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 么 是 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歧 视?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 了 解 你 们 的 权 利 工 作 场 所 受 歧 视 和 隐 私 被 侵 犯 时 的 补 救 措 施 1 问 题 与 解 答 在 法 律 上, 歧 视 是 由 于 一 个 人 的 特 征 或 被 认 为 的 特 征 而 对 其 区 别 对 待, 这 种 区 别 对 待 是 拒 绝 给 予 此 人 其 他 人 可 获 得 的 福 利 待 遇, 或 对 其 施 加 一 些 不 利 因 素 骚 扰 可 以 作 为 歧 视 的 一 种 形 式 在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省 / 地 区 级 别 的 人 权 法 均 禁 止 在 工 作 场 所 住 房 供 给 提 供 服 务 设 施 使 用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时 基 于 某 种 特 定 特 征 或 理 由 的 歧 视 这 些 理 由 包 括 年 龄 人 种 族 裔 肤 色 信 仰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残 疾 ( 或 在 某 些 法 律 中 为 残 障 ) 性 取 向 和 原 住 地 在 加 拿 大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禁 止 基 于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在 内 的 残 疾 的 歧 视 所 以, 基 于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或 艾 滋 病 的 歧 视 是 违 法 的 与 此 类 似, 由 于 认 为 某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有 艾 滋 病 而 歧 视 他 ( 她 ), 不 管 他 ( 她 ) 实 际 上 是 否 有 病, 这 种 歧 视 都 是 违 法 的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歧 视 行 为 有 : 面 试 时 询 问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状 况 ; 要 求 艾 滋 病 毒 测 试 作 为 就 业 的 一 项 条 件 ; 由 于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认 为 你 是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而 骚 扰 你, 或 对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发 表 骚 扰 性 或 歧 视 性 的 评 论 ; 因 为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而 不 雇 佣 你 或 减 少 你 的 工 作 时 间 ; 因 为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因 为 有 客 户 对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而 表 示 忧 虑 而 解 雇 你 ; 以 及 拒 绝 考 虑 你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便 利 条 件 请 求 2. 如 果 我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歧 视, 我 该 怎 么 做? 如 果 你 认 为 自 己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歧 视 或 骚 扰, 你 应 该 对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保 留 记 录 如 果 可 能, 你 应 记 下 : 事 件 发 生 的 日 期 ; 关 于 事 件 的 描 述 ; 见 证 人 的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如 果 有 的 话 ;
别 人 对 你 说 了 或 做 了 什 么, 以 及 你 是 如 何 回 应 的 ; 所 有 相 关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社 交 网 站 ( 比 如 Facebook, Twitter) 帖 子 的 副 本, 信 件 和 文 件 有 时, 勇 敢 面 对 歧 视 你 的 人 也 许 就 能 解 决 问 题 你 也 可 以 将 此 事 提 请 公 司 或 组 织 的 经 理 或 负 责 人 注 意, 因 为 你 的 雇 主 有 义 务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员 工 在 工 作 场 所 不 会 受 到 歧 视 如 果 你 决 定 求 助 当 地 的 艾 滋 病 服 务 组 织, 他 们 也 可 以 帮 助 你 你 可 以 联 系 相 应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索 取 有 关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的 资 料, 和 要 求 其 他 推 荐 ( 关 于 这 一 选 项, 更 多 信 息 见 下 文 ) 你 也 可 以 选 择 与 律 师 联 系, 获 取 有 关 你 的 具 体 情 况 的 法 律 意 见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律 师 可 以 联 系 你 的 雇 主 以 尝 试 阻 止 歧 视 3. 