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科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一 ) 門 診 部 分 審 查 原 則 : 1. 門 診 處 方 用 藥 之 審 查, 依 照 健 保 用 藥 之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詳 細 審 查 除 了 應 注 意 用 藥 之 適 應 症 外, 也 須 注 意 使 用 之 劑 量 與 期 間 長 短 是 否 恰 當 2. 應 加 強 審 查 不 正 常 浮 濫 使 用 高 價 藥 品 之 院 所, 一 般 以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藥 物 類 糖 尿 病 之 口 服 降 血 糖 藥 物 微 循 環 促 進 劑 抗 生 素 制 酸 劑 及 抗 巴 金 森 氏 症 等 類 藥 物 容 易 發 生 使 用 不 合 常 理 之 情 形, 即 此 院 所 之 所 有 病 例 均 使 用 高 價 藥 品 而 不 見 一 般 常 用 之 低 價 療 效 相 近 藥 物 3. 注 意 慢 性 病 處 方 中, 是 否 有 同 時 開 立 使 用 天 數 過 長 之 非 慢 性 病 用 藥 4. 須 注 意 檢 查 或 檢 驗 之 必 要 性, 對 於 以 研 究 預 防 或 健 康 檢 查 而 做 與 診 療 無 關 之 檢 驗 或 檢 查, 應 加 強 審 查 5. 超 音 波 檢 查 易 流 於 浮 濫, 應 特 別 對 於 檢 查 頻 率 過 高 之 院 所, 加 強 審 查 其 必 要 性 例 如 高 血 壓 無 心 臟 血 管 併 發 症 者, 並 無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之 必 要 6. 刪 除 (101/7/1) 7. 必 要 時 得 調 閱 病 歷 影 本 參 考 8. 非 類 固 醇 抗 炎 葯 使 用 兩 種 ( 含 ) 以 上 者, 應 加 強 審 查 9. 刪 除 (100/1/1) 10. 糖 尿 病 用 藥, 因 藥 物 作 用 機 轉 相 同 : 如 sulfonylureas 類 型 藥 物 (glimepiride 等 ) 不 可 與 meglitinides 類 型 藥 物 ( 如 repaglinide nateglinide) 合 併 使 用 (97/5/1)
11.TZD(thiazolidinedione) 類 藥 物 使 用 原 則 :(97/5/1) (1) 葡 萄 糖 失 耐 症 (IGT) 之 病 人 不 得 作 為 預 防 性 的 治 療 (2) 使 用 前 後 應 有 病 患 用 藥 安 全 評 估, 如 : 心 臟 肝 臟 腎 功 能 狀 態 之 描 述, 或 其 相 關 功 能 評 估 之 檢 驗 ( 查 ) 報 告 (101/5/1) (3) 宜 遵 守 以 低 劑 量 ( 例 :ACTOS 15mg) 為 起 始 劑 量 之 原 則, 再 逐 步 考 慮 增 加 劑 量 (101/5/1) (4) 請 檢 附 治 療 前 後 3 至 6 個 月 HbA1c 或 飯 前 及 飯 後 血 糖 值 各 2 次 之 報 告 ( 除 對 metformin 不 適 或 有 禁 忌 症 之 患 者 外, 未 使 用 metformin 則 不 得 逕 用 TZD) (102/3/1) 12. 肝 功 能 指 數 略 為 異 常 ( 如 GPT:46), 後 續 再 執 行 B C 肝 檢 查 及 超 音 波 檢 查 之 診 療 準 則 :(97/5/1) (1)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初 次 檢 查 是 合 理, 若 該 院 所 確 認 患 者 為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陽 性 報 告 者, 則 不 需 再 檢 驗 (2) 非 B C 肝 炎 患 者, 肝 功 能 異 常, 超 音 波 檢 查 以 一 年 一 次 為 原 則 (3) 超 音 波 檢 查 比 例 異 常 者 加 強 審 查 (4)B C 肝 炎 患 者 每 6 個 月 超 音 波 追 蹤 檢 查 一 次 ( 診 療 代 碼 19009C 追 蹤 性 超 音 波 ) 肝 硬 化 患 者 每 三 個 月 超 音 波 追 蹤 檢 查 ( 診 療 代 碼 19009C) 一 次 為 原 則 (99/4/1)(100/1/1) 13. 膽 結 石, 膽 囊 息 肉, 腎 結 石, 肝 腎 囊 泡, 肝 腎 良 性 腫 瘤 等 狀 況, 超 音 波 追 踪 的 原 則 :(97/5/1) (1) 肝 腎 良 性 腫 瘤 以 6 個 月 追 蹤 1 次 為 原 則 (2) 肝 腎 囊 泡 依 病 歷 紀 錄 由 專 業 個 案 認 定 (3) 無 症 狀 之 膽 結 石 腎 結 石 ( 含 urine 檢 查 陰 性 反 應 ), 以 1 年
