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事 長 的 話 本 會 在 全 體 理 監 事 熱 心 參 與 及 秘 書 處 工 作 伙 伴 的 同 心 協 力 下, 已 經 邁 向 第 三 年, 當 初 計 劃 推 動 的 鑑 識 科 學 認 證 制 度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與 發 行 會 刊 等 工 作, 均 已 陸 續 展 開, 感 謝 國 內 各 司 法 與 警 察 機 關 的 熱 烈 迴 響 去 年 是 個 忙 碌 的 一 年, 在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的 努 力 下 出 版 本 會 第 二 期 會 刊, 同 時 學 術 委 員 會 也 舉 辦 一 系 列 研 習 會, 包 括 四 月 舉 辦 實 體 生 物 與 偏 光 顯 微 鏡 在 鑑 識 科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習 會, 五 月 六 月 分 別 舉 辦 兩 場 STR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與 一 場 親 子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八 月 舉 辦 法 醫 與 交 通 事 故 鑑 定 研 習 會, 十 一 月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之 刑 事 應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同 時 我 們 也 如 期 召 開 2004 年 會 員 大 會 並 完 成 第 二 屆 理 監 事 的 選 舉 今 年 我 們 已 舉 辦 一 場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介 紹 及 影 像 處 理 與 鑑 定 研 習 會 另 配 合 國 科 會 的 經 費 補 助, 本 會 將 與 警 察 大 學 合 辦 一 系 列 實 驗 室 認 證 制 度 的 相 關 活 動, 四 月 初 舉 辦 實 驗 室 認 證 規 範 ISO/IEC 17025 訓 練 研 習 會, 五 月 舉 辦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研 習 會, 六 月 舉 辦 測 試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訓 練 研 習 會 與 實 驗 室 內 部 稽 核 研 習 會, 七 月 舉 辦 刑 事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八 月 舉 辦 實 體 顯 微 鏡 在 鑑 識 科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習 會, 九 月 舉 辦 法 醫 與 交 通 事 故 鑑 定 研 習 會 ( 第 二 梯 次 ), 十 月 舉 辦 2005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暨 2005 年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年 會, 十 一 月 舉 辦 實 驗 室 評 審 員 訓 練 研 習 會, 活 動 安 排 相 當 多 元, 可 預 見 這 又 將 是 個 忙 碌 年 最 後 感 謝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所 有 理 監 事 會 員 及 秘 書 處 所 有 同 仁 的 參 與 支 持 與 努 力 敬 祝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事 事 如 意!! 理 事 長 1
社 論 偵 查 與 鑑 識 的 判 斷 哲 學 社 論 近 年 來, 犯 罪 偵 查 與 刑 事 鑑 識 的 品 質 經 常 受 到 嚴 厲 挑 戰, 尤 其 是 幾 個 未 決 的 重 大 刑 案 與 319 槍 擊 案 受 到 的 質 疑 更 是 嚴 重 雖 然 證 據 會 說 話, 但 是 證 據 鑑 定 的 結 果 若 不 是 被 正 確 的 解 讀, 將 嚴 重 影 響 結 果 的 判 斷, 不 可 不 慎 目 前, 提 高 犯 罪 偵 查 與 刑 事 鑑 識 的 品 質 在 每 個 單 位 都 有 很 多 積 極 的 策 略, 在 此 僅 建 議 不 論 偵 查 或 鑑 識 在 下 結 論 時 應 進 行 失 誤 率 評 估, 應 有 質 化 或 量 化 的 專 業 標 準 以 降 低 推 論 統 計 上 的 錯 誤 偵 查 或 鑑 識 工 作 在 涉 及 結 論 研 判 時, 其 實 也 是 推 論 統 計 的 一 種, 因 此, 也 難 以 避 免 發 生 錯 誤 以 鑑 識 為 例, 鑑 定 結 論 通 常 會 有 兩 種 :( 一 ) 證 物 ( 指 紋 毛 髮 或 DNA 等 ) 特 徵 與 嫌 犯 相 符, 證 物 很 可 能 來 自 嫌 犯,( 二 ) 證 物 特 徵 與 嫌 犯 不 相 符, 證 物 不 可 能 來 自 嫌 犯 而 事 實 真 相 也 有 兩 種 :(A) 證 物 是 嫌 犯 遺 留, (B) 證 物 不 是 嫌 犯 遺 留 在 鑑 定 人 員 的 結 論 中, 如 果 結 論 是 ( 一 ) 而 事 實 是 (A), 則 判 斷 正 確, 如 果 結 論 是 ( 二 ) 而 事 實 是 (B), 這 個 判 斷 亦 是 正 確 ; 但 是, 如 果 事 實 是 (A) 而 結 論 是 ( 二 ), 則 犯 了 推 論 統 計 上 的 第 一 類 型 錯 誤 (type I error), 如 果 事 實 是 (B) 而 結 論 是 ( 一 ), 則 犯 了 推 論 統 計 上 的 第 二 類 型 錯 誤 (type II error) 以 上 兩 種 類 型 的 錯 誤, 簡 單 的 說, 第 一 類 型 錯 誤 是 把 應 該 篩 選 進 來 的 排 除 掉, 第 二 類 型 錯 誤 是 把 應 該 排 除 的 篩 選 進 來 在 刑 事 鑑 識 與 犯 罪 偵 查 中, 這 兩 種 錯 誤 都 有 可 能 發 生, 哪 一 種 會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決 策 者 應 該 設 定 專 業 的 標 準, 明 訂 判 斷 策 略 與 哲 學, 評 估 這 些 錯 誤 的 機 率, 以 符 合 刑 事 鑑 識 與 犯 罪 偵 查 專 業 的 期 待 面 對 不 可 避 免 的 推 論 統 計 錯 誤, 我 們 都 應 該 接 受 這 個 事 實, 再 進 步 的 科 學 鑑 定 與 再 嚴 謹 的 偵 查 工 作 都 不 可 能 達 到 百 分 之 百 的 確 定, 因 此, 事 先 建 立 一 套 證 據 判 斷 的 質 化 與 量 化 標 準, 嚴 謹 的 是 用 在 每 一 個 案 件 上, 說 服 自 己 也 說 服 另 一 個 單 位 的 專 家, 如 此 才 能 減 低 發 生 第 一 類 型 錯 誤 的 機 率, 或 不 致 為 了 避 免 發 生 第 一 類 型 錯 誤 而 導 致 第 二 類 型 錯 誤 的 發 生 科 學 的 價 值 在 於 它 是 中 立 的 可 以 用 它 來 發 現 事 實 真 相 也 可 以 使 我 們 擺 脫 情 感 與 偏 見 然 而, 當 科 學 夾 雜 著 政 治 情 感 與 偏 見 的 衝 突 時, 它 將 被 操 縱 與 扭 曲, 犯 罪 偵 查 與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者 如 果 沒 有 建 立 合 法 客 觀 科 學 有 效 的 偵 查 與 鑑 識 系 統, 面 對 質 疑 的 聲 浪 只 能 徒 呼 負 負 2
專 家 鑑 定 之 新 風 貌 及 其 應 有 之 角 色 ( 二 ) 翁 玉 榮 編 按 : 本 文 前 半 部 已 於 本 刊 第 二 期 刊 出, 述 及 有 關 鑑 定 人 適 應 交 互 詰 問 制 度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具 高 度 參 考 價 值, 建 議 讀 者 閱 畢 該 文 後, 再 讀 本 文, 必 有 更 完 整 的 理 解 和 收 穫 二 遵 行 證 據 能 力 新 規 ( 一 ) 鑑 定 如 未 經 具 結, 意 見 不 得 做 為 證 據, 鑑 定 人 依 法 應 使 其 具 結, 以 擔 保 證 言 係 據 實 陳 述 或 鑑 定 係 公 正 誠 實 若 違 背 規 定 未 令 具 結, 則 該 證 言 或 鑑 定 意 見 因 欠 缺 法 定 程 序 要 件, 即 難 認 係 合 法 之 證 據 資 料, 新 法 參 考 最 高 法 院 三 十 年 上 字 第 五 六 號 三 十 四 年 上 字 第 八 二 四 號 四 十 六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一 二 六 號 及 六 十 九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七 一 號 判 例 意 旨, 明 定 : 其 因 此 到 庭 陳 述 鑑 定 意 見 時, 務 必 先 為 具 結 ( 二 ) 鑑 定 程 序 縱 有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所 得 證 據 亦 非 必 無 證 據 能 力 1. 刑 事 訴 訟 在 發 見 實 質 真 實, 蒐 集 證 據 即 為 其 最 重 要 之 課 題, 惟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蒐 集 之 證 據, 是 否 有 證 據 能 力 素 有 爭 議 ; 英 美 法 系 國 家 由 於 判 例 長 期 累 積 而 形 成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Exclusionary Rule of Evidence), 將 違 法 取 得 之 證 據 事 先 加 以 排 除, 使 其 不 得 作 為 認 定 事 實 之 依 據 然 而 反 對 者 則 主 張 不 能 因 為 治 安 官 之 錯 誤, 讓 犯 人 逍 遙 法 外 亦 即 無 法 忍 受 因 小 暇 疵 而 癱 瘓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且 因 治 安 之 現 實 要 求, 適 用 排 除 法 則 例 外 情 形, 有 逐 漸 擴 大 之 趨 勢 日 本 於 戰 後 受 美 國 影 響, 與 德 國 同 採 相 對 排 除 理 論, 德 國 稱 之 為 權 衡 理 論, 即 法 院 在 裁 判 時 應 就 個 案 中,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之 情 節 執 法 者 之 主 觀 意 圖 個 案 利 益 與 刑 事 追 訴 利 益 等 相 關 因 素, 予 以 權 衡 評 估, 以 決 定 是 否 賦 予 證 據 能 力 由 此 可 知, 當 前 證 據 法 則 係 朝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與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相 調 和 之 方 向 進 行, 期 能 保 障 個 人 基 本 人 權, 兼 顧 社 會 安 全 維 護 因 此, 探 討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取 得 之 證 據, 是 否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自 不 能 悖 離 此 一 方 向 尤 其 非 供 述 證 據 縱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因 證 物 之 型 態 並 未 改 變, 尚 不 生 不 可 信 之 問 題, 更 值 深 思, 新 法 就 供 述 證 據 違 背 程 序 之 證 據 能 力, 已 增 訂 上 述 之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之 三 以 資 規 範 而 現 行 本 法 第 一 百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訊 問 筆 錄 所 載 之 被 告 陳 述 與 錄 音 ( 影 ) 之 內 容 不 符 部 分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訊 問 證 人 之 筆 錄 以 在 檢 察 官 或 法 官 面 前 作 成, 並 經 踐 行 本 法 所 定 訊 問 證 人 之 程 序 者 為 限, 始 得 採 為 證 據 等 亦 有 證 據 等 強 制 排 除 之 規 定 除 此 等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他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所 取 得 之 證 據 ; 供 述 證 據 部 分 如 : 司 法 警 察 ( 官 ) 違 背 第 九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四 款 犯 罪 嫌 疑 及 所 犯 所 有 罪 名 與 得 請 求 調 查 有 利 講 據 之 告 知 義 務 證 人 有 本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條 之 情 形, 未 告 知 其 得 以 拒 3
絕 證 言 非 供 述 證 據 部 分 如 :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為 搜 索 或 扣 押 取 得 之 證 物 其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允 宜 有 一 衡 平 規 定, 亦 即 保 障 人 權 之 同 時 應 兼 顧 治 安 公 共 利 益, 避 免 因 為 上 述 違 法 取 得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之 普 遍 適 用, 致 使 許 多 與 事 實 相 符 之 證 據, 無 可 例 外 地 被 排 除 從 而, 有 條 件 地 採 排 除 法 則 之 例 外 規 定, 自 有 其 需 要, 新 法 乃 規 定 : 其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之 認 定, 應 審 酌 人 權 保 障 及 公 共 利 益 之 均 衡 維 護, 以 應 實 務 需 要 2. 至 如 何 在 保 障 人 權 及 公 共 利 益 間 求 其 平 衡, 各 國 情 不 同, 學 說 亦 是 紛 歧, 依 實 務 所 見, 一 般 而 言,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取 得 證 據 之 情 形, 常 因 個 案 之 型 態 情 節 方 法 而 有 差 異, 法 院 於 個 案 權 衡 時, 允 宜 斟 酌 : (1)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之 情 節 (2)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時 之 主 觀 意 圖 (3) 侵 害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權 益 之 種 類 及 輕 重 (4) 犯 罪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實 害 (5) 禁 止 使 用 證 據 對 於 預 防 將 來 違 法 取 得 證 據 之 效 果 (6) 偵 審 人 員 如 依 法 定 程 序 有 無 發 現 該 證 據 之 必 然 性 (7) 證 據 取 得 之 違 法 對 被 告 訴 訟 上 防 禦 不 利 益 之 程 度 等 各 種 情 況, 以 為 認 定, 務 其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 三 ) 鑑 定 意 見 如 非 在 審 判 中 陳 述,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之 原 則 及 其 例 外 1. 由 於 傳 聞 證 據, 有 背 直 接 審 理 主 義 及 言 詞 審 理 主 義, 影 響 程 序 正 義, 應 予 排 斥, 已 為 英 美 法 系 及 大 陸 法 系 所 共 認, 惟 英 美 法 系 採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重 視 當 事 人 與 證 據 之 關 係, 排 斥 傳 聞 證 據, 以 保 障 被 告 之 反 對 詰 問 權 ; 大 陸 法 系 採 職 權 進 行 主 義, 重 視 法 院 與 證 據 之 關 係, 其 排 斥 傳 聞 證 據, 乃 因 該 證 據 非 在 法 院 直 接 調 查 所 致 本 法 於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增 訂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其 立 法 理 由 略 以 : 訴 訟 程 序 採 直 接 審 理 主 義 及 言 詞 審 理 主 義, 在 使 法 官 憑 其 直 接 審 理 及 言 詞 審 理 中 有 關 人 員 之 陳 述, 所 獲 得 之 態 度 證 據 形 成 心 證, 是 以 證 人 以 書 面 代 替 到 庭 之 陳 述, 要 與 直 接 審 理 主 義 言 詞 審 理 主 義 有 違, 不 得 採 為 證 據 等 語, 可 知 當 時 之 訴 訟 結 構, 基 本 上 仍 係 以 大 陸 法 系 之 職 權 進 行 主 義 為 基 礎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本 法 修 正 時 增 加 被 告 防 禦 權 保 護 之 規 定 此 次 新 法 一 方 面 加 強 檢 察 官 之 舉 證 責 任,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意 見, 降 低 法 院 依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之 比 重 另 一 方 面 強 化 本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條 原 有 之 交 互 詰 問 制 度, 採 改 良 式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傳 聞 證 據 之 排 斥 自 應 予 以 加 強 2. 新 法 參 考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修 正 該 條 第 一 項 明 定 :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審 判 外 之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除 法 律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將 鑑 定 人 列 入 規 範 3. 所 謂 審 判 指 廣 義 之 審 判, 即 包 合 準 備 程 序 與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所 謂 法 律 有 規 定 者, 係 指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一 至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五 及 第 二 百 零 六 條 等 規 定, 此 外, 尚 包 括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第 4
十 二 條 及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等 情 形 4. 依 新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百 七 十 三 條 之 二 規 定, 被 告 所 犯 為 非 重 罪, 經 於 受 命 法 官 準 備 程 序 中 就 被 訴 犯 罪 事 實 為 有 罪 陳 述, 並 經 審 判 長 告 知 及 聽 取 當 事 人 等 意 見 後, 裁 定 所 行 之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其 證 據 之 調 查 委 由 審 判 長 便 宜 行 事, 明 案 速 辦, 不 受 本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條 之 二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條 之 三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條 之 一 及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條 至 第 一 百 七 十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立 法 院 審 查 時, 主 動 於 本 條 第 二 項 就 此 增 設 除 外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5. 簡 易 程 序 乃 對 於 情 節 輕 微, 證 據 明 確, 已 足 認 定 其 犯 罪 所 行 之 迅 速 審 判 程 序, 不 行 言 詞 辯 論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不 行 合 議 審 判, 如 仍 要 求 其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將 使 簡 易 程 序 變 得 繁 複, 與 原 來 之 速 審 速 結 立 法 意 旨 相 違, 新 法 參 考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亦 於 本 條 第 二 項 就 此 增 設 除 外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 四 ) 鑑 定 人 於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前 所 為 審 判 外 陳 述 有 證 據 能 力 1. 鑑 定 人 於 法 官 前 所 為 之 書 面 或 言 詞 陳 述, 因 其 係 於 法 官 面 前 所 為 之 書 面 或 言 詞 陳 述, 因 其 係 於 法 官 面 前 所 為, 不 論 其 係 在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之 準 備 程 序 審 判 期 日 程 序 民 事 程 序 或 其 他 訴 訟 程 序 所 為, 以 其 任 意 性 已 獲 確 切 之 保 障, 新 法 乃 於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增 訂 為 得 為 證 據 2. 檢 察 官 為 當 事 人 之 一, 上 述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偵 查 中 向 檢 察 官 所 為 之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縱 製 作 偵 查 筆 錄, 性 質 上 仍 均 屬 傳 聞 證 據, 且 常 用 為 認 定 被 告 有 罪 之 證 據, 自 理 論 上 言, 如 未 予 被 告 反 對 詰 問 及 適 當 辯 解 機 會, 許 為 證 據, 似 與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之 精 神 不 合, 對 被 告 之 防 禦 權 亦 不 無 妨 礙 ; 然 檢 察 官 代 表 國 家 偵 查 犯 罪 實 行 公 訴, 依 法 有 詢 問 被 告 證 人 及 鑑 定 人 之 權, 而 證 人 鑑 定 人 具 結 後 如 為 虛 偽 之 陳 述 者 尚 應 負 偽 證 刑 責 實 務 運 作 上 檢 察 官 亦 不 致 違 法 取 供 為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新 法 於 第 二 項 增 訂 : 鑑 定 人 於 偵 查 中 向 檢 察 官 所 為 之 陳 述, 除 顯 有 不 可 信 之 情 況 者 外, 得 為 證 據 換 言 之, 例 外 許 其 有 證 據 能 力 ( 五 ) 鑑 定 人 於 司 法 警 察 ( 官 ) 調 查 中 所 為 之 陳 述 與 審 判 中 不 符 時 之 證 據 能 力 鑑 定 人 於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調 查 中 曾 為 陳 述, 於 審 判 中 再 為 陳 述, 二 者 如 不 相 同, 其 不 相 符 合, 究 係 案 重 初 供, 事 後 翻 供, 抑 或 事 前 作 偽, 事 後 吐 實, 允 宜 詳 為 查 證, 苟 調 查 中 所 為 陳 述 較 審 判 中 之 陳 述 更 具 有 可 信 之 特 別 情 況, 且 為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之 存 曾 所 必 要 者, 此 時 可 信 性 與 必 要 性 兼 備, 新 法 參 考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之 立 法 例 增 訂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之 二 明 定 得 為 證 據 ( 六 ) 鑑 定 人 於 司 法 警 察 ( 官 ) 調 查 中 所 為 陳 述 例 外 情 形 具 證 據 能 力 之 情 形 鑑 定 人 於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 官 ) 調 查 中 所 為 之 言 詞 及 書 面 陳 述, 性 質 屬 傳 聞 證 據 新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條 之 一 雖 將 證 人 有 關 規 定 於 司 法 警 察 ( 官 ) 調 查 時 準 用 之, 但 並 未 準 用 具 結 規 定, 此 等 人 為 虛 偽 陳 述 時, 難 以 偽 證 罪 相 繩 所 為 之 陳 述, 得 否 為 證 據, 即 成 爭 議, 惟 依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之 三 第 二 項 規 定 調 查 時 檢 察 事 務 官 為 本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條 之 司 法 警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5
警 察 依 法 有 調 查 犯 罪 情 形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職 權, 其 等 詢 問 鑑 定 人 等 所 作 之 筆 錄, 若 毫 無 例 外 地 全 為 證 據 能 力, 自 非 所 宜 況 且 所 為 陳 述, 如 係 發 生 於 審 判 中 無 從 為 直 接 審 理 之 情 形, 如 : 死 亡 身 心 障 礙 致 記 憶 喪 失 或 無 法 陳 述 滯 留 國 外 或 所 在 不 明 而 無 法 傳 喚 或 傳 喚 不 到 到 庭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陳 述 等 此 時 如 經 證 明 其 陳 述 具 有 可 信 之 特 別 情 況, 且 為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存 否 所 必 要 者, 為 發 見 實 質 真 實 之 刑 事 訴 訟 目 的 言, 即 有 承 認 其 證 據 能 力 之 正 當 性 與 必 要 性, 新 法 參 考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立 法 例, 增 訂 本 條 規 定 此 時 所 為 陳 述 得 為 證 據 三 善 用 擴 大 鑑 定 人 得 行 為 規 定 ( 一 ) 鑑 定 為 證 據 調 查 主 要 方 法 之 一, 為 落 實 改 良 式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強 化 鑑 定 功 能 即 為 其 重 要 之 課 題 新 法 鑑 於 鑑 定 人 因 鑑 定 之 需 要, 常 有 進 入 有 人 住 居 或 看 守 之 住 宅 或 其 他 處 所 之 必 要, 乃 修 正 第 二 百 零 四 條 第 一 項 增 訂 經 審 判 長 受 命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之 許 可 得 進 入 該 等 處 所 之 規 定 ( 二 ) 鑑 定 人 既 得 進 入 該 等 處 所, 其 進 入 行 為, 類 同 於 搜 索, 為 保 障 軍 事 處 所 之 秘 密 及 人 民 之 居 住 安 寧, 新 法 增 訂 鑑 定 人 進 入 該 等 處 所 之 行 為 準 用 本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進 入 軍 事 秘 密 處 所 應 得 長 官 允 許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條 至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條 夜 間 進 入 禁 止 與 例 外 各 項 處 所 之 在 場 人 等 規 定 ( 三 ) 鑑 定 之 檢 查 身 體, 類 同 於 勘 驗 之 檢 查 身 體, 本 法 第 二 百 十 五 條 勘 驗 檢 查 身 體 之 規 定 ( 對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之 檢 查 以 有 相 當 理 由 可 認 為 於 調 查 犯 罪 情 形 有 必 要 者 為 限, 及 對 婦 女 之 檢 查 應 命 醫 師 或 婦 女 為 之 ), 新 法 乃 增 訂 準 用 之 ( 四 ) 鑑 定 人 實 施 鑑 定 時, 往 往 有 採 取 被 鑑 定 人 之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血 液 毛 髮 或 其 他 出 自 或 附 著 身 體 之 物, 或 採 取 指 紋 腳 印 聲 調 筆 跡 照 相 或 為 其 他 相 類 行 為 之 必 要, 新 法 為 應 實 務 之 需 要, 並 兼 顧 人 權, 參 考 德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八 十 一 條 a 第 一 項 之 立 法 例, 明 定 鑑 定 人 得 經 審 判 長 受 命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之 許 可 而 為 之 ( 五 ) 鑑 定 人 為 上 述 處 分 行 為 既 應 經 事 先 之 許 可, 其 許 可 之 處 分 行 為 即 應 於 前 述 許 可 書 中 記 載 明 確 免 茲 爭 議, 而 利 實 施 參 專 家 鑑 定 應 有 之 角 色 一 追 求 實 質 真 實, 責 無 旁 貸 專 家 鑑 定 係 利 用 專 業 智 能 鑑 定 待 証 事 實, 屬 證 據 調 查 之 一 環, 證 據 調 查 係 訴 訟 程 序 中 重 要 之 訴 訟 行 為, 其 目 的 在 追 求 實 質 之 真 實 刑 罰 權 之 有 無, 及 其 內 容 為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目 的, 專 家 鑑 定, 即 在 利 用 專 業 智 能, 循 證 據 調 查 之 途 徑, 還 原 實 質 真 實, 使 法 院 藉 此 尋 覓 出 刑 罰 權 之 所 在, 而 後 適 用 法 律 定 奪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負 之 刑 責, 亦 即 規 勒 出 刑 罰 權 之 內 容 換 言 之, 利 用 專 業, 追 求 實 質 之 真 實, 斯 乃 專 家 鑑 定 責 無 旁 貸 之 職 責 適 應 交 互 詰 問, 遵 行 證 據 能 力 之 規 定, 善 用 鑑 定 人 擴 大 得 為 行 為 之 規 定, 妥 適 行 使 職 權, 尋 覓 實 質 真 實, 使 作 奸 者, 不 脫 法 網 ; 受 冤 者, 無 蹈 危 險 而 後 可 謂 專 家 鑑 定, 善 盡 天 職 也 6
二 建 立 協 力 關 係, 打 擊 犯 罪 專 業 智 能, 重 在 運 用, 如 何 善 用 此 智 能, 使 犯 罪 之 人, 無 所 遁 形, 重 在 協 力 ; 刑 事 訴 訟 雖 調 查 偵 查 審 判 及 執 行 四 階 段, 但 環 環 相 扣, 如 無 妥 適 調 查 將 無 法 妥 適 偵 查 ; 如 無 妥 適 偵 查, 即 無 法 妥 適 審 判 ; 而 未 經 妥 適 審 判 ; 則 異 議 ( 再 審 非 常 上 訴 ) 不 斷, 執 行 亦 難 收 其 功 而 調 查 與 偵 查 階 段, 無 論 作 證 搜 索 扣 押 鑑 定 以 及 勘 驗, 均 分 工 協 力 過 程, 共 同 為 追 求 實 質 真 實 而 努 力, 茍 各 自 為 政, 甚 至 相 互 攻 伐, 力 量 分 散, 甚 至 相 互 抵 銷, 而 調 查 ( 偵 查 ) 之 功 能 大 減 因 此 專 業 鑑 定, 如 能 發 揮 協 力 合 作 之 關 係, 則 打 擊 犯 罪, 乃 彈 指 間 事, 事 半 而 功 倍 矣!( 作 者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本 學 會 法 律 顧 問 ) 7
