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1 年 國 軍 體 能 訓 測 實 施 計 畫 壹 目 的 體 力 即 是 國 力, 體 能 為 軍 人 必 具 之 要 件, 是 戰 技 與 戰 鬥 之 基 礎, 為 完 善 國 軍 人 員 體 能 要 求, 訂 定 訓 練 及 鑑 測 作 法, 期 使 官 兵 藉 由 易 而 難 之 循 序 漸 進 訓 練 方 式, 在 公 平 公 正 鑑 測 下, 養 成 自 動 自 發 及 自 我 要 求 習 性, 以 鍛 鍊 強 健 體 魄, 期 使 官 兵 均 達 合 格 要 求 標 準 貳 訓 測 對 象 國 軍 59 歲 ( 含 ) 以 下 現 役 官 士 兵 ;60 歲 ( 含 ) 以 上 人 員, 則 採 健 走 騎 自 行 車 及 游 泳 等 方 式 自 我 訓 練, 以 維 持 健 康 體 適 能 參 訓 測 項 目 一 基 本 體 能 :( 男 女 均 同, 合 格 標 準 表 及 動 作 要 領, 如 附 件 1 2) ( 一 ) 二 分 鐘 扶 耳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二 ) 二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 三 )30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二 專 業 體 能 : 由 各 軍 種 依 兵 科 及 任 務 特 性 自 訂 肆 訓 測 標 準 一 基 本 體 能 : ( 一 ) 志 願 役 : 各 單 項 均 達 合 格 標 準, 區 分 男 女 及 年 齡 層 計 算 成 績 ( 二 ) 義 務 役 : 義 務 役 人 員 役 期 為 1 年, 因 訓 練 時 間 短 離 退 頻 繁, 訓 練 成 果 不 易 保 持, 目 標 以 鼓 勵 養 成 運 動 習 慣 為 重 點 第 1 頁, 共 41 頁
( 三 ) 新 進 人 員 : 依 循 序 漸 進 持 恆 訓 練 原 則, 自 入 伍 起 6 個 月 內, 要 求 在 安 全 良 善 訓 練 規 劃 下, 以 逐 次 適 應 訓 練 及 加 強 體 能 為 主 達 到 合 格 標 準 ( 標 準 如 附 件 3) 二 專 業 體 能 : 納 入 各 司 令 部 兵 科 基 地 訓 練 成 績 列 算, 以 70 分 為 合 格 標 準, 全 體 官 士 兵 均 受 測, 體 能 鑑 測 所 佔 基 地 訓 練 總 成 績 之 配 比, 由 各 軍 種 自 訂 伍 部 隊 訓 測 規 劃 一 訓 練 方 式 : ( 一 ) 各 級 部 隊 應 利 用 每 日 晨 間 及 下 午 體 能 活 動 時 間 實 施 訓 練 ( 駐 地 專 精 部 隊 每 週 至 少 3 次 基 地 部 隊 每 週 1 ~2 次 ), 採 由 易 入 難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鼓 勵 官 兵 自 動 自 發 實 施 鍛 鍊 ( 二 ) 各 級 部 隊 長 應 掌 握 個 人 弱 項, 循 一 級 督 導 一 級 及 指 派 專 責 師 資 輔 導 方 式 強 化 施 訓 ( 三 ) 充 分 運 用 訓 練 資 源 實 施 分 組 同 時 訓 練, 採 合 格 簽 證 定 期 測 驗 模 式, 按 程 序 步 驟 要 領 實 施, 持 續 要 求 官 兵 自 發 主 動 鍛 鍊 二 測 驗 週 期 : 各 級 部 隊 結 合 駐 基 地 訓 練, 定 期 對 所 屬 部 隊 實 施 測 驗, 並 將 成 績 詳 實 登 錄 於 訓 練 績 效 卡, 本 部 配 合 單 位 訓 測 行 程 實 施 驗 證, 測 驗 週 期 如 下 表 : 第 2 頁, 共 41 頁
國 軍 各 級 部 隊 測 驗 週 期 表 區 分 ( 含 比 照 ) 測 驗 週 期 連 級 每 月 結 合 駐 基 地 訓 練, 對 所 屬 官 兵 測 驗 乙 次 營 級 每 季 結 合 駐 基 地 成 效 驗 收, 對 所 屬 部 隊 測 驗 乙 次 聯 兵 旅 級 每 半 年 結 合 駐 基 地 訓 練 流 路 對 所 屬 部 隊 測 驗 乙 次 軍 團 每 年 結 合 駐 地 訓 練 成 效 驗 收, 對 所 屬 直 屬 單 位 及 聯 兵 級 旅 ( 含 ) 以 下 部 隊 測 驗 乙 次 機 關 兵 監 每 半 年 對 所 屬 幕 僚 教 職 員 ( 軍 職 ) 測 驗 乙 次 學 校 陸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規 劃 一 鑑 測 場 地 與 設 備 : ( 一 ) 國 軍 8 處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 設 置 於 陸 軍 專 校 ( 桃 園 龍 岡 ) 後 備 成 功 嶺 營 區 ( 台 中 烏 日 ) 陸 軍 步 校 ( 高 雄 鳳 山 ) 陸 軍 花 防 部 ( 花 蓮 美 崙 ) 及 陸 軍 南 ( 台 南 白 河 ) 北 測 中 心 ( 新 竹 湖 口 ) 陸 軍 砲 測 中 心 ( 雲 林 大 埔 ) 空 軍 防 訓 中 心 ( 屏 東 枋 山 ), 建 置 專 業 自 動 化 電 子 鑑 測 儀 器, 由 專 業 測 驗 官 執 行 鑑 測 ( 報 進 地 點 及 人 力 編 組 如 附 件 4 5) ( 二 ) 報 進 作 業 方 式 : 1. 個 人 或 團 體 得 依 需 要, 逕 自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網 ( 網 址 :http://fec.mil.tw/) 實 施 電 腦 網 路 報 進 2. 受 測 人 員 須 恪 遵 相 關 鑑 測 作 業 規 範 及 注 意 事 項 二 鑑 測 方 式 及 權 責 : ( 一 ) 年 度 實 施 基 地 訓 練 部 隊 : 由 各 基 地 裁 判 官 實 施 鑑 測, 合 格 人 員, 視 同 年 度 基 本 第 3 頁, 共 41 頁
體 能 鑑 測 合 格, 不 合 格 人 員 可 於 基 訓 期 間 或 至 各 鑑 測 中 心 實 施 補 測 ( 二 ) 未 規 劃 實 施 基 地 訓 練 部 隊 : 1. 志 願 役 軍 士 官 : 除 日 常 訓 練 外, 每 年 均 需 至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完 成 體 能 鑑 測, 未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鑑 測 者, 當 年 度 以 不 合 格 論 2. 志 願 役 士 兵 及 義 務 役 官 兵 : 配 合 各 級 部 隊 測 驗 週 期, 由 單 位 編 組 鑑 測 人 員 以 人 工 方 式 施 測, 並 紀 錄 備 查 3. 宜 蘭 台 東 及 外 ( 離 ) 島 地 區, 志 願 役 官 士 年 度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授 權 由 各 司 令 部 訓 練 合 格 之 鑑 測 官 自 行 實 施 鑑 測 ( 鑑 測 成 績 單 格 式 如 附 件 6), 如 因 個 人 需 要, 亦 可 赴 各 鑑 測 中 心 受 測 4. 駐 外 或 赴 國 外 全 時 進 修 人 員 : 由 情 次 室 及 核 定 權 責 單 位 告 知 體 測 作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並 負 責 管 制 鑑 測 ( 三 ) 補 測 規 定 :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不 合 格 人 員, 於 次 月 起 每 月 均 可 報 進 補 測 乙 次, 補 測 時 ( 惟 需 攜 帶 原 鑑 測 成 績 單 正 本 ) 僅 就 不 及 格 項 目 實 施 補 測,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當 年 成 績 列 為 不 合 格 柒 特 殊 體 位 及 專 業 人 員 鑑 測 方 式 一 肥 胖 且 超 逾 規 範 值 人 員 :( 肥 胖 定 義 及 減 重 處 方 如 附 件 7) ( 一 )BMI 值 界 於 27 至 30( 不 含 ) 人 員, 為 有 條 件 安 全 範 圍 ; 受 測 者 需 檢 附 年 度 體 檢 表 顯 示 無 心 肺 疾 病 後 得 接 受 測 驗 ( 二 )BMI 值 大 於 30( 含 ) 以 上 且 男 性 體 脂 肪 率 達 25( 含 ) 第 4 頁, 共 41 頁
