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12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自 行 下 載 ) http://www.sh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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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依 10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1160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電 話 :(02)22368225 轉 2046 傳 真 :(02)22362684 Email:aaad@mail.shu.edu.tw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12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自 行 下 載 )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在 職 生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2.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簡 章 第 1 頁 ) 3. 報 名 費 繳 費 時 間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四 ) 4. 報 名 表 收 件 日 期 (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後,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與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一 併 寄 送 本 校 ) 105 年 1 月 11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105 年 4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下 午 02:30 止 105 年 4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下 午 03:30 止 105 年 4 月 12 日 至 4 月 26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5.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4 月 12 日 起 6.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 含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查 詢 及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全 免 ( 減 免 )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 7.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本 招 生 無 筆 試 科 目, 不 另 寄 發 報 考 證 明 考 生 如 因 個 別 因 素 須 報 考 證 明, 請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8. 公 告 榜 單 ( 含 現 場 及 網 路 公 告 ) 1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2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9.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10.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11.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00 起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缺 額 一 覽 表 12.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正 式 上 課 日 備 註 :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一 單 位 : 1.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相 關 招 生 問 題 電 話 :02-22368225 轉 2046 專 線 :02-22361719 傳 真 :02-22362684 2. 終 身 教 育 學 院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註 冊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02-22368225 轉 63811 傳 真 :02-22362434 二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30-5:00 三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 本 校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採 網 路 公 告 方 式,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與 日 期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報 名 流 程 圖. 1 壹 報 考 資 格 2~3 貳 修 業 年 限. 3 參 上 課 時 間...3 肆 甄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4 伍 報 名.. 4~5 陸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5~6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6 ~7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7 ~8 玖 錄 取.....8 拾 放 榜.....8 拾 壹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成 績 榜 單 ) 9 拾 貳 複 查.......9 拾 參 報 到.......9~10 拾 肆 錄 取 生 應 繳 證 件 表 格......10 拾 伍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 10 拾 陸 申 訴 處 理.... 11 拾 柒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11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五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附 錄 六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附 表 一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附 表 二 :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 華 南 銀 行 存 款 憑 條 附 表 四 :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六 : 報 名 考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附 表 七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信 封 上 )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報 名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簡 章 日 程 及 時 間 辦 理 進 入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 二 選 一 ) 1.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點 選 報 考 學 制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輸 入 報 考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可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2. 報 名 資 料 檢 查 無 誤 按 確 認 鍵 出 現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可 再 修 改, 按 確 定 鍵 上 傳 資 料 字 樣 按 確 定 鍵 ( 不 可 再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郵 局 或 銀 行 臨 櫃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四 )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由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並 請 仔 細 核 對 地 址 e-mail 信 箱 手 機 市 話 等 如 有 錯 誤 請 用 紅 筆 直 接 更 正, 以 免 因 無 法 即 時 聯 絡,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依 繳 費 帳 號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沿 線 裁 剪 後, 平 整 黏 貼 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規 定 位 置 上, 以 利 讀 碼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1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2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費 入 帳 3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本 學 制 招 生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2 日 至 4 月 26 日 1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12 壹 報 考 資 格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並 累 計 相 當 工 作 經 歷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現 職 或 曾 在 職 人 員, 得 報 考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一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得 比 照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六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得 比 照 辦 理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八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九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十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100 年 7 月 13 日 後 至 102 年 1 月 24 日 前, 已 修 習 上 述 學 分 者, 不 受 22 歲 年 齡 限 制 十 一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註 1. 在 職 生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方 式,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 工 作 年 資 可 累 積 計 算 ) 2.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不 限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3. 兵 役 年 資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可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內 計 算 職 業 軍 人 請 繳 軍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軍 職 工 作 證 明 影 本 ; 已 退 役 者 請 繳 退 伍 令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之 採 認 : 1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前, 備 妥 各 項 工 作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可 出 具 扣 繳 憑 單 或 勞 工 保 險 卡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係 自 營 事 業 自 由 職 業 或 其 他 無 公 司 登 記 者, 請 出 具 納 稅 證 明 或 勞 工 保 險 卡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3 無 證 明 文 件 之 工 作 年 資 不 予 累 計 考 生 服 務 年 資 合 計,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4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必 須 以 考 生 高 中 職 期 間 及 其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驗 為 限 5 同 等 學 力 所 規 定 之 離 校 年 資, 得 與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重 複 累 計 貳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七 十 二 學 分,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後,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參 上 課 時 間 一 利 用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日 上 課 ; 以 週 六 日 上 課 者,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二 當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請 於 九 月 初 上 網 查 詢 3

