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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計 畫 內 容 二 工 作 目 標 具 體 規 劃 及 重 要 參 考 資 源 ( 頁 數 原 則 :20 頁 ) 本 學 會 參 與 本 次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計 畫 之 投 標, 擬 結 合 醫 事 專 業 心 理 學 衛 生 教 育 社 會 工 作 流 行 病 學 統 計 資 訊 健 康 傳 播 等 專 業 人 員 及 該 領 域 之 意 見 領 袖, 並 與 其 他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專 業 學 協 會 及 民 間 機 構 或 團 體 共 同 合 作, 以 當 代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之 全 面 性 (universal) 選 擇 性 (selective) 與 指 標 性 (indicative) 三 大 向 度 作 為 主 軸, 以 促 進 醫 療 及 非 醫 療 體 系 之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整 合 (network integration) 為 手 段, 透 過 資 訊 分 析 之 實 證 基 礎 (evidence-based) 為 策 略 依 據, 協 助 衛 生 署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 一 ) 設 置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 二 ) 提 供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三 )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之 實 證 研 究 ;( 四 )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法 條 及 辦 理 立 法 初 步 工 作 ;( 五 ) 強 化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 六 ) 研 修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 七 )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規 劃 ;( 八 ) 召 開 相 關 聯 繫 會 議, 擔 任 中 央 政 府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業 務 之 跨 部 會 整 合 平 台 ;( 九 ) 其 他 規 劃 辦 理 事 項, 並 為 負 責 推 動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執 行 單 位 針 對 計 畫 內 容 將 逐 項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設 置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 依 據 貴 署 建 議 以 及 業 務 實 際 需 求, 聘 請 具 有 自 殺 防 治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專 責 人 力 15 人, 設 置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 詳 見 下 圖 ), 並 由 本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及 顧 問 群 協 助 督 導, 辦 理 本 案 所 訂 各 項 工 作 依 實 際 業 務 需 求, 分 配 適 當 人 力, 包 含 主 任 副 主 任 各 1 人, 組 長 組 員 共 13 人 ( 含 駐 署 人 員 1 人 ) 等 職 務, 主 任 副 主 任 及 組 長 至 少 具 備 3 年 以 上 之 公 共 衛 生 心 理 衛 生 或 精 神 醫 療 等 經 驗 顧 問 群 ( 含 媒 體 因 應 教 材 製 作 公 關 網 路 資 訊 等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主 任 台 灣 自 殺 防 治 學 會 教 育 宣 導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資 訊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資 訊 管 理 組 教 育 宣 導 組 研 究 發 展 組 網 站 維 護 資 料 庫 平 台 架 設 互 動 式 網 路 社 群 建 置 衛 教 宣 導 媒 體 交 流 合 作 國 內 外 經 驗 交 流 實 證 研 究 自 殺 相 關 數 據 監 測 通 報 系 統 規 劃 與 管 理 15

承 接 過 去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理 念 與 實 務 工 作,102 年 國 家 級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之 角 色 包 括 : 協 助 貴 署 加 強 整 合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及 資 源 針 對 各 種 特 定 族 群 探 討 自 殺 可 能 原 因, 研 擬 具 體 防 治 策 略, 預 防 自 殺 死 亡 率 增 加 ; 藉 由 101 年 度 國 內 發 生 多 起 重 大 自 殺 死 亡 事 件, 積 極 檢 討 瞭 解 現 有 防 治 體 制 處 理 流 程 之 問 題 ; 協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提 出 因 地 制 宜 自 殺 防 治 措 施 ; 處 理 自 殺 風 險 個 案 之 關 懷 跨 網 絡 合 作 等 需 求 並 給 予 支 援 ; 強 化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組 織 溝 通 聯 繫, 以 達 資 源 共 享 之 效 ; 研 修 訂 定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評 估 工 具 及 流 程 ; 課 程 教 材 訓 練 及 宣 導 等 規 劃 等 ( 二 ) 提 供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1. 定 期 向 貴 署 資 訊 中 心 撈 取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系 統 資 料, 並 做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且 定 時 寄 發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月 報 表 自 殺 防 治 網 通 訊 等 資 訊 目 前 自 殺 通 報 系 統 資 料 庫 存 取 於 衛 生 署 資 訊 中 心 主 機, 本 學 會 將 每 月 定 期 填 寫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服 務 中 心 系 統 資 源 申 請 表 向 貴 署 醫 事 處 申 請 自 殺 通 報 明 細 資 料 經 貴 署 審 核 後, 由 新 陽 電 腦 公 司 針 對 當 次 申 請 需 求 進 行 撈 取 程 式 撰 寫,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服 務 中 心 (SC) 承 辦 人 員 負 責 資 料 撈 取, 並 將 檔 案 寄 給 研 究 人 員 進 行 後 續 資 料 處 理 及 分 析 資 料 彙 整 後, 將 完 成 自 動 化 統 計 分 析 系 統, 製 作 成 制 式 之 月 報 表, 並 寄 送 給 貴 署 及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以 利 即 時 性 之 自 殺 防 治 資 訊 監 測 自 殺 防 治 通 訊 刊 物 設 定 以 專 業 的 相 關 知 識 為 主 軸, 佐 以 國 內 外 文 獻 新 知 自 殺 數 據 分 析 重 要 工 作 要 覽 及 地 方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花 絮 等, 內 容 更 臻 適 用 於 自 殺 防 治 實 務 工 作 者 參 考 ; 並 由 通 訊 編 輯 委 員 會 中 各 專 業 領 域 委 員 邀 請 各 領 域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投 入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力 求 通 訊 內 容 達 網 網 相 連, 面 面 俱 到 之 功 效 規 劃 以 季 刊 形 式 發 行, 於 年 初 召 開 年 度 自 殺 防 治 網 通 訊 編 輯 委 員 會 會 議 規 劃 與 評 估 主 題, 並 依 期 程 確 認 及 執 行, 出 刊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紙 本 方 式 寄 發 2. 配 合 貴 署 要 求, 進 行 自 殺 通 報 檔 自 殺 死 亡 檔 及 跨 部 會 資 料 比 對 串 連 等 統 計 分 析 作 業, 並 提 供 分 析 結 果 報 告, 如 涉 及 運 用 貴 署 統 計 室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之 資 料, 將 按 其 規 定 辦 理 自 99 年 6 月 起, 貴 署 統 計 室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成 立, 死 因 登 記 檔 健 保 資 料 及 癌 症 登 記 檔 等 資 料 庫 間 的 檔 案 串 聯, 皆 須 藉 由 貴 署 統 計 室 平 台 進 行 操 作 將 依 據 貴 署 統 計 室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之 相 關 規 範 編 列 預 算, 並 進 行 資 料 申 請 由 於 自 殺 未 遂 通 報 系 統 之 管 理 權 限 屬 貴 署 醫 事 處, 也 將 在 貴 署 醫 事 處 之 許 可 下, 向 貴 署 統 計 室 申 請 將 自 殺 未 遂 通 報 資 料 檔 一 併 放 入 平 台 電 腦 ; 其 他 跨 部 會 資 料 庫, 也 將 於 所 屬 管 理 部 會 同 意 下, 申 請 將 資 料 納 入 統 計 平 台, 以 利 各 項 資 料 比 對 串 聯 之 統 計 分 析 作 業 藉 由 國 人 死 因 登 記 檔 自 殺 未 遂 通 報 資 料 檔 全 民 健 保 資 料 檔 癌 症 登 記 檔 及 跨 部 會 資 料 等 各 檔 案 比 對 串 聯, 分 析 自 殺 行 為 特 性 與 關 懷 訪 視 之 成 效, 並 做 為 防 治 16