生 物 跡 證 之 光 學 檢 視 法 林 俊 彥 1 2 李 俊 億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2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法 醫 學 科 暨 研 究 所 E-mail:jimlee@ha.mc.ntu.edu.tw ;Tel:(03)3282321#4235 * 本 文 為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現 場 勘 查 (A) 得 獎 論 文 摘 要 犯 罪 現 場 或 證 物 檢 體 上 的 生 物 跡 證 是 鑑 識 人 員 搜 尋 的 重 要 證 物 之 一, 如 何 在 非 破 壞 的 檢 驗 過 程 中 快 速 找 到 生 物 跡 證 是 現 場 勘 查 成 功 的 關 鍵 本 研 究 以 非 破 壞 的 光 學 檢 視 法 進 行 常 見 生 物 跡 證 的 搜 尋 試 驗, 正 確 的 找 出 生 物 跡 證, 以 提 高 現 場 勘 查 的 效 率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光 源 可 區 分 為 紫 外 線 (UV ; 波 長 範 圍 350-380nm) 可 見 光 (Visible; 波 長 範 圍 380-760nm) 及 紅 外 線 (IR; 波 長 範 圍 760-1100nm) 等 三 個 不 同 區 域 波 長 光 線, 利 用 物 體 表 面 與 生 物 跡 證 對 於 這 些 光 波 的 吸 收 反 射 及 發 射 螢 光 之 能 力 不 同, 而 將 生 物 跡 證 顯 現 出 來 血 跡 方 面, 在 深 色 織 物 上 尋 找 可 疑 血 液 跡 證 時, 以 使 用 具 有 紅 外 線 發 射 及 偵 測 裝 置 之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檢 視 可 疑 跡 證, 若 深 色 織 物 上 有 血 跡 存 在, 則 在 紅 外 線 照 射 下, 血 跡 與 不 吸 收 紅 外 線 的 物 體 背 景 呈 現 明 顯 相 差 而 顯 現 血 跡, 另 將 血 液 濃 度 稀 釋 至 1/4 倍 時, 其 血 液 跡 證 之 型 態 仍 然 可 見 再 者, 以 紅 外 線 檢 視 法, 亦 可 檢 視 織 物 上 殘 留 之 可 疑 印 痕, 例 如 : 車 禍 案 件 中 被 害 者 衣 服 上 之 輪 胎 印 等 痕 跡 精 液 斑 部 分, 利 用 多 波 域 光 源 ( 波 長 範 圍 350-520nm) 檢 視 精 液 斑, 精 液 斑 會 發 出 螢 光, 將 精 液 濃 度 稀 釋 至 1/8 倍 時, 其 精 液 跡 證 型 態 依 然 可 見, 同 時 發 現 淺 色 織 物 材 質 螢 光 效 果 為 佳, 深 色 織 物 材 質 螢 光 效 果 不 佳 ; 唾 液 斑 部 分,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證 物 上 的 可 疑 唾 液 斑, 例 如 杯 子 或 吸 管 何 處 殘 留 唾 液 斑, 實 驗 發 現 唾 液 斑 所 產 生 的 螢 光 在 對 比 反 應 的 材 質 容 器 上 可 以 被 正 確 的 定 位 ; 對 於 骨 頭 之 搜 尋, 多 波 域 光 亦 有 不 錯 之 效 果 ; 槍 擊 案 件 射 入 口 及 射 出 口 之 研 判, 提 供 新 的 非 破 壞 性 檢 視 方 式, 對 於 射 擊 殘 跡 採 證 及 射 擊 距 離 之 評 估, 有 顯 著 之 助 益 生 物 跡 證 系 統 化 的 搜 尋 中, 以 非 破 壞 的 光 學 檢 視 法 是 第 一 優 先 使 用 的 搜 尋 工 具, 未 來 將 嘗 試 更 多 不 同 的 材 質 進 行 測 試, 以 提 高 生 物 跡 證 的 搜 尋 效 率 關 鍵 字 ( 詞 ): 紅 外 線 紫 外 線 多 波 域 光 源 血 跡 精 液 斑 唾 液 斑 骨 頭 射 擊 殘 跡 射 入 口 射 出 口 前 言 由 於 近 年 來 發 生 許 多 社 會 矚 目 重 大 案 件, 例 如 319 總 統 副 總 統 槍 擊 案 等, 促 使 全 國 民 眾 對 於 鑑 識 工 作 之 期 待 與 日 遽 增, 不 僅 鑑 識 人 員 案 件 工 作 量 倍 增, 對 於 整 體 鑑 定 品 質 之 要 求 亦 日 趨 嚴 苛, 基 於 此, 如 何 開 發 一 個 簡 單 快 速 及 有 效 率 之 生 物 跡 證 檢 視 方 法, 已 成 為 當 前 鑑 識 人 員 所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對 於 生 物 跡 證 之 初 步 處 理, 傳 統 上 操 作 流 程 必 須 先 以 物 理 方 法 檢 視, 接 著 再 使 用 化 學 方 法 檢 測, 而 物 理 方 法 就 是 非 破 壞 性 方 法, 通 常 使 用 目 視 及 光 學 檢 測 法,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光 學 檢 測 法, 其 波 長 範 圍 可 分 為 紫 外 線 (UV; 波 長 範 圍 350-380nm) 可 見 光 (Visible; 波 長 範 圍 380-760nm) 及 紅 外 線 (IR; 波 長 範 圍 8
760-1100nm) 等 三 個 不 同 區 域 波 長 光 線 ; 而 化 學 方 法 檢 測 就 是 破 壞 性 方 法, 例 如 呈 色 試 驗, 試 劑 有 K-M 試 劑 (Kastle-Meyer) O-tolidine 試 劑 等 而 往 往 鑑 識 人 員 對 於 血 液 跡 證 之 檢 視, 一 般 均 使 用 目 視 及 光 學 檢 測 法 中 的 可 見 光 光 源 檢 測 法, 但 若 是 遇 到 深 色 衣 物 時, 則 束 手 無 策, 因 為 深 色 衣 物 幾 乎 完 全 掩 蓋 血 液 跡 證 之 顏 色, 導 致 鑑 識 人 員 誤 判, 可 能 證 物 上 有 血 跡 之 存 在, 檢 視 後 認 為 無 血 跡 存 在, 造 成 採 證 上 諸 多 困 擾 ; 通 常 案 件 中 最 重 要 關 鍵 性 的 跡 證, 都 是 非 常 細 小 及 微 量, 若 無 法 使 用 有 效 率 之 檢 測 方 法, 可 能 會 誤 導 鑑 識 人 員 之 分 析 研 判 及 現 場 重 建, 如 此 一 來 有 如 瞎 子 摸 象 般 的 危 險, 使 得 原 本 得 以 順 利 偵 破 之 案 件, 因 血 液 跡 證 之 缺 乏 而 無 法 破 案, 又 成 為 懸 案 一 樁, 觀 此, 鑑 識 人 員 對 於 生 物 跡 證 初 步 檢 視 技 術 之 精 進, 實 應 嚴 謹 正 視, 若 第 一 線 之 生 物 檢 視 都 未 能 盡 其 功, 更 遑 論 後 續 之 鑑 驗 檢 視 深 色 衣 物 上 可 能 存 在 之 血 液 跡 證 方 法, 本 研 究 建 議 使 用 紅 外 線 檢 測 法 為 佳, 在 傳 統 刑 事 攝 影 中, 使 用 紅 外 線 對 於 可 疑 證 物 進 行 攝 影, 例 如 文 書 鑑 定 攝 影, 係 利 用 跡 證 與 背 景 對 於 紅 外 線 吸 收 及 反 射 程 度 不 同, 進 而 發 現 可 疑 跡 證 存 在, 然 而 傳 統 的 紅 外 線 攝 影 必 須 面 對 幾 項 棘 手 的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 紅 外 線 光 源 之 取 得 不 易, 普 遍 性 不 高 第 二 : 紅 外 線 底 片 之 取 得 及 保 存 不 易, 以 及 紅 外 線 底 片 之 裝 片 不 易, 因 為 必 須 在 暗 室 中 裝 置 紅 外 線 底 片, 以 避 免 底 片 曝 光, 非 常 不 方 便, 不 是 所 有 的 單 位 都 有 暗 房 第 三 : 必 須 備 有 可 校 正 紅 外 線 之 相 機 鏡 頭, 因 為 紅 外 線 之 波 長 比 其 他 可 見 光 長, 欲 攝 得 清 晰 之 影 像, 必 須 將 鏡 頭 之 焦 距 增 長 1/4~1% 第 四 : 紅 外 線 底 片 及 相 片 之 沖 洗 不 便 利, 傳 統 相 片 沖 印 公 司 無 法 沖 洗 紅 外 線 底 片 及 相 片 第 五 : 無 法 即 時 檢 視 證 物, 使 用 一 般 傳 統 拍 攝 法, 必 須 等 到 照 片 沖 印 出 來 才 知 道 是 否 有 可 疑 之 跡 證, 浪 費 許 多 時 間, 在 講 求 時 間 就 是 金 錢 的 時 代 裡, 非 常 不 經 濟 划 算, 時 常 因 此 錯 失 破 案 契 機, 更 因 操 作 過 程 繁 雜 繁 瑣, 使 得 鑑 識 人 員 對 於 此 一 方 法 興 趣 缺 缺, 該 項 方 法 一 直 處 於 理 論 型 之 技 術 層 面, 可 惜 未 能 在 實 務 界 大 放 異 彩 在 此, 本 研 究 提 供 具 有 紅 外 線 發 射 及 偵 測 裝 置 之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之 機 進 行 紅 外 線 檢 測, 該 方 法 之 優 點 如 下 : 第 一 : 立 即 呈 像, 可 立 即 檢 視 血 液 跡 證 之 有 無, 對 於 刑 案 現 場 所 發 現 之 跡 證 進 行 快 速 辨 識 處 理, 例 如 於 被 害 者 身 上 發 現 可 疑 輪 胎 側 紋 印 痕, 可 以 確 定 由 哪 一 輪 所 造 成, 鑑 識 人 員 可 以 快 速 及 正 確 對 於 可 疑 的 輪 胎 進 行 徹 底 搜 索 及 採 證 第 二 : 避 免 紅 外 線 底 片 及 相 片 沖 洗 之 困 擾, 該 方 法 立 即 於 機 器 之 LCD 螢 幕 顯 像, 克 服 紅 外 線 底 片 及 相 片 沖 洗 之 困 擾 第 三 : 機 器 價 格 便 宜, 具 有 紅 外 線 發 射 及 偵 測 裝 置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之 機 器, 價 格 大 眾 化, 非 常 便 宜 第 四 : 可 進 行 影 像 處 理, 因 為 以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拍 攝 後, 可 得 數 位 電 子 檔 案, 方 便 進 行 影 像 強 化 處 理 第 五 : 機 器 輕 巧 攜 帶 方 便, 一 般 具 有 紅 外 線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之 機 器 皆 非 常 輕 巧 攜 帶 方 便 且 操 作 簡 單 容 易, 非 常 適 合 刑 案 現 場 及 實 驗 室 初 步 檢 驗 血 液 跡 證 時 使 用 其 次, 本 研 究 亦 針 對 一 般 鑑 識 人 員 所 熟 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法, 提 供 進 階 操 作 方 法 9
及 應 用 於 何 種 跡 證 之 檢 視 亦 提 出 諸 多 建 議 精 液 斑 之 檢 視, 精 液 斑 存 在 何 種 顏 色 織 物 上 適 合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何 種 顏 色 織 物 不 適 合? 以 本 研 究 之 光 學 檢 視 法 可 偵 測 精 液 斑 之 濃 度 極 限 範 圍? 本 研 究 都 將 提 供 進 一 步 說 明 對 於 刑 案 現 場 涉 嫌 人 使 用 過 之 容 器 飲 料 罐 或 吸 管 上 所 殘 留 之 唾 液 斑, 經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後 可 正 確 的 被 定 位, 俾 利 後 續 採 證 作 業 之 遂 行 ; 使 用 多 波 域 光 源 對 於 人 骨 之 搜 尋, 亦 提 供 便 捷 快 速 之 方 法 多 波 域 光 源 及 紅 外 線 檢 視 法 ( 非 破 壞 性 之 方 式 ), 對 於 槍 擊 案 件 射 入 口 及 射 出 口 之 研 判, 亦 提 供 新 的 檢 視 方 法, 並 對 射 擊 殘 跡 之 分 佈 定 位 及 協 助 正 確 採 證, 提 供 進 一 步 之 確 認 實 驗 方 法 1. 紅 外 線 檢 視 血 液 跡 證 1.1 實 驗 材 料 1.1.1 男 性 血 液 5C.C. 1.1.2 黑 色 上 衣 全 開 白 報 紙 微 量 吸 管 生 理 食 鹽 水 1.2 儀 器 設 備 及 分 析 條 件 : 紅 外 線 數 位 相 機 及 錄 影 機 : 以 紅 外 線 數 位 相 機 SONY F717, 錄 影 機 SONY DCR-TRV820, 進 行 檢 視 記 錄 1.3 實 驗 步 驟 1.3.1 人 血 作 為 實 驗 之 標 的 物, 以 生 理 食 鹽 水 將 血 液 稀 釋 成 1/2 1/4 1/8 1/16 1/32 1/64 等 6 種 濃 度, 並 以 未 稀 釋 之 血 液 (1 倍 濃 度 ) 及 生 理 食 鹽 水 當 作 控 制 樣 品 1.3.2 取 每 一 濃 度 之 血 液 樣 品 20 μl 滴 在 織 物 上 1.3.3 以 具 有 紅 外 線 發 射 及 偵 測 裝 置 之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進 行 檢 視 2. 紅 外 線 檢 視 可 疑 輪 胎 印 痕 2.1 以 自 小 客 及 大 卡 車 車 輪 碾 壓 黑 色 織 物 後, 檢 視 紀 錄 2.2 以 黑 色 上 衣 摩 擦 輪 胎 後, 以 具 有 紅 外 線 發 射 及 偵 測 裝 置 之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進 行 檢 視 3.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精 液 跡 證 3.1 實 驗 材 料 3.1.1 男 性 精 液 3C.C. 3.1.2 黑 色 上 衣 七 彩 織 物 微 量 吸 管 生 理 食 鹽 水 淺 藍 色 枕 頭 套 3.2 儀 器 設 備 及 分 析 條 件 : 多 波 域 光 源 SPEX FORENSICS CRIMESCOPE CS-16, 進 行 檢 視 記 錄 3.3 實 驗 步 驟 3.3.1 人 的 精 液 作 為 實 驗 之 標 的 物, 以 生 理 食 鹽 水 將 精 液 稀 釋 成 1/2 1/4 1/8 1/16 1/32 1/64 等 6 種 濃 度, 並 以 未 稀 釋 之 精 液 (1 倍 濃 度 ) 及 生 理 食 鹽 水 當 作 控 制 樣 品 3.3.2 取 每 一 濃 度 之 精 液 樣 品 20 μl 滴 在 織 物 上 3.3.3 精 液 跡 證 乾 燥 後, 使 用 多 波 域 光 源 ( 波 長 範 圍 350-520nm) 檢 測 精 液 跡 證 時, 相 機 鏡 頭 前 必 須 加 裝 橘 色 濾 色 鏡 ( 可 濾 除 515nm 波 長 以 下 濾 色 鏡 ) 4.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唾 液 斑 跡 人 類 骨 頭 等 跡 證 4.1 實 驗 材 料 4.1.1 唾 液 5C.C. 4.1.2 淺 色 織 物 吸 管 杯 子 人 類 骨 頭 10
4.2 儀 器 設 備 及 分 析 條 件 : 多 波 域 光 源 SPEX FORENSICS CRIMESCOPE CS-16, 進 行 檢 視 記 錄 4.3 實 驗 步 驟 4.3.1 人 的 唾 液 作 為 實 驗 之 標 的 物, 將 1C.C. 唾 液 塗 怖 於 織 物 上 4.3.2 唾 液 跡 證 乾 燥 後, 使 用 多 波 域 光 源 ( 波 長 範 圍 350-520nm) 檢 測 唾 液 跡 證 時, 相 機 鏡 頭 前 必 須 加 裝 橘 色 濾 色 鏡 ( 可 濾 除 515nm 波 長 以 下 濾 色 鏡 ) 4.3.3 另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各 種 容 器 杯 子 吸 管 等 物 4.3.4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石 頭 及 人 類 骨 頭 5. 紅 外 線 檢 視 槍 彈 射 入 口 與 射 出 口 狀 況 5.1 以 警 用 制 式 90mm 槍 枝 (Smith & Wesson) 對 白 色 及 深 藍 色 織 物 進 行 射 擊, 射 擊 距 離 分 別 為 15cm 30cm 60cm 5.2 以 具 有 紅 外 線 發 射 及 偵 測 裝 置 之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進 行 檢 視 6.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槍 彈 射 出 口 與 射 入 口 狀 況 6.1 以 警 用 制 式 90mm 槍 枝 (Smith & Wesson) 對 白 色 及 深 藍 色 織 物 進 行 射 擊, 射 擊 距 離 分 別 為 15cm 30cm 60cm 6.2 於 暗 房,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進 行 檢 視 結 果 與 討 論 1. 紅 外 線 檢 視 血 液 跡 證 1.1 實 驗 結 果 發 現, 將 血 液 濃 度 稀 釋 至 1/4 倍 時, 深 色 織 物 上 之 血 跡 型 態 仍 然 可 見 ( 圖 1) 1.2 必 須 等 到 血 液 跡 證 乾 燥 後 檢 視, 效 果 為 佳 1.3 一 般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欲 在 深 色 衣 服 上 搜 尋 血 液 跡 證 是 一 件 相 當 困 難 之 事, 在 此, 我 們 利 用 血 跡 吸 收 紅 外 線 之 特 性 與 物 體 不 吸 收 紅 外 線 之 特 性, 進 而 可 清 楚 觀 察 血 跡 的 存 在 與 型 態 首 先 將 可 發 射 及 偵 測 紅 外 線 光 源 之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照 射 在 深 色 織 物 上 進 行 檢 視, 該 機 器 必 須 內 含 可 偵 測 紅 外 線 波 長 之 CCD( 光 電 耦 合 元 件 Charge Coupled Device) 另 可 於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鏡 頭 前 加 裝 可 以 濾 除 1000nm 波 長 以 下 之 紅 外 線 濾 色 鏡, 其 影 像 反 差 效 果 亦 相 當 不 錯 1.4 實 際 案 例 : 內 湖 分 局 轄 內 李 時 重 傷 害 案, 以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涉 嫌 人 所 著 深 藍 色 上 衣, 於 其 上 發 現 可 疑 血 跡 跡 證, 經 DNA 鑑 驗 後 發 現 與 被 害 人 DNA 型 別 相 符 ( 圖 2 及 3), 證 明 該 員 涉 本 案 情 節 重 大 2. 紅 外 線 檢 視 可 疑 輪 胎 印 痕 2.1 以 自 小 客 及 大 卡 車 車 輪 碾 壓 黑 色 織 物 檢 視 其 輪 胎 印 痕 並 不 明 顯 2.2 以 黑 色 織 物 摩 擦 輪 胎 後, 以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可 發 現 明 顯 之 摩 擦 痕 跡, 可 能 輪 胎 橡 膠 殘 留 於 織 物 上 所 造 成 的 2.3 在 許 多 車 禍 案 件 中, 肇 事 車 輛 逃 逸, 被 害 人 成 為 車 下 冤 魂, 即 使 找 到 涉 案 車 輛, 若 無 法 於 涉 案 車 輛 上 發 現 可 連 結 與 被 害 人 關 連 之 重 要 跡 證 時, 對 於 案 件 之 偵 辦 亦 是 一 籌 莫 展 ; 本 研 究 建 議 可 使 用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法, 對 於 被 害 人 之 衣 物 進 行 檢 測, 時 常 會 出 現 不 可 思 議 之 效 果 2.4 實 際 案 例 : 松 山 分 局 轄 內 邱 萱 命 案, 肇 事 公 車 司 機 原 本 不 承 認 係 由 車 頭 撞 死 被 害 人, 經 鑑 識 人 員 比 對 死 者 身 上 輪 胎 印 痕 及 使 用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法, 於 被 害 者 深 藍 色 外 褲 上 發 現 有 二 道 遭 公 車 後 輪 碾 壓 過 之 輪 胎 側 紋 印 痕, 藉 此 反 駁 肇 事 司 機 之 說 詞, 對 於 釐 清 案 情 及 重 現 刑 案 現 場, 有 莫 大 之 助 益 ( 圖 4 及 5) 11
3.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精 液 斑 3.1 實 驗 結 果 發 現, 將 精 液 濃 度 稀 釋 至 1/8 倍 時, 於 淺 色 織 物 上 之 精 液 跡 證 型 態 仍 然 可 見 ( 圖 6 及 7) 3.2 該 方 法 適 用 於 淺 色 的 織 物 材 質 上, 深 色 織 物 材 質 效 果 不 佳, 該 訊 息 值 得 鑑 識 人 員 注 意 ( 圖 8 及 9) 3.3 必 須 等 到 精 液 斑 完 全 乾 燥 後 才 可 檢 視, 愈 乾 燥 效 果 愈 好 4.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唾 液 斑 及 人 類 骨 頭 等 跡 證 4.1 實 驗 結 果 發 現, 於 該 唾 液 跡 證 之 邊 緣, 出 現 強 度 較 強 之 螢 光 現 象 ( 圖 10 及 11) 4.2 必 須 等 到 唾 液 跡 證 完 全 乾 燥 後 檢 視, 愈 乾 燥 效 果 愈 好 4.3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紙 杯 及 吸 管 二 端, 實 驗 結 果 發 現, 唾 液 斑 所 產 生 的 螢 光 在 對 比 反 應 的 材 質 容 器 上 可 以 被 正 確 的 定 位 ( 圖 12 至 17) 4.4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骨 頭 與 一 般 石 頭, 可 見 骨 頭 發 出 螢 光, 可 與 一 般 石 頭 加 以 區 別, 提 高 搜 尋 之 便 利 性 ( 圖 18) 5. 紅 外 線 檢 視 織 物 上 槍 彈 射 入 口 與 射 出 口 以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下, 入 射 口 附 近 的 火 藥 殘 跡, 射 入 口 周 圍 及 附 近, 呈 現 許 多 黑 色 小 點 現 象 ; 另 外, 在 射 入 口 刮 擦 圈 可 發 現 有 黑 色 污 漬 現 象 6.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物 體 上 槍 彈 射 入 口 與 射 出 口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織 物 上 射 入 口 周 圍 及 附 近 射 擊 殘 跡, 發 現 分 布 許 多 射 擊 殘 跡 小 點, 並 產 生 螢 光 現 象, 若 輔 以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法, 有 助 提 供 現 場 勘 查 人 員 對 於 射 擊 距 離 射 入 口 及 射 出 口 資 訊 之 研 判, 並 對 於 精 準 採 集 射 擊 殘 跡 與 鑑 驗, 提 供 莫 大 之 助 益 ( 圖 19 及 21 ) 再 者, 可 與 射 擊 殘 跡 檢 驗 試 劑 ( 例 如 Modified griess test) 配 合 使 用, 對 於 以 非 破 壞 性 光 源 檢 視 法, 檢 視 織 物 射 入 口 射 出 口, 進 而 研 判 射 擊 距 離, 對 於 射 擊 殘 跡 採 證 方 法 之 完 整 性, 提 供 簡 單 方 便 快 速 之 操 作 流 程 結 論 總 而 言 之, 生 物 跡 證 系 統 化 的 搜 尋 中, 以 非 破 壞 的 光 學 檢 視 法 是 第 一 優 先 使 用 的 搜 尋 工 具, 俾 利 解 決 盲 目 採 證 之 問 題 以 往 未 使 用 完 整 光 源 檢 視 法 進 行 最 前 端 證 物 檢 測, 而 直 接 實 施 盲 目 採 證, 其 採 證 結 果, 實 在 令 人 質 疑 然 而 紅 外 線 及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法 正 可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以 達 精 確 採 證 要 求, 前 者 檢 視 法 對 於 血 跡 跡 證 輪 胎 印 痕, 甚 至 射 入 口 射 出 口 及 射 擊 距 離 之 研 判 都 有 不 錯 效 果 ; 再 加 上 該 法 設 備 輕 巧 價 格 便 宜 操 作 簡 單, 誠 屬 值 得 推 廣 之 技 術 ;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法 用 於 精 液 斑 唾 液 斑 射 入 口 射 出 口 之 搜 尋 更 是 有 效 率, 並 可 將 唾 液 斑 所 產 生 的 螢 光 正 確 定 位, 甚 至 對 於 骨 頭 搜 尋 亦 有 不 錯 之 效 果, 未 來 將 嘗 試 更 多 不 同 的 材 質 進 行 測 試, 以 提 高 生 物 跡 證 的 搜 尋 效 率 參 考 文 獻 [1] CRIMESCOPE CS-16 operation & maintenance instructions Application Manual, SPEX Forensics. [2] Richard Saferstein, Criminalistics, Prentice Hall, pp431-435, 2001. [3] R E Gaensslen, Sourcebook in Forensic Serology, Immunology, and Biochemistry, the Research Foundation of the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p89-94, 1983. [4] Henry C Lee, Timothy Palmbach, Marilyn T Miller, Henry Lee s Crime Scene Handbook, Academic Press, pp215-219, 2001. [5] 龔 玉 良, 刑 事 攝 影 學,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印 行, 頁 295-301,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12
[6] 徐 健 民, 刑 事 化 學,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印 行, 頁 132-151,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圖 1: 將 血 液 濃 度 分 別 配 製 成 為 1 1/2 1/4 1/8 1/16 1/64 倍, 以 微 量 吸 管 吸 取 各 濃 度 血 液, 置 於 黑 色 上 衣 ( 材 質 為 65% cotton 及 35% polyester) 上 ; 由 圖 1 可 知 將 血 液 濃 度 稀 釋 至 1/4 倍 時, 其 血 液 跡 證 型 態 仍 然 可 見 圖 2: 涉 嫌 人 所 著 深 藍 色 上 衣,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圖 3: 涉 嫌 人 所 著 深 藍 色 上 衣, 以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可 發 現 血 液 跡 證 位 置 及 型 態 無 法 發 現 血 液 跡 證 位 置 及 型 態 圖 4: 使 用 可 見 光 光 源 視 死 者 深 藍 色 外 褲, 未 發 現 明 顯 可 疑 印 痕 圖 5: 使 用 紅 外 線 數 位 相 機 或 錄 影 機 檢 視 死 者 深 藍 色 外 褲, 發 現 外 褲 上 有 二 道 遭 公 車 後 輪 碾 壓 過 之 輪 胎 側 紋 印 痕 圖 6: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精 液 斑 濃 度 為 1 1/2 1/4 圖 7: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精 液 斑 濃 度 為 1 1/2 1/8 1/16 倍, 未 發 現 明 顯 可 疑 唾 液 斑 1/4 1/8 1/16 倍 之 螢 光 情 形, 由 圖 可 知 將 精 液 濃 度 稀 釋 至 1/8 倍 時, 其 精 液 跡 證 型 態 仍 然 可 見 13
圖 8: 將 精 液 濃 度 分 別 配 製 成 1 1/2 1/4 1/8 圖 9: 將 精 液 濃 度 分 別 配 製 成 1 1/2 1/4 1/16 倍, 以 微 量 吸 管 吸 取 各 濃 度 精 液, 置 於 1/8 1/16 倍, 以 微 量 吸 管 吸 取 各 濃 度 精 七 彩 織 物 上 ;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結 果 並 無 法 發 現 液, 置 於 七 彩 織 物 上 ;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精 液 斑 跡 證 結 果, 織 物 於 原 可 見 光 顏 色 較 淺 者, 精 液 班 螢 光 效 果 愈 好, 織 物 於 原 可 見 光 顏 色 較 深 者, 精 液 斑 螢 光 效 果 愈 不 佳 圖 10: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淺 藍 色 枕 頭 套, 未 發 現 可 圖 11: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淺 藍 色 枕 頭 套, 疑 唾 液 斑 可 見 織 物 上 唾 液 斑 發 出 螢 光 圖 12: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紙 杯 杯 口 邊 緣, 無 法 確 認 圖 13: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紙 杯 杯 口 邊 緣, 何 處 與 嘴 巴 接 觸 位 置 可 見 杯 口 邊 緣 發 出 螢 光, 確 認 此 處 與 嘴 巴 接 觸, 可 能 殘 留 唾 液 斑 圖 14: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吸 管 邊 緣 狀 況 圖 15: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吸 管 一 端 ( 與 嘴 巴 接 觸 端 ), 可 見 吸 管 內 外 許 多 小 點 發 出 螢 光 14
圖 16: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吸 管 邊 緣 狀 況 ( 插 入 飲 料 端 ) 圖 17: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吸 管 另 一 端 ( 插 入 飲 料 端 ), 可 見 吸 管 邊 緣 出 現 整 圈 螢 光 現 象 圖 18: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骨 頭 與 石 頭, 可 見 骨 頭 發 出 螢 光 圖 19: 以 可 見 光 檢 視, 於 射 入 口 未 發 現 可 疑 明 顯 跡 證 ( 射 擊 距 離 15cm) 圖 20: 以 紅 外 線 光 源 檢 視 發 現 射 入 口 周 圍 及 附 近 的 射 擊 殘 跡 呈 現 黑 色 小 點 現 象 ; 另 外, 在 射 入 口 周 圍 亦 可 發 現 刮 擦 圈 有 黑 色 污 漬 現 象 ( 射 擊 距 離 15cm) 圖 21: 以 多 波 域 光 源 檢 視 織 物 上 射 入 口 周 圍 及 附 近 射 擊 殘 跡, 發 現 分 布 許 多 射 擊 殘 跡 小 點 產 生 螢 光 現 象 ( 射 擊 距 離 15cm) 15
以 GC/MS 同 時 定 量 分 析 指 甲 中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及 搖 頭 丸 成 分 1, 殷 瑞 敏 2 1, 林 棟 樑 2* 1 王 崇 儀 1 2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毒 物 化 學 組 E-mail: *dllin@mail.moj.gov.tw; Tel: 02-27372967 ext. 700 * 本 文 為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化 學 鑑 識 (E) 得 獎 論 文 摘 要 指 甲 與 頭 髮 具 有 採 樣 容 易 可 重 複 取 樣 貯 存 方 便 不 易 被 攙 假 檢 出 時 限 較 長 之 優 點 本 研 究 係 將 指 甲 經 前 處 理 稱 重 清 洗 消 化 或 溫 浸 萃 取 及 儀 器 分 析 等 步 驟, 評 估 分 析 以 GC/MS 檢 測 指 甲 中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之 方 法 ; 赴 監 獄 訪 談 記 錄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吸 毒 史, 並 且 收 集 志 願 參 與 該 研 究 計 畫 者 之 指 甲 與 毛 髮, 定 量 分 析 每 位 吸 毒 犯 之 指 甲 中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之 含 量, 並 比 對 其 吸 毒 史 本 研 究 以 空 白 指 甲 配 製 濃 度 為 2, 5, 10, 20, 40 ng/mg 等 五 種 不 同 濃 度 之 指 甲 檢 體 進 行 方 法 評 估, 經 評 估 結 果 萃 取 回 收 率 平 均 五 種 不 同 濃 度 安 非 他 命 為 90.44±2.72%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92.53±0.83% MDA 為 96.55±5.59% MDMA 為 91.00±3.45% MDEA 為 88.82±3.46%; 五 種 不 同 濃 度 之 日 內 精 準 度 (CV%) 安 非 他 命 為 0.76 ~ 6.73%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1.07 ~ 6.37% MDA 為 0.49 ~ 9.80% MDMA 為 0.91 ~ 8.33% MDEA 為 0.86 ~ 9.79%; 日 間 精 準 度 (CV%) 安 非 他 命 為 0.81 ~ 3.35%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0.61 ~ 5.31% MDA 為 0.53 ~ 3.35% MDMA 為 1.42 ~ 2.86% MDEA 為 1.21 ~ 7.32%; 在 濃 度 2.0 ~ 40 ng/mg 範 圍 內 具 有 良 好 之 線 性 關 係, 線 性 關 係 (r 2 ) 均 在 0.995 以 上 ; 最 低 檢 測 極 限 (LOD)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與 MDA 均 在 0.2 ng/mg 以 下,MDMA 與 MDEA 在 0.1 ng/mg 以 下 ; 最 低 定 量 極 限 (LOQ) 五 種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均 在 0.2 ng/mg 以 下 以 完 成 之 實 驗 方 法, 對 監 所 九 十 七 位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指 甲 進 行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定 性 及 定 量 分 析, 經 檢 測 結 果 六 十 二 位 檢 出 含 安 非 他 命 或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且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含 量 大 於 安 非 他 命, 即 六 十 二 位 明 確 為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的 使 用 者, 陽 性 率 為 63.92%; 分 析 結 果 62 個 指 甲 濃 度 範 圍 安 非 他 命 為 0-5.42 ng/mg, 平 均 為 0.93 ng/mg;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0.46-61.50 ng/mg, 平 均 為 9.96 ng/mg 送 驗 九 十 七 位 指 甲 檢 體 均 未 檢 出 MDA MDMA MDEA 等 搖 頭 丸 成 分, 亦 可 證 明 在 監 所 觀 察 勒 戒 者 大 部 分 不 是 搖 頭 丸 長 期 性 或 習 慣 性 使 用 者, 或 因 搖 頭 丸 在 國 內 PUB KTV 及 舞 廳 雖 然 氾 濫, 但 在 查 緝 上 或 檢 驗 上 不 似 安 非 他 命 積 極, 因 此 遭 法 院 聲 請 觀 察 勒 戒 者 並 不 多 關 鍵 字 : 指 甲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分 析 法 前 言 毒 品 經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進 入 人 體 後, 經 血 液 循 環 於 肝 臟 中 代 謝 分 解 成 各 種 易 於 排 泄 的 代 謝 物, 再 經 血 液 循 環 而 分 布 於 全 身 各 部 位 組 織, 約 有 70 ~ 80% 的 吸 食 或 注 射 量 於 24 小 時 內 自 尿 中 排 出 人 體 外 (1-2) ; 因 此 傳 統 上, 最 常 以 篩 驗 尿 中 是 否 含 有 毒 品 及 其 代 謝 物 (3), 來 判 定 此 人 有 無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毒 品 一 般 毒 品 於 施 用 約 72 小 時 以 後, 在 尿 中 即 很 難 驗 出 毒 品 成 分 ; 因 此 專 家 學 者 為 補 強 此 缺 憾, 極 力 於 人 體 其 他 各 部 位 組 織 來 驗 證 毒 品 濫 用 者 毒 品 在 代 謝 過 程 中 可 分 布 於 全 身 各 組 織 中, 各 部 位 組 織 生 理 作 用 不 同, 其 毒 16
