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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之 探 討 財 團 法 人 中 技 社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之 探 討 計 畫 主 持 人 : 顧 洋 教 授 委 託 機 關 : 財 團 法 人 中 技 社 受 託 機 關 :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助 理 : 吳 佳 盈 劉 祐 誠 本 報 告 內 容 係 研 究 單 位 之 觀 點, 不 代 表 委 託 機 關 之 意 見 財 團 法 人 中 技 社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摘 要 一 計 畫 名 稱 :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之 探 討 二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三 計 畫 主 持 人 : 顧 洋 教 授 四 執 行 期 間 :98 年 2 月 至 99 年 1 月 五 計 畫 摘 要 內 容 : 近 年 來, 永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下 節 約 能 源 的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透 過 節 約 能 源 技 術 以 及 高 效 率 產 品 之 應 用 推, 達 到 減 少 能 源 使 用 量 及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目 的, 亦 逐 漸 形 成 減 緩 地 球 暖 化 的 重 要 策 略 之 一 由 於 中 國 的 經 濟 增 長 獨 樹 一 幟, 增 長 速 度 超 過 了 低 收 入 國 家 中 等 收 入 國 家 和 其 他 金 磚 國 家 ( 巴 西, 俄 羅 斯 和 印 度 ), 對 於 工 業 排 放 及 能 源 消 耗 的 比 重 仍 占 較 大 份 額, 除 此 之 外, 中 國 尚 有 人 口 眾 多 經 濟 發 展 平 均 水 準 偏 低 氣 候 條 件 複 雜 生 態 環 境 脆 弱, 易 受 氣 候 變 化 影 響 等 因 素, 使 得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已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現 階 段 最 迫 切 的 任 務 本 計 劃 執 行 之 目 的 在 於 蒐 集 與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及 所 推 動 之 相 關 政 策 工 作, 並 彙 整 國 際 間 重 要 組 織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策 略 之 發 展 趨 勢, 再 輔 以 座 談 會 的 方 式, 比 較 及 研 析 我 國 目 前 所 發 展 及 推 動 之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架 構 及 措 施, 進 而 研 擬 具 體 建 議, 以 供 未 來 改 善 我 國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策 略 及 措 施 之 參 考 資 料 之 蒐 集 將 以 中 國 大 陸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計 畫 ( 十 一 五 " 規 劃 ) 為 主 軸, 做 系 統 性 統 整 與 分 析, 並 提 供 我 國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之 相 關 議 題 工 作 建 議, 以 供 後 續 作 為 調 整 我 國 針 對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之 參 考 所 彙 整 之 大 陸 近 年 節 能 減 碳 推 動 方 針 包 含 : 能 源 結 構 污 染 物 排 放 現 狀 節 能 減 碳 發 展 政 策 節 能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藉 由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淘 汰 弱 後 產 能 發 展 新 能 源 領 域 等, 進 而 達 到 體 規 劃 目 標, 對 於 節 能 減 排 雖 有 一 定 成 效, 但 仍 面 臨 政 策 及 激 勵 措 施 力 度 不 夠 市 場 保 障 機 制 還 不 夠 完 善 等 問 題, 因 此 如 何 採 取 有 效 的 配 套 措 施 能 源 穩 定 供 應 及 長 久 發 展 的 亦 為 發 展 上 的 重 要 議 題 I

4 經 由 所 收 集 資 訊 之 研 析, 以 及 專 家 座 談 會 之 討 論 結 論, 深 入 了 解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節 能 減 碳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方 向, 提 供 我 國 推 動 相 關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實 質 建 議 就 短 期 的 規 劃 目 標, 可 擴 大 我 國 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之 宣 導, 對 此 部 分 可 以 法 令 貼 補 政 策 規 劃 預 算 以 及 外 資 四 個 部 分 著 手, 藉 此 提 供 政 策 目 標 之 規 劃 提 升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甚 至 建 立 綠 能 連 結 市 場, 以 建 立 國 際 市 場 的 分 工 以 及 發 展 合 作 II

5 本 文 目 錄 摘 要... I 本 文 目 錄...III 圖 目 錄...V 表 目 錄... VI 一 前 言...1 二 計 畫 執 行 目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計 畫 研 究 目 的 及 預 期 成 果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工 作 執 行 成 果...4 三 中 國 大 陸 能 源 結 構 與 排 放 現 狀 發 展 狀 況 存 在 問 題 情 勢 和 任 務 節 能 減 排 目 標 污 染 物 排 放 現 狀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廢 水 排 放 廢 氣 排 放 推 動 節 能 減 排 之 主 要 政 府 單 位...20 四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發 展 政 策 節 能 減 排 政 策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之 策 略...23 I

6 4-1.2 各 行 業 能 耗 門 檻 制 定 標 準 十 大 重 點 工 程 十 大 低 碳 領 域 事 件 千 家 企 業 節 能 耗 能 產 業 的 淘 汰...51 五 中 國 大 陸 能 源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核 電 發 展 的 現 狀 發 展 目 標 規 劃 的 重 點 內 容 與 實 施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的 現 狀 發 展 目 標 規 劃 的 重 點 內 容 與 實 施...63 六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成 效 節 能 減 排 成 效 未 來 節 能 減 排 規 劃 工 作...75 七 結 論 與 建 議...83 參 考 文 獻...85 附 錄...87 附 錄 一 兩 岸 能 源 與 環 境 議 題 研 究 交 流 專 案 期 中 討 論 會 會 議 紀 錄...87 附 錄 二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之 探 討 期 末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90 II

7 圖 目 錄 圖 3-1 廢 水 排 放 方 式...16 圖 3-2 廢 水 排 放 量...17 圖 3-3 污 水 排 放 率...17 圖 3-4 工 業 廢 氣 排 放 量...18 圖 3-5 工 業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18 圖 3-6 煙 塵 排 放 量 19 圖 3-7 粉 塵 排 放 量...19 圖 3-8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節 能 減 排 之 主 要 政 府 單 位 架 構 圖...20 圖 4-1 耗 能 產 業 類 別 所 佔 比 例...47 圖 5-1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核 電 發 展 規 劃...54 圖 5-2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規 劃...59 III

8 表 目 錄 表 2-1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5 表 3-1 十 一 五 " 時 期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主 要 指 標...13 表 3-2 Top 5 Region of CO 2 Emissions from Fuel Combustion...14 表 4-1 耗 能 產 業 規 劃 表...53 表 5-1 核 電 建 設 專 案 進 度 設 想...56 表 5-2 大 陸 沿 海 核 電 廠 址 資 源 開 發 與 儲 備 情 況...57 表 5-3 十 一 五 " 期 末 可 再 生 能 源 開 發 利 用 主 要 指 標...62 表 6-1 十 一 五 以 來 單 位 GDP 能 耗 降 低 情 況...73 表 6-2 主 要 耗 能 行 業 單 位 增 加 值 能 耗 變 化...73 表 6-3 主 要 耗 能 產 品 單 位 產 品 綜 合 能 耗 變 化...74 IV

9 第 一 章 前 言 由 於 全 球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造 成 能 源 使 用 量 大 增, 化 石 燃 料 的 消 耗 也 相 當 驚 人 ; 加 上 土 地 資 源 的 開 發, 大 量 砍 伐 森 林, 使 得 全 球 碳 循 環 遭 到 破 壞, 造 成 近 年 來 的 暖 化 現 象 同 時 其 對 氣 候 的 影 響 愈 來 愈 顯 著, 全 球 各 地 激 烈 氣 候 現 象 ( 如 颱 風 高 溫 等 ) 的 發 生 也 更 加 頻 繁, 不 只 對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了 極 大 的 破 壞, 也 造 成 人 類 社 會 經 濟 極 大 的 損 失 有 鑑 於 溫 室 效 應 對 於 全 球 各 地 氣 候 變 化 的 影 響 已 經 相 當 明 顯, 使 人 類 開 始 體 會 到, 唯 有 確 保 環 境 生 態 資 源 的 穩 定, 才 能 維 持 人 類 社 會 經 濟 的 永 續 發 展 為 了 積 極 因 應 此 環 境 現 象, 聯 合 國 開 始 著 手 起 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公 約, 並 於 1994 年 簽 訂 聯 合 國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公 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於 公 約 會 議 中 提 出 減 緩 與 調 適 兩 項 策 略 以 面 對 全 球 暖 化 及 氣 候 變 遷 現 象, 希 望 藉 由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或 將 其 以 吸 收 貯 存 的 方 式, 來 降 低 大 氣 中 溫 室 氣 體 的 含 量, 並 發 展 出 降 低 全 球 暖 化 及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影 響 的 調 適 措 施, 以 解 決 氣 候 變 遷 所 帶 來 不 可 避 免 的 衝 擊 及 損 傷 ; 其 後 又 於 1997 年 制 定 具 有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約 束 要 求 之 京 都 議 定 書, 以 共 同 規 劃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之 全 球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理 策 略, 並 配 合 技 術 研 發 和 經 濟 誘 因 等 手 段 來 達 成 既 定 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目 標 在 永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下 節 約 能 源 的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透 過 節 約 能 源 技 術 以 及 高 效 率 產 品 之 應 用 推, 達 到 減 少 能 源 使 用 量 及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目 的, 亦 逐 漸 形 成 減 緩 地 球 暖 化 的 重 要 策 略 之 一 整 體 而 言, 目 前 國 際 間 內 在 推 動 節 能 科 技 發 展 上, 乃 是 以 研 究 單 位 之 技 術 開 發 為 主, 同 時 與 業 界 合 作 先 期 參 與 及 技 術 授 權 等 方 式 結 合 國 內 產 業 界, 將 各 項 研 發 成 果 移 轉 給 產 業 進 行 各 項 高 效 率 設 備 之 生 產 ; 最 後 則 透 過 能 源 效 率 標 準 之 管 制 節 能 檢 驗 認 證 以 及 節 能 標 章 政 策 手 段 來 促 進 各 項 高 效 率 產 品 之 製 造 及 應 用 ; 此 外 節 能 材 料 研 發 製 程 改 良 碳 排 放 交 易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等 皆 可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的 目 的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進 行 各 類 節 能 績 效 準 則 之 擬 定 及 建 立 商 業 運 作 模 式, 來 促 進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之 發 展, 然 後 透 過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來 促 使 各 項 技 術 之 落 實 和 應 用, 而 逹 成 節 約 能 源 之 目 標 我 國 在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一 階 段 -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管 制 階 段, 尚 無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的 1

10 壓 力, 不 過, 很 有 可 能 被 列 入 下 一 波 要 求 減 量 的 目 標 ; 由 於 台 灣 現 階 段 基 於 持 續 經 濟 發 展 之 考 量, 於 目 前 尚 未 訂 出 總 量 管 制 的 法 規, 然 而 我 國 目 前 已 積 極 推 動 及 建 置 各 項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盤 查 以 及 減 量 技 術, 並 著 手 訂 定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以 期 能 夠 為 全 球 暖 化 相 關 議 題 盡 一 份 心 力 由 於 溫 室 效 應 及 氣 候 變 遷 為 跨 國 境 之 環 境 問 題, 不 僅 研 究 學 門 十 分 廣 泛, 且 京 都 議 定 書 限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將 直 接 衝 擊 國 家 能 源 與 產 業 結 構, 影 響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甚 至 損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因 此,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減 量 及 調 適 技 術 轉 移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交 易 聯 合 減 量 資 金 援 助 政 治 溝 通 以 及 產 業 合 作 等, 均 可 有 助 我 國 掌 握 國 際 環 保 趨 勢, 研 擬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以 及 政 策 措 施 根 據 國 際 能 源 總 署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 所 發 表 2007 年 世 界 能 源 展 望 中 指 出,2005 年 到 2030 年 的 全 球 排 放 量 將 上 升 57% 在 全 球 增 加 的 排 放 量 中, 美 國 中 國 俄 羅 斯 和 印 度 占 增 排 量 的 三 分 之 二, 中 國 將 占 增 排 量 的 最 大 份 額 ; 除 此 之 外, 中 國 尚 有 人 口 眾 多 經 濟 發 展 平 均 水 準 偏 低 氣 候 條 件 複 雜 生 態 環 境 脆 弱, 易 受 氣 候 變 化 影 響 等 不 利 因 素, 使 得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已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現 階 段 最 迫 切 的 任 務 2

11 第 二 章 計 畫 執 行 目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2-1 計 畫 研 究 目 的 及 預 期 成 果 本 計 劃 執 行 之 目 的 在 於 蒐 集 與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策 略 及 所 推 動 之 相 關 政 策 工 作, 並 彙 整 國 際 間 重 要 組 織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策 略 之 發 展 趨 勢, 再 輔 以 座 談 會 的 方 式, 比 較 及 研 析 我 國 目 前 所 發 展 及 推 動 之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架 構 及 措 施, 進 而 研 擬 具 體 建 議, 以 供 未 來 改 善 我 國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策 略 及 措 施 之 參 考 本 計 畫 執 行 之 預 期 成 果 包 括 以 下 二 項 : 一. 蒐 集 近 五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節 能 減 排 之 相 關 策 略 與 推 動 方 向, 進 而 了 解 其 針 對 未 來 全 球 暖 化 及 氣 候 變 遷 所 欲 應 變 措 施 與 規 劃, 期 望 能 提 供 我 國 相 關 策 略 之 標 竿 學 習 準 則 與 持 續 改 善 模 式 二. 完 成 舉 辦 研 商 座 談 會 二 場, 彙 集 各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本 計 劃 之 意 見, 提 出 對 於 我 國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策 略 及 措 施 2-2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以 下 將 針 對 前 述 本 計 畫 研 究 目 的, 說 明 實 施 步 驟 之 內 容 規 劃 與 執 行 方 式 一. 本 計 劃 執 行 之 目 的 在 於 蒐 集 與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策 略 及 所 推 動 之 相 關 政 策 工 作, 並 彙 整 國 際 間 重 要 組 織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 一 )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環 境 目 標 的 進 展 喜 憂 參 半, 因 此 為 在 提 升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減 少 空 氣 和 水 汙 染, 提 高 工 業 固 體 廢 物 的 利 用 率 以 及 擴 大 森 林 覆 蓋 面 方 面, 取 得 成 效, 因 此 節 能 減 排 策 略 之 推 動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已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現 階 規 劃 之 重 點 方 向 ( 二 ) 有 關 重 要 之 資 訊 收 集, 將 以 中 國 大 陸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計 畫 ( 十 一 五 " 規 劃 ) 為 主, 其 規 畫 內 容 以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加 快 金 融 體 制 改 革 發 展 交 通 運 輸 發 展 物 流 行 業 及 服 務 業 促 進 區 域 發 展 與 推 進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為 大 方 向, 本 計 畫 中 主 要 研 析 節 能 減 排 與 能 源 結 構 之 部 分, 針 對 其 相 關 策 略 與 規 劃 方 向 執 行 蒐 整 與 分 析 工 作, 從 而 建 立 標 竿 學 習 準 則 與 持 續 改 善 模 式 3

