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第 4 期 ( 总 第 35 期 ) 2015 年 5 月 29 日 出 版 涉 保 险 法 律 问 题 专 题 Legal Issues in Relation to Insurance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Xiamen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厦 禾 路 189 号 银 行 中 心 1605-1606 室 福 州 代 表 处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18 号 正 大 广 场 帝 景 台 1303 室 负 责 人 : 李 荣 存 LI Rongcun Mobile: 136 0600 6327 (Xiamen) 189 6540 5648 (Fuzhou) Tel.: 0592 268 1376(Xiamen) 0591 8370 8648 (Fuzhou) Fax: 0592 268 1380 E-mail: lirongcun@wjnco.com Website: www.wjnco.com 本 法 律 简 报 仅 供 国 际 商 务 企 业 法 律 界 人 士 作 资 讯 参 考 之 用 因 此, 不 应 将 本 简 报 内 容 视 为 正 式 法 律 意 见, 在 咨 询 专 业 法 律 人 士 之 前, 不 得 径 行 信 赖 该 资 讯 行 事 总 编 辑 : 王 敬 / 李 荣 存 编 辑 : 杨 东 洋 / 李 澜 电 话 : 0592-2681376 Email: xiamen@wjnco.com 在 我 所 近 期 处 理 的 几 件 涉 及 保 险 的 案 件 中, 针 对 案 件 当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如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中 的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问 题 保 单 保 函 的 使 用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等, 我 们 在 总 结 和 归 纳 这 些 问 题 中 存 在 的 争 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详 细 调 研, 并 结 合 我 们 处 理 相 关 案 件 的 感 悟, 就 相 关 保 单 及 保 险 条 款 的 设 计 及 完 善 进 行 了 分 析 和 探 讨, 对 相 关 风 险 进 行 了 提 示,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完 善 的 建 议, 以 供 保 险 公 司 参 考 Our firm has recently handled several cases in relation to insurance, in which relevant legal issues appear,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how to define the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 in the domestic trade credit insurance, as well as problems and risks in the use of Letter of Undertaking in the form of an insurance polic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 Policy LOU ). After summarizing the disputes in such issues, we have conducted thorough research, and on the basis of our own viewpoint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on the designing and potential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insurance policy and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 with a view to highlighting the relevant risks and providing suggestion on improvement for the referenc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目 录 Contents 1. 如 何 界 定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中 的 关 联 关 系 2 How to Define the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 in the Domestic Trade Credit Insurance.2 2. 解 析 保 单 保 函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提 示 7 Analysis on Policy LOU Problems and Risks......7 3. 最 高 法 明 确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中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解 读 最 高 法 指 导 案 例 52 号 15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Clarifies the Coverage of All Risk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Review of Guiding Case No. 52...15 1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如 何 界 定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中 的 关 联 关 系 ( 李 澜 / 黄 书 乾 供 稿 ) 摘 要 : 针 对 实 践 中 争 议 的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下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问 题, 本 文 通 过 归 纳 公 司 法 及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企 业 会 计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方 的 界 定 标 准, 从 而 探 求 关 联 关 系 的 通 常 理 解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议 保 险 公 司 在 保 单 及 保 险 条 款 ( 特 别 是 除 外 责 任 ) 的 设 计 上 应 尽 可 能 地 明 确 列 明 各 种 明 晰 的 可 操 作 的 判 断 标 准 和 考 量 因 素, 具 体 可 参 考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中 关 于 关 联 关 系 界 定 标 准 的 规 定, 以 最 大 可 能 地 减 少 具 体 适 用 中 的 争 议 Abstract: Regarding how to define the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 in the domestic trade credit insurance which is controversial in practice, this article discovers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 by summarizing the definitions of relevant trade,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 and related party in the Company Law and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in relation to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accounting of business enterprises, and on such basis, suggests to insurance company that explicit and operable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and factors should be set out in the insurance policy and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 (especially the risks excluded), details of which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rovisions in respect of the definition of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 in 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pecial Tax Adjustment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36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to reduce disputes i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亦 称 应 收 账 款 保 险, 是 保 险 公 司 对 投 保 企 业 因 其 下 游 买 方 拖 欠 货 款 破 产 丧 失 偿 付 能 力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一 种 风 险 补 偿 机 制 作 为 信 用 保 险 的 一 种, 其 承 保 的 主 要 是 买 方 的 信 用 风 险 我 国 开 展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的 各 大 保 险 公 司 通 常 都 将 关 联 交 易 排 除 在 承 保 范 围 之 外, 在 保 单 中 将 其 明 确 规 定 为 保 险 除 外 责 任 的 情 形, 相 应 地, 关 联 交 易 的 存 在 也 成 为 保 险 公 司 拒 赔 的 重 要 理 由 之 一 我 所 近 期 处 理 的 一 宗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 该 案 各 方 法 律 关 系 请 参 下 图 所 示 ) 即 是 这 样 2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一 个 典 型 的 案 件 在 该 案 中, 保 险 人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 以 下 称 中 信 保 ) 即 是 以 被 保 险 人 B 公 司 的 上 游 供 应 商 A 公 司 与 下 游 买 方 C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为 由 予 以 拒 赔 二 争 议 的 焦 点 涉 案 保 单 中 明 确 批 注,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的 上 游 供 应 商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下 游 买 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对 被 保 险 人 与 上 述 下 游 买 方 的 交 易 引 起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此 外, 作 为 涉 案 保 险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中 信 保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条 款 第 三 条 也 规 定, 除 非 本 保 险 单 另 有 规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与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主 体 之 间 贸 易 项 下 发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中 信 保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条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一 三 ) 项 将 关 联 关 系 界 定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益 