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ECFA影響期末0827_送印fina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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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研 究 ECFA 兩 岸 金 融 開 放 對 我 證 券 暨 期 貨 業 之 影 響 主 持 人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台 灣 WTO 中 心 王 儷 容 研 究 員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沈 中 華 教 授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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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 壹 計 畫 緣 起... 1 貳 研 究 內 容... 2 第 二 章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競 爭 態 勢... 3 壹 兩 岸 證 券 業 務 差 異 性 分 析... 3 貳 台 資 機 構 經 營 大 陸 證 券 業 務 優 劣 勢... 7 參 大 陸 證 券 商 來 台 發 展 趨 勢 肆 兩 岸 證 券 競 合 展 望 第 三 章 ECFA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開 放 可 能 內 容 壹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政 策 近 來 之 變 化 貳 台 灣 業 者 赴 大 陸 發 展 之 限 制 参 大 陸 業 者 來 台 發 展 之 限 制 肆 CEPA 在 證 券 期 貨 之 開 放 經 驗 伍 ECFA 證 券 期 貨 協 商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第 四 章 ECFA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開 放 可 能 影 響 壹 大 陸 證 券 商 來 台 部 份 貳 我 證 券 商 登 陸 部 份 出 差 考 察 報 告 ( 一 ) 出 差 考 察 報 告 ( 二 ) 參 考 文 獻 I

4 表 次 表 年 大 陸 證 券 商 業 務 營 收 表... 4 表 2 台 灣 主 要 證 券 商 2008 年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比... 5 表 年 1-12 月 台 灣 前 十 大 證 券 商 資 本 利 得 淨 收 入 結 構... 7 表 4 臺 灣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登 陸 SWOT 分 析 表 5 中 國 基 金 類 型 明 細 表 表 6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政 策 一 覽 表 表 7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之 條 件 摘 要 表 表 8 CEPA 簽 訂 日 期 與 類 別 表 9 大 陸 入 會 承 諾 情 形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表 10 台 灣 VS. 中 國 大 陸 之 證 券 開 放 現 狀 表 11 受 訪 機 構 對 CEPA 之 效 益 的 整 體 觀 感 (2005 及 2007 年 訪 查 ) 表 12 CEPA 所 引 動 內 地 銀 行 服 務 業 之 情 況 表 年 度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股 票 基 金 交 易 前 十 大 排 名 表 年 度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股 票 及 債 券 承 銷 前 十 大 排 名 表 15 中 國 大 陸 2009~2014 年 GDP 預 測 值 表 16 台 灣 證 券 商 在 大 陸 分 支 據 點 表 17 我 國 預 測 可 分 得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表 18 我 國 預 測 可 分 得 承 銷 淨 收 入 表 19 五 大 地 區 業 務 量 比 例 表 20 我 證 券 商 依 不 同 等 級 可 分 得 大 陸 證 券 業 務 比 例 表 21 我 國 證 券 商 可 分 得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之 情 境 分 析 表 22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1%, 樂 觀 ) 表 23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1%, 普 通 ) 表 24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1%, 悲 觀 ) II

5 表 25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3%, 樂 觀 ) 表 26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3%, 普 通 ) 表 27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3%, 悲 觀 ) 表 28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5%, 樂 觀 ) 表 29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5%, 普 通 ) 表 30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5%, 悲 觀 ) 表 31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1%, 樂 觀 ) 表 32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1%, 普 通 ) 表 33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1%, 悲 觀 ) 表 34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3%, 樂 觀 ) 表 35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3%, 普 通 ) 表 36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3%, 悲 觀 ) 表 37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5%, 樂 觀 ) 表 38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5%, 普 通 ) 表 39 我 國 證 券 商 依 據 點 分 級 之 承 銷 淨 收 入 (5%, 悲 觀 ) III

6 圖 次 圖 年 1-12 月 前 十 大 證 券 商 營 業 淨 收 入 結 構... 6 圖 2 兩 岸 三 地 股 價 飆 漲 圖 3 台 灣 新 金 融 商 品 的 發 展 過 程 圖 圖 4 中 國 各 類 型 基 金 分 配 比 例 示 意 圖 圖 6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總 和 預 測 值 及 成 長 率 ( 普 通 ) 圖 7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總 和 預 測 值 ( 樂 觀 ) 圖 8 經 紀 手 續 費 淨 收 入 總 和 預 測 值 及 成 長 率 ( 悲 觀 ) 圖 9 承 銷 淨 收 入 總 和 預 測 值 及 成 長 率 圖 10 承 銷 淨 收 入 總 和 預 測 值 及 成 長 率 ( 樂 觀 ) 圖 11 承 銷 淨 收 入 總 和 預 測 值 及 成 長 率 ( 悲 觀 ) 圖 12 五 大 地 區 業 務 量 百 分 比 IV

7 第 一 章 前 言 壹 計 畫 緣 起 在 2009 年 11 月 16 日 完 成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與 3 項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 簽 署 之 後, 兩 岸 已 進 入 市 場 准 入 協 商 台 灣 若 希 望 拿 到 較 大 陸 其 他 外 資 優 惠 之 待 遇 ( 如 全 資 全 照 ), 則 最 好 依 照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之 方 式 進 行 諮 商 ; 否 則, 若 北 京 政 府 以 修 改 法 條 協 助 台 資 金 融 機 構 優 先 進 行 若 干 業 務, 或 者 以 特 區 試 點 方 式 優 惠 台 資 金 融 機 構, 未 來 皆 可 能 遭 致 其 他 WTO 會 員 業 者 之 挑 戰 其 中 原 因 是, 中 國 若 要 獨 惠 台 灣, 將 會 不 符 合 WTO 最 惠 國 待 遇 之 原 則, 故 須 依 據 GATT 第 24 條 商 品 貿 易 及 GATS 第 5 條 服 務 貿 易 有 關 經 濟 整 合 之 規 範, 以 涵 蓋 大 多 數 行 業 (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 以 及 比 WTO 更 開 放 ( 即 WTO-Plus) 之 方 式, 於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或 如 本 計 劃 討 論 者 台 灣 目 前 所 提 之 ECFA 之 架 構 下, 方 能 提 供 互 惠 ECFA 的 內 容 目 前 僅 確 定 整 體 架 構 ; 兩 岸 雙 方 可 先 各 自 提 出 欲 與 對 方 進 行 諮 商 之 項 目, 經 過 磋 商 後, 再 訂 出 往 後 真 正 加 以 執 行 之 順 序 與 時 間 表 ; 之 後, 經 過 兩 方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後, 即 可 就 時 間 表 及 各 個 議 題 進 入 更 加 詳 細 之 諮 商, 或 針 對 已 諮 商 完 成 之 項 目 加 以 實 施 不 論 如 何, 其 主 要 內 容 必 然 包 括 兩 岸 互 相 將 約 定 關 稅 減 免 除 此 之 外,ECFA 最 大 的 好 處, 就 是 可 以 先 就 雙 方 有 共 識 對 雙 方 都 有 利 的 項 目 進 行 協 商, 有 了 協 議 之 後, 即 可 將 其 訂 為 早 期 收 穫 (Early Harvest) 條 款, 納 入 先 期 實 施 項 目 在 此 方 面, 就 台 灣 而 言, 已 經 納 入 如 石 化 機 械 紡 織 之 降 稅, 以 及 金 融 業 登 陸 等 議 題 目 前 出 爐 之 證 券 暨 期 貨 早 期 收 穫 內 容 為 何? 又 其 未 來 影 響 將 會 有 多 大? 未 來 若 有 更 進 一 步 之 協 商, 吾 人 應 再 提 出 何 種 要 求? 本 計 劃 將 針 對 上 述 幾 大 課 題, 進 行 研 究 1

8 貳 研 究 內 容 正 如 上 述, 本 計 劃 將 針 對 證 券 暨 期 貨 業, 進 行 ECFA 兩 岸 諮 商 談 判 之 研 究 本 計 劃 將 包 括 兩 大 課 題, 分 別 為 : 一 ECFA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開 放 可 能 內 容 此 部 分 將 首 先 納 入 業 者 之 期 待, 與 研 究 人 員 對 於 政 府 整 體 談 判 考 量 下 之 臆 測 此 外, 依 據 美 韓 等 其 他 國 家 簽 署 之 FTA 金 融 部 份 之 內 容, 以 及 有 鑑 於 我 在 大 陸 已 開 業 保 險 業 者 之 經 驗, 本 計 劃 亦 建 議 將 在 大 陸 影 響 力 重 於 法 律 之 潛 規 則 ( 即 其 行 政 法 規 紅 頭 文 件 ) 之 規 範, 列 為 ECFA 證 券 暨 期 貨 部 分 之 談 判 範 疇 此 外, 由 於 談 判 諮 商 涉 及 雙 向 往 來, 故 此 部 份 分 析 範 疇 將 包 括 我 業 者 登 陸, 以 及 陸 資 業 者 來 台 兩 大 部 分 二 ECFA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開 放 可 能 影 響 此 部 分 將 透 過 在 兩 岸 對 我 業 者 ( 包 括 在 台 母 公 司 多 年 駐 大 陸 首 席 代 表 等 ) 之 訪 談 文 獻 彙 整, 以 及 研 究 人 員 過 往 對 於 我 業 者 各 項 業 務 競 爭 力 之 了 解, 予 以 分 析, 並 針 對 若 干 可 予 量 化 ( 但 基 於 某 些 假 設 ) 之 課 題,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範 疇 將 包 括 我 業 者 登 陸, 以 及 陸 資 業 者 來 台 兩 大 部 分 2

9 第 二 章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競 爭 態 勢 大 陸 方 面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代 表 尚 福 林 與 臺 灣 方 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代 表 陳 沖 主 委 簽 署 之 海 峽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諒 解 備 忘 錄 (MOU), 已 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 生 效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將 在 信 息 交 換 機 構 設 立 協 助 調 查 以 及 人 員 培 訓 和 交 流 等 方 面 開 展 監 管 合 作, 共 同 維 護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的 穩 定 發 展 此 一 MOU 之 簽 署, 為 未 來 兩 岸 證 券 與 期 貨 業 推 動 進 一 步 交 流 與 合 作, 奠 定 了 穩 步 邁 前 之 基 礎 ; 雖 說 目 前 MOU 之 內 容 在 處 理 派 員 檢 查 敏 感 金 融 資 訊 可 否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絕 交 換, 以 及 在 未 來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頻 繁, 可 能 會 產 生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金 融 犯 罪 合 作 等 較 為 複 雜 之 問 題 上, 仍 著 墨 不 深, 有 待 未 來 進 一 步 加 強 惟 不 論 如 何,MOU 簽 訂 後, 未 來 兩 岸 將 藉 著 透 過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ECFA, 而 進 行 實 質 市 場 准 入 之 協 商, 以 期 達 到 促 進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互 利 與 雙 贏 之 目 標 以 下, 本 文 將 自 兩 岸 證 券 業 業 務 差 異 性 談 起, 進 而 分 析 台 資 證 券 業 者 經 營 大 陸 證 券 業 務 之 利 基 與 風 險, 接 著 探 討 台 灣 業 者 赴 大 陸 發 展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之 現 存 限 制, 乃 至 於 業 者 對 於 ECFA 市 場 准 入 協 商 之 期 望 最 後, 即 針 對 兩 岸 證 券 合 作 的 契 機, 提 出 若 干 面 向 之 展 望 壹 兩 岸 證 券 業 務 差 異 性 分 析 在 大 陸 方 面, 由 於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時 間 較 短, 整 個 市 場 還 處 於 不 成 熟 的 發 展 階 段, 部 份 證 券 商 經 營 模 式 單 一, 且 各 證 券 商 盈 利 模 式 同 質 性 甚 高 融 資 融 券 直 投 等 創 新 業 務 仍 處 於 試 點 階 段 目 前 大 陸 的 證 券 公 司 經 紀 業 務 和 自 營 業 務 的 收 入 占 比 一 直 很 高, 基 本 保 持 在 60% 以 上, 在 某 些 年 份 曾 經 高 達 90% 其 中 經 紀 業 務 占 比 較 為 穩 定, 維 持 在 50%-60% 之 間, 而 自 營 業 務 收 入 波 動 很 大, 風 險 較 高 ( 李 成 輝,2009 年 12 月 ) 以 2008 年 而 言, 中 國 證 券 業 的 營 業 收 入 共 計 1,251 億 人 民 幣, 其 中 有 882 億 人 民 幣 來 自 於 經 紀 業 務 手 續 費 各 證 券 商 的 經 營 品 種 基 本 上 限 3

