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 朝 遠 作 為 國 家 省 級 行 政 區 的 澳 門 特 區, 面 積 不 足 30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不 斷 增 長 客 流 量 日 增 自 然 資 源 匱 乏 經 濟 結 構 單 一 1,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一 直 面 臨 嚴 峻 挑 戰 為 了 應 對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面 臨 的 突 出 問 題, 除 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積 極 採 取 各 種 措 施 予 以 務 實 應 對 之 外,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內 地 各 地 方 政 府, 特 別 是 廣 東 省 政 府 和 珠 海 市 政 府 亦 出 台 了 不 少 公 共 政 策, 以 解 決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中 面 臨 的 迫 切 問 題 回 首 澳 門 特 區 回 歸 十 餘 年 來 的 各 路 政 策 內 容 及 其 執 行 情 况, 雖 然 總 體 上 看, 這 些 政 策 對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面 臨 的 挑 戰 確 實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但 從 具 體 的 政 策 看, 社 會 評 價 則 出 現 了 較 大 差 異 本 文 旨 在 從 公 共 管 理 學 的 角 度, 對 涉 及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中 央 廣 東 省 澳 門 特 區 三 方 主 要 政 策, 做 一 簡 要 的 回 顧 和 概 略 的 評 估, 以 促 進 涉 澳 政 策 的 決 策 更 加 科 學 實 施 更 加 便 捷 實 效 更 加 突 出, 使 促 進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各 路 政 策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一 公 共 政 策 的 基 本 要 求 公 共 政 策 是 指 以 政 府 為 主 體 的 公 共 組 織, 依 據 政 策 特 定 的 目 標, 對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經 由 價 值 分 配 過 程 中 所 制 定 的 引 導 規 範 有 關 機 構 團 體 和 個 人 行 為 的 方 案 2 政 策 評 估 在 公 共 政 策 中 佔 據 重 要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缺 少 政 策 評 估, 一 項 政 策 就 不 能 稱 之 為 政 策 3 關 於 政 策 評 估, 公 共 管 理 學 領 域 存 在 着 各 種 主 張, 例 如, 有 學 者 認 為, 有 為 有 效 的 政 府 應 當 具 有 回 應 性 代 表 性 責 任 性 及 可 靠 性 回 應 性 是 指 政 府 必 須 回 應 民 眾 的 需 求 ; 代 表 性 是 指 政 府 的 所 作 所 為 須 代 表 大 多 數 民 眾 的 需 求 ; 責 任 性 是 指 政 府 應 承 擔 義 務, 履 行 職 責 ; 可 靠 性 是 指 政 府 的 施 政 措 施 必 須 具 有 執 行 的 可 靠 性 及 可 能 性, 使 民 眾 對 政 府 有 信 心, 政 府 具 有 公 信 力 這 些 方 面 的 體 現 與 政 府 的 公 共 政 策 密 切 相 關 4 再 如, 英 國 著 名 學 者 杰 弗 里 維 克 斯 的 名 著 判 斷 的 藝 術 提 出 了 政 策 是 否 成 功 的 評 價 標 準 5 即 : 1 保 持 動 態 平 衡 的 功 能 ( 這 種 平 衡 不 僅 必 須 全 面 保 持, 它 的 暫 時 性 波 動 也 必 須 保 持 在 該 系 統 的 彈 性 可 以 容 納 的 限 度 之 內 ) 2 優 化 自 我 保 持 功 能 3 使 資 源 流 動 最 大 化 的 功 能 4 優 化 功 能 性 績 效 的 功 能 鄧 恩 在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導 論 中 將 評 估 標 準 分 為 六 類 : 6 效 果 效 率 充 足 性 公 平 性 回 應 性 和 適 宜 性 台 灣 學 者 林 水 波 張 世 賢 在 公 共 政 策 一 書 中 認 為 評 價 標 準 有 八 個 方 面 : 投 入 工 作 量 績 效 效 率 充 足 性 公 平 性 適 當 性 執 行 力 社 會 發 展 總 指 標 大 陸 著 名 學 者 張 國 慶 在 現 代 公 共 政 策 學 導 論 中 提 出 7 政 策 評 估 的 首 要 標 準 和 次 要 標 準 的 概 念 參 照 學 界 存 在 的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結 合 澳 門 特 區 回 歸 以 來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領 域 所 面 臨 的 政 策 現 狀, 本 文 擬 從 方 向 性 合 法 性 可 行 性 實 效 性 四 個 方 面 展 開 對 澳 門 特 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中 所 存 在 的 政 策 及 其 運 作 進 行 分 析 1 方 向 性 方 向 性 是 指 一 項 公 共 政 策 必 須 具 有 明 確 的 目 標 設 定, 並 且 經 過 執 行, 能 夠 達 到 預 期 的 目 標 政 策 目 標 是 制 定 政 策 的 起 點, 也 是 政 策 制 定 所 要 實 現 的 終 點 政 策 目 標 在 政 策 執 行 中 具 有 指 導 約 束 凝 聚 激 勵 輻 射 的 作 用 評 價 公 共 政 策 是 否 成 功 的 第 一 個 標 準 應 該 看 公 共 政 策 在 預 期 的 時 間 內 是 否 完 成 或 實 現 了 預 期 的 目 標 或 標 準 8 2 合 法 性 任 何 公 共 政 策 必 須 依 法 制 定 和 執 行, 因 政 策 而 廢 法 違 法, 會 使 政 策 的 綜 合 效 益 成 為 負 數, 從 而 背 離 政 策 預 設 的 最 終 目 標 合 法 性 對 政 策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政 策 的 設 定 必 須 在 法 律 的 允 許 範 圍 內 而 不 能 違 背 甚 至 超 越 法 律 ; 在 執 行 政 策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依 法 進 行, 而 不 能 違 法 行 事 ; 在 檢 討 政 策 的 實 效 時, 不 僅 要 考 量 政 策 本 身 導 致 的 直 接 社 會 效 果, 還 要 考 察 政 策 實 施 對 法 治 建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副 教 授 級 研 究 員 @ KC @
