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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本 出 版 品 係 由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負 責 出 版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非 營 利 的 機 構, 其 宗 旨 在 促 進 臺 灣 以 及 全 球 民 主 人 權 的 研 究 與 發 展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成 立 於 二 三 年, 是 亞 洲 第 一 個 國 家 級 民 主 基 金 會, 未 來 基 金 會 志 在 與 其 他 民 主 國 家 合 作, 促 進 全 球 新 一 波 的 民 主 化 This is a publication of the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TFD). The TFD is an independent, non-profit foundation dedicated to the study and promotion of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in Taiwan and abroad. Founded in 2003, the TFD is the first democracy assistance foundation established in Asia. The Foundation is committed to the vision of working together with other democracies, to advance a new wave of democratization worldwide. 本 報 告 由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負 責 出 版, 報 告 內 容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本 會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翻 印 轉 載 及 翻 譯 This report has been published by the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Statements of fact or opinion appearing in this report do not imply endorsement by the publisher.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ortion of the contents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without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目 次 序 i 總 論 1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25 政 治 人 權 觀 察 51 司 法 人 權 觀 察 79 經 濟 與 環 境 人 權 觀 察 105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觀 察 137 台 商 人 權 觀 察 171

2010 中國人權觀察報告 i 序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 人權已然成為普世價值 臺灣民主基金會從 2004 年開始 每年皆出版有關中國大陸的人權觀察報告 2010 年的人權觀察報 告 不但有關於司法 社會 政治 宗教 教育 文化 經濟和環境等相 關人權議題的評估報告 今年特別增加了臺商人權的部分 除了希望能夠 提供各界有關中國大陸人權現況的訊息之外 也可以增加各界對於臺商人 權問題的進一步了解 無可諱言地 以中國大陸的龐大領土及人口來看 其所面臨的問題既 深且廣 繁雜難解 盤根錯節的問題 從經濟發展 社會福利到政治改 革 由環境保護 能源政策到網路管哩 從宗教政策 族群關係到人權改 善 其中有些是制度設計不當的缺失 有些是發展階段所造成的困擾 有 些是執法失當的錯誤 有些則是認識不足的問題 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時 間 更需要勇氣與智慧 具体而言 在當前兩岸關係良性發展的情況下 對於大陸臺商人身自 由與財產安全的保障 臺灣各界有著很高的期望 大家都樂於見到對保障 臺資企業合法商業活動的法律契約更為明確 對於臺商聘用律師 保障合 法權益的規定應該更加合理 這也凸顯出兩岸必須儘早簽署投資保障協議 的重要性 如果海基 海協兩會能在 2011 年完成此一協議 這將對兩岸關 係的進一步發展做出具體的貢獻 在司法 政治 社會 宗教等方面的人權問題上 暴力刑求雖然並非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ii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政 策, 但 也 並 未 全 面 禁 絕, 各 級 政 府 及 司 法 機 關 對 於 上 訪 民 眾 異 議 人 士 宗 教 及 維 權 人 士 的 合 法 行 為 及 抗 議 行 動, 常 有 不 當 過 當 的 制 止 作 為, 而 公 平 審 判 也 常 成 為 各 界 質 疑 的 重 點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對 於 所 謂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非 法 持 有 國 家 機 密 及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的 指 控 標 準 過 於 寬 鬆, 不 但 迥 異 於 國 際 一 般 作 法, 還 讓 人 產 生 不 當 打 壓 迫 害 的 聯 想 在 教 育 與 文 化 經 濟 與 環 境 的 人 權 問 題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對 於 網 路 管 制 言 論 自 由 新 聞 控 制 的 例 子 不 在 少 數, 對 書 籍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管 制 仍 為 通 例, 而 共 產 黨 的 觸 角 深 入 大 學 院 校, 進 行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也 常 為 外 界 所 詬 病 至 於 大 陸 各 地 貧 富 懸 殊 擴 大 城 鄉 差 距 深 化, 住 房 醫 療 問 題 叢 生 缺 乏 社 會 安 全 保 障, 勞 動 條 件 不 良 勞 工 安 全 不 佳, 水 資 源 日 漸 匱 乏 能 源 效 率 不 彰 環 境 嚴 重 污 染, 在 在 造 成 重 大 深 遠 的 影 響 固 然, 世 界 上 確 實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是 完 美 無 缺 的, 中 國 大 陸 前 述 的 許 多 問 題, 在 其 他 國 家 也 同 樣 以 不 同 的 形 式 和 程 度 存 在 著,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就 沒 有 努 力 改 善 的 必 要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各 種 人 權 指 標 確 有 未 臻 理 想 之 處, 仍 有 許 多 可 以 改 善 提 昇 的 地 方, 臺 灣 朝 野 各 界, 尤 其 是 馬 英 九 總 統 所 領 導 的 政 府, 更 願 意 以 臺 灣 發 展 的 成 功 經 驗 提 供 借 鏡 與 必 要 的 協 助 同 樣 的,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曾 說, 民 主 是 個 好 東 西, 承 認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問 題 仍 有 許 多 工 作 要 做, 而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也 多 次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要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在 當 前 各 國 主 權 相 對 弱 化 人 權 強 化, 追 求 民 主 發 展 已 成 普 世 目 標 的 情 況 下, 中 國 大 陸 如 能 放 大 腳 步 開 放 胸 襟, 有 步 驟 負 責 任 的 按 計 畫, 逐 步 落 實 依 法 治 國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以 更 寬 容 的 態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2010 中國人權觀察報告 iii 度和胸懷 加強對於人權的保障 這樣才能實現建構和諧社會的理想 2011 年是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周年 馬英九總統的元旦文告中 特別提 到 壯大臺灣 振興中華 當此兩岸政府都在紀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之 際 民主與人權尤其應是兩岸共同關切的議題和價值 我們深盼兩岸能夠 攜手合作 良性互動 經由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競爭 使中國大陸未來在國 際認同的人權標準上也有進一步的改善 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文明 理性的 王道社會 臺灣民主基金會 執行長 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總 論 1 總 論 2010 年 的 中 國 大 陸 人 權 : 一 系 列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一 前 言 長 期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情 況 一 直 是 國 際 關 注 的 焦 點 進 入 了 2010 年 之 後, 北 京 政 府 在 人 權 待 遇 與 人 權 保 障 的 議 題 方 面, 依 然 出 現 與 其 經 濟 情 勢 不 對 稱 的 發 展, 使 北 京 在 國 內 外 面 臨 相 當 的 質 疑 在 經 濟 發 展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的 總 體 經 濟 繼 續 增 長, 果 真 在 進 入 2011 年 初, 正 式 取 代 日 本 而 成 為 世 界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這 樣 的 成 就 誠 然 是 得 來 不 易 : 在 以 往 冷 戰 期 間, 前 蘇 聯 雖 曾 是 與 美 國 分 庭 抗 禮 的 超 級 強 權, 也 未 曾 有 過 這 樣 的 經 濟 成 就 與 亮 麗 的 經 濟 發 展 相 比, 中 共 在 人 權 待 遇 和 保 障 的 表 現 遠 遠 落 後 於 經 濟 發 展 之 後 中 共 對 待 異 議 人 士 的 方 式, 也 顯 示 北 京 政 府 的 焦 慮, 與 中 共 在 經 濟 發 展 的 充 分 信 心, 顯 現 極 大 反 差 因 此, 中 共 的 人 權 狀 況 使 北 京 仍 停 留 在 一 個 普 受 國 際 不 信 任 及 不 歡 迎 的 刻 板 印 象 當 中 2010 年 最 讓 外 界 詬 病 的 是 中 共 在 政 治 人 權 方 面 停 滯 不 前 甚 至 是 倒 退 的 各 種 舉 措 中 國 大 陸 先 是 在 2 月 間 封 鎖 百 家 爭 鳴 網, 加 強 管 制 網 際 網 路, 也 包 含 修 訂 相 關 的 法 律 以 及 對 網 域 名 稱 註 冊 加 以 限 制, 最 終 與 谷 歌 (Google) 公 司 發 生 嚴 重 衝 突, 導 致 谷 歌 公 司 退 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風 波,3 月 23 日 谷 歌 終 於 關 閉 它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網 站 Google.cn, 這 是 一 件 國 際 矚 目 的 大 事, 大 大 傷 害 了 中 國 大 陸 得 來 不 易 的 漸 次 開 放 形 象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爭 取 民 主 的 多 位 異 議 與 維 權 人 士 去 年 紛 紛 被 判 重 刑,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當 屬 劉 曉 波 譚 作 人 等 當 劉 曉 波 獲 頒 2010 年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時, 中 共 當 局 除 了 阻 止 劉 曉 波 赴 瑞 典 領 獎 之 外, 劉 曉 波 的 夫 人 劉 霞 也 受 到 軟 禁 針 對 12 月 10 日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的 頒 獎 典 禮, 中 共 當 局 尚 且 糾 合 俄 羅 斯 哈 薩 克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巴 基 斯 坦 伊 拉 克 越 南 古 巴 阿 富 汗 菲 律 賓 埃 及 蘇 丹 等 十 八 個 國 家 進 行 抵 制 拒 絕 參 加 中 共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姜 瑜 形 容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頒 獎 是 諾 貝 爾 委 員 會 自 導 自 演 的 反 華 鬧 劇, 是 粗 暴 干 涉 中 國 司 法 主 權 此 種 作 法, 固 然 得 到 一 部 分 中 共 友 邦 的 認 同 支 持, 卻 對 中 共 的 國 際 形 象, 產 生 極 大 的 負 面 衝 擊 其 他 如 新 聞 控 制 懲 處 媒 體 迫 害 記 者 的 情 事 層 出 不 窮, 更 遭 致 國 際 共 同 關 切 與 譴 責 本 文 發 稿 前,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已 在 2011 年 1 月 對 美 國 進 行 了 國 是 訪 問, 這 是 胡 錦 濤 2012 年 卸 職 前 最 重 要 的 出 訪 美 國 對 胡 錦 濤 的 來 訪, 自 然 非 常 重 視, 並 給 予 最 高 規 格 的 禮 遇 胡 錦 濤 訪 美 期 間, 比 較 使 人 印 象 深 刻 的 講 話, 厥 為 承 認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仍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但 胡 錦 濤 也 不 忘 提 醒 美 國 中 美 相 互 尊 重 彼 此 的 發 展 道 路 作 為 對 歐 巴 馬 總 統 的 回 應 此 說 主 要 用 意, 在 於 告 訴 美 國 : 雙 方 仍 有 許 多 歧 見 不 能 朝 夕 消 除, 暗 指 中 共 拒 絕 美 國 對 中 國 人 權 等 內 部 議 題 的 批 評 干 涉, 且 那 些 都 是 根 本 的 對 立, 是 雙 方 利 益 絕 無 相 容 的 衝 突 領 域 中 共 視 為 核 心 利 益 的 台 灣 及 西 藏 議 題 中 共 專 制 政 體 以 及 對 人 權 的 詮 釋, 也 都 與 美 國 針 鋒 相 對 美 國 深 深 瞭 解, 這 些 歧 見 或 衝 突, 將 不 會 因 胡 錦 濤 的 訪 美 而 解 決, 中 共 甚 至 也 不 會 在 此 時 因 美 國 的 壓 力 而 改 變 既 有 的 立 場 如 今 中 國 大 陸 與 美 國 各 有 所 求, 在 中 國 人 權 議 題 上, 歐 巴 馬 算 是 對 中 共 輕 輕 放 下, 但 不 表 示 中 共 在 這 個 議 題 上 不 再 飽 受 國 際 質 疑 二 中 共 人 權 議 題 與 國 際 人 權 保 障 機 制 的 連 結 1982 年 的 中 共 憲 法, 規 定 公 民 有 言 論 出 版 集 會 結 社 遊 行 示 威 的 自 由 ( 第 35 條 ), 寬 鬆 程 度 並 不 亞 於 若 干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此 外, 又 規 定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 第 36 條 ),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3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護 ( 第 40 條 ) 惟 第 40 條 條 文 又 出 現 了 但 書, 除 因 國 家 安 全 威 脅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公 