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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暨 口 試 簡 章 筆 試 內 容 : 詳 見 第 1~30 頁 口 試 內 容 : 詳 見 第 31~35 頁 主 辦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報 名 郵 寄 信 箱 :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mohw.gov.tw ( 請 自 行 下 載,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列 印, 不 另 行 發 售 ) 查 詢 專 線 : (05) 5379000 分 機 300 600 傳 真 : (05) 5376741

~ ~ ~ 筆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筆 試 各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第 1 頁 ~ 第 30 頁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備 註 筆 試 口 試 報 名 簡 章 公 告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筆 試 報 名 表 寄 發 筆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以 實 際 公 告 日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期 為 準 請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並 備 齊 報 105.05.02( 一 ) 名 文 件 連 同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500 元 郵 政 匯 票,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105.05.09( 一 )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06.07( 二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筆 試 考 場 地 點 公 告 105.06.07( 二 )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筆 試 准 考 證 查 詢 105.06.13( 一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筆 試 105.06.18( 六 ) 公 告 筆 試 測 驗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105.06.20( 一 )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筆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105.07.22( 五 ) 105.07.22( 五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5.06.20( 一 ) 請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105.06.23( 四 )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105.07.26( 二 )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105.08.02 ( 二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1.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2.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請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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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7 條 之 1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科 別 組 別 ( 一 ) 一 般 內 科 組 一 內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 二 ) 精 神 科 組 ( 三 ) 兒 科 組 ( 一 ) 一 般 外 科 組 二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 二 ) 婦 產 科 組 參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二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三 依 報 考 資 格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參 加 專 科 護 理 師 ( 以 下 稱 專 師 ) 訓 練 課 程 ( 其 課 程 包 括 學 科 訓 練 及 臨 床 訓 練, 二 者 合 計 訓 練 期 間, 至 少 六 個 月, 至 多 十 二 個 月 ) 前, 自 專 科 或 大 學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者, 應 具 備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年 資 ( 以 下 稱 護 理 師 年 資 ) 三 年 以 上 ; 護 理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應 具 備 護 理 師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 所 應 檢 具 之 專 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1 專 師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之 證 明 影 本 2 護 理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並 應 檢 具 最 高 護 理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二 ) 符 合 就 讀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之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 以 下 稱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 且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公 告 之 訓 練 醫 院 完 成 臨 床 訓 練, 其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符 合 專 師 訓 練 課 程 規 定 者, 於 入 學 就 讀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前, 應 具 備 護 理 師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但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入 學 就 讀 者, 得 以 專 師 訓 練 期 間 外 之 護 理 師 年 資 併 計 ; 所 應 檢 具 之 專 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1 研 究 所 各 科 目 修 課 學 分 及 格 證 明 2 訓 練 醫 院 臨 床 訓 練 證 明 ( 三 ) 符 合 美 國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歐 盟 等 與 我 國 專 師 制 度 相 當 之 國 家 完 成 訓 練, 且 持 有 其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具 備 護 理 師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 所 應 檢 具 之 專 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與 我 國 專 師 制 度 相 當 之 外 國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四 以 上 所 述 護 理 師 年 資, 以 在 我 國 從 事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並 經 執 業 登 記 者 為 限 工 作 年 資 以 證 書 背 面 執 業 登 記 影 本 或 逕 向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列 印 個 人 之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執 業 年 資 資 料 證 明, 以 供 備 查 1

