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回 訓 及 管 理 辦 法 貳 目 的 : 一 在 使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修 習 營 建 政 府 採 購 品 質 管 理 環 保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程 圖 說 判 識 工 程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測 量 放 樣 假 設 工 程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施 工 機 具 及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土 方 及 地 下 基 礎 工 程 工 程 結 構 機 電 及 設 備 契 約 規 範 職 災 案 例 之 分 析 及 預 防 工 地 治 安 等 相 關 課 程, 熟 悉 營 建 相 關 新 訂 法 規 及 技 術, 並 確 實 瞭 解 營 造 業 法 內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法 定 權 責 及 執 行 業 務 方 式 相 關 規 定, 提 昇 工 作 職 能 二 經 完 成 講 習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執 業 證 後, 得 擔 任 營 造 業 之 工 地 主 任 參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肆 受 託 單 位 :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伍 講 習 對 象 類 別 及 參 訓 人 員 資 格 :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營 建 水 利 環 境 或 相 關 系 科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2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二 職 業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或 相 關 類 科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5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三 高 級 中 學 或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10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土 木 建 築 或 相 關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於 及 格 後 有 2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五 領 有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有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六 專 業 營 造 業, 得 以 領 有 該 項 專 業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該 項 專 業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有 年 以 上 該 項 專 業 工 程 經 驗 者 為 之 陸 受 訓 名 額 及 訓 練 期 間 : 一 招 生 名 額 :0 名 二 上 課 日 期 時 間 :( 第 二 期 )( 夜 間 班 )105 年 9 月 19 日 至 105 年 12 月 0 日 共 220 小 時 週 一 ~ 五 夜 間 18:0-21:0 ( 遇 連 續 假 期 停 課, 詳 細 上 課 內 容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課 程 表 ) 柒 學 費 : 原 價 新 台 幣 0,000 元 整, 本 期 特 惠 價 24,500 元 1
( 以 上 學 費 含 首 次 考 試 代 辦 費 1000 元, 未 含 執 業 證 申 請 費 500 元 ) 捌 上 課 地 點 及 聯 絡 方 式 : 811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楠 公 路 1001 號 研 發 大 樓 二 樓 產 業 人 力 發 展 組 聯 絡 電 話 :(07)51121 轉 244 247 王 清 雄 先 生 林 志 健 先 生 傳 真 :(07)5971 網 址 :http://learning.mirdc.org.tw 玖 成 績 考 核 : 一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需 經 考 試 測 驗 合 格 後, 方 能 取 得 講 習 合 格 資 格, 如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18 小 時 者, 不 予 核 發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二 講 習 人 員 需 親 自 參 訓, 如 有 代 理 上 課 情 事,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參 訓 三 職 訓 課 程 得 合 併 為 2 類 科 舉 行 統 一 考 試,1 年 內 舉 辦 次 ( 每 年 一 月 五 月 九 月 ), 每 類 科 考 試 時 間 不 超 過 90 分 鐘, 並 於 一 天 內 完 成, 成 績 以 0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得 於 首 考 時 間 點 起 算 年 內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應 重 新 參 加 全 程 職 訓 課 程 拾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核 發 : 合 格 參 與 人 員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得 據 以 報 請 部 核 發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拾 壹 報 名 手 續 : 一 填 具 報 名 表 ( 附 件 1), 繳 交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 光 面 紙 ) 一 式 張, 背 面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繳 交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二 繳 交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填 寫 具 結 書 ( 具 結 所 附 資 料 屬 實 ) 四 繳 交 服 務 公 司 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其 出 具 載 明 任 職 工 作 性 質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服 務 證 明 書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依 右 列 順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整 理 齊 全 後,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右 下 角, 請 勿 折 疊 ( 二 ) 分 親 自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種 : 1 親 自 報 名 : 持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A4 規 格 影 印 本 至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研 發 大 樓 二 樓 產 業 人 力 發 展 組 報 名 2 通 訊 報 名 :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A4 規 格 影 印 本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以 A4 規 格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811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楠 公 路 1001 號 王 清 雄 先 生 收 ) 報 名 並 經 初 審 核 可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線 上 報 名 : 俟 內 政 部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後, 學 員 可 於 線 上 報 名, 惟 仍 需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以 A4 規 格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報 名 並 經 初 審 核 可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三 )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開 課 三 日 前 或 額 滿 為 止 ( 請 速 報 名, 以 免 向 隅 ) 2
