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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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漢 初 黄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研 究 生 : 楊 芳 華 撰 指 導 教 授 : 夏 長 樸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2 論 文 摘 要 黃 老 思 想 在 中 國 學 術 史 上 是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也 在 漢 初 政 治 上 產 生 過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漢 初 的 文 景 治 世, 又 稱 為 黃 老 之 治, 正 可 說 是 黃 老 思 想 實 踐 的 最 佳 寫 照 本 論 文 旨 在 探 討 西 漢 初 年 黃 老 思 想 的 經 世 觀 點, 運 用 在 漢 初 實 際 政 治 中 的 情 況 與 檢 討 藉 此 以 見 黃 老 思 想 中 的 經 世 理 論, 及 黃 老 經 世 觀 與 漢 初 實 際 施 政 結 合 後 的 情 況, 並 綜 合 分 析 出 黃 老 經 世 觀 的 理 論 闕 漏 與 實 際 政 治 相 結 合 後 的 弊 端 希 冀 經 此 研 究 能 對 於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與 黃 老 治 術 相 結 合 的 情 況, 能 有 更 全 面 性 且 深 入 的 瞭 解 本 文 主 要 分 為 五 大 章 : 第 一 章 即 是 序 論, 主 要 是 介 紹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大 要 略 述 前 人 研 究 概 況, 並 將 有 關 黃 老 的 釋 名 及 黃 老 與 道 家 雜 家 和 現 今 所 謂 的 道 法 家 法 道 家 的 關 係 與 觀 念 作 一 分 析 與 釐 清, 並 介 紹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大 要 第 二 章 則 針 對 黃 老 理 論 中 的 經 世 觀 點 加 以 分 析 討 論 藉 此 一 分 析 論 述, 對 於 黃 老 思 想 中 經 世 觀 能 有 清 楚 的 了 解, 便 可 與 漢 初 政 治 的 運 作 互 相 對 照, 從 而 對 於 實 際 施 政 背 後 的 指 導 原 則 能 有 更 明 確 的 認 知 第 三 章 則 承 續 第 二 章 對 於 黃 老 經 世 觀 分 析, 見 理 論 應 對 於 漢 初 在 政 治 實 際 運 用 上 的 情 況 主 要 分 為 法 制 的 定 立 應 對 人 事 與 自 身 修 養 ( 考 核 名 實, 正 靜 修 身 ), 以 及 應 對 政 事 ( 刑 德 並 用, 清 靜 無 為 ) 三 方 面 進 行 觀 察 第 四 章 則 針 對 黃 老 思 想 經 世 觀 理 論 的 闕 漏 與 漢 初 政 治 的 弊 端, 以 及 黃 老 理 論 與 現 實 政 治 結 合 後 未 能 落 實 之 處 三 者, 加 以 檢 討 分 析 通 過 這 三 部 分 的 具 體 探 討, 對 於 黃 老 學 說 與 漢 初 黃 老 之 治 結 合 的 實 際 情 況, 能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了 解 與 掌 握 最 末 第 五 章 則 就 前 所 論, 綜 合 分 析, 作 一 總 結 關 鍵 詞 漢 代 黃 老 黃 老 帛 書 經 世 觀

3 目 錄 目 錄 第 一 章 序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相 關 觀 念 釐 清 3 一 黃 老 釋 名 3 二 黃 老 與 道 家 10 三 黃 老 與 道 法 家 12 四 黃 老 與 雜 家 14 第 三 節 黃 老 學 說 的 形 成 17 第 四 節 研 究 大 要 20 第 二 章 黃 老 思 想 中 的 經 世 觀 21 第 一 節 聖 王 法 道 施 政, 以 法 為 依 歸 23 一 道 為 最 高 準 則 23 二 道 生 法, 聖 王 以 法 治 世 33 第 二 節 聖 王 循 名 責 實, 正 靜 修 身, 無 為 而 治 41 一 循 名 責 實 42 ( 一 ) 綜 論 刑 名 42 ( 二 ) 以 名 實 治 世 44 ( 三 ) 嚴 君 臣 上 下 之 分 48

4 - 2-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二 正 靜 修 身, 清 靜 無 為 54 第 三 節 聖 王 之 治 守 雌 待 時, 刑 德 並 用 57 一 守 雌 待 時 59 二 刑 德 並 用, 文 武 並 行 66 ( 一 ) 刑 德 並 用 66 ( 二 ) 文 武 並 行 文 武 定 義 與 內 涵 以 義 征 戰 69 第 三 章 漢 初 黃 老 人 物 的 治 世 態 度 與 具 體 實 踐 77 第 一 節 著 重 律 令, 以 法 為 治 78 一 漢 初 律 法 的 制 定 因 循 秦 法 79 ( 一 ) 因 循 秦 法 原 因 的 各 家 說 法 及 評 判 79 ( 二 ) 因 循 秦 法 的 六 要 素 90 二 漢 初 以 法 為 治 的 施 行 情 況 93 ( 一 ) 刑 律 的 制 定 與 修 改 言 論 法 令 死 罪 法 令 肉 刑 法 令 103 ( 二 ) 審 慎 司 法 108 三 漢 初 律 法 施 行 的 特 色 110 ( 一 ) 施 政 仁 厚 110

5 目 錄 ( 二 ) 上 下 皆 重 法 114 第 二 節 黃 老 治 術 的 實 踐 ( 一 ) 考 核 名 實, 正 靜 修 身 115 一 文 景 二 帝 以 黃 老 術 任 官 繩 下 116 ( 一 ) 舉 用 賢 人, 採 納 建 言 舉 賢 良 方 正 用 直 言 極 諫 多 用 精 通 刑 名 法 術 之 人 123 ( 二 ) 循 名 責 實, 審 核 臣 下 126 二 漢 初 朝 野 好 黃 老 者 的 應 世 態 度 與 修 養 132 ( 一 ) 文 景 二 帝 反 省 躬 修 反 省 自 惕 躬 修 儉 省 137 ( 二 ) 臣 下 知 機 能 變, 以 退 為 進 知 機 能 變 以 退 為 進 145 ( 三 ) 高 蹈 林 下, 隱 而 不 仕 148 第 三 節 黃 老 治 術 的 實 踐 ( 二 ) 刑 德 並 用, 清 靜 無 為 153 一 刑 德 並 用, 治 務 寬 緩 154 ( 一 ) 君 主 方 面 減 賦 省 税 154

6 - 4-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2. 恤 孤 矜 寡 重 視 農 業 158 ( 二 ) 臣 下 方 面 以 法 為 本 治 務 寬 緩 165 二 因 循 不 擾 民, 清 靜 無 為 166 ( 一 ) 因 循 不 擾 民, 清 靜 治 事 採 清 靜 無 為 治 術 的 原 因 清 靜 無 為 治 術 的 特 點 168 ( 二 ) 君 臣 清 靜 無 為 治 術 的 差 異 對 待 下 屬 方 面 處 理 事 務 方 面 174 第 四 章 漢 初 黄 老 經 世 問 題 的 檢 討 177 第 一 節 黃 老 學 說 理 論 有 所 不 足 177 一 制 訂 法 度 的 理 論 本 身 有 缺 陷 178 二 刑 名 之 術 無 法 具 體 落 實 180 三 過 於 尊 君 卑 臣 產 生 流 弊 182 第 二 節 黃 老 學 說 與 現 實 治 術 結 合 的 差 距 186 一 考 察 形 名 未 能 落 實 187 二 因 應 時 變 未 能 落 實 189 第 三 節 黃 老 學 說 在 施 政 上 的 流 弊 192

7 目 錄 一 社 會 貧 富 不 均 195 二 諸 侯 王 跋 扈 與 外 患 坐 大 200 第 五 章 結 論 207 附 表 兩 漢 黃 老 代 表 人 物 簡 表 215 徵 引 書 目 229

8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章 第一節 序論 研究動機 黃老思想在中國學術史上是一個重要課題 也產生很大的影響 漢初文 景治世 又稱為 黃老之治 這正可說是對黃老思想功績的稱頌 以漢代道 家發展觀之 黃老正是其中的主流 唐代韓愈在 原道 與 讀荀子 二文 中一再指出 黃老于漢 1 清朝洪亮吉在 合刻河上公老子章句郭象莊子 注序 說道 自漢興 黃老之學始盛行 文景因之以致治 武帝之世 竇嬰田蚡雖 好儒 愈推轂王臧趙綰 然勢不能敵也 老子之徒有文子 其書述老 氏之言為多 世亦並尊之 當時上自天子 下及士大夫 內及宮閫 莫不服膺黃老之言 以施諸實事 其尊老子文子也與孔顏並 故王充 論衡 自然篇 曰 以孔子為君 顏淵為臣 尚不能譴告 況以老 子為君 文子為臣乎 老子 文子似天地者也 其尊之若此 蓋黃 老之道 以迄文子述老子之言 實皆能治天下者也 西漢之治 比隆 三代 職是故耳 至漢末 尚祖元虛 治術民風 一切不講 于是始 變黃老而稱老莊 2 近人蒙文通指出 1 馬伯通 韓昌黎文集校注 (臺北 華正書局 1974 年 4 月臺一版) 頁 8 與頁 21 2 (清)洪亮吉 洪北江先生遺集(四) 更生齋文集卷三 (臺北 華文書局影清光緒三年授 經堂重刻本 1969 年 4 月版) 頁 2291

9 - 2-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從漢到唐 思想界是誰家的學說把握霸權 與其說是孔學 毋寧說是 道家還妥貼些 在漢便是黃老 在晉便是老莊 到了六朝又加入了佛 學 3 這些說法一再指出黃老主宰漢初政治 甚至是主宰著漢代道家的發展 然而黃老學說真實面貌 歷年來因書闕有間 缺乏可以明確了解黃老學 說的記載 所以長久以來湮沒不彰 在學界較不為人重視 這樣的情形 到 了一九七三年年底有了極大的轉變 當時在湖南省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 出 土了大批與黃老思想相關且亡佚已久的資料 在學界興起一陣黃老思潮研究 之風 一時之間異彩紛成 單篇論文 專書著作 各類思想史籍中的討論不 勝枚舉 以專書為例 例如 吳光 黃老之學通論 余明光 黃帝四經與黃 老思想 丁原明 黃老學論綱 熊鐵基 秦漢新道家 陳麗桂 戰國時期 的黃老思想 與 秦漢時期的黃老思想 司修武 黃老學說與漢初政治平議 郭應哲 戰國至漢初黃老學說的政治思想 鄭圓鈴 司馬遷黃老理論之研 究 吳賢俊 黃老評議 高祥 戰國末秦漢之際黃老學說之探討 洪進業 西漢初年的黃老及其盛衰的考察 等等 僅以陳麗桂主編的 兩漢諸子研 究論著目錄 二冊4 一九一二年至至二00一年所收的相關論文 就將近七 八百筆 因此 不僅彌補了古代思想史及學術史的許多缺漏 也導正了其中 若干重要的問題 這些研究論著 研究的時間點大體集中於戰國至兩漢 研究的內容 一 部分是著重於對各類關於黃老思想的理論研究 這類著作較少觸及黃老在實 質政治上呈顯的問題 另一部分的研究 是論及了黃老思想與漢代實際政治 的關係 且著重在實際施政的事實上的討論 但對於漢初君主與臣下在黃老 3 蒙文通 中國哲學思想探源 經學導言 諸子 (臺北 臺灣古籍出版社 1997 年 10 月 初版) 頁 41 4 陳麗桂 兩漢諸子研究論著目錄 (臺北 漢學研究中心 1998 年初版)及陳 麗桂 兩漢諸子研究論著目錄 (臺北 漢學研究中心 2003 年初版)

10 第一章 序論 思想影響下 產生在治理政事中實際應用的方法與態度 及其中的緣故 未 能加以深入探究 且多缺乏將實際與理論綜合辨析 再者 漢初學術與施政 都以黃老為主流 雖締造盛世 但在黃老理論與漢初政治實踐上 都有其弊 端 因此最後被儒家取而代之 研究論述中 少有針對黃老檢討者 就算是 有 也常僅限於理論方面 或僅限於實政方面 鮮少有對理論與實政結合後 的不足處加以整合分析者 因此 本文最末檢討黃老學說在理論上與實際政 治操作上兩者的弊端 在檢討二者結合後未能落實之處 以求對於漢初黃老 學說與黃老治術的結合與運作 以及對後世學術與宗教方面的影響 能有更 全面性且深入的了解 兩大部分 便是本書主要的研究動機所在 第二節 相關觀念釐清 一 黃老 釋名 黃老 一詞最早出現在漢代司馬遷的 史記 中 秦代以前 黃自黃 老自老 並沒有黃老並稱的情形 在 史記 之中 黃老 一詞連稱出現十 餘次 或直稱黃老 或將黃帝 老子二者連用 因此 所謂的 黃老 就是 所謂的黃帝與老子的合稱 曾有學者懷疑黃老不是黃帝與老子之稱 如 夏 曾佑認為是 黃老 是老子與黃生的並稱5 而江瑔反駁夏氏之言 謂 或 言黃者為黃生非黃帝 以為黃帝去老子太遠 不宜合而稱之 然黃生雖亦道 家者流 而未嘗著書行事 僅有一二語散見於漢人書中 何足與老子敵 且 黃生為漢人 何以反稱在老子之上 則所稱黃老必非黃生無疑 6又如李長 5 夏曾佑 黃老疑義 收錄於 中國古代史 (臺北 學生書局 1970 年 7 月) 頁 江瑔 論黃老老莊申韓之遞變 收錄於氏作 讀子卮言 (臺北 廣文書局 1982 年 8 月初版) 頁 92-93

11 - 4-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之以為是老子與黃石公合稱7 但無論是黃生或黃石公 應該都不甚正確 而 且東漢王充 論衡 自然 也曾明白說道 賢之純者 黃 老是也 黃者 黃帝也 老者 老子也 8所以 黃老應是黃帝與老子的連稱 顧名思義 黃老思想就是黃帝與老子的思想 只是 老子 一書俱在9 他的思想旨趣明白清楚 但黃帝思想卻眾說紛紜 關於黃帝的事蹟 西漢前 傳世文獻便相當豐富 如 左傳 國語 孫子 莊子 商君書 管 子 鬻子 易繫辭 韓非子 呂氏春秋 新語 新書 淮南 子 山海經 竹書紀年 世本 戰國策 史記 大戴禮記 等 等 隨處可見 一九七二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 孫臏兵法 也有記 載 由此可見 黃帝之說在西漢前相當風行 這些記載之中 黃帝形象是多 樣面貌的 不僅是人間的聖王 也是神話中的神仙 但其中有個共同的特徵 就是各種典章制度的發明與文明的制作 都集於黃帝一身 功業顯赫 成就 非凡 如 國語 就記載 黃帝能成命百物 以明民共財 10司馬遷寫 五 7 李長之 司馬遷之人格與風格 (臺北 漢京文化公司 1983 年 9 月) 頁 9 8 黃暉 論衡校釋 (北京 中華書局 1995 年 5 月初版) 卷十八 自然 頁 關於 老子 一書問題 相傳 老子 一書由老耼所作 孔子問禮於老耼 事見 史記 孔子世家 禮記 曾子問 孔子家語 觀周 等書 二千餘年來 大都認定老耼早於 孔子 因而 老子 早於 論語 民國初年 胡適之 中國哲學史大綱 自老子講起 此 舉引發梁啟超懷疑 老子 成書在戰國末 論文一提出 這問題的爭議油然而生 學者有 主張春秋末的 也有主張戰國時的 所有問題圍繞在 老子 一書是否老耼親著 書與人 是否能夠合一 老子 應成書於何時等等 詳細意見可參見 古史辨 第四冊與第六冊 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 老子 成書的問題隨著出土文物 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長沙馬王堆 帛書 老子 出土 至少證明至晚到了韓非之時 老子 已有較為完整的本子流傳 且編 排方式與今本不同 今本是道經在前 德經後 帛書 老子 是德經在前 道經在後 又 近年發現郭店楚墓竹簡的 老子 節抄本 據推斷該墓年代為戰國中晚期偏晚(參見 荊門 郭店一號楚墓 收錄於 文物 1997 年第 7 期) 所以 老子 成書年代應略早於墓葬年 代 所以 推測至晚在戰國中期 老子 便廣為流傳 儘管今日對於 老子 的成書作者 以及年代仍未有一定論 但對本文而言 黃老思想是建立在 老子 思想基礎上發展而來 確無疑義 因此此處便以 老子 一書為理論基礎 其他相關問題 則不多加討論 10 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點校 國語 (臺北 里仁書局 1981 年 12 月初版) 卷四 魯

12 第一章 序論 帝本紀 敘述黃帝時說 維昔黃帝 法天則地 四聖尊序 各成法度 11即 認為黃帝效法天地 開創各種制度 四聖承緒 各有所作 史記 五帝本紀 記載黃帝的制作 軒轅之時 神農氏世衰 諸侯相侵伐 暴虐百姓 而神農氏弗能征 於是軒轅乃習用干戈 以征不享 諸侯咸來賓從 而蚩尤最為暴 莫 能伐 炎帝欲侵陵諸侯 諸侯咸歸軒轅 軒轅乃修德振兵 治五氣 蓺五種 撫萬民 度四方 教熊羆貔貅貙虎 以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 三戰 然後得其志 蚩尤作亂 不用帝命 於是黃帝乃徴師諸侯 與 蚩尤戰於涿鹿之野 遂禽殺蚩尤 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 代神農氏 是為黃帝 天下有不順者 黃帝從而征之 平者去之 披山通道 未 嘗寧居 東至於海 登丸山 及岱宗 西至於空桐 登雞頭 南至於 江 登熊 湘 北逐葷粥 合符釜山 而邑於涿鹿之阿 遷徙往來無 常處 以師兵為營衛 官名皆以雲命 為雲師 置左右大監 監於萬 國 萬國和 而鬼神山川封禪與為多焉 獲寶鼎 迎日推筴 舉風后 力牧 常先 大鴻以治民 順天地之紀 幽明之占 死生之說 存亡 之難 時播百榖草木 淳化鳥獸蟲蛾 旁羅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 勞勤心力耳目 節用水火材物 有土德之瑞 故號黃帝 12 從發明武器 研習戰術 到統一各部落 建國定都 建立兵制與官制 訂定 立法 行封禪等等 幾乎所有典章制度皆歸諸於黃帝 這些記載反映出 黃 帝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 具有無所不能的本事 且具有崇高無上的地位 會 有這樣的情形 並非一蹴即成 而是當時人人競相推闡標榜後的結果 語上 頁 (漢)司馬遷撰 (劉宋)裴駰集解 (唐)司馬貞索隱 (唐)張守節正義 史記 (十) (北 京 中華書局 2002 年 3 月第二版)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3310 以下簡稱(漢) 司馬遷撰 史記 12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一) 卷一 五帝本紀 頁 3-6

13 - 6-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司馬遷曾說先秦時期 百家言黃帝 13 戰國時期 諸子争勝 為強化 自己學說的權威性與合法性 以便取得國君的採用 諸子普遍有採取託古立 言的方式 所謂 言必稱先王 語必道上古 慮事時計 飭先王之成功 語 其敗害 以恐喜人主之志 以求其欲 這種語必上古 貴古賤今的特性 如同王充所言 俗好高古而稱所聞 前人之業 菜果瓜甜 後人新造 蜜酪 辛苦 14當時號稱顯學的儒 墨二家 言必稱堯舜 行必尊夏禹 各家為了 與這兩派競爭 便將學說上託到更久遠的黃帝身上 淮南子 修務 說 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賤今 故為道必託之神農 黃帝而後能入說 亂世 闇主 高遠其所從來 因而貴之 15 這便是有感於戰國以來 託古之風盛行而發 當時掛名黃帝的著作甚多 據 漢書 藝文志 著錄 黃帝書分佈極廣 包括道家四種 黃帝四經 四篇 黃帝銘 六篇 黃帝君臣 十篇 雜黃帝 五十八篇 陰陽家一種 黃 帝泰素 二十篇 小說家一種 黃帝說 四十篇 兵陰陽一種 黃帝 十 六篇 天文一種 黃帝雜子氣 三十三篇 曆譜一種 黃帝五家曆 三十 三卷 五行一種 黃帝陰陽 二十五卷 雜占一種 黃帝長柳占夢 十一 卷 醫經二種 黃帝內經 十八卷 黃帝外經 三十七卷 經方一種 泰 始黃帝扁卻俞拊方 二十三卷 房中一種 黃帝三王養陽方 二十卷 神仙 四種 黃帝雜子步引 十二卷 黃帝歧伯按摩 十卷 黃帝雜子芝菌 十 八卷 黃帝雜子十九家方 二十一卷 共十二類十九種之多 這些著作多已 亡佚 內容無法確切得知 不過由上觀之 儒 墨二家並未見依託黃帝立言 之作 既然依託黃帝立言的著作如此廣佈 為何卻獨與 老子 合稱而不與其 1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一) 卷一 五帝本紀 頁 黃暉 論衡校釋 卷十三 超奇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8 月初版) 卷十九 修務 頁 2008

14 第一章 序論 他諸子合稱呢 更何況 老子 屬於南方楚地的著作 黃帝則屬於北方的傳 說 二者以地域性而言也相差甚遠 為何二者會互相結合 勞思光對此認為 這是一個極難解釋的問題 勉強可以提出的解釋是 此種文件造出之時 南 北傳統對立已經消失 換言之 黃老 連在一起 是很晚的事 稷下各學派 已有 黃老 之說 16 郭沫若曾主張 由於戰國齊地統治者尊黃帝為高祖 故培植昌盛於齊的黃老之學亦假黃帝之名 17這說法是自田氏篡齊之後改宗 為了讓自己成為名正言順的合法政權 所採取的文化政策 這完全是著眼於 現實政治的考量 但更進一步要考慮的是 先秦諸子各家並沒有以統治者的 始祖為學派名稱的例子 多半是與所依託者有思想上的聯繫才依託之 換言 之 黃帝與老子連稱 除了政治因素外 彼此應是在思想上有某種程度的關 聯性 猶如孔孟 孟荀 老莊 申韓之類這樣的並稱 皆著眼於此 老子 在 漢書 藝文志 中屬於道家類 而黃老的 黃帝 所指的應是著錄於道 家類者 而 老子 與道家類的黃帝之書 也應該有思想共通之處 18 漢書 藝文志 道家類的黃帝書目共計有四種七十八篇 班固在 黃帝君臣 下注 起六國時 與 老子 相似也 19 可見黃帝書本身思想是與 老子 相 近 這便表示黃帝與 老子 合流並稱黃老 是有思想基礎的 不是出於偶 然 夏曾佑曾指出黃老興於文景之際 其實必有以黃帝 老子 之書合而為 一的學說 學既盛行 謂之黃老 日久習慣 成為名辭 20而一九七三年長沙 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的黃老帛書與 老子 合卷便可證明夏氏所言極是 也 更清楚 史記 中數言的 黃老 內容 可惜的是因道家中黃帝書多散失亡 佚 以致於幾千年來對於所謂的 黃老 思想無法明其真相 也因如此 在 16 勞思光 帛書資料與黃老研究 收錄於 華梵文思想專輯 (臺北 華梵大學) 頁 郭沫若 稷下黃老的批判 收錄於氏作 十批判書 (北京 東方出版社 1996 年 9 月初版) 頁 王曉波 漢初的黃老之治與法家思想 食貨月刊 十一卷十期 1982 年 2 月 頁 7-31(總 頁碼 ) 19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六) 卷三十 藝文志 頁 夏曾佑 黃老疑義 收錄於 中國古代史 頁 338

15 - 8-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黃老帛書出土前 論黃老大多以 老子 之學加以解釋 這樣會造成對於黃 老理論的解釋失之毫釐 謬之千里 至於黃老思想所指的是何種學說 目前學界基本上有兩種意見 一是認 為黃老為黃帝與 老子 的思想 而黃帝與 老子 二者思想是判然若分 黃歸黃 老歸老 另一派則是主張黃老既不同於老 也不同於黃 是一種新 興的學說 以下則對兩種說法詳述之 前者說法是主張黃學與老學在先秦時 本分屬於兩個不同流派 但到了 漢代則為之一變 將黃老混同 如 史記 中首出現 黃老 一詞 便是證 明 因此致使後世學者步趨漢人之後 黃老並提 不加分辨 以為當然 21並 且認為 黃老 這個名稱相當不科學 正確名稱應稱為 黃帝 或 黃學 22 此一說法 固有其理據 但卻有其偏差之處 原因之一 從 漢書 藝文志 所著錄的黃帝書並看不出所謂黃帝之學的特性 只可得見當時諸子百家托言 黃帝的盛況 依附於各家的黃帝 呈現多樣風貌 各具不同 李零則認為黃 帝書不是一種書 而是一類書 其主體是數術方技 23但判斷能否成為一家之 學的基本條件之一 便是看其思想是否是一個完整而嚴密的系統 顯然所謂 的黃帝之學若真存在 那是欠缺這樣一個條件 原因之二 從目前公認代表 黃老思想的黃老帛書內容看來 四篇佚文中 十大經 以 老子 思想為基 礎 託言黃帝 可視為黃學之作 但其他三篇 於各方面觀之 皆與 十大 經 同屬一類作品 但這三篇文中並未稱黃帝 這樣是否屬於黃學 不無疑 義的 若要確立一個 黃學 系統 實質上是有困難之處 而且 若一味以 黃學統攝所謂的黃老之說 卻忽略黃老由 老子 之說發展出來的部分 也 是有失偏頗 不若以黃老並稱較為適當 21 余明光 黃帝四經與黃老思想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8 月初版) 頁 余明光 黃老思想初探 中國哲學史 1985 年第 5 期 23 李零 說 黃老 道家文化研究 第五輯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4 年 11 月

16 第一章 序論 至於後者說法 是較為符合實際情況 這一點從黃老帛書便可印証 24基 本上 四篇黃老帛書屬於同一類著作 其中有依託黃帝立言者 也有未託黃 帝立言者 但共同的特徵 是四篇的重要觀念皆從 老子 而來 另外還吸 收多家的思想 所以 已經不同於 老子 之說 是屬於另一派思想 據此 可明白帛書中甚至是道家類託言黃帝者 是以老學為其主體 於形式上有黃 帝之名 內容則有老學之實 並且雜揉眾家之言 因此 黃老之說 不屬於 黃學 也不屬於老學 而是自成一家的學派 另外 以 老子 思想為主體 託黃帝立言者 稱為黃老固無疑義 但 若未託言黃帝 而性質卻與黃老之說相近者 是否可視為同一類作品 這答 案是肯定的 因為黃帝老子的合流 一開始可能是此派學者拿黃帝當作旗號 以便於推銷自己的學說 時間一久 大家習以為常 學者便不必成天將黃帝 掛於嘴邊 在這期間 以 老子 為主體的思想逐漸變化 例如 強調 老 子 某些觀念 並將其深化或轉化 或吸收了其他學派的思想加以融合等等 這些變化 他們便可歸之於所謂的黃帝思想 黃老思想因此形成 因此 未 託言黃帝的著作 也可視為黃老思想的典籍 以近年許多學者公認的黃老作 品為例 如 管子 四篇 文子 等 便是無依託黃帝之名的作品 綜上所述 黃老雖是黃帝 老子 學說的合稱 但並不單純等於黃帝或 老子 的學說 它既涵攝 老子 之學 也涵攝了黃帝之言 而其中所謂 的黃帝之學 是要屬於道家一系的才可算是黃老之說的作品 重要的是 它 是在 老子 思想為基礎上 建立的另一新興學說 24 黃老帛書尚未出土以前 楊向奎已經指出 黃老學派既不同於 莊子 也不完全同於 老 子 而是在新基礎上改變了 老子 (其說詳見氏作 論西漢新儒家的產生 收錄於 中 國古代學論叢 [臺北 帛書出版社 1985 年 7 月初版]) 又如吳光所言 司馬遷心目 中的 黃老 已不僅是黃帝與老子兩個人名的並列 而是一種有別於老子之學的新學說 黃老之學 的稱謂了 見氏作 黃老之學通論 (浙江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5 年 初版) 頁 110

17 - 10-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二 黃老與道家 先秦學術 本不分學派 當時僅以家學或某氏之學的型態流傳 是舉人 不以家數 例如 莊子 天下 尸子 廣澤 荀子 非十二子 荀子 解蔽 荀子 天論 韓非子 顯學 呂氏春秋 不二 即可得知 以 家 為學派名稱最早見於 戰國策 趙策二 蘇子謂秦王 夫刑名之家 皆曰 白馬非馬 也 已如白馬實馬 乃使有白馬之為也 25首先將學派定 名 並有系統的劃分歸類者 是司馬談 論六家要旨 司馬談將先秦學術歸 統為道 儒 墨 法 名 陰陽六家 而後班固依據劉向與劉歆父子的說法 在六家之外增加了縱橫 農 雜 小說四家 共分為十家 無論是六家或十 家 都是漢朝人所整理 分類的結果 這正可代表了漢人眼中的學術觀念 但於先秦時 各思想家並沒有自覺提出宗派或成為學術集團的意識 道家也 不例外 但不能因此便說學派不存在 道家 一詞首見於 史記 陳丞相世家 我多陰謀 為道家之所禁 26 在漢代 據司馬談之說 道家就是道德家 由黃老帛書出土之後 可證明 司馬談分類的道家 並不是先秦老莊的道家 而是今日所謂的黃老道家 看 史記 中對於所謂 道家 的敘述 道家使人精神專一 動合無形 贍足萬物 其為術也 因陰陽之大順 采儒墨之善 撮名法之要 與時遷移 應物變化 立俗施事 無所不 宜 指約而易操 事少而功多 道家無為 又曰無不為 其實易行 其辭難知 其術以虛無為本 以 因循為用 無成勢 無常形 故能究萬物之情 不為物先 不為物後 故能為萬物主 有法無法 因時為業 有度無度 因物與合 故曰 聖 人不朽 時變是守 虛者道之常也 因者君之綱 也 群臣並至 使 25 (漢)劉向集錄 戰國策 (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98 年 3 月第 2 版) 卷十九 趙二 秦 攻趙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2062

18 第一章 序論 各自明也 其實中其聲者謂之端 實不中其聲者謂之窾 十窾言不聽 奸乃不生 賢不肖自分 白黑乃形 在所欲用耳 何事不成 乃合大 道 混混冥冥 光耀天下 復反無名 凡人所生者神也 所托者形也 神大用則竭 形大勞則敝 形神離則死 死者不可復生 離者不可復 反 故聖人重之 由是觀之 神者生之本也 形者生之具也 不先定 其神 而曰 我有以治天下 何由哉 27 這二段描述了司馬談所謂 道家 的特徵 一是兼具各家思想優點 無所偏 執 是一種超越所有學說的思想 二是它屬於一種 術 而且是一種 君術 三是雖說道家屬於一種君術 但仍注重個人修養 強調神形合一 以上三點 就二 三點而言 與先秦道家的 老子 莊子 較為相關 但是 老子 莊子 絕非儒 墨 名 法 陰陽等學說的集大成者 所以 顯然司馬談 所謂的 道家 不同於 老子 莊子 而是如徐復觀所言 漢初所承繼 的戰國中期以後的道家思想 乃屬於黃老並稱的這一系 28 是屬於黃老道 家一系的思想 至於 漢書 藝文志 所謂的道家觀念 則是 道家者流 蓋出於史官 歷記成敗存亡禍福古今之道 然後知秉要執 本 清虛以自守 卑弱以自持 此君人南面之術也 合於堯之克攘 易 之嗛嗛 一謙而四益 此其所長也 及放者為之 則欲絕去禮學 兼 棄仁義 曰獨任清虛可以為治 29 班固所言的道家特徵 積極進取的南面之術是黃老特色之一 但若以 及放 者為之 則欲絕去禮學 兼棄仁義 一言觀之 黃老並沒有如此 這比較 像是先秦 老子 與 莊子 再三強調的部分 尤其是 莊子 它將出仕視 之為牢籠 並認為仁義禮學只會增加社會的紛亂而已 因此 可推知班固所 27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徐復觀 兩漢思想史 卷二 (臺北 學生書局 1989 年 9 月初版)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五) 卷三十 藝文志 頁 1732

19 - 12-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謂的 道家 應比司馬談所謂的 道家 包含更廣 再者 觀 漢志 所著 錄的道家典籍 更可清楚看到總共三十七家 九百九十三篇 可以清楚的分 為幾個系統 一是託名輔弼名臣之作 例如 伊尹 太公 辛甲 鬻 子 管子 等 二是以 老子鄰氏經傳 以下 文子 子 關尹子 莊子 列子 等為一系者 三是託黃帝名之著作 例如 黃帝四經 黃 帝銘 黃帝君臣 雜黃帝 力牧 等 它們雖盡列於道家 但彼此之 間 又不盡相同 基本的相同處 是在於 道論 這一範圍 其餘仍有所差 異性 黃老道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 綜上所論 漢志 中所謂的道家 是個共名 遠比黃老道家的範圍更加 寬廣 黃老道家是被包含在其中 所以 就班固而言 黃老是道家的其中一 支 但卻不能代表整個道家 所以 如 漢書 司馬遷傳 中針對司馬談 論 六家要旨 的評語說 又其是非頗謬於聖人 論大道則先黃老而後六經 30 班固就是認為黃老只是道家的一個支派 才因此將司馬談所稱的 道家 改 稱為黃老 莊子 與黃老都是以老學為根基 但各自表現了不同的趨向與觀 點 所以 黃老並不全是先秦老莊的原始道家 而是道家在演變過程中分化 出來的思想 三 黃老與道法家 近年來 許多學者對於黃老道家有一種看法 認為它是道家與法家的統 一 或說黃老之學是一個比 老子 道家積極 比韓非法家平穩的獨具特色 的思想體系31 抑或說黃老是溫和的法家 而法家是激進的黃老32 所以將黃 30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九) 卷六十二 司馬遷傳 頁 馮友蘭 中國哲學史新編 (二) (臺北 藍燈文化事業公司 1991 年 12 月初版) 頁 210

20 第一章 序論 老定名為 道法家 或 法道家 黃老道家之所以會被稱為 道法家 或 法道家 原因莫約有三 第一 由於黃老帛書的思想中 道家與法家思想色彩濃厚 例如 經法 開宗明義 就闡明道法的關係 第二 法家強調的刑名觀念 可說是黃老帛書治術中強 調的手段與特點 而 史記 中對許多法術刑名之士的記載 如 申不害 慎到 韓非等 或言學黃老 又或言其本歸於黃老 莫不與黃老道德扯上關 係 第三 漢初於政治上運用黃老術 諸多政治手段帶有濃濃的法家氣息 由於以上三點 近年許多學者稱黃老為 道法家 或 法道家 但純就學術發展的立場而言 道法家 或 法道家 並不足以代表整個 黃老思想 之所以特別突出這種傾向 實在是出於政治的選擇 成為主流思 想罷了 秦統一中國 以法為教 漢承秦制 亦以法為據 只是秦行苛法 人民缺乏喘息的機會 漢有鑑於此 採取黃老柔術 以寬緩態度對待 因此 消弭了法家嚴苛的弊端 形成治世 若將黃老思想稱為 道法家 或 法道 家 會變得只從表面看黃老 而不是從整個宏觀角度發展來看黃老 如同丁 原明所言 根據馬王堆出土的 黃老帛書 的內容 而斷定黃老學是道 法 結合 甚至認為黃老學就是道法家 實際上是以特定發展階段的黃老學去規 定整個黃老學 是把整個黃老學的歷時性存在狀態當作黃老學的結構完整 體 33 黃老是一種思潮 是一種學術現象 雖有以道家與法家思想為主體的傾 向 但並不能因此就以 道法家 或 法道家 代表黃老的完整體系 例如 近年出土的竹簡 文子 也是另一項研究黃老的重要資料 文中表現的是濃 厚的儒家特色 反而缺乏法家論點 黃老本身就融合眾家特點 若將黃老稱 為 道法家 或 法道家 只是反映了黃老之學的某一個側面 並不足以涵 32 張純 王曉波撰 韓非思想的歷史研究 (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4 年 12 月第 3 刷) 頁 丁原明 黃老學論綱 (濟南 山東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12 月第 1 版) 頁 25

21 - 14-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括整個黃老學說的面向 因此以這樣名稱定義黃老 是較不恰當的 四 黃老與雜家 對於黃老的另一種分派 是認為黃老即所謂的雜家 這說法其來已久 起因於司馬談 論六家要指 將先秦學術分為六家 其中對於道家的形容 其 為術也 因陰陽之大順 採儒墨之善 撮名法之要 與時遷移 應物變化 立俗施事 無所不宜 指曰而易操 事少而功多 34班固 漢書 藝文志 於司馬談的基礎上增列四家 對於雜家的敘述 其云 兼儒 墨 合名 法 知國體之有此 見王治之無不貫 此其所長也 35兩相對照 道家與雜家敘 述的文辭 相類甚多 陳述的特色相近 都是以融合各家之所長為最大特點 兩相比較二說 引起多人討論 如 隋書 經籍志 說 雜者 兼儒墨之道 通眾家之意 以見王者之化 無所不冠者也 古 者 司史歷記前言往行 禍福存亡之道 然則雜者 蓋出於史官之職 也 放者為之 不求其本 材少而多學 言非而博 是以雜錯漫羨 而無所歸指 36 明顯將 漢書 藝文志 中的雜家與道家結合起來作解釋 胡適說 道家 一個名詞 專指那戰國末年以至秦漢之間新起來的 黃老之 學 37 又說 雜家是道家的前身 道家是雜家的新名 漢以前的道家可叫做雜家 34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三 0 太史公自序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六) 卷三十 藝文志 頁 (唐)魏徵 隋書 (四) (北京 中華書局 1987 年 12 月) 卷三十四 志第二十九 經 籍三 頁 胡適 中國中古思想史長編 (上海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3 月初版) 頁 25

22 第一章 序論 漢以後的雜家應叫做道家 38 所以 胡適將道家與雜家等同起來 王叔岷也說 司馬談 論六家要指 並論及道家與其他五家之關係云 道家 其為術也 因陰陽之大順 采儒 墨之善 撮名 法之要 是道家 兼取陰陽 儒 墨 名 法五家之長 惟此所謂道家 實乃雜家 39 這裡也是認為 論六家要指 的道家與 漢書 藝文志 的雜家有相契合之 處 因此認為司馬談所謂的道家就是班固所謂的雜家 班固所謂的雜家 是否就是司馬談所謂的道家 也就是黃老呢 這可從 兩方面觀之 第一 從司馬談與班固之說作比對 論六家要指 與 漢志 所描述之處固然有所雷同之處 但在細究之後 仍有根本上的差異 班固說 雜家 慢羨而無所歸心 40正點出了 雜家是個拼湊各家思想 卻沒有一個中 心主旨的思想 反觀司馬談所言 其所謂的 道家 是以無為作為思想的基 本綱領 然後融合儒 墨 名 法 陰陽等的特點 這樣觀之 雖同樣是綜 合各家之所長 司馬談的道家是有個中心指標在領導 班固的雜家則沒有一 個最終思想為依據 所以肯定黃老道家不等於雜家 第二 從目錄學的角度 看 漢書 藝文志 的分類 分出雜家或有些不妥 歸納學派 自有其依據 的一個準則 以班固而言 一些是以學派思想上作為歸屬 例如 儒 墨 道 名 法 陰陽等家 一些則是以職業的同屬性為原則的 例如 縱橫家 農家等 雜家則似乎是因不知如何歸屬 便將融合各家思想的著作 通通為 其設立一派以便歸類 既然沒有一個主軸思想或內在體系 自然很難成家立 派 所以江瑔曾說 古人著書必抱著一定之宗旨 貫徹初終而後足以成一家之言 若雜則 38 胡適 中國中古思想史長編 頁 王叔岷 司馬遷與黃老 臺大文史哲學報 第三十期 1981 年 12 月 頁 40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五) 卷三十 藝文志 頁 1732

23 - 16-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非家 家則不雜 豈有駁雜不純之學而可以名家者乎 41 梁啟超也說 既謂之雜 則以不復能成家 雜家者流 一語 既病其不辭矣 42 並且進一步批評 劉歆 七略 踵談之緒 以此六家置九流之前六 然以通行諸書未能 盡攝也 則更立縱橫 雜 農 小說四家以廣之 彼為目錄學上著錄 方便計 原未始不可 若繩以學術上分類之軌則 則殊覺不倫 縱橫 為對人談說之資 絕無哲理上根據以為之盾 云何可以策諸道術之林 農為專技 與兵 醫等 農入九流 則兵 醫何為見外 若以許行唱 並耕論而指為農 然則墨家 以跂蹻為服 亦可指為 織縷家 耶 至如雜與小說 既不名一家 即不得復以家數論 此又其易見者矣 故 七略 增多家數 雖似細密 實乖別裁 其不逮談也審矣 43 梁啟超認為縱橫家無哲理上的根據 不當成家 同理可証 雜家自學術角度 觀之 也是同樣不應存在 今學者牟鍾鑑說 先秦秦漢無雜家 隋唐以下有 雜著而無雜家 44這意見是相當的中肯 若雜家不可說是一個家派 那黃老 與雜家是否為同一家 則無須再論 41 江瑔 論雜家非駁雜不純 收錄於氏作 讀子卮言 頁 梁啟超 漢書藝文志諸子略考釋 收錄於氏作 飲冰室專集 之八十四 (北京 中華 書局 1989 年 3 月) 頁 2 43 梁啟超 司馬談論六家要旨書後 收錄於氏作 飲冰室專集 之八十二 頁 2 44 牟鍾鑑 呂氏春秋道家說之論證 道家文化研究 第十輯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6 年 8 月) 頁 315

24 第一章 序論 第三節 黃老學說的形成 一個思想的形成 必定與當時的時代環境息息相關 先秦諸子的產生 便是古代社會大變動下的產物 春秋之際 周室衰微 已無法號令諸侯 因 此大欺小 強凌弱 進入戰國時期更為紛亂 各國為了能使國家富強 希望 能有好的治國方略 而春秋時期 社會變動 官學流入民間 教育逐漸普及 許多才智之士希望能貢獻所學 於政治上嶄露頭角 因此開始周遊列國 干 譽諸侯 雖說彼此主張不同 但共同唯一的出發點 就是要使國富民強 因 此諸子百家應運而生 呈現百家爭鳴的局面 古代學術本是渾一不分 到了春秋戰國之時 道術為天下裂 初始 各 派界域壁壘分明 儒 墨相非 道 法互不相容 爭論劇烈 各派特色一目 了然 即使同一派 也因彼此觀念不同而相互攻訐 儒分為八 墨離為三正 可說明這樣的情形 然而 天下一致而百慮 同歸而殊途 諸子彼此是可相 互會通 並行不悖 到了戰國中期以後 各家各派 雖相互辯論 但也相互 影響 逐漸有相互融合 截長補短的情形出現 已非像初始那樣的絕對對立 到了戰國晚年 這樣情形更為明顯 雖彼此還是有分派別 但內部卻有相當 大的改變 黃老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中產生 黃老學說 依今日所存的記載觀之 可知其是立於 老子 的基礎上發 展而來 黃老 合稱就目前所知 雖晚至漢代才出現 但黃帝與 老子 的 理論結合 具 史記 推測 早在戰國中期 齊國的稷下學宮興盛時就已發 生 所謂 稷下學宮 是指設置在齊國國都臨淄的稷門之下 因而稱之 根 據徐幹 中論 亡國 的說法45 稷下學宮創始於齊桓公( B.C.)之時 45 梁榮茂 徐幹中論校證 附徐幹思想研究 (臺北 牧童出版社 1980 年 5 月) 亡國 頁 132

25 - 18-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經過威王 宣王 湣王 襄王等百餘年經營 成為先秦時期最重要帶有政治 性質的學術團體 史載齊宣王在位十餘年間 齊國成為學者薈萃的中心 是 稷下學宮最興盛的時代 根據 史記 所言 其將黃老與稷下相聯繫 二者 應是有相當密切的關係 在今日可考的稷下學者中 有許多人是與黃老道德 術有關 例如 宋銒 尹文 慎到 田騈 接子 環淵等 可見黃老思想在 稷下學宮是主流思想之一 目前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這些稷下黃老學者所學的來源 但由他們活 動的情形 可由三方面推測與黃老的形成有關 一者 稷下學者來自各地 足見黃老應在齊地之外就有此學說 而且當 時稷下人才聚集 許多在學術居執牛耳地位者 或多或少都在臨淄待過 以 至於以齊地為中心 勢力與影響力最大 況且黃老之稱既然與田叔篡齊有關 相信黃老在齊地有一定的重要性 另外 史記 樂毅列傳 記載 樂臣公善修黃帝老子之術 顯聞於齊 稱賢師 樂臣公學黃帝 老子 其本師號曰河上丈人 不知其所出 河上丈人教安期生 安期生教毛 翕公 毛翕公教樂瑕公 樂瑕公教樂臣公 樂臣公教蓋公 蓋公教於 齊高密 膠西 為曹相國師 46 日人瀧川龜太郎在 史記會注考證 春申君列傳 注中引俞樾的話 黃歇曰 臣聞物至則反 冬夏是也 致至則危 累棋是也 蔡澤曰 日中則移 月滿則虧 物盛則衰 天地之常數也 趙高曰 秋霜降者 花草落 水搖動者萬物作 此皆黃老之說 蓋自河上丈人傳安期生 安期生三傳而至樂臣公 樂臣公傳蓋公 為曹參師 而田叔亦學黃老 於樂臣公 戰國楚漢之際 相傳不絕 漢初黃老 其來者由矣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七) 卷八十 樂毅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臺北 萬卷樓出版社 1966 年 10 月初版) 卷七十八 春申君列傳 頁 966

26 第 一 章 序 論 由 此 可 看 出 黃 老 思 想 在 其 地 有 一 定 的 傳 承, 也 同 時 指 出 黃 老 思 想 在 戰 國 中 晚 期 流 衍 的 情 形 二 者, 稷 下 學 者 主 要 工 作 之 一, 在 於 為 齊 國 的 政 治 提 出 建 言 齊 國 君 主 在 不 干 預 言 論 之 下, 稷 下 學 者 觀 點 紛 歧, 相 互 辯 難, 因 此 更 促 進 彼 此 交 流, 可 以 截 人 之 長, 補 己 之 短, 居 處 於 這 樣 的 氛 圍 中, 兼 合 式 甚 至 集 大 成 式 的 思 想 家 與 著 作 紛 紛 出 現, 如 : 田 騈 慎 到 二 人, 莊 子 天 下 將 兩 人 列 入 道 家, 荀 子 非 十 二 子 則 列 為 法 家, 而 漢 書 藝 文 志 則 將 田 騈 列 入 道 家, 將 慎 到 列 入 法 家, 這 是 因 為 二 人 學 說 兼 具 道 家 法 家 特 色 之 故 又 如 : 管 子 一 書, 表 現 稷 下 學 術 的 概 況, 漢 書 藝 文 志 列 入 道 家, 而 隋 書 經 籍 志 則 列 入 法 家, 但 通 觀 全 書 內 容, 是 以 道 家 與 法 家 作 為 基 調, 但 其 中 卻 不 乏 儒 家 陰 陽 家 兵 家 縱 橫 家 農 家 等 思 想, 可 說 博 雜 眾 說, 集 眾 家 之 說 的 著 作 所 以 黃 老 思 想 便 是 在 這 樣 環 境 下, 所 產 生 的 具 集 大 成 特 質 的 思 潮 三 者, 稷 下 學 術 是 具 政 治 性 的, 所 以 相 當 講 究 現 實 實 用 性, 各 家 為 了 能 施 之 於 政 治 的 實 際 運 作, 學 說 不 但 需 具 有 可 行 性, 且 需 求 其 全 面 性 在 學 術 上, 一 家 之 言 固 然 言 之 成 理, 但 為 了 保 持 學 說 的 一 慣 性, 必 定 有 所 堅 持 原 則, 但 有 時 過 於 絕 對 的 堅 持, 便 成 為 一 偏 之 見 尤 其 到 了 戰 國 晚 期, 局 勢 趨 於 一 統 的 情 況, 各 家 學 派 自 然 也 會 為 因 應 實 際 需 求, 逐 漸 不 再 標 榜 一 家 之 言, 而 是 往 融 合 統 一 方 向 前 進 其 中 以 彭 蒙 宋 銒 尹 文 慎 到 田 騈 接 子 季 真 環 淵 等 與 道 家 關 係 密 切 者 居 於 優 勢 地 位 他 們 為 因 應 齊 國 需 求, 他 們 基 本 上 以 老 子 思 想 為 基 點, 融 合 各 派 思 想, 將 之 分 化 與 重 組, 而 形 成 能 完 全 適 應 現 實 政 治 需 求, 為 統 治 者 服 務 的 全 新 的 道 家 思 想 這 一 派 的 道 家 思 想 就 是 黃 老, 黃 老 在 稷 下 興 盛 之 餘, 即 可 能 藉 由 稷 下 傳 播 到 其 他 地 區, 最 終 成 為 戰 國 末 秦 漢 之 際 的 主 流 思 想 以 上 則 為 黃 老 思 想 形 成 與 發 展 的 大 致 情 形

27 - 20-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第四節 研究大要 本書主要共分成五大章 第一章是序論 主要是將一些前人研究概況作 一略述 並將有關黃老的一些疑點作一分析與釐清 再介紹本書的大要 第 二章 則先就黃老思想中的經世觀點加以分析 並以今本 老子 略作比較 藉由此可知黃老道家由 老子 承接而來的發展與轉變 並能清楚了解黃老 學說中的經世觀點與治術 第三章 就史籍的記載 分析漢初朝野的黃老代 表人物 如何運用黃老治術修身與治國 並與黃老理論相對照 詳論理論與 漢初政治實際上的結合運用 第四章 針對黃老思想經世觀理論的闕漏與漢 初政治的弊端 以及黃老理論與現實政治結合後未能落實之處三者 加以檢 討分析 最末一章則就前所論 綜合分析 作一總結 並於最後附上兩漢黃 老代表人物簡表以供參考 於此 有兩點要說明 第一 本文的行文 所採取的人名皆參考梁啟超 清代學術概論 序中的說法48 直書作者名 不用別號 也不加稱謂 第二 黃老帛書中 十大經 一篇的定名有 十大經 與 十六經 二名的爭議 由於與論文內容較無關聯 因此不予討論 本文關於黃老帛書 筆者所引用 的版本是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著的 馬王堆漢墓帛書 由北京文物出 版社出版 1974 年 9 月第 1 版的版本 書中稱此篇為 十大經 因此 以下 引用部分 皆從其定名 48 梁啟超言 篇中對於平生所極崇拜之先輩 與夫極尊敬之師友 皆直書其名 不用別號 從質家言 冀省讀者腦力而已 見氏作 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 (附 清代學術概論 )(臺 北 里仁書局 2000 年 5 月 30 日初版二刷) 頁 4

28 第二章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21-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黃老道家思想上承先秦道家老子思想為主軸 繼而融合儒 墨 名 法 等其他學派思想 集眾家之所長 完成其學說理論架構 誠如 漢書 藝文 志 評論道家所言 此君人南面之術 1又如司馬談 論六家要旨 中評述 漢代道家 稱其為治術 其為術也 因陰陽之大順 采儒 墨之善 撮名 法之要 與時遷移 應物變化 立俗施事 無所不宜 指約而易操 事少而 功多 2又言 道家之術 能究萬物之情 能為萬物主 並讓 群臣並至 使各自明也 光耀天下3 黃老之學理論本身包涵了形上與現實治世二部分 但黃老所著重者 是在於治世之術 它的形上理論可說是為了讓它的治術有 個最為崇高且合理的來源而存在 於此 黃老學家尋求到的源頭 便是 老 子 的 道論 黃老學家繼承 老子 的 道 的基本觀念 讓 道 成為 治術理論中所有觀念與方法的最高根源 進而轉化 老子 所謂的 道 的 部分觀念 結合自然四時的演變規律 開展出一連串的治世方法與應世態度 西漢初年 於政治上便採用了黃老學說 締造文景治世 並為漢武帝大業奠 定基礎 本章主要是針對黃老學說中關於治術的理論部分加以論述 其中 包括 與 老子 理論的比較 以見黃老如何繼承並轉化 老子 的理論 進而推 1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北京 中華書局 1962 年 6 月第 1 版)卷三十 藝 文志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臺北 萬卷樓出版社 1966 年 10 月初版)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卷一百三十 頁 1368 太史公 自序

29 - 2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展出獨具特色的黃老治術 並與法家相較 突顯出黃老道家思想的特色 本 章共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由於黃老學家治術是以法為準則 而這個準 則他們主張是由道而生 因此 先論述黃老思想的中心依據 道 的特性 進而敘述由道生降於人間的準則 即 法 第二部分 則以形名之說為 主軸 開展出對前一部分 法度 落實的內容 並論述黃老政治的終極目標 無為而治 第三部分 則以論述黃老治術的處世態度與治事方法為主 可 分為 守雌待時 與 刑德並用 兩方面 引用資料部分 則以黃老帛書為主 因其為現今可代表黃老學說的所有 文獻中 受學界推崇 真正可代表黃老思想的著作之一 雖然它的斷代眾說 紛紜 莫衷一是4 但目前確定的是不早於 老子 且最晚到秦漢之際就已然 出現 故以研究漢初黃老治術理論而言 以此為主要思想參考資料 是相當 適合且並無不妥之處 除黃老帛書以外 尚以 淮南子 5 呂氏春秋 鶡 冠子 管子 四篇6 內業 心術上 心術下 白心 等等為輔 並 4 據陳麗桂所整理 唐蘭推定為紀元前四世紀初 鍾肇鵬力駁唐蘭 推定為戰國末至秦漢之 際 魏啟鵬推定為春秋末 金春峰列舉十餘證反駁鍾肇鵬而斷為戰國中前期 祝瑞開推為 戰國中後期 高亨 董治安 董英哲都說是戰國 曉函說是戰國或秦時 葛晉榮推為 老 子 後 乃甚至要到 韓非子 之前的戰國末年 吳光推定為戰國末到秦 漢之際 任繼 愈等說是戰國末年 但漢初已很流行 康立和姜廣輝都推為漢初 朱曉海從刑德雌雄觀念 習用數詞的敘述法 襲用 國語 越語下 易 和 慎子 文字 五帝觀念 陰陽規矩 觀念 不諱邦 輕蚩尤等 考證其成於戰國末葉 且不得晚於漢統一前 台灣地區學者高 祥 吳俊賢二人從之 因此高認為成於戰國末年 吳認為著成於漢統一前 大致上仍以主 戰國末到秦漢之際主為多 見陳作 戰國時期的黃老思想 (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1 年 4 月初版) 頁 戴君仁說 淮南的思想主幹是道家 可是它是新道家 是漢代所謂黃老之學 見 氏作 雜家與淮南子 收錄於 梅園論學集 (臺北 開明書局 1970 年初版) 頁 管子 四篇的資料屬問題 學術界公認稷下道家資料的彙編 如羅根澤考定 管子 四篇 是戰國中葉以後道家的著作(參見 管子探原 收錄於 羅根澤說諸子 上海 古籍出版 社 2001 年 12 月第 1 刷) 但究竟屬於先秦哲學的哪一個學派 有著不同的看法 較早時 期 劉節 郭沫若以為是宋鈃 尹文的遺著(劉節之說參見 管子 中所見之宋鈃一派學 說 收錄於 古史考存 1943 年 5 月 郭沫若之說參見 宋鈃尹文遺作考 收錄於 青

3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23- 參考 史記 漢書 中記載的時人之語 作為參考引用的依據 以求黃老 治術理論的原貌重現 第一節 聖王法道施政 以法為依歸 一 道為最高準則 黃老學者治世之術 上推至宇宙運行的最高原則 道 作為其行事 準則的最高依據 這說法是由 老子 的觀念而來 先秦諸子早期提出 道 者 均謂人道 且多指德行方面 最早將 道 視為宇宙萬物生長運行的總 根源者是 老子 道 貫穿整個 老子 的哲學系統 陳鼓應指出老子哲 學系統的發展 可以說是由宇宙論伸展到人生論 再由人生論延伸到政治論 銅器時代 1944 年 8 月) 不過 郭氏對於四篇篇目也有不同說法 在 宋鈃尹文遺作考 一文中 指 管子 四篇應是 心術 內業 白心 樞言 四篇 但在 十批判書 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 則指出是 心術上 心術下 內業 白心 四篇 但對於此 說一直有所爭論 有把它當作慎到 田駢資料的(如裘錫圭即主張此說 參見 馬王堆老子 假以本卷前後佚書 道法家 兼論心術上 白心為慎到田駢學派作品 中國哲學 1980 年第 2 期) 蒙文通在 略論黃老學 一文中 指出 這些學者都是黃老學派 它們 同在稷下 必然相互影響 說這幾篇書是黃老的學說就可以了 似不必確認其為何人的書 (參見 古學甄微 成都 巴蜀書社 1987 年 7 月第 1 版 頁 281 )今人朱伯崑說 管子 四篇 保存了黃老學派道論的史料( 道家的思維方式與中國形上學傳統 道家文化研究 第二輯 上海 古籍出版社 1992 年 8 月) 知水以為 四篇是黃老之學的最初代表作 ( 論 稷下黃老之學產生之歷史條件 中國哲學史 1988 年 5 期) 許抗生主張 管子 裡的 四篇 即稷下黃老之學 很可能是 經法 等二篇思想的繼續發展 ( 略說黃老學派的產 生和演變 文史哲 1979 年第 3 期) 因此可說此四篇與黃老帛書思想較有密切關係 可視為黃老道家資料 除此四篇之外 胡家聰又認為 宙合 樞言 九守 正 等 四篇也是黃老之作 (見氏作 管子 中道家胡老之作新探 中國哲學史研究 1987 年第 4 期)本文主要以 內業 心術上 心術下 白心 四篇為依據 並酌以參雜其 他篇數之說以玆補証

3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以當時先秦諸子時代背景考量 老子 真正成書動機 或許是為了因應當時 政治與處世態度 而上推至宇宙根源的形上部分 作以安身立命的根據 徐 復觀曾言 老學的動機與目的 並不在於宇宙論的建立 而依然是由人生的 要求 逐步向上推求 推求到作為宇宙論根源的處所 以作為人生安頓之地 因此 道家的宇宙論 可以說是他的人生哲學的副產物 他不僅是要在宇宙 根源的地方來發現人的根源 並且是要在宇宙根源的地方來決定人生與自己 根源相應的生活態度 以取得人生的安全立足點 8黃老學家如同 老子 也是為因應當時時代與政治需求所興起 其學說雖說上承 老子 發展而來 同樣以道作為最高指標 但出發點卻與 老子 大相逕庭 黃老學者形上學 說理論的推出 最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他們的治世之術有個合理的來源 這與 老子 為找尋安身立命根源冀求的目的不同 所以 為符合需求 黃老學 者將 老子 的道論 加以改造 9以下 將黃老學派依道為根本而衍生之政 治理論根本作一敘述 並略與 老子 道 的特性比較 見其承繼關係與改 變 黃老學家將宇宙運行最根本的原理 萬有的起源稱之為道 黃老帛書 經 法 道法 說 (道)虛无刑(形) 其裻(督)冥冥 萬物之所從生 10 管子 內業 說 7 陳鼓應 老子哲學系統的形成 收錄於 老莊新論 修訂版(臺北 五南圖書公司 2006 年 1 月二版) 頁 77 8 徐復觀 中國人性論史 (臺中 私立東海大學 1963 年 4 月初版) 頁 吳光言 帛書中關於 道 或 天道 的論證並不單純在表達某種自然觀 而是將人事與 天道聯繫起來 主張人事效法天道 循著天道的自然法則行事 這實際上是為黃老道家所 主張的 無為 政治以及 文武兼行 先德後刑 毋奪民時 節用民力 等 統治政策作理論上的論證 見氏作 黃老之學通論 (浙江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5 年 6 月第一版)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74 年 9 月第一版) 頁 2