10 於 傳 統 的 經 紀 業 務 新 股 發 行 和 自 營 業 務 由 表 1 可 知,2008 年 大 陸 證 券 商 主 要 收 入 來 自 於 手 續 費 及 佣 金 項 目, 占 總 收 入 的 83.12%: 其 中 以 證 券 經 紀 業 務 為 主, 占 66.58%, 承 銷 業 務 占 5.31%; 此 外, 自 營 投 資 收 益 占 總 收 入 的 22.46% 換 言 之, 大 陸 證 券 商 營 收 著 重 於 傳 統 經 紀 業 務, 以 手 續 費 為 主 要 收 入, 自 營 投 資 收 入 為 第 二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 其 經 紀 業 務 在 盈 利 中 占 比 過 高 此 外, 承 銷 業 務 主 要 由 大 型 國 有 證 券 商 輔 導 上 市, 中 小 型 地 方 證 券 商 與 外 資 證 券 商 能 承 辦 的 案 件 相 對 較 少, 其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值 相 對 較 小, 顯 示 大 陸 證 券 商 在 理 財 服 務 財 務 顧 問 ( 如 併 購 諮 詢 ) 等 項 目, 仍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 此 亦 將 成 為 我 業 者 未 來 可 予 揮 灑 之 處 表 年 大 陸 證 券 商 業 務 營 收 表 營 收 項 目 金 額 ( 萬 元 人 民 幣 ) 百 分 比 (%) 手 續 費 及 佣 金 收 入 12,096, % 代 理 買 賣 證 券 業 務 9,688, % 證 券 承 銷 業 務 772, % 受 託 投 資 管 理 收 益 228,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1,406, % 利 息 收 入 1,510, % 投 資 收 益 3,268, % 1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2,547, % 匯 兌 收 益 -32,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256, %% 營 業 收 入 合 計 14,52, % 資 料 來 源 : 劉 玉 珍 與 李 怡 宗,2009 年 6 月 在 台 灣 方 面, 由 於 多 年 來 配 合 法 令 的 開 放 與 金 融 商 品 的 發 展, 證 券 業 收 入 來 源 相 對 多 元 化 證 券 商 主 要 獲 利 來 源 為 經 紀 手 續 費 收 入 與 融 資 券 利 息 收 入 ; 因 獲 利 與 大 盤 走 勢 及 成 交 量 息 息 相 關, 較 不 穩 定 也 不 容 易 預 測, 其 中 以 經 紀 手 續 費 收 入 為 最 主 要 獲 利 來 源, 但 因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及 推 廣 網 路 下 單, 導 致 手 續 費 收 入 利 潤 已 大 不 如 前, 目 前 國 內 前 十 大 證 券 商 經 紀 市 佔 率 近 50%, 且 呈 現 大 者 恆 大 現 象, 目 前 元 大 金 為 國 內 經 紀 市 佔 龍 頭 此 外, 融 資 券 利 息 收 入 最 為 穩 定, 國 內 融 資 券 1 市 值 變 動 所 造 成 的 價 值 增 減 額 4

11 前 十 大 證 券 商 市 佔 達 66%, 此 塊 業 務 較 不 受 市 場 殺 價 競 爭 影 響 ; 近 幾 年 融 資 券 利 息 收 入 雖 仍 受 大 盤 日 均 量 影 響, 但 仍 呈 現 較 為 穩 定 的 狀 況 由 表 2 可 知, 以 台 灣 經 紀 業 務 總 成 交 金 額 市 占 率 達 一 半 以 上 之 主 要 證 券 商 而 言, 在 其 2008 年 營 業 收 入 中, 經 紀 收 入 佔 44.27%, 承 銷 及 自 營 收 入 佔 比 則 僅 達 3.7%, 而 在 認 購 權 證 期 貨 與 衍 生 性 商 品 發 行 利 益 平 均 佔 兩 成 以 上, 顯 示 出 台 灣 證 券 商 金 融 商 品 創 新 與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趨 勢 其 中, 台 灣 業 者 之 承 銷 及 自 營 收 入 佔 比 不 高 之 主 因, 係 近 年 來 台 商 西 進 大 陸 市 場,2003 年 後 國 內 外 承 銷 案 件 皆 逐 年 下 降, 導 致 2008 年 承 銷 與 自 營 業 務 收 入 占 總 營 業 收 入 不 到 百 分 之 五 ; 此 外, 國 內 證 券 商 受 限 於 證 券 市 場 價 格 與 交 易 量 的 低 迷, 也 連 帶 造 成 承 銷 業 務 拓 展 不 易 預 期 未 來, 發 展 新 金 融 商 品 ( 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 業 務, 或 是 提 供 客 戶 全 方 位 的 財 富 管 理 服 務 等, 以 提 高 客 戶 交 易 金 額 與 次 數, 將 成 為 證 券 商 提 升 未 來 營 運 績 效 的 重 點 課 題 以 寶 來 證 券 為 例,2007 年 總 營 收 約 為 50 億 元 人 民 幣, 經 紀 業 務 僅 佔 整 體 收 入 來 源 之 34%, 其 餘 均 來 自 於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海 外 複 委 託 業 務 與 融 資 利 息 收 入 等 等 表 2 台 灣 主 要 證 券 商 2008 年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比 單 位 : 百 分 比 % 元 大 富 邦 寶 來 永 豐 金 台 証 日 盛 群 益 凱 基 元 富 統 一 總 平 均 經 紀 收 入 承 銷 收 入 自 營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營 業 證 券 評 價 利 益 認 購 ( 售 ) 權 證 發 行 利 益 期 貨 佣 金 收 入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利 益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資 料 來 源 : 劉 玉 珍 與 李 怡 宗,2009 年 6 月 以 上 係 以 兩 岸 證 券 商 業 務 之 分 類, 分 析 其 收 入 來 源 假 若 以 證 券 商 收 入 本 身 之 性 質 來 區 分, 則 大 致 可 包 括 三 大 類, 即 手 續 費 資 本 利 5

12 得 及 淨 利 差 由 表 1 可 看 出, 大 陸 方 面 在 手 續 費 之 收 入 上, 佔 比 高 達 八 成 以 上 ; 相 對 而 言, 由 圖 1 可 看 出, 台 灣 方 面 手 續 費 部 分 則 僅 佔 不 到 六 成 之 比 率, 另 資 本 利 得 佔 高 達 四 分 之 一, 淨 利 差 異 高 達 一 成 六 以 上 其 中 由 表 3 可 知, 證 券 商 資 本 利 得 收 入 來 源, 來 自 於 承 銷 業 務 自 營 業 務 權 證 期 貨 商 品 衍 生 商 品 等, 各 證 券 商 依 其 專 業 及 長 處, 在 各 項 商 品 上 各 有 斬 獲 ( 例 如 寶 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元 富 認 購 權 證 ; 不 過, 有 些 顯 現 在 轉 投 資 公 司 中, 因 此 會 有 所 缺 漏 ), 基 本 上 資 本 利 得 來 源 相 當 具 多 樣 性 各 證 券 商 各 有 特 色, 除 穩 定 收 入 外, 各 大 型 綜 合 證 券 商 各 有 獨 特 發 展 利 基 就 此, 應 可 推 斷 我 業 者 未 來 於 大 陸 可 加 著 墨 之 處 ; 不 過 基 本 上, 我 業 者 是 否 可 於 大 陸 複 製 台 灣 之 經 營 形 式, 並 順 利 取 得 相 關 業 務 之 主 導 權, 仍 須 視 未 來 兩 岸 針 對 證 券 與 期 貨 市 場 准 入 之 協 商 結 果 而 定 資 料 來 源 : 2009 年 12 月 證 券 商 營 業 淨 收 入 結 構 分 析, 元 大 證 券,2010 年 圖 年 1-12 月 前 十 大 證 券 商 營 業 淨 收 入 結 構 6

13 表 年 1-12 月 台 灣 前 十 大 證 券 商 資 本 利 得 淨 收 入 結 構 承 占 比 占 比 占 比 期 貨 衍 生 占 比 證 券 商 自 營 權 證 占 比 % 占 比 % 其 他 銷 % % % 商 品 商 品 % 合 計 群 益 , , (22) (1.01) (345) (15.85) (55) (2.53) 2,176 元 大 , (11) (0.58) (324) (17.03) ,902 兆 豐 , (126) (6.73) ,872 統 一 , (79) (4.45) ,775 永 豐 金 (88) (5.54) (47) (2.96) ,588 富 邦 (1) (0.07) ,423 凱 基 , (164) (13.75) (749) (62.78) (65) (5.45) 1,193 元 富 , (116) (10.15) (417) (36.48) (124) (10.85) 1,143 寶 來 , (632) (59.96) (1,201) (113.95) 1,054 日 盛 (143) (15.38) 平 均 , (266) (17.66) (64) (4.25) 1,506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2009 年 12 月 證 券 商 營 業 淨 收 入 結 構 分 析, 元 大 證 券,2010 年 貳 台 資 機 構 經 營 大 陸 證 券 業 務 優 劣 勢 在 兩 岸 證 券 業 之 優 劣 勢 比 較 方 面, 我 證 券 投 資 銀 行 業 大 致 認 為, 針 對 大 陸 當 地 之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因 台 灣 證 券 業 者 規 模 較 小, 而 且 在 人 脈 關 係 上 無 法 與 大 陸 業 者 匹 敵, 故 較 難 切 入 中 國 經 紀 承 銷 業 務 ; 惟 因 我 業 者 在 證 券 上 具 有 較 先 進 之 發 展 經 驗, 仍 然 有 著 特 定 之 商 機 例 如 在 基 金 管 理 與 購 併 (M&A) 業 務 方 面, 若 相 關 市 場 准 入 限 制 得 以 突 破 ( 於 第 三 章 分 析 ), 則 因 我 業 者 擁 有 相 當 利 基, 故 前 景 仍 佳 ( 王 儷 容 與 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 以 下 針 對 自 營 經 紀 與 承 銷 各 項 業 務, 分 別 檢 視 兩 岸 業 者 之 優 劣 勢, 並 分 析 兩 岸 未 來 合 作 之 可 能 方 向 與 作 法 1. 自 營 業 務 方 面 : 大 陸 幅 員 廣 闊 政 策 瞬 息 萬 變, 充 滿 各 種 變 數, 不 論 是 在 總 體 或 各 股 方 面, 皆 甚 難 掌 握, 進 行 自 營 之 風 險 相 當 之 高 除 非 未 來 在 市 場 准 入 方 面 大 幅 開 放, 譬 如 我 業 者 可 藉 著 獲 准 承 作 QFII 基 金 業 務, 為 全 球 各 地 投 資 人 之 資 金 操 盤, 在 資 金 夠 大 而 能 產 生 顯 著 之 規 模 經 濟 效 果 下, 聘 用 陣 容 堅 強 之 研 究 及 操 盤 人 員, 而 提 高 績 效 否 則 倒 不 如 盡 全 力 繼 續 經 營 比 較 熟 悉 之 台 灣 市 場, 還 比 較 實 在 些 7

14 另 外, 根 據 多 家 大 陸 證 券 商 之 經 驗, 長 期 而 言, 大 陸 股 市 與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仍 有 相 關, 尤 其 是 機 構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行 為 相 當 看 重 總 體 經 濟 與 政 策 之 走 向 舉 例 而 言,2006 年 及 2007 年 左 右, 大 陸 股 市 狂 飆, 大 陸 股 市 之 法 人 比 重 提 高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爆 發 後, 法 人 比 重 大 減, 此 係 由 於 當 時 股 市 超 跌, 吸 引 許 多 投 機 之 個 人 進 場, 選 擇 之 持 股 以 高 市 盈 率 及 投 機 性 高 之 個 股 為 主 展 望 未 來, 隨 著 上 市 公 司 總 產 值 佔 GDP 比 例 之 上 升, 大 陸 證 券 商 認 為 大 陸 股 市 與 總 體 經 濟 情 勢 將 有 越 趨 緊 密 之 關 係,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對 於 大 陸 股 市 之 影 響 將 越 來 越 大 此 亦 為 在 大 陸 經 營 自 營 業 務 所 最 需 著 墨 注 意 之 處 至 於 個 股 之 選 取 與 進 出, 則 有 待 證 券 商 分 析 人 員 之 經 驗 與 努 力 而 定 2. 經 紀 業 務 方 面 : 此 業 務 靠 的 是 證 券 公 司 之 擴 點 能 力 ;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之 分 支 據 點 數 目 動 輒 上 萬, 遠 大 於 我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如 兆 豐 富 邦 等, 甚 至 於 大 於 我 所 有 證 券 商 之 總 和 ( 約 一 千 家 ) 以 同 樣 等 級 之 電 腦 設 備 系 統 及 記 憶 容 量 而 論, 大 陸 機 構 之 分 行 家 數 與 規 模 使 其 可 以 處 理 萬 筆 交 易 下 單 量, 而 我 業 者 囿 於 分 行 家 數, 整 體 而 言, 大 概 萬 筆 交 易 下 單 量 即 顯 得 相 當 吃 力 在 成 本 效 益 之 考 量 下, 我 赴 大 陸 證 券 商 不 見 得 即 願 意 花 大 錢 購 置 最 先 進 以 及 在 數 量 上 夠 多 之 電 腦 設 備, 與 陸 資 證 券 商 一 拼 高 下, 更 何 況 擴 張 據 點 尚 有 其 他 購 置 店 面 及 添 加 人 手 等 其 他 考 量 因 此, 在 此 方 面 我 業 者 並 無 競 爭 利 基 台 灣 證 券 商 若 以 壓 低 手 續 費 方 式 來 爭 取 客 戶, 再 加 上 其 商 品 多 樣 化 跨 國 投 資 經 驗 豐 富 等 其 他 加 值, 應 有 若 干 效 果, 但 仍 應 是 有 其 限 制 眾 所 皆 知, 大 陸 A 股 經 紀 業 務 市 場 龐 大, 利 潤 豐 厚, 係 台 資 證 券 商 最 想 爭 取 者 2005~06 年 時, 大 陸 股 市 成 交 量 僅 台 灣 之 7~8 成, 目 前 則 不 同 了 : 大 陸 股 市 近 年 來 成 交 量 約 為 1000 億 至 2000 億 人 民 幣, 台 灣 則 僅 為 1000 億 新 台 幣 另 外, 比 較 大 陸 經 紀 費 用 平 均 可 達 千 分 之 1.5, 而 台 灣 國 家 基 金 帶 頭 殺 價 至 萬 分 之 8, 實 有 著 天 壤 之 別 ; 兩 岸 經 紀 業 務 之 獲 利 差 別 達 十 倍 以 上 此 外, 大 陸 違 約 風 險 小 於 台 灣 ( 如 台 灣 交 割 為 T+2, 大 陸 為 8

