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止 煤 矿 事 故, 根 据 煤 炭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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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殖 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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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止 煤 矿 事 故, 根 据 煤 炭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煤 矿 建 设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程 第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程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职 能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岗 位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煤 矿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奖 惩 制 度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制 度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安 全 办 公 会 议 等 制 度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检 查 维 修 制 度,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机 构, 配 备 适 应 工 作 需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和 装 备 第 五 条 煤 矿 安 全 工 作 必 须 实 行 群 众 监 督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支 持 群 众 安 全 监 督 组 织 的 活 动, 发 挥 职 工 群 众 安 全 监 督 作 用 职 工 有 权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当 工 作 地 点 出 现 险 情 时,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当 险 情 没 有 得 到 处 理 不 能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时, 有 权 拒 绝 作 业 第 六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对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未 经 安 全 培 训 的,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矿 务 局 ( 公 司 ) 局 长 ( 经 理 ) 矿 长 必 须 具 备 安 全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和 处 理 煤 矿 事 故 的 能 力, 并 经 依 法 培 训 合 格, 取 得 安 全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取 得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第 七 条 煤 矿 使 用 的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产 品, 必 须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未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不 得 使 用 试 验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前, 必 须 经 过 论 证 安 全 性 能 检 验 和 鉴 定,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在 编 制 生 产 建 设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生 产 建 设 计 划 时, 必 须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材 料 和 设 备 等 必 须 列 入 企 业 财 务 供 应 计 划 第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编 制 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修 改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由 矿 长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煤 矿 企 业 每 年 必 须 至 少 组 织 1 次 矿 井 救 灾 演 习 第 十 条 入 井 人 员 必 须 戴 安 全 帽 随 身 携 带 自 救 器 和 矿 灯, 严 禁 携 带 烟 草 和 点 火 物 品, 严 禁 穿 化 纤 衣 服, 入 井 前 严 禁 喝 酒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入 井 检 身 制 度 和 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有 创 伤 急 救 系 统 为 其 服 务 创 伤 急 救 系 统 应 配 备 救 护 车 辆 急 救 器 材 急 救 装 备 和 药 品 等 - 1 -
3 第 十 二 条 井 工 煤 矿 必 须 及 时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 一 ) 矿 井 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图 ( 二 )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 三 ) 巷 道 布 置 图 ( 四 )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 五 ) 通 风 系 统 图 ( 六 ) 井 下 运 输 系 统 图 ( 七 ) 安 全 监 测 装 备 布 置 图 ( 八 ) 排 水 防 尘 防 火 注 浆 压 风 充 填 抽 放 瓦 斯 等 管 路 系 统 图 ( 九 ) 井 下 通 信 系 统 图 ( 十 ) 井 上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 十 一 ) 井 下 避 灾 路 线 图 第 十 三 条 露 天 煤 矿 必 须 及 时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 一 ) 地 形 地 质 图 ( 二 ) 工 程 地 质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平 面 图 ( 三 ) 采 剥 工 程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四 ) 排 土 工 程 平 面 图 ( 五 ) 运 输 系 统 图 ( 六 ) 输 配 电 系 统 图 ( 七 ) 通 信 系 统 图 ( 八 ) 防 排 水 系 统 及 排 水 设 备 布 置 图 ( 九 ) 边 坡 监 测 系 统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十 ) 井 工 老 空 与 露 天 矿 平 面 对 照 图 第 十 四 条 煤 矿 发 生 事 故 后,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矿 长 负 责 抢 救 指 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 2 -
4 第 二 编 井 工 部 分 第 一 章 开 采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单 项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开 工 前,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作 业 规 程, 并 组 织 每 个 工 作 人 员 学 习 第 十 六 条 开 凿 平 硐 斜 井 和 立 井 时, 自 井 口 到 坚 硬 岩 层 之 间 的 井 巷 必 须 砌 碹, 并 向 坚 硬 岩 层 内 至 少 延 深 5m 在 山 坡 下 开 凿 斜 井 和 平 硐 时, 井 口 顶 侧 必 须 构 筑 挡 墙 和 防 洪 水 沟 第 十 七 条 掘 进 井 巷 和 硐 室 时, 必 须 采 取 湿 式 钻 眼 冲 洗 井 壁 巷 帮 水 炮 泥 爆 破 喷 雾 装 岩 ( 煤 ) 洒 水 和 净 化 风 流 等 综 合 防 尘 措 施 冻 结 法 凿 井 和 在 遇 水 膨 胀 的 岩 层 中 掘 进 不 能 采 用 湿 式 钻 眼 时, 可 采 用 干 式 钻 眼, 但 必 须 采 取 捕 尘 措 施, 并 使 用 个 体 防 尘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八 条 每 个 生 产 矿 井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能 行 人 的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各 个 出 口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m 采 用 中 央 式 通 风 系 统 的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矿 井, 设 计 中 应 规 定 井 田 边 界 附 近 的 安 全 出 口 当 井 田 一 翼 走 向 较 长 矿 井 发 生 灾 害 不 能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撤 出 时, 必 须 掘 出 井 田 边 界 附 近 的 安 全 出 口 井 下 每 一 个 水 平 到 上 一 个 水 平 和 各 个 采 区 都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便 于 行 人 的 安 全 出 口, 并 与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相 连 接 未 建 成 2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水 平 或 采 区 严 禁 生 产 井 巷 交 岔 点, 必 须 设 置 路 标, 标 明 所 在 地 点, 指 明 通 往 安 全 出 口 的 方 向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通 往 安 全 出 口 的 路 线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2 个 水 平 之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倾 角 等 于 或 小 于 45 时,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并 根 据 倾 角 大 小 和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扶 手 台 阶 或 梯 道 倾 角 大 于 45 时, 必 须 设 置 梯 道 间 或 梯 子 间, 斜 井 梯 道 间 必 须 分 段 错 开 设 置, 每 段 斜 长 不 得 大 于 10m; 立 井 梯 子 间 中 的 梯 子 角 度 不 得 大 于 80, 相 邻 2 个 平 台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8m 安 全 出 口 应 经 常 清 理 维 护, 保 持 畅 通 第 二 十 条 主 要 绞 车 道 不 得 兼 作 人 行 道 提 升 量 不 大, 保 证 行 车 时 不 行 人 的, 不 受 此 限 第 二 十 一 条 巷 道 净 断 面 必 须 满 足 行 人 运 输 通 风 和 安 全 设 施 及 设 备 安 装 检 修 - 3 -
5 施 工 的 需 要,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主 要 运 输 巷 和 主 要 风 巷 的 净 高, 自 轨 面 起 不 得 低 于 2m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巷 的 净 高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五 十 六 条 和 第 三 百 五 十 七 条 的 有 关 要 求 ( 二 ) 采 区 ( 包 括 盘 区, 以 下 各 条 同 ) 内 的 上 山 下 山 和 平 巷 的 净 高 不 得 低 于 2m, 薄 煤 层 内 的 不 得 低 于 1.8m 采 煤 工 作 面 运 输 巷 回 风 巷 及 采 区 内 的 溜 煤 眼 等 的 净 断 面 或 净 高, 由 煤 矿 企 业 统 一 规 定 巷 道 净 断 面 的 设 计, 必 须 按 支 护 最 大 允 许 变 形 后 的 断 面 计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运 输 巷 两 侧 ( 包 括 管 线 电 缆 ) 与 运 输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新 建 矿 井 生 产 矿 井 新 掘 运 输 巷 的 一 侧, 从 巷 道 道 碴 面 起 1.6m 的 高 度 内, 必 须 留 有 宽 0.8m(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矿 井 为 1m)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管 道 吊 挂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8m; 巷 道 另 一 侧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3m(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矿 井 为 0.5m) 巷 道 内 安 设 输 送 机 时, 输 送 机 与 巷 帮 支 护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5m; 输 送 机 机 头 和 机 尾 处 与 巷 帮 支 护 的 距 离 应 满 足 设 备 检 查 和 维 修 的 需 要, 并 不 得 小 于 0.7m 巷 道 内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平 板 车 上 综 采 设 备 的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巷 帮 支 护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3m ( 二 ) 生 产 矿 井 已 有 巷 道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的 要 求 时, 必 须 在 巷 道 的 一 侧 设 置 躲 避 硐,2 个 躲 避 硐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40m 躲 避 硐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2m,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0.7m,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8m, 躲 避 硐 内 严 禁 堆 积 物 料 ( 三 ) 在 人 车 停 车 地 点 的 巷 道 上 下 人 侧, 从 巷 道 道 碴 面 起 1.6m 的 高 度 内, 必 须 留 有 宽 1m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管 道 吊 挂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8m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双 轨 运 输 巷 中,2 列 列 车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距 离, 对 开 时 不 得 小 于 0.2m, 采 区 装 载 点 不 得 小 于 0.7m, 矿 车 摘 挂 钩 地 点 不 得 小 于 1m 车 辆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巷 道 两 侧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区 结 束 回 撤 设 备 时, 必 须 编 制 专 门 措 施, 加 强 通 风 瓦 斯 防 火 管 理 第 二 节 井 巷 掘 进 和 支 护 第 二 十 五 条 凿 井 期 间, 井 口 工 作 范 围 必 须 用 栅 栏 围 住, 人 员 进 出 地 点 必 须 安 装 栅 栏 门 ; 井 口 必 须 设 置 封 口 盘 和 井 盖 门, 井 盖 门 的 两 端 必 须 安 装 栅 栏, 封 口 盘 和 井 盖 门 必 须 坚 固 严 密, 并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第 二 十 六 条 采 用 普 通 凿 井 法 施 工 时, 立 井 的 永 久 或 临 时 支 护 到 井 筒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及 防 止 片 帮 的 措 施 必 须 根 据 岩 性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立 井 井 筒 穿 过 表 土 层 砂 层 松 软 岩 层 或 煤 层 时, 必 须 有 专 门 措 施 采 用 井 圈 或 其 他 临 时 支 护 时, 临 时 支 护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紧 靠 工 作 面, 并 及 时 进 行 永 久 支 护 在 建 立 永 久 支 护 前, 每 班 应 派 专 人 观 测 地 面 沉 降 和 临 时 支 护 后 面 的 井 帮 变 化 情 况 ; 发 现 危 险 预 兆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立 井 永 久 支 护 的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岩 帮 与 支 护 之 间 必 须 填 满 灌 实 井 壁 出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导 水 或 堵 水 等 措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采 用 钻 井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4 -
6 ( 一 ) 钻 井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最 终 位 置 必 须 通 过 风 化 带, 并 向 不 透 水 的 稳 定 基 岩 至 少 延 深 5m ( 二 ) 钻 井 期 间, 采 用 封 口 平 台 时, 必 须 将 井 口 封 盖 严 密 ; 采 用 井 口 梁 时,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防 坠 措 施 ( 三 ) 钻 井 过 程 中, 护 壁 泥 浆 的 各 项 参 数 必 须 定 时 测 定, 发 现 问 题 立 即 调 整 井 筒 内 的 泥 浆 面, 必 须 保 持 高 于 地 下 静 止 水 位 ( 四 ) 钻 井 时 必 须 测 定 井 筒 的 偏 斜 度 偏 斜 超 过 规 定 时, 必 须 及 时 纠 正 井 筒 偏 斜 度 及 测 点 的 间 距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规 定 钻 井 完 毕 后, 必 须 绘 制 井 筒 的 纵 横 剖 面 图, 井 筒 中 心 线 和 截 面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五 ) 预 制 井 壁 的 质 量, 必 须 逐 节 检 查 鉴 定 井 壁 连 接 部 位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防 蚀 防 水 措 施, 合 格 后 方 可 下 沉 井 壁 ( 六 ) 井 壁 下 沉 完 成 后, 必 须 检 查 井 壁 偏 斜 度, 只 有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进 行 壁 后 充 填, 壁 后 充 填 必 须 密 实 充 填 材 料 必 须 经 过 试 验, 满 足 强 度 和 凝 固 时 间 的 要 求, 并 保 证 能 够 置 换 出 泥 浆 开 凿 沉 井 井 壁 的 底 部 或 开 掘 马 头 门 之 前, 必 须 检 查 破 壁 处 及 其 上 方 15~30m 范 围 内 壁 后 的 充 填 质 量, 发 现 不 合 格 时,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补 救 措 施 ( 七 ) 开 凿 沉 井 井 壁 的 底 部 和 开 掘 马 头 门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条 采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冻 结 深 度 应 穿 过 风 化 带 延 深 至 稳 定 的 基 岩 10m 以 上 基 岩 段 涌 水 较 大 时, 应 加 深 冻 结 深 度 ( 二 ) 钻 进 冻 结 孔 时, 必 须 测 定 钻 孔 的 方 向 和 偏 斜 度, 测 斜 的 最 大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30m, 并 绘 制 冻 结 孔 实 际 偏 斜 平 面 位 置 图, 偏 斜 度 超 过 规 定 时, 必 须 及 时 纠 正 因 钻 孔 偏 斜 影 响 冻 结 效 果 时, 必 须 补 孔 ( 三 ) 地 质 检 查 钻 孔 不 得 打 在 冻 结 的 井 筒 内 水 文 观 测 钻 孔 偏 斜 不 得 超 出 井 筒,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冻 结 段 下 部 隔 水 层 ( 四 ) 冻 结 管 应 采 用 无 缝 钢 管 焊 接 或 螺 纹 连 接, 冻 结 管 下 入 钻 孔 后 应 进 行 试 漏, 发 现 异 常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五 ) 开 始 冻 结 后, 必 须 经 常 观 察 水 文 观 测 孔 的 水 位 变 化 只 有 在 水 文 孔 冒 水 7 天 水 量 正 常, 确 认 冻 结 壁 已 交 圈 后, 方 可 进 行 试 挖 冻 结 和 开 凿 过 程 中, 要 经 常 检 查 盐 水 温 度 和 流 量 井 帮 温 度 和 位 移, 以 及 井 帮 和 工 作 面 渗 漏 盐 水 等 情 况 检 查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发 现 异 常,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六 ) 开 凿 表 土 层 冻 结 段 时, 可 以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但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七 )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冻 结 壁 变 形 片 帮 掉 石 断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八 ) 生 根 壁 座 应 设 在 含 水 较 少 的 稳 定 坚 硬 的 基 岩 中 ( 九 ) 只 有 在 永 久 井 壁 施 工 全 部 完 成 后, 方 可 停 止 冻 结 ( 十 ) 梁 窝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必 须 有 防 止 漏 水 的 措 施 ( 十 一 ) 不 论 冻 结 管 能 否 提 拔 回 收, 对 全 孔 必 须 及 时 用 水 泥 砂 浆 或 混 凝 土 全 部 充 满 填 实 冻 结 站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并 应 有 通 风 装 置 应 经 常 测 定 站 内 空 气 中 氨 气, 氨 的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004% 站 内 严 禁 烟 火, 并 必 须 备 有 急 救 和 消 防 器 材 氨 瓶 和 氨 罐 必 须 经 过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准 使 用 ; 在 运 输 使 用 和 存 放 期 间, 应 有 安 全 措 - 5 -
7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立 井 井 筒 穿 过 含 水 岩 层 或 破 碎 带, 采 用 地 面 或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法 进 行 堵 水 或 加 固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注 浆 施 工 前, 必 须 编 制 注 浆 工 程 设 计 ( 二 ) 注 浆 段 长 度 必 须 大 于 注 浆 的 含 水 岩 层 的 厚 度, 并 深 入 不 透 水 岩 层 或 硬 岩 层 5~ 10m 井 底 的 设 计 位 置 在 注 浆 的 含 水 岩 层 内 时, 注 浆 深 度 必 须 大 于 井 深 10m ( 三 ) 地 面 预 注 浆 的 钻 孔, 每 钻 进 40m 必 须 测 斜 1 次, 钻 孔 偏 斜 率 不 得 超 过 0.5% ( 四 ) 注 浆 前, 必 须 进 行 注 浆 泵 和 输 送 管 路 系 统 的 耐 压 试 验 试 验 压 力 必 须 达 到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的 1.5 倍, 试 验 时 间 不 得 小 于 15min, 无 异 常 情 况 后, 方 可 使 用 ( 五 ) 注 浆 过 程 中, 注 浆 压 力 突 然 上 升 时, 必 须 停 止 注 浆 泵 运 转, 卸 压 后 方 可 处 理 ( 六 ) 每 次 注 浆 后, 应 至 少 停 歇 30min, 方 可 提 拔 止 浆 塞, 以 防 高 压 浆 顶 出 钻 杆 ( 七 ) 冬 季 注 浆 施 工 时, 注 浆 站 和 地 面 输 浆 管 路, 必 须 采 取 防 冻 措 施 ( 八 ) 井 筒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前, 在 注 浆 的 含 水 岩 层 上 方,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止 浆 岩 帽 或 混 凝 土 止 浆 垫 含 水 岩 层 厚 度 大, 需 采 用 分 段 注 浆 和 掘 砌 时, 对 每 一 注 浆 段,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止 浆 岩 帽 或 混 凝 土 止 浆 垫 岩 帽 和 混 凝 土 止 浆 垫 的 结 构 形 式 和 厚 度 应 根 据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岩 石 性 质 和 工 作 条 件 确 定 混 凝 土 止 浆 垫 由 井 壁 支 承 时, 应 对 井 壁 强 度 进 行 验 算 ( 九 ) 孔 口 管 必 须 按 设 计 孔 位 埋 设 牢 固, 并 安 设 高 压 阀 门 注 浆 前, 必 须 对 止 浆 垫 和 孔 口 管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试 验 压 力 必 须 大 于 注 浆 压 力 1MPa ( 十 ) 钻 注 浆 孔 时, 钻 机 必 须 安 设 牢 固 取 芯 钻 进 时, 应 使 用 能 够 防 止 顶 出 钻 具 的 钻 头 ; 无 芯 钻 进 时, 可 使 用 三 翼 钻 头, 以 防 承 压 水 顶 出 钻 具 ( 十 一 ) 井 内 应 设 吊 泵, 及 时 排 除 井 底 积 水 当 钻 进 注 浆 孔 时, 如 井 筒 涌 水 量 接 近 吊 泵 额 定 排 水 能 力, 必 须 停 止 钻 进, 提 取 钻 具, 关 闭 高 压 阀 门, 及 时 注 浆 ( 十 二 ) 注 浆 站 设 在 地 面 时, 井 上 下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通 信 联 系 ( 十 三 ) 制 浆 和 注 浆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佩 戴 防 护 眼 镜 和 口 罩, 水 泥 搅 拌 房 内 应 采 取 防 尘 措 施 ( 十 四 ) 注 浆 结 束 后, 必 须 检 查 注 浆 效 果, 合 格 后, 方 可 开 凿 井 筒 第 三 十 二 条 立 井 井 筒 漏 水 量 每 小 时 超 过 6m 3 或 漏 水 中 含 砂, 采 用 井 壁 注 浆 堵 水 时,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井 壁 必 须 有 承 受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的 强 度 ( 二 ) 井 筒 在 流 砂 层 部 位 时, 注 浆 孔 深 度 必 须 小 于 井 壁 厚 度 200mm 井 筒 采 用 双 层 井 壁 支 护 时, 注 浆 孔 应 穿 过 内 壁 进 入 外 壁 100mm 当 井 壁 破 裂 必 须 采 用 破 壁 注 浆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措 施 ( 三 ) 注 浆 管 必 须 固 结 在 井 壁 中, 并 装 有 阀 门 钻 孔 可 能 发 生 涌 砂 时, 应 采 取 套 管 法 或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采 用 套 管 法 注 浆 时, 必 须 对 套 管 的 固 结 强 度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只 有 达 到 注 浆 终 压 力 后, 方 可 使 用 ( 四 ) 在 罐 笼 顶 上 进 行 钻 孔 注 浆 作 业 时, 必 须 安 设 工 作 盘 和 注 浆 管 路 安 全 阀,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保 险 带, 并 在 井 口 设 专 职 值 班 人 员 ( 五 ) 井 上 下 都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通 信 设 施, 升 降 注 浆 作 业 吊 盘 或 工 作 盘 时, 必 须 得 到 值 班 人 员 的 允 许 - 6 -
8 ( 六 ) 井 筒 内 进 行 钻 孔 注 浆 作 业 时, 井 底 不 得 有 人 注 浆 中 必 须 观 察 井 壁, 发 现 问 题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及 时 处 理 ( 七 ) 钻 孔 时 应 经 常 检 查 孔 内 涌 水 量 和 含 砂 量 涌 水 量 较 大 或 涌 水 中 含 砂 时, 必 须 停 止 钻 进, 及 时 注 浆 ; 钻 孔 中 无 水 时, 必 须 及 时 严 密 封 孔 ( 八 ) 注 浆 管 露 出 井 壁 的 管 端 与 提 升 容 器 之 间 的 间 隙,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开 凿 或 延 深 立 井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必 须 有 吊 盘 保 护 盘 以 及 凿 岩 抓 岩 出 矸 等 设 备 的 设 置 运 行 维 修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开 凿 或 延 深 立 井 时, 井 筒 内 必 须 设 有 在 提 升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专 供 人 员 出 井 的 安 全 设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工 作 人 员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必 须 佩 带 保 险 带 : ( 一 ) 乘 吊 桶 或 随 吊 盘 升 降 时 ( 二 ) 在 井 架 上 或 井 筒 内 的 悬 吊 设 备 上 作 业 时 ( 三 ) 拆 除 保 险 盘 或 掘 凿 保 护 岩 柱 时 ( 四 ) 在 井 圈 上 清 理 浮 矸 时 ( 五 ) 在 倒 矸 台 上 围 栏 外 作 业 时 保 险 带 必 须 定 期 按 有 关 规 定 试 验 保 险 带 必 须 拴 在 牢 固 的 构 件 上 每 次 使 用 前 必 须 检 查, 发 现 损 坏 时,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第 三 十 六 条 开 凿 或 延 深 立 井 时, 井 筒 内 每 个 工 作 地 点 必 须 设 置 独 立 的 信 号 装 置 掘 进 和 砌 壁 平 行 作 业 时, 从 吊 盘 和 掘 进 工 作 面 所 发 出 的 信 号,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区 别 井 内 和 井 口 的 信 号 必 须 由 专 职 信 号 工 发 送 除 紧 急 停 车 外, 严 禁 不 经 过 井 口 信 号 工 直 接 从 井 内 向 绞 车 房 发 送 信 号 井 内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并 会 发 送 信 号 井 口 井 底 信 号 工 应 在 吊 罐 提 起 适 当 高 度 后, 先 发 暂 停 信 号, 进 行 稳 罐 ; 待 吊 罐 稳 定, 清 理 罐 底 附 着 物 后, 才 能 发 出 下 降 或 提 升 信 号 信 号 工 必 须 目 接 目 送 吊 罐 安 全 通 过 责 任 段 第 三 十 七 条 安 装 井 架 或 井 架 上 的 设 备 时 必 须 盖 严 井 口 装 备 井 筒 与 安 装 井 架 及 井 架 上 的 设 备 平 行 作 业 时, 井 口 掩 盖 装 置 必 须 坚 固 可 靠, 能 承 受 井 架 上 坠 落 物 的 冲 击 第 三 十 八 条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用 坚 固 的 保 险 盘 或 留 保 护 岩 柱 与 上 部 生 产 水 平 隔 开 只 有 在 井 筒 装 备 完 毕 井 筒 与 井 底 车 场 连 接 处 的 开 凿 和 支 护 完 成,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拆 除 保 险 盘 或 掘 凿 保 护 岩 柱 第 三 十 九 条 采 用 反 向 凿 井 法 掘 凿 暗 立 井 或 竖 煤 仓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用 木 垛 盘 支 护 时, 必 须 及 时 支 护 爆 破 前 最 末 一 道 木 垛 盘 与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1.6m 木 垛 盘 的 基 墩 必 须 牢 固 可 靠 行 人 运 料 眼 与 溜 矸 眼 之 间, 必 须 用 木 板 隔 开 在 人 行 眼 内 必 须 有 木 梯 和 护 头 板, 护 头 板 的 间 距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3m, 护 头 板 上 的 矸 石 必 须 及 时 清 理 爆 破 前, 必 须 将 人 行 眼 和 运 料 眼 盖 严 爆 破 后, 首 先 通 风, 吹 散 炮 烟, 之 后 方 可 进 入 检 查,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经 过 检 查, 确 认 通 风 信 号 正 常, 人 行 间 隔 板 护 头 板 顶 板 井 帮 等 无 危 险 情 况 后,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二 ) 采 用 吊 罐 法 施 工 时, 绳 孔 偏 斜 率 不 得 超 过 0.5%, 绞 车 房 与 出 矸 水 平 之 间, 必 须 装 设 2 套 信 号 装 置, 其 中 1 套 必 须 设 在 吊 罐 内 爆 破 前 必 须 摘 下 吊 罐, 放 置 在 巷 道 内 安 全 地 点, 将 提 升 钢 丝 绳 提 到 安 全 位 置 爆 破 后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提 升 钢 丝 绳 和 吊 具, 如 有 - 7 -
9 损 坏, 修 复 后 方 可 使 用 吊 罐 内 有 人 作 业 时, 严 禁 在 吊 罐 下 方 进 行 工 作 或 通 行 ( 三 ) 采 用 反 井 钻 机 施 工 时, 在 扩 孔 期 间, 严 禁 人 员 在 孔 的 下 方 停 留 通 行 或 观 察 扩 孔 完 毕, 必 须 在 孔 的 外 围 设 置 栅 栏, 防 止 人 员 进 入 ( 四 ) 扩 井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人 员 坠 落 的 安 全 措 施 爆 破 前 必 须 拆 除 爆 破 孔 底 以 下 0.3m 范 围 内 的 木 垛 盘 溜 矸 眼 内 的 矸 石 必 须 经 常 放 出, 防 止 卡 眼, 但 不 得 放 空 严 禁 站 在 溜 矸 眼 的 矸 石 上 作 业 第 四 十 条 冬 季 或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立 井 时, 必 须 有 防 冻 清 除 冰 凌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一 条 掘 进 工 作 面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靠 近 掘 进 工 作 面 10m 内 的 支 护, 在 爆 破 前 必 须 加 固 爆 破 崩 倒 崩 坏 的 支 架 必 须 先 行 修 复, 之 后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面 作 业 修 复 支 架 时 必 须 先 检 查 顶 帮, 并 由 外 向 里 逐 架 进 行 在 松 软 的 煤 岩 层 或 流 砂 性 地 层 中 及 地 质 破 碎 带 掘 进 巷 道 时, 必 须 采 取 前 探 支 护 或 其 他 措 施 在 坚 硬 和 稳 定 的 煤 岩 层 中, 确 定 巷 道 不 设 支 护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十 二 条 支 架 间 应 设 牢 固 的 撑 木 或 拉 杆 可 缩 性 金 属 支 架 应 用 金 属 支 拉 杆, 并 用 机 械 或 力 矩 扳 手 拧 紧 卡 缆 支 架 与 顶 帮 之 间 的 空 隙 必 须 塞 紧 背 实 巷 道 砌 碹 时, 碹 体 与 顶 帮 之 间 必 须 用 不 燃 物 充 满 填 实 ; 巷 道 冒 顶 空 顶 部 分, 可 用 支 护 材 料 接 顶, 但 在 碹 拱 上 部 必 须 充 填 不 燃 物 垫 层, 其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0.5m 第 四 十 三 条 更 换 巷 道 支 护 时, 在 拆 除 原 有 支 护 前, 应 先 加 固 临 近 支 护, 拆 除 原 有 支 护 后, 必 须 及 时 除 掉 顶 帮 活 矸 和 架 设 永 久 支 护, 必 要 时 还 应 采 取 临 时 支 护 措 施 在 倾 斜 巷 道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矸 石 物 料 滚 落 和 支 架 歪 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采 用 锚 杆 锚 喷 等 支 护 形 式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锚 杆 锚 喷 等 支 护 的 端 头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锚 杆 的 形 式 规 格 安 装 角 度, 混 凝 土 标 号 喷 体 厚 度, 挂 网 所 采 用 金 属 网 的 规 格 以 及 围 岩 涌 水 的 处 理 等,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 二 ) 采 用 钻 爆 法 掘 进 的 岩 石 巷 道, 必 须 采 用 光 面 爆 破 ( 三 ) 打 锚 杆 眼 前, 必 须 首 先 敲 帮 问 顶, 将 活 矸 处 理 掉,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方 可 作 业 ( 四 ) 使 用 锚 固 剂 固 定 锚 杆 时, 应 将 孔 壁 冲 洗 干 净, 砂 浆 锚 杆 必 须 灌 满 填 实 ( 五 ) 软 岩 使 用 锚 杆 支 护 时, 必 须 全 长 锚 固 ( 六 ) 采 用 人 工 上 料 喷 射 机 喷 射 混 凝 土 砂 浆 时, 必 须 采 用 潮 料, 并 使 用 除 尘 机 对 上 料 口 余 气 口 除 尘 喷 射 前, 必 须 冲 洗 岩 帮 喷 射 后 应 有 养 护 措 施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七 ) 锚 杆 必 须 按 规 定 做 拉 力 试 验 煤 巷 还 必 须 进 行 顶 板 离 层 监 测, 并 用 记 录 牌 板 显 示 对 喷 体 必 须 做 厚 度 和 强 度 检 查, 并 有 检 查 和 试 验 记 录 在 井 下 做 锚 固 力 试 验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八 ) 锚 杆 必 须 用 机 械 或 力 矩 扳 手 拧 紧, 确 保 锚 杆 的 托 板 紧 贴 巷 壁 ( 九 ) 岩 帮 的 涌 水 地 点, 必 须 处 理 ( 十 ) 处 理 堵 塞 的 喷 射 管 路 时, 喷 枪 口 的 前 方 及 其 附 近 严 禁 有 其 他 人 员 第 四 十 五 条 掘 进 巷 道 在 揭 露 老 空 前, 必 须 制 定 探 查 老 空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接 近 老 空 - 8 -
10 时 必 须 预 留 的 煤 ( 岩 ) 柱 厚 度 和 探 明 水 火 瓦 斯 等 内 容 必 须 根 据 探 明 的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在 揭 露 老 空 时, 必 须 将 人 员 撤 至 安 全 地 点 只 有 经 过 检 查, 证 明 老 空 内 的 水 瓦 斯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等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第 四 十 六 条 开 凿 或 延 深 斜 井 下 山 时, 必 须 在 斜 井 下 山 的 上 口 设 置 防 止 跑 车 装 置,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上 方 设 置 坚 固 的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斜 井 ( 巷 ) 施 工 期 间 兼 作 行 人 道 时, 必 须 每 隔 40m 设 置 躲 避 硐 并 设 红 灯 设 有 躲 避 硐 的 一 侧 必 须 有 畅 通 的 人 行 道 上 下 人 员 必 须 走 人 行 道 行 车 时 红 灯 亮, 行 人 立 即 进 入 躲 避 硐 ; 红 灯 熄 灭 后, 方 可 行 走 第 四 十 七 条 由 下 向 上 掘 进 25 以 上 的 倾 斜 巷 道 时, 必 须 将 溜 煤 ( 矸 ) 道 与 人 行 道 分 开, 防 止 煤 ( 矸 ) 滑 落 伤 人 人 行 道 应 设 扶 手 梯 子 和 信 号 装 置 斜 巷 与 上 部 巷 道 贯 通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节 回 采 和 顶 板 控 制 第 四 十 八 条 采 区 开 采 前 必 须 编 制 采 区 设 计, 并 严 格 按 照 采 区 设 计 组 织 施 工 一 个 采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不 得 布 置 3 个 ( 含 3 个 ) 以 上 回 采 工 作 面 和 5 个 ( 含 5 个 ) 以 上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严 禁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范 围 内 再 布 置 另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采 掘 过 程 中 严 禁 任 意 扩 大 和 缩 小 设 计 规 定 的 煤 柱 采 空 区 内 不 得 遗 留 未 经 设 计 规 定 的 煤 柱 严 禁 破 坏 工 业 场 地 矿 界 防 水 和 井 巷 等 的 安 全 煤 柱 突 出 矿 井 高 瓦 斯 矿 井 低 瓦 斯 矿 井 高 瓦 斯 区 域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不 得 采 用 前 进 式 采 煤 方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前 必 须 编 制 作 业 规 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必 须 及 时 修 改 作 业 规 程 或 补 充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保 持 至 少 2 个 畅 通 的 安 全 出 口, 一 个 通 到 回 风 巷 道, 另 一 个 通 到 进 风 巷 道 开 采 三 角 煤 残 留 煤 柱, 不 能 保 持 2 个 安 全 出 口 时, 必 须 制 订 安 全 措 施, 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采 煤 工 作 面 所 有 安 全 出 口 与 巷 道 连 接 处 20m 范 围 内,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此 范 围 内 的 巷 道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8m, 其 他 采 煤 工 作 面, 此 范 围 内 的 巷 道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6m 安 全 出 口 必 须 设 专 人 维 护, 发 生 支 架 断 梁 折 柱 巷 道 底 鼓 变 形 时, 必 须 及 时 更 换 清 挖 第 五 十 一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伞 檐 不 得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不 得 任 意 丢 失 顶 煤 和 底 煤 工 作 面 的 浮 煤 应 清 理 干 净 支 架 输 送 机 和 充 填 垛 都 应 保 持 直 线 第 五 十 二 条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脚 手 板 护 身 板 和 溜 煤 板 倒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还 必 须 在 台 阶 的 底 脚 加 设 保 护 台 板 阶 檐 的 宽 度 台 阶 面 长 度 和 下 部 超 前 小 眼 的 个 数,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 9 -
11 第 五 十 三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经 常 存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备 用 支 护 材 料 使 用 摩 擦 式 金 属 支 柱 或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 工 作 面, 必 须 备 有 坑 木, 其 数 量 规 格 存 放 地 点 和 管 理 方 法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折 损 的 坑 木 损 坏 的 金 属 顶 梁 失 效 的 摩 擦 式 金 属 支 柱 和 失 效 的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同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中, 不 得 使 用 不 同 类 型 和 不 同 性 能 的 支 柱 在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中 必 须 使 用 不 同 类 型 的 支 柱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摩 擦 式 金 属 支 柱 和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入 井 前 必 须 逐 根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对 摩 擦 式 金 属 支 柱 金 属 顶 梁 和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后 或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8 个 月 后, 必 须 进 行 检 修 检 修 好 的 支 柱, 还 必 须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五 十 四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按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及 时 支 护,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所 有 支 架 必 须 架 设 牢 固, 并 有 防 倒 柱 措 施 严 禁 在 浮 煤 或 浮 矸 上 架 设 支 架 使 用 摩 擦 式 金 属 支 柱 时, 必 须 使 用 液 压 升 柱 器 架 设, 初 撑 力 不 得 小 于 50kN;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 初 撑 力, 柱 径 为 100mm 的 不 得 小 于 90kN, 柱 径 为 80mm 的 不 得 小 于 60kN 对 于 软 岩 条 件 下 初 撑 力 确 实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在 制 定 措 施 满 足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必 须 经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严 禁 在 控 顶 区 域 内 提 前 摘 柱 碰 倒 或 损 坏 失 效 的 支 柱, 必 须 立 即 恢 复 或 更 换 移 动 输 送 机 机 头 机 尾 需 要 拆 除 附 近 的 支 架 时, 必 须 先 架 好 临 时 支 架 采 煤 工 作 面 遇 顶 底 板 松 软 或 破 碎 过 断 层 过 老 空 过 煤 柱 或 冒 顶 区 以 及 托 伪 顶 开 采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十 五 条 严 格 执 行 敲 帮 问 顶 制 度 开 工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对 工 作 面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确 认 无 危 险 后, 方 准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面 第 五 十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及 时 回 柱 放 顶 或 充 填, 控 顶 距 离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时, 禁 止 采 煤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回 柱 后 顶 板 不 垮 落 悬 顶 距 离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时, 必 须 停 止 采 煤, 采 取 人 工 强 制 放 顶 或 其 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回 柱 放 顶 的 方 法 和 安 全 措 施, 放 顶 与 爆 破 机 械 落 煤 等 工 序 平 行 作 业 的 安 全 距 离, 放 顶 区 内 支 架 木 柱 木 垛 的 回 收 方 法,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初 次 放 顶 及 收 尾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放 顶 人 员 必 须 站 在 支 架 完 整, 无 崩 绳 崩 柱 甩 钩 断 绳 抽 人 等 危 险 的 安 全 地 点 工 作 回 柱 放 顶 前, 必 须 对 放 顶 的 安 全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清 理 好 退 路 回 柱 放 顶 时, 必 须 指 定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观 察 顶 板 第 五 十 八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两 段 密 集 支 柱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宽 0.5m 以 上 的 出 口, 出 口 间 的 距 离 和 新 密 集 支 柱 超 前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无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工 作 面 冒 顶 和 矸 石 窜 入 工 作 面 的 措 施 第 五 十 九 条 采 用 人 工 假 顶 分 层 垮 落 法 开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人 工 假 顶 必 须 铺 设 好, 搭 接 严 密 ; 采 用 金 属 网 或 矿 用 塑 料 网 假 顶 时, 必 须 把 网 连 结 好 确 认 垮 落 的 顶 板 岩 石 能 够 胶 结 形 成 再 生 顶 板 时, 可 不 铺 设 人 工 假 顶 采 用 分 层 垮 落 法 开 采 时, 必 须 向 采 空 区 注 水 或 注 浆 注 水 或 注 浆 的 具 体 要 求, 应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12 第 六 十 条 用 水 砂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采 空 区 和 三 角 点 必 须 充 填 满 充 填 地 点 的 下 方, 严 禁 人 员 通 行 或 停 留 注 砂 井 和 充 填 地 点 之 间, 应 保 持 用 电 话 联 络, 联 络 中 断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注 砂 清 理 因 跑 砂 堵 塞 的 倾 斜 井 巷 前,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十 一 条 用 带 状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必 须 在 垒 砌 石 垛 带 之 前 清 扫 底 板 上 的 浮 煤, 石 垛 带 必 须 砌 接 到 顶, 顶 板 下 和 垛 墙 上 的 缝 隙 应 用 石 块 塞 紧 需 从 2 个 石 垛 中 间 采 取 矸 石 时, 必 须 首 先 将 顶 板 的 活 矸 用 长 柄 工 具 处 理 掉, 设 置 临 时 支 护, 并 与 采 煤 工 作 面 相 接, 采 矸 人 员 应 在 临 时 支 护 保 护 下 进 行 工 作, 并 有 人 观 察 顶 板 第 六 十 二 条 开 采 近 距 离 煤 层, 上 一 煤 层 采 用 刀 柱 法 条 带 法 或 带 状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下 一 煤 层 采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必 须 制 定 控 制 顶 板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十 三 条 长 壁 式 采 煤 工 作 面 分 上 下 面 同 时 回 采 时, 上 下 面 的 错 距 应 根 据 煤 层 倾 角 矿 山 压 力 支 护 形 式 通 风 瓦 斯 自 然 发 火 涌 水 等 情 况,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采 用 倾 斜 分 层 垮 落 法 回 采 时, 下 一 分 层 的 采 煤 工 作 必 须 在 上 一 分 层 顶 板 垮 落 的 稳 定 区 域 下 面 进 行 上 下 分 层 的 回 采 间 隔 时 间 不 应 过 长, 以 防 假 顶 腐 朽 采 用 水 平 分 层 垮 落 法 回 采 时, 上 一 分 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超 前 下 一 分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应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第 六 十 五 条 采 用 掩 护 支 架 开 采 急 倾 斜 煤 层 时, 支 架 的 角 度 结 构, 支 架 垫 层 数 和 厚 度 以 及 点 柱 的 支 设 角 度 排 列 方 式 和 密 度,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生 产 中 遇 有 断 梁 支 架 悬 空 窜 矸 等 情 况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支 架 沿 走 向 弯 曲 歪 斜 及 角 度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时, 在 下 一 次 放 架 过 程 中, 必 须 进 行 调 整 应 经 常 检 查 支 架 上 的 螺 栓 和 附 件, 如 有 松 动, 必 须 及 时 拧 紧 正 倾 斜 掩 护 支 架 的 每 个 回 采 带 的 两 端,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眼, 并 用 木 板 隔 出 溜 煤 眼 伪 倾 斜 掩 护 支 架 工 作 面 上 下 2 个 出 口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面 的 伪 倾 角, 超 前 溜 煤 眼 的 规 格 间 距 和 施 工 方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掩 护 支 架 接 近 平 巷 时, 应 缩 短 每 次 下 放 支 架 的 距 离, 并 减 少 同 时 爆 破 的 炮 眼 数 目 和 装 药 量 掩 护 支 架 过 平 巷 时, 应 加 强 溜 煤 眼 与 平 巷 连 接 处 的 支 护 或 架 设 木 垛 第 六 十 六 条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相 邻 2 个 小 阶 段 巷 道 之 间 和 漏 斗 式 采 煤 的 相 邻 2 个 上 山 眼 之 间, 必 须 开 凿 联 络 巷, 用 以 通 风 运 料 和 行 人 联 络 巷 间 距 和 支 护 形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 二 ) 回 采 时,2 个 相 邻 小 阶 段 巷 道 或 漏 斗 工 作 面 之 间 的 错 距, 不 得 小 于 5m ( 三 ) 采 煤 工 作 面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通 信 设 备, 在 水 枪 附 近 必 须 有 直 通 高 压 泵 房 或 调 度 站 的 声 光 兼 备 的 信 号 装 置 ( 四 ) 在 顶 板 破 碎 或 压 力 较 大 的 煤 层 中, 漏 斗 式 采 煤 时, 上 山 眼 两 侧 的 回 采 煤 垛 应 上 下 错 开, 左 右 交 替 采 煤 ( 五 ) 木 支 护 的 回 采 巷 道, 水 枪 附 近 必 须 架 设 护 枪 台 棚 金 属 支 架 支 护 的 回 采 巷 道, 护 枪 方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煤 层 倾 角 超 过 15 的 漏 斗 式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采 空 区 架 设 挡 矸 点 柱 ( 六 ) 发 生 窝 水 或 水 枪 被 埋 时, 必 须 立 即 打 紧 急 停 泵 信 号, 及 时 打 开 事 故 阀 门, 停 枪 处 理 作 业 过 程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窝 水 和 人 员 掉 入 明 槽 内 的 安 全 措 施 ( 七 ) 用 明 槽 输 送 煤 浆 时, 倾 角 超 过 25 的 巷 道, 明 槽 必 须 封 闭 ; 否 则 禁 止 行 人 倾
13 角 在 15 ~25 时, 人 行 道 与 明 槽 之 间 必 须 加 设 挡 板 或 挡 墙, 其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m; 在 拐 弯 倾 角 突 然 变 大 以 及 有 煤 浆 溅 出 的 地 点, 在 明 槽 处 应 加 高 挡 板 或 加 盖 在 行 人 经 常 跨 过 明 槽 处, 必 须 设 过 桥 必 须 保 持 巷 道 行 人 侧 畅 通 ( 八 ) 除 不 行 人 的 急 倾 斜 专 用 岩 石 溜 煤 眼 外, 不 得 无 槽 无 沟 沿 巷 道 底 板 运 输 煤 浆 ( 九 ) 煤 浆 堵 塞 明 槽 时,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水 枪 手 停 止 出 煤, 打 开 事 故 阀 门, 放 清 水 处 理 煤 浆 堵 塞 溜 煤 眼 或 巷 道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枪,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 十 ) 快 速 接 头 连 接 的 高 压 水 管 和 煤 水 管 在 安 装 和 使 用 前, 必 须 经 过 耐 压 试 验 焊 接 的 高 压 水 管 和 煤 水 管, 在 使 用 前 也 必 须 经 过 耐 压 试 验 试 验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使 用 压 力 的 1.5 倍 在 使 用 期 间, 对 快 速 接 头 连 接 的 高 压 水 管 和 煤 水 管, 应 有 专 人 经 常 维 护 管 子 支 座 和 检 查 固 定 情 况, 保 证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并 定 期 测 定 水 管 管 壁 的 厚 度, 及 时 更 换 不 符 合 壁 厚 要 求 的 管 子 打 开 盲 管 的 堵 板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管 道 内 压 缩 的 空 气 伤 人 ( 十 一 ) 对 使 用 中 的 水 枪,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严 禁 使 用 枪 筒 中 心 线 偏 心 距 离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的 水 枪 ( 十 二 ) 通 知 启 动 高 压 水 泵 前, 必 须 检 查 管 道 阀 门, 按 工 作 要 求 启 闭, 防 止 水 击 ( 十 三 ) 水 枪 倒 枪 转 水 时, 必 须 先 通 知 泵 房 和 调 度 站, 然 后 按 操 作 规 程 启 闭 阀 门 拆 除 检 修 高 压 水 管 时, 必 须 关 闭 附 近 的 来 水 阀 门 ( 十 四 ) 水 枪 司 机 与 煤 水 泵 司 机 之 间 必 须 装 电 话 及 声 光 兼 备 的 信 号 装 置 ( 十 五 ) 从 事 水 力 采 煤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有 防 潮 和 防 寒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水 枪 司 机 应 佩 戴 防 止 反 溅 煤 水 伤 人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六 十 七 条 采 用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根 据 矿 井 各 个 生 产 环 节 煤 层 地 质 条 件 煤 层 厚 度 煤 层 倾 角 瓦 斯 涌 出 量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和 矿 山 压 力 等 因 素, 编 制 设 计 ( 包 括 设 备 选 型 选 点 ) ( 二 ) 运 送 安 装 和 拆 除 液 压 支 架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明 确 规 定 运 送 方 式 安 装 质 量 拆 装 工 艺 和 控 制 顶 板 的 措 施 ( 三 ) 工 作 面 煤 壁 刮 板 输 送 机 和 支 架 都 必 须 保 持 直 线 支 架 间 的 煤 矸 必 须 清 理 干 净 倾 角 大 于 15 时,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采 取 防 倒 防 滑 措 施 倾 角 大 于 25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煤 ( 矸 ) 窜 出 刮 板 输 送 机 伤 人 的 措 施 ( 四 )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接 顶 顶 板 破 碎 时 必 须 超 前 支 护 在 处 理 液 压 支 架 上 方 冒 顶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五 ) 采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及 时 移 架 采 煤 与 移 架 之 间 的 悬 顶 距 离, 应 根 据 顶 板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 超 过 规 定 距 离 或 发 生 冒 顶 片 帮 时, 必 须 停 止 采 煤 ( 六 ) 严 格 控 制 采 高, 严 禁 采 高 大 于 支 架 的 最 大 支 护 高 度 当 煤 层 变 薄 时, 采 高 不 得 小 于 支 架 的 最 小 支 护 高 度 ( 七 ) 当 采 高 超 过 3m 或 片 帮 严 重 时,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有 护 帮 板, 防 止 片 帮 伤 人 ( 八 ) 工 作 面 两 端 必 须 使 用 端 头 支 架 或 增 设 其 他 形 式 的 支 护 ( 九 ) 工 作 面 转 载 机 安 有 破 碎 机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十 ) 处 理 倒 架 歪 架 压 架 以 及 更 换 支 架 和 拆 修 顶 梁 支 柱 座 箱 等 大 型 部 件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十 一 ) 工 作 面 爆 破 时, 必 须 有 保 护 液 压 支 架 和 其 他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 十 二 ) 乳 化 液 的 配 制 水 质 配 比 等,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泵 箱 应 设 自 动 给 液 装 置,
14 防 止 吸 空 第 六 十 八 条 采 用 放 顶 煤 采 煤 法 开 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根 据 煤 层 地 质 特 征 编 制 放 顶 煤 开 采 设 计 ( 二 ) 工 作 面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无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危 险 性 ; 2. 顶 煤 和 煤 层 顶 板 能 随 放 煤 即 行 垮 落 或 在 采 取 预 裂 爆 破 等 措 施 后 能 及 时 垮 落, 且 顶 板 垮 落 充 填 采 空 区 的 高 度 大 于 采 放 煤 高 度 ( 三 ) 必 须 针 对 煤 层 的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和 放 顶 煤 开 采 工 艺 的 特 点, 对 防 火 防 尘 防 瓦 斯 放 煤 步 距 放 煤 顺 序 采 放 平 行 关 系 顶 板 控 制 支 架 选 型 端 头 支 护 切 眼 扩 面 支 架 安 装 初 次 放 顶 ( 煤 ) 工 作 面 收 尾 及 支 架 回 撤 等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四 ) 大 块 煤 ( 矸 ) 卡 住 放 煤 口 时, 严 禁 爆 破 处 理 ; 有 瓦 斯 或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时, 严 禁 挑 顶 煤 爆 破 作 业 第 四 节 采 掘 机 械 第 六 十 九 条 使 用 滚 筒 式 采 煤 机 采 煤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煤 机 上 必 须 装 有 能 停 止 工 作 面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行 的 闭 锁 装 置 采 煤 机 因 故 暂 停 时, 必 须 打 开 隔 离 开 关 和 离 合 器 采 煤 机 停 止 工 作 或 检 修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并 打 开 其 磁 力 起 动 器 的 隔 离 开 关 启 动 采 煤 机 前, 必 须 先 巡 视 采 煤 机 四 周, 确 认 对 人 员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接 通 电 源 ( 二 ) 工 作 面 遇 有 坚 硬 夹 矸 或 黄 铁 矿 结 核 时, 应 采 取 松 动 爆 破 措 施 处 理, 严 禁 用 采 煤 机 强 行 截 割 ( 三 ) 工 作 面 倾 角 在 15 以 上 时,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防 滑 装 置 ( 四 ) 采 煤 机 必 须 安 装 内 外 喷 雾 装 置 截 煤 时 必 须 喷 雾 降 尘, 内 喷 雾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2MPa, 外 喷 雾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1.5MPa, 喷 雾 流 量 应 与 机 型 相 匹 配 如 果 内 喷 雾 装 置 不 能 正 常 喷 雾, 外 喷 雾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4MPa 无 水 或 喷 雾 装 置 损 坏 时 必 须 停 机 ( 五 ) 采 用 动 力 载 波 控 制 的 采 煤 机, 当 2 台 采 煤 机 由 1 台 变 压 器 供 电 时, 应 分 别 使 用 不 同 的 载 波 频 率, 并 保 证 所 有 的 动 力 载 波 互 不 干 扰 ( 六 ) 采 煤 机 上 的 控 制 按 钮, 必 须 设 在 靠 采 空 区 一 侧, 并 加 保 护 罩 ( 七 ) 使 用 有 链 牵 引 采 煤 机 时, 在 开 机 和 改 变 牵 引 方 向 前, 必 须 发 出 信 号, 只 有 在 收 到 返 向 信 号 后, 才 能 开 机 或 改 变 牵 引 方 向, 防 止 牵 引 链 跳 动 或 断 链 伤 人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牵 引 链 及 其 两 端 的 固 定 联 接 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采 煤 机 运 行 时,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避 开 牵 引 链 ( 八 ) 更 换 截 齿 和 滚 筒 上 下 3m 以 内 有 人 工 作 时, 必 须 护 帮 护 顶, 切 断 电 源, 打 开 采 煤 机 隔 离 开 关 和 离 合 器, 并 对 工 作 面 输 送 机 施 行 闭 锁 ( 九 ) 采 煤 机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作 轨 道 时,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溜 槽 联 接 挡 煤 板 导 向 管 的 联 接, 防 止 采 煤 机 牵 引 链 因 过 载 而 断 链 ; 采 煤 机 为 无 链 牵 引 时, 齿 ( 销 链 ) 轨 的 安 设 必 须 紧 固 完 整, 并 经 常 检 查 必 须 按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和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操 作 推 进 刮 板 输 送 机 第 七 十 条 使 用 刨 煤 机 采 煤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5 ( 一 ) 工 作 面 至 少 每 隔 30m 应 装 设 能 随 时 停 止 刨 头 和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装 置, 或 装 设 向 刨 煤 机 司 机 发 送 信 号 的 装 置 ( 二 ) 刨 煤 机 应 有 刨 头 位 置 指 示 器, 必 须 在 刮 板 输 送 机 两 端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防 止 刨 头 与 刮 板 输 送 机 机 头 撞 击 ( 三 ) 工 作 面 倾 角 在 12 以 上 时, 配 套 的 刮 板 输 送 机 必 须 装 设 防 滑 锚 固 装 置 第 七 十 一 条 使 用 掘 进 机 掘 进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掘 进 机 必 须 装 有 只 准 以 专 用 工 具 开 闭 的 电 气 控 制 回 路 开 关, 专 用 工 具 必 须 由 专 职 司 机 保 管 司 机 离 开 操 作 台 时, 必 须 断 开 掘 进 机 上 的 电 源 开 关 ( 二 ) 在 掘 进 机 非 操 作 侧, 必 须 装 有 能 紧 急 停 止 运 转 的 按 钮 ( 三 ) 掘 进 机 必 须 装 有 前 照 明 灯 和 尾 灯 ( 四 ) 开 动 掘 进 机 前, 必 须 发 出 警 报 只 有 在 铲 板 前 方 和 截 割 臂 附 近 无 人 时, 方 可 开 动 掘 进 机 ( 五 ) 掘 进 机 作 业 时, 应 使 用 内 外 喷 雾 装 置, 内 喷 雾 装 置 的 使 用 水 压 不 得 小 于 3MPa, 外 喷 雾 装 置 的 使 用 水 压 不 得 小 于 1.5MPa; 如 果 内 喷 雾 装 置 的 使 用 水 压 小 于 3MPa 或 无 内 喷 雾 装 置, 则 必 须 使 用 外 喷 雾 装 置 和 除 尘 器 ( 六 ) 掘 进 机 停 止 工 作 和 检 修 以 及 交 班 时, 必 须 将 掘 进 机 切 割 头 落 地, 并 断 开 掘 进 机 上 的 电 源 开 关 和 磁 力 起 动 器 的 隔 离 开 关 ( 七 ) 检 修 掘 进 机 时, 严 禁 其 他 人 员 在 截 割 臂 和 转 载 桥 下 方 停 留 或 作 业 第 七 十 二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刮 板 输 送 机 必 须 安 设 能 发 出 停 止 和 启 动 信 号 的 装 置, 发 出 信 号 点 的 间 距 不 得 超 过 15m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液 力 偶 合 器, 必 须 按 所 传 递 的 功 率 大 小, 注 入 规 定 量 的 难 燃 液, 并 经 常 检 查 有 无 漏 失 易 熔 合 金 塞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并 设 专 人 检 查 清 除 塞 内 污 物 严 禁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物 品 代 替 刮 板 输 送 机 严 禁 乘 人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送 物 料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顶 人 和 顶 倒 支 架 的 安 全 措 施 移 动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液 压 装 置, 必 须 完 整 可 靠 移 动 刮 板 输 送 机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冒 顶 顶 伤 人 员 和 损 坏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必 须 打 牢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机 头 机 尾 锚 固 支 柱 第 七 十 三 条 使 用 装 岩 ( 煤 ) 机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装 岩 ( 煤 ) 前, 必 须 在 矸 石 或 煤 堆 上 洒 水 和 冲 洗 巷 道 顶 帮 ( 二 ) 装 岩 ( 煤 ) 机 上 必 须 有 照 明 装 置 第 七 十 四 条 使 用 耙 装 机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耙 装 机 作 业 时 必 须 照 明 ( 二 ) 耙 装 机 绞 车 的 刹 车 装 置 必 须 完 整 可 靠 ( 三 ) 必 须 装 有 封 闭 式 金 属 挡 绳 栏 和 防 耙 斗 出 槽 的 护 栏 ; 在 拐 弯 巷 道 装 岩 ( 煤 ) 时, 必 须 使 用 可 靠 的 双 向 辅 助 导 向 轮, 清 理 好 机 道, 并 有 专 人 指 挥 和 信 号 联 系 ( 四 ) 耙 装 作 业 开 始 前, 甲 烷 断 电 仪 的 传 感 器, 必 须 悬 挂 在 耙 斗 作 业 段 的 上 方 ( 五 ) 固 定 钢 丝 绳 滑 轮 的 锚 桩 及 其 孔 深 与 牢 固 程 度, 必 须 根 据 岩 性 条 件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六 ) 在 装 岩 ( 煤 ) 前, 必 须 将 机 身 和 尾 轮 固 定 牢 靠 严 禁 在 耙 斗 运 行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行 人 在 倾 斜 井 巷 移 动 耙 装 机 时, 下 方 不 得 有 人 倾 斜 井 巷 倾 角 大 于 20 时, 在
16 司 机 前 方 必 须 打 护 身 柱 或 设 挡 板, 并 在 耙 装 机 前 方 增 设 固 定 装 置 倾 斜 井 巷 使 用 耙 装 机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机 身 下 滑 的 措 施 ( 七 ) 耙 装 机 作 业 时, 其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最 大 和 最 小 允 许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高 瓦 斯 区 域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的 耙 装 机 第 七 十 六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移 动 式 机 器, 每 班 工 作 结 束 后 和 司 机 离 开 机 器 时, 必 须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并 打 开 离 合 器 第 七 十 七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各 种 移 动 式 采 掘 机 械 的 橡 套 电 缆, 必 须 严 加 保 护, 避 免 水 淋 撞 击 挤 压 和 炮 崩 每 班 必 须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损 伤, 及 时 处 理 第 五 节 建 ( 构 ) 筑 物 下 铁 路 下 水 体 下 开 采 第 七 十 八 条 建 ( 构 ) 筑 物 下 铁 路 下 水 体 下 开 采 时, 必 须 设 立 观 测 站, 观 测 地 表 移 动 与 变 形, 查 明 垮 落 带 和 导 水 裂 缝 带 的 高 度 以 及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等 情 况 取 得 实 际 资 料, 作 为 本 地 区 建 ( 构 ) 筑 物 下 铁 路 下 水 体 下 开 采 的 科 学 依 据 第 七 十 九 条 建 ( 构 ) 筑 物 下 铁 路 下 水 体 下 开 采 时, 必 须 经 过 试 采 ; 试 采 前, 必 须 按 建 ( 构 ) 筑 物 铁 路 水 体 的 重 要 程 度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影 响, 采 取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并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报 省 级 以 上 负 责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的 部 门 审 批 第 八 十 条 试 采 前 必 须 完 成 建 ( 构 ) 筑 物 铁 路 水 体 工 程 的 技 术 情 况 调 查 收 集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设 置 观 测 点 以 及 完 成 建 ( 构 ) 筑 物 铁 路 水 体 工 程 加 固 等 准 备 工 作 试 采 时 必 须 及 时 观 测, 对 受 到 开 采 影 响 的 建 ( 构 ) 筑 物 铁 路 水 体 工 程, 必 须 及 时 维 修, 保 证 安 全 试 采 结 束 后, 必 须 提 出 试 采 报 告,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审 查 第 六 节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开 采 第 八 十 一 条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的 煤 矿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冲 击 地 压 预 测 预 报 和 防 治 工 作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必 须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掘 进 工 作 面 临 近 大 型 地 质 构 造 采 空 区, 通 过 其 他 集 中 应 力 区 以 及 回 收 煤 柱 时, 必 须 制 定 措 施 防 治 冲 击 地 压 的 措 施 中, 必 须 规 定 发 生 冲 击 地 压 时 的 撤 人 路 线 每 次 发 生 冲 击 地 压 后, 必 须 组 织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记 录 发 生 前 的 征 兆 发 生 经 过 有 关 数 据 及 破 坏 情 况, 并 制 定 恢 复 工 作 的 措 施 第 八 十 二 条 开 采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时, 在 采 空 区 不 得 留 有 煤 柱 如 果 在 采 空 区 留 有 煤 柱, 必 须 将 煤 柱 的 位 置 尺 寸 以 及 影 响 范 围 标 在 采 掘 工 程 图 上 开 拓 巷 道 不 得 布 置 在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中 永 久 硐 室 不 得 布 置 在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中 第 八 十 三 条 开 采 煤 层 群 时, 应 优 先 选 择 无 冲 击 地 压 或 弱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作 为 保 护 层 开 采 保 护 层 有 效 范 围 的 划 定 方 法 和 保 护 层 回 采 的 超 前 距 离, 应 根 据 对 矿 井 实 际 考 察 的 结 果