策 略 修 正 之 依 據 ; 藉 此 了 解 自 殺 行 為 與 生 理 精 神 疾 病 罹 患 情 形 之 相 關 性, 以 及 自 殺 個 案 生 前 就 醫 形 態 ; 並 針 對 自 殺 特 殊 族 群 及 自 殺 方 法, 研 擬 防 治 策 略 另 外, 也 將 配 合 102 年 度 行 政 院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會 報, 探 討 其 他 社 會 經 濟 弱 勢 或 具 有 特 殊 服 務 輸 送 身 分 者, 自 殺 未 遂 或 不 幸 身 亡 之 風 險,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各 項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且 作 為 政 策 擬 訂 及 規 劃 調 整 之 參 考 及 促 進 跨 部 會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之 整 合 3. 配 合 貴 署 發 布 101 年 度 國 人 死 因 統 計 結 果, 於 102 年 10 月 底 前 分 析 完 成 101 年 度 各 縣 市 自 殺 死 亡 及 通 報 相 關 資 料, 並 提 報 101 年 度 自 殺 防 治 統 計 分 析 及 策 略 實 施 結 果 報 告 乙 份, 以 作 為 趨 勢 分 析 及 規 劃 次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之 參 考 自 殺 防 治 措 施 的 預 期 效 果 必 須 反 映 在 問 題 的 盛 行 率 和 嚴 重 性 上, 為 了 使 防 治 措 施 發 揮 功 效, 必 須 考 量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的 多 重 因 素, 包 括 生 物 的 心 理 的 及 社 會 的 相 關 因 素, 防 治 措 施 的 預 期 效 果 必 須 受 到 民 眾 及 社 會 的 認 同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的 擬 定 必 須 仰 賴 下 列 事 項 :(1) 找 出 針 對 個 人 及 族 群 整 體 的 危 險 因 素 ;(2) 危 險 因 子 與 問 題 之 間 因 果 關 係 的 強 度 ; 以 及 (3) 危 險 因 子 的 可 改 變 而 有 效 的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則 需 掌 握 不 同 地 區 的 特 性, 發 展 因 地 制 宜 之 防 治 策 略 依 據 近 幾 年 貴 署 統 計 室 發 布 國 人 死 因 統 計 結 果 及 死 因 登 記 檔 釋 出 之 時 間, 擬 於 7 月 向 貴 署 統 計 室 申 請 101 年 死 因 登 記 檔, 進 行 各 縣 市 死 亡 及 通 報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並 召 開 相 關 討 論 會 議, 彙 整 專 家 建 議 及 各 縣 市 部 會 討 論 意 見, 於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全 國 及 各 縣 市 自 殺 死 亡 及 通 報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並 提 供 自 殺 防 治 統 計 分 析 及 策 略 實 施 結 果 報 告, 作 為 貴 署 及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規 劃 10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之 參 考 4. 前 一 年 度 通 報 個 案 之 再 自 殺 死 亡 率 及 自 殺 死 亡 個 案 生 前 有 被 通 報 之 比 例, 應 列 為 定 期 (1 年 ) 提 報 之 統 計 分 析 項 目, 並 加 強 分 析 各 年 齡 層 首 次 通 報 即 死 亡 及 再 自 殺 死 亡 個 案 之 自 殺 通 報 死 亡 原 因,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根 據 本 學 會 進 行 之 研 究 分 析,95 年 至 100 年 自 殺 未 遂 個 案, 有 接 受 過 關 懷 訪 視 者, 其 一 年 內 再 企 圖 自 殺 率 (10.5%) 較 未 接 受 過 關 懷 訪 視 者 (21.0%) 減 少 50.0%; 再 自 殺 死 亡 率 有 接 受 關 懷 訪 視 者 (0.014%) 較 未 接 受 過 關 懷 訪 視 者 (0.022%) 降 低 36.4% 顯 示 個 案 被 通 報 後 是 否 接 受 過 關 懷 訪 視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子, 有 接 受 過 關 懷 者 較 不 容 易 再 次 自 殺 本 學 會 將 持 續 監 測 此 一 指 標, 定 義 自 殺 死 亡 日 期 於 企 圖 日 期 後 7 天 內 之 個 案 為 自 殺 死 亡 個 案 ; 若 自 殺 死 亡 日 期 於 企 圖 日 期 7 天 之 後, 則 為 再 自 殺 死 亡 個 案, 計 算 通 報 個 案 之 一 年 內 再 自 殺 死 亡 率, 比 較 其 年 齡 方 式 及 原 因 等 相 關 因 素, 找 出 高 危 險 群 之 特 性, 研 擬 可 行 之 防 治 策 略 另 外, 觀 察 自 殺 未 遂 個 案 中, 有 接 受 過 關 懷 訪 視 與 未 接 受 關 懷 之 兩 組 個 案, 比 較 其 未 來 一 年 內 再 自 殺 死 亡 率 之 差 異 及 其 相 關 因 素, 探 討 關 懷 訪 視 之 成 效 ; 藉 由 自 殺 死 亡 個 案 生 前 有 被 通 報 之 比 例, 檢 討 通 報 系 統 流 程 作 業 規 劃 及 改 善 事 項 17

( 三 )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之 實 證 研 究 : 1. 按 季 探 究 自 殺 通 報 數 據 變 動 之 影 響 因 素 及 提 報 具 體 因 應 措 施 ( 受 以 下 哪 一 個 或 其 他 因 素 影 響 : 相 關 單 位 落 實 通 報 自 殺 企 圖 人 數 增 加 民 眾 求 助 意 願 增 加 ) 自 殺 企 圖 為 自 殺 死 亡 的 重 要 預 測 因 子 過 去 國 外 文 獻 指 出, 企 圖 自 殺 未 遂 者, 是 為 自 殺 身 亡 之 高 危 險 群 過 去 針 對 各 種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者 前 瞻 性 追 蹤 研 究, 無 論 以 發 生 率, 或 是 針 對 研 究 取 樣 地 區 一 般 民 眾 自 殺 死 亡 率 調 校 之 標 準 化 死 亡 比, 皆 呈 現 曾 經 有 過 自 殺 企 圖 的 個 案, 要 比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有 更 高 的 自 殺 死 亡 率 本 團 隊 自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系 統 開 辦 以 來, 每 月 進 行 月 報 表 之 製 作, 分 析 各 項 指 標 數 據 及 原 因 方 法 等 族 群 特 性, 並 寄 送 給 貴 署 及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以 利 即 時 性 之 自 殺 防 治 資 訊 監 測 經 由 各 通 報 單 位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共 衛 生 資 訊 入 口 網 之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系 統 所 登 錄 之 曾 有 自 殺 企 圖 人 數 受 多 重 因 素 影 響 多 有 變 動, 其 中 可 能 原 因 包 括 通 報 系 統 的 落 實, 造 成 企 圖 自 殺 高 危 險 群 的 通 報 量 增 加 實 質 自 殺 企 圖 人 數 之 上 升 或 有 自 殺 企 圖 民 眾 求 助 意 願 之 提 高 等 未 來 將 按 季 進 行 分 析, 減 緩 短 期 因 素 造 成 之 變 動 ; 考 量 時 事 等 相 關 因 素, 輔 以 近 代 生 物 統 計 方 法 與 模 型, 探 討 自 殺 通 報 人 次 增 加 之 真 正 原 因, 並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研 擬 具 體 因 應 對 策 2. 青 少 年 自 殺 案 件 之 分 析 ( 哪 一 個 時 間 點 介 入 可 以 防 止 ) 及 提 報 具 體 因 應 策 略 青 少 年 是 國 家 發 展 的 根 基, 心 理 困 擾 與 自 殺 危 險 若 沒 有 適 時 獲 得 紓 解, 或 及 早 正 視 心 理 健 康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其 影 響 恐 將 延 續 至 成 年 後 的 生 活 與 適 應 根 據 歷 年 國 人 死 因 統 計 顯 示, 自 殺 為 青 少 年 死 因 之 第 二 位 而 青 少 年 自 傷 與 自 殺 的 預 防 方 向, 除 針 對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憂 鬱 症 病 史 的 孩 子 提 供 適 時 的 精 神 醫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就 是 要 即 早 發 現 高 危 險 群 並 予 以 協 助 102 年 將 同 時 藉 由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系 統 以 及 媒 體 新 聞 監 測 蒐 集 青 少 年 自 殺 案 件, 瞭 解 相 關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順 序 及 性 別 年 齡 等 基 本 資 料, 進 行 族 群 特 性 分 析 一 般 而 言, 青 少 年 自 殺 及 自 傷 行 為 相 關 之 危 險 因 素 包 括 家 庭 型 態 因 素 精 神 疾 病 認 知 型 態 及 性 格 因 素 負 面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等 也 將 以 自 殺 原 因 做 為 分 類, 探 討 自 殺 與 死 亡 之 時 間 間 隔, 做 為 防 治 時 間 點 介 入 規 劃 之 依 據, 並 邀 集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研 商 具 體 可 行 之 因 應 策 略 若 能 結 合 其 他 部 會 相 關 資 料, 如 教 育 部 之 校 安 事 件 通 報 資 料 等, 進 行 資 料 庫 比 對 獲 取 更 多 資 訊, 將 有 助 於 策 略 規 劃 之 研 擬 3. 殺 子 後 自 殺 案 件 之 分 析 及 提 報 具 體 因 應 策 略 殺 子 後 自 殺 定 義 為 : 無 論 孩 童 是 否 願 意 自 殺, 父 母 以 幫 助 其 自 殺 或 殺 害 後 自 己 再 自 殺 均 稱 之 81 年 至 100 年 殺 子 後 自 殺 事 件 趨 勢 ( 如 下 圖 ), 於 88 年 後 增 加 快 速 ; 媒 體 報 導 案 件 年 平 均 約 20 多 件, 案 件 雖 少, 卻 易 成 為 社 會 大 眾 關 注 之 焦 點, 引 發 潛 在 的 模 仿 效 應 ; 其 造 成 的 損 失, 不 僅 是 一 個 社 會 家 庭 的 悲 劇, 同 時 是 剝 奪 孩 童 生 命 戕 害 兒 童 人 權 的 行 為 18

