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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ntuos 4 Windows Macintosh 1.0 G2208 Wacom Co., Ltd Wacom Wacom Wacom Wacom /96/EC (WEEE) WEEE Wacom 2002/96/EC Wacom RoHS 2002/

Transcription:

1 DTU-1031 重 要 產 品 資 訊 安 全 措 施 產 品 規 格 授 權 1

2 DTU-1031 重 要 產 品 資 訊 Version 0.# B0112 Copyright Wacom Co., Ltd., 2013 保 留 所 有 權 利 不 可 複 製 本 手 冊 的 任 何 部 分, 但 明 確 為 個 人 使 用 者 除 外 Wacom 保 留 修 改 本 發 行 物 之 權 利, 如 有 修 改,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Wacom 盡 一 切 可 能 在 本 手 冊 中 提 供 最 新 及 精 確 的 資 訊 但 Wacom 保 留 變 更 說 明 書 及 產 品 組 態 設 定 的 決 定 權, 如 有 變 更,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以 上 日 期 指 出 Wacom 準 備 好 本 使 用 手 冊 的 日 期 不 過, 發 佈 手 冊 給 使 用 者 的 日 期 將 與 適 用 的 Wacom 產 品 上 市 日 期 同 步 Wacom 是 Wacom Co., Ltd 的 註 冊 商 標 2

3 安 全 措 施 4 使 用 及 處 理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4 物 理 位 置 4 環 境 4 使 用 5 處 理 6 產 品 規 格 10 一 般 規 格 10 顯 示 器 11 數 位 板 12 數 位 筆 12 授 權 13 數 位 板 用 驅 動 程 式 終 端 用 戶 授 權 契 約 13 3

4 安 全 措 施 使 用 及 處 理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為 了 確 保 安 全 使 用 產 品, 請 務 必 遵 循 本 手 冊 的 所 有 說 明 注 意 及 警 告 事 項 若 未 確 實 遵 守, 可 能 會 損 壞 本 產 品 遺 失 資 料 或 損 壞 電 腦 若 未 確 實 遵 守, 也 可 能 使 保 固 無 效, 不 論 發 生 哪 一 種 情 況, Wacom 應 無 維 修 或 更 換 本 產 品 物 理 位 置 警 告 本 產 品 應 在 一 般 辦 公 室 環 境 中 使 用, 但 也 可 在 空 調 環 境 中 用 作 中 央 主 控 台 Wacom 僅 在 一 般 辦 公 室 環 境 中 測 試 過 本 產 品, 并 未 針 對 其 在 醫 療 及 軍 事 應 用 領 域 方 面 的 相 容 性 進 行 檢 測 此 外, 液 晶 數 位 板 並 不 防 水 亦 不 防 爆 僅 可 作 為 被 動 式 顯 示 器 及 輸 入 装 置 而 單 獨 使 用 由 於 並 非 所 有 應 用 環 境 均 是 為 了 單 獨 使 用 而 設 計, 因 此 在 未 進 行 適 當 測 試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無 法 提 供 有 關 液 晶 數 位 板 的 功 能 和 可 能 故 障 的 任 何 資 訊 使 用 者 必 須 自 行 負 責 在 一 般 辦 公 室 環 境 以 外 的 其 他 應 用 領 域 中 採 用 液 晶 數 位 板 的 使 用 風 險 環 境 注 意 溫 度 及 濕 度 操 作 溫 度 及 濕 度 :5 C 到 40 C, 30 % 到 80 % RH ( 未 凝 結 ) 存 放 溫 度 及 濕 度 :-20 C 到 60 C, 30% 到 90% RH ( 未 凝 結 ) 請 勿 在 下 列 環 境 中 使 用 或 存 放 本 產 品 : 溫 度 變 化 劇 烈 或 超 出 規 格 之 外 ( 例 如 在 室 外 或 車 內 ) 液 晶 數 位 板 畫 筆 直 接 受 到 日 曬 或 電 器 熱 源 影 響, 或 者 碰 觸 到 水 或 其 他 任 何 類 型 的 液 體 請 勿 在 多 灰 塵 的 環 境 中 使 用 本 產 品, 以 免 使 其 受 損 4