以 上 人 員 ( 女 性 體 脂 肪 率 30 以 上 ), 為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不 得 接 受 體 能 鑑 測 ( 含 替 代 項 目 ), 需 自 我 訓 練 3 個 月 後 ( 單 位 造 冊 列 管 ) 至 恢 復 鑑 測 安 全 界 限 後, 經 國 軍 醫 院 醫 師 檢 查 無 心 肺 疾 病 者, 始 得 接 受 鑑 測 二 因 公 受 傷 及 痼 疾 人 員 : ( 一 ) 因 公 受 傷 或 痼 疾 人 員, 經 國 軍 地 區 醫 院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並 持 續 治 療 後 3 個 月 (90 天 ) 仍 無 法 接 受 體 能 訓 測 者, 經 單 位 將 級 主 官 ( 管 ) 考 核 出 具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8) 後, 始 可 至 國 軍 地 區 醫 院, 由 專 業 醫 療 人 員 評 量 開 立 替 代 項 目 勾 選 表 ( 如 附 件 9), 實 施 替 代 項 目 鑑 測 ( 動 作 說 明 及 評 分 標 準 如 附 件 10) ( 二 ) 單 位 主 官 應 針 對 替 代 項 目 鑑 測 人 員, 管 制 其 診 療 及 復 健 進 度, 並 安 排 專 業 體 能 訓 練 師 資 與 訓 練 處 方, 使 其 能 循 序 漸 進 恢 復 正 常 體 能 三 高 年 齡 層 及 專 業 人 員 : 高 年 齡 層, 因 骨 骼 韌 帶 肌 力 逐 漸 衰 退 年 齡 50 歲 ( 含 ) 以 上 或 實 際 從 事 飛 行 醫 療 學 術 研 發 等 人 員 40 歲 ( 含 ) 以 上, 三 項 基 本 體 能 訓 測 增 加 800 公 尺 游 走 5 公 里 健 走 5 分 鐘 跳 繩 及 單 槓 引 體 向 上 ( 女 性 曲 臂 懸 垂 ), 作 為 訓 測 選 項 ( 附 件 11) 四 擔 任 主 官 ( 含 比 照 者 ), 不 得 使 用 替 代 項 目 方 式 測 驗 五 參 加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 含 全 時 進 修 教 育 ), 除 因 公 受 傷 人 員, 須 持 證 明 文 令, 可 實 施 替 代 項 目 測 驗, 餘 均 以 3 項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不 得 以 替 代 項 目 測 驗 六 女 性 懷 孕 官 兵 : 女 性 官 兵 懷 孕 期 間 及 分 娩 後, 規 劃 得 以 免 測 體 能 或 採 替 第 5 頁, 共 41 頁
代 項 目 方 式 實 施 : ( 一 ) 懷 孕 至 分 娩 後 3 個 月 內, 不 實 施 體 能 訓 測, 以 確 保 母 體 與 胎 兒 安 全 ( 二 ) 分 娩 後 兩 年 內 ( 哺 乳 期 及 恢 復 期 ), 須 實 施 體 能 訓 測, 惟 可 依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自 行 選 擇 替 代 項 目 施 測 ( 無 須 檢 附 替 代 項 目 勾 選 表 及 主 官 同 意 書 ), 惟 鑑 測 時 須 出 示 分 娩 或 生 產 相 關 證 明 ( 三 ) 懷 孕 流 產 人 員 :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半 年 內 得 採 替 代 方 式 施 測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一 年 內 得 採 替 代 方 式 施 測 ;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兩 年 內 得 以 替 代 項 目 實 施 鑑 測 七 凡 因 ( 公 ) 受 傷 痼 疾 高 年 齡 專 業 人 員 及 女 性 懷 孕 官 兵, 以 游 泳 為 替 代 鑑 測 項 目 者, 須 至 陸 軍 專 校 陸 軍 步 校 空 軍 防 訓 中 心 等 3 處 具 泳 池 之 鑑 測 中 心 實 施, 後 續 俟 各 鑑 測 中 心 泳 池 完 成 建 置, 另 令 增 訂 鑑 測 場 地 捌 人 事 運 用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列 入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及 人 事 運 用 與 限 制, 依 國 軍 深 造 進 修 教 育 考 選 規 定 及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辦 理 玖 訓 測 成 效 驗 證 及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為 有 效 激 勵 主 官 躬 身 親 為, 承 擔 單 位 訓 測 成 敗 責 任, 自 100 年 起, 由 國 防 部 編 組 專 業 測 考 人 員, 配 合 戰 備 測 考 對 各 級 部 隊 實 施 抽 測, 成 績 優 異 單 位, 則 表 揚 及 獎 勵 主 官, 以 激 勵 主 官 採 取 積 極 作 為, 爭 取 單 位 榮 譽 ( 體 能 測 考 規 定 如 附 件 12) 拾 一 般 規 定 第 6 頁, 共 41 頁
一 各 鑑 測 中 心 應 本 存 誠 務 實 態 度, 依 測 驗 動 作 標 準 施 測, 並 全 程 錄 影 存 證, 各 測 考 官 應 以 高 度 的 責 任 心 與 榮 譽 感, 落 實 執 行 鑑 測 任 務 二 如 發 現 有 未 按 規 定 ( 冒 名 頂 替 抄 捷 徑 篡 改 成 績 及 不 當 方 式 報 進 ) 等 情 事, 當 事 人 除 行 政 處 分 外, 所 涉 刑 責 依 法 究 辦 三 各 鑑 測 中 心 須 留 存 替 代 項 目 勾 選 表 正 本, 統 計 替 代 項 目 使 用 數 據, 並 每 月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四 受 測 人 員, 自 行 規 劃 受 測 日 期 並 於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網 站 完 成 預 約, 如 因 故 無 法 前 往 受 測, 可 於 鑑 測 前 1 日 1200 時 前 於 鑑 測 網 站 辦 理 變 更 或 取 消 ; 受 測 時 攜 帶 軍 人 身 分 證 及 年 度 體 檢 表 ( 未 帶 者 不 予 以 鑑 測 ), 至 鑑 測 中 心 完 成 驗 證, 測 驗 全 程 恪 遵 各 項 法 令 規 定, 以 維 測 驗 紀 律 五 除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三 項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須 在 同 日 完 成, 並 依 仰 臥 起 坐 俯 地 挺 身 及 跑 步 順 序 施 測, 各 鑑 測 項 目 間 隔 1 小 時 以 上, 並 於 測 驗 前 簽 具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3) 六 鑑 測 成 績 若 有 爭 議 時, 當 事 人 填 具 申 訴 單 後, 由 鑑 測 中 心 主 任 測 驗 官 監 察 官 及 當 事 人 調 閱 現 場 錄 影 畫 面 共 同 審 認, 以 確 保 測 驗 之 公 正 性 七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之 年 齡 層 換 算 基 準, 係 以 出 生 年 月 日 核 算 測 驗 當 日 實 際 年 齡 ( 以 19-22 歲 為 例, 係 指 滿 19 歲 而 未 滿 23 歲 ) 八 各 部 隊 實 施 體 能 訓 測 時, 須 全 面 依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按 程 序 步 驟 要 領 實 施, 務 使 所 有 風 險 因 子 全 數 排 除 後, 再 行 施 訓, 以 確 保 部 隊 訓 練 安 全 九 各 單 位 應 確 遵 危 險 係 數 40 以 下 時, 方 可 實 施 各 項 室 外 第 7 頁, 共 41 頁
體 能 鑑 測 項 目, 以 防 止 中 暑 熱 衰 竭 等 意 外 事 件 ; 另 個 人 於 體 測 時 應 考 量 身 體 狀 況, 以 保 持 個 人 最 佳 狀 態 下 實 施 鑑 測, 不 可 勉 強 執 行 十 單 位 於 訓 測 前 應 確 實 完 成 熱 身 操, 並 建 立 高 危 險 群 人 員 管 制 名 冊 及 安 全 防 險 機 制, 以 防 範 危 安 事 件 發 生 十 一 一 般 傷 病 及 住 院 於 短 期 無 法 復 原 者, 由 權 責 單 位 管 制, 並 按 醫 務 人 員 指 導, 積 極 尋 求 復 原 後 加 入 鑑 測 ;3 個 月 後 仍 無 法 復 原 者, 以 替 代 項 目 實 施 測 驗 十 二 通 次 室 對 專 業 自 動 化 電 子 鑑 測 儀 器 建 立 國 軍 整 體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及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安 全 維 護 十 三 陸 軍 司 令 部 戰 規 司 軍 備 局 管 制 簡 易 電 子 鑑 測 儀 器 購 置 建 案 十 四 軍 團 指 揮 部 各 軍 司 令 部 及 國 防 部 設 有 體 育 官 單 位, 需 設 置 運 動 諮 詢 窗 口 ( 如 附 件 14), 軍 醫 局 於 各 地 區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之 復 健 科 設 置 運 動 傷 害 防 治 中 心 ( 如 附 件 15), 以 提 供 官 兵 諮 詢 十 五 國 軍 鑑 測 中 心 測 驗 程 序, 依 各 中 心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據, 執 行 有 功 人 員 由 國 防 部 另 案 議 獎 十 六 相 關 人 員 確 遵 保 密 規 定, 鑑 測 成 績 不 得 對 外 公 布 或 外 洩, 違 者 依 國 軍 人 員 違 犯 保 密 規 定 行 政 懲 罰 基 準 表 懲 處 拾 壹 本 規 定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另 令 修 訂 之 承 辦 人 : 作 計 室 上 校 體 育 官 林 聰 賢 聯 絡 電 話 :( 軍 線 )255373( 自 動 )02-23310780 第 8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訓 測 合 格 標 準 表 區 分 年 齡 ( 歲 ) 19-22 歲 23-26 歲 27-30 歲 31-34 歲 35-38 歲 39-42 歲 43-46 歲 47-50 歲 51-54 歲 55-58 歲 59 歲 男 43 42 41 40 38 36 34 31 28 24 20 仰 臥 起 坐 女 33 32 31 29 27 24 21 19 17 14 12 男 51 50 48 46 43 40 37 33 28 24 20 俯 地 挺 身 女 36 35 33 30 27 24 21 19 18 17 16 3000 公 尺 跑 步 男 14 00 14 25 14 50 15 15 15 35 16 00 16 15 16 25 16 50 17 20 17 40 女 16 50 16 55 17 20 18 20 18 45 19 00 19 20 19 30 19 50 20 25 20 45 第 9 頁, 共 41 頁
