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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行 规 发 号 (1) 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海 淀 区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的 意 见 海 行 规 发 号 (11) 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行 政 事 项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14) 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行 政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2014 年 版 )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18) 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112) 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海 淀 区 十 三 五 规 划 研 究 编 制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128) 7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2015 年 度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140) 8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海 淀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2015 年 )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142) 9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海 淀 区 2014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与 2015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报 告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167) 10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安 全 生 产 约 谈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188) 1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对 5 件 突 出 ( 重 大 ) 火 灾 隐 患 实 施 区 级 挂 账 督 办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191) 1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194)

3 1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支 持 外 贸 稳 定 增 长 工 作 方 案 ( 年 )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206) 1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2015 年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210) 1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区 民 政 局 关 于 海 淀 区 第 九 届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214) 1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本 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电 话 咨 询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政 办 发 号 (220) 17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2014 年 度 十 佳 群 众 满 意 窗 口 十 佳 岗 位 服 务 标 兵 十 佳 便 民 服 务 项 目 评 选 结 果 的 通 报 (223) 18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任 免 (226)

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行 规 发 号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各 委 办 局, 各 相 关 单 位 : 经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 月 22 日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科 学 民 主 高 效 规 范 的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提 升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效 率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区 域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主 要 用 于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配 置 资 源 的 经 济 社 会 领 域, 具 体 涵 盖 发 展 公 益 性 社 会 事 业 和 建 设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提 供 公 共 教 育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公 共 交 通 等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加 强 资 源 能 源 保 障,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推 进 科 技 进 步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促 进 城 乡 经 济 统 筹 发 展, 建 设 区 级 权 限 基 础 设 施 等 领 域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由 区 政 府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基 本 建 设 类 项 目 以 及 购 置 装 修 类 项 目 等 其 中, 根 据 设 计 方 案 施 工 1

5 图 要 求, 需 要 与 建 筑 物 同 步 实 施 并 安 装 的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费 用 纳 入 项 目 投 资 范 围 ; 而 采 取 租 用 方 式 取 得 建 筑 物 使 用 权 所 发 生 的 租 金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为 开 展 工 作 服 务 的 各 类 家 具 设 备 及 其 他 末 端 接 入 类 器 材 所 需 购 置 费, 需 由 项 目 单 位 ( 即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项 目 总 概 算 或 者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的 组 织 编 制 和 申 报 单 位 ) 向 区 财 政 局 提 出 申 请, 按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安 排 对 于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未 列 入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的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海 淀 区 街 道 小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海 政 办 发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项 目 管 理 第 三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主 要 来 源 于 区 财 政 性 资 金 中 央 及 市 政 府 补 助 投 资 等 根 据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性 质 和 调 控 需 要, 分 别 采 取 直 接 投 资 资 本 金 注 入 投 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第 四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遵 循 规 范 高 效 透 明 原 则, 符 合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区 域 布 局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北 京 市 区 委 区 政 府 部 署, 切 实 解 决 好 社 会 及 民 生 的 实 际 问 题, 利 于 经 济 社 会 人 与 自 然 的 统 筹 协 调 发 展 第 二 章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第 五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实 行 年 度 总 量 控 制, 由 区 财 政 局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财 政 性 资 金 中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根 据 当 年 项 目 资 金 总 量, 牵 头 组 织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 包 括 :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区 财 政 局 区 审 计 局 规 划 海 淀 分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区 政 府 督 查 室 等 ), 结 合 各 单 位 项 目 的 轻 重 缓 急 及 项 目 成 熟 情 况, 分 期 分 批 编 制 当 年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并 提 交 区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第 六 条 在 项 目 初 步 安 排 方 案 中, 优 先 安 排 续 建 项 目 续 建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后, 在 当 年 区 政 府 投 资 总 量 额 度 内, 安 排 新 增 项 目 原 则 上 新 增 正 式 项 目 应 是 完 成 规 划 意 见 土 地 预 审 立 项 等 前 期 手 续 工 作 的 储 备 项 目 第 七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原 则 上 每 年 度 分 三 批 下 达 : 第 一 批 应 于 前 一 年 年 底 下 达, 主 要 安 排 续 建 项 目 年 初 应 实 施 的 季 节 性 项 目 以 及 中 央 市 区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第 二 批 为 年 度 区 政 府 投 资 计 划, 应 于 区 人 大 批 准 当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一 个 月 内 下 达, 安 排 全 年 的 区 政 府 投 资 计 划 ; 第 三 批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年 度 计 划 调 整 第 八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一 经 下 达, 各 项 目 单 位 均 应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确 2

6 定 的 内 容 实 施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确 需 对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时, 由 项 目 单 位 书 面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 1. 因 政 策 原 因, 建 设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调 整 方 案 的 ; 2. 因 地 质 水 文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引 起 项 目 建 设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 3. 市 区 政 府 决 定 调 整 建 设 项 目 和 规 模 的 ; 4. 遇 不 可 归 结 于 项 目 单 位 的 其 他 特 殊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按 计 划 实 施 的 项 目 单 位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调 整 申 请, 原 则 上 不 予 批 准 第 九 条 在 既 定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总 量 内, 发 生 的 单 个 项 目 资 金 调 整 不 同 项 目 间 资 金 调 度 调 减 项 目 等 情 况, 由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调 整 方 案 若 涉 及 的 项 目 资 金 调 整 超 出 既 定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总 量, 由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工 作 方 案 后, 按 照 海 淀 区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管 理 权 限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条 在 区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资 金 总 量 中 设 置 5-10% 额 度 的 投 资 计 划 资 金 作 为 前 期 费 及 机 动 资 金, 用 于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及 作 为 区 政 府 投 资 计 划 机 动 经 费 项 目 列 入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储 备 库 后, 项 目 论 证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等 相 关 费 用 从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前 期 费 及 机 动 资 金 中 拨 付 为 推 进 前 期 工 作, 在 项 目 手 续 办 理 过 程 中 需 要 拨 付 的 征 地 测 绘 勘 察 等 费 用 可 由 项 目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初 审 后, 向 区 财 政 局 发 函, 由 区 财 政 局 按 规 定 审 核 后 从 前 期 费 中 拨 付 如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批, 可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进 度, 预 拨 政 府 投 资 的 征 地 拆 迁 费 用 及 不 超 过 政 府 投 资 额 30% 的 工 程 建 设 费 用 第 三 章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流 程 ( 一 ) 前 期 准 备 阶 段 第 十 一 条 为 确 保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前 期 工 作 扎 实 细 致, 根 据 区 委 区 政 府 指 派 或 职 责 分 工, 项 目 单 位 需 从 以 下 范 围 内 提 出 项 目 建 设 需 求 : 1. 区 域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长 期 规 划, 同 时 结 合 本 单 位 工 作 职 能, 按 照 以 规 划 定 项 目, 以 项 目 落 规 划 的 原 则, 提 出 各 领 域 的 项 目 建 设 需 求 2. 市 级 工 作 任 务 市 委 市 政 府 及 市 有 关 部 门 下 达 的 工 作 任 务 中 涉 及 到 的 并 明 确 由 本 区 承 担 的 建 设 项 目 3. 人 大 政 协 提 议 案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议 案 中 提 出 的 属 于 本 区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4. 区 委 区 政 府 决 定 区 委 区 政 府 做 出 的 相 关 决 定 中 确 定 的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5. 群 众 反 映 热 点 群 众 关 注 度 高 反 映 较 多 的 民 生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需 求 3