為 原 則, 如 有 反 覆 發 作 依 病 歷 紀 錄 為 專 業 個 案 認 定 14. 刪 除 (99/4/1) 15. 鎮 定 劑 及 安 眠 藥 使 用 多 種 或 大 劑 量 加 強 審 查 (100/1/1) ( 二 ) 門 診 部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1.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調 劑 者, 得 另 申 報 門 診 藥 事 服 務 費, 處 方 交 付 調 劑 或 未 開 處 方 者, 不 得 申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2. 皮 下 肌 肉 小 量 靜 脈 注 射 及 IV Push 等 注 射 技 術 費, 包 括 於 門 診 診 察 費 內,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但 材 料 費 得 另 計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之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中 的 尿 糞 血 液 生 化 檢 查 費 用, 累 計 項 次 數 達 規 定 次 數 時, 應 折 扣 之 規 定, 審 查 時 須 注 意 有 無 確 實 執 行 (102/3/1) 4.19005B 之 其 他 超 音 波 檢 查 是 指 如 甲 狀 腺 乳 房 肺 部 等 超 音 波 檢 查 5. 使 用 袪 痰 劑 或 誘 痰 劑 時, 如 同 時 處 方 一 種 強 力 或 兩 種 以 上 止 咳 劑 應 加 強 審 核 6. 支 氣 管 擴 張 症 或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如 長 期 使 用 第 二 線 或 第 三 線 高 價 抗 生 素, 應 加 強 審 核 急 性 發 作 期 可 短 期 使 用 普 通 有 效 的 抗 生 素 7.GOT GPT 異 常, 門 診 得 檢 驗 HBSAG Anti HCV 然 檢 驗 Anti HBS 應 屬 非 必 要 檢 驗 8. 血 液 透 析 病 患 洗 後 CCr>10 ml/min 且 每 次 UF<2.0 公 斤 應 先 減 少 透 析 次 數 為 每 週 兩 次, 以 觀 察 病 患 之 CCr 及 腎 功 能 變 化, 再 決 定 日 後 之 增 減 (97/5/1) 備 註 : 肌 酐 酸 廓 清 率 (Ccr) 指 可 由 24 小 時 尿 液 之 Cr 排 泄 量 測 定 之
(measured Ccr), 或 由 下 列 任 一 公 式 計 算 之 (estimated Ccr) CG-GFR(Cockcroft-Gault)= ( 140-Age) Bwt / (72 Cr) 1.73/ BSA 0.85(if female) MDRD-Simplify-GFR=186 Scr 1.154 Age 0.203 0.742 (if female) (1) 但 排 除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 即 每 週 可 洗 三 次 ): 甲 糖 尿 病 弱 小 及 婦 人 等 洗 前 Cr 6.0 但 CCr 5ml/min (Ccr 以 24 小 時 尿 液 CG 或 MDRD 的 公 式 計 算 ) 乙 UF<2.0 公 斤, 但 乾 體 重 小 於 40 公 斤 的 患 者 則 以 乾 體 重 的 5% 為 限 丙 血 液 透 析 超 過 一 年 的 病 患 (2) 透 析 案 件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甲 開 始 透 析 日 期 及 過 去 透 析 時 間 序 列 乙 病 患 BMI data 丙 殘 留 腎 功 能 (residual renal function) 及 CCR 丁 Albumin 檢 驗 值 戊 施 行 透 析 必 要 性 之 理 由 ( 如 心 肺 疾 病 貧 血 等 其 他 合 併 症 ) 