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頁 329-366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 台 灣 屏 東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侯 禎 塘 *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之 輔 導 成 效 本 研 究 的 藝 術 治 療 法 結 合 發 展 取 向 行 為 取 向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之 模 式, 實 驗 期 間 約 計 三 個 月 研 究 受 試 為 國 小 啟 智 班 的 六 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分 成 實 驗 組 及 控 制 組 各 三 位 兒 童, 這 些 兒 童 具 有 退 縮 或 抗 拒 等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本 研 究 採 用 單 一 受 試 研 究 的 A-B-A-B 實 驗 設 計, 各 實 驗 階 段 的 評 量 資 料, 以 圖 示 法 呈 現, 暨 以 視 覺 分 析 法 分 析 另 以 繪 畫 作 品 的 質 化 分 析, 探 討 實 驗 受 試 的 圖 畫 概 念, 並 以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比 較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兒 童 在 圖 畫 心 像 的 改 變 效 果 此 外, 亦 對 實 驗 受 試 的 日 常 活 動 表 現, 進 行 回 饋 資 料 的 蒐 集 和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實 驗 處 理 具 有 增 進 實 驗 受 試 的 自 信 心, 降 低 退 縮 與 抗 拒 行 為 問 題 的 成 效, 且 介 入 的 時 間 愈 長, 處 理 的 效 果 愈 佳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亦 顯 示 能 夠 提 昇 實 驗 組 兒 童 的 圖 畫 概 念 能 力, 控 制 組 兒 童 的 圖 畫 概 念, 則 無 明 顯 進 步 現 象 活 動 過 程 的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分 析 結 果, 則 顯 示 能 夠 逐 漸 提 昇 實 驗 受 試 的 繪 畫 表 達 能 力, 呈 現 階 段 性 的 發 展 與 進 步 現 象 回 饋 問 卷 資 料 亦 反 映 實 驗 受 試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學 習 情 緒 行 為 和 人 際 互 動 等 方 面, 都 有 進 步 的 現 象 本 研 究 的 信 度 考 驗 以 粗 算 法 計 算, 求 得 的 信 度 係 數 值 在.86 到.93 之 間 研 究 效 度 的 考 驗, 亦 顯 現 具 有 高 的 社 會 效 度 基 於 整 體 研 究 結 果 的 發 現, 研 究 者 建 議 藝 術 治 療 可 以 做 為 輔 導 智 障 兒 童 之 參 考 模 式 之 一 未 來 尚 可 進 行 更 多 個 案 的 實 驗 效 果 再 複 製 ; 探 討 不 同 藝 術 類 型 及 結 合 多 種 藝 術 類 型 的 藝 術 治 療 效 果 ; 透 過 跨 專 長 合 作 的 方 式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以 造 福 更 多 的 兒 童 關 鍵 字 : 藝 術 治 療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 侯 禎 塘 :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330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壹 緒 論 一 研 究 動 機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因 智 力 功 能 的 顯 著 遲 緩, 同 時 存 在 著 適 應 技 能 的 障 礙, 常 在 溝 通 自 我 照 顧 動 作 社 會 情 緒 學 科 學 習 工 作 及 休 閒 等 方 面 造 成 顯 著 的 困 難 這 些 困 難 或 限 制, 常 導 致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在 環 境 的 互 動 中, 產 生 挫 折 沒 信 心 退 縮 或 抗 拒 等 情 緒 行 為 的 問 題 父 母 和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在 教 育 與 輔 導 這 類 兒 童 時, 常 要 費 盡 心 思, 尋 求 有 效 的 教 育 與 輔 導 方 案, 並 投 入 相 當 的 心 力, 才 能 獲 致 良 好 的 輔 導 成 效 研 究 者 基 於 過 去 多 年 輔 導 特 殊 兒 童 和 從 事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之 經 驗, 發 覺 對 於 認 知 功 能 顯 著 低 下 或 發 展 遲 緩 的 兒 童, 於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時, 若 未 審 慎 考 量 其 認 知 發 展 能 力 或 獨 特 的 顯 著 行 為 特 質, 常 常 不 易 順 利 進 行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乃 接 續 研 究 者 過 去 的 研 究 基 礎 與 經 驗, 更 進 一 步 的 嘗 試 探 討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行 為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Feldman & Miller,1987;Roth, 1987), 俾 觀 其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情 緒 行 為 與 圖 畫 概 念 之 輔 導 效 果, 期 能 作 為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之 可 行 輔 導 方 案 二 研 究 目 的 鑑 於 上 述 之 動 機, 本 研 究 以 國 小 啟 智 班 的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為 對 象, 採 用 單 一 受 試 研 究 法 的 實 驗 設 計 及 質 化 資 料 分 析 方 式, 探 討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行 為 取 向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模 式, 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之 輔 導 效 果 其 主 要 目 的 如 下 : ( 一 ) 驗 證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行 為 取 向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模 式, 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之 輔 導 效 果 ( 二 ) 觀 察 及 分 析 介 入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行 為 取 向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模 式, 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圖 畫 概 念 發 展 之 影 響 情 形 ( 三 ) 綜 合 研 究 文 獻 及 研 究 過 程 與 結 果 之 發 現, 提 供 建 議, 俾 供 輔 導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或 類 似 障 礙 兒 童 之 參 考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3 1 三 研 究 問 題 為 達 成 上 述 的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擬 探 討 下 列 問 題 : ( 一 ) 介 入 本 研 究 的 藝 術 治 療 模 式 對 受 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之 退 縮 行 為 或 抗 拒 行 為 的 影 響 效 果 如 何? ( 二 ) 介 入 本 研 究 的 藝 術 治 療 模 式 對 受 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圖 畫 概 念 之 改 變 情 形 如 何? 四 名 詞 釋 義 ( 一 ) 藝 術 治 療 的 意 義 藝 術 治 療 係 結 合 藝 術 和 諮 商 治 療 的 一 種 心 理 治 療 與 輔 導 方 法 依 英 國 藝 術 治 療 家 協 會 (British Association of Art Therapists) 的 界 定 : 藝 術 治 療 是 一 種 治 療 的 方 法, 在 藝 術 治 療 者 的 協 助 下, 透 過 繪 畫 塑 造 等 藝 術 媒 材, 從 事 視 覺 心 象 (visual images) 表 達, 藉 此 心 象 表 達 把 存 於 內 心 而 未 表 達 出 來 的 思 想 與 情 感, 向 外 呈 現 出 來 此 一 表 達 和 呈 現 出 來 的 心 象 產 品, 具 有 治 療 和 診 斷 功 能, 提 供 治 療 者 和 當 事 人 治 療 期 間 的 處 理 指 標 治 療 期 間, 當 事 人 的 情 感 意 念 常 常 包 含 在 藝 術 作 品 裡, 並 在 治 療 關 係 中 加 以 處 理 與 解 決 (Waller & Gilroy, 1994, p.5) 美 國 藝 術 治 療 協 會 (American Art Therapy Association) 亦 詮 釋, 藝 術 治 療 是 一 種 心 理 治 療 的 方 式, 透 過 非 語 言 表 達 和 溝 通 的 機 會, 允 許 當 事 人 經 由 非 口 語 和 口 語 的 表 達 及 藝 術 經 驗, 探 索 個 人 的 問 題 及 潛 能 藝 術 治 療 領 域 內, 有 兩 種 主 要 技 術 : 第 一 種 技 術 是 把 藝 術 的 表 達 作 為 治 療 的 工 具, 以 當 事 人 的 藝 術 產 品 配 合 聯 想 和 解 釋, 幫 助 當 事 人 發 現 他 自 己 的 內 在 世 界 與 外 在 世 界 的 關 係 ; 第 二 種 技 術 是 利 用 藝 術 創 作 的 過 程, 調 和 當 事 人 的 情 緒 衝 突, 昇 華 情 感, 並 幫 助 當 事 人 自 我 探 索, 自 我 瞭 解, 以 增 進 自 我 的 成 長 ( 陸 雅 青,1993; 賴 念 華,1994; Boyer, 1985; Edwards, 1976; Irwin, 1984; Stewart, 1984) 綜 合 而 言, 藝 術 治 療 係 在 心 理 治 療 關 係 中, 透 過 藝 術 媒 材 之 表 達 與 運 用, 從 事 視 覺 心 象 情 感 與 意 念 的 表 達 及 探 索, 藉 以 發 掘 個 人 的
332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潛 能, 並 處 理 個 人 的 問 題 或 增 進 個 人 的 自 我 成 長 藝 術 治 療 的 創 造 性 表 達, 因 具 有 心 象 思 考 減 少 防 衛 具 體 化 持 久 性 激 發 他 人 參 與 時 空 整 合 性 創 造 力 和 生 理 能 量 等 特 性, 能 在 治 療 活 動 中 啟 發 個 人 的 心 象 思 考 和 創 思 能 力, 探 索 個 人 的 經 驗 昇 華 情 感 和 提 昇 自 我 觀 念, 藉 以 改 善 個 人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本 研 究 的 藝 術 治 療 因 配 合 實 驗 受 試 的 身 心 特 質 需 求, 乃 採 行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行 為 取 向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模 式 ( 二 )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技 術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技 術 (developmental approach to art therapy) 或 稱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源 自 於 心 理 發 展 的 觀 點, 特 別 是 受 到 皮 亞 傑 (Piaget) 的 認 知 發 展 論 羅 文 費 (Lowenfeld) 的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論 及 藝 術 教 育 治 療 等 理 念 的 影 響 本 取 向 以 兒 童 的 心 理 與 美 術 發 展 知 識 為 基 礎, 作 為 瞭 解 障 礙 兒 童 發 展 與 問 題 之 參 照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的 特 性, 包 括 :(1) 著 重 兒 童 的 心 理 與 繪 畫 發 展 能 力 的 評 估 (2) 選 用 適 切 的 藝 術 媒 材 ( 包 含 使 用 傳 統 美 術 媒 材 或 非 美 術 媒 材 ) (3) 介 入 結 構 化 的 治 療 技 術 ( 採 用 簡 單 化 具 體 化 操 作 聯 結 模 仿 示 範 及 漸 進 的 方 式 )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適 用 於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缺 乏 象 徵 能 力 或 心 理 功 能 尚 無 法 達 致 領 悟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Feldman & Miller, 1987) ( 三 ) 藝 術 治 療 的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藝 術 治 療 的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behavior approach to art therapy) 是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和 行 為 改 變 原 理 (Roth, 1987) 所 進 行 的 一 項 治 療 方 法, 本 模 式 在 治 療 活 動 中, 運 用 現 實 塑 造 (reality shaping) 技 術, 引 導 兒 童 進 行 藝 術 媒 材 表 達 及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治 療 過 程 中, 治 療 者 使 用 教 導 的 