( 四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00 分 至 21 時 00 分 週 六 至 週 日 上 午 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五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不 符 第 伍 點 規 定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受 訓 期 間 冒 名 頂 替 上 課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於 本 回 訓 課 程 所 有 之 資 格 認 定 ( 包 括 受 訓 資 格 領 證 資 格 換 證 資 格 等 ), 並 不 予 退 費 ( 六 ) 初 審 核 可 業 經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若 經 複 審 發 現 證 件 不 合 簡 章 之 規 定, 將 通 知 限 期 補 件 若 於 限 期 內 無 法 補 足 證 件 者, 將 取 消 其 受 訓 資 格, 並 退 回 學 費 拾 貳 註 冊 繳 費 方 式 : 一 學 員 資 格 經 本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者, 將 另 行 通 知 註 冊 繳 費 二 繳 費 方 式 : 1. 現 金 : 臨 櫃 繳 費 ( 繳 費 時 間 週 一 ~ 五 08:00~21:00, 周 六 日 08:00~17:00) 2. 劃 線 即 期 支 票 : 抬 頭 財 團 法 人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811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楠 公 路 1001 號 產 業 人 力 發 展 組 收. 郵 局 劃 撥 : 劃 撥 帳 號 00420048 ( 請 註 明 參 加 班 別 與 服 務 單 位 ) 郵 政 處 理 時 間 約 一 星 期, 劃 撥 收 據 請 保 留 妥 當 4. ATM 轉 帳 : 兆 豐 銀 行 代 號 017, 帳 號 0022000970 轉 帳 後 請 將 轉 帳 明 細 註 明 班 別 及 學 員 姓 名 傳 真 至 07-5971 或 個 人 轉 出 帳 號 後 五 碼 班 別 及 學 員 姓 名 Email 至 betty@mail.mirdc.org.tw 或 來 電 確 認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每 日 17:00 以 前 ) 07-51121 轉 2447 陳 小 姐 三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手 續 之 學 員, 將 於 開 課 前 寄 發 上 課 通 知 拾 叁 補 充 事 項 : 一 本 班 之 線 上 報 名 上 課 簽 到 簽 退 及 課 堂 中 營 建 署 查 堂 均 需 應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請 先 行 申 請 備 用 二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 凡 年 滿 18 歲 ( 含 ) 以 上, 設 籍 中 華 民 國 之 國 民 皆 可 申 請 請 本 人 親 自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與 IC 卡 工 本 費 275 元, 至 鄰 近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專 屬 櫃 檯 辦 理 即 可 戶 政 事 務 所 臨 櫃 辦 理 之 受 理 時 間 為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 至 12:00, 下 午 1:0 至 17:00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報 名 表 ( 均 請 浮 貼 ) 照 片 浮 貼 處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出 生 日 期 籍 貫 / 出 生 地 ( 公 ): 聯 絡 電 話 ( 宅 ): 傳 真 : 年 月 日 電 子 信 箱 性 別 血 型 通 訊 地 址 學 歷 報 名 班 別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 報 請 勾 名 選 符 資 合 項 格 目 ) 繳 驗 證 件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營 建 水 利 環 境 或 相 關 系 科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2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2. 職 業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或 相 關 類 科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5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高 級 中 學 或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10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4.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土 木 建 築 或 相 關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於 及 格 後 有 2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5. 領 有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有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專 業 營 造 業, 得 以 領 有 該 項 專 業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該 項 專 業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有 年 以 上 該 項 專 業 工 程 經 驗 者 兩 個 月 內 2 吋 照 片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 正 本 ) 服 務 證 明 ( 正 本 ) 具 結 書 服 務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其 它 備 註 上 述 個 人 資 料 供 金 屬 中 心 本 訓 練 使 用,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特 此 聲 明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所 有 內 容 並 了 解 其 內 容 無 誤 本 人 簽 名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面 ) ( 背 面 ) 4
