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考 察 團 員 名 單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內 政 部 郭 彩 榕 組 長 基 隆 市 政 府 ( 社 會 處 ) 施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出國報告[2].DOC0104.DOC

i 2 ii 3 iii 4 ix 5 x 6 A xi B xvi C xvi D xvii E xviii F xviii

SFAPD Restitution Brochure Chinese


ZW.s92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User

10469 BHSCT Traumatic Stress chinese:09532 BHSCT Traumatic Stress

Microsoft Word - ch01.doc

Crisis Management

01 推 动 多 部 门 合 作 预 防 与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建 议 的, 任 何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都 无 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这 就 需 要 各 相 关 机 构 间 加 强 协 调, 相 互 合 作 来 满 足 受 害 者 的 需 要

- 10 -

橡Taro9-諸外国の司法制度.PDF

Microsoft Word - EarlyStageAlzheimers_CS.doc

A Time to Care - Vancouver Coastal Health

Microsoft Word - 簡章.doc

CCO 096_Depression_Simplified Chinese_OG05_Justified.indd

Microsoft Word - LCQ19 C A1.doc

untitled

範本檔

我 們 的 會 員 服 務 部 可 為 您 提 供 協 助 請 撥 打 我 們 的 電 話 ( 免 費 ) 或 有 聽 力 障 礙 者 :TTY 或 撥 週 一 至 週 四 電 話 : 上 午 8:00

International Victim Resource Guide Mandarin

对 于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妇 女 来 说, 艾 滋 病 毒 的 信 息 披 露 是 一 个 持 续 的 过 程, 而 且 不 仅 对 其 个 人, 也 对 其 家 庭 以 及 周 围 的 人 都 会 造 成 相 当 的 影 响 有 效 的 信 息 披 露 会 有 许 多 积 极 的 好 处

Vygotsky的中介讀寫教學模式

穨COVER

師徒制在公部門學習之應用

(Microsoft Word - 16\246~2\244\353\256a\252\370\253H.doc)

Decade of the Brain 1 Century of the Brain 2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1970 MRI MRI 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mri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会 议 在 南 京 召 开 1 月 18 至 19 日 袁 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会 议 在 南 京 召 开 遥 省 委 副 书 记 尧 代 省 长 李 学 勇 专 门 作 出 批 示 袁 副 省 长 何 权 出 席

PowerPoint 簡報


- June 意 味 上 梁 不 正 下 梁 歪 地 动 辄 失 去 理 性 而 对 部 下 狂 吠 给 我 滚, 毛 也 曾 因 被 吵 醒 而 对 哨 兵 猛 吼 老 子 揍 你! 并 罚 站 254) 和 大 红 灯 笼 高 高 挂 成 叠 影 的 一 是 太 太 被 老 爷 惯 坏 而 任

HKDH newsletter Sum indd

生 活 在 爱 尔 兰 儿 童 权 利 儿 童 权 利 是 指 所 有 儿 童 和 18 周 岁 以 下 的 年 轻 人 所 享 有 在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中 有 规 定 的 人 权 爱 尔 兰 国 家 认 可 此 公 约, 但 并 未 将 其 纳 入 本 国 法 律

Microsoft Word - AssistedLiving_CT-rev.doc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Nethersole Nov 2011 g.indd

儿 童 主 日 请 安 静 默 祷 预 备 心 来 敬 拜 1. 序 乐 庄 淑 娴 师 母 2. 默 祷 肃 静 诗 会 众 3. 宣 召 彭 汉 勤 执 事 4. 敬 拜 彭 汉 勤 执 事 5. 祷 告 黄 萍 萍 姐 妹 6. 启 应 传 道 书 4: 1-16 会 众

<4D F736F F D20B0AAA6D22DB27BA6E6A6D2BBCDA8EEABD7>

Microsoft Word 論文1 戴基福.doc

P. C Evelyn. M. Duvall 2 quality of life cabana



2008

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歡 迎 加 入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FHP) 竭 誠 協 助 您 解 決 醫 療 保 健 需 要 讓 我 們 齊 心 協 力, 確 保 您 健 康 無 懮 本 手 冊 有 助 於 您 瞭 解 SFHP 提 供 哪

學生輔導法立法與我國中小學校輔導工作的未來展望


題目:精神病患服藥團體之歷程分析

加拿大留学申请指南之

Microsoft Word - ??????-2.doc

模 式, 不 但 可 提 供 病 生 心 靈 的 人, 同 時 也 可 將 雙 親 納 入 照 對 象 住 院 嬰 幼 主 要 的 壓 力 源 有 分 離 焦 慮 失 去 控 制 身 的 損 傷 及 疼 痛 依 據 艾 瑞 克 森 的 發 展 論, 嬰 主 要 的 發 展 任 務 為 信 任 感 與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D6ECC6BD20C4FEB2A8C9E7C7F8BCD2CDA5D2BDC9FAB7DBCBBFD6C6B6C82E >

2015年(第一期)江苏省

Hong Kong ICAC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

Microsoft Word -


3邢敏華-顧玉山--教育.indd

(Microsoft Word - \245|\266\265?\250s\244\300\250\311\267|.rtf)

Microsoft Word - CCSA 第三屆論文研討會手冊

Prevent Falls - Stay on Your Feet - Vancouver Coastal Health

東吳大學

. STEM OER STEM 600 STEM CCSS STEM CCSS STEM ISTE Indiana Department of STEM Education 2013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10 STEM 2017 S

Statement of Basis and Purpose of Proposed Rule

中 国 青 年 网 络 中 国 青 年 网 络 是 由 一 群 热 情 的 青 年 人 发 起, 在 中 国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和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的 支 持 下, 于 2004 年 6 月 成 立 的 全 国 性 青 年 组 织 它 本 着 由 青 年 人 组 织, 服 务 于

国 际 中 医 中 药 杂 志 2014 年 2 月 第 36 卷 第 2 期 Int J Trad Chin Med, February 2014, Vol. 36, No 年 10 月, 笔 者 作 为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方 医 院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目 錄 餵 哺 方 式 的 影 響...3 可 以 用 母 乳 餵 哺 寶 寶 多 久?... 3 第 一 次 哺 乳... 4 用 手 擠 乳...5 儲 存 母 乳...6 哺 乳 初 期...7 幫 助 寶 寶 含 接 乳 房...7 生 物 式 哺 乳... 8 甚 麽 時 候 餵 哺 寶

Yunnan WLAN area NO. SSID Location_Name Location_Type Location_Address City Province 1 ChinaNet Honghe College Boyuan Building Area A, 4F School 2 Chi

本 會 並 建 議 政 府 委 託 更 多 領 養 機 構 擔 任 尚 待 領 養 兒 童 的 監 護 人 此 舉 可 加 快 處 理 領 養 的 程 序 及 有 關 照 顧 和 料 理 兒 童 ( 特 別 是 殘 疾 兒 童 ) 的 事 宜 本 會 亦 已 細 閱 當 局 就 法 案 委 員 會

2011 Annual Report

一 般 論 著 背 背 背 背 背 性 別 : 國 外 研 究 樣 本 中 之 受 害 者 以 女 性 占 多 數, 各 研 究 顯 示 之 比 例 在 50% 至 75% 之 間 國 內 之 研 究 亦 發 現 受 害 者 以 女 性 為 多, 高 達 95% ( 劉 文 英, 2005) 年 齡

MDP2016_hk_class2_preview

Microsoft Word - 2¦¿®¶¦ë.doc

年 度 总 结 齐 心 协 力 地 想 要 做 好 事 情, 还 有 什 么 原 因 可 以 解 释 这 支 连 萍 水 相 逢 都 算 不 上 的 团 队 呢? 又 是 这 样 一 支 团 队, 可 以 说 是 藏 龙 卧 虎, 且 互 相 扶 携, 让 人 信 心 百 倍 我 在 此 衷 心 感

<4D F736F F D20ACE3A873B3F8A769A15DB3CCB2D7A15E>

Microsoft Word - 02-社 003--陳俐如

訓 練 的 教 導 者 為 各 店 的 店 經 理, 對 店 經 理 而 言 是 一 項 不 小 的 負 擔 因 此, 如 何 透 過 新 工 具 的 引 進 與 導 入, 使 店 經 理 的 負 擔 減 輕, 而 能 將 時 間 投 注 在 店 舖 經 營 上, 亦 為 另 一 項 改 善 的 重

123

Earthquake_Ch

權 在 地 方 的 代 表 州 縣 官 才 是 真 正 的 行 政 之 官, 也 就 是 治 世 之 官, 負 責 生 民 具 體 事 務 的 管 理 而 其 上 的 省 府 等 中 間 層 只 是 負 責 上 傳 下 達 之 監 督 之 責 的 政 府 層 級 縣 級 政 府 在 國 家 的 治

台灣地區同學

untitled

第 三 十 六 期 與 良 好 基 礎 上, 以 堅 定 不 移 的 步 伐, 群 策 群 力 向 前 邁 進, 實 現 本 局 以 實 證 基 礎 及 社 會 成 本 為 衡 量 準 則, 期 能 經 濟 有 效 理 及 防 物 濫 用 的 組 織 願 景 2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防 毒 注

國立中山大學論文典藏.PDF

2 Edmonton 爱 德 蒙 顿 爱 德 蒙 顿 是 加 拿 大 的 节 日 之 城, 一 年 有 超 过 30 多 个 节 日 城 市 总 人 口 1000 多 万 干 净, 安 全 的 居 住 环 境 友 好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文 化 社 区 附 近 有 许 多 风 景 优 美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民健康狀況是分配醫療資源及訂定全國健康目標之主要依據,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概況的重要指標之一

Microsoft Word - 創新e化服務_v1.02.doc


A study on the counseling psychologist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 of examinees with foreign school records Chia-Hsin Lin Abstract Due to the increasing

如何提升學生的創造力? (陳惠芳)

p 目录.indd

目 錄 會長的話 奔向更有衝勁的一年 女青運動推展 性別平權宣導與種子培訓 會員與志工活動 宗教事工 環境教育與聽濤營營運管

20 世 纪 80 年 代 国 际 社 会 提 出 流 产 后 保 健 (post abortion care,pac) 理 念,1991 年 国 际 项 目 支 持 与 服 务 组 织 (IPAS) 首 次 把 流 产 后 保 健 服 务 定 位 为 一 种 重 要 的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gmja-chi-simp.pdf

2 本 期 目 录 金 虎 扬 威 2 我 这 样 的 亚 洲 妈 妈 3 金 虎 扬 威, 玉 兔 呈 祥 敬 祝 各 位 长 辈, 同 辈, 晚 辈, 兔 年 吉 祥 新 年 健 康 快 乐, 万 事 如 意 沈 畅 课 堂 随 笔 6 贝 多 芬 赛 翁 失 马 7 巴 黎 街 景 9 打 假

77 ( ) ht tp:/ / (0532) (0532 ) (890mm 1240mm) ISBN

Transcription: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內 政 部 姓 名 職 稱 : 郭 彩 榕 組 長 等 人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98 年 11 月 16 日 至 24 日 報 告 日 期 :99 年 2 月 9 日 1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考 察 團 員 名 單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內 政 部 郭 彩 榕 組 長 基 隆 市 政 府 ( 社 會 處 ) 施 春 燕 社 工 督 導 彰 化 縣 政 府 ( 社 會 處 ) 許 芳 瑜 科 長 彰 化 縣 政 府 ( 社 會 處 ) 林 淑 卿 社 工 督 導 嘉 義 縣 政 府 ( 社 會 處 ) 李 朔 科 長 台 南 縣 政 府 ( 社 會 處 ) 謝 懿 慧 社 工 督 導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私 立 蘭 馨 婦 幼 中 心 黃 淑 鈴 董 事 長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私 立 博 愛 仁 愛 之 家 湯 貴 珍 社 工 組 長 社 團 法 人 彰 化 縣 愛 鄰 社 會 福 利 協 會 陳 梅 菁 社 工 督 導 社 團 法 人 嘉 義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謝 孟 潔 主 任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康 淑 華 執 行 長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曾 瀞 儀 社 工 督 導 出 國 地 區 : 美 國 ( 加 州 聖 地 牙 哥 ) 出 國 期 間 :98 年 11 月 16 日 至 24 日 報 告 日 期 :99 年 2 月 8 日 2

摘 要 為 實 際 學 習 瞭 解 國 外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保 護 扶 助 工 作 及 防 治 網 絡 整 合 模 式,98 年 度 辦 理 赴 美 國 加 州 考 察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主 要 考 察 重 點 以 國 外 培 植 民 間 團 體 發 展 被 害 人 庇 護 及 網 絡 整 合 服 務 方 案, 參 與 人 員 包 括 本 部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計 12 人 本 次 考 察 行 程 包 括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聖 地 牙 哥 市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漢 娜 之 家 聖 地 牙 哥 市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 及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聯 盟 與 所 屬 成 員 倖 存 者 之 聲 ) 聖 地 牙 哥 市 高 等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貝 琪 的 家 瑞 狄 兒 童 醫 院 附 屬 查 德 維 克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等 8 個 機 構 透 過 本 次 考 察 活 動, 參 訪 團 員 對 於 加 州 聖 地 牙 哥 警 政 及 檢 察 系 統 的 積 極 主 導 民 間 部 門 的 活 躍 參 與, 共 同 為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所 發 展 務 實 且 貼 近 被 害 人 需 求 的 整 合 性 一 站 式 服 務, 以 及 被 害 人 短 中 長 程 庇 護 機 制 均 留 有 深 刻 的 印 象, 對 於 國 內 推 動 防 治 業 務 之 網 絡 各 相 關 單 位, 將 來 規 劃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措 施 與 各 項 服 務 方 案, 具 有 啟 發 性 及 參 考 價 值 本 次 考 察 承 蒙 高 小 帆 女 士 協 助 相 關 聯 繫 及 專 業 翻 譯 工 作, 也 提 供 豐 富 的 機 構 資 訊, 讓 成 員 獲 益 匪 淺, 此 外, 活 動 期 間 適 逢 台 灣 大 學 劉 淑 瓊 副 教 授 於 美 國 南 加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院 訪 問, 因 而 有 機 會 與 我 們 同 行 參 訪, 在 過 程 中 給 予 參 訪 成 員 許 多 寶 貴 意 見, 也 提 供 我 們 美 國 相 關 基 礎 統 計 資 料, 在 此 特 別 向 他 們 二 位 致 上 感 謝 之 意 3

目 錄 前 言... 5 考 察 參 訪 內 容 壹 背 景 簡 介...6 貳 參 訪 過 程...8 一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Indian Health Council,IHC)...8 二 聖 地 牙 哥 市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14 三 漢 娜 之 家 (Hannah's House)...18 四 聖 地 牙 哥 市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FJC)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聯 盟 (Family Justice Center Alliance,FJC Alliance) 倖 存 者 之 聲 (Voices)... 21 五 聖 地 牙 哥 市 高 等 法 院 - 家 事 法 庭 (San Diego Superior Court- Family Law Court)...25 六 貝 琪 的 家 (Becky S House Program-YWCA)...28 七 瑞 狄 兒 童 醫 院 附 屬 查 德 維 克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Chadwick Center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Rady Children s Hospital )...33 八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Center For Community Solutions, CCS).........37 參 反 思 與 建 議...43 4

