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CSSAB Bills Com paper_follow-up_chi_clean.docx
|
|
- 尔原 姜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CB(1)656/14-15(10) 2015 年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政 府 就 2015 年 3 月 2 日 會 議 上 所 作 討 論 的 跟 進 事 項 的 回 應 在 2015 年 3 月 2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就 若 干 事 宜 提 供 資 料 本 文 件 載 述 有 關 資 料 I.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擬 議 監 管 制 度 (a) 界 定 某 種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屬 多 用 途 或 單 用 途 的 準 則, 以 及 監 察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發 行 人 的 工 作 ( 當 發 行 人 擴 展 業 務 至 其 他 新 業 務 時, 監 管 制 度 如 何 能 作 出 監 管 ) 2. 建 議 加 入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條 例 1 ( 條 例 ) 的 擬 議 第 2A 部 ( 2015 年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第 17 條 ) 所 載 的 擬 議 發 牌 制 度 會 涵 蓋 實 體 及 非 實 體 形 式 的 多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我 們 建 議 維 持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不 受 規 管, 這 與 現 行 銀 行 業 條 例 下 的 多 用 途 儲 值 卡 制 度 及 相 若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做 法 一 致 3.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定 義 載 於 擬 議 第 2A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6 條 ) 其 中 的 第 (4) 款 定 明 擬 議 監 管 制 度 不 涵 蓋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即 指 該 支 付 工 具 只 可 用 以 支 付 有 關 發 行 人 提 供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實 際 上 是 服 務 供 應 商 與 使 用 者 之 間 就 特 定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雙 邊 預 付 合 約 安 排 2 基 於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雙 邊 性 質 及 規 模,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貨 幣 性 極 低, 並 不 對 香 港 的 支 付 及 金 融 系 統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這 建 議 豁 免 與 英 國 新 加 坡 及 澳 洲 等 相 若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慣 常 做 法 一 致 1 2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第 4 條, 我 們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獲 通 過 後, 條 例 的 簡 稱 修 訂 為 支 付 系 統 及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條 例, 以 便 更 充 分 反 映 該 條 例 的 目 的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常 見 例 子 包 括 連 鎖 咖 啡 店 發 出 的 儲 值 卡 百 貨 公 司 發 出 的 預 付 禮 券 或 禮 品 卡 餅 店 卡 或 其 他 封 閉 式 儲 值 卡 計 劃 ( 發 行 人 同 時 為 有 關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
2 4. 擬 議 第 8B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未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批 給 牌 照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在 香 港 發 行 或 促 使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未 獲 牌 照 授 權 而 發 行 或 促 進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屬 刑 事 罪 行 換 言 之, 發 行 人 如 打 算 將 其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業 務 由 單 用 途 擴 展 至 多 用 途, 必 須 根 據 擬 議 第 8E 條 申 領 牌 照 待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將 會 持 續 監 察 市 場 發 展 擬 議 第 3A 部 ( 條 例 草 案 第 29 條 ) 載 有 條 文 賦 予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權 力, 在 有 合 理 因 由 相 信 有 人 可 能 已 犯 條 例 所 訂 罪 行 的 情 況 下 展 開 調 查 (b) 界 定 於 香 港 境 外 運 作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是 否 向 香 港 公 眾 招 攬 業 務 的 準 則, 尤 其 當 有 關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本 身 並 無 積 極 宣 傳 其 業 務, 或 聲 稱 只 是 無 意 地 吸 引 到 香 港 消 費 者 使 用 其 服 務 5. 正 如 上 文 提 及, 擬 議 第 8B 條 規 定 除 非 屬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或 獲 豁 免 支 付 工 具 ( 見 擬 議 第 2A 部 第 8 分 部 及 擬 議 附 表 8), 否 則 任 何 人 士 如 要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必 須 持 有 牌 照 就 此 而 言, 發 牌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規 管 在 香 港 發 行 任 何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擬 議 第 8ZZZJ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 禁 止 任 何 人 發 布 關 乎 在 條 例 草 案 下 只 可 根 據 牌 照 發 行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廣 告, 除 非 該 廣 告 關 乎 某 持 牌 人 發 行 該 工 具, 而 該 廣 告 清 楚 述 明 有 關 的 牌 照 號 碼 條 例 草 案 並 無 禁 止 任 何 實 體 在 香 港 境 外 發 行 任 何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6. 我 們 建 議 在 條 例 第 2 條 加 入 發 行 的 定 義 ( 條 例 草 案 第 5 條 ), 使 其 涵 義 就 某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而 言 包 括 發 行 人 在 發 行 該 工 具 後 所 進 行 的 該 工 具 的 運 作, 而 該 項 運 作 是 在 為 提 供 該 工 具 的 使 用 者 使 用 的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至 於 決 定 某 發 行 人 是 否 在 香 港 發 行 或 運 作 一 項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以 及 需 要 獲 發 牌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會 參 考 監 管 電 子 銀 行 服 務 方 面 的 類 似 經 驗, 檢 視 有 關 情 況, 例 如 考 慮 (a) 有 關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發 行 地 點 ;(b) 有 關 支 付 工 具 所 儲 存 價 值 的 幣 種 ;(c) 遞 送 支 付 工 具 和 隨 後 為 工 具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客 戶 服 務 的 地 點 ;(d) 在 香 港 以 該 支 付 工 具 支 付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接 受 程 度 ;(e) 支 付 工 具 持 有 人 就 該 工 具 的 儲 值 或 增 值 的 地 點 及 方 式 ; 或 (f) 任 何 廣 告 就 該 支 付 工 具 的 發 行 及 使 用 作 出 的 陳 述 - 2 -
3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在 執 行 有 關 條 文 規 定 時 會 對 情 況 作 通 盤 考 慮 (c) 金 管 局 對 於 系 統 設 於 香 港 境 外 及 在 香 港 境 外 運 作 的 持 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如 何 作 出 監 管 7. 為 確 保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能 有 效 監 管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持 牌 人, 我 們 規 定 持 牌 人 須 為 於 香 港 組 成 及 註 冊 的 公 司 (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所 載 的 擬 議 第 8E(2) 條 ), 其 主 要 業 務 必 須 是 在 香 港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1 條 ) 3 我 們 規 定 持 牌 人 須 訂 有 與 其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計 劃 的 規 模 及 複 雜 程 度 相 匹 配 的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管 理 該 計 劃 的 運 作 所 產 生 的 風 險 (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5 條 ) 此 外, 我 們 規 定 在 顧 及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計 劃 的 目 的 業 務 模 式 及 運 作 安 排 下, 有 關 計 劃 須 是 周 全 而 穩 妥, 並 以 合 乎 水 準 的 方 式 運 作, 且 不 會 對 香 港 的 支 付 系 統 的 穩 定 及 有 關 支 付 工 具 的 使 用 者 或 潛 在 使 用 者 的 利 益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10 條 ) 在 批 給 牌 照 前,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須 信 納 牌 照 申 請 人 已 符 合 包 括 上 述 的 最 低 發 牌 準 則 ( 以 及 其 他 規 定 的 準 則 ) 此 舉 有 助 確 保 即 使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的 系 統 的 若 干 組 成 部 分 位 於 香 港 境 外 或 與 位 於 香 港 境 外 的 其 他 系 統 相 連, 有 關 發 行 人 會 以 符 合 香 港 使 用 者 的 利 益 的 方 式 審 慎 運 作 8. 條 例 草 案 載 有 修 訂 條 文 或 新 條 文 賦 權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可 要 求 持 牌 人 提 供 資 料 或 文 件 ( 條 例 草 案 第 21 條 所 載 對 第 12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審 查 簿 冊 帳 目 及 交 易 ( 條 例 草 案 第 22 條 所 載 對 第 12A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發 出 指 示 ( 條 例 草 案 第 23 條 所 載 對 第 13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以 及 發 出 指 引 ( 條 例 草 案 第 45 條 所 載 對 第 54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上 述 擬 議 條 文 賦 權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日 後 就 持 牌 支 付 工 具 進 行 現 場 及 非 現 場 審 查, 以 及 執 行 適 當 的 監 管 權 力 3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所 載 的 擬 議 第 8G 條, 我 們 建 議 由 於 銀 行 已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認 可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並 受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綜 合 監 管, 因 此 銀 行 被 視 為 已 獲 批 給 牌 照 若 銀 行 經 營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業 務, 有 關 業 務 將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的 規 定 受 規 管 - 3 -