7 6. 其 他 包 括 为 落 实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所 涉 及 的 配 套 辅 助 工 程, 为 应 对 突 发 性 临 时 性 事 件 所 需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项 目 单 位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需 要 实 施 的 并 经 项 目 单 位 主 管 区 领 导 批 准 的 相 关 公 益 性 的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将 以 下 内 容 作 为 开 展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的 重 点 : 1.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对 项 目 建 设 是 否 符 合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义 作 用 ; 预 计 产 生 的 社 会 效 果 等 进 行 初 步 分 析 判 断 2.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涵 盖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政 策 行 业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项 目 相 关 的 决 策 性 文 件 等 3. 项 目 建 设 条 件 对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规 划 情 况 土 地 状 况 市 政 状 况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边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进 行 调 研 4.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对 项 目 规 模 标 准 建 设 规 范 建 设 布 局 功 能 设 置 配 套 设 施 管 理 运 行 建 设 方 式 及 实 施 主 体 提 出 建 议 5. 资 金 需 求 及 来 源 对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的 资 金 做 出 初 步 估 算, 并 就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提 出 建 议 6. 建 设 时 间 安 排 对 项 目 建 设 开 工 时 间 竣 工 时 间 提 出 计 划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经 由 各 项 目 单 位 研 究 提 出 的 项 目, 按 照 以 下 步 骤 开 展 工 作 : 1. 本 单 位 审 议 项 目 单 位 在 项 目 前 期 研 究 完 成 后, 应 在 本 单 位 由 主 要 领 导 召 开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会, 就 项 目 建 设 进 行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提 出 项 目 建 设 初 步 方 案,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机 构 责 任 人 及 工 作 要 求, 并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2. 主 管 副 区 长 审 定 项 目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研 究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项 目 建 设 请 示 报 主 管 副 区 长 审 定 3. 由 项 目 单 位 向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递 交 纳 储 相 关 材 料 具 体 包 括 : 主 管 副 区 长 的 批 示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申 请 书 ( 具 备 第 十 二 条 中 所 涉 及 的 各 项 内 容 ) 及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文 件 本 单 位 会 议 纪 要 等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在 区 委 区 政 府 所 做 出 决 定 中 涉 及 的 项 目, 由 区 属 相 关 单 位 按 照 区 委 区 政 府 决 定 精 神 及 要 求, 认 真 开 展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并 向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区 委 区 政 府 决 定 性 文 件 前 期 研 究 形 成 的 材 料 ( 具 备 第 十 二 条 中 所 涉 及 的 各 项 内 容 ) 等 ( 二 ) 储 备 阶 段 第 十 五 条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组 织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分 期 分 批 对 项 目 单 位 所 提 出 的 项 目 组 织 初 步 审 查 各 成 员 单 位 结 合 工 作 职 能, 对 项 目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并 向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反 馈 第 十 六 条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汇 总 整 理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4

8 单 位 反 馈 意 见, 提 出 拟 纳 入 储 备 库 项 目 的 报 告, 并 汇 总 形 成 储 备 项 目 表, 报 区 政 府 常 务 会 审 议 第 十 七 条 在 储 备 项 目 表 经 区 政 府 常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以 区 政 府 名 义 正 式 印 发 后, 其 中 涉 及 的 各 项 目 单 位 可 开 展 项 目 论 证 等 工 作 对 于 市 政 府 追 加 项 目, 经 区 政 府 批 准, 可 追 加 到 项 目 储 备 库 对 于 区 委 区 政 府 决 定 项 目 等 情 况, 可 直 接 纳 入 储 备 库 第 十 八 条 在 项 目 纳 入 储 备 库 后, 由 项 目 单 位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项 目 研 究, 就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以 及 项 目 建 设 存 在 的 问 题 风 险 评 估 技 术 方 案 等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对 前 期 研 究 中 涉 及 相 关 建 设 要 求 内 容 资 金 等 需 求 情 况 进 行 修 订, 提 出 明 确 方 案 ;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实 施 方 案 第 十 九 条 自 储 备 项 目 表 以 区 政 府 名 义 正 式 印 发 后, 原 则 上 项 目 单 位 需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第 十 八 条 中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原 则 上 在 项 目 取 得 规 划 意 见 土 地 预 审 立 项 等 手 续 后, 项 目 单 位 可 向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转 入 正 式 项 目 的 申 请 未 取 得 上 述 手 续 的 项 目, 如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项 目 单 位 可 提 交 转 入 正 式 项 目 的 申 请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组 织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结 合 当 年 区 域 工 作 重 点 资 金 安 排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进 行 论 证 ( 三 ) 项 目 阶 段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采 用 直 接 投 资 的 项 目, 项 目 单 位 需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及 概 算, 并 报 请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达 到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深 度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可 通 过 项 目 建 议 书 代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形 式, 进 行 合 并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购 置 装 修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疏 堵 工 程 道 路 大 中 修 水 务 园 林 绿 化 等 不 涉 及 新 增 占 地 不 涉 及 建 筑 面 积 调 整 的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项 目 单 位 可 向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交 实 施 方 案 作 为 材 料 ( 代 替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及 概 算 ) 对 于 此 类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需 征 求 各 单 位 意 见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事 项 及 内 容, 征 求 有 关 单 位 意 见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紧 急 项 目, 如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社 会 安 全 等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涉 及 的 处 置 及 救 援 项 目, 以 及 受 自 然 因 素 限 制 的 临 时 应 急 项 目, 应 优 先 解 决 紧 急 问 题, 简 化 程 序 特 事 特 办 具 体 流 程 及 要 求 参 照 海 淀 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海 政 办 发 号 )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正 式 受 理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后, 在 征 询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的 同 时, 可 并 行 开 展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5

