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生 : 凡 於 國 內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院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或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詳 見 伍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二 在 職 生 : 報 考 資 格 除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外, 另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民 營 企 業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且 工 作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 年 資 之 計 算, 依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99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並 取 得 現 職 服 務 機 構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 ( 二 ) 欲 報 考 之 系 所 必 須 與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有 密 切 關 係 ( 三 ) 報 考 在 職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第 54 頁 所 附 進 修 同 意 書 ), 無 法 依 報 到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為 一 般 生 ( 四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務 必 填 具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 如 附 表 五 ),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 報 考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產 業 組 者 不 須 繳 交, 另 依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如 經 審 核 不 符 在 職 生 資 格 而 符 合 同 系 所 組 招 生 之 一 般 生 資 格 時, 將 以 此 為 辦 理 依 據 未 寄 回 同 意 書 者, 一 律 以 退 費 處 理 註 :1.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以 報 考 與 原 修 習 學 科 相 關 之 博 士 班 為 原 則 報 名 前 須 先 經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者 始 得 報 考 2.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本 校 已 錄 取 之 博 士 班 甄 試 生, 可 報 考 本 校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惟 錄 取 者 非 經 系 ( 所 ) 同 意, 僅 能 擇 一 系 ( 所 ) 組 登 記 報 到 並 入 學 3.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若 經 發 現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貳 修 業 規 定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以 學 位 在 職 生 身 分 入 學,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入 博 士 班 起, 則 依 博 士 班 之 規 定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選 課 請 假 休 學 等 相 關 規 定, 適 用 99 學 年 度 教 務 章 則 彙 編, 該 彙 編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另 行 公 告, 前 述 各 項 規 定 考 生 可 先 上 網 參 考 98 學 年 度 教 務 章 則 彙 編 ( 網 址 :http://140.115.184.35/rule98/)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各 系 所 修 業 規 章 或 逕 洽 各 系 所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http://phd.exam.ncu.edu.tw),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 頁 及 第 4 頁 報 考 多 所 ( 每 所 限 報 一 組 ), 僅 須 取 得 一 組 帳 號 二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99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起 至 4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7:00 止 (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5
三 收 件 期 間 :99 年 4 月 8 日 至 年 4 月 20 日 止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寄 出 者,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敬 請 配 合 ), 國 外 郵 寄 最 遲 需 在 此 截 止 日 寄 達 四 收 件 地 址 :32001 中 壢 市 中 大 路 300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五 報 名 費 : 依 報 考 系 所 ( 組 ) 數, 每 報 名 一 系 所 ( 組 ) 為 2,500 元 ( 複 試 不 另 收 費 )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限 優 待 報 考 一 所, 報 考 第 二 所 以 上 不 予 減 免 ) 1.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持 有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或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者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前 先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 請 填 寫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可 上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站 下 載 ), 凡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或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六 繳 寄 資 料 : 報 考 身 分 別 ( 系 所 ) 繳 交 表 件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6-7 頁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8 頁 ) 一 般 生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在 職 生 報 考 哲 學 研 究 所 v v v v v v v v v 以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在 職 生 身 分 及 報 考 哲 學 研 究 所 者 須 寄 繳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兩 類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但 切 勿 一 起 裝 訂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考 生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以 A4 大 小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貼 牢 於 報 名 表 上 )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1.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請 附 於 報 名 表 後 面 ) 2.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98 下 註 冊 章 務 必 清 晰 可 辨, 請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認 定 程 序 : (1) 報 名 前 須 先 經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者 始 得 報 考 6
(2) 填 妥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99 年 3 月 30 日 前 (3 月 30 日 當 天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交 寄 ) 掛 號 寄 送 報 考 系 所 (3) 系 所 將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考 生, 通 過 考 生 請 附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報 名 資 格 認 定 送 審 資 料 : (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 1 份 ( 簡 章 第 55-56 頁 所 附 ) (2)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擇 一 : *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資 格 者, 繳 交 碩 士 班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資 格 者, 繳 交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正 本 *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資 格 者,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從 事 與 所 習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資 格 者, 繳 交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及 從 事 與 所 習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教 育 部 核 可 之 碩 士 班 程 度 四 十 學 分 班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 適 用 於 95 年 12 月 28 日 前 已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者 ) 4.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4) 未 加 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者, 可 進 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參 看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網 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804&ctnode=186&mp=1 以 下 第 ( 四 ) 與 ( 五 ) 項 僅 在 職 生 須 繳 交 ( 四 )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須 繳 附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請 現 職 公 司 開 立 並 列 有 到 職 年 月 職 稱 公 司 名 稱 年 資 機 關 印 信 等 文 字, 必 須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印 信 ), 若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未 達 2 年 以 上 者, 需 另 附 歷 年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 五 )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 如 附 表 五, 請 於 報 考 時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 報 考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產 業 組 者 不 須 繳 交, 另 依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如 系 所 有 另 定 繳 交 期 限 者 從 其 規 定 ) ( 一 ) 大 學 及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 同 等 學 力 者 為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 7
