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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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1

2 目 錄 摘 要 第 一 部 分 背 景 與 目 標 第 一 章 引 言 一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立 及 其 目 的 成 員 與 職 責 二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簡 述 第 二 部 份 現 狀 與 問 題 第 二 章 現 狀 簡 介 一 發 展 歷 程 二 管 治 架 構 三 財 政 狀 況 四 人 事 制 度 五 頻 道 欄 目 六 結 語 第 三 章 存 在 問 題 一 產 權 體 制 二 目 標 定 位 三 管 治 架 構 四 行 政 管 理 五 頻 道 節 目 六 場 地 設 施 七 監 督 機 制 八 結 語 第 三 部 分 調 查 與 比 較 第 四 章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受 眾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一 澳 廣 視 在 澳 門 資 訊 市 場 的 地 位 2

3 二 澳 門 電 台 節 目 的 收 聽 率 與 滿 意 度 三 澳 廣 視 電 視 頻 道 的 接 收 情 況 與 收 視 率 四 收 看 澳 廣 視 節 目 的 頻 率 五 對 澳 廣 視 新 聞 節 目 的 滿 意 度 六 對 澳 廣 視 娛 樂 和 體 育 節 目 的 滿 意 度 七 觀 眾 最 喜 愛 的 澳 廣 視 電 視 節 目 八 觀 眾 對 改 進 節 目 方 向 的 認 同 九 對 澳 廣 視 功 能 的 認 同 及 其 滿 意 度 十 觀 眾 對 澳 廣 視 的 其 他 意 見 和 建 議 十 一 結 語 第 五 章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摘 要 一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二 美 國 公 共 電 視 網 三 澳 大 利 亞 廣 播 公 司 四 新 加 坡 新 傳 媒 集 團 五 香 港 電 台 六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及 國 營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七 結 語 第 四 部 分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六 章 制 定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的 原 則 與 內 容 一 基 本 原 則 二 主 要 內 容 第 七 章 定 位 一 引 言 二 原 則 與 特 徵 三 目 標 與 功 能 四 責 任 與 關 係 五 結 語 第 八 章 體 制 一 引 言 二 體 制 選 擇 3

4 三 產 權 設 計 四 結 語 第 九 章 管 治 一 引 言 二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三 股 東 會 四 董 事 會 五 執 行 委 員 會 六 監 事 會 七 結 語 第 十 章 財 政 一 引 言 二 政 府 資 源 投 入 三 其 他 收 入 四 平 衡 資 源 分 配 五 改 善 場 地 設 施 六 財 政 管 理 七 結 語 第 十 一 章 監 督 一 引 言 二 監 督 範 圍 三 監 督 機 制 四 結 語 第 十 二 章 人 事 一 引 言 二 人 力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三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五 結 語 第 十 三 章 頻 道 與 節 目 一 引 言 二 頻 道 4

5 三 節 目 四 結 語 第 十 四 章 表 現 評 估 一 引 言 二 建 立 表 現 評 估 機 制 三 表 現 評 估 的 內 容 與 目 標 四 表 現 評 估 的 處 理 五 結 語 第 十 五 章 實 施 計 劃 一 引 言 二 短 期 措 施 三 中 期 措 施 四 長 期 措 施 附 錄 附 錄 1 行 政 長 官 關 於 設 立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的 批 示 附 錄 2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受 眾 調 查 報 告 附 錄 3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附 錄 4 現 行 澳 廣 視 人 員 職 程 規 章 附 錄 5 現 行 澳 廣 視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附 錄 6 現 行 澳 廣 視 員 工 退 休 金 計 劃 規 章 附 錄 7 澳 廣 視 人 力 資 源 分 佈 : 按 職 能 範 圍 及 職 程 分 類 ( ) 5

6 摘 要 一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立 及 其 工 作 1.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於 2010 年 4 月 21 日 作 出 第 99/2010 號 批 示, 設 立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 下 稱 工 作 小 組 ), 全 面 檢 討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的 問 題, 並 提 出 整 體 改 善 意 見 和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1.2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的 批 示,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原 则 是 : 尊 重 採 編 自 主, 確 保 新 聞 自 由 ; 保 障 員 工 就 業, 提 升 節 目 質 素 ; 尊 重 現 實, 謀 劃 未 來 1.3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內 容 : 檢 討 現 有 體 制 與 運 作, 分 析 存 在 問 題 ; 提 高 管 理 與 製 作 水 準, 滿 足 市 民 的 資 訊 分 享 與 文 化 教 育 要 求 ; 釐 清 定 位 與 方 向, 制 定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具 體 包 括 : 就 澳 廣 視 的 內 部 運 作 情 況 與 澳 廣 視 高 層 及 員 工 座 談 ; 就 澳 廣 視 現 存 問 題 發 展 及 建 議 與 社 會 人 士 會 面 ; 就 澳 廣 視 的 節 目 播 出 表 現 進 行 抽 樣 電 話 調 查 ; 就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 就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管 治 財 政 人 事 節 目 監 督 評 估 等 問 題 及 其 發 展 方 向 展 開 諮 詢 與 討 論, 並 撰 寫 策 略 發 展 報 告 二 澳 廣 視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2.1 自 1983 年 成 立 以 來, 澳 廣 視 的 股 權 幾 經 變 動 至 2002 年,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完 全 依 靠 政 府 撥 款 支 持, 實 際 上 已 成 為 一 間 全 公 帑 運 營 的 廣 播 機 構 目 前, 澳 廣 視 共 有 6 個 電 視 頻 道 和 2 個 電 台 頻 道 提 供 廣 播 服 務, 是 市 民 瞭 解 本 地 時 事 的 主 要 渠 道 2.2 綜 合 來 看, 澳 廣 視 目 前 存 在 的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 定 位 不 清 晰 目 標 不 明 確 制 度 不 完 善 管 理 不 規 範 以 及 監 督 不 到 位 等 1

7 2.3 社 會 各 界 普 遍 認 為, 澳 廣 視 的 表 現, 無 論 節 目 的 數 量 質 量, 都 與 公 眾 要 求 有 較 大 距 離, 不 能 滿 足 市 民 對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需 求 澳 門 市 民 需 要 的, 是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題 材 更 加 多 樣 製 作 更 加 優 良 的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2.4 從 諮 詢 的 情 況 來 看, 如 何 加 強 內 部 管 理, 建 立 一 套 公 正 透 明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一 個 專 業 敬 業 以 及 秉 公 辦 事 的 管 理 層, 是 目 前 澳 廣 視 運 營 管 理 所 面 臨 的 當 務 之 急 2.5 能 否 滿 足 市 民 的 期 望, 取 決 於 澳 廣 視 能 否 在 明 晰 目 標 定 位 優 化 組 織 架 構 完 善 行 政 管 理 及 提 升 節 目 質 素 等 方 面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努 力 澳 廣 視 作 為 本 土 主 流 媒 體, 須 以 澳 門 人 的 需 求 為 根 本 目 標, 並 有 助 社 會 向 前 發 展 三 抽 樣 調 查 與 比 較 研 究 3.1 本 次 電 話 調 查 以 隨 機 抽 樣 的 方 式, 成 功 訪 問 了 本 澳 1044 位 16 歲 以 上 的 澳 廣 視 受 眾 3.2 目 前,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唯 一 使 用 粵 語 和 葡 語 傳 播 新 聞 資 訊 的 免 費 媒 介, 絕 大 多 數 本 澳 居 民 可 以 接 收 澳 廣 視 的 各 個 頻 道 所 以, 選 擇 澳 廣 視 作 為 瞭 解 本 地 新 聞 的 首 選 渠 道 的 被 訪 者 比 率 達 到 70%, 略 高 於 本 地 報 紙 的 63% 3.3 不 過, 受 訪 者 對 澳 廣 視 新 聞 在 準 確 性, 及 時 性, 客 觀 性 和 深 刻 性 等 方 面 的 滿 意 度 不 高, 平 均 評 分 僅 在 48% 至 58% 之 間 而 在 娛 樂 資 訊 的 提 供 方 面, 澳 廣 視 則 遠 遜 於 香 港 的 電 視 台, 滿 意 度 評 分 不 足 35% 3.4 對 於 本 調 查 列 出 五 項 傳 媒 功 能, 即 提 供 新 聞 資 訊 監 督 政 府 滿 足 教 育 和 求 知 需 求 滿 足 文 化 和 娛 樂 需 求 和 對 外 推 廣 澳 門, 受 訪 者 表 示 對 澳 廣 視 滿 意 的, 僅 介 於 22% 到 29% 之 間 ( 選 項 為 滿 意, 一 般, 不 滿 意 ) 3.5 受 訪 者 對 澳 廣 視 最 突 出 的 意 見, 包 括 改 進 新 聞 節 目 的 質 素, 改 進 製 播 質 素, 增 加 新 聞 節 目 及 堅 持 新 聞 監 督 3.6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在 性 質 定 位 責 任 財 政 監 督 人 事 等 2

8 方 面 均 有 著 比 較 一 致 的 制 度 安 排, 對 建 構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具 有 借 鑒 價 值 3.7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大 多 數 為 公 有 性 質 它 是 以 國 家 ( 或 政 府 ) 建 立 組 織 分 配 資 源 爲 主 導 的 廣 播 模 式, 它 不 是 也 不 依 附 於 任 何 商 業 機 構, 而 是 屬 於 全 體 公 民 所 共 有 3.8 另 一 方 面,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在 新 聞 業 務 上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嚴 守 新 聞 自 由, 採 編 自 主 原 則 3.9 這 種 公 有 性 質, 可 以 保 證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擁 有 充 分 的 資 源 提 供 服 務, 而 不 受 商 業 利 益 的 限 制 與 左 右 ;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引 領 價 值 導 向, 提 供 自 由 多 元 高 質 素 有 公 信 力, 有 利 於 全 社 會 公 民 福 祉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3.10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強 調 如 何 有 效 配 置 和 使 用 公 共 資 源 的 同 時, 不 排 除 社 會 資 源 的 參 與 除 了 政 府 投 入 資 金 外,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引 入 其 他 資 金 以 解 決 財 政 問 題, 實 現 資 金 來 源 多 元 化 3.11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必 須 建 立 監 管 和 問 責 機 制, 而 且 有 一 系 列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對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及 其 服 務 進 行 規 管 3.12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評 估 及 監 督 機 制, 包 括 由 社 會 各 界 組 成 諮 詢 或 顧 問 委 員 會 觀 眾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節 目 滿 意 度 調 查 來 自 議 會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的 質 詢 與 檢 討, 定 期 發 佈 年 度 報 告 或 服 務 檢 討 等 3.13 關 於 人 事 管 理, 絕 大 多 數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採 用 企 業 式 的 聘 任 制 度, 包 括 長 期 聘 用 合 約 聘 用 與 臨 時 聘 用 四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問 題 4.1 澳 廣 視 應 成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其 特 質 包 括 : 普 及 性 多 元 性 獨 立 性 和 獨 特 性 4.2 澳 廣 視 必 須 做 到 : 致 力 滿 足 市 民 及 時 全 面 深 入 地 瞭 解 和 掌 握 本 澳 乃 至 國 際 3

9 新 聞 及 資 訊 的 需 要 ; 保 持 和 促 進 澳 門 社 會 的 和 諧 及 多 元 ; 推 動 及 鼓 勵 教 育 與 持 續 學 習, 建 設 學 習 型 社 會 ; 豐 富 澳 門 市 民 的 文 化 生 活,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發 展 ; 對 外 宣 傳 澳 門, 塑 造 澳 門 作 為 區 域 性 多 元 文 化 交 融 的 獨 特 的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4.3 澳 廣 視 必 須 承 擔 相 應 的 社 會 責 任 4.4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組 成 部 分 4.5 政 府 對 澳 廣 視 的 財 政 支 援, 乃 是 為 社 會 和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公 共 投 入, 政 府 不 干 預 澳 廣 視 的 新 聞 自 由 採 編 自 主 以 及 日 常 運 作 政 府 可 以 授 權 相 應 的 委 員 會 對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方 向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是 否 提 供 充 足 的 多 元 的 高 質 素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是 否 合 理 高 效 地 使 用 公 帑 等 方 面 進 行 指 導 與 監 督 4.6 貼 近 公 眾, 服 務 市 民, 是 澳 廣 視 最 重 要 的 經 營 目 標, 公 眾 的 滿 意 度 則 是 衡 量 澳 廣 視 服 務 質 量 的 最 主 要 的 指 標 ; 公 眾 對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擁 有 知 情 權 和 監 督 權 4.7 優 質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將 使 澳 門 的 社 會 及 文 化 面 貌 更 加 多 姿 多 采, 令 本 澳 廣 播 業 的 生 態 更 加 均 衡, 對 廣 播 業 長 遠 的 發 展 大 有 裨 益 為 達 此 目 標, 打 造 澳 門 人 的 公 共 廣 播, 應 將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目 標 責 任 功 能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載 明 於 特 定 的 法 律 條 文 或 約 章, 並 以 此 作 為 評 估 其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準 則 五 澳 廣 視 的 體 制 問 題 5.1 基 於 為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責 任 與 願 景, 政 府 出 資 組 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即 澳 廣 視, 並 通 過 股 東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是 努 力 為 市 民 提 供 充 分 的 優 質 的 多 元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5.2 在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不 干 涉 採 編 自 主, 以 及 澳 廣 視 依 法 依 規 經 營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有 權 委 派 獨 立 專 業 的 人 士 組 建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對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方 針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制 播 質 素 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簡 言 之,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擁 有,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企 業 化 運 營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4

10 5.3 作 為 澳 廣 視 的 出 資 人, 政 府 擁 有 財 產 所 有 授 權 經 營 指 導 監 督 以 及 資 產 審 計 等 權 力 ; 5.4 澳 廣 視 不 是 以 盈 利, 而 是 以 提 供 充 分 優 質 多 元 的 廣 播 服 務 為 目 的 由 於 身 份 特 殊, 澳 廣 視 必 須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電 台 服 務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公 共 廣 播 新 媒 體 服 務, 並 且 受 到 相 關 法 律 及 守 則 的 約 束 5.5 從 長 遠 來 看, 條 件 成 熟 時,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引 進 周 邊 地 區 資 源 型 國 際 型 企 業 入 股 澳 廣 視, 以 此 拓 展 中 國 內 地 及 亞 洲 市 場, 擴 大 澳 廣 視 的 發 展 空 間 六 澳 廣 視 的 管 治 問 題 6.1 政 府 有 責 任 加 強 對 澳 廣 視 的 管 治, 避 免 出 現 出 資 人 缺 位, 管 理 者 越 位, 監 管 者 虛 位 的 情 況, 確 保 澳 廣 視 有 序 高 效 優 質 地 運 營 6.2 專 責 透 明 監 督 問 責, 是 建 設 澳 廣 視 管 治 體 系 的 核 心 6.3 參 照 國 際 經 驗, 並 結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為 了 確 保 澳 廣 視 正 確 履 行 其 作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職 能, 加 強 指 導 與 監 督, 設 立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6.4 澳 廣 視 現 行 管 治 架 構 基 本 不 變, 包 括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監 事 會, 但 須 進 一 步 明 確 其 職 責, 並 建 立 相 應 的 制 衡 與 監 督 機 制, 使 各 層 級 成 員 更 加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職 責 七 澳 廣 視 的 財 政 問 題 7.1 澳 廣 視 擬 採 用 以 政 府 撥 款 為 主 社 會 捐 助 及 廣 告 收 入 為 輔 的 綜 合 財 政 模 式 7.2 政 府 因 應 澳 廣 視 的 申 請, 確 定 其 年 度 財 政 需 要, 撥 予 經 費 7.3 允 許 和 鼓 勵 澳 廣 視 開 拓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以 彌 補 建 設 與 發 展 經 費 之 不 足 5

11 7.4 澳 廣 視 的 電 台 電 視 新 媒 體 應 受 到 同 樣 的 重 視 在 資 源 分 配 時, 應 從 長 遠 的 戰 略 的 高 度 考 慮 三 種 媒 體 的 運 營 建 設 和 發 展 的 需 要, 盡 可 能 保 持 均 衡 發 展 7.5 政 府 應 撥 出 專 項 資 金, 統 籌 解 決 澳 廣 視 場 地 狹 小 分 散, 設 施 落 後 等 問 題, 為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7.6 澳 廣 視 應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並 受 政 府 相 關 財 政 監 督 機 構 的 監 督 與 規 管 八 澳 廣 視 的 監 督 問 題 8.1 有 效 監 督, 是 確 保 澳 廣 視 規 範 透 明 高 效 運 營 的 重 要 保 障 8.2 對 澳 廣 視 的 監 督, 主 要 集 中 在 服 務 範 疇 節 目 質 素 理 財 得 當 管 理 規 範 廉 潔 高 效 等 方 面 8.3 澳 廣 視 應 建 立 內 部 外 部 監 督 機 制 以 及 多 層 立 體 的 監 督 體 系, 及 時 披 露 運 營 情 況 和 服 務 表 現,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以 充 分 滿 足 市 民 對 公 共 廣 播 的 需 求 九 澳 廣 視 的 人 事 問 題 9.1 員 工 隊 伍, 是 澳 廣 視 的 重 要 資 源, 也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要 力 量 ; 澳 廣 視 人 力 資 源 的 建 設 和 管 理, 面 臨 著 嚴 峻 的 挑 戰 9.2 澳 廣 視 職 員 作 為 企 業 員 工, 受 到 相 關 法 律 的 保 護 9.3 澳 廣 視 應 做 好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建 立 人 才 培 養 與 引 進 機 制 9.4 澳 廣 視 應 建 立 或 完 善 包 括 職 程 聘 用 薪 酬 績 效 培 訓 退 休 等 內 容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實 現 循 章 辦 事, 制 度 管 人 9.5 在 遵 守 法 律 以 及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澳 廣 視 應 逐 步 形 成 尊 重 人 關 心 人 激 勵 人 的 6

12 文 化 氛 圍, 增 強 員 工 的 認 同 感 和 凝 聚 力 十 澳 廣 視 的 頻 道 與 節 目 10.1 根 據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澳 廣 視 應 以 符 合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定 位 目 標 以 及 實 用 適 用 為 原 則, 穩 健 推 進 頻 道 與 節 目 的 改 革, 並 且 通 過 提 升 節 目 質 素, 適 當 拓 展 澳 廣 視 的 覆 蓋 面, 爭 取 更 大 的 服 務 與 宣 傳 空 間 10.2 根 據 不 同 的 受 眾 層,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應 重 視 電 台 電 視 台 及 新 媒 體 的 發 展 規 劃 與 資 源 投 入, 使 三 種 媒 體 能 夠 均 衡 發 展 10.3 從 長 遠 來 看, 為 了 促 進 區 域 一 體 化 以 及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平 台 的 建 設, 推 廣 澳 門 的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擴 大 受 眾 覆 蓋 面, 可 以 合 作 方 式, 選 擇 在 珠 三 角 及 主 要 葡 語 國 家 開 設 有 澳 門 特 色 的 頻 道 與 節 目 10.4 澳 廣 視 應 在 節 目 內 容 編 排 形 式 技 術 規 劃 等 方 面 精 心 設 計 與 組 織, 大 膽 創 新, 為 市 民 提 供 基 於 澳 門 本 土 文 化 生 活 及 國 際 視 野 的 全 面 多 元 優 質 而 具 創 意 的 節 目 只 有 貼 近 市 民, 以 節 目 吸 引 人 教 育 人, 澳 廣 視 才 能 獲 得 市 民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才 能 建 立 自 己 的 形 象 及 品 牌, 才 能 創 建 澳 門 人 的 電 視 台 十 一 澳 廣 視 的 表 現 評 估 問 題 11.1 澳 廣 視 應 高 度 重 視 表 現 評 估 工 作, 通 過 評 估, 經 常 瞭 解 市 民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提 高 質 素 11.2 澳 廣 視 應 建 立 常 規 性 表 現 評 估 制 度 11.3 澳 廣 視 的 表 現 評 估,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 建 立 由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的 內 部 服 務 與 表 現 監 察 小 組 ; 以 顧 問 團 的 方 式, 邀 請 市 民 就 頻 道 節 目 的 質 素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 委 託 第 三 方 作 民 意 調 查 ; 建 立 暢 順 的 投 訴 及 其 處 理 機 制 11.4 澳 廣 視 應 妥 善 處 理 表 現 評 估 資 料, 使 評 估 機 制 既 可 作 為 相 關 部 門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7

