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陸 法 律 與 兩 岸 犯 罪 活 動 輯 要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第 161 期 ) 目 錄 壹 大 陸 重 要 法 規 簡 介 一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發 布 關 於 審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二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等 合 發 關 於 保 護 獎 勵 職 務 犯 罪 舉 報 人 的 若 干 規 定 三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就 首 先 查 封 法 院 與 優 先 債 權 執 行 法 院 處 分 查 封 財 產 有 關 問 題 做 出 解 釋 四 中 共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領 導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相 關 議 案 五 大 陸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印 發 2016 年 政 務 公 開 工 作 要 點 六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辦 發 布 關 於 切 實 加 強 公 務 員 吸 毒 問 題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七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訂 定 關 於 審 理 消 費 民 事 公 益 訴 訟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八 大 陸 國 務 院 公 布 國 務 院 關 於 修 改 疫 苗 流 通 和 預 防 接 種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九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發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人 民 法 院 辦 理 接 收 在 臺 灣 地 區 服 刑 的 大 陸 居 民 回 大 陸 服 刑 案 件 的 規 定 十 大 陸 通 過 境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境 內 活 動 管 理 法 貳 大 陸 司 法 體 系 動 態 1
一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開 家 事 審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機 制 改 革 專 題 會 議 二 大 陸 司 法 部 等 合 發 關 於 完 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學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見 三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理 事 會 舉 行 相 關 會 議 四 福 建 細 化 規 則 加 強 閩 臺 合 作 五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學 研 究 所 等 發 布 中 國 法 院 信 息 化 第 三 方 評 估 報 告 六 大 陸 召 開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刑 事 執 行 檢 察 工 作 座 談 會 暨 重 點 業 務 培 訓 班 七 首 屆 內 地 香 港 網 絡 安 全 論 壇 在 香 港 舉 行 八 大 陸 召 開 國 家 法 官 學 院 分 院 院 長 座 談 會 暨 全 國 法 院 法 官 培 訓 調 訓 招 生 工 作 會 議 九 大 陸 公 布 禁 毒 作 為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十 大 陸 召 開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職 務 犯 罪 偵 查 預 防 工 作 會 議 十 一 大 陸 公 安 與 香 港 警 方 舉 行 合 作 工 作 會 晤 十 二 大 陸 召 開 網 絡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工 作 座 談 會 十 三 大 陸 宣 布 啟 動 天 網 2016 行 動 十 四 大 陸 參 加 世 界 毒 品 會 議 相 關 情 形 十 五 我 法 務 部 門 人 員 在 大 陸 商 談 合 作 打 擊 詐 騙 犯 罪 事 宜 與 國 臺 辦 發 表 相 關 聲 明 2
十 六 大 陸 檢 察 機 關 首 次 開 展 法 醫 人 類 學 實 訓 十 七 大 陸 第 12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布 2016 年 立 法 工 作 計 畫 十 八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召 開 扶 貧 領 域 監 督 執 紀 問 責 工 作 座 談 會 十 九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舉 行 多 元 化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研 究 基 地 揭 牌 儀 式 與 相 關 座 談 會 二 十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知 識 產 權 案 件 年 度 報 告 (2015 年 ) 摘 要 二 十 一 大 陸 公 安 部 舉 辦 部 直 屬 機 關 政 治 處 主 任 及 人 事 處 長 專 題 培 訓 班 二 十 二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發 布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年 度 報 告 (2015) 二 十 三 大 陸 召 開 2016 中 國 網 絡 版 權 保 護 大 會 知 識 產 權 相 關 會 議 二 十 四 大 陸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推 進 互 聯 網 + 政 務 服 務 開 展 信 息 惠 民 試 點 實 施 方 案 二 十 五 大 陸 召 開 全 國 政 法 隊 伍 建 設 工 作 會 議 二 十 六 大 陸 與 巴 西 雙 邊 司 法 研 討 會 在 巴 西 召 開 二 十 七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訂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憲 法 宣 誓 的 組 織 辦 法 二 十 八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舉 行 專 題 會 議 研 究 部 署 工 作 3
二 十 九 大 陸 舉 辦 反 腐 敗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培 訓 班 三 十 大 陸 與 澳 洲 共 同 舉 案 反 家 庭 暴 力 專 題 培 訓 參 大 陸 及 兩 岸 犯 罪 活 動 一 大 陸 高 幹 涉 不 法 被 查 辦 ( 一 ) 四 川 前 副 省 長 李 成 雲 違 紀 被 織 調 查 ( 二 ) 河 北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書 記 張 越 違 紀 被 調 查 ( 三 ) 貴 州 省 副 主 席 孔 令 中 違 紀 被 立 案 審 查 二 大 陸 從 非 洲 與 馬 來 西 亞 將 我 國 籍 電 信 詐 騙 嫌 疑 人 押 回 大 陸 三 我 刑 事 警 察 局 破 獲 詐 騙 大 陸 人 之 電 信 集 團 四 臺 籍 男 子 柯 某 上 海 搶 劫 被 捕 五 大 陸 籍 男 子 錢 某 偷 渡 金 門 被 逮 4