方 式, 由 辨 識 兒 童 尚 難 傳 達 的 困 惑 概 念 作 為 治 療 的 開 端, 並 採 結 構 化 漸 近 及 漸 趨 複 雜 化 的 模 式, 運 用 示 範 增 強 模 仿 提 示 消 退 類 化 等 技 術, 引 導 受 輔 導 的 兒 童 有 系 統 的 進 行 藝 術 活 動, 並 在 活 動 中 逐 漸 把 內 心 模 糊 困 惑 的 概 念, 以 具 體 圖 像 呈 現 出 來 理 解, 藉 此 提 昇 圖 畫 及 認 知 概 念, 助 益 對 行 為 的 改 變 此 一 過 程 起 初 由 藝 術 治 療 者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3 3 的 示 範 教 導 及 連 續 增 強 來 強 化, 然 後 由 提 示 消 退 間 歇 增 強 等 技 術, 維 持 其 行 為 的 改 變, 再 由 受 輔 導 的 學 生 自 行 呈 現, 達 致 行 為 改 善 和 認 知 統 整 的 功 效 ( 四 ) 藝 術 治 療 的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藝 術 治 療 的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著 重 在 藝 術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透 過 非 語 言 的 藝 術 媒 材, 讓 兒 童 從 事 自 發 性 的 心 象 表 達, 使 兒 童 內 在 的 想 法 與 情 緒 可 以 表 達 出 來, 進 而 得 到 舒 解 與 昇 華 換 言 之, 兒 童 能 在 藝 術 表 達 的 活 動 中, 將 意 念 化 為 具 體 的 圖 畫 心 象 與 概 念, 以 進 一 步 地 從 事 探 索 回 饋 分 享 或 討 論 由 此, 促 進 兒 童 的 自 我 瞭 解 領 悟 統 整 與 成 長 誠 如 克 雷 姆 (Edith Kramer) 的 主 張 : 藝 術 活 動 的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治 療 的 過 程, 在 自 發 性 的 繪 畫 心 象 或 象 徵 性 表 達 中, 內 在 衝 突 的 情 緒 得 以 外 顯, 而 獲 致 舒 解 調 和 與 昇 華 (Krammer, 1958; Waller & Gilroy, 1994) 因 此, 藝 術 治 療 的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乃 在 提 供 安 全 自 由 和 直 接 的 自 我 表 達 環 境, 讓 兒 童 藉 由 藝 術 材 料 和 工 具 的 運 用, 享 受 和 探 索 感 官 與 內 在 心 靈 的 世 界, 並 在 良 好 的 信 任 關 係 中 探 索 意 念 昇 華 情 感 或 處 理 情 緒 與 行 為 的 問 題, 進 而 提 昇 認 知 概 念, 增 進 心 理 的 統 整 綜 合 上 述 觀 點, 結 合 發 展 與 行 為 取 向 的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著 重 於 評 估 兒 童 的 行 為 和 認 知 發 展 狀 態, 並 透 過 具 有 結 構 化 的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和 教 導 方 式, 發 展 兒 童 的 感 覺 / 動 作 技 能 概 念 與 心 像 能 力, 再 引 導 兒 童 進 行 自 發 性 的 心 像 表 達 在 實 施 發 展 與 行 為 取 向 的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時, 先 藉 由 評 估 兒 童 的 感 覺 動 作 行 為 認 知 和 繪 畫 發 展 狀 態, 再 介 入 現 實 塑 造 技 術 的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將 兒 童 浮 現 的 模 糊 或 困 惑 概 念 加 以 具 體 化, 以 幫 助 兒 童 發 展 感 覺 / 動 作 技 能 具 體 概 念 與 心 像 能 力, 並 培 養 信 任 自 發 和 積 極 主 動 的 行 為, 進 而 從 事 自 發 的 繪 畫 表 達, 探 索 暨 改 善 個 人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問 題 ( 五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係 指 兒 童 具 有 明 顯 的 智 力 功 能 低 下 狀 態, 而 這 種 低 下 狀 態 且 附 帶 有 適 應 行 為 的 嚴 重 困 難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公 佈 的 身 心 障 礙
334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原 則 鑑 定 基 準, 所 稱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係 指 個 人 的 智 能 發 展 較 同 年 齡 者 明 顯 的 遲 緩, 且 在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表 現 上 有 嚴 重 困 難 者 這 個 定 義 與 美 國 智 能 障 礙 協 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Mental Retardation) 1992 年 的 定 義 相 仿, 依 美 國 智 能 障 礙 協 會 的 定 義 : 智 能 障 礙 係 指 目 前 的 功 能 受 到 重 大 的 限 制, 呈 現 出 智 力 功 能 顯 著 低 於 一 般 水 準 的 特 質, 同 時 在 下 類 的 應 用 性 適 應 技 能 方 面, 具 有 二 種 以 上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形 : 溝 通 能 力 自 理 能 力 居 家 生 活 能 力 社 會 技 能 社 區 利 用 能 力 自 我 指 導 能 力 保 健 與 安 全 維 護 能 力 功 能 性 學 科 能 力 休 閒 能 力 及 工 作 能 力 ( 郭 為 藩,1993;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1996) 這 些 界 說 特 別 強 調 智 力 功 能 的 低 下, 且 反 映 在 個 人 日 常 社 會 生 活 適 應 行 為 上 的 明 顯 障 礙 與 困 難 ( 何 華 國,1993; Andreson, 1992) 本 研 究 對 象 的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為 就 讀 於 國 小 啟 智 班 的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除 具 有 智 能 功 能 的 障 礙 外, 亦 具 有 明 顯 的 退 縮 或 抗 拒 等 行 為 問 題 ( 六 )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大 略 可 分 為 內 向 性 行 為 (internalizing behaviors) 和 外 向 性 行 為 (externalizing behaviors) 的 問 題 內 向 性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如 害 羞 退 怯 自 卑 焦 慮 恐 懼 躲 避 群 體 ( 離 群 索 居 ) 哀 傷 憂 鬱 冷 漠 (apathetic) 過 度 敏 感 ( 擔 心 ) 固 執 等 ; 偏 外 向 性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如 抗 拒 攻 擊 破 壞 過 動 暴 躁 譴 責 侵 犯 財 物 及 違 規 行 為 等 問 題 ( 侯 禎 塘,1999; Coleman, 1996) Meyer 等 人 研 究 智 能 障 礙 人 格 異 常 和 自 閉 症 等 特 殊 學 生 所 造 成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細 分 為 八 類 :1.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性 行 為 2. 自 我 傷 害 的 行 為 3. 破 壞 性 的 行 為 或 是 對 物 品 的 攻 擊 4. 擾 亂 的 行 為 5. 消 極 性 的 攻 擊 或 干 擾 6. 無 意 的 走 失 或 故 意 的 逃 學 和 離 家 出 走 7. 反 覆 而 固 定 但 未 具 意 義 的 身 體 動 作 8. 情 緒 或 是 社 會 行 為 不 當 的 表 現 (Meyer & Evans, 1986; 施 顯 烇,1995)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係 指 本 研 究 對 象, 分 別 所 表 現 的 退 縮 或 抗 拒 等 行 為 問 題 這 些 行 為 問 題 常 防 礙 其 學 習 和 人 際 的 適 應 或 干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3 5 擾 到 他 人 的 生 活 與 學 習 活 動 ( 七 ) 圖 畫 概 念 兒 童 的 圖 畫 常 反 映 兒 童 的 生 理 情 感 認 知 和 行 為 等 狀 態 兒 童 於 繪 畫 活 動 中, 心 象 自 然 的 表 現 於 圖 畫 上, 當 心 象 改 變 時, 呈 現 於 圖 畫 的 形 象 與 概 念 亦 隨 之 改 變, 代 表 兒 童 對 對 象 物 的 情 感 認 知 行 為 和 肢 動 能 力 等, 亦 已 有 所 改 變 或 成 長 兒 童 的 圖 畫 概 念 發 展, 隨 著 身 心 的 成 長 而 遞 變, 反 應 其 手 眼 協 調 肌 肉 運 動 平 衡 感 自 我 控 制 現 實 感 情 感 與 思 想 等 身 心 發 展 之 狀 態 (Lowenfeld & Brittain, 1987; 范 瓊 芳,1995; 張 淑 美 吳 秋 波,1991; 陸 雅 青,1993) 本 研 究 的 圖 畫 概 念 係 指 本 研 究 對 象 在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的 評 量 表 現, 及 實 驗 活 動 過 程 中 的 圖 畫 與 人 像 內 容 表 現, 這 些 表 現 常 反 映 兒 童 的 生 理 心 理 行 為 認 知 和 心 理 繪 畫 發 展 等 狀 態 貳 文 獻 探 討 藝 術 具 治 療 作 用 的 起 源 可 追 溯 到 史 前 時 代 的 祖 先 們, 在 岩 洞 繪 畫 裡, 用 象 徵 性 的 圖 畫 心 象 表 達 對 大 自 然 神 秘 和 宇 宙 的 敬 畏 或 信 仰, 以 尋 找 生 存 的 意 義 和 生 命 的 力 量 (Jung,1964;Wadeson,1980) 人 們 在 藝 術 創 作 或 表 現 過 程 中, 往 往 能 獲 得 心 靈 的 寄 託, 肯 定 自 我 存 在 的 價 值 ( 陸 雅 青,1993), 因 此 就 心 理 功 能 的 作 用 而 言, 這 些 古 代 生 活 中 自 然 流 露 的 藝 術 活 動, 呈 現 了 某 種 程 度 的 心 理 治 療 效 用 而 藝 術 治 療 專 業 的 萌 芽 與 成 長, 起 於 1900 年 代 初 期 運 用 病 患 的 繪 畫 來 進 行 診 斷 與 分 析 (Naumburg,1974), 和 1930 ~ 1940 年 代 的 精 神 病 治 療 運 動 (psychiatric movement), 受 到 弗 洛 伊 德 (Freud) 的 心 理 分 析 理 念 與 治 療 技 術 的 影 響, 以 及 榮 格 (Jung) 的 集 體 潛 意 識 象 徵 作 用 與 心 象 作 用 的 影 響, 而 使 藝 術 成 為 分 析 師 (analysts) 在 治 療 兒 童 時 的 溝 通 與 統 整 之 媒 介 (Campbell, 1993; Jung,1964; Mcwhinnie, 1985; Wadeson, 1980) 經 由 藝 術 家 和 心 理 治 療 家 的 努 力, 在 1950 年 代 後 期 至 1960 年 代 初 期 間, 建 立 了 藝 術 治 療 的 獨 特 專 業 地 位 和 專 業 認 同 (Robbins, 1994) 藝 術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技 術, 早 期 以 心 理 動 力 取 向 (psychodynamic
336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approaches) 為 導 向, 並 歷 經 人 文 取 向 (humanistic approach) 行 為 / 認 知 / 發 展 取 向 (behavioral/ cognitive/ developmental approaches) 等 分 枝 狀 的 發 展 根 據 所 採 哲 學 觀 點 的 不 同, 而 各 有 其 理 論 模 式 與 方 法 (Rubin, 1987; Stamatelos & Mott, 1983; Wadeson, 1980; Williams & Wood, 1977) 本 研 究 針 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之 身 心 特 質 與 需 要,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與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再 引 導 兒 童 從 事 自 主 和 自 發 的 圖 畫 心 象 表 達 因 此, 就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藝 術 治 療 理 念 與 技 術 加 以 探 討 如 下 : 一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技 術, 除 藝 術 治 療 的 一 般 原 理 原 則 外, 主 要 奠 基 在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論 與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的 理 論 基 礎 上 以 下 茲 就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基 本 理 念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論 和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藝 術 治 療 發 展 取 向 的 基 本 理 念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技 術 或 稱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developmental approach to art therapy), 源 自 於 多 種 心 理 發 展 的 觀 點, 特 別 是 受 到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論 及 藝 術 教 育 治 療 理 念 的 影 響, 以 兒 童 的 藝 術 與 心 理 發 展 知 識 為 基 礎, 作 為 瞭 解 障 礙 兒 童 的 發 展 與 問 題 之 參 照 因 此 在 介 入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時, 特 別 要 考 量 :(1) 兒 童 的 心 理 發 展 與 繪 畫 表 達 能 力 ( 例 如 停 留 在 感 覺 動 作 期 或 操 作 前 期 等 階 段 )(2) 藝 術 媒 材 的 特 性 ( 使 用 傳 統 美 術 媒 材 或 非 美 術 媒 材 )(3) 治 療 技 術 的 介 入 ( 採 用 簡 單 化 具 體 化 操 作 示 範 及 漸 進 的 方 式 ) Feldman 和 Miller(1987) 在 實 施 發 展 性 藝 術 治 療 的 個 案 輔 導 時, 採 行 如 下 步 驟 : 步 驟 一 : 建 立 關 係 步 驟 二 : 實 施 治 療 前 評 量 依 循 非 指 導 式 到 結 構 化 的 評 量 程 序, 讓 兒 童 先 自 由 畫, 再 結 合 下 列 二 至 三 個 項 目, 進 行 評 量 與 蒐 集 資 料 : 1. 