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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議 程 時 間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00 地 點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5F 中 型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肇 瑞 校 長 出 席 人 員 : 王 學 亮 學 術 副 校 長 兼 教 發 中 心 主 任 白 秀 華 行 政 副 校 長 連 興 隆 教 務 長 陳 月 端 學 務 長 陳 啟 仁 總 務 長 兼 環 安 衛 中 心 主 任 楊 戊 龍 主 任 秘 書 楊 新 章 圖 資 館 館 長 潘 欣 泰 研 發 長 施 明 昌 國 際 長 推 教 中 心 陳 建 源 主 任 體 育 室 孫 美 蓮 主 任 人 事 室 洪 淑 姜 主 任 主 計 室 江 莉 麗 主 任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陳 志 文 院 長 法 學 院 廖 義 銘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莊 寶 鵰 院 長 理 學 院 王 俊 順 院 長 工 學 院 王 宗 櫚 院 長 通 識 中 心 楊 鈞 池 主 任 育 成 中 心 蔡 振 章 主 任 扣 件 中 心 何 文 福 主 任 語 文 中 心 賴 怡 秀 主 任 EMBA 中 心 翁 銘 章 主 任 壹 確 認 上 次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執 行 情 形 (P. 13 ~P. 36 ) 貳 追 蹤 事 項 (P. 37 ~P. 39 ) 參 主 席 報 告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P. 41 ~ P. 47 )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乙 案 ( 詳 提 案 一 附 件 P. 43 ~P. 47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緣 因 104 年 9 月 本 校 黃 肇 瑞 校 長 及 施 明 昌 國 際 長 至 廣 州 參 加 兩 岸 大 學 聯 盟 論 壇, 會 後 雙 方 協 議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意 向 書, 經 協 調 後 合 約 分 正 簡 體 二 種 版 本, 共 計 2 份 文 件 ( 詳 提 案 一 附 件 P. 44 ~P. 47 ) 二 本 案 合 約 內 容 包 含 以 下 : ( 一 ) 教 師 交 流 : 名 額 依 據 個 案 接 洽 而 定, 由 教 師 自 行 負 擔 個 人 相 關 支 出 費 用 ( 二 ) 學 生 交 流 : 雙 方 同 意 每 學 期 互 派 2 名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短 期 研 修, 以 一 學 期 為 1

2 原 則, 互 免 學 雜 費 但 得 收 取 申 請 費 非 約 定 名 額 內 之 學 生, 除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外, 另 須 依 接 待 方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二 (P. 49 ~ P. 54 ) 提 案 單 位 :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點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二 附 件 P. 51 ~P. 54),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成 立 本 校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與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第 115 次 主 管 會 報 6 月 12 日 第 14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並 申 請 教 育 部 相 關 計 畫 補 助 二 惟 教 育 部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回 復 本 校 計 畫 書 審 查 結 果, 除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外, 並 針 對 本 辦 公 室 之 組 織 運 作 面 提 出 建 議, 略 以 : 辦 公 室 主 任 及 執 行 長 分 別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及 教 務 長 擔 任, 短 期 或 許 可 以, 但 長 期 經 過 人 事 更 替, 研 究 經 驗 無 法 累 積, 永 續 運 作 的 機 制 較 弱 ( 詳 提 案 三 附 件 2,P. 54 ) 三 依 據 上 開 說 明 二 之 意 見, 本 室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點 條 文 內 容, 並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經 本 校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第 3 次 工 作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略 以 : ( 一 ) 刪 除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之, 修 正 為 : 本 辦 公 室 組 織 如 下 ( 二 ) 本 辦 公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之, 修 正 為 : 由 本 校 副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三 檢 附 本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二 附 件 1,P. 52 ~P. 53)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三 (P. 55 ~ P. 61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乙 案 ( 詳 提 案 三 附 件 P. 57 ~P. 61),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2

3 ( 詳 提 案 三 附 件 2,P. 60 ~P. 61 ) 訂 定 二 依 據 上 開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就 實 習 課 程 辦 理 情 形, 依 辦 法 規 定 之 評 定 項 目 進 行 績 效 自 評, 並 於 該 辦 法 施 行 後 一 年 內 ( 亦 即 105 年 10 月 11 日 前 ), 檢 附 績 效 自 評 報 告 書,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教 育 部 將 實 習 課 程 評 量 納 入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依 校 務 評 鑑 程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或 委 託 學 術 團 體 或 專 業 評 量 機 構 定 期 辦 理 評 量 三 依 上 開 時 程, 本 校 須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自 評, 爰 訂 定 本 辦 法 四 檢 附 本 辦 法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提 案 三 附 件 1,P. 58 ~P. 59 ) 辦 法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四 (P. 63 ~ P. 101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四 附 件 P. 65~P. 101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本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四 附 件 P. 66 ~P. 101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部 備 查 決 議 : 提 案 五 (P. 103 ~ P. 142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第 二 四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五 附 件 P. 105 ~P. 142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依 據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有 關 大 學 校 院 保 障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措 施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表 指 示 ( 二 )104 年 6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會 議 紀 錄 所 附 之 檢 測 表 ( 詳 提 案 五 附 件 2,P. 139 ~P. 140) 3