5 使 用 警 告 僅 能 使 用 本 產 品 專 用 的 USB 纜 線 若 使 用 不 同 類 型 的 USB 纜 線, 本 產 品 將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或 可 能 損 壞 使 用 不 同 類 型 的 USB 纜 線 也 可 能 導 致 發 生 火 災 使 用 不 同 的 USB 纜 線 將 使 您 的 保 固 失 效 請 定 期 清 除 電 源 插 頭 上 聚 積 的 灰 塵 濕 氣 與 聚 積 的 灰 塵 可 能 會 導 致 起 火 請 勿 損 壞 強 行 彎 曲 或 捆 紮 USB 纜 線 請 勿 在 電 源 線 上 放 置 重 物 或 使 其 接 觸 高 熱 忽 視 此 警 告 可 能 會 導 致 起 火 觸 電 或 產 品 故 障 請 勿 以 濕 手 插 拔 USB 纜 線 忽 視 此 警 告 可 能 會 導 致 觸 電 或 產 品 故 障 請 勿 將 金 屬 或 任 何 異 物 插 入 USB 埠 視 訊 接 頭 連 接 埠 或 本 產 品 的 其 他 開 口 部 中 這 樣 可 能 會 導 致 產 品 故 障 起 火 或 觸 電 注 意 確 保 本 產 品 充 分 通 風 通 風 不 良 可 能 會 使 其 過 熱 或 發 生 故 障, 而 且 可 能 縮 短 本 產 品 的 使 用 壽 命 使 用 本 產 品 時 請 注 意 以 下 要 點, 以 保 護 您 的 視 力 : 僅 在 光 線 良 好 的 室 內 使 用 本 產 品, 并 保 持 適 當 的 距 離 觀 看 顯 示 螢 幕 長 時 間 使 用 本 產 品 時, 請 注 意 定 時 休 息 5

6 處 理 關 於 LCD 顯 示 器 請 注 意 下 列 要 點 請 勿 用 畫 筆 用 力 按 壓 LCD 顯 示 器, 否 則 可 能 會 使 顯 示 器 暫 時 出 現 水 波 紋 圖 樣 ( 停 止 用 畫 筆 按 壓 時, 水 波 紋 會 消 失 ) 下 列 狀 況 是 LCD 顯 示 器 的 特 性, 並 非 本 產 品 損 壞 或 發 生 故 障 視 顯 示 的 內 容 而 定, 可 能 會 產 生 不 均 勻 的 亮 度 視 顯 示 的 內 容 而 定, 可 能 會 顯 示 小 部 分 亮 線 與 暗 線, 或 紅 點 或 藍 點 顯 示 具 有 精 致 圖 樣 的 物 件 時, 可 能 會 產 生 閃 爍 或 條 紋 圖 樣 長 時 間 顯 示 靜 態 影 像 之 後, 可 能 會 產 生 殘 影 ( 殘 影 會 隨 時 間 逐 漸 消 失 ) 在 使 用 顯 示 器 的 期 間 變 更 背 光 設 定 后, 會 逐 漸 影 響 顯 示 器 的 狀 況 視 觀 看 顯 示 器 的 角 度 而 定, 顯 示 的 色 彩 與 色 調 可 能 會 改 變 警 告 高 壓 電 : 請 勿 拆 開 或 拆 解 產 品 若 拆 開 外 殼, 可 能 會 有 觸 電 危 險 這 樣 做 將 使 保 固 失 效, 在 此 情 況 下, Wacom 應 無 維 修 或 更 換 本 產 品 的 責 任 確 定 電 線 或 其 他 物 體 不 會 纏 繞 在 腳 座 的 活 動 部 件 上 請 勿 將 本 產 品 放 在 潮 濕 的 表 面 或 桌 子 上 否 則, 腳 座 上 的 橡 膠 墊 片 可 能 會 滑 動, 造 成 本 產 品 掉 落 移 動 本 產 品 時, 請 確 保 所 有 連 接 線 皆 已 拔 出 電 源 插 座 電 腦 及 其 他 連 接 位 置 請 適 當 捆 紮 連 接 線, 確 保 不 會 任 意 垂 落,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若 被 鬆 散 的 連 接 線 絆 倒, 可 能 會 造 成 物 品 損 壞 或 人 身 傷 害 請 勿 將 本 產 品 放 在 不 穩 定 的 表 面 或 桌 子 上 請 勿 將 其 放 在 傾 斜 不 穩 或 會 產 生 振 動 的 地 方 若 本 產 品 自 不 當 的 表 面 掉 落, 可 能 會 導 致 物 品 損 壞 或 人 身 傷 害 6