12 二. 舉 辦 座 談 會, 溝 通 各 界 意 見 本 計 畫 中 將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十 一 五 " 規 劃 中, 經 濟 結 構 資 源 利 用 環 境 保 護 以 及 永 續 發 展 等 方 向, 蒐 集 與 分 析 節 能 減 排 策 略 及 所 推 動 之 相 關 政 策 工 作, 以 其 措 施 是 否 能 施 於 台 灣 之 可 行 性 為 探 討 內 容, 召 開 二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對 象 以 相 關 部 會 與 學 者 專 家 等 為 主, 與 相 關 部 會 與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與 意 見 上 的 交 流, 以 溝 通 各 界 意 見 座 談 會 預 定 辦 理 地 點 與 時 間 : ( 一 ) 第 一 場 時 間 :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地 點 : 財 團 法 人 中 技 社 8 樓 會 議 室 ( 二 ) 第 二 場 時 間 : 九 十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 地 點 : 財 團 法 人 中 技 社 8 樓 會 議 室 三. 針 對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之 節 能 減 排 策 略, 研 擬 具 體 建 議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節 能 減 排 策 略, 檢 討 我 國 現 行 之 施 行 之 政 策, 因 應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研 擬 具 體 建 議 以 提 供 我 國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2-3 執 行 成 果 本 計 畫 期 間 共 十 二 個 月, 預 定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進 度 如 表 2-1 所 示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二 次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的 舉 辦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及 期 末 報 告 之 撰 寫 均 已 依 照 計 畫 進 度 完 成 最 後 依 照 現 有 之 資 料 提 供 未 來 改 善 我 國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策 略 及 措 施 之 參 考 建 議 4

13 表 2-1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本 計 畫 預 計 以 12 個 月 為 期 限 年 預 定 進 度 ( 以 甘 梯 圖 表 示 ) 工 作 項 目 月 次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研 擬 兩 岸 節 能 減 碳 具 體 建 議 舉 辦 座 談 會 撰 寫 期 末 報 告 :2009 年 6 月 及 10 月 舉 辦 座 談 會 :2010 年 1 月 中 旬 前 交 完 整 報 告 註 : 預 定 進 度 實 際 進 度 5

14 第 三 章 中 國 大 陸 能 源 結 構 與 排 放 現 狀 3-1 發 展 狀 況 中 國 大 陸 能 源 現 況 能 源 資 源 是 能 源 發 展 的 基 礎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不 斷 勘 察 能 源 蘊 藏, 展 開 了 多 次 資 源 評 價, 而 其 能 源 資 源 有 以 下 特 點 : 一 能 源 資 源 總 量 比 較 豐 富 中 國 大 陸 擁 有 較 為 豐 富 的 化 石 能 源 資 源 其 中, 煤 炭 占 主 導 地 位 2006 年 時, 煤 炭 保 有 資 源 量 億 噸, 剩 餘 探 明 可 採 儲 量 約 占 世 界 的 13%, 列 世 界 第 三 位 已 探 明 的 石 油 天 然 氣 資 源 儲 量 相 對 不 足, 油 葉 岩 煤 層 氣 等 非 常 規 化 石 能 源 儲 量 潛 力 較 大 而 中 國 亦 含 較 為 豐 富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資 源, 其 中 水 力 資 源 蘊 藏 量 相 當 於 6.19 萬 億 千 瓦 發 電 量, 經 濟 可 開 發 量 占 1.76 萬 億 千 瓦, 相 當 於 世 界 水 力 資 源 量 的 12%, 列 世 界 首 位 二 人 均 能 源 資 源 擁 有 量 較 低 大 陸 人 口 眾 多, 人 均 能 源 資 源 擁 有 量 在 世 界 上 處 於 較 低 水 準 煤 炭 和 水 力 資 源 人 均 擁 有 量 相 當 於 世 界 平 均 水 準 的 50%, 石 油 天 然 氣 人 均 資 源 量 僅 為 世 界 平 均 水 準 的 1/15 左 右 耕 地 資 源 不 足 世 界 人 均 水 準 的 30%, 制 約 了 生 物 質 能 源 的 開 發 三 能 源 資 源 存 量 分 佈 不 均 衡 由 於 大 陸 地 廣 人 稀, 且 能 源 資 源 分 佈 廣 泛 但 不 均 衡 煤 炭 資 源 主 要 賦 存 在 華 北 西 北 地 方, 水 力 資 源 主 要 分 佈 在 西 南 地 區, 石 油 天 然 氣 資 源 主 要 賦 存 在 東 中 西 部 地 區 和 海 域 中 國 主 要 的 能 源 消 費 地 區 集 中 在 東 南 沿 海 經 濟 發 達 地 區, 資 源 存 量 與 能 源 消 費 地 域 存 在 明 顯 差 別 大 規 模 長 距 離 的 北 煤 南 運 北 油 南 運 西 氣 東 輸 西 電 東 送, 是 中 國 能 源 流 向 的 顯 著 特 徵 和 能 源 運 輸 的 基 本 格 局 四 能 源 資 源 開 發 難 度 較 大 與 世 界 相 比, 大 陸 煤 炭 資 源 地 質 開 採 條 件 較 差, 大 部 分 儲 量 需 要 井 工 開 採, 極 少 量 可 供 露 天 開 採 石 油 天 然 氣 資 源 地 質 條 件 複 雜, 埋 藏 深, 勘 探 開 發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未 開 發 的 水 力 資 源 多 集 中 在 西 南 部 的 高 山 深 谷, 遠 離 負 荷 中 心, 開 發 難 度 和 成 6

15 本 較 大, 且 能 源 資 源 勘 探 程 度 低, 經 濟 性 較 差, 故 缺 乏 競 爭 力 情 勢 和 任 務 大 陸 能 源 發 展 堅 持 節 約 發 展 清 潔 發 展 和 安 全 發 展 運 用 發 展 和 改 革 的 辦 法 解 決 前 進 中 的 問 題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轉 變 發 展 觀 念, 創 新 發 展 模 式, 提 高 發 展 品 質 堅 持 走 科 技 含 量 高 資 源 消 耗 低 環 境 污 染 少 經 濟 效 益 好 安 全 有 保 障 的 能 源 發 展 道 路, 最 大 程 度 地 實 現 能 源 的 全 面 協 調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 其 能 源 發 展 堅 持 基 本 方 針 對 外 開 放 策 略 穩 定 能 源 增 長 和 保 證 能 源 的 穩 定 供 應 等, 促 進 世 界 能 源 的 共 同 發 展 其 能 源 的 發 展 將 給 世 界 各 國 帶 來 更 多 的 發 展 機 遇, 給 國 際 市 場 帶 來 廣 闊 的 發 展 空 間, 為 世 界 能 源 安 全 與 穩 定 作 出 積 極 的 貢 獻 其 基 本 內 容 包 含 : 堅 持 節 約 優 先 立 足 國 內 多 元 發 展 依 靠 科 技 保 護 環 境 加 強 國 際 互 利 合 作, 努 力 構 築 穩 定 經 濟 清 潔 安 全 的 能 源 供 應 體 系, 以 能 源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支 援 經 濟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在 2003 年 至 2005 年 制 定 十 一 五 " 規 劃 時, 中 國 已 經 經 歷 了 較 長 時 間 的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期 望 進 一 步 融 入 世 界 經 濟, 而 為 了 加 快 發 展 方 式, 在 優 化 結 構 提 高 效 益 降 低 消 耗 和 保 護 環 境, 並 於 規 劃 中 列 舉 出 6 條 指 導 原 則 6 項 政 策 導 向 9 個 主 要 發 展 目 標 和 12 項 主 要 任 務 和 戰 略 重 點 十 一 五 規 劃 之 規 劃 重 點 則 包 含 : 一 指 導 原 則 ( 一 )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 更 多 依 靠 國 內 需 求 和 消 費, 減 少 對 投 資 的 依 賴, 保 持 宏 觀 經 濟 平 衡 ( 二 )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增 長 方 式 : 建 設 更 平 衡 更 持 久 的 增 長 方 式, 節 約 資 源, 保 護 環 境 ( 三 ) 提 高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 加 強 科 研 和 教 育 ( 四 ) 促 進 城 鄉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 解 決 三 農 問 題 ( 農 業 農 民 和 農 村 ),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村 建 設 和 城 市 化 的 健 康 發 展 ( 五 )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 按 照 以 人 為 本 的 要 求, 從 解 決 關 係 人 民 群 眾 切 身 利 益 的 現 實 問 題 入 手, 注 重 經 濟 社 會 協 調 發 展, 更 加 注 重 社 會 公 平, 使 人 民 共 用 改 7

16 革 發 展 成 果, 更 加 注 重 民 主 法 制 建 設, 保 持 社 會 安 定 團 結 ( 六 ) 深 化 改 革 開 放 :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改 革 方 向, 完 善 現 代 企 業 制 度 和 現 代 產 權 制 度, 建 立 反 映 市 場 供 求 狀 況 和 資 源 稀 缺 程 度 的 價 格 形 成 機 制, 提 高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確 實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使 國 家 體 系 水 準 能 夠 有 所 提 升 二 政 策 導 向 ( 一 ) 擴 大 經 濟 需 求 : 促 進 經 濟 增 長 之 主 要 投 資 和 進 出 口 趨 於 協 調 性, 並 進 而 著 重 於 消 費 市 場 上 之 需 求 ( 二 ) 優 化 產 業 結 構 : 促 使 三 次 產 業 ( 包 括 農 業 和 服 務 業 ) 之 經 濟 增 長 和 結 構 優 化 升 級 ( 三 ) 節 約 資 源 和 保 護 環 境 : 以 促 進 經 濟 增 長 之 方 式 為 著 力 點, 帶 動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之 提 升 ( 四 ) 增 強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 藉 由 資 金 和 物 質 的 投 入 帶 動 科 技 進 步 和 人 力 資 本 的 轉 變 ( 五 ) 深 化 改 革 開 放 : 藉 某 些 領 域 於 相 當 程 度 上 的 干 預, 提 升 大 陸 在 市 場 配 置 及 資 源 上 之 運 用 三 發 展 目 標 ( 一 ) 宏 觀 經 濟 平 穩 運 行 : 大 陸 生 產 總 值 和 城 鎮 就 業 快 速 增 長, 保 持 價 格 及 水 準 上 基 本 的 穩 定 性 和 收 支 平 衡 ( 二 )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升 級 : 使 得 產 業 產 品 和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更 趨 合 理, 提 高 服 務 業 所 占 的 比 重, 提 高 研 究 與 試 驗 發 展 的 經 費 支 出 ( 以 增 強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 形 成 一 批 擁 有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和 知 名 品 牌 國 際 競 爭 力 較 強 的 優 勢 企 業 ( 三 )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提 升 : 降 低 大 陸 單 位 生 產 總 值 的 能 源 消 耗 工 業 用 水 量, 提 高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有 效 利 用 和 固 體 廢 物 的 綜 合 利 用 ( 四 ) 城 鄉 區 域 發 展 的 協 調 性 : 城 鎮 化 比 例 提 高, 城 鄉 和 區 域 間 的 公 共 服 務 人 均 收 入 和 生 活 水 準 差 距 擴 大 的 趨 勢 得 到 遏 制 ( 五 )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明 顯 加 強 : 大 陸 之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增 加 到 9 年,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和 8

17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之 健 全 性 ;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規 劃, 其 包 括 城 鎮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和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等 ( 六 ) 提 升 永 續 發 展 能 力 : 控 制 大 陸 人 口 總 量, 保 護 耕 地 淡 水 能 源 和 重 要 礦 產 資 源 的 水 準, 使 生 態 環 境 惡 化 趨 勢 能 有 效 遏 制, 並 減 少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提 高 森 林 覆 蓋 率, 使 溫 室 氣 體 排 能 有 效 控 制 ( 七 ) 完 善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行 政 管 理 國 有 企 業 財 稅 金 融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等 領 域 的 改 革 和 制 度 建 設 取 得 突 破, 使 發 展 更 加 協 調, 開 放 型 經 濟 達 到 新 水 準 ( 八 )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繼 續 提 高 : 提 高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生 活 品 質, 居 住 交 通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和 環 境 等 方 面 的 條 件 有 較 大 改 善 ( 九 ) 民 主 法 制 建 設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取 得 新 進 展 : 法 制 建 設 全 面 推 進, 思 想 道 德 建 設 進 一 步 加 強,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取 得 新 進 步 四 主 要 任 務 ( 一 )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村 : 發 展 現 代 農 業 ( 提 高 綜 合 生 產 能 力, 調 整 農 業 結 構, 加 強 農 業 服 務 體 系 建 設, 完 善 農 村 流 通 體 系 ), 提 高 農 民 收 入 ( 挖 掘 農 業 增 收 潛 力 增 加 非 農 產 業 收 入 完 善 增 收 減 負 政 策 ), 改 善 農 村 面 貌 (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加 強 農 村 環 境 保 護 發 展 農 村 衛 生 事 業 和 農 村 社 會 保 障 ), 培 養 新 型 農 民 ( 發 展 義 務 教 育 勞 動 力 技 能 培 訓 和 文 化 事 業 ), 增 加 農 業 和 農 村 投 入, 深 化 農 村 改 革 ( 二 ) 優 化 產 業 結 構 : 加 快 發 展 高 技 術 產 業 ( 電 子 資 訊 製 造 業 ; 生 物 產 業 ; 航 空 航 太 產 業 新 材 料 產 業 ) ; 振 興 裝 備 製 造 業 ( 重 大 技 術 設 備 汽 車 工 業 船 舶 工 業 ) ; 優 化 發 展 能 源 工 業, 堅 持 節 約 優 先 立 足 國 內 煤 為 基 礎, 構 築 穩 定 經 濟 清 潔 安 全 的 能 源 供 應 體 系 ( 煤 炭 電 力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可 再 生 能 源 ) ; 調 整 原 材 料 產 業 結 構 和 佈 局 ( 優 化 發 展 冶 金 工 業, 調 整 化 學 工 業 佈 局 ) ; 提 升 輕 紡 工 業 水 準 ; 積 極 推 進 資 訊 化 ( 三 ) 加 快 發 展 服 務 業 : 拓 展 生 產 性 服 務 業, 細 化 深 化 專 業 化 分 工, 降 低 社 會 交 易 成 本, 提 高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 交 通 運 輸 業 現 代 物 流 業 金 融 業 資 9