13 績 效 評 估 的 依 據, 也 可 借 此 激 勵 團 隊 不 懈 努 力, 持 續 改 善, 共 創 卓 越 11.5 應 適 時 向 公 眾 披 露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及 改 善 的 情 況, 加 強 公 眾 對 澳 廣 視 運 營 及 其 質 素 的 參 與 和 監 督 十 二 澳 廣 視 的 改 革 與 發 展 計 劃 12.1 政 府 應 依 據 輕 重 緩 急,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短 期 中 期 及 長 期 措 施, 以 推 動 澳 廣 視 的 改 革 與 發 展 12.2 短 期 措 施 : 由 於 目 標 定 位 管 治 架 構 監 督 機 制 等 與 經 營 方 向 及 管 理 模 式 相 關 的 重 大 問 題 發 生 了 變 化, 應 及 時 修 訂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以 及 澳 廣 視 章 程, 或 簽 訂 相 關 補 充 條 款 以 固 本 培 元, 持 續 發 展 為 原 則, 澳 廣 視 應 進 一 步 明 確 定 位 檢 討 規 章 完 善 管 治 加 強 監 督, 致 力 於 建 設 規 範 高 效 優 質 透 明 的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重 新 確 立 出 資 人 管 理 者 及 監 督 者 的 角 色 與 責 任, 完 善 澳 廣 視 的 管 治 結 構 甄 選 及 委 任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調 整 和 充 實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監 事 會 成 員, 並 敦 促 董 事 會 按 照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完 善 公 司 內 部 治 理 結 構 聘 任 專 業 核 數 機 構, 對 澳 廣 視 的 現 金 流 及 固 定 資 產 財 務 管 理 進 行 審 計 檢 查, 並 就 此 提 出 專 業 性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為 政 府 投 入 資 金 實 施 監 督 提 供 參 考 依 據 8

14 完 善 和 建 設 公 司 管 治 制 度, 特 別 是 財 務 及 審 計 制 度 ( 含 經 營 與 服 務 性 收 入 指 引 採 購 外 購 及 委 約 節 目 指 引 等 ) 人 力 資 源 制 度 ( 含 澳 廣 視 人 員 職 程 規 章 的 修 訂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等 ) 編 輯 制 度 ( 含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守 則 節 目 製 作 流 程 與 準 則 等 ) 以 及 投 訴 處 理 制 度, 使 澳 廣 視 能 夠 盡 快 朝 著 法 制 專 業 規 範 的 目 標 轉 型 與 發 展 對 澳 廣 視 場 館 的 改 善, 包 括 大 樓 地 點 規 模 規 劃 以 及 環 保 等 提 出 實 質 性 計 劃, 並 進 入 可 行 性 研 究 評 估 設 立 一 專 責 小 組, 跟 進 及 指 導 澳 廣 視 過 渡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並 設 立 過 渡 期 在 此 期 間 內, 專 責 小 組 根 據 謹 慎 穩 定 分 步 的 原 則, 協 助 澳 廣 視 落 實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並 提 供 必 要 的 條 件 及 指 引 12.3 中 期 措 施 : 人 力 資 源 的 充 實 與 提 升 根 據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物 色 和 引 入 管 理 制 播 技 術 等 中 高 級 人 才, 整 體 提 升 澳 廣 視 的 人 力 資 源 質 素, 為 今 後 的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新 場 館 的 落 成 或 搬 遷, 重 大 設 施 設 備 的 購 置 或 更 新 服 務 空 間 的 拓 展, 與 珠 三 角 葡 語 國 家 合 作 創 辦 節 目 或 頻 道 的 調 查 論 證 由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制 訂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確 立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而 需 要 增 加 的 基 礎 設 施 重 大 設 備 人 力 資 源 等 軟 硬 體 以 及 政 策 方 面 的 配 套 該 規 劃 經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實 施 12.4 長 期 措 施 : 根 據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以 5 年 為 一 個 階 段, 對 產 權 結 構 目 標 定 9

15 位 管 治 結 構 治 理 結 構 以 及 財 務 盈 虧 服 務 表 現 發 展 策 略 等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評 估, 對 新 的 形 勢 新 的 要 求 以 及 運 營 中 的 問 題 及 時 調 整, 持 續 改 善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持 續 跟 進 國 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領 域 發 展 的 新 情 況 新 問 題, 積 極 開 展 區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清 晰 和 提 升 澳 廣 視 作 為 區 域 性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持 續 改 善 澳 廣 視 的 服 務 質 素 與 財 務 表 現, 並 就 股 權 結 構 的 調 整, 啟 動 物 色 和 引 入 戰 略 投 資 者 的 相 關 工 作 10

16 第 一 部 分 背 景 與 目 標 第 一 章 引 言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立 及 其 目 的 成 員 與 職 責 1.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於 2010 年 4 月 21 日 在 政 府 公 報 刊 登 第 99/2010 號 批 示, 設 立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 下 稱 工 作 小 組 ), 其 職 責 是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研 究 及 制 定 一 套 策 略 發 展 模 式, 並 在 最 多 六 個 月 期 限 內 呈 交 相 關 報 告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關 翠 杏 吳 在 權 沈 振 耀 容 永 恩 梁 金 泉 郝 雨 凡 馮 少 榮 批 示 見 附 錄 為 達 成 此 目 標, 工 作 小 組 主 要 展 開 了 以 下 幾 項 工 作 : 就 澳 廣 視 的 內 部 運 作 情 況 與 澳 廣 視 高 層 及 員 工 座 談 ; 就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管 治 財 政 人 事 節 目 評 估 及 發 展 方 向 等 問 題 與 社 會 各 界 尤 其 是 專 業 人 士 座 談 ; 委 託 澳 門 大 學 進 行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受 眾 電 話 調 查, 協 助 工 作 小 組 收 集 澳 門 居 民 對 現 時 澳 廣 視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意 見 及 需 求 ; 委 託 澳 門 大 學 展 開 公 共 廣 播 運 營 與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尤 其 是 與 澳 門 有 可 比 性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作 為 澳 門 確 立 自 身 模 式 的 參 考 ;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形 成 若 干 意 見 和 建 議 以 撰 寫 本 報 告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簡 述 1.3 工 作 小 組 以 各 種 方 式 會 見 了 約 300 人, 廣 泛 聽 取 各 階 層 意 見 被 邀 者 包 括 澳 廣 視 高 層 及 員 工 以 及 澳 門 大 專 院 校 傳 播 新 聞 媒 體 等 領 域 的 學 者 同 時, 工 作 小 組 專 門 設 立 了 電 子 郵 箱 ([email protected]) 及 信 箱 ( 南 灣 大 馬 路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 以 廣 泛 收 集 市 民 意 見 1.4 工 作 小 組 共 收 到 70 份 以 不 同 形 式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其 中 電 子 郵 件 37 份 郵 寄 1

17 信 函 15 份 直 接 提 交 18 份 所 有 意 見 書 均 作 保 密 處 理, 僅 供 檢 討 使 用 年 6 月 30 日 7 月 3 日, 採 用 電 話 訪 問 系 統 (CATI SYSTEM)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了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受 眾 電 話 調 查, 共 成 功 訪 問 了 1044 名 16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整 體 回 應 率 為 15.2%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受 眾 調 查 報 告 見 附 錄 公 共 廣 播 運 營 與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旨 在 通 過 對 外 地 典 型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在 定 位 目 標 管 治 架 構 資 金 來 源 人 力 資 源 節 目 製 作 服 務 評 估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總 結 出 不 同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類 型, 為 澳 廣 視 的 未 來 發 展 提 供 參 考 研 究 對 象 包 括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美 國 公 共 電 視 網 澳 大 利 亞 廣 播 公 司 新 加 坡 新 傳 媒 集 團 香 港 電 台 以 及 部 分 鄰 近 地 區 的 國 營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見 附 錄 另 外, 工 作 小 組 於 2010 年 8 月 16 日 實 地 拜 訪 了 珠 海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翌 日 拜 訪 了 香 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香 港 電 台, 就 兩 地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運 營 情 況 進 行 了 調 查 與 諮 詢 1.8 經 過 諮 詢 調 查 與 比 較, 就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管 治 財 政 人 事 節 目 評 估 等 問 題 及 發 展 方 向 展 開 反 復 討 論, 其 後, 撰 寫 本 次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2

18 第 二 部 分 現 狀 與 問 題 第 二 章 現 狀 簡 介 發 展 歷 程 2.1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公 司, 簡 稱 澳 廣 視, 成 立 於 1983 年 元 旦 成 立 初 期 為 公 共 機 構, 轄 下 有 1933 年 啟 播 的 澳 門 電 台 1984 年 5 月 13 日, 澳 廣 視 轄 下 的 電 視 台 啟 播, 澳 門 始 有 本 地 電 視 台 2.2 澳 廣 視 的 股 權 幾 經 變 動 1989 年, 澳 廣 視 接 受 私 人 股 東 入 股, 成 為 政 府 和 私 人 合 資 組 成 的 有 限 公 司, 澳 門 政 府 佔 50.5% 股 權, 其 餘 股 權 由 私 人 股 東 持 有 2002 年, 私 人 股 東 分 別 以 無 償 方 式 將 股 份 退 回 澳 廣 視, 澳 廣 視 股 份 構 成 變 為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持 有 99.8% 股 份, 其 他 財 政 自 治 的 公 共 機 構 持 有 0.2% 年 7 月 25 日, 澳 廣 視 與 澳 葡 政 府 簽 署 了 為 期 十 五 年 的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2005 年 7 月 11 日, 澳 廣 視 與 特 區 政 府 簽 署 公 證 書, 此 合 同 得 以 續 期 管 治 架 構 2.4 澳 廣 視 現 行 管 治 架 構 包 括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監 事 會 以 及 職 能 部 門 董 事 會 由 1 名 主 席 1 名 副 主 席 及 3 名 董 事 組 成 ; 董 事 會 下 設 執 行 委 員 會, 負 責 管 理 及 策 劃 澳 廣 視 的 日 常 運 營 工 作, 行 政 總 裁 由 行 政 長 官 任 命 ; 執 行 委 員 會 下 設 6 個 職 能 部 門, 分 別 為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中 文 頻 道 新 聞 及 資 訊 節 目 部 葡 文 頻 道 新 聞 及 節 目 部 節 目 製 作 部 技 術 及 特 別 項 目 部 節 目 及 發 展 部 2.5 按 照 特 區 政 府 與 澳 廣 視 簽 署 之 公 證 合 同, 在 澳 廣 視 現 行 管 治 架 構 中,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作 為 政 府 代 表 加 入 承 批 人 公 司, 並 授 予 法 定 的 職 責 和 權 力 ; 1 此 1 參 見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續 期 公 證 合 同, 第 IV 章 第 四 十 一 條,2005 年 7 月 11 日 3

19 外, 旅 遊 局 局 長 擔 任 股 東 會 主 席, 新 聞 局 局 長 教 青 局 局 長 及 旅 遊 局 副 局 長 擔 任 董 事 財 政 狀 況 2.6 按 照 2005 年 修 訂 的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續 期 公 證 合 同 第 IV 章 第 四 十 二 條, 政 府 每 年 為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提 供 津 貼, 2 有 的 年 份 還 提 供 用 於 特 定 目 的 的 特 別 津 貼, 以 滿 足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需 要 年 期 間, 澳 廣 視 獲 得 的 政 府 津 貼 分 別 約 為 澳 門 幣 6500 萬 圓 7300 萬 圓 萬 圓 萬 圓, 而 營 運 成 本 分 別 為 9870 萬 圓 萬 圓 萬 圓 萬 圓 同 期, 澳 廣 視 的 營 業 損 益 為 負 5908 萬 圓 負 7295 萬 圓 負 8715 萬 圓 負 萬 圓, 而 包 括 政 府 津 貼 後 的 營 業 結 餘 則 為 正 592 萬 圓 正 5 萬 圓 正 1960 萬 圓 正 2005 萬 圓 3 人 事 制 度 2.9 現 行 澳 廣 視 人 員 職 程 規 章 於 2007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該 規 章 共 含 十 條 規 定 和 一 個 附 件, 包 括 專 業 職 程 職 級 及 薪 酬 等 章 程 具 體 內 容 見 附 錄 現 行 澳 廣 視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於 2007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共 包 含 評 核 人 員 及 被 評 核 人 員 評 核 方 法 兩 部 分 章 程 具 體 內 容 見 附 錄 現 行 澳 廣 視 員 工 退 休 金 計 劃 規 章 於 2004 年 6 月 1 日 生 效, 包 含 六 條 規 定 章 程 具 體 內 容 見 附 錄 截 至 2009 年 底, 澳 廣 視 員 工 人 數 為 455 名 附 錄 7 顯 示 了 年 按 照 職 能 範 圍 及 職 程 分 類 的 人 力 資 源 分 佈 情 況 年, 在 澳 廣 視 的 營 運 成 本 2 3 參 見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續 期 公 證 合 同, 第 IV 章 第 四 十 二 條,2005 年 7 月 11 日 數 據 來 源 為 年 度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4

20 中, 人 員 支 出 分 別 為 8411 萬 圓 9660 萬 圓 萬 圓, 佔 年 度 支 出 總 額 的 74% 69% 67% 頻 道 欄 目 2.13 電 視 台 啟 播 初 期, 每 晚 從 6 點 至 午 夜 前 後, 用 中 葡 兩 種 語 言 輪 流 播 出 新 聞 體 育 及 娛 樂 節 目 1990 年 9 月 17 日 起, 電 視 台 分 設 葡 文 台 (CANAL 1, 一 頻 道 ) 和 中 文 台 (CANAL 2, 二 頻 道 ), 並 逐 步 延 長 每 日 播 出 時 間 2008 年 起, 電 視 台 頻 道 逐 漸 擴 張 至 現 時 6 個, 分 別 為 澳 視 澳 門 4 澳 視 高 清 5 澳 門 -MACAU 衛 星 頻 道 6 澳 視 體 育 7 澳 視 生 活 和 CANAL MACAU 葡 文 頻 道 年 10 月 1 日 起, 澳 廣 視 以 獨 立 電 視 頻 道 轉 播 中 央 電 視 台 新 聞 頻 道 2010 年 7 月 15 日 起, 澳 廣 視 以 數 字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模 式 及 獨 立 頻 道, 分 別 轉 播 中 央 電 視 台 英 語 新 聞 頻 道 (CCTV NEWS) 和 湖 南 衛 視 國 際 頻 道 (HNTV WORLD) 2.15 電 台 方 面, 共 設 有 中 文 電 台 和 葡 文 電 台 2 個 頻 道, 均 為 24 小 時 廣 播, 播 出 的 節 目 均 是 本 地 製 作, 包 括 新 聞 時 事 資 訊 音 樂 清 談 和 宗 教 節 目 它 是 澳 門 目 前 唯 一 獲 准 進 行 新 聞 播 報 的 廣 播 電 台 年 12 月 13 日, 澳 廣 視 網 站 開 通, 提 供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的 視 頻 及 音 頻 節 目 目 前, 部 分 澳 視 新 聞 在 電 視 播 出 兩 小 時 後 可 於 網 上 重 播 網 站 還 可 以 收 聽 電 台 24 小 時 直 播 節 目 及 搜 索 一 個 月 以 內 的 電 視 新 聞 年, 澳 視 澳 門 頻 道 每 年 總 計 播 出 時 間 分 別 為 6164 小 時 6333 小 時 7105 小 時 和 8760 小 時, 其 中 自 製 節 目 播 出 時 間 佔 2089 小 時 2441 小 時 2530 小 時 和 2802 小 時 而 澳 門 -MACAU 衛 星 頻 道 澳 視 體 育 和 澳 視 生 活 自 2009 年 10 月 陸 續 啟 播 以 來, 於 該 年 的 總 計 播 出 時 間 分 別 為 2208 小 時 1324 小 時 和 670 小 4 澳 視 澳 門 即 1990 年 9 月 17 日 電 視 台 分 拆 兩 台 後 的 澳 廣 視 中 文 台 該 頻 道 於 2007 年 4 月 1 日 改 稱 澳 門 電 視 台, 再 於 2009 年 11 月 2 日 更 為 澳 視 澳 門 年 7 月 14 日 啟 播, 大 部 份 節 目 和 澳 視 澳 門 作 同 步 播 放 年 10 月 1 日 啟 播, 每 日 24 小 時 廣 播 年 10 月 9 日 啟 播, 每 日 播 出 時 間 由 下 午 4 點 至 次 日 淩 晨 7 點 年 10 月 26 日 啟 播, 每 日 播 出 時 間 由 下 午 4 點 至 次 日 淩 晨 2 點 5

21 時 結 語 2.18 自 1983 年 成 立 以 來, 澳 廣 視 的 股 權 幾 經 變 動, 演 變 成 一 間 依 靠 政 府 津 貼 而 在 法 律 性 質 上 仍 屬 於 商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傳 媒 機 構 2.19 目 前, 澳 廣 視 共 有 6 個 電 視 頻 道 和 2 個 電 台 頻 道 提 供 廣 播 服 務, 是 市 民 瞭 解 本 地 時 事 的 主 要 渠 道 之 一 6

22 第 三 章 存 在 問 題 產 權 體 制 3.1 自 2002 年 以 來,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完 全 依 靠 政 府 撥 款 支 持, 實 際 上 已 變 為 一 間 全 公 帑 運 營 的 廣 播 機 構 3.2 長 期 以 來, 澳 廣 視 一 直 處 於 虧 損 經 營 的 狀 態 隨 著 運 營 成 本 的 擴 大, 政 府 津 貼 亦 逐 年 增 加 2006 年, 加 上 當 年 的 政 府 津 貼, 澳 廣 視 首 次 實 現 收 支 平 衡, 但 是 其 結 構 性 財 政 問 題 未 得 到 根 本 解 決 3.3 由 於 資 源 來 自 公 帑, 社 會 各 界 日 益 關 注 澳 廣 視 在 目 標 定 位 資 源 使 用 及 價 值 取 向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如 何 使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使 服 務 物 有 所 值, 達 致 社 會 和 經 濟 雙 重 效 益, 是 澳 廣 視 在 運 營 過 程 中 存 在 的 重 要 問 題 目 標 定 位 年 修 訂 的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續 期 公 證 合 同, 第 一 條 a 項, 賦 予 澳 廣 視 有 權 提 供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公 共 電 信 服 務, 而 第 三 條 規 定, 澳 廣 視 在 本 身 業 務 的 運 營 上, 應 遵 從 無 線 電 廣 播 的 法 定 目 的 但 綜 觀 而 言, 自 澳 廣 視 成 立 以 來, 因 長 期 處 於 虧 損 經 營 的 狀 態, 當 經 費 不 足 以 應 付 日 常 開 支 時, 如 何 減 虧, 便 成 了 澳 廣 視 面 對 的 主 要 問 題 由 於 該 合 同 對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公 共 電 信 服 務 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澳 廣 視 之 目 標 與 定 位, 究 竟 是 否 符 合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完 全 為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澳 廣 視 是 否 正 朝 著 這 一 方 向 發 展? 這 些 問 題 均 有 待 明 確 3.5 由 於 目 標 定 位 不 清 晰, 澳 廣 視 的 諸 多 方 面, 包 括 節 目 管 治 監 督 等 都 無 法 以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標 準 去 衡 量 如 果 將 澳 廣 視 的 目 標 定 位 確 定 為 澳 門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則 澳 廣 視 存 在 的 各 種 問 題, 可 以 按 照 國 際 通 用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相 關 要 求, 結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解 決 7

23 管 治 架 構 3.6 機 構 管 治 包 含 對 機 構 作 出 指 導 控 制 及 問 責 的 程 序 與 組 織 架 構 良 好 的 管 治 是 一 間 機 構 獲 得 公 信 力 的 關 鍵, 尤 其 當 運 營 資 金 主 要 來 源 於 公 帑 時, 該 機 構 是 否 具 備 清 晰 的 組 織 架 構 和 良 好 的 管 治 模 式, 很 大 程 度 上 決 定 其 公 帑 能 否 妥 善 使 用 效 率 能 否 提 升 目 標 能 否 實 現 3.7 如 前 所 述,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共 有 5 名 成 員, 其 中 3 名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從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來 看, 此 一 安 排 受 到 的 批 評 是 : 第 一, 成 員 類 別 較 為 單 一, 社 會 代 表 性 不 足, 難 以 充 分 吸 納 各 類 專 業 意 見 ; 第 二, 由 於 各 種 原 因, 個 別 董 事 會 成 員 難 以 履 行 正 常 的 職 責, 以 致 董 事 會 未 能 正 常 運 作 ; 第 三, 由 於 缺 少 明 確 的 工 作 機 制, 董 事 會 扮 演 的 角 色 和 發 揮 的 作 用 有 限, 難 以 周 全 有 效 地 指 導 和 統 籌 澳 廣 視 的 長 遠 發 展 3.8 目 前, 澳 廣 視 由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日 常 管 理 事 務 行 政 總 裁 亦 是 董 事 會 副 主 席 常 務 董 事, 在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承 擔 了 極 其 重 要 的 職 責 由 於 董 事 會 的 職 能 缺 位, 行 政 總 裁 經 常 越 位 行 使 本 應 屬 於 董 事 會 的 決 策 職 能 這 種 職 權 不 清 的 情 況, 給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及 發 展 帶 來 了 嚴 重 的 影 響 行 政 管 理 3.9 健 全 合 理 透 明 的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是 一 個 組 織 生 存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必 要 條 件 然 而, 從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來 看, 澳 廣 視 的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存 在 較 多 欠 缺 和 漏 洞, 諸 多 日 常 工 作 缺 乏 明 確 客 觀 的 準 則 3.10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需 制 定 和 完 善 包 括 招 聘 培 訓 職 級 薪 酬 績 效 晉 升 等 內 容 的 規 章 制 度 年 修 訂 的 澳 廣 視 人 員 職 程 規 章, 相 關 規 定 引 起 內 部 較 大 爭 議, 包 括 薪 酬 津 貼 及 晉 升 等 缺 乏 明 晰 的 準 則 年 修 訂 的 澳 廣 視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未 能 切 合 實 際, 導 致 日 常 考 勤 績 效 獎 懲 職 位 晉 升 人 事 任 免 等 隨 意 性 較 大 現 行 的 澳 廣 視 員 工 退 休 金 計 劃 規 章, 制 訂 於 2004 年 6 月 1 日 隨 著 情 況 的 變 化, 應 及 時 修 訂 調 整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從 澳 廣 視 1989 年 改 制 為 公 司 至 該 8