肆 甄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學 系 代 碼 270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報 考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之 : 一 學 歷 ( 力 ): 專 科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報 考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一 ) 二 經 歷 : 1. 累 計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現 職 或 曾 在 職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計 算 至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2. 兵 役 年 資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可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內 計 算,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服 役 期 滿 者, 須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 現 役 軍 人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須 附 部 隊 出 具 可 於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退 伍 證 明 甄 試 項 目 佔 分 比 例 甄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一 : 學 習 整 體 表 現 書 面 審 查 二 : 特 殊 表 現 一 自 傳 : 以 電 腦 打 字 A4 格 式, 橫 式 撰 寫, 限 二 千 字 以 下 二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其 他 成 績 證 明 三 語 文 檢 定 資 訊 能 力 或 曾 參 加 進 修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一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或 具 體 優 良 工 作 事 蹟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一 或 自 行 出 具 均 可 二 職 業 證 照 專 利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各 類 比 賽 得 獎 證 明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等 ) 1. 以 上 所 附 備 審 資 料, 以 A4 大 小 裝 訂, 不 可 補 件 2. 務 請 依 所 繳 書 面 資 料 性 質 分 別 裝 訂 成 二 冊, 並 於 封 面 標 記 書 面 審 查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3. 所 繳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請 自 留 備 份 錄 取 同 分 一 學 習 整 體 表 現 參 酌 順 序 二 特 殊 表 現 學 系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02-22368225 轉 63922 企 管 系 秘 書 網 址 : http://ba.shu.edu.tw 電 子 信 箱 : ba@mail.shu.edu.tw 70% 30% 伍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以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 限 時 掛 號 )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資 料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以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網 址 ( 二 選 一 ): 1.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下 載 Adobe 軟 體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三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4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下 午 2:30 止 4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105/4/12 及 4/26 除 外 ),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2. 網 路 報 名 之 學 歷 ( 力 ) 欄, 請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五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代 碼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未 列 之 學 校 請 於 畢 業 校 名 欄 位 直 接 輸 入 學 校 名 稱 四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400 元 整 2. 繳 費 期 間 : 自 105 年 4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下 午 3:30 止 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105/4/12 及 4/26 除 外 ), 請 多 加 利 用 105/4/26 當 天 ATM 轉 帳 及 華 南 銀 行 櫃 檯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3. 繳 費 方 法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四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 減 免 ): 凡 報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之 考 生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30%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須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檢 附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優 待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附 件 (1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審 核 結 果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報 考 資 格 結 果 查 詢 五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 自 105 年 4 月 12 日 起 至 4 月 2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1. 郵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原 件 退 回, 不 予 受 理 2. 若 以 民 間 快 遞 業 務 (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 寄 送 者, 請 於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當 日 下 午 5:00 前 送 達 本 校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表 件 郵 件 收 件 結 果 網 路 查 詢 日 期 自 105 年 4 月 12 日 起 查 詢 網 址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郵 件 收 件 及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查 詢 陸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將 簡 章 附 表 七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規 格 信 封 正 面 ; 將 下 列 應 繳 表 件,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寄 ( 送 ) 達 本 校 一 報 名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將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自 行 浮 貼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及 所 繳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認 定,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請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1.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請 依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條 件,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大 學 或 專 科 肄 業 生,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5

績 單 影 本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繳 交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高 特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修 習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以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及 修 足 大 學 開 設 推 廣 教 育 80 學 分 以 上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3.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得 以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六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先 行 報 考, 惟 應 於 報 到 或 註 冊 時, 補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應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二 ),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同 意 其 所 持 學 歷 ( 力 )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香 港 澳 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錄 取 者, 須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頁 5 2. 更 改 姓 名 之 考 生,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同 者, 需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四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1. 書 面 審 查 一 : 學 習 整 體 表 現 ( 自 傳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其 他 成 績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資 訊 能 力 或 曾 參 加 進 修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 2. 書 面 審 查 二 : 特 殊 表 現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或 具 體 優 良 工 作 事 蹟 職 業 證 照 專 利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學 制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服 務 之 學 制 代 碼 為 1050412 二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E-Mail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及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須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LINCOLIN UNIVERSITY(CA, USA) 6