18 訊 服 務 業 商 務 服 務 業 ) ; 豐 富 消 費 性 服 務 業 ( 商 貿 服 務 業 房 地 產 業 旅 遊 業 市 政 公 用 事 業 社 區 服 務 業 體 育 產 業 ) ; 促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 打 破 壟 斷, 放 寬 設 限, 按 照 營 利 性 與 非 營 利 性 分 開 的 原 則 加 快 產 業 化 改 組, 並 將 大 城 市 服 務 業 之 發 展 置 於 優 先 位 置 ( 四 )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 實 施 區 域 發 展 總 體 策 略 ( 西 部 之 開 發 振 興 東 北 等 老 工 業 基 地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崛 起 鼓 勵 東 部 地 區 率 先 發 展, 支 援 革 命 老 區 民 族 地 區 和 邊 疆 地 區 發 展 ) 推 展 主 體 功 能 區 ( 優 化 開 發 區 域 重 點 開 發 區 域 限 制 開 發 區 域 禁 止 開 發 區 域, 實 行 分 類 管 理 的 區 域 政 策 ) ; 促 進 城 市 化 健 康 發 展 ( 分 類 引 導 人 口 城 市 化, 形 成 合 理 的 城 市 化 空 間 佈 局, 加 強 城 市 規 劃 建 設 管 理 ) ( 五 )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 發 展 迴 圈 經 濟 ( 節 約 能 源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土 地 節 約 材 料, 加 強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 ; 強 化 促 進 節 約 的 政 策 措 施 ( 標 準, 規 範, 電 力 需 求 側 管 理, 實 行 有 利 於 資 源 節 約 綜 合 利 用 和 石 油 替 代 產 品 開 發 的 財 稅 價 格 投 資 政 策 ) ; 保 護 恢 復 自 然 生 態 ( 從 事 後 治 理 到 事 前 保 護 ) ; 加 大 環 境 保 護 ( 加 強 水 污 染 防 治 大 氣 污 染 防 治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防 治, 實 行 環 保 措 施 ) ; 強 化 資 源 管 理 ( 水 資 源 土 地 資 源 和 礦 產 資 源 ) ; 合 理 利 用 海 洋 和 氣 候 資 源 ( 六 ) 實 施 科 教 興 國 戰 略 和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 加 快 科 學 技 術 創 新 和 跨 越 ( 推 進 自 主 創 新, 加 大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深 化 科 技 體 制 改 革 ) ; 優 化 發 展 教 育 在 這 個 領 域 中 價 格 沒 有 發 揮 明 確 作 用 ( 義 務 教 育, 職 業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加 大 教 育 投 入, 深 化 教 育 體 制 改 革 ) ; 推 進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 建 設 高 素 質 人 才 隊 伍, 創 新 人 才 工 作 機 制 ) ( 七 ) 深 化 改 革 開 放 :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 推 進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健 全 政 府 決 策 機 制, 深 化 投 資 體 制 改 革 ) ; 堅 持 和 改 善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 國 有 企 業 改 革 國 有 資 產 監 管 體 制 深 化 壟 斷 行 業 改 革 ) ; 財 政 稅 收 體 制 改 革 ( 財 政 體 制 稅 收 制 度 ) ; 金 融 體 制 改 革 ( 金 融 企 業 改 革 發 展 直 接 融 資 健 全 金 融 調 控 體 制 和 完 善 金 融 監 管 體 制 ) ; 完 善 現 代 市 場 體 系 ( 健 全 全 國 統 一 開 放 市 場, 完 善 資 源 型 產 品 公 用 事 業 產 品 的 價 格 形 成 機 制, 規 範 市 場 秩 序 ) ; 實 10

19 施 互 利 共 贏 的 開 放 戰 略 ( 優 化 出 口 結 構, 積 極 擴 大 進 口, 發 展 服 務 貿 易, 完 善 公 平 貿 易 政 策 ) ; 提 高 利 用 外 資 的 品 質 ; 推 進 國 際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 八 )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建 設 : 人 口 工 作 ( 穩 定 低 生 育 水 準, 改 善 出 生 人 口 結 構, 應 對 老 齡 化, 保 障 婦 女 兒 童 權 益, 保 障 殘 疾 人 權 益 ) ;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 擴 大 就 業, 加 強 收 入 分 配 調 節, 健 全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加 強 扶 貧 工 作, 擴 大 居 民 消 費 ) ;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準 ( 完 善 公 共 衛 生 和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加 強 疾 病 防 治 和 預 防 保 健, 加 強 中 醫 藥 和 醫 學 科 研 工 作, 深 化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 ; 公 共 安 全 建 設 ( 防 災 減 災, 安 全 生 產, 食 品 安 全, 國 家 安 全 和 社 會 穩 定 ) ; 完 善 社 會 管 理 體 制 ( 基 層 自 治 組 織, 民 間 組 織, 正 確 處 理 人 民 內 部 矛 盾 ) ( 九 ) 加 強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 十 ) 加 強 社 會 主 義 文 化 建 設 : 加 強 社 會 主 義 文 化 建 設 ( 加 強 思 想 道 德 建 設, 豐 富 人 民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深 化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 ( 十 一 ) 加 強 國 防 和 軍 隊 建 設 ( 十 二 ) 建 立 健 全 規 劃 實 施 機 制 : 建 立 分 類 指 導 的 實 施 機 制 ; 調 整 和 完 善 經 濟 政 策 和 健 全 規 劃 管 理 體 制 除 上 述 之 十 一 五 " 規 劃 所 提 及 之 策 略, 大 陸 主 席 胡 錦 濤 並 指 出, 今 後 中 國 將 進 一 步 把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納 入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規 劃, 並 繼 續 採 取 強 而 有 力 的 措 施 : 1. 是 加 強 節 能 提 高 能 效 工 作, 爭 取 到 2020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能 有 顯 著 下 降 2. 是 大 力 發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和 核 能, 爭 取 到 2020 年 非 化 石 能 源 佔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比 重 達 到 15% 左 右 3. 大 力 增 加 森 林 碳 匯, 爭 取 到 2020 年 森 林 面 積 比 2005 年 增 加 4000 萬 公 頃, 森 林 蓄 積 量 比 2005 年 增 加 13 億 立 方 公 尺 4. 大 力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積 極 發 展 低 碳 經 濟 和 循 環 經 濟, 研 發 和 推 廣 氣 候 友 好 技 術 期 望 整 體 結 構 能 達 到 進 一 步 優 化, 技 術 取 得 實 質 進 步, 經 濟 效 益 和 市 場 競 爭 力 顯 著 提 高, 與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相 適 應 的 能 源 宏 觀 調 控 市 場 監 管 法 律 法 規 11

20 預 警 應 急 體 系 和 機 制 得 到 逐 步 完 善, 而 能 源 能 與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達 到 協 調 性 的 發 展 節 能 減 排 目 標 期 望 在 2010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能 源 耗 比 2005 年 降 低 20% 左 右, 由 2005 年 的 1.22 噸 標 準 煤 下 降 到 1 噸 標 準 煤 以 下 ;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10%,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由 2005 年 的 2549 萬 噸 減 少 到 2295 萬 噸,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由 1414 萬 噸 減 少 到 1273 萬 噸, 詳 細 規 劃 指 標 如 表

21 表 3-1 十 一 五 " 時 期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主 要 指 標 類 別 指 標 2005 年 2010 年 年 均 增 長 (%) 屬 性 主 管 的 政 府 部 門 全 國 總 人 口 ( 萬 人 ) <8 人 口 資 源 環 境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能 源 消 耗 降 低 (%) [20] 約 束 性 單 位 工 業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 低 (%) [30] 環 保 部 城 市 市 政 當 局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 [10] 環 保 部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有 效 利 用 係 數 [0.05] 工 業 固 體 廢 物 綜 合 利 用 率 (%) [4.2] 預 期 性 國 家 發 改 委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局 環 保 部 注 :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和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為 2005 年 價 格 ; 帶 [ ] 的 為 五 年 累 計 數 ; 主 要 污 染 物 指 二 氧 化 硫 和 化 學 需 氧 量 預 期 性 指 標 是 國 家 期 望 的 發 展 目 標, 主 要 依 靠 市 場 主 體 的 自 主 行 為 實 現 政 府 要 創 造 良 好 的 宏 觀 環 境 制 度 環 境 和 市 場 環 境, 並 適 時 調 整 宏 觀 調 控 方 向, 綜 合 運 用 各 種 政 策 引 導 社 會 資 源 配 置, 努 力 爭 取 實 現 約 束 性 指 標 是 在 預 期 性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明 確 並 強 化 了 政 府 責 任 的 指 標, 是 中 央 政 府 在 公 共 服 務 和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領 域 對 地 方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的 工 作 要 求 政 府 要 通 過 合 理 配 置 公 共 資 源 和 有 效 運 用 行 政 力 量, 確 保 實 現 13

22 3-2 污 染 物 排 放 現 狀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近 年 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崛 起,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逐 年 遞 增,2005 年 後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之 增 量 多 數 來 自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其 主 要 來 自 煤 炭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的 燃 燒 及 水 泥 生 產 而 2007 年 到 2008 年, 全 世 界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增 加 6.71 億 噸, 其 中 更 有 70% 來 自 中 國, 而 碳 排 放 增 加 正 導 致 地 球 吸 收 二 氧 化 碳 的 能 力 逐 漸 減 弱, 後 果 不 堪 設 想 世 界 前 5 大 燃 燒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國 家 如 表 對 此,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決 定 到 2020 年 前 中 國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行 動 目 標, 提 出 相 應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行 動, 作 為 約 束 性 指 標 納 入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中 長 期 規 劃, 並 制 定 相 應 的 國 內 統 計 監 測 考 核 辦 法, 期 望 到 2020 年 中 國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40% 45% 面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嚴 峻 挑 戰, 我 們 必 須 深 入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採 取 更 加 強 有 力 的 政 策 措 施 與 行 動, 加 快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努 力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表 3-2 Top 5 Region of CO 2 Emissions from Fuel Combustion China United States India Russian Federation Japan

23 除 了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外, 中 國 大 陸 針 對 指 標 性 排 放 污 染 物 ( 二 氧 化 硫 和 化 學 需 氧 量 ) 則 採 取 強 化 水 污 染 大 氣 污 染 及 固 體 廢 棄 物 汙 染 等 策 略, 期 望 能 有 效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儘 快 改 善 重 點 流 域 重 點 區 域 和 重 點 城 市 的 環 境 品 質, 進 而 達 到 十 一 五 " 規 劃 所 預 期 之 目 標 其 污 染 排 放 之 統 計 圖 表 如 圖 3-1 至 3-7 加 強 水 污 染 防 治 : 加 強 重 點 流 域 和 區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劃 定 飲 用 水 源 保 護 區, 強 化 對 主 要 河 流 和 湖 泊 排 汙 的 管 制, 堅 決 取 締 飲 用 水 源 地 的 直 接 排 污 口, 嚴 禁 向 江 河 湖 海 排 放 超 標 污 水 加 強 城 市 汙 水 處 理 設 施 建 設, 全 面 開 徵 汙 水 處 理 費, 到 2010 年 城 市 汙 水 處 理 率 不 低 於 70% 加 強 大 氣 污 染 防 治 : 加 強 重 點 城 市 大 氣 污 染 防 治 加 快 現 有 燃 煤 電 廠 脫 硫 設 施 建 設, 新 建 燃 煤 電 廠 必 須 根 據 排 放 標 準 安 裝 脫 硫 裝 置, 推 進 鋼 鐵 有 色 化 工 建 材 等 行 業 二 氧 化 硫 綜 合 治 理 在 大 型 城 市 及 其 近 郊, 嚴 格 控 制 新 ( 擴 ) 建 燃 煤 電 廠, 禁 止 新 ( 擴 ) 建 鋼 鐵 冶 煉 等 高 耗 能 企 業 加 強 城 市 煙 塵 粉 塵 細 顆 粒 物 和 汽 車 排 放 管 理 加 強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防 治 : 加 快 危 險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建 設, 妥 善 處 置 危 險 廢 物 和 醫 療 廢 物 強 化 對 危 險 化 學 品 的 監 管, 加 強 重 金 屬 污 染 治 理, 推 進 堆 存 鉻 渣 無 害 化 處 置 加 強 核 設 施 和 放 射 源 安 全 監 管, 確 保 核 與 輻 射 環 境 安 全 加 強 城 市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建 設, 加 強 城 市 垃 圾 處 理 費 徵 收, 期 望 到 2010 年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無 害 化 處 理 率 能 達 到 60% 15

24 3-2.2 廢 水 排 放 直 接 排 入 海 洋 : 經 企 業 位 於 海 邊 的 排 放 口, 直 接 排 入 海 的 廢 水 量 直 接 排 放 指 廢 水 經 過 工 廠 的 排 污 口 直 接 排 入 海, 而 未 經 過 城 市 下 水 道 或 其 他 中 間 體, 也 不 受 其 他 水 體 的 影 響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 經 過 企 業 廠 區 所 有 排 放 口 排 到 企 業 外 部 的 工 業 廢 水 量 包 括 生 產 廢 水 外 排 的 直 接 冷 卻 水 超 標 排 放 的 礦 井 地 下 水 和 與 工 業 廢 水 混 排 的 廠 區 生 活 污 水, 不 包 括 外 排 的 間 接 冷 卻 水 ( 清 汙 不 分 流 的 間 接 冷 卻 水 應 計 算 在 內 )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量 : 城 鎮 居 民 每 年 排 放 的 生 活 污 水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 直 接 排 入 海 洋 +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 生 活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排 放 量 ( 萬 噸 ) ,000,000 5,000,000 4,000,000 3,000,000 2,000,000 1,000,000 0 直 接 排 入 海 洋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總 量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2007 圖 3-1 廢 水 排 放 方 式 16

