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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現 況 分 析 本 章 係 參 考 Hitt, Ireland and Hoskisson(2007) 提 出 之 人 口 構 成 社 會 發 展 經 濟 發 展 及 政 策 法 規 等 構 面, 藉 以 進 行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環 境 分 析 ; 另 外, 亦 透 過 次 級 資 料 之 蒐 集 彙 整,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沿 革 及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醫 療 服 務 業 之 概 況, 期 以 提 供 詳 細 且 完 整 之 系 統 性 資 訊, 對 於 中 國 總 體 環 境 及 醫 療 衛 生 現 況 有 較 為 全 面 且 深 入 的 瞭 解 謹 將 相 關 分 析 臚 列 如 次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環 境 分 析 一 人 口 構 成 從 人 口 數 量 人 口 素 質 人 口 結 構 及 人 口 分 布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人 口 現 狀 之 構 成 情 形 大 致 如 下 ( 一 ) 人 口 數 量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 年 2 月 28 日 出 版 之 2007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顯 示,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總 人 口 為 13 億 2,129 萬 人, 比 2006 年 增 加 681 萬 人 全 年 出 生 人 口 1,594 萬 人, 出 生 率 為 12.1 ; 死 亡 人 口 913 萬 人, 死 亡 率 為 6.93 ; 自 然 增 長 率 為 5.17 出 生 人 口 性 別 比 為 120.22 龐 大 的 人 口 數 量 是 中 國 最 顯 著 的 特 點 之 一, 除 對 經 濟 發 展 提 供 了 豐 富 的 勞 動 資 源 之 外, 亦 為 社 會 進 步 資 源 利 用 環 境 保 護 等 問 題 帶 來 沉 重 的 壓 力 ( 二 ) 人 口 素 質 中 國 大 陸 每 年 出 生 缺 陷 發 生 率 為 4-6%, 約 100 萬 例, 人 口 健 康 素 質 仍 然 不 高 至 於 人 口 文 化 素 質 部 分,2004 年 中 國 九 年 義 務 教 育 人 口 覆 蓋 率 為 93.6%,6 歲 及 以 上 人 均 受 教 育 年 限 達 8.01 年, 比 1990 年 提 高 了 1.75 年 ; 人 口 粗 文 盲 率 (15 歲 以 上 不 識 字 或 識 字 很 少 人 口 比 重 ) 降 到 8.33%, 比 1990 年 下 降 7.55% 截 至 2006 年 底, 各 種 受 教 育 程 度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的 比 重 分 別 為 大 專 ( 含 ) 以 上 5.8% 高 中 12.1% 初 中 36.6% 小 學 31% 整 體 而 言, 中 國 人 口 粗 文 盲 率 大 學 粗 入 學 率 平 均 受 教 育 年 限 等 均 低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水 準 而 城 鄉 人 口 受 教 育 程 度 亦 存 在 明 顯 差 異,2004 年 城 鎮 人 均 受 教 育 年 限 為 9.43 年, 鄉 村 為 7 年 ; 城 鎮 文 盲 率 為 4.91%, 鄉 村 為 10.71% 中 國 人 口 文 化 素 質 的 總 體 水 平 有 待 加 強 ( 三 ) 人 口 結 構 依 人 口 年 齡 結 構,2007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0-14 歲 人 口 為 2 億 5,660 萬 人, 占 總 人 口 19.4%,15-59 歲 人 口 為 9 億 1,129 萬 人, 占 69%;60 歲 ( 含 ) 以 上 人 口 為 1 億 5,340 萬 人, 占 11.6%, 其 中 65 歲 ( 含 ) 以 上 人 口 為 1 億 636 萬 人, 占 8.1% 從 人 口 性 別 結 構 分 析,2007 年 底 男 性 人 口 6 億 8,048 萬 人, 占 51.5%; 女 性 人 口 6 億 4,081 萬 人, 占 48.5%, 總 人 口 性 別 比 為 106.2, 男 女 比 例 呈 現 失 衡 狀 態 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人 口 數 及 構 成 情 形 如 表 3-1 所 示 38

中 國 人 口 勞 動 年 齡 人 口 比 重 大, 勞 動 力 資 源 豐 富, 為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提 供 了 強 大 動 力, 惟 龐 大 的 勞 動 年 齡 人 口 也 為 就 業 帶 來 了 巨 大 壓 力, 目 前 中 國 城 鎮 每 年 新 增 勞 動 力 近 千 萬, 農 村 剩 餘 勞 動 力 2 億 多 人 另 外, 中 國 60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比 重 已 超 過 十 分 之 一, 老 齡 化 呈 現 速 度 快 規 模 大 未 富 先 老 等 特 點, 對 未 來 社 會 撫 養 比 儲 蓄 率 消 費 結 構 及 社 會 保 障 等 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表 3-1 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人 口 數 及 構 成 情 形 單 位 : 萬 人 指 標 年 末 數 比 重 (%) 全 國 總 人 口 132129 100.0 其 中 : 城 鎮 59379 44.9 鄉 村 72750 55.1 其 中 : 男 性 68048 51.5 女 性 64081 48.5 其 中 :0-14 歲 25660 19.4 15-59 歲 91129 69.0 60 歲 及 以 上 15340 11.6 其 中 :65 歲 及 以 上 10636 8.1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2007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 四 ) 人 口 分 布 從 城 鄉 分 布 來 看,2007 年 底 全 國 城 鎮 人 口 達 到 5 億 9,379 萬 人, 占 總 人 口 的 44.9%; 鄉 村 人 口 為 7 億 2,750 萬 人, 占 55.1% 近 年 來, 中 國 積 極 推 動 人 口 城 鎮 化 和 產 業 結 構 升 級, 實 施 城 市 帶 動 農 村 工 業 反 哺 農 業 的 發 展 戰 略, 人 口 城 鎮 化 率 以 每 年 超 過 1% 的 速 度 成 長 2005 年 底, 中 國 流 動 人 口 1 億 4,735 萬 人, 跨 省 流 動 人 口 4,779 萬 人, 大 量 農 村 勞 動 力 進 城 務 工, 為 城 市 發 展 提 供 充 裕 的 勞 動 力, 同 時 亦 改 善 農 村 的 經 濟 狀 況 ; 惟 與 日 俱 增 的 流 動 遷 移 人 口, 亦 對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和 公 共 服 務 構 成 壓 力 若 流 動 人 口 就 業 子 女 受 教 育 醫 療 衛 生 社 會 保 障 以 及 計 劃 生 育 等 問 題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障, 將 使 城 鄉 及 區 域 發 展 面 臨 空 前 挑 戰 二 社 會 發 展 以 下 謹 就 居 民 收 入 居 民 消 費 社 會 保 障 勞 動 就 業 等 構 面, 簡 要 說 明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發 展 概 況 ( 一 ) 居 民 收 入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3,786 元, 較 2006 年 成 長 12.2%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4,140 元, 扣 除 價 格 上 漲 因 素, 比 2006 年 成 長 9.5% 城 鎮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爾 係 數 ( 即 居 民 家 庭 食 品 消 費 支 出 占 家 庭 消 費 總 支 出 比 重 ) 為 36.3%, 農 村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爾 係 數 為 43.1% 2002 年 至 2007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及 成 長 情 形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及 成 長 情 形 分 別 如 圖 3-1 圖 3-2 所 示 39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較 前 一 年 度 成 長 率 16000 14000 元 12000 10000 人 8000 民 幣 6000 ( ) 4000 2000 7703 13.4 8472 9 9422 7.7 10493 9.6 11759 10.4 13786 12.2 30 25 20 15 10 5 成 長 率 % ( ) 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0 年 度 圖 3-1 2002-2007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及 成 長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2007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較 前 一 年 度 成 長 率 4500 4140 10 元 人 民 幣 ( )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2476 4.8 2622 4.3 2936 6.8 3255 6.2 3587 7.4 9.5 9 8 7 6 5 4 3 2 成 長 率 % ( ) 500 1 0 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年 度 圖 3-2 2002-2007 年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及 成 長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2007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在 城 鄉 差 距 方 面,2007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大 約 是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的 3.33 倍, 較 2006 年 的 3.28 倍 有 所 成 長, 顯 示 城 鄉 差 距 益 形 擴 大 根 據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農 村 絕 對 貧 困 人 口 1,479 萬 人, 低 收 入 戶 2,841 萬 人 為 解 決 農 村 居 民 過 窮 問 題,2007 年 7 月 11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布 關 於 在 全 國 建 立 農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通 知 ( 國 發 [2007]19 號 ), 要 求 在 2007 年 年 內 全 面 建 立 農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設 法 改 善 農 村 居 民 生 活 水 準,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中 國 民 政 部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司 副 司 長 王 治 坤 表 示, 這 一 制 度 已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全 部 建 立, 但 是 使 制 度 進 一 步 規 範 完 善 實 現 應 保 盡 保, 可 能 還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40

( 二 ) 居 民 消 費 近 年 來, 居 民 消 費 結 構 發 生 很 大 變 化, 在 居 民 消 費 項 目 支 出 中, 反 映 基 本 生 存 需 要 的 食 品 衣 著 和 基 本 生 活 用 品 支 出 所 占 比 重 逐 漸 下 降, 而 與 生 活 需 求 相 關 的 住 房 交 通 電 信 醫 療 保 健 文 教 娛 樂 休 閒 旅 遊 等 支 出 比 重 迅 速 上 升, 顯 示 生 活 質 量 有 所 提 升 根 據 相 關 資 料 統 計, 由 於 民 眾 所 得 普 遍 提 高, 再 加 上 金 融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財 富 效 果 刺 激 下,2007 年 中 國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率 為 16.8%, 較 2006 年 提 高 了 3.1% 惟 在 消 費 成 長 的 同 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亦 上 漲 4.8%, 較 2006 年 提 高 3.3%, 此 變 動 幅 度 已 屆 通 貨 膨 脹 隱 憂 警 戒 線 推 究 物 價 之 所 以 上 漲, 除 受 到 國 際 石 油 原 物 料 和 商 品 價 格 上 揚 等 外 部 因 素 影 響 之 外, 豬 隻 疫 情 引 起 的 食 品 價 格 快 速 上 漲 亦 是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之 一 另 外, 快 速 增 加 的 外 匯 存 底 國 外 預 期 人 民 幣 升 值 湧 入 的 熱 錢, 再 加 上 依 然 暢 旺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亦 提 高 中 國 的 內 部 購 買 力, 使 得 近 兩 年 來 生 活 物 資 與 生 產 材 料 成 長 率 高 於 15%, 增 幅 較 過 去 明 顯 然 而, 中 國 目 前 仍 仰 賴 高 度 資 源 投 入 之 粗 放 型 經 濟 生 產 模 式, 且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不 彰, 一 旦 供 給 出 現 問 題, 市 場 即 發 生 供 不 應 求 的 現 象, 以 上 因 素 皆 非 短 期 可 解 決 中 國 為 因 應 日 益 上 揚 的 物 價 水 準, 除 施 以 貨 幣 緊 縮 政 策, 再 度 於 2008 年 1 月 中 旬 調 高 存 款 準 備 率 0.5%; 另 外, 亦 對 物 價 採 取 行 政 調 控 措 施, 將 糧 食 等 六 種 商 品 價 格 列 入 管 制 上 述 措 施 是 否 能 在 2008 年 產 生 抑 制 物 價 的 效 果, 尚 待 觀 察 ( 三 ) 社 會 保 障 中 國 的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多 層 次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1, 主 要 包 括 四 個 部 分, 一 是 社 會 保 險, 涵 蓋 養 老 失 業 醫 療 工 傷 及 生 育 等 五 項 保 險 制 度 ; 二 是 社 會 救 濟 社 會 福 利 優 卹 保 障 安 置 保 障 ; 三 是 商 業 保 險 和 多 種 形 式 的 補 充 保 險 ; 四 是 住 房 保 障 經 過 多 年 努 力, 中 國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架 構 已 初 步 形 成, 惟 在 人 口 老 齡 化 將 加 速 養 老 金 和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壓 力 城 鎮 快 速 發 展 讓 銜 接 城 鄉 均 衡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更 為 迫 切 就 業 形 式 多 樣 化 將 擴 大 社 會 保 障 覆 蓋 範 圍 等 趨 勢 下, 中 國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勢 必 面 臨 更 多 的 挑 戰 與 變 革 根 據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參 加 社 會 保 障 的 人 口 較 2006 年 有 所 成 長, 城 鎮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人 數 為 2 億 107 萬 人 ; 失 業 保 險 的 人 數 為 1 億 1,645 萬 人 ; 城 鎮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為 2 億 2,051 萬 人 ( 其 中,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為 1 億 7,983 萬 人 ;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為 4,068 萬 人 ); 工 傷 保 險 的 人 數 為 1 億 2,155 萬 人 ; 生 育 保 險 的 人 數 為 7,755 萬 人 全 年 共 有 286 萬 人 領 取 失 業 保 險 金, 2,271 萬 城 鎮 居 民 及 3,452 萬 農 村 居 民 得 到 政 府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四 ) 勞 動 就 業 截 至 2007 年 止, 中 國 大 陸 就 業 人 口 7 億 6,990 萬 人, 其 中 城 鎮 就 業 人 口 2 億 9,350 萬 人 根 據 中 國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資 訊 中 心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經 濟 成 長 1% 能 夠 使 就 業 成 長 0.107%, 且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呈 下 降 趨 勢 近 六 年 來,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4% 上 下, 2007 年 城 鎮 失 業 率 為 4%, 較 2006 年 下 降 0.1% 目 前 中 國 部 分 區 域 已 發 生 勞 工 短 缺 現 象, 以 往 勞 工 過 剩 的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已 近 尾 聲, 可 能 進 入 全 面 工 資 上 漲 階 段, 平 1 所 謂 多 層 次 社 會 保 障 的 含 義 大 致 為 : 一 是 保 障 結 構 保 障 項 目 的 多 層 次 ; 二 是 保 障 基 金 籌 集 的 多 層 次 ; 三 是 保 障 方 式 的 多 層 次 ; 四 是 保 障 待 遇 水 平 的 多 層 次 41