附 件 2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動 作 要 領 一 二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 ( 一 ) 受 測 者 平 躺 於 力 波 墊 或 草 地 上, 雙 手 虎 口 扶 住 耳 朵 下 方, 五 指 朝 上 貼 於 臉 上 ( 圖 1) ( 二 ) 雙 腳 屈 膝 角 度 小 於 90 度, 兩 腳 張 開 約 與 肩 同 寬 ( 圖 2) ( 三 ) 操 作 時 受 測 者 屈 起 上 身, 以 雙 手 肘 觸 及 雙 膝 或 大 腿, 上 身 回 復 仰 臥 姿 勢 時 必 須 雙 肩 觸 及 地 面 ( 圖 3 4) 圖 1: 雙 手 扶 耳 圖 2: 雙 腳 屈 膝 圖 3: 手 肘 觸 膝 圖 4: 雙 肩 著 地 二 二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 ( 一 ) 兩 手 俯 撐 地 面, 身 體 保 持 挺 直, 手 指 朝 前, 雙 腿 後 伸 約 與 肩 同 寬, 手 肘 撐 直 身 體 姿 勢 保 持 不 動 ( 如 圖 5-6) ( 二 ) 雙 肘 彎 曲, 反 覆 屈 伸 ( 如 圖 7-8), 兩 膝 不 得 觸 地, 以 正 確 姿 勢 完 成 之 次 數 即 為 其 成 績 約 15 公 分 約 25 公 分 圖 5 圖 6 圖 7( 男 性 ) 圖 8( 女 性 ) 三 30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 依 規 定 之 路 線 與 距 離, 獨 立 跑 完 全 程, 禁 止 推 拉 等 互 助 第 10 頁, 共 41 頁
附 件 3 義 務 役 及 新 進 人 員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循 序 漸 進 要 求 標 準 表 年 齡 ( 歲 ) 1 9-2 2 歲 2 3 2 6 歲 2 7 3 0 歲 3 1 3 4 歲 志 願 役 義 務 役 志 願 役 義 務 役 志 願 役 義 務 役 志 願 役 義 務 役 區 分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入 伍 結 訓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31 21 25 30 20 24 29 19 23 28 17 22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37 22 25 36 21 24 34 19 23 32 17 22 3000 公 尺 跑 步 18 00 20 50 19 00 18 25 20 55 19 20 18 50 21 20 19 40 19 15 22 20 20 00 入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伍 34 24 30 33 23 28 32 22 27 31 20 25 滿 3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41 26 29 40 25 27 38 23 26 36 21 25 個 月 3000 公 尺 跑 步 17 00 19 50 18 00 17 25 19 55 18 20 17 50 20 20 18 40 18 15 21 20 19 00 入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伍 37 27 34 36 26 32 35 25 31 34 23 29 滿 4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45 30 32 44 29 30 42 27 29 40 25 28 個 月 3000 公 尺 跑 步 16 00 18 50 17 00 16 25 18 55 17 20 16 50 19 20 17 40 17 15 20 20 18 10 入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伍 40 30 38 39 29 36 38 28 35 37 26 33 滿 5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48 33 35 47 32 33 45 30 32 43 27 30 個 月 3000 公 尺 跑 步 15 00 17 50 16 00 15 25 17 55 16 20 15 50 18 20 16 40 16 15 19 20 17 20 入 2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伍 43 33 42 42 32 40 41 31 38 40 29 36 滿 6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51 36 38 50 35 36 48 33 34 46 30 32 個 月 3000 公 尺 跑 步 14 00 16 50 15 00 14 25 16 55 15 20 14 50 17 20 15 50 15 15 18 20 16 30 第 11 頁, 共 41 頁
附 件 4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建 置 地 點 管 制 及 報 進 單 位 一 覽 表 項 次 一 二 區 域 管 單 制 位 北 六 軍 團 建 置 地 點 報 進 單 位 駐 地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陸 軍 部 隊 訓 練 北 區 聯 合 測 考 中 心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桃 竹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桃 園 龍 岡 新 竹 湖 口 三 四 中 十 軍 團 後 備 成 功 嶺 營 區 陸 軍 砲 兵 部 隊 測 考 中 心 苗 中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彰 投 雲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台 中 烏 日 雲 林 大 埔 五 陸 軍 步 兵 訓 練 指 揮 部 暨 步 兵 學 校 高 雄 市 國 軍 部 隊 高 雄 鳳 山 六 南 八 軍 團 陸 軍 部 隊 訓 練 南 區 聯 合 測 考 中 心 嘉 南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台 南 白 河 七 空 軍 防 訓 中 心 屏 東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屏 東 枋 山 八 東 花 防 部 陸 軍 花 東 防 衛 指 揮 部 宜 花 東 地 區 國 軍 部 隊 花 蓮 南 美 崙 附 記 各 鑑 測 中 心 如 因 鑑 測 人 力 不 足 時, 得 向 管 制 單 位 ( 六 八 十 軍 團 及 花 防 部 )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管 制 單 位 派 員 支 援 第 12 頁, 共 41 頁
附 件 5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人 力 編 組 表 職 稱 級 職 任 務 人 數 組 長 單 位 主 官 負 責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1 執 行 長 單 位 副 主 官 負 責 測 考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1 一 各 站 測 驗 項 目 設 專 責 軍 官 計 3 員 實 施 測 體 育 專 業 人 員 測 考 組 員 考 編 成 二 另 士 官 或 士 兵 5 員 負 責 各 站 測 考 事 宜 8 監 察 官 單 位 監 察 官 負 責 測 驗 監 察 事 宜 1 資 訊 官 單 位 資 訊 官 負 責 測 考 電 子 儀 器 網 站 管 理 事 宜 1 醫 官 1 員 醫 醫 務 組 負 責 醫 療 救 護 事 宜 3 務 士 2 員 合 計 15 員 第 13 頁, 共 41 頁