9.BC 肝 治 療 計 劃 用 藥 審 查 原 則 (1)ALT 上 升 情 況 或 肝 失 代 償 情 況 ( 如 bilirubin >2mg/dL, PT prolong>3 sec) 符 合 BC 肝 治 療 計 劃 所 需 條 件 情 況 下, 可 施 行 HBV DNA 或 HCV RNA 定 量 檢 查, 三 個 月 內 不 得 重 覆 檢 查 (2)B 肝 治 療 前, 治 療 後 每 六 個 月, 臨 床 懷 疑 出 現 抗 藥 性, 停 藥 前, 停 藥 後 6 個 月 及 12 個 月 需 作 HBV DNA 定 量 檢 查 (3)C 肝 治 療 前, 治 療 後 一 個 月, 三 個 月 ( 如 無 RVR), 停 藥 前, 停 藥
後 6 個 月 需 作 HCV RNA 定 量 檢 查 (4) 此 類 案 件 送 審 時, 應 附 6 個 月 內 病 歷 供 參 (99/7/1) ( 三 ) 住 院 部 分 審 查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 審 查 時 應 注 意 個 案 住 院 之 必 要 性 住 院 日 數 之 長 短 及 病 房 種 類 ( 如 加 護 病 房 等 ) 之 適 當 性 1. 急 性 支 氣 管 炎 肝 炎 暈 眩 症 等 特 定 疾 病 住 院, 應 符 合 特 定 疾 病 之 住 院 基 本 要 件 ( 詳 附 表 十 九 )(102/3/1) 2. 住 院 處 方 用 藥 之 審 查, 應 依 照 健 保 用 藥 之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詳 細 審 查 除 注 意 用 藥 之 適 應 症 外, 也 須 注 意 使 用 之 劑 量 與 期 間 長 短 是 否 恰 當 ( 一 些 管 理 不 善 院 所, 易 出 現 長 期 未 進 行 醫 令 重 整, 致 使 用 藥 物 期 間 過 長 ) 3. 應 注 意 病 歷 摘 要 之 診 斷 診 療 記 錄 及 明 細 表 是 否 相 符 4. 抗 生 素 之 使 用, 有 些 院 所 常 以 痰 之 培 養 結 果 做 為 使 用 高 價 抗 生 素 之 搪 塞 理 由, 應 注 意 是 否 恰 當, 嚴 加 審 查 5. 多 數 院 所 均 有 套 裝 生 化 檢 查 之 設 計, 應 注 意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是 否 有 必 要 多 次 進 行 相 同 之 套 裝 生 化 檢 查, 除 非 必 要 否 則 應 以 單 項 複 選 之 方 式, 做 為 住 院 期 間 之 追 蹤 6. 糖 尿 病 患 者 除 非 正 在 調 整 胰 島 素 劑 量, 或 是 病 況 危 急, 對 每 日 測 三 至 四 次 血 糖 以 上 者, 注 意 加 強 審 查 7. 細 菌 培 養 時 未 長 出 細 菌, 不 可 申 報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8. 皮 下 肌 肉 小 量 靜 脈 注 射 及 IV Push 等 注 射 技 術 費 包 括 於 病 房 費 中,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但 材 料 費 得 另 計 9. 連 續 化 學 療 法 廿 四 小 時 為 一 次 連 續 性 醫 療 行 為, 橫 跨 二 日 仍 應 以 一 日 計 算, 即 僅 能 申 報 37005B 一 次 10. 連 續 化 學 治 療 不 得 以 39019B 申 報
( 四 ) 急 診 部 分 審 查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 1. 急 診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附 表 一 急 診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規 定 辦 理 (102/3/1) 2. 急 診 病 人 因 緊 急 傷 病 必 須 立 即 檢 查 時, 其 檢 查 費 用 得 加 算 20%, 但 有 些 如 blood gas 等 項 目, 應 依 健 保 規 定 不 得 加 成, 此 外 如 急 診 病 人 之 常 規 檢 查 亦 不 得 加 成 ( 五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血 液 透 析 應 注 意 開 始 洗 腎 之 時 機, 透 析 次 數,EPO 之 使 用 與 用 量 其 尿 毒 症 相 關 治 療 ( 包 括 簡 單 感 冒 藥 ) 及 檢 查 應 包 括 於 血 液 透 析 費 用 內 2. 