設 產 生 的 影 響 3 可 行 性 政 策 可 行 性 包 括 政 策 設 定 目 標 的 可 實 現 性, 政 策 手 段 的 正 當 性 首 先, 政 策 目 標 能 夠 在 一 定 的 時 空 範 圍 內 能 夠 達 成 例 如,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設 定 的 解 決 十 三 億 人 口 的 吃 飯 問 題, 這 個 政 策 目 標 相 對 於 之 前 的 大 躍 進 跑 步 進 入 共 產 主 義 顯 然 具 有 可 行 性 其 次, 任 何 政 策 都 要 借 助 於 具 體 的 措 施 予 以 落 實, 使 政 策 預 設 的 目 標 實 實 在 在 地 展 現 在 世 人 面 前, 從 設 想 變 為 現 實 這 個 過 程 中, 採 取 甚 麼 樣 的 措 施, 最 為 重 要 措 施 選 擇 得 當, 就 能 夠 實 現 既 定 目 標, 措 施 選 擇 失 當, 就 不 可 能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這 一 點, 在 行 政 法 學 上 有 明 確 的 比 例 原 則 要 求, 政 策 措 施 既 不 能 高 射 炮 打 蚊 子, 亦 不 能 杯 水 車 薪 4 實 效 性 隨 着 科 技 的 發 展 和 社 會 分 工 的 細 化, 社 會 訴 求 呈 現 出 多 層 次 多 維 度 的 急 遽 膨 脹 中 政 府 必 須 回 應 社 會 的 各 種 合 理 期 待 隨 着 福 利 國 家 的 出 現, 政 府 機 關 肩 負 着 愈 來 愈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在 民 主 機 制 下, 領 導 人 為 上 台 執 政 政 府 為 獲 得 連 任 和 民 意 支 持, 可 能 給 社 會 列 出 了 盡 可 能 多 的 政 策 承 諾 另 一 方 面, 社 會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度, 很 大 程 度 上 則 是 依 據 政 府 運 作 的 政 策 實 效 作 出 評 判 因 此, 實 效 性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的 考 察 具 有 結 論 性 意 義 二 關 於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的 三 方 主 要 對 策 回 顧 澳 門 特 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面 臨 着 諸 多 的 政 策 影 響 因 素, 既 有 回 歸 前 的 政 策 影 響 因 素, 如 回 歸 前 民 主 與 法 治 不 彰 的 落 後 政 策, 又 有 現 實 的 政 策 影 響 因 素 ; 既 有 外 來 的 政 策 影 響 因 素, 如 回 歸 前 後 港 台 及 外 國 對 澳 門 經 濟 貿 易 政 策 的 變 化, 又 有 來 自 國 內 的 政 策 因 素, 更 有 來 自 自 身 的 政 策 因 素 既 有 經 濟 全 球 化 中, 全 球 性 經 濟 組 織 的 政 策 因 素, 又 有 地 區 性 經 濟 組 織 的 政 策 因 素 從 當 前 和 今 後 相 當 長 的 一 個 歷 史 時 期 看,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策 廣 東 省 的 政 策 和 澳 門 自 身 的 政 策 在 各 路 政 策 中 佔 有 主 要 的 地 位 ( 一 ) 中 央 政 府 關 於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支 持 政 策 第 一, 中 央 政 府 對 澳 門 特 區 的 基 本 政 策 中 央 對 澳 門 特 區 的 基 本 政 策 體 現 在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中, 並 以 澳 門 基 本 法 的 形 式 予 以 法 律 化, 例 如 : 設 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區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和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均 由 當 地 人 組 成 澳 門 保 持 原 有 的 社 會 制 度 不 變 等 內 容 第 二, 中 央 政 府 對 澳 門 特 區 的 現 階 段 政 策 該 政 策 體 現 在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中,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指 出 : 全 力 支 持 行 政 長 官 和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支 持 澳 門 充 分 發 揮 優 勢, 在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中 繼 續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支 持 澳 門 建 設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加 快 建 設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商 貿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支 持 澳 門 增 強 產 業 創 新 能 力, 加 快 培 育 新 的 經 濟 增 長 點, 推 動 經 濟 社 會 協 調 發 展 支 持 澳 門 推 動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加 快 發 展 休 閑 旅 遊 會 展 商 務 中 醫 藥 教 育 服 務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業 加 強 內 地 和 澳 門 交 流 合 作, 繼 續 實 施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深 化 粵 澳 合 作, 落 實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共 同 發 展, 打 造 更 具 綜 合 競 爭 力 的 世 界 級 城 市 群 加 快 共 建 粵 港 澳 優 質 生 活 圈 步 伐 加 強 規 劃 協 調, 完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與 港 澳 的 交 通 運 輸 體 系 加 強 內 地 與 港 澳 文 化 教 育 等 領 域 交 流 與 合 作 第 三, 中 央 政 府 對 澳 門 特 區 主 要 的 具 體 政 策 1 生 活 必 