7 請 勿 坐 在 或 倚 靠 在 放 置 本 產 品 的 桌 子 或 其 他 表 面 上 本 產 品 可 能 會 掉 落 並 導 致 物 品 損 壞 或 人 身 傷 害 有 孩 童 在 場 時 請 格 外 注 意 若 LCD 螢 幕 已 損 壞, 切 勿 碰 觸 洩 漏 的 任 何 液 體, 以 免 皮 膚 受 到 刺 激 若 不 慎 接 觸 到 皮 膚 眼 睛 或 嘴 巴, 請 立 即 以 流 水 沖 洗 至 少 15 分 鐘 若 接 觸 到 眼 睛 或 嘴 巴, 請 即 刻 就 醫 吞 食 危 險 : 請 避 免 孩 童 吞 食 筆 尖 或 側 面 按 鈕 筆 尖 或 側 面 按 鈕 可 能 因 孩 童 齒 咬 而 遭 意 外 扯 出 請 避 免 孩 童 戲 玩 包 裝 材 料 或 包 裝 紙, 可 能 會 導 致 窒 息 的 危 險 請 避 免 在 打 雷 或 暴 風 雨 時 使 用 本 產 品 遇 到 此 類 天 氣 時, 請 斷 開 本 產 品 與 計 算 機 USB 埠 之 間 的 連 接 在 打 雷 或 暴 風 雨 時 使 用 本 產 品, 可 能 會 導 致 產 品 故 障 起 火 或 觸 電 7

8 注 意 請 勿 拆 解 畫 筆 這 樣 做 可 能 會 導 致 產 品 故 障 在 此 情 況 下, Wacom 應 無 維 修 或 更 換 畫 筆 的 責 任 請 勿 用 數 位 筆 敲 擊 硬 物, 例 如 反 覆 用 數 位 筆 敲 擊 桌 面, 否 則 可 能 會 損 壞 畫 筆 請 勿 對 筆 尖 筆 帽 或 側 面 按 鈕 過 度 施 壓 或 重 壓, 否 則 可 能 會 導 致 數 位 筆 發 生 故 障 僅 使 用 由 Wacom 為 專 用 畫 筆 指 定 的 可 更 換 筆 尖 請 勿 刮 傷 顯 示 器 螢 幕 請 避 免 在 顯 示 器 螢 幕 表 面 上 放 置 尖 銳 物 品 避 免 本 產 品 顯 示 器 腳 座 以 及 畫 筆 劇 烈 震 動 或 振 盪 碰 撞 或 不 慎 掉 落 本 產 品, 可 能 會 損 壞 顯 示 器 螢 幕 或 其 他 元 件 請 勿 將 重 物 放 在 本 產 品 上, 或 用 力 按 壓 顯 示 器 ; 這 樣 做 可 能 會 毀 壞 顯 示 器 螢 幕 或 破 壞 顯 示 器 腳 座 機 制 請 勿 將 重 物 放 在 產 品 的 連 接 線 上, 重 複 折 彎 連 接 線, 或 重 壓 連 接 線 接 頭 ; 這 樣 做 可 能 會 損 壞 產 品 或 連 接 線 請 勿 將 產 品 存 放 在 可 能 會 過 度 彎 曲 或 捲 曲 連 接 線 的 表 面 上 如 果 產 品 的 液 晶 數 位 板 螢 幕 具 有 塗 料 表 面, 則 變 尖 銳 或 出 現 銳 角 的 損 壞 筆 尖 可 能 會 損 壞 其 表 面 請 視 需 要 更 換 筆 尖 請 勿 使 用 任 何 有 機 溶 劑 ( 例 如 酒 精 ), 或 溫 和 清 潔 劑 來 清 潔 顯 示 器 螢 幕 使 用 這 些 清 潔 劑 可 能 會 損 壞 顯 示 器 螢 幕 因 為 此 類 不 當 做 法 而 導 致 的 損 壞 不 在 製 造 商 的 保 固 範 圍 之 內 清 潔 前, 請 務 必 先 拔 下 產 品 的 USB 埠 插 頭 若 要 清 潔 顯 示 器 螢 幕, 請 使 用 抗 靜 電 布 料 或 稍 微 沾 溼 的 布 料 清 潔 時 請 對 顯 示 器 螢 幕 輕 輕 施 力, 不 可 使 表 面 沾 溼 若 要 清 潔 數 位 板 外 殼 或 畫 筆, 請 使 用 稍 微 沾 濕 的 柔 軟 布 料 若 身 體 的 同 一 部 位 長 時 間 接 觸 產 品 (LCD 面 板 與 其 他 區 域 ) 時, 可 能 會 導 致 低 溫 灼 傷 請 避 免 身 體 的 同 一 部 位 長 時 間 接 觸 產 品 8