四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五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依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規 定,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不 得 緩 徵 六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務 必 本 人 簽 名 七 本 校 辦 理 本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使 用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招 生 系 組 (3) 辦 理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八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將 列 印 出 之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沿 線 裁 剪, 用 透 明 膠 帶 平 整 貼 於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之 規 定 位 置, 以 利 讀 碼 收 件 九 請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表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不 受 理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二 個 月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全 數 退 還, 報 名 資 料 ( 含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概 不 退 還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考 慮 十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1)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2)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3)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除 確 因 重 病 住 院 等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政 人 員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悉 依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須 依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10 條,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五 經 本 項 甄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開 學 日 前 繳 驗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書, 否 則 依 法 不 7

能 入 學 六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入 學 證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記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七 本 學 制 係 專 為 專 科 畢 業 之 在 職 人 士 設 計, 而 非 原 專 科 課 程 之 延 續, 故 無 抵 免 之 規 定 八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終 身 教 育 學 院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 分 機 :63811) 九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 含 在 學 及 休 學 ) 或 獲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考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學 系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無 論 已 否 實 際 取 得 不 當 利 益,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備 取 考 生 不 得 以 不 當 方 式 取 得 遞 補 資 格, 否 則 不 予 錄 取 ; 已 入 學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十 錄 取 新 生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者, 本 校 所 能 提 供 的 協 助 請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及 相 關 網 頁 十 一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不 適 用 於 本 次 考 試 加 分 之 優 待 玖 錄 取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議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凡 甄 試 總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而 未 正 取 者,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後, 其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則 予 增 額 錄 取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如 有 一 項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即 使 成 績 總 分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錄 取 三 各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算 ;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方 式 本 校 於 放 榜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之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1. 錄 取 榜 單 除 公 告 於 本 校 公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頁 外, 並 以 平 信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2.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函 寄 成 績 單 3.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及 本 校 網 頁 請 考 生 多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 以 免 延 誤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4. 成 績 單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有 遺 失, 本 會 不 再 補 發 若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請 直 接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5. 錄 取 榜 單 以 本 校 之 公 告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6.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於 放 榜 時 寄 發,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五 日 內 仍 未 收 到,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查 詢 致 逾 越 報 到 期 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查 詢 電 話 :02-22368225 分 機 2046) 8

拾 壹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成 績 榜 單 ) 一 成 績 查 詢 :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成 績 ( 初 試 / 複 試 ) 結 果 查 詢 二 榜 單 查 詢 : 1.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招 生 訊 息 2.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合 格 及 錄 取 榜 單 資 料 查 詢 拾 貳 複 查 一 成 績 複 查 受 理 時 間 :105 年 6 月 22 日 前 二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複 查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須 檢 具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五 ) 郵 政 匯 票 及 回 郵 信 封,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不 按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書 面 審 查, 亦 不 受 理 複 查 各 細 項 成 績 ; 各 項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及 登 載 分 數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參 報 到 一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 遞 補 )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閱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正 ( 備 ) 取 生 入 學 報 到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二 正 取 生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作 業 流 程 : 1. 正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由 他 人 代 辦, 請 依 規 定 準 時 辦 理 各 項 手 續 未 按 規 定 辦 理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已 完 成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2. 報 到 時 間 : 105 年 6 月 23 日 下 午 07:00-08:30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流 程 : 1.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及 2.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1.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備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6 月 21 日 下 午 04:30 止, 至 本 校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並 傳 送 備 取 生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備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及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備 取 生 遞 補 登 記 網 址 : http://eas.shu.edu.tw/exam/ 點 選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輸 入 資 料 (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報 到 意 願 登 記 備 取 生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完 成 遞 補 登 記 次 日 下 午 3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備 取 生 完 成 遞 補 登 記 名 單 9