3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25- 凡道 無根無莖 無葉無榮 萬物以生 萬物以成 命之曰道 11 淮南子 原道 說 夫道者覆天載地 廓四方 柝八極 高不可際 深不可測 包裹天地 稟授無形 12 黃老學者認為 道 的特性虛空無形 寂靜玄遠 萬物賴以為生 黃老帛書 經法 名理 說 有物始 生 建於地而洫(溢)於天 莫見其刑(形) 大盈冬(終)天 地之閒(間)而莫知其名 13 雖說萬物賴以為生 但 道 是不可聞見 非感官知覺的對象 管子 內業 說 道也者 口之所不能言也 目之所不能視也 耳之所不能聽也 所以 修心而正形也 人之所失以死 所得以生也 14 夫道者 其往不復 其來不舍 謀乎莫聞其音 冥冥乎不見其形 淫淫乎與我俱生 不見其形 不聞其聲而序其成 謂之道 15 呂氏春秋 大樂 也言 道 道也者 視之不見 聽之不聞 不可為狀 有知不見之見 不聞之聞 無狀之狀者 則幾於知之矣 16 因此 在黃老學說中 道 是宇宙創生的總源頭 是萬有的起源 也是 11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北京 中華書局 2004 年 6 月第一版)卷第十六 內業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8 月 第 1 次印刷) 卷第一 原道 頁 1 13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六 內業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六 內業 頁 陳奇猷校釋 呂氏春秋新校釋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 年 4 月 第 1 版) 卷五 大樂 頁 259

33 - 2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天地萬物運行的總規律 它的特性是虛空無形 寂靜玄遠 但又是萬物賴以 維生的根源 這與 老子 所謂的 道 相同 老子 所謂的 道 是化育天地萬物 宇宙運行最高準則 天地萬物 為道所創生 老子 第二十五章形容 道 有物混成 先天地生 寂兮寥兮 獨立而不改 周行而不殆 可以為 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 字之曰道 強為之名曰大 17 第四章說 道冲而用 或不盈 淵兮似萬物之宗 18 老子 認為 道 的特性 是不可名狀 但卻為實有的存在 19雖說其無形 無狀 非感官知覺對象 但卻又為創生萬物之母 老子 第十四章說 視之不見名曰夷 聽之不聞名曰希 摶之不得名曰微 此三者不 可致詰 故混而為一 其上不皦 其下不昧 繩繩不可名 復歸于無 物 是謂無狀之狀 無物之象 是謂惚恍 20 第一章說 道可道 非常道 名可名 非常名 無 名天地之始 有 名萬物之 母 此兩者同出而異名 同謂之玄 玄之又玄 眾妙之門 21 第四十章說 17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北京 中華書局 1999 年 12 月)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此特質說法乃引自王叔岷所言 見氏作 先秦道法思想講稿 (臺北 中研院文哲所 1992 年 5 月)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1-2

34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27- 天下萬物生於有 有生於無 22 老子 用 有 與 無 來指稱道 王弼注四十章說 天下之物 皆以有 為生 有之所始 以無為本 將欲全有 必反於無也 23樓宇烈則指出 此 有 為萬有 指可視可見有形象之具體事物 無 則指道24 而王弼注十 四章又言 欲言無耶 而物由以成 欲言有耶 而不見其形 25所以由此 可知 由於道之 不見其形 因此用 無 來形容它 而這個 不見其形 的道 又產生萬物 因此又用 有 來指稱它 所以 這裡的 無 有 是老子哲學的專有名詞 無 有 似對立 而又相連續的 無 含藏著無 限未顯現的生機 無 乃蘊涵著無限之 有 的 老子用 無 有 的別 名 來表示形上的 道 向下落實而產生萬物時的一個過程 26道因幽隱 而未形 無法用感官來感知 也無法用概念敘述之 因此 老子 用 無 來形容它 但對於道創生 孕育萬物而言 老子 又稱道為 有 誠如徐 復觀所言 是形成萬物的最基本地共同元素 此處的 有 與 無 實用以 表現 道 由無形質以落向有形質的最基本地活動過程 27 所以 無 與 有 即是表現道從無形質落實到有形質的連續性活動過程 第四十二章記載道生萬物過程 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 萬物負陰而抱陽 沖氣以為和 28 這裡所謂的 一 二 三 即形容道創生萬物之歷程 道一層層向下落 22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2 25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見陳鼓應 老子哲學系統的形成 收錄於 老莊新論 修訂版 頁 徐復觀 中國人性論史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117

35 - 2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實 創生萬物 創生萬物之餘 還需培育萬物 覆養萬物 使萬物歷練 成 熟 因此陳鼓應說 道不僅創生萬物就完事了 它還要內復於萬物 以畜養 它們 培育它們 29 所以 老子 的道雖不可感知名狀 稱之為 無 但因化生萬物 可說是實有的存在 老子 的道是天地萬有的起源 宇宙運行的規則 玄遠而無形 至此 黃老學者看似繼承了 老子 道 的主要概念 但事實上 黃老已逐漸轉換 了 老子 道 獨立 超脫 與萬有不同層次的特色 將 道 的特性變成 具有物質的性徵 也就是說黃老學說繼承 老子 推崇 道 為宇宙萬物之 起源 並賦予萬有屬性 也是天地運行的準則 但其對於道的質性的敘述 卻失去 老子 中的虛渺崇高 獨立於萬有之外的特性 逐漸下降至物質層 面 例如 形容道之體性時 黃老帛書 道原 記載 恒无之初 迵同大虛 虛同為一 恒一而止 濕濕夢夢 未有明晦 神微周盈 精靜不熙(熙) 30 黃老帛書認為道為宇宙 天地 萬物生成之根源 雖無具體形象 但狀態類 似一原始物質狀態 濕濕夢夢 未有明晦 此即與老子形上的道有所不同 已具有類似物質的型態 這種現象 在 管子 中更為明顯 樞言 說 道之在天者 日也 其在人者 心也 故曰 有氣則生 無氣則死 生者以其氣 31 內業 說 夫道者 所以充形也 32 心術下 說 29 見氏作 老子哲學系統的形成 收錄於 老莊新論 修訂版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上 卷第十二 樞言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六 內業 頁 932

36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29- 氣者身之充 33 由此可得知 管子 認為道即是氣 萬物所賴以生成之源頭 內業 更說 凡物之精 此則為生 下生五穀 上為星列 流於天地之間 謂之鬼 神 藏於胸中 謂之聖人 是故名氣 是故此氣 杲乎如登於天 杳 乎如入於淵 淖乎如在於海 萃乎如在於屺 當作 山 34 何謂 精 者 內業 說 精也者 氣之精者也 35 心術下 說 一 氣能變曰精 36所以 所謂 精 就是精氣 也就是精微粹美之氣 擅長 變化 可光亮得如懸掛高空 又可幽暗如藏於深淵 有時含渾浸淫於海裡 有時又集結於山頭 因此 見上所述 更可確知 管子 將 道 與氣混而 為一 且直接將道與精氣畫上等號37 也因此原本 老子 中 道 之超高屬 性已逐漸下降顯實 其實 老子 書中 也有提及氣之處 其言萬物生長時 曾言 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 萬物負陰而抱陽 沖氣以為和 38 萬物創生由陰陽二氣 但其著重為道創生萬物 到黃老學說時 則發展成精 氣之說 如 呂氏春秋 將 道 稱為 混沌之氣 大樂篇 說 道也者 至精也 不可為形 不可為名 彊為之謂之太一 39 萬物所出 造於太一 化為陰陽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三 心術下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六 內業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六 內業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三 心術下 頁 管子 一書為稷下學派的代表作 馮友蘭言 稷下黃老之學認為 道 就是 氣 萬 物都是從 氣 生出來的 見氏作 中國哲學史新編 第二冊第十七章 稷下黃老之 學的精氣說 道家唯物主義的發展 臺北 藍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四十二章 頁 陳奇猷校釋 呂氏春秋新校釋 卷五 大樂 頁 259

3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呂氏春秋 將道稱為太一 它說萬物的生長過程 太一出兩儀 兩儀出陰陽 陰陽變化 一上一下 合而成章 渾渾沌 沌 離則復合 合則復離 是謂天常 41 太一 此一名詞 於 禮記 禮運 與 莊子 天下 皆曾出現過 禮記 禮運 言 禮必本於大一 分而為天地 轉而為陰陽 轉而為四時 列而為鬼神 42 鄭注 大音泰 43 孔疏 大一者 謂天地未分 混沌之氣也 44 禮記 禮運 中所言之 太一 是指陰陽二氣未分之狀態 是一種混沌之 氣的狀態 莊子 天下 在說到關尹老聃之學時云 45 建之以常無有 主之以太一 成玄英疏 太者廣大之名 一以不二為稱 言大道曠蕩 無不制圍 括囊萬有 40 陳奇猷校釋 呂氏春秋新校釋 卷五 大樂 頁 陳奇猷校釋 呂氏春秋新校釋 卷五 大樂 頁 孫希旦 禮記集解 (上)(臺北 文史哲出版社 1990 年 8 月文一版) 卷二十二 禮運 頁 孫希旦 禮記集解 (上) 卷二十二 禮運 頁 孫希旦 禮記集解 (上) 卷二十二 禮運 頁 (清)郭慶藩撰 莊子集釋 第四冊(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0 月第 1 版) 卷十 天下 頁 1093

38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1- 通而為一 故謂之太一也 46 此處之 太一 則稱言大道之廣大 無所不包 綜觀二者 呂氏春秋 之道 即 太一 實包括二者涵義 萬物源於 太一 太一 廣佈於萬有之間 並生化陰陽二氣 太一 則是陰陽二氣混沌未分之初狀 陰陽二氣交互作用 孕生萬物 承襲 老子 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 萬物負陰 而抱陽 沖氣以為和 47因此 太一即是道 道本為 渾沌 之氣 分化陰 陽二氣而生萬物 至 淮南子 氣化萬物之說 則達到極致 淮南子 中 道更是書中所闡揚最主要觀念之一48 它認為道為萬物之 源 虛寂無形 無所不在 為宇宙運作之準則 原道 說 夫道者覆天載地 廓四方 柝八極 高不可際 深不可測 包裹天地 稟授無形 故植之而塞于天地 橫之而彌于四海 施之無窮而無 所朝夕 舒之幎於六合 卷之不盈於一握 49 道者 一立而萬物生矣 是故一之理 施四海 一之解 際天地 其 全也 純兮若樸 其散也 混兮若濁 濁而徐清 沖而徐盈 澹兮其 若深淵 汎兮其若浮雲 若無而有 若亡而存 萬物之總 皆閱一孔 百事之根 皆出一門 其動無形 變化若神 其行無迹 常後而先 (清)郭慶藩撰 莊子集釋 第四冊 卷十 天下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四十二章 頁 淮南子 要略 曾指出 淮南子 著書共二十篇 其言 夫作為書論者 所以紀綱道 德 經緯人事 上考之天 下揆之地 中通諸理 雖未能抽引玄妙之中才 繁然足以觀終 始矣 摠要舉凡 而語不剖判純樸 靡散大宗 則為人之惛惛然弗能知也 故多為之辭 博為之說 又恐人之離本就末也 故言道而不言事 則無以與世浮沉 言事而不言道 則 無以與化游息 故著二十篇 由此得知 此書主要在於言道與言事 言道得以與化 游息 言事得以與世浮沉 所以 道論 可說是 淮南子 所欲陳述的重點之一 因此 淮南子 二十篇 有十二篇開宗明義論道 為首二篇 原道 俶真 亦以闡發道為主 旨 上引文 見張雙棣撰 淮南子校釋 下 卷第二十一 要略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一 原道訓 頁 1 50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一 原道訓 頁 87

39 - 3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而道虛無 廣漠 無形無象卻又為實有 原道 說 夫無形者 物之大祖也 無音者 聲之大宗也 其子為光 其孫為水 皆生於無形乎 所謂無形者 一之謂也 所謂一者 無匹合於天 下者也 卓然獨立 塊然獨處 是故視之不見其形 聽之不聞其 聲 循之不得其身 無形而有形生焉 無聲而五音鳴焉 無味而五味 形焉 無色而五色成焉 是故有生於無 實出於虛 天下為之圈 則 名實同居 其動無形 變化若神 其行無迹 常後而先 51 說山 說 魄問於魂曰 道何以為體 曰 以無有為體 魄曰 無有有形 乎 魂曰 無有 52 對於宇宙演化 萬物生成 天文 說 天墜未形 馮馮翼翼 洞洞灟灟 故曰太昭 道始于虛霩 虛霩生宇 宙 宇宙生氣 氣有涯垠 清陽者薄靡而為天 重濁者凝滯而為地 清妙之合專易 重濁之凝竭難 故天先成而地後定 天地之襲精為陰 53 陽 陰陽之專精為四時 四時之散精為萬物 天地未形之前 統稱為太昭 也就是道的最初狀態 它是 馮馮翼翼 洞洞 灟灟 即沒有具體形象 而在創生出萬有時 最主要的一個階段 就是 元 氣 對於元氣的 元 牟鍾鑒曾言 原文無 元 字 據王念孫校補 御 覽 引文有 元 字 下 元 字同 元氣 一詞 最早見於此 54道本 來是虛無渾沌狀態 經由 元氣 開始向清陽和重濁二方向分化 形成天與 地 所以 可推知天地生於氣 天地之襲精為陰陽 高誘注 襲 合也 51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一 原道訓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下 卷第十六 說山訓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三 天文訓 頁 牟鍾鑒 呂氏春秋 與 淮南子 思想研究 (山東 齊魯書社 1987 年 9 月第 1 版) 頁 179

4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3- 精 氣也 55精即為精氣 也就是氣之粹美優良者 天地的精粹之氣相合而 形成陰陽 陰陽二氣相互作用 集中則為四時 散開而成萬物 所以 至 淮 南子 已將宇宙創生的氣化過程 明確表達出來 黃老道家的宇宙氣化萬物 觀念 至此也有一較清楚的概念 如此一來 老子 中關於道的超自然性已 消失 天地是從某種混沌未分的物質中分化出來 萬物也是由陰陽二氣交互 作用而成 所以 黃老道家雖繼承 老子 道 的基本質性 但其稱揚 道 主 要在於對人事行處推出一最高基本準則 因此 利用氣化理論 將 老子 的道的超然地位 下降轉化為較具有物質性徵方向 以利推展出他們的治世 法則 二 道生法 聖王以法治世 黃老學家認為 道 遍佈萬有 萬有各廩受其性 萬有由道廩受的特性 即稱為 理 經法 論 說 物各 胃(謂)之理 56 在 老子 中 萬有廩受道的部分 則稱之為 德 老子 第五十一章說 道生之 德畜之 物形之 勢成之 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 故道 生之 德畜之 長之 育之 亭之 毒之 養之 覆之 57 老子 認為 道是萬物之宗 是一切存在的根源與始源 萬物應運道而成 長 生生不息且欣欣向榮 當道遍佈於萬物時 萬物得道之一體以成形 此 55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三 天文訓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13 陳鼓應補為 合於道者 見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136

41 - 3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道之一體 即內在於各物之中 而成為物之所以為物的根源 各物的根源 老子即稱為德 58天地萬物本道而生 萬物各異 得於道而各有其理 不得 不化成各具備的形體 所以道為德之本 萬物異理之本 而 德 韓非子 解老篇 又稱為 理 其云 道者 萬物之所然也 萬理之所稽也 理者 成物之文也 道者 萬 物之所以成也 故曰 道 理之者也 物有理不可以相薄 萬 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 故不得不化 不得不化 故無常操 59 黃老學家如同 韓非子 將 德 稱之為 理 道 與 理 二者 不可 分割 當稱事物總源頭稱為 道 遍佈萬物使其各顯特性則稱之為 理 如果 物有不合於道的 則稱為 失理 失理之所在 則稱為 逆 由順 逆之命 便可得之興壞存亡了 經法 論 說 理之所在 胃(謂)之 物有不合於道者 胃(謂)之失理 失理之所 在 胃(謂)之逆 逆順各自命也 則存亡興壞可知 60 因此道不僅是萬物生成的總原理 也是萬物秩序變化的總根源 相應於人事中 道更是聖王治世的關鍵 此乃承襲 老子 之說 老子 第三十九章說 昔之得一者 天得一以清 地得一以寧 神得一以靈 谷得一以盈 萬物得一以生 侯王得一以為天下貞(正) 61 侯王正天下 首先須得 道 黃老學說則推演之 黃老帛書 道原 說 鳥得而蜚(飛) 魚得而流(游) 獸得而走 萬物得之以生 百事得[之] 58 徐復觀 中國人性論史 頁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上冊(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 10 月第 1 次印刷) 卷六 解老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4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5- 以成 人皆以之 莫知其名 人皆用之 莫見其刑(形) 62 聖王要治理人事 生養百姓 如同 道 生養萬物 因此要了解道如何生養 萬物 如何降於鳥獸蟲魚而使牠們生機暢旺 因為對於人事而言 道就是百 事禍福成敗之關鍵 經法 道法 說道是 禍福之所從生 63 因此 聖王 需了解道 進而依道行事 則可察明天下之精要 知曉他人所未知 得到他 人所不能得 把握一切至極 使天下信服 並使國家昌聖 道原 說 故唯聖人能察无刑(形) 能聽無[聲] 知虛之實 后(後)能大虛 乃 通天地之精 通同而无閒 周襲而不盈 服此道者 是胃(謂)能精 明者固能察極 知人之所不能知 人服人之所不能得 是胃(謂)察稽 知極 聖王用此 天下服 64 十大經 前道 說 知此道 地且天 鬼且人 以居軍 以居國其國昌 65 經法 名理 說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 見正道循理 能與(舉)曲直 能與(舉)冬(終) 始 故能循名廄(究)理 66 所以 聖王需認識天下萬物 最首要的功夫就是循名究理 而後能通曉 道 這樣則可把握事物關鍵 秉持正道以矯正邪道 誠如 道原 所言 得道之 本 握少以知多 得事之要 操正以政(正)畸(奇) 67 道降於人事 其準則稱之為 法 黃老帛書 經法 道法 說 6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3 64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44

43 - 3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道生法 法者 屮(引)得失以繩 而明曲直者殹(也) 68 管子 心術上 說 故事督乎法 法出乎權 權出乎道 69 宇宙本原的 道 降於人事所產生的理 稱之為 法 即所謂的法度 老 子 主張 人道 需法 天道 所以 黃老道家此類 道生法 的觀念 可 說是傳承自 老子 而 法 由一般的 法則 轉化成為社會的 法度 此處有一問題需討論 老子 五十七章有言 法令滋彰 盜賊多有 70 此句是今本 老子 所記載 依其所述 傳統大多數的看法 認為 老子 應是反對法令制度的 但是 近年來 隨著帛書 老子 的出土 有些學者 主張 老子 未必反對法令制度 因為 帛書 老子 此句為 法物滋彰而 盜賊多有 71 法物 一詞 河上公注說 法物 好物也 所以 依河 上公解釋 法物為珍好之物 與今本所謂的 法令 有所不同 因此 此派 學者認為 若依河上公注之說 則 老子 並無反對法令之意 72 老子 因 成書年代久遠 而傳抄版本各有異同 原本 老子 本意已不得而知 各家 均自認為正統 但若依帛書 老子 與河上公本所載 老子 其實應未言反 對法令 有學者解釋 法物 應是指稱 鑄有法律條文的實物 73 認為古代 68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 69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三 心術上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帛書 老子 甲本此句脫漏嚴重 僅存 盜賊 二字 乙本則作 物滋彰而盜賊 (見高明 帛書 老子 校注 北京 中華書局 1996 年 5 月 第 1 版 頁 106) 參照 河上公注本 此句為 法物滋彰盜賊多有 缺少 而 字(見 老子四種 (台北 大安出 版社 1999 年 2 月第一版) 頁 70) 此依河上公注本補 72 蔣錫昌 高明與陳鼓應均持此說 高明之說詳見氏作 帛書 老子 校注 (北京 中華 書局 1996 年 5 月) 頁 106 陳鼓應於 戰國楚簡 老子 及道家古佚書 一文中 亦持 此說 詳見氏作 收錄於 老莊新論 修訂版 頁 詳見黃釗 帛書老子校注析 (臺北 台灣學生書局 1991 年 10 月初版) 頁

44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7- 有將刑律鑄於實物上之習慣 如 左傳 記載 鄭人鑄刑書 74 晉國鑄刑 鼎 75等 法物 即這些所謂的 刑鼎 刑書 等 因此 法物 應是指 稱法令 但河上公注本同句注又言 珍好之物 滋生彰著 則農事廢 飢寒 並至 故盜賊多有也 76依河上公所言 應將 法物 解釋為珍愛之物才可 解釋的通 若將 法物 視為法律條文之意 接著下句 農事廢 飢寒並至 故盜賊多有也 則難以連貫解釋 所以 法物 應該是珍愛的物品 而非 鑄律令的物品才對 而考察 老子 可能由於他見到當時禮治教化的弊端 因此反對刑法 但也未必可斷言 他必定反對法治 因此 依照帛書 老子 一派的說法 老子並未反對法令規章 而這也就是 黃老之學援法入道的主 要通道 誠如陳鼓應所言 道 和 法 的這種向社會 人事傾斜是原始 道家學說介入現實的一個重要的趨向 77 黃老學說中 所謂的 法 是強調唯一性 公平性與客觀性 經法 道法 說 使民之恒度 去私而立公 78 因法的設立 使得事物的分寸得以客觀且公平的分辨出來 所以法是度量事 物的標準 而公正與客觀是其最主要的原則 管子 正篇 說 廢私立公 能舉人乎 79 鶡冠子 度萬 亦言 74 楊伯峻編著 春秋左傳注 (四)(北京 中華書局 2000 年 7 月 第 2 版) 昭公六年 頁 楊伯峻編著 春秋左傳注 (四) 昭公二十九年 頁 老子四種 (臺北 大安出版社 1999 年 2 月第一版) 頁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臺北 商務印書館 2001 年 4 月)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3 79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五 正 頁 896

45 - 3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法者 使去私就公 80 換言之 統治者參照自然規律 以法度來審定是非 天下之事皆可以有效的 監督與控制 經法 道法 說 稱以權衡 參以天當 天下有事 必有巧驗 事如直木 多如倉粟 斗石已具 尺寸已陳 則无所逃其神 故曰 度量已具 則治而制之 矣 81 經法 名理 說 是非有分 以法斷之 虛靜謹聽 以法所符 82 淮南子 主術 說 法者 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 83 法的建立 則是由聖明君王依道所立 所謂聖明君王要有二特點 一者 需 心胸公正且廣闊 二者 需遵循自然法則 達到因時至靜的最高境界 經法 道法 說 公者明 至明者有功 至正者靜 至靜者聖 无私者知(智) 至知(智) 者為天下稽 84 這樣的人是大公無私且睿智的 而這種睿智者 就是天下所取法的榜樣 也 就是聖王 因此 人世間的法度 就是要由聖王制作 以為天下人的楷式 管 子 法法 說 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 故置法以自治 立儀以自正 黃懷信 鶡冠子彙校集注 (北京 中華書局 2004 年 第 1 版) 卷中 度萬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 8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九 主術訓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 85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上 卷第六 法法 頁 312

46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9- 所以 明君立法 作為自我乃至於天下所歸依之準則 藉法律的規範 可以 建立功業 平息暴力與紛爭 管子 七臣七主 有云 夫法者 所以興功懼暴也 律者 所以定分止爭也 令者 所以令人 知事也 法律政令者 吏民規矩繩墨也 86 君王立法 以法為公正客觀的評量標準 也是先秦法家一項重要的主張 慎子 威德 說 法制禮籍所以公立義也 87 韓非子 外儲說右下 說 聖人之為法 所以夷不平 矯不直也 88 韓非子 心度 說 故治民無常 唯法為治 89 商君書 修權 說 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 其分明也 90 韓非子 有度 說 巧匠目意中繩 然必先以規矩為度 上智捷舉中事 必以先王之法為 比 故繩直而枉木斲 準夷而高科削 權衡縣而重益輕 斗石設而多 益少 故以法治國 舉措已而矣 91 法家主張法由聖人(聖王)所立 法為權衡天下事唯一的準則 執法可使得眾人 86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七 七臣七主 頁 (清)錢熙祚 商君書解詁定本 慎子 (臺北 世界書局 1975 年 7 月再版) 慎子 威德 頁 3 88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下冊 卷十四 外儲說右下 頁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下冊 卷二十 心度 頁 蔣禮鴻 商君書錐指 (北京 中華書局 2001 年 8 月 第 1 版) 卷三 修權 頁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上冊 卷二 有度 頁 111

47 - 40-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職分分明 規矩方正 國家得治 由此觀之 黃老道家與法家對於法的觀念 似乎相同 但實質上則不然 其二者最大相異點在於 商韓一系的法家學者 他們的理論是以維護君主高位與權力為前提 所以 立法的君主是不納入法 令管制範圍 一切法令的規定與約束 是為君主的利益而設 君王是立法者 也是唯一超越法律管制者 而黃老學者則強調 法規一旦成立 立法者本身 也要納入其制約範圍 不可輕易廢除或違反 因為法是由宇宙最高標準 道 所生 經法 道法 說 道生法 法者 屮(佐)得失以繩 而明曲直者殹(也) 執道者 生法 而弗敢犯殹(也) 法立而弗敢廢[殹](也) 能自屮(佐)以繩 然 后(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 92 法由道所肇生 依道而立 執道者(即聖王)一方面依道立法 另一方面需拿這 套法作為自我奉行的圭臬 換言之 君王雖掌立法大權 但仍需依道立法 不可妄訂 而法一旦訂立 君王本身也納入遵守範圍內的對象 所以 法規 的建立 從立法者本身開始遵奉循守 淮南子 主術 說 法籍禮義者 所以禁君 使無擅斷也 93 是故人主之立法 先自為檢式儀表 94 故禁勝於身 則令行於民矣 95 所以 黃老學家將法上推至道作為源頭 一則提升了法的崇高性 一則使得 法成為自然且具客觀性 公平性的規章 不至淪為受人利用的工具或特權 更足以負擔政治功用 經法 君正 說 法度者 正(政)之至也 而(能)以法度治者 不可亂也 而(能)生法 9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 93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九 主術訓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九 主術訓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九 主術訓 頁 966

48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41- 度者 不可亂也 精公無私而賞罰信 所以治也 96 因此公正執法 不可私意妄為 不可法度不一 變化無常 若能依法辦事 公正無私 賞罰分明 便可取信於民 則天下可治 所以 道原 說 前知大古 后(後) 精明 抱道執度 天下可一也 97 其實 黃老道家的政治主張是趨向大一統帝國 因為黃老興盛之時 約 莫戰國中晚期 當時社會時勢趨向大一統帝國 如同陳鼓應所言 黃老道家 興盛於大一統格局即將形成的戰國中晚期 法治的實施是大一統的國家治理 需要 98既然當時政治是不斷邁向統一帝國的趨向 而當時的學者必定由如何 治理大一統帝國方向思考 而法度的治理 正是一統帝國所需要的 因此 黃老道家轉變 老子 道的超自然性 下降至現實 並且援法入道 落實於 人事 以作為其政治立論的基礎與根源 可視為於當時代所需要所呈顯的表 現 第二節 聖王循名責實 正靜修身 無為而治 循名究實是黃老治世之術中 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也是黃老所謂的 法 度 由自然規則落實於治理人世的重要方法 黃老學家認為 世界上所有的 人 事 物都有本身的名實 若是萬有能夠名實相符 守其本分 則天下可 以自理 相同的 君王若能掌握好人世中的形名觀念 便可無為治天下 以 下 則分成兩大部分 一 論述君王如何運用 形名之術 審察名實 並由 此可看出黃老的政治倫理關係 二 由形名之說便推展出君王的修養功夫 96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陳鼓應 戰國楚簡 老子 及道家古佚書 收錄於 老莊新論 修訂版 頁 41

49 - 4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見其如何達到無為而治的目的 一 循名責實 以下共分為三個部分探究為政者的形名之術 首先 先了解黃老學說所 謂的形名之說 進而論述君王如何運用形名治世 最後 再由形名之說 推 衍出黃老學說中主張的政治關係 (一)綜論刑名 刑名 之說 在黃老學派治世之術中 可說是一重要關鍵 它藉此轉 換了 老子 的無為之說 將 道 法度與刑名等觀念相結合 最早提及 刑 名 一詞 是在 史記 老莊申韓列傳 中 申不害傳 裡 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 著書二篇 號曰申子 99 在 韓非傳 說 韓非者 韓之諸公子也 喜刑名法術之學 而其本歸於黃老 100 從上述二言 似乎喜好刑名之學 都是歸本於黃老 由 申不害傳 記載中 申子所學是本於黃老 而著重者是黃老之學中的刑名之言 所以 以此推之 刑名之術是黃老學說中的要點之一 且備受法家推崇 至於何謂 刑名 有學者提出 刑名 是黃帝學派的刑名家思想 著重刑法 他指出 在公元 前四世紀的上半就開始出現重法的黃帝派的刑名家 鄭國在春秋時代就重 法 子產鑄過刑書 鄧析做過竹刑 101由其所述 可推知 他將 刑名 認定 99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 頁 黃帝四經初探 收錄於 帛書老子 (臺北 河洛出版社 1975 年 12 月台初版) 頁

5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43- 為重法之意 而另有學者支持此說 102但今日觀之 此說有較為不妥之處 王 鳴盛 十七史商榷 解釋 刑名 說 刑非刑罰之刑 與形同 古字通用 刑名猶言名實 故其(司馬遷)論 云 申子卑卑 施之於名實 103 瀧川龜太郎於 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 著書二篇 號曰申子 一句 引陳瑚云 申韓之學 其法在審合形名 故曰 不知其名 復修其形 形名參同 用其所生 又曰 君操其名 臣效其形 形名參同 上下和調 蓋循名責實之謂也 104 戴君仁也指出 此處 刑名 應與 形名 互用 即為名實之學 105所以 所 謂 刑名 並非只是刑罰之意 還包含了考核名實是否相符之意 形名一 詞 兼包法與術 亦即是兼包名實與律法之學 這樣 才是完備而無偏缺的 解釋 106 形名 相符的主張可能出現的很早 據說春秋時鄭國大夫鄧析 好形 名 操兩可之說 設無窮之辭 107 老子 書中曾多次使用 刑 名 的概念 然而都屬於單詞 未將 刑名 連用 如 老子 五十一章 物形 例如 楊汝舟也支持此看法 詳見氏作 道家思想與西方哲學 (臺北 中央文物供應社 1984 年 5 月) 頁 (清)王鳴盛 十七史商榷 卷五(上海 商務印書館 2005 年 12 月 第 1 版)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 頁 戴君仁 漢初的政治和先秦學術思想的關係 收錄於 梅園論學集 頁 戴君仁曾詳盡的討論過 形名 一詞 此即引用其說 詳見氏作 名家與西漢吏治 收 錄於 梅園論學集 頁 楊伯峻 列子集釋 (北京 中華書局 1996 年 2 月第 1 版) 卷六 力命 頁 201

51 - 4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之 108 此處是將 物 刑 共文 老子 三十二章 始制有名 109 指 萬物興作 於是產生了各種名稱 此處 老子 認為事物有了各種名稱 定 名分 設官職 從此就紛擾多事 由此可見 老子 並不主張刑名之說 此 說是到了法家與黃老道家才成為他們學說的重要概念 例如 管子 心術 上 物固有形 形固有名 此言不得過實 實不得延名 110 管子 心 術下 凡物載名而來 聖人因而財之 而天下治 實不傷 不亂於天下 而天下治 111 尹文子 大道上 名也者 正形者也 形正由名 則名 不可差 有形者必有名 名以檢形 形以定名 名以定事 事以檢名 112 韓非子 二柄 人主將欲禁奸 則審合刑名 形名者 言異事也 113 而由 史記 對於申不害與韓非之言 可知 法家主刑名是 本於黃老 以 下則論述黃老學家的形名觀點與落實方法 (二)以名實治世 由上所述 可知刑名之言是黃老學說中的主要特色之一 黃老主張由道 生出的法度 便是落實在治理人事的準則 落實的方法之一就是 刑名 之 術 既然形名是道的法度落實於人事 起源自然也來自於道 十大經 成法 說 昔天地既成 正若有名 合若有刑(形) 以守一名 114 稱 說 108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三 心術上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三 心術下 頁 高流水 林桓森等譯注 慎子 尹文子 公孫籠子 尹文子 大道上 頁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上冊 卷二 二柄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30

5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45- 有物將來 其刑(形)先之 建以其刑(形) 名以其名 115 經法 道法 說 凡事無小大 物自為舍 逆順 死生 物自為名 名刑(形)已定 物 自為正 116 天地間存在一永恆規律 萬物在此規律下 無論大小 它的形質先顯現出來 形質出現 則據此形質為它定名 萬物通過名份來正定它的形質 並使其形 名相符 這種以名正形 使形名相符的原則 就稱為 守一 即守道 也就 是執守大道117 換言之 一切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空間 而它們的逆順死生等一 切情況的發展 皆由事物本身的性質決定 根據性質 得以準確界定事物的 名稱和概念 而事物的情況與對該事物的概念既已確立 且相配穩當 事物 即自然成立 那麼就可對事物作出正確的判斷與處理 而這一切 不是任何 人可以妄加意斷 名需合於此事物原來的質性的反應 若能形名相符 則萬 事萬物皆自然得以安定 所以 經法 論 說 勿(物)自正也 名自命也 事自定也 118 宇宙萬物依其質性 得其名份 使形名相符 各得其位 萬事也因名實相符 得以底定 此規則乃由道而來 相應於人事 亦需守此規律 經法 名理 115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黃老學說有時將道又稱為 一 因為道為天地宇宙之根源 因為有獨無偶 又稱為 一 道原 說 一者其號也 虛其舍也 無為其素也 和其用也 獨立不偶 萬物莫之 能令 ( 道原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474 ) 韓非子 揚權 說 道無雙 故曰一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上冊 卷二 揚權 頁 152 ) 118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14 陳鼓應認為此三句排列順序應為 名自命也 物自正也 事自定也 他解釋這三句 名稱是根據萬物的具體性質自然確定的 萬物在名稱的規範下自然得到正定 萬事也會 在名物(名形 名實)相副的情況下自然得以安定 詳見氏作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 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53 - 4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說 天下有事 必審其名 名 循名廄(究)理之所之 是必為福 非必 為材(災) 119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 見正道循理 能與(舉)曲直 能與(舉)冬(終) 始 故能循名廏(究)理 刑名出聲 聲實調和 禍材(災)廢立 如景(影) 之隋(隨)刑(形) 如向(響)之隋(隨)聲 如衡之不臧(藏)重與輕 故 唯執道者能虛靜公正 乃見 乃得名理之誠 120 聖人觀照天下萬物時 需體察天道遵循事理 行事要因名知實 因實察理 把握事物內在實質 循名究理 確定是非的分際 這樣即可正定事物的是非 善惡 把握事物始末之理 此一觀念用於治世 則如 經法 道法 所言 天地有恒常 萬民有恒事 貴賤有恒立(位) 畜臣有恒道 使民有恒 度 天地之恒常 四時 晦明 生殺 輮(柔)剛 萬民之恒事 男農 女工 貴賤之恒立(位) 賢不宵(肖)不相放 畜臣之恒道 任能毋過 其所長 使民之恒度 去私而立公 121 天地萬物依道 各有其規律 四季更迭 晝夜交替 榮枯變換 柔剛交替 而萬民百姓 男耕女織 各有其分 有才德與無才德之人需依其能 各處其 位 這是使貴賤皆有正確位置 因此 國君當選任官吏之時 需因其所長 受其職分 當統理百姓時 則要去私行公 合於法度 於此 經法 論 還提出 三名 之說 一曰正名立而偃 二曰倚名法(廢)而亂 三曰強主烕而无名 三名察 則事有應矣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13

54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47- 黃老學者認為 決定國家治亂的三種名實關係 一是形名正定 名實相符 則法度就能得以建立 且國家得以安定 二是形名不正 名實不符 則法度 荒廢 且國家混亂 三是無視形名 名實掃地 則國家雖強 終將滅亡 所 以 聖人之治天下 首要講求形名 使名實相符 名正法備 循名究實 便 可以簡馭繁 不治而自治 反之 若一味剛愎自用 不顧名實 則即使成為 強主 終必將亡其事功 國君持政 不可不察此 三名 名實是否相符 著實為人事的成敗關鍵 十大經 名刑 說 欲知得失 請必審名察刑(形) 刑(形)恒自定 是我俞(愈)靜 事 恒自柂(施) 是我无為 123 道原 說 上信无事 則萬物周扁(遍) 分之以其分 而萬民不爭 授之以其名 而萬物自定 124 因此聖人透過受名定分 排定事物的規章與秩序 使每個人 事 物皆各有 其位 人人各有其位 事事符合其責便是所謂的名實相符 聖人定名受份便 是循名責實 所有的人與事都符合應行的本分與道理 各安其位 各有其職 聖王也無須做過多的干預 這樣便可達到無為而治的境地 經法 道法 說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殹(也) 无執殹(也) 无處也 无為殹(也) 无 私殹(也) 是故天下有事 無不自為刑(形)名聲號矣 刑(形)名已立 聲號已建 則无所逃迹匿正矣 125 一旦形和名的觀念確立 是非黑白分界也隨之確定 聖王示範天下的 是變 通無執 功成不居 順時不妄為 處事秉公不私 無須多作為 各項法令制 123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

55 - 4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度皆已設置 名分 官職都已建立 天下萬事皆確立名實而得到治理 天下 萬物也都掌握於聖王之手 於此 黃老學者轉換了 老子 始自於 不與民 爭 而開展出清静無為模式的內容 將法度 形名與無為結合起來 達到握 少而知多 不治而自治的效果 (三)嚴君臣上下之分 將這一 形名 觀念實施於政治關係上 首先就先訂立貴賤之別 戰國 時代 倫常秩序崩壞 臣弒其君 子弒其父多有所聞 因此 黃老學家推究 天道之常 需循名究實 人人各有其名 各當其位 不容更易 所以 如同 前 經法 道法 所述 貴賤有恒立(位) 126 經法 君正 說 貴賤有別 賢不宵(肖)衰也 衣備(服)不相緰 貴賤等也 127 論語 中曾有賢與不賢的對舉例 里仁篇 曾言 見賢思齊焉 見不賢 則內自省 128這邊的賢與不賢所指陳者 是指道德修養上的層次不同 而 經 法 君正 中賢與不肖的含義 則是偏重在位勢的高下 它認為貴賤區別開 來 賢與不肖之人就會分出等級 而衣服制度也都隨人的身分等級而有一定 的規格 不能僭越 古代服飾皆因人的地位等級而有一定的標準 禮記 坊 記 記載 夫禮者 所以章疑別微 以為民坊者也 故貴賤有等 衣服有別 朝廷有位 則民有所讓 129所以 黃老學者傳承並認同此一禮制觀點 認為 貴賤需要有區分 這一觀念推展到極至 即如 經法 大分 所言 為人主 南面而立 臣肅敬 不敢敝(蔽)其主 下比順 不敢敝(蔽) 126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程樹德 論語集釋 (一)(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0 月 第 1 版) 卷八 里仁篇 頁 孫希旦 禮記集解 (下) 卷五十 坊記 頁 1283

56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49- 其上 130 身為君主 就要居得其所 行使作為國君的職權 要使大臣恭敬 不敢矇蔽 君王 要使下位者和順 不可欺騙長上 至此 將君臣之間 推到絕對的關 係上 且此一關係是依道而定 順應自然之理而來 因此 國家若要長治久安 君主與臣下必以守其應有的本分為根本 若 是上下名份混亂 就會產生出 六逆 與 六危 的情形 所謂的 六逆 觀國者觀主 觀家觀父 能為國則能為主 能為家則能為父 凡觀國 有六逆 其子父 其臣主 雖強大不王 其臣謀臣在外立(位)者 其 國不安 其主不晤(悟) 則社稷殘 其主失立(位)則國无本 臣不失 处則下有根 憂而存 主失立(位)則國芒(荒) 臣失处則令不行 此之胃(謂)頹國 主兩則失 明 男女掙(爭)威 國有亂兵 此胃(謂) 亡國 131 六逆 就是亂國中的六種悖逆現象 一是 其子父 即身為兒子卻具有父 親的權威 此處若於政治地位而言 當指身為太子卻具有父王的權威 132二是 其臣主 即作臣下的卻具有君王的權威 這樣國家就算強盛也不能王天 130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 法 大分 頁 7 主兩則失 明 男女掙(爭)威 國有亂兵 此胃(謂)亡國 一段之 前 陳鼓應補上 主暴則生殺不當 臣亂則賢不肖并立 此謂危國 其言 此三句十 九字原缺 依文例 文義補 其根據是 1.據下文 主暴臣亂 可知 此處缺一 逆 2. 下文的 主暴臣亂 則是呼應此一逆而言 3.下文六順之一的 主惠臣忠者 其國安 即 是與此相對而言的 惠 忠 與 暴 亂 相對 其國安 與 危國 相對 4. 四 度篇 有對 主暴臣亂 的明確解釋 即 賢不肖并立謂之亂 生殺不當謂之暴 5. 主暴則生殺不當 臣亂則賢不肖并立 此謂危國 與上文 主失位則國荒 臣失處則令 不行 此之謂頹國 文正相儷 6. 頹國 危國 亡國 文氣相貫 似為遞進語勢 見氏作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陳鼓應於此句按語指出 此處的 子 即 嫡子 指太子 父 則指父王 君父 在黃 老帛書中 父與子 君與臣 王與妃各安其位的提法反覆出現 經常是共文現象 詳見陳 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130

57 - 50-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下 三是 謀臣在外位 謀臣有外志 而不與君主一心 這樣國家將會不安 寧 四是 其主失位 國君失位 政事荒廢不治 這時若臣下能謹守本分 堅守崗位 國家仍有生存基礎 若是臣下不再克盡職守 則政令不能下達 此國則稱為 頹國 國家國勢衰敗 五是 主暴 君主暴戾無道 賞罰生 殺失去準則 臣下貴賤位次混亂 賢與不肖並立無別 形名不相符合 這便 稱為 危國 國家面臨破亡的危險 六是 主兩 即帝王與后妃同時掌政 政令歧出 令人無所適從 加之以王 妃爭權 勢必導致國家內亂而敗亡 稱之為 亡國 而這六種悖逆現象 會造成六種危險 危害 稱之為 六危 一曰適(嫡)子父 二曰大臣主 三曰謀臣 [外]其志 四曰聽諸侯之 所廢置 五曰左右比周以雍(壅)塞 六曰父兄黨以曊 危不勝 禍及 於身 133 六危與六逆情況相類似 一是太子行使君的權力 二是大臣行使君主的權立 三是謀臣懷有二心 四是一國君主治世和任免官吏 聽任諸侯的意願安排 東周即是此現象 五是群臣勾結 矇蔽君主 六是君主的叔伯弟兄各自結黨 營私 擴展勢力 因以違抗君命 以上是影響國家存亡的六種危險 若不能 克服 則會自取其禍 這裡有一重要問題需要提出 六逆 與 六危 兩者 內容大同小異 相異者 在於 六逆 中 主兩 的 男女分威 被列為第 六逆 而 六危 的第六危改成了父兄結黨 這邊的父兄 應是泛指君王家 族內部的各輩親屬 戰國策 秦策四 注 父兄 謂公族 134 韓非子 八奸 何謂父兄 曰 側室公子 人主之所親愛也 135所以 父兄結黨是 指君王內部親屬結黨營私 違抗君令 無論是父兄 男女 與子父 六危與 133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法 亡論 頁 15 三曰謀臣 其志 一句 陳鼓應補為 三曰謀臣[外]其志 見氏作 黃 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西漢)劉向集錄 戰國策 (上)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年 3 月 第 2 版) 卷 六 秦策四 三國攻秦入函谷 頁 (戰國)韓非著 陳奇猷校注 韓非子新校注 上冊 卷二 八姦 頁 181

58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51- 六逆大多討論的 除君臣關係之外 另一部分是君王家族的關係 由此觀之 黃老學家認為 統治者應把治理自己家族內部的問題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 上 無論是 六危 或 六逆 嫡子父都是列於首要 經法 亡論 曾指 出 上殺父兄 下走子弟 胃(謂)之亂首 136殺戮迫害己的親屬 是肇興 禍亂的罪魁 當時局勢 統治者家族內部的內鬥之事時常發生 例如 齊的 公子糾與小白之事便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因此 黃老道家認為將自己家族內 部穩固 是國家避免敗亡的基本條件 因此 各方依道循理 各守其位 則 如同 稱 所言 內亂不至 外客乃卻 137 不過 這裡也透露出一點 黃 老學者所提出的無論是 六逆 還是 六危 看其中似乎是包含了父子 夫 婦 朋友等關係 但細究之 其中所著重的還是政治上的絕對觀念 所要求 的 不是在感情倫理上的和睦 而是人人要守持政治名位的本分 不可越矩 因此 所強調的都是政治關係 也證明了黃老學者強調的倫理 是政治上的 倫理 並不似儒家所主張由家庭關係到政治關係的倫理 相對於 六逆 黃老學家還提出了 六順 的觀念 凡觀國 有六順 主不失其立(位)則國 [臣]失其处則下无根 國憂而存 主惠臣忠者 其國安 主主臣臣 上下不走者 其國強 主執度 臣循理者 其國霸(霸)昌 主得 臣楅(輻)屬者 王 138 國家有六大順當現象 一是君主不失其位 則若大臣未能盡職 國家仍能於 憂患中 繼續生存 二是君主慈愛臣下 臣下忠心事上 國家則可安定 三 是君主臣下名副其實 不相僭越 四是上下齊心同德 國家則可昌盛 五是 君主理政秉法執度 臣下行事遵循事理 則國家可強盛而稱霸天下 六是群 臣以君王為中心 圍集在旁 而君王居得其位 這樣則可稱王天下 經法 136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法 大分 頁 8

59 - 5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大分 又說 六順六逆 存亡 之分也 主上者執六分以生殺 以賞[罰] 以必 伐 天下大平 正以明德 參之于天地 而兼(覆)載而无私也 故王 天下 139 因為六順與六逆是決定國家興敗存亡的分界 所以君王需掌握六逆與六順的 標準 並以此來施政 執度公平 則可以稱霸天下 於此 可以發現 六順 與 六逆 並非相對比較而論 兩者側重各有 不同 六逆 之首 是 其子父 而其他的五逆 有四者是講有關君臣關 係的 著重先安內 在來才是攘外 而 六順 全都是談論君臣 國家的興 盛 君臣行事方法與彼此的應對態度成了重要的關鍵 然而 仔細觀察 六 順所謂的 主不失其立(位) 主得[位] 又不僅僅是就君臣關係而言 實際 上也包括了 子父 與 主兩 二者 君主立其位 而臣子不能擅主 不可 僭越 同樣的 太子也就不能代行君父之權 后妃也不能分爭權力了 還有 有人發揮六逆與六順的觀念 將此視為黃老思想的倫理觀 140但於此觀之 黃 老學家著重者 仍是在於政治之上 首先 從 六逆 可知 其都是在陳述 國家存亡 沒有一個是論及人倫的綱常 再者 其子父 被列為六逆之首 太子篡位 弒父 在春秋戰國是常有之事 因此 黃老學家將此問題提出 成為一重要課題 並視為亂源之首 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 大多與君王廢嫡 立庶或廢長立少有關 因此 稱 說 立正敵(嫡)者 不使庶孽疑焉 立正 妻者 不使婢妾疑焉 疑則相傷 雜則相方 141所以 論及父子 仍是著重 於帝位的傳承 仍屬於政治之事 又此處的子父 君臣 男女三逆的順序 與儒家的君臣 父子 夫婦三綱順序不同 論述的重點 前者多著重於國治 與後者強調倫理秩序 有所不同 因此在理解二者上 自然有所差別 這與 139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陳麗桂 戰國時期的黃老思想 (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1 年 4 月初版)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38

6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53- 一般所謂的倫理觀念 出發點與著眼點是有所不同 總而言之 聖王掌握 道 依道定立法度 考究事物的起因 並審核它 的形與名 形明確立 也就可定出合理或背理的區分標準 接著 參照天地 自然規律 明瞭興亡存敗 禍福死生的原因 舉措合於常理 進而應用於政 治人事 置三公 立法度 察名實 天下百姓也都能接受教化 聖王可無為 治世 經法 論約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 必審觀事之所始起 審其刑名 刑(形)名已 定 逆順有立(位) 死生有分 存亡興壞有处 然後參之於天地之恒 道 乃定禍福死生存亡興壞之所在 是故萬舉不失理 論天下而无遺 策 故能立天子 置三公 而天下化之 之胃(謂)有道 142 伊尹 九主 說 主法天 佐法地 輔臣法四時 民法萬物 此胃(謂)法則 天復(覆) 地載 生長收(藏) 分四時 故曰 事分在職臣 是故受織 也 有民主分 以无職并恥(聽) 有職主分也 恥(聽) 不敬 之胃(謂)明分 分名既定 法君之佐佐主无 聲 胃(謂)天之命四則 四則當 天綸乃得 143 黃老學家將道所生之法度 藉由形名之學 落實人事 並轉化 老子 無為 之說 而 老子 本反對立過多的名目 而黃老道家卻憑藉形名 將法度與 無為緊緊相結合 成為其獨有的無為治術 此即司馬談所言 虛者 道之常 也 因者 君之綱也 群臣並至 使各自明也 144君主循名究實 執守虛靜 無為之道 臣下則各行其有為之職 14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甲本及卷後古佚書 (壹)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74 年 9 月第一版) 伊尹 九主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1366

61 - 5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二 正靜修身 清靜無為 審名察刑 定分授名 顯於政治 是為最高統馭治術 另一方面 便成 為黃老理論中修養的功夫 十大經 五正 145中 黃帝與閹冉對話 國家要 安定 首要開始於統治者完善自身 因法度的制定與形名的落實 關鍵點在 於統治的聖王 所以統治者完善自身是非常重要的 而統治者完善自身最重 要的就是 正 與 静 也就是端正自身與寧靜寡欲而不妄為 十大經 觀 說 聖人正以侍(待)天 静以須人 146端正己心 以公正態度修守天 道 以虛静之心對待人事 這是黃老 正靜 第一層的意義 要君王端正靜 心 修身對待人事的功夫 當 正 靜 發展到統馭之術 就是刑名相稱 此乃第二層意義 經 法 四度 說 君臣易立(位)胃(謂)之逆 賢不宵(肖)并立胃(謂)之亂 君臣當 立(位)胃(謂)之靜 賢不宵(肖)當位胃(謂)之正 靜則安 正[則] 治 安得本 治則得人 147 君臣各居其位 位次整肅 不失其序則為 靜 賢與不賢者各安其位則為 正 君臣位次整肅則上下安定 賢與不賢位次正定則萬事得以治理 所以 刑名相符 是正靜的第二意義 這兩種正靜的意義是相關且相通的 人君端己正心最需努力的部分 就 是講求刑名 若能定名受分 則可握少以知多 執簡以馭繁 道原 說 无好无亞(惡) 上用 而民不麋(迷)惑 上虛下靜而道得其正 信 能无欲 可為民命 上信无事 則萬物周扁(遍) 分之以其分 而萬 民不爭 授之以其名 而萬物自定 不為治勸 不為亂解(懈) 廣大 145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9-10

6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55- 弗務及也 深微弗索得也 為一而不化 得道之本 握少以知多 得事之要 操正以政(正)畸(奇) 前知大(太)古 后(後) 精明 抱 道執度 天下可一也 148 國君掌握 道 的精髓 就可以治理國家 統一天下 而 道 的特質就是 靜 與 虛 二者結合 虛 即謂君主無欲無為 靜 即謂百姓能安寧 心性 無欲無為即審定名分 寧心安性即不爭自定 所以 靜 也有兩方面 意義 一方面對於國君而言 要端己虛靜 審核名形之實 另一方面 對於 臣下或百姓而言 要靜定心意 對待人事 十大經 正亂 說 上人正一 下人靜之 正以侍(待)天 靜以須人 149上位者端正己心以待天時 在下位 者靜定其意以伺人事 國君藉由正靜 虛靜 則可達到無為之治的目的 十大經 名形 欲知得失 請必審名察刑(形) 刑(形)恒自定 是我俞(愈)靜 事 恒自柂(施) 是我无為 靜翳不動 來自至 去自往 能一乎 能止 乎 能毋有己 能自擇而奠理乎 紆也 毛也 其如莫存 萬物群至 我无不能應 我不臧(藏)故 不挾陳 鄉(嚮)者已去 至者乃新 新 故不摎(摎) 我有所周 150 要了解得失禍福之道 必先審查事物的名與實 一旦天下萬物名實相符 有 其歸屬 則人就該持守清靜 虛靜無為 不以主觀臆判 聽取自然 而後與 物宛轉 順應自然 最後達到無為之治的效果 稱 說 天有明而不憂民之晦也 [百]姓辟(闢)其戶牖而各取昭焉 天无事焉 地有 而不憂民之貧也 百姓斬木艾新(薪)而各取富焉 地亦无事焉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41

63 - 5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所以君王行事 只要察究名實 因循天道 不需有所作為 百姓自會因任自 然而取得所需 此即無為而治 老子 也主張對於人事 要用虛靜的功夫與無為而治的方法 第十六 章說 致虛極 守靜篤 152 老子 認為道是虛靜的狀態 應對世事的紛 擾 老子 依道也提出致虛守靜的觀念 虛 的反面是 盈 是 實 盈 與 實 是表示自滿的意思 老子 認為自滿容易產生弊病 第二十四章說 自見者不明 自是者不彰 自伐者無功 自矜者不長 153第九章說 持 而盈之 不如其已 揣而銳之 不可長保 154所以 老子 要人深藏 不 要自滿 而 虛 狀的東西 必然也呈現著靜定的狀態 所以 無論在人生 或世事各方面 老子 也很重視 靜 的功夫與作用 第十六章說 萬物 並作 吾以觀復 夫物芸芸 各復歸其根 歸根曰靜 是謂復命 155 老子 在萬物蓬勃生長現象中 看出循環往復的道理 萬物紛紜 各式狀態 但最 後終要返回自己的根本 而根本之處就是呈現虛靜的狀態 應用到人事 尤 其是政治上 老子 以為 要解決一切的紛擾 以返回清靜狀態為佳 第四 十五章說 清靜為天下正 156清靜無為可以作為天下的楷模示範 第三十 七章又說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 侯王若能守 萬物將自化 化而欲作 吾將 鎮之以無名之樸 無名之樸 夫亦將不欲 不欲以靜 天下將自定 157道是 永遠順應自然的 但無事不成 侯王若能持守之 萬物百姓都能自生自長 若至於貪欲萌作時 則以道的真樸制止住 不起貪欲 天下自然運作 步上 軌道 第五十七章說 故聖人云 我無為而民自化 我好靜而民自正 我無 152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91-92

64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57- 事而民自富 我無欲而民自樸 158上位者 無欲 則人民自然樸實 上位 者 無為 則人民自我化育 上位者正靜 則人民自然上軌道 所以 靜 樸 無欲 都屬於 無為 的內涵 老子 認為上位者的統治態度與方 法 應是出於 無為 順應自然不加以干預 讓人民自我發展 並且同時要 養成純樸的民風 這樣社會將可趨於安定 由上觀之 黃老 正靜 虛靜 與 老子 的 樸 無欲 和 虛 靜 同是國君修養自身的功夫 進而教化百姓 統理政事 兩者說法皆出於 道 由 道 引申而出 老子 觀察道之規律循環 要國君無為 樸靜 無欲 以至於人民得以自化自理 而黃老學說 則是由道體會 要形與名相 符合 國君察究名實 則可掌握天下萬事萬理 自然可得無為之治 這裡要 注意的一點 此處的 靜 與老 莊的 清靜 是有所不同 陳鼓應指出黃 老的 靜 它是有條件的 須動則動 須靜則靜 總之 以 參於天地 為準則 159因此 可知 老子 是以 無為 作為治理的方法 以達到 無 不為 的目的 而黃老則是以 有為 為治理手段 達到 無為而治 為目 的 兩者或有相承關係 但著實有相當大的差異 第三節 聖王之治守雌待時 刑德並用 推究黃老的治世之術 主要是刑名之術 而所謂刑名之術的循名責實背 後 有二項方法須注意 就是 守雌待時 與 刑德相養 前者為處世態度 後者為治事方法 這兩個觀念 黃老學家也是將其源頭推至天道的陰與陽 黃老道家將天地一切對等的事物 現象 都用陰陽來歸納 且以陽為尊 以 158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66

65 - 5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陰為後 稱 說 凡論必以陰陽 大義 天陽地陰 春陽秋陰 夏陽冬陰 晝陽夜陰 大 國陽 小國陰 重國陽 輕國陰 有事陽而无事陰 信者陽而屈者陰 主陽臣陰 上陽下陰 男陽[女][陰] [父]陽母陰 兄陽弟陰 長陽少 [陰] 貴[陽]賤陰 達陽窮陰 娶婦姓(生)子陽 有喪陰 制人者陽 制人者制於人者陰 客陽主人陰 師陽役陰 言陽黑(默)陰 予陽受陰 諸陽者法天 天貴正 過正曰 祭乃反 諸陰者法地 地[之] 德安徐正靜 柔節无定 善予不爭 此地之度而雌之節也 160 高貴者為陽而卑賤者為陰 凡屬陽者 都是取法於天道 天道最講究正常的 準度 若超越了準度 變成了邪僻 若超越了極限 就會走向反面 凡屬陰 者都是取法於地道 地道的特質便是安然舒遲 正定靜默 以雌柔正定天下 其所擅者為給予而不去爭奪 而這便是 雌節 由是觀之 黃老道家雖將尊 尚傾向於處在陽之地位者 如 大國 主上 父 兄 貴 達 等 但又 指出 天貴正 若 過正 則為 詭 若 過際 則往反面行 最後又稱 揚雌節 所以 其所重者 還是偏向於道基礎上 柔節先定 的 雌節 守 雌節之餘 尚需等待時機 以便應時對事 這便是 待時 伴隨陰與陽的觀念 除謹守著 守雌待時 態度外 治理世事的方法 即所謂的刑與德 十大經 姓爭 說 凡諶之極 在刑與德 刑德相養 逆順若成 刑晦而德明 刑陰 而德陽 刑微而德章 其明者以為法 而微道是行 161 對於事情罰亂矯正的準則 就是刑與德二者 也就是刑罰與德賞 刑罰屬陰 的範疇 因此具有微晦的特質 德賞屬於陽的範疇 因此具有彰明的特質 秉直法度要彰明 施行道術要隱晦 因此 刑罰與德賞需相輔相成 兼行並 160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7

66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59- 舉 配合恰當 以下 則針對 守雌待時 與 刑德相養 二者 作更為細 部的討論 一 守雌待時 老子 對人處世的主張 便是 雌柔哲學 即所謂的 守柔不爭 其中包含了三個要義 柔弱 處下與不爭 黃老學家接承 老子 的 雌柔 之說 但其主張與 老子 有所不同 黃老學說的 雌柔 之說大略可分為 三個特點 守雌 積累與待時秉宜 守雌指的是修身治國的態度 待時秉宜 則是對事情處理的方法 以下則分就 老子 與黃老學說的雌柔主張兩部分 論述 比較二者的雌柔哲學有何不同 雌柔哲學 本是 老子 重要的處世哲學 其內涵大致可分三部分 一是柔弱 二是處下 三是不爭 首先是柔弱 第四十章說 弱者 道之用 162 又說 綿綿若存 用之不勤 163道的創生作用是柔弱的 但其綿延不絕 作用無窮 而柔弱的表現 運用到人生方面 老子認為 柔弱勝剛強 164第 七十六章說 人之生也柔弱 其死也堅強 萬物草木之生也柔脆 其死也枯槁 故 堅強者死之徒 柔弱者生之徒 是以兵強則不勝 木強則共 強大處 下 柔弱處上 165 老子從現實世界中體會出 萬物於柔弱的形質時 是有生命力的 茂盛的 等到變成堅 強 硬時 便屬於敗亡了 例如 人有生命力時 身體是柔軟 的 等死後 即僵化成硬的 又如花草 欣欣向榮時 是柔脆的 等其枯萎 162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三十六章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185