4 (d) 在 就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作 出 豁 免 時, 如 何 斷 定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運 作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屬 本 地 業 務 的 部 分 及 如 何 計 算 儲 值 金 額 9. 正 如 上 文 第 5 至 6 段 所 述, 擬 議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監 管 持 牌 人 在 香 港 發 行 的 工 具, 而 有 關 發 行 人 必 須 在 香 港 成 立 及 註 冊 為 公 司, 並 根 據 條 例 獲 發 牌 條 例 草 案 對 任 何 實 體 ( 即 使 該 實 體 為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持 牌 人 所 屬 集 團 公 司 ) 在 香 港 境 外 發 行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不 具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根 據 條 例 斷 定 儲 值 金 額 或 其 總 額 時 ( 例 如 擬 議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7 條 就 有 關 管 理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儲 值 金 額 的 條 文, 或 擬 議 附 表 8 第 4 及 5 條 就 有 關 豁 免 的 條 文 4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只 會 考 慮 有 關 在 香 港 獲 發 牌 及 發 行 的 支 付 工 具 的 儲 值 金 額 (e) 本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是 否 涵 蓋 在 香 港 發 行 或 在 香 港 境 外 發 行 但 香 港 接 受 使 用 的 預 付 信 用 卡 或 扣 帳 卡 10. 根 據 擬 議 第 2A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6 條 ) 所 界 定, 預 付 卡 屬 於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定 義 範 圍, 因 為 預 付 卡 容 許 其 使 用 者 在 卡 上 儲 存 價 值, 用 作 向 卡 網 絡 的 參 與 商 戶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付 款 的 方 法 若 預 付 卡 在 香 港 發 行,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將 須 受 擬 議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規 管 11. 扣 帳 卡 指 銀 行 發 行 的 支 付 卡, 讓 使 用 者 憑 直 接 從 有 關 銀 行 帳 戶 的 存 款 扣 款 以 進 行 支 付 若 扣 帳 卡 在 香 港 境 外 發 行, 則 不 在 擬 議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的 涵 蓋 範 圍 內 然 而, 扣 帳 卡 計 劃 ( 無 論 有 關 扣 帳 卡 是 否 在 香 港 發 行 ) 屬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若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認 為 該 系 統 是 或 相 當 可 能 會 成 為 其 正 常 運 作 對 香 港 的 貨 幣 穩 定 或 金 融 穩 定 或 對 香 港 發 揮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功 能 事 關 重 要 的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則 該 扣 帳 卡 計 劃 須 受 建 議 指 定 架 構 規 管 ( 見 條 例 草 案 第 10 條 所 載 對 第 4(1)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若 扣 帳 卡 計 劃 就 該 條 例 的 目 的 被 指 定, 則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可 對 透 過 指 定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進 行 的 活 動 施 加 限 制 ( 條 例 草 案 第 13 條 所 載 的 擬 議 第 6A 條 ), 以 及 施 4 根 據 擬 議 附 表 8 的 相 關 條 文, 如 該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只 可 在 限 定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組 別 內 使 用 或 在 某 些 處 所 內 使 用, 而 該 支 付 工 具 的 儲 值 金 額 ( 或 所 有 相 關 儲 值 工 具 的 儲 值 金 額 的 總 款 額 ) 不 超 過 100 萬 港 元, 可 獲 豁 免 - 4 -
5 加 有 關 其 他 運 作 安 全 或 效 率 的 規 定 ( 條 例 草 案 第 14 及 15 條 所 載 對 第 7 及 8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II. (f)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法 律 責 任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未 獲 發 牌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或 指 定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提 供 網 頁 寄 存 或 其 他 互 聯 網 服 務 的 潛 在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為 釐 清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法 律 責 任 及 保 障 其 利 益, 而 考 慮 設 立 的 安 全 港 條 文 及 監 管 / 執 法 指 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12. 擬 議 第 8C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7 條 ) 訂 明 任 何 人 不 得 明 知 而 促 使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協 助 ( 包 括 藉 提 供 網 絡 或 互 聯 網 站 連 接 或 任 何 其 他 科 技 方 法 ) 另 一 人 發 行 或 促 進 發 行 無 牌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13. 由 於 擬 議 的 第 8C 條 已 為 被 控 犯 該 條 文 的 人 提 供 合 理 辯 解 的 抗 辯 理 由,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增 設 安 全 港 條 文 或 豁 免 條 例 草 案 獲 通 過 後, 金 管 局 可 根 據 第 54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45 條 ) 的 擬 議 修 訂 發 出 監 管 指 引, 以 便 各 方 遵 循 執 行 III. 保 障 消 費 者 利 益 (g) 香 港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監 管 機 制 如 何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利 益, 尤 其 如 何 在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者 拖 欠 款 項 時, 追 討 未 償 還 的 儲 值 金 額 14. 監 管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主 要 是 為 了 保 障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所 保 存 的 用 戶 在 有 關 支 付 工 具 的 剩 餘 儲 值 ( 儲 值 金 額 ), 以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擬 議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會 就 監 管 架 構 作 出 規 定, 確 保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的 誠 信 及 能 力, 使 儲 值 金 額 得 到 妥 善 的 保 障 及 管 理, 以 保 障 有 關 支 付 工 具 的 用 戶 的 利 益 具 體 來 說, 擬 議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7 條 規 定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持 牌 人 須 (a) 就 管 理 儲 值 金 額 或 按 金, 訂 有 及 實 行 足 夠 的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確 保 經 常 有 充 足 資 金 贖 回 該 工 具 的 剩 餘 儲 值, 以 及 (b) 確 保 在 任 何 時 間, 該 儲 值 金 額 或 按 金 與 支 付 予 該 公 司 或 由 該 公 司 維 持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金 分 - 5 -
6 開, 及 受 該 公 司 為 保 障 該 金 額 及 按 金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的 足 夠 保 障 此 外, 根 據 該 附 表 第 2 部 第 8 條,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持 牌 人 須 在 有 關 使 用 者 提 出 要 求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悉 數 贖 回 該 工 具 的 總 剩 餘 儲 值 根 據 擬 議 第 8Q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 持 牌 人 須 持 續 符 合 這 些 最 低 發 牌 準 則 (h) 加 深 公 眾 對 香 港 監 管 制 度 的 認 識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措 施 15. 我 們 會 致 力 增 進 公 眾 對 條 例 草 案 所 引 入 的 擬 議 發 牌 及 指 定 制 度 的 認 識 就 日 後 的 持 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而 言, 根 據 擬 議 第 8ZZZF 條 ( 條 例 草 案 第 17 條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須 設 立 及 備 存 一 份 持 牌 人 紀 錄 冊 紀 錄 冊 須 將 以 網 上 紀 錄 形 式 提 供 予 公 眾 查 閱 就 任 何 因 需 要 監 管 而 指 定 的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而 言,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4(1) 條, 有 關 指 定 會 以 憲 報 形 式 作 出, 以 知 會 公 眾 此 外,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計 劃 推 出 教 育 及 宣 傳 計 劃, 增 進 公 眾 對 有 關 支 付 工 具 的 使 用 及 擬 議 發 牌 制 度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的 認 識 16. 