17 确 定 开 采 保 护 层 后, 在 被 保 护 层 中 确 实 受 到 保 护 的 地 区, 可 按 无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在 未 受 保 护 的 地 区, 必 须 采 取 放 顶 卸 压 煤 层 注 水 打 卸 压 钻 孔 超 前 爆 破 松 动 煤 体 或 其 他 防 治 措 施 第 八 十 四 条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时, 冲 击 危 险 程 度 和 采 取 措 施 后 的 实 际 效 果, 可 采 用 钻 粉 率 指 标 法 地 音 法 微 震 法 等 方 法 确 定 对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煤 层, 应 根 据 预 测 预 报 等 实 际 考 察 资 料 和 积 累 的 数 据 划 分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程 度 等 级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第 八 十 五 条 对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应 根 据 顶 板 岩 性 掘 进 宽 巷 或 沿 采 空 区 边 缘 掘 进 巷 道 巷 道 支 护 严 禁 采 用 混 凝 土 金 属 等 刚 性 支 架 第 八 十 六 条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厚 煤 层 中 的 所 有 巷 道 应 布 置 在 应 力 集 中 圈 外 ; 双 巷 掘 进 时, 2 条 平 行 巷 道 之 间 的 煤 柱 不 得 小 于 8m, 联 络 巷 道 应 与 2 条 平 行 巷 道 垂 直 第 八 十 七 条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时 应 采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切 顶 支 架 应 有 足 够 的 工 作 阻 力, 采 空 区 中 所 有 支 柱 必 须 回 净 第 八 十 八 条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时, 在 同 一 煤 层 的 同 一 区 段 集 中 应 力 影 响 范 围 内, 不 得 布 置 2 个 工 作 面 同 时 回 采 2 个 工 作 面 相 向 掘 进, 在 相 距 30m( 综 合 机 械 化 掘 进 50m) 时, 必 须 停 止 其 中 一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以 免 引 起 严 重 冲 击 危 险 停 产 3 天 以 上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恢 复 生 产 的 前 一 班 内, 应 鉴 定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程 度,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八 十 九 条 有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的 煤 层 中,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爆 破 撤 人 距 离 和 爆 破 后 进 入 工 作 面 的 时 间,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九 十 条 在 无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中 的 三 面 或 四 面 被 采 空 区 所 包 围 的 地 区 构 造 应 力 区 集 中 应 力 区 开 采 和 回 收 煤 柱 时, 必 须 制 定 防 治 冲 击 地 压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七 节 井 巷 维 修 和 报 废 第 九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制 定 井 巷 维 修 制 度, 加 强 井 巷 的 维 修, 保 持 巷 道 设 计 断 面, 保 证 通 风 运 输 的 畅 通 和 行 人 安 全 巷 道 失 修 率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第 九 十 二 条 井 筒 大 修 时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维 修 井 巷 支 护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严 防 顶 板 冒 落 伤 人 堵 人 和 支 架 歪 倒 扩 大 和 维 修 井 巷 连 续 撤 换 支 架 时, 必 须 保 证 有 在 发 生 冒 顶 堵 塞 井 巷 时 人 员 能 撤 退 的 出 口 在 独 头 巷 道 维 修 支 架 时, 必 须 由 外 向 里 逐 架 进 行, 并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维 修 地 点 以 里 撤 掉 支 架 前, 应 先 加 固 工 作 地 点 的 支 架 架 设 和 拆 除 支 架 时, 在 一 架 未 完 工 之 前, 不 得 中 止 工 作 撤 换 支 架 的 工 作 应 连 续 进 行 ; 不 连 续 施 工 时, 每 次 工 作 结 束 前, 必 须 接 顶 封 帮, 确 保 工 作 地 点 的 安 全 维 修 倾 斜 井 巷 时, 应 停 止 行 车 ; 需 要 通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行 车 安 全 措 施 严 禁 上 下 段 同 时 作 业 第 九 十 三 条 修 复 旧 井 巷, 必 须 首 先 检 查 瓦 斯, 当 瓦 斯 积 聚 时, 必 须 按 规 定 排 放, 只 有 在 回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不 超 过 1.0%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5% 空 气 成 分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条 的 要 求 时, 才 能 作 业
18 第 九 十 四 条 报 废 的 立 井 应 填 实, 或 在 井 口 浇 注 1 个 大 于 井 筒 断 面 的 坚 实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盖 板, 并 应 设 置 栅 栏 和 标 志 报 废 的 斜 井 应 填 实 或 在 井 口 以 下 斜 长 20m 处 砌 筑 1 座 砖 石 或 混 凝 土 墙, 再 用 泥 土 填 至 井 口, 并 加 砌 封 墙 报 废 的 平 硐, 必 须 从 硐 口 向 里 用 泥 土 填 实 至 少 20m, 再 砌 封 墙 报 废 井 口 的 周 围 有 地 面 水 影 响 时, 必 须 设 置 排 水 沟 封 填 报 废 的 立 井 斜 井 和 平 硐 时, 必 须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并 填 图 归 档 第 九 十 五 条 报 废 的 巷 道 必 须 封 闭 报 废 的 暗 井 和 倾 斜 巷 道 下 口 的 密 闭 墙 必 须 留 泄 水 孔 第 九 十 六 条 报 废 的 井 巷, 必 须 在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上 标 明 从 报 废 的 井 巷 内 回 收 支 架 和 装 备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八 节 防 止 坠 落 第 九 十 七 条 立 井 井 口 必 须 用 栅 栏 或 金 属 网 围 住, 进 出 口 设 置 栅 栏 门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有 栅 栏 栅 栏 门 只 准 在 通 过 人 员 或 车 辆 时 打 开 立 井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车 场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有 专 用 的 人 行 道, 严 禁 人 员 通 过 提 升 间 如 果 在 立 井 井 筒 一 侧 设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上 方 必 须 设 防 护 设 施 罐 笼 提 升 立 井 的 井 口 和 井 底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置 阻 车 器 第 九 十 八 条 倾 角 在 25 以 上 的 小 眼 人 行 道 上 山 和 下 山 的 上 口, 必 须 设 有 防 止 人 员 坠 落 的 设 施 第 九 十 九 条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必 须 有 防 止 人 员 物 料 坠 入 和 煤 矸 堵 塞 的 设 施 检 查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和 处 理 堵 塞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处 理 堵 塞 时 应 遵 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严 禁 人 员 从 下 方 进 入 严 禁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兼 做 流 水 道 煤 仓 与 溜 煤 ( 矸 ) 眼 内 有 淋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封 堵 疏 干 措 施 ; 没 有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不 得 使 用
19 第 二 章 通 风 和 瓦 斯 粉 尘 防 治 第 一 节 通 风 第 一 百 条 井 下 空 气 成 分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流 中, 氧 气 浓 度 不 低 于 20%,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0.5% ( 二 )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不 超 过 表 1 规 定 表 1 矿 井 有 害 气 体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名 称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 一 氧 化 碳 CO 氧 化 氮 ( 换 算 成 二 氧 化 氮 NO2) 二 氧 化 硫 SO 硫 化 氢 H2S 氨 NH 瓦 斯 二 氧 化 碳 和 氢 气 的 允 许 浓 度 按 本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矿 井 中 所 有 气 体 的 浓 度 均 按 体 积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井 巷 中 的 风 流 速 度 应 符 合 表 2 要 求 设 有 梯 子 间 的 井 筒 或 修 理 中 的 井 筒,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8m/s; 梯 子 间 四 周 经 封 闭 后, 井 筒 中 的 最 高 允 许 风 速 可 按 表 2 规 定 执 行 无 瓦 斯 涌 出 的 架 线 电 机 车 巷 道 中 的 最 低 风 速 可 低 于 表 2 的 规 定 值, 但 不 得 低 于 0.5m/s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在 采 取 煤 层 注 水 和 采 煤 机 喷 雾 降 尘 等 措 施 后, 其 最 大 风 速 可 高 于 表 2 的 规 定 值, 但 不 得 超 过 5m/s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进 风 井 口 以 下 的 空 气 温 度 ( 干 球 温 度, 下 同 ) 必 须 在 2 以 上 生 产 矿 井 采 掘 工 作 面 空 气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26,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的 空 气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30 ; 当 空 气 温 度 超 过 时, 必 须 缩 短 超 温 地 点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并 给 予 高 温 保 健 待 遇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空 气 温 度 超 过 30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的 空 气 温 度 超 过 34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新 建 改 扩 建 矿 井 设 计 时, 必 须 进 行 矿 井 风 温 预 测 计 算, 超 温 地 点 必 须 有 制 冷 降 温 设 计, 配 齐 降 温 设 施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矿 井 需 要 的 风 量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分 别 计 算, 并 选 取 其 中 的 最 大 值 : ( 一 ) 按 井 下 同 时 工 作 的 最 多 人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分 钟 供 给 风 量 不 得 少 于 4m
20 表 2 井 巷 中 的 允 许 风 流 速 度 井 巷 名 称 允 许 风 速 /(m/s) 最 低 最 高 无 提 升 设 备 的 风 井 和 风 硐 15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井 筒 12 风 桥 10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井 筒 8 主 要 进 回 风 巷 8 架 线 电 机 车 巷 道 运 输 机 巷,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采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中 的 煤 巷 和 半 煤 岩 巷 掘 进 中 的 岩 巷 其 他 通 风 人 行 巷 道 0.15 ( 二 ) 按 采 煤 掘 进 硐 室 及 其 他 地 点 实 际 需 要 风 量 的 总 和 进 行 计 算 各 地 点 的 实 际 需 要 风 量, 必 须 使 该 地 点 的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二 氧 化 碳 氢 气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风 速 以 及 温 度, 每 人 供 风 量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实 际 需 要 计 算 风 量 时, 应 避 免 备 用 风 量 过 大 或 过 小 煤 矿 企 业 应 根 据 具 体 条 件 制 定 风 量 计 算 方 法, 至 少 每 5 年 修 订 1 次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矿 井 每 年 安 排 采 掘 作 业 计 划 时 必 须 核 定 矿 井 生 产 和 通 风 能 力, 必 须 按 实 际 供 风 量 核 定 矿 井 产 量, 严 禁 超 通 风 能 力 生 产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测 风 制 度, 每 10 天 进 行 1 次 全 面 测 风 对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其 他 用 风 地 点,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随 时 测 风, 每 次 测 风 结 果 应 记 录 并 写 在 测 风 地 点 的 记 录 牌 上 应 根 据 测 风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风 量 调 节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矿 井 必 须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通 风 安 全 检 测 仪 表 仪 表 必 须 由 国 家 授 权 的 安 全 仪 表 计 量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检 验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矿 井 必 须 有 完 整 的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改 变 全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时, 必 须 编 制 通 风 设 计 及 安 全 措 施, 由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贯 通 巷 道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掘 进 巷 道 贯 通 前, 综 合 机 械 化 掘 进 巷 道 在 相 距 50m 前 其 他 巷 道 在 相 距 20m 前, 必 须 停 止 一 个 工 作 面 作 业, 做 好 调 整 通 风 系 统 的 准 备 工 作 ( 二 ) 贯 通 时, 必 须 由 专 人 在 现 场 统 一 指 挥, 停 掘 的 工 作 面 必 须 保 持 正 常 通 风, 设 置 栅 栏 及 警 标, 经 常 检 查 风 筒 的 完 好 状 况 和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每 次 爆 破 前, 必 须 派 专 人 和 瓦 斯 检 查 工 共 同 到 停 掘 的 工 作 面 检 查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必 须 先 停 止 在 掘 工 作 面 的 工 作, 然 后 处 理 瓦 斯, 只 有 在 2 个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都 在 1.0% 以 下 时,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方 可 爆 破 每 次 爆 破 前,2 个 工 作 面 入 口 必 须 有 专 人 警 戒 ( 三 ) 贯 通 后, 必 须 停 止 采 区 内 的 一 切 工 作, 立 即 调 整 通 风 系 统, 风 流 稳 定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21 间 距 小 于 20m 的 平 行 巷 道 的 联 络 巷 贯 通, 必 须 遵 守 上 款 各 项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进 回 风 井 之 间 和 主 要 进 回 风 巷 之 间 的 每 个 联 络 巷 中, 必 须 砌 筑 永 久 性 风 墙 ; 需 要 使 用 的 联 络 巷, 必 须 安 设 2 道 联 锁 的 正 向 风 门 和 2 道 反 向 风 门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箕 斗 提 升 井 或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风 井 使 用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箕 斗 提 升 井 兼 作 回 风 井 时, 井 上 下 装 卸 载 装 置 和 井 塔 ( 架 )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封 闭 措 施, 其 漏 风 率 不 得 超 过 15%, 并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尘 措 施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回 风 井 时,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6m/s, 且 必 须 装 设 甲 烷 断 电 仪 ( 二 ) 箕 斗 提 升 井 或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进 风 井 时, 箕 斗 提 升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6m/s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4m/s, 并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尘 措 施, 井 筒 中 必 须 装 设 自 动 报 警 灭 火 装 置 和 敷 设 消 防 管 路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进 风 井 口 必 须 布 置 在 粉 尘 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不 能 侵 入 的 地 方 已 布 置 在 粉 尘 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能 侵 入 的 地 点 的, 应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矿 井 开 拓 新 水 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的 回 风, 必 须 引 入 总 回 风 巷 或 主 要 回 风 巷 中 在 未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前, 可 将 此 种 回 风 引 入 生 产 水 平 的 进 风 中 ; 但 在 有 瓦 斯 喷 出 或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危 险 的 矿 井 中, 开 拓 新 水 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时, 必 须 先 在 无 瓦 斯 喷 出 或 无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 岩 ) 层 中 掘 进 巷 道 并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的 掘 进 巷 道 的 回 风, 可 以 引 入 生 产 水 平 的 进 风 中 上 述 2 种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0.5%,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条 的 规 定, 并 制 订 安 全 措 施,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生 产 水 平 和 采 区 必 须 实 行 分 区 通 风 准 备 采 区, 必 须 在 采 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掘 其 他 巷 道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采 区 构 成 完 整 的 通 风 排 水 系 统 后, 方 可 回 采 高 瓦 斯 矿 井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危 险 的 矿 井 的 每 个 采 区 和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采 区, 必 须 设 置 至 少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 ; 低 瓦 斯 矿 井 开 采 煤 层 群 和 分 层 开 采 采 用 联 合 布 置 的 采 区, 必 须 设 置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必 须 贯 穿 整 个 采 区, 严 禁 一 段 为 进 风 巷 一 段 为 回 风 巷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实 行 独 立 通 风 同 一 采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上 下 相 连 的 2 个 同 一 风 路 中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煤 工 作 面 与 其 相 连 接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相 邻 的 2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布 置 独 立 通 风 有 困 难 时, 在 制 定 措 施 后, 可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但 串 联 通 风 的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1 次 采 区 内 为 构 成 新 区 段 通 风 系 统 的 掘 进 巷 道 或 采 煤 工 作 面 遇 地 质 构 造 而 重 新 掘 进 的 巷 道, 布 置 独 立 通 风 确 有 困 难 时, 其 回 风 可 以 串 入 采 煤 工 作 面, 但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且 串 联 通 风 的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1 次 ; 构 成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后, 必 须 立 即 改 为 独 立 通 风 对 于 本 条 规 定 的 串 联 通 风, 必 须 在 进 入 被 串 联 工 作 面 的 风 流 中 装 设 甲 烷 断 电 仪, 且 瓦 斯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0.5%,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都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条 的 规 定 开 采 有 瓦 斯 喷 出 或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时, 严 禁 任 何 2 个 工 作 面 之 间 串 联 通 风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危 险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不 得 采 用 下 行 通 风
22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和 回 风 不 得 经 过 采 空 区 或 冒 顶 区 无 煤 柱 开 采 沿 空 送 巷 和 沿 空 留 巷 时, 应 采 取 防 止 从 巷 道 的 两 帮 和 顶 部 向 采 空 区 漏 风 的 措 施 矿 井 在 同 一 煤 层 同 翼 同 一 采 区 相 邻 正 在 开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沿 空 送 巷 时,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同 时 作 业 水 采 工 作 面 由 采 空 区 回 风 时,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新 鲜 风 流,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的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和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采 空 区 必 须 及 时 封 闭 必 须 随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推 进 逐 个 封 闭 通 至 采 空 区 的 连 通 巷 道 采 区 开 采 结 束 后 45 天 内, 必 须 在 所 有 与 已 采 区 相 连 通 的 巷 道 中 设 置 防 火 墙, 全 部 封 闭 采 区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控 制 风 流 的 风 门 风 桥 风 墙 风 窗 等 设 施 必 须 可 靠 不 应 在 倾 斜 运 输 巷 中 设 置 风 门 ; 如 果 必 须 设 置 风 门, 应 安 设 自 动 风 门 或 设 专 人 管 理, 并 有 防 止 矿 车 或 风 门 碰 撞 人 员 以 及 矿 车 碰 坏 风 门 的 安 全 措 施 开 采 突 出 煤 层 时, 工 作 面 回 风 侧 不 应 设 置 风 窗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新 井 投 产 前 必 须 进 行 1 次 矿 井 通 风 阻 力 测 定, 以 后 每 3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矿 井 转 入 新 水 平 生 产 或 改 变 一 翼 通 风 系 统 后,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矿 井 通 风 阻 力 测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图 必 须 标 明 风 流 方 向 风 量 和 通 风 设 施 的 安 装 地 点 必 须 按 季 绘 制 通 风 系 统 图, 并 按 月 补 充 修 改 多 煤 层 同 时 开 采 的 矿 井, 必 须 绘 制 分 层 通 风 系 统 图 矿 井 应 绘 制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立 体 示 意 图 和 矿 井 通 风 网 络 图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矿 井 必 须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主 要 通 风 机 必 须 安 装 在 地 面 ; 装 有 通 风 机 的 井 口 必 须 封 闭 严 密, 其 外 部 漏 风 率 在 无 提 升 设 备 时 不 得 超 过 5%, 有 提 升 设 备 时 不 得 超 过 15% ( 二 ) 必 须 保 证 主 要 通 风 机 连 续 运 转 ( 三 ) 必 须 安 装 2 套 同 等 能 力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装 置, 其 中 1 套 作 备 用, 备 用 通 风 机 必 须 能 在 10min 内 开 动 在 建 井 期 间 可 安 装 1 套 通 风 机 和 1 部 备 用 电 动 机 生 产 矿 井 现 有 的 2 套 不 同 能 力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在 满 足 生 产 要 求 时, 可 继 续 使 用 ( 四 ) 严 禁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或 风 机 群 作 为 主 要 通 风 机 使 用 ( 五 ) 装 有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出 风 井 口 应 安 装 防 爆 门, 防 爆 门 每 6 个 月 检 查 维 修 1 次 ( 六 ) 至 少 每 月 检 查 1 次 主 要 通 风 机 改 变 通 风 机 转 数 或 叶 片 角 度 时, 必 须 经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 七 ) 新 安 装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投 入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1 次 通 风 机 性 能 测 定 和 试 运 转 工 作, 以 后 每 5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性 能 测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生 产 矿 井 主 要 通 风 机 必 须 装 有 反 风 设 施, 并 能 在 10min 内 改 变 巷 道 中 的 风 流 方 向 ; 当 风 流 方 向 改 变 后,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供 给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正 常 供 风 量 的 40% 每 季 度 应 至 少 检 查 1 次 反 风 设 施, 每 年 应 进 行 1 次 反 风 演 习 ;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有 较 大 变 化 时, 应 进 行 1 次 反 风 演 习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严 禁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兼 作 他 用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内 必 须 安 装 水 柱 计 电
23 流 表 电 压 表 轴 承 温 度 计 等 仪 表, 还 必 须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电 话, 并 有 反 风 操 作 系 统 图 司 机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操 作 规 程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运 转 应 由 专 职 司 机 负 责, 司 机 应 每 小 时 将 通 风 机 运 转 情 况 记 入 运 转 记 录 簿 内 ;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报 告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因 检 修 停 电 或 其 他 原 因 停 止 主 要 通 风 机 运 转 时, 必 须 制 定 停 风 措 施 变 电 所 或 电 厂 在 停 电 以 前, 必 须 将 预 计 停 电 时 间 通 知 矿 调 度 室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时, 受 停 风 影 响 的 地 点,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切 断 电 源, 工 作 人 员 先 撤 到 进 风 巷 道 中, 由 值 班 矿 长 迅 速 决 定 全 矿 井 是 否 停 止 生 产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全 部 撤 出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期 间, 对 由 1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担 负 全 矿 通 风 的 矿 井, 必 须 打 开 井 口 防 爆 门 和 有 关 风 门, 利 用 自 然 风 压 通 风 ; 对 由 多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联 合 通 风 的 矿 井, 必 须 正 确 控 制 风 流, 防 止 风 流 紊 乱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中, 如 果 某 一 分 区 风 路 的 风 阻 过 大, 主 要 通 风 机 不 能 供 给 其 足 够 风 量 时, 可 在 井 下 安 设 辅 助 通 风 机, 但 必 须 供 给 辅 助 通 风 机 房 新 鲜 风 流 ; 在 辅 助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期 间, 必 须 打 开 绕 道 风 门 严 禁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矿 井 中 安 设 辅 助 通 风 机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矿 井 开 拓 或 准 备 采 区 时, 在 设 计 中 必 须 根 据 该 处 全 风 压 供 风 量 和 瓦 斯 涌 出 量 编 制 通 风 设 计 掘 进 巷 道 的 通 风 方 式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风 筒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等 应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掘 进 巷 道 必 须 采 用 矿 井 全 风 压 通 风 或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的 掘 进 通 风 方 式 应 采 用 压 入 式, 不 得 采 用 抽 出 式 ( 压 气 水 力 引 射 器 不 受 此 限 ); 如 果 采 用 混 合 式,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和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通 风 方 式 必 须 采 用 压 入 式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安 装 和 使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风 筒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局 部 通 风 机 必 须 由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 二 ) 压 入 式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启 动 装 置, 必 须 安 装 在 进 风 巷 道 中, 距 掘 进 巷 道 回 风 口 不 得 小 于 10m; 全 风 压 供 给 该 处 的 风 量 必 须 大 于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吸 入 风 量, 局 部 通 风 机 安 装 地 点 到 回 风 口 间 的 巷 道 中 的 最 低 风 速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三 ) 必 须 采 用 抗 静 电 阻 燃 风 筒 风 筒 口 到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以 及 混 合 式 通 风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风 筒 的 安 设, 应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 四 ) 低 瓦 斯 矿 井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可 采 用 装 有 选 择 性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供 电 线 路 供 电, 或 与 采 煤 工 作 面 分 开 供 电 ( 五 )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高 瓦 斯 矿 井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矿 井 中,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应 采 用 三 专 ( 专 用 变 压 器 专 用 开 关 专 用 线 路 ) 供 电 ; 也 可 采 用 装 有 选 择 性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供 电 线 路 供 电, 但 每 天 应 有 专 人 检 查 1 次, 保 证 局 部 通 风 机 可 靠 运 转 ( 六 ) 严 禁 使 用 3 台 以 上 ( 含 3 台 )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向 1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不 得 使 用 1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向 2 个 作 业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使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风 的 地 点 必 须 实 行 风 电 闭 锁, 保 证 停 风 后 切 断 停 风 区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源 使 用 2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风 的,2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都 必 须 同 时 实 现 风
24 电 闭 锁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使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不 得 停 风 ; 因 检 修 停 电 等 原 因 停 风 时, 必 须 撤 出 人 员, 切 断 电 源 恢 复 通 风 前, 必 须 检 查 瓦 斯 只 有 在 局 部 通 风 机 及 其 开 关 附 近 10m 以 内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都 不 超 过 0.5% 时, 方 可 人 工 开 启 局 部 通 风 机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回 风 风 流 必 须 直 接 引 入 矿 井 的 总 回 风 巷 或 主 要 回 风 巷 中 新 建 矿 井 采 用 对 角 式 通 风 系 统 时, 投 产 初 期 可 利 用 采 区 岩 石 上 山 或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和 不 燃 性 背 板 背 严 的 煤 层 上 山 作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回 风 巷 必 须 保 证 爆 炸 材 料 库 每 小 时 能 有 其 总 容 积 4 倍 的 风 量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井 下 充 电 室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回 风 风 流 应 引 入 回 风 巷 井 下 充 电 室, 在 同 一 时 间 内,5t 及 其 以 下 的 电 机 车 充 电 电 池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3 组 5t 以 上 的 电 机 车 充 电 电 池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1 组 时, 可 不 采 用 独 立 的 风 流 通 风, 但 必 须 在 新 鲜 风 流 中 井 下 充 电 室 风 流 中 以 及 局 部 积 聚 处 的 氢 气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5%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应 设 在 进 风 风 流 中 如 果 硐 室 深 度 不 超 过 6m 入 口 宽 度 不 小 于 1.5m 而 无 瓦 斯 涌 出, 可 采 用 扩 散 通 风 井 下 个 别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可 设 在 回 风 流 中, 但 此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5%, 并 必 须 安 装 甲 烷 断 电 仪 采 区 变 电 所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第 二 节 瓦 斯 防 治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一 个 矿 井 中 只 要 有 一 个 煤 ( 岩 ) 层 发 现 瓦 斯, 该 矿 井 即 为 瓦 斯 矿 井 瓦 斯 矿 井 必 须 依 照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进 行 管 理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根 据 矿 井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和 瓦 斯 涌 出 形 式 划 分 为 : ( 一 ) 低 瓦 斯 矿 井 : 矿 井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10m 3 /t 且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40m 3 /min ( 二 ) 高 瓦 斯 矿 井 : 矿 井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10m 3 /t 或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40m 3 /min ( 三 )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矿 井 每 年 必 须 对 矿 井 进 行 瓦 斯 等 级 和 二 氧 化 碳 涌 出 量 的 鉴 定 工 作, 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负 责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的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上 报 时 应 包 括 开 采 煤 层 最 短 发 火 期 和 自 燃 倾 向 性 煤 尘 爆 炸 性 的 鉴 定 结 果 新 矿 井 设 计 文 件 中, 应 有 各 煤 层 的 瓦 斯 含 量 资 料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低 瓦 斯 矿 井 中,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10m 3 /t 或 有 瓦 斯 喷 出 的 个 别 区 域 ( 采 区 或 工 作 面 ) 为 高 瓦 斯 区, 该 区 应 按 高 瓦 斯 矿 井 管 理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矿 井 总 回 风 巷 或 一 翼 回 风 巷 中 瓦 斯 或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0.75% 时, 必 须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采 区 回 风 巷 采 掘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1.0% 或 二 氧 化
25 碳 浓 度 超 过 1.5% 时,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装 有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水 采 和 煤 层 厚 度 小 于 0.8m 的 保 护 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经 抽 放 瓦 斯 ( 抽 放 率 25% 以 上 ) 和 增 加 风 量 已 达 到 最 高 允 许 风 速 后, 其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仍 不 能 降 低 到 1.0% 以 下 时,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瓦 斯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为 1.5%, 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工 作 面 的 风 流 控 制 必 须 可 靠 ( 二 ) 必 须 保 持 通 风 巷 的 设 计 断 面 ( 三 ) 必 须 配 有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20m 3 /min 进 回 风 巷 道 净 断 面 8m 2 以 上, 经 抽 放 瓦 斯 ( 抽 放 率 25% 以 上 ) 和 增 大 风 量 已 达 到 最 高 允 许 风 速 后, 其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仍 不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时,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可 采 用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但 该 巷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2.5%,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工 作 面 风 流 控 制 必 须 可 靠 ( 二 )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内 不 得 进 行 生 产 作 业 和 设 置 电 气 设 备 ; 进 行 巷 道 维 修 工 作 时, 瓦 斯 浓 度 必 须 低 于 1.5% ( 三 )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内 风 速 不 得 低 于 0.5m/s ( 四 )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内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并 应 有 防 止 产 生 静 电 摩 擦 和 撞 击 火 花 的 安 全 措 施 ( 五 )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必 须 贯 穿 整 个 工 作 面 推 进 长 度 且 不 得 留 有 盲 巷 ( 六 )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内 必 须 安 设 甲 烷 传 感 器, 甲 烷 传 感 器 应 悬 挂 在 距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回 风 口 15m 处, 当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2.5% 时, 能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并 切 断 工 作 面 电 源, 工 作 面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进 行 处 理 ( 七 )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为 不 易 自 燃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他 作 业 地 点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达 到 1.0% 时, 必 须 停 止 用 电 钻 打 眼 ; 爆 破 地 点 附 近 20m 以 内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达 到 1.0% 时, 严 禁 爆 破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他 作 业 地 点 风 流 中 电 动 机 或 其 开 关 安 设 地 点 附 近 20m 以 内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达 到 1.5% 时,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切 断 电 源,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他 巷 道 内, 体 积 大 于 0.5m 3 的 空 间 内 积 聚 的 瓦 斯 浓 度 达 到 2.0% 时, 附 近 20m 内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切 断 电 源, 进 行 处 理 对 因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规 定 被 切 断 电 源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在 瓦 斯 浓 度 降 到 1.0% 以 下 时, 方 可 通 电 开 动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风 流 中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达 到 1.5% 时,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查 明 原 因,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矿 井 必 须 从 采 掘 生 产 管 理 上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瓦 斯 积 聚 ; 当 发 生 瓦 斯 积 聚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矿 井 必 须 有 因 停 电 和 检 修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或 通 风 系 统 遭 到 破 坏 以 后 恢 复 通 风 排 除 瓦 斯 和 送 电 的 安 全 措 施 恢 复 正 常 通 风 后, 所 有 受 到 停 风 影 响 的 地 点, 都 必 须 经 过 通 风 瓦 斯 检 查 人 员 检 查, 证 实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所 有 安 装 电 动 机 及 其 开 关 的 地 点 附 近 20m 的 巷 道 内, 都 必 须 检 查 瓦 斯, 只 有 瓦 斯 浓 度 符 合 本 规 程 规 定 时, 方 可 开 启 临 时 停 工 的 地 点, 不 得 停 风 ; 否 则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设 置 栅 栏, 揭 示 警 标, 禁 止 人 员 进
26 入,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停 工 区 内 瓦 斯 或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达 到 3.0% 或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立 即 处 理 时, 必 须 在 24h 内 封 闭 完 毕 恢 复 已 封 闭 的 停 工 区 或 采 掘 工 作 接 近 这 些 地 点 时, 必 须 事 先 排 除 其 中 积 聚 的 瓦 斯 排 除 瓦 斯 工 作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禁 在 停 风 或 瓦 斯 超 限 的 区 域 内 作 业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局 部 通 风 机 因 故 停 止 运 转, 在 恢 复 通 风 前, 必 须 首 先 检 查 瓦 斯, 只 有 停 风 区 中 最 高 瓦 斯 浓 度 不 超 过 1.0% 和 最 高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5%, 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开 启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条 件 时, 方 可 人 工 开 启 局 部 通 风 机, 恢 复 正 常 通 风 停 风 区 中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1.0% 或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1.5%, 最 高 瓦 斯 浓 度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3.0%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控 制 风 流 排 放 瓦 斯 停 风 区 中 瓦 斯 浓 度 或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3.0% 时, 必 须 制 订 安 全 排 瓦 斯 措 施, 报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在 排 放 瓦 斯 过 程 中, 排 出 的 瓦 斯 与 全 风 压 风 流 混 合 处 的 瓦 斯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1.5%, 且 采 区 回 风 系 统 内 必 须 停 电 撤 人, 其 他 地 点 的 停 电 撤 人 范 围 应 在 措 施 中 明 确 规 定 只 有 恢 复 通 风 的 巷 道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不 超 过 1.0%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5% 时, 方 可 人 工 恢 复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风 巷 道 内 电 气 设 备 的 供 电 和 采 区 回 风 系 统 内 的 供 电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开 拓 新 水 平 的 井 巷 第 一 次 接 近 各 开 采 煤 层 时, 必 须 按 掘 进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的 准 确 位 置, 在 距 煤 层 垂 距 10m 以 外 开 始 打 探 煤 钻 孔, 钻 孔 超 前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m, 并 有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经 常 检 查 瓦 斯 岩 巷 掘 进 遇 到 煤 线 或 接 近 地 质 破 坏 带 时, 必 须 有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经 常 检 查 瓦 斯, 发 现 瓦 斯 大 量 增 加 或 其 他 异 状 时, 必 须 停 止 掘 进,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开 采 有 瓦 斯 或 二 氧 化 碳 喷 出 的 煤 ( 岩 ) 层 时, 必 须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打 前 探 钻 孔 或 抽 排 钻 孔 ( 二 ) 加 大 喷 出 危 险 区 域 的 风 量 ( 三 ) 将 喷 出 的 瓦 斯 或 二 氧 化 碳 直 接 引 入 回 风 巷 或 抽 放 瓦 斯 管 路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在 有 油 气 爆 炸 危 险 的 矿 井 中, 应 使 用 便 携 式 光 学 甲 烷 检 测 仪 检 查 各 个 地 点 的 油 气 浓 度, 并 定 期 采 样 化 验 油 气 成 分 和 浓 度 对 油 气 浓 度 的 规 定 可 按 本 规 程 有 关 瓦 斯 的 各 项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地 面 永 久 抽 放 瓦 斯 系 统 或 井 下 临 时 抽 放 瓦 斯 系 统 : ( 一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5m 3 /min 或 1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用 通 风 方 法 解 决 瓦 斯 问 题 不 合 理 的 ( 二 )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的 : 1. 大 于 或 等 于 40m 3/ min; 2. 年 产 量 1.0~1.5Mt 的 矿 井, 大 于 30m 3 /min; 3. 年 产 量 0.6~1.0Mt 的 矿 井, 大 于 25m 3 /min; 4. 年 产 量 0.4~0.6Mt 的 矿 井, 大 于 20m 3 /min; 5. 年 产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0.4Mt 的 矿 井, 大 于 15m 3 /min ( 三 ) 开 采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抽 放 瓦 斯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27 ( 一 ) 地 面 泵 房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并 必 须 有 防 雷 电 装 置 其 距 进 风 井 口 和 主 要 建 筑 物 不 得 小 于 50m, 并 用 栅 栏 或 围 墙 保 护 ( 二 ) 地 面 泵 房 和 泵 房 周 围 20m 范 围 内, 禁 止 堆 积 易 燃 物 和 有 明 火 ( 三 ) 抽 放 瓦 斯 泵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至 少 应 有 1 套 备 用 ( 四 ) 地 面 泵 房 内 电 气 设 备 照 明 和 其 他 电 气 仪 表 都 应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否 则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五 ) 泵 房 必 须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电 话 和 检 测 管 道 瓦 斯 浓 度 流 量 压 力 等 参 数 的 仪 表 或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 六 ) 干 式 抽 放 瓦 斯 泵 吸 气 侧 管 路 系 统 中, 必 须 装 设 有 防 回 火 防 回 气 和 防 爆 炸 作 用 的 安 全 装 置, 并 定 期 检 查, 保 持 性 能 良 好 抽 瓦 斯 泵 站 放 空 管 的 高 度 应 超 过 泵 房 房 顶 3m 泵 房 必 须 有 专 人 值 班, 经 常 检 测 各 参 数, 做 好 记 录 当 抽 放 瓦 斯 泵 停 止 运 转 时, 必 须 立 即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如 果 利 用 瓦 斯, 在 瓦 斯 泵 停 止 运 转 后 和 恢 复 运 转 前, 必 须 通 知 使 用 瓦 斯 的 单 位, 取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供 应 瓦 斯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设 置 井 下 临 时 抽 放 瓦 斯 泵 站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临 时 抽 放 瓦 斯 泵 站 应 安 设 在 抽 放 瓦 斯 地 点 附 近 的 新 鲜 风 流 中 ( 二 ) 抽 出 的 瓦 斯 可 引 排 到 地 面 总 回 风 巷 一 翼 回 风 巷 或 分 区 回 风 巷, 但 必 须 保 证 稀 释 后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不 超 限 在 建 有 地 面 永 久 抽 放 系 统 的 矿 井, 临 时 泵 站 抽 出 的 瓦 斯 可 送 至 永 久 抽 放 系 统 的 管 路, 但 矿 井 抽 放 系 统 的 瓦 斯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三 ) 抽 出 的 瓦 斯 排 入 回 风 巷 时, 在 排 瓦 斯 管 路 出 口 必 须 设 置 栅 栏 悬 挂 警 戒 牌 等 栅 栏 设 置 的 位 置 是 上 风 侧 距 管 路 出 口 5m 下 风 侧 距 管 路 出 口 30m, 两 栅 栏 间 禁 止 任 何 作 业 ( 四 ) 在 下 风 侧 栅 栏 外 必 须 设 甲 烷 断 电 仪 或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甲 烷 传 感 器, 巷 道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实 现 报 警 断 电, 并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抽 放 瓦 斯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利 用 瓦 斯 时, 瓦 斯 浓 度 不 得 低 于 30%, 且 在 利 用 瓦 斯 的 系 统 中 必 须 装 设 有 防 回 火 防 回 气 和 防 爆 炸 作 用 的 安 全 装 置 不 利 用 瓦 斯 采 用 干 式 抽 放 瓦 斯 设 备 时, 抽 放 瓦 斯 浓 度 不 得 低 于 25% ( 二 ) 抽 放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采 空 区 瓦 斯 时,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一 氧 化 碳 浓 度 和 气 体 温 度 等 有 关 参 数 的 变 化, 发 现 有 自 然 发 火 征 兆 时,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三 ) 井 上 下 敷 设 的 瓦 斯 管 路, 不 得 与 带 电 物 体 接 触 并 应 有 防 止 砸 坏 管 路 的 措 施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瓦 斯 二 氧 化 碳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检 查 制 度,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矿 长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爆 破 工 采 掘 区 队 长 通 风 区 队 长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班 长 流 动 电 钳 工 下 井 时, 必 须 携 带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仪 瓦 斯 检 查 工 必 须 携 带 便 携 式 光 学 甲 烷 检 测 仪 安 全 监 测 工 必 须 携 带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或 便 携 式 光 学 甲 烷 检 测 仪 ( 二 ) 所 有 采 掘 工 作 面 硐 室 使 用 中 的 机 电 设 备 的 设 置 地 点 有 人 员 作 业 的 地 点 都 应 纳 入 检 查 范 围 ( 三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瓦 斯 浓 度 检 查 次 数 如 下 : 1. 低 瓦 斯 矿 井 中 每 班 至 少 2 次 ; 2. 高 瓦 斯 矿 井 中 每 班 至 少 3 次 ;
28 3.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有 瓦 斯 喷 出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瓦 斯 涌 出 较 大 变 化 异 常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专 人 经 常 检 查, 并 安 设 甲 烷 断 电 仪 ( 四 ) 采 掘 工 作 面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应 每 班 至 少 检 查 2 次 ; 有 煤 ( 岩 )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二 氧 化 碳 涌 出 量 较 大 变 化 异 常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专 人 经 常 检 查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本 班 未 进 行 工 作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瓦 斯 和 二 氧 化 碳 应 每 班 至 少 检 查 1 次 ; 可 能 涌 出 或 积 聚 瓦 斯 或 二 氧 化 碳 的 硐 室 和 巷 道 的 瓦 斯 或 二 氧 化 碳 应 每 班 至 少 检 查 1 次 ( 五 ) 瓦 斯 检 查 人 员 必 须 执 行 瓦 斯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并 认 真 填 写 瓦 斯 检 查 班 报 每 次 检 查 结 果 必 须 记 入 瓦 斯 检 查 班 报 手 册 和 检 查 地 点 的 记 录 牌 上, 并 通 知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时, 瓦 斯 检 查 工 有 权 责 令 现 场 人 员 停 止 工 作, 并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六 ) 在 有 自 然 发 火 危 险 的 矿 井, 必 须 定 期 检 查 一 氧 化 碳 浓 度 气 体 温 度 等 的 变 化 情 况 ( 七 ) 井 下 停 风 地 点 栅 栏 外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每 天 至 少 检 查 1 次, 挡 风 墙 外 的 瓦 斯 浓 度 每 周 至 少 检 查 1 次 ( 八 ) 通 风 值 班 人 员 必 须 审 阅 瓦 斯 班 报, 掌 握 瓦 斯 变 化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汇 报 通 风 瓦 斯 日 报 必 须 送 矿 长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阅, 一 矿 多 井 的 矿 必 须 同 时 送 井 长 井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阅 对 重 大 的 通 风 瓦 斯 问 题, 应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高 瓦 斯 矿 井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安 设 隔 ( 抑 ) 爆 设 施 第 三 节 粉 尘 防 治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新 矿 井 的 地 质 精 查 报 告 中, 必 须 有 所 有 煤 层 的 煤 尘 爆 炸 性 鉴 定 资 料 生 产 矿 井 每 延 深 一 个 新 水 平, 应 进 行 1 次 煤 尘 爆 炸 性 试 验 工 作 煤 尘 的 爆 炸 性 由 国 家 授 权 单 位 进 行 鉴 定, 鉴 定 结 果 必 须 报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煤 矿 企 业 应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防 尘 供 水 系 统 没 有 防 尘 供 水 管 路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不 得 生 产 主 要 运 输 巷 带 式 输 送 机 斜 井 与 平 巷 上 山 与 下 山 采 区 运 输 巷 与 回 风 巷 采 煤 工 作 面 运 输 巷 与 回 风 巷 掘 进 巷 道 煤 仓 放 煤 口 溜 煤 眼 放 煤 口 卸 载 点 等 地 点 都 必 须 敷 设 防 尘 供 水 管 路, 并 安 设 支 管 和 阀 门 防 尘 用 水 均 应 过 滤 水 采 矿 井 和 水 采 区 不 受 此 限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井 下 所 有 煤 仓 和 溜 煤 眼 都 应 保 持 一 定 的 存 煤, 不 得 放 空 ; 有 涌 水 的 煤 仓 和 溜 煤 眼, 可 以 放 空, 但 放 空 后 放 煤 口 闸 板 必 须 关 闭, 并 设 置 引 水 管 溜 煤 眼 不 得 兼 作 风 眼 使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对 产 生 煤 ( 岩 ) 尘 的 地 点 应 采 取 防 尘 措 施 : ( 一 )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防 尘 措 施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二 ) 采 煤 工 作 面 应 采 取 煤 层 注 水 防 尘 措 施,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除 外 : 1. 围 岩 有 严 重 吸 水 膨 胀 性 质 注 水 后 易 造 成 顶 板 垮 塌 或 底 板 变 形, 或 者 地 质 情 况 复 杂 顶 板 破 坏 严 重, 注 水 后 影 响 采 煤 安 全 的 煤 层 ; 2. 注 水 后 会 影 响 采 煤 安 全 或 造 成 劳 动 条 件 恶 化 的 薄 煤 层 ;
29 3. 原 有 自 然 水 分 或 防 灭 火 灌 浆 后 水 分 大 于 4% 的 煤 层 ; 4. 孔 隙 率 小 于 4% 的 煤 层 ; 5. 煤 层 很 松 软 破 碎, 打 钻 孔 时 易 塌 孔 难 成 孔 的 煤 层 ; 6. 采 用 下 行 垮 落 法 开 采 近 距 离 煤 层 群 或 分 层 开 采 厚 煤 层, 上 层 或 上 分 层 的 采 空 区 采 取 灌 水 防 尘 措 施 时 的 下 一 层 或 下 一 分 层 ( 三 ) 炮 采 工 作 面 应 采 取 湿 式 打 眼, 使 用 水 炮 泥 ; 爆 破 前 后 应 冲 洗 煤 壁, 爆 破 时 应 喷 雾 降 尘, 出 煤 时 洒 水 ( 四 )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作 业 的 防 尘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第 ( 四 ) 项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的 规 定 液 压 支 架 和 放 顶 煤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放 煤 口, 必 须 安 装 喷 雾 装 置, 降 柱 移 架 或 放 煤 时 同 步 喷 雾 破 碎 机 必 须 安 装 防 尘 罩 和 喷 雾 装 置 或 除 尘 器 ( 五 )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应 安 设 风 流 净 化 水 幕 ( 六 ) 井 下 煤 仓 放 煤 口 溜 煤 眼 放 煤 口 输 送 机 转 载 点 和 卸 载 点, 以 及 地 面 筛 分 厂 破 碎 车 间 带 式 输 送 机 走 廊 转 载 点 等 地 点, 都 必 须 安 设 喷 雾 装 置 或 除 尘 器, 作 业 时 进 行 喷 雾 降 尘 或 用 除 尘 器 除 尘 ( 七 ) 在 煤 岩 层 中 钻 孔, 应 采 取 湿 式 钻 孔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煤 层 或 软 煤 层 中 瓦 斯 抽 放 钻 孔 难 以 采 取 湿 式 钻 孔 时, 可 采 取 干 式 钻 孔, 但 必 须 采 取 捕 尘 降 尘 措 施,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防 尘 保 护 用 品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开 采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煤 层 的 矿 井, 必 须 有 预 防 和 隔 绝 煤 尘 爆 炸 的 措 施 矿 井 的 两 翼 相 邻 的 采 区 相 邻 的 煤 层 相 邻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间, 煤 层 掘 进 巷 道 同 与 其 相 连 的 巷 道 间, 煤 仓 同 与 其 相 连 通 的 巷 道 间, 采 用 独 立 通 风 并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其 他 地 点 同 与 其 相 连 通 的 巷 道 间, 必 须 用 水 棚 或 岩 粉 棚 隔 开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巷 道 中 的 浮 煤, 清 扫 或 冲 洗 沉 积 煤 尘, 定 期 撒 布 岩 粉 ; 应 定 期 对 主 要 大 巷 刷 浆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矿 井 每 年 应 制 定 综 合 防 尘 措 施 预 防 和 隔 绝 煤 尘 爆 炸 措 施 及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矿 井 应 每 周 至 少 检 查 1 次 煤 尘 隔 爆 设 施 的 安 装 地 点 数 量 水 量 或 岩 粉 量 及 安 装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30 第 三 章 通 风 安 全 监 控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仪 表 计 量 检 验 制 度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高 瓦 斯 矿 井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没 有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装 备 甲 烷 风 电 闭 锁 装 置 或 甲 烷 断 电 仪 和 风 电 闭 锁 装 置 没 有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无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装 备 风 电 闭 锁 装 置 没 有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装 备 甲 烷 断 电 仪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采 区 设 计 采 掘 作 业 规 程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必 须 对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的 种 类 数 量 和 位 置, 信 号 电 缆 和 电 源 电 缆 的 敷 设, 控 制 区 域 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并 绘 制 布 置 图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煤 矿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之 间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阻 燃 电 缆 或 光 缆 连 接, 严 禁 与 调 度 电 话 电 缆 或 动 力 电 缆 等 共 用 防 爆 型 煤 矿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之 间 的 输 入 输 出 信 号 必 须 为 本 质 安 全 型 信 号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必 须 具 有 故 障 闭 锁 功 能 : 当 与 闭 锁 控 制 有 关 的 设 备 未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或 故 障 时, 必 须 切 断 该 监 控 设 备 所 监 控 区 域 的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源 并 闭 锁 ; 当 与 闭 锁 控 制 有 关 的 设 备 工 作 正 常 并 稳 定 运 行 后, 自 动 解 锁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必 须 具 备 甲 烷 断 电 仪 和 甲 烷 风 电 闭 锁 装 置 的 全 部 功 能 ; 当 主 机 或 系 统 电 缆 发 生 故 障 时, 系 统 必 须 保 证 甲 烷 断 电 仪 和 甲 烷 风 电 闭 锁 装 置 的 全 部 功 能 ; 当 电 网 停 电 后, 系 统 必 须 保 证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不 小 于 2h; 系 统 必 须 具 有 防 雷 电 保 护 ; 系 统 必 须 具 有 断 电 状 态 和 馈 电 状 态 监 测 报 警 显 示 存 储 和 打 印 报 表 功 能 ; 中 心 站 主 机 应 不 少 于 2 台,1 台 备 用 第 二 节 安 装 使 用 和 维 护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安 装 断 电 控 制 系 统 时, 必 须 根 据 断 电 范 围 要 求, 提 供 断 电 条 件, 并 接 通 井 下 电 源 及 控 制 线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源 必 须 取 自 被 控 制 开 关 的 电 源 侧, 严 禁 接 在 被 控 开 关 的 负 荷 侧 拆 除 或 改 变 与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关 联 的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源 线 及 控 制 线 检 修 与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关 联 的 电 气 设 备 需 要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停 止 运 行 时, 须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调 试 校 正, 每 月 至 少 1 次 甲 烷 传 感 器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等 采 用 载 体 催 化 元 件 的 甲 烷 检 测 设 备, 每 7 天 必 须 使 用 校 准 气 样 和 空 气 样 调 校 1 次 每 7 天 必 须 对 甲 烷 超 限 断 电 功 能 进 行 测 试