25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 測 量 有 機 和 無 機 物 質 化 學 所 消 耗 氧 的 品 質 濃 度 的 水 污 染 指 數 生 活 污 水 中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排 放 量 : 指 城 鎮 居 民 每 年 排 放 的 生 活 污 水 中 的 COD 的 量 用 人 均 係 數 法 測 算 測 算 公 式 為 : 城 鎮 生 活 污 水 中 COD = 城 鎮 生 活 污 水 市 鎮 非 農 業 人 口 365 COD 產 生 係 數 排 放 量 ( 萬 噸 ) 工 業 廢 水 中 之 COD 排 放 量 工 業 廢 水 中 氨 氮 排 放 量 圖 3-2 廢 水 排 放 量 生 活 廢 水 中 生 活 廢 水 中 之 COD 排 放 量 氨 氮 排 放 量 工 業 廢 水 COD 排 放 率 = 工 業 排 放 COD 量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工 業 廢 水 氨 氮 排 放 率 = 工 業 排 放 氨 氮 量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生 活 廢 水 COD 排 放 率 = 生 活 排 放 COD 量 生 活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生 活 廢 水 氨 氮 排 放 綠 = 生 活 排 放 氨 氮 量 生 活 廢 水 排 放 總 量 百 分 比 (%) 工 業 廢 水 中 COD 排 放 率 工 業 廢 水 中 氨 氮 排 放 率 生 活 廢 水 中 COD 排 放 率 生 活 廢 水 中 氨 氮 排 放 率 2007 圖 3-3 污 水 排 放 率 17

26 3-2.3 廢 氣 排 放 工 業 廢 氣 排 放 量 : 指 報 告 期 內 企 業 廠 區 內 燃 料 燃 燒 和 製 程 排 放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各 種 排 入 大 氣 的 含 有 污 染 物 的 氣 體 的 總 量 排 放 總 量 = 燃 料 燃 燒 + 製 程 排 放 400,000 億 立 方 公 尺 300, , , 燃 料 燃 燒 製 程 排 放 排 放 總 量 圖 3-4 工 業 廢 氣 排 放 量 工 業 SO 2 排 放 量 : 指 企 業 在 燃 料 燃 燒 和 製 程 排 放 過 程 中 排 入 大 氣 的 SO 2 總 量 工 業 SO 2 排 放 率 = 工 業 SO 2 排 放 量 工 業 廢 氣 排 放 總 量 工 業 SO 2 去 除 率 = 工 業 SO 2 去 除 量 工 業 廢 氣 排 放 總 量 1 百 分 比 (%) 工 業 SO2 排 放 率 工 業 SO2 去 除 率 圖 3-5 工 業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18

27 工 業 煙 塵 排 放 量 指 企 業 廠 區 內 燃 料 燃 燒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煙 氣 中 夾 帶 的 顆 粒 物 排 放 生 活 及 其 他 煙 塵 排 放 量 指 除 工 業 生 產 活 動 以 外 的 所 有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及 公 共 設 施 的 經 營 活 動 中 燃 燒 所 排 放 的 煙 塵 純 重 量 以 生 活 及 其 他 煤 炭 消 費 量 為 基 礎 進 行 測 算 煙 塵 量 ( 萬 噸 )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工 業 煙 塵 排 放 率 生 活 煙 塵 排 放 量 工 業 煙 塵 去 除 量 圖 3-6 煙 塵 排 放 量 工 業 粉 塵 排 放 量 指 企 業 在 製 程 排 放 中 的 能 在 空 氣 中 懸 浮 一 定 時 間 的 固 體 顆 粒 物 排 放 量 不 包 括 電 廠 排 入 大 氣 的 煙 塵 10 百 分 比 (%) 工 業 粉 塵 排 放 率 工 業 粉 塵 去 除 率 圖 3-7 工 業 粉 塵 排 放 量 19

28 3-3 推 動 節 能 減 排 之 主 要 政 府 單 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部 國 家 統 計 局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新 華 通 訊 社 新 聞 辦 公 室 資 源 節 約 和 環 境 保 護 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能 源 局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控 制 司 圖 3-8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節 能 減 排 之 主 要 政 府 單 位 架 構 圖 20

29 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要 負 責 綜 合 研 究 擬 訂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進 行 總 量 平 衡, 並 指 導 總 體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的 宏 觀 調 控 部 門 資 源 節 約 和 環 境 保 護 司 ( 環 資 司 ) 之 主 要 職 責 : 綜 合 分 析 經 濟 社 會 與 資 源 環 境 協 調 發 展 的 重 大 戰 略 問 題 ; 組 織 擬 訂 能 源 資 源 節 約 和 綜 合 利 用 發 展 循 環 經 濟 的 規 劃 和 政 策 措 施 並 協 調 實 施, 參 與 編 製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 協 調 環 保 產 業 和 清 潔 生 產 促 進 有 關 工 作 ; 組 織 協 調 重 大 節 能 減 排 示 範 工 程 和 新 產 品 新 技 術 新 設 備 的 推 廣 應 用 ; 承 擔 大 陸 國 務 院 節 能 減 排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日 常 工 作, 負 責 節 能 減 排 綜 合 協 調, 擬 訂 年 度 工 作 安 排 並 推 動 實 施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 氣 候 司 ) 之 主 要 職 責 : 綜 合 分 析 氣 候 變 化 對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影 響, 組 織 擬 訂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重 大 戰 略 規 劃 和 重 大 政 策 ; 牽 頭 承 擔 國 家 履 行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框 架 公 約 相 關 工 作, 會 同 有 關 方 面 牽 頭 組 織 參 加 氣 候 變 化 國 際 談 判 ; 協 調 開 展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國 際 合 作 和 能 力 建 設 ; 組 織 實 施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工 作 ; 承 擔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及 節 能 減 排 工 作 及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方 面 的 具 體 工 作 能 源 局 之 主 要 職 責 : 研 究 國 內 外 能 源 開 發 利 用 情 況, 提 出 能 源 發 展 戰 略 和 重 大 政 策 ; 研 究 擬 訂 能 源 發 展 規 劃 提 出 體 制 改 革 的 建 議 ; 實 施 對 石 油 天 然 氣 煤 炭 電 力 等 行 業 的 管 理, 指 導 地 方 能 源 發 展 建 設 ; 提 出 能 源 節 約 和 發 展 新 能 源 的 政 策 措 施 ; 管 理 國 家 石 油 儲 備 ; 履 行 政 府 能 源 對 外 合 作 和 協 調 管 理 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前 身 是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的 組 成 部 門 之 一, 主 要 負 責 有 關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事 項, 從 事 擬 定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的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規, 制 定 行 政 規 章 ; 對 重 大 經 濟 和 技 術 政 策 發 展 規 劃 以 及 重 大 經 濟 開 發 計 劃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控 制 司 擬 訂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控 制 排 汙 許 可 證 和 環 境 統 計 政 策 行 政 法 規 部 門 規 章 制 度 和 規 範, 並 監 督 實 施 ; 建 立 和 組 織 實 施 總 量 減 排 責 任 制 考 核 制 21

30 度, 負 責 核 準 節 能 減 排 財 政 排 汙 權 交 易 和 價 格 補 貼 工 作 三 國 家 統 計 局 主 要 承 擔 組 織 領 導 和 協 調 全 國 統 計 工 作, 確 保 統 計 資 料 真 實 準 確 及 時 的 責 任 制 定 統 計 政 策 規 劃 全 國 基 本 統 計 制 度 和 國 家 統 計 標 準, 起 草 統 計 法 律 法 規 草 案, 制 定 部 門 規 章, 指 導 全 國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科 技 進 步 和 資 源 環 境 等 情 況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統 計 工 作, 定 期 發 佈 全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情 況 的 統 計 資 訊, 組 織 建 立 服 務 業 統 計 資 訊 共 用 制 度 和 發 佈 制 度, 並 建 立 組 織 性 服 務 業 統 計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統 計 資 料 品 質 審 核 監 控 和 評 估 制 度, 開 展 對 重 要 統 計 資 料 的 審 核 監 控 和 評 估, 依 法 監 督 管 理 涉 外 調 查 活 動 四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負 責 組 織 起 草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草 案, 制 定 和 發 布 有 關 規 章 和 制 度, 主 管 全 國 質 量 計 量 出 入 境 商 品 檢 驗 出 入 境 衛 生 檢 疫 出 入 境 動 植 物 檢 疫 進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和 認 證 認 可 標 準 化 等 工 作 五 新 華 通 訊 社 為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官 方 的 國 家 通 訊 社, 提 供 即 時 文 字 新 聞 經 濟 訊 息 新 聞 圖 片 圖 表 等, 同 時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法 定 新 聞 監 管 機 構, 在 世 界 各 地 有 一 百 多 個 分 社,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每 個 省 直 轄 市 自 治 區 都 設 有 分 社, 有 的 省 直 轄 市 自 治 區 還 設 有 支 社 新 華 社 是 中 文 媒 體 的 主 要 新 聞 來 源 之 一, 同 時 使 用 英 文 法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阿 拉 伯 文 和 葡 萄 牙 文 發 稿 六 新 聞 辦 公 室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與 大 陸 中 央 對 外 宣 傳 辦 公 室, 一 個 機 構 兩 塊 牌 子, 列 入 大 陸 中 央 直 屬 機 構 序 列 是 大 陸 當 局 負 責 對 外 公 佈 信 息 的 機 構 現 時 新 聞 辦 會 定 期 舉 行 記 者 會, 並 會 就 特 別 事 件 舉 行 不 定 期 記 者 會, 並 協 助 外 國 記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採 訪 等 相 關 事 宜 22

31 第 四 章 中 國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發 展 政 策 4-1 節 能 減 排 政 策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之 策 略 一 採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大 陸 政 府 推 行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以 支 持 提 升 能 效 之 規 劃 目 標, 而 這 些 政 策 包 括 : ( 一 ) 制 定 了 工 作 計 畫 並 建 立 了 問 責 制, 將 節 能 責 任 落 實 到 相 關 機 構 耗 能 大 戶 以 及 省 級 政 府, 各 部 門 執 行 責 任 明 確 ( 二 )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規 劃, 進 一 步 約 束 高 耗 能 產 業 的 產 能 擴 大, 並 快 速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 三 ) 千 家 企 業 節 能 行 動, 在 工 業 耗 能 大 戶 企 業 中 制 定 實 施 具 體 的 節 能 計 畫, 這 些 企 業 占 中 國 初 級 能 源 消 耗 總 量 約 為 30% ( 四 ) 十 大 重 點 節 能 工 程, 涉 及 製 造 交 通 商 業 和 居 民 用 房 以 及 公 用 設 施 等 領 域 的 重 點 節 能 技 術 二 監 管 和 管 理 工 具 管 理 手 段 截 至 目 前, 大 陸 政 府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靠 監 管 和 管 理 手 段 實 現 削 減 能 耗 20% 的 目 標 主 要 管 理 手 段 包 括 : ( 一 ) 通 過 行 政 指 令 要 求 各 省 和 重 點 國 有 企 業 實 現 目 標 ( 二 ) 控 制 土 地 和 資 本 供 給, 收 緊 項 目 審 批, 控 制 高 能 耗 產 業 擴 大 產 能, 例 如 鋼 鐵 水 泥 鋁 鉛 造 紙 平 板 玻 璃 化 工 和 焦 煤 ( 三 ) 針 對 上 述 重 點 領 域 新 的 生 產 能 力 制 定 能 效 標 準 ( 四 ) 勒 令 關 停 上 述 領 域 的 低 效 產 能 ( 五 ) 鼓 勵 通 過 合 併 並 購 組 建 大 型 企 業, 形 成 規 模 經 濟 監 管 工 具 主 要 的 監 管 工 具 包 括 : ( 一 ) 不 同 行 業 的 投 資 引 導 政 策 23

32 ( 二 ) 重 點 工 業 領 域 引 導 結 構 調 整 的 法 令 和 指 令 ( 三 ) 更 加 嚴 格 的 環 境 標 準 ( 四 ) 針 對 建 築 消 費 品 和 汽 車 制 定 能 效 標 準 ( 五 ) 能 耗 報 告 和 審 計 三 財 政 和 金 融 措 施 實 際 措 施 大 陸 中 央 政 府 建 立 了 節 能 減 排 特 別 支 持 基 金 2007 年, 其 在 這 方 面 給 與 了 120 億 元 的 財 政 支 持, 其 中 中 央 財 政 投 入 70 億 元 支 持 10 大 重 點 節 能 工 程 的 節 能 活 動, 特 別 是 廢 熱 回 收 能 源 計 量 體 系 優 化 工 業 鍋 爐 ( 窯 爐 ) 改 造, 以 及 電 機 系 統 更 新 ; 財 政 轉 移 支 付 20 億 元 支 持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30 億 元 用 於 開 展 能 源 領 域 的 統 計 工 作, 包 括 監 測 能 源 消 費 這 些 資 金 以 撥 款 的 形 式 按 照 預 期 節 能 目 標 提 供 給 企 業 16 億 另 外, 發 行 了 54 億 元 國 債, 並 為 企 業 提 供 貼 息 貸 款, 支 援 節 能 減 排 專 案 而 且,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鼓 勵 內 資 銀 行 增 加 對 節 能 減 排 專 案 的 貸 款 銀 行 也 對 重 點 能 源 密 集 型 行 業, 例 如, 收 緊 了 鋼 鐵 水 泥 和 鋁 材 專 案 的 貸 款 價 格 和 稅 收 措 施 1. 能 源 價 格 大 陸 國 家 發 改 委 要 求 各 地 方 政 府 停 止 對 高 能 耗 產 業 給 與 的 所 有 電 價 優 惠 待 遇, 而 這 一 度 是 地 方 政 府 為 重 工 業 和 化 工 行 業 吸 引 投 資 的 一 個 重 要 激 勵 政 策 國 家 發 改 委 要 求 對 規 模 過 小 效 率 低 下 的 高 能 耗 產 業 提 高 電 價 這 種 差 別 政 策 可 能 有 利 於 加 速 淘 汰 一 批 小 規 模 的 生 產 廠, 但 從 經 濟 角 度 來 看 並 不 公 平 負 荷 相 同 的 所 有 消 費 者 應 該 面 對 同 樣 的 能 夠 反 映 全 部 供 給 成 本 的 電 價, 而 不 應 該 因 其 規 模 大 小 有 所 不 同 但 總 體 而 言, 主 要 能 源 產 品 價 格 仍 然 受 到 政 府 的 嚴 格 控 制, 無 法 反 映 能 源 稀 缺 狀 況 2. 資 源 稅 大 陸 的 自 然 資 源, 包 括 煤 炭 和 石 油, 過 去 都 是 配 給 國 有 企 業 開 發 資 源 稅 這 一 概 念 隨 著 市 場 改 革 被 引 入, 但 稅 費 水 準 很 低 煤 礦 和 石 油 企 業 繳 納 的 資 源 稅 是 固 定 數 額, 而 在 其 他 多 數 國 家 資 源 稅 的 稅 率 都 是 同 相 應 的 市 場 價 格 聯 動 24