正 如 上 文 第 7 及 14 段 提 及, 擬 議 附 表 3 所 載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最 低 發 牌 準 則 關 乎 審 慎 及 風 險 管 理 儲 值 金 額 及 按 金 的 管 理 贖 回 未 償 還 儲 存 價 值, 以 及 有 關 計 劃 的 審 慎 及 穩 健 運 作 第 8 條 的 擬 議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5 條 ) 會 就 有 關 指 定 系 統 的 運 作 及 穩 健 程 度 以 及 為 有 關 使 用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營 運 者 施 加 多 項 安 全 及 效 率 規 定 因 此,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會 預 期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持 牌 人 或 指 定 零 售 支 付 營 運 者 設 立 有 效 的 機 制 處 理 投 訴 查 詢 或 爭 議, 如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受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監 管 的 認 可 機 構 一 樣 此 外,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設 有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以 應 對 受 其 監 管 的 機 構 的 客 戶 的 需 要 IV. 規 管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海 外 經 驗 及 跨 境 合 作 (i) 比 較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擬 議 監 管 制 度 與 香 港 以 外 的 主 要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有 關 監 管 制 度 17. 過 去 10 年, 全 球 零 售 支 付 業 務 迅 速 發 展, 新 的 零 售 支 付 產 品 及 服 務 不 斷 湧 現 為 確 保 這 些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安 全 及 穩 健,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 如 英 國 美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及 內 - 6 -
7 地 等 ) 都 分 別 設 有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的 監 管 制 度, 以 確 保 其 運 作 安 全 及 有 效 率, 從 而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及 公 眾 信 心 我 們 在 草 擬 條 例 草 案 所 載 的 建 議 時, 已 適 當 參 考 相 關 經 驗 18. 在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監 管 方 面, 主 要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均 制 定 了 發 牌 或 授 權 制 度, 要 求 發 行 人 於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之 前 取 得 牌 照 或 授 權 未 獲 牌 照 或 授 權 而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可 受 到 制 裁 這 是 為 了 保 障 用 戶 存 於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中 的 儲 值 金 額, 以 及 確 保 發 行 人 的 能 力, 保 障 用 戶 的 利 益 這 些 地 方 的 銀 行 通 常 不 需 就 營 運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額 外 取 得 牌 照 或 授 權, 因 為 它 們 通 常 已 受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綜 合 監 管 19. 在 我 們 參 考 過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當 中, 發 牌 或 授 權 制 度 通 常 涵 蓋 以 實 體 及 非 實 體 形 式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鑑 於 對 支 付 系 統 和 金 融 體 系 並 不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通 常 獲 得 豁 免 主 要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亦 豁 免 一 些 只 能 用 於 有 限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或 有 限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或 其 儲 值 金 額 相 對 於 整 體 金 融 穩 定 風 險 屬 微 不 足 道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擬 議 的 監 管 制 度 亦 有 類 似 安 排, 豁 免 對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經 營 規 模 有 限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監 管 ( 載 於 條 例 草 案 第 6 條 的 擬 議 第 2A 條 及 擬 議 附 表 8) 如 上 文 第 2 段 所 提 及, 此 安 排 與 主 要 司 法 管 轄 區 及 現 行 銀 行 業 條 例 多 用 途 儲 值 卡 制 度 採 用 的 安 排 一 致 20. 關 於 發 牌 或 授 權 制 度 的 最 低 準 則, 大 多 數 司 法 管 轄 區 要 求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在 當 地 組 成 及 註 冊 公 司, 以 便 監 管 某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如 英 國 及 新 加 坡, 則 要 求 發 行 人 將 其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業 務 與 其 他 業 務 分 開, 以 避 免 其 他 業 務 影 響 公 司 就 儲 值 金 額 的 負 債 此 外, 在 這 些 地 方 的 發 行 人 需 滿 足 相 關 的 初 期 資 本 和 持 續 資 本 的 要 求 至 於 對 用 戶 儲 備 金 額 的 保 障, 大 多 數 司 法 管 轄 區 要 求 發 行 人 具 備 穩 健 的 財 務 措 施, 以 保 障 儲 備 金 額 發 行 人 亦 需 滿 足 對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管 治 和 監 控 管 理 層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準 則, 以 及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的 風 險 管 理 要 求 如 上 文 第 7 和 14 段 提 及, 擬 議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有 類 似 的 準 則 作 為 發 牌 的 依 據 ( 見 擬 議 附 表 3) - 7 -
8 21. 至 於 為 零 售 活 動 提 供 結 算 及 支 付 服 務 的 支 付 系 統 的 監 管 方 面, 主 要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通 常 會 視 乎 系 統 對 金 融 穩 定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在 指 定 制 度 下 進 行 審 慎 監 管 有 關 的 監 管 機 構 根 據 系 統 的 業 務 規 模 及 其 重 要 性, 有 權 指 定 支 付 系 統 及 把 它 們 納 入 監 管 範 圍 例 如 在 英 國, 如 系 統 的 缺 失 或 中 斷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後 果, 英 國 財 政 部 可 以 指 定 該 支 付 系 統 受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監 管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有 權 指 定 監 管 對 金 融 穩 定 和 公 眾 信 心 有 重 要 性 的 支 付 系 統 同 樣, 在 澳 洲 審 慎 監 管 局 的 指 定 架 構 下,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可 從 公 眾 利 益 出 發, 指 定 監 管 某 個 支 付 系 統 當 支 付 系 統 被 指 定,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 如 營 運 者, 基 礎 設 施 供 應 商, 和 支 付 服 務 供 應 商 ) 將 受 監 管 機 構 監 管 指 定 制 度 提 供 了 靈 活 性, 使 新 興 的 支 付 系 統 和 參 與 者 達 至 相 當 的 規 模 時 才 納 入 指 定 制 度 的 監 管 範 圍 此 安 排 與 我 們 擴 大 現 時 大 額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指 定 制 度 以 涵 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建 議 一 致 22.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和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監 管 和 執 法 機 構, 在 相 若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通 常 是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相 關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為 了 實 行 有 效 的 監 管, 這 些 監 管 機 構 被 賦 予 相 應 的 執 法 和 監 管 權 力, 並 設 立 了 一 系 列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制 裁 機 制, 以 確 保 合 規 23. 我 們 參 考 現 有 的 資 料, 於 附 件 A 列 明 相 若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相 關 監 管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徵 (j) 金 管 局 為 監 管 合 作 而 交 換 資 料 及 針 對 不 遵 守 規 定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者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營 運 者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而 準 備 與 之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24. 我 們 預 期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在 將 來 有 需 要 與 相 關 的 境 外 監 管 機 構 聯 繫 及 合 作, 以 維 持 及 促 進 持 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和 指 定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安 全 營 運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之 間 的 常 見 做 法 是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以 交 換 監 管 資 訊 及 進 行 跨 境 監 管 工 作 如 有 監 管 或 執 法 的 需 要,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會 尋 求 與 相 關 的 境 外 機 構 合 作, 以 履 行 條 例 草 案 所 賦 予 的 監 管 及 執 法 職 能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只 能 在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後 才 可 與 任 何 監 管 機 構 簽 訂 有 關 安 排, 因 此 現 階 段 我 們 未 能 列 出 會 展 開 合 作 的 相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 8 -
