, 針 對 文 典 藏 機 構 由 建 築 及 典 藏 設 施 等 硬 體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管 理, 以 及 各 項 文 之 典 藏 展 覽 運 送 等 安 全 規 劃 災 害 預 防 緊 急 應 變 與 搶 救, 及 善 後 措 施 等, 無 不 需 要 事 前 妥 善 的 規 劃 處 置 與 事 後 的 有 效 補 救, 避 免 社 會 經 濟 資 源 及 文 化 資 產 毀 於 一 旦 ( 陳 振 金,2003:65) 黃 韋 文 提 及 就 展 場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而 言, 風 險 評 估 的 執 行 流 程, 有 以 下 幾 個 步 驟 : ( 一 ) 風 險 辨 識, 辨 識 如 環 境 建 築 構 造 設 施 設 備 文 保 存 等 條 件 ;( 二 ) 風 險 分 析, 分 析 各 種 災 害 情 境, 必 然 性 或 潛 在 性 威 脅, 如 天 然 災 害 人 為 縱 火 電 線 走 火 等 ;( 三 ) 災 害 境 況, 建 築 有 良 好 的 自 我 防 護 系 統 和 公 共 消 防 系 統, 但 火 災 發 生 時, 防 護 設 備 失 效 或 消 防 設 施 供 水 不 足, 以 致 無 法 發 揮 預 期 功 能 下 的 最 大 損 失 ; ( 四 ) 風 險 評 估, 評 估 最 壞 但 最 有 可 能 發 生 之 情 境, 展 文 的 現 況 防 災 能 力 是 否 足 以 因 應? 有 何 策 略 及 計 畫? 計 畫 順 序, 確 各 項 計 畫 之 輕 重 緩 急 優 先 順 序 ( 黃 韋 文,2012:90) 而 借 展 的 事 前 規 劃 直 至 展 覽 卸 展 歸 還, 為 使 災 害 減 至 最 小, 擬 定 種 種 安 全 的 措 施 與 作 業 原 則, 逐 漸 朝 著 風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發 展 出 屬 於 自 己 的 一 套 管 理 機 制 三 借 展 前 置 作 業 一 般 論 文 借 展 前 的 事 先 規 劃 及 分 工 能 有 效 地 節 省 時 間, 所 有 的 工 作 流 程 須 確 實 掌 控, 避 免 人 員 溝 通 上 出 現 紛 爭, 或 時 間 過 於 倉 促 導 致 犧 牲 展 品 的 展 示 保 存 標 準, 借 展 標 準 流 程 如 圖 1, 而 借 展 前 置 作 業 概 分 為 : 借 展 前 評 估 事 項 借 出 作 業 要 點 及 簽 訂 合 約 和 圖 像 授 權 與 藏 品 詮 釋 三 大 項 說 明 一 併 列 出 : 179

查 詢 藏 品 建 清 單 洽 詢 借 展 時 間 詳 閱 借 出 作 業 要 點 提 交 借 出 計 畫 書 草 案 篩 選 可 商 借 藏 品 清 單 辦 理 保 險 核 定 後 簽 訂 合 約 行 文 借 展 ( 正 式 計 畫 書 ) 圖 1 以 借 展 單 位 為 場 之 借 展 標 準 流 程 ( 本 研 究 繪 製 ) ( 一 ) 借 展 前 評 估 事 項 多 數 的 借 展 單 位, 借 展 前 先 至 官 網 藏 品 目 錄 查 詢 藏 品 3 ( 圖 2), 依 展 覽 主 題 選 擇 適 宜 的 藏 品 後, 便 與 方 連 絡 相 關 事 宜, 而 為 了 減 少 繁 複 的 行 政 程 序, 在 來 文 詢 問 同 意 是 否 能 借 展 前, 申 請 者 應 於 借 出 起 始 日 前 三 個 月 前 申 請, 並 先 提 出 借 出 計 畫 書 草 案, 敘 明 欲 借 出 文 名 稱 數 量 和 使 用 環 境 條 件, 洽 詢 確 定 借 出 之 可 能, 其 評 估 要 素 如 下 : 圖 2 藏 品 目 錄 180 3 http://narchive.nmth.gov.tw/nmth_collectionsweb/default.aspx