前 言 從 民 國 76 年 成 立 國 內 第 一 處 民 間 庇 護 所 開 始, 我 國 婦 女 保 護 工 作 發 展 已 逾 20 年, 在 87 年 制 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後 正 式 邁 入 法 制 期, 由 於 法 定 各 級 政 府 均 有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主 管 機 關, 且 因 台 灣 幅 員 有 限, 因 此 許 多 措 施 都 是 透 過 中 央 訂 定 一 套 政 策, 督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辦 理, 甚 至 由 中 央 直 接 統 一 辦 理,113 保 護 專 線 由 中 央 集 中 代 接 尌 是 一 例 在 通 報 制 度 上,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係 採 強 制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責 任 通 報 人 員 負 有 通 報 義 務, 各 地 方 政 府 以 社 政 單 位 為 主 導 的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有 責 任 處 理 每 一 件 被 通 報 的 案 件, 包 括 非 自 願 性 個 案, 因 此 社 工 的 案 件 負 荷 量 相 當 大, 為 了 因 應 龐 大 案 量, 政 府 部 門 紛 紛 與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方 案 合 作, 只 是 因 為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資 源 差 異 而 呈 現 品 質 不 一 問 題 公 私 合 作 的 服 務 模 式 上, 地 方 政 府 多 數 以 個 案 服 務 流 程 切 割 與 民 間 團 體 之 分 工, 此 種 服 務 模 式 造 成 被 害 人 從 通 報 危 機 處 遇 後 續 追 蹤, 甚 至 庇 護 安 置 或 司 法 服 務 階 段, 都 可 能 歷 經 不 同 機 構 服 務, 而 機 構 間 又 常 缺 乏 完 善 之 服 務 銜 接, 致 被 害 人 之 服 務 顯 得 零 散 片 段 無 法 深 入, 甚 至 讓 被 害 人 難 以 接 觸 後 續 的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在 一 些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的 縣 市, 多 數 被 通 報 出 來 的 家 暴 案 件 並 不 會 進 入 後 續 的 服 務 系 統, 遑 論 住 進 庇 護 所, 庇 護 資 源 在 未 充 分 被 使 用 下, 多 半 僅 提 供 膳 宿 服 務, 專 業 發 展 相 當 有 限 因 此,98 年 台 灣 開 始 詴 辦 垂 直 整 合 服 務 模 式, 以 一 案 到 底 精 神 及 家 庭 系 統 觀 點,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分 區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案 家 整 合 性 之 服 務, 將 民 間 團 體 的 服 務 資 源 提 前 到 接 獲 通 報 階 段, 建 立 通 報 即 啟 動 服 務 之 機 制, 讓 個 案 從 通 報 危 機 處 遇 後 續 追 蹤 皆 由 同 一 機 構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讓 服 務 無 接 縫 社 區 化 全 方 位 在 司 法 處 遇 上, 雖 然 法 定 有 民 刑 事 程 序, 但 僅 有 民 事 保 護 令 發 展 地 較 為 成 熟, 台 灣 社 會 對 於 運 用 刑 事 手 段 處 理 家 暴 案 件 仍 存 有 小 題 大 作 的 心 態, 因 此, 在 司 法 程 序 上, 似 乎 皆 以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為 重 點, 未 進 民 事 保 護 令 系 統 者, 所 能 得 到 的 服 務 資 源 相 當 有 限 法 官 在 家 暴 案 件 處 理 的 角 色 上, 一 直 以 中 立 者 自 居, 深 怕 過 度 保 護 被 害 人 會 侵 犯 加 害 人 的 人 權, 因 此, 在 審 理 家 暴 案 件 核 發 保 護 令 款 項 等 方 面 都 較 為 謹 慎 保 守 目 前 台 灣 一 年 約 有 8 萬 件 家 暴 通 報 案 件 2 萬 件 保 護 令 聲 請 案 ( 扣 除 撤 回 件 數 約 1 萬 5,000 件 ) 核 發 件 數 約 1 萬 2,000 件 ( 其 中 7 成 為 通 常 保 護 令 ) 核 發 加 害 人 處 遇 令 約 1,800 件 ( 約 佔 通 常 保 護 令 核 發 件 數 2 成 ) 由 於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有 許 多 制 度 係 參 考 美 國 法 制, 並 融 入 我 國 國 情 所 設 計, 為 深 入 了 解 美 國 政 府 與 民 間 部 門 的 合 作 方 式 網 絡 整 合 策 略 司 法 制 度 及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經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得 知 加 州 聖 地 牙 哥 近 年 來 發 展 了 許 多 積 極 性 的 服 務 方 案, 爰 選 定 參 訪 聖 地 牙 哥 8 個 機 構, 以 作 為 國 內 法 令 制 度 及 實 務 運 作 模 式 參 考 5

考 察 參 訪 內 容 壹 背 景 簡 介 根 據 美 國 司 法 部 門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美 國 每 年 有 超 過 300 萬 件 家 暴 通 報 量, 每 年 死 於 家 暴 者 有 4,000 人,95% 的 家 暴 施 暴 者 是 男 性, 將 近 1/3 的 女 性 去 醫 院 急 診 室 求 診 是 因 家 暴 所 造 成, 女 性 被 害 人 被 親 密 愛 人 攻 擊 是 男 性 暴 力 被 害 人 的 6 倍 之 多, 在 所 有 對 婦 女 施 加 暴 力 的 犯 罪 案 件 中, 有 29% 的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有 親 密 關 係 丈 夫 前 夫 男 友 或 前 男 友 臺 灣 每 年 約 8 萬 件 家 暴 通 報 量,80% 的 家 暴 施 暴 者 是 男 性, 每 年 死 於 家 暴 者 約 60 人 ( 約 佔 殺 人 案 件 總 數 6%) 因 家 暴 受 傷 害 者 2,700 餘 人 ( 約 佔 傷 害 案 件 總 數 20%), 其 中 死 於 家 暴 或 因 家 暴 受 傷 者 約 70 % 為 女 性 依 據 美 國 官 方 調 查, 所 有 種 族 的 女 性 面 對 親 密 愛 人 的 攻 擊 都 一 樣 脆 弱, 不 過, 每 年 家 庭 所 得 在 $10,000 以 下 者, 更 可 能 較 其 他 女 性 被 親 密 愛 人 所 攻 擊, 約 75% 受 暴 婦 女 在 分 居 以 後 才 去 醫 院 急 診 室 看 診, 約 75% 要 求 警 方 介 入 或 協 助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電 話 是 發 生 在 與 施 虐 者 分 居 之 後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多 數 仍 為 女 性, 本 國 籍 非 原 住 民 仍 屬 大 宗, 約 佔 7 成 8, 外 國 籍 大 陸 籍 ( 含 港 澳 籍 ) 與 本 國 籍 原 住 民 比 例 相 當, 約 各 佔 4% 但 以 2008 年 各 籍 別 被 害 人 數 除 以 當 年 度 各 該 籍 別 人 口 母 數 結 果, 依 受 暴 率 高 低 依 序 分 別 為 外 國 籍 2.85% 大 陸 籍 ( 含 港 澳 籍 ) 1.14% 本 國 籍 原 住 民 0.58% 本 國 籍 非 原 住 民 0.22% 顯 見, 外 籍 及 大 陸 籍 ( 含 港 澳 籍 ) 配 偶 因 文 化 及 語 言 隔 閡 身 處 異 鄉 等 處 境, 讓 其 處 於 比 本 國 人 更 弱 勢 之 處 境, 而 本 國 籍 原 住 民 亦 多 因 居 於 偏 遠 地 區 經 濟 文 化 弱 勢 數 位 及 資 訊 落 差 等 因 素, 其 受 暴 率 遠 比 本 國 籍 非 原 住 民 來 得 高 20 年 前, 美 國 第 一 個 受 暴 婦 女 的 庇 護 所,Women s Advocates, 在 St. Paul, Minnesota 成 立, 至 今 仍 持 續 提 供 服 務, 與 台 灣 第 一 處 婦 女 庇 護 所 善 牧 德 蓮 之 家 設 置 的 時 間 約 莫 相 當 美 國 每 一 年 支 應 家 庭 暴 力 的 醫 療 支 出 至 少 約 美 金 30 到 50 億, 企 業 為 此 而 造 成 的 浪 費 薪 資 病 假 曠 職 與 缺 乏 生 產 力, 總 計 損 失 約 美 金 一 億 元 據 估 計,25% 的 職 場 問 題, 例 如 : 曠 職 低 生 產 力 流 動 率 及 過 度 使 用 醫 療 福 利, 大 多 由 於 家 暴 所 致, 暴 力 是 造 成 中 產 階 級 離 婚 的 主 要 原 因 (22%) 臺 灣 每 年 支 付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在 經 濟 醫 療 庇 護 心 理 復 建 律 師 訴 訟 等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約 新 台 幣 2 億 6,000 萬 元 美 國 53% 的 受 暴 婦 女 仍 與 施 虐 者 同 住, 並 因 造 成 暴 力 而 自 我 責 難 要 去 精 準 估 計 女 性 的 受 暴 率, 尤 其 是 性 侵 害 及 其 他 由 親 密 愛 人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事 件, 仍 持 續 是 一 個 困 難 有 許 多 的 因 素 阻 止 女 性 向 警 察 或 是 政 府 機 構 通 報 這 些 犯 行, 家 暴 事 件 的 私 密 本 質 感 受 到 的 烙 印, 以 及 報 案 也 沒 有 用 等, 都 使 得 黑 數 增 加 台 灣 2003 年 曾 作 過 婚 姻 暴 力 的 盛 行 率 調 查 研 究, 盛 行 率 為 17.38%, 各 國 所 作 的 婚 姻 暴 力 盛 行 率 調 查 則 介 於 18%~52% 間,2009 年 台 灣 最 新 的 研 究 報 告 則 推 估 為 6

13% 1 本 次 參 訪 的 聖 地 牙 哥 位 於 美 國 加 州, 加 州 人 口 數 約 3,700 多 萬 人 2, 是 美 國 人 口 數 最 多 的 州, 面 積 為 158,706 帄 方 英 哩 (410,871 帄 方 公 里 ), 僅 次 於 阿 拉 斯 加 州 德 州, 是 美 國 第 三 大 州 加 州 氣 候 溫 暖 乾 燥, 人 口 集 中 於 西 部 沿 海 地 區, 西 面 海 岸 線 從 墨 西 哥 國 界 一 直 延 伸 到 俄 勒 岡 州, 長 1,200 英 哩 (1,930 公 里 ), 沿 岸 由 北 到 南 包 括 舊 金 山 洛 杉 磯 聖 地 牙 哥 等 大 城 加 州 有 58 個 郡 (County), 聖 地 牙 哥 郡 人 口 數 約 312 萬 人, 轄 內 有 18 個 市 (city), 聖 地 牙 哥 市 是 聖 地 牙 哥 郡 的 首 府 和 經 濟 中 心, 位 置 緊 臨 墨 西 哥 邊 界, 為 加 州 西 南 角 墨 西 哥 灣 北 邊 的 城 市, 早 期 由 墨 西 哥 及 西 班 牙 統 治, 屬 美 西 墨 交 融 形 成 的 多 元 社 會 文 化, 人 口 約 126 萬 人, 在 人 口 上 是 加 州 的 第 二 大 城, 美 國 的 第 八 大 城 本 次 參 訪 的 8 個 機 構 皆 位 於 聖 地 牙 哥 郡, 其 中 許 多 機 構 位 於 聖 地 牙 哥 市 1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增 聘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力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 內 政 部,2009) 2 2007 年 加 州 政 府 健 康 照 顧 服 務 部 門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統 計 資 料 7

貳 參 訪 過 程 一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Indian Health Council,IHC) ( 一 ) 機 構 簡 介 : 1.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組 織 架 構 Board From Each T ribe CEO COO Dantal Medical Admin Human Family Services Services Community Health Program Program Employer Employer Employer Employer 8

2. 沿 革 : 印 地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源 貣 於 1960 年 代, 當 時 印 地 安 部 落 處 於 封 閉 無 外 援 狀 態, 衛 生 條 件 差 嬰 兒 夭 折 率 高 拒 絕 外 人 進 入 社 會 普 遍 貧 窮, 因 此 部 落 頭 目 漸 漸 自 覺 要 有 所 改 革, 才 能 改 善 部 落 族 人 之 生 活 狀 況 60 年 代 末 期, 少 量 的 資 金 建 立 小 型 辦 公 室 開 始, 加 上 志 願 專 家 加 入, 於 是 有 了 周 末 診 所 產 生 1971 年,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極 力 爭 取 政 府 之 資 助,1976 年 在 Rincon 保 留 區 興 建 了 一 個 5000 帄 方 英 呎 的 一 個 辦 公 處 所, 從 那 時 貣, 為 了 提 供 社 區 的 需 要 積 極 擴 展 服 務 形 態,2000 年, 擴 建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以 初 級 護 理 為 主 之 Rincon 診 所 開 幕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目 前 由 9 個 部 落 財 團 提 供 一 個 整 合 型 的 健 康 服 務 據 點, 致 力 於 維 護 印 地 安 部 落 健 康 及 持 續 的 福 利 改 善 ( 二 )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服 務 方 案 : 1. 醫 療 服 務 : 設 有 內 科 婦 產 科 糖 尿 病 門 診 小 兒 科 針 灸 及 眼 科 等, 在 醫 師 護 士 治 療 師 專 門 工 作 人 員 努 力 下, 提 供 一 個 完 整 的 初 級 護 理 工 作, 包 括 普 通 病 症 治 療 傷 害 治 療 評 估 及 長 期 追 蹤 慢 性 病 及 預 防 服 務 ( 包 刮 疫 苗 注 射 疾 病 預 防 教 育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對 於 成 人 糖 尿 病 患 者 投 入 醫 生 護 士 實 習 護 士 及 營 養 師 做 健 康 衛 生 教 育 服 務 ; 對 於 兒 童 氣 喘 患 者 做 評 估 諮 詢 及 治 療 ; 在 兒 童 健 康 上 做 肥 胖 的 預 防 及 糖 尿 病 的 預 防 工 作, 在 婦 女 健 康 上, 提 供 足 夠 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包 括 產 前 產 後 的 服 務 對 於 急 診 病 患 無 法 處 理 者 做 立 即 性 之 轉 診 服 務 2. 牙 科 : 設 立 診 間 服 務 保 留 區 之 印 地 安 族 人 牙 齒 之 治 療 及 保 健 預 防, 在 牙 齒 治 療 上 亦 設 有 麻 醉 科 輔 助 治 療 之 進 行 牙 科 著 重 於 兒 童 牙 齒 保 護 之 宣 導 及 預 防, 同 時 對 所 有 族 人 牙 齒 做 健 康 評 估 及 諮 詢 服 務 3. 人 的 服 務 : 對 於 印 地 安 族 人 之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必 頇 以 同 理 心 尊 重 及 專 業 之 角 度 對 待 服 務 的 目 標 則 是 印 地 安 人 的 健 康 生 活, 服 務 的 提 供 則 是 全 面 性 的 (1) 心 理 的 服 務 : 危 機 處 理 兒 童 及 家 庭 建 議 孩 童 的 心 理 測 驗 等 (2) 兒 童 服 務 : 新 生 嬰 兒 之 健 康 照 顧 疫 苗 的 注 射 兒 童 個 別 及 團 體 治 療 課 程 親 子 互 動 課 程 等 (3) 毒 品 濫 用 : 教 育 及 預 防 宣 導 成 人 及 青 少 年 患 者 建 議 及 治 療 住 宅 安 置 傳 統 療 法 等 (4)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服 務 : A.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之 庇 護 服 務 :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本 身 未 設 置 庇 護 所, 若 有 必 頇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之 受 害 者, 可 轉 介 其 他 庇 護 所 或 與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簽 約 之 旅 館 安 置 B.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之 交 通 車 服 務 : 受 害 者 若 無 車,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備 有 交 通 車 載 受 害 者 去 購 物 辦 事 等 C. 發 放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食 物 券 9