24 規 章 開 始 實 施 期 間, 澳 廣 視 並 無 設 立 退 休 制 度 由 於 該 規 章 未 對 上 述 期 間 員 工 的 年 資 作 出 追 溯, 部 分 長 期 服 務 於 澳 廣 視 的 員 工 對 此 感 到 不 滿 ; 而 某 些 老 員 工 亦 因 該 規 章 未 設 退 休 年 限 而 無 法 退 休 3.11 在 資 源 分 配 方 面, 欠 缺 統 籌 合 理 的 內 部 資 源 分 配 一 方 面, 電 台 獲 得 的 經 費 支 持 明 顯 不 足, 難 以 切 合 電 台 發 展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新 媒 體 的 發 展 缺 乏 長 遠 的 考 慮 和 充 足 的 資 源 配 置 3.12 在 管 理 協 調 方 面, 欠 缺 有 效 的 內 部 溝 通 機 制, 下 情 難 以 上 達 員 工 普 遍 反 映, 管 理 層 的 行 政 作 風 過 於 家 長 式 此 外, 公 司 亦 無 內 部 投 訴 機 制, 無 法 舒 緩 員 工 的 消 極 情 緒 3.13 綜 合 而 言, 行 政 管 理 不 完 善, 是 澳 廣 視 缺 乏 凝 聚 力 員 工 缺 乏 歸 屬 感 以 致 流 失 率 較 高 ( 新 聞 部 前 線 人 員 流 失 問 題 尤 其 嚴 重 )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因 此, 澳 廣 視 迫 切 需 要 建 立 一 套 系 統 完 善 的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進 而 打 造 穩 定 團 結 高 質 的 員 工 隊 伍, 以 提 升 管 理 水 準 與 運 營 效 益 頻 道 節 目 3.14 社 會 輿 論 和 員 工 意 見 普 遍 認 為, 近 年 來 澳 廣 視 電 視 台 的 頻 道 增 設 和 節 目 開 播 並 非 基 於 社 會 需 求 與 期 望 的 增 長, 欠 缺 長 遠 發 展 策 略 其 結 果 是, 由 於 節 目 短 缺, 澳 視 高 清 澳 視 體 育 和 澳 視 生 活 三 個 頻 道 常 常 把 某 些 節 目 時 數 不 斷 重 播, 造 成 資 源 的 浪 費 另 外, 實 際 收 看 澳 門 -MACAU 衛 星 頻 道 的 觀 眾 很 少 該 頻 道 雖 為 24 小 時 播 放, 但 基 本 上 是 週 期 性 重 播 澳 視 澳 門 頻 道 的 節 目, 內 容 較 為 貧 乏 3.15 節 目 製 播 質 素 急 待 提 升 由 於 現 有 製 作 班 子 人 員 短 缺 經 驗 欠 缺, 導 致 自 製 節 目 的 題 材 形 式 和 風 格 都 較 為 單 調 2008 年 以 來, 大 幅 增 加 的 本 土 製 作 節 目, 多 偏 重 娛 樂 類, 資 訊 類 較 少 此 外, 圖 像 不 清 信 號 不 穩 等 播 送 技 術 問 題 亦 比 較 嚴 重 3.16 缺 乏 良 好 的 節 目 預 檢 制 度 及 品 質 監 控, 節 目 質 量 難 以 得 到 保 證, 時 常 出 錯 9

25 3.17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隨 著 近 年 來 澳 門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和 社 會 急 速 轉 型, 市 民 的 公 民 意 識 逐 漸 增 強, 對 高 素 質 新 聞 及 時 事 節 目 的 渴 求 也 日 益 強 烈, 而 收 到 的 意 見 顯 示,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未 獲 滿 足 能 否 在 新 聞 報 導 上 堅 持 真 實 公 正 的 基 本 原 則, 全 面 詳 實 向 公 眾 提 供 資 訊, 並 讓 不 同 的 觀 點 擁 有 均 等 的 表 達 機 會, 是 澳 門 市 民 對 澳 廣 視 的 期 望 3.18 節 目 採 購 制 度 不 完 善 由 於 自 製 節 目 數 量 不 足, 外 購 節 目 在 各 個 電 視 頻 道 均 佔 有 較 大 比 重 然 而, 外 購 節 目 類 型 較 為 單 一, 多 集 中 在 足 球 和 電 視 劇 兩 大 類, 且 外 購 電 視 劇 被 普 遍 認 為 題 材 陳 舊 質 量 不 佳 另 外, 澳 廣 視 網 站 也 受 到 一 些 批 評, 既 不 能 展 示 自 身 形 象, 也 未 能 提 供 公 眾 所 需 的 內 容 3.19 綜 合 而 言, 澳 廣 視 需 要 務 實 謹 慎 地 對 待 頻 道 增 設 和 節 目 開 播 問 題, 避 免 因 過 度 攤 薄 資 源 而 影 響 整 體 服 務 素 質 場 地 設 施 3.20 澳 廣 視 辦 公 製 播 場 所 較 為 分 散, 包 括 位 於 俾 利 喇 街 的 公 司 總 部 及 綜 藝 二 館 羅 理 基 博 士 大 馬 路 南 光 大 廈 七 層 的 澳 門 電 台 東 望 洋 山 的 發 射 部 等 場 所 分 散 對 資 源 使 用 和 行 政 管 理 都 造 成 一 定 的 負 面 影 響 3.21 器 材 老 化, 亦 是 影 響 節 目 水 準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由 於 設 備 落 後, 澳 廣 視 電 視 台 的 輸 出 信 號 顏 色 較 差, 而 高 清 台 經 常 播 放 的 是 標 清 節 目, 未 達 到 頻 道 開 設 的 目 的 另 外, 公 司 在 購 買 新 儀 器 之 前, 很 少 徵 詢 使 用 者 意 見, 導 致 高 額 購 回 之 儀 器 常 常 無 所 適 用, 也 沒 有 人 跟 進 指 導 使 用, 造 成 資 源 的 極 大 浪 費 3.22 內 部 資 源 分 配 不 當, 員 工 工 作 設 備 不 足 例 如, 答 錄 機 是 電 台 記 者 開 展 工 作 的 基 本 器 材, 但 目 前 並 不 是 每 一 位 記 者 均 可 獲 安 排 一 台 答 錄 機 這 種 狀 況, 影 響 了 記 者 的 採 訪 工 作 以 及 新 聞 節 目 的 質 素 監 督 機 制 3.23 一 間 完 全 以 公 帑 運 營 的 廣 播 機 構,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監 督, 必 然 會 產 生 諸 多 嚴 重 10

26 問 題 3.24 從 其 內 部 來 看, 由 於 董 事 會 運 作 不 正 常, 指 導 監 督 難 以 到 位, 加 上 權 力 過 於 集 中, 未 能 為 各 司 其 職 分 工 配 合 創 造 理 想 條 件 3.25 從 外 部 來 看, 由 於 定 位 不 清 晰, 澳 廣 視 的 行 政 財 務 服 務 等 運 營 情 況 並 無 向 外 公 開, 社 會 各 界 無 法 對 其 實 施 有 效 監 督 結 語 3.26 綜 合 來 看, 澳 廣 視 目 前 存 在 的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 定 位 不 清 晰 目 標 不 明 確 制 度 不 完 善 管 理 不 規 範 以 及 監 督 不 到 位 等 3.27 社 會 各 界 普 遍 認 為, 澳 廣 視 的 表 現, 無 論 節 目 的 數 量 質 量, 都 與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要 求 有 較 大 距 離, 不 能 滿 足 市 民 對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需 求 澳 門 市 民 需 要 的, 是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題 材 更 加 多 樣 製 作 更 加 優 良 的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3.28 從 諮 詢 的 情 況 來 看, 如 何 加 強 內 部 管 理, 建 立 公 正 透 明 的 管 理 制 度, 建 設 專 業 敬 業 以 及 秉 公 辦 事 的 管 理 層, 是 目 前 澳 廣 視 運 營 管 理 所 面 臨 的 當 務 之 急 3.29 能 否 滿 足 市 民 的 期 望, 取 決 於 澳 廣 視 能 否 在 明 晰 目 標 定 位 優 化 組 織 架 構 完 善 行 政 管 理 及 提 升 節 目 質 素 等 方 面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努 力 澳 廣 視 作 為 本 土 主 流 媒 體, 須 以 澳 門 人 的 需 求 為 根 本 目 標, 並 有 助 社 會 向 前 發 展 11

27 第 三 部 分 調 查 與 比 較 第 四 章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受 眾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4.1 為 了 瞭 解 澳 門 市 民 對 澳 廣 視 節 目 的 收 看 情 況 以 及 對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意 見 和 需 求, 工 作 小 組 委 託 澳 門 大 學 進 行 了 公 共 廣 播 受 眾 抽 樣 電 話 調 查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受 眾 調 查 報 告 見 附 錄 2 澳 廣 視 在 澳 門 資 訊 市 場 的 地 位 4.2 作 為 大 眾 傳 媒,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市 民 瞭 解 本 澳 新 聞 的 主 要 渠 道 受 訪 者 被 要 求 列 舉 兩 個 瞭 解 澳 門 新 聞 的 最 主 要 媒 介, 超 過 七 成 (70.7%) 選 擇 了 澳 廣 視, 第 二 位 是 本 地 報 紙 (63.3%), 第 三 位 為 互 聯 網 (15.5%) 4.3 被 訪 者 被 要 求 選 擇 一 個 媒 介 作 為 最 主 要 的 電 視 娛 樂 節 目 的 來 源 時, 有 超 過 七 成 人 (76.8%) 選 擇 了 香 港 的 電 視 台, 而 澳 廣 視 (9.1%) 和 內 地 的 電 視 台 (6.3%) 分 列 第 二 第 三 位 4.4 被 訪 者 被 要 求 選 擇 一 個 媒 介 作 為 最 主 要 的 體 育 資 訊 的 來 源 時, 澳 廣 視 以 48.5% 佔 據 首 位, 而 香 港 的 電 視 台 (28.0%) 和 內 地 的 電 視 台 (12.8%) 分 列 第 二 第 三 位 澳 門 電 台 節 目 的 收 聽 率 與 滿 意 度 4.5 有 62%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曾 經 收 聽 過 澳 門 電 台 的 節 目, 三 分 之 一 強 (34.4%)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經 常 或 間 中 會 收 聽 澳 門 電 台 的 節 目, 而 聲 稱 完 全 沒 有 收 聽 澳 門 電 台 的 則 有 38% 4.6 在 所 有 受 訪 的 澳 門 電 台 聽 眾 中, 收 聽 新 聞 報 導 的 佔 67%; 收 聽 音 樂 節 目 的 約 佔 21%; 收 聽 時 事 評 論 和 清 談 節 目 的 分 別 為 30% 和 17% 12

28 4.7 澳 門 電 台 的 聽 眾 被 要 求 為 澳 門 電 台 打 分, 9 共 有 593 位 聽 眾 參 與 了 評 分, 平 均 分 為 分 澳 廣 視 電 視 頻 道 的 接 收 情 況 與 收 視 率 4.8 在 澳 廣 視 6 個 電 視 頻 道 中,92% 的 受 訪 者 能 夠 接 收 到 澳 視 澳 門, 有 87% 的 受 訪 者 能 夠 接 收 到 澳 視 葡 文 表 示 能 夠 接 收 澳 視 體 育 澳 視 生 活 澳 視 高 清 和 中 央 電 視 台 新 聞 頻 道 的 受 訪 者 在 76% 到 60% 之 間 4.9 表 示 收 看 澳 視 澳 門 頻 道 的 受 訪 者 高 達 92% 其 他 5 個 頻 道 的 收 視 率 從 高 至 低 分 別 為 中 央 電 視 台 新 聞 頻 道 澳 視 體 育 澳 視 高 清 澳 視 生 活 和 澳 視 葡 文 收 看 澳 廣 視 電 視 節 目 的 頻 率 4.10 問 卷 中, 受 訪 者 的 收 視 率 由 高 至 低 分 別 為 經 常 間 中 和 沒 有 有 63% 的 受 訪 者 經 常 或 間 中 收 看 澳 廣 視 的 電 視 節 目, 表 示 完 全 不 看 的 有 8 % 4.11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68%)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經 常 收 看 澳 廣 視 的 新 聞 節 目, 間 中 收 看 的 也 有 近 四 分 之 一 (23%), 只 有 1% 的 受 訪 者 不 看 澳 廣 視 的 新 聞 節 目 4.12 只 有 20% 的 受 訪 者 經 常 或 間 中 收 看 澳 廣 視 的 娛 樂 節 目 而 表 示 完 全 不 收 看 的 受 訪 者 大 約 為 36% 4.13 有 將 近 一 半 (49%) 的 受 訪 者 會 經 常 或 間 中 收 看 澳 廣 視 的 體 育 節 目 而 表 示 完 全 不 收 看 的 受 訪 者 大 約 為 四 分 之 一 (25%) 4.14 表 示 經 常 或 間 中 上 網 收 看 澳 廣 視 新 聞 節 目 的 佔 13% 而 表 示 完 全 不 9 本 次 受 眾 調 查 使 用 1 到 5 分 的 評 分 體 系 為 了 適 合 讀 者 的 閱 讀 習 慣, 在 摘 要 部 分, 所 有 評 分 被 換 算 為 百 分 制 13

29 曾 上 網 收 看 澳 廣 視 新 聞 的 受 訪 者 超 過 70% 對 澳 廣 視 新 聞 節 目 的 滿 意 度 4.15 受 訪 者 被 要 求 對 澳 廣 視 新 聞 的 四 個 方 面 評 分, 其 中 準 確 性 得 分 平 均 為 分, 及 時 性 為 分, 客 觀 性 為 分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項 為 深 入 詳 細, 僅 得 分 對 澳 廣 視 娛 樂 和 體 育 節 目 的 滿 意 度 4.16 只 有 大 約 七 成 受 訪 者 參 與 對 澳 廣 視 娛 樂 節 目 的 評 分, 平 均 分 為 34.5 分 而 參 與 對 澳 廣 視 體 育 節 目 評 分 的 受 訪 者 約 七 成 半, 平 均 分 為 分 觀 眾 最 喜 愛 的 澳 廣 視 電 視 節 目 4.17 每 位 被 訪 者 被 要 求 列 舉 3 個 最 喜 愛 的 澳 廣 視 電 視 節 目, 共 有 811 位 被 訪 者 提 出 了 1,241 個 ( 次 ) 節 目 其 中 新 聞 類 節 目 有 711 個 ( 次 ), 佔 57% 其 他 依 次 為 體 育 類 (19%), 娛 樂 綜 藝 類 (18%) 和 言 論 類 (4%) 觀 眾 對 改 進 節 目 方 向 的 認 同 4.18 被 訪 者 對 於 問 卷 中 列 出 的 五 個 改 進 澳 廣 視 電 視 節 目 的 方 向 認 同 程 度 都 相 當 高 其 中, 增 加 深 度 新 聞 報 導, 同 意 者 高 達 90% 其 次 為 增 加 教 育 類 電 視 節 目, 同 意 的 有 88% 其 他 的 增 加 本 澳 新 聞 的 數 量 加 強 評 論 性 節 目 和 增 加 本 澳 製 作 的 娛 樂 節 目 也 分 別 得 到 80% 至 71% 的 受 訪 者 贊 同 對 澳 廣 視 功 能 的 認 同 及 其 滿 意 度 4.19 調 查 列 出 五 項 澳 廣 視 可 以 發 揮 的 功 能, 提 供 新 聞 資 訊 監 督 政 府 滿 足 教 育 和 知 識 需 求 滿 足 文 化 和 娛 樂 需 求 和 對 外 推 廣 澳 門 被 訪 者 的 認 同 比 率 在 94% 到 84% 之 間 14

30 4.20 受 訪 者 對 澳 廣 視 目 前 發 揮 上 述 功 能 的 滿 意 度 都 不 高, 在 滿 意 普 通 和 不 滿 意 三 個 選 項 中, 表 示 滿 意 的 介 於 22% 到 29% 之 間 其 中, 滿 意 度 最 高 的 是 推 廣 澳 門, 最 低 的 為 監 督 政 府 不 同 分 類 各 個 組 別 之 間 滿 意 度 的 差 別 相 當 大 其 中, 男 性 年 輕 高 學 歷 和 高 收 入 的 被 訪 者 對 澳 廣 視 各 項 功 能 發 揮 的 滿 意 度 普 遍 較 低 觀 眾 對 澳 廣 視 的 其 他 意 見 和 建 議 位 受 訪 者 提 出 了 共 計 923 條 意 見 或 建 議 經 歸 納 為 9 個 類 別, 其 中, 意 見 或 建 議 佔 10% 以 上 的 類 別 有 節 目 的 數 量 和 內 容 節 目 質 素 新 聞 監 督 和 一 般 評 論 最 突 出 的 意 見, 包 括 改 進 新 聞 節 目 的 質 素 改 進 製 播 質 素 增 加 新 聞 節 目 及 堅 持 新 聞 監 督 結 語 4.22 本 次 電 話 調 查 以 隨 機 抽 樣 的 方 式, 成 功 訪 問 了 1044 位 本 澳 16 歲 以 上 的 澳 廣 視 受 眾 本 次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為 15.2%, 抽 樣 誤 差 為 正 負 3.2% 4.23 目 前,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主 要 使 用 粵 語 和 葡 語 傳 播 新 聞 資 訊 的 免 費 媒 介, 絕 大 多 數 本 澳 居 民 可 以 接 收 到 澳 廣 視 的 各 個 頻 道 所 以, 選 擇 澳 廣 視 作 為 瞭 解 本 地 新 聞 的 首 選 渠 道 的 被 訪 者 比 率 達 到 70%, 略 高 於 本 地 報 紙 的 63% 4.24 不 過, 對 澳 廣 視 新 聞 在 準 確 性 及 時 性 客 觀 性 和 深 刻 性 四 個 方 面 的 滿 意 度 不 高, 平 均 評 分 僅 在 49% 至 59% 之 間 而 在 娛 樂 資 訊 的 提 供 方 面, 澳 廣 視 則 遠 遜 於 香 港 的 電 視 台, 滿 意 度 評 分 更 是 不 足 35% 4.25 對 於 本 調 查 列 出 五 項 傳 媒 功 能, 即 提 供 新 聞 資 訊 監 督 政 府 滿 足 教 育 和 知 識 需 求 滿 足 文 化 和 娛 樂 需 求 和 對 外 推 廣 澳 門, 受 訪 者 表 示 對 澳 廣 視 滿 意 的 僅 介 於 22% 到 29% 之 間 ( 選 項 為 滿 意, 一 般, 不 滿 意 ) 4.26 受 訪 者 對 澳 廣 視 最 突 出 的 意 見, 包 括 改 進 新 聞 節 目 的 質 素 改 進 製 播 質 素 增 加 新 聞 節 目 及 堅 持 新 聞 監 督 15