9 第 二 十 四 条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该 办 法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印 发 ( 四 ) 项 目 建 设 阶 段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各 环 节 招 投 标 要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市 政 府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第 89 号 令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办 法 ( 京 发 改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 采 购 ) 过 程 应 在 区 政 府 投 资 招 标 ( 采 购 ) 平 台 完 成, 统 一 进 场 统 一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统 一 招 标 信 息 发 布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应 当 实 行 监 理 制,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合 同, 对 工 程 建 设 进 行 监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于 单 位 内 部 已 经 设 有 机 构 专 门 负 责 管 理 和 实 施 基 建 项 目 同 时 具 有 人 员 和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的 项 目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得 聘 请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或 委 托 项 目 代 建 对 于 相 关 人 员 配 备 不 足 或 受 专 业 性 限 制 的 项 目 单 位, 可 适 当 考 虑 通 过 聘 请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或 委 托 代 建 的 模 式 实 施 项 目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单 位 可 依 据 自 身 及 项 目 情 况, 按 照 一 事 一 议 原 则, 向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聘 请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的 申 请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后, 提 出 实 施 建 议, 并 报 区 政 府 审 定 区 政 府 审 定 同 意 后,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可 根 据 项 目 单 位 情 况 实 行 代 建 制 在 上 报 区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后, 由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牵 头 实 施, 通 过 招 标 选 择 专 业 化 的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代 建 单 位 ), 负 责 项 目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建 设 实 施 的 组 织 工 作, 严 格 控 制 项 目 投 资 质 量 和 工 期, 在 项 目 建 成 后 交 付 项 目 单 位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于 经 批 准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制 或 代 建 制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按 照 不 高 于 财 政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代 建 制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财 建 号 ) 及 北 京 市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京 财 经 二 号 ) 等 基 建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的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标 准 予 以 核 定, 计 入 项 目 建 设 成 本, 且 不 再 另 行 安 排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项 目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及 概 算 实 施 各 招 投 标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及 概 算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 对 因 水 文 地 质 等 原 因 确 需 变 更 设 计 的, 应 当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变 更, 经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按 照 原 程 序 重 新 上 报 6

10 ( 五 ) 竣 工 决 算 阶 段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于 六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工 程 结 算 和 竣 工 决 算, 按 国 家 和 市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第 三 十 四 条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委 托 审 计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由 区 审 计 局 牵 头, 联 合 区 财 政 局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召 开 决 算 报 告 联 席 会, 对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决 算 报 告 联 席 会 后, 由 区 审 计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共 同 出 具 书 面 审 议 意 见, 由 区 财 政 局 进 行 竣 工 决 算 批 复 第 三 十 五 条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算 投 资 数 超 概 算 10% 以 上 或 超 概 算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 含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或 项 目 主 管 单 位 将 项 目 情 况 上 报 区 政 府 专 题 会, 由 主 管 资 金 的 副 区 长 及 主 管 项 目 单 位 的 副 区 长 共 同 审 议 ; 决 算 投 资 数 超 概 算 金 额 在 2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或 项 目 主 管 单 位 将 项 目 情 况 上 报 区 政 府 常 务 会 审 议 ; 其 他 情 况 下 决 算 投 资 数 超 概 算 的 项 目, 由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 六 ) 建 立 统 筹 协 调 机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区 重 大 项 目 办 公 室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相 互 配 合, 加 大 项 目 日 常 协 调 调 度 重 要 事 项 由 区 政 府 建 立 区 级 协 调 调 度 机 制, 由 分 管 资 金 和 建 设 的 副 区 长 牵 头 会 同 相 关 主 管 副 区 长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召 开 协 调 调 度 会, 就 项 目 推 进 任 务 分 工 事 项 调 整 等 内 容 做 出 统 一 部 署, 区 各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调 度 会 确 定 的 事 项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协 调 调 度 会 研 究 议 定 的 相 关 事 项 及 时 落 实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立 项 规 划 用 地 施 工 四 个 阶 段 的 过 程 中, 建 立 健 全 三 级 协 调 调 度 机 制, 由 四 个 阶 段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本 阶 段 内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业 务 问 题 ; 由 区 综 合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协 调 跨 阶 段 的 问 题 ; 重 大 事 项 和 政 策 执 行 等 复 杂 问 题 提 交 区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研 究 解 决 第 三 十 八 条 承 担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行 政 职 能 的 区 属 各 部 门 应 相 互 配 合, 结 合 本 部 门 管 理 职 责 和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组 织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单 位 开 展 综 合 或 专 项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进 一 步 明 确 手 续 办 理 工 作 要 求 和 相 关 程 序, 帮 助 各 项 目 单 位 做 好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单 位 应 注 重 项 目 管 理 知 识 学 习, 明 确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对 于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力 量 较 薄 弱 的 项 目 单 位, 可 适 当 采 取 返 聘 有 经 验 的 退 休 人 员 等 方 式, 不 断 加 强 项 目 管 控 的 人 员 配 备 及 能 力 提 升, 推 进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依 法 高 效 实 施 7

11 第 四 章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及 后 评 价 ( 一 ) 明 确 各 相 关 单 位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区 财 政 局 区 审 计 局 规 划 海 淀 分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等 各 部 门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对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和 使 用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效 益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项 目 单 位 应 切 实 担 负 起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开 展 过 程 中 的 主 体 责 任 工 作 责 任 落 实 责 任, 主 要 领 导 应 履 行 好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在 项 目 开 展 过 程 中, 项 目 单 位 应 就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倒 排 工 期 计 划, 确 保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在 保 证 质 量 安 全 等 前 提 下 按 计 划 实 施 项 目 单 位 需 明 确 项 目 各 个 环 节 的 责 任 人, 由 项 目 责 任 人 全 程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并 应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建 设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重 要 情 况 要 及 时 向 区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十 二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相 关 的 咨 询 评 估 及 招 标 代 理 等 中 介 机 构 应 结 合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职 责, 依 法 依 规 及 时 准 确 地 形 成 调 研 报 告 评 审 意 见 或 其 他 形 式 成 果, 为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实 施 开 展 评 价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 二 ) 建 立 月 报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月 报 制 度, 各 项 目 单 位 ( 对 于 实 施 代 建 制 的 项 目, 在 明 确 代 建 单 位 后, 以 代 建 单 位 作 为 项 目 单 位 ) 于 每 月 5 日 之 前 将 上 月 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资 金 使 用 比 例 等 内 容, 统 一 报 送 至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再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视 项 目 情 况 及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转 发 至 区 相 关 部 门 第 四 十 四 条 项 目 单 位 每 月 报 送 的 内 容 包 括 : 1. 项 目 建 设 主 体 地 点 内 容 等 基 本 情 况 ; 2. 建 设 用 地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 3. 项 目 总 投 资 当 年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 4. 资 金 拨 付 情 况 ; 5. 项 目 建 设 形 象 进 度 ; 6. 预 计 完 成 情 况 ; 7. 其 他 相 关 情 况 第 四 十 五 条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每 季 度 初 将 上 季 度 的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汇 总 报 区 政 府 对 不 按 时 报 送 月 报 的 项 目 单 位,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给 予 督 促 对 连 续 2 个 月 不 报 送 月 报 或 连 续 3 个 月 不 按 时 报 送 月 报 的 项 目 单 位,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给 区 政 府 的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8