转 移 的 其 他 关 系 但 是, 国 家 控 股 的 企 业 之 间 不 因 为 同 受 国 家 控 股 而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这 一 条 款 全 盘 采 纳 了 我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中 对 关 联 关 系 的 定 义, 但 随 之 带 来 的 问 题 就 是, 公 司 法 这 一 关 于 关 联 关 系 的 含 义 的 阐 述 过 于 抽 象, 在 实 践 中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这 也 正 是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对 本 案 中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产 生 争 议 的 主 要 原 因 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在 该 案 保 险 理 赔 中, 保 险 人 中 信 保 经 调 查 发 现, 在 本 案 交 易 期 间,A 公 司 和 C 公 司 的 相 关 人 员 之 间 存 在 上 图 所 示 的 宗 亲 姻 亲 关 系, 认 为 A 公 司 和 C 公 司 存 在 保 单 约 定 的 关 联 关 系, 并 据 此 拒 绝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与 下 游 买 方 C 公 司 交 易 下 的 应 收 账 款 损 失 而 被 保 险 人 则 认 为 图 示 的 宗 亲 姻 亲 关 系 并 不 构 成 关 联 关 系, 故 要 求 中 信 保 予 以 赔 付 针 对 上 述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的 争 议, 可 知 判 定 本 案 保 险 责 任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如 何 界 定 涉 案 保 单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以 下 将 从 本 案 出 发, 尝 试 对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和 探 讨 三 关 于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标 准 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2014 年 )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采 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争 议 的, 应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解 释 因 此, 在 本 案 中, 由 于 保 单 对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不 明 晰,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就 关 联 交 易 条 款 的 解 释 产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探 求 关 联 关 系 这 一 概 念 的 通 常 理 解 就 关 联 关 系 界 定 而 言, 除 公 司 法 外, 目 前 我 国 法 律 层 面 并 无 具 体 的 规 定, 但 在 探 求 关 联 关 系 的 通 常 理 解 方 面,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企 业 会 计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方 的 一 些 规 定 可 资 借 鉴 和 参 考, 具 体 规 定 参 下 表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标 准 对 照 表 序 发 布 部 门 / 法 规 名 称 号 效 力 级 别 1 公 司 法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法 律 2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3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取 代 2004 年 关 联 企 业 间 业 务 国 务 院 / 行 政 法 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部 门 规 章 实 施 日 期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方 的 具 体 规 定 2013.12.28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关 联 关 系, 是 指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利 益 转 移 的 其 他 关 系 但 是, 国 家 控 股 的 企 业 之 间 不 仅 因 为 同 受 国 家 控 股 而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2002.10.15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所 称 关 联 企 业, 是 指 有 下 列 关 系 之 一 的 公 司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 一 ) 在 资 金 经 营 购 销 等 方 面, 存 在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的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关 系 ; ( 二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同 为 第 三 者 所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 ( 三 ) 在 利 益 上 具 有 相 关 联 的 其 他 关 系 2008.01.01 第 九 条 规 定 :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及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称 关 联 关 系, 主 要 是 指 企 业 与 其 他 企 业 组 织 或 个 人 具 有 下 列 之 一 关 系 : ( 一 ) 一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另 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25% 以 上, 或 者 双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同 为 第 三 方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25% 以 上 若 一 方 通 过 中 间 方 对 另 一 方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只 要 一 方 对 中 间 方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25% 以 上, 则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持 股 比 例 按 照 中 间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往 来 税 务 管 理 规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 4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财 政 部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二 ) 一 方 与 另 一 方 ( 独 立 金 融 机 构 除 外 ) 之 间 借 贷 资 金 占 一 方 实 收 资 本 50% 以 上, 或 者 一 方 借 贷 资 金 总 额 的 10% 以 上 是 由 另 一 方 ( 独 立 金 融 机 构 除 外 ) 担 保 ( 三 ) 一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或 至 少 一 名 可 以 控 制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是 由 另 一 方 委 派, 或 者 双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或 至 少 一 名 可 以 控 制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同 为 第 三 方 委 派 ( 四 ) 一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同 时 担 任 另 一 方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 或 者 一 方 至 少 一 名 可 以 控 制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同 时 担 任 另 一 方 的 董 事 会 高 级 成 员 ( 五 ) 一 方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由 另 一 方 提 供 的 工 业 产 权 专 有 技 术 等 特 许 权 才 能 正 常 进 行 ( 六 ) 一 方 的 购 买 或 销 售 活 动 主 要 由 另 一 方 控 制 ( 七 ) 一 方 接 受 或 提 供 劳 务 主 要 由 另 一 方 控 制 ( 八 )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生 产 经 营 交 易 具 有 实 质 控 制, 或 者 双 方 在 利 益 上 具 有 相 关 联 的 其 他 关 系, 包 括 虽 未 达 到 本 条 第 ( 一 ) 项 持 股 比 例, 但 一 方 与 另 一 方 的 主 要 持 股 方 享 受 基 本 相 同 的 经 济 利 益, 以 及 家 族 亲 属 关 系 等 2007.01.01 第 二 章 关 于 关 联 方 的 规 定 如 下 : 第 三 条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构 成 关 联 方 控 制, 是 指 有 权 决 定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并 能 据 以 从 该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取 利 益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某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仅 在 与 该 项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重 要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需 要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方 一 致 同 意 时 存 在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第 四 条 下 列 各 方 构 成 企 业 的 关 联 方 : ( 一 ) 该 企 业 的 母 公 司 ( 二 ) 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三 ) 与 该 企 业 受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四 ) 对 该 企 业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投 资 方 ( 五 ) 对 该 企 业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投 资 方 ( 六 ) 该 企 业 的 合 营 企 业 ( 七 ) 该 企 业 的 联 营 企 业 ( 八 ) 该 企 业 的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是 指 能 够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一 个 企 业 或 者 对 一 个 企 业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九 ) 该 企 业 或 其 母 公 司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有 权 力 并 负 责 计 划 指 挥 和 控 制 企 业 活 动 的 人 员 与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或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是 指 在 处 理 与 企 业 的 交 易 时 可 能 影 响 该 个 人 或 受 该 个 人 影 响 的 家 庭 成 员 ( 十 ) 该 企 业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企 业 第 五 条 仅 与 企 业 存 在 下 列 关 系 的 各 方, 不 构 成 企 业 的 关 联 方 : ( 一 ) 与 该 企 业 发 生 日 常 往 来 的 资 金 提 供 者 公 用 事 业 部 门 政 府 部 门 和 机 构 ( 二 ) 与 该 企 业 发 生 大 量 交 易 而 存 在 经 济 依 存 关 系 的 单 个 客 户 供 应 商 特 许 商 经 销 商 或 代 理 商 ( 三 ) 与 该 企 业 共 同 控 制 合 营 企 业 的 合 营 者 第 六 条 仅 仅 同 受 国 家 控 制 而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企 业, 不 构 成 关 联 方 5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相 对 于 公 司 法 的 抽 象 规 定,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以 明 文 例 举 的 方 式 对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方 进 行 了 细 化 规 定, 显 然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综 合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判 断 两 企 业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实 质 上 是 看 在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上 一 方 能 否 控 制 影 响 另 一 方, 具 体 来 讲, 主 要 是 考 察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要 素 : 1. 