9 請 勿 在 使 用 本 產 品 時 將 金 屬 物 件 放 在 產 品 上, 否 則 可 能 會 導 致 產 品 故 障 或 損 壞 將 其 他 平 板 電 腦 或 裝 置 放 在 產 品 附 近, 可 能 會 影 響 產 品 的 運 作 並 造 成 故 障 如 果 發 生 此 狀 況, 請 將 造 成 干 擾 的 裝 置 遠 離 本 產 品 定 期 將 本 產 品 移 到 工 作 台 的 其 他 位 置, 避 免 工 作 台 的 台 面 褪 色 或 變 色 小 心 處 理 顯 示 器 提 起 或 移 動 顯 示 器 時, 請 握 住 產 品 的 主 體 外 殼 請 勿 通 過 腳 座 來 握 住 產 品 9

10 產 品 規 格 一 般 規 格 外 形 尺 寸 (W x D x H) 重 量 310 x 211 x 14 公 釐 主 體 :0.99 公 斤 電 源 消 耗 5 W ( 最 大 ) 1 W 或 以 下 ( 睡 眠 模 式 ) 腳 座 整 合 式 腳 座, 可 傾 斜 15 至 20 度 介 面 纜 線 特 殊 USB 纜 線 (Y 型 纜 線 ) 外 殼 AG 蝕 刻 玻 璃 ( 強 化 玻 璃 ) 操 作 溫 度 及 濕 度 5 C ~ 40 C, 溼 度 :30 ~ 80 % ( 未 凝 結 ) 存 放 溫 度 及 濕 度 -20 C ~ 60 C, 溼 度 :30 ~ 90 % ( 未 凝 結 ) ( 最 大 儲 存 濕 度 在 溫 度 40 C 為 90%, 在 最 大 存 放 溫 度 60 C 時 為 25 % 的 濕 度 ) 10