67 - 60-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變成了乾枯型態了 所以 才得出 堅強者死之徒 柔弱者生之徒 這一 的結論 堅強 的物體 因為突出顯露 所以當外力逼近 首當其衝 也就 是說 才能外顯 容易召忌而遭到陷害 而 柔弱 者反之 所以 老子指 出 天下柔弱莫過於水 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 其無以易之 弱之勝強 柔之勝剛 天下莫不知 莫能行 166 天下之至柔 馳騁天下之至堅 167 老子 以水為喻 水是世間最柔軟的 但也是最為堅強的 如 滴水可穿 石 洪水可淹沒田舍 沖毀橋樑等等 所以 柔弱是勝過剛強的 但須注意 的是 老子 認為的 柔弱 並不是軟弱無力 而是含有堅韌不拔的精神 老子 雌柔哲學的第二點 是處下 老子 認為百川皆流於江海 是 因為其處於低處 而世上的人大家都想站往高處 若能知處下 則可培養出 謙虛容物之心 另一個需處下之因 是避免禍敗 老子 認為 世間萬物運 作規律之一 便是事物發展到極限時 會轉變向它的反面運行 所以 老子 要人守柔 居下 取後 重無 避免走入極端而衰退 老子 第七十七章說 天之道 其猶張弓與 高者抑之 下者舉之 有餘者損之 不足者補 之 天之道 損有餘而補不足 168 因此 用於自我處事上 則要 執守事物對立面所產生的作用 當更勝於正 面所顯示的作用 169 老子 雌柔哲學第三要點 就是 不爭 老子 的柔弱主張主要是 針對逞強作為而提出 逞強者必然剛愎自用 自以為是 即 老子 所謂的 166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七十八章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四十三章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陳鼓應 老子哲學系統的形成 收錄於 老莊新論 修訂版 頁 82

68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61- 自矜 自伐 自是 自見 自彰 而是世間的紛爭多半也是由這 樣的態度 行為下所產生 所以 老子 提出 不爭 第八十一章說 為 而不爭 170 第八章說 利物而不爭 171 老子 為了要消除社會不平的爭 端 他認為人要順著自然發揮人的努力 而努力的成果不必佔為己有 而是 要 利萬物 所以 老子 又言 功成而弗居 172 功成名遂身退 173 功 成而不有 174 總言之 老子 為避免禍害與彌平世上之糾葛紛爭 故而提 出雌柔哲學的處世態度 黃老學說中所謂的 雌節 有個與它相對的名詞 稱為 雄節 二者 是古人治國修身的基本態度 十大經 雌雄節 說 憲敖(傲)驕居(倨) 是胃(謂)雄節 共(恭)驗(儉) 是胃(謂)雌 節 夫雄節者 淫之徒也 雌節者 兼之徒也 175 舉凡自我誇耀 自以為是 倨慢不遜者 都稱之為 雄節 舉凡守愚持拙 光而不耀 進退有節不爭先 謙遜卑下不自擂等等 均屬於雌節的範圍 總 言之 所謂的 雄節 大抵屬於自滿的範疇 所謂的 雌節 大抵屬於謙 遜的範疇 十大經 雌雄節 又言 夫雄節以得 乃不為福 雌節以亡 必得 將有賞 夫雄節而數得 是胃(謂)積英(殃) 凶憂重至 幾於死亡 雌節而數亡 是胃(謂)積 德 慎戒毋法 大 將極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二章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九章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三十四章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8 陳鼓應將 共(恭)驗(儉) 一句補為 [夗濕](委燮)共(恭)驗(儉) 見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8

69 - 6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因此 只要謹慎戒備自己不背離 雌節 大福大祿終將降臨 相反的 若是 只憑恃著 雄節 縱然屢有所獲 也並非福吉 仍只能視為積累禍因 最終 仍面臨憂懼死亡的危險 由此觀之 黃老學家認為 治國修身 應採取守雌節去雄節的態度 謹 慎行事而不誇耀 不驕矜 經過久而久之的積累 便能得大福 於此 除了 要安守雌節外 另一個重要的觀念 就是積累的觀點 執守雌節 便是積德 可以為人帶來福吉 反之 若依仗雄節 便是積殃 會給人帶來災禍 其云 凡彼禍難也 先者恒凶 後者恒吉 先而不凶者 是恒備雌節存也 後[而不吉者 是]恒備雄節存也 先亦不凶 後亦不凶 是恒備雌節 存也 先亦不吉 後亦不吉 是恒備雄節存也 177 黃老學者主張 世間事物禍福的趨向 大多是先發者有禍凶 後發者有吉福 但有時也會發生 先發者無凶禍 後發者無吉福的特殊現象 這是因為前者 恆久的持守雌節 積累而來 後者則是因為長期憑恃著雄節而導致禍殃 因 此 禍福與先後出擊較無這麼直接的關係 反而是與守雌節或守雄節的積累 有莫大的關係 長期執守雌節 即使先發 也不會有災殃 反之 長期憑仗 雄節 即使後發 也不會得到吉福 所以 十大經 雌雄節 最後指出 凡人好用雄節 是胃(謂)方(妨)生 大人則毀 小人則亡 以守不寧 以作事[不成 以求不得 以戰不]克 厥身不壽 子孫不殖 是胃(謂) 凶節 是胃(謂)散德 凡人好用[雌節] 是胃(謂)承祿 富者則昌 貧者則穀 以守則寧 以作事則成 以求則得 以單(戰)則克 厥身 則[壽 子孫則殖 是謂吉]節 是胃(謂)洿德 故德積者昌 [殃]積 大 將極 一句陳鼓應補為 大祿將極 見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 漢墓出土帛書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雌雄節 頁 28

7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63- 者亡 觀其所積 乃知[禍福]之鄉(向) 178 憑恃雄節者 上下位者皆行事不成 守國不安 求取無獲 征國不勝 自身 無法長壽 而子孫亦不會繁衍 而後積累禍殃導致滅亡 堅守雌節 上下位 者皆能富足而昌聖 行事有成 守國則安 求取有獲 征戰則勝 不但自身 長壽 子孫也得以繁衍 而後可積聚其德而昌聖 故由其積殃或積德 便可 預測出其禍福的趨向 由上述可知 黃老認為一個人若想聚福德 求昌盛 必須堅守雌節 這 可說是傳承自 老子 守柔之說 但除了守雌之外 黃老學者還加上了積累 的功夫與待時的關鍵點 老子 為了要避免禍害 趨吉避凶 因此要人居後 忌諱搶先 然而黃老雖主張要持守雌節 但其認為先後不是問題 主要是積 累與 時 的問題 人若能積累雌節之行 即使先發 也不會招致禍殃(見前 述) 再來 長期守雌節之餘 尚需順時行事 十大經 姓爭 說 爭(靜)作得時 天地與之 爭不衰 時靜不靜 國家不定 靜作 得時 天地與之 靜作失時 天地奪之 179 若能靜心把握天道的契機 則可順天行事 若只是一味的競爭 該靜時不靜 國家則無法安定治理 所以 動靜合於時宜 則會得到天地的助祐 動靜不 合時宜 則會失去天地的助祐 十大經 觀 說 當天時 與之皆斷 當斷不斷 反受其亂 180 十大經 兵容 說 因天時 與之皆斷 當斷不斷 反受其亂 天固有奪 有予 有祥 178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壽 子孫則殖 是謂吉 一句 按陳鼓應之言所補 見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2

71 - 6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弗受 反隋(隨)以央(殃) 181 國語 越語下 也說 得時無怠 時不再來 天予不取 反為之災 贏縮變化 後將悔之 182 由上證明 與之皆斷 內在涵義在於要趨時取福 為人處世 應當要順應天 時 當機立斷 若有需決斷時優柔寡斷 不但會失去福吉 甚而會自取其禍 十大經 觀 又說 聖人不巧 時反是守 183 十大經 兵容 也說 聖人之功 時為之 因時秉[宜] [兵]必有成功 184 聖人了解順時的道理 故而無智巧心機 但知持守天道而已 185所以 行事要 成功 關鍵還是再於 因時秉宜 順應天時 這是原則 秉宜 則是要掌 握機宜 主動出擊 因時 除順應天時外 還包括 待時 合時 的意義 因為時機稍從即逝 特別強調 秉宜 需要果決迅速的抓住機宜 因時 強調的是客觀 秉宜 著重的是主動出擊 因此可知 黃老的 雌節 應是包含著守道與應變雙重內涵 正如同 淮 南子 原道 所言 夫執道理以耦變 先亦制後 後亦制先 186也就是 守 與 斷 兩個概念 守道 是靜待持守 長久積累 之後便轉化為福德 斷 181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9 空格處陳鼓應補為 [福]至也 見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 書 頁 徐元誥 國語集解 (北京 中華書局 2002 年 6 月 第 1 版) 越語下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漢書 司馬遷傳 云 聖人不巧 時變是守 顏師古注 無機巧之心 但順時也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六十二 司馬遷傳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一 原道訓 頁 72-73

7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65- 則是掌握時機 主動出擊 斷 以 守 為根基 守 強調的是靜 斷 則偏重於動 守 是恒定 斷 是變化 守 是柔 斷 是剛 守 是 無為 斷 是有為 藉由 守 與 斷 二者 便構成黃老雌柔哲學的特色 黃老與 老子 二者的雌柔哲學 看似黃老承襲 老子 而來 但兩者 並不完全相等 第一 黃老將雌雄節與福禍相結合 認為雄節的不守天時 驕矜自持 剛愎自用等等 會導致禍害敗亡 雌節則是順應天時 樸靜自守 功成身退等 可歸向福吉 趨吉避凶 這部分基本上與 老子 相承 第二 黃老認為執守雌節 無論動或靜 先或後 都能夠左右逢源 趨吉避凶 但 在 老子 雌柔哲學中 是要守靜居後 才能趨吉避凶 這其中的不同 在 於黃老的 積累 與 轉化 黃老強調 只要長期守持雌節 即便是先發動 作 也不至於招致禍災 第三 在 時 的觀念上 黃老與 老子 有著相 當大的差異 老子 認為搶先會招致禍害 居後則可避禍得福 但黃老認為 除了持靜守柔外 另一方面仍要把握時機 十大經 三禁 說 人道剛柔 剛不足以 柔不足寺(恃) 187 十大經 五正 說 夫作爭者凶 不爭亦 无成功 188狂妄紛爭者不詳 但錯過天賜良機的人 也絕無法成就事功 作 爭者凶 乃 剛不足以 也 不爭[者]亦無成功 謂 柔不足恃 也 189 對 老子 而言 守柔不爭是應世的絕佳態度 黃老則認為守道之餘 尚須 待時 要剛柔並濟 把握良機 伺機而動 含帶蓄勢待發的致勝目的 190 總而言之 黃老繼承 老子 雌柔哲學的順道處靜的部分 進而轉化 老子 時間先後的觀念 發展出 待時 的說法 藉由 守道 和 待時 兩個相 互配合 具有積極求勝的意義 構成其異於 老子 的思想主體 187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陳麗桂 戰國時期的黃老思想 (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1 年 4 月初版) 頁 85

73 - 6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二 刑德並用 文武並行 黃老的形名之術要落實 最重要的方法 就是刑德並用 循其名實 若 名實相符者 便予以獎賞 反之 則予以懲罰 君王對於官吏 授官任職 若官吏職分不明 行為不軌 便依法懲處 若守職負責 行為恰當 便給予 應有的獎賞 至於治理百姓 上位者也是採取刑德並用 以寬緩的態度治理 百姓 但若有違反法度之事 便依法處分 這便是漢初君王 大臣的治世方 法 (見第三章)以下便論述黃老的刑德之術 (一) 刑德並用 黃老學說中 任何法則 規律與治術 都是源自於天道的自然法則 刑 與德二概念也不例外 十大經 觀 說 贏陰布德 民功者 所以食之也 宿陽脩刑 童陰个 長 夜氣閉地繩者 以繼之也 不靡不黑 而正之以刑與德 春夏 為德 秋冬為刑 先德後刑以養生 191 管子 四時 說 是故陰陽者 天地之大理也 四時者 陰陽之大徑也 刑德者 四時 之合也 刑德合於時則生福 詭則生禍 日掌賞 賞為暑 月掌罰 罰為寒 日掌陽 月掌陰 星掌和 陽為德 陰為刑 和為事 德始於春 長於夏 刑始於秋 流於冬 刑德不失 四 時如一 刑德離鄉 時乃逆行 192 陰陽二氣 相互作用 陰氣滿盛時陽氣便開始萌生 此時長養之德開始散佈 191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0 贏陰布德 民功者 一句 按陳鼓應補為 是[故]贏陰布德 [重陽長 晝氣開]民功者 見氏作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中 卷第十四 四時 頁

74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67- 陽氣逐漸積累 晝氣發動 成就事功 萬物因此得到飲食育養 陽氣積久時 陰氣便開始萌動 此時肅殺之刑開始醞釀 陰氣開始積累 夜氣閉合 蘊育 生機 萬物得後可繼續繁衍 而養育之氣稱為德 肅殺之氣稱為刑 所以 萬物生機暢旺的春秋稱為德 萬物靜養生息的秋冬稱為刑 四時交替 刑德 並用 而春夏之長養在先 秋冬之肅殺在後 刑德相互配合 則宇宙運行不 已 十大經 姓爭 說 刑德皇皇 日月相望 以明其當 望失其當 環視其央 天德皇皇 非刑不行 繆(穆)繆(穆)天刑 非德必頃(傾) 刑德相養 逆順若成 刑晦而德明 刑陰而德陽 刑微而德章 其明者以為法 而微道是行 193 刑德要兼形並舉 配合恰當 若配合失當 上天反會降下災禍 天德平正 若沒有刑罰配合是無法施行 天刑威嚴 若沒有德賞相依必然也會傾毀 刑 罰屬於陰的範疇 具有晦暗的特質 德賞屬於陽的範疇 具有彰顯的特質 刑罰與德賞相輔相成 秉執法度要彰顯 施行道術要隱晦 天道如此 人事 亦需取法此自然規律 始於德教 繼之以刑罰 自然之四時節序交替更迭 長養萬物 人事之德賞刑罰相互為用 教化眾生 先以德教 再施之以刑罰 德教為陽 刑罰為陰 德教為主 刑罰為輔 (二) 文武並行 1. 文 武定義與內涵 德賞與刑罰再加以引申到外交政策 即成為 文 與 武 經法 論 约 說 193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7

75 - 6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始於文而卒於武 天地之道也 四時有度 天地之李(理)也 日月星 晨有數 天地之紀也 三時成功 一時刑殺 天地之道也 四時時而 定 不爽不代(忒) 常有法式 一立一廢 一生一殺 四 時代正 冬(終)而復始 [人]事之理也 194 天地之道 是三時生養在前 一時肅殺在後 應合於人事 則人法天道 處 理內政方面 開始時使用文德教化 至於頑固不化者 終以刑罰治之 但若 論及外交部分 則順應天道 先伐當誅之國 再繼之以文德教化 行王霸之 治 這樣即是 文武並行 刑德相養 這一切都是順道而行 如同四時交替 反復終始 經法 君正 說 天有死生之時 國有死生之正(政) 因天之生也以養生 胃(謂)之文 因天之殺也以伐死 胃(謂)之武 [文]武并行 則天下從矣 195 天時決定天下諸國的存與亡 而國政決定國家萬事的成與敗 對於順應天道 充滿生機的國家 需順應天意聯合來保護它 此則稱之為 文 對於逆於天 道的國家 則順應天意來討伐兼併它 此則稱之為 武 文武並舉 天下各 國無不順從 經法 四度 也說 因天時 伐天毀 胃(謂)之武 武刃(牣)而以文隨其後 則有成功矣 用二文一武者王 196 以 武 來順應天道 誅伐必然要滅亡的國家 武功殺伐之後 以文德安撫 便能成功 用二文一武者王 用二分文德 一分武功者可以興旺 也就是 要以文德為主 武伐為輔 管子 樞言 也說過 194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16 常有法式 一句 按陳鼓應所言 補為 常有法式 [天地之理也] 陳鼓應 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11

76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69- 先王用一陰二陽者霸 盡以陽者王 以一陽二陰者削 盡以陰者亡 197 此處 管子 的陰與陽便是黃老帛書所謂的武與文 陰是武德 陽是文治 一 陰二陽 即 二文一武 盡以陽者 就是王道 就是以文德柔遠 盡以陰者 則是兵戰力爭 盡以刑殺為用 若僅以陰行事 則是自取滅亡之道 所以 因天時伐天悔 武刃而以文隨其後 用二文一武就是誅伐的策略 管子 稱 一陰二陽 為霸 因此黃老就是所謂的王霸雜治 由此可知 黃老認為應 時作戰是必要的 與 老子 避免征戰有相當大的差異 老子 第三十章說 大軍所過 必有凶年 198對於出兵 是 不得已而用 199 黃老帛書則是 主張需要順天應時 雖其有言 (聖人)不執偃兵 不執用兵 兵者不得 已而行 雖其言用兵之因是不得已的 但其甚而進一步提出征戰的原則 與養民作戰的方法 2. 以義征戰 黃老學家認為 出兵的原則 是要以義之名義出兵 它指出 世兵道三 有為利者 有為義者 有行忿者 200用兵之道有三 為利 為義 為忿 接 下又言 所胃(謂)為利者 見[生民有]飢 國家不叚(暇) 上下不當 舉兵而 求(救)之 唯(雖)无大利 亦无大害焉 201 所胃(謂)為為義者 伐亂禁暴 起賢廢不宵(肖) 所胃(謂)義也 [義] 197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上 卷第四 樞言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第三十章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本伐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本伐 頁 32

77 - 70-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者 眾之所死也 是故以國找(攻)天下 萬乘主希不自此始 鮮能冬(終) 之 非心之恒也 窮而反矣 202 所胃(謂)行忿者 心唯忿 不能徒怒 怒必有為也 成功而无以求也 即兼始逆矣 非 也 203 為利 者 似乎是指為 陰謀 的一類 在此 要說明的是 黃老觀念中 術 與 陰謀 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 黃老是明確反對陰謀的 十大經 行守 說 陰謀不平 刑於雄節 危於死亡 204 史記 陳丞相世家 引 陳平話 我多陰謀 是道家之所禁 205而漢代的道家即所謂的黃老道家 黃老提倡的是 王術 是一種治世之術 是為了謀求國家利益 天下福祉所 行的方法 此處 為利者 應是指為圖謀私利而征戰 本應 不祥 但對 方是 國家不暇 上下不當 屬於 逆天道 的國家 所以 用兵結果 是 無大利但也無大害 而 為義者 是為討伐它國的叛亂與禁止君主暴行而出 兵 屬於正義之戰 但最重要的是 一 不可只是名義上打著 義 的旗號 二 需以 義 貫徹始終 也就是要持守正義的原則到最後 否則會得到相 反的結果 最後一項 是 為行忿者 因逞私忿而發動戰爭 這種戰爭是一 定不會成功 因其違背天道 綜觀上述 只有為 義 出兵 而且是實質上 且要貫徹此原則 才可得到最大的收益與功效 當以義出征 征伐逆天道的國家時 還有三個原則要注意 一是 先屈 後伸 206 二是 兼而勿擅 207 三是虛其國且功成不居 經法 國次 說 20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本伐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本伐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漢)司馬遷撰 (日)瀧川龜太郎考證 史記會注考證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法 國次 頁 4

78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71- 國失其次 則社稷大匡 奪而无予 國不遂亡 不盡天極 衰者復昌 誅禁 不當 反受其央(殃) 禁伐當罪當亡 必虛(墟)其國 兼之而勿擅 是胃(謂) 天功 天反勝人 因與俱行 先屈後信(伸) 必盡天極 而毋擅天功 208 當敵國強大時 要先避開它 當敵國衰弱時 要趁機討伐它 此正所謂 先 屈後伸 兼而勿擅 是指 當討伐敵國時 要符合道的準度 最後 當征 戰成功之後 要先虛化原有勢力的力量 而後不可獨自佔有此國 因這是據 天機而成 所以是 天功 故而不可私自佔有 因此 故聖人之伐殹(也) 兼人之國 隋(墮)其城郭 焚(焚)其鐘鼓 布其齍(資)財 散其子女 列(裂) 其地土 以封賢者 是胃(謂)天功 功成不廢 後不奉(逢)央(殃) 209聖人(王) 征戰成功後 要毀城 焚樂 布財 散人 裂土 這就是 虛其國 最後將 土地賞賜給賢德之人 不可獨占 這樣才是成天功 而無後患 除了提出征戰原則外 黃老學家還開列一套教民戰守的七年計劃 其中 更可見其刑德相養 恩威並濟之處 經法 君正 說 一年從其俗 二年用其德 三年而民有得 四年而發號令 民畏敬 七年而可以正(征) 一年從其俗 則知民 則 二年用[其德] 則民力 三年无賦斂 則民有得 四年發號令 則民敬畏 五年以刑正 則民不幸(悻) 六年 [七] 年而可以正(征) 則勝強適(敵)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法 國次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法 國次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5-6 四年而發號令 民畏敬 六年 按陳鼓應之說 補為 四年而發號令 [五年而以刑正 六年而]民畏敬 六年[民畏敬 則知刑罰] 見 氏作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104

7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執政者需依民俗施以教化 選用賢德 使民豐衣足食 接著再輔以刑政 使 人民講求紀律 培養戰鬥能力而後可征戰 接著又繼續申釋這套治國理民的 方針 俗者 順民心殹(也) 德者 愛勉之[也] [有]得者 發禁铊(弛)關 市之正(征) 殹(也) 號令者連為什伍 巽(選)練 賢不宵(肖)有別殹 (也) 以刑正者 罪殺不赦殹(也) [畏敬者 民不 犯刑罰] 殹(也) 可以正(征)者 民死節殹(也) 若號令發 必廄(究) 而上九 壹道同心 [上]下不赶 民无它[志] 然後可以守單(戰)矣 號令發必行 俗也 男女勸勉 愛也 動之靜之 民无不聽 時也 受賞无德 受罪无怨 當也 貴賤有別 賢不宵(肖)衰也 衣備(服) 不相緰 貴賤等也 國无盜賊 詐(詐)偽不生 民无邪心 衣食足而 刑伐(罰)必也 以有餘守 不可拔也 以不足功(攻) 反自伐也 211 黃老從因民 順民 惠民開始 逐漸導入獎賞刑罰的觀念與法度 改變人民 自治自為的原俗 成為隨君心意的規矩 接著 刑罰必中 使民敬畏 接著 賢與不肖都能各當其位 各個階層也都符合其階位 這樣上下一心 則可征 戰 所以 黃老治國的進程 以隨俗得民心 以爵位俸祿讓賢者效力 以 減免賦稅富足民財 以強而有力的律令行賞罰制度 使人民自然敬法畏 法 征戰敵國 由此一歷程可看出黃老恩威並濟 刑德相輔 王霸之治的 特色 雖然黃老認為 征戰是不得已而為之 與 老子 說法類似 但觀其 出兵原則與作戰治國方法 有著階段性的目標 並待機而動的意味 這與老 子反戰思想 又是截然不同 經法 四度 說 211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6 [畏敬者 民不犯刑罰] 殹(也) 一句按陳鼓應說法 補為 [畏敬 者 民不犯刑罰] 殹(也) 見氏作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經 法 君正 頁

8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73- 動靜參於天地胃(謂)之文 誅 時當胃(謂)之武 文[則]明 武 則強 明則得天 強則威行 參於天地 闔(合)於民心 文武並 立 命之曰上同 212 黃老學家將刑德文武歸之於天道 再加以相輔相成 以文飾武 以德輔刑 使得刑罰顯得較為溫潤 不至於走向極端刑武的弊害 這裡須注意的是 其 強調不僅要上同於天道 還要切合民心 於此 黃老加入了民本德惠的思想 十大經 立命 說 吾畏天愛地親[民] 无命 執虛信 吾畏天愛[地]親民 立有命 執虛信 (此三句當是衍文)吾愛民而民不亡 吾愛地而地不兄(曠) 吾受民 死(而民不死) 吾位不與 吾句(苟)能親親 而興賢 吾不遺亦至矣 213 這篇是黃老帛書記載黃帝既位演說的一部份 (黃帝)上位者要敬畏天 敬愛 地 愛護人民 要使人民不因飢餒勞疲而流於死亡 十大經 前道 214也指 出 聖人舉事 要 闔(合)於天地 且要 順於民 使民同利 萬夫賴之 而君主啟用聖賢之人 可以 長利國家社稷 世利萬夫百生(姓) 經法 君正 說 法度者 正(政)之至也 而(能)以法度治者 不可亂也 而(能)生法 度者 不可亂也 精公无私而賞罰信 所以治也 苛事節賦斂 毋奪 民時 治之安 无父之行 不得子之用 无母之德 不能盡民之力 父母之行備 則天地之德也 三者備則事得矣 能收天下豪桀(傑)票(剽) 雄 則守禦之備具矣 審於行文武之道 則天下賓矣 號令闔(合)於 民心 則民聽令 兼愛无私 則民親上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6-7

81 - 7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此處有一個觀念必先說明 此處的 兼愛 指的是 慶賞必行 德施廣博 216 無私 指的是 不苟刑罰 秉公執法 217文中將 兼愛 與 無私 連 用 可知此處的 兼愛 側重的是法度的公正 與 墨子 著重社會各階層 地位平等的 兼愛 主張是不一樣的 簡言之 黃老學家所謂以法為度 刑 德相養的治理之術仍屬於法治 但其推動法治的同時 又強調德與刑相輔 恩威並用 實行父威的嚴謹 並以母德的慈愛相佐之 嚴賞罰而又薄賦恤民 既得民心 並建立威信 於內秉公正行法度 慈愛百姓 對外則招攬天下雄 才 順應天道 行文武之治 是為綜合德教與法治的王霸調和政治 綜上所論 黃老學家上承 老子 道的觀念 認為它是萬有的起源 為 世間運行的最高原則 但其中轉變了道在 老子 中超越萬有 獨一無二的 形上特質 成了具有物質性徵 但仍是萬有起源 屬於黃老特有的 道 再 由這個 道 向下推衍出一切治術與修養功夫 老子 認為治世要以無為作 為手段 達到無不為的境地 所以 它反對過多的制作 至於修身行事方面 也因為避免走入極端而招致禍害 所以要人守柔 處下 不爭 老子 是以 無為作手段 以達到無不為的目的 黃老恰好相反 黃老雖繼承 老子 道 的思想 但對於治理人事所開展的 是用有所作為的 法 為標準 且法的 落實 要配合形名之術 採循名責實 刑德並用的方法 修身行事的原則 表面也是守雌哲學 但黃老的守雌具有蓄勢待發 積極作為的涵義 它的守 雌是要伺機而動 是有所作為的 並且它的積極性特別表現在征伐它國 軍 事戰略上面 這與 老子 的反戰思想截然不同 黃老以遵循法度的有為 達到無為而治的目的 與 老子 以無為達到無所不為的目的正巧是完全不 同 可見得黃老一開始繼承 老子 部分的形上觀念 主要是為了找到治術 合理且崇高的源頭 但黃老的出發點在於為現實政治服務 因此 老子 的 道 便成了黃老所有治術方法的最高來源 誠如余英時所言 中國文化祇 216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經法 君正 頁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經法 君正 頁 127

8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75- 對價值的超越源頭作一般性的肯定 而不特別努力去建構另外一個完善的形 而上的世界以安頓價值 然後再用這個世界來反照和推動實際的人間世界 218 黃老學說傳承 老子 正是這樣情形 為了治術才往上追溯到一個具有崇 高性地位的 道 重點不在於形上世界的建構 而是在於治術的合理與推廣 也因此演變出表面上是繼承 老子 實際卻與 老子 被道而馳的情況 總而言之 黃老道家政治主張 皆歸根與宇宙最高根源 道 而其講道 和天道的目的 是為了給社會 政治 生活等等 提供依據與準則 總結其 治理國家有六種道術219 一是觀照幾微 即聖人以道為本 依道觀察各方細節 與事物之理 二是綜合辨析 在觀察事物道理之餘 辨正分析出原則 定立 法度 三是相時而動 即所謂守雌待時 四是以法決斷 即以法度為原則 五是擅於應變 不拘泥於形式與古法 六是交替變換 即刑德 文武相輔並 用 這些治國之術的特點 是以 有為 為手段 達到 無為而治 的目的 以兼併無道之國 最後終至於王天下 統一天下 不僅擷取先秦各家之長 並符合當時時代趨向 也讓後來的漢代 出現文景之治 並為漢武帝奠定雄 霸的基礎 218 余英時 從價值系統看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 收錄於 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 (臺 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5 年 12 月第 1 版) 頁 經法 論 曾提及治理國家有六柄 一曰觀 二曰論 三曰僮(動) 四曰轉 五曰變 六曰化 詳見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 書 (壹) 頁 13

83 - 76- 漢 初 黃 老 思 想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84 第三章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西漢初年的君上或臣下 大體皆遵奉黄老之說 行清靜無為之治 高祖 到惠帝期間 以黄老治術應世的 主要是運籌帷幄的張良 陳平 蕭何 曹 參等人 至於文 景二帝時期 兩人皆好黄老學說 司馬遷曾言及 孝文 帝本好刑名之言 及至孝景 不任儒者 而竇太后又好黃老之術 1 由第二 章可知 刑名之言是黃老學說的特色 但不是黃老學說的全部 司馬遷於此 不說文 景帝好黃老之術 而是說文帝好 刑名之言 景帝 不任儒者 由此可推知 司馬遷或許有所暗指 認為文 景二帝的著重點是在於 刑名 之言 與 不任儒者 西漢自高祖到武帝初期 史書所載 都言當時盛行 黃老清靜無為之治 但細觀黃老學家著作 再細究 史 漢 二書所載 雖說君王與臣下同樣都好行黃老 但君臣的做法以及彼此應對的態度 有所 不同 同樣是清靜治術 君臣行使的手法與態度也有不同 因此 此章第一 節主要論述西漢的法律部分 黃老學說如前章所述 認為法是道降於人事的 基本準則與規章 因此 在此節討論西漢法律的制定的情形 並就其所施行 的情況與特色 加以分析 第二節則針對第二章考核名實與正靜修身二部分 將西漢初喜好黃老者在人事上的應對與自身修養處世的方式 就其具體實踐 來做分析 君王主要以文 景二帝為主 藉由其詔書以及相關作為加以整理 探討 觀看君王對臣下的統御之術以及刑德相養 至於君王之外 當時黃老 喜好者還有為政的臣子以及隱居修身者 因此 又分出臣子面對君王的應對 態度與處事方法 以及另一部分高蹈林下 隱而不仕者二部分 以見於君王 1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一 儒林列傳 頁 3117

85 - 7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之外 好黃老者的行為模式及處世之方 第三節部分 則是著重在治理政事 的方面 藉由史實的整理 得以窺見黃老所謂的 刑德相養 與 清靜無為 的實踐 並對君主與臣下所行的清靜無為作一比較 以見其異同 希望能藉 由此三節的討論 能具體呈顯出西漢黃老治術的大致樣貌 第一節 著重律令 以法為治 黃老治術的要點誠如第二章所述 一者就是以法為本 一者就是刑名之 術 黃老學說主張 法 是由道而來 聖人依天時制作法度 藉此管理人世 一切事務 可說是治理政事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依據 如上章所言 定名受分 審查名實的刑名術 是黃老治術的最大特點 由其延伸出的修養功夫 正 與 靜 對於被統治者而言 就是靜定心意 對待人事 漢初適逢戰亂之餘 為避免過多的興作造成人民的困擾 求取社會能靜定發展 一切的典章制度 都採取因襲秦制的政策 因循 也可說是黃老治術之一 司馬談 論六家要 旨 中曾說黃老 其術以虛無為本 以因循為用 2 因循天道制作人世制度 漢初因循的實踐 就在因循秦制上面 文 景時代 史上稱其 清靜無為 這便是黃老之說的目標 但在這 清靜無為 的背後 就是由 以法為治 且 循名責實 兩個治術主導著 也就是說 黃老主張的無為 便是端賴法 治與形名才能建立 史家曾指稱 西漢初年看似清靜無為 外似輕刑 內實 苛刻3 這一說法正是因為文帝著重黃老術的形名之言4 形名之言的根本 就 在於 法 此話也正言明文景時期 對於是政事 是以法為重 所以 此節 首先針對漢代法律的來源討論 由其中便可看出漢初採用黃老治術 對於法 2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一 儒林列傳 頁 3117

8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規的制定與落實 接下來討論漢初在因循秦制的政策下承襲秦法 但卻未步 上秦的亡國後塵 便是因為修改律法 使法律變得較有寬容精神 所以 第 二部分著重於西漢律法改制來討論 第三部分 西漢以法治國 這也完全符 合黃老的論調 但秦代重法而亡國 漢代卻因法治而興盛 這便與其行使法 律時的態度有關 所以討論漢初行使法規的態度便是這一部分討論的重點 希望藉由上述三部分 以見黃老學說重法之下 運用法治與形名在西漢政策 實際施行的概況 一 漢初律法的制定 因循秦法 黃老學說以法為治世準則 在前章已論及 漢初法規的制作 大體上是 由承襲秦法而來 劉邦本身是楚人 在立漢之後 一切典章制度不採用楚制 而採用秦制 法律的制作也是如此 至於為何承襲秦法 歷來一直是眾多學 者討論的問題 李偉泰曾將眾家說法歸類為四種 一 庶事草創 未遑更定 說 二 無為政策說 三 缺乏改定制度人才說 四 蕭何影響說 而他本 人是採取第五種說法 漢沿秦制是 秦本位政策 的一環 5以下則以李氏的 整理為底本 將各家說法分為三部分 並加以評論其不足之處 並見漢採黃 老因循的特點與繼承秦法的因由 (一) 因循秦法原因的各家說法及評判 漢初各項典章制度 大抵以沿襲秦規為主6 所有的典章制度 當然包括 刑法律令 更是以秦法為依據 但觀察秦朝的滅亡 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國家 5 李偉泰 漢初學術及王充論衡述論稿 (臺北 長安出版社 1985 年 5 月初版) 頁 漢書 刑法志 說 漢興 高祖初入關 約法三章曰 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 兆民大說 其后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 於是相國蕭何攈 摭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 作律九章 之後 蕭規曹隨 到文景二帝 皆未有多大的改變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6

87 - 80-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本身律令過於嚴苛所導致7 既然如此 西漢初年為何又要承襲秦舊 其中的 因由 歷來說法繁眾 總括而言 約莫有以下三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 漢初適逢楚漢相争大亂之後 天下初定 未遑改定 所以 因循不革 這說法可由 史記 漢書 等古籍記載察看而得 史家對於漢 初承襲秦制 是因為漢興之初 庶事草創 未遑更定秦制 因此沿襲秦制 少有更變 採此說法的有 史記 曆書 8 漢書 百官公卿表 9 漢書 律曆志 10 漢書 郊祀志 11等 除 史記 漢書 之外 後漢書 百 官志 亦記載 漢之初興 承繼大亂 兵不及戢 法度草創 略依秦制 後嗣因循 12 由上述史書所載 西漢初年 因適承大亂之後 天下方定 事事未遑制作更 定 因而正朔 服色 典章禮制等等 皆依循秦制 錢穆於 秦漢史 中也 曾指出 漢代 朝廷政制 則多沿秦舊 未遑興革 文字法令章程 卻草 草未遑修飾也 13 認為漢初繼大亂之後 庶事草創 未遑制定新制 故而承 7 漢書 刑法志 說 至於秦始皇 兼吞戰國 遂毀先王之法 滅禮誼之官 專任刑罰 躬操文墨 晝斷獄 夜理書 自程決事 日縣石之一 而奸邪并生 赭衣塞路 囹圄成市 天下愁怨 潰而叛之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曆書 云 漢興 是時天下初定 方綱紀大基 高后女主 皆未遑 故襲秦正朔服 色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卷二十六 曆書 頁 百官公卿表上 云 秦兼天下 建皇帝之號 立百官之職 漢因循而不革 明簡易 隨 時宜也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十九上 百官公卿表上 頁 其云 漢興 方綱紀大基 庶事草創 襲秦正朔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一上 律曆制 頁 其載 贊曰 漢興之初 庶事草創 唯一叔孫生略定朝廷之儀 若乃正朔 服色 郊望 之事 數世猶未章焉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五下 郊祀志 頁 (宋)范曄撰 (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北京 中華書局 2001 年 5 月第 1 版) 百官志 頁 錢穆 秦漢史 (臺北 東大圖書公司 2001 年 8 月初版) 頁 43 44

8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襲秦代舊制 此為說法一也 第二種說法 此派認為 西漢初年 缺乏改定制度的人才 故而因襲秦 制 這個說法 與西漢初開國將相公卿的出身有極密切之關係 趙翼 二十 二史劄記 中記載 漢初諸臣 惟張良出身最貴 韓相之子也 其次則張蒼 秦御史;叔孫 通,秦待詔博士 次則蕭何 沛主吏掾 曹參 獄掾 任敖 獄吏 周 苛 泗水卒史 傅寬 魏騎將 申屠嘉 材官 其餘 陳平 王陵 陸賈 酈商 酈食其 夏侯嬰等 皆白徒 樊噲則屠狗者 周勃則織 薄曲吹簫給喪事者 灌嬰則販繒者 婁敬則輓車者 一時人才皆出其 中,致身將相,前此所未有也 蓋秦漢間為天地一大變局 於是漢 祖以匹夫起事 角群雄而定一尊 其君既起自布衣 其臣亦自多亡命 無賴之徒 立功以取將相 此氣運為之也 14 西漢初年的將相臣子中 出身最為高貴者為張良 為韓相之後 再者則是張 蒼和叔孫通 二人分別曾任秦朝的御史和待詔博士 再下來是蕭何 曹參 任敖 周苛 傅寬 申屠嘉等人 再下者 是屬於 白徒 者 而樊噲 周 勃 灌嬰 婁敬等人 均是市井之徒 由上可略知 西漢初期政治集團中的 成員 多屬於為市井小民 無賴或亡命之徒 漢高祖劉邦出身也為布衣 因 此 趙翼才會稱漢代的建立 是 氣運為之也 至於西漢初年主要訂定制度者為蕭何 張蒼與叔孫通等人 漢書 高帝 紀 卷一下記載 初 高祖不修文學 而性明達 好謀 能聽 自監門戍卒 見之如舊 初順民心作三章之約 天下既定 命蕭何次律令 韓信申軍法 張蒼 定章程 叔孫通制禮儀 陸賈造 新語 又與功臣剖符作誓 丹書 14 (清)趙翼撰 王樹民校正 廿二史劄記校証 卷二 史記 漢書 第 22 條漢初布衣 將相之局 頁 36

89 - 8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鐵契 金匱石室 藏之宗廟 雖日不暇給 規摹弘遠矣 15 高祖本身個性曠達 喜好謀略 但對於禮樂詩書未有所習 所以 下令蕭何 整次律令 韓信衍申軍法 張蒼定立章程 叔孫通制定朝儀 陸賈作 新語 首先 討論 次律令 的蕭何 劉邦集團初始入關 變與秦代的父老 約 法三章 漢書 刑法志 說 漢興 高祖初入關 約法三章曰 殺人者 死 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 兆民大說 16 劉邦集團入關 將秦的法 律規章刪減為三章 殺人者死刑 傷人與盜竊者治罪 其餘法規皆廢除 蕭 何在進入咸陽後 即刻收取秦代丞相及御史府所藏之律令圖書17 天下底定之 後 便依此為漢初定律九章 18 在朝儀方面 是由叔孫通負責制定 他自言制定朝儀的準則是 頗采古 禮與秦儀雜就之 19 史記 劉敬叔孫通列傳 記載 高帝悉去秦苛儀法 為簡易 群臣飲酒爭功 醉或妄呼 拔劍擊柱 高帝患之 叔孫通知曉高 祖不喜歡下屬不尊重他的心態 因此獻計說 夫儒者難與進取 可與守成 臣願征魯諸生 與臣弟子共起朝儀 他徵求魯國儒生三十餘人 共定朝儀 並說 五帝異樂 三王不同禮 禮者 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者也 故夏 殷 周之禮所因損益可知者 謂不相復也 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 20叔孫 15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一下 高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史記 蕭相國世家 記載 及高祖起為沛公 何常為丞督事 沛公至咸陽 諸將皆爭 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 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漢書 刑法志 說 漢興 高祖初入關 約法三章曰 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 兆民大說 其后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 於是相國蕭何攈 摭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 作律九章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史記 劉敬叔孫通列傳 記載制定朝儀的經過 漢五年(202B.C.) 已并天下 諸侯共 尊漢王為皇帝於定陶 叔孫通就其儀號 高帝悉去秦苛儀法 為簡易 群臣飲酒爭功 醉

9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通認為各朝代因當時的民情風俗而有所不同 因此制定的原則 是採取古禮 與秦儀相參雜 叔孫通為了討好高祖 制定朝儀 雖名義上是說採取古禮與 秦儀相雜制定 但實際上仍以秦法為主 這由兩方面可以推知 第一 秦法 中多為 尊君卑臣 的主張 基本上受到君王喜愛 劉邦允許叔孫通制定朝 儀的原因 就是希望臣下尊敬他 最後高祖在眾臣依 朝儀 行禮 說道 吾 迺今日知為皇帝之貴也 21由此可知 為迎合為政者的心態 可推斷叔孫通 大抵仍是以秦儀為主 少有采古禮的地方 第二 依傳中所述 劉邦討厭儒 生 一部分原因就是認為儒生只會讀書 不懂得進取天下之道 22加上前述他 對儒者的態度 可推知劉邦不習慣也不喜歡古禮的約束 因此 才會對叔孫 通說 可試為之 令易知 度吾所能行為之 23 加上二魯生拒絕叔孫通 所言 可略知叔孫通此舉不合於古道(古禮的精神) 叔孫通定朝儀 或有采古 禮之處 但秦法多為 尊君抑臣 的主張 基本上受君王喜愛 所以 為迎 或妄呼 拔劍擊柱 高帝患之 叔孫通知上益厭之也 說上曰 夫儒者難與進取 可與守 成 臣願徴魯諸生 與臣弟子共起朝儀 高帝曰 得無難乎 叔孫通曰 五帝異樂 三王不同禮 禮者 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者也 故夏 殷 周之禮所因損益可知者 謂不 相復也 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 上曰 可試為之 令易知 度吾所能行為之 於是叔孫通使征魯諸生三十餘人 魯有兩生不肯行 曰 公所事者且十主 皆面諛以得親 貴 今天下初定 死者未葬 傷者未起 又欲起禮樂 禮樂所由起 積德百年而後可興也 吾不忍為公所為 公所為不合古 吾不行 公往矣 無汙我 叔孫通笑曰 若真鄙儒也 不知時變 遂與所徵三十人西 及上左右為學者與其弟子百餘人為緜蕞野外 習之月餘 叔孫通曰 上可試觀 上既觀 使行禮 曰 吾能為此 迺令群臣習肄 漢七 年(B.C.200) 長樂宮成 諸侯群臣皆朝十月 儀 先平明 謁者治禮 引以次入殿門 傳言 趨 殿下郎中俠陛 陛數百人 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 東鄉 文官丞相 以下陳東方 西鄉 大行設九賓 臚傳 於是皇帝輦出房 百官執職傳警 引諸侯王以下 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賀 自諸侯王以下莫不振恐肅敬 至禮畢 復置法酒 諸侍坐殿上皆伏 抑首 以尊卑次起上壽 觴九行 謁者言 罷酒 御史執法舉不如儀者輒引去 竟朝置酒 無敢讙嘩失禮者 於是高帝曰 吾迺今日知為皇帝之貴也 乃拜叔孫通為太常 賜金五 百斤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2722

91 - 8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合為政者的心態 叔孫通大抵仍舊以秦儀為主 少有采古禮的地方 史記 禮書 也說 至秦有天下 悉內六國禮儀 采擇其善 雖不合聖制 其尊君抑臣 朝廷濟濟 依古以來 至於高祖 光有四海 叔孫通頗有所增益減損 大抵皆襲秦故 自天子稱號下至佐僚及宮室官名 少所變改 24 所以叔孫通所制定的朝儀也是以秦制為主 至於定律曆者為張蒼 史記 張丞相列傳 云 張丞相蒼者 陽武人也 好書律歷 秦時為御史 主柱下方書 遷為計相 一月 更以列侯為主計四歲 是時蕭何為相國 而張蒼乃 自秦時為柱下史 明習天下圖書計籍 蒼又善用算律歷 故令蒼以列 侯居相府 領主郡國上計者 25 張蒼於秦時曾為御史 秦代所謂的御史 是管理律令典籍之官 而張蒼又 明 習天下圖書計籍 且 善用算律歷 所以高祖命其訂定漢代律令 統理郡國 上計 即典正郡國律令制度之官 所謂上計制度 下文另將說明 此處暫時 不談 史記 又記載 蒼與絳侯等尊立代王為孝文皇帝 四年 丞相灌嬰卒 張蒼為丞相 自漢興至孝文二十餘年 會天下初定 將相公卿皆軍吏 張蒼為計相 時 緒正律歷 以高祖十月始至霸上 因故秦時本以十月為歲首 弗 革 推五德之運 以為漢當水德之時 尚黑如故 吹律調樂 入之音 聲 及以比定律令 若百工 天下作程品 至於為丞相 卒就之 故 漢家言律歷者 本之張蒼 蒼本好書 無所不觀 無所不通 而尤善 律歷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二十三 禮書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九十六 張丞相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九十六 張丞相列傳 頁

9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因此可知 張蒼在爲漢定律曆 章程時 或因為曾任秦御史的緣故 而以熟 悉的秦法為本 傾向秦朝制度 所以 蕭何 叔孫通與張蒼三人 所定的律 令 朝儀與典章皆以秦制為主 錢穆 秦漢史 即說 要之漢初政局 大體因循秦舊 未能多所改革 此由漢庭君臣 多起 草野 於貴族生活 初無染習 遂亦不識朝廷政治體制 又未經文學 詩書之陶冶 設施無所主張 而遽握政權 急切間惟有一仍秦舊 粗 定規模 至於民間稍有文學儒生 亦以倦於兵革久亂之後 不願 為朝廷有所建白 27 錢氏認為由於漢初開國功臣多為草莽布衣 而在野文士又倦於戰亂 不願為 朝廷效力 加上訂定律令 朝儀與典章者 又是過去秦的官吏或博士 所以 漢代制度才會承襲秦朝 第三種說法 因循無為之說 司馬談 論六家要旨 中曾指出漢代道家 其術以虛無為本 以因循為用 28 由此可知 因循 為漢代道家 即黃 老之說於治術上的運用 所謂的 因 錢穆 國史大綱 說 漢初政府純 粹代表一種農民素樸的精神 無為主義即為農民社會政治思想之反映 因此 恭儉無為 與民休息 遂為漢初政府兩大信念 因亂後社會經濟破產 人心 厭亂 戰國晚年黃老一派消極思想 遂最先在農民政府裡得勢 無為之實則 為因循 因此漢初制度法律一切全依秦舊 29李源澄 秦漢史 則說 蓋 漢興大臣皆岀軍吏 懲於秦之擾民而亡 一切矯之以無為 漢家制度 大體 皆襲秦舊 30二家對於採取無為因循之術的原因有些不同 但同樣將承繼秦 制視為無為因循之結果 戴君仁也認為漢初的政治 因為主張無為 也一定 是主張因循 所以一切都是因襲秦舊 其言 漢初政治 既主張無為 自然 27 錢穆 秦漢史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錢穆 國史大綱 (臺北 商務印書館 1994 年 4 月修訂十八版) 頁 李源澄 秦漢史 (臺北 商務印書館 1966 年) 頁 47

93 - 8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也主張因循 所以一切禮樂制度 多延襲秦人之舊 不僅郡縣 土地 官 制 歷紀等 是因襲秦人的 兵制也是襲秦的 31依上述眾家之言 西漢之 初因黃老興起 由於行無為之治 既然清靜無為 故而採因循之術 既然採 因循之術 故而繼承前一朝代秦朝的舊制 上述各家說法 皆有不妥之處 此處先就第一點而論 大亂剛過 未遑 改定 故而因循不革 此一說法乃就當時客觀環境而言 若純粹因未遑制定 而承襲秦代舊制 此舉未免過於冒險 秦因暴政而亡 若承襲之 又怎能確 定不引起民怨 再者 劉邦政治團體多來自楚地 若說未遑制定 為何棄置 熟悉的楚制而就秦制 且觀史書中種種記載的遣詞用句 承襲秦制 似岀自 於不得已 並非像陳述一個肯定又覺得是正確的選擇 因此 它們說承秦制 是因為 未遑 而 草創 簡易 制作 不過 西漢制度於當時修訂後 經文 景二帝到武帝初年皆未有大的變動 若說純粹是大亂之後的草創之制 又怎能行之如此久遠而不變更呢 故此說猶有疑義 僅只能說為承襲秦制的 客觀因素之一 第二點所謂的缺乏人才 蕭何於秦時 為沛主吏掾 在秦代欲學法令 皆須以吏為師 史記 秦始皇本紀 記丞相李斯所言 今天下已定 法令出一 百姓當家則力農工 士則學習法令辟禁 臣請史官非秦記 皆燒之 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 書 百家語 者 悉詣守 尉雜燒之 有敢偶語詩書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見 知不舉者與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燒 黥為城旦 所不去者 醫藥卜筮 種樹之書 若欲有學法令 以吏為師 32 由此可知蕭何本身應明習律令 深諳規章 張蒼也如前所述 蒼本好書 無 所不觀 無所不通 而尤善律歷 知其遍讀群書 無所不通 尤精律曆之 31 引自戴君仁 漢初的政治和先秦學術思想的關係 收錄於 梅園論學集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一) 卷六 秦始皇本紀 頁 255

9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學 是一位飽學之士 至於制定朝儀的叔孫通 史書說他 秦時以文學徵 待詔博士 33由此可得知 他也是一為博學之士 綜觀上述三人 制定漢制 者 學術能力也相當高 改定制度應非難事 且當時叔孫通制定朝儀時 曾 徵魯諸生三十餘人34 可知 若有需要 仍可徵用天下之才 所以 漢承秦制 應非單純缺乏改制人才所致 至於第三點因循無為之說 也有可議之處 初始劉邦起兵於沛 自號沛 公 沛公即楚制 楚國縣長官稱為公 左傳 莊公三十年杜預注云 楚僭號 縣尹僭稱公 35 淮南子 覽冥篇 高誘注云 楚僭號稱王 其守縣大夫皆稱公 36 漢書 高帝紀 注引孟康云 楚舊僭號王 其縣宰為公 陳涉為楚王 沛公起應涉 故從楚制 稱 曰公 37 所以 劉邦於起兵之初 所採用的就是楚制的稱號 爾後 他的官制也採用 楚制 漢書 曹參傳 王先謙 補注 引沈欽韓記載 高祖初起 官爵皆從楚制 38 如張良與韓信 於西漢的初始 二人皆以楚爵名受封 史記 留侯世家 3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 頁 春秋左傳集解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7 年 8 月第一版)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 月第 2 次印刷) 卷六 覽冥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一 高帝紀 頁 (漢)班固撰 (清)王先謙補注 漢書補注 (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 月第 2 次印刷 據清光緒 26 年虛受堂刊本影印) 卷三十九 曹參傳 頁 981

95 - 8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沛公拜良為厩將 39 所謂 厩將 漢書 張良傳 卷四十注引服虔言 厩將 曰 官名也 40 王先謙 漢書補注 卷四十引沈欽韓曰 猶楚公厩尹之職 41厩將即厩尹 也是楚官 史記 淮陰侯列傳 記載 漢王之入蜀 信亡楚歸漢 未得知名 為連敖 42 所謂 連敖 史記索隱 引李奇之言曰 楚官名 43周壽昌 漢書注校 補 言 時功臣內以連敖起家者 尚有柳邱侯戎賜 隆慮侯周竈 河陵侯郭亭 朝陽侯華寄 若煮棗侯革朱 則以越連敖入漢 知當時不獨漢有此官 也 44 由上所記可得知 劉邦當時並非全採用秦的官制 也曾經使用過楚的官制 又如 漢書 曹參傳 曹參因軍功而得賜爵執帛 遷為執珪 45所謂 執 帛 漢書 注引鄭氏曰 楚爵也 46 而 執珪 其下注引如淳云 呂氏春秋 得五員者謂執珪 古爵名也 47 呂氏春秋 異寶篇 江上丈人與伍子胥對話中曾記載 39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四十 張良傳 頁 (漢)班固撰 (清)王先謙補注 漢書補注 卷四十 張良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二 淮陰侯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二 淮陰侯列傳 頁 周壽昌 漢書注校補 (台北 商務印書館 1964 據清光緒廣雅書局原刻本影印)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三十九 曹參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三十九 曹參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卷三十九 曹參傳 頁 2015

9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荊國之法 得五員者 爵執圭 祿萬擔 金千鎰 48 戰國策 東周策 趙累說周君謂楚景翠云 公爵爲執圭 官為柱國 戰而勝 則無加焉矣 不勝 則死 49 彙考 引董說曰 國策 楚國之法 破軍殺將者 其官為上柱國 封上爵 執珪 50 故 執帛 執圭 皆是楚制的官名 由上所述 可知劉邦並非純粹繼承秦 制 而是以秦制為主 加以修訂成漢制 並非全然因循 又 史記 蕭相國世家 記載 及高祖起為沛公 何常為丞督事 沛公至咸陽 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 之府分之 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沛公為漢王 以何 為丞相 項王與諸侯屠燒咸陽而去 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 戶口多 少 強弱之處 民所疾苦者 以何具得秦圖書也 51 在秦代 有所謂的 上計制度 今日對於秦的 上計制度 未有所多載 但由於漢沿襲秦制 所以秦的上計制度可由漢制推演 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 政制度史 曾云 宗室狀況 斷獄情形 兵戎戍卒 山林澤谷之饒 關梁貿易之利 以 及地理變遷 無不入簿 然則蓋凡地方一切情形無不入計簿者 (戰國)呂不韋撰 陳奇猷校釋 呂氏春秋新校釋 卷第十 異寶篇 頁 諸祖耿撰 戰國策集注彙考 (江蘇 江蘇古籍出版社 1985 年 7 月第一版) 東周策 頁 諸祖耿撰 戰國策集注彙考 (江蘇 江蘇古籍出版社 1985 年 7 月第一版) 東周策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上編 (臺北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961 年) 頁 260

9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而計簿分為上丞相 御史兩府 丞相注意施政之成果 御史注意是否合法 或真實 53 而御史大夫據 漢書 記載 負責 典正法度 54 蕭何原為秦 代沛主吏掾 知曉丞相與御史府中藏有秦之典章制度與各地詳情之紀錄 因 此 在進入咸陽後 便 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他當時為劉邦 的丞相 收律令圖書的目的 是為了使劉邦了解 天下阸塞 戶口多少 強 弱之處 民所疾苦者 這與項羽集團屠燒咸陽 揚長而去的行徑截然不同 也因此劉邦更能了解天下的塞要 戶口情況 國家強弱之處 民間的問題等 情況 這有其目的性 且是刻意有所作為的 劉邦入關中 蕭何即刻收取秦 丞相 御史府之律令圖書 之後具此作 九章 律55 所謂 九章律 晉書 刑法志 曰 漢承秦制 蕭何定律 除參夷連坐之罪 增部主見知之條 益 事律 興 厩 戶 三篇 合為九篇 56 蕭何應認定秦制有所價值 故據秦法修訂而成漢律 既然是修訂 則並不可說是無為因循 而是有所為 具積極主動性 故漢承秦制不可說是無為因循政策之結果 (二) 因循秦法的六要素 漢初承襲秦代典章制度 其實有多重原因 並不能用括約的方式集合成 只有一個單純的因素 以下分六點說明西漢初年繼承秦舊制的原因 第一 漢初始 劉邦據巴蜀與關中 與項羽對抗 蕭何坐鎮其中 以支援劉邦 於 干戈擾攘之際 蕭何若摒棄巴蜀關中原有的社會管理機制 而使用非其所熟 悉的楚制(據史載蕭何本為秦吏) 實非明智之舉 因此蕭何選擇秦制為大體 53 楊樹藩 兩漢中央政治制度與法儒思想 (臺北 商務印書館 ) 頁 漢書 薛宣朱博傳 卷八十三中 朱博傳 云 帝王之道不必相襲 各繇時務 高皇 帝以聖德受命 建立鴻業 置御史大夫 位次丞相 典正法度 詳見(漢)班固撰 (唐) 顏師古注 漢書 卷八十三 薛宣朱博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唐)房玄齡等奉敕撰 (清)孫人龍等[考證] (唐)何超音義 晉書 (台北 商務印書 館 景印 文淵閣四庫全書 1983 年 初版) 卷三十 刑法志 頁 255 之 555

98 第 三 章 漢 初 黃 老 人 物 的 治 世 態 度 與 具 體 實 踐 再 加 以 修 改, 則 可 維 持 對 關 中 巴 蜀 的 有 效 控 制 第 二 依 循 原 有 制 度, 秦 地 原 有 的 鄉 邑 秩 序 受 用, 秦 地 鄉 紳 富 豪 地 位 也 得 以 被 承 認 與 尊 重, 劉 邦 入 主 關 中 並 建 設 之, 阻 力 自 然 減 低, 甚 至 消 失 第 三, 就 秦 百 姓 而 言, 劉 邦 政 治 集 團 可 說 是 六 國 之 人 入 主 關 中, 若 是 使 用 楚 制 或 他 國 遺 制, 反 而 容 易 激 起 秦 民 的 反 感, 沿 用 秦 制, 較 可 得 到 秦 民 的 認 同 第 四, 漢 初 於 統 一 天 下 後, 定 都 關 中, 延 續 原 有 典 章 制 度, 對 朝 廷 而 言, 可 簡 省 煩 瑣 的 制 定 工 程, 讓 國 家 體 制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步 上 軌 道,; 再 者, 制 定 一 切 典 章 制 度 者, 如 蕭 何 叔 孫 通 張 蒼 等 人 而 言, 他 們 本 身 就 是 秦 代 的 官 吏 或 博 士, 對 於 秦 的 制 度 相 當 清 楚, 以 其 熟 悉 的 制 度, 更 可 針 對 西 漢 初 的 需 要, 加 以 沿 用 改 制, 更 能 得 心 應 手, 遊 刃 有 餘 ; 第 五, 當 時 社 會 適 逢 於 大 亂 之 後, 民 心 疲 敝, 延 續 舊 有 體 制, 人 民 則 無 須 再 適 應 一 新 的 法 令 與 制 度, 社 會 秩 序 則 可 盡 快 恢 復 平 穩 ; 因 此 由 各 方 面 觀 之, 漢 採 因 循 之 術, 承 襲 秦 制, 並 以 時 變 更 動 之, 確 實 符 合 當 時 需 要 除 上 述 原 因 之 外, 最 後 一 點, 是 為 君 王 維 護 自 身 的 利 益 而 作 西 漢 初 年 有 一 情 形 需 要 注 意, 於 楚 漢 紛 爭 之 際, 劉 邦 欲 收 羅 人 才, 常 以 城 邑 封 賞 功 臣 等 到 天 下 既 定, 受 封 的 功 臣 擁 戴 劉 邦, 即 而 登 上 王 位 成 為 皇 帝 面 對 此 一 情 形, 高 祖 便 開 始 對 眾 臣 論 功 行 賞, 大 者 封 王, 小 者 封 侯 但 異 姓 諸 侯 王 佔 據 各 地, 對 於 漢 室 有 如 芒 刺 在 背, 劉 邦 爾 後 便 次 第 誣 以 罪 名, 加 以 消 滅 或 翦 除 以 下 茲 就 於 高 祖 時, 所 見 滅 之 諸 侯 依 史 記 漢 書 所 載 之 本 傳 作 一 簡 略 表 格, 以 供 參 考 :