肆 甄 審 筆 試 及 評 分 方 式 一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共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階 段, 兩 者 皆 及 格 者 方 可 領 取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二 本 次 甄 審 筆 試 二 科 目, 以 科 目 總 成 績 計 算 平 均 60 分, 且 每 ㄧ 科 目 成 績 皆 達 50 分 者, 稱 筆 試 及 格 (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無 條 件 捨 去 ) 三 筆 試 及 格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口 試 ; 筆 試 及 格 之 效 期 保 留 二 年 伍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一 律 採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通 訊 報 名, 逾 時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陸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柒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一 將 報 名 資 料 依 序 排 列,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放 入 A4 大 小 的 信 封 內, 並 請 自 行 列 印 筆 試 簡 章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 附 表 一 ), 填 妥 各 欄 資 料 貼 於 信 封 袋, 以 利 後 續 行 政 作 業 二 應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費 用 : ( 一 ) 填 妥 筆 試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乙 份, 由 應 考 人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 二 ) 依 據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申 請 甄 審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筆 試 報 名 費 1,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請 填 寫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以 迴 紋 針 將 匯 票 夾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並 請 應 考 人 留 存 匯 票 收 據 ( 三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一 式 2 張 1 張 黏 貼 於 筆 試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另 1 張 黏 貼 於 筆 試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三 ) ( 四 ) 本 簡 章 參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所 定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五 ) 因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需 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應 考 服 務 欄 勾 選 三 報 名 後, 如 因 證 件 不 齊 受 訓 資 格 不 符 執 業 登 記 年 資 不 足 致 無 法 審 理 時, 其 涉 及 個 人 權 益 部 分,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四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一 律 計 算 至 105 年 5 月 9 日 ( 一 ) 止 ; 報 名 後, 若 經 查 證 資 料 不 實, 其 責 任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並 取 消 應 考 與 及 格 資 格 五 為 利 於 聯 絡, 請 詳 填 報 名 表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六 每 袋 信 封 僅 限 1 人 報 名 1 項 考 試 使 用,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除 不 符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退 費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與 准 考 證 寄 發 一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將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以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二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發 給 准 考 證, 不 符 資 格 者 退 回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444 元 ( 扣 除 開 立 匯 票 手 續 費 30 元 及 普 通 掛 號 費 及 信 封 26 元 ) 2

三 若 應 考 人 遲 至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電 洽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05)5379000 分 機 300 600, 如 未 洽 詢 致 影 響 考 試 權 益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筆 試 時 之 相 同 2 吋 照 片 1 張, 於 考 試 當 日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 當 天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玖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為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其 時 間 表 如 下 :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科 ( 組 ) 別 內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節 次 時 間 一 般 內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預 備 鈴 第 二 節 13:05 13:10 ~14:40 15:25 15:30 ~17:00 --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二 筆 試 考 場 : 一 般 外 科 組 -- --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婦 產 科 組 -- --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置 於 新 北 市 ( 二 ) 考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14 時 公 布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 三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9 時 至 12 時 於 考 場 入 口 處 公 布 詳 細 之 試 場 平 面 圖 試 場 分 配 表, 供 應 考 人 查 看 試 場 位 置,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 四 ) 如 遇 不 可 預 期 之 天 候 及 其 他 因 素, 請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考 場 所 在 地 停 止 辦 公 情 形 辦 理 拾 筆 試 內 容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筆 試 內 容 之 範 圍 請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http://www.mohw.gov.tw 查 詢, 路 徑 : 首 頁 >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專 科 護 理 師 專 區 >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105 年 度 > 公 告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範 圍 如 下 : 一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 含 專 師 角 色 與 職 責 護 理 倫 理 與 醫 事 法 規 健 康 促 進 品 質 管 理 及 健 康 評 估 二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 含 進 階 藥 理 學 進 階 病 理 生 理 學 及 健 康 問 題 診 斷 與 處 置 拾 壹 公 告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一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http://www.mohw.gov.tw) 公 布 筆 試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答 案 有 疑 義 者, 應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附 表 四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或 答 案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3