11 顯 示 器 顯 示 器 a-si TFT 主 動 式 矩 陣 LCD 螢 幕 尺 寸 10.1 英 吋 (216.96 x 135.60 公 釐 ) 長 寬 比 16:10 像 素 1280 x 800 支 援 的 分 辨 率 1280 x 800 白 畫 面 均 勻 度 80% 像 素 點 間 距 0.1695 (H) x 0.1695 (V) 公 釐 檢 視 角 度 @ CR >10 170 (85 / 85) / 170 (85 / 85) ( 標 準 ) ( 水 平 / 垂 直 ) 顯 示 色 彩 262,144 色 對 比 800 ( 標 準 ); 600 ( 最 小 ) 亮 度 210 cd/m 2 ( 標 準 ) 回 應 時 間 (Tr + Tf) TR 14ms ( 標 準 ) TF 11ms ( 標 準 ) LCD 品 質 每 片 LCD 面 板 均 以 非 常 嚴 格 的 品 質 標 準 生 產 製 造 但 生 產 技 術 無 法 保 證 TFT 顯 示 器 絕 對 完 美 無 暇 Wacom 不 允 許 面 板 上 出 現 亮 點 或 暗 點 顯 示 色 彩 頻 譜 的 某 些 部 分 時 允 許 少 許 像 素 顯 示 錯 誤 這 並 不 代 表 顯 示 器 故 障 11

12 數 位 板 讀 取 技 術 工 作 區 解 析 度 準 確 度 讀 取 高 度 最 大 讀 取 速 率 壓 力 感 應 級 數 通 訊 介 面 數 位 筆 壓 力 感 應 級 數 外 形 尺 寸 ( 長 x 直 徑 ) 重 量 筆 尖 運 行 軌 跡 電 磁 感 應 技 術 216.96 x 135.60 公 釐 2540 lpi or 0.01 公 釐 / 點 中 心 :± 0.5 mm 邊 緣 區 1 ( 從 顯 示 區 邊 緣 算 起 20 公 釐 ):± 2.0 公 釐 邊 緣 區 2 ( 從 顯 示 區 邊 緣 算 起 3 公 釐 ):± 4.0 公 釐 5 公 釐 或 更 高, 中 心 200 點 / 秒 512 級 USB 512 級 140.5 x 9.0 公 釐, 近 似 值 7 克, 近 似 值 0.25 毫 米, 近 似 值 12

13 授 權 數 位 板 用 驅 動 程 式 終 端 用 戶 授 權 契 約 本 終 端 用 戶 授 權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係 經 貴 客 戶 ( 包 含 單 獨 安 裝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個 人 及 任 何 由 前 揭 個 人 所 代 表 之 法 人 主 體 )( 以 下 簡 稱 貴 客 戶 ) 與 設 址 於 :2-510-1 Toyonodai, Kazo-shi, Saitama 349-1148, Japan 之 日 商 Wacom Co., Ltd.( 以 下 簡 稱 Wacom ) 所 共 同 簽 署 請 貴 客 戶 務 必 仔 細 閱 讀 暨 明 白 本 契 約 當 貴 客 戶 點 選 [ 接 受 ] 或 使 用 或 安 裝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即 表 示 貴 客 戶 已 同 意 受 本 契 約 之 拘 束 如 貴 客 戶 不 同 意 本 契 約 全 部 條 款 且 不 同 意 受 本 契 約 之 拘 束, 請 點 選 [ 不 接 受 ] 如 貴 客 戶 不 接 受 本 契 約, 貴 客 戶 將 無 權 使 用 或 接 觸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1. 定 義 1.1 使 用 說 明 係 指 關 於 安 裝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使 用 者 指 南 及 使 用 者 手 冊 1.2 特 許 產 品 係 指 用 以 提 供 貴 客 戶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Wacom 數 位 板 (Wacom Tablet) 硬 體 1.3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係 指 數 位 板 用 驅 動 程 式 (Tablet driver) 軟 體 隨 特 許 產 品 提 供 予 貴 客 戶 之 使 用 說 明 以 及 根 據 本 契 約 由 Wacom 提 供 予 貴 客 戶 之 相 關 更 新 2. 特 許 使 用 授 權 2.1 有 限 授 權 依 據 本 契 約 規 定, Wacom 授 予 貴 客 戶 一 有 限 非 專 屬 之 特 許 使 用 權, 以 授 權 貴 客 戶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a) 與 特 許 產 品 一 併 於 單 一 電 腦 上 或 於 其 他 相 似 裝 置 上, 使 用 及 安 裝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機 器 可 讀 格 式 之 副 本 乙 份 ; (b) 使 用 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一 併 提 供 之 使 用 說 明 以 配 合 貴 客 戶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 以 及 (c) 複 製 一 份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副 本, 專 供 備 用 之 需, 該 副 本 須 將 所 有 包 含 於 原 版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上 之 商 標 著 作 權 以 及 其 他 財 產 上 暨 權 利 限 制 之 標 示 說 明 及 記 號 一 併 複 製 2.2 限 制 非 於 本 契 約 明 確 規 定 准 許 之 情 況 下, 貴 客 戶 不 得 複 製 或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 包 含 使 用 說 明 ) 貴 客 戶 不 得 將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加 以 修 改 翻 譯 散 布 創 作 衍 生 著 作, 或 將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設 定 質 權 再 授 權 轉 授 權 出 借 出 租, 或 為 第 三 人 訓 練 商 業 分 時 或 服 務 供 應 使 用 之 目 的 而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非 經 法 律 明 確 准 許, 貴 客 戶 不 得 自 行 或 使 任 何 第 三 人 對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執 行 逆 向 工 程 解 編 譯 解 組 合, 或 試 圖 發 現 使 用 或 實 施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中 之 原 始 碼 演 算 法 方 法 或 技 術 貴 客 戶 不 得 以 單 一 執 行 之 方 式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或 將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與 第 三 人 之 產 品 結 合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僅 可 與 特 許 產 品 結 合 使 用 貴 客 戶 不 得 移 除 或 改 變 任 何 顯 示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內 或 其 上 之 商 標 著 作 權 以 及 其 他 財 產 上 暨 權 利 限 制 之 標 示 說 明 及 記 號 13

