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Toy Indus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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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ICTI CARE Process Audit Protocol Handbook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 关 爱 " 程 序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2013 Edition Formulated by Translated by Published by ICTI CARE Foundation Asia Limited (ICFAL) ICTI CARE Foundation Asia Limited China Toy & Juvenile Products Association Hong Kong Toys Council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are authorized by the ICFAL 2013 版 本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 关 爱 " 基 金 亚 洲 编 制 翻 译 并 分 别 授 权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与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出 版 Copyright,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Toy Industries.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transmitted or distribu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in writing of Intemational Coucil of Toy Industries.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先 书 面 同 意, 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翻 印 在 检 索 系 统 储 存 传 送 或 分 发 本 书 任 何 部 分 The English edition shall always be referred to in the event that dispute about interpretation exists betwee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editions. 倘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中 英 文 本 在 条 文 释 义 上 有 任 何 争 议, 概 以 英 文 本 作 准 Disclaimer:While every endeavour has been made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is booklet, Hong Kong Toys Council and Federation of Hong Kong Industries will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any loss or consequence howsoever caused by any reliance placed on such information. 免 责 声 明 :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和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已 尽 力 确 保 这 本 小 册 子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准 确 无 误, 但 对 于 因 依 赖 这 些 资 料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后 果,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和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概 不 负 责 1 / 101

2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目 录 前 言 3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4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7 第 一 节 : 总 则 11 第 二 节 : 15 附 录. 第 一 部 分 : 工 厂 和 审 核 概 况 15. 第 二 部 分 : 工 作 时 数 20. 第 三 部 分 : 工 资 与 补 贴 23. 第 四 部 分 : 未 适 龄 劳 工 27. 第 五 部 分 : 强 迫 劳 动 和 囚 工 30. 第 六 部 分 : 纪 律 常 规 34. 第 七 部 分 : 歧 视 37. 第 八 部 分 : 员 工 代 表 39. 第 九 部 分 : 设 施 42. 第 十 部 分 : 消 防 49. 第 十 一 部 分 :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62. 第 十 二 部 分 : 福 利 - 宿 舍, 食 堂, 医 疗 81 Ⅰ. 照 明 指 引 90 Ⅱ. 饮 用 水 质 标 准 91 Ⅲ.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 甲 苯 93 Ⅳ. 意 外 事 故 / 未 遂 事 件 调 查 报 告 95 Ⅳ. 有 害 物 质 允 许 接 触 限 值 (ACGIH) 98 鸣 谢 99 Ⅰ.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99 Ⅱ. 东 莞 市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99 Ⅲ.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100 Ⅳ. 江 苏 省 工 商 联 玩 具 业 商 会 100 Ⅳ. 深 圳 市 玩 具 行 业 协 会 / 101

3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前 言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首 次 制 作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于 北 京 举 行 了 第 二 十 八 届 周 年 大 会 ; 为 贯 彻 落 实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与 员 全 体 成 员 一 致 同 意, 依 据 当 时 十 八 个 成 员 国 家 ( 现 为 十 九 个 ) 所 认 可 的 一 份 指 导 性 文 件 和 审 核 协 议, 启 动 一 套 国 通 行 的 审 核 程 序 至 此,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应 运 而 生 两 年 后, 即 二 零 零 四 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成 立, 以 监 管 关 爱 程 序 同 时,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 亚 洲 ) 在 香 港 成 立, 初 期 主 要 监 督 关 爱 程 序 在 中 国 的 运 作, 其 后 扩 展 至 亚 洲 及 全 球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是 关 爱 程 序 的 基 石, 此 书 为 第 三 版, 修 订 批 准 于 2013 年, 以 英 文 和 简 体 中 文 出 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创 立 目 的, 是 希 望 能 有 一 个 全 球 统 一 的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使 全 世 界 玩 具 供 应 链 上 所 有 玩 具 的 道 德 生 产 标 准 达 到 一 致 水 平 玩 具 业 通 过 将 关 爱 程 序 引 入 工 厂 的 管 理 体 系, 推 动 平 等 劳 工 实 践, 保 障 工 人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在 中 国, 已 有 超 过 100 万 名 工 厂 工 人 的 工 作 条 件 得 到 改 善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和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十 分 感 谢 所 有 曾 参 与 创 立 此 计 划 及 协 助 筹 备 此 书 的 机 构 和 人 士, 我 们 辖 下 十 九 个 会 员 协 会 及 其 成 员, 是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主 要 发 起 者, 为 了 确 保 程 序 的 持 续 发 展 和 不 断 成 功, 至 今 仍 不 遗 余 力 地 作 出 着 贡 献 Lars Abel Alan Hassenfeld Maria Livanos-Cattaui 主 席 联 合 主 席 联 合 主 席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纽 约 二 零 一 三 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 101

4 修 订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是 一 个 由 世 界 上 不 同 国 家 / 地 区 玩 具 业 协 会 组 成 的 联 合 商 会, 以 各 属 会 会 员 公 司 代 表 的 身 分, 力 倡 玩 具 厂 的 经 营 务 须 达 到 合 法 安 全 合 卫 生 的 社 会 要 求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主 张 玩 具 厂 要 坚 持 三 大 原 则 : 一 是 [ 三 不 用 ] 不 用 未 适 龄 童 工 不 用 强 迫 劳 工 不 用 囚 工 *; 二 是 [ 四 不 拘 ] 不 拘 性 别 不 拘 种 族 不 拘 宗 教 不 拘 社 团 归 属 ; 三 是 工 厂 奉 守 环 保 法 规 非 会 员 公 司 为 会 员 公 司 承 制 产 品, 有 关 的 供 货 合 约 亦 须 订 明 供 货 公 司 必 须 坚 守 这 三 大 原 则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的 职 责 是 以 会 员 公 司 为 对 象, 进 行 传 知 教 育 调 查 务 求 各 会 员 公 司 均 遵 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的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作 为 一 个 商 会, 亦 会 以 行 动 鼓 励 当 地 政 府 和 国 家 政 府 实 施 关 于 工 资 工 时 和 工 厂 安 全 卫 生 的 法 规 会 员 公 司 在 取 得 承 包 合 同 之 前, 应 当 具 备 指 定 的 营 运 条 件, 如 下 : 一 劳 工 a)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加 班 费 等 支 付 均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法 规, 则 以 人 道 安 全 和 有 利 生 产 为 标 准 ;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4 号 : 每 周 休 息 ( 工 业 ) 公 约 (1992)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作 中 每 周 休 息 一 日 ; b) 在 任 何 玩 具 生 产 工 序 上 ; 都 不 得 使 用 未 满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的 人 员,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以 14 岁 作 为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同 时 会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38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82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防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1999) 的 规 定 c)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29 号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公 约 (1930) 的 规 定, 不 是 为 了 私 人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利 益 而 征 用 或 准 许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员 工 下 班 后, 可 自 由 离 开, 工 厂 保 安 员 只 是 执 行 正 常 的 保 安 工 作 ; d)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00 号 : 男 女 工 人 同 工 同 酬 公 约 (1951) 的 规 定, 男 子 与 嫂 子 应 对 同 值 的 工 作 领 取 同 等 的 报 酬, 报 酬 系 指 通 常 的 基 本 的 或 最 低 的 工 资 或 薪 金, 以 及 雇 主 因 雇 用 员 工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其 支 付 的 其 它 任 何 现 金 报 酬 或 实 物 报 酬 ; e) 所 有 工 人 有 权 享 受 关 于 病 假 和 产 假 权 益 f)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00 号 :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1958) 的 规 定, 不 得 由 于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政 治 见 解 民 族 血 统 或 社 会 出 身 等 原 因, 取 消 或 职 业 机 会 均 等 或 待 遇 平 等 g) 所 有 员 工 均 有 权 自 由 行 使 当 地 法 律 赋 予 的 员 工 代 表 权 ; 4 / 101

5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二 工 作 场 地 a) 玩 具 厂 为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并 提 供 符 合 或 者 优 于 当 地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卫 生 及 安 全 保 障 ; b) 工 厂 有 适 当 的 照 明 和 通 风 通 道 和 出 口 随 时 保 持 畅 通 ; C) 遇 紧 急 情 况 时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医 疗 救 援, 所 么 派 的 急 救 人 员 均 受 过 急 救 灾 程 序 培 训 ; d) 具 有 足 够 而 且 标 识 明 确 的 紧 急 出 口, 所 有 雇 员 受 过 紧 急 疏 散 训 练 ; e)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供 雇 员 使 用, 且 雇 员 接 受 过 使 用 此 类 设 备 的 训 练 ; f) 机 器 上 的 防 护 装 置 符 合 或 优 于 当 地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 g) 有 足 够 的 洗 手 间 设 施, 符 合 当 地 卫 生 法 规 且 维 护 保 养 完 善 ; h) 设 有 员 工 用 餐 和 其 他 休 息 的 相 应 设 施, 并 制 订 了 适 当 的 规 定 ; i) 如 果 工 厂 为 雇 员 提 供 住 宿, 应 确 保 宿 舍 房 间 及 卫 生 设 施 保 证 符 合 基 本 需 要, 通 风 良 好, 并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j) 不 施 行 精 神 或 肉 休 上 的 处 罚 5 / 101

6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三 遵 行 情 况 a) 本 守 则 的 目 的 是 建 立 行 为 操 守 标 准, 教 育 和 鼓 励 业 界 致 力 于 从 事 负 责 任 的 工 业 生 产, 而 不 是 要 对 业 界 施 加 惩 处 b)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的 会 员 公 司 应 对 其 工 厂 和 承 包 商 进 行 评 估, 以 判 定 是 否 有 违 反 本 守 则 的 情 况 要 查 阅 所 有 文 件 和 记 录, 并 对 工 厂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同 时 要 求 承 包 商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评 其 分 包 商 c) 每 家 制 造 厂 商 或 其 承 包 商 须 每 年 就 自 贯 彻 落 实 本 守 则 的 情 况 编 制 报 告 ; 此 年 度 报 告 须 经 主 管 人 员 签 署 ; d) 玩 具 制 造 成 合 同 应 该 注 明 : 凡 在 遵 守 本 守 则 或 按 时 履 行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方 面 有 重 大 疏 漏 的 即 属 违 约, 可 据 此 取 消 该 合 同 e) 因 为 所 制 玩 具 种 类 生 产 方 法 工 厂 规 模 员 工 数 量 方 面 会 存 在 较 大 差 导, 故 在 本 守 则 上 增 加 三 个 附 录, 以 便 为 适 用 情 况 的 判 定 提 供 指 南 应 依 据 合 理 性 原 则 判 断 附 件 的 适 用 性 ; 本 守 则 须 以 当 地 文 字 写 成, 公 开 张 贴, 可 供 所 有 雇 员 查 阅 * 许 多 国 家 认 为 劳 动 改 造 是 罪 犯 改 过 自 新 的 一 个 重 要 过 程, 但 部 分 国 家 禁 止 或 限 制 进 口 囚 工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本 守 则 规 定 不 得 向 这 部 分 国 家 输 出 此 类 产 品 注 : 本 守 则 须 同 总 则 及 配 合 使 用 6 / 101

7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二 零 一 三 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使 命 是 使 全 球 的 儿 童 产 品 行 业 能 确 保 其 产 品 在 最 高 标 准 的 安 全 与 人 道 的 条 件 下 生 产 作 为 一 个 非 盈 利 运 作 的 项 目, 关 爱 程 序 会 以 公 开 透 明 的 方 式, 与 大 家 分 享 工 厂 监 管 与 能 力 建 设 方 面 的 一 些 最 佳 实 践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愿 景 是 希 望 成 为 现 行 的 道 德 生 产 计 划 中 的 典 范, 成 为 工 厂 工 人 公 平 人 道 待 遇 得 到 保 障 的 一 大 重 要 的 积 极 因 素 基 于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和 上 述 的 使 命 和 愿 景, 本 解 释 文 件 旨 在 介 绍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具 体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的 审 核 方 法 与 一 劳 工 A 工 作 时 数 工 厂 须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工 作 时 法 律 法 规 除 非 特 殊 情 况, 工 厂 不 准 要 求 雇 员 每 周 工 作 包 括 自 愿 加 班 的 总 时 数 超 过 过 六 十 六 小 时, 工 厂 必 须 每 周 为 雇 员 提 拱 至 少 一 日 休 息 B 工 资 与 补 贴 工 厂 须 支 付 雇 员 相 应 的 工 资 加 班 费 计 件 工 资 以 及 其 它 性 质 的 酬 劳 提 供 给 雇 员 的 法 定 福 利, 至 少 要 符 合 或 超 过 法 定 最 低 标 准 或 行 业 基 准 中 的 一 项 所 有 从 工 资 中 的 扣 除 的 项 目 和 罚 款 必 须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有 相 关 工 厂 政 策 文 件, 且 必 须 是 合 理 的 C 未 适 龄 劳 工 在 任 何 生 产 工 序 上, 工 厂 都 不 得 使 用 未 满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的 人 员,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以 14 岁 作 为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同 时 会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38 号 :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82 号 :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1999) 的 规 定 备 注 : 如 果 发 现 在 童 工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为 工 厂 工 作, 工 厂 应 将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寻 求 谨 慎 于 且 满 意 的 解 决 方 法 ( 如 提 供 健 康 检 查, 解 救 童 工 回 家 等 ) 工 厂 不 得 安 排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但 未 满 18 周 岁 成 年 工 在 夜 间 工 作, 不 得 将 未 成 年 工 置 于 可 能 危 害 其 健 康 7 / 101

8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安 全 诚 信 或 可 能 损 害 其 生 理 智 力 心 灵 品 德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工 作 环 境 内 D 强 迫 劳 工 与 囚 工 工 厂 不 得 雇 佣 任 何 强 迫 的 或 非 自 愿 的 劳 工, 不 论 是 监 狱 劳 工 契 约 劳 工 抵 押 做 工 或 其 他 形 式 最 常 见 的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劳 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扣 押 工 资 b: 非 自 愿 加 班 c: 禁 止 员 工 在 合 同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工 厂 后 离 职 或 限 制 员 工 在 其 工 作 班 次 结 束 后 离 开 工 厂 d: 押 金 / 财 务 担 保 或 承 担 债 务 ( 如 通 过 招 聘 费 等 ) e: 扣 留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如 护 照 身 份 证 等 ) f: 参 与 / 支 持 人 口 贩 卖 g. 其 它 E. 纪 律 常 规 工 厂 应 尊 重 和 善 待 雇 员, 不 得 使 用 体 罚 以 身 体 胁 迫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生 理 的 性 方 面 的 心 理 的 或 口 头 的 骚 扰 或 虐 待 F. 歧 视 工 厂 必 须 尊 重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 包 括 在 招 聘 雇 佣 培 训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安 排 薪 酬 福 利 晋 升 纪 律 终 止 合 同 退 休 或 其 它 与 用 工 有 关 的 方 面, 不 得 依 据 性 别 年 龄 信 仰 婚 姻 状 况 种 族 阶 层 社 会 背 景 疾 病 残 疾 怀 孕 民 族 国 籍 参 与 工 会 等 工 人 组 织 政 治 面 貌 性 倾 向 或 其 它 个 人 特 征 来 区 别 对 待 G. 员 工 代 表 工 厂 应 尊 重 工 人 联 合 组 织 集 体 谈 判 或 合 法 和 平 地 自 由 行 使 员 工 代 表 权 的 权 利, 不 得 惩 罚 或 干 预 H. 雇 佣 行 为 工 厂 应 该 在 所 有 员 工 入 职 之 前, 为 其 提 供 关 于 雇 用 条 件 的 易 懂 的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工 资 信 息 ; 每 次 支 付 工 资 时 亦 应 提 供 该 时 段 内 的 详 细 工 资 信 息 不 得 通 过 纯 劳 力 合 同 分 包 或 家 庭 雇 工 协 议 无 意 传 授 技 8 / 101

9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术 或 提 供 正 常 雇 佣 关 系 的 学 徒 计 划 滥 用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安 排 来 规 避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和 正 常 雇 佣 关 系 为 规 章 所 要 求 的 对 雇 员 的 义 务 二 工 作 场 所 A. 健 康 与 安 全 工 厂 应 该 在 所 有 工 作 和 居 住 ( 如 适 用 ) 设 施 中 提 供 安 全 清 洁 健 康 的 条 件, 符 合 或 者 优 于 所 适 用 的 一 切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安 全 清 洁 健 康 的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价 于 : a. 工 厂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相 关 危 险 b. 制 定 并 遵 守 一 套 明 确 的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规 程 c. 指 派 一 名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健 康 和 安 全 工 作 d. 定 期 为 所 有 雇 员 提 供 健 康 和 安 全 培 训 与 再 培 训, 并 做 好 记 录 e. 防 止 源 于 工 作 与 工 作 相 关 或 在 工 作 过 程 序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或 健 康 危 害 f. 提 供 充 分 的 防 火 措 施 g. 确 保 建 筑 物 机 械 和 设 备 的 强 度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h. 提 供 适 当 且 有 交 的 个 人 防 护 设 施 i. 提 供 充 足 的 照 明 和 通 风 j. 提 供 充 分 的 医 疗 救 助 和 相 关 设 施 k. 提 供 适 宜 饮 用 的 饮 水 和 清 洁 的 厕 所 设 施, 以 及 用 于 准 备 或 存 储 食 物 的 卫 生 设 施 ( 如 适 用 ) l. 其 它 B. 环 境 工 厂 应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环 境 法, 并 向 雇 员 与 管 理 层 提 供 充 分 的 培 训, 确 保 废 料 处 理 空 气 排 放 排 污 有 毒 物 质 和 危 险 废 新 科 技 处 理 都 是 可 控 和 安 全 的 三 遵 行 情 况 A. 遵 守 法 律 工 厂 应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在 本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中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地 方 和 国 家 的 规 范 和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适 用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和 非 官 方 的 行 业 标 准 本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的 规 定 构 成 了 最 低 标 准, 而 非 最 高 标 准 本 解 释 不 得 被 用 于 阻 止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或 国 家 和 / 或 当 地 法 律 中 的 更 高 标 准 适 用 的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1948 年, 第 87 号 结 社 自 由 和 保 护 组 织 权 利 公 约 b.1949 年, 第 98 号 组 织 权 利 和 集 体 谈 判 公 约 c:1930 年, 第 29 号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9 / 101

10 ICTI 专 业 辅 导 老 师 : 古 爱 平 d.1957 年, 第 105 号 废 除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e:1973 年, 第 138 号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f:1999 年, 第 182 号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g.1951 年, 第 100 号 同 等 报 酬 公 约 h.1958 年, 第 111 号 ( 就 业 和 职 业 ) 歧 视 公 约 i.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体 面 劳 动 倡 议 j.1919 年, 第 1 号 ( 工 业 ) 工 时 公 约 k.1921 年, 第 14 号 ( 工 业 ) 每 周 休 息 公 约 l.1949 年, 第 95 号 保 护 工 资 公 约 m.1970 年, 第 131 号 确 定 最 低 工 资 公 约 n.1971 年, 第 135 号 工 人 代 表 公 约 o.1981 年, 第 155 号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公 约 p.1985 年, 第 161 号 职 业 健 康 服 务 公 约 q.1949 年, 第 85 号 保 护 工 资 建 议 书 r.1962 年, 第 116 号 削 减 工 时 建 议 书 s.1970 年, 第 135 号 确 定 最 低 工 资 书 t.1981 年, 第 164 号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建 议 书 u.1996 年, 第 184 号 居 家 工 业 建 议 书 v.1999 年, 第 190 号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建 议 书 B. 监 督 检 查 工 厂 应 该 授 权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及 其 认 可 的 审 核 公 司 ( 所 括 第 三 方 ) 对 工 厂 开 展 监 察 行 动 以 确 认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遵 守 情 况, 监 察 行 动 包 括 工 厂 突 击 现 场 审 核, 审 查 与 生 产 和 雇 佣 相 关 的 文 件, 以 及 与 雇 员 的 单 独 访 谈 工 厂 必 须 保 留 下 现 场 所 可 能 需 要 的 所 有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遵 守 本 关 爱 程 序 解 释 a. 本 解 释 旨 在 建 立 一 个 行 为 操 守 规 标 准 教 育 和 鼓 励 业 界 致 力 于 负 责 任 的 工 业 生 产, 并 非 要 对 业 界 施 加 惩 处 b. 为 彻 底 贯 彻 实 行 本 解 释 的 规 定, 工 厂 应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查 阅 所 有 文 件 和 记 录, 并 对 工 厂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如 适 用, 工 厂 应 要 求 其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商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c. 相 关 工 厂 须 每 年 就 自 身 贯 彻 落 实 解 释 的 情 况 编 制 报 告, 此 年 度 报 告 须 经 主 管 人 员 签 署 d. 工 厂 合 同 应 该 注 明 : 凡 在 遵 守 本 解 释 或 在 按 时 履 行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方 面 有 重 大 疏 漏 的 便 属 违 约, 可 据 此 取 消 该 合 同 e. 因 为 工 厂 产 品 生 产 方 法 工 厂 规 模 员 工 娄 量 方 面 会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故 依 据 合 理 性 原 则 判 附 件 的 适 用 性 10 / 101

11 1.1: 管 理 系 统 第 一 节 : 总 则 参 与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工 厂 必 须 建 立 一 套 管 理 系 统, 以 确 其 长 期 符 合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以 下 是 一 些 建 立 良 好 管 理 系 统 的 关 键 指 标 合 格 的 管 理 层 工 厂 负 责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了 解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和 当 地 有 关 的 有 关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项 目 标 准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相 关 外 部 机 构 或 内 部 高 层 的 专 业 培 训 应 按 要 求 对 员 工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如 : 适 当 的 安 全 程 序 的 培 训, 以 及 解 释 为 何 有 这 些 要 求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书 面 文 件 应 有 齐 全 的 政 策 和 程 文 档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确 保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定 期 更 新 分 发 给 相 关 人 员 并 张 贴 供 所 有 员 工 查 看 沟 通 系 统 政 策 程 序 工 作 安 排 ( 如 工 作 时 间 长 ) 或 人 事 ( 如 管 理 层 变 动 ) 方 面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员 工 申 诉 程 序 工 厂 应 有 一 套 透 明 的 申 诉 程 序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给 员 工 提 供 申 诉 的 机 会, 并 对 员 工 的 申 诉 作 出 妥 善 的 回 应 自 我 评 估 管 理 层 按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序 对 工 厂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以 找 出 任 何 违 规 领 域 或 潜 在 违 规 的 危 险 领 域 预 防 违 规 当 发 现 违 规 或 违 规 风 险, 应 针 对 问 题 立 即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防 止 以 后 违 规 的 再 次 发 生 执 行 机 制 工 厂 应 建 立 一 套 清 晰 的 文 件 指 引, 指 导 工 厂 员 工 ( 经 理, 主 管, 工 人 等 ) 遵 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和 工 厂 政 策 11 / 101

12 第 一 节 : 总 则 1.2: 审 核 遵 守 情 况 的 方 法 审 核 遵 守 情 况 时,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文 件 审 查 ( 包 括 程 序 / 记 录 审 查, 当 地 法 律 核 实 ).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1. 工 作 时 数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随 机 抽 查 出 勤 记 录, 并 同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比 较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实 地 走 访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2. 工 资 与 补 贴 文 件 查 询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 如 保 险 医 疗 住 宿 等 ) c. 查 阅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并 与 出 勤 记 录 比 较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3. 未 适 龄 劳 工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随 机 抽 查 员 工 身 份 证 件 d. 查 阅 年 龄 可 疑 的 年 轻 同 工 的 人 事 记 录 e.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识 别 年 龄 可 疑 的 年 轻 员 工 b.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管 理 层 面 谈 12 / 101

13 a. 与 年 龄 可 疑 的 年 轻 员 工 面 谈 4. 强 迫 劳 工 / 囚 工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检 查 分 包 商 名 单 D. 检 查 雇 佣 记 录 和 自 愿 加 班 制 度 e.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第 一 节 : 总 则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5. 纪 律 常 规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查 阅 奖 罚 记 录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6. 岐 视 文 件 查 询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检 查 雇 佣 记 录 ( 如 招 聘 升 职 解 雇 等 )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13 / 101

14 7. 员 工 代 表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查 阅 员 工 代 表 名 单 d. 查 阅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第 一 节 : 总 则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收 集 任 何 其 它 证 据 / 记 录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8. 工 作 条 件 ( 设 施 消 防 环 境 健 康 与 安 全 福 利 ) 文 件 审 查 a. 核 实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b.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文 件 和 程 序 文 件 c. 查 阅 相 关 证 据 / 记 录 ( 如 证 书 证 件 工 伤 / 职 业 病 记 录 意 外 事 故 记 录 内 部 检 查 记 录 等 ) d. 参 考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消 防 及 应 急 准 备 手 册 工 厂 现 场 巡 查 a. 进 行 现 场 巡 查 b. 与 员 工 管 理 层 面 谈 a.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面 谈 14 / 101

15 第 一 节 : 总 则 第 一 部 份 : 工 厂 和 审 核 概 况 工 厂 信 息 : 工 厂 注 册 编 号 : 工 厂 名 称 ( 英 文 ): 工 厂 名 称 ( 当 地 语 言 ): 工 厂 地 址 ( 英 文 ): 工 厂 地 址 ( 当 地 语 言 ): 厂 电 话 和 传 真 号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工 厂 主 要 联 络 人 : 工 人 人 数 : 雇 员 总 数 : 产 品 : 行 业 : 所 属 玩 具 协 会 : 公 司 信 息 : 集 团 公 司 名 称 : 集 团 公 司 地 址 : 集 团 公 司 电 话 : 集 团 公 司 主 要 联 络 人 : 审 核 信 息 : 审 核 日 期 : 审 核 类 别 : 审 核 公 司 : 审 核 员 : 审 核 组 长 : 审 核 组 员 : 15 / 101

16 审 核 概 要 审 核 公 司 推 荐. 最 终 结 果 须 经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批 准 不 符 合 项 汇 总 不 符 合 项 类 别 不 符 合 项 条 款 不 符 合 项 详 情 1.1 本 次 审 核 一 般 信 息 审 核 过 程 特 殊 情 况 工 厂 良 好 管 理 审 查 工 时 记 录 的 时 段 审 查 工 资 记 录 的 时 段 抽 样 数 量 16 / 101