安 機 關 或 者 檢 察 機 關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程 序 對 通 信 進 行 檢 查 外,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因 之, 中 國 大 陸 的 許 多 侵 犯 人 權 自 由 的 爭 議, 並 非 因 為 中 共 憲 法 沒 有 規 定 人 民 的 諸 種 權 利, 而 是 由 於 中 共 當 局 基 於 確 保 政 權 穩 定, 動 輒 針 對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加 以 限 制 或 侵 犯 況 且, 人 民 的 哪 些 行 為 或 行 動 是 威 脅 國 家 安 全 的, 常 無 清 晰 界 定 ; 人 民 在 行 使 憲 法 賦 予 權 利 的 時 候, 很 可 能 即 被 中 共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成 為 被 執 法 的 對 象 基 於 這 兩 種 因 素, 中 共 的 法 治 (rule of law) 形 象 始 終 無 法 建 立, 人 民 反 抗 及 維 權 事 件 極 多, 成 為 社 會 不 穩 定 的 主 要 根 源, 也 因 此 嚴 重 影 響 中 共 的 國 際 形 象 拜 現 代 科 技 之 賜, 網 際 網 路 ( 互 聯 網 )(internet) 的 功 能 在 中 國 大 陸 愈 益 顯 著 人 民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獲 取 國 內 外 資 訊, 傳 輸 訊 息 並 作 為 表 達 意 見 和 溝 通 的 工 具, 對 於 中 國 現 代 化 的 意 義 極 其 重 大 中 共 原 係 靠 文 宣 和 組 織 戰 贏 得 國 共 內 戰, 因 此 也 深 知 網 際 網 路 的 功 能, 一 方 面 需 善 加 利 用, 作 為 宣 傳 中 共 政 績 的 工 具, 另 方 面 也 要 防 堵 不 利 於 中 共 意 見 的 形 成 或 傳 輸 中 共 對 網 際 網 路 的 防 範 越 是 嚴 密, 大 陸 民 眾 對 中 共 的 刻 意 防 堵 也 越 是 怨 聲 載 道 中 共 在 網 際 網 路 言 論 的 容 忍 尺 度 以 及 中 共 處 理 不 同 政 治 見 解 的 態 度, 也 進 一 步 形 成 中 共 與 人 民 關 係 的 指 標, 通 常 是 雙 方 站 在 尖 銳 對 立 面 2010 年 1 月 15 日, 中 國 互 聯 網 絡 信 息 中 心 (CNNIC) 發 布 第 25 次 中 國 互 聯 網 絡 發 展 狀 況 統 計 報 告 報 告 指 出,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底 為 止, 中 國 大 陸 網 民 規 模 已 達 3.84 億 人, 比 2008 年 底 增 長 了 8,600 萬 人, 年 增 長 率 為 28.9%, 手 機 網 民 亦 達 2.33 億 人 即 使 在 農 村, 網 民 也 有 10,681 萬 人, 佔 整 體 網 民 的 27.8% 其 他 不 同 的 估 計 顯 示, 中 國 的 網 民 人 數 實 際 上 可 能 已 經 達 到 4.5 億 人 互 聯 網 的 技 術 給 中 國 大 陸 的 發 展 帶 來 機 遇, 中 國 大 陸 也 靠 著 互 聯 網 與 世 界 經 濟 與 知 識 接 軌, 享 受 到 科 技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利 益, 卻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4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也 為 中 共 當 局 的 言 論 控 制 帶 來 挑 戰, 成 為 干 擾 中 共 極 權 封 閉 式 執 政 的 因 子 這 麼 多 的 網 民, 倘 若 感 受 自 己 的 通 信 自 由 或 通 信 秘 密 被 剝 奪 或 侵 犯, 自 然 將 產 生 怨 懟, 進 而 要 求 網 路 自 由, 中 共 政 府 將 更 感 受 重 大 的 壓 力, 網 民 的 不 滿 一 旦 累 積 至 相 當 程 度, 自 然 衝 擊 中 共 國 家 安 全 2000 年 12 月 中 國 人 大 第 9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19 次 會 議 通 過 的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關 於 維 護 互 聯 網 安 全 的 決 定 第 7 條 及 曾 提 到 要 增 強 網 絡 的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實 施 有 效 的 監 督 管 理 以 及 防 範 和 制 止 利 用 互 聯 網 進 行 的 違 法 活 動, 為 互 聯 網 的 健 康 發 展 創 造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另 外, 中 國 互 聯 網 行 業 自 律 公 約 與 公 安 部 33 號 令 計 算 機 信 息 網 絡 國 際 網 絡 安 全 保 護 管 理 辦 法, 均 有 系 列 的 規 範, 說 明 哪 些 事 項 將 受 到 起 訴 或 制 裁 2000 年 代 之 初, 中 共 政 府 即 進 行 網 路 審 查, 施 行 的 方 法 有 行 政 手 段, 由 各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監 控 封 鎖 處 罰 等, 為 發 表 言 論 傳 輸 信 息 而 入 獄 者 也 是 世 界 最 多 的 此 外, 封 鎖 關 鍵 字 逼 迫 外 國 網 路 公 司 加 入 封 鎖 機 制 以 及 撤 銷 外 商 公 司 在 中 國 註 冊 等, 都 是 中 共 常 見 的 手 法, 不 但 網 民 極 為 不 滿, 也 引 起 了 國 際 的 關 注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當 局 提 出 建 立 和 諧 社 會 的 概 念, 將 目 標 集 中 在 針 對 中 國 社 會 出 現 的 各 種 不 均 衡 現 象 和 腐 敗 的 事 實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並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加 和 諧 因 素 最 大 限 度 地 減 少 不 和 諧 因 素, 以 不 斷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中 共 至 今 並 不 認 為 對 網 際 網 路 的 管 理, 已 經 到 了 內 外 交 困 的 地 步, 因 此, 不 能 實 事 求 是 地 回 應 民 眾 應 有 的 知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中 共 在 遮 掩 的 心 態 中 實 難 達 到 真 正 的 社 會 和 諧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高 層 在 各 屆 會 議 屢 次 提 及, 要 真 誠 傾 聽 群 眾 呼 聲 真 實 反 映 群 眾 願 望 真 情 關 心 群 眾 疾 苦 ( 三 真 ) 要 做 到 思 想 解 放 改 革 開 放 科 學 發 展 與 社 會 和 諧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 四 個 堅 定 不 移 ), 推 行 五 項 建 設 ( 經 濟 建 設 政 治 建 設 文 化 建 設 社 會 建 設 黨 的 自 身 建 設 ) 等, 以 上 各 項 口 號 均 似 煞 有 其 事, 看 來 一 氣 呵 成 並 無 破 綻, 但 中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5 共 與 網 民 的 對 立 中 共 與 國 際 人 權 團 體 的 齟 齬, 讓 中 共 的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的 努 力 艱 險 無 比 中 共 總 理 溫 家 寶 在 2010 年 9 月 參 加 聯 合 國 大 會 期 間 接 見 華 文 媒 體 記 者, 強 調 了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與 先 前 溫 在 深 圳 表 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勢 在 必 行 的 說 法 前 後 呼 應 這 是 溫 家 寶 一 個 月 之 內 第 四 次 關 於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發 言, 可 是 這 些 說 法 都 不 曾 出 現 在 中 國 大 陸 媒 體 或 網 際 網 路 有 謂 溫 家 寶 的 政 改 言 論 是 被 和 諧 掉 了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有 鑒 於 戰 爭 的 殘 酷, 聯 合 國 建 立 之 初, 即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發 動 建 立 國 際 人 權 保 障 公 約 聯 合 國 憲 章 即 包 含 多 項 有 關 人 權 的 規 定, 憲 章 第 1 條 第 3 款, 指 出 聯 合 國 成 立 的 主 要 宗 旨, 在 於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以 解 決 國 際 間 屬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以 及 人 類 福 利 性 質 之 國 際 問 題, 且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增 進 並 激 勵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憲 章 第 55 條 規 定 : 為 造 成 國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為 根 據 之 和 平 有 好 關 係 之 安 定 及 福 利 條 件, 聯 合 國 應 促 進 : 較 高 之 生 活 程 度 全 民 就 業 及 經 濟 與 社 會 進 展 ; 國 際 間 經 濟 社 會 衛 生 及 有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國 際 間 文 化 與 教 育 合 作 ;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與 遵 守,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第 56 條 又 規 定 : 各 會 員 國 應 允 採 取 共 同 及 個 別 行 動 與 本 組 織 合 作, 以 達 成 第 55 條 所 載 之 宗 旨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聯 合 國 且 通 過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指 出 鑒 於 對 人 類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固 有 尊 嚴 及 其 平 等 權 利 的 承 認,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正 義 與 和 平 的 基 礎, 鑒 於 對 人 權 的 無 視 和 侮 蔑 以 發 展 為 野 蠻 暴 行, 這 些 暴 行 玷 污 的 人 類 的 良 心, 而 一 個 人 享 有 言 論 和 信 仰 自 由 並 免 於 恐 懼 和 匱 乏 的 世 界 的 來 臨, 已 被 宣 布 為 普 遍 人 民 的 最 高 願 望, 因 此 發 布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作 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國 家 努 力 實 現 的 共 同 標 準, 努 力 通 過 教 誨 和 教 育 促 進 對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並 通 過 國 家 的 和 國 際 的 漸 進 措 施, 使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6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由 在 各 會 員 國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轄 下 領 土 的 人 民 當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認 和 遵 行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除 了 宣 告 公 民 享 有 的 政 治 權 利 如 生 命 權 自 由 權 與 人 身 安 全 之 外, 還 主 張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平 等 保 護 權 利 人 人 享 有 自 由 遷 徙 和 居 住 的 自 由 離 開 任 何 國 家 包 括 其 本 國 以 及 返 國 的 自 由 享 有 宗 教 自 由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和 平 集 會 和 結 社 的 自 由 有 直 接 或 通 過 自 由 選 舉 的 代 表 參 與 治 理 本 國 的 權 利 以 及 享 有 其 他 的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的 自 由 權 利 1966 年 12 月 16 日, 聯 合 國 第 21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交 由 各 成 員 國 批 准, 公 約 並 於 1976 年 1 月 3 日 生 效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是 第 一 個 明 確 了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的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國 際 條 約, 並 第 一 次 援 引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強 調 了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與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的 同 等 重 要 性 與 不 可 分 割 性, 並 確 立 了 民 族 自 決 的 權 利 同 樣 是 1966 年 12 月 16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了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1976 年 3 月 23 日 生 效,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規 定 了 公 民 個 人 所 應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基 本 自 由 主 要 包 括 :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權 利, 不 得 使 為 奴 隸 和 免 於 奴 役 的 自 由, 免 受 酷 刑 的 自 由 法 律 人 格 權 司 法 補 救 權 不 受 任 意 逮 捕 拘 役 或 放 逐 的 自 由 公 正 和 公 開 審 訊 權 無 罪 推 定 權 私 生 活 家 庭 駐 防 或 通 信 不 受 任 意 干 涉 的 自 由 遷 徙 自 由 享 有 國 籍 的 權 利 婚 姻 家 庭 權 財 產 所 有 權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的 自 由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結 社 和 集 會 的 自 由 以 及 參 政 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同 時 也 明 確 了 部 分 權 利 的 有 條 件 性 或 絕 對 性 如 第 4 條 允 許 締 約 國 在 國 家 生 存 受 到 威 脅 並 且 正 式 宣 布 社 會 緊 急 狀 態 的 情 況 下, 減 少 原 本 應 承 擔 的 義 務, 但 減 少 的 程 度 必 須 是 客 觀 需 要 前 提 下 的 最 低 限 度, 而 且 不 得 包 括 純 粹 基 於 種 族 膚 色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或 社 會 出 身 的 理 由 的 歧 視 而 生 命 權 人 格 權 等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7 的 