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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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文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采 购 人 : 宁 波 大 学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机 构 :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2 目 录 1 采 购 公 告 2 前 附 表 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4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5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6 第 四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1

3 采 购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有 关 办 法,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受 宁 波 大 学 和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就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1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在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报 名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1.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 条 的 一 般 资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1.2 本 项 目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为 : (1) 投 标 人 必 须 为 电 梯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电 梯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书 ; (2)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生 产 许 可 证 A 级 证 书 ; (3)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产 品 安 装 许 可 证 A 级 证 书 ; (4)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2) (3)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4) 采 购 内 容 :44 台 垂 直 电 梯 质 量 要 求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合 格 (5) 交 货 期 及 安 装 周 期 : 交 货 期 : 接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9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周 期 : 从 招 标 人 提 出 安 装 通 知 之 日 起 60 个 日 历 天 内, 供 应 商 应 完 成 设 备 运 输 装 卸 临 时 保 管 就 位 安 装 临 时 电 缆 提 供 及 敷 设 调 试 试 车 运 作 成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并 经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通 过 后 交 招 标 人 使 用 具 体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分 批 交 货 分 批 安 装 3 采 购 预 算 (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万 元 4 采 购 文 件 售 价 : 免 费 下 载 5 网 上 下 载 采 购 文 件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月 日 至 2016 年 月 日 登 录 北 仑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站 (ztb.bl.gov.cn) 进 入 北 仑 区 ( 开 发 区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招 投 标 ) 网 上 投 标 系 1

4 统, 自 行 下 载 采 购 文 件 6 其 它 说 明 : 供 应 商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后, 请 自 行 踏 堪 现 场 ( 如 有 需 要 ), 如 对 采 购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的, 请 于 2016 年 月 日 9:00 前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方 式 向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提 供 需 答 疑 的 材 料, 如 有 必 要,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于 当 日 下 午 4:00 前 以 补 充 公 告 的 方 式 给 予 答 复 传 真 : 采 购 文 件 下 载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出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但 应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进 行 统 一 答 疑, 逾 期 提 出 的,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不 予 受 理 答 复 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30 8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30 9 投 标 开 标 地 点 :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长 江 路 1166 号 行 政 大 楼 B 座 三 楼 招 投 标 中 心 交 易 厅 10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壹 拾 叁 万 元 整,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 即 为 收 款 人 )(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宁 波 北 仑 支 行, 账 号 : )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经 上 述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确 认 已 收 入 该 专 户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理 转 账 或 汇 款 时 须 在 用 途 栏 上 注 明 政 府 采 购, 未 注 明 政 府 采 购 的 该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11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在 宁 波 政 府 采 购 网 ( 上 完 成 供 应 商 注 册 工 作, 否 则 将 失 去 中 标 资 格 重 要 提 示 :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有 义 务 在 采 购 活 动 期 间 浏 览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ztb.bl.gov.cn) 和 宁 波 政 府 采 购 网 (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在 以 上 两 个 网 站 发 布 的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信 息 视 为 已 送 达 各 供 应 商, 不 再 采 用 其 它 方 式 传 达 相 关 信 息 采 购 人 : 宁 波 大 学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余 工 电 话 : 地 址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成 海 路 6 号 商 贸 楼 8 楼 采 购 机 构 :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联 系 人 : 赵 雨 寅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北 仑 区 长 江 路 1166 号 行 政 大 楼 B 座 三 楼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2016 年 月 日 2

5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1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2 采 购 人 : 宁 波 大 学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余 工 电 话 : 地 址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成 海 路 6 号 商 贸 楼 8 楼 采 购 机 构 :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联 系 人 : 赵 雨 寅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北 仑 区 长 江 路 1166 号 行 政 大 楼 B 座 三 楼 317 室 招 投 标 中 心 业 务 二 部 邮 编 :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30 5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30 开 标 地 点 : 北 仑 区 长 江 路 1166 号 行 政 大 楼 B 座 三 楼 招 投 标 中 心 交 易 厅 6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北 仑 区 长 江 路 1166 号 行 政 大 楼 B 座 三 楼 招 投 标 中 心 交 易 厅 受 标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9:00~9:30 7 投 标 文 件 数 量 : 正 本 1 份, 副 本 7 份, 电 子 文 件 1 份 ( 提 供 光 盘 或 U 盘 ) 电 子 文 件 上 注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放 入 商 务 标 密 封 包 中 8 投 标 有 效 期 : 开 标 之 日 起 60 日 历 天 9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壹 拾 叁 万 元 整 户 名 :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北 仑 支 行 帐 号 : 地 址 : 北 仑 区 长 江 路 1166 号 行 政 大 楼 B 座 三 楼 354 室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款 退 款 处 ) 查 询 电 话 :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理 转 账 或 汇 款 时 须 在 用 途 栏 上 注 明 政 府 采 购, 未 注 明 政 府 采 购 的 该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3

6 10 合 同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电 梯 采 购 及 安 装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人 : (1) 电 梯 设 备 合 同 ( 合 同 签 订 人 ): 投 标 人 (2) 电 梯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 合 同 签 订 人 ): 电 梯 制 造 商 或 电 梯 制 造 商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 电 梯 安 装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产 品 安 装 许 可 证 A 级 证 书 ; (3) 维 保 单 位 : 电 梯 制 造 商 或 电 梯 制 造 商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4

7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A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评 标 定 标 验 收 合 同 履 约 付 款 等 行 为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 招 标 人 / 买 方 系 指 前 附 表 所 指 的 采 购 人 采 购 机 构 / 招 标 机 构 系 指 前 附 表 所 指 的 组 织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的 采 购 机 构 2.2 投 标 人 / 供 应 商 / 卖 方 系 指 : 具 备 投 标 条 件 的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有 生 产 或 经 营 能 力 的 企 业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2.3 货 物 系 指 卖 方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货 物 设 备 机 械 仪 器 仪 表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手 册 及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 2.4 服 务 系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卖 方 须 承 担 的 设 计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协 助 校 准 培 训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符 合 2.2 条 件,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2) 满 足 本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中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4. 投 标 费 用 4.1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做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4.2 投 标 报 价 统 一 按 人 民 币 报 价 B 招 标 文 件 说 明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本 文 件 目 录 所 列 内 容 组 成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的 资 料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

8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载 明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方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视 情 况 以 补 充 公 告 的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有 义 务 在 采 购 活 动 期 间 浏 览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ztb.bl.gov.cn) 和 宁 波 政 府 采 购 网 ( 采 购 人 ( 采 购 机 构 ) 在 以 上 两 个 网 站 发 布 的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信 息 视 为 已 送 达 各 供 应 商, 不 再 采 用 其 它 方 式 传 达 相 关 信 息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采 购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依 据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的 问 题 而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以 补 充 公 告 的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7.2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采 购 机 构 可 酌 情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在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 ztb.bl.gov.cn ) 和 宁 波 政 府 采 购 网 ( 上 以 补 充 公 告 的 方 式 通 知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7.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C 投 标 文 件 编 写 8. 要 求 8.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格 式 认 真 细 致 地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以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8.2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若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数 据 不 详, 或 提 供 了 虚 假 数 据,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9.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9.1 投 标 文 件 语 言 : 简 体 中 文 9.2 除 在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10.1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组 成 商 务 标 包 括 : (1) 投 标 函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 (2)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2)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3) (4)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清 单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4) 6

9 (4) 投 标 单 位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5) 技 术 标 包 括 : (1) 技 术 及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6) (2)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7) (3)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8) (4)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对 照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9) (5)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说 明 ( 供 应 商 自 制, 要 求 见 第 二 部 分 ) (6) 设 备 主 要 部 件 情 况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0) (7) 备 品 备 件 及 工 具 清 单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1) (8)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供 应 商 自 制, 要 求 见 第 二 部 分 ) (9)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2) (10) 质 量 保 证 和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 供 应 商 自 制, 要 求 见 第 二 部 分 ) (11) 技 术 培 训 承 诺 ( 供 应 商 自 制, 要 求 见 第 二 部 分 ) (12) 质 保 期 满 后 5 年 全 包 的 维 保 费 用 ( 供 应 商 自 制, 要 求 见 第 二 部 分 ) (13) 电 梯 故 障 率 承 诺 书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3) (14)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承 诺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4) (15)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1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原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5)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原 件 ( 如 有 )(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6)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厂 商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生 产 许 可 证 A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安 装 许 可 证 A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若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电 梯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书 原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如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的, 请 按 要 求 提 供 ) (17) 供 应 商 介 绍 重 要 说 明 : 技 术 标 中 不 得 出 现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总 价, 否 则 为 无 效 投 标 10.2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以 下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 或 有 效 公 证 件 )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查, 以 下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单 独 包 装 (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证 明 材 料 的 名 称 及 数 量 )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评 标 结 束 后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7

10 (1)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为 无 效 标 ) (2)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如 有 请 提 供, 否 则 为 无 效 标 或 相 关 评 分 项 目 不 得 分 ) 11. 投 标 说 明 11.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内 容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2. 投 标 文 件 编 写 及 装 订 12.1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12.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或 打 印,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正 本 字 样 副 本 内 容 格 式 应 与 正 本 一 致,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12.3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2.4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涂 改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之 处,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全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12.5 投 标 文 件 以 A4 纸 规 格 装 订 成 册 12.6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部 分 第 10 条 所 列 的 顺 序 放 置, 并 有 目 录 索 引, 以 便 于 查 询 审 阅 12.7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面 样 式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格 式 1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13.1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资 料 均 应 遵 守 本 条 13.2 投 标 人 名 称 应 填 写 全 称, 不 能 随 意 简 称,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的 应 加 盖 公 章 13.3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全 权 代 表 签 名 应 由 全 权 代 表 亲 自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签 名 或 盖 章 13.4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所 述 的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否 则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4. 投 标 报 价 14.1 投 标 人 对 货 物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最 终 交 付 使 用 的 价 格, 包 含 设 备 的 采 购 生 产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调 试 产 品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培 训 保 修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14.2 投 标 人 少 报 或 漏 报 的 工 作 量,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并 不 予 调 整 14.3 所 有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人 如 需 用 外 汇 购 入 的 设 备, 须 折 合 人 民 币 计 入 总 报 价 中, 总 报 价 不 受 汇 率 变 动 影 响 14.4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对 每 一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14.5 采 购 人 最 高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高 于 采 购 人 限 价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以 电 汇 转 帐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形 式 交 入 前 附 表 所 列 的 帐 户, 不 收 现 金 投 标 保 8

11 证 金 汇 出 ( 交 纳 ) 人 和 投 标 人 必 须 为 同 一 法 人, 否 则 将 视 同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15.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到 达 指 定 帐 户, 并 取 得 服 务 窗 口 出 具 的 收 据 ( 供 应 商 应 及 时 与 银 行 联 系, 确 保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指 定 帐 户 ) 15.4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凭 合 同 原 件 ( 二 份 ) 及 供 应 商 开 具 的 收 据 无 息 退 还 ;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后 凭 供 应 商 开 具 的 收 据 无 息 退 还 15.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3)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4)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招 投 标 秩 序 的 ; (5)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文 件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60 个 日 历 天 应 保 持 有 效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投 标, 将 视 为 投 标 无 效 而 被 拒 绝 16.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机 构 可 征 得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和 答 复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延 期 要 求 而 不 致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能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17. 知 识 产 权 17.1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17.2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所 有 应 支 付 的 对 专 利 权 和 版 权 设 计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而 需 要 向 其 他 方 支 付 的 版 税 D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投 标 文 件 分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两 部 分, 应 分 别 密 封 包 装 对 密 封 包 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机 构 拒 绝 接 受 18.2 商 务 标 封 皮 上 写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且 注 明 商 务 标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封 皮 格 式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8.3 技 术 标 封 皮 上 写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且 注 明 技 术 标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封 皮 格 式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9

12 18.4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误 启, 采 购 机 构 概 不 负 责 18.5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另 行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单 独 包 装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1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投 标 地 点 19.1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地 点 19.2 采 购 机 构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或 更 改 投 标 地 点, 将 以 补 充 公 告 的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将 受 到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新 的 投 标 地 点 的 约 束 19.3 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机 构 拒 绝 接 受 19.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投 标 地 点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前 附 表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以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采 购 机 构 允 许 投 标 人 修 改 补 充 投 标 文 件 或 撤 标 20.2 投 标 人 修 改 补 充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材 料 必 须 密 封 送 采 购 机 构, 同 时 应 在 封 套 上 注 明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并 注 明 招 标 编 号 ) 和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投 标 人 修 改 补 充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材 料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署 20.3 投 标 人 撤 标 的 应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机 构, 撤 标 通 知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署 采 购 机 构 不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20.4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投 标, 否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E 开 标 和 评 标 21. 开 标 21.1 采 购 机 构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开 标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全 权 代 表 应 携 带 居 民 身 份 证 ( 或 带 有 照 片 的 有 效 户 籍 证 明 )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签 到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全 权 代 表 未 按 时 签 到 的, 视 同 放 弃 开 标 监 督 权 利 认 可 开 标 结 果 21.2 采 购 机 构 及 采 购 人 ( 或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装, 打 开 外 包 装, 清 点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后 送 评 标 室 评 审 21.3 开 标 顺 序 为 先 开 技 术 标,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开 商 务 标 并 对 商 务 标 进 行 评 审 21.4 采 购 机 构 在 技 术 标 开 标 仪 式 上, 将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验 审 正 副 本 数 量, 并 做 开 标 记 录 21.5 采 购 机 构 在 商 务 标 开 标 仪 式 上, 将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价 格 交 货 期 等 以 及 采 购 人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并 做 开 标 记 录 22. 评 标 22.1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将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技 术 及 经 济 专 家 组 成, 对 具 备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10

13 22.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判 定,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本 身 内 容, 不 依 据 开 标 后 的 任 何 外 来 证 明 材 料 22.3 评 标 原 则 : 评 标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 严 格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 评 标 过 程 严 格 保 密 评 标 活 动 及 当 事 人 接 受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22.4 评 标 办 法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23.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3.1 开 标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内 容 为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质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齐 全 价 格 组 成 是 否 合 理 或 有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以 及 验 证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是 否 到 位 23.2 在 初 审 中, 对 投 标 价 错 误 按 下 述 原 则 修 正 : (1)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据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据 有 差 别, 应 以 文 字 为 准 修 正 数 字 ; 当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 按 上 述 方 法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若 投 标 人 拒 绝 接 受 上 述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则 被 视 其 为 撤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以 退 还 重 大 偏 差 不 允 许 在 开 标 后 修 正, 但 采 购 人 将 允 许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差 的 细 微 偏 差, 即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1 为 了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和 比 较, 采 购 机 构 将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机 构 通 知 的 时 间 地 点 指 派 技 术 ( 商 务 ) 人 员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进 行 答 疑 和 澄 清, 否 则 将 被 视 作 自 动 放 弃 24.2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先 以 口 头 形 式 答 复 后 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并 有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该 答 复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24.3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价 格 及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25. 拒 绝 投 标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25.2 如 果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报 价 高 于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时, 可 以 宣 布 中 标 无 效 并 依 法 11

14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或 取 消 本 次 采 购 对 受 影 响 的 供 应 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无 义 务 向 受 影 响 的 供 应 商 解 释 采 取 这 一 行 动 的 理 由 26. 保 密 要 求 26.1 开 标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时 止, 有 关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估 和 比 较 以 及 有 关 授 予 合 同 的 意 向 的 一 切 情 况 均 不 得 透 露 给 任 一 投 标 人 或 与 上 述 评 标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26.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企 图 影 响 采 购 机 构 的 任 何 活 动,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7. 评 标 办 法 27.1 本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F 授 予 合 同 28. 授 予 合 同 标 准 28.1 采 购 人 将 依 法 把 合 同 授 予 最 佳 投 标 者, 具 体 方 法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29. 中 标 通 知 书 29.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采 购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29.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签 订 合 同 的 重 要 依 据 30. 签 订 合 同 30.1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按 照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派 遣 其 全 权 代 表 前 往 采 购 单 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30.2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纪 录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答 疑 询 标 纪 要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0.3 如 果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签 订 合 同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与 事 实 不 符, 影 响 采 购 的 公 平 公 开 及 合 同 的 实 施, 采 购 人 有 权 在 授 予 合 同 前 任 何 时 候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将 合 同 取 消, 并 宣 布 采 购 无 效, 对 受 影 响 的 供 应 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无 义 务 给 受 影 响 的 供 应 商 解 释 采 取 这 一 行 动 的 理 由 30.4 签 约 后 即 为 招 标 结 束 采 购 机 构 不 退 回 任 何 文 件 资 料 G 无 效 投 标 的 认 定 31. 无 效 投 标 的 认 定 31.1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

15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的, 或 者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 具 体 要 求 见 本 部 分 条 ) (4)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未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或 者 填 写 项 目 不 齐 全 的 ; (5) 投 标 文 件 数 量 不 足 格 式 不 规 范 项 目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的 ; (6)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意 思 表 述 不 明 确 前 后 矛 盾 或 者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并 允 许 其 当 场 更 正 的 笔 误 除 外 ); (7)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在 详 细 评 审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未 提 供 或 未 如 实 提 供 投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参 数,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响 应 或 偏 离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 (2) 明 显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标 准, 或 者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的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功 能 项 目 发 生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 (3) 投 标 有 效 期 交 货 时 间 质 保 期 等 条 款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报 价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或 者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除 外 ),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5) 开 标 一 览 表 总 价 与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60 个 日 历 日 的 31.2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13

16 第 二 部 分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A 项 目 内 容 1 招 标 内 容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2 项 目 范 围 投 标 人 对 货 物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最 终 交 付 使 用 价, 已 包 含 设 备 的 采 购 生 产 随 行 电 缆 ( 视 频 监 控 电 缆 五 方 通 话 线 电 源 线 ) 运 输 装 卸 现 场 保 管 就 位 临 时 电 缆 安 装 调 试 ( 含 井 道 照 明 材 料 和 安 装 井 道 脚 手 架 搭 设 预 埋 铁 件 配 底 坑 爬 梯 必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 保 险 产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通 过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质 保 期 内 电 梯 年 检 费 用 ( 共 两 次 年 检 费 用 ) 技 术 培 训 保 修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3000 元 / 台 的 总 包 配 合 费 ( 不 含 脚 手 架 搭 设 费 ) 水 电 费 ( 由 中 标 人 与 总 包 单 位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 及 由 于 土 建 ( 井 道 ) 尺 寸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分 隔 钢 梁 ( 构 件 )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以 上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的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总 报 价 中 B 采 购 需 求 3 说 明 3.1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设 备 技 术 标 准 是 基 本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使 用 功 能, 并 未 规 定 所 有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适 用 标 准,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一 套 满 足 所 列 标 准 要 求 的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及 相 应 服 务 3.2 本 设 备 应 按 国 际 标 准 国 标 部 标 或 专 业 标 准 制 造 ; 非 标 准 货 物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要 求 制 造 ; 质 量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验 收 3.3 所 有 设 备 零 部 件 均 由 具 有 生 产 制 造 资 格 的 企 业 提 供, 并 由 供 应 商 负 总 责 任 3.4 本 技 术 要 求 使 用 的 标 准 如 与 供 应 商 所 执 行 标 准 发 生 矛 盾 时, 按 较 高 标 准 执 行 3.5 本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见 本 部 分 附 件 3.6 招 标 文 件 在 技 术 规 格 和 要 求 表 提 供 的 参 数 以 设 计 图 纸 及 现 场 实 际 土 建 尺 寸 为 准,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自 行 查 勘 现 场, 采 购 人 提 供 现 场 查 勘 协 助 4 项 目 情 况 4.1 安 装 地 点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4.2 交 货 及 安 装 完 成 时 间 : 14