14 2.3 不 得 移 轉 或 一 次 性 轉 讓 非 經 Wacom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 此 等 同 意 不 得 經 不 合 理 之 抑 制 ), 貴 客 戶 不 得 移 轉 轉 讓 或 將 任 何 基 於 本 契 約 或 法 律 等 之 權 利 義 務 委 任 予 他 人 惟 於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之 情 況 下, 貴 客 戶 得 將 所 有 基 於 本 契 約 而 生 之 權 利, 連 同 特 許 產 品, 一 次 性 永 久 性 地 移 轉 予 他 人 :(a) 該 移 轉 包 含 所 有 特 許 產 品 之 構 成 組 件 暨 零 件 所 有 列 印 印 刷 之 文 件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於 特 許 產 品 之 保 證 以 及 所 有 貴 客 戶 基 於 本 契 約 所 生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b) 貴 客 戶 不 得 於 任 何 媒 介 或 電 腦 上 保 存 任 何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副 本 ; 以 及 (c) 受 讓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一 方 閱 讀 明 白 且 同 意 本 契 約 之 規 定 任 何 關 於 貴 客 戶 基 於 本 契 約 權 利 義 務 之 移 轉 轉 讓 或 委 任, 如 違 反 本 節 之 規 定, 均 不 生 效 力 2.4 所 有 權 Wacom 及 其 授 權 者 將 保 留 所 有 關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權 利 權 能 及 權 益, 包 含 所 有 關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以 及 任 何 改 良 更 新 及 衍 生 創 作 之 專 利 著 作 權 商 標 營 業 秘 密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工 業 產 權 Wacom 保 留 所 有 關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貴 客 戶 不 因 明 示 或 默 示 取 得 任 何 基 於 本 契 約 明 白 授 予 以 外 之 其 他 權 利 2.5 不 支 援 根 據 本 契 約, Wacom 無 義 務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維 護 升 級 修 改 或 新 發 行 之 版 本 14

