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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標 註 冊 的 實 質 要 件 商 標 註 冊 的 實 質 要 件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第 29 條 第 1 項 ( 不 具 識 別 性 ) 第 3 項 ( 應 聲 明 不 專 用 而 未 聲 明 不 專 用 ) 第 30 條 第 1 項 ( 其 他 不 得 註 冊 事 由 ) 第 4 項 ( 應 聲 明 不 專 用 而 未 聲 明 不 專 用 ) 第 65 條 第 3 項 ( 註 冊 後 自 行 變 換 商 標 或 加 附 記, 經 廢 止 其 註 冊 者, 原 商 標 權 人 於 廢 止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註 冊 受 讓 或 被 授 權 使 用 與 原 註 冊 圖 樣 相 同 或 近 似 之 商 標 於 同 一 或 類 似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 在 商 標 專 責 機 關 作 成 廢 止 處 分 前, 聲 明 拋 棄 商 標 權 者, 也 受 相 同 的 限 制 ) 1 1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不 具 識 別 性 ( 29-I) 商 標 有 下 列 不 具 識 別 性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註 冊 : 一. 僅 由 描 述 所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品 質 用 途 原 料 產 地 或 相 關 特 性 之 說 明 所 構 成 者 二. 僅 由 所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通 用 標 章 或 名 稱 所 構 成 者 三. 僅 由 其 他 不 具 識 別 性 之 標 識 所 構 成 者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如 經 申 請 人 使 用 且 在 交 易 上 已 成 為 申 請 人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識 別 標 識 者, 不 適 用 之 商 標 圖 樣 中 包 含 不 具 識 別 性 部 分, 且 有 致 商 標 權 範 圍 產 生 疑 義 之 虞, 申 請 人 應 聲 明 該 部 分 不 在 專 用 之 列 ; 未 為 不 專 用 之 聲 明 者, 不 得 註 冊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不 具 識 別 性 ( 29-I) 一 僅 由 描 述 所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品 質 用 途 原 料 產 地 或 相 關 特 性 之 說 明 所 構 成 者 以 Turbo 3D 及 圖 指 定 使 用 於 電 腦 主 機 板 描 述 商 品 品 質 ( 處 理 大 量 圖 形 遊 戲 時 速 度 很 快 ) 以 24h 購 物 指 定 使 用 於 網 路 購 物 服 務 說 明 ( 全 天 候 服 務 ) 以 一 筆 畫 操 控 裝 置 指 定 使 用 於 電 腦 電 腦 硬 體 光 碟 光 碟 機 電 子 書 等 商 品 產 品 說 明 ( 一 筆 畫 即 足 以 操 作 之 功 能 ) 以 花 東 指 定 使 用 於 稻 米 產 地 說 明 ( 該 稻 米 產 自 花 東 ) 2 2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不 具 識 別 性 ( 29-I) 二 僅 由 所 指 定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通 用 標 章 或 名 稱 所 構 成 者 紅 藍 白 三 色 旋 轉 霓 虹 燈 為 理 容 院 商 標 阿 拉 比 卡 Arabica 為 咖 啡 樹 品 種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不 具 識 別 性 ( 29-I) 三 僅 由 其 他 不 具 識 別 性 之 標 識 所 構 成 者 吉 祥 如 意 指 定 使 用 於 羅 盤 指 南 針 觀 星 儀 等 商 品 BALANCE ON DEMAND 指 定 使 用 於 晶 片 半 導 體 積 體 電 路 充 電 器 等 商 品 3 3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之 事 由 不 具 識 別 性 ( 29-I) 具 後 天 識 別 性, 仍 得 註 冊 通 用 標 章 或 名 稱 以 外, 經 申 請 人 使 用 且 在 交 易 上 已 成 為 申 請 人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識 別 標 識 商 標 圖 樣 中 包 含 不 具 識 別 性 部 分, 且 有 致 商 標 權 範 圍 產 生 疑 義 之 虞, 經 申 請 人 聲 明 該 部 分 不 在 專 用 之 列, 仍 得 註 冊 一. 僅 為 發 揮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功 能 所 必 要 者 以 易 吸 熱 之 黑 色, 指 定 使 用 於 太 陽 能 收 集 器 商 品 ; 以 易 反 射 太 陽 光 之 銀 色, 指 定 使 用 於 建 築 物 隔 熱 板 商 品 二.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旗 國 徽 國 璽 軍 旗 軍 徽 印 信 勳 章 或 外 國 國 旗, 或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會 員 依 巴 黎 公 約 第 六 條 之 三 第 三 款 所 為 通 知 之 外 國 國 徽 國 璽 或 國 家 徽 章 者 三. 相 同 於 國 父 或 國 家 元 首 之 肖 像 或 姓 名 者 四.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主 辦 展 覽 會 之 標 章, 或 其 所 發 給 之 褒 獎 牌 狀 者 4 4