17 1.2 工 厂 概 况 主 要 客 户 / 买 家 : 成 立 日 期 ( 根 据 营 业 执 照 ): 生 产 旺 季 月 份 : 提 供 宿 舍?( 是 / 否 ): 每 个 房 间 住 宿 人 数 : 女 宿 舍 房 间 数 量 : 男 宿 舍 房 间 数 量 : 宿 舍 其 他 收 费 : 最 近 医 院 名 称 : 驾 车 至 最 近 医 院 所 需 的 时 间 : 工 厂 内 是 否 有 诊 所?( 是 / 否 ): 工 厂 内 是 否 有 食 堂?( 是 / 否 ): 食 堂 餐 费 : 厂 内 康 乐 设 施 : 工 厂 正 常 工 作 天 数 (5/6 天 ): 正 常 工 作 时 数 及 班 次 安 排 : 实 行 两 班 制 部 门 : 实 行 三 班 制 部 门 : 政 府 批 文 ( 请 描 述 ): 当 地 语 言 :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及 职 位 : 17 / 101

18 1.3 工 厂 生 产 经 营 场 址 概 况 是 否 有 一 区 多 厂 的 情 况 ( 是 / 否 ): 工 厂 是 否 拥 有 多 于 一 处 的 制 造 场 址 ( 是 / 否 ): 占 有 地 总 面 积 ( 平 方 米 ): 厂 房 总 数 : ( 生 产 ) 厂 房 数 量 ( 仓 库 ) 厂 房 数 量 ( 宿 舍 ) 厂 房 数 量 ( 其 他 ) 厂 房 数 量 1.4 雇 员 人 数 部 门 ( 申 请 时 的 ) ( 旺 季 时 的 ) ( 淡 季 时 的 ) 雇 员 人 数 雇 员 人 数 雇 员 人 数 制 造 部 : 仓 库 / 分 发 部 : 质 量 保 证 / 监 控 部 : 工 程 部 : 维 修 部 : 行 政 部 : 其 他 ( 请 注 明 ): 总 数 : 1.5 生 产 工 序 及 装 备 表 主 要 生 产 工 序 ( 请 说 - 例 如 : 注 塑, 着 色, 电 子, 装 配 等 ) 18 / 101

19 主 要 外 发 工 序 ( 请 说 明 ) 生 产 工 序 是 / 否 机 械 设 备 / 设 施 吹 塑 搪 胶 注 塑 金 属 压 铸 喷 漆 丝 印 移 印 真 空 电 镀 车 缝 植 发 五 金 金 属 电 镀 木 工 IC 贴 合 表 面 贴 片 技 术 (SMT) 电 子 装 配 传 输 带 纸 张 印 刷 其 他 ( 请 在 以 下 栏 位 说 明 ) 1.6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 附 图 ) 1.7 平 面 图 ( 附 图 ) 1.8 街 道 地 图 ( 附 图 ) 19 / 101

20 第 二 部 分 : 工 作 时 数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la)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加 班 费 等 的 支 付 均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相 关 法 规, 则 以 人 道 安 全 和 有 利 生 产 力 标 准 :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4 号 : 每 周 休 息 ( 工 业 ) 公 约 (1921)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作 中 每 周 休 息 一 日 2.1 工 厂 是 否 有 一 套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或 关 爱 程 序 规 定 的 关 于 工 时 及 加 班 的 书 面 政 策? 工 厂 应 针 对 所 处 国 家 / 地 区, 查 阅 国 家 和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及 关 爱 程 序 关 于 工 作 时 数 的 相 关 要 求 工 厂 必 须 建 立 有 关 工 作 时 间 和 加 班 时 间 书 面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文 件, 该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文 件 须 注 明 具 体 生 效 日 期 政 策 中 应 指 定 合 格 人 员 负 责 沟 通 部 署 及 监 督 所 有 员 工 每 天 及 每 周 的 工 作 时 数 不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 关 爱 程 序 的 上 限 政 策 应 包 括 一 套 体 系 以 确 保 员 工 的 工 作 时 数 和 加 班 时 数 不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或 关 爱 程 序 的 上 限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2.2 是 否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工 厂 应 与 所 有 员 工 签 订 合 法 的 劳 动 合 同 ( 若 适 用 ) 员 工 应 持 有 已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副 本 当 不 需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工 厂 应 提 供 列 明 雇 佣 关 系 和 劳 资 要 点 的 书 面 文 件 审 核 要 点 :: 有 否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是 否 持 有 其 劳 动 合 同 副 本? 2.3 是 否 将 作 息 时 间 告 知 所 有 员 工 ( 如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公 告 栏 图 书 馆 等 )? 作 息 时 间 应 公 开 张 贴 供 所 有 员 工 查 阅 工 厂 应 制 定 一 套 体 系, 向 所 有 员 工 主 管 和 经 理 传 达 工 作 时 间 政 策 20 / 101

21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2.4 是 否 记 录 所 有 工 作 时 数 ( 如 : 工 卡 )? 所 有 工 作 时 间 必 须 通 过 考 勤 卡 或 其 它 可 与 员 工 / 管 理 层 相 互 核 实 的 文 件 加 以 记 录 考 勤 卡 必 须 每 月 给 员 工 确 认, 手 工 考 勤 卡 须 每 周 给 员 工 确 认 计 件 工 资 记 录 必 须 每 月 给 员 工 确 认 下 班 后 员 工 不 准 将 工 作 带 至 家 ( 或 宿 舍 ) 考 勤 记 录 方 法 : 审 核 要 点 :. 有 否 家 庭 工 作? 2.5. 工 时 和 工 资 记 录 是 否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所 有 的 工 作 时 间? 工 时 和 工 资 记 录 必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所 有 工 作 时 间 及 相 应 的 报 酬 2.6 每 周 总 工 时 是 否 在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上 限 之 内? 工 厂 应 事 先 确 定 工 作 和 休 息 的 作 息 时 间 表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不 超 出 法 律 及 关 爱 程 序 的 规 定 如 果 当 地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则 员 工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66 小 时 周 工 时 小 于 或 等 于 60 小 时 的 周 数 周 工 时 大 于 60 但 小 于 或 等 于 66 小 时 的 周 数 周 工 时 大 于 66 但 小 于 或 等 于 72 小 时 的 周 数 21 / 101

22 2.6.4 周 工 时 大 于 72 小 时 的 周 数 周 工 时 大 于 72 小 时 的 偶 然 个 案 数 年 - 月 ( 过 往 12 个 月, 如 适 用 ): 当 月 内 最 高 日 及 周 工 时 2.7 在 预 定 义 的 一 周 内, 员 工 是 否 享 有 每 周 至 少 一 天 休 息? 在 预 定 义 的 一 周 内 员 工 应 享 有 至 少 一 天 休 息 若 地 方 法 律 允 许, 不 禁 止 员 工 在 休 息 日 自 愿, 但 是 要 有 适 当 的 报 酬 或 补 休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在 预 定 义 的 一 周 内 至 少 有 一 天 休 息?( 请 详 细 说 明 未 满 足 每 周 休 息 一 天 的 周 数 ) 2.8 所 有 员 工 是 否 有 充 足 的 休 息? 员 工 每 次 用 餐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分 钟 在 预 定 义 的 24 小 时 班 次 内, 员 工 须 享 有 至 少 10 小 时 的 连 续 休 息 时 间 在 连 续 工 作 六 小 时 后, 员 工 至 少 小 休 15 分 钟 员 工 应 该 被 充 许 有 上 厕 所 和 喝 水 的 私 人 休 息 时 间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有 至 少 30 分 钟 的 用 餐 时 间? 在 预 定 义 的 24 小 时 班 次 内, 是 否 有 10 小 时 的 休 息? 连 续 工 作 6 小 时 后, 是 否 有 至 少 15 分 钟 的 小 休? 上 厕 所 和 喝 水 是 否 有 限 制? 22 / 101

23 第 三 部 分 : 工 资 与 补 贴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la) 每 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加 班 费 等 的 支 付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相 关 法 规, 则 以 人 道 安 全 和 有 利 生 产 为 标 准 :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4 号 : 每 周 休 息 ( 工 业 ) 公 约 (1921)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作 中 每 周 休 息 一 日 Ld)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00 号 : 男 女 工 人 同 工 同 酬 公 约 (1951) 的 规 定, 男 性 与 女 性 从 事 相 同 的 工 作 应 领 取 同 等 的 报 酬, 报 酬 系 指 通 常 的 基 本 的 或 最 低 的 工 资 或 薪 金, 以 及 雇 主 因 雇 佣 员 工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指 向 其 支 付 的 其 它 任 何 现 金 报 酬 或 实 物 报 酬 Le) 所 有 员 工 均 享 有 法 定 的 病 假 和 产 假 权 益 : 3.1 工 厂 有 无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的 关 于 工 资 福 利 和 补 贴 的 成 文 规 定? 工 厂 须 正 式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沟 通 部 署 及 监 督 所 有 工 资 单 和 福 利 体 系 工 厂 应 有 查 询 国 家 和 地 方 关 于 最 低 工 资 福 利 和 补 贴 要 求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途 径 应 至 少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3.2 法 定 和 工 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是 否 公 开 张 贴 并 供 全 体 员 工 查 阅 ( 如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公 告 栏 图 书 馆 等 )? 关 于 工 资 福 利 和 补 贴 的 工 厂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须 以 当 地 文 字 写 成, 并 予 以 张 贴 和 / 或 供 全 体 员 工 查 阅 负 责 工 资 单 和 福 利 体 系 的 专 员, 应 确 保 在 工 厂 内 将 工 资 和 补 贴 的 计 算 方 法 与 所 有 员 工 充 分 沟 通 并 传 达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 3.3 工 资 和 补 贴 计 算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工 厂 支 付 给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临 时 工 和 暑 假 工 正 班 与 加 班 的 工 资 和 补 贴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将 法 规 和 工 厂 政 策 文 件 生 效 日 期 与 工 资 / 补 贴 发 放 记 录 比 较, 以 确 保 内 容 最 新 有 效 如 果 用 纯 计 件 方 式 支 付 工 资, 则 至 少 应 达 到 法 定 等 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工 厂 应 有 一 套 良 好 的 记 录 保 存 系 统 23 / 101

24 现 行 法 律 要 求 --- 最 低 工 资 :/ 生 效 日 期 :/ 最 低 时 薪 :/ 休 息 日 加 班 时 薪 : / 法 定 假 期 加 班 时 薪 : 审 核 要 点 : 超 过 15 分 钟 的 工 作 时 间 是 否 有 支 付 相 应 工 资? 3.4 是 否 在 聘 用 前 已 向 员 工 告 知 代 扣 代 缴 项 目 和 其 它 工 资 扣 减 项 目?( 如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公 告 栏 图 书 馆 等 )? 必 须 在 聘 用 前 告 知 员 工 代 缴 项 目 和 其 它 工 资 扣 减 项 目 此 类 项 目 如 有 任 何 变 更, 应 及 时 向 受 影 响 的 员 工 清 楚 沟 通 告 知 审 核 要 点 :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 3.5 法 律 规 定 的 代 扣 代 缴 项 目, 是 否 准 确 并 如 数 向 有 关 单 位 缴 纳? 应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代 扣 代 缴 项 目, 代 扣 代 缴 款 项 应 准 确 并 如 数 向 有 关 单 位 缴 纳 代 扣 代 缴 的 项 目 包 括 : 税 金 退 休 金 社 会 保 险 金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代 缴 项 目 :/ 代 缴 范 围 :/ 缴 纳 单 位 :/ 证 明 文 件 : 3.6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住 宿 及 伙 食 费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从 工 资 中 扣 减 伙 食 ( 三 顿 正 餐 ) 住 宿 和 设 施 费 应 合 理 合 法 如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扣 减 的 伙 食 与 住 宿 费 不 得 超 过 最 低 工 资 的 50%(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及 奖 金 ), 且 必 须 自 愿 员 工 应 有 权 自 由 选 择 是 否 使 用 工 厂 所 提 供 的 伙 食 和 住 宿 伙 食 :/ 住 宿 :/ 其 它 ( 请 详 细 说 明 ): 审 核 要 点 : 总 和 减 费 用 是 否 超 过 最 低 工 资 的 50%? 员 工 是 否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3.7 工 厂 所 提 供 物 品 的 扣 费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24 / 101

25 工 厂 所 提 供 的 物 品, 如 工 具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制 服 员 工 证 等, 不 得 收 取 押 金 如 果 员 工 遗 失 厂 证 或 制 服 或 其 它 物 品 需 要 补 领 的, 仅 可 按 成 本 收 取 费 用 备 注 要 点 : 工 厂 所 提 供 物 品 是 否 收 取 押 金? 替 换 费 用 是 否 超 过 成 本? 3.8 是 否 依 法 提 供 福 利?( 如 社 会 保 险 有 薪 年 假 病 假 产 假 )? 工 厂 应 依 法 向 员 工 提 供 福 利, 这 些 福 利 可 能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带 薪 年 假 病 假 产 假 等 各 项 保 险 所 覆 盖 员 工 人 数 : 医 疗 / 退 休 / 失 业 / 生 育 / 其 它 ( 请 例 明 ):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提 供 有 薪 年 假? 是 否 提 供 产 假? 是 否 提 供 产 假? 是 否 为 所 有 员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3.9 员 工 是 否 有 收 到 详 细 工 资 单? 工 厂 应 发 给 员 有 确 切 日 期 的 工 资 单, 工 资 单 中 应 清 楚 列 明 工 资 总 额 正 常 工 时 时 薪 加 班 工 时 代 扣 代 缴 金 额 和 扣 减 全 额 等 如 果 以 计 件 方 式 计 算 工 资, 必 须 将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连 同 计 件 工 资 标 准 详 细 资 料 一 并 列 在 工 资 单 上 审 核 要 点 : 工 资 单 是 否 包 括 了 详 细 的 工 资 总 额 正 常 工 时 加 班 工 时 代 扣 代 缴 金 额 扣 减 金 额, 发 放 日 期 计 件 详 细 内 容 ( 如 适 用 )? 3.10 是 否 按 时 发 放 工 资? 工 厂 必 须 依 法 向 员 工 按 时 发 放 工 资, 工 资 发 放 日 应 在 工 作 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每 月 正 常 工 资 发 放 日 期 :/ 辞 工 离 职 工 资 结 算 日 期 : 3.11 是 否 将 工 资 直 接 发 放 给 员 工? 25 / 101

26 工 资 应 直 接 支 付 给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临 时 工 劳 务 派 遣 工 和 暑 期 工 工 资 发 放 可 为 现 金 当 地 银 行 支 票 或 直 接 存 入 员 工 账 户 的 任 一 种 形 式 除 员 工 本 人 外, 工 资 不 能 支 付 给 招 聘 机 构 或 任 何 其 他 个 人 / 单 位. 以 现 金 / 银 行 转 账 / 支 票 / 其 它 支 付 方 式 ( 请 详 细 说 明 ) 26 / 101

27 第 四 部 分 : 未 适 应 劳 工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lb) 在 任 何 玩 具 生 产 工 序 上, 都 不 得 使 用 未 满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的 人 员,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以 14 岁 作 为 法 定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同 时 会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38 号 :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82 号 : 关 于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约 (1999) 的 规 定 : 4.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规 定 员 工 最 小 年 龄 的 具 体 政 策, 以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工 厂 应 该 获 取 有 关 最 低 工 资 年 龄 的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该 规 定 应 该 符 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C138 最 低 年 龄 协 定 如 果 当 地 的 最 低 年 龄 规 定 为 14 岁, 且 是 属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C138 规 定 可 以 适 用 工 厂 应 该 制 定 关 于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的 政 策 注 : 在 中 国 最 低 法 定 工 作 年 龄 为 16 周 岁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4.2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规 范 未 成 年 工 的 具 体 政 策 或 程 序, 以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工 厂 应 查 阅 有 关 未 成 年 工 的 当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4.3 在 法 律 未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工 厂 的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如 果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规 定 14 岁 为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以 符 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C138 的 规 定 4.4 从 事 招 聘 的 人 员 是 否 受 到 足 够 的 培 训 以 保 证 不 会 雇 佣 到 未 知 龄 工, 以 及 能 够 识 别 出 来 未 成 年 工, 并 能 安 排 其 到 法 律 允 许 的 岗 位 工 作? 保 证 从 事 招 聘 的 人 员 能 够 用 适 当 的 方 法 确 保 不 会 雇 佣 到 未 适 龄 工, 以 及 用 合 适 的 方 法 识 别 出 未 成 年 工, 并 安 排 从 事 允 许 的 工 作 任 务 培 训 需 包 括 面 试 技 巧 提 问 记 录 保 存 和 文 件 核 实 27 / 101

28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 4.5 当 地 的 法 律 和 / 或 政 策 是 否 能 传 达 到 所 有 员 工? 可 以 接 受 的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包 括 在 雇 佣 过 程 新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之 前 或 之 时, 以 口 头 的 方 式 告 知 或 通 过 可 见 的 方 式 通 告 给 员 工, 比 如 公 告 栏 或 图 书 馆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 4.6 招 聘 是 否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即 使 使 用 第 三 方 进 行 招 聘 或 录 用, 工 厂 仍 须 对 招 聘 工 作 负 责 如 发 现 不 慎 招 录 了 童 工, 工 厂 须 立 即 停 止 安 排 工 作 给 童 工 由 工 厂 出 资 为 其 体 检 ( 若 从 事 危 险 工 种 及 化 学 品 工 作 的, 体 检 类 型 须 为 职 业 病 体 检 ) 支 付 其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由 工 厂 人 员 护 送 其 安 全 回 家 最 年 轻 员 工 年 龄 : 4.7 如 果 有 未 成 年 工, 他 们 从 事 的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未 成 年 工 的 定 义 是 高 于 最 低 年 龄 但 低 于 18 周 岁 的 人, 如 果 有 法 定 的 工 作 限 制 规 定, 那 么 应 该 遵 循 比 如, 从 事 有 危 害 的 工 作, 夜 间 工 作 等 如 果 法 律 有 规 定, 必 须 依 法 对 其 进 行 定 期 的 健 康 检 查 工 厂 应 至 少 备 有 一 份 未 成 年 工 姓 名 及 其 工 作 岗 位 的 名 单 审 核 要 点 :: 没 有 未 成 年 工 操 作 重 型 机 械 或 使 用 化 学 品? 没 有 未 成 年 工 被 安 排 夜 间 工 作? 未 成 年 工 是 否 接 受 了 免 费 的 健 康 检 查? 4.8 工 厂 是 否 存 有 证 明 年 龄 信 息 的 相 关 文 件? 28 / 101

29 工 厂 须 保 留 所 有 员 工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和 年 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若 工 厂 有 任 何 理 由 怀 疑 某 位 员 工 是 未 适 龄 工, 那 么 工 厂 须 要 求 工 人 额 外 提 供 文 件 以 减 少 招 聘 到 未 适 龄 工 的 风 险 : 29 / 101

30 第 五 部 分 : 强 迫 劳 动 和 囚 工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1 遵 守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29 号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公 约 (1930) 的 规 定, 不 得 为 了 私 人, 公 司 或 社 团 的 利 益 而 征 用 或 准 许 征 用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 员 工 下 班 后 可 自 由 离 开 ; 工 厂 保 安 只 是 执 行 正 常 的 保 安 工 作 5.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强 迫 劳 工 的 政 策 文 件, 而 该 政 策 文 件 符 合 关 爱 的 程 序 要 求?. 工 厂 应 当 查 阅 有 关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关 于 强 迫 劳 动 的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当 制 定 政 策 以 符 合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程 序 的 要 求, 不 得 使 用 强 迫 劳 工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5.2 是 否 有 经 过 培 训 的 专 人 负 责 以 保 证 所 有 受 聘 员 工 均 是 自 愿 的?. 工 厂 必 须 保 证 负 责 招 聘 及 其 它 人 事 职 责 的 员 工 接 受 过 适 当 的 培 训, 能 够 沟 通, 执 行 并 有 效 实 施 禁 止 非 自 愿 或 强 迫 劳 动. 培 训 材 料 须 保 存 归 档 :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5.3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强 迫 劳 工?. 员 工 应 自 愿 地 被 雇 佣, 没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抵 押 员 工 不 能 在 被 施 压, 强 制 或 者 恐 吓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状 态 下 接 受 工 作 或 者 维 持 雇 佣. 员 工 能 够 在 当 班 结 束 时, 立 即 自 由 离 开 工 厂, 宿 舍 或 者 任 何 工 厂 区 域 无 论 工 厂 管 理 还 是 保 安 都 不 能 限 制 员 工. 员 工 应 能 申 请 和 享 受 假 期, 不 带 任 何 限 制 或 惩 罚. 员 工 身 份 证 及 护 照 不 能 被 扣 留 : 30 / 101

31 审 核 要 点 : 员 工 是 否 均 是 自 愿 受 雇 而 无 任 何 抵 押? 员 工 能 否 在 当 班 结 束 时 自 由 离 开 任 何 工 厂 区 域? 是 否 因 员 工 请 假 而 对 其 加 以 限 制 或 惩 罚? 是 否 有 任 何 员 工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被 扣? 5.4 加 班 是 否 自 愿? 所 有 加 班 必 须 基 于 自 愿 工 厂 必 须 有 应 对 机 制 允 许 员 工 事 前 提 出 通 知 不 参 与 加 班 在 招 聘 期 间, 必 须 告 知 员 工 有 权 选 择 不 加 班 应 有 书 面 的 加 班 程 序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选 择 不 加 班 的 方 式 5.5 招 聘 文 件 是 否 体 现 自 愿 受 雇? 工 厂 必 须 保 留 所 有 员 工 招 聘 文 件 以 确 认 员 工 是 自 愿 被 雇 佣 的 5.6 招 聘 中 介 人 / 机 构 是 否 确 认 员 工 否 自 愿 受 聘?. 如 果 存 在 招 聘 中 介 人 或 机 构, 工 厂 必 须 保 留 招 聘 中 介 人 或 机 构 的 具 体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保 证 所 有 员 工 自 愿 被 雇 佣 的 员 工 不 必 为 受 聘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押 金 或 债 务 : 审 核 要 点 : 招 聘 中 介 人 或 机 构 是 否 签 署 了 保 证 受 聘 自 愿 的 合 同? 员 工 为 了 受 聘 或 实 习, 是 否 被 要 求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押 金 或 债 务? 5.7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使 用 抵 债 工? 31 / 101

32 . 工 厂 不 得 招 聘 任 何 形 式 的 抵 债 工 : 5.8 在 提 出 合 理 通 知 后, 员 工 是 否 被 允 许 解 除 雇 佣 合 同?. 合 理 通 知 是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在 当 地 法 律 未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则 以 工 资 支 付 期 间 的 间 隔 时 间 为 准 比 如, 如 果 每 30 天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那 么 30 天 是 任 意 一 方 提 出 合 同 通 知 的 时 间. 工 厂 不 能 以 扣 押 工 资 或 者 福 利 待 遇 的 方 式 留 住 员 工. 员 工 必 须 得 到 全 额 工 作 报 酬 支 付, 以 及 直 到 合 同 终 止 日 累 计 的 假 期 和 福 利. 提 示 : 如 果 员 工 执 意 解 除 合 同, 不 能 阻 止 他 们 离 开 工 厂 : 辞 职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5.9 是 否 没 有 明 显 证 据 证 明 保 安 人 员 和 / 或 组 长 威 胁 员 工?. 工 厂 应 该 有 保 安 人 员 的 工 作 说 明, 以 保 证 保 安 人 员 不 会 限 制 员 工 行 动 或 者 强 迫 其 工 作. 保 安 人 员 和 组 长 不 应 强 迫 或 者 威 胁 员 工 正 常 情 况 下, 保 安 应 该 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或 者 车 辆 进 出 工 厂 和 防 止 盗 窃 行 为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5.10 在 雇 期 的 任 何 阶 段, 员 工 是 否 有 出 入 自 由?. 即 使 工 厂 出 入 口 有 保 安 看 守 或 者 被 锁 上, 必 须 仍 然 允 许 员 工 出 入 : 囚 工 32 / 101

33 5.1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政 策 文 件 禁 止 在 本 厂 使 用 囚 工 或 者 外 发 产 品 给 囚 工?. 工 厂 应 制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文 件 禁 止 在 本 厂 使 用 囚 工 和 把 产 品 外 发 监 狱, 或 者 外 发 给 其 他 使 用 囚 工 的 工 厂. 应 比 较 工 厂 政 策 和 法 律 的 发 布 时 间, 以 确 保 现 行 的 工 厂 政 策 是 有 效 的 审 核 结 果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5.12 是 否 没 有 明 显 证 据 证 明 工 厂 使 用 囚 工?. 工 厂 及 其 外 发 工 厂 都 不 能 使 用 囚 工, 工 厂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制 度 保 障, 确 保 外 发 工 厂 没 有 使 用 囚 工 : 33 / 101

34 第 六 部 分 : 纪 律 常 规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j) 不 施 行 精 神 或 肉 体 上 的 处 罚 6.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纪 律 常 规 的 政 策 或 者 程 序, 从 而 避 免 精 神 上 身 体 上 或 者 语 言 的 侮 辱?. 工 厂 应 查 阅 国 家 或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处 罚 的 规 定. 工 厂 必 须 制 定 政 策 或 者 程 序 以 避 免 精 神 上 和 身 体 上 的 侮 辱, 包 括 体 罚. 程 序 中 应 能 处 理 任 何 形 式 的 骚 扰, 虐 待 和 身 体 上 的 处 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于 不 可 接 受 行 为 的 罚 款, 正 式 警 告 程 序, 合 同 的 终 止 条 件, 对 于 不 可 接 受 行 为 的 指 导 和 适 当 的 纪 律 处 分, 以 及 包 含 调 查 方 式 和 和 跟 进 行 动 申 诉 程 序. 该 政 策 或 程 序 适 用 于 所 有 员 工 的 行 为, 特 别 强 调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监 管 者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6.2 程 序 是 否 向 所 有 员 工 传 递 沟 通?. 可 以 接 受 的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包 括 在 雇 佣 过 程, 新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之 前 或 之 时, 以 口 头 的 方 式 告 知 或 通 过 可 见 的 方 式 通 告 给 员 工, 比 如 公 告 栏 或 者 图 书 馆 :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6.3 工 厂 是 否 有 培 训 以 确 保 程 序 的 有 效 推 行?. 工 厂 必 须 培 训 所 有 监 管 者 关 于 纪 律 常 规 实 施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培 训 材 料 必 须 保 存 归 档 :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和 参 加 者 34 / 101