33 的 例 如, 在 很 多 主 要 的 產 煤 國 例 如 美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地 下 煤 礦 的 資 源 稅 是 開 採 收 入 的 5% 到 8% 不 等 在 中 國, 這 一 稅 率 是 元 / 噸, 以 目 前 煤 炭 價 格 計 算 約 合 銷 售 收 入 的 1% 鑒 於 控 制 能 源 使 用 的 考 慮, 煤 炭 的 資 源 稅 應 該 提 高 政 府 已 經 宣 佈 了 要 按 收 入 收 取 資 源 稅 的 動 向, 目 前 大 陸 正 在 山 西 省 試 點 徵 收 環 境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費 3. 消 費 稅 大 陸 還 沒 有 把 消 費 稅 作 為 一 種 影 響 消 費 者 選 擇 能 源 產 品 的 主 要 工 具 過 去 2 年 中, 與 能 源 產 品 相 關 的 消 費 稅 主 要 變 化 包 括 : (1) 提 高 大 型 汽 車 消 費 稅 稅 率 根 據 發 動 機 規 格, 稅 率 從 3% 到 20% 不 等 (2) 對 某 些 石 油 產 品 徵 收 消 費 稅, 例 如 石 腦 油 潤 滑 油 和 航 空 煤 油, 但 稅 率 只 有 元 / 升 4. 能 源 和 碳 稅 能 源 生 產 和 消 耗 的 快 速 增 長 以 及 以 煤 炭 為 主 體 的 能 源 結 構 給 中 國 造 成 了 嚴 重 的 空 氣 污 染 其 中, 燃 燒 煙 煤 產 生 的 大 氣 顆 粒 物, 例 如 二 氧 化 硫 和 二 氧 化 碳, 對 空 氣 污 染 尤 為 嚴 重 目 前, 中 國 的 二 氧 化 硫 和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分 別 居 世 界 第 一 和 第 二 位 很 多 經 合 組 織 國 家 開 始 調 整 能 源 和 / 或 碳 稅, 讓 能 源 使 用 者 負 擔 環 境 成 本 儘 管 中 國 已 經 著 手 考 慮 這 些 方 案, 但 這 些 稅 種 近 期 在 中 國 實 施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5. 進 出 口 稅 為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降 低 能 源 需 求, 大 陸 政 府 採 取 了 多 種 措 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抑 制 了 能 源 密 集 型 的 產 品 和 材 料 的 出 口, 鼓 勵 了 進 口 過 去 兩 年 中, 進 出 口 稅 經 歷 了 多 次 調 整 : (1) 取 消 或 降 低 高 能 耗 產 品 的 出 口 退 稅 (2) 對 部 分 能 源 強 度 最 高 的 產 品 出 口 徵 收 懲 罰 性 稅 費 (3) 降 低 部 分 能 源 密 集 型 材 料 的 進 口 稅 和 關 稅 25

34 4-1.2 各 行 業 能 耗 門 檻 制 定 標 準 十 一 五 " 時 期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發 改 委 相 繼 列 舉 十 三 個 行 業 能 耗 門 檻 制 定 標 準, 並 將 其 中 對 新 建 和 改 擴 建 專 案 建 設 的 規 範 性 要 求 整 理 如 下 : 一 電 石 行 業 新 建 電 石 企 業 電 石 爐 初 始 總 容 量 必 須 達 到 1 億 伏 安 以 上, 其 單 台 電 石 爐 容 量 2 千 5 百 萬 伏 安 新 建 電 石 生 產 裝 置 必 須 採 用 密 閉 式 電 石 爐, 電 石 爐 氣 必 須 綜 合 利 用 現 有 生 產 能 力 1 萬 噸 ( 單 台 爐 容 量 5 百 萬 伏 安 ) 以 下 電 石 爐 和 敞 開 式 電 石 爐 必 須 依 法 淘 汰 2010 年 底 以 前, 依 法 淘 汰 現 有 單 台 爐 容 量 5 百 萬 伏 安 以 上 至 1 千 2 百 5 十 萬 伏 安 以 下 的 內 燃 式 電 石 爐 二 焦 化 行 業 新 建 和 改 擴 建 機 焦 爐 炭 化 室 高 度 必 須 達 到 4.3 公 尺 以 上, 年 生 產 能 力 60 萬 噸 及 以 上, 要 同 步 配 套 建 設 幹 熄 焦 裝 置, 焦 爐 煤 氣 必 須 全 部 回 收 利 用, 不 得 直 排 或 點 火 炬 新 建 煤 焦 油 單 套 加 工 裝 置 規 模 要 達 到 處 理 無 水 焦 油 10 萬 噸 / 年 以 上, 粗 ( 輕 ) 苯 精 製 單 套 裝 置 規 模 要 達 到 5 萬 噸 / 年 以 上 三 鐵 合 金 行 業 鐵 合 金 礦 熱 電 爐 採 用 矮 煙 罩 半 封 閉 型 或 全 封 閉 型, 容 量 為 25000KVA 及 以 上 ( 中 西 部 具 有 獨 立 運 行 的 小 水 電 及 礦 產 資 源 優 勢 的 國 家 確 定 的 重 點 貧 困 地 區, 單 台 礦 熱 電 爐 容 量 12500KVA) 中 低 碳 錳 鐵 和 中 低 微 碳 鉻 鐵 等 精 煉 電 爐, 容 量 一 般 不 得 低 於 3000KVA 錳 鐵 高 爐 容 積 為 300 m 3 以 上 四 鋁 行 業 新 建 氧 化 鋁 專 案 和 新 增 生 產 能 力 的 電 解 鋁 專 案, 必 須 經 過 國 務 院 投 資 主 管 部 門 核 準 利 用 國 內 鋁 土 礦 資 源 的 氧 化 鋁 專 案 起 步 規 模 必 須 是 年 生 產 能 力 在 80 萬 噸 及 以 上 而 新 建 再 生 鋁 專 案, 規 模 必 須 在 5 萬 噸 / 年 以 上 ; 改 造 擴 建 再 生 鋁 專 案, 規 模 必 須 在 3 萬 噸 / 年 以 上 五 鉛 鋅 行 業 新 建 鉛 鋅 冶 煉 專 案, 單 系 列 鉛 冶 煉 能 力 必 須 達 到 5 萬 噸 / 年 ( 不 含 5 萬 噸 ) 以 上 ; 單 系 列 鋅 冶 煉 規 模 必 須 達 到 10 萬 噸 / 年 以 上 新 建 再 生 鉛 專 案, 規 模 必 須 大 於 5 萬 噸 / 年 26

35 六 銅 冶 煉 行 業 單 系 統 銅 熔 煉 能 力 在 10 萬 噸 / 年 以 上, 自 有 礦 山 原 料 比 例 達 到 25% 以 上 項 目 資 本 金 比 例 達 到 35% 以 上 銅 冶 煉 總 回 收 率 達 到 97% 以 上 ; 粗 銅 冶 煉 回 收 率 98% 以 上 七 氯 堿 ( 燒 鹼 聚 氯 乙 烯 ) 行 業 新 建 燒 鹼 裝 置 起 始 規 模 必 須 達 到 30 萬 噸 / 年 以 上 ( 老 企 業 搬 遷 項 目 除 外 ), 新 建 改 擴 建 聚 氯 乙 烯 裝 置 起 始 規 模 必 須 達 到 30 萬 噸 / 年 以 上 新 建 改 擴 建 電 石 法 聚 氯 乙 烯 項 目 必 須 同 時 配 套 建 設 電 石 渣 制 水 泥 等 電 石 渣 綜 合 利 用 裝 置, 其 電 石 渣 制 水 泥 裝 置 單 套 生 產 規 模 必 須 達 到 2 千 噸 / 日 以 上 八 電 解 金 屬 錳 企 業 行 業 單 條 生 產 線 ( 一 台 變 壓 器 ) 規 模 達 到 1 萬 噸 / 年 以 上 ; 企 業 總 的 生 產 規 模 達 到 3 萬 噸 / 年 以 上 化 合 槽 有 效 容 積 250 m 3 現 有 企 業 中 單 條 生 產 線 ( 一 台 變 壓 器 ) 生 產 能 力 3 千 噸 / 年 及 以 下 的 生 產 設 備 必 須 依 法 淘 汰 九 玻 璃 纖 維 行 業 新 建 玻 璃 纖 維 池 窯 法 拉 絲 生 產 線 規 模 必 須 達 到 3 萬 噸 / 年 以 上 新 建 玻 璃 纖 維 代 鉑 坩 堝 法 拉 絲 生 產 線 必 須 是 特 種 成 分 的 玻 璃 纖 維, 或 單 絲 直 徑 小 於 7 微 米 的 細 紗, 生 產 規 模 不 小 於 2 千 噸 / 年, 並 禁 止 新 建 無 堿 中 堿 玻 璃 球 生 產 線 十 鎢 行 業 鎢 冶 煉 : 新 建 改 擴 建 項 目 仲 鎢 酸 銨 年 綜 合 生 產 能 力 不 得 低 於 5 千 噸, 鎢 粉 碳 化 鎢 年 綜 合 生 產 能 力 不 得 低 於 2 千 噸 鎢 材 : 新 建 改 擴 建 項 目 鎢 坯 條 年 綜 合 生 產 能 力 不 得 低 於 1 百 噸 硬 質 合 金 : 新 建 改 擴 建 項 目 年 生 產 能 力 不 得 低 於 2 百 噸 十 一 錫 行 業 新 建 改 擴 建 項 目 年 產 錫 錠 ( 或 粗 錫 ) 不 得 低 於 8 千 噸, 再 生 錫 冶 煉 項 目 年 產 錫 錠 ( 或 粗 錫 ) 不 得 低 於 3 千 噸 十 二 銻 行 業 新 建 改 擴 建 項 目 精 銻 ( 銻 錠 ) 或 銻 白 ( 三 氧 化 二 銻 ) 年 生 產 能 力 不 得 低 於 5 千 噸 十 三 平 板 玻 璃 項 行 業 新 建 或 改 建 平 板 玻 璃 生 產 線 熔 窯 規 模 應 在 5 百 噸 / 日 以 上 ( 超 薄 線 除 外 ) 新 建 27

36 浮 法 線 應 主 要 依 託 現 有 國 家 重 點 支 持 的 大 型 企 業 集 團, 其 他 新 建 專 案 原 則 上 不 予 批 準 28

37 4-1.3 十 大 重 點 工 程 一 燃 煤 工 業 鍋 爐 ( 窯 爐 ) 改 造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工 業 鍋 爐 目 前, 大 陸 使 用 中 的 工 業 鍋 爐 保 有 量 50 多 萬 台, 其 主 要 用 於 工 廠 動 力 建 築 採 暖 等 領 域, 每 年 耗 原 煤 約 4 億 噸, 但 由 於 工 業 鍋 爐 效 率 低, 污 染 重, 節 能 潛 力 巨 大 ; 鍋 爐 設 計 效 率 為 72%-80%, 平 均 運 行 效 率 約 60%-65%, 平 均 運 行 效 率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個 百 分 點 ; 每 年 排 放 煙 塵 約 200 萬 噸, 二 氧 化 硫 約 600 萬 噸, 是 僅 次 於 火 電 廠 的 第 二 大 煤 煙 型 污 染 源, 且 鍋 爐 自 動 控 制 水 準 低 燃 燒 設 備 和 輔 機 品 質 低 使 用 煤 種 與 設 計 煤 種 不 匹 配 品 質 不 穩 定 缺 乏 熟 練 的 專 業 操 作 人 員 污 染 控 制 設 施 簡 陋, 且 多 數 未 安 裝 或 未 運 行 脫 硫 裝 置, 因 此 污 染 排 放 嚴 重 工 業 窯 爐 而 工 業 窯 爐 主 要 集 中 在 建 材 和 冶 金 行 業 ; 水 泥 牆 體 材 料 窯 爐 每 年 消 耗 煤 炭 約 2.24 億 噸, 其 中 水 泥 窯 約 7800 座, 年 耗 煤 1.6 億 噸, 平 均 能 效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20% 以 上 ; 牆 體 材 料 窯 爐 約 10 萬 座, 年 耗 煤 6400 萬 噸, 平 均 能 效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30% 以 上 鋼 鐵 工 業 窯 爐 每 年 消 耗 煤 炭 約 6600 萬 噸 ; 其 中 石 灰 熱 工 窯 爐 平 均 能 效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10%; 耐 火 材 料 熱 工 窯 爐 平 均 能 效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10%-20% 其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技 術 水 準 低 裝 備 陳 舊 落 後 規 模 小 能 耗 高 缺 乏 污 染 控 制 設 施 進 而 導 致 污 染 嚴 重, 因 此 缺 乏 能 效 標 準 和 節 能 政 策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工 業 鍋 爐 1 更 新 替 代 低 效 鍋 爐 : 採 用 新 型 高 效 鍋 爐 房 系 統 更 新 替 代 低 效 鍋 爐, 提 高 鍋 爐 熱 效 率 2 改 造 現 有 鍋 爐 房 系 統 : 針 對 現 有 鍋 爐 房 主 輔 機 不 匹 配 自 動 化 程 度 和 系 統 效 率 低 等 問 題, 集 成 現 有 先 進 技 術, 改 造 現 有 鍋 爐 房 系 統, 提 高 鍋 爐 房 整 體 運 行 效 率 3 建 設 區 域 煤 炭 集 中 配 送 加 工 中 心 : 針 對 目 前 鍋 爐 用 煤 普 遍 品 質 低 煤 質 不 穩 定 與 鍋 爐 不 匹 配 運 行 效 率 低 的 問 題, 主 要 側 重 於 北 方 地 區, 建 設 區 29