( )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醫 療 服 務 業 之 經 營 策 略 研 究 以 湖 南 旺 旺 醫 院 為 例 均 上 漲 幅 度 達 10-15%, 技 術 工 的 薪 資 上 漲 幅 度 將 明 顯 高 於 一 般 勞 工 另 外, 有 關 職 工 薪 資 成 長 情 形, 十 餘 年 來 已 有 近 十 倍 增 幅, 如 圖 3-3 所 示 2006 年, 職 工 平 均 薪 資 為 21,001 元, 較 2005 年 成 長 14% 25000 21001 20000 18405 人 民 幣 15000 12422 14040 16024 元 10000 9371 5000 2140 5500 0 1990 1995 20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年 度 圖 3-3 1990-2006 年 中 國 大 陸 職 工 平 均 薪 資 成 長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三 經 濟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自 1979 年 推 動 經 濟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經 濟 成 長 率 大 多 維 持 高 檔 水 準, 十 年 來 之 總 體 經 濟 指 標 走 勢, 如 圖 3-4 所 示 近 幾 年,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崛 起 更 加 迅 速, 對 外 貿 易 益 形 擴 張, 目 前 已 是 全 球 第 四 大 經 濟 體 第 三 大 貿 易 國, 國 際 地 位 與 影 響 力 大 為 提 升, 不 惟 改 變 了 區 域 甚 至 全 世 界 的 經 貿 版 圖, 更 在 國 際 分 工 的 趨 勢 下, 成 為 全 球 最 具 潛 力 的 生 產 基 地 與 目 標 市 場 之 一 以 下 謹 將 中 國 近 來 之 經 濟 成 長 生 產 總 值 固 定 投 資 及 對 外 貿 易 情 形 略 述 如 下 ( 一 ) 經 濟 成 長 2008 年 1 月 24 日,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局 長 謝 伏 瞻 於 2007 年 中 國 經 濟 運 行 情 況 發 布 會 上 表 示, 中 國 2007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高 達 11.4%, 是 1994 年 以 來 最 高 的 一 年, 也 是 連 續 第 五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達 到 兩 位 數 字, 遠 超 過 中 國 政 府 對 經 濟 成 長 規 劃 8% 的 預 期 另 外, 2007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11.4%, 創 1994 年 以 來 最 高 年 度 增 幅 ;2007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亦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4.8%, 創 1996 年 以 來 最 高 增 幅 上 述 數 據 顯 示, 目 前 中 國 正 面 臨 景 氣 過 熱 通 貨 膨 脹 持 續 升 溫 的 局 面, 在 人 民 幣 不 斷 升 值 的 情 況 下, 經 濟 前 景 並 非 想 像 中 樂 觀 事 實 上, 為 防 止 經 濟 成 長 過 熱,2006 年 初 以 來, 中 國 已 經 七 次 調 升 基 準 利 率 (2007 年 以 來 六 次 ) 八 次 調 升 貸 款 利 率 (2007 年 以 來 六 次 ), 且 十 三 次 調 升 存 款 準 備 率 (2007 年 以 來 十 一 次 ) 2007 年 8 月 15 日 起, 亦 將 利 息 稅 率 從 20% 調 降 至 5% 而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也 決 定, 中 國 實 行 十 年 的 穩 健 貨 幣 政 策 將 進 行 轉 向 調 整,2008 年 起 將 實 行 緊 縮 的 貨 幣 政 策, 並 繼 續 加 強 宏 觀 調 控 措 施 關 於 利 率 和 匯 率 政 策 方 面, 將 根 據 市 場 和 經 濟 因 素 的 變 化 做 出 相 應 的 調 整, 在 全 球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的 可 能 性 加 大 之 際, 中 國 今 後 可 能 動 用 匯 率, 且 以 非 常 規 的 加 息 手 段 來 遏 制 通 貨 膨 脹 經 濟 學 家 預 計 2008 年 人 民 幣 升 值 幅 度 將 超 過 10%(2007 年 升 值 幅 度 為 42

6.9%) 另 外, 針 對 美 國 次 級 房 貸 所 引 發 的 金 融 風 暴, 中 國 目 前 正 密 切 關 注 美 國 經 濟 走 勢, 必 要 時 將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降 低 美 國 經 濟 減 緩 可 能 為 中 國 經 濟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12.5 % 9.5 經 濟 成 長 率 6.5 3.5 0.5 物 價 上 漲 率 -2.5 年 ( 季 ) '97 '00 '03 '06 '07 Q3 Q2 圖 3-4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指 標 走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林 昱 君 (2007), 個 別 國 家 經 貿 投 資 動 態 與 分 析 : 中 國, 東 亞 經 貿 投 資 研 究 季 刊 第 37 期, 頁 37 2008 年 1-2 月, 中 國 遭 逢 五 十 年 罕 見 的 大 雪 災 侵 襲,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超 過 人 民 幣 1,000 億 元 雖 然 中 國 官 方 表 示, 此 次 雪 災 的 影 響 有 限, 不 會 改 變 中 國 經 濟 成 長 的 趨 勢, 雙 防 ( 防 止 經 濟 增 長 由 偏 快 轉 為 過 熱 防 止 物 價 結 構 性 上 漲 轉 變 為 明 顯 的 通 貨 膨 脹 )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不 會 改 變 不 過, 世 界 銀 行 仍 將 中 國 2008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由 原 預 估 的 10.8% 下 修 至 9.6%, 後 續 發 展 值 得 關 注 ( 二 ) 生 產 總 值 2007 年, 中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初 步 核 算 達 人 民 幣 246,619 億 元, 較 2006 年 成 長 11.4%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為 28,910 億 元, 成 長 3.7%; 第 二 產 業 為 121,381 億 元, 成 長 13.4%; 第 三 產 業 為 96,328 億 元, 成 長 11.4% 三 大 產 業 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分 別 為 11.7% 49.2% 和 39.1%, 仍 維 持 以 第 二 產 業 為 主, 第 三 產 業 次 之, 第 一 產 業 比 重 約 為 一 成 之 分 配 另 外,2003 年 以 後, 中 國 人 均 GDP 即 超 過 人 民 幣 1 萬 元,2003 年 至 2006 年 人 均 GDP 分 別 為 1 萬 542 元 1 萬 2,336 元 1 萬 4,103 元 1 萬 5,973 元 中 國 2004 年 至 2007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如 表 3-2 所 示 通 常 一 個 經 濟 體 的 人 均 GDP 超 過 1,000 美 元 之 後, 即 進 入 服 務 業 加 速 發 展 期, 服 務 業 在 GDP 中 的 比 重 將 由 30%-40% 成 長 到 70% 以 上 2006 年, 中 國 人 均 GDP 已 達 到 2,000 美 元, 但 第 三 產 業 亦 即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只 有 40% 左 右, 此 種 情 形 乃 第 二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速 度 大 於 第 三 產 業 的 結 果 根 據 十 一 五 規 劃 綱 要, 十 一 五 時 期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到 2010 年 時, 服 務 業 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較 2005 年 提 高 3%, 服 務 業 就 業 人 口 占 總 就 業 人 口 的 比 重 較 2005 年 提 高 4%,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到 4,000 億 美 元 ; 有 條 件 的 大 中 城 市 形 成 以 服 務 經 43

濟 為 主 的 產 業 結 構, 服 務 業 成 長 速 度 超 過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和 第 二 產 業 成 長 速 度 2020 年 時, 基 本 實 現 以 服 務 經 濟 為 主 體 的 經 濟 結 構, 服 務 業 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超 過 50% 2007 年 3 月 19 日, 國 務 院 出 版 關 於 加 快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 國 發 2007 7 號 ), 希 望 加 速 發 展 服 務 業, 但 2007 年 1-2 季 第 三 產 業 的 比 重 反 而 從 2006 年 的 39.49% 下 降 到 39.19% 是 以, 如 何 緩 降 產 能 過 剩 和 高 污 染 高 耗 能 行 業 的 投 資 速 度, 營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加 速 發 展 服 務 業 的 投 資 環 境, 從 投 資 領 域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應 是 中 國 下 一 階 段 宏 觀 調 控 的 著 力 點 之 一 表 3-2 2004-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單 位 : 人 民 幣 億 元 ;%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第 一 產 業 第 二 產 業 第 三 產 業 項 目 別 時 間 別 人 均 金 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金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金 額 成 長 率 比 重 GDP* 2004 年 1 季 27,106 9.7 2,029 4.5 7.49 15,634 11.6 57.68 9,443 7.7 34.84 1-2 季 58,773 9.7 6,177 4.9 10.51 33,822 11.5 57.55 18,774 8.0 31.94 1-3 季 93,144 9.5 12,561 5.5 13.49 51,631 10.9 55.43 28,953 8.5 31.08 1-4 季 136,515 9.5 12336 20,744 6.3 15.20 72,387 11.1 53.02 43,384 8.3 31.78 2005 年 1 季 31,355 9.5 2,287 4.6 7.29 18,366 11.3 58.57 10,702 7.6 34.13 1-2 季 67,422 9.5 6,707 5.0 9.95 39,635 11.2 58.79 21,080 7.8 31.27 1-3 季 106,275 9.4 13,510 5.0 12.71 60,440 11.1 56.87 32,325 8.1 30.42 1-4 季 182,321 9.9 14103 22,718 5.2 12.46 86,208 11.4 47.28 73,395 9.6 40.26 2006 年 1 季 43,313 10.2 3,200 4.6 7.39 21,615 12.5 49.90 18,498 8.7 42.71 1-2 季 91,443 10.9 8,288 5.1 9.06 46,800 13.2 51.18 36,355 9.4 39.76 1-3 季 141,477 10.7 15,570 4.9 11.01 70,496 13.0 49.83 55,411 9.5 39.17 1-4 季 209,407 10.7 15973 24,700 5.0 11.80 102,004 12.5 48.71 82,703 10.3 39.49 2007 年 1-4 季 246,619 11.4 28,910 3.7 11.70 121,381 13.4 49.20 96,328 11.4 39.10 註 :1. 金 額 係 指 依 當 時 物 價 (current price) 計 算 之 名 目 金 額, 成 長 率 係 指 與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依 物 價 平 減 計 算 後 之 實 質 成 長 率 2. 第 一 產 業 指 農 林 漁 牧 業 ; 第 二 產 業 指 採 礦 石 業 製 造 業 電 力 燃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建 築 業 ; 第 三 產 業 指 第 一 二 產 業 以 外 之 產 業 3. 人 均 GDP 單 位 為 人 民 幣 元 資 料 來 源 : 林 昱 君 (2007), 個 別 國 家 經 貿 投 資 動 態 與 分 析 : 中 國, 東 亞 經 貿 投 資 研 究 季 刊 第 37 期, 頁 38;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2007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 本 研 究 整 理 ( 三 ) 固 定 投 資 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為 人 民 幣 137,239 億 元, 比 2006 年 成 長 24.8% 其 中, 城 鎮 投 資 117,414 億 元, 成 長 25.8%; 農 村 投 資 19,825 億 元, 成 長 19.2% 若 從 城 鎮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及 其 成 長 速 度 來 看,2007 年 衛 生 社 會 保 障 和 社 會 福 利 業 投 資 額 為 693 億 元, 較 2006 年 增 加 13.4%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總 體 房 地 產 持 續 上 揚,2007 年 3 月 29 日, 中 國 建 設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等 八 部 門 特 別 發 布 關 於 開 展 房 地 產 市 場 秩 序 專 項 整 治 的 通 知 (2007 建 稽 [2007]87 號 );2007 年 5 月 23 日, 商 務 部 外 匯 管 理 局 再 提 出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規 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房 地 產 業 審 批 和 監 管 的 通 知 ( 商 資 函 [2007]50 號 ) 等 系 列 政 策, 期 以 有 效 抑 制 並 整 頓 房 地 產 業 過 熱 現 象 44