如 果 我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骚 扰 或 其 他 歧 视, 我 可 以 选 择 哪 些 法 律 措 施? 你 可 以 采 取 几 种 不 同 的 措 施 来 处 理 歧 视 或 骚 扰 如 果 你 的 工 作 场 所 有 内 部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那 么 你 可 以 使 用 这 一 程 序 来 解 决 联 系 人 力 资 源 或 人 事 问 题 的 负 责 人 负 责 部 门,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如 果 你 属 于 一 个 工 会, 你 会 受 到 包 含 当 地 适 用 人 权 法 规 的 集 体 协 议 的 保 护 你 可 以 在 工 会 帮 助 下 根 据 这 个 协 议 进 行 投 诉 联 系 你 的 工 会 负 责 人 或 职 工 代 表 你 可 以 向 相 应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提 起 申 诉 ( 更 多 信 息 见 下 文 ) 根 据 司 法 辖 区 和 具 体 情 况, 在 人 权 申 诉 程 序 之 前, 你 也 许 需 要 先 使 用 其 他 程 序 ( 比 如 投 诉 或 其 他 内 部 程 序 ) 你 所 联 系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或 者 律 师 会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如 果 你 所 申 诉 的 歧 视 与 就 业 标 准 法 规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有 关 ( 比 如 未 支 付 的 工 资 休 假 或 遣 散 费, 工 作 时 间 孕 / 产 假 或 类 似 问 题 ),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相 关 省 / 地 区 负 责 就 业 标 准 法 规 的 机 构 或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申 诉 各 司 法 辖 区 有 所 不 同, 但 通 常 都 是 劳 工 部 或 类 似 部 门 如 果 你 在 一 个 联 邦 监 管 的 企 业 或 行 业 工 作, 请 联 系 最 近 的 加 拿 大 人 力 资 源 和 技 能 发 展 部 劳 工 项 目 办 公 室 请 注 意, 这 一 机 制 通 常 不 是 用 来 解 决 工 作 场 所 的 歧 视 和 骚 扰, 而 是 强 制 执 行 就 业 标 准, 但 在 各 省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在 魁 北 克, 劳 工 标 准 委 员 会 (la Commission des normes du travail) 在 骚 扰 案 件 中 有 权 责 令 赔 偿 如 果 你 作 为 雇 员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比 如 被 非 法 解 雇 的 情 况, 你 可 以 到 法 院 起 诉 你 的 雇 主 但 是, 请 注 意, 你 不 能 使 用 这 一 程 序 来 专 门 寻 求 纠 正 歧 视, 对 于 这 一 类 事 件, 你 应 当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 通 过 相 关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或 者, 如 果 你 属 于 一 个 工 会, 根 据 你 们 的 集 体 协 议 进 行 投 诉 ) 如 需 作 为 雇 员 的 所 有 合 法 选 择 方 案 的 完 整 信 息, 请 与 律 师 讨 论 4. 如 何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2
哪 些 人 权 法 规 适 用 于 你 的 情 况, 要 取 决 于 你 居 住 在 哪 里, 以 及 你 为 谁 工 作 如 果 你 为 下 列 雇 主 工 作, 可 适 用 联 邦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机 构 或 国 营 企 业 ; 联 邦 监 管 企 业 ( 如 特 许 银 行 航 空 公 司 电 视 台 或 电 台 跨 省 电 话 公 司 跨 省 的 公 交 或 铁 路 公 司 一 些 矿 业 公 司 ); 或 原 住 民 要 依 据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提 起 申 诉, 请 联 系 加 拿 大 人 权 委 员 会 关 于 歧 视 的 指 控 会 进 行 筛 选, 以 确 保 属 于 委 员 会 的 司 法 辖 区 对 于 那 些 确 实 属 于 该 辖 区 的 投 诉 人, 会 提 供 一 些 服 务, 帮 助 他 们 通 过 替 代 的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来 解 决 问 题, 比 如 调 解 许 多 纠 纷 都 是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解 决 的 如 果 没 有 找 到 解 决 办 法, 案 件 会 被 分 配 给 一 个 调 查 员, 并 且 需 要 准 备 一 份 报 告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以 供 审 议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庭 举 行 听 证 会 这 个 法 庭 是 一 个 根 据 联 邦 人 权 法 案 为 歧 视 案 件 而 专 设 的 特 别 法 庭 如 果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不 适 用, 那 