38 域 鍋 爐 專 用 煤 集 中 配 送 加 工 中 心 4 示 範 應 用 潔 淨 煤 優 質 生 物 型 煤 替 代 原 煤 作 為 鍋 爐 用 煤, 提 高 效 率, 減 少 污 染 工 業 窯 爐 1 淘 汰 改 造 立 窯 濕 法 窯 及 幹 法 中 空 窯 等 落 後 水 泥 窯 爐 2 採 用 低 壓 旋 風 預 熱 分 解 系 統 保 溫 耐 用 新 型 爐 襯 材 料 高 效 燃 燒 器 高 效 熟 料 冷 卻 機 生 產 過 程 自 動 控 制 與 檢 測 系 統 等 技 術 對 現 有 水 泥 生 產 線 進 行 綜 合 節 能 改 造 3 採 用 節 能 型 隧 道 窯 內 燃 燒 磚 節 能 餘 熱 利 用 節 能 型 乾 燥 稀 碼 快 燒 窯 體 改 造 等 技 術 對 落 後 的 牆 體 材 料 窯 爐 進 行 改 造 4 改 造 鋼 鐵 企 業 球 團 迴 轉 窯 石 灰 窯 耐 火 材 料 窯 等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制 定 鍋 爐 節 能 技 術 監 察 規 程 工 業 鍋 爐 節 能 監 測 管 理 辦 法, 制 定 有 關 工 業 鍋 爐 的 能 效 標 準 及 用 煤 質 量 標 準, 修 訂 評 價 企 業 合 理 用 熱 技 術 導 則 和 工 業 鍋 爐 經 濟 運 行 導 則 等 法 規 和 標 準 2 根 據 相 關 的 節 能 法 規 和 標 準, 限 制 落 後 鍋 爐 的 生 產, 淘 汰 落 後 鍋 爐, 依 法 關 停 規 模 小 於 20 萬 噸 / 年 的 水 泥 生 產 企 業, 加 強 與 技 術 監 督 局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局 工 作 配 合 3 鼓 勵 開 發 和 應 用 工 業 鍋 爐 窯 爐 節 能 新 技 術 新 設 備 4 建 立 鍋 爐 資 訊 平 臺, 發 佈 工 業 鍋 爐 窯 爐 節 能 資 訊, 推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建 立 社 會 化 服 務 體 系 5 加 強 鍋 爐 管 理 和 操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二 區 域 熱 電 聯 產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目 前 熱 電 聯 產 總 規 模 小, 發 展 不 均 衡 北 方 採 暖 城 市 中 集 中 供 熱 普 及 率 不 到 30 %, 其 中 熱 電 聯 產 僅 占 20% 在 北 方 採 暖 城 市 南 方 工 業 園 區 及 一 些 工 業 企 業, 低 效 污 染 重 的 小 鍋 爐 大 量 存 在, 大 多 數 小 鍋 爐 應 由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替 代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30

39 1 用 熱 電 聯 產 集 中 供 熱 為 主 的 方 式 替 代 城 市 燃 煤 供 熱 小 鍋 爐, 提 高 熱 電 聯 產 在 供 熱 中 的 比 例, 擴 大 集 中 供 熱 範 圍 燃 煤 熱 電 廠 發 展 20 萬 千 瓦 以 上 的 大 型 供 熱 機 組, 城 市 附 近 的 30 萬 千 瓦 以 下 純 凝 汽 發 電 機 組 改 為 供 熱 機 組, 鼓 勵 建 設 熱 電 冷 聯 供 機 組, 北 方 小 城 市 建 設 背 壓 式 供 熱 機 組 熱 電 廠 2 加 強 工 業 開 發 區 熱 電 廠 的 管 理, 工 業 生 產 用 熱 儘 量 採 用 熱 電 聯 產 方 式, 以 背 壓 供 熱 機 組 為 主 3 建 設 分 散 式 熱 電 聯 產 和 熱 電 冷 聯 供 4 因 地 制 宜 建 設 低 熱 值 燃 料 和 秸 稈 等 綜 合 利 用 熱 電 廠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加 快 城 市 供 熱 體 制 改 革 2 適 度 超 前 建 設 城 市 集 中 供 熱 管 網, 為 熱 電 聯 產 創 造 條 件 熱 網 不 落 實 的 熱 電 聯 產 專 案, 不 予 核 準 3 結 合 城 市 規 劃 改 造 和 工 業 園 區 建 設, 將 現 有 供 熱 機 組 改 建 為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4 修 改 完 善 關 於 發 展 熱 電 聯 產 的 規 定, 研 究 熱 力 和 電 力 價 格 管 理 辦 法 和 稅 收 政 策, 研 究 制 定 嚴 格 的 以 單 位 熱 力 煤 耗 作 為 主 要 指 標 的 熱 電 聯 產 技 術 經 濟 考 核 指 標, 建 立 熱 電 聯 產 認 證 制 度, 對 於 達 不 到 熱 電 聯 產 有 關 技 術 經 濟 指 標 要 求 的 專 案 要 給 予 處 罰 加 強 項 目 建 設 和 運 行 監 督 管 理, 防 止 以 熱 電 聯 產 名 義 建 設 火 電 項 目, 引 導 熱 電 聯 產 規 範 有 序 發 展 5 各 省 級 發 展 改 革 委 做 好 工 業 熱 電 聯 產 發 展 規 劃 和 建 設 管 理 工 作, 組 織 落 實 各 省 ( 區 市 ) 熱 電 聯 產 規 劃 和 法 規 6 研 究 並 完 善 有 關 天 然 氣 分 散 式 熱 電 聯 產 的 標 準 和 政 策 三 餘 熱 餘 壓 利 用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大 陸 的 鋼 鐵 有 色 煤 炭 建 材 化 工 紡 織 等 行 業 的 餘 熱 餘 壓 以 及 其 他 餘 能 沒 有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如 鋼 鐵 企 業 的 焦 爐 氣 高 爐 氣 轉 爐 氣, 煤 礦 的 煤 層 氣, 焦 化 企 業 的 焦 爐 氣 等 可 燃 副 產 氣, 大 量 放 空, 造 成 能 源 的 嚴 重 浪 費, 同 時 也 污 染 了 環 境 目 前 鋼 鐵 行 業 1000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高 爐 約 110 餘 座, 有 30 座 以 上 尚 未 配 套 爐 頂 壓 差 (TRT) 發 電 設 備 ; 有 大 型 轉 爐 的 企 業 19 家, 中 型 轉 爐 的 企 業 42 家, 只 有 7 家 使 用 31

40 轉 爐 負 能 煉 鋼 技 術, 且 焦 化 爐 幹 熄 焦 比 例 較 低, 幹 熄 焦 產 量 僅 占 機 焦 總 產 量 的 17.4%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冶 金 行 業 鋼 鐵 : 推 廣 幹 法 熄 焦 技 術 高 爐 爐 頂 壓 差 發 電 技 術 純 燒 高 爐 煤 氣 鍋 爐 技 術 低 熱 值 煤 氣 燃 氣 輪 機 技 術 轉 爐 負 能 煉 鋼 技 術 蓄 熱 式 軋 鋼 加 熱 爐 技 術 建 設 高 爐 爐 頂 壓 差 發 電 裝 置 純 燒 高 爐 煤 氣 鍋 爐 發 電 裝 置 低 熱 值 高 爐 煤 氣 發 電 - 燃 汽 輪 機 裝 置 幹 法 熄 焦 裝 置 等 有 色 : 推 廣 煙 氣 廢 熱 鍋 爐 及 發 電 裝 置, 窯 爐 煙 氣 輻 射 預 熱 器 和 廢 氣 熱 交 換 器, 回 收 其 他 裝 置 餘 熱 用 於 鍋 爐 及 發 電, 對 有 色 企 業 實 行 節 能 改 造, 淘 汰 落 後 工 藝 和 設 備 煤 炭 行 業 推 廣 瓦 斯 抽 采 技 術 和 瓦 斯 利 用 技 術, 逐 步 建 立 煤 層 氣 和 煤 礦 瓦 斯 開 發 利 用 產 業 體 系 到 2010 年, 全 國 煤 層 氣 ( 煤 礦 瓦 斯 ) 產 量 達 100 億 立 方 米, 其 中, 地 面 抽 採 煤 層 氣 50 億 立 方 米, 利 用 率 100%; 井 下 抽 采 瓦 斯 50 億 立 方 米, 利 用 率 60% 以 上 建 材 行 業 水 泥 : 推 廣 純 低 溫 餘 熱 發 電 技 術, 建 設 水 泥 餘 熱 發 電 裝 置 推 廣 綜 合 低 能 耗 熟 料 燒 成 技 術 與 裝 備, 對 回 轉 窯 磨 機 烘 乾 機 進 行 節 能 改 造, 利 用 工 業 和 生 活 廢 棄 物 作 燃 料 玻 璃 : 推 廣 餘 熱 發 電 裝 置, 吸 附 式 製 冷 系 統, 低 溫 餘 熱 發 電 - 製 冷 設 備 ; 推 廣 全 保 溫 富 氧 全 氧 燃 燒 浮 法 玻 璃 熔 窯, 降 低 煙 道 散 熱 損 失 ; 引 進 先 進 節 能 設 備 及 材 料, 淘 汰 落 後 的 高 能 耗 設 備 化 工 行 業 推 廣 焦 爐 氣 化 工 發 電 民 用 燃 氣, 獨 立 焦 化 廠 焦 化 爐 幹 熄 焦, 節 能 型 燒 鹼 生 產 技 術, 純 鹼 餘 熱 利 用, 密 閉 式 電 石 爐, 硫 酸 餘 熱 發 電 等 技 術, 對 有 條 件 的 化 工 企 業 和 焦 化 企 業 進 行 節 能 改 造 其 他 行 業 紡 織 輕 工 等 其 他 行 業 推 廣 供 熱 鍋 爐 壓 差 發 電 等 餘 熱 餘 壓 餘 能 的 回 收 利 用, 32

41 鼓 勵 集 中 建 設 公 用 工 程 以 實 現 能 量 梯 級 利 用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研 究 制 定 鼓 勵 利 用 餘 熱 餘 壓 發 電 供 熱 和 製 冷 的 優 惠 政 策 及 電 網 準 入 標 準 和 規 定 在 修 訂 節 能 法 時, 作 為 重 點 內 容 予 以 考 慮 2. 制 訂 新 建 鋼 鐵 有 色 企 業 節 能 準 入 標 準, 制 定 水 泥 廠 餘 熱 發 電 餘 熱 供 熱 工 程 建 設 標 準 和 水 泥 廠 節 能 設 計 規 範, 強 制 關 閉 污 染 嚴 重 的 開 放 式 小 焦 爐, 禁 止 使 用 國 家 已 明 令 淘 汰 的 高 耗 能 紡 織 設 備 3 制 定 並 實 施 鋼 鐵 行 業 及 鋼 焦 炭 鐵 合 金 碳 素 電 極 單 位 產 品 能 耗 定 額 標 準, 有 色 工 業 及 鋁 銅 鋅 鎂 單 位 產 品 能 耗 定 額 標 準, 建 材 工 業 及 水 泥 玻 璃 陶 瓷 單 位 產 品 能 耗 定 額 標 準, 重 點 化 工 產 品 合 成 氨 燒 鹼 純 鹼 電 石 黃 磷 單 位 產 品 能 耗 定 額 標 準 四 節 約 和 替 代 石 油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2004 年 中 國 大 陸 石 油 消 費 量 3.17 億 噸, 國 內 生 產 量 1.76 億 噸, 淨 進 口 量 1.51 億 噸, 對 外 依 存 度 為 47.3% 隨 著 工 業 化 城 鎮 化 進 程 加 快, 特 別 是 重 化 工 業 和 交 通 運 輸 的 快 速 發 展, 石 油 消 費 高 速 增 長, 需 要 大 量 進 口 且 國 際 石 油 價 格 持 續 上 漲, 國 內 原 油 產 量 難 以 大 幅 度 增 加, 必 須 大 力 節 約, 發 展 石 油 替 代 產 品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工 業 行 業 電 力 : 推 廣 氣 化 小 油 槍 和 等 離 子 無 油 點 火 低 負 荷 穩 燃 技 術 等, 對 燃 油 發 電 機 組 進 行 潔 淨 煤 或 天 然 氣 替 代 示 範 改 造, 依 法 關 閉 規 模 小 技 術 落 後 的 燃 油 發 電 機 組 石 油 石 化 : 在 油 氣 開 採 領 域, 推 廣 採 油 系 統 優 化 配 置 技 術, 稠 油 熱 采 配 套 節 能 技 術, 放 空 天 然 氣 和 伴 生 石 油 氣 回 收 利 用 技 術, 以 石 油 焦 潔 淨 煤 伴 生 氣 及 其 他 副 產 可 燃 氣 代 替 燃 料 油, 高 效 潔 淨 燃 燒 技 術 和 設 備, 油 氣 密 閉 集 輸 綜 合 節 能 技 術 等, 降 低 油 田 自 用 油 率 天 然 氣 資 源 供 應 可 靠 的 地 區 適 度 發 展 天 然 氣 化 工, 替 代 石 油 化 工 石 油 加 工 領 域 的 節 代 油 內 容 詳 見 本 實 施 意 見 能 量 系 統 優 化 工 33