如 超 過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後, 本 小 組 將 提 報 疑 義 試 題 處 理 會 議 議 處 ;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試 題 審 查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拾 貳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http://www.mohw.gov.tw) 公 布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並 個 別 郵 寄 筆 試 成 績 單, 筆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併 寄 參 加 口 試 考 試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前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試 將 申 請 表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時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乙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拾 肆 答 案 卡 劃 記 注 意 事 項 一 採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二 劃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且 須 劃 滿 方 格, 不 可 劃 記 不 全 ( 如 : 劃 半 格 劃 一 點 劃 一 線 等 ) 或 未 依 規 定 劃 記 ( 如 : 打 圈 打 勾 超 出 格 外 擦 拭 不 潔 劃 記 太 淡 等 ) 三 更 正 時,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必 須 使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劃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四 應 保 持 卡 片 清 潔, 不 得 破 壞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方 格 以 外 之 處 作 記 號 五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毀 4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一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人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傳 訊 舞 弊 行 為 (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1 夾 帶 交 換 傳 遞 答 案 或 含 有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之 物 件 2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3 供 他 人 窺 伺 抄 襲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4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訊 息 5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伺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伺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 三 )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試 場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則 勒 令 出 場, 如 未 達 本 要 點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五 )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四 )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聲 響 時, 應 考 人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後 仍 攜 帶 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或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前, 應 考 人 不 得 書 寫 劃 記 翻 閱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提 前 作 答 或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若 強 行 離 場 或 不 服 糾 正,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逾 20 分 鐘, 應 考 人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5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或 離 場 經 警 告 不 聽,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六 )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透 明 桌 墊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電 子 及 通 訊 功 能 ( 如 : 計 算 器 行 動 電 話 影 音 播 放 器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之 物 品 或 其 他 有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置 於 桌 面 上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七 ) 應 考 人 攜 帶 入 場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或 隨 身 攜 帶 之 手 錶,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安 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5

( 八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申 請 或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由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三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 准 考 證 未 帶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由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2 由 應 考 人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惟 抵 達 規 定 試 場 時 超 過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2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考 人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應 考 人 身 分, 否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四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作 答 前 應 先 行 確 認 試 題 本 所 列 之 科 目 是 否 正 確 試 題 本 是 否 完 整, 並 於 試 題 本 之 准 考 證 號 欄 內 書 寫 准 考 證 號 若 試 題 本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科 別 科 目 不 符 等 問 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 另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二 ) 應 考 人 未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或 答 案 卡 非 採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劃 記 不 明 顯 擦 拭 不 潔 污 損 等, 導 致 電 腦 判 讀 系 統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計 分, 其 責 任 自 負 ; 破 壞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標 示 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將 標 示 或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應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6

( 二 )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本,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2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3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三 ) 應 考 人 將 試 題 本 或 答 案 卡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惟 特 殊 狀 況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六 其 他 事 項 ( 二 ) 規 定 議 處 ( 四 ) 應 考 人 已 交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本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應 考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各 科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成 績 0 分 為 限 ( 二 ) 應 考 人 如 有 本 要 點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爭 議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任 務 小 組 會 議 依 其 情 節 審 議 ( 三 )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所 屬 機 構 究 辦 ( 四 ) 應 考 人 對 於 違 反 本 要 點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於 應 考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向 試 務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8 附 表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地 址 : 應 考 人 姓 名 : 縣 市 市 區 鄉 鎮 里 村 街 路 電 話 : 樓 段 號 弄 巷 樓 號 ( 郵 遞 區 號 ) ( 郵 遞 區 號 ) 請 勾 選 報 考 科 ( 組 ) 別 內 科 : 一 般 內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寄 交 :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內 附 : 一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二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三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三 ) 四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五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含 執 業 異 動 資 料 ) 注 意 : 一 上 述 各 項 文 件 請 依 照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並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整 放 入 信 封 內 二 每 袋 信 封 僅 限 1 人 報 名 1 項 考 試 使 用,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本 封 袋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郵 寄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四 寄 件 前 請 再 檢 查 報 考 科 ( 組 ) 別 是 否 勾 選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齊 全,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五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5 月 9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6 4 0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貼 郵 票 處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 寄 件 前 請 再 檢 查 郵 資 是 否 貼 足