么 一 般 来 说 你 应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或 地 区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每 个 省 和 地 区 的 程 序 和 服 务 可 能 会 略 有 不 同, 联 系 相 应 的 委 员 会 了 解 详 细 信 息 这 些 委 员 会 向 那 些 认 为 自 己 受 到 歧 视 的 人 提 供 信 息 和 服 务, 包 括 替 代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比 如 调 解 ) 许 多 申 诉 都 不 需 要 举 行 听 证 会 就 能 解 决 如 果 调 解 不 成 功, 由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将 案 件 转 给 特 别 法 庭 举 行 听 证 会 如 果 委 员 会 决 定 不 将 案 件 转 给 特 别 法 庭, 那 么 这 就 是 申 诉 终 结 请 注 意, 在 卑 诗 省 安 省 和 努 纳 武 特 地 区, 你 应 直 接 向 人 权 法 庭 提 起 申 诉, 而 非 向 人 权 委 员 会 还 需 注 意 的 是, 通 常 会 有 一 个 时 效 期 限, 也 就 是 说 你 必 须 在 歧 视 发 生 后 一 定 时 期 内 提 起 申 诉 这 个 时 效 期 通 常 为 一 年, 但 请 查 询 相 关 委 员 会 5. 我 属 于 一 个 工 会, 提 起 有 关 歧 视 或 骚 扰 的 申 诉 程 序 是 否 有 所 不 同? 作 为 一 名 工 会 成 员, 如 果 你 认 为 自 己 受 到 雇 主 的 歧 视, 你 的 工 会 代 表 应 该 可 以 为 你 代 诉 并 帮 助 你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你 的 集 体 协 议 包 含 了 适 用 的 联 邦 或 省 / 地 区 人 权 法 这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你 的 情 况 符 合 法 律 所 定 义 的 歧 视, 你 的 工 会 可 以 代 表 你 进 行 投 诉 以 行 使 协 议 规 定 的 权 利 工 会 可 以 协 助 你 进 行 投 诉 程 序 并 代 表 你, 包 括 见 仲 裁 员 工 会 也 应 依 照 适 用 人 权 法 的 规 定 办 事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特 别 法 庭 会 避 免 平 行 索 赔 和 双 重 程 序 这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你 选 择 进 入 投 诉 程 序, 就 不 能 基 于 同 样 情 况 再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有 时 投 诉 可 能 是 3
你 的 唯 一 选 择 比 如 说, 如 果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认 为 你 可 以 进 入 投 诉 程 序, 而 且 认 为 投 诉 程 序 更 适 合, 因 此 推 迟 或 不 接 受 你 的 申 诉 6. 如 果 我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谁 能 帮 助 我?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根 据 适 用 人 权 法 规 为 提 起 申 诉 的 人 提 供 协 助, 并 提 供 有 关 的 人 权 信 息 此 外,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和 全 国 各 地 的 其 他 一 些 人 权 组 织 也 可 以 向 你 提 供 信 息 和 推 荐 一 些 省 和 地 区 还 有 专 门 的 法 律 机 构 帮 助 人 们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例 如 卑 诗 省 人 权 讲 习 所 (British Columbia Human Rights Clinic) 和 安 省 的 人 权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Human Rights Legal Support Center) 当 地 艾 滋 病 服 务 机 构 也 可 以 在 申 诉 过 程 中 为 你 提 供 情 绪 辅 导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是 免 费 的 你 并 不 需 要 律 师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代 表 你, 当 然 你 也 可 以 选 择 让 律 师 协 助 你 如 果 你 聘 请 律 师, 你 要 自 己 负 责 费 用, 除 非 你 能 从 讲 习 所 或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获 得 免 费 服 务 请 记 住, 虽 然 有 许 多 不 同 的 人 或 组 织 都 可 以 向 你 提 供 信 息 和 援 助, 但 是 只 有 律 师 可 以 为 你 提 供 针 对 你 的 具 体 情 况 的 法 律 意 见 4