( 二 ) 推 薦 書 二 份, 由 有 關 教 授 或 工 作 單 位 直 屬 主 管 推 薦 ( 三 )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論 文 初 稿 ) ( 四 ) 各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 詳 見 各 所 篇 幅 其 他 規 定 欄 ) 註 : 裝 封 交 寄 注 意 事 項 : 1.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入 簡 章 所 附 之 報 名 信 封 ( 未 購 買 簡 章 者,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 下 載 A4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詳 填 後 黏 貼 在 自 備 之 大 信 封 封 面 ), 如 資 料 過 多 無 法 裝 入 時, 請 一 次 以 包 裹 郵 寄, 並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在 包 裹 上, 方 便 本 校 收 件 時 辨 識 2. 若 報 考 多 所, 資 料 務 請 分 開 裝 寄, 請 勿 將 多 所 資 料 裝 入 同 一 個 信 封 中,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致 影 響 權 益 者,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如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而 遭 退 件,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請 務 必 再 確 認 一 次 4. 以 上 所 繳 表 件,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如 下 : 1. 一 般 研 究 生 :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及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點 選 同 意 / 儲 存 完 成 2. 以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在 職 生 身 分 及 報 考 哲 學 研 究 所 之 考 生 :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及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點 選 同 意 / 儲 存 完 成, 且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 頁 ) 以 掛 號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或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組 3. 上 述 程 序 若 有 任 一 項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概 不 得 應 考 二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點 選 同 意 / 儲 存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報 考 系 所 有 選 考 科 目 者, 應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選 填 清 楚, 且 選 定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三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如 與 書 面 資 料 不 一 致, 概 以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四 現 役 軍 人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預 備 軍 士 官 役 人 員 現 任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五 考 生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六 經 錄 取 新 生, 因 重 病 錄 取 後 應 徵 服 役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校 曆 明 定 註 冊 日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送 退 伍 令 申 請 入 學 ( 有 關 保 留 學 籍, 各 系 所 另 有 較 嚴 謹 之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七 考 生 於 報 名 或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驗 或 經 檢 舉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繳 交 證 件 有 8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情 事, 或 其 係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如 與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係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則 勒 令 繳 銷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八 公 費 生 或 有 教 育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一 般 教 育 實 習 生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的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九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有 意 願 以 雙 重 學 籍 身 分 就 讀 者, 應 於 註 冊 前 經 本 校 就 讀 系 所 同 意, 否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60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之 規 定 事 前 未 經 本 校 系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應 予 退 學 伍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節 錄 )95.12.28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二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四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作 業 一 考 試 日 期 : 9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 詳 見 簡 章 各 系 所 篇 幅 ), 考 試 通 知 由 各 系 所 寄 出, 請 逕 洽 各 系 所 二 報 考 作 業 : ( 一 ) 報 名 截 止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報 考 資 格 的 審 查, 報 名 結 果 可 於 99 年 5 月 3 日 至 報 名 網 站 查 看 ( 網 址 :http://phd.exam.ncu.edu.tw) ( 二 ) 報 考 資 格 通 過 者, 報 名 資 料 即 交 各 系 所 辦 理 考 試, 各 系 所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將 考 試 通 知 寄 出, 有 關 試 務 請 逕 洽 各 所 ( 聯 絡 電 話 詳 見 後 頁 各 系 所 篇 幅 ) 或 查 看 系 所 網 頁 ( 三 ) 考 生 至 各 系 所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正 本 ( 以 下 稱 身 證 件 )( 例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駕 駛 執 照 ) 應 考,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不 得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柒 退 費 事 項 一 考 生 如 因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寄 件 逾 期 等 因 素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時,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 本 校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郵 資 及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2,200 元 除 因 前 述 原 因 退 件 外,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二 已 繳 費 但 因 故 未 寄 報 名 表 件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於 99 年 4 月 20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正 本 ( 如 重 複 繳 費 者, 請 附 上 所 有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連 同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下 載 ), 掛 號 寄 至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經 查 無 誤 後, 辦 理 退 費,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捌 錄 取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並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招 生 系 所 別 表 中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列 為 備 取 考 試 項 目 如 有 一 項 零 分 ( 含 缺 考 )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除 各 系 所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同 一 所 各 組 或 同 一 所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及 逕 讀 博 士 班 學 位 生 博 士 班 甄 試 生 報 到 缺 額,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互 為 流 用 各 所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三 博 士 班 報 名 截 止 後, 若 有 某 一 所 之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招 生 人 數 時, 其 缺 額 得 由 其 他 博 士 班 提 出 申 請,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其 他 博 士 班 可 增 加 錄 取 名 額, 但 每 所 以 增 加 二 名 為 限, 該 增 加 之 名 額 於 考 試 前 上 網 公 告 及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玖 放 榜 一 日 期 :99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二 網 路 查 詢 :http://phd.exam.ncu.edu.tw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 拾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一 時 間 : 以 考 試 結 果 或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7 日 內 (99 年 6 月 4 日 至 99 年 6 月 11 日 ) 為 10