附 表 二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內 科 : 報 考 科 ( 組 ) 別 出 生 日 期 一 般 內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民 國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郵 寄 地 址 成 績 單 同 准 考 證 寄 送 地 址 郵 寄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公 ): 電 話 ( 宅 ): 聯 絡 方 式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緊 急 連 絡 人 最 高 學 歷 ( 學 校 科 系 ) 報 考 資 格 ( 可 複 選 ) 現 職 工 作 年 資 姓 名 : 電 話 :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大 學 專 科 其 他 ( 如 : 高 職 ) 中 華 民 國 字 號 : 護 理 師 證 書 相 片 黏 貼 處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學 校 名 稱 :, ( 系 ) 所 學 校 名 稱 :, 系 學 校 名 稱 :, 科 學 校 名 稱 : 參 加 專 師 訓 練 課 程 ( 包 括 學 科 訓 練 及 臨 床 訓 練, 二 者 合 計 訓 練 期 間, 至 少 六 個 月 ) 訓 練 醫 院 編 號 ( 見 註 1): 醫 院 名 稱 : 就 讀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之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且 完 成 臨 床 訓 練 訓 練 醫 院 編 號 ( 見 註 1): 醫 院 名 稱 : 於 我 國 專 師 制 度 相 當 之 國 家 完 成 訓 練, 且 持 有 其 證 明 文 件 規 定 者 外 國 Certified Nurse Practitioner, 證 照 號 碼 : 國 別 : 發 照 機 構 : 科 別 : 證 照 期 限 : 1. 任 職 醫 療 機 構 :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序 號 ( 見 註 2):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名 稱 : 醫 院 分 院 任 職 其 他 醫 院 名 稱 : 任 職 診 所 名 稱 : 目 前 未 於 醫 療 機 構 任 職 2. 任 職 部 門 : 職 稱 : 3. 任 職 科 別 : 一 般 內 科 精 神 科 兒 科 一 般 外 科 婦 產 科 其 他, 請 說 明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照 後, 從 事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年 資 ( 以 證 書 背 面 執 業 登 記 影 本 或 逕 向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列 印 個 人 之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執 業 年 資 資 料 證 明, 以 供 備 查 ) 統 計 共 : 年 應 考 服 務 試 場 需 特 殊 安 排 或 服 務 需 求 者 ( 例 如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 請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說 明 確 認 資 料 簽 名 欄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本 表 報 名 者 請 親 自 以 藍 ( 黑 ) 色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不 得 潦 草, 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必 須 詳 實 並 與 所 附 證 件 內 容 相 符, 如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私 章 簽 名 : ( 請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表 請 務 必 填 寫 完 整, 如 因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不 符 筆 試 報 名 費 未 繳 或 報 名 信 封 之 郵 戳 日 期 逾 時 等 因 素, 即 不 予 受 理 若 經 查 報 名 資 料 不 實, 其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者 自 行 負 責, 並 取 消 應 考 與 及 格 之 資 格 註 1: 參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之 編 號 欄 填 寫 註 2: 參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序 號 欄 填 寫 9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附 表 三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相 片 黏 貼 處 正 面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反 面 10

附 表 四 ~1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准 考 證 號 碼 :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或 答 案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同 一 道 試 題 或 答 案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題,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資 料 ( 三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繕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超 過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試 題 審 查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1

附 表 四 ~2 應 試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試 題 更 正 為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其 他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12

附 表 五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 組 ) 別 一 般 內 科 組 內 科 :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前, 使 用 本 表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申 請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四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人 簽 章, 應 填 寫 清 楚 五 申 請 時 請 繳 附 回 郵 信 封 一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六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13

附 錄 一 各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105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5-1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 臺 南 市 立 安 南 醫 院 委 託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內 科 外 科 ) 105-5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6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7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 內 科 ) 105-8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9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0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105-11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105-12 天 成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天 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3 壢 新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4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5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6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7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8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19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 內 科 外 科 ) 105-20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內 科 外 科 ) 105-21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2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 外 科 ) 105-23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4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 外 科 ) 105-25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6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7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8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29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0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1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 年 11 月 1 日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14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5-32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3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4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105-35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6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7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8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39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0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永 和 耕 莘 醫 院 ( 外 科 ) 105-41 衛 生 福 利 部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內 科 外 科 ) 105-42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3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4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5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6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桃 園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7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105-48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49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0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1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2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3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4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105-55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6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5-57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 年 11 月 1 日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15