企 业 之 间 的 资 本 控 制 情 况 如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关 联 企 业 是 在 资 金 经 营 购 销 等 方 面, 存 在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的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关 系 ; 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九 条 第 ( 一 ) ( 二 ) 项 则 通 过 考 察 企 业 之 间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持 股 比 例 一 方 与 另 一 方 之 间 借 贷 资 金 占 一 方 实 收 资 本 的 比 例 来 判 定 二 者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2. 企 业 人 员 的 任 职 情 况 如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九 条 第 ( 三 ) ( 四 ) 项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第 四 条 第 ( 八 ) ( 九 ) ( 十 ) 项 即 通 过 考 察 企 业 的 人 员 ( 如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等 ) 是 否 存 在 交 叉 任 职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委 派 等 情 况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3.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控 制 和 影 响 情 况 参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九 条 第 ( 五 ) ( 六 ) ( 七 ) ( 八 ) 项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第 三 条 规 定 具 体 到 本 案, 我 们 认 为, 虽 然 中 信 保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的 上 游 供 应 商 A 公 司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与 下 游 买 方 C 公 司 的 股 东 法 定 代 表 人 监 事 之 间 存 在 宗 亲 和 姻 亲 关 系, 但 从 本 质 上 看, 两 企 业 人 员 之 间 存 在 的 这 种 亲 属 关 系 显 然 并 不 足 以 证 明 A 公 司 与 C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一 方 控 制 影 响 另 一 方 的 关 系 ( 或 可 能 ), 因 此, 若 保 险 人 主 张 A 公 司 与 C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应 进 一 步 举 证 证 明 二 者 之 间 存 在 实 质 上 的 控 制 影 响 关 系 四 敬 海 简 评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这 一 问 题 上, 由 于 目 前 我 国 法 律 层 面 缺 少 具 体 明 晰 的 界 定 标 准, 而 上 述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法 律 效 力 因 未 得 到 一 般 法 律 的 支 持 而 不 具 备 直 接 适 用 的 效 力, 故 关 联 关 系 的 认 定 仍 然 有 赖 于 法 院 的 自 由 裁 量 在 保 险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对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产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下 的 不 利 解 释 原 6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则 和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规 则, 保 险 公 司 很 有 可 能 会 因 为 举 证 不 能 而 承 受 不 利 解 释 的 后 果, 不 能 依 据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这 一 事 由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因 此, 就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而 言, 建 议 保 险 公 司 在 保 单 及 保 险 条 款 的 设 计 上 参 考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即 便 保 险 条 款 的 规 定 不 可 能 囊 括 现 实 中 的 所 有 情 形, 但 可 以 尽 可 能 地 明 确 列 明 各 种 明 晰 的 可 操 作 的 判 断 标 准 和 考 量 因 素, 以 最 大 可 能 地 减 少 具 体 适 用 中 的 争 议 解 析 保 单 保 函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提 示 ( 李 澜 / 李 荣 存 供 稿 ) 摘 要 : 近 两 年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使 用 保 单 保 函 作 为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的 担 保 的 做 法, 本 文 对 保 单 保 函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历 程 的 简 单 介 绍, 以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样 本 为 例 分 析 其 法 律 性 质, 本 文 认 为 保 单 保 函 属 于 一 种 诉 讼 担 保, 因 我 国 目 前 对 于 诉 讼 担 保 无 论 是 实 体 上 还 是 程 序 上 都 缺 乏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保 险 人 作 为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的 担 保 人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面 临 诸 多 风 险, 本 文 尝 试 从 我 所 处 理 的 相 关 案 件 实 务 中 的 一 些 经 验 出 发, 对 保 单 保 函 操 作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进 行 一 些 粗 浅 地 探 讨, 以 就 教 于 方 家 Abstract: Using a Policy LOU as the security for property preservation for litigation has emerged in domestic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past two years. This article mak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olicy LOU, and takes the Ping An Policy LOU for example to analyze its legal nature. this article is of the view that the Policy LOU is a kind of security for litigation. As the PRC law is, substantially or procedurally, in lack of express legal provisions in respect of security for litigation, and the insurer as the guarantor under a Policy LOU faces many risks under the current legal frame, this article endeavors to probe into the problems and risks in the use of the Policy LOU out of our practicing experiences in the relevant cases we handled and invites any expert opinions. 一 保 单 保 函 是 什 么 7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所 谓 保 单 保 函, 是 与 近 几 年 新 兴 的 一 种 保 险 产 品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密 切 相 关 的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最 早 是 在 云 南 省 保 监 局 的 支 持 和 引 导 下 由 云 南 省 诚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诚 泰 保 险 ) 所 研 发 的, 该 产 品 在 设 计 上 具 有 简 单 快 捷 低 成 本 的 优 势, 主 要 是 为 了 解 决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门 槛 问 题, 云 南 省 保 监 局 因 此 荣 获 昆 明 市 政 府 颁 发 的 2012 年 度 金 融 创 新 奖, 且 基 于 该 产 品 的 创 新 性 专 业 性 和 社 会 性, 其 在 2013 年 第 八 届 中 国 保 险 创 新 评 奖 活 动 中 荣 获 最 具 创 新 力 保 险 产 品 奖 根 据 诚 泰 保 险 的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针 对 民 事 诉 讼 中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诉 讼 当 事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难 于 甚 至 根 本 无 法 提 供 担 保 的 困 境, 通 过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错 误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在 签 发 保 险 单 后,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请 求 向 法 院 出 具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 也 即 通 称 的 保 单 保 函 ) 经 咨 询 诚 泰 保 险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目 前 其 出 具 的 保 单 保 函 仅 适 用 于 云 南 省 内 诉 讼 中 的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虽 