1. 借 出 環 境 不 佳 不 予 借 出 : (1) 環 境 控 制 : 為 首 要 評 估 的 因 素, 借 展 單 位 應 提 供 該 展 覽 環 境 現 狀 的 報 告, 以 評 估 各 項 設 備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環 境 控 制 主 要 具 備 四 大 條 件 :A. 溫 溼 度 控 制, 即 一 個 陳 列 及 臨 時 存 放 展 品 的 舍 理 當 具 備 恆 溫 恆 溼 ( 溫 度 約 22 ±2 溼 度 約 45~55%RH) 功 能 的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以 控 制 大 環 境 的 溫 溼 度 亦 可 在 展 示 櫃 中 裝 設 微 環 境 控 制, 並 放 置 溫 濕 度 判 讀 指 示 器 或 試 紙 但 部 份 地 方 文, 因 為 經 費 不 足, 無 法 擁 有 4 可 控 制 恆 溫 恆 溼 的 設 備, 某 些 展 覽 環 境 為 單 一 空 調, 遂 建 議 使 用 調 濕 劑 置 於 陳 列 櫃 之 下 方 抽 屜, 或 於 展 場 放 置 除 濕 機 調 整 溼 度 B. 控 制 光 線, 光 線 亦 是 造 成 展 品 劣 化 的 主 因 之 一, 陽 光 不 可 照 射 到 展 品, 若 無 法 隔 絕, 則 將 展 品 置 於 濾 紫 外 線 處 理 之 壓 克 力 罩 展 櫃 內, 並 使 用 防 紫 外 線 燈 管, 光 源 應 由 展 櫃 外 打 入 展 櫃 內, 使 均 勻 分 佈 於 展 品 每 一 角 落, 燈 具 勿 直 接 裝 置 於 展 櫃 中, 光 線 強 度 控 制 在 5-10 燭 光 (50-100 lux), 且 選 擇 色 溫 低 暖 色 系 的 燈 光, 較 不 具 傷 害 性 光 波 5, 避 免 褪 色 C. 杜 絕 粉 塵 及 有 害 氣 體, 粉 塵 中 含 有 大 量 煙 垢 油 質 雜 及 微 量 金 屬, 會 沾 附 展 品, 加 速 變 質 ; 至 於 有 害 氣 體, 如 二 氧 化 硫 硫 酸 氯 化 等, 展 品 一 旦 遭 受 侵 蝕, 紋 飾 色 彩 及 字 跡 便 會 逐 漸 消 失 ( 陳 欽 育,2002:27) D. 蟲 害 防 治, 隨 著 參 觀 民 眾 的 出 入, 難 免 出 現 蟑 螂 蠹 蟲 衣 蛾 衣 魚 等 危 害 有 機 展 品 的 害 蟲, 必 須 於 展 場 放 置 昆 蟲 捕 捉 器, 如 黏 蟲 板, 定 期 檢 視 捕 捉 器 及 展 品 狀 況, 有 任 何 蟲 害 出 現, 應 即 通 報 反 映 ( 詹 美 鈴,2012:41) (2) 防 盜 系 統 : 展 場 內 為 多 處 或 單 一 出 入 口, 應 有 現 場 服 務 人 員 24 小 時 保 全 巡 邏 駐 守 及 監 視 系 統 監 控 紅 外 線 偵 測 等 (3) 消 防 設 施 : 偵 測 警 報 滅 火 等 設 施 偵 測 即 火 災 感 知 ( 偵 煙 偵 溫 ) 與 自 動 或 手 動 通 報 廣 播 系 統, 警 報 設 施 為 極 早 期 火 警 偵 煙 警 報 通 報 訊 號 系 統, 而 滅 火 設 施 則 是 採 氮 氣 (N2) 乾 粉 或 是 二 氧 化 碳, 甚 至 是 否 備 有 排 煙 設 備 一 般 論 文 4 調 濕 劑 如 水 玻 璃 (Silica gel/ 矽 晶 SiO2) Art-Sorb 等 5 丘 世 馨,2011, 藏 品 佈 展 基 本 考 量 181

2. 重 要 古 及 珍 貴 藏 品 以 上 之 藏 品 不 予 借 出 :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64 條 古 暫 行 分 級, 提 報 確 認 之 重 要 古 6 ; 以 及 本 規 定 藏 品 分 級 二 A 級 以 上, 依 有 財 產 法 列 為 珍 貴 動 產 者, 皆 無 法 提 供 借 出 3. 內 需 用 優 先, 如 常 設 展 及 其 他 內 展 覽 欲 使 用, 不 予 借 出 : 不 僅 內 展 覽 優 先 使 用, 其 他 正 借 出 的 藏 品, 也 無 法 提 供, 甚 至 才 展 出 結 束 的 藏 品, 也 應 視 材 質 間 隔 半 年 到 一 年 再 展 示 4. 藏 品 狀 況 不 佳 不 宜 借 出 : 依 照 分 級 狀 況, 第 四 級 藏 品 因 結 構 碎 裂 無 法 持 拿 且 需 緊 急 處 理, 在 本 身 結 構 狀 況 不 好 的 情 形 下, 若 經 由 包 裝 運 輸 進 而 展 示, 將 更 加 速 其 劣 化 為 了 綿 延 藏 品 的 壽 命, 應 不 予 出 借 或 改 以 仿 製 品 形 式 借 出 經 評 估 篩 選 可 商 借 藏 品 清 單 後, 雙 方 確 認 無 誤, 請 借 展 單 位 出 具 借 出 計 畫 書, 內 容 須 詳 載 如 下 : 展 覽 名 稱 辦 理 日 期 展 覽 地 點 辦 理 單 位 展 覽 環 境 展 示 方 式 藏 品 清 單 計 畫 目 的 展 覽 架 構 展 覽 主 題 與 內 容 展 品 包 裝 運 輸 及 保 險 媒 宣 計 劃, 由 典 藏 組 審 視 後 即 可 來 文 公 文 內 載 明 借 出 目 的 品 名 清 單 借 出 期 程 使 用 地 點 用 途 展 場 環 境 等 內 容, 再 呈 請 長 核 定 上 級 同 意 後, 隨 文 附 上 蒐 藏 品 借 出 與 借 入 作 業 要 點 蒐 藏 品 借 出 契 約 蒐 藏 品 借 出 申 請 單 與 蒐 藏 品 申 請 借 出 清 單 等 借 展 的 相 關 文 件, 便 能 簽 訂 借 出 合 約 在 來 文 檢 附 已 用 印 之 契 約 ( 含 騎 縫 7 章 ) 時 一 併 繳 付 蒐 藏 品 借 出 申 請 單 ( 表 1), 藏 品 管 理 員 依 此 至 文 典 藏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文 典 系 統 ) 填 寫 借 出 申 請 6 是 指 由 中 華 民 文 化 資 產 ( 古 類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即 文 化 部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就 古 保 管 機 關 ( 構 ) 所 列 冊 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查 登 錄 之 私 有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 構 ) 保 管 之 各 時 代 各 族 群 經 人 為 加 工 具 有 文 化 意 義 之 藝 術 作 品 生 活 及 儀 禮 器 及 圖 書 文 獻 等, 擇 其 價 值 較 高 者, 審 查 指 定 並 辦 理 公 告, 依 珍 貴 稀 有 價 值 定 為 重 要 古 級 之 古 182 7 藏 品 管 理 員 : 的 定 義 為, 負 責 管 理 藏 品 登 記 取 號 入 庫 前 置 作 業 取 用 借 出 入 盤 點 暫 管 及 註 銷 等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員