限 制 且 第 28 條 規 定, 設 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公 約 的 施 行 除 此 之 外, 世 界 重 要 人 權 文 書 尚 且 包 括 防 止 及 懲 治 滅 絕 種 族 罪 公 約 (1948 年 12 月 9 日 ) 關 於 修 正 1926 年 9 月 25 日 在 日 內 瓦 簽 訂 的 禁 奴 公 約 議 定 書 ( 聯 合 國 大 會 1953 年 10 月 23 日 決 議 通 過 )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 聯 合 國 大 會 1959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 給 予 殖 民 地 國 家 和 人 民 獨 立 宣 言 ( 聯 合 國 大 會 1960 年 12 月 14 日 通 過 ) 關 於 自 然 資 源 永 久 主 權 的 決 議 ( 聯 合 國 大 會 1962 年 12 月 14 日 通 過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宣 言 ( 聯 合 國 大 會 1963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公 約 (1966 年 3 月 簽 訂 於 紐 約 ) 國 際 文 化 合 作 原 則 宣 言 (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大 會 1966 年 11 月 4 日 宣 布 ) 禁 止 並 懲 治 種 族 隔 離 罪 行 國 際 公 約 ( 聯 合 國 大 會 1973 年 11 月 30 日 通 過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 聯 合 國 大 會 1979 年 12 月 18 日 通 過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 聯 合 國 大 會 1984 年 12 月 10 日 通 過 ) 人 民 享 有 和 平 權 利 宣 言 ( 聯 合 國 大 會 1984 年 11 月 12 日 通 過 ) 發 展 權 利 公 約 ( 聯 合 國 大 會 1986 年 12 月 4 日 通 過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聯 合 國 大 會 1989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 等 等, 是 為 世 界 人 權 保 障 的 共 同 準 則, 也 為 現 代 人 權 添 加 了 防 護 盾 與 保 障 機 制 中 共 已 在 1997 年 10 月 簽 署 了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並 在 2001 年 3 月 經 人 大 批 准, 雖 對 結 社 成 立 工 會 等 權 利 作 了 保 留, 但 始 終 是 一 項 進 步 迄 今 中 共 人 權 保 障 的 一 個 盲 點, 在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公 民 並 未 受 到 公 民 權 利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保 護 因 為 中 共 雖 在 1998 年 10 月 在 該 公 約 上 簽 字, 但 迄 今 為 止 全 國 人 大 仍 未 批 准 該 項 條 約 2004 年 1 月, 胡 錦 濤 曾 表 示, 一 旦 時 機 成 熟, 中 國 政 府 將 提 交 全 國 人 大 已 批 准 該 公 約 同 年 5 月, 溫 家 寶 在 訪 問 歐 洲 途 中 再 度 表 示 將 儘 快 提 交 人 大, 但 在 2008 年 3 月, 記 者 訪 問 溫 家 寶 準 備 何 時 提 請 人 大 正 式 批 准 該 公 約, 溫 家 寶 的 回 答 仍 是 正 在 研 究, 儘 快 批 准 2008 年 北 京 奧 運 前, 中 國 大 陸 有 公 民 曾 聯 名 公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8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開 請 求 人 大 在 奧 運 會 開 目 前 批 准, 但 並 未 獲 得 中 共 回 應 公 民 權 利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從 1976 年 3 月 起 生 效 既 已 多 年, 中 共 且 為 聯 合 國 常 任 理 事 國, 理 應 設 法 加 速 人 大 批 准 進 程, 並 做 為 國 際 表 率, 但 實 際 情 形 卻 是 原 地 踏 步, 讓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保 障 流 於 空 談 要 使 中 共 上 下 遵 守 此 公 約, 首 先 要 中 共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議 案, 設 法 敦 請 人 大 就 此 議 案 優 先 討 論, 之 後 無 論 人 大 通 不 通 過, 是 人 大 的 職 權 公 約 批 准 屢 受 延 宕, 不 但 減 弱 中 國 人 權 保 障 績 效, 更 是 中 國 大 陸 人 權 記 錄 不 彰 之 佐 證 足 見 中 共 當 局 的 怠 忽, 是 不 為 也, 非 不 能 也 2010 年 9 月 北 京 發 表 的 2009 年 中 國 人 權 事 業 的 進 展 強 調,2009 年 2 月, 中 共 首 次 接 受 人 權 理 事 會 國 別 人 權 審 查 在 審 議 中, 中 共 以 嚴 肅 和 高 度 負 責 的 態 度 全 面 介 紹 中 國 人 權 事 業 的 發 展, 面 臨 的 挑 戰 和 努 力 目 標, 與 各 國 進 行 了 開 放 坦 誠 的 對 話 而 人 權 理 事 會 也 在 當 年 6 月 核 可 了 審 議 中 國 的 報 告 中 共 也 積 極 參 加 了 2009 年 4 月 召 開 的 聯 合 國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世 界 大 會 審 議 會 議, 以 顯 示 中 共 維 護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認 真 履 行 職 責, 積 極 參 加 有 關 人 權 議 題 的 審 議 和 討 論 文 件 又 稱 中 共 已 經 加 入 了 包 括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在 內 的 25 項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並 積 極 為 批 准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創 造 條 件 總 之,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維 護 與 保 障 記 錄 欠 佳, 有 內 部 的 因 素, 在 中 共 當 局 對 於 憲 法 的 態 度, 是 有 法 不 依 執 法 不 嚴, 或 臣 服 於 以 黨 領 政 的 思 維, 缺 乏 積 極 保 障 人 權 的 概 念, 也 強 烈 壓 制 政 治 異 議 人 士, 並 且 常 以 刑 事 犯 罪 為 由 羅 織 彼 等 入 罪, 人 權 保 障 成 為 奢 侈 品 外 部 的 因 素, 在 於 中 共 當 局 不 認 為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適 用 於 中 國 大 陸, 反 而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有 權 利 按 照 自 己 的 特 殊 環 境 建 立 人 權 觀, 外 來 公 約 對 於 中 共 而 言, 是 桎 梏 是 妨 礙 甚 至 是 陰 謀 利 用 人 權 議 題 以 攻 訐 中 國 的 工 具 中 共 與 外 國 固 然 舉 行 人 權 對 話 或 磋 商, 惟 堅 持 在 平 等 和 相 互 尊 重 的 基 礎 上 與 有 關 國 家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9 開 展 雙 邊 人 權 對 話 與 交 流 更 常 見 的 情 況 是, 中 共 與 外 國 政 治 人 物 在 人 權 議 題 針 鋒 相 對, 常 窮 於 應 付 外 在 的 批 評, 對 外 來 的 批 評 維 持 敵 意, 更 常 不 假 詞 色, 中 共 與 國 際 的 人 權 議 題 互 動, 常 形 成 了 惡 性 循 環 三 國 際 社 會 對 中 國 大 陸 2010 年 人 權 情 況 的 評 價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情 況, 受 到 國 際 的 普 遍 關 注, 在 2010 年 也 不 例 外, 茲 援 引 一 些 主 要 國 家 出 版 的 人 權 有 關 報 告, 說 明 他 們 對 中 共 人 權 發 展 的 看 法 與 評 價 總 部 設 在 美 國 華 府 的 國 際 人 權 組 織 自 由 之 家 (Freedom House) 在 2011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的 2010 年 世 界 各 國 自 由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報 告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在 2010 年 的 兩 項 指 標 中, 政 治 權 利 仍 然 維 持 在 最 低 的 第 7 級, 公 民 自 由 仍 然 是 次 差 的 第 6 級, 整 體 評 比 再 度 被 列 為 不 自 由 的 國 家 這 項 世 界 自 由 度 調 查 報 告 就 政 治 權 利 和 公 民 自 由 進 行 評 比, 等 級 分 為 1 至 7 級, 第 1 級 最 自 由, 第 7 級 最 不 自 由, 整 體 評 比 分 為 不 自 由 部 分 自 由 和 自 由 3 類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總 體 評 價 是, 中 共 從 2009 年 以 來, 顯 示 對 公 民 政 治 積 極 性 和 人 權 保 障 的 要 求 (citizens political activism and demands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有 高 度 的 不 安 與 缺 乏 容 忍 (high levels of insecurity and intolerance) 中 共 政 府 曾 為 保 證 政 治 敏 感 度 較 高 的 重 要 節 日, 而 壓 制 抗 議 活 動 當 局 運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封 鎖 一 些 主 要 的 城 市 直 到 網 路 使 用 的 限 制 政 府 也 重 新 壓 制 異 議 人 士 維 權 律 師 宗 教 活 動 及 少 數 族 群 人 士, 也 包 括 了 將 數 十 人 以 不 公 平 審 判 方 式 判 予 重 刑 在 新 疆 地 區, 中 共 當 局 對 少 數 族 群 的 壓 制 更 見 加 強 即 使 是 許 多 人 否 認 他 們 敵 視 中 共 政 府, 聲 稱 他 們 只 要 求 合 法 的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但 都 遭 受 中 共 的 敵 視 及 鎮 壓 英 國 2010 年 3 月 17 日 發 表 了 年 度 人 權 報 告 書, 報 告 書 表 示,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10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中 國 大 陸 有 關 公 民 自 由 的 紀 錄 是 引 發 關 注 的 重 要 原 因 這 份 報 告 強 調 中 國 大 陸 的 三 個 問 題 : 辯 護 律 師 受 到 與 日 俱 增 的 騷 擾 種 族 騷 亂 相 關 拘 留 者 的 待 遇 以 及 人 權 捍 衛 者 及 政 治 異 議 者 的 監 禁 問 題 因 此, 這 份 報 告 說, 正 當 北 京 讓 經 濟 與 社 會 進 步 時, 人 權 與 政 治 權 利 的 進 展 卻 相 當 緩 慢, 有 些 地 區 的 情 況 還 明 顯 惡 化 因 此, 中 國 的 人 權 記 錄 在 去 年 仍 引 起 嚴 重 關 注 中 共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秦 剛 立 即 在 3 月 18 日 駁 斥 英 國 的 說 法 是 具 意 識 型 態 的 政 治 秀, 並 反 對 外 人 在 人 權 問 題 上 搞 雙 重 標 準 反 對 用 人 權 問 題 干 涉 別 國 內 政 加 拿 大 國 會 2010 年 中 國 人 權 午 餐 論 壇 5 月 5 日 在 渥 太 華 召 開 論 壇 由 加 拿 大 國 會 議 員 思 考 特 瑞 德 (Scott Reid) 歐 文 考 特 勒 (Irwin Cotler) 韋 馬 司 特 (Wayne Marston) 恩 讓 多 瑞 恩 (M. Jean Dorion) 共 同 發 起, 以 中 國 法 庭 人 權 與 司 法 為 焦 點 進 行 發 言 與 研 討 眾 人 關 心 一 些 因 修 練 法 輪 功 遭 大 陸 打 壓 人 員 所 受 的 不 公 待 遇 及 被 迫 害 的 狀 況 如 工 程 師 何 立 志 因 寫 信 向 自 己 的 朋 友 講 述 法 輪 功 受 迫 害 的 真 相, 即 被 判 刑 三 年 半 加 拿 大 前 亞 太 司 司 長 大 衛 喬 高 (David Kilgour) 講 述 大 陸 維 權 律 師 高 智 晟 因 為 幫 助 法 輪 功 人 士 辯 護, 從 2005 年 開 始, 高 與 其 家 人 均 受 到 當 局 騷 擾, 高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被 關 閉 律 師 執 照 被 撤 銷 2006 年 12 月, 高 被 冠 以 顛 覆 政 府 罪 名 成 立, 判 入 獄 三 年, 緩 刑 五 年 2007 年, 高 受 到 酷 刑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精 神 折 磨 至 2010 年 4 月, 高 在 會 見 了 媒 體 之 後, 終 在 4 月 底 失 蹤 總 部 設 在 紐 約 的 人 權 觀 察 組 織 (Human Rights Watch) 在 2010 年 7 月 22 日 發 表 報 告 指 出, 中 共 軍 警 在 2008 年 3 月 西 藏 示 威 運 動 期 間,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地 對 抗 議 群 眾 開 火, 並 且 加 以 痛 毆 與 踹 踢, 直 到 他 們 倒 地 不 起 為 止 在 後 續 的 鎮 壓 行 動 中, 官 方 展 開 大 規 模 逮 捕 行 動, 許 多 抗 議 者 甚 至 遭 到 刑 求, 有 些 人 至 今 仍 音 訊 全 無 報 告 指 出, 自 從 發 生 這 起 騷 亂 之 後, 北 京 當 局 開 始 壓 制 指 證 其 違 反 人 權 的 各 種 言 論, 並 大 舉 派 兵 進 駐 當 地, 藏 人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11 遭 到 更 嚴 密 的 監 控, 外 國 觀 光 客 入 境 也 被 限 制, 外 國 記 者 即 使 獲 准 到 當 地 採 訪, 也 必 須 有 官 方 代 表 作 陪 人 權 觀 察 組 織 在 2008 年 3 月 至 2010 年 4 月, 共 訪 問 了 逾 200 名 西 藏 難 民 及 其 他 目 擊 者 的 說 法, 並 參 考 官 方 資 訊, 總 結 而 成 這 份 共 73 頁 的 詳 盡 報 告 2011 年 1 月 人 權 觀 察 組 織 再 以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 對 中 國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的 評 估 撰 寫 專 文 文 中 直 言,2009 年 4 月,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公 布 的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2009-2010 年 ) ( 簡 稱 行 動 計 畫 ) 明 確 了 北 京 在 人 權 方 面 的 工 作 目 標 及 執 行 期 限 指 出 : 中 國 政 府 願 意 擬 議 制 訂 公 布 一 份 明 確 解 決 中 國 人 權 問 題 的 草 案, 此 舉 值 得 讚 揚 計 畫 已 出 台 近 兩 年, 但 其 存 在 的 缺 陷 以 及 政 府 多 次 未 能 充 分 落 實 關 鍵 承 諾, 使 行 動 畫 淪 為 一 系 列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專 文 指 稱,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是 中 共 首 份 官 方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重 