然 保 单 保 函 最 先 由 诚 泰 保 险 所 研 发 并 在 云 南 省 内 进 行 使 用, 取 得 了 积 极 的 反 响, 但 真 正 使 得 保 单 保 函 被 广 为 众 知, 则 是 有 赖 于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平 安 保 险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推 广 根 据 平 安 保 险 的 宣 传 材 料,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平 安 保 险 已 经 在 天 津 东 莞 福 建 深 圳 安 徽 厦 门 浙 江 上 海 新 疆 四 川 云 南 河 北 甘 肃 广 东 海 南 辽 宁 山 东 云 南 重 庆 等 19 个 省 市 成 功 开 展 平 安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业 务, 并 已 与 天 津 市 高 院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法 院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等 57 个 法 院 建 立 了 合 作, 并 已 经 出 现 了 很 多 成 功 的 案 例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在 适 用 之 初 也 仅 限 于 诉 讼 中 的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就 出 具 保 单 保 函 的 费 用 而 言, 根 据 保 险 标 的 的 金 额, 其 保 险 费 费 率 区 间 在 3 到 8, 在 两 至 五 天 内 即 可 出 具, 且 无 需 被 保 险 人 出 具 反 担 保 据 悉, 目 前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已 经 扩 大 适 用 到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2015 年 4 月 底,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泉 州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人 保 泉 州 分 公 司 ) 也 隆 重 推 出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其 适 用 于 诉 讼 中 和 诉 讼 前 的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保 险 费 费 率 区 间 在 3 到 1%,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即 可 出 具 保 单 保 函 二 保 单 保 函 下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责 任 的 界 定 尽 管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保 单 保 函 已 经 被 广 泛 适 用, 但 如 何 界 定 保 单 保 函 下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即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的 是 一 种 保 险 责 任, 还 是 担 保 责 任? 是 债 的 担 保, 还 是 诉 讼 担 保? 目 前 仍 是 模 糊 不 清 的 而 保 险 公 司 责 任 性 质 的 确 定 又 取 决 于 对 保 单 保 函 的 法 律 性 质 的 界 定, 本 文 以 实 践 中 常 见 的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 参 下 图 ) 为 例 进 行 分 析 8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根 据 上 述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样 本 正 文 第 四 条 所 述, 平 安 保 险 在 此 保 函 下 的 责 任 为 如 申 请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错 误 致 使 被 申 请 人 遭 受 损 失, 经 法 院 判 决 由 申 请 人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尽 管 在 保 函 中 该 责 任 被 表 述 为 保 险 责 任, 然 而, 鉴 于 保 险 公 司 签 发 的 此 种 保 单 保 函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一 种 诉 讼 担 保, 故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实 质 上 是 诉 讼 担 保 责 任, 详 见 下 述 分 析 : ( 一 ) 责 任 保 险 保 证 和 诉 讼 担 保 之 辨 析 1. 关 于 责 任 保 险, 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在 保 险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中, 其 中 财 产 保 险 业 务 包 括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信 用 保 险 保 证 保 险 等 保 险 业 务, 可 见 在 我 国 法 下 责 任 保 险 被 归 为 财 产 保 险 的 一 种 而 根 据 保 险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赔 偿 保 险 金 ) 应 满 足 两 个 条 件 :(1)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2)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确 定 ; 且 保 险 人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如 被 保 险 人 怠 于 请 求 赔 偿 的 情 况 ) 或 合 同 约 定,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9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2. 关 于 保 证, 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在 借 贷 买 卖 货 物 运 输 加 工 承 揽 等 经 济 活 动 中, 债 权 人 需 要 以 担 保 方 式 保 障 其 债 权 实 现 的,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设 定 担 保 本 法 规 定 的 担 保 方 式 为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和 定 金, 可 见 保 证 属 于 债 的 担 保 的 一 种 形 式, 其 设 立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障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它 的 存 在 是 以 主 债 权 的 存 在 为 前 提 的, 从 属 性 也 是 保 证 的 根 本 特 性 之 一, 如 一 般 保 证 合 同 下 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即 是 第 二 性 的, 换 言 之, 只 有 在 债 务 人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的 情 况 下, 才 由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在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经 审 判 或 者 仲 裁, 并 就 债 务 人 财 产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前, 保 证 人 对 债 权 人 可 以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而 在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合 同 下, 债 务 人 在 主 合 同 规 定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没 有 履 行 债 务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也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在 其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就 诉 讼 担 保 而 言, 则 是 指 诉 讼 程 序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担 保, 其 通 常 根 据 法 院 要 求 所 提 供, 以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为 担 保 对 象,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相 关 规 定, 诉 讼 担 保 包 括 :(1) 诉 讼 保 全 ( 包 括 财 产 保 全 和 行 为 保 全 ) 申 请 中 的 担 保 ;(2) 先 予 执 行 措 施 中 的 担 保 ;(3)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担 保 ; 而 在 我 国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中, 海 事 诉 讼 担 保 包 括 :(1) 海 事 请 求 保 全 申 请 中 的 担 保 ( 包 括 海 事 请 求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以 及 被 请 求 人 为 解 除 保 全 提 供 的 担 保 );(2) 海 事 强 制 令 申 请 中 的 担 保 ;(3) 海 事 证 据 保 全 申 请 中 的 担 保 从 我 国 现 行 关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规 定 来 看, 诉 讼 担 保 的 一 个 突 出 特 征 在 于, 其 一 般 向 法 院 提 供, 且 担 保 的 方 式 数 额 等 均 由 法 院 决 定 并 进 行 审 查 ( 二 ) 保 单 保 函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诉 讼 担 保 1. 保 单 保 函 区 别 于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单 如 上 所 述, 责 任 保 险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财 产 保 险, 其 所 涉 法 律 关 系 属 于 一 种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其 所 涉 的 当 事 人 一 般 仅 为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和 保 险 人, 只 有 在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或 保 险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才 负 有 对 第 三 者 支 付 保 险 赔 偿 金 的 义 务 虽 然 从 形 式 上 看, 上 述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是 以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人 投 保 的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险 为 基 础,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内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然 而, 由 于 该 保 单 保 函 所 涉 的 当 事 方 除 了 责 任 保 险 中 的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人 ) 第 三 方 ( 财 产 保 全 被 申 请 人 ), 还 有 法 院 的 介 入 : 一 方 面, 该 保 函 是 应 法 院 要 求 提 供 给 法 院 的, 其 目 的 是 保 障 在 保 全 错 误 的 情 况 下 向 被 申 请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此,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讲, 保 单 保 函 项 所 涉 的 法 律 关 系 区 别 于 责 任 保 险 法 律 关 系, 相 应 地,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也 不 同 于 其 在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 另 一 方 面, 法 院 10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有 权 决 定 担 保 的 数 额, 也 有 职 权 审 查 保 函 的 具 体 条 款 内 容, 并 最 终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这 一 担 保, 因 此, 在 这 一 层 面 上, 保 单 保 函 因 为 有 司 法 机 关 的 介 入 而 区 别 于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2. 