品 代 謝 物 存 留 的 時 間 亦 不 同, 以 頭 髮 最 長, 血 液 最 短 頭 髮 篩 驗 毒 品 之 檢 出 時 限 為 數 小 時 至 數 月, 甚 至 一 年 以 上 之 吸 毒 史 唾 液 汗 水 及 指 甲 採 樣 不 易, 較 少 使 用, 一 般 僅 用 於 學 術 研 究 上 ; 血 液 檢 出 時 限 太 短, 亦 不 常 用 於 吸 毒 犯 篩 驗, 較 常 用 於 法 醫 毒 物 分 析 ; 因 此 傳 統 上 篩 驗 毒 品 濫 用 者 以 尿 液 為 檢 體, 而 頭 髮 具 有 採 樣 容 易 可 重 複 取 樣 貯 存 方 便 不 易 被 攙 假 檢 出 時 限 較 長 之 優 點 (4), 近 年 來 指 甲 與 毛 髮 之 檢 驗 深 受 從 事 毒 品 檢 驗 之 專 家 所 重 視, 積 極 研 發 有 關 毛 髮 及 指 甲 中 毒 品 成 分 檢 驗 之 技 術 毛 髮 檢 驗 技 術 係 近 幾 年 來 熱 門 研 發 的 焦 點, 前 人 累 積 的 經 驗 較 少, 所 以 毛 髮 之 鑑 定 無 制 式 化 及 標 準 化, 上 市 使 用 之 商 品 化 之 產 品 亦 不 常 見 ; 另 有 關 指 甲 之 檢 驗 較 之 於 毛 髮 之 研 究, 又 更 於 少 見 指 甲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組 織, 其 結 構 和 生 理 作 用 僅 部 分 為 人 們 所 瞭 解 指 甲 的 組 成 第 一 層 是 矩 行 而 略 彎 曲 的 指 甲 片, 指 甲 片 則 是 由 變 異 的 表 皮 細 胞 組 成 的 指 甲 床, 指 甲 根 部 則 包 在 一 表 皮 細 胞 形 成 之 摺 層 內, 如 圖 一 手 指 甲 從 根 部 以 平 均 每 月 生 長 速 率 為 0.3 ~ 0.5 公 分 (5, 6), 手 指 甲 之 生 長 速 率 約 為 腳 趾 甲 的 4 倍 (7) 如 同 毛 髮, 指 甲 的 生 長 據 文 獻 報 導 也 受 到 年 齡 性 別 種 族 及 季 節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指 甲 含 硬 角 質 素, 其 角 質 化 過 程 則 與 毛 髮 皮 質 之 形 成 類 似, 即 由 指 甲 中 之 母 質 細 胞 (Matrix Cells) 能 將 合 成 之 蛋 白 質 向 外 推 擠 形 成 不 同 層 次 的 指 甲 本 體, 母 質 細 胞 為 一 種 活 細 胞 有 靜 脈 及 動 脈 經 過, 能 提 供 各 種 養 分, 並 將 各 種 代 謝 產 物 隨 血 液 排 出, 因 此 在 體 內 中 各 種 藥 物 或 毒 品, 其 本 體 或 代 謝 物 能 經 由 血 液 的 循 環, 而 積 存 於 指 甲 片 中 對 於 毒 藥 品 積 存 於 指 甲 中 之 機 轉, 是 否 由 母 質 細 胞 之 血 液 中 所 排 出 而 積 存 於 指 甲 片 中, 或 由 指 甲 片 經 由 其 他 體 液 擴 散 而 積 存 於 指 甲 片 中, 經 查 文 獻 未 有 相 關 深 入 之 探 討 ; 毛 髮 及 指 甲 之 結 構 如 圖 一 有 關 指 甲 中 毒 品 成 分 檢 測 之 研 究 報 告, 在 國 內 並 未 發 現 有 專 家 學 者 從 事 此 方 面 之 研 究, 該 項 檢 測 技 術 是 值 得 研 發 與 探 討 國 外 發 表 之 指 甲 檢 測 研 究 報 告 及 文 獻 並 (8) 不 多, 因 此 指 甲 在 刑 事 毒 物 鑑 識 上 未 被 廣 泛 用 為 分 析 之 檢 體 O. Suzuki 等 使 用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分 析 法 分 析 吸 食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者 之 指 甲 中 安 非 他 命 與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濃 度,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指 甲 中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平 均 濃 度 為 4.75 ng/mg, 此 濃 度 與 毛 (9) 髮 中 之 濃 度 相 近 S. Suzuki 等 使 用 質 譜 分 析 法 分 析 習 慣 性 吸 食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者 (10) 之 毛 髮 指 甲 汗 液 及 唾 液 中 安 非 他 命 與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濃 度 V. Cirimele 等 分 析 一 位 22 歲 男 性 吸 毒 者 之 頭 髮 與 指 甲 中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經 GC/MS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指 甲 之 濃 度 略 高 於 頭 髮 有 關 指 甲 中 鴉 片 類 及 古 柯 鹼 毒 品 之 研 究 有 四 篇 報 導, (11) D. A. Engelhart 等 分 析 46 件 屍 體 體 液 發 現 與 毒 品 相 關 之 案 件 D. A. Engelhart (12) 等 分 析 屍 體 與 毒 品 相 關 之 案 件, 採 集 手 指 甲 與 腳 趾 甲 分 析 鴉 片 類 及 古 柯 鹼 成 分, 經 GC/MS 定 量 結 果 發 現 手 指 甲 中 古 柯 鹼 成 分 明 顯 遠 高 於 腳 趾 甲, 在 鴉 片 類 則 (13) 無 顯 著 之 差 別 D. Garside 等 分 析 18 件 吸 食 古 柯 鹼 致 死 者 之 手 指 甲 與 腳 趾 甲, (14) 其 中 14 件 檢 出 古 柯 鹼 成 分, 佔 82.3%,J. D. Ropero-Miller 等 分 析 8 位 志 願 吸 (15) 毒 10 週 做 臨 床 研 究 N. P. Lemos 等 使 用 質 譜 分 析 法 分 析 及 放 射 性 免 疫 分 析 法 (RIA) 分 析 吸 食 大 麻 者 之 指 甲 17
(Figure from Ray H. Liu and Bruce A. Goldberger, Handbook of Workplace Drug Testing) 圖 一 毛 髮 與 指 甲 結 構 圖 實 驗 方 法 1. 實 驗 材 料 空 白 指 甲 樣 品 : 收 集 未 曾 服 用 安 非 他 命 類 之 毒 藥 品 之 指 甲, 並 經 標 準 檢 驗 程 序 檢 測 指 甲 中 未 含 安 非 他 命 類 之 成 分, 此 指 甲 作 為 實 驗 用 之 空 白 樣 品 吸 毒 者 指 甲 樣 品 : 收 集 看 守 所 及 監 獄 因 吸 毒 案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指 甲, 並 於 採 樣 時 記 載 每 一 樣 品 之 吸 毒 史, 以 作 為 實 驗 準 確 性 之 參 考 2. 實 驗 試 劑 甲 醇 乙 酸 乙 酯 鹽 酸 氫 氧 化 鈉 為 E. Merck GR 級 試 藥 Heptafluorobutyric anhydride 為 Aldrich GR 級 試 藥 安 非 他 命 類 標 準 品 與 氘 內 標 準 品 均 購 自 於 Cerilliant 公 司 3. 實 驗 儀 器 加 溫 吹 乾 反 應 器 :PIERCE 公 司 產 品 離 心 機 :HERMLE Z 360 K 橫 式 試 管 架 振 盪 器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Agilent GC : 6890N Series II MS : 5973N MSD Column : HP-1MS (30 m x 0.25 mm ID x0.25m) Injector Temperature : 260 Interface Temperature : 280 Oven: 60 (1) 300 (2) @ 20 /min Scan Mode : SIM (Selected Ion Monitoring) AM-HFB m/z : 240; 118, 91 AM-d 8 -HFB m/z : 243; 126, 96 MA-HFB m/z : 254; 210, 118 MA-d 8 -HFB m/z : 261; 213, 123 MDA-HFB m/z : 162; 240, 375 MDA-d 5 -HFB m/z : 167; 244, 380 MDMA-HFB m/z : 254; 210, 162 MDMA-d 5 -HFB m/z : 258; 213, 164 MDEA-HFB m/z : 268; 240, 162 MDEA-d 6 -HFB m/z : 274; 244, 165 18
4. 實 驗 流 程 5. 定 量 準 確 性 與 線 性 關 係 之 分 析 精 確 稱 取 空 白 指 甲 25 mg 置 於 試 管 內, 分 別 配 製 濃 度 為 2, 5, 10, 20, 40 ng/mg 五 種 之 標 準 液 各 四 組, 經 上 述 之 消 化 及 抽 取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以 其 中 一 組 設 定 為 定 量 檢 量 線 分 別 定 量 其 他 三 組 之 定 量 準 確 度, 每 天 分 析 三 次, 以 評 估 日 內 定 量 準 確 度 與 精 密 度 (Intraday precision and accuracy), 連 續 分 析 三 天 分 別 對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A MDMA MDEA 作 定 量 分 析, 以 評 估 日 間 (Interday) 定 量 準 確 度 與 精 密 度 與 線 性 關 係 之 分 析 6. 最 低 檢 出 量 之 評 估 (Limit of detection) 精 確 稱 取 空 白 指 甲 25 mg 置 於 試 管 內, 分 各 四 組, 以 其 中 分 別 一 組 設 定 定 量 檢 量 線 來 定 量 其 他 三 組 之 定 量 準 確 度, 經 以 評 估 之 消 化 及 萃 取 方 法 來 分 析 萃 取 及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的 最 低 檢 出 量 及 該 方 法 之 敏 感 度 7. 監 所 吸 毒 犯 指 甲 之 分 析 收 集 監 所 九 十 七 位 施 用 毒 品 被 聲 請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指 甲, 於 採 樣 時 並 分 別 記 錄 每 一 位 之 吸 毒 種 類 吸 毒 劑 量 吸 毒 頻 率 及 吸 食 期 間 長 短 等 資 料, 以 利 檢 測 結 果 之 比 對 九 十 七 件 吸 毒 犯 指 甲 分 別 做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定 量 分 析 結 果 與 討 論 1.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分 析 條 件 之 設 定 分 析 指 甲 中 毒 品 成 分 之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設 定, 使 用 一 般 尿 液 檢 驗 所 用 之 方 法 即 可, 因 尿 液 檢 驗 與 指 甲 檢 驗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清 洗 及 消 化 前 處 理 ; 但 因 指 甲 中 所 含 之 毒 品 成 分 濃 度 較 低, 所 以 用 於 檢 測 指 甲 之 儀 器 條 件 其 敏 感 度 需 較 檢 驗 尿 液 為 高,TIC 如 Figure 1 2. 消 化 抽 取 步 驟 及 回 收 率 之 評 估 分 析 指 甲 中 之 毒 品 成 分 需 先 將 毒 品 溶 離 出, 始 可 做 抽 取 純 化 之 步 驟, 一 般 使 藥 物 溶 離 的 方 法 有 二 種, 一 種 係 使 用 有 機 溶 媒, 如 甲 醇 或 加 少 量 鹽 酸 於 45 下, 溫 浸 約 十 小 時 後, 將 浸 泡 之 溶 媒 吹 乾, 再 進 行 抽 取 步 驟, 此 種 方 法 較 費 時, 不 宜 採 用 另 一 種 方 法 是 以 氫 氧 化 鈉 水 溶 液 於 較 高 溫 度 下 ( 約 80 ) 將 頭 髮 或 指 甲 消 化 溶 解, 此 種 方 法 所 需 時 間 約 30 分 鐘 至 一 小 時, 對 於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分 析 非 19
常 簡 便, 本 研 究 即 採 取 此 方 法 進 行 消 化, 再 經 抽 取 步 驟, 發 現 本 實 驗 對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之 抽 取 回 收 率 非 常 好, 本 研 究 之 萃 取 回 收 率 五 種 不 同 濃 度, 經 三 次 檢 測 安 非 他 命 平 均 為 90.44±2.72%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92.53±0.83% MDA 為 96.55±5.59% MDMA 為 91.00±3.45% MDEA 為 88.82 ±3.46% 3. 定 量 準 確 性 與 線 性 關 係 之 分 析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A MDMA MDEA 之 定 量 檢 量 線 (Calibration Curve) 在 濃 度 2.0, 5.0, 10, 20, 40 ng/mg 五 點 校 正 檢 量 線, 均 具 有 極 佳 線 性 關 係, 其 變 異 其 變 異 係 數 CV% (Coefficient Variation) 均 在 10% 以 下, 五 種 不 同 濃 度 之 日 內 精 準 度 (CV%) 安 非 他 命 為 0.76 ~ 6.73%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1.07 ~ 6.37% MDA 為 0.49 ~ 9.80% MDMA 為 0.91 ~ 8.33% MDEA 為 0.86 ~ 9.79%; 日 間 精 準 度 (CV%) 安 非 他 命 為 0.81 ~ 3.35%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0.61 ~ 5.31% MDA 為 0.53 ~ 3.35% MDMA 為 1.42 ~ 2.86% MDEA 為 1.21 ~ 7.32%; 在 濃 度 2.0 ~ 40 ng/mg 範 圍 內 具 有 良 好 之 線 性 關 係, 線 性 關 係 (r 2 ) 均 在 0.995 ~ 1.000 間 4. 最 低 檢 出 量 之 評 估 將 配 製 成 一 系 列 低 濃 度 標 準 品 指 甲 樣 品, 以 本 實 驗 之 方 法 進 行 最 低 檢 出 量 之 評 估, 實 驗 結 果 最 低 檢 測 極 限 (LOD),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與 MDA 均 在 0.2 ng/mg 以 下,MDMA 與 MDEA 在 0.1 ng/mg 以 下 ; 最 低 定 量 極 限 (LOQ) 五 種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均 在 0.2 ng/mg 以 下 本 研 究 因 使 用 之 指 甲 量 25 mg 較 分 析 毛 髮 50 mg 為 少, 因 此 在 檢 測 極 限 上 無 法 低 於 0.05 ng/mg 5. 監 所 觀 察 勒 戒 者 指 甲 內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分 析 (1) 受 戒 治 者 年 齡 分 析 收 集 臺 灣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指 甲 九 十 七 件, 經 分 析 訪 談 自 述 記 錄, 九 十 七 位 受 戒 治 者 之 年 齡 最 大 為 47 歲, 年 齡 最 小 為 19 歲, 平 均 年 齡 為 30 歲, 以 21 至 35 歲 所 佔 比 率 最 高, 共 計 75 人, 佔 總 分 析 人 數 77.32%, 由 此 可 見 國 內 使 用 毒 品 者 大 都 為 青 壯 年, 且 年 齡 層 有 逐 年 下 降 之 趨 勢 (2) 使 用 毒 品 種 類 分 析 依 據 九 十 七 位 受 戒 人 之 訪 談 自 述 記 錄 分 析, 單 獨 使 用 海 洛 因 毒 品 者 計 35 人 (36.08%) 單 獨 使 用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毒 品 者 計 27 人 (27.84%) 同 時 併 用 海 洛 因 及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毒 品 者 計 35 人 (36.08%), 同 時 併 用 海 洛 因 及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毒 品 者 計 35 人 中 同 時 使 用 大 麻 者 有 四 人 FM2 有 2 人 MDMA 有 2 人 K 他 命 1 人 古 柯 鹼 1 人 由 受 戒 治 者 使 用 毒 品 種 類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國 內 濫 用 最 嚴 重 的 毒 品 仍 然 為 海 洛 因 及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且 多 種 毒 品 併 用 情 形 非 常 嚴 重, 值 得 矯 正 及 戒 治 單 位 重 視 (3) 指 甲 中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分 析 收 集 臺 灣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指 甲 九 十 七 件, 定 量 分 析 每 一 指 甲 樣 品 中 含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MDA MDMA 及 MDEA 等 五 種 成 分 之 含 量, 並 比 對 其 自 述 之 吸 毒 歷 史 是 否 屬 實 經 檢 測 結 果 六 十 二 位 檢 出 含 安 非 他 命 或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且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含 量 大 於 安 非 他 命, 即 六 十 二 位 明 確 為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的 使 用 者, 陽 性 率 為 63.92%; 分 析 結 果 62 個 指 甲 濃 度 範 圍 安 非 他 命 為 0-5.42 ng/mg, 平 均 為 0.93 ng/mg;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為 0.46-61.50 ng/mg, 平 均 為 9.96 ng/mg, 分 析 資 料 詳 如 Table 1 安 非 他 命 是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的 代 謝 物, 因 此 濃 度 含 量 較 低 送 驗 九 十 七 位 指 甲 檢 體 均 未 檢 出 MDA MDMA MDEA 等 搖 頭 丸 成 分, 亦 可 證 明 在 監 所 觀 察 勒 戒 者 大 部 分 不 是 搖 頭 丸 長 期 性 或 習 慣 性 使 用 者, 或 因 搖 頭 丸 在 國 20
內 PUB KTV 及 舞 廳 雖 然 氾 濫, 但 在 查 緝 上 或 檢 驗 上 不 似 安 非 他 命 積 極, 因 此 遭 法 院 聲 請 觀 察 勒 戒 者 並 不 多 (4) 吸 毒 犯 於 戒 治 過 程 中 指 甲 內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之 探 討 於 指 甲 檢 體 含 有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之 六 十 二 位 中 選 出 八 位 之 指 甲 內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含 量 較 高 者, 每 隔 二 週 採 剪 指 甲 一 次, 持 續 分 析 這 八 位 受 戒 治 者 指 甲 內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分 布 之 狀 況 經 十 二 週 三 次 採 剪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這 八 位 在 入 監 時 所 採 剪 之 指 甲 內 均 含 高 量 之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 含 量 4.93 ~ 58.17 ng/mg), 隔 四 週 再 採 剪 之 指 甲 內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含 量 急 速 下 降 至 0.30 ~ 3.63 ng/mg, 至 第 八 週 時 有 超 過 半 數 之 指 甲 已 無 法 驗 出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分 析 資 料 詳 如 Table 2 及 Figure 2 若 依 毛 髮 中 毒 品 係 經 由 毛 囊 中 微 血 管 將 毒 品 及 毒 品 代 謝 物 堆 積 於 毛 桿 上 之 機 轉 來 推 論 指 甲 中 毒 品 之 進 入 機 轉, 由 實 驗 得 知 所 剪 下 之 指 甲 約 4.28 個 月 前 所 長 出 之 指 甲, 因 此 在 入 監 後 4.28 個 月 所 剪 下 之 指 甲 才 為 入 監 時 所 生 長 之 指 甲, 若 指 甲 之 母 質 細 胞 (Nail matrix) 才 能 將 血 液 內 之 毒 品 推 積 於 指 甲 片 上, 推 論 在 入 監 4.28 個 月 內 所 採 剪 之 指 甲 內 所 含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理 論 上 亦 含 較 高 量, 但 此 推 論 與 實 際 實 驗 結 果 完 全 不 符 若 依 實 驗 數 據 推 測 毒 品 進 入 指 甲 之 機 轉 除 經 由 指 甲 之 母 質 細 胞 之 微 血 管 之 釋 放 及 積 蓄 作 用 外, 另 外 亦 可 由 指 甲 床 (Nail bed) 與 指 甲 片 (Nail plate) 相 接 觸 之 組 織 內 體 液 將 毒 品 積 存 於 指 甲 上 若 停 止 內 之 血 液 或 體 液 所 含 之 毒 品 成 分 非 常 少 或 完 全 沒 有 時, 指 甲 會 經 由 組 織 體 液 之 擴 散 作 用 (Diffusion), 而 將 指 甲 內 之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慢 慢 稀 釋 至 完 全 無 法 檢 出, 因 此 入 監 戒 治 約 一 個 月 後, 在 指 甲 內 有 可 能 無 法 檢 出 毒 品 成 分, 此 與 頭 髮 有 所 不 同, 頭 髮 只 有 毛 囊 細 胞 與 組 織 接 觸, 接 觸 範 圍 為 一 個 點, 因 此 不 會 因 擴 散 作 用 而 將 毛 幹 內 毒 品 成 分 稀 釋, 能 完 全 保 存 當 時 吸 毒 之 狀 況, 但 停 止 毒 品 使 用 時, 毛 囊 細 胞 即 不 再 積 存 毒 品 成 分, 新 長 出 之 頭 髮 則 不 會 積 存 毒 品 成 分 結 論 本 研 究 所 評 估 出 之 檢 測 方 法 係 一 種 高 萃 取 回 收 率 高 準 確 度 與 高 精 準 度, 並 具 有 良 好 之 線 性 關 係, 且 檢 測 敏 感 度 極 高 之 一 種 檢 驗 方 法 經 以 監 所 九 十 七 位 觀 察 勒 戒 者 之 指 甲 進 行 安 非 他 命 類 成 分 定 性 及 定 量 分 析, 經 檢 測 結 果 六 十 二 位 檢 出 含 安 非 他 命 或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成 分, 且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含 量 大 於 安 非 他 命, 即 六 十 二 位 明 確 為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的 使 用 者, 陽 性 率 為 63.92% 至 於 毒 藥 品 積 存 於 指 甲 中 之 機 轉, 雖 然 國 外 文 獻 有 幾 篇 稍 有 探 討, 但 均 未 有 明 確 數 據 可 供 佐 證, 本 所 所 提 出 之 數 據 可 證 明 除 由 母 質 細 胞 之 血 液 中 所 排 出 而 積 存 於 指 甲 片 中 外, 亦 可 由 指 甲 片 經 由 其 他 體 液 擴 散 而 積 存 於 指 甲 片 中 或 將 指 甲 片 內 之 毒 品 成 分 稀 釋, 此 發 現 可 提 供 指 甲 相 關 研 究 者 參 考 參 考 文 獻 [1] R. C. Baselt, R. H. Crarey,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 and Chemicals in man, 4 th ed. Chemical Toxicology Institute, Foster City, California (1995). [2] Clarke,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2 nd ed. The Pharmaceutical Press, London (1986). [3] Mandatory Guidelines for Federal Workplace Drug Testing Programs; Notice, 1994, Federal Register Vol. 59. No. 110, 29908-29931. 21
[4] E. J. Cone, Current status on hair as a specimen for testing abused drugs. Symposium on Laboratory Certification for Urine Drug Testing, April 9-12, Taipei, Taiwan (1996). [5] J. B. Hamilton, H Terada, G. E. Mestler. Stusies of growth throughout the lifespan in Japanese: growth and size of nails and their relationship to age, sex, heredity and other factors. J. Gerontol 10: 401 (1955). [6] Le Gros Clark WE, Buxton LHD. Studies in nail growth. Br. J. Dermatol 50: 221 (1938). [7] R.Warwick, P. L. Williams, eds. Gray s anatomy, 35 th ed. London: Longmans, 1973. [8] O. Suzuki, H. Hattori, M. Asano. Nails as useful materials for detection of methamphet -amine or amphetamine abuse. Forensic Sci Int 24: 9-16 (1984). [9] S.Suzuki, T.Inoue, H.Hori, and S. Inayama. Analysis of methamphetamine in hair, nail, sweat, and saliva by mass fragmentography. J. Anal. Toxicol. 13: 176-78 (1989). [10] V. Cirimele, P. Kintz, and P. Mangin. Detection of amphetamines in fingernails: an alternative to hair analysis. Arch Toxicol 70:68-69 (1995). [11] D.A.Engelhart, E.S.Lavins,and C. A. Sutheimer. Detection of drugs of abuse in nails. J. Anal. Toxicol. 22: 314-318 (1998). [12] D. A. Engelhart and A. J. Jenkins. Detection of cocaine analytes and opiates in nails from postmortem cases. J. Anal. Toxicol. 26: 489-492 (2002). [13] D.Garside,J.D.Ropero-Miller, B. A. Goldberger, W. F. Hamilton, and W. R. Maples, Identification of cocaine analytes in fingernail and toenail specimens, J. Forensic Sci. 43: 974-979 (1998). [14] J. D. Ropero-Miller, B. A. Goldberger, E. J. Cone and R. E. Joseph, The disposition of cocaine and opiates analytes in hair and fingernails of humans following cocaine and codeine administration. J. Anal. Toxicol. 24: 496-508 (2000). [15] N. P. Lemos, R.A. Anderson and J. R. Robertson, Nail analysis fro drugs of abuse: extrac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cannabis in fingernails by RIA and GC-MS. J. Anal. Toxicol. 23: 147-152 (1999). [16] N. P. Lemos, R.A. Anderson and J. R. Robertson, The analysis of methadone in nail clippings from patients in a methadone-maintenance program. J. Anal. Toxicol. 24: 656-660 (2000). 22
Figure 1. 上 圖 為 AM MA MDA MDMA MDEA 五 種 混 合 成 分 之 總 離 子 層 析 圖 ; 下 圖 為 AM-d 8 MA-d 8 MDA-d 5 MDMA-d 5 MDEA-d 6 五 種 混 合 成 分 之 總 離 子 層 析 圖 Case A-024 Concentrarion (ng/mg 70 60 50 40 30 20 10 0 NL-W0 NL-W4 NL-W8 NL-W10 NL-W12 NL-W14 Nail sections AM MA Case A-027 Concentration (ng/mg 6 5 4 3 2 1 0 NL-W0 NL-W4 NL-W8 NL-W10 NL-W12 NL-W14 Nail sections AM MA Figure 2. 案 件 編 號 A-024 及 A-027 入 監 戒 治 時 (NL-W0) 及 入 監 後 每 隔 二 或 四 週 所 採 指 甲 (NL-W4 W8 W10 W12 W14) 檢 體 內 Amphetamine 及 Methamphetamine 含 量 分 析 本 論 文 已 刊 載 於 :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28 (5): 411-417 (2004). 23