附 件 6 國 軍 年 度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單 鑑 測 日 期 : 鑑 測 單 位 : 單 位 : 姓 名 : 級 職 : 身 分 證 字 號 : 生 日 : BMI: 體 檢 表 審 認 : 合 格 不 合 格 ( 醫 官 簽 章 ): 項 目 次 數 / 時 間 成 績 判 定 仰 臥 起 坐 俯 地 挺 身 3000 公 尺 跑 步 替 代 鑑 測 項 目 項 目 次 數 / 時 間 判 定 總 評 : 合 格 不 合 格 鑑 測 官 簽 章 : 鑑 測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第 14 頁, 共 41 頁
附 件 7 成 人 肥 胖 定 義 界 定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kg/m 2 ) 體 重 過 輕 BMI < 18.5 腰 圍 (cm) 正 常 範 圍 18.5 BMI<24 過 重 :24 BMI<27 異 常 範 圍 備 註 輕 度 肥 胖 :27 BMI<30 中 度 肥 胖 :30 BMI<35 男 性 : 90 公 分 女 性 : 80 公 分 重 度 肥 胖 :BMI 35 一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計 算 公 式 :BMI= 體 重 ( 公 斤 )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1 位, 餘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二 腰 圍 量 測 方 法 : 肋 骨 下 緣 與 髂 上 嵴 中 線 ( 約 肚 臍 高 度 ) 之 腰 部 週 長, 並 以 公 分 計 算 三 BMI 值 27( 不 含 ) 以 下 訂 為 國 軍 人 員 鑑 測 安 全 界 限 四 BMI 值 界 於 27 至 30( 不 含 ) 人 員, 為 有 條 件 安 全 範 圍 ; 受 測 者 需 檢 附 年 度 體 檢 表 顯 示 無 心 肺 疾 病 後 得 接 受 測 驗 五 BMI 值 大 於 30( 含 ) 以 上 且 男 性 體 脂 肪 率 25( 含 ) 以 上 人 員 ( 女 性 體 脂 肪 率 30 以 上 ), 為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不 得 接 受 體 能 鑑 測,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3-6 個 月 為 限 實 施 自 我 體 能 訓 練, 至 恢 復 鑑 測 安 全 界 限 後, 經 國 軍 醫 院 醫 師 檢 查 無 心 肺 疾 病 者, 始 得 接 受 鑑 測 第 15 頁, 共 41 頁
BMI 相 同 : 最 壯 及 最 胖 的 人 第 16 頁, 共 41 頁
減 重 處 方 原 則 一 以 均 衡 飲 食 為 原 則, 建 立 良 好 的 飲 食 習 慣 二 每 餐 一 定 要 吃, 少 喝 湯 三 避 免 高 熱 量 食 物, 如 加 糖 的 各 式 甜 點 及 飲 料, 或 脂 肪 含 量 較 高 的 各 式 點 心 四 多 選 用 帶 骨 或 有 殼 的 肉 類 及 海 產, 少 吃 碎 肉 製 品, 如 漢 堡 魚 丸 蝦 丸 獅 子 頭 等 五 少 選 用 大 塊 的 肉 類, 如 牛 排 或 猪 排 等, 多 選 用 肉 絲 類 的 半 葷 素 菜 六 避 免 油 炸 油 酥 或 加 糖 烹 調 的 食 物 七 避 免 喝 果 汁, 盡 量 吃 帶 皮 有 子 的 整 粒 水 果 八 輔 以 每 日 運 動 30 分 鐘 第 17 頁, 共 41 頁
每 日 熱 量 建 議 攝 取 量 年 齡 身 高 ( 公 分,cm) 體 重 ( 公 斤,kg) 熱 量 ( 大 卡,Kcal)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4 歲 -6 歲 113 112 20.4 19.6 1700 1550 7 歲 -11 歲 128 128 27.0 25.0 1900 1650 10 歲 -12 歲 144 145 37.0 38.0 2150 2100 13 歲 -15 歲 163 157 51.0 48.0 2500 2200 16 歲 -19 歲 171 160 61.0 52.0 2650 2100 20 歲 -24 歲 170 158 62 52 25 歲 -34 歲 170 158 62 52 35 歲 -44 歲 167 156 64 54 55 歲 -69 歲 165 152 63 54 70 歲 以 上 162 150 58 52 輕 2200 中 2450 重 2850 極 重 3300 輕 2100 中 2350 重 2750 極 重 3100 輕 2100 中 2350 重 2750 極 重 3100 輕 2050 中 2250 重 2650 輕 1800 中 2000 輕 1800 中 2000 重 2350 極 重 2650 輕 1700 中 1900 重 2200 極 重 2500 輕 1700 中 1900 重 2200 極 重 2500 輕 1650 中 1850 重 2150 輕 1600 中 1800 備 註 一 年 齡 係 以 足 歲 計 算 二 油 脂 熱 量 以 不 超 過 總 熱 量 的 30% 為 宜 第 18 頁, 共 41 頁
主 食 一 份 (70 大 卡 ) 脫 脂 奶 一 份 (80 大 卡 ) 乾 飯 1/4 碗 稀 飯 1/2 碗 麵 米 粉 ( 去 湯 )1/2 碗 麵 線 ( 乾 )25 公 克 餃 子 ( 皮 )3 張 叉 燒 包 ( 皮 )1/2 個 小 籠 包 ( 皮 )1 個 小 餐 包 1 個 吐 司 ( 小 )1/2 片 冷 凍 饅 頭 ( 中 )1/3 個 簡 易 食 物 熱 量 代 換 表 這 些 食 物 含 油 量 多, 不 宜 多 食 脫 脂 奶 240 cc 脫 脂 奶 粉 3 湯 匙 猪 里 肌 肉 一 兩 魚 類 35 公 克 草 蝦 仁 6 隻 低 脂 肉 類 一 份 (55 大 卡 ) 中 脂 肉 類 一 猪 排 肉 一 兩 份 (75 大 卡 ) 魚 ( 肉 ) 鬆 2 湯 匙 雞 排 35 公 克 高 脂 肉 類 一 猪 前 腿 肉 一 兩 份 秋 刀 魚 35 公 克 (120 大 卡 ) 猪 肉 酥 2 湯 匙 臘 肉 25 公 克 低 脂 豆 類 一 豆 包 ( 大 )1/2 片 份 (55 大 卡 ) 麵 腸 1/2 條 中 脂 豆 類 一 五 香 豆 干 ( 小 )1.5 塊 份 素 雞 3/4 條 (75 大 卡 ) 黃 豆 干 1/2 塊 水 果 一 份 (60 大 卡 ) 油 脂 類 一 份 (45 大 卡 ) 鹽 一 茶 匙 橘 子 1 個 柳 丁 1 個 桃 子 1 個 柿 子 3/4 個 李 子 4 個 (14 個 / 斤 ) 梨 ( 小 )1 個 蘋 果 ( 小 )1 個 芭 樂 ( 小 )1 個 楊 桃 ( 中 )1 個 植 物 油 1 茶 匙 美 乃 滋 1 茶 匙 醬 油 2 湯 匙 蕃 茄 醬 60 cc(4 湯 匙 ) 豌 豆 仁 45 公 克 山 東 大 饅 頭 1/6 個 菱 角 7 粒 湯 圓 ( 無 餡 )10 粒 玉 米 1/3 根 餛 飩 ( 小 )7 張 蕃 薯 ( 小 )1/2 個 餛 飩 ( 大 )3 張 皇 帝 豆 65 公 克 春 捲 皮 2 張 南 瓜 110 公 克 蘿 蔔 糕 ( 小 )1 塊 蓮 藕 100 公 克 鹹 粽 子 ( 中 )1/4 個 馬 鈴 薯 90 公 克 蘇 打 餅 乾 ( 小 )3 片 速 食 麵 1/4 包 紅 ( 綠 ) 豆 ( 去 湯 )1/4 碗 燒 餅 ( 小 )1/2 個 低 脂 奶 240 cc(120 大 卡 ) 蛤 蜊 ( 中 )20 個 棒 棒 腿 1/2 隻 牛 腱 35 公 克 虱 目 魚 35 公 克 雞 翅 40 公 克 羊 肉 35 公 克 鱈 魚 35 公 克 梅 ( 五 ) 花 肉 50 公 克 猪 腳 35 公 克 烤 麩 35 公 克 臭 豆 腐 1 塊 豆 腐 1 塊 (2 小 格 ) 三 角 油 豆 腐 ( 小 )2 個 豆 簽 20 公 克 芒 果 ( 小 )1 個 ( 大 )11/2 片 哈 密 瓜 1/4 個 香 瓜 ( 小 )2/3 個 西 瓜 1 片 ( 半 斤 ) 木 瓜 1/3 個 (1 斤 /1 個 ) 釋 迦 1/2 個 香 蕉 1/2 條 枇 杷 7 個 千 島 沙 拉 醬 2 茶 匙 花 生 10 粒 味 精 5 茶 匙 雞 胸 肉 30 公 克 蛋 白 2 個 洋 火 腿 ( 小 )2 片 貢 丸 ( 中 )2 個 蛋 1 個 牛 腩 45 公 克 熱 狗 50 公 克 含 油 量 更 高, 避 免 食 用 毛 豆 50 公 克 豆 漿 260 cc * 麵 筋 泡 20 公 克 (120 大 卡 ) * 含 油 量 多, 不 宜 多 食 櫻 桃 9 個 草 莓 ( 小 )16 個 蓮 霧 2 個 鳳 梨 2 圓 片 柚 子 ( 大 )2 片 荔 枝 9 粒 葡 萄 13 粒 龍 眼 13 粒 椰 子 汁 340 cc 腰 果 5 粒 瓜 子 1 湯 匙 烏 醋 25 cc 第 19 頁, 共 41 頁