99 - 92-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國號 楚 韓 燕 姓名 韓信 韓王信 臧 盧 荼 綰 封地 被滅之年 出處 淮北 梁 淮南 彭越 英布 太 原 郡 三 燕 故 地 又 魏故地 故九江王 工縣 地 並有遼東 高祖十年 高祖十一 高祖十二 高祖十年 高祖十二 (197B.C.) 年 年 被斬 (196B.C.) (195B.C.) 被斬 卒於胡地 (197B.C.) 年 (195B.C.) 參見 漢 參見 漢 參見 漢 參見 漢 參見 史 書 韓彭英 書 魏豹田 書 韓彭英 書 韓彭英 記 黥布列 盧吳傳 卷 儋 韓 王 信 盧吳傳 卷 盧吳傳 卷 傳 卷九十 三十四 韓 傳 卷三十 三十四 盧 三十四 彭 一 信傳 三 韓王信 綰傳 越傳 傳 以上所列諸異姓諸侯 皆曾與劉邦打天下 甚至於劉邦受困時 出兵予以援 助 解救 漢朝之所以能建立 這些將領居功厥偉 然於漢基穩固後 高祖 深恐為人所謀篡 便一一誅殺之 張良 陳平 蕭何等知所進退 故得全身 而退 至於其他開國功將 皆未得善終 於高祖晚年 更刑白馬盟曰 非劉 氏而王者 天下共擊之 57於此高祖家天下 恐為人奪璧江山之心 昭然若 57 漢書 張陳王周傳 中 王陵傳 說 高后欲立諸呂為王 問陵 陵曰 高皇帝刑白 馬而盟曰 非劉氏而王者 天下共擊之 今王呂氏 非約也 (漢)班固撰 (唐) 顏師古注 漢書 頁 2047 另外同卷 周亞夫傳 與卷十八 外戚恩澤侯表 皆有記載

10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揭 又高祖殺丁公 以名責實58 或喜好叔孫通制定朝儀 尊君卑臣59 或械 繫蕭何 不欲臣有美政60等等作為 皆似 管子 所言 生法者 君也 守法 者 臣也 法於法者 民也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此謂為大治 61因此 承襲秦制 此或為要因之一 徐復觀曾指出 漢代所繼承的秦代制度含有一 特性 乃在於以制度中的大部分來表現並維護皇帝的絕對身分 而非岀自客 觀政治治理的需要 62若說漢承秦制純粹為維護皇威而立 並非岀自客觀政治 治理的需要 此言或有所偏頗 然君王為維護自身絕對之身分 此應亦可視 為漢承秦制之一要因 二 漢初 以法為治 的施行情況 由第一點了解到漢代法規的制作 以下則論述漢初奉行黃老學說 以法 為治 的實踐情況 主要著重於二點論述 一是漢初刑律的修訂 二是漢初 對於判案的官吏的要求以及對於受審對象的一些特殊情形 58 太平御覽 卷三七三云 上敗彭城 薛人丁固追上 上被發而顧曰 丁公 何相逼 之甚 乃回馬而去 上即位 欲陳功 上曰 使項氏失天下者是子也 為人臣用兩心 非忠也 使下吏笞殺之 見(宋)李昉等撰 太平御覽 (臺北 商務印書館 1983 初版) 卷三七三 頁 896 之 戴靜山 漢初的政治和先秦學術思想關係 言 叔孫通起朝儀 在 史記 本傳里說 臣 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 而在 禮書 說 至秦有天下 悉內六國禮儀 采擇其善 雖不合聖制 其尊君抑臣 朝廷濟濟 依古以來 至於高祖 光有四海 叔孫通頗有所增 益減損 大抵皆襲秦故 自天子稱號下至佐僚及宮室官名 少所變改 可見雖說是頗采 古禮 祇是一句空話而已 由此可知叔孫通仍以秦朝儀為主 而秦以法家為本治國 故 採秦法 即採法家之言 此篇收錄於 梅園論學集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黎翔鳳 管子校注 任法篇 頁 徐復觀 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 (香港 新亞研究所 1972 年 3 月初版) 頁 216 徐氏 於 兩漢思想史 卷二中 也有類似之話語

101 - 94-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一)刑律的制定與修改 西漢初年 律法的施行 雖說承襲秦制 但並非全然承襲 而是將秦律 依照當時所需 加以刪修而成 其中 最有特色的 是漢對秦的刑法修改的 部分 以下依據 史記 漢書 等相關資料 就漢代對於刑法修訂 由漢 高祖到漢景帝之間的一個大略變化 作一簡表 從中可大略看出漢代刑法演 變的情況 時間 修改法規 出處 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 漢書 刑法志 記載 漢興 高祖初 高祖初入關 抵罪 入關 約法三章曰 殺人者死 傷人及 盜抵罪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 (206B.C.) 古注 漢書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6 蕭何依秦法作 九章 律 漢書 刑法志 記載 其後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 於是 高祖時期 相國蕭何攈摭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 作 (約 B.C.) 律九章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 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6 惠帝四年三月

102 第三章 (191B.C.) 除挾書律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漢書 惠帝紀 記載 三月甲子 皇 帝冠 赦天下 省法令防吏民者 除挾 書律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 注 漢書 (一) 卷二 惠帝紀 頁 90 蕭規曹隨 繼承九章律 史記 曹相國世家 記載 蕭何為法 顜若畫一 曹參代之 守而勿失 載其 惠帝 高后時期 清淨 民以寧一 見(漢)司馬遷撰 (約 B.C.) 史記 (六)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 頁 2031 除三族罪 妖言令 漢書 高后紀 記載 元年春正月 詔曰 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辠 妖 高后元年 言令 議未決而崩 今除之 (漢) (187B.C.)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三 高后紀 頁 96 文帝元年 (179B.C.) 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史記 孝文帝本紀 記載 上曰 法 者 治之正也 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 今犯法已論 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 坐之 及為收帑 朕甚不取 其議之

103 - 96-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有司皆曰 民不能自治 故為法以禁 之 相坐坐收 所以累其心 使重犯法 所從來遠矣 如故便 上曰 朕聞 法正則民殼 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 導之善者 吏也 其既不能導 又以不 正之法罪之 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何 以禁之 朕未見其便 其孰計之 有 司皆曰 陛下加大惠 德甚盛 非臣 等所及也 請奉詔書 除收帑諸相坐律 令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頁 廢除誹謗妖言令 史記 孝文帝本紀 記載文帝三年 (177B.C.)下詔 古之治天下 朝有進善 之旌 誹謗之木 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 是使眾臣不敢盡 文帝三年 情 而上無由聞過失也 將何以來遠方 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 (177B.C.) 而後相謾 吏以為大逆 其有他言 而 吏又以為誹謗 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 文本紀,頁

104 第三章 除盜鑄錢令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漢書 文帝紀 記載 夏四月 除盜 文帝五年 鑄錢令 更造四銖錢 (漢)班固撰 (175B.C.)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 帝紀 頁 121 廢除肉刑 改以笞刑代替 且刑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文帝下詔 夫刑 責已非終身性質 至斷支體 刻肌膚 終身不息 何其刑 之痛而不德也 豈為民父母之意哉 其 文帝十三年 除肉刑 有以易之 及令罪人各以輕重 (167B.C.) 不亡逃 有年而免(免為庶人) 具為令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8 文 帝 後 元 元 年 因新垣平謀逆事件 恢復誅族 詳載見 史記 孝文本紀 (漢)司馬 (冬) 罪 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30 (163B.C.) 景帝元年 下詔減少笞罰數 笞五百減為三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景帝元年(156B.C.) (156B.C.) 百 笞三百減為二百 下詔 加笞與重罪無異 幸而不死 不 可為人 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 笞三

105 - 98-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百曰二百 (漢)班固撰 (唐)顏師 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0 改磔刑為棄市 不再恢復磔刑 漢書 景帝紀 記載 改磔曰棄市 景帝中二年 勿復磔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 (148B.C.) 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45 訂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漢書 景帝紀 記載 十二月 改諸 景帝中六年 官名 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漢) (144B.C.)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下詔減少笞罰數 笞三百 漢 書 刑 法 志 記 載 景 帝 中 六 年 景 帝 中 六 年 減為二百 笞二百減為一 (144B.C.)下詔 加笞者 或至死而笞未 (144B.C.) 百 中七年(144B.C.) 畢 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 笞 2.定箠令 制定行笞刑工具 二百曰一百 (漢)班固撰 (唐)顏 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 的材質與尺寸 志 頁 限制笞刑鞭打的部位 與 不得更換行刑者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景帝中七年

10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143B.C.)記載 (景帝下詔) 笞者 所 以教之也 其定箠令 丞相劉舍 御 史大夫衛綰請 笞者 箠長五尺 其本 大一寸 其竹也 末薄半寸 皆平其節 當笞者 笞臀 毋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 人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0 漢高祖初入關中 有鑒於秦法繁苛 因此廢除秦法 簡約法規為三章 殺人 者處以死刑 傷害他人以及竊盜者 要抵償應負的罪責 原本是為了便利民 眾 但法規不敷使用 因此 蕭何又依照秦律 訂定 九章 律 漢書 刑 法志 說 其後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 於是相國蕭何攈摭 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 作律九章 63 此處說出了一重點 由於情勢仍未穩定 先前的約法三章不足以防止姦邪 蕭何便又採集秦朝法令 選取合乎時宜者 訂出 九章 律 其實 古代基 本上一些較為嚴苛的刑罰 都創於秦代 漢書 刑法志 紀錄秦代刑罰 陵夷至於戰國 韓任申子 秦用商鞅 連相坐之法 造參夷之誅 增 加肉刑 大辟 有鑿顛 抽脅 鑊亨之刑 64 到了戰國 禮義早已不再被重視 制約百性逐漸從禮樂教化 轉變為以刑罰 懲處為主 當時受重用的法家學派代表 如 申不害 商鞅 制定出許多極 63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6

10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刑 如 連坐法和誅三族的律令 還增加了肉刑與大辟的內容 計有鑿顛 抽脅 鑊亨三種 漢初繼承秦律 作 九章 律 自然也將這些酷罰繼承下 來 但畢竟過於嚴苛 日後的惠帝 呂后 文帝 景帝行清靜不擾民的黃老 政策 為了使百性能更加安定生活 便不斷更修刑法的規定 他們對於刑法 的修訂 約可分為言論法令 死罪與肉刑三大部分 以下則就此三部分申論 之 1.言論法令 呂后執政元年(187B.C.) 曾下詔廢除三族罪 妖言令 漢書 高后紀 說 元年春正月 詔曰 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辠 妖言令 議未決而 崩 今除之 65 所謂 妖言令 顏師古說 過誤之語以為妖言 66 言語上有所失誤 則被 稱為 妖言 須受刑法處判 顏師古指出呂后認為這是一個酷刑 因此將其 廢除 但至於會受怎樣的刑罰 書中倒未加以論說 但依古書的記載 呂后 嫉妒之心極重 對付戚夫人都可用 人彘 之刑 所以若連呂后都認為殘酷 可推知 妖言令 應是相當嚴酷的懲罰 甚至可能會失去性命 因此 惠帝 想要將此刑廢除 呂后下詔正式改掉 對於言論法規方面 除了呂后廢除妖言令之外 惠帝也廢除挾書律67 使 得各類藏書紛紛出籠 到了漢文帝時也廢除誹謗妖言令 文帝在三年五月 (177B.C.)曾下詔68 詔書認為 為了讓通達治國道理的人前來勸諫 在古代朝 65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三 高后紀 頁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三 高后紀 注一 頁 漢書 惠帝紀 記載惠帝四年(191B.C.) 三月甲子 皇帝冠 赦天下 省法令防吏民 者 除挾書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二 惠帝紀 頁 史記 孝文帝本紀 記載文帝三年(177B.C.)下詔 古之治天下 朝有進善之旌 誹謗

10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廷有所謂進善言的旌旗 也有可陳述施政得失的誹謗木柱 今日卻有所謂 誹 謗妖言 的罪罰 使得眾臣不敢直言進諫 再者 百姓若對上有所不滿而抱 怨 官吏認為他們大逆不道或誹謗 因此被治罪 甚至被判死刑 因此廢除 誹謗妖言 令 以廣開諫言之路 避免百姓枉死 據應劭所言 戰國時有 所謂 橋樑邊板 可以在上頭書寫政治過失之處 到秦朝去除這個措施 到 漢文帝才恢復69 文帝一來為廣採諫言 求取治國賢才 二來為避免百姓因一 時愚昧 而造成終生遺憾 因此下令廢除誹謗妖言令 2.死罪法令 高后元年 另一項刑法措施的改變 就是廢除誅三族的罪令 所謂 三 族罪 指一人犯重大刑法 連同三族的血親 一同誅殺70 漢初高 惠二帝 時期 所謂 三族罪 的執行方式 漢書 刑法志 記載 當三族者 皆先黥 劓 斬左右止 笞殺之 梟其首 菹其骨肉於市 其誹謗詈詛者 又先斷舌 71 行刑方式 甚為殘酷 在受刑人承受著黥刺 割鼻 斬腳等刑 最後再用竹 鞭抽打致死 末了為警醒百性 將人頭懸掛起來示眾 若是因誹謗詛咒定罪 者 刑罰方式尚加上斬斷舌頭 這就是漢代所謂具備了 五刑 漢初的功臣 之木 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 是使眾臣不敢盡情 而上無由聞過失 也 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 吏以為大逆 其有他 言 而吏又以為誹謗 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頁 應劭曰 橋樑邊板 所以書政治之愆失也 至秦去之 今乃復施也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一 0 四卷 田叔列傳 頁 顏師古指出所謂 三族罪 是 罪之重者戮及三族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 書 (一) 卷三 高后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4

10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彭越與韓信就是接受此罪 遭到誅殺 72到了高后元年(187B.C.) 因刑罰過於 殘暴 且當時天下情勢大致已趨於穩定 無須有此重刑 因此下詔廢除 三 族罪 但此刑罰到了漢文帝後元元年(163B.C.) 因新垣平企圖謀反被抓 又 再次恢復 三族罪 73 一人犯罪 相關親人一併處罰 所謂 三族罪 是犯刑嚴重 罪及誅殺 三族 另一種則是收帑 相坐律令 收帑 相坐律令就是所謂的連坐法 應 劭說 帑 子也 秦法一人有罪 並坐其家室 74若一人犯法 則連同他 的父母 妻兒以及與犯人共產業的人一並坐牢 目的是為了利用連坐的方式 讓百姓恐懼 不敢輕易犯法 此刑罰自秦代所訂立 到漢初仍保有實行之 到了漢文帝元年(179B.C.) 下詔廢除75 文帝認為訂定法律是為了使民向善 如今犯法的人已接受審判處罰 但沒有犯案的父母 妻兒 朋友卻因受到犯 人連累 而受罰成為奴隸 這是相當不妥的刑責 因此決定廢除收帑 相坐 律令 再來另一種就是 磔刑 磔 一詞 說文解字 說 磔 辜也 76 段玉裁注 凡言磔者 開也 張也 刳其胸腹而張之 令其乾枯而不收 77 桂馥 說文解字義証 引 淮南子 時則 九門磔禳 注曰 裂牲謂之磔 72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史記 孝文帝本紀 記載 上曰 法者 治之正也 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 今犯法 已論 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 及為收帑 朕甚不取 其議之 有司皆曰 民 不能自治 故為法以禁之 相坐坐收 所以累其心 使重犯法 所從來遠矣 如故便 上曰 朕聞法正則民殼 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 吏也 其既不能導 又以 不正之法罪之 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何以禁之 朕未見其便 其孰計之 有司皆曰 陛下加大惠 德甚盛 非臣等所及也 請奉詔書 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漢)司馬遷 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頁 (漢)許慎撰 (清)段玉裁注 說文解字注 (臺北 天工書局 1992 年 11 月再版) 頁 (漢)許慎撰 (清)段玉裁注 說文解字注 頁 237

110 第三章 78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而顏師古又說 磔謂張其尸也 79因此 所謂的 磔刑 應是指將犯人 四肢展開並綁住 將他的胸部 腹部剖開把內臟取出挖空 並將屍體懸掛示 眾到乾枯 是一種摧殘器官 割裂人的肢體 掏空內臟的一種殘忍刑罰 景 帝中二年(148B.C.)下詔廢除磔刑 改以棄市刑罰代替 應劭說 先此諸死刑 皆磔於市 今改曰棄市 自非妖逆不復磔也 80顏師古說 棄市 殺之於 市也 謂之棄市者 取刑人於市 與眾棄之也 81由此可知 景帝中二年(148B.C.) 以前 凡被判處死刑者 都是處以磔刑 之後 或因過於殘暴 才改為 棄 市 即直接將刑犯殺掉 丟棄於市 前兩項措施 都由於原訂刑罰過於殘酷 因此減刑 但於景帝中六年 (144B.C.)時 卻多增訂一條 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此法條的起因 應劭說 文 帝五年 聽民放鑄 律尚未除 先時多作偽金 偽金終不可成 而徒損費 轉相誑燿 窮則起為盜賊 故定其律也 82漢文帝五年(175B.C.) 廢除盜鑄 錢令83 開放任由民間鑄錢 有些鑄錢是偽造成黃金所作 因此讓百姓受騙 大受損失 有人因此窮困 便起而為盜賊 造成社會混亂 因此景帝時期 便訂定若鑄錢使用偽造的黃金 則處以棄市的刑罰 也就是死刑 這是文景 時期 少數增訂的死刑刑罰 3.肉刑法令 中國古代刑罰 除死刑 罰鍰 收作官奴外 還有一樣 就是肉體的刑 罰 漢文帝時 肉刑有三種84 李奇說 約法三章無肉刑 文帝則有肉刑 78 (清)桂馥 說文解字義證 (上海 齊魯書社 1987 年 12 月第 1 版)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7

11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85 孟康說 黥劓二 左右趾合一 凡三 86在漢初約法三章時 並沒有所謂 的肉刑 李奇說到了文帝時有 可推測 因為文帝時所有的典章制度大多承 襲高祖 惠帝時期的制作 根據李奇所言 肉刑應是在蕭何作九章律時加上 的 當時的肉刑主要分為三種 黥 劓 割除左右腳的腳趾頭 文帝十三年 (167B.C.) 發生提縈救父一事 漢書 刑法志 載 (文帝)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 詔獄逮繫長安 淳于公 無男 有五女 當行會逮 罵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 緩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緹縈 自傷悲泣 乃隨其父至長安 上書曰 妾父為吏 齊中 皆稱其廉平 今坐法當刑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刑者不可復屬 雖 後欲改過自新 其道亡繇也 妾願沒入為官婢 以贖父刑罪 使得自 新 書奏天子 天子憐悲其意 遂下令曰 制詔御史 蓋聞有虞氏 之時 畫衣冠 異章服以為戮 而民弗犯 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 三 而姦不止 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 吾甚自愧 故 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 詩 曰 愷弟君子 民之父母 今人有 過 教未施而刑已加焉 或欲改行為善 而道亡繇至 朕甚憐之 夫 刑至斷支體 刻肌膚 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豈為民父母 之意哉 其除肉刑 有以易之 及令罪人各以輕重 不亡逃 有年而 免(免為庶人) 具為令 87 當時齊國太倉令淳于公因犯罪而被判處肉刑 要送往長安行刑 淳于公最小 的女兒陪同父親到長安 上書給文帝 自願終身為官奴 以贖抵父親的刑罰 文帝大為感動 因此下令廢除肉刑 由這一案件的敘述 可看出三個重點 一 提縈上書說道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刑者不可復屬 雖後欲改過自新 其道亡繇也 又如文帝所說 今人有過 教未施而刑已加焉 或欲改行為 85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見 史記集解 引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見 史記集解 引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8

11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善 而道亡繇至 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 刻肌膚 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 痛而不德也 從此可推知 當時受肉刑者 多半沒多久就會死亡 因此 判了肉刑如同判了死刑 若僥倖存活者 造成終身的不便 想再度重新做人 也沒辦法 二 當時若犯了較為重大的刑罰 終身的身分便是罪犯 無法翻 身 因此 文帝最後下令 其中便說 及令罪人各以輕重 不亡逃 有年而 免(免為庶人) 若是罪犯依據犯案的輕重服刑 沒有逃亡者 服滿刑期便可 恢復平民身分 讓每個犯罪者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三 文帝將肉刑廢除 改以別的刑罰代替 不過 這邊有個很重要的是 雖說是廢除肉刑 但當時 宮刑 並沒有 廢除 所謂的 宮刑 白虎通義 指出宮刑的內容包括男子割勢 婦女執 置宮中88 尚書 呂刑 偽孔傳也說宮刑包括男子割勢 女人幽閉89 但古 書中似乎很少看到女子被判處宮刑者 所以簡言之 宮刑即是去除生殖器官 的刑罰 而宮刑在古代又稱為 腐刑 為何又稱為腐刑 蘇林說 宮刑 其創腐臭 故曰腐也 如淳說 腐 宮刑也 丈夫割勢 不能復生子 如腐木不生實 90 蘇林認為因為受了宮刑的創口腐臭且難癒合 因此稱為 腐刑 如淳則認為 宮刑稱之為腐刑 是因為男子去勢 無法繁衍後代 如 同腐木無法生出果實般 因此稱之為腐刑 今人蔡樞衡則由韻部與古文字體 的關係 認為腐刑為甫刑的借代 即男性去勢的意思91 總言之 宮刑即腐刑 88 白虎通義 言 宮者 女子淫 執置宮中 不得出也 丈夫淫 割去其勢也 見(漢) 班固撰 (清)陳立疏證 白虎通疏證 (下)(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0 月第 1 版) 卷 九 五刑 刑法科條 頁 尚書 呂刑 言 宮辟疑赦 其罰六百鍰 閱實其罪 下注 宮 淫刑也 男子割 勢 婦人幽閉 見舊題(漢)孔安國撰 (唐)孔穎達疏 尚書注疏 (臺北 藝文印書館 1997 年 8 月 十三經注疏本 ) 卷十九 呂刑 頁 301 上 90 二人之說見於 漢書 景帝紀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 紀 頁 詳見氏作 蔡樞衡 中國刑法史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年 2 月 第 1 版) 頁 53-54

11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是去除生殖器官的一種殘酷刑罰 主要懲罰對象可能以男性為主 文帝廢除 肉刑 但不廢除宮刑 史記索隱 說 崔浩 漢律序 云 文帝除肉刑而 宮不易 張斐注云 以淫亂人族序 故不易之也 92為了警示百姓不可 淫亂 要謹守人倫族序 因此保留宮刑 到了景帝時 仍未被廢除 漢書 景帝紀 於景帝中四年(146B.C.)記載 秋 赦徒作陽陵者 死罪欲腐者 許之 93 景帝赦免造陽陵的刑徒 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 漢武帝時司馬遷與李陵即遭 此刑罰 可見 宮刑 到漢武帝時期 一直被使用而未曾廢除過 漢文帝因提縈救父一案 將肉刑廢除 下詔要御史改制 當時的丞相張 蒼與御史大夫馮敬 則將當時一些刑罰加以改變 丞相張倉 御史大夫馮敬奏言 臣謹議請定律曰 諸當完者 完 為城旦舂 當黥者 髡鉗為城旦舂 當劓者 笞三百 當斬左止者 笞五百 當斬右止 及殺人先自告 及吏坐受賕枉法 守縣官財物而 即盜之 已論命復有笞罪者 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 完為城旦舂 滿 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 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 免為庶人 隸臣妾滿二歲 為司寇 司寇一歲 及作如司寇二歲 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 完 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臣昧死請 制曰 可 94 他們將 完刑 黥刑 改為 城旦舂刑 將 劓刑 改為笞刑三百下 將 斬左腳者 改為笞刑五百下 將斬右腳者 殺人而自首者 官吏貪贓枉法者 看守官府財務監守自盜者 以及已經判刑有犯笞罪者 都處以棄市刑罰 服 完刑者改為服白天守城門的城旦刑與舂刑 滿三年改為服鬼薪白粲刑 服鬼 薪白粲刑滿一年 則改服隸臣 隸妾刑 罪輕者 服隸臣 隸妾刑滿一年則 92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9

11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免罪為平民 罪重者 服隸臣 隸妾刑滿二年則改服司寇刑 服司寇刑一年 以及服如同司寇刑滿二年者 都免罪為平民 在此法令頒布之前的服城旦舂 刑的人 與完刑改為服城旦舂刑者一樣 免除刑罰 但累犯與犯重罪者 不 在此範圍內 漢文帝憐憫百姓 下達命令 廢除肉刑 改制刑罰 但 漢書 刑法志 是後 外有輕刑之名 內實殺人 斬右止者又當死 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劓者笞三百 率多死 95 班固指出這一項改革 外部看似有輕刑之名 但內部實質上卻是行殺人之實 原本只是斬除右腳者 卻被判處死刑 而斬除左腳刑罰與劓刑改以笞刑 但 經常鞭笞完就斃命 沒有死的也無法自理 這個事實也從之後景帝不斷減少 笞罰的數目可知 見景帝元年(156B.C.)96 中六年(144B.C.)97與中七年(143B.C.)98 所下的詔書 內容大致可統理出三個要點 第一 減少笞刑數 景帝有鑒於 加罰笞刑與判了死刑無異99 因此在元年(156B.C.)下令減少笞刑數 笞五百減 為三百 笞三百減為二百 但即使減刑後 受刑者仍無法保全性命100 因此又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9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景帝元年(156B.C.)下詔 加笞與重罪無異 幸而不死 不可為人 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 笞三百曰二百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景帝中六年(144B.C.)下詔 加笞者 或至死而笞未畢 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 笞二百曰一百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 十三 刑法志 頁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景帝中七年(143B.C.)記載 (景帝下詔) 笞者 所以教之也 其 定箠令 丞相劉舍 御史大夫衛綰請 笞者 箠長五尺 其本大一寸 其竹也 末薄半 寸 皆平其節 當笞者 笞臀 毋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 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見景帝語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班固指出減少笞刑數 犯人 猶尚不全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0

11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於中六年(144B.C.)再度下令減少笞刑數 101 笞三百減為二百 笞二百減為一 百 第二 制定行刑工具的尺寸與材質 景帝要求 定箠令 即訂定行刑工 具 箠 的材質與尺寸 規定要用竹板 並且規定杖長五尺 主幹一寸 竹 的末端厚半寸 且都要將竹節削平 第三 限定刑性部位與行刑者 景帝下 詔笞刑僅限於臀部 並且不可更換行刑者 懲罰一位罪犯之後 才可更換 由景帝所下的詔書可推知 文帝時的笞刑 並無限定工具的材質與尺寸 也 沒有限制鞭笞的部位 而且有更換行刑者的習慣 因此本為好意減輕刑罰 或因行刑工具不當 或因鞭笞部位使然 也或因行刑者不斷更換而力量過大 卻轉變為殺人的實質內涵 官吏若為酷吏 則罪犯難逃一死 到了景帝下詔 才較為減輕這個情形 雖然受刑人得以保全性命 但是刑罰便成死刑過重 但生刑又過輕 百姓變得容易犯法 102 (二)審慎司法 漢代重視法規 自然對於行使法規官吏有所要求 除了第二節所述要求 官員的品行之外 官吏審理案件的公平性與速度 也都是有所要求 漢高祖 七年(200B.C.)曾下詔 獄之疑者 吏或不敢決 有罪者久而不論 無罪者久繫不決 自今以 來 縣道官獄疑者 各讞所屬二千石官 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 皆移廷尉 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 謹具為奏 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漢書 刑法志 記載景帝中六年(144B.C.)下詔 加笞者 或至死而笞未畢 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 笞二百曰一百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 十三 刑法志 頁 班固說 自是笞者得全 然酷吏猶以為威 死刑既重 而生刑又輕 民易犯之 (漢)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6

11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高祖有鑒於許多官司因有所疑義 導致判案拖延 有罪者不加以定罪 無罪 者卻長期羈押不放 所以下令縣和道中的官吏若有無法判決者 各自上報 若還有不能處理者 再上交給廷尉 若廷尉有所不能判決者 再仔細上奏皇 帝 高祖下此指令 是為了避免案情拖延過久 當罰者未能接受處罰 無罪 者卻無法洗刷冤屈 因此要求官員 若有疑義者 要儘速上報 將案情底定 最高可上呈到皇帝 但或許有許多案子判決讓人不服 或是有許多冤獄 因 此景帝中五年(145B.C.)下詔104 認為法規是用來禁止暴力和防範不規的行為 而決獄更關係到人的生與死 有些官吏收受賄賂 營私舞弊 又以苛刻為明 察 造成無罪的人含冤莫白 有罪的人逍遙法外 所以 任何決獄有可疑的 即便判決與法律符合 若有人心不服的 也要立即平議 官吏或許害怕判決 有誤被定罪 因此省略許多法律的規定 不敢輕易定罪 因此景帝又於後元 年(143B.C.)下詔書105 指出因人有愚智的不同 官也有上下的分別 若審判有 誤被上報而發現有所不妥當的 決獄的人不為過失 此後 官吏審理案件更 為明晰清楚 不會因怕誤判受罰而不敢辦案 至於對被審理的罪犯 待審時候的裝扮因罪刑輕重與身分高低 也有所 不同 上罪梏拲而桎 中罪梏桎 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 有爵者桎 以待弊 106 顏師古說 械在手曰梏 兩手同械曰拲 在足曰桎 弊 斷罪也 自此已 上掌囚所職也 107等待判決時 犯重罪者 雙手 雙腳都要同時上銬 罪行 104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中五年(145B.C.)下詔 法令度量 所以禁暴止邪也 獄 人 之大命 死者不可復生 吏或不奉法令 以貨賂為市 朋黨比周 以苛為察 以刻為明 令亡罪者失職 朕甚憐之 有罪者不伏罪 姦法為暴 甚亡謂也 諸獄疑 若雖文致於法 而於人心不厭者 輒讞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四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元年(143B.C.)下詔 獄 重事也 人有智愚 官有上下 獄疑者讞有司 有司所不能決 移廷尉 有令讞而後不當 讞者不為失 欲令治獄者務先 寬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四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8

11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中等者 則銬住手與腳 罪行輕者 則只銬手 與王室同族的罪犯 銬住雙 手 有爵位的罪犯 則是銬住腳 但受刑人會因年齡 健康程度有所不同 銬住手腳 也會造成不便與傷害 因此 景帝後三年(141B.C.) 又再度下詔書 108 其中所謂的 師 與 朱儒 顏師古說 師 樂師盲瞽者 朱儒 短人 不能走者 109景帝認為年事已高的長者應受人尊重 喪偶的鰥夫寡婦 也應 哀憐他們 因此頒布命令 八十歲以上的老者 八歲以下的幼童 有孕在身 的婦女 盲聾的樂師以及不良於行的侏儒 在拘捕審訊期間 賜免他們銬上 刑具 這種體諒老弱殘疾之人 也可謂漢初的仁政之一 三 漢律施行的特色 以下 則就漢律實行的特色 加以論述共分為兩方面 一是執法者行法 仁厚 二是全國上下 人人皆重法律 (一)施政仁厚 漢代繼承秦代法規 但卻未滅國 反而日益強盛 不斷締造盛世 主要 的原因之一 便是對於用法的態度 秦始皇統一中國 將對刑法的運用 發 揮到淋漓盡致 至於秦始皇 兼吞戰國 遂毀先王之法 滅禮誼之官 專任刑罰 躬 操文墨 晝斷獄 夜理書 自程決事 日縣石之一 而姦邪並生 赭 衣塞路 囹圄成市 天下愁怨 潰而叛之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三年(141B.C.)下詔 高年老長 人所尊敬也 鰥 寡不屬 逮者 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 八歲以下 及孕者未乳 師 朱儒當鞠繫者 頌繫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四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6

11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陸賈的 新語 無為 說道 秦始皇設刑罸 為車裂之誅 以斂姦邪 李斯治法於內 事逾煩 天下逾亂 法逾滋而天下逾熾 秦非不欲治也 然失之者 乃舉措 太重 刑罰太極故也 111 賈誼 過秦論 也評論秦代 繁刑嚴誅 吏治刻深 賞罰不當 賦斂無度 天下多事 吏不能紀 百姓困窮 而主不收卹 112 秦始皇時期 完全憑任刑法專斷事務 日夜斷獄 但是 犯罪之人並不因此 而有所減滅 反而盜賊滋生 滿街刑犯 牢獄多如市場 秦用嚴苛之法 並 未收到法治的成效 反而引起全天下的憂愁怨恨 使人紛紛起義背叛 造成 秦代的滅亡 漢代與秦代一樣 相當重視法規 但對於用刑的態度 卻有相當大的不 同 秦代對於所有的事務 都專斷於刑法 許多苛刻殘酷的刑罰 都在當時 所立 到了漢代 蕭何依秦法作 九章 律 但對於刑法的使用的態度上卻 有相當大的不同 漢書 記載 當孝惠 高后時 蕭 曹為相 填以無為 從民之欲而不擾亂 是以衣食滋殖 刑罰用稀 及孝文即位 躬脩玄默 勸趣農桑 減省 租賦 懲惡亡秦之政 論議務在寬厚 恥言人之過失 化行天下 告訐之俗易 吏安其官 民樂其業 畜積歲增 戶口寖息 風流篤厚 禁罔疏闊 選張釋之為廷尉 罪疑者予民 是以刑罰大省 至於斷獄 四百 有刑錯之風 (漢)陸賈著 王利器校注 新語校注 (北京 中華書局 第三次印刷) 無為 頁 (漢)賈誼著 閻振益 鍾夏校注 新書校注 (北京 中華書局 第一版) 過 秦論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7

11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惠帝 高后時期 避免擾民 少用刑罰 到了文帝時期 實行黃老的清靜無 為 恭儉修身 減省稅賦 以秦為鑑 定罪務必寬厚 以議論他人過失為恥 風俗教化淳樸真誠 以張釋之為廷尉 以懲罰教化民心為主 因此刑罰大省 全年被判重刑的案件只有四百件左右 形成刑法擱置不用的風氣 漢初自惠 帝到景帝 不斷減輕刑罰 廢除三族罪 妖言令 收帑諸相坐律令 誹謗妖 言令 文 景二帝時還廢除肉刑 改為笞刑 並且不斷減少笞刑數 受罰不 再是終身制度 讓百姓能有洗心革面的機會 除了減除較為苛刻的刑罰之外 由 史記 漢書 的記載 文 景二帝經常大赦天下114 這也可以說是在繼 承嚴苛秦法之餘 另一種補救的方式 漢初在合理的法律規範下 佐之以態度寬平的吏治 並符合民情 這就 與秦朝苛酷治民有相當大之差異 這也正是黃老所謂的 刑德並濟 的觀念 以文德為主 刑罰為輔 治民以法為度 但在行使法律上 著重德治寬緩 秦政的本質 是以法令整肅官吏與百姓 所謂的法治 專指自上而下的強硬 督責 因此秦代法令制定嚴謹 行法時態度嚴苛 這與漢朝實行法治的態度 截然不同 如同錢穆所言 故漢初之規模法度 雖全襲秦制 而政令施行之疏密緩急 則適若處 於相反之兩極焉 其一動一靜 一寬一密之間 秦政乃戰國緊張局面 之掉尾 而漢治則為以後元氣恢復之開端 此中分界 並不在法規制 度之相襲 而惟在心情意態之有異也 115 秦 漢二代使用同一個制度 但因為用法的心情意態上有所差異 所以走向 自然成為兩個極端 秦代是主動與嚴苛 漢代是被動與寬緩 因此秦代實行 後 變成戰國混亂的最後一朝 漢代實行後 卻是戰後恢復元氣的開端 以 上種種 最大的不同就是對待百姓心情與法治態度上的不同所導致 114 見 漢書 卷四 文帝紀 與卷五 景帝紀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頁 錢穆 秦漢史 頁 47

12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黃老主張與法家主張的最大分野 除態度寬緩上 法對於君主的限制 黃老學說雖重視法 一切依法為本 但法是以天道為原則 且地位凌駕於萬 有之上 淮南子 主術 說 古之置有司 所以禁民 使不能自恣也 其立君也 所以制有司 使 無專行也 法藉禮義者 所以禁君 使無擅斷也 116 由此可知 黃老認為法吏管理百姓 而法吏又聽命於君主 使官吏不可以專 斷妄為 最後 法的地位是高過於君主 使君主無法專擅 所以三者成為相 互制衡的關係 法是所有人的依歸與指標 至於法律制訂之根源 黃老學說 認為 需要以 義 為根源 而 義 又以民心為依歸 這樣法令之訂定 根據民其意 人君也在法令規範之中 淮南子 主術 說 法生於義 義生於眾適 眾適合於人心 117 法令是由合於民心眾適之義生岀 故法是合於民心的 主術 又說 人主之立法 先自為檢式儀表 故令行於天下 118 因此在位者所立的法規主要有三個考量 第一要符合天道 第二要符合民心 第三是要自我檢視並遵從 符合這三個條件所設的法 才可以推行於天下 所以 黃老在重法之餘 又加上 民 與 義 的調和 讓法 君 民三者 之間 由絕對的遵從關係 君 法 民 變成相互制衡的關係 法 君 民 法 避開法家走向極端的流弊 讓所謂的法治 變得較為緩和而不致於走 上君王專權一途 漢初採用黄老學說 應用於政治 雖繼承秦代制度 但利用寬緩的態度 調和了秦制的嚴苛 儘量從不擾民 寬緩刑罰的角度彌補過於苛刻的制度 這就是漢代法律實行的最大特色 116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主術 卷九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主術 卷九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主術 卷九 頁 296

12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二)上下皆重法 漢律實行的另一項特色就是 由君臣到民眾都非常重視法律 文 景二 帝還有臣下重視法律的程度 不在話下 這部分將於本章二 三節論述 此 處著重的部分 是在於民眾的態度 由於上位者注重法律制度 上行下效 百姓自然也會相當注重法規 史記 平準書 記載 漢興七十餘年之閒 國家無事 非遇水旱之災 民則人給家足 都鄙 廩庾皆滿 而府庫餘貨財 故人人自愛而重犯法 先行義而後絀 恥辱焉 119 漢初自高祖到景帝七十餘年期間 經過長時間的休養生息 除非遇上天災 不然都是人人自足 府庫有餘 而也因為上位者重視法律 百姓也人人自愛 不輕易觸犯法網 以行義為先而避免恥辱 人民重視法規 不輕易犯法 使得社會安定 減少事端 這固然事件好 事 但過於重法律 卻出現了弊端 人民因為太過於重視法規 變成一切都 以不犯法為原則 反而最基本的禮樂教化不被人民重視 風俗教化不佳 全 依賴刑罰 變成官司繁多 漢書 刑法志 說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 禮教不立 刑法不明 民多貧窮 豪桀務私 姦不輒得 獄豻不平之所致也 書 云 伯夷降典 悊民惟刑 言 制禮以止刑 猶隄之防溢水也 今隄防凌遲 禮制未立 死刑過制 生刑易犯 饑寒並至 窮斯濫溢 豪杰擅私 為之囊橐 姦有所隱 則狃而寖廣 此刑之所以蕃也 120 禮樂教化沒有建立 單靠刑法 再怎樣詳盡規定 也總有不明之處 判決不 公 變成百姓大多貧困 豪強謀求私利 姦邪的人沒受到應有的制裁 制定 119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109

12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禮法本應是為了防止用刑 就像築堤防止水災 如今禮制沒有建立 只用刑 罰 變成一般刑罰太輕 使人容易犯法 死刑又罰的太重 豪強專擅 姦惡 之事被隱瞞起來 這樣一來 惡習便會逐漸蔓延 刑罰因此變多 漢初因為 不願擾民 因此承襲秦制 不願大張興革 一切以法規為準 加之以寬緩的 態度 一方面可以使百姓安寧過日 但另一方面 缺乏禮樂教化 使得人人 只以法為重 造成諸多弊端 其他的弊端部分 將詳細於下一章討論 於此 茲不繁述 第二節 黃老治術的實踐(一) 考核名實 正靜修身 論述完漢初以法為治的實踐情形後 將討論在黃老學說的影響下 漢初 好黃老者應對人事的方法與態度 以及對於自身修養的方法 第一部分 論 述文 景二帝施行黃老術的用臣方面 由此部分 即可明顯表現出黃老學說 中用人 以及所謂 循名責實 的主張 此處著重於文帝 景帝與竇后輔政 時期 漢高祖劉邦基本上屬於草莽英雄 對於治國 大部分端賴麾下眾臣子 的輔佐 最為著名的 就是 蕭規曹隨 此一部分 將置於第三節再加以闡 述 至於惠帝 由於他在位時間不長 且期間掌政者為呂后 因此 史書對 其施政少有記載 司馬遷於 呂太后本紀 卷末說 孝惠皇帝 高后之時 黎民得離戰國之苦 君臣具欲休息無為 故惠帝垂拱 高后女主稱制 政不 出房戶 天下晏然 刑罰罕用 罪人是希 121到了文 景二帝時 上位者 喜好黃老之言 行黃老治術 使得社會民生安泰 國力日漸強盛 成就了史 上 文景之治 的佳名 也爲後來的漢武帝累積雄厚實力 待以開疆拓土 121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九 呂太后本紀 頁 412

123 漢 初 黃 老 思 想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締 造 盛 世 也 由 於 文 景 二 帝 推 崇 黃 老 治 術, 舉 用 大 批 喜 好 黃 老 的 臣 下, 也 因 此 造 成 黃 老 興 盛 於 漢 初 於 此, 論 述 文 景 二 帝 如 何 舉 用 臣 子 及 考 核 臣 子 治 績, 以 見 黃 老 舉 用 人 才 和 所 謂 的 循 名 責 實 功 夫 第 二 部 分, 則 敘 述 漢 初 好 黃 老 者 應 對 世 間 的 態 度, 與 修 養 功 夫 的 問 題 共 分 為 三 點, 第 一 點 著 重 文 景 二 帝 修 養 的 方 式, 主 要 分 為 反 省 自 惕 與 恭 修 儉 省 二 方 面 ; 第 二 點 則 論 述 臣 子 應 對 君 王 的 態 度 與 處 世 方 法, 分 為 知 機 能 變 和 以 退 為 進 二 部 分 來 討 論 ; 第 三 點 則 針 對 當 時 隱 而 不 仕 的 好 黃 老 者 的 處 世 哲 學 加 以 陳 述 希 冀 藉 由 此 部 分 的 討 論, 可 清 楚 看 到 漢 初 好 黃 老 者 的 應 對 人 事 的 態 度, 及 對 於 所 謂 循 名 責 實 及 正 靜 修 養 的 實 踐 一 文 景 二 帝 以 黃 老 術 任 官 繩 下 黃 老 學 說 中, 對 於 君 王 治 世, 在 臣 子 選 用 方 面, 主 張 需 舉 用 賢 德 之 人 賢 者 有 智 慧, 行 事 可 合 於 道, 君 王 欲 求 國 家 長 治 久 安, 必 須 選 用 賢 臣 文 景 二 帝 在 位 期 間, 求 賢 若 渴, 常 下 詔 舉 賢 良 方 正, 要 賢 者 直 言 極 諫, 共 議 朝 政, 鼂 錯 便 是 其 中 的 佼 佼 者, 不 過, 這 些 賢 良 方 正 之 士, 通 常 都 是 擅 長 刑 名 法 術 的 學 者, 並 不 是 通 經 致 用 的 儒 生, 這 是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重 點, 這 也 就 是 司 馬 遷 謂 景 帝 不 用 儒 者 的 原 因 除 了 選 用 賢 者 之 外, 黃 老 對 於 國 君 統 馭 臣 子, 便 是 主 張 採 取 所 謂 的 刑 名 考 核, 查 究 臣 下 對 於 所 擔 任 的 職 位, 是 否 盡 責, 以 符 合 居 於 這 官 位 應 有 的 態 度 與 表 現, 這 也 就 是 黃 老 治 術 中 最 具 特 色 的 刑 名 之 言 以 下 則 分 就 舉 用 賢 者 與 考 核 臣 下 兩 方 面 細 述 之 ( 一 ) 舉 用 賢 人, 採 納 建 言 黃 老 學 說 對 於 君 王 用 臣, 主 張 必 需 舉 用 賢 者, 十 大 經 立 命 :

12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吾畏天愛地親[民] 吾句(茍)能親親而興賢 吾不遺亦至矣 122 十大經 前道 聖 人 舉事也 闔(合)於天地 順於民 羊(祥)於鬼神 使民同利 萬夫賴之 所胃(謂)義也 身載於前 主上用之 長利國家社稷 世 利萬夫百生(姓) 123 國家若要長安久治 除國君本身修行之外 尚需能採用建言 拔擢賢才 賢 者行事合於天道 可與百姓同利 使萬民仰賴 國君啟用賢人 必可長利國 家社稷 漢初帝王 皆守此道 漢高祖十二年二月(195B.C.)曾下詔求賢 其 言 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 伯者莫高於齊桓 皆待賢人而成名 今天下賢 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 患在人主不交故也 士奚由進 今吾以天之 靈 賢士大夫定有天下 以為一家 欲其長久 世世奉宗廟亡絕也 賢人已與我共平之矣 而不與吾共安利之 可乎 賢士大夫有肯從我 游者 吾能尊顯之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御史大夫昌下相國 相 國酇侯下諸侯王 御史中執法下郡守 其有意稱明德者 必身勸 為 之駕 遣詣相國府 署行 義 年 有而弗言 覺 免 年老癃病 勿遣 124 詔書中有二個主要內容 第一 高祖對於幫助他取得天下的賢才 一一封賞 第二 想求得天下賢士 為其效力 並明言 若郡守發現有此等賢才者 應 親自前往勸勉 駕車出迎 接往京城 高祖封賞賢德功臣之舉 可有兩個功 效 第一 可使賢才適得其所 更能為國效力 第二 天下賢才若見主上願 12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立命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前道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一 高帝紀 頁 70-71

12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禮賢下士 便會願意出仕為安定社稷出力 又加上要郡守留意並禮遇之 則 可得天下人才共治之 高祖也由於善用賢能之人 因此可得天下 史記 記載 高祖曾問列侯諸將 他之所以得天下與項羽之所以失天下的原因 高 起 王陵回答 陛下慢而侮人 項羽仁而愛人 然陛下使人攻城掠地 所 降下者因以予之 與天下同利也 項羽妒賢嫉能 有功者害之 賢者疑之 戰勝而不予人功 得地而不與人利 此所以失天下也 高祖說 公知其 一 未知其二 夫運籌策帷帳之中 決勝於千里之外 吾不如子房 鎮國家 撫百姓 給饋饟 不絕糧道 吾不如蕭何 連百萬之軍 戰必勝 攻必取 吾不如韓信 此三者 皆人傑也 吾能用之 此吾所以取天下也 項羽有一 范增而不能用 此其所以為我擒也 125 由對話推知 高祖之所以得天下 第一 是因為願意與他人同利 攻城得地皆和有功諸將共享 相反的 項羽 嫉妒賢才 加害有功之人 對於賢德之人又猜忌懷疑 因此失天下 第二 因為高祖懂得啟用賢才 而且能因其所長而放置到正確的職位 誠如高祖所 提及的 三傑 張良擅長運籌帷幄 可使千里之外的軍隊決勝 蕭何懂得 鎮守國家 安撫百姓 適時供應軍隊糧餉 韓信則可統理大軍 戰無不勝 攻無不克 劉邦懂得善用 三傑 的長才 也成為得天下的原因之一 反觀 之 項羽善妒猜忌的性格 不徵用賢才 而身邊僅有的賢者范增 又不受重 視 故而無法取得天下 漢之初所以能得天下 劉邦善用賢能之人 可謂重 要一因 至於文帝與景帝時期 更是常下詔書 求取賢德之士 尤其是文帝 特 別 積 極 尋 訪 賢 士 採 納 諫 言 他 曾 於 二 年 十 二 月 (178B.C.) 126 三 年 五 月 125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八 高祖本紀 頁 史記 孝文本紀 記載文帝二年(178B.C.)下詔 上曰 法者 治之正也 所以禁暴 而率善人也 今犯法已論 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 及為收帑 朕甚不取 其議之 有司皆曰 民不能自治 故為法以禁之 相坐坐收 所以累其心 使重犯法 所從來遠 矣 如故便 上曰 朕聞法正則民殼 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 吏也 其 既不能導 又以不正之法罪之 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何以禁之 朕未見其便 其孰計之 有司皆曰 陛下加大惠 德甚盛 非臣等所及也 請奉詔書 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12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177B.C.)127下求賢詔 詔書中主要招募對象有兩特點 一是舉賢良方正 二是 要直言極諫 以下則分舉賢良方正 直言極諫以及受薦黃老者多精通刑名法 術之學三點論述之 1. 舉賢良方正 十五年九月(165B.C.)文帝詔有司舉辦察舉賢良 下詔察舉條件 由諸侯 王 三公 九卿及郡守推舉人才 眾推薦者立於朝 文帝出對策 惟十有五年九月壬子 皇帝曰 高皇帝親除大害 去亂從 並建 豪英 以為官師 為諫爭 輔天子之闕 而翼戴漢宗也 賴天之靈 宗廟之福 方內以安 澤及四夷 今朕獲執天子之正 以承宗廟之祀 朕既不德 又不敏 明弗能燭 而智不能治 此大夫之所著聞也 故 詔有司 諸侯王 三公 九卿及主郡吏 各帥其志 以選賢良明於國 家之大體 通於人事之終始 即能直言極諫者 各有人數 將以匡朕 之不逮 二三大夫之行當此三道 朕甚嘉之 故登大夫于朝 親諭朕 志 大夫其上三道之要 及永惟朕之不德 吏之不平 政之不宣 民 之不寧 四者之闕 悉陳其志 毋有所隱 上以荐先帝之宗廟 下以 興愚民之休利 著之于篇 朕親覽焉 觀大夫所以佐朕 至與不至 書之 周之密之 重之閉之 興自朕躬 大夫其正論 毋枉執事 烏 乎 戒之 二三大夫其帥志毋怠 128 文帝將 國家之大體 人事之終始 直言極諫 稱為 三道 要眾臣舉薦人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史記 孝文本紀 記載文帝三年五月(177B.C.) 下詔 古之治天下 朝有進善之旌 誹謗之木 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 是使眾臣不敢盡情 而上無由聞 過失也 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 吏以為大逆 其 有他言 而吏又以為誹謗 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詳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九 爰盎鼂錯傳 頁 2290

12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才 上陳 三道 之要 並陳述 朕之不德 吏之不平 政之不宣 民之不 寧 四闕 鼂錯列位其中 舉試下來 唯有鼂錯對答如流 符合文帝所需 列為高第 遷中大夫 129由皇帝下詔 指定舉薦科目 丞相 列侯 公卿以及 地方郡守按照舉薦科目推薦人才 皇上再親自對受舉之人進行策問 按對策 高下受任官職 這種舉賢方式 可說開創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 除舉良方正 之士 文帝還下詔 要舉 三老 孝悌 力田 廉吏 四種人 他說 孝悌 天下之大順也 力田 為生之本也 三老 眾民之師也 廉吏 民之表也 130孝悌為天底下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大德 力田 為天下生存 的根本 三老 可作為萬民之師 廉吏 則可為眾人的表率 因此文帝以 布匹獎勵這四種人 並要求各地方依戶口數 增置此四種人員 可用以廣為 教化人民 景帝雖較少下詔求賢 但其要求官吏需為 廉吏 他於後二年(142B.C.) 夏五月下詔指出 人不患其不知 患其為詐也 不患其不勇 患其為暴也 不患其不富 患其亡厭也 其唯廉士 寡欲易足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 廉 士算不必眾 有市籍不得官 無訾又不得宦 朕甚愍之 訾算四得宦 亡令 廉士久失職 貪夫長利 131西漢初有買官鬻爵的法令 但有時或因訂定價格 過高 有些廉潔之士出不起價格 景帝為求廉士賢才 故而下此詔書 認為 作為廉士 要寡欲容易滿足 今日資產要十萬錢以上才能當官 而身為廉士 資產必定不多 有市籍或無錢而不得官 甚是可憐 因此改為有資產四萬的 人就可以為官 不要讓廉士長期無官可做 貪夫長期得利 由此可知 景帝 降低為官設限 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能取得廉潔之士 賢能之才 129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九 爰盎鼂錯傳 頁 文帝云 孝悌 天下之大順也 力田 為生之本也 三老 眾民之師也 廉吏 民之表 也 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 今萬家之縣 云無應令 豈實人情 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 其遣謁者勞賜三老 孝者帛 人五匹 悌者 力田二匹 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 及問民所不便安 而以戶口率置三老 孝 悌 力田常員 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漢)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51

12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用直言極諫 在直言極諫方面 文帝認為 古代可以通過 進善之旌 誹謗之木 來 上諫治道 但漢初 誹謗妖言令 仍存 因此下詔廢除此令 廣開言路 採 納忠言 132文 景二帝 尤其是文帝 絕非為博得美名下詔 其將採納直言 化於實際行動中 也確實努力作到廣採諫言 虛心改進 例如 如採用田叔 的建言 復任孟舒為雲中守 史記 田叔列傳 載 孝文帝初立 召田叔問之曰 公知天下長者乎 對曰 臣何足以 知之 上曰 公 長者也 宜知之 叔頓首道曰 故雲中守孟 舒 長者也 是時孟舒坐虜大入塞盜劫 雲中尤甚 免 上曰 先 帝置孟舒雲中十餘年矣 虜曾一入 孟舒不能堅守 毋故士卒戰死者 數百人 長者固殺人乎 叔叩頭對曰 是乃孟舒所以為長者也 夫 貫高等謀反 上下明詔 趙有敢隨張王 罪三族 然孟舒自髡鉗 隨張王之所在 欲以身死之 豈自知為雲中守哉 漢與楚相距 士卒 罷敝 匈奴冒頓新服北夷 來為邊害 孟舒知士卒罷敝 不忍出言 士爭臨城死敵 如子為父弟為兄 以故死者數百人 孟舒豈驅戰之哉 是乃孟舒所以為長者也 於是上曰 賢哉孟舒 復召孟舒以為雲 中守 133 文帝極欲禮賢聘用有德的長者 召田叔詢問之 田叔本身即是有德的長者 見文帝要其推舉賢德長者 便舉薦曾被免職的孟舒 並上言舉出孟舒追隨趙 王與士兵效忠孟舒等事跡 可見孟舒的果敢忠貞和仁人之心 文帝也採納田 叔的建言 恢復孟舒擔任雲中郡守 又如馮唐當眾羞辱文帝 文帝並未降罪 132 史記 孝文帝本紀 記載文帝三年(177B.C.)下詔 古之治天下 朝有進善之旌 誹謗 之木 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 是使眾臣不敢盡情 而上無由聞過失 也 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 吏以為大逆 其有他 言 而吏又以為誹謗 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四卷 田叔列傳 頁

12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反向其請益治國之道 馮唐以至孝聞名 侍奉文帝 一日文帝因故感嘆未能 得如李牧 廉頗一般的人才作將軍 而馮唐大膽直言 陛下雖得廉頗 李牧 弗能用也 文帝當下盛怒離去 俄而 又召見馮唐 並虛心請益匈奴犯邊 的問題 提出適當為將的人選 而馮唐提薦之前的犯臣魏尚 上諫文帝 法 太明 賞太輕 罰太重 文帝欣然接受馮唐的建議 並復用魏尚134 再如 文帝本欲以嗇夫辯詰 欲拜其為上林令 經張釋之勸諫後就收回成命 史記 張釋之馮唐列傳 載 釋之從行 登虎圈 上問上林尉諸禽獸簿 十餘問 尉左右視 盡不 能對 虎圈嗇夫從旁代尉對上所問禽獸簿甚悉 欲以觀其能口對響應 無窮者 文帝曰 吏不當若是邪 尉無賴 乃詔釋之拜嗇夫為上林 令 釋之久之前曰 陛下以絳侯周勃何如人也 上曰 長者也 又復問 東陽侯張相如何如人也 上復曰 長者 釋之曰 夫 絳侯 東陽侯稱為長者 此兩人言事曾不能出口 豈學 此嗇夫諜諜利 口捷給哉 且秦以任刀筆之吏 吏爭以亟疾苛察相高 然其敝徒文具 耳 無惻隱之實 以故不聞其過 陵遲至於二世 天下土崩 今陛下 以嗇夫口辯而超遷之 臣恐天下隨風靡靡 爭為口辯而無其實 且下 之化上疾於景響 舉錯不可不審也 文帝曰 善 乃止不拜嗇夫 135 文帝好以問答方式 考察官吏是否稱職 其巡視虎圈 上林尉無法回答文帝 的發問 反而由一旁的嗇夫對答如流 文帝不悅要嗇夫超升任上林令 但張 釋之以周勃與張相如二長者為例 勸諫文帝要了解其中的隱情 所舉不該是 逞口舌之能者 文帝也欣然接受 撤銷任命 諸如此類的例證繁多 不勝枚 舉 而景帝也因接受鼂錯 主父偃等大臣的建言 削弱諸侯的力量136 而使漢 134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司馬遷云 至孝景 不復憂異姓 而鼂錯刻削諸侯 遂使七國俱起 合從而西鄉 以諸 侯太盛 而錯為之不以漸也 及主父偃言之 而諸侯以弱 卒以安 安危之機 豈不以謀

13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世不至受諸侯殲滅 得以穩固 3. 多用精通刑名法術之人 不過 值得一提的是 受察舉出來的人選 除了有 賢良方正 直言 極諫 的特色外 還有另一項特色 就是受舉之人大多精通刑名法術之學 例如 鼂錯 史書記載 他曾學 申商刑名 137 且太子家號曰 智囊 138 如田叔 史記 也記載 叔喜劍 學黃老術於樂巨公 又如景帝時的鄧 先 史記 言 鄧公 成固人也 多奇計 其子章以脩黃老言顯於諸 公閒 139 漢書 武帝紀 曾記載 武帝初繼位 丞相列侯又相舉賢良方正 直言極諫者 丞相衛綰指出所舉的賢良 或治申 商 韓非 蘇秦 張儀之 言 140 此句下引李奇之言 申不害書執術 商鞅為法 賞不失卑 刑不諱 尊 然深刻無恩德 韓非兼行申 商之術 141而 史記 老子韓非列傳 中 說 韓非者 韓之諸公子也 喜刑名法術之學 而其歸本於黃 老 142由 此可推知 武帝之前的文景時代 眾家所舉薦的人才 應多屬二種 一是擅 長刑名法術之學者 即所謂治申 商 韓非者 第二 則是擅長謀略奇計者 即所謂治蘇秦 張儀者 會有這個現象的發生 最大的原因 或許是因為初 始時 文帝 好刑名之言 143 察舉賢良時所出的策試 以及他所喜好的對策 都偏向刑名之說 而景帝也效仿之 因此 眾公卿列侯所薦舉的人才 也都 是擅長刑名之說者 所以 也就造成文景時期 察舉人才的另一項特色 哉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一 孝景本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九 爰盎鼂錯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九 爰盎鼂錯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一 O 一 袁盎鼂錯列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六 武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六 武帝紀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七) 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一 儒林列傳 頁 1286