表 1 蒐 藏 品 借 出 申 請 單 一 蒐 藏 品 借 出 申 請 : 借 出 案 號 ( 由 典 藏 組 填 具 ) 公 文 文 號 內 申 請 人 ( 室 組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借 出 案 名 ( 展 覽 名 稱 ) 分 機 外 申 請 人 ( 單 位 ) 聯 絡 電 話 住 址 ( 外 人 士 請 填 ) 二 借 出 期 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三 預 定 歸 還 日 : 年 月 日 四 借 出 目 的 : 研 究 展 覽 維 護 教 育 其 他 : 五 附 件 : 蒐 藏 品 借 出 清 冊 ( 如 附 件 ) 項 次 蒐 藏 品 登 錄 號 蒐 藏 品 名 稱 圖 檔 數 量 尺 寸 (cm) 長 x 高 x 寬 材 質 六 借 出 ( 使 用 ) 地 點 與 環 境 詳 述 : 1. 地 點 : 2. 空 間 : 3. 硬 體 設 施 : 一 般 論 文 4. 其 他 : 183

( 二 ) 借 出 作 業 要 點 及 簽 訂 合 約 1. 依 據 蒐 藏 品 借 出 與 借 入 作 業 要 點, 借 展 單 位 應 負 責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對 借 出 品 負 保 管 維 護 安 全 之 責 任 內 借 出, 借 出 單 位 應 會 同 典 藏 組 就 借 出 品 於 借 出 地 點 進 行 定 期 維 護 (2) 借 出 單 位 應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以 免 借 出 品 損 害 與 遺 失 倘 若 借 出 品 產 生 損 壞 或 遺 失, 應 即 通 知 本 典 藏 組, 借 出 單 位 並 負 完 全 之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3) 借 出 品 使 用 場 地 與 儲 存 場 所 之 環 境 與 維 護, 應 依 照 際 協 會 規 定 之 標 準 或 本 要 求 處 理 (4) 負 擔 借 出 品 之 保 險 費 包 裝 組 裝 運 費 及 其 他 因 借 出 作 業 需 支 付 之 費 用 另, 藏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中 止 借 出 : (1) 借 出 品 產 生 明 顯 的 劣 化 現 象, 或 因 損 壞 而 無 法 繼 續 符 合 借 出 目 的 (2) 借 出 品 於 借 出 期 間 遺 失 (3) 本 發 現 借 用 單 位 有 違 契 約 情 事 (4) 內 單 位 借 出 之 蒐 藏 品, 如 另 有 其 他 重 要 利 用, 經 長 核 准 (5) 借 出 後, 申 請 單 位 所 處 區 域 發 生 重 大 危 難, 有 損 及 借 出 品 之 虞 者 2. 根 據 蒐 藏 品 借 出 契 約 來 簽 訂 合 約 : 藏 品 基 於 交 流 與 推 廣 需 要, 在 借 出 期 間 倘 若 遭 受 任 何 損 毀, 在 他 方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之 範 圍 者, 自 當 依 原 訂 契 約 行 使 損 害 賠 償, 免 除 其 損 失 故 對 契 約 之 簽 訂, 保 障 自 身 權 利 甚 為 重 要 借 出 契 約 中 提 及 借 出 單 位 不 得 就 借 出 品 進 行 下 列 行 為 : (1) 變 更 申 請 之 借 出 目 的, 轉 為 其 他 用 途 (2) 作 為 營 利 用 途 使 用 但 如 為 申 請 借 出 目 的 之 延 伸 使 用, 將 蒐 藏 品 影 像 另 為 出 版 展 覽 等 延 伸 使 用 之 情 形, 應 於 申 請 時 一 併 取 得 本 之 授 權 ; 若 非 原 申 請 時 之 目 的, 應 即 通 知 本 取 得 同 意 授 權 後 始 得 為 之 184 (3) 轉 借 予 第 三 人

(4) 任 何 形 式 之 複 製 (5) 就 借 出 品 作 任 何 改 變 ( 包 括 附 屬 與 標 籤 之 更 動 ) 或 破 壞 性 處 理 ( 如 拆 解 切 割 塗 佈 磨 光 等 ), 以 及 動 態 運 轉 (6) 以 借 出 品 做 出 任 何 危 害 本 名 聲 之 行 為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如 需 展 延 借 出 期 限, 應 徵 得 同 意, 視 展 品 材 質 來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展 延, 如 同 意 延 長, 借 出 單 位 應 延 長 保 險 期 限 至 展 延 期 間 最 終 日 若 移 展, 因 展 覽 地 點 更 換, 得 提 供 其 環 境 條 件 供 方 評 估,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後, 再 重 新 簽 訂 契 約 與 辦 理 保 險 ( 三 ) 圖 像 授 權 與 藏 品 詮 釋 借 展 單 位 規 畫 展 覽 的 同 時 需 出 版 展 覽 圖 錄 及 相 關 文 宣, 因 藏 品 數 位 化 資 料 尚 在 建 置 當 中, 多 數 藏 品 未 有 高 階 數 位 化 圖 檔, 以 下 兩 種 情 形 為 方 的 處 理 方 式 : 1. 先 請 借 展 單 位 至 官 網 查 詢 該 藏 品 是 否 已 有 高 階 數 位 化 圖 檔, 若 已 有 高 階 數 位 化 圖 檔 或 圖 檔 畫 素 在 可 提 供 範 圍 之 內, 家 機 構 皆 採 無 償 授 權 的 方 式 2. 未 有 高 階 數 位 化 圖 檔, 則 由 對 方 派 員 來 拍 攝, 若 拍 攝 人 員 未 受 過 專 業 培 訓 或 是 大 意, 亦 存 在 藏 品 損 壞 的 風 險, 故 必 定 要 求 拍 攝 人 員 先 以 類 似 大 小 的 件 8 來 調 整 位 置 及 測 光, 待 一 切 就 定 位 後, 再 由 文 保 人 員 協 助 持 拿 欲 拍 攝 的 藏 品 借 展 單 位 同 時 須 填 寫 著 作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所 拍 圖 檔 著 作 權 必 須 讓 與, 而 無 論 是 圖 像 及 藏 品 本 身 於 展 覽 或 出 版 時, 必 定 註 明 來 源 出 處 為 提 供 展 覽 文 宣 及 圖 錄 的 製 作 皆 需 藏 品 詮 釋, 肇 因 多 數 的 藏 品 資 料 研 究 人 員 尚 在 編 寫 中, 若 專 出 版 時 間 充 裕, 研 究 人 員 可 配 合 先 行 研 究, 若 時 間 匆 促 僅 能 請 借 展 單 位 的 研 究 人 員 自 行 研 究, 之 後 再 將 資 料 回 饋, 圖 3 為 各 借 展 單 位 於 特 展 期 間 所 出 版 的 展 覽 圖 錄 一 般 論 文 8 文 保 人 員 : 的 定 義 為 文 修 護 師, 負 責 所 有 文 保 存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員 185

