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国 一 国 家 基 本 信 息 ( 一 ) 国 家 概 况 简 表 国 名 德 国 主 要 宗 教 新 教 罗 马 天 主 教 领 土 面 积 35.7 万 平 方 公 人 口 8104 万 人 里 政 体 议 会 民 主 共 和 制 语 言 德 语 下 的 总 理 负 责 制 重 要 工 业 行 业 重 要 资 源 矿 产 汽 车 和 机 械 制 造 化 工 电 气 等 部 门 是 支 柱 产 业, 其 他 如 食 品 纺 织 与 服 装 钢 铁 加 工 采 矿 精 密 仪 器 光 学 以 及 航 空 航 天 业 也 很 发 达 自 然 资 源 匮 乏, 所 需 自 然 资 源 97% 依 靠 进 口 ; 煤 炭 自 给 率 可 达 50%, 金 属 资 源 100% 依 靠 进 口 ; 天 然 气 储 量 3820 亿 立 方 米, 铁 矿 石 16 亿 吨, 石 油 5000 万 吨 经 济 指 标 (EIU2015 年 估 计 值 ) 名 义 GDP( 亿 美 元 ) 33350.0 GDP 增 长 率 (%) 1.5 人 均 GDP( 美 元 ) 40860.0 通 胀 率 (%) 0.1 对 外 贸 易 总 额 ( 亿 美 元 ) 22661.0 失 业 率 (%) 4.7 出 口 ( 亿 美 元 ) 12994.0 外 债 总 额 ( 亿 美 元 ) - 进 口 ( 亿 美 元 ) 9667.0 外 汇 储 备 ( 亿 美 元 ) 1927.5 吸 引 外 资 ( 亿 美 元 ) 256.8 主 要 投 资 国 美 国 日 本 加 拿 大 汇 率 (EURO/USD) 0.90 2014 年 双 边 贸 易 投 资 及 经 济 合 作 ( 中 国 统 计 ): 进 出 口 总 额 ( 亿 美 元 ) 1777.5 中 国 出 口 ( 亿 美 元 ) 727.1 中 国 进 口 ( 亿 美 元 ) 1050.4 来 华 投 资 ( 实 际 投 资 ; 亿 美 元 ) 截 至 2014 年 底, 中 国 累 计 批 准 德 企 业 在 华 投 资 项 目 8577 个, 德 方 实 际 投 入 239.1 亿 美 元 中 国 投 资 ( 非 金 融 类 直 接 投 资 ) 2014 年 当 年 中 国 对 德 国 直 接 投 资 流 量 14.39 亿 美 元 截 至 2014 年 末, 中 国 对 德 国 直 接 投 资 存 量 57.86 亿 美 元 1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2014 年 中 国 企 业 在 德 国 新 签 承 包 工 程 合 同 53 份, 新 签 合 同 额 3.95 亿 美 元, 完 成 营 业 额 3.81 亿 美 元 2014 年 派 出 各 类 劳 务 人 员 1662 人, 年 末 在 德 国 劳 务 人 员 3639 人 重 要 双 边 经 贸 协 议 / 协 定 1982 年 中 德 两 国 政 府 技 术 合 作 协 定 ; 1985 年, 中 德 两 国 政 府 财 政 合 作 协 定 ; 2000 年, 中 德 两 国 政 府 经 济 合 作 协 定 ; 2011 年, 关 于 便 利 和 促 进 中 德 双 向 投 资 的 联 合 声 明 2014 年, 建 立 中 德 全 方 位 战 略 伙 伴 关 系 的 联 合 声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关 于 对 所 得 和 财 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协 定 及 其 议 定 书 关 于 在 法 兰 克 福 建 立 人 民 币 清 算 机 制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信 息 来 源 : 中 国 外 交 部 中 国 商 务 部 及 中 国 信 保 内 部 资 料 ( 二 ) 各 主 要 评 级 机 构 对 该 国 信 用 评 级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时 间 主 权 评 级 展 望 惠 誉 2014.8 AAA 稳 定 标 普 2015.7 AAA 稳 定 穆 迪 2014.2 Aaa 稳 定 中 国 信 保 2015 年 (2/9) 级, 未 来 风 险 展 望 为 稳 定 2014 年 全 球 清 廉 指 数 12/175 2016 年 世 界 银 行 营 商 便 利 度 排 名 15/189 二 投 资 壁 垒 ( 一 ) 投 资 准 入 壁 垒 1. 行 业 准 入 限 制 在 投 资 领 域, 德 国 没 有 针 对 外 资 企 业 制 定 的 专 门 法 规, 对 外 资 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基 本 与 德 国 内 资 企 业 一 样, 允 许 德 国 投 资 者 进 入 的 领 域 一 般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也 不 限 制 目 前 德 国 明 确 禁 止 投 资 者 进 入 的 领 域 只 有 建 设 和 经 营 核 电 站 和 核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 根 据 德 国 和 平 利 用 核 能 及 核 能 风 险 保 护 法 ) 此 外, 德 国 对 军 事 和 国 防 工 业 实 行 严 格 的 监 控 2
德 战 争 武 器 控 制 法 第 2 条 至 第 4 条 规 定, 生 产 购 买 出 售 进 口 出 口 及 运 送 战 争 武 器 需 经 批 准 如 申 请 人 非 德 国 居 民, 一 般 均 被 拒 绝 而 且 主 管 部 门 可 随 时 撤 销 批 准 证 书 因 此, 外 国 人 并 购 德 军 工 企 业 时, 德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可 撤 销 原 批 准 证 书 德 信 贷 法 第 32 条 规 定, 收 购 银 行 或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或 10% 以 上 的 投 资 参 股 ), 需 发 出 通 告, 并 报 联 邦 金 融 服 务 监 管 局 审 批 德 国 联 邦 金 融 监 管 局 (BaFin) 可 以 外 国 公 司 未 被 有 效 监 管 或 其 国 内 监 管 部 门 不 愿 合 作 为 由 拒 绝 批 准 德 保 险 法 第 5 条 对 收 购 德 保 险 公 司 做 出 了 类 似 的 规 定 除 上 述 行 业 