需 品 保 障 政 策 澳 門 是 一 個 資 源 缺 乏 的 小 地 方, 水 電 糧 油 食 品 蔬 菜 生 猪 活 牛 等 依 賴 內 地 的 長 期 供 應 中 央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澳 門 市 場 農 副 產 品 穩 定 供 應 和 質 量 安 全, 國 家 各 有 關 部 門 代 理 行 及 供 澳 口 岸 和 澳 門 有 關 部 門 已 建 立 並 完 善 了 一 套 產 品 質 量 安 全 保 證 和 可 追 溯 體 系, 充 分 保 障 澳 門 市 場 民 生 物 資 的 安 全 穩 定 供 應 和 滿 足 澳 門 同 胞 的 消 費 需 求 9 2 內 地 和 澳 門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政 策 進 入 21 世 紀, 東 亞 區 域 貿 易 自 由 化 進 程 加 快 東 亞 各 國 掀 起 了 簽 訂 區 域 和 雙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熱 潮, 澳 門 面 臨 邊 緣 化 威 脅 澳 門 特 區 於 2003 年 10 月 17 日, 與 商 務 部 簽 署 了 首 階 段 的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即 CEPA), 並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之 後 又 分 別 簽 署 CEPA 的 補 充 協 議 共 九 份, 擴 大 原 有 CEPA 內 容 及 深 化 其 承 諾 CEPA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三 大 領 域 3 內 地 居 民 赴 澳 門 自 由 行 政 策 2003 年 非 典 的 爆 發, 港 澳 經 濟 一 落 千 丈,CEPA 允 許 內 地 部 分 城 市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赴 港 澳 旅 遊, 目 的 在 於 帶 動 港 澳 經 濟 的 恢 復 10 和 發 展 經 過 幾 輪 開 放 後, 大 陸 省 會 和 副 省 級 城 市 除 哈 爾 濱 青 島 西 安 太 原 蘭 州 和 西 寧 等 城 市 外 全 部 已 開 通 4 拓 展 澳 門 發 展 空 間 政 策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支 持 澳 門 特 區 擴 大 發 展 空 間 的 主 要 做 法 有 三 : 第 一, 擴 建 澳 門 新 海 關 政 策 2002 年 3 月 21 日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致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澳 門 租 用 珠 海 土 地 興 建 新 邊 檢 樓 有 關 問 題 的 覆 函 ( 國 辦 函 [2002]28 號 ) 指 出 : 原 則 同 意 珠 海 市 國 有 土 地 租 賃 @ KD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合 同 書 的 內 容, 授 權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據 此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商 談 並 簽 署 土 地 租 賃 合 同, 租 賃 期 50 年, 合 同 期 滿 後 可 續 簽 據 此, 澳 門 的 拱 北 關 閘 新 海 關 得 以 順 利 建 立 ; 第 二, 建 設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政 策 國 務 院 於 2003 年 12 月 5 日 對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海 關 總 署 作 出 國 務 院 關 於 設 立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的 批 覆 ( 國 函 [2003]123 號 ), 同 意 設 立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 第 三, 澳 門 大 學 橫 琴 校 區 建 設 2011 年 3 月 6 日 簽 署 的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指 出 : 推 進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研 合 作, 建 設 橫 琴 島 澳 門 大 學 新 校 區,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向 就 讀 澳 門 大 學 等 澳 門 高 等 院 校 的 廣 東 學 生 提 供 獎 學 金 擴 大 互 招 學 生 規 模, 推 動 高 校 學 分 互 認, 共 建 實 驗 室 和 研 究 中 心, 打 造 粵 澳 產 學 研 合 作 平 台 據 此, 澳 門 大 學 橫 琴 新 校 區 得 以 建 立, 新 校 區 於 2009 年 12 月 20 日 奠 基,2013 年 7 月 中 交 付 使 用 ; 第 四, 批 准 澳 門 特 區 填 海 造 地 政 策 在 中 央 的 支 持 下, 澳 門 特 區 不 斷 通 過 填 海 造 地 解 決 發 展 空 間 問 題 例 如, 為 了 建 設 澳 門 新 城 區, 緩 解 澳 門 特 區 土 地 資 源 嚴 重 稀 缺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質 量 的 重 要 舉 措, 保 持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穩 定,2009 年 11 月 29 日 國 務 院 批 覆 的 澳 門 新 城 區 規 劃 的 填 海 規 劃, 澳 門 將 通 過 填 海 獲 得 3.61 平 方 公 里 的 新 土 地 經 過 數 次 填 海 造 地, 澳 門 總 面 積 已 經 由 1912 年 的 11.6 平 方 公 里 擴 展 到 現 在 的 29.9 平 方 公 里 ( 二 ) 廣 東 省 對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廣 東 省 對 澳 門 經 濟 多 元 化 的 政 策 集 中 體 現 在 2011 年 3 月 6 日 於 北 京 簽 署 的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該 協 議 的 目 的 在 於 落 實 2010 年 10 月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支 持 澳 門 建 設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促 進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的 定 位, 珠 三 角 規 劃 綱 要 橫 