附 件 8 國 軍 人 員 執 行 基 本 體 能 替 代 項 目 鑑 測 主 官 ( 管 ) 同 意 書 單 位 國 防 部 作 計 室 級 職 一 般 參 謀 官 姓 名 譚 大 同 生 日 58.01.01 身 分 證 字 號 A123456789 概 述 事 由 及 譚 因 ( 病 名 ), 須 長 期 復 健 無 法 以 基 研 處 意 見 本 項 目 受 測, 同 意 使 用 替 代 項 目 完 成 年 度 體 能 鑑 測 附 記 1. 本 表 僅 適 用 於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不 為 其 他 用 途 2. 本 表 使 用 對 象 為 國 軍 現 役 因 公 ( 傷 ) 或 肢 體 痼 疾 經 國 軍 地 區 醫 院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並 持 續 治 療 後 3 個 月 仍 無 法 接 受 體 能 訓 測 者 3. 本 表 於 鑑 測 檢 錄 時 繳 交 至 鑑 測 中 心 存 查 4. 本 表 須 以 正 本 檢 附, 影 本 無 效 5. 本 表 須 加 蓋 單 位 將 級 主 官 ( 管 ) 職 官 章 及 單 位 印 信 6. 本 表 核 定 後 1 個 月 內, 須 至 國 軍 地 區 醫 院 開 立 替 代 項 目 勾 選 表 單 位 主 官 : 陸 軍 OOO 旅 少 將 旅 長 葉 單 位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0 頁, 共 41 頁
附 件 9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替 代 項 目 勾 選 表 單 位 診 症 處 意 斷 狀 理 見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號 測 驗 項 目 二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二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三 千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替 代 項 目 項 次 替 代 項 目 表 附 記 項 次 替 代 項 目 適 用 對 象 1 800 公 尺 游 走 2 5 公 里 健 走 合 計 勾 選 腰 背 疾 病 及 下 肢 傷 殘 及 心 肺 功 能 異 常 者 項 跑 步 無 法 施 行, 上 下 肢 輕 微 傷 病 及 心 肺 功 能 異 常 者 3 5 分 鐘 跳 繩 上 下 肢 輕 微 傷 病 者 4 單 槓 引 體 向 上 ( 女 性 曲 臂 懸 垂 ) 下 肢 輕 微 傷 病 者 1. 本 表 僅 適 用 於 傷 病 3 個 月 內 無 法 復 原 者 本 表 須 加 蓋 單 位 將 級 主 官 ( 管 ) 職 官 章 及 單 位 印 信 2. 本 表 各 替 代 項 目 適 用 對 象 為 概 略 性 之 對 應 參 考, 測 驗 項 目 仍 由 專 業 醫 師 依 受 檢 者 實 際 傷 病 狀 況 評 估 建 議 3. 本 表 僅 適 用 於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測 驗 用, 並 於 鑑 測 檢 錄 時 繳 交 至 鑑 測 中 心 存 查 4. 本 表 無 須 蓋 用 醫 院 印 信 診 察 醫 院 欄 得 直 接 手 填 或 蓋 用 醫 院 民 診 處 或 門 診 部 等 相 關 部 門 戳 章 ; 診 斷 醫 師 須 黔 蓋 職 章 5. 本 表 須 以 正 本 檢 附, 影 本 無 效 6. 本 表 於 開 立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測 驗 診 察 醫 院 : 診 斷 醫 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1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0 安 全 規 定 服 裝 規 定 800 公 尺 游 走 一 應 穿 著 泳 褲 配 戴 泳 帽 及 泳 鏡, 並 實 施 10-15 分 鐘 大 部 關 節 及 伸 展 等 熱 身 運 動, 直 至 身 體 能 適 應 該 項 目 操 作, 不 可 冒 然 下 水 二 入 水 時 應 先 行 淋 浴, 身 體 適 應 水 溫, 避 免 肌 肉 抽 筋 三 測 驗 時 醫 護 人 員 應 在 場, 負 責 受 測 人 員 健 康 認 定 及 救 護 事 宜 四 操 作 期 間 若 身 體 感 覺 不 適, 應 立 即 停 止, 並 向 醫 護 人 員 反 應 五 受 測 者 應 避 免 長 時 間 閉 氣, 導 致 嗆 水 或 身 體 不 適 等 狀 況 穿 著 適 當 泳 衣 ( 配 戴 泳 帽 及 泳 鏡 ), 並 卸 除 不 必 要 之 物 品 一 受 測 者 者 可 運 用 路 上 健 走 方 式 於 水 中 行 走 ( 圖 1) 二 受 測 者 者 可 利 用 漂 浮 打 水 方 式, 在 水 中 漂 浮 前 進 ( 圖 2) 三 運 用 各 種 游 泳 姿 勢 或 水 中 徒 步 方 式, 完 成 800 公 尺 游 走 計 時 即 為 其 成 績 動 作 要 領 圖 1 圖 2 注 意 事 項 一 操 作 時, 運 用 各 種 輔 助 器 材 ( 浮 板 划 手 蛙 鞋 等 ) 測 驗 者, 評 定 不 合 格 二 嚴 禁 長 時 間 於 水 中 閉 氣 測 驗, 違 者 停 止 測 驗 且 評 定 不 合 格 三 不 得 藉 由 他 人 之 力 輔 助 測 驗, 違 者 停 止 測 驗 且 評 定 不 合 格 評 分 標 準 年 齡 ( 歲 ) 19-22 23-26 27-30 31-34 35-38 39-42 43-46 47-50 51-54 55-58 59 時 間 男 27'30 28'00 28'30 29'00 29'30 30'00 30'30 31'00 31'30 32'00 32'30 女 29'30 30'00 30'30 31'00 31'30 32'00 32'30 33'00 33'30 34'00 第 22 頁, 共 41 頁
安 全 規 定 服 裝 規 定 動 作 要 領 注 意 事 項 5 公 里 健 走 一 穿 著 舒 適 合 宜 之 運 動 服 裝, 實 施 10-15 分 鐘 大 部 關 節 及 伸 展 運 動, 直 至 能 適 應 該 項 目 操 作 二 卸 除 妨 礙 測 驗 物 品 ( 手 錶 項 鍊 ), 確 保 測 驗 安 全 三 測 驗 時 醫 護 人 員 應 在 場, 負 責 受 測 人 員 健 康 認 定 及 救 護 事 宜 五 操 作 期 間 若 身 體 感 覺 不 適, 應 立 即 停 止, 並 向 醫 護 人 員 反 應 六 派 員 擔 任 交 管 及 警 戒, 沿 途 前 中 後 雙 向 巡 查 檢 視 受 測 人 員 另 應 注 意 防 止 閒 雜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並 設 置 通 信 系 統, 以 隨 時 保 持 聯 絡 與 狀 況 處 置 七 受 測 者 應 穿 著 適 宜 跑 步 之 鞋 ( 襪 ) 子, 防 止 腳 趾 摩 擦 受 傷 八 受 測 者 實 施 健 走 時, 應 個 人 獨 自 完 成, 嚴 禁 推 擠 拉 等 動 作 發 生, 防 止 受 測 者 跌 倒 受 傷 九 測 驗 結 束, 若 呼 吸 急 促, 應 實 施 緩 和 運 動 調 整 呼 吸 穿 著 寬 鬆 運 動 服, 並 卸 除 不 必 要 之 物 品 一 集 合 於 起 跑 線 後 準 備 健 走 二 大 腿 走 路 前 抬, 膝 部 放 鬆 前 伸 三 腳 跟 先 著 地, 兩 臂 微 屈 肘, 前 後 擺 動 呼 吸 四 口 鼻 並 用, 緩 吸 輕 呼, 順 其 自 然 五 依 規 定 之 路 線 與 距 離, 獨 立 完 成 全 程 一 適 宜 測 驗 時 段, 夏 令 時 間 1630-1800 時 ; 冬 令 時 間 1600-1730 時, 並 注 意 危 險 係 數 測 量 二 測 驗 前 應 瞭 解 受 測 者 是 否 為 痼 疾 人 員 三 抄 捷 徑 互 助 推 拖 拉 者, 評 定 不 合 格 四 雙 腳 同 時 離 地 進 行 跑 步 動 作, 停 止 測 驗 並 評 定 不 合 格 評 分 標 準 年 齡 ( 歲 ) 19-22 23-26 27-30 31-34 35-38 39-42 43-46 47-50 51-54 55-58 59 時 間 男 43'00 43'30 44'00 44'30 45'00 45'30 46'00 46'30 47'00 47'30 48'00 女 47'00 47'30 48'00 48'30 49'00 49'30 50'00 50'30 51'00 51'30 第 23 頁, 共 41 頁
5 分 鐘 跳 繩 安 全 規 定 服 裝 規 定 動 作 要 領 注 意 事 項 一 穿 著 舒 適 合 宜 之 運 動 服 裝, 實 施 10-15 分 鐘 大 部 關 節 及 伸 展 運 動 ( 尤 以 腳 踝 關 節 及 腿 部 肌 群 伸 展 ), 直 至 能 適 應 該 項 目 操 作 二 卸 除 妨 礙 測 驗 物 品 ( 手 錶 項 鍊 ), 確 保 測 驗 安 全 三 測 驗 時 醫 護 人 員 應 在 場, 負 責 受 測 人 員 健 康 認 定 及 救 護 事 宜 五 操 作 期 間 若 身 體 感 覺 不 適, 應 立 即 停 止, 並 向 醫 護 人 員 反 應 六 受 測 者 應 穿 著 適 宜 跳 繩 之 鞋 ( 高 摩 擦 力 ) 襪, 防 止 腳 踝 扭 傷 或 腳 趾 摩 擦 受 傷 七 測 驗 結 束, 若 呼 吸 急 促, 應 實 施 緩 和 運 動 調 整 呼 吸 穿 著 寬 鬆 運 動 服, 並 卸 除 不 必 要 之 物 品 一 雙 手 握 住 跳 繩 把 柄, 將 繩 線 置 於 腳 後 二 聞 口 令 開 始 時, 運 用 雙 腳 立 定 向 上 跳 躍 方 式, 雙 手 揮 動 跳 繩 一 圈 為 計 次 1 次 三 5 分 鐘 內 以 正 確 姿 勢 完 成 之 次 數 即 為 其 成 績 一 當 跳 躍 時, 雙 手 揮 動 跳 繩 絆 住 未 完 成 一 圈 者, 不 予 計 次 二 操 作 中 把 柄 鬆 脫 者, 不 予 計 次 評 分 標 準 年 齡 ( 歲 ) 19-22 23-26 27-30 31-34 35-38 39-42 43-46 47-50 51-54 55-58 59 次 數 男 530 515 509 499 483 478 462 452 446 431 400 女 430 415 409 399 383 378 362 352 346 331 第 24 頁, 共 41 頁