104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4-1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 內 科 ) 104-2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3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若 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4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 內 科 ) 104-5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3 年 11 月 1 日 至 104-6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南 療 養 院 ( 精 神 科 ) 107 年 12 月 31 日 104-7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8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9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10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聖 母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11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1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6

103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3-1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三 民 院 區 103-2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103-3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103-4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經 營 ) 103-5 寶 建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寶 建 醫 院 103-6 林 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林 新 醫 院 103-7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103-8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103-9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103-10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永 和 耕 莘 醫 院 103-11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103-12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南 醫 院 103-13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3-14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103-15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玉 里 分 院 103-16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其 板 橋 院 區 103-17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北 醫 院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17

102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2-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102-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102-3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慈 濟 醫 院 102-4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2-5 郭 綜 合 醫 院 105 年 12 月 31 日 102-6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102-7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102-8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102-9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新 樓 醫 院 備 註 : 102-10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其 中 臺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102-11 行 天 宮 醫 療 志 業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院 松 德 院 區 辦 理 之 訓 102-12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練 課 程 為 內 科 ( 精 神 102-13 臺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科 組 ) 臨 床 實 習 課 程 18

101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1-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101-2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101-3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1-4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1-5 天 成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天 晟 醫 院 101-6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101-7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101-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101-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101-1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101-11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101-12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101-13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101-14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101-15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101-16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101-17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1-18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1-19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1-20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1-21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101-22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101-23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101-24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101-25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101-26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101-27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101-28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101-29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分 院 101-30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101-31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101-32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101-33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19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1-34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101-35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101-3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101-37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101-38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101-39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101-40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101-41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101-42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101-43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101-44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101-45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101-46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101-47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101-48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及 婦 幼 院 區 101-49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1-50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101-51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1-52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101-53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101-54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101-55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101-56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101-57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101-58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101-59 壢 新 醫 院 101-60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101-61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101-62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101-63 臺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 松 德 院 區 ) 101-64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101-65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101-6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67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20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101-68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101-69 郭 綜 合 醫 院 101-70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101-71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101-72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101-73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101-74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101-75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1-76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101-77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101-78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101-79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101-80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21

100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100-1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100-2 三 軍 總 醫 院 100-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100-4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100-5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100-6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100-7 國 泰 醫 院 總 院 100-8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100-9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0-10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100-11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100-12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100-13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100-14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100-15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100-16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100-17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100-18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100-19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100-20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0-21 天 晟 醫 院 100-2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100-23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100-24 壢 新 醫 院 100-25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100-26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100-27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100-28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100-29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100-30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100-31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100-3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22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100-33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0-34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100-35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100-36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100-37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100-38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100-39 秀 傳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100-40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100-41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100-42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1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100-44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100-45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100-46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100-47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100-48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100-49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0-50 郭 綜 合 醫 院 100-51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100-52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100-53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及 其 台 南 分 院 100-54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新 樓 醫 院 100-55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100-56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100-57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100-58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100-5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100-6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100-61 阮 綜 合 醫 院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100-62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100-63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100-64 善 工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100-65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23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100-6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0-67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100-68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會 醫 院 100-69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100-70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24

99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99-1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99-2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復 健 醫 學 中 心 99-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99-4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臺 安 醫 院 99-5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99-6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9-7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99-8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99-9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99-10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99-11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99-12 臺 北 縣 立 醫 院 及 其 板 橋 院 區 99-13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99-14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99-15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汐 止 分 院 99-16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99-17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99-1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99-19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99-20 壢 新 醫 院 99-21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99-22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99-23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99-24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及 其 復 健 醫 院 99-25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9-2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99-27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99-28 林 新 醫 院 99-29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99-30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99-31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99-32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二 林 分 院 25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99-33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99-34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99-35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99-36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99-37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斗 六 院 區 ) 99-38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99-39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99-40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99-41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99-42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99-4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99-4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院 99-45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99-4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99-47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99-48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本 院 ) 99-49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99-50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99-51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99-52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99-53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9-54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99-55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99-5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9-57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99-58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99-59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26