琴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CEPA, 推 進 粵 澳 更 緊 密 合 作, 推 動 廣 東 科 學 發 展 和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第 一, 對 澳 門 水 電 氣 持 續 保 障 政 策 澳 門 的 水 電 歷 來 靠 廣 東 省 的 供 應 在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專 門 作 出 規 劃 : 1 與 澳 門 共 同 推 進 大 藤 峽 水 利 樞 紐 項 目 建 設, 推 進 珠 海 竹 銀 水 源 系 統 工 程 建 設 和 運 行 管 理, 探 索 珠 澳 供 水 與 珠 海 中 山 江 門 城 市 供 水 水 源 一 體 化 的 銜 接, 研 究 對 澳 供 水 管 道 從 橫 琴 方 向 直 接 進 入 澳 門 路 氹 城 區 的 可 行 性, 完 善 珠 澳 供 水 設 施, 提 高 珠 澳 供 水 系 統 調 蓄 能 力 和 保 障 能 力, 保 障 對 澳 供 水 安 全, 共 同 推 進 節 水 型 社 會 建 設 ; 2 落 實 並 滾 動 修 編 2010-2020 年 南 方 電 網 向 澳 門 輸 電 規 劃 研 究, 推 進 對 澳 輸 電 綫 路 建 設, 探 討 加 強 電 網 聯 網, 提 高 對 澳 門 供 電 保 障 能 力 研 究 橫 琴 島 澳 門 大 學 供 電 方 案 和 區 內 用 戶 電 力 營 業 服 務 方 案 ; 3 加 快 高 欄 港 LNG 項 目 建 設, 擴 大 南 海 天 然 氣 就 近 向 橫 琴 和 澳 門 供 氣, 並 與 廣 東 省 天 然 氣 主 幹 網 連 通 第 二, 橫 琴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政 策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指 出 : 按 照 橫 琴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要 求, 在 橫 琴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研 發 和 高 新 技 術 等 功 能 區, 共 同 建 設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區, 面 積 約 5 平 方 公 里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統 籌 澳 門 工 商 界 參 與 建 設, 重 點 發 展 中 醫 藥 文 化 創 意 教 育 培 訓 等 產 業, 推 動 澳 門 居 民 到 園 區 就 業, 促 進 澳 門 產 業 和 就 業 的 多 元 發 展 共 同 建 設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作 為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區 啓 動 項 目, 整 合 廣 東 中 醫 藥 醫 療 教 育 科 研 產 業 的 優 勢 和 澳 門 的 科 技 能 力 和 人 才 資 源, 吸 引 國 內 外 大 型 醫 藥 企 業 總 部 聚 集, 打 造 集 中 醫 醫 療 養 生 保 健 科 技 轉 化 健 康 精 品 研 發 會 展 物 流 於 一 體 的 國 際 中 醫 藥 產 業 基 地, 以 及 綠 色 道 地 藥 材 和 名 優 健 康 精 品 的 國 際 交 易 平 台 第 三, 發 展 規 劃 協 調 政 策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指 出 : 加 快 推 進 粵 港 澳 優 質 生 活 圈 " 基 礎 設 施 旅 遊 合 作 " 等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及 環 珠 江 口 宜 居 灣 區 建 設 重 點 行 動 計 劃 " 的 編 制 和 實 施 統 籌 規 劃 珠 江 口 西 岸 發 展, 發 揮 區 域 協 同 效 益, 促 進 區 域 一 體 化 發 展 編 制 澳 門 與 珠 江 口 西 岸 地 區 發 展 規 劃, 統 籌 規 劃 包 括 澳 門 珠 海 中 山 江 門 在 內 的 珠 江 口 西 岸 城 市 群 發 展 目 標 和 策 略 發 揮 澳 門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和 區 域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的 作 用, 帶 動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和 規 模 化 發 展,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共 建 共 享, 推 進 市 場 開 放 互 補 和 資 源 流 動 共 享,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相 互 融 合, 加 強 教 育 醫 療 養 老 等 社 會 福 利 合 作, 共 同 打 造 珠 江 口 西 岸 都 市 區, 拓 展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腹 地 編 制 澳 珠 協 同 發 展 規 劃, 加 強 在 城 市 規 劃 基 礎 設 施 口 岸 通 關 公 共 服 務 產 業 佈 局 生 態 環 境 等 方 面 的 統 籌 規 劃, 共 同 發 展 旅 遊 會 展 文 化 創 意 教 育 培 訓 等 產 業, 推 進 區 域 社 會 公 共 服 務 銜 接 ( 三 ) 澳 門 特 區 自 身 的 主 要 政 策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亦 作 出 了 很 多 工 作 這 裏 只 對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主 要 經 濟 政 策 和 社 會 政 策 做 一 簡 要 回 顧 第 一,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1 民 生 保 障 政 策 民 生 的 保 障 和 持 續 改 善 是 特 區 政 府 回 歸 以 來 施 政 最 大 的 亮 點 如,2012 年 調 升 敬 老 金 金 額 至 澳 門 幣 6,000 元 ; 調 @ KE @