圖 3 各 借 展 單 位 出 版 之 展 覽 圖 錄 展 品 一 旦 離 開, 風 險 便 提 高, 面 臨 不 可 預 知 的 情 況, 為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也 僅 能 以 投 保 如 此 消 極 性 的 方 式 來 作 為 補 救 措 施, 畢 竟 藏 品 有 其 於 上 的 獨 特 性, 有 時 很 難 找 到 替 代 品 這 樣 的 不 可 替 代 性, 如 果 受 損 甚 至 是 毀 滅, 將 是 永 久 性 的 傷 害 而 保 險 通 常 只 賠 償 金 錢 上 的 損 失, 且 因 經 費 有 限, 多 數 只 替 部 份 較 珍 貴 重 要 的 古 加 保 要 求 借 展 單 位 須 對 所 有 的 借 出 品 辦 理 保 險, 即 所 謂 的 藝 術 品 綜 合 保 險, 包 含 地 震 火 災 竊 盜 等, 並 以 為 保 險 受 益 人 或 為 被 保 險 人 為 便 於 合 理 投 保 價 值 之 議 定, 由 提 供 相 關 的 藏 品 基 本 資 料 清 單, 如 登 錄 號 名 稱 尺 寸 材 質 價 值 ( 保 險 金 額 ) 易 碎 品 或 非 易 碎 品 等, 俾 利 參 考, 保 險 合 約 條 文 須 經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簽 定 下 列 則 針 對 藝 術 品 綜 合 保 險 單 內 容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作 一 詳 細 介 紹 : ( 四 ) 藝 術 品 綜 合 保 險 內 容 1. 標 的 : 具 有 價 值 及 特 殊 創 作 本 質 的 藝 術 品 186 2. 承 保 對 象 及 範 圍 :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或 保 管 之 下 列 藝 術 品, 於 典 藏 或 展 覽

陳 列 期 間 及 或 展 覽 陳 列 之 需 要 而 在 運 送 途 中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除 本 保 險 單 所 載 明 不 保 事 項 外, 負 賠 償 責 任 ( 甲 ) 藏 品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所 有 之 藝 術 品 ( 乙 ) 參 展 品 : 係 指 接 受 被 保 險 人 邀 請 參 加 展 覽 之 藝 術 品 ( 丙 ) 運 送 品 : 係 指 運 送 中 ( 包 含 搬 運 及 裝 卸 時 ) 之 藝 術 品 前 述 ( 丙 ) 項 之 運 送 包 括 牆 至 牆 或 處 所 至 處 所 3. 被 保 險 人 : 方 借 展 單 位 運 輸 公 司 9 ( 所 有 會 接 觸 藏 品 的 單 位 ) 4. 保 險 日 期 : 以 展 期 來 計 算, 起 訖 時 間 務 必 寬 鬆, 若 借 展 時 間 延 長, 向 保 險 公 司 提 出 延 長 即 可, 保 險 公 司 會 以 批 單 出 具 5. 保 險 金 額 擬 訂 : 保 險 金 額 或 市 場 價 值 的 認 定, 被 保 險 人 及 保 險 人 均 可 能 受 主 觀 影 響, 方 對 保 險 金 額 的 認 定, 保 險 公 司 很 少 對 其 有 異 議 藏 品 依 其 材 質 ( 如 易 碎 品 ) 運 輸 展 出 條 件 之 風 險 大 小 來 決 定 其 保 險 金 額 6. 不 保 事 項 :100 年 新 版 藝 術 品 綜 合 保 險, 修 正 部 分 條 款, 保 險 公 司 對 於 因 下 列 事 故 所 致 保 險 標 的 之 毀 損 滅 失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依 據 上 述 16 條 的 條 款, 在 實 務 上 較 常 發 生 的 損 失 為 : (1) 氣 候 或 大 氣 狀 況 或 溫 度 之 變 化 : 注 意 展 品 存 放 及 陳 列 環 境 (2) 未 依 保 險 標 的 之 性 質 及 運 送 情 況 而 為 適 當 之 包 裝 : 應 慎 選 合 作 之 運 送 廠 商, 並 監 督 做 好 包 裝 防 護 措 施 而 較 具 文 字 爭 議 則 為 藝 術 品 本 身 脆 弱 或 易 碎 性 質 之 破 損 : 除 非 該 破 損 係 由 竊 盜 或 火 災 所 致 者, 前 述 對 易 碎 品 類 承 保 範 圍 僅 竊 盜 或 火 災 所 致 者, 而 實 務 上 一 般 保 險 公 司 對 因 意 外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仍 負 賠 償 責 任 此 是 須 與 承 攬 之 保 險 公 司 作 確 認 10, 因 此, 不 保 事 項 應 謹 慎 評 估, 可 與 保 險 公 司 協 商 修 訂 承 保 範 圍 之 相 關 規 範 一 般 論 文 9 納 入 與 否 視 情 況 而 定 10 吳 啟 年,2012, 藝 術 品 保 險 講 論 會 課 程 Q&A 187