9 (k) 中 國 內 地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制 度 25.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是 內 地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 如 預 付 卡 互 聯 網 支 付 系 統 等 ) 的 監 管 機 構 根 據 現 有 的 資 料, 我 們 了 解 直 至 2014 年 7 月,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已 經 批 發 超 過 260 個 牌 照 予 相 關 支 付 服 務 供 應 商 內 地 監 管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徵 可 參 見 附 件 A 我 們 沒 有 相 關 持 牌 服 務 供 應 商 於 執 法 和 合 規 情 況 方 面 的 資 料 (l) 有 意 在 香 港 設 立 或 提 供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或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服 務 的 發 行 者 或 系 統 營 運 者 的 名 單, 以 及 該 等 發 行 者 或 營 運 者 現 時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受 到 的 規 管 細 節 26. 在 制 定 擬 議 監 管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有 與 公 眾 和 相 關 業 界 進 行 溝 通 和 諮 詢 附 件 B 列 出 在 過 往 諮 詢 曾 作 出 回 應 的 機 構 當 中 部 分 機 構 可 能 已 經 正 在 營 運 相 關 的 支 付 工 具 或 支 付 系 統, 並 有 機 會 被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擬 議 的 監 管 制 度 ; 其 他 機 構 則 曾 表 示 有 興 趣 於 未 來 經 營 有 關 的 支 付 業 務 附 件 A 已 表 列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為 經 營 此 類 支 付 業 務 提 供 的 監 管 環 境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2015 年 3 月 20 日 - 9 -
10 附 件 A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擬 議 監 管 制 度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比 較 1. 相 關 法 例 支 付 系 統 及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條 例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2011 年 電 子 貨 幣 規 例 2009 年 支 付 服 務 規 例 1998 年 支 付 系 統 ( 監 管 ) 法 2006 年 支 付 系 統 ( 監 察 ) 法 2013 年 支 付 系 統 ( 監 察 )( 修 訂 ) 法 非 金 融 機 構 支 付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10) 第 2 號 ) 2004 年 修 訂 2000 年 統 一 貨 幣 服 務 法 1978 年 電 子 資 金 轉 撥 法 2. 監 管 機 構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至 於 銀 行 建 房 互 助 協 會 信 用 社 和 城 市 銀 行 方 面, 其 主 要 監 管 機 構 為 審 慎 監 管 局, 是 英 格 蘭 銀 行 的 獨 立 分 支 機 構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負 責 執 行 1998 年 支 付 系 統 ( 監 管 ) 法 澳 洲 審 慎 監 管 局 負 責 認 可 和 監 管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澳 洲 證 券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負 責 有 關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的 發 牌 工 作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聯 邦 與 州 的 層 面 都 各 有 不 同, 包 括 聯 邦 儲 備 局 貨 幣 監 理 局 財 政 部 的 金 融 犯 罪 執 法 網 絡 美 國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及 金 融 服 務 消 費 者 保 障 局
11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規 管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3. 規 管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認 可 制 度 及 小 型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註 冊 制 度 除 非 獲 澳 洲 審 慎 監 管 局 認 可 為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否 則 須 受 澳 洲 證 券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的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發 牌 制 度 監 管 儲 存 價 值 達 3,000 萬 新 加 坡 元 或 以 上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須 獲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批 准 為 獲 廣 泛 接 納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支 付 業 務 許 可 證 制 度 發 牌 制 度 4.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定 義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是 可 以 實 體 或 電 子 形 式 ( 現 金 除 外 ) 用 作 儲 存 款 額 的 價 值, 用 以 支 付 貨 品 及 服 務, 或 向 另 一 人 付 款 的 工 具 電 子 貨 幣 能 夠 通 過 電 子 ( 包 括 磁 力 ) 方 式, 向 發 行 人 索 取 的 貨 幣 價 值, 其 發 行 所 收 取 的 資 金 用 以 支 付 交 易, 並 為 除 了 發 行 者 之 外 的 其 他 人 士 所 接 受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是 一 個 可 由 一 個 人 從 另 一 個 人 購 買 的 工 具 ( 現 金 除 外 ); 該 工 具 可 以 在 符 合 適 用 條 款 的 可 使 用 金 額 限 額 內 作 為 支 付 手 段 ; 有 關 支 付 由 該 工 具 的 提 供 者 或 與 該 提 供 者 通 過 協 議 安 排 的 其 他 人 士 ( 而 非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為 以 實 體 或 電 子 形 式 能 夠 在 符 合 適 用 條 款 的 可 使 用 金 額 限 額 內 作 為 支 付 手 段 的 工 具 ( 現 金 除 外 ), 並 且 有 關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支 付 由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持 有 人 完 成 ( 而 非 使 用 者 ) 預 付 卡 是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發 行 的 在 發 行 機 構 之 外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預 付 價 值, 包 括 採 取 磁 條 晶 片 等 技 術 以 卡 片 密 碼 等 形 式 發 行 的 預 付 卡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是 一 個 以 電 子 方 式 儲 存 或 獲 取 資 金, 並 用 以 向 其 他 人 支 付 的 卡 或 其 他 工 具 2
12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該 工 具 的 使 用 者 ) 進 行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讓 人 可 透 過 該 工 具 進 行 非 現 金 支 付 5. 涵 蓋 範 圍 實 體 及 非 實 體 形 式 的 多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卡 及 網 絡 形 式 的 預 付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卡 及 網 絡 形 式 的 預 付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及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卡 及 網 絡 形 式 的 預 付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預 付 卡 的 發 行 與 受 理 ; 及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指 定 的 其 他 支 付 服 務 卡 及 網 絡 形 式 的 預 付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6. 發 牌 準 則 a) 在 香 港 有 實 體 辦 事 處 ; b) 持 牌 人 的 主 要 業 務 必 須 為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c) 持 牌 人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持 續 資 本 要 求 ; d) 將 儲 值 金 額 與 持 牌 人 的 其 他 資 金 分 開 存 放 ; 及 a) 提 供 有 關 計 劃 和 商 業 計 劃 的 信 息 ; b) 滿 足 初 始 和 持 續 的 資 本 要 求 ; c) 在 英 國 註 冊 成 立 並 有 實 體 辦 事 處 ; d) 公 司 管 治 程 式 和 內 部 控 制 ; e) 適 當 管 理 人 選, 完 善 的 業 務 計 劃, 及 保 護 儲 a) 限 制 以 提 取 金 錢 為 目 的 而 接 受 存 款 ; b) 禁 止 表 示 其 被 授 權 可 進 行 接 受 存 款 的 一 般 業 務 ; c)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業 務 與 其 他 業 務 分 隔, 避 免 其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認 為 合 適 的 附 加 條 件 或 限 制 要 求 獲 廣 泛 接 納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將 發 行 該 工 具 收 到 的 資 金 存 入 一 家 獲 批 准 的 銀 行, 該 銀 行 將 對 用 戶 的 有 關 a) 在 中 國 內 地 非 金 融 機 構 ; b)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要 求 ; c) 出 資 人 要 求 ; d)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合 適 人 選 要 求 ; e) 反 清 洗 黑 錢 措 施 要 求 ; f) 支 付 業 務 設 施 要 求 ; g) 有 健 全 的 組 不 同 州 有 不 同 的 發 牌 準 則, 但 一 般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 責 任 財 務 和 業 務 經 驗 能 力 性 格, 董 事 是 否 是 適 當 人 選 ; 並 且 對 申 請 人 的 准 許 是 否 符 合 公 眾 的 利 益 3