17 交 货 期 : 接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9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周 期 : 从 招 标 人 提 出 安 装 通 知 之 日 起 60 个 日 历 天 内, 供 应 商 应 完 成 设 备 运 输 装 卸 临 时 保 管 就 位 安 装 临 时 电 缆 提 供 及 敷 设 调 试 试 车 运 作 成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并 经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通 过 后 交 招 标 人 使 用 具 体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分 批 交 货 分 批 安 装 5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以 下 为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要 包 含 的 最 基 本 内 容 若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技 术 方 案 设 备 及 材 料 型 号 与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一 致, 必 须 在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说 明 5.1 设 备 性 能 1) 技 术 规 格 供 应 商 应 详 细 描 述 电 梯 的 技 术 规 格 功 能 材 料, 并 用 清 单 方 式 进 行 描 述 具 体 格 式 可 参 考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8: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格 式 9: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对 照 表 2) 技 术 性 能 的 先 进 性 电 梯 的 研 发 生 产 方 面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性 能 稳 定 性 等, 并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进 行 说 明 3) 安 装 设 计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电 梯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轿 厢 平 面 图 机 组 土 建 基 础 图 井 道 预 留 孔 固 定 支 架 分 隔 钢 梁 等 机 件 位 置 尺 寸 图 和 接 地 系 统 图 4) 设 备 主 要 部 件 说 明 电 梯 的 主 要 部 件 组 成, 详 细 说 明 其 特 点 和 性 能 同 时 采 用 清 单 方 式 说 明, 并 提 供 主 要 部 件 的 原 产 地 和 品 牌 格 式 可 参 考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9: 设 备 主 要 部 件 情 况 表 5) 产 品 样 图 提 供 电 梯 详 细 构 造 图 产 品 样 本 5.2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1) 项 目 组 织 方 案 包 括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项 目 组 成 员 介 绍 等, 要 求 内 容 简 洁 实 用 2) 供 应 商 应 派 技 术 好 经 验 丰 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按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查 勘 设 备 采 购 改 装 集 成 测 试 验 收 等, 并 注 明 时 段 以 及 每 个 阶 段 的 负 责 人 3) 项 目 组 成 员 介 绍 要 体 现 项 目 经 理 的 具 体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的 资 料 4) 本 方 案 应 包 括 与 总 包 单 位 装 修 单 位 的 现 场 施 工 配 合 内 容 5.3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1) 售 后 服 务 : 须 在 浙 江 宁 波 地 区 设 有 永 久 性 维 修 点 ( 中 标 后,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承 诺 在 宁 波 市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设 置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 以 处 理 所 有 的 维 修 服 务, 提 供 24 小 时 服 务, 而 且 维 修 人 员 需 在 接 到 维 修 电 话 后 迅 速 赶 到 现 场, 提 供 不 间 断 的 服 务 直 到 结 束 维 修 点 需 提 供 足 够 的 备 件 以 适 应 业 主 维 修 需 求 售 货 服 务 的 响 应 速 度 要 求 : 保 证 电 梯 维 保 人 员 或 电 梯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24 小 时 服 务 热 线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电 话 通 知 后 2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如 有 发 生 任 何 故 障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响 应 修 复 ( 重 大 故 障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 15

18 具 体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内 容 须 在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中 说 明 同 时 为 保 证 维 修 方 便 和 快 速,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对 本 次 响 应 电 梯 的 备 品 备 件 的 赠 送, 具 体 格 式 见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11: 备 品 备 件 及 工 具 清 单 2) 供 应 商 须 对 响 应 货 物 至 少 提 供 24 个 月 的 质 保 期, 时 间 从 自 招 标 人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电 梯 验 收 通 过 并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之 日 算 起 在 质 保 期 内, 供 应 商 须 免 费 负 责 修 理 和 替 换 任 何 由 于 设 备 自 身 的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的 损 坏 及 故 障 供 应 商 在 质 保 期 内 的 工 作 还 应 包 括 对 所 有 电 梯 的 常 规 检 查 调 整 和 润 滑 具 体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内 容 须 在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中 说 明 3) 供 应 商 在 质 保 期 结 束 时, 须 由 专 业 工 程 师 对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测 试, 任 何 故 障 须 由 供 应 商 自 费 解 决 并 取 得 买 方 的 同 意 故 障 修 复 后,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一 式 三 份 报 告 给 买 方, 包 括 故 障 原 因 解 决 措 施 完 成 修 理 所 费 时 间 及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日 期 5.4 技 术 培 训 承 诺 1) 供 应 商 须 对 买 方 的 技 术 人 员 维 修 人 员 及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供 应 商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详 细 的 培 训 方 案, 包 括 负 责 培 训 的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费 用 等 2)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负 责 培 训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同 类 产 品 5 年 以 上 的 维 修 经 验 5.5 质 保 期 满 后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供 应 商 应 对 设 备 提 供 质 保 期 满 后 10 年 的 有 偿 维 修 和 保 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质 保 期 满 后 5 年 全 包 的 维 保 总 费 用 报 价, 该 报 价 不 包 含 在 响 应 总 价 内, 报 价 单 格 式 自 制 6 其 他 对 供 应 商 的 要 求 6.1 资 料 提 供 1)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电 梯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轿 厢 平 面 图 机 组 土 建 基 础 图 井 道 预 留 孔 固 定 支 架 及 预 埋 铁 位 置 尺 寸 图 和 接 地 系 统 图 2) 按 采 购 人 设 计 需 要 完 成 设 备 的 具 体 设 计 3) 提 供 货 物 详 细 构 造 图 设 备 样 本 和 使 用 操 作 说 明 书 4) 按 采 购 人 认 可 的 设 计 方 案 和 材 料 进 行 加 工 制 造 供 货 5) 整 套 设 备 及 主 要 部 件 的 原 产 地 ( 包 括 国 产 的 产 地 和 品 牌 ) 须 明 确 地 表 明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在 交 货 时 应 附 上 原 产 地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报 关 资 料 等 6.2 设 备 安 装 1) 供 应 商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经 宁 波 市 特 检 院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方 使 用 2) 成 交 供 应 商 需 按 买 方 的 要 求 和 认 可 负 责 设 备 安 装 和 调 试, 采 购 人 指 定 项 目 总 承 包 商 提 供 安 装 所 需 的 水 电 接 口 ( 水 电 费 除 外 ) 存 放 ( 仅 限 于 工 地 已 存 的 条 件 ) 场 地 及 垂 直 运 输 ( 仅 限 于 工 地 已 存 的 垂 直 运 输 能 力 ), 并 负 责 对 整 个 工 地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管 理 成 交 供 应 商 支 付 总 包 配 合 16

19 费 用 为 3000 元 / 台, 在 进 场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支 付 给 施 工 总 包 单 位 3) 若 供 应 商 将 设 备 安 装 委 托 他 方 作 业, 须 提 供 安 装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及 施 工 经 历 资 料, 经 采 购 人 审 查 认 可 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4)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采 购 人 使 用 以 前 的 设 备 保 护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5) 设 备 的 各 个 部 件 须 防 火 耐 压 漏 电 保 护, 易 清 洗 及 易 维 修, 并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6) 现 场 安 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相 关 条 例, 服 从 监 理 单 位 的 管 理 和 检 查, 供 应 商 须 派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及 有 相 似 规 模 工 程 管 理 经 验 的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安 装 监 督, 并 需 在 安 装 期 内 提 交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报 告 采 购 人 保 留 有 变 更 人 员 的 权 力 7) 设 备 安 装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取 得 认 可,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认 可 文 件 及 证 书 8) 设 备 交 付 使 用 之 前,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保 管 安 全 等 所 有 责 任 9) 在 进 入 完 工 装 修 之 前, 所 有 不 需 要 特 殊 装 修 并 且 是 暴 露 的 钢 制 件 应 在 表 面 进 行 除 锈 防 腐 处 理, 若 是 非 暴 露 的 零 件 部 件 机 器 等, 可 在 制 造 时 进 行 除 锈 防 腐 蚀 处 理 6.3 设 备 的 测 试 和 试 运 行 1) 工 具 材 料 仪 器 设 备 和 劳 务 人 员 : 供 应 商 应 派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的 技 术 人 员 在 现 场 负 责 测 试 和 调 试, 以 检 测 其 设 计 制 造 运 行 效 果 等 并 提 供 所 有 测 试 和 调 试 所 需 的 工 具 材 料 仪 器 和 劳 务 人 员 2) 测 试 记 录 : 供 应 商 须 在 安 装 结 束 前 1 个 星 期, 提 交 测 试 和 调 试 方 法 及 记 录 表 格 给 采 购 人 3)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电 梯 设 备 应 在 噪 声 振 动 设 备 可 靠 性 性 能 等 方 面 作 专 门 测 试, 其 结 果 应 符 合 GB 标 准 4) 设 备 试 运 行 应 在 有 关 部 门 和 采 购 人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及 时 负 责 整 改 6.4 设 备 验 收 1) 设 备 保 护 : 安 装 完 成 后, 供 应 商 须 负 责 全 部 设 备 的 保 护 和 清 洁 工 作, 直 至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并 正 常 运 行 后 为 止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如 建 筑 结 构 或 其 它 设 备 被 损 坏, 供 应 商 应 责 任 修 理 或 赔 偿 损 失 2)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条 件 运 行 结 果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及 合 同 要 求 在 进 行 测 试 和 验 收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故 障 已 被 消 除 并 得 到 买 方 的 认 可 所 有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和 材 料 都 已 准 确 无 误 地 提 交 通 过 宁 波 市 特 检 院 验 收 并 得 到 电 梯 合 格 标 志 整 套 设 备 图 纸 及 技 术 文 件 都 已 提 交 并 得 到 接 受 3) 履 约 验 收 按 北 仑 区 ( 开 发 区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6.5 设 备 的 备 件 供 应 17

20 1) 供 应 商 对 各 种 型 号 的 设 备 须 提 供 足 够 的 备 件 附 件 和 易 损 件 并 保 证 是 原 厂 生 产 的 产 品, 以 满 足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的 需 要 2) 供 应 商 须 保 证 在 电 梯 投 入 运 行 后 10 年 内,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的 价 格 按 更 换 时 的 市 场 价 格 6.6 检 验 和 维 修 设 备 及 工 具 1)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足 够 的 常 用 检 修 设 备 和 工 具 供 应 商 推 荐 的 检 修 设 备 和 工 具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这 些 设 备 及 工 具 不 能 在 安 装 时 使 用 2) 所 有 测 试 需 要 的 附 件 零 部 件 和 中 文 操 作 维 修 手 册 应 与 检 修 设 备 一 并 提 供 3) 所 有 检 修 设 备 使 用 的 交 流 电 应 为 50Hz 220V 单 相 三 线, 并 能 在 ±7% 的 压 差 下 正 常 运 行 6.7 商 标 与 铭 牌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设 备, 其 铭 牌 使 用 标 记 警 示 标 记 都 应 表 示 清 楚 6.8 协 调 1) 在 工 地 的 安 装 施 工 中, 供 应 商 应 与 项 目 监 理 方 土 建 方 及 其 它 供 应 商 保 持 联 系 和 合 作 此 责 任 应 包 括 所 有 为 了 开 展 工 作 切 实 有 效 所 需 的 交 换 和 提 供 数 据 标 准 和 资 料 等 工 作 2) 供 应 商 参 加 监 理 方 要 求 其 参 加 的 所 有 现 场 联 络 会, 并 接 受 监 理 方 的 统 一 管 理, 遵 守 工 地 的 安 全 和 建 筑 规 定 3) 供 应 商 应 与 所 有 相 关 的 部 门 联 系 并 获 得 相 关 认 可, 以 便 设 备 能 及 时 投 入 使 用 4) 在 安 装 期 间,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并 遵 照 相 关 的 规 定 5)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以 下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二 份 以 上, 其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响 应 总 价 中, 并 给 出 交 付 资 料 的 时 间 电 气 安 装 图 电 气 设 备 及 系 统 原 理 及 安 装 线 路 图 构 件 机 械 安 装 图 安 装 操 作 维 修 手 册 及 控 制 屏 显 示 代 码 说 明 制 造 安 装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验 收 报 告 零 部 件 清 单 和 易 损 件 清 单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生 产 许 可 证 质 量 监 管 部 门 的 检 测 记 录 6) 由 于 工 程 进 度 和 正 式 使 用 的 不 同 需 求, 供 应 商 有 责 任 防 止 所 有 电 梯 在 未 经 正 式 认 可 便 使 用, 而 应 根 据 买 方 需 要, 得 到 认 可 后 再 投 入 运 行 7) 供 应 商 中 标 后, 采 购 人 有 权 变 更 货 物 的 规 格 性 能 要 求,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价 格 增 减 是 允 许 的 18

21 7 合 同 签 订 1) 供 应 商 在 中 标 后 应 免 费 按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对 设 计 方 案 作 进 一 步 修 正 优 化, 货 物 的 数 量 如 果 因 设 计 方 案 变 化 而 更 改, 结 算 时 则 按 单 价 为 准 予 以 调 整 若 功 能 发 生 变 化,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并 能 在 合 同 中 体 现 2) 如 果 供 应 商 提 供 设 备 与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等 内 容 中 承 诺 的 产 品 不 一 致, 则 供 应 商 必 须 接 受 无 条 件 退 货 并 赔 偿 采 购 人 合 同 总 金 额 100% 的 赔 款 3)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除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外,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对 超 出 部 分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4) 采 购 人 若 发 现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货 物 的 规 格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等 有 不 满 足 ( 低 于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中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予 以 调 高, 且 中 标 价 不 作 调 整,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签 订 合 同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执 行, 重 新 组 织 评 标 或 招 标,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及 损 失 均 有 中 标 人 承 担 8 付 款 方 式 详 见 本 部 分 附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9 其 他 说 明 9.1 移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乙 方 应 与 产 权 单 位 做 好 移 交 工 作 附 件 1: 采 购 清 单 及 要 求 附 件 2: 图 纸 ( 以 电 子 文 档 方 式 提 供 ) 19

22 附 件 1: 采 购 清 单 及 要 求 一 设 计 基 本 数 据 ( 设 备 清 单 ) 楼 号 梯 号 电 梯 名 称 井 道 尺 寸 ( 宽 * 深 )mm 层 站 门 数 载 重 (kg) 速 度 (m/s) 控 制 方 式 开 门 方 式 开 门 尺 寸 门 洞 尺 寸 (mm) 底 坑 深 度 顶 层 提 升 高 度 高 度 (m) 数 量 ( 台 ) 机 房 高 度 9# 楼 10# 楼 11# 楼 12# 楼 13# 楼 14# 楼 1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消 防 客 梯 /12/12 (1F-12F) 12/12/12 (1F-12F) 12/12/12 (1F-12F) 12/12/12 (1F-12F) 11/11/11 (1F-11F) 11/11/11 (1F-11F) 11/11/11 (1F-11F) 11/11/11 (1F-11F) 12/12/12 (1F-12F) 12/12/12 (1F-12F) 1000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1000Kg 1.5m/s 中 分 m 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1000Kg 1.5m/s 中 分 m 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1000Kg 1.5m/s 中 分 m 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1000Kg 1.5m/s 中 分 m 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1000Kg 1.5m/s 中 分 m 客 梯 /3/3(1F-3F) 10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12 货 梯 /3/3(1F-3F) 10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20

23 13 餐 梯 /3/3(1F-3F) 10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15# 楼 14 客 梯 /6/6(1F-6F) 800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15 客 梯 /6/6(1F-6F) 800Kg 1.5m/s 中 分 m 餐 梯 /2/2(1F-3F) 10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17 餐 梯 /2/2(2F-3F) 1000Kg 1.5m/s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并 联 18 餐 梯 /2/2(2F-3F) 1000Kg 1.5m/s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23# 楼 19 货 梯 /3/3(1F-3F) 2000Kg 1.5m/s 单 控 旁 开 m 垃 圾 梯 /3/3(1F-3F) 10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无 障 碍 客 梯 /4/4(1F-4F) 10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 楼 22 无 障 碍 客 梯 /5/5(1F-5F) 1600Kg 1.5m/s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并 联 23 无 障 碍 客 梯 /5/5(1F-5F) 1600Kg 1.5m/s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25# 楼 24 无 障 碍 客 梯 /7/7(1F-7F) 1000Kg 1.5m/s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并 联 25 无 障 碍 客 梯 /7/7(1F-7F) 1000Kg 1.5m/s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26 客 梯 /3/3(1F-3F) 1600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26# 楼 27 客 梯 兼 无 障 碍 /3/3(1F-3F) 1600Kg 1.5m/s 中 分 m 货 梯 /3/3(1F-3F) 3000Kg 0.63m/s 单 控 旁 开 m # 东 楼 29 客 货 梯 兼 无 障 碍 /5/5(1F-5F) 135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30 客 梯 /7/7(1F-7F) 135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1# 北 楼 31 客 梯 兼 无 障 碍 /7/7(1F-7F) 135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客 货 电 梯 /7/7(1F-7F) 16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客 梯 /7/7(1F-7F) 135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1 无 机 房 1# 南 楼 34 客 梯 兼 无 障 碍 /7/7(1F-7F) 135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客 货 电 梯 /7/7(1F-7F) 16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24 36 客 货 梯 兼 无 障 碍 2600x2700 5/5/5(1F-5F) 1600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37 客 货 梯 2600x2700 5/5/5(1F-5F) 1600Kg 1.5m/s 中 分 m # 楼 38 客 梯 /6/6(1F-6F) 1350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39 客 梯 兼 无 障 碍 /6/6(1F-6F) 1350Kg 1.5m/s 中 分 m 客 梯 兼 无 障 碍 /7/7(1F-7F) 1350Kg 1.5m/s 中 分 m # 楼 并 联 41 客 梯 /7/7(1F-7F) 1350Kg 1.5m/s 中 分 m 客 梯 /5/5(1F-5F) 1350Kg 1.5m/s 中 分 m 并 联 5# 楼 43 客 梯 /5/5(1F-5F) 1350Kg 1.5m/s 中 分 m 客 货 梯 兼 无 障 碍 /6/6(-1F-5F) 1600Kg 1.5m/s 单 控 中 分 m 注 : 1 合 同 签 订 项 目 主 体 施 工 开 始 后, 电 梯 设 备 进 场 前, 中 标 人 须 每 个 月 对 井 道 尺 寸 底 坑 深 度 门 洞 尺 寸 等 进 行 复 核 检 查 并 向 招 标 人 进 行 申 报, 并 承 担 验 收 相 关 责 任 2 项 目 范 围 包 含 设 备 的 采 购 生 产 随 行 电 缆 ( 视 频 监 控 电 缆 五 方 通 话 线 电 源 线 ) 运 输 装 卸 现 场 保 管 就 位 临 时 电 缆 安 装 调 试 ( 含 井 道 照 明 材 料 和 安 装 井 道 脚 手 架 搭 设 预 埋 铁 件 配 底 坑 爬 梯 必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 保 险 产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通 过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质 保 期 内 电 梯 年 检 费 用 ( 共 两 次 年 检 费 用 ) 技 术 培 训 保 修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3000 元 / 台 的 总 包 配 合 费 ( 不 含 脚 手 架 搭 设 费 ) 水 电 费 ( 由 中 标 人 与 总 包 单 位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 及 由 于 土 建 ( 井 道 ) 尺 寸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分 隔 钢 梁 ( 构 件 )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以 上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的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总 报 价 中 所 投 所 有 电 梯 均 须 为 同 一 品 牌 3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招 标 人 组 织 专 家 随 机 抽 取 4 台 电 梯 的 载 重 量 ( 额 定 载 重 量 + 装 修 预 留 载 重 量 ) 提 升 速 度 进 行 测 试 如 电 梯 实 际 测 试 未 达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招 标 人 有 权 退 还 所 有 电 梯, 中 标 人 承 担 100% 的 全 额 赔 偿 22