Table 1. 女 子 監 獄 六 十 二 位 受 戒 治 者 指 甲 內 所 含 Amphetamine 及 Methamphetamine 含 量 分 析 No. AM MA No. AM MA 1 ND 1.01 32 0.56 8.56 2 ND 4.17 33 2.10 36.46 3 2.73 13.96 34 0.26 1.13 4 1.35 7.73 35 0.35 2.42 5 1.70 12.43 36 0.17 0.57 6 0.94 7.82 37 0.64 5.78 7 0.73 6.27 38 0.19 0.63 8 5.42 58.17 39 1.12 16.95 9 0.63 6.43 40 0.40 5.21 10 1.03 12.96 41 1.21 8.22 11 0.97 3.94 42 1.44 15.38 12 1.16 16.25 43 1.35 14.62 13 3.38 43.63 44 1.47 12.13 14 0.44 4.32 45 0.96 15.30 15 0.65 3.75 46 ND 1.46 16 ND 1.69 47 1.10 7.48 17 0.36 3.31 48 2.59 61.50 18 0.17 1.35 49 ND 2.06 19 1.42 11.70 50 2.43 20.92 20 ND 0.46 51 ND 2.67 21 0.28 2.77 52 ND 1.69 22 0.31 2.14 53 ND 1.23 23 0.38 3.50 54 ND 1.44 24 0.39 2.78 55 ND 1.28 25 0.23 1.04 56 ND 1.11 26 0.31 1.22 57 2.28 23.28 27 1.04 4.72 58 1.23 5.75 28 0.34 6.11 59 1.67 10.62 29 0.21 1.65 60 1.02 1.68 30 0.91 21.58 61 2.90 46.70 31 0.39 4.66 62 1.24 9.79 Conc. Range (ng/mg) ND 5.42 0.46 61.50 Mean±S.D. 0.93±1.01 9.96±13.33 Table 2. 女 子 監 獄 八 位 受 戒 治 者 入 監 後 每 隔 四 週 採 剪 指 甲 內 所 含 AM 及 MA 含 量 分 析 Case No W0 W4 W8 W12 AM/MA AM/MA AM/MA AM/MA A-8 2.73/13.96 1.10/3.63 1.12/2.01 0/0 A-13 1.70/12.43 0.30/2.00 0/2.1 0/0 A-24 5.42/58.17 0.30/1.90 0/0 0/0 A-27 1.64/ 4.93 0.20/0.50 0/0 0/0 A-30 3.38/43.63 0.40/3.00 0/0 0/0 A-41 1.42/11.70 1.14/2.18 0/1.32 0/0 A-55 0.91/21.58 0.20/0.30 0/0 0/0 A-73 1.44/15.38 1.19/3.25 0/2.30 0/0 24
熱 感 紙 突 破 性 指 紋 顯 現 方 法 陳 俊 傑 1 余 勇 健 1 2 孟 憲 輝 2 1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E-mail:fs903057@ms1.chpb.gov.tw;Tel:04-7619780 * 本 文 為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化 學 鑑 識 (E) 得 獎 論 文 摘 要 熱 感 紙 指 紋 的 採 證 方 法, 曾 引 起 許 多 研 究 論 文 探 討 該 方 面 問 題, 本 文 發 現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關 鍵 的 問 題 所 在, 並 採 用 1,2 氨 基 引 朵 (1,2-Indanedione, 以 下 簡 稱 1,2-IND) 及 寧 海 得 林 (ninhydrin) 對 熱 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由 本 文 實 驗 發 現, 在 1,2-IND 試 劑 中, 濃 度 過 高 的 醋 酸 或 醋 酸 乙 酯, 都 是 造 成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主 因, 只 要 適 度 降 低 這 些 溶 劑 的 濃 度, 就 可 以 避 免 熱 感 紙 變 黑, 並 可 順 利 顯 現 指 紋 使 用 1,2-IND 試 劑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時, 醋 酸 乙 酯 的 濃 度 愈 高, 會 導 致 指 紋 螢 光 的 強 度 降 低 ; 在 低 濃 度 1,2-IND 指 紋 試 劑 中, 加 入 醋 酸 可 有 效 提 高 指 紋 螢 光 的 強 度, 但 適 度 提 高 1,2-IND 的 濃 度, 即 可 彌 補 醋 酸 的 作 用 ; 由 本 文 實 驗 結 果, 以 石 油 醚 為 主 要 溶 劑 的 1,2-IND 試 劑, 需 1,2-IND 濃 度 高 於 0.125 g/l 醋 酸 乙 酯 為 0.5%, 即 可 以 廣 泛 作 為 顯 現 熱 感 紙 的 指 紋 顯 現 試 劑 相 同 的 理 論 運 用 在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時, 再 加 入 二 倍 量 的 石 油 醚, 將 甲 醇 濃 度 稀 釋 三 倍 以 後,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即 可 以 廣 泛 作 為 熱 感 紙 指 紋 顯 現 之 用 本 文 引 用 相 同 理 論, 在 適 當 稀 釋 致 黑 溶 劑 的 濃 度 後, 以 5-MTN(5-Methylthioninhydrin) DFO(1,8-diazafluoren-9-one), 也 可 以 順 利 顯 現 熱 感 紙 上 的 指 紋 關 鍵 字 : 熱 感 紙 指 紋 採 證 1,2 氨 基 引 朵 (1,2-Indanedione) 寧 海 得 林 (ninhydrin ) 前 言 熱 感 紙 是 日 常 生 活 所 常 見 的 紙 張, 如 許 多 ATM 明 細 表 發 票 等, 已 採 用 熱 感 紙 的 材 質, 方 便 金 融 交 易 的 運 作 ; 因 此, 熱 感 紙 在 刑 案 採 證 上, 也 變 得 愈 來 愈 常 見 但 熱 感 紙 表 面 的 特 殊 材 質, 使 得 一 般 紙 張 指 紋 顯 現 試 劑 都 會 使 熱 感 紙 變 黑, 無 法 順 利 採 得 指 紋 許 多 已 發 表 的 採 證 方 法, 多 避 免 使 用 致 黑 溶 劑 ( 指 會 導 致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溶 劑 ) 直 接 接 觸 熱 感 紙, 如 指 紋 顯 現 試 劑 常 用 的 甲 醇 乙 醇 甲 基 第 三 丁 基 醚 (methyl-tert-butylether,mtbe) 冰 醋 酸 (glacial acetic acid) 醋 酸 乙 酯 (ethyl acetate) 等 溶 劑, 均 會 使 熱 感 紙 表 層 變 黑 ; 已 發 表 的 顯 現 方 法, 有 加 熱 寧 海 得 林 或 DMAC(Dimethylamino-cinnamaldehyde) 產 生 蒸 氣, 直 接 與 熱 感 紙 接 觸 並 顯 現 潛 伏 指 紋 1 2 ; 另 有 研 究 使 用 HFE-71IPA 溶 劑 直 接 溶 解 寧 海 得 林, 再 加 入 HFE-7100 溶 劑 稀 釋 成 指 紋 試 劑 3, 或 者 以 HFE-7100 溶 劑 配 製 1,2-IND 試 劑 4, 甚 至 已 發 展 的 新 式 指 紋 藥 劑 ThermaNin 5, 三 者 均 可 直 接 對 熱 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以 一 般 指 紋 試 劑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本 文 發 現 僅 需 要 降 低 指 紋 試 劑 中 致 黑 溶 劑 的 濃 度, 即 可 以 避 免 破 壞 熱 感 紙, 並 且 順 利 顯 現 遺 留 於 熱 感 紙 表 面 上 的 指 紋 採 用 1,2-IND 作 為 熱 感 紙 指 紋 顯 現 藥 劑,1,2-IND 不 僅 成 本 低 廉, 而 且 顯 現 指 25
紋 的 螢 光 十 分 強 烈, 可 以 避 免 背 景 顏 色 的 影 響 6 本 文 分 別 將 1,2-IND 試 劑 所 使 用 的 醋 酸 乙 酯 及 醋 酸, 以 石 油 醚 稀 釋 成 不 同 濃 度, 測 試 多 少 濃 度 範 圍 以 上, 會 使 熱 感 紙 變 黑 另 分 別 測 試 不 同 濃 度 的 醋 酸 乙 酯 醋 酸 及 1,2-IND, 觀 察 比 較 其 濃 度 高 低, 對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時 的 影 響, 由 實 驗 結 果 可 以 歸 納 適 合 對 熱 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的 1,2-IND 試 劑 配 方 除 1,2-IND 試 劑 以 外, 本 文 另 調 整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的 配 製 方 式, 除 可 以 直 接 作 為 熱 感 紙 指 紋 採 證 之 用, 並 可 以 與 1,2-IND 試 劑 相 互 配 合 使 用 實 驗 材 料 及 方 法 壹 檢 體 之 準 備 本 文 實 驗 所 採 用 的 熱 感 紙 種 類 如 下 : 一 號 紙 :Parliking 傳 真 紙 二 號 紙 :HONWEN(IWI) 傳 真 紙 三 號 紙 :Fiji 傳 真 紙 四 號 紙 :AURORA 傳 真 紙 貳 不 同 溶 劑 對 熱 感 紙 影 響 的 比 較 一 醋 酸 乙 酯 : 醋 酸 乙 酯 溶 於 石 油 醚 中, 配 製 成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濃 度, 分 別 滴 於 一 至 四 號 紙 上, 測 試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程 度 二 醋 酸 : 醋 酸 溶 於 石 油 醚 中, 配 製 成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同 樣 分 別 滴 在 一 至 四 號 紙 進 行 測 試 三 混 合 溶 液 : 測 試 溶 液 中 包 含 0.5% 醋 酸 0.15 g/l 1,2-IND, 分 別 加 入 醋 酸 乙 酯, 使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配 製 為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再 分 別 滴 於 一 至 四 號 紙 上, 測 試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程 度 參 1,2-IND 試 劑 不 同 配 方 的 比 較 本 項 實 驗 均 使 用 三 號 熱 感 紙 進 行 各 項 實 驗 不 同 試 劑 配 方 的 比 較 方 式, 以 同 枚 指 紋 分 割 成 二 部 分, 一 部 分 以 標 準 條 件 進 行 反 應, 另 一 部 分 以 測 試 條 件 進 行 反 應, 二 者 再 一 起 進 行 螢 光 激 發 與 照 相 存 檔 所 有 測 試 熱 感 紙, 均 以 試 劑 均 勻 塗 抹 二 次 ( 等 待 第 一 次 塗 抹 試 劑 完 全 乾 燥 後, 再 第 二 次 塗 抹 試 劑, 以 避 免 試 劑 塗 抹 不 均 的 誤 差 ), 置 於 實 驗 室 抽 屜 二 日 後, 使 用 485nm 波 長 的 光 線 激 發 指 紋 螢 光, 以 kenko YA3 橘 色 濾 鏡 拍 攝 紀 錄 其 實 驗 內 容 如 下 : 一 醋 酸 乙 酯 : 1,2-IND 試 劑 固 定 1,2-IND 濃 度 為 0.125 g/l, 在 未 加 醋 酸 的 條 件 下, 以 醋 酸 乙 酯 0.5% 的 濃 度 作 為 標 準 條 件, 與 醋 酸 乙 酯 1.0 1.5 2.0 2.5 3.0 3.5% 的 濃 度 為 測 試 條 件 比 較 試 劑 內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高 低, 對 指 紋 螢 光 的 影 響 二 醋 酸 : ( 一 )1,2-IND 試 劑 固 定 1,2-IND 濃 度 為 0.125 g/l,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為 0.5%, 試 劑 未 加 入 醋 酸 的 情 形 下, 作 為 標 準 條 件 ; 試 劑 內 另 分 別 加 入 醋 酸, 使 試 劑 內 的 醋 酸 濃 度 分 別 為 0.5 1.0 1.5 2.0 2.5 3.0%, 作 為 測 試 條 件 比 較 試 劑 內 醋 酸 濃 度 的 高 低, 對 螢 光 的 影 響 ( 二 )1,2-IND 試 劑 固 定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為 0.5%, 試 劑 內 未 含 有 醋 酸 者, 為 標 準 條 件 ; 試 劑 內 包 含 0.5% 醋 酸 者, 為 測 試 條 件 比 較 二 者 試 劑 分 別 在 0.125 26
0.063 0.031 0.016 0.008 g/l 的 1,2-IND 濃 度 時, 有 無 0.5% 醋 酸 條 件 下, 是 否 會 對 指 紋 螢 光 產 生 影 響 三 1,2-IND 藥 劑 : 1,2-IND 試 劑 中 包 含 0.5% 醋 酸 乙 酯 1,2-IND 濃 度 以 0.125 g/l 為 標 準 條 件 ; 另 分 別 以 1,2-IND 濃 度 為 0.008 0.016 0.031 0.063 0.25 0.375 0.50 0.75 為 測 試 條 件 比 較 1,2-IND 於 多 少 濃 度, 指 紋 螢 光 即 可 達 到 最 大 量 肆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的 配 製 方 法 將 2 克 寧 海 得 林 粉 末, 先 溶 於 5 亳 升 甲 醇 中, 加 入 100 亳 升 的 石 油 醚 充 分 混 合, 再 將 多 餘 的 甲 醇 抽 出 此 時, 甲 醇 在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中 的 含 量, 為 石 油 醚 對 甲 醇 的 飽 合 濃 度, 經 過 測 試 均 會 使 一 至 四 號 紙 變 黑 於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中, 再 加 入 200 亳 升 石 油 醚, 稀 釋 甲 醇 濃 度 後, 即 無 法 使 一 至 四 號 紙 變 黑 伍 確 認 試 驗 由 1,2-IND 試 劑 不 同 配 方 的 比 較, 內 含 1,2-IND 濃 度 為 0.125 g/l 以 上 醋 酸 乙 酯 為 0.5%, 可 廣 泛 作 為 顯 現 熱 感 紙 的 指 紋 顯 現 試 劑 ; 本 文 以 1,2-IND 濃 度 為 0.15 g/l,0.5% 醋 酸 乙 酯 的 1,2-IND 試 劑, 與 上 述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分 別 以 一 至 四 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以 確 認 顯 現 效 果 是 否 良 好 另 外, 在 一 至 四 號 紙, 分 別 以 1,2-IND 試 劑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後, 再 續 以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顯 現, 確 認 1,2-IND 試 劑 與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是 否 可 以 互 相 配 合 使 用 實 驗 結 果 壹 不 同 溶 劑 對 熱 感 紙 影 響 的 比 較 表 一 經 不 同 濃 度 的 醋 酸 乙 酯 及 醋 酸 對 四 種 熱 感 紙 進 行 實 驗, 以 醋 酸 對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影 響 較 大, 且 一 二 號 紙 較 容 易 受 溶 劑 影 響 而 變 黑 ; 當 醋 酸 濃 度 超 過 1.5 及 1.0% 時, 一 二 號 熱 感 紙 表 面 就 會 遭 到 嚴 重 破 壞 ; 而 三 四 號 紙 需 醋 酸 濃 度 超 過 2.5 及 2.0% 時, 才 會 嚴 重 破 壞 熱 感 紙 表 面 圖 一 醋 酸 紙 張 類 別 一 號 紙 二 號 紙 三 號 紙 四 號 紙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圖 一 : 不 同 醋 酸 濃 度 影 響 四 種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結 果 醋 酸 乙 酯 相 對 於 醋 酸 而 言, 對 熱 感 紙 破 壞 的 程 度 較 輕 微 ; 而 一 二 號 紙 較 三 四 號 紙 容 易 受 到 溶 劑 的 破 壞, 在 醋 酸 乙 酯 與 醋 酸 的 實 驗 結 果 是 相 同 的 但 相 對 而 言, 一 二 號 熱 感 紙 在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大 於 3.5%, 會 開 始 受 到 破 壞 ; 三 四 號 熱 感 紙 在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大 於 5.0 及 4.0 %, 才 會 受 到 破 壞 當 試 劑 內 同 時 含 有 醋 酸 醋 酸 乙 酯 及 1,2-IND 成 分 時, 各 種 熱 感 紙 均 較 單 一 溶 劑 的 影 響 為 大 試 劑 內 含 醋 酸 0.5% 1,2-IND 濃 度 為 0.15 g/l, 以 不 同 濃 度 的 醋 酸 乙 酯 進 行 測 試, 可 發 現 各 種 熱 感 紙 對 醋 酸 乙 酯 可 忍 受 的 濃 度, 均 明 顯 下 降 如 一 二 號 紙 對 單 純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的 界 限 為 4.5%, 在 包 含 醋 酸 0.5% 1,2-IND 濃 度 27
0.15 g/l 的 試 劑 中,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的 界 限, 降 為 3.0%; 三 四 號 紙 同 樣 情 形 下, 界 限 從 6.0% 降 為 4.0% 圖 二 紙 張 類 別 醋 酸 乙 酯 一 號 紙 二 號 紙 三 號 紙 四 號 紙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圖 二 : 試 劑 內 包 含 醋 酸 0.5% 1,2-IND 濃 度 為 0.15 g/l 時, 不 同 濃 度 的 醋 酸 乙 酯 對 各 種 熱 感 紙 影 響 的 情 形 表 一 : 本 文 四 種 熱 感 紙 對 溶 劑 濃 度 變 黑 的 界 限, 相 對 應 的 框 格 內, 即 為 該 種 溶 劑 對 該 號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界 限, 超 過 表 內 的 濃 度, 熱 感 紙 就 會 變 黑, 而 且 影 響 指 紋 顯 現 的 效 果 ; 表 中 混 合 溶 液 含 有 醋 酸 0.5% 1,2-IND 濃 度 為 0.15 g/l 時,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對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界 限 紙 別 一 號 紙 二 號 紙 三 號 紙 四 號 紙 溶 劑 種 類 醋 酸 乙 酯 3.5 % 3.5 % 5.0 % 4.0 % 醋 酸 1.5 % 1.0 % 2.5 % 2.0 % 混 合 溶 液 醋 酸 乙 酯 2.5 % 2.0 % 4.0 % 3.0 % 貳 1,2-IND 試 劑 不 同 配 方 的 比 較 經 過 分 別 改 變 1,2-IND 試 劑 中 的 醋 酸 乙 酯 醋 酸 及 1,2-IND 的 濃 度, 比 較 濃 度 高 低 對 指 紋 螢 光 的 影 響, 並 歸 納 出 適 合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的 配 方, 其 實 驗 結 果 如 下 : 一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的 比 較 : 1,2-IND 試 劑 固 定 1,2-IND 濃 度 為 0.125 g/l, 以 醋 酸 乙 酯 0.5% 的 濃 度 作 為 標 準 條 件, 與 醋 酸 乙 酯 1.0 1.5 2.0 2.5 3.0 3.5% 的 濃 度 為 測 試 條 件, 經 過 相 互 比 較 之 後, 可 明 顯 看 出 醋 酸 乙 酯 對 熱 感 紙 指 紋 顯 現 的 影 響, 濃 度 愈 高 的 醋 酸 乙 酯, 對 熱 感 紙 指 紋 的 螢 光, 會 產 生 不 良 的 影 響, 導 致 螢 光 強 度 的 降 低 除 單 純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會 對 指 紋 螢 光 造 成 影 響 外, 一 旦 醋 酸 乙 酯 造 成 熱 感 紙 表 面 變 黑 之 後, 指 紋 螢 光 的 強 度 會 更 加 減 弱 圖 三 圖 三 :1,2-IND 濃 度 固 定 於 0.125 g/l, 右 半 部 指 紋 為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0.5% 時 的 顯 現 結 果, 左 半 部 指 紋 為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2.0%, 較 高 濃 度 的 醋 酸 乙 酯 會 降 低 指 紋 的 螢 光 28
二 醋 酸 濃 度 的 比 較 : ( 一 )1,2-IND 試 劑 固 定 1,2-IND 濃 度 為 0.125 g/l,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為 0.5%, 試 劑 未 加 入 醋 酸 的 情 形 下, 作 為 標 準 條 件 ; 另 外 改 變 醋 酸 濃 度 分 別 為 0.5 1.0 1.5 2.0 2.5 3.0%, 作 為 測 試 條 件 二 者 相 比 較 可 發 現, 在 試 劑 內 添 加 醋 酸 並 無 明 顯 增 強 指 紋 的 螢 光 強 度 ; 相 反 地, 濃 度 過 高 的 醋 酸 會 使 熱 感 紙 表 面 變 黑, 而 影 響 指 紋 的 顯 現 圖 四 圖 四 : 顯 現 下 半 部 指 紋 的 試 劑, 含 有 濃 度 0.125 g/l 的 1,2-IND, 及 0.5% 醋 酸 乙 酯 ; 顯 現 上 半 部 指 紋 的 試 劑 中, 另 含 有 3.0% 的 醋 酸 左 圖 為 一 般 室 內 光 線 下 拍 攝 的 結 果, 右 圖 為 螢 光 方 式 拍 攝 的 結 果 由 本 圖 可 發 現, 一 旦 溶 劑 使 熱 感 紙 變 黑, 將 嚴 重 影 響 指 紋 顯 現 的 結 果 ( 二 )1,2-IND 試 劑 二 者 均 固 定 醋 酸 乙 酯 濃 度 為 0.5%, 比 較 二 者 試 劑 分 別 在 0.125 0.063 0.031 0.016 0.008 g/l 的 1,2-IND 濃 度 時, 比 較 0.5% 醋 酸 的 條 件, 是 否 能 幫 助 指 紋 螢 光 的 強 度 經 過 反 覆 實 驗 論 證,1,2-IND 濃 度 在 0.125 及 0.0625 g/l 時, 試 劑 內 有 無 含 有 0.5% 醋 酸, 對 指 紋 螢 光 的 強 度,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幫 助 ; 但 1,2-IND 濃 度 低 於 0.0312 g/l 時, 當 試 劑 內 含 有 0.5% 醋 酸, 所 顯 現 指 紋 的 螢 光 強 度, 就 有 顯 著 的 增 加 圖 五 圖 五 :1,2-IND 濃 度 0.016 g/l, 顯 現 左 半 部 指 紋 試 劑 含 有 0.5% 醋 酸 時, 指 紋 螢 光 較 為 強 烈 ( 三 ) 本 項 實 驗 可 歸 納 得 知,1,2-IND 濃 度 為 0.063g/l 以 上 時, 醋 酸 並 無 明 顯 增 加 指 紋 螢 光 強 度 的 效 果 ; 但 試 劑 內 1,2-IND 濃 度 低 於 0.063 g/l 時,0.5% 醋 酸 的 含 量, 對 指 紋 螢 光 強 度 就 有 明 顯 的 幫 助 圖 六 : 顯 現 左 半 部 指 紋 的 1,2-IND 濃 度 為 0.125 g/l, 右 半 部 為 0.25 g/l, 二 者 顯 現 指 紋 的 螢 光 強 度, 並 無 明 顯 的 差 異 29
三 1,2-IND 濃 度 的 比 較 : 包 含 0.5% 醋 酸 乙 酯 的 1,2-IND 試 劑 中, 以 1,2-IND 濃 度 分 別 為 0.008 0.016 0.031 0.063 0.125 0.25 0.375 0.50 0.75 g/l 等 試 劑 進 行 相 互 比 較, 當 1,2-IND 濃 度 低 於 0.063 g/l 時, 顯 現 的 指 紋 螢 光 強 度, 就 會 開 始 減 弱 ; 而 1,2-IND 濃 度 高 於 0.125 g/l, 所 顯 現 的 指 紋 螢 光 強 度, 並 無 明 顯 的 差 異 圖 六 參 確 認 試 驗 一 經 由 1,2-IND 試 劑 不 同 配 方 的 比 較, 可 以 歸 納 只 要 試 劑 中 1,2-IND 濃 度 高 於 0.125 g/l, 不 僅 螢 光 強 度 可 以 達 到 最 大 量, 而 且 試 劑 內 不 需 加 入 醋 酸, 醋 酸 對 指 紋 螢 光 並 無 幫 助 1,2-IND 試 劑 僅 含 有 0.5% 濃 度 的 醋 酸 乙 酯, 因 此 對 絕 大 部 分 的 熱 感 紙, 都 不 會 使 表 層 變 黑, 影 響 指 紋 顯 現 的 效 果 二 將 1,2-IND 試 劑 中 的 1,2-IND 濃 度 提 高 為 0.15 g/l, 醋 酸 乙 酯 同 樣 為 0.5%, 對 一 至 四 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 以 螢 光 方 式 觀 察, 本 配 方 的 1,2-IND 試 劑, 對 四 種 不 同 熱 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所 顯 現 的 指 紋 螢 光 均 十 分 強 烈, 而 且 未 發 現 本 配 方 對 不 同 熱 感 紙 顯 現 的 效 果, 有 任 何 明 顯 的 差 異 圖 七 : 使 用 寧 海 得 林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情 形 三 本 文 配 製 100 亳 升 的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未 加 入 石 油 醚 稀 釋 前, 由 於 甲 醇 在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中 的 含 量, 為 石 油 醚 對 甲 醇 的 飽 和 濃 度, 此 時 經 過 測 試 均 會 使 一 至 四 號 紙 變 黑 於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中, 加 入 100 亳 升 石 油 醚 稀 釋 甲 醇 濃 度 時, 試 劑 對 一 二 號 紙 仍 有 少 許 破 壞, 使 表 層 微 量 變 黑 的 情 形 當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再 加 入 100 亳 升 石 油 醚 稀 釋 後, 對 四 種 熱 感 紙 均 無 破 壞 影 響, 且 顯 現 指 紋 的 效 果 均 十 分 良 好 圖 七 四 以 1,2-IND 濃 度 為 0.15 g/l, 醋 酸 乙 酯 0.5% 的 1,2-IND 試 劑, 分 別 對 一 至 四 號 紙 進 行 指 紋 顯 現 之 後, 再 以 上 述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再 重 覆 顯 現 指 紋 由 實 驗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潛 伏 指 紋 經 過 1,2-IND 顯 現 後, 後 續 仍 然 可 以 由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再 進 行 顯 現 但 若 由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先 進 行 顯 現, 則 無 法 以 1,2-IND 試 劑 後 續 再 顯 現 指 紋 圖 八 30
圖 八 : 左 圖 為 1,2-IND 試 劑 在 二 號 紙 上 顯 現 指 紋 情 形, 右 圖 為 後 續 使 用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顯 現 同 枚 指 紋 情 形 討 論 壹 熱 感 紙 變 黑 的 機 制 熱 感 紙 顯 色 層 的 特 殊 顏 料, 當 傳 真 機 加 熱 顯 色 層, 使 特 殊 顏 料 發 生 化 學 反 應, 並 轉 變 成 黑 色 顯 色 層 遭 到 極 性 溶 劑 ( 如 甲 醇 乙 醇 丙 酮 等 ) 或 酸 性 溶 劑 ( 如 醋 酸 硝 酸 鹽 酸 等 ) 浸 潤 時, 同 樣 會 使 顯 色 層 內 的 特 殊 顏 料 發 生 化 學 反 應, 並 使 顏 料 轉 變 成 黑 色 依 本 文 的 實 驗 結 果, 以 石 油 醚 將 極 性 溶 劑 酸 性 溶 劑 等 致 黑 溶 劑 稀 釋, 使 溶 液 內 的 極 性 或 酸 鹼 度 降 低 後, 熱 感 紙 顯 色 層 內 的 特 殊 顏 料, 就 不 致 於 因 溶 液 的 極 性 或 酸 鹼 度, 而 改 變 化 學 成 分, 進 而 產 生 顏 色 變 化 貳 指 紋 試 劑 配 方 由 於 配 製 1,2-IND 試 劑, 僅 需 要 使 用 少 量 的 1,2-IND 藥 劑 ( 通 常 為 0.25 g/l 濃 度 ), 就 可 以 獲 得 相 當 良 好 的 顯 現 效 果 ; 相 對 地, 可 以 使 用 較 少 量 的 溶 劑 ( 醋 酸 乙 酯 ) 來 配 製 1,2-IND 試 劑, 並 可 避 免 破 壞 熱 感 紙, 影 響 指 紋 顯 現 的 效 果 因 此,1,2-IND 及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由 於 內 含 致 黑 溶 劑 的 濃 度 較 低, 較 適 合 作 為 熱 感 紙 指 紋 顯 現 用 的 試 劑 而 且, 試 劑 使 用 的 方 式 上, 以 噴 灑 方 式 較 不 易 破 壞 熱 感 紙 ; 塗 抹 的 方 式, 由 於 試 劑 液 體 在 熱 感 紙 表 面 流 動, 除 非 試 劑 內 致 黑 溶 劑 的 濃 度 相 當 低, 否 則 仍 然 會 使 熱 感 紙 表 層 破 壞 變 黑 由 三 號 紙 的 實 驗 結 果 顯 示,1,2-IND 濃 度 僅 需 達 到 0.125 g/l, 就 可 以 獲 得 最 好 的 顯 現 效 果 ; 雖 然 在 其 他 一 二 四 號 紙 的 實 驗 結 果, 同 樣 獲 得 相 當 好 的 顯 現 效 果 ; 為 確 保 本 文 顯 現 指 紋 的 效 果, 均 能 適 用 在 其 他 熱 感 紙, 指 紋 藥 劑 的 用 量 應 可 以 再 增 加, 比 如 使 用 醋 酸 乙 酯 及 甲 醇 溶 解 1,2-IND 及 寧 海 得 林 時, 即 可 增 加 至 1,2-IND 及 寧 海 得 林 可 溶 解 的 飽 和 濃 度, 以 確 保 最 好 的 顯 現 效 果 其 他 指 紋 試 劑, 如 5-MTN(5-Methylthioninhydrin) 與 DFO( 1,8-diazafluoren-9-one), 適 當 以 石 油 醚 稀 釋 後, 同 樣 可 以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但 顯 現 的 效 果 較 差 外, 致 黑 溶 劑 的 濃 度 仍 屬 偏 高, 容 易 使 熱 感 紙 破 壞 變 黑 圖 九 31
圖 九 : 左 圖 為 DFO 試 劑 稀 釋 十 二 倍, 右 圖 為 5-MTN 試 劑 稀 釋 八 倍 後, 於 三 號 紙 顯 現 指 紋 的 情 形 參 1,2-IND 試 劑 與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的 配 合 使 用 1,2-IND 試 劑 含 有 醋 酸 乙 酯 0.5%;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含 有 甲 醇 0.4%, 二 者 致 黑 溶 劑 的 含 量 都 非 常 低, 因 此 可 適 用 絕 大 部 分 的 熱 感 紙, 不 會 使 熱 感 紙 破 壞 變 黑 一 般 而 言, 螢 光 方 式 較 能 提 高 指 紋 紋 線 的 對 比, 經 過 熱 感 紙 實 驗 的 確 認, 1,2-IND 試 劑 與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可 以 重 覆 顯 現 指 紋 ; 因 此, 顯 現 熱 感 紙 指 紋 的 方 法 選 擇 上, 可 使 用 1,2-IND 試 劑 作 為 主 要 的 方 法, 因 螢 光 方 式 較 能 呈 現 指 紋 特 徵, 且 不 受 背 景 顏 色 的 干 擾 ; 若 檢 體 表 面 含 有 螢 光 顏 料, 或 其 他 不 適 合 以 螢 光 方 式 照 相 時, 則 仍 可 使 用 寧 海 得 林 試 劑 重 覆 顯 現 指 紋, 並 以 一 般 光 線 拍 照 存 檔 參 考 文 獻 : 1. DMAC (Dimethylaminocinnamaldehyd) Dämpfe reagieren mit Fingerspuren auf Thermopapier. Die Fluoreszenz der Spuren kann mit grünem Licht fotografiert werden (Polilight, um 530 nm).(siehe: Brennan et al., Journal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1995, 45(4), 373-380). 2. Advanced solvent-free application of ninhydrin for detection of latent fingerprints on thermal paper and other surfaces. Schwartz L, Frerichs I. 2002;47(6): 1274-1277. 3. Thermal & carbonless paper: A fundamental understanding for latent friction ridge develop., Journal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2003, 53(2), 185-197. 4. Thermal paper: Latent friction ridge development via 1,2-Indanedione., Journal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2003, 53(3), 265-271. 5. http://www.bvda.com/en/prdctinf/de_thermanin.html 6. Chemical Development of Latent Fingerprints: 1,2-Indanedione Has Come of Ag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01, Vol. 46, No. 5, pp. 1082-1084. 32