壹 大 陸 重 要 法 規 簡 介 一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發 布 關 於 審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7 日 發 布 關 於 審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15 條, 首 次 以 司 法 解 釋 的 形 式 全 面 規 定 28 種 毒 品 的 定 罪 量 刑 數 量 標 準 該 司 法 解 釋 於 4 月 11 日 起 施 行 ( 法 制 日 報,4 月 8 日 ) 二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等 合 發 關 於 保 護 獎 勵 職 務 犯 罪 舉 報 人 的 若 干 規 定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合 發 關 於 保 護 獎 勵 職 務 犯 罪 舉 報 人 的 若 干 規 定 29 條, 進 一 步 完 善 保 護 獎 勵 職 務 犯 罪 舉 報 人 工 作 按 照 規 定, 違 反 規 定 解 聘 辭 退 或 者 開 除 舉 報 人 屬 打 擊 報 復 行 為 檢 察 院 對 於 舉 報 內 容 和 舉 報 人 信 息, 必 須 嚴 格 保 密 ( 檢 察 日 報,4 月 9 日 ) 三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就 首 先 查 封 法 院 與 優 先 債 權 執 行 法 院 處 分 查 封 財 產 有 關 問 題 做 出 解 釋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就 首 先 查 封 法 院 與 優 先 債 權 執 行 法 院 處 分 查 封 財 產 有 關 問 題, 對 福 建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的 請 示 作 出 批 復, 該 司 法 解 釋 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 起 施 行 批 復 明 確, 執 行 過 程 中, 應 當 由 首 先 查 封 扣 押 凍 結 法 院 負 責 處 分 查 封 財 產, 但 已 進 入 其 他 法 院 執 行 程 5
序 的 債 權 對 查 封 財 產 有 順 位 在 先 的 擔 保 物 權 優 先 權, 自 首 先 查 封 之 日 起 已 超 過 60 日, 且 首 先 查 封 法 院 尚 未 就 該 查 封 財 產 發 布 拍 賣 公 告 或 者 進 入 變 賣 程 序 的, 優 先 債 權 執 行 法 院 可 以 要 求 將 該 查 封 財 產 移 送 執 行 財 產 移 送 執 行 後, 優 先 債 權 執 行 法 院 在 處 分 或 繼 續 查 封 該 財 產 時, 可 以 持 首 先 查 封 法 院 移 送 執 行 函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優 先 債 權 執 行 法 院 對 移 送 的 財 產 變 價 後, 應 當 按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清 償 順 序 分 配, 並 將 相 關 情 況 告 知 首 先 查 封 法 院 首 先 查 封 債 權 尚 未 經 生 效 法 律 文 書 確 認 的, 應 當 按 照 首 先 查 封 債 權 的 清 償 順 位, 預 留 相 應 份 額 ( 正 義 網,4 月 13 日 ) 四 中 共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領 導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相 關 議 案 中 共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領 導 小 組 第 23 次 會 議 18 日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保 護 司 法 人 員 依 法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的 規 定 北 京 市 廣 東 省 重 慶 市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關 於 進 一 步 規 範 領 導 幹 部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經 商 辦 企 業 行 為 的 規 定 ( 試 行 ) 關 於 建 立 完 善 守 信 聯 合 激 勵 和 失 信 聯 合 懲 戒 制 度 加 快 推 進 社 會 誠 信 建 設 的 指 導 意 見 專 業 技 術 類 公 務 員 管 理 規 定 ( 試 行 ) 行 政 執 法 類 公 務 員 管 理 規 定 ( 試 行 ) 關 於 建 立 公 平 競 爭 審 查 制 度 的 意 見 關 於 推 進 家 庭 醫 生 簽 約 服 務 的 指 導 意 見 關 於 加 強 民 辦 學 校 黨 的 建 設 工 作 的 意 見 ( 試 行 ) 民 辦 學 校 分 類 登 記 實 施 細 則 營 利 性 民 辦 學 校 監 督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6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空 間 規 劃 ( 多 規 合 一 ) 試 點 方 案 黨 的 十 八 屆 五 中 全 會 有 關 改 革 舉 措 實 施 規 劃 (2016-2020 年 ) 會 議 指 出, 保 護 司 法 人 員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是 加 強 司 法 人 員 職 業 保 障, 確 保 依 法 獨 立 公 正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權 的 重 要 舉 措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要 求 法 官 檢 察 官 從 事 超 出 法 定 職 責 範 圍 的 事 務, 非 因 法 定 事 由 非 經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將 法 官 檢 察 官 調 離 免 職 辭 退 或 者 作 出 降 級 撤 職 等 處 分 對 干 擾 阻 礙 司 法 活 動 暴 力 傷 害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近 親 屬 的 行 為, 要 依 法 從 嚴 懲 處 ( 人 民 法 院 網,4 月 18 日 ) 五 大 陸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印 發 2016 年 政 務 公 開 工 作 要 點 大 陸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印 發 2016 年 政 務 公 開 工 作 要 點, 對 2016 年 全 大 陸 政 務 公 開 工 作 作 出 部 署 要 點 要 求 : 圍 繞 深 化 改 革 推 進 公 開 圍 繞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推 進 公 開 圍 繞 民 生 改 善 推 進 公 開 圍 繞 助 力 政 府 建 設 推 進 公 開 圍 繞 擴 大 政 務 參 與 加 強 解 讀 回 應 要 圍 繞 增 強 公 開 實 效 加 強 能 力 建 設 ( 法 制 網,4 月 19 日 ) 六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辦 發 布 關 於 切 實 加 強 公 務 員 吸 毒 問 題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辦 發 布 關 於 切 實 加 強 公 務 員 吸 毒 問 題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毒 品 濫 用 問 題 嚴 重 的 地 方, 將 吸 毒 檢 測 專 案 納 入 部 分 地 區 和 特 殊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招 錄 體 檢 範 圍, 新 招 錄 公 務 員 身 分 信 息 要 與 全 7
國 禁 毒 信 息 系 統 進 行 比 對 ( 正 義 網,4 月 20 日 ) 七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訂 定 關 於 審 理 消 費 民 事 公 益 訴 訟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訂 定 關 於 審 理 消 費 民 事 公 益 訴 訟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解 釋 立 足 解 釋 論, 嚴 守 立 法 本 意, 堅 持 問 題 導 向, 注 重 可 行 性 與 可 操 作 性, 立 足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現 狀 以 及 消 費 群 體 糾 紛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信 息 不 對 稱 地 位 不 平 等 維 權 成 本 高 等 消 費 市 場 的 個 性 特 徵, 注 重 對 消 費 維 權 的 實 質 救 濟, 明 確 消 費 民 事 公 益 訴 訟 原 告 資 格 適 用 範 圍 消 費 領 域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類 型 化 管 轄 法 院 原 告 處 分 權 的 限 制 公 益 訴 訟 與 私 益 訴 訟 的 關 係 請 求 權 類 型 及 責 任 承 擔 方 式 裁 判 既 判 力 等 問 題 ( 法 制 網, 4 月 25 日 ) 八 大 陸 國 務 院 公 布 國 務 院 關 於 修 改 疫 苗 流 通 和 預 防 接 種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大 陸 國 務 院 25 日 公 布 國 務 院 關 於 修 改 疫 苗 流 通 和 預 防 接 種 管 理 條 例 的 決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決 定 共 24 條, 主 要 針 對 山 東 濟 南 非 法 經 營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暴 露 出 來 的 問 題, 著 力 完 善 第 二 類 疫 苗 的 銷 售 管 道 冷 鏈 儲 運 等 流 通 環 節 法 律 制 度, 建 立 疫 苗 全 程 追 溯 法 律 制 度, 加 大 處 罰 及 問 責 力 度, 保 障 接 種 安 全, 維 護 人 民 群 眾 生 命 8