運 用 美 術 媒 材 和 非 美 術 媒 材, 進 行 非 指 導 式 的 評 量 2. 運 用 美 術 媒 材 進 行 結 構 化 的 評 量 3. 運 用 非 美 術 媒 材 進 行 結 構 化 的 評 量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3 7 步 驟 三 : 介 入 處 理 策 略 處 理 策 略 依 兒 童 的 心 理 能 力 ( 處 於 感 覺 動 作 期 或 前 操 作 期 )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和 預 期 達 到 的 目 的 來 設 計 例 如 對 感 覺 動 作 期 的 兒 童, 可 介 入 簡 單 明 確 重 覆 的 結 構 化 技 術 步 驟 四 : 實 施 治 療 後 評 量 步 驟 五 : 結 束 活 動 ( 二 )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論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developmental approach to art therapy), 源 自 於 多 種 心 理 發 展 的 觀 點, 特 別 是 受 到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論 羅 文 費 的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論 及 艾 瑞 克 遜 的 心 理 社 會 發 展 階 段 論 等 理 念 的 影 響, 以 正 常 兒 童 的 心 理 與 藝 術 發 展 研 究 知 識 為 基 礎, 作 為 瞭 解 障 礙 兒 童 發 展 與 問 題 輔 導 之 參 照 因 此 在 介 入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時, 特 別 重 視 考 量 兒 童 的 心 理 能 力 ( 如 停 留 在 感 覺 動 作 期 或 操 作 前 期 ) 藝 術 媒 材 的 特 性 ( 用 傳 統 美 術 媒 材 或 非 美 術 媒 材 等 ) 及 結 構 化 治 療 技 術 的 運 用 ( 採 用 簡 單 化 具 體 化 操 作 聯 結 模 仿 示 範 及 漸 進 的 方 式 )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適 用 於 缺 乏 象 徵 能 力 心 理 功 能 尚 無 法 達 致 領 悟 和 昇 華 作 用 的 智 能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發 展 遲 緩 或 幼 小 兒 童 (Feldman & Miller, 1987) ( 三 )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欲 設 計 及 進 行 適 合 的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首 先 要 考 量 兒 童 的 心 智 年 齡 和 生 理 年 齡, 並 審 慎 評 估 兒 童 的 繪 畫 / 美 術 表 現 能 力 心 智 年 齡 低 於 生 理 年 齡 的 兒 童, 大 致 只 能 做 出 相 當 於 該 兒 童 心 智 年 齡 的 活 動 與 作 品 因 此, 藉 由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的 基 礎 理 論, 可 作 為 評 估 分 析 和 設 計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的 架 構 羅 文 費 (Viktor Lowenfeld) 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是 最 被 普 遍 應 用 的 美 術 發 展 架 構, 可 作 為 瞭 解 兒 童 的 成 長 表 現 與 記 錄 (Anderson,1992; Lowenfeld &Brittain, 1975, 1987) 之 參 照 智 能 障 礙 發 展 遲 緩 或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其 心 智 功 能 常 停 留 在 塗 鴉 期 前 圖 式 期 階 段 或 圖 式 期 階 段 因 此, 以 下 將 就 羅 文 費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的
338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塗 鴉 期 前 圖 式 期 與 圖 式 期, 加 以 闡 述 ( 侯 禎 塘,1997; 陸 雅 青,1993, 1997; Anderson, 1992; Lowenfeld & Brittain, 1975, 1987): 1. 塗 鴉 期 (scribbling stage) 出 生 後 的 嬰 幼 兒, 即 逐 漸 開 始 學 習 認 識 自 己 和 周 圍 的 世 界, 一 直 到 大 約 2 歲 左 右 的 年 齡, 才 開 始 發 展 出 一 些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eye-hand coordination), 能 具 有 拿 著 筆 等 在 紙 上 記 號 ( 符 號 ) 的 能 力 這 些 最 初 的 畫 記 或 符 號 均 是 隨 意 塗 鴉, 相 當 沒 有 規 則, 乃 無 秩 序 地 在 紙 上 揮 動 所 留 下 的 痕 跡 塗 鴉 期 的 發 展, 由 未 能 控 制 的 動 作 到 達 能 夠 控 制 的 地 步, 從 無 意 義 的 反 射 動 作 到 達 主 動 地 動 作, 是 幼 兒 的 一 項 重 要 發 展 歷 程 幼 兒 剛 開 始 塗 鴉 時, 是 一 種 無 控 制 的 動 作, 只 是 享 受 在 紙 上 塗 抹 的 快 感 ; 漸 漸 地, 發 現 自 己 的 動 作 和 紙 上 出 現 的 線 條 有 著 某 種 關 聯, 於 是 繼 續 塗 鴉, 手 眼 腦 之 間 逐 漸 產 生 了 協 調 此 後 的 繪 畫 發 展 更 是 反 應 出 其 身 心 發 展 的 狀 況, 如 手 眼 協 調 大 小 肌 肉 運 作 的 能 力 平 衡 感 自 我 控 制 和 現 實 感 等 要 素 此 一 塗 鴉 期 依 繪 畫 表 現 特 徵 的 不 同 又 細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依 序 為 隨 意 塗 鴉 控 制 塗 鴉 和 命 名 塗 鴉, 茲 分 述 其 內 容 如 后 ( 侯 禎 塘,1997; 陸 雅 青,1993,1997; Anderson,1992; Lowenfeld & Brittain, 1987): (1) 隨 意 塗 鴉 (random scribbling) :2 歲 左 右 孩 子 的 塗 鴉 活 動 是 幼 兒 肢 體 動 的 記 錄, 源 自 於 嬰 兒 拿 著 東 西 揮 舞 的 動 作, 是 比 較 簡 單 機 械 化 反 覆 地 在 練 習 某 種 動 作 的 樣 式 隨 意 塗 鴉 的 線 條 或 留 在 紙 上 的 筆 下 痕 跡, 與 真 實 環 境 中 的 事 物 並 無 關 聯, 純 粹 是 幼 兒 肢 體 動 作 的 反 應, 這 些 塗 鴉 的 肢 體 運 作 也 讓 幼 兒 得 到 內 心 的 喜 悅 感 (2) 控 制 塗 鴉 (controlled scribbling): 2 歲 半 左 右 一 般 幼 兒 大 約 在 開 始 隨 意 塗 鴉 之 後 的 6 個 月, 會 進 入 控 制 塗 鴉 的 發 展 階 段 幼 兒 開 始 意 識 到 畫 在 紙 上 線 痕 與 手 臂 的 肢 體 動 作 是 有 關 聯 的, 亦 即 線 條 是 肢 體 活 動 所 產 生 此 種 關 聯 性 的 概 念 建 立 起 來 後, 幼 兒 會 重 複 相 似 或 相 同 樣 式 的 線 條 幼 兒 在 控 制 塗 鴉 期 會 開 始 反 覆 某 一 動 作, 在 畫 面 上 亦 形 成 類 似 痕 跡, 手 和 眼 之 間 已 經 具 備 相 當 的 協 調 能 力 本 時 期 的 幼 兒 已 可 靈 活 地 運 用 手 肘 關 節, 因 此 塗 鴉 的 畫 面 上 會 出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3 9 現 縱 線 ( 左 右 ) 或 橫 線 ( 上 下 ) 反 覆, 進 而 大 圈 圈 ( 圓 形 ) 的 畫 線, 逐 漸 從 大 圓 圈 亂 線 的 複 雜 動 作 轉 化 到 單 一 圓 圈 及 小 圓 圈 的 細 動 作 幼 兒 能 控 制 手 部 的 肌 肉 和 動 作 是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經 驗, 能 從 控 制 的 感 覺 中 得 到 自 信, 也 會 把 情 緒 表 現 在 自 發 的 塗 鴉 遊 戲 上 (3) 命 名 塗 鴉 (named scribbles): 3 歲 左 右 大 約 3 歲 到 3 歲 半 的 幼 兒, 開 始 由 運 動 性 的 思 考 (thinking kinesthetically) 轉 移 到 心 象 性 的 思 考 (thinking imaginatively) 幼 兒 對 塗 鴉 的 線 或 形 加 以 命 名, 意 味 著 畫 中 的 線 痕 與 外 在 的 環 境 事 物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關 聯 幼 兒 在 此 時 期 開 始 懂 得 把 視 覺 經 驗 的 對 象 變 成 心 象, 並 嘗 試 把 心 象 再 現 於 圖 畫 中, 使 自 己 的 生 活 經 驗 與 塗 鴉 動 作 連 結 一 起, 並 為 自 己 畫 出 來 的 點 線 圈 等 加 上 意 義, 或 象 徵 某 種 事 物 而 加 以 命 名, 亦 即 從 單 純 的 肌 肉 運 動 轉 變 到 圖 畫 心 像 思 考 在 命 名 塗 鴉 的 進 展 方 面, 畫 出 的 小 東 西 漸 漸 增 加, 並 隨 興 地 重 新 命 名 已 命 過 的 圖 像 2. 前 圖 式 期 (preschematic staeg, 4~ 7 歲 ) 兒 童 到 了 4~ 7 歲 的 年 齡, 對 於 環 境 的 接 觸 層 面, 漸 漸 擴 大, 對 於 周 圍 環 境 的 探 索 多 於 單 純 對 自 己 身 體 動 作 之 操 弄 探 索, 在 他 們 的 心 像 或 繪 畫 表 現 中, 也 反 映 這 些 現 象 兒 童 的 繪 畫 表 達, 成 為 這 些 心 像 思 考 歷 程 的 一 項 具 體 記 錄 人 像 是 這 個 時 期 會 最 先 出 現 的 圖 畫 象 徵 (graphic symbols), 也 是 這 時 期 的 認 知 基 模 (schema), 此 一 人 像 稱 為 蝌 蚪 人 或 頭 足 型 人 像, 由 一 個 圓 形 代 表 頭, 延 伸 的 線 條 代 表 手 和 腳, 顯 示 開 始 進 行 邏 輯 的 心 像 思 考 歷 程 繪 畫 可 以 成 為 兒 童 覺 察 環 境 事 物 關 係 的 媒 介, 協 助 兒 童 瞭 解 事 物 概 念 和 在 環 境 中 遭 遇 的 經 驗 約 5 歲 大 的 兒 童, 除 人 像 畫 之 外, 也 開 始 畫 些 其 他 東 西 或 事 物 的 象 徵 圖 像 隨 著 兒 童 的 發 展 及 對 這 些 東 西 的 瞭 解 逐 漸 增 加, 概 念 會 漸 趨 清 楚 與 複 雜 化, 兒 童 繪 畫 出 來 的 象 徵 圖 像, 如 人 房 子 樹 或 其 他 東 西 亦 呈 現 多 樣 式 的 面 貌, 並 持 續 地 嘗 試 與 變 化 這 些 圖 像 約 在 6 歲 左 右, 許 多 兒 童 畫 出 的 物 體 比 例 雖 不 甚 正 確, 但 對 物 體 的 部 份 細 節 卻 能 仔 細 描 繪 前 圖 式 期 兒 童, 經 常 是 好 奇 熱 忱 和 不 怕 嘗 試 新 的 事 物, 不 過 仍 然 是 十 分 地 以 自 我 世 界 為 中 心 (egocentric), 尚 未 能 充 分 與 他 人 合 作 分 享, 對 環 境 中 事 物 的 思 考, 也 都 與 自 己 有 關 連, 較 少 顧 慮
340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到 彼 此 的 關 係 或 密 切 地 合 作 這 樣 的 思 考 模 式 反 映 在 繪 畫 上 的 表 現, 是 畫 中 的 事 物 任 意 的 浮 現, 漂 浮 或 分 散 在 畫 面 四 處 而 色 彩 的 使 用 方 面, 本 時 期 的 兒 童 通 常 是 依 自 己 的 喜 好 選 擇 色 彩, 而 非 以 物 體 的 真 實 狀 態 給 予 固 定 的 顏 色 搭 配 3. 圖 式 期 (schematic stage, 7~ 9 歲 ) 前 圖 式 期 的 兒 童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探 索 和 嘗 試, 不 論 是 對 人 或 物, 逐 漸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圖 畫 概 念 或 認 知 基 模 (schemata), 終 於 發 展 出 令 他 滿 意 的 固 定 符 號 象 徵, 即 開 始 進 入 圖 式 期 的 階 段 ( 約 七 歲 左 右 ) 這 些 固 定 下 來 的 圖 形 認 知 基 模, 成 為 他 的 特 定 個 人 象 徵 圖 式, 並 且 固 定 一 致 的 加 以 描 繪, 若 無 特 別 的 經 驗 刺 激, 會 反 覆 不 斷 出 現 一 段 期 間 ( 約 二 三 年 ), 稱 之 為 樣 式 ( 陸 雅 青,1993, 1996; Anderson,1992) 或 圖 式 此 種 固 定 的 圖 式 是 兒 童 個 人 對 於 該 件 事 物 的 獨 特 視 覺 概 念, 例 如 他 對 於 人 房 子 樹 或 花 有 固 定 模 式 的 表 現 圖 形, 除 非 給 予 特 別 的 指 導 才 會 改 變 其 固 定 的 心 像, 或 者 在 兒 童 覺 得 特 別 重 要 時, 才 會 加 以 跨 大 表 現 此 時 期 兒 童 表 現 的 固 定 圖 式, 反 映 著 兒 童 對 一 件 事 物 的 象 徵, 表 現 他 所 知 道 的 狀 況 本 時 期 兒 童 的 美 術 表 現 特 性 如 下 述 ( 陸 雅 青,1993, 1996;Anderson,1992;Lowenfeld & Brittain, 1987): (1) 基 底 線 和 天 空 線 的 出 現 : 圖 式 期 階 段 的 兒 童 意 識 到 物 體 存 在 著 某 些 秩 序 的 空 間 關 係, 樹 草 人 和 房 子 都 在 地 上, 因 此 開 始 在 畫 面 上 畫 出 一 條 基 底 線 (baseline) 代 表 大 地, 並 沿 著 基 底 線 依 序 排 列 事 物, 有 時 以 紙 邊 作 為 基 底 線 (2) 多 樣 式 的 空 間 表 現 : 此 階 段 兒 童 在 畫 面 的 空 間 概 念, 呈 現 多 樣 的 面 貌, 繪 畫 表 現 的 方 式 有 基 底 線 展 開 法 ( 摺 疊 法 ) X 光 透 視 畫 法 (X-ray drawings) 鳥 瞰 法 或 時 間 和 空 間 的 再 現 法 等 這 些 多 樣 式 的 空 間 表 現, 均 反 映 兒 童 的 思 考 邏 輯 在 於 表 達 他 所 知 的 物 體, 而 不 同 於 成 人 眼 中 的 認 知 邏 輯 (3) 圖 式 的 變 化 : 兒 童 或 許 會 刻 意 的 改 變 他 已 發 展 出 來 的 固 定 圖 式, 來 強 調 和 跨 大 重 要 的 部 份 兒 童 也 會 在 畫 面 上 省 略 掉 物 體 的 不 重 要 部 份, 抑 或 可 能 因 情 感 或 心 理 的 因 素 而 忽 略 ( 否 定 ) 事 物 的 某 些 部 份 這 些 變 化 端 視 兒 童 的 經 驗, 及 該 經 驗 對 兒 童 的 重 要 性 而 定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4 1 (4) 固 有 色 的 使 用 : 此 時 期 的 兒 童 已 能 發 現 到 色 彩 與 物 體 間 存 著 某 種 關 係, 而 發 展 出 使 用 顏 色 的 固 有 色 概 念, 例 如 畫 草 時 都 用 綠 色 畫 天 空 都 用 藍 色 (5) 刻 板 的 圖 式 : 圖 式 期 階 段 的 兒 童,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象 徵 圖 式 後, 對 於 該 事 物 若 未 提 供 給 予 多 種 不 同 的 經 驗, 則 容 易 導 致 固 著 的 刻 板 圖 式 (stereotyped schemata) (6) 圖 式 期 晚 期 的 繪 畫 表 現 : 圖 式 期 晚 期 約 9 歲 年 齡 的 兒 童, 開 始 畫 他 所 見 的 物 體, 而 漸 漸 減 少 畫 他 心 中 所 知 的 事 物 因 此, 愈 多 直 接 觀 察 和 體 驗 的 活 動, 愈 能 增 進 兒 童 發 展 畫 其 所 見 的 能 力 在 圖 式 期 的 晚 期, 畫 面 的 天 地 之 間 的 空 間 表 現, 變 成 是 另 一 重 點, 兒 童 有 意 的 努 力 在 畫 面 上 填 滿 各 種 彼 此 相 互 關 聯 的 事 物 兒 童 對 周 遭 的 環 境 世 界 感 到 興 趣, 對 自 然 事 物 和 人 類 的 製 造 物 品 感 到 好 奇 二 藝 術 治 療 的 行 為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的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係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的 理 念 和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在 治 療 的 模 式 上, 著 重 結 構 化 的 藝 術 媒 體 表 達 和 系 統 化 運 用 行 為 改 變 策 略 於 活 動 中, 以 達 治 療 的 目 標 在 治 療 活 動 過 程, 行 為 評 估 治 療 目 標 治 療 計 畫 客 觀 評 量 等 均 是 藝 術 治 療 行 為 取 向 的 要 項 Roth 從 輔 導 情 緒 困 擾 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發 展 出 現 實 塑 造 (reality shaping) 模 式 的 行 為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 陸 雅 青, 1997), 或 稱 藝 術 治 療 的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乃 結 合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art therapy techniques) 和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的 原 則 (behavior modification principles), 並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採 用 教 導 的 方 式 (Roth, 1987) 她 並 以 行 為 主 義 的 原 則 來 說 明 本 取 向 的 基 礎 :(a) 不 當 的 行 為 是 學 習 而 來 的,(b) 治 療 的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案 主 學 習 好 的 適 應 行 為, 並 減 少 不 當 的 行 為,(c) 治 療 是 為 改 變 一 特 別 的 抱 怨 或 困 擾 行 為 而 做,(d) 治 療 的 目 標 當 清 楚 地 逐 一 列 出 來 ( 陸 雅 青, 民 86) 在 運 用 現 實 塑 造 的 行 為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過 程 中, 首 先 辨 識 兒 童 想 傳 達 的 困 惑 概 念, 這 個 概 念 對 兒 童 而 言 是 尚 未 完 全 明 確, 但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一 旦 這 個 概 念 被 識 別 出 來, 治 療 的 目 標 則 在 於 幫 助 兒 童 將 模 糊 的 概 念 具 體 化 (Roth, 1987; 陸 雅 青,1997)
342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具 體 化 的 方 式 乃 在 透 過 結 構 化 的 塑 造 方 式, 先 由 治 療 者 逐 步 的 示 範 提 示, 再 由 兒 童 跟 著 模 仿 和 自 主 的 呈 現 此 一 目 標 和 過 程, 能 協 助 兒 童 把 困 擾 的 糊 模 概 念, 逐 步 的 具 體 呈 現 出 來 理 解, 而 終 能 使 兒 童 的 困 擾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得 致 改 善 (Roth, 1987) 本 技 術 除 應 用 於 情 緒 困 擾 的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以 處 理 其 行 為 與 情 緒 問 題 外, 也 能 處 理 具 有 嚴 重 焦 慮 的 兒 童 或 語 言 表 達 不 善 和 認 知 有 困 難 的 兒 童 (Roth, 1987) 綜 合 歸 納 Roth(1987) 輔 導 以 智 能 障 礙 為 主 的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其 行 為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的 過 程, 如 下 步 驟 :1. 瞭 解 個 案 問 題 及 個 案 史 2. 藝 術 治 療 前 評 估 : 當 事 人 自 由 選 擇 美 術 材 料 畫 一 系 列 的 畫, 再 加 以 評 估, 並 觀 察 評 量 現 在 行 為 發 生 的 頻 率 資 料 3. 藝 術 媒 體 探 索 遊 戲 ( 暖 身 活 動 ): 本 階 段 讓 當 事 人 熟 悉, 喜 愛 藝 術 媒 材 4. 確 定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的 目 標 行 為 ( 主 題 ) 5. 現 實 塑 造 (reality shaping) 之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運 用 : 包 括 示 範 模 仿 提 示 連 續 增 強 消 退 (faded out) 間 歇 增 強 類 化 等 6. 討 論 及 回 饋 活 動 7. 結 束 活 動 三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與 治 療 進 行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與 治 療 活 動 時, 應 考 量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注 意 力 短 暫 學 習 速 度 慢 及 抽 象 概 念 建 立 和 類 化 困 難 等 特 質, 設 計 安 排 適 宜 的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本 節 陳 述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於 藝 術 治 療 的 美 術 活 動 安 排 原 則 (Anderson, 1992), 如 下 述 : ( 一 )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與 治 療 安 排 原 則 1. 增 進 ( 強 ) 兒 童 參 與 藝 術 活 動 的 動 機, 鼓 勵 兒 童 維 持 較 長 的 時 間 參 與 活 動 2. 每 一 時 段 的 活 動, 儘 量 只 安 排 單 一 技 能 或 單 一 概 念 的 活 動, 而 每 單 項 的 活 動 時 間 則 可 不 用 太 長, 減 少 參 與 活 動 可 能 遭 遇 的 挫 折 感 3. 兒 童 從 事 藝 術 活 動 時, 需 要 給 予 許 多 鼓 勵 性 的 正 增 強 回 饋 4. 新 的 技 巧 和 說 明, 應 透 過 多 次 的 藝 術 活 動, 重 複 表 達 和 練 習 5. 藝 術 活 動 的 過 程, 強 調 工 作 分 析, 把 要 進 行 的 活 動 或 工 作, 分 成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4 3 許 多 細 小 的 步 驟, 讓 兒 童 一 次 只 進 行 一 個 步 驟, 連 續 漸 進 的 完 成 6. 按 照 時 間 的 分 配, 安 排 一 系 列 由 易 到 難 的 活 動 項 目 或 工 作 7. 系 列 活 動 的 安 排, 應 重 視 不 斷 重 覆 的 練 習, 才 能 為 智 障 兒 童 建 立 清 楚 的 概 念 和 類 化 效 果 8.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的 藝 術 媒 材 和 變 化 太 多 的 活 動, 易 使 兒 童 混 淆 不 清, 難 以 提 昇 智 障 兒 童 的 藝 術 表 達 能 力 和 技 能 但 為 促 進 兒 童 最 大 參 與 活 動 的 動 機, 也 要 適 宜 的 變 化 某 些 材 料 和 情 境 ( 場 所 ) 9. 欲 教 導 的 技 巧 和 概 念, 應 仔 細 考 量 要 能 配 合 兒 童 的 能 力 10. 結 合 其 他 老 師 的 專 長, 形 成 工 作 團 隊, 更 能 提 供 聯 合 的 教 育 服 務, 效 果 將 會 更 好 11. 基 本 的 學 科 概 念, 可 統 整 在 藝 術 的 學 習 活 動 中, 並 實 施 彼 此 做 法 一 致 的 教 室 管 理 以 上 的 原 則, 也 適 用 於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 二 )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與 治 療 安 排 原 則 1. 重 視 藝 術 活 動 的 基 本 技 巧 訓 練, 例 如 正 確 的 使 用 藝 術 媒 材 和 工 具 等, 一 旦 兒 童 能 夠 熟 悉 媒 材 的 基 本 技 法 後, 才 能 運 用 這 些 技 法 進 行 情 感 或 意 念 的 表 達 2. 瞭 解 兒 童 在 繪 畫 ( 美 術 ) 發 展 階 段 落 後 或 遲 緩 的 現 象, 提 供 適 宜 的 材 料 和 技 法 3. 藝 術 活 動 的 表 現, 宜 類 似 學 前 兒 童 的 藝 術 活 動, 先 強 調 操 作 和 感 官 的 技 巧, 建 立 愉 悅 心 情 4. 假 如 兒 童 的 能 力 已 超 過 塗 鴉 階 段, 則 要 給 予 兒 童 足 夠 的 時 間, 幫 助 他 們 運 用 藝 術 媒 材 發 展 他 們 自 己 的 繪 畫 表 達 技 能 和 概 念 5. 提 供 太 多 媒 材 的 選 擇 或 某 些 太 過 流 暢 或 太 過 硬 質 的 藝 術 媒 材, 以 致 兒 童 無 法 控 制 時, 將 會 給 兒 童 帶 來 挫 折 感, 但 也 要 在 活 動 中 保 留 部 份 的 彈 性 和 選 擇 機 會 6. 因 應 兒 童 具 有 注 意 力 短 暫 和 記 憶 力 受 限 的 特 質, 宜 設 計 簡 單 或 不 複 雜 的 藝 術 活 動, 鼓 勵 兒 童 重 複 表 達 欲 建 立 的 基 本 觀 念 和 主 要 概 念
344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7. 美 術 教 師 和 藝 術 治 療 師, 應 密 切 的 與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的 教 育 團 隊 合 作, 共 同 執 行 相 互 一 致 性 的 管 理 計 畫 ( 方 案 ) 和 基 本 學 業 知 能 ( 概 念 ) 的 教 育 8. 藝 術 活 動 應 統 合 教 室 的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以 加 強 學 習 基 本 的 概 念, 並 鼓 勵 學 習 動 機 ( 三 )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美 術 活 動 與 治 療 安 排 原 則 重 度 和 極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藝 術 活 動 類 似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在 塗 鴉 期 階 段 的 兒 童 在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時, 除 應 參 考 輕 度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原 則 外, 亦 可 參 考 下 列 的 藝 術 治 療 功 能 及 原 則 (Anderson, 1992): 1.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增 進 兒 童 多 方 面 的 感 覺 動 作 刺 激 和 感 覺 動 作 發 展 與 統 整 2.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發 展 兒 童 的 身 體 靈 巧, 暨 提 供 兒 童 休 閒 活 動 的 動 機 與 技 巧 3.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增 進 各 階 段 重 度 極 重 度 智 障 兒 童 的 語 言 發 展 如, 在 學 齡 階 段, 則 可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讓 兒 童 覺 察, 並 學 習 正 確 用 和 簡 單 指 令 4.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促 進 社 會 互 動 和 自 我 指 導 的 能 力 諸 多 的 團 體 藝 術 活 動, 如 壁 畫 製 作 團 體 雕 塑 版 印 畫 等, 能 夠 促 社 會 互 動 和 工 作 中 的 自 導 能 力 5. 在 藝 術 媒 材 的 使 用 上 亦 強 調 選 擇 適 合 其 生 理 年 齡 的 材 料 (ageappropriate materials), 應 考 量 兼 顧 學 生 的 心 智 和 生 理 年 齡 6. 活 動 設 計 以 真 實 的 情 境 為 基 礎, 並 與 生 活 相 結 合 7. 