4 ( 三 )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 詳 提 案 五 附 件 3,P. 141 ~P.142 ) 二 修 正 內 容 : ( 一 )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新 增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應 能 培 養 學 生 核 心 就 業 力 之 規 定 ( 二 ) 依 據 說 明 一, 修 正 第 四 條 有 關 本 校 各 處 室 在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權 責 三 檢 附 本 辦 法 第 二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五 附 件 1,P. 106 ~P. 138 ) 四 本 處 業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召 集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務 處 國 際 事 務 處 進 行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修 正 案 業 務 協 調 會 在 案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六 (P. 143 ~ P. 152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規 定 第 四 六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六 附 件 P. 145 ~P. 152),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11 月 25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續 提 本 會 討 論 二 修 訂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規 定 與 招 生 名 額 配 撥 辦 法 之 執 行 相 互 配 合 三 檢 附 本 規 定 第 四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六 附 件 P.146 ~P. 152)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七 (P. 153 ~ P. 164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配 撥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 詳 提 案 七 附 件 P. 155 ~P. 164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11 月 25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續 提 本 會 4

5 討 論 二 為 使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配 撥 作 業 要 點, 因 目 前 招 生 現 況 及 實 際 執 行 檢 討 修 定 部 份, 使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運 用 能 更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三 檢 附 本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七 附 件 P. 156 ~P. 164)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八 (P. 165 ~ P. 169 )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專 業 應 用 型 法 律 課 程 開 設 學 分 採 認 及 畢 業 條 件 辦 法 ( 草 案 ) 乙 案 ( 詳 提 案 八 附 件 P.167 ~P.169),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為 本 校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分 項 計 畫 2-1 項 下 關 鍵 質 量 化 指 標 其 目 的 為 推 動 法 學 素 養 為 校 定 畢 業 門 檻, 以 全 面 提 升 學 生 法 律 素 養 爰 上 述,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檢 附 本 辦 法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提 案 八 附 件 P. 168 ~P. 169)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九 (P. 171 ~ P. 177)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稽 核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乙 案 ( 詳 提 案 九 附 件 P. 173~P.177),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教 育 部 發 布 修 正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五 條 部 分 : 刪 除 校 務 會 議 下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其 修 正 理 由 略 以 : 三 另 同 項 及 第 三 項 有 關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因 其 實 質 功 能 及 職 掌 已 由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範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稽 核 任 務, 以 取 代 原 有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另 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學 校 置 稽 核 人 員 或 設 稽 核 單 位 者,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學 校 總 務 主 計 及 行 政 主 管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第 七 條 規 定 :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運 作 績 效 考 核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相 關 法 源 依 據 詳 提 案 九 附 5

6 件 2,P. 176 ~P. 177 ), 爰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 教 高 ( 通 ) 字 第 號 函 示,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各 校 組 織 規 定 之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期 程, 最 遲 應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三 檢 附 本 要 點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提 案 九 附 件 1,P. 174 ~P. 175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P. 179 ~ P. 184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及 廢 除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附 件 P. 181 ~P. 184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經 104 年 10 月 23 日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決 議 : 請 針 對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織 執 行 長 之 遴 聘 及 投 資 標 的 等, 邀 集 具 財 經 投 資 專 業 相 關 之 教 師 共 同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並 於 本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本 案 研 議 後 重 新 提 會 討 論 二 為 因 應 教 育 部 發 布 修 正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 法 源 依 據 詳 提 案 十 附 件 2,P. 184 ), 定 明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組 成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辦 理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並 於 年 度 之 初 評 量 投 資 項 目, 提 出 年 度 投 資 項 目 規 劃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以 免 校 務 基 金 之 投 資 流 於 即 興 式 規 劃,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並 應 將 投 資 盈 虧 定 期 報 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成 方 式 等 事 項, 則 由 各 校 自 行 定 之 等 規 定, 另 依 據 104 年 6 月 26 日 本 校 第 31 次 校 務 會 議 其 他 決 議 及 指 示 事 項 : 請 行 政 副 校 長 室 研 議 成 立 財 務 小 組, 就 本 校 財 務 運 用 提 供 建 議 及 相 關 資 訊 爰 上 述,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新 訂 定 之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擬 取 代 本 校 原 有 之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功 能, 俾 使 財 務 運 用 功 能 及 效 能 更 整 合 及 彰 顯, 故 廢 止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相 關 規 定, 業 於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受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中 刪 除, 並 由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取 代 之 6

7 四 檢 附 本 要 點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提 案 十 附 件 1,P. 182 ~P. 183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一 (P. 185 ~ P. 190)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提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各 項 會 議 時 間 表 ( 詳 提 案 十 一 附 件 P. 187 ~P. 190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預 訂 召 開 以 下 會 議 : ( 一 ) 三 次 主 管 會 報 (105/ 3/ 4 4/ 1 5/ 13) ( 二 )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105/ 3/18 4/ 22 5/ 27) ( 三 )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105/ 6/ 17) 二 檢 附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各 項 會 議 行 事 曆 中 英 文 版 ( 詳 提 案 十 一 附 件 P. 188 ~P. 190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待 通 過 後 公 告 週 知 決 議 : 提 案 十 二 (P. 191 ~ P. 195)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二 附 件 P. 193 ~P. 195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業 經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 2 次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勞 動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本 校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三 檢 附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十 二 附 件 P. 194~P. 195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7

