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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世 界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研 究 所 得 替 代 率 (Income Replacement Ratio, 以 下 簡 稱 替 代 率 ), 是 指 退 休 人 員 在 退 休 後 所 領 的 退 休 金 占 退 休 前 薪 資 所 得 之 比 率 亦 即 用 以 衡 量 退 休 以 後 能 否 過 著 與 退 休 前 相 同 生 活 水 準 的 指 標 計 算 公 式 為 : 所 得 替 代 率 = 退 休 後 實 質 所 得 / 退 休 前 之 平 均 薪 資 據 此 檢 視 OECD 等 先 進 國 家 之 退 休 制 度, 其 替 代 率 不 但 隨 著 行 業 別 身 分 別 而 有 所 差 異, 而 且 會 因 退 休 前 之 薪 資 水 準 而 相 對 變 化 玆 列 舉 世 界 銀 行 所 建 議 及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第 一 節 世 界 銀 行 多 柱 模 式 年 金 體 系 世 界 銀 行 建 議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可 透 過 三 種 保 障 來 達 成, 第 一 柱 是 法 定 公 共 年 金 -- 基 礎 年 金, 政 府 以 稅 收 為 財 務 基 礎, 主 要 功 能 在 減 少 老 人 貧 窮 問 題, 並 提 供 最 基 礎 的 經 濟 保 障 第 二 柱 是 法 定 私 營 年 金 -- 職 業 年 金, 以 自 營 式 強 制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為 財 務 來 源, 此 為 最 主 要 的 年 金 計 劃 因 為 是 在 就 業 時 強 制 參 加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畫, 所 以 可 提 供 較 高 的 退 休 所 得 至 於 服 務 於 政 府 單 位 的 退 休 人 員 則 是 由 國 家 稅 收 來 支 給 第 三 柱 是 自 願 參 加 的 儲 蓄 型 年 金 計 劃 -- 個 人 年 金 為 使 老 人 能 達 到 更 為 高 級 的 生 活 享 受 與 醫 療 照 顧, 政 府 以 稅 賦 優 惠 為 誘 因, 鼓 勵 個 人 在 工 作 期 間 自 我 儲 蓄, 或 以 存 款 方 式, 或 以 保 險 公 司 的 退 休 年 金 等 方 式 來 累 積 個 人 財 富 ( 周 正 山, 民 92:40) 第 二 節 美 國 美 國 聯 邦 公 務 人 員 於 1920 年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CSRS), 自 1987 年 改 適 用 聯 邦 公 務 員 退 休 制 度 (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FERS) 在 聯 邦 公 務 員 退 休 制 度 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给 付 來 自 三 個 層 次 : (1) 第 一 層 國 民 年 金 性 質 之 社 會 安 全 给 付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14

(2) 第 二 層 職 業 年 金 之 基 本 年 金 計 畫 (Basic Benefit Plan) (3) 第 三 層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Thrift Savings Plan Benefit) 一 社 會 安 全 给 付 在 CSRS 舊 制 度 下, 公 務 員 退 休 撫 卹 自 成 一 體 系, 不 能 適 用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 而 在 FERS 新 制 度 下 的 聯 邦 公 務 人 員, 則 皆 適 用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其 經 費 來 源 是 由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共 同 負 擔 某 個 百 分 比, 該 比 例 不 固 定 請 領 條 件 為 退 休 且 年 滿 62 歲 時, 按 月 支 領 社 會 安 全 给 付 其 平 均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42%, 薪 資 較 低 者 尚 可 達 到 56%( 銓 敘 部 退 撫 司,2003a:12) 二 職 業 年 金 計 畫 ( 一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CSRS) 退 休 年 金 的 给 付 為 任 職 年 資 乘 以 退 休 前 3 年 最 高 俸 額 之 平 均 數, 再 按 照 任 職 期 間 