13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文 景二帝用人 除上所述之外 還有有一項必須提及的就是儒者 司 馬遷特別說過景帝不任儒者144 這從景帝時期轅固生與黃生對辯可察知 史 記 儒林列傳 記 黃生曰 湯武非受命 乃弒也 轅固生曰 不然 夫桀紂虐亂 天下之心皆歸湯武 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 桀紂之民不為之使而 歸湯武 湯武不得已而立 非受命為何 黃生曰 冠雖敝 必加 於首 履雖新 必關於足 何者 上下之分也 今桀紂雖失道 然君 上也 湯武雖聖 臣下也 夫主有失行 臣下不能正言匡過以尊天子 反因過而誅之 代立踐南面 非弒而何也 轅固生曰 必若所云 是高帝代秦即天子之位 非邪 於是景帝曰 食肉不食馬肝 不 為不知味 言學者無言湯武受命 不為愚 遂罷 是後學者莫敢明 受命放殺者 145 二人於景帝前辯湯武革命 由二人主張可看出 黃生是黃老道家的代表 轅 固生則是儒家的代表 黃生認為君與臣的關係猶如履與冠 是絕對不可變的 這也正是黃老所主張的 如 淮南子 主術篇 以樹幹與樹枝比喻人君與人 臣 枝不得大於幹 末不得強於本 則輕重大小有以相制也 若五指之屬 於臂 搏援攫捷 莫不如志 言以小屬於大也 146 淮南子 認為人君如幹 人臣如枝 兩者的關係是絕對的 需相互扶持 各守其份 又如 淮南子 繆稱 云 君 根本也 臣 枝葉也 根本不美 枝葉茂者 未之聞也 147 所以 對於黃老學家而言 君臣關係是絕對的 彼此各司其職 君主有過 144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一 儒林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一 儒林列傳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主術 卷九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繆稱 卷十 頁

13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臣子應正言匡正君主 而不是弒殺君主 所以黃生對於湯武革命是採取負面 評價的 相對的 以轅固生為代表的先秦儒家 則是秉持著君與臣是相對關 係 如 論語 八佾 所說 君事臣以禮 臣事君以忠 148更進一步 如 孟子 離婁下 第三章所說 君之視臣如手足 則臣視君如腹心 君之視 臣如犬馬 則臣視君如國人 君之視臣如土芥 則臣視君如寇讎 149所以 對於轅固生而言 君臣彼此關係是相對 端看彼此對待的態度而定 因此 其認為湯武革命是採取 孟子 的觀念 賊仁者謂之賊 賊義者謂之殘 殘 賊之人 謂之一夫 聞誅一夫紂矣 未聞弒君也 150 所給予是正面評價 接著轅固生又舉高祖代秦為例 以駁倒黃生 但此言一出 正點出黃老學說 的弊端 151不過雖駁倒黃生 但也未能使儒家於政治上佔上風 景帝本身學 術的喜好就是偏向黃老 這一辯論 也正代表了儒與道 如今黃生被駁倒 等同黃老被駁倒 由景帝的反應 可知景帝雖是打圓場 但心中是有所不悅 且明顯偏向黃生的 所以最後說 言學者無言湯武受命 不為愚 這也 可從爾後的學者不再談論湯武革命一事便可推知 所以 司馬遷會說景帝不 任儒者 自有其道理 舉察賢能 將賢者置於適當的官職 可幫助上位者治理國家 處理人事 了解自我缺失 因此 文帝說他的期盼是能 博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禪天 下 152漢高祖因與天下共利 知人善任 重用 三傑 而得天下 到了文景 148 程樹德 論語集釋 (一)(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0 月第 4 次印刷) 卷六 八佾下 頁 (清)焦循 孟子正義 (下) (北京 中華書局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 卷十六第三章 離婁下 頁 (清)焦循 孟子正義 (上) 卷五第八章 梁惠王下 頁 此部份將於第四章詳談 在此暫時不論 152 史記 孝文本紀 記載文帝二年(178B.C.) 正月 有司言曰 蚤建太子 所以尊宗 廟 請立太子 詔曰 朕既不德 上帝神明未歆享 天下人民未有嗛志 今縱不能博 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禪天下焉 而曰豫建太子 是重吾不德也 謂天下何 其安之 有司曰 豫建太子 所以重宗廟社稷 不忘天下也 上曰 楚王 季父也 春秋高 閱天下之義理多矣 明於國家之大體 吳王於朕 兄也 惠仁以好德 淮南王 弟也 秉

13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二帝 則積極求賢 廣採諫言 因此使得漢初國家得治 社稷安定 (二) 循名責實 審核臣下 所謂 循名責實 如第二章所述 主要出自於 刑名 觀點 是黃老學 家主張中君術的一種 也是黃老治術的最大特點 它在西漢文 景二帝時的 落實 最為明顯的即在考核臣下方面 司馬遷既然指出文帝著重黃老的刑名 之說 自然須注意文帝在考核臣下時 是用何種方法 漢文帝與漢景帝在審 察吏治時 其實特別注重官吏是否適當其位 是否合於法而行 以文帝而言 其考核臣下 最常使用的方式是採 問 與 察 史記 陳丞相世家 記載 於是孝文帝乃以絳侯勃為右丞相 位次第一 平徙為左丞相 位次第 二 孝文皇帝既益明習國家事 朝而問右丞相勃曰 天下一歲 決獄幾何 勃謝曰 不知 問 天下一歲錢榖出入幾何 勃又謝不知 汗出沾背 愧不能對 於是上亦問左丞相平 平曰 有 主者 上曰 主者謂誰 平曰 陛下即問決獄 責廷尉 問 錢榖 責治粟內史 上曰 苟各有主者 而君所主者何事也 平謝曰 主臣 陛下不知其駑下 使待罪宰相 宰相者 上佐天子 理陰陽 順四時 下育萬物之宜 外鎮撫四夷諸侯 內親附百姓 使 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孝文帝乃稱善 153 書中說文帝是為 益明習國家事 而詢問丞相 就某一方面是如此 但另 一方面 文帝更可藉由此來評測丞相對於他的職位的責任是否了解且行事合 德以陪朕 豈為不豫哉 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 多賢及有德義者 若舉有德以陪朕之不 能終 是社稷之靈 天下之福也 今不選舉焉 而曰必子 人其以朕為忘賢有德者而專於 子 非所以憂天下也 朕甚不取也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九 孝文本 紀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13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宜 由張良的對答 更可清楚的看出 黃老學派所謂 循名責實 的方法 陳平指出 群臣各有其職 管理 錢榖 是治吏內史的工作 決斷獄治則是 廷尉的責任 至於丞相 則是輔佐天子 外鎮四夷諸侯 內撫萬民百姓 並 管理群臣 使他們各司其職 黃老主張君靜臣動 君無為 臣有為 就是這 個道理 淮南子 主術 云 主道員者 運轉而無端 化育如神 虛無因 循 常後而不先 臣道方者 論事而處當 為事先倡 守職明分 以立成功 也 是故 君臣異道則治 同道則亂 154君靜而臣動 君虛無靜因 臣守職 明分 君持刑名以對臣下督核統帥 臣下各有職責 丞相需了解所有臣子的 職分並統理督導他們 皇上所要做的 是依據事情權責的分配 察究任此職 位的官吏 循其名究其實的實際應用 在此記載中 明瞭可見 除上述的例 子之外 又如 史記 張釋之馮唐列傳 張釋之傳中 記載文帝親臨上林苑 以連問十幾個問題的方式 檢查上林苑尉是否稱職 上問上林尉諸禽獸簿 十餘問 尉左右視 盡不能對 虎圈嗇夫從旁 代尉對上所問禽獸簿甚悉 欲以觀其能口對響應無窮者 文帝曰 吏 不當若是邪 尉無賴 乃詔釋之拜嗇夫為上林令 155 文帝藉由對答 以察看上林尉是否了解職分且盡責 不料 負責的臣下無法 應對 一旁的嗇夫反而對答如流 文帝原本想要破格拔擢嗇夫 被張釋之阻 止而未行 但由此觀來 文帝好用對臣下提問的方式 考究其是否稱職 除了運用對答 考核名實 文帝還擅用 察 的方式 監督臣下任職 文帝後六年(159B.C.) 匈奴犯邊 文帝到邊境巡視 犒勞周亞夫軍營 為了了 解周亞夫是否合於將軍之職 便以 察 的方式考核之 史記 絳侯周勃 世家 記載 文帝之後六年 匈奴大入邊 乃以宗正劉禮為將軍 軍霸上 祝茲侯 徐厲為將軍 軍棘門 以河內守亞夫為將軍 軍細柳 以備胡 上自 154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主術 卷九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O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2752

13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勞軍 至霸上及棘門軍 直馳入 將以下騎送迎 已而之細柳軍 軍 士吏被甲 銳兵刃 彀弓弩 持滿 天子先驅至 不得入 先驅曰 天子且至 軍門都尉曰 將軍令曰 軍中聞將軍令 不聞天子 之詔 居無何 上至 又不得入 於是上乃使使持節詔將軍 吾 欲入勞軍 亞夫乃傳言開壁門 壁門士吏謂從屬車騎曰 將軍約 軍中不得驅馳 於是天子乃按轡徐行 至營 將軍亞夫持兵揖曰 介冑之士不拜 請以軍禮見 天子為動 改容式車 使人稱謝 皇帝敬勞將軍 成禮而去 既出軍門 群臣皆驚 文帝曰 嗟 乎 此真將軍矣 曩者霸上 棘門軍 若兒戲耳 其將固可襲而虜也 至於亞夫 可得而犯邪 稱善者久之 月餘 三軍皆罷 乃拜亞夫 為中尉 156 匈奴犯邊 文帝巡視勞軍 進而察考將軍之責 霸上與棘門二軍營 皆讓天 子車隊長驅直入 將兵夾道送迎 而周亞夫駐守的河內軍營 則門禁森嚴 如臨大敵般嚴守戒備 不因為君王到臨而有所鬆弛 也不讓君王享有特權 一切以軍法為上 讓巡視的文帝與群臣久為讚嘆 並擢昇周亞夫為中尉 由 此 我們可觀察到 文帝以 察 來考核名實 並且證明第二章所言 黃老 之說中 法的地位最為崇高 凌駕於君王之上 它所限制的範圍 是包括君 王在內 所以 軍中法令高於一切 連同天子眾臣 都需依法而行 無所例 外 至於景帝 在實際行動上最明顯的例子 就在詔書之中 景帝在二年 156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七 絳侯周勃世家 頁 2074

13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155B.C.)157 中七年(143B.C.) 158 後二年(142B.C.)159與後三年(141B.C.)160所下的 詔書 內容皆有關於吏治方面 所著重的 都屬於官吏的責任與操守部分 景帝強調官吏是人民的師長 衣著車駕都須符合身份 漢代依照各個階層身 分 所規定的穿著與車駕皆有所不同 以中七年(143B.C.)所下的詔書為例161 官吏領六百石以上 都是長吏 沒有等級或不穿著官服 出入鄉里 與民無 157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二年(155B.C.)下詔 吏受所監臨 以飲食免 重 受財物 賤買貴賣 論輕 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 廷尉信謹與丞相(申徒嘉)議曰 吏及諸有秩 受其官屬所監 所治 所行 所將 其與飲食計償費 勿論 它物 若買故賤 賣故貴 皆坐臧為盜 沒入臧縣官 吏遷徙免罷 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 奪爵為士伍 免之 無爵 罰金二斤 令沒入所受 有能捕告 畀其所受臧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中七年(143B.C.)下詔 夫吏者 民之師也 車駕衣服宜稱 吏六百石以上 皆長吏也 亡度者或不吏服 出入閭里 與民亡異 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 轓 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 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 下吏出入閭巷亡吏体者 二千石上其 官屬 三輔舉不如法令者 皆上丞相御史請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二年(142B.C.)下詔 雕文刻鏤 傷農事者也 錦繡纂組 害女紅者也 農事傷則飢之本也 女紅害則寒之原也 夫饑寒並至 而能亡為非者寡矣 朕親耕 后親桑 以奉宗廟粢盛 祭服 為天下先 不受獻 減太官 省繇賦 欲天下務 農蠶 素有畜積 以備災害 強毋攘弱 眾毋暴寡 老耆以壽終 幼孤得遂長 今歲或不 登 民食頗寡 其咎安在 或詐偽為吏 吏以貨賂為市 漁奪百姓 侵牟萬民 縣丞 長 吏也 奸法與盜盜 甚無謂也 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 不事官職耗亂者 丞相以聞 請其 罪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 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三年(141B.C.)下詔 農 天下之本也 黃金 珠玉 饑不 可食 寒不可衣 以為幣用 不識其終始 間歲或不登 意為末者眾 農民寡也 其令郡 國務勸農桑 益種樹 可得衣食物 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 珠玉者 坐臧為盜 二千石聽 者 與同罪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中七年(143B.C.)下詔 夫吏者 民之師也 車駕衣服宜稱 吏六百石以上 皆長吏也 亡度者或不吏服 出入閭里 與民亡異 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 轓 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 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 下吏出入閭巷亡吏体者 二千石上其 官屬 三輔舉不如法令者 皆上丞相御史請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49

13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異 令長吏領二千石者乘坐兩藩屏為紅色的車 而領千石至六百石長吏則是 乘坐左邊藩屏紅色的車駕 因此 中七年(143B.C.)下詔 認為既然吏者為人民 的模範 師表 所以車駕衣著均需合宜 若有官吏違反法令者 則上報丞相 御史給予懲處 除了在衣著車駕外表需遵守法令歸定外 景帝還強調 官吏 應守職盡責 不可從事非法欺民之事 參看二年(155B.C.)162 後二年(142.B.C.)163 與後三年(141B.C.)164 三次詔書 官吏若有從事收賄 賤買貴賣 監守自盜 漁奪百姓等行為 依照官位職等與情節輕重 分別判以刑責 由罰鍰 罷官 免職到流徙邊地都有 並且 在這些詔書中還可以發現一個現象 景帝對於 吏治的要求的考察 特別著重在依法行罰 例如 二年(155B.C.)165所下的詔令 162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二年(155B.C.)下詔 吏受所監臨 以飲食免 重 受財物 賤買貴賣 論輕 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 廷尉信謹與丞相(申徒嘉)議曰 吏及諸有秩 受其官屬所監 所治 所行 所將 其與飲食計償費 勿論 它物 若買故賤 賣故貴 皆坐臧為盜 沒入臧縣官 吏遷徙免罷 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 奪爵為士伍 免之 無爵 罰金二斤 令沒入所受 有能捕告 畀其所受臧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二年(142B.C.)下詔 雕文刻鏤 傷農事者也 錦繡纂組 害女紅者也 農事傷則飢之本也 女紅害則寒之原也 夫饑寒並至 而能亡為非者寡矣 朕親耕 后親桑 以奉宗廟粢盛 祭服 為天下先 不受獻 減太官 省繇賦 欲天下務 農蠶 素有畜積 以備災害 強毋攘弱 眾毋暴寡 老耆以壽終 幼孤得遂長 今歲或不 登 民食頗寡 其咎安在 或詐偽為吏 吏以貨賂為市 漁奪百姓 侵牟萬民 縣丞 長 吏也 奸法與盜盜 甚無謂也 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 不事官職耗亂者 丞相以聞 請其 罪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 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三年(141B.C.)下詔 農 天下之本也 黃金 珠玉 饑不 可食 寒不可衣 以為幣用 不識其終始 間歲或不登 意為末者眾 農民寡也 其令郡 國務勸農桑 益種樹 可得衣食物 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 珠玉者 坐臧為盜 二千石聽 者 與同罪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二年(155B.C.)下詔 吏受所監臨 以飲食免 重 受財物 賤買貴賣 論輕 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 廷尉信謹與丞相(申徒嘉)議曰 吏及諸有秩 受其官屬所監 所治 所行 所將 其與飲食計償費 勿論 它物 若買故賤 賣故貴 皆坐臧為盜 沒入臧縣官 吏遷徙免罷 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 奪爵為士伍 免之 無爵 罰金二斤 令沒入所受 有能捕告 畀其所受臧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13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景帝認為官吏接受下屬的飲食而免官 處分過重 接受財物 賤買貴賣的處 分卻太輕 要求廷尉與丞相修改 立為條令 對於此 顏師古說 帝以為當 時律條吏受所監臨賂遺飲食 即坐免官爵 於法太重 而受所監臨財物及賤 買賣貴者 論決太輕 故令更議改之 166當時法律對於官吏收受賄賂餽贈 是處以罷免官爵 於法過重 而對於監守自盜 賤買貴賣者 其刑責又過輕 所以景帝要求修改律則 又如 後二年(142B.C.)167所下的詔書中說到 或詐 偽為吏 吏以貨賂為市 漁奪百姓 侵牟萬民 縣丞 長吏也 奸法與盜盜 甚無謂也 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 不事官職耗亂者 丞相以聞 請其罪 縣丞是司法長官 若因法作奸 本應當將盜者依法處置 若反而知情不報 甚而幫助他們 這如同與盜賊共同行盜 對於這樣不忠於官職 未盡責任 處事造成社會混亂的人 需交由丞相加以處罰定罪 除此之外 當時經濟因為採放任制度 可自由開採山礦 由於這樣的收 入甚為優渥 比起農耕更容易致富 因此大家為了追逐更好的生活 不再耕 種 轉而開發山澤 造成從事農織工作者日益短缺 追求黃金 珠玉開採者 卻與日劇增 景帝有鑒於農耕是當時國家經濟穩固的基礎 獎勵農織 獎勵 之餘 並下詔立法節制168 表明農耕為國之本 所以獎勵耕織外 還要禁止官 吏任意徵用百姓 開發山澤 若違規者 與盜賊同罪 由上視之 景帝對於 官吏職守的要求 完全反映在法律規定上面 史籍對於景帝雖未如記載文帝 那樣明確說出喜好 刑名之言 但景帝自小便從張叔學習刑名之學169 竇太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後三年(141B.C.)下詔 農 天下之本也 黃金 珠玉 饑不 可食 寒不可衣 以為幣用 不識其終始 間歲或不登 意為末者眾 農民寡也 其令郡 國務勸農桑 益種樹 可得衣食物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史記 張叔傳 說 御史大夫張叔者名歐 孝文時以治刑名言 事太子 然歐雖治刑 名家 其人長者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三 萬石張叔列傳 頁 2773

13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后也要求他要讀黃帝老子之書 由此便可知刑名之學對他的影響 藉由詔書 的內容與對吏治的要求及懲處法規 可見得景帝相當注重法治 並且對於官 吏的管理 也特別著重法律制裁方面 文帝透過 問 與 察 來施行循名責實之術 確立各職分的定位 對 官僚機構進行督察 並考核官吏是否因法守職 上由丞相下至上林苑尉 據 法守職者 則倍受稱讚 並予以獎勵 若不明職責 管轄不當者 則遭受斥 責處分 甚至免其官職 景帝要求官吏形名相符則著重於利用法律的制衡 使官僚守其職 盡其份 不敢有逾矩的行為 兩位皇帝在考察督責的方法上 雖有所不同 但目的卻是一致 就是要求各階層官員名實相符 恪守職責 此舉與黃老治術理論大相符合 各階層立其本位 盡其職守 上位者不需多 做其他的干預 只需要察考臣下行事是否符合他的職位 這樣便是達到不治 而自治的效果 這樣 無為 與 形名 緊密結合 透過 循名責實 則 可 握少以知多 170 操正以正奇 171 以無為作為手段 以達到無所不為 的目的 二 漢初好黃老者的應世態度與修養 (一) 文 景二帝反省躬修 黃老學說由形名之術 發展出聖王的修養論 要求國君要以 正 與 靜 的功夫修養自身 所謂 正 與 靜 的功夫 即是端正自身與寧靜寡欲而 不妄為 此部分的理論 已於第二章第二節討論過 此處 則由文帝與景帝 二人 觀看此二君王對於黃老修身理論 應用於實際修養時 所用的方法與 情形 170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道原 頁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道原 頁 481

14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反省自惕 如第二章所言 黃老學說上推至天道 聖人治國需依照天道的循環規律 來行事 而君王檢驗施政是否合於天道的依據 便在於觀察天象 此觀念來 自於天人感應思想 人若做不好 上天便會顯出異象 警示人類 文 景二 帝即常憂慮施政有無效果 以災異反省自己 文帝於二年(178B.C.)所下的詔書中 即清楚言明這個觀念 朕聞之 天 生蒸民 為之置君以養治之 人主不德 布政不均 則天示之以菑 以誡不 治 172由此也可以看出黃老對於治理百姓的觀點 上天生下萬民 為他們設 置君主來撫養治理他們 當君主施行政令不公 那麼上天就會顯出災象 警 戒君王 由此可看出 黃老思想中也包含了陰陽家災異之說 人事上的不合 上天會以奇特的天象警示眾人 正因如此 文帝只要一碰到天有異象 便下 詔罪己 並廣施恩惠 例如 二年(178B.C.)十一月有日食 文帝即下詔自責173 認為天下的治與亂在君王一人身上 因為不能治理和撫育好眾生 上有損日 月 星辰的光明 發生這樣現象表示失德太大 因此下詔求賢 以求各處賢 良方正 輔佐治國 又如 後元年(163B.C)因為收穫不豐 又有水旱疾疫之災 因此下詔 間者數年比不登 又有水旱疾疫之災 朕甚憂之 愚而不明 未 達其咎 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過與 乃天道有不順 地利或不得 人事 172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史記 孝文本紀 記載文帝二年(178B.C.)下詔 朕聞之 天生蒸民 為之置君以養治 之 人主不德 布政不均 則天示之以菑 以誡不治 乃十一月晦 日有食之 適見於天 菑孰大焉 朕獲保宗廟 以微眇之身托於兆民君王之上 天下治亂 在朕一人 唯二三執 政猶吾股肱也 朕下不能理育群生 上以累三光之明 其不德大矣 令至 其悉思朕之過 失 及知見思之所不及 句以告朕 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 以匡朕之不逮 因各飭 其任職 務省繇費以便民 朕既不能遠德 故憪然念外人之有非 是以設備未息 今縱不 能罷邊屯戍 而又飭兵厚衛 其罷衛將軍軍 太僕見馬遺財足 餘皆以給傳置 (漢) 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2

14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多失和 鬼神廢不享與 何以致此 將百官之奉養或費 無用之事或多與 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 而計民未加益 以口量地 其于古猶有 餘 而食之甚不足者 其咎安在 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 為酒醪 以靡穀者多 六畜之食焉者眾與 細大之義 吾未能得其中 其與丞相列侯 吏二千石博士議之 有可以佐百姓者 率意遠思 無有所隱也 174文帝最先 就是自省是否施政有所缺失 再者反省天道 地利 人事 祭祀 百官等問 題 便責怪自己未能明瞭這些大小之義 下詔求取眾賢臣的意見 對這些情 況加以改善 再如 後二年(161B.C.) 175 對於匈奴的問題 文帝又下詔自責 因自己不明 所以無法將德治遠播 才使邊地戰亂四起 所以採取和親政策 以求取國安民泰 文帝還曾於十三年(167B.C.) 下詔廢除祕祝之官176 廢除的原因是 文 帝覺得上天運行的道理 禍是自怨恨而起 福則是由行德所生 百官的不對 當由君王親身負責 而掌管祕密祝禱的官員 將過失推到下面的群臣 顯出 君王的不合天道 是相當不妥 因此廢除此官職 文帝祭祀 都冀求福降下 位者 除了上述例子之外 由十五年(165B.C.)所下的詔書中 也可窺見 其言 昔先王遠施不求其報 望祀不祈其福 右賢左戚 先民後己 至明之極也 今吾聞祠官祝釐 皆歸福朕躬 不為百姓 朕甚愧之 夫以朕不德 而躬享 174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文帝後二年(161B.C.)下詔 朕既不明 不能遠德 是以使方外之國或不寧息 夫四荒之 外不安其生 封畿之內勤勞不處 二者之咎 皆自於朕之德薄而不能遠達也 閒者累年 匈奴並暴邊境 多殺吏民 邊臣兵吏又不能諭吾內志 以重吾不德也 夫久結難連兵 中 外之國將何以自寧 今朕夙興夜寐 勤勞天下 憂苦萬民 為之怛惕不安 未嘗一日忘於 心 故遣使者冠蓋相望 結軼於道 以諭朕意於單于 今單于反古之道 計社稷之安 便 萬民之利 親與朕俱弃細過 偕之大道 結兄弟之義 以全天下元元之民 和親已定 始 於今年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文帝十三年(167B.C.)下詔 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 百官之非 宜由朕躬 今秘 祝之官移過於下 以彰吾之不德 朕甚不取 其除之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7

14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獨美其福 百姓不與焉 是重吾不德 其令祠官致敬 毋有所祈 177文帝認 為先王遠施恩澤而不求報答 舉行祭祀而不求神降福於自己 尊賢人而卑親 戚 先人民而後自己 實為英明 但今日祭祀的官吏向神祈福時 都將福歸 之於君王 不為百姓祈福 他自己甚感慚愧 認為這是加重自己的不德 因 此命令祭祀官員致敬於神 不要為他有所祈求 由此可得見 文帝以尊敬賢 人與將百姓置於首位為目標惕勵自己 對於一切天降的災異 由自身承擔 不將過錯推給他人 反而先自省本身是否有不德之處 觀文 景二帝的詔書 可發現書中多因災異 責己懼辭 如 朕既不德 人主不德 朕甚自愧 朕既不明 朕既不敏 這也開 177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文帝二年(178B.C.)下詔 朕既不德 上帝神明未歆享 天下人民未有嗛志 今縱不能博 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禪天下焉 而曰豫建太子 是重吾不德也 謂天下何 其安之 文帝十五年(165B.C.)下詔 昔先王遠施不求其報 望祀不祈其福 右賢左戚 先民後 己 至明之極也 今吾聞祠官祝釐 皆歸福朕躬 不為百姓 朕甚愧之 夫以朕不德 而 躬享獨美其福 百姓不與焉 是重吾不德 其令祠官致敬 毋有所祈 見(漢)司馬遷 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19 與頁 文帝二年(178B.C.)下詔 朕聞之 天生蒸民 為之置君以養治之 人主不德 布政不均 則天示之以菑 以誡不治 乃十一月晦 日有食之 適見於天 菑孰大焉 朕獲保宗廟 以微眇之身托於兆民君王之上 天下治亂 在朕一人 唯二三執政猶吾股肱也 朕下不能 理育群生 上以累三光之明 其不德大矣 令至 其悉思朕之過失 及知見思之所不及 句以告朕 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 以匡朕之不逮 因各飭其任職 務省繇費以便民 朕既不能遠德 故憪然念外人之有非 是以設備未息 今縱不能罷邊屯戍 而又飭兵厚衛 其罷衛將軍軍 太僕見馬遺財足 餘皆以給傳置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文帝十五年(165B.C.)下詔 朕獲執犧牲珪幣以事上帝宗廟 十四年於今 歷日(縣)[撓] 長 以不敏不明而久撫臨天下 朕甚自愧 其廣增諸祀墠場珪幣 昔先王遠施不求其報 望祀不祈其福 右賢左戚 先民後己 至明之極也 今吾聞祠官祝釐 皆歸福朕躬 不為 百姓 朕甚愧之 夫以朕不德 而躬享獨美其福 百姓不與焉 是重吾不德 其令祠官致 敬 毋有所祈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文帝十五年(165B.C.)下詔 朕獲執犧牲珪幣以事上帝宗廟 十四年於今 歷日(縣)[撓] 長 以不敏不明而久撫臨天下 朕甚自愧 其廣增諸祀墠場珪幣 昔先王遠施不求其報 望祀不祈其福 右賢左戚 先民後己 至明之極也 今吾聞祠官祝釐 皆歸福朕躬 不為

14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展出漢代的 家風 從西漢至東漢 多有例證 趙翼 廿二史劄記 中便指 出 漢詔多懼詞 183 並列舉了文帝之後的多位君王在日食時的自責詔 這 些詔書的特色是憂懼 戰戰兢兢 小心謹慎 畏懼天人 以下僅舉一 二例 說明這點 漢元帝初年(48B.C.)詔曰 朕承先帝之聖緒 獲奉宗廟 戰戰兢兢 間者地數動而未靜 懼於天地之戒 不知所繇 方田作時 朕憂蒸庶之失 業 184 又於永光二年(42B.C.)下詔自責 元元大困 盜賊並興 有司又 長殘賊 失牧民之術 是皆朕之不明 政有所虧 咎至於此 朕甚自恥 為 民父母 若是之薄 謂百姓何 185 漢明帝八年(66A.D.)因日食 要在為官 員上書 各言有過失之處 明帝看完上書 詔曰 群僚所言 皆朕之過 人 冤不能理 吏黠不能禁 而輕用人力 繕修宮宇 出入無節 喜怒過差 昔 應門失守 關雎刺世 飛蓬隨風 微子所歎 永覽前戒 竦然兢懼 徒恐薄 德 久而致怠耳 186明帝認為官員有所過失 都是他的錯 冤案未能伸 又 無法禁止官吏的弊端 且自認耗損人力 不夠儉省 因此下詔罪己 漢章帝 百姓 朕甚愧之 夫以朕不德 而躬享獨美其福 百姓不與焉 是重吾不德 其令祠官致 敬 毋有所祈 文帝後七年(156B.C.)下詔 朕聞蓋天下萬物之萌生 靡不有死 死 者天地之理 物之自然者 奚可甚哀 當今之時 世咸嘉生而惡死 厚葬以破業 重服以 傷生 吾甚不取 且朕既不德 無以佐百姓 今崩 又使重服久臨 以離寒暑之數 哀人 之父子 傷長幼之志 損其飲食 絕鬼神之祭祀 以重吾不德也 謂天下何 見(漢) 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9 與頁 景帝元年(156B.C.)下詔 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 制禮樂各有由 聞歌者 所以發德 也 舞者 所以明功也 高廟酎 奏武德 文始 五行之舞 孝惠廟酎 奏文始 五行之 舞 孝文皇帝臨天下 通關梁 不異遠方 除誹謗 去肉刑 賞賜長老 收恤孤獨 以育 腢生 減嗜欲 不受獻 不私其利也 罪人不帑 不誅無罪 除(肉)[宮]刑 出美人 重 絕人之世 朕既不敏 不能識 此皆上古之所不及 而孝文皇帝親行之 (漢)司馬遷 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清)趙翼撰 王樹民校證 廿二史劄記校證 (訂補本)(北京 中華書局 2001 年 11 月 第 2 次印刷)上 27 條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九 元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九 元帝紀 頁 (宋)范曄撰 (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一)(北京 中華書局 2001 年第 9 次印刷) 卷 二 明帝紀 頁 111

14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建初元年(76A.D.) 因山東 東平一帶地震 下詔曰 朕以無德 奉承大業 夙夜戰慄 不敢荒寧 而災異仍見 與政相應 朕既不明 涉道日寡 又選 舉乖實 俗吏傷人 官職耗亂 刑章不中 可不憂與 187自然現象的變異本 有自身原因 未必是上天有意譴責 但災異論在漢代對於皇權是一種很重要 的制約力量 這一家風始自於漢文帝 據詔書與 西漢會要 卷48-55記載 文 景二帝因災異警戒自己而行的政治舉措 如 戒飭守吏 戒貪官 省官 舉賢良方正 舉廉吏 尊年長者賜酒肉布帛 獎勵孝悌力田 體恤鰥寡孤獨 勸農課桑 親耕籍田 除田租 賜民租賦 減少算賦 振貸貧民 恤刑 募 民入粟 弛山澤等等 於後代多得繼續奉行 成為漢代政治的常例 文景二 帝以身作則 以德化民 為後代樹立良好典範 也因此使漢代僅有庸主 但 無暴君 實在是受此一家風使然 躬修儉省 黃老學說主張君王要端己無欲 大臣與百姓自然就會寧心安性 各自守 分 在這樣的主張影響下 文 景二帝對於本身的生活的態度 便以勤儉自 持 躬修儉省來修養行事 以文帝而言 可分四點來論 一 宮室苑囿方面 史漢記載 即位二十三年 宮室苑囿狗馬服御無所增益 有不便 輒弛以利 民 189文帝既位二十三年間 宮室 園囿 狗 馬 衣服 車駕沒有增加 若有不便的地方 每每廢止這些不便以利民眾 例如 文帝曾經想建露台 召工匠計算 所花費的約值百金黃金 文帝知道了 便說 百金中民十家 之產 吾奉先帝宮室 常恐羞之 何以台為 190而其使用的幃帳也不得用文 (宋)范曄撰 (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一) 卷三 章帝紀 頁 133 趙翼指出漢詔 雖皆出自繼體守文之君 不能有高 武英氣 然皆小心謹畏 故多蒙業 安 兩漢之衰 但有庸主 而無暴君 亦家風使然 見(清)趙翼撰 王樹民校證 廿 二史劄記校證 (訂補本)上 27 條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33

14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繡 以表示敦厚樸素 作為天下之先導 二 衣著方面 文帝本身常穿著質 料粗厚的 綈衣 對於所寵幸的慎夫人 也命令她衣裙不可拖曳至地面 由此可推論 文帝應不僅是命令慎夫人 而應該是下令全部宮中婦女都遵守 這個規定 三 建造陵墓方面 所使用的殉葬品都以瓦器為主 並禁用金 銀 銅 錫為裝飾 且為了節省 不煩擾民眾 不修高大的墳塚 所建造的 壩陵依著原來山陵河川的原狀 沒有特別的改變 以上所述 皆於 史記 漢書 中文帝紀傳中可見 最後一點 則是喪葬部分 文帝的遺詔191中言明要節喪 他不贊成厚葬與 長期服喪 認為厚葬以致破產 長久服孝以致傷害身體 對於此相當不以為 然 因此下令 在他離世之後 對於百姓部分 民眾出臨喪事三天後 皆除 去孝服 在此期間 也不要禁止民間嫁娶 祭祀 喝酒 食肉等事 對於親 戚家屬部分 服喪不要穿斬衰服 帶孝的絰帶不可長過三寸 也不要在車上 兵器上綁上表示喪事的布條 更不要強迫民眾到宮中來哀哭 應當來者 都 在早晚來 各十五舉聲哭泣 行禮完畢即可 除了弔喪時間之外 禁止擅自 哭泣 下葬之後 服喪以 大功 十五日 小功 十四日 禫 七日 即除喪服 文帝一生為民 恭儉自持 也影響了景帝 景帝傳承文帝的簡樸 反對故多的文飾妝點 他認為 雕文刻鏤 傷農 191 文帝遺詔指出 朕聞蓋天下萬物之萌生 靡不有死 死者天地之理 物之自然者 奚可 甚哀 當今之時 世咸嘉生而惡死 厚葬以破業 重服以傷生 吾甚不取 且朕既不德 無以佐百姓 今崩 又使重服久臨 以離寒暑之數 哀人之父子 傷長幼之志 損其飲食 絕鬼神之祭祀 以重吾不德也 謂天下何 朕獲保宗廟 以眇眇之身托於天下君王之上 二十有餘年矣 賴天地之靈 社稷之福 方內安寧 靡有兵革 朕既不敏 常畏過行 以 羞先帝之遺德 維年之久長 懼於不終 今乃幸以天年 得復供養于高廟 朕之不明與嘉 之 其奚哀悲之有 其令天下吏民 令到出臨三日 皆釋服 毋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 者 自當給喪事服臨者 皆無踐 絰帶無過三寸 毋布車及兵器 毋發民男女哭臨宮殿 宮殿中當臨者 皆以旦夕各十五舉聲 禮畢罷 非旦夕臨時 禁毋得擅哭 已下 服大紅 十五日 小紅十四日 纖七日 釋服 佗不在令中者 皆以此令比率從事 佈告天下 使 明知朕意 霸陵山川因其故 毋有所改 歸夫人以下至少使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14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事者也 錦繡纂組 害女紅者也 192所以可見得 景帝也是反對雕飾器物 錦繡雜彩 二年(155B.C.)五月為文帝立太宗廟之後 下令禁止群臣不要朝賀 一切採低調行事 193景帝不僅要求自身儉樸 也下令要求諸侯一起遵守 景帝 中二年(148B.C.)194下令 規定諸侯王 列侯等貴族喪葬 應要簡省 例如說 下葬之時 在自己諸侯國中可徵調百姓挽喪車 挖土穴 但修墳不可超過三 百人 直到喪事完畢 文 景二帝 施惠於民 對於自身 卻要求嚴謹 勤儉持樸 若稍有災 異 便先反省自躬 下詔罪己 並進而檢討 與眾臣與賢良方正商量對策 採取改革政策 塑造出漢代良善的家風 樹立典範 也為當世建立文景之治 的美名 班固盛讚說道 漢興 掃除煩苛 與民休息 至於孝文 加之以恭 儉 孝景尊業 五六十載之間 至於移風易俗 黎民醇厚 周云成康 漢言 文景 美矣 195 (二) 臣下知機能變 以退為進 1.知機能變 漢初黄老學者在政治上輔佐君王處理政事時 便反映出此一特質 其最 主要特色在於 能動燭機先 且足智多謀 以張良為例 由於他的運籌帷幄 192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漢書 景帝紀 記載 二年春二月 令諸侯王薨 列侯初封及之國 大鴻臚奏諡 誄 策 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 大行奏諡 誄 策 王薨 遣光祿大夫弔襚祠賵 視喪 事 因立嗣子 列侯薨 遣太中大夫吊祠 視喪事 因立嗣 其(薨)葬 國得發民挽喪 穿復土 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 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53

14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使得漢高祖能在楚漢相爭中取得勝利 順利建立漢朝 他對於高祖的幫助最 大之處 在於教導高祖以退為進 凡事以忍為大局著想 蘇軾 留侯論 云 觀夫高祖之所以勝 而項籍之所以敗者 在能忍與不能忍之間而已矣 項籍唯不能忍 是以百戰百勝而輕用其鋒 高祖忍之 養其全鋒而待 其弊 此子房教之也 當淮陰破齊而欲自王 高祖發怒 見於詞色 由此觀之 猶有剛強不忍之氣 非子房其誰全之 196 在楚漢相爭中 張良輔佐劉邦 不止一次要劉邦先忍讓 以退為進 例如 劉邦初進咸陽時 欲入居秦宮 享受豪華生活 樊噲上諫劉邦住到宮外 劉 邦不聽 張良上諫道 夫秦為無道 故沛公得至此 夫爲天下除殘賊 宜 缟素為資 今始入秦 即安其樂 此所謂 助桀為虐 197張良勸戒劉邦 因為秦的霸道 而導致他的滅亡 既然本是為民剷除暴秦而來 就應該行儉 樸的作風 而不是繼承秦的奢華淫靡 要劉邦接受樊噲的建議 劉邦接受建 言 因此還軍霸上 198再如 劉邦先進入關中 本想抗拒項羽 據地為王 但 張良知道劉邦軍隊未能敵得過項羽 要劉邦先暫時按耐 其後項羽封劉邦為 漢王 又要劉邦強忍不滿 退出關中 遠赴漢中 並燒去棧道 以安項羽的 心 避免對劉邦起疑心而攻擊劉邦 199又如 彭城之戰 漢軍大敗 項王俘虜 劉邦的父親太公 並將他置於鼎俎上面 警告劉邦 若不肯投降 則將烹煮 太公 劉邦回話 吾與項王俱北面受命懐王 曰 約為兄弟 吾翁即 若翁 必欲烹若翁 則幸分我一桮羹 200劉邦對此隱忍下來 並回話項羽 兩人曾在楚懷王前约為兄弟 所以太公就是二人的父親 若項羽一定要烹殺 196 蘇軾撰 孔凡禮點校 蘇軾文集 (一)(北京 中華書局 1986 年初版) 卷四 留侯論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一) 卷七 項羽本紀 頁

14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自己的父親 也請項羽分一杯羹 漢朝初定 又如韓信破齊 想要自立為王 高祖大怒 史記 淮陰侯列傳 記載 子房 陳平躡王足 附耳諫之曰 漢方不利 既不能禁信之自王 不 如因而立之 使自為守 不然恐生變 漢王亦悟 因復罵曰 大 丈夫定諸侯 即為真王耳 何以假為 乃遣張良往立信為齊王 徵 其兵擊楚 201 韓信自立為齊王 漢高祖本要發怒而攻伐之 張良 陳平暗躡高祖的腳 要 高祖先忍讓 因韓信統領百萬大軍 若其叛變 必定危及漢室 因此 高祖 分封韓信為齊王 穩固韓信的心 使他不背叛漢室 張良以忍術輔弼高祖 使得漢王局勢得以穩固 此後才得以統一天下 又如高祖六年(201B.C.) 大封 功臣二十餘人 其餘未得分封者 日夜爭功不決 高祖在雒陽南宮 從閣道 上望見諸將三三兩兩 坐在沙地竊竊交談 高組件這狀況 便問張良 史 記 記載 上曰 此何語 留侯曰 陛下不知乎 此謀反耳 上曰 天 下屬安定 何故反乎 留侯曰 陛下起布衣 以此屬取天下 今 陛下為天子 而所封皆蕭 曹故人所親愛 而所誅者皆生平所仇怨 今軍吏計功 以天下不足徧封 此屬畏陛下不能盡封 恐又見疑平生 過失及誅 故相聚謀反耳 上乃憂曰 為之柰何 留侯曰 上 平生所憎 群臣所共知 誰最甚者 上曰 雍齒與我故 數嘗窘 辱我 我欲殺之 為其功多 故不忍 留侯曰 今急先封雍齒以 示群臣 群臣見雍齒封 則人人自堅矣 於是上乃置酒 封雍齒為 什方侯 而急趣丞相 御史定功行封 群臣罷酒 皆喜曰 雍齒尚 為侯 我屬無患矣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九十二 淮陰侯列傳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 頁

14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張良建議高祖 先分封過去與高祖有所嫌隙的雍齒 以安定功臣們的心念 這一計策 成功的避免諸將叛變的發生 以上所述 都是善忍之術 張良以 忍為策略輔佐高祖 使高祖不至於耽於逸樂而深得民心 並抑止了韓信與諸 侯可能的叛變 穩定漢初情勢 張良所謂的忍功 正是黃老所謂的 守雌待 時 一再守雌 居於弱勢一方 消弭對方的戒心 積累實力之後 等待時 機 一舉成就大業 除張良之外 提供高祖謀略者 就以陳平為最 陳平最大特色 就是善 於心計謀略 他曾自言 我多陰謀 是道家之所禁 203陳平所謂的道家 指的便是黃老之學204 由此可推知 陳平不僅深黯謀略 也深得黄老道家的要 旨 205楚漢相爭時 項羽困劉邦於滎楊 全賴陳平重金離間之策 分裂項王與 亞父206 劉邦得以成功脫困 又如上述 韓信破齊自立為王 高祖欲大怒 陳 平躡其足獻計 因而許韓信為楚王 之後交高祖假裝南游雲夢 執縛韓信207 高祖七年 高祖受匈奴困圍於平城 七日不得食 高帝用陳平奇計 使單 20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司馬談 論六家要旨 中所言的道家 便是黃老之學 而司馬遷於 史記 陳丞相世家 中指出 陳平本好黃帝 老子之術 因此可推知 陳平口中所言的 道家 就是黃老之學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史記 陳丞相世家 說 陳平既多以金縱反閒於楚軍 宣言諸將鐘離眛等為項王將 功多矣 然而終不得裂地而王 欲與漢為一 以滅項氏而分王其地 項羽果意不信鐘離眛 等 項王既疑之 使使至漢 漢王為太牢具 舉進 見楚使 詳驚曰 吾以為亞父使 乃項王使 復持去 更以惡草具進楚使 楚使歸 具以報項王 項王果大疑亞父 亞父 欲急攻下滎陽城 項王不信 不肯聽 亞父聞項王疑之 乃怒曰 天下事大定矣 君王 自為之 願請骸骨歸 歸未至彭城 疽發背而死 陳平乃夜出女子二千人滎陽城東門 楚因擊之 陳平乃與漢王從城西門夜出去 遂入關 收散兵復東 見(漢)司馬遷撰 史 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15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于閼氏 圍以得開 高帝既出 其計秘 世莫得聞 208 裴駰 史記集解 引桓譚 新論 云 或云 陳平為高帝解平城之圍 則言其事祕 世莫得而聞也 此以 工妙踔善 故藏隱不傳焉 子能權知斯事否 吾應之曰 此策乃 反薄陋拙惡 故隱而不洩 高帝見圍七日 而陳平往說閼氏 閼氏言 於單于而出之 以是知其所用說之事矣 彼陳平必言漢有好麗美女 為道其容貌天下無有 今困急 已馳使歸迎取 欲進與單于 單于見 此人必大好愛之 愛之則閼氏日以遠疏 不如及其未到 令漢得脫去 去 亦不持女來矣 閼氏婦女 有妒媔之性 必憎惡而事去之 此說 簡而要 及得其用 則欲使神怪 故隱匿不洩也 劉子駿聞吾言 乃立稱善焉 209 史記 於本傳末又記 其後常以護軍中尉從攻陳豨及黥布 凡六出奇計 輒益邑 凡六益封 奇計或頗秘 世莫能聞也 210 由上可知 陳平所獻之謀略多工於心計 且大多 薄陋拙惡 非正道之行 因此隱匿不洩 誠如戴君仁所言 一定是些權謀策略 故獻計者不言 聽 計者不洩 真是所謂陰謀 這權謀正衍自道家 211但這需提及者 黃老道家 是反對陰謀的 所以 陳平才會說 我多陰謀 是道家之所禁 這裡所 謂的陰謀 應就是指陳平的祕而不傳的策略 所以戴君仁雖說這類全謀事由 黃老道家治術推演出來 但基本上 黃老之說是反對陰謀的 太史公於其本 傳後贊說道 208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戴君仁 漢初的政治和先秦學術思想的關係 收錄於 梅園論學集 頁 242

15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陳丞相平少時 本好黃帝 老子之術 傾側擾攘楚魏之閒 卒歸 高帝 常出奇計 救紛糾之難 振國家之患 及呂后時 事多故矣 然平竟自脫 定宗廟 以榮名終 稱賢相 豈不善始善終哉 非知謀 孰能當此者乎 212 陳平年少好學黃老之術 一旦為政 也以黃老精神為主 陳平在未發跡前 曾為里社宰 本傳記載 里中舍 平為宰 分肉食甚均 父老曰 善 陳儒子之為宰 平曰 嗟呼 使平得宰天下 亦如是肉矣 213 於此時 陳平已展露正名定分之思想 所以太史公才說 方其割肉俎上之時 其意固已遠矣 又如漢文帝時 問陳平丞相職務一事 陳平的回答也顯露 出周勃為右丞相 陳平為左丞相 是時 文帝問周勃 天下一歲決獄幾何 錢穀出入幾何 周勃皆謝不知 汗岀沾背 愧不能對 於是文帝轉問 陳平 陳平對曰 有主者 並言 陛下問決獄 責廷尉 問錢谷 責治 粟內史 又指出君所主者 應為主臣 並言 宰相者 上佐天子理陰陽 順四時 下育萬物之宜 外鎮撫四夷諸侯 內親附百姓 使卿大夫各得任其 職焉 文帝乃稱善 此記載可見陳平無為而治之原則214 各職正其名 守其 分 上位者上順天道 不作過分干涉的動作 循名究實 則可清靜無為 陳 平為政期間 曾廢三族令 妖言令 挾書律 又減輕賦稅 創十五稅一制215 將法令清簡 務求寬緩民力 因此被稱之為賢相 由張良 陳平二例 可知 黃老學者於漢初 因能善用計策 輔佐君王 因此使得漢高祖可得天下 漢初得以安定 這是漢初黃老為政者應對君王的 212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陳丞相世家 記載陳平述說丞相的職責 宰相者 上佐天子理陰陽 順四時 下育萬物 之宜 外鎮撫四夷諸侯 內親附百姓 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 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1096

15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特色之一 2.以退為進 在政治上行黃老之術者 對於君王的態度的另一項特色 就是行事低調 以退為進 而求明哲保身 以蕭何為例 史書在他的本傳中 並沒有特別強 調他是否偏向黃老治術 但在 漢書 刑法志 卷二十三記載 當孝惠 高后時 百姓新免蜇 人欲長幼養老 蕭 曹為相 填以無 為 從民之欲 而不擾亂 是以衣食滋殖 刑罰用稀 216 戴君仁認為 漢書 刑法志 的這段記載 這幾句話和司馬遷的話如岀一口 也就可知 司馬遷所謂君臣具與休息乎無為 這臣就是指蕭何曹參了 217 所以 蕭何為相 填以無為 且從民所欲而不擾民 由此可推知他的治國 之道 就是黃老無為之術 蕭何本身 對漢室功大 但也多次受高祖懷疑 高祖三年(204B.C.) 漢軍與楚軍相戰於京 索二地 高祖屢次派使者回京慰問 蕭何 有位鮑生提醒蕭何 漢王應是起疑心才會有此舉動 因此建議蕭何將 族中能作戰的子弟 都送入營部 蕭何採納此建議 高祖因此大悅 而減去 對蕭何的戒心218 又於高祖十一年(196B.C.) 韓信叛變 呂后採蕭何的計策 將韓信誅殺 高祖對蕭何大加封賞 其中包含派一都尉貼身保護蕭何 當時 有位長者叫召平 提醒蕭何 高祖之所以有此舉動 是因為韓信為蕭何所推 薦 而韓信叛變 高祖害怕蕭何也會叛變 因此派人監視他 所以 建議蕭 何辭讓所有封地 並捐出全部家產幫助漢朝軍隊 蕭何聽從召平的計策 再 度消除高祖對他的戒心219 又高祖十二年 黥布反叛朝廷 高祖親自帶隊平反 期間 多次派使者詢問蕭何的作為 蕭何一如往常對百姓循循善誘 勉勵大 216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戴君仁 漢初的政治和先秦學術思想的關係 收錄於 梅園論學集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2017

15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家努力耕作 將收成供應軍隊 有一說客提醒蕭何 由於他深受關中百姓愛 戴與擁護 皇上害怕民心的向背 所以 提議蕭何運用權勢 以低賤價格強 收百姓田地 並賒欠他們 這樣使自己名譽污濁 可避免滅族之禍 蕭何聽 從之 漢高祖因此大悅 蕭何將免滅族之禍 220除上述例子外 蕭何置產 據 史記 所述 必居僻靜之處 且從不建高大圍牆 對於此舉 蕭何說 後 世賢 師吾儉 不賢 毋為勢家所奪 221後世子孫若賢能 則可學習他節 儉的德行 若是不賢 至少不會被有權勢者奪去 得以避禍 所以 蕭何知 以退為進 因而多次躲開殺身 甚至是滅族之禍 又如陳平 史傳曾載 孝惠帝崩 高后欲立諸呂為王 問王陵 王陵曰 不可 問陳平 陳平曰 可 呂太后怒 乃詳遷陵為帝太傅 實不用陵 又載呂后當權時 對於陳平有相當的戒心 又有佞臣進讒言陷害陳平 所以 陳平身為宰相 卻日日飲醇酒 玩女人 呂后知道了 暗自竊喜 之後陳平 偽裝對呂后言聽計從 最後與太尉周勃聯合 推翻諸呂 立孝文帝 222陳平也 因知曉以進為退的道理 得以保全其身 繼而推翻呂氏政權 恢復漢室 除了蕭何 陳平外 張釋之也是一例 張釋之在文帝時 曾彈劾身為太 子的景帝 當景帝及位 張釋之恐怕景帝懷恨在心 心生畏懼 想託病罷官 求去 卻又怕被誅殺 想跟景帝謝過 又不知該怎麼去做 後來採用黄老處 士王生的計謀 終於向景帝謝過 而景帝也未多怪罪於他 不過 史書未記 載是何計謀 只知是擅長黄老處士所提供的計策 又一次王生運用策略 使 眾臣稱讚王生賢哲 並敬重張釋之 史記 言道 220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15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王生者 善為黃老言 處士也 嘗召居廷中 三公九卿盡會立 王生 老人 曰 吾韤解 顧謂張廷尉 為我結韤 釋之跪而結之 既已 人或謂王生曰 獨柰何廷辱張廷尉 使跪結韤 王生曰 吾老且賤 自度終無益於張廷尉 張廷尉方今天下名臣 吾故聊辱 廷尉 使跪結韤 欲以重之 223 王生當廷羞辱張釋之 要張釋之為他結韤 張釋之當場照辦 並未生氣 之 後有人反問王生為何要屈辱張廷尉 王生說道 他藉由此可幫助張釋之得到 天下人的敬重 這個故事 與張良碰到圯上老人的故事 有異曲同工之妙 王生與圯上老者 都借用羞辱方式 幫助張釋之及張良 二人都以蠻橫無理 的態度 以突顯另一方的以退為進的修養之德 使張釋之得天下的敬重 使 張良修得奇謀兵法 這也可說是修習黄老者的另一項特色 再如周仁 史記 萬石張叔列傳 中記載 仁為人陰重不洩 常衣敝補衣溺唁 期為不絜清 以是得幸 景帝入 臥內 於後宮秘戲 仁常在旁 上所賜甚多 然常讓 不敢受也 諸侯群臣賂遺 終無所受 224 周仁史書並未多言其所學為何 但觀察其行徑 卻是黃老的奉行者 穿著破 舊污穢 不修邊幅 讓身邊的人降低防衛心 也因此受到景帝的信任與寵幸 他的行為是最為明顯的以退為進 周仁醜化自己 對於皇帝或群臣有所賞賜 或餽贈 也大多推辭不受 這也是黃老以退為進的明顯例子 漢初重臣 由蕭何 陳平 到張釋之與周仁 都因採用黄老以退為進的 觀念 保全其身 或備受重用 此為信奉黃老主張的臣下對於君王態度的第 二特色 22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三 萬石張叔列傳 頁 2772

15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三) 高蹈林下 隱而不仕 漢初的黃老學者 除了走仕途之路者外 尚有授課之師與隱居者最為人 注意 漢代傳授黃老學者甚多 唯因教導過的學生曾任要職 或曾被高官延 聘為顧問 講師一類 或曾獻計獲得高層青睞者 在史書上才有留名 在 史 漢 中 漢初因授課而留名青史的 最有系統的就是蓋公 史記 曾在 樂 毅列傳 記載他的師承學派 河上丈人 安期生 毛翕公 樂瑕公 樂臣公 蓋公225 而蓋公在齊的高密 膠西一帶授黃老之學 而所授的學科 主要 以黃帝 老子之學為主 但實際上的內容 則是治國之術 在 史記 曹相 國世家 中明言 蓋公為言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 推此類具言之 226這一 治國之術就是清靜無為不擾民的黃老治術 曹參用其學說 在地方使齊國大 治 帶進中央 也博得蕭規曹隨的美名 再來就是黃生 司馬談曾與他 談 習道論 227之後在景帝時期 又與轅固生對辯 湯武革命 228 除了傳授黃老之學人物外 黃老代表人物 還有另一種 就是隱而不仕 者 最明顯的就是授與張良 太公兵法 的圯上老人 具 史記 記載 張 良在博浪沙狙擊秦始皇失敗後 隱姓埋名 逃亡藏匿於下邳 遇見一位老者 贈予 太公兵法 史記 云 225 樂毅列傳 曾說 樂臣公學黃帝 老子 其本師號曰河上丈人 不知其所出 河上丈人 教安期生 安期生教毛翕公 毛翕公教樂瑕公 樂瑕公教樂臣公 樂臣公教蓋公 蓋公教 於齊高密 膠西 為曹相國師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七) 卷八十 樂毅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曹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曾說司馬談 談習道論於黃子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一 儒林列傳 頁 3122

15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良嘗閒從容步游下邳圯上 有一老父 衣褐 至良所 直墮其履圯下 顧謂良曰 孺子 下取履 良鄂然 欲毆之 為其老 強忍 下 取履 父曰 履我 良業為取履 因長跪履之 父以足受 笑而 去 良殊大驚 隨目之 父去里所 復還 曰 孺子可教矣 後五 日平明 與我會此 良因怪之 跪曰 諾 五日平明 良往 父已先在 怒曰 與老人期 後 何也 去 曰 後五日早會 五日雞鳴 良往 父又先在 復怒曰 後 何也 去 曰 後 五日復早來 五日 良夜未半往 有頃 父亦來 喜曰 當如是 出一編書 曰 讀此則為王者師矣 後十年興 十三年孺子見我濟 北 榖城山下黃石即我矣 遂去 無他言 不復見 旦日視其書 乃太公兵法也 良因異之 常習誦讀之 229 由故事中 可知老者要教導張良的有幾件事 一是要張良學習 忍 字 二 是要張良懂得 等待時機 圯上老者先是故意將鞋子丟至橋下要張良去替 他取回 接著又要張良為他穿上取回的鞋子 若張良未能忍住氣 毆打老者 則不會有贈書一事 更不會有日後運籌帷幄的張良出現 再來就是與張良相 约 又三番兩次刁難張良 張良除了忍耐之外 也學到等待並掌握時機 最 後得到老者的贈書 也幫他日後的運籌帷幄的實力奠定基礎230 不過 對於這 位圯上老者 史記 最後言道 他要張良在十三年後 到濟北榖城山下來 到時 會見到一黃石 就是老者自己 這位老者的行徑 已讓人覺得異於常 人 再加上這一段敘述 更為這位老者更添加了神秘色彩 對於此曾有多種 說法 有人認為是張良故意編造的故事 更增加自己學說的神秘感 先撇開 神怪傳說不論 以及張良故作神秘狀的原因外 若真有這位圯上老者 而行 229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 頁 蘇軾的 留侯論 中曾說 觀夫高祖之所以勝 而項籍之所以敗者 在能忍與不能忍之 間而已矣 項籍唯不能忍 是以百戰百勝而輕用其鋒 高祖忍之 養其全鋒而待其弊 此 子房教之也 當淮陰破齊而欲自王 高祖發怒 見於詞色 由此觀之 猶有剛強不忍之氣 非子房其誰全之 見蘇軾撰 孔凡禮點校 蘇軾文集 (一) 卷四 留侯論 頁 104

15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徑又如此的詭譎 最後又以黃石代替自己 相信他應該是一位足智多謀的隱 居者 他見張良為可造之才 卻年少輕狂 行事魯莽 為抱家仇 對秦始皇 竟以小搏大 有勇而無謀 便藉這些機會教導張良忍功 並傳授他王者之學 可輔佐君王 並贈與 太史公兵法 但或許老者隱而不仕的長者 並不想為 人所知 因此張良便為自己的老師 捏造了這麼一個黃石公的傳奇故事 一 方面可為表達感激師長的知遇之恩 將他對自己的幫助紀錄下來 另一方面 又可為老者隱瞞身分 不受人侵擾 除了圯上老人之外 另一個明顯的例子 就是 史記 日者列傳 中的 司馬季主 傳 中引褚先生言 從古以來 賢者避世 有居止舞澤者 有居民閒閉口不言 有隱居卜 筮閒以全身者 夫司馬季主者 楚賢大夫 遊學長安 通易經 術黃 帝 老子 博聞遠見 231 司馬季主本為楚國大夫 之後隱於長安東市替人卜筮 他精通黄帝 老子與 易學 見聞廣博 他的志節與氣度在與賈誼和宋忠的對話中便可察見 在對 話中司馬季主說出兩個重點 一是敘述賢者之道 二是人人各有其位 他認 為天下真正能分辨賢與不肖者寡少 所謂真正的賢者 賢之行也 直道以正諫 三諫不聽則退 其譽人也不望其報 惡人也 不顧其怨 以便國家利眾為務 故官非其任不處也 祿非其功不受也 見人不正 雖貴不敬也 見人有污 雖尊不下也 得不為喜 去不為 恨 非其罪也 雖累辱而不愧也 232 由此言可看出 司馬季主認為賢者的特質 一是會率直勸諫 若多次勸諫不 被接納 便要懂得自我引退 二是賢者所作的一切 都以便利國家大眾為要 務 三是謹守本分 對於一切欲念都不累其心 因此 他對於賈誼和宋忠所 231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七 日者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七 日者列傳 頁 3217