8 提 案 十 三 (P. 197 ~ P.207 )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生 活 學 習 助 學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四 六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三 附 件 P. 199 ~P. 207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業 經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 2 次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勞 動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及 本 校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三 檢 附 本 辦 法 第 三 四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十 三 附 件 P. 200 ~P.207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四 (P. 209 ~ P. 216 )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學 生 系 學 會 及 學 生 會 在 校 期 間, 未 經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同 意, 對 新 生 個 資 從 事 蒐 集 目 的 以 外 之 利 用 行 為, 對 新 生 寄 發 廠 商 DM, 並 從 中 收 取 一 定 服 務 金 額, 應 如 何 處 理? 未 來 應 如 何 因 應? 說 明 : 一 本 (104-1) 學 期, 本 校 發 生 新 生 寢 具 爭 議 事 件 經 學 務 處 與 學 生 會 學 生 議 會 調 查 輔 導 與 協 商 之 後, 將 事 件 發 生 始 末 彙 整 於 高 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寢 具 事 件 說 明 ( 詳 提 案 十 四 附 件 1,P. 213 ~P. 214 ) 該 說 明 已 於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公 告 於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網 頁 二 該 爭 議 事 件, 相 關 人 員 包 含 各 系 學 會, 為 了 解 各 系 主 任 意 見, 學 務 處 於 2015 年 11 月 05 日 中 午 12:10, 邀 請 各 系 主 任 出 席 學 務 處 新 生 寢 具 爭 議 事 件 說 明 會 議 ( 詳 提 案 十 四 附 件 2,P. 215) 三 為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申 請 學 生 個 資 之 執 行 方 式, 課 外 組 彙 整 台 大, 清 大, 成 大, 中 正, 中 山 等 五 校 之 執 行 方 式 ( 詳 提 案 十 四 附 件 3,P. 216 ) 擬 辦 : 一 有 關 個 資 部 分 : ( 一 ) 學 生 C 行 為 :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17 條 第 8

9 一 項, 應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依 各 單 位 或 相 關 師 長 建 議 案 程 序 辦 理, 由 學 生 會 檢 附 具 體 資 料 檢 舉 後, 由 課 外 組 彙 整, 提 生 輔 組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二 ) 學 生 會 : 在 該 事 件 中, 並 未 取 得 新 生 個 資 ( 三 ) 系 學 會 : 依 據 附 件 2 會 議 紀 錄, 擬 由 各 系 決 定 其 個 資 有 無 逾 越 同 意 使 用 之 範 圍 ( 四 ) 未 來 因 應 方 作 法 : 參 考 附 件 3, 蒐 集 其 他 各 校 規 範 學 生 團 體 之 個 資 取 得 方 式, 並 依 據 個 資 法 第 16 條 :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並 與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一 至 五 省 略 六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七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建 議 未 來 個 資 取 得 方 面 : 由 需 求 單 位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取 得 後 使 用, 並 僅 經 使 用 資 料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後, 可 用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及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事 項 上 二 有 關 商 業 行 為 部 分 : ( 一 ) 學 生 會 :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目 前 並 無 任 何 針 對 在 校 學 生,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之 商 業 行 為 之 獎 懲 條 列 ( 二 ) 系 學 會 : 依 據 附 件 2 會 議 紀 錄, 各 系 學 會 由 各 系 所 處 置 ( 三 ) 未 來 做 法 : 約 束 學 生 會 社 團 友 會 系 學 會 與 廠 商 合 作 僅 可 純 服 務 學 生, 不 可 收 取 任 何 相 關 費 用 ( 詳 提 案 十 四 附 件 3, P.216, 參 考 各 校 做 法 ) 三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五 (P. 217~ P. 223 )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館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五 附 件 P. 219 ~P. 223),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提 104 年 10 月 23 日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決 議 : 有 關 宿 舍 網 路 流 9