安 全 規 定 服 裝 規 定 動 作 要 領 單 槓 引 體 向 上 一 穿 著 舒 適 合 宜 之 服 裝, 充 分 熱 身 伸 展 運 動 二 卸 除 妨 礙 測 驗 物 品, 確 保 測 驗 安 全 三 單 槓 牢 固, 完 成 安 全 防 護 整 備 ( 圖 1) 四 操 作 應 避 免 閉 氣, 以 防 止 內 傷 五 引 體 向 上 避 免 頭 部 或 下 顎 撞 擊 橫 槓 六 下 槓 保 持 平 衡 防 止 滑 倒 穿 著 寬 鬆 之 運 動 服, 並 卸 除 不 必 要 之 物 品 一 預 備 姿 勢 : 正 握 單 槓, 雙 手 約 與 肩 同 寬, 懸 垂 直 臂, 兩 腳 不 可 觸 地 ( 圖 2) 二 1 分 鐘 計 次 : 引 體 向 上 至 下 顎 超 過 橫 槓 上 計 為 一 次 ( 圖 3); 回 復 預 備 姿 勢, 雙 手 伸 直 後 始 可 繼 續 引 體 向 上 ( 圖 4) 三 1 分 鐘 內 以 正 確 姿 勢 完 成 之 次 數 即 為 其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圖 1 圖 2 圖 3 圖 4 一 握 槓 直 臂 懸 垂 預 備, 聞 令 操 作, 未 經 口 令 藉 上 跳 之 勢 引 體 向 上 不 計 次 二 下 顎 未 過 槓 或 貼 於 槓 上 不 計 次 三 恢 復 懸 垂 直 臂 再 次 上 拉, 違 者 不 計 次 四 藉 擺 振 蹬 踢 助 動 引 體 不 計 次 評 分 標 準 年 齡 ( 歲 ) 19-22 23-26 27-30 31-34 35-38 39-42 43-46 47-50 51-54 55-58 59 次 數 男 5 5 4 4 3 3 2 2 2 1 1 第 25 頁, 共 41 頁
女 性 屈 臂 懸 垂 安 全 規 定 服 裝 規 定 一 單 槓 緊 定 牢 固, 沙 坑 翻 鬆 整 平, 確 保 測 驗 安 全 二 穿 著 舒 適 合 宜 之 服 裝, 充 分 熱 身 伸 展 運 動 三 卸 除 妨 礙 測 驗 物 品, 確 保 測 驗 安 全 四 應 注 意 桌 椅 是 否 牢 固, 以 防 止 操 作 者 摔 傷 五 應 注 意 下 槓 動 作 避 免 雙 手 脫 落, 下 巴 撞 倒 橫 槓 穿 著 寬 鬆 之 運 動 服, 並 卸 除 不 必 要 之 物 品 一 預 備 姿 勢 : 反 握 單 槓, 距 離 約 與 肩 同 寬, 雙 手 屈 肘, 準 備 好 後 始 將 助 立 物 移 開 ( 圖 1) 二 保 持 下 顎 於 橫 槓 之 上, 計 時 換 算 成 績 ( 圖 2) 三 凡 下 顎 低 ( 平 貼 ) 於 橫 槓 即 算 失 敗 停 止 計 時 ( 圖 3) 動 作 要 領 圖 1 圖 2 圖 3 注 意 事 項 一 不 得 下 顎 平 貼 於 槓 上, 違 者 停 止 計 時 二 測 驗 時 雙 手 距 離 過 近, 違 者 停 止 計 時 評 分 標 準 年 齡 ( 歲 ) 19-22 23-26 27-30 31-34 35-38 39-42 43-46 47-50 51-54 55-58 59 時 間 女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3" 第 26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1 國 軍 專 業 人 員 替 代 測 驗 主 官 保 證 書 單 位 國 防 部 作 計 室 級 職 一 般 參 謀 官 姓 名 譚 大 同 生 日 58.01.01 身 分 證 字 號 A123456789 勾 選 項 次 項 目 備 考 ˇ 1 實 際 從 事 飛 行 (40 歲 以 上 ) 2 實 際 從 事 醫 療 (40 歲 以 上 ) 3 實 際 從 事 學 術 (40 歲 以 上 ) 4 實 際 從 事 研 發 (40 歲 以 上 ) 附 ˇ 1 8 0 0 公 尺 游 走 2 5 公 里 健 走 3 5 分 鐘 跳 繩 4 單 ( 槓 女 性 引 曲 體 臂 向 懸 垂 上 ) 自 行 勾 選 3 項 ˇ 5 2 分 鐘 扶 耳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ˇ 6 2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記 7 3 0 0 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1. 本 表 僅 適 用 於 上 述 核 定 之 對 象 2. 本 表 須 加 蓋 單 位 主 官 ( 將 級 上 校 以 上 ) 官 章 及 單 位 關 防 3. 本 表 須 以 正 本 檢 附, 影 本 無 效 4. 本 表 僅 適 用 於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測 驗 用, 並 於 鑑 測 檢 錄 時 繳 交 至 鑑 測 中 心 存 查 單 位 主 官 : 單 位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7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2 壹 目 的 : 國 軍 部 隊 體 能 測 考 規 定 策 定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以 驗 證 各 部 隊 體 能 訓 練 執 行 成 效, 落 實 主 官 承 擔 訓 測 責 任 貳 測 考 期 程 : 配 合 第 2 4 季 戰 備 測 考, 實 施 抽 籤 參 測 考 對 象 : 國 軍 59 歲 ( 含 ) 以 下 現 役 官 士 兵 肆 測 考 編 組 : 體 能 測 考 小 組 納 編 作 計 室 軍 事 訓 練 處 各 司 令 部 國 防 大 學 體 育 官 及 軍 醫 局 醫 官, 赴 各 級 部 隊 實 施 測 考 ( 如 附 表 1) 伍 執 行 方 式 : 一 測 考 項 目 : 為 驗 證 部 隊 實 際 體 能 訓 練 成 效, 僅 實 施 二 分 鐘 扶 耳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二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及 30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等 三 項 測 驗 各 乙 次, 不 另 實 施 替 代 項 目 鑑 測 二 抽 籤 方 式 : 第 2 4 季 配 合 戰 備 測 考 實 施 抽 籤, 除 戰 備 測 考 中 籤 單 位 外, 另 於 鄰 近 地 區 抽 測 各 軍 種 營 連 級 單 位 ( 含 比 照 ), 每 季 約 抽 測 計 30 個 單 位 三 成 績 計 算 : 以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項 目 全 項 合 格 人 員 比 率 計 算, 列 計 至 小 數 點 1 位 四 捨 五 入 ( 如 附 表 2) 第 28 頁, 共 41 頁
四 成 績 判 定 : ( 一 ) 基 準 : 以 各 軍 司 令 部 第 1 3 季 冊 報 合 格 率, 作 為 判 定 基 準 ( 二 ) 合 格 : 單 位 受 測 合 格 率 高 於 或 等 於 司 令 部 冊 報 合 格 率 ( 三 ) 不 合 格 : 受 測 單 位 受 測 率 低 於 85% 或 合 格 率 低 於 司 令 部 冊 報 合 格 率 10 以 上 ( 例 :Ο 軍 第 1 季 合 格 率 為 60%, 第 2 季 單 位 測 驗 結 果 為 49.9%), 均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五 測 考 地 點 : 由 受 測 單 位 規 劃 於 營 區 內 受 測, 無 適 當 地 點 由 各 司 令 部 統 一 安 排 六 測 驗 時 間 流 程 : ( 一 ) 測 驗 時 間 : 受 測 人 員 於 30 分 鐘 前 須 完 成 熱 身 運 動 安 全 規 定 下 達 後 始 得 接 受 檢 錄, 凡 身 分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得 接 受 測 驗, 並 以 不 合 格 計 算 ( 二 ) 驗 證 流 程 : 鑑 測 小 組 於 測 驗 前 乙 日 驗 證 受 測 單 位 名 冊 場 地 及 器 材 整 備 情 形, 驗 證 完 成 後 單 位 不 得 提 出 修 改 及 異 議, 且 完 成 測 驗 後, 不 得 重 測 陸 獎 懲 : 一 獎 勵 : ( 一 ) 受 測 單 位 合 格 率 高 於 司 令 部 冊 報 合 格 率 10( 含 ) 以 上 第 29 頁, 共 41 頁