升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至 澳 門 幣 3,200 元 ; 短 期 食 物 補 助 計 劃 的 入 息 上 限 上 調 至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的 1.7 倍, 使 未 納 入 社 會 工 作 局 援 助 金 網 絡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得 到 支 援 ; 向 三 類 弱 勢 家 庭 發 放 特 別 補 助 和 特 別 生 活 津 貼 ; 豁 免 社 屋 住 戶 全 年 租 金 ; 實 施 向 符 合 資 格 的 社 屋 輪 候 家 團 發 放 臨 時 住 屋 補 貼 計 劃 對 全 職 低 收 入 受 僱 人 士 作 出 經 濟 補 貼 促 進 就 業, 鞏 固 和 加 強 具 針 對 性 實 用 性 的 各 類 在 職 或 職 前 技 能 培 訓 ; 繼 續 推 行 積 極 人 生 服 務 計 劃 " 和 社 區 就 業 輔 助 計 劃 " 繼 續 實 施 書 簿 津 貼 制 度 ", 每 學 年 向 每 名 中 小 學 生 發 放 澳 門 幣 1,700 元 的 津 貼, 向 每 名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發 放 澳 門 幣 1,500 元 的 津 貼 為 鼓 勵 居 民 持 續 學 習, 繼 續 執 行 為 期 三 年 的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 向 年 滿 15 歲 的 澳 門 居 民 每 人 提 供 上 限 為 澳 門 幣 5,000 元 的 進 修 資 助 等 等 ; 2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關 注 社 會 建 設, 特 區 政 府 回 歸 以 來, 施 政 報 告 中 先 後 出 現 了 公 平 社 會 和 諧 社 會 公 民 社 會 建 設 優 質 社 會 建 設 等 等 2004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 深 化 行 政 改 革, 建 設 公 平 社 會 2007 年 施 政 報 告 指 出 : 和 諧 社 會 的 建 設, 是 社 會 常 規 建 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隨 着 社 會 的 進 步 和 發 展, 我 們 要 緊 扣 時 代 的 轉 變, 豐 富 和 諧 的 內 涵, 以 開 放 和 前 瞻 的 精 神, 建 設 新 型 的, 高 質 素 的 和 諧 社 會 2008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 建 設 公 民 社 會 是 澳 門 特 區 推 進 民 主 參 與 力 爭 持 續 進 步 的 必 然 選 擇 澳 人 治 澳 的 初 步 歷 練, 使 市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更 為 關 注, 從 而 為 公 民 社 會 的 構 建 創 設 了 有 利 條 件 成 熟 的 公 民 社 會, 意 味 着 活 躍 的 民 間 組 織, 更 意 味 着 理 性 開 放 多 元 包 容 共 同 價 值 崇 尚 法 治 民 主 參 與 自 尊 自 強 合 作 信 任 相 互 監 督 責 任 承 擔 等 基 本 理 念, 已 經 得 到 廣 泛 認 同 ; 3 為 了 促 進 澳 門 特 區 社 會 發 展, 特 區 政 府 相 繼 推 出 了 十 五 年 免 費 義 務 教 育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推 行 法 制 改 革 提 倡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等 等 相 配 套 的 政 策 第 二, 經 濟 政 策 在 經 濟 政 策 方 面,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的 經 濟 政 策 歷 經 了 固 本 培 元 時 期 和 適 度 多 元 化 時 期 澳 門 特 區 2002 施 政 報 告 中 將 澳 門 經 濟 結 構 的 發 展 定 位 為 : 以 博 彩 旅 遊 業 為 龍 頭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體, 其 他 行 業 協 調 發 展 的 產 業 結 構 回 歸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在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方 面 主 要 推 出 了 三 個 方 面 的 政 策 : 1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例 如,2013 年 經 濟 財 政 範 疇 關 於 落 實 和 完 善 扶 助 中 小 企 業 措 施 包 括 : 有 效 落 實 中 小 企 業 援 助 計 劃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企 業 融 資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工 業 政 策 範 圍 內 稅 務 鼓 勵 ;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拓 展 海 內 外 市 場, 尋 找 合 作 商 機 ; 繼 續 加 快 處 理 中 小 企 業 的 外 地 僱 員 申 請, 及 時 紓 緩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困 難, 扶 持 企 業 發 展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能 力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向 企 業 提 供 創 業 及 企 業 發 展 課 程, 推 動 企 業 革 新 轉 型 ; 努 力 為 中 小 企 業 參 與 橫 琴 開 發 提 供 必 要 的 行 政 支 援 和 有 關 服 務 ; 進 一 步 發 揮 商 滙 館 的 作 用, 吸 引 更 多 澳 門 本 土 特 色 的 企 業 加 入 商 滙 館 ; 繼 續 支 持 活 力 澳 門 推 廣 週 系 列 活 動 在 內 地 省 市 舉 辦, 推 廣 宣 傳 澳 門 製 造 澳 門 服 務 澳 門 特 色 手 信 及 葡 語 國 家 產 品 等, 為 內 地 與 澳 門 中 小 企 業 搭 建 交 流 平 台, 加 強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等 等 2 開 展 經 濟 合 作 例 如,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與 泛 珠 三 角 省 區 貿 促 機 構 簽 署 了 泛 珠 三 角 貿 促 機 構 合 作 備 忘 錄, 在 首 屆 泛 珠 三 角 城 市 投 資 促 進 機 構 發 展 研 討 會 上, 與 四 川 省 商 務 廳 簽 署 了 有 關 促 進 經 貿 合 作 的 協 議, 組 織 澳 門 企 業 家 代 表 團 訪 問 浙 江 江 蘇 兩 省, 並 與 浙 江 和 江 蘇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廳 聯 合 主 辦 了 浙 江 - 澳 門 經 貿 合 作 推 介 會 和 江 蘇 - 澳 門 經 貿 合 作 推 介 會 在 這 兩 個 推 介 會 上, 促 成 浙 澳 兩 地 企 業 簽 署 了 7 個 合 作 項 目, 蘇 澳 兩 地 企 業 簽 署 了 10 個 合 作 項 目 此 外, 澳 門 相 關 部 門 保 