12 ( 三 )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项 目 公 示 制 度 第 四 十 六 条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应 公 示 : 1.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有 重 大 影 响 ; 2. 对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有 重 大 影 响 ; 3. 与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社 会 关 注 程 度 较 高 符 合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但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应 当 公 开 的 项 目 除 外 第 四 十 七 条 具 体 公 示 办 法 及 要 求 按 照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项 目 公 示 办 法 执 行, 该 办 法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印 发 ( 四 ) 开 展 稽 察 工 作 第 四 十 八 条 按 照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办 法 ( 国 办 发 号 ) 北 京 市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60 号 令 ) 等 文 件 要 求,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使 用 区 政 府 投 资 实 行 制 管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指 导 下 开 展 稽 察 工 作 第 四 十 九 条 稽 察 工 作 实 行 稽 察 特 派 员 制 度, 特 派 员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委 派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根 据 稽 察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会 同 区 财 政 局 区 审 计 局 以 及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区 市 政 市 容 委 区 环 保 局 规 划 海 淀 分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等 行 政 部 门 对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联 合 检 查 第 五 十 条 具 体 稽 察 办 法 及 要 求 按 照 北 京 市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60 号 令 ) 执 行 ( 五 ) 组 织 开 展 后 评 价 工 作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于 区 级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选 择 已 经 全 部 建 成 并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经 过 1 年 使 用 或 运 营 的 项 目 进 行 后 评 价, 并 报 区 政 府 审 定 经 区 政 府 批 准 后,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书 面 通 知 项 目 单 位 进 行 后 评 价 第 五 十 二 条 具 体 后 评 价 办 法 及 要 求 按 照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该 办 法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印 发 ( 六 ) 咨 询 评 估 及 招 标 代 理 等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由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建 立 政 府 投 资 咨 询 评 估 及 招 标 代 理 等 中 介 机 构 库, 具 体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推 荐 的 咨 询 评 估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单, 结 合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用 咨 询 评 估 中 介 机 构 采 用 比 选 方 式 选 用 招 标 代 理 中 介 机 构 由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中 介 机 构 库 管 理 工 作,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具 体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第 五 十 四 条 对 入 库 的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信 息 建 档 及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将 机 构 基 础 信 9

13 息 机 构 能 力 信 息 ( 参 与 的 咨 询 评 估 工 作 ) 信 用 积 累 信 息 ( 获 得 的 荣 誉 表 彰 ) 信 用 流 失 信 息 ( 受 到 的 惩 戒 及 处 罚 情 况 ) 项 目 单 位 反 馈 情 况 等 信 息 记 入 中 介 机 构 的 信 息 档 案, 并 作 为 选 择 及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五 条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委 托 或 批 准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中, 向 项 目 单 位 发 出 调 查 评 价 意 见 表, 由 项 目 单 位 对 相 应 机 构 的 工 作 情 况 提 出 评 价 意 见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随 时 对 中 介 机 构 的 工 作 过 程 进 行 检 查 第 五 十 六 条 每 年 12 月 由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论 证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对 咨 询 评 估 及 招 标 代 理 等 中 介 机 构 的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及 相 关 情 况, 确 定 解 除 服 务 关 系 的 中 介 机 构 名 单 ( 含 本 年 度 因 违 反 本 办 法 被 解 除 服 务 关 系 的 中 介 机 构 ) 被 解 除 服 务 关 系 的 中 介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规 或 欺 诈 行 为 的 中 介 机 构, 在 以 后 选 聘 时 均 不 得 入 选 第 五 十 七 条 其 他 要 求 按 照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咨 询 评 估 等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海 发 改 号 )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30 日 之 后 施 行 原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 海 政 发 号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海 政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0

1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海 淀 区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的 意 见 海 行 规 发 号 各 相 关 单 位 : 为 加 大 生 态 海 淀 建 设 力 度, 充 分 肯 定 农 业 的 生 态 服 务 价 值, 更 好 地 发 挥 农 业 的 生 态 保 障 作 用, 切 实 保 护 农 民 利 益,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全 面 落 实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号 ) 北 京 市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京 常 字 号 ), 以 农 民 受 益 与 生 态 建 设 共 赢 为 原 则, 以 组 织 机 制 建 设 为 保 障, 以 农 业 生 态 服 务 价 值 生 态 保 护 成 本 和 现 行 政 策 标 准 为 依 据, 尽 量 缩 小 土 地 利 用 收 益 差 别 和 政 策 标 准 差 别, 强 化 对 农 业 的 生 态 补 偿 以 创 新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为 引 导, 启 动 万 亩 良 田 示 范 工 程, 加 大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力 度, 推 进 土 地 规 范 化 利 用, 促 进 农 业 规 模 化 园 区 化 标 准 化 发 展, 使 农 业 产 业 与 核 心 区 发 展 相 平 衡, 确 保 新 旧 补 偿 政 策 平 稳 有 效 衔 接, 推 动 美 丽 海 淀 建 设 和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发 展 二 补 贴 政 策 ( 一 ) 补 贴 构 成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补 贴 资 金 由 农 田 生 态 补 贴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两 部 分 构 成 ( 二 ) 补 贴 范 围 在 本 区 范 围 内, 海 淀 区 生 态 林 地 补 偿 机 制 补 偿 范 围 之 外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田, 享 受 农 田 生 态 补 贴, 其 中 基 本 农 田 在 享 受 生 态 补 贴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相 应 的 保 护 补 贴 达 到 标 准 纳 入 万 亩 良 田 范 围 的 耕 地, 享 受 生 态 补 贴 保 护 补 贴 西 山 农 场 农 业 用 地, 享 受 生 态 补 贴 新 纳 入 平 原 造 林 政 策 补 贴 范 围 的 地 块 已 享 受 市 级 专 项 补 贴, 不 再 享 受 生 态 补 贴 保 护 补 贴 已 经 办 理 农 转 用 和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手 续 的 地 块 不 再 享 受 生 态 补 贴 保 护 补 贴 11