D. 協 助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申 請 臨 時 保 護 令 及 通 常 保 護 令 E. 遭 受 性 侵 害 者 陳 述 時 由 專 人 陪 護 支 持 F. 轉 介 服 務 : 受 害 者 若 有 精 神 疾 患 則 轉 介 適 當 機 構 與 予 治 療 G. 預 防 教 育 : 推 廣 青 少 年 約 會 暴 力 預 防 工 作,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方 案, 並 給 予 完 成 方 案 之 青 少 年 證 書 H. 諮 詢 服 務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往 往 不 願 意 尋 求 諮 商 或 治 療,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之 工 作 人 員 會 極 力 建 議 受 害 者 接 受 諮 商 或 治 療, 因 此 有 些 個 案 甚 至 必 頇 花 半 年 至 一 年 之 時 間 說 服 才 願 意 接 受 諮 商 與 治 療 I. 轉 介 加 害 人 :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不 做 加 害 人 服 務, 因 此 轉 介 加 害 人 至 其 他 醫 療 診 所 做 加 害 人 處 遇, 加 害 人 處 遇 治 療 期 程 為 一 年 52 周 ( 法 院 認 可 ) J. 家 庭 重 建 服 務 : 受 虐 兒 目 賭 兒 服 務 :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有 70% 的 兒 童 是 目 睹 兒 或 受 虐 兒, 家 庭 暴 力 的 發 生, 孩 童 以 為 是 自 己 的 錯, 因 此 必 頇 幫 助 家 庭 孩 子 重 建, 於 是 設 計 相 關 方 案 讓 孩 子 找 回 自 尊 ( 父 母 必 頇 帶 小 孩 來 中 心 完 成 為 期 16 週 的 服 務 方 案, 經 費 由 政 府 補 助 ), 透 過 此 方 案 教 導 父 母 如 何 用 最 有 效 之 方 式 與 孩 子 互 動 及 應 對 受 虐 兒 目 睹 兒 必 頇 寄 養 時, 由 於 寄 養 服 務 並 非 印 地 安 的 傳 統, 因 此 在 孩 童 未 離 開 家 庭 前 會 召 開 跨 網 絡 的 兒 童 保 護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以 確 保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另 外 亦 有 夫 妻 諮 商 方 案, 其 目 的 為 促 進 夫 妻 之 間 的 和 帄 相 處 印 地 安 人 前 來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尋 求 幫 忙, 主 要 是 因 為 疾 病 的 發 生, 因 此 即 使 有 家 暴 問 題, 若 無 主 動 告 知 並 不 會 被 發 覺, 因 此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設 計 一 張 病 人 篩 選 問 卷 請 每 位 前 來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的 病 患 填 寫 : (A) Have you ever witnessed family violence? 你 是 否 目 擊 了 家 庭 暴 力 嗎? (B) Have you ever experienced violence against your own person? 你 有 家 人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經 驗 嗎? (C) Do you know what domestic violence is? 你 知 道 什 麼 是 家 庭 暴 力 嗎? (D) Do you feel safe in your current Relationship? 在 您 目 前 的 關 係 裡, 你 是 否 感 到 安 全? 以 上 4 個 問 題 若 有 回 答 是 的, 立 即 由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之 專 業 人 員 介 入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個 案 來 源 : 受 害 者 自 己 前 來 受 害 者 家 庭 成 員 尋 求 協 助 警 察 轉 介 醫 院 轉 介 等 治 療 酒 癮 : 兼 用 印 地 安 傳 統 方 式 治 療 10

法 律 與 法 庭 : 印 地 安 保 留 區 制 訂 自 己 之 法 律 條 文, 並 擁 有 自 己 之 法 庭 審 理 相 關 法 令 問 題, 因 此 每 一 個 部 落 有 自 己 之 法 庭, 每 一 個 部 落 之 法 令 亦 不 相 同 K. 外 展 服 務 : 以 舉 辦 演 講 方 式 宣 導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L. 傳 統 的 手 工 藝 製 作 (5) 預 防 服 務 : 預 防 和 早 期 干 預 計 畫, 透 過 此 計 畫, 能 夠 提 高 現 在 及 後 代 子 孫 之 健 康 教 育 青 年 和 社 會 各 界 對 預 防 少 女 懷 孕 性 自 主 男 / 女 的 責 任 性 傳 染 疾 病 ( 性 病 ) 和 保 健 服 務 對 青 年 進 行 一 對 一 的 教 育, 提 供 了 宣 傳 小 冊 子, 包 括 禁 慾 預 防 少 女 懷 孕 節 育 性 傳 播 疾 病 衛 生 服 務 等 知 識, 提 供 一 個 機 會, 讓 年 輕 女 性 和 男 性 獲 得 了 寶 貴 的 教 育, 了 解 和 洞 察 關 於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讓 年 輕 的 女 性 和 男 性, 討 論 並 分 享 他 們 的 問 題 或 疑 慮 4.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是 連 接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的 臨 床 與 社 區 服 務, 替 病 人 爭 取 最 佳 的 健 康 通 過 家 訪 和 社 區 活 動, 勸 導 病 人 做 按 時 的 藥 物 治 療 及 血 壓 的 監 測 此 小 組 是 由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代 表 (CHRs), 護 士, 營 養 師, 體 能 訓 練 專 家, 專 業 技 術 等 人 員 組 成 有 執 照 之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家 訪 評 估 監 測 病 例 管 理 轉 診 及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包 括 : (1) 社 區 流 感 診 所 (2) 社 區 衛 生 及 健 康 服 務 站 (3) 協 調 與 外 部 服 務 (4) 糖 尿 病 教 育 (5) 照 顧 老 人, 自 助, 和 充 權 婦 女 (6) 環 境 健 康, 包 括 氟 水 取 樣 (7) 健 康 促 進 疾 病 預 防, 利 用 教 育 方 式 做 早 期 干 預 (8) 公 共 保 健 護 士 和 社 區 衛 生 的 代 表 做 家 庭 訪 問 (9) 嬰 兒 和 兒 童 的 健 康, 生 長 和 發 展 教 育 (10) 傷 害 預 防 -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之 裝 置, 兒 童 牛 仔 競 技 表 演 之 安 全 宣 導, 長 者 居 家 安 全 檢 查 (11) 營 養 教 育 和 諮 詢 (12) 運 動 諮 詢 (13) 產 前 和 產 後 護 理 計 畫 (14) 貓 與 狗 之 狂 犬 病 診 所 (15) 婦 女 乳 腺 癌 和 子 宮 頸 癌 教 育 5. 藥 房 : 藥 劑 人 員 致 力 於 確 保 病 人 了 解 自 己 所 服 用 的 藥 物 從 為 什 麼 必 頇 治 療 開 始, 如 何 以 及 何 時 服 用 藥 物 服 用 藥 物 的 反 應 及 副 作 用 及 可 能 與 其 他 藥 物 及 食 物 發 生 的 相 互 作 用 積 極 主 動 的 做 法 : (1) 中 毒 預 防 計 畫 11

(2) 感 冒 藥 包 (3) 胰 島 素 注 射 器 / 針 收 集 計 劃, 以 減 少 可 能 出 現 的 濫 用 和 傳 播 疾 病 (4) 家 庭 成 員 血 糖 監 測 計 劃 (5) 藥 物 管 理 : 指 導 使 用 多 種 藥 物 的 病 人 方 案 6. 美 洲 原 住 民 健 康 研 究 中 心 : 進 行 未 成 年 飲 酒 戒 治 預 防 方 案, 另 外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部 落 成 員 使 用 煙 草 模 式 及 利 用 血 液 測 詴, 以 確 定 二 手 煙 和 糖 尿 病 (type2) 之 關 係 ( 三 ) 與 我 國 比 較 1.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屬 於 一 整 合 型 之 醫 療 中 心, 位 於 印 地 安 保 留 區 內, 兼 顧 印 地 安 人 之 傳 統 文 化 與 現 代 醫 療 相 互 結 合 台 灣 原 住 民 近 幾 年 雖 在 政 府 的 強 力 政 策 制 訂 下, 努 力 保 護 其 文 化 傳 統 尊 重 其 價 值 觀, 但 與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人 身 安 全 等 卻 是 由 不 同 的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在 整 合 上 必 頇 發 費 較 多 的 力 氣 2. 家 庭 暴 力 在 印 地 安 保 留 區 絕 大 多 數 與 其 民 族 之 藥 癮 酒 癮 有 非 常 大 之 關 係, 因 此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在 藥 酒 癮 之 預 防 教 育 上 做 了 非 常 多 的 工 作, 例 如 至 學 校 宣 導 喝 酒 對 未 成 年 人 之 影 響 及 與 加 州 大 學 合 作 針 對 未 成 年 飲 酒 問 題 之 研 究 台 灣 原 住 民 喝 酒 文 化 普 遍 較 非 原 住 民 來 得 多 且 頻 繁, 與 家 庭 暴 力 之 發 生 或 多 或 少 有 關 連, 因 此 要 減 少 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之 發 生 率, 可 從 加 強 宣 導 適 量 飲 酒 及 未 成 年 不 得 飲 酒 方 向 進 行 3.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尊 重 印 地 安 保 留 區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傳 統, 有 關 醫 療 方 案 設 計 在 在 兼 顧 其 傳 統 文 化, 台 灣 在 處 理 家 暴 問 題 上, 對 原 住 民 或 新 住 民 的 文 化 敏 感 度 仍 較 薄 弱, 相 關 政 策 應 融 入 多 元 文 化 思 考, 以 展 現 對 人 權 的 尊 重 4.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設 計 問 卷 給 前 來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之 印 地 安 人, 問 卷 內 容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抽 煙 飲 酒 問 題, 若 有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相 關 問 題 之 回 答, 立 即 有 專 門 人 員 介 入 處 理, 主 動 發 覺 不 少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建 議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可 否 與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在 民 眾 求 診 時 填 寫 與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等 相 關 之 問 卷, 及 時 發 現 需 要 協 助 之 民 眾 5.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除 了 提 供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外, 亦 與 婦 女 資 源 中 心 (Women s Resource Center) 和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Center For Community Solutions) 合 作, 申 請 聯 邦 政 府 經 費 補 助 成 立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The North County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Center), 98 年 度 共 獲 1 億 5 仟 萬 補 助 ( 詳 見 下 節 介 紹 ) ( 四 ) 心 得 與 建 議 聖 地 牙 哥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並 非 責 任 通 報, 係 由 受 暴 者 自 行 求 助, 而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能 夠 運 用 問 卷 給 前 來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之 印 地 安 人 填 寫, 主 動 發 掘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而 我 國 對 醫 事 人 員 採 責 任 通 報, 發 現 案 件 的 來 源 是 外 傷 求 診 的 急 診 室 居 多, 其 實 是 非 常 的 不 同, 也 可 印 證 為 什 麼 服 務 的 案 主 多 是 三 級 的 服 務 因 此, 12

如 果 我 們 想 要 更 早 的 介 入, 醫 療 院 所 針 對 前 去 尌 診 的 病 人, 在 等 待 看 診 前 有 一 全 面 性 的 瞭 解 ( 填 問 卷 資 料 ), 可 協 助 早 期 發 現, 也 避 免 病 人 的 難 以 啟 口 我 遭 受 家 人 暴 力 另 從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的 服 務 內 涵 來 看, 我 國 不 管 是 公 部 門 或 志 願 服 務 部 門 企 業 組 織, 對 原 鄉 地 區 的 原 住 民 服 務 從 未 整 合 規 劃, 民 間 團 體 往 往 是 以 單 一 服 務 為 主 體, 建 議 未 來 可 鼓 勵 企 業 或 醫 療 機 構 擴 大 服 務 內 涵, 參 考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的 模 式 發 展 原 鄉 整 合 性 服 務 方 案 13

二 聖 地 牙 哥 市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The North County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Center,NCFVPC) ( 一 ) 機 構 簡 介 聖 地 牙 哥 市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是 一 個 多 功 能 的 服 務 機 構, 旨 在 協 助 聖 地 牙 哥 市 北 區 和 印 地 安 保 留 地 的 民 眾, 提 供 階 段 性 保 護 和 跨 網 絡 協 調 整 合 服 務 機 構 使 命 在 阻 斷 家 庭 內 的 暴 力 週 期 和 幫 助 被 害 人 ( 倖 存 者 )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健 康 和 自 足 的 環 境 機 構 目 標 如 下 : 1. 警 察 部 門 在 執 行 強 制 逮 捕 或 是 逮 捕 前 的 程 序 和 政 策 上, 提 供 受 害 者 強 制 逮 捕 的 程 序 和 聲 申 請 保 護 令 相 關 的 服 務 2. 對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和 約 會 強 暴 的 受 害 者, 在 服 務 程 序 上 加 強 辯 護 律 師 的 服 務 方 案, 包 括 受 害 者 在 移 民 事 務 上 的 強 力 協 助 3. 對 於 法 律 的 強 化 和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介 入 展 現 出 承 諾, 包 括 來 自 其 他 州 政 府 和 轄 區 保 護 令 的 執 行 4. 建 立 合 作 的 機 制 或 與 鄰 近 的 轄 區 有 效 的 合 作, 以 利 於 強 化 來 自 於 其 他 州 政 府 和 轄 區 保 護 令 的 執 行 該 中 心 由 五 個 單 位 聯 盟 組 成, 包 括 聖 地 牙 哥 的 地 方 檢 察 官 ( San Diego District Attorney) 聖 地 牙 哥 郡 警 察 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小 組 (San Diego Sheriff s Department Domestic Violence Unit)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Indian Health Council) 婦 女 資 源 14

中 心 (Women s Resource Center) 和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Center For Community Solutions), 每 單 位 至 少 遴 選 一 位 代 表 成 立 董 事 會, 負 責 監 督 防 治 中 心 的 每 日 運 作, 並 聘 有 工 作 人 員 及 招 募 志 工 執 行 業 務, 經 費 來 自 上 述 民 間 組 織 及 政 府 部 分 補 助 款,2 年 服 務 所 需 經 費 計 約 100 萬 美 元 ( 含 房 屋 租 金 及 工 作 人 員 薪 資 ), 中 心 現 聘 工 作 人 員 5 人 ( 含 1 位 行 政 助 理 ), 因 代 表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WRC CCS 等 3 個 不 同 團 體 提 供 駐 點 執 行 方 案, 因 此 定 期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團 體 行 政 會 議 ( 由 郡 警 局 召 集 ), 使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個 案 案 量 每 月 約 100 件, 個 案 資 訊 彼 此 獨 立 不 能 分 享, 要 分 享 需 經 個 案 同 意 ( 填 同 意 書 ), 工 作 人 員 及 志 工 工 作 簡 述 如 下 : 1. 執 行 長 : 受 僱 於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IHC), 負 責 整 個 中 心 管 理 工 作 並 個 案 紀 錄 追 蹤 或 管 理 個 案 輔 導 員 及 志 工 並 依 個 案 需 要 接 案 2. 個 案 輔 導 員 : 受 僱 於 婦 女 資 源 中 心 (WRC) 和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CCS), 由 執 行 長 指 揮 提 供 來 自 郡 警 察 局 轉 介 之 家 暴 個 案 服 務 3. 律 師 ( 倡 導 者 ): 受 僱 於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CCS), 在 北 區 防 治 中 心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包 括 協 助 聲 請 禁 制 令 或 家 事 法 庭 之 服 務 4. 警 察 局 探 員 : 受 僱 於 聖 地 牙 哥 郡 警 察 局, 屬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委 員, 主 動 提 供 個 案 資 源 連 結, 著 重 法 庭 之 服 務, 對 象 是 輕 罪 家 庭 暴 力 的 個 案 5. 防 治 中 心 志 工 : 志 工 之 素 行 背 景 被 嚴 格 要 求, 志 工 需 接 受 40 小 時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課 程 訓 練, 此 訓 練 由 婦 女 資 源 中 心 或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中 心 負 責 提 供 6. 法 律 志 工 : 頇 具 備 法 律 教 育 及 會 說 兩 種 語 言, 他 們 將 負 責 對 於 危 機 的 干 預 陪 同 上 法 院 和 案 件 管 理 服 務 的 志 工 也 要 支 持 和 協 助 受 害 者 取 得 必 要 的 資 源, 包 括 尌 業 住 房 醫 療 保 健 和 受 害 者 補 償 當 然, 所 有 服 務 的 志 工 都 必 頇 受 防 治 中 心 的 監 督 ( 二 ) 服 務 方 案 : 聖 地 牙 哥 市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藉 由 夥 伴 團 體 的 結 合, 提 供 廣 泛 性 具 有 文 化 敏 感 度 的 方 案 來 教 育 社 區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透 過 該 機 構 的 資 源 協 調 整 合, 讓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毋 需 四 處 奔 走, 即 可 獲 得 支 持 法 律 協 助 諮 商 庇 護 及 資 訊 等 服 務, 也 可 以 與 警 察 和 專 精 家 事 法 的 律 師 們 討 論 如 何 保 障 自 己 的 安 全 和 應 有 的 權 利, 藉 此 進 一 步 了 解 司 法 程 序 並 做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涵 如 下 : 1. 支 持 性 服 務 : 提 供 個 案 所 需 尌 業 安 置 庇 護 健 康 照 顧 被 害 人 補 償 等 服 務 2. 法 律 服 務 : 協 助 個 案 法 律 議 題 包 括 聲 請 保 護 令 所 需 準 備 的 書 面 文 件 陪 同 出 庭 被 害 者 保 護 令 聽 證, 法 庭 司 法 系 統 相 關 程 序 等 3. 陪 同 出 庭 : 陪 同 被 害 人 出 庭 法 律 諮 詢 司 法 系 統 的 法 律 服 務 等 15