五.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國 際 跨 政 府 組 織 或 國 內 外 著 名 且 具 公 益 性 機 構 之 徽 章 旗 幟 其 他 徽 記 縮 寫 或 名 稱, 有 致 公 眾 誤 認 誤 信 之 虞 者 聯 合 國 (United Nations,UN)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歐 洲 聯 盟 (European Union,EU)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紅 十 字 國 際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 六.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國 內 外 用 以 表 明 品 質 管 制 或 驗 證 之 國 家 標 誌 或 印 記, 且 指 定 使 用 於 同 一 或 類 似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者 國 內 依 標 準 法 規 範 之 CNS 正 字 標 記 ; 國 外 如 符 合 歐 盟 指 令 之 CE 產 品 安 全 認 證 七. 妨 害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1. 損 害 國 家 民 族 或 社 會 之 尊 嚴 者 ; 2. 鼓 勵 或 煽 惑 犯 罪 違 法 或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者 ; 3. 非 法 組 織 叛 亂 團 體 或 盜 匪 幫 派 等 集 團 或 個 人 之 標 記 者 ; 4. 易 使 人 產 生 恐 怖 醜 惡 感 而 影 響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者 ; 5. 對 於 某 一 國 家 種 族 地 區 宗 教 團 體 職 業 或 個 人 表 示 侮 辱 或 不 尊 重 者 ; 6. 違 悖 倫 理, 提 倡 迷 信 敗 壞 風 化 有 違 社 會 公 共 秩 序 或 利 益 者 等 屬 之 5 5

八. 使 公 眾 誤 認 誤 信 其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性 質 品 質 或 產 地 之 虞 者 以 合 格 指 定 使 用 於 藥 品 或 食 品 ; 以 國 際 標 準 指 定 使 用 度 量 衡 儀 器 ; 以 巴 黎 PARIS 指 定 使 用 於 非 巴 黎 製 的 香 水 服 飾 ; 以 東 京 珍 珠 指 定 使 用 於 非 日 本 東 京 產 製 之 珍 珠 九.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中 華 民 國 或 外 國 之 葡 萄 酒 或 蒸 餾 酒 地 理 標 示, 且 指 定 使 用 於 與 葡 萄 酒 或 蒸 餾 酒 同 一 類 似 商 品, 而 該 外 國 與 中 華 民 國 簽 訂 協 定 或 共 同 參 加 國 際 條 約, 或 相 互 承 認 葡 萄 酒 或 蒸 餾 酒 地 理 標 示 之 保 護 者 6 6