31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在 故 障 期 间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必 须 每 天 检 查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及 电 缆 是 否 正 常, 使 用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或 便 携 式 光 学 甲 烷 检 测 仪 与 甲 烷 传 感 器 进 行 对 照, 并 将 记 录 和 检 查 结 果 报 监 测 值 班 员 ; 当 两 者 读 数 误 差 大 于 允 许 误 差 时, 先 以 读 数 较 大 者 为 依 据,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必 须 在 8h 内 对 2 种 设 备 调 校 完 毕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中 心 站 必 须 实 时 监 控 全 部 采 掘 工 作 面 瓦 斯 浓 度 变 化 及 被 控 设 备 的 通 断 电 状 态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监 测 日 报 表 必 须 报 矿 长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阅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必 须 设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的 充 电 收 发 及 维 护 每 班 要 清 理 隔 爆 罩 上 的 煤 尘, 发 放 前 必 须 检 查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的 零 点 和 电 压 或 电 源 欠 压 值,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严 禁 发 放 使 用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配 制 甲 烷 校 准 气 样 的 装 置 和 方 法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相 对 误 差 必 须 小 于 5% 制 备 所 用 的 原 料 气 应 选 用 浓 度 不 低 于 99.9% 的 高 纯 度 甲 烷 气 体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布 置 图 和 接 线 图 应 标 明 传 感 器 声 光 报 警 器 断 电 器 分 站 电 源 中 心 站 等 设 备 的 位 置 接 线 断 电 范 围 传 输 电 缆 等, 并 根 据 实 际 布 置 及 时 修 改 第 三 节 甲 烷 传 感 器 和 其 他 传 感 器 的 设 置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甲 烷 传 感 器 报 警 浓 度 断 电 浓 度 复 电 浓 度 和 断 电 范 围 必 须 符 合 表 3 规 定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工 作 面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高 瓦 斯 和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在 工 作 面 上 隅 角 设 置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若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甲 烷 传 感 器 不 能 控 制 其 进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则 必 须 在 进 风 巷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时, 被 串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巷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采 煤 机 必 须 设 置 机 载 式 甲 烷 断 电 仪 或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非 长 壁 式 采 煤 工 作 面 甲 烷 传 感 器 的 设 置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工 作 面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高 瓦 斯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时, 必 须 在 被 串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前 设 甲 烷 传 感 器 掘 进 机 必 须 设 置 机 载 式 甲 烷 断 电 仪 或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在 回 风 流 中 的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的 进 风 侧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高 瓦 斯 矿 井 进 风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时, 装 煤 点 瓦 斯 涌 出 巷 道 的 下 风 流 中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和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中, 进 风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和 回 风 巷 道 内 使 用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或 矿 用 防 爆 型 柴 油 机 车 时, 蓄 电 池 电 机
32 表 3 甲 烷 传 感 器 的 报 警 浓 度 断 电 浓 度 复 电 浓 度 和 断 电 范 围 甲 烷 传 感 器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浓 度 断 电 浓 度 复 电 浓 度 断 电 范 围 低 瓦 斯 和 高 瓦 斯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 作 面 及 其 进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高 瓦 斯 和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1.0%CH4 1.0%CH4 <1.0%CH4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回 风 巷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所 规 定 的 装 有 矿 井 安 全 监 1.5%CH4 1.5%CH4 <1.5%CH4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控 系 统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专 用 排 瓦 斯 巷 2.5%CH4 2.5%CH4 <2.5%CH4 工 作 面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0.5%CH4 0.5%CH4 <0.5%CH4 进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的 被 串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0.5%CH4 0.5%CH4 <0.5%CH4 被 串 采 煤 工 作 面 及 其 进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采 煤 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 煤 机 电 源 低 瓦 斯 高 瓦 斯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巷 1.0%CH4 1.5%CH4 <1.0%CH4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高 瓦 斯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1.0%CH4 1.0%CH4 <1.0%CH4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回 风 流 中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的 被 串 掘 进 工 作 面 局 部 通 风 机 前 0.5%CH4 0.5%CH4 <0.5%CH4 被 串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掘 进 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 进 机 电 源 回 风 流 中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的 进 风 侧 0.5%CH4 0.5%CH4 <0.5%CH4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高 瓦 斯 矿 井 进 风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时 的 装 煤 点 和 瓦 斯 涌 出 巷 道 的 下 风 流 处 0.5%CH4-31 -
33 续 表 甲 烷 传 感 器 设 置 地 点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和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中, 进 风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使 用 的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和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中, 主 要 回 风 巷 内 使 用 的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兼 做 回 风 井 的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报 警 浓 度 断 电 浓 度 复 电 浓 度 断 电 范 围 0.5%CH4 0.5%CH4 <0.5%CH4 机 车 电 源 0.5%CH4 0.7%CH4 <0.7%CH4 机 车 电 源 0.5% CH4 0.7% CH4 <0.7% CH4 井 筒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瓦 斯 抽 放 泵 站 室 内 0.5% CH4 利 用 瓦 斯 时 的 瓦 斯 抽 放 泵 站 输 出 管 路 中 不 利 用 瓦 斯 采 用 干 式 抽 放 瓦 斯 设 备 的 瓦 斯 抽 放 泵 站 输 出 管 路 中 井 下 临 时 抽 放 瓦 斯 泵 站 下 风 侧 栅 栏 外 30% CH4 25% CH4 1.0% CH4 1.0% CH4 <1.0% CH4 抽 放 瓦 斯 泵 车 必 须 设 置 车 载 式 甲 烷 断 电 仪 或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柴 油 机 车 必 须 设 置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当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0.5% 时, 必 须 停 止 机 车 运 行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瓦 斯 抽 放 泵 站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抽 放 泵 输 入 管 路 中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利 用 瓦 斯 时, 还 应 在 输 出 管 路 中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矿 井, 每 一 个 采 区 一 翼 回 风 巷 及 总 回 风 巷 的 测 风 站 应 设 置 风 速 传 感 器,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风 硐 应 设 置 压 力 传 感 器 ; 瓦 斯 抽 放 泵 站 的 抽 放 泵 吸 入 管 路 中 应 设 置 流 量 传 感 器 温 度 传 感 器 和 压 力 传 感 器, 利 用 瓦 斯 时, 还 应 在 输 出 管 路 中 设 置 流 量 传 感 器 温 度 传 感 器 和 压 力 传 感 器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 应 设 置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 和 温 度 传 感 器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矿 井, 主 要 通 风 机 局 部 通 风 机 应 设 置 设 备 开 停 传 感 器, 主 要 风 门 应 设 置 风 门 开 关 传 感 器, 被 控 设 备 开 关 的 负 荷 侧 应 设 置 馈 电 状 态 传 感 器
34 第 四 章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防 治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矿 井 在 采 掘 过 程 中, 只 要 发 生 过 1 次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 简 称 突 出, 下 同 ), 该 矿 井 即 为 突 出 矿 井, 发 生 突 出 的 煤 层 即 为 突 出 煤 层 突 出 矿 井 及 突 出 煤 层 的 确 定, 由 煤 矿 企 业 提 出 报 告, 经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授 权 单 位 鉴 定, 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负 责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的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对 于 突 出 煤 层 或 突 出 矿 井, 只 有 在 有 充 分 依 据 证 明 不 再 有 突 出 危 险, 由 煤 矿 企 业 提 出 报 告, 经 原 鉴 定 单 位 确 认 和 审 批 单 位 批 准 后, 方 可 撤 销, 并 报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新 建 矿 井 的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根 据 地 质 勘 探 部 门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由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授 权 单 位 鉴 定, 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负 责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的 部 门 审 批 新 井 建 设 期 间 必 须 根 据 揭 穿 各 煤 层 的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验 证 煤 层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经 验 证 与 所 定 的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不 符 时, 由 煤 矿 企 业 提 出 报 告,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突 出 矿 井 在 编 制 年 度 季 度 月 生 产 建 设 计 划 的 同 时, 必 须 编 制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计 划 开 采 突 出 煤 层 时, 必 须 采 取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的 效 果 检 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等 综 合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掌 握 突 出 动 态 和 规 律 填 写 突 出 卡 片 积 累 资 料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制 定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内, 将 上 年 度 的 突 出 资 料 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负 责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全 国 突 出 档 案 室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对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新 建 矿 井, 突 出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必 须 编 制 防 治 突 出 煤 层 突 出 的 设 计 设 计 应 包 括 开 拓 方 式 煤 层 开 采 程 序 采 煤 方 法 通 风 方 式 支 护 形 式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方 法 保 护 层 的 选 择 抽 放 瓦 斯 和 局 部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突 出 矿 井 中 布 置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主 要 巷 道 应 布 置 在 岩 层 或 非 突 出 煤 层 中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突 出 煤 层 中 的 掘 进 工 作 量 开 采 保 护 层 的 采 区, 应 充 分 利 用 保 护 层 的 保 护 范 围 ( 二 )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石 门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的 次 数,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地 点 应 避 开 地 质 构 造 带 如 果 条 件 许 可, 应 尽 量 将 石 门 布 置 在 被 保 护 区, 或 先 掘 出 揭 煤 地 点 的 煤 层 巷 道, 然 后 再 与 石 门 贯 通 石 门 与 突 出 煤 层 中 已 掘 巷 道 贯 通 时, 被 贯 通 巷 道 应 超 过 石 门 贯 通 位 置 5m 以 上 并 保 持 正 常 通 风 ( 三 ) 在 同 一 突 出 煤 层 的 同 一 区 段 的 集 中 应 力 影 响 范 围 内, 不 得 布 置 2 个 工 作 面 相 向 回 采 或 掘 进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避 开 本 煤 层 或 邻 近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应 力 集 中 范 围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及 时 编 制 矿 井 瓦 斯 地 质 图, 图 中 应 标 明 采 掘 进 度 被 保 护 范 围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突 出 点 的 位 置 突 出 强 度 瓦 斯 基 本 参 数 等, 作 为
35 突 出 危 险 性 区 域 预 测 和 制 定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的 依 据 在 突 出 煤 层 顶 底 板 掘 进 岩 巷 时, 必 须 定 期 验 证 地 质 资 料, 及 时 掌 握 施 工 动 态 和 围 岩 变 化 情 况, 防 止 误 穿 突 出 煤 层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开 采 突 出 煤 层 时, 每 个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必 须 随 时 检 查 瓦 斯, 掌 握 突 出 预 兆 当 发 现 有 突 出 预 兆 时, 瓦 斯 检 查 工 有 权 停 止 工 作 面 作 业, 并 协 助 班 组 长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按 避 灾 路 线 撤 出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突 出 煤 层 中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突 出 威 胁 区 严 禁 采 用 放 顶 煤 采 煤 法 水 力 采 煤 法 非 正 规 采 煤 法 采 煤 突 出 煤 层 中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突 出 威 胁 区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风 镐 作 业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爆 破 落 煤 前, 所 有 不 装 药 的 眼 孔 都 应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充 填, 充 填 深 度 应 不 小 于 爆 破 孔 深 度 的 1.5 倍 对 采 用 直 径 大 于 120mm 的 钻 孔 水 力 冲 刷 或 水 力 冲 孔 等 措 施 在 煤 体 中 形 成 的 孔 洞, 在 爆 破 前 应 严 密 封 闭 孔 口, 孔 内 注 满 水 砂 或 填 土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煤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的 管 理 和 防 治 措 施 参 照 本 章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节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和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对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简 称 区 域 预 测 ) 和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简 称 工 作 面 预 测 ) 突 出 煤 层 经 区 域 预 测 可 划 分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突 出 威 胁 区 和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采 掘 工 作 面 经 工 作 面 预 测 可 划 分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和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对 采 掘 工 作 面 实 施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后, 应 按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进 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指 标 都 在 该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临 界 值 以 下 的, 认 为 措 施 有 效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在 突 出 威 胁 区 内, 根 据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程 度, 采 掘 工 作 面 每 推 进 30~ 100m 应 用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连 续 进 行 不 少 于 2 次 的 区 域 性 预 测 验 证, 其 中 任 何 1 次 验 证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该 区 域 应 改 划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在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内, 可 不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条 在 突 出 危 险 区 内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采 取 综 合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当 预 测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应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只 有 经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证 实 措 施 有 效 后, 方 可 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每 执 行 1 次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作 业 循 环 后, 应 再 进 行 工 作 面 预 测, 如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仍 必 须 再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只 有 连 续 2 次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该 工 作 面 方 可 视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每 预 测 循 环 应 留 有 不 小 于 2m 的 预 测 超 前 距 在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可 不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但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保 护 层 的 开 采 厚 度 等 于 或 小 于 0.5m 上 保 护 层 与 突 出 煤 层 间 距 大 于 50m 或 下 保 护 层 与 突 出 煤 层 间 距 大 于 80m 时, 必 须 对 保 护 层 的 保 护 效 果 进 行 检 验 矿 井 首 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必 须 进 行 保 护 效 果 及 保 护 范 围 的 实 际 考 察, 并 不 断 积 累 补
36 充 和 完 善 资 料, 以 便 得 出 保 护 效 果 及 保 护 范 围 的 参 数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后, 必 须 对 预 抽 瓦 斯 防 治 突 出 效 果 进 行 检 验, 其 有 效 性 指 标 应 根 据 矿 井 实 测 资 料 确 定 如 无 实 测 数 据, 可 依 据 下 列 指 标 之 一 确 定 : ( 一 )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后, 突 出 煤 层 的 残 存 瓦 斯 含 量 小 于 该 煤 层 始 突 深 度 的 原 始 瓦 斯 含 量 ( 二 ) 煤 层 瓦 斯 预 抽 率 大 于 30% 采 用 煤 层 瓦 斯 预 抽 率 作 为 有 效 性 指 标 的 突 出 煤 层, 在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采 用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对 预 抽 效 果 进 行 经 常 复 验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掘 进 工 作 面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有 效 时, 允 许 的 进 尺 量 必 须 同 时 保 证 在 巷 道 轴 线 方 向 留 有 不 少 于 5m 的 措 施 孔 超 前 距 和 不 少 于 2m 的 检 验 孔 超 前 距 采 煤 工 作 面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有 效 时, 允 许 的 推 进 进 度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留 有 不 少 于 3m 的 措 施 孔 超 前 距 和 不 少 于 2m 的 检 验 孔 超 前 距 当 防 突 措 施 无 效 时, 不 论 措 施 孔 还 留 有 多 少 超 前 距, 都 必 须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的 补 充 措 施, 只 有 经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有 效 后, 方 可 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第 三 节 区 域 性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对 于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应 采 取 开 采 保 护 层 或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等 区 域 性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在 突 出 矿 井 开 采 煤 层 群 时, 应 优 先 选 择 开 采 保 护 层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开 采 保 护 层 后, 在 被 保 护 层 中 受 到 保 护 的 区 域 可 按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 在 未 受 到 保 护 的 区 域, 必 须 采 取 综 合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选 择 保 护 层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优 先 选 择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作 为 保 护 层 矿 井 中 所 有 煤 层 都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应 选 择 突 出 危 险 程 度 较 小 的 煤 层 作 保 护 层 ( 二 ) 应 优 先 选 择 上 保 护 层 ; 选 择 下 保 护 层 开 采 时, 不 得 破 坏 被 保 护 层 的 开 采 条 件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被 保 护 范 围 的 划 定 方 法 及 有 关 参 数, 应 根 据 对 矿 井 实 际 考 察 的 结 果 确 定 正 在 开 采 的 保 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超 前 于 被 保 护 层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其 超 前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保 护 层 与 被 保 护 层 之 间 法 线 距 离 的 2 倍, 并 不 得 小 于 30m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开 采 突 出 厚 煤 层 时, 可 利 用 上 分 层 或 上 区 段 开 采 后 形 成 的 卸 压 作 用 保 护 下 分 层 或 下 阶 段, 但 应 依 据 对 上 分 层 或 上 区 段 卸 压 范 围 的 考 察 结 果 确 定 其 保 护 范 围, 必 须 将 下 分 层 或 下 区 段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布 置 在 保 护 范 围 内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采 空 区 内 不 得 留 有 煤 ( 岩 ) 柱 ; 特 殊 情 况 需 留 煤 ( 岩 ) 柱 时, 必 须 将 煤 ( 岩 ) 柱 的 位 置 和 尺 寸 准 确 地 标 在 采 掘 平 面 图 上 每 个 被 保 护 层 的 瓦 斯 地 质 图 上, 应 标 出 煤 ( 岩 ) 柱 的 影 响 范 围, 在 这 个 范 围 内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时, 必 须 采 取 综 合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应 同 时 抽 放 被 保 护 层 的 瓦 斯 开 采 近 距 离 保 护 层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严 防 被 保 护 层 初 期 卸 压 的 瓦 斯 突 然 涌 入 保 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误 穿 突 出 煤 层
37 第 四 节 局 部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石 门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前, 必 须 编 制 设 计, 采 取 综 合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二 百 条 石 门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前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法 线 距 离 10m(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岩 石 破 碎 的 区 域 20m) 之 外, 至 少 打 2 个 前 探 钻 孔, 掌 握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瓦 斯 情 况 等 ( 二 ) 在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法 线 距 离 5m 以 外, 至 少 打 2 个 穿 透 煤 层 全 厚 或 见 煤 深 度 不 少 于 10m 的 钻 孔,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或 预 测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时, 钻 孔 应 布 置 在 岩 层 比 较 完 整 的 地 方 对 近 距 离 煤 层 群, 层 间 距 小 于 5m 或 层 间 岩 石 破 碎 时, 可 测 定 煤 层 群 的 综 合 瓦 斯 压 力 ( 三 ) 工 作 面 与 煤 层 之 间 的 岩 柱 尺 寸 应 根 据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要 求 岩 石 性 质 煤 层 倾 角 等 确 定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法 线 距 离 的 最 小 值 为 : 抽 放 或 排 放 钻 孔 3m, 金 属 骨 架 2m, 水 力 冲 孔 5m, 震 动 爆 破 揭 穿 ( 开 ) 急 倾 斜 煤 层 2m 揭 开 ( 穿 ) 倾 斜 或 缓 倾 斜 煤 层 1.5m 如 果 岩 石 松 软 破 碎, 还 应 适 当 加 大 法 线 距 离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石 门 揭 穿 ( 开 ) 突 出 煤 层 前, 当 预 测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经 检 验 措 施 有 效 后, 可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或 震 动 爆 破 揭 穿 ( 开 ) 煤 层 ; 若 检 验 措 施 无 效, 应 采 取 补 充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直 至 有 效 当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可 不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直 接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或 震 动 爆 破 揭 穿 ( 开 ) 煤 层 厚 度 小 于 0.3m 的 突 出 煤 层, 可 直 接 采 用 震 动 爆 破 或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穿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防 治 石 门 突 出 措 施 可 选 用 抽 放 瓦 斯 水 力 冲 孔 排 放 钻 孔 水 力 冲 刷 或 金 属 骨 架 等 措 施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新 建 矿 井 或 突 出 矿 井 开 拓 的 新 水 平 的 井 巷 第 一 次 揭 穿 ( 开 ) 各 煤 层 时, 必 须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瓦 斯 含 量 及 其 他 与 突 出 危 险 性 相 关 的 参 数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局 部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参 数, 应 根 据 矿 井 实 际 测 定 的 结 果 或 参 照 有 关 资 料 确 定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根 据 煤 层 实 际 情 况 选 用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掘 进 上 山 时 不 应 采 取 松 动 爆 破 水 力 冲 孔 水 力 疏 松 等 措 施 ( 二 ) 在 急 倾 斜 煤 层 中 掘 进 上 山 时, 应 采 用 双 上 山 伪 倾 斜 上 山 或 直 径 在 300mm 以 上 的 钻 孔 等 掘 进 方 式, 并 加 强 支 护 ( 三 ) 采 煤 工 作 面 应 尽 量 采 用 刨 煤 机 或 浅 截 深 采 煤 机 采 煤 ( 四 ) 急 倾 斜 突 出 煤 层 厚 度 大 于 0.8m 时, 应 优 先 采 用 伪 倾 斜 正 台 阶 掩 护 支 架 采 煤 法 等 对 于 急 倾 斜 突 出 煤 层 倒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应 尽 量 加 大 各 个 台 阶 高 度, 尽 量 缩 小 台 阶 宽 度, 每 个 台 阶 的 底 脚 必 须 背 紧 背 严, 落 煤 后, 必 须 及 时 紧 贴 煤 壁 支 护 在 过 突 出 孔 洞 及 在 其 附 近 30m 范 围 内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在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第 一 次 执 行 局 部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或 无 措 施 超 前 距 时, 必 须 采 取 小 直 径 浅 孔 排 放 等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只 有 在 工 作 面 前 方 形 成 5m 的 安 全 屏 障 后, 方 可 进 入 正 常 防 突 措 施 循 环
38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执 行 上 述 措 施 时, 钻 孔 终 孔 位 置 应 控 制 到 巷 道 轮 廓 线 外 2m 以 上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在 急 倾 斜 突 出 煤 层 中 采 用 双 上 山 掘 进 时,2 个 上 山 之 间 应 开 联 络 巷, 联 络 巷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10m, 上 山 与 联 络 巷 只 准 1 个 工 作 面 作 业 急 倾 斜 突 出 煤 层 上 山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采 用 阻 燃 抗 静 电 的 硬 质 风 筒 通 风 突 出 煤 层 上 山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时, 应 采 用 深 度 不 大 于 1.0m 的 炮 眼 远 距 离 全 断 面 一 次 爆 破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在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巷 中, 更 换 维 修 或 回 收 支 架 时, 必 须 采 取 预 防 煤 体 冒 落 引 起 突 出 的 措 施 第 五 节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和 在 突 出 煤 层 中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采 取 震 动 爆 破 远 距 离 爆 破 避 难 硐 室 反 向 风 门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突 出 矿 井 的 入 井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隔 离 式 自 救 器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采 取 震 动 爆 破 措 施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爆 破 参 数, 爆 破 器 材 及 起 爆 要 求, 爆 破 地 点, 反 向 风 门 位 置, 避 灾 路 线 及 停 电 撤 人 和 警 戒 范 围 等, 必 须 在 设 计 中 明 确 规 定 ( 二 ) 震 动 爆 破 工 作 面,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可 靠 畅 通 的 回 风 系 统, 爆 破 时 回 风 系 统 内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严 禁 人 员 作 业 和 通 过 在 其 进 风 侧 的 巷 道 中, 必 须 设 置 2 道 坚 固 的 反 向 风 门 与 回 风 系 统 相 联 的 风 门 密 闭 风 桥 等 通 风 设 施 必 须 坚 固 可 靠, 防 止 突 出 后 的 瓦 斯 涌 入 其 他 区 域 ( 三 ) 震 动 爆 破 必 须 由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统 一 指 挥, 并 有 矿 山 救 护 队 在 指 定 地 点 值 班, 爆 破 30min 后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面 检 查 应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采 取 恢 复 送 电 通 风 排 除 瓦 斯 等 具 体 措 施 ( 四 ) 震 动 爆 破 必 须 采 用 铜 脚 线 的 毫 秒 雷 管, 雷 管 总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30ms, 严 禁 跳 段 使 用 电 雷 管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导 通 试 验 电 雷 管 的 联 接 必 须 使 通 过 每 一 电 雷 管 的 电 流 达 到 其 引 爆 电 流 的 2 倍 爆 破 母 线 必 须 采 用 专 用 电 缆, 并 尽 可 能 减 少 接 头, 有 条 件 的 可 采 用 遥 控 发 爆 器 ( 五 ) 应 采 用 挡 栏 设 施 降 低 震 动 爆 破 诱 发 突 出 的 强 度 ( 六 ) 震 动 爆 破 应 一 次 全 断 面 揭 穿 或 揭 开 煤 层 如 果 未 能 一 次 揭 穿 煤 层, 在 掘 进 剩 余 部 分 时 ( 包 括 掘 进 煤 层 和 进 入 底 ( 顶 ) 板 2m 范 围 内 ), 必 须 按 震 动 爆 破 的 安 全 要 求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采 取 金 属 骨 架 措 施 揭 穿 煤 层 后, 严 禁 拆 除 或 回 收 骨 架 揭 穿 或 揭 开 煤 层 后, 在 石 门 附 近 30m 范 围 内 掘 进 煤 巷 时,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在 突 出 矿 井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掘 进 工 作 面 进 风 侧 必 须 设 置 至 少 2 道 牢 固 可 靠 的 反 向 风 门 反 向 风 门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应 根 据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通 风 系 统 和 预 计 的 突 出 强 度 确 定 第 二 百 一 十 二 条 石 门 揭 煤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必 须 制 定 包 括 爆 破 地 点, 避 灾 路 线 及 停 电 撤 人 和 警 戒 范 围 等 的 专 门 措 施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爆 破 地 点 必 须 设 在 进 风 侧 反 向 风 门 之 外 的 全 风 压
39 通 风 的 新 鲜 风 流 中 或 避 难 硐 室 内, 爆 破 地 点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措 施 中 明 确 规 定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回 风 系 统 必 须 停 电 撤 人 爆 破 后, 进 入 工 作 面 检 查 的 时 间 应 在 措 施 中 明 确 规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30min 第 二 百 一 十 三 条 在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爆 破 时 撤 离 人 员 集 中 地 点 必 须 设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电 话, 并 设 置 有 供 给 压 缩 空 气 设 施 的 避 难 硐 室 或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工 作 面 回 风 系 统 中 有 人 作 业 的 地 点, 也 应 设 置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条 突 出 的 煤 必 须 及 时 清 理, 以 防 自 燃 引 起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清 理 突 出 的 煤 时, 必 须 制 定 防 煤 尘 片 帮 冒 顶 以 及 瓦 斯 超 限 出 现 火 源 再 次 发 生 事 故 的 安 全 措 施
40 第 五 章 防 灭 火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生 产 和 在 建 矿 井 必 须 制 定 井 上 下 防 火 措 施 矿 井 的 所 有 地 面 建 筑 物 煤 堆 矸 石 山 木 料 场 等 处 的 防 火 措 施 和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防 火 的 规 定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木 料 场 矸 石 山 炉 灰 场 距 离 进 风 井 不 得 小 于 80m 木 料 场 距 离 矸 石 山 不 得 小 于 50m 不 得 将 矸 石 山 或 炉 灰 场 设 在 进 风 井 的 主 导 风 向 上 风 侧, 也 不 得 设 在 表 土 10m 以 内 有 煤 层 的 地 面 上 和 设 在 有 漏 风 的 采 空 区 上 方 的 塌 陷 范 围 内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新 建 矿 井 的 永 久 井 架 和 井 口 房 以 井 口 为 中 心 的 联 合 建 筑,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对 现 有 生 产 矿 井 用 可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的 井 架 和 井 口 房, 必 须 制 定 防 火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八 条 矿 井 必 须 设 地 面 消 防 水 池 和 井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井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应 每 隔 100m 设 置 支 管 和 阀 门, 但 在 带 式 输 送 机 巷 道 中 应 每 隔 50m 设 置 支 管 和 阀 门 地 面 的 消 防 水 池 必 须 经 常 保 持 不 少 于 200m 3 的 水 量 如 果 消 防 用 水 同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共 用 同 一 水 池, 应 有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的 措 施 开 采 下 部 水 平 的 矿 井, 除 地 面 消 防 水 池 外, 可 利 用 上 部 水 平 或 生 产 水 平 的 水 仓 作 为 消 防 水 池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进 风 井 口 应 装 设 防 火 铁 门, 防 火 铁 门 必 须 严 密 并 易 于 关 闭, 打 开 时 不 妨 碍 提 升 运 输 和 人 员 通 行, 并 应 定 期 维 修 ; 如 果 不 设 防 火 铁 门, 必 须 有 防 止 烟 火 进 入 矿 井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二 十 条 井 口 房 和 通 风 机 房 附 近 20m 内, 不 得 有 烟 火 或 用 火 炉 取 暖 通 风 机 房 位 于 工 业 广 场 以 外 时, 除 开 采 有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的 矿 井 和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外, 可 用 隔 焰 式 火 炉 或 防 爆 式 电 热 器 取 暖 暖 风 道 和 压 入 式 通 风 的 风 硐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砌 筑, 并 应 至 少 装 设 2 道 防 火 门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条 井 筒 平 硐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及 井 底 车 场, 主 要 绞 车 道 与 主 要 运 输 巷 回 风 巷 的 连 接 处,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主 要 巷 道 内 带 式 输 送 机 机 头 前 后 两 端 各 20m 范 围 内, 都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在 井 下 和 井 口 房, 严 禁 采 用 可 燃 性 材 料 搭 设 临 时 操 作 间 休 息 间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条 井 下 严 禁 使 用 灯 泡 取 暖 和 使 用 电 炉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井 下 和 井 口 房 内 不 得 从 事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如 果 必 须 在 井 下 主 要 硐 室 主 要 进 风 井 巷 和 井 口 房 内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每 次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指 定 专 人 在 场 检 查 和 监 督 ( 二 )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地 点 的 前 后 两 端 各 10m 的 井 巷 范 围 内, 应 是 不 燃
41 性 材 料 支 护, 并 应 有 供 水 管 路, 有 专 人 负 责 喷 水 上 述 工 作 地 点 应 至 少 备 有 2 个 灭 火 器 ( 三 ) 在 井 口 房 井 筒 和 倾 斜 巷 道 内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时, 必 须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下 方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设 施 接 受 火 星 ( 四 )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地 点 的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5%, 只 有 在 检 查 证 明 作 业 地 点 附 近 20m 范 围 内 巷 道 顶 部 和 支 护 背 板 后 无 瓦 斯 积 存 时,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五 )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完 毕 后, 工 作 地 点 应 再 次 用 水 喷 洒, 并 应 有 专 人 在 工 作 地 点 检 查 1h, 发 现 异 状, 立 即 处 理 ( 六 ) 在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的 矿 井 中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时, 必 须 停 止 突 出 危 险 区 内 的 一 切 工 作 煤 层 中 未 采 用 砌 碹 或 喷 浆 封 闭 的 主 要 硐 室 和 主 要 进 风 大 巷 中, 不 得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条 井 下 使 用 的 汽 油 煤 油 和 变 压 器 油 必 须 装 入 盖 严 的 铁 桶 内, 由 专 人 押 运 送 至 使 用 地 点, 剩 余 的 汽 油 煤 油 和 变 压 器 油 必 须 运 回 地 面, 严 禁 在 井 下 存 放 井 下 使 用 的 润 滑 油 棉 纱 布 头 和 纸 等, 必 须 存 放 在 盖 严 的 铁 桶 内 用 过 的 棉 纱 布 头 和 纸, 也 必 须 放 在 盖 严 的 铁 桶 内, 并 由 专 人 定 期 送 到 地 面 处 理, 不 得 乱 放 乱 扔 严 禁 将 剩 油 废 油 泼 洒 在 井 巷 或 硐 室 内 井 下 清 洗 风 动 工 具 时, 必 须 在 专 用 硐 室 进 行, 并 必 须 使 用 不 燃 性 和 无 毒 性 洗 涤 剂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井 上 下 必 须 设 置 消 防 材 料 库,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井 上 消 防 材 料 库 应 设 在 井 口 附 近, 并 有 轨 道 直 达 井 口, 但 不 得 设 在 井 口 房 内 ( 二 ) 井 下 消 防 材 料 库 应 设 在 每 一 个 生 产 水 平 的 井 底 车 场 或 主 要 运 输 大 巷 中, 并 应 装 备 消 防 列 车 ( 三 ) 消 防 材 料 库 储 存 的 材 料 工 具 的 品 种 和 数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并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 ; 材 料 工 具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检 修 硐 室 材 料 库 井 底 车 场 使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液 力 偶 合 器 的 巷 道 以 及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的 巷 道 中, 应 备 有 灭 火 器 材, 其 数 量 规 格 和 存 放 地 点, 应 在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中 确 定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并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区 域 内 灭 火 器 材 的 存 放 地 点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条 每 季 度 应 对 井 上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防 火 门, 消 防 材 料 库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1 次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二 节 井 下 火 灾 防 治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煤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分 为 容 易 自 燃 自 燃 不 易 自 燃 三 类 新 建 矿 井 的 所 有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由 地 质 勘 探 部 门 提 供 煤 样 和 资 料, 送 国 家 授 权 单 位 作 出 鉴 定,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负 责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的 部 门 备 案 生 产 矿 井 延 深 新 水 平 时, 必 须 对 所 有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进 行 鉴 定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 必 须 采 取 综 合 预 防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条 对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单 一 厚 煤 层 或 煤 层 群 的 矿 井, 集 中 运 输 大
42 巷 和 总 回 风 巷 应 布 置 在 岩 层 内 或 不 易 自 燃 的 煤 层 内 ; 如 果 布 置 在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内, 必 须 砌 碹 或 锚 喷, 碹 后 的 空 隙 和 冒 落 处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充 填 密 实, 或 用 无 腐 蚀 性 无 毒 性 的 材 料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 薄 煤 层 除 外 ) 时,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用 后 退 式 开 采, 并 根 据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后 的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期 确 定 采 区 开 采 期 限 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断 层 带 残 留 煤 柱 等 区 域 开 采 时, 应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和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另 行 确 定 采 区 开 采 方 式 和 开 采 期 限 回 采 过 程 中 不 得 任 意 留 设 设 计 外 煤 柱 和 顶 煤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到 停 采 线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使 顶 板 冒 落 严 实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急 倾 斜 煤 层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在 主 石 门 和 采 区 运 输 石 门 上 方, 必 须 留 有 煤 柱 禁 止 采 掘 留 在 主 石 门 上 方 的 煤 柱 留 在 采 区 运 输 石 门 上 方 的 煤 柱, 在 采 区 结 束 后 可 回 收, 但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自 然 发 火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时, 必 须 对 采 空 区 突 出 和 冒 落 孔 洞 等 空 隙 采 取 预 防 性 灌 浆 或 全 部 充 填 喷 洒 阻 化 剂 注 阻 化 泥 浆 注 凝 胶 注 惰 性 气 体 均 压 等 措 施, 编 制 相 应 的 防 灭 火 设 计, 防 止 自 然 发 火 在 自 然 发 火 期 内 能 采 完 并 能 及 时 予 以 封 闭 的 工 作 面 和 采 区, 可 不 采 取 上 述 防 止 自 然 发 火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条 采 用 灌 浆 防 灭 火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区 设 计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巷 道 布 置 方 式 隔 离 煤 柱 尺 寸 灌 浆 系 统 疏 水 系 统 预 筑 防 火 墙 的 位 置 以 及 采 掘 顺 序 ( 二 ) 安 排 生 产 计 划 时, 必 须 同 时 安 排 防 火 灌 浆 计 划, 落 实 灌 浆 地 点 时 间 进 度 灌 浆 浓 度 和 灌 浆 量 ( 三 ) 对 采 区 开 采 线 停 采 线 上 下 煤 柱 线 内 的 采 空 区, 应 加 强 防 火 灌 浆 ( 四 ) 应 有 灌 浆 前 疏 水 和 灌 浆 后 防 止 溃 浆 透 水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在 灌 浆 区 下 部 进 行 采 掘 前, 必 须 查 明 灌 浆 区 内 的 浆 水 积 存 情 况 发 现 积 存 浆 水, 必 须 在 采 掘 之 前 放 出 ; 在 未 放 出 前, 严 禁 在 灌 浆 区 下 部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条 采 用 阻 化 剂 防 灭 火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选 用 的 阻 化 剂 材 料 不 得 污 染 井 下 空 气 和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 二 ) 必 须 在 设 计 中 对 阻 化 剂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阻 化 效 果 等 主 要 参 数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三 ) 应 采 取 防 止 阻 化 剂 腐 蚀 机 械 设 备 支 架 等 金 属 构 件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采 用 凝 胶 防 灭 火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选 用 的 凝 胶 和 促 凝 剂 材 料, 不 得 污 染 井 下 空 气 和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使 用 时 井 巷 空 气 成 分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编 制 的 设 计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凝 胶 的 配 方 促 凝 时 间 和 压 注 量 等 参 数 ( 三 ) 压 注 的 凝 胶 必 须 充 填 满 全 部 空 间, 其 外 表 面 应 予 喷 浆 封 闭, 并 定 期 观 测, 发 现 老 化 干 裂 时, 应 予 重 新 压 注 第 二 百 三 十 七 条 采 用 均 压 技 术 防 灭 火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应 有 完 整 的 区 域 风 压 和 风 阻 资 料 以 及 完 善 的 检 测 手 段 ( 二 ) 必 须 有 专 人 定 期 观 测 与 分 析 采 空 区 和 火 区 的 漏 风 量 漏 风 方 向 空 气 温 度 防 火 墙 内 外 空 气 压 差 等 的 状 况, 并 记 录 在 专 用 的 防 火 记 录 簿 内 ( 三 ) 改 变 矿 井 通 风 方 式 主 要 通 风 机 工 况 以 及 井 下 通 风 系 统 时, 对 均 压 地 点 的 均 压
43 状 况 必 须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保 证 均 压 状 态 的 稳 定 ( 四 ) 应 经 常 检 查 均 压 区 域 内 的 巷 道 中 风 流 流 动 状 态, 应 有 防 止 瓦 斯 积 聚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八 条 采 用 氮 气 防 灭 火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氮 气 源 稳 定 可 靠 ( 二 ) 注 入 的 氮 气 浓 度 不 小 于 97% ( 三 ) 至 少 有 1 套 专 用 的 氮 气 输 送 管 路 系 统 及 其 附 属 安 全 设 施 ( 四 ) 有 能 连 续 监 测 采 空 区 气 体 成 分 变 化 的 监 测 系 统 ( 五 ) 有 固 定 或 移 动 的 温 度 观 测 站 ( 点 ) 和 监 测 手 段 ( 六 ) 有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分 析 和 整 理 有 关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处 理 等 规 章 制 度 第 二 百 三 十 九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采 用 全 部 充 填 采 煤 法 时, 不 得 采 用 可 燃 物 作 充 填 材 料, 采 空 区 和 三 角 点 必 须 充 满 第 二 百 四 十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时, 在 采 区 开 采 设 计 中, 必 须 预 先 选 定 构 筑 防 火 门 的 位 置 当 采 煤 工 作 面 投 产 和 通 风 系 统 形 成 后, 必 须 按 设 计 选 定 的 防 火 门 位 置 构 筑 好 防 火 门 墙, 并 储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封 闭 防 火 门 的 材 料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后, 必 须 在 45 天 内 进 行 永 久 性 封 闭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时, 在 采 区 开 采 设 计 中, 必 须 明 确 选 定 自 然 发 火 观 测 站 或 观 测 点 的 位 置 并 建 立 监 测 系 统 确 定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的 标 志 气 体 和 建 立 自 然 发 火 预 测 预 报 制 度 所 有 检 测 分 析 结 果 必 须 记 录 在 专 用 的 防 火 记 录 簿 内, 并 定 期 检 查 分 析 整 理, 发 现 自 然 发 火 指 标 超 过 或 达 到 临 界 值 等 异 常 变 化 时, 立 即 发 出 自 然 发 火 预 报,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百 四 十 二 条 采 用 放 顶 煤 采 煤 法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厚 及 特 厚 煤 层 时, 必 须 编 制 防 止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设 计,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根 据 防 火 要 求 和 现 场 条 件, 应 选 用 注 入 惰 性 气 体 灌 注 泥 浆 ( 包 括 粉 煤 灰 泥 浆 ) 压 注 阻 化 剂 喷 浆 堵 漏 及 均 压 等 综 合 防 火 措 施 ( 二 ) 有 可 靠 的 防 止 漏 风 和 有 害 气 体 泄 漏 的 措 施 ( 三 ) 建 立 完 善 的 火 灾 监 测 系 统 第 二 百 四 十 三 条 在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中 掘 进 巷 道 时, 对 巷 道 中 出 现 的 冒 顶 区 必 须 及 时 进 行 防 火 处 理, 并 定 期 检 查 第 二 百 四 十 四 条 任 何 人 发 现 井 下 火 灾 时, 应 视 火 灾 性 质 灾 区 通 风 和 瓦 斯 情 况,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方 法 直 接 灭 火, 控 制 火 势, 并 迅 速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矿 调 度 室 在 接 到 井 下 火 灾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按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组 织 抢 救 灾 区 人 员 和 实 施 灭 火 工 作 矿 值 班 调 度 和 在 现 场 的 区 队 班 组 长 应 依 照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的 规 定, 将 所 有 可 能 受 火 灾 威 胁 地 区 中 的 人 员 撤 离, 并 组 织 人 员 灭 火 电 气 设 备 着 火 时, 应 首 先 切 断 其 电 源 ; 在 切 断 电 源 前, 只 准 使 用 不 导 电 的 灭 火 器 材 进 行 灭 火 抢 救 人 员 和 灭 火 过 程 中,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瓦 斯 一 氧 化 碳 煤 尘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和 风 向 风 量 的 变 化, 还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和 人 员 中 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四 十 五 条 封 闭 火 区 灭 火 时, 应 尽 量 缩 小 封 闭 范 围, 并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瓦 斯 氧 气 一 氧 化 碳 煤 尘 以 及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和 风 向 风 量 的 变 化, 还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煤