健 康, 迅 速 回 應 境 內 外 關 切, 提 高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執 行 力 ( 檢 察 日 報, 4 月 26 日 ) 九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發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人 民 法 院 辦 理 接 收 在 臺 灣 地 區 服 刑 的 大 陸 居 民 回 大 陸 服 刑 案 件 的 規 定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7 日 發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人 民 法 院 辦 理 接 收 在 臺 灣 地 區 服 刑 的 大 陸 居 民 回 大 陸 服 刑 案 件 的 規 定, 該 司 法 解 釋 將 於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規 定 全 面 規 範 和 明 確 接 收 在 臺 灣 地 區 服 刑 的 大 陸 居 民 回 大 陸 服 刑 案 件 的 管 轄 法 院 審 判 組 織 形 式 案 件 審 理 基 本 原 則 立 案 審 查 材 料 內 容 對 被 判 刑 人 轉 換 刑 罰 的 原 則 與 方 法 刑 期 折 抵 原 則 等 相 關 內 容 (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8 日 ) 十 大 陸 通 過 境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境 內 活 動 管 理 法 大 陸 第 12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20 次 會 議 28 日 下 午 在 北 京 人 民 大 會 堂 閉 幕 會 議 表 決 通 過 境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境 內 活 動 管 理 法, 共 7 章 54 條, 包 括 總 則 登 記 和 備 案 活 動 規 範 便 利 措 施 監 督 管 理 法 律 責 任 和 附 則 等 內 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該 法 所 稱 境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是 指 在 境 外 合 法 成 立 的 基 金 會 社 會 團 體 智 庫 機 構 等 非 營 利 非 政 府 的 社 會 組 織 境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依 照 該 法 可 以 在 經 濟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衛 生 體 育 環 保 等 領 域 和 濟 困 救 災 等 方 面 開 展 有 利 於 公 益 事 業 發 展 的 活 動 境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在 大 陸 境 內 不 得 9
從 事 或 者 資 助 營 利 性 活 動 政 治 活 動, 不 得 非 法 從 事 或 者 資 助 宗 教 活 動 ( 人 民 公 安 報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9 日 ) 10
貳 大 陸 司 法 體 系 動 態 一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開 家 事 審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機 制 改 革 專 題 會 議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5 日 召 開 家 事 審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機 制 改 革 專 題 會 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長 周 強 在 會 議 上 強 調, 要 堅 持 立 足 國 情, 從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司 法 制 度 和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實 際 出 發, 吸 收 借 鑑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經 驗, 推 進 家 事 審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機 制 改 革 要 適 應 家 事 案 件 特 點, 全 面 保 護 當 事 人 的 身 分 利 益 財 產 利 益 和 人 格 利 益 安 全 利 益 情 感 利 益 發 揮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令 撤 銷 未 成 年 人 父 母 監 護 人 資 格 的 保 護 性 功 能, 引 入 心 理 輔 導 社 工 服 務 等 多 種 方 式, 不 斷 提 高 家 事 審 判 的 司 法 服 務 和 保 障 水 準 ( 法 制 網,4 月 6 日 ) 二 大 陸 司 法 部 等 合 發 關 於 完 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學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見 大 陸 司 法 部 中 組 部 中 宣 部 人 社 部 4 部 門 合 發 關 於 完 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學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見, 對 完 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學 法 用 法 制 度 作 出 全 面 部 署 該 意 見 提 出 要 求 :( 一 ) 突 出 學 習 憲 法, 培 養 憲 法 意 識 ( 二 ) 學 習 國 家 基 本 法 律, 努 力 掌 握 法 律 基 本 知 識 ( 三 ) 學 習 與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和 人 民 生 產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提 高 運 用 法 律 手 段 管 理 經 濟 社 會 事 務 的 水 準 ( 四 ) 學 習 與 履 行 崗 位 職 責 密 切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切 實 提 高 依 法 辦 事 能 力 ( 五 ) 推 進 法 治 實 踐, 結 合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崗 位 需 求 開 展 用 法 活 動, 嚴 格 按 照 法 律 規 定 履 行 職 責 ( 法 制 日 報,4 月 8 日 ) 11