2007 年 4 月,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發 布 中 國 經 濟 前 景 分 析 2007 年 春 季 報 告 指 出, 中 國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的 成 長 速 度, 雖 已 由 2003 年 的 27.7% 下 降 到 2006 年 的 24%, 呈 現 逐 年 減 緩 趨 勢, 但 與 經 濟 和 消 費 成 長 速 度 相 比, 仍 然 相 對 偏 高 甚 至, 中 國 在 大 量 貿 易 出 超 造 成 市 場 流 動 性 資 金 過 剩 銀 行 放 款 意 願 高 等 因 素 影 響 下, 可 能 使 投 資 增 幅 更 加 擴 大 根 據 2007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顯 示, 雖 然 中 國 政 府 持 續 進 行 宏 觀 調 控 措 施, 但 2007 年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25,280 億 元, 比 2006 年 成 長 30.2%,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投 資 18,010 億 元, 成 長 32.1% 故 未 來 如 何 減 緩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速 度, 乃 中 國 進 行 宏 觀 調 控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 四 ) 對 外 貿 易 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在 對 外 貿 易 部 分, 外 貿 進 出 口 總 值 首 次 超 過 2 兆 美 元, 達 21,738 億 美 元, 較 2006 年 增 長 23.5%, 淨 增 4,134 億 美 元 全 年 出 口 12,180 億 美 元, 成 長 25.7%, 較 2006 年 成 長 率 減 少 1.5%; 全 年 進 口 9,558 億 美 元, 成 長 20.8%, 較 2006 年 增 加 0.9%; 全 年 貿 易 順 差 高 達 2,622 億 美 元, 較 2006 年 增 加 847 億 美 元 而 在 企 業 所 得 稅 即 將 整 合 前 夕, 外 商 為 爭 取 稅 制 過 渡 期 的 優 惠, 直 接 投 資 額 成 長 13.6%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於 2007 年 底 達 到 1.53 兆 美 元, 全 年 增 加 4,619 億 美 元 中 國 大 陸 自 2002 年 正 式 加 入 WTO 以 來, 對 外 貿 易 成 長 速 度 連 續 六 年 保 持 在 20% 以 上, 進 出 口 規 模 明 顯 擴 大,2007 年 對 外 貿 易 繼 續 呈 現 增 長 態 勢 為 達 成 降 低 貿 易 出 超 之 宏 觀 調 控 目 標, 除 調 整 出 口 商 品 結 構 透 過 加 徵 出 口 關 稅 和 降 低 出 口 退 稅 等 手 段 對 兩 高 一 資 ( 高 污 染 高 耗 能 耗 資 源 ) 產 品 出 口 進 行 嚴 格 控 制 外, 同 時 亦 採 取 降 低 暫 定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取 消 自 動 進 口 許 可 管 理 等 方 式 鼓 勵 進 口, 使 得 總 體 出 口 成 長 速 度 在 2007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趨 緩, 進 口 增 速 明 顯 回 升, 貿 易 順 差 迅 速 擴 大 的 情 況 獲 得 初 步 改 善 2000 年 至 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走 勢, 如 圖 3-5 所 示 3,100 美 金 元 ( 億 ) 2,430 1,760 1,090 出 口 進 口 420 貿 易 餘 額 -250 年 ( 季 ) '00 '03 '06 '07 Q3 Q2 圖 3-5 2000-2007 年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走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林 昱 君 (2007), 個 別 國 家 經 貿 投 資 動 態 與 分 析 : 中 國, 東 亞 經 貿 投 資 研 究 季 刊 第 37 期, 頁 43 45

四 政 策 法 規 由 於 本 研 究 係 探 討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醫 療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情 形, 故 以 下 主 要 介 紹 與 此 範 疇 相 關 的 政 策 與 法 規, 包 括 中 國 對 於 外 資 投 入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的 政 策 法 規 沿 革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的 稅 收 政 策 境 外 醫 師 在 中 國 註 冊 行 醫 的 有 關 規 定 等 另 外, 有 關 台 灣 對 於 台 商 登 陸 籌 設 醫 院 之 政 策 法 規, 係 依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處 理, 赴 大 陸 設 立 醫 院 屬 於 一 般 類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案, 投 資 金 額 在 2,000 萬 美 元 以 下 者 採 簡 易 審 查, 超 過 2,000 萬 美 元 則 需 進 行 專 案 審 查 故 個 人 或 公 司 符 合 規 定 即 可 前 往 大 陸 開 設 醫 院 ; 但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須 先 會 商 衛 生 署 並 獲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得 至 大 陸 投 資 醫 療 事 業 ( 一 )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外 資 投 入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的 政 策 法 規 沿 革 中 國 大 陸 自 從 1979 年 實 施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以 往 不 准 外 資 投 入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領 域 的 限 制 亦 有 所 轉 折, 早 期 在 特 許 情 形 下, 以 1984 年 由 日 本 政 府 提 供 無 償 援 助 興 建 的 中 日 友 好 醫 院 較 為 知 名 爾 後, 為 因 應 海 外 公 司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個 人 到 中 國 開 辦 醫 療 機 構, 中 國 衛 生 部 和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陸 續 制 定 相 關 法 令 加 以 規 範, 如 表 3-3 所 示 一 般 而 言, 中 國 對 放 寬 外 商 投 資 醫 療 服 務 業 的 法 令 政 策 演 進, 大 約 可 分 為 以 下 兩 個 階 段 : 1. 保 守 期 (1989 年 至 1999 年 ) 此 階 段 中 國 衛 生 部 等 有 關 部 門 於 1989 年 1992 年 及 1997 年 先 後 制 定 關 於 開 辦 外 賓 華 僑 醫 院 診 所 和 外 籍 醫 生 來 華 執 業 行 醫 的 幾 條 規 定 外 籍 醫 生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管 理 辦 法 及 關 於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醫 院 的 補 充 規 定 等 法 令, 進 一 步 規 範 外 商 投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審 批 工 作, 正 式 提 出 成 立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院, 表 明 政 府 向 外 資 全 面 開 放 的 立 場 此 階 段 較 著 名 的 有 1993 年 成 立 的 北 京 香 港 國 際 醫 務 診 所 及 1997 年 成 立 的 和 睦 家 醫 院 等 後 來, 中 國 為 履 行 加 入 WTO 承 諾,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於 是 對 相 關 部 門 規 章 進 行 全 面 清 理,2001 年 12 月 19 日 公 布 第 二 批 廢 止 部 門 規 章 共 一 百 件, 其 中 關 於 開 辦 外 賓 華 僑 醫 院 診 所 和 外 籍 醫 生 來 華 執 業 行 醫 的 幾 條 規 定 及 關 於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醫 院 的 補 充 規 定 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廢 止 2. 積 極 期 (2000 年 迄 今 ) 就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體 制 改 革 而 言,2000 年 是 一 個 重 要 分 水 嶺 首 先,2000 年 2 月 16 日,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 務 院 體 改 辦 等 八 部 門 關 於 城 鎮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指 導 意 見 的 通 知, 明 確 規 定 將 醫 療 機 構 分 為 營 利 性 及 非 營 利 性 兩 類, 實 質 上 等 同 鼓 勵 社 會 辦 醫, 使 醫 療 服 務 行 業 與 資 本 市 場 進 行 更 緊 密 的 連 接, 無 異 為 資 本 進 入 醫 療 市 場 打 開 了 大 門 其 後 半 年, 有 關 部 門 連 續 制 定 十 三 份 配 套 文 件, 對 城 鎮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管 理 醫 藥 收 支 兩 條 線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區 域 衛 生 規 劃 政 策 等, 均 作 了 明 確 規 定 此 意 味 中 國 醫 療 體 制 改 革 已 進 入 實 際 操 作 階 段, 而 各 方 資 本 特 別 是 跨 國 企 業 亦 加 速 進 入 的 步 伐 2000 年 5 月 15 日, 中 國 為 順 利 加 入 WTO, 衛 生 部 和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共 同 發 布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突 破 過 去 對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的 嚴 格 限 制, 規 定 46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低 於 人 民 幣 2,000 萬 元 ; 中 方 所 占 股 權 比 例 或 權 益 不 得 低 於 30%, 外 資 獲 得 可 控 股 的 權 利 該 辦 法 係 以 中 國 為 加 入 WTO 已 作 出 之 承 諾 為 根 據, 對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的 設 置 條 件 要 求 標 準, 管 理 審 批 許 可 權 以 及 執 業 標 準 等 均 有 明 確 規 定, 是 加 強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依 據 之 一 中 國 加 入 WTO 後, 對 於 醫 療 服 務 業 主 要 有 以 下 兩 項 承 諾 : (1) 關 於 外 國 提 供 者 的 承 諾 : 境 外 資 金 進 入 中 國 建 立 醫 療 機 構, 將 依 據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區 域 衛 生 規 劃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規 劃 指 導 原 則 及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進 行 設 置 審 批 和 管 理 允 許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中 方 合 作 夥 伴 一 起 設 立 中 外 合 營 醫 院 和 診 所, 並 同 意 外 方 控 股, 惟 需 依 據 中 國 實 際 需 要 在 數 量 上 加 以 限 制, 另 外 亦 不 允 許 外 商 獨 資 興 辦 醫 療 機 構 (2) 關 於 醫 療 衛 生 的 承 諾 : 在 機 構 人 員 技 術 大 型 儀 器 設 備 機 合 乎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允 許 外 資 在 中 國 開 辦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實 際 上, 中 國 醫 療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極 為 少 見, 其 開 放 進 程 遠 較 多 數 國 家 更 加 快 速 表 3-3 因 應 外 資 進 入 中 國 醫 療 市 場 之 法 規 沿 革 日 期 制 定 部 門 法 規 名 稱 主 要 內 容 備 註 1989 年 2 月 10 日 衛 生 部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關 於 開 辦 外 賓 華 僑 醫 院 診 所 和 外 籍 醫 生 來 華 執 業 行 醫 的 幾 條 規 定 同 意 外 籍 醫 師 至 中 國 行 醫 已 於 2001 年 12 月 19 日 廢 止 1992 年 10 月 7 日 1997 年 4 月 30 日 2000 年 2 月 16 日 2000 年 5 月 15 日 衛 生 部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衛 生 部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 務 院 體 改 辦 等 八 部 門 衛 生 部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外 籍 醫 生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管 理 辦 法 關 於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醫 院 的 補 充 規 定 關 於 城 鎮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指 導 意 見 的 通 知 及 13 份 配 套 文 件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外 籍 醫 師 至 中 國 行 醫 原 則 為 防 止 地 方 越 權 申 批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等 事 權 不 一 現 象, 明 確 規 定 外 國 公 司 企 業 醫 療 機 構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個 人, 在 中 國 境 內 和 中 方 醫 療 機 構 或 其 他 機 構 共 同 投 資 共 同 經 營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之 相 關 政 策 使 得 在 國 外 獲 得 合 法 行 醫 資 格 的 外 籍 醫 師 至 中 國 行 醫 的 管 理 辦 法 更 加 落 實, 初 步 奠 定 中 國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的 基 礎 明 確 規 定 城 鎮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管 理 醫 藥 收 支 管 兩 條 線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區 域 衛 生 規 劃 等 政 策, 為 資 本 進 入 醫 療 市 場 進 一 步 打 開 大 門 規 定 設 立 的 中 外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低 於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中 方 所 占 的 股 權 比 例 或 權 益 不 得 低 於 30%, 合 資 合 作 期 限 不 超 過 20 年 本 辦 法 實 施 後, 使 得 外 資 獲 得 控 股 的 權 利, 且 為 更 多 外 資 進 入 中 國 提 供 操 作 的 空 間 已 於 2001 年 12 月 19 日 廢 止 47