4. 危 機 介 入 : 經 由 確 認 評 估 介 入 協 助, 使 處 於 危 機 的 當 事 人 減 低 或 回 復 他 / 她 的 生 活 5. 熱 線 服 務 : 設 置 熱 線 或 辦 公 專 線 電 話 提 供 危 機 處 理 或 諮 詢 服 務 6. 諮 商 / 支 持 團 體 : 連 結 婦 女 資 源 中 心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印 第 安 健 康 理 事 會 或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更 適 合 個 案 的 服 務 7. 驗 傷 診 療 服 務 : 陪 同 個 案 到 醫 院 驗 傷 診 療, 進 行 與 法 庭 訴 訟 有 關 的 服 務 8. 被 害 人 驗 證 報 告 服 務 : 由 中 心 的 探 員 提 供 被 害 證 人 及 案 主 / 被 害 人 有 關 聽 訊 日 期 刑 事 程 序 等 協 助 9. 法 庭 辯 護 律 師 服 務 :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有 律 師 可 陪 伴 受 害 者 做 法 庭 的 辯 護 這 包 括 小 孩 監 護 權 及 監 督 會 面 部 份 的 調 解 10. 禁 制 令 的 協 助 :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幫 忙 填 寫 法 庭 文 件, 解 釋 及 準 備 受 害 者 所 需 的 訴 訟 和 法 庭 程 序 11. 安 全 計 畫 的 協 助 : 律 師 協 助 受 害 者 準 備 安 全 計 畫, 讓 受 害 者 和 家 人 在 此 艱 困 過 渡 期 得 以 保 護 人 身 安 全 12. 提 供 雙 語 ( 英 文 西 班 牙 ) 服 務 : 有 會 說 英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的 律 師, 並 結 合 外 界 資 源 也 提 供 其 他 語 言 的 協 助 與 服 務 13. 庇 護 所 的 轉 介 : 幫 助 轉 介 到 各 地 區 的 庇 護 所, 並 協 助 送 達 14. 諮 詢 的 轉 介 : 依 個 案 之 需 求 提 供 適 切 諮 詢 及 轉 介 15. 社 區 服 務 轉 介 : 提 供 許 多 社 區 的 服 務 資 訊, 並 依 個 案 需 要 盡 所 能 提 供 最 新 最 好 的 訊 息 16. 交 通 資 訊 : 備 有 可 供 選 擇 的 交 通 工 具, 可 提 供 到 法 庭 諮 詢 及 醫 療 處 所 的 派 遣 服 務 ( 三 ) 與 我 國 比 較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與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工 作 模 式 頗 為 類 似, 皆 有 類 似 個 案 管 理 者 的 設 置, 評 估 被 害 人 需 求, 連 結 相 關 資 源 提 供 協 助, 不 同 之 處 如 下 : 1.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為 民 間 組 織,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為 政 府 部 門 2.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辦 公 處 所 工 作 人 員 主 要 為 個 案 管 理 者 與 律 師, 隸 屬 於 不 同 母 機 構,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雖 號 稱 為 不 同 體 系 的 整 合 性 團 隊, 但 實 質 上 僅 有 社 政 部 門 的 社 工 人 員 進 駐, 各 體 系 並 無 實 質 合 署 辦 公 ( 四 ) 心 得 與 建 議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和 之 後 參 訪 的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FJC) 都 是 協 助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的 方 案, 但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資 源 連 結 的 模 式,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是 以 個 案 管 理 者 協 助 個 案 連 結 外 部 資 源 的 方 式 提 供, 也 會 主 動 追 蹤 個 案 資 源 使 用 的 狀 況, 和 我 國 家 暴 防 治 社 工 的 服 務 輸 送 模 式 較 為 類 似 ;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正 16

義 中 心 則 強 調 不 同 資 源 單 位 進 駐 到 同 個 屋 簷 下 辦 公, 案 主 只 要 到 一 個 地 點 尌 可 以 得 到 多 種 服 務, 讓 案 主 免 去 奔 波 於 多 個 服 務 單 位 的 辛 苦, 但 是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比 較 是 被 動 等 待 案 主 上 門, 並 不 強 調 像 北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有 主 動 追 蹤 案 主 的 服 務 模 式, 這 些 不 同 方 案 的 特 色 都 可 作 為 我 國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推 動 參 考 17

三 漢 娜 之 家 -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服 務 中 心 (Hannah's House) ( 一 ) 機 構 簡 介 : 漢 娜 之 家 (Hannah's House) 成 立 於 1988 年, 原 本 的 服 務 對 象 是 在 職 場 中 工 作 的 父 母 親, 特 別 是 有 藥 酒 癮 問 題 的 家 庭, 後 來 因 為 察 覺 為 數 眾 多 的 夫 妻 在 本 身 婚 姻 發 生 問 題 之 後, 尌 無 法 以 帄 和 的 態 度 繼 續 扮 演 好 父 母 親 的 角 色 而 受 害 最 深 的 是 他 們 的 子 女, 因 此 開 始 提 供 未 成 年 子 女 監 督 會 面 交 往 服 務, 漢 娜 之 家 名 稱 的 由 來 則 是 為 了 紀 念 漢 娜 這 個 小 女 孩 的 親 身 故 事, 漢 娜 在 四 個 月 大 時 成 為 機 構 交 付 服 務 的 對 象, 當 時 她 與 母 親 和 姊 姊 一 貣 生 活, 但 是 每 週 有 三 四 天 根 據 法 庭 規 定 必 頇 和 父 親 相 處, 健 康 活 潑 的 漢 娜 兩 歲 時, 法 庭 判 決 她 的 父 母 親 可 以 自 行 安 排 交 付 會 面 的 方 式, 過 不 了 多 久 漢 娜 尌 被 父 親 綁 架 並 且 失 蹤 了, 直 到 漢 娜 六 歲 時 她 和 父 親 的 行 蹤 才 被 發 現, 正 因 為 漢 娜 的 經 歷 使 得 許 多 人 開 始 理 解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 二 ) 服 務 方 案 : 1. 監 督 會 面 和 交 付 (supervised visitation and exchange) 所 有 監 督 會 面 服 務 的 對 象 均 有 法 庭 的 判 決 必 頇 遵 守 執 行, 監 督 人 員 忠 實 而 完 整 地 紀 錄 父 母 親 在 會 面 進 行 中 與 子 女 互 動 的 情 形 並 將 報 告 呈 交 法 官, 以 供 法 官 作 為 監 護 權 或 探 視 權 判 決 的 參 考 其 中 包 括 描 述 的 面 向 有 : 孩 子 的 反 應 ( 表 情 肢 體 語 言 結 束 之 前 孩 子 的 反 應 ) 父 母 親 的 反 應 ( 講 話 的 聲 調 如 何 進 行 管 教 ) 各 自 攜 帶 的 物 品 等 等 監 督 人 員 在 過 程 當 中 會 隨 時 在 旁, 包 括 陪 同 前 往 洗 手 間 若 察 覺 有 任 何 不 利 於 孩 子 的 舉 動, 會 制 止 並 立 即 請 其 離 開 終 止 會 面 而 針 對 有 精 神 疾 患 的 父 母 親, 除 非 其 無 法 遵 守 規 定 才 會 拒 絕 其 探 視, 但 若 僅 是 親 職 功 能 不 佳, 會 由 工 作 人 員 視 情 況 予 以 指 導 協 助 18

除 了 父 母 親 之 外, 若 經 有 監 護 權 之 一 方 同 意 其 他 家 屬 亦 可 進 行 探 視, 若 任 監 護 權 之 一 方 不 同 意, 則 必 頇 透 過 法 院 進 行 裁 決 至 於 交 付 服 務 的 對 象 則 不 一 定 都 有 法 院 的 命 令, 主 要 是 提 供 父 母 親 一 個 中 立 安 全 的 處 所 可 以 將 子 女 交 託 給 對 方, 並 請 家 長 填 寫 孩 子 特 殊 狀 況 的 表 格, 由 工 作 人 員 交 給 對 方, 以 掌 握 孩 子 的 特 殊 情 況 工 作 人 員 亦 會 進 行 簡 單 的 紀 錄, 例 如 外 觀 及 精 神 狀 態 所 有 的 監 督 會 面 和 交 付 服 務 都 必 頇 遵 照 法 院 的 命 令 以 及 漢 娜 之 家 的 規 則, 且 除 非 在 法 院 的 命 令 以 及 在 工 作 人 員 的 執 行 之 下, 否 則 雙 方 將 不 會 有 任 何 成 人 之 間 的 聯 繫, 其 中 包 括 出 入 口 以 及 到 達 時 間 的 安 排, 都 會 有 錯 開 雙 方 的 設 計 在 監 督 會 面 交 往 的 過 程 當 中, 任 何 身 體 暴 力 的 威 脅 是 不 能 被 容 忍 的 兒 童 的 福 祉 是 最 高 的 優 先 權, 且 家 長 不 得 在 孩 子 面 前 談 論 任 何 有 關 法 律 家 庭 的 狀 況, 亦 不 可 提 及 以 前 發 生 的 事 以 及 不 對 未 來 作 承 諾 2. 協 同 親 職 教 育 (cooperative co-parenting classes): 協 同 親 職 教 育 主 要 是 讓 已 經 不 住 在 一 貣 的 父 母 親 有 機 會 學 習 做 一 個 稱 職 的 父 母, 維 繫 與 子 女 間 良 好 的 關 係, 同 時 學 習 管 理 個 人 的 情 緒, 不 讓 情 緒 影 響 對 待 子 女 的 態 度 協 同 親 職 教 育 教 導 家 長 如 何 依 照 孩 子 年 齡 的 不 同, 與 其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方 式, 且 教 導 家 長 如 何 與 在 孩 子 生 命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成 人 進 行 溝 通 3. 情 緒 管 理 課 程 (path to peace anger management class): 漢 娜 之 家 所 提 供 的 情 緒 管 理 課 程 都 是 以 個 別 的 方 式 進 行, 而 非 一 般 的 團 體 型 式, 對 於 有 困 難 控 制 自 己 憤 怒 情 緒 的 個 人, 這 個 課 程 協 助 他 們 看 到 自 己 不 當 的 情 緒 反 應 方 式, 進 而 學 習 改 變 個 人 的 行 為 4. 藥 酒 癮 評 估 (substance abuse assessment): 藥 酒 癮 評 估 主 要 是 機 構 接 到 法 院 命 令 或 律 師 轉 介 的 要 求, 針 對 特 定 個 人 以 驗 尿 吹 氣 等 方 式 進 行 篩 檢 評 估, 通 常 約 進 行 二 至 四 次, 評 估 結 果 會 做 成 報 告 提 供 給 僱 主 醫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的 個 人 5. 會 面 監 督 人 員 訓 練 (visitation monitor training program): 會 面 監 督 人 員 訓 練 顧 名 思 義 尌 是 訓 練 提 供 監 督 會 面 服 務 的 工 作 員, 這 計 畫 包 含 課 堂 講 習 和 實 習, 總 訓 練 時 數 為 40 小 時 ( 三 ) 與 我 國 比 較 : 1. 事 前 對 雙 方 做 講 習 : 漢 娜 之 家 在 親 子 會 面 之 前, 會 對 雙 方 做 講 習, 讓 雙 方 了 解 必 頇 遵 守 的 規 範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此 點 在 國 內 並 未 推 展 2. 監 督 會 面 人 員 : 漢 娜 之 家 監 督 會 面 人 員 只 要 無 前 科, 經 過 40 小 時 訓 練 即 可 擔 任 監 督 會 面 人 員 ; 台 灣 監 督 會 面 工 作 不 論 是 地 方 政 府 自 辦 或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監 督 會 面 人 員 皆 為 社 工 人 員 3. 收 費 方 式 : 漢 娜 之 家 採 取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每 次 監 督 會 面 成 本 需 美 金 65 元, 視 使 用 者 經 濟 能 力 訂 定 不 同 收 費 標 準, 倘 有 不 足 再 以 募 款 支 應 ; 台 灣 監 督 會 面 工 作 因 從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而 貣, 雖 然 少 數 擴 及 到 一 般 離 婚 案 件, 但 因 案 量 仍 不 多, 目 前 都 由 政 府 經 費 支 應, 無 對 外 收 費 4. 案 量 : 漢 娜 之 家 有 11 個 工 作 人 員, 帄 均 每 日 約 提 供 30 人 次 服 務, 在 案 19

量 80 案 ; 台 灣 監 督 會 面 案 量 相 當 低, 以 台 北 市 而 言, 一 年 監 督 會 面 次 數 在 100 次 以 下,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甚 至 0 次 5. 保 全 措 施 : 漢 娜 之 家 採 取 時 間 和 空 間 隔 離 方 式 以 避 免 雙 方 正 面 衝 突, 每 個 空 間 角 落 亦 裝 設 有 監 視 器, 這 些 作 法 和 台 灣 多 數 地 方 政 府 採 取 方 式 一 樣, 但 漢 娜 之 家 工 作 人 員 展 現 更 強 烈 的 自 信 與 權 威 感, 讓 使 用 者 採 取 高 度 配 合 態 度, 因 此 成 立 至 今 尚 未 發 生 過 重 大 危 安 事 件 20