腹 膜 透 析 及 血 液 透 析 同 時 併 作 原 則 : (1) 血 液 透 析 之 患 者, 若 其 透 析 量 不 足 時, 應 增 加 其 透 析 量, 不 應 再 併 作 輔 助 性 之 腹 膜 透 析 血 液 透 析 量 之 增 加, 係 指 透 析 之 時 間 每 次 至 少 四 個 半 小 時, 在 患 者 可 承 受 之 範 圍 內 儘 量 增 加 其 血 液 流 速 使 用 之 透 析 器 體 表 面 積 大 於 或 等 於 一 八 平 方 公 尺 ; 若 如 此, 而 Kt/V 仍 無 法 達 到 一 二, 可 考 慮 增 加 血 液 透 析 次 數, 但 每 週 總 透 析 次 數 以 不 超 過 四 次 為 限 另 請 院 所 加 強 對 患 者 營 養 水 份 之 攝 取 理 想 體 重 之 控 制 等 衛 教 (2) 原 接 受 腹 膜 透 析 之 患 者, 因 腹 膜 功 能 缺 損, 致 使 增 加 腹 膜 透 析 量 或 增 長 透 析 液 留 置 時 間, 總 和 Kt/V 仍 <1.7 或 肌 肝 酸 清 除 每 週 無 法 達 到 50 公 升 /1.73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體 表 面 積, 得 併 用 血 液 透 析 者, 當 月 可 酌 予 增 加 一 至 二 次 血 液 透 析, 但 此 類 患 者 應 改 作 血 液 透 析 為 優 先 考 量 (100/5/1) 3. 初 次 胃 鏡 檢 查 有 消 化 性 潰 瘍 者 得 以 取 組 織 檢 體 施 行 幽 門 桿 菌 檢 查 ( 包
括 病 理 組 織 化 驗 或 rapid urease test), 若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例 經 過 初 次 幽 門 桿 菌 清 除 治 療 後, 發 現 消 化 性 潰 瘍 復 發, 於 同 一 院 所 懷 疑 再 次 感 染 或 前 次 治 療 失 敗 時 得 以 再 度 施 行 幽 門 桿 菌 檢 查, 同 時 應 附 前 次 胃 鏡 及 治 療 紀 錄 (101/7/1) 4.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與 核 子 醫 學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檢 查 原 則 應 擇 一 使 用, 特 殊 個 案 需 二 項 同 時 施 行 者, 依 個 案 認 定,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完 整 相 關 報 告 5.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 (1)18005B( 超 音 波 心 臟 圖 ) 可 依 適 應 症 與 18006B( 杜 卜 勒 氏 超 音 波 心 臟 圖 ) 或 18007B( 杜 卜 勒 氏 彩 色 心 臟 血 流 圖 ) 合 併 申 報 (2)18007B 已 含 18006B 之 精 神, 不 宜 合 併 申 報 (3) 刪 除 (101/7/1) 6. 行 鎖 骨 下 靜 脈 穿 刺 或 頸 靜 脈 穿 刺 插 入 y 型 管 進 行 血 液 透 析 2 時, 使 用 一 般 性 單 管 (single lumen) 插 入 者, 按 47015B( 中 央 靜 脈 導 管 置 入 術 ) 支 付 ; 使 用 雙 管 (double lumen) 插 入 者, 按 69006C( 血 液 透 析 用 之 血 管 插 管 ) 支 付 7. 對 用 UGI series 診 斷 消 化 性 潰 瘍 案 件 陽 性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者, 應 加 強 調 原 片 請 放 射 科 醫 師 查 核 8. 心 肺 甦 醒 術 以 申 報 一 次 為 原 則, 若 急 救 成 功 後 再 發 生 第 二 次 施 行 CPR 情 況, 可 再 申 報, 但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詳 細 病 歷 資 料 9. 肺 功 能 檢 查 之 審 查, 應 注 意 其 所 附 報 告 之 品 質 10. 使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時, 請 依 規 定 檢 附 檢 驗 資 料 影 本 ; 使 用 尿 酸 藥 物 時 應 隨 病 歷 附 上 檢 驗 報 告 (97/5/1) 11. 透 析 日 期 及 EPO 注 射 紀 錄 表 及 洗 腎 異 常 動 態 表 供 審 查 參 考 ( 詳 附 表