25 二 设 备 功 能 要 求 1 采 购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及 交 货 期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垂 直 电 梯 44 台 垂 直 电 梯 具 体 详 见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电 梯 土 建 设 计 参 数 及 数 量 统 计 表 交 货 期 : 接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9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周 期 : 从 招 标 人 提 出 安 装 通 知 之 日 起 60 个 日 历 天 内, 供 应 商 应 完 成 设 备 运 输 装 卸 就 位 安 装 调 试 试 车 运 作, 并 经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通 过 后 交 招 标 人 使 用 具 体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分 批 交 货 分 批 安 装 2 产 品 标 准 和 规 范 本 招 标 文 件 成 文 时, 下 列 所 示 标 准 和 规 范 均 有 效 所 有 标 准 和 规 范 都 有 可 能 被 修 订, 供 应 商 应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和 规 范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梯 制 造 和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 第 1 号 修 改 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GB/T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梯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建 设 部 电 梯 手 册 (JJ49-87)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估 标 准 ( 试 行 版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 9) 浙 江 省 消 防 部 门 的 条 例 及 相 关 的 中 国 国 家 防 火 规 则 10) 电 力 供 应 部 门 的 供 电 规 章 条 例 11) 其 他 有 关 的 中 国 规 定 12) 由 买 方 认 可 的 其 它 国 家 的 其 它 权 威 标 准 供 应 商 遵 守 不 仅 限 于 此 规 格 书 中 的 标 准 时, 应 向 招 标 人 及 时 解 释 清 楚 3 电 梯 制 造 期 限 3.1 电 梯 整 机 必 须 为 全 新 未 使 用 半 年 内 生 产 3.2 进 口 设 备 必 须 为 全 新 未 使 用 1 年 内 生 产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以 上 要 求 进 行 电 梯 供 货, 招 标 人 发 现 中 标 人 未 按 进 行 电 梯 供 货, 招 标 人 有 权 退 换 未 按 要 求 供 货 的 电 梯 并 按 该 电 梯 合 同 单 价 进 行 赔 偿 4 提 供 的 所 投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和 样 本 参 数 描 述 不 符, 以 参 数 描 述 低 的 为 准 5 技 术 规 格 和 要 求 23

26 5.1 无 机 房 客 梯 ( 含 客 货 梯 餐 梯 ) 产 品 总 体 要 求 产 品 名 称 和 型 号 : 要 求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是 该 公 司 的 办 公 商 务 梯 产 品, 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量 须 达 到 1600kg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需 明 确 写 清 产 品 型 号 和 名 称, 型 号 必 须 是 唯 一 的, 若 使 用 某 系 列 产 品 的 扩 展 或 延 伸 产 品 必 须 表 述 清 楚 必 须 明 确 该 型 号 电 梯 能 达 到 的 最 大 载 重 ( 具 体 投 标 产 品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类 型 无 机 房 电 梯, 全 部 无 机 房 电 梯 必 须 同 系 列 产 品, 客 梯 可 以 代 替 货 梯 电 梯 速 度 提 升 高 度 井 道 尺 寸 载 重 量 电 梯 停 靠 层 / 站 / 门 数 详 见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电 梯 土 建 设 计 参 数 及 数 量 统 计 表 ; 底 坑 深 度 门 洞 净 尺 寸 门 净 尺 寸 顶 层 高 度 开 门 方 式 中 分 轿 厢 净 尺 寸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 须 满 足 GB 条 件 下, 达 到 上 限 ); 轿 厢 净 高 技 术 指 标 电 源 要 求 抗 地 震 要 求 电 梯 变 频 驱 动 (VVVF) 2.4m; 平 层 精 度 : ()mm 噪 声 指 标 : 轿 厢 ( )db; 开 关 门 ( )db; 机 房 ( )db 振 动 加 速 度 : 垂 直 ( )mm/s 2 ; 水 平 ( )mm/s 2 起 制 动 加 速 度 : ( )m/s 2 称 重 装 置 : 精 度 ( )% 注 : 括 号 内 参 数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元 器 件 的 安 装 须 符 合 和 适 应 下 列 条 件, 除 在 另 行 条 文 中 另 有 说 明 外 电 压 : 动 力 电 源 交 流 三 相 380V,50HZ, 照 明 电 源 单 相 220V,50HZ 电 压 波 动 :±7% 接 地 电 阻 要 求 : 4 欧 姆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须 适 应 6 级 地 震 烈 度, 建 筑 结 构 未 受 偏 差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能 正 常 运 行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令 电 梯 启 动 运 行 停 止 时 的 速 度 曲 线 平 稳 圆 滑, 获 得 良 好 的 舒 适 感 门 机 变 频 驱 动 (VVVF)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使 门 机 的 开 启 关 闭 更 轻 柔 灵 敏 红 外 线 光 幕 保 护 在 开 门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个 光 束 被 遮 挡, 门 会 立 刻 停 止 关 闭, 并 反 向 开 门 控 制 系 统 误 操 作 修 正 功 能 门 异 常 检 查 装 置 多 微 机 网 络 控 制 ( 即 轿 厢 本 身 轿 厢 操 作 盘 各 层 站 呼 梯 指 示 器 上 均 备 有 微 电 脑 与 控 制 柜 主 电 脑 一 起 构 成 网 络 控 制 系 统 ) 双 击 按 钮 可 取 消 错 误 召 唤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开 而 未 开 或 未 能 完 全 开 启 轿 厢 门 会 自 动 关 闭 再 应 答 其 他 呼 叫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关 而 未 能 关 闭 时 将 会 重 复 关 闭 以 便 清 除 门 槛 上 的 障 碍 物 24

27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超 载 报 警 安 全 停 靠 不 开 门 救 护 操 作 报 警 铃 轿 厢 应 急 照 明 轿 厢 风 扇 照 明 自 动 关 闭 及 手 动 自 动 转 换 操 作 具 有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轿 厢 超 载 时, 电 梯 保 持 开 门 不 运 行 并 且 轿 内 蜂 鸣 器 鸣 响 当 超 重 现 象 消 除 时, 警 报 自 动 解 除, 电 梯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电 梯 在 层 与 层 之 间 发 生 故 障 而 未 能 自 动 排 除, 控 制 器 自 动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若 符 合 启 动 要 求, 电 梯 以 低 速 就 近 停 层 开 门 若 在 某 一 层 电 梯 厅 门 由 于 外 力 阻 碍 而 不 能 打 开, 控 制 系 统 将 自 动 地 把 电 梯 开 到 最 近 的 楼 层, 开 门 并 疏 通 乘 客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乘 客 通 过 按 动 轿 厢 内 报 警 按 钮, 向 安 全 中 心 和 机 房 呼 叫, 在 轿 厢 顶 和 一 楼 井 道 的 铃 声 响 起 当 照 明 断 电, 紧 急 照 明 灯 会 自 动 打 开, 当 照 明 电 源 恢 复 正 常 时, 紧 急 照 明 灯 自 动 熄 灭 如 果 电 梯 停 用 超 过 设 定 的 时 间, 自 动 关 停 轿 厢 内 的 照 明 灯 及 通 风 装 置, 以 节 能, 如 遇 召 唤 再 自 动 开 启 通 风 装 置 应 为 低 噪 音 有 ( 无 ) 司 机 运 行 轿 厢 内 允 许 采 用 人 工 司 机 操 作 电 梯 运 行 满 载 直 驶 当 轿 厢 内 载 荷 达 到 满 载 预 设 值 时, 即 进 入 满 载 直 驶 状 态, 电 梯 将 不 再 应 答 厅 外 召 唤 而 直 接 响 应 轿 内 指 令 直 达 指 定 楼 层 无 呼 自 返 基 站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如 果 没 有 召 唤 或 指 令, 轿 厢 将 自 动 返 回 基 站, 关 门 待 机 防 捣 乱 保 护 超 速 保 护 为 避 免 空 梯 运 行, 电 脑 系 统 通 过 对 载 重 量 进 行 逻 辑 判 断, 把 不 正 常 的 指 令 取 消 当 轿 厢 下 行 速 度 超 过 规 定 值 时, 限 速 器 带 动 安 全 钳 动 作, 轿 厢 夹 停 在 导 轨 上, 保 护 乘 客 安 全 电 梯 受 阻 失 速 保 护 当 曳 引 钢 丝 绳 或 钢 带 打 滑 达 到 预 定 时 间 时, 电 梯 停 止 运 行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自 动 调 节 根 据 层 站 召 唤 或 轿 厢 内 指 令 自 动 调 整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上 电 再 平 层 由 于 停 电 或 电 源 故 障 引 起 轿 厢 停 在 两 层 之 间, 当 电 源 恢 复 后 轿 厢 将 运 行 到 平 层 位 置 自 动 再 平 层 自 动 调 整 轿 厢 平 层 准 确 性 通 话 装 置 轿 厢 内 操 纵 面 板 上 的 对 讲 机 可 与 机 房 值 班 室 轿 顶 底 坑 进 行 五 方 通 话 检 修 操 作 当 进 入 检 修 状 态 时, 轿 厢 以 检 修 速 度 点 动 运 行 即 时 关 门 电 梯 停 站 开 门 后, 按 下 关 门 按 钮, 门 立 即 关 闭 本 层 再 开 门 关 门 过 程 中, 按 本 层 站 召 唤 按 钮, 电 梯 重 新 开 门 停 层 开 门 电 梯 停 层 后 自 动 开 门 重 复 关 门 若 关 门 受 阻, 电 梯 能 重 复 关 门 动 作 强 制 关 门 如 果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超 过 预 定 值, 电 梯 将 强 迫 关 门 并 同 时 蜂 鸣 器 报 警 到 站 灯 火 灾 返 回 物 联 网 功 能 消 防 电 梯 配 有 消 防 功 能 每 层 均 需 设 置 到 站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3 种 以 上 到 站 灯 样 式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系 统 接 收 到 火 警 信 号 后, 将 取 消 所 有 的 召 唤 信 号, 驱 动 电 梯 直 接 返 回 指 定 的 避 难 层, 并 打 开 门 疏 散 乘 客, 使 乘 客 安 全 撤 离 现 场 具 备 物 联 网 功 能, 满 足 宁 波 市 政 府 对 电 梯 物 联 网 功 能 的 相 关 要 求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须 符 合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24 号 令 宁 波 市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甬 质 特 发 号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推 进 电 梯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消 防 开 关 启 用 后 所 有 的 召 唤 即 被 取 消 指 定 的 电 梯 立 即 返 回 指 定 层 站, 停 止 运 转 25

28 电 梯 能 耗 指 标 主 机 ( 马 达 ) 安 装 技 术 要 求 电 梯 需 要 具 有 能 源 再 生 功 能, 满 足 电 梯 节 能 设 计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政 府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权 威 证 明 文 件 ( 注 : 需 要 提 供 节 能 电 梯 说 明 ) 为 了 保 证 使 用 运 行 稳 定 性 及 可 靠 性, 主 机 ( 马 达 ) 需 要 安 装 在 独 立 设 置 的 钢 梁 上, 不 允 许 将 主 机 直 接 安 装 在 导 轨 上 断 相 和 错 相 保 护 上 下 终 点 开 关 和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缓 冲 器 安 全 设 备 : 供 货 方 提 供 的 电 梯 应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下 列 设 备 其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紧 急 停 止 按 钮 投 标 商 填 写 层 门 安 全 设 施 轿 门 安 全 设 施 主 导 轨 型 号 : 由 投 标 商 提 供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功 能 无 障 碍 电 梯 必 须 配 置 无 障 碍 功 能 具 体 配 置 : 残 疾 人 操 作 盘 语 音 报 站 二 面 扶 手 后 壁 镜 面 不 锈 钢 盲 文 按 钮, 并 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第 7.71,7.72,7.73 条 中 有 关 规 定 装 修 要 求 轿 厢 轿 门 轿 顶 轿 厢 监 控 轿 厢 轿 门 要 求 为 发 纹 不 锈 钢 (SUS304), 总 厚 度 大 于 等 于 1.5mm; 轿 底 天 然 大 理 石 装 修, 投 标 人 自 荐 彩 色 样 册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彩 色 样 本 ( 提 供 装 修 样 式 5 种 以 上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 装 修 后 轿 厢 净 高 2.4m( 即 轿 底 到 轿 厢 装 饰 顶 的 净 高 度 ) 开 门 净 高 度 2.1m 电 梯 交 付 验 收 合 格 后, 中 标 人 提 供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的 采 用 厚 度 不 小 于 12 mm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进 行 成 品 保 护, 保 护 期 限 至 质 保 期 结 束 为 止, 在 此 期 间 由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成 品 保 护 的 修 补 工 作,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方 案 及 单 独 报 价, 并 计 入 总 价 在 安 装 前 提 供 不 少 于 3 种 颜 色 以 上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轿 厢 成 品 保 护 范 围 为 前 后 左 右 壁 板, 轿 厢 地 面 轿 厢 部 分 顶 部 顶 部 豪 华 装 饰, 均 含 灯 光 和 通 风 扇 ( 隐 匿 形 式, 手 动 及 自 动 控 制 ) 专 用 电 梯 空 调, 吊 顶 轿 厢 顶 需 留 有 摄 像 机 孔 ( 投 标 方 提 供 照 片 及 样 本 供 业 主 选 择 ) 空 调 品 牌 : 相 当 于 和 山 及 以 上 品 牌 功 率 :1.5 匹 轿 顶 灯 具 采 用 :LED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5 种 以 上 轿 顶 按 钮 等 装 修 方 案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轿 厢 顶 部 须 预 留 监 控 摄 像 头 接 口 ( 配 专 用 视 屏 线 及 电 源 线 ), 另 须 预 留 电 话 机 接 口 26

29 轿 内 操 纵 箱 轿 内 操 纵 箱 轿 厢 门 地 坎 厅 门 地 坎 厅 门 电 梯 轿 厢 门 右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配 置 对 讲 机 紧 急 呼 叫 按 钮 开 / 关 门 按 钮 唤 梯 楼 层 按 钮 及 风 扇 及 照 明 手 动 开 关 开 关 盒 等 装 置 显 示 器 可 显 示 层 站 位 置 运 行 方 向 时 间 日 期 及 专 用 超 载 等 运 行 指 示 轿 厢 操 作 盘 上 方 设 有 嵌 入 式 多 媒 体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器 尺 寸 10.4 英 寸 电 梯 轿 厢 门 左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具 有 上 下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面 板 必 须 为 LED 屏 或 LCD 屏 电 梯 轿 厢 门 右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配 置 对 讲 机 紧 急 呼 叫 按 钮 开 / 关 门 按 钮 唤 梯 楼 层 按 钮 及 风 扇 及 照 明 手 动 开 关 开 关 盒 等 装 置 具 有 上 下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面 板 必 须 为 LED 屏 或 LCD 屏 电 梯 轿 厢 门 左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具 有 上 下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面 板 必 须 为 LED 屏 或 LCD 屏 硬 质 铝 合 金 全 部 层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门 套 门 厅 唤 梯 按 钮 及 楼 层 显 示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小 门 套 楼 层 显 示 器 与 唤 梯 按 钮 一 体 型, 发 纹 不 锈 钢 面 板, 微 动 式 唤 梯 按 钮,LED 点 阵 显 示 器, 显 示 运 行 位 置 及 运 行 方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数 个 面 板 样 式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价 格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电 梯 轿 厢 自 重 装 饰 投 标 商 提 供, 必 须 预 留 300kg 以 上 轿 厢 装 修 重 量 ( 含 大 理 石 ) 部 件 要 求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1 电 梯 红 外 线 光 幕 采 用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2 所 投 电 梯 其 他 主 要 部 件 进 口 部 件 认 定 情 况 : 控 制 箱 主 要 部 件 进 口 ( 变 频 器 电 脑 主 板 进 口 ), 曳 引 机 整 机 进 口 ( 要 求 与 电 梯 同 品 牌 ), 门 机 整 机 进 口 按 要 求 提 供 清 单 和 产 地 控 制 箱 部 件 门 机 及 曳 引 机 要 求 同 电 梯 品 牌 认 定 方 式 :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在 国 外 有 电 梯 整 机 制 造 工 厂,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进 口 部 件 的 海 关 报 关 单 复 印 件 ( 制 造 商 加 盖 公 章 ) 注 : 上 述 曳 引 机 门 机 控 制 柜 中 主 板 和 变 频 器 等 要 求 与 投 标 电 梯 品 牌 相 同 且 为 该 品 牌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 投 标 品 牌 与 国 外 母 品 牌 相 同 的 全 球 唯 一 生 产 基 地 的 视 同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同 时 制 造 商 需 出 具 2.5 米 / 秒 及 以 内 该 品 牌 任 何 型 号 电 梯 均 无 三 大 部 件 国 外 进 口 的 承 诺 才 予 以 认 定 为 全 球 唯 一 生 产 基 地, 同 时 交 货 时 提 供 该 批 次 三 大 件 的 原 件 报 关 单 进 行 核 实, 发 现 舞 弊 给 予 废 标 并 承 担 100% 全 额 赔 偿, 制 造 商 必 须 给 予 书 面 承 诺 ) 注 意 : 对 原 产 地 在 中 国 境 外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海 关 完 税 的 可 合 法 销 售 的 货 物, 并 且 在 货 物 交 付 时 应 随 货 物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海 关 完 税 的 税 单 原 件 供 业 主 核 对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此 作 出 承 诺 所 投 电 梯 品 牌 必 须 与 国 外 母 品 牌 相 同, 且 投 标 的 电 梯 型 号 成 熟 应 用 市 场 3 整 年 以 上 ( 以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有 新 老 报 告 更 新 的 必 须 提 供 同 型 号 变 更 证 明 资 料 ; 说 明 : 1 带 的 技 术 指 标 不 得 出 现 负 偏 离, 否 则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清 单 内 的 品 牌 ( 如 有 ) 仅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同 等 或 更 优 档 次 的 产 品, 但 必 须 满 足 相 应 技 术 要 求 规 格 及 安 装 条 件 27