外, 德 规 定 能 源 供 应 通 讯 和 交 通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经 纪 人 建 筑 等 行 业 的 资 产 转 让 需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股 权 转 让 不 需 报 批 ) 如 德 电 力 和 煤 气 供 应 法 第 3 条 规 定, 如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专 业 人 员 技 术 设 备 和 经 济 实 力, 来 确 保 能 源 的 长 期 正 常 供 应, 可 不 予 批 准 德 电 信 法 第 6 条 第 1 款 规 定 对 电 信 运 营 商 进 行 资 质 鉴 定, 营 业 执 照 只 能 发 给 拥 有 足 够 的 设 备, 具 有 可 靠 专 业 和 高 效 的 服 务 能 力 及 保 证 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和 秩 序 的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变 更 需 经 德 国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但 在 实 际 经 济 运 营 中, 德 国 对 非 欧 盟 国 家 ( 第 三 国 )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入 德 国 市 场 在 公 司 注 册 人 员 进 入 招 标 资 格 等 方 面 都 从 严 掌 握, 在 事 实 上 造 成 欧 盟 以 外 国 家 较 难 以 平 等 身 份 ( 国 民 待 遇 ) 进 入 德 国 流 通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如 对 来 自 欧 盟 以 外 第 三 国 企 业 成 立 承 包 工 程 类 公 司 ( 如 建 筑 行 业 ) 的 申 请, 德 国 进 行 初 步 审 批 的 机 构 ( 工 商 会 和 经 3
济 促 进 公 司 ) 一 般 会 予 以 拒 绝 ; 非 欧 盟 国 家 建 筑 公 司 到 德 国 承 包 工 程, 其 工 人 必 须 通 过 德 国 技 师 考 试 才 能 获 得 从 业 许 可 技 师 考 试 用 德 语 进 行, 考 试 分 为 专 业 技 能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企 业 经 营 和 法 律 知 识 及 职 业 和 劳 动 教 育 知 识 等 四 个 部 分 ; 德 国 对 劳 务 输 入 实 行 严 格 控 制, 同 类 工 作 凡 德 国 或 欧 盟 国 家 求 职 者 可 以 胜 任, 则 不 给 予 外 国 人 劳 动 许 可 ; 公 共 项 目, 尤 其 牵 涉 到 国 家 机 密, 包 括 科 研 军 事 及 政 治 方 面 的 敏 感 项 目, 只 会 考 虑 交 由 国 内 企 业 承 包 在 贸 易 领 域, 尽 管 德 国 法 律 和 政 府 宣 传 多 以 倡 导 取 消 贸 易 壁 垒 实 现 自 由 竞 争 ( 贸 易 ) 为 主, 但 在 市 场 准 入 审 批 和 实 际 监 管 过 程 中, 往 往 出 于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安 全 考 虑, 在 立 法 阶 段 即 保 留 了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对 对 外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干 预 的 权 力 比 如 对 外 经 济 法 规 定, 如 果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国 内 供 应 受 到 危 害, 可 限 制 有 关 商 品 出 口 ; 出 于 保 护 国 内 经 济 需 要, 可 限 制 有 关 商 品 出 口 ; 为 保 护 国 内 利 益, 可 限 制 与 国 外 的 服 务 贸 易 往 来 ; 为 保 证 国 际 收 支 长 期 平 衡, 可 调 查 与 国 外 的 资 本 往 来 ; 为 保 护 本 国 币 值 稳 定 或 保 持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需 要, 可 限 制 非 境 内 人 在 德 国 的 资 本 和 货 币 投 放 ; 可 限 制 非 境 内 人 在 德 国 建 立 子 公 司 代 表 处 ; 为 防 止 来 自 国 外 的 有 害 货 币 和 资 本 的 流 入, 可 规 定 境 内 人 从 境 外 人 处 借 贷 的 一 定 比 例 必 须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无 息 存 放 在 德 国 联 邦 银 行 的 一 个 账 号 上, 即 限 款 抵 押 义 务, 等 等 2.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在 德 国, 对 于 外 资 获 得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和 方 式, 也 没 有 特 别 使 用 年 限 方 面 的 限 制, 外 资 企 业 与 德 国 人 一 样 享 受 同 等 待 4
遇 只 要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土 地 用 途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土 地 规 划, 在 获 得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时 签 订 合 同, 由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买 卖 条 款 年 限 等 如 果 在 以 后 的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纠 纷, 则 由 相 关 法 律 条 款 来 填 补 漏 洞 3. 