三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理 事 會 舉 行 相 關 會 議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理 事 會 第 28 次 例 行 會 議,8 日 在 烏 茲 別 克 塔 什 干 市 舉 行,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大 陸 理 事 大 陸 公 安 部 副 部 長 李 偉 率 團 出 席 會 議 會 議 通 過 關 於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理 事 會 提 交 元 首 理 事 會 的 2015 年 工 作 情 況 報 告 成 員 國 主 管 機 關 繼 續 舉 行 聯 合 反 恐 演 習 和 邊 防 聯 合 行 動, 應 對 國 際 恐 怖 組 織 跨 境 威 脅, 採 取 去 極 端 化 聯 合 措 施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舉 行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成 員 國 與 觀 察 員 國 打 擊 國 際 恐 怖 主 義 和 極 端 主 義 第 4 次 研 討 會, 並 將 與 有 關 國 家 和 國 際 組 織 加 強 合 作, 共 同 應 對 新 威 脅 和 新 挑 戰 另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成 員 國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第 11 次 會 議,14 日 續 在 該 市 舉 行, 大 陸 公 安 部 部 長 郭 聲 琨 在 會 中 表 示, 大 陸 願 完 善 執 法 安 全 合 作, 堅 決 打 擊 三 股 勢 力 ; 加 強 禁 毒 合 作 ; 加 強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建 設 會 議 簽 署 紀 要 與 新 聞 稿 ( 大 陸 公 安 部,4 月 9 日 14 日 ) 四 福 建 細 化 規 則 加 強 閩 臺 合 作 大 陸 福 建 省 12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22 次 會 議 召 開 第 3 次 全 體 會 議, 決 通 過 中 國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條 例, 對 福 建 自 貿 區 管 理 體 制 投 資 開 放 貿 易 便 利 金 融 財 稅 綜 合 監 管 人 才 保 障 法 治 環 境 等 全 面 規 範, 並 設 立 閩 臺 合 作 專 章, 按 照 同 等 優 先 適 當 放 寬 的 原 則, 推 進 閩 臺 合 作 機 制 創 新 會 議 鑒 於 閩 臺 兩 地 經 貿 交 流 人 員 往 來 12
日 益 頻 繁, 涉 臺 經 貿 投 資 婚 姻 繼 承 等 民 商 事 糾 紛 數 量 增 加, 涉 及 的 法 律 和 審 判 規 範 也 越 來 越 複 雜, 另 通 過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條 例, 條 例 專 設 法 治 保 障 一 章, 以 完 善 兩 岸 合 作 的 司 法 保 障 機 制 明 確 規 定,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管 委 會 可 根 據 發 展 需 要, 在 堅 持 國 家 法 制 統 一 原 則 和 不 違 背 福 建 省 地 方 性 法 規 基 本 原 則 的 前 提 下, 就 開 放 開 發 有 關 事 項 制 定 規 範 性 文 件, 在 實 驗 區 範 圍 內 先 行 先 試 實 驗 區 行 政 執 法 機 關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加 強 與 臺 灣 地 區 執 法 單 位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 法 制 日 報,4 月 9 日 ) 五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學 研 究 所 等 發 布 中 國 法 院 信 息 化 第 三 方 評 估 報 告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12 日 聯 合 發 布 中 國 法 院 信 息 化 第 三 方 評 估 報 告, 這 是 第 三 方 機 構 首 次 對 人 民 法 院 信 息 化 狀 況 作 出 評 估 報 告 對 法 院 信 息 化 的 進 展 成 效 以 及 應 用 進 行 評 估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學 研 究 所 首 次 對 大 陸 3,512 個 法 院 的 信 息 化 建 設 情 況 進 行 整 體 評 估 報 告 表 示, 以 互 聯 互 通 的 人 民 法 院 2.0 版 已 經 基 本 建 成, 信 息 化 在 推 動 司 法 公 開 助 力 司 法 改 革 推 進 大 資 料 應 用 等 方 面 取 得 成 效, 並 快 速 向 智 慧 法 院 轉 型 升 級 邁 進 截 至 2015 年 底, 大 陸 已 經 有 1.8 萬 個 科 技 法 庭 科 技 法 庭 就 是 可 以 有 高 清 的 攝 像 頭 ( 錄 影 機 鏡 頭 ), 可 以 錄 音 錄 影, 而 且 信 息 可 以 同 步 到 資 料 13
庫 ( 中 國 經 濟 網,4 月 12 日 ) 六 大 陸 召 開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刑 事 執 行 檢 察 工 作 座 談 會 暨 重 點 業 務 培 訓 班 大 陸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刑 事 執 行 檢 察 工 作 座 談 會 暨 重 點 業 務 培 訓 班 11 日 在 河 南 省 新 鄉 市 召 開, 計 有 32 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檢 察 院 的 刑 事 執 行 檢 察 官 將 就 交 付 執 行 檢 察 財 產 刑 執 行 檢 察 羈 押 必 要 性 審 查 刑 事 執 行 中 職 務 犯 罪 案 件 查 辦 等 重 點 工 作 進 行 專 題 交 流 研 討 由 於 本 次 培 訓 班 重 點 增 加 財 產 刑 執 行 之 檢 察 工 作, 所 以 另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就 開 展 刑 事 執 行 檢 察 業 務 進 行 專 項 培 訓 ( 檢 察 日 報,4 月 13 日 ) 七 首 屆 內 地 香 港 網 絡 安 全 論 壇 在 香 港 舉 行 首 屆 內 地 香 港 網 絡 安 全 論 壇 12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本 次 論 壇 由 國 家 互 聯 網 信 息 辦 公 室 網 絡 安 全 協 調 局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信 息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聯 合 舉 辦, 旨 在 加 強 兩 地 網 絡 ( 路 ) 安 全 合 作 交 流, 探 討 產 業 經 驗, 促 進 人 才 培 養, 提 高 民 眾 安 全 意 識 來 自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政 府 企 業 和 學 術 界 二 百 餘 人 參 加 論 壇 ( 法 制 網,4 月 13 日 ) 八 大 陸 召 開 國 家 法 官 學 院 分 院 院 長 座 談 會 暨 全 國 法 院 法 官 培 訓 調 訓 招 生 工 作 會 議 大 陸 國 家 法 官 學 院 分 院 院 長 座 談 會 暨 全 國 法 院 法 官 培 訓 調 訓 招 14
生 工 作 會 議 15 日 召 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長 賀 榮 在 會 中 強 調,2016 年 法 官 培 訓 要 以 堅 定 理 想 信 念 為 首 要 任 務 以 提 高 司 法 能 力 為 主 線 以 改 革 創 新 為 動 力, 大 力 加 強 教 育 培 訓 工 作 各 級 法 院 要 高 度 重 視 教 育 培 訓 工 作, 加 強 組 織 領 導, 抓 好 培 訓 基 礎 建 設 工 作 ( 人 民 法 院 報, 4 月 16 日 ) 九 大 陸 公 布 禁 毒 作 為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辦 17 日 表 示, 自 2005 年 開 展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以 來, 大 陸 共 破 獲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一 百 萬 多 起, 逮 捕 毒 品 犯 罪 嫌 疑 人 115 萬 人, 繳 獲 各 類 毒 品 751 噸 目 前 已 建 立 國 家 級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示 範 基 地 9 所, 省 級 禁 毒 教 育 基 地 二 十 多 所 禁 毒 社 會 組 織 七 百 多 個 禁 毒 志 願 者 一 百 萬 人 近 五 年 來 建 立 社 區 戒 毒 社 區 康 復 工 作 辦 公 室 2.7 萬 個, 禁 毒 專 職 社 工 2.7 萬 人, 兼 職 社 工 6.8 萬 人 累 計 執 行 社 區 戒 毒 社 區 康 復 95 萬 人 次 戒 斷 毒 癮 3 年 以 上 人 員 已 達 到 一 百 二 十 餘 萬 名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辦 19 日 續 公 布 與 與 大 湄 公 河 次 區 域 澳 洲 禁 毒 合 作 成 效 :( 一 ) 近 年 來 又 推 進 區 域 雙 邊 多 邊 禁 毒 合 作, 深 化 大 湄 公 河 次 區 域 禁 毒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MOU) 機 制 東 盟 + 中 國 禁 毒 合 作 (ACCORD) 機 制 等 多 邊 禁 毒 合 作 機 制, 與 緬 甸 泰 國 老 撾 ( 寮 國 ) 等 20 個 國 家 簽 訂 24 個 政 府 間 禁 毒 合 作 文 件 此 外 還 持 續 為 緬 甸 和 老 撾 北 部 傳 統 罌 粟 種 植 區 開 展 罌 粟 替 代 種 植 和 產 業 提 供 技 術 和 資 金 援 15