活 動 過 程 中 的 指 導 應 多 給 予 特 別 提 示 8 兒 童 每 日 活 動 的 課 程 場 所 和 時 間 等 安 排, 應 儘 量 的 一 致 和 結 構 化 9. 工 作 分 析 (task analysis) 的 方 法, 應 用 有 效 的 應 用 在 這 類 兒 童 的 活 動 上 10. 輔 導 社 會 技 能 時 可 安 排 小 團 體 的 活 動 訓 練, 並 安 排 與 普 通 兒 童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4 5 有 定 期 性 互 動 的 活 動 機 會, 也 要 鼓 勵 兒 童 的 家 人 參 與 治 療 與 教 育 活 動 四 藝 術 治 療 的 實 證 研 究 藝 術 治 療 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的 實 徵 研 究 已 不 少, 如 Isaacs(1977) 運 用 藝 術 治 療 團 體 輔 以 個 別 諮 商, 處 理 9-12 歲 智 障 兒 童 的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Darrell & Whealer(1984) 對 12 位 低 成 就 學 生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幫 助 其 提 昇 自 我 概 念 和 認 知 能 力 Shaw(1978) 亦 以 藝 術 治 療 法 研 究 功 能 性 閱 讀 障 礙 (functional reading disabilities) 的 學 生, 結 果 顯 示 藝 術 治 療 法 能 解 決 這 類 學 生 的 情 緒 衝 突, 進 而 改 善 其 閱 讀 障 礙 的 學 習 適 應 Katie(1985) 設 計 藝 術 表 達 活 動 課 程, 幫 助 學 習 障 礙 的 學 生, 獲 得 自 我 尊 重 及 成 就 感 Silver(1987) 以 認 知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輔 導 8 歲 的 閱 讀 學 障 兒 童, 經 過 為 十 二 週 的 矯 治 性 藝 術 課 程 (remedial art program) 輔 導 後, 知 覺 和 空 間 關 係 的 能 力 有 顯 著 改 善 Henley (2000) 針 對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兒 童 和 高 功 能 自 閉 症 兒 童 實 施 結 構 性 的 團 體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者 發 現 介 入 俚 語 的 繪 畫 表 達 方 式, 能 夠 促 進 這 些 兒 童 在 藝 術 治 療 時 的 豐 富 自 我 表 達, 減 少 固 著 及 刻 板 化 的 表 達 形 成 Gabel(1984) 以 故 事 畫 遊 戲 (The draw of a story game) 的 藝 術 治 療 法, 處 理 常 發 生 肚 子 痛 及 有 遺 尿 症 的 八 歲 女 孩, 顯 示 能 逐 漸 克 服 案 主 的 內 心 壓 力 和 衝 突, 其 腹 痛 和 遺 尿 的 現 象 大 為 改 善 Cabriel (1988) 處 理 患 有 氣 喘 病 和 憂 鬱 的 七 歲 兒 童, 在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的 流 程 中, 隨 著 治 療 的 進 展, 案 主 能 使 用 藝 術 表 達 來 紓 解 由 於 環 境 造 成 的 生 氣 情 緒, 認 清 自 己 造 成 憂 鬱 的 因 素, 減 緩 不 安, 也 較 能 信 任 和 接 受 成 人 的 幫 助 和 照 顧 Schwarcz & Schapir(1985) 對 因 意 外 傷 害 而 一 腳 殘 障 的 小 孩, 實 施 密 集 的 自 發 性 藝 術 治 療, 從 治 療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這 位 小 孩 逐 漸 顯 示 身 心 復 健 的 狀 況 Sirota(1978) 運 用 結 構 式 的 藝 術 創 造 性 自 發 表 達 技 術, 透 過 團 體 諮 商 和 個 別 諮 商 的 聯 合 實 施, 有 效 的 幫 助 肢 體 殘 障 學 生 在 四 種 領 域 上 的 成 長 ;(1) 自 我 表 達 和 人 際 溝 通,(2) 知 覺 察 識,(3) 技 能 的 發 展, 和 (4) 創 造 力 Hones (1998) 透 過 藝 術 治 療 處 理 呈 現 間 歇 性 的 暴 躁 行 為 的 青 少
346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年, 藝 術 治 療 處 理 的 過 程, 經 歷 了 猶 豫 期 接 受 期 治 療 期 和 解 決 期, 案 主 在 創 作 中 表 達 了 隱 藏 的 性 侵 害 遭 遇 與 困 擾, 治 療 師 透 過 他 的 畫 作, 得 以 從 中 溝 通 感 覺 和 經 驗, 幫 助 他 走 出 內 心 陰 霾 Pendleton (1999) 透 過 社 區 式 藝 術 治 療 處 理 一 位 男 性, 常 有 聽 幻 覺 行 為 激 進 及 酗 酒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藝 術 治 療 提 供 一 個 積 極 自 我 創 造 的 經 驗, 和 抒 發 個 人 情 感 的 空 間, 治 療 後 期 案 主 已 具 有 獨 立 暨 與 團 體 互 動 的 能 力 蔡 宜 青 ( 民 89) 採 用 發 展 取 向 之 兒 童 藝 術 理 論, 輔 以 其 他 藝 術 治 療 理 論, 針 對 國 小 五 年 級 的 選 擇 性 緘 默 症 女 童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在 階 段 性 治 療 活 動 中, 發 現 藝 術 治 療 的 介 入, 能 使 個 案 獲 得 情 感 的 釋 放 與 支 持, 治 療 者 在 治 療 過 程 亦 能 更 深 刻 的 自 我 了 解, 顯 示 藝 術 治 療 過 程 乃 是 治 療 者 與 被 治 療 者 彼 此 互 動, 相 互 成 長 的 歷 程 Benveniste(1985) 運 用 Picture-Time 的 發 展 性 藝 術 治 療, 協 助 學 校 適 應 不 佳, 行 為 內 向 退 縮 柔 懦 和 極 富 幻 想 的 七 歲 兒 童, 經 由 自 發 性 及 創 造 性 表 達 其 幻 想, 探 索 其 內 心 的 各 個 層 面, 治 療 者 並 就 每 次 的 活 動, 有 系 統 的 觀 察 記 錄 及 保 存, 由 此 一 發 展 性 的 藝 術 治 療 過 程 中, 卡 爾 的 情 感 表 達 逐 漸 流 暢, 人 際 溝 通 的 情 況 亦 大 為 進 步 Feldman & Miller (1987) 對 心 理 發 展 停 留 在 感 覺 動 作 期 的 全 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實 施 發 展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的 個 案 輔 導, 該 兒 童 具 有 觸 覺 防 衛 ( 厭 惡 主 動 觸 摸 或 被 觸 摸 ), 並 有 語 言 發 展 的 問 題 ( 拒 言 症 ) 認 知 障 礙 ( 嚴 重 心 智 遲 滯 ) 和 動 作 遲 緩, 也 表 現 出 情 緒 行 為 的 困 難, 如 自 我 刺 激 尖 叫 大 哭 和 緊 縮 雙 手 的 行 為, 經 過 9 個 月 的 治 療 期 間, 案 主 從 尖 叫 和 打 手 的 自 我 刺 激 行 為, 漸 漸 能 隨 音 樂 的 律 動 搖 動, 並 能 對 指 示 時 間 的 歌 唱, 作 出 語 言 的 反 應 治 療 者 以 各 種 不 同 特 性 的 媒 材, 包 括 水 刮 鬍 膏, 和 種 子 等, 由 漸 近 式 的 指 導 和 配 合 歌 唱 的 運 用, 鼓 舞 案 主 進 行 各 種 動 作 探 索, 如 敲 摸 拍 等 動 作 本 案 輔 導, 針 對 案 主 的 心 理 遲 緩 和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提 供 結 構 化 的 技 術, 增 進 他 覺 察 我 和 他 人 間 的 區 別, 發 展 其 對 因 果 關 係 的 理 解, 並 促 進 他 較 自 主 的 感 覺 和 動 作 探 索, 容 易 發 生 的 自 我 刺 激 行 為 大 為 下 降 Anderson(1992) 運 用 發 展 性 藝 術 治 療 技 術 處 理 具 有 暴 怒 情 緒 和 專 注 力 短 暫 的 4 歲 女 孩, 她 的 先 前 生 活 環 境 裡, 正 常 的 感 官 經 驗 受 到 剝 奪, 圖 畫 停 留 在 控 制 塗 鴉 的 繪 畫 發 展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4 7 階 段, 對 基 本 的 顏 色 名 稱 一 無 所 知 治 療 活 動 中, 提 供 案 主 各 種 遊 戲 粘 土 塑 造 積 木 塊 照 鏡 子 和 手 印 畫 的 藝 術 活 動 經 驗, 促 使 她 探 索 身 體 形 像 (body image) 經 由 藝 術 治 療 的 處 理, 案 主 已 經 進 步 到 前 圖 式 期 的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開 始 畫 人 像, 會 運 用 整 張 紙 的 空 間, 有 了 基 底 線 的 概 念, 在 幼 稚 園 的 行 為 表 現, 也 有 了 戲 劇 性 的 改 善, 不 再 打 或 咬 其 他 兒 童 在 養 護 之 家, 她 也 較 容 易 管 理 了, 嚷 叫 及 哭 泣 的 行 為 減 少 許 多 Roth(1987) 以 藝 術 治 療 的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實 施 二 個 個 案 研 究 第 一 個 是 7 歲 的 智 障 兒 童, 在 動 作 語 言 知 覺 和 概 念 等 功 能 方 面, 具 有 發 展 遲 滯 的 現 象, 約 在 2-4 歲 的 年 齡 等 級, 語 言 表 達 大 都 只 是 在 重 複 陳 述 或 模 仿 他 人, 行 為 常 常 表 現 發 脾 氣 震 怒 及 同 儕 互 動 不 佳 低 挫 折 容 忍 力 等 情 形, 經 由 行 為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的 現 實 塑 造 技 術 輔 導, 透 過 示 範, 語 言 提 示 (verbal prompts) 身 體 的 引 導 (physical guidance) 和 連 續 增 強 等 方 式, 第 一 步 先 協 助 兒 童 形 成 臉 ( 面 部 ) 的 概 念, 再 協 助 其 自 己 畫 出 人 像, 形 成 人 像 的 概 念 經 由 現 實 塑 造 (reality shaping) 的 過 程, 案 主 發 展 了 繪 畫 技 能 學 得 新 行 為, 也 擴 展 了 認 知 能 力, 瞭 解 身 體 各 部 位 及 各 部 結 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並 覺 知 人 際 互 動 行 為 第 二 個 個 案 是 6 歲 的 智 能 障 礙, 並 具 有 語 言 遲 緩 過 動 和 破 壞 性 行 為, 常 常 製 造 危 險 性 的 行 為, 如 玩 刀 子 玩 汽 油 玩 火 吞 食 藥 丸 和 不 斷 表 現 破 壞 性 的 行 為 治 療 者 以 行 為 導 向 藝 術 治 療 的 現 實 塑 造 進 行 輔 導, 治 療 的 過 程 大 致 依 循 下 列 步 驟 :( 一 ) 藝 術 治 療 的 先 前 評 估 ( 二 ) 媒 材 自 由 探 索 遊 戲 ( 三 ) 發 現 或 安 排 活 動 主 題 ( 四 ) 現 實 塑 造 技 術 運 用 ( 五 ) 統 整 與 類 化 經 由 藝 術 治 療 的 現 實 塑 造 處 理, 案 主 能 夠 使 用 木 條 建 構 立 體 的 房 子, 自 動 的 在 紙 上 畫 出 方 形 的 X 光 透 視 (X-ray) 房 屋 畫, 屋 內 以 不 同 形 狀 代 表 家 中 物 品, 如 沙 發 窗 戶 等, 畫 面 呈 現 幾 何 形 次 序 感, 顯 示 活 動 目 標 已 達 成, 並 也 能 類 化 或 遷 移 到 其 他 媒 材 上 綜 合 觀 察 以 上 的 文 獻 資 料, 顯 示 發 展 與 行 為 取 向 技 術 或 各 種 不 同 取 向 的 藝 術 治 療, 常 被 用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輔 導, 以 改 善 其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或 提 昇 其 認 知 能 力 等
348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參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的 自 變 項 為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取 向 行 為 取 向 與 自 發 性 表 達 技 術 ; 依 變 項 為 實 驗 受 試 的 退 縮 或 抗 拒 行 為 問 題 及 圖 畫 概 念 依 研 究 需 要, 本 研 究 在 依 變 項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方 面, 採 用 單 一 受 試 實 驗 設 計 的 A-B-A-B 設 計 ( 杜 正 治,1994; 陳 榮 華,1991; Kazdin,1978) 來 驗 證 實 驗 受 試 的 輔 導 效 果, 而 在 依 變 項 的 圖 畫 概 念 方 面, 則 以 畫 人 測 驗 ( 邱 紹 春,1997) 評 量 實 驗 受 試 在 治 療 活 動 前 後 的 人 物 畫 表 現, 再 以 質 的 資 料 分 析 方 式, 分 析 治 療 活 動 中 實 驗 受 試 在 美 術 表 達 品 的 內 容 與 心 理 狀 態, 另 亦 設 置 控 制 組 計 三 位 國 小 啟 智 班 低 年 級 的 智 障 兒 童, 藉 以 比 較 二 組 兒 童 的 圖 畫 概 念 改 變 情 形 此 外, 亦 對 實 驗 受 試 者 在 日 常 活 動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及 教 師 父 母 的 反 應 等 方 面,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和 分 析, 藉 以 瞭 解 此 一 治 療 模 式 對 受 試 之 廣 泛 影 響 效 果 茲 將 研 究 對 象 A-B-A-B 實 驗 設 計 主 要 變 項 及 研 究 工 具 與 材 料, 說 明 如 下 :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的 實 驗 組 實 驗 受 試 為 三 位 國 小 啟 智 班 低 年 級 的 兒 童, 分 別 是 : 1. 甲 生 (S1): 男 生,6 歲 7 個 月, 中 度 智 障, 唐 氏 症, 具 有 明 顯 退 怯 行 為 2. 乙 生 (S2): 女 生,6 歲 5 個 月, 中 度 智 障, 唐 氏 症, 具 有 明 顯 的 抗 拒 或 不 順 從 指 示 的 行 為 3. 