13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e) 對 管 理 層 及 擁 有 人 的 適 當 人 選 要 求, 審 慎 及 風 險 管 理 要 求, 及 打 擊 洗 錢 要 求 等 值 金 額 的 措 施 ; f)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要 求 ; 及 g) 不 會 與 其 他 人 有 密 切 聯 繫, 而 防 礙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的 有 效 監 管 他 業 務 影 響 其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負 債 ; d) 必 須 在 澳 洲 成 立 註 冊 公 司 ; 及 e)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定 期 財 務 報 告 的 要 求 存 儲 備 金 額 負 全 責 織 機 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要 求 ; h) 營 業 場 所 和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要 求 ; i) 申 請 人 及 其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最 近 無 處 罰 記 錄 要 求 7. 豁 免 a) 僅 可 於 該 行 人 處 所 之 內 或 附 近 使 用, 或 僅 可 用 於 由 一 組 限 定 的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有 限 種 類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並 且 儲 值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100 萬 港 元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b) 用 作 購 買 某 a) 僅 可 於 該 發 行 人 處 所 之 內 或 附 近 使 用, 或 僅 可 用 於 由 一 組 限 定 的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有 限 種 類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 b) 用 作 購 買 某 些 數 碼 產 品, 而 且 以 該 通 訊 數 碼 或 資 訊 科 技 裝 置 進 行 支 付 ( 和 使 用 )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a)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的 總 發 行 支 付 價 值 在 一 千 萬 澳 元 以 內 ; b)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只 可 向 50 名 或 以 內 的 人 作 出 支 付 ; 及 c)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由 認 可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聯 邦 州 或 地 方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可 豁 免 某 些 支 付 系 統 或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遵 守 所 有 或 部 分 的 法 律 規 定 目 前 受 豁 免 的 包 括 : a)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b) 發 行 價 值 少 於 3,000 萬 新 加 坡 元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即 僅 用 於 以 下 支 付 的 預 付 卡 : a) 社 會 保 障 金 ; b)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c) 繳 納 電 話 費 ; d) 發 行 機 構 與 特 約 商 戶 為 同 一 法 人 無 4
14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些 數 碼 產 品, 而 且 以 該 電 訊 數 碼 或 資 訊 科 技 裝 置 進 行 支 付 ( 和 使 用 )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 c) 某 些 獎 賞 或 積 分 計 劃 ; d) 單 用 途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政 府 機 構 擔 保 具 不 需 登 記 或 取 得 批 准 受 豁 免 者 必 須 以 明 確 標 示 通 知 用 戶 它 們 並 不 受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批 准 8. 儲 值 金 額 是 否 被 視 為 存 款? 不 是 不 是 不 是 不 是 無 有 關 資 料 是 9. 實 體 辦 事 處 要 求 適 用 持 牌 人 必 須 為 依 據 香 港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並 在 香 港 設 有 註 冊 辦 事 處 適 用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依 據 英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法 人 團 體, 或 在 英 國 設 有 分 支 機 構 而 總 部 設 於 歐 洲 經 濟 區 的 法 人 團 體 適 用 澳 洲 審 慎 監 管 局 的 認 可 準 則 規 定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供 應 商 在 澳 洲 成 立 註 冊 公 司 這 代 表 海 外 機 構 的 分 適 用 新 加 坡 禁 止 境 外 任 何 人 士 於 新 加 坡 推 銷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業 務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供 應 商 如 要 在 新 加 坡 營 適 用 申 請 人 應 當 為 在 中 國 內 地 依 法 設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無 具 體 要 求 5
15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支 在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下 將 不 會 獲 得 成 為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供 應 商 的 認 可 運, 必 須 於 新 加 坡 成 立 註 冊 公 司 10. 財 力 要 求 持 牌 人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持 續 資 本 要 求, 即 其 繳 足 股 本 總 額 不 得 低 於 2,500 萬 港 元 有 關 豁 免 見 上 述 第 (7) 項 認 可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的 始 創 資 本 須 為 35 萬 歐 元, 持 續 資 本 需 為 6 個 月 內 平 均 每 日 總 儲 值 金 額 的 2% 若 小 型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的 平 均 總 儲 值 金 額 超 過 50 萬 歐 元, 則 須 持 有 相 當 於 其 平 均 總 儲 值 金 額 2% 的 始 創 資 本 及 持 續 資 本 最 低 一 級 資 本 要 求,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i) 由 澳 洲 審 慎 監 管 局 訂 定 的 最 低 啟 動 資 金 ; 或 (ii) 儲 值 負 債 的 5%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供 應 商 必 須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持 有 相 當 於 其 儲 值 負 債 的 高 質 素 流 動 資 產 沒 有 具 體 要 求 所 有 獲 批 准 的 獲 廣 泛 接 納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必 須 由 一 間 獲 批 准 的 銀 行 提 供 支 援 該 獲 批 准 的 銀 行 將 為 從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用 戶 收 集 而 來 的 儲 備 金 額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從 事 支 付 業 務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1 億 元 人 民 幣 擬 在 省 範 圍 內 從 事 支 付 業 務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3,000 萬 元 人 民 幣 其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需 為 最 低 繳 足 股 本 從 1 萬 美 元 到 300 萬 美 元 不 等, 視 乎 各 州 的 要 求 11. 儲 值 金 額 的 管 理 持 牌 人 必 須 就 充 分 保 護 儲 值 金 額 訂 定 保 障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的 儲 值 金 額 必 須 與 其 他 資 金 分 開 托 儲 值 金 額 必 須 在 任 何 時 候 以 相 當 於 其 儲 值 就 超 過 3,000 萬 新 加 坡 元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方 除 非 人 行 另 行 要 求, 支 付 機 構 須 開 立 一 個 備 儲 值 產 品 供 應 商 必 須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以 保 證 6
16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辦 法, 並 將 儲 值 金 額 與 持 牌 人 的 其 他 資 金 分 開 存 放 ; 持 牌 人 必 須 就 管 理 儲 值 金 額 訂 有 足 夠 的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式, 以 確 保 有 充 足 資 金 應 付 要 求 贖 回 未 使 用 的 儲 存 價 值 存, 或 為 儲 值 金 額 投 保 或 以 其 它 類 近 方 法, 如 銀 行 擔 保 等, 為 儲 值 金 額 提 供 保 障 負 債 的 高 質 素 流 動 資 產 持 有 案, 發 行 人 必 須 與 一 家 新 加 坡 銀 行 合 作 提 出 申 請, 而 該 獲 批 准 的 銀 行 必 須 承 擔 該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儲 值 金 額 的 全 部 責 任 就 3,000 萬 新 加 坡 元 或 以 下 的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方 案, 建 議 發 行 人 將 儲 值 金 額 存 放 於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或 以 信 託 基 金 及 用 戶 為 受 益 人 方 式 開 立 的 銀 行 賬 戶 付 金 專 用 存 款 帳 戶 ; 支 付 機 構 只 能 選 擇 一 家 商 業 銀 行 作 為 備 付 金 存 管 銀 行 ; 支 付 機 構 的 實 繳 資 本 與 客 戶 備 付 金 日 均 餘 額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10% 金 或 市 場 價 值 不 少 於 儲 值 金 額 平 均 負 債 的 許 可 證 券 持 有 儲 值 金 額 2004 年 修 訂 2000 年 統 一 貨 幣 服 務 法 規 定 用 於 儲 值 金 額 的 許 可 投 資, 並 規 定 這 些 投 資 以 信 託 基 金 及 以 購 買 人 及 持 有 人 為 受 益 人 的 方 式 持 有 12. 制 裁 適 用 適 用 適 用 適 用 適 用 適 用 擬 議 的 監 管 和 民 事 制 裁 包 括 輕 微 制 裁 監 根 據 2011 年 電 子 貨 幣 規 例, 違 反 有 關 條 文 構 成 可 根 據 1914 年 刑 法 和 犯 罪 法, 1998 年 違 反 2006 年 支 付 系 統 ( 監 察 ) 法 的 某 些 人 行 可 給 予 警 告 限 期 改 正 罰 款 暫 停 部 分 例 如 2004 年 修 訂 2000 年 統 一 貨 幣 服 務 7
17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管 制 裁 及 罰 款 同 時, 違 反 了 監 管 要 求 將 會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從 公 訴 或 簡 易 程 序 處 理 的 刑 事 罪 行 支 付 系 統 ( 監 管 ) 法 和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賦 權 處 罰 某 些 違 規 情 況 規 定 為 刑 事 罪 行 或 全 部 業 務 註 銷 其 支 付 業 務 許 可 證 等 處 罰 法 包 括 對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的 刑 事 處 罰, 並 分 別 以 重 罪 和 輕 罪 的 形 式 進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刑 事 處 罰 輕 罪 的 規 定 表 明, 重 罪 的 規 定 僅 適 用 於 嚴 重 違 反 法 則 的 情 況 13. 主 要 監 管 / 執 行 / 監 督 權 力 金 管 局 有 權 持 續 監 管 相 關 持 牌 人 及 經 營 者 ( 包 括 現 場 檢 查 和 非 現 場 審 查 ), 收 集 資 訊, 發 出 指 示, 施 加 運 作 規 則, 訂 立 規 則, 及 發 出 指 引 等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實 施 的 監 管 措 施 包 括 : - 實 施 以 投 訴 及 報 告 為 本 的 審 慎 監 管 ; - 要 求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提 交 資 料 ; - 撤 銷 暫 停 或 更 改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的 註 冊 或 認 可 資 格 ; - 對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作 出 譴 責 或 施 以 - 要 求 購 買 的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提 交 資 料 - 進 行 審 查 ; - 向 未 能 符 合 認 可 準 則 者 作 出 指 示 ; - 處 以 罰 款 和 罰 則 ; - 暫 停 或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 要 求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發 行 人 提 交 資 料 ; - 發 出 書 面 指 示, 確 保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儲 值 金 額 的 完 整 性 - 訂 立 規 例, 確 保 獲 批 准 的 銀 行 向 用 戶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 發 行 人 需 維 持 符 合 標 人 行 可 對 支 付 機 構 的 公 司 治 理 業 務 活 動 內 部 控 制 風 險 狀 況 反 洗 錢 工 作 等 進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現 場 檢 查 和 非 現 場 檢 查 各 州 要 求 不 同,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權 力 : - 要 求 發 行 人 提 交 資 料 及 定 期 報 告 ; - 透 過 現 場 審 查 及 非 現 場 審 作 評 核 ; - 審 核 持 牌 人, 確 保 其 財 務 狀 況 和 合 規 情 況 ; - 有 權 暫 停, 8