35 6.4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使 用 体 罚 或 身 体 胁 迫?. 严 禁 使 用 体 罚 和 身 体 胁 迫 的 方 式 : 6.5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口 头 或 者 精 神 上 的 辱 骂 或 者 恐 吓?. 工 厂 必 须 禁 止 任 何 威 胁 的 行 为 比 如, 不 可 接 受 的 姿 势, 侮 辱 的 语 言, 以 及 威 胁, 侮 辱 式 的 身 体 接 触 : 6.6 工 厂 是 否 禁 止 使 用 保 安 人 员 惩 罚 员 工?. 惩 罚 应 该 经 过 正 常 的 管 理 程 序 才 能 实 施 保 安 人 员 不 应 该 被 用 作 惩 罚 员 工. 保 安 人 员 的 合 同 及 工 作 内 容 应 该 清 晰 的 叙 述 他 们 的 工 作 和 职 责 : 6.7 员 工 是 否 有 渠 道 越 过 直 接 领 导 向 他 人 报 告 滥 用 纪 律 常 规 的 行 为?.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为 员 工 提 供 可 越 过 直 接 领 导 并 报 告 滥 用 厂 纪 厂 规 的 渠 道 鼓 励 员 工 报 告 任 何 违 规 行 为 : 报 告 渠 道 6.8 如 果 有 违 反 纪 律 常 规 的 事 情 发 生, 工 厂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措 施 使 得 此 类 行 为 不 再 发 生? 35 / 101

36 . 足 够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离 员 工 的 岗 位, 终 止 违 反 工 厂 政 策 的 雇 佣 合 同, 开 展 培 训 使 得 员 工 和 组 长 知 道 厂 纪 厂 规 和 程 序 : 6.9 罚 款 或 经 济 赔 偿 是 否 合 理 并 符 合 当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关 爱 程 序 不 支 持 任 何 罚 款, 如 有 罚 款, 必 须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罚 款 必 须 是 法 律 所 允 许, 符 合 工 厂 的 政 策, 并 且 是 合 理 的. 经 济 赔 偿 不 能 超 过 成 本. 所 有 罚 款 及 经 济 赔 偿 记 录 应 留 有 员 工 签 名 并 保 存 存 档 : 罚 款 或 经 济 赔 偿 的 详 情 36 / 101

37 第 七 部 分 : 歧 视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1f)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C111 号 :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1958) 的 规 定 : 不 得 由 于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政 治 见 解 民 族 血 统 或 社 会 出 身 等 原 因, 取 消 或 损 害 就 业 或 职 业 机 会 均 等 或 待 遇 平 等 7.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禁 止 歧 视 的 政 策 文 件, 以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当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工 厂 应 查 阅 其 国 家 和 当 地 有 关 禁 止 工 作 中 歧 视 的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制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文 件, 以 保 证 工 厂 政 策 符 合 要 求 或 者 作 出 补 救. 政 策 文 件 应 以 当 地 文 字 写 成 并 张 贴. 政 策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在 招 聘 补 偿 培 训 机 会 晋 升 合 同 终 止 或 退 休 以 及 任 何 人 事 雇 佣 方 面, 不 应 该 存 在 种 族 社 会 等 级 国 籍 宗 教 年 龄 身 体 残 缺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怀 孕 状 况 性 别 趋 向 和 社 团 组 织 方 面 的 歧 视 现 象 :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7.2 工 厂 是 否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沟 通 实 施 和 执 行 无 歧 视 政 策? : 负 责 人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7.3 工 厂 是 否 已 经 与 员 工 沟 通 关 于 无 歧 视 政 策 和 程 序,,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与 任 何 代 理 负 责 招 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沟 通?. 可 以 接 受 的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包 括 在 雇 佣 过 程 新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之 前 或 之 时, 以 口 头 的 方 式 告 知 或 通 过 可 见 的 方 式, 通 告 给 员 工, 比 如 公 告 栏 或 图 书 馆 : 37 / 101

38 沟 通 传 达 方 式 7.4 在 招 聘 工 作 和 解 雇 时 是 否 禁 止 歧 视?. 工 厂 应 依 照 当 地 和 国 家 法 律 执 行 无 歧 视 的 雇 佣. 工 厂 应 保 留 招 聘 相 关 文 件 晋 升 或 降 级 的 记 录, 合 同 终 止 和 申 诉 记 录 解 雇 的 原 因 必 须 保 存 归 档 : 38 / 101

39 第 八 部 分 : 员 工 代 表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1g): 所 有 员 工 均 有 权 自 由 行 使 当 地 法 律 赋 予 的 员 工 代 表 权 8.1 工 厂 是 否 有 书 面 政 策 文 件 承 认 并 尊 重 员 工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自 由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工 厂 应 当 查 阅 有 关 员 工 行 使 自 由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的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当 有 书 面 政 策 文 件 以 确 保 符 合 规 定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8.2 员 工 是 否 能 与 直 属 上 司 外 的 更 高 管 理 层 商 反 映 所 关 注 事 宜?. 员 工 应 能 在 不 受 报 复 与 威 胁 的 情 况 下 与 管 理 层 反 映 所 关 注 事 宜. 员 工 应 有 多 个 渠 道 向 管 理 层 反 映 所 关 注 事 宜, 包 括 工 会 员 工 委 员 会 ( 申 诉 或 者 安 全 等 ) 员 工 代 表 及 常 务 会 议 等 : 沟 通 渠 道 8.3 员 工 代 表 是 否 为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工 厂 应 当 有 被 自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员 工 代 表, 自 愿 参 与 并 和 管 理 层 沟 通 相 关 事 宜. 员 工 代 表 能 代 表 整 个 工 厂 人 员, 不 应 仅 限 于 管 理 人 员 范 围 : 选 举 日 期 与 员 工 代 表 人 数 :/ 员 工 代 表 的 姓 名 与 职 位 8.4 工 厂 是 否 有 指 定 管 理 层 代 表 与 员 工 代 表 进 行 沟 通?. 工 厂 应 指 派 应 指 定 管 理 代 表 与 员 工 代 表 或 员 工 就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面 对 面 沟 通 : 39 / 101

40 管 理 层 代 表 的 姓 名 和 职 位 8.5 工 厂 是 否 定 期 举 行 员 工 代 表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会 议?. 员 工 代 表 与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会 议 应 定 期 举 行,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工 厂 应 将 会 议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 开 会 频 率 和 最 近 最 近 会 议 日 期 :/ 员 工 代 表 姓 名 和 职 位 审 核 要 点 : 是 否 保 存 会 议 记 录? 8.6 员 工 代 表 是 否 了 解 关 爱 程 序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或 工 厂 自 行 制 定 的 等 同 文 件?. 员 工 代 表 应 了 解 关 爱 程 序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也 可 以 通 过 了 解 工 厂 为 遵 守 关 爱 程 序 要 求 而 自 行 制 定 的 政 策 或 程 序, 此 类 工 厂 文 件 可 视 为 等 同 文 件 : 被 访 问 的 员 工 代 表 姓 名 : 8.7 是 否 有 证 据 表 明 工 厂 对 员 工 所 提 出 的 与 关 爱 程 序 有 关 的 事 宜 作 出 了 适 当 的 处 理?. 管 理 层 应 当 关 注 并 考 虑 员 工 所 提 出 的 与 关 爱 程 序 有 关 的 事 宜 例 如 建 立 员 工 申 诉 渠 道 或 意 见 体 系 应 有 客 观 证 据 证 明 管 理 层 对 此 类 事 宜 作 出 了 适 当 的 处 理 : 申 诉 和 提 议 程 序 详 情 / 当 关 注 事 宜 被 提 出 时, 工 厂 作 出 了 什 么 措 施? 8.8 员 工 是 否 知 悉 关 爱 热 线 的 内 容?. 工 厂 应 当 保 留 记 录 或 证 据 以 证 明 关 爱 程 序 海 报 内 容 信 息 已 发 布 给 所 有 员 工 持 有 C 级 证 书 或 观 察 期 证 书 工 厂 必 须 遵 守 额 外 要 求. 所 有 受 访 员 工 须 知 悉 关 爱 热 线 的 内 容 : 40 / 101

41 8.9 是 否 禁 止 不 平 等 对 待 员 工 代 表 和 其 他 员 工?. 应 平 等 对 待 员 工 代 表 和 其 他 员 工 : 41 / 101

42 第 九 部 分 : 设 施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b) 工 厂 须 有 适 当 的 照 明 通 风 通 道 和 出 口, 随 时 保 持 畅 通 ;2g) 有 足 够 的 洗 手 间 设 施, 并 符 合 当 地 卫 生 法 规 且 维 护 保 养 完 善 9.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政 策 文 件 以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和 工 作 条 件 的 要 求?. 工 厂 应 当 查 阅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有 即 时 调 整 的 机 制, 以 保 证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工 厂 应 当 制 定 政 策 声 明 以 表 明 工 厂 在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和 工 作 条 件 方 面, 至 少 能 够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员 工 应 当 能 查 阅 工 厂 的 政 策 声 明. 该 政 策 声 明 应 经 工 厂 高 级 经 理 签 名 发 布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展 示 区 域 9.2 工 厂 是 否 指 定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及 设 施 管 理?. 工 厂 应 指 派 高 级 管 理 层 代 表 负 责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以 及 设 施 管 理. 员 工 应 当 知 道 谁 是 负 责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及 设 施 管 理 的 管 理 层 代 表 审 核 结 果 : 管 理 层 代 表 姓 名 和 职 位 9.3 工 厂 是 否 清 洁 且 一 直 保 持 良 好 的 维 护 状 态?. 厂 区 应 保 持 清 洁 状 态 良 好 厂 房 条 件 关 乎 员 工 安 全, 通 过 厂 房 条 件 可 以 判 断 工 厂 运 行 情 况 生 产 中 的 粉 尘 碎 屑 及 碎 料 应 定 期 收 集 到 适 当 的 收 集 点 并 及 时 处 理 应 在 废 碎 料 产 业 的 源 头 处 设 置 粉 尘 收 集 系 统 或 自 动 废 料 收 集 系 统 等 工 程 设 备. 过 道 中 应 保 持 清 洁, 不 应 放 置 物 料 工 具 和 设 备 过 道 中 不 得 有 容 易 引 起 摔 绊 的 物 品, 如 碎 片 废 料 电 缆 软 管 绳 索 铁 链 等 ; 也 不 得 有 容 易 引 起 滑 倒 的 物 品, 如 油 脂 水 纸 张 颗 粒 物 等 要 特 别 注 意 楼 梯 顶 端 区 域 不 得 有 滑 倒 或 跌 坠 的 隐 患 生 产 区 仓 储 区 及 货 物 堆 放 内, 不 应 42 / 101

43 存 在 碎 屑 废 料 垃 圾 或 其 它 杂 物 : 9.4 工 厂 是 否 对 厂 区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应 对 厂 房 所 有 区 域 进 行 定 期 日 常 检 查. 工 厂 应 记 录 检 查 日 期, 检 查 者 姓 名,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问 题 是 否 得 以 改 正 等 : 检 查 频 率 /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9.5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是 否 得 以 及 时 改 正?. 工 厂 管 理 层 应 该 确 保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得 以 及 时 改 正, 并 制 定 改 进 方 案 防 止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工 厂 应 该 记 录 所 有 被 发 现 问 题, 以 便 改 正 及 预 防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工 厂 不 会 因 自 行 发 现 不 符 合 点 而 被 处 罚 : 最 近 改 善 方 案 完 成 日 期 9.6 所 有 的 机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是 否 均 在 安 全 状 态 下 运 行, 发 生 故 障 时 能 否 得 以 妥 善 维 修?. 工 厂 应 有 足 够 数 量 且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的 人 员 负 责 修 理 机 器 故 障 或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设 备 为 安 全 起 见, 工 厂 应 只 允 许 经 过 有 关 培 训 的 人 员 从 事 设 备 修 理 和 保 养 维 护 人 员 的 数 量 及 培 训 要 求 应 视 工 厂 规 模 和 设 备 类 型 而 定 设 备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应 保 养 良 好, 应 每 日 检 查 安 全 防 护 功 能 是 否 运 作 正 常, 并 将 该 检 查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为 防 止 机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系 统 故 障, 并 延 长 其 安 全 使 用 寿 命, 工 厂 应 按 每 台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对 其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所 用 或 所 修 理 的 零 部 件 和 修 人 员 姓 名, 并 将 该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43 / 101

44 : 安 全 检 查 频 率 和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9.7 用 于 通 知 紧 急 事 件 的 内 外 部 通 讯 方 式 是 否 行 之 有 效?. 当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通 讯 方 式 向 现 场 员 工 报 警 以 及 通 知 消 防 公 安 救 护 等 急 救 救 护 部 门 通 讯 设 备 应 设 在 工 厂 内 各 个 方 便 取 用 的 区 域 以 供 使 用 应 对 全 体 员 进 行 培 训 以 使 其 知 道 如 何 正 确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例 如, 所 有 员 工 应 知 道 如 何 发 出 内 部 警 报, 进 一 步 受 训 的 员 工 应 该 知 道 如 何 对 外 呼 救 建 议 在 工 厂 张 贴 应 急 电 话 和 紧 急 呼 救 程 序, 以 便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时 使 用 : 通 讯 方 式, 对 内 / 对 外 9.8 工 厂 是 否 有 防 寒 避 暑 计 划?. 工 作 场 所 应 保 持 安 全 室 温 如 果 有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工 厂 的 高 温 和 低 温 限 制, 那 么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温 度 应 在 下 表 所 列 范 围 之 内 当 温 度 超 过 此 范 围, 管 理 层 应 启 动 温 度 调 节 程 序, 以 防 止 温 度 造 成 的 不 适 压 力 首 先 可 考 虑 使 用 诸 如 风 扇 排 气 扇 空 调 等 工 程 控 制 装 置 也 可 采 用 行 政 调 控, 比 如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 调 整 工 作 额 度 调 整, 由 此 可 减 少 员 工 处 于 超 常 温 度 环 境 的 间 还 可 采 用 暂 缓 执 行 非 重 要 工 作, 直 至 高 热 环 境 温 度 得 到 改 善 另 外, 可 使 用 特 殊 的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或 防 护 服 等 控 制 措 施, 以 减 轻 温 度 的 影 响, 但 应 考 虑 到 这 种 方 法 效 果 最 差. 工 作 区 低 温 限 制 高 温 限 制 *. ( 干 球 温 度 ) ( 湿 球 温 度 ) 生 产 久 坐 的 16 (61 ) 30 (86 ) ( 如 : 缝 纫, 植 发, 组 装 ). 生 产 轻 度 4 (39 ) 30 (86 ) ( 如 : 真 空 电 镀, 模 制, 模 铸 ). 生 产 中 度 4 (39 ) 30 (86 ) ( 如 : 搪 塑 ) 44 / 101

45 . 仓 库 - 4 (39 ) 29 (84 ). 办 公 室 - 16 (61 ) 31 (88 ).* 若 医 务 人 员 确 认 某 些 员 工 在 高 温 环 境 中 比 其 他 人 有 更 强 的 适 应 性, 那 么 限 制 最 多 可 将 温 限 提 高 1 (2 ) : 备 注 内 容 审 核 期 间 的 温 度, 对 温 度 记 录, 控 制 措 施 的 评 价 9.9 一 般 通 风 系 统 可 否 确 保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区 域 应 有 通 风 系 统, 可 以 是 整 体 通 风 或 局 部 废 气 抽 排 装 置 当 有 空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时, 应 采 用 局 部 抽 排 系 统, 使 污 染 物 在 流 入 工 作 区 前 被 吸 收 并 被 排 放 空 气 污 染 包 括 : 粉 尘 水 汽 气 体 烟 雾 等 不 产 生 空 气 污 染 物 时, 则 应 通 过 整 体 通 风 系 统 从 外 部 输 送 新 鲜 的 空 气 应 保 证 室 内 人 员 能 获 得 充 足 的 室 外 新 鲜 空 气, 也 能 够 测 量 关 注 污 染 物 的 含 量 一 旦 认 为 通 风 不 充 足, 可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测 量, 以 确 定 通 风 及 污 染 物 浓 度 符 合 如 下 a) 或 b) 的 限 定 a) 空 调 场 或 强 送 暖 风 场 的 人 均 室 外 空 气 需 求 量 :. 场 所 每 立 方 英 尺 每 分 钟 人 均 所 需 最 低 空 气 量. 办 公 室 20 cfm(10l/s). 工 厂 14 cfm(8l/s). 卫 生 间 40 cfm(24l/s)per w/c or urinal( 按 每 个 厕 所 或 小 便 池 计 算 ). 仓 库 14 cfm(8l/s). 食 堂 14 cfm(8l/s). 厨 房 / 备 餐 间 14 cfm(8l/s) b)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应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进 行 年 度 检 测, 以 确 保 在 办 公 室 工 厂 卫 生 间 仓 库 食 堂 厨 房 / 备 餐 间 特 定 污 染 物 浓 度 低 于 以 下 限 值 :. 污 染 物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二 氧 化 碳 (CO2) ppm. 一 氧 化 碳 (CO)- 9 ppm 审 核 结 果 : 45 / 101

46 9.10 照 明 是 否 充 足? 所 有 作 业 区 域 都 应 有 充 分 的 照 明 作 业 细 致 越 高 所 需 照 明 越 充 足 当 一 般 照 明 不 能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时, 应 在 工 位 提 供 额 外 的 照 明 灯 如 无 地 方 标 准, 则 应 以 附 录 一, 照 明 指 引 内 容 为 准 9.11 工 厂 是 否 定 期 及 有 系 统 地 收 集 废 弃 物? 工 厂 应 定 期 将 弃 废 物 收 集 并 转 移 至 合 适 的 地 点 进 行 处 理 应 根 据 废 弃 物 的 种 类 与 数 量 决 定 收 集 频 率 在 弃 废 物 被 运 出 工 厂 前, 应 存 放 于 合 适 的 区 域, 保 证 异 味 不 会 扩 散 到 工 作 区 域 宿 舍 和 食 堂 收 集 频 率 :/ 最 近 回 收 日 期 : 9.12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外 观 及 结 构 完 整 性 是 否 经 过 专 业 评 估?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外 观 及 结 构 完 整 性 均 应 经 过 专 业 评 估, 以 确 保 建 筑 物 能 够 承 载 其 中 的 机 器 和 人 员 重 量 在 进 行 此 项 评 估 时, 应 参 考 地 方 地 区 和 国 家 规 定, 确 认 此 类 工 程 评 估 从 业 人 员 所 需 的 资 格 和 执 照 如 果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有 重 大 变 化, 则 需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建 筑 物 及 周 边 设 施 ( 如 墙 面 地 面 车 道 人 行 道 ) 的 整 体 状 况 应 维 持 良 好 状 态, 以 避 免 导 致 人 员 受 伤 如 果 坑 洞 不 平 表 面 裂 逢 不 加 修 理,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评 估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9.13 是 否 对 楼 面 承 重 进 行 过 测 定, 测 定 结 果 是 否 被 张 贴 和 遵 守? 楼 面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到 预 计 承 载 重 量 的 安 全 性 应 该 分 析 物 料 机 器 设 备 铲 车 人 员 等 重 量 以 确 定 楼 面 的 结 构 要 求 楼 面 承 载 负 荷 一 经 认 定, 应 张 贴 出 承 载 限 制 量 标 识 最 高 承 载 上 限 : 46 / 101

47 9.14 锅 炉 无 火 压 力 容 器 和 熔 炉 是 否 经 过 专 业 检 测? 锅 炉 无 火 压 力 容 器 和 熔 炉 应 每 年 进 行 专 业 检 测, 以 确 保 设 备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检 测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如 果 当 地 没 有 进 行 专 业 检 测 的 人 员, 则 可 由 其 它 司 法 辖 区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进 行 检 测 证 书 编 号 : / 检 验 人 :/ 最 近 检 验 日 期 :.15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工 厂 是 否 因 为 违 反 工 作 条 件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到 传 讯 或 处 罚, 是 否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纠 正 了 所 有 违 规? 如 果 工 厂 有 任 何 违 规 被 处 罚 或 因 违 反 当 地 法 规 而 被 传 讯 的 记 录, 工 厂 应 提 供 在 有 关 当 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纠 正 措 施 的 客 观 证 据 审 核 员 应 记 录 同 类 违 规 情 况 重 复 发 生 的 例 子 工 厂 应 做 好 定 期 跟 进 工 作, 确 认 以 前 的 违 规 情 况 没 有 再 次 发 生 传 讯 日 期 : / 整 改 日 期 :/ 违 规 项 : 9.16 是 否 有 饮 用 水 供 员 工 饮 用? 应 为 员 工 提 供 适 宜 饮 用 的 饮 用 水 饮 用 水 水 质 应 达 到 工 厂 所 在 地 的 饮 用 水 标 准, 水 质 检 验 应 以 当 地 有 关 机 构 制 定 的 检 验 标 准 为 准 ( 可 以 接 受 由 当 地 供 水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饮 水 标 准 而 进 行 的 水 质 化 学 物 含 量 检 验 ) 如 无 地 方 标 准, 则 应 以 附 录 二, 饮 用 水 质 标 准 内 容 为 准 起 码 要 从 每 一 生 产 区 域 及 生 活 区 域 ( 宿 舍 或 食 堂, 如 适 用 ) 的 至 少 一 个 水 龙 头 中 取 样, 进 行 年 度 水 质 校 验, 工 厂 应 持 有 检 验 结 果 证 书 饮 用 水 分 装 容 器 或 饮 水 机 的 设 计 制 造 保 养 均 应 保 证 卫 生 不 得 使 用 无 盖 容 器 或 将 容 器 长 期 打 开, 以 防 水 质 受 到 污 染 饮 用 水 供 应 处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适 当, 以 方 便 员 工 取 用 本 条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作 设 施 及 宿 舍 ( 若 提 供 ) 9.17 是 备 否 注 有 内 清 容 洁 : 可 用 功 能 良 好 数 量 足 够 的 卫 生 间? 最 近 检 验 日 期 :/ 检 验 机 构 : 47 / 101

48 应 根 据 员 工 性 别 提 供 充 足 的 卫 生 间 设 施, 卫 生 间 数 量 取 决 于 员 工 的 数 量 例 如, 某 地 区 规 定, 如 果 员 工 人 数 在 100 人 内, 每 24 人 应 有 一 个 卫 生 间 ;100 人 以 上 每 增 加 40 人 则 增 加 一 个 卫 生 间, 可 按 照 此 例 计 算 工 厂 卫 生 间 设 施 是 否 足 够 如 有 更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最 起 码 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卫 生 间 的 门 和 侧 墙 应 足 够 高 以 保 护 私 隐, 门 锁 应 维 护 良 好 并 可 用 男 卫 生 间 比 例 :/ 女 卫 生 间 比 例 : 9.18 卫 生 间 区 域 内 是 否 有 清 洁 可 用 功 能 良 好 的 洗 手 设 施? 应 提 供 洗 手 设 施 并 保 证 其 功 能 和 卫 生 条 件 洗 手 设 施 应 设 立 在 厂 区 和 宿 舍 的 卫 生 间 附 近 应 考 虑 在 生 产 区 域 的 卫 生 间 / 洗 手 区 内 提 供 清 洁 或 擦 手 的 物 品 生 产 儿 童 玩 具 产 品 时 更 需 良 好 的 卫 生 管 理 9.19 保 安 人 员 是 否 经 培 训 并 能 够 识 别 不 安 全 的 行 为 和 情 况? 保 安 人 员 应 接 受 岗 位 和 职 责 培 训 培 训 应 包 括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及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人 员 车 辆 进 入 厂 区 应 培 训 保 安 人 员 妥 善 处 理 各 种 情 况 而 不 侵 犯 他 人,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防 止 打 斗 防 止 在 禁 烟 区 吸 烟 或 过 度 噪 音 宿 舍 区 域 保 安 人 员 应 更 加 认 真 培 训, 以 确 保 不 侵 犯 住 宿 员 工 隐 私, 或 发 生 擅 自 进 入 或 滥 用 各 种 设 施 情 况 保 安 必 须 接 受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的 培 训, 以 确 保 能 识 别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情 况 最 近 保 安 资 质 培 训 日 期 :/ 最 近 安 全 健 康 培 训 日 期 : 48 / 101