15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稱謂的一些 賢者 相當不恥 他認為這些人虛偽狡飾 巧言令色 互相以 權勢 利益攀附誘導 一切所為 都是為了謀求更高權位 真正的賢者受到 擯斥 結果對於國家各方面毫無助益 反而使姦邪叢生 這邊司馬季主提到 一個重點 這也就是證明他是個道地黃老學者 他認為行政措施要與自然四 時調和 佞臣妨礙賢者的進路 稱為 竊位 不願與不肖同列 寧願隱而不 出 這便是第二章所言 黃老學說所主張的 行事要合於天道四時 賢愚不 肖各有其份 人人各守其位 所以凡事需循名責實 符合應當的位置 因此 司馬季主認為即使是賢者 也不願與不肖同列 寧願隱於市而不出 以求自 保 233這便是黃老養生觀的延伸 最後 他所說的一段話 正可為他的隱士 生活作一結語 故君子處卑隱以辟眾 自匿以辟倫 微見德順以除群害 以明天性 助上養下 多其功利 不求尊譽 234 他認為 君子細察天理人情與世間萬象真理 避開種種禍害 彰顯上天之德 常藏匿隱居在卑下的地位 不與眾人爭鬥 一心只為幫助上天養育生靈 不 求功勳利祿 這段話 一方面指出真正的君子之行 另一方面也指出司馬季 主本身不願出仕 隱身於卜筮者行列的因由與理想 他不願放低身段與不肖 者同列 一心想作的是順應天道 利益眾生 因此 藉由卜筮一職 體察天 道 進而為眾人解惑 彰顯天德 唯一所求的只是希望為眾人謀求更大的福 祉 而不是個人的功名利祿之位 再來他所談到的 就是人各有其長 各有其用 因為賈誼與宋忠對於卜 筮者有所輕蔑 並口出鄙視之語 可恥卜者三點 喜好誇大怪誕之辭 以迎 合人們的心意 虛位的抬高人們的祿命 以討人歡心 擅談災禍 使人恐懼 憂傷 假借鬼神 詐盡人們錢財 以求自飽 司馬季主為此辯駁 並指出人 人各有其位 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觀念 他指出 一 卜者上必效法天道 233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七 日者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七 日者列傳 頁

15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下必順應四時變化 配合仁義的原則 定出卦名 古代君王凡遷居 受孕 治事 征戰等等 都需賴以卜卦 這樣卜筮怎可說大放厥詞 二 行卜筮之 人 必須掃除潔淨而後才設坐 端正衣帽而後才論事 這便是有禮的表現 他們的占卜 使鬼神得到祭饗 使忠臣得以侍奉主上 使孝子得以供養雙親 使慈父得以育養孩子 這便是有德的表現 只要花費數近百的小錢 生病的 人或能痊癒 將死之人或能起生 災患或能避免 事業或能成功 嫁 娶或 能因此完滿 這一切的功德 都超過這些數百的小錢的價值 所以 卜筮者 收取微少的酬勞 為人們謀求最大福利 並不可說是斂財自飽 三 每個人 都有他存在的價值 司馬季主以說客辯士為例 他說 公見夫談士辯人乎 慮事定計 必是人也 然不能以一言說人主意 故言必稱先王 語必道上古 慮事定計 飾先王之成功 語其敗害 以恐喜人主之志 以求其欲 多言誇嚴 莫大於此矣 然欲強國成功 盡忠於上 非此不立 今夫卜者 導惑教愚也 夫愚惑之人 豈能以 一言而知之哉 言不厭多 235 他認為說客辯士這類人 言語浮誇大不實 藉此得到君王或侯王的採用及信 任 或說服出使之國 以達到目的 雖說這樣的人不夠實在 但要想強國成 功 慮事定計還是要靠這樣的才能 同樣的 對於司馬季主而言 卜筮者也 是為了引導迷惑之人 教化愚昧之人而存在 因此 各行各業 沒有什麼貴 賤之分 只要能幫助天下 都有存在的必要 由司馬季主的論述 可以察知 他的一些主張是完全合於黃老之說的 第一 他對於賢德之人的定義 認為賢者順應天道 盡其能力 化育萬物 以求萬民之利 不求一己之功 這與黃老帛書所要求賢者的條件是完全符合 再者 他主張人各有其份 各司其職 所有的存在 都是為順應社會而生 因此 職份事順應自然需要而存在 這也與黃老主張各項人事都是因自然需 要而生的說法不謀而合 所以說 司馬季主可說為黃老代表人物中 隱而不 235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七 日者列傳 頁 3219

160 第 三 章 漢 初 黃 老 人 物 的 治 世 態 度 與 具 體 實 踐 仕 者 的 代 表 之 一 綜 合 上 述, 可 發 現 黃 老 學 者 的 走 向,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 一 種 就 是 進 身 仕 宦, 為 國 效 力, 如 張 良 曹 參 等 ; 第 二 種 就 是 收 徒 授 課, 傳 揚 治 世 學 說, 例 如 : 由 蓋 公 上 推 的 一 系 與 黃 生 ; 第 三 種 即 是 隱 居 不 仕, 修 身 養 性, 以 述 天 志 者, 例 如 : 圯 上 老 人 司 馬 季 主 等 當 黃 老 之 說 在 武 帝 尊 儒 後, 失 去 政 治 上 的 優 勢, 漸 漸 的, 轉 為 著 重 個 人 修 為, 修 身 養 性 方 面, 進 而 逐 漸 分 出 修 道 成 仙 之 說 這 一 發 展, 見 附 表 二 兩 漢 人 物 的 發 展 即 可 略 見 由 這 些 隱 而 不 仕 者 可 知, 對 於 黃 老 在 政 權 失 勢 後 轉 向 個 人 修 養 的 走 向, 並 非 突 然 轉 變, 而 是 在 黃 老 興 盛 之 時, 就 有 注 重 個 人 修 為, 不 好 事 功 的 一 派 作 風, 之 後 才 逐 漸 成 為 東 漢 黃 老 發 展 的 主 流 第 三 節 黃 老 治 術 的 實 踐 ( 二 ) 刑 德 並 用, 清 靜 無 為 上 節 所 論 者, 是 漢 初 好 黃 老 者 在 應 對 人 事 與 修 養 自 身 的 態 度 與 方 法 這 節 所 要 論 述 的, 是 漢 初 好 黃 老 的 為 政 者, 在 應 對 政 事 的 態 度 與 方 法 由 第 二 章 可 知, 黃 老 學 說 主 張 在 治 理 政 事 方 面, 要 刑 德 並 用 漢 初 繼 承 秦 法, 治 世 審 案 一 切 以 法 為 重, 若 有 違 法 者, 一 律 以 刑 罰 為 處 置, 但 為 緩 和 法 治 的 嚴 謹, 酌 以 寬 緩 的 態 度 與 政 策, 這 樣 可 減 輕 法 的 嚴 苛, 避 免 步 上 秦 亡 的 後 塵 因 此, 第 一 部 分, 分 為 君 王 與 臣 子 二 者, 分 別 敘 述 其 如 何 施 行 刑 德 相 濟 治 務 寬 緩 第 二 部 分 則 是 討 論 黃 老 治 國 的 最 高 理 想 清 靜 無 為 君 與 臣 雖 說 同 樣 都 是 治 理 政 事 者, 但 君 王 與 臣 子 的 清 靜 無 為 治 術 是 否 相 同, 抑 或 有 相 異 之 處, 於 此 部 分 便 加 以 討 論 希 望 藉 由 此 節 的 討 論, 可 以 更 加 清 楚 呈 現 出 漢 初 好 黃 老 的 為 政 者 在 處 理 政 事 上 的 態 度 與 方 式, 將 黃 老 理 論 中 刑 德 並 濟 與 清 靜 無 為

16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的理想實踐於漢初政治上的實際表現 一 刑德並用 治務寬緩 (一) 君主方面 黃老治術中 君主是以刑名之術統馭臣下 考核臣下對於職守 是否名 實相符 對於治理百姓方面 也是用刑名之術 不一樣的是 君主將法律規 章制定完畢 便讓百姓依循規章行事 各歸其位 靜心努力 當人人能各守 其本分之餘 國君便要虛靜無為 避免過度干擾他們 要體恤愛民 隨順自 然 讓百性能安定發展 這就是所謂的 刑德相養 文 景時期 便是採取 這樣的態度治理百姓 這一態度反映在現實施政之中 便成為減賦省稅 恤 孤矜寡 強調農業的發展等政策 1. 減賦省税 古代上繳中央的稅收有所謂的 賦 與 税 顏師古說 賦謂計口發 財 税謂收其田入也 236除此之外 各行各業也要納税 工 商 衡 虞 雖不墾殖 亦取其税者 工有技巧之作 商有行販之利 衡虞取山澤之財產 也 237秦始皇時期 賦為 泰半之賦 238 所謂 泰半 就是 三分取其 二 239 也就是收入的三分之二要繳交給政府 秦如此橫徵暴斂 海內愁怨 236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注五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注五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參見顏師古注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1126

16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遂用潰畔 240 到了漢初 接秦之敝 諸侯並起 民失作業 而大饑饉 凡 米石五千 人相食 死者過半 高祖乃令民得賣子 就食蜀漢 天下既定 民亡蓋臧 自天子不能具醇駟 而將相或乘牛車 上於是約法省禁 輕田租 十五而稅一 量吏祿 度官用 以賦於民 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 自天 子以至封君湯沐邑 皆各為私奉養 不領於天子之經費 241漢初適逢秦末與 楚漢相爭的大亂之後 高祖見當時社會經濟蕭條 因此制定 輕田賦 的政 策 以求取民心的安定與人民生活的保障 高祖減輕田租賦稅 取收入的十 五分之一 期間曾經廢除 到了惠帝又恢復 十五税一 的制度242 除此之 外 由天子至封國 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 步入國朝之倉廩府庫也 243 經 過如此的休養生息 惠帝 高后期間 物資逐漸充裕 文 景二帝時期 一方面因循前朝休養生息政策 二方面為制衡社會輕 農重商 背本逐末 的現象244 繼續輕徭薄賦 文帝即位後第二年(178B.C.) 便下詔提出 務省徭役以便民 的主張245 並於三年九月(177B.C.)下令 減天 下田租之半 246 另外 漢代還有算賦 繇役與戍卒令 所謂 算賦 是於 高帝四年(203B.C.)開始徵收 依據當時的規定 人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歲出 賦錢 一人一百二十錢為一算 為 治庫兵車馬 247 文帝時 將算賦由高祖 240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詳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一下 惠帝紀 頁 此引顏師古之語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 四上 頁 關於此點將於下面第二點將談及 此處茲不詳論 245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文帝於三年九月(177B.C.)下詔 農 天下之大本也 民所恃以生也 而民或不務本而事 末 故生不遂 朕憂其然 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 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漢)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一上 高帝紀 注 如淳引 漢儀 注 頁 46

16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呂后的一人丁一百二十錢減少為四十錢248 至於 繇役 是 月為更卒 以 復為正 一歲屯戍 一歲力役 249 其中包括一般力役和兵役 即人民在服繇 役期間 每年必須在郡縣服役一個月 在服役年齡期限內 必須在郡中服兵 役一年 在京師或在邊境屯戍一年 當時服役者衣食都需自備 其吏民繇役 往來長安者 自攜而補 中道衣敝 錢用費稱此 250 除此外戍卒因屯戍日久 多無衣服可穿 居延漢簡釋文卷一 三十八頁簡文說 方秋天寒 卒多無私 衣 賈誼談到當時繇役帶給人民的痛苦 漢往者家號泣而送之 其來繇使 長安者 家號泣而遣之 俱不相欲也 251所以 文帝又有 減外徭 除戍 卒令 252等措施 到了十二年(168B.C.) 接受鼂錯建議253 下詔賞賜農民十二 年一半的租稅 再於第二年 即十三年(167B.C.)下詔除去民田的租稅254 到了 景帝時期 於元年(156 B.C.) 恢復田租 令民半出田租 三十而稅一 255 雖然說是恢復了田租 但只要百姓出一半的田租 收取三十分之一的稅 這 248 漢書 賈捐之傳 記載 賈捐之稱讚文帝中說到文帝 民賦四十 下引如淳曰 常賦 歲百二十 歲一事 時天下民多 故出賦四十 三歲而一事 詳見(漢)班固撰 (唐)顏 師古注 漢書 (九) 卷六十四 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八 賈誼傳 頁 251 (漢)賈誼撰 閻振益 鍾夏校注 新書校注 (北京 中華書局 2000 第 1 版) 卷第 三 屬遠 頁 (宋)徐天麟撰 西漢會要 (臺北 商務印書館 1983) 卷五十六 四十七 253 漢書 食貨志 記載 錯復奏言 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 甚大惠也 竊恐塞 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 邊食足以支五歲 可令入粟郡 縣矣 足支一歲以上 可時赦 勿收農民租 如此 德澤加於萬民 民俞勤農 時有軍役 若遭水旱 民不困乏 天下安 寧 歲孰且美 則民大富樂矣 上復從其言 乃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 明年 遂除 民田之租稅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文帝下詔 農 天下之本 務莫大焉 今廑身從事 而有租稅之賦 是謂本末者無以異 也 其於勸農之道未備 其除田之租稅 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 (漢)班固撰 (唐) 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1135

16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樣仍屬於薄賦 到了二年(155 B.C.) 令田地收取半租256 並且在後元二年(142 B.C.)下詔257 漢朝在文 景二帝努力儉省賦稅繇役之下 民心安定 國富民殷 上下有餘 奠定漢武帝社會經濟雄厚的基礎 2. 恤孤矜寡 除了減賦省役之外 文 景二帝也常下詔令 振窮養老 恤孤矜寡 文 帝元年(180B.C.)三月 因立皇后 下詔全國 要振貸鰥 寡 孤 獨 窮困之 人 並賜年歲八十以上的老者與九歲以下的孤兒布帛米肉等物資258 文帝不僅 對鰥 寡 孤獨與窮困者加以振貸 並敬重長者 頒布養老令 依年歲不同 分別以布帛 酒肉奉養八十歲以上的老者 又於十三年(167B.C)下詔259 賜天 下孤寡布 帛與絮 景帝繼位之後 也承續以上種種 努力做到 老耆以壽 終 幼孤得遂長 260 正因文 景二帝寬緩賦斂 恤寡矜孤 人民得以安定 生活 經濟逐漸復甦 七十餘年間 國家無事 非遇水旱之災 民則人給 256 漢書 景帝紀 記載景帝二年(155 B.C.) 五月 令田半租 (漢)班固撰 (唐) 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景帝下詔 農事傷則飢之本也 女紅害則寒之原也 夫饑寒並至 而能亡為非者寡矣 朕親耕 后親桑 以奉宗廟粢盛 祭服 為天下先 不受獻 減太官 省繇賦 欲天下務 農蠶 素有畜積 以備災害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 紀 頁 史記 卷十 孝文本紀 記載 上為立后故 賜天下鰥寡孤獨窮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兒 九歲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數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0 漢書 卷四 文帝紀 記載 有司請令縣道 年八十已上 賜米人月一石 肉二十斤 酒五斗 其九十已上 又賜帛人二疋 絮三斤 賜物及當稟鬻米者 長吏閱視 丞若尉致 不滿九十 嗇夫 令史致 二千石遣都吏循行 不稱者督之 刑者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 令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文帝下詔 農 天下之本 務莫大焉 今廑身從事 而有租稅之賦 是謂本末者無以異 也 其於勸農之道未備 其除田之租稅 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 (漢)班固撰 (唐) 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51

16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家足 都鄙廩庾皆滿 而府庫餘貨財 京師之錢累巨萬 貫朽而不可校 太 倉之粟陳陳相因 充溢露積於外 至腐敗不可食 眾庶街巷有馬 阡陌之閒 成羣 而乘字牝者儐而不得聚會 守閭閻者食粱肉 為吏者長子孫 居官者 以為姓號 故人人自愛而重犯法 先行義而後絀恥辱焉 強調農業的重要性 西漢初自劉邦開始 便為了抑制富強壓榨 賤買貴賣 貧富不均等現象 除上述減賦省稅之外 並以種種方式抑制商賈 高祖時便 令賈人不得衣絲 乘車 重租稅以困辱之 262到了惠帝與高后時期 因為天下較為安定 才放 寬對商賈的限制 但仍規定 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263之後 因社會經 濟逐漸趨於穩定而繁榮 但仍有貧富不均 人民便開始 捨本逐末 如賈 誼所言 背本 農 而以末 商 食者甚眾 是天下大殘 從生之害者 甚盛 是天下之大賊也 汰流 淫佚 侈靡之俗日以長 是天下大崇也 殘 賊公行 莫之或止 大命將泛 莫之振救 何計者也 事情安所取 生之者 甚少而靡之者甚眾 天下之勢 何以不危 264文帝有鑑於此 接受賈誼與鼂 錯的上疏265 賈誼指出 夫積儲者 天下之大命也 苟粟多而財有餘 何為而不成 以攻則取 261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漢)賈誼撰 閻振益 鍾夏校注 新書校注 卷第四 無蓄 頁 漢書 食貨志上 記載 文帝即位 躬修儉節 思安百姓 時民近戰國 皆背本趨末 賈誼說上曰 管子曰 倉廩實而知禮節 民不足而可治者 自古及今 未之嘗聞 古之人曰 一夫不耕 或受之饑 一女不織 或受之寒 生之有時 而用之亡度 則 物力必屈 今毆民而歸之農 皆著於本 使天下各食其力 末技 游食之民轉而緣南 畝 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 可以為富安天下 而直為此廩廩也 竊為陛下惜之 於是 上感誼言 始開籍田 躬耕以勸百姓 而鼂錯也上 論貴粟疏 詳見(漢)班固撰 (唐) 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16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以守則固 以戰則勝 懷敵附遠 何招而不至 今敺民而歸之農 皆 著於本 則天下各食其力 末技 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畝 則民安心勸 業而無懸愆之心 無苟得之志 行恭儉積蓄而人樂其所矣 266 所以文帝努力著重農業發展 他強調農業的重要性 一再言明 農是天下之 本 267又說 道民之路 在於務本 268為了使農業興盛 文帝除了不斷減免 田賦 甚至不收田賦之外 他甚而多次親自率領群臣耕種田地269或是率民同 耕 並要皇后親自採桑270 勸課農桑 不遺餘力 令農民即時耕作 並貸且 給農民五榖種子及口糧 此外 為平緩榖賤傷農的情形 聽從晁錯的建議 令民入粟邊 拜爵 各以多少級數為差 允許富人入粟拜爵 漢書 266 (漢)賈誼撰 閻振益 鍾夏校注 新書校注 卷第三 瑰瑋 頁 文帝三年(177B.C.)正月下詔 農 天下之本 其開籍田 朕親率耕 以給宗廟粢盛 民 謫作縣官及貸种食未入 入未備者 皆赦之 文帝三年(177B.C.)九月下詔 農 天 下之大本也 民所恃以生也 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 故生不遂 朕憂其然 故今茲親率群 臣農以勸之 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文帝十三年(167B.C.)六月下詔 農 天下 之本 務莫大焉 今廑身從事 而有租稅之賦 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 其於勸農之道未備 其除田之租稅 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117 頁 118 頁 文帝十二年(168B.C.)下詔 道民之路 在於務本 朕親率天下農 十年于今 而野不加 辟 歲一不登 民有飢色 是從事焉尚寡 而吏未加務也 吾詔書數下 歲勸民種樹 而 功未興 是吏奉吾詔不勤 而勸民不明也 且吾農民甚苦 而吏莫之省 將何以勸焉 其 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文帝三年(177B.C.)正月下詔 農 天下之本 其開籍田 朕親率耕 以給宗廟粢盛 文帝三年(177B.C.)九月下詔 農 天下之大本也 民所恃以生也 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 故生不遂 朕憂其然 故今茲親率群臣農以勸之 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見(漢)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117 頁 文帝十二年(168B.C.)下詔 道民之路 在於務本 朕親率天下農 十年于今 而野不加 辟 歲一不登 民有飢色 是從事焉尚寡 而吏未加務也 吾詔書數下 歲勸民種樹 而 功未興 是吏奉吾詔不勤 而勸民不明也 且吾農民甚苦 而吏莫之省 將何以勸焉 其 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於十三年(167B.C.)下詔 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 皇后親桑 以奉祭服 其具禮儀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0 與(漢)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125

16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食貨志 說 於是文帝從錯之言 令民入粟邊 六百石爵上造 稍增至四千石為五 大夫 萬二千石為大庶長 各以多少級數為差 271 依照捐粟之多寡 決定爵位的高下 富人希望入粟以拜爵 無形間促使農業 生產 與農產的銷售 至於景帝 同樣強調農業的重要 他也說 農 天下之本也 272 他 親率躬耕 命皇后親桑 要郡國縣令鼓勵百姓農桑發展273 並感嘆有些郡國地 少貧瘠 無處農桑畜牧 有些郡國地廣富饒 草木茂盛 水泉豐沛 所以與 臣下商議 若百姓要遷徙到饒廣水利之地 應要聽任其遷 274 並且 重新整 治賣爵的法令 減少價格以招攬百姓 至於按刑律服勞役的人(婦女) 也可以 向縣官納粟以免除刑罰 275 由上所述 可知自高祖始 到文 景二帝 皆著重農桑的發展 正因為 如此 以農為務 又去除重賦苛徭 百姓各能樂其業 加強了農民的生產 民間餘糧增多 國庫充盈 形成上下皆有盈之盛況 元朝王楨說 文帝所 下三十詔 力田之外無他語 減租之外無異說 逐末之民 安得而不務本 太倉之粟安得不紅腐 276此言雖只談到文帝 但也因為景帝接踵而行 因此 才能造就文景盛世 271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景帝分別於後二年(142.B.C.)與後三年(141B.C.)下詔 強調耕桑的重要 並親自率耕 詳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51 與頁 景帝二年(155B.C.)下詔 間者歲比不登 民多乏食 夭絕天年 朕甚痛之 郡國或磽狹 無所農桑擊畜 或地饒廣 薦草莽 水泉利 而不得徙 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 聽之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詳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王楨 農桑通訣四 勸助篇第十

168 第三章 (二)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臣下方面 漢初深通黃老術的官僚 對上位者 是以知機能變 以退為進的方法與 態度為原則 而對下治理百姓方面 則是採取黃老所謂的 二德一刑 的觀 念 主要分為二重點 一是以法為本 二是治務寬緩 1. 以法為本 如上章所述 黃老學說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 就是以法為依歸 文 景 二帝誠如上節所述 相當強調法治 所謂上行下效 君王如此 臣下治事也 必然重法 當時有名的學者 如賈誼 鼂錯 二人都深諳法律 並多次修訂 律令277 不過 論及法規的重視與徹底執行 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張釋之 張釋之秉公執法 上至君王 太子 下至平民 他一併以法為原則 他任職 為公車令時 太子(景帝)與梁王一同乘車入朝 到了宮殿外的司馬門 卻不下 車 張釋之阻止二人進殿 並舉奏二人不在公門下車 是為不敬 應當受罰 而文帝也欣然接受 自慚 教兒子不謹 薄太后才派使者拿詔書 免太子 與梁王之罪 使其入殿 278這證明了 即使尊貴如太子或諸侯王 皆在法律 規範之內 無有例外 之後 張釋之升為廷尉 以 持議平 為當世所讚稱 其中兩個案子 尤為顯著 一是縣民犯蹕的案件 史記 張釋之馮唐列傳 說 277 史記 屈原賈生列傳 記載 文帝一些政策 多採取賈誼的建議 其言 諸律令所更 定 及列侯悉就國 其說皆自賈生發之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八十四 屈原賈生列傳 頁 2492 )而 史記 袁盎鼂錯列傳 記鼂錯 學申商刑名於軹張恢 先所 又 景帝即位 以錯為內史 錯常數請閒言事 輒聽 寵幸傾九卿 法令多所更 定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一 0 一 屈原賈生列傳 頁 2747 )由上 所述 可知賈誼與鼂錯深諳律令 且多次協助文帝 景帝修改律法 278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2754

16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頃之 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穚下走出 乘輿馬驚 於是使騎捕 屬之廷尉 釋之治問 曰 縣人來 聞蹕 匿橋下 久之 以為行 已過 即出 見乘輿車騎 即走耳 廷尉秦當 一人犯蹕 當罰金 文帝怒曰 此人親驚吾馬 吾馬賴柔和 令他馬 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釋之曰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 此而更重之 是法不信於民也 且方其時 上使立誅之則已 今既下 廷尉 廷尉 天下之平也 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 民安所措其手 足 唯陛下察之 良久 上曰 廷尉當是也 279 第二例則是偷盜高廟中座前玉環的事件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 捕得 文帝怒 下廷尉治 釋之案律盜宗 廟服御物者為奏 奏當弃市 上大怒曰 人之無道 乃盜先帝廟器 吾屬廷尉者 欲致之族 而君以法奏之 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 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 然以逆順為差 今盜宗 廟器而族之 有如萬分之一 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 陛下何以加其 法乎 久之 文帝與太后言之 乃許廷尉當 280 上述兩個事件 都是百姓犯法 所觸及的對象都是皇族 第一個是縣人因走 避不當 驚擾皇上座車的馬 處以罰鍰的刑責 另一則 是盜賊偷竊皇族宗 廟前的玉環 受處死刑 兩案件都是驚擾漢文帝 兩次文帝皆大怒 認為張 釋之判刑過輕 而張釋之的判決 不因為文帝的憤怒而有所改變 並據法直 言 最終都得到文帝諒解且更受重用 天下人也都更加敬重他 首先 分析兩個案件 第一個是縣民在皇上車隊行進間 因為走避不及 匿於橋下 以為車隊已經通過 沒想到一出橋剛好驚嚇到皇帝座車的馬 也 驚嚇到文帝 因此被交由張釋之治罪 依當時法令 乙令 蹕先至而犯者罰 279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2755

17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金四兩 281張釋之判處犯蹕者罰金 文帝大怒 認為縣民驚擾到他的座騎 差點傷害到皇上 判刑為何這麼輕 另一事件 盜賊竊取皇室宗廟中座前的 玉環 捕獲賊人 又交由張釋之治罪 釋之判罰他 弃市 即死罪 文帝又 大為不滿 認為應判誅族之刑 二案件中文帝都認為犯人所侵犯者是皇族 理應加重刑責 而責怪張釋之量刑過輕 面對這樣情形 張釋之仍從容答辯 堅持依法判刑 其著重點在於刑犯所犯的案子的性質 而不在於侵犯的對象 因此以 犯蹕 及 盜宗廟服御物 的律條上奏皇上 分別處以 罰金 與 弃市 的判決 並陳述行法公平的重要性 再者 由張釋之的答辯 可看 出當時漢朝對法律觀念的重點 第一 法有絕對的崇高性 上到天子 下至百姓 都屬於法所規範的 對象 一切的行事 都屬於法律管轄範圍 以法為最高依歸 就如張 釋之所言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第二 強調執法者的公正性 當時中央平議刑罰的官員 廷尉 百 官志 說 廷尉平刑罰 奏當所應 郡國讞疑罪 皆處當以報之 282 因此 廷尉的判刑輕重足以影響下面各個官員對於案律的判斷 所以 張釋之說 廷尉 天下之平也 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 民安所措 其手足 並堅持依法判刑 不因文帝的憤怒或犯法者所侵擾的對象 有所改變 第三 即使同樣的罪 也因程度上的差異 判罰有所不同 文帝本以 為盜竊高廟的器物 應處以誅族的刑罰 張釋之反對 他認為同樣的 罪罰 仍有情節輕重的不同 並舉例 同樣是死罪 取長陵一抔土 即所謂盜竊高祖之墓 與偷盜玉環二罪相比 盜玉環不若盜長陵土 281 引如淳語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引自 史記 案語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2755

17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之逆也 283因此 張釋之上告文帝 若是盜玉環要判上誅族如此嚴苛 的罪罰 那面對更嚴重的案情 將無法判其罰處 所以 同樣的罪 也因案情嚴重性而有所不同 又如田叔 曾學黄老術於樂巨公(見附表二) 景帝時 景帝的胞弟梁孝王 派人刺殺吳相袁盎 景帝派田叔去查明案情以回報 田叔建議景帝不要插手 此事 其言道 今梁王不伏誅 是漢法不行也 如其伏法 而太后食不甘味 臥不安席 此憂在陛下也 田叔認為 梁孝王派人暗殺朝廷命臣屬實 景 帝若是插手 只有兩種情形 一者 就是赦免梁孝王刑罰 成為例外 這樣 於法所不容 漢法無法奉行於天下 二者 若依法判梁孝王刑責 那太后將 會擔心憂慮 於孝道方面 景帝又無法兼顧到 因此交由執法單位判決 最 為恰當 284 由這一例子 更可顯現 漢代臣下對於法律的看重 即使貴為皇 室子弟如此的皇親貴族 若違法則仍需依法處決 皇上也不可輕舉妄動 有 所施恩例外 由於黃老學說影響 漢代法律具有絕對的崇高地位 執行法律的人更被 要求必須秉公依法處理 這樣才能信服天下 讓眾民以法為依歸 因此張釋 之才會在犯蹕一案 說 且方其時 上使立誅之則已 既然交付廷尉 就 應尊重廷尉依法所下的判決 並在盜高廟坐前玉環一案 也說 法如是足也 刑責也要以 順逆為差 而田叔也說 若景帝插手管理梁孝王刺殺袁盎一案 漢法會不得行 文 景二帝也奉行黄老 著重法治 因此文帝也贊同張釋之 的意見 景帝讚同田叔大稱其賢 二帝更加重用此二者 天下也讚揚二人的 作為 由此可見得 漢代上下重法 官吏治事 以法為本 連同天子庶民的 一切事務 皆須依法規範 沒有任何人有特權 這與秦代法家的法的最大不 同之處 法家的法規只約束到君王以外的人物 君王本身是不受法規限制的 283 見如淳語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百 0 四 田叔列傳 頁 2777

17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這也就是漢行黃老的重法與秦行法家的重法相異處之一 治務寬緩 漢代執法官吏雖以法為本 但由史書的各項紀錄 可發現他們所採取的 態度 是盡量以寬大態度判刑 例如漢初的曹參 他是西漢初第一個正式標 榜以 黄老 為倡的臣子 他也是儘量務求寬緩 以其對手下的官吏為例 史 記 曹相國世家 相捨後園近吏舍 吏舍日飲歌呼 從吏惡之 無如之何 乃請參遊園 中 聞吏醉歌呼 從吏幸相國召按之 乃反取酒張坐飲 亦歌呼與相 應和 286 又言 參見人之有細過 專掩匿覆蓋之 府中無事 287 曹參對於下屬 並不苛求 見人有小過錯 也會幫忙隱瞞掩藏 例如相府後 園與吏舍很近 住吏舍的官員常常在飲酒作樂 大聲喧鬧 曹參的下屬因此 感到厭惡 便邀請曹參遊園 讓曹參知道這個現象 未若曹參聽到了 未加 以責罰 反而召人取酒 陳設筵席 與大家一起喧鬧應和 讓所有官吏不要 因為飲酒玩樂一點小事 而互相撻罰 交惡 又如前述張釋之的兩個案件 張釋之對於量刑 考量甚多 會因當時的情況以及案情的嚴重性而有所輕重 判罰 由其對案情判別可查知 張釋之是盡量以寬緩刑罰為主 就拿盜竊玉 環一案最為明顯 文帝要求判刑誅族之罪 張釋之提醒文帝 同樣是死刑 但仍有輕與重之分 誅族刑罰過重 不可輕易判此刑責 以避免懲罰過重 若光是偷盜玉環就判刑如此之重 日後若有更為嚴重案例 將會更難判刑 285 這個部份於第二節有較為詳盡的討論 此處茲不贅述 286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 頁 2030

17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再者 又如御史大夫張歐 史記 萬石張叔列傳 說 上具獄事 有可卻 卻之 不可者 不得已 為涕泣面對而封之 其 愛人如此 288 張歐本身是研習刑名之學 但為人仁厚如長者289 愛人親民 對於判案 務 求寬緩治罪 對於所有案件都儘量審慎處理 減緩刑罰 仁人之心 受屬下 以及時人敬重 司馬遷稱讚他 是以其教不肅而成 不嚴而治 290又如汲 黯 他批評當時的廷尉張湯所更改律令過於苛刻 並直接指責他專在小地方 苛求 用法深刻 小罪卻大罰 專用酷刑嚴法 巧妙的陷人入罪291 由這些 指責 可看出汲黯主張責大處而隱小處 刑法應盡量寬緩 而不是巧妙陷害 他人犯罪 犯小過卻處以嚴苛之刑 漢代律法是由秦法所改定(詳見下節) 秦 法以嚴苛出名 而漢吏審案 雖遵從黄老之說 以法為準則 但在官吏務求 寬緩之下 得以減輕嚴法下的苛責 而文帝曾被批評 法太明 賞太輕 罰 太重 292由上述記載 也因眾臣子治務寬緩而減少許多評判過重的刑責 減少冤獄的產生 二 因循不擾民 清静無為 黄老治世的主張 本以清靜無為為主 黄老官吏在統馭下屬 管理事務 方面 也以清靜無為作為主要行事方針 清靜無為治事最為出名的 就是蕭 何 曹參二人蕭規曹隨 造就了漢初安定 讓後人傳為佳話 除了蕭規曹隨 之外 漢初大多黃老主張的為政者 也以清靜不擾民的方法治理政事 而使 管理地區大治 但這裡有個問題就是 黃老主張臣下有為而君王無為 但此 288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卷一 0 三 萬石張叔列傳 頁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三 萬石張叔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三 萬石張叔列傳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 汲鄭列傳 頁 見馮唐語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17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處黃老臣子處世態度與方法 也是採取清靜無為 這樣是否與黃老之說有所 矛盾 而君王的 無為 與臣下的 無為 究竟是相同 亦或有何不同之處 都是這裡討論的重點 以下第一部分 先就漢初治理事務所謂 清靜無為 的事實作一陳述與探討 而國君部分 因循與清靜無為的實踐已多於上節討 論過 此處則著重臣子方面 第二部分 則就君王的 清靜無為 與臣下的 清靜無為 作一比較 見其異同之處 (一) 因循不擾民 清靜治事 1.採清靜無為治術的原因 西漢初年官吏大多採取清靜無為之術的原因 大略可分兩點論述 一是 漢初社會經過一連串始皇暴政 秦末大亂 楚漢相爭等劫難 未曾喘息 民 生凋蔽 經濟衰敗 因此施行黃老清靜無為治術 司馬遷於稱讚曹參清靜無 為時曾說 參為漢相國 清靜極言合道 然百姓離秦之酷後 參與休息無為 故天下俱稱其美矣 293這段話點明了 一者 清靜治術是合黃老之道所生 主要內容 就在於休息無為 二者 清靜治術之所以會興起的原因之一 就 是在秦朝酷政之後 百姓極欲休養生息 這個也是大部分歷史學者所認為黃 老清靜治術在漢初興盛的原因 而除了這個原因之外 還有另一主因 就是 在於漢承秦法所導致 漢初一切制作 皆以秦制為主 再加以小幅度的刪修 而成 這便是黃老學說因循觀念的應用 此點已於第一節詳細談及 於此暫 不贅述 既然所有的制作承襲自秦制 當然法規也不例外 秦法以嚴苛出名 蕭何依照秦律訂定九章律294 法則嚴明 由 史記 記載 蕭何為法 顜若 畫一 295秦法過於嚴苛是事實 為補救這一缺失 漢吏便以清靜治理的主張 29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曹相國世家 頁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三 刑法志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曹相國世家 頁 2031

17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與寬緩用法的態度加以補救 所以 曹參代之 守而勿失 載其清淨 民以 寧一 當曹參繼蕭何之後為相國 便以清靜寬緩的態度 恪守職責 不大 興功作 與民休息 讓百姓得以享受一統安寧 所以 漢初官吏採清靜無為 治術的原因 一是為逢亂世之餘 讓百姓得以喘息 二是為了讓繼承秦法的 漢律施行上 有一轉圜寬緩的餘地 2.清靜無為治術的特點 漢初施政原則以清靜無為作為方針 首先正式倡導 黃老 的清靜治術 者 是曹參 296曹參曾輔佐高祖平定三秦 戰功輝煌 僅次於韓信 297之後成 為齊國丞相 曾請教膠西擅長黄老學說的蓋公為政之道 史記 曹丞相世家 記 聞膠西有蓋公 善治黃老言 使人厚幣請之 既見蓋公 蓋公為言治 道貴清靜而民自定 推此類具言之 參於是避正堂 舍蓋公焉 其治 要用黃老術 故相齊九年 齊國安集 大稱賢相 298 文中所提及的蓋公 他的學說是傳承自齊國黃老學派 史記 樂毅列傳 太史公贊云 樂臣公學黃帝 老子 其本師號曰河上丈人 不知其所出 河上丈人 教安期生 安期生教毛翕公 毛翕公教樂瑕公 樂瑕公教樂臣公 樂 臣公教蓋公 蓋公教於齊高密 膠西 為曹相國師 隋書 經籍志 說 漢時 曹參始薦蓋公能言黃老 文帝宗之 自是相傳,道學眾矣 參見 隋書 (四) 卷三十四 志第二十九 經籍三 頁 史記 記載曹參 參功 凡下二國 縣一百二十二 得王二人 相三人 將軍六人 大 莫敖 郡守 司馬 侯 御史各一人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曹 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曹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七) 卷八十 樂毅列傳 頁 2436

176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蓋公教曹參治民之道 所陳述的是以清靜不擾民 百姓自然就會安定的基本 觀念所延展的治術 曹參啟用蓋公的言論 使齊國安定繁榮 受人稱讚 到 了漢惠帝二年 蕭何去世 由曹參接任丞相一職 他便把蓋公教導的清靜無 為之術 搬到中央治國方法中 他剛上任 對於選擇任官方面 擇郡國吏木 詘於文辭 重厚長者 即召除為丞相史 吏之言文刻深 欲務聲名者 輒斥 去之 他選任郡國官吏中 不擅文辭 但卻忠厚有德性的長者為屬下 革 斥擅於言辭 苛刻深求 貪圖虛名的官吏 對於政事 則採取放任的態度 只責求大處 小過不拘 對於要來勸諫他不治理朝務的人 一一將他們灌醉 無法勸說 史記 言 惠帝怪相國不治事 以為 豈少朕與 乃謂窋曰 若歸 試私從 容問而父曰 高帝新弃群臣 帝富於春秋 君為相 日飲 無所請 事 何以憂天下乎 然無言吾告若也 窋既洗沐歸 閒侍 自從 其所諫參 參怒 而笞窋二百 曰 趣入侍 天下事非若所當言也 至朝時 惠帝讓參曰 與窋胡治乎 乃者我使諫君也 參免冠謝 曰 陛下自察聖武孰與高帝 上曰 朕乃安敢望先帝乎 曰 陛下觀臣能孰與蕭何賢 上曰 君似不及也 參曰 陛下 言之是也 且高帝與蕭何定天下 法令既明 今陛下垂拱 參等守職 遵而勿失 不亦可乎 惠帝曰 善 君休矣 300 曹參要惠帝與高祖自比 又將蕭何與自己相比 指出因循的觀念 他認為前 賢既已定下良好的模式規範 我輩若才能不及前人 便無須多作無謂的舉動 上位者只要因循前人政策與規章 垂拱而治 下位者只要守住既有的成果 做好職責所在 這樣無須勞動百姓 天下便清靜可治 除了曹參之外 直不疑 汲黯二人也是清靜無為典型的代表 史記 記載直不疑 其所臨 為官如故 唯恐人知其為吏跡也 301記載汲黯 黯 300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百 0 三 萬石張叔列傳 頁 2771

17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學黃老之言 治官理民 好清靜 擇承史而任之 其治 責大指而已 不苛 小 302綜合這三者 可知清靜治民主要特點有三 一 擇吏的問題 曹參接任宰相 第一件事就是選擇值得信任者為下 屬 將事務交由他們處理 這裡要注意的是 所謂值得信任者 是指 不善於言辭 敦品忠厚的人 而不是擅長言語 好大喜功 苛刻嚴厲 的人 他們所需要的 是可以盡忠職守 不肆意妄為的守成者 而不 是標新立異 苛刻好求的詭辯者 汲黯也是如此 史書雖未對其 擇 吏任之 的吏的條件多做解釋 但它說 黯學黃老之言 治官理民 好清靜 對於好清靜而言 是不大可能選擇好大張旗鼓者 而應是 選擇能守成 認真負責者 二 對於事務管理上 只要求大的地方 不拘泥於小細節 曹參的下 屬犯了小過錯 他會儘量幫忙隱瞞 不苛責他們 汲黯治事 責大 指而已 不苛小 只要求大體而不苛求於小的細節 這由選擇的官 吏條件也可看的出來 曹參革斥苛刻深求者 重厚長之人 這就可推 知他所希望屬下辦事的態度 也可說是他治事的理念呈現 凡事都以 不多做干預為原則 三 因循前人的制作 曹參離開齊國前 曾對後繼接任齊丞相職務的 人說 以齊獄市為寄 慎勿擾也 303顏師古下引 漢書音義 說 夫獄市兼受善惡 若窮極 姦人無所容竄 姦人無所容竄 久 且為亂 秦人極刑而天下畔 孝武峻法而獄繁 此其效也 老 子曰 我無為而民自化 我好靜而民自正 參欲以道化其本 不欲擾其末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二十 汲鄭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 頁 2029

17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獄市 歷來有各種說法 宋代朱翌 猗覺寮雜記 卷下說 獄也 市也 二事也 獄如教唆詞訟 資給盜賊 市如用私斗秤 欺謾變易 之類 皆姦人圖利之所 若窮治盡 則事必枝蔓 此等無所容 必為 亂 非省事之術也 305 蘇軾 御試制科策 說 伏惟制策有 治 當先內 或曰何以為京師 政在姦 或曰不可撓獄市 此皆一偏之 說 不可以不察也 306 另一說是認為獄市為齊國大市之名 此說 為陳直主張 其言 余疑獄市是齊國大市之名 獄為嶽字省文 即齊國莊嶽之市 307 無論何者 獄市 即指莠民寄生的地方 昔 日秦集游食之民於閭左 以便監督 之後發戍漁陽 社會原本就需善 惡兼容 使莠民得以有容身之處 若強逼他們到極限 使他們無所容 竄 久而久之 便容易為亂 誠如 老子 第四十九章言 聖人無常 心 以百姓為心 善者 吾善之 不善者 吾亦善之 德善 信者 吾信之 不信者 吾亦信之 德信 308曹參要接任齊相者因革延襲 不苛求 若一意苛刻求變 則姦人無所容 久而作亂 亂則百姓不得 安寧 而曹參到了中央 將這一治政態度也帶到中央 認為律法既已 明定 則主張因循蕭何的制作 不作興革 讓天下人民得以修養生息 得取蕭規曹隨的美名 直不疑也是持這種態度行事 其所臨 為官如 故 一蓋承繼前人 一副唯恐他人知道他在任內施政 有所留下的種 種事蹟 曹參也因這樣不好樹立名聲 而被人稱為長者 漢初官吏治理事務 為求讓百姓於戰亂後可稍作平息修養 也為了在法 律的嚴謹規範下 讓人民能有所喘息 因此採取清靜無為之術 選任忠厚負 責的官吏 謹守職務 寬厚而不苛求 因循制作 不為求取聲名而大做興革 使民生安定 不妄作亂 無怪乎史遷稱讚曹參 續何相國 不變不革 黎庶 305 (宋)朱翌 猗覺寮雜記 (臺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 1984 年 6 月初版) 卷下 頁 (宋)蘇軾撰 孔凡禮點校 蘇軾文集 (北京 中華書局 1986 年初版) 頁 陳 直 漢書新証 (天津 人民出版社 1959 年 9 月第 1 版) 頁 (魏)王弼著 樓宇烈校釋 王弼集校釋 上編 老子道德經注 頁 129

17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攸寧 309 嘉參不伐功矜能 310 也說這些清靜無為治事的官吏 敦厚慈孝 訥於言 敏於行 務在鞠躬 君子長者 311這些官吏的作為 正符合了黃 老學說所主張的刑德相輔的觀念 在漢初輔佐了文 景二帝 成就了盛世景 況 (二) 君臣清靜無為治術的差異 漢初君王與大臣同樣都標榜著以 清靜無為 作為統理政治的方法 但 是黃老帛書所說的治術 是 君無為 臣有為 照這樣說法 君王與大臣的 無為治術 必定有所不同 但究其作法與態度上 君與臣做法的相同與相 異之處究竟為何 此即為以下略為討論比較的重點 君主的清靜無為治術特點 誠如上節所述 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是 對臣部分 第二是對民的部分 對臣則是 選出賢者 徵舉直言極諫者 並 採取循名責實的方法管理之 要求臣下要名符其實 盡守本分 對民則是採 取寬緩政策 如儉省賦稅 恤矜孤寡 善待長者 簡省刑法等等 而臣子的 無為治術也可分成對下屬與對民兩部分 第一 找尋的下屬以忠厚木訥的長 者為主 對於屬下態度則是以責大不苛小的寬緩態度 第二 對於百姓 主 要採取因襲前人制作 不加妄為 以不擾民為原則 以下則分作此二點討論 之 1.對待下屬方面 先以選擇下屬條件而言 文 景二帝所採用的人才特質 如同前一節所 言 主要是賢良方正 直言極諫 精通刑名法術之學 二帝希望舉用的人才 309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 頁 3316

180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能夠多方給予建言 對於施政有何不妥或不及之處 都希望大臣給予意見 因此 具 史 漢 記載 常可看到文 景二帝與大臣共同討論國家要務 又如文 景二帝的詔書 也可見到二帝與臣下討論國事的內容 如廢除律令312 詔大臣舉賢良方正與直言極諫之士313 觀天有異象而招臣問之 等等 但漢 初專長黄老之學的大臣 他們選擇下屬 則是任命忠厚而拙於言辭的長者 312 史記 孝文帝本紀 記載文帝元年(179B.C.) 上曰 法者 治之正也 所以禁暴而 率善人也 今犯法已論 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 及為收帑 朕甚不取 其議之 有司皆曰 民不能自治 故為法以禁之 相坐坐收 所以累其心 使重犯法 所從來遠 矣 如故便 上曰 朕聞法正則民殼 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 吏也 其 既不能導 又以不正之法罪之 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何以禁之 朕未見其便 其孰計之 有司皆曰 陛下加大惠 德甚盛 非臣等所及也 請奉詔書 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文帝三年(177B.C.)下詔 古之治天下 朝有進善之旌 誹謗之木 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 是使眾臣不敢盡情 而上無由聞過失也 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 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 吏以為大逆 其有他言 而吏又以為誹謗 此細民 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又於十三年(167B.C.)下詔 蓋聞有虞氏之時 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 而民不犯 何則 至治也 今法有肉刑三 而 奸不止 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 吾甚自愧 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 詩曰 愷悌君子 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 教未施而刑加焉 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 朕甚 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 刻肌膚 終身不息 何其楚痛而不德也 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 其 除肉刑 依次見於(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頁 (漢) 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118 與頁 文帝二年(178B.C.)下詔 朕聞之 天生蒸民 為之置君以養治之 人主不德 布政不均 則天示之以菑 以誡不治 乃十一月晦 日有食之 適見於天 菑孰大焉 朕獲保宗廟 以微眇之身托於兆民君王之上 天下治亂 在朕一人 唯二三執政猶吾股肱也 朕下不能 理育群生 上以累三光之明 其不德大矣 令至 其悉思朕之過失 及知見思之所不及 句以告朕 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 以匡朕之不逮 因各飭其任職 務省繇費以便民 朕既不能遠德 故憪然念外人之有非 是以設備未息 今縱不能罷邊屯戍 而又飭兵厚衛 其罷衛將軍軍 太僕見馬遺財足 餘皆以給傳置 文帝三年(177B.C.)下詔 古之治 天下 朝有進善之旌 誹謗之木 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 是使眾臣 不敢盡情 而上無由聞過失也 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 其除之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 相謾 吏以為大逆 其有他言 而吏又以為誹謗 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 自今 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依次見於(漢)司馬遷撰 史記 (二) 卷十 孝文本紀 頁 422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118

18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冀求他們的不是要上進諫言 而是要他們循規蹈矩 克盡本分 這是不同點 之一 再者 就是管理下屬的方法與態度 基本上君主與臣子都是採循名責實 的方式 例如文帝常用的問與答考察臣子是否名實相符 了解職責所在 而 臣下方面 例如 文帝在問陳平宰相職分問題時 陳平回答 宰相者 上佐 天子理陰陽 順四時 下育萬物之宜 外鎮撫四夷諸侯 內親附百姓 使卿 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314所謂 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就是要對屬下循名 責實 使他們各得其所 但是 有一點相當不同的是 文 景二帝在考究臣 下時 較常以法的角度衡量之 例如景帝 一再訂立法規要求官吏堅守本分 但是 當黃老大臣對待下屬 多是以寬緩的態度 只求其大處 不苛責小處 例如曹參與官舍的官僚共同飲酒 不計較小過 又如直不疑 責大指而已 不苛小 等等 這是與君王治理臣下相當大的差異之處 2.處理事務方面 在處理國事方面 君王與臣下最大的相同點在於 強調遵守法律的規範 這也是黃老治術所強調的重點 法度是天道降於人事的準則 無論任何身分 地位 都需秉照處理 所以 景帝身為太子時 未遵守法規 依然接受處罰 梁孝王派人刺殺袁盎一樣要接受刑責 至於在行法的態度上 文 景二帝是 較為嚴明 臣子則是較為寬緩的 雖然文 景二帝儘量減輕刑罰 並且常大 赦天下 但是 時人仍認為 法太明 賞太輕 罰太重 315雖然將將許多 肉刑改為鞭笞刑責 但仍常有犯人受刑時 未及鞭數 就已喪命316 又帝王有 314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 頁 見馮唐語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 O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六) 卷五十三 曹相國世家 頁 2029

182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時因犯法者所作的違法之事是涉及帝王諸侯者 便要求加重刑罰 例如前所 舉的犯蹕與盜高廟玉環事件 但每一任廷尉未必都能如張釋之能依法辦理 直言進諫 這樣的結果自然是犯人被重罰 不同的 黃老臣子在治理百姓時 大多採取較為寬緩態度 雖說是因襲前人的制作 但在審理案情時 是盡量 以寬大眼光來處理 例如 張歐 這樣對於百姓 也可減少冤獄或處罰過當 的情形產生 這是君王與臣子治理事務上 相當大的不同處 因此 黃老學說雖主張治術主張要清靜無為 但當要施行治術的對象 會因君王與臣下的身分不同 在選吏與治事的方法與態度方面 皆有所不同 這也就是黃老帛書所說的 君無為 臣有為 的不同之處吧 因為漢初行黃老之道 尤其以文 景二帝最為明顯 但有學者指出 漢 初前七十年治期 前期的蕭規曹隨偏 老 後期文景之治偏 黃 即偏 法 317 此說似有不妥 漢初法律本為蕭何依秦法所訂 所以蕭何治國 是以自己 定的律法為依歸 到了曹參 繼承蕭何所創的一切舊制 九章 律自然也包 括在內 文 景二帝也因循前制 若說蕭何 曹參是偏向老子 其實是不妥 雖說他們採取寬緩的態度 但他們仍是依制定的法規治事 若說文 景二帝 較偏向法制 其實由上述各項制作 他們是不斷努力減輕刑責 彌補之前繼 承秦律過於嚴苛的流弊 這樣躬脩靜默的態度 正是清靜無為的代表 說他 們是偏重法制也是不妥 黃老學說本就是以法為治世原則 再加之以寬緩愛 民的態度處理事務 無論是早期的蕭何 曹參 或是之後的文 景二帝 都 符合黄老主張 並沒有特別偏向 黃 或 老 若說史籍所載文 景二帝教 偏向重視法規 這是因為黃老本來對君與臣的職責界定就有所不同 主上要 循名責實 管理臣下 臣下則是要恪守職責 盡心理事 如此 偏重的角度 自然會有所差異 但無論是君上或臣下 都是以法為最高依據 體恤百姓 寬緩治事 所以 說漢初黄老治國早期偏 老 後期偏 黃 並非適合說法 317 詳見陳麗桂 秦漢時期的黃老思想 (台北 文津出版社 1997 年 2 月) 頁

183 漢 初 黃 老 思 想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漢 代 法 規 制 定 上, 是 以 繼 承 秦 律 再 加 以 刪 修 而 成, 在 實 行 上 的 特 色 卻 與 秦 不 同, 採 取 的 是 刑 德 相 輔, 執 法 者 重 法 卻 態 度 寬 厚, 因 此 讓 全 國 上 下 皆 以 法 為 重 漢 初 的 黃 老 學 說 應 用 到 治 理 政 事 上, 君 與 臣 因 為 身 分 不 同, 所 以 處 世 態 度 與 方 法 也 有 所 不 同, 君 主 對 於 臣 下 與 百 姓 的 管 理 也 各 有 不 同, 對 臣 子 採 取 循 名 責 實, 以 求 臣 子 對 事 務 負 責, 藉 此 考 核 臣 下 是 否 盡 責 ; 對 百 姓 則 是 以 寬 簡 的 態 度, 節 省 賦 斂, 矜 孤 恤 寡, 並 且 提 倡 農 業, 增 加 國 家 生 產 力 ; 對 於 自 我, 也 常 反 省 自 躬, 並 且 勤 儉 自 持 至 於 臣 下, 則 是 對 上 能 雖 機 應 變, 明 瞭 進 退 之 道 ; 對 於 治 理 百 姓, 是 抱 持 寬 緩 的 態 度, 以 法 為 本, 並 且 儘 量 以 不 擾 民 為 原 則 君 臣 雖 因 治 理 的 人 事 有 所 不 同 而 在 手 段 上 不 盡 相 同, 但 在 本 質 上, 同 樣 符 合 黃 老 刑 德 相 輔 的 原 則 以 上 所 述, 則 為 漢 初 時, 黃 老 學 說 落 實 於 現 實 治 世 時, 法 規 的 訂 立 和 喜 好 黃 老 者 應 對 人 事 與 政 事, 以 及 修 養 自 身 各 方 面 具 體 實 踐 的 大 致 情 況

184 第 四 章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發 展 概 況 與 檢 討 第 四 章 漢 初 黃 老 經 世 問 題 的 檢 討 黃 老 學 說 的 治 國 之 術, 雖 締 造 了 漢 初 的 盛 世, 但 最 後 到 了 漢 武 帝 時 仍 被 儒 家 所 取 代, 其 中 原 由, 其 一, 是 因 為 漢 武 帝 偏 好 儒 家, 加 上 眾 臣 的 推 波 助 瀾, 因 此 黃 老 告 退 政 治 舞 台 這 固 然 是 由 於 掌 政 者 的 喜 好 所 致 但 黃 老 失 去 政 治 勢 力 的 另 一 個 主 因, 是 黃 老 學 說 本 身 的 限 制 以 及 與 政 治 結 合 時 所 產 生 的 弊 端 所 導 致 以 下 則 針 對 西 漢 黃 老 治 術, 作 一 總 檢 討 首 先, 由 黃 老 學 說 本 身 理 論 體 系 建 構 來 檢 視, 評 論 其 學 說 在 理 論 架 構 上 的 不 足 之 處 ; 第 二 部 分, 則 就 黃 老 學 說 與 現 實 政 治 結 合 後, 在 理 想 與 現 實 中 所 產 生 的 差 距 之 處, 並 由 此 分 析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失 勢 的 因 由 ; 第 三 部 分, 則 是 針 對 漢 初 實 行 黃 老 治 術 後, 現 實 政 治 所 產 生 的 弊 端 加 以 論 述, 合 三 者 相 信 可 窺 見 漢 初 黃 老 治 術 的 理 論 與 現 實 應 用 的 缺 失 所 在, 也 可 藉 此 更 為 清 楚 黃 老 之 說 儒 家 所 取 代 之 因 第 一 節 黃 老 學 說 理 論 有 所 不 足 黃 老 學 說 以 老 子 的 道 論 作 為 基 礎, 合 采 各 家 之 所 長, 完 成 一 套 安 排 秩 序 的 規 範 但 是 老 子 學 說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具 有 完 整 哲 學 體 系 的 學 說, 它 透 過 一 個 宇 宙 運 行 的 原 則, 向 人 事 推 演 對 應, 而 最 後 萬 有 也 會 因 循 著 道 的 運 行, 返 回 常 道 之 中, 這 個 常 道 的 規 律, 可 對 應 到 世 界 的 萬 有 黃 老 學 說 誠 如

185 漢 初 黃 老 思 想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第 二 章 所 述, 它 繼 承 了 老 子 主 張 的 宇 宙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道 的 概 念, 但 由 於 黃 老 的 目 的 是 要 為 現 實 政 治 服 務, 並 不 在 於 建 構 一 個 完 整 的 形 上 體 系 以 對 應 人 事 所 以, 基 本 上 雖 一 樣 是 以 道 作 為 宇 宙 主 要 運 行 的 原 則, 但 黃 老 的 道 只 是 為 了 讓 治 世 方 法 有 個 合 理 且 崇 高 的 源 頭 所 產 生, 不 在 要 追 求 一 個 真 理 規 律 的 存 在, 所 著 重 的, 是 要 讓 君 主 願 意 採 納 的 治 世 之 術 黃 老 學 說 的 道 推 衍 至 人 事, 就 沒 有 再 返 回 常 道 之 中 了 所 以 說 黃 老 理 論 在 自 己 的 形 上 理 論 中, 並 沒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思 想 體 系 因 此, 道 對 於 百 姓 而 言, 它 生 出 了 法 度, 也 只 是 一 個 必 須 強 迫 性 接 受 的 規 則 ; 相 對 的, 對 於 為 政 者 而 言, 卻 是 開 啟 了 一 扇 無 窮 的 方 便 之 門 因 為 道 在 黃 老 思 想 中, 並 沒 有 像 孔 子 主 張 的 道 德 那 樣, 有 確 切 高 標 準 的 內 容, 也 沒 有 像 老 莊 那 樣 絕 對 道 化 的 精 神, 所 以, 當 道 轉 化 為 人 事 的 法 治 形 名 或 陰 陽 四 時 觀 念 的 根 據 時, 失 去 它 的 絕 對 性, 變 成 服 務 法 治 形 名 與 陰 陽 四 時 的 學 說, 而 依 道 制 定 規 範 者 是 聖 王, 也 就 是 採 用 黃 老 學 說 的 國 君, 道 頓 時 成 為 服 務 君 王 的 一 個 工 具 最 明 顯 表 現 缺 失 的 地 方, 就 在 於 法 度 的 制 定 缺 乏 完 整 性 形 名 觀 念 的 弊 端 與 君 臣 絕 對 關 係 三 方 面 一 制 訂 法 度 的 理 論 本 身 有 缺 陷 在 黃 老 學 說 之 中, 道 是 一 切 事 物 的 本 原 與 宇 宙 運 行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而 法 是 由 道 所 產 生 落 在 人 事 上 的 規 範, 因 此 法 也 具 有 恆 常 可 守 且 崇 高 的 地 位 但 是, 人 間 法 度 是 由 通 曉 道 的 執 道 者 所 立, 這 個 執 道 者 通 常 就 是 人 君 在 黃 老 之 說 中, 雖 有 提 到 人 君 要 依 靠 正 與 靜 的 功 夫 來 修 養, 以 達 到 聖 王 的 境 界, 但 論 點 之 中, 只 說 要 君 王 端 正 自 身 與 寧 靜 寡 欲 而 不 妄 為, 但 對 於 假 使 君 主 未 能 自 身 修 養, 或 制 定 法 規 不 依 常 道 等 問 題, 並 沒 指 出 會 有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或 懲 罰 因 此, 法 度 制 定 的 立 足 點, 是 在 於 君 王 本 身 是 個 聖 王 如 此 一 來, 應 用 於 現 實, 若 是 君 主 本 身 真 能 得 道 之 本, 便 是 百 姓 的 福 氣 ; 反 之, 若 是 君 主 本 身 荒 淫 暴 虐, 則 會 變 成 天 下 無 法 度, 人 民 因 此 流 離 失 所 在 這 樣