( 二 )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的 稅 收 政 策 目 前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之 醫 療 機 構 大 多 為 營 利 性 質, 根 據 中 國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2000 年 7 月 10 日 發 布 的 財 稅 [2000]42 號 關 於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規 定, 對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規 定 徵 收 各 項 稅 收 但 為 了 支 持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的 發 展, 對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取 得 的 收 入, 直 接 用 於 改 善 醫 療 衛 生 條 件 者, 自 其 取 得 執 業 登 記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給 予 下 列 優 惠, 惟 三 年 免 稅 期 滿 後 恢 復 徵 稅, 其 中 營 業 稅 率 為 5.5%,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為 33%, 此 外 還 有 其 他 累 計 10.8% 的 稅 率 1. 對 其 取 得 的 醫 療 服 務 收 入 免 徵 營 業 稅 2. 對 其 自 產 自 用 的 製 劑 免 徵 增 值 稅 3. 對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自 用 的 房 產 土 地 車 船, 免 徵 房 產 稅 城 鎮 土 地 使 用 稅 和 車 船 使 用 稅 ( 三 )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境 外 醫 師 在 中 國 註 冊 行 醫 的 有 關 規 定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興 建 醫 療 機 構, 營 運 初 期 大 都 有 延 攬 台 灣 優 秀 醫 療 人 才 之 思 維, 惟 兩 岸 政 經 制 度 迥 異, 台 灣 醫 師 赴 中 國 大 陸 行 醫 需 符 合 當 地 法 令 要 求, 以 下 茲 介 紹 外 國 醫 師 至 中 國 行 醫 之 有 關 規 定 及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等 相 關 政 策 1. 外 國 醫 師 至 中 國 短 期 行 醫 之 有 關 規 定 中 國 衛 生 部 於 1992 年 10 月 7 日 發 布, 且 自 199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係 最 早 針 對 外 國 醫 師 至 中 國 行 醫 所 制 定 的 規 範 所 稱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是 指 在 外 國 取 得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外 籍 醫 師, 應 邀 應 聘 或 申 請 來 華 從 事 不 超 過 1 年 期 限 的 臨 床 診 斷 治 療 業 務 活 動 後 來, 中 國 為 落 實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和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衛 生 部 復 於 2003 年 11 月 28 日 發 布 關 於 修 改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的 通 知, 主 要 將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的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有 效 期 放 寬 為 三 年 註 冊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者, 可 以 重 新 辦 理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手 續 相 較 於 中 國 將 港 澳 地 區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由 一 年 延 長 為 三 年,2006 年 4 月 15 日 國 共 舉 行 兩 岸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後, 中 國 大 陸 亦 釋 放 善 意, 衛 生 部 醫 政 司 隨 即 於 2006 年 4 月 19 日 公 布 關 於 徵 求 對 台 灣 地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醫 師 在 內 地 短 期 行 醫 的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 徵 求 意 見 稿 ) 意 見 的 通 知, 宣 布 台 港 澳 醫 師 在 華 短 期 行 醫 期 限 為 三 年, 註 冊 期 滿 需 延 期 者, 可 以 重 新 辦 理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手 續, 且 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之 政 策 法 規 沿 革, 茲 整 理 如 表 3-4 所 示 48

表 3-4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之 政 策 法 規 沿 革 日 期 制 定 部 門 法 規 名 稱 主 要 內 容 備 註 1992 年 10 月 7 日 衛 生 部 外 籍 醫 生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管 理 辦 法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的 有 效 期 不 超 過 1 年 註 冊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者, 可 以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註 冊 衛 生 部 第 24 號 令 2003 年 11 月 28 日 2006 年 4 月 19 日 衛 生 部 衛 生 部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關 於 修 改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的 通 知 關 於 徵 求 對 台 灣 地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醫 師 在 內 地 短 期 行 醫 的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 徵 求 意 見 稿 ) 意 見 的 通 知 第 十 八 條 修 改 為 :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的 醫 師 或 醫 療 團 體 參 照 本 辦 法 執 行 具 有 香 港 或 澳 門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的 有 效 期 不 超 過 3 年 註 冊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以 重 新 辦 理 短 期 行 醫 註 冊 手 續 宣 布 台 港 澳 醫 師 在 華 短 期 行 醫 期 限 為 3 年 期 滿 後, 擬 繼 續 執 業 者, 按 本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短 期 行 醫 執 業 註 冊 手 續 本 規 定 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外 國 醫 師 來 華 短 期 行 醫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與 本 規 定 不 符 者, 以 本 規 定 為 準 衛 醫 發 [2003]331 號 衛 醫 療 便 函 [2006]65 號 2.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認 定 等 相 關 政 策 台 港 澳 醫 師 除 可 依 前 述 規 定 至 中 國 短 期 行 醫 外, 原 本 欲 長 期 在 中 國 執 業, 則 需 通 過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惟 2008 年 2 月 27 日, 中 國 宣 布 台 港 澳 醫 師 若 符 合 相 關 條 件 規 定, 可 藉 由 申 請 方 式 取 得 醫 師 執 照, 此 措 施 等 同 為 台 港 澳 醫 師 廣 開 至 中 國 行 醫 大 門 以 下 謹 略 述 中 國 對 於 外 國 人 取 得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政 策 之 演 進 以 往 中 國 對 於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認 定 較 為 嚴 格,2001 年 9 月 3 日, 中 國 衛 生 部 國 家 中 醫 藥 管 理 局 公 安 部 國 務 院 台 辦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發 布 關 於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參 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要 求 台 港 澳 居 民 必 須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且 實 習 滿 一 年 後, 才 能 參 加 臨 床 中 醫 及 口 腔 等 三 類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本 項 規 定 從 2002 年 起 受 理 報 名, 截 至 2007 年 底, 已 有 595 名 三 地 考 生 通 過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近 年 來, 通 過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台 港 澳 醫 師 逐 漸 增 加,2005 年 12 月 1 日, 衛 生 部 公 布 關 於 取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居 民 執 業 註 冊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將 香 港 澳 門 及 台 灣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第 十 碼 分 別 編 為 H M 及 T 另 外,2006 年 4 月 15 日 舉 行 之 國 共 兩 岸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閉 幕 式 上, 中 共 中 央 台 辦 主 任 陳 雲 林 宣 布 中 國 將 採 取 的 促 進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惠 及 台 灣 同 胞 十 五 項 政 策 措 施 中, 亦 包 括 台 灣 民 眾 可 在 大 陸 申 請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註 冊 執 業 或 從 事 臨 床 研 究 等 活 動 為 此,2007 年 4 月 3 日, 衛 生 部 和 國 家 中 醫 藥 管 理 局 發 布 了 關 於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和 獲 得 國 外 醫 學 學 歷 的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首 次 承 認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在 台 取 得 的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並 允 許 自 2007 年 起 據 此 報 考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考 試 方 式 分 為 臨 床 技 能 考 試 和 學 科 考 試 兩 階 段, 評 分 及 收 費 標 準 與 大 陸 考 生 相 同 此 規 定 相 對 於 台 灣 目 前 仍 未 承 認 中 國 大 陸 學 歷 的 作 法, 可 謂 一 大 突 破 49

據 統 計,2007 年 7 月 6 日, 台 灣 考 生 初 次 參 加 中 國 大 陸 執 業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共 有 250 多 人 報 考, 主 要 集 中 在 廣 東 省 廣 州 深 圳 及 珠 海 等 三 地, 共 有 186 人 通 過 考 試 由 於 部 分 台 灣 醫 師 反 映 兩 岸 在 醫 學 教 育 及 臨 床 執 業 習 慣 有 所 差 異, 不 易 通 過 該 項 考 試, 故 中 國 國 務 院 台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復 於 2008 年 2 月 27 日 舉 行 記 者 會, 再 度 釋 放 惠 台 政 策, 宣 布 凡 符 合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台 灣 地 區 合 法 行 醫 資 格 滿 五 年 具 有 台 灣 地 區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目 前 正 在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機 構 中 執 業 等 三 項 條 件 的 台 灣 地 區 永 久 居 民, 若 申 請 大 陸 醫 師 資 格, 可 透 過 認 定 方 式 核 發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具 體 辦 法 將 另 行 頒 布 此 認 定 條 件 及 辦 法 同 時 適 用 於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醫 師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副 主 任 兼 新 聞 發 言 人 毛 群 安 表 示, 開 放 台 灣 醫 師 申 請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將 不 會 有 數 額 上 的 限 制, 至 於 能 否 獨 立 執 業 問 題 將 再 研 究 過 去, 台 灣 醫 師 僅 能 以 短 期 行 醫 許 可 證 在 中 國 大 陸 執 業, 時 間 一 到 需 另 行 申 請 延 長, 今 後 若 以 申 請 方 式 取 得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即 可 在 大 陸 長 期 執 業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台 港 澳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認 定 之 政 策 法 規 沿 革, 茲 整 理 如 表 3-5 所 示 2001 年 9 月 3 日 表 3-5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台 港 澳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之 政 策 法 規 沿 革 日 期 制 定 部 門 法 規 名 稱 主 要 內 容 備 註 衛 生 部 關 於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台 港 澳 居 民 必 須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國 家 中 醫 藥 管 理 局 專 業 學 歷 的 台 灣 香 學 歷 後, 於 內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在 執 業 公 安 部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參 加 醫 師 指 導 下 接 受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國 務 院 台 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醫 師 所 需 的 專 業 訓 練 ( 或 稱 實 習 ) 滿 1 年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臨 床 中 醫 口 腔 類 別 的 2005 年 12 月 1 日 2007 年 4 月 3 日 2008 年 2 月 27 日 衛 生 部 衛 生 部 國 家 中 醫 藥 管 理 局 國 務 院 台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記 者 會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通 知 關 於 取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居 民 執 業 註 冊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關 於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和 獲 得 國 外 醫 學 學 歷 的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衛 生 部 宣 布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申 請 大 陸 醫 師 資 格 新 政 策 50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取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的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居 民 申 請 在 內 地 執 業 註 冊 者, 按 照 醫 師 執 業 註 冊 暫 行 辦 法 ( 衛 生 部 令 第 5 號 ) 執 行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編 碼 第 10-15 位 為 流 水 碼, 香 港 居 民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第 10 位 編 碼 為 H 澳 門 為 M 台 灣 為 T 自 2007 年 起, 在 台 灣 取 得 合 法 行 醫 資 格, 其 學 歷 經 過 國 家 教 育 部 留 學 服 務 中 心 認 證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在 台 灣 未 取 得 合 法 行 醫 資 格, 其 學 歷 經 過 國 家 教 育 部 留 學 服 務 中 心 認 證 者, 在 大 陸 三 級 醫 院 或 台 灣 醫 院 實 習 期 滿 1 年 並 經 實 習 醫 院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凡 符 合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台 灣 地 區 合 法 行 醫 資 格 滿 5 年 具 有 台 灣 地 區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目 前 正 在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機 構 中 執 業 等 三 項 條 件 的 台 灣 地 區 永 久 居 民, 若 申 請 大 陸 醫 師 資 格, 可 透 過 認 定 方 式 核 發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具 體 辦 法 將 另 行 頒 布 此 認 定 條 件 及 辦 法 同 時 適 用 於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醫 師 衛 醫 發 [2001]249 號 衛 醫 發 [2005]478 號 衛 發 明 電 [2007]17 號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情 況 一 醫 療 體 系 構 成 以 下 謹 就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機 構 的 分 類 及 醫 院 分 級 分 等 情 形, 加 以 簡 要 介 紹 ( 一 )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根 據 1994 年 9 月 1 日 公 布 實 施 的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醫 療 機 構 的 類 別 可 分 為 十 二 類, 日 後 為 進 一 步 落 實 國 務 院 關 於 發 展 城 市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的 指 導 意 見 精 神, 推 動 社 區 衛 生 發 展, 衛 生 部 於 2006 年 11 月 15 日 發 布 關 於 修 訂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條 有 關 內 容 的 通 知 ( 衛 醫 發 2006 432 號 ), 增 加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站 一 類, 以 下 茲 將 醫 療 機 構 類 別 劃 分 整 理 如 表 3-6 所 示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主 要 以 職 能 區 別, 例 如 醫 院 門 診 部 以 診 治 疾 病 為 主 要 職 能 ; 婦 幼 保 健 院 以 疾 病 預 防 為 主 要 職 能 ; 療 養 院 以 康 復 療 養 為 主 要 職 能 ; 急 救 中 心 急 救 站 以 院 外 急 診 為 主 要 職 能 ; 鄉 ( 鎮 ) 衛 生 院 則 以 預 防 保 健 醫 療 綜 合 服 務 為 主 要 職 能 為 充 分 發 揮 各 醫 療 機 構 功 能, 方 便 病 人 就 醫, 衛 生 部 以 綜 合 醫 院 為 骨 幹, 將 一 定 範 圍 內 的 各 級 醫 療 機 構 連 結 成 城 鄉 醫 療 網, 在 所 屬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管 理 下, 開 展 分 級 分 工 的 醫 療 衛 生 防 疫 婦 幼 保 健 等 不 同 層 次 的 衛 生 服 務 表 3-6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一 覽 表 法 規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編 號 ( 一 ) 綜 合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中 西 醫 結 合 醫 院 民 族 醫 醫 院 專 科 醫 院 康 復 醫 院 ( 二 ) 婦 幼 保 健 院 ( 三 )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站 ( 四 ) 中 心 衛 生 院 鄉 ( 鎮 ) 衛 生 院 街 道 衛 生 院 ( 五 ) 療 養 院 ( 六 ) 綜 合 門 診 部 專 科 門 診 部 中 醫 門 診 部 中 西 醫 結 合 門 診 部 民 族 醫 門 診 部 ( 七 )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民 族 醫 診 所 衛 生 所 醫 務 室 衛 生 保 健 所 衛 生 站 ( 八 ) 村 衛 生 室 ( 所 ) ( 九 ) 急 救 中 心 急 救 站 ( 十 ) 臨 床 檢 驗 中 心 ( 十 一 )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所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站 ( 十 二 ) 護 理 院 護 理 站 ( 十 三 ) 其 他 診 療 機 構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2006); 本 研 究 整 理 51