保 单 保 函 也 并 非 我 国 担 保 法 界 定 的 保 证 上 已 述 之, 保 证 最 突 出 的 一 个 特 征 即 在 于 其 从 属 性, 一 方 面, 因 为 它 的 设 立 是 从 属 于 主 债 权 的, 因 此 其 担 保 的 往 往 是 一 个 确 定 的 债 权 ; 另 一 方 面, 保 证 责 任 往 往 是 第 二 性 的 责 任, 一 般 保 证 下 保 证 人 享 有 检 索 抗 辩 权 ; 此 外, 由 于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是 代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我 国 担 保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追 偿 权 不 同 于 保 证 担 保 的 从 属 性, 在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首 先, 保 险 人 担 保 的 是 未 来 可 能 因 保 全 错 误 而 致 的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是 一 个 不 确 定 的 债 权 ; 第 二,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是 第 一 性 的, 只 要 满 足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1) 财 产 保 全 被 申 请 人 确 实 遭 受 了 损 失 ;(2) 财 产 保 全 被 申 请 人 的 损 失 的 出 现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诉 讼 保 全 申 请 错 误 有 因 果 关 系 ;(3) 财 产 保 全 被 申 请 人 的 损 失 经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具 体 损 失 金 额, 保 险 人 就 应 当 按 照 保 函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 第 三, 除 非 法 律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者 保 函 中 有 明 确 约 定, 否 则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之 后 无 权 向 他 人 追 偿 因 此, 保 单 保 函 并 非 保 证 担 保 ( 债 的 担 保 ), 不 应 适 用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综 上 所 述, 我 们 认 为, 保 单 保 函 属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一 种, 保 险 公 司 在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承 担 的 是 一 种 诉 讼 担 保 责 任, 并 非 保 证 责 任 或 诉 讼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三 保 单 保 函 使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虽 然 目 前 保 单 保 函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已 经 获 得 了 广 泛 了 认 可, 然 而 问 题 在 于,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对 诉 讼 担 保 制 度 仅 仅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等 程 序 法 中 做 了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而 对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形 式 担 保 责 任 期 间 担 保 责 任 范 围 如 何 实 现 诉 讼 担 保 等 问 题, 在 程 序 上 和 实 体 上 都 缺 乏 明 确 的 规 定, 这 也 给 保 单 保 函 的 使 用 带 来 相 当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同 时, 我 们 也 注 意 到 了 一 下 问 题 和 风 险, 在 此 提 出 来 与 大 家 分 享 和 讨 论 ( 一 ) 保 单 保 函 能 否 作 为 诉 讼 担 保 带 来 了 困 惑 和 疑 虑 关 于 能 否 以 保 单 保 函 的 形 式 提 供 诉 讼 担 保, 虽 然 已 有 法 院 认 可 这 种 诉 讼 担 保 形 式, 如 天 津 市 第 11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即 在 原 有 的 现 金 担 保 实 物 担 保 和 信 用 担 保 三 种 保 全 担 保 形 式 之 外, 明 确 将 保 单 保 函 引 入 作 为 保 全 担 保 的 新 形 式, 并 适 用 于 所 有 保 全 申 请, 以 保 障 申 请 人 的 权 益 能 及 时 得 到 程 序 上 的 救 济 但 目 前 在 法 律 层 面 并 缺 乏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司 法 指 引, 也 许 正 是 因 为 这 一 点, 有 些 法 院 ( 如 厦 门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还 是 有 些 犹 豫 ( 二 ) 保 单 保 函 的 期 限 ( 担 保 责 任 期 间 ) 存 在 的 问 题 关 于 保 单 保 函 的 期 限, 上 述 平 安 保 险 的 保 单 保 函 样 本 中 第 五 条 关 于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的 规 定 为 自 贵 院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 保 全 申 请 人 )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案 件 判 决 生 效 后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之 日 止 失 效 ; 我 所 近 期 处 理 的 一 件 以 平 安 保 险 出 具 的 保 单 保 函 作 为 申 请 诉 前 保 全 的 担 保 的 案 件 中,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又 表 述 为 自 贵 院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 保 全 申 请 人 )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案 件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之 日 止 失 效 ; 人 保 泉 州 分 公 司 的 保 单 保 函 中 关 于 有 效 期 条 款 的 设 计 基 本 采 纳 了 这 一 表 述, 即 为 自 贵 院 作 出 财 产 保 全 裁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之 日 止 失 效 然 而, 作 为 诉 讼 担 保 的 一 种,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的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为 了 担 保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可 能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来 看, 该 担 保 的 期 限 应 至 因 财 产 保 全 错 误 被 法 院 判 决 承 担 责 任 且 执 行 完 毕 后 失 效 ; 而 且, 鉴 于 诉 讼 担 保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司 法 类 担 保, 关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规 定 属 于 程 序 法 的 范 畴, 因 此, 此 类 担 保 下, 担 保 人 能 否 在 保 函 中 约 定 比 法 律 下 应 负 责 任 期 限 更 短 的 有 效 期 ( 如 上 述 约 定 至 案 件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之 日 止 失 效 )? 在 法 院 经 审 查 同 意 接 受 保 函 的 较 短 的 有 效 期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该 条 款 的 约 定 是 否 有 效? 在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下 均 无 明 确 规 定 在 我 们 查 询 到 的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北 省 分 公 司 与 丹 东 市 沿 江 开 发 区 丹 东 港 口 经 济 开 发 总 公 司 错 误 扣 船 担 保 纠 纷 上 诉 案 ( 一 审 案 号 :(2005) 广 海 法 初 字 第 396 号 ; 二 审 :(2006) 粤 高 法 民 四 终 字 第 118 号 ) 中,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倪 学 伟 法 官 评 析 称, 根 据 诉 讼 担 保 的 法 律 性 质 和 基 本 原 理, 该 担 保 的 期 限 应 该 至 扣 押 福 翔 轮 所 涉 案 件 处 理 完 毕, 包 括 执 行 完 毕 时 为 止 ; 由 此 可 见, 即 使 保 单 保 函 中 约 定 了 较 短 的 有 效 期, 基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性 质, 法 院 也 有 可 能 将 该 担 保 的 期 限 延 长 至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所 涉 的 案 件 执 行 终 结 之 日, 故 对 保 险 人 而 言, 此 约 定 可 能 会 面 临 挑 战, 所 以, 也 不 是 过 了 设 置 的 保 函 有 效 期 就 能 高 枕 无 忧 ( 三 ) 保 单 保 函 能 否 有 效 并 入 保 单 / 条 款 存 在 的 问 题 关 于 保 单 保 函 的 担 保 责 任 范 围,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对 诉 讼 担 保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包 括 赔 偿 损 失 的 范 12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围 ( 如 是 否 限 于 财 产 损 失 或 经 济 损 失 ) 担 保 责 任 的 免 除 情 形 均 未 明 确 规 定 实 践 中 我 们 接 触 到 的 平 安 保 险 出 具 的 保 单 保 函 中, 通 常 在 保 函 正 文 后 标 注 附 : 保 单 及 条 款, 我 们 理 解 平 安 保 险 应 是 意 图 将 相 关 保 单 及 平 安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的 内 容 并 入 保 函 之 中, 以 限 制 其 在 保 函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如 平 安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第 四 条 和 第 五 条 明 确 列 明 了 保 险 人 除 外 责 任 的 具 体 情 形 : 第 四 条 下 列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被 申 请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战 争 敌 对 行 动 军 事 行 为 武 装 冲 突 罢 工 骚 乱 暴 动 恐 怖 活 动 ( 二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核 污 染 及 其 他 放 射 性 污 染 ( 三 ) 地 震 海 啸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第 五 条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申 请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因 被 保 险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恶 意 串 通 造 成 的 损 失 ( 二 ) 因 被 申 请 人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 三 )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财 产 保 全 错 误 遭 到 被 申 请 人 诉 讼 时,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而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 四 )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财 产 保 全 错 误 遭 到 被 申 请 人 起 诉 时, 未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与 被 申 请 人 和 解 调 解 结 案, 而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 五 ) 被 保 险 人 未 依 法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履 行 诉 讼 义 务 而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1. 