10 量 規 範 及 管 制 措 施, 請 考 量 學 生 權 益, 審 慎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二 修 訂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有 關 使 用 者 每 日 流 量 限 額 與 管 制 措 施, 以 符 合 現 有 的 管 制 現 況 三 檢 附 本 辦 法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十 五 附 件 P ~P. 223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六 (P. 225 ~ P.263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六 附 件 P. 227 ~P. 263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查 本 校 法 規 及 程 序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議 事 規 則 業 於 100 年 6 月 24 日 第 2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前 開 規 則 第 二 條 明 定 該 會 委 員 人 數 為 15 人, 成 員 由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校 務 會 議 之 教 師 代 表 各 互 選 一 名, 法 學 院 加 推 法 律 背 景 代 表 二 名 ; 校 務 會 議 之 研 究 人 員 職 員 學 生 代 表 各 互 選 一 名 與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等 組 成 之, 爰 此, 配 合 修 訂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校 務 會 議 下 設 法 規 及 程 序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規 定 二 檢 附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乙 份 ( 詳 提 案 十 六 附 件 P. 228 ~P. 263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七 (P. 265 ~ P. 315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行 政 ( 教 學 ) 助 理 工 作 規 則 修 正 案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七 附 件 P. 267 ~P. 315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本 校 校 聘 工 作 人 員 聘 僱 及 管 理 辦 法 業 於 本 104 年 5 月 27 日 發 布 施 行, 爰 配 合 前 開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工 作 規 則 二 檢 附 本 工 作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十 七 附 件 P. 268 ~P. 315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10

11 提 案 十 八 (P. 317 ~ P. 321 ) 提 案 單 位 :EMBA 中 心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優 秀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獎 勵 就 學 辦 法 ( 草 案 )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八 附 件 P. 319 ~P. 321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鼓 勵 台 灣 優 秀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就 讀 本 校 EMBA 中 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提 新 增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優 秀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獎 勵 就 學 辦 法 二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提 案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辦 法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提 案 十 八 附 件 P. 320 ~P. 321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十 九 (P. 323 ~ P. 327 ) 提 案 單 位 :EMBA 中 心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學 分 費 與 學 雜 費 基 數 收 費 標 準 第 二 條 條 文 乙 案 ( 詳 提 案 十 九 附 件 P. 325 ~P. 327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完 善 本 中 心 學 分 費 與 學 雜 費 基 數 收 費 標 準, 提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學 分 費 與 學 雜 費 基 數 收 費 標 準, 以 符 合 現 行 課 程 規 劃 與 制 度 二 本 案 經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標 準 第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提 案 十 九 附 件 P. 326 ~P. 327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二 十 (P. 329 ~ P. 331 ) 提 案 單 位 : 資 源 開 發 中 心 案 由 : 有 關 財 團 法 人 洪 四 川 文 教 公 益 基 金 會 捐 贈 本 校 新 台 幣 四 千 萬 元 乙 案 ( 詳 提 案 附 件 P. 331 ~P. 331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1

12 一 財 團 法 人 洪 四 川 文 教 公 益 基 金 會 在 本 校 連 興 隆 教 務 長 的 協 調 引 薦 下, 擬 捐 贈 本 校 四 千 萬 元 做 為 興 建 多 功 能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暨 校 務 發 展 之 用 二 該 基 金 會 表 示 該 筆 捐 款 協 助 本 校 興 建 多 功 能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故 建 請 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感 謝 捐 贈 人 士 辦 法 辦 理, 將 該 中 心 或 其 部 分 以 本 校 名 譽 博 士 洪 四 川 先 生 命 名 之 有 關 部 分 之 概 念 如 高 雄 巨 蛋, 一 邊 是 漢 來 百 貨 另 一 邊 是 小 巨 蛋 模 式, 請 於 設 計 時, 規 劃 適 當 空 間, 單 獨 作 命 名 三 待 本 校 同 意 命 名 及 完 成 建 築 規 劃 圖 後, 該 基 金 會 即 將 捐 贈 款 轉 入 本 校 專 戶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待 通 過 後 公 告 週 知 決 議 : 伍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請 參 閱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 資 料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 會 議 資 料 管 理 專 區 ), 惠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若 有 重 要 事 項, 以 簡 短 口 頭 報 告 方 式 加 以 說 明 陸 臨 時 動 議 柒 散 會 12

13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13

14 14

15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決 議 及 指 示 辦 理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表 一 討 論 案 ( 完 整 會 議 紀 錄 詳 P. 21 ~P. 36 )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追 蹤 一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與 大 陸 濟 寧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乙 案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預 定 於 該 校 104 年 11 月 底 蒞 校 簽 約 二 三 四 五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蘭 州 交 通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獎 勵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辦 法 第 三 四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館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第 五 點 條 文 乙 案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一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二 請 研 議 雙 聯 學 制 之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制 度 納 入 辦 法 之 可 行 性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一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且 應 由 需 求 單 位 事 先 徵 得 使 用 者 之 書 面 同 意, 修 正 為.. 且 應 由 需 求 單 位 依 個 資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五 款, 提 出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之 切 結, 以 因 應 校 內 單 位 再 利 用 有 關 學 生 資 訊 進 行 校 務 研 究 之 需 求 另,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重 要 事 項, 而 本 規 範 所 定 事 項 係 依 上 位 規 範 辦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業 於 104 年 9 月 15 日 簽 約 完 成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15