98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98-1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98-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及 其 復 健 醫 院 98-3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8-4 天 晟 醫 院 98-5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98-6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98-7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8-8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98-9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98-1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98-11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98-1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98-13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98-14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98-15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98-16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98-17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98-18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98-19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98-20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98-21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分 院 98-22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98-23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98-24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98-25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98-26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98-27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98-28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及 其 台 南 分 院 98-29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98-30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林 口 分 院 及 其 林 口 兒 童 分 院 98-31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98-32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27

編 號 98-33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98-34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98-35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28 醫 院 名 稱 98-36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附 設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98-37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98-38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復 健 醫 學 中 心 98-39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98-40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98-41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98-42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98-43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98-44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98-45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98-46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98-47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淡 水 分 院 98-48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98-49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98-50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本 院 ) 98-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98-5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98-5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斗 六 院 區 ) 98-54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98-55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98-56 童 綜 合 醫 院 98-57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98-58 中 山 社 團 法 人 中 山 醫 院 98-59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98-60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98-61 壢 新 醫 院 98-62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98-6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98-64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98-65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汐 止 分 院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98-66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臺 安 醫 院 98-67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98-68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98-69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98-70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98-71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8-72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98-73 林 新 醫 院 98-74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98-75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98-76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98-7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98-78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院 98-79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98-80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29

附 錄 二 100 年 至 104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含 精 神 科 ) 合 格 名 單 本 附 錄 二 另 提 供 PDF 檔 置 於 簡 章 公 告 處, 考 生 可 查 詢 其 對 應 之 醫 院 序 號 欄 位 請 逕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http://www.mohw.gov.tw, 路 徑 : 首 頁 >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專 科 護 理 師 專 區 >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105 年 度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暨 口 試 簡 章 項 下 瀏 覽 下 載 30

~ ~ ~ 口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口 試 各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第 31 頁 ~ 第 35 頁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備 註 請 使 用 口 試 簡 章 報 名 表 ( 附 表 六 ), 連 同 報 名 費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口 試 報 名 表 寄 發 口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105.08.02( 二 ) 新 台 幣 2,000 元 郵 政 匯 票,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105.08.08( 一 )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08.24( 三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口 試 准 考 證 查 詢 105.08.24( 三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105.09.02( 五 )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隨 准 考 證 一 併 通 知 105.09.04( 日 ) 公 告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1.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及 申 請 內 ( 外 ) 科 專 科 105.10.21( 五 ) 2.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護 理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請 使 用 口 試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七 ), 105.10.21( 五 )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105.10.25( 二 ) 作 業 小 組 收,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105.11.03( 四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口 試 簡 章 目 錄 壹 依 據 3 1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3 1 參 報 考 資 格... 3 1 肆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3 1 伍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3 1 陸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3 1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申 請 補 發.... 32 捌 口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32 玖 口 試 內 容 及 評 分 方 式.... 32 拾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32 拾 壹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33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33 附 表 六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報 名 表....34 附 表 七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35