申 政 府 現 行 的 人 權 承 諾 中 共 政 府 不 斷 推 進 人 權 事 業 發 展 任 重 道 遠 行 動 計 畫 還 說, 中 共 重 視 優 先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存 權 發 展 權, 超 過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但 也 說 出 重 要 的 一 句 話 : 各 類 人 權 相 互 依 賴 與 不 可 分 割 計 畫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但 指 出 各 級 政 府 以 及 政 府 各 部 門 將 依 照 各 司 其 職 分 工 負 責 的 原 則, 將 本 行 動 計 畫 納 入 本 地 區 和 本 部 門 的 工 作 職 責 積 極 認 真 地 予 以 落 實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明 確 指 定 將 以 兩 年 時 間 實 現 具 體 的 目 標, 說 明 中 共 有 意 致 力 於 改 善 其 人 權 紀 錄, 但 針 對 中 共 政 府 在 2009 年 至 2010 年 期 間 就 行 動 計 畫 的 關 鍵 目 標 落 實 程 度, 人 權 觀 察 組 織 的 結 論 是 : 憂 喜 參 半 因 為 : 中 共 一 邊 指 出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是 他 們 對 人 權 承 諾 的 證 據, 一 邊 繼 續 有 系 統 地 侵 犯 該 文 件 討 論 的 許 多 基 本 人 權 中 共 清 楚 採 取 步 驟, 限 制 表 達 結 社 和 集 會 的 權 利 它 以 虛 假 的 國 家 機 密 和 顛 覆 罪 名, 判 處 多 位 著 名 異 議 人 士 多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並 收 緊 限 制 媒 體 和 互 聯 網 的 自 由, 及 嚴 控 律 師 維 權 人 士 和 非 政 府 組 織 中 共 擴 大 對 維 吾 爾 族 和 藏 族 的 控 制, 強 迫 失 蹤 和 任 意 拘 留 事 件 與 日 俱 增, 還 將 人 員 羈 押 於 稱 為 黑 監 獄 的 秘 密 非 法 的 設 施 此 外, 該 報 告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12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又 稱, 諾 貝 爾 獎 委 員 會 10 月 8 日 決 定 將 2010 年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授 予 正 在 服 刑 的 作 者 維 權 人 士 劉 曉 波, 遭 到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反 對, 顯 現 出 行 動 計 畫 裡 的 願 望 政 府 實 際 行 為 之 間 存 有 鴻 溝 劉 曉 波 獲 獎 公 布 後, 中 共 即 刻 做 出 的 反 應 是, 展 開 鎮 壓 行 動, 打 壓 異 議 人 士 在 2010 年 10 月 8 日 和 2010 年 11 月 8 日 期 間,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非 政 府 組 織 維 權 網 的 紀 錄, 全 國 各 地 有 100 名 公 民 遭 騷 擾 訊 問 監 控 拘 留 和 軟 禁 報 告 並 指 出, 即 使 是 最 高 級 的 官 員 也 不 能 倖 免 ( 被 侵 犯 )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在 2010 年 10 月 3 日 接 受 CNN 採 訪 持, 表 示 將 大 力 支 持 對 基 本 人 權 的 尊 重 他 說, 我 經 常 說, 不 但 要 讓 人 們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創 造 條 件 讓 他 們 能 夠 對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批 評 只 有 人 民 能 夠 監 督 和 批 評, 政 府 才 會 作 得 更 好, 公 務 員 才 真 正 的 為 人 民 服 務 溫 家 寶 的 話 是 絕 對 正 確 的, 但 中 共 政 府 審 查 機 關 對 那 次 的 專 訪 進 行 了 封 鎖, 禁 止 大 陸 播 出 專 訪 以 及 嚴 禁 流 傳 專 訪 全 文 2010 年 10 月 10 日, 美 國 國 會 所 屬 的 中 國 事 務 委 員 會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發 表 了 觀 察 中 國 大 陸 在 2010 年 的 2010 年 年 度 報 告 (Annual Report 2010) 這 份 報 告 長 達 346 頁, 在 前 言 當 中 即 坦 率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情 況 在 過 去 幾 年 有 惡 化 的 趨 勢 報 告 指 出, 為 了 在 2001 年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中 共 確 實 改 動 了 一 些 法 律, 有 其 顯 著 的 意 義, 因 有 些 法 律 顯 現 了 持 續 性 透 明 化 和 可 預 測 性 中 國 大 陸 大 部 分 人 民 在 許 多 方 面 都 獲 得 成 就, 如 在 醫 療 衛 生 教 育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升 等, 但 中 共 政 府 必 須 進 一 步 在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包 括 勞 工 權 利 等 各 方 面 提 出 保 障 並 且 北 京 必 須 和 它 在 提 升 經 濟 發 展 時 讓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人 脫 貧 一 樣, 應 在 保 護 法 制 的 一 貫 和 完 整, 發 揮 同 樣 的 努 力 熱 度 更 有 甚 者, 中 共 應 釋 放 政 治 犯, 他 們 基 本 上 都 是 中 國 大 陸 最 有 能 力 與 最 關 心 社 會 的 人 物, 諸 如 劉 曉 波 及 關 心 愛 滋 病 議 題 的 胡 佳 著 名 的 維 權 律 師 高 智 晟 等 人 中 國 大 陸 的 穩 定 符 合 美 國 的 利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13 益, 如 中 國 大 陸 更 加 致 力 於 開 放 透 明 法 治 人 權 及 勞 工 權 利 的 保 障, 相 信 更 有 助 於 維 持 中 國 大 陸 的 穩 定 倘 中 共 政 府 缺 乏 對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將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穩 定 有 害 這 份 年 度 報 告 又 提 出 以 下 幾 項 觀 察 : 1. 政 治 監 禁 出 現 新 的 趨 勢 : 針 對 維 權 律 師 以 及 積 極 倡 議 人 權 保 障 的 人, 特 別 是 適 用 網 際 網 路 以 及 在 中 共 認 為 政 治 敏 感 度 較 高 的 地 區 ( 如 新 疆 和 西 藏 等 ), 都 遭 遇 中 共 更 嚴 厲 的 壓 制 2. 人 權 和 商 務 法 權 的 聯 繫 : 近 來 中 共 特 別 明 顯 地 將 國 家 機 密 維 護 法 網 際 網 路 的 使 用 以 及 勞 工 權 利 等, 與 人 權 聯 繫 起 來, 以 加 強 對 這 些 議 題 的 管 控 與 壓 制 3. 中 國 共 產 黨 更 不 容 忍 中 國 大 陸 出 現 的 獨 立 於 政 府 的 影 響 勢 力, 包 括 勞 工 組 織 4. 中 共 政 府 更 大 聲 宣 揚 北 京 遵 照 國 際 人 權 規 範, 以 便 在 和 美 國 對 話 交 流 時 創 造 利 基 及 反 制 能 力 5. 全 球 經 濟 現 況 提 供 中 共 更 佳 的 契 機, 加 強 北 京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控 制, 反 阻 撓 了 法 制 的 發 展 6. 中 共 以 法 律 作 為 控 制 的 媒 介, 更 使 中 國 共 產 黨 更 可 擴 張 管 控 能 力, 深 入 到 民 眾 生 活 的 每 一 個 層 面 及 角 落 7.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保 障 和 法 治 端 賴 於 中 共 最 高 階 層 的 決 策 與 意 志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 在 2010 年 人 權 報 告 書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10: The State of the World Human Rights) 提 出 對 中 共 人 權 的 看 法 在 前 言 當 中,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提 及,2009 年 時, 中 共 當 局 繼 續 緊 縮 人 民 言 論 集 會 結 社 等 自 由 的 限 制, 有 些 是 由 於 為 要 慶 祝 中 共 建 政 60 週 年 而 一 些 著 名 的 人 權 捍 衛 者 仍 被 中 共 拘 留 起 訴 軟 禁 甚 至 被 迫 失 蹤 無 所 不 在 的 網 路 和 媒 體 控 制 依 然 持 續 嚴 打 (strike hard) 運 動 也 在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造 成 更 濃 郁 的 緊 張 氣 氛 當 局 也 嚴 厲 管 控 宗 教 活 動, 包 括 天 主 教 與 基 督 教 徒 常 受 騷 擾 拘 留 或 逮 捕 中 共 對 法 輪 功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14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長 達 十 年 嚴 厲 又 有 系 統 的 壓 迫 依 然 持 續 美 國 國 務 院 民 主 人 權 與 勞 工 局 (The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在 2010 年 11 月 17 日 提 出 2010 年 國 際 宗 教 自 由 報 告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10)( 包 括 西 藏 香 港 澳 門 ) 報 告 指 出, 中 共 憲 法 雖 然 規 定 人 民 有 宗 教 自 由, 但 中 共 黨 員 卻 是 不 鼓 勵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的 在 公 開 場 合 或 未 經 登 記 許 可 的 地 點 宣 揚 教 義, 或 由 外 國 人 進 行 宣 教, 是 不 被 允 許 的 有 些 宗 教, 如 法 輪 功, 是 被 禁 止 活 動 甚 至 是 被 壓 制 的 天 主 教 徒 不 得 向 梵 諦 岡 效 忠, 教 徒 必 須 參 加 本 地 的 愛 國 教 會 中 國 大 陸 有 些 地 方, 不 遵 守 政 府 規 定 的 都 將 以 非 法 宗 教 活 動 名 義 受 到 禁 止, 主 其 事 者 或 參 加 者, 將 遭 受 壓 迫, 對 他 們 的 處 罰 從 拘 留 到 判 刑 都 有 報 告 書 指 出, 美 國 國 務 院 駐 中 國 大 使 館 美 國 駐 成 都 廣 州 上 海 武 漢 瀋 陽 等 領 事 館, 均 持 續 要 求 中 共 當 局 依 照 中 共 憲 法 及 國 際 規 範 尊 重 人 民 宗 教 自 由 美 國 也 譴 責 中 共 對 大 陸 宗 教 自 由 的 迫 害, 並 將 宗 教 自 由 議 題 列 入 2010 年 5 月 中 美 人 權 對 話 (U.S.-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討 論 議 程 自 1999 年 以 來, 美 國 國 務 院 就 將 中 共 列 為 特 別 關 注 國 家 (Country of Particular Concern, CPC) 因 此, 以 美 國 國 務 院 的 標 準, 和 中 共 人 權 保 障 素 質 的 停 滯 不 前, 中 共 仍 可 望 被 歸 類 為 CPC 國 家 綜 上 所 述, 可 知 過 去 一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政 策 和 表 現, 和 作 為 普 世 價 值 的 人 權 保 障 標 準, 存 在 著 極 大 的 差 距, 且 中 共 在 人 權 政 策 的 堅 持 己 見 持 續 壓 制 宗 教 自 由 異 議 人 士, 已 引 起 主 要 國 家 和 民 權 團 體 重 大 關 切 此 外, 中 共 的 人 權 政 策, 將 北 京 推 向 一 個 國 際 質 疑 聲 浪 不 斷 的 窘 境, 惟 中 共 對 外 界 的 質 疑, 動 輒 質 疑 批 評 者 的 立 場, 較 少 自 我 反 省, 常 以 官 方 的 嚴 厲 駁 斥 作 為 回 應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15 四 對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人 權 的 分 類 評 估 自 從 中 國 大 陸 走 向 開 放 經 濟 與 世 界 接 軌 之 後, 許 多 台 商 認 知 到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前 景 看 好, 台 商 與 外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經 商 者 眾 多, 他 們 一 方 面 給 中 國 大 陸 帶 來 致 富 機 會, 但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經 商 活 動 也 有 風 險 台 商 的 經 濟 條 件 在 大 陸 可 能 較 佳, 但 他 們 在 大 陸 仍 屬 弱 勢 族 群, 亟 需 注 意 人 權 保 護, 這 是 吾 人 過 去 不 曾 列 入 的 主 題, 惟 更 顯 現 其 重 要 性 與 急 迫 性 其 他 如 中 國 大 陸 的 司 法 人 權, 事 關 司 法 是 否 公 正 公 平 與 人 身 自 由 與 尊 嚴, 自 然 也 是 重 中 之 重 大 陸 社 會 人 權 的 注 視 焦 點, 在 於 勞 工 權 益 的 保 障 工 作 安 全 農 村 的 發 展 與 惡 化 的 貧 富 差 距, 都 值 得 關 心 關 於 政 治 人 權 部 分, 中 國 大 陸 打 壓 異 議 人 士 箝 制 言 論 自 由 迫 害 記 者 懲 處 媒 體 等 事 件, 均 成 為 國 際 矚 目 焦 點, 讓 中 共 的 國 際 形 象 一 直 無 法 提 升, 形 成 中 共 與 外 國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間 的 尖 銳 衝 突 中 國 大 陸 的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與 經 濟 環 境 人 權 也 值 得 關 注, 這 些 議 題 看 來 與 國 家 統 治 機 器 與 人 民 間 矛 盾 並 不 嚴 重, 但 長 期 的 漠 視, 將 足 以 動 搖 國 本, 所 以 也 將 這 兩 個 項 目 列 入 評 估 部 分 1. 中 國 大 陸 的 台 商 人 權 觀 察 呂 榮 海 教 授 指 出 台 商 人 權 仍 未 受 具 體 的 保 障 他 指 出 大 陸 台 商 因 人 身 安 全 及 財 產 保 障 問 題 而 申 訴 者 眾 多, 迄 今 為 止, 台 商 的 申 訴 案 件 已 經 將 近 4,000 件 台 商 希 望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能 夠 儘 速 簽 訂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透 過 協 定 或 協 議, 以 保 障 台 商 的 人 身 投 資 及 財 產 安 全 但 迄 今 幾 次 的 江 陳 會, 都 未 能 針 對 投 資 保 障 問 題 達 成 協 議 大 陸 台 商 如 發 生 民 事 債 務 糾 紛, 即 有 可 能 被 大 陸 法 院 限 制 出 境, 致 使 人 身 自 由 遭 受 侵 害, 這 與 在 台 灣 只 有 涉 及 重 大 刑 案 或 鉅 額 欠 稅 方 有 可 能 遭 限 制 出 境, 有 相 當 的 不 同 中 共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231 條 的 規 定, 限 制 了 台 商 的 人 身 自 由 在 中 國 大 陸, 有 所 謂 的 刑 事 拘 留 制 度, 此 項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16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先 行 拘 留, 可 在 一 至 四 日 以 內 拘 留, 再 送 檢 察 院 審 查 批 准 逮 捕 這 些 法 條 規 定 與 台 灣 法 律 相 去 甚 遠, 我 國 沒 有 刑 事 拘 留 制 度, 僅 有 羈 押, 且 必 須 在 警 察 機 關 逮 捕 之 後 的 24 小 時 之 內 移 送 檢 察 署 複 訊, 我 國 的 制 度 比 較 能 彰 顯 對 人 權 的 尊 重 中 共 對 於 外 國 人 士 無 國 籍 人 士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外 交 之 案 件, 尚 須 報 至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批 准, 對 其 他 案 件 之 逮 捕 須 報 至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批 准, 並 報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備 案 惟 台 商 常 不 能 比 照 外 國 人 士 甚 至 無 國 籍 人 士 的 待 遇, 因 此 人 權 保 障 出 現 嚴 重 瑕 疵 此 外, 台 商 的 財 產 權 也 常 不 受 尊 重, 土 地 說 徵 收 就 徵 收, 其 中 也 可 能 涉 及 中 共 官 方 與 台 商 競 爭 者 之 間 的 特 殊 關 係, 導 致 台 商 權 益 受 損 而 投 訴 無 門 台 商 使 用 律 師 辯 護 的 權 益 也 受 到 限 制, 大 陸 雖 有 行 政 訴 訟 制 度, 但 行 政 救 濟 幾 乎 都 是 形 式 化, 無 法 保 障 台 商 權 益 事 實 上, 不 僅 是 台 商, 大 陸 的 律 師 也 會 受 到 不 公 待 遇, 只 是 台 商 更 常 因 為 兩 岸 法 制 的 不 同, 成 為 無 奈 的 犧 牲 者 2. 