44 尘 爆 炸 和 人 员 中 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节 井 下 火 区 管 理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绘 制 火 区 位 置 关 系 图, 注 明 所 有 火 区 和 曾 经 发 火 的 地 点 每 一 处 火 区 都 要 按 形 成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编 号, 并 建 立 火 区 管 理 卡 片 火 区 位 置 关 系 图 和 火 区 管 理 卡 片 必 须 永 久 保 存 第 二 百 四 十 七 条 永 久 性 防 火 墙 的 管 理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每 个 防 火 墙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栅 栏 警 标, 禁 止 人 员 入 内, 并 悬 挂 说 明 牌 ( 二 ) 应 定 期 测 定 和 分 析 防 火 墙 内 的 气 体 成 分 和 空 气 温 度 ( 三 ) 必 须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墙 外 的 空 气 温 度 瓦 斯 浓 度, 防 火 墙 内 外 空 气 压 差 以 及 防 火 墙 墙 体 发 现 封 闭 不 严 或 有 其 他 缺 陷 或 火 区 有 异 常 变 化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处 理 ( 四 ) 所 有 测 定 和 检 查 结 果, 必 须 记 入 防 火 记 录 簿 ( 五 ) 矿 井 做 大 的 风 量 调 整 时, 应 测 定 防 火 墙 内 的 气 体 成 分 和 空 气 温 度 ( 六 ) 井 下 所 有 永 久 性 防 火 墙 都 应 编 号, 并 在 火 区 位 置 关 系 图 中 注 明 防 火 墙 的 质 量 标 准 由 煤 矿 企 业 统 一 制 定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封 闭 的 火 区, 只 有 经 取 样 化 验 证 实 火 已 熄 灭 后, 方 可 启 封 或 注 销 火 区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时, 方 可 认 为 火 已 熄 灭 : ( 一 ) 火 区 内 的 空 气 温 度 下 降 到 30 以 下, 或 与 火 灾 发 生 前 该 区 的 日 常 空 气 温 度 相 同 ( 二 ) 火 区 内 空 气 中 的 氧 气 浓 度 降 到 5.0% 以 下 ( 三 ) 火 区 内 空 气 中 不 含 有 乙 烯 乙 炔, 一 氧 化 碳 浓 度 在 封 闭 期 间 内 逐 渐 下 降, 并 稳 定 在 0.001% 以 下 ( 四 ) 火 区 的 出 水 温 度 低 于 25, 或 与 火 灾 发 生 前 该 区 的 日 常 出 水 温 度 相 同 ( 五 ) 上 述 4 项 指 标 持 续 稳 定 的 时 间 在 1 个 月 以 上 第 二 百 四 十 九 条 启 封 已 熄 灭 的 火 区 前,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启 封 火 区 时, 应 逐 段 恢 复 通 风, 同 时 测 定 回 风 流 中 有 无 一 氧 化 碳 发 现 复 燃 征 兆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向 火 区 送 风, 并 重 新 封 闭 火 区 启 封 火 区 和 恢 复 火 区 初 期 通 风 等 工 作, 必 须 由 矿 山 救 护 队 负 责 进 行, 火 区 回 风 风 流 所 经 过 巷 道 中 的 人 员 必 须 全 部 撤 出 在 启 封 火 区 工 作 完 毕 后 的 3 天 内, 每 班 必 须 由 矿 山 救 护 队 检 查 通 风 工 作, 并 测 定 水 温 空 气 温 度 和 空 气 成 分 只 有 在 确 认 火 区 完 全 熄 灭 通 风 等 情 况 良 好 后, 方 可 进 行 生 产 工 作 第 二 百 五 十 条 不 得 在 火 区 的 同 一 煤 层 的 周 围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在 同 一 煤 层 同 一 水 平 的 火 区 两 侧 煤 层 倾 角 小 于 35 的 火 区 下 部 区 段 火 区 下 方 邻 近 煤 层 进 行 采 掘 时, 必 须 编 制 设 计,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留 有 足 够 宽 ( 厚 ) 度 的 煤 ( 岩 ) 柱 隔 离 火 区, 回 采 时 及 回 采 后 能 有 效 隔 离 火 区, 不 影 响 火 区 的 灭 火 工 作 ( 二 ) 掘 进 巷 道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误 冒 透 火 区 的 安 全 措 施 煤 层 倾 角 在 35 以 上 的 火 区 下 部 区 段 严 禁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45 第 六 章 防 治 水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百 五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查 明 矿 区 和 矿 井 的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编 制 中 长 期 防 治 水 规 划 和 年 度 防 治 水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定 期 收 集 调 查 和 核 对 相 邻 煤 矿 和 废 弃 的 老 窑 情 况, 并 在 井 上 下 工 程 对 照 图 上 标 出 其 井 田 位 置 开 采 范 围 开 采 年 限 积 水 情 况 第 二 百 五 十 二 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矿 井, 必 须 针 对 主 要 含 水 层 ( 段 ) 建 立 地 下 水 动 态 观 测 系 统, 进 行 地 下 水 动 态 观 测 水 害 预 测 分 析,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探 防 堵 截 排 等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每 年 雨 季 前 必 须 对 防 治 水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雨 季 受 水 威 胁 的 矿 井, 应 制 定 雨 季 防 治 水 措 施, 并 应 组 织 抢 险 队 伍, 储 备 足 够 的 防 洪 抢 险 物 资 第 二 节 地 面 防 治 水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查 清 矿 区 及 其 附 近 地 面 水 流 系 统 的 汇 水 渗 漏 情 况, 疏 水 能 力 和 有 关 水 利 工 程 情 况, 掌 握 当 地 历 年 降 水 量 和 最 高 洪 水 位 资 料, 建 立 疏 水 防 水 和 排 水 系 统 第 二 百 五 十 五 条 井 口 和 工 业 场 地 内 建 筑 物 的 高 程 必 须 高 于 当 地 历 年 最 高 洪 水 位 ; 在 山 区 还 必 须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泥 石 流 滑 坡 的 地 段 井 口 及 工 业 场 地 内 建 筑 物 的 高 程 低 于 当 地 历 年 最 高 洪 水 位 时, 必 须 修 筑 堤 坝 沟 渠 或 采 取 其 他 防 排 水 措 施 第 二 百 五 十 六 条 井 口 附 近 或 塌 陷 区 内 外 的 地 表 水 体 可 能 溃 入 井 下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开 采 煤 层 露 头 的 防 水 煤 柱 ( 二 ) 容 易 积 水 的 地 点 应 修 筑 沟 渠, 排 泄 积 水 修 筑 沟 渠 时, 应 避 开 露 头 裂 隙 和 导 水 岩 层 特 别 低 洼 地 点 不 能 修 筑 沟 渠 排 水 时, 应 填 平 压 实 ; 如 果 范 围 太 大 无 法 填 平 时, 可 建 排 洪 站 排 水, 防 止 积 水 渗 入 井 下 ( 三 ) 矿 井 受 河 流 山 洪 和 滑 坡 威 胁 时, 必 须 采 取 修 筑 堤 坝 泄 洪 渠 和 防 止 滑 坡 的 措 施 ( 四 ) 排 到 地 面 的 矿 井 水,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避 免 再 渗 入 井 下 ( 五 ) 对 漏 水 的 沟 渠 和 河 床, 应 及 时 堵 漏 或 改 道 地 面 裂 缝 和 塌 陷 地 点 必 须 填 塞, 填 塞 工 作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人 员 陷 入 塌 陷 坑 内 ( 六 ) 每 次 降 大 到 暴 雨 时 和 降 雨 后, 必 须 派 专 人 检 查 矿 区 及 其 附 近 地 面 有 无 裂 缝 老
46 窑 陷 落 和 岩 溶 塌 陷 等 现 象 发 现 漏 水 情 况,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严 禁 将 矸 石 炉 灰 垃 圾 等 杂 物 堆 放 在 山 洪 河 流 可 能 冲 刷 到 的 地 段 第 二 百 五 十 八 条 使 用 中 的 钻 孔, 必 须 安 装 孔 口 盖 报 废 的 钻 孔 必 须 及 时 封 孔 第 三 节 井 下 防 治 水 第 二 百 五 十 九 条 相 邻 矿 井 的 分 界 处, 必 须 留 防 水 煤 柱 矿 井 以 断 层 分 界 时, 必 须 在 断 层 两 侧 留 有 防 水 煤 柱 防 水 煤 柱 的 尺 寸, 应 根 据 相 邻 矿 井 的 地 质 构 造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围 岩 性 质 开 采 方 法 以 及 岩 层 移 动 规 律 等 因 素, 在 矿 井 设 计 中 规 定 严 禁 在 各 种 防 隔 水 煤 柱 中 采 掘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井 巷 出 水 点 的 位 置 及 其 水 量, 有 积 水 的 井 巷 及 采 空 区 的 积 水 范 围 标 高 和 积 水 量, 必 须 绘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上 在 水 淹 区 域 应 标 出 探 水 线 的 位 置 采 掘 到 探 水 线 位 置 时, 必 须 探 水 前 进 第 二 百 六 十 一 条 每 次 降 大 到 暴 雨 时 和 降 雨 后, 应 及 时 观 测 井 下 水 文 变 化 情 况,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水 淹 区 积 水 面 以 下 的 煤 岩 层 中 的 采 掘 工 作, 应 在 排 除 积 水 以 后 进 行 ; 如 果 无 法 排 除 积 水, 必 须 编 制 设 计,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在 有 水 或 未 固 结 的 灌 浆 区 有 淤 泥 的 废 弃 井 巷 岩 石 洞 穴 附 近 采 掘 时, 必 须 执 行 本 规 程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开 采 水 淹 区 域 下 的 废 弃 防 水 煤 柱 时, 必 须 制 订 安 全 措 施,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二 百 六 十 五 条 井 田 内 有 与 河 流 湖 泊 溶 洞 含 水 层 等 有 水 力 联 系 的 导 水 断 层 裂 隙 ( 带 ) 陷 落 柱 时, 必 须 查 出 其 确 切 位 置, 并 按 规 定 留 设 防 水 煤 ( 岩 ) 柱 巷 道 必 须 穿 过 上 述 构 造 时, 必 须 探 水 前 进 如 果 前 方 有 水, 应 超 前 预 注 浆 封 堵 加 固, 必 要 时 预 先 建 筑 防 水 闸 门 或 采 取 其 他 防 治 水 措 施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或 其 他 地 点 发 现 有 挂 红 挂 汗 空 气 变 冷 出 现 雾 气 水 叫 顶 板 淋 水 加 大 顶 板 来 压 底 板 鼓 起 或 产 生 裂 隙 出 现 渗 水 水 色 发 浑 有 臭 味 等 突 水 预 兆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采 取 措 施, 立 即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发 出 警 报, 撤 出 所 有 受 水 威 胁 地 点 的 人 员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条 矿 井 必 须 作 好 采 区 工 作 面 水 文 地 质 探 查 工 作, 选 用 物 探 钻 探 化 探 和 水 文 地 质 实 验 等 手 段 查 明 构 造 发 育 情 况 及 其 导 水 性, 主 要 含 水 层 厚 度 岩 性 水 质 水 压 以 及 隔 水 层 岩 性 和 厚 度 等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条 煤 层 顶 板 有 含 水 层 和 水 体 存 在 时, 应 当 观 测 三 带 发 育 高 度 当 导 水 裂 隙 带 范 围 内 的 含 水 层 或 老 空 积 水 影 响 安 全 开 采 时, 必 须 超 前 探 放 水 并 建 立 疏 排 水 系 统 第 二 百 六 十 九 条 承 压 含 水 层 与 开 采 煤 层 之 间 的 隔 水 层 能 承 受 的 水 头 值 大 于 实 际 水 头 值 时, 可 以 带 水 压 开 采, 但 必 须 制 订 安 全 措 施, 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二 百 七 十 条 承 压 含 水 层 与 开 采 煤 层 之 间 的 隔 水 层 能 承 受 的 水 头 值 小 于 实 际 水 头 值
47 时, 开 采 前 必 须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 ( 一 ) 采 取 疏 水 降 压 的 方 法, 把 承 压 含 水 层 的 水 头 值 降 到 隔 水 层 能 承 受 的 安 全 水 头 值 以 下, 并 制 订 安 全 措 施 ( 二 ) 承 压 含 水 层 不 具 备 疏 水 降 压 条 件 时, 必 须 采 取 建 筑 防 水 闸 门 注 浆 加 固 底 板 留 设 防 水 煤 柱 增 加 抗 灾 强 排 能 力 等 防 水 措 施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矿 井, 当 开 拓 到 设 计 水 平, 只 有 在 建 成 防 排 水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始 向 有 突 水 危 险 地 区 开 拓 掘 进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条 煤 系 底 部 有 强 岩 溶 承 压 含 水 层 时, 主 要 运 输 巷 和 主 要 回 风 巷 必 须 布 置 在 不 受 水 威 胁 的 层 位 中, 并 以 石 门 分 区 隔 离 开 采 第 二 百 七 十 三 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或 有 突 水 淹 井 危 险 的 矿 井, 必 须 在 井 底 车 场 周 围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在 其 他 有 突 水 危 险 的 地 区, 只 有 在 其 附 近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后, 方 可 掘 进 防 水 闸 门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采 用 定 型 设 计 ( 二 ) 防 水 闸 门 的 施 工 及 其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闸 门 和 闸 门 硐 室 不 得 漏 水 ( 三 ) 防 水 闸 门 硐 室 前 后 两 端, 应 分 别 砌 筑 不 小 于 5m 的 混 凝 土 护 碹, 碹 后 用 混 凝 土 填 实, 不 得 空 帮 空 顶 防 水 闸 门 硐 室 和 护 碹 必 须 采 用 高 标 号 水 泥 进 行 注 浆 加 固, 注 浆 压 力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四 ) 防 水 闸 门 来 水 一 侧 15~25m 处, 应 加 设 1 道 挡 物 箅 子 门 防 水 闸 门 与 箅 子 门 之 间, 不 得 停 放 车 辆 或 堆 放 杂 物 来 水 时 先 关 箅 子 门, 后 关 防 水 闸 门 如 果 采 用 双 向 防 水 闸 门, 应 在 两 侧 各 设 1 道 箅 子 门 ( 五 )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的 轨 道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必 须 灵 活 易 拆 ;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墙 体 的 各 种 管 路 和 安 设 在 闸 门 外 侧 的 闸 阀 的 耐 压 能 力, 都 必 须 与 防 水 闸 门 所 设 计 压 力 相 一 致 ; 电 缆 管 道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墙 体 时, 必 须 用 堵 头 和 阀 门 封 堵 严 密, 不 得 漏 水 ( 六 )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安 设 观 测 水 压 的 装 置, 并 有 放 水 管 和 放 水 闸 阀 ( 七 ) 防 水 闸 门 竣 工 后,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 对 新 掘 进 巷 道 内 建 筑 的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进 行 注 水 耐 压 试 验, 水 闸 门 内 巷 道 的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15m, 试 验 的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设 计 水 压, 其 稳 压 时 间 应 在 24h 以 上, 试 压 时 应 有 专 门 安 全 措 施 老 矿 井 不 具 备 建 筑 水 闸 门 的 隔 离 条 件, 或 深 部 水 压 大 于 5MPa, 高 压 水 闸 门 尚 无 定 型 设 计 时, 可 以 不 建 水 闸 门, 但 必 须 制 定 防 突 水 措 施 第 二 百 七 十 四 条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灵 活 可 靠, 并 保 证 每 年 进 行 2 次 关 闭 试 验, 其 中 1 次 应 在 雨 季 前 进 行, 关 闭 闸 门 所 用 的 工 具 和 零 配 件 必 须 专 人 保 管, 专 门 地 点 存 放, 不 得 挪 用 丢 失 第 二 百 七 十 五 条 井 筒 穿 过 含 水 层 段 的 井 壁 结 构 应 采 用 防 水 混 凝 土 或 设 置 隔 水 层 第 二 百 七 十 六 条 井 巷 揭 穿 含 水 层 地 质 构 造 带 前, 必 须 编 制 探 放 水 和 注 浆 堵 水 设 计 井 巷 揭 露 的 主 要 出 水 点 或 地 段, 必 须 进 行 水 温 水 量 水 质 等 地 下 水 动 态 和 松 散 含 水 层 涌 水 含 砂 量 综 合 观 测 和 分 析, 防 止 滞 后 突 水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立 井 基 岩 段 施 工 应 遵 循 快 速 打 干 井 的 原 则,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单 层 涌 水 量 小 于 10m 3 /h 的 含 水 层 段, 应 强 行 穿 过 ( 二 ) 单 层 涌 水 量 大 于 10m 3 /h 的 含 水 层 段, 应 预 注 浆 堵 水 ( 三 ) 单 层 涌 水 量 大 于 10m 3 /h, 且 含 水 层 层 数 多, 层 段 又 较 集 中 的 地 段, 应 进 行 地 面
48 预 注 浆 ( 四 ) 单 层 涌 水 量 大 于 10m 3 /h, 但 含 水 层 层 数 少, 或 层 段 分 散 的 地 段, 应 进 行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或 短 探 短 注 短 掘 第 四 节 井 下 排 水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条 主 要 排 水 设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水 泵 : 必 须 有 工 作 备 用 和 检 修 的 水 泵 工 作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能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 包 括 充 填 水 及 其 他 用 水 )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70%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的 总 能 力, 应 能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25%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矿 井, 可 在 主 泵 房 内 预 留 安 装 一 定 数 量 水 泵 的 位 置 ( 二 ) 水 管 : 必 须 有 工 作 和 备 用 的 水 管 工 作 水 管 的 能 力 应 能 配 合 工 作 水 泵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管 的 总 能 力, 应 能 配 合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 三 ) 配 电 设 备 : 应 同 工 作 备 用 以 及 检 修 水 泵 相 适 应, 并 能 够 同 时 开 动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有 突 水 淹 井 危 险 的 矿 井, 可 另 行 增 建 抗 灾 强 排 能 力 泵 房 第 二 百 七 十 九 条 主 要 泵 房 至 少 有 2 个 出 口, 一 个 出 口 用 斜 巷 通 到 井 筒, 并 应 高 出 泵 房 底 板 7m 以 上 ; 另 一 个 出 口 通 到 井 底 车 场, 在 此 出 口 通 路 内, 应 设 置 易 于 关 闭 的 既 能 防 水 又 能 防 火 的 密 闭 门 泵 房 和 水 仓 的 连 接 通 道,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控 制 闸 门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主 要 水 仓 必 须 有 主 仓 和 副 仓, 当 一 个 水 仓 清 理 时, 另 一 个 水 仓 能 正 常 使 用 新 建 改 扩 建 矿 井 或 生 产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正 常 涌 水 量 在 1000m 3 /h 以 下 时, 主 要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能 容 纳 8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正 常 涌 水 量 大 于 1000m 3 /h 的 矿 井, 主 要 水 仓 有 效 容 量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V=2(Q+3000) 式 中 V 主 要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m 3 ; Q 矿 井 每 小 时 正 常 涌 水 量,m 3 但 主 要 水 仓 的 总 有 效 容 量 不 得 小 于 4h 的 矿 井 正 常 涌 水 量 采 区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能 容 纳 4h 的 采 区 正 常 涌 水 量 矿 井 最 大 涌 水 量 和 正 常 涌 水 量 相 差 特 大 的 矿 井, 对 排 水 能 力 水 仓 容 量 应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水 仓 进 口 处 应 设 置 箅 子 对 水 砂 充 填 水 力 采 煤 和 其 他 涌 水 中 带 有 大 量 杂 质 的 矿 井, 还 应 设 置 沉 淀 池 水 仓 的 空 仓 容 量 必 须 经 常 保 持 在 总 容 量 的 50% 以 上 第 二 百 八 十 一 条 水 泵 水 管 闸 阀 排 水 用 的 配 电 设 备 和 输 电 线 路,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和 维 护 在 每 年 雨 季 以 前, 必 须 全 面 检 修 1 次, 并 对 全 部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进 行 1 次 联 合 排 水 试 验,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水 仓 沉 淀 池 和 水 沟 中 的 淤 泥, 应 及 时 清 理, 每 年 雨 季 前 必 须 清 理 1 次 第 二 百 八 十 二 条 对 基 岩 段 富 水 性 较 强 的 深 井, 应 在 井 筒 中 部 设 置 相 应 排 水 能 力 的 转
49 水 站 第 二 百 八 十 三 条 井 筒 开 凿 到 底 后, 井 底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具 有 一 定 能 力 的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保 证 临 时 变 电 所 临 时 水 仓 形 成 之 前 的 施 工 安 全 第 二 百 八 十 四 条 在 建 矿 井 在 永 久 排 水 系 统 形 成 之 前, 各 施 工 区 必 须 设 置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并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排 水 能 力 第 五 节 探 放 水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矿 井 必 须 作 好 水 害 分 析 预 报, 坚 持 有 疑 必 探, 先 探 后 掘 的 探 放 水 原 则 探 水 或 接 近 积 水 地 区 掘 进 前 或 排 放 被 淹 井 巷 的 积 水 前, 必 须 编 制 探 放 水 设 计, 并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危 害 等 安 全 措 施 探 水 眼 的 布 置 和 超 前 距 离, 应 根 据 水 头 高 低 煤 ( 岩 ) 层 厚 度 和 硬 度 以 及 安 全 措 施 等 在 探 放 水 设 计 中 具 体 规 定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遇 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必 须 确 定 探 水 线 进 行 探 水 : ( 一 ) 接 近 水 淹 或 可 能 积 水 的 井 巷 老 空 或 相 邻 煤 矿 时 ( 二 ) 接 近 含 水 层 导 水 断 层 溶 洞 和 导 水 陷 落 柱 时 ( 三 ) 打 开 隔 离 煤 柱 放 水 时 ( 四 ) 接 近 可 能 与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蓄 水 池 水 井 等 相 通 的 断 层 破 碎 带 时 ( 五 ) 接 近 有 出 水 可 能 的 钻 孔 时 ( 六 ) 接 近 有 水 的 灌 浆 区 时 ( 七 ) 接 近 其 他 可 能 出 水 地 区 时 经 探 水 确 认 无 突 水 危 险 后, 方 可 前 进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煤 系 底 部 有 强 承 压 含 水 层 并 有 突 水 危 险 的 工 作 面, 在 开 采 前, 必 须 编 制 探 放 水 设 计, 明 确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八 十 八 条 安 装 钻 机 探 水 前,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加 强 钻 场 附 近 的 巷 道 支 护, 并 在 工 作 面 迎 头 打 好 坚 固 的 立 柱 和 拦 板 ( 二 ) 清 理 巷 道, 挖 好 排 水 沟 探 水 钻 孔 位 于 巷 道 低 洼 处 时, 必 须 配 备 与 探 放 水 量 相 适 应 的 排 水 设 备 ( 三 ) 在 打 钻 地 点 或 附 近 安 设 专 用 电 话 ( 四 ) 测 量 和 防 探 水 人 员 必 须 亲 临 现 场, 依 据 设 计, 确 定 主 要 探 水 孔 的 位 置 方 位 角 度 深 度 以 及 钻 孔 数 目 第 二 百 八 十 九 条 预 计 水 压 较 大 的 地 区, 探 水 钻 进 之 前, 必 须 先 安 好 孔 口 管 和 控 制 闸 阀,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达 到 设 计 承 受 的 水 压 后, 方 准 继 续 钻 进 特 别 危 险 的 地 区, 应 有 躲 避 场 所, 并 规 定 避 灾 路 线 第 二 百 九 十 条 钻 孔 内 水 压 过 大 时, 应 采 用 反 压 和 有 防 喷 装 置 的 方 法 钻 进, 并 有 防 止 孔 口 管 和 煤 ( 岩 ) 壁 突 然 鼓 出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九 十 一 条 钻 进 时, 发 现 煤 岩 松 软 片 帮 来 压 或 钻 孔 中 的 水 压 水 量 突 然 增 大, 以 及 有 顶 钻 等 异 状 时, 必 须 停 止 钻 进, 但 不 得 拔 出 钻 杆, 现 场 负 责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并 派 人 监 测 水 情 如 果 发 现 情 况 危 急 时, 必 须 立 即 撤 出 所 有 受 水 威 胁 地 区 的 人
50 员, 然 后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百 九 十 二 条 探 放 老 空 水 前, 首 先 要 分 析 查 明 老 空 水 体 的 空 间 位 置 积 水 量 和 水 压 老 空 积 水 区 高 于 探 放 水 点 位 置 时, 只 准 打 钻 孔 探 放 水 ; 探 放 水 时, 必 须 撤 出 探 放 水 点 以 下 部 位 受 水 害 威 胁 区 域 内 的 所 有 人 员 探 放 水 孔 必 须 打 中 老 空 水 体, 并 要 监 视 放 水 全 过 程, 核 对 放 水 量, 直 到 老 空 水 放 完 为 止 钻 孔 接 近 老 空, 预 计 可 能 有 瓦 斯 或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涌 出 时, 必 须 有 瓦 斯 检 查 工 或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在 现 场 值 班, 检 查 空 气 成 分 如 果 瓦 斯 或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规 定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钻 进, 切 断 电 源, 撤 出 人 员,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钻 孔 放 水 前, 必 须 估 计 积 水 量, 根 据 矿 井 排 水 能 力 和 水 仓 容 量, 控 制 放 水 流 量 ; 放 水 时, 必 须 设 专 人 监 测 钻 孔 出 水 情 况, 测 定 水 量 水 压, 做 好 记 录 若 水 量 突 然 变 化,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并 立 即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条 排 除 井 筒 和 下 山 的 积 水 以 及 恢 复 被 淹 井 巷 前, 必 须 有 矿 山 救 护 队 检 查 水 面 上 的 空 气 成 分, 发 现 有 害 气 体,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排 水 过 程 中, 如 有 被 水 封 住 的 有 害 气 体 突 然 涌 出 的 可 能,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51 第 七 章 爆 炸 材 料 和 井 下 爆 破 第 一 节 爆 炸 材 料 贮 存 第 二 百 九 十 五 条 爆 炸 材 料 的 贮 存, 永 久 性 地 面 爆 炸 材 料 库 建 筑 结 构 ( 包 括 永 久 性 埋 入 式 库 房 ) 及 各 种 防 护 措 施, 总 库 区 的 内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等,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井 上 下 接 触 爆 炸 材 料 的 人 员, 必 须 穿 棉 布 或 抗 静 电 衣 服 第 二 百 九 十 六 条 建 有 爆 炸 材 料 制 造 厂 的 矿 区 总 库, 所 有 库 房 贮 存 各 种 炸 药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厂 1 个 月 生 产 量, 雷 管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生 产 量 没 有 爆 炸 材 料 制 造 厂 的 矿 区 总 库, 所 有 库 房 贮 存 各 种 炸 药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由 该 库 所 供 应 的 矿 井 2 个 月 的 计 划 需 要 量, 雷 管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的 计 划 需 要 量 单 个 库 房 的 最 大 容 量 : 炸 药 不 得 超 过 200t,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500 万 发 地 面 分 库 所 有 库 房 贮 存 爆 炸 材 料 的 总 容 量 : 炸 药 不 得 超 过 75t,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25 万 发 单 个 库 房 的 炸 药 最 大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25t 地 面 分 库 贮 存 各 种 爆 炸 材 料 的 数 量, 还 不 得 超 过 由 该 库 所 供 应 的 矿 井 3 个 月 的 计 划 需 要 量 第 二 百 九 十 七 条 开 凿 平 硐 或 利 用 旧 平 硐 作 为 爆 炸 材 料 库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硐 口 必 须 装 有 向 外 开 的 2 道 门, 由 外 往 里 第 一 道 门 为 包 铁 皮 的 木 板 门, 第 二 道 门 为 栅 栏 门 ( 二 ) 硐 口 到 最 近 贮 存 硐 室 之 间 的 距 离 超 过 15m 时, 必 须 有 2 个 入 口 ( 三 ) 硐 口 前 必 须 设 置 横 堤, 横 堤 必 须 高 出 硐 口 1.5m, 横 堤 的 顶 部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硐 口 宽 度 的 3 倍, 顶 部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1m 横 堤 的 底 部 长 度 和 厚 度, 应 根 据 所 用 建 筑 材 料 的 静 止 角 确 定 ( 四 ) 库 房 底 板 必 须 高 于 通 向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巷 道 的 底 板, 硐 口 到 库 房 的 巷 道 坡 度 为 5, 并 应 有 带 盖 的 排 水 沟, 巷 道 内 可 铺 设 轨 道, 但 硐 室 内 不 得 铺 设 轨 道 ( 五 ) 除 有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用 的 巷 道 外, 还 必 须 有 通 风 巷 道 ( 钻 眼 探 井 或 平 硐 ), 其 入 口 和 通 风 设 备 必 须 设 置 在 围 墙 以 内 ( 六 ) 库 房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巷 道 内 采 用 固 定 式 照 明 时, 开 关 必 须 设 在 地 面 ( 七 ) 爆 炸 材 料 库 上 面 覆 盖 层 厚 度 小 于 10m 时,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设 备 ( 八 ) 检 查 电 雷 管 的 工 作, 必 须 在 爆 炸 材 料 贮 存 硐 室 外 设 有 安 全 设 施 的 专 用 房 间 或 硐 室 内 进 行 第 二 百 九 十 八 条 各 种 爆 炸 材 料 的 每 一 品 种 都 应 专 库 贮 存 ; 但 当 条 件 限 制 时, 可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同 库 贮 存 的 规 定 贮 存 存 放 爆 炸 材 料 的 木 架 每 格 只 准 放 1 层 爆 炸 材 料 箱 第 二 百 九 十 九 条 地 面 爆 炸 材 料 库 必 须 有 发 放 爆 炸 材 料 的 专 用 套 间 或 单 独 房 间 分 库 的 炸 药 发 放 套 间 内, 可 临 时 保 存 爆 破 工 的 空 爆 炸 材 料 箱 与 发 爆 器 在 分 库 的 雷 管 发 放 套 间 内 发 放 雷 管 时, 必 须 在 铺 有 导 电 的 软 质 垫 层 并 有 边 缘 突 起 的 桌 子 上 进 行
52 第 三 百 条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下 的 地 面 临 时 性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最 大 容 量 : 炸 药 不 得 超 过 3t,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1 万 发, 并 不 得 超 过 该 库 所 供 应 单 位 10 天 的 需 要 量 库 房 必 须 选 择 在 干 燥 的 地 方, 并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和 防 潮 措 施 地 面 临 时 性 爆 炸 材 料 库 周 围, 必 须 设 围 墙 或 铁 刺 网, 其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2m, 围 墙 或 铁 刺 网 距 库 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m 地 面 临 时 性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内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照 明 防 火 和 防 雷 电 措 施 管 理 制 度 与 永 久 性 地 面 爆 炸 材 料 库 相 同 第 三 百 零 一 条 在 地 面 临 时 保 管 当 天 使 用 的 爆 炸 材 料 时, 可 存 放 在 棚 子 帐 篷 洞 穴 内 或 其 他 地 点, 但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爆 炸 材 料 箱 上 必 须 覆 盖 帆 布, 防 止 雨 淋 日 晒, 箱 下 必 须 垫 有 厚 度 200mm 以 上 的 垫 木 ( 二 ) 炸 药 不 得 超 过 3t,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1 万 发, 不 成 箱 的 雷 管 必 须 放 置 在 加 锁 的 专 用 箱 子 内 雷 管 必 须 放 在 距 离 炸 药 25m 以 外 的 地 点 ( 三 ) 保 管 爆 炸 材 料 的 地 点 距 有 人 的 建 筑 物 公 路 铁 路 等 的 安 全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 四 ) 保 管 爆 炸 材 料 的 地 点 必 须 围 有 栅 栏 或 铁 刺 网, 并 有 警 卫 昼 夜 看 守 第 三 百 零 二 条 开 凿 井 筒 或 平 硐 时, 可 在 距 井 筒 或 平 硐 口 以 及 周 围 主 要 建 筑 物 50m 以 外 加 设 横 堤, 或 250m 以 外 不 加 横 堤 的 专 用 房 屋 或 硐 室 内 贮 存 1 天 使 用 的 爆 炸 材 料, 但 最 大 炸 药 贮 存 量 不 得 超 过 500kg 第 三 百 零 三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应 采 用 硐 室 式 或 壁 槽 式 爆 炸 材 料 必 须 贮 存 在 硐 室 或 壁 槽 内, 硐 室 之 间 或 壁 槽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爆 炸 材 料 安 全 距 离 的 规 定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应 包 括 库 房 辅 助 硐 室 和 通 向 库 房 的 巷 道 辅 助 硐 室 中, 应 有 检 查 电 雷 管 全 电 阻 发 放 炸 药 电 雷 管 编 号 以 及 保 存 爆 破 工 的 空 爆 炸 材 料 箱 和 发 爆 器 等 专 用 硐 室 第 三 百 零 四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布 置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库 房 距 井 筒 井 底 车 场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主 要 硐 室 以 及 影 响 全 矿 井 或 大 部 分 采 区 通 风 的 风 门 的 法 线 距 离 : 硐 室 式 的 不 得 小 于 100m, 壁 槽 式 的 不 得 小 于 60m ( 二 ) 库 房 距 行 人 巷 道 的 法 线 距 离 : 硐 室 式 的 不 得 小 于 35m, 壁 槽 式 的 不 得 小 于 20m ( 三 ) 库 房 距 地 面 或 上 下 巷 道 的 法 线 距 离 : 硐 室 式 的 不 得 小 于 30m, 壁 槽 式 的 不 得 小 于 15m ( 四 ) 库 房 与 外 部 巷 道 之 间, 必 须 用 3 条 互 成 直 角 的 连 通 巷 道 相 连 连 通 巷 道 的 相 交 处 必 须 延 长 2m, 断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4m 2, 在 连 通 巷 道 尽 头, 还 必 须 设 置 缓 冲 砂 箱 隔 墙, 不 得 将 连 通 巷 道 的 延 长 段 兼 作 辅 助 硐 室 使 用 库 房 两 端 的 通 道 与 库 房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置 齿 形 阻 波 墙 ( 五 ) 每 个 爆 炸 材 料 库 房 必 须 有 2 个 出 口, 一 个 出 口 供 发 放 爆 炸 材 料 及 行 人, 出 口 的 一 端 必 须 装 有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抗 冲 击 波 活 门 ; 另 一 出 口 布 置 在 爆 炸 材 料 库 回 风 侧, 可 铺 设 轨 道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该 出 口 与 库 房 连 接 处 必 须 装 有 1 道 抗 冲 击 波 密 闭 门 ( 六 ) 库 房 地 面 必 须 高 于 外 部 巷 道 的 地 面, 库 房 和 通 道 应 设 置 水 沟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必 须 砌 碹 或 用 非 金 属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不 得 渗 漏 水, 并 应 采 取 防 潮 措 施 爆 炸 材 料 库 出 口 两 旁 的 巷 道, 必 须 砌 碹 或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支 护 长
53 度 不 得 小 于 5m 库 房 必 须 备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第 三 百 零 六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最 大 贮 存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矿 井 3 天 的 炸 药 需 要 量 和 10 天 的 电 雷 管 需 要 量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分 开 贮 存 每 个 硐 室 贮 存 的 炸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2t, 电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10 天 的 需 要 量 ; 每 个 壁 槽 贮 存 的 炸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400kg, 电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2 天 的 需 要 量 库 房 的 发 放 爆 炸 材 料 硐 室 允 许 存 放 当 班 待 发 的 炸 药, 但 其 最 大 存 放 量 不 得 超 过 3 箱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在 多 水 平 生 产 的 矿 井 内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距 爆 破 工 作 地 点 超 过 2.5km 的 矿 井 内 井 下 无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矿 井 内 可 设 立 爆 炸 材 料 发 放 硐 室, 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发 放 硐 室 必 须 设 在 有 独 立 风 流 的 专 用 巷 道 内, 距 使 用 的 巷 道 法 线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5m ( 二 ) 发 放 硐 室 爆 炸 材 料 的 贮 存 量 不 得 超 过 1 天 的 供 应 量, 其 中 炸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400kg ( 三 )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分 开 贮 存, 并 用 不 小 于 240mm 厚 的 砖 墙 或 混 凝 土 墙 隔 开 ( 四 ) 发 放 硐 室 应 有 单 独 的 发 放 间, 发 放 硐 室 出 口 处 必 须 设 有 1 道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抗 冲 击 波 活 门 ( 五 ) 建 井 期 间 的 临 时 爆 炸 材 料 发 放 硐 室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风 流 必 须 制 定 预 防 爆 炸 材 料 爆 炸 的 安 全 措 施 ( 六 ) 管 理 制 度 必 须 与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相 同 第 三 百 零 八 条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的 照 明 设 备, 照 明 线 必 须 使 用 阻 燃 电 缆,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127V 严 禁 在 贮 存 爆 炸 材 料 的 硐 室 或 壁 槽 内 装 灯 不 设 固 定 式 照 明 设 备 的 爆 炸 材 料 库, 可 使 用 带 绝 缘 套 的 矿 灯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携 带 矿 灯 进 入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房 内 库 内 照 明 设 备 或 线 路 发 生 路 障 时, 在 库 房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护 下 检 修 人 员 可 使 用 带 绝 缘 套 的 矿 灯 进 入 库 内 工 作 第 三 百 零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爆 炸 材 料 领 退 制 度 电 雷 管 编 号 制 度 和 爆 炸 材 料 丢 失 处 理 办 法 电 雷 管 ( 包 括 清 退 入 库 的 电 雷 管 ) 在 发 给 爆 破 工 前, 必 须 用 电 雷 管 检 测 仪 逐 个 做 全 电 阻 检 查, 并 将 脚 线 扭 结 成 短 路 严 禁 发 放 电 阻 不 合 格 的 电 雷 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建 立 爆 炸 材 料 销 毁 制 度 第 二 节 爆 炸 材 料 运 输 第 三 百 一 十 条 在 地 面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时, 除 必 须 遵 守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条 例 外, 还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的 车 辆, 出 车 前 必 须 经 过 检 查 车 厢 不 得 用 栏 杆 加 高, 并 必 须 插 有 标 有 危 险 字 样 的 黄 旗 夜 间 运 输 时, 车 辆 前 后 应 有 标 志 危 险 的 信 号 灯 ; 长 途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时, 必 须 用 封 闭 式 后 开 门 专 用 棚 车 ( 二 ) 爆 炸 材 料 应 用 帆 布 覆 盖 捆 紧, 装 有 爆 炸 材 料 的 车 辆, 严 禁 在 车 库 内 逗 留 ( 三 ) 严 禁 用 煤 气 车 拖 拉 机 自 翻 车 三 轮 车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拖 车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 四 ) 用 车 辆 运 输 雷 管 硝 化 甘 油 类 炸 药 时, 装 车 高 度 必 须 低 于 车 厢 上 缘 100mm 用
54 车 辆 运 输 雷 管 时, 雷 管 箱 不 得 侧 放 或 立 放, 层 间 必 须 垫 软 垫 运 输 硝 酸 铵 类 炸 药 含 水 炸 药 导 火 索 导 爆 索 时, 装 车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车 厢 上 缘 ( 五 ) 蒸 汽 机 车 进 入 爆 炸 材 料 库 区 时, 机 车 与 最 近 库 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m, 并 必 须 关 闭 燃 烧 室 和 炉 灰 箱, 停 止 鼓 风 机 车 烟 筒 必 须 有 挡 火 星 装 置 的 完 整 的 炉 灰 箱 第 三 百 一 十 一 条 在 井 筒 内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雷 管 和 炸 药 必 须 分 开 运 送 ; 但 在 开 凿 或 延 深 井 筒 时,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不 受 此 限 ( 二 )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绞 车 司 机 和 井 上 下 把 钩 工 ( 三 ) 运 送 硝 化 甘 油 类 炸 药 或 电 雷 管 时, 罐 笼 内 只 准 放 1 层 爆 炸 材 料 箱, 不 得 滑 动 运 送 其 他 类 炸 药 时, 爆 炸 材 料 箱 堆 放 的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罐 笼 高 度 的 2/3 如 果 将 装 有 炸 药 或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直 接 推 入 罐 笼 内 运 送 时, 车 辆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四 ) 在 装 有 爆 炸 材 料 的 罐 笼 或 吊 桶 内, 除 爆 破 工 或 护 送 人 员 外, 不 得 有 其 他 人 员 ( 五 ) 罐 笼 升 降 速 度, 运 送 硝 化 甘 油 类 炸 药 或 电 雷 管 时, 不 得 超 过 2m/s; 运 送 其 他 类 爆 炸 材 料 时, 不 得 超 过 4m/s 吊 桶 升 降 速 度, 不 论 运 送 何 种 爆 炸 材 料, 都 不 得 超 过 1m/s 司 机 在 启 动 和 停 绞 车 时, 应 保 证 罐 笼 或 吊 桶 不 震 动 ( 六 ) 交 接 班 人 员 上 下 井 的 时 间 内, 严 禁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 七 ) 禁 止 将 爆 炸 材 料 存 放 在 井 口 房 井 底 车 场 或 其 他 巷 道 内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井 下 用 机 车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不 得 在 同 一 列 车 内 运 输 如 用 同 一 列 车 运 输, 装 有 炸 药 与 装 有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之 间, 以 及 装 有 炸 药 或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与 机 车 之 间, 必 须 用 空 车 分 别 隔 开, 隔 开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3m ( 二 ) 硝 化 甘 油 类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装 在 专 用 的 带 盖 的 有 木 质 隔 板 的 车 厢 内, 车 厢 内 部 应 铺 有 胶 皮 或 麻 袋 等 软 质 垫 层, 并 只 准 放 1 层 爆 炸 材 料 箱 其 他 类 炸 药 箱 可 以 装 在 矿 车 内, 但 堆 放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矿 车 上 缘 ( 三 ) 爆 炸 材 料 必 须 由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负 责 人 或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的 专 人 护 送 跟 车 人 员 护 送 人 员 和 装 卸 人 员 应 坐 在 尾 车 内, 严 禁 其 他 人 员 乘 车 ( 四 ) 列 车 的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2m/s ( 五 ) 装 有 爆 炸 材 料 的 列 车 不 得 同 时 运 送 其 他 物 品 或 工 具 第 三 百 一 十 三 条 水 平 巷 道 和 倾 斜 巷 道 内 有 可 靠 的 信 号 装 置 时, 可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的 车 辆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但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分 开 运 输, 运 输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m/s 运 输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必 须 加 盖 加 垫, 车 厢 内 以 软 质 垫 物 塞 紧, 防 止 震 动 和 撞 击 严 禁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第 三 百 一 十 四 条 由 爆 炸 材 料 库 直 接 向 工 作 地 点 用 人 力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雷 管 必 须 由 爆 破 工 亲 自 运 送, 炸 药 应 由 爆 破 工 或 在 爆 破 工 监 护 下 由 其 他 人 员 运 送 ( 二 ) 爆 炸 材 料 必 须 装 在 耐 压 和 抗 撞 冲 防 震 防 静 电 的 非 金 属 容 器 内 电 雷 管 和 炸 药 严 禁 装 在 同 一 容 器 内 严 禁 将 爆 炸 材 料 装 在 衣 袋 内 领 到 爆 炸 材 料 后, 应 直 接 送 到 工 作 地 点, 严 禁 中 途 逗 留
55 ( 三 ) 携 带 爆 炸 材 料 上 下 井 时, 在 每 层 罐 笼 内 搭 乘 的 携 带 爆 炸 材 料 的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4 人,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同 罐 上 下 ( 四 ) 在 交 接 班 人 员 上 下 井 的 时 间 内 严 禁 携 带 爆 炸 材 料 人 员 沿 井 筒 上 下 第 三 节 井 下 爆 破 第 三 百 一 十 五 条 所 有 爆 破 人 员, 包 括 爆 破 送 药 装 药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爆 炸 材 料 性 能 和 本 规 程 规 定 第 三 百 一 十 六 条 井 下 爆 破 工 作 必 须 由 专 职 爆 破 工 担 任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煤 层 中, 专 职 爆 破 工 必 须 固 定 在 同 一 工 作 面 工 作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执 行 一 炮 三 检 制 第 三 百 一 十 七 条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编 制 爆 破 作 业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炮 眼 布 置 图 必 须 标 明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高 度 和 打 眼 范 围 或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巷 道 断 面 尺 寸, 炮 眼 的 位 置 个 数 深 度 角 度 及 炮 眼 编 号, 并 用 正 面 图 平 面 图 和 剖 面 图 表 示 ( 二 ) 炮 眼 说 明 表 必 须 说 明 炮 眼 的 名 称 深 度 角 度, 使 用 炸 药 雷 管 的 品 种, 装 药 量, 封 泥 长 度, 连 线 方 法 和 起 爆 顺 序 ( 三 ) 必 须 编 入 采 掘 作 业 规 程, 并 及 时 修 改 补 充 爆 破 工 必 须 依 照 说 明 书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第 三 百 一 十 八 条 不 得 使 用 过 期 或 严 重 变 质 的 爆 炸 材 料 不 能 使 用 的 爆 炸 材 料 必 须 交 回 爆 炸 材 料 库 第 三 百 一 十 九 条 爆 炸 材 料 新 产 品, 经 国 家 授 权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并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后, 方 可 在 井 下 试 用 第 三 百 二 十 条 井 下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和 煤 矿 许 用 电 雷 管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的 选 用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岩 石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一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二 )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半 煤 岩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三 ) 高 瓦 斯 矿 井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高 瓦 斯 区 域,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的 工 作 面,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含 水 炸 药 严 禁 使 用 黑 火 药 和 冻 结 或 半 冻 结 的 硝 化 甘 油 类 炸 药 同 一 工 作 面 不 得 使 用 2 种 不 同 品 种 的 炸 药 在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瞬 发 电 雷 管 或 煤 矿 许 用 毫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毫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时, 最 后 一 段 的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30ms 不 同 厂 家 生 产 的 或 不 同 品 种 的 电 雷 管, 不 得 掺 混 使 用 不 得 使 用 导 爆 管 或 普 通 导 爆 索, 严 禁 使 用 火 雷 管 第 三 百 二 十 一 条 在 有 瓦 斯 或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采 用 毫 秒 爆 破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全 断 面 一 次 起 爆, 不 能 全 断 面 一 次 起 爆 的,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可 分 组 装 药, 但 一 组 装 药 必 须 一 次 起 爆 严 禁 在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使 用 2 台 发 爆 器 同 时 进 行 爆 破 第 三 百 二 十 二 条 在 高 瓦 斯 矿 井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高 瓦 斯 区 域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采 用 毫 秒 爆
56 破 时, 若 采 用 反 向 起 爆,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条 在 高 瓦 斯 矿 井 和 有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实 体 煤 中, 为 增 加 煤 体 裂 隙 松 动 煤 体 而 进 行 的 10m 以 上 的 深 孔 预 裂 控 制 爆 破, 可 使 用 二 级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但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百 二 十 四 条 爆 破 工 必 须 把 炸 药 电 雷 管 分 开 存 放 在 专 用 的 爆 炸 材 料 箱 内, 并 加 锁 ; 严 禁 乱 扔 乱 放 爆 炸 材 料 箱 必 须 放 在 顶 板 完 好 支 架 完 整, 避 开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的 地 点 爆 破 时 必 须 把 爆 炸 材 料 箱 放 到 警 戒 线 以 外 的 安 全 地 点 第 三 百 二 十 五 条 从 成 束 的 电 雷 管 中 抽 取 单 个 电 雷 管 时, 不 得 手 拉 脚 线 硬 拽 管 体, 也 不 得 手 拉 管 体 硬 拽 脚 线, 应 将 成 束 的 电 雷 管 顺 好, 拉 住 前 端 脚 线 将 电 雷 管 抽 出 抽 出 单 个 电 雷 管 后, 必 须 将 其 脚 线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二 十 六 条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在 顶 板 完 好 支 架 完 整 避 开 电 气 设 备 和 导 电 体 的 爆 破 工 作 地 点 附 近 进 行 严 禁 坐 在 爆 炸 材 料 箱 上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数 量, 以 当 时 当 地 需 要 的 数 量 为 限 ( 二 )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必 须 防 止 电 雷 管 受 震 动 冲 击, 折 断 脚 线 和 损 坏 脚 线 绝 缘 层 ( 三 ) 电 雷 管 必 须 由 药 卷 的 顶 部 装 入, 严 禁 用 电 雷 管 代 替 竹 木 棍 扎 眼 电 雷 管 必 须 全 部 插 入 药 卷 内 严 禁 将 电 雷 管 斜 插 在 药 卷 的 中 部 或 捆 在 药 卷 上 ( 四 ) 电 雷 管 插 入 药 卷 后, 必 须 用 脚 线 将 药 卷 缠 住, 并 将 电 雷 管 脚 线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二 十 七 条 装 药 前, 首 先 必 须 清 除 炮 眼 内 的 煤 粉 或 岩 粉, 再 用 木 质 或 竹 质 炮 棍 将 药 卷 轻 轻 推 入, 不 得 冲 撞 或 捣 实 炮 眼 内 的 各 药 卷 必 须 彼 此 密 接 有 水 的 炮 眼, 应 使 用 抗 水 型 炸 药 装 药 后, 必 须 把 电 雷 管 脚 线 悬 空, 严 禁 电 雷 管 脚 线 爆 破 母 线 与 运 输 设 备 电 气 设 备 以 及 采 掘 机 械 等 导 电 体 相 接 触 第 三 百 二 十 八 条 炮 眼 封 泥 应 用 水 炮 泥, 水 炮 泥 外 剩 余 的 炮 眼 部 分 应 用 粘 土 炮 泥 或 用 不 燃 性 的 可 塑 性 松 散 材 料 制 成 的 炮 泥 封 实 严 禁 用 煤 粉 块 状 材 料 或 其 他 可 燃 性 材 料 作 炮 眼 封 泥 无 封 泥 封 泥 不 足 或 不 实 的 炮 眼 严 禁 爆 破 严 禁 裸 露 爆 破 第 三 百 二 十 九 条 炮 眼 深 度 和 炮 眼 的 封 泥 长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炮 眼 深 度 小 于 0.6m 时, 不 得 装 药 爆 破 ; 在 特 殊 条 件 下, 如 挖 底 刷 帮 挑 顶 确 需 浅 眼 爆 破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炮 眼 深 度 可 以 小 于 0.6m, 但 必 须 封 满 炮 泥 ( 二 ) 炮 眼 深 度 为 0.6~1m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炮 眼 深 度 的 1/2 ( 三 ) 炮 眼 深 度 超 过 1m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0.5m ( 四 ) 炮 眼 深 度 超 过 2.5m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m ( 五 ) 光 面 爆 破 时, 周 边 光 爆 炮 眼 应 用 炮 泥 封 实, 且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0.3m ( 六 ) 工 作 面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自 由 面 时, 在 煤 层 中 最 小 抵 抗 线 不 得 小 于 0.5m, 在 岩 层 中 最 小 抵 抗 线 不 得 小 于 0.3m 浅 眼 装 药 爆 破 大 岩 块 时, 最 小 抵 抗 线 和 封 泥 长 度 都 不 得 小 于 0.3m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处 理 卡 在 溜 煤 ( 矸 ) 眼 中 的 煤 矸 时, 如 果 确 无 爆 破 以 外 的 办 法, 可 爆 破 处 理, 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采 用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用 于 溜 煤 ( 矸 ) 眼 的 煤 矿 许 用 刚 性 被 筒
57 炸 药 或 不 低 于 该 安 全 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二 ) 每 次 爆 破 只 准 使 用 1 个 煤 矿 许 用 电 雷 管, 最 大 装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450g ( 三 ) 爆 破 前 必 须 检 查 溜 煤 ( 矸 ) 眼 内 堵 塞 部 位 的 上 部 和 下 部 空 间 的 瓦 斯 ( 四 ) 爆 破 前 必 须 洒 水 第 三 百 三 十 一 条 装 药 前 和 爆 破 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严 禁 装 药 爆 破 : ( 一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控 顶 距 离 不 符 合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支 架 有 损 坏, 或 者 伞 檐 超 过 规 定 ( 二 ) 爆 破 地 点 附 近 20m 以 内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达 到 1.0% ( 三 ) 在 爆 破 地 点 20m 以 内, 矿 车, 未 清 除 的 煤 矸 或 其 他 物 体 堵 塞 巷 道 断 面 1/3 以 上 ( 四 ) 炮 眼 内 发 现 异 状 温 度 骤 高 骤 低 有 显 著 瓦 斯 涌 出 煤 岩 松 散 透 老 空 等 情 况 ( 五 ) 采 掘 工 作 面 风 量 不 足 第 三 百 三 十 二 条 在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煤 层 中, 掘 进 工 作 面 爆 破 前 后, 附 近 20m 的 巷 道 内, 必 须 洒 水 降 尘 第 三 百 三 十 三 条 爆 破 前, 必 须 加 强 对 机 器 液 压 支 架 和 电 缆 等 的 保 护 或 将 其 移 出 工 作 面 爆 破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亲 自 布 置 专 人 在 警 戒 线 和 可 能 进 入 爆 破 地 点 的 所 有 通 路 上 担 任 警 戒 工 作 警 戒 人 员 必 须 在 安 全 地 点 警 戒 警 戒 线 处 应 设 置 警 戒 牌 栏 杆 或 拉 绳 第 三 百 三 十 四 条 爆 破 母 线 和 连 接 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煤 矿 井 下 爆 破 母 线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 二 ) 爆 破 母 线 和 连 接 线 电 雷 管 脚 线 和 连 接 线 脚 线 和 脚 线 之 间 的 接 头 必 须 相 互 扭 紧 并 悬 挂, 不 得 与 轨 道 金 属 管 金 属 网 钢 丝 绳 刮 板 输 送 机 等 导 电 体 相 接 触 ( 三 ) 巷 道 掘 进 时, 爆 破 母 线 应 随 用 随 挂 不 得 使 用 固 定 爆 破 母 线,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可 不 受 此 限 ( 四 ) 爆 破 母 线 与 电 缆 电 线 信 号 线 应 分 别 挂 在 巷 道 的 两 侧 如 果 必 须 挂 在 同 一 侧, 爆 破 母 线 必 须 挂 在 电 缆 的 下 方, 并 应 保 持 0.3m 以 上 的 距 离 ( 五 ) 只 准 采 用 绝 缘 母 线 单 回 路 爆 破, 严 禁 用 轨 道 金 属 管 金 属 网 水 或 大 地 等 当 作 回 路 ( 六 ) 爆 破 前, 爆 破 母 线 必 须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条 井 下 爆 破 必 须 使 用 发 爆 器 开 凿 或 延 深 通 达 地 面 的 井 筒 时, 无 瓦 斯 的 井 底 工 作 面 中 可 使 用 其 他 电 源 起 爆, 但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380V, 并 必 须 有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发 爆 器 或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每 次 爆 破 作 业 前, 爆 破 工 必 须 做 电 爆 网 路 全 电 阻 检 查 严 禁 用 发 爆 器 打 火 放 电 检 测 电 爆 网 路 是 否 导 通 发 爆 器 必 须 统 一 管 理 发 放 必 须 定 期 校 验 发 爆 器 的 各 项 性 能 参 数, 并 进 行 防 爆 性 能 检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严 禁 使 用 第 三 百 三 十 七 条 爆 破 工 必 须 最 后 离 开 爆 破 地 点, 并 必 须 在 安 全 地 点 起 爆 起 爆 地 点 到 爆 破 地 点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具 体 规 定 第 三 百 三 十 八 条 发 爆 器 的 把 手 钥 匙 或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的 钥 匙, 必 须 由 爆 破 工 随 身 携 带, 严 禁 转 交 他 人 不 到 爆 破 通 电 时, 不 得 将 把 手 或 钥 匙 插 入 发 爆 器 或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58 内 爆 破 后, 必 须 立 即 将 把 手 或 钥 匙 拔 出, 摘 掉 母 线 并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条 爆 破 前, 脚 线 的 连 接 工 作 可 由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的 班 组 长 协 助 爆 破 工 进 行 爆 破 母 线 连 接 脚 线 检 查 线 路 和 通 电 工 作, 只 准 爆 破 工 一 人 操 作 爆 破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清 点 人 数,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准 下 达 起 爆 命 令 爆 破 工 接 到 起 爆 命 令 后, 必 须 先 发 出 爆 破 警 号, 至 少 再 等 5s, 方 可 起 爆 装 药 的 炮 眼 应 当 班 爆 破 完 毕 特 殊 情 况 下, 当 班 留 有 尚 未 爆 破 的 装 药 的 炮 眼 时, 当 班 爆 破 工 必 须 在 现 场 向 下 一 班 爆 破 工 交 接 清 楚 第 三 百 四 十 条 爆 破 后, 待 工 作 面 的 炮 烟 被 吹 散, 爆 破 工 瓦 斯 检 查 工 和 班 组 长 必 须 首 先 巡 视 爆 破 地 点, 检 查 通 风 瓦 斯 煤 尘 顶 板 支 架 拒 爆 残 爆 等 情 况 如 有 危 险 情 况,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通 电 以 后 拒 爆 时, 爆 破 工 必 须 先 取 下 把 手 或 钥 匙, 并 将 爆 破 母 线 从 电 源 上 摘 下, 扭 结 成 短 路, 再 等 一 定 时 间 ( 使 用 瞬 发 电 雷 管 时, 至 少 等 5min; 使 用 延 期 电 雷 管 时, 至 少 等 15min), 才 可 沿 线 路 检 查, 找 出 拒 爆 的 原 因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条 处 理 拒 爆 残 爆 时, 必 须 在 班 组 长 指 导 下 进 行, 并 应 在 当 班 处 理 完 毕 如 果 当 班 未 能 处 理 完 毕, 当 班 爆 破 工 必 须 在 现 场 向 下 一 班 爆 破 工 交 接 清 楚 处 理 拒 爆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由 于 连 线 不 良 造 成 的 拒 爆, 可 重 新 连 线 起 爆 ( 二 ) 在 距 拒 爆 炮 眼 0.3m 以 外 另 打 与 拒 爆 炮 眼 平 行 的 新 炮 眼, 重 新 装 药 起 爆 ( 三 ) 严 禁 用 镐 刨 或 从 炮 眼 中 取 出 原 放 置 的 起 爆 药 卷 或 从 起 爆 药 卷 中 拉 出 电 雷 管 不 论 有 无 残 余 炸 药 严 禁 将 炮 眼 残 底 继 续 加 深 ; 严 禁 用 打 眼 的 方 法 往 外 掏 药 ; 严 禁 用 压 风 吹 拒 爆 ( 残 爆 ) 炮 眼 ( 四 ) 处 理 拒 爆 的 炮 眼 爆 炸 后, 爆 破 工 必 须 详 细 检 查 炸 落 的 煤 矸, 收 集 未 爆 的 电 雷 管 ( 五 ) 在 拒 爆 处 理 完 毕 以 前, 严 禁 在 该 地 点 进 行 与 处 理 拒 爆 无 关 的 工 作 第 三 百 四 十 三 条 爆 炸 材 料 库 和 爆 炸 材 料 发 放 硐 室 附 近 30m 范 围 内, 严 禁 爆 破 第 三 百 四 十 四 条 开 凿 或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向 井 底 工 作 面 运 送 爆 炸 材 料 和 在 井 筒 内 装 药 时, 除 负 责 装 药 爆 破 的 人 员 信 号 工 看 盘 工 和 水 泵 司 机 外, 其 他 人 员 必 须 撤 到 地 面 或 上 水 平 巷 道 中 第 三 百 四 十 五 条 开 凿 或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的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工 作, 可 在 地 面 专 用 的 房 间 内 进 行 专 用 房 间 距 井 筒 厂 房 建 筑 物 和 主 要 通 路 的 安 全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且 距 离 井 筒 不 得 小 于 50m 严 禁 将 起 爆 药 卷 与 炸 药 装 在 同 一 爆 炸 材 料 容 器 内 运 往 井 底 工 作 面 第 三 百 四 十 六 条 在 开 凿 或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在 地 面 或 在 生 产 水 平 巷 道 内 进 行 爆 破 在 爆 破 母 线 与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引 线 接 通 之 前, 井 筒 内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断 电 只 有 在 爆 破 人 员 完 成 装 药 和 连 线 工 作, 将 所 有 井 盖 门 打 开, 井 筒 井 口 房 内 的 人 员 全 部 撤 出, 设 备 工 具 提 升 到 安 全 高 度 以 后, 方 可 爆 破 爆 破 通 风 后, 必 须 仔 细 检 查 井 筒, 清 除 崩 落 在 井 圈 上 吊 盘 上 或 其 他 设 备 上 的 矸 石 爆 破 后 乘 吊 桶 检 查 井 底 工 作 面 时, 吊 桶 不 得 蹾 撞 工 作 面
59 第 八 章 运 输 提 升 和 空 气 压 缩 机 第 一 节 平 巷 和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第 三 百 四 十 七 条 瓦 斯 矿 井 中 使 用 机 车 运 输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低 瓦 斯 矿 井 进 风 ( 全 风 压 通 风 )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可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但 巷 道 必 须 使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 二 ) 在 高 瓦 斯 矿 井 进 风 ( 全 风 压 通 风 )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应 使 用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或 矿 用 防 爆 柴 油 机 车 如 果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沿 煤 层 或 穿 过 煤 层 的 巷 道 必 须 砌 碹 或 锚 喷 支 护 ; 2.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掘 进 巷 道 的 回 风 流, 不 得 进 入 有 架 线 的 巷 道 中 ; 3. 采 用 炭 素 滑 板 或 其 他 能 减 小 火 花 的 集 电 器 ; 4. 架 线 电 机 车 必 须 装 设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 三 ) 掘 进 的 岩 石 巷 道 中, 可 使 用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或 矿 用 防 爆 柴 油 机 车 ( 四 ) 瓦 斯 矿 井 的 主 要 回 风 巷 和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内, 应 使 用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或 矿 用 防 爆 柴 油 机 车 ( 五 )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和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中, 如 果 在 全 风 压 通 风 的 主 要 风 巷 内 使 用 机 车 运 输, 必 须 使 用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或 矿 用 防 爆 柴 油 机 车 第 三 百 四 十 八 条 机 车 司 机 必 须 按 信 号 指 令 行 车, 在 开 车 前 必 须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机 车 运 行 中, 严 禁 将 头 或 身 体 探 出 车 外 司 机 离 开 座 位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动 机 电 源, 将 控 制 手 把 取 下, 扳 紧 车 闸, 但 不 得 关 闭 车 灯 第 三 百 四 十 九 条 必 须 定 期 检 修 机 车 和 矿 车, 并 经 常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理 机 车 的 闸 灯 警 铃 ( 喇 叭 ) 连 接 装 置 和 撒 砂 装 置, 任 何 一 项 不 正 常 或 防 爆 部 分 失 去 防 爆 性 能 时, 都 不 得 使 用 该 机 车 第 三 百 五 十 条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柴 油 动 力 装 置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排 气 口 的 排 气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70, 其 表 面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150 ( 二 ) 排 出 的 各 种 有 害 气 体 被 巷 道 风 流 稀 释 后, 其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条 的 规 定 ( 三 ) 各 部 件 不 得 用 铝 合 金 制 造, 使 用 的 非 金 属 材 料 应 具 有 阻 燃 和 抗 静 电 性 能 油 箱 及 管 路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制 造 油 箱 的 最 大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8h 的 用 油 量 ( 四 ) 燃 油 的 闪 点 应 高 于 70 ( 五 ) 必 须 配 置 适 宜 的 灭 火 器 第 三 百 五 十 一 条 采 用 机 车 运 输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列 车 或 单 独 机 车 都 必 须 前 有 照 明, 后 有 红 灯 ( 二 ) 正 常 运 行 时, 机 车 必 须 在 列 车 前 端 ( 三 ) 同 一 区 段 轨 道 上, 不 得 行 驶 非 机 动 车 辆 如 果 需 要 行 驶 时, 必 须 经 井 下 运 输 调