首 先, 我 们 认 为, 若 保 险 公 司 意 图 将 保 单 及 保 险 条 款 并 入 保 单 保 函 中, 则 上 述 平 安 保 单 保 函 中 的 并 入 条 款 附 : 保 单 及 条 款 显 然 是 不 清 晰 的, 为 将 相 关 内 容 清 楚 并 入, 建 议 在 保 函 中 明 确 表 述 为 本 保 函 项 下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应 受 制 于 所 附 保 单 及 平 安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 2. 其 次, 从 合 同 相 对 性 而 言, 保 单 条 款 ( 包 括 免 责 条 款 ) 仅 仅 能 够 约 束 被 保 险 人, 而 无 法 约 束 或 影 响 到 被 申 请 人 的 索 赔 权, 故 此 保 险 公 司 的 免 责 条 款 往 往 也 是 自 说 自 话, 自 我 安 慰 罢 了 一 旦 面 临 保 全 错 误 的 索 赔,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不 见 得 能 引 用 其 设 计 的 免 责 条 款 3. 第 三 同 上 述 第 ( 二 ) 部 分 所 讨 论, 鉴 于 诉 讼 担 保 属 于 程 序 性 规 定, 此 类 担 保 项 下 是 否 允 许 担 保 人 任 意 约 定 免 责 情 形 尚 有 争 议, 故 即 便 保 函 中 有 效 并 入 了 保 险 条 款 中 的 上 述 免 责 规 定, 则 该 种 条 款 是 否 有 效 仍 然 有 待 司 法 实 践 的 检 验 1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 四 )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诉 讼 担 保 人 面 临 被 直 接 执 行 的 风 险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第 74 条 规 定, 因 提 供 担 保 而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或 继 续 执 行 有 错 误,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裁 定 以 担 保 的 财 产 予 以 赔 偿 ; 第 85 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期 间, 保 证 人 为 被 执 行 人 提 供 保 证, 人 民 法 院 据 此 未 对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或 解 除 保 全 措 施 的, 案 件 审 结 后 如 果 被 执 行 人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或 其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债 务 时, 即 使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中 未 确 定 保 证 人 承 担 责 任,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裁 定 执 行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财 产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诉 讼 担 保 的 实 现 方 式 有 两 种 : 一 是, 在 提 供 财 产 担 保 的 情 况 下, 法 院 直 接 裁 定 执 行 该 担 保 的 财 产 予 以 赔 偿 ; 二 是, 将 诉 讼 担 保 人 作 为 被 执 行 人, 执 行 其 在 担 保 范 围 内 的 财 产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在 前 述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北 省 分 公 司 与 丹 东 市 沿 江 开 发 区 丹 东 港 口 经 济 开 发 总 公 司 错 误 扣 船 担 保 纠 纷 上 诉 案 中,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被 告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北 省 分 公 司 作 为 诉 讼 担 保 人, 应 在 涉 案 损 失 范 围 内 与 申 请 人 湖 北 省 五 金 矿 产 进 出 口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湖 北 五 矿 )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及 相 应 利 息 对 此,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倪 学 伟 法 官 评 析 称, 可 以 在 (1998) 粤 法 经 二 上 字 第 27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注 : 为 被 申 请 人 丹 东 港 口 经 济 开 发 总 公 司 对 申 请 人 湖 北 五 矿 提 起 的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要 求 湖 北 五 矿 赔 偿 因 违 约 和 错 误 申 请 扣 船 所 致 的 损 失 ) 执 行 过 程 中 直 接 将 诉 讼 担 保 人 列 为 被 执 行 人, 我 们 认 为, 根 据 上 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第 85 条 规 定, 此 观 点 殊 值 赞 同 也 就 是 说, 出 具 保 函 保 单 的 保 险 公 司 可 能 会 在 被 执 行 的 前 面 一 分 钟 才 知 道 要 对 保 全 错 误 买 单 四 敬 海 建 言 保 单 保 函 作 为 一 种 创 新 保 险 产 品 基 础 上 的 产 物, 其 一 经 推 出 即 广 获 赞 誉, 但 是, 新 生 事 物 也 将 意 味 着 新 问 题 ( 如 上 文 所 提 及 的 问 题 ), 无 论 如 何, 我 们 认 为, 在 保 险 公 司 极 力 推 广 该 产 品 的 同 时, 也 应 该 对 该 新 产 品 带 来 的 问 题 风 险 有 个 预 判 和 防 范 针 对 上 述 第 三 部 分 关 于 保 单 保 函 适 用 风 险 的 分 析,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保 单 保 函 制 度, 我 们 具 体 建 议 如 下 : 1. 关 于 保 单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条 款, 尽 管 目 前 法 律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诉 讼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至 所 涉 纠 纷 完 全 终 结 之 日, 但 鉴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设 立 宗 旨 即 是 为 了 保 障 保 全 错 误 执 行 错 误 等 导 致 的 损 失 能 够 妥 善 得 到 赔 偿, 故 建 议 各 保 险 公 司 在 这 一 条 款 设 计 上 应 符 合 诉 讼 担 保 的 这 一 宗 旨, 将 保 单 保 函 的 有 效 1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期 表 述 为 自 贵 院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 保 全 申 请 人 )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之 日 起 生 效, 应 至 因 财 产 保 全 错 误 被 法 院 判 决 承 担 责 任 且 执 行 完 毕 后 失 效, 以 增 强 保 险 公 司 信 用 并 增 加 被 法 院 接 受 的 可 能 性 ; 2. 如 上 所 述,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能 否 将 保 险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并 入 保 单 保 函 并 据 此 对 抗 保 全 错 误 相 对 人 尚 不 明 确, 故 建 议 保 险 公 司 在 保 险 条 款 设 计 上 应 尽 量 完 备 : 一 方 面, 建 议 在 保 单 保 函 中 设 置 清 楚 的 并 入 条 款, 如 保 函 中 明 确 表 述 为 本 保 函 项 下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应 受 制 于 所 附 保 单 及 平 安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 另 一 方 面, 若 保 函 中 并 入 的 此 种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被 认 定 无 效 或 无 法 对 抗 索 赔 人, 则 应 保 证 保 险 公 司 在 承 担 责 任 之 后 享 有 追 偿 的 权 利 在 这 一 方 面, 我 们 认 为 平 安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的 相 关 设 计 值 得 借 鉴, 如 上 列 第 五 条 第 ( 三 ) ( 四 ) ( 五 ) 项 规 定 因 被 保 险 人 的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同 时 在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了 保 险 人 在 先 行 垫 付 相 关 损 失 赔 偿 之 后 向 被 保 险 人 追 偿 的 权 利 ; 3. 关 于 诉 讼 担 保 的 实 现 形 式, 如 前 所 述, 实 践 中 已 有 观 点 倾 向 于 援 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第 85 条 规 定 将 诉 讼 担 保 人 直 接 列 为 被 执 行 人 直 接 执 行 其 财 产, 从 这 一 点 上 看,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诉 讼 担 保 后 的 后 续 跟 踪 至 关 重 要, 以 防 止 风 险 失 控 或 损 失 扩 大 4 对 相 关 案 情 较 复 杂 出 现 保 全 错 误 风 险 较 大 的 案 件, 我 们 建 议 保 险 公 司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一 定 的 反 担 保, 以 便 其 控 制 和 转 嫁 出 具 保 单 保 函 的 风 险 和 责 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2015 年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期 间, 黄 超 代 表 就 曾 建 议 规 范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工 作, 康 为 民 代 表 也 提 出 建 立 保 险 担 保 机 制, 因 此, 就 进 一 步 完 善 诉 讼 保 全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而 言, 保 险 行 业 也 可 积 极 推 动 诉 讼 担 保 的 相 关 立 法, 明 确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诉 讼 担 保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担 保 责 任, 以 免 在 保 单 保 函 的 适 用 中 使 得 保 险 公 司 处 于 一 种 不 确 定 的 危 险 的 法 律 状 态 最 高 法 明 