2.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1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e-mail 及 限 時 信, 另 行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須 依 通 知 時 間, 至 本 校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缺 額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應 準 時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2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將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下 午 3:00 起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缺 額 一 覽 表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於 每 週 一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四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其 缺 額 依 已 完 成 網 路 遞 補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正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後, 因 故 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請 填 寫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下 載 網 址 :http://cc.shu.edu.tw/~c28/sdb/sdbj0091.doc), 傳 真 至 終 身 教 育 學 院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02-22362434), 以 利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拾 肆 錄 取 生 應 繳 證 件 表 格 一 符 合 報 到 資 格 者, 務 請 按 報 到 程 序 單 之 規 定 繳 驗 ( 交 ) 相 關 資 料,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請 先 上 網 下 載 所 需 表 格 二 各 式 表 格 如 下 :( 網 址 :http://www.shu.edu.tw/ 招 生 與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表 格 下 載 ) 三 凡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訂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身 分, 如 軍 公 教 遺 族 ( 恤 內 恤 滿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或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等 請 填 寫 各 類 辦 理 表 格, 備 齊 證 件, 於 報 到 同 時 辦 理 四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時, 如 因 故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延 遲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五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將 於 11 月 中 旬 核 定 新 生 入 學 資 格 完 畢 後, 始 可 發 還, 期 間 如 有 需 要 請 先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六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後 又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寫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放 棄 聲 明 七 錄 取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選 課 註 冊 手 冊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未 完 成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拾 伍 學 雜 費 收 費 參 考 表 學 系 別 共 同 科 目 ( 元 ) ( 每 學 分 學 分 學 雜 費 ) 專 業 科 目 ( 元 ) ( 每 學 分 學 分 學 雜 費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411 1431 實 際 學 雜 費 以 會 計 室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http://account.web.shu.edu.tw/ 公 告 事 項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

拾 陸 申 訴 處 理 一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二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嚴 謹 之 原 則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按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應 於 放 榜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申 訴 書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具 名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申 訴 書 後, 應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即 時 交 付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作 成 處 理 說 明,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拾 柒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今 年 入 學 考 試 未 錄 取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隨 班 附 讀 之 學 分 班, 選 讀 該 系 所 課 程, 於 次 年 考 取 後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班 聯 絡 電 話 :02-22368225 轉 63805 63806 11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教 育 部 95 年 12 月 28 日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5 日 台 參 字 第 0990226825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06304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註 : 本 標 準 如 有 更 動,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為 準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2 日 臺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3 日 臺 參 字 第 1010053979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86 年 10 月 22 日 台 參 字 第 86121725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6 日 臺 參 字 第 099023189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 參 字 第 1010206664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錄 四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400 元 整 二 繳 費 方 式 : 得 採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臨 櫃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流 程 方 式 一 : 持 華 南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華 南 銀 方 式 二 : 持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金 融 卡 至 任 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銀 行 或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1.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1.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2. 輸 入 密 碼 後 選 擇 自 行 轉 帳 項 目 2. 輸 入 密 碼 後, 銀 行 提 款 機 選 擇 跨 行 轉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帳 項 目, 郵 局 提 款 機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戶 項 目,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008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6. 免 扣 轉 帳 手 續 費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6.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補 登 ) 臨 櫃 繳 款 流 程 方 式 一 : 至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1. 填 寫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 簡 章 附 表 三 ) 一 式 二 聯 2. 繳 費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3. 至 櫃 檯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方 式 二 :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1.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一 式 二 聯 2. 受 款 行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195 文 山 分 行 3. 繳 費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9597 共 14 碼 ) 4.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5. 匯 款 人 : 考 生 姓 名 6. 至 櫃 檯 繳 費 ( 匯 款 手 續 費 30 元 ),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請 儘 速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網 路 查 詢 路 徑 : 招 生 管 理 系 統 1. 點 選 招 生 類 別 2. 輸 入 學 制 代 碼 (1050412) 3.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4. 考 生 查 詢 及 列 印 郵 件 收 件 及 繳 費 狀 態 查 詢

附 錄 五 :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考 生 注 意 : 請 依 照 學 歷 證 件 上 之 校 名 輸 入 正 確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01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0047 長 榮 大 學 1033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1150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02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0048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1034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154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0003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0111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1035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159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04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136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1036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116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05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01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37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116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00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14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1038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1165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007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0144 