四 借 展 執 行 與 風 險 管 理 雙 方 簽 訂 合 約, 完 成 藝 術 品 保 險 即 可 進 行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4, 首 先 的 藏 品 管 理 員 依 據 借 出 展 品 清 單 至 文 典 系 統 填 寫 取 用 申 請 表, 將 藏 品 下 架, 點 交 予 文 保 人 員 開 始 製 作 蒐 藏 品 出 入 庫 狀 況 紀 錄 表, 內 容 包 含 借 出 事 由 展 品 名 稱 登 錄 號 基 本 資 料 ( 尺 寸 重 量 保 存 狀 況 級 數 ) 材 質 劣 化 狀 況 勾 選 以 及 展 品 狀 況 繪 製 等 萬 一 歸 還 時 有 任 何 受 損, 則 可 依 狀 況 記 錄 表 界 定 藏 品 發 生 狀 況 的 時 間 點 及 責 任 歸 屬, 因 此 確 實 的 記 載 狀 況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而 借 展 執 行 過 程 中 所 需 留 意 的 風 險 管 理 如 下 : 借 展 品 點 交 包 裝 與 運 送 展 場 開 箱 卸 展 歸 還 點 收 展 覽 期 間 佈 展 期 間 圖 4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 本 研 究 繪 製 ) ( 一 ) 借 展 品 點 交 1. 點 交 人 員 : 當 借 展 品 於 出 當 日, 雙 方 點 驗 代 表 人 及 負 責 包 裝 運 輸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共 同 在 場 會 驗, 要 求 借 展 單 位 必 須 派 一 位 熟 知 狀 況 的 員 進 行 點 收 作 業, 除 非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事 由, 才 可 委 託 展 示 公 司 或 運 輸 公 司 派 代 表, 並 填 具 委 託 書 以 資 證 明 相 關 人 員 在 進 行 前 需 將 個 人 首 飾 及 配 件 卸 下, 防 止 刮 傷 展 品, 並 戴 上 棉 質 或 天 然 橡 膠 或 乳 膠 手 套, 免 於 身 體 油 脂 轉 移 到 展 品 上 ( 圖 5), 並 視 情 況 以 照 明 燈 放 大 鏡 等 工 具 輔 助 檢 視, 亦 可 搭 配 相 機 記 錄 三 方 代 表 人 詳 細 核 對 文 本 身 及 狀 況 紀 錄 表 上 之 188 紀 錄, 瞭 解 每 件 展 品 狀 況 位 置 如 圖 6, 方 能 在 展 示 固 定 及 運 輸 包 裝 時, 確 實 掌 握 所 有 細 節, 點 驗 完 每 件 展 品 一 併 取 下 其 掛 牌, 待 歸 還 時 再 行 掛 附

圖 5 戴 上 手 套, 免 於 身 體 油 脂 轉 移 到 展 品 上 2. 點 交 文 件 : 圖 6 詳 細 核 對 文 本 身 及 狀 況 紀 錄 表 上 之 紀 錄 一 般 論 文 狀 況 紀 錄 表 ( 內 容 如 上 所 述 ) 每 件 借 展 品 應 具 一 份 狀 況 紀 錄 表, 詳 實 記 載 劣 化 受 損 位 置 和 範 圍 借 出 暨 歸 還 點 交 單 如 表 2 表 3, 雙 方 核 對 後, 於 點 交 人 點 收 人 之 欄 位 蓋 章, 萬 一 歸 還 時 有 任 何 損 傷, 賠 償 及 相 關 責 任 歸 屬 便 有 所 依 據 189

表 2 蒐 藏 品 出 入 庫 狀 況 紀 錄 表 ( 丘 世 馨,2009) 190

表 3 蒐 藏 品 借 出 歸 還 點 交 清 單 ( 黃 瀞 慧,2012) 蒐 藏 品 借 出 歸 還 點 交 清 單 借 出 目 的 借 出 索 號 申 請 日 期 借 出 期 間 借 出 案 名 公 文 文 號 內 申 請 人 ( 組 室 ) 預 定 歸 還 日 期 實 際 歸 還 日 期 外 申 請 人 ( 單 位 ) 連 絡 電 話 項 次 登 錄 號 文 名 稱 圖 檔 組 件 數 (3 階 號 ) 部 件 數 (4 階 號 ) 實 體 件 數 長 寬 高 尺 寸 重 量 材 質 保 存 狀 況 保 險 金 額 儲 位 借 出 日 期 歸 還 日 期 1 2 3 4 5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典 藏 品 移 出 後, 將 依 照 庫 房 管 理 辦 法 實 施 二 依 據 本 典 藏 品 管 理 作 業 政 策, 若 移 出 典 藏 品 有 涉 入 任 何 情 事, 將 予 以 停 止 使 用 借 出 申 請 人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藏 品 管 理 員 典 藏 組 組 長 歸 還 申 請 人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藏 品 管 理 員 典 藏 組 組 長 ( 二 ) 包 裝 與 運 送 珍 貴 脆 弱 或 易 敏 感 之 展 品 之 包 裝 托 運 拆 卸 裝 架 等 工 作, 除 需 有 防 震 防 潮 以 及 溫 溼 度 穩 定 的 貨 車 承 運 外, 其 包 裝 的 適 當 與 否, 更 是 展 品 能 否 順 利 運 達 目 的 地 之 重 要 關 鍵 11 為 了 減 少 展 品 運 輸 途 中 發 生 損 傷, 需 依 其 體 積 大 小 重 量 輕 重 價 值 多 寡, 而 採 取 不 同 等 級 的 包 裝 材 料 以 目 前 執 行 內 借 展 運 輸, 除 了 重 型 石 質 文 直 接 以 木 箱 包 裝, 內 部 四 周 填 滿 無 酸 泡 棉, 其 他 紙 質 織 品 或 器 則 以 無 酸 薄 紙 包 覆, 無 酸 瓦 楞 紙 作 為 內 箱, 最 後 外 箱 採 一 般 瓦 楞 紙 箱, 周 圍 一 樣 塞 滿 無 酸 泡 棉, 不 致 產 生 衝 擊 箱 子 外 詳 細 標 示 展 品 編 號 名 稱 圖 片, 甚 至 警 語 ( 朝 上 易 碎 品 等 ) 為 避 免 卸 貨 時 處 於 無 遮 蔽 之 環 境, 紙 箱 外 圍 亦 裹 覆 塑 膠 布, 預 防 無 預 警 地 下 雨 而 波 及 展 品 部 份 不 專 業 的 運 輸 公 司 有 時 僅 以 棉 被 區 隔 藏 品, 來 防 止 運 輸 途 中 碰 撞, 以 的 標 準 會 建 議 更 換, 必 要 時 更 主 動 提 供 緩 衝 材 一 般 論 文 11 藏 品 借 貸 紀 要 以 一 號 銅 車 馬 複 製 品 為 例 http://web2.nmns.edu.tw/publib/newsletter/90/159/12. htm ( 瀏 覽 日 期 :2011/03/27) 191