49 第 十 部 分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a) 玩 具 厂 商 须 为 雇 员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并 提 供 符 合 或 者 优 于 当 地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卫 生 及 安 全 保 障 ;2b) 具 有 足 够 而 且 明 确 标 识 的 紧 急 出 口 所 有 雇 员 均 受 过 紧 急 疏 散 训 练 应 急 计 划 10.1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合 理 的 书 面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以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火 灾 紧 急 情 况 及 工 业 意 外? 管 理 层 应 就 火 灾 危 险 和 应 急 准 备 制 定 总 体 计 划 书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应 包 括 火 灾 发 生 时 应 采 取 行 动 的 书 面 详 细 步 骤 应 急 计 划 内 容 : 工 厂 关 键 事 项 的 信 息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对 新 员 工 和 相 应 部 门 如 消 防 队 等 应 急 机 构 非 常 有 用 紧 急 事 件 报 告 方 式 让 员 工 知 道 如 何 报 告 紧 急 事 件, 可 包 括 开 启 报 警 器 或 通 知 工 厂 消 防 中 心 应 考 虑 将 如 何 通 报 当 地 机 关, 如 消 防 机 构 的 方 法 列 入 其 中 警 报 和 信 号 应 指 明 向 员 工 发 出 警 报 和 信 号 所 代 表 的 信 息, 包 括 音 响 警 报 高 能 见 度 照 明 灯 及 / 或 广 播 系 统 应 考 虑 到 发 生 紧 急 事 件 时 可 能 会 出 现 的 电 力 中 断 情 况, 应 预 备 其 它 报 警 系 统 和 有 后 备 电 源 的 警 报 器 管 理 人 员 与 员 工 应 知 道 听 到 警 报 时 应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紧 急 电 话 号 码 应 指 明 紧 急 求 助 电 话 号 码, 将 其 列 入 应 急 计 划 并 予 以 张 贴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知 道 如 何 报 告 紧 急 事 件 紧 急 求 助 电 话 应 包 括 工 厂 内 部 的 任 何 号 码 当 地 机 构 的 号 码 及 其 它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单 位 人 员 的 号 码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的 责 任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应 明 确 各 自 的 职 责 管 理 层 应 明 确 应 对 紧 急 火 灾 事 件 的 策 略 指 挥 系 统 应 建 立 指 挥 系 统 以 减 少 混 乱, 并 指 定 协 调 紧 急 事 故 应 急 行 动 的 负 责 人 消 防 侦 测 及 消 防 警 报 系 统 应 确 立 消 防 侦 测 及 消 防 警 报 系 统, 并 加 以 说 明 其 中 应 包 括 系 统 测 试 和 预 防 性 维 修 保 养 程 序 资 料 图 解 应 制 订 应 急 详 细 资 料 图 解, 在 所 有 员 工 可 看 到 的 地 方 清 晰 展 示 图 解, 包 括 疏 散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灭 火 器 及 其 它 涉 及 紧 急 安 全 的 因 素 若 使 用 喷 淋 系 统 或 竖 管 系 统, 所 有 紧 急 控 制 装 置 / 阀 门 的 位 置 均 应 被 清 楚 地 加 以 识 别 集 合 区 应 设 立 并 标 示 全 体 员 工 的 集 合 区 清 点 员 工 人 数 应 在 集 合 区 进 行 集 合 区 应 设 置 在 安 全 远 离 火 灾 危 害 且 不 妨 碍 救 助 车 辆 往 来 及 救 助 工 作 的 地 方 搜 救 程 序 应 建 立 搜 寻 及 营 救 程 序, 只 有 经 过 培 训 且 获 得 许 可 的 人 员 方 可 参 与 搜 寻 及 营 救 工 作 关 机 程 序 应 制 订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关 闭 设 备 的 程 序 操 作 员 应 清 楚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除 应 急 计 划 之 外, 承 包 商 还 应 有 恢 复 计 划 恢 复 计 划 应 包 括 如 何 恢 复 生 产 工 厂 应 有 能 提 供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承 包 商 名 单, 特 别 要 留 意 能 提 供 生 产 服 务 的 临 时 承 包 商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49 / 101

50 10.2 全 体 员 工 是 否 在 入 职 培 训 和 每 半 年 复 训 时 接 受 消 防 和 应 急 计 划 培 训? 全 体 员 工 应 在 入 职 培 训 和 每 半 年 复 训 时 接 受 消 防 和 应 急 计 划 培 训 经 理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及 员 工 均 应 了 解 消 防 程 序, 并 掌 握 相 关 信 息 消 防 程 序 应 包 括 热 工 作 业 许 可 可 燃 物 的 储 存 和 处 理 厂 务 环 境 管 理 灭 火 器 及 火 灾 危 险 因 素 识 别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了 解 基 本 紧 急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警 报 信 号 紧 急 停 机, 主 要 / 备 用 紧 急 撒 离 路 线, 以 及 所 属 的 集 合 区 域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知 道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 如 何 安 全 撒 离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部 门 10.3 是 否 指 定 和 培 训 了 足 够 的 工 作 现 场 统 筹 协 调 员 负 责 管 理 消 防 程 序 和 应 急 计 划? 每 楼 层 应 指 定 一 名 现 场 统 筹 协 调 员 以 确 保 消 防 程 序 和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行 之 有 效 统 筹 协 调 员 应 接 受 消 防 程 序 和 应 急 准 备 计 划 所 有 项 目 的 培 训 并 获 得 认 可 协 调 员 姓 名 和 职 位 :/ 培 训 日 期 : 出 口 和 疏 散 10.4 作 业 场 所 是 否 有 可 通 知 员 工 迅 速 疏 散 的 警 报 系 统? 用 以 向 员 工 通 报 紧 急 事 件 与 紧 急 撒 离 的 报 警 系 统 应 能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清 晰 识 别 应 使 用 号 声 警 报 汽 笛 警 报 广 播 系 统 警 报 或 其 它 报 警 设 备 应 考 虑 起 火 时 中 断 电 力 供 应 情 况, 设 有 后 备 报 警 系 统 所 有 预 警 系 统 以 及 消 防 系 统 均 应 定 期 保 养 与 检 测 检 测 频 率 :/ 最 近 检 测 日 期 : 50 / 101

51 10.5 是 否 在 工 作 场 地 的 适 当 地 方 设 置 了 运 作 正 常 的 应 急 电 力 照 明 设 施, 并 定 期 对 这 些 设 施 进 行 检 测? 紧 急 疏 散 路 线 沿 途 应 有 应 急 照 明 灯, 应 急 照 明 灯 应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保 养 与 检 测 保 养 和 检 测 情 况 应 清 晰 记 录 并 保 存 归 档 检 测 频 率 :/ 最 近 检 测 日 期 : 10.6 过 道 和 紧 急 出 口 是 否 标 志 清 晰 照 明 充 足 可 使 用 并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出 口 路 线 应 有 照 明, 以 帮 助 员 工 到 达 紧 急 出 口 发 生 紧 急 事 件 时, 所 有 应 急 照 明 装 置 都 应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出 口 应 能 清 晰 识 别, 若 出 口 路 径 非 一 眼 即 可 识 别 时, 应 用 可 视 标 识 清 楚 地 加 以 标 示 使 用 地 面 标 识 和 箭 头 指 示 引 导 紧 急 出 口 方 向 疏 散 撒 离 路 线 应 保 持 畅 通 且 宽 度 适 合, 撒 离 路 线 不 应 经 过 锅 炉 房 及 其 它 高 危 区 域 撒 离 路 线 及 紧 急 出 口 在 紧 急 状 态 中 仍 应 易 于 识 别 紧 急 出 口 应 有 标 识 和 应 急 照 明, 以 便 紧 急 状 态 时 可 被 识 别 应 在 工 厂 内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以 方 便 消 防 部 门 车 辆 出 入 和 其 它 消 防 设 备 使 用 应 在 通 向 街 道 或 其 它 行 车 区 域 的 出 口 上 张 贴 标 识 以 警 告 员 工 提 防 危 险 若 可 能, 应 使 用 路 障 或 派 驻 保 安 警 卫 人 员, 以 防 员 工 与 行 驶 车 辆 发 生 擦 碰 护 栏 常 用 于 确 保 员 工 远 离 危 险 地 区 应 每 周 进 行 检 查, 以 确 保 撒 离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及 疏 散 区 域 畅 通 检 测 频 率 :/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审 核 要 点 : 出 口 指 示 灯 是 否 保 持 常 亮? 10.7 工 作 区 域 是 否 张 贴 了 疏 散 路 线 图, 图 上 附 有 清 楚 的 当 地 语 言 的 说 明 并 明 确 指 示 如 何 向 外 疏 散? 标 明 紧 急 出 口 和 紧 争 路 线 的 疏 散 图 应 以 示 意 图 的 形 式 张 贴 在 墙 上, 以 便 于 员 工 明 确 撒 离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及 备 用 应 急 路 线 疏 散 图 应 清 楚 地 显 示 所 有 的 以 下 关 键 信 息 : 当 前 所 处 位 置 51 / 101

52 撒 离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消 防 设 备 除 非 工 厂 另 有 方 法 确 保 员 工 知 道 如 何 撒 离 疏 散 及 在 哪 里 集 合, 否 则 应 将 疏 散 图 张 贴 在 厂 内 每 个 主 要 区 域 中 显 眼 的 位 置 疏 散 指 示 应 用 当 地 语 言, 使 员 工 能 够 阅 读 和 理 解 指 示 10.8 每 名 员 工 是 否 都 至 少 有 两 个 领 近 紧 急 出 口 供 使 用? 每 个 楼 层 至 少 要 有 两 个 出 口, 以 保 证 一 个 出 口 被 火 封 堵 时 可 选 择 另 一 出 口 建 议 无 喷 淋 灭 火 系 统 的 厂 房 或 普 通 办 公 楼 中, 作 业 点 距 离 紧 急 出 口 不 超 过 60 米 (200 英 尺 ) 如 当 地 消 防 法 规 有 更 严 格 的 规 定, 则 优 先 符 合 该 法 规 这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小 型 办 公 室 10.9 门 走 廊 或 其 它 可 能 被 误 认 为 紧 急 出 口 紧 急 通 道 的 地 方 是 否 都 适 当 标 明 [ 非 紧 急 出 口 ]?. 紧 急 出 口 及 撤 离 通 道 应 明 确 标 识, 员 工 接 受 相 应 培 训 后 应 能 正 确 辨 认 有 关 指 示 标 识 凡 不 通 向 紧 急 出 口 的 门, 则 不 应 有 任 何 可 能 误 导 员 工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误 入 的 标 识 部 门 之 间 互 通 的 门 如 果 平 日 用 作 出 口, 或 可 能 被 误 认 为 出 口, 应 当 明 确 标 示 出 ( 若 确 实 有 意 义 的 话 ), 以 避 免 员 工 在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误 入 这 些 并 非 真 正 出 口 的 门 若 员 工 已 接 受 只 走 一 条 撤 离 路 线 的 培 训, 则 不 必 在 此 类 门 上 标 出 [ 非 紧 急 出 口 ] 的 标 识 紧 急 出 口 门 是 否 均 不 上 锁, 且 能 顺 着 疏 散 方 向 向 前 推 开, 无 需 运 用 任 何 特 别 的 开 门 知 识?. 所 有 出 口 门 都 应 易 于 朝 外 开 启 员 工 开 门 应 不 需 特 别 知 识 及 钥 匙 之 类 的 工 具. 紧 急 出 口 门 应 为 侧 铰 链 门. 旋 转 门 因 其 疏 散 过 慢 及 不 安 全, 不 得 作 为 紧 急 出 口. 不 推 荐 横 向 推 拉 门 及 卷 闸 门 但 若 存 在 此 两 类 门, 且 门 内 有 人 时, 应 随 时 保 持 开 启 状 态 以 防 有 人 无 意 间 将 其 关 闭 52 / 101

53 10.11 是 否 每 半 年 举 行 紧 急 疏 散 学 习, 并 记 录 日 期 和 详 细 经 过?. 应 进 行 紧 急 疏 散 演 习, 以 便 员 工 了 解 与 掌 握 应 急 计 划, 且 能 检 验 应 急 计 划 的 效 果 管 理 人 员 及 所 有 班 次 的 员 工 均 应 举 行 应 急 计 划 学 习 管 理 层 应 为 每 次 演 习 设 定 及 时 疏 散 撤 离 的 目 标.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举 行 一 次 演 习 至 少 有 一 次 演 习 应 在 旺 季 进 行. 如 太 多 员 工 未 参 加 演 习, 则 应 增 加 额 外 演 习 特 别 是 当 未 参 加 学 习 的 新 员 工 超 过 30% 时, 或 管 理 者 与 EHS 协 调 员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增 加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中 应 记 录 如 演 习 日 期 参 与 率 疏 散 用 时 等 详 细 内 容 演 习 录 像 及 总 结 报 告 应 保 存 归 档 生 产 / 宿 舍 区 : 最 近 演 习 日 期, 参 与 率 和 疏 散 用 时 : 审 核 要 点 :. 至 少 有 一 次 演 习 在 旺 季 进 行?. 是 否 保 存 演 习 录 像? 内 务 管 理 废 弃 垃 圾 是 否 存 放 于 不 可 燃 容 器 内 并 经 常 加 以 清 理?. 为 降 低 火 灾 隐 患, 垃 圾 ( 废 料 ) 应 当 根 据 其 产 生 的 速 度 定 期 清 除 垃 圾 ( 废 物 ) 应 使 用 不 可 燃 的 容 器 盛 装, 并 放 置 于 工 厂 内 外 适 当 的 位 置 收 集 频 率 : 易 燃 废 料 碎 料 和 废 弃 物 ( 如 : 抹 油 布 ) 是 否 存 于 有 盖 的 金 属 容 器 里, 并 及 时 运 离 工 作 场 地?. 工 厂 应 确 保 实 施 防 范 措 施, 应 提 供 有 盖 的 金 属 容 器 用 以 存 放 易 燃 的 工 业 碎 屑 废 弃 物 ( 抹 油 布 ) 及 其 它 碎 料, 应 及 时 妥 善 地 加 以 清 除 和 处 理 53 / 101

54 10.14 是 否 存 放 过 量 的 易 燃 物 料?. 过 量 的 可 燃 物 应 当 移 出 工 作 现 场, 以 减 少 火 灾 隐 患 地 面 是 否 保 持 清 洁 且 无 溢 漏 物 和 物 料?. 地 面 的 溢 漏 物 质 和 散 落 零 碎 物 ( 如 零 件 废 弃 部 件 等 ) 可 能 引 发 和 / 或 蔓 延 火 灾, 尤 其 在 火 灾 紧 急 事 故 中, 还 可 能 造 成 滑 倒 磕 绊 或 其 它 危 害,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清 除 易 燃 物 料 容 器 是 否 妥 善 存 放, 容 器 上 面 是 否 以 当 地 语 言 清 楚 标 明 内 装 物 质 名 称 和 危 险 警 告 标 识?. 盛 装 易 燃 物 料 的 容 器 应 贴 有 以 当 地 语 言 书 写 的 内 容 说 明 及 危 险 警 告 标 识, 以 便 员 工 认 识 到 其 中 的 危 险 因 素 并 能 采 取 妥 善 的 处 理 可 燃 容 器 不 得 用 于 盛 装 易 燃 物 料 ( 在 无 明 火 工 作 场 所 内, 可 使 用 可 封 闭 的 塑 料 瓶 盛 装 一 天 用 量 的 易 燃 物 品 ) 除 具 腐 蚀 性 的 材 料 外, 不 得 使 用 玻 璃 容 器 盛 装 易 燃 液 体 的 容 器 不 使 用 时 应 密 封 以 免 被 点 燃 或 挥 发, 同 时 应 放 置 于 合 适 的 柜 子 容 器 或 建 筑 物 中 吸 烟 规 定 是 否 得 以 遵 守?. 若 地 方 法 规 及 / 或 工 厂 管 理 层 禁 止 在 工 作 场 所 吸 烟, 管 理 层 应 确 保 此 禁 令 已 向 员 工 传 达 并 强 制 执 行 54 / 101

55 . 若 地 方 法 规 允 许 吸 烟 则 应 设 立 吸 烟 区, 该 区 域 应 远 离 可 燃 / 易 燃 物 品, 并 在 此 区 域 张 贴 吸 烟 区 标 志. 凡 使 用 存 放 易 燃 和 可 燃 物 料 的 地 方, 以 及 明 火 可 能 导 致 危 险 的 地 方, 都 应 标 识 并 张 贴 禁 止 吸 烟 标 志 也 应 张 贴 于 使 用 易 燃 / 可 燃 物 料 的 喷 漆 操 作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区 域 :/ 指 定 的 吸 烟 区 域 : 便 携 式 加 热 器 电 动 机 烤 炉 等 发 热 设 备 是 否 远 离 易 燃 材 料 ( 包 括 粉 尘 油 脂 和 纤 维 )?. 便 携 式 加 热 器 电 动 机 烤 炉 等 发 热 设 备 应 远 离 易 燃 物 料 ( 如 : 粉 尘 油 脂 和 纤 维 品 ) 电 弧 类 的 电 火 花 可 引 燃 粉 尘 油 脂 及 纤 维 等 有 害 积 聚 物 建 筑 物 内 外 的 物 料 存 放 是 否 妥 当?. 空 卡 板 除 易 燃 外 还 可 能 造 成 多 种 危 险 卡 板 具 有 可 燃 性, 而 且 如 果 摆 放 不 当 可 能 翻 倒 伤 及 人 员 和 设 备 空 卡 板 应 摆 放 在 安 全 平 稳 的 专 门 区 域, 为 不 妨 碍 消 防 喷 淋 系 统, 建 议 堆 放 高 度 不 超 过 6 英 尺 或 2 米. 空 卡 板 不 应 随 意 放 置 并 阻 挡 过 道 出 口 紧 急 设 备 等 已 损 毁 的 卡 板 应 妥 善 处 理 而 不 应 再 使 用 可 燃 物 料 ( 如 包 装 ) 的 存 放 应 不 妨 碍 灭 火 行 动 储 存 常 规 应 包 括 妥 善 堆 放 纸 箱 适 合 摆 放 未 装 入 纸 箱 或 从 纸 箱 中 取 出 的 货 物 审 核 结 果 : 电 气 管 理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缆 是 否 得 到 适 当 的 维 护 覆 盖 / 绝 缘, 以 防 止 电 线 裸 露?. 所 有 电 气 布 线 应 妥 善 定 位 支 承 与 保 护, 以 避 免 发 生 绊 脚 或 碰 头 之 类 的 危 险, 或 受 到 正 常 动 作 中 的 设 备 55 / 101

56 接 触 碰 撞 工 厂 设 备 插 头 应 当 为 三 相 接 地 或 双 重 绝 缘 插 头 不 得 使 用 磨 损 或 破 旧 的 电 线 建 议 : 建 立 适 当 程 序 文 件 和 记 录, 保 障 所 有 电 气 线 缆 的 线 径 适 当, 绝 缘 性 良 好 接 线 正 确 不 存 在 危 险 隐 患 应 对 电 力 设 备 及 其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定 期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由 专 业 电 工 负 责 电 气 系 统 的 监 控 与 保 养 维 护 合 格 电 工 数 量 和 名 称 :/ 上 岗 证 号 码 及 有 效 期 : 电 线 与 电 气 设 备 插 头 断 路 器 和 其 它 设 备 的 连 接 是 否 适 当?. 应 当 只 使 用 达 标 的 固 线 装 置 插 头 断 路 器 及 其 它 工 具 不 得 使 用 不 适 当 临 时 线 路 装 置 ( 如 裸 线 插 座 或 不 用 插 头 等 ) 接 线 盒 插 座 及 配 电 板 是 否 有 封 盖, 且 封 盖 不 受 阻 挡?. 所 有 的 接 线 盒 插 座 以 及 配 电 板 都 有 稳 固 的 盒 盖 防 护 配 电 板 接 线 盒 和 电 源 插 座 都 应 当 是 随 时 可 用 的, 不 受 其 它 物 件 阻 碍 作 业 区 域 是 否 有 避 雷 系 统?. 应 提 供 避 雷 系 统 以 保 护 电 线 及 电 力 设 备, 并 可 预 防 火 灾 该 系 统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修, 并 予 以 记 录 并 保 存 归 档 最 近 检 测 / 维 护 日 期 :/ 检 测 公 司 : 特 殊 危 险 因 素 易 燃 材 料 是 否 适 当 存 放 于 安 全 柜 和 / 或 储 藏 在 通 风 良 好 且 电 气 防 爆 的 专 用 易 燃 物 储 藏 室 内? 56 / 101

57 . 使 用 可 燃 / 易 燃 液 体 ( 包 括 废 弃 溶 剂 ) 要 使 用 适 合 的 管 道 容 器 桶 罐, 应 在 经 特 别 安 全 设 计 建 造 和 认 可 的 库 房 内 储 存 可 燃 / 易 燃 液 体 ( 包 括 废 弃 溶 剂 ) 易 燃 液 体 不 使 用 时 应 密 封 其 容 器 以 免 被 点 燃 或 挥 发 存 放 易 燃 液 体 的 仓 库 内 所 有 电 气 装 置 开 关 电 线 应 符 合 危 险 场 所 使 用 要 求 ( 如 防 爆 ) 易 燃 液 体 是 否 储 存 在 适 当 容 器 中, 并 配 有 接 地 装 置 防 止 分 装 期 间 静 电 积 聚?. 分 装 和 移 动 盛 装 易 燃 液 体 的 容 器 时 均 应 接 地, 以 防 止 静 电 积 聚 储 存 大 量 液 态 化 学 品 时 是 否 有 二 次 容 器?. 大 容 量 储 存 的 容 器 ( 如 : 桶 或 罐 ) 应 储 存 在 有 二 次 容 器 的 区 域, 以 防 止 物 料 泄 漏 到 储 存 区 域 外. 在 生 产 区 使 用 容 量 少 于 一 公 升 的 储 存 容 器, 则 不 须 二 次 容 器 是 否 针 对 作 业 场 所 的 使 用 明 火 或 产 生 火 花 的 作 业 ( 熔 接 打 磨 切 割 硬 焊 软 焊 ) 建 立 了 热 工 作 业 程 序?. 工 作 场 地 管 理 程 序 中 应 包 括 一 套 关 于 热 工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程 序 文 件 热 工 作 业 定 义 为, 在 正 常 工 作 区 外 的 使 用 明 火 ( 如 切 割 铜 焊 ) 或 火 花 ( 如 焊 接 金 属 打 磨 ) 等 可 引 燃 易 燃 物 的 作 业 工 厂 应 做 好 热 工 作 作 业 的 安 全 调 查, 排 查 对 热 工 作 作 业 有 危 险 的 场 所 在 危 险 场 所 进 行 热 工 作 业 能 引 起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场 所 通 常 包 括 存 有 易 燃 液 体 气 体 的 地 方 热 工 作 作 业 的 危 险 场 所 应 张 贴 适 宜 的 警 示, 如 未 经 许 可 不 准 在 此 进 行 热 工 作 业 等 应 使 易 燃 物 远 离 热 工 作 业 位 置 和 / 或 对 其 加 以 保 护 作 业 前 应 有 特 别 预 防 措 施, 如 使 用 防 火 帘 布 遮 盖 或 隔 离 无 法 从 热 工 作 业 区 域 移 走 的 场 所 / 设 备, 并 控 制 火 花 或 溶 渣 以 防 止 溅 入 其 它 楼 层 或 地 方 应 指 派 现 场 防 火 监 督 员, 在 热 工 作 业 位 置 下 面 看 守, 以 保 证 不 造 成 57 / 101

58 火 灾 热 工 作 业 完 成 后, 现 场 防 火 员 应 根 据 现 场 危 险 因 素 存 在 程 度, 持 续 监 察 30 分 钟 至 60 分 钟 若 没 有 保 护 措 施, 热 工 作 业 结 束 后 数 小 时 内 仍 可 能 存 在 火 灾 危 险 在 作 业 现 场, 应 随 时 备 有 适 宜 应 付 潜 在 危 险 因 素 且 维 护 良 好 的 灭 火 器 材 许 多 公 司 用 其 它 外 来 承 包 商 分 包 完 成 热 工 作 业, 外 来 承 包 商 应 充 分 培 训 以 便 能 防 范 火 灾 与 爆 炸 危 险 ; 应 正 确 使 用 焊 接 设 备, 所 有 线 缆 应 经 维 护, 并 应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签 发 日 期 :/ 最 新 热 工 作 许 可 证 签 发 日 期 和 到 期 日 :/ 操 作 人 员 数 量, 名 称 和 编 号 :/ 现 场 防 火 监 督 员 : 气 瓶 的 标 示 使 用 检 验 存 放 和 安 全 防 护 等 是 否 妥 当?. 若 气 瓶 上 的 气 阀 不 加 防 护, 受 到 撞 击 时 会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据 悉 曾 经 发 生 过 因 气 阀 破 开 导 致 气 瓶 撞 穿 混 凝 土 墙 的 事 件 应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容 器 ( 包 括 压 缩 气 瓶 ) 上 的 明 显 位 置, 用 当 地 语 言 清 晰 标 明 内 容 物 质 ( 如 丙 烷 氧 等 ) 培 训 应 当 包 括 对 标 识 系 统 的 解 说 所 有 装 载 易 燃 气 体 的 气 瓶 应 与 明 火 或 火 源 至 少 相 距 25 尺 (7.5 米 ), 且 储 存 温 度 应 低 于 125 (51 ), 并 远 离 电 气 设 备 所 有 储 存 气 瓶 的 地 方 应 经 过 正 确 选 择 和 构 建, 可 适 当 地 识 别 设 置 警 告 标 示, 有 保 护 措 施 气 瓶 应 合 理 存 放 且 竖 直 放 置 防 止 翻 倒 和 / 或 坠 落 移 动 气 瓶 应 当 使 用 适 当 的 推 车 或 类 仅 的 搬 运 工 具, 并 用 链 或 带 子 将 气 瓶 固 定 在 搬 运 工 具 上 以 保 安 全 运 输 时 应 保 持 气 瓶 竖 直 储 存 和 运 输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时 应 竖 直 放 置, 以 使 安 全 减 压 阀 直 接 与 气 瓶 中 的 气 体 空 间 接 触 不 用 时 运 输 时 空 瓶 时, 则 应 关 闭 阀 门 关 于 作 业 场 地 压 缩 气 体 的 管 理 程 序 文 件 中 应 包 括 定 期 检 查 压 缩 气 瓶 检 查 应 着 重 于 腐 蚀 变 形 破 裂 重 度 锈 蚀 泄 漏 或 其 它 问 题 不 使 用 未 经 认 可 的 或 者 临 时 简 陋 的 压 缩 气 体 容 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将 气 瓶 用 作 滚 筒 / 支 撑 物 或 其 它 器 具 氧 气 瓶 应 当 远 离 燃 料 源 及 易 燃 物 建 议 氧 气 瓶 与 燃 料 气 瓶 之 间 应 距 离 20 英 尺 (6 米 ), 或 设 置 起 码 高 5 英 尺 (1.5 米 ) 且 耐 火 性 至 少 达 半 小 时 的 阻 燃 隔 离 屏 障 使 用 压 缩 气 瓶 的 员 工 应 接 受 正 确 操 作 与 使 用 压 缩 气 体 的 培 训 ( 注 : 应 参 照 当 地 相 应 的 法 律 ) :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可 燃 粉 尘 ( 木 屑 面 粉 淀 粉 ) 的 区 域 是 否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和 清 洁? 58 / 101