15 3. 保 證 與 補 償 3.1 有 限 的 保 證 Wacom 保 證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於 根 據 使 用 說 明 及 本 契 約 條 款 加 以 使 用 時, 可 自 貴 客 戶 首 次 安 裝 或 啟 動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時 起 90 天 內 ( 保 證 期 間 ), 依 使 用 說 明 實 際 運 作 如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產 生 未 符 合 前 揭 保 證, Wacom 應 盡 商 業 上 之 合 理 努 力 以 修 補 或 置 換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修 正 此 等 瑕 疵 ; 貴 客 戶 毋 庸 就 該 等 修 正 付 費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不 保 證 不 會 發 生 錯 誤, 且 並 非 針 對 高 風 險 活 動 之 使 用 所 設 計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亦 不 得 准 予 使 用 或 意 圖 使 用 於 高 風 險 活 動 Wacom 其 代 理 商 或 任 何 特 許 產 品 之 經 銷 商 或 零 售 商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之 方 式 提 供 之 資 訊 或 建 議, 不 因 此 提 供 任 何 保 證 或 增 加 任 何 Wacom 根 據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保 證 範 圍 本 節 說 明 Wacom 之 完 整 責 任 與 義 務, 以 及 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不 符 合 前 揭 保 證 之 情 況 下, 貴 客 戶 可 獲 得 之 唯 一 且 專 屬 之 補 償 Wacom 不 提 供 下 列 保 證 :(a)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符 合 貴 客 戶 需 要 ; (b)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相 容 於 或 可 運 作 於 電 腦 或 其 他 貴 客 戶 將 安 裝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裝 置 ; 或 (c)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瑕 疵 可 被 更 正, 或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運 作 不 會 中 斷 或 不 會 發 生 錯 誤 本 契 約 不 包 含 Wacom 對 授 權 產 品 之 保 固, 該 授 權 產 品 係 適 用 Wacom 之 一 般 硬 體 保 固 ( 若 有 的 話 ) 根 據 本 節 之 規 定, Wacom 將 不 負 任 何 保 證 責 任, 如 果 該 等 瑕 疵 之 情 況 係 因 未 經 授 權 而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或 因 對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濫 用 錯 誤 使 用 變 更 疏 失 意 外 破 壞, 或 任 何 非 Wacom 所 為 之 修 補 或 修 改 所 引 起 對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置 換 或 修 補 並 未 延 長 原 保 證 期 間 3.2 不 保 證 事 項 除 經 本 契 約 明 示 外,Wacom 在 此 聲 明 不 提 供 任 何 關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聲 明 或 保 證 於 適 用 法 律 所 允 許 之 最 大 範 圍 內,Wacom 不 明 示 或 默 示 提 供 任 何 關 於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保 證, 包 含 可 售 性 之 保 證 可 供 某 一 特 定 用 途 使 用 之 保 證 良 好 品 質 之 保 證 精 確 性 之 保 證 權 利 以 及 不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之 保 證, 以 及 任 何 可 能 超 出 履 行 慣 例 交 易 習 慣 或 商 業 慣 例 之 保 證 如 貴 客 戶 係 消 費 者 ( 為 個 人 目 的 而 非 為 商 業 貿 易 或 專 業 目 的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之 使 用 者 ), 前 揭 限 制 依 貴 客 戶 住 所 地 應 適 用 之 法 令 之 規 定, 可 能 不 適 用 15