中 國 大 陸 的 司 法 人 權 觀 察 廖 福 特 教 授 對 去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司 法 人 權 做 出 詳 盡 的 陳 述 和 分 析 他 指 出, 在 中 國 大 陸 警 察 暴 力 刑 求 事 件 頻 繁 本 來 應 該 是 維 護 法 律 秩 序 的 警 察, 卻 變 成 政 府 暴 力 對 待 民 眾 的 工 具, 暴 力 執 法 變 成 在 大 陸 司 空 見 慣 的 現 象 另 外, 人 身 安 全 在 大 陸 不 受 官 方 尊 重, 說 剝 奪 就 剝 奪, 特 別 是 教 會 人 員 維 權 人 士 上 訪 人 士 等, 經 常 受 到 騷 擾 與 傷 害, 對 於 這 些 人 士, 執 法 機 關 與 警 察 常 以 暴 力 壓 制, 認 為 可 以 在 當 時 的 對 立 保 持 優 勢, 卻 不 知 對 立 的 種 子 更 將 因 此 灑 滿 大 地 公 平 審 判 在 大 陸 常 常 求 之 不 可 得, 政 治 常 干 預 司 法,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束 之 高 閣 大 陸 公 民 常 受 國 家 指 控 為 非 法 持 有 國 家 機 密 罪, 特 別 是 維 權 人 士 常 被 安 上 這 樣 的 罪 名 遭 到 逮 捕 許 多 案 件 也 被 中 共 安 上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將 異 議 人 士 逮 捕 起 訴 最 著 名 的 例 子 當 屬 零 八 憲 章 發 起 人 之 一 的 劉 曉 波, 他 被 判 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17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1 年,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2 年 更 有 甚 者, 尚 有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罪 敲 詐 政 府 獲 利 罪 聚 眾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罪 等 名 目, 而 中 國 大 陸 的 死 刑 人 數, 堪 稱 世 界 第 一, 監 獄 的 環 境 惡 劣 也 是 世 界 知 名 中 國 大 陸 的 司 法 改 革 非 常 急 迫, 但 卻 是 最 令 世 人 詬 病 的 環 節 之 一 3. 中 國 大 陸 的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董 立 文 教 授 以 社 會 保 障 工 作 權 勞 工 安 全 及 社 會 貧 富 差 距 等 四 大 領 域 提 出 中 國 大 陸 的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他 以 為, 這 四 個 領 域 互 有 關 聯, 其 中 又 以 社 會 保 障 最 為 關 鍵, 指 涉 的 範 圍 包 含 公 民 基 本 生 活 免 除 公 民 因 為 年 老 疾 病 失 業 死 亡 或 災 害 等 原 因 而 遭 逢 損 失 的 各 種 措 施 而 良 好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對 於 公 民 的 生 存 權 健 康 權 發 展 權 等 基 本 權 利 應 一 體 照 護, 不 應 再 有 先 後 之 分, 或 予 以 區 別 對 待 或 刻 意 忽 視 其 中 的 任 何 項 目 中 共 投 注 許 多 經 費 在 維 持 政 權 穩 定, 但 也 同 時 加 強 了 政 治 緊 縮 和 社 會 控 制 在 社 會 人 權 的 領 域 中, 中 共 現 有 制 度 和 法 律 常 侵 犯 人 權, 體 制 保 護 侵 犯 人 權 的 官 員, 重 大 礦 災 因 應 草 率, 社 會 貧 富 差 距 有 惡 化 的 趨 勢, 這 些 都 證 明 中 共 的 社 會 人 權 保 障, 尚 與 現 代 化 社 會 有 大 段 距 離 勞 工 的 維 權 之 路 坎 坷, 採 礦 公 司 不 肯 承 擔 責 任, 鑑 定 機 構 也 刻 意 包 庇 公 司 法 律 和 政 策 矛 盾 之 處 極 多, 致 使 勞 工 受 害 時, 求 助 求 償 無 門, 這 些 血 淋 淋 的 事 實 在 許 多 大 陸 地 區 上 演, 是 社 會 安 全 不 彰 和 地 方 政 府 因 循 苟 且 的 必 然 結 果 農 村 醫 療 保 障 和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在 大 陸 仍 在 起 步 階 段, 由 於 設 計 不 良 不 能 讓 多 數 農 民 合 理 地 享 有 現 代 化 的 照 護 在 經 濟 發 展 道 路 上, 貧 困 群 體 未 能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社 會 財 富 分 配 至 為 不 均, 加 大 了 社 會 的 不 滿 飢 寒 起 盜 心 及 充 斥 社 會 的 仇 富 心 理, 也 助 長 了 社 會 的 犯 罪 率, 使 得 社 會 全 體 被 迫 分 擔 中 共 敷 衍 與 失 去 效 能 帶 來 的 困 境 這 種 格 局 如 無 法 打 破, 社 會 安 全 威 脅 將 是 難 以 承 受 之 重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18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4. 中 國 大 陸 的 政 治 人 權 觀 察 陳 純 如 教 授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政 治 人 權 提 出 她 的 觀 察, 她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發 展 使 它 與 世 界 體 系 接 觸, 使 其 人 權 情 況 受 到 更 多 更 大 的 關 注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與 主 要 強 國 諸 如 美 英 德 等 國, 都 展 開 了 人 權 對 話, 但 中 共 憲 法 所 揭 示 的 條 文, 常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而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人 身 自 由 的 迫 害 依 然 嚴 重, 更 無 法 期 待 中 共 將 允 許 更 多 的 政 治 參 與 與 自 由 競 爭 在 2010 年, 我 們 可 以 看 見 中 共 當 局 對 民 主 言 論 維 權 言 論 的 壓 抑 持 續 進 行 多 位 異 議 人 士 維 權 人 士 和 律 師, 繼 續 被 長 期 關 押 或 判 刑, 多 名 在 獄 中 服 刑 的 維 權 人 士, 健 康 狀 況 不 斷 惡 化, 即 使 是 山 東 盲 人 律 師 陳 光 誠 在 2010 年 服 刑 期 滿 出 獄, 其 家 人 仍 受 到 監 視 另 外, 中 共 施 行 國 家 網 路 恐 怖 主 義, 壓 制 資 訊 與 言 論 的 自 由 傳 輸 中 國 大 陸 網 民 人 數 增 加 迅 速, 互 聯 網 普 及 率 也 逐 年 提 升, 但 中 共 當 局 更 加 畏 懼 互 聯 網, 對 互 聯 網 的 管 控 更 嚴 密, 手 法 也 推 陳 出 新, 致 使 中 國 大 陸 網 民 認 為 中 國 互 聯 網 已 自 外 於 全 球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而 成 為 國 內 網 (intranet) 大 陸 網 民 的 權 益 不 受 中 共 當 局 尊 重, 致 使 網 民 權 益 受 損, 因 此 是 網 民 的 悲 歌, 也 足 以 說 明 大 陸 的 政 治 自 由 新 聞 自 由 仍 屬 紙 上 談 兵 對 新 聞 記 者 的 阻 撓 採 訪, 也 是 對 新 聞 自 由 最 大 的 傷 害, 許 多 紀 錄 顯 示, 中 共 直 接 懲 罰 媒 體 和 記 者, 限 制 採 訪 自 由 干 擾 採 訪 過 程, 有 時 記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也 受 到 威 脅 中 共 也 慣 常 以 洩 漏 國 家 機 密 罪 和 顛 復 國 家 政 權 罪 懲 罰 媒 體 記 者 此 外, 也 阻 撓 外 國 媒 體 進 行 採 訪, 致 使 多 數 外 國 媒 體 認 為, 從 2008 年 北 京 奧 運 之 後, 中 國 大 陸 的 新 聞 自 由 就 不 斷 退 步 了 中 共 對 少 數 民 族 的 人 權 也 放 任 由 地 方 官 員 加 以 壓 制, 更 有 甚 者, 這 些 受 迫 害 人 士 求 助 無 門, 遑 論 要 求 公 平 待 遇 或 獲 得 平 反 最 後, 陳 教 授 列 表 顯 示 目 前 正 受 中 共 關 押 的 異 議 人 士 維 權 人 士 名 單, 而 這 些 只 是 較 著 名 的 人 士, 當 然 有 更 多 人 不 在 表 列 名 單 當 中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19 5. 中 國 大 陸 的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觀 察 蔡 昌 言 教 授 關 心 中 國 大 陸 的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他 提 出 了 這 方 面 的 詳 細 觀 察 他 認 為 整 體 而 言,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有 許 多 未 臻 理 想 之 處 中 共 因 為 是 嚴 重 侵 犯 宗 教 自 由 的 國 家, 因 此 去 年 被 美 國 國 務 院 建 議 列 為 特 別 關 注 國 自 由 之 家 發 表 的 世 界 自 由 度 報 告, 也 將 中 共 評 為 不 自 由 國 家 事 實 上, 這 些 外 界 的 評 價, 皆 基 於 過 去 一 年 中 共 在 人 權 上 的 諸 種 表 現 這 些 評 價 固 然 負 面 的 較 多, 但 也 對 中 共 的 經 濟 發 展 做 出 相 當 鼓 勵, 認 為 成 績 亮 眼 但 一 涉 及 人 權 議 題, 中 共 的 表 現 自 是 欠 佳, 但 常 以 外 國 媒 體 敵 視 或 國 際 組 織 帶 有 有 色 眼 鏡, 譴 責 對 方 的 錯 誤 報 導 中 共 經 常 提 到 再 窮 不 能 窮 教 育, 再 苦 不 能 苦 孩 子, 字 裡 行 間 確 實 說 明 了 大 陸 教 育 的 投 資 仍 然 過 少, 許 多 孩 子 的 教 育 得 不 到 照 顧 或 完 全 耽 誤 大 陸 在 2010 年 上 半 年 接 連 發 生 校 園 襲 擊 事 件, 導 致 多 名 學 童 受 傷 校 園 血 案 頻 繁, 不 但 是 教 育 界, 即 使 是 一 般 民 眾 也 不 能 接 受 教 師 言 論 不 能 獲 得 保 障, 使 得 教 師 人 人 自 危, 不 是 裝 聾 作 啞, 就 是 被 要 求 消 音, 尤 其 是 歷 史 課 教 師, 有 教 師 說, 中 國 教 科 書 真 實 率 低 於 5% 既 然 如 此, 教 師 難 為, 即 使 是 無 奈 地 與 現 實 妥 協, 教 給 學 生 的 也 不 是 真 知 識 有 些 教 師 被 官 方 關 切 被 要 求 檢 討 甚 至 被 勒 令 停 課 的, 損 及 教 師 權 益, 形 同 無 視 於 人 民 擁 有 知 識 權 學 校 體 罰 的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高 校 法 輪 功 社 員 受 到 排 擠 威 脅 退 學 甚 至 軟 禁 等, 壓 制 的 形 式 不 一 而 足 在 學 校 有 了 不 良 紀 錄, 出 了 校 門 也 無 人 敢 雇 用, 這 是 中 國 大 陸 教 育 的 通 常 現 象, 但 也 是 異 常 發 展 而 學 校 黨 委 地 位 至 高 無 上, 指 揮 學 校 行 政 ; 書 籍 期 刊 新 聞 電 視 創 作 常 遭 到 查 禁, 網 路 通 訊 的 受 到 多 重 阻 礙, 都 是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進 展 的 絆 腳 石 吾 人 至 為 關 心 的 是, 這 些 絆 腳 石 還 會 繼 續 存 在 多 久? 6.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與 環 境 人 權 觀 察 李 有 容 教 授 對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與 環 境 人 權 做 出 研 析 與 歸 納, 她 指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0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出 檢 視 該 項 表 現 的 標 準 包 括 : 經 濟 指 數 的 發 展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的 增 加, 與 房 事 問 題 由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化, 可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通 貨 膨 脹 的 跡 象 一 些 新 形 式 的 經 濟 活 動 如 信 用 卡 的 使 用 已 經 出 現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的 衍 生 誤 為 地 下 錢 莊 的 氾 濫 以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受 到 忽 視 此 外, 靠 土 地 貪 瀆 的 官 員 上 下 其 手 空 間 加 大, 貪 瀆 的 情 況 也 日 益 嚴 重 房 屋 需 求 緊 俏, 投 機 的 情 況 也 相 對 嚴 重, 中 共 開 始 進 行 打 房, 但 後 續 效 應 如 何 還 需 觀 察 至 於 環 境 人 權 方 面, 大 陸 重 金 屬 污 染 事 件 頻 繁 許 多 地 方 出 現 浮 塵 天 氣 水 污 染 事 件 也 頗 多 甚 至 是 水 源 地 消 逝 總 之, 生 態 破 壞 的 情 況 屢 見 不 鮮, 干 擾 或 甚 至 威 脅 居 民 的 生 活 在 城 市 固 然 有 許 多 的 城 市 污 染, 在 農 村 也 有 農 村 的 污 染 問 題 農 村 由 於 資 訊 的 封 閉 醫 療 的 缺 乏 教 育 的 程 度 不 足 以 及 缺 乏 防 災 救 災 的 知 識, 農 村 的 環 境 污 染 相 對 較 不 受 重 視, 成 為 根 深 蒂 固 的 缺 失 固 然 過 去 多 年 的 經 濟 發 展, 讓 大 陸 民 眾 有 更 好 的 生 活 水 平, 但 生 活 環 境 則 日 益 污 染, 也 是 經 濟 起 飛 的 代 價 中 共 當 局 的 防 治 污 染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全 民 防 污 染 教 育 對 於 防 災 救 災 的 投 資 等 仍 有 待 加 強 五 結 語 進 入 2010 年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權 狀 況 頻 頻 受 到 國 際 關 注, 正 因 為 中 共 政 府 在 人 權 維 護 與 保 障 方 面, 距 離 普 世 價 值 至 為 遙 遠, 與 它 的 快 速 經 濟 發 展 尤 其 顯 現 巨 大 的 反 差 針 對 國 際 機 構 批 評 大 陸 人 權 狀 況, 中 共 