運 送 時 選 擇 車 況 良 好 且 定 期 保 養 的 車 輛 是 必 要 的, 常 用 的 運 輸 車 輛 種 類 概 分 成 以 下 四 種 氣 墊 車 ( 溫 控 ) 廂 型 貨 車 無 頂 篷 板 型 拖 車 貨 櫃 車, 其 避 震 系 統 以 氣 墊 車 最 好, 價 錢 也 最 高 ( 廖 桂 英 黃 華 源,2002:68) 因 部 分 借 展 單 位 在 經 費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僅 能 要 求 對 方 至 少 使 用 有 遮 蔽 的 貨 車 來 運 輸, 且 開 車 的 司 機 要 有 良 好 的 駕 駛 習 慣 及 道 德, 行 駛 於 一 般 道 路 不 超 過 30 公 里, 高 速 公 路 不 超 過 60 公 里 ( 楊 翎,2012:16 補 充 說 明 ), 每 一 車 次 需 有 隨 同 的 押 車 人 員, 當 人 員 需 離 開 運 輸 車 輛 時, 必 定 有 一 位 人 員 留 守 車 上, 必 要 時 申 請 警 車 戒 護, 避 免 借 展 品 失 竊 ( 三 ) 展 場 開 箱 展 品 抵 達 展 場 後, 勿 即 開 箱, 因 其 經 溫 溼 度 變 化, 最 好 置 放 至 少 24 小 時, 適 應 現 場 環 境, 再 開 箱 開 箱 後, 準 備 好 點 驗 工 作 的 檯 面, 將 借 展 品 置 放 於 無 酸 紙 或 聚 乙 烯 泡 棉 上, 用 美 工 刀 或 徒 手 將 膠 帶 撕 開, 緩 慢 地 打 開 無 酸 紙, 小 心 地 檢 視, 有 不 同 的 狀 況 須 詳 實 紀 錄 開 箱 後 的 包 裝 材 以 鉛 筆 註 記 展 品 編 號 或 名 稱, 並 妥 善 收 存 於 良 好 的 環 境, 免 於 包 裝 材 受 損, 且 方 便 歸 還 時 再 次 包 裝, 若 已 不 堪 使 用, 則 使 用 同 質 性 的 包 裝 材 替 代 ( 許 美 蓉,2003:64) ( 四 ) 佈 展 期 間 避 免 工 程 施 作 時 粉 塵 及 人 員 進 出, 使 展 品 受 損, 展 場 的 硬 體 設 施 完 成 後, 展 品 才 能 進 場 佈 展 期 間, 最 好 單 一 出 入 口 嚴 格 控 管 人 員 進 出, 嚴 禁 人 員 抽 菸 喝 酒 嚼 檳 榔, 看 到 不 明 人 士 及 異 常 狀 況, 須 隨 時 通 報, 確 保 展 品 的 安 全 上 架 固 定 是 佈 展 過 程 最 重 要 的 環 節, 因 地 處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上, 地 震 頻 仍, 不 僅 展 覽 環 境 之 建 築 結 構 體 需 注 意 耐 震 設 計, 亦 須 加 強 展 品 展 示 的 避 震 措 施 為 防 止 因 地 震 造 成 展 品 傾 倒 碰 撞 及 滾 動, 依 材 質 及 型 體 設 計 壓 克 力 或 木 材 特 製 之 支 撐 架, 展 品 與 支 撐 架 中 間 需 鋪 上 適 當 的 緩 衝 材 隔 離, 避 免 相 互 摩 擦 而 受 損 器 類, 建 議 使 用 透 明 尼 龍 線 ( 釣 魚 線 ) 或 輔 以 矽 膠 軟 管 穿 過 綑 綁 ( 圖 7), 固 192 定 時 避 免 將 施 力 點 置 於 易 剝 落 之 彩 繪 層, 切 勿 使 用 黏 土 及 微 晶 蠟, 因 前 者 久 了 易 殘 留 油 漬, 後 者 易 滲 入 如 陶 瓷 器 展 品 的 孔 隙 另 外, 易 碎 且 木 框 已 略 脫 離 的 玻 璃 畫, 吊 掛