持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6 個 工 作 組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世 界 銀 行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亞 太 區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等 國 際 經 濟 組 織 的 聯 繫 與 交 流, 履 行 澳 門 所 加 入 的 國 際 經 濟 組 織 的 義 務, 積 極 參 與 有 關 國 際 經 濟 組 織 的 活 動, 借 此 加 強 交 流 與 合 作, 並 向 外 推 介 澳 門 同 時, 加 強 澳 門 與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經 貿 合 作 關 係, 加 強 互 動 合 作 3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例 如,2010 財 政 年 度 經 濟 財 政 範 疇 提 出 繼 續 完 善 營 商 環 境 增 強 綜 合 競 爭 能 力 的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外 貿 工 業 投 資 知 識 產 權 金 融 財 政 稅 收 會 計 制 度 勞 動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為 經 濟 發 展 創 造 嚴 明 完 善 的 法 治 環 境 三 對 各 項 公 共 政 策 的 初 步 分 析 ( 一 ) 政 策 目 標 明 確 總 體 考 察 前 面 述 及 的 各 路 政 策, 政 策 目 標 是 比 較 清 晰 的 例 如,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和 澳 門 基 本 法 所 體 現 的 12 項 基 本 政 策, 旨 在 確 保 澳 門 特 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將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定 位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澳 門 自 由 行 政 策 是 促 進 澳 門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澳 門 大 學 橫 琴 校 區 旨 在 打 造 粵 澳 產 學 研 平 台 澳 門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在 於 促 進 經 @ KF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濟 結 構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等 等 ( 二 ) 政 策 法 制 化 程 度 不 一 致 在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運 作 方 面, 澳 門 特 區 做 的 比 較 好 例 如, 為 了 改 善 營 商 環 境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澳 門 特 區 2010 財 政 年 度 檢 討 和 修 訂 的 法 律 就 包 括 貿 易 及 工 業 法 律 知 識 產 權 法 律 勞 動 法 律 稅 法 金 融 法 律 保 險 法 規 博 彩 法 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律 等 十 餘 部 法 律 再 如, 為 落 實 2009 年 11 月 國 務 院 填 海 造 地 的 批 示 精 神,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就 專 設 城 市 規 劃 資 訊 網 公 開 規 劃 流 程 城 市 規 劃 法 草 案 及 配 套 法 規 構 思 諮 詢 文 本, 並 開 展 相 關 資 訊 工 作, 截 止 2012 年 8 月 31 日, 新 城 規 劃 展 覽 累 計 錄 得 逾 三 萬 六 千 人 次 入 場 參 觀 相 比 較 而 言, 圍 繞 着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珠 三 角 規 劃 綱 要 橫 琴 發 展 總 體 規 劃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內 地 在 法 制 化 方 面 尚 缺 乏 諸 多 跟 進 例 如, 關 於 澳 門 特 區 填 海 造 地 的 審 批 合 法 性 問 題 澳 門 特 區 的 填 海 造 地 意 味 着 其 行 政 區 域 的 變 更, 憲 法 關 於 國 務 院 的 職 權 規 定 : 批 准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區 域 劃 分, 批 准 自 治 州 縣 自 治 縣 市 的 建 置 和 區 域 劃 分 但 是, 關 於 澳 門 歷 次 填 海 造 地 批 文, 通 過 國 務 院 官 方 網 站, 只 能 查 到 2009 年 國 務 院 的 批 地 文 件 再 如, 關 於 橫 琴 發 展 總 體 規 劃, 新 聞 媒 體 報 道 的 是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而 查 閱 國 務 院 公 報, 卻 見 不 到 該 批 文 又 如, 橫 琴 發 展 總 體 規 劃 已 經 實 施 了, 關 於 橫 琴 新 區 各 項 特 殊 政 策 的 法 制 化 尚 處 於 之 後 狀 態 ( 三 ) 政 策 的 可 行 性 懸 殊 太 大 有 的 政 策, 比 較 有 可 行 性, 例 如, 對 澳 門 的 日 常 生 活 必 須 品 供 應 對 澳 門 的 水 電 氣 設 施 建 設 而 有 的 政 策 可 行 性 卻 值 得 商 榷, 再 如,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指 出, 支 持 澳 門 建 設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人 口 擁 擠 污 染 嚴 重 面 積 不 足 30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僅 約 58 萬, 除 了 博 彩 業, 其 他 產 業 尚 需 要 政 府 扶 持 的 澳 門, 如 何 建 成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呢? 