其 中, 若 單 就 醫 院 而 言, 中 國 醫 院 類 型 並 無 一 定 分 類 標 準, 通 常 可 依 收 治 範 圍 地 區 特 定 任 務 所 有 制 所 有 權 及 營 利 與 否 等 不 同 性 質 加 以 區 分, 茲 整 理 如 表 3-7 所 示 表 3-7 中 國 大 陸 醫 院 分 類 情 形 分 類 方 式 類 型 依 收 治 範 圍 分 綜 合 醫 院 專 科 醫 院 康 復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職 業 病 醫 院 依 地 區 分 城 市 醫 院 農 村 醫 院 依 特 定 任 務 分 軍 隊 醫 院 企 業 醫 院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依 所 有 制 分 全 民 所 有 制 醫 院 集 體 所 有 制 醫 院 個 體 所 有 制 醫 院 依 所 有 權 分 國 有 醫 院 ( 公 立 醫 院 ) 民 辦 醫 院 ( 內 資 中 外 合 資 或 合 作 ) 依 營 利 與 否 分 營 利 性 醫 院 非 營 利 性 醫 院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值 得 一 提 的 是,2000 年 2 月 21 日,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 務 院 體 改 辦 等 部 門 關 於 城 鎮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指 導 意 見 的 通 知 ( 國 辦 發 [2000]16 號 ), 將 醫 療 機 構 分 為 非 營 利 性 和 營 利 性 兩 類 進 行 管 理 強 調 國 家 應 根 據 醫 療 機 構 的 性 質 社 會 功 能 及 其 承 擔 的 任 務, 制 定 並 實 施 不 同 的 財 稅 價 格 政 策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在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中 占 主 導 地 位, 享 受 相 應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放 開, 依 法 自 主 經 營, 照 章 納 稅 2000 年 7 月 18 日, 衛 生 部 等 四 部 門 又 發 布 關 於 城 鎮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管 理 的 實 施 意 見 的 通 知 ( 衛 醫 發 [2000]233 號 ), 進 一 步 擬 定 對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分 類 管 理 的 政 策 規 定, 並 提 出 具 體 實 施 辦 法 此 為 中 國 大 陸 首 次 明 確 將 醫 療 機 構 界 定 為 非 營 利 性 與 營 利 性, 建 立 全 新 的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管 理 制 度, 對 中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具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由 於 非 營 利 性 與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稅 負 不 同, 導 致 經 營 成 本 不 同, 既 削 弱 且 抑 制 民 營 醫 院 的 競 爭 力, 又 使 得 公 立 醫 院 在 保 護 政 策 下 缺 乏 改 革 動 力, 故 至 今 許 多 人 仍 認 為 政 府 應 努 力 營 造 公 平 競 爭 的 外 部 環 境, 多 服 務 少 干 預 ; 多 設 路 標, 不 設 障 礙, 才 能 符 合 醫 療 機 構 之 所 以 重 新 進 行 分 類 管 理 的 要 義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非 營 利 性 與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的 劃 分, 如 表 3-8 所 示 52

表 3-8 中 國 大 陸 非 營 利 性 與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之 異 同 機 構 異 同 1. 營 運 模 式 相 同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相 同 2. 經 營 項 目 相 同 3. 承 擔 的 社 會 義 務 相 同 ( 當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疫 情 時, 各 類 醫 療 機 構 有 義 務 執 行 政 府 指 令 ) 4. 面 對 自 由 競 爭 環 境, 訂 價 策 略 趨 同 差 異 1.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是 指 為 社 會 公 眾 利 益 服 務 而 設 立 和 運 營 的 醫 療 機 構,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其 收 入 用 於 彌 補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實 際 運 營 中 的 收 支 結 餘 只 能 用 於 自 身 的 發 展, 如 改 善 醫 療 條 件 引 進 技 術 開 展 新 的 醫 療 服 務 專 案 等 2. 政 府 舉 辦 的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主 要 提 供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並 完 成 政 府 交 辦 的 其 他 任 務, 其 他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主 要 提 供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這 二 類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也 可 以 提 供 少 量 的 非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3. 政 府 舉 辦 的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享 受 同 級 政 府 給 予 的 財 政 補 助, 其 他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不 享 受 政 府 財 政 補 助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執 行 政 府 規 定 的 醫 療 服 務 指 導 價 格, 享 受 相 應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不 需 繳 交 稅 負 4.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執 行 財 政 部 衛 生 部 頒 布 的 醫 院 財 務 制 度 和 醫 院 會 計 制 度 等 有 關 法 規 政 策 1.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是 指 醫 療 服 務 所 得 收 益 可 用 於 投 資 者 經 濟 回 報 的 醫 療 機 構 政 府 不 舉 辦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2.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根 據 市 場 需 求 自 主 確 定 醫 療 服 務 專 案 3.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開 放, 依 法 自 主 經 營, 照 章 納 稅 需 繳 納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教 育 費 附 加 稅 地 方 教 育 費 河 道 稅 房 產 稅 土 地 使 用 稅 車 船 使 用 稅 等 4.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參 照 執 行 企 業 的 財 務 會 計 制 度 和 有 關 政 策 資 料 來 源 : 關 於 城 鎮 醫 療 機 構 分 類 管 理 的 實 施 意 見 (2000)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發 展 報 告 No.2 (2006); 本 研 究 整 理 ( 二 ) 醫 院 分 級 與 分 等 1989 年 11 月 29 日, 中 國 衛 生 部 發 布 醫 院 分 級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將 醫 院 依 其 功 能 任 務 不 同 劃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企 事 業 單 位 及 集 體 個 體 舉 辦 的 醫 院 級 別 可 比 照 劃 定 而 各 級 醫 院 經 過 評 審, 按 照 醫 院 分 級 管 理 標 準 確 定 為 甲, 乙 丙 三 等, 其 中 三 級 醫 院 增 設 特 等, 因 此 醫 院 共 分 三 級 十 等 另 外, 亦 建 立 醫 院 評 審 制 度, 每 三 年 由 各 級 醫 院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一 次 中 國 大 陸 醫 院 級 等 劃 分 及 功 能 如 表 3-9 所 示 ;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醫 院 分 級 對 照 比 較, 如 圖 3-6 所 示 表 3-9 中 國 大 陸 醫 院 級 等 劃 分 及 功 能 53

級 別 等 別 病 床 數 審 批 單 位 性 質 功 能 甲 等 乙 等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丙 等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特 等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20-99 床 100-499 床 500 床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地 ( 市 ) 衛 生 局 審 批 發 證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衛 生 廳 ( 局 ) 審 批 發 證 衛 生 部 審 批 發 證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衛 生 廳 ( 局 ) 審 批 發 證 直 接 為 社 區 提 供 預 防, 醫 療 保 健 康 復 服 務 的 基 層 醫 院, 是 初 級 衛 生 保 健 機 構 跨 越 社 區 提 供 綜 合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和 承 擔 一 定 教 學 科 研 任 務 的 地 區 性 醫 院, 是 地 區 性 醫 療 預 防 技 術 中 心 跨 越 地 區 省 市 及 向 全 國 範 圍 提 供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的 醫 院, 是 具 有 全 面 醫 療 教 學 科 研 能 力 的 醫 療 預 防 技 術 中 心 對 民 眾 提 供 一 級 預 防, 在 社 區 管 理 多 發 病 常 見 病 症 患 者, 並 對 疑 難 重 症 進 行 正 確 轉 診, 協 助 高 層 次 醫 院 做 好 中 間 或 院 後 服 務, 合 理 分 流 病 人 參 與 指 導 對 高 危 險 病 人 的 監 測, 接 受 一 級 轉 診, 對 一 級 醫 院 進 行 業 務 技 術 指 導, 並 承 擔 一 定 程 度 的 教 學 和 科 研 任 務 提 供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解 決 疑 難 重 症, 接 受 二 級 轉 診, 對 下 級 醫 院 進 行 技 術 指 導 和 培 訓 人 才 ; 完 成 培 養 高 級 醫 療 專 業 人 才 的 教 學 和 承 擔 省 以 上 科 研 專 案 任 務 ; 指 導 一 二 級 預 防 工 作 中 國 醫 院 分 級 台 灣 醫 院 分 級 三 級 500 床 以 上 醫 療 教 學 科 研 ( 特 甲 乙 丙 四 等 ) 醫 學 中 心 二 級 (100-499 床 ) 地 區 性 醫 院 ( 甲 乙 丙 三 等 ) 區 域 醫 院 (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 一 級 (20-99 床 ) 基 層 醫 院 衛 生 保 健 機 構 ( 甲 乙 丙 三 等 ) 地 區 醫 院 ( 地 區 教 學 ) 圖 3-6 兩 岸 醫 院 分 級 對 照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張 煥 禎 (2004), 兩 岸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之 比 較 由 次 級 資 料 評 析, 桃 園 : 壢 新 醫 院 二 醫 療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54

1988 年 11 月 25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布 了 衛 生 部 三 定 方 案 ( 定 職 能 定 機 構 定 編 制 ), 確 立 衛 生 部 為 國 務 院 綜 合 管 理 全 國 衛 生 工 作 的 職 能 部 門, 而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以 至 地 區 ( 市 ) 縣 各 級 政 府 的 衛 生 廳 局 科 等 衛 生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係 根 據 衛 生 部 所 設 的 業 務 司 局 結 合 各 地 衛 生 工 作 的 實 際 情 況, 設 置 相 應 的 局 處 科 ( 股 ), 分 管 各 項 業 務 工 作 其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隸 屬 層 級 如 下 ( 一 )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 國 務 院 ) 設 衛 生 部 : 內 設 辦 公 廳 人 事 司 規 劃 財 務 司 衛 生 法 制 與 監 督 司 基 層 衛 生 與 婦 幼 保 健 司 醫 政 司 疾 病 控 制 司 科 技 教 育 司 國 際 合 作 司 保 健 局 直 屬 機 關 黨 委 離 退 休 幹 部 局 等 職 能 部 門 其 中, 醫 政 司 主 管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 二 )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政 府 機 關 設 衛 生 廳 ( 局 ): 內 設 人 事 處 計 財 處 基 層 衛 生 與 婦 幼 保 健 處 醫 政 處 藥 政 處 科 技 教 育 處 外 事 處 等 職 能 部 門 其 中, 醫 政 處 主 管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 三 ) 各 省 自 治 區 所 管 轄 的 市 ( 地 ) 自 治 州 政 府 設 衛 生 局 : 內 設 人 事 科 計 財 科 基 層 衛 生 與 婦 幼 保 健 科 醫 政 科 防 疫 科 科 技 教 育 科 外 事 科 等 職 能 部 門 其 中, 醫 政 科 主 管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 四 ) 各 直 轄 市 和 較 大 的 省 轄 市 自 治 州 所 管 轄 的 區 縣 ( 自 治 區 縣 ) 政 府 設 衛 生 局 ( 科 ): 內 設 人 事 股 計 財 股 醫 政 股 等 相 應 的 職 能 部 門 其 中, 醫 政 股 主 管 醫 療 機 構 業 務 ( 五 ) 各 縣 ( 自 治 縣 ) 的 鄉 鎮 政 府 不 設 獨 立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有 專 人 管 理 衛 生 行 政 工 作 有 關 國 務 院 衛 生 部 至 鄉 鎮 政 府 所 構 成 之 衛 生 行 政 及 醫 療 行 政 體 系, 如 圖 3-7 所 示 國 務 院 衛 生 部 省 ( 市 自 治 區 ) 政 府 衛 生 廳 醫 政 司 市 ( 地 ) 政 府 衛 生 局 醫 政 處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科 ) 醫 政 科 鄉 政 府 醫 政 股 三 衛 生 技 術 職 務 和 職 稱 圖 3-7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行 政 及 醫 療 行 政 體 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55