15 ( 三 ) 补 贴 标 准 农 田 生 态 补 贴 : 补 贴 标 准 为 1300 元 / 亩 年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200 元 / 亩 年 ( 四 ) 调 整 机 制 综 合 考 虑 我 区 农 村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以 及 区 级 财 力 情 况, 每 三 年 调 整 一 次, 调 整 方 案 报 区 政 府 同 意 后 实 施 ( 五 ) 补 贴 条 件 依 法 高 效 经 营 管 理 农 田, 不 裸 露 不 撂 荒 不 压 占 土 地, 结 合 北 部 新 区 建 设, 落 实 各 项 发 展 规 划, 执 行 用 地 功 能 管 理 政 策, 打 造 生 态 景 观 农 业 依 据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年 度 违 法 用 地 台 账 细 目, 在 享 受 补 偿 政 策 的 农 田 范 围 内 突 破 违 法 用 地 零 增 长,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完 成 整 改 的 村, 扣 除 该 村 应 享 受 的 生 态 补 贴 保 护 补 贴 ( 六 ) 政 策 衔 接 农 田 流 转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情 况 实 施 一 次 性 奖 励 补 贴 三 资 金 管 理 ( 一 ) 资 金 来 源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资 金 由 区 财 政 预 算 和 市 级 资 金 统 筹 安 排, 纳 入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 二 ) 资 金 管 理 流 程 为 确 保 农 田 数 据 的 实 时 性 与 准 确 性, 将 农 田 现 状 核 查 纳 入 年 度 土 地 利 用 变 更 调 查 工 作 中 由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牵 头,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变 更 调 查 成 果 对 基 本 农 田 新 整 理 耕 地 和 违 法 建 设 发 生 情 况 的 现 状 进 行 核 查, 提 交 符 合 保 护 补 贴 的 土 地 面 积 和 分 布 情 况 报 告, 函 告 区 农 委 各 镇 政 府 向 区 农 委 提 交 生 态 补 贴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申 请 同 时, 区 农 委 聘 请 第 三 方 对 土 地 面 积 及 种 植 情 况 进 行 勘 测 核 实 区 农 委 将 符 合 补 贴 条 件 的 农 田 面 积 及 资 金 情 况 报 区 支 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通 过 后, 按 照 区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办 理 ; 区 农 经 站 区 审 计 局 负 责 对 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补 贴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 三 )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补 贴 资 金 归 具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在 镇 政 府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使 用, 应 重 点 用 于 落 实 区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鼓 励 土 地 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流 转 发 展 壮 大 集 体 经 济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农 民 的 社 保 资 金 投 入 村 级 公 益 事 业 困 难 户 救 助 兑 付 土 地 确 利 收 益 等 ; 禁 止 用 于 购 置 公 务 用 车 村 干 部 报 酬 村 公 务 接 待 捐 赠 赞 助 购 买 股 票 等 高 风 险 证 券 12

16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由 分 管 农 村 工 作 的 副 区 长 任 组 长, 农 委 国 土 水 务 农 经 海 淀 园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为 成 员 单 位 的 区 支 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顺 利 实 施 并 与 原 政 策 有 效 衔 接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区 农 委 各 镇 政 府 要 成 立 由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的 工 作 协 调 机 构, 明 确 主 管 科 室, 确 保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落 到 实 处 取 得 实 效 ; 要 严 格 依 法 依 规 及 时 查 处 违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的 案 件 ( 二 ) 规 范 管 理, 落 实 责 任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资 金 要 专 款 专 用, 各 镇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要 设 专 账 进 行 管 理, 拟 定 使 用 方 案,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区 农 委 牵 头 负 责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运 行 管 理 总 体 协 调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政 策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负 责 出 具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标 准, 核 定 达 标 认 定 的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面 积, 核 定 农 用 地 违 法 建 设 面 积 及 违 法 用 地 整 改 情 况, 核 定 土 地 整 治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统 筹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完 善 相 关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拨 付 补 贴 资 金 区 农 经 站 区 审 计 局 负 责 对 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 三 ) 强 化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各 镇 政 府 要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和 区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对 本 地 区 内 农 用 地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和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负 总 责, 要 牢 固 树 立 守 土 有 责 专 款 专 用 意 识 和 法 治 观 念, 依 法 依 规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使 用 补 偿 资 金 五 其 他 ( 一 ) 本 意 见 由 区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 二 ) 本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后 施 行, 关 于 建 立 海 淀 区 农 田 补 贴 机 制 促 进 农 田 流 转 的 意 见 ( 海 农 发 号 ) 废 止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3 月 13 日 13

17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行 政 事 项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各 委 办 局, 区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工 作 精 神, 根 据 市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和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精 神, 经 研 究, 我 区 实 际 对 应 取 消 行 政 事 项 36 项 经 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和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予 印 发 对 区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项, 自 本 通 知 公 布 之 日 起, 原 实 施 机 关 不 得 再 实 施 或 以 其 他 名 目 搞 变 相, 同 时 制 定 并 落 实 后 续 监 管 措 施 和 办 法,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附 件 : 海 淀 区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项 目 录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12 年 14 日 14

18 海 淀 区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36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取 消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 海 淀 区 煤 炭 企 业 煤 炭 经 营 资 格 审 核 初 审 工 作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2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海 淀 园 ( 区 科 委 )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3 民 办 学 校 聘 任 校 长 的 核 准 区 教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设 立 出 版 物 全 国 连 锁 经 营 单 位 审 核 全 国 性 音 像 制 品 连 锁 经 营 单 位 审 核 设 立 专 门 从 事 名 片 印 刷 的 企 业 政 府 出 资 修 缮 的 非 国 有 市 级 以 下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转 让 抵 押 或 者 改 变 用 途 的 批 准 区 文 化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文 化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文 化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文 化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8 设 立 本 市 农 村 电 影 院 线 公 司 审 批 区 文 化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9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供 应 备 案 区 住 房 建 设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10 招 标 方 式 抄 报 区 住 房 建 设 委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11 不 能 避 免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认 定 区 水 务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15

19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取 消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2 水 利 工 程 开 工 区 水 务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13 开 垦 荒 坡 地 批 准 区 水 务 局 京 政 办 函 号 取 消 14 江 河 故 道 旧 堤 原 有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填 堵 占 用 拆 毁 批 准 区 水 务 局 国 发 号 取 消 15 水 量 分 配 和 调 度 的 确 认 区 水 务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为 保 证 管 线 的 安 全 使 用 需 要 修 建 城 市 树 木 彩 色 树 种 造 林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批 复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18 首 都 重 点 绿 色 通 道 工 程 建 设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19 园 林 绿 化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外 省 市 设 立 分 所 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外 省 市 分 所 派 驻 律 师 申 请 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外 省 市 分 所 负 责 人 变 更 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外 省 市 分 所 派 驻 律 师 更 换 执 业 证 申 请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成 立 ( 备 案 )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区 司 法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司 法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司 法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司 法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区 民 防 局 民 发 号 京 民 社 发 号 25 民 用 射 击 场 设 置 许 可 公 安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26 民 用 射 击 场 竣 工 使 用 批 准 公 安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取 消

20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取 消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27 办 理 失 踪 后 注 销 户 口 又 寻 回 人 员 的 户 口 恢 复 登 记 公 安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28 办 理 地 价 款 缴 纳 情 况 证 明 书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29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前 期 工 作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30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前 期 工 作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31 注 销 土 地 预 告 登 记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号 取 消 编 制 一 书 四 方 案 (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 编 制 一 书 四 方 案 (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国 土 海 淀 分 局 34 个 体 工 商 户 验 照 工 商 海 淀 分 局 35 内 资 企 业 年 检 工 商 海 淀 分 局 36 外 资 企 业 年 检 工 商 海 淀 分 局 京 政 发 [2013]26 号 京 国 土 征 号 京 政 发 [2013]26 号 京 国 土 征 号 国 发 号 工 商 企 字 号 国 发 号 工 商 企 字 号 国 发 号 工 商 企 字 号 取 消 取 消 取 消 取 消 取 消 17