15 T+1), 大 陸 較 無 作 業 風 險 ( 大 陸 99% 屬 電 子 交 易, 投 資 人 自 己 輸 入 交 易 資 訊, 自 負 責 任 ; 台 灣 則 交 由 營 業 員 輸 入 成 交 資 料 ) 儘 管 如 此, 台 灣 證 券 商 仍 有 著 以 下 優 勢 : 管 理 靈 活 有 彈 性, 在 行 銷 員 工 訓 練 員 工 薪 水 報 酬 制 度 風 險 控 管 等, 有 著 完 整 之 系 統 雖 說 未 來 若 與 陸 資 證 券 商 合 資, 有 著 相 當 之 風 險 ( 以 往 大 陸 有 九 家 合 資 證 券 商, 已 有 一 家 離 婚, 另 八 家 則 大 多 為 怨 偶 ), 但 雙 方 仍 是 具 有 互 補 性, 如 在 電 子 商 務 方 面 可 以 合 作 3. 承 銷 業 務 方 面 : 目 前 大 陸 內 地 想 要 上 市 之 公 司 如 過 江 之 鯽, 因 此 有 關 第 一 次 公 開 上 市 (IPO) 案 件 之 供 需, 係 供 給 遠 大 於 需 求, 這 與 台 灣 近 年 來 須 經 由 業 務 人 員 努 力 去 開 發 IPO 案 件 ( 即 供 給 小 於 需 求 ) 不 同, 故 目 前 證 券 公 司 對 大 陸 在 此 方 面 之 業 務 並 不 看 好 ; 再 加 上 大 陸 在 地 之 證 券 商 因 人 脈 關 係 深 厚, 且 較 知 道 如 何 與 大 陸 承 辦 IPO 業 務 相 關 官 員 溝 通, 在 送 案 子 之 成 功 核 准 上 市 機 率 上, 亦 較 初 進 大 陸 市 場 之 台 資 證 券 商 高 以 大 陸 承 銷 冠 軍 證 券 商 中 信 證 而 言, 由 於 其 係 老 牌 國 營 企 業, 有 著 部 級 待 遇, 但 其 高 層 皆 相 當 低 調 保 守, 在 力 求 平 穩 之 基 調 下, 於 過 去 幾 年 中 沒 有 出 錯, 故 在 其 他 同 業 出 現 狀 況 後, 其 遂 脫 穎 而 出 ; 再 加 上 大 陸 證 監 會 偏 好 將 諸 多 央 企 之 合 併 案 件 交 給 此 一 證 券 商, 故 其 遂 一 路 增 長 迄 今 由 此 可 見, 在 大 陸 經 營 承 銷 業 務 時 人 脈 與 關 係 之 重 要 性 不 過, 我 業 者 亦 有 可 為 之 處, 茲 詳 述 如 下 若 以 外 資 證 券 商 來 台 之 經 驗 來 看, 因 其 當 初 來 台 經 營 模 式 亦 以 外 國 公 司 為 主, 或 著 重 本 國 公 司 到 外 國 上 市 之 相 關 業 務, 則 台 資 證 券 商 一 旦 登 陸, 亦 可 以 相 同 思 維, 將 重 點 放 在 大 陸 台 商 之 相 關 商 機 上 台 資 企 業 耕 耘 中 國 市 場 多 年, 投 資 金 額 與 能 量 相 當 可 觀, 根 據 經 濟 部 統 計, 從 1991 年 到 2009 年 12 月 為 止, 台 資 企 業 赴 中 國 投 資 金 額 總 計 高 達 815 億 美 元, 且 數 字 於 近 幾 年 快 速 成 長, 顯 見 台 商 著 力 之 深 事 實 上, 中 國 台 資 企 業 規 模 逐 漸 成 長, 因 應 發 展 需 要, 難 免 出 現 資 金 飢 渴, 再 加 上 近 期 金 融 海 嘯, 大 陸 銀 行 放 款 趨 緊, 在 間 接 融 資 方 面 之 境 況 日 趨 窘 迫, 被 迫 必 須 轉 向 直 接 金 融 即 資 本 市 場 進 行 籌 9

16 資 近 幾 年 來 兩 岸 三 地 的 IPO 金 額 既 然 高 居 全 世 界 之 冠, 籌 資 能 力 不 容 小 覷, 自 圖 2 可 明 顯 看 出, 特 別 是 金 融 海 嘯 過 後, 亞 洲 經 濟 前 景 吸 引 全 球 資 金 進 駐, 導 致 股 價 指 數 上 漲 幅 度 遠 高 於 歐 美 重 要 股 市, 勢 必 吸 引 更 多 公 司 尋 求 在 亞 洲 掛 牌 只 要 兩 岸 經 濟 穩 步 邁 前, 且 能 成 功 將 台 灣 證 券 商 的 關 係 網 絡 徵 信 能 力, 與 中 國 內 地 證 券 商 的 承 銷 籌 資 專 業 相 結 合, 相 信 定 可 創 造 相 當 商 機 % 道 瓊 工 業 英 國 金 融 時 報 德 國 DAX 法 國 CAC40 日 經 指 數 香 港 恆 生 上 海 綜 合 台 灣 加 權 韓 國 綜 合 印 度 BSE30 巴 西 BVSP 俄 羅 斯 RTSI % % 75.00% 50.00% 25.00% 0.00% % % % 圖 2 兩 岸 三 地 股 價 飆 漲 目 前 大 陸 股 市 交 易 規 模 明 顯 增 強, 雖 整 體 流 通 市 值 占 GDP 比 重 仍 偏 低, 但 可 預 期 在 未 來 十 年 內,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將 超 常 規 快 速 發 展, 上 市 公 司 將 可 達 到 5,000 至 8,000 家, 投 資 者 人 數 將 達 3~4 億 人, 直 到 資 本 市 場 市 值 與 GDP 總 量 接 近 後,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才 會 進 入 到 一 個 正 常 平 穩 發 展 的 階 段 此 外, 目 前 大 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已 達 1,700 家, 若 依 目 標 8,000 家 的 規 模, 預 估 未 來 十 年 平 均 每 年 都 有 超 過 600 家 公 司 上 市, 且 繼 滬 深 主 版 和 深 圳 中 小 版 後,2009 年 10 月 又 推 出 創 業 版, 並 將 陸 續 推 出 國 際 版 和 場 外 電 子 交 易 平 台, 多 層 次 的 資 本 市 場 將 初 步 形 成, 各 類 企 業 都 可 以 在 資 本 市 場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的 融 資 管 道, 也 將 為 證 券 商 的 IPO 提 供 可 觀 的 發 展 機 會 ( 葉 公 亮,2010 年 1 月 ) 10

17 基 於 上 述 競 爭 力 分 析, 我 證 券 商 可 考 量 與 當 地 證 券 商 合 資 或 合 作, 尤 其 是 鎖 定 大 型 國 營 企 業, 會 較 理 想 ; 換 言 之, 以 國 企 證 券 商 之 關 係 網 絡, 搭 配 台 資 證 券 商 較 佳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應 可 獲 取 許 多 商 機 不 過 因 較 難 完 全 了 解 國 有 大 型 證 券 商 之 背 景 與 公 司 狀 況, 再 加 上 大 陸 以 黨 領 政 商 之 緣 故, 故 合 資 方 式 具 有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 若 是 改 以 合 作 方 式 進 行 利 潤 分 享, 則 會 較 為 單 純 總 之, 對 承 銷 商 而 言, 基 本 上 有 三 大 競 爭 要 素 :1. 股 本 要 夠 大, 才 有 能 力 在 所 承 銷 之 IPO 股 票 賣 不 掉 時, 將 剩 下 之 股 票 吸 收 下 來 ;2. 網 絡 關 係 要 夠 好, 如 此 才 有 辦 法 讓 承 銷 之 案 子 過 關, 及 作 好 IPO 或 TDR 股 票 上 市 時 之 行 銷 ;3. 其 他 管 理 創 新 之 專 業 能 力 要 夠 強, 才 能 支 援 公 司 業 務 之 發 展 若 將 台 資 證 券 商 此 三 大 競 爭 要 素 與 大 陸 證 券 商 做 比 較, 我 方 證 券 商 規 模 不 夠 大 網 絡 關 係 ( 包 括 遞 件 時 對 主 管 單 位 喜 好 之 掌 握 與 交 情 ) 無 法 與 當 地 證 券 商 相 比, 海 外 關 係 與 經 驗 則 比 不 上 外 資 證 券 商 ( 故 在 海 外 業 務 部 份, 陸 資 證 券 商 可 找 外 資 證 券 商 合 作 ) 台 資 證 券 商 長 處 在 於 管 理 創 新 能 力 以 及 對 大 陸 台 商 之 瞭 解 與 關 係 : 雖 說 我 證 券 商 基 於 擴 大 客 戶 群 之 因 素, 會 希 望 不 要 侷 限 於 台 商, 但 一 般 而 言, 基 於 本 國 證 券 商 較 能 保 密 與 較 了 解 台 商 運 作 之 同 鄉 情 誼 與 考 量, 台 商 應 該 會 較 偏 好 由 我 證 券 商 來 輔 導 其 於 大 陸 上 市, 故 我 證 券 商 當 然 會 積 極 爭 取 協 助 有 潛 力 之 台 商 上 市 至 於 上 市 地 之 選 取, 則 尚 須 視 許 多 因 素 而 定, 以 下 分 析 事 實 上, 有 意 上 市 櫃 之 企 業 亦 會 自 己 積 極 在 兩 岸 三 地 甚 至 於 歐 美 其 他 地 區, 尋 找 理 想 之 承 銷 商 有 些 台 商 基 於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因 素, 故 會 選 擇 於 可 提 高 曝 光 度 之 大 陸 A 股 上 市, 惟 選 擇 於 台 灣 股 市 上 市 櫃 有 以 下 好 處 :(1). 若 考 量 承 銷 手 續 費 及 輔 導 作 業 費, 則 目 前 香 港 最 高 其 次 為 中 國 大 陸 ( 約 為 1000 萬 人 民 幣 ) 台 灣 則 為 最 低 ( 約 為 1200 萬 新 台 幣 );(2). 而 且, 目 前 台 灣 當 局 已 放 寬 上 市 櫃 公 司 在 台 所 籌 措 資 金 之 用 途 限 制, 如 對 IPO 企 業, 其 籌 資 金 額 可 用 於 投 資 大 陸 之 金 額, 自 以 前 規 定 之 公 司 淨 值 40% 上 限, 現 已 提 高 為 60% 上 限 ; 對 TDR 企 業 則 完 全 無 限 制 ; 以 及 (3). 基 本 上, 若 台 商 已 處 理 好 自 己 海 外 所 得, 即 不 用 擔 心 回 台 上 市 櫃 財 產 須 11

18 被 公 開 之 問 題, 且 回 台 賣 股 之 所 得 亦 因 台 灣 目 前 仍 不 用 課 徵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故 可 全 數 落 袋 ; 再 加 上 (4). 可 以 風 光 回 台 光 宗 耀 祖, 或 是 基 於 一 種 落 葉 歸 根 之 心 理, 大 陸 台 商 選 擇 回 台 上 市 櫃 ;(5). 除 以 上 考 量, 亦 有 人 基 於 自 身 產 業 較 屬 於 臺 灣 股 市 上 市 產 業 大 宗 ( 如 資 訊 光 電 等 高 科 技 ) 之 群 聚 效 果, 認 為 如 此 一 來, 自 身 公 司 之 價 值 較 易 得 到 彰 顥 ;(6). 或 是 覺 得 自 股 市 籌 資 而 拿 到 的 錢, 因 大 陸 環 境 較 不 安 全, 還 是 放 在 自 己 的 家 鄉 台 灣 比 較 安 心, 故 選 擇 回 台 上 市 櫃 ;(7). 台 灣 投 資 人 對 新 產 品 之 接 受 度 較 高, 希 望 來 台 上 市 櫃 最 近 以 TDR 回 台 上 市 之 台 商, 有 很 多 係 屬 於 傳 統 產 業 ; 事 實 上, 以 往 台 灣 股 市 之 傳 產 股 其 PE 值 大 多 很 低, 但 最 近 回 台 上 市 之 傳 產 股 因 挾 著 中 國 概 念 股,PE 值 卻 很 高, 甚 至 於 高 估 很 多 當 然, 證 券 商 自 己 也 會 為 了 爭 取 客 戶 而 努 力 遊 說 惟 若 就 同 屬 一 家 證 券 商 母 公 司 而 分 散 在 兩 岸 三 地 之 分 公 司 而 言, 通 常 不 會 互 搶 客 戶, 而 會 依 客 戶 屬 性 及 其 所 需, 分 析 其 上 市 成 功 機 率, 並 提 供 最 好 之 專 業 建 議, 最 後 依 該 客 戶 之 選 擇 提 供 後 續 之 加 值 服 務 4. 基 金 管 理 與 併 購 業 務 方 面 : 隨 著 兩 岸 越 趨 開 放, 肯 定 將 會 產 生 更 多 公 司 及 企 業 的 購 併 整 合 機 會, 尤 其 是 兩 岸 相 互 策 略 投 資, 因 其 業 務 涉 及 到 兩 岸 的 法 規, 必 須 靠 證 券 商 來 做, 其 中 又 以 私 募 範 圍 最 為 龐 大 因 此 投 資 銀 行 併 購 業 務 將 是 未 來 台 灣 證 券 商 到 大 陸 發 展 的 最 大 利 基, 當 然, 此 須 立 基 於 大 陸 相 關 業 務 市 場 准 入 之 開 放 事 實 上,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可 謂 係 歐 美 先 進 金 融 機 構 之 專 利, 原 本 其 可 在 商 務 鼎 盛 之 中 國 大 陸 大 顯 身 手 ; 可 惜 2008 年 爆 發 之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已 導 致 歐 美 諸 大 投 資 銀 行 非 亡 即 傷, 故 此 其 時 即 為 熟 知 華 人 商 務 習 性 之 我 業 者 可 進 入, 並 取 而 代 之 之 絕 佳 時 機 此 外, 兩 岸 簽 訂 MOU 後, 可 望 共 同 開 發 大 中 華 證 券 與 基 金 市 場 中 國 經 濟 近 年 來 均 以 兩 位 數 之 速 度 成 長, 中 國 近 年 來 基 金 與 股 市 投 資 人 成 長 快 速, 以 股 票 市 場 為 例, 從 2002 年 到 2008 年, 中 國 股 市 開 戶 數 足 足 成 長 了 5,540 萬 戶, 中 國 證 券 與 基 金 業 市 場 的 結 構 與 縱 深, 不 僅 為 台 灣 金 融 12