常 見 涉 案 輕 型 槍 枝 驗 證 標 記 之 辨 識 羅 元 雅 1 2 * 孟 憲 輝 1 刑 事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E-mail: *fs913066@sun4.cpu.edu.tw; Tel:02-27569224 * 本 文 為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物 理 鑑 識 (F) 得 獎 論 文 摘 要 在 許 多 歐 洲 國 家 和 部 份 其 他 地 區 的 國 家, 槍 枝 或 子 彈 上 市 販 售 前 需 先 經 驗 證 局 (Proof House) 測 試, 測 試 及 格 確 保 安 全 後 才 准 予 上 市 經 驗 證 合 格 的 槍 枝, 一 般 會 在 槍 枝 特 定 部 位 沖 印 驗 證 標 記, 驗 證 標 記 包 含 特 定 圖 案 英 文 字 母 和 數 字, 各 國 驗 證 局 同 一 國 家 不 同 驗 證 局 同 一 驗 證 局 不 同 年 代 使 用 不 同 種 類 火 藥 或 不 同 裝 藥 量 子 彈 的 槍 枝, 其 驗 證 標 記 均 不 相 同 [1] 本 研 究 首 先 蒐 集 驗 證 標 記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各 國 驗 證 標 記 的 分 類 圖 案 代 表 的 意 義 接 著 從 本 校 收 藏 之 涉 案 槍 枝 中 取 261 把, 進 行 驗 證 標 記 觀 察 及 辨 識 工 作, 將 發 現 之 驗 證 標 記 攝 影 記 錄, 並 根 據 參 考 資 料 辨 識 驗 證 種 類 驗 證 國 家 及 驗 證 局 等 訊 息, 並 針 對 本 校 留 用 之 11 種 廠 牌 槍 枝 進 行 驗 證 標 記 出 現 率 之 探 討 關 鍵 字 : 鑑 識 科 學 槍 彈 鑑 識 槍 枝 辨 識 輕 型 槍 枝 驗 證 標 記 前 言 槍 枝 的 驗 證 可 分 成 三 類 : 臨 時 驗 證 (provisional proof) 確 定 性 驗 證 (definitive proof) 和 再 驗 證 (reproof) 臨 時 驗 證 只 用 於 散 彈 槍 槍 管 製 造 早 期 的 驗 證, 其 目 的 在 避 免 槍 械 工 廠 將 有 隱 性 缺 陷 的 槍 管 原 材 致 造 成 槍 管 成 品 出 售 確 定 性 驗 證 則 以 槍 枝 成 品 射 擊 火 藥 裝 填 量 高 於 正 常 子 彈 的 驗 證 用 子 彈, 使 產 生 高 於 正 常 膛 壓 達 30-50% 之 膛 壓, 以 確 保 受 測 槍 枝 可 以 承 受 相 當 的 膛 壓, 不 致 於 射 擊 時 產 生 危 險 槍 枝 經 修 理 或 改 造, 重 新 販 售 時 則 需 接 受 再 驗 證 一 般 而 言, 槍 枝 的 驗 證 標 記 係 沖 印 在 彈 室 外 側, 有 些 還 會 在 滑 套 或 槍 體 上 沖 印 驗 證 標 記 驗 證 標 記 的 圖 案 因 驗 證 種 類 驗 證 局 國 家 年 代 而 不 同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智 利 捷 克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匈 牙 利 義 大 利 俄 國 西 班 牙 英 國 等 十 二 個 國 家 的 驗 證 局 聯 合 成 立 國 際 驗 證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Proof Commission, CIP), 制 定 驗 證 的 標 準, 包 括 : 壓 力 測 定 槍 膛 口 徑 子 彈 口 徑 等 標 準 經 驗 證 合 格 的 槍 枝 才 得 於 CIP 會 員 國 家 銷 售, 各 會 員 國 承 認 彼 此 的 驗 證 標 記, 非 CIP 會 員 國 家 生 產 的 槍 枝 則 必 須 接 受 驗 證 測 試 才 得 於 CIP 會 員 國 家 販 售 有 些 非 CIP 會 員 國 家 也 有 驗 證 制 度, 分 別 以 中 央 立 法 之 方 式 執 行, 如 印 度 愛 爾 蘭 南 非 等 ; 或 由 槍 枝 製 造 廠 內 部 測 試, 如 美 國 某 些 槍 枝 製 造 廠 根 據 運 動 武 器 和 彈 藥 製 造 者 協 會 (Sporting Arms and Ammunition Manufacturers Institute, SAAMI) 的 測 試 標 準 進 行 出 廠 前 測 試 而 沖 印 內 部 測 試 標 記 (in-house test marks), 但 並 不 被 CIP 會 員 國 所 接 受 此 外 有 些 國 家 另 有 一 套 獨 立 的 軍 事 驗 證 系 統 (military proof system), 若 這 些 沖 印 有 軍 事 驗 證 標 記 的 武 器 得 合 法 販 售 到 市 面 上 仍 須 先 經 過 民 間 驗 證 局 的 驗 證 [1~3] 33
實 驗 方 法 首 先 蒐 集 驗 證 標 記 相 關 文 獻 [2~6] 探 討 各 國 驗 證 標 記 的 分 類 圖 案 代 表 的 意 義 接 著 從 本 校 收 藏 之 涉 案 槍 枝 中 取 261 把, 進 行 驗 證 標 記 觀 察 及 辨 識 工 作, 將 發 現 之 驗 證 標 記 攝 影 記 錄, 並 根 據 參 考 資 料 辨 識 驗 證 種 類 驗 證 國 家 及 驗 證 局 等 訊 息, 列 舉 具 代 表 性 槍 枝 之 驗 證 標 記 標 示 位 置 及 圖 案 代 表 意 義 如 圖 一 ~ 十 一 所 示 並 統 計 本 校 留 用 之 11 種 廠 牌 槍 枝 驗 證 標 記 出 現 率, 如 表 一 所 示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發 現, 因 國 際 經 貿 往 來 頻 繁, 同 廠 牌 槍 枝 可 能 在 不 同 國 家 製 造 ( 如 Beretta Browning Glock HK Walther 等 廠 牌 槍 枝 ) 亦 或 是 在 甲 國 製 造 乙 國 組 裝 (Browning 廠 牌 槍 枝 ), 亦 或 是 甲 國 製 造 乙 國 銷 售 或 出 口 (SIG 廠 牌 槍 枝 ) 亦 或 是 甲 廠 負 責 代 工 製 造 標 示 乙 貿 易 商 標 記 ( 如 FEG 廠 製 造,Kassnar 公 司 銷 售 ), 但 凡 在 CIP 會 員 國 製 造 或 銷 售 的 槍 枝 皆 會 沖 印 驗 證 標 記, 但 標 記 隨 槍 枝 申 請 驗 證 的 地 點 時 期 種 類 而 有 所 不 同 美 國 製 造 的 槍 枝, 部 分 槍 廠 會 沖 印 內 部 的 測 試 標 記, 但 並 不 為 CIP 會 員 國 承 認 為 驗 證 標 記 標 識 驗 證 標 記 的 位 置 依 各 國 驗 證 規 定 及 槍 枝 種 類 而 有 不 同, 因 屬 國 家 規 定 若 在 該 標 識 位 置 未 發 現 驗 證 標 記 則 應 考 量 零 件 是 否 更 換 過 或 槍 枝 經 由 非 法 管 道 流 通 同 一 把 槍 枝 驗 證 標 記 相 對 位 置 之 排 列 以 奧 地 利 及 德 國 較 為 工 整, 標 記 與 標 記 間 相 對 位 置 與 圖 形 大 小 隨 不 同 時 期 而 略 有 調 整 ; 義 大 利 驗 證 標 記 與 標 記 間 的 結 構 較 為 鬆 散, 但 有 日 趨 工 整 的 趨 勢 驗 證 標 記 的 圖 形 除 非 規 則 改 變, 原 則 上 應 與 公 告 的 圖 案 相 同 另 有 部 分 國 家 以 數 字 或 英 文 字 母 代 碼 標 示 驗 證 年 份, 對 於 槍 枝 年 份 鑑 定 有 重 大 助 益 各 種 常 見 廠 牌 手 槍 驗 證 標 記 辨 識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1.Beretta 手 槍 在 義 大 利 生 產 的 手 槍 最 多 可 發 現 四 種 驗 證 標 記, 沖 印 位 置 維 護 弓 右 側 和 槍 管, 圖 一 為 護 弓 上 驗 證 標 記 之 典 型 例 子, 各 標 記 依 序 為 驗 證 年 份 之 英 文 字 母 代 碼 (BH,1996 年 ) 臨 時 性 驗 證 標 記 確 定 性 驗 證 標 記 和 驗 證 局 標 記 在 美 國 生 產 者 則 無 驗 證 標 記, 僅 部 份 於 護 弓 右 側 前 上 方 有 一 個 廠 內 測 試 標 記, 其 形 狀 為 盾 形 外 框 圍 繞 英 文 字 母 P, 如 圖 二 所 示 實 驗 用 63 支 手 槍 中 僅 18 支 有 義 大 利 驗 證 標 記, 其 餘 均 為 美 國 製 而 無 驗 證 標 記, 其 中 92 FS 型 和 92 FS Centurion 型 手 槍 多 為 美 國 製, 研 判 我 國 涉 案 Beretta 手 槍 大 多 來 自 美 國 圖 一 Beretta 手 槍 之 義 大 利 驗 證 標 記 圖 二 Beretta 手 槍 之 美 國 廠 內 測 試 標 記 2. Browning 手 槍 典 型 之 驗 證 標 記 如 圖 三 所 示 本 研 究 實 驗 用 手 槍 大 部 分 在 比 利 時 驗 證, 有 檢 識 人 員 的 英 文 字 母 代 碼 (F, 右 上 ) 和 無 煙 火 藥 驗 證 標 記 ( 右 下 ), 沖 印 位 置 包 括 彈 室 槍 機 和 護 弓 ; 少 數 在 法 國 驗 證, 在 滑 套 槍 口 部 槍 管 和 槍 體 沖 印 無 煙 火 藥 驗 證 標 記 實 驗 用 12 支 手 槍 中 9 支 有 比 利 時 驗 證 標 記,1 支 有 法 國 驗 證 標 記,2 支 BDM 型 手 槍 無 驗 證 標 記 34
圖 三 法 國 ( 左 ) 和 比 利 時 ( 右 ) 驗 證 標 記 3.CZ 手 槍 典 型 之 驗 證 標 記 如 圖 四 所 示 ; 在 捷 克 驗 證, 有 確 定 性 驗 證 標 記 和 兩 位 數 字 的 驗 證 年 份 標 記 (96,1996 年 ), 沖 印 位 置 包 括 滑 套 ( 左 ) 槍 管 ( 右 ) 和 護 弓 圖 四 CZ 手 槍 之 捷 克 驗 證 標 記 4.Glock 手 槍 在 奧 地 利 生 產 組 裝 者 有 奧 地 利 驗 證 標 記, 典 型 之 驗 證 標 記 如 圖 五 所 示, 有 黑 色 火 藥 ( 老 鷹 ) 和 無 煙 火 藥 (NPv) 驗 證 標 記, 及 驗 證 年 月 的 三 個 英 文 字 母 代 碼 (GDF,1994 年 7 月 ), 沖 印 位 置 包 括 滑 套 彈 室 和 槍 體 ; 在 美 國 組 裝 者 無 驗 證 標 記 實 驗 用 72 支 手 槍 中 僅 17 支 有 奧 地 利 驗 證 標 記, 研 判 我 國 涉 案 Glock 手 槍 大 多 來 自 美 國 圖 五 Glock 手 槍 之 驗 證 標 記 5.HK 槍 枝 德 國 HK 公 司 製 造, 典 型 之 驗 證 標 記 如 圖 六 所 示 ; 在 德 國 烏 爾 姆 驗 證 局 測 試 驗 證, 有 無 煙 火 藥 驗 證 標 記 ( 左 1 右 ) 驗 證 年 份 之 英 文 字 母 代 碼 (KD,1993 年, 左 2) 烏 爾 姆 驗 證 局 標 記 ( 左 3), 沖 印 位 置 包 括 彈 室 槍 體 和 滑 套 實 驗 用 7 支 手 槍 和 2 支 衝 鋒 槍 均 有 德 國 烏 爾 姆 驗 證 局 之 驗 證 標 記, 顯 見 HK 雖 於 其 他 國 家 亦 設 廠 生 產 槍 枝, 但 我 國 涉 案 HK 手 槍 絕 大 部 分 來 自 德 國 圖 六 HK 手 槍 之 驗 證 標 記 35
6.IMI 槍 枝 以 色 列 IMI 製 造 之 槍 枝 中,18 支 Jericho 941 系 列 手 槍 15 支 有 比 利 時 之 進 口 槍 枝 驗 證 標 記 ( 圖 七 之 左 1 和 右 ) 和 檢 識 人 員 標 記 ( 圖 七 之 Z), 沖 印 位 置 包 括 彈 室 護 弓 和 滑 套, 其 餘 各 型 槍 枝 9 支 均 無 驗 證 標 記 圖 七 Jericho 941 手 槍 上 之 驗 證 標 記 7.Kassnar London 手 槍 7 支 Kassnar London 銷 售 之 手 槍 彈 室 下 緣 均 有 匈 牙 利 之 驗 證 標 記, 研 判 為 匈 牙 利 FEG 廠 製 造, 典 型 驗 證 標 記 如 圖 八 圖 八 Kassnar London 手 槍 之 匈 牙 利 驗 證 標 記 8.Sig Sauer 手 槍 19 支 德 國 製 造 之 槍 枝 均 有 如 圖 九 所 示 之 基 爾 驗 證 局 驗 證 標 記, 包 括 年 份 標 記 (KE,1994 年 ) 無 煙 火 藥 驗 證 標 記 ( 老 鷹 加 N) 和 基 爾 驗 證 局 標 記 分 布 位 置 包 括 彈 室 護 弓 和 滑 套, 滑 套 上 標 記 之 位 置 因 槍 型 而 有 變 化 在 美 國 製 造 之 P229 和 P239 型 手 槍 均 無 驗 證 標 記 圖 九 Sig Sauer 手 槍 之 德 國 基 爾 驗 證 標 記 9.Star 手 槍 4 支 Star 手 槍 均 有 如 圖 十 之 西 班 牙 驗 證 標 記, 包 括 驗 證 年 份 標 記 (G*2,1987 年 ) 來 復 線 槍 枝 確 定 性 驗 證 標 記 ( 中 ) 和 艾 巴 驗 證 局 標 示 ( 右 ), 分 布 位 置 包 括 槍 機 彈 室 和 握 把 圖 十 Star 手 槍 之 西 班 牙 驗 證 標 記 10.Walther 手 槍 實 驗 用 之 Walther 手 槍 分 別 有 德 國 烏 爾 姆 驗 證 局 ( 如 圖 十 一 ) 法 國 和 匈 牙 利 驗 證 標 記, 另 有 無 驗 證 標 記 者 德 國 烏 爾 姆 驗 證 標 記 包 括 無 煙 火 藥 驗 證 標 記 ( 老 36
鷹 加 N) 年 份 標 記 (AD,2003 年 ) 和 烏 爾 姆 驗 證 局 標 記, 分 布 位 置 包 括 彈 室 槍 體 和 滑 套 圖 十 一 Walther 手 槍 之 德 國 烏 爾 姆 驗 證 標 記 結 論 為 打 擊 非 法 製 造 販 運 槍 枝, 聯 合 國 組 織 近 年 來 研 議 在 槍 枝 上 標 示 各 種 標 記, 以 溯 其 流 通 管 道 達 嚇 阻 之 效 我 國 雖 非 聯 合 國 成 員, 但 身 為 地 球 村 一 分 子, 對 合 法 製 造 或 進 口 槍 枝, 可 要 求 製 造 廠 標 示 槍 枝 序 號 進 口 時 間 進 口 標 記 任 務 標 記 等, 並 蒐 集 各 國 各 類 型 標 記 及 所 代 表 意 義, 以 作 為 查 獲 非 法 槍 枝 時 辨 識 生 產 國 和 年 份 之 依 據 誌 謝 本 研 究 有 關 驗 證 年 份 標 記 之 部 分 接 受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之 專 題 計 畫 補 助, 計 畫 編 號 IFM-92F06, 特 此 致 謝 參 考 文 獻 [1] 孟 憲 輝, 輕 型 槍 枝 辨 識 特 徵 综 論, 刑 事 科 學,2002,53 期,pp103-128 [2] Brian J. Heard, Handbook of Firearms and Ballistics, John Wiley & Sons Ltd., UK, 1997. pp.25-31. [3] T. A. Warlow, Firearms, the Law and Forensic Ballistics, Taylor & Francis Ltd., UK, 1996. pp.235-265. [4] Robert H. Balderson, Gunmarks, New York, USA, House of Collectibles. [5] Notes on the Proof of Shotguns & other Small Arms, British Proof Authorities, UK, 1993. [6] G. Wirnsberger, The Standard Directory of Proof Marks, Jolex Inc., USA. [7] 孟 憲 輝, 涉 案 槍 枝 生 產 年 份 鑑 識 之 研 究,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委 託 專 題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編 號 IFM-92F06 37
表 一 : 各 種 廠 牌 槍 枝 驗 證 標 記 出 現 情 形 及 驗 證 國 家 廠 牌 型 號 實 驗 驗 證 標 記 出 現 率 驗 證 國 家 數 量 出 現 數 量 (%) ( 驗 證 局 ) Beretta 5 4 80 義 大 利 92 F Compact 3 3 100 義 大 利 92 FS 39 5 12.8 義 大 利 92 FS Centurion 5 0 0-8000 Cougar F 1 1 100 義 大 利 84 F 84 Cheetah 3 3 100 義 大 利 950 B 2 2 100 義 大 利 21A 5 0 0 - Browning Hi-Power 7 7 100 比 利 時 BDM 2 0 0 - FN Baby 1 1 100 比 利 時 Browning FN.25 AUTO 1 1 100 法 國 FN Browning 1 1 100 比 利 時 CZ 75 系 列 83 21 20 95.2 捷 克 85.25AUTO FEG Kassnar London 7 7 100 匈 牙 利 Glock 17 17C 22 6 27.3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18 2 1 50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19 32 10 31.3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26 10 0 0-21 23 27 6 0 0 - HK USP USP Compact 7 7 100 德 國 烏 爾 姆 MP5 SP89 2 2 100 德 國 烏 爾 姆 IMI Jericho 941 系 列 18 15 83.3 比 利 時 Desert Eagle 3 0 0 - UZI Pistol 2 0 0 - MINI UZI 2 0 0 - UZI Model A B 2 0 0 - Llama MAX-II IX-C 5 5 100 西 班 牙 Especial Sig Sauer P220 P225 P230 6 6 100 德 國 基 爾 P226 13 13 100 德 國 基 爾 P228 9 9 100 德 國 基 爾 P229 P239 6 0 0 - Star 30PK 4 4 100 西 班 牙 Walther P99 P5 2 2 100 德 國 烏 爾 姆 PPK/S 3 2 66.7 法 國 匈 牙 利 PPK 2 0 0-38
大 台 北 地 區 淡 水 河 系 矽 藻 種 屬 分 布 之 研 究 1 2 2 3 3 4 高 麗 姬 * 謝 幸 媚 蔡 麗 琴 周 傳 鈴 吳 俊 宗 李 俊 億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所 3 中 央 研 究 院 植 物 研 究 所 4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法 醫 學 科 暨 研 究 所 E-mail:ligi6858@email.cib.gov.tw Tel:02-27569224 本 文 為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生 物 鑑 識 (D) 得 獎 論 文 摘 要 犯 罪 證 據 蒐 採 之 完 整 性, 決 定 刑 案 得 否 偵 破 之 關 鍵 因 此, 刑 案 現 場 中 蛛 絲 馬 跡 都 將 成 為 採 證 的 重 點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內 各 類 犯 罪 方 式 多 元 化, 因 而, 對 於 刑 事 生 物 鑑 識 工 作 的 挑 戰, 也 愈 來 愈 嚴 峻 因 應 國 際 鑑 識 潮 流, 國 內 開 發 或 引 進 非 人 屬 之 證 物 鑑 定 技 術 以 強 化 犯 罪 事 件 關 連 性, 是 有 其 必 要, 矽 藻 即 是 國 外 應 用 甚 廣 的 環 境 證 物 之 一 矽 藻 鑑 定, 除 了 可 證 明 溺 死 事 件 研 判 溺 死 地 點 外, 對 於 沾 染 水 樣 的 證 物 也 可 以 經 由 矽 藻 鑑 定, 研 判 水 樣 來 源, 提 供 犯 罪 偵 查 參 考 本 研 究 以 大 台 北 地 區 最 重 要 且 較 常 發 生 溺 水 事 件 的 淡 水 河 系 中 下 游 為 研 究 範 圍, 經 實 地 探 勘 淡 水 河 系 主 要 四 大 支 流 後, 選 定 九 處 具 有 水 樣 代 表 性 之 採 樣 點, 每 個 月 採 樣 一 次, 以 附 生 矽 藻 為 主 要 研 究 材 料, 進 行 矽 藻 之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建 立 國 內 第 一 個 以 刑 事 偵 查 為 目 的 的 矽 藻 光 學 顯 微 特 徵 之 形 態 特 徵 資 料 庫 藉 由 此 矽 藻 種 屬 分 布 資 料 及 光 學 顯 微 形 態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提 供 未 來 運 用 此 項 技 術 於 刑 事 鑑 識 應 用 之 參 考 模 式 經 由 2002 年 整 年 度 的 採 樣 及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淡 水 河 系 的 矽 藻 共 有 46 屬 242 種, 其 中 景 美 溪 22 屬 95 種 大 漢 溪 19 屬 75 種 基 隆 河 28 屬 119 種, 顯 示 以 大 漢 溪 的 水 質 環 境 污 染 最 為 嚴 重, 配 合 矽 藻 的 種 屬 頻 度 觀 察 結 果 亦 為 如 此 另 經 由 藻 種 數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得 知, 以 碧 潭 的 藻 種 數 目 最 多 (122 種 ) 百 齡 橋 次 之 (112 種 ), 新 海 橋 最 少 (75 種 ), 華 翠 橋 次 少 之 (84 種 ), 研 判 可 能 是 隨 著 水 質 污 染 狀 況 不 同, 藻 種 之 分 布 明 顯 隨 污 染 嚴 重 而 數 量 遞 減 比 較 各 地 全 年 度 之 藻 種 頻 度 結 果 : 主 要 的 優 勢 藻 屬 為 分 別 為 Achnanthes(24 種 ) Navicula(62 種 ) Nitzschia(43 種 ) Cymbella(13 種 ) 而 且 隨 著 水 質 污 染 的 嚴 重 程 度, 優 勢 藻 屬 之 藻 種 數 目 變 化 亦 有 差 別, 其 中 Achnanthes Cymbella Cyclotella Gomphonema Surirella 有 較 明 顯 的 遞 減 現 象, 但 Pinnularia Navicula Nitzschia 則 無 明 顯 藻 種 數 目 變 化 Achnanthes 於 社 子 水 門 及 關 渡 百 齡 橋 則 有 回 升 之 趨 勢, 研 判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接 近 河 口 之 出 海 處, 海 水 的 鹽 度 及 各 種 內 外 環 境 因 子 的 變 化, 影 響 了 當 地 的 水 質 環 境, 亦 改 變 了 矽 藻 的 生 存 分 布 另 外 在 每 個 地 點 全 年 度 均 可 發 現 的 主 要 優 勢 藻 種 分 別 為 Achnanthes minutissima Kuetzing Cyclotella meneghiniana Kuetzing Nitzschia clausii Hantzsch Nitzschia granulata Grunow Nitzschia palea (Kuetz.) W. Smith 另 以 水 質 矽 藻 群 落 岐 異 指 數 ( H 值 ) 配 合 矽 藻 種 數 目 以 了 解 水 質 變 化 與 藻 種 消 長 之 情 形, 發 現 水 質 受 污 染 愈 嚴 重 的 水 質,H 值 愈 低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愈 少, 對 於 各 地 採 樣 點 的 水 生 環 境 提 供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同 時 建 立 全 年 度 各 地 在 每 月 份 之 藻 種 分 布 頻 度 各 地 不 同 月 份 的 差 異 性 分 布 頻 度 等 相 關 數 據 藉 由 本 研 究 之 引 入, 提 供 國 內 未 來 刑 事 矽 藻 鑑 定 工 作 者 一 個 參 考 鑑 定 模 式 關 鍵 詞 : 矽 藻 刑 事 鑑 定 溺 死 鑑 定 39
前 言 跡 證 只 要 沾 染 過 水 的 環 境, 向 來 是 刑 事 鑑 識 專 家 最 為 棘 手 處 理, 因 為 水 的 侵 襲 會 影 響 證 物 上 殘 留 跡 證 的 發 現 與 鑑 驗 然 而, 是 否 真 的 無 法 克 服 此 種 限 制 呢? 依 據 路 卡 交 換 原 理 得 知, 任 何 兩 個 互 相 接 觸 的 物 體, 都 有 可 能 因 此 而 互 相 交 換 微 量 物 質 而 不 自 知 雖 然 水 會 影 響 鑑 驗 的 進 行, 亦 提 供 了 另 一 種 鑑 驗 思 維, 矽 藻 就 是 國 外 常 用 於 鑑 驗 水 體 環 境 的 最 佳 指 標 矽 藻, 一 種 單 細 胞 的 真 核 生 物, 同 時 具 有 高 敏 感 度 且 受 環 境 條 件 而 決 定 存 在 的 微 生 物 之 一, 在 大 自 然 環 境 下 無 所 不 在, 有 附 生 共 生 或 寄 生, 主 要 生 存 在 自 然 形 成 的 水 域 中, 由 於 直 接 承 受 水 質 變 化 的 衝 擊, 故 其 生 長 條 件 與 水 體 環 境 之 各 種 狀 況 息 息 相 關 由 於 矽 藻 具 有 可 耐 強 酸 鹼 的 矽 質 化 細 胞 壁, 因 此 不 易 分 解 腐 爛 或 消 失, 即 使 在 高 污 染 環 境 下, 亦 能 存 活 自 如 由 於 具 有 這 些 特 徵, 矽 藻 在 生 態 環 境 變 化 的 研 究 上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如 考 古 學 毒 物 學 石 油 探 勘 與 刑 事 鑑 識 等 應 用, 都 有 一 定 的 參 考 價 值 矽 藻 在 生 物 界 之 分 類 地 位 矽 藻 為 浮 游 生 或 附 著 生 的 單 細 胞 真 核 生 物, 有 單 獨 或 集 結 相 連 成 群 體 等 方 式 存 在, 大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中 分 布 極 為 廣 泛, 是 地 球 上 主 要 的 生 產 者 此 門 藻 類 的 顯 著 特 徵, 除 了 細 胞 形 態 及 色 素 體 所 含 色 素 與 其 他 各 門 藻 類 不 同 外, 主 要 之 差 異 是 其 外 殼 具 有 高 度 矽 質 化 (SiO 2.nH 2 O) 細 胞 壁 而 矽 藻 形 態 分 類 主 要 依 據 為 矽 質 化 外 殼 上 的 特 殊 紋 痕 形 狀 及 排 列 方 式, 目 前 普 遍 受 到 重 視 的 分 類 方 法 以 1990 年 Round 1 等 人 所 建 議, 將 矽 藻 分 類 位 階 為 原 生 生 物 界, 矽 藻 門, 分 為 圓 篩 藻 綱 (Coscinodiscophyceae; 或 稱 為 中 心 綱 ) 屬 於 圓 心 型 矽 藻 (centric diatoms) 脆 桿 矽 藻 綱 (Fragilariophceae) 無 殼 縫 矽 藻 (araphid diatoms) 和 矽 藻 綱 (Bacillariophyceae) 有 殼 縫 矽 藻 (raphid diatoms) 根 據 1996 年 Droops & Mann 統 計, 現 存 的 可 能 多 於 二 十 萬 種, 比 早 期 估 計 的 一 萬 餘 種, 多 了 十 至 二 十 倍 左 右 目 前 已 知 全 世 界 之 矽 藻 種 類 約 有 20000 種, 多 數 學 者 認 為 實 際 矽 藻 種 類 數 目 應 超 過 此 數 字, 可 能 有 十 萬 至 一 百 萬 種 之 多 矽 藻 之 形 態 特 徵 矽 藻 的 細 胞 壁 係 由 兩 個 半 殼 相 嵌 而 成, 嵌 合 之 方 式 如 培 養 皿 形 狀, 在 上 面 的 半 殼, 稱 為 上 殼 (epitheca), 在 下 面 的 半 殼, 稱 為 下 殼 (hypotheca), 上 下 兩 殼 相 合 之 處, 通 稱 腰 帶 (girdle) 或 殼 帶 (connective band) 上 下 兩 面 與 腰 帶 間, 尚 有 一 插 入 之 中 間 帶 (intercalary band) 有 多 數 矽 藻, 在 殼 上 有 彎 曲 的 縱 線, 即 背 殼 上 的 裂 縫, 特 稱 為 殼 縫 或 脊 溝 (raphe) 脊 溝 兩 端 以 及 中 心 每 有 特 厚 之 處 分 別 稱 為 極 節 (polar nodule) 與 中 節 (central nodule) 脊 溝 不 明 顯 而 只 有 線 之 模 樣 者, 則 另 稱 假 脊 溝 (pseudoraphe) 此 外 殼 面 尚 有 點 狀 線 狀 龍 骨 狀 等 諸 多 微 細 模 紋 矽 藻 細 胞 內 含 有 核 液 泡 和 板 狀 盤 狀 及 顆 粒 狀 色 素 體 色 素 體 中 含 有 黃 色 的 矽 藻 素 (diatomin), 體 中 尚 有 澱 粉 核 (pyrenoid), 但 其 光 合 成 產 物 為 油 脂 而 不 形 成 澱 粉 一 般 以 形 態 特 徵 分 類 時, 可 分 為 圓 心 矽 藻 (centric diatom) 無 殼 縫 之 羽 紋 矽 藻 (araphid pennate diatom) 及 有 殼 縫 羽 紋 矽 藻 (raphid pennate diatom) 矽 藻 鑑 定 在 刑 事 鑑 識 之 重 要 意 義 由 於 每 個 水 域 環 境 會 因 本 身 之 理 化 條 件 不 同, 而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植 物 群 落 (floral community), 此 群 落 即 為 此 處 之 特 異 種 屬 植 物 的 分 布 組 合 換 言 之, 凡 具 有 相 似 的 物 理 與 化 學 特 性 之 水 域, 均 會 發 展 出 相 似 但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藻 類 群 落 (algae community), 亦 即 會 形 成 獨 特 的 矽 藻 群 落 文 獻 上 對 於 利 用 矽 藻 鑑 定 應 用 於 刑 事 鑑 識 上, 均 以 矽 藻 為 研 究 材 料 者, 均 以 定 性 或 定 量 的 差 異 做 比 較, 以 為 區 40
別 有 下 列 幾 種 刑 事 鑑 識 之 功 能 : (1) 提 供 可 能 水 生 環 境 的 來 源 : 由 於 矽 藻 對 於 生 存 條 件 非 常 嚴 苛, 因 此 矽 藻 群 落 會 因 不 同 水 質 理 化 環 境 產 生 多 樣 性, 加 上 耐 酸 鹼 及 矽 質 化 的 細 胞 壁 等 特 性, 即 使 在 極 為 惡 劣 的 環 境 條 件, 仍 能 發 現 矽 藻 之 活 動 因 此, 一 般 均 以 矽 藻 的 定 性 配 合 定 量 之 鑑 定 方 法 為 最 佳 預 測 的 可 能 水 生 環 境 鑑 識 方 法, 對 協 助 刑 案 偵 查 幫 助 甚 大 (2) 提 供 犯 罪 資 訊 之 關 連 性 : 在 週 遭 生 活 環 境 中, 具 有 連 結 關 係 的 證 物 對 於 犯 罪 事 實 之 認 定 有 一 定 的 價 值, 如 具 有 沾 粘 性 的 植 物 花 粉 真 菌 昆 蟲 及 動 物 皮 毛 等 均 有 成 功 的 案 例, 矽 藻 亦 為 其 中 之 一, 經 由 證 明 此 類 證 物 的 存 在, 提 供 相 當 訊 息 以 連 結 嫌 犯 被 害 人 與 特 定 地 點 間 的 彼 此 關 連 性,1991 年 在 美 國 康 州 郊 外 的 一 件 少 年 攻 擊 事 件, 即 成 功 利 用 矽 藻 鑑 定 建 立 起 被 害 人 涉 嫌 人 與 案 發 現 場 之 關 連 性, 進 而 協 助 偵 破 2 (3) 提 供 屍 體 或 殘 骸 生 前 落 水 或 死 後 落 水 之 死 因 判 定 : 在 偵 辦 溺 水 案 件 上, 無 論 屍 體 是 否 為 完 整 或 嚴 重 腐 敗 或 分 解 成 部 分 殘 骸 時, 矽 藻 因 其 形 狀 及 直 徑 相 當 微 小, 可 隨 溺 液 進 入 人 體 內 不 同 部 位 的 組 織 或 器 官, 因 此 國 外 刑 事 矽 藻 專 家 常 利 用 在 不 同 器 官 所 出 現 的 矽 藻 種 類 大 小 及 數 量, 作 為 生 前 落 水 或 死 後 落 水 之 死 因 研 判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3 4 5 6 綜 上 所 述, 刑 事 鑑 識 對 於 證 物 的 鑑 驗, 最 主 要 的 功 能 就 是 建 立 並 連 結 犯 罪 現 場 被 害 人 嫌 犯 與 證 物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矽 藻 存 在 我 們 週 遭 環 境 經 常 接 觸 的 水 或 土 壤 中, 因 此, 只 要 刑 案 發 生 與 這 些 微 小 物 質 相 關, 就 可 利 用 鑑 定 矽 藻 以 建 立 犯 罪 的 關 連 性 例 如, 水 中 所 撈 起 的 屍 體 究 竟 生 前 溺 水 還 是 死 後 棄 屍, 可 鑑 定 在 不 同 部 分 組 織 中 發 現 的 矽 藻 以 研 判 死 亡 方 式 ; 鑑 定 郊 外 的 腐 屍 或 殘 骸 內 的 矽 藻, 可 以 研 判 真 正 死 因 ; 利 用 鑑 定 矽 藻, 以 建 立 起 嫌 犯 身 上 衣 物 鞋 子 與 現 場 土 壤 的 關 連 性, 可 研 判 是 否 曾 經 出 入 犯 罪 現 場 等 等 因 此 矽 藻 鑑 定 在 犯 罪 偵 查 上 的 應 用 不 勝 枚 舉, 國 外 學 者 對 其 研 究 與 應 用 已 行 之 多 年, 但 國 內 始 終 未 能 有 效 引 進, 勢 必 減 少 犯 罪 偵 查 的 破 案 契 機 本 研 究 針 對 大 台 北 地 區 較 常 發 生 刑 事 案 件 及 溺 水 案 件 之 淡 水 河 流 域, 進 行 為 期 一 整 年 的 矽 藻 定 性 及 定 量 之 研 究, 利 用 矽 藻 生 存 條 件 的 嚴 謹 及 對 棲 地 明 顯 的 偏 愛, 此 種 需 求 會 反 應 在 棲 地 頻 度 分 布 上, 希 藉 由 此 研 究 建 立 一 套 可 靠 的 刑 事 矽 藻 鑑 定 方 法, 藉 以 提 升 矽 藻 鑑 定 在 犯 罪 偵 查 上 的 重 要 性 實 驗 材 料 與 方 法 採 樣 地 點 之 選 定 本 研 究 選 定 大 台 北 地 區 最 重 要 且 較 常 發 生 溺 水 及 刑 事 案 件 的 淡 水 河 系 中 下 游 做 為 研 究 範 圍, 經 實 地 探 勘 淡 水 河 系 的 主 要 四 大 支 流 ( 新 店 溪 景 美 溪 大 漢 溪 及 基 隆 河 ) 後, 並 進 行 地 點 分 析, 選 定 此 河 域 之 九 處 具 有 水 樣 代 表 性 的 地 點 做 為 採 樣 點 ( 詳 如 表 一 ), 於 2002 年 間 以 每 月 一 次 採 樣 為 原 則, 進 行 全 年 度 的 藻 類 分 析 藻 類 之 選 擇 與 採 樣 方 式 環 保 學 者 對 於 水 質 監 測 之 研 究, 常 以 河 川 藻 類 中 浮 游 藻 類 和 附 生 藻 類 為 研 究 標 的, 但 其 適 用 條 件 上 卻 有 不 同 意 義 浮 游 藻 類 直 接 反 應 水 質 的 現 況, 而 附 生 藻 類 則 因 固 定 生 長 於 特 定 點, 對 於 流 經 該 處 的 河 水 水 質, 長 時 間 承 接 水 流 之 衝 擊, 更 能 反 應 採 樣 點 的 藻 種 群 落 因 此 藻 樣 之 種 類 和 群 落 組 成 即 成 為 記 錄 流 經 該 處 之 河 水 水 質 狀 況 1 因 此 在 刑 事 鑑 識 之 應 用 建 議 以 選 擇 附 生 矽 藻 為 實 驗 標 的, 其 結 果 41