30 5.2 有 机 房 客 梯 ( 含 客 货 梯 餐 梯 垃 圾 梯 ) 产 品 总 体 要 求 产 品 名 称 和 型 号 : 要 求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是 该 公 司 的 办 公 商 务 梯 产 品, 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量 须 达 到 1600kg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需 明 确 写 清 产 品 型 号 和 名 称, 型 号 必 须 是 唯 一 的, 若 使 用 某 系 列 产 品 的 扩 展 或 延 伸 产 品 必 须 表 述 清 楚 必 须 明 确 该 型 号 电 梯 能 达 到 的 最 大 载 重 ( 具 体 投 标 产 品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类 型 有 机 房 电 梯, 全 部 有 机 房 电 梯 必 须 同 系 列 产 品, 客 梯 可 以 代 替 货 梯 电 梯 速 度 提 升 高 度 井 道 尺 寸 载 重 量 电 梯 停 靠 层 / 站 / 门 数 底 坑 深 度 门 洞 净 尺 寸 详 见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电 梯 土 建 设 计 参 数 及 数 量 统 计 表 ; 门 净 尺 寸 顶 层 高 度 有 机 房 电 梯 机 房 高 度 开 门 方 式 中 分 轿 厢 净 尺 寸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 须 满 足 GB 条 件 下, 达 到 上 限 ); 轿 厢 净 高 技 术 指 标 电 源 要 求 抗 地 震 要 求 电 梯 变 频 驱 动 (VVVF) 2.4m; 平 层 精 度 : ()mm 噪 声 指 标 : 轿 厢 ( )db; 开 关 门 ( )db; 机 房 ( )db 振 动 加 速 度 : 垂 直 ( )mm/s 2 ; 水 平 ( )mm/s 2 起 制 动 加 速 度 : ( )m/s 2 称 重 装 置 : 精 度 ( )% 注 : 括 号 内 参 数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元 器 件 的 安 装 须 符 合 和 适 应 下 列 条 件, 除 在 另 行 条 文 中 另 有 说 明 外 电 压 : 动 力 电 源 交 流 三 相 380V,50HZ, 照 明 电 源 单 相 220V,50HZ 电 压 波 动 :±7% 接 地 电 阻 要 求 : 4 欧 姆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须 适 应 6 级 地 震 烈 度, 建 筑 结 构 未 受 偏 差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能 正 常 运 行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令 电 梯 启 动 运 行 停 止 时 的 速 度 曲 线 平 稳 圆 滑, 获 得 良 好 的 舒 适 感 门 机 变 频 驱 动 (VVVF)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使 门 机 的 开 启 关 闭 更 轻 柔 灵 敏 红 外 线 光 幕 保 护 在 开 门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个 光 束 被 遮 挡, 门 会 立 刻 停 止 关 闭, 并 反 向 开 门 控 制 系 统 误 操 作 修 正 功 能 多 微 机 网 络 控 制 ( 即 轿 厢 本 身 轿 厢 操 作 盘 各 层 站 呼 梯 指 示 器 上 均 备 有 微 电 脑 与 控 制 柜 主 电 脑 一 起 构 成 网 络 控 制 系 统 ) 双 击 按 钮 可 取 消 错 误 召 唤 28

31 门 异 常 检 查 装 置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超 载 报 警 安 全 停 靠 不 开 门 救 护 操 作 报 警 铃 轿 厢 应 急 照 明 轿 厢 风 扇 照 明 自 动 关 闭 及 手 动 自 动 转 换 操 作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开 而 未 开 或 未 能 完 全 开 启 轿 厢 门 会 自 动 关 闭 再 应 答 其 他 呼 叫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关 而 未 能 关 闭 时 将 会 重 复 关 闭 以 便 清 除 门 槛 上 的 障 碍 物 具 有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轿 厢 超 载 时, 电 梯 保 持 开 门 不 运 行 并 且 轿 内 蜂 鸣 器 鸣 响 当 超 重 现 象 消 除 时, 警 报 自 动 解 除, 电 梯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电 梯 在 层 与 层 之 间 发 生 故 障 而 未 能 自 动 排 除, 控 制 器 自 动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若 符 合 启 动 要 求, 电 梯 以 低 速 就 近 停 层 开 门 若 在 某 一 层 电 梯 厅 门 由 于 外 力 阻 碍 而 不 能 打 开, 控 制 系 统 将 自 动 地 把 电 梯 开 到 最 近 的 楼 层, 开 门 并 疏 通 乘 客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乘 客 通 过 按 动 轿 厢 内 报 警 按 钮, 向 安 全 中 心 和 机 房 呼 叫, 在 轿 厢 顶 和 一 楼 井 道 的 铃 声 响 起 当 照 明 断 电, 紧 急 照 明 灯 会 自 动 打 开, 当 照 明 电 源 恢 复 正 常 时, 紧 急 照 明 灯 自 动 熄 灭 如 果 电 梯 停 用 超 过 设 定 的 时 间, 自 动 关 停 轿 厢 内 的 照 明 灯 及 通 风 装 置, 以 节 能, 如 遇 召 唤 再 自 动 开 启 通 风 装 置 应 为 低 噪 音 有 ( 无 ) 司 机 运 行 轿 厢 内 允 许 采 用 人 工 司 机 操 作 电 梯 运 行 满 载 直 驶 当 轿 厢 内 载 荷 达 到 满 载 预 设 值 时, 即 进 入 满 载 直 驶 状 态, 电 梯 将 不 再 应 答 厅 外 召 唤 而 直 接 响 应 轿 内 指 令 直 达 指 定 楼 层 无 呼 自 返 基 站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如 果 没 有 召 唤 或 指 令, 轿 厢 将 自 动 返 回 基 站, 关 门 待 机 防 捣 乱 保 护 超 速 保 护 为 避 免 空 梯 运 行, 电 脑 系 统 通 过 对 载 重 量 进 行 逻 辑 判 断, 把 不 正 常 的 指 令 取 消 当 轿 厢 下 行 速 度 超 过 规 定 值 时, 限 速 器 带 动 安 全 钳 动 作, 轿 厢 夹 停 在 导 轨 上, 保 护 乘 客 安 全 电 梯 受 阻 失 速 保 护 当 曳 引 钢 丝 绳 或 钢 带 打 滑 达 到 预 定 时 间 时, 电 梯 停 止 运 行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自 动 调 节 根 据 层 站 召 唤 或 轿 厢 内 指 令 自 动 调 整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上 电 再 平 层 由 于 停 电 或 电 源 故 障 引 起 轿 厢 停 在 两 层 之 间, 当 电 源 恢 复 后 轿 厢 将 运 行 到 平 层 位 置 自 动 再 平 层 自 动 调 整 轿 厢 平 层 准 确 性 通 话 装 置 轿 厢 内 操 纵 面 板 上 的 对 讲 机 可 与 机 房 值 班 室 轿 顶 底 坑 进 行 五 方 通 话 检 修 操 作 当 进 入 检 修 状 态 时, 轿 厢 以 检 修 速 度 点 动 运 行 即 时 关 门 电 梯 停 站 开 门 后, 按 下 关 门 按 钮, 门 立 即 关 闭 本 层 再 开 门 关 门 过 程 中, 按 本 层 站 召 唤 按 钮, 电 梯 重 新 开 门 停 层 开 门 电 梯 停 层 后 自 动 开 门 重 复 关 门 若 关 门 受 阻, 电 梯 能 重 复 关 门 动 作 强 制 关 门 如 果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超 过 预 定 值, 电 梯 将 强 迫 关 门 并 同 时 蜂 鸣 器 报 警 到 站 灯 火 灾 返 回 每 层 均 需 设 置 到 站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3 种 以 上 到 站 灯 样 式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系 统 接 收 到 火 警 信 号 后, 将 取 消 所 有 的 召 唤 信 号, 驱 动 电 梯 直 接 返 回 指 定 的 避 难 层, 并 打 开 门 疏 散 乘 客, 使 乘 客 安 全 撤 离 现 场 29

32 物 联 网 功 能 消 防 电 梯 配 有 消 防 功 能 电 梯 能 耗 指 标 具 备 物 联 网 功 能, 满 足 宁 波 市 政 府 对 电 梯 物 联 网 功 能 的 相 关 要 求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须 符 合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24 号 令 宁 波 市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甬 质 特 发 号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推 进 电 梯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消 防 开 关 启 用 后 所 有 的 召 唤 即 被 取 消 指 定 的 电 梯 立 即 返 回 指 定 层 站, 停 止 运 转 电 梯 需 要 具 有 能 源 再 生 功 能, 满 足 电 梯 节 能 设 计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政 府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权 威 证 明 文 件 ( 注 : 需 要 提 供 节 能 电 梯 说 明 ) 断 相 和 错 相 保 护 上 下 终 点 开 关 和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缓 冲 器 安 全 设 备 : 供 货 方 提 供 的 电 梯 应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下 列 设 备 其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紧 急 停 止 按 钮 投 标 商 填 写 层 门 安 全 设 施 轿 门 安 全 设 施 主 导 轨 型 号 : 由 投 标 商 提 供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功 能 无 障 碍 电 梯 必 须 配 置 无 障 碍 功 能 具 体 配 置 : 残 疾 人 操 作 盘 语 音 报 站 二 面 扶 手 后 壁 镜 面 不 锈 钢 盲 文 按 钮, 并 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第 7.71,7.72,7.73 条 中 有 关 规 定 轿 厢 轿 门 轿 顶 轿 厢 监 控 装 修 要 求 轿 厢 轿 门 要 求 为 发 纹 不 锈 钢 (SUS304), 总 厚 度 大 于 等 于 1.5mm; 轿 底 天 然 大 理 石 装 修, 投 标 人 自 荐 彩 色 样 册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彩 色 样 本 ( 提 供 装 修 样 式 5 种 以 上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 装 修 后 轿 厢 净 高 2.4m( 即 轿 底 到 轿 厢 装 饰 顶 的 净 高 度 ) 开 门 净 高 度 2.1m 电 梯 交 付 验 收 合 格 后, 中 标 人 提 供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的 采 用 厚 度 不 小 于 12 mm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进 行 成 品 保 护, 保 护 期 限 至 质 保 期 结 束 为 止, 在 此 期 间 由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成 品 保 护 的 修 补 工 作,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方 案 及 单 独 报 价, 并 计 入 总 价 在 安 装 前 提 供 不 少 于 3 种 颜 色 以 上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轿 厢 成 品 保 护 范 围 为 前 后 左 右 壁 板, 轿 厢 地 面 轿 厢 部 分 顶 部 顶 部 豪 华 装 饰, 均 含 灯 光 和 通 风 扇 ( 隐 匿 形 式, 手 动 及 自 动 控 制 ) 专 用 电 梯 空 调, 吊 顶 轿 厢 顶 需 留 有 摄 像 机 孔 ( 投 标 方 提 供 照 片 及 样 本 供 业 主 选 择 ) 空 调 品 牌 : 相 当 于 和 山 及 以 上 品 牌 功 率 :1.5 匹 轿 顶 灯 具 采 用 :LED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5 种 以 上 轿 顶 按 钮 等 装 修 方 案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轿 厢 顶 部 须 预 留 监 控 摄 像 头 接 口 ( 配 专 用 视 屏 线 及 电 源 线 ), 另 须 预 留 电 话 机 接 口 30

33 轿 内 操 纵 箱 轿 厢 门 地 坎 厅 门 地 坎 厅 门 电 梯 轿 厢 门 右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配 置 对 讲 机 紧 急 呼 叫 按 钮 开 / 关 门 按 钮 唤 梯 楼 层 按 钮 及 风 扇 及 照 明 手 动 开 关 开 关 盒 等 装 置 显 示 器 可 显 示 层 站 位 置 运 行 方 向 时 间 日 期 及 专 用 超 载 等 运 行 指 示 轿 厢 操 作 盘 上 方 设 有 嵌 入 式 多 媒 体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器 尺 寸 10.4 英 寸 电 梯 轿 厢 门 左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具 有 上 下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面 板 必 须 为 LED 屏 或 LCD 屏 硬 质 铝 合 金 全 部 层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门 套 门 厅 唤 梯 按 钮 及 楼 层 显 示 有 机 房 空 调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小 门 套 楼 层 显 示 器 与 唤 梯 按 钮 一 体 型, 发 纹 不 锈 钢 面 板, 微 动 式 唤 梯 按 钮,LED 点 阵 显 示 器, 显 示 运 行 位 置 及 运 行 方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数 个 面 板 样 式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价 格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电 梯 机 房 配 备 制 冷 功 率 不 小 于 正 1.5 匹 的 冷 热 空 调, 能 效 等 级 1 级, 具 有 断 电 恢 复 记 忆 功 能, 通 电 后 能 自 动 开 启 空 调 的 使 用 效 果 能 满 足 机 房 电 梯 设 备 运 行 对 温 度 湿 度 等 环 境 工 况 的 要 求 空 调 推 荐 品 牌 为 格 力 海 尔 美 的 或 不 低 于 推 荐 品 牌 档 次 的 产 品 电 梯 轿 厢 自 重 装 饰 投 标 商 提 供, 必 须 预 留 300kg 以 上 轿 厢 装 修 重 量 ( 含 大 理 石 ) 部 件 要 求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1 电 梯 红 外 线 光 幕 采 用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2 所 投 电 梯 其 他 主 要 部 件 进 口 部 件 认 定 情 况 : 控 制 箱 主 要 部 件 进 口 ( 变 频 器 电 脑 主 板 进 口 ), 曳 引 机 整 机 进 口 ( 要 求 与 电 梯 同 品 牌 ), 门 机 整 机 进 口 按 要 求 提 供 清 单 和 产 地 控 制 箱 部 件 门 机 及 曳 引 机 要 求 同 电 梯 品 牌 认 定 方 式 :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在 国 外 有 电 梯 整 机 制 造 工 厂,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进 口 部 件 的 海 关 报 关 单 复 印 件 ( 制 造 商 加 盖 公 章 ) 注 : 上 述 曳 引 机 门 机 控 制 柜 中 主 板 和 变 频 器 等 要 求 与 投 标 电 梯 品 牌 相 同 且 为 该 品 牌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 投 标 品 牌 与 国 外 母 品 牌 ( 含 商 标 ) 相 同 的 全 球 唯 一 生 产 基 地 的 视 同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同 时 制 造 商 需 出 具 2.5 米 / 秒 及 以 内 该 品 牌 任 何 型 号 电 梯 均 无 三 大 部 件 国 外 进 口 的 承 诺 才 予 以 认 定 为 全 球 唯 一 生 产 基 地, 同 时 交 货 时 提 供 该 批 次 三 大 件 的 原 件 报 关 单 进 行 核 实, 发 现 舞 弊 给 予 废 标 并 承 担 100% 全 额 赔 偿, 制 造 商 必 须 给 予 书 面 承 诺 ) 注 意 : 对 原 产 地 在 中 国 境 外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海 关 完 税 的 可 合 法 销 售 的 货 物, 并 且 在 货 物 交 付 时 应 随 货 物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海 关 完 税 的 税 单 原 件 供 业 主 核 对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此 作 出 承 诺 所 投 电 梯 品 牌 必 须 与 国 外 母 品 牌 相 同, 且 投 标 的 电 梯 型 号 成 熟 应 用 市 场 3 整 年 以 上 ( 以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有 新 老 报 告 更 新 的 必 须 提 供 同 型 号 变 更 证 明 资 料 ; 说 明 : 1 带 的 技 术 指 标 不 得 出 现 负 偏 离, 否 则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清 单 内 的 品 牌 ( 如 有 ) 仅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同 等 或 更 优 档 次 的 产 品, 但 必 须 满 足 相 应 技 术 要 求 规 格 及 安 装 条 件 31

34 5.3 有 机 房 货 梯 产 品 总 体 要 求 类 型 产 品 名 称 和 型 号 : 要 求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是 该 公 司 的 货 梯 产 品, 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量 须 达 到 3000kg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需 明 确 写 清 产 品 型 号 和 名 称, 型 号 必 须 是 唯 一 的, 若 使 用 某 系 列 产 品 的 扩 展 或 延 伸 产 品 必 须 表 述 清 楚 必 须 明 确 该 型 号 电 梯 能 达 到 的 最 大 载 重 ( 具 体 投 标 产 品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有 机 房 货 梯 电 梯 速 度 提 升 高 度 井 道 尺 寸 载 重 量 电 梯 停 靠 层 / 站 / 门 数 详 见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电 梯 土 建 设 计 参 数 及 数 量 统 计 表 ; 底 坑 深 度 门 洞 净 尺 寸 门 净 尺 寸 顶 层 高 度 开 门 方 式 旁 开 轿 厢 净 尺 寸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 须 满 足 GB 条 件 下, 达 到 上 限 ); 轿 厢 净 高 技 术 指 标 电 源 要 求 抗 地 震 要 求 电 梯 变 频 驱 动 (VVVF) 2.4m; 平 层 精 度 : ()mm 噪 声 指 标 : 轿 厢 ( )db; 开 关 门 ( )db; 机 房 ( )db 振 动 加 速 度 : 垂 直 ( )mm/s 2 ; 水 平 ( )mm/s 2 起 制 动 加 速 度 : ( )m/s 2 称 重 装 置 : 精 度 ( )% 注 : 括 号 内 参 数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元 器 件 的 安 装 须 符 合 和 适 应 下 列 条 件, 除 在 另 行 条 文 中 另 有 说 明 外 电 压 : 动 力 电 源 交 流 三 相 380V,50HZ, 照 明 电 源 单 相 220V,50HZ 电 压 波 动 :±7% 接 地 电 阻 要 求 : 4 欧 姆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须 适 应 6 级 地 震 烈 度, 建 筑 结 构 未 受 偏 差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能 正 常 运 行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令 电 梯 启 动 运 行 停 止 时 的 速 度 曲 线 平 稳 圆 滑, 获 得 良 好 的 舒 适 感 门 机 变 频 驱 动 (VVVF)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使 门 机 的 开 启 关 闭 更 轻 柔 灵 敏 红 外 线 光 幕 保 护 在 开 门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个 光 束 被 遮 挡, 门 会 立 刻 停 止 关 闭, 并 反 向 开 门 控 制 系 统 误 操 作 修 正 功 能 门 异 常 检 查 装 置 多 微 机 网 络 控 制 ( 即 轿 厢 本 身 轿 厢 操 作 盘 各 层 站 呼 梯 指 示 器 上 均 备 有 微 电 脑 与 控 制 柜 主 电 脑 一 起 构 成 网 络 控 制 系 统 ) 双 击 按 钮 可 取 消 错 误 召 唤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开 而 未 开 或 未 能 完 全 开 启 轿 厢 门 会 自 动 关 闭 再 应 答 其 他 呼 叫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关 而 未 能 关 闭 时 将 会 重 复 关 闭 以 便 清 除 门 槛 上 的 障 碍 物 32