丙 生 (S3): 女 生,7 歲, 中 度 智 障, 顯 現 退 縮 拘 謹 缺 乏 自 信 心 和 不 敢 主 動 活 動 的 行 為 另 亦 設 置 控 制 組 三 位 受 試, 亦 均 為 國 小 啟 智 班 低 年 級 的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作 為 圖 畫 概 念 改 變 之 比 較 參 照 二 A-B-A-B 設 計 A-B-A-B 設 計 是 最 常 被 用 於 行 為 效 果 評 量 的 一 種 單 一 受 試 研 究 設 計, 能 夠 展 現 良 好 的 實 驗 控 制 效 果, 具 有 高 度 的 內 在 效 度, 又 有 良 好 的 外 在 效 度 ( 杜 正 治,1994; 陳 榮 華,1991) 對 本 A-B-A-B 實 驗 研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4 9 究 結 果 資 料, 除 分 析 各 階 段 目 標 行 為 發 生 百 分 比 及 平 均 數 外, 實 驗 結 果 資 料 並 以 圖 示 法 呈 現, 再 以 視 覺 分 析 法 分 析, 分 析 的 主 要 項 目 有 水 準 穩 定 水 準 變 化 趨 向 趨 向 穩 定 及 相 鄰 階 段 的 比 較 分 析 其 中 的 水 準 穩 定 (level stability) 以 該 階 段 內 80~ 90% 的 資 料 點 落 在 該 階 段 資 料 點 平 均 值 的 15% 的 範 圍 內, 視 其 為 穩 定 資 料 ( 杜 正 治,1994; 邱 上 真,1995) 本 研 究 的 趨 向 穩 定 用 中 分 法 (splitmiddle method) 估 算, 並 以 有 80% 的 資 料 點 落 在 15% 的 範 圍 內, 視 為 具 有 穩 定 性 ( 杜 正 治, 1994; Tawney & Gast,1984) 本 實 驗 自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初 至 十 二 月 底 為 實 驗 進 行 階 段, 原 則 上 利 用 每 週 二 四 上 午 第 三 節 課 進 行 實 驗 活 動, 每 週 二 次, 每 次 約 四 十 分 鐘, 若 逢 假 日 則 順 延 一 天 進 行 整 個 實 驗 期 間, 依 學 生 接 受 實 驗 處 理 的 繪 畫 發 展 狀 況 和 行 為 變 化 來 調 整 安 排, 原 則 上 配 合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實 驗 工 作 實 施 步 驟 如 下 : ( 一 ) 基 準 線 階 段 (A1) 在 這 階 段 的 實 施 期 間 為 9 月 30 日 至 10 月 13 日, 僅 提 供 美 術 材 料, 讓 學 生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自 由 畫 或 人 像 自 由 畫, 暫 不 介 入 特 別 的 處 理 策 略 本 階 段 實 際 進 行 活 動 的 次 數 為 第 一 次 至 第 四 次 活 動 本 階 段 實 施 至 基 準 線 的 資 料 呈 現 穩 定 反 治 療 或 零 加 速 的 趨 向 為 止 在 本 基 準 線 階 段 除 觀 察 評 量 實 驗 受 試 的 目 標 行 為 外, 並 蒐 集 兒 童 系 列 的 繪 畫 美 術 作 品, 作 為 評 估 及 分 析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主 題 發 展 之 用 ( 二 ) 實 驗 處 理 階 段 (B1) 本 階 段 實 際 實 施 期 間 為 10 月 14 日 至 10 月 26 日, 開 始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策 略, 介 入 的 時 機 是 在 基 準 線 階 段 (A1) 的 資 料 呈 現 穩 定 反 治 療 或 零 加 速 的 趨 向 後, 才 開 始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本 階 段 實 際 執 行 實 驗 處 理 活 動 的 次 數 為 第 五 次 至 第 八 次, 介 入 的 策 略 詳 如 自 變 項 本 階 段 的 處 理 策 略, 著 重 運 用 明 確 和 逐 步 漸 進 的 示 範 仿 畫 身 體 提 示 與 口 語 提 示, 當 受 試 努 力 跟 著 教 師 的 引 導 從 事 活 動 時, 給 予 立 即 和 密 集 的 連 續 增 強, 包 括 提 供 代 幣 增 強 物 社 會 性 增 強 物 和 受 試 者 喜 愛 的 原 級 增 強 物, 俾 讓 受 試 在 具 體 簡 明 的 示 範 提 示 和 增 強 之 下, 而 能 順
350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利 進 行 繪 畫 表 達 活 動, 並 預 期 從 活 動 中 得 到 欲 達 成 的 進 展 目 標 各 次 活 動 過 程 中 的 行 為 表 現 繪 畫 表 達 及 作 品 亦 加 以 分 析, 以 作 為 發 展 下 次 活 動 設 計 之 參 考 ( 三 ) 撤 回 到 基 準 線 階 段 (A2) 本 階 段 的 實 施 期 間 以 受 試 行 為 資 料 大 略 呈 現 穩 定 為 止, 實 際 實 施 期 間 為 10 月 27 日 至 11 月 8 日, 實 驗 處 理 條 件 與 基 準 線 階 段 (A1) 相 當, 主 要 目 的 在 考 驗 取 消 介 入 策 略 (B1) 後, 受 試 者 的 目 標 行 為 是 否 回 復 到 基 準 線 階 段, 執 行 次 數 為 第 九 次 至 第 十 一 次 ( 四 ) 實 驗 再 處 理 階 段 (B2) 第 二 次 基 準 線 階 段 (A2) 的 資 料 呈 現 穩 定 後, 即 再 引 進 第 二 次 實 驗 處 理 (B2), 介 入 策 略 詳 見 實 驗 處 理 設 計 本 階 段 實 驗 再 處 理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複 製 實 驗 處 理 的 效 果, 以 提 昇 實 驗 效 果 的 內 在 效 度, 並 消 減 A-B-A 設 計, 終 止 於 未 介 入 階 段 (A2) 的 道 德 疑 慮, 另 一 目 的 則 在 使 受 試 者 達 到 預 期 的 治 療 目 標 本 階 段 的 處 理 策 略, 開 始 的 介 入 方 式 如 同 B1 的 處 理 策 略, 即 先 採 用 漸 進 的 示 範 模 仿 提 示 和 連 續 密 集 的 增 強, 待 受 試 的 每 一 階 段 性 活 動 主 題, 已 呈 現 穩 定 狀 態 後, 再 逐 步 由 連 續 增 強 改 變 為 間 歇 增 性, 並 逐 步 延 長 增 強 的 時 距, 減 少 增 強 的 次 數 增 強 物 的 提 供 亦 逐 漸 轉 變 為 社 會 性 增 強 物 每 一 步 驟 所 提 供 的 繪 畫 協 助, 如 示 範 身 體 提 示 和 口 語 提 示 等, 亦 逐 步 消 退 (fading) 目 的 在 引 導 受 試 逐 漸 從 事 自 主 的 繪 畫 表 達, 以 達 成 治 療 目 標 本 階 段 實 施 的 日 程, 由 11 月 9 日 至 12 月 30 日, 實 際 執 行 次 數 為 第 十 二 次 至 第 二 十 六 次 ( 五 ) 保 留 階 段 實 驗 處 理 結 束 後 繼 續 觀 察 二 週, 由 90 年 1 月 4 日 至 1 月 16 日, 實 際 執 行 次 數 為 第 二 十 七 次 至 第 三 十 一 次, 以 追 蹤 實 驗 組 接 受 實 驗 處 理 的 保 留 成 效 本 階 段 僅 提 供 美 術 材 料, 讓 受 試 者 自 由 畫 或 自 由 畫 B2 階 段 的 活 動 主 題, 不 介 入 實 驗 處 理 實 驗 處 理 階 段 結 束 後, 分 別 對 三 位 實 驗 受 試 實 施 後 測, 評 量 工 具 與 前 測 相 同 另 外 邀 請 受 試 的 父 母 教 師 填 寫 藝 術 治 療 回 饋 問 卷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5 1 及 社 會 效 度 評 量 表, 以 瞭 解 學 生 經 過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經 驗 後, 周 圍 的 重 要 他 人 之 主 觀 感 受 及 實 驗 結 果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之 反 映 狀 況 三 依 變 項 本 研 究 的 依 變 項, 主 要 有 二 :( 一 ) 行 為 問 題 ;( 二 ) 圖 畫 概 念 在 行 為 問 題 方 面, 依 3 位 實 驗 受 試 的 不 同 行 為 問 題 狀 況, 分 別 界 定, 並 依 行 為 的 性 質 設 計 觀 察 評 量 記 錄 方 式 3 位 實 驗 受 試 的 目 標 行 為 如 下 : 1. 甲 生 退 縮 行 為 : 上 課 及 繪 畫 活 動 時 低 著 頭, 臉 部 幾 乎 接 近 畫 面, 不 理 會 別 人, 也 不 與 他 人 互 動 2. 乙 生 抗 拒 行 為 : 上 課 及 繪 畫 活 動 時 不 順 從 教 師 指 示, 老 師 說 明 或 要 求 學 習 事 項 時 會 發 怒 大 聲 說 不 要 或 刻 意 不 予 理 會 的 行 為 3. 丙 生 退 縮 行 為 : 上 課 及 繪 畫 活 動 時 只 端 坐 於 自 己 的 座 位 上, 無 反 應 或 不 敢 主 動 反 應 依 變 項 在 圖 畫 概 念 方 面, 除 分 析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過 程 的 繪 畫 表 現 外 另 以 標 準 化 的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實 驗 實 施 前 後 的 圖 畫 人 像 概 念 之 變 化 情 形, 並 與 控 制 組 的 三 位 受 試 作 比 較 此 外, 亦 對 受 試 的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進 行 回 饋 資 料 的 蒐 集 分 析 四 研 究 工 具 1. 觀 察 記 錄 表 : 本 研 究 針 對 三 位 實 驗 受 試 的 目 標 行 為 特 質, 採 用 持 續 時 間 記 錄 法, 設 計 觀 察 記 錄 表, 詳 細 記 錄 各 次 活 動 時 每 次 目 標 行 為 發 生 的 持 續 時 間, 再 計 算 當 次 活 動 期 間 的 目 標 行 為 累 計 發 生 時 間 和 百 分 比, 以 蒐 集 每 次 活 動 的 客 觀 資 料 2.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 本 量 表 為 邱 紹 春 (1997) 所 修 訂 編 製, 主 要 用 於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之 智 能 評 量, 適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兒 童 使 用, 並 有 標 準 化 常 模 對 照 表 評 量 項 目 總 共 20 項 本 測 驗 的 效 度 分 析 係 以 中 華 智 力 量 表 為 效 標, 總 效 度 為.4573, 達 顯 著 水 準 評 分 者 間 信 度 達.91, 重 測 信 度.86( 第 二 次 重 測 相 關 ) 和.74( 第 三 次 重 測 相 關 ), 亦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3.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徵 檢 核 表 與 表 達 作 品 分 析 評 量 表 : 本 量 表 參
352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考 Viktor Lowenfeld(1975, 1987) 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論 及 Anderson(1992) 設 計 的 兒 童 繪 畫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徵 與 檢 核 表, 加 以 修 改 統 整 而 成 4. 社 會 效 度 評 量 表 : 社 會 效 度 旨 在 運 用 主 觀 評 量 資 料, 評 量 具 有 社 會 意 義 的 行 為 本 研 究 的 社 會 效 度 評 量 容 分 為 二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在 評 量 目 標 行 為 處 理 的 重 要 性 對 介 入 本 實 驗 處 理 之 藝 術 治 療 模 式 的 接 納 性 與 適 當 性, 第 二 部 份 則 在 評 量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後 的 效 果 5.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回 饋 問 卷 及 活 動 回 饋 紀 錄 表 : 本 研 究 編 製 主 觀 的 回 饋 問 卷 以 補 充 客 觀 評 量 資 料 或 蒐 集 客 觀 評 量 資 料 所 遺 漏 的 主 觀 訊 息 五 信 度 與 效 度 本 實 驗 研 究 的 信 度 考 驗 採 觀 察 者 間 的 一 致 性 考 驗, 除 由 研 究 助 理 擔 任 觀 察 記 錄 外, 另 邀 請 學 校 中 具 有 特 殊 教 育 或 心 理 輔 導 背 景 的 教 師 擔 任 觀 察 記 錄 人 員 在 實 驗 的 每 個 不 同 階 段 各 進 行 一 次 至 二 次 的 信 度 一 致 性 核 對 本 研 究 依 實 驗 受 試 的 目 標 行 為 性 質 及 行 為 記 錄 方 式, 採 持 續 時 間 記 錄 法, 記 錄 目 標 行 為 的 次 數 與 累 計 持 續 時 間, 並 換 算 出 累 計 持 續 時 間 所 佔 百 分 比, 為 此 在 信 度 考 驗 方 面, 以 粗 算 法 (gross method), 計 算 一 致 性 百 分 率, 求 得 本 研 究 信 度 考 驗 結 果, 甲 生 方 面 的 信 度 係 數 值 在.87 到.92 乙 生 方 面 的 信 度 係 數 值 在.86 到.90 丙 生 方 面 的 信 度 係 數 值 在.89 到.93 整 體 的 信 度 係 數 值 在.86 到.93 之 間, 總 平 均 達.89 本 研 究 的 效 度 考 驗 採 社 會 效 度, 透 過 主 觀 的 回 饋 資 料, 評 量 介 入 處 理 的 實 用 性 與 一 般 人 接 受 的 程 度 社 會 效 度 主 要 考 量 三 個 層 次 : 目 標 方 法 與 效 果 ( 杜 正 治, 民 83) 因 此 本 研 究 自 編 社 會 效 度 評 量 表, 評 量 項 目 分 二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評 量 目 標 和 方 法 的 層 次, 第 二 部 份 評 量 效 果 的 層 次, 由 實 驗 受 試 者 的 父 母 及 受 試 者 之 教 師 ( 計 8 位 ) 進 行 主 觀 評 量 結 果 顯 示 在 目 標 和 方 法 層 次 ( 第 一 部 份 ) 的 各 項 目, 被 評 為 很 同 意 的 合 計 次 數 有 37 次 佔 92%, 同 意 的 合 計 次 數 有 3 次 佔 8%, 以 上 二 項 合 計 佔 100%, 沒 意 見 的 0 次, 不 同 意 的 0 次, 很 不 同 意 的 0 次, 顯 現 父 母 及 教 師 對 本 研 究 的 目 標 和 處 理 方 法 的 安 排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5 3 ( 實 驗 介 入 程 序 ) 方 面, 給 予 高 度 接 納 和 肯 定 在 研 究 結 果 的 各 項 目, 被 評 為 好 很 多 的 合 計 次 數 有 46 次, 佔 82%, 好 些 的 合 計 次 數 有 8 次, 佔 14%, 以 上 二 項 合 計 佔 96%, 沒 改 變 的 4 次, 壞 些 的 0 次, 壞 很 多 的 0 次, 顯 然 在 父 母 與 教 師 的 主 觀 觀 察 中, 實 驗 結 束 後 的 學 生 行 為 已 有 改 善 本 項 整 體 的 評 量 結 果, 顯 現 本 研 究 的 社 會 效 度 頗 高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建 議 一 研 究 結 果 ( 一 ) 實 驗 受 試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1. 甲 生 (S1) 的 輔 導 效 果 圖 4-1: S1 退 縮 行 為 表 現 曲 線 圖 甲 生 (S1) 的 輔 導 結 果, 如 圖 4-1 所 示 S1 在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B1) 的 實 驗 處 理 後, 實 驗 活 動 期 間 的 退 縮 行 為 迅 速 下 降, 並 呈 現 穩 定 的 趨 勢, 比 基 線 階 段 (A1) 平 均 下 降 32%; 第 二 次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B2) 後, 退 縮 行 為 又 呈 逐 步 下 降 的 趨 勢, 比 第 二 基 線 階 段 平 均 下 降 55.4%; 保 留 階 段 的 退 縮 行 為 亦 呈 現 穩 定 的 低 發 生 狀 況, 平 均 發 生 百 分 比 17.6%, 低 於 A1 A2 B1 和 B2 各 階 段 的 平 均 發 生 百 分 比, 資 料 經 以 視 覺 分 析, 結 果 亦 呈 現 各 階 段 具 有 可 被 接 受 的 資 料 趨 向 和 資 料 數 值 顯 示 本 研 究 的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依 受 試 的 繪 畫 發 展 能 力 評 估 資 料, 再 介 入 現 實 塑 造 技 術, 能 夠 逐 漸 提 昇 受 試 的 繪 畫 表 達 能 力 和 圖 畫 概 念, 進 而 增 進 受 試 的 自 發 表 達 能 力 和 自 信 心, 改 善 退 縮 行 為, 且 介 入 的 時 間 愈 長 效 果 愈 佳