31 第 五 章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摘 要 5.1 爲 了 吸 取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經 驗, 建 構 具 有 澳 門 特 色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了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此 項 研 究, 通 過 對 澳 門 以 外 典 型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在 定 位 管 治 資 金 來 源 人 力 資 源 節 目 製 作 服 務 評 估 等 方 面 的 綜 述 比 較, 總 結 出 不 同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類 型, 爲 未 來 澳 廣 視 的 模 式 設 計 提 供 參 考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比 較 研 究 見 附 件 3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5.2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家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自 1927 年 依 據 皇 家 特 許 憲 章 成 爲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組 織 以 來, 一 直 保 持 獨 立 於 政 府 的 公 共 法 人 團 體 資 格 在 每 十 年 一 簽 的 皇 家 特 許 憲 章 和 相 關 協 議 規 制 下, 享 有 絕 對 的 自 主 權 利 5.3 根 據 最 新 生 效 的 皇 家 特 許 令,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目 前 的 最 高 决 策 機 構 爲 信 托 委 員 會 信 托 委 員 會 作 爲 公 衆 利 益 的 代 表 人, 維 持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的 法 人 獨 立, 嚴 格 管 理 公 司 公 共 財 政 的 分 配, 監 察 公 司 的 活 動, 確 保 相 應 的 運 營 透 明 度 公 司 具 體 的 日 常 運 營 則 由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其 相 關 附 屬 機 構 負 責 5.4 作 爲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不 允 許 在 節 目 中 播 出 商 業 廣 告 因 此 其 主 要 的 財 政 收 入 來 自 對 電 視 機 家 庭 用 戶 徵 收 的 視 聽 費, 約 佔 總 收 入 的 70% 另 外, 英 國 政 府 以 及 部 分 國 家 機 關 會 予 以 適 當 的 財 政 補 貼, 但 所 有 的 補 貼 均 不 得 帶 有 任 何 影 響 公 司 節 目 採 編 獨 立 性 的 要 求 5.5 作 為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需 對 國 會 和 公 眾 負 責 一 方 面, 它 必 須 通 過 文 化 媒 體 及 體 育 大 臣 向 國 會 遞 交 年 度 報 告 和 財 政 報 告 ; 另 一 方 面, 它 亦 需 在 每 次 特 許 憲 章 檢 討 之 際 向 公 衆 發 表 節 目 政 策 宣 言, 幷 按 照 既 定 的 標 準 自 省 公 司 表 現 是 否 合 格 美 國 公 共 電 視 網 16

32 5.6 在 商 業 電 視 起 主 導 作 用 的 美 國, 各 地 各 社 區 共 有 1, 000 多 個 非 牟 利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照 顧 各 類 觀 衆 聽 衆 的 需 要 它 們 都 必 須 向 聯 邦 通 訊 委 員 會 申 領 牌 照 公 共 電 視 網 是 依 託 遍 佈 全 國 的 約 360 個 公 共 電 視 台 聯 合 運 營 的 民 間 非 營 利 的 媒 體 機 構 根 據 公 共 廣 播 法, 其 運 營 理 念 旨 在 提 供 商 業 電 視 台 忽 視 的 健 康 教 育 公 益 節 目 小 衆 文 化 節 目 和 少 數 民 族 多 元 節 目, 透 過 資 訊 性 啓 發 性 和 教 育 性 的 優 質 節 目, 服 務 並 豐 富 美 國 人 民 的 文 化 生 活 5.7 美 國 公 共 電 視 網 的 收 入, 包 括 直 接 支 付 給 製 作 人 的 捐 助 播 映 權 資 助 以 及 運 營 收 入, 兩 者 各 佔 總 收 入 的 一 半 左 右 在 運 營 收 入 中, 三 分 之 二 來 自 成 員 組 織 的 會 費, 其 餘 則 來 自 投 資 視 頻 輸 入 等 小 規 模 的 商 業 活 動 和 政 府 的 資 助 其 中, 來 自 政 府 的 經 費 資 源, 只 佔 總 運 營 收 入 的 20%, 佔 公 共 電 視 網 總 收 入 的 10% 5.8 美 國 公 共 電 視 網 是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公 共 節 目 播 放 平 台, 本 身 不 參 與 節 目 製 作 目 標 是 希 望 把 電 視 不 僅 作 為 娛 樂 工 具, 亦 可 當 作 教 育 文 化 工 具, 發 展 全 國 性 節 目 以 及 鼓 勵 地 方 性 節 目 澳 大 利 亞 廣 播 公 司 5.9 澳 大 利 亞 廣 播 公 司 是 政 府 主 導 的 公 營 廣 播 機 構, 由 聯 邦 政 府 任 命 的 董 事 會 負 責 運 作, 但 其 日 常 營 運 具 獨 立 性, 不 受 聯 邦 政 府 左 右 公 司 營 辦 1 個 全 國 性 電 視 頻 道,1 個 免 費 數 碼 頻 道,4 個 電 台 網 絡 60 個 地 區 電 台, 以 及 以 音 樂 爲 主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等 公 司 經 費 約 79% 來 自 政 府 財 政 撥 款, 其 餘 則 來 自 商 業 活 動 收 入 澳 大 利 亞 廣 播 公 司 透 過 不 同 種 類 的 節 目, 旨 在 提 供 創 新 全 面 及 高 水 準 廣 播 服 務, 宣 揚 國 民 身 份 意 識, 反 映 澳 洲 社 會 的 多 元 文 化, 以 及 向 澳 洲 以 外 的 國 家 傳 送 新 聞 時 事 娛 樂 及 富 於 文 化 特 色 的 節 目 5.10 在 澳 大 利 亞, 澳 大 利 亞 廣 播 公 司 與 澳 洲 特 別 廣 播 服 務 公 司 一 同 被 列 為 公 共 廣 電 機 構, 互 為 競 爭 對 手 特 別 廣 播 服 務 公 司 的 宗 旨, 是 提 供 多 元 文 化 及 多 種 語 言 的 電 台 和 電 視 服 務, 藉 此 爲 所 有 澳 洲 人 提 供 娛 樂 和 資 訊 這 種 競 爭 性 的 公 共 廣 播 體 制 有 利 於 澳 洲 社 會 多 元 化 的 文 化 生 態, 增 强 了 種 族 融 合 與 社 會 和 諧 17

33 新 加 坡 新 傳 媒 集 團 5.11 新 傳 媒 是 新 加 坡 唯 一 免 費 媒 體, 前 身 是 新 加 坡 廣 播 局, 隸 屬 文 化 部 1994 年 體 制 改 革 後, 它 從 國 營 機 構 轉 換 爲 企 業 化 經 營 的 私 人 公 司, 以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的 形 式 經 營 管 理 在 法 律 上, 新 傳 媒 是 私 人 公 司, 必 須 承 擔 所 有 私 人 公 司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新 聞 藝 術 部 屬 下 的 媒 體 發 展 局 ( 媒 發 局 ) 是 新 加 坡 政 府 廣 電 法 的 制 定 與 約 束 者 對 新 傳 媒 集 團 頒 發 執 照, 監 督 廣 播 節 目 質 素, 懲 處 犯 規 節 目 機 構 或 個 人, 同 時 發 放 小 量 節 目 製 作 津 貼 以 及 廣 播 傳 輸 津 貼 5.12 新 傳 媒 非 上 市 公 司, 其 主 要 運 營 資 金 來 自 淡 馬 錫 控 股 以 及 媒 發 局 根 據 公 共 廣 播 需 求 而 下 撥 的 節 目 製 作 費 對 於 合 約 節 目, 必 須 符 合 與 媒 發 局 合 約 中 對 節 目 內 容 的 要 求, 所 有 的 財 政 收 支 必 須 向 淡 馬 錫 報 告, 所 有 有 關 傳 媒 業 務 的 投 資 發 展 必 須 經 由 淡 馬 錫 批 准 5.13 新 傳 媒 同 時 向 媒 發 局 與 淡 馬 錫 控 股 負 責 每 年 的 營 收 也 上 繳 至 其 母 公 司, 由 母 公 司 決 定 公 司 的 收 支 分 配 以 及 每 年 的 營 利 增 長 指 標 換 句 話 說, 新 傳 媒 的 財 務 監 管 是 由 淡 馬 錫 執 行, 沒 有 直 接 受 政 府 監 管 但 由 於 淡 馬 錫 是 政 府 的 全 資 公 司, 致 使 兩 者 之 間 關 係 十 分 微 妙 在 人 事 制 度 上, 新 傳 媒 集 團 大 部 分 職 員 是 類 似 公 務 員 式 的 永 久 任 用 制, 主 要 是 為 了 建 立 職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感, 以 培 養 員 工 的 歸 屬 感 與 忠 誠 度 香 港 電 台 5.14 香 港 電 台 是 香 港 廣 播 史 上 首 間 廣 播 機 構, 也 是 香 港 唯 一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它 屬 於 政 府 部 門, 由 廣 播 處 處 長 主 管, 依 靠 政 府 財 政 撥 款 運 營 依 據 架 構 約 章, 港 台 不 受 政 府 規 管 法 例 所 約 束, 享 有 採 編 自 主 權 由 於 不 是 持 牌 經 營 的 商 業 廣 播 機 構, 它 無 須 遵 照 牌 照 條 款 港 台 的 經 費 來 自 政 府 撥 款, 幷 透 過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向 政 府 負 責 5.15 香 港 電 台 採 編 獨 立, 廣 播 處 處 長 同 時 爲 電 台 台 長 和 總 編 輯, 負 責 製 定 一 套 符 合 製 作 人 員 守 則 的 採 編 制 度, 為 市 民 提 供 公 正 均 衡 及 客 觀 的 新 聞 公 共 事 務 及 一 般 節 目 資 訊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港 台 不 接 受 商 業 廣 告 或 商 業 贊 助 然 而, 在 作 出 適 當 鳴 謝 但 不 損 害 對 獲 贊 助 節 目 的 編 審 監 控 的 前 提 下, 港 台 可 接 受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贊 18

34 助 5.16 香 港 電 台 依 賴 商 業 電 視 廣 播 機 構 播 送 港 台 製 作 的 節 目, 幷 不 擁 有 任 何 電 視 台 或 電 視 頻 道 5.17 作 為 公 營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香 港 電 台 的 正 式 職 員 均 為 政 府 公 務 員 編 制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及 國 營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5.18 韓 國 放 送 公 社 是 韓 國 歷 史 最 悠 久 規 模 最 大 也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公 共 廣 電 媒 體, 代 表 了 一 種 公 共 廣 播 國 營 與 商 營 交 集 的 混 合 模 式 它 是 由 政 府 直 屬 的 媒 體 機 構 轉 型 為 獨 立 的 社 會 公 共 法 人 組 織, 但 仍 然 受 政 府 的 間 接 影 響 其 服 務 宗 旨 和 服 務 目 標 是 通 過 多 元 化 高 素 質 的 節 目 服 務, 報 導 最 廣 泛 的 聲 音, 並 成 爲 具 有 高 度 公 信 力 的 公 共 廣 播 組 織 韓 國 放 送 公 社 的 財 政 來 源, 主 要 靠 强 制 性 的 視 聽 費 和 廣 告 收 益 一 定 程 度 上, 其 大 量 廣 告 收 入 得 益 於 韓 國 廣 播 委 員 會 對 韓 國 廣 播 ( 電 視 ) 廣 告 資 源 配 置 上 的 統 一 管 理 政 策 和 運 作 儘 管 如 此, 韓 國 放 送 公 社 依 然 面 臨 財 政 困 難, 整 體 財 務 處 於 透 支 狀 態 5.19 台 灣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集 團 是 一 種 政 府 資 助 民 間 捐 款 與 商 業 經 營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混 合 體 它 是 台 灣 第 一 個 亦 是 目 前 唯 一 的 公 共 媒 體 集 團 該 集 團 屬 於 公 共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由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下 轄 四 家 公 共 電 視 機 構 : 公 視 華 視 客 家 電 視 台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各 個 頻 道 有 不 同 的 經 費 來 源, 依 照 相 關 法 令, 專 款 專 用 公 視 是 法 定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屬 於 全 體 國 民, 經 費 60% 來 自 政 府 捐 贈, 其 他 來 自 社 會 和 企 業 捐 贈 等 客 家 頻 道 原 住 民 族 頻 道 的 經 費 基 本 來 自 政 府 資 助 華 視 是 唯 一 沒 有 政 府 預 算 或 補 助 的 電 視 台, 完 全 依 賴 廣 告 業 務 收 入, 自 負 盈 虧 公 廣 集 團 的 服 務 目 標 包 括 :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瞭 解, 善 盡 媒 體 監 督 政 府 的 第 四 權 責 任 ; 培 養 本 土 關 懷 和 國 際 視 野 ; 使 人 民 接 觸 多 元 文 化 ; 爲 少 數 民 族 弱 勢 團 體 等 提 供 公 平 參 與 的 機 會 與 表 達 藝 術 和 意 見 的 空 間 等 5.20 中 國 中 央 電 視 台 是 國 家 電 視 台 它 代 表 了 不 同 於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一 種 國 家 控 制 的 經 營 模 式 不 同 於 完 全 依 賴 國 家 財 政 的 傳 統 國 營 服 務, 中 央 電 視 台 實 行 國 家 財 政 支 援 下 的 企 業 化 運 營, 最 大 的 資 金 收 益 來 自 電 視 廣 告 和 其 他 商 業 活 動 中 央 電 視 19

35 台 是 副 部 級 國 家 事 業 單 位, 即 國 家 所 有 制 下 的 獨 立 事 業 法 人 團 體 中 央 電 視 台 享 受 財 政 部 給 予 的 優 惠 政 策 補 貼, 同 時 又 推 行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模 式, 利 用 獨 家 經 營 的 優 勢, 賺 取 商 業 廣 告 收 入, 其 廣 告 收 入 佔 據 全 國 同 行 業 廣 告 收 入 總 額 的 三 分 之 一 儘 管 它 是 一 家 國 營 廣 播 機 構, 但 最 大 的 資 金 收 益 卻 來 源 於 廣 告 在 人 員 管 理 上 實 施 聘 用 制 和 績 效 獎 勵 現 時 有 19 套 免 費 無 綫 電 視 頻 道, 同 時 開 辦 了 30 多 個 數 字 電 視 付 費 頻 道 和 28 個 網 絡 電 視 頻 道 5.21 珠 海 廣 播 電 視 台 是 毗 鄰 澳 門 最 近 的 內 地 國 營 廣 播 機 構 它 是 國 家 控 制 的 四 級 ( 中 央 省 市 縣 ) 廣 電 體 制 中 的 市 級 電 視 台, 隸 屬 於 珠 海 市 政 府, 是 企 業 化 運 營 的 事 業 單 位 其 樓 房 設 備 等 固 定 資 産 由 政 府 投 資, 日 常 運 營 則 依 靠 廣 告 經 營 等 服 務 收 入, 職 員 則 爲 事 業 單 位 編 制, 而 非 公 務 員 結 語 5.22 綜 上 所 述,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儘 管 各 具 特 色, 但 在 性 質 定 位 財 政 責 任 監 督 人 事 等 方 面 均 有 著 比 較 一 致 的 制 度 安 排, 對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制 定 公 共 廣 播 政 策, 建 設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5.23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大 多 數 為 公 有 性 質 它 是 以 國 家 ( 或 政 府 ) 建 立 組 織 分 配 資 源 爲 主 導 的 廣 播 模 式, 它 不 是 也 不 依 附 於 任 何 商 業 機 構, 而 是 全 社 會 公 民 的 共 同 財 産 5.24 另 一 方 面,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在 新 聞 業 務 上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嚴 守 新 聞 自 由, 採 編 自 主 原 則 5.25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的 公 有 性 質, 可 以 保 證 公 共 廣 播 擁 有 充 分 的 資 源 服 務 社 會 公 衆 利 益, 而 不 受 商 業 利 益 的 限 制 與 左 右,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引 領 價 值 導 向, 提 供 自 由 多 元 優 質 權 威, 有 利 於 全 社 會 公 民 福 祉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5.26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強 調 如 何 有 效 地 配 置 和 使 用 公 共 資 源, 同 時, 不 排 除 社 會 資 源 的 參 與 除 了 政 府 投 入 資 金 外,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引 入 其 他 資 助 以 解 決 財 政 問 題, 實 現 資 金 來 源 多 元 化 20

36 5.27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必 須 建 立 監 管 和 問 責 機 制, 而 且 有 一 系 列 相 關 法 律 規 章 對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及 其 服 務 進 行 規 管 5.28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評 估 及 監 督 機 制, 包 括 由 社 會 各 界 組 成 諮 詢 或 顧 問 委 員 會 觀 眾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節 目 滿 意 度 調 查 來 自 議 會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的 質 詢 與 檢 討, 定 期 對 社 會 發 佈 年 度 報 告 或 服 務 檢 討 等 5.29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絕 大 多 數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採 用 企 業 式 的 聘 任 制 度, 包 括 長 期 聘 用 合 約 聘 用 與 臨 時 聘 用 等 21

37 第 四 部 分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六 章 制 定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的 原 則 與 內 容 基 本 原 則 6.1 根 據 第 99/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責 是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及 電 視 服 務 研 究 及 制 定 一 套 策 略 發 展 模 式 為 此,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的 所 有 意 見 與 建 議, 將 圍 繞 相 關 職 責 而 展 開 6.2 不 影 響 採 編 自 主, 確 保 新 聞 自 由, 是 行 政 長 官 要 求 工 作 小 組 在 開 展 關 於 澳 廣 視 的 任 何 改 革 和 發 展 研 究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原 則 在 此 前 提 下, 檢 討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效 益, 並 為 之 制 定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不 但 不 會 影 響 澳 門 業 已 享 有 的 新 聞 自 由, 同 時, 還 可 以 通 過 規 範 運 作, 提 升 質 素, 使 澳 廣 視 在 更 加 充 分 的 新 聞 自 由 環 境 中, 為 廣 大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及 時 公 允 持 平 深 入 的 資 訊 6.3 不 影 響 員 工 就 業, 是 工 作 小 組 在 思 考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時 遵 守 的 原 則 在 研 究 有 關 策 略 的 制 定 以 及 新 措 施 的 推 行 時, 盡 量 以 保 障 現 有 員 工 就 業 為 前 提, 並 希 望 為 員 工 的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提 供 更 好 的 條 件, 創 造 更 好 的 空 間 必 須 指 出 的 是,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市 民 對 澳 廣 視 節 目 的 數 量 與 質 素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今 後, 在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更 加 清 晰 管 理 制 度 更 加 規 範 技 術 手 段 更 加 先 進 服 務 對 象 更 加 多 元 的 情 況 下, 對 現 有 員 工 的 專 業 素 質 職 業 操 守 工 作 效 率 都 將 提 出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6.4 立 足 現 實, 謀 劃 未 來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澳 廣 視 存 在 的 各 種 問 題, 是 由 於 各 種 原 因 造 成 的 瞭 解 澳 廣 視 的 發 展 軌 跡, 是 準 確 地 認 識 和 規 劃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的 基 礎 根 據 澳 門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迅 速 發 展 的 狀 況, 市 民 對 高 質 素 的 多 元 的 資 訊 文 化 需 求 的 增 加 以 及 國 際 公 共 廣 播 事 業 的 發 展 模 式, 審 視 澳 廣 視 的 現 狀, 謀 劃 澳 廣 視 的 未 來, 是 為 了 讓 澳 門 市 民 能 夠 享 有 更 加 充 分 的 新 聞 及 資 訊, 使 公 帑 的 使 用 更 有 計 劃 有 監 督 和 高 效 益, 使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的 發 展 與 澳 門 的 經 濟 發 展 相 適 應 22

38 主 要 內 容 6.5 檢 討 現 有 定 位 與 體 制, 分 析 存 在 問 題, 促 進 可 持 續 發 展 經 過 瞭 解, 我 們 發 現, 澳 廣 視 目 前 存 在 的 問 題 是 多 方 面 的, 既 有 定 位 上 的 體 制 上 的, 也 有 運 作 管 理 方 面 的 也 就 是 說, 既 有 制 度 因 素, 也 有 人 為 原 因 因 此,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決, 以 及 未 來 澳 廣 視 能 夠 健 康 發 展, 必 須 從 定 位 與 體 制 入 手 ; 在 理 順 定 位 與 體 制 的 基 礎 上, 為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決 提 供 策 略 及 思 路 顯 然, 定 位 與 體 制 屬 於 上 層 建 築 範 疇,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決, 仍 然 需 要 澳 廣 視 行 政 管 理 者 為 此 付 出 努 力 因 此, 我 們 只 是 在 定 位 與 體 制 問 題 上 提 出 相 應 的 建 議, 同 時 為 運 作 管 理 提 出 相 應 的 措 施 希 望 在 此 基 礎 上, 各 方 面 共 同 努 力, 順 利 解 決 存 在 問 題, 確 保 澳 廣 視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6.6 檢 討 管 理 與 節 目, 提 供 改 革 思 路, 充 分 滿 足 市 民 的 資 訊 分 享 與 文 化 教 育 需 求 作 為 一 般 性 原 則, 一 間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公 帑 使 用 是 否 產 生 最 大 效 益, 是 否 存 在 濫 用, 是 否 有 效 監 管, 需 要 適 時 向 社 會 作 出 交 代 因 此, 如 何 建 立 有 效 的 監 管 機 制, 確 保 公 帑 產 出 效 益 的 最 大 化, 是 目 前 澳 廣 視 需 要 面 對 和 解 決 的 問 題 ; 作 為 一 間 主 流 媒 體, 澳 廣 視 在 滿 足 市 民 對 新 聞 資 訊 文 化 娛 樂 知 識 傳 播 等 方 面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隨 著 各 種 新 媒 體 的 出 現, 以 及 資 訊 傳 播 途 徑 的 廣 泛 性, 市 民 對 澳 廣 視 的 期 望 亦 隨 之 增 加 ; 在 資 訊 及 廣 播 開 放 的 情 形 下, 澳 廣 視 除 了 面 對 本 澳 其 他 電 視 台 的 競 爭, 同 樣 面 對 來 自 香 港 中 國 內 地 台 灣 甚 至 國 外 媒 體 的 壓 力 ;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如 何 有 效 使 用 公 帑, 如 何 提 升 管 理 及 製 作 水 準, 如 何 建 立 自 己 的 特 色, 迎 接 未 來 的 挑 戰, 是 澳 廣 視 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面 臨 的 重 大 挑 戰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需 要 對 澳 廣 視 運 營 管 理 欄 目 及 節 目 的 製 作 等 方 面 提 出 改 革 發 展 的 思 路 6.7 釐 清 目 標 與 方 向, 制 定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作 為 一 間 全 公 帑 運 營 的 廣 播 機 構, 澳 廣 視 在 澳 門 諸 多 媒 體 中 扮 演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她 的 基 本 目 標 和 方 向 是 什 麼? 澳 廣 視 未 來 如 何 發 展? 如 何 將 澳 廣 視 建 設 成 為 滿 足 澳 門 市 民 新 聞 資 訊 及 文 化 娛 樂 需 要 的 澳 門 人 的 公 共 廣 播? 為 此, 我 們 將 從 定 位 體 制 管 治 財 政 節 目 監 督 評 估 以 及 實 施 計 劃 等 方 面 著 手, 對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提 出 基 本 的 思 路 和 策 略 23