18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懲 罰 ; - 現 場 檢 查, 包 括 持 搜 查 令 進 入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處 所 收 集 資 料 和 記 錄 ; 及 - 實 施 其 他 有 關 金 融 罪 行 的 條 例 對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的 要 求 等 準 ; - 訂 立 守 則 指 引 政 策 聲 明 及 做 法 說 明, 以 履 行 2006 年 支 付 系 統 ( 監 察 ) 法 下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職 責 - 暫 停 或 撤 銷 批 准 撤 銷 牌 照 或 附 加 條 件 於 其 牌 照 ; - 管 理 和 規 則 制 定 權 ; - 限 制 儲 備 金 額 許 可 進 行 的 投 資 ; 和 - 處 罰, 包 括 民 事 處 罰 等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制 度 14.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涵 蓋 範 圍 涉 及 個 人 於 購 物 中 或 支 付 的 零 售 活 動 執 行 付 款 責 任 的 轉 撥 結 算 或 交 收 的 系 統 或 安 排, 並 包 括 與 該 系 統 有 關 的 任 何 工 具 及 程 式 - 現 金 提 存 - 實 現 支 付 交 易 - 貸 記 及 借 記 ( 包 括 自 動 轉 帳 等 ) - 支 付 卡 交 易 - 發 行 支 付 工 具 或 進 行 收 單 業 務 - 匯 款 - 透 過 電 話, 電 腦 系 統 或 網 絡 供 應 實 現 支 付 交 易 任 何 促 進 貨 幣 流 通 的 資 金 轉 移 系 統, 並 包 括 涉 及 該 系 統 的 任 何 工 具 和 程 式 資 金 轉 帳 系 統 或 其 它 促 進 貨 幣 流 通 的 系 統, 並 包 括 涉 及 該 系 統 的 任 何 工 具 和 程 式 - 網 絡 支 付 是 指 依 託 公 共 網 絡 或 私 人 網 絡 在 收 付 款 人 之 間 轉 移 貨 幣 資 金 的 行 為, 包 括 貨 幣 匯 兌 互 聯 網 支 付 行 動 電 話 支 付 固 定 電 話 支 付 數 位 電 視 支 付 等 - 資 金 傳 送 - 銷 售 支 付 工 具 ; - 支 票 兌 現 ; - 外 幣 兌 換 ; 年 電 子 資 金 轉 撥 法 下 的 電 子 資 金 轉 賬 業 務, 包 括 扣 賬 卡 交 易 網 上 繳 9
19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 銀 行 卡 收 單 費, 及 電 話 轉 賬 等 15. 指 定 條 件 若 某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出 現 故 障 可 能 會 導 致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情 況, 金 管 局 可 以 指 定 該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 a) 香 港 在 貨 幣 或 金 融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或 其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功 能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b) 對 公 眾 就 香 港 支 付 系 統 或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c) 對 香 港 的 日 常 商 業 活 動 造 成 嚴 重 負 面 影 響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提 供 者 須 滿 全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就 認 可 支 付 機 構 訂 定 的 條 件, 其 中 包 括 : - 提 交 其 業 務 及 於 做 計 劃 ; - 滿 全 始 創 股 本 和 持 續 股 本 要 求 ; - 在 英 國 註 冊 成 立 法 人 團 體, 並 於 當 地 設 立 辦 事 處 ; - 設 立 公 司 管 治 及 內 部 管 控 等 程 式 ; - 管 理 層 適 當 人 選 要 求 - 在 途 資 金 管 理 措 施 ; -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措 施 ; 及 - 不 會 與 其 他 人 有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可 從 公 眾 利 益 角 度 指 定 某 系 統 如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認 為 : - 支 付 系 統 的 運 作 中 斷 可 能 引 發 或 進 一 步 引 致 其 他 參 與 者 的 運 作 中 斷, 或 導 致 新 加 坡 的 金 融 體 系 的 系 統 性 破 壞 ; - 支 付 系 統 的 運 作 中 斷 可 能 會 影 響 公 眾 對 支 付 系 統 或 新 加 坡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心 ; 或 - 有 利 於 公 眾 的 利 益 可 指 定 某 系 統 作 監 管 用 途 - 在 中 國 內 地 非 金 融 機 構 ; -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要 求 ; - 出 資 人 要 求 ;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合 適 人 選 要 求 ; - 反 洗 錢 措 施 要 求 ; - 支 付 業 務 設 施 要 求 ; - 有 健 全 的 組 織 機 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要 求 ; - 營 業 場 所 和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要 求 ; - 申 請 人 及 其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最 近 無 處 罰 記 錄 要 求 各 監 管 機 構 有 不 同 認 可 準 則, 一 般 與 適 用 於 銀 行 的 準 則 相 類 10
20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密 切 聯 繫, 而 防 礙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的 有 效 監 管 16. 主 要 監 管 / 執 行 / 監 督 權 力 金 管 局 有 權 持 續 監 管 相 關 指 定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系 統 運 營 者 及 交 收 機 構 ( 如 有 ),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和 非 現 場 審 查 收 集 資 訊 發 出 指 示 施 加 運 作 規 則 訂 立 規 則, 及 發 出 指 引 等 - 持 續 監 管 以 確 定 其 遵 守 有 關 監 管 要 求 ; - 要 求 支 付 機 構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和 報 表 ; - 現 場 審 查, 包 括 持 搜 查 令 進 入 支 付 機 構 處 所 收 集 資 料 和 記 錄 ; - 撤 銷 暫 停 或 更 改 支 付 機 構 的 註 冊 或 認 可 資 格 ; 及 - 對 支 付 機 構 作 出 譴 責 或 施 以 懲 罰 等 - 向 支 付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處 以 參 與 制 度 ; - 為 指 定 系 統 制 定 準 則 ; - 向 支 付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作 出 指 示 ; - 對 涉 及 支 付 系 統 的 糾 紛 作 出 仲 裁 - 現 場 審 查 及 調 查, 及 非 現 場 監 督 ; - 要 求 提 交 資 料 ; - 制 定 法 規 ; - 向 活 動 及 運 作 施 加 條 件 或 限 制 ; - 發 出 書 面 指 示 守 則 指 引 政 策 聲 明 或 做 法 說 明 ; - 施 加 適 當 人 選 及 股 權 控 制 的 要 求 ; - 緊 急 情 況 下 採 取 直 接 行 動 或 控 制 指 定 系 統 的 權 力 人 行 可 對 支 付 機 構 的 公 司 治 理 業 務 活 動 內 部 控 制 風 險 狀 況 反 洗 錢 工 作 等 進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現 場 檢 查 和 非 現 場 檢 查 各 州 要 求 不 同,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 評 核 和 審 查 ; - 豁 免 權 ; - 暫 停 撤 銷 牌 照 或 施 加 條 件 於 牌 照 ; - 管 理 和 規 則 制 定 權 11
21 17. 上 訴 機 制 任 何 人 對 金 管 局 的 決 定 感 到 不 滿 可 向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香 港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內 地 美 國 任 何 人 對 金 融 市 場 行 為 監 管 局 就 2009 年 支 付 服 務 規 例 的 決 定 感 到 不 滿 可 向 在 2000 年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條 例 下 成 立 的 金 融 服 務 及 市 場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任 何 人 如 對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的 決 定 感 到 不 滿, 可 要 求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覆 核 其 決 定, 並 可 對 任 何 不 利 判 決 向 行 政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任 何 人 如 對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決 定 感 到 不 滿, 可 在 30 天 內 向 部 長 提 出 上 訴 無 有 關 資 料 申 請 被 否 決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上 訴 法 院 上 訴 12
22 附 件 B 回 應 者 名 單 1. 快 錢 支 付 清 算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2. 支 付 寶 ( 中 國 ) 網 絡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3. 美 國 運 通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Asia Internet Coalition 5. AsiaPay Limited 6. 快 易 通 有 限 公 司 7.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亞 洲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中 國 銀 聯 香 港 分 公 司 9.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10.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11. 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 12. 都 都 寶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3. EDENRED Hong Kong 14. Global Payments Asia Pacific Ltd 15.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16.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17. 香 港 零 售 科 技 商 會 18. 國 際 信 息 系 統 審 計 協 會 19. JCB International (Asia) Ltd 20. 畢 馬 威 21.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22. Mobexo Ltd 23. MPayMe 24. PayPal Pte. Ltd.