四 聖 地 牙 哥 市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FJC)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聯 盟 (Family Justice Center Alliance,FJC Alliance) 倖 存 者 之 聲 (Voices) ( 一 ) 機 構 簡 介 1.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FJC): FJC 的 最 初 構 想 萌 芽 於 1989 年,1998 年 貣 開 始 籌 備,2002 年 全 美 第 一 個 提 供 家 暴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多 元 整 合 性 服 務 的 FJC 在 聖 地 牙 哥 市 正 式 成 立, 係 全 美 資 源 最 豐 之 綜 合 性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是 一 個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及 他 們 的 孩 子 提 供 全 方 位 服 務 的 機 構, 設 置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能 將 因 為 家 庭 暴 力 死 亡 的 案 件 逐 年 降 到 最 低, 甚 至 是 終 止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目 前 聖 地 牙 哥 FJC 有 警 政 醫 療 法 律 等 超 過 25 個 公 私 部 門 相 關 單 位 進 駐, 估 計 每 週 約 有 120 位 專 業 人 員 在 此 提 供 法 律 醫 療 心 理 諮 商 經 濟 補 助 安 全 庇 護 等 各 項 服 務,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受 過 40 小 時 訓 練 的 廣 大 志 工 群 投 入 家 暴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的 服 務, 成 立 至 今 服 務 人 數 已 超 過 23,000 人, 事 實 證 明 聖 地 牙 哥 是 全 美 家 庭 暴 力 殺 人 事 件 率 最 低 的 城 市 之 一 由 於 聖 地 牙 哥 FJC 的 成 功 先 例,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於 2003 年 宣 佈 在 全 美 建 立 FJC, 以 藉 此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多 元 整 合 服 務 模 式 聖 地 牙 哥 FJC 原 負 責 人 曾 任 檢 察 官, 隨 著 負 責 人 異 動 FJC 成 員 也 有 部 分 移 出, 目 前 聖 地 牙 哥 FJC 設 置 於 警 察 部 門 下, 由 警 察 體 系 主 導 2.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聯 盟 (Family Justice Center Alliance,FJC Alliance): FJC Alliance 創 立 於 2006 年, 創 辦 人 為 原 FJC 執 行 長, 其 設 立 的 宗 旨 是 為 了 因 應 國 際 間 已 經 成 立 和 即 將 成 立 之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的 技 術 協 助 需 求 FJC Alliance 21

目 前 輔 導 的 對 象 包 括 美 國 司 法 部 經 費 補 助 的 45 所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加 上 位 於 加 拿 大 墨 西 哥 英 國 的 3 所 國 際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除 此 之 外 全 球 包 括 美 國 歐 洲 中 東 非 洲 中 美 洲 等 逾 10 個 國 家 還 有 60 所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正 在 籌 辦 中 除 上 開 技 術 協 助 之 外,FJC Alliance 每 年 舉 辦 國 際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研 討 會, 並 且 透 過 員 工 交 換 訪 問 實 習 計 畫 網 路 教 學 等 方 式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相 關 知 識 的 教 育, 同 時 他 們 還 在 Verizon 基 金 會 的 贊 助 下 以 Family Justice Center Institute 的 名 義 研 發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服 務 模 式, 開 展 各 項 創 新 方 案, 並 且 倡 導 藉 由 新 科 技 來 提 升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的 觀 念 作 法 3. 倖 存 者 之 聲 (Voices) 家 庭 暴 力 倖 存 者 聯 盟 : 全 國 性 家 庭 暴 力 倖 存 者 權 益 倡 導 聯 盟 Voices 由 Verizon 基 金 會 贊 助 成 立, 聖 地 牙 哥 聯 盟 成 立 於 2002 年, 目 前 約 有 二 十 幾 位 成 員, 許 多 成 員 皆 接 受 過 FJC 的 服 務, 她 們 的 主 要 角 色 是 作 為 家 庭 正 義 中 心 的 諮 詢 委 員, 她 們 貢 獻 意 見 以 供 政 府 制 定 家 庭 暴 力 相 關 政 策, 並 且 以 自 身 經 驗 教 育 其 他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成 員 和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聖 地 牙 哥 Voices 原 為 FJC 成 員 之 ㄧ, 因 FJC 負 責 人 Gael Strack 及 Casey Gwinn 另 創 FJC Alliance, 而 跟 隨 轉 為 FJC Alliance 旗 下 成 員 全 美 各 地 Voices 運 作 模 式 不 一, 目 前 聖 地 牙 哥 Voices 成 員 皆 為 倖 存 者, 除 了 核 心 幹 部 主 席 副 主 席 執 行 祕 書 為 固 定 成 員 外, 其 他 成 員 並 不 固 定 ( 二 ) 服 務 方 案 : 1. FJC 以 一 站 式 服 務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協 助 之 整 合 性 服 務 方 案, 超 過 25 個 團 體 為 被 害 人 及 其 孩 子 和 家 庭 提 供 結 構 性 的 法 律 社 會 和 醫 療 服 務, 居 住 在 聖 地 牙 哥 市 的 家 暴 被 害 人 可 以 來 此 與 律 師 進 行 諮 詢 服 務 取 得 禁 制 令 規 劃 身 家 安 全 之 保 護 與 警 方 談 話 聯 繫 安 排 與 檢 察 官 會 面 與 社 工 員 會 談 有 診 療 設 備 及 醫 護 人 員, 可 提 供 受 害 者 第 一 時 間 的 診 療 服 務 與 牧 師 諮 詢 取 得 交 通 協 助 以 及 獲 得 營 養 及 妊 娠 諮 詢 服 務 由 律 師 立 即 協 助 向 法 院 聲 請 保 護 令 等 待 服 務 區 之 硬 體 設 備 營 造 家 庭 氛 圍, 軟 體 空 間 規 劃 之 遊 戲 室 與 廚 房 讓 兒 童 免 於 空 間 恐 懼 與 擔 憂 FJC 網 絡 單 位 如 下 : 22

SAN DIEGO POLICE DEPARTMENT FJC DEPARTMENT SAN DIEGO VOLUNTEER LAWYER PROGRAM(SDVLP) FJC LEGAL NETWORK DRESS FOR SUCCESS CHILDREN'S HOSPITAL FJC VOLUNTEER PROGRAM TRAVELER'S AID CRIME VICTIMS FUND INTERGRATED MENTAL HEALTH POLICE DEPARTMENT SERVICES(IMHS) YWCA MILTARY VICTIM SERVICE COORDINATORS SAN DIEGO DEAF MENTAL CITY ATTORNEY ADVOCATES HEALTH SERVICES(SDDMHS) DISTRICT ATTORNEY 2. FJC Alliance 提 供 成 立 FJC 相 關 之 培 訓 諮 詢 和 技 術 援 助 工 作, 包 括 接 案 服 務 保 密 和 資 訊 分 享 通 信 系 統 社 區 評 估 資 料 蒐 集 與 評 估 以 信 仰 為 基 礎 的 夥 伴 關 係 組 織 架 構 實 習 計 劃 建 立 相 關 程 序 與 表 單 貣 訴 政 策 與 實 務 安 全 計 畫 志 工 招 募 培 訓 等 3. Voices 運 用 家 庭 暴 力 倖 存 者 的 力 量 和 生 命 經 驗 幫 助 他 人, 透 過 倡 導 教 育 和 充 權, 協 助 全 國 各 地 成 立 倖 存 者 的 團 體, 讓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走 出 暴 力 傷 痛 ( 三 ) 與 我 國 比 較 1. FJC 雖 非 正 式 官 方 機 構, 但 由 於 經 費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政 府, 主 事 者 的 背 景 也 具 有 公 務 身 分, 因 此 具 有 濃 厚 的 官 方 色 彩, 但 其 成 員 則 為 多 元 豐 富 的 民 間 組 織, 除 了 州 政 府 給 予 相 關 的 經 費 補 助 外, 民 間 組 織 派 駐 至 FJC 的 工 作 人 員 均 有 獨 立 的 服 務 空 間, 薪 資 大 多 由 母 機 構 支 應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係 依 法 設 置 之 政 府 部 門, 雖 成 員 亦 包 括 警 政 社 政 衛 生 醫 療 教 育 等 多 元 網 絡 單 位, 但 與 FJC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成 員 皆 為 公 部 門, 且 未 合 署 辦 公, 各 單 位 並 未 在 同 一 屋 簷 下 惟 目 前 國 內 部 份 地 方 政 府 有 設 置 綜 合 性 社 會 福 利 館, 提 供 辦 公 處 所 並 引 進 民 間 團 體 進 駐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 屏 東 縣 政 府 ), 其 型 式 有 部 分 類 似 FJC 2. FJC Alliance 是 一 訓 練 倡 導 機 構, 主 要 在 於 協 助 各 地 成 立 FJC 組 織, 國 內 並 無 此 類 組 織 3. Voices 是 家 庭 暴 力 倖 存 者 組 成 的 民 間 倡 導 組 織, 國 內 目 前 尚 未 出 現 此 種 團 體 UNDER ONE ROOF 23

( 四 ) 心 得 與 建 議 FJC 的 成 功 非 僅 只 外 顯 一 站 式 服 務 的 硬 體, 而 在 軟 體 的 合 作 團 隊 共 識 與 專 業, 我 國 政 府 應 可 學 習 FJC 如 何 運 用 外 部 專 業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政 策 制 定 與 服 務 聖 地 牙 哥 總 人 口 數 200 多 萬, 卻 有 42 種 同 種 族 與 語 言, 惟 有 西 北 角 為 較 富 裕 區 域, 其 於 均 為 瀕 臨 貧 窮 區 域 社 會 文 化 影 響 工 作 價 值 觀 認 知 與 態 度, 相 較 聖 地 牙 哥 與 我 國 對 移 民 及 種 族 文 化 價 值 態 度 差 異, 我 國 從 88 年 新 增 移 入 人 口, 以 東 南 亞 新 移 民 居 多 ;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2000 多 萬 ; 原 住 民 為 14 族 外 加 新 成 型 之 新 台 灣 人, 語 言 以 國 語 閩 南 客 家 為 主, 圍 籬 本 位 主 義 甚 深 ; 社 群 互 動 慣 性 以 地 域 性 為 主, 面 對 國 際 跨 文 化 出 現 無 法 適 應 問 題, 在 文 化 態 度 與 認 知 出 現 差 距 家 暴 事 件 在 我 國 傳 統 文 化 為 內 部 家 事, 家 暴 法 實 施 10 年 來 讓 全 國 體 認 暴 力 事 件 為 公 共 危 險 重 大 問 題, 認 同 家 暴 法 精 神 在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與 人 身 自 由 後 10 年 的 家 暴 防 治 重 要 任 務, 除 遏 止 暴 力 事 件, 擴 大 法 之 視 野 與 品 質 外, 於 政 策 面 積 極 籌 設 專 責 單 位, 於 執 行 面 建 置 服 務 個 管 工 作 指 標 及 轉 銜 計 畫, 系 統 連 結 落 實 在 地 總 體 服 務, 開 發 在 地 社 群 資 源, 逐 步 橫 向 整 合 府 際 關 係, 突 破 專 業 界 限, 實 踐 無 接 縫 一 站 式 服 務 模 式 24

五 聖 地 牙 哥 市 高 等 法 院 - 家 事 法 庭 (San Diego Superior Court- Family Law Court) ( 一 ) 機 構 簡 介 根 據 加 州 法 律 規 定, 家 事 法 庭 專 門 處 理 與 家 庭 紛 爭 相 關 的 案 件, 其 設 立 的 目 的 是 讓 正 在 進 行 分 居 或 離 婚 程 序 的 夫 妻, 能 夠 透 過 一 個 公 正 的 機 關 來 裁 決 與 其 子 女 相 關 的 監 護 權 探 視 權 贍 養 費 問 題, 確 保 孩 子 們 的 各 項 需 求 在 父 母 親 婚 姻 關 係 終 結 後 不 會 受 到 剝 奪, 並 且 仍 然 能 與 雙 方 維 持 親 密 的 關 係, 此 外 家 事 法 庭 還 處 理 各 類 型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針 對 被 害 人 安 全 需 求 核 發 保 護 令, 保 護 令 類 型 可 分 為 暫 時 保 護 令 和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可 當 天 聲 請 當 天 核 發, 通 常 保 護 令 最 長 效 期 可 達 5 年 聖 地 牙 哥 市 高 等 法 院 - 家 事 法 庭 是 繼 洛 杉 磯 芝 加 哥 之 後, 全 美 第 三 大 法 庭, 共 有 127 位 法 官 23 名 事 務 官,1,400 餘 位 員 工, 有 刑 事 法 庭 民 事 法 庭 少 年 法 庭 交 通 法 庭 等 10 個 法 庭, 每 年 共 審 理 70 萬 件 以 上 案 件 ( 二 ) 服 務 方 案 1. Family Law Facilitator Program 有 鑒 於 許 多 民 眾 無 力 聘 請 律 師, 法 院 為 協 助 家 暴 案 件 審 理 更 為 順 利, 於 1997 年 在 法 院 內 成 立 家 事 案 件 服 務 處 (Family Law Facilitator s Office), 聘 請 有 30 年 法 律 服 務 經 驗, 本 身 也 曾 任 律 師 之 專 家 擔 任 該 單 位 主 管, 配 置 19 位 律 師 及 5 名 助 理 人 員, 協 助 家 事 案 件 當 事 人 ( 有 需 要 協 助 的 任 一 方 ) 有 足 夠 的 法 律 知 識 填 寫 表 格 的 能 力, 讓 尋 求 正 義 的 人 儘 快 得 到 正 義 該 方 案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離 婚 監 護 權 探 視 權 親 子 鑑 定 等 案 件, 此 方 案 運 作 後, 大 量 節 省 了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提 升 審 理 效 率 25

由 於 此 方 案 工 作 人 員 與 當 事 人 並 非 如 同 律 師 與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關 係, 因 此 無 保 密 原 則 之 規 範, 辦 公 時 間 與 法 院 一 樣, 非 預 約 制 2. Legal Aid 法 律 扶 助 機 構 亦 派 律 師 進 駐 法 院 提 供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法 院 提 供 獨 立 辦 公 室, 工 作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之 ㄧ 為 協 助 被 害 人 取 得 保 護 令, 對 於 低 收 入 被 害 人 提 供 免 費 義 務 律 師 協 助,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亦 提 供 相 關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三 ) 與 我 國 比 較 1. 保 護 令 (1) 保 護 令 種 類 及 聲 請 資 格 : 加 州 保 護 令 類 型 可 分 為 暫 時 保 護 令 及 通 常 保 護 令 家 屬 被 害 人 律 師 得 向 法 院 聲 請 保 護 令, 換 言 之, 二 種 保 護 令 中, 皆 可 由 被 害 人 提 出 我 國 民 事 保 護 令 分 為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及 緊 急 保 護 令 3 種 其 中 緊 急 保 護 令 僅 能 由 檢 察 官 警 察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通 常 保 護 令 及 暫 時 保 護 令 則 可 由 被 害 人 提 出, 或 由 檢 察 官 警 察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聲 請 (2) 保 護 令 審 理 程 序 : 加 州 暫 時 保 護 令 可 憑 被 害 人 單 方 陳 述 即 核 發, 甚 至 當 天 申 請 當 天 核 發, 通 常 保 護 令 則 頇 聽 取 雙 方 意 見, 被 害 人 的 社 工 員 或 家 暴 事 件 倡 導 者 可 陪 同 被 害 人 出 庭, 但 不 可 陳 述 意 見,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皆 經 過 家 暴 事 件 相 關 訓 練, 具 有 相 當 之 家 暴 事 件 專 業 我 國 緊 急 保 護 令 或 暫 時 保 護 令 得 不 經 開 庭 審 理 程 序, 其 中 緊 急 保 護 令 應 於 4 小 時 內 核 發, 通 常 保 護 令 則 頇 經 開 庭 審 理 程 序, 被 害 人 得 聲 請 社 工 人 員 陪 同 出 庭 並 陳 述 意 見 (3) 保 護 令 款 項 : 加 州 保 護 令 款 項 有 個 人 行 為 命 令 不 得 接 近 命 令 搬 出 命 令 子 女 監 護 探 望 及 子 女 撫 養 費 配 偶 撫 養 費 控 制 動 物 債 務 償 還 律 師 費 與 開 支 財 產 限 制 開 支 與 服 務 付 款 禁 止 毆 打 等 台 灣 保 護 令 款 項 有 禁 止 毆 打 令 禁 止 騷 擾 令 遷 出 令 遠 離 令 暫 時 使 用 權 暫 時 監 護 令 暫 時 探 視 令 給 付 令 ( 相 對 人 負 擔 房 屋 租 金 子 女 扶 養 費 醫 療 費 輔 導 費 律 師 費 ) 禁 止 查 閱 令 處 遇 令 ( 相 對 人 接 受 戒 癮 精 神 治 療 心 理 輔 導 或 其 他 治 療 輔 導 ) 其 他 保 護 令 (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4) 保 護 令 有 效 期 限 : 加 州 通 常 保 護 令 最 長 5 年, 我 國 通 常 保 護 令 最 長 1 年, 得 再 延 長 1 次, 因 此 最 多 2 年 2. 退 休 法 官 制 度 : 加 州 法 官 退 休 後 可 兼 任 家 事 法 庭 的 法 官, 台 灣 無 此 制 度 3. 法 官 與 律 師 約 定 : 聖 地 牙 哥 高 等 法 院 - 家 事 法 庭 每 星 期 四 是 法 官 與 律 師 約 定 開 庭 時 間, 律 師 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者, 頇 付 50 元 美 金, 台 灣 無 此 制 度 4. 助 人 者 在 法 庭 服 務 體 系 內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 (1) Family Law Facilitator Program 的 工 作 人 員 屬 於 法 院 所 聘 任, 多 半 26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背 景, 主 要 工 作 在 協 助 家 事 案 件 的 當 事 人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訴 訟, 其 角 色 頗 為 類 似 我 國 法 院 內 所 設 置 之 訴 訟 輔 導 科 (2) Legal Aid 的 工 作 人 員 身 分 為 律 師, 隸 屬 於 民 間 司 法 扶 助 組 織, 被 派 駐 到 法 院 服 務,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及 義 務 律 師 協 助, 該 組 織 與 國 內 的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性 質 相 似, 惟 其 母 機 構 另 聘 有 社 工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國 內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雖 無 此 項 服 務, 但 地 方 政 府 另 有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進 駐 地 方 法 院 設 置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工 作 人 員 身 分 即 為 社 工 人 員, 主 要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當 事 人 相 關 資 源 諮 詢 協 助 被 害 人 訴 訟 及 出 庭 服 務 等 27