105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7 條 之 1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參 報 考 資 格 科 別 一 內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二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組 別 ( 一 ) 一 般 內 科 組 ( 二 ) 精 神 科 組 ( 三 ) 兒 科 組 ( 一 ) 一 般 外 科 組 ( 二 ) 婦 產 科 組 一 103 104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及 格 但 口 試 不 及 格 者 二 105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及 格 者 肆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本 次 甄 審 口 試 一 律 採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通 訊 報 名, 逾 時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伍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陸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一 應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費 用 : ( 一 ) 填 妥 口 試 報 名 表 ( 附 表 六 ) 乙 份, 由 應 考 人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 二 ) 因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需 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應 考 服 務 欄 勾 選 ( 三 ) 依 據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申 請 甄 審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口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請 填 寫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以 迴 紋 針 將 匯 票 夾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並 請 應 考 人 留 存 匯 票 收 據 二 將 報 名 資 料 放 入 郵 局 購 買 小 型 信 封 內,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以 利 後 續 行 政 作 業 三 口 試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未 隨 函 一 併 繳 交 者, 視 同 報 名 手 續 不 全,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僅 限 報 考 一 科 組 為 原 則 ; 報 名 完 成 後, 應 考 人 未 辦 理 報 到 及 應 試,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五 應 考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1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申 請 補 發 一 105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以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二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發 給 准 考 證, 不 符 資 格 者 退 回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944 元 ( 扣 除 開 立 匯 票 手 續 費 30 元 及 普 通 掛 號 費 及 信 封 26 元 ) 三 若 應 考 人 遲 至 105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電 洽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05)5379000 分 機 300 600, 如 未 洽 詢 致 影 響 考 試 權 益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口 試 時 之 相 同 2 吋 照 片 1 張, 於 應 考 之 場 次 報 到 時 間 內 至 報 到 區 申 請 補 發 捌 口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口 試 日 期 :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依 准 考 證 所 示 之 日 期 為 準 應 考 人 試 場 分 配, 將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前 與 委 託 單 位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並 隨 機 方 式 分 配 試 場, 屆 時 將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時 一 併 通 知, 並 於 口 試 當 日 張 貼 於 考 場 報 到 區 二 口 試 考 場 : 1. 考 場 地 點 : 義 大 醫 院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 地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角 宿 里 義 大 路 8 號 ) 2.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規 定 之 報 到 時 間 內 至 報 到 區 完 成 報 到, 報 到 後 請 依 試 務 人 員 安 排 至 等 候 區 及 由 試 務 人 員 帶 領 至 詢 答 區 接 受 口 試 已 完 成 應 試 者, 請 依 試 務 人 員 安 排 離 開 3. 為 維 護 口 試 公 平 性, 口 試 等 候 區 內 提 供 空 白 紙 一 張,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4. 考 前 一 日 15 時 起 於 考 場 入 口 處 公 布 考 場 配 置, 惟 各 區 內 不 開 放 查 看 5. 遇 有 不 可 預 期 之 天 候 及 其 他 因 素, 請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考 場 所 在 地 停 止 辦 公 情 形 辦 理 6.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飲 料 食 品 報 章 雜 誌 防 蚊 液 筆 等 物 品 玖 口 試 內 容 及 評 分 方 式 一 口 試 內 容 包 括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評 估 病 史 詢 問 臨 床 推 理 與 決 策 溝 通 等 專 業 能 力 二 考 試 以 模 擬 臨 床 個 案 情 境 進 行, 應 考 人 於 進 入 詢 答 區 之 檢 查 室 前 2 分 鐘, 應 詳 細 閱 讀 檢 查 室 門 前 所 提 供 之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主 訴, 鈴 響 時, 自 行 進 入 考 場, 開 始 應 考 三 進 入 檢 查 室 後 依 病 患 主 訴 執 行 焦 點 式 病 史 訪 談 焦 點 式 健 康 評 估 及 臨 床 推 理 與 決 策, 並 依 評 估 結 果 向 口 試 委 員 解 釋 病 人 可 能 的 健 康 問 題 及 理 由, 對 病 人 解 釋 評 估 結 果 與 下 一 步 計 畫 或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在 執 行 身 體 健 康 評 估 時, 請 同 時 向 病 人 說 明 檢 查 目 的 項 目 及 部 位 四 每 一 應 考 人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於 考 試 開 始 及 結 束 各 按 鈴 1 次, 期 間 不 再 按 鈴 提 醒, 請 自 行 掌 握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試 進 行 中, 由 3 位 口 試 委 員 於 現 場 進 行 評 量, 口 試 過 程 全 程 錄 影 六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以 3 位 口 試 委 員 之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無 條 件 捨 去 ),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拾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公 布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http://www.mohw.gov.tw); 並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口 試 成 績 及 申 請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32