7. 如 果 我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会 有 哪 些 可 能 的 补 救 措 施? 人 权 协 议 或 命 令 会 要 求 : 停 止 当 前 的 歧 视 行 为 ; 阻 止 将 来 的 歧 视 行 为 ; 以 及 为 歧 视 提 供 补 偿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包 括 : 金 钱 来 弥 补 你 因 为 受 歧 视 而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花 费 ( 例 如 工 资 和 福 利 的 损 失 ); 金 钱 来 弥 补 你 因 为 受 歧 视 而 受 到 的 的 尊 严 感 情 和 自 尊 伤 害 ; 在 某 些 司 法 辖 区, 还 有 额 外 的 赔 偿 来 惩 罚 雇 主 因 故 意 或 鲁 莽 而 侵 犯 人 权 ; 非 货 币 补 救 措 施, 比 如 介 绍 工 作 或 道 歉 恢 复 你 原 来 的 职 位 或 者 可 以 不 受 歧 视 竞 争 一 个 工 作 的 机 会 命 令 雇 主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未 来 再 发 生 类 似 歧 视 ( 例 如 改 变 招 聘 方 法, 制 定 新 政 策, 或 对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人 权 政 策 培 训 ) 为 了 证 明 你 受 到 歧 视, 你 必 须 表 明 : 1. 你 有 艾 滋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或 者 被 你 指 控 歧 视 的 人 认 为 有 艾 滋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 2. 你 在 就 业 过 程 中 受 到 某 种 消 极 待 遇 ; 以 及 3. 根 据 证 据 合 理 推 断, 你 受 到 的 待 遇 是 因 为 你 有 或 被 认 为 有 艾 滋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一 名 雇 主 可 能 会 说 这 不 是 歧 视, 因 为 这 种 做 法 是 基 于 善 意 的 职 业 要 求 这 名 雇 主 必 须 表 明 : 1. 他 的 这 种 被 你 质 疑 的 行 为 ( 例 如 规 定 职 业 要 求 或 决 定 ) 是 为 了 与 工 作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目 的 ; 2. 这 种 行 为 是 基 于 诚 信 和 善 意, 并 且 为 了 上 述 目 的 所 必 需 的 ; 3. 这 种 行 为 对 于 达 成 上 述 工 作 相 关 目 的 是 合 理 必 要 的 ; 以 及 4. 如 果 要 为 这 名 员 工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那 么 就 会 对 雇 主 造 成 过 度 困 难 5
8. 什 么 是 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隐 私 侵 犯?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状 况 属 于 隐 私 个 人 信 息 你 应 该 能 够 控 制 谁 拥 有 这 一 信 息,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如 果 你 告 诉 你 的 雇 主 或 一 名 代 表 雇 主 的 同 事 ( 例 如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 你 有 艾 滋 病 毒 ( 或 其 他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 那 么 这 些 人 有 义 务 对 它 保 密 除 了 在 极 少 数 情 况 下, 根 据 法 律, 在 未 征 得 你 同 意 时, 雇 主 不 得 将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或 其 他 医 疗 信 息 披 露 给 第 三 方 ( 如 : 其 他 员 工 客 户 其 他 公 司 朋 友 等 ) 即 使 此 人 换 工 作, 这 一 保 密 义 务 也 持 续 生 效 雇 主 侵 犯 隐 私 的 情 况 包 括 : 面 试 时 询 问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状 况 ; 询 问 有 关 你 健 康 状 况 的 信 息, 而 此 信 息 对 于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非 必 要 ; 未 经 你 的 同 意 就 告 诉 其 他 员 工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情 况 ; 以 及 未 经 你 的 同 意 就 告 诉 你 预 期 的 雇 主 你 是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 例 如 : 如 果 一 名 预 期 雇 主 打 电 话 检 查 你 的 工 作 经 历 证 明 ) 但 是, 如 果 你 告 知 一 名 同 事 你 有 艾 滋 病 毒, 而 该 同 事 并 不 是 有 权 代 表 你 雇 主 的 人, 那 么, 该 同 事 依 法 并 不 负 有 同 等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果 该 同 事 将 你 的 这 一 情 况 告 诉 其 他 人, 除 非 它 与 更 严 重 的 针 对 你 的 骚 扰 或 歧 视 有 关, 否 则 在 法 律 上 你 通 常 不 能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在 某 些 省, 法 律 可 能 允 许 你 起 诉 此 人 侵 犯 你 的 隐 私, 但 法 律 对 此 的 保 护 非 常 有 限 ) 9. 如 果 在 工 作 中 我 的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我 能 做 些 什 么? 