39 第 七 章 定 位 引 言 7.1 根 據 澳 廣 視 的 發 展 歷 程 及 其 在 澳 門 廣 播 體 系 中 的 作 用, 以 及 澳 門 對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需 要, 可 以 將 澳 廣 視 定 位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但 是, 就 考 察 範 圍 來 看, 世 界 各 地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亦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特 色 例 如, 作 為 公 共 廣 播 的 香 港 電 台 珠 海 電 視 台 新 加 坡 電 視 台, 在 管 理 體 制 運 營 目 標 經 費 投 入 等 方 面 均 有 其 獨 特 的 模 式 7.2 作 為 不 同 於 商 業 廣 播 模 式 的 一 種 制 度 設 計, 公 共 廣 播 一 直 肩 負 著 為 公 眾 利 益 服 務 傳 播 知 識 文 化 營 造 公 共 空 間 等 頗 多 的 期 許 在 歐 洲 和 日 韓 等 國 家, 直 到 上 世 紀 80 年 代 以 前, 公 共 廣 播 一 直 佔 據 絕 對 主 導 地 位 由 於 公 共 廣 播 的 收 入 結 構 中, 多 少 存 在 著 受 政 府 控 制 或 影 響 的 因 素, 公 共 傳 媒 業 也 被 許 多 人 視 為 政 治 體 系 的 組 成 部 分, 是 傳 播 政 策 的 重 要 工 具 但 是, 近 年 來, 世 界 各 國 公 共 廣 播 體 制 亦 在 發 生 變 化 7.3 即 使 是 採 用 國 際 上 普 遍 認 可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標 準, 但 是 在 相 關 定 位 模 式 建 構 等 方 面 亦 應 根 據 澳 門 的 具 體 情 況 而 定, 以 符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需 要, 努 力 建 設 澳 門 人 的 公 共 廣 播 原 則 與 特 徵 7.4 將 澳 廣 視 定 位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其 資 訊 服 務 自 然 將 採 用 國 際 通 行 的 公 共 廣 播 模 式 所 謂 公 共 廣 播 模 式, 是 指 以 ( 全 部 或 部 分 ) 由 國 家 ( 或 政 府 ) 建 立 組 織 和 籌 措 資 金 的 大 型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為 主 導 的 廣 播 模 式 10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說, 公 共 廣 播 是 一 種 以 國 家 ( 或 政 府 ) 為 界 域 的 廣 播 體 制,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資 源 分 配 形 式 10 Allan Brow,(1996). Economics, 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and Social Values. The Journal of Media Econmics, 9(1),

40 7.5 一 般 認 為, 公 共 廣 播 模 式 具 備 以 下 原 則 : 一 是 以 服 務 公 眾 為 原 則, 不 以 盈 利 為 目 的 ; 二 是 以 製 播 具 有 教 育 性 文 化 性 節 目 為 主, 反 映 本 土 文 化, 兼 顧 少 數 族 群,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三 是 由 一 個 代 表 公 眾 利 益 的 獨 立 機 構 負 責 經 營 和 管 理 在 這 些 原 則 下, 由 於 各 國 歷 史 政 治 和 經 濟 背 景 不 同, 公 共 廣 播 模 式 又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特 點 7.6 根 據 以 上 原 則,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一 般 都 具 有 普 及 性 多 元 性 獨 立 性 和 獨 特 性 等 基 本 特 質 7.7 所 謂 普 及 性, 是 指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不 分 受 眾 的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及 社 會 背 景, 致 力 於 滿 足 全 民 的 需 要 因 此,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所 製 作 及 播 放 的 節 目, 應 盡 量 惠 及 最 廣 泛 的 受 眾 7.8 所 謂 多 元 性, 是 指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在 節 目 種 類 服 務 對 象 及 節 目 題 材 等 方 面 均 力 求 多 樣 化, 以 滿 足 不 同 受 眾 的 需 要 原 則 上,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多 元 性 及 普 及 性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7.9 所 謂 獨 立 性, 是 指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在 主 觀 上 不 受 任 何 實 質 或 潛 在 的 商 業 政 治 或 政 府 的 影 響, 此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必 須 堅 守 的 品 格, 並 以 此 贏 得 公 眾 的 信 心, 成 為 具 有 公 信 力 公 眾 可 以 自 由 表 達 意 見 及 進 行 交 流 的 平 台 7.10 所 謂 獨 特 性, 是 指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應 該 根 據 自 身 的 優 勢 與 特 色, 不 斷 探 索 新 穎 的 節 目 形 式, 開 拓 新 的 服 務, 或 以 新 的 方 式 提 供 原 有 的 服 務, 包 括 服 務 理 念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效 率 節 目 種 類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質 素 等 等, 均 應 不 斷 創 新, 特 別 是 原 創 的 作 品 應 佔 較 高 的 比 例 11 目 標 與 功 能 7.11 充 分 滿 足 市 民 及 時 全 面 深 入 地 瞭 解 和 掌 握 本 澳 乃 至 國 際 新 聞 及 資 訊 的 需 要 透 過 當 地 公 共 廣 播 得 到 準 確 而 持 平 的 資 訊, 是 現 代 社 會 的 基 本 特 徵 儘 管 澳 門 市 民 可 以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和 途 徑 瞭 解 世 界, 但 是 瞭 解 本 地 資 訊, 仍 然 主 要 依 靠 本 地 公 11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檢 討 委 員 會 : 香 港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檢 討 報 告,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25

41 共 廣 播 因 此, 澳 廣 視 無 疑 應 該 是 澳 門 的 主 要 資 訊 窗 口 與 資 訊 平 台, 為 市 民 提 供 正 確 而 公 正 的 新 聞 報 導 資 訊 觀 點 及 分 析, 以 加 強 市 民 對 社 會 國 家 和 世 界 的 認 識 7.12 促 進 市 民 對 公 民 身 份 的 確 認 以 及 公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參 與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和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也 是 公 民 社 會 的 基 本 特 徵 公 民 社 會 的 價 值 觀 主 要 表 現 為 人 本 主 義 多 元 主 義 公 開 性 開 放 性 參 與 性 及 法 治 原 則 公 民 文 化 集 中 體 現 為 志 願 精 神 人 本 精 神 法 治 精 神 自 治 精 神 12 公 民 社 會 的 價 值 觀 及 其 文 化 特 徵, 是 特 區 政 府 建 設 陽 光 政 府 的 基 石, 公 民 社 會 強 調 和 宣 導 公 民 個 人 或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透 過 公 共 廣 播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公 共 生 活 因 此, 澳 廣 視 應 該 : 增 加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知 及 瞭 解 其 實 施 情 況 ; 增 加 市 民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綱 領 及 其 實 施 情 況 的 瞭 解 ; 增 加 反 映 市 民 的 生 活 狀 況 及 其 對 未 來 的 預 期 ; 強 化 作 為 市 民 交 流 意 見 的 開 放 平 台 7.13 保 持 和 促 進 澳 門 社 會 的 和 諧 及 多 元 澳 門 是 一 個 多 元 社 會, 不 同 的 民 族 宗 教 文 化 彙 聚 一 堂, 和 諧 交 融, 澳 廣 視 可 以 藉 其 服 務 的 多 元 性 及 普 及 性, 以 敏 銳 的 觸 覺 多 元 的 節 目 服 務 於 不 同 的 社 群, 既 要 提 供 大 眾 服 務, 更 要 注 重 對 小 眾 需 求 的 滿 足 對 弱 勢 群 體 的 貼 近, 以 及 對 公 共 議 題 的 關 注 以 此 反 映 澳 門 社 會 的 多 元 面 貌, 提 高 市 民 對 不 同 文 化 語 言 宗 教 和 種 族 的 認 識 與 包 容 7.14 提 供 教 育 資 訊, 引 導 持 續 學 習 20 世 紀 70 年 代,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提 出 : 人 類 要 向 著 學 習 化 社 會 前 進 13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基 本 特 徵 是 善 於 不 斷 學 習, 形 成 全 民 學 習 終 身 學 習 積 極 向 上 的 社 會 風 氣 澳 廣 視 需 積 極 引 發 市 民 對 各 種 課 題 以 及 生 活 知 識 的 興 趣, 並 提 供 教 育 資 訊 及 資 源, 引 導 不 同 年 齡 人 士 參 與 各 種 層 次 的 學 習, 推 動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形 成 7.15 激 發 創 意, 豐 富 澳 門 市 民 的 文 化 生 活,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發 展 電 視 廣 12 Brook, T., & Frolic, B. M. (1997). Civil society in China. Studies on contemporary China. Armonk, N.Y: M.E. Sharpe. p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國 際 教 育 發 展 委 員 會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比 較 教 育 研 究 所 譯 ), 學 會 生 存 [M]. 北 京 : 教 育 科 學 出 版 社,1996. 第 頁 26

42 播, 是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一 部 分 一 方 面, 在 特 區 政 府 大 力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政 策 支 持 下, 可 以 預 期 澳 廣 視 將 發 展 得 更 快 更 好 ; 另 一 方 面, 澳 廣 視 可 以 通 過 製 作 委 約 或 購 買 等 方 式, 為 本 土 原 創 節 目 提 供 更 多 的 播 出 機 會 與 渠 道, 積 極 引 發 市 民 對 文 化 創 意 的 參 與 及 投 入 7.16 對 外 宣 傳 澳 門, 塑 造 澳 門 作 為 區 域 性 多 元 文 化 交 融 的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電 視 廣 播 及 其 網 絡 可 以 跨 越 不 同 的 區 域, 以 聲 像 圖 文 語 言 等 方 式 塑 造 或 突 出 地 區 形 象, 加 深 受 眾 對 該 地 區 的 整 體 瞭 解 在 衛 星 通 訊 迅 速 發 展 的 時 代, 跨 區 域 的 文 化 傳 播 已 經 成 為 趨 勢 澳 廣 視 可 以 考 慮 以 節 目 或 頻 道 合 作 方 式, 選 擇 適 當 的 區 域, 特 別 是 在 珠 三 角 及 主 要 葡 語 國 家 傳 播 澳 門 旅 遊 文 化, 促 進 澳 門 經 濟 文 化 的 發 展 責 任 與 關 係 7.17 澳 廣 視 承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承 擔 應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是 國 際 公 共 廣 播 領 域 的 共 識, 也 是 社 會 各 界 對 公 共 廣 播 的 基 本 要 求 社 會 責 任 通 常 是 指 一 個 組 織 承 擔 的 高 於 自 己 目 標 的 社 會 義 務, 包 括 遵 守 真 實 持 平 社 會 道 德 以 及 公 共 利 益 等 原 則 具 體 而 言, 澳 廣 視 應 當 承 擔 以 下 社 會 責 任 : 發 放 真 實 準 確 全 面 客 觀 及 時 的 資 訊 ; 持 平 地 反 映 意 見, 不 受 商 業 政 府 或 社 團 的 影 響 ; 播 放 的 節 目 符 合 公 共 道 德 及 公 認 的 價 值 觀 ; 堅 守 新 聞 專 業 標 準 與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守 則 7.18 政 府 可 將 澳 廣 視 納 入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戰 略 的 組 成 部 分 儘 管 澳 廣 視 不 以 盈 利 為 目 標, 但 可 以 通 過 採 購 合 作 等 方 式 帶 動 澳 門 影 視 製 作 動 漫 設 計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7.19 政 府 授 權 澳 廣 視 製 播 新 聞 資 訊 以 及 具 有 教 育 性 文 化 性 的 節 目, 其 財 政 支 援 乃 是 為 社 會 和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公 共 投 入, 但 前 提 是 政 府 不 能 以 此 為 條 件, 干 預 澳 廣 視 的 新 聞 自 由 採 編 自 主 及 日 常 運 作 7.20 但 是, 這 並 不 排 除 政 府 可 以 授 權 相 應 的 委 員 會 對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方 向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是 否 提 供 充 足 的 多 元 的 高 質 素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是 否 合 理 高 效 地 使 27

43 用 公 帑 等 方 面 進 行 指 導 與 監 督 當 然, 從 國 際 範 圍 來 看,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一 直 是 在 拒 絕 市 場 誘 惑 和 擺 脫 政 府 控 制 的 雙 重 努 力 中 求 生 存 如 何 在 公 帑 運 營 與 輿 論 監 督 方 面 尋 求 平 衡, 需 要 澳 廣 視 在 實 踐 中 把 握 和 探 索 7.21 澳 廣 視 與 公 眾 的 關 係 公 共 廣 播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搭 建 公 共 資 訊 平 台, 為 公 眾 利 益 服 務 因 此, 貼 近 公 眾, 服 務 市 民, 是 未 來 澳 廣 視 最 重 要 的 經 營 目 標, 公 眾 的 滿 意 度 則 是 衡 量 澳 廣 視 服 務 質 量 的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與 此 相 關, 由 於 澳 廣 視 是 使 用 公 帑 的 公 共 產 品 提 供 者, 公 眾 ( 一 般 概 念 的 納 稅 人 ) 自 然 對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擁 有 知 情 權 和 監 督 權 因 此, 通 過 一 定 的 方 式, 定 期 公 佈 經 營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項, 是 澳 廣 視 對 公 眾 負 有 的 責 任 結 語 7.22 澳 廣 視 重 新 定 位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其 特 質 包 括 : 普 及 性 多 元 性 獨 立 性 和 獨 特 性 7.23 澳 廣 視 的 目 標 與 功 能 包 括 : 充 分 滿 足 市 民 及 時 全 面 深 入 地 瞭 解 和 掌 握 本 澳 乃 至 國 際 新 聞 及 資 訊 的 需 要 ; 保 持 和 促 進 澳 門 社 會 的 和 諧 及 多 元 ; 提 供 教 育 資 訊, 引 導 持 續 學 習 ; 豐 富 澳 門 市 民 的 文 化 生 活,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發 展 ; 對 外 宣 傳 澳 門, 強 化 澳 門 作 為 區 域 性 多 元 文 化 交 融 的 獨 特 的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7.24 澳 廣 視 需 要 承 擔 相 應 的 社 會 責 任 7.25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組 成 部 分 7.26 政 府 對 澳 廣 視 的 財 政 支 援, 乃 是 為 社 會 和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公 共 投 入 政 府 不 干 預 澳 廣 視 的 新 聞 自 由 採 編 自 主 及 日 常 運 作, 但 可 以 授 權 相 應 的 委 員 會 對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方 向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是 否 提 供 充 足 的 多 元 的 高 質 素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是 否 合 理 高 效 地 使 用 公 帑 等 方 面 進 行 指 導 與 監 督 7.27 貼 近 公 眾, 服 務 市 民, 是 澳 廣 視 最 重 要 的 經 營 目 標, 公 眾 的 滿 意 度 則 是 衡 量 澳 廣 視 服 務 質 量 的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公 眾 對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擁 有 知 情 權 和 監 督 權 28

44 7.28 優 質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會 使 澳 門 的 社 會 及 文 化 面 貌 更 加 多 姿 多 采, 令 本 澳 廣 播 業 的 生 態 更 加 均 衡, 對 廣 播 業 長 遠 的 發 展 及 競 爭 力 大 有 裨 益 為 達 此 目 標, 需 要 重 新 明 晰 澳 廣 視 的 定 位 特 徵 責 任 功 能 及 其 運 作, 進 而 打 造 真 正 屬 於 澳 門 人 的 公 共 廣 播 29

45 第 八 章 體 制 引 言 8.1 體 制 是 機 構 設 置 隸 屬 關 係 和 權 利 劃 分 等 方 面 的 體 系 和 制 度 的 總 稱 公 共 廣 播 體 制 則 是 指 公 共 廣 播 的 組 織 產 權 管 理 等 相 關 制 度 和 方 法 體 制 設 計, 決 定 一 個 組 織 或 機 構 的 目 標 使 命 及 其 運 營 制 度 8.2 不 同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公 共 廣 播 體 制 由 於 歷 史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背 景 不 同 而 呈 現 出 多 樣 化 特 色 由 於 環 境 的 變 化, 世 界 各 國 公 共 廣 播 體 制 正 在 發 生 深 刻 的 變 化 因 此, 任 何 一 種 體 制 安 排, 都 有 可 能 隨 著 情 況 的 變 化 進 行 必 要 的 調 整 8.3 事 實 上, 澳 廣 視 是 某 種 體 制 的 產 物 問 題 是, 澳 廣 視 的 體 制 是 否 完 善? 是 否 可 以 達 成 其 目 標, 完 成 其 使 命? 是 否 適 應 已 經 變 化 了 的 形 勢? 重 新 審 視 和 調 整 澳 廣 視 的 體 制 產 權 和 相 關 制 度, 是 制 定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實 現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優 質 化 的 關 鍵 體 制 選 擇 8.4 公 營 體 制, 是 指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包 括 電 台 電 視 台 網 絡, 直 屬 於 政 府 行 政 系 列, 完 全 以 公 帑 運 營, 不 接 受 商 業 廣 告, 機 構 職 員 作 為 政 府 公 務 員, 享 受 政 府 的 福 利 保 障 而 不 受 任 何 經 營 效 益 的 影 響 就 調 查 所 知, 目 前 香 港 電 台 即 屬 此 體 制 當 然, 從 國 際 上 來 看, 所 謂 公 營 體 制, 也 有 多 種 形 態 8.5 另 外 一 種 類 似 體 制 是,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直 屬 政 府 ( 政 黨 ), 固 定 資 產 如 房 屋 設 施 由 政 府 投 入 ; 而 維 持 經 營 的 費 用, 包 括 人 員 薪 酬 及 設 施 升 級, 通 過 商 業 廣 告 和 經 營 服 務 獲 得 ; 機 構 職 員 屬 事 業 編 制 內 地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如 珠 海 電 視 台 即 屬 此 列, 通 常 稱 為 政 府 管 理 下 的 事 業 型 企 業 化 運 作 單 位 30