35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超 载 报 警 安 全 停 靠 不 开 门 救 护 操 作 报 警 铃 轿 厢 应 急 照 明 轿 厢 风 扇 照 明 自 动 关 闭 及 手 动 自 动 转 换 操 作 具 有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轿 厢 超 载 时, 电 梯 保 持 开 门 不 运 行 并 且 轿 内 蜂 鸣 器 鸣 响 当 超 重 现 象 消 除 时, 警 报 自 动 解 除, 电 梯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电 梯 在 层 与 层 之 间 发 生 故 障 而 未 能 自 动 排 除, 控 制 器 自 动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若 符 合 启 动 要 求, 电 梯 以 低 速 就 近 停 层 开 门 若 在 某 一 层 电 梯 厅 门 由 于 外 力 阻 碍 而 不 能 打 开, 控 制 系 统 将 自 动 地 把 电 梯 开 到 最 近 的 楼 层, 开 门 并 疏 通 乘 客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乘 客 通 过 按 动 轿 厢 内 报 警 按 钮, 向 安 全 中 心 和 机 房 呼 叫, 在 轿 厢 顶 和 一 楼 井 道 的 铃 声 响 起 当 照 明 断 电, 紧 急 照 明 灯 会 自 动 打 开, 当 照 明 电 源 恢 复 正 常 时, 紧 急 照 明 灯 自 动 熄 灭 如 果 电 梯 停 用 超 过 设 定 的 时 间, 自 动 关 停 轿 厢 内 的 照 明 灯 及 通 风 装 置, 以 节 能, 如 遇 召 唤 再 自 动 开 启 通 风 装 置 应 为 低 噪 音 有 ( 无 ) 司 机 运 行 轿 厢 内 允 许 采 用 人 工 司 机 操 作 电 梯 运 行 满 载 直 驶 当 轿 厢 内 载 荷 达 到 满 载 预 设 值 时, 即 进 入 满 载 直 驶 状 态, 电 梯 将 不 再 应 答 厅 外 召 唤 而 直 接 响 应 轿 内 指 令 直 达 指 定 楼 层 无 呼 自 返 基 站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如 果 没 有 召 唤 或 指 令, 轿 厢 将 自 动 返 回 基 站, 关 门 待 机 防 捣 乱 保 护 超 速 保 护 为 避 免 空 梯 运 行, 电 脑 系 统 通 过 对 载 重 量 进 行 逻 辑 判 断, 把 不 正 常 的 指 令 取 消 当 轿 厢 下 行 速 度 超 过 规 定 值 时, 限 速 器 带 动 安 全 钳 动 作, 轿 厢 夹 停 在 导 轨 上, 保 护 乘 客 安 全 电 梯 受 阻 失 速 保 护 当 曳 引 钢 丝 绳 或 钢 带 打 滑 达 到 预 定 时 间 时, 电 梯 停 止 运 行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自 动 调 节 根 据 层 站 召 唤 或 轿 厢 内 指 令 自 动 调 整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上 电 再 平 层 由 于 停 电 或 电 源 故 障 引 起 轿 厢 停 在 两 层 之 间, 当 电 源 恢 复 后 轿 厢 将 运 行 到 平 层 位 置 自 动 再 平 层 自 动 调 整 轿 厢 平 层 准 确 性 通 话 装 置 轿 厢 内 操 纵 面 板 上 的 对 讲 机 可 与 机 房 值 班 室 轿 顶 底 坑 进 行 五 方 通 话 检 修 操 作 当 进 入 检 修 状 态 时, 轿 厢 以 检 修 速 度 点 动 运 行 即 时 关 门 电 梯 停 站 开 门 后, 按 下 关 门 按 钮, 门 立 即 关 闭 本 层 再 开 门 关 门 过 程 中, 按 本 层 站 召 唤 按 钮, 电 梯 重 新 开 门 停 层 开 门 电 梯 停 层 后 自 动 开 门 重 复 关 门 若 关 门 受 阻, 电 梯 能 重 复 关 门 动 作 强 制 关 门 如 果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超 过 预 定 值, 电 梯 将 强 迫 关 门 并 同 时 蜂 鸣 器 报 警 到 站 灯 火 灾 返 回 物 联 网 功 能 消 防 电 梯 配 有 消 防 功 能 每 层 均 需 设 置 到 站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3 种 以 上 到 站 灯 样 式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系 统 接 收 到 火 警 信 号 后, 将 取 消 所 有 的 召 唤 信 号, 驱 动 电 梯 直 接 返 回 指 定 的 避 难 层, 并 打 开 门 疏 散 乘 客, 使 乘 客 安 全 撤 离 现 场 具 备 物 联 网 功 能, 满 足 宁 波 市 政 府 对 电 梯 物 联 网 功 能 的 相 关 要 求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须 符 合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24 号 令 宁 波 市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甬 质 特 发 号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推 进 电 梯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消 防 开 关 启 用 后 所 有 的 召 唤 即 被 取 消 指 定 的 电 梯 立 即 返 回 指 定 层 站, 停 止 运 转 33

36 断 相 和 错 相 保 护 上 下 终 点 开 关 和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缓 冲 器 安 全 设 备 : 供 货 方 提 供 的 电 梯 应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下 列 设 备 其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紧 急 停 止 按 钮 投 标 商 填 写 层 门 安 全 设 施 轿 门 安 全 设 施 主 导 轨 型 号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功 能 无 障 碍 电 梯 必 须 配 置 无 障 碍 功 能 具 体 配 置 : 残 疾 人 操 作 盘 语 音 报 站 二 面 扶 手 后 壁 镜 面 不 锈 钢 盲 文 按 钮, 并 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第 7.71,7.72,7.73 条 中 有 关 规 定 装 修 要 求 轿 厢 轿 门 轿 顶 轿 厢 监 控 轿 内 操 纵 箱 轿 厢 门 地 坎 厅 门 地 坎 厅 门 轿 厢 轿 门 要 求 为 发 纹 不 锈 钢 (SUS304), 总 厚 度 大 于 等 于 1.5mm; 地 面 用 镀 锌 花 纹 钢 板, 厚 度 不 小 于 5mm, 投 标 人 自 荐 彩 色 样 册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彩 色 样 本 ( 提 供 装 修 样 式 5 种 以 上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 装 修 后 轿 厢 净 高 2.4m( 即 轿 底 到 轿 厢 装 饰 顶 的 净 高 度 ) 开 门 净 高 度 2.1m 电 梯 交 付 验 收 合 格 后, 中 标 人 提 供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的 采 用 厚 度 不 小 于 12 mm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进 行 成 品 保 护, 保 护 期 限 至 质 保 期 结 束 为 止, 在 此 期 间 由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成 品 保 护 的 修 补 工 作,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方 案 及 单 独 报 价, 并 计 入 总 价 在 安 装 前 提 供 不 少 于 3 种 颜 色 以 上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轿 厢 成 品 保 护 范 围 为 前 后 左 右 壁 板, 轿 厢 地 面 轿 厢 部 分 顶 部 顶 部 标 准 装 饰, 均 含 灯 光 和 通 风 扇 ( 隐 匿 形 式, 手 动 及 自 动 控 制 ) 吊 顶 轿 厢 顶 需 留 有 摄 像 机 孔 ( 投 标 方 提 供 照 片 及 样 本 供 业 主 选 择 ) 轿 顶 灯 具 采 用 :LED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5 种 以 上 轿 顶 按 钮 等 装 修 方 案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轿 厢 顶 部 须 预 留 监 控 摄 像 头 接 口 ( 配 专 用 视 屏 线 及 电 源 线 ), 另 须 预 留 电 话 机 接 口 电 梯 轿 厢 门 右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配 置 对 讲 机 紧 急 呼 叫 按 钮 开 / 关 门 按 钮 唤 梯 楼 层 按 钮 及 风 扇 及 照 明 手 动 开 关 开 关 盒 等 装 置 显 示 器 可 显 示 层 站 位 置 运 行 方 向 时 间 日 期 及 专 用 超 载 等 运 行 指 示 轿 厢 操 作 盘 上 方 设 有 嵌 入 式 多 媒 体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器 尺 寸 10.4 英 寸 电 梯 轿 厢 门 左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具 有 上 下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面 板 必 须 为 LED 屏 或 LCD 屏 硬 质 铝 合 金 全 部 层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34

37 门 套 门 厅 唤 梯 按 钮 及 楼 层 显 示 有 机 房 空 调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小 门 套 楼 层 显 示 器 与 唤 梯 按 钮 一 体 型, 发 纹 不 锈 钢 面 板, 微 动 式 唤 梯 按 钮,LED 点 阵 显 示 器, 显 示 运 行 位 置 及 运 行 方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数 个 面 板 样 式 供 采 购 人 选 择, 价 格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电 梯 机 房 配 备 制 冷 功 率 不 小 于 正 1.5 匹 的 冷 热 空 调, 能 效 等 级 1 级, 具 有 断 电 恢 复 记 忆 功 能, 通 电 后 能 自 动 开 启 空 调 的 使 用 效 果 能 满 足 机 房 电 梯 设 备 运 行 对 温 度 湿 度 等 环 境 工 况 的 要 求 空 调 推 荐 品 牌 为 格 力 海 尔 美 的 或 不 低 于 推 荐 品 牌 档 次 的 产 品 电 梯 轿 厢 自 重 装 饰 投 标 商 提 供, 必 须 预 留 300kg 以 上 轿 厢 装 修 重 量 部 件 要 求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1 电 梯 红 外 线 光 幕 采 用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2 所 投 电 梯 三 大 件 其 他 主 要 部 件 国 内 外 知 名 品 牌 说 明 : 1 带 的 技 术 指 标 不 得 出 现 负 偏 离, 否 则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清 单 内 的 品 牌 ( 如 有 ) 仅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同 等 或 更 优 档 次 的 产 品, 但 必 须 满 足 相 应 技 术 要 求 规 格 及 安 装 条 件 35

38 5.4 无 机 房 货 梯 产 品 总 体 要 求 类 型 产 品 名 称 和 型 号 : 要 求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是 该 公 司 的 货 梯 产 品, 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量 须 达 到 1600kg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需 明 确 写 清 产 品 型 号 和 名 称, 型 号 必 须 是 唯 一 的, 若 使 用 某 系 列 产 品 的 扩 展 或 延 伸 产 品 必 须 表 述 清 楚 必 须 明 确 该 型 号 电 梯 能 达 到 的 最 大 载 重 ( 具 体 投 标 产 品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最 大 载 重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无 机 房 货 梯 电 梯 速 度 提 升 高 度 井 道 尺 寸 载 重 量 电 梯 停 靠 层 / 站 / 门 数 详 见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一 期 工 程 电 梯 土 建 设 计 参 数 及 数 量 统 计 表 ; 底 坑 深 度 门 洞 净 尺 寸 门 净 尺 寸 顶 层 高 度 开 门 方 式 中 分 轿 厢 净 尺 寸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 须 满 足 GB 条 件 下, 达 到 上 限 ); 轿 厢 净 高 技 术 指 标 电 源 要 求 抗 地 震 要 求 电 梯 变 频 驱 动 (VVVF) 2.4m; 平 层 精 度 : ()mm 噪 声 指 标 : 轿 厢 ( )db; 开 关 门 ( )db; 机 房 ( )db 振 动 加 速 度 : 垂 直 ( )mm/s 2 ; 水 平 ( )mm/s 2 起 制 动 加 速 度 : ( )m/s 2 称 重 装 置 : 精 度 ( )% 注 : 括 号 内 参 数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元 器 件 的 安 装 须 符 合 和 适 应 下 列 条 件, 除 在 另 行 条 文 中 另 有 说 明 外 电 压 : 动 力 电 源 交 流 三 相 380V,50HZ, 照 明 电 源 单 相 220V,50HZ 电 压 波 动 :±7% 接 地 电 阻 要 求 : 4 欧 姆 所 有 提 供 的 设 备, 须 适 应 6 级 地 震 烈 度, 建 筑 结 构 未 受 偏 差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能 正 常 运 行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令 电 梯 启 动 运 行 停 止 时 的 速 度 曲 线 平 稳 圆 滑, 获 得 良 好 的 舒 适 感 门 机 变 频 驱 动 (VVVF) 精 确 调 整 电 动 机 转 速, 使 门 机 的 开 启 关 闭 更 轻 柔 灵 敏 红 外 线 光 幕 保 护 在 开 门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个 光 束 被 遮 挡, 门 会 立 刻 停 止 关 闭, 并 反 向 开 门 控 制 系 统 误 操 作 修 正 功 能 门 异 常 检 查 装 置 多 微 机 网 络 控 制 ( 即 轿 厢 本 身 轿 厢 操 作 盘 各 层 站 呼 梯 指 示 器 上 均 备 有 微 电 脑 与 控 制 柜 主 电 脑 一 起 构 成 网 络 控 制 系 统 ) 双 击 按 钮 可 取 消 错 误 召 唤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开 而 未 开 或 未 能 完 全 开 启 轿 厢 门 会 自 动 关 闭 再 应 答 其 他 呼 叫 如 果 轿 厢 门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应 关 而 未 能 关 闭 时 将 会 重 复 关 闭 以 便 清 除 门 槛 上 的 障 碍 物 36

39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超 载 报 警 安 全 停 靠 不 开 门 救 护 操 作 报 警 铃 轿 厢 应 急 照 明 轿 厢 风 扇 照 明 自 动 关 闭 及 手 动 自 动 转 换 操 作 具 有 故 障 自 测 功 能 轿 厢 超 载 时, 电 梯 保 持 开 门 不 运 行 并 且 轿 内 蜂 鸣 器 鸣 响 当 超 重 现 象 消 除 时, 警 报 自 动 解 除, 电 梯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电 梯 在 层 与 层 之 间 发 生 故 障 而 未 能 自 动 排 除, 控 制 器 自 动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若 符 合 启 动 要 求, 电 梯 以 低 速 就 近 停 层 开 门 若 在 某 一 层 电 梯 厅 门 由 于 外 力 阻 碍 而 不 能 打 开, 控 制 系 统 将 自 动 地 把 电 梯 开 到 最 近 的 楼 层, 开 门 并 疏 通 乘 客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乘 客 通 过 按 动 轿 厢 内 报 警 按 钮, 向 安 全 中 心 和 机 房 呼 叫, 在 轿 厢 顶 和 一 楼 井 道 的 铃 声 响 起 当 照 明 断 电, 紧 急 照 明 灯 会 自 动 打 开, 当 照 明 电 源 恢 复 正 常 时, 紧 急 照 明 灯 自 动 熄 灭 如 果 电 梯 停 用 超 过 设 定 的 时 间, 自 动 关 停 轿 厢 内 的 照 明 灯 及 通 风 装 置, 以 节 能, 如 遇 召 唤 再 自 动 开 启 通 风 装 置 应 为 低 噪 音 有 ( 无 ) 司 机 运 行 轿 厢 内 允 许 采 用 人 工 司 机 操 作 电 梯 运 行 满 载 直 驶 当 轿 厢 内 载 荷 达 到 满 载 预 设 值 时, 即 进 入 满 载 直 驶 状 态, 电 梯 将 不 再 应 答 厅 外 召 唤 而 直 接 响 应 轿 内 指 令 直 达 指 定 楼 层 无 呼 自 返 基 站 在 预 定 时 间 内 如 果 没 有 召 唤 或 指 令, 轿 厢 将 自 动 返 回 基 站, 关 门 待 机 防 捣 乱 保 护 超 速 保 护 为 避 免 空 梯 运 行, 电 脑 系 统 通 过 对 载 重 量 进 行 逻 辑 判 断, 把 不 正 常 的 指 令 取 消 当 轿 厢 下 行 速 度 超 过 规 定 值 时, 限 速 器 带 动 安 全 钳 动 作, 轿 厢 夹 停 在 导 轨 上, 保 护 乘 客 安 全 电 梯 受 阻 失 速 保 护 当 曳 引 钢 丝 绳 或 钢 带 打 滑 达 到 预 定 时 间 时, 电 梯 停 止 运 行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自 动 调 节 根 据 层 站 召 唤 或 轿 厢 内 指 令 自 动 调 整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上 电 再 平 层 由 于 停 电 或 电 源 故 障 引 起 轿 厢 停 在 两 层 之 间, 当 电 源 恢 复 后 轿 厢 将 运 行 到 平 层 位 置 自 动 再 平 层 自 动 调 整 轿 厢 平 层 准 确 性 通 话 装 置 轿 厢 内 操 纵 面 板 上 的 对 讲 机 可 与 机 房 值 班 室 轿 顶 底 坑 进 行 五 方 通 话 检 修 操 作 当 进 入 检 修 状 态 时, 轿 厢 以 检 修 速 度 点 动 运 行 即 时 关 门 电 梯 停 站 开 门 后, 按 下 关 门 按 钮, 门 立 即 关 闭 本 层 再 开 门 关 门 过 程 中, 按 本 层 站 召 唤 按 钮, 电 梯 重 新 开 门 停 层 开 门 电 梯 停 层 后 自 动 开 门 重 复 关 门 若 关 门 受 阻, 电 梯 能 重 复 关 门 动 作 强 制 关 门 如 果 开 门 保 持 时 间 超 过 预 定 值, 电 梯 将 强 迫 关 门 并 同 时 蜂 鸣 器 报 警 到 站 灯 火 灾 返 回 物 联 网 功 能 消 防 电 梯 配 有 消 防 功 能 每 层 均 需 设 置 到 站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3 种 以 上 到 站 灯 样 式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系 统 接 收 到 火 警 信 号 后, 将 取 消 所 有 的 召 唤 信 号, 驱 动 电 梯 直 接 返 回 指 定 的 避 难 层, 并 打 开 门 疏 散 乘 客, 使 乘 客 安 全 撤 离 现 场 具 备 物 联 网 功 能, 满 足 宁 波 市 政 府 对 电 梯 物 联 网 功 能 的 相 关 要 求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须 符 合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24 号 令 宁 波 市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甬 质 特 发 号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推 进 电 梯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消 防 开 关 启 用 后 所 有 的 召 唤 即 被 取 消 指 定 的 电 梯 立 即 返 回 指 定 层 站, 停 止 运 转 37

40 断 相 和 错 相 保 护 上 下 终 点 开 关 和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缓 冲 器 安 全 设 备 : 供 货 方 提 供 的 电 梯 应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下 列 设 备 其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紧 急 停 止 按 钮 投 标 商 填 写 层 门 安 全 设 施 轿 门 安 全 设 施 主 导 轨 型 号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功 能 无 障 碍 电 梯 必 须 配 置 无 障 碍 功 能 具 体 配 置 : 残 疾 人 操 作 盘 语 音 报 站 二 面 扶 手 后 壁 镜 面 不 锈 钢 盲 文 按 钮, 并 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第 7.71,7.72,7.73 条 中 有 关 规 定 轿 厢 轿 门 轿 顶 轿 厢 监 控 轿 内 操 纵 箱 轿 厢 门 地 坎 厅 门 地 坎 装 修 要 求 轿 厢 轿 门 要 求 为 发 纹 不 锈 钢 (SUS304), 总 厚 度 大 于 等 于 1.5mm; 地 面 用 镀 锌 花 纹 钢 板, 厚 度 不 小 于 5mm, 投 标 人 自 荐 彩 色 样 册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彩 色 样 本 ( 提 供 装 修 样 式 5 种 以 上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 装 修 后 轿 厢 净 高 2.4m( 即 轿 底 到 轿 厢 装 饰 顶 的 净 高 度 ) 开 门 净 高 度 2.1m 电 梯 交 付 验 收 合 格 后, 中 标 人 提 供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的 采 用 厚 度 不 小 于 12 mm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进 行 成 品 保 护, 保 护 期 限 至 质 保 期 结 束 为 止, 在 此 期 间 由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成 品 保 护 的 修 补 工 作,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方 案 及 单 独 报 价, 并 计 入 总 价 在 安 装 前 提 供 不 少 于 3 种 颜 色 以 上 的 生 态 密 度 板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轿 厢 成 品 保 护 范 围 为 前 后 左 右 壁 板, 轿 厢 地 面 轿 厢 部 分 顶 部 顶 部 标 准 装 饰, 均 含 灯 光 和 通 风 扇 ( 隐 匿 形 式, 手 动 及 自 动 控 制 ) 吊 顶 轿 厢 顶 需 留 有 摄 像 机 孔 ( 投 标 方 提 供 照 片 及 样 本 供 业 主 选 择 ) 轿 顶 灯 具 采 用 :LED 灯 投 标 时 提 供 5 种 以 上 轿 顶 按 钮 等 装 修 方 案 供 业 主 单 位 供 选,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不 变 轿 厢 顶 部 须 预 留 监 控 摄 像 头 接 口 ( 配 专 用 视 屏 线 及 电 源 线 ), 另 须 预 留 电 话 机 接 口 电 梯 轿 厢 门 右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配 置 对 讲 机 紧 急 呼 叫 按 钮 开 / 关 门 按 钮 唤 梯 楼 层 按 钮 及 风 扇 及 照 明 手 动 开 关 开 关 盒 等 装 置 显 示 器 可 显 示 层 站 位 置 运 行 方 向 时 间 日 期 及 专 用 超 载 等 运 行 指 示 轿 厢 操 作 盘 上 方 设 有 嵌 入 式 多 媒 体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器 尺 寸 10.4 英 寸 电 梯 轿 厢 门 左 侧 设 置 与 轿 厢 整 体 式 的 轿 内 操 纵 面 板, 采 用 嵌 入 式 金 属 按 钮, 具 有 上 下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功 能, 显 示 面 板 必 须 为 LED 屏 或 LCD 屏 硬 质 铝 合 金 厅 门 门 套 全 部 层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小 门 套 38