註 95-100 年 件 數 資 料 來 源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101 年 4 月 13 號 新 聞 稿 在 台 灣 死 亡 統 計 資 料 檔 中, 沒 有 殺 子 後 自 殺 的 登 記 欄 位, 以 父 母 親 在 殺 害 孩 子 後 自 殺 身 亡 為 例, 父 母 親 的 死 因 歸 類 為 自 殺, 孩 子 的 死 因 歸 類 為 他 殺, 因 此 在 死 亡 率 的 統 計 中, 殺 子 後 自 殺 死 亡 的 孩 童 被 列 為 他 殺 個 案, 難 以 取 得 殺 子 後 自 殺 個 案 之 精 確 統 計 資 料 目 前 有 關 殺 子 後 自 殺 之 資 料 來 源 以 媒 體 報 導 為 主, 本 學 會 將 持 續 進 行 媒 體 監 測, 每 日 搜 集 閱 讀 四 大 報 ( 中 國 時 報 自 由 時 報 聯 合 報 及 蘋 果 日 報 ) 之 自 殺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進 行 新 聞 報 導 自 殺 個 案 編 碼, 根 據 過 去 研 究, 殺 子 案 件 依 其 動 機 分 為 五 種 類 型 : 利 他 型 急 性 精 神 病 不 要 孩 子 意 外 以 及 配 偶 報 復 (Resnick,1969) 未 來 將 針 對 這 五 種 類 型 進 行 促 發 因 素 及 特 徵 分 析, 並 找 出 與 高 危 險 家 庭 之 相 關 性, 探 討 案 件 增 加 之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邀 集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規 劃 研 擬 防 治 策 略 根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任 何 人 強 迫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自 殺 行 為, 應 立 即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地 方 政 府 應 向 兒 童 局 通 報 相 關 自 殺 案 件 為 求 殺 子 後 自 殺 資 料 之 完 整, 擬 藉 由 行 政 院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會 報, 透 過 跨 部 會 合 作 機 制, 邀 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如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等 共 同 研 商, 將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及 法 院 親 等 判 別 等 相 關 資 料 庫 納 入 進 行 彙 整, 有 助 於 提 升 統 計 資 料 之 準 確 度 及 完 整 性, 以 利 防 治 策 略 之 研 擬 ( 四 )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法 條 及 辦 理 立 法 初 步 工 作 : 一 個 良 好 的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必 須 有 良 好 的 制 度 架 構 才 能 夠 達 成 效 果 ; 以 國 家 公 權 力 為 後 盾 之 法 律, 則 是 使 良 好 制 度 架 構 能 夠 產 生 作 用 力 不 可 或 缺 之 要 素 而 在 自 殺 防 治 多 層 次 多 面 向 之 模 型 中,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之 分 析 與 制 訂, 更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題 材 為 利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及 自 殺 防 治 有 效 且 強 力 推 動 並 永 續 推 展, 及 確 保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權 責, 將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法 條 及 辦 理 立 法 初 步 工 作 19

1. 收 集 國 內 外 自 殺 防 治 法 規 相 關 法 條 文 獻 參 考 及 辦 理 經 驗 成 效 美 國 哲 學 家 Nagel 認 為, 死 亡 剝 奪 了 如 果 我 們 繼 續 活 著 時 可 以 享 受 的 生 命 之 善 (good), 因 此 死 亡 是 一 種 惡 另 外 一 位 美 國 哲 學 家 Kamm 則 主 張 死 亡 不 僅 具 有 Nagel 所 描 述 之 剝 奪 性, 死 亡 亦 終 止 一 個 人 的 存 在, 使 人 完 全 喪 失 再 有 意 識 生 活 之 機 會 若 生 命 之 經 驗 本 身 是 一 種 善, 一 般 人 對 於 昏 迷 之 負 面 評 價 並 不 如 死 亡 嚴 重, 因 為 昏 迷 者 仍 保 有 恢 復 意 識 之 可 能, 而 死 亡 者 則 完 全 喪 失 此 種 享 受 生 命 經 驗 之 機 會, 故 死 亡 乃 一 種 惡 因 此, 如 果 減 少 社 會 中 的 惡 為 世 俗 之 普 遍 價 值, 則 國 家 社 會 為 降 低 死 亡 率 與 延 長 壽 命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即 取 得 某 種 初 步 的 正 當 性, 而 當 代 對 於 自 殺 之 倫 理 分 析, 通 常 也 是 由 主 張 自 殺 是 法 律 倫 理 上 可 允 許 者 擔 負 初 始 之 說 理 及 舉 證 責 任 因 此, 國 家 制 訂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也 取 得 了 初 始 之 正 當 性 (1) 收 集 國 外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法 條 及 文 獻 a. 日 本 與 韓 國 之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條 文 目 前 已 知 在 東 亞 國 家 中, 日 本 及 韓 國 皆 有 制 訂 自 殺 防 治 專 門 法 律, 本 學 會 已 於 100 年 與 日 本 及 韓 國 簽 署 三 方 合 作 協 議, 取 得 兩 國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條 文, 並 已 完 成 翻 譯, 將 再 請 熟 悉 日 文 及 韓 文 之 學 者 進 行 校 對, 使 之 切 合 原 意, 以 了 解 其 完 整 之 意 涵 b. 由 各 國 官 方 單 位 網 站 搜 尋 各 國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本 研 究 將 造 訪 具 有 英 文 內 容 之 各 個 國 家 之 司 法 相 關 單 位 網 站, 以 suicide prevention law 作 為 搜 尋 的 關 鍵 字, 找 出 該 國 與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之 條 文 c. 由 文 獻 中 查 考 各 國 之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外 國 文 獻 方 面, 以 文 獻 資 料 庫 如 Pubmed Google Scholar JSTOR EBSCO Westlaw 及 Lexis, 以 及 美 國 國 會 圖 書 館 等 網 站 等, 收 集 相 關 於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之 相 關 學 術 文 獻 報 導 或 評 論 以 及 具 有 學 術 或 法 律 政 策 重 要 性 之 法 院 之 判 決 尤 其, 將 焦 點 集 中 在 歐 美 國 家 ( 因 為 其 在 自 殺 防 治 之 政 策 發 展 史 上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以 suicide law prevention public health policy 作 為 關 鍵 字, 收 集 各 個 國 家 之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d. 收 集 參 考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之 相 關 文 獻 以 suicide law prevention public health policy 作 為 關 鍵 字, 收 集 各 個 之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之 學 術 文 獻 ; 從 法 律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之 基 本 瞭 解 開 展, 探 討 目 前 學 界 所 認 知 之 最 佳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及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為 何, 並 以 此 作 為 將 來 制 訂 自 殺 防 治 法 條 之 參 考 (2) 分 析 各 國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辦 理 經 驗 及 成 效 從 上 述 所 蒐 集 之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相 關 報 告 ( 官 方 或 私 人 ) 或 學 術 論 文 中, 探 討 各 國 實 施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法 律 之 經 驗 與 成 效 對 於 法 律 之 分 析 重 點 將 在 於 自 發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之 下 列 事 項 : 目 的 架 構 權 責 單 位 實 施 步 驟 ( 巨 觀 及 微 觀 之 層 次 ) 範 圍 ( 涵 蓋 到 哪 些 人 事 時 地 物 ) 資 源 運 用 與 分 配 人 權 保 障 之 相 關 規 定 等 等 從 文 獻 中, 期 待 20