劳 工 政 策 限 制 目 前, 我 劳 务 入 德, 除 高 端 人 才 享 受 德 国 绿 卡 政 策 规 定 可 较 轻 松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外, 风 味 厨 师 也 享 受 例 外 安 排, 可 经 国 内 有 经 营 权 的 专 业 公 司 派 来 德 国 工 作 ( 其 数 量 也 由 起 初 的 25 家 下 降 到 10 家 ) 此 外, 德 国 人 口 老 龄 化 问 题 日 渐 突 出, 现 有 护 理 人 员 数 量 难 以 满 足 市 场 需 要 经 驻 德 使 馆 经 商 处 中 国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商 会 和 德 国 护 理 业 雇 主 协 会 共 同 努 力, 德 方 已 于 2013 年 下 半 年 启 动 从 中 国 引 进 护 理 人 员 实 验 性 项 目, 首 批 150 人 将 安 排 在 德 国 黑 森 州 巴 符 州 和 汉 堡 州 等 地 医 疗 和 护 理 机 构 从 业 但 在 德 经 营 的 中 医 中 医 按 摩 等 具 有 浓 厚 文 化 背 景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高 的 服 务 类 企 业 就 很 难 找 到 合 格 的 技 术 人 员, 从 国 内 聘 请 又 受 到 学 历 认 证 签 证 和 劳 动 许 可 等 问 题 的 影 响, 企 业 技 术 员 工 难 以 得 到 保 障, 导 致 此 类 企 业 在 德 往 往 面 临 困 难 签 证 及 居 留 许 可 问 题 签 证 申 请 办 理 耗 时 较 长 长 期 签 证 ( 主 要 是 工 作 签 证 ) 从 申 请 到 办 好 约 半 年 时 间, 短 期 签 证 也 需 要 2 个 月 签 证 期 限 过 短 德 给 予 企 业 常 驻 工 作 人 员 签 证 的 逗 留 期 限, 管 理 层 通 常 1 年, 中 层 和 技 术 人 员 为 3 个 月, 期 限 均 较 短 此 外, 德 国 的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对 行 动 自 由 作 出 了 限 制 工 作 居 留 许 5
可 严 格 要 求 中 方 派 驻 人 员 在 指 定 公 司 从 事 指 定 业 务, 对 在 德 国 多 地 设 有 多 家 分 公 司 的 企 业 来 说, 在 人 员 安 排 发 生 变 化 时,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对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人 员 调 动 带 来 较 大 不 便 在 2014 年 第 三 轮 中 德 政 府 磋 商 中, 双 方 决 定 将 签 证 便 利 化 举 措 纳 入 中 德 合 作 行 动 纲 要, 并 提 出 将 短 期 签 证 时 间 缩 短 为 48 小 时 为 目 标, 通 过 简 化 签 证 申 请 程 序, 加 快 签 证 审 发 时 间, 实 施 便 利 申 请 人 的 签 证 审 发 程 序 对 于 商 务 申 请, 增 加 多 年 有 效 和 多 次 入 境 签 证 的 发 放, 延 长 签 证 的 停 留 期 尽 可 能 将 长 期 性 工 作 签 证 的 审 发 时 间 缩 短 至 2 个 月 内 ( 二 ) 退 出 壁 垒 无 三 投 资 经 营 便 利 化 分 析 ( 一 ) 政 治 环 境 概 述 2013 年 9 月 大 选 中, 德 国 联 盟 党 得 票 率 为 41.5%, 继 续 保 持 第 一 大 党 地 位 并 且 拉 大 了 与 社 民 党 的 差 距, 社 民 党 的 得 票 率 为 25.7%, 目 前 德 国 国 内 政 局 稳 定 联 盟 党 在 上 一 届 政 府 中 的 执 政 伙 伴 自 民 党 遭 遇 历 史 性 惨 败, 只 获 得 4.8% 的 支 持 率, 达 不 到 进 入 议 会 所 需 的 5% 得 票 率 默 克 尔 成 功 连 任 联 邦 总 理, 联 盟 党 和 社 民 党 组 成 大 联 合 政 府 德 国 社 会 治 安 总 体 良 好, 重 大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破 案 率 不 断 提 高, 是 世 界 上 安 全 系 数 较 高 的 国 家 之 一 但 2015 年 以 来, 德 国 接 受 了 数 目 庞 大 的 难 民, 或 给 国 内 的 经 济 社 会 政 治 增 添 不 稳 定 因 素 ; 非 法 移 民 甚 至 恐 怖 分 子 裹 挟 在 一 起, 也 将 给 德 国 的 反 恐 形 势 增 添 复 杂 性 6
中 国 与 德 国 ( 西 德 ) 于 1972 年 10 月 11 日 建 立 大 使 级 外 交 关 系, 两 国 关 系 总 体 发 展 顺 利 近 年 来 中 德 两 国 关 系 保 持 较 好 快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双 方 各 领 域 合 作 不 断 深 化 2015 年 3 月, 首 届 中 德 高 级 别 财 金 对 话 在 柏 林 举 行, 成 为 中 德 财 金 领 域 的 战 略 性 全 局 性 长 期 性 问 题 进 行 沟 通 和 政 策 协 调 的 重 要 平 台 ( 二 ) 经 济 金 融 环 境 概 述 尽 管 新 兴 市 场 降 温 风 险 上 升, 但 德 国 国 内 消 费 强 劲, 使 得 德 国 经 济 2015 年 仍 保 持 了 温 和 的 上 行 步 伐 受 德 国 经 济 增 长 良 好 外 来 移 民 劳 工 等 因 素 影 响,2015 年 德 国 就 业 情 况 达 到 两 德 统 一 以 来 的 最 好 根 据 德 国 统 计 局 的 数 据, 居 民 就 业 人 口 达 到 4300 万, 实 现 连 续 十 年 的 增 长, 失 业 人 口 降 至 195 万, 为 德 国 统 一 后 第 一 次 降 至 200 万 以 下 德 国 2015 年 吸 收 了 超 过 100 万 的 移 民, 有 利 于 缓 解 德 国 技 术 工 人 短 缺 和 劳 动 力 人 口 下 降 的 问 题 德 财 政 部 在 2015 年 11 月 月 报 中 显 示, 就 业 创 新 高, 低 利 率 及 能 源 价 格 下 降 都 提 高 了 居 民 购 买 力, 德 国 企 业 经 理 人 的 信 心 也 有 所 改 善 估 计 2015 年 德 国 经 济 增 速 将 达 到 1.5% 经 合 组 织 (OECD) 预 测, 由 于 强 劲 的 国 内 消 费 和 大 量 移 民 涌 入, 德 国 2016 年 和 2017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将 分 别 增 长 1.9% 和 1.8% 分 析 认 为,2016 年 的 私 人 消 费 将 受 到 形 势 良 好 的 就 业 市 场 低 利 率 和 低 油 价 的 共 同 推 动, 失 业 率 也 将 达 到 历 史 最 低 水 平 而 政 府 用 于 使 难 民 融 入 德 国 社 会 的 支 出 也 将 刺 激 经 济 增 长 德 国 联 邦 银 行 2015 年 11 月 发 布 的 2015 年 金 融 稳 定 报 告 显 示,2015 年 德 国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环 境 打 上 了 超 低 利 率 和 温 和 7