42 程 " 建 材 : 有 條 件 的 地 區 以 天 然 氣 煤 層 氣 水 煤 漿 乳 化 油 石 油 焦 替 代 重 油, 推 廣 玻 璃 熔 窯 富 氧 或 全 氧 燃 燒 技 術, 有 條 件 且 煤 價 較 低 的 建 築 衛 生 陶 瓷 企 業 使 用 焦 爐 煤 氣 代 油, 對 大 中 型 建 材 企 業 進 行 節 代 油 改 造 化 工 行 業 : 以 煤 炭 氣 化 替 代 燃 料 油 和 原 料 油 ; 在 煤 炭 和 電 力 資 源 可 靠 的 地 區, 適 度 發 展 煤 化 工 替 代 石 油 化 工 其 他 行 業 : 推 廣 重 油 摻 水 混 合 煤 氣 發 生 爐 節 代 油 技 術 交 通 運 輸 行 業 汽 車 節 油 : 推 廣 高 效 節 油 汽 油 機 和 柴 油 機 生 產 技 術, 整 車 輕 量 化 技 術, 電 力 電 子 傳 動 系 統, 轎 車 和 輕 型 汽 車 用 柴 油 機, 載 重 車 用 大 功 率 節 能 柴 油 機, 鼓 勵 廢 油 回 收 和 再 利 用 清 潔 燃 料 汽 車 : 開 發 生 產 燃 氣 汽 車 及 專 用 發 動 機 ; 開 發 生 產 混 合 動 力 汽 車 的 電 池 發 動 機 電 機 制 動 能 量 再 生 系 統, 改 善 電 池 能 量 密 度 充 電 時 間 迴 圈 壽 命, 先 在 城 市 公 車 上 應 用, 逐 步 推 廣 到 轎 車 鐵 路 運 輸 : 對 牽 引 變 電 所 進 行 節 能 改 造 ; 加 快 鐵 路 電 氣 化 改 造 ; 引 進 開 發 推 廣 高 效 交 直 交 電 力 機 車, 提 高 用 電 效 率 ; 對 客 車 實 施 機 車 向 客 車 供 電, 逐 步 取 消 柴 油 發 電 車 ; 實 施 內 燃 機 車 節 油 工 程, 提 高 內 燃 機 車 運 行 效 率 ; 推 廣 柴 油 添 加 劑 和 各 種 節 油 裝 置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 大 力 發 展 直 線 電 機 軌 道 交 通 和 大 運 量 快 速 公 共 汽 車 系 統 ;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推 動 智 慧 交 通 系 統 的 發 展 和 保 留 人 行 道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水 路 運 輸 : 發 展 水 路 運 輸, 改 善 航 道 條 件 ; 實 現 船 舶 大 型 化 規 範 化, 推 廣 使 用 標 準 化 船 型, 淘 汰 掛 槳 機 船 ; 進 一 步 減 小 船 舶 阻 力, 提 高 推 進 效 率 ; 船 舶 節 能 技 術 的 推 廣 應 用 和 設 備 改 造 ; 改 善 燃 油 品 質 ; 提 高 船 舶 運 輸 組 織 管 理 水 準 石 油 替 代 產 品 煤 炭 液 化 生 產 石 油 產 品 ; 發 展 醇 醚 燃 料 代 油, 包 括 利 用 工 業 副 產 可 燃 氣 生 產 甲 醇 二 甲 醚, 非 糧 食 類 原 料 生 產 燃 料 乙 醇 等 ; 鼓 勵 發 展 生 物 質 柴 油 推 廣 大 比 例 甲 醇 催 化 燃 燒 技 術 和 醇 醚 燃 料 尾 氣 淨 化 技 術 ( 三 ) 配 套 措 施 34

43 1 制 定 實 施 節 約 石 油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應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提 出 鼓 勵 限 制 及 淘 汰 的 技 術 和 產 品 目 錄 嚴 格 限 制 並 加 快 淘 汰 燃 油 發 電 機 組, 嚴 格 限 制 小 平 拉 玻 璃, 關 閉 淘 汰 敞 開 式 和 生 產 能 力 小 於 1 萬 噸 的 小 電 石 爐 2 加 快 煤 層 氣 焦 爐 氣 等 副 產 可 燃 氣 生 產 醇 醚 燃 料 的 推 廣 使 用, 研 發 大 型 煤 制 醇 醚 裝 置 研 究 解 決 車 用 甲 醇 熱 值 低 遇 水 分 層 低 溫 啟 動 性 差 高 溫 氣 阻 腐 蝕 和 毒 性 防 範 等 問 題 鼓 勵 發 展 非 糧 食 原 料 的 生 物 柴 油 和 生 物 質 化 工 3 建 立 並 嚴 格 實 施 完 善 的 機 動 車 燃 油 經 濟 性 標 準 及 相 應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包 含 有 汽 車 燃 料 經 濟 性 指 標 的 汽 車 市 場 準 入 制 度, 尤 其 是 營 運 車 輛 的 市 場 準 入 制 度, 研 究 建 立 國 家 統 一 的 汽 車 能 效 標 識 管 理 制 度, 促 進 汽 車 製 造 企 業 提 高 技 術 水 準, 從 源 頭 上 實 現 汽 車 節 油 加 強 在 用 汽 車 的 燃 料 經 濟 性 檢 測, 建 立 並 實 施 高 油 耗 在 用 汽 車 的 退 出 機 制 規 範 節 油 型 機 油 和 燃 油 添 加 劑 市 場 不 斷 總 結 研 究 新 型 汽 車 節 油 駕 駛 操 作 技 術 及 檢 測 維 修 工 藝, 推 廣 汽 車 節 能 駕 駛 技 術, 實 施 完 善 的 在 用 汽 車 技 術 狀 況 檢 查 維 修 管 理 制 度 4 制 定 鼓 勵 公 共 交 通 及 節 能 交 通 方 式 的 政 策 法 規, 鼓 勵 使 用 燃 氣 車, 加 強 燃 氣 網 路 和 維 修 網 路 建 設, 鼓 勵 使 用 醇 醚 燃 料 汽 車 五 電 機 系 統 節 能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電 機 系 統 量 大 面 廣, 節 電 潛 力 巨 大 全 國 現 有 各 類 電 機 系 統 總 裝 機 容 量 約 4.2 億 千 瓦, 運 行 效 率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個 百 分 點, 相 當 於 每 年 浪 費 電 能 約 1500 億 千 瓦 時 其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電 動 機 及 被 拖 動 設 備 效 率 低, 電 動 機 風 機 泵 等 設 備 陳 舊 落 後, 效 率 比 國 外 先 進 水 準 低 2-5 個 百 分 點 ; 系 統 匹 配 不 合 理, 大 馬 拉 小 車 " 現 象 嚴 重, 設 備 長 期 低 負 荷 運 行 ; 系 統 調 節 方 式 落 後, 大 部 分 風 機 泵 類 採 用 機 械 節 流 方 式 調 節, 效 率 比 調 速 方 式 約 低 30%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1 更 新 淘 汰 低 效 電 動 機 及 高 耗 電 設 備 : 推 廣 高 效 節 能 電 動 機 稀 土 永 磁 電 動 機, 高 效 風 機 泵 壓 縮 機, 高 效 傳 動 系 統 等 更 新 淘 汰 低 效 電 動 機 及 高 耗 電 設 備 ; 採 用 高 效 節 能 電 機 及 系 統 相 關 節 電 設 備 新 裝 電 機 系 統 逐 步 限 35

44 制 並 禁 止 落 後 低 效 產 品 的 生 產 銷 售 和 使 用 對 老 舊 設 備 更 新 改 造, 重 點 是 高 耗 電 中 小 型 電 機 及 風 機 泵 類 系 統 的 更 新 改 造 及 定 流 量 系 統 的 合 理 匹 配 2 提 高 電 機 系 統 效 率 : 推 廣 變 頻 調 速 永 磁 調 速 等 先 進 電 機 調 速 技 術, 改 善 風 機 泵 類 電 機 系 統 調 節 方 式, 逐 步 淘 汰 閘 板 閥 門 等 機 械 節 流 調 節 方 式 重 點 對 大 中 型 變 工 況 電 機 系 統 進 行 調 速 改 造, 合 理 匹 配 電 機 系 統, 消 除 大 馬 拉 小 車 " 現 象 3 被 拖 動 裝 置 控 制 和 設 備 改 造 : 以 先 進 的 電 力 電 子 技 術 傳 動 方 式 改 造 傳 統 的 機 械 傳 動 方 式, 逐 步 採 用 交 流 調 速 取 代 直 流 調 速 採 用 高 新 技 術 改 造 拖 動 裝 置, 重 點 是 大 型 水 利 排 灌 設 備 電 機 總 容 量 10 萬 千 瓦 以 上 大 型 企 業 的 示 範 改 造 等 4 優 化 電 機 系 統 的 運 行 和 控 制 : 推 廣 軟 啟 動 裝 置 無 功 補 償 裝 置 電 腦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等, 通 過 程 式 控 制 合 理 配 置 能 量, 實 現 系 統 經 濟 運 行 5 重 點 改 造 領 域 : 電 力 : 用 變 頻 永 磁 調 速 及 電 腦 控 制 改 造 風 機 水 泵 系 統, 重 點 是 20 萬 千 瓦 以 上 火 力 發 電 機 組 冶 金 : 鼓 風 機 除 塵 風 機 冷 卻 水 泵 加 熱 爐 風 機 鑄 造 除 鱗 水 泵 等 設 備 的 變 頻 永 磁 調 速 有 色 : 除 塵 系 統 自 動 化 控 制 及 風 機 調 速 煤 炭 : 礦 井 通 風 機 排 水 泵 調 速 改 造 及 電 腦 控 制 系 統 石 油 石 化 化 工 : 工 藝 系 統 流 程 泵 變 頻 調 速 及 自 動 化 控 制 機 電 : 研 發 製 造 節 能 型 電 機 電 機 系 統 及 配 套 設 備 輕 工 : 注 塑 機 液 壓 油 泵 的 變 頻 永 磁 調 速 其 他 : 企 業 空 調 和 通 風 樓 宇 集 中 空 調 的 電 機 系 統 改 造 等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電 機 系 統 改 造 主 要 以 企 業 自 主 改 造 為 主, 輔 以 政 府 引 導 設 備 租 賃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等 方 式 鼓 勵 並 扶 持 專 業 節 能 服 務 機 構 採 用 設 備 融 資 租 賃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等 市 場 機 制 推 動 電 機 系 統 節 電 改 造 36

45 2 制 定 發 佈 相 關 標 準 政 策 制 定 修 訂 電 動 機 能 效 標 準, 電 動 機 配 套 設 備 能 效 標 準, 電 動 機 系 統 經 濟 運 行 管 理 標 準, 變 頻 調 速 和 調 壓 節 能 產 品 標 準 等 研 究 電 機 產 品 能 效 標 識 制 度 和 高 效 電 機 產 品 認 證 制 度, 實 施 電 機 系 統 強 制 性 淘 汰 更 新 制 度, 高 能 耗 機 電 產 品 強 制 性 淘 汰 制 度 制 定 合 理 的 電 壓 等 級 標 準, 科 學 的 諧 波 和 電 磁 相 容 (EMC) 標 準 3 改 進 電 機 系 統 的 設 計, 組 織 編 制 實 施 電 機 系 統 優 化 配 置 的 設 計 規 範 及 標 準 4 開 展 相 關 人 員 的 培 訓 六 系 統 節 能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石 化 化 工 鋼 鐵 行 業 在 2004 年 共 耗 能 5 億 多 噸 標 準 煤, 約 占 大 陸 全 國 耗 能 總 量 的 27%,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與 國 際 先 進 水 準 相 比 有 較 大 差 距, 節 能 潛 力 較 大 而 從 能 量 系 統 優 化 的 角 度 分 析, 煉 油 乙 烯 合 成 氨 和 鋼 鐵 等 行 業 在 系 統 用 能 方 面 存 在 以 下 主 要 問 題 : 1 具 備 熱 聯 合 或 熱 集 成 條 件 的 裝 置 ( 或 生 產 單 元 ) 孤 立 運 行, 致 使 系 統 總 體 用 能 不 合 理 2 部 分 企 業 蒸 汽 管 網 佈 置 不 合 理, 蒸 汽 配 送 與 裝 置 不 匹 配, 凝 結 水 沒 有 回 收, 管 網 和 設 備 的 保 溫 性 能 差, 運 行 參 數 控 制 不 準 確, 致 使 蒸 汽 損 耗 大 3 部 分 企 業 餘 熱 餘 壓 未 能 利 用, 致 使 一 些 換 熱 網 路 生 產 系 統 和 裝 置 能 耗 水 準 相 對 落 後 4 由 於 生 產 建 設 滾 動 式 發 展, 部 分 企 業 公 用 工 程 系 統 未 進 行 整 體 能 量 系 統 優 化 設 計, 致 使 企 業 供 能 系 統 效 率 低 5 尚 未 採 用 類 比 優 化 軟 體 或 先 進 控 制 技 術, 系 統 或 裝 置 的 運 行 管 理 相 對 落 後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煉 油 對 煉 油 企 業 進 行 系 統 節 能 改 造, 包 括 : 煉 油 生 產 全 廠 能 量 系 統 優 化, 含 裝 置 改 造 熱 聯 合 熱 力 系 統 優 化 節 能 燃 燒 器 等 ; 催 化 裂 化 過 程 能 量 優 化, 含 回 收 餘 熱 熱 進 料 減 少 生 焦 量 利 用 再 生 煙 氣 能 量 優 化 換 熱 等 ; 常 減 壓 過 程 能 量 優 化, 含 優 化 流 程 控 制 過 汽 化 率 減 少 加 熱 能 耗 幹 式 減 壓 蒸 餾 熱 聯 合 等 ; 蒸 汽 動 力 系 37