官 方 經 常 歸 納 為 是 反 華 勢 力 的 陰 謀, 意 圖 傳 播 不 實 消 息, 離 間 中 國 民 族 感 情, 對 中 國 的 不 時 指 控 干 涉 中 國 內 政 等 字 眼 加 以 駁 斥, 因 此 中 共 與 國 際 社 會 關 於 人 權 的 爭 議 不 曾 間 斷 在 2010 年 發 生 的 幾 次 重 大 事 件, 更 加 深 了 中 共 當 局 與 關 切 中 國 人 權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的 隔 閡 與 對 抗 中 國 大 陸 在 2 月 間 封 鎖 百 家 爭 鳴 網, 加 強 管 制 網 際 網 路, 導 致 谷 歌 (Google) 公 司 退 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這 期 間 大 陸 爭 取 民 主 的 多 位 異 議 人 士 與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21 維 權 人 士 紛 紛 被 判 重 刑 或 被 處 以 軟 禁 12 月 劉 曉 波 獲 頒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中 共 在 此 事 件 當 中 反 應 激 烈, 除 對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委 員 會 出 言 攻 擊 之 外, 也 聯 合 其 友 邦 抵 制 頒 獎 典 禮, 將 自 己 扮 成 與 諾 貝 爾 獎 極 端 對 抗 的 角 色, 中 共 此 舉 經 過 世 界 媒 體 的 報 導, 也 讓 更 多 國 家 或 國 際 組 織 不 直 中 共 的 行 徑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當 局 屢 次 提 到 要 建 立 和 諧 社 會, 並 將 目 標 集 中 在 針 對 中 國 社 會 出 現 的 各 種 不 均 衡 現 象 和 腐 敗 的 事 實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加 和 諧 因 素 最 大 限 度 地 減 少 不 和 諧 因 素, 以 不 斷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中 共 的 出 發 點 可 以 是 宏 觀 的 是 國 內 外 可 以 接 受 的, 特 別 是 最 終 的 目 的, 是 信 誓 旦 旦 的 要 建 立 和 諧 社 會 惟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空 談 無 以 讓 美 麗 夢 想 實 現, 中 共 的 實 際 作 為 經 常 是 減 少 了 和 諧 因 素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加 了 不 和 諧 的 因 素 以 及 不 斷 傷 害 社 會 和 諧, 終 至 走 上 了 完 全 相 反 的 道 路 中 共 當 局 在 經 濟 發 展 有 成 後, 應 可 逐 步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加 大 人 民 對 政 府 的 監 督 加 大 媒 體 的 客 觀 報 導 以 及 接 受 若 干 政 治 改 革 的 建 議, 把 中 國 大 陸 建 設 成 為 近 悅 遠 來 的 國 度, 但 檢 視 中 共 最 近 幾 年 的 人 權 紀 錄, 在 各 方 面 仍 有 許 多 改 善 的 空 間 對 台 商 的 保 護 固 然 是 部 分 站 在 台 灣 的 立 場, 關 注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生 命 權 和 財 產 權, 但 設 若 台 商 的 人 身 自 由 權 和 財 產 權 進 一 步 獲 得 合 理 提 升, 大 陸 人 民 一 樣 可 以 享 受 更 多 的 人 權 保 障 中 國 大 陸 的 司 法 人 權 也 應 該 加 以 改 善, 使 其 與 國 際 人 權 準 則 包 括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接 軌, 但 目 前 這 些 事 項 仍 是 中 共 巨 大 的 盲 點 在 政 治 人 權 方 面, 是 中 共 與 國 際 人 權 組 織 對 立 最 烈 的 議 題 區 中 共 應 落 實 憲 法 給 予 人 民 的 各 項 權 利, 而 不 是 以 憲 法 當 作 幌 子, 反 而 對 人 民 的 政 治 參 採 取 壓 制 作 為 真 正 的 問 題 是, 中 共 的 憲 法 給 予 人 民 各 種 權 利, 只 是 有 法 不 依 執 法 不 嚴 黨 大 於 法, 人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屢 遭 戕 害 與 剝 奪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2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教 育 與 文 化 人 權 經 濟 與 環 境 人 權, 皆 為 重 要 的 組 成 成 分, 為 合 理 合 法 合 時 的 人 權 所 不 可 或 缺 蓋 失 去 政 府 在 教 育 文 化 或 經 濟 環 境 方 面 的 切 實 保 障, 其 他 人 權 即 使 達 到, 也 將 無 法 完 整 大 陸 人 民 對 此 需 求 更 殷, 是 中 共 在 未 來 更 須 面 對 亟 需 思 索 的 挑 戰 國 際 組 織 歷 年 來 對 於 中 共 當 局 的 針 砭, 對 中 共 應 有 警 示 的 作 用, 也 是 一 股 敦 促 中 共 改 進 的 動 力, 不 必 然 是 落 井 下 石, 但 如 何 看 待, 端 賴 北 京 的 心 態 中 共 在 2009 年 4 月 公 布 的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2009-2010 年 ) 曾 明 確 提 示 北 京 在 人 權 的 工 作 目 標 及 執 行 期 限, 此 舉 應 是 值 得 讚 揚 的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是 中 共 首 份 的 官 方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但 它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是 成 效 不 彰 的 原 因 之 一 人 權 觀 察 組 織 指 出, 中 共 一 邊 指 出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是 他 們 對 人 權 承 諾 的 證 據, 又 一 邊 繼 續 侵 犯 該 文 件 討 論 的 許 多 基 本 人 權 並 指 出 行 動 計 畫 已 出 台 近 兩 年, 但 其 存 在 的 缺 陷 以 及 政 府 多 次 未 能 充 分 落 實 關 鍵 承 諾, 使 行 動 計 畫 淪 為 一 系 列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關 於 人 權 議 題, 中 共 對 外 宣 傳 常 華 而 不 實, 政 策 施 行 又 不 認 真 落 實, 行 動 計 畫 淪 為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也 就 不 足 為 奇 了 指 出 2010 年 中 共 人 權 的 表 現 是 一 系 列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似 是 一 句 頗 為 貼 切 的 詮 釋 ( 作 者 : 李 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教 授 )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總 論 23 注 釋 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2009 年 中 國 人 權 事 業 的 進 展, 中 央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http://www.gov.cn 2010 年 9 月 26 日 同 前 註 同 前 註 Freedom House,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see http://www.freedomhou se. org 英 國 年 度 人 權 報 告 : 關 注 中 國 人 民 自 由 問 題,( 法 新 社 網 站 )2010 年 3 月 18 日 人 權 組 織 報 告, 揭 發 中 國 射 殺 藏 人, 自 由 時 報,2010 年 7 月 23 日 人 權 觀 察 組 織, 未 實 現 的 承 諾 : 對 中 國 國 家 人 權 行 動 計 畫 的 評 估,http://www.hrw.zh-hans/reports/2011/01/11-2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Annual Report 2010(W ashington, D. 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10.) Amnesty International,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10: The State of the World Human Rights, http://www.thereport.amnesty.org/regions/asia-p acific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4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25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壹 前 言 2010 年 度 中 國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專 注 在 社 會 保 障 工 作 權 勞 工 安 全 貧 富 差 距 四 大 領 域 這 四 個 領 域 互 有 關 聯, 又 以 社 會 保 障 最 為 重 要, 它 是 指 保 證 公 民 基 本 生 活 免 除 公 民 因 年 老 疾 病 失 業 死 亡 或 災 害 等 原 因 而 遭 受 損 失 的 各 種 措 施 的 總 稱 良 好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對 實 現 公 民 的 生 存 權 健 康 權 發 展 權 等 各 項 基 本 權 利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這 既 是 政 府 對 公 民 的 義 務 也 是 政 府 的 法 律 責 任 沒 有 社 會 保 障, 心 靈 的 安 寧 和 個 人 的 自 由 都 是 不 可 想 像 的, 對 中 國 來 說, 沒 有 真 正 的 社 會 保 障, 就 沒 有 辦 法 達 成 其 和 諧 社 會 的 目 標 根 據 公 開 的 資 料, 中 國 政 府 正 不 惜 一 切 代 價 維 護 社 會 穩 定, 並 構 建 一 個 極 為 昂 貴 的 國 內 安 全 體 系, 中 國 2009 年 維 穩 費 用 高 達 5,140 億 元 人 民 幣 以 至 於 部 分 專 家 和 官 員 稱, 該 體 系 抽 走 了 其 他 領 域 所 需 的 資 金, 從 而 影 響 到 中 國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健 康 發 展 在 這 種 維 穩 模 式 下, 威 脅 社 會 穩 定 的 根 本 原 因 一 直 被 迴 避 或 拖 延 解 決, 這 讓 社 會 崩 潰 的 代 價 變 得 越 來 越 沉 重, 當 前 的 維 穩 模 式 已 經 無 法 持 續 為 了 維 持 穩 定, 中 國 當 局 習 慣 性 的 加 強 政 治 緊 縮 及 社 會 控 制, 與 此 同 時, 中 國 當 局 也 持 續 對 社 會 保 障 加 大 財 政 投 入, 但 其 效 果 似 乎 並 不 明 顯, 看 病 難, 仍 是 壓 在 大 多 數 中 國 人 民 生 上 的 三 座 大 山 之 一 此 外, 在 社 會 人 權 的 幾 個 重 要 領 域, 仍 然 重 覆 發 生 過 去 重 大 傷 害 人 權 保 障 的 事 件, 這 包 括 制 度 與 法 律 侵 犯 人 權 體 制 保 護 侵 犯 人 權 的 官 員 重 大 煤 礦 災 變 及 貧 富 差 距 持 續 惡 化 從 今 年 的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來 看, 問 題 的 癥 結 仍 是 保 障 社 會 人 權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6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的 政 策 與 法 律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人 權 觀 察 亞 洲 部 主 任 索 菲 亞 裏 查 森 說, 中 國 並 不 需 要 人 權 白 皮 書, 中 國 需 要 的 是 落 實 國 際 和 國 內 法 已 經 保 障 的 人 權, 本 報 告 的 結 論 也 持 相 同 的 觀 點 最 後, 本 報 告 判 斷 中 國 社 會 人 權 保 障 是 否 進 步 或 是 退 步 的 標 準, 主 要 有 兩 大 方 向, 第 一 個 方 向 是 根 據 普 世 價 值 的 人 權 標 準, 及 國 際 社 會 尤 其 是 社 會 學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各 類 社 會 指 標, 至 於 為 何 是 普 世 價 值 標 準 而 不 是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價 值 標 準? 作 者 已 進 行 過 相 關 的 討 論, 基 於 諸 多 理 由 而 認 同 普 世 價 值 標 準, 這 一 部 分 請 參 閱 拙 作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總 論 2004 第 二 個 方 向 是 建 立 在 中 國 自 身 發 展 的 歷 史 比 較 上, 這 是 為 了 顧 及 中 國 的 特 殊 環 境 及 條 件, 因 此 判 斷 中 國 社 會 人 權 保 障 事 業 的 進 步 與 否, 必 須 從 時 間 序 列 及 中 國 社 會 發 展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貳 社 會 保 障 的 死 結 一 勞 工 保 障 2009 年 廣 泛 引 起 注 意 的 案 例, 是 農 民 張 海 超 的 開 胸 驗 肺 事 件 今 年, 相 同 的 事 件 重 演, 據 11 月 9 日 都 市 消 費 晨 報 報 道 : 新 疆 一 名 患 有 塵 肺 病 的 煤 礦 工 人, 從 肺 內 洗 出 了 48 瓶 黑 水! 這 些 墨 水, 不 僅 僅 說 明 瞭 職 業 安 全 保 障 的 貧 乏, 更 是 點 出 日 漸 嚴 重 的 職 業 病 與 實 際 法 令 保 護 無 法 相 同 步 之 矛 盾 ( 一 ) 令 人 震 驚 的 48 瓶 礦 工 肺 墨 事 情 始 於 新 疆 拜 城 縣 鐵 熱 克 煤 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近 期 幹 了 罕 見 的 事 : 主 動 送 職 工 到 烏 魯 木 齊 進 行 公 費 的 塵 肺 灌 洗 治 療 10 月 15 日 送 到 自 治 區 職 業 病 醫 院 治 療 的 11 人 中, 最 小 的 36 歲, 最 大 的 59 歲, 其 中 51 歲 的 礦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27 工 龍 懷 文, 洗 出 來 如 墨 汁 一 樣 的 黑 水, 竟 多 達 48 瓶 就 新 聞 圖 片 來 看, 手 持 其 中 一 瓶 墨 汁 的 龍 懷 文 滿 臉 是 笑, 是 呀, 不 用 開 胸 驗 肺, 就 能 公 費 洗 出 多 年 來 積 聚 在 肺 中 的 異 物, 他 和 他 的 一 些 同 伴 還 真 是 算 幸 運 的 但 或 許 只 有 他 們 自 己 知 道, 得 了 塵 肺 病 的 日 子 是 怎 麼 熬 過 來 的 另 外 一 個 重 要 案 例, 是 山 西 大 同 南 郊 區 雲 岡 鎮 的 竹 林 寺 煤 礦 工 人 鐘 光 偉 今 年 37 歲 的 鐘 光 偉 是 陝 西 安 康 人,2006 年 在 山 西 大 同 南 郊 區 雲 岡 鎮 竹 林 寺 煤 礦 打 工, 半 年 後 即 染 上 塵 肺 此 後, 他 花 了 一 年 的 時 間 和 礦 主 打 官 司, 官 司 贏 了 卻 遲 遲 得 不 到 法 院 判 決 的 49 萬 元 賠 償 最 後 在 病 情 不 斷 嚴 重 惡 化 債 務 積 欠 無 法 看 病 情 況 下, 於 今 年 接 受 礦 主 開 出 的 的 27 萬 元 這 27 萬 元, 就 是 用 我 的 半 條 命 換 來 的! 