2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行 政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2014 年 版 ) 的 通 知 海 政 发 号 各 镇 政 府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各 委 办 局, 区 属 各 单 位 : 根 据 国 务 院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工 作 精 神, 为 建 立 政 府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规 范 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行 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经 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和 区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将 海 淀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行 政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2014 年 版 ) (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 予 以 印 发, 并 现 就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执 行 清 单, 严 格 按 照 清 单 公 布 的 事 项 实 施 行 政 今 后, 除 国 务 院 和 市 政 府 作 出 决 定 并 履 行 相 关 法 定 程 序 对 清 单 进 行 调 整 外, 其 他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增 设 调 整 变 动 清 单 中 的 行 政 事 项 同 时,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在 清 单 之 外 增 设 和 变 相 增 设 行 政 事 项, 不 得 在 公 开 的 清 单 外 实 施 其 他 行 政, 不 得 对 已 经 取 消 和 下 沉 的 事 项 以 其 他 名 目 搞 变 相 审 批, 坚 决 杜 绝 随 意 新 设 边 减 边 增 明 减 暗 增 等 问 题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将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二 通 知 印 发 后, 清 单 要 及 时 在 区 政 府 网 站 等 公 共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开 各 部 门 要 对 本 部 门 承 担 的 行 政 事 项 做 好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并 在 本 部 门 的 场 所 和 门 户 网 站 等 对 外 公 开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保 密 审 查 工 作, 确 保 公 开 的 事 项 中 不 含 涉 密 内 容 三 在 清 单 执 行 过 程 中,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主 动 推 进 改 革,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全 面 实 行 一 个 窗 口 统 一 受 理 逐 项 制 定 业 务 手 册 和 办 事 指 南 推 行 办 理 时 限 承 诺 制 优 化 流 程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加 大 行 政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推 进 网 上 平 台 建 设 提 高 窗 口 人 员 服 务 水 平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要 严 格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对 于 清 单 中 规 定 必 须 履 行 的 行 政, 各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18

22 不 得 乱 作 为 不 作 为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海 淀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行 政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2014 年 版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9

23 附 件 海 淀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行 政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2014 年 版 ) ( 共 计 674 项 )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权 限 内 ) 发 展 改 革 委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以 外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不 使 用 政 府 资 金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权 限 内 )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第 二 条 ; 2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 3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下 放 核 准 权 限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一 条 ; 4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限 制 类 项 目 核 准 权 限 不 予 下 放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市 政 府 文 件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另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5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 京 发 改 号 ) 及 所 附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目 录 中 第 二 条 第 四 条 中 关 于 总 投 资 3000 万 美 元 的 项 目 划 分 标 准 修 订 为 1 亿 美 元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0 号 ) 第 二 条 ; 2 北 京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0 号 ) 第 二 条 ; 2 北 京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条

24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4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和 招 标 方 式 等 有 关 招 标 内 容 核 准 ( 权 限 内 ) 发 展 改 革 委 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发 展 改 革 委 6 7 上 报 市 发 改 委 许 可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初 审 上 报 市 发 改 委 许 可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初 审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8 办 理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初 审 发 展 改 革 委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 2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第 七 条 ; 3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海 淀 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行 政 改 革 工 作 的 复 函 ( 京 发 改 号 )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第 二 条 ; 2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 3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下 放 核 准 权 限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一 条 ; 4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 京 发 改 号 ) 及 所 附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目 录 中 第 二 条 第 四 条 中 关 于 总 投 资 3000 万 美 元 的 项 目 划 分 标 准 修 订 为 1 亿 美 元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第 二 条 ; 2 北 京 市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四 款 1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优 化 本 市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办 理 流 程 及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优 化 本 市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办 理 流 程 及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21

25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9 权 限 内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发 展 改 革 委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0 号 )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实 施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决 定 的 意 见 ( 京 政 发 (2005)11 号 )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10 防 洪 费 减 免 缓 上 报 市 发 改 委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初 审 上 报 市 发 改 委 的 投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初 审 上 报 市 发 改 委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项 目 认 定 初 审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征 收 及 减 免 缓 初 审 15 权 限 内 价 格 制 定 16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批 准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北 京 市 征 收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费 暂 行 规 定 第 二 条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第 三 条 第 ( 四 ) 项 ; 2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京 发 改 (2004)2423 号 )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1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37 号 ) 第 二 条 ; 2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有 关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署 税 [1999]791 号 ) 第 一 条 第 ( 二 ) 项 北 京 市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京 发 改 号 ) 第 八 条 根 据 北 京 市 征 收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教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一 项 22

26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7 初 级 中 学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委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8 民 办 学 校 变 更 举 办 者 的 核 准 教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经 批 准 招 收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进 行 文 艺 体 育 等 专 业 训 练 的 社 会 组 织 自 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职 业 高 中 开 办 寄 宿 部 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公 办 幼 儿 园 设 立 教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十 四 条 教 委 教 委 关 于 对 变 更 建 筑 使 用 性 质 开 设 旅 馆 住 宿 及 学 生 宿 舍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消 监 字 号 ) 第 二 条 关 于 当 前 发 展 学 学 前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第 五 条 22 青 少 年 校 外 教 育 实 践 基 地 审 批 教 委 北 京 市 青 少 年 学 生 校 外 教 育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青 少 年 学 生 校 外 活 动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京 校 外 联 办 号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23 高 级 中 学 学 生 军 训 基 地 民 办 学 校 变 更 地 址 或 者 在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区 域 内 增 设 教 学 地 点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备 案 教 委 教 委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北 京 卫 戍 区 转 发 市 教 委 北 京 卫 戍 区 司 令 部 北 京 卫 戍 区 政 治 部 关 于 北 京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高 级 中 学 开 展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三 条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23

27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26 民 办 学 校 学 费 退 费 办 法 备 案 27 民 办 学 校 修 改 章 程 备 案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审 核 初 审 中 小 学 汉 语 国 际 推 广 基 地 审 核 初 审 中 小 学 接 受 外 国 学 生 资 质 审 核 初 审 教 委 教 委 教 委 教 委 教 委 31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审 查 农 委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北 京 市 教 委 关 于 做 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教 函 号 ) 第 一 条 北 京 市 教 委 关 于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汉 语 国 际 推 广 基 地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三 条 第 一 项 北 京 市 教 委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接 受 外 国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的 通 知 ( 京 教 外 号 )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1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 2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32 开 办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农 委 兽 医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33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委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 2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3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29 项 34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核 发 农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二 十 条 35 生 鲜 乳 收 购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委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36 生 鲜 乳 准 运 证 明 农 委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37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农 委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38 执 业 兽 医 注 册 和 执 业 助 理 兽 医 师 备 案 农 委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28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39 乡 村 兽 医 登 记 农 委 乡 村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40 农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农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41 畜 禽 定 点 屠 宰 许 可 证 ( 生 猪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办 农 委 除 外 )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42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 2 北 跨 区 县 运 输 携 带 国 家 重 农 委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许 可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5 项 43 农 业 植 物 繁 殖 材 料 的 产 地 检 疫 农 委 北 京 市 农 业 植 物 检 疫 实 施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44 省 际 间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 农 作 北 京 市 农 业 植 物 检 疫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农 委 物 ) 调 运 检 疫 款 45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农 委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46 畜 禽 定 点 屠 宰 集 中 检 疫 农 委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47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初 审 ) 农 委 48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核 发 ( 初 审 ) 农 委 49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 初 审 ) 农 委 50 引 进 或 者 销 售 外 地 水 产 苗 种 检 疫 农 委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2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十 一 条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2 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3 项 1 水 产 苗 种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6 项 25