19 業 未 來 可 能 發 展 之 潛 能 市 場, 其 大 規 模 市 場 的 經 營 經 驗 亦 足 資 台 灣 證 券 與 基 金 業 者 借 鏡 依 照 台 灣 的 發 展 經 驗, 大 陸 市 場 隨 著 上 市 公 司 數 量 增 加, 未 來 必 然 伴 隨 著 許 多 問 題 公 司 的 浮 現, 並 帶 來 併 購 重 組 的 機 會, 根 據 路 透 社 統 計, 2008 年 全 球 併 購 重 組 交 易 金 額 約 2.89 兆 美 元, 而 同 年 全 球 IPO 市 場 規 模 僅 0.83 兆 美 元 而 大 陸 上 半 年 上 市 公 司 併 購 重 組 交 易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0.83 兆 元, 遠 低 於 同 期 IPO 及 SPO 的 人 民 幣 1.44 兆 元 的 規 模 代 表 未 來 隨 著 上 市 公 司 數 量 日 益 增 加, 併 購 重 組 市 場 將 有 巨 大 成 長 空 間 ( 葉 公 亮, 2010 年 1 月 ) 最 後 必 須 提 及 的 是, 台 灣 自 2000 年 以 來, 各 大 金 控 陸 續 成 立, 近 期 更 處 於 自 分 業 經 營 邁 向 混 業 經 營 的 階 段, 由 於 多 年 金 控 公 司 經 營 的 經 驗, 台 灣 證 券 商 與 基 金 業 者 對 於 金 控 旗 下 的 跨 售 模 式 相 當 熟 稔, 未 來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可 將 多 年 來 發 展 之 資 料 庫 行 銷 技 術 運 用 至 中 國 內 地, 創 造 更 多 跨 業 行 銷 商 機 5. 資 產 管 理 與 理 財 業 務 方 面 : 展 望 未 來, 預 計 大 陸 之 理 財 及 資 產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將 會 有 極 大 之 發 展 潛 力, 一 來 係 因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力 位 居 全 球 前 茅, 連 帶 地 其 每 人 GNP 也 不 斷 在 增 長, 再 加 上 其 人 口 眾 多, 故 相 關 市 場 潛 力 驚 人 ; 其 次, 許 多 富 人 及 富 商 之 第 二 代 不 想 如 其 長 輩 辛 苦 地 從 事 生 產 代 工 事 業, 而 亟 思 轉 以 較 輕 鬆 之 以 錢 養 錢 方 式, 即 以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或 直 接 投 資 ( 如 創 業 投 資 業 務 ) 方 式 來 賺 錢 不 過, 證 券 公 司 在 此 方 面 必 須 面 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銀 行 之 強 大 競 爭 目 前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不 論 在 銀 行 或 證 券 商, 在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方 面 落 後 台 灣 最 多, 惟 主 要 原 因 係 大 陸 當 局 進 行 外 匯 管 制, 相 關 機 構 僅 能 投 入 人 民 幣 相 關 股 票 票 據 等 商 品, 可 發 揮 空 間 相 當 有 限 所 致 一 旦 未 來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政 策 越 趨 成 熟, 金 融 帳 開 放 空 間 也 將 增 長, 將 有 利 於 大 陸 此 方 面 業 務 之 發 展 在 大 陸, 陸 銀 係 用 房 地 產 相 關 業 務 來 吸 引 高 所 得 客 戶, 再 擴 延 至 財 富 / 資 產 管 理 之 服 務, 或 是 自 證 券 業 務 擴 延 至 財 富 / 資 產 管 理 13

20 業 務 6. 期 貨 業 務 方 面 : 到 去 年 底 為 止, 以 兩 岸 各 自 前 5 大 期 貨 商 前 10 大 期 貨 商 的 資 本 額 加 總 加 以 比 較, 台 灣 期 貨 商 的 規 模 都 略 大 於 大 陸 雖 說 在 股 指 期 貨 上 市 之 後, 大 陸 期 貨 商 都 有 增 資 計 畫, 但 由 於 在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期 貨 等 四 大 金 融 事 業 領 域, 就 資 本 額 和 業 務 量 而 言, 目 前 台 灣 期 貨 業 者 可 說 是 四 大 行 業 中 最 具 競 爭 優 勢 者 換 言 之, 兩 岸 在 期 貨 方 面 之 合 作 互 動 基 礎 最 佳 據 台 灣 期 貨 資 深 人 士 指 出, 台 指 期 上 市 時 間 比 大 陸 滬 深 300 早 將 近 12 年, 台 灣 期 貨 市 場 在 IB 期 貨 自 營 財 務 工 程 系 統 開 發 風 控 等 也 具 有 較 佳 經 驗, 這 時 候 若 進 行 兩 岸 合 作, 可 達 到 互 補 效 果 台 灣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優 勢 包 括 經 營 策 畫 客 戶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國 際 視 野 市 場 經 驗 及 創 新 能 力 像 股 指 期 貨, 融 資 融 券 等 大 陸 最 近 新 推 出 的 業 務, 在 臺 灣 已 經 存 在 和 發 展 了 非 常 長 的 時 間 了 但 相 對 於 台 灣, 大 陸 的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優 勢 是 網 點 客 戶 資 金 及 知 名 度, 這 也 是 台 灣 業 者 剛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初 期 無 法 相 比 的 參 大 陸 證 券 商 來 台 發 展 趨 勢 大 致 上 而 言, 證 券 商 係 靠 天 吃 飯, 其 業 務 發 展 與 整 體 經 濟 走 勢 無 法 脫 鉤, 在 中 國 大 陸 尤 其 如 此, 因 其 經 紀 業 務 佔 比 高 達 70~80%, 再 加 上 以 往 無 法 做 空, 故 上 述 現 象 更 為 明 顯 不 過, 也 由 於 這 一 二 年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商 之 業 務 仍 預 計 有 高 達 7~8% 之 增 長, 故 大 陸 證 券 商 仍 會 將 重 心 放 在 大 陸 至 目 前 為 止, 大 陸 業 者 對 於 來 台 發 展 之 興 趣 不 大, 主 要 原 因 係 上 述 之 大 陸 業 務 仍 舊 欣 欣 向 榮 大 有 可 為 不 過, 其 來 台 設 點 之 可 能 原 因 有 二, 其 一 係 為 大 型 客 戶 經 手 投 行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 其 二 為 來 台 吸 引 台 灣 資 金 投 資 大 陸 市 場 舉 例 而 言, 上 海 申 銀 萬 國 證 券 研 究 所 所 長 陳 曉 升 2010 年 4 月 首 度 來 台, 當 時 曾 指 出, 有 部 分 申 銀 萬 國 在 中 國 的 機 構 投 資 表 達 願 來 台 進 行 14

21 投 資 之 意 願 ; 而 其 來 台 主 要 希 望 將 陸 企 上 市 公 司 的 投 資 機 會 分 享 給 台 灣 市 場 的 投 資 者, 未 來 視 情 況 會 進 一 步 開 發 台 灣 市 場 業 務 若 政 策 允 許, 則 會 在 台 灣 推 出 中 國 概 念 或 紅 籌 概 念 的 投 資 產 品 在 兩 岸 證 券 投 資 部 份, 去 年 政 府 開 放 QDII 來 台 投 資 證 券 市 場 後, 已 有 三 檔 QDII 向 台 灣 證 交 所 登 記, 包 括 大 陸 工 銀 瑞 信 基 金 於 4 月 上 旬 完 成 登 記, 成 為 第 三 檔 獲 准 來 台 的 QDII 另 外 還 有 華 夏 基 金 及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均 已 進 場 投 資 根 據 現 行 規 定,QDII 來 台 投 資 總 額 上 限 為 5 億 美 元, 每 一 家 QDII 來 台 上 限 不 能 超 過 8,000 萬 美 元, 若 每 檔 QDII 都 以 最 高 額 度 申 請, 證 交 所 僅 允 許 6 檔 QDII 來 台 投 資 由 於 額 度 有 限, 為 避 免 申 請 到 的 額 度 空 著, 沒 匯 入 資 金, 證 交 所 也 規 定, 若 占 用 額 度 達 1 個 月, 該 檔 QDII 向 證 交 所 申 請 的 額 度 將 會 自 動 失 效, 且 失 效 後 的 半 年 內, 無 法 再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目 前 QDII 投 入 台 股 金 額 達 1.25 億 美 元, 折 合 新 台 幣 約 39 億 元 多 家 QDII 反 映 希 望 放 寬 投 資 額 度, 參 與 台 股 投 資 若 以 QDII 來 台 投 資 總 額 上 限 5 億 美 元, 且 單 一 QDII 上 限 8,000 萬 美 元 來 看, 可 來 台 投 資 的 大 陸 QDII 約 六 七 家, 目 前 只 有 三 檔 QDII 來 台 ; 換 言 之, 要 觀 察 後 續 QDII 來 台 情 況,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才 會 評 估 放 寬 投 資 額 度 事 實 上, 中 國 的 基 金 投 資 人, 並 不 熱 中 QDII, 根 據 中 證 網 所 做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中 國 的 基 金 投 資 人 中, 有 7 成 的 比 例, 表 示 不 會 購 買 QDII 產 品 有 42.25%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偏 好 專 注 投 資 港 股 的 QDII, 另 有 29.11% 的 受 訪 者, 偏 好 投 資 亞 太 市 場, 還 有 28.64% 的 投 資 人 則 看 好 歐 美 市 場 投 資 不 論 如 何, 台 灣 證 交 所 董 事 長 薛 琦 今 年 3 月 表 示, 中 國 QDII 是 一 股 不 容 小 覷 的 境 外 資 金 來 源, 尤 其 是 中 國 銀 行 業 QDII 的 數 量 與 產 品 規 模 存 在 相 當 潛 能, 台 灣 當 局 亦 將 考 慮 逐 步 開 放 可 供 QDII 投 資 的 產 業 類 別 台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董 事 長 蔡 慶 年 也 表 示, 兩 岸 金 融 MOU 生 效 後,QDII 已 經 可 以 來 台 投 資 現 貨, 但 從 事 期 貨 避 險 還 未 被 核 准, 期 交 所 將 透 過 主 管 機 關 業 者 向 大 陸 證 監 會 爭 取 開 放 15

22 事 實 上, 我 證 交 所 推 動 兩 岸 三 地 資 本 市 場 合 作 的 經 驗, 第 一 步 是 去 年 年 中 起 與 香 港 證 交 所 互 相 掛 牌 ETF, 目 前 有 三 檔, 其 中 以 滬 深 300 的 市 場 反 應 最 為 熱 烈, 其 次 是 恆 中 國 的 香 港 紅 籌 股 ETF 第 二 步 則 是 2009 下 半 年 起, 開 放 大 陸 台 商 或 營 運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主 的 企 業, 到 台 灣 發 行 台 灣 存 託 憑 證 (TDR), 接 下 來 就 是 開 放 香 港 紅 籌 股 來 台 發 行 TDR 隨 著 ECFA 啟 動 金 融 談 判 時 程 逼 近, 大 陸 重 要 省 份 及 城 市 主 導 的 訪 台 行 程, 均 把 參 訪 金 融 業 列 為 重 點 繼 上 海 市 長 韓 正 訪 台, 促 成 台 滬 兩 地 簽 署 金 融 合 作 意 向 書 後, 由 福 建 省 長 黃 小 晶 率 領 的 福 建 經 貿 招 商 團, 以 及 廈 門 市 長 劉 賜 貴 領 軍 的 金 融 團 將 於 5 月 初 訪 台 相 關 人 士 表 示, 此 次 廈 門 市 長 領 軍 的 金 融 團, 與 福 建 省 長 領 團 的 招 商 團 密 切 相 關 根 據 進 一 步 掌 握 的 消 息 指 出, 黃 小 晶 率 領 大 規 模 的 經 貿 招 商 團 5 月 初 來 台, 屆 時 旗 下 將 有 不 同 的 次 團, 兵 分 多 路 拜 會 不 同 領 域 的 台 資 企 業 包 括 廈 門 銀 行 福 建 興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銀 行 工 商 銀 行 廈 門 分 行 等 廈 門 當 地 的 金 融 機 構 組 成 的 金 融 團, 將 在 廈 門 市 長 劉 賜 貴 領 軍 下, 拜 訪 台 灣 的 金 融 機 構, 目 前 已 確 定 的 對 象, 主 要 有 金 融 總 會 金 融 研 訓 院 等 兩 家 半 官 方 的 機 構, 及 國 泰 金 富 邦 金 永 豐 金 等 民 營 金 控 公 司, 兆 豐 金 是 目 前 排 定 唯 一 的 公 股 金 控 公 司 據 了 解, 此 次 廈 門 金 融 團 所 訪 問 的 4 家 金 控, 均 為 對 設 點 海 西 特 區 有 高 度 興 趣, 且 活 躍 於 兩 岸 的 中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 而 金 融 總 會 銀 行 公 會 在 這 種 互 訪 下, 在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的 位 階 也 被 拉 高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金 融 總 會 上 回 已 代 表 國 內 15 家 金 控 為 主 的 金 融 業 者, 與 上 海 金 融 業 聯 合 會 簽 署 合 作 意 向, 為 台 灣 的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與 上 海 展 開 全 面 交 流 提 供 協 助, 此 次 廈 門 金 融 團 在 劉 賜 貴 領 軍 下 來 台, 是 否 繼 簽 台 滬 金 融 合 作 意 向 書 後, 再 與 廈 門 簽 署 另 份 點 對 點 的 合 作 意 向 書, 受 市 場 高 度 矚 目 16