助, 累 計 投 入 16 億 元 人 民 幣, 目 前 實 施 替 代 種 植 面 積 已 達 350 萬 畝 同 時 引 領 多 邊 與 雙 邊 結 合, 緝 毒 執 法 替 代 發 展 人 員 培 訓 等 多 措 並 舉, 豐 富 次 區 域 禁 毒 合 作 內 容 2013 年 大 陸 與 老 ( 寮 國 ) 緬 泰 4 國 聯 合 開 展 首 屆 ( 中 老 緬 泰 打 擊 湄 公 河 流 域 毒 品 犯 罪 平 安 航 道 聯 合 行 動 ) 行 動, 共 破 獲 涉 及 湄 公 河 流 域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8,919 起,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10,164 名, 繳 獲 冰 毒 片 劑 1 億 片 冰 毒 晶 體 0.5 噸 海 洛 因 1.3 噸 易 製 毒 化 學 品 ( 先 驅 化 學 物 質 )295.5 噸 ( 二 )2015 年 11 月 2 日,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與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警 察 正 式 啟 動 為 期 半 年 的 首 屆 中 澳 聯 合 緝 毒 行 動 截 至 目 前, 雙 方 共 破 獲 各 類 毒 品 案 件 29 起,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60 人 ; 繳 獲 各 類 毒 品 2.04 噸 麻 黃 堿 及 其 他 制 毒 原 料 3.38 噸 ( 法 制 網,4 月 17 日 20 日 ) 十 大 陸 召 開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職 務 犯 罪 偵 查 預 防 工 作 會 議 大 陸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職 務 犯 罪 偵 查 預 防 工 作 會 議 14 日 至 15 日 在 北 京 召 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副 檢 察 長 邱 學 強 在 會 上 強 調, 積 極 實 施 政 治 強 偵 靈 魂 工 程 實 戰 強 偵 主 體 工 程 科 技 強 偵 信 息 工 程 人 才 強 偵 戰 略 工 程 等 四 大 工 程, 提 升 偵 防 工 作 科 學 化 水 準 要 準 確 把 握 刑 事 政 策, 推 進 偵 查 辦 案 法 治 化 ; 綜 合 運 用 偵 查 手 段, 推 進 執 法 專 業 化 ; 強 化 組 織 指 揮 能 力, 推 進 偵 查 辦 案 協 同 化 要 全 面 加 強 反 貪 局 建 設, 堅 持 政 治 建 局, 強 化 機 構 整 合, 強 化 偵 查 一 體 化 機 制, 強 化 業 務 16
指 導 和 理 論 研 究, 特 別 是 要 強 化 執 法 監 督, 規 範 執 法 行 為, 嚴 格 落 實 八 項 禁 令 和 八 個 公 開, 提 升 偵 查 預 防 戰 鬥 力 公 信 力 威 懾 力 ( 檢 察 日 報,4 月 17 日 ) 十 一 大 陸 公 安 與 香 港 警 方 舉 行 合 作 工 作 會 晤 大 陸 公 安 與 香 港 警 方 第 24 次 合 作 工 作 會 晤 13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雙 方 通 報 2015 年 大 陸 和 香 港 社 會 治 安 總 體 情 況, 回 顧 2015 年 大 陸 公 安 機 關 與 香 港 警 方 進 行 之 交 流 與 合 作 雙 方 也 就 2016 年 度 加 強 聯 絡 培 訓 經 偵 邊 防 刑 偵 禁 毒 反 恐 粵 港 和 滬 港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等 合 作 進 行 探 討, 明 確 2016 年 度 兩 地 警 方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安 排 ( 人 民 公 安 報,4 月 18 日 ) 十 二 大 陸 召 開 網 絡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工 作 座 談 會 大 陸 網 絡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工 作 座 談 會 19 日 召 開, 中 央 網 絡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領 導 小 組 組 長 習 近 平 在 會 中 強 調 :( 一 ) 網 信 事 業 要 發 展, 必 須 貫 徹 以 人 民 為 中 心 的 發 展 思 想 ( 二 ) 要 建 設 網 絡 ( 路 ) 良 好 生 態, 發 揮 網 絡 引 導 輿 論 反 映 民 意 的 作 用 ( 三 ) 為 網 絡 線 民 特 別 是 青 少 年 營 造 一 個 風 清 氣 正 的 網 絡 空 間 ( 四 ) 要 儘 快 在 核 心 技 術 上 取 得 突 破 ( 五 ) 網 絡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 資 訊 化 )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 六 ) 要 聚 天 下 英 才 而 用 之, 為 網 信 事 業 發 展 提 供 有 力 人 才 支 撐 ( 法 制 日 報, 4 月 20 日 ) 17
十 三 大 陸 宣 布 啟 動 天 網 2016 行 動 大 陸 中 央 反 腐 敗 協 調 小 組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辦 公 室 召 開 會 議, 研 究 部 署 2016 年 反 腐 敗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宣 布 啟 動 天 網 2016 行 動 天 網 2016 行 動, 其 中, 繼 續 由 公 安 部 牽 頭 開 展 獵 狐 行 動,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牽 頭 開 展 職 務 犯 罪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專 項 行 動, 人 民 銀 行 會 同 公 安 部 開 展 打 擊 利 用 離 岸 公 司 和 地 下 錢 莊 向 境 外 轉 移 贓 款 專 項 行 動 結 合 貫 徹 執 行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中 央 組 織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和 中 央 紀 委 機 關 開 展 出 國 ( 境 ) 證 照 違 規 問 題 專 項 治 理 行 動 ( 法 制 網,4 月 21 日 ) 十 四 大 陸 參 加 世 界 毒 品 會 議 相 關 情 形 2016 年 世 界 毒 品 問 題 特 別 聯 大 19 日 至 21 日 美 國 紐 約 召 開, 大 陸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主 任 公 安 部 部 長 郭 聲 琨 率 團 參 加, 郭 聲 琨 會 中 強 調, 大 陸 重 視 禁 毒 工 作, 堅 決 要 打 贏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並 將 繼 續 支 援 聯 合 國 禁 毒 機 構 工 作, 參 與 國 際 禁 毒 事 務 和 區 域 禁 毒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毒 品 犯 罪 期 間, 郭 聲 琨 另 出 席 大 湄 公 河 次 區 域 禁 毒 合 作 機 制 邊 會 ( 場 邊 會 議 ), 邊 會 由 聯 合 國 毒 品 和 犯 罪 問 題 辦 公 室 主 辦, 柬 埔 寨 老 撾 ( 寮 國 ) 緬 甸 泰 國 越 南 等 成 員 國 代 表 均 與 會 郭 聲 琨 表 示, 大 陸 將 在 本 機 制 框 架 內, 加 強 與 各 國 和 聯 合 國 毒 罪 辦 的 務 實 合 作, 並 在 資 金 和 技 術 方 面 加 大 對 本 機 制 和 各 成 員 國 的 支 持 力 度 18