增 长 的 烙 印, 超 低 利 率 的 风 险 仍 在 持 续 影 响 德 国 金 融 系 统 ( 三 ) 商 业 环 境 便 利 化 1. 政 策 法 律 环 境 德 国 整 体 市 场 环 境 较 规 范, 在 德 投 资 的 中 资 企 业 经 营 较 少 遇 到 问 题, 但 也 有 个 别 行 业 如 金 融 和 劳 务 相 关 服 务 业 等 由 于 德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导 致 企 业 经 营 困 难 (1) 金 融 业 在 金 融 行 业 中 由 于 德 国 监 管 机 构 对 各 中 资 银 行 在 德 分 支 机 构 的 资 本 金 进 行 严 格 的 限 制, 中 资 银 行 的 业 务 总 量 和 客 户 服 务 能 力 受 到 极 大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 a) 根 据 欧 盟 银 行 法 律 ( 同 样 适 用 于 德 国 ), 非 欧 盟 银 行 在 欧 盟 的 分 行 只 是 其 总 行 的 附 属 机 构,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因 此 中 资 银 行 在 德 分 支 机 构 无 法 享 受 欧 盟 法 律 给 予 欧 盟 银 行 的 优 惠 政 策 比 如, 尽 管 中 资 银 行 在 欧 盟 国 家 设 立 分 行, 在 准 入 标 准 方 面 同 所 在 国 国 内 金 融 机 构 相 同, 但 其 银 行 执 照 却 仅 在 所 在 国 有 效, 无 法 凭 此 在 其 它 欧 盟 成 员 国 经 营 业 务, 即 无 法 享 受 欧 盟 银 行 享 受 的 单 一 银 行 执 照 所 带 来 的 便 利 b) 资 本 金 监 管 严 格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的 欧 盟 新 法 规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 (CRR) 第 391 条 和 第 395 条 取 代 了 德 国 银 行 法 第 13 条 根 据 新 规 定, 只 有 德 国 银 监 局 (BaFin) T028 号 文 件 列 明 的 国 家, 其 银 行 在 德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做 到 100% 或 者 15 亿 欧 元 这 些 国 家 的 银 行 法 规 被 德 国 银 监 局 视 为 与 德 国 银 行 法 实 质 相 符 中 资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因 中 国 未 被 列 入 T028 号 文 件, 其 资 产 业 务 只 能 做 到 25% 因 此, 在 德 中 资 银 行 与 境 内 同 业 间 联 动 的 业 8
务 空 间 大 幅 减 少, 不 利 于 中 资 银 行 在 德 发 展 (2) 劳 务 相 关 服 务 业 德 国 为 保 护 本 国 就 业 市 场 向 来 严 格 限 制 外 劳 进 入 德 国 从 业, 尤 其 是 欧 盟 以 外 第 三 国 劳 动 力, 即 便 是 欧 盟 成 员 国 劳 动 力 也 因 入 盟 时 间 早 晚 不 同 受 到 区 别 对 待 ( 近 期 入 盟 成 员 国 劳 动 力 需 有 几 年 过 渡 期 才 能 享 受 德 国 人 同 等 待 遇, 过 渡 期 内 仍 需 申 请 工 作 准 证 ) 德 国 劳 工 法 和 就 业 条 例 等 法 律 规 定, 对 欧 盟 以 外 第 三 国 公 民 来 德 从 业 实 行 优 先 审 查 制 度 : 企 业 如 需 用 人 须 先 报 劳 动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优 先 考 虑 德 国 和 欧 盟 籍 劳 工 就 业, 在 经 过 刊 登 广 告 等 手 段 确 定 本 国 和 欧 盟 公 民 中 无 人 应 聘 找 不 到 合 适 人 选 的 情 况 下 再 考 虑 聘 用 欧 盟 以 外 第 三 国 公 民 关 税 政 策 方 面, 德 国 在 检 验 检 疫 市 场 准 入 等 方 面 设 臵 了 非 关 税 壁 垒 ; 也 采 取 过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调 查 和 实 施 惩 罚 性 关 税 解 决 国 际 贸 易 争 端 的 方 式 2002 年 至 2012 年, 欧 盟 对 华 启 动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84 起, 其 中 反 倾 销 调 查 75 起, 反 补 贴 和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分 别 为 5 起 和 4 起 作 为 传 统 贸 易 大 国, 德 国 主 张 自 由 贸 易,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积 极 支 持 欧 盟 采 取 关 税 等 手 段, 保 护 本 国 企 业 利 益, 曾 于 2007 年 向 欧 盟 递 交 欧 盟 贸 易 救 济 政 策 绿 皮 书 立 场 文 件 近 两 年 中 欧 贸 易 纠 纷 影 响 较 大 的 案 件 包 括 欧 盟 对 我 光 伏 产 品 反 倾 销 调 查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反 补 贴 调 查 等 外 资 的 安 全 审 查 政 策 德 国 对 外 经 济 法 及 对 外 经 济 条 例 规 定, 德 国 联 邦 经 济 和 能 源 部 (BMWI) 对 外 来 投 资 者 收 购 德 国 企 业 25% 以 上 ( 含 25%) 股 权 的 收 购 项 目 拥 有 审 查 权 这 里 的 外 来 投 资 者 指 所 有 来 自 欧 盟 和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EFTA) 以 外 的 投 资 者, 外 来 投 9