具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所 附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造 塗 改, 或 受 訓 期 間 有 冒 名 頂 替 上 課 等 情 事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本 人 於 本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所 有 資 格 認 定 ( 包 括 結 業 證 書 文 件 領 取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資 格 ), 並 不 要 求 任 何 退 費 此 據 具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資 格 審 查 期 間 資 格 不 符 或 未 依 規 定 補 齊 資 料, 造 成 無 法 應 試 自 行 負 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項 次 工 作 ( 工 程 ) 名 稱 地 點 面 積 (M 2 ) 型 態 工 作 項 目 起 迄 時 間 上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參 考 範 例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參 考 範 例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項 次 工 作 ( 工 程 ) 名 稱 地 點 面 積 (M 2 ) 型 態 工 作 項 目 起 迄 時 間 1 新 建 工 程 縣 ( 市 ) 鄉 ( 鎮 ) 2 辦 公 大 樓 縣 ( 市 ) 鄉 ( 鎮 ) 建 築 工 程 工 地 主 任 8.~88.5 土 木 工 程 監 造 工 程 師 88.~90.5 此 欄 面 積 務 必 填 寫 上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大 印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小 章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講 習 課 程 服 務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迄 自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止, 服 務 期 間 共 年 月 備 註 證 明 機 構 全 銜 : ( 請 蓋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 ( 請 蓋 負 責 人 章 ) 機 構 地 址 : 機 構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上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8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表 編 號 課 程 內 容 科 目 時 數 日 期 時 間 講 師 營 造 業 法 營 造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其 子 法 1 2 營 建 政 府 採 購 品 質 管 理 環 保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小 時 ) 工 程 圖 說 判 識 (8 小 時 ) 工 程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18 小 時 )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環 境 保 護 與 營 建 有 關 法 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與 營 造 有 關 法 令 建 築 法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土 木 及 建 築 工 程 圖 說 之 判 識 4 機 電 及 管 線 系 統 工 程 圖 說 之 判 識 鋼 結 構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混 凝 土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鋼 筋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裝 修 防 水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2 瀝 青 混 凝 土 材 料 土 壤 檢 測 及 判 識 水 電 消 防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2 其 他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 含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 4 2 緒 論 1.5 4 測 量 放 樣 (12 小 時 ) 2 平 面 位 置 及 高 程 測 量 2 識 圖 用 圖 及 GIS 1 路 線 測 量 1 工 程 放 樣.5 施 工 中 檢 測 1 9
編 號 課 程 內 容 科 目 時 數 日 期 時 間 講 師 施 工 架 組 配 工 程 2 5 假 設 工 程 (10 小 時 ) 模 板 支 撐 工 程 2 擋 土 支 撐 工 程 2 工 地 安 全 設 施 2 交 通 維 持 設 施 2 施 工 計 劃 研 擬 及 執 行 9 7 8 9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40 小 時 ) 工 程 施 工 機 具 及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0 小 時 ) 土 方 及 地 下 基 礎 工 程 (18 小 時 ) 工 程 結 構 (1 小 時 ) 進 度 ( 含 時 程 網 狀 圖 要 徑 圖... 等 ) 管 理 成 本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4 物 料 管 理 及 分 包 商 協 調 施 工 介 面 管 理 營 建 倫 理 施 工 技 術 與 機 具 之 評 估 與 管 理 1 工 區 佈 設 及 通 用 施 工 機 具 2 連 續 壁 及 基 樁 工 程 4 道 路 工 程 4 混 凝 土 工 程 橋 樑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5 隧 道 及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7 軌 道 工 程 1 裝 修 及 防 水 工 程 1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之 營 建 技 術 2 地 質 鑽 探 報 告 判 讀 及 土 方 工 程 安 全 監 測 工 程 地 盤 改 良 基 礎 工 程 管 線 及 構 造 物 防 護 措 施 開 挖 工 法 擋 土 措 施 及 地 下 水 處 理 模 板 鋼 筋 及 混 凝 土 特 殊 混 凝 土 4 鋼 結 構 10 9
編 號 課 程 內 容 科 目 時 數 日 期 時 間 講 師 10 機 電 及 設 備 (1 小 時 ) 給 排 水 衛 生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昇 降 梯 電 扶 梯 2 空 調 工 程 消 防 及 警 報 系 統 建 築 機 水 電 工 程 介 面 整 合 2 11 契 約 規 範 (8 小 時 ) 工 程 契 約 概 論 爭 議 處 理 工 程 保 險 2 12 職 災 案 例 之 分 析 及 預 防 ( 小 時 ) 職 業 類 型 與 原 因 分 析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與 對 策 1 工 地 治 安 (2 小 時 ) 工 地 治 安 1 保 全 系 統 1 分 二 類 科 考 試, 每 類 科 時 間 不 超 14 考 試 過 90 分 鐘 合 計 時 數 220 訓 練 場 所 地 址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楠 公 路 1001 號 教 室 名 稱 : 第 204 教 室 聯 絡 人 : 王 清 雄 先 生 ( 代 理 人 : 汪 容 全 小 姐 ) 電 話 :07-51121-244 或 247 傳 真 :07-5971 或 07-52414 手 機 : 095891229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