1986 年 3 月 15 日, 中 國 中 央 職 稱 改 革 工 作 小 組 發 布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職 務 試 行 條 例 ( 職 改 字 [1986] 第 20 號 ), 主 張 衛 生 技 術 職 務 有 明 確 的 職 責 和 履 行 相 應 職 責 必 須 具 備 的 任 職 基 本 條 件, 在 定 編 定 員 的 基 礎 上, 高 中 初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有 合 理 結 構 比 例, 且 強 調 該 條 例 適 用 於 全 民 所 有 制 衛 生 事 業 單 位, 企 業 單 位 和 集 體 所 有 制 單 位 可 參 照 執 行 目 前, 中 國 衛 生 技 術 職 務 可 分 為 醫 藥 護 技 等 四 類, 其 職 類 及 職 稱 彙 整 如 表 3-10 所 示 表 3-10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職 類 和 職 稱 職 類 職 稱 醫 療 預 防 保 健 人 員 中 藥 西 藥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其 他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主 任 醫 師 副 主 任 醫 師 主 治 ( 主 管 ) 醫 師 醫 師 醫 士 主 任 藥 師 副 主 任 藥 師 主 管 藥 師 藥 師 藥 士 主 任 護 師 副 主 任 護 師 主 管 護 師 護 師 護 士 主 任 技 師 副 主 任 技 師 主 管 技 師 技 師 技 士 註 :1. 主 任 醫 ( 藥 護 技 ) 師 副 主 任 醫 ( 藥 護 技 ) 師 為 高 級 技 術 職 務 2. 主 治 ( 主 管 ) 醫 ( 藥 護 技 ) 師 為 中 級 技 術 職 務 3. 醫 ( 藥 護 技 ) 師 醫 ( 藥 護 技 ) 士 為 初 級 技 術 職 務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職 務 試 行 條 例 (1986); 本 研 究 整 理 四 中 國 衛 生 資 源 概 況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總 費 用 概 要 衛 生 資 源 醫 療 服 務 門 診 和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概 況, 謹 簡 要 介 紹 如 下 ( 一 )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概 要 根 據 中 國 衛 生 部 之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978 年 至 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由 人 民 幣 110.21 億 元 成 長 到 10,966 億 元, 衛 生 總 費 用 占 GDP 比 重 由 3.02% 上 升 至 4.81%, 三 十 年 來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及 占 GDP 成 長 情 形, 如 圖 3-8 所 示 若 分 析 1978 年 至 2006 年 中 國 人 均 GDP 與 人 均 衛 生 費 用 成 長 倍 數 變 化, 如 圖 3-9 所 示, 可 發 現 人 均 GDP 成 長 了 38 倍, 而 人 均 衛 生 費 卻 增 加 了 58 倍, 顯 見 中 國 衛 生 費 用 增 加 速 度 超 過 同 期 GDP 成 長 幅 度, 尤 其 90 年 代 進 行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後, 差 距 日 益 擴 大 80 年 代, 居 民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占 衛 生 總 費 用 25% 左 右 ; 但 到 90 年 代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大 漲,2001 年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比 重 接 近 60% 56

人 民 幣 億 元 ( ) 單 位 : 倍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1978 1979 1980 1981 衛 生 總 費 用 ( 億 元 ) 衛 生 總 費 用 占 GDP%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圖 3-8 1978-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及 占 GDP 成 長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78 1980 人 均 衛 生 費 用 ( 元 ) 人 均 GDP( 元 ) 1982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6 6 5 4 3 2 1 0 年 度 年 度 圖 3-9 1978-2006 年 中 國 人 均 GDP 與 衛 生 費 用 成 長 倍 數 趨 勢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簡 稱 WHO) 提 出 之 2006 年 度 世 界 衛 生 報 告 指 出,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占 GDP 比 重, 在 191 個 國 家 中 排 名 106 位, 遠 低 於 美 國 的 15.2% 德 國 的 11.1% 英 國 的 8% 以 及 OECD 國 家 的 平 均 水 準 ( 王 潁 屈 衛 東 郝 模, 2007) 雖 然, 目 前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占 GDP 比 例 仍 然 偏 低, 但 衛 生 總 費 用 成 長 趨 勢 卻 明 顯 加 快, 此 係 政 府 對 衛 生 費 用 低 投 入 醫 療 保 險 覆 蓋 面 不 足 多 數 民 眾 需 自 費 就 醫, 導 致 居 民 家 庭 和 個 人 現 金 衛 生 支 出 比 例 過 高 的 結 果 占 G D P % 57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主 要 由 政 府 預 算 衛 生 支 出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個 人 現 金 衛 生 支 出 等 三 部 分 構 成 2,2006 年 政 府 預 算 衛 生 支 出 1,778.9 億 元,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3,210.9 億 元,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4,853.5 億 元 1978 年 至 2006 年,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內 部 構 成 情 形 如 圖 3-10 所 示 這 段 期 間 政 府 預 算 衛 生 支 出 社 會 保 險 及 其 他 衛 生 支 出 占 總 衛 生 費 用 比 重, 分 別 由 32.2% 下 降 到 18.1% 47.4% 下 降 到 32.6%, 而 個 人 現 金 衛 生 支 出 則 由 20.4% 上 升 至 49.3% 由 此 可 知, 居 民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負 擔 過 重, 已 使 得 看 病 難 看 病 貴 3 成 為 中 國 當 前 社 會 的 重 大 問 題 之 一 1978 年 至 2006 年,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變 化 趨 勢 如 圖 3-11 所 示 政 府 預 算 衛 生 支 出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個 人 現 金 衛 生 支 出 100% 80% 百 分 比 60% 40% 20% 0% 1978 1980 1982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6 年 度 圖 3-10 1978-2006 年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內 部 構 成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人 民 幣 億 元 ( )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衛 生 總 費 用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政 府 預 算 衛 生 支 出 個 人 現 金 衛 生 支 出 2000 0 1978 1980 1982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6 年 度 圖 3-11 1978-2006 年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變 化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2 政 府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衛 生 事 業 費 中 醫 事 業 費 計 畫 生 育 事 業 費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費 預 算 內 基 本 建 設 支 出 醫 學 科 研 經 費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基 金 補 助 支 出 衛 生 行 政 與 醫 療 保 險 管 理 費 其 他 部 門 衛 生 支 出 行 政 事 業 單 位 醫 療 經 費 ;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社 會 其 他 保 險 醫 療 衛 生 費 私 人 健 康 保 險 行 政 事 業 單 位 醫 療 衛 生 支 出 企 業 醫 療 衛 生 支 出 農 村 居 民 醫 療 保 障 費 衛 生 預 算 外 基 本 建 設 支 出 私 人 開 業 醫 初 始 投 資 額 其 他 ; 居 民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城 鎮 居 民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農 村 居 民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3 中 國 改 革 前 的 看 病 難 ( 看 病 難 住 院 難 手 術 難 等 三 難 之 一 ) 和 目 前 的 看 病 難 定 義 不 同, 前 者 主 要 係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下 供 給 不 足 和 效 率 不 佳 所 引 起 ; 後 者 則 是 高 費 用 需 求 不 足 和 高 品 質 服 務 供 給 不 足 所 導 致 58

至 於 城 鄉 衛 生 費 用 部 分,1990 至 2006 年 中 國 城 鄉 衛 生 費 用 成 長 情 形 如 圖 3-12 所 示 1990 年 城 鄉 衛 生 費 用 分 別 是 人 民 幣 396 億 元 及 351.39 億 元, 兩 者 幾 無 太 大 分 別 ;2006 年 時, 城 鎮 衛 生 費 用 為 6,581.3 億 元, 農 村 則 是 3,262 億 元, 兩 者 相 差 2.6 倍 另 外,1978 年 至 2007 年, 人 均 衛 生 費 用 由 人 民 幣 11.5 元 成 長 到 828 元 2006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衛 生 總 費 用 1,145.1 元,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衛 生 總 費 用 442.4 元, 城 鎮 約 是 農 村 的 2.6 倍, 顯 見 中 國 大 陸 城 鄉 衛 生 費 用 差 距 仍 大 7000 6000 城 鎮 衛 生 總 費 用 農 村 衛 生 總 費 用 人 民 幣 億 元 ( 二 ) 衛 生 資 源 ( )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圖 3-12 1990-2006 年 中 國 城 鄉 衛 生 費 用 成 長 情 形 年 度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以 下 茲 簡 要 概 述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機 構 總 數 醫 院 構 成 概 況 醫 療 機 構 床 位 數 衛 生 人 員 總 量 等 衛 生 資 源 1. 衛 生 機 構 總 數 根 據 中 國 衛 生 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 發 布 之 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顯 示,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衛 生 機 構 共 有 29 萬 8,868 家 ( 不 含 村 衛 生 室 ), 較 2006 年 約 減 少 1 萬 家 其 中 醫 院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 站 ) 婦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 門 診 部 略 微 增 加 ; 診 所 ( 衛 生 所 醫 務 室 護 理 站 ) 約 減 少 1.5 萬 家, 故 衛 生 機 構 總 數 有 所 減 少, 相 關 數 據 如 表 3-11 所 示 59

表 3-11 2006-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機 構 數 及 床 位 數 機 構 數 ( 家 ) 床 位 數 ( 張 ) 2007 2006 2007 2006 總 計 298868 308969 3700562 3511779 醫 院 19847 19246 2674829 2560402 綜 合 醫 院 13374 13120 1971385 1902894 中 醫 醫 院 2718 2665 321545 303155 專 科 醫 院 3276 3022 343725 320503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 站 ) 27054 22656 76453 41194 衛 生 院 40678 40791 763426 710308 鄉 鎮 衛 生 院 39836 39975 746856 696231 門 診 部 7107 6429 10332 10405 診 所 ( 衛 生 所 醫 務 室 護 理 站 ) 190557 205814 - - 採 供 血 機 構 535 559 - - 婦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 3051 3003 106189 99291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 所 站 ) 1365 1402 25939 28013 疾 病 預 防 控 制 中 心 3586 3548 - - 註 : 本 表 不 含 村 衛 生 室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2. 醫 院 構 成 概 況 從 所 屬 地 域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醫 院 主 要 集 中 在 東 部 和 北 部, 東 部 有 1 萬 832 家, 北 部 有 5,470 家 ; 西 部 較 少, 僅 有 2,944 家 有 關 中 國 醫 院 地 域 分 布 情 形, 如 圖 3-13 所 示 北 部, 5470 東 部, 10832 西 部, 2944 黑 龍 江 901 吉 林 590 西 藏 新 疆 699 97 青 海 136 甘 肅 381 四 川 1178 雲 南 649 重 慶 361 內 蒙 古 474 寧 夏 131 貴 州 394 陜 西 851 廣 西 460 山 西 916 河 南 1201 湖 北 575 湖 南 812 北 京 541 河 北 874 廣 東 1008 山 東 1168 遼 寧 956 天 津 218 江 蘇 1061 安 徽 699 上 海 260 浙 江 606 江 西 489 福 建 370 海 南 190 圖 3-13 中 國 醫 院 地 域 分 布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袁 楓 (2007), 中 國 醫 院 的 現 狀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上 海 : 諍 信 商 業 風 險 管 理 公 司 60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共 有 1 萬 9,847 家 醫 院, 雖 然 僅 占 整 體 衛 生 機 構 的 6.6%, 比 例 不 高, 卻 承 擔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職 責 就 醫 院 類 型 而 言, 可 分 為 綜 合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及 專 科 醫 院 三 類, 有 關 2005 年 至 2007 年 各 類 型 醫 院 家 數 及 構 成 比 例, 如 圖 3-14 所 示 綜 合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專 科 醫 院 百 分 比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682 3022 3276 2620 2665 2718 12982 13120 13374 2005 2006 2007 年 度 圖 3-14 2005-2007 年 中 國 各 類 型 醫 院 家 數 及 構 成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另 外, 若 按 醫 院 等 級 狀 況 統 計, 截 至 2007 年 底, 三 級 醫 院 有 1,182 家 ( 其 中 三 甲 醫 院 704 家 ), 二 級 醫 院 6,608 家, 一 級 醫 院 4,687 家, 未 評 定 等 級 醫 院 7,370 家, 其 數 量 比 例 情 況 如 圖 3-15 所 示 如 果 以 醫 院 是 否 營 利 區 分, 中 國 醫 院 絕 大 部 分 為 非 營 利 性 醫 院,2006 年 非 營 利 性 醫 院 有 1 萬 5,616 家, 占 81.1%; 營 利 性 醫 院 3,575 家, 占 18.6%, 有 關 分 配 比 例 如 圖 3-16 所 示 未 評 定 等 級, 7370, 37% 三 級 醫 院, 1182, 6% 二 級 醫 院, 6608, 33% 一 級 醫 院, 4687, 24% 圖 3-15 2007 年 中 國 各 等 級 醫 院 數 量 及 構 成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營 利 性 醫 院, 3575, 19% 其 他, 55, 0% 非 營 利 性 醫 院, 15616, 81% 圖 3-16 2006 年 中 國 營 利 性 與 非 營 性 醫 院 數 量 及 構 成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7),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提 要 61