资 者 在 欧 盟 或 EFTA 内 的 分 公 司 和 工 厂 视 同 于 外 来 投 资 者 股 权 比 例 计 算 既 包 括 收 购 者 直 接 收 购 的 股 权, 也 包 括 其 通 过 下 属 公 司 或 与 其 他 公 司 协 议 间 接 控 制 的 股 权 审 查 权 有 效 期 为 自 收 购 合 同 缔 结 之 日 的 三 个 月, 或 自 参 与 收 购 者 公 开 宣 布 其 收 购 要 约 发 起 的 三 个 月 如 德 经 济 部 在 审 查 有 效 期 内 决 定 实 施 审 查, 则 须 通 知 企 业 并 要 求 企 业 递 交 有 关 收 购 的 材 料 所 需 材 料 范 围 由 经 济 部 决 定, 并 在 联 邦 公 报 上 予 以 公 示 在 企 业 递 交 完 整 材 料 之 日 起 的 2 个 月 内, 德 经 济 部 须 做 出 是 否 对 收 购 项 目 进 行 干 预 的 决 定, 并 向 德 联 邦 政 府 汇 报 审 查 结 果 如 经 济 部 认 为 该 收 购 项 目 危 害 德 国 公 共 安 全 和 秩 序, 有 必 要 进 行 干 预, 需 得 到 联 邦 政 府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国 家 公 共 安 全 和 秩 序 的 定 义 参 照 欧 盟 法 律 及 欧 洲 法 院 的 判 决 德 经 济 部 对 已 完 成 的 收 购 项 目 可 实 施 的 干 预 措 施 有 两 种 : 一 是 禁 止 或 限 制 投 资 者 在 收 购 后 行 使 股 东 表 决 权, 也 就 是 限 制 外 来 投 资 者 对 德 国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施 加 影 响 ; 二 是 取 消 此 次 收 购, 委 托 财 产 管 理 公 司 将 项 目 复 原 到 收 购 前 状 态 为 确 保 项 目 不 受 审 查, 收 购 方 可 预 先 向 德 经 济 部 申 请, 要 求 开 具 收 购 项 目 不 影 响 德 国 公 共 安 全 和 秩 序 的 证 明 2. 基 础 设 施 环 境 德 国 基 础 设 施 完 备 德 国 基 础 设 施 完 善 程 度 在 欧 洲 各 国 中 名 列 前 茅, 在 2015-2016 年 全 球 竞 争 力 报 告 中, 其 整 体 基 础 设 施 质 量 排 在 140 个 参 评 国 家 的 第 11 位 铁 路 航 运 水 运 和 海 运 发 达, 能 充 分 满 足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德 国 公 路 交 通 发 达, 高 速 公 路 超 过 41000 公 里 ; 铁 路 网 是 欧 洲 交 通 道 路 核 心 部 分 之 一, 长 度 居 欧 盟 国 家 之 首 海 运 发 10
达, 汉 堡 港 是 德 国 最 大 的 海 港 ; 法 兰 克 福 机 场 是 世 界 主 要 航 空 港 之 一 当 前, 德 国 关 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政 策 走 向 是 可 持 续 环 境 友 好 和 节 能 未 来,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将 集 中 于 建 立 鼓 励 机 制, 减 少 交 通 拥 堵, 提 高 能 效, 对 基 础 设 施 进 行 技 术 优 化, 发 展 可 替 代 能 源 和 高 速 列 车 等 但 另 一 方 面, 德 国 也 面 临 人 口 老 龄 化 与 劳 动 力 资 源 减 少 的 威 胁 2050 年 德 国 的 人 口 数 量 将 由 目 前 的 0.8 亿 降 至 0.7 亿, 近 年 来 的 移 民 增 加 会 缓 解 这 一 问 题, 政 府 也 采 取 了 诸 如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等 措 施 来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影 响 3. 行 政 效 率 环 境 以 世 界 银 行 2016 年 营 商 环 境 报 告 中 的 开 办 企 业 为 例 来 考 察 德 国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率, 德 国 在 189 个 参 评 国 家 中 的 排 名 从 2015 年 的 第 110 为 上 升 到 第 107 位, 行 政 效 率 有 所 提 高 具 体 指 标 情 况 请 见 下 : 德 国 行 政 效 率 指 标 德 国 经 合 组 织 程 序 ( 个 ) 9.0 4.7 时 间 ( 天 ) 10.5 8.3 成 本 ( 占 人 均 国 民 收 入 百 分 比 ) 1.8 3.2 实 缴 资 本 下 限 ( 占 人 均 国 民 收 入 百 分 比 ) 33.9 9.6 来 源 : 世 界 银 行 2016 年 营 商 环 境 报 告 4. 金 融 市 场 稳 定 性 自 1958 年 起, 德 国 实 行 货 币 自 由 兑 换 制,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外 汇 管 制, 企 业 和 个 人 可 以 自 由 持 有 和 买 卖 外 汇 政 府 对 企 业 或 个 人 的 外 汇 汇 出 也 没 有 限 制, 企 业 或 个 人 可 通 过 银 行 将 存 款 汇 出 德 国, 但 单 次 汇 款 超 过 12500 欧 元, 汇 款 者 需 要 向 德 国 联 邦 银 行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11