拾 壹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使 用 口 試 簡 章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提 出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應 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前,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時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乙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一 試 務 人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務 流 程 之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傳 訊 或 夾 帶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 符 號 ) 之 物 件 等 舞 弊 行 為 5. 不 得 在 詢 答 區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6.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報 到 區 辦 理 報 到 者 ; 報 到 後 擅 自 離 開 報 到 區 等 候 區 詢 答 區 ; 或 口 試 結 束 後 擅 自 離 開 者 ( 二 ) 應 考 人 於 各 區 不 得 攜 帶 具 有 傳 訊 功 能 之 物 品 ( 如 :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違 者 扣 減 其 口 試 成 績 20 分, 惟 若 關 閉 物 品 各 項 功 能, 並 置 入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信 封 袋 內 後 彌 封, 則 不 以 扣 分 處 理 ; 但 應 考 人 在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擅 自 拆 開 信 封 或 使 用 該 物 品,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全 部 成 績 ( 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申 請 或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由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口 試 成 績 5 分 ( 四 )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要 點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一 )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已 達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時, 但 仍 有 影 響 試 務 公 平 顧 慮,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三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如 經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離 開 詢 答 區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口 試 成 績 2 分 ( 二 ) 進 入 詢 答 區 不 可 自 備 攜 帶 紙 張 或 書 寫 劃 記 於 肢 體 上, 違 者 扣 減 其 口 試 成 績 2 分 四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至 0 分 為 限 ( 二 ) 應 考 人 如 有 本 要 點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爭 議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任 務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 三 )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所 屬 機 構 究 辦 ( 四 ) 應 考 人 對 於 違 反 本 要 點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於 應 考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向 試 務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3

附 表 六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科 ( 組 ) 別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報 名 表 一 般 內 科 組 內 科 :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通 訊 地 址 ( 成 績 單 郵 寄 地 址 ) 聯 絡 方 式 最 高 學 歷 ( 學 校 科 系 ) 現 職 筆 試 及 格 年 度 筆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得 免 填 )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公 ): 電 話 ( 宅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大 學 專 科 其 他 ( 如 : 高 職 ) 相 片 黏 貼 處 103 年 104 年 報 考 者 請 重 新 檢 附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學 校 名 稱 :, ( 系 ) 所 學 校 名 稱 :, 系 學 校 名 稱 :, 科 學 校 名 稱 :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1. 任 職 醫 療 機 構 :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序 號 ( 見 註 1 ):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名 稱 : 醫 院 分 院 任 職 其 他 醫 院 名 稱 : 任 職 診 所 名 稱 : 目 前 未 於 醫 療 機 構 任 職 2. 任 職 部 門 : 職 稱 : 3. 任 職 科 別 : 一 般 內 科 精 神 科 兒 科 一 般 外 科 婦 產 科 其 他, 請 說 明 工 作 年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照 後, 從 事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年 資 ( 以 證 書 背 面 執 業 登 記 影 本 或 衛 生 福 利 資 部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之 執 業 登 記 證 明 資 料 為 準 ) 統 計 共 : 年 應 考 服 務 試 場 需 特 殊 安 排 或 服 務 需 求 者 ( 例 如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 請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說 明 確 認 資 料 本 表 報 名 者 請 親 自 以 藍 ( 黑 ) 色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不 得 潦 草, 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必 須 詳 實, 簽 名 欄 如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私 章 簽 名 : ( 請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表 請 務 必 填 寫 完 整, 如 因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不 符 口 試 報 名 費 未 繳 或 報 名 信 封 之 郵 戳 日 期 逾 時 等 因 素, 即 不 予 受 理 若 經 查 報 名 資 料 不 實, 其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者 自 行 負 責, 並 取 消 應 考 與 及 格 之 資 格 註 1: 參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序 號 欄 填 寫 : ( 勿 填 ) 34

附 表 七 姓 名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 組 ) 別 一 般 內 科 組 內 科 : 兒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理 由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前, 使 用 本 表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複 查 申 請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三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報 考 科 ( 組 )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人 簽 章, 應 填 寫 清 楚 四 申 請 時 必 須 附 回 郵 信 封 一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五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