23 25. 騰 訊 26. 存 款 公 司 公 會 27.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28. 廉 政 公 署 29. 香 港 律 師 會 30. VISA Hong Kong Limited 31. World passport Holdings Ltd 32. 深 圳 市 壹 卡 會 科 技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33. 個 人 回 應 者 個 人 回 應 者 個 人 回 應 者 個 人 回 應 者 個 人 回 應 者 未 披 露 回 應 者 未 披 露 回 應 者 未 披 露 回 應 者 未 披 露 回 應 者 4 2
5% 14A 0.1% 5% 14A 2
GREENLAN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0337 (i) (ii) 55% 49% (iii) 57% 57% 49%60% 1 5% 14A 0.1% 5% 14A 2 (i) (ii) 359,403 539.87683.84 518 3 (i) 55% (ii) 49% 3,260 16.3020.64 152 70% 80% 95%5% 4 (i) (ii)
More information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立 法 會 CB(4)1287/14-15(0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學 校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前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學 校 教 育 中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進 展 ( 包 括 基 本 法 教 育 及 推 廣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識 ), 匯 報 德 育 及 公
More information44263-02A 1..8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OURGAME
More information39 2016 [ ] 2016 [ ] 70 2016 [ ] 2016 [ ] 73 1992 5 27 1992 5 27 47 2013 6 2013 6 45 1993 6 1993 6 73 2015 3 20 2016 1 16 53 1992 5 1992 5 2009 1 2009
73 1992 5 27 2015 3 20 44 1999 6 28 2015 11 18 62 1992 5 27 2015 11 18 37 2016 1 14 2016 1 14 76 2016 [ ] 2016 [ ] 165 39 2016 [ ] 2016 [ ] 70 2016 [ ] 2016 [ ] 73 1992 5 27 1992 5 27 47 2013 6 2013 6
More information4 4,192,896 3,662,622 (3,675,927) (3,155,131) 516, , ,884 34,706 (112,601) (115,492) (304,996) (309,740) (3,434) 18,747 (59,661) (51,590)
KAM H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02307 14.5% 4,192,900,000 3,662,600,000 1.9% 517,000,000 507,500,000 13.9% 64,600,000 75,000,000 19,900,000 17.2% 1.5 1.5 1 4 4,192,896 3,662,622 (3,675,927) (3,155,131)
More information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68.65% 39.72% 39.72% 6.86% 6.52% 3.43% 3.75% 30% 50% 171 1. 100% 2. 100%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4. 100% 5. 50% 50% 6. 7.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8. 100% 9. 100% 172 10. 100%
More information服务协议
独 家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本 协 议 由 以 下 双 方 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 签 署 : 北 京 万 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万 驰 科 技 ), 一 家 于 中 国 北 京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注 册 地 址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69 号 三 层 306 房 间
More information14 14A 重 組 協 議 重 組 及 增 加 昆 山 維 信 諾 之 註 冊 資 本 股 權 持 有 人 所 擁 有 之 註 冊 資 本 狀 況 % 190, , , ,
YEEB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億 都 ( 國 際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259)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視 作 出 售 昆 山 維 信 諾 及 恢 復 股 份 買 賣 47.50% 34.59% 47.05% 73.22% 12.66% 90,000,000 1 14 14A 重 組 協 議 重 組 及 增 加 昆 山
More information( ) ( 2388) % % % % % 4.11%
() ( 2388) 2004 2004 6 3055.81 85.29% 0.5279 85.29% 80.239.20% 53.56 12.75% 20035.78% 4.11% 0.320 20030.195 2004 2004 2 1 6 2004 2004 8 2 2 2004 8 19 2004 2004 6 3055.81 25.6985.29% 0.66 7.63 1.48% 18.19%
More informationi
SINOCHEM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More informationC150510918Ann.indd
UNIVERSAL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1026 49% 49%224,420,000280,525,000 14.07100%14 1 14A.07 14A 1414A 510,380,000 24.53% (i) 67,540,0003.25% 20,000,000(ii)10,000,000 0.48%10,000,000 2 (i)(ii) (iii)
More information(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A: A A A 51% 2
INSPUR INTERNATIONAL LIMITED 596 100%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25% 75% A 1 (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ACTIV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1096 792.6 584.3 26.3% 174.4 62.9 64.0% 22.0% 10.8% 130.3 72.0 0.06 0.11 1 3(a) 584,270 792,572 (521,412) (618,192) 62,858 174,380 4(a) 2,852 3,416 4(b) 1,739 429 (22,925)
More information閱 立 法 會 CB(2)1907/14-15(01) 號 文 件 ) 為 確 保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得 以 及 時 推 行, 醫 管 局 承 諾 在 三 個 月 內 制 定 一 份 行 動 計 劃, 以 期 在 三 年 內 推 行 各 項 建 議 5. 醫 管 局 成 立 了 專 責
立 法 會 CB(2)97/15-16(01) 號 文 件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推 行 醫 院 管 理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所 提 建 議 而 制 定 的 行 動 計 劃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告 知 委 員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就 推 行 醫 管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More information立 法 會 CB(2)2170/14-15(01) 號 文 件 關 愛 基 金 援 助 項 目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背 景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於 2015 年 1 月 2 日 起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項 目 ( 再 推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會議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1)21/07-08(01)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目 的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施 政 報 告 和 施 政 綱 領 載 列 政 府 的 新 措 施 和 各 項 持 續 推 行 的 措 施 本 文 件 詳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tp20141223cb4-270-3-c.doc
CB(4)270/14-15(03)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運 輸 署 開 設 一 個 常 額 總 機 電 工 程 師 職 位 和 一 個 常 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在 運 輸 署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開 設 兩 個 常 額 首 長 級
More information... 48... 57... 41... 40.... 42.... 46... 59... 65... 52 2013 12 25 2014 3 29 2013 12 25 2007 6 24 2009 11 24 2007 6 24 2009 11 24 2010 9 28 2014 1 9 1997 12 2010 8 1998 2 1998 2 1998 2 2007 6 2009 11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333,413 2,850,966 5 (2,831,347) (2,363,496) 502, , ,398 10,178 (155,884) (135,025) (131,698) (112,465) (38,890) (20,65
CPMC HOLDINGS LIMITED 906 2018 6 30 6 30 2018 2017 3,333,413 2,850,966 16.9% 382,140 397,239 (3.8%) 143,172 168,055 (14.8%) 0.12 0.14 (14.3%) 2018 9 13 2018 6 30 0.0606.8 2018 6 30 1 6 30 2018 2017 4 3,333,413
More information- 2-4. 5 100 C 5. D
CB(1)623/06-07(03) 2. ( CB(1)549/06-07(02) ) A 4 004 3. 4 004 B - 2-4. 5 100 C 5. D A 1. 4 004 4 004 CB(1)471/06-07(03) 17 4 004 2. ( ) 16 4 004 16 3.? - 2-4. 2 033 1 100 45 1 100 900 5. 500 70 - 3-6.