看 到 利 害 關 係 者 對 於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實 施 之 經 驗, 這 些 利 害 關 係 者 包 括 : 法 律 政 策 者 制 訂 者 ( 立 法 機 關 ) 及 執 行 者 ( 行 政 機 關 ) 心 理 及 精 神 醫 學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自 殺 企 圖 者, 以 及 自 殺 ( 企 圖 ) 者 之 家 屬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將 搜 尋 是 否 有 管 制 影 響 評 估 (regulation impact assessment) 之 官 方 報 告 或 學 術 文 獻, 關 注 於 其 成 效 指 標 及 研 究 分 析 架 構, 以 確 認 其 法 律 政 策 證 據 之 品 質, 是 否 能 夠 從 該 成 效 評 估 中 得 出 哪 些 措 施 可 以 得 到 哪 些 成 效 之 結 論 2. 研 擬 台 灣 自 殺 防 治 法 ( 草 案 ) 根 據 上 述 搜 尋 資 料 及 分 析 之 結 果, 將 依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之 擬 定 工 作 (1) 邀 請 亞 洲 及 歐 美 對 於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之 學 者 擔 任 諮 詢 專 家 這 些 專 家 的 範 圍 包 括 : 實 際 參 與 日 本 韓 國 之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制 訂 與 執 行 之 專 家 ; 從 事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之 專 家, 例 如 香 港 之 Paul Yip 教 授, 或 者 英 國 之 David Gunnell 教 授 等 人, 亦 可 經 由 兩 位 教 授 或 請 日 本 自 殺 預 防 綜 合 對 策 中 心 主 任 竹 島 正 部 長 及 韓 國 自 殺 防 治 學 會 理 事 長 Kyooseob Ha 教 授 引 薦, 邀 請 其 他 更 多 相 關 國 際 知 名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專 家 之 加 入 (2) 邀 請 國 內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之 學 者 專 家 加 入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制 訂 工 作 小 組 (3) 研 擬 臺 灣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首 先, 將 釐 清 各 國 實 際 執 行 之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之 優 缺 點 : 例 如, 自 殺 ( 加 工 自 殺 或 安 樂 死 ) 之 刑 事 處 罰 ; 精 神 衛 生 法 緊 急 安 置 緊 急 處 置 強 制 住 院 及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措 施 ; 對 於 防 治 自 殺 者 之 究 責 制 度 ; 自 殺 方 法 之 管 制 措 施 ; 媒 體 報 導 或 資 訊 傳 播 之 管 制 ; 守 門 員 訓 練 之 法 定 要 求 ; 醫 療 及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自 殺 防 治 訓 練 之 法 定 要 求 ; 與 自 殺 相 關 之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措 施 此 外, 在 巨 觀 層 次, 從 法 律 政 策 目 的 權 責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實 施 步 驟 ( 巨 觀 及 微 觀 之 層 次 ) 範 圍 ( 涵 蓋 到 哪 些 人 事 時 地 物 ) 資 源 運 用 與 分 配 人 權 保 障 之 相 關 規 定 自 殺 防 治 措 施 之 成 效 評 估 等 等, 皆 會 一 併 考 量 然 後,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制 訂 工 作 小 組 將 參 考 各 國 既 有 之 自 殺 防 治 法 規, 以 及 我 國 目 前 已 有 之 自 殺 防 治 心 理 及 精 神 衛 生 相 關 規 定, 草 擬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草 案 撰 寫 過 程 中, 將 參 考 我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過 去 施 行 自 殺 防 治 政 策 措 施 之 寶 貴 經 驗, 基 於 政 治 哲 學 家 Mill 之 他 人 傷 害 原 則, 基 於 社 會 連 帶 互 相 救 助 之 精 神, 或 是 基 於 保 障 其 人 民 健 康 之 利 益, 國 家 社 會 可 以 暫 時 剝 奪 個 人 之 行 動 自 由 或 其 他 權 利 進 行 保 護 動 作 ; 同 時 結 合 社 會 工 程 與 精 神 衛 生 系 統, 在 法 律 經 濟 等 制 度 上 進 行 調 整, 使 潛 在 之 自 殺 者 自 主 地 認 為 自 殺 不 是 最 好 之 選 擇, 而 自 願 尋 求 國 家 社 會 提 供 之 協 助 來 解 決 其 生 理 心 理 與 社 會 之 困 難, 如 此 將 是 結 合 尊 重 自 主 保 護 個 人 甚 至 保 護 群 體 之 最 好 方 式 (4) 草 案 初 稿 之 初 步 修 訂 自 殺 防 治 草 案 初 稿 完 成 後, 中 文 版 將 寄 給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專 家 學 者, 徵 詢 其 意 見 此 外, 本 草 案 將 翻 譯 成 英 文, 寄 給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國 外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之 專 家 學 者, 請 21

其 對 於 法 條 之 規 定 進 行 評 論, 作 為 草 案 初 稿 繼 續 修 訂 之 參 考 3. 召 開 至 少 3 場 公 聽 會 議 ( 對 象 : 專 家 學 者 專 業 學 ( 協 ) 會 團 體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及 政 府 部 門 等 ) 本 計 畫 將 召 開 三 場 公 聽 會, 聆 聽 各 方 意 見, 並 在 草 案 完 成 後 接 受 各 方 指 教, 作 為 修 定 之 依 據 (1) 第 一 場 公 聽 會 : 收 集 國 內 外 自 殺 防 治 法 律 政 策 資 料 ( 含 法 規 內 容 實 施 經 驗 成 效 及 學 術 文 獻 探 討 ) 之 後, 本 研 究 將 召 開 第 一 次 公 聽 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專 業 學 ( 協 ) 會 團 體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等 參 與, 將 上 述 資 料 之 重 要 內 容 向 與 會 人 員 簡 報, 請 其 基 於 國 內 外 現 況 之 瞭 解, 由 其 立 場 角 度 發 表 其 對 於 我 國 自 殺 防 治 法 之 問 題 爭 點 及 期 待 為 何? (2) 第 二 場 公 聽 會 : 經 過 國 內 外 專 家 評 論 並 修 訂 之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完 成 後, 本 研 究 將 召 開 第 二 次 公 聽 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專 業 學 ( 協 ) 會 團 體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等 參 與, 向 與 會 人 員 簡 報 本 草 案, 請 其 基 於 國 內 外 現 況 之 瞭 解, 由 其 立 場 角 度 發 表 其 對 於 此 一 自 殺 防 治 草 案 之 看 法 (3) 第 三 場 公 聽 會 : 根 據 第 二 次 公 聽 會 之 各 方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進 行 內 部 討 論 整 理 之 後, 將 修 訂 上 述 自 殺 防 治 法 草 案, 然 後 召 開 第 三 次 公 聽 會 除 了 繼 續 收 集 各 方 意 見 之 外, 且 嘗 試 提 出 說 帖, 為 何 有 些 規 定 在 法 律 政 策 上 不 得 不 為 之 正 當 性, 以 尋 求 共 識 ( 五 ) 強 化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 1. 以 青 少 年 失 業 弱 勢 族 群 或 老 人 為 重 點 對 象, 強 化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及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自 殺 是 多 重 原 因 造 成 的, 不 同 的 年 齡 與 環 境 會 有 不 同 的 表 現 與 危 險 因 子, 亦 應 有 不 同 的 防 治 策 略 如 青 少 年 自 傷 與 自 殺 的 預 防 方 向, 除 針 對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憂 鬱 症 病 史 的 孩 子 提 供 適 時 的 精 神 醫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就 是 要 即 早 發 現 高 危 險 群 並 予 以 協 助 ;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則 以 如 何 提 升 非 精 神 科 及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等 醫 療 機 構 照 顧 者, 對 於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的 認 識 與 投 入 的 熱 忱, 以 提 高 憂 鬱 症 及 自 殺 高 風 險 群 的 辨 識 率, 為 當 務 之 急 未 來 將 以 台 灣 自 殺 現 況, 搭 配 中 心 計 畫, 並 結 合 時 事 與 貴 署 需 求, 找 出 當 前 防 治 之 首 要 對 象, 無 論 是 青 少 年 失 業 弱 勢 族 群 或 老 年 族 群, 將 就 本 學 會 現 今 已 掌 握 之 資 料 庫, 分 析 方 式 原 因 就 醫 習 慣 等 特 性, 以 實 證 研 究 為 基 礎 人 文 關 懷 為 精 神,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並 加 入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業, 從 多 元 的 角 度 切 入, 強 化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22

2. 針 對 上 吊 自 殺 方 式 或 使 用 農 藥 木 炭 安 眠 藥 等 自 殺 工 具, 持 續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及 提 出 具 體 工 作 方 案 建 議 根 據 本 學 會 之 研 究 分 析, 自 殺 死 亡 方 法 具 有 明 顯 的 年 齡 地 域 以 及 臨 床 特 性 差 異, 都 會 區 青 壯 年 以 燒 炭 方 式 為 眾, 鄉 村 及 老 年 人 口 以 上 吊 及 農 藥 為 主 墜 樓 身 亡 與 重 大 精 神 疾 病 相 關 而 100 年 台 灣 自 殺 死 亡 方 法 33.1% 為 上 吊,26.9% 為 燒 炭,13.2% 為 農 藥,11.9% 為 墜 樓,6.3% 為 溺 斃, 性 別 因 素 於 年 齡 別 風 險 與 方 法 選 擇 無 顯 著 差 異 本 學 會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之 基 本 概 念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相 近, 依 據 公 共 衛 生 三 段 五 級 架 構 之 全 面 性 選 擇 性 與 指 標 性 三 大 策 略 為 主 軸, 協 助 衛 生 署 執 行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 而 限 制 自 殺 工 具 之 取 得 則 為 眾 多 防 治 方 式 中 之 一 項,102 年 度 將 持 續 推 動 自 殺 工 具 之 防 治 及 提 出 具 體 工 作 方 案 建 議 (1) 上 吊 上 吊 自 殺 只 要 3 分 鐘 就 可 能 造 成 永 久 性 的 大 腦 損 傷,5-7 分 鐘 就 會 致 命, 加 上 工 具 的 可 近 性, 導 致 上 吊 為 歷 年 來 自 殺 者 最 常 採 用 的 方 式, 亦 為 最 難 預 防 的 方 式 之 一 根 據 自 殺 死 亡 檔 數 據 分 析 發 現, 鄉 村 及 老 年 人 口 以 上 吊 及 農 藥 為 主 且 年 齡 愈 大, 自 殺 方 法 使 用 上 吊 者 占 該 年 齡 層 自 殺 死 亡 方 式 之 比 例 愈 高, 因 此 有 關 上 吊 自 殺 之 防 治 族 群 建 議 主 要 可 先 針 對 老 年 人 而 有 嚴 重 自 殺 傾 向 的 老 人, 通 常 會 不 只 一 次, 且 在 行 動 前,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向 不 只 一 個 人 傳 遞 出 要 自 殺 的 訊 息 且 老 年 人 一 旦 決 定 自 殺 比 較 堅 決, 會 使 用 致 命 性 高 的 方 法, 加 上 老 年 人 復 原 力 較 弱, 又 許 多 老 年 人 居 住 於 較 偏 遠 地 區 或 社 會 疏 離 急 救 不 易, 因 此 造 成 死 亡 率 較 高, 因 此 在 上 吊 部 份 之 預 防 主 要 是 要 能 做 到 及 早 發 現 及 早 就 醫, 以 挽 回 寶 貴 之 性 命, 擬 藉 由 自 殺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居 家 危 險 環 境 及 危 險 物 品 認 知, 並 加 強 守 門 人 訓 練, 教 育 陪 伴 照 顧 者 應 用 BSRS-5 了 解 個 案 之 情 緒 困 擾 程 度 ; 鼓 勵 親 友 多 陪 伴 有 自 殺 傾 向 的 個 案, 避 免 讓 其 獨 處, 並 以 謹 慎 尊 重 的 態 度 與 其 交 談, 提 供 支 持 與 正 向 力 量 對 於 居 住 於 機 構 內 之 有 自 殺 傾 向 個 案, 除 加 強 環 境 介 紹 與 在 職 教 育, 使 醫 療 照 護 團 隊 成 員 了 解 可 能 被 運 用 於 自 殺 的 設 備, 並 定 期 檢 視 使 用 之 狀 況, 危 險 性 較 高 者, 經 評 估 可 行 性 後, 予 以 移 除 或 改 用 有 安 全 設 計 的 設 備 另 外, 也 建 議 照 護 團 隊 增 加 探 視 頻 率 密 切 觀 察, 並 留 下 觀 察 記 錄, 以 掌 握 病 人 情 緒 狀 況 ; 在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可 鼓 勵 情 況 較 好 的 病 友 與 情 緒 低 落 的 病 人 加 強 互 動 相 互 支 持, 以 降 低 自 殺 行 為 的 發 生 (2) 農 藥 擬 持 續 與 農 委 會 合 作, 除 持 續 推 動 農 藥 販 售 商 之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訓 練 外, 並 已 於 100 年 度, 以 實 證 資 料 作 為 佐 證, 與 農 委 會 進 一 步 探 討 與 農 藥 相 關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推 展, 特 別 針 對 如 巴 拉 刈 劇 毒 性 之 除 草 劑 防 治 工 作 目 前 農 藥 管 制 現 況 :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所 頒 布 之 農 藥 管 理 法 規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應 置 專 任 管 理 人 員, 並 應 向 當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營 業 而 專 任 管 理 人 員, 需 接 受 管 理 人 員 之 訓 練, 並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目 前 國 內 農 藥 販 售 的 管 道 都 23