23 肆 兩 岸 證 券 競 合 展 望 大 陸 證 券 龍 頭 某 位 高 層 曾 公 開 表 示, 將 台 灣 的 證 券 期 貨 業 者 儘 快 引 進 中 國 資 本 市 場, 其 影 響 是 非 常 正 面 的 除 了 有 利 於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也 可 提 升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和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國 際 視 野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及 綜 合 經 營 能 力 但 其 亦 認 為, 台 灣 的 金 融 機 構 進 入 大 陸 以 後, 初 期 對 中 國 目 前 的 市 場 格 局 還 不 會 帶 來 太 大 的 衝 擊 以 下, 首 先 彙 整 台 灣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登 陸 之 優 劣 勢 機 會 及 威 脅 之 SWOT 分 析 ; 接 著 再 針 對 兩 岸 相 關 學 者 之 未 來 具 體 合 作 內 容, 提 出 探 討 一 台 灣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登 陸 SWOT 分 析 表 4 臺 灣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登 陸 SWOT 分 析 台 灣 證 券 業 Strength 優 勢 (1) 具 有 較 先 進 之 發 展 經 驗, 商 品 多 樣 化 跨 國 投 資 以 及 跨 業 行 銷 經 驗 豐 富 (2) 客 戶 服 務 佳 (3) 對 大 陸 台 商 較 瞭 解 關 係 較 佳 (4) 承 銷 手 續 費 輔 導 作 業 費 為 兩 岸 三 地 中 最 為 便 宜 (5)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技 術 與 經 驗 皆 領 先 大 陸 (6) 管 理 經 營 策 畫 能 力 較 佳 對 於 薪 資 行 銷 訓 練 等 有 較 完 整 系 統 Opportunity 機 會 (1) 大 陸 A 股 業 務 市 場 龐 大 利 潤 豐 厚, 且 風 險 較 低 (2) 預 期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將 飛 速 發 展 (3) 大 陸 多 層 次 的 資 本 市 場 將 初 步 形 成 (4) 大 陸 台 商 投 資 金 額 快 速 成 長, 需 要 籌 資 及 擴 展, 但 大 陸 銀 行 放 款 Weakness 劣 勢 (1) 臺 灣 證 券 業 者 據 點 少, 大 陸 展 業 速 度 較 慢, 故 經 紀 業 務 難 以 開 展 (2) 人 脈 關 係 無 法 與 大 陸 業 者 相 比, 故 IPO 案 送 件 成 功 上 市 機 率 小, 承 銷 業 務 需 與 大 陸 業 者 合 作 (3) 海 外 關 係 與 經 驗 輸 給 外 資 券 商 (4) 知 名 度 客 戶 數 資 金 豐 沛 程 度 不 如 大 陸 在 地 券 商 Threat 威 脅 (1) 大 陸 地 域 廣 闊 政 策 多 變, 自 營 風 險 高 (2) 證 券 商 登 陸 需 承 擔 無 法 控 制 之 風 險, 如 證 監 會 基 本 上 要 求 : 發 生 問 題 時, 證 券 商 要 先 攤 提 損 失 (3) 難 以 找 到 合 適 之 證 券 商 合 資 對 大 陸 證 券 商 背 景 不 熟 悉, 合 資 方 17

24 趨 緊, 得 轉 向 資 本 市 場 籌 資 (5) 跨 兩 岸 產 業 併 購 因 涉 及 兩 岸 法 規, 必 須 靠 兩 岸 證 券 商 聯 手 (6) 全 球 資 金 進 駐, 引 發 更 多 公 司 尋 求 在 亞 洲 掛 牌 (7) 金 融 海 嘯 使 外 資 券 商 損 失 慘 重, 此 時 是 我 國 業 者 進 入 大 陸 最 佳 時 機 台 灣 期 貨 業 Strength 優 勢 (1) 臺 灣 期 貨 商 規 模 略 大 於 大 陸 期 貨 商 (2) 臺 灣 發 展 期 貨 市 場 比 大 陸 早 近 12 年, 經 驗 較 為 豐 富 (3) 臺 灣 期 貨 業 者 在 IB 期 貨 自 營 財 務 工 程 系 統 開 發 風 險 管 控 等 具 較 佳 優 勢 (4) 臺 灣 期 貨 業 者 在 經 營 策 畫 客 戶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國 際 視 野 市 場 經 驗 與 創 新 能 力 皆 比 大 陸 優 秀 Opportunity 機 會 (1) 若 能 進 行 自 營 或 代 操 業 務, 我 方 在 模 型 運 用 技 術 及 經 驗 上 具 優 勢 (2) 兩 岸 存 在 許 多 合 作 空 間, 即 陸 方 專 長 乃 客 戶 關 係 之 維 護 以 及 商 品 期 貨, 而 我 方 專 長 則 在 營 銷 產 品 中 間 流 程 及 管 理 之 控 管 以 及 金 融 期 貨 (3) 客 戶 服 務 佳 式 具 有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4) 海 外 關 係 網 絡 不 及 外 資 證 券 商, 故 陸 資 證 券 商 在 此 領 域 可 選 擇 與 外 資 證 券 商 合 作 (5) 若 相 關 政 策 不 進 一 步 開 放, 我 業 者 施 展 空 間 相 當 有 限 (6) 相 關 資 訊 之 掌 握 及 情 勢 之 判 斷 風 險 將 隨 兩 岸 資 金 自 由 流 動 而 增 加 Weakness 劣 勢 (1) 我 期 貨 商 分 支 據 點 太 少, 法 規 要 求 客 戶 需 至 營 業 場 所 開 戶 ; 展 業 速 度 亦 不 可 能 太 快, 無 法 有 效 開 展 業 務 (2) 與 大 陸 同 業 相 比, 缺 乏 知 名 度 (3) 客 戶 數 資 金 比 大 陸 同 業 要 來 得 少 Threat 威 脅 (1) 若 相 關 政 策 不 進 一 步 開 放, 我 業 者 施 展 空 間 相 當 有 限 (2) 證 監 會 對 期 貨 不 嫻 熟, 法 令 跟 不 上 市 場 發 展 (3) 台 灣 期 貨 屬 於 高 端 部 份 ( 如 程 式 交 易 研 究 部 IB) 之 人 才 技 術 皆 已 登 陸 (4) 台 灣 期 貨 有 外 資 圈 等 之 分 野, 大 陸 則 已 融 合, 故 判 斷 已 有 相 當 實 力 (5) 大 陸 相 關 資 訊 之 掌 握 及 情 勢 之 判 斷 風 險, 將 隨 兩 岸 資 金 自 由 流 動 而 增 加 二 兩 岸 證 券 合 作 展 望 有 關 兩 岸 在 證 券 方 面 之 合 作 與 展 望, 除 上 述 文 中 提 及 之 : 結 合 台 灣 證 券 商 的 關 係 網 絡 徵 信 能 力, 與 中 國 內 地 證 券 商 的 承 銷 籌 資 專 業 與 關 係, 以 開 發 台 商 於 大 陸 IPO 之 商 機 外 ; 尚 包 括 : 因 兩 岸 開 放 將 會 產 生 許 多 公 司 及 企 業 的 購 併 整 合, 尤 其 是 兩 岸 相 互 策 略 投 資, 而 因 其 18

25 中 業 務 涉 及 到 兩 岸 的 法 規, 再 加 上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規 模 龐 大, 無 法 由 單 獨 一 家 證 券 商 來 做, 故 須 和 大 陸 合 作 另 外,2007 年 9 月,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試 點 已 正 式 啟 動,2009 年 4 月 發 布 證 券 公 司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試 點 指 引,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資 格 門 檻 降 低 ; 目 前,13 家 獲 得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資 格 的 證 券 商 都 相 繼 成 立 直 投 子 公 司, 積 極 開 展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 特 別 是 pre-ipo 投 資 )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日 後 有 望 成 為 大 陸 證 券 商 新 的 利 潤 增 長 點 ( 李 成 輝,2009 年 12 月 ) 台 灣 進 行 pre-ipo 投 資 之 創 業 投 資, 曾 經 盛 極 一 時, 許 多 創 投 界 菁 英 後 來 轉 赴 對 岸 發 展 ; 假 若 這 些 有 經 驗 之 老 創 投 業 者 能 與 我 証 券 業 中 亦 有 多 年 評 估 實 戰 經 驗 之 承 銷 精 英 相 結 合, 相 信 亦 可 吸 引 不 少 大 陸 業 者 之 合 作 需 求 以 下 即 針 對 我 業 者 之 利 基, 提 出 兩 岸 業 者 之 其 他 具 體 合 作 內 容 ( 王 儷 容 與 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 ( 一 ) 融 資 融 券 與 創 新 金 融 商 品 的 導 入 中 國 證 監 會 於 今 年 3 月 19 日 公 佈 首 批 6 家 融 資 融 券 試 點 證 券 商 名 單, 並 表 示, 融 資 融 券 首 批 試 點 啟 動 後, 若 運 行 正 常, 將 分 期 擴 大 試 點 範 圍 ; 至 於 各 界 企 盼 的 大 陸 滬 深 300 股 指 期 貨, 則 於 今 年 4 月 16 日 正 式 上 市 交 易 中 國 大 陸 這 些 引 入 保 證 金 交 易 賣 空 交 易 和 指 數 期 貨 的 做 法, 將 可 開 啟 一 個 中 國 大 陸 A 股 市 場 的 新 時 代, 讓 市 場 多 空 機 制 更 為 完 備, 並 令 投 資 者 更 有 效 的 管 理 市 場 風 險 大 陸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資 格 的 獲 取 條 件 比 較 嚴 格 : 經 營 證 券 經 紀 業 務 已 滿 3 年 的 創 新 類 試 點 證 券 商, 最 近 6 個 月 淨 資 本 均 在 12 億 元 以 上, 第 三 方 存 管 方 案 已 經 證 監 會 認 可, 且 已 對 實 施 進 度 作 出 明 確 安 排, 而 業 務 規 模 以 淨 資 本 的 10 倍 為 上 限 2008 年 10 月, 大 陸 監 管 部 門 指 定 11 家 證 券 商 參 與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試 點 ( 李 成 輝,2009 年 12 月 )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此 些 創 新 業 務 在 短 期 內 或 許 會 因 新 交 易 制 度 的 開 放, 因 吸 引 更 多 散 戶 資 金 進 入, 而 加 大 市 場 的 波 動 幅 度 ; 但 從 中 長 期 角 度 來 看, 則 可 望 吸 引 專 業 機 構 法 人 等 中 長 期 資 金 的 進 駐, 有 助 提 升 市 場 穩 定 度 及 成 交 量 事 實 上, 中 國 股 市 的 波 動 性 仍 大, 原 本 即 急 需 避 險 機 制 的 引 入 19