一 旦 你 的 隐 私 被 侵 犯, 那 么 造 成 的 损 害 就 很 难 被 恢 复 但 是, 有 时 与 那 个 侵 犯 你 隐 私 的 人, 以 及 现 在 知 道 你 个 人 信 息 的 人, 讨 论 保 持 这 些 信 息 机 密 的 重 要 性, 就 能 很 好 地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将 此 事 提 请 公 司 或 组 织 的 一 名 经 理 或 负 责 人 注 意, 也 会 有 助 于 问 题 的 解 决 如 果 你 决 定 求 助 当 地 的 艾 滋 病 服 务 组 织, 他 们 也 可 以 帮 助 你 如 果 你 的 公 司 或 组 织 有 内 部 申 诉 处 理 程 序, 你 可 以 或 需 要 在 走 法 律 途 径 前 先 使 用 这 一 程 序 如 果 你 是 工 会 成 员, 你 可 以 和 工 会 代 表 讨 论 根 据 集 体 协 议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有 关 保 护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的 法 律 规 定, 每 个 省 / 地 区 都 各 不 相 同 当 你 的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时, 可 以 采 取 的 法 律 手 段 和 补 救 措 施 很 有 限, 而 且 根 据 你 工 作 和 居 住 的 地 方 而 有 所 不 同 最 主 要 的 措 施 是 向 隐 私 专 员 ( 或 申 诉 专 员 ) 提 起 申 诉, 或 到 法 院 起 诉 10. 要 提 起 一 个 工 作 场 所 隐 私 侵 犯 申 诉, 我 应 该 联 系 哪 个 隐 私 专 员 或 申 诉 专 员? 如 果 有 人 提 起 申 诉, 认 为 其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那 么 调 查 这 些 申 诉 属 于 隐 私 专 员 的 部 分 职 责 你 应 该 找 哪 个 隐 私 专 员 或 申 诉 专 员, 取 决 于 你 工 作 和 居 住 的 地 区 6
联 邦 政 府 员 工 : 根 据 联 邦 隐 私 法 案, 加 拿 大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理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隐 私 信 息 的 有 关 申 诉 在 省 / 地 区 公 共 部 门 工 作 的 员 工 : 所 在 省 或 地 区 的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 在 曼 尼 托 巴 省 是 申 诉 专 员 ) 处 理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隐 私 侵 犯 的 申 诉, 此 类 申 诉 将 根 据 省 或 地 区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的 法 规 处 理 有 些 司 法 辖 区 有 通 用 隐 私 法 广 泛 适 用 于 各 种 个 人 信 息, 有 的 还 有 额 外 的 法 律 专 门 处 理 与 健 康 信 息 相 关 的 隐 私 在 联 邦 法 律 监 管 的 私 营 企 业 工 作 的 员 工 : 加 拿 大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根 据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和 电 子 文 档 法 案 处 理 此 类 申 诉 其 他 私 营 企 业 员 工 : 在 魁 北 克 省 卑 诗 省 和 阿 尔 伯 塔 省, 省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根 据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案 处 理 工 作 场 所 隐 私 侵 犯 的 申 诉 在 其 他 省 和 地 区, 你 只 能 选 择 去 法 院 起 诉 联 系 律 师 或 本 省 的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请 他 们 帮 助 你 决 定 你 可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加 拿 大 隐 私 法 的 运 用 是 非 常 复 杂 的, 你 可 能 需 要 专 家 的 意 见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如 果 你 认 为 你 的 隐 私 被 侵 犯 的 方 式 导 致 了 对 你 的 歧 视 ( 例 如, 你 的 雇 主 告 知 你 的 同 事 有 关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状 况, 这 些 同 事 因 此 而 骚 扰 你 ), 你 可 以 选 择 向 人 权 专 员 或 特 别 法 庭 提 起 歧 视 申 诉 ( 见 上 文 ) 11. 如 果 我 提 起 隐 私 申 诉, 会 有 哪 些 补 救 措 施?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会 通 过 协 商 和 调 解 来 解 决 申 诉 专 员 可 能 还 会 调 查 申 诉 并 做 出 一 个 附 带 建 议 的 报 告 根 据 司 法 辖 区 不 同, 专 员 可 能 会 发 布 一 个 终 止 侵 犯 的 命 令, 例 如, 要 求 雇 主 停 止 收 集 或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或 将 非 法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销 毁 但 是 你 应 该 知 道, 侵 犯 隐 私 的 补 救 措 施 是 很 有 限 的, 并 且 申 诉 也 许 并 不 能 为 你 提 供 你 所 寻 求 的 纠 正 这 个 过 程 在 各 司 法 辖 区 会 有 所 不 同 有 关 补 救 措 施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相 关 的 隐 私 专 业 办 公 室 12. 我 是 否 可 以 起 诉 侵 犯 我 隐 私 的 人 或 组 织? 