186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一個政治理論體系之中 理想秩序的實現依賴統治者的成分過大 而自律聖 王的出現 又百不得一 政治永遠受到人為的挾制 人主聖明則政舉 人主 庸懦則政亡 因此黃老學說中的法治 表面上看來 是依據常道而立 所謂 道生法 法者 引得失以繩 而明曲直者也 1也一再強調法令的規範 包含君王在 內 道生法 法者 引得失以繩 而明曲直者也 故執道者 生法而弗敢 犯殹(也) 法立而弗敢廢(也) (故)能自引以繩 然後見知天下而不 惑矣 2 但實際上 學說中卻沒有提出君王亂法的後果 因此 在實際政治操作中 便容易演變為君王因私心自用以為法的結果 從 史記 張釋之列傳 中的兩則刑案便可看出這樣的缺失 一則是行 人犯蹕事件 頃之 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穚下走出 乘輿馬驚 於是使騎捕 屬之廷尉 釋之治問 曰 縣人來 聞蹕 匿橋下 久之 以為行 已過 即出 見乘輿車騎 即走耳 廷尉秦當 一人犯蹕 當罰金 文帝怒曰 此人親驚吾馬 吾馬賴柔和 令他馬 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釋之曰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 此而更重之 是法不信於民也 且方其時 上使立誅之則已 今既下 廷尉 廷尉 天下之平也 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 民安所措其手 足 唯陛下察之 良久 上曰 廷尉當是也 3 1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經法 道法 頁 2 2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 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18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另一則是高廟廟前玉環失竊事件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 捕得 文帝怒 下廷尉治 釋之案律盜宗 廟服御物者為奏 奏當弃市 上大怒曰 人之無道 乃盜先帝廟器 吾屬廷尉者 欲致之族 而君以法奏之 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 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 然以逆順為差 今盜宗 廟器而族之 有如萬分之一 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 陛下何以加其 法乎 久之 文帝與太后言之 乃許廷尉當 4 由這兩件案子 基本上可看出文帝的從諫如流 以法為尊 但另一個問題也 出現了 當文帝在憤怒之餘 便未能依法判決 而是依照個人情緒 好惡而 斷 因此 本來要下令斬除犯蹕的刑人 對於竊盜玉環罪犯更是要判處諸族 之罪 這正顯示出法能繩民 但不能繩君的特性 黃老學說的法治理論 是維繫整個治世之術理論的中心 一切的準則皆 須以法度為標的 但法律的制定 卻是在這樣不完整的理論系統下建立 君 王本身是立法者 也是執法者 但對於君王亂法 卻沒有反制的機制 這樣 缺乏客觀性 實際上也缺乏了公平性 這便與自言 精公無私而賞罰信 所 以治也 5的理想相衝突 這是黃老學說第一項理論不足之處 二 形名之術無法具體落實 黃老治術主張 為政者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是 清靜無為 要達到這樣 理想境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刑名之術的運用 而法度的運作 落實在治術上 也是端賴形名之術 黃老主張形名由道而來 藉此衍生出政治倫理的關係 君臣的名份與職責 繼而才能依其名責其實 但在這一切理論中 如同法度 4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卷一 0 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 頁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123

188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的制作 上位者扮演著最重要的角色 他負責定立名份 並執行考核的工作 一切的基準點同樣是建立在帝王本身就是賢君的觀念之上 且能確實秉公 執行形名考核的職責 但卻沒有指出 若君王不賢 未能遵守形名的原則 應如何處置 這樣導致於形名主張不能確守 行賞論罰不中 無為而治自然 難以落實 再者 就是所謂無為而治的問題 黃老藉由掌握形名的方法 想達到無 為而治 這樣的無為而治 在某方面而言 其實是含有積極意味的 例如 十 大經 觀 說 聖人不巧 時反是守 6 十大經 兵容 也說 聖人之 功 時為之庸 因時秉[宜] [兵]必成功 7 十大經 五正 所言 作爭 者凶 不爭[者]亦無以成功 8但是 黃老學說中的積極面似乎僅呈顯於作 戰征伐時 對於治理政事上 卻似乎缺乏這種積極的理論 而只是一味的約 束 例如約束上下關係 約束下位者的職責等 對於治理方針 僅是因循無 所變更 因此導致漢初黃老現實政治中 缺乏積極的建樹 雖能安定社會 卻無法興禮樂 成教化 甚而造成弊端叢生 風俗大壞 牟宗三曾說 道家的無為固然亦是遮撥私意私智之 為 而 無不為 則只是 自 然之變化 只是休養生息而且一任生息所可能有之自然限度之自適自 化 這其中並無價值理想的意味 亦無參贊的作用 因為人之性情中 正面之德行未透露故 若只是 一任生息所可能有之自然限度之自適 自化 則 無不為 一方既不是理想主義的 即不是本德行天理以生 化 一方亦不是無限的 永恆的 即無先驗根據以保證之 而只是自 然的 而自然的 無不為 實不能是無限的永恆的 而有消逝斷滅枯 萎之可能 此道家之道所以為消極 為不足處 而實不能真極成 無 6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2 7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9 8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23

18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為而無不為 一主斷也 9 在此即一語道出道家無為無不為的限制 要達到無為無不為的理想 本身需 應有完善制度的搭配 且對於各方面都能有周詳的考慮 而不是將所有的基 準點都設立在一個理想完美人格之上 並且要能夠因時而變 黃老學說的第二個弊端就是將建立秩序與考核規範的準則 建立在一個 完美自律的君主上 卻未考慮若君主本身不夠自律 將會有何影響 形名之 術不能落實 無為無不為自然無法實現 變成一個架空的理想 三 過於尊君卑臣產生流弊 為了讓刑名觀念能落實於現實政治上 也為了讓法規能夠運行 黃老學 說主張絕對的階層觀念 主張貴賤有別 人人各有其名 各當其位 才能名 實相符 所以 經法 道法 說 貴賤有恒立(位) 10 經法 君正 說 貴賤有別 賢不宵(肖)衰也 衣備(服)不相緰 貴賤等也 11而且尤其是君 臣之間 講求尊君卑臣 君上臣下 君臣知名份若不能遵守 就會有所謂的 六逆 與 六危 的情形出現 12因此 國家要安定強盛 君臣合其名位 當其職分是最重要的關鍵 這樣的一個觀念 在景帝時轅固生與黃生對辯中 便可以明顯看出黃老 學說的弊端 史記 儒林列傳 記載 黃生曰 湯武非受命 乃弒也 轅固生曰 不然 夫桀紂虐亂 天下之心皆歸湯武 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 桀紂之民不為之使而 9 牟宗三 政道與治道 (臺北 臺灣學生書局 1980 年 4 月初版)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3 11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6 12 參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二)絕對的君臣關係

190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歸湯武 湯武不得已而立 非受命為何 黃生曰 冠雖敝 必加 於首 履雖新 必關於足 何者 上下之分也 今桀紂雖失道 然君 上也 湯武雖聖 臣下也 夫主有失行 臣下不能正言匡過以尊天子 反因過而誅之 代立踐南面 非弒而何也 轅固生曰 必若所云 是高帝代秦即天子之位 非邪 於是景帝曰 食肉不食馬肝 不 為不知味 言學者無言湯武受命 不為愚 遂罷 是後學者莫敢明 受命放殺者 13 由二人主張可以這樣說 黃生之言是黃老道家的代表 轅固生之言則是儒家 的代表 黃生認為君與臣的關係猶如履與冠 是絕對不可變的 這也正是黃 老所主張的 如 淮南子 主術篇 以樹幹與樹枝比喻人君與人臣 枝不得大於幹 末不得強於本 則輕重大小有以相制也 若五指之屬 於臂 搏援攫捷 莫不如志 言以小屬於大也 14 淮南子 認為人君如幹 人臣如枝 兩者的關係是絕對的 需相互扶持 各守其份 又如 淮南子 繆稱 云 君 根本也 臣 枝葉也 根本不美 枝葉茂者 未之聞也 15 所以 對於黃老學家而言 君臣關係是絕對的 彼此各司其職 君主有過 臣子應正言匡正君主 而不是弒殺君主 所以黃生對於湯武革命是採取負面 評價的 相對的 以轅固生為代表的先秦儒家 則是秉持著君與臣是相對關 係 如 論語 八佾 所說 君使臣以禮 臣事君以忠 16更進一步 如 1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一 儒林列傳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主術 卷九 頁 (漢)劉安著 劉文典集解 淮南鴻烈集解 繆稱 卷十 頁 論語 記載 定公問 君使臣 臣事君 如之何 孔子對曰 君使臣以禮 臣事 君以忠 見程樹德 論語集釋 (一)(北京 中華書局 1997 年 10 月第 4 次印刷) 卷六 八佾下 頁 197

19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孟子 離婁下 第三章所說 君之視臣如手足 則臣視君如腹心 君之視 臣如犬馬 則臣視君如國人 君之視臣如土芥 則臣視君如寇讎 17所以 對於轅固生而言 君臣彼此關係是相對 端看彼此對待的態度而定 因此 其認為湯武革命是採取 孟子 的觀念 賊仁者謂之賊 賊義者謂之殘 殘 賊之人 謂之一夫 聞誅一夫紂矣 未聞弒君也 18 所給予是正面評價 接著轅固生又舉高祖代秦為例 以駁倒黃生 這一辯論的結果 黃老學說顯 然被駁倒 也呈現出學說的缺漏之處 而講求君臣絕對關係的觀念 也影響 了之後新起的儒家 從高祖的叔孫通19 到武帝的公孫弘20 由他們的所作所 為 都明顯的表現了尊君卑臣的觀念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以黃老學說要求君王要禮賢下士 也就是所謂 的 尚賢 以黃老帛書為例 其言 十大經 立命 吾句(茍)能親親而興 賢 吾不遺亦至矣 21 稱 帝者臣 名臣 其實師也 王者臣 名臣 其實友也 22 在如 經法 大分 王天下者 輕縣國而重士 故國重而 身安 賤財而貴有知(智) 故功得而財生 賤身而貴有道 故身貴而令行 23 以上所言 都是要國君禮下賢士 要以賢者為師 為友 而且強調要能 重 17 (清)焦循 孟子正義 (下) (北京 中華書局 1998 年 12 月第 1 版) 卷十六第三章 離 婁下 頁 (清)焦循 孟子正義 (上) 卷五第八章 梁惠王下 頁 南宋朱熹便曾批評叔孫通制定的朝儀 叔孫通為緜蕝之儀 其效至於群臣震恐 無敢失 禮者 比之三代燕享 君臣氣象 便大不同 蓋只是秦人尊君卑臣之法 見(宋)黎靖德 編 王星賢點校 朱子語類 (北京 中華書局 1999 年 6 月) 卷一三五 歷代二 頁 余英時批評公孫弘並非真正的儒者 主張參雜了刑名思想 詳見氏作 反智與中國傳統 收錄於 歷史與思想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9

192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士 才能 身安 由這樣的觀點看來 為國家求賢也是黃老學說重視的一環 但由於其主張君臣的絕對關係 尚賢似乎較難落實 經法 大分 所言 為 人主 南面而立 臣肅敬 不敢敝(蔽)其主 下比順 不敢敝(蔽)其上 24身 為君主 就要居得其所 使大臣恭敬 不敢矇蔽君王 要使下位者和順 不 可欺騙長上 於此 又再次強調了君臣之間絕對的關係 君王所尚之賢 不 可僭越禮份 要順應上位者 若真是如此 建言將無出 尚賢之說形同虛言 余英時曾針對這樣的情形指出 似乎在政治上很能尊重智性和知識份子的樣 子 但事實上 黃老派要向帝王推銷他們的 道 並推荐他們自己 當 然希望人主 重士 而 貴智 等到這種 士 變成了臣下之後 他們的 智 便將完全為人主效忠 決不會發揮任何批判的力量 以致對政權有危害性 25 這樣的說法正指出了黃老學說的弊病 賢智之士成為臣下之後 並不具有批 判的能力 只是純粹為效忠君王 不可有任何興發之舉 吸收儒家求賢的思 想 但又為迎合君王 界定了君臣的尊卑關係 卻未考量到其中的矛盾點 正是黃老學說內在理論不足的第三點 順帶一提的是 黃老學說中君臣的絕對關係 造成不能使尚賢落實外 當運用在漢初政治上 卻影響了後來新起儒家的君臣觀 先秦儒家的君臣觀 念本是君臣相對 如孔子的 君君 臣臣 26 孟子的 君輕 之說27 荀 子的 從道不從君 之論28 而漢代的儒生從叔孫通制定朝儀29 到武帝時的 24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8 25 余英時 反智與中國傳統 收錄於 歷史與思想 (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76 初 版) 頁 論語 記載 齊景公問政於孔子 孔子對曰 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 見程樹 德 論語集釋 (三) 卷二十五 顏淵下 頁 孟子言 民為貴 社稷次之 君為輕 見焦循撰 沈文倬點校 孟子正義 (下) 卷二十八 盡心下 頁 荀子言 傳曰 從道不從君 此之謂也 故正義之臣設 則朝廷不頗 諫 爭 輔 拂之人信 則君過不遠 爪牙之士施 則仇讎不作 邊境之臣處 則疆垂不喪 故明主好

19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公孫弘30 都一反先秦儒家之說 將君臣關係由相對變為絕對 雖然說君臣絕 對關係學者都說是受法家影響 但漢初採取的黃老治術 直接在施政上所表 現出的尊君卑臣影響 應是大於法家在學說上的影響 綜上所述 黃老學說本身基本理論有所缺失 運用於人事上的法則與形 名制度的確立 是黃老學說理想境界無為無不為的兩大要素 但二者的基準 點 都是建立在賢王身上 賢君知曉道之規律 依道訂定人事的法則與制度 並要能自律於其中 基本上這樣的君王萬中無一 再加上對於在政事治理上 未有積極建樹 符合時變的具體方案 讓執政者無所適從 因此 使得整個 黃老理論出現漏洞 未能符合現實所需的弊端 第二節 黃老學說與現實治術結合的差距 本節所要論述的重點 在於檢討黃老學說的理論與西漢初現實政治結合 運作之後 所產生的差距 以下共分為二點分述之 一 考察形名未能落實 同 而闇主好獨 明主尚賢使能而饗其盛 闇主妒賢畏能而滅其功 罰其忠 賞其賊 夫是 之謂闇 桀 纣所以滅也 (清)王先謙撰 沈嘯寰 王星賢點校 荀子集解 (上)(北 京 中華書局 1988 年第 1 版) 卷九 臣道篇 頁 余英時說 漢初儒學的法家化 其最具特色的表現乃在於君臣觀念的根本改變 漢儒拋 棄了孟子的 君輕 論 荀子的 從道不從君 論 而代之以法家的 尊君卑臣 論 而認為叔孫通正是儒學法家化的始祖 見氏作 反智與中國傳統 收錄於 歷史與思想 (臺北 聯經圖書公司 1976 初版) 頁 32 司修武言 自從叔孫通定朝儀之後 法家那 套 尊君卑臣 的思想 穿上儒家的外衣 復活在新興的漢廷裡 見氏作 黃老學說 與漢初政治平議 (臺北 臺灣學生書局 1992 年 6 月初版) 頁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一二 平津侯主父列傳 頁

194 第 四 章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發 展 概 況 與 檢 討 二 因 應 時 變 未 能 落 實 一 考 察 形 名 未 能 落 實 如 第 二 三 章 所 述, 黃 老 學 說 中 君 王 對 於 臣 下 考 核 管 理 方 式, 是 採 取 循 名 責 實 的 形 名 術, 而 凡 事 著 重 的 都 是 以 法 為 斷 對 於 制 定 法 度 者, 即 所 謂 的 聖 王, 是 不 可 亂 法, 也 是 受 到 法 約 束 的 一 員, 對 於 實 行 法 規, 需 精 公 無 私 而 賞 信 罰 但 當 真 正 實 行 時, 法 度 真 正 對 君 王 的 約 束, 可 說 幾 乎 是 沒 有, 而 且 任 何 君 王 都 有 自 身 的 喜 好, 若 當 面 對 一 己 之 情 感, 能 秉 公 處 理 者, 實 在 是 相 當 微 少 以 文 帝 為 例, 當 其 時 有 佞 臣 鄧 通, 無 能 而 媚 上, 卻 相 當 受 到 文 帝 的 喜 愛, 也 因 此 致 富 史 記 佞 悻 列 傳 記 載 : 孝 文 時 中 寵 臣, 士 人 則 鄧 通, 孝 文 帝 夢 欲 上 天, 不 能, 有 一 黃 頭 郎 從 後 推 之 上 天, 顧 見 其 衣 裻 帶 後 穿 覺 而 之 漸 臺, 以 夢 中 陰 目 求 推 者 郎, 即 見 鄧 通, 其 衣 後 穿, 夢 中 所 見 也 召 問 其 名 姓, 姓 鄧 氏, 名 通, 文 帝 說 焉, 尊 幸 之 日 異 通 亦 愿 謹, 不 好 外 交, 雖 賜 洗 沐, 不 欲 出 於 是 文 帝 賞 賜 通 巨 萬 以 十 數, 官 至 上 大 夫 然 鄧 通 無 他 能, 不 能 有 所 薦 士, 獨 自 謹 其 身 以 媚 上 而 已 上 使 善 相 者 相 通, 曰 當 貧 餓 死 文 帝 曰 : 能 富 通 者 在 我 也 何 謂 貧 乎? 於 是 賜 鄧 通 蜀 嚴 道 銅 山, 得 自 鑄 錢, 鄧 氏 錢 布 天 下 其 富 如 此 文 帝 嘗 病 癰, 鄧 通 常 為 帝 唶 吮 之 文 帝 不 樂, 從 容 問 通 曰 : 天 下 誰 最 愛 我 者 乎? 通 曰 : 宜 莫 如 太 子 太 子 入 問 病, 文 帝 使 唶 癰, 唶 癰 而 色 難 之 已 而 聞 鄧 通 常 為 帝 唶 吮 之, 心 慙, 由 此 怨 通 矣 及 文 帝 崩, 景 帝 立, 鄧 通 免, 家 居 居 無 何, 人 有 告 鄧 通 盜 出 徼 外 鑄 錢 下 吏 驗 問, 頗 有 之, 遂 竟 案, 盡 沒 入 鄧 通 家, 尚 負 責 數 巨 萬 長 公 主 賜 鄧 通, 吏 輒 隨

19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沒入之 一簪不得著身 於是長公主乃令假衣食 竟不得名一錢 寄 死人家 31 從鄧通的身上 便可以看見漢初文 景二帝考察形名並未落實的情形 文帝 因鄧通與夢中的奇人穿著相似 因而寵幸鄧通 賞賜巨萬 官至上大夫 對 於鄧通的啟用 文帝毫不在乎其是否具有為官之能力 只因一己之欲 便給 予厚重的賞賜與高階的官位 當擅長觀面向者見鄧通 預言鄧通將因貧窮而 餓死 文帝憑恃一國之君的權勢 為避免預言成真 竟下令讓鄧通自鑄鄧氏 錢 通行於天下 鄧通一個無才佞臣 未對國家百姓立下任何功業 名實未 符 卻憑文帝一己的喜好 坐享利祿 至於景帝因身為太子時 因為鄧通之 言而不得不吸吮文帝的病癰 也因此懷恨在心 在繼位之後 等待機會 使 鄧通入罪 最後不得善終 文帝寵幸鄧通 毫無理由便賞賜巨萬 勝任要職 也任由其私自鑄錢 而景帝因舊怨難消 抓住機會整治鄧通 不留餘地 使 鄧通不得善終 文 景二帝對於鄧通的賞與罰 皆全憑愛憎一念 黃老所謂 的聖王依法循名責實 精公無私 善賞惡罰 32在此完全看不到作用 又如 漢書 申屠嘉傳 記載 嘉為人廉直 門不受私謁 是時 太中大夫鄧通方愛幸 賞賜累巨萬 文帝常燕飲通家 其寵如是 是時嘉入朝 而通居上旁 有怠慢之禮 嘉奏事畢 因言曰 陛下幸愛群臣則富貴之 至於朝廷之禮 不可以 不肅 上曰 君勿言 吾私之 罷朝坐府中 嘉為檄召通詣丞相 府 不來 且斬通 通恐 入言上 上曰 汝弟往 吾今使人召若 31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五 佞倖列傳 頁 經法 君正 說 法度者 正之至也 而以法度治者 不可亂也 而生法度者 不可 亂也 精公無私而賞罰信 所以治也 省苛事 節賦斂 毋奪民時 治之安 無父之行 不得子之用 無母之德 不能盡民之力 父母之行備 則天地之德也 三者備 則事得矣 能收天下豪傑驃雄 則守禦之備具矣 審於行文武之道 則天下賓矣 號令合於民心 則 民聽令 兼愛無私 則民親上 見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 帛書 頁

196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通至丞相府 免冠 徒跣 頓首謝嘉 嘉坐自如 弗為禮 責曰 夫 朝廷者 高皇帝之朝廷也 通小臣 戲殿上 大不敬 當斬 史今行 斬之 通頓首 首盡出血 不解 上度丞相已困通 使使持節召通 而謝丞相 此吾弄臣 君釋之 鄧通既至 為上泣曰 丞相幾殺 臣 33 申屠嘉身為一國之相 對於鄧通的恃寵而驕 傲慢無禮 深感厭惡 因此 一見鄧通有違法之處 便通傳鄧通 要懲處鄧通 文帝也了解鄧通有違法度 因此先讓丞相責罰鄧通 最後再下令免除鄧通之罪 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文 帝謝申屠嘉之言 此吾弄臣 君釋之 文帝直接言明鄧通是自己的寵臣 請申屠嘉免除其罪行 這一舉動 證明文帝並不認為依自己的喜好赦免鄧通 有何不妥 卻未察覺這就已違反黃老所主張 法者 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 繩也 34 這又再次證明了 文帝明顯未能遵守法度 責察名實 端用一己 之私的實例 可見並非凡事都以法論度 生法者需依法而不可亂法是黃老學說的理 想 但真正施之於政治 缺乏對君王的要求 對於法度的要求 君王完全憑 靠一己的信念 未曾真正在法度的限制之內 文帝與景帝二君王 行黃老治 術 且恭儉自修 勤奮愛民 對於此尚不能遵守 又更何況其他的專制君王 黃老學說本身就有規範理論的不足 原本作為政治的主導指標就已經相當勉 強 加上君王若不能遵守規範 自然弊病叢生 不足以言治 最終而被其他 學說取代 二 因應時變未能落實 黃老學說主張無為而無不為 無為 是無需多干預 清靜不擾民 無 33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七) 卷四十二 張周趙任申屠傳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九 主術訓 頁 965

19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不為 是指順勢而成 自然化育 其實 以某個程度而言 都是屬於有為的 而不是無所作為 十大經 姓爭 曾說 作爭者凶 不爭亦毋(無)以成功 35 這也透露黃老 有為 的訊息 但是由漢初惠帝 呂后 文帝與景帝 本身 都是處於保守清靜 不思變化的狀態 一開始原本為因應漢初百姓飽受戰亂 之苦 顛沛流離 所以以不多加制作 不干擾人民為原則 隨著社會的繁榮 為順應時事的變化 本應有所改變的措施 上位者卻仍採取著保守不願更改 的態度 漢代社會經過惠帝 高后時期的清靜無為 與民休息之後 經濟逐漸復 甦 政事也日益繁瑣 漢初各項典章制度如第三章所述 本傳承自秦制 在 社會趨於穩定發展之餘 有大臣建議文帝要有所改制 文帝卻認為 這些繁 複的儀節 只有典飾之用 對於治國理民 並無實質助益 因此不願再討論 這類問題 36當時 儒生賈誼曾建議文帝更訂律令 下令使諸列侯就國 最後 文帝因故沒有接受 甚而因眾臣的讒言 疏遠賈誼 37 文帝除了保守不願改制之外 本來社會民生富庶之後 應興辦的禮樂教 化 也隨著文帝所謂的 繁禮飾貌 無益於治 38觀念 全部停擺 制度未革 禮樂教化不興 凡事只仰賴法律規章 養民而不教民 社會風氣自容易敗壞 人人重法而乏廉恥 如 論語 所言 道之以政 齊之以刑 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 齊之以禮 有恥且格 39 又如文帝對諸侯王與匈奴採取懷柔政策 文帝採取懷柔政策的原因 一 35 陳鼓應註譯 黃帝四經今註今譯 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史記 禮書 記載 孝文即位 有司議欲定儀禮 孝文好道家之學 以為繁禮飾貌 無 益於治 躬化謂何耳 故罷去之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二十三 禮書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八十四 屈原賈生列傳 頁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二十三 禮書 頁 程樹德 論語集釋 (一) 卷三 為政上 頁 68

198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部份是因為有恐於社會經濟尚未完全恢復 另一部分就是黃老學說的影響 懷柔政策即黃老之說所謂的 守雌哲學 諸如 守愚持拙 光而不耀 進退 有節不爭先 謙遜卑下不自擂等等 均屬於守雌之舉 但黃老學說的守雌之 論 如第二章第三節所言 不是一味退讓 而是具有積極精神的 例如 十 大經 姓爭 說 爭(靜)作得時 天地與之 爭不衰 時靜不靜 國家不定 40 十大經 兵容 也說 聖人之功 時為之庸 因時秉[宜] [兵]必成功 41 黃老要國君因應時勢 有所作為 尤其是對於征戰方面 無論是內亂或外侮 都要 因時秉宜 文武並用 漢初高 惠二帝時期 因為國力尚衰 所以 對於匈奴採取和親政策42 到了文帝時期 也一直採取和親策略 匈奴長期以 來受惠 食髓知味 屢次犯邊 以求取交換更多利益 也藉此擴展勢力範圍 43 至於諸侯王 因為漢初給予優厚的對待 之後坐大跋扈 目中無人 44但文 帝仍對其包容優待 本因順應國家情勢穩定 進而行使黃老所謂的因時秉宜 文武並用的策略 文帝卻未採取 反而不斷懷柔忍讓 對於諸侯王優容 對 匈奴和親等等 以導致諸侯王坐大 匈奴屢次犯邊以求更多的利益 擾亂國 家秩序 這正應驗黃老帛書所言 當天時 與之皆斷 當斷不斷 反受其亂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一 0 匈奴列傳 頁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一 0 匈奴列傳 頁 詳細情形 見本章第三節 45 馬王堆漢墓帛書 整理小組 馬王堆漢墓帛書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 (壹) 十大 經 觀 頁 22

19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除帝王之外 當時的黃老學者 也是這樣 例如見附表二的蓋公 曹參 等 他們的施政 都是強調清靜無為 因循前制 為政者從上到下 都一本 消極不為的態度 原本是為了社會民生所需 清靜無為實有積極興發的效用 但在社會型態轉變後 清靜無為卻變成應革而未革 徒然藏變於不為之中 政事繁興 卻仍採取靜理的原則 自然不足以應付新興發展的社會 而為有 識者所不滿 反觀黃老學說的理論是富有積極應變的精神 司馬談 論六家要旨 也 曾形容當時的 道家 即黃老 有法無法 因時為業 有度無度 因與物合 故曰 聖人不朽 時變是守 虛者 道之常也 因者君之綱 也 46與時變 化是個非常具有積極進取的概念 表示隨機而因時立業 導正施政方向 讓 學說的處世之道 更為圓融縝密 只是其學說中 積極的精神 在作戰方面 較有明確的實施方針 在施政策略上 則較為薄弱 這也或許因為黃老帛書 諸文成書時代 剛好處於戰國中末期 各國紛亂 所以才會著重在軍事面 較為忽略了施政方面 但論其在精神上 是富有積極意義的 但漢初實行黃 老治術者 卻未能秉持黃老因時制宜的精神與時遷移 應物變化 最後導致 外不足以攘夷 內不足以治民的情況發生 徒然秉持著保守清靜的政策指標 卻缺乏應時變更的能力 這正是第二項黃老學說與現實治術結合的差距之處 第三節 黃老學說在施政上的流弊 漢初採取黃老學說的因循與放任的無為政策 在制度上大致延襲秦制 46 詳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三 0 太史公自序 頁 3292

200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在政策上 則採取與民休息 主張清靜無為 以黃老之說為主導 一方面在 延襲秦制之餘 可救治秦法的苛刻 符合社會所需 另一方面又投合了君王 獨尊的喜好 最重要的是 可使百姓在烽火之餘 得以休養生息 復甦社會 經濟 但是 隨著時移物遷 許多事務已不是因循清靜的治術所可以負擔的 因此 黃老治世 逐漸生出弊端 在無法變革之餘 因而受到儒家的取代 在政治舞台逐漸式微 迹匿於歷史的洪流 轉向養生 隱逸與宗教的方向發 展 以下則就黃老在漢初實行 所產生的弊端加以檢討論述之 漢初黃老治術基本上的態度 是採取放任政策 即使是重法 但還是以 刑錯為主 那是為因應當時社會所需 高祖初立 天災兵禍紛沓 民生為之 凋蔽 戶口耗減 產業衰竭 元氣喪盡 漢書 張陳王周傳 中陳平傳說 到高祖受困在平城 脫困後返還時經過曲逆 與御史對答的一段 可略見當 時情況 高帝南過曲逆 上其城 望室屋甚大 曰 壯哉縣 吾行天下 獨見 雒陽與是耳 顧問御史 曲逆戶口幾何 對曰 始秦時三萬餘 戶 間者兵數起 多亡匿 今見五千餘戶 47 此事件發生於高祖七年(200B.C.) 當時曲逆的戶口僅有秦代的六分之一 其他 地區雖不得而知 但由這樣的情況推斷 基本上漢初的戶口數與秦代相較 相差甚巨 史記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記載漢初各諸侯之分封 漢興 功臣受封者百有餘人 天下初定 故大城名都散亡 戶口可得 而數者十二三 是以大侯不過萬家 小者五六百戶 48 自秦朝興國到滅亡 歷經群雄爭霸 楚漢之爭 漢初戶口的散失 十分嚴重 這可由後來遷移回來的百姓人數比較得知 史記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記 載 在漢初情勢穩定 社會經濟逐漸發展後 之前逃亡的人口 又遷回原居 47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七) 卷四十 張陳王周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三) 卷十八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頁

20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住地 戶口數逐漸增加 蕭何 曹參 灌嬰和周勃等大侯的封地人口 可達 到四萬戶之多 小侯的戶數 也以倍數增加 49這與漢初剛平定天下 戶口數 十分只留二 三分 大侯不過萬家 小侯約五 六百戶的情況相比 實為天 壤之別 經過戰亂 戶口散失的嚴重程度不言而喻 至於漢初經濟方面 由於人口數的大量耗減 農村田畦荒蕪 生產量自 是無法與太平盛世相比 史記 平準書 對於漢初經濟有大略之描述 漢興 接秦之敝 丈夫從軍旅 老弱轉糧饟 作業劇而財匱 自天子 不能具鈞駟 而將相或乘牛車 齊民無藏蓋 於是為秦錢重難用 更 令民鑄錢 一黃金一斤 約法省禁 而不軌逐利之民 蓄積餘業以稽 市物 物踴騰糶 米至石萬錢 馬一匹則百金 50 漢初承接秦末戰亂的衰弊 壯丁從軍轉戰 老弱也被徵調去運輸糧餉 人民 無法各得其所 生產作業匱乏 以致於國家貧困 因此 天子沒有純色的馬 匹的車駕可使用 將相官吏也僅有牛車可乘坐 一般百姓更是無所積蓄 一 些不肖之徒 更利用本為利民的法律漏洞 哄抬物價 造成通貨膨脹 經濟 困窘 漢書 食貨志 也說了當時的情形 漢興 接秦之敝 諸侯並起 民失作業 而大饑饉 凡米石五千 人 相食 死者過半 高祖乃令民得賣子 就食蜀漢 天下既定 民亡蓋 臧 自天子不能具醇駟 而將相或乘牛車 51 當時天災人禍 社會通貨膨脹 發生人吃人的慘況 史記 也曾記錄 高 祖二年(205B.C.) 關中大饑 米斛萬錢 人相食52 高祖才下命百姓可賣掉孩 49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三) 卷十八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漢書 高帝紀 卷一 關中大饑 米斛萬錢 人相食 令民就食蜀 漢 (漢)班固 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一上 高帝紀第一上 頁 38

202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子 到蜀 漢生活 到了天下初定 社會一片慘澹蕭條 由上述種種紀錄 漢初社會經濟蕭索 百業待舉的情形 略可窺知 因此漢初建國 最需要的是安集流亡 休養生息 因此採取了黃老因循 不擾民的治術 史記 貨殖列傳 曾讚美當時因循為用的治術 夫神農以前 吾不知已 至若詩書所述虞夏以來 耳目欲極聲色之好 口欲窮芻豢之味 身安逸樂 而心誇矜埶能之榮 使俗之漸民久矣 雖戶說以眇論 終不能化 故善者因之 其次利道之 其次教誨之 其次整齊之 最下者與之爭 53 司馬遷認為因循之術是最上之策 而漢初的因循放任 就社會經濟而言 確 實使生產增加 財貨豐殖 史記 平準書 說 漢興七十餘年之閒 國家無事 非遇水旱之災 民則人給家足 都鄙 廩庾皆滿 而府庫餘貨財 京師之錢累巨萬 貫朽而不可校 太倉之 粟陳陳相因 充溢露積於外 至腐敗不可食 眾庶街巷有馬 阡陌之 閒成群 54 雖然隨著放任政策的實施 社會經濟甦醒 人人自足 且國家無事 但在這 一片興繁之中 內部卻逐漸出現亂象 由於放任經濟 因此導致社會貧富不 均的現象 至於豪強與外患 也因放任懷柔的政策 逐漸坐大 危害國家安 寧 一 社會貧富不均 漢初自惠帝高后復弛商賈之律55 文帝又任民鑄錢 開山澤 56於是 商 53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九 貨殖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三十 平準書 頁 1418

20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賈大富 周流天下 無所不通 甚而開始兼併土地 造成貧富差距日增 淮 南子 齊俗 說 其為編戶齊民無異 然貧富之相去也 猶人君與僕虜 不足以論之 57 史記 平準書 也說 當此之時 網疏而民富 役財驕溢 或至兼併豪黨之徒 以武斷於鄉 曲 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 爭于奢侈 室廬輿服僭於上 無限度 物盛而衰 固其變也 58 其中以鹽鐵大商勢力發展最快 司馬遷曾說明因經營鹽鐵而致富者的情況 例如 蜀卓氏因鐵致富 至僮千人 宛孔氏治鐵為業 家致富數千金 曹邴 氏以鐵治起 富致巨萬 刀閒逐漁鹽商賈之利 起富數千萬 59這些富商大賈 控制了鹽鐵 也控制了製幣權 造成幣制混亂 物價上漲 農民受害 在與 政府爭利之下 導致一連串社會問題 進而直接影響政府的統治 鹽鐵論 錯幣 說 文帝之時 縱民得鑄錢 治鐵 煮鹽 吳王擅鄣海澤 鄧通專西山 山東奸猾 咸聚吳國 秦 雍 漢 蜀因鄧氏 吳 鄧錢布天下 60 鹽鐵論 復古 也說 56 平準書 記 至孝文時 莢錢益多 輕 乃更鑄四銖錢 其文為 半兩 令民縱得自 鑄錢 故吳 諸侯也 以即山鑄錢 富埒天子 其後卒以叛逆 鄧通 大夫也 以鑄錢財 過王者 故吳 鄧氏錢布天下 而鑄錢之禁生焉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四) 卷 三十 平準書 頁 張雙棣 淮南子校釋 上 卷第 齊俗 頁 58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九 貨殖列傳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九 貨殖列傳 頁 王利器校注 鹽鐵論校注 (上)(北京 中華書局 1992 年 7 月第 1 版) 卷一 錯幣 頁 57

204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 採鐵石鼓鑄 煮海為鹽 一家聚眾 或至千 餘人 大抵盡收放流人民也 遠去鄉里 棄墳墓 依倚大家 聚深山 窮澤之中 成姦偽之業 遂朋黨之權 其輕為非亦大矣 61 利用奴隸和賤價的傭工 入山採銅 靠海煮鹽 把資本擴大 結果造成金融 界混亂 通貨膨脹 物價飛騰 人民與政府均受其害 62而解鑄錢之禁 不少 民力投入於此 竟至 農事捐棄 而採銅者日蕃 釋其耒耜 冶鎔炊炭 姦 錢日多 五穀不為多 63 整個影響了農業的生產 吳楚諸國 也就是因為境 內盛產銅鹽 故國用饒足 百姓無賦 遂 誘天下亡人謀作亂逆 64而有 薄 賦其民 賑贍窮乏 以成私威 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 65的七國之亂 土地歸民間私有 人民可以自由使用與買賣 因此造成了兼併的景況 貧者越貧 無立錐之地 富者越富 田連阡陌 也因此富商往往就是大地主 川澤山林之利 讓他們 衣必文采 食必梁肉 因其富厚 交通王侯 力過吏勢 以利相傾 千里游敖 冠蓋相望 乘堅策肥 履絲曳縞 66司馬 遷說 凡編戶之民 富相什 則卑下之 伯 則畏憚之 千則役 萬則仆 物之理也 67 無形之中 商人勢力提高 也逐漸變成社會的亂源 造成貧富差距之因 除了放任的經濟制度外 還有幾項措施也拉大了社 61 王利器校注 鹽鐵論校注 (上) 卷一 復古 頁 張蔭麟 上古史綱 (臺北 里仁書局 1982 年 9 月)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三十五 荊燕吳傳 頁 王利器校注 鹽鐵論校注 (上) 卷一 禁耕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十) 卷一二九 貨殖列傳 頁 3274

205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會的貧富差距 一是買爵贖罪制 也就是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不同最不同價 碼 出買爵三十級的錢可以免死罪 68二是納貲得宦制度 也就是買官制度 張釋之 司馬相如的官位皆由此而來 但這樣的官吏第一 未必賢能 董仲 舒便說過 選郡吏又以富貲 未必賢 69第二 賢士未必出的起價錢 雖 漢代有限制 賈人不得為宦70 但真正的清廉之士也無法為官 景帝雖在後二 年(142B.C.)有下令減低鬻爵的價錢以求賢 71但降低的數目 賢士也未必出的 起 國家因此不僅流失人才 且富者因為官而益富 貧者難以進階仕宦 三 是買復除役制 文帝十二年(168 B.C.) 據鼂錯所言 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 復卒三人 如淳解釋 復三卒之算錢也 或曰 除三夫不作甲卒也 72所 謂復三卒或除三夫 也就是免除三人的算錢或免除三人的卒役 這些主張 本是為了雄厚中央經濟而設 也是本於黃老的聽任自然 放任無為 但相信 這些數目 基本上不是一般百姓所出的起的 所以這些措施變成為富人專設 如此一來 變成富者犯案無須償罪 又可免除繇役之苦 甚而可以為官 反 觀社會基層的農民 卻可能連基本生活都不得保障 官僚 貴冑 富商田產 與日俱增 農民逐漸走向破產之路 根據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簡牘記載 鄭里之地 有二十五戶 68 傳 云 元年冬十二月 民有罪 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顏師古後引應劭語 一級直錢二千 凡為六萬 若今贖罪入三十疋縑 顏師古說 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二 惠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五十六 董仲舒傳 頁 應劭曾說 古者疾吏之貪 衣食知足榮辱 限貲十算乃得為吏 賈人有財不得為吏 廉士無貲又不得宦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景帝在後二年(142B.C.)下詔 其唯廉士 寡欲易足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 廉士算不必 眾 有市籍不得官 無訾又不得宦 朕甚愍之 訾算四得宦 亡令廉士久失職 貪夫長利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五 景帝紀 頁 151 也可參見附表一 39 條 72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206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貸糧種食戶 能田者六十九人 人口一百零五上下 田地六百十七畝 平均 每戶只有土地二十餘畝 反映著貧民的破產 可能喪失土地淪為耕傭一類人 只得耕豪民的田 成為佃農73 漢書 記載佃農 耕豪民之田 見税什五 74 豪民侵陵 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 實什税五也 75貧人無田可耕種 為富 豪墾田 十分之中以五輸田主 這樣的生活艱苦可知 鼂錯曾說過當時的情 況 今農夫五口之家 其服役者不下二人 其能耕者不過百畮 百畮之收 不過百石 春耕夏耘 秋獲冬藏 伐薪樵 治官府 給徭役 春不得 避風塵 夏不得避暑熱 秋不得避陰雨 冬不得避寒凍 四時之間亡 日休息 又私自送往迎來 弔死問疾 養孤長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 尚復被水旱之災 急政暴[賦] 賦斂不時 朝令而暮改 當具有者半 賈而賣 亡者取倍稱之息 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 76 錢穆也針對漢初貧富差距的情形說 自都市之集中 山澤之解放 耕農之業 分化而有工虞牧圃商賈 凡 脫離畎畝耒耜而為新生之經營者 往往得奇利 而農田百畝之業 則 日陷於貧困 至不能給衣食 77 貧富差距擴大 埋下許多社會問題 即使政府實行各項的利農的政策 也都 成效不彰 若欲根本解決 又需先除去土地兼併之風 重新分配土地 拉近 貧富距離 但是在漢初擁有大量封地者 多屬於皇室宗親或位高權臣 而官 僚本身或者就是大地主 若欲變動政策 利益與之扞格 勢必造成極大反彈 73 參見裘錫圭 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讀考釋 文物 1974 年第 7 期 74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上 頁 錢穆 秦漢史 頁 53

207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因此賈誼上 治安策 給文帝 言明無為已不適於時 飢寒切於民肌膚 欲其亡為姦邪 不可得也 國已屈矣 盜賊直須時 耳 然而獻計者曰 毋動 為大耳 夫俗至大不敬也 至亡等也 進 計者猶曰 毋為 可為長太息者此也 78 而鼂錯也上陳 論貴粟疏 給文帝 言明當今經濟問題 由二臣子之言 就 可看出當時貧富差距嚴重的情形 以及黃老的因循放任已造成極大問題 也 難以補偏救弊 二 諸侯王跋扈與外患坐大 因循放任的第二個弊端 就是諸侯王跋扈與外患的坐大 漢初對於諸侯 王授予的權力大 分封的領土也都是相當優渥 但當時因長年征戰 經濟蕭 條 自天子不能具醇駟 而將相或乘牛車 79 中央政府尚如此 更何況 地方的諸侯王 史記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記載漢初各諸侯的分封情形 漢興 功臣受封者百有餘人 天下初定 故大城名都散亡 戶口可得 而數者十二三 是以大侯不過萬家 小者五六百戶 80 文中所言者雖是列侯 但相信諸侯王的情形也是差不多困窘 此時全國上下 皆想休養生息 諸侯王年齡皆稚幼 又有漢室所置丞相為之輔佐 所以孝 惠 高后在位的期間 諸侯王和漢室中央相安無事 81在高 惠時期 諸侯 王的收入與權勢 都在一個有限的範圍內 又加上中央丞相在旁輔佐監視 因此 中央與地方相安無事 到了文 景時期情況則有所轉變 經過蕭規曹 78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八 賈誼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四)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第四上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三) 卷十八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頁 司修武 黃老學說與漢初政治平議 (臺北 臺灣學生書局 1992 年 6 月初版) 頁 116

208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隨的清靜無為 社會經濟繁榮 民生漸趨富裕 漢書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序 說 五年東克項羽 即皇帝位 八載而天下乃平 始論功而定封 訖十二 年 侯者百四十有三人 時大城名都民人散亡 戶口可得而數裁什二 三 是以大侯不過萬家 小者五六百戶 逮文 景四五世間 流 民既歸 戶口亦息 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戶 小國自倍 富厚如之 子 孫驕逸 忘其先祖之艱難 多陷法禁 隕命亡國 [或](云)[亡]子孫 82 這部分所敘述的社會進步狀況 自然是概括性的 但可以由此推測 文帝時 諸侯王的經濟實力與高帝時比較 更多出了三至四倍 農村戶口繁息 經濟 復甦 政府租稅收入自然優渥 租稅收入優渥 財力自然雄厚 漢初禁網疏 闊 清靜治國 對於諸侯王採取放任政策 諸侯王鮮少受到中央干擾 無形 中讓諸侯王產生驕矜恣肆的心態 加上文帝本身是諸侯王繼皇位 諸侯王對 於文帝自然更無顧忌 而文帝對於諸侯王的懷柔因循 也導致諸侯王坐大 由賈誼的 治安策 83中 可以看出當時關於諸侯王的兩個問題 一 諸侯王 82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二) 卷十六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頁 賈誼說 夫樹國固必相疑之勢 下數被其殃 上數爽其憂 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 今 或親弟謀為東帝 親兄之子西鄉而擊 今吳又見告矣 天子春秋鼎盛 行義未過 德澤有 加焉 猶尚如是 況莫大諸侯 權力且十此者虖 然而天下少安 何也 大國之王幼弱未 壯 漢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 數年之後 諸侯之王大抵皆冠 血氣方剛 漢之傅相稱病而 賜罷 彼自丞 尉以上偏置私人 如此 有異淮南 濟北之為邪 此時而欲為治安 雖堯 舜不治 假設天下如曩時 淮陰侯尚王楚 黥布王淮南 彭越王梁 韓信王韓 張敖 王趙 貫高為相 盧綰王燕 陳豨在代 令此六七公者皆亡恙 當是時而陛下即天子位 能自安乎 臣有以知陛下之不能也 天下殽亂 高皇帝與諸公併起 非有仄室之勢以豫席 之也 諸公幸者 乃為中涓 其次廑得舍人 材之不逮至遠也 高皇帝以明聖威武即天子 位 割膏腴之地以王諸公 多者百餘城 少者乃三四十縣 惪至渥也 然其後十年之間 反者九起 陛下之與諸公 非親角材而臣之也 又非身封王之也 自高皇帝不能以是一歲 為安 故臣知陛下之不能也 然尚有可諉者 曰疏 臣請試言其親者 假令悼惠王王齊 元王王楚 中子王趙 幽王王淮陽 共王王梁 靈王王燕 厲王王淮南 六七貴人皆亡恙

209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實力過大 二 諸侯王自為天子 第一個問題 如前所述 封土過大以及經 濟復甦的所導致 第二個問題 就是文帝繼位 是由陳平 周勃等大臣所擁 立 並不是依照傳統立為太子而繼位 所以 諸侯王見曾與自己身份地位平 起平坐的文帝 可因大臣擁立而為王 自己也可以因循文帝的路數 自立為 王 雖然文帝採取了賈誼 眾建諸侯而少其力 的提議 但仍未能減低諸侯 王的氣焰 漢書 記載 天下初定 制度疏闊 諸侯王僭擬 地過古制 淮南 濟北王皆為誅逆 84 諸侯王表 說 然諸侯原本以大 末流濫 以致溢 小者荒淫越法 大者睽孤橫逆 以害身喪國 85 這樣的情形 對 於漢世政權的穩定有著相當大的威脅 例如淮南厲王劉長 自以為與文帝最 親 便直呼文帝為 大兄 並擅殺辟陽侯 自作法令 收聚漢諸侯人及有 罪逃亡者 匿其居 為其治家室 賜予財物 爵祿 田宅等 文帝曲予憂容 當是時陛下即位 能為治虖 臣又知陛下之不能也 若此諸王 雖名為臣 實皆有布衣昆 弟之心 慮亡不帝制而天子自為者 擅爵人 赦死罪 甚者或戴黃屋 漢法令非行也 雖 行不軌如厲王者 令之不肯聽 召之安可致乎 幸而來至 法安可得加 動一親戚 天下 圜視而起 陛下之臣雖有悍如馮敬者 適啟其口 匕首已陷其匈矣 陛下雖賢 誰與領此 故疏者必危 親者必亂 已然之效也 其異姓負強而動者 漢已幸勝之矣 又不易其所以 然 同姓襲是跡而動 既有徵矣 其勢盡又復然 殃禍之變 未知後移 明帝處之尚不能 以安 後世將如之何 牛坦一朝解十二牛 而芒刃不頓者 所排擊剝割 皆眾理解也 至 于髖髀之所 非斤則斧 夫仁義恩厚 人主之芒刃也 權勢法制 人主之斤斧也 今諸侯 王皆眾髖髀也 釋斤斧之用 而欲嬰以芒刃 臣以為不缺則折 胡不用之淮南 濟北 勢 不可也 欲天下之治安 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 力少則易使以義 國小則亡邪心 割地定制 令齊 趙 楚各為若干國 使悼惠王 幽王 元王之子孫畢以次各受祖之分地 地盡而止 及燕 梁它國皆然 其分地眾而子孫少者 建以為國 空而置之 須其子孫生 者 舉使君之 諸侯之地其削頗入漢者 為徙其侯國及封其子孫也 所以數償之 一寸之 地 一人之眾 天子亡所利焉 誠以定治而已 故天下咸知陛下之廉 元王之子 帝 之從弟也 今之王者 從弟之子也 惠王 親兄子也 今之王者 兄子之子也 親者或亡 分地以安天下 疏者或制大權以逼天子 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八 賈誼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八 賈誼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二) 卷十四 諸侯王表 頁 395

210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他卻益發驕妄 86又如北濟王興居 竟於文帝三年(177B.C.) 趁匈奴大舉犯邊 文帝親幸太原之際 發兵造反 87而吳王劉濞詐病不朝 文帝不但不加責罰 86 史記 淮南衡山列傳 記 淮南厲王長者 高祖少子也 及孝文帝初即位 淮南 王自以為最親 驕蹇 數不奉法 上以親故 常寬赦之 三年 入朝 甚橫 從上入苑囿 獵 與上同車 常謂上 大兄 王有材力 力能扛鼎 乃往請辟陽侯 辟陽侯出見 之 即自袖鐵椎椎辟陽侯 令從者魏敬剄之 孝文傷其志 為親故 弗治 赦厲王 當是時 薄太后及太子諸大臣皆憚厲王 厲王以此歸國益驕恣 不用漢法 出入稱警蹕 稱制 自為法令 擬於天子 六年 令男子但等七十人與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謀 以輂 車四十乘反谷口 令人使閩越 匈奴 事覺 治之 使使召淮南王 淮南王至長安 丞 相臣張倉 典客臣馮敬 行御史大夫事宗正臣逸 廷尉臣賀 備盜賊中尉臣福昧死言 淮 南王長廢先帝法 不聽天子詔 居處無度 為黃屋蓋乘輿 出入擬於天子 擅為法令 不 用漢法 及所置吏 以其郎中春為丞相 聚收漢諸侯人及有罪亡者 匿與居 為治家室 賜其財物爵祿田宅 爵或至關內侯 奉以二千石 所不當得 欲以有為 大夫但 士五開 章等七十人與棘蒲侯太子奇謀反 欲以危宗廟社稷 使開章陰告長 與謀使閩越及匈奴發 其兵 開章之淮南見長 長數與坐語飲食 為家室娶婦 以二千石俸奉之 開章使人告但 已言之王 春使使報但等 吏覺知 使長安尉奇等往捕開章 長匿不予 與故中尉蕑忌謀 殺以閉口 為棺幟衣衾 葬之肥陵邑 謾吏曰及長身自賊殺無罪者一人 令吏論殺無罪者 六人 為亡命弃市罪詐捕命者以除罪 擅罪人 罪人無告劾 繫治城旦舂以上十四人 赦 免罪人 死罪十八人 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 賜人爵關內侯以下九十四人 前日長病 陛 下憂苦之 使使者賜書 棗脯 長不欲受賜 不肯見拜使者 南海民處廬江界中者反 淮 南吏卒擊之 陛下以淮南民貧苦 遣使者賜長帛五千匹 以賜吏卒勞苦者 長不欲受賜 謾言曰 無勞苦者 南海民王織上書獻璧皇帝 忌擅燔其書 不以聞 吏請召治忌 長 不遣 謾言曰 忌病 春又請長 願入見 長怒曰 女欲離我自附漢 長當弃市 臣 請論如法 制曰 朕不忍致法於王 其與列侯二千石議 皆曰 長不奉法度 不聽 天子詔 乃陰聚徒黨及謀反者 厚養亡命 欲以有為 臣等議論如法 制曰 朕不 忍致法於王 其赦長死罪 廢勿王 臣倉等昧死言 長有大死罪 陛下不忍致法 幸 赦 廢勿王 臣請處蜀郡嚴道邛郵 遣其子母從居 縣為築蓋家室 皆廩食給薪菜鹽豉炊 食器席蓐 臣等昧死請 請佈告天下 制曰 計食長給肉日五斤 酒二鬥 令故美人 才人得幸者十人從居 他可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一八 淮南衡山列 傳 頁 史記 匈奴列傳 云 至孝文帝初立 復修和親之事 其三年五月 匈奴右賢王入居 河南地 侵盜上郡葆塞蠻夷 殺略人民 於是孝文帝詔丞相灌嬰發車騎八萬五千 詣高奴 擊右賢王 右賢王走出塞 文帝幸太原 是時濟北王反 文帝歸 罷丞相擊胡之兵 見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一 0 匈奴列傳 頁 2895

211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反賜几杖 特加撫慰 乃益加驕恣 終於在景帝時引發七國之亂88 早時賈誼 便建議採 眾建 之法 以削弱諸侯王 其後鼂錯主 削藩 主父偃行 推 恩 皆意在更化黃老無為之術 至於面對邊疆諸族的入侵 尤其是對匈奴 漢初以來 一直都是採取懷 柔和親的政策 高祖自平城之役受匈奴困頓 因陳平計脫逃成功之後89 九年 (198B.C.) 採納劉敬的建議 與匈奴和親 將宗室之女許配給冒頓單于 另外 漢室每年送給匈奴定數的絮繒酒米90 儘管這樣的政策得到些許的和平 但終 究只是暫時的權宜之計 高祖去世之後 冒頓單于有恃無恐 屢次犯邊 甚 至調戲呂后 由於當時國家久經戰亂 元氣尚未恢復 不能對外用兵 以免 動搖國本 呂后還是隱忍下來 採取和親政策91 這正是黃老的順時而守雌 88 史記 袁盎鼂錯列傳 云 遷為御史大夫 請諸侯之罪過 削其地 收其枝郡 奏上 上令公卿列侯宗室集議 莫敢難 獨竇嬰爭之 由此與錯有卻 錯所更令三十章 諸侯皆 諠嘩疾鼂錯 錯父聞之 從穎川來 謂錯曰 上初即位 公為政用事 侵削諸侯 別疏 人骨肉 人口議多怨公者 何也 鼂錯曰 固也 不如此 天子不尊 宗廟不安 錯父曰 劉氏安矣 而鼂氏危矣 吾去公歸矣 遂飲藥死 曰 吾不忍見禍及吾身 死十餘日 吳楚七國果反 以誅錯為名 及竇嬰 袁盎進說 上令鼂錯衣朝衣斬東市 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 (八) 卷一 0 一 袁盎鼂錯列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一下 高帝紀下 頁 (漢)司馬遷撰 史記 (九) 卷一一 0 匈奴列傳 頁 漢書 匈奴傳 云 孝惠 高后時 冒頓寖驕 乃為書 使使遺高后曰 孤僨之君 生於沮澤之中 長於平野牛馬之域 數至邊境 願遊中國 陛下獨立 孤僨獨居 兩主不 樂 無以自虞 願以所有 易其所無 高后大怒 召丞相平及樊噲 季布等 議斬其使 者 發兵而擊之 樊噲曰 臣願得十萬眾 橫行匈奴中 問季布 布曰 噲可斬也 前陳豨反於代 漢兵三十二萬 噲為上將軍 時匈奴圍高帝於平城 噲不能解圍 天下歌 之曰 平城之下亦誠苦 七日不食 不能彀弩 今歌金之聲未絕 傷痍者甫起 而噲 欲搖動天下 妄言以十萬眾橫行 是面謾也 且夷狄璧如禽獸 得其善言不足喜 惡言不 足怒也 高后曰 善 令大謁者張澤報書曰 單于不忘弊邑 賜之以書 弊邑恐懼 退而自圖 年老氣衰 髮齒墮落 行步失度 單于過聽 不足以自污 弊邑無罪 宜在見 赦 竊有御車二乘 馬二駟 以奉常駕 冒頓得書 復使使來謝曰 未嘗聞中國禮義 陛下幸而赦之 因獻馬 遂和親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十一) 卷

212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到了文帝即位 仍持守著和親政策 匈奴三番兩次前來寇邊 文帝仍多採取 懷柔和親 甚而派使節教導匈奴 單于初始貪愛漢朝的繒絮食物等餽贈物品 92 一但取用完畢 便再次入侵 週而復始 到了景帝 仍是採取和親策略 直 到武帝才予以反擊 逼退匈奴 漢初高 惠時期 因客觀條件的不允許 因 而採取和親策略 到了文 景二帝 國家經濟逐漸恢復 卻還是一直謹守先 人的懷柔和親政策 這樣壤匈奴食髓知味 必然使得匈奴變本加厲 予取予 求 侵擾日深 匈奴即使接受了和親 仍頻寇邊關 小入則小利 大入則大 利 93文帝時 賈誼主張 積極攘夷 鼂錯則建議以厚賞募民 壯有才力 者以實邊 而自己則 赫然發憤 遂躬戎服 親御鞍馬 從六郡良家材力之 士 馳射上林 講習戰陳 聚天下精兵 軍於廣武 94 為武帝殿定雄厚軍力 的基礎 但是時卻仍沒有適時的擊退匈奴 至景帝時 雖說匈奴已 時時小 入盜邊 無大寇 95 但仍是犯邊不斷 再次證明了 當時因主要仍採取保 守懷柔的合親政策的作風 仍無法抑制匈奴的屢次犯邊 以上諸問題 無疑是黃老放任與懷柔無為所帶來的負面缺失 但這些問 題卻也不是黃老學說所能解決的 張蔭麟曾說 文帝對於黃老學說的熱心 雖不及他的皇后(竇氏) 但他一生行事 卻是守著道家的 三寶 一曰慈 二曰儉 三曰不為天下先 他慈 他廢除 收孥相坐 的律令 廢除 誹謗妖言之罪 廢除 肉 刑 廢除 祕祝 他儉 他身穿厚繒 有時著草鞋上殿 他不肯為天下先 所以一任北邊的烽火直逼到甘泉 所以釀成淮南王 長 濟北王興居的叛變 所以養成吳王濞的跋扈 為日後七國之亂張 九十四上 匈奴傳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十一) 卷九十四上 匈奴傳上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八) 卷四十九 袁盎鼂錯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四 文帝紀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十一) 卷九十四上 匈奴傳上 頁 3765

213 漢初黃老思想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本 96 由此話觀之 以文帝為中心 觀黃老的成敗 正是簡要說明黃老治術的優 缺點與消極與積極的情況 漢初朝廷採取清静無為之術 此因循懷柔的態度面對一切事務 是時自 有其主客觀因素 但由於時移事異 富商地主兼併土地 諸侯王驕恣亂法 匈奴仍屢次寇邊 文 景二帝卻無法順時應變 這也正反映出黃老的無為治 術到此時 已不再適合國情 需改弦易轍了 96 張蔭麟 中國上古史綱 頁 229