十.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他 人 同 一 或 類 似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註 冊 商 標 或 申 請 在 先 之 商 標, 有 致 相 關 消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者 但 經 該 註 冊 商 標 或 申 請 在 先 之 商 標 所 有 人 同 意 申 請, 且 非 顯 屬 不 當 者, 不 在 此 限 先 申 請 註 冊 原 則 之 貫 徹 有 致 相 關 消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者 之 判 斷, 智 慧 局 訂 有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審 查 基 準 十.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他 人 同 一 或 類 似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註 冊 商 標 或 申 請 在 先 之 商 標, 有 致 相 關 消 費 者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者 但 經 該 註 冊 商 標 或 申 請 在 先 之 商 標 所 有 人 同 意 申 請, 且 非 顯 屬 不 當 者, 不 在 此 限 先 商 標 近 似 之 程 度 : 商 品 或 服 務 類 似 之 程 度 : 商 標 識 別 性 之 強 弱 : 先 權 利 人 多 角 化 經 營 之 情 形 : 實 際 混 淆 誤 認 之 情 事 : 相 關 消 費 者 對 各 商 標 熟 悉 之 程 度 : 系 爭 商 標 之 註 冊 申 請 是 否 善 意 : 其 他 混 淆 誤 認 之 因 素 : 7 7

十 一.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他 人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有 致 相 關 公 眾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或 有 減 損 著 名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之 虞 者 但 得 該 商 標 或 標 章 之 所 有 人 同 意 申 請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著 名 商 標 不 以 在 我 國 以 申 請 或 註 冊 為 必 要 防 止 與 著 名 商 標 / 標 章 產 生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同 時, 避 免 對 著 名 商 標 / 標 章 之 識 別 性 或 信 譽 有 減 損 (Dilution) 之 虞 商 標 是 否 著 名, 應 以 國 內 消 費 者 之 認 知 為 準 商 標 之 註 冊 違 反 本 款 之 情 形, 係 屬 惡 意 者, 不 受 ㄧ 般 申 請 評 定 5 年 除 斥 期 間 之 限 制 ( 58-Ⅱ) 十 二. 相 同 或 近 似 於 他 人 先 使 用 於 同 一 或 類 似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商 標, 而 申 請 人 因 與 該 他 人 間 具 有 契 約 地 緣 業 務 往 來 或 其 他 關 係, 知 悉 他 人 商 標 存 在, 意 圖 仿 襲 而 申 請 註 冊 者 但 經 其 同 意 申 請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避 免 剽 竊 他 人 創 用 之 商 標 或 標 章 而 搶 先 註 冊 基 於 民 法 上 的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促 進 工 商 企 業 正 常 發 展 及 維 護 競 爭 秩 序 的 基 礎 下, 賦 予 先 使 用 商 標 者, 遭 他 人 不 法 搶 註 其 商 標 時 的 救 濟 機 會 防 止 因 特 定 合 作 關 係, 知 悉 他 人 商 標 存 在 而 仿 襲 申 請 註 冊 8 8

十 三. 有 他 人 之 肖 像 或 著 名 之 姓 名 藝 名 筆 名 字 號 者 但 經 其 同 意 申 請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保 護 自 然 人 的 人 格 權 他 人 之 肖 像 不 以 著 名 為 限 姓 名 藝 名 筆 名 字 號 者, 限 於 達 到 著 名 的 程 度 方 得 適 用 歷 史 人 物 之 肖 像 或 已 逝 著 名 人 士 之 姓 名 藝 名 筆 名 字 號 等, 非 本 款 保 護 範 圍 不 具 識 別 性 ( 29-Ⅰ-1) 對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有 所 妨 害 ( 30-Ⅰ-7) 十 四. 有 著 名 之 法 人 商 號 或 其 他 團 體 之 名 稱, 有 致 相 關 公 眾 混 淆 誤 認 之 虞 者 但 經 其 同 意 申 請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保 護 著 名 法 人 商 號 或 其 他 團 體 之 名 稱, 以 保 障 商 業 秩 序 及 防 止 不 公 平 競 爭, 並 保 護 消 費 者 免 於 受 混 淆 誤 認 的 可 能 9 9

十 五. 商 標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但 經 其 同 意 申 請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著 重 於 著 作 權 人 專 利 權 人 或 其 他 在 先 權 利 人 的 保 護 判 決 確 定 不 已 註 冊 時 為 限, 及 於 申 請 異 議 或 評 定 程 序 中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