46 8.6 混 合 體 制, 即 包 含 私 人 資 本 的 公 共 廣 播 20 世 紀 80 年 代 以 後, 各 國 政 府 開 始 積 極 宣 導 和 推 動 媒 體 的 市 場 化 轉 型, 公 共 廣 播 開 始 引 入 私 人 資 本, 實 行 公 私 並 舉 的 雙 軌 制 運 作 模 式 例 如, 曾 經 擁 有 超 過 80% 以 上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英 國 BBC, 不 得 不 與 私 營 的 獨 立 電 視 網 (ITV) 平 分 市 場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說,BBC 的 市 場 化 策 略 既 強 調 了 堅 持 公 共 廣 播 的 品 質, 又 開 闢 了 新 財 源, 獲 得 了 比 較 豐 厚 的 物 質 收 益, 同 時, 擴 大 了 國 家 的 影 響 力 這 種 體 制, 被 視 為 歐 洲 公 共 廣 播 體 制 改 革 的 方 向 公 營 體 制 的 公 共 廣 播, 被 指 其 組 織 架 構 與 公 共 廣 播 理 念 有 錯 配 之 稱, 違 背 公 共 廣 播 的 理 念, 窒 礙 了 公 共 廣 播 的 全 面 發 展 ; 15 而 政 府 管 理 下 的 事 業 型 企 業 化 運 作 單 位 則 經 常 因 為 經 費 不 足, 導 致 設 施 更 新 乏 力, 影 響 節 目 製 作 以 及 人 才 引 進, 而 且 由 於 過 度 依 賴 商 業 廣 告 及 經 營 服 務, 存 在 受 到 商 業 干 預 的 潛 在 風 險 ; 混 合 體 制 的 公 共 廣 播, 雖 然 被 許 多 國 家 效 仿, 其 結 果 是 導 致 公 共 廣 播 的 性 質 發 生 了 變 化, 公 共 廣 播 的 理 念 受 到 傷 害 從 長 遠 來 看, 是 正 面 還 是 負 面, 一 直 引 起 不 同 的 爭 論, 有 人 甚 至 預 言, 如 此 以 往, 公 共 廣 播 將 會 消 亡 8.8 從 出 資 情 況 來 看, 澳 廣 視 歷 經 了 公 營 混 合 經 營 公 營 的 道 路 每 一 種 體 制 的 選 擇 或 形 成, 都 有 其 歷 史 的 或 現 實 的 原 因 2002 年, 歷 經 13 年 ( ) 的 混 合 經 營 之 後, 由 於 私 人 股 東 退 出, 澳 廣 視 再 次 回 到 完 全 公 帑 運 營, 亦 即 公 營 模 式 8.9 事 實 上, 時 至 今 日 (2010),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完 全 依 靠 商 業 廣 告 或 私 人 捐 助 的 模 式 運 營 的 條 件 仍 然 沒 有 出 現 因 此, 重 新 回 到 完 全 公 營 的 體 制 模 式, 是 目 前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運 營 體 制 的 唯 一 選 擇 從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理 念 及 其 價 值 觀 來 看, 這 是 人 類 開 始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以 來 最 早 的 最 常 見 的 體 制 模 式 當 然, 即 使 是 完 全 公 營, 仍 然 有 不 同 的 制 度 安 排 那 麼,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體 制 特 色 又 是 怎 樣 的 呢? 8.10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體 制 : 基 於 為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責 任 與 願 景, 政 府 出 資 組 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即 澳 廣 視, 並 通 過 股 東 會 授 權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是 努 力 為 市 民 提 供 充 分 的 優 質 的 多 元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在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不 干 涉 澳 廣 視 採 編 自 主, 以 及 澳 廣 視 依 法 依 規 經 營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有 權 14 金 冠 軍 鄭 涵 主 編 : 全 球 化 視 野 : 傳 媒 產 業 經 濟 比 較 研 究 第 76 頁, 學 林 出 版 社,2003 年 15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新 聞 與 傳 播 學 院 : 貫 徹 公 營 廣 播 提 供 優 質 節 目 促 進 文 化 發 展 31

47 委 派 獨 立 專 業 的 人 士 組 建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對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方 針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製 播 質 素 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簡 言 之,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特 區 擁 有 的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企 業 化 運 營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8.11 作 為 企 業 化 運 營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澳 廣 視 不 是 以 盈 利, 而 是 以 提 供 充 分 優 質 多 元 的 廣 播 服 務 為 目 的 由 於 身 份 特 殊, 澳 廣 視 作 為 企 業 : 受 澳 門 特 區 有 關 企 業 經 營 法 律 的 規 管 ; 受 到 適 用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監 察 機 制 ( 包 括 審 計 署 廉 政 公 署 ) 的 約 束, 以 確 保 公 帑 的 合 理 使 用 ; 必 須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電 台 服 務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公 共 廣 播 新 媒 體 服 務 產 權 設 計 8.12 經 過 2002 年 的 股 權 變 更, 政 府 擁 有 澳 廣 視 99.8% 的 股 權, 另 外 0.2% 股 權 由 財 政 自 治 的 公 共 機 構 擁 有 目 前, 澳 廣 視 的 股 權 清 晰,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機 構 實 際 上 已 成 為 僅 有 的 出 資 人 8.13 政 府 出 資 形 式 除 貨 幣 之 外, 還 包 括 辦 公 及 製 播 使 用 的 場 所 ( 包 括 附 著 土 地 使 用 權 ) 知 識 產 權 等 可 以 用 貨 幣 估 價 並 可 以 依 法 轉 讓 和 出 售 的 非 貨 幣 財 產 作 價 出 資 列 明 出 資 人 的 出 資 形 式 及 其 價 值 是 必 要 的, 一 方 面, 可 以 衡 量 對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投 入 與 市 民 實 際 享 有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是 否 匹 配 ; 另 一 方 面, 有 利 於 資 產 核 算 和 股 權 計 價 上 述 產 權 設 計 為 將 來 公 司 的 增 資 擴 股 預 留 了 足 夠 的 空 間, 一 旦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依 靠 商 業 廣 告 或 私 人 捐 助 的 模 式 運 營 的 條 件 成 熟, 也 不 排 除 引 入 新 的 投 資 者, 重 新 進 入 混 合 經 營 模 式 8.14 政 府 及 公 共 機 構 擁 有 澳 廣 視 100% 的 股 權, 變 成 澳 廣 視 的 出 資 人, 擁 有 以 下 權 力 : 全 部 財 產 ( 包 括 知 識 產 權 ) 的 所 有 權 佔 有 權 支 配 權 使 用 權 收 益 權 和 處 置 權 ; 組 建 專 責 的 委 員 會, 對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方 針 經 營 效 果 以 及 發 展 策 略 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 32

48 組 建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和 監 事 會 等 管 治 機 構 ; 指 定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審 計 機 構, 對 澳 廣 視 年 度 使 用 公 帑 的 情 況 效 益 進 行 審 計, 並 予 以 公 佈 8.15 在 新 的 管 治 措 施 實 施 之 前, 有 必 要 進 行 清 產 核 資 通 過 專 業 的 核 數 機 構, 對 澳 廣 視 的 賬 務 財 產 進 行 清 理 清 查, 為 澳 廣 視 今 後 的 資 金 投 入 資 產 管 理 以 及 效 益 評 估 提 供 依 據 8.16 從 長 遠 來 看, 政 府 還 需 考 慮 澳 廣 視 的 股 權 設 計 與 資 源 配 置 傳 媒 業, 特 別 是 廣 播 電 視 這 種 稀 缺 性 資 源 以 及 新 興 的 朝 陽 產 業, 正 在 引 起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在 內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的 重 視 因 此, 在 澳 廣 視 拓 展 視 頻 空 間 的 基 礎 上, 在 不 影 響 政 府 對 澳 廣 視 的 監 督 以 及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考 慮 引 進 周 邊 地 區 資 源 型 國 際 型 企 業 入 股 澳 廣 視, 以 此 帶 動 澳 廣 視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及 亞 洲 市 場, 拓 展 澳 廣 視 的 發 展 空 間 結 語 8.17 澳 廣 視 是 澳 門 特 區 擁 有,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企 業 化 運 營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8.18 所 有 出 資, 須 列 明 出 資 形 式, 藉 以 衡 量 投 入 與 效 益 之 比 ; 同 時, 為 將 來 澳 廣 視 的 增 資 擴 股 進 行 資 產 核 算 和 股 權 計 價 奠 定 基 礎 8.19 作 為 澳 廣 視 的 出 資 人, 政 府 擁 有 財 產 所 有 授 權 經 營 指 導 監 督 以 及 資 產 審 計 等 權 力 8.20 澳 廣 視 不 是 以 盈 利, 而 是 以 提 供 充 分 優 質 多 元 的 廣 播 服 務 為 目 的 澳 廣 視 有 責 任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電 台 服 務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服 務 公 共 廣 播 新 媒 體 服 務, 並 且 受 到 相 關 法 律 批 給 合 同 及 守 則 的 約 束 8.21 在 新 的 管 治 措 施 實 施 前, 對 澳 廣 視 現 有 資 產 進 行 審 計 是 必 要 的 8.22 從 長 遠 來 看, 條 件 成 熟 時,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引 進 周 邊 地 區 資 源 型 國 際 型 企 業 入 股 澳 廣 視, 以 此 拓 展 澳 廣 視 在 中 國 內 地 及 亞 洲 市 場 的 發 展 空 間 33

49 第 九 章 管 治 引 言 9.1 管 治 包 括 對 機 構 作 出 指 導 控 制 及 問 責 的 程 序 與 組 織 架 構 良 好 管 治 是 確 保 公 營 機 構 達 成 公 共 服 務 使 命 及 妥 善 使 用 公 帑 的 關 鍵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必 須 以 良 好 的 管 治 為 前 提 9.2 比 較 研 究 發 現,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模 式 均 : 具 備 清 晰 的 法 定 架 構, 以 確 立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的 身 份, 甚 至 在 法 律 中 訂 明 其 管 治 架 構 ; 設 有 董 事 會, 為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制 定 目 標 及 策 略 監 察 其 表 現 及 確 保 依 法 守 規 董 事 會 需 就 機 構 的 整 體 表 現 向 公 眾 負 責 ; 設 有 管 理 層 ( 執 行 委 員 會 ), 負 責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的 日 常 運 作 ; 清 晰 地 區 分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層 的 角 色, 前 者 負 責 制 定 政 策 及 監 察, 而 後 者 負 責 執 行 管 理 及 日 常 運 作 ; 有 既 定 的 問 責 及 監 督 措 施 9.3 在 不 干 涉 新 聞 自 由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有 責 任 加 強 對 澳 廣 視 的 管 治, 避 免 出 現 出 資 人 缺 位, 管 理 者 越 位, 監 管 者 虛 位 的 情 況, 確 保 澳 廣 視 有 序 高 效 優 質 地 運 營 9.4 參 照 國 際 經 驗, 並 結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為 了 確 保 澳 廣 視 正 確 履 行 其 作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職 能, 加 強 指 導 與 監 督, 可 以 設 立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9.5 澳 廣 視 現 行 管 治 架 構 基 本 不 變, 包 括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監 事 會, 但 須 進 一 步 明 確 其 職 責, 並 建 立 相 應 的 監 督 機 制, 使 各 層 級 成 員 更 加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職 責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34

50 9.6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負 責 向 澳 廣 視 提 供 發 展 建 議 和 對 其 服 務 表 現 進 行 指 導 與 監 督 該 委 員 會 由 熟 悉 本 澳 情 況 及 具 備 不 同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士 組 成, 其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成 員 可 包 括 : 具 備 傳 媒 教 育 文 化 藝 術 科 技 法 律 會 計 等 專 業 知 識 或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的 人 士 ; 非 專 業 人 士 : 其 個 人 知 識 或 經 驗 有 助 於 澳 廣 視 達 到 其 公 共 目 的, 可 協 助 其 完 成 公 共 使 命 的 人 士 9.7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在 於 加 強 指 導 與 監 督, 協 助 澳 廣 視 正 確 履 行 其 作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的 職 能 委 員 會 無 行 政 權 力, 不 介 入 澳 廣 視 的 日 常 運 作 及 人 事 安 排 在 恪 守 澳 廣 視 採 編 自 主 的 基 本 原 則 的 前 提 下, 委 員 會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職 能 : 就 節 目 的 編 制 方 針 節 目 標 準 節 目 品 質 以 及 公 帑 使 用 等 重 大 事 項 向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提 出 意 見 ; 聽 取 澳 廣 視 的 編 制 方 針 節 目 類 型 及 其 質 素 的 投 訴 報 告 ; 透 過 聽 取 澳 廣 視 或 委 託 第 三 方 進 行 的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監 察 澳 廣 視 的 節 目 之 數 量 質 素 符 合 公 眾 期 望 的 程 度, 並 就 如 何 改 善 服 務, 滿 足 需 求 等 事 宜 向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提 供 意 見 ; 就 澳 廣 視 如 何 達 至 其 目 的, 履 行 其 使 命 以 及 未 來 的 發 展 等 策 略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 要 求 董 事 會 提 交 服 務 表 現 評 估 報 告 以 及 年 度 運 營 報 告 ;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若 不 被 董 事 會 採 納, 則 有 權 要 求 董 事 會 作 出 相 應 解 釋 9.8 委 員 會 為 履 行 其 職 能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及 其 他 支 援, 由 董 事 會 負 責 提 供 股 東 會 9.9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及 公 司 章 程, 澳 廣 視 設 立 股 東 會 9.10 股 東 會 由 出 資 人 的 代 表 組 成, 是 澳 廣 視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向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及 公 眾 負 責 35

51 9.11 股 東 會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董 事 會 9.12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及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會 是 公 司 經 營 決 策 機 構 董 事 會 接 受 股 東 會 的 授 權, 全 權 負 責 澳 廣 視 的 經 營 管 理, 並 直 接 向 股 東 會 負 責 9.13 董 事 會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其 人 數 須 足 以 容 納 所 需 的 專 才, 同 時 應 盡 量 精 簡, 確 保 效 率 及 運 作 暢 順 9.14 董 事 會 應 為 其 成 員 制 定 行 為 守 則, 其 成 員 須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和 精 力, 並 以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參 與 董 事 會 的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9.15 執 行 委 員 會 在 董 事 會 的 領 導 下, 全 面 負 責 澳 廣 視 的 行 政 管 理 9.16 執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董 事 會 推 薦,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9.17 執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包 括 熟 悉 澳 廣 視 以 及 澳 門 新 聞 傳 播 運 作 的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監 事 會 9.18 設 立 對 股 東 會 負 責 的 監 事 會, 並 確 保 其 發 揮 作 用 監 事 會 從 維 護 政 府 及 公 眾 利 益 出 發, 對 澳 廣 視 的 財 務 管 理 以 及 合 法 合 規 經 營 情 況 董 事 會 和 管 理 層 履 行 職 務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9.19 監 事 會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除 核 數 師 外, 還 應 包 括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士 9.20 監 事 不 得 兼 任 公 司 董 事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職 務 36

52 結 語 9.21 良 好 的 管 治, 是 澳 廣 視 達 成 公 共 服 務 使 命 及 妥 善 使 用 公 帑 的 關 鍵 9.22 政 府 有 責 任 加 強 對 澳 廣 視 的 管 治, 避 免 出 現 出 資 人 缺 位, 管 理 者 越 位, 監 管 者 虛 位 的 情 況, 確 保 澳 廣 視 有 序 高 效 優 質 地 運 作 9.23 專 責 透 明 監 督 問 責, 是 澳 廣 視 管 治 體 系 的 核 心 9.24 參 照 國 際 經 驗, 並 結 合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設 立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9.25 澳 廣 視 現 行 管 治 架 構 基 本 不 變, 包 括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監 事 會, 但 須 進 一 步 明 確 其 職 責, 並 建 立 相 應 的 監 督 機 制 37

53 第 十 章 財 政 引 言 10.1 澳 廣 視 作 為 公 營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政 府 需 為 之 提 供 穩 定 的 經 費, 以 體 現 政 府 對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承 擔, 並 使 之 能 夠 持 續 穩 定 地 發 展 10.2 澳 廣 視 需 為 社 會 各 階 層 提 供 充 分 優 質 的 廣 播 服 務, 反 映 市 民 的 心 聲 及 願 望, 是 澳 門 的 公 共 服 務 產 品 因 此, 澳 廣 視 並 不 拒 絕 社 會 各 界 基 於 共 同 建 設 本 土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贊 助 認 捐 等 財 務 支 援 10.3 澳 廣 視 以 廣 告 及 資 訊 服 務 等 方 式 獲 取 有 限 量 的 收 入, 以 彌 補 建 設 與 發 展 經 費 之 不 足 10.4 對 於 政 府 撥 款 及 社 會 資 助 的 款 項, 澳 廣 視 應 該 審 慎 使 用, 使 之 更 具 效 益, 同 時, 應 建 立 透 明 而 受 監 督 的 機 制 10.5 概 括 而 言, 澳 廣 視 採 用 以 政 府 撥 款 為 主 社 會 捐 助 及 廣 告 收 入 為 輔 的 綜 合 財 政 模 式 政 府 資 源 投 入 10.6 通 過 政 府 撥 款, 澳 廣 視 的 經 費 直 接 來 自 公 帑, 反 映 了 澳 廣 視 作 為 公 共 服 務 機 構 的 本 質 在 此 安 排 下, 澳 廣 視 有 了 穩 定 的 收 入, 可 以 肩 負 服 務 市 民 和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的 責 任 10.7 政 府 應 因 應 澳 廣 視 的 申 請, 確 定 其 年 度 財 政 需 要, 撥 予 經 費 10.8 為 加 強 政 府 撥 款 的 透 明 度, 撥 予 澳 廣 視 的 款 項 應 獨 立 列 項, 以 突 出 其 獨 立 性 38

54 其 他 收 入 10.9 澳 廣 視 主 要 依 靠 政 府 撥 款, 同 時, 允 許 和 鼓 勵 澳 廣 視 開 拓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 以 下 簡 稱 其 他 收 入 ), 以 彌 補 建 設 與 發 展 經 費 之 不 足 但 是, 尋 求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時, 需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 符 合 法 定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角 色 和 使 命 ; 不 影 響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採 編 自 主 及 節 目 制 定, 亦 不 受 商 業 政 治 政 府 社 團 宗 教 之 影 響 ; 符 合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的 地 位 及 其 獨 立 不 牟 利 的 公 共 形 象, 亦 無 損 公 眾 對 它 的 尊 重 及 信 任 ; 不 應 為 此 而 降 低 製 播 質 素 以 及 違 反 公 共 道 德 標 準 ; 制 訂 關 於 開 拓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的 守 則, 經 董 事 會 確 認 後, 對 外 公 佈, 供 市 民 查 閱 在 遵 守 上 述 原 則 的 基 礎 上, 澳 廣 視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途 徑 獲 得 其 他 收 入 : 商 業 機 構 贊 助 ; 捐 款 ; 廣 告 及 服 務 ; 出 售 節 目 其 他 收 入 的 額 度 及 其 使 用 澳 廣 視 應 制 定 實 施 方 案, 務 求 逐 步 增 加 其 他 收 入 的 比 重, 使 綜 合 財 政 模 式 成 為 可 能 澳 廣 視 應 制 定 使 用 該 項 其 他 收 入 的 規 章, 確 保 該 項 收 入 主 要 用 於 業 務 發 展, 包 括 設 備 添 置 與 更 新 節 目 研 發 與 製 作 新 媒 體 的 運 用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以 及 職 員 培 訓 等 ; 該 項 收 入 及 使 用, 應 載 明 於 年 度 會 計 報 表, 並 予 以 披 露, 保 持 透 明 度 平 衡 資 源 分 配 年 澳 廣 視 其 他 收 入 ( 營 運 收 入 ) 之 數 額, 已 佔 政 府 投 入 的 40% 當 年 澳 廣 視 收 益 為 一 億 七 千 五 百 萬 元 ( 澳 門 元 ), 當 中 包 括 政 府 津 貼 一 億 二 千 三 百 萬 元 營 運 收 入, 如 廣 告 贊 助 等 接 近 五 千 二 百 萬 元 由 於 當 年 十 月 開 始 推 出 新 頻 道, 人 員 支 出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達 一 億 六 百 多 萬 元, 佔 總 支 出 約 六 成 扣 除 購 買 節 目 廣 播 權 設 備 折 舊 等,2009 年 的 營 業 淨 結 餘 為 一 千 七 百 七 十 萬 元 參 見 澳 門 日 報 2009 年 3 月 23 日 39

55 10.12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應 科 學 分 配 資 源, 審 慎 地 使 用 公 帑 及 其 他 收 入, 務 使 政 府 投 入 能 夠 產 生 最 大 的 效 能 澳 廣 視 的 目 標 是 為 全 體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而 電 台 電 視 新 媒 體 等 媒 體 均 有 不 同 層 次 的 受 眾, 應 受 到 同 樣 的 重 視 在 資 源 分 配 時, 應 從 長 遠 的 戰 略 的 高 度 考 慮 三 種 媒 體 的 運 營 建 設 和 發 展 的 需 要 儘 管 不 同 媒 體 的 資 源 投 入 比 例 有 所 不 同, 但 應 盡 可 能 保 持 均 衡 發 展, 不 可 厚 此 薄 彼 澳 廣 視 應 制 定 能 夠 兼 顧 電 台 電 視 新 媒 體 的 中 長 遠 發 展 計 劃, 對 三 種 媒 體 的 發 展 做 出 科 學 的 安 排, 對 一 些 涉 及 重 大 投 資 的 項 目 設 備, 應 經 過 嚴 格 論 證, 充 分 考 慮 實 際 的 需 要 釋 放 的 效 能 以 及 財 務 承 受 的 能 力, 盡 可 能 節 省 開 支, 並 使 現 有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能 改 善 場 地 設 施 比 較 研 究 發 現,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均 有 專 屬 專 業 的 場 館, 包 括 播 音 錄 製 儲 存 辦 公 等 以 珠 海 為 例, 該 市 電 台 電 視 台 各 有 一 座 大 樓 ( 含 群 樓 及 園 區 ), 其 佈 局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而 建, 環 境 優 越, 功 能 完 備 專 業 的 場 館 以 及 先 進 的 基 礎 設 施, 既 是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發 展 的 需 要, 也 是 一 個 城 市 如 何 為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基 本 形 象 與 周 邊 地 區 相 比, 澳 廣 視 的 現 狀 令 人 擔 憂 電 台 與 電 視 台 分 處 不 同 區 域, 且 場 地 狹 小 破 舊 分 散 這 種 窘 況, 與 現 代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應 有 的 條 件 相 去 較 遠, 亦 與 澳 門 的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的 要 求 以 及 新 崛 起 的 國 際 都 市 形 象 不 相 適 應 為 了 推 進 澳 廣 視 未 來 的 發 展,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充 分 而 優 質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提 升 澳 門 的 國 際 形 象, 迫 切 需 要 改 善 澳 廣 視 的 場 地 環 境 及 基 礎 設 施 為 此, 政 府 應 撥 出 專 項 資 金, 統 籌 解 決 此 問 題, 為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此 項 工 作 可 以 分 階 段 進 行 : 第 一 步, 以 租 賃 方 式, 為 澳 廣 視 物 色 適 用 的 場 所 ; 第 二 步, 在 未 來 城 市 規 劃 中, 為 澳 廣 視 預 留 場 館 建 設 空 間 無 論 是 何 時 開 展 此 項 工 作, 均 要 考 慮 澳 廣 視 未 來 30 年 的 發 展 需 求 為 了 工 作 便 利 以 及 資 源 共 享, 電 台 電 視 台 新 媒 體 三 種 媒 40