41 门 厅 唤 梯 按 钮 及 楼 层 显 示 楼 层 显 示 器 与 唤 梯 按 钮 一 体 型, 发 纹 不 锈 钢 面 板, 微 动 式 唤 梯 按 钮,LED 点 阵 显 示 器, 显 示 运 行 位 置 及 运 行 方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数 个 面 板 样 式 供 采 购 人 选 择, 价 格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电 梯 轿 厢 自 重 装 饰 投 标 商 提 供, 必 须 预 留 300kg 以 上 轿 厢 装 修 重 量 部 件 要 求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1 电 梯 红 外 线 光 幕 采 用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2 所 投 电 梯 三 大 件 其 他 主 要 部 件 国 内 外 知 名 品 牌 注 意 : 对 原 产 地 在 中 国 境 外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海 关 完 税 的 可 合 法 销 售 的 货 物, 并 且 在 货 物 交 付 时 应 随 货 物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海 关 完 税 的 税 单 原 件 供 业 主 核 对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此 作 出 承 诺 说 明 : 1 带 的 技 术 指 标 不 得 出 现 负 偏 离, 否 则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清 单 内 的 品 牌 ( 如 有 ) 仅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同 等 或 更 优 档 次 的 产 品, 但 必 须 满 足 相 应 技 术 要 求 规 格 及 安 装 条 件 39

42 5.5 其 他 要 求 招 标 要 求 1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求 : 1.1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师 机 电 专 业 工 程 师 或 注 册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人 员 资 质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及 1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文 件 1.2 中 标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能 随 意 更 换, 如 因 中 标 单 位 自 身 原 因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更 换, 每 换 一 次 罚 款 人 民 币 元 1.3 本 项 目 期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常 驻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工 程 工 地, 并 按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1.4 货 到 工 地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对 电 梯 进 行 仔 细 核 对, 如 有 问 题, 及 时 通 知 招 标 人 及 本 项 目 的 总 包 单 位 如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能 及 时 检 查 出 问 题, 经 招 标 人 或 者 总 包 单 位 发 现 问 题 后, 罚 款 人 民 币 元 / 次 1.5 如 因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事 投 入 不 够, 招 标 人 有 权 增 加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相 同 资 质 或 更 高 资 质 的 人 员 2 电 梯 故 障 率 承 诺 :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对 电 梯 故 障 率 作 出 的 承 诺, 承 诺 每 使 用 次 ( 以 电 脑 中 央 控 制 系 统 累 计 相 加 为 准, 电 梯 上 下 算 一 次 ) 使 用 故 障 次 数 为 : 次 ; 每 超 过 1 次 罚 款 人 民 币 元 ; 承 诺 书 格 式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格 式 3 设 备 的 采 购 生 产 随 行 电 缆 ( 视 频 监 控 电 缆 五 方 通 话 线 电 源 线 ) 运 输 装 卸 现 场 保 管 就 位 临 时 电 缆 安 装 调 试 ( 含 井 道 照 明 材 料 和 安 装 井 道 脚 手 架 搭 设 预 埋 铁 件 配 底 坑 爬 梯 必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 保 险 产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均 有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4 物 联 网 功 能 : 具 备 物 联 网 功 能, 满 足 宁 波 市 政 府 对 电 梯 物 联 网 功 能 的 相 关 要 求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须 符 合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24 号 令 宁 波 市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甬 质 特 发 号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推 进 电 梯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5 如 发 现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6 中 标 后,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承 诺 在 宁 波 市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设 置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且 保 证 电 梯 维 保 人 员 或 电 梯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24 小 时 服 务 热 线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电 话 通 知 后 2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如 未 按 时 到 达 现 场, 每 次 从 质 保 金 中 扣 除 人 民 币 元 ( 时 间 以 电 话 通 知 为 准, 如 遇 维 保 人 员 电 话 不 通 视 为 已 电 话 通 知 ) 40

43 三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序 号 商 务 条 款 1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形 式 : 银 行 汇 票 ( 电 汇 ) 现 金 支 票 ( 仅 限 于 使 用 宁 波 大 市 区 范 围 内 的 银 行 开 具 的 支 票 ) 银 行 保 函 履 约 保 证 金 递 交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收 款 人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交 货 地 点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工 程 工 地 交 货 期 : 接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9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周 期 : 从 招 标 人 提 出 安 装 通 知 之 日 起 60 个 日 历 天 内, 供 应 商 应 完 成 设 备 运 输 装 卸 临 时 保 管 就 位 安 装 临 时 电 缆 提 供 及 敷 设 调 试 试 车 运 作 成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并 经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通 过 后 交 招 标 人 使 用 具 体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分 批 交 货 分 批 安 装 质 量 保 证 期 ( 或 保 修 期 ): 自 招 标 人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电 梯 验 收 通 过 并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售 后 服 务 : 须 在 浙 江 宁 波 地 区 设 有 永 久 性 维 修 点 ( 中 标 后,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承 诺 在 宁 波 市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设 置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 以 处 理 所 有 的 维 修 服 务, 提 供 24 小 时 服 务, 而 且 维 修 人 员 需 在 接 到 维 修 电 话 后 迅 速 赶 到 现 场, 提 供 不 间 断 的 服 务 直 到 结 束 维 修 点 需 提 供 足 够 的 备 件 以 适 应 业 主 维 修 需 求 售 货 服 务 的 响 应 速 度 要 求 : 保 证 电 梯 维 保 人 员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电 话 通 知 后 2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如 有 发 生 任 何 故 障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响 应 修 复 ( 重 大 故 障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 付 款 方 法 和 条 件 : 设 备 款 的 支 付 : (1) 合 同 签 订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且 供 货 商 提 交 10% 履 约 保 函 后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设 备 款 的 10% 作 为 预 付 款 ; (2) 供 货 商 货 到 工 地, 并 经 招 标 人 验 收 确 认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供 货 商 开 具 全 额 发 票 后,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设 备 款 的 55% ; (3)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通 过 特 检 所 和 招 标 人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供 竣 工 资 料 及 电 梯 全 部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之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 且 总 包 配 套 费 付 清 之 后 ) 支 付 供 应 商 设 备 款 的 30%; 并 退 还 本 项 目 的 履 约 保 函 (4) 余 款 5% 在 质 保 期 2 年 满 后 及 15 个 日 历 天 内 无 息 付 清 安 装 款 的 支 付 : (1) 合 同 签 订, 货 到 工 地 后 在 招 标 人 确 认 安 装 工 期 前 的 15 个 日 历 天 内,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安 装 款 的 30% 作 为 预 付 款 ; (2)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通 过 特 检 所 和 招 标 人 竣 工 验 收 及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后 ( 提 供 整 套 竣 工 图 纸 检 测 报 告 及 资 料 5 套 整 套 电 子 版 竣 工 图 纸 及 资 料 5 套, 且 总 包 配 套 费 付 清 之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安 装 款 的 65%; (3) 余 款 5% 在 质 保 期 2 年 满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无 息 付 清 41

44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合 同 编 号 : 电 梯 采 购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采 购 标 的 : 买 方 : 卖 方 : 签 订 日 期 : 42

45 ( 一 ) 电 梯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货 物 名 称 : 卖 方 : 合 同 编 号 : 签 署 日 期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买 方 ) 的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中 所 需 的 电 梯 ( 货 物 名 称 ) 经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以 招 标 编 号 (BLZFCG ) 招 标 文 件 在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 卖 方 ) 为 中 标 单 位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述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均 为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1 合 同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数 量 价 格 见 下 表 ( 设 备 具 体 清 单 及 性 能 数 据 详 见 卖 方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澄 清 件 ): 梯 号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设 备 单 价 安 装 单 价 设 备 合 价 安 装 合 价 合 计 总 价 注 : 合 同 总 价 中 包 括 3000 元 / 台 的 总 包 配 合 费 ( 不 含 脚 手 架 搭 设 费 ) 2 交 货 期 及 方 式 2.1 交 货 期 : 接 买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周 期 为 从 买 方 提 出 安 装 通 知 之 日 起 个 日 历 天 内, 卖 方 应 完 成 设 备 运 输 装 卸 就 位 安 装 调 试 试 车 运 作, 并 具 备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条 件 2.2 电 梯 发 货 前, 买 方 派 遣 3 人 到 电 梯 制 造 商 处 对 电 梯 进 行 检 查, 费 用 由 卖 方 负 责 ( 含 食 宿 交 通 费 等 ) 2.3 所 有 进 口 的 电 梯 部 件 材 料 均 由 卖 方 负 责 办 理 进 口 手 续, 在 交 货 时 提 供 原 产 地 证 书 和 海 关 报 关 单 由 中 国 检 验 认 证 集 团 上 海 有 限 公 司 对 进 口 部 件 情 况 进 行 检 验 并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委 托 检 测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2.4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交 货 方 式 为 现 场 交 货 ; 交 货 地 点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43

46 此 合 同 价 款 包 含 了 所 有 费 用, 为 固 定 价 格, 不 受 汇 率 变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有 减 免 税 收 益 全 部 归 买 方 所 有, 卖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买 方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3 运 输 保 管 安 装 3.1 卖 方 负 责 对 合 同 货 物 运 抵 安 装 现 场 的 运 输 装 卸, 并 对 安 装 现 场 货 物 的 保 管 及 安 全 负 责 安 装 合 同 详 见 附 件 3.2 发 现 卖 方 所 送 货 物 外 包 装 有 雨 淋 霉 变 或 破 损 等 情 况, 招 标 人 有 权 更 换 新 的 合 格 货 物 3.3 在 交 付 买 方 前, 造 成 货 物 丢 失 损 坏 的 均 由 卖 方 承 担 责 任 3.4 卖 方 负 责 合 同 货 物 的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直 至 拿 到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的 验 收 证 书 4 付 款 方 式 (1) 合 同 签 订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且 供 货 商 提 交 10% 履 约 保 函 后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设 备 款 的 10% 作 为 预 付 款 ; (2) 供 货 商 货 到 工 地, 并 经 招 标 人 验 收 确 认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供 货 商 开 具 全 额 发 票 后,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设 备 款 的 55% ; (3)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通 过 特 检 所 和 招 标 人 竣 工 验 收, 并 提 供 竣 工 资 料 及 电 梯 全 部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之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 且 总 包 配 套 费 付 清 之 后 ) 支 付 供 应 商 设 备 款 的 30%; 并 退 还 本 项 目 的 履 约 保 函 (4) 余 款 5% 在 质 保 期 2 年 满 后 及 15 个 日 历 天 内 无 息 付 清 此 合 同 价 款 包 含 了 所 有 费 用, 为 固 定 价 格, 不 受 汇 率 变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有 减 免 税 收 益 全 部 归 买 方 所 有, 卖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买 方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5 技 术 规 范 提 交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范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相 一 致 若 技 术 规 范 中 无 相 应 说 明, 则 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最 新 颁 布 的 响 应 标 准 及 规 范 为 准 6 专 利 权 卖 方 应 保 护 买 方 在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工 业 设 计 权 的 指 控 如 果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卖 方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7 技 术 资 料 7.1 合 同 生 效 后, 卖 方 应 提 供 产 品 的 中 文 技 术 资 料 一 套 7.2 货 物 交 货 时 应 随 货 提 供 货 物 清 单 质 量 合 格 证 使 用 说 明 书 等 技 术 资 料 7.3 本 工 程 电 梯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一 套 44

47 8 技 术 培 训 1) 卖 方 负 责 对 买 方 的 管 理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的 技 术 培 训, 使 相 关 人 员 详 细 了 解 货 物 的 性 能 结 构 控 制 原 理 等 使 操 作 人 员 能 正 确 使 用 和 日 常 保 养 与 维 护 掌 握 一 般 故 障 的 判 断, 能 对 一 般 故 障 作 应 急 处 理 2) 卖 方 必 须 对 整 个 培 训 过 程 进 行 录 影, 培 训 结 束 后 把 培 训 相 关 视 频 交 买 方 3 套 3)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负 责 培 训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同 类 产 品 5 年 以 上 的 维 修 经 验 4) 在 培 训 期 间, 供 货 方 须 免 费 提 供 中 文 培 训 材 料 给 业 主 9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9.1 卖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采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优 质 的 材 料 和 零 部 件 一 流 的 工 艺 严 格 的 质 量 管 理 为 买 方 提 供 技 术 先 进 质 量 上 乘 外 表 美 观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要 求 的 产 品 9.2 卖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在 正 确 安 装 正 常 使 用 和 维 护 保 养 的 情 况 下, 具 有 使 买 方 满 意 的 使 用 性 能 和 使 用 寿 命 9.3 售 后 服 务 : 须 在 浙 江 宁 波 地 区 设 有 永 久 性 维 修 点 ( 中 标 后, 电 梯 制 造 商 必 须 承 诺 在 宁 波 市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设 置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 以 处 理 所 有 的 维 修 服 务, 提 供 24 小 时 服 务, 而 且 维 修 人 员 需 在 接 到 维 修 电 话 后 迅 速 赶 到 现 场, 提 供 不 间 断 的 服 务 直 到 结 束 维 修 点 需 提 供 足 够 的 备 件 以 适 应 业 主 维 修 需 求 售 货 服 务 的 响 应 速 度 要 求 : 保 证 电 梯 维 保 人 员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电 话 通 知 后 2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如 有 发 生 任 何 故 障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响 应 修 复 ( 重 大 故 障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 9.4 卖 方 须 对 响 应 货 物 至 少 提 供 24 个 月 的 质 保 期, 时 间 从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通 过 业 主 接 受 并 投 入 运 行 之 日 算 起 在 质 保 期 内, 卖 方 须 免 费 负 责 修 理 和 替 换 任 何 由 于 设 备 自 身 的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的 损 坏 及 故 障 卖 方 在 质 保 期 内 的 工 作 还 应 包 括 对 所 有 电 梯 常 规 检 查 调 整 和 润 滑 具 体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内 容 须 在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中 说 明 9.5 卖 方 在 质 保 期 结 束 时, 须 由 专 业 工 程 师 对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测 试, 任 何 故 障 须 由 卖 方 自 费 解 决 并 取 得 买 方 的 同 意 故 障 修 复 后, 卖 方 需 提 供 一 式 三 份 报 告 给 买 方, 包 括 故 障 原 因, 解 决 措 施, 完 成 修 理 所 费 时 间 及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日 期 10 检 验 10.1 在 交 付 前, 卖 方 应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重 量 等 进 行 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测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文 件 该 文 件 将 作 为 付 款 的 凭 证, 但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等 的 检 验 不 应 视 为 最 终 检 验 卖 方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节 应 在 验 收 合 格 文 件 中 说 明 45

48 10.2 货 物 交 付 和 安 装 后, 买 方 将 组 织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并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书 如 发 现 货 物 与 合 同 不 符, 买 方 有 权 在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10.3 如 果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证 实 货 物 是 有 缺 陷, 包 括 潜 在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买 方 将 有 权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11 合 同 转 让 和 分 包 11.1 未 经 买 方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将 合 同 转 包 给 第 三 方 11.2 虽 然 卖 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外 购 或 外 协 的 零 部 件 作 了 说 明 且 得 到 买 方 认 可, 但 卖 方 仍 应 对 这 些 零 部 件 的 质 量 和 技 术 性 能 负 全 部 责 任 12 总 包 配 合 规 定 12.1 总 包 配 合 费 为 3000 元 / 台 已 包 含 在 总 投 标 价 中, 由 卖 方 在 收 到 设 备 预 付 款 后 全 额 支 付 支 付 对 象 为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的 总 承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总 包 人 ) 12.2 总 包 人 的 工 作 (1) 总 包 人 应 为 方 便 卖 方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认 真 做 好 生 产 全 过 程 的 协 调 工 作, 包 括 除 单 项 手 续 以 外 以 工 程 名 义 的 对 外 联 系 协 调 工 作, 整 个 工 地 内 部 文 明 施 工 治 安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施 工 配 合 安 排 等 管 理 协 调 工 作 (2) 为 配 合 卖 方 施 工 提 供 现 有 相 关 临 时 设 施 机 具 使 用, 如 临 时 办 公 室 食 堂 ( 搭 伙 费 另 定 ) 门 卫 厕 所 脚 手 架 ( 配 合 用 )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水 电 接 口 施 工 必 要 的 仓 库 堆 场 的 使 用 等 此 类 设 施 仅 供 总 包 人 施 工 需 要 而 搭 建 的, 而 不 另 行 搭 建 另 行 搭 建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与 总 包 方 另 行 商 定 (3) 卖 方 施 工 的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等 工 作 纳 入 总 包 人 的 总 承 包 范 围, 总 包 人 应 及 时 督 促, 并 负 责 竣 工 资 料 归 档 12.3 卖 方 的 工 作 -- 每 月 向 买 方 总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 统 计 报 表 和 工 程 事 故 报 告 --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和 施 工 噪 音 等 管 理 规 定, 配 合 总 包 人 做 好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 已 完 工 程 未 交 付 买 方 之 前,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成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工 作,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卖 方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对 其 他 单 位 的 安 装 成 品, 若 卖 方 损 坏 应 负 责 赔 偿 --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交 工 前 清 理 现 场 达 到 买 方 和 总 包 人 的 要 求 --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提 供 和 维 修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并 配 合 总 包 人 搞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买 方 不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或 安 全 事 故,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3 合 同 修 改 46