16 六 七 八 九 十 理, 有 共 通 的 規 定,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第 八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為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館 有 關 宿 舍 網 路 流 量 規 範 案 由 : 及 管 制 措 施, 請 考 量 學 生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權 益, 審 慎 研 議 後, 再 提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會 討 論 第 五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議 事 規 則 第 二 六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理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組 織 規 則 修 正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並 增 訂 第 八 條 之 一 第 八 條 之 二 規 定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等 計 五 項 法 規 修 正 案, 以 及 廢 除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計 二 項 法 規 乙 案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後 通 過 ( 修 正 為 原 組 織 規 則 法 規 格 式 ),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依 各 法 規 修 法 程 序 辦 理, 各 法 規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 一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由 人 事 室 提 案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 二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增 訂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依 各 法 規 修 法 程 序 辦 理 : ( 一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由 人 事 室 提 案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 二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6

17 部 分 文 字 : 其 餘 委 員 由 行 政 主 管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中 心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之 修 正 後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討 論 ( 三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部 分 文 字 另 行 訂 之 修 正 為 由 學 校 定 之 修 正 後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討 論 ( 四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 照 案 通 過, 第 五 條 建 議 事 項 附 註 修 正 對 照 表 說 明 欄,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 五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增 訂 部 分 文 字 : 及 捐 贈 者 設 定 全 數 撥 予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收 入, 免 予 提 撥 外, 另, 第 八 條 修 正 文 字, 將 修 正 為 應 修 正 後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討 論 二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及 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 三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 四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 五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17

18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及 廢 除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乙 案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與 施 行 細 則 廢 止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並 停 止 召 開 會 議 三 有 關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之 設 置 及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請 針 對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織 執 行 長 之 遴 聘 及 投 資 標 的 等, 邀 集 具 財 經 投 資 專 業 相 關 之 教 師 共 同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並 於 本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因 時 間 因 素, 本 案 延 至 下 案 由 : 次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志 論 工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乙 案 二 其 他 決 議 或 指 示 辦 理 事 項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二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與 施 行 細 則 廢 止 案,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三 有 關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之 設 置 及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項 次 決 議 或 指 示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情 形 一 請 研 議 各 學 術 單 位 院 務 會 議 組 織 或 議 事 之 統 一 規 定, 並 研 議 其 審 議 程 序,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秘 書 室 按 行 政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涉 及 組 織 者 名 稱 通 常 採 用 規 程, 而 涉 及 議 事 者 採 用 規 則 本 案 建 議 採 妥 協 方 式, 以 人 社 院 法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三 個 學 院 所 使 用 之 議 事 規 則, 為 本 校 院 務 會 議 法 規 之 統 一 名 稱 工 學 院 及 理 學 院 於 下 次 有 修 正 內 容 修 正 時, 一 併 再 修 正 名 稱, 不 必 專 為 名 稱 修 法 二 請 研 議 特 聘 及 講 座 教 授 申 請 期 程 是 否 同 一, 以 利 各 學 院 配 合 辦 理 教 務 處 為 配 合 講 座 教 授 送 外 審 時 程 及 教 卓 相 關 KPI 指 標 達 成 率, 今 年 度 之 講 座 教 授 申 請 時 程 與 特 聘 教 授 申 請 時 程 不 同, 未 來 研 擬 修 定 講 座 教 授 送 審 程 序 後, 將 可 統 一 申 請 期 程, 請 系 所 見 諒 配 合 辦 理 18

19 三 四 五 六 七 請 評 估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施 行 後 承 辦 同 仁 之 業 務 量, 及 業 務 調 配 之 必 要 性 請 儘 速 協 助 建 置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管 理 系 統, 以 提 升 新 制 度 推 動 之 行 政 效 率 有 關 與 高 醫 大 之 合 作 事 宜, 請 朝 國 際 化 及 跨 領 域 之 合 作 方 向 研 議, 創 造 國 際 化 及 跨 領 域 之 研 發 及 產 學 能 量 有 關 市 區 開 班 地 點 租 借 之 可 行 性, 請 王 副 校 長 持 續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夜 間 學 校 人 事 設 備 等 成 本 及 未 來 開 班 計 畫 進 行 全 面 性 評 估 考 量 學 生 社 團 經 費 不 足, 請 研 議 運 動 場 館 租 借 之 收 費 標 準 三 臨 時 動 議 總 務 處 圖 資 館 研 發 處 推 教 中 心 體 育 室 遵 照 辦 理, 待 各 單 位 陸 續 申 請 後 將 評 估 同 仁 工 作 負 荷 及 人 力 之 需 求 一 與 研 發 處 及 總 務 處 進 行 初 步 之 系 統 流 程 研 討, 並 預 計 於 11/2 提 出 系 統 需 求 單 初 稿 二 學 務 處 生 活 學 習 助 學 金 之 系 統 需 求 初 稿 已 大 致 完 成, 預 計 於 11/2 提 交 將 納 入 下 次 與 高 醫 大 討 論 進 一 步 合 作 之 參 考 方 向 已 完 成 相 關 場 地 租 金 水 費 電 費 及 保 全 等 支 出 之 評 估 報 告 本 室 於 104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將 針 對 運 動 場 館 管 理 辦 法 及 租 借 收 費 標 準 通 盤 檢 討 修 正 改 進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追 蹤 一 提 案 單 位 : 法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強 化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校 務 發 展 與 教 學 研 究 乙 案 請 白 行 政 副 校 長 召 集 人 事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提 案 內 容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本 案 目 前 研 議 處 理 中 二 提 案 單 位 : 法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年 度 業 務 費 與 設 備 費 之 分 配 比 例, 應 考 量 各 院 系 所 屬 性, 彈 性 分 配 乙 案 一 請 主 計 室 提 供 預 算 分 配 行 政 時 效 流 程, 以 利 各 單 位 準 備 分 配 經 費 調 整 交 換 之 參 據 二 請 王 學 術 副 校 長 會 同 白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計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預 算 分 配 比 例 修 訂 之 可 行 性, 有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一 本 案 王 副 校 長 已 蒐 集 相 關 業 務 費 及 圖 儀 經 費 資 料, 並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舉 行 之 行 政 會 議 進 行 初 步 報 告 二 將 諮 詢 相 關 單 位, 研 擬 議 案 後 再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三 104 年 11 月 20 日 第 149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請 秘 書 室 研 19