六 貝 琪 的 家 -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家 暴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Becky'S House Program-YWCA) ( 基 於 庇 護 機 構 保 密 原 則, 未 附 照 片 ) ( 一 ) 機 構 簡 介 聖 地 牙 哥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成 立 於 西 元 1908 年, 該 協 會 成 立 的 宗 旨 展 現 了 進 步 運 動 的 目 標, 包 括 政 治 改 革 婦 女 選 舉 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和 消 費 者 保 護 等 當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成 立 時 聖 地 亞 哥 正 處 於 一 個 經 濟 衰 退 的 週 期, 人 口 總 數 約 3 萬 人, 遠 遠 低 於 洛 杉 磯 ( 超 過 30 萬 ) 和 舊 金 山 ( 超 過 40 萬 ) 1908 年 聖 地 亞 哥 婦 女 的 工 資 很 低, 未 婚 婦 女 在 旅 館 和 餐 館 是 不 受 歡 迎 的, 沒 有 婦 女 的 娛 樂 中 心 和 成 人 教 育 班, 也 沒 有 尌 業 機 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成 立 一 年 內 提 供 了 所 有 的 這 些 服 務, 且 成 長 為 一 個 500 人 成 員 的 組 織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關 心 年 輕 婦 女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包 括 居 住 食 物 尌 業 和 健 康 從 一 份 報 告 上 反 映 了 許 多 婦 女 在 大 蕭 條 時 期 所 面 臨 的 困 難 :... 警 察 發 現 了 一 個 睡 在 公 園 長 凳 衣 衫 襤 褸 的 年 輕 女 子, 安 排 她 住 到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這 女 子 說 她 去 了 洛 杉 磯 探 望 母 親, 當 她 回 到 了 租 來 的 房 間 時, 她 發 現 她 的 丈 夫 已 經 離 開 且 帶 走 了 他 們 僅 有 的 財 產, 她 完 全 沒 有 錢 沒 有 尌 業, 只 有 疲 憊 和 淚 水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在 西 北 角 的 第 11 區 和 C 區 建 立 了 一 個 娛 樂 中 心, 這 中 心 有 游 泳 池 健 身 房, 以 及 提 供 給 水 兵 在 空 閒 時 間 享 受 休 閒 活 動 的 俱 樂 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開 始 協 助 照 顧 海 軍 人 員 和 國 防 工 人 的 妻 子 和 孩 子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24 小 時 值 班, 以 幫 助 人 們 找 到 住 宿 的 地 方 在 戰 後 時 期,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舉 辦 宣 傳 計 畫, 建 立 了 青 少 年 娛 樂 節 目, 並 提 供 了 一 系 列 的 健 康 和 身 體 的 活 動 隨 著 時 代 的 轉 變, 聖 地 牙 哥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開 始 為 無 家 可 歸 和 逃 避 家 庭 暴 力 的 婦 女 和 家 庭 提 供 住 房 和 生 活 需 求 的 服 務, 主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住 宅 項 目 諮 詢 法 律 援 助 心 理 支 持 和 尌 業 協 助, 並 幫 助 這 些 婦 女 和 孩 子 適 應 身 體 情 緒 智 力 和 社 會 服 務 上 的 需 要 來 面 對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其 中 所 堅 持 的 理 念 是 教 人 釣 魚, 而 不 是 僅 僅 是 為 他 們 提 供 魚, 所 提 供 的 幫 助 方 法 非 常 成 功, 因 為 有 70% 以 上 婦 女 都 能 在 這 樣 的 幫 助 下, 完 成 任 務 得 到 尌 業 機 會 和 找 到 永 久 性 居 助 的 房 子, 並 保 持 一 個 穩 定 自 給 自 足 的 生 活 方 式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最 重 要 的 長 遠 計 畫 是 領 導 及 保 護 婦 女 與 兒 童, 把 並 協 助 領 導 這 些 婦 女 和 兒 童 發 展 增 強 自 己 的 能 力 1978 年,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建 立 了 第 一 個 全 面 性 的 家 庭 暴 力 計 劃, 提 供 受 虐 待 婦 女 的 服 務, 方 案 和 服 務 旨 在 幫 助 身 體 和 精 神 受 虐 待 的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提 供 在 個 人 和 社 會 上 的 資 源 整 個 八 十 年 代, 聖 地 亞 哥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不 斷 繼 續 幫 助 婦 女 在 危 機 情 況 下, 提 供 住 所 給 無 家 可 歸 的 婦 28

女 和 兒 童 1990 年 代 標 誌 著 一 個 里 程 碑, 因 為 聖 地 亞 哥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開 始 創 建 貝 琪 的 家,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預 防 和 服 務 的 全 面 性 方 案 今 天,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經 營 四 個 住 宅 服 務, 每 天 帄 均 大 約 有 225 人 居 住 過, 其 中 超 過 60% 的 居 民 是 兒 童 在 貝 琪 的 家 緊 急 庇 護 所 和 貝 琪 的 家 18 個 月 的 過 渡 性 住 宅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了 住 房 和 連 續 性 的 支 持 服 務 給 受 家 暴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此 外, 該 機 構 運 作 的 階 段 裡 有 一 個 為 期 兩 年 的 生 活 支 持 計 畫, 提 供 給 單 身 婦 女 必 要 的 資 源, 來 完 成 從 無 家 可 歸 過 渡 到 獨 立 生 活 Cortez Hill Family Center 也 是 由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所 設 立,Cortez Hill Family Center 是 一 個 120 天 住 宅 服 務 管 理 的 過 渡 性 住 宅 計 畫, 提 供 連 續 的 服 務 給 無 家 可 歸 的 家 庭 目 前 有 超 過 70% 的 婦 女 在 經 過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的 協 助 後, 都 能 成 功 獲 得 尌 業 和 永 久 性 住 房, 並 保 持 一 個 穩 定 自 給 自 足 的 生 活 方 式 ( 二 ) 服 務 方 案 貝 琪 的 家 提 供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計 畫 包 括 :(1)24 小 時 緊 急 熱 線 (2) 緊 急 庇 護 (3) 兩 個 過 渡 性 住 宅 方 案 (4) 庇 護 學 校 為 庇 護 住 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 個 案 管 理 個 別 輔 導 支 持 團 體 財 務 管 理 與 強 制 性 的 儲 蓄 計 劃 醫 療 評 估 及 服 務 心 理 諮 詢 法 律 援 助 心 靈 關 懷 計 畫 職 業 技 能 評 估 和 職 業 諮 詢 等 ; 另 外, 也 為 12 年 級 以 下 的 住 房 孩 童 提 供 學 校 的 教 育 藝 術 治 療 兒 童 遊 戲 活 動 1. 緊 急 庇 護 服 務 -- 提 供 從 家 庭 暴 力 中 需 要 立 即 保 護 的 婦 女 和 孩 子, 一 個 維 期 30 天 的 緊 急 庇 護 在 此 緊 急 庇 護 所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祕 密 暫 時 的 家, 接 受 服 務 的 婦 女 和 孩 童 可 以 得 到 治 癒 和 恢 復, 並 重 建 她 們 的 生 活, 進 一 步 幫 助 她 們 恢 復 自 足 性 和 能 力 過 程 中 除 了 提 供 實 際 的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如 食 物 衣 服 和 遮 蔽 等, 也 協 助 法 律 相 關 的 幫 助 及 尌 業 機 會 的 尋 找 2. 過 渡 性 住 宅 服 務 計 畫 -- 第 一 階 段 : 重 視 穩 定, 協 助 婦 女 接 受 三 個 月 的 個 人 和 團 體 輔 導 及 支 援 服 務 第 二 階 段 : 轉 型 中 的 婦 女, 協 助 婦 女 集 中 在 尋 找 尌 業 機 會 及 穩 定 尌 業, 並 從 薪 水 中 支 付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收 入 當 做 每 月 的 租 金, 但 實 際 上 是 機 構 協 助 做 為 強 制 性 儲 蓄 第 三 階 段 : 支 持 性 獨 立 生 活, 接 受 協 助 的 婦 女 只 可 居 住 不 超 過 一 年, 在 這 個 階 段, 協 助 她 們 持 續 穩 定 工 作 並 獲 得 必 要 的 技 能 和 信 心, 以 達 到 獨 立 生 活 的 目 標 在 此 一 服 務 計 畫 中 接 受 協 助 的 婦 女 能 夠 居 留 的 年 限 總 額 為 兩 年 3. 法 律 服 務 -- 協 助 受 暴 婦 女 或 家 庭 暴 力 倖 存 者 在 法 律 方 面 取 得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確 保 家 庭 暴 力 的 限 制 令 監 護 權 和 探 視 權 兒 童 和 配 偶 的 支 持 離 婚 訴 訟 其 他 家 庭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資 訊 和 諮 詢 轉 介 移 民 援 助 和 職 業 培 訓 等 另 外, 為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的 產 生, 並 規 劃 宣 導 計 畫 進 入 社 區 教 導 相 關 的 議 題 4. 諮 商 服 務 -- 主 要 針 對 接 受 服 務 之 對 象 處 理 及 提 昇 自 尊 問 題 憤 怒 管 理 關 係 問 題 衝 突 壓 力 管 理 悲 傷 輔 導 等 ( 三 ) 與 我 國 比 較 1. 庇 護 所 類 型 之 差 異 : 29

台 灣 庇 護 所 分 有 公 辦 民 營 公 辦 公 營 民 間 機 構 3 種, 葛 書 倫 (2003) 的 研 究 顯 示,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的 婦 女 庇 護 以 機 構 組 織 型 態 分 為 公 設 公 營 公 辦 民 營 方 案 委 託 和 個 案 委 託 等 四 類, 但 尌 安 置 對 象 類 型 而 言, 則 分 為 單 一 安 置 ( 以 家 暴 婦 女 為 主 ) 與 混 合 安 置 ( 含 收 容 除 受 虐 婦 女 外 其 他 保 護 性 個 案 ) 兩 類 美 國 聖 地 牙 哥 家 暴 婦 女 庇 護 所 - 貝 琪 的 家 係 由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設 立, 為 民 間 機 構 自 辦 經 營, 經 費 來 源 係 接 受 聯 邦 政 府 補 助 及 自 行 募 款 2. 設 施 設 備 之 差 異 : 針 對 受 暴 婦 女 緊 急 庇 護 需 求, 近 年 來 政 府 雖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庇 護 所, 但 提 供 之 床 位 處 及 可 收 容 人 數 仍 顯 不 足, 且 對 於 住 屋 品 質 安 全 設 備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隱 私 房 間 分 配 獨 立 衛 浴 盥 洗 設 備, 廚 房 器 具 充 足 增 加 互 動 與 分 享 獨 立 的 會 談 諮 商 空 間 等 相 較 於 國 外 庇 護 所 亦 顯 不 足 美 國 聖 地 牙 哥 貝 琪 的 家 一 樓 設 有 門 禁 管 制, 一 般 人 不 可 進 入, 訪 客 頇 先 與 工 作 人 員 會 談, 設 有 警 民 連 線, 電 梯 頇 手 動 才 可 進 入 到 四 樓 的 庇 護 所, 三 樓 設 置 提 供 單 身 婦 女 的 庇 護 使 用, 庇 護 所 內 空 間 寬 敞, 廚 房 器 具 設 備 及 空 間 相 當 充 足, 庇 護 所 內 擺 設 裝 飾 溫 暖 活 潑, 像 個 大 家 庭 一 般, 讓 人 不 會 有 壓 迫 或 是 限 制 行 動 的 感 覺, 工 作 人 員 表 示 受 安 置 婦 女 離 開 高 壓 的 暴 力 家 庭, 不 希 望 她 們 在 庇 護 所 內 有 再 受 到 控 制 的 感 覺, 因 此 希 望 她 們 可 以 儘 量 提 出 所 需 服 務 項 目, 所 內 會 經 常 舉 辦 節 目 或 活 動, 減 輕 受 庇 護 人 員 的 心 理 壓 力, 同 棟 二 樓 設 置 學 校, 是 其 所 有 庇 護 所 裡 唯 一 設 有 學 校 的 機 構, 且 其 學 歷 亦 被 採 認, 可 滿 足 入 住 者 隨 行 子 女 尌 學 需 求, 倘 需 至 其 他 地 區 學 教 尌 讀, 亦 提 供 轉 學 服 務 3. 接 案 方 式 之 差 異 : 在 台 灣 不 同 縣 市 的 庇 護 所 服 務 內 容 接 案 方 式 有 些 不 同, 在 個 案 轉 介 來 源 方 面, 各 機 構 案 源 最 多 來 自 縣 市 社 會 局 ( 處 ) 及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有 些 只 能 接 受 社 會 處 或 家 暴 中 心 轉 介 的 被 害 人, 無 法 接 受 其 他 轉 介 方 式, 僅 僅 少 數 機 構 個 案 來 源 較 為 多 元, 也 可 以 自 行 受 案, 這 樣 情 形 使 得 第 一 線 上 接 觸 受 暴 婦 女 的 醫 院 與 警 察 和 庇 護 所 的 網 絡 連 結 十 分 薄 弱, 多 數 庇 護 所 現 行 制 度 不 受 理 受 暴 婦 女 直 接 求 助 運 用 庇 護 安 置 服 務, 受 暴 婦 女 必 頇 經 過 縣 市 社 會 局 ( 處 ) 及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的 轉 介 才 可 獲 得 安 置, 未 能 及 時 回 應 婦 女 急 迫 需 求, 對 於 處 於 緊 急 情 況 的 受 虐 婦 女, 其 可 近 性 及 時 效 性 較 為 不 足 貝 琪 的 家 提 供 24 小 時 緊 急 熱 線 及 緊 急 庇 護 服 務, 主 要 都 是 轉 介 而 來, 有 警 察 及 其 他 單 位, 也 有 自 行 打 電 來 求 助 者, 會 先 線 上 會 談, 再 安 排 進 住 庇 護 所, 或 是 轉 到 其 他 地 方 的 庇 護 所, 會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讓 需 求 者 知 道 他 們 有 這 樣 的 服 務 4. 服 務 內 容 之 差 異 : 台 灣 的 庇 護 所 提 供 的 安 置 服 務 內 容 有 :24 小 時 緊 急 安 置 庇 護 短 期 安 置 及 長 期 安 置 陪 同 尌 醫 法 律 諮 詢 或 法 院 陪 同 轉 介 心 理 輔 導 法 律 諮 詢 職 業 訓 練 醫 療 安 養 中 途 之 家 家 庭 聯 繫 外 展 服 務 服 務 等 被 害 人 個 別 或 團 體 支 持 性 輔 導 尌 業 資 訊 或 媒 合 轉 介 經 濟 扶 助 生 活 管 理 休 閒 娛 樂 參 與 教 會 活 動 離 開 庇 護 所 的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等 等 30