又 如, 鄰 近 澳 門 的 橫 琴 島, 供 開 發 的 面 積 不 足 50 平 方 公 里 如 果 全 部 租 給 澳 門, 供 澳 門 告 別 零 散 填 海 的 結 局 抓 緊 經 濟 社 會 總 體 規 劃 的 完 善 再 好 不 過, 卻 未 能 得 到 很 好 解 決 更 有 甚 者, 橫 琴 總 體 規 劃 中 確 定 的 面 積 約 5 平 方 公 里 的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區, 卻 不 是 一 個 集 中 的 區 域, 而 是 分 散 於 橫 琴 島 內, 目 前 除 了 中 醫 藥 產 業 園 外, 其 他 產 業 的 進 駐 地 點 尚 不 明 確 ( 四 ) 各 路 政 策 的 綜 合 實 效 不 容 樂 觀 儘 管 關 於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政 策 中, 許 多 政 策 發 揮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例 如, 關 於 澳 門 生 活 必 需 品 保 障 政 策 據 商 務 部 統 計,2011 年 全 年 內 地 供 澳 活 猪 活 牛 活 雞 佔 澳 門 市 場 需 求 的 100% 根 據 澳 門 方 面 檢 測, 內 地 供 澳 食 品 合 格 率 達 100% 南 粵 集 團 和 南 光 集 團 多 年 來, 積 極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在 面 臨 成 本 上 升 和 通 脹 壓 力 的 情 况 下, 主 動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在 盡 可 能 減 少 價 格 較 大 漲 幅 的 情 况 下, 力 保 市 場 充 足 供 應 及 質 量 安 全 截 至 2012 年 1 月 中 旬, 竹 銀 水 源 系 統 已 向 珠 澳 地 區 輸 水 約 8,000 萬 立 方 米, 使 澳 門 供 水 安 全 繼 續 得 到 保 障 11 再 如, 自 由 行 政 策 極 大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特 區 經 濟 發 展 新 華 網 澳 門 2013 年 11 月 20 日 報 道, 澳 門 特 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佈 的 第 三 季 度 旅 客 消 費 數 據 顯 示, 當 季 訪 澳 遊 客 人 均 消 費 為 澳 門 幣 1,822 元, 按 年 增 長 12%, 其 中 內 地 旅 客 人 均 消 費 為 澳 門 幣 2,302 元, 居 訪 澳 旅 客 之 首 但 是, 中 央 政 府 廣 東 省 政 府 和 澳 門 政 府 的 三 方 政 策 看, 綜 合 實 效 並 不 令 人 樂 觀 政 策 是 不 少, 澳 門 特 區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難 題 絲 毫 沒 有 有 效 解 決 例 如, 關 於 澳 門 特 區 行 政 區 域 的 拓 展 問 題 幾 十 年 來, 澳 門 特 區 經 過 數 次 的 填 海 造 地, 由 原 來 的 11.6 平 方 公 里 擴 大 到 現 在 的 29.9 平 方 公 里 面 積 雖 然 擴 大 了, 但 是 由 於 沒 有 一 個 整 體 和 長 遠 規 劃, 填 海 擴 地 過 程 亦 是 零 散 進 行, 這 與 澳 門 特 區 經 濟 社 會 的 整 體 和 持 續 發 展 就 會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最 起 碼 說, 這 樣 的 擴 地 政 策 不 利 於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對 澳 門 城 市 長 遠 規 劃 的 把 握, 澳 門 城 區 的 發 展 因 此 就 失 去 了 長 遠 可 持 續 全 面 系 統 的 發 展 路 向 再 如, 根 據 2003 年 12 月 5 日 國 務 院 關 於 設 立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的 批 覆 ( 國 函 [2003]123 號 ): 珠 澳 跨 境 工 業 區 要 充 分 發 揮 區 位 優 勢, 以 發 展 工 業 為 主, 兼 顧 物 流 中 轉 貿 易 產 品 展 銷 等 功 能 對 照 批 示 以 來 跨 境 工 業 區 的 建 設 和 運 營, 其 對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工 業 的 貢 獻 對 便 捷 兩 地 物 流 貿 易 中 轉 展 品 展 銷 的 貢 獻 卻 引 起 社 會 的 不 同 評 價 而 且, 兩 個 園 區 之 間 由 一 條 約 15 米 寬 的 水 道 作 為 隔 離, 開 設 專 門 口 岸 通 道 連 接, 各 自 面 積 有 限 客 流 量 十 分 有 限, 根 本 無 法 滿 足 展 品 展 銷 的 功 能 定 位 四 對 涉 及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公 共 政 策 的 若 干 建 議 促 進 澳 門 特 區 發 展 的 三 方 對 策, 既 有 成 功 的 範 @ KG @
例, 又 有 正 在 組 織 實 施 卻 充 滿 疑 慮 的 難 點 如 何 保 持 各 路 政 策 在 方 向 性 合 法 性 可 行 性 實 效 性 方 面 達 成 圓 滿 的 結 局, 尚 需 要 各 方 的 共 同 努 力 本 文 建 議 如 下 : ( 一 ) 牢 牢 把 握 澳 門 特 區 建 設 的 目 標 原 點 澳 門 雖 小, 但 享 有 崇 高 的 國 際 聲 譽 澳 門 是 全 球 最 自 由 經 濟 體 之 一, 是 中 西 文 化 最 早 的 交 滙 地, 是 全 球 最 著 名 的 旅 遊 目 的 地 之 一 堅 持 一 國 兩 制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在 既 往 自 由 港 傳 統 的 基 礎 上, 加 快 民 主 法 治 建 設, 將 澳 門 特 區 建 設 成 為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繁 榮 的 國 際 都 市, 不 僅 是 中 國 和 平 統 一 大 業 的 需 要, 更 是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偉 大 實 踐 與 理 論 發 展 的 需 要, 更 是 中 國 對 世 界 政 治 文 明 發 展 世 界 和 平 大 業 的 新 貢 獻 確 保 澳 門 自 由 經 濟 體 特 色 法 治 社 會 特 色, 確 保 澳 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是 所 有 政 策 的 原 點 和 歸 宿, 這 一 點 必 須 牢 記 ( 二 ) 注 重 政 策 形 成 和 執 行 過 程 的 法 治 因 素 當 前, 祖 國 內 地 和 澳 門 的 融 合 發 展 中,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法 治 水 平 問 題 鑒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建 設 尚 處 於 初 級 階 段,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才 剛 剛 出 現 大 致 輪 廓, 整 個 社 會 的 法 治 意 識, 特 別 是 廣 