20 20 議 設 置 系 所 業 務 費 設 備 費 需 求 交 換 平 台

2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00 地 點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5F 中 型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肇 瑞 校 長 記 錄 : 陸 虹 瑾 出 席 人 員 : 王 學 亮 學 術 副 校 長 兼 教 發 中 心 主 任 白 秀 華 行 政 副 校 長 連 興 隆 教 務 長 陳 月 端 學 務 長 陳 啟 仁 總 務 長 兼 環 安 衛 中 心 主 任 ( 許 瑛 玲 秘 書 代 ) 楊 戊 龍 主 任 秘 書 楊 新 章 圖 資 館 館 長 潘 欣 泰 研 發 長 施 明 昌 國 際 長 推 教 中 心 陳 建 源 主 任 體 育 室 孫 美 蓮 主 任 人 事 室 洪 淑 姜 主 任 主 計 室 江 莉 麗 主 任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陳 志 文 院 長 法 學 院 廖 義 銘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莊 寶 鵰 院 長 理 學 院 王 俊 順 院 長 工 學 院 王 宗 櫚 院 長 通 識 中 心 楊 鈞 池 主 任 育 成 中 心 蔡 振 章 主 任 ( 趙 建 雄 專 案 技 術 經 理 代 ) 扣 件 中 心 何 文 福 主 任 ( 趙 建 雄 專 案 技 術 經 理 代 ) 語 文 中 心 賴 怡 秀 主 任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陳 志 文 院 長 代 ) EMBA 中 心 翁 銘 章 主 任 壹 確 認 上 次 第 116 次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執 行 情 形 確 認 貳 追 蹤 事 項 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持 續 及 新 增 之 追 蹤 事 項 及 執 行 情 形, 請 詳 第 118 次 議 程 - 追 蹤 事 項 資 料 (P. 37 ~P. 39 ) 參 主 席 報 告 一 個 人 在 校 務 的 推 動 表 現 上 未 符 合 大 家 所 期 待, 未 獲 二 分 之 一 的 代 表 同 意 續 任, 深 感 抱 歉, 自 己 也 將 作 思 考 自 省, 學 習 及 改 進 個 人 一 直 秉 持 感 恩 回 報 的 心, 卸 任 之 前 的 每 一 天 也 必 然 是 為 學 校 盡 心 盡 力 全 力 以 赴 行 政 團 隊 一 起 帶 動 的 進 步 值 得 肯 定, 期 望 能 夠 持 續 的 群 策 群 力, 全 力 支 持 推 動 校 務, 繼 續 延 續 學 校 的 提 升 和 進 步 希 望 個 人 未 獲 續 任 不 要 影 響 團 隊 士 氣, 學 校 的 發 展 是 永 續 的, 不 能 停 頓 的, 同 時 亦 請 人 事 室 依 相 關 規 定 時 程, 啟 動 校 長 遴 選 各 項 事 宜 再 次 謝 謝 團 隊 努 力 和 奉 獻 二 有 關 本 校 推 動 境 外 生 之 招 生, 獎 學 金 補 助 具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若 本 校 21

22 通 過 教 育 部 所 試 辦 之 建 立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視 導 機 制 試 辦 計 畫, 可 獲 得 獎 學 金 補 助 挹 注, 專 款 專 用 於 提 升 學 校 國 際 化 品 質 事 項, 提 升 境 外 生 就 讀 意 願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與 大 陸 濟 寧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緣 因 104 年 6 月 亞 太 系 黃 英 忠 教 授 推 薦 該 校 與 本 校 締 結 為 姊 妹 校 及 進 行 各 方 面 交 流, 雙 方 協 議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意 向 書, 經 協 調 後 兩 份 合 約 各 分 正 簡 體 二 種 版 本, 共 計 4 份 文 件 ( 詳 議 程 提 案 一 附 件 P. 38 ~P. 43 ) 二 本 案 合 約 內 容 包 含 以 下 : ( 一 )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備 忘 錄 : 雙 方 同 意 就 下 列 項 目 展 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 1. 圖 書 期 刊 學 術 著 作 及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等 學 術 資 料 交 流 2.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互 訪 與 交 流 3. 共 同 舉 辦 各 項 學 術 活 動 4. 研 究 計 畫 之 合 作 ( 二 )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意 向 書 : 雙 方 同 意 每 學 期 互 派 2 名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短 期 研 修,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互 免 學 雜 費 但 得 收 取 申 請 費 非 約 定 名 額 內 之 學 生, 除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外, 另 須 依 接 待 方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預 定 於 該 校 104 年 11 月 底 蒞 校 簽 約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蘭 州 交 通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緣 因 103 年 3 月 該 校 主 動 表 示 有 意 與 本 校 締 結 為 姊 妹 校 及 進 行 各 22