26 相 對 而 言, 台 灣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經 驗 已 經 相 當 豐 富 這 些 業 務 不 但 為 台 灣 證 券 商 提 供 重 要 槓 桿 與 避 險 機 制 之 外, 亦 為 主 要 獲 利 來 源 之 一 未 來 若 台 灣 證 券 商 可 以 至 中 國 發 展, 除 了 新 推 出 之 股 指 期 貨 交 易 佣 金 的 提 成, 將 對 證 券 商 產 生 最 直 接 的 影 響 外,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亦 將 可 望 為 台 資 證 券 商 創 造 豐 厚 獲 利 此 外, 自 1997 年 以 來, 台 灣 也 陸 續 開 發 認 售 權 證 指 數 期 貨 指 數 選 擇 權 等 新 金 融 商 品, 不 但 可 有 效 平 衡 多 空 雙 方 風 險, 更 進 一 步 增 加 金 融 商 品 線 的 多 元 性, 增 加 證 券 商 收 入 來 源 的 可 能 性 1997 認 購 權 證 1998 台 灣 指 數 期 貨 2001 台 灣 股 價 指 數 選 擇 權 2002 認 售 權 證 2002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2003 股 權 連 結 商 品 2003 保 本 型 商 品 2003 股 權 交 換 (Equity Swap) 2003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2003 ETF 圖 3 台 灣 新 金 融 商 品 的 發 展 過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劉 宗 聖, 兩 岸 開 放 對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機 會 與 挑 戰,2009 年 ( 二 ) 共 同 發 展 電 子 交 易 業 務 由 於 大 陸 股 票 投 資 人 口 快 速 成 長, 為 因 應 龐 大 的 交 易 需 求, 電 話 委 託 與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近 期 成 為 中 國 證 券 商 重 點 發 展 業 務 之 一 目 前 中 國 證 券 商 的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多 半 為 套 裝 軟 體, 功 能 大 多 僅 限 於 股 票 交 易 投 資 範 圍 仍 侷 限 於 國 內, 尚 無 法 擴 及 海 外 而 台 灣 許 多 證 券 商 均 獨 立 開 發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以 滿 足 客 戶 之 全 方 位 需 求 ; 就 功 能 方 面, 台 灣 證 券 商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之 功 能 亦 隨 著 金 融 商 品 的 發 展 漸 趨 多 元, 目 前 已 有 股 票 期 貨 選 擇 權 多 合 一 功 能 之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此 外 台 灣 除 了 本 地 投 資 外, 亦 開 發 出 跨 國 投 資 的 電 子 平 台, 可 作 為 台 資 證 券 商 在 中 國 爭 搶 市 場 之 利 器 因 此, 兩 岸 業 者 未 來 可 以 就 此 共 同 發 展 電 子 交 易 業 務 20

27 ( 三 ) 新 種 基 金 商 品 市 場 寬 廣 中 國 基 金 市 場 產 品 種 類 有 限 ( 見 表 5), 到 2008 年 底 為 止, 大 陸 基 金 市 場 僅 有 股 票 型 債 券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平 衡 型 指 數 型 ( 指 數 基 金 與 ETF) 基 金 與 QDII 基 金 商 品 等 種 類 基 金 商 品, 產 品 相 對 單 純 台 灣 自 2000 年 以 來, 先 後 開 放 組 合 型 基 金 資 產 證 券 化 基 金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等 新 種 商 品, 近 年 更 開 發 出 主 題 型 基 金 與 計 量 商 品 等 各 項 新 型 基 金 商 品, 未 來 新 種 基 金 商 品 配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規 的 開 放, 有 機 會 於 神 州 大 放 異 彩 表 5 中 國 基 金 類 型 明 細 表 基 金 分 類 基 金 數 量 資 產 淨 值 ( 億 元 ) 佔 有 率 (%) 股 票 型 基 金 164 7, % 指 數 型 基 金 % 偏 股 型 基 金 59 2, % 開 平 衡 型 基 金 42 1, % 放 偏 債 型 基 金 % 型 債 券 型 基 金 81 1, % 基 中 短 債 型 基 金 % 金 保 本 型 基 金 % 特 殊 策 略 基 金 % QDII 基 金 %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51 3, % 封 閉 式 基 金 % 合 計 ,

28 資 料 來 源 : 劉 宗 聖, 兩 岸 開 放 對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機 會 與 挑 戰,2009 年 圖 4 中 國 各 類 型 基 金 分 配 比 例 示 意 圖 ( 四 ) 海 外 投 資 商 品 的 合 作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跨 出 去 之 部 份 相 當 有 限, 仍 以 香 港 為 主, 如 透 過 QDII 及 其 他 ( 如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商 在 香 港 之 分 公 司 ) 方 式 不 過, 大 陸 證 券 商 認 為, 在 QDII 方 面, 大 陸 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做 得 很 差 ; 未 來 台 灣 業 者 在 此 方 面 有 許 多 可 著 墨 之 處, 如 產 品 之 設 計 等 目 前 中 國 僅 有 10 檔 QDII 商 品, 而 且 績 效 均 相 當 有 限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的 海 外 投 資 經 驗 豐 富 台 灣 自 2000 年 後 即 逐 漸 開 放 證 券 投 資 之 海 外 投 資, 目 前 國 內 投 信 共 有 217 檔 投 資 國 際 之 海 外 基 金, 總 規 模 3,783 億 元, 為 整 體 投 信 資 產 規 模 的 20% 左 右, 足 證 國 內 基 金 公 司 海 外 投 資 經 驗 豐 富 除 此 之 外, 台 灣 自 2006 年 開 始 實 施 境 外 基 金 總 代 理, 歷 經 近 兩 年 發 展, 境 外 基 金 不 僅 數 量 遠 勝 境 內 基 金 (1004 檔 V.S. 526 檔 ), 規 模 到 2010 年 2 月 底 為 止, 亦 有 20, 億 元 之 水 準 憑 藉 台 灣 業 者 之 上 述 經 驗, 未 來 即 可 協 助 中 國 同 業 發 展 海 外 投 資 商 品 22

29 ( 五 ) 兩 岸 業 者 的 合 作 方 式 與 限 制 比 起 獨 資 方 式, 大 陸 業 者 認 為, 台 資 業 者 應 與 大 陸 業 者 合 資, 惟 業 務 決 策 權 可 由 台 商 掌 控 事 實 上, 大 陸 證 券 商 相 當 樂 意 與 外 國 大 證 券 商 合 作, 惟 因 後 者 甚 難 拿 到 控 制 權, 故 合 作 意 願 不 高 ; 基 本 上, 如 瑞 銀 等 外 國 大 證 券 商 即 比 較 偏 好 與 中 小 型 大 陸 證 券 商 合 作 對 我 業 者 而 言, 也 有 雷 同 之 處 : 有 些 業 者 則 建 議, 在 大 陸 證 券 業 由 無 到 有 由 有 到 好 最 後 由 好 到 大 的 各 階 段 中, 各 種 公 司 都 有 ; 惟 我 業 者 之 合 作 對 象 應 是 目 前 想 變 好 變 大 的 公 司, 而 非 因 受 益 於 大 陸 宏 觀 經 濟, 而 略 過 好 的 階 段 直 接 跳 到 大 的 階 段 之 公 司 ; 原 因 是, 若 與 後 者 合 作, 很 容 易 即 遭 併 吞 不 過 基 本 上, 由 於 台 灣 證 券 商 之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相 關 監 管 經 驗 較 佳 ( 雖 說 大 陸 證 券 之 監 管 力 度 已 經 很 大 ), 故 一 般 大 陸 證 券 商 認 為 台 灣 證 券 業 者 確 實 值 得 大 陸 證 券 商 好 好 學 習, 兩 岸 業 者 合 作 空 間 仍 甚 大 舉 例 而 言, 由 於 大 陸 證 券 商 不 會 排 斥 從 事 協 助 台 灣 公 司 上 市 之 承 銷 業 務, 只 要 是 好 公 司, 則 認 為 我 證 券 商 應 可 與 當 地 證 券 商 合 作, 推 動 優 良 案 件 上 市 不 過, 兩 岸 業 者 較 勁, 比 較 棘 手 的 是, 陸 資 證 券 商 即 使 想 師 法 台 商, 也 不 見 得 需 要 與 台 商 合 資, 而 是 只 要 重 金 挖 角 即 可 另 一 方 面, 相 較 於 大 陸 國 有 大 型 證 券 商, 因 其 國 企 副 總 以 上 高 層 之 薪 資 由 大 陸 財 政 部 封 頂, 故 未 來 臺 資 證 券 商 及 可 以 高 薪 或 分 紅 方 式, 吸 引 並 聘 用 大 陸 證 券 商 資 深 管 理 高 層, 善 用 其 豐 沛 之 政 商 關 係 以 承 攬 項 目 在 發 展 之 限 制 方 面, 即 使 台 資 證 券 商 股 務 管 理 各 方 面 水 準 皆 較 陸 資 證 券 商 高 一 些, 但 台 灣 之 模 式 是 否 可 在 大 陸 複 製 且 適 應 良 好, 或 是 需 要 大 幅 調 整, 仍 有 待 觀 察 相 對 地, 在 過 去 幾 年 大 陸 經 濟 飛 黃 騰 達 之 情 況 下, 規 模 卻 未 變 大 之 陸 資 證 券 商 應 是 有 其 負 面 因 素 或 負 擔 所 致, 故 即 使 其 努 力 跟 台 灣 業 者 學 習, 效 果 也 不 見 得 會 彰 顯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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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 三 章 ECFA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開 放 可 能 內 容 壹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政 策 近 來 之 變 化 一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政 策 在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政 策 部 份, 可 依 照 重 要 法 規 改 變 監 管 單 位 重 要 宣 示 或 建 設 計 畫 以 及 國 家 或 重 要 領 導 人 重 要 講 話, 即 此 三 大 構 面 予 以 分 析 ( 請 見 表 6) 表 6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政 策 一 覽 表 證 券 產 業 政 策 ( 對 證 券 市 場 之 定 位 與 發 展 重 點 ) 證 券 監 理 政 策 ( 主 要 指 證 券 監 理 手 段 與 規 定 ) 兩 岸 政 策 (ECFA 早 收 內 容 ) 證 券 重 要 法 規 改 變 修 改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修 改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管 理 辦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管 理 辦 法 新 制 定 的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子 公 司 試 行 規 定 同 意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交 易 規 則 和 滬 深 300 股 指 期 貨 合 約 修 改 證 券 公 司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管 理 辦 法 修 改 證 券 發 行 上 市 保 薦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1.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在 大 陸 申 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資 格 給 予 適 當 便 利 2. 儘 快 將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列 入 大 陸 允 許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投 資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的 交 易 所 名 單 3. 簡 化 臺 灣 證 券 從 業 人 員 在 大 陸 申 請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和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的 相 關 程 序 25

32 證 監 會 重 要 宣 示 或 國 家 計 畫 ( 如 十 一 五 或 十 二 五 ) 國 家 或 重 要 領 導 人 重 要 講 話 ( 如 溫 家 寶 胡 錦 濤 或 證 監 會 ) 證 券 產 業 政 策 ( 對 證 券 市 場 之 定 位 與 發 展 重 點 ) 證 券 公 司 開 展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試 點 審 批 證 監 會 公 告 [2010]3 號 關 於 開 展 證 券 公 司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試 點 工 作 的 指 導 意 見 證 券 公 司 直 接 投 資 業 務 試 點 指 引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並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2010 證 監 會 工 作 會 議 證 券 監 理 政 策 ( 主 要 指 證 券 監 理 手 段 與 規 定 ) 證 券 公 司 分 類 監 管 規 定 兩 岸 政 策 (ECFA 早 收 內 容 ) 在 重 要 之 證 券 期 貨 創 新 及 具 體 政 策 方 面, 大 陸 除 了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正 式 展 開 創 業 板 業 務 外 ; 中 國 證 監 會 於 今 年 3 月 19 日 公 佈 首 批 6 家 融 資 融 券 試 點 證 券 商 名 單, 融 資 融 券 首 批 試 點 啟 動 後, 若 運 行 正 常, 將 分 期 擴 大 試 點 範 圍 接 著, 各 界 企 盼 的 大 陸 滬 深 300 股 指 期 貨 於 2010 年 4 月 16 日 正 式 上 市 交 易, 其 交 易 量 由 最 初 推 出 時 之 5 萬 手, 逐 月 增 加 至 六 月 初 之 40 萬 手, 成 長 力 道 驚 人 以 下 即 就 大 陸 最 近 其 他 幾 項 重 要 會 議 及 出 台 之 政 策, 加 以 簡 要 說 明 : ( 一 ) 2010 證 監 會 工 作 會 議 證 監 會 於 2010/01/15 召 開 2010 年 工 作 會 議 中 指 出, 今 年 的 工 作 重 點, 莫 過 於 籌 備 多 年 的 融 資 融 券 和 股 票 指 數 期 貨 將 要 正 式 推 出, 會 議 中 列 出 七 大 重 點 工 作 與 具 體 措 施 : 26

33 1. 強 化 基 礎 性 制 度 建 設, 不 斷 完 善 市 場 體 制 機 制 : 適 時 推 出 證 券 公 司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試 點, 推 動 部 分 改 制 上 市 公 司 整 體 上 市, 繼 續 深 化 發 行 制 度 改 革, 健 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機 制 等 2. 完 善 市 場 體 系 和 功 能, 增 強 服 務 經 濟 發 展 的 能 力 : 穩 步 發 展 主 板 和 中 小 板 市 場, 完 善 併 購 重 組 市 場 化 制 度 安 排, 支 持 並 購 融 資 方 式 創 新 準 確 把 握 創 業 板 功 能 定 位, 完 善 創 業 板 發 行 監 管 規 則, 加 快 發 展 創 業 板 市 場 制 定 代 辦 股 份 轉 讓 係 統 擴 大 試 點 具 體 方 案, 加 快 場 外 市 場 建 設 積 極 發 展 債 券 市 場, 探 索 境 外 企 業 在 境 內 發 行 上 市 的 制 度 安 排 支 持 具 備 條 件 的 證 券 經 營 機 構 開 展 跨 境 業 務 3. 完 善 期 貨 市 場 體 系, 拓 展 服 務 國 民 經 濟 功 能 : 發 布 實 施 股 指 期 貨 投 資 者 適 當 性 制 度, 明 確 證 券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合 格 境 外 投 資 者 (QFII) 等 參 與 股 指 期 貨 的 政 策 規 定, 強 化 對 證 券 公 司 從 事 期 貨 中 間 介 紹 業 務 的 規 範 和 監 管, 健 全 跨 市 場 監 管 制 度, 保 障 股 指 期 貨 平 穩 順 利 上 市 交 易 4. 加 強 和 改 進 日 常 監 管, 提 高 市 場 主 體 規 範 發 展 水 平 : 修 訂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準 則, 推 行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記 制 度, 健 全 對 股 價 異 動 的 快 速 反 應 機 制 修 訂 基 金 運 作 銷 售 等 管 理 規 定, 落 實 基 金 分 類 審 核 制 度, 拓 寬 基 金 銷 售 和 支 付 渠 道 5. 進 一 步 健 全 市 場 法 制, 引 導 和 規 範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 配 合 做 好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法 和 期 貨 交 易 管 理 條 例 的 修 訂 工 作 推 動 出 臺 上 市 公 司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並 做 好 出 臺 後 的 實 施 工 作 6. 做 好 維 穩 工 作, 全 力 維 護 市 場 安 全 穩 定 運 行 7. 加 強 系 統 自 身 建 設, 提 高 監 管 能 力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探 索 境 外 企 業 在 境 內 發 行 上 市 即 所 謂 的 國 際 板 和 健 全 市 場 退 市 機 制 的 構 想 首 度 出 現 在 此 次 證 監 會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列, 其 中 國 際 板 的 提 出 最 受 市 場 注 意 但 證 監 會 何 時 會 推 出 國 際 板, 目 前 則 尚 無 定 論 ( 二 ) 修 改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隨 著 境 外 金 融 機 構 和 其 它 投 資 者 參 股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的 意 願 明 顯 增 27