3. 醫 療 機 構 床 位 數 2007 年 底,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床 位 共 370.1 萬 張 以 機 構 類 型 區 分, 醫 院 床 位 267.5 萬 張, 占 72.3%; 衛 生 院 床 位 76.3 萬 張, 占 20.6%;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床 位 占 7.1% 與 2006 年 相 較, 醫 療 機 構 床 位 增 加 18.9 萬 張, 其 中, 醫 院 床 位 增 加 11.4 萬 張, 衛 生 院 床 位 增 加 5.3 萬 張 每 千 人 口 醫 院 衛 生 院 床 位 數 由 2006 年 的 2.53 張 增 加 到 2007 年 的 2.63 張 就 醫 院 部 分 而 言, 若 依 醫 院 床 位 數 狀 況 統 計,100 張 床 位 以 下 的 醫 院 有 1 萬 2,071 家,100-199 張 的 醫 院 3,700 家,200-499 張 的 醫 院 2,868 家,500-799 張 的 醫 院 814 家,800 張 及 以 上 的 醫 院 394 家 有 關 2005 年 至 2007 年 中 國 醫 院 床 位 數 多 寡 及 構 成 比 例, 如 圖 3-17 所 示 100% 90% 80% 284 331 394 740 764 814 2777 2832 2868 百 分 比 70% 60% 50% 40% 30% 3746 3803 3700 11156 11516 12071 大 於 800 床 500-799 床 200-499 床 100-199 床 小 於 100 床 20% 10% 0% 2005 2006 2007 年 度 圖 3-17 2005-2007 年 中 國 醫 院 床 位 數 多 寡 及 構 成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4. 衛 生 人 員 總 量 2007 年 底, 中 國 衛 生 人 員 總 數 為 590.4 萬 人, 較 2006 年 增 加 28.4 萬 人, 成 長 5.1% 其 中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478.6 萬 人, 其 他 技 術 人 員 24.2 萬 人, 管 理 人 員 35.6 萬 人, 工 勤 人 員 51.9 萬 人 在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中, 全 國 執 業 醫 師 及 執 業 助 理 醫 師 201.3 萬 人 ( 其 中 執 業 醫 師 164.4 萬 人 ), 註 冊 護 士 154.3 萬 人 每 千 人 口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由 2006 年 3.58 人 增 加 到 2007 年 3.67 人, 其 中 執 業 醫 師 及 執 業 助 理 醫 師 由 1.54 人 增 加 到 1.56 人 註 冊 護 士 由 1.1 人 增 加 到 1.17 人 另 外, 在 中 國 衛 生 人 員 中, 鄉 村 醫 師 和 衛 生 員 共 有 91.4 萬 人, 較 2006 年 減 少 4.6 萬 人 2006 年 至 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人 員 總 數 如 表 3-12 所 示 衛 生 人 員 中, 醫 療 機 構 衛 生 人 員 共 556.8 萬 人, 其 中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454.5 萬 人 ( 執 業 醫 師 及 執 業 助 理 醫 師 191.5 萬 人 註 冊 護 士 152.4 萬 人 ) 有 關 中 國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年 齡 構 成,25 歲 以 下 占 7%,25 歲 -34 歲 占 37.9%,35 歲 -44 歲 占 31.3%,45 歲 -54 歲 占 19.7%, 55 歲 以 上 占 4.2% 至 於 學 歷 構 成, 大 學 本 科 及 以 上 占 17.1%, 大 專 占 29.2%, 中 專 占 43.3%, 高 中 及 以 下 占 10.3% 另 依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區 分, 正 高 及 副 高 占 7.3%, 中 級 占 27%, 師 級 / 助 理 士 級 及 其 他 占 65.7% 62

表 3-12 2006-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人 員 總 數 單 位 :( 萬 人 ) 2007 2006 總 計 590.4 562.0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478.6 462.4 其 中 : 執 業 ( 助 理 ) 醫 師 201.3 199.5 內 : 執 業 醫 師 164.4 161.1 註 冊 護 士 154.3 142.6 藥 劑 師 ( 士 ) 32.5 35.4 檢 驗 師 ( 士 ) 20.6 21.9 其 他 技 術 人 員 24.2 23.5 管 理 人 員 35.6 32.4 工 勤 技 能 人 員 51.9 43.6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 三 ) 醫 療 服 務 以 下 茲 簡 要 介 紹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機 構 診 療 服 務 住 院 服 務 病 床 利 用 及 醫 師 人 均 工 作 量 概 況 1. 醫 療 機 構 診 療 服 務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總 診 療 人 次 數 為 28.42 億 次 若 依 機 構 類 型 區 分, 醫 院 16.37 億 次, 占 57.6%; 衛 生 院 7.87 億 次, 占 27.7%;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4.18 億 次, 占 14.7% 與 2006 年 比 較, 醫 療 機 構 總 診 療 人 次 數 增 加 3.96 億 次, 其 中 醫 院 增 加 1.66 億 次, 衛 生 院 增 加 0.62 億 次 2007 年 全 國 民 眾 到 醫 療 機 構 平 均 就 診 2.2 次 2. 醫 療 機 構 住 院 服 務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入 院 人 數 9,828 萬 人 若 按 機 構 類 型 區 分, 醫 院 6,487 萬 人, 占 66%; 衛 生 院 2,700 萬 人, 占 27.5%;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641 萬 人, 占 6.5% 與 2006 年 比 較, 醫 療 機 構 入 院 人 數 增 加 1,922 萬 人, 其 中 醫 院 增 加 925 萬 人, 衛 生 院 增 加 842 萬 人 2007 年 全 國 民 眾 年 住 院 率 為 7.54% 有 關 2006 年 至 2007 年 醫 療 機 構 診 療 人 次 及 入 院 人 數, 如 表 3-13 所 示 表 3-13 2006-2007 年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診 療 人 次 及 入 院 人 數 診 療 人 次 數 ( 億 次 ) 入 院 人 數 ( 萬 人 ) 2007 2006 2007 2006 總 計 28.42 24.46 9828 7906 其 中 : 醫 院 16.37 14.71 6487 5562 綜 合 醫 院 12.33 11.12 5190 4480 中 醫 醫 院 2.54 2.29 750 634 專 科 醫 院 1.26 1.08 476 392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 站 ) 2.26 1.77 107 44 衛 生 院 7.87 7.25 2700 1858 婦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 1.21 1.05 458 383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 所. 站 ) 0.17 0.17 26 20 註 : 本 表 不 含 診 所 衛 生 所 醫 務 室 和 村 衛 生 室 數 字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63

3. 醫 療 機 構 病 床 利 用 截 至 2007 年 底,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病 床 使 用 率 為 70.9% 若 按 機 構 類 型 區 分, 醫 院 為 78.3%, 衛 生 院 為 48.5% 與 2006 年 比 較, 醫 療 機 構 病 床 使 用 率 提 高 6%, 其 中 醫 院 提 高 5.9%, 衛 生 院 提 高 9.1% 2007 年, 醫 療 機 構 出 院 者 平 均 住 院 日 為 8.9 日, 其 中 醫 院 10.8 日, 衛 生 院 4.8 日 與 2006 年 比 較, 醫 療 機 構 病 患 平 均 住 院 日 縮 短 0.3 日, 醫 院 和 衛 生 院 則 持 平 有 關 2006 年 至 2007 年 醫 療 機 構 病 床 使 用 率 及 平 均 住 院 日, 如 表 3-14 所 示 表 3-14 2006-2007 年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病 床 使 用 率 及 平 均 住 院 日 病 床 使 用 率 (%) 平 均 住 院 日 2007 2006 2007 2006 總 計 70.9 64.9 8.9 9.2 醫 院 78.3 72.4 10.8 10.9 綜 合 醫 院 78.6 72.6 10.1 10.3 中 醫 醫 院 73.0 66.8 10.6 10.5 專 科 醫 院 81.7 76.8 18.0 18.1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59.6 57.9 13.1 15.6 衛 生 院 48.5 39.4 4.8 4.7 門 診 部 37.8 34.3 4.2 6.8 婦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 67.8 63.5 5.3 5.2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 所. 站 ) 55.4 51.8 16.5 17.2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4. 醫 師 人 均 工 作 量 根 據 中 國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統 計,2007 年 醫 師 人 均 日 診 療 人 次 為 6 次, 比 2006 年 增 加 0.5 次 ; 醫 師 人 均 負 擔 住 院 床 日 為 2 日, 較 2006 年 增 加 0.3 日 醫 院 級 別 愈 高, 醫 生 的 工 作 負 荷 量 愈 大 2006 年 至 2007 年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醫 師 人 均 日 工 作 量 如 表 3-15 所 示 表 3-15 2006-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醫 師 人 均 日 工 作 量 醫 師 人 均 每 天 擔 負 診 療 人 次 醫 師 人 均 每 天 擔 負 住 院 床 日 2007 2006 2007 2006 合 計 6.0 5.5 2.0 1.7 衛 生 部 屬 8.4 8.4 2.4 2.4 省 屬 6.9 6.8 2.2 2.2 地 級 市 屬 6.4 5.8 2.2 1.9 縣 級 市 屬 6.0 5.2 1.7 1.4 縣 屬 5.1 4.4 1.8 1.5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 四 ) 門 診 和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有 關 中 國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門 診 和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藥 品 費 用 占 醫 療 費 用 比 重 資 料, 如 下 所 述 64

1. 醫 療 費 用 及 增 長 幅 度 截 至 2007 年 底,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門 診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135.8 元, 比 2006 年 增 加 7.1 元, 成 長 5.5%; 住 院 病 患 人 均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4,964.4 元, 比 2006 年 增 加 295.5 元, 成 長 6.3% 推 究 費 用 上 漲 原 因, 扣 除 2007 年 價 格 水 準 漲 幅 影 響 因 素, 門 診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0.6 元, 成 長 0.5%; 住 院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57.2 元, 上 漲 1.2% 2. 藥 品 費 用 占 醫 療 費 用 比 重 2007 年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門 診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中, 藥 費 為 67.9 元, 占 50%; 與 2006 年 相 比, 藥 費 增 加 2.9 元, 比 重 下 降 0.5% 住 院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中, 藥 費 為 2,144 元, 占 43.2%; 與 2006 年 相 比, 藥 費 增 加 152 元, 藥 費 比 重 增 加 0.5% 有 關 2006 年 至 2007 年 衛 生 部 綜 合 醫 院 門 診 和 住 院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及 漲 幅, 如 表 3-16 所 示 表 3-16 2006-2007 年 中 國 衛 生 部 門 綜 合 醫 院 門 診 和 住 院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及 漲 幅 2007 2006 單 位 : 人 民 幣 ( 元 ) 門 診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 元 ) 135.8 128.7 其 中 : 藥 費 % 50.0 50.5 住 院 病 患 人 均 醫 療 費 用 ( 元 ) 4964.4 4668.9 其 中 : 藥 費 % 43.2 42.7 醫 療 費 用 上 漲 %( 上 年 =100) 門 診 病 人 5.5 1.4 住 院 病 人 6.3 0.2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2008),2007 年 我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65