玄 奘 大 學 1039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166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008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220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40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116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09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22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41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176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12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022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4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179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0013 東 海 大 學 1001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43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1181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14 輔 仁 大 學 1002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104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18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15 東 吳 大 學 100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1183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016 中 原 大 學 1004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184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0017 淡 江 大 學 1005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118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018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06 亞 洲 大 學 104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18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019 逢 甲 大 學 1007 開 南 大 學 1049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1188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0020 靜 宜 大 學 1008 佛 光 大 學 1050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18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021 長 庚 大 學 1009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1190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022 元 智 大 學 101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2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1191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0023 中 華 大 學 1011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105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1192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0024 大 葉 大 學 1012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54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1194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0025 華 梵 大 學 101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5 馬 偕 醫 學 院 1195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026 義 守 大 學 1014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056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校 128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027 世 新 大 學 1015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57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2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28 銘 傳 大 學 1016 明 道 大 學 1058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3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0029 實 踐 大 學 1017 康 寧 大 學 1059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4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0030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1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60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5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03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1019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1061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6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0032 南 華 大 學 1020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62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0033 真 理 大 學 1021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1063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8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034 大 同 大 學 102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64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289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0035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1023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65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0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0036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024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66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0037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25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67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2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38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26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1068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3001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0039 慈 濟 大 學 1027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69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3102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40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1028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70 其 他 099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04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1029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1125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0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30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1134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0044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31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147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0046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2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48 註 : 本 附 錄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名 錄 編 製 ;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或 為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0999 並 輸 入 正 確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附 錄 六 : 校 園 平 面 圖 與 交 通 資 訊 地 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17 巷 1 號 搭 乘 下 列 公 車 皆 可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車 251 公 車 251 區 間 公 車 253( 往 景 美 女 中 ) 公 車 660 公 車 666 公 車 671( 往 台 北 車 站 ) 公 車 915 公 車 景 美 - 榮 總 ( 快 ) 公 車 棕 12 公 車 棕 6 公 車 搭 乘 捷 運 松 山 新 店 線 景 美 站 1 號 出 口, 景 文 街 直 走 左 轉 木 柵 路 後 沿 堤 防 邊 行 走, 步 行 約 5-10 分 鐘 可 到 達 松 山 新 店 線 景 美 站 2 號 出 口, 沿 景 中 街 右 轉 景 興 路, 直 走 至 木 柵 路 左 轉, 步 行 約 5-10 分 鐘 可 到 達 搭 乘 捷 運 松 山 新 店 線 ( 綠 線 ) 至 景 美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車 搭 乘 捷 運 文 湖 線 ( 棕 線 ) 至 萬 芳 醫 院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世 新 大 學 站 下 捷 運 路 線 圖 查 看 捷 運 交 通 轉 乘 資 訊 查 詢 開 車 自 北 二 高 ( 新 店 交 流 道 ) 下 直 行 至 中 興 路 三 段 右 轉 往 木 柵 路 一 段 直 行 至 試 院 路 後 左 轉, 即 往 世 新 後 校 門 方 向 從 辛 亥 路 ( 辛 亥 隧 道 ) 過 辛 亥 隧 道 直 行 過 懷 恩 隧 道 直 行 至 木 柵 路 右 轉 直 行 從 羅 斯 福 路 ( 公 館 ) 自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向 南 直 走 至 六 段 左 轉 景 中 街 右 轉 景 興 路 左 轉 木 柵 路 後 順 行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附 表 一 姓 名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工 作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工 作 狀 況 目 前 在 職 曾 在 職 備 證 明 機 構 : 註 1. 