59 . 作 业 区 内 的 可 燃 粉 尘 和 微 粒 应 妥 善 清 除, 以 免 污 染 空 气 收 集 粉 尘 设 备 应 定 期 清 洗. 用 扫 帚 清 扫 粉 尘 微 粒 的 方 法, 仅 适 用 于 清 理 真 空 吸 尘 器 泄 漏 少 量 粉 尘 或 微 粒 用 风 枪 吹 拂 也 非 适 当 的 除 尘 方 法, 故 不 应 使 用 溶 剂 喷 涂 或 产 生 粉 尘 的 作 业 区 是 否 由 防 火 材 料 建 造? 是 否 加 以 妥 善 维 护 和 适 当 通 风? 距 离 明 火 火 花 电 动 机 和 其 它 火 源 是 否 至 少 有 20 尺 (6 米 )?. 溶 剂 喷 涂 作 业 区 不 应 有 如 明 火 或 火 星 等 点 火 源, 而 且 不 应 有 残 留 喷 剂 残 余 积 聚 喷 涂 车 间 ( 包 括 地 板 及 隔 板 ) 应 用 耐 火 材 料 构 建 传 输 带 滑 轮 以 及 其 它 电 动 传 动 装 置 在 设 计 上 应 可 防 止 喷 剂 残 余 物 聚 集. 喷 涂 车 间 充 足 的 通 风 与 烘 干 区 域 的 设 计 对 控 制 热 量 聚 焦 和 控 制 接 触 火 源 很 重 要 若 通 风 不 足, 所 有 电 设 备 ( 灯 开 关 插 座 电 动 机 等 ) 应 是 专 为 在 危 险 环 境 中 使 用 而 设 计 的, 并 取 得 认 可 ( 如 防 爆, 妥 善 安 装 ). 喷 涂 残 留 物 为 火 灾 隐 患, 建 议 每 月 清 洁 一 次 抽 气 管 道 和 过 滤 器 应 定 期 检 查, 必 要 时 至 少 每 季 清 理 一 次 是 否 有 良 好 的 局 部 通 风 以 防 止 喷 涂 作 业 产 生 易 燃 蒸 气 积 聚?. 喷 涂 作 业 区 均 应 有 良 好 的 局 部 通 风 设 备, 以 移 除 封 闭 区 域 内 易 燃 气 体, 雾 气 或 粉 尘, 提 供 充 足 的 新 鲜 空 气. 局 部 抽 风 系 统 应 确 保 喷 涂 作 业 点 的 平 均 风 速 保 持 在 每 分 钟 100 英 尺 ( 每 分 30 米 ), 并 且 每 季 要 做 一 次 风 速 监 测. 建 议 至 少 每 季 清 理 或 更 换 过 滤 器. 受 污 染 的 空 气 不 得 在 车 间 内 滞 留 或 通 过 另 一 个 通 风 口 被 再 次 抽 回 喷 涂 作 业 区 : 风 速 测 量 频 率, 测 量 结 果 :/ 过 滤 器 清 理 频 率 : 管 理 和 使 用 可 燃 易 燃 材 料 的 员 工 是 否 都 接 受 过 完 善 的 培 训? 59 / 101

60 . 只 有 受 过 化 学 品 安 全 电 气 接 驳 电 气 接 地 和 防 火 培 训 的 员 工 才 能 从 事 可 燃 液 体 / 易 燃 液 体 的 转 移 和 抽 取 工 作 在 有 易 燃 和 可 燃 物 料 的 场 所 工 作 的 员 工 应 熟 知 易 燃 / 可 燃 的 正 确 操 作 程 序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害 : 最 近 培 训 的 日 期 部 门 和 员 工 姓 名 : 灭 火 器 灭 火 器 是 否 适 当 数 量 充 足 标 识 清 晰 明 显 可 见 及 取 用 便 捷?. 应 查 询 和 遵 守 当 地 法 规, 如 无 相 应 法 规 则 应 遵 守 下 列 指 南 : 提 供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以 供 负 责 紧 急 救 助 的 人 员 使 用 应 根 据 工 厂 潜 在 火 险 的 危 害 程 序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预 计 火 险 种 类 来 选 择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灭 火 器 顶 部 距 离 地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1.5 米, 且 灭 火 器 上 应 有 明 显 标 识 以 供 急 用, 同 时 也 为 了 避 免 伤 及 员 工 消 防 竖 管 和 消 防 软 管 箱 应 可 以 清 晰 识 别, 且 仅 供 消 防 使 用 使 用 固 定 消 防 系 统 消 防 喷 剂 的 浓 度 如 果 过 高, 并 且 会 影 响 到 人 员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的 话, 则 须 在 区 域 出 入 口 处 张 贴 适 用 的 警 告 与 标 识 : 灭 火 器 是 否 装 满 灭 火 剂 且 每 月 进 行 检 查?. 应 建 立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检 查 保 养 与 灭 火 剂 再 填 充 的 管 理 制 度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应 每 月 检 查 外 观 一 次, 且 将 检 查 内 容 记 录 在 灭 火 器 所 附 的 标 签 上 应 每 年 由 安 全 主 任 或 同 等 资 历 人 员 对 所 有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检 查 维 护 并 记 录 有 关 资 料 : 检 查 频 率,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紧 急 救 助 人 员 是 否 受 过 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的 训 练?. 应 对 消 防 应 急 计 划 中 预 计 需 使 用 灭 火 器 的 员 工 进 行 每 年 一 次 的 灭 火 器 操 作 培 训 教 育, 并 做 好 记 60 / 101

61 录 操 作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员 工 也 应 每 年 培 训 : 培 训 频 率 和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已 接 受 培 训 的 部 门 和 员 工 数 量 : 其 它 消 防 器 材 是 否 经 过 例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其 它 消 防 器 材, 如 消 火 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紧 急 发 电 机 等, 一 经 安 装, 都 应 至 少 每 年 做 一 次 定 期 检 查 和 保 养 以 确 保 其 有 效 性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良 好 工 作 状 态 消 火 栓 或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应 供 水 充 足 消 防 设 备 应 仅 用 于 灭 火 用 途 : 检 查 频 率 及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 是 否 调 查 起 火 原 因 并 研 究 制 定 防 止 再 发 生 的 方 法?. 应 调 查 所 有 火 灾 并 确 定 起 因, 制 订 措 施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 61 / 101

62 第 十 一 部 分 :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e)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供 雇 员 使 用, 且 雇 员 接 受 过 使 用 此 类 设 备 的 训 练 ;2f) 机 器 上 的 防 护 装 置 符 合 或 优 于 当 地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 一 般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11.1 是 否 有 关 于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以 及 工 作 条 件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书 面 文 件?. 应 建 立 全 面 的 EHS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体 系 应 包 括 不 同 工 作 场 所 的 EHS 政 策 和 工 作 细 则 ; 内 容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和 工 作 条 件 等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认 定 分 析 评 估 控 制 管 理 以 及 编 制 文 件 记 录.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应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内 容 :.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的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 有 效 执 行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计 划 能 减 低 工 伤 和 因 工 致 病, 可 将 工 业 意 外 造 成 的 费 用 降 至 最 低. 有 效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有 赖 于 机 构 内 各 级 人 员 在 以 下 方 面 的 努 力 :. 建 立 一 套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执 行 各 种 计 划 以 支 持 政 策. 衡 量 计 划 的 成 效. 检 视 纠 正 方 案 成 效, 争 取 持 续 改 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计 划 旨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一 套 控 制 措 施, 有 效 地 减 低 危 害 或 使 工 人 远 离 危 害 如 果 无 法 做 到, 则 须 用 行 政 措 施 来 对 工 作 行 为 进 行 计 划 和 控 制, 降 低 工 伤 及 因 工 致 病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11.2 是 否 以 本 国 语 言 制 定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并 供 全 体 员 工 查 阅?.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应 用 本 国 语 言 书 写 并 张 贴 公 布 和 / 或 供 全 体 员 工 查 阅 : 11.3 工 厂 是 否 指 派 了 一 名 合 格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统 筹 协 调 员? 62 / 101

63 . 应 专 门 指 定 一 名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事 务 统 筹 协 调 员 实 施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程 序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统 筹 协 调 员 应 经 过 适 当 的 培 训, 并 持 有 当 地 政 府 授 予 的 证 书 如 当 地 政 府 并 不 提 供 证 书 培 训 课 程, 统 筹 协 调 员 也 应 有 相 关 的 培 训 经 验 及 最 低 18 个 月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经 验 工 厂 应 考 虑 建 立 相 关 机 制, 以 根 据 员 工 数 量 而 相 应 增 加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事 务 统 筹 协 调 员 的 人 数 比 例.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事 务 统 筹 协 调 员 须 协 助 管 理 层 建 立 发 展 和 管 理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协 调 员 姓 名 职 位 和 资 格 : 11.4 工 厂 是 否 有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委 员 会 / 小 组?. 应 建 立 有 不 同 班 次 不 同 工 种 和 不 同 级 别 的 成 员 代 表 参 加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委 员 会 / 小 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委 员 会 至 少 每 60 天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工 厂 经 理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3 次 会 议, 会 议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小 组 应 提 供 指 引, 加 强 员 工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意 识 及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的 关 注 程 度, 并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以 协 助 管 理 层 执 行, 评 估 及 改 进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系 统 :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小 姐 会 议 频 率 和 最 近 会 议 日 期 : 审 核 要 点 :.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小 组 会 议 至 少 每 60 天 开 会 一 次?. 工 厂 经 理 一 年 内 至 少 参 加 了 3 次 会 议? 11.5 工 厂 是 否 有 关 于 工 作 场 所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意 识 的 推 广 活 动?. 培 训 员 工 认 识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规 章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活 动 以 及 其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它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知 识 应 通 过 有 效 的 信 息 沟 通 在 工 作 场 所 普 及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意 识, 如 召 开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会 议 出 版 简 报 发 布 张 贴 公 告 等 : 63 / 101

64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推 广 活 动 的 详 细 情 况 : 11.6 所 有 员 工 在 开 始 新 工 作 前 是 否 都 接 受 过 与 该 工 作 有 关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培 训 / 教 育?. 所 有 员 工 在 开 始 新 工 作 任 务 前, 应 经 过 与 新 工 作 有 关 的 EHS 培 训 / 教 育 培 训 应 包 括 机 器 安 全 操 作 防 护 设 备 的 正 确 使 用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及 喷 涂 设 备 正 确 操 作 等. 了 解 工 作 的 步 骤 危 害 和 操 作, 可 以 预 防 员 工 伤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 最 近 接 受 培 训 员 工 姓 名, 部 门 和 培 训 日 期 : 11.7 是 否 所 有 员 工 都 有 机 会 就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发 表 意 见 / 提 出 建 议?. 员 工 应 有 机 会 提 出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问 题 的 意 见, 表 达 对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的 关 注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意 见 箱 召 开 会 议 进 行 调 查 以 及 与 个 人 沟 通 等, 让 员 工 表 达 意 见 工 厂 应 对 收 到 的 意 见 建 议 予 以 审 阅 考 虑 妥 善 处 理, 并 通 过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委 员 会 就 相 关 的 情 况 给 予 反 馈 : 报 告 方 式 : 11.8 新 组 件 新 物 料 新 化 学 品 新 机 器 及 新 产 品 是 否 在 经 过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的 潜 在 危 险 评 估 后 才 能 进 入 工 厂 内?. 具 有 潜 在 危 害 性 的 新 物 料 或 新 工 艺 使 用 前,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专 员 应 对 其 潜 在 危 害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最 近 评 估 日 期 : 64 / 101

65 11.9 是 否 所 有 的 化 学 品 容 器 上 都 有 清 晰 的 标 签 并 注 明 其 危 害 性?. 进 入 工 厂 的 所 有 盛 有 化 学 品 的 容 器 都 应 该 附 有 标 签, 注 明 盛 载 的 化 学 品 的 名 称 潜 在 危 害 性 特 定 的 储 运 须 知, 标 签 可 以 采 用 符 号 表 示 或 用 本 国 语 言 书 写 : 所 有 员 工 是 否 都 接 受 过 化 学 品 安 全 培 训?. 应 用 本 国 语 言 制 定 一 套 化 学 品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文 件 此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程 序 应 提 供 给 负 责 储 存 标 识 处 理 和 安 全 使 用 工 厂 内 化 学 品 的 所 有 人 员 化 学 品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程 序 应 清 楚 的 界 定 员 工 的 个 人 职 责 并 记 录 在 相 关 的 文 件 中 所 有 在 使 用 或 储 存 化 学 品 的 区 域 内 工 作 的 员 工, 都 应 当 接 受 化 学 品 安 全 培 训, 执 行 培 训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丰 富 的 相 关 知 识 : 最 近 接 受 培 训 员 工 姓 名, 部 门 和 培 训 日 期 : 是 否 所 有 工 厂 内 生 产 进 口 储 存 或 使 用 的 化 学 品 都 有 最 新 的 物 料 安 全 资 料 表 (MSDS)?. 每 一 种 危 险 化 学 品 都 应 该 有 以 本 国 语 言 书 写 的 物 料 安 全 资 料 表 (MSDS), 并 可 供 员 工 查 阅 员 工 应 当 知 道 可 到 什 么 地 方 查 阅 这 些 资 料 员 工 应 当 了 解 如 何 解 释 MSDS 所 表 示 的 关 键 安 全 内 容 标 签 以 及 操 作 的 关 键 等 等 ( 注 : 建 议 将 失 效 的 MSDS 清 单 从 有 效 的 MSDS 清 单 中 挑 选 出 来 并 另 行 保 存 5 年 ). 后 页 附 上 ( 附 录 三,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 以 供 参 考 物 料 安 全 资 料 表 旨 在 提 供 化 学 品 的 特 性 成 份 暴 露 危 害 或 使 用 预 防 措 施, 处 理 及 储 存 时 的 潜 在 危 险 MSDS 的 有 效 性 及 可 查 阅 性 是 指 员 工 能 获 取 并 了 解 这 些 信 息 : 消 耗 量 最 高 的 化 学 品 名 称 : 是 否 所 有 工 厂 内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所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均 已 列 入 当 前 的 化 学 品 清 单 内? 65 / 101

66 . 工 厂 应 编 制 库 存 的 或 正 在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清 单, 清 单 连 同 有 关 的 MSDS 一 起 由 EHS 事 务 统 筹 协 调 员 或 管 理 人 员 保 存 以 备 查 阅. 化 学 品 清 单 可 用 于 评 估 化 学 品 的 危 害 性 培 训 员 工 处 理 危 险 废 料 空 气 和 废 水 排 放 评 估 及 清 理 泄 漏 : 在 处 理 和 使 用 腐 蚀 性 化 学 品 或 大 量 溶 剂 的 地 方 是 否 设 置 了 可 供 使 用 的 紧 急 洗 眼 站 和 淋 浴 设 备?. 所 有 使 用 化 学 品 的 区 域 范 围 都 应 当 设 有 紧 急 洗 眼 设 备 如 果 这 些 区 域 范 围 里 需 要 使 用 腐 蚀 性 和 毒 性 化 学 品, 紧 急 洗 眼 设 备 上 应 当 加 装 淋 浴 装 置 使 用 非 腐 蚀 性 化 学 品 车 间, 洗 眼 设 备 可 以 安 装 在 车 间 或 入 口 处 附 近, 且 与 化 学 品 使 用 点 距 离 不 超 过 50 米 如 果 使 用 腐 蚀 性 化 学 品, 洗 眼 及 淋 浴 设 备 必 须 安 装 在 距 离 化 学 品 使 用 点 19 米 内 识 别 紧 急 洗 眼 设 备 和 沐 浴 装 置 所 在 地 点 的 标 志 牌 应 设 置 在 显 眼 处 此 要 求 也 适 用 于 化 学 处 理 作 业 和 化 验 室 设 施 : 审 核 要 点 :. 在 要 求 的 距 离 范 围 内 (50 米, 适 用 于 非 腐 蚀 性 /19 米, 适 用 于 腐 蚀 性 )?. 腐 蚀 性 化 学 品 区 域 有 紧 急 洗 眼 及 沐 浴 设 备? 储 存 和 处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容 器 管 道 及 阀 门 是 否 均 有 标 签 和 / 或 以 颜 色 标 识?. 储 存 罐 加 工 槽 用 以 转 移 有 害 化 学 品 的 管 道 以 及 用 来 控 制 化 学 品 流 量 的 阀 门 上 均 应 附 加 标 签 或 色 标, 清 楚 注 明 内 含 物 质 的 名 称 标 签 或 色 标 是 操 作 与 维 护 的 重 要 环 节 色 标 系 统 应 全 厂 一 致, 应 将 所 有 色 标 及 其 所 指 张 贴 公 布 除 色 标 外, 阀 门 连 接 器 和 喷 嘴 等 其 它 关 键 部 件 也 应 加 以 标 签 以 便 识 别 : 是 否 对 外 来 承 包 商 人 员 进 行 作 业 场 所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规 则 培 训? 66 / 101

67 在 外 来 承 包 商 人 员 开 始 工 作 前, 应 先 对 其 进 行 培 训, 告 知 工 厂 内 可 能 遇 到 的 潜 在 的 危 害 培 训 应 包 括 查 阅 外 来 承 包 商 必 须 要 遵 从 的 作 业 场 所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规 则 外 来 承 包 商 应 收 到 一 份 书 面 的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规 则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健 康 与 安 全 是 否 有 程 序 要 求 员 工 及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所 有 意 外 事 故 或 未 遂 事 件 及 其 相 应 的 纠 正 / 预 防 措 施? 所 有 意 外 事 故 或 未 遂 事 件 均 需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调 查, 包 括 火 灾, 泄 露, 受 伤 及 过 度 接 触 危 险 化 学 品, 财 物 损 失, 或 虽 然 没 有 造 成 受 伤 损 失 但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会 导 致 受 伤 或 损 失 的 事 故 调 查 时 应 有 既 定 的 模 式, 以 保 证 收 集 到 准 确 的 资 料, 找 出 事 故 的 直 接 原 因 和 根 本 原 因, 以 确 定 系 统 中 必 须 改 善 之 处 并 制 定 纠 正 预 防 措 施 计 划 相 关 调 查 表 格 应 填 写 完 整 并 保 存 归 档 应 通 过 公 告 发 布 安 全 会 议 通 知 和 备 忘 录 等 形 式, 提 醒 员 工 报 告 所 有 事 故 应 在 纠 正 预 防 措 施 工 作 记 录 册 上 检 查 纠 正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定 期 审 议 纠 正 项 目 状 况, 保 证 计 划 按 时 完 成 后 页 附 上 附 录 四, 意 外 事 故 / 未 遂 事 件 调 查 报 告 以 供 参 考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是 否 对 所 有 意 外 事 故 和 未 遂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必 须 对 所 有 意 外 事 故 和 未 遂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及 记 录 应 指 导 并 鼓 励 员 工 预 报 意 外 事 故 和 未 遂 事 件 纠 正 / 预 防 措 施 需 要 跟 踪 至 完 成 最 常 见 事 故 及 其 纠 正 行 动 : 员 工 是 否 不 会 因 上 报 意 外 事 故 而 受 到 惩 罚? 所 有 事 故 均 应 上 报 应 鼓 励 员 工 及 时 报 告 各 种 意 外 事 故 不 应 歧 视, 打 击 这 些 员 工, 使 67 / 101

68 其 以 后 不 敢 再 报 告 是 否 禁 止 衣 着 宽 松, 佩 戴 饰 物 和 留 长 发 员 工 接 近 运 转 的 机 器? 工 厂 应 禁 止 身 着 宽 松 衣 服, 佩 带 饰 物 或 留 长 发 人 员 操 作 或 接 近 运 转 中 的 机 器 手 套, 宽 松 的 上 衣 和 裤 子 等 易 被 机 器 缠 绕, 应 禁 止 穿 着 应 禁 止 佩 戴 饰 物, 包 括 戒 指, 手 镯, 项 链 等 披 散 头 发 长 度 应 不 低 于 领 口 高 度 全 体 员 工 是 否 接 受 过 机 器 安 全 防 护 方 面 的 培 训? 所 有 员 工 入 职 时 应 进 行 机 器 安 全 防 护 方 面 的 培 训 后 期 培 训 应 定 期 进 行 以 确 保 员 工 持 续 的 警 觉 和 实 施 安 全 守 则 培 训 材 料 和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受 访 员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 是 否 在 操 作 点, 传 输 设 备, 危 险 移 动 部 件, 滑 轮 和 传 动 带, 风 扇 叶 片 等 处 提 供 和 使 用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所 有 机 器 都 应 安 装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罩, 以 防 员 工 因 接 触 到 机 器 部 件, 功 能 或 加 工 过 程 而 受 伤 机 器 对 物 料 进 行 加 工 的 作 业 点, 如 : 切 削, 锻 打, 模 铸, 剪 切, 修 整, 钻 孔 冲 压 等, 均 需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机 械 系 统 中 将 能 量 传 输 到 工 作 部 分 的 动 力 传 输 部 分, 包 括 飞 轮, 滑 轮, 皮 带 连 杆, 接 头 凸 轮, 轴, 链 条, 曲 柄 及 齿 轮 等, 均 需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机 器 运 转 时 能 引 发 危 害 的 其 它 运 动 部 件, 包 括 往 复 运 动 或 摆 动, 旋 转, 横 向 运 动 的 部 件, 也 包 括 送 料 的 附 属 部 件 等, 均 需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地 面 或 工 作 面 小 于 7 英 尺 (2.1 米 ) 的 驱 动 装 置, 如 滑 轮 与 皮 带 等, 均 需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地 面 小 于 7 英 尺 (2.1 米 ) 风 扇 叶 片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罩 以 免 人 员 意 外 接 触 防 护 网 罩 的 间 隙 不 应 大 于 1/2 英 寸 (12.5 毫 米 )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开 机 / 停 机 控 制 开 关 供 操 作 员 使 用 以 防 止 意 外 启 动? 68 / 101

69 应 由 操 作 人 员 操 作 开 机 / 停 机 控 制 开 关 多 人 操 作 时, 则 每 个 操 作 工 位 均 应 有 一 个 独 立 的 控 制 器 开 机 启 动 按 钮 应 有 防 止 意 外 启 动 的 安 全 防 护 环 所 有 的 开 机 / 停 机 控 制 开 关 上 都 应 贴 有 标 示 功 能 的 标 签, 并 应 根 据 其 功 能 用 不 同 颜 色 加 以 标 识 : 开 机 控 制 开 关 使 用 绿 色, 关 机 控 制 开 关 使 用 红 色 紧 急 停 止 按 钮 应 为 手 掌 型 / 蘑 菇 型 以 便 能 轻 易, 快 速 地 应 对 紧 急 情 况 该 按 钮 亦 应 为 红 色, 以 便 与 其 它 按 钮 区 分 审 核 要 点 : 启 动 / 停 机 控 制 器 是 否 有 有 标 签 和 / 或 适 当 的 色 标? 是 否 使 用 红 色 掌 形 / 蘑 菇 形 紧 急 停 机 按 钮? 上 述 未 提 及 的 机 器, 设 备 和 装 置 是 否 处 于 安 全 运 行 状 态, 如 软 电 线, 插 头, 旋 转 部 分 以 及 防 护 设 施, 手 持 工 具 和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软 电 线, 插 头, 旋 转 部 件 以 及 防 护 设 施 应 经 常 检 查 所 有 手 持 工 具 和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不 应 有 损 坏 应 将 损 坏 的 工 具 从 工 作 场 所 移 开, 并 予 修 理 或 更 换 机 器 设 备 上 应 避 免 聚 焦 过 多 的 粉 尘, 污 垢 和 油 脂 以 免 造 成 危 险 机 器 设 备 只 有 在 没 有 任 何 缺 损, 正 常 的 状 态 下, 才 能 保 证 其 安 全 与 功 效 建 议 实 施 预 防 性 维 修 保, 养 计 划, 通 过 检 查 安 全 栓, 传 感 器, 开 关 控 制 等 来 保 证 操 作 安 全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及 烟 尘 ( 如 溶 剂, 焊 料, 粉 尘 ) 的 工 作 场 所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整 体 通 风? 如 作 业 中 需 要 储 存, 使 用 和 混 和 溶 剂 型 油 漆 类 的 易 燃 液 体 时, 应 设 置 适 当 的 局 部 抽 风 装 置, 以 防 止 挥 发 气 体 积 聚 导 致 火 灾 或 者 危 害 健 康 为 取 得 最 佳 控 制 效 果, 除 了 抽 排 气 外, 还 应 有 效 训 练 员 工, 将 危 险 液 体 及 挥 发 气 体 有 效 控 制 在 特 定 的 范 围 内, 控 制 潜 在 点 火 源 以 及 在 作 业 处 安 装 消 防 系 统 等 严 格 执 行 禁 止 吸 烟 的 政 策 其 他 场 所, 如 焊 接, 电 镀 及 油 漆 调 混 区 域 可 能 需 要 安 装 废 气 排 气 过 滤 设 备 已 受 污 染 的 空 气 不 得 继 续 流 动 或 回 流 进 入 其 他 通 风 口 应 保 证 良 好 通 风 和 干 爽 区 设 计, 以 防 止 热 量 聚 集 和 避 免 火 源 接 触 易 燃 液 体, 如 溶 剂 型 油 漆 的 使 用 和 混 合 调 配 中, 要 严 格 控 制 这 类 物 质 的 存 储, 处 理 及 使 用 过 程, 这 是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审 核 要 点 : 有 资 料 证 明 有 足 够 的 整 体 通 风 ( 每 小 时 至 少 6 次?) 69 / 101