的 長 短 給 予 不 同 的 權 重 : 如 第 1-5 年 每 年 給 與 1.5%, 第 6-10 年 每 年 給 與 1.75%, 超 過 10 年 以 上 者 每 年 給 與 2% 但 退 休 年 金 不 得 超 過 退 休 前 3 年 最 高 俸 額 平 均 數 的 80% 對 於 服 務 年 資 未 滿 5 年 不 合 退 休 條 件, 不 能 支 領 退 休 年 金 而 離 職 者, 按 其 所 扣 繳 之 金 額, 依 3% 複 利 計 算 之 本 金 與 利 息 發 還 對 於 服 務 年 資 已 滿 5 年 但 未 達 領 取 退 休 金 資 格 而 離 職 者, 則 可 以 選 擇 將 帳 戶 內 累 積 的 退 休 金 一 次 提 領 或 選 擇 從 62 歲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財 源 來 自 於 公 務 人 員 月 薪 資 的 7%, 其 服 務 機 關 亦 補 助 相 同 數 額 的 經 費, 共 同 成 立 基 金 運 用 3 基 金 運 用 至 1998 年 9 月 為 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負 債 為 9.62 億 美 元, 資 產 僅 有 3.61 億 美 元 據 估 計 到 2026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系 統 的 基 金 將 會 破 產 15

( 二 )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FERS) 退 休 年 金 的 给 付 為 任 職 年 資 乘 以 退 休 前 3 年 最 高 俸 額 之 平 均 數, 再 按 照 任 職 期 間 的 長 短 給 予 不 同 的 權 重 : (1) 任 職 未 達 20 年, 年 齡 未 超 過 62 歲 者 退 休 年 金 =1% 退 休 前 3 年 最 高 俸 額 之 平 均 數 任 職 年 資 (2) 任 職 20 年 以 上, 年 齡 超 過 62 歲 者 退 休 年 金 =1.1% 退 休 前 3 年 最 高 俸 額 之 平 均 數 任 職 年 資 參 加 此 計 畫 之 公 務 人 員, 需 在 繳 交 社 會 安 全 稅 之 外, 另 從 員 工 的 薪 資 提 出 0.8%, 其 餘 部 分 則 由 雇 主 負 擔 而 原 適 用 舊 制 的 人 員, 亦 得 自 願 改 採 參 加 本 計 畫 因 此, 以 62 歲 後 退 休 且 任 職 年 資 達 30 年 者 為 例, 在 CSRS 制 度 下 的 年 金 比 例 為 56.25%(1.5% 5 年 +1.75 5 年 +2% 20 年 ), 而 相 同 條 件 者 在 FERS 制 度 下 的 年 金 比 例 則 降 為 33%(1.1% 30 年 ) 三 聯 邦 節 約 儲 蓄 計 畫 (Federal Thrift Savings Plan)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及 聯 邦 受 雇 者 退 休 制 度 的 員 工 均 可 自 行 選 擇 加 入 目 的 在 提 供 給 聯 邦 政 府 員 工 相 當 於 私 人 部 門 所 適 用 的 401(K) 計 畫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與 賦 稅 優 惠 經 費 來 源 為 公 務 人 員 提 撥 其 薪 資 上 限 10% 於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內, 此 部 分 免 稅, 政 府 亦 提 撥 與 公 務 人 員 相 同 數 額 之 款 項 於 個 人 帳 戶, 惟 最 多 只 相 對 提 撥 5%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公 務 人 員 可 自 行 指 定 用 途, 委 託 管 理 機 構 代 為 運 用 生 息 在 提 撥 率 為 10%, 投 資 % 報 酬 率 為 7% 的 標 準 下, 提 撥 35 年 預 期 有 22.55% 替 代 率 之 退 休 所 得 ( 銓 敘 部,2005b:5) 16

第 三 節 日 本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给 付 包 含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之 一 次 退 職 津 貼, 以 及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撥 經 費 之 共 濟 組 合 年 金 而 公 務 員 共 濟 組 合 亦 納 入 日 本 國 民 年 金 體 系 中, 使 得 公 務 員 除 與 一 般 人 民 同 享 基 礎 年 金 之 给 付 外, 並 有 共 濟 組 合 之 年 金 ( 呂 淑 芳,2004:44-45) 一 國 民 年 金 公 務 員 65 歲 以 上 繳 費 40 年 者, 每 月 可 領 取 67000 日 圓 ; 繳 費 滿 30 年 者, 可 領 取 67000 日 圓 之 3/4; 繳 費 滿 25 年 者, 每 年 可 領 取 67000 日 圓 之 25/40 