大 湄 公 河 次 區 域 禁 毒 合 作 機 制 成 立 於 1993 年, 在 遏 制 毒 品 問 題 蔓 延 發 展 加 強 次 區 域 禁 毒 合 作 開 展 高 效 跨 境 案 件 合 作 提 高 周 邊 國 家 執 法 能 力 ( 法 制 網,4 月 20 日 ; 法 制 日 報,4 月 21 日 ) 十 五 我 法 務 部 門 人 員 在 大 陸 商 談 合 作 打 擊 詐 騙 犯 罪 事 宜 與 國 臺 辦 發 表 相 關 聲 明 我 法 務 部 相 關 人 員 與 大 陸 公 安 部 門 21 日 在 北 京, 就 兩 岸 合 作 打 擊 跨 境 電 信 詐 騙 犯 罪 有 關 事 宜 進 行 協 商, 相 互 通 報 涉 肯 亞 和 涉 馬 來 西 亞 電 信 詐 騙 案 件 情 況, 就 協 助 偵 辦 案 件 深 化 打 擊 跨 境 電 信 詐 騙 的 合 作 方 式 及 雙 方 關 心 的 其 他 事 宜 進 行 溝 通 雙 方 認 為, 要 在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基 礎 上, 針 對 跨 境 電 信 詐 騙 犯 罪 新 情 況, 進 一 步 探 討 深 化 打 擊 的 具 體 合 作 方 式 雙 方 同 意 協 助 對 方 核 查 嫌 犯 身 分 和 相 關 信 息 抓 捕 逃 犯 及 追 繳 涉 案 贓 款 等, 並 就 後 續 協 助 偵 辦 等 事 宜 保 持 積 極 溝 通 大 陸 方 面 另 於 當 日, 安 排 我 法 務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長 陳 文 琪 等 參 觀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看 守 所, 瞭 解 兩 岸 犯 罪 嫌 疑 人 偵 審 情 況 及 羈 押 環 境 大 陸 國 臺 辦 27 日 舉 行 例 行 發 布 會, 發 言 人 安 峰 山 在 回 答 對 電 信 詐 騙 案 件 時 表 示, 大 陸 將 嚴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規 的 有 關 規 定 來 辦 理 此 案 至 於 臺 灣 由 民 進 黨 時 代 力 量 黨 團 發 起, 臺 灣 立 法 機 構 提 出 抗 議 部 分, 安 峰 山 表 示, 該 聲 明 包 含 明 顯 的 一 邊 一 國 的 內 容, 意 圖 破 壞 19
兩 岸 現 狀, 製 造 兩 岸 對 立, 也 損 害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合 作 以 及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的 基 礎 ( 檢 察 日 報,4 月 22 日 ; 正 義 網,4 月 28 日 ) 十 六 大 陸 檢 察 機 關 首 次 開 展 法 醫 人 類 學 實 訓 大 陸 檢 察 機 關 首 次 法 醫 人 類 學 實 訓 班 18 日 在 河 南 開 封 舉 辦, 主 要 培 養 參 訓 人 員 在 法 醫 人 類 學 方 面 的 認 知 和 實 際 操 作 能 力 該 活 動 係 經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和 河 南 省 檢 察 院 批 復 同 意, 將 在 開 封 建 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技 術 信 息 研 究 中 心 法 醫 人 類 學 科 研 教 學 示 範 項 目 和 河 南 省 檢 察 院 法 醫 人 類 學 研 究 中 心 ( 檢 察 日 報,4 月 21 日 ) 十 七 大 陸 第 12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布 2016 年 立 法 工 作 計 畫 大 陸 第 12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22 日 公 布 2016 年 立 法 工 作 計 畫 : 2016 年 繼 續 審 議 網 絡 安 全 法 等 10 部 法 律 案, 初 次 審 議 環 境 保 護 稅 法 等 10 部 法 律 案 計 畫 還 包 括 預 備 項 目 : 修 改 測 繪 法 礦 山 安 全 法 農 民 專 業 合 作 社 法 行 政 復 議 法 行 政 監 察 法 檔 案 法 現 役 軍 官 法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標 準 化 法 制 定 核 安 全 法 糧 食 法 原 子 能 法 外 國 投 資 法 ( 修 改 外 資 三 法, 即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 房 地 產 稅 法 船 舶 噸 稅 法 煙 葉 稅 法 公 共 圖 書 館 法 電 子 商 務 法 該 等 立 法 專 案 由 有 關 方 面 抓 緊 調 研 和 起 草 工 作, 視 情 在 2016 年 或 者 以 後 年 度 安 排 審 議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關 20
於 授 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在 部 分 地 區 開 展 刑 事 案 件 速 裁 程 序 試 點 工 作 的 決 定, 關 於 授 權 國 務 院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暫 時 調 整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的 行 政 審 批 的 決 定, 分 別 於 2016 年 8 月 2016 年 10 月 到 期 授 權 決 定 實 施 期 滿, 對 實 踐 證 明 可 行, 由 有 關 方 面 及 時 依 法 提 出 修 改 有 關 法 律 的 議 案, 將 適 時 安 排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 或 者 結 合 相 關 立 法 工 作 統 籌 考 慮 ( 檢 察 日 報,4 月 23 日 ) 十 八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召 開 扶 貧 領 域 監 督 執 紀 問 責 工 作 座 談 會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22 日 召 開 扶 貧 領 域 監 督 執 紀 問 責 工 作 座 談 會,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中 央 紀 委 副 書 記 趙 洪 祝 在 會 中 強 調, 要 做 好 扶 貧 領 域 監 督 執 紀 問 責 工 作, 為 打 贏 脫 貧 攻 堅 戰 提 供 堅 強 紀 律 保 障 遏 制 扶 貧 領 域 腐 敗 現 象 是 全 面 從 嚴 治 黨 厚 植 黨 的 執 政 基 礎 的 必 然 要 求, 加 強 扶 貧 領 域 監 督 執 紀 問 責 是 紀 檢 監 察 機 關 的 應 盡 職 責 ( 檢 察 日 報,4 月 23 日 ) 十 九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舉 行 多 元 化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研 究 基 地 揭 牌 儀 式 與 相 關 座 談 會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多 元 化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研 究 基 地 揭 牌 儀 式 暨 多 元 化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討 會 22 日 在 湖 南 湘 潭 大 學 舉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長 李 少 平 在 會 中 強 調, 建 立 完 善 多 元 化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屬 於 國 家 治 理 的 重 要 內 容, 屬 於 社 會 體 制 和 司 法 體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內 21
容 要 求, 通 過 司 法 機 關 與 高 等 學 校 共 建 研 究 基 地, 充 分 利 用 雙 方 的 優 勢 資 源, 聯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人 才, 協 同 開 展 研 究 工 作 ( 人 民 法 院 報, 4 月 23 日 ) 二 十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知 識 產 權 案 件 年 度 報 告 (2015 年 ) 摘 要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知 識 產 權 案 件 年 度 報 告 (2015 年 ) 摘 要 24 日 公 布, 從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5 年 審 結 的 知 識 產 權 和 競 爭 案 件 中 挑 選 32 件 典 型 案 件, 歸 納 出 38 個 具 有 普 遍 指 導 意 義 的 法 律 適 用 問 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知 識 產 權 審 判 庭 2015 年 共 新 收 各 類 知 識 產 權 案 件 759 件 另 有 2014 年 舊 存 案 件 77 件,2015 年 共 有 各 類 在 審 案 件 836 件 ( 人 民 法 院 網,4 月 25 日 ) 二 十 一 大 陸 公 安 部 舉 辦 部 直 屬 機 關 政 治 處 主 任 及 人 事 處 長 專 題 培 訓 班 大 陸 公 安 部 為 提 升 部 機 關 幹 部 人 事 工 作 水 準,18 日 至 22 日 在 北 京 舉 辦 為 期 5 天 的 部 直 屬 機 關 政 治 處 主 任 及 人 事 處 長 專 題 培 訓 班 公 安 部 政 治 部 主 任 夏 崇 源 在 培 訓 班 結 業 式 上 強 調, 堅 持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政 法 隊 伍 正 規 化 專 業 化 職 業 化 方 向, 深 化 司 法 體 制 改 革, 以 現 代 科 技 手 段 應 用 為 支 撐, 以 制 度 建 設 為 保 證, 深 入 推 進 思 想 政 治 業 務 能 力 紀 律 作 風 建 設, 建 設 一 支 信 念 堅 定 執 法 為 民 敢 於 22