鐘 光 偉 語 氣 依 然 沉 重, 還 不 時 地 咳 嗽 老 闆 追 求 超 額 利 潤, 地 方 追 求 GDP 政 績, 一 些 不 具 備 安 全 生 產 條 件 的 企 業 照 樣 開 工, 很 多 工 人 不 知 不 覺 就 患 上 了 職 業 病, 嚴 重 者 更 喪 失 了 勞 動 能 力 而 他 們 的 維 權 之 路 往 往 充 滿 坎 坷, 公 司 不 肯 承 擔 責 任, 鑑 定 機 構 有 意 無 意 地 包 庇 公 司, 法 律 和 政 策 自 我 矛 盾, 維 權 者 在 冷 漠 的 面 孔 中 被 推 來 推 去, 在 繩 捆 索 綁 的 環 境 中 走 投 無 路, 上 述 幾 個 血 淋 淋 實 例 就 是 中 國 勞 工 職 業 安 全 無 保 障 的 真 實 寫 照 在 新 近 召 開 的 全 國 煤 礦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經 驗 交 流 會 暨 全 國 煤 礦 塵 肺 病 防 治 現 場 會 上, 國 家 安 監 總 局 副 局 長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 察 局 局 長 趙 鐵 錘 透 露 了 一 組 沉 重 的 資 料 :2010 年 1~10 月 份, 全 國 煤 礦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2080 人, 但 每 年 塵 肺 病 死 亡 人 數 卻 超 過 了 6000, 是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的 2 倍 這 個 量 實 在 太 大 了 趙 鐵 錘 表 情 凝 重 地 說, 言 語 間 頗 為 憂 慮 ( 二 ) 九 成 煤 礦 企 業 對 職 業 衛 生 工 作 不 重 視 2010 年 3 月, 一 份 煤 礦 職 業 危 害 防 治 調 研 技 術 報 告 ( 以 下 簡 稱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28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報 告 ) 出 爐 了 該 報 告 預 測, 按 全 國 煤 礦 265 萬 接 塵 人 員 塵 肺 病 現 患 率 7.72% 死 亡 率 3.24% 測 算, 每 年 中 國 僅 煤 炭 塵 肺 病 患 者 的 死 亡 人 數 至 少 6000 人, 這 個 數 字 還 不 包 括 地 方 和 鄉 鎮 煤 礦 這 份 技 術 報 告 源 自 2009 年 6 月 到 12 月,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 察 局 中 華 全 國 總 工 會 中 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協 會 聯 合 開 展 的 一 次 大 規 模 煤 礦 職 業 危 害 防 治 情 況 調 研 三 個 單 位 組 成 調 研 組, 對 北 京 山 東 遼 寧 安 徽 湖 南 山 西 河 北 重 慶 8 個 省 市 的 14 個 國 有 重 點 煤 礦 企 業 集 團 和 部 分 地 方 國 有 及 鄉 鎮 煤 礦 的 職 業 危 害, 特 別 是 粉 塵 情 況 進 行 了 調 研, 關 聯 煤 礦 職 工 85 萬, 占 煤 炭 行 業 職 工 總 數 的 20% 結 果 發 現, 絕 大 部 分 地 方 國 有 煤 礦 和 鄉 鎮 煤 礦 職 業 病 防 治 主 體 責 任 和 管 理 職 能 沒 有 落 實, 沒 有 開 展 職 業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參 與 調 研 的 中 國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協 會 負 責 人 表 示, 大 多 數 煤 礦 企 業 對 職 業 衛 生 工 作 不 重 視, 僅 以 煤 礦 企 業 集 團 為 例, 其 中,92.9% 未 制 定 職 業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規 劃,85.7% 未 將 職 業 衛 生 工 作 納 入 企 業 的 管 理, 領 導 的 責 任 和 管 理 職 能 不 到 位 與 此 同 時, 調 研 還 發 現 57.1% 的 企 業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時 未 履 行 告 知 義 務, 使 職 工 對 所 從 事 工 作 產 生 的 職 業 危 害 知 之 甚 少, 缺 乏 自 我 防 護 意 識, 不 能 正 確 使 用 個 體 防 護 用 品 和 使 用 防 降 塵 設 施 絕 大 部 分 企 業 對 職 業 病 防 治 的 法 規 和 相 關 知 識 的 宣 傳 培 訓 教 育 力 度 不 夠 ( 三 ) 成 本 考 量, 單 位 願 意 承 擔 醫 藥 費 治 療 者 寥 寥 無 幾 職 業 病 防 治 法 明 確 規 定, 企 業 的 職 業 病 防 治 經 費 從 生 產 成 本 中 列 支, 然 而, 絕 大 部 分 企 業 為 了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減 少 了 對 職 業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投 入 參 與 調 研 的 14 家 煤 礦 企 業 集 團 為 接 觸 粉 塵 人 員 配 備 了 防 塵 口 罩, 但 有 半 數 企 業 使 用 的 是 廉 價 低 效 的 防 塵 口 罩, 甚 至 有 個 別 企 業 以 普 通 紗 布 口 罩 代 替 專 業 的 防 塵 口 罩 粉 塵 是 煤 礦 企 業 作 業 現 場 存 在 的 主 要 職 業 危 害, 但 許 多 企 業 對 粉 塵 日 常 監 測 不 規 範 7.1% 的 煤 炭 企 業 集 團 沒 有 進 行 日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29 常 監 測 92.9% 煤 礦 雖 然 進 行 了 日 常 監 測, 但 其 中 有 三 分 之 一 使 用 儀 器 不 當, 不 能 真 實 反 映 作 業 場 所 粉 塵 危 害 情 況 報 告 還 顯 示, 煤 礦 企 業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率 低, 職 業 病 診 斷 漏 診 企 業 為 自 身 利 益, 只 重 視 崗 前 體 檢 和 離 崗 體 檢, 在 崗 職 工 的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組 織 不 力, 平 均 體 檢 率 為 60.8%, 最 低 為 32.2%, 退 休 職 工 體 檢 率 更 低, 64.3% 煤 炭 集 團 沒 按 照 規 定 對 退 休 工 人 進 行 體 檢 此 外,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職 業 病 診 斷 漏 診 的 問 題, 平 均 漏 診 率 3.72%, 漏 診 率 最 高 達 20% 一 些 職 業 衛 生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技 術 水 準 不 高, 特 別 是 拍 攝 X 線 胸 片 的 品 質 差,34.2% 的 胸 片 不 能 用 於 塵 肺 診 斷,8.9% 為 廢 片 據 新 疆 職 業 病 防 治 機 構 資 料 顯 示, 塵 肺 病 人 每 人 僅 住 院 治 療 費 約 每 年 1.2 萬 元 ( 約 5500 令 吉 ), 按 照 新 疆 塵 肺 病 人 1.5 萬 計 算, 僅 這 一 項 每 年 帶 來 的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將 達 1.8 億 元 ( 約 8300 萬 令 吉 ) 事 實 上, 能 夠 掏 得 起 8000 多 元 (3700 令 吉 ) 錢 進 行 肺 灌 洗 治 療 的 工 人 屈 指 可 數, 由 單 位 承 擔 醫 藥 費 治 療 的 更 是 寥 寥 無 幾 全 新 疆 只 有 約 15% 的 從 業 者 做 了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還 有 80% 以 上 接 觸 有 害 作 業 的 工 人 沒 有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還 在 受 職 業 病 的 威 脅 二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2009 年 末,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試 點, 在 全 國 10% 的 縣 市 區 開 始 試 點, 約 有 1500 萬 農 村 人 口 受 惠 2010 年, 政 府 決 定 進 一 步 擴 大 試 點, 以 統 籌 解 決 未 參 保 集 體 企 業 職 工 養 老 保 險 問 題 自 2009 年 開 始 試 點 的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正 在 全 國 部 分 地 區 全 面 推 行, 試 點 一 年 來, 全 國 已 有 近 6000 萬 農 民 參 加, 四 川 從 去 年 12 月 在 首 批 21 個 縣 ( 市 區 ) 試 點 開 展 新 農 保 工 作, 截 至 今 年 6 月 底, 全 省 已 有 543.2 萬 人 參 加 了 新 農 保, 其 中 繳 費 人 數 達 370.6 萬 人, 待 遇 領 取 人 數 172.6 萬 人, 參 保 率 達 77%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試 點 工 作 發 展 勢 頭 良 好 國 務 院 第 101 次 常 務 會 議 決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30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定, 今 年 中 央 財 政 將 新 增 安 排 25 億 元, 擴 大 新 農 保 試 點 到 23% 左 右 然 而, 無 論 是 新 農 保 試 點 還 是 全 面 鋪 開, 都 面 臨 許 多 困 難 和 問 題 ( 一 ) 當 前 新 農 保 工 作 中 的 困 難 和 問 題 1 新 農 保 的 推 進 時 間 較 長 中 國 國 務 院 提 出 到 2020 年 基 本 實 現 對 農 村 適 齡 居 民 的 全 覆 蓋, 也 就 是 說, 中 國 新 型 農 村 養 老 保 險 要 用 10 年 的 時 間 完 成, 形 成 穩 定 的 制 度 但 在 中 國 所 公 佈 的 調 研 發 現, 幾 乎 所 有 被 調 查 的 農 民 都 希 望 儘 早 建 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解 決 他 們 養 老 的 後 顧 之 憂 沒 有 作 為 試 點 縣 的 農 民, 既 沒 有 享 受 到 補 貼, 也 沒 有 為 養 老 所 作 的 必 要 積 累, 他 們 老 年 後 的 養 老 待 遇, 將 比 試 點 縣 農 民 低 很 多 長 此 以 往, 有 可 能 影 響 農 民 的 社 會 公 平 感 和 農 村 的 社 會 穩 定 2 基 金 投 資 管 道 單 一 管 理 制 度 滯 後 傳 統 農 保 制 度 嚴 格 限 定 基 金 只 能 存 銀 行, 年 收 益 率 2%, 導 致 農 保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困 難 目 前 新 農 保 制 度 在 籌 資 和 支 付 環 節 的 制 度 規 定 已 經 十 分 清 晰, 關 於 新 農 保 個 人 帳 戶 基 金 的 投 資 問 題 還 沒 有 制 度 化 的 規 定, 隨 著 基 金 規 模 的 擴 大, 這 個 問 題 會 越 來 越 緊 迫 3 青 年 參 保 積 極 性 不 高 據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全 國 44 歲 以 下 的 中 青 年 參 保 率 只 有 36.21%, 遠 低 於 45 歲 以 上 的 參 保 率 這 一 方 面 是 由 於 一 些 中 青 年 農 民 認 為 養 老 問 題 離 自 己 還 很 遙 遠, 對 參 保 關 心 程 度 低, 存 在 觀 望 心 理 另 一 方 面, 是 地 方 政 府 鼓 勵 年 輕 人 長 期 繳 費, 但 繳 費 時 間 越 長 繳 費 金 額 越 多, 得 到 實 惠 越 多 的 效 果 並 不 明 顯, 長 此 以 往, 將 影 響 這 一 惠 民 政 策 的 可 持 續 性 ; 再 者, 新 農 保 和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在 制 度 轉 移 接 續 上 存 在 一 些 問 題, 目 前 尚 未 出 臺 具 體 的 轉 移 接 續 方 法, 使 一 些 在 外 務 工 的 農 村 青 年 在 新 農 保 和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上 的 選 擇 上 猶 疑 不 決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31 4 部 分 群 眾 對 老 農 保 的 政 策 心 存 顧 慮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老 農 保 問 題 未 能 順 利 實 施, 這 讓 部 分 群 眾 對 新 農 保 政 策 的 穩 定 性 和 可 靠 性 產 生 一 定 的 質 疑, 新 農 保 政 策 能 否 長 久 實 施 下 去, 參 保 資 金 是 否 安 全, 以 後 政 策 會 不 會 改 變, 萬 一 試 點 失 敗 群 眾 的 錢 能 否 返 還 等 等 問 題, 困 擾 新 農 保 的 順 利 開 展 5 試 點 縣 地 方 財 政 壓 力 大, 且 新 農 保 基 金 中 的 集 體 補 助 政 策 在 一 些 經 濟 水 準 較 低 的 地 區 很 難 實 行 新 農 保 基 金 由 個 人 繳 費 集 體 補 助 政 府 補 貼 三 方 構 成, 但 在 一 些 經 濟 水 準 較 低 的 地 區, 這 項 政 策 的 落 實 有 難 度 如 四 川 南 充 市 南 部 縣, 每 年 不 僅 要 支 付 農 民 參 保 補 貼 1200 多 萬 元, 還 要 支 付 部 分 基 礎 養 老 金 補 貼 近 2000 萬 元, 僅 此 一 項 每 年 需 財 政 支 出 3000 多 萬 元, 地 方 財 政 壓 力 大 在 集 體 補 助 方 面, 在 經 濟 欠 發 達 地 區,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幾 乎 不 復 存 在, 集 體 收 入 更 是 微 乎 其 微, 這 直 接 導 致 新 農 保 集 體 補 助 實 現 乏 力 以 南 充 市 南 部 縣 某 村 為 例, 如 果 該 村 應 保 農 戶 全 部 參 保, 則 該 村 集 體 總 共 需 要 為 農 戶 每 年 補 助 近 2 萬 元, 而 該 村 集 體 目 前 收 入 相 對 補 助 款 項 來 說, 根 本 是 杯 水 車 薪 6 經 辦 能 力 不 足 的 矛 盾 凸 顯, 硬 體 設 施 配 備 不 到 位 從 調 查 瞭 解 的 情 況 看, 不 少 試 點 縣 暴 露 出 了 人 手 不 足 設 備 設 施 缺 乏 的 問 題, 辦 公 條 件 簡 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跟 不 上, 難 以 滿 足 經 辦 業 務 的 實 際 需 要 且 經 辦 手 段 比 較 落 後, 業 務 流 程 不 統 一 不 少 地 方 經 辦 工 作 還 以 手 工 操 作 為 主, 經 辦 成 本 高 效 率 低 目 前 全 國 沒 有 統 一 的 系 統 軟 體 和 網 路 建 設 規 劃 一 些 地 區 為 解 燃 眉 之 急, 開 發 了 過 渡 性 應 用 軟 體, 但 在 系 統 結 構 業 務 模 組 資 料 介 面 指 標 體 系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差 異 另 外, 各 地 的 新 農 保 經 辦 管 理 模 式 不 統 一, 操 作 流 程 差 別 較 大, 增 加 了 管 理 成 本 和 難 度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32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 二 ) 關 於 新 農 保 的 調 查 研 究 : 有 兩 份 地 方 的 調 查 研 究, 有 助 於 瞭 解 新 農 保 在 農 村 執 行 的 實 際 情 況 為 何, 第 一 份 是 學 者 所 做 的 山 東 省 臨 沂 市 的 調 查 研 究 ; 第 二 份 是 地 方 政 府 統 計 局 所 做 的 宿 豫 區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的 調 查 與 思 考 第 一 份 通 過 對 山 東 省 臨 沂 市 羅 莊 區 蒼 山 縣 郯 城 縣 三 個 區 縣 的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運 行 情 況 的 實 地 調 查, 結 合 臨 沂 市 正 在 運 行 的 農 村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理 論 與 實 踐 相 結 合 ; 可 以 看 出, 現 行 的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體 現 不 出 社 會 保 險 的 根 本 屬 性. 