因 其 為 定 額 給 付, 加 上 職 業 共 濟 組 合 年 金, 對 低 所 得 者, 替 代 率 可 達 70%; 高 所 得 者, 替 代 率 可 能 低 於 50%( 銓 敘 部,2001c:4-6) 二 共 濟 組 合 年 金 退 休 年 金 = 退 職 前 一 年 平 均 月 俸 額 年 資 0.7125%, 年 資 最 高 為 40 年 給 與 28.5%(2000 年 以 後 退 休 金 支 付 均 調 降 5%) 公 務 員 強 制 參 加, 每 年 以 全 薪 提 撥 繳 費, 費 率 為 18.39%, 機 關 及 公 務 員 各 付 50% 三 退 職 津 貼 法 依 1953 年 制 訂 國 家 公 務 員 退 職 津 貼 法 的 規 定, 其 退 休 金 是 以 退 職 時 最 後 月 俸 額 為 計 算 基 礎 可 分 為 普 通 退 職 津 貼 與 特 別 退 職 津 貼 兩 種 (1) 普 通 退 職 津 貼 服 務 1-10 年 者, 每 年 給 予 1 個 月 ; 服 務 11-20 年 者, 每 年 給 予 1.1 個 月 ; 服 務 21-24 年 者, 每 年 給 予 1.2 個 月, 支 給 比 率 隨 年 資 增 加 而 遞 增 而 對 於 長 期 17

服 務 者 則 另 有 給 與 標 準 服 務 年 資 達 25 年 以 上, 服 務 1-10 年 者, 每 年 給 予 1.25 個 月 ; 服 務 11-20 年 者, 每 年 給 予 1.375 個 月 ; 服 務 21-30 年 者, 每 年 給 予 1.5 個 月 ;30 年 以 上 者, 每 年 給 予 1.25 個 月 ( 呂 淑 芳,2004:44-45) (2) 特 別 退 職 津 貼 因 未 預 告 而 遭 解 職 者 之 退 職 津 貼 失 業 退 職 津 貼 者, 另 有 補 助 標 準 由 政 府 支 給 一 次 退 職 津 貼, 全 由 政 府 負 擔 第 四 節 英 國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與, 除 可 領 取 國 民 基 礎 年 金 外, 尚 有 專 屬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一 國 民 基 礎 年 金 由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強 制 性 計 畫, 基 礎 年 金 採 用 隨 收 隨 付 制 (PAYG), 凡 繳 交 保 險 費 而 屆 齡 退 休 的 國 民, 不 論 投 保 薪 資 高 低, 皆 可 領 取 定 額 年 金 依 據 英 國 精 算 局 估 計, 在 實 質 薪 資 成 長 率 每 年 1.5% 的 假 設 下, 目 前 國 民 年 金 的 替 代 率 為 13.56 %( 李 瓏,2002:72) 二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 一 ) 傳 統 型 計 畫 (Classical) 2002 年 10 月 1 日 前 任 職 於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可 以 參 加 本 計 畫 參 與 計 畫 之 人 員 服 務 期 間, 每 月 需 提 撥 薪 資 的 1.5% 政 府 也 依 公 務 員 薪 資 層 級 相 對 提 撥 薪 資 的 12%-18.5% 1 退 休 年 金 每 年 所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以 最 後 可 採 計 之 退 休 年 資 3 年 中 最 高 之 12 個 月 薪 額 採 計 年 資 1/80 最 高 以 40 年 50% 為 限 ; 延 長 退 休 者 到 45 年, 最 高 可 至 56.25% 2 一 次 幾 付 金 額 = 每 年 退 休 年 金 3 並 完 全 免 稅 18

( 二 ) 優 質 計 畫 (Premium) 2002 年 10 月 1 日 前 後 服 務 於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均 可 參 加 此 計 畫 公 務 人 員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3.5%, 並 享 有 稅 賦 優 惠 ; 雇 主 之 提 撥 則 依 計 畫 現 況 定 期 做 調 整 1 退 休 年 金 每 年 所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1/60 2 一 次 幾 付 金 額 可 自 行 選 擇 放 棄 一 定 金 額 的 退 休 年 金 以 換 取 一 次 付 款 金 額 ( 三 )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畫 (Classic plus) 2002 年 10 月 1 日 前 任 職 於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可 以 參 加 本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在 2002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服 