六 七 ) 12. 刪 除 (101/5/1) 13. 肝 炎 帶 原 者 於 初 次 應 診 時 可 做 肝 功 能 檢 查, 若 初 次 檢 查 正 常 者, 應 間 隔 三 個 月 以 上 才 可 複 驗, 若 檢 查 不 正 常 者, 得 視 臨 床 需 要 增 加 檢 查 項 目 及 次 數 14-1. 肝 硬 化 患 者 可 每 三 個 月 做 一 次 超 音 波 檢 查 (96/4/1) 14-2. 申 報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醫 療 費 用 時, 若 無 相 關 症 狀 或 理 學 檢 查 之 記 載 等, 應 不 予 給 付 (96/4/1) 14-3. 對 於 腹 部 超 音 波 -- 追 蹤 性 檢 查 ( 診 療 代 碼 19009C) 其 適 用 於 同 一 病 人 為 同 一 疾 病 之 目 的 之 再 次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為 申 報 適 用 原 則 (96/4/1) 14-4. 對 於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在 追 蹤 中 發 現 有 疑 似 惡 性 病 灶, 建 議 首 次 間 隔 2 個 月 實 施 一 次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若 無 明 顯 變 化, 則 改 相 隔 3 個 月 實 施 一 次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 追 蹤 性 檢 查 ( 診 療 代 碼 19009C) 為 適 用 原 則 (101/7/1) 15. 腫 瘤 標 記 應 注 意 其 特 性, 非 所 有 癌 症 患 者 皆 需 安 排 各 類 腫 瘤 標 記 檢 查, 應 依 其 所 患 癌 症 及 其 臨 床 需 要 檢 查 診 療 所 需 施 行 之 腫 瘤 標 記 檢 查, 申 報 超 過 1 次 以 上 者, 宜 予 核 刪 為 原 則,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需 重 覆 檢 查, 應 於 病 歷 記 載 檢 查 之 適 應 症, 以 利 審 查 (97/5/1) 16. 長 期 留 置 Port-A 病 患 於 化 療 期 間 每 日 之 換 藥, 限 以 48010C 項 申 報 一 次 17. 低 血 球 時 期 (WBC 總 數 少 於 1,500 或 血 小 板 少 於 50,000), 應 可 考 量 每 日 檢 查 08011C 一 次 18. 結 核 病 案 件 之 審 查 原 則 :(96/4/1)
(1) 為 顧 及 病 人 服 藥 安 全, 醫 師 得 依 專 業 判 斷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修 訂 之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以 開 立 一 般 處 方 箋, 或 總 劑 量 1 個 月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102/8/1) (2) 如 經 醫 師 診 治 認 為 有 開 立 總 劑 量 1 個 月 以 上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之 情 況 者 ( 例 如 病 人 需 長 期 出 國 超 過 一 個 月 者 ), 醫 師 應 詳 述 理 由 (3) 對 於 開 立 總 劑 量 一 個 月 以 上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之 院 所, 將 依 檔 案 分 析 結 果 加 強 審 查 (4)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所 訂 之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規 定 為 審 查 原 則 (101/5/1) (102/8/1) 19. 