29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51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农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款 52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委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4 项 53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及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农 委 驾 驶 证 核 发 ( 初 审 ) 二 十 二 条 54 1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 证 书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农 委 核 发 ( 初 审 )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7 项 55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年 度 检 验 ( 初 审 ) 农 委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56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一 级 二 级 畜 牧 实 验 室 的 备 案 57 养 殖 场 地 备 案 农 委 农 委 1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第 一 款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0 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1 项 58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许 可 商 务 委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 59 权 限 内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及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商 务 委 变 更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 26

30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60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61 权 限 内 对 外 贸 易 业 务 对 外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62 酒 类 经 营 者 备 案 境 外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或 机 构 的 转 报 ( 金 融 企 业 除 外 )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65 洗 染 业 经 营 备 案 66 直 销 企 业 服 务 网 点 核 查 直 销 企 业 服 务 网 点 确 认 67 汽 车 品 牌 经 销 商 备 案 商 务 委 商 务 委 4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下 放 本 市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合 同 章 程 权 限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5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核 心 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及 变 更 事 项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商 务 资 字 号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第 九 条 ; 2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1 加 工 贸 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条 ; 2 北 京 市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大 兴 等 区 县 外 经 贸 委 负 责 办 理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的 通 知 ( 京 经 贸 计 财 字 号 ) ; 3 商 务 部 关 于 加 强 加 工 贸 易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产 发 号 ) 第 三 条 商 务 委 酒 类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商 务 委 商 务 委 北 京 市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十 五 条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商 务 委 洗 染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商 务 委 商 务 委 直 销 行 业 服 务 网 点 设 立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1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 2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下 放 区 县 汽 车 品 牌 经 销 商 备 案 的 通 知 ( 京 商 务 交 字 号 ); 27

31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设 立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69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初 审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年 检 初 审 典 当 行 及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初 审 北 京 市 粮 油 仓 储 单 位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商 务 委 商 务 委 商 务 委 3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64 项 1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下 放 设 立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商 务 交 字 号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63 项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2004 第 412 号 ); 2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3 成 品 油 经 营 企 业 指 引 手 册 第 二 章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2004 第 412 号 ); 2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 3 成 品 油 经 营 企 业 指 引 手 册 第 二 章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商 务 委 典 当 管 理 办 法 典 当 行 业 监 管 规 定 商 务 委 73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74 履 带 车 铁 轮 车 或 者 超 重 超 高 超 长 车 辆 在 城 市 道 路 行 驶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75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8 项 1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96 第 198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2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1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96 第 198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 2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1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96 第 198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 2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32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新 建 扩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付 使 用 后 5 年 内 大 修 的 城 市 道 路 竣 工 3 年 内 挖 掘 许 可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空 或 者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之 间 架 设 管 线 设 施 许 可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标 语 宣 传 品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1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96 第 198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 2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政 市 容 委 北 京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政 市 容 委 北 京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79 夜 景 照 明 建 设 方 案 审 核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北 京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80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2004 第 412 号 ) 第 101 项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7 项 建 筑 垃 圾 土 方 砂 石 运 输 车 辆 准 运 许 可 设 置 建 筑 垃 圾 渣 土 消 纳 场 所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政 市 容 委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2004 第 412 号 ) 第 101 项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8 项 ; 3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5 项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2004 第 412 号 ) 第 101 项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9 项 29

33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83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建 设 工 程 配 套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 含 粪 便 )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政 市 容 委 86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市 政 市 容 委 87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市 政 市 容 委 88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89 停 车 场 备 案 90 供 热 单 位 备 案 登 记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政 市 容 委 1 关 于 下 放 生 活 垃 圾 相 关 事 项 工 作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发 号 ); 2 关 于 下 放 生 活 垃 圾 相 关 办 理 工 作 的 函 ( 京 政 容 发 号 ) 1 北 京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七 十 条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6 项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2004 第 412 号 ); 2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 3 北 京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 4 北 京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十 八 条 ); 5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4 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5 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3 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4 项 北 京 市 机 动 车 停 车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13 第 252 号 ) 第 二 十 条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60 项

34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城 市 道 路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许 可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场 所 设 立 市 政 市 容 委 文 化 委 93 设 立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文 化 委 94 设 立 游 艺 娱 乐 场 所 文 化 委 95 营 业 性 演 出 内 容 核 准 文 化 委 96 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文 化 委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22 项 1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三 条 2 北 京 市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1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 2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 3 文 化 部 关 于 贯 彻 <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1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 2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 3 文 化 部 关 于 贯 彻 <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1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 2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 3 文 化 部 关 于 做 好 取 消 和 下 放 营 业 性 演 出 审 批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1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 2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条 ; 3 文 化 部 关 于 做 好 取 消 和 下 放 营 业 性 演 出 审 批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97 设 立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文 化 委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31

35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在 区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内 设 置 生 产 用 火 在 区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内 安 装 电 器 设 备 区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修 缮 区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原 址 保 护 措 施 的 批 准 区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审 核 利 用 区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举 办 展 销 和 其 他 大 型 活 动 设 立 出 版 物 发 行 ( 零 售 ) 企 业 有 线 电 视 站 共 用 天 线 设 计 安 装 批 准 建 立 城 市 社 区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文 化 委 文 化 委 文 化 委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63 项 ; 2 古 建 筑 消 防 管 理 规 则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62 项 在 古 建 筑 内 安 装 电 器 设 备 ; 2 古 建 筑 消 防 管 理 规 则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2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文 化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款 文 化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文 化 委 文 化 委 文 化 委 文 化 委 107 馆 藏 文 物 处 理 文 化 委 108 在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活 动 的 保 护 方 案 的 批 准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1 出 版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2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条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2 有 线 电 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条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2 城 市 社 区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65 项 文 化 委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36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在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名 镇 名 村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内,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以 外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的 批 准 历 史 建 筑 实 施 原 址 保 护 措 施 的 批 准 文 化 委 文 化 委 111 设 立 复 印 打 印 企 业 文 化 委 112 设 立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站 ( 初 审 ) 文 化 委 113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住 房 建 设 委 114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住 房 建 设 委 115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住 房 建 设 委 11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和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 住 房 建 设 委 1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款 ; 2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1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 2 印 刷 资 格 印 刷 业 经 营 者 资 格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 2 有 线 电 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条 ; 3 广 播 电 视 站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 2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3 号 )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393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条 ; 2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条 ;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十 三 条 ; 3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第 十 条 ; 4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五 条 ;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91 号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 6 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39 号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 33