務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仍 以 上 開 傳 統 型 計 畫 的 方 式 做 計 算 2002 年 10 月 1 日 之 後 服 務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則 以 優 質 計 畫 的 方 式 做 計 算 公 務 員 每 月 提 撥 薪 資 的 3.5% ( 四 ) 合 夥 年 金 帳 戶 計 畫 (Partnership pension account) 2002 年 10 月 1 日 以 後 任 職 於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可 以 參 加 本 計 畫 政 府 每 月 提 撥 一 定 金 額 到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基 金, 公 務 員 除 可 選 擇 提 撥 或 不 提 撥 外, 亦 可 自 行 選 擇 退 休 基 金 提 供 者 ( 需 經 政 府 核 准 可 經 營 此 種 型 態 計 畫 之 公 司 )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基 金 會 因 提 撥 與 投 資 收 益 而 增 加, 退 休 時 可 自 行 選 擇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或 領 取 部 份 金 額 ( 王 儷 玲,2002:35-41) 第 五 節 德 國 德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採 行 月 退 俸 制, 由 政 府 負 擔, 不 屬 於 全 民 退 休 ( 儲 蓄 ) 保 險 體 制 之 規 範 對 象, 在 職 時 每 月 無 須 繳 交 退 休 金 保 險 費 公 務 人 員 之 月 退 俸 以 退 休 前 之 薪 俸 為 基 準, 按 照 服 務 年 資 基 數 換 算 月 退 俸 額 度, 服 務 滿 40 年 者 則 能 獲 得 最 高 之 月 退 俸 2003 年 以 前, 服 務 滿 40 年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月 退 俸 為 退 休 前 最 後 薪 俸 ( 原 薪 俸 ) 之 75% 19

由 於 德 國 財 政 虧 損 問 題 嚴 重, 被 迫 修 正 全 民 退 休 保 險 制 度,2001 年 時 頒 佈 退 休 制 修 正 法, 將 公 務 人 員 也 列 為 改 革 法 案 之 適 用 對 象, 並 於 2003 年 起 正 式 施 行 根 據 現 行 法 規 定, 已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月 退 俸 雖 於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薪 時 亦 隨 之 調 高, 惟 調 幅 須 比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低 0.4 個 百 分 點, 以 逐 年 調 降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之 月 退 俸 與 原 薪 資 之 比 例 按 此 計 畫, 至 2010 年 時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之 最 高 月 退 俸 應 從 原 薪 俸 之 75% 降 至 71.5% 第 六 節 法 國 法 國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金 額 之 給 付, 係 以 職 業 生 涯 中 薪 資 最 高 之 6 個 月 平 均 數 計 算 而 退 休 金 繳 納 之 年 限, 目 前 需 繳 納 37.5 年 之 退 撫 金, 始 能 在 退 休 後 領 取 75% 的 月 退 給 附 ( 退 休 給 與 為 任 職 年 資 2%), 但 符 合 若 干 法 令 者 可 至 40 年 故 替 代 率 介 於 75%~80% 之 間 法 國 國 民 議 會 和 參 議 院 於 2003 年 7 月 24 日 通 過 了 引 起 廣 泛 爭 議 的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法 案 法 國 政 府 提 交 的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法 案 的 草 案 規 定 :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將 從 目 前 的 60 歲 推 遲 至 65 歲 ; 從 2008 年 起, 政 府 公 務 員 國 有 企 業 員 工 繳 納 分 攤 金 的 年 限 將 與 私 營 企 業 職 工 一 致, 即 從 現 在 的 37.5 年 延 長 至 40 年, 到 2012 年 再 延 長 至 41 年,2020 年 延 長 至 42 年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