較 能 反 應 採 樣 點 長 時 間 的 水 質 狀 況 本 研 究 則 選 擇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附 生 矽 藻 為 實 驗 材 料 在 各 個 採 樣 點 之 河 水 淹 沒 區 內, 選 取 適 當 位 置, 採 集 小 石 頭 三 至 五 顆 或 可 能 之 附 著 物 數 個, 以 毛 刷 自 石 頭 ( 或 附 著 物 ) 表 面 上 刷 下 附 生 矽 藻, 再 以 固 定 液 (lugol solution) 固 定 之, 然 後 帶 回 實 驗 室 內 進 一 步 處 理 與 製 成 顯 微 鏡 觀 察 用 之 玻 片, 進 行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表 一 : 本 研 究 在 淡 水 河 系 流 選 定 藻 樣 採 樣 點 之 座 標 採 樣 點 座 標 備 註 青 潭 堰 N24.56.840 E121.37.793 翡 翠 水 庫 下 游 集 水 區 代 表 處 碧 潭 N24.57.488 E121.32.240 新 店 溪 中 游 代 表 處 世 新 N24.59.341 E121.32.486 景 美 溪 代 表 處 中 正 橋 N25.01.362 E121.30.996 景 美 溪 匯 入 新 店 溪 下 游 代 表 處 華 翠 橋 N25.01.690 E121.29.347 新 店 溪 下 游 代 表 處 新 海 橋 N25.02.078 E121.27.327 大 漢 溪 代 表 處 社 子 水 門 處 N25.04.688 E121.30.514 大 漢 溪 匯 入 淡 水 河 代 表 處 百 齡 橋 N25.05.401 E121.30.904 基 隆 河 代 表 處 關 渡 N25.07.060 E121.27.870 淡 水 河 出 海 口 代 表 處 表 註 :N 表 示 北 緯 E 表 示 東 經 矽 藻 製 片 和 觀 察 (1) 樣 品 處 理 和 製 片 : 經 固 定 後 的 水 樣 以 離 心 方 式 (3000 g,10 分 鐘 ) 收 集 藻 細 胞, 添 加 2 毫 升 的 醋 酸 和 硫 酸 混 合 液 (9:1) 後, 加 熱 100 處 理 5 至 10 分 鐘, 再 經 離 心 清 洗 與 脫 水 等 程 序 然 後 過 濾 於 玻 片, 待 乾 燥 後 封 片, 在 光 學 顯 微 鏡 下 觀 察, 進 行 藻 種 之 鑑 定 及 計 數 (2) 矽 藻 種 之 鑑 定 和 計 數 : 在 光 學 顯 微 鏡 (Leica Letiz Laborlux S.) 目 鏡 10 倍 物 鏡 40 倍 及 100 倍 下 進 行 觀 察 和 鑑 定 各 樣 品 中 的 藻 種, 並 計 數 各 矽 藻 種 出 現 之 頻 度, 以 至 少 計 數 三 百 個 矽 藻 細 胞 為 依 據 結 果 與 討 論 淡 水 河 系 全 年 度 矽 藻 種 類 數 量 之 分 析 在 此 河 系 之 主 要 四 大 支 流 ( 新 店 溪 景 美 溪 大 漢 溪 及 基 隆 河 ) 九 處 採 樣 點 進 行 全 年 度 的 矽 藻 種 屬 分 析 結 果, 鑑 定 發 現 矽 藻 46 屬 242 種, 其 中 以 景 美 溪 22 屬 95 種 大 漢 溪 19 屬 75 種 基 隆 河 28 屬 119 種, 以 大 漢 溪 的 水 質 環 境 污 染 最 為 嚴 重, 配 合 矽 藻 的 種 屬 分 布 上 也 是 最 為 貧 瘠 另 經 由 全 年 度 的 藻 種 數 目 分 布 情 形 得 知, 以 碧 潭 的 藻 種 數 目 最 多 (122 種 ) 百 齡 橋 次 之 (119 種 ), 新 海 橋 最 少 (75 種 ), 華 翠 橋 次 少 之 (84 種 ) 由 於 矽 藻 係 屬 於 水 質 生 物 指 標 之 一, 其 數 量 種 類 與 水 質 狀 況 息 息 相 關, 研 判 可 能 是 隨 著 水 質 愈 污 染 嚴 重, 藻 種 有 明 顯 的 遞 減 但 於 社 子 水 門 百 齡 橋 及 關 渡 等 三 處 採 樣 點, 則 有 明 顯 的 藻 種 增 加 之 情 形, 研 判 應 為 水 質 環 境 改 變, 增 加 海 水 的 因 素, 由 於 部 分 矽 藻 種 屬 屬 於 噬 鹽 性, 在 上 述 三 處 的 水 質 條 件 為 高 鹽 度, 增 加 特 定 矽 藻 的 生 存 機 會, 但 對 於 噬 鹽 性 較 差 者, 則 減 低 其 生 存 條 件 經 由 分 析 可 觀 察 出 各 採 樣 點 全 年 度 矽 藻 種 屬 分 布 仍 有 差 異, 採 樣 點 之 全 年 度 矽 藻 種 屬 數 量 分 布 結 果 詳 如 表 二 42
表 二 : 淡 水 河 系 九 處 採 樣 點 之 全 年 度 矽 藻 種 屬 數 量 分 布 情 形 採 樣 點 青 潭 堰 碧 潭 世 新 中 正 橋 華 翠 橋 新 海 橋 社 子 水 門 處 百 齡 橋 關 渡 合 計 藻 屬 數 量 20 26 22 20 21 19 22 28 25 46 藻 種 數 量 112 122 95 91 84 75 100 119 107 242 淡 水 河 系 全 年 度 優 勢 矽 藻 及 特 殊 藻 種 之 分 析 本 研 究 的 九 處 採 樣 點 中, 各 採 樣 點 均 有 相 當 豐 富 的 矽 藻 數 量, 大 致 而 言, 在 中 正 橋 以 上 的 採 樣 點 為 新 店 溪 中 上 游 及 景 美 溪, 出 現 之 矽 藻 都 屬 於 淡 水 種, 在 中 正 橋 採 樣 點 下 游 新 海 橋 及 百 齡 橋 等 採 樣 點 由 於 屬 於 感 潮 河 段, 水 體 環 境 受 到 營 養 鹽 溫 度 光 度 等 因 素 和 季 節 變 化 之 影 響, 鑑 定 發 現 海 洋 矽 藻 屬 如 骨 條 藻 屬 (Skeletonema) 角 毛 藻 屬 對 Chaetoceros) 海 鏈 藻 屬 (Thalassiosiro) 海 線 藻 屬 (Thalassionemo) 等 藻 屬, 但 並 不 多 見, 此 類 矽 藻 屬 可 適 應 鹽 度 的 劇 烈 變 化, 可 作 為 半 鹹 水 的 指 示 種, 對 於 連 結 水 域 環 境 的 推 測,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意 義 總 計 全 年 度 之 歷 次 藻 種 頻 度 結 果 : 以 舟 形 藻 屬 (Navicula ) 最 多, 有 62 種 菱 形 藻 屬 (Nitzschia) 次 之, 有 43 種 曲 殼 藻 屬 (Achnanthes ) 再 次 之, 有 24 種 橋 彎 藻 屬 (Cymbella) 有 13 種 各 藻 屬 及 所 屬 之 藻 種 參 見 表 三 ( 資 料 未 顯 示 ) 淡 水 河 系 全 年 度 矽 藻 群 落 在 各 河 段 之 分 布 分 析 矽 藻 在 河 川 的 分 布 頻 度 由 於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而 影 響, 其 中 影 響 最 大 是 水 環 境 的 各 種 理 化 因 子 本 研 究 在 淡 水 河 系 各 支 流 採 樣 點 所 出 現 的 矽 藻 種 類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隨 著 採 樣 點 水 質 污 染 的 嚴 重 程 度, 各 採 樣 點 優 勢 藻 屬 之 藻 種 數 目 變 化 亦 有 差 別, 在 新 店 溪 中 上 游 ( 青 潭 堰 碧 潭 ) 及 景 美 溪 ( 世 新 ) 之 採 樣 點 Achnanthes Cymbella Cyclotella Gomphonema Surirella 等, 由 於 這 些 藻 類 對 污 染 較 為 敏 感, 在 水 質 環 境 污 染 較 輕 微 條 件 下, 常 會 以 優 勢 出 現 ; 但 在 中 正 橋 採 樣 點 以 下 各 處 採 樣 點, 其 數 量 即 逐 漸 明 顯 的 遞 減 但 Pinnularia Navicula Nitzschia 則 無 明 顯 藻 種 數 目 變 化, 另 Achnanthes 於 接 近 河 口 出 海 處 之 採 樣 點 ( 社 子 水 門 及 關 渡 百 齡 橋 ) 則 有 回 升 之 趨 勢, 研 判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更 接 近 出 海 口, 以 致 海 水 及 各 種 環 境 因 子 之 影 響, 改 變 了 當 地 的 水 質 環 境, 亦 改 變 了 矽 藻 的 生 存 分 布 情 形 淡 水 河 系 矽 藻 組 成 與 水 質 關 係 分 析 利 用 水 生 物 作 為 水 質 的 指 標, 是 國 內 外 環 境 監 測 之 環 保 工 作 的 主 流, 如 水 棲 昆 蟲 底 棲 無 脊 椎 動 物 魚 類 及 藻 類 等 材 料, 但 適 用 於 環 境 監 測 的 生 物 材 料 常 會 因 不 同 的 地 理 環 境 而 略 有 變 動, 藻 類 則 是 最 常 被 應 用 在 監 測 水 環 境 的 重 要 生 物 指 標 之 一, 針 對 河 川 溪 流 之 水 質 監 測, 普 遍 認 為 以 附 生 藻 類 最 適 合 作 為 研 究 指 標 性 生 物 7 在 附 生 藻 類 中, 尤 其 以 矽 藻 之 種 類 及 群 落 頻 度 分 析 最 常 廣 用 於 監 控 水 質 污 染 之 情 形 國 內 外 環 保 學 者 已 有 數 種 利 用 藻 類 作 為 水 質 監 控 之 模 式, 矽 藻 群 落 岐 異 指 數 即 為 監 測 環 境 常 用 參 數 之 一, 其 中 以 Shannon 指 數 (H) 8 最 常 被 引 用 : H = -Σ Pi log 2 Pi (Pi 為 各 藻 種 之 出 現 頻 度 ) 此 指 數 適 用 於 所 有 水 域, 但 在 不 同 水 域 中,H 值 大 小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略 有 不 同 對 於 一 般 河 川 水 域 而 言, 矽 藻 群 落 之 H 值 愈 大, 水 質 愈 好 ;H 值 小 於 2 為 污 染 較 嚴 重 的 水 質,2.0 < H < 3.0 為 中 度 污 染 水 質,3.0 < H < 4.5 為 較 輕 微 污 染 水 質, H > 4.0 為 污 染 少 的 水 質 觀 察 分 析 各 採 樣 點 在 全 年 度 的 矽 藻 群 落 指 數 H 值 及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之 分 布 情 形, 發 現 各 採 樣 點 之 H 值 均 低 於 4.0 以 下,H 值 與 矽 藻 年 平 均 數 量 的 分 布 情 形, 均 隨 著 水 質 實 際 污 染 的 情 形 明 顯 遞 減 以 青 潭 堰 的 H 3.78 最 高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31.25 最 多 次 之 為 碧 潭 的 H 3.56 次 高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30 次 多, 而 以 華 翠 橋 H 2.15 最 低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17.75 次 少, 新 海 橋 ( 大 漢 溪 代 表 ) H 2.19 次 低 43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15.18 最 少, 顯 示 在 新 店 溪 中 上 游 之 青 潭 堰 與 碧 潭 之 水 質 屬 於 較 輕 微 污 染, 而 世 新 ( 景 美 溪 ) 中 正 橋 華 翠 橋 ( 新 店 溪 中 下 游 ) 新 海 橋 ( 大 漢 橋 ) 至 社 子 水 門 間 之 河 段 等 水 質 屬 於 中 度 污 染,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亦 受 到 明 顯 影 響 但 百 齡 橋 社 子 水 門 及 關 渡 等 河 段 間 之 H 值 及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則 又 有 回 升 之 趨 勢, 研 判 可 能 原 因 應 是 海 水 的 影 響, 此 河 段 與 出 海 口 更 為 接 近, 屬 於 感 潮 段 敏 感 處, 將 中 間 河 段 嚴 重 污 染 區 段 的 水 質 條 件 中 和, 因 此 該 三 處 的 水 質 污 染 情 形 顯 然 受 到 改 善, 影 響 當 地 的 水 環 境, 配 合 實 際 的 水 質 環 境 觀 察 亦 為 如 此, 由 H 值 與 矽 藻 種 件 平 均 數 之 差 異 變 化 可 看 出 端 倪 各 採 樣 點 的 H 值 及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分 布 情 形 詳 如 表 四 表 四 : 各 採 樣 點 的 H 值 及 矽 藻 種 年 平 均 數 分 布 情 形 採 樣 點 青 潭 碧 潭 世 新 中 正 橋 華 翠 橋 新 海 橋 百 齡 橋 社 子 關 渡 矽 藻 種 31.25 30 21.42 20.42 17.75 15.18 24.42 22.33 26.42 ( 平 均 數 ) H 值 ( 平 均 值 ) 3.78 3.56 2.41 2.28 2.15 2.19 2.61 3.24 3.39 結 論 本 研 究 為 國 內 首 次 以 刑 事 鑑 識 為 目 的, 針 對 特 定 河 川 水 域 進 行 一 系 列 全 年 度 分 析 矽 藻 頻 度, 並 以 光 學 顯 微 鏡 進 行 形 態 鑑 定, 建 立 大 台 北 地 區 主 要 河 川 的 矽 藻 光 學 顯 微 形 態 特 徵 的 資 料 庫, 同 時 亦 建 立 了 各 採 樣 點 每 月 份 在 各 地 的 藻 種 分 布 頻 度 藻 種 在 各 地 不 同 月 份 的 差 異 性 分 布 頻 度 等 相 關 數 據 研 究 發 現 淡 水 河 域 中 下 游 的 矽 藻 共 有 46 屬 242 種, 及 各 採 樣 點 的 優 勢 藻 種 特 殊 藻 種 的 分 布 情 形, 進 而 發 現 數 種 適 合 於 半 鹹 水 環 境 的 藻 種, 可 作 為 代 表 特 定 水 域 環 境 的 指 標 性 藻 種 同 時 利 用 水 質 矽 藻 群 落 岐 異 指 數 H 值 ) 配 合 矽 藻 種 數 目 以 確 定 水 質 變 化 與 藻 種 消 長 之 情 形, 發 現 水 質 受 污 染 愈 嚴 重 的 水 質,H 值 愈 低 矽 藻 種 平 均 數 愈 少, 對 於 各 地 採 樣 點 的 水 生 環 境 亦 提 供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科 學 辦 案 的 時 代 來 臨, 對 於 各 項 跡 證 線 索 本 應 勿 枉 勿 縱, 刑 事 矽 藻 學 在 國 外 已 為 可 靠 的 溺 水 案 件 研 判 的 重 要 利 器, 卻 無 法 在 國 內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對 於 講 求 快 速 有 效 的 辦 案 要 求, 無 吝 是 一 大 損 失 由 於 刑 事 矽 藻 鑑 定 在 國 內 仍 處 於 萌 芽 階 段, 期 許 藉 由 本 研 究 的 引 入, 提 供 未 來 有 心 從 事 刑 事 矽 藻 鑑 定 工 作 者 一 個 參 考 鑑 定 模 式 參 考 文 獻 1.Round, F. E., Crawford, R. M. Mann,D. G.., The Diatom:Biology and Morphology of the Genera,"Cambridge Uni. Press,Cambridge 1990. 2.Siver, P. A., Lord, W. D., McCarhy D. J., Forensic limnology:the ues of freshwater algal community ecology to link suspects to an aquatic crime scene in Southern New England.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 1994:39(3):847-853. 3.Giri, B. S., Tripathi, C. B., Chowdary, Y. B. K., Characterization of drowning by diatom test. Indian Journal of Medical Research Sectioon B-Biomedical Research other than Infectious Diseases. 1993:98:40-43. 4.Pollanen, M. S., The Diagnostic value of the diatom test for drowning, I. utility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771 cases of drowning in Ontario, Canada. Journal Forensic Science. 1997:42(2):281-285 5.Pollanen, M. S., Diatoms and homicide.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1998:91: 44
29-34 5.Li, Y., Hu C., Wang, C., Wang, X., Development of can for destruction of organic material in use for forensic diatom examination.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1999:101:163-166 6. 吳 俊 宗 等 人, 淡 水 河 系 生 物 相 調 查 及 生 物 指 標 手 冊 建 立 期 末 報 告 書, 行 政 院 環 保 署,1999, 頁 4-1 7.Sladecek, H., Syetem of water quality from the biological point of view. Arch. Hydrobiol. Bei.1973:7:1-218. 45
活 動 ( 一 ) 九 十 三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活 動 訊 息 活 動 ( 一 ) 本 會 業 於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 週 五 ) 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舉 辦 九 十 三 年 會 員 大 會, 共 計 約 有 二 百 餘 名 會 員 參 加 會 員 大 會 中 頒 發 本 學 會 首 座 鑑 識 科 學 終 身 成 就 紀 念 獎 紀 念 翁 故 監 事 景 惠 先 生, 由 翁 夫 人 與 其 公 子 代 為 領 獎, 以 表 彰 並 感 念 翁 故 監 事 對 我 國 鑑 識 科 學 的 貢 獻 當 日 並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本 次 研 討 會 特 別 邀 請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Dr. Susan N. Cropp 與 加 拿 大 Carney Matheson 博 士 發 表 專 題 演 說 講 題 分 別 為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之 粒 線 體 DNA 分 析 與 國 家 失 蹤 人 口 資 料 計 畫 與 粒 線 體 DNA 在 加 拿 大 醫 學 與 鑑 識 科 學 上 的 研 究 與 應 用, 藉 由 兩 位 專 家 所 介 紹 的 美 國 加 拿 大 最 新 技 術 與 經 驗, 提 供 了 國 內 發 展 粒 線 體 DNA 分 析 技 術 的 重 要 參 考 此 外, 研 討 會 分 六 大 主 題 :( 一 ) 偵 查 法 制 ( 二 ) 偵 查 科 技 ( 三 ) 現 場 勘 查 ( 四 ) 生 物 鑑 識 ( 五 ) 化 學 鑑 識 ( 六 ) 物 理 鑑 識, 分 別 以 口 頭 及 壁 報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進 行,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法 醫 研 究 所 刑 事 警 察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及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等 本 會 會 員 與 非 會 員 總 計 發 表 七 十 二 篇 本 次 大 會 並 經 評 審 選 出 傑 出 青 年 研 究 論 文 獎 得 獎 論 文 5 篇, 得 獎 人 為 林 俊 彥 殷 瑞 敏 陳 俊 傑 羅 元 雅 及 高 麗 姬 等 五 位 傑 出 的 青 年 鑑 識 工 作 人 員, 各 篇 論 文 內 容 均 具 高 度 參 考 價 值, 特 轉 載 刊 登 於 本 期 會 刊 專 欄, 供 讀 者 參 閱 本 次 會 員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如 下 :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九 十 三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十 二 時 十 分 二 地 點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106 階 梯 教 室 ) 三 出 席 人 員 :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秘 書 處 工 作 人 員 所 有 與 會 人 員 ( 應 出 席 人 數 318 人, 出 席 人 數 164 人, 含 委 託 出 席 22 人 ) 四 主 席 : 方 副 理 事 長 中 民 紀 錄 : 莊 惠 茹 五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會 務 報 告 : 詳 見 大 會 手 冊 七 討 論 提 案 : 第 一 案 : 本 會 九 十 四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如 下 表, 提 請 大 會 討 論 案 說 明 : 本 案 經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第 一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同 意 提 請 會 員 大 會 討 論 46
活 動 ( 一 )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九 十 四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94/01-94/12) 編 號 項 目 辦 理 進 度 主 辦 單 位 1 募 集 經 費 適 時 辦 理 理 事 長 2 召 開 常 務 理 監 事 會 3 6 9 11 月 秘 書 處 3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6 11 月 秘 書 處 4 接 受 委 託 研 究 解 決 鑑 識 科 學 相 關 問 題 即 時 辦 理 秘 書 處 5 延 攬 新 會 員 適 時 辦 理 秘 書 處 6 辦 理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會 員 大 會 預 定 94 年 11 月 7 實 驗 室 認 證 標 準 17025 訓 練 與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協 調 後 辦 理 8 實 驗 室 評 審 員 訓 練 與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協 調 後 辦 理 9 鑑 識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訓 練 與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協 調 後 辦 理 10 實 驗 室 內 部 稽 核 訓 練 與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協 調 後 辦 理 11 舉 辦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介 紹 及 影 像 處 理 與 鑑 定 預 定 94 年 3 月 研 習 會 秘 書 處 認 證 委 員 會 認 證 委 員 會 認 證 委 員 會 認 證 委 員 會 學 術 委 員 會 12 舉 辦 STR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 第 三 梯 次 ) 預 定 94 年 5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13 舉 辦 刑 事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預 定 94 年 6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14 舉 辦 親 子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 第 二 梯 次 ) 預 定 94 年 7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15 舉 辦 實 體 顯 微 鏡 在 鑑 識 科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習 會 預 定 94 年 8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16 舉 辦 法 醫 與 交 通 事 故 鑑 定 研 習 會 ( 第 二 梯 次 ) 預 定 94 年 9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17 舉 辦 2005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預 定 94 年 11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18 出 版 本 會 第 三 期 會 刊 預 定 94 年 4 月 19 籌 畫 出 版 本 會 第 四 期 會 刊 依 進 度 執 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47
活 動 ( 一 ) 第 二 案 : 修 改 本 會 部 分 章 程, 提 請 大 會 討 論 案 說 明 : 為 促 進 學 會 會 務 發 展, 擬 增 設 副 理 事 長 及 副 秘 書 長 各 一 名, 同 時 修 改 章 程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案 已 於 93 年 9 月 30 日 第 一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同 意 提 請 會 員 大 會 討 論 1. 依 本 會 章 程 中 第 十 七 條 理 事 會 置 常 務 理 事 七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之, 並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選 舉 理 事 長 一 人 及 副 理 事 長 兩 人 擬 修 改 為 本 會 理 事 會 置 常 務 理 事 七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之, 並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分 別 選 出 理 事 長 一 人 及 副 理 事 長 三 人 於 理 事 長 選 舉 中 選 舉 得 票 數 最 高 者 為 理 事 長 ; 於 副 理 事 長 選 舉 中, 得 票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第 二 高 票 者 為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第 三 高 票 者 為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理 事 長 對 內 綜 理 督 導 會 務,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並 擔 任 會 員 大 會 理 事 會 常 務 理 事 會 主 席 理 事 長 因 事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不 能 代 理 時, 由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不 能 代 理 時, 由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不 能 代 理 時 由 常 務 理 事 長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2. 依 本 會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會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副 秘 書 長 一 人 及 庶 務 人 員 數 名, 承 理 事 長 之 命 處 理 本 會 事 務 擬 修 改 為 本 會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副 秘 書 長 二 人 及 庶 務 人 員 數 名, 承 理 事 長 之 命 處 理 本 會 事 務 決 議 : 蕭 監 事 開 平 建 議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可 否 由 理 事 長 指 定, 以 協 助 理 事 長 執 行 事 務 擬 會 後 洽 詢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可 否 由 理 事 長 指 定, 若 有 牴 觸, 無 法 以 指 定 之 方 式 定 者, 則 仍 以 得 票 數 之 多 寡 為 序 編 按 : 經 本 會 秘 書 處 會 後 詢 問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結 果 為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可 由 理 事 長 指 定 第 三 案 : 擬 定 九 十 四 年 度 預 算, 提 請 大 會 討 論 案 說 明 : 九 十 四 年 度 預 算 已 於 93 年 9 月 30 日 第 一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同 意 提 請 今 年 會 員 大 會 討 論, 作 為 明 年 年 度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據, 並 函 報 內 政 部 核 備 48
活 動 ( 一 ) 科 目 款 項 目 名 稱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九 十 四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至 九 十 四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預 算 比 較 數 增 加 減 少 1 收 入 2,590,000 1,630,000 960,000 1 會 員 捐 款 100,000 130,000 30,000 2 補 助 收 入 300,000 50,000 250,000 說 明 3 入 會 費 60,000 120,000 預 計 增 收 一 般 會 員 50 人, 學 生 會 員 50 人, 一 般 會 60,000 員 入 會 費 1,000 元, 學 生 會 員 入 會 費 200 元 4 常 年 會 費 430,000 300,000 130,000 5 研 習 會 收 入 1,400,000 530,000 870,000 6 其 他 收 入 300,000 500,000 200,000 2 支 出 2,590,000 1,630,000 810,000 1 辦 公 費 158,000 180,000 50,000 1 辦 公 設 備 48,000 90,000 70,000 2 郵 資 30,000 20,000 10,000 3 郵 電 30,000 20,000 10,000 4 文 具 50,000 50,000 2 業 務 費 1,410,000 1,020,000 390,000 1 業 務 推 展 560,000 400,000 160,000 2 會 刊 編 印 150,000 120,000 30,000 3 雜 支 300,000 300,000 4 演 講 400,000 200,000 200,000 3 人 事 費 850,000 390,000 460,000 1 員 工 薪 給 800,000 360,000 440,000 二 名 工 作 人 員 全 年 薪 給 2 工 讀 50,000 30,000 20,000 4 雜 項 支 出 50,000 40,000 10,000 5 預 備 基 金 122,000 0 122,000 理 事 長 : 駱 宜 安 秘 書 長 : 張 維 敦 會 計 : 陳 淑 君 製 表 : 呂 敏 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八 臨 時 動 議 : 無 49