是 經 由 小 賣 店 販 售, 而 過 去 防 止 農 藥 不 當 使 用 的 措 施, 農 委 會 防 檢 局 主 要 是 在 劇 毒 農 藥 管 理, 農 藥 管 理 法 第 27 條 : 劇 毒 性 成 品 農 藥 之 售 賣, 應 登 記 購 買 人 姓 名 住 址 年 齡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針 對 自 殺 風 險 高 危 險 群 ( 例 如 : 高 齡 農 民 久 病 農 民 生 活 困 頓 之 農 民 ), 進 行 關 懷 通 報, 予 以 持 續 性 關 懷, 並 提 供 資 源 轉 介, 以 降 低 自 殺 風 險 此 外 以 實 證 資 料 的 提 供, 加 強 佐 證 急 診 對 於 常 用 農 藥 中 毒 處 理 之 重 要 性, 並 將 自 殺 防 治 概 念 納 入 農 藥 安 全 使 用 宣 導, 透 過 農 會 農 改 場 及 農 藥 販 售 通 路, 向 農 民 宣 導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人 之 概 念, 呼 籲 人 人 互 相 關 懷, 並 推 廣 簡 式 健 康 量 表 ( 心 情 溫 度 計 ), 促 進 農 民 進 行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管 理, 針 對 農 藥 輸 入 業 者 販 賣 業 者 專 任 管 理 人 及 各 區 農 會 農 改 場 推 廣 人 員,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訓 練 課 程, 以 提 升 對 自 殺 危 險 因 子 的 敏 感 度 於 農 會 及 農 藥 販 售 據 點, 放 置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資 料 農 藥 輸 入 業 者 與 製 造 業 者, 應 於 農 藥 商 品 外 包 裝, 加 印 關 懷 警 語 求 助 資 訊, 或 貼 上 相 關 資 訊 貼 紙 等 相 關 作 為 (3) 木 炭 以 氣 體 及 蒸 氣 自 殺 ( 主 要 為 燒 炭 自 殺 ) 的 比 例 自 90 年 起 大 幅 上 升, 至 93 年 已 超 越 固 體 或 液 體 自 殺 ( 主 要 為 農 藥 中 毒 ) 成 為 第 二 位,95 年 起 成 長 幅 度 趨 於 緩 和, 至 100 年 有 減 緩 趨 勢 本 團 隊 自 95 年 起 積 極 與 木 炭 製 造 進 口 商 及 通 路 商 合 作, 努 力 推 動 燒 炭 自 殺 防 治 102 年 也 將 持 續 推 動 並 追 蹤 木 炭 製 造 商 及 進 口 商 業 者 於 木 炭 外 包 裝 上 印 製 現 況 ( 內 容 含 珍 愛 生 命 標 語, 及 求 助 專 線 等 相 關 資 源, 如 衛 生 署 自 殺 防 治 安 心 專 線 0800-788-995 生 命 線 1995 張 老 師 1980 等 ), 透 過 隨 機 抽 驗 通 路 商 販 賣 之 木 炭 商 品, 監 測 木 炭 外 包 裝 印 製 警 語 現 況, 針 對 在 外 包 裝 有 印 製 警 語 之 廠 商 寄 發 感 謝 函, 如 發 現 未 標 示 之 商 品, 將 致 電 廠 商 進 行 柔 性 勸 導, 並 正 視 自 殺 之 嚴 重 性 另 外, 也 將 持 續 與 通 路 商 合 作, 張 貼 標 語 並 進 行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高 店 員 對 於 民 眾 自 殺 之 警 覺 性 101 年, 新 北 市 及 台 南 市 規 劃 輔 導 商 家 進 行 木 炭 非 開 放 式 陳 列, 並 透 過 店 員 的 觀 察 發 揮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人 之 精 神, 以 期 降 低 燒 炭 自 殺 之 死 亡 人 數 ; 初 步 觀 察 自 殺 死 亡 與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資 料 發 現, 新 北 市 及 台 南 市 之 死 亡 及 未 遂 個 案 中, 使 用 燒 炭 之 比 例 皆 略 低 於 未 管 制 前 102 年 將 深 入 分 析 相 關 數 據 及 投 入 資 源, 評 估 木 炭 管 制 之 成 效 ; 如 成 效 良 好, 將 研 商 規 劃 以 不 影 響 民 眾 觀 感 之 木 炭 管 制 販 售 方 式, 並 建 請 貴 署 透 過 行 政 院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會 報, 由 其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協 調 並 規 範 相 關 販 售 通 路 (4) 安 眠 藥 持 續 與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合 作, 加 強 全 國 社 區 藥 局 及 藥 師 之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人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此 外, 針 對 自 殺 通 報 檔 以 及 自 殺 死 亡 檔 與 健 保 資 料 庫 之 串 連, 提 出 安 眠 藥 過 量 自 殺 企 圖 通 報 個 案 之 求 醫 行 為 模 式, 尋 求 於 整 體 醫 療 體 系 防 治 之 合 理 方 法 3. 監 測 媒 體 報 導 自 殺 新 聞 並 每 半 年 提 出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殺 子 後 自 殺 或 特 殊 自 殺 案 件, 至 少 召 開 2 次 檢 討 會 議, 必 要 時 應 邀 請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等 部 會 及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共 同 研 商 可 行 方 案 24