报 告 表 格 可 从 德 央 行 网 站 下 载, 一 般 办 理 汇 款 的 银 行 会 提 供 报 告 程 序 方 面 的 指 导 在 2015-16 全 球 竞 争 力 报 告 中, 德 国 银 行 系 统 的 稳 健 性 在 140 个 国 家 中 排 名 第 46 位 德 国 联 邦 银 行 是 德 国 中 央 银 行 1999 年 起 德 联 邦 银 行 成 为 欧 洲 央 行 的 重 要 成 员 之 一, 与 其 余 欧 元 区 国 家 一 起, 共 同 承 担 起 制 定 欧 元 区 货 币 政 策 职 责 德 国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主 要 有 德 意 志 银 行 德 国 商 业 银 行 和 德 国 邮 政 银 行 等 几 家 在 各 联 邦 州 内 还 设 有 州 银 行, 另 外 还 有 一 些 规 模 较 小 的 私 人 银 行 此 外, 包 括 美 国 花 旗 银 行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汇 丰 银 行 巴 克 莱 银 行 等 世 界 500 强 在 内 的 众 多 银 行, 也 在 德 国 开 设 分 行 或 设 立 办 事 处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交 通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等 均 在 德 国 设 立 了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工 作 组 在 融 资 条 件 方 面, 外 资 企 业 与 当 地 企 业 享 受 同 样 待 遇 但 中 国 企 业 应 注 意 德 国 银 行 体 制 与 英 美 模 式 不 同 德 国 不 仅 拥 有 众 多 ( 联 邦 或 州 ) 政 府 背 景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而 且 德 国 银 行 大 多 是 集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以 及 实 业 于 一 体 的 全 能 银 行, 既 经 营 传 统 银 行 业 务, 同 时 也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和 实 业 投 资 德 国 银 行 与 企 业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使 得 银 行 信 贷 这 一 间 接 融 资 渠 道 仍 是 企 业 融 资 主 要 方 式 此 外, 根 据 德 国 银 行 法 第 53 条 规 定, 母 行 在 欧 盟 以 外 的 银 行 在 德 国 设 立 的 分 行, 必 须 符 合 银 行 法 第 33 条 中 有 关 资 本 金 的 规 定, 即 要 得 到 营 业 许 可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自 由 资 本 金 按 照 资 本 充 足 率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必 须 保 持 不 低 于 8%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但 根 据 第 53 条 第 1 句 第 12
2 点 的 规 定, 联 邦 财 政 部 有 权 授 予 欧 盟 以 外 第 三 国 银 行 在 德 国 的 分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豁 免 第 53 条 对 第 三 国 银 行 在 德 国 分 行 的 规 定, 全 部 或 部 分 享 受 第 53 条 对 欧 盟 内 其 他 国 家 银 行 在 德 国 分 行 的 规 定 目 前, 只 有 美 国 日 本 加 拿 大 和 澳 大 利 亚 银 行 在 德 国 的 分 行 享 有 这 个 待 遇 过 去 几 年 德 国 银 行 业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有 所 改 善, 自 有 资 本 率 上 升, 负 债 率 下 降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德 国 银 行 业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15.6%, 同 比 上 升 0.6 个 百 分 点, 较 2008 年 初 高 出 6.5 个 百 分 点 ( 四 ) 社 会 环 境 便 利 化 当 前, 德 国 对 我 投 资 快 速 增 长 心 态 矛 盾, 既 希 望 借 机 拉 动 自 身 发 展, 又 担 心 中 国 对 其 技 术 优 势 社 会 稳 定 国 际 竞 争 力 造 成 冲 击, 买 空 德 国 论 买 断 技 术 论 等 有 很 大 市 场 部 分 德 国 媒 体 关 于 在 德 中 资 企 业 的 报 道 仍 有 不 少 负 面 内 容 ; 中 德 两 国 之 间 良 好 的 经 贸 往 来 情 况 尚 未 被 德 国 公 众 所 广 泛 了 解 ( 五 ) 潜 在 的 投 资 机 会 德 国 凭 借 完 备 高 效 的 税 收 体 系 良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和 优 良 的 基 础 设 施 配 备, 是 世 界 首 选 的 投 资 目 的 地 之 一 德 国 一 直 是 欧 元 区 表 现 最 好 的 经 济 体 之 一, 与 欧 洲 其 他 国 家 相 比 投 资 的 安 全 性 很 高 德 国 2015-2018 年 联 邦 预 算 案 已 经 通 过, 计 划 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领 域 投 入 119 亿 欧 元, 交 通 部 门 尤 其 是 铁 路 类 基 础 设 施 预 计 将 有 较 大 发 展 另 外, 德 国 贷 款 利 率 低,2014 年 德 国 房 产 价 格 出 现 上 扬, 为 房 地 产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机 遇 能 源 设 施 领 域, 目 前 德 国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13