确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中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解 读 最 高 法 指 导 案 例 52 号 ( 李 澜 供 稿 ) 摘 要 :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中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的 争 议 久 已 有 之, 本 文 介 绍 的 最 高 法 指 导 案 例 52 号 ( 丰 海 案 ) 也 非 新 案,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该 案 判 决 于 2006 年 被 刊 载 在 最 高 人 民 15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法 院 公 报 之 后,2007 年 武 汉 海 事 法 院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一 起 类 似 案 件 中 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复 函 的 效 力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等 问 题 是 否 沿 用 丰 海 案 中 的 判 决 意 见 仍 有 很 大 争 议, 为 此 最 高 院 以 复 函 的 形 式 坚 持 了 丰 海 案 再 审 判 决 中 的 意 见, 并 在 2014 年 将 该 案 选 入 中 国 海 事 审 判 的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此 次 将 该 案 确 立 为 指 导 性 案 例, 进 一 步 重 申 了 一 切 险 为 非 列 明 风 险, 如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系 运 输 途 中 的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且 并 无 证 据 证 明 该 损 失 属 于 保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除 外 责 任 之 列, 则 应 当 认 定 保 险 事 故 属 于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鉴 此, 本 文 建 议 保 险 公 司 在 保 单 及 保 险 条 款 设 计 上 对 一 切 险 项 下 的 外 来 风 险 进 行 明 确 界 定 Abstract: Coverage of All Risk in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for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remains controversial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Guiding Case No. 52 selec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 Feng Hai Case ) introduced in this article is not a new precedent, but it is worthy to be noted that, after the judgment of the case was published on the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in 2006, it was still greatly controversial on whether the judgment of Feng Hai Case may apply to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ply letter from the People s Bank of China and the coverage of All Risks in a similar case heard by Wuhan Maritime Court and Higher People s Court of Hubei Province in 2007.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therefore issued a reply letter to insist on its judgment opinions in the retrial of the Feng Hai Case, and selected such case as one of the Ten Typical Cases Tried by Chinese Maritime Courts in 2014, further iterating that as risks in All Risks are not specified, and if the lo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is a result of foreign causes during the carriage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prove that the loss falls into the scope of Risks Excluded under the insurance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n the insured event shall be deemed to be covered by All Risks. Therefore, it is suggested in this article that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give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foreign causes under All Risks when designing the relevant insurance policy and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 2015 年 4 月 15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第 十 批 共 八 个 指 导 性 案 例 ( 指 导 案 例 45 至 52 号 ) 本 次 发 布 的 第 52 号 指 导 案 例 ( 海 南 丰 海 粮 油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省 分 公 司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以 下 简 称 丰 海 案 ) 中, 针 对 本 案 中 如 何 理 解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 中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的 问 题, 一 二 审 法 院 持 截 然 相 反 的 两 种 立 场, 最 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再 审 纠 正 了 二 审 判 决 的 观 点, 维 持 了 一 审 判 决, 认 为 涉 案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一 切 险 除 包 括 平 安 险 和 水 渍 险 的 各 项 责 任 外, 还 包 括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在 被 保 险 人 不 存 在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相 关 保 险 合 同 中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所 列 明 情 形 之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货 物 损 失 的, 可 以 认 定 属 于 导 致 被 保 险 货 物 损 失 的 外 来 原 因, 16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运 输 途 中 由 该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如 本 所 法 讯 2014 年 第 5 期 法 规 和 政 策 专 栏 所 报 导,2014 年 9 月 2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的 纪 念 中 国 海 事 法 院 建 立 三 十 周 年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通 报 了 中 国 海 事 审 判 的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丰 海 案 也 被 列 入 其 中 ( 为 案 例 6) 进 行 了 通 报, 该 案 的 典 型 意 义 可 见 一 斑 以 下 对 该 案 进 行 简 单 介 绍 和 评 析 一 案 情 简 述 1995 年 11 月 28 日, 海 南 丰 海 粮 油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丰 海 公 司 ) 就 哈 卡 轮 所 载 货 物 (4999.85 吨 桶 装 棕 榈 油 ) 向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省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海 南 人 保 ) 投 保 了 一 切 险 涉 案 保 险 条 款 规 定, 一 切 险 的 承 保 范 围 除 包 括 平 安 险 和 水 渍 险 的 各 项 责 任 外, 海 南 人 保 还 负 责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该 条 款 还 规 定 了 五 项 除 外 责 任 后 由 于 涉 案 船 舶 的 船 东 与 期 租 船 人 之 间 的 租 金 纠 纷, 哈 卡 轮 船 长 在 船 东 的 指 示 下 将 部 分 涉 案 货 物 转 载 至 他 船 之 上 运 走 并 销 售 1996 年 4 月, 更 名 为 伊 莉 莎 2 号 轮 的 涉 案 船 舶 载 运 剩 余 的 部 分 涉 案 货 物 (20298 桶 棕 榈 油 ) 走 私 至 广 东 省 汕 尾 被 我 国 海 警 查 获, 该 轮 所 载 棕 榈 油 被 广 东 省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走 私 货 物 没 收 上 缴 国 库 1996 年 6 月, 丰 海 公 司 向 海 南 人 保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海 南 人 保 明 确 表 示 拒 赔, 丰 海 公 司 因 此 诉 至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二 争 议 焦 点 本 案 的 争 议 的 一 个 焦 点 问 题 在 于 : 如 何 理 解 涉 案 保 险 条 款 中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具 体 可 细 分 为 以 下 两 个 问 题 : 1. 本 案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是 否 属 于 外 来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海 洋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一 切 险 条 款 的 复 函 意 见 能 否 约 束 被 保 险 人? 