46 統 能 量 優 化, 含 熱 電 聯 產 凝 結 水 回 收 管 網 保 溫 安 全 控 制 等 乙 烯 對 乙 烯 企 業 進 行 系 統 節 能 改 造, 包 括 : 乙 烯 生 產 全 廠 能 量 系 統 優 化, 含 優 化 原 料 燃 氣 輪 機 - 發 電 機 - 裂 解 爐 聯 合 優 化 蒸 汽 管 網 提 高 收 率 先 進 控 制 技 術 等 ; 乙 烯 裂 解 爐 節 能 優 化, 含 更 換 短 爐 管 改 造 對 流 段 等 ; 低 品 位 熱 量 利 用, 含 增 設 空 氣 預 熱 設 施 等 合 成 氨 採 用 原 料 路 線 優 化 回 收 發 生 爐 煤 氣 回 收 造 氣 爐 餘 熱 造 氣 煤 渣 迴 圈 流 化 床 鍋 爐 燃 氣 輪 機 - 空 壓 機 聯 合 迴 圈 聯 醇 或 二 甲 醚 多 聯 產 蒸 汽 自 給 或 熱 電 聯 產 等 技 術 對 有 條 件 的 合 成 氨 生 產 企 業 進 行 全 廠 系 統 節 能 改 造 ; 應 用 乾 粉 煤 加 壓 氣 化 變 壓 煤 氣 化 多 段 爐 碎 煤 氣 化 高 效 新 型 催 化 劑 新 型 轉 化 爐 管 新 型 燒 嘴 高 效 換 熱 器 新 型 保 溫 材 料 等 新 技 術 對 合 成 氨 生 產 裝 置 進 行 節 能 示 範 改 造 鋼 鐵 鋼 鐵 企 業 能 量 系 統 優 化 工 程 包 括 : 建 立 鋼 鐵 生 產 能 源 管 理 中 心 ; 建 立 煉 鐵 高 爐 專 家 作 業 系 統 ; 建 立 副 產 煤 氣 高 效 燃 燒 控 制 系 統 ; 原 料 準 備 工 序 系 統 節 能 工 程 ; 轉 爐 煉 鋼 綜 合 節 能 工 程 ; 高 效 連 鑄 連 軋 系 統 節 能 工 程 主 要 推 廣 技 術 有 : 高 爐 大 型 化 轉 爐 大 型 化 利 用 廢 鋼 和 二 次 資 源 合 理 利 用 國 內 礦 石 減 少 煤 氣 放 空 量 蓄 熱 式 燃 燒 技 術 幹 法 熄 焦 技 術 動 力 系 統 節 能 技 術 等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淘 汰 落 後 裝 置, 關 停 小 型 煉 油 廠 2 制 定 並 實 施 合 成 氨 乙 烯 和 煉 油 裝 置 的 能 效 標 準, 以 及 能 耗 指 標 的 計 算 測 試 和 監 測 標 準 3 支 援 高 耗 能 產 業 節 能 技 術 的 研 發 與 推 廣 4 在 煉 油 乙 烯 合 成 氨 和 鋼 鐵 行 業 加 快 推 行 清 潔 生 產, 強 化 清 潔 生 產 審 核 七 建 築 節 能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建 築 用 能 占 大 陸 能 源 消 費 量 的 比 例 逐 年 上 升, 建 築 節 能 已 成 為 全 社 會 節 能 的 重 點 領 域 之 一 並 初 步 建 立 了 在 1980 年 標 準 基 礎 上 節 能 50% 為 目 標 的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38

47 標 準 體 系, 加 強 了 建 築 節 能 監 管, 制 定 了 建 築 節 能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開 始 了 供 熱 體 制 改 革 工 作, 組 織 了 建 築 節 能 技 術 攻 關 和 試 點 示 範 存 在 主 要 問 題 : 1 建 築 用 能 效 率 低 污 染 嚴 重 單 位 建 築 面 積 能 耗 比 氣 候 條 件 接 近 的 發 達 國 家 高 2-3 倍, 建 築 供 暖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高 2-5 倍 2 新 建 建 築 執 行 節 能 設 計 標 準 有 待 于 進 一 步 加 強 年, 大 城 市 新 建 居 住 建 築 在 施 工 圖 設 計 審 查 階 段 執 行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標 準 的 比 例, 北 方 嚴 寒 和 寒 冷 地 區 為 90%, 夏 熱 冬 冷 地 區 為 20%, 夏 熱 冬 暖 地 區 僅 為 11% 而 實 際 按 節 能 設 計 標 準 施 工 的 建 築, 北 方 地 區 為 50%, 夏 熱 冬 冷 地 區 僅 為 14% 3 供 熱 體 制 改 革 尚 未 全 面 啟 動, 既 有 建 築 節 能 改 造 進 展 緩 慢 4 節 能 材 料 產 品 性 能 不 能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節 能 建 築 的 品 質 還 存 在 一 定 的 隱 患, 節 能 運 行 管 理 薄 弱 5 缺 少 建 築 節 能 激 勵 政 策,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不 完 善, 政 府 監 管 不 周, 宣 傳 成 效 不 足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1 新 建 建 築 新 建 建 築 全 面 嚴 格 執 行 50% 節 能 標 準, 四 個 直 轄 市 和 北 方 嚴 寒 寒 冷 地 區 實 施 新 建 建 築 節 能 65% 的 標 準 採 用 新 技 術 節 能 建 材 節 能 設 施, 建 設 低 能 耗 超 低 能 耗 及 綠 色 建 築 新 建 建 築 的 節 能 要 實 行 從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圖 審 查 及 施 工 監 理 驗 收 和 銷 售 等 全 過 程 的 嚴 格 監 管, 使 節 能 設 計 標 準 得 以 切 實 實 施 2 既 有 建 築 採 用 新 技 術 對 既 有 建 築 的 採 暖 空 調 熱 水 供 應 電 氣 炊 事 等 方 面 進 行 改 造 啟 動 和 實 施 供 熱 體 制 改 革, 推 行 居 住 及 公 共 建 築 集 中 採 暖 按 熱 表 計 量 收 費 制 3 可 再 生 能 源 城 市 級 示 範 開 展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城 市 級 示 範 活 動, 探 索 推 廣 機 制 和 模 式, 包 括 太 陽 能 利 用 淡 水 源 熱 泵 海 水 源 熱 泵 淺 層 地 能 利 用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集 成 等 完 善 新 建 建 築 設 計 規 範, 推 行 建 築 物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一 體 化 進 程 4 新 型 牆 材 和 節 能 建 材 產 業 化 39

48 發 展 節 能 利 廢 建 材 聚 氨 酯 聚 苯 乙 烯 礦 物 棉 玻 璃 棉 等 符 合 建 築 節 能 標 準 和 相 關 國 家 標 準 的 新 型 牆 材 及 建 設 節 能 建 材 產 業 化 基 地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加 強 專 案 管 理, 專 案 實 施 單 位 應 按 相 關 法 規, 確 定 責 任 人 員,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按 計 劃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2 制 定 和 修 訂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制 定 供 熱 價 格 管 理 辦 法, 加 快 北 方 地 區 供 熱 體 制 改 革 3 建 立 健 全 技 術 標 準 體 系 和 技 術 支 撐 體 系, 研 究 新 型 牆 體 材 料 節 能 利 廢 和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評 價 體 系 及 指 標, 強 化 國 家 建 築 能 效 檢 測 核 對 總 和 評 估 機 制 4 推 廣 建 築 節 能 新 技 術 新 材 料 新 設 備 5 建 立 和 完 善 建 築 節 能 標 準 體 系 及 實 施 監 管 機 制 ; 研 究 既 有 建 築 節 能 改 造 激 勵 機 制 6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和 宣 傳 培 訓, 引 導 農 村 和 工 業 建 築 節 能 八 綠 色 照 明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目 前, 照 明 用 電 占 大 陸 用 電 量 的 12% 左 右 採 用 高 效 節 能 燈 替 代 普 通 白 熾 燈 可 節 電 60~80%, 節 電 潛 力 巨 大 中 國 綠 色 照 明 工 程 實 施 10 年 來, 取 得 了 明 顯 成 效 : 一 是 高 效 照 明 產 品 市 場 佔 有 率 不 斷 提 高,2004 年 高 效 照 明 電 光 源 產 品 國 內 銷 售 量 由 1995 年 的 5010 萬 隻 增 加 到 8.2 億 隻 ; 二 是 推 動 照 明 電 器 產 業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產 品 結 構 趨 於 優 化,2005 年 螢 光 燈 與 普 通 白 熾 燈 的 生 產 比 例 由 1995 年 的 1:6.25 上 升 到 1:1.5; 三 是 行 業 技 術 裝 備 水 準 逐 步 提 高, 產 品 品 質 不 斷 改 善, 緊 湊 型 螢 光 燈 產 品 產 量 合 格 率 由 1998 年 的 49.5% 提 高 到 95.1%, 全 國 有 40 多 家 照 明 電 器 生 產 企 業 的 600 多 個 產 品 獲 得 了 中 國 節 能 產 品 認 證 ; 四 是 中 國 綠 色 照 明 工 程 應 用 推 廣 了 大 宗 採 購 電 力 需 求 側 管 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品 質 承 諾 等 多 種 節 能 新 機 制 但 整 體 技 術 水 準 不 高, 推 廣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激 勵 政 策 不 完 善, 照 明 產 品 市 場 規 範 不 善 而 導 致 一 些 劣 質 產 品 流 入 市 場, 影 響 了 高 效 照 明 產 品 的 推 廣, 且 缺 乏 綠 色 照 明 宣 傳 推 廣 資 金, 節 能 照 明 技 術 產 品 資 訊 尚 不 普 及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40

49 1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生 產 線 技 術 改 造 以 提 高 產 品 品 質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增 強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為 主, 進 行 節 能 燈 生 產 技 術 設 備 改 造, 包 括 : 緊 湊 型 螢 光 燈 自 動 化 生 產 線 改 造 ; 採 用 自 動 排 氣 機 自 動 接 橋 機 自 動 封 口 機 等 關 鍵 設 備, 對 緊 湊 型 螢 光 燈 生 產 線 進 行 局 部 改 造 ; 直 管 螢 光 燈 自 動 化 生 產 線 改 造 ; 金 屬 鹵 化 物 燈 生 產 線 改 造 等 2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推 廣 採 用 大 宗 採 購 電 力 需 求 側 管 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和 品 質 承 諾 等 市 場 機 制 和 財 政 補 貼 激 勵 機 制, 在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賓 館 飯 店 商 廈 超 市 大 型 工 礦 企 業 醫 院 鐵 路 車 站 城 市 景 觀 照 明 及 城 市 居 民 社 區 等 重 點 推 廣 高 效 照 明 產 品 3 採 用 半 導 體 (LED) 燈 改 造 大 中 城 市 交 通 信 號 燈 系 統 開 展 在 景 觀 照 明 中 應 用 LED 的 示 範 ( 三 ) 配 套 措 施 1 研 究 提 出 進 一 步 加 快 推 廣 綠 色 照 明 的 意 見 2 完 善 並 實 施 照 明 產 品 能 效 標 準, 建 立 市 場 準 入 制 度 修 訂 單 端 螢 光 燈 高 壓 鈉 燈 和 管 型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能 效 標 準, 制 定 路 燈 燈 具 格 柵 燈 具 鹵 素 燈 及 其 鎮 流 器 LED 燈 磁 感 應 無 極 燈 能 效 標 準 3 加 快 檢 測 能 力 建 設 ; 各 省 區 市 對 市 場 銷 售 產 品 進 行 全 面 檢 測, 建 立 照 明 產 品 能 效 資 料 庫 4 加 強 照 明 產 品 節 能 認 證, 實 施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品 質 承 諾 制, 選 擇 自 鎮 流 螢 光 燈 雙 端 螢 光 燈 等 產 品 進 行 國 際 認 證 試 點 5 研 究 實 施 2-3 個 照 明 產 品 的 能 效 標 識 制 度 6 將 公 用 建 築 節 能 照 明 系 統 設 計 和 施 工 的 審 查, 納 入 建 築 節 能 審 查 制 度 7 研 究 並 建 立 廢 舊 照 明 產 品 回 收 與 再 利 用 體 系, 制 定 並 實 施 照 明 器 具 回 收 管 理 辦 法 廢 舊 螢 光 燈 可 回 收 和 再 利 用 設 計 規 範 廢 舊 螢 光 燈 環 境 無 害 化 處 理 技 術 規 範, 研 究 廢 舊 電 子 和 電 感 鎮 流 器 高 壓 氣 體 放 電 燈 再 利 用 標 準 8 強 化 綠 色 照 明 公 眾 宣 傳, 增 加 政 府 對 綠 色 照 明 宣 傳 的 投 入, 建 立 綠 色 照 明 宣 傳 的 政 府 支 持 機 制 41

50 九 政 府 機 構 節 能 工 程 ( 一 ) 現 狀 和 問 題 政 府 機 構 指 依 靠 公 共 財 政 運 行 的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和 社 會 團 體 ( 包 括 軍 隊 武 警 公 共 服 務 及 其 他 公 共 財 政 支 援 的 部 門 ), 其 能 源 管 理 基 礎 差, 能 耗 高, 節 能 潛 力 大, 具 體 表 現 在 : 1 人 均 能 耗 高 據 抽 樣 調 查,2002 年 人 均 電 力 消 費 量 為 2130 千 瓦 時, 人 均 用 油 量 為 240 升, 單 位 建 築 面 積 能 耗 為 27.3 公 斤 標 準 煤 / 平 方 公 尺, 單 位 建 築 面 積 用 電 量 為 55.5 千 瓦 時 / 平 方 公 尺, 人 均 能 源 消 費 總 量 近 1.9 噸 標 準 煤, 人 均 建 築 能 耗 為 1.6 噸 標 準 煤, 均 高 於 社 會 平 均 耗 能 水 準 2 用 能 設 備 能 效 水 準 低 如 高 效 節 能 燈 推 廣 使 用 比 例 低, 自 備 供 暖 鍋 爐 普 遍 存 在 大 馬 拉 小 車 " 的 現 象 等 3 節 能 意 識 有 待 加 強 一 些 單 位 對 開 展 節 能 工 作 缺 乏 重 視, 宣 傳 教 育 還 不 夠 深 入, 建 築 貪 大 求 全, 公 務 車 規 模 大 效 率 低 等 浪 費 能 源 資 源 的 現 象 依 然 存 在 4 節 能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缺 乏 統 一 的 宏 觀 協 調 管 理 體 制 沒 有 統 一 的 能 源 消 耗 定 額 和 支 出 標 準, 沒 有 專 門 的 機 構 人 員, 能 源 統 計 不 健 全, 沒 有 考 核 和 獎 懲 制 度 等 5 節 能 新 技 術 推 廣 應 用 成 效 不 大, 缺 乏 鼓 勵 政 策, 尚 未 推 廣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節 能 激 勵 機 制 等 節 能 新 機 制 ( 二 ) 主 要 發 展 內 容 1 既 有 建 築 節 能 改 造 針 對 不 同 建 築 特 點 和 能 源 消 費 類 型, 對 既 有 建 築 圍 護 結 構 中 央 空 調 採 暖 照 明 和 用 電 設 備 等 進 行 節 能 改 造 ; 更 換 照 明 辦 公 等 高 能 耗 產 品 和 設 備 ; 開 展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節 能 清 洗 和 改 造 工 作 2 綜 合 電 效 改 造 對 用 電 設 備 和 電 力 分 配 系 統 進 行 系 統 性 診 斷 和 分 析, 加 裝 節 電 設 備, 實 現 用 電 系 統 整 體 優 化, 提 高 電 效 3 新 技 術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應 用 試 點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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