擔 當 清 正 廉 潔 的 公 安 隊 伍 ( 人 民 公 安 報,4 月 26 日 ) 二 十 二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發 布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年 度 報 告 (2015)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5 日 發 布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年 度 報 告 (2015) ( 白 皮 書 ), 這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自 2010 年 開 始 按 年 度 發 布 的 第 7 部 司 法 審 判 白 皮 書, 分 執 法 辦 案 篇 管 理 創 新 篇 改 革 發 展 篇, 20 部 份 白 皮 書 視 為 大 陸 司 法 審 判 工 作 的 編 年 史 ( 人 民 法 院 報, 4 月 26 日 ) 二 十 三 大 陸 召 開 2016 中 國 網 絡 版 權 保 護 大 會 知 識 產 權 相 關 會 議 2016 中 國 網 絡 版 權 保 護 大 會 26 日 在 北 京 召 開, 大 陸 國 家 網 信 辦 國 家 版 權 局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相 關 人 員 以 及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 智 慧 財 產 ) 組 織 有 關 部 門 知 名 互 聯 網 絡 ( 網 際 網 路 ) 企 業 新 聞 媒 體 與 著 作 權 專 家 學 者 從 事 知 識 產 權 審 判 工 作 法 官 法 務 工 作 者 等 一 千 餘 人 出 席 會 議 會 上, 中 國 信 息 通 信 研 究 院 發 布 2015 年 中 國 網 絡 版 權 保 護 年 度 報 告 國 家 版 權 局 發 布 2015 年 度 全 國 打 擊 侵 權 盜 版 十 大 案 件 另 大 陸 知 識 產 權 司 法 保 護 研 討 會 22 日 先 在 北 京 召 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長 陶 凱 元 在 會 上 加 強 知 識 產 權 審 判 工 作 指 導, 參 與 國 際 規 則 制 定, 大 陸 在 知 識 產 權 司 法 保 護 工 作 獲 得 進 步, 樹 立 負 責 任 大 國 形 23
象, 也 提 高 大 陸 司 法 的 國 際 公 信 力 當 今 要 深 入 推 進 知 識 產 權 司 法 體 制 機 制 改 革, 提 高 司 法 效 率, 發 揮 整 體 保 護 效 能 優 化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雙 軌 制 模 式, 加 強 司 法 保 護 與 行 政 保 護 之 間 的 相 互 配 合 協 調 和 銜 接, 進 一 步 發 揮 民 事 審 判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主 管 道 作 用 等 (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3 日 27 日 ) 二 十 四 大 陸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推 進 互 聯 網 + 政 務 服 務 開 展 信 息 惠 民 試 點 實 施 方 案 大 陸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部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部 國 家 衛 生 計 生 委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國 家 標 準 委 等 10 部 門 推 進 互 聯 網 + 政 務 服 務 開 展 信 息 惠 民 試 點 實 施 方 案, 提 出 要 加 快 推 進 互 聯 網 + 政 務 服 務, 實 施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構 建 方 便 快 捷 公 平 普 惠 優 質 高 效 的 政 務 服 務 體 系 方 案 明 確 3 重 點 任 務 : 簡 化 優 化 群 眾 辦 事 流 改 革 創 新 政 務 服 務 模 式 與 暢 通 政 務 服 務 方 式 管 道 ( 正 義 網,4 月 27 日 ) 二 十 五 大 陸 召 開 全 國 政 法 隊 伍 建 設 工 作 會 議 大 陸 全 國 政 法 隊 伍 建 設 工 作 會 議 25 日 至 26 日 在 北 京 召 開,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央 政 法 委 書 記 孟 建 柱 在 會 上 強 調, 面 對 新 形 勢 新 挑 戰, 政 法 隊 伍 在 具 備 相 應 政 治 素 質 的 同 時, 要 具 備 相 應 的 專 業 素 養 幹 警 要 把 政 法 職 業 作 為 用 畢 生 精 力 去 奉 獻 用 鮮 血 生 命 去 捍 24
衛 的 崇 高 事 業 政 法 隊 伍 肩 負 責 任 重 掌 握 權 力 大 面 臨 誘 惑 多, 特 殊 的 性 質 考 驗, 決 定 了 在 紀 律 作 風 上 必 須 有 更 嚴 要 求 加 強 政 法 隊 伍 建 設, 重 在 遵 循 規 律, 要 在 改 革 創 新 ( 檢 察 日 報,4 月 27 日 ) 二 十 六 大 陸 與 巴 西 雙 邊 司 法 研 討 會 在 巴 西 召 開 大 陸 與 巴 西 雙 邊 司 法 研 討 會 25 日 在 巴 西 首 都 巴 西 利 亞 召 開,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常 務 副 院 長 沈 德 咏 率 團 參 加 沈 德 咏 表 示, 雙 方 司 法 高 層 互 訪 不 斷, 簽 訂 多 個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2015 年 3 月, 巴 西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代 表 團 赴 陸 參 加 金 磚 國 家 大 法 官 論 壇 和 博 鰲 亞 洲 論 壇 環 境 司 法 分 論 壇, 並 共 同 簽 署 三 亞 聲 明 此 次 雙 邊 司 法 研 討 會 的 舉 辦, 將 進 一 步 促 進 雙 方 司 法 領 域 的 瞭 解 與 互 信 沈 德 咏 一 行 另 出 席 27 日 在 巴 西 里 約 熱 內 盧 舉 辦 的 第 一 屆 世 界 環 境 法 大 會 (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7 日 ) 二 十 七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訂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憲 法 宣 誓 的 組 織 辦 法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訂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憲 法 宣 誓 的 組 織 辦 法, 辦 法 規 定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任 命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長 審 判 委 員 會 委 員 庭 長 副 庭 長 審 判 員 和 軍 事 法 院 院 長, 在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產 生 後, 須 進 行 憲 法 宣 誓,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其 他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在 就 25