34 強,2002 年 6 月 頒 布 的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已 與 當 前 的 實 際 需 要 不 符, 大 陸 證 監 會 遂 於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修 改 並 實 施 新 的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修 改 的 內 容 主 要 有 幾 個 重 點 : 一 是 將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中 取 得 證 券 從 業 資 格 的 人 數 要 求, 從 原 來 的 不 少 於 50 人 降 低 至 不 少 於 30 人 ; 二 是 放 寬 了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的 條 件, 從 原 來 的 境 外 股 東 限 於 證 券 經 營 機 構, 放 寬 到 金 融 機 構 和 一 般 機 構 投 資 者, 並 將 境 外 股 東 持 續 經 營 年 限 從 原 來 的 10 年 以 上 降 低 為 5 年 以 上 ; 並 取 消 了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組 織 形 式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限 制 ; 此 外, 境 外 投 資 者 可 以 依 法 通 過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持 有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股 份, 或 與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建 立 戰 略 合 作 關 係 並 經 證 監 會 批 准 持 有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股 份 與 原 規 則 相 比, 修 訂 後 的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規 定 的 外 資 參 股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的 條 件 更 為 寬 鬆 參 股 方 式 更 為 多 元 監 管 機 制 更 為 適 當, 中 國 證 券 業 正 循 序 漸 進 地 對 外 開 放 ( 三 ) 證 券 公 司 分 類 監 管 規 定 2007 年 7 月 2 日, 中 國 證 監 會 下 發 證 券 公 司 分 類 監 管 工 作 指 引 ( 試 行 ) 和 相 關 通 知, 兩 年 後, 證 監 會 正 式 發 佈 施 行 證 券 公 司 分 類 監 管 規 定, 正 式 確 立 了 以 證 券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為 基 礎, 結 合 公 司 市 場 競 爭 力 的 分 類 監 管 時 代 其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主 要 根 據 資 本 充 足 公 司 治 理 與 合 規 管 理 動 態 風 險 監 控 信 息 係 統 安 全 客 戶 權 益 保 護 信 息 披 露 等 6 類 指 標 進 行 評 價 再 依 證 券 公 司 評 價 計 分 的 高 低, 將 證 券 公 司 分 為 A(AAA AA A) B(BBB BB B) C(CCC CC C) D E 等 5 大 類 11 個 級 別, 新 規 定 實 施 後, 目 前 中 國 A 類 證 券 商 共 有 30 家, 其 中 AA 級 證 券 商 9 家, A 級 證 券 商 21 家 ;B 類 證 券 商 共 計 58 家,C 類 證 券 商 17 家 其 中 等 級 最 高 者 AA 級 證 券 商 包 括 國 信 國 泰 君 安 申 銀 萬 國 中 信 招 商 光 大 28

35 中 金 海 通 中 銀 國 際 等 9 家 證 券 商 ( 四 ) 修 改 證 券 公 司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證 監 會 建 立 了 以 淨 資 本 為 核 心 的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體 系, 加 強 證 券 公 司 風 險 監 管, 並 督 促 證 券 公 司 加 強 內 部 控 制 防 範 風 險, 於 2008 年 修 改 的 證 券 公 司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管 理 辦 法, 大 致 上 與 原 辦 法 無 太 大 差 異, 主 要 取 消 了 第 十 九 條 第 五 款 : 證 券 公 司 必 須 持 續 符 合 流 動 資 產 與 流 動 負 債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100% 的 風 險 控 制 規 定 取 而 代 之 的, 將 改 由 證 券 公 司 的 業 務 規 模 直 接 取 決 於 證 券 公 司 的 資 本 規 模, 各 類 業 務 的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也 與 淨 資 本 規 模 有 直 接 關 係, 如 淨 資 本 與 各 項 風 險 資 本 準 備 之 和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100%; 淨 資 本 與 淨 資 產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40% 等 在 新 的 監 管 體 系 下, 以 淨 資 本 為 核 心 的 風 險 控 制 機 制 確 立 了 淨 資 本 在 決 定 業 務 牌 照 和 潛 在 業 務 規 模 方 面 的 決 定 性 作 用, 使 得 擴 充 資 本 實 力 已 成 為 證 券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因 此 近 年 來, 許 多 證 券 公 司 皆 透 過 公 開 上 市 增 資 等 方 式 雄 厚 其 資 本 額 二 台 灣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政 策 過 去 投 資 港 股 ETF, 必 須 採 用 複 委 託 機 制, 成 本 較 高, 但 開 放 台 港 ETF 相 互 掛 牌 後, 可 直 接 跨 境 或 採 用 連 結 指 數 基 金 方 式, 在 台 股 市 場 投 資, 且 海 外 ETF 不 受 國 內 ETF 7%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投 資 人 可 享 有 更 多 操 作 空 間, 緊 密 連 結 兩 岸 三 地 資 本 市 場 隨 著 兩 岸 政 策 逐 步 開 放, 未 來 兩 岸 三 地 陸 港 台 股 相 互 投 資 的 空 間 指 日 可 待 以 下 略 舉 數 端, 加 以 了 解 : ( 一 ). 放 寬 基 金 投 資 涉 陸 股 之 海 外 投 資 比 率 : 從 97 年 9 月 12 日 起, 放 寬 投 資 港 澳 H 股 與 紅 籌 股 比 率, 從 原 本 的 10% 改 為 取 消 不 設 限 ; 投 資 大 陸 掛 牌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比 率, 由 現 行 0.4% 放 寬 為 10%, 協 助 金 融 業 以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進 入 並 開 拓 大 陸 及 港 澳 市 場, 也 能 滿 足 投 資 人 多 元 化 的 投 資 需 求, 有 利 提 升 國 內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29

36 ( 二 ). 金 管 會 近 來 正 研 擬 放 寬 證 券 商 受 託 買 賣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的 限 制, 將 開 放 證 券 商 得 受 託 自 行 買 賣 港 澳 紅 籌 股, 未 來 投 資 人 不 用 再 繞 道 香 港 開 戶, 在 台 灣 就 可 以 透 過 證 券 商 複 委 託 下 單, 買 賣 港 澳 紅 籌 股 ( 三 ). 放 寬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上 限 及 審 查 便 捷 化 : 為 落 實 深 耕 台 灣 連 結 全 球 的 理 念, 增 加 廠 商 在 全 球 及 兩 岸 布 局 的 靈 活 彈 性, 行 政 院 宣 布 自 97 年 8 月 1 日 起, 放 寬 廠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上 限 從 原 本 的 40% 至 60%, 個 人 赴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上 限 由 現 行 新 臺 幣 8,000 萬 元, 放 寬 為 每 年 500 萬 美 元 ; 並 簡 化 投 資 審 查 程 序 建 立 關 鍵 技 術 與 資 金 審 查 機 制, 以 上 種 種 措 施 可 提 供 廠 商 更 彈 性 的 資 金 運 用 空 間 ( 四 ). 鬆 綁 海 外 企 業 來 台 上 市 適 度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國 內 股 市 : 為 了 鼓 勵 更 多 的 海 外 台 商 及 國 外 優 良 企 業 來 台 灣 掛 牌 和 籌 資, 行 政 院 自 97 年 8 月 14 日 起 放 寬 以 下 限 制, 希 望 能 進 一 步 帶 動 金 融 相 關 產 業 就 業 機 會 跟 增 加 稅 收 1. 放 寬 海 外 企 業 來 台 上 市 資 格 限 制 及 籌 資 用 途 限 制 : 包 括 取 消 第 一 上 市 ( 櫃 ) 有 關 大 陸 投 資 超 過 淨 值 特 定 比 例, 及 第 二 上 市 ( 櫃 ) 有 關 陸 資 持 股 超 過 20% 或 為 主 要 影 響 力 的 股 東, 不 得 來 台 上 市 的 限 制 ; 取 消 外 國 發 行 人 在 台 募 集 資 金 不 得 用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的 限 制 2. 開 放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人 (QDII) 來 台 投 資 : 隨 著 兩 岸 金 融 MOU 的 生 效,QDII 已 經 准 許 來 台 投 資, 但 僅 止 限 現 貨 市 場, 期 貨 市 場 還 未 被 核 准, 期 交 所 表 示, 未 來 將 積 極 向 中 國 證 監 會 爭 取 開 放 ( 五 ). 台 資 基 金 公 司 轉 投 資 大 陸 基 金 公 司 限 制 已 降 低 1. 原 先 尚 未 修 改 前 之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及 期 貨 往 來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國 內 投 信 如 欲 投 資 大 陸 基 金 公 司, 除 須 滿 足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值 最 近 半 年 未 受 處 分 等 消 極 資 格 限 制 外, 並 規 定 投 資 大 陸 基 金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台 灣 地 區 投 信 淨 值 之 20%; 由 於 台 灣 投 信 業 的 資 本 額 大 多 在 10 億 元 以 下, 所 以 可 投 資 額 度 均 2 億 元 以 下, 可 投 資 金 額 有 限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境 外 機 構 參 股 參 與 發 起 設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暫 行 規 定, 參 股 或 發 起 設 立 基 30

37 金 公 司 的 境 外 機 構, 實 收 資 本 額 不 得 少 於 3 億 元 人 民 幣 ( 相 當 於 15 億 新 台 幣 ) 雙 方 對 資 金 的 規 範 落 差 相 當 大 2. 不 過, 於 2010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修 改 後, 新 的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已 將 我 業 者 於 大 陸 投 資 證 券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或 期 貨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放 寬 為 不 得 超 過 台 灣 地 區 機 構 淨 值 之 40%, 故 已 大 致 可 符 合 陸 方 對 上 述 實 收 資 本 額 門 檻 之 要 求 貳 台 灣 業 者 赴 大 陸 發 展 之 限 制 總 合 而 言, 在 兩 岸 ECFA 協 商 尚 未 完 成 前, 我 證 券 暨 期 貨 業 者 赴 大 陸 發 展 之 限 制, 包 括 以 下 數 端 ( 王 儷 容 與 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 一 來 自 於 陸 方 的 限 制 : ( 一 ) 股 權 的 限 制 : 中 國 證 券 與 基 金 市 場 迄 今 仍 屬 初 級 發 展 階 段, 兩 者 在 中 國 的 經 營 仍 受 大 陸 政 府 機 關 的 高 度 管 制 ; 即 使 大 陸 在 進 入 WTO 之 因 素 下, 邁 開 許 多 開 放 步 伐, 惟 基 本 上 而 言, 其 對 大 陸 對 證 券 商 仍 是 高 度 保 護 證 券 公 司 與 基 金 公 司 的 主 要 經 營 高 層 也 多 由 官 方 派 任 或 指 定 人 選, 同 時 也 嚴 格 限 制 外 國 資 金 參 與 股 權 1. 證 券 股 權 的 限 制 業 務 的 限 制, 不 允 許 獨 資 之 外 資 證 券 商 設 立, 目 前 外 資 最 高 持 股 比 例 僅 達 33%, 無 法 掌 握 經 營 權 2. 基 金 股 權 的 限 制 中 國 目 前 允 許 外 資 合 資 基 金 公 司 設 立, 到 2009 年 5 月 底 為 止, 中 國 共 有 61 家 基 金 公 司, 其 中 有 33 家 便 為 合 資 基 金 公 司, 然 而, 合 資 基 金 公 司 外 資 最 高 持 股 比 例 為 49%, 仍 然 無 法 掌 握 經 營 權 31