37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17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住 房 建 设 委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核 定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和 设 备 采 购 备 案 120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121 商 品 住 宅 小 区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备 案 122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9 号 ) 第 三 条 ; 2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号 ) 第 二 项 1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号 ) 第 九 条 ; 2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四 条 1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使 用 监 督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京 建 材 号 )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2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在 新 建 廉 租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商 品 房 工 程 中 实 施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采 购 备 案 的 通 知 1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五 条 ; 2 关 于 加 强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备 案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建 材 号 ) 第 一 条 1 北 京 市 新 建 商 品 住 宅 小 区 住 宅 与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建 法 号 ); 2 关 于 贯 彻 < 北 京 市 新 建 商 品 住 宅 小 区 住 宅 与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开 号 ) 第 一 条 1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6 号 ) 第 五 条 ; 2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第 五 条 ; 3 北 京 市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38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23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124 建 筑 拆 除 工 程 备 案 125 招 标 人 自 行 招 标 条 件 备 案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1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6 号 ) 第 十 七 条 ; 2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 3 北 京 市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 2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3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24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 3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9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自 行 招 标 试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 ); 5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2 号 )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 6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63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7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市 政 府 令 第 122 号 ) 8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05)208 号 ); 35

39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26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备 案 127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128 招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备 案 129 合 同 备 案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未 完 成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的 建 设 项 目 转 让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住 房 建 设 委 征 收 办 132 国 有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延 期 征 收 办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1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9 号 ) 第 十 九 条 ; 2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市 政 府 第 122 号 令 )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 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9 号 )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3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63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1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9 号 )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2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63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 3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2 号 ) 第 四 条 1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05 号 ) 第 十 九 条 ; 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153 项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05 号 ) 第 九 条

40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33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征 收 办 134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编 办 民 族 学 校 和 托 幼 园 ( 所 ) 设 置 批 准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登 记 审 验 民 宗 侨 办 民 宗 侨 办 137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立 民 宗 侨 办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许 可 本 市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到 外 地 或 外 地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到 本 市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事 先 备 案 民 宗 侨 办 民 宗 侨 办 北 京 市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4 号 ) 第 九 条 1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11 号 令 ) 第 三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三 条 ; 2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中 央 编 办 发 号 ) 第 五 条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北 京 市 少 数 民 族 权 益 保 障 条 例 第 19 条 ; 3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97 项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北 京 市 少 数 民 族 权 益 保 障 条 例 第 29 条 ; 3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96 项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13 条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北 京 市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25 条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北 京 市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16 条 140 在 华 外 国 人 集 体 进 行 临 时 宗 教 活 动 地 点 ( 受 理 和 告 知 ) 民 宗 侨 办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的 行 政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第 366 项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国 人 宗 教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7 条 37

41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4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民 宗 侨 办 142 宗 教 团 体 负 责 人 宗 教 团 体 筹 备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前 民 宗 侨 办 民 宗 侨 办 144 残 疾 人 证 办 理 残 联 145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燃 油 补 贴 146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147 专 利 费 用 减 缓 业 务 148 因 公 出 国 ( 境 ) 残 联 海 淀 园 ( 科 委 ) 海 淀 园 ( 科 委 ) 海 淀 园 ( 科 委 ) 1 法 第 12 条 第 15 条 ; 2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15 条 ; 3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246 项 行 政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号 ) 第 95 项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部 分 非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第 170 项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9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 2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1 关 于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燃 油 补 贴 的 通 知 ( 财 社 号 ); 2 关 于 下 达 2011 年 残 疾 人 事 业 补 助 资 金 的 通 知 ( 财 社 号 ); 3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燃 油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京 残 发 号 )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政 字 号 ) 专 利 费 用 减 缓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七 条 1 关 于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派 遣 临 时 出 国 ( 境 ) 人 员 权 限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海 园 发 号 ) 总 则 ; 2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派 遣 临 时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总 则

42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49 邀 请 外 商 来 华 海 淀 园 ( 科 委 ) 1 关 于 加 强 北 京 市 外 事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 京 办 发 号 ) 第 一 条 ; 2 北 京 市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派 遣 人 员 临 时 出 国 ( 境 ) 和 邀 请 外 国 经 贸 人 员 来 华 事 项 的 实 施 办 法 ( 京 政 办 发 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150 APEC 商 务 旅 行 卡 151 科 技 类 社 会 团 体 152 科 技 类 事 业 单 位 海 淀 园 ( 科 委 ) 海 淀 园 ( 科 委 ) 海 淀 园 ( 科 委 ) 153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安 监 局 154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核 发 安 监 局 1 北 京 市 企 业 人 员 申 办 APEC 商 务 旅 行 卡 管 理 办 法 ( 京 政 外 发 字 号 ) 第 四 章 第 十 条 ; 2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海 淀 园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员 工 申 请 APEC 商 务 旅 行 卡 实 施 细 则 ( 海 园 发 号 ) 总 则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55 号 ) 第 五 条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7 号 ) 第 四 条 155 从 事 复 制 国 家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和 其 他 物 品 单 位 的 许 可 ( 初 审 ) 保 密 局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若 干 规 定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57 号 ) 第 17 条 156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和 其 他 物 品 定 点 单 位 许 可 保 密 局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若 干 规 定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57 号 ) 第 19 条 39

43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从 事 代 理 会 计 记 账 业 务 机 构 设 立 批 准 以 协 议 方 式 选 聘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 三 级 ( 暂 定 ) 三 级 二 级 的 初 审 ) 非 居 住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161 普 通 地 下 室 使 用 备 案 162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备 案 163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备 案 164 房 屋 登 记 财 政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1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号 ) 第 三 条 ; 2 北 京 市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京 财 会 号 ) 第 三 条 ; 3 关 于 转 发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关 于 印 发 < 本 市 实 施 的 国 家 设 定 的 事 项 目 录 >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京 财 法 2004 第 1430 号 ) 第 127 项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04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1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04 号 ); 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64 号 ); 3 关 于 规 范 我 市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晋 升 资 质 等 级 核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号 ); 4 关 于 规 范 我 市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晋 升 资 质 等 级 核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商 品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6 号 )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236 号 )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房 地 产 经 纪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8 号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北 京 市 物 业 管 理 办 法 ( 市 政 府 219 号 令 ) 第 二 十 条 房 管 局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68 号 ) 第 四 条

44 序 号 行 政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165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分 配 资 格 审 核 166 房 改 售 房 方 案 核 准 及 备 案 167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使 用 审 核 及 备 案 168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169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 初 审 ) 170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房 管 局 环 保 局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分 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号 )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北 京 市 职 工 购 买 公 有 住 宅 楼 房 管 理 办 法 ( 京 政 发 号 ) 第 十 七 条 北 京 市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京 建 物 号 ) 第 五 条 第 四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五 项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31 号 )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31 号 ) 第 六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2 申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10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1 关 于 下 发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通 知 12 北 京 市 密 云 水 库 怀 柔 水 库 和 京 密 引 水 渠 水 源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3 北 京 市 城 市 自 来 水 厂 地 下 水 源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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