23 方 面 交 流, 雙 方 協 議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意 向 書, 經 協 調 後 兩 份 合 約 各 分 正 簡 體 二 種 版 本, 共 計 4 份 文 件 ( 詳 議 程 提 案 二 附 件 P. 48 ~P. 53 ) 二 本 案 合 約 內 容 包 含 以 下 : ( 一 )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備 忘 錄 : 雙 方 同 意 就 下 列 項 目 展 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 1. 圖 書 期 刊 學 術 著 作 及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等 學 術 資 料 交 流 2.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互 訪 與 交 流 3. 共 同 舉 辦 各 項 學 術 活 動 4. 研 究 計 畫 之 合 作 ( 二 )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意 向 書 : 雙 方 同 意 每 學 期 互 派 2 名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短 期 研 修,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互 免 學 雜 費 但 得 收 取 申 請 費 非 約 定 名 額 內 之 學 生, 除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外, 另 須 依 接 待 方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業 於 104 年 9 月 15 日 簽 約 完 成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獎 勵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辦 法 第 三 四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利 各 系 所 招 生 宣 導, 特 提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案, 增 加 本 獎 勵 項 目 供 各 系 所 依 其 特 色 發 展 需 要 自 行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領 取 另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新 增 第 二 項 以 利 優 秀 學 生 提 前 畢 業 亦 得 以 領 取 第 二 學 年 應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二 檢 附 本 辦 法 第 三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三 附 件 1,P.1 ~P.4) 以 及 獎 勵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獎 學 金 得 獎 人 數 統 計 分 析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三 附 件 2,P. 5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23

24 一 照 案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三 附 件 P. 1 ~P. 5),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二 請 研 議 雙 聯 學 制 之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制 度 納 入 辦 法 之 可 行 性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符 合 教 育 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要 項 : 校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一 級 主 管 及 有 關 職 務 人 員 為 委 員 之 規 定, 建 請 修 正 本 辦 法 二 本 辦 法 經 104 年 9 月 21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四 附 件 P. 6 ~P. 7)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四 附 件 P. 6 ~P. 7),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館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第 五 點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校 內 單 位 再 利 用 有 關 學 生 網 路 相 關 行 為 之 研 究 需 求, 及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第 五 點 二 檢 附 本 使 用 規 範 第 五 點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五 附 件 P. 8~P.13)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一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且 應 由 需 求 單 位 事 先 徵 得 使 用 者 之 書 面 同 意, 修 正 為.. 且 應 由 需 求 單 位 依 個 資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五 款, 提 出 其 24

25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之 切 結, 以 因 應 校 內 單 位 再 利 用 有 關 學 生 資 訊 進 行 校 務 研 究 之 需 求 另,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重 要 事 項, 而 本 規 範 所 定 事 項 係 依 上 位 規 範 辦 理, 有 共 通 的 規 定,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第 八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為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五 附 件 P. 8~P.13),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館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有 關 使 用 者 每 日 流 量 限 額 與 管 制 措 施, 除 了 符 合 現 有 的 管 制 現 況 外, 也 可 以 減 少 日 後 調 整 使 用 者 網 路 頻 寬 時 所 需 之 行 政 流 程 二 檢 附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議 程 提 案 六 附 件 P. 80~P. 82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有 關 宿 舍 網 路 流 量 規 範 及 管 制 措 施, 請 考 量 學 生 權 益, 審 慎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議 事 規 則 第 二 六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詳 議 程 提 案 七 附 件 2,P. 86 ~P. 89 ) 二 檢 附 本 規 則 第 二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七 附 件 P. 14 ~P. 17)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25

26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七 附 件 P. 14 ~P. 17),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理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組 織 規 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經 本 院 104 年 9 月 10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二 檢 附 本 組 織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八 附 件 P. 18~P.21)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 修 正 為 原 組 織 規 則 法 規 格 式,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八 附 件 P. 18~P.21 ),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並 增 訂 第 八 條 之 一 第 八 條 之 二 規 定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擬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刪 除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增 訂 第 八 條 之 ㄧ 及 第 八 條 之 二 規 定 及 修 正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摘 錄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查 考 試 院 前 以 104 年 9 月 16 日 考 授 銓 法 四 字 第 號 核 備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之 案 件 時, 於 核 備 函 ( 詳 議 程 提 案 九 附 件 2, P. 140 ~P. 141) 中 請 本 校 依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涉 及 考 銓 業 務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 詳 議 程 提 案 九 附 件 3,P. 142 ~P. 145 ), 將 人 事 主 計 單 位 之 設 立 職 稱 及 其 職 掌 事 項 改 以 專 條 訂 定 爰 此, 擬 刪 除 現 行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所 定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之 設 立 職 稱 及 其 職 掌 事 項, 以 增 訂 之 第 八 條 之 ㄧ 第 八 條 之 二 取 代 之 ( 二 ) 另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4 日 及 同 年 9 月 3 日 分 別 發 布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詳 議 程 提 案 九 附 件 4,P. 146 ~P. 159 ) 26