56 體 的 場 地 應 盡 可 能 連 同 一 處 財 政 管 理 澳 廣 視 執 行 委 員 會 應 編 制 年 度 財 務 計 劃, 制 定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以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增 加 財 務 透 明 度 作 為 公 帑 運 營 機 構, 澳 廣 視 受 政 府 相 關 財 政 監 督 機 構 的 監 督 與 規 管 結 語 澳 廣 視 採 用 以 政 府 撥 款 為 主 社 會 捐 助 及 廣 告 收 入 為 輔 的 綜 合 財 政 模 式 政 府 因 應 澳 廣 視 的 申 請, 確 定 其 年 度 財 政 需 要, 撥 予 經 費 允 許 和 鼓 勵 澳 廣 視 開 拓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以 彌 補 建 設 與 發 展 經 費 之 不 足 澳 廣 視 的 電 台 電 視 新 媒 體 應 受 到 同 樣 的 重 視 在 資 源 分 配 時, 應 從 長 遠 的 戰 略 的 高 度 考 慮 三 種 媒 體 的 運 營 建 設 和 發 展 的 需 要, 盡 可 能 保 持 均 衡 發 展 政 府 可 撥 出 專 項 資 金, 統 籌 解 決 澳 廣 視 場 地 狹 小 分 散, 設 施 落 後 等 問 題, 為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澳 廣 視 應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並 受 政 府 相 關 財 政 監 督 機 構 的 監 督 與 規 管 41

57 第 十 一 章 監 督 引 言 11.1 監 督 是 對 運 營 過 程 與 環 節 進 行 監 視 督 促 和 管 理, 使 其 結 果 能 夠 達 到 預 定 的 目 標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事 關 公 帑 使 用 與 社 會 責 任, 須 就 其 服 務 與 運 營 向 公 眾 負 責 11.2 建 立 和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與 監 督 措 施, 是 澳 廣 視 妥 善 使 用 公 帑,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滿 足 市 民 日 益 增 長 的 廣 播 服 務 要 求 的 重 要 保 障, 也 是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正 常 高 效 廉 潔 運 營 的 基 本 保 證 11.3 政 府 可 通 過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審 計 署 及 廉 政 公 署, 對 澳 廣 視 的 服 務 範 疇 節 目 質 素 公 帑 使 用 管 理 規 範 廉 政 高 效 等 重 大 問 題 予 以 監 督, 確 保 澳 廣 視 的 運 作 管 理 完 善 而 具 有 效 率, 並 符 合 公 平 透 明 的 原 則 11.4 澳 廣 視 管 理 層 需 創 造 條 件, 發 揮 社 會 的 監 督 作 用 社 會 各 界 普 通 市 民 可 就 澳 廣 視 的 服 務 範 圍 及 素 質 ( 包 括 節 目 編 排 及 傳 送 等 ) 發 表 意 見 11.5 澳 廣 視 的 各 項 監 督 措 施 必 須 明 確 可 行 有 效, 並 通 過 適 當 的 機 構 加 以 監 察 監 督 範 圍 11.6 為 確 保 澳 廣 視 公 正 地 履 行 職 能, 並 獲 得 市 民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澳 廣 視 的 下 列 工 作 應 接 受 市 民 監 督 : 服 務 範 疇 : 確 保 澳 廣 視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能 夠 履 行 其 公 共 服 務 使 命 ; 節 目 質 素 : 確 保 澳 廣 視 提 供 優 質 的 節 目 及 作 出 良 好 的 節 目 編 排 ; 理 財 得 當 : 確 保 澳 廣 視 使 用 公 帑 審 慎 恰 當, 具 有 效 益, 並 切 合 其 公 共 服 務 使 命 ; 42

58 管 理 完 善 : 確 保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管 理 完 善 而 具 效 率, 並 符 合 公 平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原 則 ; 廉 潔 高 效 : 確 保 澳 廣 視 的 運 營 符 合 政 府 有 關 法 律 規 範, 其 職 員 行 為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及 職 業 操 守 監 督 機 制 11.7 監 督 機 制, 包 括 內 部 監 督 外 部 監 督 11.8 建 立 或 完 善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包 括 編 輯 節 目 財 政 投 訴 人 事 等 環 節 11.9 確 保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公 開 公 正 公 平, 既 讓 澳 廣 視 能 夠 承 擔 妥 善 管 理 內 部 運 作 的 責 任, 同 時 亦 便 於 市 民 監 察 澳 廣 視 有 否 遵 守 相 關 規 則 及 指 引 具 體 來 說,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包 括 : 執 行 委 員 會 在 正 常 的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基 礎 上, 制 訂 財 務 監 督 準 則 及 內 部 審 核 機 制, 交 董 事 會 批 准 後 執 行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報 告 及 財 務 監 督 準 則 執 行 情 況, 應 及 時 披 露, 接 受 社 會 的 監 督 ; 監 事 會 履 行 有 關 財 務 管 理 規 範 經 營 的 監 督 職 責 ; 執 行 委 員 會 制 訂 節 目 製 作 準 則, 包 括 製 作 流 程 標 準 品 質 服 務 等 內 容, 交 董 事 會 批 准 後 執 行, 並 要 求 員 工 遵 守 對 外 公 開 有 關 準 則, 並 讓 市 民 查 閱 與 評 議 ; 執 行 委 員 會 可 以 委 任 外 邀 評 審 員, 定 期 審 核 節 目 製 作 準 則 的 執 行 情 況, 並 向 董 事 會 滙 報 ; 建 立 市 民 投 訴 制 度, 及 時 處 理 投 訴 並 借 此 改 進 相 關 工 作 處 理 投 訴 的 單 位 須 獨 立 於 執 行 委 員 會, 並 向 董 事 會 負 責 所 有 投 訴 及 其 處 理 方 法 須 存 檔 年 度 報 告 應 包 含 關 於 處 理 投 訴 的 章 節 ;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應 清 楚 列 出 適 用 對 象 及 違 規 處 分 ; 定 期 進 行 有 關 內 部 監 督 工 作 的 匯 報 檢 討 和 審 核, 確 保 內 部 監 督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及 內 部 機 制 通 過 分 析 存 在 問 題, 制 訂 解 決 辦 法, 以 達 到 持 續 改 進 的 目 的 澳 廣 視 的 年 度 報 告 應 披 露 內 部 監 督 工 作 是 否 定 期 執 行, 以 及 董 事 會 對 內 部 監 督 情 況 的 評 估 43

59 11.11 外 部 監 督 機 制 包 括 : 聽 取 顧 問 委 員 會 關 於 編 制 方 針 節 目 標 準 節 目 品 質 以 及 公 帑 使 用 等 重 大 事 項 的 查 詢 及 質 疑, 並 就 如 何 履 行 其 公 共 使 命 以 及 未 來 的 發 展 策 略 等 重 大 問 題 聽 取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委 託 第 三 方 進 行 關 於 節 目 及 服 務 的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以 此 作 為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滿 足 市 民 期 望 的 常 規 措 施 ; 外 聘 核 數 師, 審 核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的 執 行 情 況 以 及 年 度 財 政 報 表 ; 接 受 審 計 署 審 核, 確 保 資 源 的 使 用 符 合 經 濟 原 則 及 講 求 效 率 ; 接 受 廉 政 公 署 的 稽 查, 確 保 在 履 行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時 符 合 廉 潔 規 範 ; 發 表 年 度 報 告 年 度 報 告 應 包 括 上 述 內 部 及 外 部 監 督 的 主 要 事 項, 披 露 和 檢 討 服 務 表 現 公 帑 使 用 以 及 改 進 與 發 展 計 劃, 接 受 社 會 監 督 結 語 有 效 監 督, 是 確 保 澳 廣 視 規 範 透 明 有 效 運 營 的 重 要 保 障 對 澳 廣 視 的 監 督, 主 要 集 中 在 服 務 範 疇 節 目 質 素 理 財 得 當 管 理 規 範 廉 潔 高 效 等 方 面 澳 廣 視 應 建 立 內 部 外 部 監 督 機 制 以 及 多 層 立 體 的 監 督 體 系, 及 時 披 露 運 營 情 況 和 服 務 表 現, 確 保 規 範 高 效 運 營,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以 滿 足 市 民 對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需 求 44

60 第 十 二 章 人 事 引 言 12.1 澳 廣 視 職 員 作 為 企 業 員 工, 受 到 相 關 法 律 的 保 護 12.2 現 有 員 工 團 隊, 是 澳 廣 視 多 年 以 來 培 養 和 造 就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未 來 澳 廣 視 持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12.3 澳 廣 視 管 治 機 構 要 充 分 認 識 到 優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之 於 澳 廣 視 的 重 要 性, 切 實 做 好 人 力 資 源 的 規 劃 管 理 工 作, 重 視 發 揮 員 工 的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12.4 本 章 對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只 是 提 出 原 則 性 的 意 見, 相 關 實 施 細 則 由 澳 廣 視 管 治 機 構 視 具 體 情 況 而 定 人 力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12.5 隨 著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到 來, 人 力 資 源 已 成 為 核 心 資 源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對 於 企 業 和 社 會 發 展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12.6 澳 廣 視 為 澳 門 培 養 了 第 一 代 電 台 及 電 視 從 業 人 員 時 至 今 日, 澳 廣 視 的 員 工 隊 伍, 仍 然 是 澳 門 規 模 最 大 工 種 最 齊 的 視 頻 傳 媒 力 量, 也 是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最 值 得 依 賴 的 力 量 ; 但 是, 這 支 力 量 也 面 臨 著 年 齡 及 技 術 老 化 團 隊 凝 聚 力 不 強 以 及 情 緒 低 落 等 問 題 12.7 隨 著 光 纖 衛 星 和 數 字 壓 縮 技 術 的 廣 泛 應 用 以 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事 業 的 崛 起, 人 才 的 競 爭, 已 經 成 為 影 響 廣 播 電 視 業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此, 各 地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均 採 取 各 種 措 施, 吸 引 專 才, 造 成 了 專 業 及 優 質 人 才 的 緊 缺 因 此, 澳 廣 視 的 人 力 資 源 建 設 和 管 理 正 面 臨 嚴 峻 的 挑 戰 45

61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12.8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規 劃, 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重 要 部 分 和 重 要 領 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的 目 標 是 : 確 保 組 織 和 部 門 在 需 要 的 時 間 和 崗 位 上 獲 得 所 需 的 合 格 人 員, 並 使 組 織 和 個 人 得 到 長 期 的 益 處 ; 在 組 織 和 員 工 目 標 達 到 最 大 一 致 的 情 況 下, 使 人 力 資 源 的 供 給 和 需 求 達 到 平 衡 ; 分 析 組 織 在 環 境 變 化 中 的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狀 況, 並 制 定 必 要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以 滿 足 這 些 要 求 12.9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就 是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供 給 和 需 求 的 平 衡 過 程 針 對 澳 廣 視 目 前 人 力 資 源 的 現 狀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需 要, 應 該 重 新 做 好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包 括 : 人 員 檔 案 資 料 崗 位 設 計 與 描 述 人 力 資 源 預 測 招 聘 與 使 用 控 制 與 評 價 等 建 立 人 才 培 養 與 引 進 機 制 澳 廣 視 未 來 的 發 展, 包 括 電 台 電 視 以 及 新 媒 體, 需 要 大 量 專 業 製 作 及 演 播 人 才, 除 了 建 立 培 訓 制 度, 加 大 力 度 培 養 本 土 專 業 人 才 之 外, 可 根 據 需 要 物 色 和 引 進 資 深 製 作 及 管 理 人 才, 實 施 本 土 培 養 與 境 外 引 進 並 施 的 人 才 規 劃, 儘 快 將 澳 廣 視 人 力 資 源 的 數 量 和 質 量 提 升 至 更 高 的 層 次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人 員 招 聘 培 訓 開 發 績 效 考 核 薪 酬 福 利 員 工 關 係 管 理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以 一 套 完 善 的 制 度 為 基 礎 為 此, 澳 廣 視 須 盡 快 建 立 或 完 善 包 括 職 程 聘 用 薪 酬 績 效 培 訓 退 休 等 管 理 制 度, 實 現 循 章 辦 事, 制 度 管 人 澳 廣 視 作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肩 負 著 特 殊 使 命, 這 對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素 質 及 職 業 操 守 提 出 了 較 高 的 要 求 為 此, 在 完 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時, 應 特 別 修 訂 完 善 職 員 守 則, 引 導 和 規 範 員 工 的 職 業 行 為 建 設 企 業 文 化, 增 強 企 業 凝 聚 力 澳 廣 視 應 有 自 己 的 文 化 價 值 觀, 包 括 全 體 員 工 所 認 同 遵 守 帶 有 本 企 業 特 色 的 價 值 觀 念 經 營 準 則 經 營 作 風 企 業 精 46

62 神 道 德 規 範 發 展 目 標 等, 在 遵 守 法 律 以 及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逐 步 形 成 尊 重 人 關 心 人 激 勵 人 的 文 化 氛 圍, 增 強 員 工 的 認 同 感 和 凝 聚 力 結 語 員 工 隊 伍, 是 澳 廣 視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也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要 力 量 ; 澳 廣 視 人 力 資 源 的 建 設 和 管 理, 面 臨 著 嚴 峻 的 挑 戰 澳 廣 視 職 員 作 為 企 業 員 工, 受 到 相 關 法 律 的 保 護 澳 廣 視 須 做 好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建 立 人 才 培 養 與 引 進 機 制 澳 廣 視 須 盡 快 建 立 或 完 善 職 程 聘 用 薪 酬 績 效 培 訓 退 休 等 管 理 制 度, 實 現 循 章 辦 事, 制 度 管 人 澳 廣 視 應 逐 步 營 造 尊 重 人 關 心 人 激 勵 人 的 文 化 氛 圍, 增 強 員 工 的 認 同 感 和 凝 聚 力 47

63 第 十 三 章 頻 道 與 節 目 引 言 13.1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質 素, 最 終 體 現 於 其 頻 道 與 節 目 是 否 可 以 滿 足 公 眾 的 需 要 隨 著 廣 播 與 電 視 頻 道 數 量 劇 增, 商 業 廣 播 提 供 的 節 目, 逐 漸 涵 蓋 了 過 去 由 公 共 廣 播 主 導 的 諸 如 文 化 知 識 自 然 科 學 紀 錄 片 和 音 樂 等 領 域,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頻 道 與 節 目 設 置, 比 以 往 更 具 挑 戰 性 13.2 受 眾 的 分 流, 是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面 臨 的 另 一 困 難 受 眾 的 選 擇 空 間 增 大, 個 性 化 需 求 日 益 突 出, 獲 取 資 訊 的 途 徑 更 加 多 樣 化 受 眾 群 的 分 化, 促 使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投 入 更 多 的 資 源, 研 究 如 何 突 出 頻 道 與 節 目 的 特 色 與 優 勢, 以 爭 取 更 多 的 受 眾 13.3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可 以 根 據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就 頻 道 數 目 節 目 類 別 與 時 數 以 及 節 目 編 排 等 細 節 作 出 檢 討, 穩 健 推 進 頻 道 與 節 目 的 改 革, 以 適 合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頻 道 13.4 電 台 頻 道 儘 管 各 類 媒 體 已 經 相 當 普 及, 但 電 台 仍 然 有 發 展 空 間, 其 影 響 力 不 容 忽 視 所 有 在 家 中 工 作 場 所 交 通 工 具 上 以 及 不 能 即 時 觀 看 電 視 節 目 的 市 民, 均 是 電 台 的 服 務 對 象 事 實 上, 澳 門 電 台 不 僅 在 新 聞 資 訊 和 娛 樂 節 目 方 面 提 供 服 務, 而 且 在 推 動 和 促 進 文 化 多 元 社 會 活 動 方 面 也 可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目 前, 澳 門 電 台 的 頻 道 比 較 單 一 根 據 市 民 的 需 要 及 澳 門 電 台 的 實 際 情 況, 重 點 建 設 超 短 波 FM 頻 道 以 及 新 聞 資 訊 交 通 音 樂 文 化 知 識 等 專 業 頻 道, 並 分 別 以 粵 語 普 通 話 葡 語 英 語 廣 播, 使 澳 門 電 台 更 具 本 土 及 國 際 化 特 色, 更 加 貼 近 不 同 層 次 市 民 的 需 要 13.5 電 視 頻 道 48

64 澳 廣 視 目 前 擁 有 6 個 電 視 頻 道, 頻 道 數 量 充 足 然 而 頻 道 效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的 實 現? 在 傳 播 空 間 狹 小 以 及 受 眾 偏 小 的 情 況 下, 頻 道 資 源 是 否 存 在 浪 費? 如 何 整 合 頻 道 資 源, 提 升 整 體 效 能? 這 些 問 題 值 得 深 思 ; 在 來 自 香 港 內 地 台 灣 電 視 的 夾 擊 下, 如 何 建 設 富 有 特 色 的 受 市 民 歡 迎 的 電 視 頻 道, 澳 廣 視 需 要 進 行 充 分 的 調 查 研 究 及 論 證, 並 非 憑 主 管 者 個 人 感 覺 及 喜 好 能 夠 確 定 無 論 如 何, 頻 道 的 增 減, 應 以 滿 足 不 同 層 次 市 民 的 需 要, 具 有 教 育 性 文 化 性 本 土 性, 兼 顧 少 數 族 群,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並 以 精 准 實 用 經 濟 為 基 本 原 則 根 據 電 話 調 查 的 結 果, 可 以 重 點 發 展 新 聞 資 訊 文 化 生 活 體 育 賽 事 等 頻 道 ; 隨 著 粵 港 澳 一 體 化 進 程 的 加 快, 澳 門 與 珠 三 角 的 經 貿 文 化 旅 遊 合 作 更 加 緊 密 ; 同 時, 作 為 中 - 葡 商 貿 平 台, 澳 門 的 國 際 地 位 和 橋 樑 作 用 正 在 日 益 凸 顯 澳 廣 視 如 何 發 揮 電 視 傳 播 的 優 勢, 促 進 澳 門 與 珠 三 角 城 市 群 協 同 發 展, 以 及 為 中 葡 商 貿 平 台 的 建 設 作 出 貢 獻, 值 得 思 考 ; 為 了 拓 展 澳 廣 視 的 覆 蓋 空 間, 吸 引 更 大 的 受 眾 群 體, 可 考 慮 以 合 作 方 式, 在 珠 三 角 葡 語 國 家 主 要 電 視 台 推 出 自 製 節 目, 宣 傳 澳 門 深 厚 多 元 動 感 的 文 化 特 色, 推 廣 澳 門 的 文 化 及 旅 遊 13.6 新 媒 體 新 媒 體 是 新 的 技 術 支 撐 體 系 下 出 現 的 媒 體 形 態, 如 數 字 雜 誌 數 字 報 紙 數 字 廣 播 手 機 短 信 移 動 電 視 網 絡 桌 面 視 窗 數 字 電 視 數 字 電 影 觸 摸 媒 體 等 相 對 於 報 刊 戶 外 廣 播 電 視 四 大 傳 統 媒 體, 新 媒 體 被 形 象 地 稱 為 第 五 媒 體 ; 隨 著 廣 播 行 業 逐 漸 數 字 化, 多 媒 體 平 台 正 在 發 展 為 新 一 代 受 眾 最 常 用 的 接 收 平 台 毫 無 疑 問, 澳 廣 視 有 必 要 發 展 多 媒 體 平 台, 善 用 多 媒 體 科 技, 開 發 互 動 式 節 目, 提 高 澳 廣 視 廣 播 服 務 的 吸 引 力 與 傳 播 力 ; 澳 廣 視 有 必 要 完 善 互 聯 網 站, 提 高 電 台 電 視 台 網 上 廣 播 效 果, 以 最 新 的 互 聯 網 技 術, 及 時 推 出 本 地 及 國 際 新 聞 時 事 財 經 文 化 教 育 生 活 休 閒 音 樂 娛 樂 等 新 媒 體 服 務, 全 面 照 顧 不 同 階 層 市 民 的 需 要, 增 加 與 市 民 的 互 動, 並 借 此 平 台 將 澳 廣 視 的 節 目 以 及 澳 門 的 旅 遊 文 化 動 態 傳 播 至 海 內 外 節 目 49