透 析 治 療 造 管 及 植 管 之 執 行 時 機 :(96/4/1) (1) 醫 師 對 需 要 開 始 長 期 透 析 治 療 的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者, 應 充 分 告 知 不 同 透 析 方 式 之 優 缺 點, 並 提 供 病 人 選 擇 透 析 治 療 方 式 之 機 會, 始 得 建 立 永 久 性 血 管 通 路 或 植 入 固 定 式 導 管, 惟 尿 毒 症 狀 嚴 重 需 經 由 暫 時 性 導 管 施 行 緊 急 透 析 治 療 之 患 者 除 外 (2) 血 液 透 析 部 分 : 甲 暫 時 性 導 管 :(101/5/1) (A) 暫 時 性 導 管 之 定 義 : 包 含 血 液 透 析 用 之 血 管 插 管 ( 自 靜 脈 到 靜 脈 )(69006C) 及 固 定 式 中 心 靜 脈 導 管 ( 治 療 性 導 管 植 入 術 希 克 曼 氏 導 管 植 入 術 (47059B) 或 內 頸 靜 脈 切 開, 永 久 導 管 放 置 術 (69039B) (B) 暫 時 性 導 管 之 時 機 : 重 度 腎 衰 竭 定 義 為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Cr) 小 於 15 ml/min 或 肌 酸 酐 (Cr) 大 於 6.0 mg/dl, 且 伴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尿 毒 併 發 症 者 : a. 心 臟 衰 竭 或 肺 水 腫
b. 心 包 膜 炎 c. 出 血 傾 向 d. 神 經 症 狀 : 意 識 障 礙, 抽 搐 或 末 稍 神 經 病 變 e. 藥 物 難 以 控 制 之 高 血 鉀 f. 藥 物 難 以 控 制 之 嚴 重 酸 血 症 g. 藥 物 難 以 控 制 之 噁 心 嘔 吐 h. 惡 病 體 質 (cachexia) i. 重 度 氮 血 症 (BUN > 100 mg/dl) 若 不 符 上 述 狀 況, 醫 師 應 於 病 歷 中 詳 細 記 載 並 呈 現 必 須 使 用 暫 時 性 導 管 之 理 由 乙 永 久 性 血 管 通 路 形 式 之 選 擇 與 優 先 順 序 A. 血 管 通 路 以 末 稍 血 管 修 補 及 吻 合 術 (69032C) 為 首 選 (101/5/1) B. 若 以 上 兩 種 瘻 管 無 法 做 成 時, 可 以 植 入 動 靜 脈 造 廔 術 合 併 人 工 血 管 使 用 ( 兩 處 吻 合 )(69034C) 作 為 血 管 通 路 (101/5/1) C. 無 法 做 自 體 動 靜 脈 瘻 管 或 人 工 血 管 植 入 者 可 選 擇 植 入 固 定 式 中 心 靜 脈 導 管 ( 治 療 性 導 管 植 入 術 希 克 曼 氏 導 管 植 入 術 (47059B ) 或 內 頸 靜 脈 切 開, 永 久 導 管 放 置 術 (69039B)) 或 將 病 人 轉 至 腹 膜 透 析 治 療 (101/5/1) 丙 建 立 血 管 通 路 之 時 機 A. 糖 尿 病 腎 病 變 患 者 接 受 自 體 動 靜 脈 瘻 管 手 術 的 時 機 : (A)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Cr) 小 於 15 ml/min, 或 (B) 肌 酸 酐 (Cr) 大 於 6 mg/dl, 或 (C) 預 期 在 三 個 月 後 需 要 透 析 者 B. 糖 尿 病 腎 病 變 患 者 接 受 人 工 血 管 (AV graft) 手 術 的 時
機 : (A)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Cr) 小 於 12.5 ml/min, 或 (B) 肌 酸 酐 (Cr) 大 於 7 mg/dl, 或 (C) 預 期 在 三 個 月 後 需 要 透 析 者 C. 非 糖 尿 病 腎 病 變 患 者 接 受 自 體 動 靜 脈 瘻 管 或 人 工 血 管 (AV graft) 手 術 的 時 機 : (A)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Cr) 小 於 10 ml/min, 或 (B) 肌 酸 酐 (Cr) 大 於 8 mg/dl, 或 (C) 預 期 在 三 個 月 後 需 要 透 析 者 D. 體 重 低 於 30 公 斤 以 下 兒 童 : 肌 酸 酐 (Cr) 大 於 6 mg/dl 4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 肌 酸 酐 (Cr) 大 於 5 mg/dl 丁 病 人 因 故 必 須 接 受 血 管 通 路 重 建 時, 醫 師 應 於 病 歷 中 詳 細 記 載 並 呈 現 原 血 管 通 路 無 法 繼 續 使 用 之 原 因 (3). 