70 11.25 任 何 员 工 接 触 有 害 物 质 时 是 否 均 不 超 过 有 害 物 质 允 许 接 触 限 值? 员 工 接 触 有 害 物 质 的 程 度 不 得 超 过 本 国 规 定 若 无 相 关 标 准, 则 应 参 考 附 录 五, 有 害 物 质 允 许 接 触 限 值 - 美 国 政 府 工 业 卫 生 工 作 者 会 议 (ACGIH) 抽 样 与 检 测 的 方 法 若 无 国 家 规 定, 则 应 使 用 已 获 认 同 的 取 样 测 试 方 法 进 行 测 量 如 : 使 用 经 美 国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研 究 所 (NIOSH), 美 国 劳 动 部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局 (OSHA) 认 证 的 标 准, 或 欧 盟 主 要 成 员 国 同 等 权 威 的 标 准 用 通 过 工 程 控 制, 管 理 控 制 或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将 员 工 对 有 害 物 质 的 接 触 控 制 在 正 常 的 程 度 应 定 期 监 测, 以 确 定 接 触 有 害 物 质 程 度 是 否 不 超 过 标 准 此 要 求 适 用 于 生 产 区 化 学 品 使 用 区, 实 验 室, 仓 库 及 保 养 维 修 区 等 所 有 场 所 若 实 际 可 行, 应 安 装 工 程 控 制 装 置, 使 员 工 接 触 有 害 物 质 的 程 度 小 于 标 准 工 程 控 制 的 使 用 方 法 之 一 是 使 用 机 械 化 排 气 设 备 若 工 程 控 制 不 可 行, 则 应 执 行 管 理 控 制 管 理 控 制 包 括 轮 班 工 作, 预 防 性 维 修 保 养 制 度, 安 排 有 计 划 的 休 息, 调 整 生 产 进 度 等 在 上 述 两 条 件 均 不 可 行 时, 则 应 提 供 和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PPE)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应 适 合 员 工 使 用, 并 对 所 需 防 护 物 质 有 防 护 作 用 测 试 日 期 和 测 试 实 验 室 名 称 : 工 厂 是 否 制 定 了 关 于 有 害 能 源 控 制 程 序 ( 锁 闭 能 源 / 挂 停 机 牌 / 试 启 动 )? 工 厂 应 有 关 于 有 害 能 源 控 制 的 书 面 程 序 该 程 序 是 为 了 防 止 员 工 在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时, 机 器 / 设 备 因 意 外 突 然 接 通 能 源, 启 动 或 释 放 所 储 存 的 能 量 而 造 成 伤 害 要 防 止 的 危 险 包 括, 员 工 被 卷 入, 挤 压, 击 中, 抛 开 或 接 触 带 电 的 线 路 / 部 件 能 量 包 括 : 电 能, 机 械 能, 气 能 ( 压 缩 空 气 ), 水 能, 化 学 能, 热 能 设 备 保 养 时, 应 切 断 所 有 能 源 若 可 能, 应 给 开 关 阀 门 上 锁, 以 防 止 其 被 意 外 开 启 挂 上 停 机 警 示 牌 说 明 锁 闭 能 源 的 原 因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是 否 对 所 有 授 权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员 工, 受 影 响 员 工 和 其 它 被 有 害 能 源 控 制 程 序 影 响 的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从 事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的 员 工 ( 经 批 准 的 ) 在 工 作 之 前, 应 经 过 具 体 相 应 资 格 人 员 提 供 的 锁 闭 能 源 / 挂 停 机 牌 / 试 启 动 (LTT) 的 工 作 程 序 培 训 被 维 护 设 备 的 日 常 操 作 人 员 ( 受 影 响 员 工 ), 可 能 在 锁 闭 能 源 / 挂 停 机 牌 设 备 所 在 区 域 出 现 的 员 工 ( 即 其 他 员 工 ) 都 应 接 受 培 训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被 告 知 其 所 在 区 域 的 锁 闭 能 源 / 停 机 挂 牌 程 序 的 概 况, 从 而 了 解 能 源 控 制 的 时 间 和 原 因, 以 及 不 可 试 图 启 动 已 锁 闭 机 器 / 设 备 规 定 的 重 要 性 检 查 被 授 权 做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员 工 的 培 训 记 录, 证 实 培 训 是 当 年 有 效 的 而 不 是 一 年 前 有 效 的 核 查 员 工 是 否 接 受 过 由 合 资 格 人 士 提 供 的 关 于 锁 闭 能 源 / 停 机 挂 牌 的 适 当 培 训 70 / 101

71 最 近 培 训 员 工 姓 名, 部 门 和 培 训 日 期 :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锁 断 装 置 和 停 机 警 示 牌 可 供 使 用? 应 为 执 行 锁 闭 能 源 / 停 机 挂 牌 操 作 的 员 工 准 备 足 够 的 锁 闭 装 置, 包 括 : 锁 具, 挂 牌, 成 组 专 用 锁 盒, 电 路 断 路 器 锁 闭 装 置, 阀 门 锁 闭 装 置 以 及 锁 扣 等 锁 闭 装 置 应 放 置 于 随 时 可 取 用 的 地 方 每 个 维 修 工 都 应 有 各 自 用 于 锁 断 能 源 的 锁 闭 装 置 请 列 出 已 安 装 / 配 备 锁 闭 装 置 的 设 备 : 对 机 器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前 是 否 先 锁 闭 其 电 源? 受 访 人 员 对 有 害 能 源 控 制 程 序 的 意 识 : 是 否 完 成 了 危 害 因 素 评 估 工 作, 并 据 此 确 定 每 项 操 作 所 需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应 对 各 项 操 作 进 行 危 害 情 况 评 估, 并 列 出 各 操 作 中 所 需 的 正 确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PPE) 清 单 应 根 据 各 种 操 作 的 危 害 评 估 结 果 来 选 择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列 出 三 个 主 要 危 险 作 业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是 否 按 照 危 害 评 估 结 果 为 员 工 / 来 访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需 要 时 应 免 费 向 员 工 提 供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以 下 例 子 说 明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选 择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不 同 类 型 : 眼 部 / 面 部 防 护 : 当 操 作 工 序 会 产 生 可 能 导 致 眼 部 和 面 部 受 伤 的 飞 溅 物, 液 体, 有 害 辐 射 或 同 时 有 以 上 几 类 危 害 物 质 时, 应 提 供 眼 部 / 面 部 防 护 应 根 据 危 险 的 程 度 选 择 防 护 装 备, 包 括 眼 镜, 护 目 镜, 面 罩, 防 辐 射 的 有 色 眼 镜 足 部 防 护 : 当 操 作 工 序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足 部 受 伤 的 潜 在 危 险 时, 例 如 : 物 体 坠 落, 滚 动 或 有 尖 锐 物 体 可 能 71 / 101

72 刺 穿 鞋 底 时, 应 提 供 足 部 防 护 ( 安 全 鞋 ) 当 员 工 足 部 接 触 液 体, 其 它 污 染 物, 有 害 化 学 品 或 有 接 触 电 危 险 时, 应 提 供 防 护 靴 听 力 保 护 : 当 噪 音 过 高 足 以 损 伤 员 工 听 力 时, 应 提 供 听 力 防 护 用 品 合 理 使 用 听 力 防 护 用 品 可 将 接 触 噪 音 减 小 到 85 分 贝 以 下 听 力 防 护 用 品 包 括 耳 罩 与 耳 塞 手 部 防 护 : 应 提 供 适 宜 的 手 套, 以 有 效 防 止 员 工 因 接 触 化 学 品, 划 伤, 灼 伤, 刺 伤, 或 接 触 高 温 / 低 温 而 造 成 手 部 损 伤 头 部 防 护 : 应 提 供 头 部 防 护 用 品 ( 安 全 帽 ) 以 防 止 被 下 坠 或 乱 飞 的 物 体 击 伤, 刺 伤 或 触 电 灼 伤 呼 吸 防 护 : 存 在 吸 入 有 害 气 体 或 过 多 空 气 污 染 物 的 危 险 时, 应 提 供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空 气 污 染 物 包 括 : 微 尘 ( 粉 尘 ), 蒸 汽, 气 体, 挥 发 物, 悬 浮 物 及 烟 雾 ( 金 属 微 粒 )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包 括 空 气 净 化 器 以 及 空 气 补 给 装 置 应 先 识 别 及 评 估 污 染 物, 再 选 择 合 适 的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所 有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应 经 监 管 或 权 威 的 认 证, 以 证 明 其 对 防 护 的 污 染 物 确 实 有 效 有 任 何 呼 吸 障 碍 的 员 工 不 应 该 被 分 配 到 需 要 佩 戴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的 区 域 进 行 工 作 为 来 访 人 员 提 供 (PPE): 凡 来 访 人 员 进 入 明 确 标 识 需 要 佩 戴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区 域 工 作 时, 应 为 其 提 供 适 当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观 察 员 工 是 否 根 据 工 厂 的 程 序 要 求 有 效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确 认 员 工 是 否 按 规 定 在 要 求 的 区 域 佩 戴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若 发 现 员 工 应 使 用 但 未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时, 应 确 认 其 是 否 已 获 发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还 是 管 理 人 员 为 强 制 要 求 员 工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员 工 是 否 接 受 了 正 确 使 用, 清 洗 和 存 放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培 训? 应 该 培 训 员 工 正 确 使 用, 清 洁 和 存 放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应 评 估 包 括 眼 睛, 面 部 / 足 部 防 护, 听 力 防 护, 手 部 防 护, 头 部 防 护, 防 护 衣 以 及 呼 吸 系 统 防 护 用 品 在 内 的 各 种 防 护 用 品 是 否 适 用 培 训 营 包 括 所 有 用 品 的 正 确 佩 戴 应 每 年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以 保 持 及 强 化 意 识 培 训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应 鼓 励 戴 呼 吸 器 的 员 工 接 受 包 括 使 用, 维 护 和 适 应 性 在 内 的 年 度 健 康 评 估, 并 鼓 励 参 加 听 力 保 护 计 划 的 员 工 接 受 年 度 听 力 健 康 评 估 受 访 员 工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意 识 : 是 否 在 所 有 必 须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区 域 都 张 贴 了 适 当 标 识? 区 域 和 / 或 工 作 点 应 设 有 明 显 标 识, 以 说 明 员 工 应 按 规 定 佩 戴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类 别 是 / ( 不 符 合 ) 张 贴 标 识 的 区 域 : 72 / 101

73 11.34 起 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是 否 经 过 相 关 安 全 培 训? 只 有 经 培 训 的 人 员 才 可 操 作 其 中 设 备 应 由 具 有 资 格 的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吊 车, 吊 索 和 升 降 机 的 外 观 检 查 和 操 作 规 则 有 资 格 操 作 人 员 数 量 和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是 否 对 起 重 设 备 和 电 梯 进 行 检 验? 新 的 和 经 过 改 装 的 起 重 设 备 和 电 梯 在 初 次 使 用 前, 都 必 须 经 专 人 检 查 以 确 保 其 安 全 性 应 定 期 检 查 内 外 部 元 件, 查 看 是 否 存 在 损 坏, 磨 损 或 滥 用 等 现 象, 并 检 查 齿 轮 和 电 动 机 的 清 理 与 润 滑 情 况 吊 车, 吊 索, 升 降 机 和 电 梯 一 经 发 现 有 损 坏 或 缺 陷, 应 停 止 使 用 并 标 注 出 待 维 修 / 更 换 字 样, 以 确 保 在 修 复 或 更 换 前 不 得 使 用 ( 注 : 每 日 应 进 行 吊 索, 固 定 装 置 与 附 属 物 的 使 用 前 安 全 检 查 如 条 件 允 许, 还 应 进 行 更 多 检 查 ) 最 近 检 验 日 期 及 检 验 部 门 : 起 重 设 备 和 电 梯 上 是 否 清 楚 标 注 出 其 最 大 承 载 量?. 所 有 起 重 设 备 和 电 梯 上, 均 应 在 明 显 部 位 标 注 出 最 大 承 载 量, 且 工 厂 应 确 保 上 述 机 械 在 工 作 中 不 超 过 规 定 的 载 重 量 起 重 吊 钩 上 应 装 有 安 全 扣, 以 防 止 装 载 物 意 外 脱 落 ( 注, 要 求 在 各 起 重 吊 臂 上 标 注 出 其 最 大 承 载 范 围 因 为 系 统 内 在 同 一 横 轨 上 可 能 有 不 止 一 条 移 动 轨, 因 此 同 一 段 导 轨 可 能 承 受 所 有 吊 车 及 其 所 承 载 货 物 的 总 重 量 ) : 是 否 ( 不 符 合 ) 起 重 设 备 和 电 梯 的 最 大 承 载 量 : 楼 梯 是 否 设 有 标 准 扶 手 和 护 栏?. 高 度 超 过 3 英 寸 (1 米 ) 的 开 放 式 楼 梯, 应 按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安 装 充 足 和 安 全 的 护 栏 护 栏 由 扶 手 栏 中 间 横 栏 及 足 够 的 支 柱 组 成 ( 一 条 扶 手 栏 杆 一 条 中 横 栏 和 足 够 量 的 支 柱 组 成 的 护 栏 可 能 已 符 合 73 / 101

74 当 地 的 法 规 要 求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开 放 式 楼 梯 平 台 和 升 起 地 面 的 开 放 边 缘 是 否 都 装 有 栏 杆, 或 提 供 高 架 工 作 个 人 保 护 装 置?. 所 有 垂 直 高 出 周 围 最 近 楼 面 或 地 面 3 英 尺 (1 米 ) 或 3 英 尺 以 上 的 开 放 楼 面 ( 起 码 有 一 面 无 墙 壁 的 楼 面 ) 和 平 面, 应 在 所 有 开 放 边 缘 安 装 适 当 的 保 护 围 栏 ( 卸 货 斜 道 出 口 楼 梯 出 口 或 固 定 竖 梯 的 出 口 除 外 ) 所 有 平 台 楼 梯 以 及 楼 面 的 开 放 边 缘 都 应 安 装 适 当 的 护 栏, 卸 货 斜 道 若 高 于 地 面 3 英 尺 (1 米 ), 应 在 不 使 用 时 安 装 栏 栅 ( 锁 链 等 ), 以 防 止 物 体 从 装 卸 货 台 上 坠 落 如 果 在 超 过 6 英 尺 (1.8 米 ) 的 高 处, 则 需 要 为 员 工 提 供 防 坠 落 保 护 需 要 提 供 防 坠 落 保 护 的 工 作 场 所 如 下 : 没 有 围 栏 的 天 台 楼 阁 地 坑 开 放 式 高 台 等. 坠 落 保 护 方 法 有 扶 手 安 全 网 或 全 身 式 高 空 工 作 安 全 带 ( 安 全 带 保 险 绳 ) 因 安 全 性 不 够, 此 类 工 作 场 所 不 建 议 采 用 背 挂 式 安 全 带 坠 落 保 护 锚 的 固 定 点 应 能 支 撑 员 工 的 下 坠 力 应 对 坠 落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使 用 前 检 查 及 定 期 检 查 以 确 保 安 全, 更 应 提 供 员 工 有 关 坠 落 保 护 装 置 的 安 全 守 则 培 训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升 降 平 台 ( 如 吊 篮 ) 是 否 被 安 全 地 固 定 在 升 降 设 备 上 ( 如 叉 车 升 高 设 备 等 )?. 在 平 台 升 降 员 工 之 前, 应 使 用 锁 链 或 固 定 装 置 将 平 台 ( 即 吊 笼 ) 牢 固 地 固 定 在 升 降 设 备 ( 叉 车 雷 蒙 德 式 升 降 架 ) 上, 以 防 平 台 因 松 脱 而 坠 落 应 严 格 遵 守 基 于 货 物 重 量 以 及 工 作 高 度 计 算 出 的 叉 车 起 重 能 力 ( 注 : 直 至 平 台 下 落 到 地 面 高 度 时, 叉 车 才 能 移 动 另 外 机 械 升 降 设 备 应 每 年 由 合 格 的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至 少 检 验 一 次 ) : 是 否 ( 不 符 合 ) 载 货 升 降 机 清 单 及 其 最 近 检 验 日 期 有 效 期 和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经 授 权 操 作 叉 车 的 人 员 是 否 接 受 过 相 应 的 安 全 培 训? 74 / 101

75 . 只 有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的 员 工 才 可 以 操 作 叉 车 或 其 它 工 业 动 力 车 辆 所 有 培 训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若 政 府 归 定 操 作 员 必 须 经 过 认 证 并 持 有 证 书, 则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备 注 内 容 ; 操 作 员 资 格 证 编 号 及 有 效 期 : 是 否 每 天 检 查 叉 车 并 每 年 至 少 保 养 一 次?. 必 须 每 日 对 叉 车 进 行 外 观 及 功 能 检 查, 检 查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应 严 格 执 行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至 少 每 年 对 叉 车 进 行 一 次 机 械 维 修 保 养 ( 注 : 任 何 设 备 故 障 都 应 立 即 予 以 修 复, 确 保 安 全 操 作 未 经 修 复 的 故 障 设 备 应 移 出 作 业 区 ) : 是 否 ( 不 符 合 ) 所 有 梯 子 是 否 均 处 于 良 好 使 用 状 态?. 使 用 梯 子 前, 应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外 观 上 的 破 损 若 有, 应 停 止 使 用 损 坏 的 梯 子, 若 要 修 复 后 再 使 用, 应 在 上 面 加 标 记 或 标 签, 标 明 有 待 维 修 / 更 换, 以 保 证 不 在 修 理 或 替 换 前 被 使 用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地 面 和 屋 顶 上 的 开 口 是 否 均 加 以 覆 盖 或 防 护, 以 免 发 生 人 员 或 物 体 坠 落?. 天 窗 开 口 处 应 有 天 窗 防 护 网 或 在 所 有 边 缘 安 装 固 定 围 栏 地 面 供 人 进 入 工 作 的 地 井 开 口 应 用 盖 板 覆 盖, 盖 板 的 用 料 要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结 构 要 良 好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工 厂 有 关 于 进 入 密 闭 空 间 的 程 序 文 件?. 工 厂 应 有 关 于 密 闭 空 间 的 书 面 政 策 及 / 或 程 序 密 闭 空 间 包 括 用 以 储 存 压 缩 空 气 燃 料 溶 剂 等 的 75 / 101

76 大 型 容 器 地 下 储 蓄 室 集 流 井 等 任 何 人 员 进 入 密 闭 空 间 必 须 出 示 由 密 闭 空 间 程 序 的 EHS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书 面 许 可 进 入 密 闭 空 间 程 序 应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锁 闭 能 源 以 及 有 害 物 质 来 源, 检 测 密 闭 空 间 的 空 气 状 况 ( 氧 气 浓 度 气 体 爆 炸 浓 度 下 限 有 毒 气 体 污 染 物 种 类 / 浓 度 ) 通 风 条 件 通 信 联 络 进 出 控 制 以 及 紧 急 救 助 方 案 等 ( 注 :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安 排 员 工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工 作 若 必 须 进 入 密 闭 空 间 工 作, 应 为 该 密 闭 空 间 制 定 相 应 程 序 ) : 是 否 ( 不 符 合 )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进 入 密 闭 的 员 工 是 否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只 有 经 过 培 训 的 员 工 方 可 以 进 入 密 闭 空 间 或 是 辅 助 他 人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工 作 培 训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 是 否 ( 不 符 合 ) 最 近 培 训 员 工 姓 名, 部 门 和 培 训 日 期 : 密 闭 空 间 是 否 有 标 识 和 安 全 防 护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的 人 员 进 入?. 以 下 几 个 是 典 型 的 密 闭 空 间, 储 存 罐 加 工 容 器 有 防 火 隔 离 堤 的 储 罐 场 锅 炉 烘 烤 炉 地 窖 地 下 沟 渠 输 送 管. 任 何 人 都 应 遵 守 密 闭 空 间 进 入 程 序, 以 保 证 必 须 进 入 此 空 间 员 工 的 安 全 所 有 密 闭 空 间 外 必 须 有 以 本 国 语 言 书 写 的 警 告 声 明 密 闭 空 间, 遵 守 进 入 程 序 密 闭 空 间 工 作 应 可 免 则 免 : 是 否 ( 不 符 合 ) 是 否 在 车 辆 和 行 人 交 汇 处 设 置 停 车 标 志 交 通 镜 和 限 速 标 志?. 因 视 线 受 阻 可 能 导 致 司 机 和 行 人 没 有 足 够 时 间 作 出 反 应 的 车 辆 和 行 人 交 汇 处, 应 设 置 停 车 标 志 交 通 镜 及 限 速 标 志 76 / 101

77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在 员 工 进 入 货 柜 装 卸 前, 挂 车 / 集 装 箱 是 否 被 安 全 固 定 以 防 滑 动?. 进 入 挂 车 内 作 业 前, 一 定 要 固 定 挂 车 的 车 轮, 以 防 止 其 滑 离 装 卸 台 可 以 使 用 装 卸 台 闩 锁 来 锁 定 挂 车 以 防 止 挂 车 滑 动 : 是 否 ( 不 符 合 ) 环 境 有 害 废 弃 物 是 否 妥 善 储 存 并 加 有 适 当 的 警 告 标 签, 及 至 少 每 周 检 查 一 次?. 有 害 废 弃 物 应 存 放 于 适 当 的 容 器 内 并 妥 善 储 存 检 查 存 放 有 害 废 弃 物 的 储 存 场 所, 确 保 有 害 废 弃 物 储 藏 桶 配 有 适 当 的 桶 盖 桶 盖 箍 以 及 桶 塞 确 保 桶 盖 桶 盖 箍 以 及 桶 塞 可 防 止 储 存 桶 翻 倒 时 废 弃 物 外 泄, 并 可 防 止 雨 水 进 入 桶 中 若 储 存 物 是 有 机 溶 剂, 储 存 桶 应 能 防 止 挥 发 应 检 查 储 藏 桶, 储 藏 桶 不 应 有 任 何 渗 漏 和 明 显 的 凹 陷 所 有 的 废 弃 物 储 藏 桶 上 都 应 贴 有 有 害 废 弃 物 字 样 的 标 识, 此 外 还 应 加 贴 警 示 标 志 应 最 少 每 周 对 废 弃 物 储 藏 区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废 弃 物 储 藏 区 应 有 适 当 的 清 洁 设 备 及 灭 火 器, 并 贴 有 关 标 识 互 不 相 容 的 废 弃 物 不 得 储 存 在 一 起 定 期 检 查 有 害 废 弃 物 生 产, 积 聚 或 储 存 区, 确 保 没 有 渗 漏 容 器 损 坏 二 次 容 器 遭 腐 蚀 及 其 他 不 良 情 况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处 理 或 运 输 有 害 废 弃 物 的 员 工 是 否 经 过 相 关 培 训?. 应 对 负 责 处 理 和 运 输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员 工 提 供 关 于 如 何 正 确 收 集 储 存 及 处 理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培 训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受 访 员 工 的 意 识 : 是 否 由 有 资 质 机 构 在 政 府 许 可 的 设 施 中 回 收 及 处 理 有 害 废 弃 物? 77 / 101

78 . 如 地 方 法 律 要 求 特 定 的 有 害 废 弃 物 必 须 在 特 定 的 设 施 中 进 行 处 理, 则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将 有 害 废 弃 物 和 毒 性 工 业 废 弃 物 送 往 当 地 政 府 许 可 的 设 施 进 行 处 理 如 没 有 政 府 许 可 的 设 施, 有 害 废 弃 物 应 遵 照 当 地 法 律 进 行 处 理 所 有 有 害 废 弃 物 的 运 送 记 录 都 应 遵 照 当 地 规 定 保 存 归 档 : 是 否 回 收 机 构 名 称 合 约 期 和 最 近 回 收 日 期 : 是 否 妥 善 存 储 及 管 理 室 内 / 室 外 的 有 害 废 弃 物?. 一 个 安 全 和 管 理 完 善 的 室 内 / 室 外 危 险 废 弃 物 储 存 区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个 坚 实 的 防 渗 基 地, 无 缺 口 或 裂 缝 : 储 存 危 险 品 仓 库 的 地 基 应 结 构 完 整, 无 缺 口 或 裂 缝, 具 有 足 够 防 渗 漏 能 力 能 储 存 泄 露 溢 出 积 累 沉 淀 物, 直 到 废 弃 物 被 移 除. 除 非 容 器 升 高 或 设 计 能 有 效 防 止 接 触 累 积 的 液 体, 否 则 地 台 应 有 恰 当 斜 度 或 有 二 次 容 器 设 计 以 便 渗 漏 或 溢 出 时 能 控 制 及 清 理 废 弃 物. 二 次 容 器 容 量 应 为 最 大 单 体 容 器 容 量 的 110% 如 泄 露 时 应 及 时 处 理 以 防 过 量 溢 出. 分 隔 不 相 容 可 能 会 产 生 化 学 反 应 的 废 料 ; 可 能 会 产 生 相 互 化 学 反 应 的 化 学 废 弃 物 应 分 开 储 存 不 相 容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应 分 开 储 存 在 不 同 容 器 中 并 相 互 隔 开, 以 防 止 泄 露 溢 出 时 会 发 生 化 学 反 应, 若 存 放 于 同 一 区 域, 则 不 能 相 邻 放 置. 适 当 的 指 示 牌 指 示 储 存 废 料 的 类 型 : 危 险 废 弃 物 储 存 区 应 有 清 晰 标 志 标 志 应 表 示 该 区 域 为 危 险 废 弃 物 储 存 区 及 标 明 废 弃 物 危 险 品 类 别, 例 如 易 燃 腐 蚀 等 等. 储 存 区 应 配 备 紧 急 泄 露 处 理 设 备 : 危 险 废 弃 物 储 存 区 应 有 紧 急 泄 露 处 理 设 备, 例 如 吸 附 物 ( 吸 附 物 质 垫 子 软 垫 粘 土 和 砂 ) 铲, 扫 帚 靴 及 手 套 面 罩 等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工 厂 是 否 获 得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废 水 排 放 许 可 证?. 地 方 法 律 可 能 要 求 特 定 生 产 工 序 必 须 持 有 排 放 许 可 证 或 批 文 若 有 排 放 工 业 废 水 的 情 况, 则 应 该 确 定 工 厂 是 否 已 取 得 排 放 许 可 证 或 认 证 工 厂 若 有 许 可 证, 则 应 保 证 符 合 许 可 的 要 求 ( 注 : 若 工 78 / 101

79 厂 没 有 执 行 此 条 款 要 求, 则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为 遵 循 本 条 款 制 定 一 个 作 为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并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完 成 该 纠 正 措 施 )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发 证 机 关 名 称 及 签 发 日 期 ; 工 厂 是 否 获 得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颁 发 的 废 气 排 放 许 可 证?. 工 厂 如 果 有 把 化 学 蒸 气 排 放 到 大 气 的 情 况, 应 评 估 各 排 放 点 是 否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的 要 求, 并 应 已 取 得 年 度 测 试 报 告 如 果 当 地 法 律 要 求 批 文, 工 厂 应 获 得 批 文 以 供 查 阅 建 议 在 每 个 化 学 蒸 气 排 放 点 保 存 所 有 通 气 口 的 记 录, 并 给 每 个 通 气 口 编 号 工 厂 应 清 楚 经 排 气 管 或 通 风 口 排 出 的 化 学 蒸 气 量 ( 注 : 工 厂 如 果 不 符 合 本 条 的 所 有 主 要 规 定, 则 需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制 定 符 合 要 求 的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众 所 周 知, 要 满 足 本 条 款 要 求, 可 能 需 大 量 整 改 及 花 费 大 量 金 钱,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也 较 其 他 计 划 耗 时 更 长 ) : 是 否 ( 不 符 合 ) 发 证 机 关 名 称 及 签 发 日 期 : 是 否 有 运 行 良 好 妥 善 保 养 得 空 气 污 染 控 制 系 统?. 应 对 空 气 污 染 控 制 系 统 ( 如 喷 油 槽 ) 进 行 有 效 维 护, 使 其 保 持 清 洁 及 安 全 状 态 过 滤 网 应 定 期 更 新 以 确 保 及 时 清 除 污 染 物 及 保 持 抽 风 通 畅 当 地 法 律 可 能 要 求 定 期 进 行 测 试 ( 空 气 流 量 测 试 ), 以 确 保 系 统 运 作 正 常 和 排 气 通 畅 : 是 否 ( 不 符 合 ) 控 制 系 统 效 果 : 工 厂 是 否 获 得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颁 发 的 生 活 废 水 排 水 许 可 证? 工 厂 应 根 据 员 工 人 数 及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大 小 来 决 定 清 理 排 污 系 统 的 次 数 若 现 行 污 水 处 理 79 / 101