65 13.7 節 目 的 種 類 題 材 及 其 表 現 方 式 與 製 作 水 準, 是 實 現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目 標 的 重 要 手 段 公 共 廣 播 節 目 應 以 創 新 優 質 及 社 會 文 化 效 應 為 首 要 考 慮, 並 以 此 承 擔 起 相 應 的 社 會 責 任 對 於 節 目 的 質 素, 儘 管 收 視 及 收 聽 率 是 重 要 的 衡 量 指 標, 但 與 商 業 廣 播 比 較,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更 加 重 視 節 目 的 社 會 效 應 與 社 會 責 任 13.8 澳 廣 視 應 竭 力 為 市 民 提 供 既 貼 近 澳 門 本 土 文 化 生 活, 又 具 備 國 際 視 野 的 全 面 多 元 優 質 而 具 創 意 的 節 目 只 有 在 澳 門 人 喜 聞 樂 見 的 基 礎 上, 以 節 目 吸 引 人 教 育 人, 澳 廣 視 才 能 獲 得 市 民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才 能 建 立 自 己 的 形 象 及 品 牌 13.9 在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澳 廣 視 作 為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承 擔 者, 應 該 圍 繞 其 定 位 目 標 及 作 用, 對 現 有 節 目 安 排 進 行 審 視 與 檢 討, 並 作 出 必 要 的 調 整, 努 力 提 升 節 目 的 製 作 與 播 出 水 準 : 在 節 目 內 容 上 : (1) 著 重 新 聞 資 訊 以 及 人 文 藝 術 體 育 科 學 等 內 容, 擴 大 市 民 的 國 際 國 家 和 地 區 視 野, 提 昇 市 民 的 生 活 素 質 ; (2) 新 聞 和 時 事 節 目 力 求 準 確 及 時 全 面, 增 加 新 聞 時 事 的 剖 析 與 客 觀 的 評 論, 增 強 報 導 深 度 ; (3) 注 重 公 民 教 育, 包 括 關 於 國 家 及 本 地 政 治 社 會 及 經 濟 制 度 的 資 料 與 分 析, 以 及 澳 門 在 一 國 兩 制 基 本 制 度 下 的 獨 特 政 治 地 位, 搭 建 政 府 與 市 民 交 流 平 台, 促 進 市 民 對 公 民 身 份 的 確 認 以 及 公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 (4) 對 社 會 時 事 及 熱 點 問 題 的 互 動 討 論,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及 輿 論 監 督, 鞏 固 多 元 包 容 的 社 會 價 值 觀 ; (5) 注 重 教 育 性, 持 續 播 出 本 土 區 情 及 歷 史 文 化, 以 及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等 題 材, 提 高 市 民 對 不 同 事 物 與 課 題 的 興 趣 和 認 識, 鼓 勵 持 續 學 習 ; (6) 對 外 宣 傳 澳 門, 以 豐 富 生 動 的 節 目 形 式, 塑 造 澳 門 作 為 多 元 文 化 交 融 的 獨 特 的 城 市 形 象 在 節 目 編 排 上, 作 為 地 區 綜 合 性 公 共 廣 播, 應 堅 持 生 活 化 多 元 化 及 互 動 性, 貼 近 社 群, 貼 近 生 活, 盡 量 滿 足 包 括 長 者 青 少 年 新 移 民 外 勞 以 及 少 數 族 裔 等 在 內 的 社 會 不 同 階 層 種 族 和 年 齡 組 群 的 需 要 與 興 趣, 促 進 互 動 瞭 解 和 互 相 尊 重, 構 建 和 諧 的 公 民 社 會 在 節 目 形 式 上 : (1) 對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表 現 形 式, 包 括 人 際 傳 播 的 親 和 作 用 多 元 互 動 50

66 效 應 及 對 節 目 形 式 的 科 學 策 劃 等 進 行 思 考 和 探 討, 形 成 具 有 澳 門 特 色 的 節 目 傳 播 狀 態 傳 播 方 式 傳 播 語 境 及 主 持 風 格 ; (2) 積 極 探 索 節 目 形 式 的 創 新, 盡 可 能 做 到 嚴 謹 準 確 與 生 動 活 潑 相 結 合, 貼 近 生 活, 貼 近 市 民 即 使 是 新 聞 節 目, 也 應 避 免 呆 板 冷 漠 的 播 出 形 式, 應 嘗 試 將 受 眾 的 知 情 權 話 語 權 參 與 權 和 評 議 權 組 合 進 來, 盡 可 能 做 到 不 僅 僅 是 播 或 說, 還 有 評 和 辯 的 多 元 互 動, 追 求 生 動 透 徹 和 權 威 性 ; (3) 挖 掘 和 培 養 具 有 個 人 風 格 與 親 和 力 的 節 目 主 持 人 隨 著 電 視 節 目 多 元 互 動 式 人 際 傳 播 的 增 加, 節 目 主 持 人 的 人 格 魅 力 的 作 用 日 趨 凸 現 節 目 主 持 人 的 知 識 存 量 心 理 素 質 表 達 語 境 品 質 氣 度 應 變 能 力 等 等, 是 電 視 節 目 突 破 平 庸 打 造 品 牌 欄 目 的 重 要 因 素 ; (4) 增 加 多 元 互 動 並 受 社 會 認 同 的 節 目 形 式 在 資 訊 多 元 的 社 會, 公 眾 參 與 互 動, 已 成 為 集 聲 像 於 一 體 的 電 台 及 電 視 節 目 的 一 大 亮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多 元 互 動 的 節 目 形 式 必 須 符 合 社 會 公 共 道 德, 得 到 最 廣 泛 以 及 特 定 社 會 群 體 的 文 化 認 同 心 理 認 同 和 個 性 認 同 ; (5) 多 元 組 合 的 技 術 策 劃 是 節 目 形 式 創 新 的 動 力 節 目 形 式 的 創 新 需 要 專 業 知 識 和 精 心 策 劃 以 及 受 眾 的 積 極 支 援 應 不 斷 發 掘 和 邀 請 社 會 各 界 參 與 節 目 的 策 劃 與 製 作, 使 節 目 的 表 現 形 式 更 加 貼 近 群 眾 貼 近 生 活 貼 近 社 會 在 節 目 發 展 上 : 平 衡 本 地 與 外 地 原 創 與 引 進 題 材 與 形 式 之 關 係, 重 視 題 材 的 本 土 性 多 樣 性 原 創 性 以 澳 廣 視 為 發 佈 平 台, 鼓 勵 本 土 原 創 節 目 製 作, 增 強 民 間 表 達 與 意 見 互 動 澳 廣 視 可 以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委 託 獨 立 製 作 人 或 公 司 就 節 目 提 供 創 作 方 案 或 製 作 節 目 此 舉 既 可 增 加 節 目 的 本 土 性 及 豐 富 性, 又 有 利 於 培 育 人 才, 孵 化 產 業, 為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創 造 商 機 ; 在 節 目 技 術 上, 應 加 大 力 度, 從 拍 攝 製 作 播 出 傳 輸 以 及 技 術 管 理 等 方 面 提 高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技 術 質 素, 確 保 節 目 品 質 美 觀 穩 定, 力 求 達 到 技 術 規 範 的 最 高 標 準 在 技 術 管 理 方 面, 應 重 視 對 新 聞 記 者 編 輯 製 作 人 員 的 技 術 培 訓, 不 斷 提 高 技 術 人 員 自 身 素 質 同 時, 做 好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與 保 養 工 作 此 外, 應 注 意 公 共 廣 播 技 術 的 發 展 趨 勢, 重 視 技 術 投 入, 盡 快 使 澳 廣 視 的 視 播 技 術 達 到 先 進 水 準 ; 在 提 升 節 目 質 素 的 基 礎 上, 努 力 創 建 品 牌 欄 目 品 牌 欄 目 是 指 具 有 穩 定 的 質 素 較 高 的 美 譽 度 對 受 眾 的 價 值 選 擇 具 有 較 大 吸 引 力 的 欄 目 或 頻 道, 具 有 受 眾 持 續 收 看 的 穩 定 性 總 之, 澳 廣 視 應 該 以 服 務 目 標 和 收 視 熱 點 為 衡 量 標 準, 不 斷 改 進 節 目 的 51

67 選 題 製 作 及 播 出 水 準, 創 建 市 民 喜 聞 樂 見 的 寓 教 於 樂 的 品 牌 欄 目 結 語 澳 廣 視 應 以 符 合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目 標 定 位 以 及 實 用 適 用 為 原 則, 穩 健 推 進 頻 道 與 節 目 的 改 革, 並 通 過 提 升 節 目 質 素, 適 當 拓 展 澳 廣 視 的 覆 蓋 面, 爭 取 更 大 的 服 務 與 宣 傳 空 間 根 據 不 同 的 受 眾 層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重 視 電 台 電 視 台 及 新 媒 體 的 發 展 規 劃 與 資 源 投 入, 使 三 種 媒 體 能 夠 均 衡 發 展 從 長 遠 來 看, 為 了 促 進 區 域 一 體 化 以 及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平 台 的 建 設, 推 廣 澳 門 的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澳 廣 視 可 與 珠 三 角 及 主 要 葡 語 國 家 電 視 台 合 作 頻 道 或 節 目, 以 擴 大 受 眾 覆 蓋 面 澳 廣 視 應 在 節 目 內 容 編 排 形 式 技 術 規 劃 等 方 面 精 心 設 計, 大 膽 創 新, 為 市 民 提 供 基 於 澳 門 本 土 文 化 生 活 及 國 際 視 野 的 全 面 多 元 優 質 而 具 創 意 的 節 目 只 有 貼 近 市 民, 以 節 目 吸 引 人 教 育 人, 澳 廣 視 才 能 獲 得 市 民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才 能 建 立 自 己 的 形 象 及 品 牌, 才 能 真 正 成 為 澳 門 人 的 公 共 廣 播 52

68 第 十 四 章 表 現 評 估 引 言 14.1 定 期 進 行 表 現 評 估, 是 衡 量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日 常 管 理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重 要 工 作 通 過 有 目 的 有 系 統 地 搜 集 記 錄 整 理 有 關 服 務 表 現 的 資 料, 及 時 發 現 風 險 和 問 題, 可 以 為 改 善 經 營 管 理,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客 觀 的 依 據 14.2 表 現 評 估 不 只 是 必 要 的 管 理 環 節, 也 是 向 公 眾 負 責, 爭 取 市 民 信 賴 與 支 持 的 有 效 途 徑 同 時, 評 估 結 果 亦 可 作 為 市 民 判 斷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有 否 履 行 公 共 服 務 使 命, 以 及 公 帑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的 基 準 14.3 比 較 研 究 發 現, 國 際 及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通 常 採 取 多 樣 化 的 服 務 評 估 方 法, 在 不 同 階 段, 評 估 的 內 容 與 重 點 也 有 所 側 重 總 的 看 來, 清 晰 的 目 標 可 衡 量 的 指 標 定 性 與 定 量 相 結 合 嚴 謹 科 學 的 分 析 以 及 定 期 評 估 觀 察 是 表 現 評 估 的 基 本 要 求 建 立 表 現 評 估 機 制 14.4 表 現 評 估, 並 不 是 為 了 應 付 某 一 特 定 需 求 的 短 期 的 臨 時 的 行 為, 而 是 持 續 瞭 解 市 民 意 見 和 建 議, 改 善 服 務, 提 高 質 素 的 經 常 性 工 作 澳 廣 視 董 事 會 應 將 表 現 評 估 列 作 經 營 管 理 的 一 項 重 要 工 作, 建 立 服 務 評 估 機 制, 認 真 佈 置, 定 期 實 施 14.5 建 立 表 現 評 估 制 度, 並 將 之 作 為 澳 廣 視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季 度 年 度 績 效 評 估 的 重 要 依 據 之 一 14.6 吸 納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開 展 表 現 評 估 的 經 驗, 澳 廣 視 的 表 現 評 估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 建 立 由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的 內 部 服 務 與 表 現 監 察 小 組 ; 以 顧 問 團 的 方 式, 邀 請 市 民 就 頻 道 節 目 的 質 素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 委 託 第 三 方 作 民 意 調 查 ; 建 立 暢 順 的 投 訴 及 其 處 理 通 道 53

69 表 現 評 估 的 內 容 與 目 標 14.7 參 照 一 般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表 現 評 估 的 基 本 內 容 與 目 標, 澳 廣 視 在 開 展 服 務 表 現 評 估 時, 應 圍 繞 服 務 範 圍 及 素 質 受 眾 人 數 及 市 場 佔 有 率 管 治 及 管 理 素 質 新 媒 體 服 務 的 發 展 公 眾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等 內 容 進 行 每 一 項 內 容, 均 須 兼 顧 特 定 的 目 標 14.8 定 期 的 綜 合 性 表 現 評 估 是 必 要 的, 但 在 不 同 的 時 期, 也 可 以 根 據 不 同 的 需 要 對 某 一 特 定 的 項 目 進 行 服 務 評 估, 以 收 集 市 民 或 受 眾 對 相 關 內 容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為 此 一 項 目 的 規 劃 改 善 提 供 依 據 表 現 評 估 的 處 理 14.9 如 上 所 述, 表 現 評 估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瞭 解 市 民 或 受 眾 對 澳 廣 視 經 營 管 理 與 頻 道 節 目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因 此, 任 何 時 候 所 做 的 表 現 評 估, 均 是 重 要 的 有 價 值 的 資 料, 需 及 時 認 真 地 加 以 處 理, 使 之 成 為 瞭 解 公 眾 意 願,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的 重 要 依 據 對 表 現 評 估 資 料 的 處 理, 可 做 如 下 安 排 : 根 據 評 估 情 況, 比 較 不 同 時 期 相 關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部 門 的 表 現 ; 確 定 迫 切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制 訂 改 善 計 劃, 即 時 或 分 步 落 實 ; 對 內 公 佈 評 估 結 果, 使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明 瞭 澳 廣 視 確 立 的 目 標 以 及 達 標 情 況 同 時, 評 估 結 果 既 可 作 為 相 關 部 門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績 效 評 估 的 依 據, 也 可 借 此 激 勵 團 隊 不 懈 努 力, 持 續 改 善, 共 創 卓 越 ;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以 適 當 的 方 式 向 公 眾 披 露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及 改 善 的 情 況 這 將 有 助 公 眾 瞭 解 澳 廣 視 的 運 作 情 況, 監 察 澳 廣 視 的 服 務 意 識 以 及 改 進 措 施, 加 強 公 眾 的 參 與 性 與 問 責 性 結 語 澳 廣 視 應 高 度 重 視 表 現 評 估 工 作, 通 過 評 估, 經 常 性 地 瞭 解 市 民 的 意 見 和 建 54

70 議,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提 高 質 素 盡 快 建 立 表 現 評 估 制 度 表 現 評 估 可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 建 立 由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的 內 部 服 務 與 表 現 監 察 小 組 ; 以 顧 問 團 的 方 式, 邀 請 市 民 就 頻 道 節 目 的 質 素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 委 託 第 三 方 作 民 意 調 查 ; 建 立 暢 順 的 投 訴 及 其 處 理 通 道 妥 善 處 理 表 現 評 估 資 料, 使 評 估 機 制 既 可 作 為 相 關 部 門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績 效 評 估 的 依 據, 也 可 借 此 激 勵 團 隊 不 懈 努 力, 持 續 改 善, 共 創 卓 越 適 時 向 公 眾 披 露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及 改 善 的 情 況, 加 強 公 眾 的 參 與 性 與 問 責 性 55

71 第 十 五 章 實 施 計 劃 引 言 15.1 經 過 幾 個 月 來 的 諮 詢 檢 討 及 商 議, 我 們 認 為, 應 儘 快 解 決 澳 廣 視 存 在 的 問 題, 改 變 目 前 的 狀 況, 把 澳 廣 視 定 位 為 本 澳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要 求 澳 廣 視 肩 負 起 為 本 澳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多 元 的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的 責 任 15.2 就 目 前 的 情 況 來 看, 澳 廣 視 存 在 著 政 府 監 管 不 到 位 行 政 管 理 不 規 範 公 帑 使 用 不 透 明 節 目 表 現 不 理 想 等 狀 況, 亟 需 進 行 必 要 的 調 整 與 改 革 15.3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必 須 依 據 輕 重 緩 急,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短 期 中 期 及 長 期 措 施, 以 推 動 澳 廣 視 的 改 革 與 發 展 短 期 措 施 15.4 由 於 目 標 定 位 管 治 架 構 監 督 機 制 等 與 經 營 方 向 及 管 理 模 式 相 關 的 重 大 問 題 發 生 了 變 化, 應 及 時 修 訂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以 及 澳 廣 視 章 程, 或 簽 訂 補 充 條 款 15.5 以 固 本 培 元, 持 續 發 展 為 原 則, 澳 廣 視 必 須 明 確 定 位, 檢 討 規 章, 完 善 管 治, 加 強 監 督, 致 力 於 建 設 規 範 高 效 優 質 透 明 的 澳 門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15.6 重 新 確 立 出 資 人 管 理 者 及 監 督 者 的 角 色 與 責 任, 完 善 管 治 結 構 15.7 甄 選 和 委 任 澳 廣 視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15.8 調 整 和 充 實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監 事 會 成 員, 完 善 公 司 內 部 治 理 結 構 56

72 15.9 聘 任 專 業 核 數 機 構, 對 澳 廣 視 的 現 金 流 及 固 定 資 產 財 務 管 理 進 行 審 計, 並 就 此 提 出 專 業 性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為 政 府 投 入 資 金 實 施 監 督 提 供 參 考 依 據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特 別 是 財 務 及 審 計 制 度 ( 含 經 營 與 服 務 性 收 入 指 引 採 購 外 購 及 委 約 節 目 指 引 等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 含 澳 廣 視 人 員 職 程 規 章 的 修 訂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等 ) 編 輯 制 度 ( 含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守 則 節 目 製 作 流 程 與 準 則 等 ) 以 及 投 訴 處 理 制 度 等, 使 澳 廣 視 能 夠 盡 快 朝 著 法 制 專 業 規 範 的 目 標 轉 型 與 發 展 對 澳 廣 視 場 館 的 改 善, 包 括 地 點 規 模 規 劃 以 及 環 保 等 提 出 實 質 性 計 劃, 並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評 估 等 短 期 措 施 旨 在 解 決 澳 廣 視 的 當 務 之 急, 也 就 是 定 位 產 權 管 治 財 務 人 事 制 度 等 問 題 在 啟 動 短 期 措 施 之 前, 宜 設 立 一 專 責 小 組, 跟 進 及 指 導 澳 廣 視 過 渡 為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機 構, 並 設 立 過 渡 期 在 此 期 間 內, 專 責 小 組 根 據 謹 慎 穩 定 分 步 的 原 則, 協 助 澳 廣 視 落 實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並 提 供 必 要 的 條 件 及 指 引 中 期 措 施 明 確 及 完 善 目 標 定 位 管 治 結 構 及 基 本 制 度 之 後, 澳 廣 視 逐 漸 走 上 正 軌, 可 實 施 中 期 措 施, 進 入 穩 步 發 展 階 段 人 力 資 源 的 充 實 與 提 升 根 據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選 聘 和 充 實 管 理 製 播 技 術 等 中 高 級 人 才, 以 整 體 提 升 澳 廣 視 的 人 力 資 源 質 素, 為 今 後 的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落 實 場 館 及 重 大 設 施 設 備 的 搬 遷 購 置 或 更 新 服 務 空 間 的 拓 展, 與 珠 三 角 葡 語 國 家 媒 體 合 作 的 調 查 論 證 與 啟 動 由 澳 廣 視 管 治 機 構 制 訂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確 立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而 需 要 增 加 的 基 礎 設 施 重 大 設 備 人 力 資 源 等 軟 硬 體 以 及 政 策 方 面 的 配 套 該 規 劃 經 發 展 策 略 顧 問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作 為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的 基 本 藍 圖 57

73 長 期 措 施 根 據 澳 廣 視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以 5 年 為 一 個 階 段, 對 產 權 結 構 管 治 結 構 財 務 盈 虧 服 務 表 現 發 展 策 略 等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評 估, 根 據 新 的 形 勢 新 的 要 求, 及 時 發 現 和 改 善 運 營 管 理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持 續 跟 進 國 際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領 域 發 展 的 新 情 況 新 問 題, 積 極 開 展 區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強 化 和 提 升 澳 廣 視 作 為 區 域 性 公 共 廣 播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持 續 改 善 澳 廣 視 的 服 務 質 素 與 財 務 表 現, 並 就 股 權 結 構 的 調 整, 啟 動 物 色 和 引 入 戰 略 投 資 者 的 相 關 工 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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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2 2003 2002.12.1 1 2003 2 3 2003 4 1999. 1998-1999 1999 5 2003 10 1991 201-231 : Mark Selden. 1988.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ese Socialism. Armonk, N.Y. : M.E. Sharpe. 11 12 World Bank.1997.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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