电 容 量 占 总 发 电 量 的 近 80%, 但 同 时 输 电 和 储 电 设 施 并 未 建 设 到 位 德 国 电 网 公 司 打 算 投 入 240 亿 美 元 升 级 电 网, 并 改 造 现 有 高 压 线 路, 预 计 在 该 领 域 将 涌 现 较 多 的 投 资 机 遇 四 中 资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情 况 分 析 ( 一 ) 总 体 概 况 近 年 来, 中 资 企 业 以 并 购 参 股 等 形 式 在 德 实 施 走 出 去 战 略 成 效 显 著 据 商 务 部 合 作 司 统 计, 截 至 2014 年 底, 我 累 计 在 德 非 金 融 类 投 资 额 为 48.2 亿 美 元 2014 年, 我 对 德 非 金 融 类 投 资 额 为 8.4 亿 美 元 据 中 国 驻 德 经 商 处 室 摸 底 调 查, 在 德 中 资 企 业 约 1500 家, 投 资 额 达 80 亿 美 元, 集 中 在 机 械 制 造 运 输 汽 车 零 配 件 新 能 源 电 信 和 贸 易 等 领 域 ( 二 ) 重 点 投 资 企 业 情 况 中 国 企 业 投 资 主 要 分 布 在 北 部 中 部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近 年 南 部 地 区 投 资 也 时 有 发 生 中 国 企 业 传 统 上 分 布 在 以 下 三 个 地 区 : 一 是 北 部 的 大 汉 堡 地 区 该 地 区 具 备 港 口 优 势, 交 通 便 利, 因 此 是 中 国 贸 易 运 输 等 企 业 青 睐 的 投 资 地, 也 是 中 国 企 业 在 欧 洲 最 集 中 的 地 区 而 是 中 部 的 鲁 尔 区, 这 里 人 口 稠 密, 经 济 发 达, 中 资 企 业 主 要 集 中 在 杜 塞 尔 多 夫 科 隆 等 城 市 三 是 金 融 之 都 航 空 交 通 中 心 法 兰 克 福 周 围, 是 中 国 的 银 行 航 空 企 业 及 商 协 会 机 构 集 中 的 地 区 近 年 来, 高 科 技 优 势 明 显 中 小 企 业 集 中 的 南 部 地 区, 特 别 是 慕 尼 黑 斯 图 加 特 等 城 市 也 成 为 重 要 的 生 产 型 企 业 投 资 地 区 ( 三 ) 中 资 企 业 在 目 标 国 常 用 的 融 资 方 式 14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14 年 中 国 企 业 在 德 国 新 签 承 包 工 程 合 同 53 份, 新 签 合 同 额 3.95 亿 美 元, 完 成 营 业 额 3.81 亿 美 元 新 签 大 型 工 程 承 包 项 目 包 括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德 国 电 信 项 目 今 创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德 国 LINT 项 目, 江 苏 省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艾 珍 机 械 设 备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新 建 厂 房 等 目 前, 中 资 企 业 运 用 的 融 资 方 式 包 括 出 口 买 方 信 贷 企 业 内 部 股 权 融 资 国 际 性 银 行 中 国 在 海 外 上 市 的 的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等 另 外,2015 年 9 月 底, 在 北 京 召 开 的 第 五 次 中 欧 经 贸 高 层 对 话 中, 中 方 宣 布 向 总 额 为 3150 亿 欧 元 的 欧 盟 投 资 计 划 (EU investment plan) 进 行 投 资 该 计 划 将 将 依 托 与 欧 洲 投 资 银 行 的 合 作 进 行, 促 进 中 国 与 欧 盟 在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技 术 及 标 准 等 领 域 的 合 作, 创 造 诸 多 商 业 机 会 预 计 中 资 企 业 有 望 从 这 一 计 划 中 获 得 更 多 在 德 开 展 项 目 的 融 资 机 会 五 应 对 措 施 及 建 议 1. 充 分 准 备, 科 学 决 策 德 国 拥 有 发 达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市 场 体 系 还 是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都 较 健 全 中 国 企 业 赴 德 国 投 资, 不 仅 要 看 到 市 场 机 遇, 还 要 对 进 入 德 国 市 场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包 括 法 律 咨 询 市 场 调 研 等, 以 充 分 了 解 行 业 竞 争 对 手 熟 悉 规 则 和 技 术 标 准,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确 定 德 国 市 场 在 本 企 业 国 际 化 发 展 战 略 中 的 位 臵 近 年 来, 已 有 许 多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中 德 经 济 互 补 优 势, 成 功 在 德 国 投 资, 但 也 有 个 别 中 国 企 业, 或 错 误 估 计 市 场, 或 未 能 充 分 了 解 合 作 伙 伴, 致 使 投 资 以 失 败 告 终 因 此, 中 国 企 业 赴 德 国 投 资 前 一 定 要 全 面 收 集 信 息, 15
避 免 仓 促 决 定, 留 下 后 患 2. 遵 循 规 律, 并 购 整 合 并 购 是 赴 德 国 投 资 中 国 企 业 较 为 青 睐 的 方 式, 因 为 这 样 可 更 快 进 入 市 场, 并 获 得 品 牌 和 技 术 等 关 键 资 源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跨 国 并 购 已 在 国 际 市 场 形 成 一 套 成 型 程 序 和 规 律 中 国 企 业 并 购 一 定 要 尊 重 规 律, 按 程 序 操 作 另 外, 并 购 后 企 业 整 合 管 理 也 是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环 节, 决 定 企 业 整 体 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目 前 企 业 并 购 较 普 遍 做 法 是 聘 请 有 经 验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和 指 导 德 国 很 多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此 项 业 务, 有 些 还 专 门 聘 请 了 华 人 律 师 为 中 国 企 业 服 务 3. 尊 重 文 化, 属 地 管 理 属 地 化 管 理 是 引 领 全 球 跨 国 公 司 成 功 的 共 同 战 略, 也 是 中 国 企 业 赴 德 国 投 资 合 作 应 该 遵 循 的 规 律 外 籍 员 工 和 外 籍 管 理 人 员 应 熟 悉 德 国 企 业 文 化 和 法 律 法 规, 更 快 融 入 当 地 社 会 中 国 企 业 完 成 并 购 后, 尽 量 不 要 立 即 更 换 整 个 管 理 层, 如 果 情 况 允 许, 可 让 有 经 验 负 责 任 的 管 理 人 员 继 续 留 任, 以 保 证 企 业 的 平 稳 过 渡 4. 