( 例 :Ο 軍 第 1 季 合 格 率 為 60.0%, 第 2 季 單 位 測 驗 結 果 為 70.0%) 者, 單 位 正 副 主 官 士 官 督 導 長 與 上 一 級 體 育 督 導 官 ( 士 ), 嘉 獎 乙 次 ( 二 ) 受 測 單 位 合 格 率 高 於 司 令 部 冊 報 合 格 率 20( 含 ) 以 上 者, 單 位 正 副 主 官 士 官 督 導 長 與 上 一 級 體 育 督 導 官 ( 士 ), 嘉 獎 兩 次 ( 三 ) 受 測 單 位 合 格 率 達 90%( 含 ) 以 上 者, 單 位 正 副 主 官 士 官 督 導 長 與 上 一 級 體 育 督 導 官 ( 士 ), 記 功 乙 次 ( 四 ) 受 測 單 位 不 重 複 議 獎, 以 最 高 議 獎 為 原 則 二 懲 處 : ( 一 ) 受 測 單 位 合 格 率 低 於 司 令 部 冊 報 合 格 率 10( 含 ) 以 上 ( 例 :Ο 軍 第 1 季 合 格 率 為 60.0%, 第 2 季 單 位 測 驗 結 果 為 50.0%) 者, 單 位 正 副 主 官 士 官 督 導 長 與 上 一 級 體 育 督 導 官 ( 士 ), 申 誡 乙 次 ( 二 ) 受 測 單 位 合 格 率 低 於 司 令 部 冊 報 合 格 率 20( 含 ) 以 上 者, 單 位 正 副 主 官 士 官 督 導 長 與 上 一 級 體 育 督 導 官 ( 士 ), 申 誡 2 次 ( 三 ) 單 位 受 測 率 扣 除 免 測 人 員 仍 低 於 85% 者, 檢 討 議 處 相 關 人 員 柒 一 般 規 定 : 一 各 部 隊 應 保 持 正 常 訓 練, 嚴 禁 藉 成 效 驗 收 變 更 訓 練 課 目, 影 響 正 常 訓 練, 凡 經 查 獲, 單 位 主 官 依 違 反 訓 練 政 策 議 處 二 中 籤 單 位 須 依 受 測 當 月 份 餉 冊, 繕 造 受 測 單 位 清 冊 及 第 30 頁, 共 41 頁
受 測 人 員 成 績 冊 ( 如 附 表 3 4) 三 具 各 鑑 測 中 心 合 格 成 績 單 人 員, 仍 須 接 受 受 測 四 鑑 測 合 格 人 員 成 績, 可 納 入 連 營 級 每 月 ( 季 ) 駐 基 地 訓 練 成 效 及 年 度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五 中 籤 單 位 於 測 考 當 日 實 施 人 員 管 制, 受 測 率 需 達 單 位 當 月 餉 冊 人 數 85%( 若 因 BMI 值 過 高 痼 疾 或 其 他 事 故 無 法 受 測 者, 須 檢 附 證 明, 且 不 得 超 過 餉 冊 15%), 列 計 至 小 數 點 1 位 四 捨 五 入, 成 績 依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訓 測 標 準 表 計 算 ; 惟 義 務 役 及 入 營 6 個 月 內 人 員, 其 合 格 標 準 依 部 頒 義 務 役 及 新 進 人 員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循 序 漸 進 要 求 標 準 表 換 算 六 受 測 單 位 若 有 調 職 受 訓 懷 孕 屆 退 前 3 日 ( 以 退 伍 日 期 為 主, 例 : 受 測 日 期 為 101/1/5, 則 免 測 人 員 為 100/1/5 6 7 退 伍 人 員 ) 人 員 等, 以 免 測 人 員 計 算 (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可 由 餉 冊 人 數 內 扣 除 後 免 予 納 入 計 算 分 母 七 同 一 旅 ( 含 比 照 ) 內, 兩 個 ( 含 ) 以 上 營 級 ( 含 比 照 ) 受 測 皆 不 合 格, 議 處 旅 級 ( 含 比 照 ) 單 位 主 官 ; 同 一 營 ( 含 比 照 ) 內 兩 個 ( 含 ) 以 上 連 級 ( 含 比 照 ) 受 測 皆 不 合 格, 議 處 營 級 主 官 八 各 受 測 單 位 所 需 裝 備 場 地 及 器 材, 統 由 各 司 令 部 調 配, 並 依 訓 練 安 全 檢 查 表 完 成 安 全 整 備 及 輔 檢 工 作 九 各 受 測 單 位 應 備 妥 個 人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訓 練 績 效 卡 備 查, 受 測 人 員 應 穿 著 號 碼 衣 或 於 上 衣 前 後 佩 掛 號 碼 布, 並 攜 帶 軍 人 身 分 證 俾 利 測 考 人 員 查 驗 第 31 頁, 共 41 頁
十 各 單 位 實 施 測 驗 時, 應 由 單 位 主 官 做 好 風 險 管 控 作 為, 避 免 產 生 危 安 事 件 ; 另 如 遇 雷 雨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由 鑑 測 小 組 視 天 候 因 素, 決 定 是 否 停 止 或 延 後 鑑 測 十 一 人 員 驗 證 查 核 測 驗 執 行 過 程 及 成 績 核 算 等, 均 須 納 編 上 級 單 位 監 察 官 配 合 執 行, 以 求 客 觀 公 正 ; 若 對 個 人 成 績 有 疑 慮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提 出 申 訴, 並 由 主 官 監 察 官 測 驗 官 及 當 事 人 調 閱 現 場 錄 影 畫 面 共 同 審 認, 成 績 冊 經 簽 章 認 可 後 不 得 異 議 十 二 本 部 納 編 鑑 測 人 員 所 需 差 旅 費 由 年 度 120115 作 戰 與 訓 練 綜 合 作 業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三 獎 懲 作 業 於 年 度 測 考 結 束 後, 統 由 國 防 部 檢 討 發 布 第 32 頁, 共 41 頁
附 表 1 國 軍 體 能 測 考 編 組 人 員 名 冊 區 分 督 測 組 監 察 組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職 掌 作 計 室 作 計 室 作 計 室 訓 練 處 作 計 室 訓 練 處 作 計 室 訓 練 處 作 計 室 訓 練 處 作 計 室 訓 練 處 受 測 上 級 單 位 中 次 將 長 少 將 空 軍 助 次 少 處 將 長 上 校 副 處 長 上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參 校 謀 監 察 官 潘 家 宇 馬 自 勇 莫 又 銘 陳 家 駿 林 聰 賢 彭 連 煒 楊 耀 宗 督 導 體 能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協 助 督 導 體 能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綜 理 體 能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協 助 綜 理 體 能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負 責 體 能 測 考 成 績 彙 整 與 成 效 檢 討 撰 擬 事 宜 協 助 體 能 測 考 成 績 彙 整 與 成 效 檢 討 撰 擬 事 宜 負 責 人 員 差 旅 經 費 結 報 事 宜 由 測 考 上 一 級 單 位 政 戰 部 門 規 劃 執 行 測 考 監 察 全 般 事 宜 備 考 ( 代 理 ) 或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人 國 防 大 學 體 育 官 測 驗 組 組 長 張 鎮 倫 執 行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帶 隊 執 行 測 考 工 作 或 代 理 人 鑑 測 組 各 司 令 部 體 育 官 各 軍 種 合 格 鑑 測 官 測 驗 組 副 組 長 組 員 協 助 執 行 測 考 全 般 事 宜 負 責 體 能 測 考 工 作 及 人 員 驗 證 查 核 測 驗 執 行 過 程 及 成 績 核 算 等 事 宜 或 代 理 人 8-12 員 第 33 頁, 共 41 頁
附 表 2 單 位 ( 單 位 全 銜 ) 印 信 接 受 國 防 部 100 年 第 季 基 本 三 項 體 能 驗 證 成 績 冊 年 月 日 餉 冊 人 數 受 測 人 數 免 測 人 數 仰 臥 合 格 人 數 BMI 30 數 起 坐 不 合 格 人 數 痼 疾 數 其 他 事 故 餉 冊 數 15% 合 格 率 受 測 人 數 受 測 人 數 俯 地 合 格 人 數 受 測 率 挺 身 不 合 格 人 數 合 格 人 數 合 格 率 不 合 格 人 數 受 測 人 數 受 測 合 格 率 3000 合 格 人 數 司 令 部 合 格 率 公 尺 不 合 格 人 數 驗 證 合 格 率 正 負 差 合 格 率 鑑 測 官 簽 章 監 察 官 簽 章 鑑 測 組 長 簽 章 單 位 主 官 簽 章 第 34 頁, 共 41 頁
附 表 3 ( 全 銜 ) 體 能 測 考 單 位 餉 冊 編 號 連 級 番 號 國 軍 單 位 統 一 編 號 電 腦 連 線 餉 冊 人 數 駐 地 單 位 類 別 備 考 附 記 1. 各 單 位 依 國 軍 統 一 編 號 數 順 序 造 冊 2. 電 腦 上 線 餉 冊 人 數 以 當 月 份 餉 冊 原 始 文 件 為 準, 不 得 影 印 報 名 3. 任 務 以 測 驗 月 份 部 隊 任 務 填 註, 若 有 連 欠 請 詳 述 第 35 頁, 共 41 頁