这 取 决 于 你 的 居 住 地 有 四 个 省 ( 卑 诗 省 曼 尼 托 巴 省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和 纽 芬 兰 省 ) 有 隐 私 立 法 ( 隐 私 法 案 ), 这 些 隐 私 法 规 允 许 你 起 诉 侵 犯 你 隐 私 的 人 这 些 法 规 要 求 证 明 该 人 是 故 意 侵 犯 你 的 隐 私 ( 除 曼 尼 托 巴 省 ), 且 无 合 法 理 由 你 不 需 要 为 了 胜 诉 而 证 明 该 隐 私 侵 犯 导 致 你 受 到 伤 害 如 果 胜 诉, 你 可 能 会 获 得 赔 偿 金 在 魁 北 克 省, 你 可 以 根 据 魁 北 克 民 法 和 魁 北 克 人 权 和 自 由 宪 章 提 起 诉 讼, 指 控 你 的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并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7
如 果 你 居 住 在 其 他 省 份 或 地 区, 要 向 法 院 起 诉 并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将 会 更 加 困 难 侵 犯 你 隐 私 行 为 ( 例 如 未 经 你 同 意 就 披 露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状 况 ), 本 身 可 能 不 足 以 对 你 的 雇 主 提 起 诉 讼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目 前 还 是 不 确 定 的, 并 处 于 不 断 发 展 改 进 的 过 程 中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主 要 优 势 在 于 如 果 胜 诉 你 可 能 会 获 得 赔 偿 金 ( 尽 管 数 额 可 能 会 比 较 小 ) 你 可 能 还 可 以 起 诉 那 些 你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机 制 提 起 申 诉 的 人, 包 括 同 事 但 诉 讼 可 能 是 昂 贵 复 杂 而 漫 长 的, 而 且 有 可 能 最 终 并 不 能 为 你 提 供 一 个 解 决 方 案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在 侵 犯 行 为 发 生 后 提 起 诉 讼 也 有 一 个 时 效 期 限, 各 省 / 地 区 有 所 不 同 你 应 该 聘 请 律 师 代 表 你 有 关 各 种 可 选 方 案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律 师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阅 以 下 资 料 : R. Elliott 和 J. Gold 加 拿 大 防 止 基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状 况 的 歧 视 : 法 律 框 架 (Protec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HIV/AIDS status in Canada: The legal framework),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政 策 及 法 律 评 论 2005 年 出 版 ;10(1) 在 线 :www.a idslaw.ca/review 卑 诗 省 公 民 自 由 协 会 (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 隐 私 手 册 (Privacy Handbook),2009 年 出 版 在 线 :bccla.org/privacy-handbook 安 省 人 权 委 员 会 (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相 关 歧 视 的 政 策 (Policy on HIV/AIDS-related discrimination)(1996 年 出 版 ) 在 线 :www.ohrc.on.ca 本 资 料 所 含 信 息 属 于 法 律 类 信 息, 并 非 法 律 意 见 如 需 获 取 法 律 意 见, 请 联 系 你 所 在 地 区 的 律 师 本 资 料 是 主 题 为 加 拿 大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权 利 系 列 手 册 中 的 一 本, 全 系 列 共 八 本, 有 英 文 及 法 文 版 本 资 料 可 在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的 网 站 上 下 载 :www.aidslaw.ca 本 资 料 允 许 被 复 制, 但 不 能 用 于 销 售, 且 Canadian HIV/ AIDS Legal Network 必 须 被 提 述 为 信 息 来 源 方 详 情 请 联 系 Legal Network, 电 子 信 箱 :info@aidslaw.ca 本 资 料 的 原 始 英 文 版 及 法 文 版 由 加 拿 大 公 共 卫 生 署 (Public Health Agency of Canada) 出 资 发 行 本 译 文 版 由 安 省 公 民 及 移 民 部 (Ontario Ministry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出 资 翻 译 本 资 料 所 含 观 点 均 为 作 者 / 研 究 者 的 观 点, 并 不 一 定 体 现 出 资 方 的 观 点 或 政 策 8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2013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