本 團 隊 自 民 國 95 年 起, 每 日 地 毯 式 閱 讀 自 殺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進 行 自 殺 新 聞 監 測, 希 望 藉 此 提 供 媒 體 從 業 人 員 處 理 自 殺 議 題 之 建 議 102 年 也 將 持 續 監 測 媒 體 新 聞 報 導, 每 日 以 網 路 搜 尋 國 內 四 大 報 ( 中 國 時 報 自 由 時 報 聯 合 報 蘋 果 日 報 ) 之 自 殺 事 件 及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進 行 新 聞 報 導 摘 錄, 並 提 供 貴 署 及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與 人 員, 藉 此 瞭 解 台 灣 自 殺 新 聞 事 件 的 報 導 方 式 與 現 況 同 時 也 進 行 新 聞 報 導 六 不 六 要 及 新 聞 報 導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之 資 料 庫 建 置, 定 期 進 行 資 料 彙 整 與 分 析, 召 集 本 學 會 學 者 專 家 及 顧 問 群 進 行 討 論, 並 與 新 聞 傳 播 實 務 工 作 者 溝 通, 導 正 自 殺 新 聞 事 件 媒 體 報 導 方 式, 提 升 國 內 媒 體 自 殺 新 聞 報 導 內 容 品 質 ; 以 增 多 正 面 報 導 的 方 式, 逐 漸 取 代 負 面 訊 息 的 傳 播, 共 同 建 構 健 康 的 自 殺 新 聞 報 導, 藉 以 導 正 民 眾 對 於 自 殺 事 件 的 認 知 對 於 重 大 或 特 殊 新 聞 事 件, 適 時 進 行 回 應, 提 供 媒 體 記 者 報 導 素 材, 藉 以 更 準 確 的 推 廣 自 殺 防 治 概 念 ; 並 檢 討 防 治 漏 洞, 邀 集 相 關 機 構 或 主 管 單 位 共 同 舉 辦 討 論 會, 透 過 各 事 件 相 關 網 絡 檢 討 防 治 策 略 之 遺 漏, 強 化 彼 此 之 連 結 並 研 議 因 應 改 善 之 道, 必 要 時 將 作 成 政 策 說 帖, 提 供 貴 署 參 考 運 用 ( 六 ) 研 修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 1. 檢 討 現 行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之 個 案 通 報 ( 含 系 統 ) 關 懷 作 業 規 劃 等,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事 項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系 統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自 殺 企 圖 者 及 家 屬 後 續 關 懷 服 務, 並 視 個 案 需 求 轉 介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衛 教 宣 導 與 相 關 資 源 本 團 隊 自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系 統 開 辦 以 來, 積 極 協 助 衛 生 署 規 劃 推 動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服 務, 並 蒐 集 各 單 位 人 員 使 用 狀 況, 針 對 問 題 提 出 檢 討 修 正 建 議 101 年 已 針 對 各 單 位 提 出 之 通 報 系 統 相 關 問 題 及 建 議 項 目,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改 善 建 議, 新 版 通 報 系 統 並 於 101 年 10 月 上 線 ;102 年 將 持 續 檢 討 現 行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之 個 案 通 報 關 懷 及 作 業 規 劃, 依 管 理 者 通 報 者 及 關 懷 訪 視 者 三 方 角 色, 評 估 整 體 系 統 修 正 方 向 透 過 與 各 縣 市 討 論 會 議 及 3 月 份 辦 理 之 工 作 說 明 會 與 衛 生 局 人 員 溝 通 管 理 之 權 限 與 問 題 ; 藉 由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視 訊 及 電 話 會 議, 以 及 網 站 上 之 關 懷 訪 視 員 分 享 園 地, 進 行 關 懷 訪 視 工 作 人 員 實 務 操 作 檢 討 ; 並 委 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協 助 蒐 集 各 通 報 單 位 之 困 難 與 建 議, 於 所 有 問 題 蒐 集 彙 整 後,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整 體 系 統 及 作 業 規 劃 之 檢 討 會 議,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事 項, 並 與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系 統 負 責 廠 商 討 論 系 統 介 面 之 修 正, 以 利 系 統 改 善 作 為 之 擬 定 2. 研 訂 自 殺 防 治 系 列 手 冊 2 冊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複 雜 而 艱 鉅, 絕 非 單 一 專 業 或 單 一 部 會 可 以 獨 力 完 成 面 對 新 世 紀 的 自 殺 防 治 議 題, 應 積 極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相 關 機 構 與 資 源, 持 續 推 廣 國 人 對 自 殺 及 他 人 心 理 健 康 的 覺 察, 落 實 自 殺 防 治 人 人 有 責 的 概 念, 共 同 提 升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素 質 配 合 近 期 時 事 與 102 年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擬 以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及 殺 人 ( 子 ) 後 自 殺 之 防 治 等 相 關 議 題, 出 版 自 殺 防 治 系 列 手 冊 2 冊 25

(1)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 新 聞 案 例 分 析 手 冊 自 殺 行 為 在 不 同 年 齡 層, 有 其 不 同 的 特 性,65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自 殺 死 亡 率, 近 十 年 高 居 各 年 齡 層 之 冠, 老 人 自 殺 存 在 多 種 影 響 因 素, 隨 著 台 灣 人 口 結 構 快 速 高 齡 化, 銀 髮 族 自 殺 問 題 需 要 你 我 更 多 的 關 心 有 鑑 於 此, 本 團 隊 於 97 年 曾 出 版 自 殺 防 治 系 列 4- 老 人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內 容 包 含 老 人 自 殺 行 為 之 危 險 因 子 迷 思 及 防 治 等 102 年 擬 以 老 人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手 冊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蒐 集 彙 整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之 老 人 自 殺 案 例, 以 實 例 故 事 之 敘 述 方 式, 佐 以 專 家 的 話, 提 醒 民 眾 老 人 之 哪 些 行 為 或 話 語 為 自 殺 警 訊 及 旁 人 可 多 做 些 什 麼 事 情 來 挽 救 此 悲 劇, 又 遇 到 相 似 案 例 有 何 資 源 可 提 供 協 助 及 提 供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等 ; 分 析 案 例 內 容, 暸 解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之 漏 洞, 並 讓 民 眾 更 暸 解 老 人 自 殺 行 為 之 防 治, 重 視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議 題, 關 心 長 輩 身 心 健 康, 以 減 少 老 人 自 殺 悲 劇 之 發 生 (2) 殺 人 ( 子 ) 後 自 殺 之 防 治 手 冊 101 年 3 至 4 月 間 發 生 多 起 殺 子 後 自 殺 事 件, 引 起 各 家 媒 體 大 量 關 注, 並 以 頭 版 頭 條 方 式 刊 載 相 關 新 聞, 引 發 社 會 各 界 關 切 加 害 者 多 為 孩 童 的 父 母, 這 些 父 母 不 僅 自 己 想 不 開, 並 且 也 把 孩 子 一 併 帶 走 殺 子 不 僅 是 一 個 社 會 家 庭 的 悲 劇, 同 時 是 剝 奪 孩 童 生 命 戕 害 兒 童 人 權 的 行 為 將 針 對 此 議 題 撰 擬 相 關 手 冊, 強 調 自 殺 之 危 險 徵 兆 與 處 遇 辦 法, 並 佐 以 數 據 說 明, 內 容 包 含 殺 子 後 自 殺 事 件 之 特 徵 分 析 殺 子 後 自 殺 事 件 增 加 之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殺 子 的 類 型 ( 如 動 機 分 類 ), 各 網 絡 ( 學 校 體 系 社 福 體 系 醫 療 體 系 民 政 體 系 等 ) 之 相 關 防 治 策 略 及 措 施 建 議 及 相 關 問 題 Q&A 等 3. 協 助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績 效 考 評 指 標 ( 含 結 果 面 及 過 程 面 ) 以 做 為 監 測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成 效 之 參 考 自 殺 防 治 著 重 網 網 相 連, 包 含 各 網 絡 的 推 展 及 各 面 向 之 涵 蓋, 並 在 既 有 之 基 礎 上 持 續 推 動 由 於 自 殺 相 關 危 險 因 子 眾 多, 於 倫 理 及 實 務 上 難 藉 由 隨 機 雙 盲 試 驗 檢 測 因 果 之 關 聯 性, 各 項 系 統 整 合 以 及 服 務 介 入 之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於 短 時 間 容 易 呈 現 不 穩 定 之 狀 態, 長 時 間 之 變 化 趨 勢 亦 可 能 由 於 更 多 變 因 之 引 入, 而 導 致 趨 勢 預 測 不 易, 難 以 單 一 策 略 與 措 施 解 釋 成 效 故 有 關 縣 ( 市 ) 之 自 殺 防 治 績 效 考 評 指 標, 將 參 考 CIPP 模 式 進 行 研 擬, 包 含 背 景 評 估 (Context evaluation) 輸 入 評 估 (Input evaluation) 過 程 評 估 (Process evaluation) 及 成 果 評 估 (Product evaluation), 以 臻 完 整 並 符 合 實 際 推 動 之 作 為 及 成 效 首 先 將 蒐 集 瞭 解 各 縣 市 年 度 工 作 項 目 及 死 因 登 記 檔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資 料 等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設 定 出 其 欲 達 到 的 需 求 目 標 在 過 程 面, 評 估 資 源 投 入 與 參 與 情 形, 找 出 過 程 中, 程 序 設 計 或 執 行 的 缺 點, 並 及 時 給 予 回 饋 ; 在 結 果 面, 衡 量 判 別 計 畫 成 果, 檢 視 方 案 成 果 與 設 定 目 標 之 間 的 差 異 為 何, 包 含 意 圖 與 非 意 圖 的 以 及 正 向 和 負 向 的 結 果 列 出 所 有 建 議 之 評 估 項 目 與 指 標 目 的,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討 論 訂 出 可 行 之 評 估 項 目 及 具 體 之 指 標 數 字, 並 提 貴 署 做 為 參 考 26