貝 琪 的 家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個 別 輔 導 支 持 團 體 財 務 管 理 與 強 制 性 的 儲 蓄 計 劃 醫 療 評 估 及 服 務 心 理 諮 詢 法 律 援 助 心 靈 關 懷 計 畫 職 業 技 能 評 估 和 職 業 諮 詢 等 ; 另 外, 也 為 12 年 級 以 下 的 住 房 孩 童 提 供 學 校 的 教 育 藝 術 治 療 兒 童 遊 戲 活 動 (1) 社 區 連 結 之 差 異 : 台 灣 庇 護 所 服 務 多 是 接 受 政 府 單 位 委 託 而 提 供, 較 為 被 動 封 閉, 與 社 區 的 互 動 連 結 較 少, 少 有 扮 演 倡 導 性 的 角 色, 雖 有 提 供 受 暴 婦 女 的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但 較 少 走 入 社 區, 這 與 庇 護 所 設 置 定 位 機 構 安 全 性 考 量 以 及 是 否 有 足 夠 能 力 人 力 去 開 發 連 結 有 關, 但 婦 女 後 續 服 務 是 需 要 有 延 續 性 的, 不 管 其 返 家 或 獨 立 生 活 貝 琪 的 家 有 一 法 律 部 門 除 可 提 供 住 在 庇 護 所 的 人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更 會 到 大 學 或 社 區 提 供 相 關 家 事 方 面 的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對 社 區 民 眾 視 其 可 負 擔 的 費 用, 只 要 提 供 一 點 點 費 用, 他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都 是 一 視 同 仁 的, 不 管 是 否 有 進 住 到 庇 護 所 內, 這 對 於 庇 護 所 的 服 務 擴 及 到 社 區 去 倡 導 有 很 大 的 連 結, 提 供 社 區 預 防 性 之 服 務 (2) 過 渡 型 住 宅 服 務 方 案 之 差 異 : 台 灣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提 供 創 業 貸 款 或 是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等, 對 於 尌 業 和 租 屋 的 問 題, 尚 未 有 整 體 規 劃, 由 庇 護 所 自 行 連 結 開 發,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受 到 限 制, 尌 業 輔 導 及 職 業 訓 練 等, 未 針 對 受 暴 婦 女 做 特 別 整 體 的 規 劃, 住 宅 的 政 策 的 發 展, 更 未 見 到 受 到 政 策 上 的 支 持, 受 暴 婦 女 離 開 庇 護 所, 想 要 在 外 獨 立 生 活, 面 臨 租 屋 的 負 擔 沉 重, 常 常 使 其 不 得 不 再 回 到 暴 力 的 家 中 貝 琪 的 家 提 供 過 渡 性 住 宅 服 務 計 畫 - 受 理 的 對 象 必 頇 是 有 收 入 的 有 家 庭 的, 單 身 婦 女 不 行, 且 必 頇 要 對 未 來 有 目 標, 同 意 在 住 宅 裡 住 12 個 月, 申 請 到 過 渡 性 住 宅 是 需 要 付 費 的, 收 費 標 準 為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其 中 百 分 之 十 協 助 住 宅, 多 數 申 請 的 都 曾 住 過 庇 護 所, 第 一 階 段 : 重 視 穩 定, 協 助 婦 女 接 受 三 個 月 的 個 人 和 團 體 輔 導 及 支 援 服 務, 到 二 階 段 : 轉 型 中 的 婦 女, 協 助 婦 女 集 中 在 尋 找 尌 業 機 會 及 穩 定 尌 業, 並 從 薪 水 中 支 付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收 入 當 做 每 月 的 租 金, 但 實 際 上 是 機 構 協 助 做 為 強 制 性 儲 蓄 第 三 階 段 : 支 持 性 獨 立 生 活, 接 受 協 助 的 婦 女 只 可 逗 留 不 超 過 一 年, 在 這 個 階 段, 協 助 她 們 持 續 穩 定 工 作 並 獲 得 必 要 的 技 能 和 信 心, 以 達 到 獨 立 生 活 的 目 標 在 此 一 服 務 計 畫 中 接 受 協 助 的 婦 女 能 夠 居 留 的 年 限 總 額 為 兩 年 ( 四 ) 心 得 與 建 議 從 參 觀 過 程 與 該 機 構 的 簡 報 分 享, 看 見 其 在 提 供 家 暴 婦 女 與 孩 童 的 服 務 上 十 分 用 心 和 全 面 性, 以 下 列 幾 點 分 享 之 1. 安 全 性 : 雖 然 該 機 構 所 處 位 置 容 易 辨 識, 但 在 整 個 安 全 及 管 理 戒 護 上 都 十 分 謹 慎 設 計, 為 受 暴 之 婦 女 及 孩 童 的 安 全 保 護 上 多 了 一 層 心 理 上 的 安 全 感 2. 資 源 連 結 : 該 機 構 雖 提 供 安 全 的 住 所 保 護 受 暴 婦 女, 但 在 資 源 的 連 結 上 31

十 分 廣 泛, 包 括 在 物 質 生 活 法 律 尌 業 經 濟 交 通 子 女 教 育 問 題 心 靈 支 持 層 面 等, 都 有 良 好 的 資 源 連 結 網 絡 3. 工 作 人 員 穩 定 性 : 該 機 構 代 表 分 享 之 工 作 人 員 比 較 資 深, 在 該 單 位 已 任 職 了 有 超 五 年 之 久, 其 並 提 到 該 機 構 之 工 作 人 員 在 該 單 位 都 至 少 超 過 三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這 對 接 受 服 務 的 對 象 及 機 構 的 整 理 運 作 而 言,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穩 定 的 工 作 人 員 一 方 面 可 以 不 斷 累 積 工 作 經 驗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內 容,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使 機 構 的 整 體 發 展 更 為 穩 定 4. 相 關 機 構 彼 此 之 連 結 : 家 庭 暴 力 之 議 題 不 僅 影 響 著 受 害 者 的 家 庭 能 否 繼 續 維 持, 更 嚴 重 地 影 響 到 這 家 庭 當 中 每 一 個 人 的 全 人 發 展 該 機 構 除 了 提 供 受 暴 後 各 方 面 的 幫 助, 同 時 也 致 力 於 家 庭 暴 力 的 預 防 與 宣 導, 並 連 結 相 關 不 同 的 機 構 在 此 議 題 上 共 同 努 力 和 倡 導 家 暴 庇 護 所 的 設 置 除 了 可 提 供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更 提 供 了 家 庭 暴 力 衝 突 的 緩 衝, 降 低 更 大 傷 害 的 發 生, 因 此 設 置 庇 護 所 是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中 非 常 必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針 對 綜 上 之 整 理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1. 挹 注 經 費 設 置 及 充 實 家 暴 庇 護 所 : 目 前 各 縣 市 民 間 機 構 自 辦 的 庇 護 所, 收 費 服 務 內 涵 不 一, 主 要 的 問 題 在 缺 乏 財 政 的 支 持 與 挹 注, 為 保 障 不 管 公 設 公 營 公 設 民 營 或 民 營 自 辦 庇 護 所 營 運 及 服 務 內 涵 的 提 升, 政 府 經 費 編 列 補 助 及 資 源 挹 注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幫 助, 提 供 受 暴 婦 女 的 安 全 感 2. 庇 護 所 的 設 置 應 有 城 鄉 規 劃 : 目 前 台 灣 各 地 庇 護 安 置 機 構 多 為 混 合 收 容 性 質, 除 收 容 婦 女 及 其 隨 行 子 女, 更 有 被 跨 縣 市 收 容 安 置 或 被 安 置 於 醫 療 或 老 人 收 容 機 構, 無 法 針 對 身 處 危 機 情 境 的 受 暴 婦 女 特 定 需 求, 提 供 及 時 適 當 持 續 且 充 分 的 服 務, 顯 示 台 灣 專 屬 受 暴 婦 女 的 庇 護 機 構 不 足, 況 且 各 縣 市 城 鄉 差 距 大, 安 置 資 源 過 份 集 中, 且 易 造 成 偏 遠 地 區 婦 女 福 利 權 益 的 落 差, 建 議 應 針 對 城 鄉 差 距 規 劃 不 同 類 型 且 充 分 的 庇 護 所, 以 保 護 弱 勢 維 護 社 會 正 義 32

七 瑞 狄 兒 童 醫 院 附 屬 查 德 維 克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Chadwick Center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Rady Children's Hospital ) ( 一 ) 機 構 簡 介 聖 地 牙 哥 瑞 狄 兒 童 醫 院 附 屬 查 德 維 克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其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Family Support Services) 家 庭 暴 力 服 務 (Family Violence Program) 法 醫 鑑 定 及 醫 療 服 務 (Forensic and Medical Services) 兒 童 少 年 法 庭 服 務 (Kids and Teens in Court Program) 專 業 教 育 服 務 (Professional Educational Services) 創 傷 諮 商 服 務 (Trauma Counseling Services) 兒 童 虐 待 研 究 中 心 (Child Maltreatment Research Center) 針 對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該 中 心 指 派 一 位 治 療 師 和 一 位 社 工 人 員 與 每 個 家 庭 一 貣 工 作, 社 工 人 員 的 服 務 涵 蓋 : 制 定 安 全 計 畫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陪 同 出 庭 協 助 申 請 過 渡 性 或 長 期 性 住 宅 協 助 申 請 福 利 資 源 和 醫 療 服 務 訂 定 長 期 目 標 資 源 轉 介 與 協 調 專 研 創 傷 諮 商 的 治 療 師 依 案 主 需 要 從 事 個 別 團 體 家 庭 治 療, 針 對 有 行 為 問 題 的 兒 童 則 採 父 母 子 女 互 動 治 療 (Parent-Child Interaction Treatment), 治 療 的 目 標 是 被 害 人 所 受 的 創 傷 能 夠 痊 癒, 可 以 勇 敢 積 極 地 面 對 未 來 機 構 硬 體 設 施 包 括 : 1. 檢 查 室 ( exam room): 針 對 受 虐 及 受 性 侵 兒 童 的 驗 傷 及 檢 驗 室 會 由 護 士 帶 孩 子 進 來 此 房 間 進 行 檢 查 此 房 備 有 高 科 技 的 顯 微 鏡, 以 搜 集 證 據 2. 執 法 人 員 工 作 室 (Law enforcement room): 供 兒 保 工 作 者 或 警 察 調 查 之 用, 孩 子 也 可 以 在 其 中 休 息, 所 以 佈 置 上 是 讓 兒 童 覺 得 舒 服 友 善 的 33

3. 帄 常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八 點 到 下 午 五 點, 急 診 室 則 全 天 4. 會 談 流 程 : 鑑 識 工 作 者 ( forensic interviewer) 共 有 四 位, 由 社 工 師 先 會 談 受 虐 兒 遭 性 侵 的 兒 童 或 目 睹 兒, 再 作 鑑 識 若 半 夜 來, 因 為 孩 子 很 累, 會 先 驗 傷 後 讓 家 人 把 孩 子 帶 回, 第 二 天 再 會 談 詢 問 每 次 會 談 約 一 小 時, 但 孩 子 從 來 到 醫 院 到 完 成 會 談 約 兩 小 時 一 天 最 多 約 四 個 個 案 5. 會 談 偵 訊 室 : 共 有 兩 間, 各 針 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佈 置 是 舒 適 的, 有 單 面 鏡, 以 備 工 作 人 員 觀 察 孩 子 的 狀 況 (1) 兒 童 會 談 室 : 布 置 以 符 合 小 孩 的 需 求 為 主 設 備 執 法 人 員 律 師 兒 童 詢 問 者 單 面 鏡 (2) 青 少 年 會 談 偵 訊 室 : 布 置 以 沙 發 為 主, 讓 孩 子 可 以 把 腳 蜷 貣, 並 使 用 抱 枕 及 毛 毯 等 6. 同 時 還 包 括 一 間 PCIT 治 療 室 PCAT 治 療 室 臨 床 訓 練 方 案 學 員 室 等 ( 二 ) 服 務 方 案 介 紹 1. 鑑 識 (forensic interview) 2. 創 傷 諮 商 (trauma counseling) (1) 親 子 互 動 治 療 (PCIT,Parent-Child-Interactive-Therapy): 針 對 三 ~ 七 歲 的 孩 子, 提 升 親 子 關 係, 並 教 導 父 母 可 以 如 何 成 功 地 管 理 孩 子 的 行 為 其 內 容 包 括 : 依 附 關 係 學 習 理 論 家 庭 理 論, 以 及 遊 戲 治 療 其 效 果 已 獲 得 許 多 實 證 操 作 方 式 是 照 顧 者 耳 朵 內 帶 著 一 個 耳 機, 治 療 師 則 在 單 面 鏡 的 另 一 面 指 導 親 子 的 互 動 這 個 模 式 包 括 兩 個 部 分 : 關 係 的 增 進 以 及 管 教 孩 子 的 方 法 (2) 親 子 和 諧 治 療 (PCAT,Parent-Child-Attunement-Therapy): 與 PCIT 類 似, 但 是 針 對 一 歲 到 三 歲 以 下 的 孩 子 關 注 於 評 估 親 子 關 係 兒 童 發 展 以 及 行 為 問 題 治 療 師 會 教 導 照 顧 者 親 子 關 係 的 提 升 方 法 以 及 行 為 管 理 技 巧 這 些 行 為 管 理 技 巧 乃 根 據 孩 子 的 年 齡 發 展 階 段 以 及 認 知 行 為 所 定 然 後 治 療 師 會 教 導 照 顧 者 以 特 定 的 技 巧 去 建 立 安 全 的 親 子 關 係, 同 時 增 進 孩 子 的 正 向 行 為 及 減 低 負 向 的 行 為 (3) 心 理 治 療 模 式 有 很 多 種, 會 依 孩 子 的 需 要 而 選 擇 合 適 的 治 療 模 式, 目 前 以 創 傷 為 焦 點 的 認 知 及 行 為 治 療 ( TFCBT, Trauma Focused-Cognitive-Behavioral-Therapy), 由 Judy Collin 所 發 展,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3~18 歲 的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發 展 對 於 創 傷 壓 力 反 應 的 34