腹 膜 透 析 部 分 : 甲 植 入 腹 膜 透 析 導 管 之 時 機 :(101/5/1) 預 期 開 始 長 期 腹 膜 透 析 前 至 少 兩 週 或 以 上 乙 糖 尿 病 腎 病 變 患 者 接 受 腹 膜 透 析 導 管 手 術 的 時 機 : A.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Cr) 小 於 15 ml/min, 或 B. 肌 酸 酐 (Cr) 大 於 6 mg/dl, 且 C. 預 期 在 三 個 月 後 需 要 透 析 者 丙 非 糖 尿 病 腎 病 變 患 者 接 受 腹 膜 透 析 導 管 手 術 的 時 機 : A.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Cr) 小 於 10 ml/min, 或 B. 肌 酸 酐 (Cr) 大 於 8 mg/dl, 且 C. 預 期 在 三 個 月 後 需 要 透 析 者
丁 體 重 低 於 30 公 斤 以 下 兒 童 : 肌 酸 酐 (Cr) 大 於 6 mg/dl 4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 肌 酸 酐 (Cr) 大 於 5 mg/dl ( 六 ) 刪 除 (102/3/1) ( 七 )1. 申 報 IgE 檢 驗 件 數 異 常 且 多 為 老 年 案 件 者 應 嚴 審, 如 為 20 歲 以 上 之 個 案, 應 註 明 過 敏 病 史 臨 床 症 狀 及 嚴 重 度 (100/1/1) 2. 有 關 申 報 免 疫 球 蛋 白 E IgE(12031C) 檢 驗 項 目 之 審 查, 參 照 兒 科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七 )2. 規 定 (102/3/1) 3. 每 月 每 一 家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案 件 以 不 超 過 五 件 為 原 則 且 陽 性 率 不 宜 低 於 60%, 超 過 五 件 或 陽 性 率 低 於 80% 者 應 嚴 審 ( 八 ) 降 血 脂 藥 物 審 查 原 則 : 1. 高 血 脂 用 藥 指 引 請 參 考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99/4/1) (102/3/1) 2. 針 對 高 TG( 三 酸 甘 油 脂 ) 之 治 療, 除 了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範 之 藥 品 使 用 原 則 之 外, 應 以 fibrate 類 為 首 選 降 血 脂 藥 3. 完 整 的 血 脂 檢 查 包 括 Total cholesterol LDL-C HDL-C Triglyceride, 其 中 LDL-C 不 宜 以 可 以 公 式 計 算 為 由 刪 減 (101/5/1) ( 九 ) 針 對 院 所 診 療 項 目,Sono 及 一 般 生 化 檢 查 設 法 控 管 一 般 生 化 檢 查 依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於 符 合 醫 學 常 理 情 況 下, 方 得 執 行 原 則 上 有 異 常 之 生 化 檢 查 依 實 際 情 形 可 以 在 三 至 六 個 月 複 檢, 但 對 生 化 檢 查 執 行 率 大 於 30% 之 院 所 將 依 審 查 品 質 指 標 定 期 抽 審 ( 十 )1.fatty liver 引 起 肝 功 能 指 數 異 常 庇 肝 劑 使 用 準 則 應 宜 判 斷 是 否 有 無 適 應 症 為 審 查 依 據 針 對 只 有 脂 肪 肝 而 且 GPT 介 於 正 常 值 之 1-2 倍 者, 宜 輔 導 不 宜 浪 費 或 高 頻 率 之 使 用, 對 於 有 fatty liver 之 個 案 請 醫 師 加 強 衛 教
2.Sono 檢 查 之 頻 率 宜 半 年 以 上 方 得 再 次 執 行 ( 十 一 ) 肝 庇 護 劑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附 表 十 九 ) ( 十 二 ) 刪 除 (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