60 度 站 同 意 ( 四 ) 列 车 通 过 的 风 门, 必 须 设 有 当 列 车 通 过 时 能 够 发 出 在 风 门 两 侧 都 能 接 收 到 声 光 信 号 的 装 置 ( 五 ) 巷 道 内 应 装 设 路 标 和 警 标 机 车 行 近 巷 道 口 硐 室 口 弯 道 道 岔 坡 度 较 大 或 噪 声 大 等 地 段, 以 及 前 面 有 车 辆 或 视 线 有 障 碍 时, 都 必 须 减 低 速 度, 并 发 出 警 号 ( 六 ) 必 须 有 用 矿 灯 发 送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的 规 定 非 危 险 情 况,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用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 七 )2 机 车 或 2 列 车 在 同 一 轨 道 同 一 方 向 行 驶 时, 必 须 保 持 不 少 于 100m 的 距 离 ( 八 ) 列 车 的 制 动 距 离 每 年 至 少 测 定 1 次 运 送 物 料 时 不 得 超 过 40m; 运 送 人 员 时 不 得 超 过 20m ( 九 ) 在 弯 道 或 司 机 视 线 受 阻 的 区 段, 应 设 置 列 车 占 线 闭 塞 信 号 ; 在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的 大 型 矿 井 井 底 车 场 和 运 输 大 巷, 应 设 置 信 号 集 中 闭 塞 系 统 第 三 百 五 十 二 条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的 矿 井 中, 对 运 行 7t 及 其 以 上 机 车 或 3t 及 其 以 上 矿 车 的 轨 道, 应 采 用 不 低 于 30kg/m 的 钢 轨 第 三 百 五 十 三 条 矿 井 轨 道 必 须 按 标 准 铺 设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轨 道 的 铺 设 质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扣 件 必 须 齐 全 牢 固 并 与 轨 型 相 符 轨 道 接 头 的 间 隙 不 得 大 于 5mm, 高 低 和 左 右 错 差 不 得 大 于 2mm ( 二 ) 直 线 段 2 条 钢 轨 顶 面 的 高 低 差, 以 及 曲 线 段 外 轨 按 设 计 加 高 后 与 内 轨 顶 面 的 高 低 偏 差, 都 不 得 大 于 5mm ( 三 ) 直 线 段 和 加 宽 后 的 曲 线 段 轨 距 上 偏 差 为 +5mm, 下 偏 差 为 -2mm ( 四 ) 在 曲 线 段 内 应 设 置 轨 距 拉 杆 ( 五 ) 轨 枕 的 规 格 及 数 量 应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间 距 偏 差 不 得 超 过 50mm 道 碴 的 粒 度 及 铺 设 厚 度 应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轨 枕 下 应 捣 实 对 道 床 应 经 常 清 理, 应 无 杂 物 无 浮 煤 无 积 水 同 一 线 路 必 须 使 用 同 一 型 号 钢 轨 道 岔 的 钢 轨 型 号, 不 得 低 于 线 路 的 钢 轨 型 号 矿 井 轨 道 使 用 期 间 应 加 强 维 护, 定 期 检 修 第 三 百 五 十 四 条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行 的 轨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两 平 行 钢 轨 之 间, 每 隔 50m 应 连 接 1 根 断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铜 线 或 其 他 具 有 等 效 电 阻 的 导 线 ( 二 ) 线 路 上 所 有 钢 轨 接 缝 处, 必 须 用 导 线 或 采 用 轨 缝 焊 接 工 艺 加 以 连 接 连 接 后 每 个 接 缝 处 的 电 阻, 不 得 大 于 下 列 规 定 : 1.15kg/m 钢 轨, Ω; 2.18kg/m 钢 轨, Ω; 3.22kg/m 钢 轨, Ω; 4.24kg/m 钢 轨, Ω; 5.30kg/m 钢 轨, Ω; 6.33kg/m 钢 轨, Ω; 7.38kg/m 钢 轨, Ω; 8.43kg/m 钢 轨, Ω ( 三 ) 不 回 电 的 轨 道 与 架 线 电 机 车 回 电 轨 道 之 间, 必 须 加 以 绝 缘 第 一 绝 缘 点 设 在
61 种 轨 道 的 连 接 处 ; 第 二 绝 缘 点 设 在 不 回 电 的 轨 道 上, 其 与 第 一 绝 缘 点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大 于 1 列 车 的 长 度 对 绝 缘 点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维 护, 保 持 可 靠 绝 缘 在 与 架 线 电 机 车 线 路 相 联 通 的 轨 道 上 有 钢 丝 绳 跨 越 时, 钢 丝 绳 不 得 与 轨 道 相 接 触 第 三 百 五 十 五 条 架 线 电 机 车 使 用 的 直 流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600V 第 三 百 五 十 六 条 自 轨 面 算 起,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的 悬 挂 高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行 人 的 巷 道 内 车 场 内 以 及 人 行 道 与 运 输 巷 道 交 叉 的 地 方 不 小 于 2m; 在 不 行 人 的 巷 道 内 不 小 于 1.9m ( 二 ) 在 井 底 车 场 内, 从 井 底 到 乘 车 场 不 小 于 2.2m ( 三 ) 在 地 面 或 工 业 场 地 内, 不 与 其 他 道 路 交 叉 的 地 方 不 小 于 2.2m 第 三 百 五 十 七 条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与 巷 道 顶 或 棚 梁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2m 悬 吊 绝 缘 子 距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的 距 离, 每 侧 不 得 超 过 0.25m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悬 挂 点 的 间 距, 在 直 线 段 内 不 得 超 过 5m, 在 曲 线 段 内 不 得 超 过 表 4 规 定 值 表 4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曲 线 段 悬 挂 点 间 距 最 大 值 曲 率 半 径 /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 挂 点 间 距 /m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条 长 度 超 过 1.5km 的 主 要 运 输 平 巷, 上 下 班 时 应 采 用 机 械 运 送 人 员 严 禁 使 用 固 定 车 厢 式 矿 车 翻 转 车 厢 式 矿 车 底 卸 式 矿 车 材 料 车 和 平 板 车 等 运 送 人 员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条 用 人 车 运 送 人 员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每 班 发 车 前, 应 检 查 各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轮 轴 和 车 闸 等 ( 二 ) 严 禁 同 时 运 送 有 爆 炸 性 的 易 燃 性 的 或 腐 蚀 性 的 物 品, 或 附 挂 物 料 车 ( 三 ) 列 车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4m/s ( 四 ) 人 员 上 下 车 地 点 应 有 照 明, 架 空 线 必 须 安 设 分 段 开 关 或 自 动 停 送 电 开 关, 人 员 上 下 车 时 必 须 切 断 该 区 段 架 空 线 电 源 ( 五 ) 双 轨 巷 道 乘 车 场 必 须 设 信 号 区 间 闭 锁, 人 员 上 下 车 时, 严 禁 其 他 车 辆 进 入 乘 车 场 第 三 百 六 十 条 乘 车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听 从 司 机 及 乘 务 人 员 的 指 挥, 开 车 前 必 须 关 上 车 门 或 挂 上 防 护 链 ( 二 ) 人 体 及 所 携 带 的 工 具 和 零 件 严 禁 露 出 车 外 ( 三 ) 列 车 行 驶 中 和 尚 未 停 稳 时, 严 禁 上 下 车 和 在 车 内 站 立 ( 四 ) 严 禁 在 机 车 上 或 任 何 2 车 箱 之 间 搭 乘 ( 五 ) 严 禁 超 员 乘 坐 ( 六 ) 车 辆 掉 道 时, 必 须 立 即 向 司 机 发 出 停 车 信 号 严 禁 扒 车 跳 车 和 坐 矿 车 第 三 百 六 十 一 条 井 下 蓄 电 池 充 电 室 内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测 定 电 压 时, 可 使 用 普 通 型 电 压 表, 但 必 须 在 揭 开 电 池 盖 10min 以 后 进 行 井 下 矿 用 防 爆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在 车 库 内 打 开 检 修 第 三 百 六 十 二 条 人 力 推 车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62 ( 一 )1 次 只 准 推 1 辆 车 严 禁 在 矿 车 两 侧 推 车 同 向 推 车 的 间 距, 在 轨 道 坡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5 时, 不 得 小 于 10m; 坡 度 大 于 5 时, 不 得 小 于 30m ( 二 ) 推 车 时 必 须 时 刻 注 意 前 方 在 开 始 推 车 停 车 掉 道 发 现 前 方 有 人 或 有 障 碍 物, 从 坡 度 较 大 的 地 方 向 下 推 车 以 及 接 近 道 岔 弯 道 巷 道 口 风 门 硐 室 出 口 时, 推 车 人 必 须 及 时 发 出 警 号 ( 三 ) 严 禁 放 飞 车 巷 道 坡 度 大 于 7 时, 严 禁 人 力 推 车 第 三 百 六 十 三 条 各 种 车 辆 的 两 端 必 须 装 置 碰 头, 每 端 突 出 的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00mm 第 三 百 六 十 四 条 不 得 在 能 自 动 滑 行 的 坡 道 上 停 放 车 辆 确 需 停 放 时, 必 须 用 可 靠 的 制 动 器 将 车 辆 稳 住 第 三 百 六 十 五 条 人 员 上 下 的 主 要 倾 斜 井 巷, 垂 深 超 过 50m 时, 应 采 用 机 械 运 送 人 员 第 三 百 六 十 六 条 倾 斜 井 巷 运 送 人 员 的 人 车 必 须 有 顶 盖, 车 辆 上 必 须 装 有 可 靠 的 防 坠 器 当 断 绳 时, 防 坠 器 能 自 动 发 生 作 用, 也 能 人 工 操 纵 第 三 百 六 十 七 条 倾 斜 井 巷 运 送 人 员 的 人 车 必 须 有 跟 车 人, 跟 车 人 必 须 坐 在 设 有 手 动 防 坠 器 把 手 或 制 动 器 把 手 的 位 置 上 每 班 运 送 人 员 前, 必 须 检 查 人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保 险 链 和 防 坠 器, 并 必 须 先 放 1 次 空 车 第 三 百 六 十 八 条 用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运 送 人 员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巷 道 倾 角 不 得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的 数 值 ( 二 ) 蹬 座 中 心 至 巷 道 一 侧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7m,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2m/s, 乘 坐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5m ( 三 ) 驱 动 装 置 必 须 有 制 动 器 ( 四 ) 吊 杆 和 牵 引 钢 丝 绳 之 间 的 连 接 不 得 自 动 脱 扣 ( 五 ) 在 下 人 地 点 的 前 方, 必 须 设 有 能 自 动 停 车 的 安 全 装 置 ( 六 ) 在 运 行 中 人 员 要 坐 稳, 不 得 引 起 吊 杆 摆 动, 不 得 手 扶 牵 引 钢 丝 绳, 不 得 触 及 邻 近 的 任 何 物 体 ( 七 ) 严 禁 同 时 运 送 携 带 爆 炸 物 品 的 人 员 ( 八 ) 每 日 必 须 对 整 个 装 置 检 查 1 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条 斜 井 人 车 必 须 设 置 使 跟 车 人 在 运 行 途 中 任 何 地 点 都 能 向 司 机 发 送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的 装 置 多 水 平 运 输 时, 从 各 水 平 发 出 的 信 号 必 须 有 区 别 人 员 上 下 地 点 应 悬 挂 信 号 牌 任 一 区 段 行 车 时, 各 水 平 必 须 有 信 号 显 示 第 三 百 七 十 条 倾 斜 井 巷 内 使 用 串 车 提 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倾 斜 井 巷 内 安 设 能 够 将 运 行 中 断 绳 脱 钩 的 车 辆 阻 止 住 的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 二 ) 在 各 车 场 安 设 能 够 防 止 带 绳 车 辆 误 入 非 运 行 车 场 或 区 段 的 阻 车 器 ( 三 ) 在 上 部 平 车 场 入 口 安 设 能 够 控 制 车 辆 进 入 摘 挂 钩 地 点 的 阻 车 器 ( 四 ) 在 上 部 平 车 场 接 近 变 坡 点 处, 安 设 能 够 阻 止 未 连 挂 的 车 辆 滑 入 斜 巷 的 阻 车 器 ( 五 ) 在 变 坡 点 下 方 略 大 于 1 列 车 长 度 的 地 点, 设 置 能 够 防 止 未 连 挂 的 车 辆 继 续 往 下 跑 车 的 挡 车 栏 ( 六 ) 在 各 车 场 安 设 甩 车 时 能 发 出 警 号 的 信 号 装 置 上 述 挡 车 装 置 必 须 经 常 关 闭, 放 车 时 方 准 打 开 兼 作 行 驶 人 车 的 倾 斜 井 巷, 在 提 升 人
63 员 时, 倾 斜 井 巷 中 的 挡 车 装 置 和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必 须 是 常 开 状 态, 并 可 靠 地 锁 住 第 三 百 七 十 一 条 倾 斜 井 巷 使 用 绞 车 提 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轨 道 的 铺 设 质 量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并 采 取 轨 道 防 滑 措 施 ( 二 ) 托 绳 轮 ( 辊 ) 按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并 保 持 转 动 灵 活 ( 三 ) 倾 斜 井 巷 上 端 有 足 够 的 过 卷 距 离 过 卷 距 离 根 据 巷 道 倾 角 设 计 载 荷 最 大 提 升 速 度 和 实 际 制 动 力 等 参 量 计 算 确 定, 并 有 1.5 倍 的 备 用 系 数 ( 四 ) 串 车 提 升 的 各 车 场 设 有 信 号 硐 室 及 躲 避 硐 ; 运 人 斜 井 各 车 场 设 有 信 号 和 候 车 硐 室, 候 车 硐 室 具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第 三 百 七 十 二 条 斜 井 提 升 时, 严 禁 蹬 钩 行 人 运 送 物 料 时, 开 车 前 把 钩 工 必 须 检 查 牵 引 车 数 各 车 的 连 接 和 装 载 情 况 牵 引 车 数 超 过 规 定, 连 接 不 良 或 装 载 物 料 超 重 超 高 超 宽 或 偏 载 严 重 有 翻 车 危 险 时, 严 禁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第 三 百 七 十 三 条 采 用 滚 筒 驱 动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使 用 阻 燃 输 送 带 带 式 输 送 机 托 辊 的 非 金 属 材 料 零 部 件 和 包 胶 滚 筒 的 胶 料, 其 阻 燃 性 和 抗 静 电 性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二 ) 巷 道 内 应 有 充 分 照 明 ( 三 ) 必 须 装 设 驱 动 滚 筒 防 滑 保 护 堆 煤 保 护 和 防 跑 偏 装 置 ( 四 ) 应 装 设 温 度 保 护 烟 雾 保 护 和 自 动 洒 水 装 置 ( 五 ) 在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安 设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还 必 须 装 设 : 1. 输 送 带 张 紧 力 下 降 保 护 装 置 和 防 撕 裂 保 护 装 置 ; 2. 在 机 头 和 机 尾 防 止 人 员 与 驱 动 滚 筒 和 导 向 滚 筒 相 接 触 的 防 护 栏 ( 六 )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上 运 时, 必 须 同 时 装 设 防 逆 转 装 置 和 制 动 装 置 ; 下 运 时, 必 须 装 设 制 动 装 置 ( 七 ) 液 力 偶 合 器 严 禁 使 用 可 燃 性 传 动 介 质 ( 调 速 型 液 力 偶 合 器 不 受 此 限 ) ( 八 ) 带 式 输 送 机 巷 道 中 行 人 跨 越 带 式 输 送 机 处 应 设 过 桥 ( 九 )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加 设 软 启 动 装 置, 下 运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加 设 软 制 动 装 置 第 三 百 七 十 四 条 采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装 设 下 列 保 护 装 置,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验 : 1. 过 速 保 护 ; 2. 过 电 流 和 欠 电 压 保 护 ; 3. 钢 丝 绳 和 输 送 带 脱 槽 保 护 ; 4. 输 送 带 局 部 过 载 保 护 ; 5. 钢 丝 绳 张 紧 车 到 达 终 点 和 张 紧 重 锤 落 地 保 护 ( 二 ) 在 倾 斜 井 巷 中, 必 须 装 设 弹 簧 式 或 重 锤 式 制 动 闸, 制 动 闸 的 性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制 动 力 矩 与 设 计 最 大 静 拉 力 差 在 闸 轮 上 作 用 力 矩 之 比 不 得 小 于 2, 也 不 得 大 于 3; 2. 在 事 故 断 电 或 各 种 保 护 装 置 发 生 作 用 时 能 自 动 施 闸 第 三 百 七 十 五 条 井 巷 中 采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钢 丝 绳 芯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送 人 员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上 下 人 员 的 20m 区 段 内 输 送 带 至 巷 道 顶 部 的 垂 距 不 得 小 于 1.4m, 行 驶 区 段
64 内 的 垂 距 不 得 小 于 1m 下 行 带 乘 人 时, 上 下 输 送 带 间 的 垂 距 不 得 小 于 1m ( 二 ) 输 送 带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8m,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8m/s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输 送 带 绳 槽 至 带 边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60mm ( 三 ) 乘 坐 人 员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4m 乘 坐 人 员 不 得 站 立 或 仰 卧, 应 面 向 行 进 方 向, 并 严 禁 携 带 笨 重 物 品 和 超 长 物 品, 严 禁 抚 摸 输 送 带 侧 帮 ( 四 ) 上 下 人 员 的 地 点 应 设 有 平 台 和 照 明 上 行 带 下 人 平 台 的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5m,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8m, 并 有 栏 杆 上 下 人 的 区 段 内 不 得 有 支 架 或 悬 挂 装 置 下 人 地 点 应 有 标 志 或 声 光 信 号, 在 距 下 人 区 段 末 端 前 方 2m 处, 必 须 设 有 能 自 动 停 车 的 安 全 装 置 在 卸 煤 口, 必 须 设 有 防 止 人 员 坠 入 煤 仓 的 设 施 ( 五 ) 运 送 人 员 前, 必 须 卸 除 输 送 带 上 的 物 料 ( 六 ) 应 装 有 在 输 送 机 全 长 任 何 地 点 可 由 搭 乘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操 作 的 紧 急 停 车 装 置 ( 七 ) 钢 丝 绳 芯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设 断 带 保 护 装 置 第 三 百 七 十 六 条 单 轨 吊 车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和 胶 套 轮 车 的 运 行 坡 度 运 行 速 度 和 载 荷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的 数 值, 胶 套 轮 材 料 和 钢 轨 的 摩 擦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0.4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巷 道 之 间 以 及 对 开 列 车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间 隙,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和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第 三 百 七 十 七 条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和 胶 套 轮 车 运 行 的 轨 道, 应 采 用 不 小 于 22kg/m 的 钢 轨 轨 道 的 铺 设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第 三 百 七 十 八 条 单 轨 吊 车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和 胶 套 轮 车 的 牵 引 机 车 和 驱 动 绞 车, 应 具 有 可 靠 的 制 动 系 统,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保 险 制 动 和 停 车 制 动 的 制 动 力 应 为 额 定 牵 引 力 的 1.5~2 倍 ( 二 ) 必 须 设 有 既 可 手 动 又 能 自 动 的 保 险 闸 保 险 闸 应 具 备 以 下 性 能 : 1.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额 定 速 度 15% 时 能 自 动 施 闸 ; 2. 施 闸 时 的 空 动 时 间 不 大 于 0.7s; 3. 在 最 大 载 荷 最 大 坡 度 上 以 最 大 设 计 速 度 向 下 运 行 时, 制 动 距 离 应 不 超 过 相 当 于 在 这 一 速 度 下 6s 的 行 程 ; 4. 在 最 小 载 荷 最 大 坡 度 上 向 上 运 行 时, 制 动 减 速 度 不 大 于 5m/s2 ( 三 ) 保 险 制 动 和 停 车 制 动 装 置, 应 设 计 成 失 效 安 全 型 第 三 百 七 十 九 条 在 单 轨 吊 车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和 胶 套 轮 车 的 牵 引 机 车 或 头 车 上, 必 须 装 设 车 灯 和 喇 叭, 列 车 的 尾 部 设 有 红 灯 在 钢 丝 绳 牵 引 的 单 轨 吊 车 和 卡 轨 车 的 运 输 系 统 内, 必 须 备 有 列 车 司 机 与 牵 引 绞 车 司 机 联 络 用 的 信 号 和 通 信 装 置 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 第 三 百 八 十 条 立 井 中 升 降 人 员, 应 使 用 罐 笼 或 带 乘 人 间 的 箕 斗 在 井 筒 内 作 业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普 通 箕 斗 或 救 急 罐 升 降 人 员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凿 井 期 间, 立 井 中 升 降 人 员 可 采 用 吊 桶,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应 采 用 不 旋 转 提 升 钢 丝 绳 ( 二 ) 吊 桶 必 须 沿 钢 丝 绳 罐 道 升 降 在 凿 井 初 期, 尚 未 装 设 罐 道 时, 吊 桶 升 降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40m; 凿 井 时 吊 盘 下 面 不 装 罐 道 的 部 分 也 不 得 超 过 40m; 井 筒 深 度 超 过 100m 时, 悬
65 挂 吊 盘 用 的 钢 丝 绳 不 得 兼 作 罐 道 使 用 ( 三 ) 吊 桶 上 方 必 须 装 保 护 伞 ( 四 ) 吊 桶 边 缘 上 不 得 坐 人 ( 五 ) 装 有 物 料 的 吊 桶 不 得 乘 人 ( 六 ) 用 自 动 翻 转 式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吊 桶 翻 转 的 安 全 装 置 严 禁 用 底 开 式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 七 ) 吊 桶 提 升 到 地 面 时, 人 员 必 须 从 井 口 平 台 进 出 吊 桶, 并 只 准 在 吊 桶 停 稳 和 井 盖 门 关 闭 以 后 进 出 吊 桶 双 吊 桶 提 升 时, 井 盖 门 不 得 同 时 打 开 第 三 百 八 十 一 条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和 升 降 人 员 与 物 料 的 罐 笼 ( 包 括 有 乘 人 间 的 箕 斗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乘 人 层 顶 部 应 设 置 可 以 打 开 的 铁 盖 或 铁 门, 两 侧 装 设 扶 手 ( 二 ) 罐 底 必 须 满 铺 钢 板, 如 果 需 要 设 孔 时, 必 须 设 置 牢 固 可 靠 的 门 ; 两 侧 用 钢 板 挡 严, 并 不 得 有 孔 ( 三 ) 进 出 口 必 须 装 设 罐 门 或 罐 帘,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2m 罐 门 或 罐 帘 下 部 边 缘 至 罐 底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250mm, 罐 帘 横 杆 的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200mm 罐 门 不 得 向 外 开, 门 轴 必 须 防 脱 ( 四 ) 提 升 矿 车 的 罐 笼 内 必 须 装 有 阻 车 器 ( 五 ) 单 层 罐 笼 和 多 层 罐 笼 的 最 上 层 净 高 ( 带 弹 簧 的 主 拉 杆 除 外 ) 不 得 小 于 1.9m, 其 他 各 层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1.8m 带 弹 簧 的 主 拉 杆 必 须 设 保 护 套 筒 ( 六 ) 罐 笼 内 每 人 占 有 的 有 效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0.18m 2 罐 笼 每 层 内 1 次 能 容 纳 的 人 数 应 明 确 规 定 超 过 规 定 人 数 时, 把 钩 工 必 须 制 止 第 三 百 八 十 二 条 提 升 装 置 的 最 大 载 重 量 和 最 大 载 重 差, 应 在 井 口 公 布, 严 禁 超 载 和 超 载 重 差 运 行 箕 斗 提 升 必 须 采 用 定 重 装 载 第 三 百 八 十 三 条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单 绳 提 升 罐 笼 带 乘 人 间 的 箕 斗, 必 须 装 设 可 靠 的 防 坠 器 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立 井 使 用 罐 笼 提 升 时, 井 口 井 底 和 中 间 运 输 巷 的 安 全 门 必 须 与 罐 位 和 提 升 信 号 联 锁 : 罐 笼 到 位 并 发 出 停 车 信 号 后 安 全 门 才 能 打 开 ; 安 全 门 未 关 闭, 只 能 发 出 调 平 和 换 层 信 号, 但 发 不 出 开 车 信 号 ; 安 全 门 关 闭 后 才 能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后, 安 全 门 打 不 开 井 口 井 底 和 中 间 运 输 巷 都 应 设 置 摇 台, 并 与 罐 笼 停 止 位 置 阻 车 器 和 提 升 信 号 系 统 联 锁 : 罐 笼 未 到 位, 放 不 下 摇 台, 打 不 开 阻 车 器 ; 摇 台 未 抬 起, 阻 车 器 未 关 闭, 发 不 出 开 车 信 号 立 井 井 口 和 井 底 使 用 罐 座 时, 必 须 对 罐 座 设 置 闭 锁 装 置, 罐 座 未 打 开, 发 不 出 开 车 信 号 升 降 人 员 时, 严 禁 使 用 罐 座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提 升 容 器 的 罐 耳 在 安 装 时 与 罐 道 之 间 所 留 的 间 隙 : 使 用 滑 动 罐 耳 的 刚 性 罐 道 每 侧 不 得 超 过 5mm, 木 罐 道 每 侧 不 得 超 过 10mm; 钢 丝 绳 罐 道 的 罐 耳 滑 套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差 不 得 大 于 5mm; 采 用 滚 轮 罐 耳 的 组 合 钢 罐 道 的 辅 助 滑 动 罐 耳, 每 侧 间 隙 应 保 持 10~15mm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罐 道 和 罐 耳 的 磨 损 达 到 下 列 程 度 时, 必 须 更 换 : ( 一 ) 木 罐 道 任 一 侧 磨 损 量 超 过 15mm 或 其 总 间 隙 超 过 40mm ( 二 ) 钢 轨 罐 道 轨 头 任 一 侧 磨 损 量 超 过 8mm, 或 轨 腰 磨 损 量 超 过 原 有 厚 度 的 25%; 罐 耳 的 任 一 侧 磨 损 量 超 过 8mm, 或 在 同 一 侧 罐 耳 和 罐 道 的 总 磨 损 量 超 过 10mm, 或 者 罐 耳 与 罐 道 的 总 间 隙 超 过 20mm
66 ( 三 ) 组 合 钢 罐 道 任 一 侧 的 磨 损 量 超 过 原 有 厚 度 的 50% ( 四 ) 钢 丝 绳 罐 道 与 滑 套 的 总 间 隙 超 过 15mm 第 三 百 八 十 七 条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间 及 提 升 容 器 与 井 壁 罐 道 梁 井 梁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隙, 必 须 符 合 表 5 规 定 表 5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间 及 提 升 容 器 与 井 壁 罐 道 梁 井 梁 间 的 最 小 间 隙 值 间 隙 类 别 最 小 间 隙 值 /mm 容 器 与 容 器 之 间 容 器 与 井 壁 之 间 容 器 与 罐 道 梁 之 间 容 器 与 井 梁 之 间 罐 道 和 井 梁 布 置 罐 道 布 置 在 容 器 一 侧 备 注 罐 耳 与 罐 道 卡 子 之 间 为 20 罐 道 布 置 在 容 器 两 侧 木 罐 道 钢 罐 道 有 卸 载 滑 轮 的 容 器, 滑 轮 与 罐 道 梁 间 隙 增 加 25 罐 道 布 置 在 容 木 罐 道 器 正 面 钢 罐 道 钢 丝 绳 罐 道 设 防 撞 绳 时, 容 器 之 间 最 小 间 隙 为 200 提 升 容 器 在 安 装 或 检 修 后, 第 1 次 开 车 前 必 须 检 查 各 个 间 隙, 不 符 合 规 定 时, 不 得 开 车 采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当 提 升 容 器 之 间 的 间 隙 小 于 表 5 规 定 时, 必 须 设 防 撞 绳 凿 井 时,2 个 提 升 容 器 的 导 向 装 置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间 隙, 不 得 小 于 0.2+H/3000m(H 提 升 高 度,m); 井 筒 深 度 小 于 300m 时, 上 述 间 隙 不 得 小 于 300mm 第 三 百 八 十 八 条 钢 丝 绳 罐 道 应 优 先 选 用 密 封 式 钢 丝 绳 每 个 提 升 容 器 ( 或 平 衡 锤 ) 设 有 4 根 罐 道 绳 时, 每 根 罐 道 绳 的 最 小 刚 性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500N/m, 各 罐 道 绳 张 紧 力 之 差 不 得 小 于 平 均 张 紧 力 的 5%, 内 侧 张 紧 力 大, 外 侧 张 紧 力 小 1 个 提 升 容 器 ( 或 平 衡 锤 ) 只 有 2 根 罐 道 绳 时, 每 根 罐 道 绳 的 刚 性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1000N/m, 各 罐 道 绳 的 张 紧 力 应 相 等 单 绳 提 升 的 2 根 主 提 升 钢 丝 绳 必 须 采 用 同 一 捻 向 或 不 旋 转 钢 丝 绳 第 三 百 八 十 九 条 对 金 属 井 架 井 筒 罐 道 梁 和 其 他 装 备 的 固 定 和 锈 蚀 情 况, 应 每 年 检 查 1 次 发 现 松 动, 应 采 取 加 固 或 其 他 措 施 ; 发 现 防 腐 层 剥 落, 应 补 刷 防 腐 剂 检 查 和 处 理 结 果 应 留 有 记 录 建 井 用 金 属 井 架, 每 次 移 设 后 都 应 涂 防 腐 剂 第 三 百 九 十 条 检 修 人 员 站 在 罐 笼 或 箕 斗 顶 上 工 作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罐 笼 或 箕 斗 顶 上, 必 须 装 设 保 险 伞 和 栏 杆 ( 二 ) 必 须 佩 带 保 险 带 ( 三 ) 提 升 容 器 的 速 度, 一 般 为 0.3~0.5m/s,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2m/s ( 四 ) 检 修 用 信 号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67 第 三 百 九 十 一 条 提 升 装 置 的 各 部 分, 包 括 提 升 容 器 连 接 装 置 防 坠 器 罐 耳 罐 道 阻 车 器 罐 座 摇 台 装 卸 设 备 天 轮 和 钢 丝 绳, 以 及 提 升 绞 车 各 部 分, 包 括 滚 筒 制 动 装 置 深 度 指 示 器 防 过 卷 装 置 限 速 器 调 绳 装 置 传 动 装 置 电 动 机 和 控 制 设 备 以 及 各 种 保 护 和 闭 锁 装 置 等, 每 天 必 须 由 专 职 人 员 检 查 1 次, 每 月 还 必 须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检 查 1 次 发 现 问 题,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检 查 和 处 理 结 果 都 应 留 有 记 录 第 三 百 九 十 二 条 井 口 和 井 底 车 场 必 须 有 把 钩 工 人 员 上 下 井 时, 必 须 遵 守 乘 罐 制 度, 听 从 把 钩 工 指 挥 开 车 信 号 发 出 后 严 禁 进 出 罐 笼 严 禁 在 同 一 层 罐 笼 内 人 员 和 物 料 混 合 提 升 第 三 百 九 十 三 条 每 一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装 有 从 井 底 信 号 工 发 给 井 口 信 号 工 和 从 井 口 信 号 工 发 给 绞 车 司 机 的 信 号 装 置 井 口 信 号 装 置 必 须 与 绞 车 的 控 制 回 路 相 闭 锁, 只 有 在 井 口 信 号 工 发 出 信 号 后, 绞 车 才 能 启 动 除 常 用 的 信 号 装 置 外, 还 必 须 有 备 用 信 号 装 置 井 底 车 场 与 井 口 之 间, 井 口 与 绞 车 司 机 台 之 间, 除 有 上 述 信 号 装 置 外, 还 必 须 装 设 直 通 电 话 1 套 提 升 装 置 服 务 几 个 水 平 使 用 时, 从 各 水 平 发 出 的 信 号 必 须 有 区 别 第 三 百 九 十 四 条 井 底 车 场 的 信 号 必 须 经 由 井 口 信 号 工 转 发, 不 得 越 过 井 口 信 号 工 直 接 向 绞 车 司 机 发 信 号 ;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不 受 此 限 : ( 一 ) 发 送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 二 ) 箕 斗 提 升 ( 不 包 括 带 乘 人 间 的 箕 斗 的 人 员 提 升 ) ( 三 ) 单 容 器 提 升 ( 四 ) 井 上 下 信 号 联 锁 的 自 动 化 提 升 系 统 第 三 百 九 十 五 条 用 多 层 罐 笼 升 降 人 员 或 物 料 时, 井 上 下 各 层 出 车 平 台 都 必 须 设 有 信 号 工 各 信 号 工 发 送 信 号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井 下 各 水 平 的 总 信 号 工 收 齐 该 水 平 各 层 信 号 工 的 信 号 后, 方 可 向 井 口 总 信 号 工 发 出 信 号 ( 二 ) 井 口 总 信 号 工 收 齐 井 口 各 层 信 号 工 信 号 并 接 到 井 下 总 信 号 工 信 号 后, 才 可 向 绞 车 司 机 发 出 信 号 信 号 系 统 必 须 设 有 保 证 按 上 述 顺 序 发 出 信 号 的 闭 锁 装 置 第 三 百 九 十 六 条 在 提 升 速 度 大 于 3m/s 的 提 升 系 统 内, 必 须 设 防 撞 梁 和 托 罐 装 置, 防 撞 梁 不 得 兼 作 他 用 防 撞 梁 必 须 能 够 挡 住 过 卷 后 上 升 的 容 器 或 平 衡 锤 ; 托 罐 装 置 必 须 能 够 将 撞 击 防 撞 梁 后 再 下 落 的 容 器 或 配 重 托 住, 并 保 证 其 下 落 的 距 离 不 超 过 0.5m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立 井 提 升 装 置 的 过 卷 和 过 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罐 笼 和 箕 斗 提 升, 过 卷 高 度 和 过 放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6 所 列 数 值 表 6 立 井 提 升 装 置 的 过 卷 高 度 和 过 放 距 离 提 升 速 度 * /(m/s) 过 卷 高 度 过 放 距 离 /m * 提 升 速 度 为 表 6 中 所 列 速 度 的 中 间 值 时, 用 插 值 法 计 算 ( 二 ) 吊 桶 提 升, 其 过 卷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按 表 6 确 定 数 值 的 1/2 ( 三 ) 在 过 卷 高 度 或 过 放 距 离 内, 应 安 设 性 能 可 靠 的 缓 冲 装 置 缓 冲 装 置 应 能 将 全 速 过 卷 ( 过 放 ) 的 容 器 或 平 衡 锤 平 稳 地 停 住 ; 并 保 证 不 再 反 向 下 滑 ( 或 反 弹 ) 吊 桶 提 升 不 受
68 此 限 ( 四 ) 过 放 距 离 内 不 得 积 水 和 堆 积 杂 物 第 三 节 钢 丝 绳 和 连 接 装 置 第 三 百 九 十 八 条 使 用 和 保 管 提 升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新 绳 到 货 后, 应 由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检 验 合 格 后 应 妥 善 保 管 备 用, 防 止 损 坏 或 锈 蚀 ( 二 ) 对 每 卷 钢 丝 绳 必 须 保 存 有 包 括 出 厂 厂 家 合 格 证 验 收 证 书 等 完 整 的 原 始 资 料 ( 三 ) 保 管 超 过 1 年 的 钢 丝 绳, 在 悬 挂 前 必 须 再 进 行 1 次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四 ) 直 径 为 18mm 及 其 以 下 的 专 为 提 升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 立 井 提 升 用 绳 除 外 ), 有 厂 家 合 格 证 书, 外 观 检 查 无 锈 蚀 和 损 伤, 可 以 不 进 行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第 ( 三 ) 项 所 要 求 的 检 验 第 三 百 九 十 九 条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检 验 应 使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设 备 和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周 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自 悬 挂 时 起 每 隔 6 个 月 检 验 1 次 ; 悬 挂 吊 盘 的 钢 丝 绳, 每 隔 12 个 月 检 验 1 次 ( 二 ) 升 降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自 悬 挂 时 起 12 个 月 时 进 行 第 1 次 检 验, 以 后 每 隔 6 个 月 检 验 1 次 摩 擦 轮 式 绞 车 用 的 钢 丝 绳 平 衡 钢 丝 绳 以 及 直 径 为 18mm 及 其 以 下 的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 立 井 提 升 用 绳 除 外 ), 不 受 此 限 第 四 百 条 各 种 用 途 的 钢 丝 绳 悬 挂 时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符 合 表 7 的 规 定 第 四 百 零 一 条 提 升 装 置 使 用 中 的 钢 丝 绳 做 定 期 检 验 时, 安 全 系 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必 须 更 换 : ( 一 )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用 的 小 于 7 ( 二 )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 升 降 人 员 时 小 于 7; 升 降 物 料 时 小 于 6 ( 三 )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用 和 悬 挂 吊 盘 用 的 小 于 5 第 四 百 零 二 条 新 钢 丝 绳 悬 挂 前 的 检 验 ( 包 括 验 收 检 验 ) 和 在 用 绳 的 定 期 检 验, 必 须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新 绳 悬 挂 前 的 检 验 : 必 须 对 每 根 钢 丝 做 拉 断 弯 曲 和 扭 转 3 种 试 验, 并 以 公 称 直 径 为 准 对 试 验 结 果 进 行 计 算 和 判 定 : 1. 不 合 格 钢 丝 的 断 面 积 与 钢 丝 总 断 面 积 之 比 达 到 6%, 不 得 用 作 升 降 人 员 ; 达 到 10%, 不 得 用 作 升 降 物 料 ; 2. 以 合 格 钢 丝 拉 断 力 总 和 为 准 算 出 的 安 全 系 数, 如 低 于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条 的 规 定 时, 该 钢 丝 绳 不 得 使 用 ( 二 ) 在 用 绳 的 定 期 检 验 : 可 只 做 每 根 钢 丝 的 拉 断 和 弯 曲 2 种 试 验 试 验 结 果, 仍 以 公 称 直 径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和 判 定 : 1. 不 合 格 钢 丝 的 断 面 积 与 钢 丝 总 断 面 积 之 比 达 到 25% 时, 该 钢 丝 绳 必 须 更 换 ; 2. 以 合 格 钢 丝 拉 断 力 总 和 为 准 算 出 的 安 全 系 数, 如 低 于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一 条 的 规 定 时, 该 钢 丝 绳 必 须 更 换
69 表 7 钢 丝 绳 安 全 系 数 最 低 值 用 途 分 类 * 安 全 系 数 的 最 低 值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9 单 绳 缠 绕 式 提 升 装 置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升 降 人 员 时 ** 混 合 提 升 时 升 降 物 料 时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6.5 摩 擦 轮 式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H *** 提 升 装 置 升 降 人 员 时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混 合 提 升 时 升 降 物 料 时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H H H H 运 人 倾 斜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物 运 人 倾 斜 无 极 绳 绞 车 运 物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悬 挂 安 全 梯 用 的 钢 丝 绳 罐 道 绳 防 撞 绳 起 重 用 的 钢 丝 绳 悬 挂 吊 盘 水 泵 排 水 管 抓 岩 机 等 用 的 钢 丝 绳 悬 挂 风 筒 风 管 供 水 管 注 浆 管 输 料 管 电 缆 用 的 钢 丝 绳 拉 紧 装 置 用 的 钢 丝 绳 防 坠 器 的 制 动 绳 和 缓 冲 绳 ( 按 动 载 荷 计 算 ) L **** 但 不 得 小 于 L 但 不 得 小 于 L 但 不 得 小 于 L 但 不 得 小 于 *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等 于 实 测 的 合 格 钢 丝 绳 拉 断 力 的 总 和 与 其 所 承 受 的 最 大 静 拉 力 ( 包 括 绳 端 载 荷 和 钢 丝 绳 自 重 所 引 起 的 静 拉 力 ) 之 比 ; ** 混 合 提 升 指 多 层 罐 笼 同 一 次 在 不 同 层 内 提 升 人 员 和 物 料 ; *** H 为 钢 丝 绳 悬 挂 长 度,m; **** L 为 由 驱 动 轮 到 尾 部 绳 轮 的 长 度,m ( 三 ) 新 绳 和 在 用 绳 的 韧 性 指 标 必 须 符 合 表 8 的 规 定 第 四 百 零 三 条 摩 擦 轮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使 用 期 限 应 不 超 过 2 年, 平 衡 钢 丝 绳 的 使 用 期 限 应 不 超 过 4 年 如 果 钢 丝 绳 的 断 丝 直 径 缩 小 和 锈 蚀 程 度 不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五 条 第 四 百 零 六 条 第 四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可 继 续 使 用, 但 不 得 超 过 1 年 井 筒 中 悬 挂 水 泵 抓 岩 机 的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 悬 挂 水 管 风 管 输 料 管 安 全 梯 和 电 缆 的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2 年 到 期 后 经 检 查 鉴 定, 锈 蚀 程 度 不 超 过 本 规
70 程 第 四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百 零 四 条 提 升 钢 丝 绳 罐 道 绳 必 须 每 天 检 查 1 次, 平 衡 钢 丝 绳 防 坠 器 制 动 绳 ( 包 括 缓 冲 绳 )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钢 丝 绳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钢 丝 绳 和 井 筒 悬 吊 钢 丝 绳 必 须 至 少 每 周 检 查 1 次 对 易 损 坏 和 断 丝 或 锈 蚀 较 多 的 一 段 应 停 车 详 细 检 查 断 丝 的 突 出 部 分 应 在 检 查 时 剪 下 检 查 结 果 应 记 入 钢 丝 绳 检 查 记 录 簿 第 四 百 零 五 条 各 种 股 捻 钢 丝 绳 在 1 个 捻 距 内 断 丝 断 面 积 与 钢 丝 总 断 面 积 之 比, 达 到 下 列 数 值 时, 必 须 更 换 : ( 一 )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为 5% ( 二 )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平 衡 钢 丝 绳 防 坠 器 的 制 动 钢 丝 绳 ( 包 括 缓 冲 绳 ) 和 兼 作 运 人 的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钢 丝 绳 为 10% ( 三 ) 罐 道 钢 丝 绳 为 15% ( 四 )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专 为 无 极 绳 运 输 用 的 和 专 为 运 物 料 的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用 的 钢 丝 绳 为 25% 第 四 百 零 六 条 以 钢 丝 绳 标 称 直 径 为 准 计 算 的 直 径 减 小 量 达 到 下 列 数 值 时, 必 须 更 换 : 表 8 不 同 钢 丝 绳 的 韧 性 指 标 钢 丝 绳 用 途 钢 丝 绳 钢 丝 绳 韧 性 指 标 下 限 种 类 新 绳 在 用 绳 说 明 光 面 绳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镀 锌 绳 员 和 物 料 面 接 触 绳 光 面 绳 升 降 物 料 镀 锌 绳 面 接 触 绳 MT716 中 光 面 钢 丝 韧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90% 性 指 标 MT716 中 AB 类 镀 锌 钢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5% 丝 韧 性 指 标 GB/T 中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90%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在 用 绳 按 MT717 标 MT716 中 光 面 钢 丝 韧 准 ( 面 接 触 绳 除 外 )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0% 性 指 标 MT716 中 A 类 镀 锌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0% GB/T 中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0% 罐 道 绳 密 封 绳 特 普 按 GB 标 准 ( 一 ) 提 升 钢 丝 绳 或 制 动 钢 丝 绳 为 10% ( 二 ) 罐 道 钢 丝 绳 为 15% 使 用 密 封 钢 丝 绳 外 层 钢 丝 厚 度 磨 损 量 达 到 50% 时, 必 须 更 换 第 四 百 零 七 条 钢 丝 绳 在 运 行 中 遭 受 到 卡 罐 突 然 停 车 等 猛 烈 拉 力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车 检 查,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必 须 将 受 力 段 剁 掉 或 更 换 全 绳 : ( 一 ) 钢 丝 绳 产 生 严 重 扭 曲 或 变 形 ( 二 ) 断 丝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五 条 的 规 定 ( 三 ) 直 径 减 小 量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71 ( 四 ) 遭 受 猛 烈 拉 力 的 一 段 的 长 度 伸 长 0.5% 以 上 在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间, 断 丝 数 突 然 增 加 或 伸 长 突 然 加 快,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第 四 百 零 八 条 钢 丝 绳 的 钢 丝 有 变 黑 锈 皮 点 蚀 麻 坑 等 损 伤 时, 不 得 用 作 升 降 人 员 钢 丝 绳 锈 蚀 严 重, 或 点 蚀 麻 坑 形 成 沟 纹, 或 外 层 钢 丝 松 动 时, 不 论 断 丝 数 多 少 或 绳 径 是 否 变 化,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第 四 百 零 九 条 使 用 有 接 头 的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有 接 头 的 钢 丝 绳, 只 可 在 下 列 设 备 中 使 用 : 1. 平 巷 运 输 设 备 ; 2.30 以 下 倾 斜 井 巷 中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绞 车 ; 3. 斜 巷 无 极 绳 绞 车 ; 4. 斜 巷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 5. 斜 巷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 二 ) 在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的 钢 丝 绳, 其 插 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000 倍 第 四 百 一 十 条 平 衡 钢 丝 绳 的 长 度 必 须 与 提 升 容 器 过 卷 高 度 相 适 应, 防 止 过 卷 时 损 坏 平 衡 钢 丝 绳 使 用 圆 形 平 衡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有 避 免 平 衡 钢 丝 绳 扭 结 的 装 置 第 四 百 一 十 一 条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备 有 检 验 合 格 的 备 用 钢 丝 绳 对 使 用 中 的 钢 丝 绳, 应 根 据 井 巷 条 件 及 锈 蚀 情 况, 至 少 每 月 涂 油 1 次 摩 擦 轮 式 提 升 装 置 的 提 升 钢 丝 绳, 只 准 涂 浸 专 用 的 钢 丝 绳 油 ( 增 磨 脂 ); 但 对 不 绕 过 摩 擦 轮 部 分 的 钢 丝 绳, 必 须 涂 防 腐 油 第 四 百 一 十 二 条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与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连 接, 应 采 用 楔 形 连 接 装 置 每 次 更 换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对 连 接 装 置 的 主 要 受 力 部 件 进 行 探 伤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楔 形 连 接 装 置 的 累 计 使 用 期 限 : 单 绳 提 升 不 得 超 过 10 年 ; 多 绳 提 升 不 得 超 过 15 年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时, 矿 车 之 间 的 连 接 矿 车 与 钢 丝 绳 之 间 的 连 接, 必 须 使 用 不 能 自 行 脱 落 的 连 接 装 置, 并 加 装 保 险 绳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用 的 钢 丝 绳 连 接 装 置, 在 每 次 换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用 2 倍 于 其 最 大 静 荷 重 的 拉 力 进 行 试 验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用 的 矿 车 连 接 装 置, 必 须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1 次 2 倍 于 其 最 大 静 荷 重 的 拉 力 试 验 第 四 百 一 十 三 条 新 安 装 或 大 修 后 的 防 坠 器, 必 须 进 行 脱 钩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对 使 用 中 的 立 井 罐 笼 防 坠 器, 应 每 6 个 月 进 行 1 次 不 脱 钩 试 验, 每 年 进 行 1 次 脱 钩 试 验 对 使 用 中 的 斜 井 人 车 防 坠 器, 应 每 班 进 行 1 次 手 动 落 闸 试 验 每 月 进 行 1 次 静 止 松 绳 落 闸 试 验 每 年 进 行 1 次 重 载 全 速 脱 钩 试 验 防 坠 器 的 各 个 连 接 和 传 动 部 分, 必 须 经 常 处 于 灵 活 状 态 第 四 百 一 十 四 条 立 井 和 斜 井 使 用 的 连 接 装 置 的 性 能 指 标 和 投 用 前 的 试 验,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各 类 连 接 装 置 主 要 受 力 部 件 以 破 断 强 度 为 准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提 升 容 器 的 连 接 装 置, 不 小 于 13; 2.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提 升 容 器 的 连 接 装 置, 不 小 于 10; 3. 斜 井 人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不 小 于 13; 4. 矿 车 的 车 梁 碰 头 和 连 接 插 销, 不 小 于 6;
72 5. 无 极 绳 的 连 接 装 置, 不 小 于 8; 6. 吊 桶 的 连 接 装 置, 不 小 于 13; 7. 凿 井 用 吊 盘 安 全 梯 水 泵 抓 岩 机 的 悬 挂 装 置, 不 小 于 10; 8. 凿 井 用 风 管 水 管 风 筒 注 浆 管 的 悬 挂 装 置, 不 小 于 8; 9.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的 单 轨 吊 车 卡 轨 车 和 齿 轨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运 人 时 不 小 于 13, 运 物 时 不 小 于 10 ( 二 ) 各 种 环 链 及 吊 桶 提 梁 等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以 曲 梁 理 论 计 算 的 应 力 为 准, 并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2 项 要 求 : 1. 按 材 料 屈 服 强 度 计 算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小 于 2.5; 2. 以 模 拟 使 用 状 态 拉 断 力 计 算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小 于 13 ( 三 ) 各 种 连 接 装 置 主 要 受 力 件 的 冲 击 功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常 温 (15 C) 下 大 于 或 等 于 100J; 2. 低 温 (-30 C) 下 大 于 或 等 于 70J ( 四 ) 各 种 保 险 链 以 及 矿 车 的 连 接 环 链 和 插 销 等, 必 须 执 行 下 列 规 定 : 1. 批 量 生 产 的, 必 须 做 抽 样 拉 断 试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不 得 使 用 ; 2. 初 次 使 用 前 和 使 用 后 每 隔 2 年, 必 须 逐 个 以 2 倍 于 其 最 大 静 荷 重 的 拉 力 进 行 试 验, 发 现 裂 纹 或 永 久 伸 长 量 超 过 0.2% 时, 不 得 使 用 第 四 百 一 十 五 条 开 凿 立 井 和 倾 斜 井 巷 时,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提 升 装 置 的 连 接 装 置, 不 得 作 其 他 用 途 第 四 节 提 升 装 置 第 四 百 一 十 六 条 除 移 动 式 的 或 辅 助 性 的 绞 车 外, 提 升 装 置 的 天 轮 滚 筒 摩 擦 轮 导 向 轮 和 导 向 滚 等 的 最 小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比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落 地 式 及 有 导 向 轮 的 塔 式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摩 擦 轮 及 导 向 轮 ( 包 括 天 轮 ), 井 上 不 得 小 于 90, 井 下 不 得 小 于 80; 无 导 向 轮 的 塔 式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摩 擦 轮, 井 上 不 得 小 于 80, 井 下 不 得 小 于 70 ( 二 ) 井 上 提 升 装 置 的 滚 筒 和 围 抱 角 大 于 90 的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80; 围 抱 角 小 于 90 的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60 ( 三 ) 井 下 提 升 绞 车 和 凿 井 提 升 绞 车 的 滚 筒 井 下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的 主 导 轮 和 尾 导 轮 围 抱 角 大 于 90 的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60; 围 抱 角 小 于 90 的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40 ( 四 ) 矸 石 山 绞 车 的 滚 筒 和 导 向 轮, 不 得 小 于 50 ( 五 ) 在 以 上 提 升 装 置 中, 如 使 用 密 封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应 将 各 相 应 的 比 值 增 加 20% ( 六 ) 悬 挂 水 泵 吊 盘 管 子 用 的 滚 筒 和 天 轮, 凿 井 时 运 输 物 料 的 绞 车 滚 筒 和 天 轮, 倾 斜 井 巷 提 升 绞 车 的 游 动 轮, 矸 石 山 绞 车 的 压 绳 轮 以 及 无 极 绳 运 输 的 导 向 滚 等, 不 得 小 于 20 第 四 百 一 十 七 条 立 井 的 天 轮 主 动 摩 擦 轮 导 向 轮 的 直 径 或 滚 筒 上 绕 绳 部 分 的 最 小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中 最 粗 钢 丝 的 直 径 之 比 值,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井 上 的 提 升 装 置, 不 小 于 1200 ( 二 ) 井 下 和 凿 井 用 的 提 升 装 置, 不 小 于
73 ( 三 ) 凿 井 期 间 升 降 物 料 的 绞 车 和 悬 挂 水 泵 吊 盘 用 的 提 升 装 置, 不 小 于 300 第 四 百 一 十 八 条 天 轮 到 滚 筒 上 的 钢 丝 绳 的 最 大 内 外 偏 角 都 不 得 超 过 1 30 单 层 缠 绕 时, 内 偏 角 应 保 证 不 咬 绳 第 四 百 一 十 九 条 各 种 提 升 装 置 的 滚 筒 上 缠 绕 的 钢 丝 绳 层 数 严 禁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立 井 中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升 降 物 料 的,1 层 ;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2 层 ( 二 ) 倾 斜 井 巷 中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2 层 ; 升 降 物 料 的,3 层 ( 三 ) 建 井 期 间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2 层 ( 四 ) 现 有 生 产 矿 井 在 用 的 绞 车, 如 果 在 滚 筒 上 装 设 过 渡 绳 楔, 滚 筒 强 度 满 足 要 求 且 滚 筒 边 缘 高 度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二 十 条 规 定, 可 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所 规 定 的 层 数 增 加 1 层 移 动 式 的 或 辅 助 性 的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 包 括 矸 石 山 和 向 天 桥 上 提 升 等 ) 以 及 凿 井 时 期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准 许 多 层 缠 绕 第 四 百 二 十 条 滚 筒 上 缠 绕 2 层 或 2 层 以 上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滚 筒 边 缘 高 出 最 外 1 层 钢 丝 绳 的 高 度, 至 少 为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5 倍 ( 二 ) 滚 筒 上 必 须 设 有 带 绳 槽 的 衬 垫 ( 三 ) 钢 丝 绳 由 下 层 转 到 上 层 的 临 界 段 ( 相 当 于 绳 圈 1/4 长 的 部 分 )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并 应 在 每 季 度 将 钢 丝 绳 移 动 1/4 绳 圈 的 位 置 对 现 有 不 带 绳 槽 衬 垫 的 在 用 绞 车, 只 要 在 滚 筒 板 上 刻 有 绳 槽 或 用 1 层 钢 丝 绳 作 底 绳, 可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百 二 十 一 条 钢 丝 绳 绳 头 固 定 在 滚 筒 上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必 须 有 特 备 的 容 绳 或 卡 绳 装 置, 严 禁 系 在 滚 筒 轴 上 ( 二 ) 绳 孔 不 得 有 锐 利 的 边 缘, 钢 丝 绳 的 弯 曲 不 得 形 成 锐 角 ( 三 ) 滚 筒 上 应 经 常 缠 留 3 圈 绳, 用 以 减 轻 固 定 处 的 张 力, 还 必 须 留 有 作 定 期 检 验 用 的 补 充 绳 第 四 百 二 十 二 条 通 过 天 轮 的 钢 丝 绳 必 须 低 于 天 轮 的 边 缘, 其 高 差 : 提 升 用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5 倍 ; 悬 吊 用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 倍 天 轮 的 各 段 衬 垫 磨 损 达 到 1 根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深 度 时, 或 沿 侧 面 磨 损 达 到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2 时, 必 须 更 换 第 四 百 二 十 三 条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绳 槽 衬 垫 磨 损 剩 余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绳 槽 磨 损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70mm, 任 一 根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张 力 与 平 均 张 力 之 差 不 得 超 过 ±10% 更 换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同 时 更 换 全 部 钢 丝 绳 第 四 百 二 十 四 条 立 井 中 用 罐 笼 升 降 人 员 时 的 加 速 度 和 减 速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0.75m/s 2, 其 最 大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用 下 列 公 式 所 求 得 的 数 值, 且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12m/s v = 0. 5 H 式 中 v 最 大 提 升 速 度,m/s; H 提 升 高 度,m 立 井 中 用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时 的 最 大 速 度 : 在 使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时, 不 得 超 过 上 述 公 式 求 得 数 值 的 1/2; 无 罐 道 时, 不 得 超 过 1m/s 第 四 百 二 十 五 条 立 井 升 降 物 料 时, 提 升 容 器 的 最 大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用 下 列 公 式 所 求 得 的 数 值 :
74 v = 0. 6 H 式 中 v 最 大 提 升 速 度,m/s; H 提 升 高 度,m 立 井 中 用 吊 桶 升 降 物 料 时 的 最 大 速 度 : 在 使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时, 不 得 超 过 用 上 述 公 式 求 得 数 值 的 2/3; 无 罐 道 时, 不 得 超 过 2m/s 第 四 百 二 十 六 条 斜 井 提 升 容 器 的 最 大 速 度 和 最 大 加 减 速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升 降 人 员 时 的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5m/s, 并 不 得 超 过 人 车 设 计 的 最 大 允 许 速 度 升 降 人 员 时 的 加 速 度 和 减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0.5m/s 2 ( 二 ) 用 矿 车 升 降 物 料 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5m/s ( 三 ) 用 箕 斗 升 降 物 料 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7m/s; 当 铺 设 固 定 道 床 并 采 用 大 于 或 等 于 38kg/m 钢 轨 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9m/s 第 四 百 二 十 七 条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装 设 下 列 保 险 装 置,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防 止 过 卷 装 置 : 当 提 升 容 器 超 过 正 常 终 端 停 止 位 置 ( 或 出 车 平 台 )0.5m 时, 必 须 能 自 动 断 电, 并 能 使 保 险 闸 发 生 制 动 作 用 ( 二 ) 防 止 过 速 装 置 : 当 提 升 速 度 超 过 最 大 速 度 15% 时, 必 须 能 自 动 断 电, 并 能 使 保 险 闸 发 生 作 用 ( 三 ) 过 负 荷 和 欠 电 压 保 护 装 置 ( 四 ) 限 速 装 置 : 提 升 速 度 超 过 3m/s 的 提 升 绞 车 必 须 装 设 限 速 装 置, 以 保 证 提 升 容 器 ( 或 平 衡 锤 ) 到 达 终 端 位 置 时 的 速 度 不 超 过 2m/s 如 果 限 速 装 置 为 凸 轮 板, 其 在 1 个 提 升 行 程 内 的 旋 转 角 度 应 不 小 于 270 ( 五 ) 深 度 指 示 器 失 效 保 护 装 置 : 当 指 示 器 失 效 时, 能 自 动 断 电 并 使 保 险 闸 发 生 作 用 ( 六 ) 闸 间 隙 保 护 装 置 : 当 闸 间 隙 超 过 规 定 值 时, 能 自 动 报 警 或 自 动 断 电 ( 七 )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 缠 绕 式 提 升 绞 车 必 须 设 置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并 接 入 安 全 回 路 和 报 警 回 路, 在 钢 丝 绳 松 弛 时 能 自 动 断 电 并 报 警 箕 斗 提 升 时,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后, 严 禁 受 煤 仓 放 煤 ( 八 ) 满 仓 保 护 装 置 : 箕 斗 提 升 的 井 口 煤 仓 仓 满 时 能 报 警 和 自 动 断 电 ( 九 ) 减 速 功 能 保 护 装 置 : 当 提 升 容 器 ( 或 平 衡 锤 ) 到 达 设 计 减 速 位 置 时, 能 示 警 并 开 始 减 速 防 止 过 卷 装 置 防 止 过 速 装 置 限 速 装 置 和 减 速 功 能 保 护 装 置 应 设 置 为 相 互 独 立 的 双 线 型 式 立 井 斜 井 缠 绕 式 提 升 绞 车 应 加 设 定 车 装 置 第 四 百 二 十 八 条 提 升 绞 车 必 须 装 设 深 度 指 示 器 开 始 减 速 时 能 自 动 示 警 的 警 铃 与 不 离 开 座 位 即 能 操 纵 的 常 用 闸 和 保 险 闸, 保 险 闸 必 须 能 自 动 发 生 制 动 作 用 常 用 闸 和 保 险 闸 共 同 使 用 1 套 闸 瓦 制 动 时, 操 纵 和 控 制 机 构 必 须 分 开 双 滚 筒 提 升 绞 车 的 2 套 闸 瓦 的 传 动 装 置 必 须 分 开 对 具 有 2 套 闸 瓦 只 有 1 套 传 动 装 置 的 双 滚 筒 绞 车, 应 改 为 每 个 滚 筒 各 自 有 其 控 制 机 构 的 弹 簧 闸 提 升 绞 车 除 设 有 机 械 制 动 闸 外, 还 应 设 有 电 气 制 动 装 置 严 禁 司 机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擅 自 调 整 制 动 闸
75 第 四 百 二 十 九 条 保 险 闸 必 须 采 用 配 重 式 或 弹 簧 式 的 制 动 装 置, 除 可 由 司 机 操 纵 外, 还 必 须 能 自 动 抱 闸, 并 同 时 自 动 切 断 提 升 装 置 电 源 常 用 闸 必 须 采 用 可 调 节 的 机 械 制 动 装 置 对 现 用 的 使 用 手 动 式 常 用 闸 的 绞 车, 如 设 有 可 靠 的 保 险 闸 时, 可 继 续 使 用 用 于 辅 助 物 料 运 输 的 滚 筒 直 径 在 0.8m 及 其 以 下 的 绞 车 或 提 升 重 量 在 8t 以 下 的 凿 井 用 稳 车, 可 用 手 动 闸 第 四 百 三 十 条 开 凿 立 井 时, 悬 挂 吊 盘 水 泵 和 其 他 设 备 的 稳 车, 必 须 装 设 可 靠 的 制 动 装 置 和 防 逆 转 装 置, 并 设 有 电 气 闭 锁 第 四 百 三 十 一 条 保 险 闸 或 保 险 闸 第 一 级 由 保 护 回 路 断 电 时 起 至 闸 瓦 接 触 到 闸 轮 上 的 空 动 时 间 : 压 缩 空 气 驱 动 闸 瓦 式 制 动 闸 不 得 超 过 0.5s, 储 能 液 压 驱 动 闸 瓦 式 制 动 闸 不 得 超 过 0.6s, 盘 式 制 动 闸 不 得 超 过 0.3s 对 斜 井 提 升, 为 保 证 上 提 紧 急 制 动 不 发 生 松 绳 而 必 须 延 时 制 动 时, 上 提 空 动 时 间 不 受 此 限 盘 式 制 动 闸 的 闸 瓦 与 制 动 盘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不 大 于 2mm 保 险 闸 施 闸 时, 杠 杆 和 闸 瓦 不 得 发 生 显 著 的 弹 性 摆 动 第 四 百 三 十 二 条 提 升 绞 车 的 常 用 闸 和 保 险 闸 制 动 时, 所 产 生 的 力 矩 与 实 际 提 升 最 大 静 荷 重 旋 转 力 矩 之 比 K 值 不 得 小 于 3 对 质 量 模 数 较 小 的 绞 车, 上 提 重 载 保 险 闸 的 制 动 减 速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三 十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限 值 时, 可 将 保 险 闸 的 K 值 适 当 降 低, 但 不 得 小 于 2 凿 井 时 期, 升 降 物 料 用 的 绞 车 K 值 不 得 小 于 2 在 调 整 双 滚 筒 绞 车 滚 筒 旋 转 的 相 对 位 置 时, 制 动 装 置 在 各 滚 筒 闸 轮 上 所 发 生 的 力 矩, 不 得 小 于 该 滚 筒 所 悬 重 量 ( 钢 丝 绳 重 量 与 提 升 容 器 重 量 之 和 ) 形 成 的 旋 转 力 矩 的 1.2 倍 计 算 制 动 力 矩 时, 闸 轮 和 闸 瓦 摩 擦 系 数 应 根 据 实 测 确 定, 一 般 采 用 0.30~0.35; 常 用 闸 和 保 险 闸 的 力 矩 应 分 别 计 算 第 四 百 三 十 三 条 立 井 和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的 提 升 绞 车 的 保 险 闸 发 生 作 用 时, 全 部 机 械 的 减 速 度 必 须 符 合 表 9 的 要 求 表 9 全 部 机 械 的 减 速 度 规 定 值 减 速 度 规 定 值 /(m/s 2 ) 运 行 状 态 倾 角 <15 15 θ 30 >30 上 提 重 载 * Ac Ac 5 下 放 重 载 Ac 1.5 * Ac = g(sinθ+fcosθ) 式 中 Ac 自 然 减 速 度,m/s 2 ; g 重 力 加 速 度,m/s 2 ; θ 井 巷 倾 角,( ); f 绳 端 载 荷 的 运 行 阻 力 系 数, 一 般 取 0.010~0.015 对 摩 擦 轮 式 提 升 绞 车 常 用 闸 和 保 险 闸 的 制 动, 除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三 十 一 条 和 第 四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外, 还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防 滑 要 求 : ( 一 ) 各 种 载 荷 ( 满 载 或 空 载 ) 和 各 种 提 升 状 态 ( 上 提 或 下 放 重 物 ) 下, 保 险 闸 所 能
76 产 生 的 制 动 减 速 度 的 计 算 值, 不 能 超 过 滑 动 极 限 钢 丝 绳 与 摩 擦 轮 间 摩 擦 系 数 的 取 值 不 得 大 于 0.25 由 钢 丝 绳 自 重 所 引 起 的 不 平 衡 重 必 须 计 入 ( 二 ) 在 各 种 载 荷 及 提 升 状 态 下, 保 险 闸 发 生 作 用 时, 钢 丝 绳 都 不 出 现 滑 动 严 禁 用 常 用 闸 进 行 紧 急 制 动 计 算 或 验 算, 以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 一 ) 项 为 准 ; 在 用 设 备, 以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 二 ) 项 为 准 第 四 百 三 十 四 条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配 有 正 副 司 机, 在 交 接 班 升 降 人 员 的 时 间 内, 必 须 正 司 机 操 作, 副 司 机 监 护 每 班 升 降 人 员 前, 应 先 开 1 次 空 车, 检 查 绞 车 动 作 情 况 ; 但 连 续 运 转 时, 不 受 此 限 发 生 故 障, 必 须 立 即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第 四 百 三 十 五 条 新 安 装 的 矿 井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投 入 运 行 后 的 设 备, 必 须 每 年 进 行 1 次 检 查, 每 3 年 进 行 1 次 测 试, 认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检 查 验 收 和 测 试 内 容, 应 包 括 下 列 项 目 : ( 一 )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二 十 七 条 所 规 定 的 各 保 险 装 置 ( 二 ) 天 轮 的 垂 直 和 水 平 程 度 有 无 轮 缘 变 形 和 轮 辐 弯 曲 现 象 ( 三 ) 电 气 机 械 传 动 装 置 和 控 制 系 统 的 情 况 ( 四 ) 各 种 调 整 和 自 动 记 录 装 置 以 及 深 度 指 示 器 的 动 作 状 况 和 精 密 程 度 ( 五 ) 检 查 常 用 闸 和 保 险 闸 的 各 部 间 隙 及 连 接 固 定 情 况, 并 验 算 其 制 动 力 矩 和 防 滑 条 件 ( 六 ) 测 试 保 险 闸 空 动 时 间 和 制 动 减 速 度 对 于 摩 擦 轮 式 绞 车, 要 检 验 在 制 动 过 程 中 钢 丝 绳 是 否 打 滑 ( 七 ) 测 试 盘 形 闸 的 贴 闸 压 力 ( 八 ) 井 架 的 变 形 损 坏 锈 蚀 和 震 动 情 况 ( 九 ) 井 筒 罐 道 的 垂 直 度 及 固 定 情 况 检 查 和 测 试 结 果 必 须 写 成 报 告 书, 针 对 发 现 的 缺 陷, 必 须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并 限 期 解 决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条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管 : ( 一 ) 绞 车 说 明 书 ( 二 ) 绞 车 总 装 配 图 ( 三 ) 制 动 装 置 结 构 图 和 制 动 系 统 图 ( 四 ) 电 气 系 统 图 ( 五 ) 提 升 装 置 ( 绞 车 钢 丝 绳 天 轮 提 升 容 器 防 坠 器 和 罐 道 等 ) 的 检 查 记 录 簿 ( 六 ) 钢 丝 绳 的 检 验 和 更 换 记 录 簿 ( 七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试 验 记 录 簿 ( 八 ) 事 故 记 录 簿 ( 九 )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设 备 完 好 标 准 ( 十 ) 司 机 交 接 班 记 录 簿 ( 十 一 ) 操 作 规 程 制 动 系 统 图 电 气 系 统 图 提 升 装 置 的 技 术 特 征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等 必 须 悬 挂 在 绞 车 房 内