活 動 ( 一 ) 九 選 舉 事 項 : 1. 監 票 人 員 : 許 敏 能 ( 第 一 屆 理 事 ) 陳 延 志 2. 唱 票 人 員 : 丁 寧 陳 伯 耕 陳 宣 孝 3. 發 票 記 票 人 員 : 邱 致 霖 林 豊 智 蔡 值 得 4. 理 事 ( 二 十 一 人, 由 會 員 選 之 ): 孟 憲 輝 (84 票 ) 李 俊 億 (80 票 ) 程 曉 桂 (80 票 ) 侯 友 宜 (77 票 ) 謝 松 善 (76 票 ) 方 中 民 (75 票 ) 駱 宜 安 (74 票 ) 黃 女 恩 (67 票 ) 許 敏 能 (59 票 ) 葉 家 瑜 (59 票 ) 蒲 長 恩 (57 票 ) 王 勝 盟 (57 票 ) 林 棟 樑 (55 票 ) 林 故 廷 (54 票 ) 張 維 敦 (53 票 ) 溫 哲 彥 (51 票 ) 謝 幸 媚 (49 票 ) 蔡 佩 潔 (48 票 ) 柳 如 宗 (46 票 ) 彭 莉 娟 (44 票 ) 陳 理 (42 票 ) 等 二 十 一 位 5. 監 事 ( 七 人, 由 會 員 選 之 ): 林 茂 雄 (102 票 ) 蕭 開 平 (70 票 ) 楊 秋 和 (70 票 ) 徐 健 民 (64 票 ) 柳 煌 (67 票 ) 姜 雲 生 (51 票 ) 石 台 平 (49 票 ) 等 七 位 6. 候 補 理 事 ( 七 位 ): 高 麗 姬 (35 票 ) 卓 琍 玲 (33 票 ) 廖 宗 宏 (32 票 ) 蔡 麗 琴 (32 票 ) 白 崇 彥 (31 票 ) 沈 慶 華 (30 票 ) 邱 麗 宜 (28 票 ) 等 七 位 7. 候 補 監 事 ( 三 位 ): 郭 宗 禮 (47 票 ) 閰 鎖 琳 (43 票 ) 徐 榮 發 (38 票 ) 等 三 位 十 散 會 50
活 動 ( 二 )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之 刑 事 應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活 動 ( 二 ) 由 本 會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共 同 舉 辦 的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之 刑 事 應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於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在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熱 烈 展 開, 參 加 人 數 八 十 七 人, 參 加 人 員 有 來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刑 事 警 察 局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等 各 單 位 DNA 鑑 識 人 員 基 因 體 DNA 在 刑 事 鑑 定 上 已 被 廣 泛 應 用, 並 大 幅 提 高 生 物 跡 証 的 證 據 價 值, 然 而, 犯 罪 現 場 中 許 多 微 量 跡 証 或 裂 解 嚴 重 的 生 物 檢 體, 以 基 因 體 DNA 鑑 定 並 不 能 有 效 獲 得 結 果, 此 時,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可 以 彌 補 其 不 足, 因 為 相 對 於 基 因 體 DNA 在 每 一 個 細 胞 內 只 有 一 份 的 數 量, 粒 線 體 DNA 則 有 數 千 至 數 萬 份 此 外, 母 系 遺 傳 的 特 徵, 使 得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可 以 解 決 母 系 親 屬 間 的 血 緣 鑑 定, 以 彌 補 基 因 體 DNA 鑑 定 之 不 足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在 國 外 已 經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並 應 用 到 實 際 案 例 上, 為 了 讓 國 內 刑 事 鑑 識 工 作 者 能 夠 瞭 解 目 前 國 外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的 發 展, 特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與 會 演 講, 參 加 的 國 外 六 位 學 者 分 別 來 自 三 個 先 進 國 家, 四 位 來 自 美 國, 其 他 兩 位 分 別 來 自 英 國 與 加 拿 大 ; 參 加 的 國 內 四 位 學 者 包 括 台 大 醫 學 院 法 醫 學 科 李 俊 億 教 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楊 秋 和 教 授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第 六 處 蒲 長 恩 科 長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法 醫 室 黃 女 恩 博 士 ; 分 別 就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之 相 關 技 術 領 域, 進 行 國 內 首 次 的 刑 事 應 用 學 術 研 討 研 討 主 題 涵 蓋 粒 線 體 DNA 資 料 庫 之 應 用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之 新 技 術 國 內 外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應 用 之 實 務 現 況, 並 擴 及 野 生 動 物 產 製 品 犯 罪 調 查 與 瀕 臨 絕 種 動 物 之 種 屬 鑑 定 等 議 題 來 自 美 國 的 Terry Melton 博 士 講 授 粒 線 體 DNA 異 質 現 象, 內 容 概 述 同 一 人 身 上 細 胞 內 存 有 一 種 以 上 之 不 同 粒 線 體 DNA 型 別 的 情 形 稱 之 為 異 質 現 象, 其 在 生 物 檢 體 ( 如 血 液 毛 髮 骨 頭 遺 骸 等 ) 之 刑 事 分 析 結 果 的 推 論 上 具 有 特 殊 的 意 涵 隨 著 異 質 性 生 物 現 象 的 逐 漸 了 解, 有 了 如 下 兩 點 結 論 : 一 粒 線 體 DNA 異 質 現 象 在 刑 事 詮 釋 上 確 實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二 熟 諳 異 質 現 象 相 關 的 生 物 基 礎 學 理 方 能 建 構 出 正 確 謹 慎 且 在 科 學 屬 性 上 合 適 的 詮 釋 方 針 來 自 英 國 的 Adrian Linacre 博 士 講 授 粒 線 體 DNA 分 析 對 於 野 生 動 物 產 製 品 犯 罪 調 查 之 運 用, 內 容 概 述 由 於 瀕 臨 絕 種 之 野 生 動 植 物 不 斷 增 加, 更 需 要 鑑 識 科 學 實 驗 室 支 援 野 生 動 物 產 製 品 之 犯 罪 調 查 粒 線 體 之 Cyto-B 區 段 可 以 鑑 別 種 屬 對 於 少 量 及 腐 敗 檢 體 均 可 運 用, 使 用 重 覆 片 段 分 析 亦 能 將 野 生 動 物 個 化 黃 女 恩 博 士 以 五 件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成 功 之 案 例, 探 討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技 術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應 用 三 件 無 名 屍 身 份 鑑 定 案 件, 其 中 二 件 應 用 同 母 系 血 親 比 對 粒 線 體 DNA 確 認 身 份, 另 一 件 因 父 親 檢 體 體 染 色 體 DNA STR 鑑 定 不 符 遺 傳 定 律, 應 用 母 親 的 體 染 色 體 DNA STR 結 果, 加 上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結 果 輔 助 確 認 身 份 楊 秋 和 博 士 講 授 嚼 食 檳 榔 者 口 腔 細 胞 與 血 液 細 胞 間 粒 線 體 DNA 序 列 之 差 異, 內 容 概 述 粒 線 體 DNA 控 制 區 (mtdna control region or D-loop) 常 用 在 檳 榔 渣 唾 液 及 毛 髮 等 生 物 跡 證 檢 體 之 鑑 定 上 而 mtdna 在 嚼 食 檳 榔 習 慣 者 口 腔 上 皮 細 胞 中 可 能 不 穩 定, 因 此 mtdna 在 嚼 食 檳 榔 習 慣 者 口 腔 上 皮 細 胞 中 穩 定 性 51
活 動 ( 二 ) 的 測 試 很 重 要 的 工 作 這 些 mtdna 控 制 區 序 列 變 異 的 數 據 可 提 供 給 刑 事 DNA 鑑 識 上 的 應 用, 也 可 供 嚼 食 檳 榔 對 於 mtdna 突 變 及 其 在 口 腔 癌 的 形 成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更 能 了 解 來 自 美 國 的 Michael D. Coble 博 士 講 授 應 用 粒 線 體 基 因 體 之 單 核 苷 酸 多 型 性 鑑 別 白 種 人 HV1/HV2 常 見 型, 內 容 概 述 目 前 大 部 分 刑 事 實 驗 室 應 用 的 粒 線 體 DNA 分 析 都 集 中 在 HV1 及 HV2 的 定 序, 單 就 粒 線 體 DNA 序 列 相 符 並 不 能 得 到 確 定 性 的 個 化 鑑 定 效 果 為 了 明 確 地 顯 示 粒 線 體 DNA 序 列 相 符 的 鑑 定 意 義, 必 須 將 此 粒 線 體 DNA 序 列 型 在 一 適 當 的 資 料 庫 中 的 出 現 頻 率 列 出, 以 作 為 參 考 來 自 美 國 的 Suni M. Edson 講 師 講 授 為 死 者 正 名 : 面 對 陳 舊 骨 骸 快 速 鑑 定 的 事 實, 介 紹 兩 個 案 例 包 括 古 代 遺 物 及 發 生 在 2001 年 的 911 事 件 並 針 對 AFDIL 及 所 有 的 DNA 分 析 機 構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作 一 整 體 性 的 討 論 蒲 長 恩 科 長 講 授 粒 線 體 DNA 序 列 資 料 庫 及 鑑 識 應 用, 內 容 概 述 粒 線 體 DNA 係 母 系 遺 傳, 加 上 其 抗 腐 敗 之 特 性, 廣 泛 運 用 於 演 化 研 究 及 法 醫 鑑 識 它 提 供 的 遺 傳 訊 息 堪 稱 CODIS 13 型 之 輔 助 角 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運 用 此 項 分 析 技 術 於 無 名 遺 骨 之 辨 認 毒 品 吸 食 者 尿 液 DNA 之 比 對 及 野 生 動 物 產 製 品 運 用 Cyto-B 比 對 以 定 種 屬 李 俊 億 博 士 講 授 以 粒 線 體 細 胞 色 素 B 基 因 進 行 瀕 臨 絕 種 動 物 之 種 屬 鑑 定, 介 紹 逐 漸 累 積 的 保 育 類 動 物 之 粒 線 體 細 胞 色 素 B 基 因 鑑 定 經 驗, 以 粒 線 體 具 備 的 同 一 細 胞 內 具 有 多 份 粒 線 體 的 特 性, 應 用 在 檢 體 大 都 是 陳 舊 或 經 過 加 工 的 產 製 品 如 台 灣 本 土 常 見 動 物 鑑 定 犀 牛 角 鑑 定 象 牙 鑑 定 印 度 鋸 背 龜 鑑 定 皮 毛 鑑 定 等, 其 DNA 的 品 質 非 常 不 良, 甚 至 裂 解 嚴 重, 鑑 定 成 功 率 比 染 色 體 DNA 鑑 定 高 出 許 多 在 所 有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在 場 與 會 貴 賓 的 熱 烈 參 與 下, 相 信 研 討 成 果 將 有 助 於 發 展 國 內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的 標 準 化 方 法, 提 昇 刑 事 DNA 鑑 定 相 關 技 術 水 準 52
理 監 事 會 議 重 要 決 議 內 容 重 要 決 議 內 容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常 務 理 監 事 會 議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1. 學 會 網 站 僅 公 佈 會 員 姓 名, 其 餘 個 人 資 料 不 公 佈, 以 免 流 入 非 法 用 途 2. 本 會 暫 不 提 供 鑑 定 服 務, 請 秘 書 處 著 手 建 構 國 內 鑑 識 專 家 人 才 資 料 庫, 以 做 為 日 後 法 院 檢 察 署 選 任 鑑 定 人 之 參 考 3. 為 鼓 勵 青 年 鑑 識 人 才 踴 躍 發 表 論 文, 訂 於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中, 設 立 傑 出 青 年 研 究 論 文 獎 4. 本 會 為 建 立 對 外 發 言 制 度, 請 李 副 理 事 長 俊 億 與 張 秘 書 長 維 敦 擔 任 發 言 人, 以 李 副 理 事 長 俊 億 為 主, 張 秘 書 長 維 敦 為 輔 特 定 事 件 將 商 請 相 關 專 長 之 理 監 事 擔 任 5. 為 嘉 惠 本 會 會 員, 經 與 Forensic Science Review 期 刊 主 編 劉 瑞 厚 教 授 研 商, 會 員 每 人 每 年 期 刊 訂 閱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 含 郵 資 及 手 續 費 95 元 ) 有 關 本 會 施 顧 問 俊 堯 法 官, 建 請 本 會 研 擬 各 種 現 場 物 證 採 樣 作 業 規 範, 以 提 升 審 判 品 質 乙 案, 經 於 第 三 次 常 務 理 監 事 會 議 中 討 論, 請 認 證 委 員 會 擬 定 執 行 辦 法 如 下 : 學 會 將 提 供 ilac 鑑 識 科 學 實 驗 室 準 則 (Guidelines for Forensic Science Laboratories) 給 所 有 理 監 事 同 仁, 建 議 各 單 位 依 鑑 定 特 定 物 證 之 所 需, 先 行 研 擬 可 行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如 必 要 再 擇 期 邀 集 各 單 位 進 行 研 討 時 間 93.04.02 93.06.24 53
第 一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1. 第 十 七 屆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sc 會 議 在 香 港 舉 辦, 為 使 各 單 位 能 順 利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 香 港 )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學 會 將 組 團 參 加, 秘 書 處 會 轉 寄 該 會 議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給 所 有 會 員, 俟 各 會 員 自 行 投 稿 報 名 並 接 受 發 表 後, 再 統 籌 辦 理 會 員 受 邀 發 表 論 文 等 相 關 入 出 境 申 請 事 項 2. 本 會 將 設 立 鑑 識 科 學 終 身 成 就 獎 鑑 識 科 學 終 身 成 就 紀 念 獎, 並 於 2004 年 會 員 大 會 中 頒 發 鑑 識 科 學 終 身 成 就 紀 念 獎 紀 念 翁 故 監 事 景 惠 先 生 1. 為 推 展 本 學 會 各 項 重 點 工 作 及 增 進 委 員 會 效 能, 除 原 先 三 個 委 員 會 ( 認 證 委 員 會 學 術 委 員 會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 外, 增 設 期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2. 聘 請 李 昌 鈺 博 士 等 十 六 人 為 本 會 第 二 屆 顧 問 3. 2005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預 定 於 10 月 14 日 ( 週 五 ) 舉 行 93.09.30 93.12.30 54
捐 助 團 體 ( 個 人 ) 名 錄 ( 至 94 年 2 月 止 ) 捐 款 人 金 額 捐 款 日 元 利 儀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0,000 93.03.01 美 商 應 用 生 命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40,000 93.05.18 李 俊 億 12,800 93.05.19 謝 幸 媚 1,600 93.05.19 蔡 麗 琴 1,600 93.05.19 郭 宜 蓁 4,800 93.05.19 李 俊 億 1,562 93.05.21 駱 宜 安 639 93.05.21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3,000 93.06.10 李 俊 億 6,400 93.06.15 謝 幸 媚 1,600 93.06.15 蘇 志 強 4,000 93.08.27 李 俊 億 1,000 93.11.12 財 團 法 人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55,000 93.12.27 55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經 費 收 支 表 (94 年 3 月 31 日 ) 科 目 金 額 科 目 金 額 現 金 803,929 會 員 捐 款 1,000 辦 公 設 備 188,870 補 助 收 入 149,000 代 付 款 0 入 會 費 27,200 辦 公 費 - 郵 資 9,033 常 年 會 費 295,200 辦 公 費 - 郵 電 9,245 研 習 會 收 入 118500 辦 公 費 - 文 具 5,244 其 他 收 入 76,045 辦 公 費 - 印 刷 3,832 基 金 餘 絀 1,144,032 業 務 費 - 業 務 推 展 204,484 以 下 空 白 業 務 費 - 會 刊 編 印 18,000 業 務 費 - 什 支 50,806 業 務 費 - 演 講 20,400 人 事 費 - 工 讀 329,690 雜 項 支 出 45,444 準 備 基 金 122,000 56
本 會 93 年 度 大 事 紀 93.04.02 召 開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常 務 理 監 事 會 議 93.04.20 出 版 第 二 期 會 刊 93.04.28~30 舉 辦 實 體 生 物 與 偏 光 顯 微 鏡 在 鑑 識 科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習 會 93.05.17~18 舉 辦 STR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第 一 梯 次 93.06.14 舉 辦 親 子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93.06.24 召 開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93.06.28~29 舉 辦 STR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第 二 梯 次 93.08.27 舉 辦 法 醫 與 交 通 事 故 研 習 會 93.09.30 召 開 第 一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93.11.18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粒 線 體 DNA 鑑 定 之 刑 事 應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93.11.19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2004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暨 召 開 2004 年 會 員 大 會 並 選 舉 第 二 屆 理 監 事 93.11.25 召 開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93.12.30 召 開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57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第 二 屆 組 織 理 事 長 : 駱 宜 安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 方 中 民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 侯 友 宜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 李 俊 億 常 務 監 事 : 林 茂 雄 監 事 : 徐 健 民 柳 煌 蕭 開 平 姜 雲 生 楊 秋 和 石 台 平 常 務 理 事 : 謝 松 善 程 曉 桂 孟 憲 輝 理 事 : 陳 理 蒲 長 恩 林 棟 樑 葉 家 瑜 彭 莉 娟 黃 女 恩 許 敏 能 林 故 廷 高 麗 姬 柳 如 宗 謝 幸 媚 溫 哲 彥 卓 琍 玲 蔡 佩 潔 秘 書 處 : 秘 書 長 : 張 維 敦 副 秘 書 長 : 王 勝 盟 吳 慶 鴻 會 計 : 呂 敏 禎 行 政 秘 書 : 呂 敏 禎 邢 攸 芬 認 證 委 員 會 : 李 俊 億 陳 理 林 棟 樑 彭 莉 娟 高 麗 姬 卓 琍 玲 林 故 廷 謝 幸 媚 學 術 委 員 會 : 楊 秋 和 程 曉 桂 蒲 長 恩 黃 女 恩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 孟 憲 輝 方 中 民 溫 哲 彥 葉 家 瑜 蔡 佩 潔 期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 白 崇 彥 姜 雲 生 溫 哲 彥 許 敏 能 柳 如 宗 蒲 長 恩 黃 女 恩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各 委 員 會 職 掌 一 認 證 委 員 會 : 推 動 鑑 識 科 學 認 證 制 度 二 學 術 委 員 會 :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與 研 習 會 三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 發 行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會 刊 四 期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 發 行 期 刊 會 員 人 事 動 態 1. 李 副 理 事 長 俊 億 自 94.02.01 起 至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法 醫 學 科 暨 研 究 所 任 教 2. 刑 事 警 察 局 鑑 識 科 李 組 長 經 緯 及 吳 副 秘 書 長 慶 鴻 榮 獲 教 育 部 93 年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獎 學 金 * 本 次 所 載 會 員 人 事 動 態, 囿 於 資 料 來 源, 若 有 遺 漏, 懇 請 多 加 包 涵 為 使 會 員 動 態 更 加 完 盡, 各 位 會 員 若 有 人 事 異 動, 請 將 會 員 資 料 異 動 更 正 表 ( 附 錄 於 后 ) 傳 真 至 本 會 或 上 本 會 網 站 (http://tafs.cid.cpu.edu.tw) 下 載 檔 案 後 回 傳 至 本 會 電 子 信 箱 (tafs@mail.cpu.edu.tw) 58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訂 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會 員 大 會 第 一 次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推 廣 鑑 識 科 學 知 識, 提 昇 鑑 識 科 學 水 準, 確 保 司 法 審 判 品 質, 特 成 立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為 依 法 成 立,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社 會 團 體 第 三 條 本 會 以 全 國 行 政 區 域 為 組 織 區 域 第 四 條 本 會 會 址 設 於 主 管 機 關 所 在 地 區, 並 得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前 項 分 支 機 構 組 織 簡 則, 由 理 事 會 擬 訂,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行 之 會 址 及 分 支 機 構 之 地 址 於 設 置 及 變 更 時,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第 五 條 本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推 動 鑑 識 科 學 認 證 制 度 二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研 習 會 三 促 進 國 內 外 鑑 識 科 學 學 術 交 流 四 發 行 鑑 識 科 學 學 術 期 刊 五 研 發 鑑 識 科 學 專 業 技 術 六 提 供 鑑 識 科 學 專 業 諮 詢 七 其 他 與 章 程 所 訂 宗 旨 及 任 務 相 關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及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資 格 如 下 : 一 基 本 會 員 : 年 滿 二 十 歲,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從 事 司 法 偵 審 證 物 鑑 識 與 其 相 關 研 究 之 人 員 二 學 生 會 員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從 事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之 研 究 生, 或 就 讀 與 鑑 識 科 學 相 關 之 科 系 或 對 鑑 識 科 學 應 用 有 興 趣 之 學 生 三 團 體 會 員 : 凡 贊 同 本 會 宗 旨 之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團 體, 經 本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為 本 會 團 體 會 員 會 員 入 會 時 應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經 理 事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章 程 規 定 繳 納 入 會 費 及 常 年 會 費 團 體 會 員 應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以 行 使 會 員 權 利 第 八 條 本 會 會 員 有 下 列 權 利 : 一 於 會 員 大 會 中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被 選 舉 權 與 罷 免 權 二 免 費 閱 覽 本 會 刊 物 三 享 有 本 會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之 優 惠 權 利 但 學 生 會 員 及 團 體 會 員 無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權 利 第 九 條 本 會 會 員 有 遵 守 本 會 章 程 決 議 及 繳 納 會 費 之 義 務 連 續 兩 年 未 依 照 章 程 規 定 繳 納 會 費 者, 視 為 自 動 退 會 第 十 條 會 員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不 遵 守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時, 得 經 理 事 會 決 議, 予 以 警 告 或 停 權 處 分, 其 危 害 團 體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經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予 以 除 名 59
第 十 一 條 會 員 喪 失 會 員 資 格 或 經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除 名 者, 即 為 出 會 第 十 二 條 會 員 得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會 聲 明 退 會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 三 條 本 會 以 會 員 大 會 為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但 在 會 員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由 理 事 會 代 行 其 職 權 會 員 人 數 超 過 三 百 人 以 上 時, 得 分 區 比 例 選 出 會 員 代 表,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會 員 大 會 職 權 會 員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其 額 數 及 選 舉 辦 法 由 理 事 會 擬 訂,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行 之 第 十 四 條 會 員 大 會 之 職 權 如 下 : 一 訂 定 與 修 改 章 程 二 選 舉 及 罷 免 理 事 監 事 三 議 決 入 會 費 常 年 會 費 事 業 費 及 會 員 捐 款 之 數 額 及 方 式 四 議 決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報 告 及 預 算 決 算 五 議 決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之 除 名 處 分 六 議 決 財 產 之 處 分 七 議 決 本 會 之 解 散 八 議 決 與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有 關 之 其 他 重 大 事 項 前 項 第 八 款 重 大 事 項 之 範 圍 由 理 事 會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會 置 理 事 二 十 一 人, 監 事 七 人, 由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選 舉 之, 分 別 成 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選 舉 前 項 理 事 監 事, 依 計 票 情 形 得 同 時 選 出 候 補 理 事 七 人, 候 補 監 事 二 人, 遇 理 事 監 事 出 缺 時, 分 別 依 序 遞 補 之 本 屆 理 事 會 得 提 出 下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理 事 監 事 得 採 用 通 訊 選 舉, 但 不 得 連 續 辦 理 通 訊 選 舉 辦 法 由 理 事 會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行 之 第 十 六 條 理 事 會 之 職 權 如 下 : 一 審 定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之 資 格 二 選 舉 及 罷 免 常 務 理 事 理 事 長 三 議 決 理 事 常 務 理 事 及 理 事 長 之 辭 職 四 聘 免 工 作 人 員 五 擬 訂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報 告 及 預 算 與 決 算 六 執 行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案 七 執 行 監 事 會 移 ( 交 ) 付 辦 理 事 項 八 其 他 應 執 行 事 項 第 十 七 條 理 事 會 置 常 務 理 事 七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之, 並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選 舉 理 事 長 一 人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及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各 一 人 前 項 理 事 長 選 舉 中 選 舉 得 票 數 最 高 者 為 理 事 長 ; 副 理 事 長 選 舉 中, 得 票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第 二 高 票 者 為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由 理 事 長 從 會 員 中 指 定 ㄧ 人 擔 任 理 事 長 對 內 綜 理 督 導 會 務,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並 擔 任 會 員 大 會 理 事 會 常 務 理 事 會 主 席 理 事 長 因 事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由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第 一 副 理 事 長 不 能 代 理 時, 由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第 二 副 理 事 長 不 能 代 理 時 60