38 ( 二 ) 兩 岸 仍 有 資 本 管 制 市 場 准 入 限 制 等 各 種 壁 壘 待 除 與 早 期 台 灣 發 展 進 程 相 似 處, 中 國 目 前 仍 有 資 本 管 制 與 市 場 准 入 限 制, 抑 制 兩 岸 資 本 自 由 流 動 與 跨 境 的 投 資 與 融 資 舉 例 而 言, 目 前 外 人 要 投 資 中 國, 還 需 要 取 得 QFII 額 度 但 就 台 灣 業 者 而 言, 目 前 國 內 證 券 公 司 和 基 金 公 司 若 想 取 得 中 國 QFII 額 度 均 相 當 困 難 : 1. 基 金 業 者 : 規 定 經 營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五 年 以 上, 最 近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管 理 的 資 產 不 少 於 50 億 美 元 假 若 有 更 多 投 信 投 顧 業 者 符 合 此 一 資 格, 則 其 管 理 資 金 得 直 接 投 資 A 股, 得 開 始 發 展 中 國 題 材 基 金 包 裝 大 陸 基 金 的, 組 合 基 金 陸 股 ETF 等 相 關 商 品 ; 以 及 代 理 大 陸 基 金 到 台 灣 及 其 他 地 區 銷 售 2. 證 券 公 司 : 規 定 必 須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三 十 年 以 上, 實 收 資 本 額 不 少 於 10 億 美 元, 最 近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管 理 的 證 券 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三 ) 准 許 經 營 之 證 券 業 務 範 疇 仍 有 許 多 限 制 在 業 務 範 圍 方 面, 只 要 是 外 資 合 資 證 券 商 或 外 資 入 股 之 未 上 市 證 券 商, 就 無 法 承 作 A 股 經 紀 與 A B 股 的 自 營 業 務, 而 目 前 中 國 上 市 證 券 商 僅 有 九 家 ( 中 信 海 通 長 江 國 金 國 元 宏 源 東 北 太 平 洋 西 南 證 券 ), 且 以 上 九 家 上 市 證 券 商 市 值 龐 大, 大 者 恆 大 趨 勢 明 顯, 外 資 入 股 並 不 容 易 再 加 上 我 業 者 還 是 希 望 能 夠 獨 資 經 營 ( 即 所 謂 之 全 資 ) 或 享 有 控 制 權, 故 我 業 者 希 望 能 在 簽 訂 MOU 之 後, 自 目 前 之 辦 事 處 升 格 為 分 行 後, 即 可 經 營 如 我 方 目 前 對 外 資 沒 有 限 制 之 全 照 業 務 ( 四 ) 兩 岸 對 於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之 相 關 規 定 兩 岸 對 於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之 相 關 規 定 條 件, 可 匯 整 如 下 : 32

39 表 7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之 條 件 摘 要 表 台 灣 證 券 商 得 投 資 大 陸 條 件 摘 要 一 淨 值 高 於 新 台 幣 70 億 元, 且 該 淨 值 大 於 時 收 資 本 額 二 最 近 三 個 月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率 高 於 200% 大 陸 境 外 股 東 條 件 摘 要 一 已 與 中 國 簽 訂 MOU, 並 保 持 有 效 的 監 管 合 作 關 係 二 在 所 在 國 家 或 地 區 合 法 成 立, 至 少 有 1 名 是 具 有 合 法 的 金 融 業 務 經 營 資 格 的 機 構 ; 境 外 股 東 自 參 股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讓 所 持 有 的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股 權 三 持 續 經 營 5 年 以 上, 近 三 年 未 受 到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監 管 機 構 或 者 行 政 司 法 機 關 的 重 大 處 罰 四 近 三 年 各 項 財 務 指 標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法 律 的 規 定 和 監 管 機 關 的 要 求 五 中 國 證 監 會 規 定 的 其 他 審 慎 性 條 件 第 一 項 之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台 灣 地 區 證 券 商 淨 值 40% 境 外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上 限 : 合 資 證 券 商 : 不 得 超 過 1/3 參 股 大 陸 上 市 證 券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20%, 合 計 25% 二 來 自 於 我 方 的 限 制 : ( 一 ) 設 立 辦 事 處 之 限 制 根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期 貨 業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由 其 或 第 三 地 區 子 公 司,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而 其 相 關 規 定 及 在 大 陸 辦 事 處 可 從 事 業 務 如 下 : 1. 對 台 灣 證 券 期 貨 商 設 立 資 格 之 限 制 (1) 設 立 滿 三 年 (2)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3) 最 近 半 年 內 未 受 證 券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或 受 處 分 而 其 違 法 情 事 已 具 體 33

40 改 善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2.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之 設 立 數 及 工 作 內 容 限 制 在 管 理 辦 法 中 並 未 對 台 灣 證 券 期 貨 商 在 大 陸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之 數 目 有 所 限 制, 但 在 可 從 事 業 務 上 有 相 關 規 定, 且 辦 事 處 從 事 業 務 時 亦 須 遵 照 大 陸 地 區 法 令 規 定, 可 從 事 業 務 如 下 : (1) 從 事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相 關 商 情 之 調 查 (2) 從 事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調 查 研 究 及 資 訊 之 蒐 集 (3) 從 事 工 商 活 動 所 需 之 各 類 管 理 及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4) 舉 辦 或 參 加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有 關 之 研 討 活 動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事 項 或 相 關 聯 絡 事 宜 ( 二 ) 參 股 投 資 之 限 制 : 1. 對 證 券 期 貨 商 參 股 資 格 之 限 制 欲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在 大 陸 地 區 參 股 投 資 證 券 商 之 台 灣 業 者, 除 符 合 所 有 類 別 之 公 司 進 行 參 股 投 資 之 規 定 外, 依 照 營 業 類 別 不 同, 對 於 欲 參 股 投 資 大 陸 公 司 之 台 灣 地 區 業 者 可 投 資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公 司 類 型 以 及 本 身 營 運 狀 況 等 有 不 同 之 限 制 : (1)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商 : a. 可 由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商 或 其 第 三 地 區 子 公 司, 在 大 陸 地 區 參 股 投 資 證 券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期 貨 公 司 b.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淨 值 高 於 新 臺 幣 七 十 億 元, 且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c. 最 近 三 個 月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二 百 d.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或 其 違 法 情 事 已 具 體 改 善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2)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 a. 可 由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其 第 三 地 區 子 公 司, 在 大 陸 地 區 參 股 投 資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b.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c.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或 其 違 法 情 事 已 具 體 改 善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34

41 (3) 臺 灣 地 區 期 貨 商 : a. 可 由 臺 灣 地 區 期 貨 商 或 其 第 三 地 區 子 公 司, 在 大 陸 地 區 參 股 投 資 期 貨 公 司 b.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c. 最 近 三 個 月 平 均 調 整 後 淨 資 本 額 不 少 於 期 貨 交 易 人 未 沖 銷 部 位 所 需 之 客 戶 保 證 金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d.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或 其 違 法 情 事 已 具 體 改 善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参 大 陸 業 者 來 台 發 展 之 限 制 在 ECFA 正 式 簽 署 前,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業 者 赴 台 投 資 或 設 立 辦 事 處 等 亦 有 若 干 規 定, 根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等 規 定, 大 陸 業 者 來 台 發 展 之 主 要 限 制 整 理 如 下 : 一 設 立 辦 事 處 之 限 制 :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商 來 台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須 符 合 具 國 際 經 驗 等 資 格, 而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後, 我 國 對 其 可 設 立 之 辦 事 處 數 目 及 其 工 作 內 容 亦 有 規 定, 以 下 分 為 兩 部 分 討 論 : 1. 對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商 設 立 資 格 之 限 制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或 陸 資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等 若 欲 在 台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須 符 合 若 干 規 定 如 : 從 事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五 年 以 上 同 時 應 取 得 除 登 記 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交 易 所 之 會 員 交 易 資 格 或 是 於 登 記 地 以 外 之 國 家 設 有 營 業 據 點 且 最 近 期 經 登 記 地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以 及 最 近 三 年 度 連 續 獲 利 等 2.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之 設 立 數 及 工 作 內 容 限 制 而 除 須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外, 我 國 對 大 陸 業 者 在 台 設 立 辦 事 處 之 數 量 及 工 作 內 容 亦 有 限 制, 其 中 單 一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或 陸 資 證 券 35

42 期 貨 機 構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立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僅 以 一 處 為 限 而 其 可 從 事 工 作 除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僅 得 從 事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資 訊 蒐 集 聯 絡 商 情 調 查 等 非 營 業 性 活 動 二 參 股 投 資 之 限 制 : 1. 對 證 券 期 貨 商 規 模 之 限 制 欲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參 股 投 資 證 券 商 之 大 陸 業 者, 除 符 合 所 有 類 別 之 公 司 進 行 參 股 投 資 之 規 定 外, 依 照 營 業 類 別 不 同, 對 於 欲 參 股 投 資 大 陸 公 司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以 及 營 運 狀 況 等 有 不 同 之 限 制 : (1)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公 司 或 陸 資 證 券 公 司 : a. 實 收 資 本 額 應 達 新 臺 幣 五 十 億 元 以 上 b. 同 時 經 營 有 價 證 券 承 銷 自 行 買 賣 及 行 紀 或 居 間 等 三 種 業 務 c. 最 近 二 年 度 連 續 取 得 依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公 司 分 類 監 管 規 定 評 價 為 A 類 以 上 (2)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陸 資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a. 實 收 資 本 額 應 達 新 臺 幣 十 五 億 元 以 上 b. 以 公 開 募 集 方 式 集 資 投 資 於 證 券 之 共 同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或 投 資 信 託 之 基 金 資 產 總 值 達 新 臺 幣 八 千 億 元 以 上 (3) 大 陸 地 區 期 貨 公 司 或 陸 資 期 貨 公 司 : a. 實 收 資 本 額 應 達 新 臺 幣 四 億 元 以 上 b. 最 近 二 年 度 連 續 取 得 依 大 陸 地 區 期 貨 公 司 分 類 監 管 規 定 評 價 為 A 類 以 上 此 規 定 使 可 來 台 投 資 之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商 限 定 於 須 具 一 定 規 模 者, 始 得 進 入 台 灣 之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且 除 規 模 之 限 制 外, 對 於 可 參 股 投 資 之 大 陸 證 券 期 貨 業 者, 在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及 期 貨 往 來 許 可 辦 法 中 亦 有 其 他 資 格 上 之 規 定 2. 對 股 權 之 限 制 36

43 (1) 上 市 或 上 櫃 股 票 :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或 陸 資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參 股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其 個 別 累 計 投 資 持 有 單 一 臺 灣 地 區 上 市 或 上 櫃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 全 部 累 計 投 資 持 有 單 一 臺 灣 地 區 上 市 或 上 櫃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2) 未 上 市 或 未 上 櫃 股 票 :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或 陸 資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個 別 累 計 投 資 持 有 單 一 臺 灣 地 區 未 上 市 或 未 上 櫃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 全 部 累 計 投 資 持 有 單 一 臺 灣 地 區 未 上 市 或 未 上 櫃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五 肆 CEPA 在 證 券 期 貨 之 開 放 經 驗 香 港 於 2003 年 和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其 主 要 架 構 是 針 對 三 個 領 域 的 開 放, 分 別 為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以 及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之 後, 自 2003 年 簽 訂 CEPA 至 今, 中 國 不 斷 開 放 對 香 港 有 利 的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服 務 貿 易 為 CEPA 簽 署 內 容 中 的 主 要 特 色, 但 有 待 未 來 進 一 步 深 化 方 見 其 影 響 對 香 港 而 言, 簽 訂 CEPA 後, 不 但 使 自 身 之 服 務 業 ( 包 括 房 地 產 銀 行 保 險 業 等 ) 提 前 進 入 中 國 部 署 與 卡 位, 外 資 亦 因 此 增 加 對 香 港 之 投 資, 香 港 因 此 吸 引 更 多 的 物 流 資 金 流 與 人 流, 使 其 經 濟 獲 益 良 多 在 2003 年 CEPA 之 本 文 中, 大 陸 對 香 港 證 券 期 貨 業 之 開 放 措 施 及 其 具 體 承 諾, 包 括 以 下 數 端 : 1. 允 許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在 北 京 設 立 辦 事 處 2. 簡 化 香 港 專 業 人 員 在 內 地 申 請 證 券 期 貨 從 業 資 格 的 相 關 程 序 香 港 專 業 人 員 申 請 獲 得 內 地 證 券 期 貨 從 業 資 格 只 需 通 過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的 培 訓 與 考 試, 無 需 通 過 專 業 知 37

44 識 考 試 大 陸 於 2003 年 與 香 港 簽 署 CEPA 後, 其 並 於 2003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六 份 附 件 其 後 雙 方 根 據 CEPA 第 三 條, 通 過 不 斷 擴 大 相 互 之 間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增 加 和 充 實 CEPA 的 內 容 2003 年 之 後, 總 計 大 陸 與 香 港 此 兩 造 間 共 簽 署 了 七 次 之 補 充 協 議, 其 簽 署 時 程 及 內 容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8 CEPA 簽 訂 日 期 與 類 別 日 期 類 別 2003 年 6 月 29 日 CEPA 本 文 2003 年 9 月 29 日 主 體 文 件 的 六 份 附 件 2004 年 10 月 27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年 10 月 18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年 6 月 27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年 6 月 29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年 7 月 29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年 5 月 9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年 5 月 27 日 CEPA 補 充 協 議 7 至 於 上 述 七 次 補 充 協 議 之 增 修 內 容 中,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相 關 之 部 分 則 如 下 : 第 七 次 第 六 次 第 四 次 第 一 次 深 化 內 地 與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及 產 品 開 發 的 合 作, 適 時 在 內 地 推 出 港 股 組 合 ETF(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 允 許 符 合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與 內 地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作 為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到 1/3 1. 允 許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經 營 相 關 業 務 2. 內 地 證 劵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其 完 成 香 港 註 冊 程 序 的 時 限, 由 6 個 月 延 長 至 1 年 允 許 持 有 香 港 證 監 會 牌 照 並 符 合 中 國 證 監 會 規 定 條 件 的 中 介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的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香 港 持 牌 中 介 機 構 擁 有 的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49%( 含 關 聯 方 股 權 ), 合 資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營 業 範 圍 和 資 本 額 要 求 等 與 內 資 企 業 相 同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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