限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費 用 : 每 一 項 目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一 律 收 取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研 究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申 請 辦 法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 成 績 通 知 原 件 須 黏 附 於 簡 章 所 附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申 請 表 背 面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郵 資 ( 若 要 掛 號, 請 註 明 ), 以 憑 回 覆 ( 二 ) 以 信 封 裝 寄 : 32001 中 壢 市 中 大 路 300 號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封 面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三 ) 同 一 科 項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閱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四 ) 複 查 結 果 : 未 錄 取 的 考 生, 若 實 際 成 績 到 達 錄 取 標 準,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的 考 生, 發 現 該 項 成 績 及 名 次 錯 誤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拾 壹 申 訴 程 序 考 生 如 對 本 校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得 於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二 週 內, 具 名 (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經 函 復 後, 若 有 不 服, 得 再 提 行 政 訴 訟 拾 貳 報 到 一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並 通 知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輪 到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各 系 所 將 主 動 聯 繫 二 報 到 應 繳 證 件 : 1. 報 到 表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 A.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並 繳 交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影 本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B.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到 者, 另 需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A.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B.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C.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時 間,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 4. 報 考 在 職 研 究 生, 需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之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同 意 書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11
章 54 頁 所 附 進 修 同 意 書 ), 無 法 依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為 一 般 生 三 錄 取 的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報 到 截 止 於 99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校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四 報 到 後 應 依 本 校 校 曆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及 註 冊 入 學 五 經 錄 取 新 生, 因 重 病 錄 取 後 應 徵 服 役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校 曆 明 定 註 冊 日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送 退 伍 令 申 請 入 學 ( 有 關 保 留 學 籍, 各 系 所 另 有 較 嚴 謹 之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六 考 生 於 報 名 或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驗 或 經 檢 舉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情 事, 或 其 係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如 與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係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則 勒 令 繳 銷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拾 參 獎 學 金 除 各 系 所 頒 發 之 獎 勵 獎 助 學 金 外, 本 校 將 提 供 各 系 所 錄 取 成 績 優 良 且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者 獎 學 金, 以 玆 鼓 勵 一 獎 勵 研 究 生 研 發 研 究 生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專 利 技 轉 績 優 獎 勵 二 中 央 大 學 校 內 專 屬 : 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 各 系 所 成 績 優 異 且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者, 於 就 讀 第 一 年 每 名 發 給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相 關 辦 法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站 參 閱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 2. 校 長 獎 學 金 3.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清 寒 學 生 就 學 獎 勵 補 助 4.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5. 社 團 表 現 優 異 學 生 獎 學 金 6.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研 究 傑 出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三 中 大 學 術 基 金 會 : 1. 建 德 傑 出 領 導 獎 學 金 2. 陳 啟 天 先 生 獎 學 金 3. 紀 念 南 加 州 李 孟 平 先 生 獎 學 金 4. 紀 念 郭 秉 文 先 生 獎 學 金 四 政 府 單 位 : 如 外 交 部 外 交 獎 學 金 等 五 財 團 法 人 : 如 明 倫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獎 學 金 上 述 獎 學 金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教 務 處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網 頁 拾 肆 試 場 規 則 ( 僅 筆 試 系 所 適 用 )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相 片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正 本 ( 以 下 稱 身 份 證 件 )( 例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執 照 ) 入 場, 12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二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准 考 證 及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三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時, 應 攜 帶 本 人 兩 吋 相 片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否 則 不 予 辦 理 四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所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電 子 受 信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所 有 物 品,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如 有 違 者, 亦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五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毛 筆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七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左 顧 右 盼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試 卷 以 零 分 計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九 試 卷 除 作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 亦 不 得 毀 損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考 生 必 須 依 試 題 規 定 作 答, 亦 不 得 在 試 題 紙 試 卷 本 作 答 區 範 圍 外 書 寫, 並 不 得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二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三 考 生 試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十 四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得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給 予 扣 分 不 予 計 分 或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之 處 分 拾 伍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下 為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 每 一 學 年 度 均 可 能 調 整 ) 學 院 別 學 雜 費 基 數 每 學 分 費 文 學 院 11100 元 1570 元 理 學 院 12850 元 1570 元 工 學 院 13310 元 1570 元 管 理 學 院 11250 元 1570 元 資 電 學 院 13310 元 1570 元 地 科 學 院 12850 元 1570 元 註 : 藝 術 所 資 管 系 工 管 所 依 工 學 院 收 費 基 準 13
備 註 : 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前 四 學 期 應 繳 交 基 本 學 分 費, 並 應 於 註 冊 時 與 學 雜 費 基 數 一 倂 繳 交, 未 繳 交 者 應 予 退 學 二 基 本 學 分 費 係 指 學 生 入 學 當 學 年 度 學 則 所 訂 博 士 班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於 在 學 期 間 前 四 學 期 平 均 分 攤 之 三 自 第 五 學 期 起, 即 免 繳 交 基 本 學 分 費 拾 陸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拾 柒 招 生 所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及 應 繳 資 料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