時 在 不 破 壞 觀 賞 美 感 的 原 則 下 可 設 計 一 矩 形 木 條 於 畫 作 下 方, 以 承 載 重 量 且 避 免 地 震 時 造 成 的 晃 動 織 品 類 務 必 以 攤 平 平 放 為 原 則, 切 勿 以 摺 疊 堆 放 方 式 展 示 織 品 遇 到 超 大 尺 寸 織 品 可 將 展 板 微 微 傾 斜 可 增 多 空 間, 如 不 得 已, 非 得 懸 掛, 採 用 如 Tyvek 12 或 無 酸 薄 紙 表 層 和 聚 乙 烯 泡 棉 內 裡 來 支 撐 織 品, 軟 質 帽 子 亦 是 ( 圖 8) 紙 質 類 展 品 同 樣 以 平 放 攤 平 為 展 示 原 則, 如 展 於 開 放 式 空 間, 則 需 夾 裱 裝 框 掛 放, 其 所 接 觸 之 裝 裱 材 料 應 使 用 無 酸 性 保 存 等 級, 並 且 所 有 裝 裱 型 式 不 得 以 任 何 黏 著 劑 沾 黏 於 展 品 之 上 書 籍 展 示 若 必 要 攤 開 展 示, 應 製 作 特 製 書 架, 且 使 書 身 開 合 不 宜 超 過 100 度 13 ( 圖 9) 圖 7 尼 龍 線 輔 以 矽 膠 軟 管 穿 過 固 定 一 般 論 文 12 為 美 杜 邦 公 司 的 不 織 布 產 品, 為 100% 的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材 料, 質 輕 堅 韌, 可 透 氣 防 水 抗 酸 耐 紫 外 光 13 丘 世 馨,2011 藏 品 佈 展 基 本 考 量 193

圖 8 無 酸 薄 紙 表 層 和 聚 乙 烯 泡 棉 內 裡 來 支 撐 194 圖 9 書 籍 展 示 用 特 製 書 架

( 五 ) 展 覽 期 間 由 於 的 藏 品 屬 性 較 親 民, 常 促 使 觀 眾 因 好 奇 而 碰 觸, 因 此, 若 必 須 裸 露 在 外 展 示, 需 設 置 伸 縮 圍 欄 或 其 他 隔 離 措 施, 將 其 與 觀 眾 保 持 距 離 借 展 單 位 應 不 定 期 抽 視 展 品 狀 況, 注 意 其 溫 溼 度 變 化 是 否 有 被 觀 眾 移 動 展 品 的 情 況, 並 留 意 地 震 或 是 颱 風 訊 息, 隨 時 回 報 萬 一 展 品 受 損 時, 內 外 展 覽 各 有 其 處 理 方 式 : 1. 內 特 展 : 為 維 護 展 品 之 安 全, 於 發 生 損 害 事 故 時 能 迅 速 應 變 處 理, 保 護 展 品 使 損 失 降 低, 且 完 成 善 後 處 理 與 保 險 理 賠 事 宜, 訂 定 文 展 品 損 害 處 理 流 程, 內 容 詳 述 受 損 原 因 的 四 種 情 況, 其 處 理 流 程 亦 不 同 : (1) 發 生 偷 竊 強 盜 搶 奪 或 其 他 人 為 蓄 意 破 壞 之 刑 事 案 件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置 : a. 保 留 現 場 並 拍 照 存 證 b. 即 向 轄 區 警 局 派 出 所 報 案 c. 如 屬 保 險 範 圍,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到 場 (2 ) 發 生 火 災 水 災 等 天 然 災 害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置 : a. 依 及 園 區 災 害 防 救 及 緊 急 通 報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及 蒐 藏 庫 與 蒐 藏 品 緊 急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b. 視 情 況 需 要, 向 轄 區 警 局 派 出 所 報 案, 並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到 場 (3) 發 生 工 作 過 程 疏 失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置 : a. 將 展 品 妥 善 包 裝 運 送 至 安 全 地 點 存 放 b. 由 文 保 人 員 進 行 文 修 護 或 加 固 措 施 (4) 發 生 自 然 變 化 耗 損 時 同 (3) 處 置 而 上 述 (2) (3) 項 之 保 險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 一 般 論 文 (1) 搶 救 減 輕 損 失 擴 大 (2) 紀 錄 ( 拍 照 監 視 系 統 警 方 天 災 之 官 方 資 料 等 ) (3) 電 話 告 知 保 險 業 務 人 員 或 保 險 經 紀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出 險 195

(4) 評 估 損 失 或 修 護 方 式 (5 ) 與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協 商 (6) 提 出 損 失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7) 理 賠 相 關 事 宜 2. 外 借 展 : 借 展 單 位 應 制 定 有 關 展 品 發 生 毀 損 時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當 展 品 受 損 時 移 出 展 場 前, 應 維 持 原 狀 並 告 知 本 承 辦 人, 詢 問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再 確 認 是 否 親 自 到 場 或 由 借 展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代 為 處 理, 撰 寫 狀 況 報 告, 記 錄 目 前 受 損 情 況 展 品 若 是 有 小 碎 屑 掉 落, 以 鑷 子 拾 起 放 進 夾 鍊 袋 並 書 寫 名 稱 發 生 日 期 及 受 損 位 置, 待 歸 還 時 一 併 交 給, 其 他 受 損 原 因 處 理 方 式 則 如 第 1 點 內 特 展 所 述 ( 六 ) 卸 展 歸 還 點 收 接 近 展 期 結 束 時, 借 展 單 位 與 聯 絡 確 定 歸 還 的 時 程, 方 配 合 文 保 人 員 可 點 驗 的 時 間, 準 備 好 當 初 借 出 的 狀 況 紀 錄 表 卸 展 人 員 務 必 要 與 佈 展 人 員 為 同 一 批 或 至 少 有 一 位 曾 參 與 過 佈 展 的 領 班, 以 便 熟 悉 當 時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固 定 展 品 的 方 式, 避 免 因 為 不 熟 悉 狀 況 而 發 生 憾 事 借 展 單 位 須 將 原 包 裝 運 輸 用 的 材 料 重 新 包 覆, 恢 復 成 原 狀, 且 由 搬 運 公 司 負 責 拆 箱, 不 需 要 之 耗 材 請 搬 運 公 司 一 併 帶 走 雙 方 點 驗 人 員 開 始 核 對 狀 況 報 告 書 上 之 紀 錄, 然 後 以 肉 眼 仔 細 察 看 文 是 否 與 當 初 借 出 時 狀 況 報 告 紀 錄 不 符 的 情 形 ( 圖 10), 若 相 符 則 勾 選 與 出 庫 時 狀 況 一 致, 有 損 壞 情 況, 則 需 拍 照 作 紀 錄, 無 論 相 符 與 否 雙 方 皆 須 蓋 章 確 認, 始 得 完 成 歸 還 手 續, 如 圖 11 後 續 則 由 藏 品 管 理 員 將 原 先 的 掛 牌 掛 上, 依 據 庫 房 中 原 始 儲 位 復 位 原 處 五 結 語 目 前 借 出 案 日 漸 頻 繁, 在 因 應 各 借 展 單 位 需 求 同 時, 典 藏 組 相 關 人 員 需 花 費 較 長 的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將 借 展 品 下 架, 進 行 檢 視 維 護 建 議 借 展 單 位 盡 量 提 早 半 年 申 196 請, 大 型 特 展 ( 際 性 ) 更 應 提 早 一 年, 俾 利 整 個 行 政 及 作 業 流 程 更 臻 完 善 在 與 包 裝 運 輸 或 佈 展 公 司 合 作 時, 常 因 應 開 展 時 間 之 急 迫 性, 多 數 廠 商 會 請 臨 時 人 力 來 支