214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五 章 結 論 西 漢 初 年 黃 老 思 想 與 現 實 政 治 結 合, 締 造 文 景 治 世, 也 為 武 帝 時 期 的 文 武 治 功 奠 定 深 厚 的 基 礎 從 惠 帝 到 武 帝 前 期, 全 國 的 政 治 都 以 黃 老 治 術 為 原 則, 以 法 作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根 本, 以 循 名 責 實 作 為 考 核 吏 治 的 方 法, 並 以 清 靜 寬 緩 與 民 休 息 作 為 治 國 的 基 本 態 度 為 了 呈 顯 出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在 經 世 致 用 上 的 特 點 並 考 察 此 一 思 想 在 實 際 施 政 上 運 用 的 情 況 與 特 色, 本 文 自 第 二 章 始, 首 先 針 對 黃 老 理 論 中 的 經 世 觀 念 加 以 分 析 討 論 對 於 這 部 分, 共 分 成 三 大 要 點 敘 述 : 第 一 先 就 黃 老 學 說 中, 為 人 間 世 所 訂 立 的 運 作 規 則 法 作 一 討 論 黃 老 學 者 上 承 老 子 主 張 天 地 宇 宙 間 最 高 的 原 則 道 的 部 分 觀 念, 向 下 開 展 出 維 護 人 間 秩 序 具 公 平 性 客 觀 性 的 法 則 這 法 規 是 由 聖 王 所 訂, 天 下 共 同 遵 守, 而 聖 王 也 在 法 規 限 制 之 內, 成 為 一 個 互 相 制 衡 的 關 係 藉 此, 達 到 政 治 運 作 上 的 平 衡 第 二 當 法 規 要 落 實 在 政 治 上 時, 呈 現 出 來 的 治 術 就 是 形 名 之 術 由 形 名 之 學, 推 展 出 來 在 君 臣 絕 對 關 係 的 基 礎 之 上, 君 王 運 用 循 名 責 實 的 治 術 使 天 下 得 治 如 此 一 來, 黃 老 學 說 將 法 度 形 名 與 無 為 而 治 三 者 連 結 起 來, 成 為 一 個 完 整 的 政 治 理 論 運 用 形 名 之 術 將 法 度 落 實, 便 可 達 到 黃 老 學 說 的 理 想 境 界 無 為 而 治 ; 第 三 黃 老 學 說 對 於 君 王 的 修 養, 以 至 於 推 演 到 治 術 之 中, 也 加 以 轉 換 了 老 子 的 雌 柔 哲 學, 在 看 似 消 極 的 守 雌 節 的 主 張 之 下, 待 時 是 它 另 一 面 積 極 的 表 現 黃 老 表 面 上 看 似 消 極 保 守, 但 實 際 上 它 的 守 柔 因 循 是 為 了 伺 機 而 發 至 於 在 形 名 治 術 上 的 實 行, 最 主 要 的 就 是 刑 德 並 用, 文 武 相 濟 賞 罰 並 行, 使 人 重 賞 避 罰, 國 家 便 可 得 治 經 過 第 二 章 的 分 析 論 述, 對 於 黃 老 思 想 中 經 世 觀 能 有 較 為 清 楚 的 了 解 之 後, 便 可 與 漢 初 政 治 的 運

215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作 互 相 對 照, 從 而 對 於 實 際 施 政 背 後 的 指 導 原 則 能 有 更 明 確 的 認 知 接 下 來 第 三 章 的 部 分, 則 結 合 黃 老 經 世 觀 的 特 點, 分 析 漢 世 實 際 政 治 操 作 的 情 形 主 要 分 就 法 制 的 定 立 應 對 人 事 與 自 身 修 養, 以 及 應 對 政 事 三 方 面 進 行 觀 察 黃 老 政 治 學 說 上 最 主 要 的 基 準 點 就 是 法 度, 法 是 治 理 世 務 的 標 竿, 因 此, 首 先 討 論 漢 法 的 制 定, 以 明 瞭 漢 朝 黃 老 之 治 的 基 準 法 則 接 著, 討 論 漢 初 好 黃 老 者 在 面 對 人 事 的 態 度 與 修 養 自 身 方 面 的 實 踐, 不 同 於 以 往 研 究 的 是, 此 處 以 詔 書 的 整 理 作 為 主 要 的 分 析 對 象, 更 可 直 接 見 到 朝 野 對 於 所 謂 的 黃 老 之 術 中 形 名 之 言 的 實 際 應 用 的 方 法, 以 及 所 謂 正 靜 等 的 修 身 功 夫 操 作 於 實 際 的 景 況 對 於 循 名 責 實 的 理 論 方 面, 主 要 表 現 在 選 賢 任 能 循 名 責 實 以 考 核 臣 下 二 處 ; 在 自 身 修 養 方 面 則 分 為 三 者, 一 是 帝 王 修 身, 主 要 以 文 景 二 帝 為 主, 見 其 反 省 自 惕, 躬 修 儉 省 的 實 踐 ; 二 是 分 析 臣 子 應 對 帝 王 的 態 度, 共 分 為 知 機 能 變, 以 退 為 進 兩 點 ; 三 則 是 高 蹈 林 下, 隱 而 不 仕 者, 包 含 了 傳 授 黃 老 之 學 者 與 隱 逸 人 士, 藉 著 他 們 的 行 徑 與 言 論, 見 其 獨 特 的 行 事 風 格 除 了 應 對 人 事 與 修 養 方 法 外, 在 者 就 是 在 應 對 政 事 上 的 表 現 主 要 分 成 二 部 分 陳 述, 一 是 刑 德 並 濟, 治 務 寬 緩 ; 二 是 因 循 不 擾 民, 清 靜 無 為 第 一 點 主 要 分 為 國 君 與 臣 子 兩 方 面 敘 述, 可 知 黃 老 理 論 中 刑 德 相 養 落 實 在 漢 初 政 治 時 的 情 況 ; 第 二 點 則 是 著 重 在 上 位 者 如 何 採 取 因 循 政 策, 並 達 到 清 靜 無 為 的 理 想 並 藉 由 實 際 情 況 比 較 君 王 與 臣 子 的 清 靜 無 為 相 異 之 處, 以 見 黃 老 理 論 中 清 靜 無 為 的 特 色 透 過 以 上 全 面 對 漢 初 朝 野 黃 老 支 持 者 的 研 究, 以 求 見 黃 老 治 術 落 實 於 現 實 面 後 的 情 況 與 特 色 最 末, 則 針 對 黃 老 學 說 本 身 理 論 以 及 與 政 治 實 務 結 合 後 的 情 況 作 一 總 檢 討 共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論 之, 第 一 部 份 是 針 對 黃 老 學 說 本 身 理 論 的 缺 失 之 處 由 於 黃 老 經 世 觀 的 理 論, 本 身 在 道 論 上 就 有 不 足 之 處, 因 此 衍 生 於 制 定 法 度 討 論 君 臣 關 係 與 施 行 刑 名 之 術 時, 便 會 產 生 闕 漏, 立 足 點 都 在 於 聖 王 的 修 養 與 自 律, 這 就 是 最 大 問 題 之 處, 因 聖 王 難 求, 萬 中 無 一, 導 致 日 後 在 漢 初 與 現 實 政 治 結 合 後 產 生 弊 端 又 加 上 黃 老 雖 具 積 極 精 神, 卻 沒 有 在 治 世 方 針 上

216 第五章 結論 多加著墨 只強調在征戰討伐方法上 因此 使之後的為政者無所適從 第 二部分是針對黃老治世理論與現實政治結合後差異點論之 一者 因為君王 會有私心自用的情況發生 對於實行法度變缺乏客觀性與公平性 這樣一來 刑名術的運用就無法落實 二者 由於漢初社會衰敝 經濟萎縮 因此守雌 不變 但在社會富庶 經濟復甦之後 執政者卻未能把握黃老待時而變的精 神 反而固守陳舊 不加更易 面對潮流的改變 原來的治術又無法因應 因此造成弊端 第三部分則就漢初黃老學說在實際施政上缺失之處加以分 析 主要分為經濟上與內憂外患兩部分 經濟上因社會富庶 事物漸趨繁瑣 文 景二帝又不知變革 仍採放任政策 造成貧富差距懸殊 社會問題叢生 內憂外患所指 是諸侯王的坐大與匈奴的掠奪 也是因採取黃老虛靜懷柔政 策 刑與德不能配合得當 造成內憂與外患 以致造成國家的不安與動盪 通過這三部分的具體探討 對於黃老學說與漢初黃老之治結合的實際情況 能有更深一層的了解與掌握 從黃老政治理論觀之 它上求老子的道論 作為現實治術依據的最高源 頭 轉化了 老子 的 道 的質性 成為較具有物質性徵方向 以利推展 出他們的治世法則 正因為學說重點著重在人事治理的現實部分 對於形而 上的理論便不再推演 這樣不夠圓滿的理論 造成了依這個源頭所創生法規 制度以及治世之術 在理論上都有著相當大的疏漏 應用於實際更是弊病叢 生 中國自古以來 所有的學說本就以經世致用為主要目的 所以除 老子 外 其餘的諸子著作少有刻意去建構出另一個完善的形上世界 來反觀並實 際推動現實人事的1 黃老學說也是如此 它的形上建構 完全是為了讓主張 的法治 絕對的人際關係及形名之說的手段 能有一個自然而極高的來源 而 老子 所謂的宇宙的總原理 道 便被黃老拿來作為治術理論的最 1 余英時曾說 中國文化祇對價值的超越源頭作一般性的肯定 而不特別努力去建構另外一 個完善的形而上的世界以安頓價值 然後再用這個世界來反照和推動實際的人間世界 見氏作 從價值系統看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 收錄於 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 (臺 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5 年 12 月第 1 版) 頁 20

217 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高源頭 道下降到了人事 便由深諳 道 的聖人制定規章統理天下 下位 者則一切都以此規章行事 不可違逆 違逆聖人制定的法度 就等於違逆 道 會招來禍害 而聖人也就是聖王 同樣要受制定規範內的約束 這個 規範就是法 由理論上 整個社會的制度似乎建構的很完整 人人由上到下 遵守紀律 但仔細觀之 它將君王定為最高位者 對於君王卻沒有任何制衡 的功用 一切都是以君王為出發點 君王永遠是最高指導原則 而君上臣下 關係也立於絕對 不可更易 這樣一來 它的基準點在於只要是君主就是聖 王 這一點或許就是它在漢初得君主喜愛的關鍵所在 大行於世 但也因此 造成理論的疏漏 2雖說其雜柔各家優點 但因為學說本身的局限與理論的不 夠完善 導致在武帝時 黃老終於失去政治舞台 轉向民間發展 當黃老學說盛行於漢初時 它的刑德並濟 清靜不擾民 讓百姓社會得 到適度的修養 讓漢世逐漸趨於穩定與繁榮 締造出著名的文景之治 而君 王以形名繩下 也使得臣下認真負責 百業興舉 對於外患 由於漢朝廷剛 脫離戰亂 武不足以安邊境 攘外夷 文亦不足以使鄰邦嚮往欣羨 所以採 取洞悉對方風土民情 依情勢來因應的方針 黃老思想也許不如法家重戰而 積極開邊 但卻可免除百姓連年戍邊 民怨不散的弊端 也或許不如儒家所 謂的王道 可使四夷歸心 但卻也避免淤闊不實 過分理想 而疏於武備的 弊病 總而言之 雖不足以成大功 但它也保障了軍民六十餘年的安全 只是黃老的懷柔與清靜政策 對於漢初的社會情況相當合適 但對於一 個社會富庶 蓄勢待發 預備大興功業的國家與君王來說 會使各項興革滯 礙難行 國家難以繼續發展 對於外侮與內憂 也無法達到嚇阻制衡的作用 只會讓憂患坐大 毫無忌憚的侵擾 造成百姓社會的另一種負擔 對於臣下的管理方面 能夠以黃老循名責實的方式管理考核官吏 原本 也是一項不錯的治術 但因為依憑的標準 主要還是在於君主個人的判斷 2 余英時在 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 中言 黃老學說維護絕對化的政治名分 正是漢初黃 老得君行道的關鍵 收錄於氏作 歷史與思想 頁 19-20

218 第五章 結論 因此造成無法真正落實客觀公平的原則 文 景二帝本身是清簡自持的好皇 帝 都未能徹底秉持原則 更何況無德之君 不過 循名責實中 強調君臣 的絕對關係 卻影響到後來武帝之後的儒家主張 由原本主張的相對關係 變成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彼此關係絕對的觀念 再者 就是以法律為最高標準的觀念 黃老主張法規 是由道而來 聖 王制作以維持國家秩序 它的位階高過於人君 人君也受到法令約束 但應 用在漢代現實政治中 雖產生了由上到下人人重法的現象 但由於君王的私 心 因而時有不依法行事的行為出現 因此造成法律只限制了下位者 上位 者仍不受限制 這是一個顯而易見且常見的弊端 一個國家規範 若純以法 度為準則 缺乏禮樂教化 其結果會容易造成百姓謹守法律 但凡事也僅以 法為標準 游走在犯法的邊緣 缺乏羞恥之心 缺少對於國家的風教 對於 百姓的教導 只著重限制而不在於教化疏導 這樣國家要興盛百年 如緣木 求魚 實難矣 到了武帝時期 以法為治的觀念 並未隨著黃老的失勢而減 弱 進而融合到儒家學說之中 漢武帝雖不好黃老 但對於這樣重法的觀念 卻相當喜歡 因此好用以儒術文飾法令的官吏 例如 公孫弘 也因此宣帝 會說出 漢家自有制度 本以霸王道雜之 3這樣一段話來 以儒術文飾 法令 便給予統治者一個更為合法行律的理由 直到後世治國都還受其影響 由於法律在現實層面無法約束君王 漢代對於行法的寬嚴 便隨人君的喜好 而定 造成刑法不明 獄事不平的弊端 4好用刀筆吏 產生了專斷刑法 嚴 厲苛求的酷吏 凡事以法為用 造成人人重法 卻少廉恥 陶希聖曾言 漢初以無為主義施行法治 除秦暴政 與民休息 自有其 可覩的成效 但在大一統的政局之下 隨社會政治經濟之發展與變動 因循 3 詳見(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一) 卷九 元帝紀 頁 呂思勉分析兩漢的君王 認為 漢代用刑之寬嚴 視乎時主之好尚 又舉出 漢書 刑 法志 針對漢代政治所提出的五項缺失中 有兩項 刑法不明 與 獄豻不平 便是法律 為之也 詳見氏作 中國制度史 (上海 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2005 年初版) 頁

219 漢初黃老學說的經世觀及其實踐 與 無為 固然不能適應新興的情勢 單憑律令也不能解決新起的問題 於 是儒生的 王者必改制 之說抬起頭來了 5漢初戰亂之後 社會疲弊 自 然需要休養生息 無為不擾民的治術 在局勢穩定 社會經濟繁榮發展 事 務變得繁重 便需依時而變 但文 景二帝 守雌清靜 未能因應時變而有 所興革 而黃老學說中 雖有進取的論點 但也僅限於戰爭攻伐的問題 對 於治世卻缺乏順時應變的實際方法 所以 武帝即位後 自然不受喜好興作 的武帝喜愛 因而被富積極進取精神的儒家所取代 被迫轉向其他方面發展 儘管黃老治術有其缺失之處 但在其主張因循自然 養生節欲的浸潤之 下 漢初黃老人物行事大多清靜少欲 廉潔自愛 例如第三章所舉的田叔 鄭當時等 黃老講求柔弱謙卑 功遂身退 如 張良杜門不出 願從赤松子 游 蕭何治宅必在劣處 以求得全身而退 這樣的思想 也影響到漢武帝之 後黃老學者的走向 武帝之後 隨著儒學思潮的興起 雖不再刻意強調黃老 但修黃老術者仍繁多 只是已與漢初出相則以治國 退居則以修身有所差別 依曾資生所言 武帝之後黃老學者的走向 約可分為兩種途徑 第一是政治失勢之後 黃老思想及其學者遂在人生哲學思想一方面發 展 於是養生 順生 保真 全神 以及知足退讓 寡欲棲隱等思想 特見發達 第二是政治與仕途既全為儒學與儒生的勢力 社會政治的 環境 使此後的黃老學者大多有兼通經學的需要 所以以經學入仕 而以黃老全身 成為一種特出的現象 6 就第一點而言 當時士人以不如漢初施政指導全因黃老 個人也不得不以黃 老術保身 因為個性恬淡 對於黃老徹底力行 作為行事準則 雖每個人行 事風格不同 但對於養生保真 知足退讓 寡欲棲隱等人生哲學則是一貫 5 陶希聖 秦用晉法 漢行周道 中 食貨月刊 復刊第三卷第四期(1973 年 6 月 15 日) 頁 157 ( ) 6 曾資生 兩漢的黃老思想 東方雜誌 第四十一期第五號 1945 年 3 月

220 第五章 結論 例如 嚴君平隱於卜筮 玄默無為 修身自保 並授 老子 7 疏廣奉行 知 足不辱 知止不殆 功遂身退 天之道 的精神 官至二千石 願歸老故鄉 以壽命終8 安丘丈人 少持老子經 恬靜不求進宦 為巫醫於人間9 矯慎隱 遁山谷 並明確的將黃老 導引術和長生成仙有機結合在一起10 這些都是他 們的人生哲學實踐 就第二點而言 漢武帝一朝 雖改宗儒術 其實尚有習 黃老者在朝 如汲黯 其治務在無為 宏大體 不拘文法 武帝特愛其憨直 敢諫11 武帝以後 研讀儒家經典成為利錄進仕所在 因此有學黃老者兼通儒 經的情況 例如 向長 好通 老 易 12 馮顥修黃老 作易章句13 折 象能京氏 易 好黃老言14等 而黃老學說也逐漸轉向著重養身隱逸 由黃 老逐漸轉為老莊 以及民間宗教結合成為道教兩路數發展 成為另一發展議 題 7 (西晉)陳壽撰 (南朝宋)裴松之注 三國志 (北京 中華書局 1990 年 4 月第十刷) 卷三十八 蜀書 許糜孫簡伊秦傳 頁 (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 漢書 (十) 卷七十一 雋疏于薛平彭傳 頁 3039 後漢書 耿弇列傳 引稽康 聖賢高士傳 云 少持老子經 恬靜不求進宦 號曰 安 丘丈人 成帝聞 欲見之 望之辭 不肯見 為巫醫於人間也 (宋)范曄撰 (唐) 李賢等注 後漢書 (三) 卷十九 耿弇列傳 頁 (宋)范曄撰 (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十) 卷八十三 逸民列傳 頁 史記 汲鄭列傳 12 (宋)范曄撰 (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十) 卷八十三 逸民列傳 頁 華陽國志 14 (宋)范曄撰 (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十) 卷八十二上 方術列傳上 頁 2720

221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222 附 表 附 表 兩 漢 黃 老 代 表 人 物 表 時 代 人 名 籍 貫 活 動 年 代 著 作 或 史 傳 事 蹟 概 略 戰 國 末 至 西 漢 文 景 二 帝 時 期 河 上 丈 人 齊 戰 國 末 期 ( 約 B.C.) 1. 著 作 今 佚 漢 志 著 錄 黃 帝 四 經 一 類, 或 為 此 派 依 託 之 作 今 出 土 的 黃 老 帛 書 或 為 此 派 作 品 2. 史 記 樂 毅 列 傳 : 始 齊 之 蒯 通, 及 主 父 偃, 讀 樂 毅 支 報 燕 王 書, 未 嘗 不 廢 書 而 泣 也 樂 臣 公 學 黃 帝 老 子, 其 本 師 號 曰 河 上 丈 人, 不 知 其 所 出 河 上 丈 人 教 安 期 生, 安 期 生 教 毛 翕 公, 毛 翕 公 教 樂 瑕 公, 樂 瑕 公 教 樂 臣 公, 樂 臣 公 教 蓋 公, 蓋 公 教 於 齊 高 密 膠 西, 為 曹 相 國 師 安 期 生 齊 秦 漢 之 際 ( 約 B.C.) 同 上 毛 翕 公 齊 秦 漢 之 際 ( 約 B.C.) 同 上 樂 瑕 公 趙 秦 漢 之 際 ( 約 B.C.) 同 上 黃 老 帛 書 作 者 楚 戰 國 末 至 秦 漢 之 際 ( 約 B.C.) 黃 老 帛 書 古 佚 書 經 法 十 大 經 稱 道 原 等 四 篇 鶡 冠 子 學 派 楚 戰 國 末 至 秦 漢 之 際 ( 約 B.C.) 今 存 鶡 冠 子 十 九 篇

223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樂 臣 ( 巨 ) 公 趙 西 漢 文 景 二 帝 ( 約 B.C.) 1. 見 河 上 丈 人 2. 史 記 田 叔 列 傳 : 叔 喜 劍, 學 黃 老 術 於 樂 巨 公 所 蓋 公 齊 西 漢 文 景 二 帝 ( 約 B.C.) 1. 同 上 2. 漢 書 蕭 何 曹 參 傳 : 膠 西 有 蓋 公, 善 治 黃 老 言,, 蓋 公 謂 言 治 道 貴 清 靜 而 民 自 定, 參 於 是 避 正 堂, 捨 蓋 公 焉 其 治 要 用 黃 老 術, 故 相 齊 九 年, 齊 國 安 集, 大 稱 賢 相 蒯 通 齊 西 漢 初 期 ( 約 B.C.) 同 上 文 子 作 者 楚 西 漢 初 期 ( 約 B.C.) 今 存 文 子 九 篇, 似 依 託 文 種 所 作 張 良 韓 约 秦 始 皇 時 期 至 惠 帝 後 八 年 卒 ( 約 B.C.) 曹 參 沛 仕 於 漢 高 帝, 惠 帝 六 年 卒 ( 約?-189 B.C.) 1. 黃 石 公 授 太 公 兵 法 2. 張 良 良 從 入 關, 性 多 疾, 即 道 引 不 食 榖, 閉 門 不 出 歲 餘 3. 今 以 三 寸 舌 為 帝 者 師, 封 萬 戶, 位 列 侯, 此 布 衣 之 極, 於 良 足 矣 願 棄 人 間 世, 欲 從 赤 松 子 游 耳 乃 學 道, 欲 輕 舉 漢 書 蕭 何 曹 參 傳 : 膠 西 有 蓋 公, 善 治 黃 老 言,, 蓋 公 謂 言 治 道 貴 清 靜 而 民 自 定, 參 於 是 避 正 堂, 捨 蓋 公 焉 其 治 要 用 黃 老 術, 故 相 齊 九 年, 齊 國 安 集, 大 稱 賢 相 陳 平 陳 留 陽 武 卒 於 孝 文 帝 二 年 ( 約?-178 B.C.) 史 記 陳 丞 相 世 家 : 陳 丞 相 平 少 時, 本 好 黃 帝 老 子 之 術

224 附 表 漢 文 帝 代 漢 文 帝 時 期 ( B.C.) 風 俗 通 正 失 : 本 修 黃 老 言 竇 太 后 趙 文 景 二 帝 時 人, 崩 於 武 帝 建 元 六 年 ( 卒 於 135 B.C.) 漢 景 帝 ( 約 B.C.) 史 記 外 戚 世 家 : 竇 太 后 好 黃 帝 老 子 言,( 景 ) 帝 及 諸 竇 不 得 不 讀 黃 帝 老 子, 尊 其 術 漢 書 的 武 帝 紀 封 禪 書 儒 林 傳 均 有 記 載 同 上, 史 記 儒 林 傳 : 不 任 儒 者 王 生 河 上 公 漢 文 帝 時 人 ( 約 B.C.) 1. 無 書 傳 世 2. 史 記 張 釋 之 馮 唐 列 傳 : 王 生 者, 善 為 黃 老 言, 處 士 也 漢 文 帝 時 人 ( 約 B.C.) 1. 隋 書 經 籍 志 記 有 老 子 道 德 經 二 卷, 為 河 上 公 注 2. 文 帝 時 人, 結 草 為 庵 于 河 之 濱, 常 讀 老 子 道 德 經 今 存 宋 本 有 葛 仙 翁 序 曰 : 文 帝 好 老 子 言, 詔 令 朱 王 功 大 臣 州 牧 二 千 石 朝 直 眾 官, 接 令 誦 之 有 所 不 解 數 句, 時 天 下 莫 能 通 者 聞 侍 郎 裴 楷 說 河 上 公 誦 老 子, 乃 遣 詔 使 所 不 了 義 問 之 公 曰 : 道 德 尊 貴, 非 可 遙 問 也 文 帝 即 駕 從 詣 之 河 上 公 即 授 素 書 老 子 道 德 經 章 句 二 卷 謂 帝 曰 : 熟 研 此, 則 所 疑 自 解 余 註 是 經 以 來, 千 七 百 餘 年, 凡 傳 三 人, 連 子 四 矣, 勿 示 非 其 人 文 帝 跪 受 經 言 畢, 失 公 所 在 其 言 未 必 可 信, 然 河 上 公 當 是 文 帝 時

225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結 茅 庵 於 核 區 之 隱 士, 善 治 黃 老 言 者, 應 屬 可 信 司 馬 季 主 漢 漢 文 帝 時 人 ( 約 B.C.) 史 記 日 者 列 傳 : 夫 司 馬 季 主 者, 楚 賢 大 夫, 遊 學 長 安, 道 易 經, 術 黃 帝 老 子, 博 聞 遠 見 直 不 疑 南 陽 事 文 景 二 帝 ( 約 B.C.) 史 記 萬 石 張 叔 列 傳 : 不 疑 學 老 子 言, 其 所 臨 為 官 如 故, 唯 恐 人 知 其 為 吏 跡 也 不 好 立 名 稱, 稱 為 長 者 張 歐 文 景 二 帝 時 人 ( 約 B.C.) 史 記 萬 石 張 叔 列 傳 : 安 丘 侯 說 之 庶 子 也 孝 文 時 以 治 刑 名 言 事 太 子 然 歐 雖 治 刑 名 家, 其 人 長 者 景 帝 時 尊 重, 常 為 九 卿 田 叔 趙 漢 景 帝 時 人 ( 約 B.C.) 1. 無 書 傳 世 2. 同 上 3. 史 記 田 叔 列 傳 : 叔 喜 劍, 學 黃 老 術 於 樂 巨 公 所 黃 生 漢 景 帝 時 人 ( 約 B.C.) 1. 無 書 傳 世 2. 史 記 太 史 公 自 序 : 談 習 道 論 於 黃 子 3. 史 記 儒 林 傳 : 黃 生 好 黃 老 之 術 據 說 就 是 黃 子, 也 有 人 言 黃 生 是 黃 子 之 師 鄭 當 時 陳 孝 景 時 為 太 子 舍 人 ( 約 B.C.) 史 記 汲 鄭 列 傳 : 鄭 莊 以 任 俠 自 喜,, 孝 景 時 為 太 子 舍 人,, 莊

226 附 表 好 黃 老 之 言, 其 慕 長 者, 如 恐 不 見 漢 武 帝 之 後 至 東 漢 時 期 劉 安 與 淮 南 學 派 淮 南 漢 文 帝 至 武 帝 時 期 ( 約 B.C.) 司 馬 談 河 內 漢 文 帝 至 武 帝 時 期 ( 約 B.C.) 今 存 淮 南 子 二 十 一 篇 1. 今 存 論 六 家 要 旨 一 篇 2. 史 記 太 史 公 自 序 : 談 習 道 論 於 黃 子 鄧 章 成 固 景 武 帝 時 人 ( 約 B.C.) 漢 書 袁 盎 晁 錯 傳 : 修 黃 老 言, 顯 諸 公 間 汲 黯 濮 陽 歷 仕 景 武 二 帝 ( 約?-121 B.C.) 史 記 汲 鄭 列 傳 : 黯 學 黃 老 之 言, 治 官 理 民, 好 清 靜, 則 丞 史 而 任 之, 其 治 責 大 指 而 已 正 直 不 阿, 直 言 極 諫 主 父 偃 齊 於 武 帝 時 出 仕 ( 卒 於 127 B.C.) 同 上 楊 王 孫 武 帝 時 人 ( 約 B.C.) 漢 書 楊 胡 朱 梅 雲 傳 : 楊 王 孫 者, 孝 武 時 人 也 學 黃 老 之 術, 家 業 千 金, 厚 自 奉, 養 生 亡 所 不 致 劉 德 ( 劉 向 之 父 ) 南 陽 仕 於 武 帝 ( 卒 於 131 B.C.) 1. 漢 書 楚 元 王 傳 : 德 字 路 叔, 少 修 黃 老 術, 有 智 略 召 見 甘 泉 宮, 武 帝 謂 之 千 里 駒 德 常 持 老 子 知 足 之 計 妻 死, 大 將 軍 欲 以 女 妻 之, 德 不 敢 取, 畏 盛 滿 也 2. 荀 悅 漢 紀 十 八 : 宗 正 陽 成 侯 劉 德 者, 辟 彊 之 子 也, 好 黃 老 術

227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劉 向 南 陽 武 帝 時 人 ( 約 B.C.) 1. 通 老 子 之 說 者 2. 漢 書 藝 文 志 道 家 類 著 錄 劉 向 說 老 子 四 篇, 又 曾 將 老 子 一 書 定 為 上 下 二 篇, 上 經 三 十 七 章, 下 經 四 十 四 章, 共 八 十 一 章 其 新 序 說 苑 之 書, 亦 多 引 黃 老 之 說 者, 蓋 淵 源 於 其 父 之 學 也 安 丘 望 之 京 兆 長 陵 成 帝 時 人 ( 約 33-7 B.C.) 1. 後 漢 書 耿 弇 傳 : 父 況, 字 俠 游 以 明 經 為 郎, 與 王 莽 從 弟 伋, 共 學 老 子 於 安 丘 先 生 李 賢 注 引 稽 康 聖 賢 高 士 傳 : 少 持 老 子 經, 恬 靜 不 求 進 宦, 號 曰 安 丘 丈 人 成 帝 聞, 欲 見 之 望 之 辭, 不 肯 見, 為 巫 醫 於 人 間 也 2. 皇 甫 謐 高 士 傳 : 望 之 著 老 子 章 句, 故 老 子 有 安 邱 之 學 扶 風 耿 況 王 伋 等 皆 師 事 之, 從 受 老 子 3. 隋 書 經 籍 志 又 有 老 子 指 趣 三 卷, 毋 丘 望 之 撰 嚴 尊 ( 君 平 ) 蜀, 成 都 成 帝 時 人 ( 約 33-7 B.C.) 1. 嚴 君 平 作 老 子 指 歸 十 一 卷, 今 僅 傳 七 卷, 揭 發 揮 黃 老 之 旨, 以 玄 虛 為 宗, 自 然 無 為 為 本 2. 三 國 志 蜀 書 秦 宓 傳 : 嚴 君 平 見 黃 老, 作 指 歸 又 漢 書 王 貢 兩 龔 鮑 傳 : 蜀 有 嚴 君 平, 皆 修 自 身 保, 非 其 服 弗 服, 非 其 食 弗 食, 君 平 卜 筮 於 成 市,, 得 百 錢 足 自 養, 則 閉 肆 下 簾 而 授 老 子 依 老 子 嚴 周 之 指 著 書 十 餘 萬 言

228 附 表 蔡 勳 陳 留 平 帝 時 人 ( 約 33-7 B.C.) 後 漢 書 蔡 邕 列 傳 卷 六 十 下 : 蔡 邕 字 伯 喈, 陳 劉 圉 人 六 世 祖 勳 好 黃 老, 平 帝 時 為 郡 令 王 莽 初, 授 以 厭 戎 連 率 勳 對 印 綬 仰 天 嘆 曰 : 吾 策 名 漢 世, 死 歸 其 正 昔 曾 子 不 受 季 孫 之 賜, 況 可 事 二 姓 哉? 遂 攜 將 家 屬, 逃 入 深 山 耿 況 新 莽 時 人 ( 約 9-23 A.D.) 後 漢 書 耿 弇 傳 : 父 況, 字 俠 游 以 明 經 為 郎, 與 王 莽 從 弟 伋, 共 學 老 子 於 安 丘 先 生 向 長 河 內 朝 歌 西 漢 末 ( 王 莽 ) ( 約 9-23 A.D.) 後 漢 書 逸 民 傳 卷 八 十 三 : 隱 居 不 仕, 性 尚 中 和, 好 通 老 易 貧 無 資 食, 好 事 者 更 饋 焉, 受 之 取 足 而 反 其 餘 王 莽 大 司 空 王 邑 辟 之, 連 年 乃 至, 欲 薦 之 於 莽, 固 辭 乃 止 潛 隱 於 家 讀 易 至 損 益 卦 喟 然 歎 曰 : 吾 已 知 富 不 如 貧, 貴 不 如 賤, 但 未 知 死 何 如 生 耳 建 武 中, 男 女 娶 嫁 既 畢, 斷 家 事 勿 相 關, 當 如 我 死 也 於 是 遂 肆 意, 與 同 好 北 海 禽 慶 俱 游 五 嶽 名 山, 竟 不 知 所 終 向 栩 河 內 朝 歌 西 漢 末 ( 王 莽 ) ( 約 9-23 A.D.) 後 漢 書 獨 行 列 傳 向 栩 傳 卷 八 十 一 : 向 栩 字 甫 興, 河 內 朝 歌 人, 向 長 之 後 也 少 為 書 生, 性 卓 詭 不 倫 恆 讀 老 子, 狀 如 學 道 又 似 狂 生, 好 被 發, 著 絳 綃 頭 常 於 醋 北 坐 板 默 上, 如 是 積 久, 板 乃 有 膝 踝 足 指 之 處 不 好 語 言 而 喜 長 嘯 賓 客 從 就, 輒 伏 而 不 視 有 弟 子, 名 為 顏 淵 子 貢 季 路 冉 有 之 輩 或 騎 驢 入 市, 乞 於 人 或 悉 要 諸 乞 兒 俱 歸 止 宿, 為 設 酒 食 時 人 莫 能 測 之 郡 禮 請 辟,

229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舉 孝 廉 賢 良 方 正 有 道, 公 府 辟, 皆 不 到 又 與 彭 城 姜 肱 京 兆 韋 著 並 征, 栩 不 應 後 特 徵, 到, 拜 趙 相 及 之 官, 時 人 謂 其 必 當 脫 素 從 儉, 而 栩 更 乘 鮮 車, 御 良 馬, 世 疑 其 始 偽 及 到 官, 略 不 視 文 書, 捨 中 生 蒿 萊 閔 貢 馮 灝 馮 衍 東 觀 漢 記 : 閔 貢, 恬 靜 養 神, 不 役 於 物, 好 黃 老 ( 太 平 御 覽 卷 四 七 八 引 ) 華 陽 國 志 : 馮 灝, 修 黃 老 京 兆 杜 陵 1. 後 漢 書 桓 譚 馮 衍 傳 : 家 世 貧 賤, 不 得 其 志, 退 而 作 賦 自 論 曰 : 馮 子 以 為 夫 人 之 德, 不 碌 碌 如 玉, 落 落 如 石 風 興 雲 蒸, 一 龍 一 蛇, 與 道 翱 翔, 與 時 變 化, 夫 豈 守 一 節 哉? 用 之 則 行, 捨 之 則 臧, 進 退 無 主, 屈 申 無 常 故 曰 : 有 法 無 法, 因 時 為 業, 有 度 無 度, 與 物 趣 捨 常 務 道 德 之 實, 而 不 求 當 世 之 名, 闊 略 杪 小 之 禮, 蕩 佚 人 間 之 事 正 身 直 行, 恬 然 肆 志 然 後 闔 門 講 習 道 德, 觀 覽 乎 孔 老 之 論, 庶 幾 乎 松 喬 之 福 上 隴 阪, 陟 高 岡, 游 精 宇 宙, 流 目 八 紘 歷 觀 九 州 山 川 之 體, 追 覽 上 古 得 失 之 風, 愍 道 陵, 傷 德 分 崩 夫 鶯 其 終 必 原 其 始, 故 存 其 人 而 詠 其 道 疆 理 九 野, 經 營 五 山, 眇 然 有 思 陵 雲 之 意 乃 作 賦 自 厲, 命 其 篇 曰 顯 志 顯 志 者, 言 光 明 風 化 之 情, 昭 章 玄 妙 之 思 也

230 附 表 楚 王 英 封 於 楚 後 徙 丹 陽 章 帝 建 初 五 年 卒 (80 A.D. 卒 ) 1. 後 漢 書 光 武 十 王 傳 : 楚 王 頌 黃 老 之 微 言, 尚 浮 圖 之 仁 祠 2. 英 少 時 好 游 俠, 交 通 賓 客, 晚 節 更 喜 黃 老, 學 為 浮 圖 齋 戒 祭 祀 樊 瑞 南 陽 湖 陽 明 章 二 帝 之 時 ( 約 A.D.) 後 漢 書 樊 弘 陰 識 列 傳 卷 三 十 二 : 準 字 幼 陵, 宏 之 族 曾 孫 也 父 瑞, 好 黃 老 言, 清 靜 少 欲 吳 蒼 汝 南 後 漢 書 逸 民 傳 卷 八 十 三 : 蒼 遺 書 矯 慎, 欲 觀 其 志, 書 中 盛 言 黃 老 之 旨 樊 融 南 陽 新 野 明 帝 時 ( 約 A.D.) 後 漢 書 酷 吏 列 傳 卷 七 十 七 : ( 樊 ) 融, 有 俊 才, 好 黃 老, 不 肯 為 吏 魏 愔 明 帝 時 ( 約 A.D.) 後 漢 書 孝 明 八 王 列 傳 卷 五 十 : 魏 愔 辭 與 王 ( 劉 寵 ) 共 祭 黃 老 君, 求 長 生 福 而 已, 無 他 冀 幸 劉 寵 明 帝 時 ( 約 A.D.) 同 上 折 像 廣 漢 後 漢 書 方 術 傳 卷 八 十 二 上 : 折 像 字 伯 式, 廣 漢 雒 人 也 像 幼 有 仁 心, 不 殺 昆 蟲, 不 折 萌 牙 能 通 京 氏 易, 好 黃 老 言 像 曰 : 昔 子 文 有 言 : 我 乃 逃 禍, 非 避 富 也 " 吾 門 戶 殖 財 日 久, 盈 滿 之 咎, 道 家 所 忌 今 世 將 衰, 子 又 不 才 不 仁 而 富, 謂 之 不 幸 牆 隙 而 高, 其 崩 必 疾 也 智 者 聞 之 鹹 服 焉

231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周 勰 汝 南 汝 陽 後 漢 書 周 勰 傳 : 少 尚 玄 虛, 常 隱 處 竄 身, 慕 老 聃 清 靜, 杜 絕 人 事, 巷 生 荊 棘, 十 有 餘 歲 楊 厚 廣 漢 新 都 後 漢 書 楊 厚 傳 : 修 黃 老, 教 授 門 生, 上 名 錄 者 三 千 餘 人 任 光 ( 任 隗 之 父 ) 南 陽 宛 後 漢 紀 卷 二 : 好 黃 老 言 鄭 均 東 平 任 城 章 帝 永 元 中 卒 於 家 ( 約 A.D.) 後 漢 書 宣 張 二 王 杜 郭 吳 承 鄭 趙 列 傳 卷 二 十 七 : 鄭 均, 字 仲 虞, 東 平 任 城 人 也 少 好 黃 老 書 任 隗 南 陽 宛 章 帝 永 元 四 年 卒 ( 約?-79A.D) 後 漢 書 任 李 萬 邳 劉 耿 列 傳 : 隗 字 仲 和, 少 好 黃 老, 清 靜 寡 慾, 所 得 奉 秩, 常 以 賑 恤 宗 族, 收 養 孤 寡 矯 慎 扶 風 茂 陵 漢 末 後 漢 書 逸 民 傳 卷 八 十 三 : 少 好 黃 老, 隱 遯 山 谷, 因 穴 為 室, 仰 慕 松 喬 導 引 之 術 劉 先 漢 末 零 陵 先 賢 傳 : 先 字 始 宗, 博 學 強 記, 尤 好 黃 老, 明 習 漢 家 典 故 ( 後 漢 書 袁 绍 劉 表 列 傳 卷 七 十 四 上 或 下 注 引 ) 鄰 氏 漢 書 藝 文 志 道 家 類 著 有 鄰 氏 老 子 傳 四 篇

232 附 表 傅 氏 徐 氏 漢 書 藝 文 志 記 載, 著 有 老 子 經 說 三 十 七 篇 漢 書 藝 文 志 記 載, 著 有 老 子 經 說 六 篇 高 恢 京 兆 1. 後 漢 書 梁 鴻 傳 : 鴻 友 人 京 趙 高 恢, 少 好 老 子, 隱 於 華 陰 山 中 恢 亦 高 抗 終 身 不 仕 2. 皇 甫 謐 高 士 傳 : ( 恢 ) 少 治 老 子 經, 恬 虛 不 營 世 務 班 嗣 扶 風 安 陵 漢 書 敘 傳 曰 : 嗣 雖 修 儒 學, 然 貴 老 嚴 之 術 桓 生 欲 借 其 書, 嗣 報 曰 : 若 夫 嚴 子 者, 絕 聖 棄 智, 修 生 保 真, 清 虛 淡 泊, 歸 之 自 然, 獨 師 友 造 化, 而 不 為 世 俗 所 役 者 也 漁 釣 於 一 壑, 則 萬 物 不 奸 其 志, 栖 遲 於 一 丘, 則 天 下 不 易 其 樂 不 聖 人 之 罔, 不 嗅 驕 君 之 餌, 蕩 然 肆 志, 談 者 不 得 而 名 焉, 故 可 貴 也 疏 廣 東 海 蘭 陵 漢 書 疏 廣 傳 : 皇 太 子 年 十 二, 通 論 語 孝 經 廣 謂 受 曰 : 吾 聞 知 足 不 殆, 功 遂 身 退, 天 之 道 也 今 仕 宦 至 二 千 石, 宦 成 名 立, 如 此 不 去, 懼 有 後 悔, 豈 如 父 子 相 隨 出 關, 歸 老 故 鄉, 以 壽 命 終, 不 亦 善 乎? 父 子 二 相 繼 出 關, 既 歸 鄉 里, 日 與 家 人 共 聚 設 酒 食, 請 族 人 故 舊 賓 客 與 相 娛 樂 人 或 勸 其 買 田 宅, 以 遺 子 孫 廣 曰 : 我 豈 老 悖, 不 念 子 孫 哉? 顧 自 有 舊 田 廬, 令 子 孫 勤 力 其 中, 足 以 共 一 時 與 凡 人 齊 今 復 增 益 之 以 為 贏 餘, 但 教 子 孫 怠 惰 耳 賢 而 多 財 則 損 其 志 ; 愚

233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而 多 財 則 益 其 過 且 夫 富 者, 眾 人 之 怨 也 ; 吾 既 亡 以 教 化 子 孫, 不 欲 益 其 過 而 生 怨 又 此 金 者, 聖 主 所 以 惠 養 老 臣 也 故 樂 與 鄉 黨 宗 族 共 享 其 賜, 以 盡 吾 餘 日, 不 亦 可 乎? 於 是 族 人 說 服, 皆 以 壽 終 其 功 成 身 退, 淡 泊 無 欲, 與 眾 人 共 利, 皆 黃 老 之 旨 桓 帝 在 位 二 十 一 年 ( A.D.) 1. 後 漢 書 桓 帝 紀 卷 七 : 桓 帝, 設 華 蓋 以 祠 浮 圖, 老 子, 斯 將 所 謂 聽 於 神 乎? 庚 午, 祠 黃 老 於 濯 龍 宮 2. 後 漢 書 循 吏 列 傳 卷 七 十 六 : 延 熹 中, 桓 帝 事 黃 老 道, 悉 毀 諸 房 祀 3. 後 漢 書 郎 顗 襄 楷 列 傳 卷 三 十 下 : 又 聞 宮 中 立 黃 老, 浮 圖 之 祀, 此 道 清 虛, 貴 尚 無 為, 好 生 惡 殺, 省 欲 去 奢 今 陛 下 嗜 欲 不 去, 殺 罰 過 理, 既 乖 其 道, 豈 獲 祚 哉? 今 陛 下 媱 女 艷 婦, 極 天 下 之 麗, 單 天 下 之 味, 奈 何 欲 如 黃 老 乎? 楊 厚 廣 漢 新 都 桓 帝 時 (72-153A.D.) 後 漢 書 蘇 竟 楊 厚 列 傳 卷 三 十 上 : 楊 厚 字 仲 桓, 廣 漢 新 都 人 也 時 大 將 軍 梁 冀 威 權 傾 朝, 遣 弟 侍 中 不 疑 以 車 馬 珍 玩 致 遺 於 厚, 欲 與 相 見 厚 不 荅, 固 稱 病 求 退 帝 許 之, 賜 車 馬 錢 帛 歸 家 修 黃 老, 教 授 門 生, 上 名 錄 者 三 千 餘 人 張 角 冀 州 鉅 鹿 靈 帝 時 (?-184 A.D.) 後 漢 書 皇 甫 嵩 朱 鑈 列 傳 卷 七 十 一 : 初, 鉅 鹿 張 角 自 稱 大 賢 良 師, 奉 事 黃 老 道, 畜 養 弟 子, 跪 拜 首 過, 符 水 咒 說 以 療 病, 病 者 頗 愈, 百 姓 信 向 之 角 因 遣

234 附 表 弟 子 八 人 使 於 四 方, 以 善 道 教 化 天 下, 轉 相 誑 惑

235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236 徵 引 書 目 徵 引 書 目 一 古 籍 : ( 一 ) 經 類 : 舊 題 孔 安 國 撰, 孔 穎 達 疏 : 尚 書 注 疏,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1997 年 8 月 十 三 經 注 疏 本 杜 預 : 春 秋 左 傳 集 解,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77 年 8 月 第 1 版 楊 伯 峻 編 著 : 春 秋 左 傳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0 年 7 月 第 2 版 孫 希 旦 : 禮 記 集 解,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1990 年 8 月 文 一 版 程 樹 德 : 論 語 集 釋,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10 月 第 4 次 印 刷 焦 循 撰, 沈 文 倬 點 校 : 孟 子 正 義,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8 年 12 月 第 1 版 許 慎 撰, 段 玉 裁 注 : 說 文 解 字 注, 臺 北 : 天 工 書 局,1992 年 11 月 再 版 ( 二 ) 史 類 :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古 籍 整 理 組 點 校 : 國 語, 臺 北 : 里 仁 書 局,1981 年 12 月 初 版 徐 元 誥 : 國 語 集 解,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2 年 6 月 第 1 版 劉 向 集 錄 : 戰 國 策,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8 年 3 月 第 2 版 諸 祖 耿 撰 : 戰 國 策 集 注 彙 考, 江 蘇 : 江 蘇 古 籍 出 版 社,1985 年 7 月 第 1 版

237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司 馬 遷 撰, 司 馬 貞 索 隱, 張 守 節 正 義, 裴 駰 集 解 : 史 記,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2002 年 3 月 第 2 版 司 馬 遷 撰, 瀧 川 龜 太 郎 考 證 : 史 記 會 注 考 證, 臺 北 : 萬 卷 樓 出 版 社,1966 年 10 月 初 版 班 固 撰, 顏 師 古 注 : 漢 書,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62 年 6 月 第 1 版 班 固 撰, 王 先 謙 補 注 : 漢 書 補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1 月 第 2 次 印 刷, 據 清 光 緒 26 年 虛 受 堂 刊 本 影 印 周 壽 昌 : 漢 書 注 校 補,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64 據 清 光 緒 廣 雅 書 局 原 刻 本 影 印 陳 直 : 漢 書 新 証, 天 津 : 人 民 出 版 社,1959 年 9 月 第 1 版 范 曄 撰, 李 賢 等 注 : 後 漢 書,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1 年 第 9 次 印 刷 陳 壽 撰, 裴 松 之 注 : 三 國 志,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0 年 4 月 第 十 刷 常 璩 : 華 陽 國 志, 臺 北 市 : 新 文 豐 出 版 社,1988 年, 臺 一 版 房 玄 齡 等 撰 : 晉 書,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2 年 魏 徵 : 隋 書,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7 年 12 月 杜 佑 : 通 典,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4, 第 1 版 徐 天 麟 : 西 漢 會 要,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83 司 馬 光 : 資 治 通 鑑, 臺 北 : 宏 業 書 局,1993 年 10 月 趙 翼 撰, 王 樹 民 校 證 : 廿 二 史 劄 記 校 證 ( 訂 補 本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1 年 11 月 第 2 次 印 刷

238 徵 引 書 目 ( 三 ) 子 類 : 老 子 四 種, 臺 北 : 大 安 出 版 社,1999 年 2 月 第 1 版 高 明 : 帛 書 老 子 校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6 年 5 月 梁 啟 超 : 中 國 近 三 百 年 學 術 史 ( 附 清 代 學 術 概 論 ), 臺 北 : 里 仁 書 局, 2000 年 5 月 30 日 初 版 二 刷 黃 釗 : 帛 書 老 子 校 注 析, 臺 北 : 台 灣 學 生 書 局,1991 年 10 月 初 版 陳 鼓 應 : 老 子 註 譯 及 評 介,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6 第 1 版 郭 慶 藩 : 莊 子 集 釋,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10 月 第 1 版 王 先 謙 撰, 沈 嘯 寰 王 星 賢 點 校 : 荀 子 集 解,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8 年 第 1 版 蔣 禮 鴻 : 商 君 書 錐 指,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1 年 8 月 第 1 版 錢 熙 祚 : 商 君 書 解 詁 定 本 慎 子, 臺 北 : 世 界 書 局,1975 年 7 月 再 版 韓 非 撰, 陳 奇 猷 校 注 : 韓 非 子 新 校 注,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0 年 10 月 第 1 次 印 刷 黎 翔 鳳 : 管 子 校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4 年 6 月 第 1 版 黃 懷 信 : 鶡 冠 子 彙 校 集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4 年 第 1 版 陳 鼓 應 : 黃 帝 四 經 今 註 今 譯 馬 王 堆 漢 墓 出 土 帛 書,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 2001 年 4 月 陳 奇 猷 : 呂 氏 春 秋 新 校 釋,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2 年 4 月 第 1 版 陸 賈 撰, 王 利 器 校 注 : 新 語 校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10 月 第 三 次 印 刷 賈 誼 撰, 閻 振 益, 鍾 夏 校 注 : 新 書 校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0 年 第 1 版

239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張 雙 棣 : 淮 南 子 校 釋,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1997 年 8 月 劉 安 撰, 劉 文 典 集 解 : 淮 南 鴻 烈 集 解,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1 月 第 2 次 印 刷 班 固 撰, 陳 立 疏 證 : 白 虎 通 疏 證,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年 10 月 第 1 版 王 利 器 : 鹽 鐵 論 校 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0 年 9 月 第 1 版 黃 暉 : 論 衡 校 釋,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5 年 5 月 初 版 徐 幹 撰, 徐 湘 霖 校 注 : 中 論 校 注, 成 都 : 巴 蜀 書 社,2000 年 梁 榮 茂 : 徐 幹 中 論 校 證 附 徐 幹 思 想 研 究, 臺 北 : 牧 童 出 版 社 1980 年 5 月 李 昉 等 撰 : 太 平 御 覽,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83 初 版 黎 靖 德 編, 王 星 賢 點 校 : 朱 子 語 類,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9 年 6 月 朱 翌 : 猗 覺 寮 雜 記, 臺 北 : 新 文 豐 出 版 公 司,1984 年 6 月 初 版 ( 四 ) 集 類 : 韓 愈 撰, 馬 伯 通 校 注 : 韓 昌 黎 文 集 校 注, 臺 北 : 華 正 書 局,1974 年 4 月 臺 一 版 蘇 軾 撰, 孔 凡 禮 點 校 : 蘇 軾 文 集,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6 年 初 版 洪 亮 吉 : 洪 北 江 先 生 遺 集, 臺 北 : 華 文 書 局 影 清 光 緒 三 年 授 經 堂 重 刻 本, 1969 年 4 月 版

240 徵 引 書 目 二 近 人 專 書 :( 依 作 者 姓 氏 筆 劃 序 ) 馬 王 堆 漢 墓 帛 書 整 理 小 組 編 : 馬 王 堆 漢 墓 帛 書,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 1974 年 9 月 第 1 版 丁 原 明 : 黃 老 學 論 綱, 濟 南 : 山 東 大 學 出 版 社,1997 年 12 月 第 1 版 王 叔 岷 : 先 秦 道 法 思 想 講 稿, 臺 北 : 中 研 院 文 哲 所,1992 年 5 月 司 修 武 : 黃 老 學 說 與 漢 初 政 治 平 議,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1992 年 6 月 初 版 江 瑔 : 讀 子 卮 言, 臺 北 : 廣 文 書 局,1982 年 8 月 初 版 牟 宗 三 : 政 道 與 治 道 ( 增 定 新 版 ),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1980 年 4 月 初 版 牟 鍾 鑒 : 呂 氏 春 秋 與 淮 南 子 思 想 研 究, 山 東 : 齊 魯 書 社,1987 年 9 月 第 1 版 余 英 時 : 歷 史 與 思 想,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76 初 版 余 英 時 : 中 國 思 想 傳 統 的 現 代 詮 釋,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95 年 12 月 第 1 版 吳 光 : 黃 老 之 學 通 論, 浙 江 :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1985 年 6 月 第 1 版 呂 思 勉 : 中 國 制 度 史, 上 海 : 上 海 世 紀 出 版 集 團,2005 年 初 版 李 偉 泰 : 漢 初 學 術 及 王 充 論 衡 述 論 稿, 臺 北 : 長 安 出 版 社,1985 年 5 月 初 版 李 源 澄 : 秦 漢 史,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66 年 李 長 之 : 司 馬 遷 之 人 格 與 風 格, 臺 北 : 漢 京 文 化 公 司,1983 年 9 月 杜 正 勝 : 編 戶 齊 民,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2004 年 6 月 初 版 胡 適 : 中 國 哲 學 史 大 綱, 上 海 : 商 務 印 書 館,1947 年

241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胡 適 : 中 國 中 古 思 想 史 長 編, 上 海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1997 年 3 月 初 版 夏 長 樸 : 兩 漢 儒 學 研 究, 臺 北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文 學 院,1978 年 2 月 初 版 夏 曾 佑 : 中 國 古 代 史,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63 年 臺 一 版 徐 復 觀 : 中 國 人 性 論 史, 臺 中 : 私 立 東 海 大 學,1963 年 4 月 初 版 勞 思 光 : 華 梵 文 思 想 專 輯, 臺 北 : 華 梵 大 學 張 純, 王 曉 波 : 韓 非 思 想 的 歷 史 研 究,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94 年 12 月 第 3 刷 張 蔭 麟 : 上 古 史 綱, 臺 北 : 里 仁 書 局,1982 年 9 月 郭 沫 若 : 十 批 判 書, 北 京 : 東 方 出 版 社,1996 年 9 月 初 版 陳 鼓 應 : 老 莊 新 論 修 訂 版,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06 年 1 月 二 版 陳 麗 桂 : 戰 國 時 期 的 黃 老 思 想,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91 年 4 月 初 版 陳 麗 桂 : 秦 漢 時 期 的 黃 老 思 想,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1997 年 2 月 陳 麗 桂 : 兩 漢 諸 子 研 究 論 著 目 錄 , 臺 北 : 漢 學 研 究 中 心,1998 年 初 版 陳 麗 桂 : 兩 漢 諸 子 研 究 論 著 目 錄 , 臺 北 : 漢 學 研 究 中 心,2003 年 初 版 馮 友 蘭 : 中 國 哲 學 史 新 編, 臺 北 : 藍 燈 文 化 事 業 公 司,1991 年 12 月 初 版 楊 樹 藩 : 兩 漢 中 央 政 治 制 度 與 法 儒 思 想, 臺 北 : 商 務 出 版 社 年 蒙 文 通 : 中 國 哲 學 思 想 探 源, 臺 北 : 臺 灣 古 籍 出 版 社,1997 年 10 月 初 版 蒙 文 通 : 古 學 甄 微, 成 都 : 巴 蜀 書 社,1987 年 7 月 第 1 版 蔡 樞 衡 : 中 國 刑 法 史, 北 京 :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2005 年 2 月 第 1 版

242 徵 引 書 目 錢 穆 : 秦 漢 史, 臺 北 : 東 大 圖 書 公 司,2001 年 8 月 初 版 錢 穆 : 國 史 大 綱, 臺 北 : 商 務 印 書 館,1994 年 4 月 修 訂 十 八 版 錢 穆 : 錢 賓 四 先 生 全 集 ( 八 ) 兩 漢 經 學 今 古 文 平 議,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98 年 5 月 初 版 錢 鍾 書 : 管 錐 編,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9 年 11 月 第 1 版 戴 君 仁 : 梅 園 論 學 集, 臺 北 : 開 明 書 店,1970 年 初 版 羅 根 澤 : 羅 根 澤 說 諸 子, 上 海 : 古 籍 出 版 社,2001 年 12 月 第 1 刷 羅 根 澤 編 撰 : 古 史 辨 第 四 冊, 臺 北 : 明 倫 出 版 社 據 樸 社 初 印 版 重 印,1970 年 3 月 嚴 耕 望 : 中 國 地 方 行 政 制 度 史,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1961 年 三 期 刊 論 文 : 王 叔 岷 : 司 馬 遷 與 黃 老, 臺 大 文 史 哲 學 報 第 三 十 期,1981 年 12 月 王 曉 波 : 漢 初 的 黃 老 之 治 與 法 家 思 想, 食 貨 月 刊 十 一 卷 十 期,1982 年 1 月 朱 伯 崑 : 道 家 的 思 維 方 式 與 中 國 形 上 學 傳 統, 道 家 文 化 研 究 第 二 輯, 上 海 : 古 籍 出 版 社,1992 年 8 月 知 水 : 論 稷 下 黃 老 之 學 產 生 之 歷 史 條 件, 中 國 哲 學 史 1988 年 5 期 胡 家 聰 : 管 子 中 道 家 胡 老 之 作 新 探, 中 國 哲 學 史 研 究 1987 年 第 4 期 高 亨, 董 治 安 : 十 大 經 初 探, 歷 史 研 究 1975 年 1 期

243 漢 初 黃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商 志 馥 : 馬 王 堆 一 號 漢 墓 非 衣 試 釋, 文 物,1972 年 9 期 許 抗 生 : 略 說 黃 老 學 派 的 產 生 和 演 變, 文 史 哲 1979 年 第 3 期 陶 希 聖 : 秦 用 晉 法 漢 行 周 道 中, 食 貨 月 刊 復 刊 第 三 卷 第 四 期 (1973 年 6 月 15 日 ) 曾 資 生 : 兩 漢 的 黃 老 思 想, 東 方 雜 誌 第 四 十 一 期 第 五 號,1945 年 3 月 程 武 : 漢 初 黃 老 思 想 和 法 家 路 線 讀 長 沙 馬 王 堆 三 號 墓 出 土 帛 書 札 記, 文 物 1974 年 10 期 裘 錫 圭 : 馬 王 堆 老 子 假 以 本 卷 前 後 佚 書 道 法 家 兼 論 心 術 上 白 心 為 慎 到 田 駢 學 派 作 品, 中 國 哲 學 1980 年 第 2 期 裘 錫 圭 : 湖 北 江 陵 鳳 凰 山 十 號 漢 墓 出 土 簡 讀 考 釋, 文 物 1974 年 第 7 期 編 輯 小 組 : 荊 門 郭 店 一 號 楚 墓, 文 物 1997 年 第 7 期 鍾 肇 鵬 : 黃 老 帛 書 的 哲 學 思 想, 文 物,1978 年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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