80 办 法 不 符 合 地 方 法 律 要 求, 则 应 制 定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待 处 理 工 厂 排 污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就 绪 后,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 注 : 工 厂 应 制 定 定 期 清 理 排 污 系 统 的 保 养 计 划 ) 清 洁 频 率 和 机 构 名 称 : 是 否 依 照 法 规 要 求 为 所 有 储 存 罐 配 备 二 次 容 器, 并 建 立 检 查 地 下 储 存 罐 的 程 序 或 机 制? 地 面 储 存 罐 / 槽 应 备 有 护 堤 或 二 次 容 器 地 下 储 存 罐 应 备 有 双 壁 外 缸, 双 壁 之 间 应 有 内 壁 渗 漏 感 应 指 示 器, 如 发 现 渗 漏, 应 立 即 更 换 地 下 储 存 罐 应 有 存 仓 程 序 或 监 察 系 统 以 计 算 潜 在 的 渗 漏 如 果 储 存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都 要 加 以 记 录, 以 追 踪 用 量 实 际 存 仓 与 记 录 存 在 偏 差 时, 应 进 行 调 查 以 确 定 储 存 罐 是 否 渗 漏 应 定 期 对 地 下 储 存 罐 进 行 测 试 和 管 道 进 行 专 业 检 测 通 过 加 压 测 试 地 下 储 存 罐 是 否 存 在 渗 漏 地 面 储 存 罐 可 用 表 面 目 视 检 查 检 查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应 停 用 已 渗 漏 的 储 存 罐, 倒 空 所 有 的 残 余 物 料, 并 密 封 储 存 罐 以 待 维 修 或 更 换, 并 用 标 签 标 明 不 能 使 用 80 / 101

81 第 十 二 部 分 : 福 利 - 宿 舍 食 堂 医 疗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商 业 行 为 守 则 要 求 :2c) 遇 紧 急 情 况 时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医 疗 救 援, 所 委 派 的 急 救 人 员 均 受 过 急 救 程 序 培 训 ;2h) 设 有 员 工 用 餐 和 其 它 休 息 的 相 应 设 施, 并 制 定 适 当 的 规 定 ;2i) 如 果 工 厂 为 雇 员 提 供 住 宿, 应 确 保 宿 舍 房 间 及 卫 生 设 施 符 合 基 本 需 要, 通 风 良 好, 并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和 其 它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福 利 - 宿 舍 12.1 宿 舍 是 否 设 在 与 工 业 用 途 设 施 分 开 的 独 立 区 域? 所 有 宿 舍 和 / 或 托 儿 设 施 必 须 设 在 与 工 业 用 途 分 开 的 独 立 区 域 12.2 每 个 房 间 居 住 员 工 是 否 不 超 过 十 二 名? 建 议 每 个 员 工 房 间 的 人 员 不 超 过 12 人 普 遍 情 况 是 现 时 部 分 工 厂 可 能 达 不 到 这 个 要 求 所 有 新 工 厂 里 每 一 个 宿 舍 房 间 不 应 超 过 12 人 居 住, 并 必 须 至 少 符 合 12.3 的 要 求 12.3 在 宿 舍 内 是 否 每 名 员 工 都 有 足 够 的 生 活 空 间 和 可 以 上 锁 的 储 物 柜? 宿 舍 房 间 不 能 过 度 拥 挤 确 定 每 个 房 间 的 住 宿 人 数, 每 名 员 工 所 占 空 间 不 能 低 于 20 平 方 英 尺 (1.8 平 方 米 ), 包 括 就 寝 面 积 储 物 面 积 及 可 供 使 用 的 地 面 面 积 每 名 员 工 至 少 有 1 立 方 英 尺 (0.03 立 方 米 ) 及 可 以 上 锁 的 储 存 柜 每 名 员 工 生 活 空 间 : 12.4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卫 生 间 和 浴 室 设 施? 应 提 供 数 量 充 足 的 宿 舍 卫 生 间 设 施 淋 浴 或 浴 池 至 少 每 12 人 应 有 一 个 淋 浴 或 浴 池 以 及 一 个 厕 具 在 2000 年 11 月 前 建 成 的 宿 舍, 每 个 淋 浴 或 浴 池 以 及 每 个 厕 具 的 平 均 使 用 人 数 最 多 可 至 15 人 卫 生 间 和 浴 室 应 与 宿 舍 在 同 一 楼 层 应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热 水 淋 浴 平 均 使 用 每 个 淋 浴 设 施 的 员 工 人 数, 男 性 :/ 女 性 :/ 平 均 使 用 每 个 厕 具 的 人 数, 男 性 :/ 女 性 : 审 核 要 点 : 81 / 101 是 否 提 供 热 水 淋 浴?

82 12.5 宿 舍 是 否 清 洁 且 维 持 于 良 好 状 态? 所 有 宿 舍 房 间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间 和 浴 池 及 淋 浴 设 施 应 保 持 功 能 良 好 干 净 不 应 有 异 味 宿 舍 房 间 内 每 位 居 住 者 应 拥 有 一 张 床 铺 及 个 人 储 物 空 间 储 物 空 间 应 安 全, 可 存 放 贵 重 物 品 应 有 充 足 的 通 风, 包 括 风 扇 和 暖 气 ( 如 有 需 要 ) 应 制 订 程 序, 确 保 宿 舍 房 间 卫 生 间 淋 浴 及 浴 池 设 施 能 得 到 及 时 清 洁 应 有 设 施 保 护 员 工 在 使 用 卫 生 间 淋 浴 及 浴 池 设 施 时 的 隐 私 淋 浴 区 域 应 有 自 来 水 热 水 供 应 点 与 浴 室 的 距 离 应 合 理 卫 生 间 应 设 有 有 效 的 ( 自 动 / 手 动 ) 冲 厕 系 统 12.6 是 否 有 洗 衣 设 施? 应 根 据 需 要 为 员 工 提 供 洗 衣 设 施 12.7 是 否 有 康 乐 设 施? 根 据 住 宿 人 数 提 供 充 足 的 康 乐 设 施, 如 乒 乓 球 录 像 阅 览 室 电 视 等 12.8 房 屋 是 否 结 构 良 好 且 维 修 妥 善? 应 有 专 业 人 员 评 估 建 筑 物 的 外 观 和 结 构 的 完 整 性, 确 保 建 筑 物 有 能 力 承 载 其 中 的 人 员 的 总 重 量 并 / 或 适 合 人 员 驻 留 参 照 当 地 地 区 或 国 家 规 定, 明 确 从 事 参 与 此 类 评 估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需 的 资 格 或 是 否 须 申 领 执 照 建 筑 物 和 周 边 设 施 ( 如 墙 面 地 面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等 ) 的 外 观 应 保 持 完 好, 以 免 导 致 人 员 受 伤 应 对 坑 洞 不 平 的 表 面 及 裂 纹 及 时 加 以 修 补, 避 免 造 成 危 险 评 估 记 录 应 保 存 归 档 最 近 检 查 日 期 和 机 构 名 称 : 12.9 是 否 以 本 国 语 言 书 写 并 张 贴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供 员 工 和 / 或 来 访 遵 守? 工 厂 应 有 一 套 要 求 住 宿 员 工 以 及 / 或 访 客 遵 守 的 宿 舍 管 理 通 则 管 理 通 则 应 包 括 休 闲 活 动 时 间 公 共 场 所 的 使 用 及 住 宿 安 全 方 面 的 内 容 82 / 101

83 12.10 对 违 反 宿 舍 规 定 的 情 况 会 否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处 罚 方 式 应 符 合 条 款 6 - 纪 律 常 规 的 要 求 在 下 班 后 的 私 人 时 间 内 员 工 是 否 能 自 由 出 入 宿 舍? 为 了 安 全 和 保 护 住 宿 员 工 的 利 益, 可 制 定 合 理 的 禁 止 出 入 时 间 如 果 在 禁 止 时 间 出 入, 工 厂 可 以 记 录 员 工 姓 名 在 禁 宵 时 间 内, 员 工 应 能 根 据 自 己 的 个 人 需 求 出 入 宿 舍 员 工 应 能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立 即 离 开 宿 舍 宵 禁 时 间 : 宿 舍 卫 生 间 浴 室 设 施 是 否 能 保 护 私 隐 并 按 性 别 分 开? 宿 舍 卫 生 间 淋 浴 或 浴 池 设 施 应 男 女 分 隔 在 对 宿 舍 区 进 行 维 护 维 修 和 执 行 监 督 工 作 时, 管 理 层 应 注 意 隐 私 权, 并 应 制 定 规 定 加 以 保 护 是 否 有 安 保 措 施 保 护 员 工 及 其 财 物? 应 提 供 安 保 服 务, 以 防 止 未 经 批 准 的 人 员 与 车 辆 出 入 宿 舍 区, 及 防 止 偷 窃 事 件 发 生 应 有 程 序 规 定 保 安 人 员 应 在 宿 舍 区 域 作 定 时 巡 查, 确 保 宿 舍 规 章 制 度 得 到 遵 守 实 施, 以 及 避 免 火 灾 等 危 险 是 否 按 条 款 10 制 订 了 宿 舍 防 火 安 全 和 应 急 计 划 的 书 面 程 序? 宿 舍 应 符 合 条 款 10 关 于 防 火 安 全 及 应 急 计 划 的 要 求 83 / 101

84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宿 舍 逃 生 门 是 否 未 上 锁 并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所 有 出 口 门 都 应 易 于 朝 外 开 启 员 工 开 门 应 不 需 要 特 别 知 识 及 钥 匙 之 类 的 工 具 紧 急 出 口 门 应 为 侧 铰 链 门 旋 转 门 因 其 疏 散 过 慢 而 不 安 全, 不 得 作 为 紧 急 出 口 不 推 荐 横 向 推 拉 门 及 卷 闸 门 但 若 存 在 此 两 类 门, 且 门 内 有 人 时, 应 随 时 保 持 开 启 状 态 以 防 有 人 无 意 间 将 其 关 闭 宿 舍 通 道 及 出 口 是 否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疏 散 撒 离 路 径 应 保 持 畅 通 且 宽 度 适 合 若 可 能, 应 使 用 路 障 或 派 驻 保 安 警 卫 人 员, 以 防 员 工 与 行 驶 车 辆 发 生 擦 碰 护 拦 常 用 于 确 保 员 工 远 离 危 险 地 区 应 每 周 进 行 检 查, 以 确 保 撒 离 路 线 紧 急 出 口 及 疏 散 区 域 畅 通 宿 舍 内 的 垃 圾? 为 降 低 火 灾 隐 患, 垃 圾 ( 废 料 ) 应 根 据 其 产 生 速 度 定 期 清 除 垃 圾 ( 废 物 ) 应 使 用 不 可 燃 的 容 器 盛 装, 并 放 置 于 宿 舍 内 / 适 当 位 置 宿 舍 的 住 宿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法 规? 福 利 - 饮 食 服 务 食 堂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规 要 求? 84 / 101

85 12.20 如 当 地 政 府 对 配 制 食 物 的 场 所 实 施 审 核 或 发 放 执 照 管 理, 工 厂 是 否 已 通 过 审 核 并 领 取 了 许 可 执 照? 工 厂 应 知 道 商 业 机 构 在 饮 食 配 置 和 提 供 饮 食 服 务 时 须 遵 循 的 相 关 法 律 工 厂 每 年 应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此 项 工 作 工 厂 应 确 定 涉 及 到 饮 食 服 务 供 应 的 有 关 法 律, 并 记 录 其 发 布 日 期 所 有 饮 食 供 应 区 域 设 备 与 操 作 都 应 遵 照 所 在 地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若 需 执 照, 则 工 厂 应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执 照 副 本 执 照 编 号 和 有 效 日 期 : 饮 食 服 务 区 是 否 清 洁 卫 生? 所 有 饮 食 供 应 及 操 作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卫 生 规 定 所 提 供 的 食 物 应 符 合 卫 生 条 件 无 腐 败 变 质 食 物 加 工 烹 调 处 理 存 储 的 方 法 应 能 防 止 食 物 受 到 污 染 饮 食 服 务 人 员 应 确 保 多 用 途 的 烹 调 器 具 饮 食 供 应 设 备 及 厨 具 等 在 转 换 用 途 前 经 过 清 洁 饮 食 应 妥 善 烹 制 饮 食 服 务 人 员 在 处 理 任 何 食 物 前, 均 应 彻 底 清 洁 双 手, 防 止 食 物 受 到 污 染 是 否 有 制 度 确 保 饮 食 服 务 人 员 健 康 状 态 良 好, 并 接 受 过 相 关 培 训? 应 制 定 完 善 的 体 系, 确 保 从 事 食 品 加 工 烹 调 和 / 或 供 应 的 饮 食 服 务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良 好, 防 止 食 物 受 到 传 染 病 污 染 查 验 健 康 记 录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此 类 从 业 人 员 应 至 少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身 体, 检 查 结 果 应 保 存 归 档 患 有 传 染 病, 如 乙 型 肝 炎 肺 结 核 的 员 工, 不 得 从 事 饮 食 服 务 工 作 健 康 检 查 频 率 及 检 查 机 构 名 称 :/ 负 责 处 理 食 物 人 数 :/ 健 康 证 书 总 数 :/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食 物 是 否 不 直 接 放 置 地 上? 剩 余 食 物 残 渣 应 装 入 容 器, 不 得 放 置 于 地 面, 以 免 烹 调 食 物 的 地 方 和 储 存 食 物 的 地 方 发 生 虫 害 和 鼠 患 85 / 101

86 12.24 是 否 对 食 物 进 行 良 好 储 存 和 控 制 管 理, 并 可 预 防 食 物 变 质?. 易 腐 烂 食 物 的 储 存 场 所 应 当 有 适 当 温 度 控 制 检 查 食 物 是 否 有 变 质 的 迹 象, 并 查 看 其 保 质 期 资 料 以 确 保 未 过 期 应 注 意 熟 食 和 生 食 不 得 一 起 存 放 审 核 结 果 : 福 利 - 医 疗 服 务 工 厂 是 否 有 关 于 处 理 医 疗 紧 急 情 况 的 程 序 文 件?. 工 厂 应 参 照 地 方 法 规 制 订 有 关 医 疗 紧 急 处 理 的 书 面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如 当 地 法 律 未 规 定, 则 应 参 照 当 地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示 程 序 应 当 包 括 进 行 紧 急 医 疗 护 理 的 急 救 人 员 的 培 训 紧 急 救 助 物 品 的 管 理 和 摆 放 地 点 等 内 容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厂 内 或 附 近 是 否 有 紧 急 医 疗 救 助 服 务 设 施?. 工 厂 必 须 有 紧 急 医 疗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可 由 工 厂 内 部 设 置 的 医 疗 部 门 提 供, 也 可 由 附 近 的 医 院 与 工 厂 距 离 合 理 的 医 疗 中 心 或 诊 所 提 供 工 厂 应 明 确 实 施 紧 急 医 疗 救 助 时, 安 全 运 送 伤 员 抵 达 急 救 场 所 所 需 的 时 间 安 全 时 间 以 不 超 过 15 分 钟 为 佳 如 15 分 钟 路 程 内 没 有 紧 急 救 护 设 施, 则 应 清 楚 最 邻 近 设 施 的 地 点 距 离 和 到 达 该 处 所 需 的 实 际 时 间, 并 将 所 有 资 料 公 开 张 贴, 以 确 保 能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将 伤 员 送 到 目 的 地 若 有 内 部 医 疗 服 务, 应 符 合 地 方 的 法 律 与 标 准, 医 务 人 员 应 接 受 过 常 见 工 业 紧 急 事 故 救 助 培 训 : 工 厂 是 否 保 留 伤 病 记 录 以 便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工 厂 应 保 留 伤 病 记 录 记 录 应 包 括 受 伤 日 期 伤 者 姓 名 伤 势 描 述 和 受 伤 原 因 应 努 力 找 出 事 故 的 根 源 及 其 它 情 况 建 议 将 伤 病 记 录 保 存 归 档, 以 便 评 估 事 故 趋 势 以 及 进 行 伤 / 病 统 计 应 定 期 分 86 / 101

87 析 记 录, 以 确 定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与 趋 势, 以 及 纠 正 措 施 计 划 的 确 定 与 评 估 审 核 结 果 : 最 近 伤 病 发 生 日 期 及 趋 势 分 析 日 期 : 是 否 每 个 班 次 都 有 足 够 数 量 且 受 过 急 救 和 心 肺 复 苏 (CPR) 培 训 的 急 救 员?. 若 工 厂 依 靠 内 部 人 员 提 供 紧 急 医 疗 处 理, 则 应 当 保 证 每 一 班 次 都 有 足 够 的 工 作 人 员 医 护 人 员 或 指 定 的 员 工 等 救 护 工 作 人 员 应 接 受 紧 急 救 助 及 心 肺 复 苏 法 (CPR) 培 训, 且 其 有 关 资 格 应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在 小 型 工 厂 中, 每 一 班 次 至 少 应 当 有 两 名 接 受 过 紧 急 救 助 以 及 CPR 培 训 的 人 员, 且 其 有 关 资 格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大 型 工 厂 应 当 有 总 人 数 百 分 之 一 的 员 工 接 受 紧 急 救 助 及 CPR 培 训, 且 其 有 关 资 格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审 核 结 果 : 每 班 次 急 救 人 员 人 数 及 最 近 培 训 日 期 : 是 否 在 厂 区 和 宿 舍 范 围 内 为 员 工 提 供 充 足 的 急 救 必 需 品, 并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提 供?. 工 厂 应 按 照 当 地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建 议 或 法 律 的 要 求 提 供 急 救 用 品 如 果 急 救 用 品 被 锁 住, 应 确 保 员 工 能 够 在 3 分 钟 内 取 得. 如 果 没 有 当 地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建 议 或 法 律 的 要 求, 应 遵 循 以 下 的 准 则, 提 供 至 少 包 括 有 下 列 物 品 的 标 准 急 救 箱 ( 附 注 : 急 救 箱 内 不 应 存 放 非 处 方 类 口 服 药 物 ). 员 工 人 数 少 于 50 人, 请 参 照 栏 目 一 员 工 人 数 超 过 50 人 需 按 每 100 人 所 需 物 品 计 算, 请 参 照 栏 目 二. 急 救 站 应 贴 有 急 救 站 标 志 紧 急 救 助 物 品 应 放 置 在 厂 区 及 宿 舍 区 内 的 合 理 位 置, 便 于 取 用 若 为 安 全 起 见 需 将 急 救 箱 上 锁, 则 必 须 保 证 紧 急 救 助 以 及 CPR 人 员 能 在 3 分 钟 内 拿 到 急 救 物 品, 每 个 生 产 楼 层 至 少 应 设 有 急 救 箱 建 议 应 备 内 容 栏 目 一 栏 目 二 简 要 急 救 指 南 用 本 国 语 言 编 写 的 小 册 子 1 1 消 毒 无 药 性 敷 裹 材 料 87 / 101

88 小 型 - 用 于 手 指 伤 口 6 12 中 型 - 用 于 手 或 脚 部 伤 口 3 6 各 种 类 型 的 伤 口 胶 布 三 角 绷 带 ( 最 长 边 不 短 于 1.3 米, 其 余 各 边 不 短 于 米 ) 橡 板 膏 ( 氧 化 锌 ) 1 1 ( 不 少 于 4.5 米 长 X25 毫 米 宽 ) 脱 脂 棉 每 包 30g 3 6 压 力 绷 带 1 1 安 全 别 针 足 量 足 量 剪 刀 1 1 一 次 性 手 套 足 量 足 量 : 工 厂 是 否 有 预 防 体 液 感 染 疾 病 的 措 施?. 工 厂 应 制 订 一 套 防 止 员 工 通 过 体 液 接 触 感 染 疾 病 的 程 序 文 件, 该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确 定 可 能 受 到 血 液 感 染 的 工 种 ( 如 : 护 士 紧 急 救 助 人 员 守 护 人 员 ); 进 行 医 疗 及 急 救 的 员 工 培 训 ; 血 液 污 染 物 针 头 或 其 它 生 物 型 危 害 废 物 的 处 理 和 处 置. 培 训 应 包 括 如 下 项 目 :. 关 于 血 液 传 播 病 症 及 传 染 途 径 的 一 般 知 识. 为 预 防 及 降 低 被 感 染 而 使 用 的 和 限 性 方 法 包 括 : 工 程 控 制 工 作 习 惯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的 种 类, 选 择 方 法, 处 理 消 毒 和 弃 置. 乙 肝 预 防 知 识 及 计 划. 发 生 致 病 体 液 感 染 事 故 时 的 报 告 渠 道 方 法 医 疗 跟 进 方 式. 意 外 感 染 后 的 评 估 及 跟 进. 解 释 标 志 标 签 和 / 或 颜 色 的 意 义 和 用 途. 有 关 血 原 体 感 染 的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记 录 应 至 少 保 存 一 年, 内 容 需 包 括 : 培 训 日 期, 培 训 内 容 及 培 训 人 员 88 / 101

89 . 如 果 有 员 工 接 触 到 可 能 存 在 传 染 性 的 物 质, 例 如 血 液 或 其 它 体 液, 则 需 要 加 以 记 录, 并 提 供 护 理 跟 进. 员 工 受 聘 时 应 接 受 预 防 体 液 感 染 意 识 培 训 审 核 结 果 : 备 注 内 容 文 件 编 号 / 名 称 :/ 发 布 日 期 : 医 疗 废 弃 物 是 否 被 隔 离 存 放, 并 予 以 妥 善 处 理?. 工 厂 应 将 医 科 废 弃 物 与 其 它 废 弃 物 分 开 处 理 医 疗 废 弃 物 时 应 当 避 免 意 外 接 触 与 污 染 为 原 则 可 以 通 过 按 类 别 加 以 标 识, 并 在 当 地 医 院 焚 化 的 方 式 完 成 处 理 工 作 针 头 的 处 置 应 当 是 将 针 头 放 入 容 器 中 进 行, 且 容 器 应 贴 上 表 示 含 尖 锐 物 的 标 贴 血 液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应 当 参 照 当 地 法 规 审 核 结 果 : 备 注 内 容 处 置 方 法 描 述 : 89 / 101

90 附 录 一 ( 参 考 9.10) 照 明 指 引 区 域 所 需 照 明 烛 光 勒 克 斯 装 配 / 包 装 a. 简 单 b. 复 杂 注 塑 / 搪 胶 / 合 金 铸 a. 无 修 批 锋 造 b. 有 修 批 锋 a. 粗 糙 喷 油 b. 普 通 c. 精 细 a. 精 略 加 工 机 加 工 b. 普 通 加 工 ( 普 通 自 动 设 备 c. 精 细 加 工 ( 极 细 自 动 设 备 普 通 打 磨 , d. 极 精 细 加 工 ( 极 精 细 研 磨 ) , a. 简 单 实 验 室 / 检 验 区 域 b. 复 杂 a. 闲 置 区 域 5 50 仓 库 / 储 存 区 域 a. 活 动 区 域 - 大 件 物 品 大 标 签 c. 活 动 区 域 - 小 件 物 品 小 标 签 危 险 品 仓 库 装 卸 货 区 域 餐 厅 a. 用 餐 区 b. 分 发 区 c. 准 备 及 煮 食 区 急 救 室 一 般 办 公 区 域 公 共 区 域 a. 楼 梯 走 道 5 50 b. 载 客 或 运 货 电 梯 5 50 c. 洗 手 间 紧 急 出 口 及 通 道 3 30 建 筑 物 外 部 a. 活 动 区 域 ( 行 人 通 道 ) 5 50 b. 闲 置 区 域 ( 一 般 上 锁 ) / 101

91 c. 建 筑 物 周 围 1 10 停 车 区 域 及 车 道 3 30 附 录 一 ( 参 考 9.10) 饮 用 水 质 标 准 附 注 : * 已 超 过 这 种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物 含 量 最 高 限 值 (MCL) 或 一 项 既 定 的 指 引 ** 由 于 缺 乏 具 代 表 性 的 资 料, 或 因 为 水 样 已 超 过 30 小 时 的 保 留 时 限, 细 菌 测 试 结 果 可 能 无 效 NBS 并 未 提 交 细 菌 P = 有 所 发 现 A = 并 无 发 现 EP = 存 在 大 肠 杆 菌 EA = 不 存 在 大 肠 杆 菌 污 染 含 量 污 染 物 含 量 最 高 限 值 最 高 限 值 检 测 项 目 ( 毫 克 / 升 ) 检 测 含 量 检 测 项 目 ( 毫 克 / 公 升 ) 检 测 含 量 总 大 肠 杆 菌 群 P P 有 机 化 学 物 质 - 三 卤 甲 烷 类 天 机 化 学 物 质 ( 金 属 ) 三 溴 甲 烷 ( 溴 仿 ) 铝 二 溴 氯 甲 烷 砷 氯 仿 ( 哥 罗 芳 ) 钡 二 溴 氯 甲 烷 镉 总 卤 甲 烷 ( 以 上 四 项 总 和 ) 铬 苯 铜 氯 乙 烯 铁 四 氯 化 碳 铅 ,2- 二 氯 乙 烷 锰 三 氯 乙 烷 汞 ,4- 二 氯 苯 镍 ,1- 二 氯 乙 烯 硒 ,1,1- 三 氯 乙 烷 银 溴 苯 纳 溴 甲 烷 锌 氯 苯 氯 乙 烷 天 机 化 学 物 与 物 理 因 素 氯 甲 烷 碱 度 ( 以 碳 酸 钙 综 合 量 计 ) 二 氯 甲 苯 氯 四 氯 甲 苯 / 101