三 各 级 法 院 裁 判 观 点 ( 一 )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观 点 17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就 本 案 作 出 (1996) 海 商 初 字 第 09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其 认 为, 本 案 所 涉 投 保 货 物 已 被 非 法 盗 卖 或 被 我 国 边 防 部 门 作 走 私 物 品 处 理, 从 而 构 成 全 损, 而 鉴 于 本 案 保 险 标 的 的 全 损 是 哈 卡 轮 船 东 的 盗 卖 和 走 私 行 为 造 成 的, 且 丰 海 公 司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没 有 过 失 责 任, 根 据 涉 案 保 险 单 所 附 的 保 险 条 款 的 规 定, 应 属 于 丰 海 公 司 所 不 能 预 测 和 控 制 的 外 来 原 因, 符 合 丰 海 公 司 投 保 的 一 切 险 的 承 保 条 件, 因 此 支 持 了 丰 海 公 司 要 求 海 南 人 保 赔 偿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的 诉 讼 请 求 海 南 人 保 不 服 该 判 决 上 诉 至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二 )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判 决 观 点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针 对 海 南 人 保 的 上 诉 作 出 (1997) 琼 经 终 字 第 4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驳 回 丰 海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其 认 为, 根 据 涉 案 保 险 单 所 附 的 保 险 条 款 和 保 险 行 业 惯 例,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平 安 险 水 渍 险 和 普 通 附 加 险 ( 即 偷 窃 提 货 不 着 险 淡 水 雨 淋 险 短 量 险 治 污 险 渗 漏 险 碰 损 破 碎 险 串 味 险 受 潮 受 热 险 钩 损 险 包 装 破 损 险 和 锈 损 险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一 切 险 条 款 解 释 的 请 示 > 的 复 函 ( 银 函 [1997]210 号 ) 亦 作 了 相 同 的 明 确 规 定 因 此, 本 案 中 丰 海 公 司 投 保 货 物 的 损 失 不 属 于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丰 海 公 司 不 服 该 判 决,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 三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判 决 观 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 作 出 (2003) 民 四 提 字 第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认 定 本 案 保 险 事 故 属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针 对 上 述 争 议 焦 点, 法 院 认 为 : 1. 首 先, 关 于 涉 案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一 切 险 条 款 中 外 来 原 因 的 界 定 :(1) 外 来 原 因 可 以 是 自 然 原 因, 亦 可 以 是 人 为 的 意 外 事 故 但 是 一 切 险 承 保 的 风 险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要 求 是 不 能 确 定 的 意 外 的 无 法 列 举 的 承 保 风 险, 对 于 那 些 预 期 的 确 定 的 正 常 的 危 险, 则 不 属 于 外 来 原 因 的 责 任 范 围 ;(2) 外 来 原 因 应 当 限 于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的, 排 除 了 运 输 发 生 以 前 和 运 输 结 束 后 发 生 的 事 故 只 要 被 保 险 人 证 明 损 失 并 非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而 是 由 于 运 输 途 中 的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保 险 人 就 应 当 承 担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2. 1997 年 5 月 1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一 切 险 条 款 解 释 的 请 示 > 的 复 函 中, 认 为 一 切 险 中 的 外 来 原 因 仅 指 偷 窃 提 货 不 着 淡 水 雨 淋 短 量 混 杂 沾 污 渗 18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漏 碰 损 串 味 受 潮 受 热 钩 损 包 装 破 裂 锈 损 15 项 风 险 ;1998 年 11 月 27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在 对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 解 释 的 复 函 中, 再 次 明 确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是 指 11 种 一 般 附 加 险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述 复 函 不 能 约 束 被 保 险 人 :(1)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上 述 复 函 不 是 法 律 法 规, 亦 不 属 于 行 政 规 章,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作 为 保 监 会 成 立 之 前 的 保 险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其 对 保 险 条 款 作 出 的 解 释 非 有 权 解 释, 不 能 作 为 约 束 被 保 险 人 的 依 据 ;(2) 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31 条 ( 现 行 法 第 30 条 ) 规 定,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争 议 时,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关 应 当 作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解 释 作 为 行 业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对 本 行 业 有 利 的 解 释, 不 能 适 用 于 非 本 行 业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四 敬 海 简 评 1. 首 先,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尽 管 我 国 并 未 判 例 法 国 家, 也 无 遵 循 先 例 之 原 则, 但 根 据 2011 年 11 月 26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案 例 指 导 工 作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指 导 性 案 例,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类 似 案 例 时 应 当 参 照 ; 而 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主 任 胡 云 腾 在 就 人 民 法 院 实 行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的 意 义 答 记 者 问 时 指 出, 考 虑 到 指 导 性 案 例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具 有 解 释 法 律 明 确 和 弥 补 法 律 条 文 原 则 模 糊 乃 至 疏 漏 方 面 的 性 质 和 作 用,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即 便 理 论 和 实 务 界 对 裁 判 文 书 是 否 能 够 引 用 指 导 性 案 例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尚 存 在 不 同 观 点, 但 指 导 性 案 例 至 少 可 以 作 为 裁 判 说 理 被 引 用 鉴 此, 就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条 款 中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的 认 定 问 题, 今 后 各 级 法 院 审 判 同 类 案 件 时, 除 非 能 够 说 明 足 够 令 人 信 服 的 反 驳 理 由, 否 则 应 当 遵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丰 海 案 再 审 判 决 中 确 立 的 原 则 和 标 准 2007 年 3 月 26 日,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就 大 众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中 心 支 公 司 大 众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苏 州 浙 申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案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请 示, 在 该 案 二 审 审 议 过 程 中, 审 判 委 员 会 针 对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复 函 的 效 力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丰 海 案 的 再 审 判 决 能 否 适 用 于 该 案 等 问 题 出 现 了 不 同 意 见 2007 年 7 月 2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答 复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关 于 大 众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中 心 支 公 司 大 众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苏 州 浙 申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案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复 函 ([2007] 民 四 他 字 第 8 号 ) 中 再 次 明 确 其 在 丰 海 案 中 的 立 场, 即 认 为 该 案 大 众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 ( 本 案 保 单 附 有 人 保 保 险 条 款 ) 下 一 切 险 的 承 保 风 险 应 当 为 非 列 明 风 险, 如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系 运 输 途 中 的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且 并 无 证 据 证 明 该 损 失 属 于 保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除 外 责 任 之 列, 则 应 当 认 定 保 险 事 故 属 于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19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2. 其 次, 鉴 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本 案 判 决 中 已 经 明 确 指 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复 函 对 保 险 条 款 在 性 质 上 既 不 属 于 法 律 法 规, 亦 不 属 于 行 政 规 章, 其 对 保 险 条 款 的 解 释 属 于 无 权 解 释, 不 能 约 束 被 保 险 人 而 且, 上 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一 切 险 条 款 解 释 的 请 示 > 的 复 函 ( 银 函 (1997) 210 号 ) 已 被 废 止 < 关 于 恢 复 国 内 保 险 业 务 和 加 强 保 险 机 构 的 通 知 > 等 38 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0) 第 12 号 ) 所 废 止, 因 此, 若 保 险 公 司 希 望 将 一 切 险 下 的 外 来 原 因 的 限 定 在 上 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复 函 界 定 的 15 项 风 险, 则 应 在 保 险 合 同 或 者 保 险 条 款 中 对 外 来 原 因 予 以 明 确 界 定, 否 则, 按 照 本 案 中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立 场, 保 险 公 司 主 张 保 险 事 故 不 构 成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很 难 得 到 支 持 本 案 案 例 全 文 请 参 :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4250.html 20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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