( 七 )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規 劃 : 1. 辦 理 衛 生 局 人 員 自 殺 遺 族 關 懷 輔 導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建 議 內 容 包 括 :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演 講 及 縣 市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以 提 升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效 自 殺 者 親 友 可 能 會 在 摯 愛 的 人 離 開 後 或 是 受 到 自 殺 事 件 的 衝 擊 後, 感 受 到 嚴 重 的 失 落 與 孤 獨 憤 怒 與 疑 惑 哀 傷 與 罪 惡 感 等 深 刻 的 痛 楚, 這 是 很 多 自 殺 者 親 友 所 共 有 的 感 受 ; 同 時, 也 會 因 為 社 會 錯 誤 的 污 名 化 及 迷 思, 造 成 他 們 很 難 去 承 認 其 所 愛 者 是 因 自 殺 而 死 亡, 人 們 對 於 要 和 他 們 談 論 自 殺, 也 常 覺 得 難 以 啟 齒, 而 逃 避 與 他 們 談 論 自 殺 及 他 們 的 感 受 因 此, 那 些 因 自 殺 事 件 而 感 到 傷 痛 的 人 就 更 不 容 易 有 機 會 去 談 論 他 們 的 悲 傷 缺 乏 溝 通 的 機 會, 會 延 遲 療 傷 復 原 的 過 程, 他 們 也 可 能 會 不 斷 的 尋 求 親 友 為 何 自 殺 的 答 案, 而 容 易 產 生 創 傷 後 壓 力 疾 患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及 缺 乏 正 常 哀 掉 的 能 力 因 此 自 殺 者 親 友 很 需 要 他 人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尤 其 是 專 業 人 員 的 幫 忙 102 年 規 劃 辦 理 衛 生 局 人 員 及 自 殺 遺 族 關 懷 輔 導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融 入 過 去 出 版 之 自 殺 防 治 系 列 9- 自 殺 者 親 友 關 懷 及 自 殺 防 治 系 列 10- 陪 你 渡 過 傷 慟 - 給 失 去 摯 愛 的 朋 友 2 本 自 殺 者 親 友 關 懷 手 冊,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進 行 演 講 及 邀 請 辦 理 自 殺 遺 族 關 懷 之 縣 市 衛 生 局 或 醫 院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以 提 升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效, 透 過 關 懷 接 納 與 建 立 一 個 尊 重 及 信 任 的 環 境, 協 助 自 殺 者 親 友 走 出 傷 痛, 找 出 新 生 力 量, 迎 向 陽 光 2.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洽 商, 規 劃 辦 理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高 階 人 員 ( 局 處 首 長 以 上 )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由 於 自 殺 成 因 相 當 複 雜, 各 部 會 都 能 接 觸 到 有 自 殺 風 險 因 子 的 民 眾, 因 此 重 要 關 鍵 在 於 防 治 工 作 的 整 合, 有 賴 跨 部 會 及 不 同 機 構 間 之 協 調 與 合 作 而 自 殺 防 治 成 功 的 關 鍵 在 於 政 府 部 會 首 長 的 暸 解 與 支 持 重 視, 因 此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高 階 人 員 之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極 為 重 要 為 讓 相 關 高 階 人 員 暸 解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及 自 殺 防 治 之 重 要 性, 規 劃 辦 理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高 階 人 員 ( 局 處 首 長 以 上 )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將 先 瞭 解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相 關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之 對 象 與 目 標, 並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洽 談, 將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人, 以 及 自 我 身 心 健 康 與 壓 力 管 理 概 念 等 課 程 納 入 相 關 訓 練 時 施 計 畫 中 使 高 階 人 員 暸 解 自 殺 防 治 認 識 身 心 健 康 及 壓 力 的 本 質, 瞭 解 提 昇 身 心 健 康 及 調 適 壓 力 的 具 體 作 法, 更 能 有 效 管 理 壓 力 3. 配 合 世 界 自 殺 防 治 日 辦 理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1 場 次, 及 配 合 國 人 十 大 死 因 發 布, 協 助 辦 理 記 者 會 事 宜 國 際 自 殺 防 治 協 會 將 每 年 9 月 10 日 訂 為 世 界 自 殺 防 治 日, 呼 籲 世 界 各 國 共 同 重 視 自 殺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為 自 殺 去 汙 名 化, 並 宣 導 自 殺 是 可 以 預 防 的 的 觀 念 本 團 隊 歷 年 皆 呼 應 該 年 度 世 界 自 殺 防 治 日 之 主 題, 結 合 國 內 關 心 自 殺 防 治 之 單 位 團 體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攜 手 推 廣 珍 愛 生 命 理 念 過 去 亦 曾 邀 請 馬 總 統 及 吳 副 總 統 蒞 臨 訓 勉, 成 功 喚 起 大 眾 關 心 自 27

殺 防 治 議 題 102 年 將 於 年 中 邀 請 本 學 會 顧 問 專 家 召 開 世 界 自 殺 防 治 日 系 列 活 動 籌 備 會 議, 規 劃 相 關 活 動 及 期 程, 結 合 政 府 單 位 及 各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系 列 活 動, 促 進 民 眾 心 理 衛 生 之 觀 念 ; 並 於 9 月 份 辦 理 相 關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讓 民 眾 能 於 活 動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認 識 世 界 自 殺 防 治 日 之 意 義, 並 重 視 自 殺 防 治 的 重 要 性, 因 而 身 體 力 行 投 入 於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達 到 自 殺 防 治 全 民 參 與 的 目 標 另 外, 也 將 配 合 貴 署 每 年 度 國 人 十 大 死 因 發 布, 提 前 進 行 相 關 問 題 之 因 應, 並 協 助 辦 理 記 者 會 事 宜 4. 維 護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網 站 資 料, 定 期 更 新 及 提 供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及 民 眾 所 需 之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等 資 料 近 年 網 際 網 路 的 使 用 率 逐 漸 普 及, 已 正 式 躍 升 為 台 灣 主 流 媒 體 之 一, 是 所 有 媒 體 中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新 興 媒 體, 因 此 透 過 中 心 網 站 及 數 位 學 習 網 提 昇 中 心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的 能 見 度, 除 能 突 破 地 域 性 的 限 制 外, 對 民 眾 來 說,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也 將 更 迅 速 更 容 易 中 心 網 站 主 要 以 宣 導 自 殺 防 治 觀 念 為 主 軸, 輔 以 人 性 化 的 友 善 使 用 介 面, 充 實 網 站 上 資 訊 的 豐 富 度, 期 望 能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對 自 殺 防 治 議 題 的 接 受 度 透 過 持 續 更 新 諮 詢 與 醫 療 機 構 清 單 及 好 站 連 結 資 料,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建 立 面 面 俱 到 的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 配 合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動 進 行 網 站 資 料 更 新 及 維 護, 提 供 民 眾 全 方 位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資 源, 發 展 出 更 多 創 新 且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 充 實 線 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及 專 業 人 員 自 我 學 習 與 成 長 之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自 殺 防 治 新 知, 強 化 一 般 民 眾 正 確 之 心 理 衛 生 觀 念, 並 提 高 辨 識 自 殺 危 險 因 子 之 敏 感 度, 使 每 一 個 人 都 可 以 擔 任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干 預 早 期 協 助 的 角 色 未 來 也 將 加 強 網 站 與 民 眾 間 的 互 動 性, 透 過 網 站 介 面 的 活 潑 化, 引 起 更 多 民 眾 的 注 意, 讓 自 殺 防 治 觀 念 能 以 更 淺 顯 易 懂 的 方 式 傳 達 出 去, 達 到 潛 移 默 化 的 效 果 ( 八 ) 召 開 相 關 聯 繫 會 議 : 1. 為 強 化 擔 任 全 國 性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平 台, 於 3 月 底 前 邀 集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精 神 醫 療 網 核 心 醫 院 及 相 關 自 殺 防 治 機 關 ( 構 ) 等, 召 開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計 畫 年 度 工 作 說 明 會 議 1 場 次, 建 議 內 容 包 括 : 最 新 自 殺 統 計 資 料 趨 勢 分 析 與 說 明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計 畫 成 效 報 告 及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請 各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邀 請 自 殺 防 治 有 成 效 或 特 色 之 縣 市 分 享 其 辦 理 經 驗, 本 會 議 議 程 需 先 經 本 署 核 備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需 仰 賴 相 關 單 位 之 資 源 投 入 與 協 助 配 合 本 學 會 將 召 開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計 畫 年 度 工 作 說 明 會 議, 依 102 年 中 心 計 畫 之 工 作 項 目 與 衛 生 署 溝 通 討 論 年 度 推 行 重 點, 規 劃 相 關 議 程 及 內 容, 並 報 貴 署 核 備 後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邀 請 對 象 包 含 :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精 神 醫 療 網 核 心 醫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之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 議 程 內 容 包 含 : 全 國 自 殺 現 況 過 去 策 略 辦 理 成 效 與 10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方 向, 並 針 對 業 務 執 行 上 需 要 互 相 協 助 之 事 項 提 出 說 明,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使 得 年 度 工 作 推 動 更 為 順 利 另 外, 也 將 藉 由 此 機 會 進 行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與 交 流, 擬 邀 請 自 殺 防 治 有 成 效 或 特 色 之 縣 市 分 享 其 辦 理 經 驗, 讓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有 互 相 學 習 之 機 會 ; 檢 討 與 溝 通 現 行 策 略 之 困 難, 規 劃 研 擬 改 善 28