适 应 德 国 法 律 的 复 杂 性 和 严 谨 性 德 国 是 具 有 法 制 传 统 的 国 家, 法 律 体 系 完 整 中 国 企 业 在 德 国 投 资 前 期 中 期 及 后 期 都 必 须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尤 其 对 于 劳 资 税 务 和 环 保 等 领 域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企 业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并 通 过 聘 请 专 业 律 师 合 理 规 避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德 国 一 切 依 法 办 事, 政 府 进 行 行 政 干 预 可 能 性 非 常 小 因 此 中 国 企 业 务 必 尊 重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远 离 贿 赂, 尽 可 能 对 中 方 员 工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营 造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就 具 体 问 题 而 言, 包 括 公 司 注 册 签 订 劳 资 合 同 报 税 等 各 项 事 务, 均 需 仔 细 研 读 相 关 法 律 细 则, 16
将 必 要 文 档 准 备 妥 当, 注 重 法 律 细 节 和 严 肃 性 5. 充 分 利 用 德 国 政 府 各 项 优 惠 措 施 为 吸 引 投 资 和 创 造 就 业, 德 联 邦 政 府 及 各 联 邦 州 均 推 出 针 对 不 同 企 业 规 模 和 行 业 的 各 项 优 惠 措 施 中 国 企 业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应 尽 量 利 用 这 些 优 惠 措 施, 及 早 准 备 各 类 申 请 材 料,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亦 可 委 托 相 关 咨 询 机 构 办 理 对 于 优 惠 扶 持 资 金, 则 需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利 用, 统 筹 规 划 6. 实 施 人 才 战 略 一 方 面, 企 业 中 文 管 理 人 员 应 该 对 德 国 市 场 德 国 文 化 及 德 国 法 律 环 境 有 一 定 了 解, 不 能 仅 凭 国 内 管 理 经 验 处 理 问 题 尤 其 是 近 年 来 企 业 兼 并 日 益 成 为 投 资 主 要 模 式, 大 多 成 功 兼 并 企 业 均 保 留 原 来 企 业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这 就 对 中 方 派 驻 人 员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必 须 熟 悉 德 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管 理 思 维, 掌 握 与 德 国 雇 员 交 流 和 沟 通 的 艺 术, 既 不 能 放 任 自 流,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混 乱 与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也 不 能 生 搬 硬 套, 盲 目 移 植 国 内 企 业 的 管 理 方 式 另 一 方 面, 中 国 企 业 在 德 国 的 成 功 离 不 开 员 工 的 本 地 化 利 用 德 国 教 育 水 平 高 和 科 技 发 达 的 优 势, 招 聘 大 量 具 较 高 素 质 的 人 才 加 入 企 业, 既 符 合 企 业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 的 要 求,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企 业 的 国 际 化 和 文 化 的 多 元 化, 提 高 企 业 的 知 名 度 7. 有 效 控 制 成 本,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德 国 的 工 薪 和 税 务 成 本 都 较 高, 尤 其 是 当 地 雇 员 的 社 保 支 出 占 工 资 比 例 较 高, 工 会 还 会 根 据 经 济 状 况 提 出 加 薪 要 求 中 国 企 业 到 德 国 投 资, 必 须 了 解 劳 动 法 中 关 于 工 资 和 社 保 的 具 体 规 定, 同 时 通 过 专 业 的 税 务 机 构 来 规 划 企 业 报 税, 要 做 到 合 法 避 税, 以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17
8. 企 业 应 积 极 利 用 保 险 担 保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保 障 自 身 利 益, 这 些 机 构 能 够 提 供 的 保 险 或 担 保 服 务 包 括 : 包 括 贸 易 投 资 承 包 工 程 和 劳 务 类 信 用 保 险 财 产 保 险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在 内 的 各 类 保 险, 包 括 政 府 担 保 商 业 担 保 保 函 等 在 内 的 各 类 担 保 建 议 企 业 在 开 展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过 程 中 使 用 中 国 政 策 性 保 险 机 构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包 括 政 治 风 险 商 业 风 险 在 内 的 信 用 风 险 保 障 产 品 ; 也 可 使 用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等 政 策 性 银 行 提 供 的 商 业 担 保 服 务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