本 證 明 書 格 式 除 可 參 考 使 用 外, 亦 可 由 證 明 機 構 另 行 出 具 2. 若 在 不 同 機 構 服 務 者, 請 影 印 後 分 別 填 具 不 同 機 構 之 證 明 書 3. 已 離 職 者, 若 可 取 得 其 他 曾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可 不 用 填 具 本 表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構 印 信 )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本 人 所 持 ( 請 勾 選 )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完 成 相 關 驗 證 或 採 認 程 序 茲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完 成 驗 證 或 採 認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證 明 ( 須 涵 蓋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正 本, 若 未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同 意 按 簡 章 之 規 定 放 棄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境 外 校 院 名 稱 ( 請 書 寫 原 文 全 名 ): 就 讀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學 校 地 址 所 屬 地 區 及 國 名 : 立 書 人 ( 簽 名, 國 外 學 歷 請 另 行 簽 立 英 文 姓 名 ): 中 文 : 英 文 :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檢 附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報 名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2.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方 須 填 寫 繳 交 本 表

( 二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通 收 編 號 傳 票 號 附 件 貸 第 開 戶 行 195 文 山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一 1 考 生 臨 櫃 繳 款, 代 收 行 請 用 聯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1720 交 易 : 繳 費 帳 號 由 2 如 有 疑 問, 請 和 主 辦 行 聯 絡 代 收 考 生 姓 名 : 應 繳 金 額 蓋 現 金 或 轉 帳 3 考 生 持 本 繳 款 單 至 華 南 銀 行 單 ( 新 台 幣 大 寫 ) 壹 仟 肆 佰 元 整 出 納 戳 欄 位 報 考 系 所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繳 款 ( 全 省 各 分 行 皆 可 ) 留 存 4 本 收 執 聯 為 收 據 用, 恕 不 另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開 收 據 或 證 明 年 制 電 話 : 在 職 認 專 交 易 序 號 交 易 代 號 帳 號 存 款 金 額 放 款 金 額 核 可 對 方 科 目 班 證 存 款 人 代 號 ) 日 期 時 間 帳 號 經 副 襄 理 會 計 認 證 記 帳 收 款 或 轉 帳 戶 名 附 表 三 ( 二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通 收 存 款 憑 條 通 收 編 號 傳 票 號 附 件 貸 第 開 戶 行 195 文 山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二 1 考 生 臨 櫃 繳 款, 代 收 行 請 用 聯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世 新 大 學 1720 交 易 : 繳 費 帳 號 報 2 如 有 疑 問, 請 和 主 辦 行 聯 絡 名 考 考 生 姓 名 : 應 繳 金 額 蓋 現 金 或 轉 帳 3 考 生 持 本 繳 款 單 至 華 南 銀 行 生 ( 新 台 幣 大 寫 ) 壹 仟 肆 佰 元 整 出 納 戳 欄 收 報 考 系 所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繳 款 ( 全 省 各 分 行 皆 可 ) 執 聯 4 本 收 執 聯 為 收 據 用, 恕 不 另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 開 收 據 或 證 明 年 制 電 話 : 在 職 認 專 交 易 序 號 交 易 代 號 帳 號 存 款 金 額 放 款 金 額 核 可 對 方 科 目 班 證 ) 存 款 人 代 號 日 期 時 間 帳 號 經 副 襄 理 會 計 認 證 記 帳 收 款 或 轉 帳 戶 名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性 別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繳 費 帳 號 ( 日 ) ( 夜 ) 手 機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填 入 ( 此 為 確 認 考 生 是 否 繳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不 可 重 覆 使 用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單 正 本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正 本 1. 具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身 分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新 臺 幣 1400 元 整 後,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減 免 30%) 優 待 2. 本 表 單 及 應 附 證 件 請 用 迴 紋 針 依 序 夾 妥 並 置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便 審 核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4. 退 費 地 址, 將 依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之 地 址 退 費,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5. 審 核 結 果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於 本 校 網 頁 開 放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不 合 格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核 結 果 輸 入 系 統 備 註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報 考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6 月 22 日 前,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書 面 審 查, 亦 不 受 理 複 查 各 細 項 成 績 ; 各 項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評 閱 標 準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及 登 載 分 數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本 表 姓 名 報 考 證 明 號 碼 及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五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限 時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六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將 郵 政 匯 票 及 申 請 書 一 併 寄 11604 臺 北 市 木 柵 路 一 段 十 七 巷 一 號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匯 票 受 款 人 :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兌 款 局 名 : 世 新 大 學 郵 局 )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專 用 ) 附 表 六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流 水 碼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再 行 填 入 )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 1. 學 生 證 影 本 務 須 能 清 楚 辨 識 就 讀 年 級 2. 若 學 生 證 影 本 無 法 辨 識 就 讀 年 級, 或 尚 未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者, 請 就 下 列 3 項 擇 一 繳 交 : 1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單 影 本 2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選 課 單 影 本 3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附 表 七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此 表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信 封 袋 面 世 新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人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學 系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地 址 : 11604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17 巷 1 號 世 新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注 意 : 一 每 一 封 袋 內,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並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延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報 考 人 自 負 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105 年 4 月 12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2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下 列 各 件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裝 入 此 專 用 信 封 內 1. 貼 妥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A4 規 格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請 填 寫 ; 例 如 ( 中 )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 減 )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更 名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等 ) 1 2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務 請 依 所 繳 書 面 資 料 性 質 分 別 裝 訂 成 二 冊, 並 於 封 面 標 記 書 面 審 查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 1 書 面 審 查 一 : 學 習 整 體 表 現 2 書 面 審 查 二 : 特 殊 表 現 請 用 透 明 膠 帶 平 整 黏 貼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以 利 讀 碼 (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自 動 產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