圖 10 核 對 狀 況 報 告 書 上 之 紀 錄 圖 11 雙 方 皆 須 蓋 章 確 認 點 交 結 果 援, 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意 外 發 生, 可 在 招 標 文 件 或 契 約 上 載 明 須 提 供 人 力 勞 保 等 資 料 名 單, 當 人 員 異 動 時 必 須 來 文 說 明, 且 承 擔 一 切 責 任 一 般 論 文 每 個 特 展 的 促 成 是 策 展 人 研 究 人 員 典 藏 人 員 文 保 人 員 所 形 成 的 團 隊, 在 彼 此 合 作 的 過 程 中 應 互 相 尊 重 且 充 分 地 溝 通, 方 能 使 展 覽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達 到 交 流 的 目 的, 故, 期 望 藉 此 制 定 一 套 標 準 的 借 展 作 業 機 制, 來 降 低 風 險, 同 時 篩 選 不 適 宜 的 申 請 案, 防 範 藏 品 受 損,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之 傷 害 197

參 考 文 獻 一 專 書 1. 修. 傑 諾 威 斯 琳 恩. 愛 爾 蘭,2007 行 政 北 : 五 觀 藝 術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編 輯 書 籍 1. 廖 桂 英 黃 華 源,2002 文 借 出 之 包 裝 運 輸 與 風 險 管 理, 中 華 民 學 會 主 編, 文 保 護 手 冊, 頁 59-70 北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三 各 類 論 文 1. 期 論 文 (1) 陳 欽 育,2002 災 害 防 阻 述 要, 學 季,16(4):21-33 (2) 陳 振 金,2003 從 財 務 面 探 討 文 典 藏 機 構 的 危 險 管 理 制 度, 學 季, 17(1):63-78 (3) 許 美 蓉,2003 特 展 與 借 展 品 管 理, 學 季,17(1):61-69 2. 研 討 會 論 文 (1) 已 出 版 Dorit Straus,1999 藝 術 品 展 覽 典 藏 運 送 之 風 險 管 理, 頁 :42-46 新 世 紀 藝 術 品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實 務 手 冊 南 投 : 省 政 府 文 化 處 (2) 未 出 版 黃 韋 文,2012/05/03-2012/05/04 展 場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頁 90-91 展 品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研 習 會 自 然 科 學 中 : 自 然 科 學 藍 廳 詹 美 鈴,2012/05/03-2012/05/04 展 品 蟲 害 預 防 與 管 理, 頁 41 展 品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研 習 會 自 然 科 學 中 : 自 然 科 學 藍 廳 楊 翎,2012/05/03-2012/05/04 展 示 的 後 設 思 維 從 標 本 借 貸 與 維 護 策 略 談 起, 頁 11-25 展 品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研 習 會 自 然 科 學 198 中 : 自 然 科 學 藍 廳

四 電 子 媒 體 資 料 1. 網 路 資 料 九 十 七 年 度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際 交 流 展 策 展 紀 實 以 波 西 米 亞 偶 的 家 - 捷 克 懸 絲 偶 戲 展 之 展 覽 經 驗 為 例, 際 交 流 展 策 展 紀 實,www.ntm.gov.tw/ tw/admin/admin_cnt.aspx?fno=339( 瀏 覽 日 期 2011/03/27) 一 般 論 文 199

Risk Management of Exhibition Loans A case study on the loan procedure in National Museum of Taiwan History Huang, Ching-hui * Abstract In order to fulfill audience s needs,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permanent exhibition and intercommunicate with other museums, curators usually enrich the exhibition and attract audience s attention through adding exhibition loans from international or domestic museums, and individual collectors into the exhibition. Thus, beforehand consultation between museum and lenders is very important during loan procedure. Due to the frequently external exhibition loan requests, National Museum of Taiwan History (abbreviate as NMTH) has to develop a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f loans to reduce risks, and prevent objects from irreparable harm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detailed procedure of exhibition loan in NMTH and mainly discussed the museum s risk management during the process. First of all, it mentions the operating guidelines, and then discusses the required exhibit environment of loans, such as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control, security, and fire facilities. Lenders should understand these requirements to write up their own exhibition proposal. In addition, it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signing loan agreement, insuring, writing condition report, rendering objects, packing and transportation, unpacking, installing exhibition, displaying, and uninstalling during the loan period. Keyword:NMTH loans risk management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