措 施, 並 請 各 參 與 單 位 提 出 需 互 相 配 合 及 協 助 事 項, 以 強 化 合 作 機 制, 並 建 立 更 綿 密 的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期 使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能 發 揮 最 大 功 效 2. 配 合 行 政 院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會 報 每 3 個 月 開 會 1 次 為 原 則, 研 提 相 關 會 議 議 題, 並 協 助 幕 僚 事 務 作 業 由 於 自 殺 成 因 相 當 複 雜, 各 服 務 體 系 都 能 接 觸 到 有 自 殺 風 險 因 子 的 民 眾, 因 此 重 要 關 鍵 在 於 防 治 工 作 的 整 合, 有 賴 跨 部 會 及 不 同 機 構 間 之 協 調 與 合 作 為 有 效 統 整 政 府 及 民 間 力 量, 行 政 院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副 首 長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擔 任 委 員, 從 心 理 社 會 經 濟 及 環 境 等 層 面 整 合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討 論 議 題 橫 跨 心 理 健 康 家 暴 性 侵 自 殺 社 會 及 經 濟 問 題 等, 期 望 能 有 效 統 整 政 府 及 民 間 力 量, 降 低 國 人 的 自 殺 死 亡 率 本 學 會 將 積 極 協 助 幕 僚 事 務 作 業, 承 接 貴 署 於 行 政 院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會 報 之 角 色 任 務, 並 做 為 跨 部 會 之 協 調 整 合 平 台 ; 針 對 中 心 計 畫 執 行 上 需 要 各 部 會 支 援 之 問 題, 以 及 策 略 推 動 上 需 要 協 助 之 項 目, 研 提 相 關 會 議 議 題, 於 會 報 會 前 會 議 先 行 溝 通 協 調, 各 部 會 若 能 協 助 辦 理 則 納 入 工 作 內 容 中 推 動, 若 於 推 動 有 困 難 或 有 疑 義, 則 提 案 至 正 式 會 報 中 討 論 另 外, 針 對 會 報 討 論 決 議 事 項, 也 將 積 極 協 助 辦 理, 配 合 各 部 會 需 求, 全 力 以 赴 ( 九 ) 除 以 上 指 定 工 作 外, 請 自 提 2 項 創 新 工 作 1. 企 業 職 場 之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分 析 自 殺 死 亡 與 未 遂 通 報 個 案, 25-64 歲 就 業 族 群 約 占 七 成, 為 自 殺 之 主 要 族 群, 亦 為 重 要 的 防 治 對 象 由 於 人 口 散 布 在 各 行 各 業, 擬 推 動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以 建 立 為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之 重 要 核 心 網 以 日 本 經 驗, 立 法 明 訂 所 有 企 業, 均 有 義 務 對 員 工 進 行 精 神 狀 況 檢 查, 以 確 實 掌 握 勞 工 精 神 健 康 狀 態, 並 將 精 神 壓 力 測 試 納 入 每 年 對 員 工 施 行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責 成 各 事 業 單 位 展 開 心 理 衛 生 檢 測 與 諮 商 工 作, 在 個 人 隱 私 權 的 確 保 下, 透 過 壓 力 源 改 善 個 人 放 鬆 技 巧 及 運 動 養 成, 達 到 工 作 壓 力 紓 解 與 管 理 本 學 會 自 100 年 起, 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合 作, 將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概 念 推 廣 於 事 業 單 位, 並 初 步 協 助 規 劃 建 立 職 場 員 工 關 懷 中 心,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自 殺 防 治 專 案 102 年 擬 擴 大 辦 理 層 面, 以 公 共 衛 生 三 段 預 防 之 精 神, 將 國 家 三 大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落 實 於 企 業 將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討 論, 研 擬 建 立 策 略 方 案 及 配 套 措 施, 擇 有 熱 忱 有 興 趣 之 企 業 優 先 進 行 試 辦, 評 估 檢 討 試 辦 之 成 效 改 善 可 行 之, 最 後 推 動 於 全 國 企 業, 落 實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與 自 殺 防 治 2. 建 造 珍 愛 生 命 數 位 學 習 雲 端 平 台 為 增 進 教 育 訓 練 之 方 便 性 自 由 性 及 廣 泛 性, 本 學 會 自 98 年 起 籌 畫 建 構 珍 愛 生 命 數 位 學 習 網, 讓 一 般 民 眾 與 專 業 人 員 有 上 網 學 習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知 識 之 平 台 101 年 底 初 步 29

與 中 國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合 作, 結 合 醫 療 衛 生 保 健 知 識 與 數 位 匯 流, 首 創 跨 足 網 路 電 視 數 位 之 健 康 雲 端 平 台, 推 出 全 國 第 一 個 由 民 間 機 構 打 造 的 國 民 健 康 雲, 透 過 數 位 匯 流 與 雲 端 整 合 科 技 專 業 數 位 內 容 製 作 能 力, 及 服 務 全 國 百 萬 家 庭 用 戶 基 礎, 讓 所 有 民 眾 只 要 輕 鬆 利 用 電 腦 平 版 及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安 裝 在 家 中 電 視 隨 選 隨 看 102 年 將 擴 大 辦 理, 積 極 整 合 本 學 會 過 去 針 對 各 年 齡 層 不 同 的 族 群 及 議 題 錄 製 之 影 音 課 程, 挑 選 合 適 影 片 放 置 於 珍 愛 生 命 專 區, 除 了 充 實 影 音 課 程 外, 亦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內 容, 供 民 眾 隨 時 查 詢 並 選 看 自 殺 防 治 最 新 影 音 此 外, 亦 將 結 合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推 出 之 常 態 性 專 訪 衛 教 節 目, 如 名 醫 相 隨, 經 由 精 神 科 醫 師 深 入 淺 出 的 專 業 介 紹 及 剖 析 各 種 精 神 相 關 疾 病 徵 兆 與 預 防 方 法 或 是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概 念, 讓 全 民 對 自 殺 防 治 的 概 念 更 暸 解, 將 守 門 人 1 問 2 應 3 轉 介 之 概 念 傳 播 到 各 個 角 落, 並 落 實 自 殺 防 治 人 人 有 責 之 精 神 ( 十 ) 其 他 規 劃 辦 理 事 項 : 1.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自 殺 是 世 界 性 的 公 共 衛 生 議 題, 自 殺 行 為 也 絕 非 單 一 因 素 所 能 造 成, 在 現 今 新 型 態 之 全 球 性 經 濟 萎 縮 社 會 變 動 等 不 利 因 素 之 多 重 影 響 下, 是 否 會 增 加 國 人 自 殺 之 風 險, 仍 需 密 切 注 意 為 因 應 未 來 之 不 確 定 因 素, 本 學 會 將 繼 續 落 實 既 定 之 國 家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以 因 應 金 融 風 暴 下 高 失 業 率 可 能 帶 來 的 效 應 目 前 沒 有 研 究 顯 示 何 種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有 效, 因 此 須 透 過 各 種 交 流 與 分 享 管 道 諸 如 國 內 外 參 訪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以 及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除 了 瞭 解 各 國 的 自 殺 防 治 背 景 策 略 及 相 關 實 證 資 料 之 外, 也 有 助 於 台 灣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的 擬 定 與 自 殺 問 題 的 解 決 延 續 100 年 與 日 本 韓 國 簽 署 東 亞 三 方 合 作 協 約,102 年 擬 邀 請 日 本 自 殺 預 防 綜 合 對 策 中 心 主 任 竹 島 正 部 長 及 韓 國 自 殺 防 治 學 會 理 事 長 Kyooseob Ha 教 授 來 台 進 行 研 究 合 作 與 實 務 探 討, 並 邀 請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uicide Prevention (IASP) 主 席 Lanny Berman 分 享 國 際 新 知 與 研 商 主 辦 國 際 會 議 相 關 事 宜, 期 望 透 過 交 流 與 討 論, 建 立 更 有 效 的 自 殺 防 治 模 式, 提 升 自 殺 防 治 整 合 效 能 與 國 際 能 見 度 2. 民 眾 之 心 理 健 康 及 自 殺 防 治 認 知 與 行 為 調 查 本 團 隊 自 91 年 起 每 年 進 行 民 眾 之 心 理 健 康 及 自 殺 防 治 認 知 與 行 為 之 電 話 調 查, 藉 此 瞭 解 社 會 民 眾 對 自 殺 現 象 的 看 法, 評 估 全 國 民 眾 對 於 自 殺 之 觀 感 及 認 知, 消 除 民 眾 對 自 殺 現 象 的 迷 思 為 自 殺 去 污 名 化 102 年 擬 持 續 辦 理 此 項 目, 延 續 舊 有 方 式, 委 託 專 業 民 調 公 司 進 行 訪 查, 預 計 於 6 至 7 月 份 執 行 ; 調 查 範 圍 為 台 灣 地 區 室 內 電 話 之 住 宅 用 戶 ; 調 查 對 象 為 台 灣 地 區 15 歲 以 上 之 民 眾 ; 有 效 樣 本 數 約 2000 位 民 眾 ; 調 查 項 目 包 含 對 自 殺 問 題 的 看 法 對 自 殺 認 知 與 態 度 自 殺 防 治 資 訊 接 觸 概 況 個 人 自 殺 行 為 BSRS-5 簡 式 健 康 量 表 及 基 本 資 料, 期 望 建 立 民 眾 自 殺 防 治 的 觀 念, 並 作 為 評 估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成 效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