49 13.1 买 卖 双 方 的 任 何 一 方 对 合 同 内 容 提 出 修 改,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达 成 由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修 改 书 13.2 除 非 买 方 对 货 物 的 型 号 规 格 和 涉 及 价 格 因 素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配 套 件 提 出 修 改, 卖 方 不 得 对 合 同 价 格 提 出 修 改 要 求 14 违 约 责 任 14.1 违 约 责 任 (1) 在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凡 货 物 在 开 箱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货 物 试 运 转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由 卖 方 负 责 处 理, 实 行 包 修 包 换 包 退, 直 至 产 品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卖 方 承 担 修 理 调 换 退 货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买 方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 卖 方 在 接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派 人 赴 现 场 处 理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3) 电 梯 正 式 交 予 买 方 之 后, 由 于 买 方 保 管 不 善 或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货 物 短 缺 故 障 或 损 坏, 由 买 方 负 责 但 卖 方 保 证 及 时 给 予 补 齐 或 修 复 14.2 违 约 赔 偿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如 卖 方 发 生 不 能 按 期 交 货 或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发 生 中 途 退 货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买 卖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的 态 度 进 行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如 协 商 无 效,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以 罚 金 (1) 逾 期 交 货 卖 方 逾 期 交 货, 每 逾 期 一 天, 罚 款 5000 元 人 民 币 (2) 卖 方 不 能 交 货 或 买 方 中 途 退 货 卖 方 不 能 交 货, 应 向 买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按 未 交 货 部 分 货 款 的 100% 计 算 买 方 中 途 退 货, 应 向 卖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与 卖 方 违 约 相 同 (3) 逾 期 交 货 的 违 约 赔 偿 最 高 限 度 为 迟 交 货 合 同 总 价, 如 违 约 金 达 到 最 高 限 额 时 卖 方 仍 不 能 交 货, 买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同 时 卖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给 买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4) 经 买 卖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延 期 交 货 和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同 意 退 货 且 无 需 罚 款 者 不 属 此 例 15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15.1 买 方 在 卖 方 存 在 如 下 违 约 情 况 时, 有 权 考 虑 并 提 出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1) 卖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或 买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交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货 物 (2) 卖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3) 在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后, 卖 方 收 到 买 方 的 违 约 通 知 后 10 天 内 未 能 纠 正 其 过 失 15.2 卖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中 止 部 分 47

50 15.3 在 买 方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并 不 解 除 卖 方 按 14.1 条 规 定 对 已 交 货 部 分 货 物 应 负 的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16 合 同 纠 纷 16.1 凡 有 关 本 合 同 或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纠 纷, 买 卖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如 通 过 协 商 仍 不 能 解 决 时, 可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诉 讼 16.2 在 诉 讼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诉 讼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17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17.1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开 始 生 效 17.2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二 份 18 未 尽 事 宜, 买 卖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卖 方 : 名 称 :( 印 章 ) 名 称 :( 印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 授 权 人 ) ( 授 权 人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48

51 ( 二 )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卖 方 ):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买 卖 双 方 及 保 证 方 就 买 方 委 托 卖 方 对 宁 波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电 梯 安 装 等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1 安 装 价 格, 付 款 方 式 及 安 装 计 划 1.1 安 装 内 容 : 安 装 费 调 试 费 脚 手 架 爬 梯 政 府 部 门 验 收 费 每 台 电 梯 质 保 期 内 的 年 检 费 ( 共 两 次 年 检 费 用 ) 安 装 过 程 中 保 管 费 仓 储 费 卸 车 费 吊 装 费 水 电 费 临 时 调 试 电 缆 线 费 用 1.2 安 装 价 格 : 电 梯 安 装 费 1.3 付 款 方 式 : (1) 合 同 签 订, 货 到 工 地 后 在 招 标 人 确 认 安 装 工 期 前 的 15 个 日 历 天 内,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安 装 款 的 30% 作 为 预 付 款 ; (2)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通 过 特 检 所 和 招 标 人 竣 工 验 收 及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后 ( 提 供 整 套 竣 工 图 纸 检 测 报 告 及 资 料 5 套 整 套 电 子 版 竣 工 图 纸 及 资 料 5 套, 且 总 包 配 套 费 付 清 之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招 标 人 支 付 供 应 商 安 装 款 的 65%; (3) 余 款 5% 在 质 保 期 2 年 满 后 15 个 日 历 天 内 无 息 付 清 1.4 安 装 施 工 期 : 安 装 期 为 天 2 买 方 卖 方 的 责 任 2.1 买 方 责 任 : (1) 买 方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井 道 和 底 坑 须 防 水, 机 房 门 窗 须 完 整, 提 供 库 房 一 间 (2) 买 方 提 供 三 相 五 线 制 供 电, 正 式 用 电 买 方 只 提 供 电 梯 机 房 正 式 电 源 配 电 总 箱, 总 配 箱 引 出 的 管 线 桥 架 均 由 卖 方 实 施, 价 格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价 内 (3) 提 供 电 梯 施 工 水 电 接 口 ( 安 装 期 间 所 需 的 水 电 消 耗 由 卖 方 负 责 ) (4) 协 调 与 产 品 安 装 有 关 的 土 建 部 分 的 建 设 填 塞 浇 注 和 装 修 2.2 卖 方 责 任 : (1) 合 同 签 订 项 目 主 体 施 工 开 始 后, 电 梯 设 备 进 场 前, 卖 方 须 每 个 月 对 井 道 尺 寸 底 坑 深 度 门 洞 尺 寸 等 进 行 复 核 检 查 并 向 买 方 进 行 申 报, 并 承 担 验 收 相 关 责 任 49

52 (2) 安 装 调 试 电 梯, 使 其 技 术 参 数 达 到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的 规 定 和 现 行 有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当 上 述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和 供 货 合 同 要 求 时, 则 以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和 供 货 合 同 为 准, 其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 如 振 动 加 速 度 噪 声 等 ) 电 梯 功 能 配 置 应 符 合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要 求 (3) 积 极 配 合 协 助 买 方 的 上 述 工 作 和 电 梯 机 房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4) 井 道 内 脚 手 架 的 搭 建 和 拆 除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5) 卖 方 负 责 工 地 卸 车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6) 设 备 在 工 地 现 场 的 搬 运 起 吊 分 层 就 位 和 仓 库 保 管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7) 安 装 期 间 所 需 的 水 电 费, 临 时 电 缆 费 用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8) 电 梯 安 装 所 需 辅 工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9) 电 梯 安 装 用 木 制 架 及 安 装 所 需 辅 助 材 料 设 备 等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10) 开 箱 清 点 现 场 仓 库 内 零 部 件 以 及 安 装 现 场 的 保 护 安 装 完 成 后 成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11) 遵 守 工 程 总 包 方 的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12) 参 加 买 方 主 持 的 现 场 工 程 协 调 会 (13) 协 助 买 方 办 理 宁 波 市 技 术 质 量 监 督 局 验 收 申 请 且 承 担 验 收 之 费 用 ( 因 买 方 原 因 造 成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再 次 验 收 费 用 由 买 方 承 担 ) (14) 验 收 合 格 后, 质 保 期 内 的 电 梯 年 检 费 用 ( 共 两 次 年 检 费 用 ) 由 卖 方 承 担 (15) 安 装 现 场 免 费 培 训 买 方 的 操 作 人 员 (16) 承 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相 关 工 作 内 容 3 安 装 质 量 的 保 证 (1) 卖 方 保 证 设 备 在 宁 波 市 技 术 质 量 监 局 验 收 及 正 式 交 付 买 方 以 后 24 个 月 内 在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的 安 装 质 量 在 此 期 间, 卖 方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电 梯 零 部 件, 但 是 如 因 人 为 破 坏 不 当 操 作 不 可 抗 力 等 非 卖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问 题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2) 电 梯 由 卖 方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安 装 开 工 前 应 向 买 方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安 装 方 案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记 录 表, 并 保 证 现 场 安 装 人 员 的 稳 定 性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电 梯 安 装 各 工 序 质 量 纪 录 的 及 时 性 和 真 实 性 电 梯 安 装 质 量 及 整 机 性 能 由 制 造 商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3) 电 梯 保 修 期 满 后, 买 方 可 按 卖 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合 同 条 款 及 费 用 与 卖 方 签 署 一 份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合 同, 卖 方 应 予 同 意 4 违 约 条 款 4.1 卖 方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电 梯 安 装, 则 卖 方 须 向 买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具 体 的 计 付 办 法 :1 延 误 天 数 10 天 内 的 违 约 金 为 2000 元 / 天 ;2 延 误 天 数 10 天 ( 含 10 天 ) 以 上 的 罚 金 为 5000 元 / 天 50

53 4.2 电 梯 设 备 及 安 装 验 收 一 次 性 合 格 未 通 过, 按 卖 方 设 备 款 和 卖 方 安 装 费 总 价 的 1% 予 以 处 罚, 并 责 令 整 改 4.3 卖 方 未 达 到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以 及 影 响 到 总 包 单 位 标 化 工 地 评 定 的, 违 约 金 限 额 为 卖 方 设 备 款 和 卖 方 安 装 费 总 价 的 1% 4.4 由 于 买 方 原 因 导 致 卖 方 不 能 及 时 安 装, 买 方 对 延 误 的 工 期 予 以 相 应 的 顺 延, 但 不 承 担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费 用 4.5 在 未 得 到 对 方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或 卖 方 均 不 得 擅 自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双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造 成 前 述 事 实, 则 违 约 方 将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中 途 毁 约 违 约 金, 金 额 为 本 合 同 安 装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4.6 人 员 到 位 : 卖 方 必 须 按 照 投 标 时 提 供 的 人 员 到 现 场 安 装,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加 工 地 例 会 或 买 方 要 求 通 知 到 场 时 必 须 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参 加 工 地 例 会 或 买 方 要 求 通 知 到 场 而 未 到, 每 次 罚 金 3000 元 ; 其 他 人 员 未 经 买 方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人 员 的, 罚 金 按 2000 元 / 人 / 天 5 其 它 本 安 装 合 同 与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如 有 分 歧, 以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为 准.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二 份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卖 方 : 名 称 :( 印 章 ) 名 称 :( 印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 授 权 人 ) ( 授 权 人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51

54 合 同 附 件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卖 方 : ( 安 装 单 位 ) 为 保 证 工 程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买 方 卖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卖 方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及 双 方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保 修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卖 方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内 容 二 质 量 保 修 期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从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综 合 验 收 并 移 交 物 业 后 之 日 算 起 二 年 三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的 项 目, 卖 方 承 担 所 有 施 工 内 容 的 保 修 责 任, 应 每 月 不 少 于 一 次 派 员 作 定 期 检 查 和 进 行 一 次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确 保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2 在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一 般 故 障 由 卖 方 派 驻 的 现 场 维 保 人 员 维 修, 如 现 场 维 保 人 员 不 能 解 决 的, 卖 方 接 到 通 知, 小 时 内 派 人 到 现 场 处 理, 若 卖 方 未 做 到, 买 方 有 权 另 行 安 排 其 它 单 位 维 修, 所 需 费 用 ( 另 加 10% 受 理 费 ) 从 质 量 保 修 金 内 扣 除 一 般 问 题 小 时 内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小 时 内 修 复 或 更 换 备 用 设 备, 卖 方 承 担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3 保 修 期 内, 卖 方 至 少 委 派 一 名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同 类 工 作 经 验 的 维 保 人 员 做 为 项 目 对 接 人, 提 供 免 费 保 养 服 务 4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卖 方 确 保 本 合 同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质 量 因 卖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造 成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卖 方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四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支 付 本 工 程 双 方 约 定 卖 方 向 买 方 支 付 质 量 保 修 金 金 额 为 等 同 于 合 同 价 款 ( 结 算 额 ) 的 5% 的 金 额,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保 修 费 用 在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扣 减 质 量 保 修 金 不 计 利 息 五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返 还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扣 减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保 修 费 用, 将 剩 余 保 修 金 返 还 给 中 标 人, 质 量 保 修 金 不 计 利 息 六 其 他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作 为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附 件, 由 买 方 卖 方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买 方 : ( 公 章 ) 卖 方 : (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2

55 合 同 附 件 2: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卖 方 : ( 安 装 单 位 ) 为 认 真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加 强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控 制 和 减 少 伤 亡 事 故, 提 高 文 明 施 工 水 平,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的 激 励 和 制 约 机 制, 特 签 订 本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一 项 目 名 称 : 二 卖 方 概 况 法 人 代 表 :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人 : 办 公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 三 责 任 期 买 卖 双 方 的 该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期 内 四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达 到 宁 波 市 建 设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 标 准 2 杜 绝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五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一 ) 买 方 责 任 : 1 及 时 传 达 国 家 和 地 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指 示 安 全 文 件 会 议 精 神 2 根 据 具 体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特 点 和 年 度 建 设 安 排, 督 促 监 理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措 施 3 督 促 监 理 单 位 协 调 好 施 工 单 位 间 的 相 互 干 扰 及 其 它 安 全 问 题 ;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随 时 进 行 安 全 抽 查,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例 会 督 查 监 理 单 位 的 安 全 监 理 工 作 4 对 卖 方 各 项 安 全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按 照 " 三 不 放 过 "( 问 题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质 量 责 任 未 追 究 不 放 过, 整 改 措 施 未 落 实 不 放 过 ) 原 则, 监 督 各 类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改 5 根 据 有 关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的 规 定, 参 与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 二 ) 卖 方 责 任 :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政 策 法 规 标 准 53

56 2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配 齐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并 通 过 培 训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参 建 人 员 安 全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达 要 100%,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到 100%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和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3 贯 彻 " 抓 质 量 同 时 保 安 全 " 的 原 则, 做 到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在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评 比 工 程 的 同 时, 做 好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评 比 安 全 工 作 4 对 本 项 目 的 职 工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对 新 调 入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特 殊 工 种 的 工 人,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训 练, 考 试 合 格, 方 可 持 证 上 岗 5 及 时 报 告 事 故,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原 因 和 提 出 预 防 事 故 措 施 及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6 有 权 拒 绝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生 产 的 指 令 和 意 见 六 安 全 奖 惩 : 卖 方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制 度 措 施 如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措 施 不 落 实,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因 施 工 安 全 存 在 隐 患, 被 主 管 部 门 勒 令 停 工 整 改 或 通 报 批 评 的,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的, 卖 方 除 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罚 外, 另 按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约 定 处 理 七 违 约 责 任 卖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造 成 人 员 和 财 物 损 害 的,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二 份 买 方 : ( 公 章 ) 卖 方 : (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4

57 合 同 附 件 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项 目 地 址 : 买 方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卖 方 : ( 中 标 单 位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承 发 包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合 同 第 一 条 买 卖 双 方 的 责 任 义 务 ( 一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建 设 部 及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施 工 安 装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有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力 第 二 条 买 方 的 责 任 义 务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向 卖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不 准 在 卖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买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卖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费 用, 为 配 偶 子 女 安 排 工 作 ( 四 ) 不 准 参 加 卖 方 和 相 关 人 员 安 排 的 宴 请 ; 不 准 参 加 卖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安 排 的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不 得 接 受 卖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 五 ) 不 准 向 卖 方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买 方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关 的 业 务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卖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和 要 求 卖 方 购 买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材 料 设 备 等 第 三 条 卖 方 的 责 任 义 务 应 与 买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尤 其 是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55

58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赠 送 礼 金 礼 卡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为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通 信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 四 ) 不 准 为 买 方 及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为 其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费 用 ( 五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买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安 排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辞 退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卖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卖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买 方 单 位 造 成 政 治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廉 政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同 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三 ) 双 方 约 定, 卖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廉 政 合 同 的, 买 方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拒 绝 卖 方 参 加 由 买 方 实 施 的 政 府 项 目 建 设, 直 至 取 消 卖 方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投 标 资 格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同 步 签 订,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二 份 买 方 : ( 公 章 ) 卖 方 : (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6

59 第 四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格 式 1: 投 标 函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 < 投 标 人 名 称 > 正 式 授 权 < 投 标 人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 为 我 方 代 表, 参 加 你 中 心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的 有 关 活 动, 并 对 此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投 标 1. 本 项 目 投 标 总 价 见 所 附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投 标 总 价 2. 我 方 同 意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起 六 十 日 历 天 内 遵 守 本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且 在 此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3. 我 方 承 诺 已 经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4.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7 份, 电 子 文 档 1 份 5.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并 承 担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6. 我 方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规 定 7. 我 方 保 证 尊 重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结 果, 完 全 理 解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8. 我 方 愿 意 向 你 中 心 提 供 任 何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有 关 的 数 据, 并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一 切 承 诺 的 证 明 材 料 9.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之 前 已 经 与 贵 方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沟 通,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理 性 合 法 性 不 再 有 异 议 10.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57

60 格 式 2: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 元 ) 完 成 时 间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小 写 : 大 写 : 满 足 采 购 人 要 求 说 明 : 1 本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最 终 交 付 使 用 价, 已 包 含 设 备 的 采 购 生 产 随 行 电 缆 ( 视 频 监 控 电 缆 五 方 通 话 线 电 源 线 ) 运 输 装 卸 现 场 保 管 就 位 临 时 电 缆 安 装 调 试 ( 含 井 道 照 明 材 料 和 安 装 井 道 脚 手 架 搭 设 预 埋 铁 件 配 底 坑 爬 梯 必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 保 险 产 品 保 护 成 品 保 管 通 过 宁 波 市 特 检 所 验 收 质 保 期 内 电 梯 年 检 费 用 ( 共 两 次 年 检 费 用 ) 技 术 培 训 保 修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3000 元 / 台 的 总 包 配 合 费 ( 不 含 脚 手 架 搭 设 费 ) 水 电 费 ( 由 中 标 人 与 总 包 单 位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 及 由 于 土 建 ( 井 道 ) 尺 寸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分 隔 钢 梁 ( 构 件 )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以 上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的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总 报 价 中 2 本 表 格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与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投 标 总 价 一 致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58

61 格 式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梯 号 设 备 名 称 品 牌 产 地 及 型 号 数 量 ( 台 ) 设 备 款 ( 元 / 台 ) 安 装 款 ( 元 / 台 ) 总 金 额 ( 元 ) 投 标 总 价 ( 元 ) 小 写 : 大 写 : 说 明 : 1 本 表 填 写 的 序 号 和 设 备 名 称 内 容 顺 序 应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附 件 采 购 清 单 及 要 求 中 采 购 清 单 相 一 致 2 本 表 格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投 标 总 价 一 致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59

62 格 式 4: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清 单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部 件 名 称 产 地 生 产 厂 商 型 号 规 格 备 注 单 价 曳 引 机 曳 引 机 整 机 进 口 编 码 器 曳 引 机 减 速 器 电 机 控 制 柜 ( 进 口 国 产 要 求 见 技 术 要 求 ) 主 板 ( 注 明 字 长 ) 扩 展 电 路 板 控 制 柜 ( 组 装 ) 变 压 器 主 辅 接 触 器 空 气 开 关 继 电 器 变 频 器 变 频 器 制 动 单 元 门 机 ( 要 求 见 技 术 要 求 ) 门 机 变 频 器 门 机 ( 组 装 ) 门 机 控 制 器 门 机 电 机 开 关 门 机 构 继 电 器 轿 厢 及 轿 门 门 套 发 纹 不 锈 钢 板 门 触 点 门 锁 轿 内 控 制 板 按 钮 显 示 器 厅 外 召 唤 板 按 钮 显 示 器 60

63 称 重 装 置 光 幕 门 保 护 钢 丝 绳 或 钢 带 随 行 电 缆 安 全 钳 限 速 器 缓 冲 器 合 计 注 : 1.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并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2. 请 投 标 人 写 明 哪 些 为 进 口 部 件 或 全 球 唯 一 产 地 部 件, 哪 些 为 国 产 部 件, 各 种 电 梯 规 格 分 别 描 述 3.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表 格 可 以 自 行 设 计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来 填 写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61