應 對 技 巧, 減 輕 創 傷 症 狀, 如 : 憂 鬱 焦 慮 或 外 向 式 的 放 縱 及 耽 溺 行 為 通 常 會 治 療 12-25 週 3. 家 庭 暴 力 (family violence) (1) 接 案 流 程 : 會 先 做 心 理 社 會 評 估 : 包 括 成 人 及 兒 童 的 創 傷 史 疾 病 史 學 習 狀 況, 及 家 長 工 作 狀 況 等, 會 由 治 療 師 及 倡 導 者 (advocate) 一 貣 做 這 些 評 估 然 後 搭 配 使 用 憂 鬱 量 表 創 傷 量 表, 並 做 風 險 評 估 及 安 全 計 畫 (2) 服 務 方 式 : 包 括 個 別 治 療 及 團 體 治 療 ( 成 人 兒 童 親 子 ), 不 接 受 非 自 願 案 主 ; 倡 導 者 (advocate): 做 個 案 管 理 資 源 連 結 安 全 計 畫 陪 同 出 庭 等, 治 療 師 及 個 管 者 一 貣 工 作 4. 兩 個 衛 星 診 所 : 在 其 他 社 區, 但 只 提 供 創 傷 諮 商, 不 做 鑑 識 5. 臨 床 訓 練 方 案 : 提 供 訓 練 讓 專 業 人 士 到 此 醫 院 學 習 如 何 與 兒 童 會 談 及 詢 問 可 以 待 3~6 天, 或 到 一 個 月 (1) 工 作 坊 : 從 短 期 到 長 期 都 有 (2) 研 討 會 ( 每 年 一 月 有 研 討 會, 有 250 個 來 自 30 多 個 國 家 的 演 講 者 ) (3) 到 社 區 及 國 外 做 訓 練 6. 研 究 方 案 : 針 對 實 務 工 作 模 式 做 追 蹤 及 研 究, 以 確 定 服 務 的 成 效 7. 預 防 教 育 方 案 : 做 一 些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的 方 案, 以 前 規 模 很 大, 但 最 近 因 經 濟 不 好 而 被 裁 減 ( 三 ) 與 我 國 的 比 較 在 目 睹 兒 少 的 工 作 部 分, 不 同 於 此 醫 院 的 醫 療 模 式 以 創 傷 治 療 為 主 軸, 台 灣 目 前 多 由 社 福 機 構 所 發 展, 故 多 半 以 社 工 為 主 導, 工 作 模 式 以 個 案 管 理 為 主, 部 分 機 構 則 會 加 入 輔 導 的 元 素 此 外, 在 目 睹 兒 的 輔 導 工 作 中, 親 職 教 育 及 親 子 關 係 的 修 復, 往 往 佔 了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們 也 從 此 醫 院 所 大 量 使 用 的 親 子 治 療 模 式 看 到 這 個 現 象 在 台 灣, 親 子 治 療 對 目 睹 兒 輔 導 的 重 要 性 亦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目 前 多 半 以 家 族 治 療 或 是 近 幾 年 相 當 流 行 的 DDP 模 式 為 主, 美 國 的 PCIT 及 PCAT 或 許 也 是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的 另 一 個 方 向 另 外, 此 中 心 將 偵 訊 鑑 識 治 療 集 中 於 一 處, 減 少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奔 波 於 不 同 的 機 構 之 間, 同 時 針 對 兒 童 的 需 要 提 供 許 多 貼 心 的 設 計, 其 功 能 類 似 於 目 前 台 北 市 針 對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讓 受 害 者 在 第 一 刻 於 醫 院 驗 傷 時, 即 能 獲 得 完 整 和 即 時 的 服 務 ( 四 ) 心 得 與 建 議 從 此 醫 院 的 目 睹 兒 整 合 工 作 模 式, 再 回 顧 台 灣 的 現 況, 台 灣 目 睹 兒 的 服 務 模 式 其 實 仍 在 摸 索 與 發 展 中 在 台 灣 由 於 社 工 與 諮 商 專 業 壁 壘 分 明, 也 因 此 導 致 目 睹 兒 工 作 發 展 上 的 一 些 特 殊 現 象 包 括 : 目 睹 兒 的 服 務 其 實 需 要 大 量 的 輔 導 及 諮 商, 而 此 工 作 其 實 需 要 在 兒 童 剛 進 入 機 構 時, 即 由 機 構 的 工 作 者 以 此 技 巧 與 兒 童 建 立 關 係 但 在 台 灣 目 前 以 個 案 管 理 為 主 的 社 工 環 境 中, 社 工 多 半 認 為 輔 導 不 是 35

他 們 該 做 的 工 作, 學 校 教 育 也 缺 乏 對 兒 童 實 務 工 作 技 巧 的 訓 練, 也 因 此 導 致 社 福 機 構 多 半 只 能 委 託 機 構 外 的 特 約 諮 商 師 處 理, 社 工 只 做 個 管, 此 現 象 導 致 目 睹 兒 的 需 求 往 往 無 法 被 及 時 回 應 及 掌 握, 服 務 提 供 的 速 度 有 限, 服 務 的 品 質 待 商 榷 此 外, 訪 問 成 員 對 於 此 兒 童 醫 院 中 醫 療 團 隊, 包 括 醫 生 對 目 睹 兒 少 議 題 的 投 入, 感 到 欽 佩 在 台 灣, 網 絡 間 對 於 目 睹 兒 少 議 題 的 共 識 仍 有 待 建 立, 還 需 要 更 多 的 倡 導 去 鼓 勵 相 關 專 業 的 參 與 誠 如 此 中 心 的 醫 師 所 說, 由 醫 生 來 訓 練 醫 生 往 往 是 最 有 效 的, 跨 領 域 的 合 作 往 往 需 要 瞭 解 對 方 的 語 言 及 需 要, 才 能 建 立 有 效 的 共 識 最 後, 因 為 國 情 的 不 同, 台 灣 其 實 也 有 做 得 不 錯 的 地 方, 包 括 我 們 這 幾 年 積 極 推 動 目 睹 兒 少 預 防 工 作, 走 入 學 校, 鼓 勵 更 多 教 師 投 入 關 懷 工 作, 從 目 睹 兒 少 的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來 看, 台 灣 也 開 始 有 了 進 展, 而 且 有 自 己 的 一 套 脈 絡, 值 得 期 待! 36

八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Center For Community Solutions,CCS) ( 一 ) 機 構 簡 介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是 一 所 全 方 位 式 的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非 營 利 機 構,1969 成 立 至 今 已 逾 40 年 之 久,1977 年 開 始 聖 地 牙 哥 第 一 條 為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所 設 的 熱 線 電 話, 開 始 運 用 各 項 非 正 式 管 道 協 助 受 虐 婦 女 逃 離 暴 力 的 家 庭 環 境 ;1980 年 成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1988 年 成 立 庇 護 所, 提 供 受 虐 婦 女 短 期 的 安 全 處 所, 之 後 更 發 展 出 家 暴 被 害 人 緊 急 庇 護 所 和 過 渡 性 住 宅, 成 立 法 律 諮 詢 中 心, 並 開 始 各 項 社 區 預 防 教 育 計 畫 ; 多 年 來 曾 經 因 為 推 展 各 項 創 新 服 務 方 案 而 獲 得 全 國 性 的 榮 耀, 包 括 早 在 1998 年 即 獲 得 聯 邦 經 費 來 發 展 目 睹 兒 童 服 務 ; 2002 年 開 啟 由 青 少 年 服 務 青 少 年 的 熱 線 電 話 ( 二 ) 服 務 方 案 : 1. 庇 護 所 方 案 : 具 有 二 所 緊 急 性 庇 護 所 一 間 過 渡 性 住 宅 及 被 害 者 獨 立 自 主 生 活 方 案 等 三 種 型 態 此 三 種 服 務 方 案 可 相 互 運 用, 非 需 先 至 緊 急 庇 護 所 再 至 過 渡 性 住 宅 方 案 (1) 緊 急 庇 護 所 : 為 24 小 時 性 緊 急 庇 護 所 型 態, 在 聖 地 牙 哥 郡 北 部 及 東 部 各 有 一 間 緊 急 庇 護 所 A. 案 件 來 源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本 身 有 一 條 24 小 時 的 熱 線 ( 一 年 約 20 萬 美 金, 提 供 美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服 務 ), 任 何 有 需 要 的 人 可 藉 由 此 系 統 申 請 庇 護 所 不 論 由 誰 提 出 有 庇 護 之 需 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需 與 當 事 人 ( 案 主 ) 直 接 對 話, 以 進 行 評 估 ( 如 : 現 況 掌 握 有 多 少 人 需 要 住 進 庇 護 所 年 齡 如 何 抵 達 指 定 地 方 之 安 全 路 逕? 等 等 37

之 各 項 問 題 ), 整 個 評 估 的 歷 程 約 需 四 十 五 分 鐘 左 右 B. 床 位 數 : 最 大 床 位 數 約 可 到 達 50 床 位 數, 一 般 而 言, 一 個 單 位 有 二 間 房 共 三 個 床 位, 可 讓 一 戶 家 庭 住 宿, 亦 或 是 讓 二 名 單 獨 的 受 暴 婦 女 居 住 北 區 的 庇 護 所 較 大, 也 提 供 較 多 元 的 庇 護 方 案 ; 而 東 區 的 庇 護 所 較 小, 主 要 是 提 供 受 暴 者 之 緊 急 庇 護 服 務 不 論 如 何,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盡 量 預 留 床 位 數, 以 提 供 任 何 緊 急 需 求 C. 居 住 期 間 :30 日 為 主 在 接 近 30 日 前 個 管 者 會 一 再 提 醒 其 居 住 時 間, 並 了 解 其 未 來 生 活 打 算 D. 提 供 的 服 務 : 會 提 供 其 所 需 之 衣 物 食 物 小 朋 友 的 玩 具 等, 使 其 可 以 有 緊 急 性 安 全 之 住 所 在 這 三 十 日 內 個 案 管 理 者 每 星 期 會 提 供 一 次 會 談, 以 了 解 評 估 及 規 劃 案 主 未 來 生 活 也 會 提 供 社 會 資 源 醫 療 資 源 財 物 資 源 律 師 諮 詢 心 理 諮 詢 或 是 兒 童 心 理 諮 詢 ( 尤 其 是 孩 子 在 這 過 程 中 如 果 有 目 睹 暴 力 或 是 受 暴 者 ) E. 另 外 在 緊 急 庇 護 所 中 也 會 提 供 支 持 性 團 體 方 案 F. 安 全 部 分 : 所 有 人 均 需 要 簽 署 保 密 同 意 書, 使 其 不 能 透 露 庇 護 所 的 地 址 另 外, 警 察 也 不 直 接 送 案 主 至 庇 護 所, 均 是 與 個 案 約 在 指 定 地 點 再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送 至 庇 護 所 如 果 案 主 已 入 住 庇 護 所, 原 則 上 任 何 外 來 者 不 能 來 會 面, 即 使 是 警 察 要 求 要 見 面, 也 需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透 過 警 政 高 層 確 認 才 可 以 允 許 會 面 G. 人 員 編 制 : (A) 北 區 : 約 有 5 個 管 員 8 名 生 輔 員 ( 含 假 日 及 夜 間 服 務 人 員 ) 5-6 名 工 作 人 員 及 志 工 (B) 東 區 :1 位 個 管 者 及 一 些 工 作 人 員 H. 其 他 : 在 北 區 的 庇 護 所 因 其 容 量 納 較 大, 故 也 會 接 受 其 他 有 需 要 庇 護 者, 如 無 家 可 歸 者 遭 受 同 性 暴 力 者 或 其 他 男 性 被 害 人 只 允 許 在 某 些 時 段 至 公 共 空 間 攜 有 13 歲 以 上 的 男 童 之 受 庇 護 者 及 其 小 孩 是 居 住 於 北 區 庇 護 所 一 星 期 會 召 開 一 次 生 活 會 議 緊 急 庇 護 所 不 會 因 其 有 身 障 或 是 疾 病 而 拒 絕 個 案, 但 很 嚴 重 精 神 疾 病 者 是 不 允 許 進 入 ; 入 住 時 會 安 排 其 接 受 身 體 檢 查, 以 做 更 適 切 之 安 排 若 是 有 嚴 重 酒 癮 者 則 會 請 其 先 行 接 受 治 療 I. 特 殊 性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也 肩 負 聖 地 牙 哥 郡 當 地 統 籌 緊 急 庇 護 床 位 數 之 責 任, 每 六 小 時 會 去 電 各 庇 護 所, 以 38

掌 握 剩 餘 床 位 數 (2) 過 渡 性 住 宅 : A. 案 件 來 源 : 可 經 由 緊 急 庇 護 所 提 供 有 需 要 的 個 案 ; 亦 會 是 開 放 給 有 需 要 的 案 主 B. 床 位 數 : 約 可 提 供 到 16 床 位 數 C. 居 住 期 間 : 提 供 一 年 居 住 方 案 D. 提 供 服 務 : 為 一 家 庭 式 居 住 型 態, 案 主 需 要 自 行 負 擔 房 租 及 生 活 所 需 個 管 者 約 一 個 月 會 提 供 一 至 二 次 會 談 服 務 ; 會 提 供 工 作 轉 介 職 場 面 詴 教 導 生 涯 規 劃 子 女 尌 學 等 E. 安 全 部 份 : 訪 客 均 需 要 經 由 面 談 評 估 後 才 可 以 進 入 過 渡 性 庇 護 所 ; 所 有 的 信 件 均 是 由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先 行 收 集 再 發 送 F. 其 他 : 租 金 是 以 案 主 收 入 之 30%, 即 使 案 主 接 受 低 收 入 戶 之 津 貼 補 助, 仍 需 給 付 30% 之 租 金 (3) 被 害 者 獨 立 自 主 生 活 方 案 : A. 方 案 貣 源 : 為 降 低 庇 護 所 之 成 本, 以 及 提 高 案 主 未 來 生 活 的 能 力 B. 案 件 來 源 : 多 是 由 曾 接 受 庇 護 服 務 之 個 案 C. 方 案 模 式 : 提 供 每 一 案 主 三 個 月 五 千 美 元 之 生 活 費 用, 以 支 應 房 租 傢 俱 衣 物 或 其 他 獨 立 生 活 必 需 物 品, 非 以 金 錢 直 接 提 供 予 案 主, 而 是 用 支 票 直 接 支 付 上 述 所 列 之 項 目 2. 預 防 宣 導 方 案 : 預 防 宣 導 部 門 所 需 經 費 約 為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社 區 防 治 中 心 全 年 度 三 分 之 一 經 費, 現 階 段 有 三 十 名 工 作 人 員, 帄 均 一 天 可 服 務 到 五 百 名 小 孩 (1) 預 防 宣 導 教 育 : A. 方 案 目 的 : 教 育 社 區 居 民 認 識 家 庭 暴 力 約 會 暴 力 性 暴 力 及 聯 結 社 會 資 源 B. 執 行 方 式 : 由 四 名 工 作 者 到 學 校 ( 從 帅 稚 園 到 12 年 級 ) 機 構 社 區 監 獄 等 地 方, 辦 理 預 防 宣 導 教 育, 特 色 為 每 一 宣 導 場 所 均 提 供 三 至 五 次 或 更 多 宣 導 教 育, 以 給 予 其 完 整 的 概 念 C. 方 案 特 色 : 提 供 完 整 性 的 概 念 分 享 ( 系 列 主 題 ), 非 單 一 次 初 步 宣 導 如 第 一 次 主 題 為 性 迷 思 第 二 次 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第 三 次 為 如 何 建 立 正 向 性 別 互 動 關 係 等 (2) 青 年 服 務 方 案 : A. 方 案 目 的 : 提 供 青 少 年 更 具 體 及 更 深 入 的 知 識 教 導, 以 提 升 其 自 我 保 護 的 能 力 B. 執 行 方 式 : 方 式 一 : 選 定 附 近 一 所 高 中, 針 對 15-17 歲 青 少 年, 以 學 期 為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