第 三 節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沿 革 中 國 社 會 醫 療 保 障 體 系 起 源 於 50 年 代 初 期 的 公 費 醫 療 制 度 和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50 年 代 末 期 至 80 年 代, 則 在 農 村 發 展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80 年 代 末 期 至 90 年 代 初 期, 因 公 費 和 勞 保 醫 療 費 用 急 速 上 漲, 國 家 和 企 業 難 以 負 荷, 於 是 針 對 社 會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進 行 多 種 形 式 的 改 革 嘗 試, 諸 如 建 立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農 村 新 型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等 均 是 有 關 中 國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之 發 展 概 況, 謹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一 創 建 維 持 期 (1951-1993) 中 國 在 1949 年 建 國 初 期, 建 立 了 與 當 時 計 畫 經 濟 相 應 的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主 要 分 為 公 費 醫 療 制 度 及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兩 部 分, 茲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公 費 醫 療 制 度 1952 年 6 月 27 日, 中 國 政 務 院 發 布 關 於 全 國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黨 派 團 體 及 所 屬 事 業 單 位 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實 行 公 費 醫 療 預 防 的 指 示, 明 確 規 定 國 家 對 全 國 各 級 機 關 及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傷 殘 軍 人 等, 實 行 公 費 醫 療 預 防 制 各 級 政 府 建 立 公 費 醫 療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管 理 轄 區 內 的 公 費 醫 療 事 務, 醫 療 費 用 則 由 各 級 衛 生 機 構 統 收 統 支 1952 年 8 月, 政 務 院 又 將 公 費 醫 療 範 圍 擴 大 到 在 鄉 幹 部 和 大 專 院 校 在 校 生 公 費 醫 療 制 度 係 針 對 特 定 對 象 實 施 的 一 種 免 費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 二 )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植 基 於 中 國 政 務 院 1951 年 2 月 26 日 頒 布 的 勞 動 保 險 條 例, 及 1953 年 1 月 26 日 勞 動 部 公 布 試 行 的 勞 動 保 險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等 法 規 適 用 對 象 為 國 有 企 業 職 工, 部 分 集 體 所 有 制 企 業 則 參 照 執 行 企 業 根 據 國 家 規 定 制 定 勞 保 醫 療 政 策, 並 自 行 組 織 實 施 ; 勞 動 保 險 經 費 按 照 企 業 及 職 工 薪 資 總 額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在 企 業 生 產 項 目 中 列 支 管 理 職 工 在 企 業 自 辦 醫 療 機 構 或 特 約 醫 院 就 醫 費 用 由 企 業 負 擔, 但 貴 重 藥 費 需 由 本 人 支 付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是 企 業 職 工 免 費 職 工 直 系 親 屬 可 享 半 價 的 企 業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公 費 和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曾 對 保 障 城 鎮 職 工 身 體 健 康 促 進 社 會 發 展 發 揮 一 定 的 作 用, 惟 伴 隨 中 國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日 益 深 化, 舊 有 醫 療 制 度 的 缺 陷 也 愈 發 明 顯 例 如 職 工 醫 療 費 用 由 國 家 和 單 位 承 攬, 缺 乏 合 理 的 醫 療 費 用 籌 措 機 制 和 穩 定 的 資 金 來 源 ; 醫 療 費 用 成 長 過 快, 超 過 財 政 負 擔 ; 醫 療 保 障 管 理 和 服 務 的 社 會 化 程 度 低, 覆 蓋 面 有 待 拓 寬 等, 均 是 亟 思 解 決 的 問 題 二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1955-2001) 中 國 建 國 初 期, 中 國 農 村 主 要 以 低 廉 的 自 費 醫 療 方 式 為 主, 農 民 並 未 享 受 到 醫 療 保 障 ;5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合 作 醫 療 方 式 始 在 部 分 農 村 出 現 ;50 年 代 末 期, 合 作 醫 療 獲 得 衛 生 部 支 持 並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實 施 ;1965 年, 合 作 醫 療 方 在 農 村 迅 速 推 廣 1981 年, 由 於 推 行 家 庭 聯 產 承 包 責 任 制, 合 作 醫 療 逐 漸 瓦 解, 農 民 又 回 到 自 費 醫 療 模 式 90 年 代 以 後, 66

中 國 試 圖 恢 復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1997 年 努 力 尤 甚, 但 效 果 並 不 顯 著 ;2003 年, 在 政 府 推 動 下,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在 農 村 逐 步 展 開 試 點 工 作, 開 啟 了 新 階 段 的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以 下 謹 簡 要 說 明 50 年 代 至 90 年 代 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至 於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將 在 後 文 加 以 敘 述 ( 一 )1955-1958: 低 廉 的 自 費 醫 療 方 式 為 主 50 年 代 初 期, 中 國 在 城 鎮 分 別 建 立 了 以 機 關 單 位 員 工 企 業 職 工 為 對 象 的 公 費 醫 療 制 度 和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但 是 並 沒 有 在 農 村 建 立 相 應 的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農 民 需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1955 年 初, 山 西 省 高 平 縣 米 山 鄉 成 立 聯 合 保 健 站, 這 是 中 國 農 村 正 式 出 現 具 有 保 險 性 質 的 合 作 醫 療 保 健 制 度 惟 1958 年 推 行 人 民 公 社, 實 施 平 均 主 義 供 給 制, 對 農 村 生 活 造 成 嚴 重 破 壞, 合 作 醫 療 模 式 因 而 無 法 有 效 推 廣 ( 二 )1959-1980: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在 農 村 迅 速 推 廣 此 階 段 以 1965 年 為 界, 可 細 分 為 兩 個 時 期, 一 是 1959 年 至 1964 年, 雖 然 實 行 人 民 公 社 社 員 集 體 保 健 醫 療 制 度 獲 得 中 央 肯 定 並 加 以 推 廣,60 年 代 初 期 合 作 醫 療 覆 蓋 率 達 到 20-30%, 但 因 當 時 推 廣 大 躍 進 人 民 公 社 化 等 運 動, 再 加 上 自 然 災 害 對 農 村 帶 來 不 利 影 響, 未 能 真 正 普 及 ; 二 是 1965 年 至 1980 年, 因 中 共 主 席 毛 澤 東 在 1965 年 發 表 有 關 把 醫 療 衛 生 的 重 點 放 到 農 村 去 的 626 指 示, 使 得 合 作 醫 療 在 中 國 農 村 迅 速 發 展, 並 占 重 要 地 位 1975 年, 中 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的 覆 蓋 率 達 到 全 國 行 政 村 ( 生 產 大 隊 ) 的 84.6%;1976 年, 全 國 90% 以 上 的 生 產 大 隊 都 參 與 合 作 醫 療 此 時, 合 作 醫 療 保 健 站 及 數 量 頗 多 的 赤 腳 醫 生, 合 稱 為 解 決 中 國 廣 大 農 民 缺 醫 少 藥 問 題 的 三 件 法 寶 ( 三 )1981-1989: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瓦 解 回 歸 自 費 醫 療 80 年 代 初 期, 由 於 人 民 公 社 解 體, 集 體 經 濟 體 制 瓦 解, 使 得 合 作 醫 療 失 去 了 資 金 籌 集 的 支 撐 基 礎, 再 加 上 伴 隨 農 村 家 庭 聯 產 承 包 責 任 制 的 改 革 措 施, 大 批 農 村 衛 生 室 承 包 給 鄉 村 醫 生 經 營,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迅 速 崩 落, 農 民 又 重 回 自 費 醫 療 階 段 1980 年, 全 國 仍 有 68.8% 的 農 村 實 施 合 作 醫 療,1985 年 降 為 5%,1986 年 為 5.5%,1989 年 僅 剩 4.8% 的 農 村 實 行 合 作 醫 療 ( 四 )1990-2001: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初 步 恢 復 階 段 90 年 代 初 開 始, 中 國 試 圖 恢 復 農 村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也 進 行 了 相 關 試 點 和 研 究 工 作, 雖 然 合 作 醫 療 的 覆 蓋 率 有 所 上 升, 但 1996 年 12 月 30 日,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發 布 關 於 切 實 做 好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工 作 的 決 定 ( 中 發 [1996] 年 13 號 ), 主 張 有 關 部 門 在 農 村 開 展 合 作 醫 療, 必 須 堅 持 自 願 量 力, 不 得 強 求, 此 與 國 家 支 持 發 展 合 作 醫 療 的 政 策 衝 突, 導 致 一 些 試 點 再 次 放 棄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自 此 一 蹶 不 振 重 建 農 村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的 努 力 沒 有 收 到 顯 著 效 果, 農 村 的 公 共 衛 生 狀 況 更 加 惡 化, 農 民 面 臨 的 醫 療 困 境 甚 至 比 改 革 前 還 要 嚴 重 67

三 醫 療 保 障 改 革 試 點 時 期 (1993-1997) 為 求 根 本 解 決 公 費 醫 療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的 積 弊, 中 共 綜 合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試 點 單 位 的 經 驗, 於 1993 年 11 月 14 日 舉 行 之 十 四 屆 三 中 全 會, 通 過 中 央 關 於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明 確 提 出 要 在 中 國 建 立 社 會 統 籌 和 個 人 帳 戶 相 結 合 的 社 會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1994 年 4 月 14 日, 中 國 體 改 委 財 政 部 勞 動 部 衛 生 部 共 同 制 定 關 於 職 工 醫 療 制 度 改 革 的 試 點 意 見 ( 體 改 分 [1994]51 號 ),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在 江 蘇 鎮 江 江 西 九 江 進 行 試 點, 對 職 工 醫 療 的 費 用 籌 措 使 用 範 圍 支 付 形 式 和 管 理 方 式 進 行 改 革 1996 年 4 月 22 日,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 家 體 改 委 等 四 部 委 關 於 職 工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擴 大 試 點 的 意 見 ( 國 辦 發 [1996]16 號 ), 在 58 個 城 市 進 行 擴 大 試 點, 各 地 的 改 革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四 新 型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立 (1998 迄 今 -) 新 型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以 及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謹 就 其 內 容 略 述 如 下 ( 一 )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1998 年 11 月, 國 務 院 在 北 京 召 開 全 國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會 議, 繼 而 於 1998 年 12 月 14 日 發 布 關 於 建 立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的 決 定 ( 國 發 [1998]44 號 ), 要 求 在 全 國 建 立 覆 蓋 全 體 城 鎮 職 工 的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這 是 國 務 院 總 結 各 地 試 點 工 作 經 驗 所 做 出 的 重 大 決 策 自 此, 實 施 近 半 世 紀 的 公 費 勞 保 醫 療 制 度 被 新 的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取 代, 中 國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進 入 了 全 面 改 革 發 展 階 段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的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1. 納 保 人 員 範 圍 : 城 鎮 所 有 用 人 單 位 及 職 工 都 要 參 加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實 行 屬 地 管 理 2. 共 同 繳 費 機 制 :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費 由 用 人 單 位 和 職 工 雙 方 共 同 負 擔 3. 統 帳 結 合 :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基 金 實 行 社 會 統 籌 和 個 人 帳 戶 相 結 合 統 籌 基 金 和 個 人 帳 戶 劃 定 各 自 的 支 付 範 圍, 分 別 核 算, 不 得 互 相 擠 占 4. 繳 費 比 例 : 單 位 繳 費 率 控 制 在 職 工 薪 資 總 額 的 6% 左 右, 職 工 繳 費 率 一 般 為 本 人 薪 資 收 入 的 2%,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繳 費 率 可 作 相 應 調 整 職 工 個 人 繳 費 全 部 計 入 個 人 帳 戶, 單 位 繳 費 由 統 籌 地 區 根 據 個 人 帳 戶 支 付 範 圍 和 職 工 年 齡 等 因 素 確 定 比 例, 部 分 劃 入 個 人 帳 戶, 部 分 劃 入 統 籌 基 金 個 人 帳 戶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歸 個 人 所 有, 可 以 結 轉 使 用 和 繼 承 5. 支 付 方 式 : 各 地 的 保 險 方 案 不 盡 相 同, 一 般 而 言, 個 人 帳 戶 主 要 用 於 支 付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統 籌 基 金 主 要 用 於 支 付 住 院 ( 大 額 ) 醫 療 費 用, 由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機 構 按 醫 療 費 用 一 定 比 例 支 付 統 籌 基 金 起 付 標 準 約 當 地 職 工 年 平 均 薪 資 的 10% 左 右, 最 高 支 付 限 額 則 控 制 在 當 地 職 工 年 平 均 薪 資 的 4 倍 左 右 起 付 標 準 以 下 的 醫 療 費 用, 從 個 人 帳 戶 支 付 ; 起 付 標 準 以 上 最 高 支 付 限 額 以 下 的 醫 療 費 用, 主 要 從 統 籌 基 金 支 付, 個 人 也 要 負 擔 一 定 比 例 超 過 最 高 支 付 限 額 的 醫 療 費 用, 可 以 透 過 職 工 大 額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公 務 員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企 業 補 充 醫 療 保 險 和 商 業 醫 療 保 險 等 途 徑 解 決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