職 時, 須 進 行 憲 法 宣 誓 辦 法 適 用 範 圍 不 包 括 地 方 法 院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但 各 地 法 院 在 省 ( 區 市 ) 人 大 常 委 會 具 體 組 織 辦 法 未 訂 定 前, 組 織 憲 法 宣 誓 儀 式 時 可 以 參 照 辦 法 執 行, 舉 行 重 要 活 動 時 組 織 的 重 溫 誓 詞 活 動, 亦 可 參 照 本 辦 法 執 行 (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8 日 ) 二 十 八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舉 行 專 題 會 議 研 究 部 署 工 作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7 日 舉 行 專 題 會 議 聽 取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審 判 執 行 工 作 運 行 態 勢 分 析, 並 研 究 部 署 工 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長 周 強 在 會 中 強 調 : 要 統 一 思 想 提 高 認 識, 抓 好 審 判 執 行 中 心 工 作 要 加 強 調 研 科 學 分 析, 強 化 審 判 管 理 要 堅 持 改 革 創 新, 努 力 破 解 審 判 執 行 工 作 中 的 難 題 要 加 強 審 判 執 行 工 作 保 障 (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8 日 ) 二 十 九 大 陸 舉 辦 反 腐 敗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培 訓 班 中 共 中 央 反 腐 敗 協 調 小 組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辦 公 室 26 日 至 28 日 在 北 京 舉 辦 反 腐 敗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培 訓 班, 計 有 中 央 追 逃 辦 成 員 單 位 和 全 大 陸 各 省 區 市 新 疆 生 產 建 設 兵 團 追 逃 辦 一 百 七 十 餘 人 參 加 ( 中 國 警 察 網,4 月 29 日 ) 三 十 大 陸 與 澳 洲 共 同 舉 案 反 家 庭 暴 力 專 題 培 訓 由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澳 大 利 亞 人 權 委 員 會 主 辦, 雲 南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承 辦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專 題 培 訓 27 日 在 雲 南 昆 明 開 班, 為 期 2 26
天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強 調 要 加 強 民 事 行 政 刑 事 的 緊 密 銜 接 以 及 案 例 收 集 專 題 調 研 等 相 關 工 作, 提 升 參 會 人 員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方 法 技 巧 和 理 解 適 用 法 律 的 實 務 能 力, 促 進 反 家 暴 工 作 邁 上 一 個 新 臺 階 ( 人 民 法 院 報,4 月 29 日 ) 27
參 大 陸 及 兩 岸 犯 罪 活 動 一 大 陸 高 幹 涉 不 法 被 查 辦 ( 一 ) 四 川 前 副 省 長 李 成 雲 違 紀 被 織 調 查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監 察 部 9 日 發 布 消 息, 四 川 省 前 副 省 長 李 成 雲 涉 嫌 嚴 重 違 紀, 目 前 正 接 受 組 織 調 查 ( 檢 察 日 報 4 月 10 日 ) ( 二 ) 河 北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書 記 張 越 違 紀 被 調 查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16 日 發 布 新 聞, 河 北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書 記 張 越 涉 嫌 嚴 重 違 紀, 目 前 正 接 受 組 織 調 查 ( 法 制 網,4 月 16 日 ) ( 三 ) 貴 州 省 副 主 席 孔 令 中 違 紀 被 立 案 審 查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監 察 部 網 站 19 日 發 布 消 息, 經 中 共 中 央 批 准,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對 貴 州 省 政 協 黨 組 成 員 副 主 席 孔 令 中 嚴 重 違 紀 問 題 進 行 立 案 審 查 依 據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等 有 關 規 定, 經 中 央 紀 委 常 委 會 議 審 議 並 報 中 共 中 央 批 准, 決 定 給 予 孔 令 中 留 黨 察 看 一 年 行 政 撤 職 處 分, 降 為 正 廳 級 非 領 導 職 務 ( 法 制 網,4 月 19 日 ) 二 大 陸 從 非 洲 與 馬 來 西 亞 將 我 國 籍 電 信 詐 騙 嫌 疑 人 押 回 大 陸 大 陸 公 安 部 13 日 表 示, 以 臺 灣 犯 罪 嫌 疑 人 為 首 的 電 信 詐 騙 犯 罪 集 團 在 東 南 亞 非 洲 大 洋 洲 等 國 家 設 立 詐 騙 窩 點, 招 募 話 務 人 員, 冒 充 大 陸 公 檢 法 機 關 向 大 陸 群 眾 撥 打 電 話, 實 施 電 信 詐 騙, 造 成 鉅 大 損 失 2014 年 11 月 29 日, 肯 亞 警 方 查 獲 涉 嫌 用 於 電 信 詐 騙 犯 罪 的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逮 獲 48 名 大 陸 犯 罪 嫌 疑 人 28 名 臺 灣 犯 罪 嫌 疑 人, 28
摧 毀 電 信 詐 騙 集 團 該 集 團 向 北 京 江 蘇 湖 南 四 川 等 9 個 省 直 轄 市 撥 打 網 絡 ( 路 ) 電 話, 冒 充 大 陸 公 檢 法 機 關 大 肆 實 施 詐 騙, 涉 案 金 額 數 百 萬 元 2016 年 4 月 8 日, 肯 亞 警 方 逮 獲 涉 嫌 向 大 陸 撥 打 電 話 冒 充 大 陸 公 檢 法 機 關 實 施 詐 騙 的 19 名 大 陸 犯 罪 嫌 疑 人 22 名 臺 灣 犯 罪 嫌 疑 人 肯 亞 決 定 將 上 述 人 員 中 的 32 名 大 陸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45 名 臺 灣 犯 罪 嫌 疑 人 遣 送 大 陸 大 陸 國 務 院 臺 辦 發 言 人 安 峰 山 16 日 針 對 臺 灣 方 面 將 自 馬 來 西 亞 遣 返 的 電 信 詐 騙 嫌 疑 人 釋 放 一 事 表 示, 只 會 縱 容 日 益 猖 獗 的 跨 境 電 信 詐 騙 犯 罪 活 動, 是 對 眾 多 受 害 者 權 益 的 漠 視 和 再 度 傷 害, 也 損 害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的 合 作 30 日, 大 陸 公 安 機 關 續 將 97 名 電 信 詐 騙 犯 罪 嫌 疑 人 ( 大 陸 籍 65 人, 臺 灣 籍 32 人 ) 從 馬 來 西 亞 押 解 回 大 陸 大 陸 警 方 表 示, 已 向 我 方 通 報 從 馬 來 西 亞 押 解 臺 灣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有 關 情 況, 並 邀 請 我 方 儘 快 派 員 來 大 陸 共 同 偵 辦 ( 檢 察 日 報,4 月 14 日 ; 法 制 網 ;4 月 16 日 ; 聯 合 報 法 制 網,4 月 30 日 ; 人 民 公 安 報,5 月 1 日 ) 三 我 刑 事 警 察 局 破 獲 詐 騙 大 陸 人 之 電 信 集 團 我 刑 事 局 19 日 在 臺 南 破 獲 專 門 詐 騙 大 陸 人 的 假 檢 警 電 信 詐 騙 集 團, 逮 獲 主 嫌 張 詠 明 等 19 人 該 集 團 每 天 發 上 萬 通 語 音 簡 訊 向 大 陸 人 行 騙,8 個 月 獲 利 逾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 中 國 時 報,4 月 20 日 ) 四 臺 籍 男 子 柯 某 上 海 搶 劫 被 捕 29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官 方 微 博 26 日 深 夜 發 布 消 息, 通 報 女 子 遭 假 警 察 毆 打 事 件 進 展, 涉 嫌 實 施 搶 劫 的 男 子 柯 某 已 被 警 方 抓 獲 警 方 表 示, 臺 灣 籍 男 子 柯 某 25 日, 在 第 一 人 民 醫 院 松 江 南 院 停 車 場 遇 見 被 害 人, 謊 稱 為 便 衣 警 察 並 動 手 搶 劫 後 逃 逸,26 日 警 方 已 在 金 山 亭 林 將 柯 某 抓 獲 ( 中 國 警 察 網,4 月 27 日 ) 五 大 陸 籍 男 子 錢 某 偷 渡 金 門 被 逮 大 陸 籍 男 子 錢 某 28 日 清 晨 以 游 泳 用 的 小 橡 皮 艇 偷 渡 金 門 海 岸 被 逮, 他 宣 稱 要 投 奔 自 由 ; 岸 巡 人 員 發 現 他 帶 著 隨 身 行 李 盥 洗 用 品 及 臘 腸 等 物, 研 判 他 確 實 想 上 岸 生 活 ; 檢 方 偵 訊 後 聲 押 獲 准, 待 錢 某 接 受 刑 罰 後 遣 返 ( 聯 合 報,4 月 29 日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