社 會 經 濟 資 源 配 置 離 帕 累 托 最 優 狀 態 甚 遠 ; 地 方 政 府 還 需 加 大 力 度 進 行 制 度 建 設 和 財 政 投 入, 探 索 科 學 的 養 老 保 險 城 鄉 銜 接 機 制. 建 立 新 型 的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以 下 為 臨 沂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實 踐 情 況 實 地 調 查 首 先, 臨 沂 市 三 個 區 縣 的 被 調 查 者 都 表 示 願 意 參 加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而 明 確 回 答 不 願 意 的 僅 占 13.12% 但 是,2/3 以 上 的 被 調 查 者 表 示 知 道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但 不 瞭 解 其 具 體 內 容 其 次, 雖 然 大 部 分 被 調 查 農 村 居 民 表 達 了 對 其 他 養 老 方 式 的 需 求, 但 更 為 現 實 的 想 法 仍 是 靠 自 己 和 靠 子 女 來 養 老, 選 擇 靠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達 到 養 老 目 的 的 僅 占 17.19% 第 三, 有 些 被 調 查 者 只 有 參 加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的 意 願, 但 他 們 並 沒 有 參 加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受 調 查 區 的 養 老 保 險 實 際 參 加 者 占 回 答 願 意 參 加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者 的 比 例 為 48.15% 第 四, 調 查 點 67.56% 的 農 民 對 制 度 能 否 持 續 和 能 否 保 障 養 老 尚 存 疑 慮 顯 然, 農 民 渴 望 有 新 型 養 老 方 式 來 滿 足 未 來 養 老 的 需 求, 而 目 前 的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辦 法 卻 作 用 有 限, 並 未 得 到 農 民 的 完 全 認 同 在 調 查 中 發 現, 雖 然 大 多 數 村 民 瞭 解 並 願 意 參 加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但 是 人 們 並 不 指 望 通 過 這 種 方 式 來 達 到 養 老 目 的 村 民 對 養 老 方 式 的 選 擇 方 式 及 其 所 占 比 例 如 圖 1 所 示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33 ( 三 ) 臨 沂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運 行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及 其 分 析 1 制 度 設 計 不 完 善, 體 現 不 出 社 會 保 險 的 根 本 屬 性 (1)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由 於 缺 少 法 律 依 據, 實 施 制 度 僅 作 為 一 種 行 政 行 為, 加 之 政 策 缺 少 連 貫 性, 因 此 在 具 體 實 施 中 就 帶 有 隨 意 性 (2) 社 會 保 險 的 基 本 特 徵 是 國 家 立 法 政 府 強 制 組 織 實 施, 正 在 實 施 的 基 本 方 案 規 定 政 府 組 織 引 導 與 農 民 自 願 相 結 合, 沒 有 體 現 社 會 保 險 的 強 制 性 特 徵, 難 以 形 成 制 度 而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工 作 也 沒 有 行 政 法 規, 影 響 了 政 策 落 實 的 效 果 和 執 法 監 督 的 力 度 (3) 現 行 制 度 缺 乏 公 平 性 主 要 表 現 在 : 第 一, 基 本 方 案 規 定 保 險 對 象 的 參 保 年 齡 為 1 周 歲 一 60 周 歲, 對 於 超 過 60 歲 的 老 年 人 並 沒 有 像 城 鎮 職 工 養 老 保 險 那 樣 予 以 補 償 他 們 成 了 制 度 的 真 空 人 群 第 二, 基 本 方 案 採 取 個 人 繳 費 為 主 集 體 補 助 為 輔 和 國 家 政 策 扶 持 三 方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勞 動 者 由 於 個 人 能 力 不 同, 收 人 有 高 有 低 : 集 體 補 助 主 要 依 靠 當 地 鄉 鎮 企 業, 而 鄉 鎮 企 業 經 濟 實 力 也 有 很 大 差 別, 因 而 參 保 農 民 的 個 人 帳 戶 積 累 額 相 差 較 大 第 三, 參 保 的 絕 大 多 數 村 和 鄉 鎮 只 補 助 幹 部 不 補 助 群 眾 ; 少 數 村 即 使 補 助 所 有 參 保 者, 也 存 在 幹 部 多 補 群 眾 少 補 的 情 況 (4) 現 行 制 度 缺 乏 社 會 保 險 應 有 的 互 濟 性 基 本 方 案 採 取 個 人 帳 戶 積 累 制 模 式, 由 於 大 部 分 地 區 集 體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34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經 濟 逐 漸 弱 化, 農 村 集 體 補 助 資 金 缺 乏 保 證, 再 加 上 政 府 沒 有 對 投 保 者 有 最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承 諾, 現 行 農 民 養 老 保 險 類 似 於 商 業 保 險, 實 行 的 是 個 人 自 我 平 衡, 養 老 金 既 不 能 實 現 代 際 調 劑, 也 不 能 實 現 同 代 人 之 間 不 同 收 入 者 之 間 的 調 劑 2 貧 困 群 體 未 能 從 中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社 會 經 濟 資 源 配 置 離 帕 累 托 最 優 狀 態 甚 遠 我 們 在 調 查 中 發 現. 很 多 農 民 反 映 目 前 的 生 活 僅 夠 維 持 家 庭 的 日 常 開 銷 並 沒 有 富 裕 的 錢 拿 來 參 保 農 村 養 老 問 題 的 重 心 在 經 濟 收 入 問 題 低 收 入 農 戶 和 貧 困 戶 是 大 多 數 農 村 地 區 的 社 會 階 層 中 的 弱 勢 群 體, 農 村 老 齡 化 問 題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正 是 這 一 群 體 的 問 題 窮 困 者 不 能 從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中 受 益, 參 保 群 體 與 未 參 保 群 體 所 占 受 調 查 總 人 口 百 分 比 和 年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分 別 為 11% 0.54 萬 元 和 85% 0.134 萬 元, 這 無 疑 違 背 了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再 分 配 的 根 本 原 則 參 加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的 群 體 基 本 上 是 較 為 富 裕 的 農 民, 而 經 濟 狀 況 較 差 的 農 民 則 不 能 從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中 獲 益 3 沒 有 建 立 城 鄉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銜 接 機 制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在 城 鄉 之 間 不 能 相 互 銜 接, 限 制 了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工 作 的 發 展 空 間 在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下, 農 村 居 民 失 地 農 民 和 農 民 工 在 農 村 和 城 市 間 流 動,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和 城 鎮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如 何 轉 移 和 銜 接, 基 本 方 案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這 使 得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與 城 鎮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相 互 隔 離, 給 今 後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和 城 鎮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合 併 造 成 制 度 障 礙 在 第 二 份 宿 豫 區 新 型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的 調 查 與 思 考 報 告 中, 統 計 局 指 出 農 民 普 遍 知 道 政 策, 但 大 多 數 無 法 說 出 新 農 保 制 度 的 詳 細 運 作 程 式 而 嚴 重 的 問 題 在 於 政 策 多 變, 使 農 民 不 信 任 政 府 從 1992 年 底 開 始, 到 1995 年 左 右, 老 農 保 在 原 宿 遷 農 村 是 全 面 開 展, 每 家 每 戶 都 參 加 至 少 1 人, 繳 費 是 從 賣 糧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的, 當 時 的 村 集 體 帳 目 中 應 該 是 有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社 會 人 權 觀 察 35 反 映 的 但 多 數 費 用 沒 有 繳 到 農 戶 帳 戶 上, 通 過 調 查 瞭 解, 大 致 有 三 種 情 況 : 一 是 被 村 集 體 截 留 抵 充 其 他 繳 費 項 目 ; 二 是 集 中 給 一 部 份 年 齡 大 的 人 先 辦 理 ; 三 是 被 繳 到 當 時 村 組 幹 部 的 戶 頭 目 前 相 關 部 門 正 在 積 極 做 好 新 農 保 工 作, 在 合 適 時 間 也 要 對 老 農 保 的 繳 費 進 行 梳 理, 被 侵 佔 挪 用 的 該 退 的 退, 及 時 返 還 給 農 戶 而 去 年 推 行 一 個 新 農 保, 今 年 還 是 新 農 保, 但 制 度 大 不 一 樣, 結 果 有 關 部 門 就 搞 了 兩 個 名 詞 原 新 農 保 和 新 農 保, 再 加 上 1992 年 年 底 開 始 的 老 農 保, 農 戶 一 下 子 還 真 的 搞 不 明 白 1992 年 繳 費 雖 不 多, 無 論 是 否 到 領 取 年 齡, 但 基 本 沒 有 人 領 取, 甚 至 於 錢 繳 過 後, 手 中 沒 有 任 何 憑 據 ; 2009 年 一 次 性 存 進 一 大 筆 錢 才 可 以 領 取 養 老 金 ; 到 了 今 年, 變 化 為 到 60 歲 不 用 繳 費 也 能 領 錢, 或 不 到 年 齡 的 分 年 繳 費, 到 時 就 可 以 領 錢, 有 的 農 戶 對 政 府 制 定 制 度 的 連 續 性 提 出 質 疑, 擔 心 以 後 制 度 還 會 不 會 再 改 三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中 國 的 礦 場 安 全 備 受 垢 病, 礦 災 頻 傳,2009 年 中 國 便 有 2600 人 死 於 礦 難, 但 獨 立 勞 工 團 體 認 為, 實 際 死 亡 數 字 要 高 得 多 另 外, 也 有 數 字 顯 示 中 國 煤 礦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是 美 國 的 100 多 倍, 印 度 的 13 倍, 是 全 世 界 煤 礦 死 亡 事 故 的 3 倍 在 今 年 底, 國 家 安 監 總 局 副 局 長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 察 局 局 長 趙 鐵 錘 在 全 國 煤 礦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經 驗 交 流 會 上, 透 露 了 一 組 沉 重 的 資 料,2010 年 1~10 月 份, 全 國 煤 礦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2080 人, 預 測 這 個 數 字 到 年 底 將 在 3000 人 左 右 之 內 中 國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煤 炭 生 產 國 統 計 顯 示 從 2003 年 至 今, 中 國 煤 炭 產 量 由 13 億 噸 增 長 至 30.5 億 噸, 煤 礦 死 亡 人 數 由 7000 人 減 少 為 去 年 的 2631 人, 煤 炭 百 萬 噸 死 亡 率 由 最 高 的 4.97 降 到 去 年 的 0.86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 察 局 副 局 長 黃 毅 表 示, 雖 然 兩 組 資 料 都 在 逐 漸 變 小, 但 中 國 煤 炭 安 全 生 2010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36 2010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產 形 勢 依 然 嚴 峻 且 在 煤 礦 事 故 的 死 亡 人 數 中, 有 75% 是 農 民 工, 農 民 工 既 是 事 故 的 肇 事 者, 也 是 事 故 的 傷 害 者, 如 何 提 高 他 們 的 文 化 安 全 素 質 安 全 技 能, 這 是 安 全 生 產 要 解 決 的 重 點 問 題 據 中 國 之 聲 新 聞 和 報 紙 摘 要 報 道, 今 年 1 到 9 月 份, 全 國 煤 炭 產 量 同 比 增 長, 煤 礦 事 故 起 數 同 比 下 降, 死 亡 人 數 同 比 持 平, 但 是 在 第 三 季 度 發 生 的 重 特 大 事 故 同 比 明 顯 上 升 百 萬 噸 死 亡 率 為 0.783, 同 比 下 降 13.9% 不 過, 國 家 安 全 監 管 總 局 副 局 長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 察 局 局 長 趙 鐵 錘 強 調 煤 礦 安 全 生 產 形 勢 嚴 峻, 他 在 全 國 煤 礦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工 作 座 談 會 亦 舉 出 了 一 個 數 字, 即 現 在 新 建 煤 礦 的 項 目 達 到 了 7039 處, 這 個 攤 子 顯 然 是 太 大 的, 導 致 監 管 力 度 不 夠, 是 傷 亡 人 數 增 加 一 大 主 因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於 今 年 7 月 7 日 主 持 召 開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會 議 強 調 必 須 牢 固 樹 立 以 人 為 本 安 全 發 展 的 理 念, 堅 持 安 全 第 一 預 防 為 主 綜 合 治 理 的 方 針, 全 面 加 強 企 業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這 次 國 務 院 會 議 作 出 決 定, 要 求 企 業 領 導 輪 流 到 現 場 帶 班, 以 保 證 安 全 生 產, 而 煤 礦 和 非 煤 礦 山 的 領 導 在 帶 班 的 同 時 還 要 與 工 人 同 時 下 井 升 井 事 實 上, 早 在 2007 年 5 月, 國 家 安 監 局 等 七 部 門 就 發 佈 了 一 個 關 於 加 強 小 煤 礦 安 全 基 礎 管 理 的 指 導 意 見, 要 求 小 煤 礦 企 業 法 定 代 表 人 每 月 下 井 不 得 少 於 10 次 而 從 此 次 國 務 院 會 議 發 佈 的 規 章 看, 無 論 是 從 適 用 的 範 圍 還 是 下 井 的 次 數, 對 領 導 責 任 的 規 定 是 空 前 嚴 格 的 但 是 許 多 人 呼 籲 :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規 定 是 嚴 格 的, 但 能 否 真 正 落 實 下 去 仍 有 待 觀 察 對 於 如 果 領 導 拒 絕 與 工 人 同 下 井 的 相 關 處 罰 條 例 也 應 儘 快 出 臺, 防 止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事 實 上, 現 在 中 國 安 全 生 產 存 在 著 硬 規 定 下 軟 執 行 的 嚴 重 弊 病 2010 年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