16 4. 終 止 本 契 約 至 終 止 前 均 為 有 效 此 外, 貴 客 戶 如 未 能 遵 守 本 契 約 任 何 條 款 規 定, 不 經 任 何 由 Wacom 發 出 之 通 知 或 行 動, 貴 客 戶 基 於 本 契 約 之 權 利 與 授 權 即 自 動 終 止 且 失 效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貴 客 戶 應 停 止 使 用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並 將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 包 含 貴 客 戶 備 份 之 副 本 及 所 有 使 用 說 明 ) 自 貴 客 戶 電 腦 中 或 自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經 安 裝 之 類 似 裝 置 中 永 久 且 不 可 回 復 地 予 以 刪 除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本 契 約 第 1 節 第 2.2 節 第 2.4 節 第 3.2 節 第 4 節 及 第 5 節 之 規 定 持 續 有 效 5. 一 般 條 款 5.1 準 據 法 本 契 約 及 所 有 因 本 契 約 而 生 或 與 本 契 約 相 關 之 事 項, 應 以 日 本 之 國 內 法 為 準 據 法, 不 包 括 法 律 衝 突 條 款 之 適 用 本 契 約 不 受 且 排 除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品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之 拘 束 如 雙 方 當 事 人 間 有 任 何 因 本 契 約 而 生 或 與 本 契 約 相 關 之 爭 執 主 張 或 紛 爭, 該 等 爭 執 主 張 或 紛 爭 應 由 日 本 東 京 地 方 法 院 進 行 獨 立 審 理, 且 Wacom 及 貴 客 戶 均 無 異 議 且 同 意 該 等 法 院 有 專 屬 管 轄 權 5.2 責 任 限 制 任 一 方 不 負 擔 任 何 因 他 方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因 違 約 或 侵 權 行 為 所 引 起 之 間 接 性 附 隨 性 特 殊 性 衍 生 性 或 懲 罰 性 之 損 害, 或 任 何 關 於 利 潤 收 入 生 意 積 蓄 資 料 短 收 之 損 害 使 用 或 購 買 替 代 商 品 之 成 本, 甚 至 他 方 已 知 該 等 損 害 或 可 預 知 該 等 損 害 當 事 人 認 知 並 同 意 第 5.2 節 及 本 契 約 中 其 他 有 關 責 任 及 風 險 分 擔 係 當 事 人 協 議 之 必 要 條 件, 如 無 該 等 限 制 Wacom 即 不 願 成 立 本 契 約 Wacom 對 特 許 產 品 之 標 價 反 應 風 險 分 擔 以 及 前 揭 責 任 限 制 Wacom 基 於 本 契 約 或 任 何 與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相 關 之 責 任 不 超 過 貴 客 戶 為 特 許 產 品 所 支 付 予 Wacom 之 金 額 貴 客 戶 必 須 保 存 發 票 或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以 證 明 貴 客 戶 為 特 許 產 品 所 支 付 之 實 際 金 額 儘 管 如 前 所 述, 本 契 約 不 限 制 Wacom 對 貴 客 戶 所 負 因 Wacom 之 惡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所 生 之 責 任 5.3 可 分 割 性 本 契 約 任 何 條 款 倘 經 認 定 不 適 法 無 效 或 無 法 實 施 時, 該 條 款 應 自 本 契 約 移 除 或 刪 除, 而 本 契 約 之 其 他 條 款 仍 應 繼 續 保 留 且 擁 有 完 全 之 效 力 5.4 遵 守 法 律 貴 客 戶 應 遵 守 所 有 法 律 命 令, 包 括 出 口 法 律 貴 客 戶 住 所 地 及 特 許 使 用 軟 體 使 用 地 之 當 地 法 律 在 不 影 響 前 述 規 定 之 一 般 性 前 提 下, 貴 客 戶 不 得, 且 貴 客 戶 應 要 求 其 代 表 不 得 為 任 何 目 的 而 出 口, 提 供 或 移 轉 授 權 使 用 軟 體, 或 任 何 直 接 產 品, 予 任 何 經 法 律 限 制 或 禁 止 之 目 的 地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16

17 5.5 完 整 合 約 及 雜 項 條 款 本 契 約 構 成 雙 方 之 完 整 合 約, 並 取 代 雙 方 就 本 契 約 目 的 而 在 本 契 約 締 結 前 所 達 成 之 所 有 口 頭 或 書 面 協 議 及 聲 明 雙 方 不 得 因 此 解 釋 為 創 設 任 何 合 夥 合 資 僱 傭 關 係 代 理 或 特 許 經 營 之 關 係 本 契 約 中 相 關 標 題 說 明 或 章 節 標 題 係 為 便 宜 行 事 而 加 以 添 增, 而 不 因 此 定 義 或 解 釋 任 何 章 節 或 條 款 之 內 容 如 一 方 當 事 人 違 反 本 契 約, 而 他 方 表 示 放 棄 者, 該 放 棄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後 方 成 立, 且 不 代 表 該 他 方 當 事 人 將 來 繼 續 放 棄 對 於 任 何 違 約 行 為 之 追 償 權 利 2013 Wacom Co., Ltd. 版 權 所 有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