354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2. 乙 生 (S2) 的 輔 導 效 果 圖 4-2: S2 的 抗 拒 行 為 表 現 曲 線 圖 乙 生 (S2) 的 輔 導 結 果, 如 圖 4-2 所 示 S2 在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B1) 後, 實 驗 活 動 期 間 的 抗 拒 行 為 立 即 下 降, 並 呈 現 波 動 緩 降 的 進 步 趨 勢, 比 基 線 階 段 平 均 下 降 62.5%; 第 二 次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B2) 後, 抗 拒 行 為 又 迅 速 下 降, 比 第 二 基 線 階 段 下 降 61.3%; 保 留 階 段 的 抗 拒 行 為 平 均 發 生 比 例 (M=10.8%), 較 B2 A2 B1 A1 各 階 段 的 平 均 發 生 百 分 比 為 低 而 各 階 段 的 資 料 經 以 視 覺 分 析, 結 果 亦 呈 現 各 階 段 具 有 可 被 接 受 的 資 料 趨 向 與 數 值 此 一 結 果 顯 示 本 研 究 的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及 階 段 性 活 動 設 計 的 策 略 運 用, 能 讓 乙 生 降 低 抗 拒 行 為, 進 而 習 得 正 向 行 為, 並 獲 得 治 療 的 保 留 效 果 3. 丙 生 (S3) 的 輔 導 效 果 圖 4-3: 丙 生 的 退 縮 行 為 表 現 曲 線 圖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5 5 丙 生 (S3) 的 輔 導 結 果, 如 圖 4-3 所 示 S3 在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後, 實 驗 活 動 期 間 的 退 縮 行 為 立 即 下 降, 其 後 數 日 亦 呈 現 緩 降 的 趨 勢, 比 第 一 基 線 階 段 平 均 下 降 60%; 第 二 次 介 入 藝 術 治 療 實 驗 處 理 (B2) 後, 退 縮 行 為 又 下 降, 比 第 二 基 線 階 段 下 降 57% 保 留 階 段 的 退 縮 行 為 平 均 發 生 百 分 比 5.2%, 比 B2 A2 B1 A1 各 期 均 低 而 各 階 段 的 資 料 經 以 視 覺 分 析, 結 果 亦 呈 現 各 階 段 具 有 可 信 的 資 料 趨 向 和 資 料 數 值 此 一 結 果 說 明 藝 術 治 療 的 實 驗 處 理, 依 受 試 繪 畫 發 展 狀 況 和 情 緒 行 為 需 要, 而 安 排 的 階 段 性 活 動 主 題 及 現 實 塑 造 策 略 運 用, 有 助 於 減 低 丙 生 的 退 縮 行 為, 且 具 有 十 分 穩 定 良 好 的 保 留 效 果 綜 合 觀 察 三 位 受 試 在 各 實 驗 處 理 階 段 的 目 標 行 為 評 量 結 果, 顯 示 目 標 行 為 的 平 均 發 生 率, 於 實 驗 處 理 期 間 (B1) 和 再 實 驗 處 理 期 間 (B2), 均 顯 著 低 於 第 一 基 線 期 (A1) 和 第 二 基 線 期 (A2), 顯 示 本 研 究 的 實 驗 處 理 具 有 降 低 3 位 受 試 行 為 問 題 的 良 好 成 效, 整 體 保 留 的 成 效 亦 屬 良 好 惟 就 個 別 的 成 效 觀 察, 丙 生 的 整 體 處 理 成 效 最 明 顯 和 穩 定, 其 次 是 乙 生 和 甲 生 ( 二 ) 實 驗 受 試 圖 畫 概 念 的 輔 導 效 果 1. 畫 人 測 驗 的 評 量 結 果 (1) 甲 生 (S1) 在 實 驗 前 後 的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S1 於 畫 人 測 驗 的 後 測 評 量 得 分 數, 約 高 於 前 測 四 個 月 以 上 (>.04) 的 繪 畫 發 展 心 智 年 齡, 顯 示 實 驗 處 理 能 啟 發 S1 的 進 步 潛 力, 提 昇 圖 畫 概 念 能 力 (2) 受 試 乙 生 (S2) 在 實 驗 前 後 的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S2 在 畫 人 測 驗 的 後 測 評 量 得 分 數, 有 明 顯 的 進 步, 約 高 於 前 測 一 歲 (> 1.00) 以 上 的 繪 畫 發 展 心 智 年 齡, 反 映 S2 具 有 良 好 的 學 習 潛 能, 卻 因 為 抗 拒 的 情 緒 行 為, 而 被 忽 略 或 掩 蓋, 本 實 驗 處 理 所 提 供 的 輔 導 策 略, 能 有 助 於 提 昇 S2 的 圖 畫 概 念 和 潛 能 發 展 (3) 受 試 丙 生 (S3) 在 實 驗 前 後 的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S3 在 畫 人 測 驗 的 後 測 評 量 得 分 數, 明 顯 高 於 前 測 約 一 歲 一 個 月 (1.01) 的 繪 畫 發 展 心 智 年 齡 S3 在 本 測 驗 的 評 量 結 果 與 S1 相 似, 顯
356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示 兒 童 退 縮 的 情 緒 行 為, 阻 礙 其 學 習 潛 能 力 的 充 分 發 揮, 當 退 縮 行 為 獲 致 改 善 後, 其 學 習 潛 能 則 能 得 到 較 佳 的 發 展, 而 使 活 動 後 的 圖 畫 概 念 亦 隨 之 提 昇 綜 合 觀 察 三 位 實 驗 受 試 在 實 驗 前 後 的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評 量 結 果, 顯 示 後 測 得 分 數 和 心 智 年 齡 均 優 於 前 測 其 中 以 S3 和 S2 的 進 步 較 明 顯,S1 的 進 步 較 小 而 控 制 組 三 位 受 試 的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前 後 測 評 量 結 果, 顯 示 無 明 顯 的 進 步 狀 況 本 項 測 驗 的 評 量 結 果, 說 明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與 行 為 取 向 之 實 驗 處 理, 能 夠 增 進 3 位 實 驗 受 試 的 圖 畫 概 念 能 力, 而 不 同 受 試 的 提 昇 效 果, 則 有 個 別 差 異 的 狀 況 2. 活 動 過 程 中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1) 受 試 甲 生 (S1)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由 甲 生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S1 在 圖 畫 概 念 的 表 現 上, 由 畫 大 圓 圈 圈 畫 單 一 縱 線 與 橫 線 及 畫 單 一 大 圓 圈, 進 展 至 畫 出 臉 部, 再 到 頭 足 型 人 物 畫 與 頭 足 型 人 物 構 成 的 群 像 畫 ; 色 彩 運 用 由 黑 色 到 嘗 試 澄 色 紅 色 等 多 種 色 彩 的 變 化 ; 線 條 的 表 現 亦 由 拘 束 凌 亂, 到 流 暢 開 放 規 律 與 輕 快 感 的 表 現, 顯 現 其 心 情 轉 變 為 愉 悅 活 潑 和 自 信 感 (2) 受 試 乙 生 (S2)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由 乙 生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S2 在 圖 畫 概 念 的 表 現 上, 由 命 名 塗 鴉 進 展 至 畫 出 臉 部 頭 足 型 人 像 簡 單 人 像 及 群 像, 並 能 透 過 繪 畫 表 達 其 想 法 和 情 感, 誇 大 人 物 的 頭 部 及 表 情 色 彩 的 運 用, 亦 由 隨 意 的 單 色 表 現, 進 展 至 使 用 多 種 色 彩 的 人 像 表 現, 並 對 誇 張 的 人 像 部 位 加 重 色 彩 表 現 在 線 條 表 現 方 面, 由 短 小 凌 亂 的 線 條, 到 流 暢 規 律 控 制 的 線 條 表 現, 顯 示 其 圖 畫 概 念 及 繪 畫 表 達 能 力 已 得 到 進 步 (3) 受 試 丙 生 (S3)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由 丙 生 系 列 繪 畫 作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S3 在 圖 畫 概 念 的 表 現 上, 由 表 現 不 明 確 的 頭 足 型 人 像, 進 展 到 呈 現 具 體 的 臉 形 頭 部 和 較 前 複 雜 的 完 整 人 像 畫, 也 表 現 出 人 像 的 不 同 表 情 與 姿 勢 畫 面 的 線 條 表 現 較 前 具 有 流 暢 規 律 及 自 信 感, 能 隨 物 體 形 狀 而 呈 現 較 有 變 化 的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5 7 線 條, 色 彩 表 現 亦 較 為 豐 富 及 有 變 化 綜 觀 在 實 驗 活 動 中 的 系 列 作 品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3 位 受 試 在 繪 畫 表 達 和 圖 畫 概 念 的 提 昇 效 果 方 面, 能 依 階 段 性 的 活 動 主 題 及 目 標, 呈 現 階 段 性 的 進 步 效 果 ; 色 彩 表 現 的 進 展, 由 單 色 到 多 色 ; 線 條 表 現 由 拘 謹 生 硬 或 凌 亂 隨 意 的 線 條, 進 展 到 流 暢 規 律 和 肯 定 的 線 條, 受 試 在 自 信 心 和 手 眼 協 調 等 感 覺 統 合 能 力 方 面, 得 到 提 昇 歸 納 上 述 3 位 受 試 的 系 列 作 品 表 現, 顯 示 藝 術 治 療 活 動 能 夠 多 方 面 的 提 昇 實 驗 受 試 的 圖 畫 概 念 能 力, 增 進 繪 畫 表 達 和 意 念 或 情 感 探 索 的 能 力, 並 助 益 兒 童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改 善 ( 三 ) 對 實 驗 受 試 日 常 生 活 的 影 響 回 饋 問 卷 反 映 實 驗 受 試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在 學 習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人 際 互 動 表 達 能 力 繪 畫 能 力 和 認 知 能 力 等 方 面, 都 有 進 步 的 現 象 學 生 較 能 遵 照 教 師 指 示 進 行 學 習 活 動, 也 較 能 主 動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學 習 的 持 續 時 間 明 顯 提 昇, 繪 畫 表 達 能 力 進 步 很 多 在 情 緒 方 面, 發 怒 或 生 氣 的 情 形 減 少, 退 怯 或 抗 拒 的 行 為 降 低, 心 情 變 得 較 為 愉 悅 開 朗, 受 試 建 立 對 人 的 信 賴 及 安 全 感, 顯 得 較 有 自 信 主 動 及 顯 現 較 多 的 合 作 行 為 教 師 及 家 長 們 咸 認 為 透 過 繪 畫 媒 材 的 藝 術 治 療 輔 導 方 式, 適 合 於 這 些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實 施 治 療 者 亦 覺 得 有 趣 而 喜 歡, 亦 能 從 兒 童 的 繪 畫 表 達 中, 啟 發 許 多 靈 感 和 新 見 解, 受 試 的 兒 童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更 是 生 氣 盎 然, 當 熟 悉 媒 材 的 運 用 方 式 後, 兒 童 常 能 樂 於 透 過 繪 畫 媒 材 表 達 其 心 中 的 意 念 和 情 感, 自 發 性 的 潛 能, 不 知 不 覺 的 發 揮 出 來 二 建 議 基 於 研 究 過 程 文 獻 探 討 實 驗 處 理 過 程 和 研 究 結 果 與 心 得, 提 出 本 研 究 在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和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輔 導 之 建 議, 暨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建 議 如 下 : ( 一 ) 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及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輔 導 之 建 議 1.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顯 示 藝 術 治 療 的 技 術, 是 一 種 非 口 語 化 的 人 性 化 輔 導