由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第 三 副 理 事 長 不 能 代 理 時, 由 常 務 理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常 務 理 事 出 缺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補 選 之 第 十 八 條 常 務 理 事 會 之 職 權 如 下 : 一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或 臨 時 急 迫 之 案 件 二 執 行 會 員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之 決 議 案 三 召 集 理 事 會 議 第 十 九 條 監 事 會 之 職 權 如 下 : 一 監 察 理 事 會 工 作 之 執 行 二 審 核 年 度 決 算 三 選 舉 及 罷 免 常 務 監 事 四 議 決 監 事 及 常 務 監 事 之 辭 職 五 其 他 應 監 察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監 事 會 置 常 務 監 事 一 人, 由 監 事 互 選 之, 監 察 日 常 會 務, 並 擔 任 監 事 會 議 召 集 人 及 主 席 常 務 監 事 因 事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指 定 監 事 一 人 代 理 之, 未 指 定 或 不 能 指 定 時, 由 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監 事 會 主 席 ( 常 務 監 事 ) 出 缺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補 選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理 事 監 事 均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之 連 任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二 十 二 條 理 事 監 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解 任 : 一 喪 失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資 格 者 二 因 故 辭 職 經 理 事 會 或 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三 被 罷 免 或 撤 免 者 四 受 停 權 處 分 期 間 逾 任 期 二 分 之 一 者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會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副 祕 書 長 二 人 及 庶 務 人 員 數 名, 承 理 事 長 之 命 處 理 本 會 事 務 前 項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及 庶 務 人 員, 由 理 事 長 提 名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聘 免 之,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但 秘 書 長 之 解 聘 應 先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第 一 項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由 選 任 之 職 員 擔 任, 工 作 人 員 權 責 及 分 層 負 責 事 項 由 理 事 會 另 定 之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會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小 組 或 其 他 內 部 作 業 組 織, 以 利 各 專 業 學 術 之 推 展 其 組 織 簡 則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改 時 亦 同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會 得 由 理 事 會 聘 請 名 譽 理 事 長 一 人, 名 譽 理 事 顧 問 各 若 干 人, 其 聘 期 與 當 屆 理 事 監 事 之 任 期 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 十 六 條 會 員 大 會 分 定 期 會 議 與 臨 時 會 議 二 種, 由 理 事 長 召 集, 召 集 時 除 緊 急 事 故 之 臨 時 會 議 外 應 於 十 五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之 定 期 會 議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臨 時 會 議 於 理 事 會 認 為 必 要, 或 經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請 求, 或 監 事 會 函 請 召 集 時 召 開 之 本 會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後, 臨 時 會 議 經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請 求 召 開 之 61
第 二 十 七 條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會 員 大 會 時, 得 以 書 面 委 託 其 他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代 理, 每 一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以 代 理 一 人 為 限 第 二 十 八 條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之 決 議, 以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較 多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但 章 程 之 訂 定 與 修 改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之 除 名 理 事 及 監 事 之 罷 免 財 產 之 處 分 本 會 之 解 散 及 其 他 與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有 關 之 重 大 事 項 應 有 出 席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本 會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後, 章 程 之 修 改 以 出 席 人 數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同 意 或 全 體 會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書 面 之 同 意 行 之 本 會 之 解 散, 得 隨 時 以 全 體 會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解 散 之 第 二 十 九 條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各 舉 行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聯 席 會 議 或 臨 時 會 議 前 項 會 議 召 集 時 除 臨 時 會 議 外, 應 於 七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會 議 之 決 議, 各 以 理 事 監 事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較 多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常 務 理 事 會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舉 行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並 請 常 務 監 事 列 席 第 三 十 條 理 事 ( 常 務 理 事 ) 應 出 席 理 事 ( 常 務 理 事 ) 會 議, 監 事 應 出 席 監 事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出 席 ; 理 事 ( 常 務 理 事 ) 監 事 連 續 二 次 無 故 缺 席 理 事 會 ( 常 務 理 事 會 ) 監 事 會 者, 視 同 辭 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會 經 費 來 源 如 下 : 一 入 會 費 : 基 本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學 生 會 員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團 體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於 會 員 入 會 時 繳 納 二 常 年 會 費 : 基 本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學 生 會 員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團 體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三 事 業 費 四 會 員 捐 款 五 委 託 收 益 六 基 金 及 其 孳 息 七 相 關 單 位 或 機 關 團 體 捐 款 八 其 他 收 入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會 會 計 年 度 以 曆 年 為 準, 自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會 每 年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二 個 月, 由 理 事 會 編 造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表 員 工 待 遇 表, 提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 會 員 大 會 因 故 未 能 如 期 召 開 者, 先 提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並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二 個 月 內 由 理 事 會 編 造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收 支 決 算 表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務 目 錄 及 基 金 收 支 表, 送 監 事 會 審 核 後, 造 具 審 核 意 見 書 送 還 理 事 會, 提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於 三 月 底 前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 會 員 大 會 未 能 如 期 召 開 者, 先 報 主 管 機 關 )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會 解 散 後, 剩 餘 財 產 歸 屬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團 體 所 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章 程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六 條 本 章 程 經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62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章 程 經 本 會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並 報 經 內 政 部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內 社 字 第 0910033373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63
入 會 辦 法 1. 基 本 會 員 : 年 滿 二 十 歲,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從 事 司 法 偵 審 證 物 鑑 識 與 其 相 關 研 究 之 人 員 申 請 資 格 2. 學 生 會 員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從 事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之 研 究 生, 或 就 讀 與 鑑 識 科 學 相 關 之 科 系 或 對 鑑 識 科 學 應 用 有 興 趣 之 學 生 3. 團 體 會 員 : 贊 同 本 會 宗 旨 之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團 體 1. 請 上 學 會 網 站 (http://tafs.cid.cpu.edu.tw) 填 妥 基 本 會 員 與 學 生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團 體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tafs@mail.cpu.edu.tw 或 2. 影 印 申 請 書 填 妥 後, 郵 寄 至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科 學 館 301 室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入 會 費 : 申 請 辦 法 基 本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學 生 會 員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團 體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常 年 會 費 : 基 本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學 生 會 員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團 體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審 核 入 會 須 經 理 事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章 程 規 定 繳 納 入 會 費 及 常 年 會 費 64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中 文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統 一 編 號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 員 編 號 會 員 類 別 基 本 會 員 學 生 會 員 學 歷 經 歷 現 專 職 長 可 以 提 供 團 體 之 服 務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公 ) ( 宅 ) ( 行 動 ) ( 警 用 ) 傳 真 審 查 年 月 日 第 日 期 屆 第 次 理 事 會 議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 基 本 會 員 學 生 會 員 團 體 會 員 ) 不 通 過 原 因 : 申 請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5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團 體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公 司 或 團 體 中 文 名 稱 公 司 或 團 體 統 一 編 號 英 文 名 稱 負 責 職 稱 姓 名 人 營 業 項 目 通 地 訊 址 聯 絡 人 審 查 日 期 姓 名 電 話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年 月 日 審 通 過 第 屆 查 結 ( 會 員 編 號 : 第 次 果 ) 理 事 會 議 不 通 過 原 因 : 負 責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6
會 員 資 料 異 動 更 正 表 * 會 員 資 料 (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聯 絡 方 式 等 ) 若 有 異 動, 請 填 妥 本 表 擇 下 列 方 式 一 通 知 本 會 更 正 會 員 姓 名 會 員 編 號 異 動 內 容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人 簽 名 : 學 會 地 址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科 學 館 301 室 學 會 電 話 :03-3286136 傳 真 :03-3286138 學 會 網 址 :http://tafs.cid.cpu.edu.tw/ e-mail :tafs@mail.cpu.edu.tw 67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2005 年 研 習 會 研 習 會 名 稱 預 定 日 期 主 辦 單 位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介 紹 及 影 像 處 理 與 鑑 定 研 習 會 94 年 2 月 25 日 學 術 委 員 會 ISO/IEC 17025 訓 練 94 年 4 月 認 證 委 員 會 實 驗 室 內 部 稽 核 訓 練 94 年 5 月 認 證 委 員 會 測 試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訓 練 94 年 6 月 認 證 委 員 會 刑 事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94 年 7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實 體 顯 微 鏡 在 鑑 識 科 學 上 之 應 用 94 年 8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研 習 會 法 醫 與 交 通 事 故 鑑 定 研 習 會 ( 第 二 梯 次 ) 94 年 9 月 學 術 委 員 會 實 驗 室 評 審 員 訓 練 94 年 10 月 認 證 委 員 會 68
2005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暨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年 會 一 日 期 : 九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五 ) 二 地 點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育 推 廣 中 心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科 學 實 驗 室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四 研 討 會 主 題 : (ㄧ) 特 別 演 講 : 邀 請 實 務 界 或 學 術 界 知 名 學 者 蒞 臨 演 講 ( 二 ) 犯 罪 偵 查 類 : 1 現 場 勘 查 : 物 證 之 蒐 尋 紀 錄 採 取 保 存 送 驗 及 成 功 失 敗 之 案 例 探 討 2 偵 查 法 制 : 證 據 法 則 交 互 詰 問 制 度 無 罪 推 定 及 有 關 對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證 人 之 詢 問 等 3 偵 查 科 技 : 電 腦 資 訊 犯 罪 偵 查 通 訊 監 察 影 像 監 控 生 物 測 量 與 專 家 知 識 庫 等 ( 三 ) 鑑 識 科 學 類 : 1 生 物 鑑 識 : 刑 事 DNA 生 物 跡 證 法 醫 解 剖 動 植 物 在 刑 事 上 的 應 用 等 2 化 學 鑑 識 : 濫 用 藥 毒 物 微 量 證 物 爆 炸 物 及 縱 火 物 殘 跡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等 3 物 理 鑑 識 : 指 紋 文 書 聲 紋 影 像 處 理 數 位 技 術 槍 彈 與 工 具 痕 跡 測 謊 刑 事 攝 影 交 通 事 故 調 查 等 ( 四 ) 其 他 與 犯 罪 偵 查 鑑 識 科 學 相 關 之 議 題 : 如 刑 事 實 驗 室 之 認 證 等 五 研 討 會 訊 息 說 明 : 去 年 研 討 會 由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刑 事 系 鑑 識 系 科 驗 室 與 本 學 會 等 四 單 位 聯 合 辦 理, 共 有 72 篇 論 文 發 表, 參 與 的 單 位 非 常 的 多, 包 括 各 實 務 單 位 及 多 所 大 學 研 究 單 位, 內 容 精 采 2005 年 研 討 會 將 於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假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舉 辦 研 討 會 名 稱 訂 定 為 2005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蓋 科 學 辦 案 並 非 口 號, 其 基 礎 在 於 鑑 識 科 學 的 充 分 運 用, 藉 由 證 物 的 分 析 向 法 庭 說 明 證 物 的 因 果 性 及 相 關 性, 進 而 證 明 犯 罪 行 為 的 發 生 因 此, 本 研 討 會 整 合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兩 學 域, 一 倂 舉 行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94 年 度 會 員 大 會 亦 將 於 當 天 召 開 主 辦 單 位 誠 摯 邀 請 各 實 務 單 位 及 學 界 參 與, 針 對 所 公 佈 之 研 討 會 主 題, 踴 躍 投 寄 論 文 摘 要, 截 止 日 期 為 2005 年 6 月 30 日 為 鼓 勵 青 年 鑑 識 人 才 踴 躍 發 表 研 究 論 文, 謹 訂 於 本 研 討 會 中, 設 立 傑 出 青 年 研 究 論 文 獎, 審 查 辦 法 請 參 閱 第 十 一 項 說 明 研 討 會 進 行 以 口 頭 發 表 論 文 為 主, 會 議 語 言 為 中 文, 主 辦 單 位 將 組 成 論 文 69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限 期 內 所 收 到 之 論 文 摘 要 內 容 與 類 別 從 優 擇 選 六 投 稿 方 式 : ( 一 ) 論 文 摘 要 500 字 左 右 ; 內 容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目 的 或 擬 解 決 的 問 題 研 究 方 法 (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 結 果 ( 二 ) 為 了 解 作 者 發 表 之 所 需, 另 備 有 論 文 作 者 發 表 資 料 調 查 表, 請 與 論 文 摘 要 一 倂 寄 至 如 下 E-mail 地 址 :(tafs@mail.cpu.edu.tw 楊 秋 和 教 授 收 ) ( 三 ) 主 辦 單 位 收 到 摘 要 投 稿 後 將 隨 即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告 知 七 論 文 審 查 結 果 之 通 知 : 主 辦 單 位 將 於 2005 年 7 月 16 日 前, 以 E-mail 及 書 面 文 件 個 別 告 知 通 訊 作 者 八 通 過 論 文 審 查 作 者 請 於 2005 年 8 月 15 日 前 繳 交 論 文 全 文, 全 文 格 式 請 參 考 本 會 網 址 上 之 樣 本 http://tafs.cid.cpu.edu.tw/ 九 口 頭 發 表 論 文 : ( 一 ) 內 容 : 1 報 告 內 容 須 與 投 稿 摘 要 內 容 一 致 2 內 文 報 告 之 前 須 先 向 聽 眾 提 述 所 發 表 論 文 之 性 質 與 目 的 3 結 果 之 報 告 須 有 充 分 時 間 之 分 配, 並 須 以 簡 單 明 瞭 方 式 敘 述 研 究 結 果 之 內 容 與 意 義 4 內 容 報 告 之 末, 須 歸 納 出 研 究 發 現 或 結 果 之 精 簡 結 論 ( 二 ) 時 間 : 每 篇 論 文 發 表 時 間 為 20 分 鐘, 含 5 分 鐘 之 討 論 時 間 論 文 發 表 時 間 之 管 控 與 調 整 由 場 次 主 持 人 執 行 ( 三 ) 設 備 : 論 文 發 表 場 地 備 有 液 晶 投 影 機 幻 燈 片 放 映 機 遙 控 器 手 提 電 腦 雷 射 光 筆 麥 克 風 螢 幕 等 標 準 配 備 十 壁 報 發 表 論 文 : ( 一 ) 內 容 : 1 妥 適 的 論 文 標 題 : 提 綱 挈 領 地 表 達 論 文 內 容 與 所 得 結 論 2 所 採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 明 確 敘 述 實 驗 方 法 ( 或 辦 案 方 式 ) 及 結 果 是 如 何 歸 納 得 到 3 精 簡 式 的 討 論 : 扼 要 敘 明 研 究 結 果 所 蘊 含 之 意 義 4 論 文 作 者 請 派 一 員 於 當 日 ( 時 段 ) 在 場 供 參 閱 者 之 詢 問 討 論 ( 二 ) 製 備 方 面 : 論 文 作 者 可 自 行 選 擇 圖 表 內 文 照 片 等 資 料 之 展 出 型 式 ( 三 ) 壁 報 貼 示 : 研 討 會 會 場 提 供 每 篇 論 文 長 2 米 寬 一 米 的 位 置 及 膠 帶 供 張 貼 十 一 傑 出 青 年 研 究 論 文 獎 審 查 辦 法 (ㄧ) 審 查 資 格 : 1 填 寫 傑 出 青 年 研 究 論 文 獎 申 請 書 ; 2 年 齡 須 為 35 歲 以 下, 或 為 在 學 學 生 ; 3 共 同 作 者 請 推 派 一 人 申 請, 該 代 表 須 具 備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會 員 資 格 ; ( 二 ) 審 查 規 範 : 70
1 初 選 : 每 一 組 之 論 文 投 稿 篇 數 須 大 於 十 篇, 若 篇 數 不 足 十 篇, 則 不 予 以 審 核 ; 2 複 選 : 於 每 組 篩 選 出 符 合 審 查 資 格 之 競 爭 者, 每 組 競 爭 者 論 文 須 大 於 五 篇, 若 篇 數 不 足 五 篇, 則 不 予 以 審 核 ; 3 每 組 之 文 章 分 別 由 兩 位 審 查 委 員 審 核 評 分, 評 分 結 果 再 由 傑 出 青 年 研 究 論 文 獎 審 查 委 員 會 遴 選 得 獎 人 十 二 聯 絡 方 式 : ( 一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廖 宗 聖 陳 淑 君 助 教 電 話 :03-3281990 警 用 :733-4365 E-mail:una214@mail.cpu.edu.tw ( 二 )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 林 煒 翔 技 士 呂 貞 憬 助 教 電 話 :03-3285187 警 用 :733-4261 E-mail:una027@mail.cpu.edu.tw ( 三 ) 科 學 實 驗 室 : 黃 麗 虹 助 教 電 話 :03-3281823 警 用 :733-4232 E-mail:iris6788@mail.cpu.edu.tw ( 四 )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 呂 敏 禎 邢 攸 芬 助 理 電 話 :03-3286136 警 用 :733-4269 E-mail:tafs@mail.cpu.edu.tw 71
論 文 作 者 發 表 資 料 調 查 表 請 完 成 下 列 資 料 填 記 並 與 論 文 摘 要 一 併 繳 交 1. 項 目 選 擇 : 您 的 論 文 希 望 在 下 列 哪 一 類 別 中 報 告? 現 場 處 理 類 偵 查 法 制 類 偵 查 科 技 類 生 物 鑑 識 類 化 學 鑑 識 類 物 理 鑑 識 類 其 他 2. 報 告 人 之 姓 名 : 郵 寄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3. 研 討 會 現 場 備 有 如 下 標 準 設 備 : 液 晶 投 影 機 35mm 幻 燈 片 放 映 機 遙 控 器 手 提 電 腦 雷 射 光 筆 麥 克 風 螢 幕 您 是 否 仍 需 要 其 他 額 外 的 設 備? 不 需 要 需 要 ( 請 提 示 ): 備 註 1: 欲 使 用 power point 方 式 報 告 者, 請 另 備 報 告 內 容 之 光 碟 片 或 磁 片 備 註 2: 欲 以 幻 燈 片 方 式 報 告 者, 為 免 片 盤 不 敷 使 用 或 臨 時 放 置 出 錯, 請 自 備 圓 形 片 盤 (80 片 型 ) 將 幻 燈 片 預 先 置 放 妥 72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會 刊 稿 約 ㄧ 本 會 刊 以 刊 載 與 鑑 識 科 學 相 關 之 專 題 新 知 案 例 與 活 動 之 文 章 或 報 導 為 主 旨, 並 作 為 會 員 經 驗 交 流 之 園 地, 歡 迎 各 界 踴 躍 投 稿 二 本 會 刊 目 前 ㄧ 年 ㄧ 期, 於 每 年 三 月 出 版 三 來 稿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為 原 則, 稿 件 請 註 明 任 職 機 構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和 聯 絡 電 話 四 來 稿 請 以 Microsoft Word 格 式 繕 打 編 排,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本 會 電 子 信 箱 (tafs@mail.cpu.edu.tw) 或 本 會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una032@mail.cpu.edu.tw), 並 請 於 電 子 郵 件 主 旨 註 明 為 投 稿 本 會 會 刊 稿 件 五 稿 件 ㄧ 經 刊 登, 專 業 性 或 論 述 性 文 章 每 千 字 致 稿 酬 新 台 幣 750 元, 原 創 專 業 圖 表 依 所 佔 版 面 估 算 字 數, 非 原 創 或 新 聞 性 圖 表 每 幅 致 稿 酬 新 台 幣 50 元, 新 聞 性 文 字 每 千 字 致 稿 酬 500 元 六 每 期 會 刊 內 容 將 上 載 至 本 會 網 站 (http://tafs.cid.cpu.edu.tw) 開 放 閱 覽, 如 有 異 議, 請 先 聲 明 73
購 書 方 式 : 書 訊 1. 至 本 會 購 買 本 會 會 址 為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科 學 館 301 室 2.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為 19726245; 戶 名 為 中 華 民 國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期 刊 名 稱 會 員 非 會 員 Forensic Science Review ( 一 年 二 期 ) ( 每 年 12 月 前 訂 閱 ) 新 台 幣 500 元 ( 含 郵 資 ) 新 台 幣 750 元 ( 含 郵 資 ) 書 名 警 察 百 科 全 書 ( 十 二 ) 刑 事 鑑 識 警 察 百 科 全 ( 七 ) 刑 事 警 察 工 作 場 所 藥 物 檢 驗 彙 編 每 本 定 價 非 會 員 會 員 郵 寄 自 取 郵 寄 自 取 新 台 幣 1500 元 新 台 幣 1500 元 新 台 幣 1350 元 新 台 幣 1200 元 新 台 幣 1200 元 新 台 幣 1200 元 新 台 幣 1200 元 新 台 幣 1080 元 新 台 幣 960 元 新 台 幣 960 元 新 台 幣 500 元 新 台 幣 500 元 新 台 幣 450 元 新 台 幣 450 元 新 台 幣 400 元 刑 事 化 學 如 何 做 好 專 家 證 言 研 習 會 手 冊 新 台 幣 320 元 新 台 幣 32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2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實 體 生 物 與 偏 光 顯 微 鏡 在 鑑 識 科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習 會 手 冊 STR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手 冊 親 子 DNA 鑑 定 研 習 會 手 冊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新 台 幣 300 元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