92 氟 二 溴 氯 丙 烷 (DBCP) 硝 梭 盐 以 氮 计 二 溴 甲 烷 亚 硝 酸 盐 以 氮 计 ,2 二 氯 苯 磷 酸 盐 ,3- 二 氯 苯 硬 度 ( 建 议 限 值 =100) 10 二 氯 二 氟 代 甲 烷 酸 碱 值 ( 标 准 单 位 ) ,1- 二 氯 乙 烷 总 溶 解 固 体 反 一 1.2- 二 氯 乙 烷 混 蚀 度 ( 混 蚀 度 单 位 ) 污 染 物 含 量 污 染 物 含 量 最 高 限 值 最 高 限 值 检 测 项 目 ( 毫 克 / 公 升 ) 检 测 含 量 检 测 项 目 ( 毫 克 / 公 升 检 测 含 量 有 机 化 学 物 质 - 三 卤 甲 烷 类 有 机 化 学 物 质 杀 虫 剂 除 草 剂 多 氯 联 苯 顺 -1,2 氯 乙 烯 草 不 绿 二 氯 甲 烷 阿 特 拉 津 ,2 二 氯 丙 烯 氯 丹 ( 又 名 : 可 氯 丹 克 氯 丹 ) 反 -1,3 二 氯 丙 烯 顺 -1,3 二 氯 丙 烯 艾 氏 剂 ,2- 二 氯 丙 烯 大 克 烂 ,1- 二 氯 丙 烯 狄 氏 剂 ,3- 二 氯 丙 烯 异 狄 氏 剂 苯 乙 烷 七 氯 二 溴 乙 烯 七 氯 环 氧 化 物 苯 乙 烯 六 氯 苯 ,1,1,2- 四 氯 乙 烷 六 氯 化 环 戊 二 烯 ,1,2,2- 四 氯 乙 烷 六 氯 化 苯 四 氯 乙 烯 (PCE) 甲 氧 氯 ,2,3- 三 氯 苯 多 氯 联 苯 ,2,4- 三 氯 苯 五 氯 硝 基 苯 1,1,2- 三 氯 乙 烷 ( 又 名 五 氯 苯 五 氯 代 苯 ) 三 氯 氟 代 甲 烷 ,4,5 三 氯 酚 丙 酸 ,2,3- 三 氯 丙 烷 西 玛 芬 ( 又 名 草 灭 净 ) 甲 苯 毒 杀 芬 ( 又 名 毒 杀 酚 ) 二 甲 苯 氟 乐 灵 甲 基 - 特 丁 基 - 醚 滴 ( 又 名 :2.4- 地 ) 上 述 结 果 只 供 参 考, 不 必 视 为 必 须 遵 行 的 标 准 92 / 101

93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甲 苯 第 一 部 分 : 化 学 品 名 称 化 学 品 中 文 名 称 : 甲 苯 化 学 品 英 文 名 称 methylbenzene 中 文 名 称 2: / 英 文 名 称 2 toluene 技 术 说 明 书 编 码 : 306 CAS No 分 子 式 : C/118 分 子 量 : 第 二 部 分 : 成 分 / 组 成 信 息 有 害 物 成 分 甲 苯 含 量 100% CAS No 第 三 部 分 : 危 险 性 概 述 危 险 性 类 别 / 侵 入 途 径 / 健 康 危 害 对 皮 肤 粘 膜 有 刺 激 性, 对 上 枢 神 经 系 统 有 麻 醉 作 用 急 性 中 毒, 短 时 间 内 吸 入 较 高 浓 度 本 品 可 出 现 眼 及 上 呼 吸 道 明 的 刺 激 症 状 眼 结 膜 咽 部 充 血 头 晕 头 痛 恶 心 呕 吐 四 肢 无 力 步 屡 蹒 跚 意 识 模 糊 重 症 者 可 有 躁 动 抽 搐 昏 迷 慢 性 中 毒 : 长 期 接 触 可 发 生 神 经 衰 弱 综 合 症 肝 肿 大 女 工 月 经 导 常 等 皮 肤 干 燥 皱 裂 皮 炎 环 境 危 害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危 害, 对 空 气 水 环 境 及 水 源 有 可 造 成 污 染 燃 爆 危 险 : 本 品 易 燃, 具 刺 激 性 第 四 部 分 : 急 救 措 施 皮 肤 接 触 脱 去 污 染 的 衣 着, 用 肥 皂 水 或 清 水 彻 底 清 洗 皮 肤 眼 睛 接 触 用 流 动 清 水 或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就 医 吸 入 : 迅 速 脱 离 现 场 至 空 气 清 新 处, 保 持 呼 吸 道 畅 通, 如 呼 吸 困 难, 给 输 氧 如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就 医 食 入 : 饮 足 量 温 水 催 吐 就 医 第 五 部 分 : 消 防 措 措 危 险 特 性 : 易 燃, 其 蒸 气 和 空 气 可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遇 明 火 高 温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与 氧 化 剂 能 产 生 强 烈 反 应 流 速 过 快, 容 易 产 生 和 积 聚 静 电 其 蒸 气 比 空 气 重, 能 在 较 低 处 扩 散 到 相 当 远 的 地 方 遇 火 源 会 着 火 回 燃 有 害 燃 烧 产 物 :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方 法 : 喷 水 冷 却 容 器, 可 能 的 话 将 容 器 从 火 场 移 到 空 旷 处 处 在 火 场 所 中 的 容 器 若 已 变 色 或 从 安 全 泄 压 装 置 中 产 生 声 音, 必 须 马 上 撤 离, 灭 火 剂 : 泡 沫 干 粉 二 氧 化 碳 砂 土 用 水 灭 火 无 效 第 六 部 分 : 泄 漏 应 急 处 理 应 急 处 理 : 迅 速 撤 离 泄 漏 污 染 区 人 员 至 安 全 区, 并 进 行 隔 离, 严 格 限 制 出 入 切 断 火 源 建 议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戴 自 给 正 压 式 呼 吸 器, 穿 防 毒 服 尽 可 能 切 断 泄 漏 源 防 止 流 入 下 水 道, 排 洪 沟 等 限 制 性 空 间 小 量 泄 漏, 用 活 性 炭 或 其 他 惰 性 材 料 吸 收 也 可 以 用 不 燃 性 分 散 剂 制 成 的 乳 液 刷 洗, 洗 液 稀 释 后 放 入 废 水 系 统 大 量 泄 漏 : 构 筑 围 提 或 挖 坑 收 容 用 泡 沫 覆 盖, 降 低 蒸 汽 灾 害 用 防 爆 泵 转 移 至 槽 车 或 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回 收 或 运 至 废 物 处 理 场 所 处 置 93 / 101

94 第 七 部 分 : 操 作 处 置 与 储 存 操 作 注 意 事 项 : 密 闭 操 作, 加 强 通 风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建 议 操 作 人 员 佩 戴 自 吸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 半 面 罩 ), 戴 化 学 安 全 防 护 眼 睛, 穿 防 毒 物 渗 透 工 作 服, 戴 橡 胶 耐 油 手 套 远 离 火 种 热 源, 工 作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使 用 防 爆 型 的 通 风 系 统 和 设 备 防 止 蒸 汽 泄 漏 到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避 免 与 氧 化 剂 接 触 灌 装 时 应 控 制 流 速, 且 有 接 地 装 置, 防 止 静 电 聚 集 搬 运 时 要 轻 装 轻 卸, 防 止 包 装 及 容 器 损 坏 配 备 相 应 品 种 和 数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及 泄 漏 应 急 处 理 设 备 倒 空 的 容 器 可 能 残 留 有 害 物 储 存 注 意 事 项 : 储 存 于 阴 凉 风 的 库 房 远 离 火 种 热 源 库 温 不 宜 超 过 30 保 持 容 器 密 封 应 与 氧 化 剂 分 开 存 放, 切 记 混 储 采 用 防 爆 型 照 明 通 风 设 施 禁 止 使 用 易 产 生 火 花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工 具 储 区 应 备 有 泄 漏 应 急 处 理 设 备 和 合 适 的 收 容 材 料 第 八 部 分 : 接 触 控 制 / 个 体 防 护 中 国 MAC(mg/m3): 100 前 苏 联 MAC(mg/m3): 50 TLVTN: OSHA 200ppm 754mg/m³ TLVWN: 未 制 定 标 准 ACGIH 50ppm 188 mg/m³ 检 测 方 法 : 气 象 色 谱 法 工 程 控 制 : 生 产 过 程 密 闭, 加 强 通 风 呼 吸 系 统 防 护 : 空 气 中 浓 度 超 标 时, 佩 戴 自 吸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 半 面 罩 ) 紧 急 事 态 抢 救 或 撤 离 时, 应 该 佩 戴 空 气 呼 吸 器 或 氧 气 呼 吸 器 眼 镜 防 护 : 戴 化 学 安 全 防 护 眼 镜 身 体 防 护 : 穿 防 毒 渗 透 工 作 服 手 防 护 : 戴 橡 胶 耐 油 手 套 其 他 防 护 工 作 现 场 禁 止 吸 烟 进 食 和 饮 水 工 作 完 毕, 沐 浴 更 衣 保 持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第 九 部 分 : 理 化 特 性 主 要 成 分 : 纯 品 外 观 与 性 状 : 无 色 透 明 液 体 有 类 似 苯 的 芳 香 气 体 PH: / 熔 点 :( ) 沸 点 ( ) 相 对 密 度 ( 水 =1) 0.87 相 对 蒸 汽 密 度 3.14 饱 和 蒸 汽 压 (kpa) 4.89(30 ) ( 空 气 =1) 燃 烧 热 (KJ/MOL): 临 界 温 度 ( ) 临 界 压 力 (MPa): 4.11 辛 醇 / 水 分 配 系 数 2.69 的 对 数 值 : 闪 点 ( ) 4 引 燃 温 度 ( ) 535 爆 炸 上 限 ( ) 7.0 爆 炸 下 限 %(V/V): 1.2 溶 解 性 : 不 溶 于 水, 可 混 溶 于 苯 醇 醚 等 多 数 有 机 溶 剂 主 要 用 途 : 用 于 掺 合 油 组 成 及 作 为 生 产 甲 苯 衍 生 物 炸 药 染 料 中 间 体 药 物 等 的 主 要 原 料 其 他 理 化 性 质 : / 第 十 部 分 : 稳 定 性 和 反 应 活 性 稳 定 性 : / 禁 配 物 : 强 氧 化 剂 避 免 接 触 的 条 件 : / 聚 合 危 害 : / 94 / 101

95 分 解 产 物 : / 第 十 一 部 分 : 毒 理 学 资 料 急 性 毒 性 : 亚 急 性 和 慢 性 毒 性 : / 致 突 变 性 : / / 致 癌 性 : / 第 十 二 部 分 : 生 态 学 资 料 生 态 毒 理 毒 性 : / 生 物 降 毒 性 : / 非 生 物 降 毒 性 : / 生 物 富 集 或 / 生 物 积 累 性 : 其 他 有 害 作 用 : 该 物 质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危 害, 对 空 气 水 环 境 及 水 源 可 造 成 污 染, 对 鱼 类 和 哺 乳 动 物 应 给 予 特 别 注 意 可 被 生 物 何 微 生 物 氧 化 降 解 第 十 三 部 分 : 废 弃 处 置 废 弃 物 性 质 : / 废 弃 处 置 方 法 : 用 焚 烧 法 处 置 废 弃 注 意 事 项 : / 第 十 四 部 分 : 运 输 信 息 危 险 货 物 编 号 : UN 编 号 : 1294 包 装 标 志 : / 包 装 类 别 : 052 包 装 方 法 : 小 开 口 钢 桶, 螺 纹 口 玻 璃 瓶 铁 盖 压 口 玻 璃 瓶 塑 料 瓶 或 金 属 桶 ( 罐 ) 外 普 通 木 箱 运 输 注 意 事 项 : 本 品 铁 路 运 输 时 限 使 用 钢 制 企 业 自 备 罐 车 装 运, 装 运 前 需 报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运 输 时 运 输 车 辆 应 配 备 相 应 品 种 和 数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及 泄 漏 应 急 处 理 设 备 夏 季 最 好 早 晚 运 输 运 输 时 所 用 的 槽 ( 罐 ) 车 应 有 接 地 链, 槽 内 可 设 孔 隔 板 以 减 少 震 荡 产 生 静 电 严 禁 与 氧 化 剂 食 用 化 学 品 等 混 装 混 运 运 输 途 中 应 防 曝 晒 雨 淋, 防 高 温 中 途 停 留 时 应 远 离 火 种 热 源 高 温 区 装 运 该 物 品 的 车 辆 排 气 管 必 须 配 备 阻 火 装 置, 禁 止 使 用 易 产 生 火 花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工 具 装 卸 公 路 运 输 时 要 按 规 定 路 线 行 驶, 勿 在 居 民 区 和 人 口 稠 密 区 停 留 铁 路 运 输 时 要 禁 止 溜 放 严 禁 用 木 船 水 泥 船 散 装 运 输 第 十 五 部 分 : 法 规 信 息 法 规 信 息 : 化 学 品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1987 年 2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化 劳 发 [1992]677 号 ), 工 作 场 所 安 全 使 用 化 学 品 规 定 ([1996] 劳 部 发 423 号 ) 等 法 规, 针 对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装 卸 等 方 面 均 做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 常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及 标 志 (GB 将 该 物 质 划 为 第 3.2 类 中 闪 点 易 燃 液 体 其 他 法 规 : 苯 甲 苯 氯 苯 硝 化 生 产 安 全 规 定 ([88] 化 炼 字 第 858 号 ) 第 十 六 部 分 : 其 他 信 息 参 考 文 献 : / 填 表 部 门 : / 数 据 审 核 单 位 : / 修 改 说 明 : / 其 他 信 息 : / 上 述 样 式 及 内 容 与 英 文 版 本 可 能 有 异, 只 供 参 考 附 录 四 参 考 (11.16) 95 / 101

96 意 外 事 故 / 未 遂 事 件 调 查 报 告 伤 病 财 物 损 毁 未 遂 事 件 其 它 行 政 管 理 厂 房 : 部 门 : 班 次 : 事 发 地 点 : 事 发 日 期 : 事 发 时 间 : 事 发 于 星 期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事 发 于 加 班 时 段 : 是 否 涉 案 者 姓 名 : 社 保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 性 别 : 男 / 女 年 龄 : 员 工 的 督 导 员 : 职 位 : 公 司 工 龄 : 职 位 年 限 : 目 击 证 人 : 医 疗 财 产 说 明 伤 势 类 别 : 致 命 休 息 数 天 限 工 医 疗 急 救 安 置 : 复 工 送 回 家 送 入 医 院 送 往 外 间 医 务 室 伤 病 说 明 : 受 伤 部 位 : 医 治 办 法 : 损 毁 财 物 类 型 : 建 筑 物 固 定 设 备 汽 车 工 具 物 料 产 品 物 料 装 卸 储 运 设 备 损 毁 说 明 : 意 外 说 明 : 96 / 101

97 直 接 原 因 根 本 原 因 系 统 改 良 不 安 全 行 为 不 安 全 状 况 未 建 立 程 序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与 责 任 承 担 赶 忙 省 时 间 人 为 环 境 设 计 水 平 差 对 程 序 不 知 不 解 管 理 培 训 擅 自 操 作 防 护 装 置 不 恰 当 有 程 序 不 依 按 计 划 进 行 检 测 事 没 有 发 出 警 告 没 有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设 备 / 工 具 设 计 差 劣 设 备 有 故 障 / 缺 损 程 序 不 恰 当 缺 乏 培 训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意 外 事 故 的 调 查 发 速 度 不 当 使 安 全 装 置 不 能 操 作 设 备 带 能 量 拥 挤 缺 乏 监 督 沟 通 不 足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规 定 紧 急 应 变 准 备 原 使 用 有 缺 陷 的 设 备 / 工 具 没 有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管 理 不 善 警 告 系 统 不 恰 当 规 划 不 足 缺 乏 知 识 安 全 工 作 实 务 实 施 意 外 分 析 因 使 用 不 当 的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维 护 运 行 中 的 设 备 通 风 不 足 有 害 空 气 缺 之 技 能 缺 乏 执 行 员 工 培 训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分 没 有 锁 断 电 源 胡 闹 照 明 差 厂 务 管 理 差 工 作 量 太 重 怕 难 贪 便 卫 生 管 制 计 划 评 估 衡 量 析 推 举 推 拉 伸 够 过 度 突 然 变 换 姿 势 滑 倒 危 险 因 素 其 它 好 逸 恶 劳 身 体 残 障 工 作 控 制 沟 通 置 身 于 危 害 所 及 的 区 域 范 受 情 绪 影 响 小 组 会 议 围 受 病 情 影 响 招 工 与 就 业 指 导 其 它 受 药 物 或 酒 精 影 响 规 则 的 执 行 其 它 其 它 直 接 原 因 ( 请 解 释 ): 根 本 原 因 ( 请 解 释 ): 系 统 改 良 ( 请 解 释 ): 纠 正 措 施 : 指 定 完 成 日 期 : 实 际 完 成 日 期 : 直 接 成 本 成 本 医 疗 费 用 法 律 费 用 建 筑 物 损 毁 设 备 / 工 具 损 坏 物 料 损 毁 产 品 损 坏 其 它 生 产 延 误 替 代 员 工 培 训 文 书 工 作 同 事 时 间 间 接 成 本 调 查 时 间 修 理 受 伤 工 人 时 间 其 它 97 / 101

98 说 明 ( 正 楷 ) ( 签 署 ) ( 日 期 ) 调 查 员 / 督 导 员 :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安 全 经 理 / 协 调 员 审 批 : 按 需 要 附 补 充 记 录 文 件 有 害 物 质 允 许 接 触 限 值 (ACGIH) 化 学 物 质 化 学 物 质 来 源 ACGIH 最 好 限 值 ppm 丙 酮 真 空 电 镀 油 漆 500( 短 时 间 750) 焊 接 烟 雾 - 铝 焊 接 5mg/ m³ 乙 二 醇 单 丁 醚 (2 丁 基 乙 醇 ) 油 漆 25ppm 焊 接 烟 雾 - 镉 焊 接 0.01mg/ m³ 焊 接 烟 雾 - 铬 焊 接 0.5mg/ m³ 焊 接 烟 雾 - 铜 焊 接 1mg/ m³ 环 己 酮 油 漆 25ppm 乙 酸 乙 酯 油 漆 400ppm 甲 醛 电 镀 ( 硝 酸 银 溶 液 ) 注 塑 ( 乙 树 脂 ) 最 高 0.3 盐 酸 注 塑 及 搪 胶 (PVC 副 产 品 ) 电 镀 5ppm 焊 接 烟 雾 - 铁 焊 接 5mgm³ 异 氯 酸 盐 (MDI) 合 金 铸 造 0.005ppm 异 氯 酸 盐 (MDI) 合 金 铸 造 0.005ppm 异 丙 醇 油 漆 清 洁 剂 发 胶 400( 短 时 间 500) 焊 接 烟 雾 - 铅 焊 接 锡 焊 0.05mg/ m³ 焊 接 烟 雾 - 锰 焊 接 0.2mg/ m³ 二 氯 甲 烷 (MC) 油 漆 粘 合 溶 剂 清 洁 剂 真 空 飞 铝 50( 短 时 间 125) 甲 基 乙 基 酮 (MEK) 油 漆 粘 合 溶 剂 清 洁 剂 200( 短 时 间 300) 甲 基 异 丁 酮 (MIBK) 油 漆 清 洁 剂 50( 短 时 间 75) 矿 物 油 / 干 洗 溶 剂 ( 煤 油 ) 油 漆 清 洁 剂 真 空 飞 铝 100ppm 焊 接 烟 雾 - 镍 焊 接 1mg/ m³ 硝 酸 电 镀 2( 短 时 间 4) 有 害 粉 尘 打 料 色 粉 混 色 10mg/ m³ 磷 酸 电 镀 0.25( 短 时 间 0.75) 可 吸 入 粉 尘 颗 粒 色 粉 混 色 3mg/ m³ 氢 氧 化 钠 电 镀 真 空 飞 铝 脱 脂 最 高 2mg/ m³ 苯 乙 烯 注 塑 (ABS 副 产 品 ) 20( 短 时 间 40) 硫 酸 电 镀 0.25( 短 时 间 0.75) 三 氯 乙 烯 (TCE) 粘 合 溶 剂 油 漆 50( 短 时 间 100) 甲 苯 油 漆 清 洁 剂 真 空 飞 铝 50ppm 98 / 101

99 碳 氢 化 合 物 ( 如 : 正 己 烷 ) 油 漆 真 空 飞 铝 50ppm 焊 接 烟 雾 - 钒 焊 接 0.5mg/ m³ 焊 接 烟 雾 总 量 焊 接 5.0mg/ m³ 二 甲 苯 油 漆 清 洁 剂 真 空 飞 铝 100( 短 时 间 150) 锌 合 金 铸 造 5mg/m³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 亚 洲 ) 能 顺 利 完 成 这 本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有 赖 众 多 人 士 与 各 协 会 的 鼎 力 支 持, 我 们 在 此 特 别 致 以 谢 意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关 爱 基 金 ( 亚 洲 ) 能 顺 利 完 成 这 本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有 赖 众 多 人 士 与 各 协 会 的 鼎 力 支 持, 但 因 人 数 众 多, 未 能 尽 到, 我 们 在 这 特 别 致 以 谢 意! 最 后, 我 们 更 要 感 谢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他 们 辛 勤 工 作, 于 本 审 核 规 章 手 册 的 修 订 过 程 中 提 供 宝 贵 意 见 给 予 指 导, 令 工 作 小 组 能 够 在 修 订 期 间 掌 握 丰 富 资 料, 无 所 匮 缺, 我 们 谨 此 向 他 们 衷 心 表 示 谢 意! 以 下 附 上 协 会 的 联 系 资 料 ( 以 英 文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 1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2 东 莞 市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3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4 江 苏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玩 具 商 会 5 深 圳 市 玩 具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中 国 玩 具 协 会 成 立 于 1986 年, 经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民 政 部 批 准,2011 年 6 月 24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为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是 中 国 唯 一 的 全 国 性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行 业 社 团 组 织, 是 中 国 政 府 指 定 的 中 国 玩 具 行 业 在 国 际 玩 具 工 业 理 事 会 (ICTI) 的 唯 一 合 法 代 表, 同 时 也 是 政 府 企 业 媒 体 和 消 费 者 认 可 的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行 业 的 代 言 人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会 员 包 括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玩 具 模 型 婴 儿 用 品 和 游 戏 的 生 产 销 售 设 计 检 验 教 育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跨 地 区 和 跨 部 门 的 各 类 企 业 截 止 2012 年 12 月 底, 中 国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服 务 会 员 数 以 超 过 5000 家 协 会 日 常 工 作 管 理 由 会 长 和 秘 书 处 负 责, 秘 书 处 设 在 北 京 联 络 资 料 : 中 国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01 号, 邮 编 电 话 : (86) 传 真 : (86) 电 邮 : [email protected] 网 站 : 东 莞 市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99 / 101

100 东 莞 市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由 玩 具 婴 童 用 品 设 计 开 发 营 销 生 产 研 究 教 育 等 企 业 单 位 自 惠 组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性 地 方 性 的 非 盈 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经 东 莞 市 民 政 局 注 册 登 记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其 前 身 为 东 莞 市 玩 具 协 会, 成 立 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 2011 年 11 月 15 日, 经 批 准, 我 会 更 改 名 为 东 莞 市 玩 具 和 婴 童 用 品 协 会 联 络 资 料 :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南 城 区 莞 太 大 道 15 号 丝 绸 大 厦 10 楼 电 话 : (86) 传 真 : (86) 电 邮 : [email protected] 网 站 :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香 港 玩 具 协 会 ( 下 称 协 会 ) 成 立 于 1986 年, 为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完 全 独 立 之 法 定 工 业 组 织 ) 辖 下 属 会 协 会 的 宗 旨 是 为 香 港 玩 具 业 保 障 及 促 进 最 大 利 益, 推 动 业 界 在 本 地 及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发 展 随 着 社 会 大 众 提 高 对 产 质 量 素 的 要 求, 协 会 致 力 加 强 业 界 对 产 品 安 全 的 意 识 协 会 会 员 活 跃 于 本 地 与 国 际 相 关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玩 具 业 咨 询 委 员 会 国 际 玩 具 业 协 会 及 亚 洲 玩 具 工 业 委 员 会, 为 各 地 业 界 建 立 沟 通 平 台, 提 升 协 会 在 国 际 间 的 认 受 性 联 络 资 料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长 沙 湾 长 裕 街 8 号 亿 京 广 场 31 楼 电 话 : (852) 传 真 : (852) 电 邮 : [email protected] 网 站 : 江 苏 省 工 商 联 玩 具 业 商 会 江 苏 省 玩 具 商 会 于 2006 年 7 月 15 日 在 南 京 成 立, 是 江 苏 省 内 玩 具 制 造 企 业 为 主 体 以 及 经 营 销 售 科 研 等 单 位 自 愿 组 成 的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商 会 会 现 有 会 员 200 多 家. 大 部 分 会 员 以 获 得 ISO9000 或 ICTI 关 爱 程 序 认 证 会 员 生 产 毛 绒 及 毛 绒 玩 具, 童 车, 婴 幼 儿 玩 具, 塑 料 和 机 械 玩 具, 木 质 玩 具 等 江 苏 的 毛 绒 玩 具 在 世 界 上 是 非 常 有 名 的 联 络 资 料 :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319 号 维 景 大 酒 店 商 务 楼 A 座 201 室 电 话 : (86) 传 真 : (86) 电 邮 : [email protected] 网 站 : 深 圳 市 玩 具 行 业 协 会 深 圳 市 玩 具 行 业 协 会 成 立 于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是 经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在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社 会 团 体 它 是 由 深 圳 地 区 从 事 玩 具 生 产 设 计 检 验 经 营 销 售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组 成 的 行 业 性 组 织 联 络 资 料 : 地 址 : 中 国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一 路 617 栋 艺 华 大 厦 709 室 100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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