大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法 治 意 識 尚 沒 有 形 成,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尚 處 於 探 索 過 程 中, 因 此, 整 個 社 會 的 法 治 水 平 並 不 高 在 粵 澳 交 流 過 程 中, 注 重 法 治 因 素, 是 內 地 必 須 要 清 醒 認 識 的 一 個 關 鍵 問 題 在 自 由 行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大 量 水 客 內 地 出 現 大 量 的 不 合 格 奶 粉 內 地 政 策 形 成 缺 乏 民 主 諮 詢,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又 缺 乏 法 律 依 據, 這 一 點 必 須 改 正 建 議 在 粵 港 澳 合 作 過 程 中 要 引 用 既 有 較 高 的 法 學 理 論 素 養, 又 獲 得 國 家 法 律 資 格 精 通 法 律 實 務 的 專 才, 讓 其 參 與 到 實 際 決 策 和 執 行 中 在 珠 三 角 地 區 強 化 法 制 建 設, 並 且 做 到 嚴 格 執 法, 盡 快 塑 造 珠 三 角 良 好 的 法 治 形 象, 解 決 珠 三 角 地 區 與 港 澳 法 治 水 平 嚴 重 懸 殊 的 尷 尬 局 面 ( 三 ) 盡 快 解 決 對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支 持 政 策 的 系 統 性 問 題 回 首 對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支 持 政 策, 從 整 體 上 看, 無 論 是 粵 港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還 是 橫 琴 總 體 規 劃 還 是 珠 三 角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都 涉 及 到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的 發 展 之 考 量 然 而, 觀 其 實 效, 澳 門 特 區 至 今 仍 然 是 不 足 30 平 方 公 里 行 政 區 域, 人 口 超 過 58 萬, 填 海 造 地 橫 琴 產 業 園 澳 門 大 學 橫 琴 校 區 等 等 措 施 無 法 解 決 澳 門 城 區 長 期 發 展 和 整 體 規 劃 的 難 題 在 澳 門 特 區 的 整 體 發 展 方 面, 各 路 政 策 的 實 效 總 是 給 人 支 離 破 碎 的 感 覺, 缺 乏 整 體 和 長 遠 的 考 量 建 議 將 澳 門 和 珠 海 作 為 國 家 新 一 輪 發 展 的 示 範 區, 由 中 央 政 府 直 接 設 立 部 門, 消 除 現 在 珠 澳 兩 地 行 政 級 別 不 對 等, 合 作 協 調 不 理 想 等 等 弊 端, 圍 繞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這 一 主 題, 整 合 珠 澳 兩 地 的 政 治 和 經 濟 資 源, 統 一 規 劃 統 一 決 策 統 一 實 施 與 此 同 時, 顧 及 到 澳 門 一 國 兩 制 高 度 自 治 需 要, 整 體 和 長 遠 發 展 利 益, 將 現 有 的 橫 琴 整 體 及 澳 門 周 邊 海 域 納 入 澳 門 城 區 的 整 體 規 劃, 使 澳 門 特 區 名 副 其 實 地 與 一 個 國 際 都 市 相 匹 配 ( 四 ) 做 好 政 策 的 協 調, 發 揮 政 策 的 合 力 效 應 珠 三 角 地 區 涉 及 到 諸 多 的 行 政 單 位, 面 對 中 央 對 澳 門 的 政 策, 廣 東 省 對 澳 門 的 政 策 內 地 各 個 行 政 區 對 澳 門 的 政 策 以 及 澳 門 自 身 的 政 策, 如 何 協 調? 這 是 擺 在 實 踐 層 面 的 首 要 問 題 建 議 中 央 駐 澳 門 的 機 構 發 揮 主 導 作 用, 使 中 央 對 澳 門 的 政 策 內 地 各 個 地 方 對 澳 門 的 政 策 和 澳 門 自 身 的 政 策, 有 機 協 調 和 對 接 五 結 束 語 澳 門 特 區 雖 然 小, 卻 牽 動 着 世 人 的 目 光 因 為 這 裏 是 最 早 的 中 西 文 化 交 滙 點 其 多 元 文 化 的 歷 史 積 澱 和 歷 史 名 勝 的 完 整 保 留, 使 不 同 信 仰 世 界 各 地 的 遊 客 都 能 在 此 找 到 心 靈 的 家 園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牽 動 着 各 方 的 目 光 如 何 調 整 各 路 政 策, 盡 快 實 現 澳 門 特 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既 定 目 標, 確 實 需 要 在 回 頭 看 中 認 真 思 索 興 利 除 弊 註 釋 : 1 根 據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公 佈 的 數 字,2001 年 澳 門 居 住 人 口 為 435,235 人, 現 在 人 口 為 586,300 人 2012 年 全 年 入 境 旅 客 達 @ KH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 期 ) 2 3 4 5 6 7 8 9 10 11 28,082,292 人 次 博 彩 及 旅 遊 業 收 入 佔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的 八 成 以 上 吳 勇 : 公 共 政 策 評 估 標 準 初 探, 載 於 科 學 管 理 研 究,2007 年 第 3 期 同 上 註 張 成 福 黨 秀 雲 : 公 共 管 理 學,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7 年, 第 95 頁 維 克 斯 : 判 斷 的 藝 術 : 政 策 制 定 研 究, 北 京 : 中 國 青 年 出 版 社,2004 年 鄧 恩 :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導 論,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2 年 張 國 慶 : 現 代 公 共 政 策 學 導 論,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1997 年 同 註 2 澳 門 各 界 高 度 評 價 春 節 期 間 內 地 保 障 對 澳 供 應, 載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http://www.gov.cn/jrzg/ 2012-01/27/content_2052775.htm,2013 年 6 月 3 日 吳 開 軍 : 淺 議 大 陸 遊 客 赴 港 澳 自 由 行, 載 於 江 蘇 商 論,2011 年 第 1 期 同 註 9 @ K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