77 第 五 节 空 气 压 缩 机 第 四 百 三 十 七 条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有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压 力 表 必 须 定 期 校 准 安 全 阀 和 压 力 调 节 器 必 须 动 作 可 靠, 安 全 阀 动 作 压 力 不 得 超 过 额 定 压 力 的 1.1 倍 使 用 油 润 滑 的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装 设 断 油 保 护 装 置 或 断 油 信 号 显 示 装 置 水 冷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装 设 断 水 保 护 装 置 或 断 水 信 号 显 示 装 置 第 四 百 三 十 八 条 空 气 压 缩 机 的 排 气 温 度 单 缸 不 得 超 过 190 双 缸 不 得 超 过 160 必 须 装 设 温 度 保 护 装 置, 在 超 温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空 气 压 缩 机 吸 气 口 必 须 设 置 过 滤 装 置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使 用 闪 点 不 低 于 215 的 压 缩 机 油 第 四 百 三 十 九 条 空 气 压 缩 机 的 风 包, 在 地 面 应 设 在 室 外 阴 凉 处, 在 井 下 应 设 在 空 气 流 畅 的 地 方 在 井 下, 固 定 式 压 缩 机 和 风 包 应 分 别 设 置 在 2 个 硐 室 内 风 包 内 的 温 度 应 保 持 在 120 以 下, 并 装 有 超 温 保 护 装 置, 在 超 温 时 可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和 报 警 风 包 上 必 须 装 有 动 作 可 靠 的 安 全 阀 和 放 水 阀, 并 有 检 查 孔 必 须 定 期 清 除 风 包 内 的 油 垢 新 安 装 或 检 修 后 的 风 包, 应 用 1.5 倍 空 气 压 缩 机 工 作 压 力 做 水 压 试 验 在 风 包 出 口 管 路 上 必 须 加 装 释 压 阀, 释 压 阀 的 口 径 不 得 小 于 出 风 管 的 直 径, 释 放 压 力 应 为 空 气 压 缩 机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的 1.25~1.4 倍
78 第 九 章 电 气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四 百 四 十 条 煤 矿 地 面 井 下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电 力 和 通 信 系 统 的 设 计 安 装 验 收 运 行 检 修 试 验 以 及 安 全 等 工 作, 可 参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程 执 行 ; 遇 有 与 本 规 程 相 抵 触 的, 应 按 本 规 程 执 行 第 四 百 四 十 一 条 矿 井 应 有 两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当 任 一 回 路 发 生 故 障 停 止 供 电 时, 另 一 回 路 应 能 担 负 矿 井 全 部 负 荷 年 产 60000t 以 下 的 矿 井 采 用 单 回 路 供 电 时, 必 须 有 备 用 电 源 ; 备 用 电 源 的 容 量 必 须 满 足 通 风 排 水 提 升 等 的 要 求 矿 井 的 两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上 都 不 得 分 接 任 何 负 荷 正 常 情 况 下, 矿 井 电 源 应 采 用 分 列 运 行 方 式, 一 回 路 运 行 时 另 一 回 路 必 须 带 电 备 用, 以 保 证 供 电 的 连 续 性 10kV 及 其 以 下 的 矿 井 架 空 电 源 线 路 不 得 共 杆 架 设 矿 井 电 源 线 路 上 严 禁 装 设 负 荷 定 量 器 第 四 百 四 十 二 条 对 井 下 各 水 平 中 央 变 ( 配 ) 电 所 主 排 水 泵 房 和 下 山 开 采 的 采 区 排 水 泵 房 供 电 的 线 路, 不 得 少 于 两 回 路 当 任 一 回 路 停 止 供 电 时, 其 余 回 路 应 能 担 负 全 部 负 荷 主 要 通 风 机 提 升 人 员 的 立 井 绞 车 抽 放 瓦 斯 泵 等 主 要 设 备 房, 应 各 有 两 回 路 直 接 由 变 ( 配 ) 电 所 馈 出 的 供 电 线 路 ;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其 中 的 一 回 路 可 引 自 上 述 同 种 设 备 房 的 配 电 装 置 本 条 上 述 供 电 线 路 应 来 自 各 自 的 变 压 器 和 母 线 段, 线 路 上 不 应 分 接 任 何 负 荷 本 条 上 述 设 备 的 控 制 回 路 和 辅 助 设 备, 必 须 有 与 主 要 设 备 同 等 可 靠 的 备 用 电 源 第 四 百 四 十 三 条 严 禁 井 下 配 电 变 压 器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严 禁 由 地 面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的 变 压 器 或 发 电 机 直 接 向 井 下 供 电 第 四 百 四 十 四 条 选 用 的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表 10 的 要 求 普 通 型 携 带 式 电 气 测 量 仪 表, 必 须 在 瓦 斯 浓 度 1.0% 以 下 的 地 点 使 用, 并 实 时 监 测 使 用 环 境 的 瓦 斯 浓 度 第 四 百 四 十 五 条 井 下 不 得 带 电 检 修 搬 迁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和 电 线 检 修 或 搬 迁 前,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检 查 瓦 斯, 在 其 巷 道 风 流 中 瓦 斯 浓 度 低 于 1.0% 时, 再 用 与 电 源 电 压 相 适 应 的 验 电 笔 检 验 ; 检 验 无 电 后, 方 可 进 行 导 体 对 地 放 电 控 制 设 备 内 部 安 有 放 电 装 置 的, 不 受 此 限 所 有 开 关 的 闭 锁 装 置 必 须 能 可 靠 地 防 止 擅 自 送 电, 防 止 擅 自 开 盖 操 作, 开 关 把 手 在 切 断 电 源 时 必 须 闭 锁, 并 悬 挂 有 人 工 作, 不 准 送 电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只 有 执 行 这 项 工 作 的 人 员 才 有 权 取 下 此 牌 送 电 第 四 百 四 十 六 条 操 作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非 专 职 人 员 或 非 值 班 电 气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79 表 10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选 用 规 定 使 用 场 所 类 别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矿 井 和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瓦 斯 矿 井 井 底 车 场 总 进 风 巷 和 主 要 进 风 巷 翻 车 机 采 区 硐 室 进 风 巷 * 低 瓦 斯 矿 井 高 瓦 斯 矿 井 总 回 风 巷 主 要 回 风 巷 采 区 回 风 巷 工 作 面 和 工 作 面 进 回 风 巷 1. 高 低 压 电 机 和 电 气 设 备 **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2. 照 明 灯 具 ***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3. 通 信 自 动 化 装 置 和 仪 表 仪 器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中 及 沿 该 巷 道 的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内 可 以 采 用 矿 用 一 般 型 电 气 设 备 ( 包 括 照 明 灯 具 通 信 自 动 化 装 备 和 仪 表 仪 器 ); **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井 底 车 场 的 主 泵 房 内, 可 使 用 矿 用 增 安 型 电 动 机 ; *** 允 许 使 用 经 安 全 检 测 鉴 定, 并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矿 灯 ( 二 ) 操 作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主 回 路 时,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戴 绝 缘 手 套, 并 穿 电 工 绝 缘 靴 或 站 在 绝 缘 台 上 ( 三 )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操 作 手 柄 和 工 作 中 必 须 接 触 的 部 分 必 须 有 良 好 绝 缘 第 四 百 四 十 七 条 容 易 碰 到 的 裸 露 的 带 电 体 及 机 械 外 露 的 转 动 和 传 动 部 分 必 须 加 装 护 罩 或 遮 栏 等 防 护 设 施 第 四 百 四 十 八 条 井 下 各 级 配 电 电 压 和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的 额 定 电 压 等 级,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高 压, 不 超 过 10000V ( 二 ) 低 压, 不 超 过 1140V ( 三 ) 照 明 信 号 电 话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供 电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127V ( 四 ) 远 距 离 控 制 线 路 的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36V 采 区 电 气 设 备 使 用 3300V 供 电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百 四 十 九 条 井 下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同 时 存 在 2 种 或 2 种 以 上 电 压 时,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上 应 明 显 地 标 出 其 电 压 额 定 值 第 四 百 五 十 条 矿 井 必 须 备 有 井 上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示 意 图 和 电 力 电 话 信 号 电 机 车 等 线 路 平 面 敷 设 示 意 图, 并 随 着 情 况 变 化 定 期 填 绘 图 中 应 注 明 : ( 一 ) 电 动 机 变 压 器 配 电 设 备 信 号 装 置 通 信 装 置 等 装 设 地 点 ( 二 ) 每 一 设 备 的 型 号 容 量 电 压 电 流 种 类 及 其 他 技 术 性 能 ( 三 ) 馈 出 线 的 短 路 过 负 荷 保 护 的 整 定 值, 熔 断 器 熔 体 的 额 定 电 流 值 以 及 被 保 护 干 线 和 支 线 最 远 点 两 相 短 路 电 流 值
80 ( 四 ) 线 路 电 缆 的 用 途 型 号 电 压 截 面 和 长 度 ( 五 ) 保 护 接 地 装 置 的 安 设 地 点 第 四 百 五 十 一 条 电 气 设 备 不 应 超 过 额 定 值 运 行 井 下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变 更 额 定 值 使 用 和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时, 必 须 经 国 家 授 权 的 矿 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运 行 第 四 百 五 十 二 条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入 井 前, 应 检 查 其 产 品 合 格 证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及 安 全 性 能 ; 检 查 合 格 并 签 发 合 格 证 后, 方 准 入 井 第 二 节 电 气 设 备 和 保 护 第 四 百 五 十 三 条 井 下 电 力 网 的 短 路 电 流 不 得 超 过 其 控 制 用 的 断 路 器 在 井 下 使 用 的 开 断 能 力, 并 应 校 验 电 缆 的 热 稳 定 性 非 煤 矿 用 高 压 油 断 路 器 用 于 井 下 时, 其 使 用 的 开 断 电 流 不 应 超 过 额 定 值 的 1/2 第 四 百 五 十 四 条 硐 室 外 严 禁 使 用 油 浸 式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40kW 及 以 上 的 电 动 机, 应 采 用 真 空 电 磁 起 动 器 控 制 第 四 百 五 十 五 条 井 下 高 压 电 动 机 动 力 变 压 器 的 高 压 控 制 设 备, 应 具 有 短 路 过 负 荷 接 地 和 欠 压 释 放 保 护 井 下 由 采 区 变 电 所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配 电 点 引 出 的 馈 电 线 上, 应 装 设 短 路 过 负 荷 和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低 压 电 动 机 的 控 制 设 备, 应 具 备 短 路 过 负 荷 单 相 断 线 漏 电 闭 锁 保 护 装 置 及 远 程 控 制 装 置 第 四 百 五 十 六 条 井 下 配 电 网 路 ( 变 压 器 馈 出 线 路 电 动 机 等 ) 均 应 装 设 过 流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 必 须 用 该 配 电 网 路 的 最 大 三 相 短 路 电 流 校 验 开 关 设 备 的 分 断 能 力 和 动 热 稳 定 性 以 及 电 缆 的 热 稳 定 性 必 须 正 确 选 择 熔 断 器 的 熔 体 必 须 用 最 小 两 相 短 路 电 流 校 验 保 护 装 置 的 可 靠 动 作 系 数 保 护 装 置 必 须 保 证 配 电 网 路 中 最 大 容 量 的 电 气 设 备 或 同 时 工 作 成 组 的 电 气 设 备 能 够 起 动 第 四 百 五 十 七 条 矿 井 高 压 电 网,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限 制 单 相 接 地 电 容 电 流 不 超 过 20A 地 面 变 电 所 和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的 高 压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装 设 有 选 择 性 的 单 相 接 地 保 护 装 置 ; 供 移 动 变 电 站 的 高 压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装 设 有 选 择 性 的 动 作 于 跳 闸 的 单 相 接 地 保 护 装 置 井 下 低 压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装 设 检 漏 保 护 装 置 或 有 选 择 性 的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保 证 自 动 切 断 漏 电 的 馈 电 线 路 每 天 必 须 对 低 压 检 漏 装 置 的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1 次 跳 闸 试 验 煤 电 钻 必 须 使 用 设 有 检 漏 漏 电 闭 锁 短 路 过 负 荷 断 相 远 距 离 起 动 和 停 止 煤 电 钻 功 能 的 综 合 保 护 装 置 每 班 使 用 前, 必 须 对 煤 电 钻 综 合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1 次 跳 闸 试 验 第 四 百 五 十 八 条 直 接 向 井 下 供 电 的 高 压 馈 电 线 上, 严 禁 装 设 自 动 重 合 闸 手 动 合 闸 时, 必 须 事 先 同 井 下 联 系 井 下 低 压 馈 电 线 上 有 可 靠 的 漏 电 短 路 检 测 闭 锁 装 置 时, 可 采 用 瞬 间 1 次 自 动 复 电 系 统 第 四 百 五 十 九 条 井 上 下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经 由 地 面 架 空 线 路 引 入 井 下 的 供 电 线 路 和 电 机 车 架 线, 必 须 在 入 井 处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 二 ) 由 地 面 直 接 入 井 的 轨 道 及 露 天 架 空 引 入 ( 出 ) 的 管 路, 必 须 在 井 口 附 近 将 金 属 体 进 行 不 少 于 2 处 的 良 好 的 集 中 接 地
81 ( 三 ) 通 信 线 路 必 须 在 入 井 处 装 设 熔 断 器 和 防 雷 电 装 置 第 三 节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第 四 百 六 十 条 永 久 性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和 井 底 车 场 内 的 其 他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应 砌 碹 或 用 其 他 可 靠 的 方 式 支 护 采 区 变 电 所 应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硐 室 必 须 装 设 向 外 开 的 防 火 铁 门 铁 门 全 部 敞 开 时, 不 得 妨 碍 运 输 铁 门 上 应 装 设 便 于 关 严 的 通 风 孔 装 有 铁 门 时, 门 内 可 加 设 向 外 开 的 铁 栅 栏 门, 但 不 得 妨 碍 铁 门 的 开 闭 从 硐 室 出 口 防 火 铁 门 起 5m 内 的 巷 道, 应 砌 碹 或 用 其 他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硐 室 内 必 须 设 置 足 够 数 量 的 扑 灭 电 气 火 灾 的 灭 火 器 材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和 主 要 排 水 泵 房 的 地 面 标 高, 应 分 别 比 其 出 口 与 井 底 车 场 或 大 巷 连 接 处 的 底 板 标 高 高 出 0.5m 第 四 百 六 十 一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配 电 点 的 位 置 和 空 间 必 须 能 满 足 设 备 检 修 和 巷 道 运 输 矿 车 通 过 及 其 他 设 备 安 装 的 要 求, 并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第 四 百 六 十 二 条 变 电 硐 室 长 度 超 过 6m 时, 必 须 在 硐 室 的 两 端 各 设 1 个 出 口 第 四 百 六 十 三 条 硐 室 内 各 种 设 备 与 墙 壁 之 间 应 留 出 0.5m 以 上 的 通 道, 各 种 设 备 相 互 之 间, 应 留 出 0.8m 以 上 的 通 道 对 不 需 从 两 侧 或 后 面 进 行 检 修 的 设 备, 可 不 留 通 道 第 四 百 六 十 四 条 带 油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设 在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内 严 禁 设 集 油 坑 硐 室 不 应 有 滴 水 硐 室 的 过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严 禁 存 放 无 关 的 设 备 和 物 件 带 油 的 电 气 设 备 溢 油 或 漏 油 时,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第 四 百 六 十 五 条 硐 室 入 口 处 必 须 悬 挂 非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入 内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硐 室 内 必 须 悬 挂 与 实 际 相 符 的 供 电 系 统 图 硐 室 内 有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时, 入 口 处 和 硐 室 内 必 须 在 明 显 地 点 悬 挂 高 压 危 险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采 区 变 电 所 应 设 专 人 值 班 无 人 值 班 的 变 电 硐 室 必 须 关 门 加 锁, 并 有 值 班 人 员 巡 回 检 查 硐 室 内 的 设 备, 必 须 分 别 编 号, 标 明 用 途, 并 有 停 送 电 的 标 志 第 四 节 井 下 电 缆 第 四 百 六 十 六 条 在 总 回 风 巷 和 专 用 回 风 巷 中 不 应 敷 设 电 缆 在 机 械 提 升 的 进 风 的 倾 斜 井 巷 ( 不 包 括 输 送 机 上 下 山 ) 和 使 用 木 支 架 的 立 井 井 筒 中 敷 设 电 缆 时,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溜 放 煤 矸 材 料 的 溜 道 中 严 禁 敷 设 电 缆 第 四 百 六 十 七 条 井 下 电 缆 的 选 用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缆 敷 设 地 点 的 水 平 差 应 与 规 定 的 电 缆 允 许 敷 设 水 平 差 相 适 应 ( 二 ) 电 缆 应 带 有 供 保 护 接 地 用 的 足 够 截 面 的 导 体 ( 三 ) 严 禁 采 用 铝 包 电 缆 ( 四 ) 必 须 选 用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阻 燃 电 缆 ( 五 ) 电 缆 主 线 芯 的 截 面 应 满 足 供 电 线 路 负 荷 的 要 求 ( 六 ) 对 固 定 敷 设 的 高 压 电 缆 :
82 1. 在 立 井 井 筒 或 倾 角 为 45 及 其 以 上 的 井 巷 内, 应 采 用 聚 氯 乙 烯 绝 缘 粗 钢 丝 铠 装 聚 氯 乙 烯 护 套 电 力 电 缆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粗 钢 丝 铠 装 聚 氯 乙 烯 护 套 电 力 电 缆 ; 2. 在 水 平 巷 道 或 倾 角 在 45 以 下 的 井 巷 内, 应 采 用 聚 氯 乙 烯 绝 缘 钢 带 或 细 钢 丝 铠 装 聚 氯 乙 烯 护 套 电 力 电 缆 交 联 聚 乙 烯 钢 带 或 细 钢 丝 铠 装 聚 氯 乙 烯 护 套 电 力 电 缆 ; 3. 在 进 风 斜 井 井 底 车 场 及 其 附 近 中 央 变 电 所 至 采 区 变 电 所 之 间, 可 以 采 用 铝 芯 电 缆 ; 其 他 地 点 必 须 采 用 铜 芯 电 缆 ( 七 ) 固 定 敷 设 的 低 压 电 缆, 应 采 用 MVV 铠 装 或 非 铠 装 电 缆 或 对 应 电 压 等 级 的 移 动 橡 套 软 电 缆 ( 八 ) 非 固 定 敷 设 的 高 低 压 电 缆, 必 须 采 用 符 合 MT818 标 准 的 橡 套 软 电 缆 移 动 式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应 使 用 专 用 橡 套 电 缆 ( 九 ) 照 明 通 信 信 号 和 控 制 用 的 电 缆, 应 采 用 铠 装 或 非 铠 装 通 信 电 缆 橡 套 电 缆 或 MVV 型 塑 力 缆 ( 十 ) 低 压 电 缆 不 应 采 用 铝 芯, 采 区 低 压 电 缆 严 禁 采 用 铝 芯 第 四 百 六 十 八 条 敷 设 电 缆 ( 与 手 持 式 或 移 动 式 设 备 连 接 的 电 缆 除 外 )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缆 必 须 悬 挂 : 1. 在 水 平 巷 道 或 倾 角 在 30 以 下 的 井 巷 中, 电 缆 应 用 吊 钩 悬 挂 ; 2. 在 立 井 井 筒 或 倾 角 在 30 及 其 以 上 的 井 巷 中, 电 缆 应 用 夹 子 卡 箍 或 其 他 夹 持 装 置 进 行 敷 设 夹 持 装 置 应 能 承 受 电 缆 重 量, 并 不 得 损 伤 电 缆 ( 二 ) 水 平 巷 道 或 倾 斜 井 巷 中 悬 挂 的 电 缆 应 有 适 当 的 弛 度, 并 能 在 意 外 受 力 时 自 由 坠 落 其 悬 挂 高 度 应 保 证 电 缆 在 矿 车 掉 道 时 不 受 撞 击, 在 电 缆 坠 落 时 不 落 在 轨 道 或 输 送 机 上 ( 三 ) 电 缆 悬 挂 点 间 距, 在 水 平 巷 道 或 倾 斜 井 巷 内 不 得 超 过 3m, 在 立 井 井 筒 内 不 得 超 过 6m ( 四 ) 沿 钻 孔 敷 设 的 电 缆 必 须 绑 紧 在 钢 丝 绳 上, 钻 孔 必 须 加 装 套 管 第 四 百 六 十 九 条 电 缆 不 应 悬 挂 在 风 管 或 水 管 上, 不 得 遭 受 淋 水 电 缆 上 严 禁 悬 挂 任 何 物 件 电 缆 与 压 风 管 供 水 管 在 巷 道 同 一 侧 敷 设 时, 必 须 敷 设 在 管 子 上 方, 并 保 持 0.3m 以 上 的 距 离 在 有 瓦 斯 抽 放 管 路 的 巷 道 内, 电 缆 ( 包 括 通 信 信 号 电 缆 ) 必 须 与 瓦 斯 抽 放 管 路 分 挂 在 巷 道 两 侧 盘 圈 或 盘 8 字 形 的 电 缆 不 得 带 电, 但 给 采 掘 机 组 供 电 的 电 缆 不 受 此 限 井 筒 和 巷 道 内 的 通 信 和 信 号 电 缆 应 与 电 力 电 缆 分 挂 在 井 巷 的 两 侧, 如 果 受 条 件 所 限 : 在 井 筒 内, 应 敷 设 在 距 电 力 电 缆 0.3m 以 外 的 地 方 ; 在 巷 道 内, 应 敷 设 在 电 力 电 缆 上 方 0.1m 以 上 的 地 方 高 低 压 电 力 电 缆 敷 设 在 巷 道 同 一 侧 时, 高 低 压 电 缆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0.1m 高 压 电 缆 之 间 低 压 电 缆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mm 井 下 巷 道 内 的 电 缆, 沿 线 每 隔 一 定 距 离 拐 弯 或 分 支 点 以 及 连 接 不 同 直 径 电 缆 的 接 线 盒 两 端 穿 墙 电 缆 的 墙 的 两 边 都 应 设 置 注 有 编 号 用 途 电 压 和 截 面 的 标 志 牌 第 四 百 七 十 条 立 井 井 筒 中 所 用 的 电 缆 中 间 不 得 有 接 头 ; 因 井 筒 太 深 需 设 接 头 时, 应 将 接 头 设 在 中 间 水 平 巷 道 内 运 行 中 因 故 需 要 增 设 接 头 而 又 无 中 间 水 平 巷 道 可 利 用 时, 可 在 井 筒 中 设 置 接 线 盒, 接 线 盒 应 放 置 在 托 架 上, 不 应 使 接 头 承 力
83 第 四 百 七 十 一 条 电 缆 穿 过 墙 壁 部 分 应 用 套 管 保 护, 并 严 密 封 堵 管 口 第 四 百 七 十 二 条 电 缆 的 连 接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电 缆 与 电 气 设 备 的 连 接, 必 须 用 与 电 气 设 备 性 能 相 符 的 接 线 盒 电 缆 线 芯 必 须 使 用 齿 形 压 线 板 ( 卡 爪 ) 或 线 鼻 子 与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连 接 ( 二 ) 不 同 型 电 缆 之 间 严 禁 直 接 连 接, 必 须 经 过 符 合 要 求 的 接 线 盒 连 接 器 或 母 线 盒 进 行 连 接 ( 三 ) 同 型 电 缆 之 间 直 接 连 接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橡 套 电 缆 的 修 补 连 接 ( 包 括 绝 缘 护 套 已 损 坏 的 橡 套 电 缆 的 修 补 ) 必 须 采 用 阻 燃 材 料 进 行 硫 化 热 补 或 与 热 补 有 同 等 效 能 的 冷 补 在 地 面 热 补 或 冷 补 后 的 橡 套 电 缆, 必 须 经 浸 水 耐 压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下 井 使 用 在 井 下 冷 补 的 电 缆 必 须 定 期 升 井 试 验 ; 2. 塑 料 电 缆 连 接 处 的 机 械 强 度 以 及 电 气 防 潮 密 封 老 化 等 性 能, 应 符 合 该 型 矿 用 电 缆 的 技 术 标 准 第 五 节 照 明 通 信 和 信 号 第 四 百 七 十 三 条 井 下 下 列 地 点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 ( 一 ) 井 底 车 场 及 其 附 近 ( 二 )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调 度 室 机 车 库 爆 炸 材 料 库 候 车 室 信 号 站 瓦 斯 抽 放 泵 站 等 ( 三 ) 使 用 机 车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兼 作 人 行 道 的 集 中 带 式 输 送 机 巷 道 升 降 人 员 的 绞 车 道 以 及 升 降 物 料 和 人 行 交 替 使 用 的 绞 车 道, 其 照 明 灯 的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30m ( 四 ) 主 要 进 风 巷 的 交 岔 点 和 采 区 车 场 ( 五 ) 从 地 面 到 井 下 的 专 用 人 行 道 ( 六 )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照 明 灯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15m 地 面 的 通 风 机 房 绞 车 房 压 风 机 房 变 电 所 矿 调 度 室 等 必 须 设 有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第 四 百 七 十 四 条 严 禁 用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作 照 明 电 源 第 四 百 七 十 五 条 矿 灯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矿 井 完 好 的 矿 灯 总 数, 至 少 应 比 经 常 用 灯 的 总 人 数 多 10% ( 二 ) 矿 灯 应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每 盏 矿 灯 必 须 编 号, 经 常 使 用 矿 灯 的 人 员 必 须 专 人 专 灯 ( 三 ) 矿 灯 应 保 持 完 好, 出 现 电 池 漏 液 亮 度 不 够 电 线 破 损 灯 锁 失 效 灯 头 密 封 不 严 灯 头 圈 松 动 玻 璃 破 裂 等 情 况 时, 严 禁 发 放 发 出 的 矿 灯, 最 低 应 能 连 续 正 常 使 用 11h ( 四 ) 严 禁 使 用 矿 灯 人 员 拆 开 敲 打 撞 击 矿 灯 人 员 出 井 后 ( 地 面 领 用 矿 灯 人 员, 在 下 班 后 ), 必 须 立 即 将 矿 灯 交 还 灯 房 ( 五 ) 在 每 次 换 班 2h 内, 灯 房 人 员 必 须 把 没 有 还 灯 人 员 的 名 单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 六 ) 矿 灯 必 须 装 有 可 靠 的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高 瓦 斯 矿 井 应 装 有 短 路 保 护 器 第 四 百 七 十 六 条 矿 灯 房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应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 二 ) 取 暖 应 用 蒸 汽 或 热 水 管 式 设 备 个 别 情 况 下, 采 用 火 炉 取 暖 时, 火 炉 间 应 有 单 独 的 间 隔 和 出 口
84 ( 三 )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装 置, 灯 房 和 仓 库 内 严 禁 烟 火, 并 备 有 灭 火 器 材 充 电 装 置 应 有 可 靠 的 充 电 稳 压 装 置 第 四 百 七 十 七 条 准 备 和 装 添 电 液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器 具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戴 防 护 眼 镜 口 罩 和 橡 胶 手 套, 系 橡 胶 围 裙, 穿 胶 鞋 调 合 和 贮 存 电 液, 必 须 使 用 有 盖 的 瓷 质 玻 璃 质 等 容 器 调 合 酸 性 电 液 时, 必 须 将 硫 酸 徐 徐 倒 入 水 中, 严 禁 向 硫 酸 中 倒 水 房 间 内 必 须 备 有 中 和 电 液 用 的 溶 液 第 四 百 七 十 八 条 主 副 井 绞 车 房 井 底 车 场 运 输 调 度 室 采 区 变 电 所 上 下 山 绞 车 房 水 泵 房 带 式 输 送 机 集 中 控 制 硐 室 等 主 要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和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安 装 电 话 井 下 主 要 水 泵 房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矿 井 地 面 变 电 所 和 地 面 通 风 机 房 的 电 话, 应 能 与 矿 调 度 室 直 接 联 系 井 下 电 话 线 路 严 禁 利 用 大 地 作 回 路 第 四 百 七 十 九 条 电 气 信 号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矿 井 中 的 电 气 信 号, 除 信 号 集 中 闭 塞 外 应 能 同 时 发 声 和 发 光 重 要 信 号 装 置 附 近, 应 标 明 信 号 的 种 类 和 用 途 ( 二 ) 升 降 人 员 和 主 要 井 口 绞 车 的 信 号 装 置 的 直 接 供 电 线 路 上, 严 禁 分 接 其 他 负 荷 第 四 百 八 十 条 井 下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应 采 用 具 有 短 路 过 载 和 漏 电 保 护 的 照 明 信 号 综 合 保 护 装 置 配 电 第 四 百 八 十 一 条 井 下 防 爆 型 的 通 信 信 号 和 控 制 等 装 置, 应 优 先 采 用 本 质 安 全 型 第 六 节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接 地 第 四 百 八 十 二 条 电 压 在 36V 以 上 和 由 于 绝 缘 损 坏 可 能 带 有 危 险 电 压 的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构 架, 铠 装 电 缆 的 钢 带 ( 或 钢 丝 ) 铅 皮 或 屏 蔽 护 套 等 必 须 有 保 护 接 地 第 四 百 八 十 三 条 接 地 网 上 任 一 保 护 接 地 点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超 过 2Ω 每 一 移 动 式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至 局 部 接 地 极 之 间 的 保 护 接 地 用 的 电 缆 芯 线 和 接 地 连 接 导 线 的 电 阻 值, 不 得 超 过 1Ω 第 四 百 八 十 四 条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接 地 装 置 ( 包 括 电 缆 的 铠 装 铅 皮 接 地 芯 线 ) 和 局 部 接 地 装 置, 应 与 主 接 地 极 连 接 成 1 个 总 接 地 网 主 接 地 极 应 在 主 副 水 仓 中 各 埋 设 1 块 主 接 地 极 应 用 耐 腐 蚀 的 钢 板 制 成, 其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0.75m 2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5mm 在 钻 孔 中 敷 设 的 电 缆 不 能 与 主 接 地 极 连 接 时, 应 单 独 形 成 一 分 区 接 地 网,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超 过 2Ω 第 四 百 八 十 五 条 下 列 地 点 应 装 设 局 部 接 地 极 : ( 一 ) 采 区 变 电 所 ( 包 括 移 动 变 电 站 和 移 动 变 压 器 ) ( 二 ) 装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硐 室 和 单 独 装 设 的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 三 ) 低 压 配 电 点 或 装 有 3 台 以 上 电 气 设 备 的 地 点 ( 四 ) 无 低 压 配 电 点 的 采 煤 机 工 作 面 的 运 输 巷 回 风 巷 集 中 运 输 巷 ( 胶 带 运 输 巷 ) 以 及 由 变 电 所 单 独 供 电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至 少 应 分 别 设 置 1 个 局 部 接 地 极 ( 五 ) 连 接 高 压 动 力 电 缆 的 金 属 连 接 装 置
85 局 部 接 地 极 可 设 置 于 巷 道 水 沟 内 或 其 他 就 近 的 潮 湿 处 设 置 在 水 沟 中 的 局 部 接 地 极 应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0.6m 2 厚 度 不 小 于 3mm 的 钢 板 或 具 有 同 等 有 效 面 积 的 钢 管 制 成, 并 应 平 放 于 水 沟 深 处 设 置 在 其 他 地 点 的 局 部 接 地 极, 可 用 直 径 不 小 于 35mm 长 度 不 小 于 1.5m 的 钢 管 制 成, 管 上 应 至 少 钻 20 个 直 径 不 小 于 5mm 的 透 孔, 并 垂 直 全 部 埋 入 底 板 ; 也 可 用 直 径 不 小 于 22mm 长 度 为 1m 的 2 根 钢 管 制 成, 每 根 管 上 应 钻 10 个 直 径 不 小 于 5mm 的 透 孔,2 根 钢 管 相 距 不 得 小 于 5m, 并 联 后 垂 直 埋 入 底 板, 垂 直 埋 深 不 得 小 于 0.75m 第 四 百 八 十 六 条 连 接 主 接 地 极 的 接 地 母 线, 应 采 用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铜 线, 或 截 面 不 小 于 100mm 2 的 镀 锌 铁 线, 或 厚 度 不 小 于 4mm 截 面 不 小 于 100mm 2 的 扁 钢 电 气 设 备 的 外 壳 与 接 地 母 线 或 局 部 接 地 极 的 连 接, 电 缆 连 接 装 置 两 头 的 铠 装 铅 皮 的 连 接, 应 采 用 截 面 不 小 于 25mm 2 的 铜 线, 或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镀 锌 铁 线, 或 厚 度 不 小 于 4mm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扁 钢 第 四 百 八 十 七 条 橡 套 电 缆 的 接 地 芯 线, 除 用 作 监 测 接 地 回 路 外, 不 得 兼 作 他 用 第 七 节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调 整 第 四 百 八 十 八 条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调 整, 必 须 由 电 气 维 修 工 进 行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的 修 理 和 调 整 工 作, 应 有 工 作 票 和 施 工 措 施 高 压 停 送 电 的 操 作, 可 根 据 书 面 申 请 或 其 他 可 靠 的 联 系 方 式, 得 到 批 准 后, 由 专 责 电 工 执 行 采 区 电 工,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对 采 区 变 电 所 内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停 送 电 的 操 作, 但 不 得 擅 自 打 开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修 理 第 四 百 八 十 九 条 井 下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和 修 理, 必 须 符 合 防 爆 性 能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防 爆 性 能 遭 受 破 坏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或 更 换, 严 禁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百 九 十 条 矿 井 应 按 表 11 的 规 定 对 电 气 设 备 和 电 缆 进 行 检 查 调 整 表 11 电 气 设 备 和 电 缆 的 检 查 调 整 规 定 检 查 调 整 项 目 检 查 周 期 备 注 使 用 中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爆 性 能 每 月 1 次 每 日 应 由 分 片 负 责 电 工 检 查 1 次 外 部 检 查 配 电 系 统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检 查 整 定 每 6 个 月 负 荷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整 定 1 次 高 压 电 缆 的 泄 漏 和 耐 压 试 验 每 年 1 次 主 要 电 气 设 备 绝 缘 电 阻 的 检 查 每 6 个 月 不 少 于 1 次 固 定 敷 设 电 缆 的 绝 缘 和 外 部 检 查 每 季 1 次 每 周 应 由 专 责 电 工 检 查 1 次 外 部 和 悬 挂 情 况 移 动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橡 套 电 缆 绝 缘 检 每 月 1 次 每 班 由 当 班 司 机 或 专 责 电 工 检 查 1 次 外 皮 查 有 无 破 损 接 地 电 网 接 地 电 阻 值 测 定 每 季 1 次 新 安 装 的 电 气 设 备 绝 缘 电 阻 和 接 地 投 入 运 行 以 前 电 阻 的 测 定
86 检 查 和 调 整 结 果 应 记 入 专 用 的 记 录 簿 内 检 查 和 调 整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指 派 专 人 限 期 处 理 第 四 百 九 十 一 条 电 气 设 备 使 用 的 绝 缘 油 的 物 理 化 学 性 能 检 测 和 电 气 耐 压 试 验, 每 年 应 进 行 1 次, 但 对 操 作 频 繁 的 电 气 设 备 使 用 的 绝 缘 油, 应 每 6 个 月 进 行 1 次 耐 压 试 验 油 断 路 器 经 3 次 切 断 短 路 故 障 后, 其 绝 缘 油 应 加 试 1 次 耐 压 试 验, 并 检 查 有 无 游 离 碳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绝 缘 油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或 更 换 油 浸 电 气 设 备 的 绝 缘 油 量 应 定 期 检 查, 并 保 持 规 定 油 量 更 换 和 试 验 矿 用 设 备 绝 缘 油 应 有 记 录
87 第 十 章 煤 矿 救 护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四 百 九 十 二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是 处 理 矿 井 火 瓦 斯 煤 尘 水 顶 板 等 灾 害 的 专 业 队 伍 ;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是 煤 矿 井 下 一 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第 四 百 九 十 三 条 所 有 煤 矿 必 须 有 矿 山 救 护 队 为 其 服 务 煤 矿 企 业 应 设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不 具 备 单 独 设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条 件 的 煤 矿 企 业, 应 指 定 兼 职 救 援 人 员, 并 与 就 近 的 救 护 队 签 订 救 护 协 议 或 联 合 建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 否 则, 不 得 生 产 矿 山 救 护 队 至 服 务 矿 井 的 距 离 以 行 车 时 间 不 超 过 30min 为 限 第 四 百 九 十 四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经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进 行 资 质 认 证, 取 得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从 事 矿 山 救 护 工 作 第 四 百 九 十 五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调 动 矿 山 救 护 队 救 护 装 备 和 救 护 车 辆 从 事 与 矿 山 救 护 无 关 的 工 作 第 四 百 九 十 六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1 次 佩 戴 氧 气 呼 吸 器 的 训 练, 每 次 佩 戴 氧 气 呼 吸 器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3h; 每 季 至 少 进 行 1 次 高 温 浓 烟 演 习 训 练 第 四 百 九 十 七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备 有 服 务 矿 井 的 通 风 系 统 图 和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等 技 术 资 料 矿 山 救 护 队 应 根 据 服 务 矿 井 主 要 灾 害 类 型 制 定 预 处 理 方 案, 并 进 行 训 练 演 习 第 四 百 九 十 八 条 制 定 需 矿 山 救 护 队 执 行 的 排 放 瓦 斯 启 封 火 区 震 动 爆 破 反 风 演 习 等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的 安 全 措 施 时,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参 加 矿 山 救 护 队 从 事 井 下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时, 必 须 携 带 氧 气 呼 吸 器 及 相 关 仪 器 装 备, 并 按 规 定 佩 用 氧 气 呼 吸 器 第 四 百 九 十 九 条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应 由 不 少 于 2 个 中 队 组 成, 是 本 矿 区 的 救 护 指 挥 中 心 和 演 习 训 练 培 训 中 心 矿 山 救 护 中 队 应 由 不 少 于 3 个 救 护 小 队 组 成 救 护 中 队 每 天 应 有 2 个 小 队 分 别 值 班 待 机 救 护 小 队 应 由 不 少 于 9 人 组 成 煤 矿 企 业 可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辅 助 救 护 队, 业 务 上 受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导 第 五 百 条 矿 井 发 生 重 特 大 事 故 时, 应 设 立 医 疗 站, 对 遇 险 人 员 进 行 急 救,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二 节 救 护 指 战 员 第 五 百 零 一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大 中 队 长 应 由 熟 悉 矿 山 救 护 业 务, 具 有 相 应 的 煤 矿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和 矿 山 救 护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担 任
88 第 五 百 零 二 条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指 挥 员 年 龄 不 应 超 过 55 岁, 矿 山 救 护 中 队 指 挥 员 不 应 超 过 45 岁, 救 护 队 员 不 应 超 过 40 岁, 其 中 35 岁 以 下 队 员 应 保 持 在 2/3 以 上 指 战 员 每 年 应 进 行 1 次 身 体 检 查 对 身 体 不 合 格 或 超 龄 人 员 应 及 时 调 整 第 五 百 零 三 条 新 招 收 的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应 具 有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年 龄 在 25 周 岁 以 下, 从 事 井 下 工 作 1 年 以 上 新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必 须 经 过 3 个 月 的 基 础 培 训, 再 经 过 3 个 月 的 编 队 实 习, 并 综 合 考 评 合 格 后, 才 能 成 为 正 式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新 招 收 的 辅 助 救 护 队 员 必 须 经 过 45 天 的 救 护 知 识 基 础 培 训,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才 能 成 为 正 式 辅 助 救 护 队 员 第 五 百 零 四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辅 助 救 护 队 员, 每 年 必 须 接 受 2 周 的 再 培 训 和 知 识 更 新 教 育 第 三 节 救 护 装 备 与 设 施 第 五 百 零 五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及 其 指 战 员 的 最 低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12 表 13 表 14 的 规 定 表 12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最 低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类 别 装 备 名 称 要 求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车 辆 装 备 车 辆 2 化 验 车 能 安 设 和 操 作 化 验 设 备 辆 1 面 包 车 指 挥 车 120km/h 辆 2~3 录 音 电 话 部 2 通 讯 灾 区 移 动 电 话 套 1 移 动 电 话 部 5 寻 呼 机 部 每 人 1 部 惰 气 灭 火 装 置 500m 3 /min 套 1 设 备 高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机 BGP400 型 套 1~2 惰 泡 发 射 机 套 1 高 扬 程 灭 火 泵 台 2 仪 气 体 分 析 仪 套 1 器 便 携 式 爆 炸 三 角 形 测 定 仪 台 1 计 算 机 台 1 信 息 传 真 机 台 1 复 印 机 台 1 摄 像 机 台 1 录 像 机 台
89 表 13 矿 山 救 护 中 队 最 低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类 别 装 备 名 称 要 求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车 辆 通 讯 仪 器 装 备 矿 山 救 护 车 100km/h 辆 2~3 指 挥 车 120km/h 辆 1 装 备 车 辆 1 程 控 电 话 部 1 灾 区 电 话 套 4 移 动 电 话 部 4 寻 呼 机 每 人 1 部 呼 吸 器 台 9 4h, 正 压 氧 呼 吸 器 台 9 2h, 正 压 氧 自 动 苏 生 器 台 6 红 外 线 测 温 仪 台 2 氧 气 呼 吸 器 校 检 仪 台 6 氧 气 充 填 泵 台 2 高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机 BGP400 型 或 BGP200 型 台 1 防 爆 工 具 套 5 液 压 起 重 器 台 5 工 业 冰 箱 台 1 表 14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个 人 最 低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装 备 名 称 要 求 单 位 数 量 4h 呼 吸 器 推 广 使 用 正 压 呼 吸 器 台 1 自 救 器 压 缩 氧 台 1 企 业 消 防 服 装 按 公 安 消 防 服 装 标 准 执 行 套 / 年 1 战 斗 服 带 反 光 标 志 套 / 年 1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按 规 定 执 行 套 1 救 护 装 备 器 材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检 测 仪 器 仪 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第 五 百 零 六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技 术 装 备 必 须 专 人 管 理,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 矿 山 救 护 车 必 须 专 车 专 用, 并 定 期 保 养 维 护, 保 持 战 备 状 态 氧 气 呼 吸 器 连 续 3 个 月 没 有 使 用 的, 清 净 罐 内 的 二 氧 化 碳 吸 收 剂 必 须 更 换 矿 山 救 护 队 所 使 用 的 氢 氧 化 钙 及 氧 气,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化 验 氧 气 纯 度 不 得 低 于 98%, 其 他 要 求 应 符 合 医 用 氧 气 的 标 准 二 氧 化 碳 吸 收 剂 必 须 每 季 度 化 验 1 次, 确 保 二 氧 化 碳 吸 收 率 不 低 于 30%, 二 氧 化 碳 含 量 不 大 于 4%, 水 分 保 持 在 15%~21% 之 间 严 禁 使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氢 氧 化 钙 和 氧 气 氧 气 瓶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压 力 容 器 规 定 标 准, 每 3 年 必 须 进 行 除 锈 清 洗 水 压 试 验,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不 得 使 用 第 五 百 零 七 条 高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机 惰 性 气 体 发 生 装 置 等 矿 山 救 护 大 型 设 备, 应 每 季
90 检 查 演 习 1 次 第 五 百 零 八 条 氧 气 充 填 泵 在 20MPa 压 力 情 况 下 不 得 漏 油 漏 气 漏 水 充 填 室 内 储 存 的 大 氧 气 瓶 不 得 少 于 5 个, 其 压 力 在 10MPa 以 上, 空 氧 气 瓶 和 充 满 的 氧 气 瓶 应 分 别 存 放 新 购 进 或 经 水 压 试 验 后 的 氧 气 瓶, 必 须 进 行 2 次 充 放 氧 气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五 百 零 九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应 具 有 分 析 化 验 矿 井 灾 区 空 气 成 分 的 能 力 矿 山 救 护 队 应 自 备 矿 灯 充 电 室, 并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保 证 救 灾 用 灯 第 四 节 抢 救 指 挥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矿 井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后, 必 须 立 即 成 立 抢 救 指 挥 部 并 设 立 地 面 基 地 矿 山 救 护 队 队 长 为 抢 救 指 挥 部 成 员 第 五 百 一 十 一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队 长 对 矿 山 救 护 队 抢 救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如 与 其 他 矿 山 救 护 队 联 合 作 战 时, 应 成 立 矿 山 救 护 联 合 作 战 部, 由 服 务 于 发 生 事 故 的 煤 矿 企 业 的 矿 山 救 护 队 队 长 担 任 作 战 部 指 挥, 协 调 各 矿 山 救 护 队 战 斗 行 动 第 五 百 一 十 二 条 矿 井 发 生 火 瓦 斯 煤 尘 等 重 大 事 故 后, 必 须 首 先 组 织 矿 山 救 护 队 进 行 侦 察, 探 明 灾 区 情 况 抢 救 指 挥 部 应 根 据 灾 害 性 质 发 生 地 点 波 及 范 围 人 员 分 布 救 灾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制 定 抢 救 方 案 第 五 百 一 十 三 条 为 保 证 重 大 事 故 井 下 抢 救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应 在 靠 近 灾 区 的 安 全 地 点 设 立 井 下 基 地 井 下 基 地 指 挥 由 指 挥 部 选 派 具 有 救 护 知 识 的 人 员 担 任 井 下 基 地 应 有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挥 员 待 机 小 队 和 急 救 员 值 班, 并 设 有 通 往 指 挥 部 和 灾 区 的 电 话, 备 有 必 要 的 救 护 装 备 和 器 材 井 下 基 地 电 话 应 专 人 看 守 并 做 好 记 录, 井 下 基 地 指 挥 员 应 经 常 与 抢 救 指 挥 部 灾 区 工 作 的 救 护 小 队 保 持 联 系 井 下 救 灾 过 程 中 应 由 专 人 检 测 风 流 和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 灾 情 突 然 发 生 变 化 时, 井 下 基 地 指 挥 员 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并 及 时 向 指 挥 部 报 告 第 五 节 灾 变 处 理 第 五 百 一 十 四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值 班 员 必 须 24h 值 班 值 班 员 接 听 事 故 电 话 时, 应 在 问 清 和 记 录 事 故 地 点 时 间 类 别 遇 险 遇 难 人 员 数 量 通 知 人 姓 名 及 单 位 后, 立 即 发 出 警 报, 并 向 指 挥 员 报 告 听 到 警 报 后,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在 1min 内 出 动 ; 待 机 小 队 立 即 转 入 值 班 发 生 的 事 故 为 火 灾 瓦 斯 或 煤 尘 爆 炸 及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事 故 时, 待 机 小 队 应 与 值 班 小 队 一 起 出 发 第 五 百 一 十 五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到 达 事 故 矿 井 后, 指 挥 员 应 立 即 赶 到 抢 救 指 挥 部 ; 救 护 队 员 必 须 按 事 故 类 别 整 理 携 带 装 备, 做 好 抢 救 准 备 指 挥 员 接 受 任 务 后, 必 须 立 即 向 救 护 小 队 下 达 任 务, 并 说 明 事 故 情 况 救 灾 重 点 行 动 计 划 行 动 路 线 安 全 措 施 和 注 意 事 项 严 禁 使 用 混 合 小 队 第 五 百 一 十 六 条 进 入 灾 区 的 救 护 小 队 队 员 不 得 少 于 6 人, 进 入 前 必 须 检 查 氧 气 呼 吸
91 器, 氧 气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18MPa, 并 按 规 定 佩 戴 和 使 用 救 护 小 队 必 须 携 带 1 台 全 面 罩 氧 气 呼 吸 器 和 不 低 于 18MPa 压 力 的 2 个 备 用 氧 气 瓶, 以 及 氧 气 呼 吸 器 工 具 和 备 件 袋 如 不 能 确 认 井 筒 和 井 底 车 场 无 有 害 气 体, 救 护 队 员 必 须 在 地 面 将 氧 气 呼 吸 器 佩 戴 好 第 五 百 一 十 七 条 在 窒 息 区 或 有 中 毒 危 险 区 工 作 时, 救 护 小 队 长 应 使 队 员 保 持 在 彼 此 能 看 到 或 听 到 信 号 的 范 围 内 ; 任 何 情 况 下 严 禁 指 战 员 单 独 行 动, 严 禁 通 过 口 具 讲 话 或 摘 掉 口 具 讲 话 ; 救 护 小 队 长 应 经 常 观 察 队 员 呼 吸 器 的 氧 气 压 力, 并 根 据 氧 气 压 力 最 低 的 1 名 队 员 确 定 整 个 小 队 的 返 回 时 间 第 五 百 一 十 八 条 进 入 灾 区 从 事 救 护 工 作 时, 任 何 情 况 下 氧 气 呼 吸 器 都 必 须 保 留 不 低 于 5MPa 的 压 力 ; 发 现 有 队 员 身 体 不 适 或 氧 气 呼 吸 器 发 生 故 障 难 以 排 除 时, 全 小 队 必 须 立 即 撤 出 第 五 百 一 十 九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在 灾 区 工 作 1 个 呼 吸 器 班 后, 应 至 少 休 息 8h, 才 能 重 新 佩 戴 氧 气 呼 吸 器 工 作 第 五 百 二 十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挥 员 应 亲 自 组 织 和 参 加 侦 察 工 作 在 布 置 侦 察 任 务 时, 必 须 向 所 有 队 员 说 明 所 了 解 的 各 种 情 况, 应 做 到 侦 察 任 务 清 楚 行 进 路 线 明 确, 小 队 的 行 进 方 向 时 间 应 标 在 图 纸 上 第 五 百 二 十 一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侦 察 时, 应 做 到 : ( 一 ) 井 下 基 地 设 待 机 小 队, 并 用 灾 区 电 话 与 侦 察 小 队 保 持 不 断 联 系 ( 二 ) 进 入 灾 区 侦 察, 必 须 携 带 必 要 的 装 备 视 线 不 清 时 应 用 探 险 棍 探 测 前 进, 队 员 之 间 要 用 联 络 绳 联 结 ( 三 ) 侦 察 小 队 进 入 灾 区 前, 应 考 虑 退 路 被 堵 后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规 定 返 回 的 时 间, 并 用 灾 区 电 话 与 井 下 基 地 保 持 联 络 小 队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原 路 返 回, 如 果 不 能 按 原 路 返 回, 应 经 布 置 侦 察 任 务 的 指 挥 员 同 意 如 果 没 有 按 时 返 回 或 通 讯 中 断, 待 机 小 队 应 立 即 进 入 救 援 ( 四 ) 侦 察 行 进 中, 应 在 巷 道 交 叉 口 设 明 显 的 路 标, 防 止 返 回 时 走 错 路 线 ( 五 ) 进 入 灾 区 时, 小 队 长 在 队 列 之 前, 副 小 队 长 在 队 列 之 后, 返 回 时 与 此 相 反 在 搜 索 遇 险 遇 难 人 员 时, 小 队 队 形 应 与 巷 道 中 线 斜 交 前 进 ( 六 ) 侦 察 小 队 人 员 应 有 明 确 分 工, 分 别 检 查 通 风 气 体 含 量 温 度 顶 板 等 情 况, 并 做 好 记 录, 把 侦 察 结 果 标 记 在 图 纸 上 ( 七 ) 在 远 距 离 和 复 杂 巷 道 中 侦 察 时, 可 组 织 几 个 小 队 分 区 段 侦 察 发 现 遇 险 人 员 应 积 极 抢 救, 并 护 送 到 通 风 巷 道 或 井 下 基 地 在 发 现 遇 险 人 员 的 地 点 要 检 查 气 体, 并 做 好 标 记 ( 八 ) 侦 察 工 作 要 仔 细 认 真, 做 到 有 巷 必 到, 凡 走 过 的 巷 道 要 标 注 留 名, 并 绘 出 侦 察 线 路 示 意 图 ( 九 ) 侦 察 结 束 后, 小 队 长 应 立 即 向 布 置 侦 察 任 务 的 指 挥 员 汇 报 侦 察 结 果 第 五 百 二 十 二 条 处 理 矿 井 火 灾 事 故 时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控 制 烟 雾 的 蔓 延, 不 致 危 及 井 下 人 员 安 全 ( 二 ) 防 止 火 灾 扩 大 ( 三 ) 防 止 引 起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防 止 火 风 压 引 起 风 流 逆 转 而 造 成 危 害 ( 四 ) 保 证 救 灾 人 员 的 安 全, 并 有 利 于 抢 救 遇 险 人 员 ( 五 ) 创 造 有 利 的 灭 火 条 件
92 第 五 百 二 十 三 条 进 风 井 口 井 筒 井 底 车 场 主 要 进 风 巷 和 硐 室 发 生 火 灾 时, 为 抢 救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应 进 行 全 矿 井 反 风 指 挥 部 下 达 反 风 命 令 前, 必 须 将 火 源 进 风 侧 的 人 员 撤 出, 并 采 取 阻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措 施 采 取 风 流 短 路 措 施 时, 必 须 将 受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人 员 全 部 撤 出 多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联 合 通 风 的 矿 井 反 风 时, 要 保 证 非 事 故 区 域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先 反 风, 事 故 区 域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后 反 风 第 五 百 二 十 四 条 处 理 火 灾 事 故 过 程 中,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瓦 斯 和 煤 尘, 观 测 灾 区 气 体 和 风 流 变 化 当 瓦 斯 浓 度 达 到 2.0% 以 上 并 继 续 增 加 有 爆 炸 危 险 时,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将 全 部 人 员 立 即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然 后 采 取 措 施, 排 除 爆 炸 危 险 灭 火 工 作 必 须 从 火 源 进 风 侧 进 行 用 水 灭 火 时, 水 流 应 从 火 源 外 围 喷 射, 逐 步 逼 向 火 源 的 中 心 ;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风 量 和 畅 通 的 回 风 巷, 防 止 水 煤 气 爆 炸 第 五 百 二 十 五 条 扑 灭 上 下 山 巷 道 火 灾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火 风 压 造 成 风 流 逆 转 的 措 施 第 五 百 二 十 六 条 扑 灭 硐 室 火 灾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爆 炸 材 料 库 着 火 时, 应 首 先 将 雷 管 运 出, 然 后 将 其 他 爆 炸 材 料 运 出 ; 因 高 温 运 不 出 时, 应 关 闭 防 火 门, 退 至 安 全 地 点 ( 二 ) 绞 车 房 着 火 时, 应 将 火 源 下 方 的 矿 车 固 定, 防 止 烧 断 钢 丝 绳 造 成 跑 车 伤 人 ( 三 )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库 着 火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氢 气 爆 炸 第 五 百 二 十 七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处 理 掘 进 工 作 面 火 灾 时, 应 保 持 原 有 的 通 风 状 态, 进 行 侦 察 后 再 采 取 措 施 第 五 百 二 十 八 条 采 用 隔 绝 法 封 闭 火 区 救 灾 时,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尽 量 缩 小 封 闭 范 围 ( 二 ) 有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时, 应 设 置 防 爆 墙, 在 防 爆 墙 的 掩 护 下 建 立 永 久 密 闭 墙 ( 三 ) 需 要 封 闭 多 条 巷 道 时,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封 闭 顺 序 ( 四 ) 火 区 临 时 封 闭 后, 人 员 应 立 即 撤 出 危 险 区 进 入 检 查 或 加 固 密 闭 墙 时, 要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五 ) 密 闭 的 火 区 中 发 生 爆 炸 密 闭 墙 被 破 坏 时, 严 禁 派 救 护 队 恢 复 密 闭 墙 或 探 险, 应 在 较 远 的 安 全 地 点 重 新 建 造 密 闭 第 五 百 二 十 九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在 高 温 区 进 行 救 护 工 作 时, 救 护 队 员 进 入 高 温 区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表 15 规 定 表 15 救 护 队 员 进 入 高 温 灾 区 的 最 长 时 间 值 温 度 / 进 入 时 间 /min 第 五 百 三 十 条 处 理 爆 炸 事 故 时, 救 护 小 队 进 入 灾 区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进 入 前 切 断 灾 区 电 源 ( 二 ) 检 查 灾 区 内 各 种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温 度 及 通 风 设 施 破 坏 情 况, 发 现 有 再 次 爆 炸 危 险 时, 必 须 立 即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三 ) 穿 过 支 架 被 破 坏 的 巷 道 时, 要 架 好 临 时 支 架
93 ( 四 ) 通 过 支 护 不 好 的 地 点 时, 救 护 队 员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按 顺 序 通 过 ( 五 ) 进 入 灾 区 行 动 要 谨 慎, 防 止 碰 撞 产 生 火 花, 引 起 爆 炸 ( 六 ) 确 知 人 员 已 经 牺 牲 时, 必 须 先 恢 复 灾 区 通 风, 再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百 三 十 一 条 发 生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事 故, 不 得 停 风 和 反 风, 防 止 风 流 紊 乱 扩 大 灾 情 如 通 风 系 统 及 设 施 被 破 坏, 应 设 置 风 障 临 时 风 门 及 安 装 局 部 通 风 机 恢 复 通 风 恢 复 突 出 区 通 风 时, 应 以 最 短 的 路 线 将 瓦 斯 引 入 回 风 巷 回 风 井 口 50m 范 围 内 不 得 有 火 源, 并 设 专 人 监 视 是 否 停 电 应 根 据 井 下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第 五 百 三 十 二 条 处 理 煤 ( 岩 )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事 故 时, 除 执 行 本 规 程 第 五 百 三 十 一 条 外, 还 必 须 加 大 灾 区 风 量, 迅 速 抢 救 遇 险 人 员 矿 山 救 护 队 进 入 灾 区 时 要 戴 好 防 护 眼 镜 第 五 百 三 十 三 条 处 理 水 灾 事 故 时, 矿 山 救 护 队 到 达 事 故 矿 井 后, 要 了 解 灾 区 情 况 水 源 事 故 前 人 员 分 布 矿 井 具 有 生 存 条 件 的 地 点 及 其 进 入 的 通 道 等, 并 根 据 被 堵 人 员 所 在 地 点 的 空 间 氧 气 瓦 斯 浓 度 以 及 救 出 被 困 人 员 所 需 的 大 致 时 间 制 定 相 应 救 灾 方 案
94 第 三 编 露 天 部 分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百 三 十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根 据 本 矿 采 用 的 开 采 工 艺 和 设 备 制 定 作 业 规 程 和 各 工 种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第 五 百 三 十 五 条 露 天 采 场 主 要 区 段 的 上 下 平 盘 之 间 应 设 人 行 通 路 或 梯 子,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梯 子 两 侧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第 五 百 三 十 六 条 在 露 天 煤 矿 内 行 走 的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走 人 行 通 路 或 梯 子 ( 二 ) 因 工 作 需 要 沿 铁 路 线 和 矿 山 道 路 行 走 的 人 员, 必 须 时 刻 注 意 前 后 方 向 来 车 躲 车 时, 必 须 躲 到 安 全 地 点 ( 三 ) 横 过 铁 道 线 路 或 矿 山 公 路 时, 必 须 止 步 瞭 望 ( 四 ) 横 过 带 式 输 送 机 时, 必 须 沿 着 装 有 栏 杆 的 栈 桥 通 过 ( 五 ) 严 禁 在 有 塌 落 危 险 的 坡 顶 坡 底 行 走 或 逗 留 第 五 百 三 十 七 条 未 经 煤 矿 企 业 允 许, 闲 杂 人 员 和 车 辆 严 禁 进 入 作 业 区 第 五 百 三 十 八 条 移 动 设 备 应 在 平 盘 安 全 区 内 走 行 或 停 留 ; 否 则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三 十 九 条 采 场 内 有 危 险 的 火 区 老 空 等 地 点, 应 充 填 或 设 置 栅 栏, 并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地 面 采 场 及 排 土 场 内 临 时 设 置 变 压 器 时 应 设 围 栏, 配 电 柜 箱 盘 应 加 锁, 并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防 触 电 标 志 ; 设 备 停 放 场 炸 药 厂 爆 炸 材 料 库 油 库 加 油 站 和 物 资 仓 库 等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必 须 设 置 防 爆 防 火 和 危 险 警 示 标 志 ; 矿 山 道 路 必 须 设 置 限 速 道 口 等 路 标, 特 殊 路 段 设 警 示 标 ; 汽 车 运 输 为 左 侧 通 行 的, 在 过 渡 区 段 内 必 须 设 置 醒 目 的 换 向 标 志 严 禁 擅 自 移 动 和 毁 坏 各 种 安 全 标 志 第 五 百 四 十 条 在 运 输 线 路 两 侧 堆 放 物 料 时, 不 得 影 响 行 车 安 全 第 五 百 四 十 一 条 在 爆 破 区 域 岩 体 变 形 区 域 滑 坡 危 险 区 域 内 不 得 建 永 久 性 建 ( 构 ) 筑 物 第 五 百 四 十 二 条 机 械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缆 必 须 绝 缘 良 好, 电 缆 横 过 铁 路 公 路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机 械 设 备 内 必 须 备 有 完 好 的 绝 缘 防 护 用 品 和 工 具, 并 定 期 进 行 电 气 绝 缘 性 能 试 验, 不 合 格 的 及 时 更 换 第 五 百 四 十 三 条 电 气 设 备 应 安 设 过 流 过 压 漏 电 接 地 等 保 护 装 置, 并 灵 敏 可 靠 第 五 百 四 十 四 条 采 掘 运 输 排 土 等 机 械 设 备 作 业 时, 严 禁 人 员 上 下 设 备 ; 在 危 及
95 人 身 安 全 的 作 业 范 围 内, 严 禁 人 员 停 留 或 通 过 第 五 百 四 十 五 条 在 大 雾 烟 尘 等 能 见 度 低 的 情 况 下 作 业 时, 应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五 百 四 十 六 条 作 业 人 员 在 超 过 2m 的 高 空 作 业 时, 应 佩 带 安 全 带 或 设 置 安 全 网 在 露 天 进 行 起 重 和 高 空 作 业 时, 遇 有 六 级 以 上 大 风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四 十 七 条 井 工 开 采 形 成 的 老 空 威 胁 露 天 煤 矿 安 全 时, 应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96 第 二 章 采 剥 第 一 节 台 阶 第 五 百 四 十 八 条 挖 掘 机 采 装 的 台 阶 高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不 需 爆 破 的 岩 土 台 阶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最 大 挖 掘 高 度 ( 二 ) 需 爆 破 的 坚 硬 煤 岩 台 阶, 爆 破 后 爆 堆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最 大 挖 掘 高 度 的 1.1~1.2 倍, 台 阶 顶 部 不 得 有 悬 浮 大 块 ( 三 ) 上 装 车 台 阶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最 大 卸 载 高 度 与 运 输 容 器 高 度 及 卸 载 安 全 高 度 之 和 的 差 第 五 百 四 十 九 条 露 天 采 场 最 终 边 坡 的 台 阶 坡 面 角 和 边 坡 角, 必 须 符 合 最 终 边 坡 设 计 要 求 第 五 百 五 十 条 最 小 工 作 平 盘 宽 度, 必 须 保 证 采 掘 运 输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和 供 电 线 路 电 信 线 路 供 水 管 路 排 水 沟 等 的 正 常 布 置 第 二 节 穿 孔 第 五 百 五 十 一 条 穿 孔 作 业 必 须 按 穿 孔 参 数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 第 五 百 五 十 二 条 穿 孔 机 在 有 老 空 的 工 作 面 穿 孔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挥 下 进 行 第 五 百 五 十 三 条 穿 孔 机 进 行 穿 孔 作 业 和 走 行 时, 履 带 边 缘 与 坡 顶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16 规 定 表 16 穿 孔 机 作 业 和 走 行 安 全 距 离 台 阶 高 度 /m <4 4~10 >10 安 全 距 离 /m 1~2 2~ ~3.5 穿 凿 边 行 孔 时, 穿 孔 机 应 垂 直 于 台 阶 坡 顶 线 或 调 角 布 置 ( 最 小 夹 角 不 小 于 45 ) 在 有 顺 层 滑 坡 危 险 区, 必 须 压 碴 穿 孔 第 五 百 五 十 四 条 穿 孔 机 在 高 压 线 下 通 过 时, 钻 架 顶 端 与 高 压 线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m; 在 作 业 和 走 行 时, 钻 架 与 高 压 线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m 走 行 时 必 须 保 证 安 全, 必 要 时 事 先 落 好 钻 架 第 三 节 爆 破 第 五 百 五 十 五 条 爆 炸 材 料 的 购 买 运 输 贮 存 使 用 和 销 毁, 永 久 性 爆 炸 材 料 库 建