64 格 式 5: 投 标 单 位 声 明 函 根 据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和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甬 采 购 办 [2012]1427 号 ) 的 规 定, 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1. 在 本 项 目 公 告 日 前 3 年 内, 本 单 位 没 有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需 经 听 证 程 序 的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2.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单 位 为 (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其 中 所 属 行 业 上 年 末 从 业 人 上 年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上 年 资 产 总 额 万 元 3. 本 单 位 参 加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品 目 ) 采 购 活 动, 项 目 的 市 场 平 均 成 交 价 格 为 万 元, 本 次 投 标 价 格 为 万 元,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金 额 为 万 元, 由 本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金 额 为 万 元,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其 他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其 他 小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其 他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原 产 地 为 中 国 境 内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原 产 地 为 宁 波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列 入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清 单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列 入 国 家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清 单 货 物 金 额 为 万 元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62

65 填 写 说 明 : 1 根 据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文 件, 企 业 行 业 分 为 : 农 林 牧 副 渔, 工 业 ( 包 括 采 矿 业,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建 筑 业, 批 发 业,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 不 含 铁 路 运 输 业 ), 仓 储 业, 邮 政 业, 住 宿 业,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业 ( 包 括 电 信 互 联 网 和 相 关 服 务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包 括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 一 般 研 究 生 产 加 工 型 企 业 填 写 工 业, 销 售 贸 易 型 企 业 填 写 批 发 业, 具 体 行 业 划 分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公 布 的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规 定 2 第 1 条 宁 波 政 府 采 购 网 注 册 的 企 业 供 应 商 须 根 据 上 年 财 务 报 表 等, 登 录 进 入 网 上 供 应 商 平 台 中 供 应 商 账 户 管 理 - 单 位 信 息 模 块, 对 照 前 款 说 明, 可 选 择 修 改 所 属 行 业, 如 实 填 写 修 改 上 年 未 从 业 人 员 人 上 年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上 年 总 资 产 万 元 等 数 据, 重 新 点 击 自 动 显 示 修 改 后 企 业 划 型 信 息 3 第 2 条 有 多 个 品 目 的, 须 按 每 个 品 目 分 别 填 写, 无 此 分 类 货 物 金 额 的 应 填 零 4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提 供 本 表 5 资 格 入 围 式 项 目 ( 一 个 标 包 由 多 家 中 标 入 围 ): 招 标 人 公 布 项 目 预 算 的, 第 2 条 有 关 金 额 按 市 场 平 均 预 估 总 价 投 标 优 惠 后 预 估 总 价 除 以 入 围 数 量 填 写 ; 未 公 布 预 算 的, 投 标 人 无 需 填 写 6 投 标 价 格 为 费 率 的 项 目 中 标 价 格 按 单 价 执 行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公 布 项 目 预 算 的, 第 2 条 有 关 金 额 按 市 场 平 均 预 估 总 价 投 标 优 惠 后 预 估 总 价 填 写 ; 未 公 布 预 算 的, 投 标 人 无 需 填 写 63

66 格 式 6: 技 术 及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序 号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备 注 : 1 技 术 服 务 条 款 内 容 主 要 是 针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技 术 规 格 型 号 服 务 要 求 等 内 容 2 无 偏 离 应 在 本 表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栏 中 注 明 无 技 术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的 字 样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64

67 格 式 7: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序 号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备 注 : 1 商 务 条 款 内 容 主 要 是 针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付 款 条 件 交 货 期 质 保 期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等 内 容 其 中 付 款 条 件 交 货 期 不 得 负 偏 离 2 无 偏 离 应 在 本 表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栏 注 明 无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的 字 样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65

68 格 式 8: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参 数 单 位 数 量 品 牌 产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66

69 格 式 9: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对 照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项 目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对 应 情 况 设 计 基 本 数 据 基 本 要 求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功 能 装 修 要 求 部 件 要 求 其 他 要 求 说 明 :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表 式 的 情 况 下, 供 应 商 可 自 行 制 作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67

70 格 式 10: 设 备 主 要 部 件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部 件 名 称 产 地 生 产 厂 商 型 号 规 格 备 注 编 码 器 曳 引 机 减 速 器 电 机 控 制 柜 ( 进 口 国 产 要 求 见 技 术 要 求 ) 主 板 ( 注 明 字 长 ) 扩 展 电 路 板 控 制 柜 ( 组 装 ) 变 压 器 主 辅 接 触 器 空 气 开 关 继 电 器 接 线 端 线 槽 线 夹 导 线 等 变 频 器 变 频 器 制 动 单 元 门 机 ( 要 求 见 技 术 要 求 ) 门 机 变 频 器 门 机 ( 组 装 ) 门 机 控 制 器 门 机 电 机 开 关 门 机 构 继 电 器 轿 厢 及 轿 门 门 套 发 纹 不 锈 钢 板 门 触 点 门 锁 轿 内 控 制 板 按 钮 显 示 器 68

71 厅 外 召 唤 板 按 钮 显 示 器 称 重 装 置 光 幕 门 保 护 钢 丝 绳 或 钢 带 随 行 电 缆 安 全 钳 限 速 器 缓 冲 器 注 : 1. 请 投 标 人 写 明 哪 些 为 进 口 部 件 或 全 球 唯 一 产 地 部 件, 哪 些 为 国 产 部 件, 表 格 可 以 自 行 设 计 3 种 电 梯 规 格 分 别 描 述 2.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3. 此 表 仅 提 供 了 表 格 形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表 格 来 填 写 4. 以 上 所 列 清 单 仅 供 参 考, 供 应 商 可 以 此 为 基 准, 但 并 不 限 于 以 上 内 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69

72 格 式 11: 备 品 备 件 及 工 具 清 单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总 价 所 属 货 物 合 计 说 明 : 1 供 应 商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要 求 列 出 备 品 备 件 耗 材 易 损 件 检 修 ( 特 殊 ) 工 具 等 2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表 式 的 情 况 下, 可 自 行 制 作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70

73 格 式 12: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 公 章 ) 序 号 拟 在 本 项 目 中 担 任 职 务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主 要 项 目 实 施 经 历 声 明 :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说 明 : 1 表 后 附 拟 派 人 员 的 社 保 证 明 有 关 学 历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2 此 表 在 不 改 变 表 式 的 情 况 下, 可 自 行 制 作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71

74 格 式 13: 电 梯 故 障 率 承 诺 书 致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大 学 : 关 于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中 电 梯 故 障 率 承 诺 如 下 : 1 承 诺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项 目 工 程 电 梯 故 障 率 每 使 用 电 梯 次 ( 以 电 脑 中 央 控 制 系 统 累 计 相 加 为 准 ) 使 用 故 障 次 数 为 : 次 ; 2 每 超 过 承 诺 故 障 次 数 1 次 罚 款 人 民 币 元 ; 制 造 商 全 称 : ( 制 造 商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72

75 格 式 14: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承 诺 致 :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大 学 : 关 于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承 诺 如 下 : 中 标 后 30 天 内, 我 公 司 在 宁 波 市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设 置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且 保 证 电 梯 维 保 人 员 或 电 梯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24 小 时 服 务 热 线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电 话 通 知 后 2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如 未 按 时 到 达 现 场, 我 公 司 愿 意 每 次 从 质 保 金 中 扣 除 人 民 币 元 ( 时 间 以 招 标 人 电 话 通 知 为 准, 如 遇 维 保 人 员 电 话 不 通 或 不 接 视 为 已 电 话 通 知 ) 制 造 商 全 称 : ( 制 造 商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73

76 格 式 15: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本 人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你 中 心 组 织 的 招 标 编 号 为 BLZFCG 的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签 署 上 述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 此 处 请 粘 贴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的, 仅 须 提 供 此 证 明 书 74

7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 < 投 标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授 权 本 单 位 < 全 权 代 表 任 职 部 门 >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处 组 织 的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项 目 ( ) 公 开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签 订 合 同 以 及 合 同 的 执 行 完 成 服 务 和 保 修,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无 转 委 权,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日 期 附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部 门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 此 处 请 粘 贴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说 明 :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的, 仅 须 提 供 此 证 明 书 75

78 格 式 16: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甲 方 : 乙 方 : 双 方 经 协 商,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招 标 活 动 现 就 联 合 进 行 投 标 之 事 宜, 达 成 协 议 条 款 如 下 : 一 双 方 一 致 决 定, 以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共 同 进 行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工 作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资 格 文 件, 并 由 授 权 代 表 全 权 处 理 招 标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二 本 次 投 标 以 联 合 体 的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及 投 标 内 容 对 招 标 人 所 作 的 任 何 合 法 承 诺, 包 括 书 面 澄 清 及 响 应 等 均 对 联 合 投 标 各 方 产 生 约 束 力 三 双 方 内 部 分 工 如 下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进 行 本 项 目 建 设, 其 中 甲 方 为 该 项 目 主 要 协 调 人, 联 合 体 中 标 并 签 订 合 同 后,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设 备 及 控 制 仪 等 至 项 目 现 场, 派 员 负 责 指 导 安 装 及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安 装 及 提 供 附 件 等,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项 目 建 设 的 相 应 义 务,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的 指 令 指 示 和 通 知, 负 责 在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及 整 个 质 保 期 内 的 维 护 保 修 等 全 部 事 宜, 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四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或 联 合 组 织 其 他 单 位 在 本 项 目 中 进 行 单 独 或 联 合 投 标 如 发 生 上 述 问 题 导 致 本 联 合 体 投 标 成 为 无 效 标, 联 合 体 的 其 他 成 员 可 追 究 违 约 行 为 五 本 协 议 提 交 招 标 人 后, 联 合 投 标 各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上 述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销 六 本 协 议 一 式 叁 份, 签 约 各 方 各 持 壹 份, 招 标 人 持 壹 份 七 未 中 标, 本 协 议 自 动 废 止 八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各 方 履 行 完 本 项 目 签 订 的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后 自 行 失 效 甲 方 单 位 : ( 盖 章 ) 乙 方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6

79 技 术 标 密 封 包 封 皮 格 式 : 致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技 术 标 开 标 时 启 封 77

80 技 术 标 封 面 格 式 : 技 术 标 正 本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78

81 商 务 标 密 封 包 封 皮 格 式 : 致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商 务 标 开 标 时 启 封 79

82 商 务 标 封 面 格 式 : 商 务 标 正 本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80

83 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本 办 法 严 格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暂 行 实 施 规 程, 结 合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和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一 总 则 招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活 动 及 当 事 人 接 受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二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机 构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内 容 特 点 按 照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专 家 等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三 评 标 程 序 1. 采 购 机 构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开 标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全 权 代 表 应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开 标 会 议 由 采 购 机 构 组 织,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2. 采 购 机 构 首 先 开 技 术 标, 技 术 标 开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进 行 评 审 对 投 标 人 表 述 不 清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标, 请 其 澄 清 其 技 术 标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进 行 评 审 3.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采 购 机 构 再 开 商 务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价 格 等 以 及 采 购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并 做 开 标 记 录 采 购 机 构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商 务 标 进 行 评 审, 统 一 计 算 商 务 标 得 分 4.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最 后 公 布 评 标 结 果 四 评 标 过 程 1. 初 步 审 查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81

84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有 无 重 大 偏 差 ; 如 有 重 大 偏 差 者,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不 予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 具 体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31 条 ) 2. 澄 清 问 题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依 照 本 办 法 对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作 进 一 步 评 审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经 过 阅 标 审 标 和 询 标,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打 分 评 委 参 照 本 部 分 附 表 ( 评 分 标 准 表 ) 打 分 其 中 技 术 标 由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打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及 相 关 澄 清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打 分 评 委 打 分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统 计 时 每 一 细 项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分, 取 算 术 平 均 分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商 务 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按 评 分 标 准 表 进 行 统 一 计 算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4. 中 标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的 总 得 分 高 低 排 定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得 分 最 高 者 即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如 出 现 其 它 情 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采 购 人 根 据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5. 中 标 结 果 采 购 机 构 将 中 标 结 果 在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同 时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附 : 评 分 标 准 表 82

85 附 : 评 分 标 准 表 序 号 项 目 评 分 说 明 分 值 优 良 一 般 技 术 标 70 分 1 电 梯 主 要 性 能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情 况 (6 分 ) 电 梯 主 要 参 数 响 应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为 优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为 良 ;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为 一 般 6~5 5~3 3~0 2 投 标 产 品 基 本 规 格 响 应 情 况 (4 分 ) 根 据 投 标 产 品 轿 箱 净 高 开 门 尺 寸 等 基 本 规 格 情 况 进 行 比 较 评 判 4~3 3~2 2~0 评 委 根 据 所 投 客 梯 梯 型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最 大 载 重 量 大 小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3 无 机 房 客 梯 最 大 载 重 量 (8 分 )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最 大 载 重 量 最 高 的 为 优, 其 次 的 为 良, 其 余 为 一 般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投 梯 型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复 8~7 7~4 4~0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及 产 品 样 本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以 供 评 分 所 投 客 梯 梯 型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最 大 载 重 量 大 小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4 有 机 房 客 梯 最 大 载 重 量 (8 分 )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最 大 载 重 量 最 高 的 为 优, 其 次 的 为 良, 其 余 为 一 般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投 梯 型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复 8~7 7~4 4~0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及 产 品 样 本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以 供 评 分 所 投 货 梯 梯 型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最 大 载 重 量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4 分 ) 5 有 机 房 货 梯 最 大 载 重 量 (4 分 )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最 大 载 重 量 最 高 的 为 优, 其 次 的 为 良, 其 余 为 一 般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投 梯 型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复 4~3 3~2 2~0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及 产 品 样 本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以 供 评 分 曳 引 机 整 机 整 机 门 机 控 制 柜 主 要 部 件 ( 变 6 客 梯 主 要 部 件 配 置 情 况 ( 货 梯 除 外 )(7 分 ) 频 器 电 脑 主 板 ) 三 大 件 与 投 标 品 牌 相 同 且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情 况 ( 投 标 品 牌 与 国 外 母 7 / / 品 牌 ( 含 商 标 ) 相 同 的 全 球 唯 一 生 产 基 地 的 83

86 ( 按 认 定 方 式 ) 视 同 进 口 ) 1 曳 引 机 整 机 进 口 的, 得 3 分 ; 国 产 的, 得 0 分 ; 2 门 机 2.1 整 机 门 机 与 投 标 品 牌 相 同 且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的, 得 2 分 2.2 主 要 零 部 件 与 投 标 品 牌 相 同 且 原 产 地 国 原 装 进 口 国 内 组 装 的, 得 1 分 ; 整 机 门 机 非 原 产 地 国 但 欧 美 日 国 原 装 进 口 的, 得 1 分 2.3 国 产 的, 得 0 分 ; 3 控 制 柜 主 要 部 件 ( 变 频 器 电 脑 主 板 ) 进 口 的, 得 2 分 ; 国 产 的, 得 0 分 ; 注 : 进 口 件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根 据 电 梯 制 造 商 对 电 梯 故 障 率 作 出 的 承 诺 书 进 行 评 议 ( 除 餐 梯 外 ): 7 电 梯 故 障 率 作 出 的 承 诺 ( 餐 梯 除 外 )(2 分 ) 承 诺 每 次 使 用 故 障 率 2 次 的, 得 2 分 ; 承 诺 每 次 使 用 故 障 率 3 次 的, 得 1 分 ; 承 诺 每 次 使 用 故 障 率 4 次 的, 得 0 分 ; 8 电 梯 装 修 统 一 性 符 合 性 美 观 性 (3 分 ) 响 应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为 优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为 良 ;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为 一 般 3~2 2~1 1~0 9 综 合 评 议 (4 分 ) 根 据 所 投 电 梯 的 稳 定 性 品 牌 应 用 年 限 导 轨 的 先 进 性 节 能 性 环 保 性 及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4~3 3~2 2~0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成 熟 应 用 市 场 年 限 由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第 1 2 名 的 为 优, 第 3 4 名 的 10 电 梯 型 号 成 熟 应 用 市 场 年 限 (3 分 ) 为 良, 其 余 的 为 一 般 以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的 时 间 为 准 到 开 标 日 计 算, 如 有 新 老 报 告 更 新 的 必 须 提 供 同 型 号 变 更 证 明 资 料 ( 货 梯 除 外 ) 11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2 分 ) 根 据 项 目 组 织 方 案 和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2~ ~1 1~0 12 降 噪 隔 音 措 施 (3 分 ) 由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降 噪 隔 音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议 3~2 2~1 1~0 13 制 造 商 国 内 生 产 技 术 能 力 (4 分 ) 制 造 商 可 生 产 6m/s 及 以 上 速 度 客 梯 的 为 优 ; 可 生 产 4m/s 及 以 上 速 度 客 梯 的 为 良 ; 其 余

87 为 一 般 ; 提 供 制 造 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制 造 商 及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餐 梯 除 外 ) 投 标 品 牌 两 个 年 度 连 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万 元 的, 得 3 分 ; 其 余 不 得 分 14 电 梯 品 牌 营 业 额 (3 分 ) 以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为 准, 同 品 牌 及 商 标 的 予 以 累 计 计 算, 但 需 要 分 别 提 供 年 度 报 告 ( 注 : 外 币 结 算 按 照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中 国 银 行 公 布 的 外 汇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等 值 人 民 币 )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履 约 能 力 评 价, 按 公 告 发 布 前 15 投 标 人 项 目 履 约 能 力 (3 分 ) 提 供 的 营 业 执 照 上 注 明 注 册 资 金 为 准, 代 理 商 注 册 资 金 最 高 的 的 为 优 ( 制 造 商 或 制 造 商 直 属 营 销 公 司 直 接 投 标 的 都 为 优 ), 代 理 商 注 册 资 金 其 次 为 良, 其 他 为 一 般 16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3 分 )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宁 波 ( 含 各 区 县 市 ) 的 为 优 ( 制 造 商 或 制 造 商 直 属 营 销 公 司 直 接 投 标 的 都 为 优 ), 宁 波 大 市 以 外 但 在 浙 江 省 以 内 的 为 良, 其 他 为 一 般 (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电 梯 制 造 商 在 宁 波 地 区 具 全 资 分 支 机 构 的, 17 电 梯 制 造 商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3 分 ) 为 优 ; 电 梯 制 造 商 在 浙 江 地 区 具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为 良 ; 其 他 的, 为 一 般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其 公 章 商 务 标 30 分 18 评 标 基 准 价 :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价 中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基 准 价 得 分 :30 分 计 算 公 式 : 商 务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30 注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 不 含 最 高 限 价 ) 的 作 为 无 效 报 价 85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 产 品 名 称 : 料 理 机 型 号 :JYL-A010 使 用 说 明 书 目 录 第 一 章 部 件 及 名 称... 2 第 二 章 使 用 方 法... 3 第 三 章 产 品 特 性... 6 第 四 章 技 术 参 数... 6 第 五 章 注 意 事 项... 6 第 六 章 保 养 方 法... 7 第 七 章 故 障 分 析 及 排 除... 8 第 八 章 装 箱 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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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UDC 2003 4 1 2003 2 [2001] 051 279 293 1992 : 3 2003 84 2003 2003 2003 6 1 1992 [1995] 230 2003 6 1 2003 4 1... 6 2... 7 2.1... 7 2.2... 7 2.3... 11 3... 14 3.1... 14 3.2... 14 3.3... 15 3.4... 18 3.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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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doc

596.doc 2005596 4 3 2794 2796 51 2800 51 238 238 1. 238 238 1 2. 3 2 2 6 3. 238 238 4. 238 2 238 1. 4 3 2. 3. 1. 2005107 2. 238 1. 238 2. 3. 1 238 2 238 238 238 1. 0.8mm 1.6mm 10 55 Hz 1Hz /min 95±5 min 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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