358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模 式, 能 顯 現 輔 導 本 實 驗 受 試 的 智 障 兒 童 之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促 進 圖 畫 概 念 之 發 展 因 此, 可 做 為 輔 導 智 障 兒 童 或 類 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參 考 模 式 2. 透 過 藝 術 治 療 模 式 輔 導 類 似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時, 應 顧 及 兒 童 的 的 視 覺 心 象 表 達 或 繪 畫 心 理 發 展 能 力 和 個 別 差 異 狀 況, 參 照 兒 童 繪 畫 心 理 發 展 的 階 段 性 變 化, 逐 步 安 排 進 階 式 活 動, 並 引 導 和 鼓 勵 兒 童 進 行 自 發 性 繪 畫 表 達, 較 能 達 至 預 期 的 效 果 3.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與 現 實 塑 造 技 術 時, 除 應 參 照 兒 童 繪 畫 心 理 發 展 階 段 的 理 念 設 計 介 入 方 案 外, 亦 應 妥 善 安 排 增 強 消 退 (fading) 等 策 略, 避 免 使 兒 童 養 成 功 利 或 依 賴 的 心 理 與 行 為 4. 在 實 施 藝 術 治 療 的 發 展 行 為 和 自 發 性 表 達 取 向 技 術 輔 導 時, 應 重 視 治 療 前 中 後 的 評 量 及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的 觀 察 評 量, 以 瞭 解 介 入 效 果 和 需 求 5. 發 揮 藝 術 治 療 時 運 用 藝 術 媒 材 的 優 越 特 質, 慎 選 適 用 於 不 同 兒 童 能 力 與 需 求 的 藝 術 媒 材 6. 學 校 中 可 透 過 跨 專 長 合 作 的 方 式, 規 劃 藝 術 治 療 的 輔 導 活 動 7. 藝 術 治 療 的 實 施, 應 特 別 重 視 治 療 的 專 業 倫 理, 避 免 對 受 輔 導 的 特 殊 兒 童 或 其 周 圍 之 人 造 成 心 理 的 傷 害 8. 透 過 在 職 訓 練 研 習 或 於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設 藝 術 治 療 課 程, 培 養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藝 術 治 療 專 業 知 能, 造 福 特 殊 兒 童 9. 成 立 國 內 藝 術 治 療 專 業 團 體, 出 版 國 內 藝 術 治 療 專 業 期 刊, 確 立 藝 術 治 療 專 業 倫 理 與 證 照 制 度, 以 推 廣 國 內 藝 術 治 療 專 業 服 務 之 效 能 ( 二 ) 對 進 一 步 研 究 及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1. 為 期 實 驗 效 果 的 更 有 力 驗 証 和 推 廣 應 用, 可 針 對 類 似 的 受 試 進 行 實 驗 效 果 的 再 複 製, 以 累 積 更 多 的 實 驗 驗 証 效 果 2. 本 研 究 所 編 修 的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徵 檢 核 表, 係 依 文 獻 探 討 所 述 加 以 修 改 統 整 而 成, 僅 供 本 研 究 作 為 個 案 分 析 之 參 考, 日 後 可 加 以 正 式 編 制 兒 童 美 術 發 展 階 段 特 徵 的 評 量 工 具, 並 建 立 國 內 兒
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5 9 童 的 標 準 化 常 模 3. 進 一 步 編 製 供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使 用 的 藝 術 治 療 診 斷 與 評 量 的 工 具 4. 研 究 探 討 不 同 藝 術 類 型 的 藝 術 治 療 及 結 合 多 種 類 型 的 藝 術 治 療 效 果 參 考 文 獻 杜 正 治 譯 (1994) 單 一 受 試 研 究 台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何 華 國 (1995)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邱 上 真 (1995) 解 題 歷 程 導 向 教 學 對 國 小 四 年 級 數 科 低 或 就 學 生 解 題 表 現 之 成 效 研 究 特 殊 殊 教 育 與 復 健 學 報, 4, 頁 75-108 邱 紹 春 (1997) 中 華 畫 人 測 驗 台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林 建 平 (1993) 輔 導 原 理 與 技 術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侯 禎 塘 (1987) 藝 術 治 療 團 體 對 特 殊 學 校 肢 體 殘 障 國 中 學 生 人 格 適 應 之 影 響 彰 化 師 大 輔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侯 禎 塘 (1999) 情 緒 及 行 為 障 礙 學 生 的 鑑 定 與 教 育 特 教 園 丁,15(1), 12~17 侯 禎 塘 (2001) 藝 術 治 療 理 論 技 術 之 探 討 - 發 展 取 向 的 治 療 理 論 技 術 及 運 用 載 於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特 教 中 心 編 印 行 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九 十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研 討 會 報 告 文 集, 頁 118-141 洪 儷 瑜 (1992) 非 嫌 惡 行 為 處 置 對 智 障 者 問 題 行 為 處 理 之 運 用 特 殊 教 育 季 刊, 45, 9-14 施 顯 烇 (1995) 嚴 重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范 瓊 方 (1995) 幼 兒 繪 畫 心 理 分 析 與 輔 導 家 庭 動 力 繪 畫 的 探 討 台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陳 榮 華 (1991)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張 淑 美 吳 秋 波 (1991) 幼 稚 園 工 作 教 材 教 法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郭 為 藩 (1993)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台 北 : 文 景 書 局 陸 雅 青 (1993) 藝 術 治 療 台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陸 雅 青 (1996) 藝 術 治 療 在 過 動 兒 治 療 的 應 用 載 於 馮 觀 富 王 大 延
360 屏 東 師 院 學 報 第 十 七 期 陳 東 陞 葉 貞 屏 陸 雅 青 熊 曣 等 編 : 兒 童 偏 差 行 為 的 輔 導 與 治 療 ( 頁 276-318) 台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陸 雅 青 譯 (1997) 兒 童 藝 術 治 療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賴 念 華 (1994) 成 長 團 體 中 藝 術 媒 材 的 介 入 - 一 個 成 員 體 驗 的 歷 程 分 析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蔡 宜 青 (2000) 藝 術 治 療 對 選 擇 性 緘 默 症 兒 童 的 介 入 一 個 案 研 究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視 覺 藝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nderson, F. E.(1992). Art for all the children: approaches to art therapy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llinois: Thomas. Arnheim, R. (1984). For Margaret Numburg. The Arts in Psychotherapy, 11, 3-5. Benveniste, D. (1985). Picture-time: a nondirective approach to art psychotherapy. The Arts in Psychotherapy, 12, 171-180. Betensky, M. (1995). What do you see? Phenomenology of therapeutic expression. London: Jessica Kingsley. Blatner, A. (1992). Theroretical principles underlying creative arts therapies. The Arts in Psychotherapy, 18, 405-409. Boyer, E.L. (1985). Art as language: It is place in the school. The Arts in Psychotherapy, 12, 65-73. Campbell, J. (1993). Creative art in groupwork. oxford, U.K.: Winslow Press. Coleman(1996)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thirded. Needham Heights, MA: Allyn and Bacon. Dalley, T., Rifkind, G. & Terry, K. (1993). Three voices of art therapy: Image, client, therapist. London: Routledge. Darrell. E. & Whealer, M. (1984). Using art therapy techniques to help underachieving seventh grad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The Arts in Psychotherapy, 11, 289-292. Edwards, M. (1976). Art therapy and art education: Towards a reconciliation.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17(2), 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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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 術 治 療 法 對 國 小 啟 智 班 兒 童 情 緒 與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效 果 研 究 3 6 5 The Effects of Art Therapy on the Emotional Disorders and Problematic Behaviors for the Children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 Chen-Tang Hou* Abstract The study aimed to exa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art therapy on the emotional disorders and problematic behaviors for the children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The six subjects selected from the special education classes were divided into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The subjects of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art therapy. A-B-A-B design was conducted to analyze the effects of the treatment on emotional disorders and problematic behaviors. The data were presented by graphic method and visual analysis. The pictures created from the art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 during the successive sessions. The Chinese Human Figure Drawing was used to measure and to compare the effects of pre and post experimental treatment between two groups. In addition, a feedback questionnaire of art therapy was used to assess the general effects in the daily life. The obtained results of this present study indicated that: The treatment of art therapy had been proved to be a good strategy in decreasing the emotional disorders and the problematic behaviors. The expression of the figure-drawings were gradually fluent and elaborated during the successive sessions of art therapy. The feedback from the parents' and teachers' opinions indicates that the experimental treatment could facilitate the learning ability, personal interaction, and self-expressive ability. Further discussion was made on the basis of these results in which some suggestions on guidance and future researches were offered. Key words: art therapy, mental retardation, emotional disorder, problematic behavior *Chen-tang Hou :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National Pingtung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