97 筑 结 构 及 各 种 防 护 措 施, 库 区 的 内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等 都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五 百 五 十 六 条 爆 破 作 业 使 用 的 器 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露 天 煤 矿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的 规 定 第 五 百 五 十 七 条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应 使 用 专 用 车 辆 专 用 车 辆 必 须 保 持 完 好 状 态, 车 箱 底 部 铺 设 胶 皮, 顶 部 备 有 篷 布, 车 辆 上 装 设 防 静 电 装 置 和 灭 火 器 车 辆 的 排 气 管 应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的 车 辆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必 须 按 指 定 路 线 行 驶 行 驶 中 不 得 与 其 他 车 辆 抢 行, 严 禁 随 意 停 车 无 关 人 员 搭 乘 和 进 入 加 油 站 加 油 冬 季 在 冰 雪 路 面 上 行 驶 时, 应 有 防 滑 措 施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的 铁 路 车 辆 必 须 符 合 铁 路 运 输 的 有 关 规 定 用 汽 车 装 运 爆 炸 材 料 时, 装 运 量 不 得 超 过 汽 车 额 定 装 载 量 的 80%, 并 用 苫 布 盖 好 绑 牢 严 禁 炸 药 雷 管 同 车 装 运 第 五 百 五 十 八 条 运 输 爆 炸 材 料 的 车 辆 必 须 专 人 押 运, 装 卸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严 禁 装 卸 押 运 人 员 携 带 火 柴 打 火 机 等 点 火 物 品, 严 禁 穿 钉 子 鞋 采 用 铵 油 炸 药 混 装 车 和 乳 化 炸 药 车 时, 必 须 对 装 料 混 药 装 车 运 输 和 装 药 等 作 业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五 十 九 条 爆 炸 材 料 车 到 达 爆 破 地 点 后, 爆 破 人 员 应 对 爆 炸 材 料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无 误 后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第 五 百 六 十 条 爆 炸 材 料 的 领 用 保 管 和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账 卡 物 一 致 的 管 理 制 度 严 禁 发 放 和 使 用 变 质 失 效 的 炸 药 第 五 百 六 十 一 条 爆 破 后 剩 余 的 爆 炸 材 料, 必 须 当 天 退 回 爆 炸 材 料 库, 严 禁 在 工 地 存 放 和 销 毁 第 五 百 六 十 二 条 在 爆 破 区 域 内 放 置 和 使 用 爆 炸 材 料 过 程 中,20m 以 内 严 禁 烟 火,10m 以 内 严 禁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第 五 百 六 十 三 条 炮 孔 的 装 药 和 充 填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装 药 前 在 爆 破 区 两 端 插 好 警 戒 旗, 严 禁 与 工 作 无 关 人 员 和 车 辆 进 入 爆 破 区 ( 二 ) 雷 管 脚 线 导 爆 索 导 爆 管 的 连 线 和 装 药 布 设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 三 ) 装 药 时, 每 个 炮 孔 同 时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超 过 3 人, 严 禁 向 炮 孔 内 投 掷 起 爆 具 和 受 冲 击 易 爆 的 炸 药, 严 禁 使 用 塑 料 金 属 或 带 金 属 包 头 的 炮 杆 ( 四 ) 炮 孔 卡 堵 或 雷 管 脚 线 及 导 爆 索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处 理, 无 法 处 理 时 必 须 插 上 标 志, 按 拒 爆 处 理 ( 五 ) 机 械 化 装 药 时, 必 须 由 专 人 操 作 第 五 百 六 十 四 条 加 工 起 爆 药 卷 必 须 距 放 置 炸 药 的 地 点 5m 以 外, 加 工 好 的 起 爆 药 卷 应 放 在 距 炮 孔 炸 药 2m 以 外 第 五 百 六 十 五 条 爆 破 安 全 警 戒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有 安 全 警 戒 负 责 人, 并 向 爆 破 区 周 围 派 出 警 戒 人 员 ( 二 ) 警 戒 哨 与 爆 破 工 之 间 应 实 行 三 联 系 制 ( 三 ) 因 爆 破 发 生 中 断 生 产 事 故 时, 应 立 即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采 取 措 施 后 方 可 解 除 警 戒
98 第 五 百 六 十 六 条 安 全 警 戒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深 孔 松 动 爆 破 ( 孔 深 大 于 5m): 距 爆 破 区 边 缘, 软 岩 不 得 小 于 100m 硬 岩 不 得 小 于 200m ( 二 ) 浅 孔 爆 破 ( 孔 深 小 于 5m): 无 充 填 预 裂 爆 破, 不 得 小 于 300m ( 三 ) 二 次 爆 破 : 炮 眼 法 不 得 小 于 200m 裸 露 爆 破 药 量 不 超 过 20kg 时, 不 得 小 于 200m; 药 量 超 过 20kg 时, 不 得 小 于 400m ( 四 ) 扩 孔 爆 破 : 不 得 小 于 100m ( 五 ) 轰 水 : 不 得 小 于 50m 第 五 百 六 十 七 条 各 种 机 电 设 备 距 爆 破 区 外 端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17 规 定 表 17 机 电 设 备 距 爆 破 区 外 端 的 安 全 距 离 安 全 距 离 /m 爆 破 方 式 深 孔 浅 眼 及 设 备 名 称 爆 破 二 次 爆 破 备 注 挖 掘 机 穿 孔 机 司 机 室 背 向 爆 破 区 风 泵 车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信 号 箱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电 气 柜 变 压 器 移 动 变 电 站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或 移 动 到 安 全 地 点 高 压 电 缆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停 电 拆 除 机 车 汽 车 等 机 动 设 备 处 于 警 戒 范 围 内 且 不 能 撤 离 时,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与 电 杆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m, 在 5~10m 时, 必 须 采 用 减 震 爆 破 第 五 百 六 十 八 条 爆 破 地 震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地 面 质 点 的 安 全 振 动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下 列 数 值 : 1. 重 要 工 业 厂 房,0.4cm/s; 2. 土 窑 洞 土 坯 房 毛 石 房,1.0cm/s; 3. 一 般 砖 房 非 抗 震 的 大 型 砌 块 建 筑 物,2~3cm/s; 4.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房 屋,5cm/s; 5. 水 工 隧 道,10cm/s; 6. 交 通 涵 洞,15cm/s; 7. 围 岩 不 稳 定 有 良 好 支 护 的 矿 山 巷 道,10cm/s; 围 岩 中 等 稳 定 有 良 好 支 护 的 矿 山 巷 道, 15cm/s; 围 岩 稳 定 无 支 护 的 矿 山 巷 道,20cm/s ( 二 ) 爆 破 地 震 安 全 距 离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R =(k/v) 1/a Q m 式 中 R 爆 破 地 震 安 全 距 离,m; Q 药 量 ( 齐 发 爆 破 取 总 量, 延 期 爆 破 取 最 大 一 段 药 量 ),kg; v 安 全 质 点 振 动 速 度,cm/s; m 药 量 指 数, 取 m =1/3; k a 与 爆 破 地 点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有 关 的 系 数 和 衰 减 指 数
99 在 特 殊 建 ( 构 ) 筑 物 附 近 爆 破 条 件 复 杂 和 爆 破 震 动 对 边 坡 稳 定 有 影 响 的 地 区 进 行 爆 破 时, 必 须 进 行 爆 破 地 震 效 应 的 监 测 或 试 验, 以 确 定 被 保 护 物 的 安 全 性 第 五 百 六 十 九 条 露 天 煤 矿 应 尽 量 避 免 裸 露 爆 破, 必 须 进 行 时, 应 按 下 式 确 定 安 全 装 药 量 : Q=(Rk/25) 3 式 中 Q 安 全 装 药 量 ( 延 期 爆 破 时,Q 为 一 次 起 爆 的 药 量 ),kg; Rk 被 保 护 建 筑 物 设 备 距 爆 破 地 点 的 距 离,m 第 五 百 七 十 条 在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和 设 备 附 近 实 施 硐 室 爆 破 抛 掷 大 爆 破 老 空 区 爆 破 等 特 殊 爆 破 时, 必 须 编 制 设 计, 制 订 安 全 措 施, 涉 及 本 企 业 以 外 的 建 ( 构 ) 筑 物 时, 必 须 征 得 相 关 单 位 的 同 意 第 五 百 七 十 一 条 在 老 空 区 煤 及 半 煤 岩 等 温 度 异 常 的 自 然 发 火 区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测 试 孔 内 温 度 有 明 火 的 炮 孔 或 孔 内 温 度 在 80 以 上 的 高 温 炮 孔 必 须 采 取 灭 火 降 温 措 施 高 温 孔 经 降 温 处 理 合 格 后, 应 迅 速 装 药 起 爆 高 温 孔 应 采 用 热 感 度 低 的 炸 药, 或 将 炸 药 雷 管 作 隔 热 包 装 第 五 百 七 十 二 条 火 雷 管 起 爆 必 须 使 用 警 戒 管, 警 戒 管 必 须 是 2 发 导 火 索 长 度 相 同 的 雷 管, 导 火 索 的 燃 速 和 雷 管 生 产 厂 家 批 号 必 须 与 起 爆 雷 管 相 同 警 戒 管 导 火 索 比 起 爆 雷 管 导 火 索 缩 短 的 长 度 必 须 保 证 点 炮 人 员 有 足 够 时 间 撤 至 安 全 地 点 第 五 百 七 十 三 条 爆 破 作 业 应 在 白 天 进 行, 雾 天 和 夜 间 爆 破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禁 在 雷 雨 时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第 五 百 七 十 四 条 发 生 拒 爆 和 熄 爆 时, 应 分 析 原 因, 采 取 措 施, 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专 人 监 视 下 进 行 检 查, 并 在 危 险 区 边 界 设 警 戒,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警 戒 区 或 在 警 戒 区 内 进 行 其 他 作 业 ( 二 ) 因 地 面 网 络 连 接 错 误 或 地 面 网 络 断 爆 出 现 拒 爆, 可 再 次 连 线 起 爆 ( 三 ) 如 炮 孔 内 为 非 防 水 炸 药, 可 向 孔 内 注 水 浸 泡 炸 药, 使 其 失 效 ; 浅 孔 拒 爆 可 用 风 或 水 将 炸 药 清 除, 重 新 装 药 爆 破 ( 四 ) 严 禁 穿 孔 机 按 原 穿 孔 位 穿 孔, 应 在 距 拒 爆 孔 0.5~1.0m 处 重 新 穿 孔 装 药 爆 破, 孔 深 应 与 原 孔 相 等 ( 五 ) 如 不 能 立 即 处 理, 应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并 设 置 拒 爆 警 戒 标 志, 派 专 人 指 挥 挖 掘 机 挖 掘 第 四 节 采 装 第 五 百 七 十 五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向 列 车 装 载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列 车 驶 入 工 作 面 100m 内, 驶 出 工 作 面 20m 内, 挖 掘 机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 二 ) 列 车 驶 入 工 作 面, 待 车 停 稳, 经 助 手 与 司 旗 联 系 后, 方 可 装 车 ( 三 ) 物 料 最 大 块 度 不 得 超 过 3m 3 ( 四 ) 严 禁 勺 斗 压 碰 自 翻 车 车 帮 或 跨 越 机 车 和 尾 车 顶 部 严 禁 高 吊 勺 斗 装 车 ( 五 ) 遇 到 大 块 物 料 掉 落 影 响 机 车 运 行 时, 必 须 处 理 后 方 可 作 业 第 五 百 七 十 六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向 汽 车 装 载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00 ( 一 ) 勺 斗 容 积 和 物 料 块 度 应 与 汽 车 载 重 相 适 应 ( 二 ) 单 面 装 车 作 业 时, 只 有 在 挖 掘 机 司 机 发 出 进 车 信 号, 汽 车 开 到 装 车 位 置 停 稳 并 发 出 装 车 信 号 后, 方 可 装 车 双 面 装 车 作 业 时, 正 面 装 车 汽 车 可 提 前 进 入 装 车 位 置 ; 反 面 装 车 应 由 勺 斗 引 导 汽 车 进 入 装 车 位 置 ( 三 ) 挖 掘 机 不 得 跨 电 缆 装 车 ( 四 ) 装 载 第 一 勺 斗 时, 不 得 装 大 块 ; 卸 料 时 应 尽 量 放 低 勺 斗, 其 插 销 距 车 箱 底 板 不 得 超 过 0.5m 严 禁 高 吊 勺 斗 装 车 ( 五 ) 装 入 汽 车 里 的 物 料 超 出 车 箱 外 部 影 响 安 全 时,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后, 才 准 发 出 车 信 号 ( 六 ) 装 车 时 严 禁 勺 斗 从 汽 车 驾 驶 室 上 方 越 过 ( 七 ) 装 入 车 内 的 物 料 要 均 匀, 严 禁 单 侧 偏 载 超 载 第 五 百 七 十 七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在 挖 掘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退 到 安 全 地 点,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处 理 : ( 一 ) 发 现 台 阶 崩 落 或 有 滑 动 迹 象, 危 及 挖 掘 机 安 全 ( 二 ) 工 作 面 有 伞 檐 或 大 块 物 料, 可 能 砸 坏 挖 掘 机 ( 三 ) 暴 露 出 未 爆 炸 药 包 或 雷 管 ( 四 ) 有 冒 落 危 险 的 老 空 或 火 区 ( 五 ) 遇 有 松 软 岩 层, 可 能 造 成 挖 掘 机 下 沉 或 掘 沟 遇 水 有 可 能 被 淹 ( 六 ) 发 现 不 明 地 下 管 线 或 其 他 不 明 障 碍 物 第 五 百 七 十 八 条 操 作 单 斗 挖 掘 机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运 转 中 严 禁 维 护 和 注 油 ( 二 ) 勺 斗 回 转 时, 必 须 离 开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跨 越 接 触 网 ( 三 ) 在 回 转 或 挖 掘 过 程 中, 严 禁 勺 斗 突 然 变 换 方 向 ( 四 ) 遇 坚 硬 岩 体 时, 严 禁 强 行 挖 掘 ( 五 ) 严 禁 在 不 符 合 机 器 性 能 的 纵 横 坡 面 上 工 作 ( 六 ) 严 禁 用 勺 斗 直 接 救 援 任 何 设 备 ( 七 ) 挖 掘 机 作 业 时, 必 须 对 工 作 面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严 禁 将 废 铁 道 废 铁 管 勺 牙 配 件 等 金 属 物 和 拒 爆 的 火 药 雷 管 等 装 入 车 内 ( 八 ) 正 常 作 业 时, 天 轮 距 高 压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m, 距 回 流 线 和 通 讯 线 不 得 小 于 0.5m 无 关 人 员 严 禁 进 入 作 业 半 径 以 内 第 五 百 七 十 九 条 2 台 以 上 单 斗 挖 掘 机 在 同 一 台 阶 或 相 邻 上 下 台 阶 作 业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汽 车 运 输 时,2 台 挖 掘 机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最 大 挖 掘 半 径 的 2.5 倍,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二 ) 在 同 一 铁 道 线 路 进 行 装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三 )2 台 挖 掘 机 在 相 邻 的 上 下 台 阶 作 业 时, 两 者 的 相 对 位 置 影 响 上 下 台 阶 的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八 十 条 台 阶 坡 面 运 输 设 备 与 单 斗 挖 掘 机 尾 部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m 单 斗 挖 掘 机 停 止 作 业 时, 司 机 室 应 位 于 工 作 面 相 反 一 侧
101 第 五 百 八 十 一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行 走 和 升 降 段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行 走 前 应 检 查 行 走 机 构 及 制 动 系 统 ( 二 )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台 阶 高 度 坡 面 角, 使 挖 掘 机 的 行 走 路 线 与 坡 底 线 和 坡 顶 线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 三 ) 挖 掘 机 应 在 平 整 坚 实 的 台 阶 上 行 走, 当 道 路 松 软 或 含 水 有 沉 陷 危 险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四 ) 挖 掘 机 升 降 段 或 行 走 距 离 超 过 300m 时, 必 须 设 专 人 指 挥 ; 行 走 时, 主 动 轴 应 在 后, 悬 臂 对 正 行 走 中 心, 及 时 调 整 方 向, 严 禁 原 地 大 角 度 扭 车 ( 五 ) 挖 掘 机 行 走 时, 靠 铁 道 线 路 侧 的 履 带 边 缘 距 线 路 中 心 不 得 小 于 3m, 过 高 压 线 和 铁 道 等 障 碍 物 时, 要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六 ) 挖 掘 机 升 降 段 之 前 应 预 先 采 取 防 止 下 滑 的 措 施 爬 坡 时, 不 得 超 过 挖 掘 机 规 定 的 最 大 允 许 坡 度 第 五 百 八 十 二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雨 天 作 业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暴 雨 期 间, 遇 有 水 淹 和 片 帮 时, 应 及 时 将 单 斗 挖 掘 机 开 到 安 全 地 带,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 二 ) 雷 雨 天, 电 缆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及 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故 障 排 除 后, 确 认 柱 上 开 关 无 电 时, 方 可 停 送 电 第 五 百 八 十 三 条 轮 斗 挖 掘 机 工 作 面 必 须 帮 齐 底 平, 行 走 道 路 的 坡 度 和 半 径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允 许 值 第 五 百 八 十 四 条 轮 斗 挖 掘 机 作 业 和 行 走 线 路 处 在 饱 和 水 台 阶 上 时, 必 须 有 疏 排 水 措 施 ; 否 则 严 禁 挖 掘 机 作 业 和 走 行 第 五 百 八 十 五 条 轮 斗 挖 掘 机 作 业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开 机 作 业 前 必 须 对 安 全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 二 ) 启 动 或 走 行 前, 必 须 按 规 定 发 出 音 响 信 号 ( 三 ) 严 禁 斗 轮 工 作 装 置 带 负 荷 启 动 ( 四 ) 应 根 据 工 作 面 物 料 的 变 化 和 采 掘 工 艺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切 削 厚 度 和 回 转 速 度, 遇 有 硬 夹 石 层 时 应 另 行 处 理, 严 禁 超 负 荷 工 作 ( 五 ) 斗 轮 臂 下 严 禁 人 员 通 过 或 停 留, 斗 轮 卸 料 臂 转 载 机 下 严 禁 人 员 和 设 备 停 留 第 五 百 八 十 六 条 采 用 轮 斗 挖 掘 机 - 带 式 输 送 机 - 排 土 机 连 续 开 采 工 艺 系 统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各 单 机 人 员 接 班 后, 经 检 查 可 以 开 机 时, 应 立 即 向 集 中 控 制 室 发 出 可 以 开 机 信 号 ; 如 有 异 常 现 象, 应 向 集 中 控 制 室 报 告, 待 故 障 排 除 后, 再 向 集 中 控 制 室 发 出 可 以 开 机 信 号 ( 二 ) 连 续 工 作 的 电 动 机, 不 应 频 繁 启 动, 紧 急 停 机 开 关 必 须 在 会 发 生 重 大 设 备 事 故 或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时 才 能 使 用 ( 三 ) 各 单 机 间 应 实 行 安 全 闭 锁 控 制, 单 机 发 生 故 障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车, 同 时 向 集 中 控 制 室 汇 报 严 禁 擅 自 处 理 故 障 第 五 百 八 十 七 条 当 2 台 以 上 转 载 机 与 轮 斗 挖 掘 机 联 合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102 第 三 章 运 输 第 一 节 铁 路 运 输 第 五 百 八 十 八 条 铁 路 运 输 设 备, 必 须 按 设 备 检 修 周 期 定 期 进 行 检 修 和 保 养 第 五 百 八 十 九 条 铁 路 附 近 的 建 ( 构 ) 筑 物 和 设 备 接 近 限 界,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第 五 百 九 十 条 线 路 平 面 及 纵 横 断 面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运 输 线 路 上 各 种 机 车 运 行 的 限 制 坡 度 和 曲 线 半 径 应 符 合 表 18 要 求 机 车 种 类 限 制 坡 度 ( ) 表 18 铁 道 线 路 的 限 制 坡 度 和 曲 线 半 径 曲 线 半 径 /m 固 定 线 半 固 定 线 装 车 线 排 土 线 蒸 汽 机 车 电 力 机 车 内 燃 机 车 困 难 情 况 困 难 情 况 困 难 情 况 向 曲 线 内 侧 排 弃 300 向 曲 线 外 侧 排 弃 200 ( 二 ) 电 力 机 车 牵 引 运 行 的 单 行 空 车 下 坡 线 路 最 大 坡 度 大 于 30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但 不 得 大 于 40 第 五 百 九 十 一 条 路 基 必 须 填 筑 坚 实, 并 保 持 稳 定 和 完 好 装 车 线 路 的 中 心 线 至 坡 底 线 或 爆 堆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m; 上 装 车 线 应 根 据 台 阶 稳 定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3m 排 土 线 路 中 心 至 坡 顶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5m, 至 受 土 坑 坡 顶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4m 第 五 百 九 十 二 条 桥 梁 隧 道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人 行 道 避 车 台 避 车 洞 电 缆 沟 及 必 要 的 检 查 和 防 火 设 施, 立 体 交 叉 处 的 桥 梁 两 侧 应 设 防 护 设 施 第 五 百 九 十 三 条 线 路 终 端 外 必 须 留 有 不 小 于 30m 安 全 距 离 第 五 百 九 十 四 条 铁 道 线 路 直 线 地 段 轨 距 为 1435mm, 曲 线 地 段 轨 距 按 下 列 规 定 加 宽 : ( 一 ) 新 建 改 建 及 成 段 更 换 轨 枕 的 线 路 大 修 地 段, 按 表 19 规 定 加 宽 ( 二 ) 旧 有 线 路 应 按 表 19 规 定 值 逐 步 改 造, 在 改 造 前 可 执 行 表 20 规 定 值 第 五 百 九 十 五 条 直 线 地 段 线 路 2 股 钢 轨 顶 面 应 保 持 同 一 水 平 曲 线 地 段 外 轨 的 超 高 度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7.6v 2 /R 式 中 h 外 轨 的 超 高 度,mm; v 实 际 最 高 行 车 速 度,km/h; R 曲 线 半 径,m
103 表 19 铁 道 线 路 曲 线 地 段 轨 距 加 宽 值 曲 线 半 径 R/m 轨 距 加 宽 值 /mm R >R >R> R 表 20 铁 道 线 路 曲 线 地 段 轨 距 加 宽 值 曲 线 半 径 R/m 轨 距 加 宽 值 /mm R R R R R 双 线 地 段 外 轨 最 大 超 高 不 得 超 过 150mm, 单 线 不 得 超 过 125mm 第 五 百 九 十 六 条 道 岔 应 铺 设 在 直 线 地 段, 不 得 设 在 竖 曲 线 地 段 道 岔 应 保 持 完 好 第 五 百 九 十 七 条 铁 路 与 公 路 交 叉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应 根 据 通 过 的 人 流 和 车 流 量 按 规 定 设 置 平 面 或 立 体 交 叉 ( 二 ) 平 交 道 口 应 有 良 好 的 瞭 望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设 置 道 口 警 标 和 司 机 鸣 笛 标 护 栏 和 限 界 标 志 ; 应 按 标 准 铺 设 道 口, 其 宽 度 应 与 公 路 路 面 相 同 ; 公 路 与 铁 路 应 采 用 正 交, 不 能 正 交 时, 其 交 角 不 得 小 于 45 ( 三 ) 道 口 应 按 级 别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和 设 施 ( 四 ) 道 口 两 侧 平 台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0m, 衔 接 平 台 的 道 路 坡 度 不 得 大 于 5%; 否 则 应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五 ) 车 站 曲 线 半 径 在 200m 以 下 的 线 路 段 和 通 视 条 件 不 良 的 路 堑 不 应 设 道 口 道 岔 部 位 严 禁 设 道 口 重 型 设 备 通 过 道 口, 必 须 得 到 煤 矿 企 业 批 准 第 五 百 九 十 八 条 守 车 ( 尾 车 ) 内 必 须 有 紧 急 制 动 阀 车 辆 的 制 动 梁 应 有 防 止 脱 落 的 保 安 装 置 第 五 百 九 十 九 条 进 站 信 号 机 外 制 动 距 离 内 为 6 下 坡 道 的 车 站, 应 在 正 线 或 到 发 线 的 接 车 方 向 的 末 端 设 置 安 全 线 ; 因 受 地 形 限 制, 设 置 安 全 线 有 困 难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安 全 线 的 有 效 长 度 一 般 不 得 小 于 50m 第 六 百 条 坡 度 超 过 1.5 的 线 路 上 停 留 的 车 辆 必 须 连 挂 在 一 起, 并 采 取 防 溜 滑 措 施 安 全 线 避 难 线 严 禁 停 留 机 车 车 辆 第 六 百 零 一 条 通 勤 列 车 运 行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编 挂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将 职 工 乘 坐 的 车 辆 编 入 采 剥 列 车 ( 二 ) 通 勤 车 必 须 用 专 用 棚 车
104 ( 三 ) 通 勤 列 车 与 尾 车 间 必 须 有 隔 离 车 第 六 百 零 二 条 关 门 车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车 辆 在 编 组 时 严 禁 有 关 门 车 ( 二 ) 采 剥 列 车 在 运 行 中, 允 许 有 1 辆 关 门 车, 但 不 得 在 尾 部 ( 三 ) 通 勤 列 车 火 药 车 严 禁 有 关 门 车 第 六 百 零 三 条 影 响 行 车 的 施 工 地 点, 必 须 设 置 移 动 停 车 信 号, 并 设 专 人 防 护 ; 未 恢 复 到 安 全 行 车 的 条 件 时, 严 禁 撤 除 防 护 第 六 百 零 四 条 在 区 间 内 施 工 时, 应 在 区 间 两 端 外 各 50m 处 设 置 移 动 停 车 信 号 牌 在 不 小 于 100m 处 ( 复 线 不 小 于 200m) 派 专 人 显 示 停 车 信 号 在 站 内 检 修 信 号 通 信 设 备 线 路 道 岔 等, 必 须 与 车 站 值 班 人 员 联 系,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六 百 零 五 条 使 用 轻 型 车 辆 时, 必 须 经 车 站 值 班 员 同 意,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该 车 必 须 有 负 责 人 ( 二 ) 有 足 够 的 人 员 能 随 时 将 轻 型 车 辆 撤 出 线 路 ( 三 ) 备 有 防 护 信 号 ( 四 ) 有 制 动 装 置 ( 五 ) 在 自 动 闭 塞 区 间 运 行 时, 有 绝 缘 车 轴 第 六 百 零 六 条 超 级 超 限 特 种 车 辆 运 行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零 七 条 各 种 信 号 机 及 表 示 器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显 示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进 站 接 车 进 路 通 过 遮 断 信 号 机 不 得 小 于 500m ( 二 ) 高 柱 出 站 发 车 进 路 预 告 信 号 机 不 得 小 于 300m ( 三 ) 调 车 矮 型 出 站 矮 型 进 路 复 示 引 导 信 号 机 及 各 种 表 示 器, 不 得 小 于 200m ( 四 ) 移 动 线 上 的 色 灯 信 号 机 不 得 小 于 250m 在 地 形 地 物 影 响 视 线 的 地 方, 进 站 通 过 遮 断 预 告 信 号 机 的 显 示 距 离, 在 最 坏 条 件 下 不 得 小 于 200m 第 六 百 零 八 条 信 号 机 应 设 在 列 车 运 行 的 左 侧 或 其 所 属 线 路 中 心 线 上 空, 只 能 设 于 右 侧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零 九 条 以 下 部 灯 光 中 心 距 钢 轨 顶 面 距 离 为 准 的 色 灯 信 号 机 高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高 柱 进 站 接 车 进 路 色 灯 信 号 机 ( 带 引 导 信 号 机 ) 为 5000mm; 露 天 煤 矿 坑 下, 为 4500mm ( 二 ) 出 站 发 车 进 路 调 车 预 告 信 号 机 为 5300mm ( 三 ) 通 过 信 号 机 为 4500mm ( 四 ) 复 示 遮 断 信 号 机 为 5500mm ( 五 ) 矮 型 调 车 出 站 进 路 色 灯 信 号 机 为 350~450mm; 半 固 定 线 上 的 高 柱 信 号 机 为 3500mm ( 六 ) 移 动 线 路 上 采 掘 线 排 弃 线 的 信 号 机 为 1800mm 第 六 百 一 十 条 进 站 信 号 机 应 设 在 进 站 道 岔 尖 轨 尖 端 ( 顺 向 为 警 冲 标 )15m 以 外 的 地 点, 因 调 车 作 业 或 制 动 距 离 的 需 要 延 长 的, 一 般 不 超 过 200m 第 六 百 一 十 一 条 站 内 正 线 及 到 发 线 上 的 道 岔, 均 须 与 有 关 信 号 联 锁, 区 间 内 正 线 上
105 的 道 岔, 必 须 与 有 关 信 号 机 或 闭 塞 设 备 联 锁 各 种 联 锁 设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进 路 上 有 关 道 岔 开 通 位 置 不 对 或 敌 对 信 号 机 未 关 闭 时, 该 信 号 机 不 能 开 放 ; 信 号 机 开 放 后, 该 进 路 上 的 有 关 道 岔 不 能 扳 动 ( 回 路 控 制 联 锁 的 道 岔 除 外 ), 其 敌 对 信 号 机 不 能 开 放 ( 二 ) 正 线 上 的 出 站 信 号 机 开 放 时, 进 站 信 号 机 不 能 开 放 通 过 信 号 ; 主 体 信 号 机 未 开 放 时, 预 告 信 号 机 不 能 转 为 开 放 ( 三 ) 装 有 转 换 锁 闭 器 电 动 转 辙 机 的 道 岔 当 第 一 连 接 杆 处 的 尖 轨 与 基 本 轨 间 有 4mm 及 以 上 间 隙 时, 不 能 锁 闭 或 开 放 信 号 机 第 六 百 一 十 二 条 电 气 集 中 联 锁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机 车 车 辆 通 过 道 岔 时, 该 道 岔 不 能 转 换 ( 二 ) 列 车 进 路 向 占 用 线 路 上 开 通 时, 有 关 信 号 机 不 能 开 放 ( 引 导 信 号 除 外 ) ( 三 ) 能 监 督 是 否 挤 岔, 并 于 挤 岔 的 同 时, 使 防 护 该 进 路 的 信 号 机 自 动 关 闭 ( 四 ) 被 挤 道 岔 未 恢 复 前, 有 关 信 号 机 不 能 开 放 在 控 制 台 上, 电 气 集 中 联 锁 设 备 必 须 设 置 监 督 道 岔 位 置 线 路 与 道 岔 区 段 是 否 占 用 进 路 开 通 与 锁 闭 复 示 有 关 信 号 机 的 显 示 装 置 电 锁 器 转 辙 回 路 控 制 器 联 锁 设 备, 必 须 保 证 车 站 值 班 员 能 控 制 接 发 车 进 路 和 信 号 机 开 放 与 关 闭 在 控 制 台 上, 电 锁 器 联 锁 设 备 必 须 有 接 发 列 车 的 进 路 开 通 表 示 ; 进 站 信 号 机 的 开 放 关 闭 和 出 站 信 号 机, 引 导 信 号 的 开 放 表 示 ; 到 发 线 设 有 轨 道 电 路 时, 应 有 到 发 线 的 占 用 表 示 第 六 百 一 十 三 条 道 口 自 动 信 号 必 须 在 列 车 接 近 道 口 时, 向 公 路 方 向 显 示 停 止 通 行 信 号, 并 发 出 音 响 通 知, 如 附 有 自 动 栏 杆, 栏 杆 应 自 动 关 闭 在 列 车 未 全 部 通 过 道 口 前, 道 口 信 号 必 须 始 终 保 持 停 止 通 行 状 态 自 动 栏 杆 必 须 始 终 保 持 关 闭 状 态 第 六 百 一 十 四 条 通 信 干 线 及 信 号 电 线 路, 应 广 泛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采 用 架 空 线 路 时, 信 号 通 信 架 空 电 线 最 低 点 至 地 面 或 其 他 设 备 的 最 小 垂 直 ( 或 水 平 )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郊 外, 通 信 导 线 至 地 面 的 距 离 为 2.5m ( 二 ) 在 市 郊 区, 车 站 内 的 通 信 导 线 至 地 面 的 距 离 为 3m ( 三 ) 在 农 作 物 区, 最 低 导 线 与 可 能 种 植 的 最 高 农 作 物 和 农 业 机 械 的 最 高 点 的 距 离 为 0.6m ( 四 ) 跨 越 非 主 要 公 路 大 车 道 城 市 人 行 道 和 通 过 居 民 区 时, 最 低 导 线 与 地 面 的 距 离 为 4.5m ( 五 ) 跨 越 主 要 公 路 城 市 街 道 时, 最 低 导 线 与 地 面 距 离 为 5.5m ( 六 ) 跨 越 河 流, 在 水 位 最 高 时, 最 低 导 线 与 通 过 船 只 最 高 点 的 距 离 为 1m ( 七 ) 跨 越 房 屋 时, 最 低 导 线 与 屋 顶 的 距 离 : 房 脊 为 1m, 平 房 为 2m ( 八 ) 导 线 与 建 筑 物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为 2m ( 九 ) 导 线 与 树 枝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 在 市 内 为 1m, 在 市 外 为 2m ( 十 ) 两 通 信 线 路 交 越 时, 最 近 导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为 0.6m ( 十 一 ) 电 杆 与 地 面 管 线 平 行 时 的 水 平 距 离 为 1m ( 十 二 ) 电 杆 与 最 近 钢 轨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为 地 面 上 杆 高 的 1.4 倍 与 电 力 线 交 叉 时, 由 交 越 点 至 最 近 一 根 电 力 线 杆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106 第 二 节 汽 车 运 输 第 六 百 一 十 五 条 矿 用 汽 车 在 作 业 时, 其 制 动 转 向 系 统 和 安 全 装 置 必 须 完 好 应 定 期 检 验 其 可 靠 性, 大 型 自 卸 车 应 设 示 宽 灯 或 标 志 第 六 百 一 十 六 条 矿 内 各 种 汽 车 道 路,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弯 度 坡 度 危 险 地 段 ) 设 置 反 光 路 标 和 限 速 标 志 汽 车 道 路 必 须 有 洒 水 车 洒 水 降 尘 第 六 百 一 十 七 条 严 禁 采 矿 汽 车 在 矿 内 各 种 道 路 上 超 速 行 驶, 同 类 汽 车 不 得 超 车 矿 内 各 种 车 辆 ( 正 在 作 业 的 平 路 机 除 外 ) 必 须 为 采 矿 汽 车 让 行 第 六 百 一 十 八 条 矿 山 道 路 的 宽 度 应 保 证 通 行 会 车 等 的 安 全 要 求 受 采 掘 条 件 限 制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宽 度 时, 必 须 视 道 路 距 离 设 置 相 应 数 量 的 会 车 线 矿 山 道 路 必 须 设 置 护 堤, 高 度 为 汽 车 轮 胎 直 径 的 2/5~3/5, 底 部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第 六 百 一 十 九 条 矿 内 长 距 离 坡 道 运 输 系 统,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避 难 车 道 和 缓 坡 道 第 六 百 二 十 条 雾 天 或 烟 尘 影 响 视 线 时, 应 开 亮 雾 灯 或 大 灯, 并 靠 边 减 速 行 驶, 前 后 车 距 不 得 小 于 30m; 能 见 度 不 足 30m 或 雨 雪 天 气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时, 应 停 止 作 业 第 六 百 二 十 一 条 冬 季 应 及 时 清 除 路 面 上 的 积 雪 或 结 冰, 并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前 后 车 距 不 得 小 于 50m, 行 驶 时 不 准 急 刹 车 急 转 弯 或 超 车 第 六 百 二 十 二 条 自 卸 车 不 得 在 矿 山 道 路 拖 挂 其 他 车 辆 ; 必 须 拖 挂 时,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设 专 人 指 挥 监 护 第 六 百 二 十 三 条 汽 车 在 工 作 面 装 车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待 进 入 装 车 位 置 的 汽 车 必 须 停 在 挖 掘 机 最 大 回 转 半 径 范 围 之 外 ; 正 在 装 车 的 汽 车 必 须 停 在 挖 掘 机 尾 部 回 转 半 径 之 外 ( 二 ) 正 在 装 载 的 汽 车 必 须 制 动, 司 机 不 得 将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位 伸 出 驾 驶 室 外, 严 禁 其 他 人 员 上 下 车 和 检 查 维 修 车 辆 ( 三 ) 汽 车 必 须 在 挖 掘 机 发 出 信 号 后, 方 可 进 入 或 驶 出 装 车 地 点 ( 四 ) 汽 车 排 队 等 待 装 车 时, 车 与 车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第 六 百 二 十 四 条 卸 料 平 台 应 有 信 号 安 全 标 志 照 明 和 足 够 的 调 车 宽 度 卸 料 点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挡 车 设 施 不 同 类 型 汽 车 应 有 各 自 卸 料 点, 使 用 同 一 个 卸 料 点 时, 应 保 证 大 型 车 安 全 第 三 节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第 六 百 二 十 五 条 采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物 料 的 最 大 倾 角, 上 行 不 得 大 于 16, 严 寒 地 区 不 得 大 于 14 ; 下 行 不 得 大 于 12 特 种 带 式 输 送 机 除 外 ( 二 ) 钢 丝 绳 芯 输 送 带 的 静 安 全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表 21 中 的 数 值 ( 三 )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运 输 能 力 应 与 前 置 设 备 能 力 相 匹 配 第 六 百 二 十 六 条 布 设 固 定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应 避 开 工 程 地 质 不 良 地 段 老 空 区, 必 要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107 表 21 钢 丝 绳 芯 输 送 带 的 静 安 全 系 数 值 静 安 全 系 数 值 接 头 型 式 采 用 一 级 或 二 级 接 头 型 式 的 输 送 机 采 用 三 级 接 头 型 式 的 输 送 机 工 作 条 件 有 利 一 般 不 利 ( 二 ) 应 在 适 当 地 点 设 置 行 人 栈 桥 ( 三 ) 带 式 输 送 机 下 面 的 过 人 地 点,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 四 ) 应 设 防 护 罩 或 防 雨 棚, 必 要 时 设 通 廊 倾 斜 带 式 输 送 机 人 行 走 廊 地 面 应 防 滑, 并 设 置 扶 手 栏 杆 ( 五 ) 封 闭 式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设 置 通 风 除 尘 及 防 火 设 施, 暗 道 应 按 一 定 距 离 设 置 通 向 地 面 的 安 全 通 道 ( 六 ) 在 转 载 点 和 机 头 处 应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第 六 百 二 十 七 条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设 置 下 列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 一 ) 应 设 置 防 止 输 送 带 跑 偏 驱 动 滚 筒 打 滑 纵 向 撕 裂 和 溜 槽 堵 塞 等 保 护 装 置 ; 上 行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设 置 防 止 输 送 带 逆 转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下 行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设 置 防 止 超 速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二 ) 在 带 式 输 送 机 沿 线 应 设 紧 急 联 锁 停 车 装 置 ( 三 ) 在 驱 动 传 动 和 自 动 拉 紧 装 置 的 旋 转 部 件 周 围, 应 设 防 护 装 置 第 六 百 二 十 八 条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行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用 输 送 采 剥 物 料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送 工 具 材 料 设 备 和 人 员 ( 二 ) 输 送 带 与 滚 筒 打 滑 时, 严 禁 在 输 送 带 与 滚 筒 间 楔 木 板 和 缠 绕 杂 物 ( 三 ) 采 用 绞 车 拉 紧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配 备 可 靠 的 测 力 计 严 禁 人 员 攀 越 输 送 带 第 六 百 二 十 九 条 维 修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维 修 时 必 须 停 机 上 锁, 并 有 专 人 监 护 ( 二 ) 在 地 下 或 暗 道 内 用 电 焊 气 焊 或 喷 灯 焊 检 修 带 式 输 送 机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三 十 条 清 扫 滚 筒 和 托 辊 时,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停 机 上 锁, 并 有 专 人 监 护 清 扫 工 作 完 毕 后 解 锁 送 电, 并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108 第 四 章 排 土 第 六 百 三 十 一 条 排 土 场 位 置 的 选 择, 应 保 证 排 弃 土 岩 时, 不 致 因 大 块 滚 落 滑 坡 塌 方 等 威 胁 采 场 工 业 广 场 居 民 区 铁 路 公 路 农 田 和 水 域 的 安 全 排 土 场 位 置 选 定 后, 应 进 行 地 质 测 绘 和 工 程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以 确 定 排 土 参 数 第 六 百 三 十 二 条 排 土 场 周 围 应 修 筑 可 靠 的 截 泥 防 洪 和 排 水 设 施 当 排 土 场 范 围 内 有 出 水 点 时, 必 须 在 排 土 之 前 用 盲 沟 等 方 法 将 水 疏 出 排 土 场 应 保 持 平 整, 不 应 有 积 水 高 台 阶 多 台 阶 排 土 场 应 在 最 下 层 排 弃 中 硬 以 上 岩 石, 必 要 时 应 清 理 基 底 第 六 百 三 十 三 条 铁 路 排 土 线 路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路 基 面 必 须 向 场 地 内 侧 按 段 高 形 成 反 坡 ( 二 ) 排 土 线 必 须 设 置 移 动 停 车 位 置 标 志 和 停 车 标 志 第 六 百 三 十 四 条 列 车 在 排 土 线 上 运 行 和 卸 车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列 车 进 入 排 土 线 后, 由 排 土 人 员 指 挥 列 车 运 行 机 械 排 土 线 的 列 车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20km/h; 人 工 排 土 线 不 得 超 过 15km/h; 接 近 路 端 时, 不 得 超 过 5km/h ( 二 ) 严 禁 运 行 中 卸 土 ( 三 ) 新 移 设 线 路 后, 首 次 列 车 严 禁 牵 引 进 入 ( 四 ) 翻 车 时 必 须 2 人 操 作, 操 作 人 员 应 位 于 车 箱 内 侧 ( 五 ) 清 扫 自 翻 车 应 采 用 机 械 化 作 业, 人 工 清 扫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六 ) 卸 车 完 毕, 必 须 在 排 土 人 员 发 出 出 车 信 号 后, 列 车 方 可 驶 出 排 土 线 第 六 百 三 十 五 条 推 土 犁 排 土 时, 推 土 的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20km/h; 接 近 路 端 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5km/h 第 六 百 三 十 六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排 土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受 土 坑 的 坡 面 角 不 得 大 于 70, 严 禁 超 挖 ( 二 ) 挖 掘 机 至 站 立 台 阶 坡 顶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台 阶 高 度 10m 以 下 为 6m; 2. 台 阶 高 度 11~15m 为 8m; 3. 台 阶 高 度 16~20m 为 11m; 4. 台 阶 高 度 超 过 20m 时 应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三 十 七 条 排 土 机 排 土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排 土 机 必 须 在 稳 定 的 平 盘 上 作 业, 外 侧 履 带 与 台 阶 坡 顶 线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 二 ) 工 作 场 地 和 行 走 道 路 的 坡 度 必 须 符 合 排 土 机 的 技 术 要 求 ( 三 ) 排 土 机 长 距 离 走 行 时, 受 料 臂 排 料 臂 应 与 走 行 方 向 成 一 直 线, 并 将 其 吊 起 固 定 ; 配 重 小 车 在 前 靠 近 回 转 中 心 一 端, 到 位 后 用 销 子 固 定 ; 严 禁 上 坡 转 弯 第 六 百 三 十 八 条 排 土 场 卸 载 区 应 有 通 信 设 施 或 联 络 信 号, 夜 间 应 有 照 明 第 六 百 三 十 九 条 汽 车 运 输 排 土 场 及 排 弃 作 业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排 土 场 卸 载 区, 应 有 连 续 的 安 全 墙, 其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轮 胎 直 径 的 2/5, 特 殊 情
109 况 下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二 ) 排 土 工 作 面 向 坡 顶 线 方 向 应 有 3%~5% 的 反 坡 ( 三 ) 应 按 规 定 顺 序 排 弃 土 岩, 在 同 一 地 段 进 行 卸 车 和 推 土 作 业 时, 设 备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四 ) 卸 土 时, 汽 车 应 垂 直 排 土 工 作 线 ; 严 禁 高 速 倒 车 冲 撞 安 全 墙 ( 五 ) 推 土 时, 严 禁 推 土 机 沿 平 行 坡 顶 线 方 向 推 土 第 六 百 四 十 条 当 出 现 滑 坡 征 兆 或 其 他 危 险 时, 必 须 停 止 排 土 作 业,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110 第 五 章 滑 坡 防 治 第 六 百 四 十 一 条 露 天 煤 矿 应 做 好 工 程 水 文 地 质 勘 查 测 绘 工 作 和 边 坡 稳 定 性 评 价 并 制 定 边 坡 稳 定 措 施 露 天 煤 矿 应 建 立 岩 移 永 久 性 观 测 线 ( 网 ), 定 期 观 测 第 六 百 四 十 二 条 非 工 作 帮 形 成 一 定 范 围 的 到 界 台 阶 后, 应 定 期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和 评 价, 对 影 响 生 产 安 全 的 不 稳 定 边 坡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四 十 三 条 工 作 帮 边 坡 在 临 近 最 终 设 计 的 边 坡 之 前,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稳 定 性 分 析 和 评 价 当 原 设 计 的 最 终 边 坡 达 不 到 稳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时, 应 修 改 设 计 或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第 六 百 四 十 四 条 露 天 煤 矿 的 长 远 和 年 度 采 矿 工 程 设 计, 必 须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性 验 算, 达 不 到 边 坡 稳 定 要 求 时, 应 修 改 采 矿 设 计 或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四 十 五 条 采 场 最 终 边 坡 的 管 理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掘 作 业 必 须 按 设 计 进 行, 坡 底 线 不 得 超 挖 ( 二 ) 临 近 到 界 台 阶 时, 应 采 用 控 制 爆 破, 不 得 超 钻 并 采 取 减 震 措 施, 严 禁 采 用 硐 室 爆 破 ( 三 ) 含 有 露 头 煤 的 到 界 台 阶, 应 采 取 防 止 露 头 煤 风 化 自 燃 及 沿 煤 层 底 板 滑 坡 的 措 施 第 六 百 四 十 六 条 排 土 场 边 坡 管 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随 着 排 土 场 边 坡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如 有 不 稳 定 因 素 应 修 改 排 土 参 数 或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 二 ) 实 施 内 排 土 场 前, 必 须 测 绘 地 形, 查 明 基 底 岩 层 的 赋 存 状 态 及 岩 石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测 定 排 弃 物 料 的 力 学 参 数, 进 行 排 土 场 设 计 和 边 坡 稳 定 计 算, 清 除 基 底 上 不 利 于 边 坡 稳 定 的 松 软 土 岩 ( 三 ) 内 部 排 土 场 最 下 1 个 台 阶 的 坡 底 与 采 掘 工 作 面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四 ) 内 部 排 土 场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排 水 措 施, 防 止 或 减 少 水 流 入 排 土 场 第 六 百 四 十 七 条 应 定 期 巡 视 采 场 及 排 土 场 边 坡, 发 现 有 滑 坡 征 兆 时, 必 须 设 明 显 标 志 牌 对 设 有 运 输 道 路 采 运 机 械 和 重 要 设 施 的 边 坡, 必 须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111 第 六 章 防 治 水 和 防 灭 火 第 一 节 防 治 水 第 六 百 四 十 八 条 露 天 煤 矿 每 年 雨 季 前 必 须 对 防 排 水 设 施 作 全 面 检 查, 制 定 当 年 的 防 排 水 计 划 和 措 施 检 修 防 排 水 设 施 新 建 的 重 要 防 排 水 工 程 必 须 在 雨 季 前 完 工 第 六 百 四 十 九 条 对 低 于 当 地 洪 水 位 的 建 筑, 必 须 按 规 定 采 取 修 筑 堤 坝 沟 渠, 疏 通 水 沟 等 防 洪 措 施 第 六 百 五 十 条 露 天 煤 矿 地 表 及 边 坡 上 的 防 排 水 设 施, 应 避 开 有 滑 坡 危 险 的 地 段 排 水 沟 应 经 常 检 查 清 淤, 不 应 渗 漏 倒 灌 或 漫 流 当 采 场 内 有 滑 坡 区 时, 应 在 滑 坡 区 周 围 设 截 水 沟 当 水 沟 经 过 有 变 形 裂 缝 的 边 坡 地 段 时, 应 采 取 防 渗 措 施 第 六 百 五 十 一 条 用 露 天 采 场 深 部 做 储 水 池 时, 其 排 水 期 限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因 储 水 而 停 止 采 煤 的 工 作 面 数 少 于 采 煤 工 作 面 总 数 的 1/3 时, 不 得 大 于 15 天 ( 二 ) 因 储 水 而 停 止 采 煤 的 工 作 面 占 采 煤 工 作 面 总 数 的 1/3~1/2 时, 不 得 大 于 7 天 ( 三 ) 因 储 水 而 停 止 采 煤 的 工 作 面 超 过 1/2 时, 不 得 大 于 3 天 ( 四 ) 采 用 井 巷 排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50% 第 六 百 五 十 二 条 地 层 含 水 影 响 采 矿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时, 应 进 行 疏 干, 疏 干 工 程 应 超 前 于 采 矿 工 程 因 疏 干 地 层 含 水 地 面 出 现 裂 缝 塌 陷 时, 应 圈 定 范 围 加 以 防 护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半 ) 地 下 疏 干 泵 房 应 设 通 风 装 置 第 六 百 五 十 三 条 地 下 水 影 响 较 大 和 已 进 行 疏 干 排 水 工 程 的 边 坡, 应 进 行 地 下 水 位 水 压 及 涌 水 量 的 观 测, 分 析 地 下 水 对 边 坡 稳 定 的 影 响 程 度 及 疏 干 的 效 果, 制 定 地 下 水 治 理 措 施 第 六 百 五 十 四 条 因 地 下 水 水 位 升 高, 可 能 造 成 排 土 场 或 采 场 滑 坡 时, 必 须 进 行 地 下 水 疏 干 第 二 节 防 灭 火 第 六 百 五 十 五 条 露 天 煤 矿 必 须 制 定 地 面 和 采 场 内 的 防 火 措 施 所 有 建 筑 物 煤 堆 排 土 场 仓 库 油 库 爆 破 器 材 库 木 料 厂 等 处 的 防 火 措 施 和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露 天 煤 矿 内 的 采 掘 运 输 排 土 等 主 要 设 备, 必 须 备 有 灭 火 器 材, 并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 第 六 百 五 十 六 条 开 采 有 自 燃 倾 向 的 煤 层, 必 须 建 立 防 灭 火 系 统
112 第 七 章 电 气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六 百 五 十 七 条 露 天 煤 矿 的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电 力 和 通 信 系 统 的 设 计 安 装 验 收 运 行 检 修 试 验 和 安 全 防 护 等 工 作,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第 六 百 五 十 八 条 有 淹 没 危 险 的 主 排 水 泵 站 的 电 源 线 路 必 须 设 两 回 路, 当 一 回 路 停 电 时, 另 一 回 路 的 供 电 能 力 应 能 承 担 最 大 排 水 负 荷 第 六 百 五 十 九 条 采 场 和 排 土 场 的 低 压 配 电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1kV,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压 应 采 用 220V, 带 漏 电 保 护 的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380V 第 六 百 六 十 条 供 电 系 统 应 安 装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 专 供 电 力 机 车 变 流 设 备 用 的 变 压 器 除 外 ) 向 移 动 式 高 压 电 力 设 备 供 电 的 变 压 器 应 采 用 中 性 点 不 直 接 接 地 方 式, 且 中 性 线 不 得 引 出 ; 当 采 用 中 性 点 经 限 流 电 阻 接 地 方 式 供 电 时, 必 须 将 变 压 器 接 地 和 移 动 设 备 外 壳 用 架 空 地 线 或 电 缆 接 地 线 连 接 起 来 向 固 定 设 备 供 电 的 变 压 器, 一 般 采 用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方 式, 固 定 设 备 外 壳 必 须 直 接 重 复 接 地 第 六 百 六 十 一 条 在 带 电 导 线 电 气 设 备 及 油 开 关 附 近, 不 得 有 引 起 电 气 火 灾 的 热 源 第 二 节 变 电 所 ( 站 ) 和 配 电 设 备 第 六 百 六 十 二 条 地 面 变 电 所 的 位 置 选 择,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和 设 计 规 范,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距 采 场 最 终 境 界 200m 以 外 ( 二 ) 应 设 在 爆 炸 材 料 库 爆 炸 危 险 区 以 外 ( 三 ) 不 应 设 在 不 稳 定 的 排 土 场 内 ( 四 ) 不 应 设 在 塌 陷 区 ( 五 ) 变 电 所 与 高 噪 声 源 的 距 离, 应 满 足 主 控 制 室 背 景 噪 声 不 大 于 60dB(A) 的 要 求 变 电 所 周 围 必 须 设 有 围 墙, 其 高 度 不 低 于 1.8m, 并 在 周 围 悬 挂 安 全 警 示 牌 第 六 百 六 十 三 条 设 人 值 班 的 固 定 变 电 所 ( 站 ) 必 须 悬 挂 一 次 二 次 架 空 线 和 电 缆 的 配 电 系 统 图 以 及 有 关 操 作 维 护 等 的 规 程 规 则 第 六 百 六 十 四 条 采 场 变 电 亭 应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修 建, 亭 内 变 电 装 置 与 墙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8m, 距 顶 部 不 得 小 于 1m 变 电 亭 的 门 应 向 外 开, 门 口 悬 挂 非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入 内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全 封 闭 式 移 动 变 电 站, 箱 体 应 有 可 靠 的 保 护 接 地 无 人 值 班 的 变 电 亭 ( 移 动 变 电 站 ) 的 门 应 加 锁 亭 ( 站 ) 内 设 备 应 编 号, 并 注 明 用 途 ; 应 有 停 送 电 标 志 和 送 电 开 关 的 锁 紧 装 置 采 场 变 电 亭 非 全 封 闭 式 移 动 变 电 站, 四 周 应 有 围 墙 或 栅 栏, 其 设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113 严 酷 条 件 下 户 外 场 所 电 气 设 施 要 求 第 六 百 六 十 五 条 移 动 变 电 站 配 电 装 置 的 操 作 按 钮 ( 可 远 控 ) 和 手 柄 应 设 在 带 门 锁 的 箱 体 内 隔 离 开 关 与 主 开 关 之 间 应 有 可 靠 的 机 械 或 电 气 闭 锁 第 三 节 架 空 输 电 线 和 电 缆 第 六 百 六 十 六 条 采 场 内 固 定 供 电 线 路 和 通 信 线 路 应 设 置 在 稳 定 的 边 坡 上 第 六 百 六 十 七 条 采 场 的 高 压 架 空 输 电 线 截 面 不 得 小 于 35mm 2, 低 压 架 空 输 电 线 截 面 不 得 小 于 25mm 2 由 架 空 线 向 移 动 式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和 移 动 变 电 站 供 电 的 分 支 线 路 应 采 用 橡 套 电 缆 第 六 百 六 十 八 条 架 设 在 同 一 电 杆 上 的 高 低 压 输 ( 配 ) 电 线 路 不 得 多 于 两 回 ; 上 下 横 担 的 距 离 直 线 杆 不 得 小 于 800mm, 转 角 杆 不 得 小 于 500mm(10kV 线 路 及 以 下 ), 同 一 电 杆 上 的 高 压 线 路, 应 由 同 一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源 供 电 垂 直 向 采 场 供 电 的 配 电 线 路, 同 一 杆 上 只 能 架 设 一 回 第 六 百 六 十 九 条 架 空 线 下 不 应 堆 置 岩 石 矿 石 枕 木 钢 轨 或 其 他 材 料 ; 特 殊 情 况 下, 堆 放 的 物 料 最 高 点 至 架 空 线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22 的 规 定 值 第 六 百 七 十 条 在 最 大 下 垂 度 的 情 况 下, 台 阶 上 架 空 配 电 线 最 下 部 到 地 面 和 接 触 网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22 的 规 定 值 表 22 特 殊 情 况 架 空 线 下 堆 放 物 料 的 安 全 距 离 线 路 通 过 区 域 安 全 距 离 /m 电 压 等 级 /kv <1 1~10 35 采 场 和 排 土 场 人 难 以 通 行 和 地 面 运 输 必 须 通 行 的 地 点 台 阶 坡 面 配 电 线 和 接 触 网 的 平 面 交 叉 点 铁 路 与 配 电 线 路 的 平 面 交 叉 点 第 六 百 七 十 一 条 输 配 电 线 路 最 边 上 的 导 线, 到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最 近 部 分 的 水 平 距 离, 在 有 最 大 风 偏 的 情 况 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线 路 电 压 10kV 时, 水 平 距 离 2m ( 二 )10kV< 线 路 电 压 110kV 时, 水 平 距 离 4m 第 六 百 七 十 二 条 台 阶 上 6~10kV 的 架 空 输 配 电 线 最 边 上 的 导 线, 在 没 有 偏 差 的 情 况 下, 至 接 触 网 最 近 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5m, 至 铁 路 路 肩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m 第 六 百 七 十 三 条 电 压 小 于 10kV 的 输 配 电 线, 允 许 采 用 移 动 电 杆, 移 动 电 杆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0m, 特 殊 情 况 应 根 据 计 算 确 定 第 六 百 七 十 四 条 在 采 场 火 区 水 塘 水 仓 和 可 能 出 现 滑 坡 的 地 段, 不 得 敷 设 橡 套 电 缆
114 第 六 百 七 十 五 条 橡 套 电 缆 接 头 必 须 进 行 绝 缘 强 度 检 验 采 用 硫 化 热 补 或 与 热 补 同 等 效 能 的 冷 补 的 接 头 还 必 须 进 行 浸 水 耐 压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六 百 七 十 六 条 电 缆 与 设 备 连 接 处 必 须 防 潮 密 封, 电 缆 芯 线 的 连 接 应 用 套 管 夹 紧 或 用 焊 锡 接 头 接 头 处 应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度, 接 触 电 阻 不 得 大 于 800μΩ 电 缆 穿 越 铁 路 公 路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第 六 百 七 十 七 条 向 移 动 设 备 供 电 的 橡 套 电 缆, 可 缠 绕 在 卷 筒 ( 盘 ) 上, 卷 筒 ( 盘 ) 的 结 构 设 计 和 缠 绕 电 缆 载 流 量 的 计 算 及 橡 套 电 缆 移 设,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严 酷 条 件 下 户 外 场 所 电 气 设 施 规 定 第 四 节 电 力 牵 引 第 六 百 七 十 八 条 接 触 线 距 铁 路 轨 面 的 垂 直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正 接 触 线 为 5750mm, 不 得 大 于 6000mm, 不 得 小 于 5400mm; 终 点 应 保 持 6200~ 6500mm ( 二 ) 旁 接 触 线 为 4300mm, 不 得 大 于 4500mm, 不 得 小 于 4100mm; 终 点 应 保 持 4300~ 4700mm 为 保 证 正 接 触 网 规 定 的 高 度 和 张 力, 应 装 设 自 动 调 整 装 置 进 入 桥 梁 隧 道 等 人 工 建 筑 物 内, 接 触 网 的 高 度 可 适 当 降 低, 但 不 得 低 于 受 电 弓 的 最 低 工 作 高 度 第 六 百 七 十 九 条 1kV 以 上 的 架 空 电 源 线 不 得 与 接 触 网 电 杆 同 杆 架 设 380V 动 力 线 照 明 线 及 铁 路 信 号 外 线 和 接 触 网 电 杆 同 杆 架 设 时, 应 使 用 绝 缘 导 线, 其 吊 挂 高 度 距 钢 轨 顶 面 距 离, 正 接 触 网 不 得 大 于 3m, 旁 接 触 网 不 得 大 于 1.5m 照 明 灯 具 必 须 装 在 电 杆 与 接 触 网 相 反 一 侧 第 六 百 八 十 条 由 变 ( 配 ) 电 所 供 电 的 馈 电 线 及 回 流 线,10kV 及 以 下 架 空 电 源 线 距 接 触 网 最 顶 点 不 得 小 于 2m;10kV 以 上 架 空 电 源 线 距 接 触 网 最 顶 点 不 得 小 于 3m 第 六 百 八 十 一 条 接 触 网 及 受 电 弓 带 电 部 分 与 桥 梁 平 硐 管 线 等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2m 第 六 百 八 十 二 条 接 触 网 线 路 因 故 障 停 电 后, 应 立 即 报 告 调 度 人 员, 经 查 询 可 试 送 1 次, 若 仍 跳 闸, 不 得 强 行 送 电, 待 查 明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后, 方 可 送 电 第 六 百 八 十 三 条 接 触 网 的 电 杆 ( 金 属 杆 及 钢 筋 混 凝 土 杆 ) 上 所 有 金 属 结 构 支 撑, 以 及 距 离 接 触 网 带 电 部 分 5m 以 内 的 其 他 金 属 结 构 物 均 应 接 地, 接 地 线 接 在 轨 道 上 自 动 闭 塞 的 区 段, 接 地 线 应 通 过 火 花 间 隙 接 在 轨 道 上 所 有 的 接 地 线 的 接 点, 均 应 设 在 便 于 检 查 的 地 点 第 六 百 八 十 四 条 电 气 化 铁 路 轨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轨 端 连 接 处 ( 轨 缝 ) 电 阻 应 不 超 过 3m 长 同 型 钢 轨 的 电 阻 值 ( 二 ) 两 平 行 钢 轨 之 间, 每 隔 200m 要 连 接 1 根 断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铜 线 或 其 他 等 效 电 阻 的 导 线 ; 多 条 线 路 平 行 敷 设 时, 每 隔 400m 互 相 连 接 1 次 ( 三 ) 连 接 必 须 牢 固, 连 接 后 线 路 的 电 阻 应 与 同 长 度 的 断 面 为 50mm 2 的 铜 电 线 电 阻 值 相 等 ; 用 扁 钢 材 连 接 时,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60 6mm 2 ( 四 ) 设 有 轨 道 电 路 的 铁 路 站 场 和 区 段, 用 轨 道 作 信 号 电 流 回 路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115 证 牵 引 电 流 不 影 响 轨 道 电 路 的 正 常 工 作 第 六 百 八 十 五 条 油 库 爆 炸 材 料 库 等 严 防 火 花 区 的 轨 道 和 非 电 机 车 运 行 的 轨 道 严 禁 用 作 电 流 回 路 用 作 电 流 回 路 的 轨 道 与 不 作 电 流 回 路 的 轨 道 之 间 必 须 绝 缘,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八 十 六 条 在 受 电 弓 未 脱 开 之 前,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高 压 室 或 爬 到 电 机 车 顶 盖 的 出 口 电 机 车 应 有 闭 锁 装 置 第 六 百 八 十 七 条 检 查 和 维 修 电 机 车 作 业 应 在 车 库 或 专 用 线 上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电 机 车 顶 盖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并 使 接 触 网 接 地 第 六 百 八 十 八 条 电 气 化 铁 路 与 公 路 交 叉 点 及 卸 载 作 业 地 点, 必 须 安 装 灯 光 信 号 或 警 戒 牌 在 道 口 两 面 应 安 装 限 界 门, 其 高 度 应 比 接 触 网 低 0.5m 以 上 第 六 百 八 十 九 条 在 跨 越 电 气 化 铁 路 的 栈 桥 上, 应 设 置 安 全 护 板, 其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8m 在 架 线 两 边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m 第 六 百 九 十 条 区 间 接 触 线 与 加 强 导 线, 在 区 间 每 隔 200~250m 应 连 接 1 条 不 得 小 于 接 触 线 截 面 积 的 连 接 线 在 接 触 线 分 界 处 两 侧 应 设 连 接 线 第 六 百 九 十 一 条 接 触 网 防 雷 电 装 置 地 线 应 接 在 单 轨 道 电 路 回 流 钢 轨 上, 或 接 在 双 轨 道 电 路 轭 流 变 压 器 中 性 点 上 第 六 百 九 十 二 条 接 触 网 每 隔 700~800m 设 置 1 处 回 流 线 所 有 的 变 ( 配 ) 电 所 接 触 网 的 回 流 线 应 并 接 在 一 起, 防 止 某 一 回 流 线 故 障 烧 损 设 备 第 五 节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和 接 地 第 六 百 九 十 三 条 固 定 变 电 站 或 移 动 变 电 站 向 移 动 电 气 设 备 供 电 的 输 配 电 线 路 的 电 压 高 于 1kV 时, 应 装 设 短 路 和 过 负 荷 保 护 装 置 交 流 电 压 大 于 50V 的 线 路, 应 安 装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短 路 和 单 相 接 地 ( 漏 电 ) 保 护 应 采 取 二 级 保 护 第 六 百 九 十 四 条 定 期 检 查 输 配 电 线 路 的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完 好 性, 每 隔 6 个 月 或 在 设 备 移 动 时 必 须 检 查 1 次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和 自 动 开 关, 每 年 至 少 检 验 调 整 1 次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第 六 百 九 十 五 条 采 场 应 选 用 户 外 型 电 气 设 备,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所 有 高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裸 露 导 电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严 酷 条 件 下 户 外 场 所 电 气 设 施 有 关 直 接 接 触 防 护 的 要 求 第 六 百 九 十 六 条 变 电 所 ( 站 ) 安 装 的 各 种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应 灵 敏 可 靠, 定 期 试 验 检 查, 设 人 值 班 的 变 电 所 ( 站 ), 必 须 检 查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完 好 性,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六 百 九 十 七 条 高 压 电 动 机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高 压 侧, 应 有 短 路 过 负 荷 和 欠 电 压 释 放 保 护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过 电 流 继 电 器 的 整 定 和 熔 断 器 熔 体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第 六 百 九 十 八 条 变 电 所 开 关 跳 闸 后, 应 立 即 报 告 调 度 人 员, 经 查 询, 可 试 送 1 次 ; 若 仍 跳 闸, 不 得 强 行 送 电, 待 查 明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后, 方 可 送 电 第 六 百 九 十 九 条 接 触 网 在 下 列 地 点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 ( 一 ) 由 变 ( 配 ) 电 所 馈 出 的 供 电 线 与 接 触 网 连 接 处 ( 二 ) 机 车 库 进 口 处
116 ( 三 ) 平 硐 口 ( 四 ) 电 机 车 运 输 线 路 上 每 个 独 立 区 段 内 ( 五 ) 雷 电 活 动 强 烈 地 区, 采 场 的 接 触 网 与 分 支 线 的 连 接 处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与 架 空 线 连 接 处 防 雷 电 装 置 宜 采 用 角 型 放 电 间 隙, 接 地 线 应 接 在 钢 轨 上 第 七 百 条 露 天 煤 矿 的 变 ( 配 ) 电 装 置 油 库 爆 炸 材 料 库 高 大 或 易 受 雷 击 的 建 筑,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每 年 雨 季 前 试 验 检 查 1 次 第 七 百 零 一 条 与 接 触 网 直 接 连 接 的 电 动 机 和 整 流 装 置, 应 有 过 负 荷 过 流 过 压 短 路 等 保 护 装 置 第 七 百 零 二 条 变 电 所 ( 站 ) 的 输 配 电 线 及 电 气 设 备 上 的 接 地 保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安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七 百 零 三 条 采 场 的 架 空 线 主 接 地 极 不 得 少 于 2 组, 排 土 场 可 设 1 组 主 接 地 极 应 设 在 运 输 线 路 附 近 或 电 阻 率 低 的 地 方, 每 组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4Ω, 在 土 壤 电 阻 率 大 于 1000Ω mm 2 /m 的 地 区, 不 得 超 过 30Ω, 移 动 设 备 与 架 空 线 的 接 地 线 之 间 的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1Ω 接 地 线 和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的 接 触 电 压 不 得 大 于 50V 第 七 百 零 四 条 变 压 器 中 性 点 不 直 接 接 地 时, 高 压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设 接 地 保 护, 并 应 在 变 压 器 低 压 侧 装 设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检 漏 装 置 低 压 电 力 系 统 的 变 压 器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时, 必 须 设 接 零 保 护 第 七 百 零 五 条 50V 以 上 的 交 流 电 气 设 备 和 内 绝 缘 损 坏 可 能 带 有 触 电 危 险 的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构 架 等, 必 须 设 保 护 接 地 第 七 百 零 六 条 采 场 内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 装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高 压 架 空 线 的 接 地 线 应 使 用 截 面 大 于 35mm 2 的 钢 绞 线, 并 应 设 在 架 空 线 横 担 下 0.5m 处 ( 二 ) 移 动 变 电 站 和 用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橡 套 电 缆 的 专 用 接 地 芯 线 接 地 或 接 零, 并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地 线 监 测 系 统 第 七 百 零 七 条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 部 分 必 须 用 单 独 的 接 地 线 与 接 地 装 置 相 连 接, 不 得 将 多 台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 线 串 联 接 地 严 禁 用 金 属 管 道 以 及 电 缆 铅 护 套 作 为 接 地 极 第 七 百 零 八 条 低 压 接 零 系 统 的 架 空 线 路 的 终 端 和 支 线 的 终 端 应 重 复 接 地, 交 流 线 路 零 线 的 重 复 接 地 必 须 用 人 工 接 地 体, 不 得 与 地 下 金 属 管 网 有 联 系 所 有 接 地 线 与 电 气 设 备 仪 器 外 壳 的 连 接 以 及 与 接 地 极 的 连 接, 应 当 焊 接 或 用 可 靠 的 方 式 连 接 第 七 百 零 九 条 重 新 安 装 或 移 动 后 的 电 气 设 备, 运 行 前 必 须 测 量 其 接 地 电 阻 爆 破 作 业 结 束 后, 必 须 检 查 爆 破 区 内 的 接 地 装 置 第 七 百 一 十 条 每 月 应 至 少 检 查 1 次 采 场 和 排 土 场 的 接 地 网, 每 年 至 少 测 量 1 次 接 地 网 的 总 电 阻 值 第 六 节 照 明 通 信 和 信 号 第 七 百 一 十 一 条 固 定 式 照 明 灯 具 使 用 的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20V, 手 灯 或 移 动 式 照 明 灯 具