More information2 981, ,770 7 (240,945) (77,087) 740, ,683 (24,901) (1,014) 715, , , , , , , , , ,28
CNQ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1240 2 3 4 11,053,456 7,302,293 5 (9,247,614) (6,227,767) 1,805,842 1,074,526 9,598 3,763 4,228 1,504 5 (165,624) (123,375) 5 (552,981) (389,389) 1,101,063 567,029 5,681
More information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585 18 24 2402 12 14 28 26 (48) * .............................................................. 1........................................................ 3...............................
More informationC Ann.indd
VED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02317 167,803 156,648 7.1% 33,356 33,818 (1.4%) 9,086 9,281 (2.1%) 9,064 9,361 (3.2%) 0.60 0.61 0.60 0.61 0.298 0.307 0.298 0.307 1 1,990 2,042 148,992 145,612 8,907
More information15394_C BJ Properties IR Ann.indd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925 4 198,868 162,836 (51,264) (40,175) 147,604 122,661 4 63,282 89,720 (7,327) (7,622) (103,655) (92,473) (5,987) (2,549) 5 (208,872) (195,552) (71) (2,518) (9,802)
More informationII. 採 取 的 措 施 和 有 關 進 度 改 善 規 管 架 構 4. 規 管 律 師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的 架 構, 應 該 現 代 化 而 免 受 不 必 要 的 規 限 ㆒ 直 以 來, 律 政 司 積 極 致 力 改 善 這 個 架 構 (a) 律 師 法 團
立 法 會 CB(2)1644/03-04(01)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發 展 香 港 為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I. 擴 大 法 律 服 務 範 疇 的 目 的 及 目 標 律 政 司 的 施 政 方 針 之 ㆒, 是 協 助 香 港 發 展 為 區 域 性 的 法 律 服 務 和 解 決 紛 爭 的 心 2. 就 落 實 這 項 施 政 方 針, 我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ACTIV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1096 51% 5% 25%14 14 1 (1) (2) 51% 64,998,442 51,000 51,000 51% 2 (i) (ii) (a) (b) (c) (d) (e) (f) (g) (h) 3 (e) (f) (g)(h) (a) (b) (c) (c) 51% 1,261,500,000 5.15%4.9% 1.097
More informationVLACRPD Binnie Hong Kong Limited Binnie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Mitchell and MarFarlane, Brentnall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743 53 34 32 52 42 58 41 53 VLACRPD Binnie Hong Kong Limited Binnie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Mitchell and MarFarlane, Brentnall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91 564 CIRIA C580 (E) Lumb Asia Pacific
More information3 2,534,915 2,094,299 4 (1,161,215) (981,644) 1,373,700 1,112, , ,987 (587,859) (491,736) (111,787) (92,481) 67,096 1,881 7,648 4,300 6,76
LIFESTYL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21.0% 2,534,900,000 37.2% 740,200,000 25.9% 0.874 21 1 3 2,534,915 2,094,299 4 (1,161,215) (981,644) 1,373,700 1,112,655 182,494 138,987 (587,859) (491,736) (111,787)
More information, , ,143 48, , , ,094 (558,982) (53,622) 346, , ,494 5, ,446 72,477 7,425 (12,189
SILVER GRANT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LIMITED 171 1 2017 12 31 3 100,439 120,280 3 90,143 48,814 3 715,158 905,740 169,094 (558,982) (53,622) 346,758 115,472 3 23,494 5,216 4 95,446 72,477 7,425 (12,18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CW_8169ann-20051118.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ECO-TEK HOLDINGS LIMITED 環 康
More information115,872,0003.32% 42.3%21,150,000 42.3% 2
Link Holdings Limited * 8237 42.3% 42.3% 21,150,000 6,000,000 94.6% 100% 92.8% 20% 19.07 25% 100%19 19 1 115,872,0003.32% 42.3%21,150,000 42.3% 2 21,150,000 5 90 (i) (ii) (iii) 49,000,000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4 18,826 7,792 (13,894) (7,205) 4, (16) 510 (856) (922) (17,690) (8,192) (4) (7) 15 (16) (217) 672 2,849 (10,336) (7,424) 7 (34,168) (
ASIA ENERGY LOGISTICS GROUP LIMITED 351 1 4 18,826 7,792 (13,894) (7,205) 4,932 587 5 (16) 510 (856) (922) (17,690) (8,192) 867 15 (4) (7) 15 (16) (217) 672 2,849 (10,336) (7,424) 7 (34,168) (28,032) 8
More information.... 48 2009 4 2009 4.... 50 1997 3 2005 4.... 52 2007 10 2007 10.... 50 1994 8 2008 4.... 36 1998 7 2008 1 48 2003 7 1985198919891993 19941999 199920
11.... 48 1994 6 2003 7.... 55 1994 6 2003 7.... 49 1994 6 2003 7.... 33 2009 8 2014 3.... 38 2014 3 2014 3.... 41 2014 3 2014 3.... 36 2014 3 2014 3.... 51 2014 6 2014 6.... 65 2014 6 2014 6.... 60 2014
More information% 83.83% 26.91% A 14A.101 (i) (ii) 51.05% 26% 51% 2
NATIONAL AGRICULTURAL HOLDINGS LIMITED 1236 30% 30% 105 131.25 145181.25 1 14.07 100% 83.83% 26.91% A 14A.101 (i) (ii) 51.05% 26% 51% 2 (i) (ii) (iii) (iv) (v) 30% 105131.25 145181.25 3 83.83% 26.91% 30%
More information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More information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HUAJUN HOLDINGS LIMITED * 377 A 1,700,000,000 2,006,000,000 11.52% 11.52% 1 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I) 1,700,000,000 2,006,000,000 A 629,629,629 A 1,700,000,000 2,006,000,000
More information(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