附 表 4 編 號 號 碼 衣 級 職 ( 單 位 全 銜 ) 體 能 測 考 人 員 成 績 冊 年 月 日 志 願 役 姓 名 出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年 月 日 年 齡 測 驗 項 目 仰 臥 起 坐 俯 地 挺 身 徒 手 跑 步 標 準 成 績 標 準 成 績 標 準 成 績 總 評 合 格 不 合 格 1 上 尉 陳 0 0 T123456789 70.06.12 30 41 48 1450 2 義 務 役 編 號 號 碼 衣 3 級 職 姓 名 出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年 月 日 年 齡 測 驗 項 目 仰 臥 起 坐 俯 地 挺 身 徒 手 跑 步 標 準 成 績 標 準 成 績 標 準 成 績 總 評 合 格 不 合 格 4 5 義 務 役 ( 入 伍 5 個 月 內 ) 編 號 號 碼 衣 6 級 職 姓 名 出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年 月 日 年 齡 測 驗 項 目 仰 臥 起 坐 俯 地 挺 身 徒 手 跑 步 標 準 成 績 標 準 成 績 標 準 成 績 總 評 合 格 不 合 格 7 8 第 36 頁, 共 41 頁
附 表 5 國 軍 部 隊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單 鑑 測 日 期 : 鑑 測 單 位 : 國 防 部 單 位 : 姓 名 : 級 職 : 身 分 證 字 號 : 生 日 : BMI: 體 檢 表 審 認 : 合 格 不 合 格 ( 醫 官 簽 章 ): 項 目 次 數 / 時 間 成 績 判 定 仰 臥 起 坐 合 格 俯 地 挺 身 合 格 3000 公 尺 跑 步 合 格 替 代 鑑 測 項 目 項 目 次 數 / 時 間 判 定 總 評 : 合 格 不 合 格 鑑 測 官 : 鑑 測 組 長 : 第 37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3 切 結 書 本 人 對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測 考 之 規 定 與 標 準, 均 能 充 分 瞭 解, 並 對 測 驗 官 所 執 行 鑑 測 之 公 正 性 及 成 績 均 無 任 何 異 議 壹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動 作 要 領 : 一 二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 ( 一 ) 受 測 者 平 躺 於 力 波 墊 或 草 地 上, 雙 手 虎 口 扶 住 耳 朵 下 方, 五 指 朝 上 貼 於 臉 上 ( 圖 1) ( 二 ) 雙 腳 屈 膝 角 度 小 於 90 度, 兩 腳 張 開 約 與 肩 同 寬 ( 圖 2) ( 三 ) 操 作 時 受 測 者 屈 起 上 身, 以 雙 手 肘 觸 及 雙 膝 或 大 腿, 上 身 回 復 仰 臥 姿 勢 時 必 須 雙 肩 觸 及 地 面 ( 圖 3 4) 圖 1: 雙 手 扶 耳 圖 2: 雙 腳 屈 膝 圖 3: 手 肘 觸 膝 圖 4: 雙 肩 著 地 二 二 分 鐘 俯 地 挺 身 : ( 一 ) 兩 手 俯 撐 地 面, 身 體 保 持 挺 直, 手 指 朝 前, 雙 腿 後 伸 約 與 肩 同 寬, 手 肘 撐 直 身 體 姿 勢 保 持 不 動 ( 如 圖 5-6) ( 二 ) 雙 肘 彎 曲, 反 覆 屈 伸 ( 如 圖 7-8), 兩 膝 不 得 觸 地, 以 正 確 姿 勢 完 成 之 次 數 即 為 其 成 績 約 15 公 分 約 25 公 分 圖 5 圖 6 圖 7( 男 性 ) 圖 8( 女 性 ) 貳 本 人 已 瞭 解 並 同 意 體 能 測 驗 之 相 關 鑑 測 規 定, 亦 保 證 身 心 健 康 且 無 任 何 心 血 管 相 關 疾 病, 自 願 參 加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立 書 人 單 位 : 級 職 : 姓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8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4 國 軍 運 動 諮 詢 窗 口 聯 絡 一 覽 表 單 位 聯 絡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國 防 部 作 計 室 陸 軍 司 令 部 戰 訓 處 陸 軍 第 六 軍 團 作 戰 處 陸 軍 第 八 軍 團 作 戰 處 陸 軍 第 十 軍 團 作 戰 處 金 防 部 作 戰 處 馬 防 部 作 戰 處 澎 防 部 作 戰 處 花 防 部 作 戰 處 海 軍 司 令 部 戰 訓 處 海 軍 司 令 部 教 準 部 教 訓 處 海 軍 司 令 部 陸 戰 隊 指 揮 部 作 戰 處 海 軍 司 令 部 艦 隊 指 揮 部 作 戰 處 上 校 體 育 官 中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上 尉 體 育 官 上 尉 體 育 官 上 尉 體 育 官 中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中 校 體 育 官 軍 線 :255373 自 動 :02-23310780 軍 線 :331457 自 動 :03-4797034 軍 線 :334128 自 動 :03-4506321 軍 線 :732371 自 動 :07-6693535 軍 線 :532322 自 動 :04-25815664 軍 線 :901441 自 動 :0823-30693 軍 線 :641301 自 動 :0836-26697 軍 線 :911302 自 動 :06-9276730 軍 線 :838303 自 動 :038-357284 軍 線 :682558 自 動 :02-25335436 軍 線 :782661 自 動 :07-5883753 軍 線 :783060 自 動 :07-5811352 軍 線 :784254 自 動 :07-5855232 第 39 頁, 共 41 頁
空 軍 司 令 部 戰 訓 處 空 軍 司 令 部 教 準 部 教 訓 處 空 軍 司 令 部 作 戰 部 作 戰 處 空 軍 司 令 部 防 空 部 作 戰 處 聯 勤 司 令 部 戰 計 處 後 備 司 令 部 戰 訓 處 憲 兵 司 令 部 警 務 處 國 防 大 學 步 兵 學 校 陸 軍 官 校 陸 軍 專 校 海 軍 官 校 空 軍 官 校 空 軍 航 校 中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中 校 體 育 官 少 校 體 育 官 中 校 體 育 教 官 少 校 體 育 教 官 少 校 體 育 教 官 少 校 體 育 教 官 少 校 體 育 教 官 少 校 體 育 教 官 少 校 體 育 教 官 軍 線 :272358 自 動 :02-27780552 軍 線 :876324 自 動 :03-8266074 軍 線 :275340 自 動 :02-23771744 軍 線 :975315 自 動 :06-2694212 軍 線 :652108 自 動 :02-27854468 軍 線 :261526 自 動 :02-23892307 軍 線 :691337 自 動 :02-23310780 軍 線 :303192 自 動 :03-3732950 軍 線 :741684 自 動 :07-7190198 軍 線 :742506 自 動 :07-7424162 軍 線 :334764 自 動 :03-4661126 軍 線 :785785 自 動 :07-5882485 軍 線 :977306 自 動 :07-6251554 軍 線 :785785 自 動 :07-6258021 備 註 一 接 受 諮 詢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上 午 0830 時 至 1630 時 止 二 不 分 軍 種, 個 人 均 可 向 表 列 單 位 聯 絡 人 員 提 出 運 動 方 面 諮 詢 第 40 頁, 共 41 頁
附 件 15 國 軍 醫 院 設 置 運 動 傷 害 防 治 中 心 一 覽 表 醫 院 名 稱 辦 理 部 門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三 軍 總 醫 院 復 健 中 心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2 段 325 號 02-87923311 國 軍 高 雄 復 健 中 心 高 雄 市 中 正 1 路 2 號 07-7492708 總 醫 院 國 軍 台 中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中 山 路 2 復 健 中 心 總 醫 院 段 348 號 04-23934191 國 軍 桃 園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復 健 中 心 總 醫 院 168 號 03-4704211 國 軍 花 蓮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復 健 科 總 醫 院 163 號 03-8265722 國 軍 左 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復 健 科 總 醫 院 553 號 07-5886757 國 軍 松 山 復 健 科 台 北 市 健 康 路 131 號 02-27633425 總 醫 院 國 軍 岡 山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大 義 2 路 1 復 健 科 07-6250919 醫 院 號 第 41 頁, 共 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