117 的 电 压 应 小 于 50V, 在 金 属 容 器 内 作 业 用 的 照 明 灯 具 的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5V 在 同 一 地 点 安 装 不 同 照 明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源 插 座 时, 应 有 明 显 区 别 标 志 第 七 百 一 十 二 条 露 天 煤 矿 各 作 业 场 所 的 照 度 应 符 合 表 23 要 求 表 23 露 天 煤 矿 各 作 业 场 所 照 度 表 地 点 照 度 /lx 照 明 平 面 挖 掘 机 列 车 和 自 卸 汽 车 等 的 装 卸 点 及 转 载 点 3 5 地 表 水 平 面 垂 直 面 铁 路 调 车 场 带 式 输 送 机 流 水 线 5 地 表 水 平 面 带 式 输 送 机 表 面 带 式 输 送 机 滚 筒 维 护 区 10 水 平 面 带 式 输 送 机 手 选 矸 石 地 点 30 带 式 输 送 机 表 面 从 选 矸 人 员 起 到 输 送 带 运 行 相 反 方 向 1.5m 的 距 离 内 钻 机 作 业 地 点 5 3 在 整 个 钻 机 高 度 内 的 垂 直 平 面 上 地 表 水 平 面 采 场 及 排 土 场 道 路 0.2 地 表 水 平 面 上 下 台 阶 梯 子 3 梯 子 垂 直 面 站 场 主 要 人 行 道 和 行 车 道 0.5 地 表 水 平 面 其 他 移 动 机 械 5 地 表 水 平 面 人 行 固 定 线 路 1 水 平 面 露 天 煤 矿 汽 车 道 路 0.5~3 汽 车 运 行 水 平 面 露 天 煤 矿 范 围 内 的 铁 道 线 路 0.5 线 路 上 部 结 构 水 平 面 第 七 百 一 十 三 条 接 触 网 的 电 压 等 于 或 小 于 1650V 时, 在 其 固 定 或 移 动 的 电 杆 上, 可 悬 挂 照 明 线 接 触 网 与 照 明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5m, 且 两 者 采 用 的 绝 缘 子 必 须 相 同 第 七 百 一 十 四 条 变 电 所 ( 站 ) 整 流 站 绞 车 房 等 重 要 场 所, 以 及 大 中 型 采 掘 运 输 设 备 应 配 备 通 信 设 备 通 信 设 备 应 不 受 接 触 网 高 压 线 雷 雨 放 电 和 杂 散 电 流 的 影 响 第 七 百 一 十 五 条 提 升 绞 车 必 须 有 声 光 信 号 装 置, 信 号 装 置 的 供 电 线 路 上 严 禁 接 其 他 负 荷 第 七 节 电 气 设 备 操 作 维 护 和 调 整 第 七 百 一 十 六 条 不 得 带 电 检 修 搬 迁 电 气 设 备 和 电 缆 特 殊 情 况 带 电 作 业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七 百 一 十 七 条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非 专 职 和 非 值 班 电 气 人 员, 严 禁 擅 自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 二 ) 操 作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回 路 时,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戴 绝 缘 手 套, 穿 电 工 绝 缘 靴 或 站 在 绝 缘 台 上 ( 三 ) 操 作 人 员 身 体 任 何 部 分 与 电 气 设 备 裸 露 带 电 部 分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24 的 要
118 求 ; 否 则,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隔 栏 护 架 等 ( 四 )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操 作 柄 和 工 作 中 必 须 接 触 的 部 分,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绝 缘, 其 外 壳 必 须 可 靠 接 地 ( 直 流 充 电 手 持 式 工 具 除 外 ) 第 七 百 一 十 八 条 检 修 多 用 户 使 用 的 输 配 电 线 路 时, 应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七 百 一 十 九 条 操 作 人 员 及 其 携 带 的 工 具 材 料 与 带 电 体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25 的 要 求 表 24 操 作 人 员 与 电 气 设 备 裸 露 带 电 部 分 最 小 距 离 电 压 等 级 /kv 最 小 距 离 /m 电 压 等 级 /kv 最 小 距 离 /m 10 及 以 下 ~ 表 25 操 作 人 员 及 其 携 带 的 工 具 材 料 与 带 电 体 的 最 小 距 离 电 压 等 级 /kv 最 小 距 离 /m 电 压 等 级 /kv 最 小 距 离 /m 第 七 百 二 十 条 高 压 变 配 电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检 修 及 停 送 电,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停 电 申 请 和 工 作 票 制 度 停 电 线 路 维 修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由 负 责 人 统 一 指 挥 ( 二 )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断 开 点, 该 线 路 断 开 的 电 源 开 关 把 手, 必 须 专 人 看 管 或 加 锁, 并 悬 挂 有 人 作 业, 严 禁 合 闸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 三 ) 停 电 后 必 须 验 电, 并 挂 好 接 地 线 ( 四 )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专 人 监 护 ( 五 ) 确 认 所 有 作 业 完 毕 后, 摘 除 接 地 线 和 警 示 牌, 由 负 责 人 检 查 无 误 后 通 知 调 度 恢 复 送 电 第 七 百 二 十 一 条 移 动 金 属 塔 架 和 大 型 设 备 通 过 架 空 线 时, 必 须 与 架 空 线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特 殊 情 况 下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七 百 二 十 二 条 挖 掘 机 作 业 不 得 影 响 和 破 坏 电 缆 线 电 杆 或 其 他 支 架 基 础 的 安 全, 不 得 损 伤 接 地 导 体 和 接 地 线 第 七 百 二 十 三 条 爆 破 危 险 区 的 架 空 输 电 线 电 缆 和 移 动 变 电 站 等, 在 爆 破 时 应 停 电 恢 复 送 电 前, 必 须 对 这 些 线 路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无 损 后 方 可 送 电 第 七 百 二 十 四 条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校 准 更 换 熔 断 器 时 应 切 断 电 源 在 打 雷 或 下 雨 时 更 换 熔 断 器,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七 百 二 十 五 条 在 架 空 输 配 电 线 下 或 附 近 行 驶 或 作 业 的 机 械 设 备, 其 提 升 ( 伸 出 ) 部 分 最 高 ( 最 远 ) 点 至 电 线 的 垂 直 ( 水 平 )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25 的 规 定 值
119 第 七 百 二 十 六 条 在 1650V 及 以 下 的 接 触 网 上 带 电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接 触 网 的 正 负 线 必 须 用 木 杆 架 设 ( 二 ) 操 作 人 员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持 证 上 岗 ( 三 ) 使 用 专 用 的 作 业 车 或 专 用 的 具 有 绝 缘 的 梯 子 ( 四 ) 雨 雪 雾 天 严 禁 作 业 ( 五 ) 安 全 负 责 人 在 地 面 监 护 第 八 节 爆 炸 材 料 库 和 炸 药 加 工 区 安 全 配 电 第 七 百 二 十 七 条 爆 炸 材 料 库 房 区 和 加 工 区 的 10kV 及 以 下 的 变 电 所, 可 采 用 户 内 式, 但 不 应 设 在 A 级 建 筑 物 内 变 电 所 与 A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m 柱 上 变 电 亭 与 A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0m, 与 B 级 和 D 级 建 筑 物 不 得 小 于 50m 第 七 百 二 十 八 条 1~10kV 的 室 外 架 空 线 路, 严 禁 跨 越 危 险 场 所 的 建 筑 物 其 边 线 与 建 筑 物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与 A 级 和 B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电 杆 间 距 的 2/3, 且 不 应 小 于 35m; 与 生 产 炸 药 的 A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 二 ) 与 D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电 杆 高 的 1.5 倍 第 七 百 二 十 九 条 由 变 ( 配 ) 电 所 至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工 房 ( 库 房 ) 的 380V/220V 级 配 电 线 路, 必 须 采 用 金 属 铠 装 电 缆, 并 在 地 下 敷 设 电 缆 埋 地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电 缆 的 入 户 端 金 属 外 皮 或 装 电 缆 的 钢 管 应 接 到 防 雷 电 接 地 装 置 上 在 电 缆 与 架 空 线 的 连 接 处 应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防 雷 电 装 置 电 缆 金 属 外 皮 或 钢 管 和 绝 缘 铁 脚 应 连 在 一 起 并 接 地, 其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不 应 大 于 10Ω 第 七 百 三 十 条 低 压 配 电 应 采 用 380V/220V 五 线 制 系 统 第 七 百 三 十 一 条 有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中 的 金 属 设 备 管 道 和 其 他 导 电 物 体, 均 应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其 防 静 电 的 接 地 电 阻 不 得 大 于 100Ω 该 接 地 装 置 与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雷 电 的 接 地 装 置 共 用, 此 时 接 地 电 阻 值 取 其 中 最 小 值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还 应 采 用 其 他 的 防 静 电 措 施
120 第 八 章 设 备 检 修 第 七 百 三 十 二 条 严 禁 在 设 备 运 转 中 进 行 检 修 检 修 时, 必 须 切 断 供 电 电 源 水 源 汽 源 风 源 油 源 等, 并 悬 挂 正 在 检 修, 禁 止 启 动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拆 卸 有 压 容 器 和 工 件 前, 必 须 将 压 力 释 放 拆 装 和 检 修 有 危 险 的 设 备 和 部 件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七 百 三 十 三 条 电 焊 气 焊 切 割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工 作 场 地 必 须 通 风 良 好, 无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各 类 气 瓶 要 距 明 火 10m 以 上 ; 氧 气 瓶 距 乙 炔 瓶 5m 以 上 ; 在 重 点 防 火 防 爆 区 焊 接 作 业 时, 必 须 办 理 用 火 审 批 单, 并 制 定 防 火 防 爆 措 施 ( 二 ) 在 焊 接 或 切 割 装 过 易 燃 易 爆 品 或 情 况 不 明 物 品 的 容 器 时, 必 须 事 先 清 理 ( 三 ) 进 入 设 备 内 部 或 容 器 内 部 进 行 焊 接 切 割 时, 必 须 在 确 认 无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或 物 品 后,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方 可 作 业 ( 四 ) 各 种 气 瓶 连 接 处 胶 管 接 头 减 压 器 等, 严 禁 沾 染 油 脂 ( 五 ) 电 焊 设 备 及 工 具 的 绝 缘 和 焊 机 外 壳 的 接 地 必 须 良 好 ( 六 ) 在 采 用 电 子 线 路 技 术 控 制 的 设 备 上 进 行 焊 接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电 控 系 统 受 到 焊 接 电 流 冲 击 的 措 施 第 七 百 三 十 四 条 使 用 吊 装 设 备 进 行 吊 装 作 业 时,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起 重 吊 装 作 业 的 规 定 使 用 手 动 起 重 设 备 时, 不 得 超 负 荷 起 吊 工 件 重 量 超 过 50kg 时, 应 使 用 钢 丝 绳 ;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3.5 第 七 百 三 十 五 条 高 空 作 业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高 空 作 业 必 须 使 用 登 高 工 具 和 安 全 用 具 ( 二 ) 作 业 时 必 须 戴 安 全 帽 和 系 安 全 带 ( 三 ) 使 用 梯 子 时, 支 承 必 须 牢 固, 并 有 防 滑 措 施 ( 四 ) 严 防 物 体 坠 落, 严 禁 上 下 抛 掷 工 具 和 器 材 第 七 百 三 十 六 条 检 修 矿 用 卡 车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自 卸 卡 车 箱 斗 举 升 检 修 时, 必 须 采 用 加 垫 或 按 车 辆 设 计 的 安 全 设 施 固 定 箱 斗, 严 禁 利 用 举 升 缸 支 撑 作 业 ( 二 ) 在 车 上 进 行 焊 接 和 切 割 作 业 时, 要 防 止 火 花 溅 落 到 下 方 作 业 区 或 油 箱,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三 ) 重 型 卡 车 拆 卸 故 障 轮 胎 时, 必 须 将 气 放 尽 ; 拆 卸 后 桥 轮 胎 时, 必 须 将 相 连 两 胎 的 气 放 尽 ( 四 ) 严 禁 用 短 路 方 式 测 试 电 瓶 的 充 电 量 ( 五 ) 搬 运 蓄 电 池 时 要 防 止 电 解 液 溅 出 第 七 百 三 十 七 条 修 理 液 压 气 压 设 备 时 必 须 先 卸 尽 压 力, 有 蓄 能 器 装 置 的 必 须 先 把 全 部 能 量 释 放
121 第 四 编 职 业 危 害 第 一 章 管 理 和 监 测 第 七 百 三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职 业 危 害 的 防 治 与 管 理, 做 好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卫 生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尘 毒 危 害, 保 证 作 业 场 所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第 七 百 三 十 九 条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 总 粉 尘 呼 吸 性 粉 尘 ) 浓 度 应 符 合 表 26 要 求 表 26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浓 度 标 准 粉 尘 中 游 离 SiO2 含 量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mg/m 3 ) (%) 总 粉 尘 呼 吸 性 粉 尘 <10 10~<50 50~< 第 七 百 四 十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对 生 产 性 粉 尘 进 行 监 测,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总 粉 尘 : 1. 作 业 场 所 的 粉 尘 浓 度, 井 下 每 月 测 定 2 次, 地 面 及 露 天 煤 矿 每 月 测 定 1 次 ; 2. 粉 尘 分 散 度, 每 6 个 月 测 定 1 次 ( 二 ) 呼 吸 性 粉 尘 : 1. 工 班 个 体 呼 吸 性 粉 尘 监 测, 采 掘 ( 剥 ) 工 作 面 每 3 个 月 测 定 1 次, 其 他 工 作 面 或 作 业 场 所 每 6 个 月 测 定 1 次 每 个 采 样 工 种 分 2 个 班 次 连 续 采 样,1 个 班 次 内 至 少 采 集 2 个 有 效 样 品, 先 后 采 集 的 有 效 样 品 不 得 少 于 4 个 ; 2. 定 点 呼 吸 性 粉 尘 监 测 每 月 测 定 1 次 ( 三 ) 粉 尘 中 游 离 SiO2 含 量, 每 6 个 月 测 定 1 次, 在 变 更 工 作 面 时 也 必 须 测 定 1 次 ; 各 接 尘 作 业 场 所 每 次 测 定 的 有 效 样 品 数 不 得 少 于 3 个 ( 四 ) 开 采 深 度 大 于 200m 的 露 天 煤 矿, 在 气 压 较 低 的 季 节 应 适 当 增 加 测 定 次 数 第 七 百 四 十 一 条 作 业 场 所 的 噪 声, 不 应 超 过 85dB(A) 大 于 85dB(A) 时, 需 配 备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大 于 或 等 于 90dB(A) 时, 还 应 采 取 降 低 作 业 场 所 噪 声 的 措 施 第 七 百 四 十 二 条 矿 区 水 源 和 供 水 工 程 应 保 证 矿 区 工 业 用 水 量, 其 水 质 应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第 七 百 四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对 生 产 性 毒 物 有 害 物 理 因 素 等 进 行 定 期
122 监 测,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三 硝 基 甲 苯 ( 生 产 车 间 ) 作 业 点, 每 月 测 定 1 次 ( 二 ) 铅 苯 汞 及 其 他 有 毒 物 质, 每 3 个 月 测 定 1 次, 已 达 到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可 6 个 月 测 定 1 次 ( 三 ) 噪 声 放 射 线 及 其 他 物 理 因 素 每 年 至 少 测 定 1 次 监 测 结 果 必 须 建 档, 并 报 有 关 单 位
123 第 二 章 健 康 监 护 第 七 百 四 十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新 入 矿 工 人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对 接 尘 工 人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必 须 拍 照 胸 大 片 煤 矿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定 期 对 接 触 粉 尘 毒 物 及 有 害 物 理 因 素 等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对 检 查 出 的 职 业 病 患 者,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给 以 治 疗 疗 养 和 调 离 有 害 作 业 岗 位, 并 做 好 健 康 监 护 及 职 业 病 报 告 工 作 查 体 时 间 间 隔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对 在 岗 接 触 粉 尘 作 业 工 人, 岩 石 掘 进 工 种 每 2~3 年 拍 片 检 查 1 次 ; 混 合 工 种 每 3~4 年 拍 片 检 查 1 次 ; 纯 采 煤 工 种 每 4~5 年 拍 片 检 查 1 次 ( 二 ) 对 离 岗 工 人 必 须 进 行 离 岗 的 职 业 性 健 康 检 查 ( 三 ) 对 接 触 毒 物 放 射 线 的 人 员 每 年 检 查 1 次 职 业 性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断 职 业 病 治 疗 应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职 业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第 七 百 四 十 五 条 Ⅰ 期 尘 肺 患 者 每 年 复 查 1 次 疑 似 尘 肺 患 者 (0 + ): 岩 石 掘 进 工 种 每 年 拍 片 复 查 1 次 混 合 工 种 每 2 年 拍 片 复 查 1 次 纯 采 煤 工 种 每 3 年 拍 片 复 查 1 次 第 七 百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病 症 之 一 的, 不 得 从 事 接 尘 作 业 : ( 一 )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病 及 肺 外 结 核 病 ( 二 ) 严 重 的 上 呼 吸 道 或 支 气 管 疾 病 ( 三 ) 显 著 影 响 肺 功 能 的 肺 脏 或 胸 膜 病 变 ( 四 ) 心 血 管 器 质 性 疾 病 ( 五 ) 经 医 疗 鉴 定, 不 适 于 从 事 粉 尘 作 业 的 其 他 疾 病 第 七 百 四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病 症 之 一 的, 不 得 从 事 井 下 工 作 : ( 一 ) 本 规 程 第 七 百 四 十 六 条 所 列 病 症 之 一 的 ( 二 ) 风 湿 病 ( 反 复 活 动 ) ( 三 ) 严 重 的 皮 肤 病 ( 四 ) 经 医 疗 鉴 定, 不 适 于 从 事 井 下 工 作 的 其 他 疾 病 第 七 百 四 十 八 条 癫 痫 病 和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严 禁 从 事 煤 矿 生 产 工 作 第 七 百 四 十 九 条 患 有 高 血 压 心 脏 病 深 度 近 视 等 病 症 以 及 其 他 不 适 应 高 空 (2m 以 上 ) 作 业 者, 不 得 从 事 高 空 作 业 第 七 百 五 十 条 粉 尘 毒 物 及 有 害 物 理 因 素 超 过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作 业 场 所, 除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外,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防 尘 或 防 毒 等 个 体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124 附 则 第 七 百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程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001 年 颁 布 的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同 时 废 止 煤 炭 行 业 施 行 的 其 他 规 程 规 范 同 本 规 程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规 程 规 定 为 准
125 附 录 一 本 规 程 主 要 名 词 解 释 薄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厚 度 1.3m 以 下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厚 度 3.5m 以 下 的 煤 层 中 厚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厚 度 1.3~3.5m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厚 度 3.5~10m 的 煤 层 厚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厚 度 3.5m 以 上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厚 度 10m 以 上 的 煤 层 近 水 平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倾 角 8 以 下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5 以 下 的 煤 层 缓 倾 斜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倾 角 8 ~25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5 ~10 的 煤 层 倾 斜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倾 角 25 ~45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10 ~45 的 煤 层 急 倾 斜 煤 层 地 下 或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在 45 以 上 的 煤 层 近 距 离 煤 层 煤 层 群 层 间 距 离 较 小, 开 采 时 相 互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煤 层 井 巷 为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在 煤 层 或 岩 层 内 所 开 凿 的 一 切 空 硐 水 平 沿 煤 层 走 向 某 一 标 高 布 置 运 输 大 巷 或 总 回 风 巷 的 水 平 面 阶 段 沿 一 定 标 高 划 分 的 一 部 分 井 田 区 段 ( 分 阶 段 小 阶 段 ) 在 阶 段 内 沿 倾 斜 方 向 划 分 的 开 采 块 段 主 要 运 输 巷 运 输 大 巷 运 输 石 门 和 主 要 绞 车 道 的 总 称 运 输 大 巷 ( 阶 段 大 巷 水 平 大 巷 或 主 要 平 巷 ) 为 整 个 开 采 水 平 或 阶 段 运 输 服 务 的 水 平 巷 道 开 凿 在 岩 层 中 的 称 岩 石 运 输 大 巷 ; 为 几 个 煤 层 服 务 的 称 集 中 运 输 大 巷 石 门 与 煤 层 走 向 正 交 或 斜 交 的 岩 石 水 平 巷 道 主 要 绞 车 道 ( 中 央 上 下 山 或 集 中 上 下 山 ) 不 直 接 通 到 地 面, 为 一 个 水 平 或 几 个 采 区 服 务 并 装 有 绞 车 的 倾 斜 巷 道 上 山 在 运 输 大 巷 向 上, 沿 煤 岩 层 开 凿, 为 1 个 采 区 服 务 的 倾 斜 巷 道 按 用 途 和 装 备 分 为 : 输 送 机 上 山 轨 道 上 山 通 风 上 山 和 人 行 上 山 等 下 山 在 运 输 大 巷 向 下, 沿 煤 岩 层 开 凿, 为 1 个 采 区 服 务 的 倾 斜 巷 道 按 用 途 和 装 备 分 为 : 输 送 机 下 山 轨 道 下 山 通 风 下 山 和 人 行 下 山 等 采 掘 工 作 面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总 称 阶 檐 台 阶 工 作 面 中 台 阶 的 错 距 老 空 采 空 区 老 窑 和 已 经 报 废 的 井 巷 的 总 称 采 空 区 回 采 以 后 不 再 维 护 的 空 间 锚 喷 支 护 联 合 使 用 锚 杆 和 喷 混 凝 土 或 喷 浆 的 支 护 喷 体 支 护 喷 射 水 泥 砂 浆 和 喷 射 混 凝 土 作 为 井 巷 支 护 的 总 称 冻 结 壁 交 圈 各 相 邻 冻 结 孔 的 冻 结 圆 柱 逐 步 扩 大, 相 互 连 接, 开 始 形 成 封 闭 的 冻 结 壁 的 现 象 止 浆 岩 帽 井 巷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时, 暂 留 在 含 水 层 上 方 或 前 方 能 够 承 受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 压 强 ) 并 防 止 向 掘 进 工 作 面 漏 浆 跑 浆 的 岩 柱 混 凝 土 止 浆 垫 井 筒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时, 预 先 在 含 水 层 上 方 构 筑 的, 能 够 承 受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 压 强 ) 并 防 止 向 掘 进 工 作 面 漏 跑 浆 的 混 凝 土 构 筑 物 冲 击 地 压 ( 岩 爆 ) 井 巷 或 工 作 面 周 围 岩 体, 由 于 弹 性 变 形 能 的 瞬 时 释 放 而 产 生 突 然 剧 烈 破 坏 的 动 力 现 象 常 伴 有 煤 岩 体 抛 出 巨 响 及 气 浪 等 现 象 主 要 风 巷 总 进 风 巷 总 回 风 巷 主 要 进 风 巷 和 主 要 回 风 巷 的 总 称
126 进 风 巷 进 风 风 流 所 经 过 的 巷 道 为 全 矿 井 或 矿 井 一 翼 进 风 用 的 叫 总 进 风 巷 ; 为 几 个 采 区 进 风 用 的 叫 主 要 进 风 巷 ; 为 1 个 采 区 进 风 用 的 叫 采 区 进 风 巷, 为 1 个 工 作 面 进 风 用 的 叫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回 风 巷 回 风 风 流 所 经 过 的 巷 道 为 全 矿 井 或 矿 井 一 翼 回 风 用 的 叫 总 回 风 巷 ; 为 几 个 采 区 回 风 用 的 叫 主 要 回 风 巷 ; 为 1 个 采 区 回 风 用 的 叫 采 区 回 风 巷 ; 为 1 个 工 作 面 回 风 用 的 叫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专 用 回 风 巷 在 采 区 巷 道 中, 专 门 用 于 回 风, 不 得 用 于 运 料 安 设 电 气 设 备 的 巷 道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区, 专 用 回 风 巷 内 还 不 得 行 人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风 流 采 煤 工 作 面 工 作 空 间 中 的 风 流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风 流 掘 进 工 作 面 到 风 筒 出 风 口 这 一 段 巷 道 中 的 风 流 分 区 通 风 ( 并 联 通 风 ) 井 下 各 用 风 地 点 的 回 风 直 接 进 入 采 区 回 风 巷 或 总 回 风 巷 的 通 风 方 式 串 联 通 风 井 下 用 风 地 点 的 回 风 再 次 进 入 其 他 用 风 地 点 的 通 风 方 式 扩 散 通 风 利 用 空 气 中 分 子 的 自 然 扩 散 运 动, 对 局 部 地 点 进 行 通 风 的 方 式 独 立 风 流 从 主 要 进 风 巷 分 出 的, 经 过 爆 炸 材 料 库 或 充 电 硐 室 后 再 进 入 主 要 回 风 巷 的 风 流 全 风 压 通 风 系 统 中 主 要 通 风 机 出 口 侧 和 进 口 侧 的 总 风 压 差 火 风 压 井 下 发 生 火 灾 时, 高 温 烟 流 流 经 有 高 差 的 井 巷 所 产 生 的 附 加 风 压 局 部 通 风 利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或 主 要 通 风 机 产 生 的 风 压 对 局 部 地 点 进 行 通 风 的 方 法 循 环 风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回 风, 部 分 或 全 部 再 进 入 同 一 部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进 风 风 流 中 主 要 通 风 机 安 装 在 地 面 的, 向 全 矿 井 一 翼 或 1 个 分 区 供 风 的 通 风 机 辅 助 通 风 机 某 分 区 通 风 阻 力 过 大 主 要 通 风 机 不 能 供 给 足 够 风 量 时, 为 了 增 加 风 量 而 在 该 分 区 使 用 的 通 风 机 局 部 通 风 机 向 井 下 局 部 地 点 供 风 的 通 风 机 上 行 通 风 风 流 沿 采 煤 工 作 面 由 下 向 上 流 动 的 通 风 方 式 下 行 通 风 风 流 沿 采 煤 工 作 面 由 上 向 下 流 动 的 通 风 方 式 瓦 斯 矿 井 中 主 要 由 煤 层 气 构 成 的 以 甲 烷 为 主 的 有 害 气 体 有 时 单 独 指 甲 烷 瓦 斯 矿 井 低 瓦 斯 矿 井 和 高 瓦 斯 矿 井 的 总 称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浓 度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在 空 气 中 按 体 积 计 算 占 有 的 比 率, 以 % 表 示 瓦 斯 涌 出 由 受 采 动 影 响 的 煤 层 岩 层, 以 及 由 采 落 的 煤 矸 石 向 井 下 空 间 均 匀 地 放 出 瓦 斯 的 现 象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喷 出 从 煤 体 或 岩 体 裂 隙 孔 洞 或 炮 眼 中 大 量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异 常 涌 出 的 现 象 在 20m 巷 道 范 围 内, 涌 出 瓦 斯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1.0m 3 /min, 且 持 续 时 间 在 8h 以 上 时, 该 采 掘 区 即 定 为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喷 出 危 险 区 域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煤 层 经 煤 尘 爆 炸 性 试 验 鉴 定 证 明 其 煤 尘 有 爆 炸 性 的 煤 层 岩 粉 专 门 生 产 的 用 于 防 止 爆 炸 及 其 传 播 的 惰 性 粉 末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在 地 应 力 和 瓦 斯 的 共 同 作 用 下, 破 碎 的 煤 岩 和 瓦 斯 由 煤 体 或 岩 体 内 突 然 向 采 掘 空 间 抛 出 的 异 常 的 动 力 现 象 本 规 程 第 二 编 第 四 章 所 指 的 突 出 是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煤 的 突 然 倾 出 煤 的 突 然 压 出 岩 石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总 称
127 保 护 层 为 消 除 或 削 弱 相 邻 煤 层 的 突 出 或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而 先 开 采 的 煤 层 或 矿 层 石 门 揭 煤 石 门 自 底 ( 顶 ) 板 岩 柱 穿 过 煤 层 进 入 顶 ( 底 ) 板 的 全 部 作 业 过 程 水 淹 区 域 被 水 淹 没 的 井 巷 和 被 水 淹 没 的 老 空 的 总 称 矿 井 正 常 涌 水 量 矿 井 开 采 期 间, 单 位 时 间 内 流 入 矿 井 的 水 量 矿 井 最 大 涌 水 量 矿 井 开 采 期 间, 正 常 情 况 下 矿 井 涌 水 量 的 高 峰 值 主 要 与 人 为 条 件 和 降 雨 量 有 关 安 全 水 头 值 隔 水 层 能 承 受 含 水 层 的 最 大 水 头 压 力 值 不 燃 性 材 料 受 到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时, 不 着 火 不 冒 烟 也 不 被 烧 焦 者, 包 括 所 有 天 然 和 人 工 的 无 机 材 料 以 及 建 筑 中 所 用 的 金 属 材 料 永 久 性 爆 炸 材 料 库 使 用 期 限 在 2 年 以 上 的 爆 炸 材 料 库 硝 化 甘 油 类 炸 药 硝 化 甘 油 被 可 燃 剂 和 ( 或 ) 氧 化 剂 等 吸 收 后 组 成 的 混 合 炸 药 瞬 发 电 雷 管 通 电 后 瞬 时 爆 炸 的 电 雷 管 延 期 电 雷 管 通 电 后 隔 一 定 时 间 爆 炸 的 电 雷 管 ; 按 延 期 间 隔 时 间 不 同, 分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和 毫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最 小 抵 抗 线 从 装 药 重 心 到 自 由 面 的 最 短 距 离 正 向 起 爆 起 爆 药 包 位 于 柱 状 装 药 的 外 端, 靠 近 炮 眼 口, 雷 管 底 部 朝 向 眼 底 的 起 爆 方 法 反 向 起 爆 起 爆 药 包 位 于 柱 状 装 药 的 里 端, 靠 近 或 在 炮 眼 底, 雷 管 底 部 朝 向 炮 眼 口 的 起 爆 方 法 裸 露 爆 破 在 岩 体 表 面 上 直 接 贴 敷 炸 药 或 再 盖 上 泥 土 进 行 爆 破 的 方 法 拒 爆 ( 瞎 炮 ) 起 爆 后, 爆 炸 材 料 未 发 生 爆 炸 的 现 象 熄 爆 ( 不 完 全 爆 炸 ) 爆 轰 波 不 能 沿 炸 药 继 续 传 播 而 中 止 的 现 象 机 车 架 线 电 机 车 蒸 汽 机 车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和 内 燃 机 车 的 总 称 电 机 车 架 线 电 机 车 和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的 总 称 单 轨 吊 车 在 悬 吊 的 单 轨 上 运 行, 由 驱 动 车 或 牵 引 车 ( 钢 丝 绳 牵 引 用 ) 制 动 车 承 载 车 等 组 成 的 运 输 设 备 卡 轨 车 装 有 卡 轨 轮, 在 轨 道 上 行 驶 的 车 辆 齿 轨 机 车 借 助 道 床 上 的 齿 条 与 机 车 上 的 齿 轮 实 现 增 加 爬 坡 能 力 的 矿 用 机 车 胶 套 轮 机 车 钢 车 轮 踏 面 包 敷 特 种 材 料 以 加 大 粘 着 系 数 提 高 爬 坡 能 力 的 矿 用 机 车 提 升 装 置 绞 车 摩 擦 轮 天 轮 导 向 轮 钢 丝 绳 罐 道 提 升 容 器 和 保 险 装 置 等 的 总 称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含 有 提 人 绞 车 及 滚 筒 直 径 2m 以 上 的 提 升 物 料 的 绞 车 的 提 升 装 置 提 升 容 器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容 器, 包 括 罐 笼 箕 斗 带 乘 人 间 的 箕 斗 吊 桶 等 防 坠 器 钢 丝 绳 或 连 接 装 置 断 裂 时, 防 止 提 升 容 器 坠 落 的 保 护 装 置 挡 车 装 置 阻 车 器 和 挡 车 栏 等 的 总 称 挡 车 栏 安 装 在 上 下 山, 防 止 矿 车 跑 车 事 故 的 安 全 装 置 阻 车 器 ( 挡 车 器 ) 装 在 轨 道 侧 旁 或 罐 笼 翻 车 机 内 使 矿 车 停 车 定 位 的 装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在 倾 斜 井 巷 内 安 设 的 能 够 将 运 行 中 断 绳 或 脱 钩 的 车 辆 阻 止 住 的 装 置 或 设 施 最 大 内 外 偏 角 钢 丝 绳 从 天 轮 中 心 垂 直 面 到 滚 筒 的 直 线 同 钢 丝 绳 在 滚 筒 上 最 内 最
128 外 位 置 到 天 轮 中 心 的 直 线 所 成 的 角 度 常 用 闸 绞 车 正 常 操 作 控 制 用 的 工 作 闸 保 险 闸 在 提 升 系 统 发 生 异 常 现 象, 需 要 紧 急 停 车 时, 能 按 预 先 给 定 的 程 序 施 行 紧 急 制 动 装 置, 也 叫 紧 急 闸 或 安 全 闸 罐 道 提 升 容 器 在 立 井 井 筒 中 上 下 运 行 时 的 导 向 装 置 罐 道 可 分 为 刚 性 罐 道 ( 木 罐 道 钢 轨 罐 道 组 合 钢 罐 道 ) 和 柔 性 罐 道 ( 钢 丝 绳 罐 道 ) 罐 座 ( 闸 腿, 罐 托 ) 罐 笼 在 井 底 井 口 装 卸 车 时 的 托 罐 装 置 摇 台 罐 笼 装 卸 车 时 与 井 口 马 头 门 处 轨 道 联 结 用 的 活 动 平 台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电 机 车 电 动 机 控 制 器 灯 具 电 缆 插 销 等 为 隔 爆 型, 蓄 电 池 采 用 特 殊 防 爆 措 施 的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机 车 制 动 距 离 司 机 开 始 扳 动 闸 轮 或 电 闸 手 把 到 列 车 完 全 停 止 的 运 行 距 离 机 车 制 动 距 离 包 括 空 行 程 距 离 和 实 际 制 动 距 离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在 倾 斜 井 巷 中 采 用 无 极 绳 系 统 或 架 空 轨 道 系 统 运 送 人 员 的 一 种 乘 人 装 置, 包 括 行 人 辅 助 器 蹬 座 ( 猴 车 ) 和 单 轨 吊 车 等 各 种 型 式 的 乘 人 装 置 移 动 式 电 气 设 备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不 断 移 动 位 置, 或 安 设 时 不 需 构 筑 专 门 基 础 并 且 经 常 变 动 其 工 作 地 点 的 电 气 设 备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用 人 手 保 持 和 移 动 设 备 本 体 或 协 同 工 作 的 电 气 设 备 固 定 式 电 气 设 备 除 移 动 式 和 手 持 式 以 外 的 安 设 在 专 门 基 础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带 电 搬 迁 设 备 在 带 电 状 态 下 进 行 搬 动 ( 移 动 ) 安 设 位 置 的 操 作 矿 用 一 般 型 电 气 设 备 专 为 煤 矿 井 下 条 件 生 产 的 不 防 爆 的 一 般 型 电 气 设 备, 这 种 设 备 与 通 用 设 备 比 较 对 介 质 温 度 耐 潮 性 能 外 壳 材 质 及 强 度 进 线 装 置 接 地 端 子 都 有 适 应 煤 矿 具 体 条 件 的 要 求, 而 且 能 防 止 从 外 部 直 接 触 及 带 电 部 分 及 防 止 水 滴 垂 直 滴 入, 并 对 接 线 端 子 爬 电 距 离 和 空 气 间 隙 有 专 门 的 规 定 矿 用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系 指 按 GB 标 准 生 产 的 专 供 煤 矿 井 下 使 用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本 规 程 中 采 用 的 矿 用 防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除 了 符 合 GB 的 规 定 外, 还 必 须 符 合 专 用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其 型 式 包 括 : 1.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d 具 有 隔 爆 外 壳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该 外 壳 既 能 承 受 其 内 部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引 爆 产 生 的 爆 炸 压 力, 又 能 防 止 爆 炸 产 物 穿 出 隔 爆 间 隙 点 燃 外 壳 周 围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2. 增 安 型 电 气 设 备 e 在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不 会 产 生 电 弧 火 花 或 可 能 点 燃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高 温 的 设 备 结 构 上,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安 全 程 度, 以 避 免 在 正 常 和 认 可 的 过 载 条 件 下 出 现 这 些 现 象 的 电 气 设 备 3.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i 全 部 电 路 均 为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的 电 气 设 备 所 谓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是 指 在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下, 正 常 工 作 或 规 定 的 故 障 状 态 下 产 生 的 电 火 花 和 热 效 应 均 不 能 点 燃 规 定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电 路 4. 正 压 型 电 气 设 备 p 具 有 正 压 外 壳 的 电 气 设 备 即 外 壳 内 充 有 保 护 性 气 体, 并 保 持 其 压 力 ( 压 强 ) 高 于 周 围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压 力 ( 压 强 ), 以 阻 止 外 部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进 入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5. 充 油 型 电 气 设 备 o 全 部 或 部 分 部 件 浸 在 油 内, 使 设 备 不 能 点 燃 油 面 以 上 的 或 外 壳
129 外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6. 充 砂 型 电 气 设 备 q 外 壳 内 充 填 砂 粒 材 料, 使 之 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壳 内 产 生 的 电 弧 传 播 的 火 焰 外 壳 壁 或 砂 粒 材 料 表 面 的 过 热 温 度, 均 不 能 点 燃 周 围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7. 浇 封 型 电 气 设 备 m 将 电 气 设 备 或 其 部 件 浇 封 在 浇 封 剂 中, 使 它 在 正 常 运 行 和 认 可 的 过 载 或 认 可 的 故 障 下 不 能 点 燃 周 围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8. 无 火 花 型 电 气 设 备 n 在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不 会 点 燃 周 围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且 一 般 不 会 发 生 有 点 燃 作 用 的 故 障 的 电 气 设 备 9. 气 密 型 电 气 设 备 h 具 有 气 密 外 壳 的 电 气 设 备 10. 特 殊 型 电 气 设 备 s 异 于 现 有 防 爆 型 式, 由 主 管 部 门 制 订 暂 行 规 定, 经 国 家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证 明, 具 有 防 爆 性 能 的 电 气 设 备 该 型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须 报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备 案 检 漏 装 置 当 电 力 网 路 中 漏 电 电 流 达 到 危 险 值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的 装 置 欠 电 压 释 放 保 护 装 置 即 低 电 压 保 护 装 置, 当 供 电 电 压 低 至 规 定 的 极 限 值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的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阻 燃 电 缆 遇 火 点 燃 时, 燃 烧 速 度 很 慢, 离 开 火 源 后 即 自 行 熄 灭 的 电 缆 接 地 装 置 各 接 地 极 和 接 地 导 线 接 地 引 线 的 总 称 总 接 地 网 用 导 体 将 所 有 应 连 接 的 接 地 装 置 连 成 的 1 个 接 地 系 统 局 部 接 地 极 在 集 中 或 单 个 装 有 电 气 设 备 ( 包 括 连 接 动 力 铠 装 电 缆 的 接 线 盒 ) 的 地 点 单 独 埋 设 的 接 地 极 接 地 电 阻 接 地 电 压 与 通 过 接 地 极 流 入 大 地 电 流 值 之 比 粉 尘 煤 尘 岩 尘 和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粉 尘 的 总 称 呼 吸 性 粉 尘 能 被 吸 入 人 体 肺 泡 区 的 浮 尘 露 天 采 场 具 有 完 整 的 生 产 系 统, 进 行 露 天 开 采 的 场 所 露 天 开 采 境 界 露 天 采 场 的 空 间 轮 廓 露 天 开 采 最 终 境 界 露 天 采 场 开 采 结 束 时 的 空 间 轮 廓 工 作 帮 由 正 在 开 采 的 台 阶 部 分 组 成 的 边 帮 非 工 作 帮 由 已 结 束 开 采 的 台 阶 部 分 组 成 的 边 帮 边 帮 角 ( 边 坡 角 ) 边 帮 面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剥 离 在 露 天 采 场 内 采 出 剥 离 物 的 作 业 剥 离 物 露 天 采 场 内 的 表 土 岩 层 和 不 可 采 矿 体 台 阶 按 剥 离 采 矿 或 排 土 作 业 的 要 求, 以 一 定 高 度 划 分 的 阶 梯 平 盘 ( 平 台 ) 台 阶 的 水 平 部 分 台 阶 高 度 台 阶 上 下 平 盘 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坡 顶 线 台 阶 上 部 平 盘 与 坡 面 的 交 线 坡 底 线 台 阶 下 部 平 盘 与 坡 面 的 交 线 安 全 平 盘 非 工 作 帮 上 为 保 持 边 帮 稳 定 和 阻 拦 落 石 而 设 的 平 盘 折 返 坑 线 运 输 设 备 运 行 中 按 之 字 形 改 变 运 行 方 向 的 坑 线 原 岩 未 受 采 掘 影 响 的 天 然 岩 体 边 帮 监 测 对 边 帮 岩 体 变 形 及 相 应 现 象 进 行 观 察 和 测 定 的 工 作
130 排 土 线 排 土 场 内 供 排 卸 剥 离 物 的 台 阶 线 路 采 装 用 挖 掘 设 备 铲 挖 土 岩 并 装 入 运 输 设 备 的 工 艺 环 节 上 装 挖 掘 设 备 站 立 水 平 低 于 与 其 配 合 的 运 输 设 备 站 立 水 平 进 行 的 采 装 作 业 连 续 开 采 工 艺 采 装 移 运 和 排 卸 作 业 均 采 用 连 续 式 设 备 形 成 连 续 物 料 流 的 开 采 工 艺 安 全 区 露 天 煤 矿 开 采 平 盘 上 不 受 采 装 及 运 输 威 胁 的 范 围 安 全 标 志 在 安 全 区 范 围 设 置 的 醒 目 记 号 和 装 置 挖 掘 机 用 铲 斗 从 工 作 面 铲 装 剥 离 物 或 矿 产 品 并 将 其 运 至 排 卸 地 点 卸 装 的 自 行 式 采 掘 机 械 穿 孔 机 露 天 煤 矿 钻 孔 的 设 备 轮 斗 挖 掘 机 ( 轮 斗 铲 ) 靠 装 在 臂 架 前 端 的 斗 轮 转 动, 由 斗 轮 周 边 的 铲 斗 轮 流 挖 取 剥 离 物 或 矿 产 品 的 一 种 连 续 式 多 斗 挖 掘 机 滑 坡 边 帮 岩 体 沿 滑 动 面 滑 动 的 现 象 推 ( 排 ) 土 犁 在 轨 道 上 行 驶, 用 侧 开 板 把 剥 离 物 外 推 并 平 整 路 基 的 排 土 机 械 台 阶 坡 面 角 台 阶 坡 面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分 析 边 坡 岩 体 稳 定 程 度 的 工 作 到 界 边 坡 露 天 采 场 开 采 到 设 计 限 界 时 的 边 坡 最 终 边 坡 露 天 采 场 开 采 结 束 时 的 边 坡 边 帮 安 全 系 数 反 映 边 帮 岩 体 稳 定 性 的 系 数, 通 常 表 示 为 滑 动 面 上 的 抗 滑 力 [ 矩 ] 与 下 滑 力 [ 矩 ] 之 比 边 帮 整 治 治 理 和 加 固 不 稳 定 或 破 坏 中 的 边 帮, 使 之 保 持 稳 定 的 工 程 措 施 滑 坡 预 报 预 报 滑 坡 发 生 时 间 和 范 围 的 工 作 滑 体 滑 坡 产 生 的 滑 动 岩 体 滑 面 滑 体 与 未 滑 动 岩 体 的 界 面 塌 落 边 帮 局 部 岩 体 突 然 片 落 的 现 象 移 动 步 距 露 天 煤 矿 输 送 机 移 设 1 次 的 间 距 外 部 排 土 场 建 在 露 天 采 场 以 外 的 排 土 场 内 部 排 土 场 建 在 露 天 采 场 以 内 的 排 土 场 排 土 场 滑 坡 排 土 场 松 散 土 岩 体 自 身 的 或 随 基 底 的 变 形 或 滑 动 固 定 线 路 长 期 固 定 不 移 动 的 运 输 线 路 移 动 线 路 随 工 作 线 推 进 经 常 移 设 的 运 输 线 路 接 触 网 沿 电 气 化 铁 路 架 设 的 供 电 网 路, 由 承 力 索 吊 弦 和 接 能 导 线 等 组 成 承 力 索 用 多 股 铜 铁 或 高 强 度 合 金 线 绞 制 成 的 缆 索 加 强 导 线 电 力 牵 引 区 段 内, 当 接 能 导 线 和 承 力 索 的 总 截 面 积 不 能 满 足 输 电 要 求 时, 为 了 加 大 总 截 面 积 而 架 设 的 1 条 平 行 输 电 导 线 轨 道 电 路 一 种 以 钢 轨 做 导 线 的 电 气 回 路 电 力 牵 引 用 电 能 作 为 铁 路 运 输 动 力 能 源 的 牵 引 方 式 电 气 化 铁 路 采 用 电 力 牵 引 的 铁 路 称 为 电 气 化 铁 路 路 堑 线 路 低 于 地 面 用 挖 土 的 方 法 修 筑 的 路 基 关 门 车 因 制 动 机 故 障 或 装 载 货 物 的 需 要, 将 截 断 塞 门 关 闭, 停 止 制 动 机 作 用 的 车 辆 为 关 门 车
131 附 录 二 本 规 程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及 数 学 符 号 说 明 mm,m,km 毫 米, 米, 千 米 mm 2,m 2 毫 米 2, 米 L,m 3 3 升, 米 mg,g,kg,t,mt 毫 克, 克, 千 克, 吨, 百 万 吨 ms,s,min,h 毫 秒, 秒, 分, 小 时 m 3 /min,m 3 /h 米 / 分, 米 / 小 时 m/s,km/h,m/s 2 2 米 / 秒, 公 里 / 小 时, 米 / 秒 kg/m,mg/m 3 3 千 克 / 米, 毫 克 / 米 N,kN 牛 [ 顿 ], 千 牛 m 3 /t 米 / 吨 Pa,MPa 帕 [ 斯 卡 ], 兆 帕 摄 氏 度 ( ) 度 ( 平 面 角 ) A,V,kV,Ω,μΩ 安 [ 培 ], 伏 [ 特 ], 千 伏, 欧 [ 姆 ], 微 欧 [ 姆 ] W,kW,J 瓦 [ 特 ], 千 瓦, 焦 [ 耳 ] db(a) 分 贝 (A 级 ) lx 勒 [ 克 斯 ] >,,<, 大 于, 大 于 或 等 于, 小 于, 小 于 或 等 于 %, 百 分 号, 千 分 号
标题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7 号 修 订 后 的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已 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13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目 录
国 网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2014 年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信 息 报 告 国 网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一 月 目 录 一 电 力 市 场 需 求 信 息 1 ( 一 ) 电 力 市 场 环 境 1 ( 二 ) 电 力 消 费 情 况 1 二 电 力 市 场 供 应 信 息 2 ( 一 ) 电 网 建 设 及 运 行 情 况 2 ( 二 ) 电 厂 发 电
一 电 工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1 电 工 上 岗 前 必 须 穿 齐 防 护 用 品, 特 别 是 绝 缘 鞋, 坚 持 穿 不 齐 不 能 上 岗 的 规 定 2 作 业 前 必 须 检 查 工 具, 验 电 器 等 防 护 用 具 是 否 完 好, 绝 缘 性 能 是 否 良 好 3 不
安 钢 缔 拓 公 司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2015 年 10 月 一 电 工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1 电 工 上 岗 前 必 须 穿 齐 防 护 用 品, 特 别 是 绝 缘 鞋, 坚 持 穿 不 齐 不 能 上 岗 的 规 定 2 作 业 前 必 须 检 查 工 具, 验 电 器 等 防 护 用 具 是 否 完 好, 绝 缘 性 能 是 否 良 好 3 不 论 高 低 压 设 备
关于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3 年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法 律 硕 士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燕 山 大 学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填 一 申 请 增 列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 一 )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人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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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扬 州 大 学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学 科 专 业 类 别 及 领 域 主 要 参 考 书 目 ( 一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001 社 会 发 展 学 院 01010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原 理 ( 上 下 ) 肖 前 等 主 编,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 当 代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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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
GB50263 97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1997 8 1 [1997]36 1989 30 GB50263 97 1997 2 24 ----------------------------------------------------------------------------------------------------------------------------------------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第 三 名 080115 問 水 哪 得 高 如 許? 為 有 熱 源 伴 水 來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三 坑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六 陳 嬿 云 黃 啟 晉 小 六 張 婉 怡 關 鍵 詞 : 熱 脹 冷 縮 模 擬 燃 燒 影 響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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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2003/12/03 2 3 1984 1992 1996 1997 1998 2002 1984 1988 4 1993 1997 2003 10 68 5 6 2002 7 1987 1997 1998 8 2001 12 1979 1980 1987 1989 1991 1996 2001 2001 12 2002 10 1995 1997 < > 9 1998 10 2001
- 2-2- HCO HPO SO 3 4 4 P P R P QR Q R Q + - - H HCO3 - HCO 3 - - Cl HCO 3 HCO - 3 - HCO - 3 - HCO 3 - = 100 2- SO 4 - H 2 PO 4 HPO 4 - HPO 4 2- Na
上海浦~1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参 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年 度 报 告 ( ) 一 校 企 合 作 概 况 ( 一 ) 企 业 简 介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浦 发 银 行 ) 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设 立 1993 年 1 月 9 日 开 业 1999 年 在 上 海 证 券
兽医临床诊断学实验指导
兽 医 临 床 诊 断 学 实 验 指 导 河 北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动 物 科 学 系 临 床 兽 医 学 实 验 室 2009 年 2 月 目 录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3 实 习 一 动 物 的 接 近 保 定 和 基 本 检 查 法...4 实 习 二 临 床 基 本 检 查 法 及 一 般 检 查...10 实 习 三 循 环 系 统 的 临 床 检 查...15 实 习 四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序 號 試 場 序 號 姓 名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張 齡 文 王 美 蕙 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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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五峰旗風景特定風景區開放行動咖啡車作業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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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七 章 一 夜 苦 熬 第 二 十 八 章 租 房 同 居 第 二 十 九 章 二 人 世 界 第 三 十 章 取 消 面 试 第 三 十 一 章 中 暑 卧 床 第 三 十 二 章 找 到 工 作 第
商 场 风 月 之 新 欢 旧 爱 七 寸 明 月 / 著 第 一 章 凌 晨 惊 梦... 4 第 二 章 前 台 MM... 7 第 三 章 陪 赌 陪 嫖... 11 第 四 章 淫 声 荡 语... 15 第 五 章 孤 儿 报 恩... 19 第 六 章 一 招 断 腕... 21 第 七 章 惹 毛 警 察... 26 第 八 章 痛 扁 犯 人... 29 第 九 章 薄 惩 邢 科...
12 12 1 30 40 20 30 10 20 6 10 10 2 34.8 56.1 18.0 20.9 3.8 0.4 17.9 18.3 11.7 9.1 9.1 8.3 9.2 6.3 10.8 8.0 3 1949 1952 1957 1965 1975 1980 198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 19.4 26.1 26.2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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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第 一 章 女 生 安 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深 夜,51 岁 的 农 民 李 某 翻 墙 进 入 某 中 学 行 窃, 他 悄 悄 来 到 一 小 屋 前, 并 无 所 获 见 屋 内 3 名 少 女 都 已 熟 睡, 便 生 邪 念, 欲 行 不 轨 3 少 女 慷 醒 后, 遭 李 某 的 殴 打 和 猥 亵, 其 中 一 名 16 岁 女 生 乘 机 溜 出 房 外, 将 房
《垓下歌》 項羽
1. 2. 3. 4. MM1 1 5. 6. 7. 8. MM1 2 9. ( ) 爲 10. 11. MM1 3 12. 13. 14. 15. 縧 16. MM1 4 17. 18. 19. MM1 5 20. 21. 22. 23. 24. 25. MM1 6 26. 27. 28. 29. 30. 31. MM1 7 32. 爲 33. 34. 35. 36. MM1 8 37. 38.
內 容 及 試 題 範 例 術 科 評 量 規 範 評 分 標 準 一 (, 工 具 與 材 料 由 本 校 提 供, 考 生 無 須 自 備 ) ( 一 )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及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 二 )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工 具 與 材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職 業 類 科 甄 選 入 學 內 容 審 查 表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科 班 名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項 目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一 可 聯 接 性 : 術 科 命 題 規 範 命 題 內 容 基 本
美 国 研 究
1991 2 1991 3 1991 4 1991 5 1991 6 1991 7 1991 8 1991 9 1991 10 1991 11 1991 12 1991 13 1991 14 1991 15 1991 16 1991 17 1991 18 1991 19 1991 20 1991 21 1991 22 1991 23 1991 24 1991 25 1991 26 1991 27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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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 擇 題 1. 師 說 : 巫 醫 樂 師 百 工 之 人, 君 子 不 齒, 今 其 智 乃 反 不 能 及 君 子 不 齒 意 謂 : (A) 不 足 君 子 掛 齒 (B) 君 子 不 屑 與 之 同 列 (C) 使 君 子 不 敢 輕 視 (D) 使 君 子 感 到 羞 辱 2. 道 之 所 存, 師 之 所 存 也 意 謂 : (A) 凡 通 曉 道 業 之 人, 皆 可 為 吾 師
宠物外科与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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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DL5009.2 94 1995 4 1 1 2 110 500kV 35 63kV 3 4 5 6 ( )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 2.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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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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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同 样 加 快 了 扩 散 速 度 溶 剂 则 是 从 低 浓 度 溶 液 中 通 过 渗 透 膜 向 高 浓 度 溶 液 中 扩 散 溶 液 的 浓 度 越 高, 渗 透 压 就 愈 大 随 着 温 度 升 高, 渗 透 压 逐 渐 增 加, 导 致 蛋 黄 失 水 率 增 加 [4] 因
F * 迟 玉 杰, 胥 伟, 刘 振 宇 150030 摘 要 : 关 键 词 : 近 年 来, 世 界 蛋 品 开 发 和 蛋 制 品 加 工 有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投 入 大 量 的 资 金 和 科 技 力 量 进 行 研 究 和 开 发,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禽 蛋 制 品 深 加 工 比 重 已 达 其 禽 蛋 总 量 的 20-25%, 其 产 品 多
U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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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浦 口 区 星 甸 街 道 夏 桥 农 民 集 中 居 住 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 本 简 本 仅 供 参 考 查 阅 ) 建 设 单 位 :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河 南 蓝 森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国 环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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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小 武 基 垃 圾 转 运 站 全 密 闭 除 臭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社 会 服 务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言 君 ( 签 章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轻 工 业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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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3. 4. 2 1 1.1 100% 3 2 3 1.2 [2008]2 1.3 1.3.1 1.3.2 2011 3 1.3.3 1.3.4 1.4 1.5 1.5.1 1.5.2 4 4 1.5.3 1.5.4 1.5.4.1 1.5.4.2 15.4.3 1.6, 1.6.1 1.6.2 1.6.3 1.6.4 5 1.6.5 1.7 100 1.8 3km 1.9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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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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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试 行 )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新 机 场 南 航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日 期 2016 年 04 月 22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北 京 新 机 场 南 航 基 地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表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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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列 學 習 階 段 級 適 用 人 年 小 _ 數 學 科 _ 小 一 至 以 內 小 的 六 數 _ 教 育 電 視 4. 節 目 目 錄 5. 3. 1. 2. 認 以 排 通 識 數 過 列 單 10 以 和 內 和 一 認 的 雙 一 識 順 對 數 字 應 和 的 1-10 倒 方 法 比 較 兩 組 件 的 多 少 光 碟 22) 以 內 的 數 1. 2. 3. 4. 1 1 1
水塔供水原理和實務
水 電 設 計 和 維 修 實 務 水 電 設 計 大 凡 現 代 的 房 屋, 總 是 有 許 多 東 西 離 不 開 線 電 源 線 網 路 線 音 源 線 電 話 線 等 錯 綜 複 雜, 滿 布 在 整 個 房 子 裡, 有 了 它 們, 整 個 家 的 機 能 才 能 維 持 在 講 究 美 觀 的 現 代 房 屋 裡, 這 些 線 如 果 沒 有 好 好 裝 配, 大 喇 喇 的 走 著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晋 中 婴 泰 妇 产 医 院 ( 有 限 公 司 ) 新 建 晋 中 婴 泰 妇 产 医 院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晋 中 婴 泰 妇 产 医 院 ( 有 限 公 司 ) 法 人 代 表 陈 燕 梅 联 系 人 申 浩 通 信 地 址 晋 中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汽 贸 园 东 天 舜 二 手 车 交 易 市 场 南 侧 联 系 电 话 13903443352
关于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直播说明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科 目 新 教 材 颁 布 直 播 内 容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新 教 材 已 于 近 日 颁 布, 这 是 自 2004 年 开 考 以 来 的 第 四 版 教 材, 对 于 今 年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员 来 说, 集 中 关 心 的 问 题 : 有 什 么 变 化? 如 何 学 习? 如 何 应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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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 凍 空 調 初 步 認 知 與 基 礎 維 修 技 術 ( 三 ) 壹 冷 凍 空 調 基 本 技 能 銅 管 的 認 識 銅 管 在 於 冷 凍 空 調 這 行 業 上, 一 般 用 於 冷 凝 器 蒸 發 器 製 造 及 高 低 壓 管 路 配 管, 其 特 性 為 耐 蝕 性 高, 易 彎 曲 可 焊 接 可 擴 管 及 製 作 喇 叭 口, 材 料 強 度 高, 耐 高 壓, 熱 傳 導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丽 东 苑 二 期 天 津 东 丽 区 阳 光 新 城 购 物 广 场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杨 宁 联 系 人 张 家 正 通 讯 地 址 天 津 市 东 丽 区 经 济 开 发 区 联 系 电 话 13388089667 传 真 59661581 邮 政 编 码 300161 建 设 地 点 立 项 审 批 部 门 天 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岳西县国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新城花园建设项目 1 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字 段 作 一 个 汉 字 )
Microsoft Word - 环办〔2015〕77号附件1.doc
附 件 为 确 保 2016 年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与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 环 发 2011 18 号 ) 和 中 央 对 地 方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 财 预 2015 126 号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设 单 位 :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油 库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深 圳 市 宗 兴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2014 年 1 月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