27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 詳 議 程 提 案 九 附 件 5,P. 160 ~P. 181) 相 關 規 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另 設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以 取 代 原 有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爰 秘 書 室 提 請 刪 除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校 務 會 議 下 設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並 併 同 修 正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至 前 開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俟 彙 整 他 校 作 法 後, 另 案 再 行 討 論 二 檢 附 本 規 程 第 八 條 第 八 條 之 一 第 八 條 之 二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九 附 件 P. 22 ~P. 59)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九 附 件 P. 22 ~P. 59 ),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等 計 五 項 法 規 修 正 案, 以 及 廢 除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計 二 項 法 規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發 布 修 正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詳 議 程 P. 146 ~P. 159)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 詳 議 程 P. 160 ~P. 181), 擬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相 關 法 規 二 依 據 設 置 條 例 第 五 條 : 刪 除 校 務 會 議 下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其 修 正 理 由 略 以 : 三 另 同 項 及 第 三 項 有 關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因 其 實 質 功 能 及 職 掌 已 由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範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稽 核 事 項, 以 取 代 原 有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故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不 再 下 設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爰 予 刪 除, 先 予 敘 明 三 檢 附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各 項 法 規 修 正 條 文 分 列 如 下 說 明 : 修 正 法 規 修 正 條 文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草 案 ( 由 人 事 室 提 案 ) 修 正 第 十 九 條 : 一 廢 除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成 及 任 務 規 定 27

2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1,P. 60 ~P. 64)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2,P. 65 ~P. 7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3,P. 72 ~P. 7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4,P. 77 ~P. 82) 二 修 正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任 務 修 正 全 文 修 正 全 文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及 全 文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及 全 文 四 檢 附 經 費 稽 核 相 關 法 規 廢 止 案 原 條 文 內 容 : ( 一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廢 止 案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5,P. 83 ~P. 84 ) ( 二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與 施 行 細 則 廢 止 案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6,P. 85) 擬 辦 :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依 下 列 所 列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修 正 法 規 修 法 程 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由 人 事 室 提 案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28

2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有 關 廢 止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與 施 行 細 則 案 通 過 後, 發 布 廢 止 並 停 止 召 開 會 議 三 依 規 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設 置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以 取 代 原 有 之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乙 案, 由 秘 書 室 彙 整 他 校 作 法 後 研 議 辦 理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 教 高 ( 通 ) 字 第 號 函 示,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各 校 組 織 規 定 之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期 程, 最 遲 應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決 議 :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依 各 法 規 修 法 程 序 辦 理, 各 法 規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修 正 法 規 決 議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由 人 事 室 提 案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照 案 通 過 ( 詳 提 案 九 ),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一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增 訂 部 分 文 字 : 其 餘 委 員 由 行 政 主 管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中 心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之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1,P. 60 ~P. 64), 續 提 行 政 討 論 一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部 分 文 字 另 行 訂 之 修 正 為 由 學 校 定 之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2,P. 65 ~P. 71), 續 提 行 政 討 論 照 案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3,P. 72 ~P. 76), 第 五 條 建 議 事 項 附 註 修 正 對 照 表 說 明 欄,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一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增 訂 部 分 文 字 : 及 捐 贈 者 設 定 全 數 撥 予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收 入, 免 予 提 撥 外, 另, 第 八 條 修 正 文 字, 將 修 正 為 應 29

30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4,P. 77 ~P. 82), 續 提 行 政 討 論 二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與 施 行 細 則 廢 止 案 通 過 ( 詳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十 附 件 5~6,P.83 ~P. 85),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並 停 止 召 開 會 議 三 有 關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之 設 置 及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依 各 法 規 修 法 程 序 辦 理 : 修 正 法 規 執 行 情 形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由 人 事 室 提 案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業 經 第 14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擬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二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會 議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與 施 行 細 則 廢 止 案, 擬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三 有 關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之 設 置 及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30

31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及 廢 除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教 育 部 發 布 修 正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 詳 議 程 P. 154 ~P. 155)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 詳 議 程 P. 171 ~P. 172), 定 明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組 成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辦 理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並 於 年 度 之 初 評 量 投 資 項 目, 提 出 年 度 投 資 項 目 規 劃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以 免 校 務 基 金 之 投 資 流 於 即 興 式 規 劃,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並 應 將 投 資 盈 虧 定 期 報 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成 方 式 等 事 項, 則 由 各 校 自 行 定 之 等 規 定, 另 依 據 104 年 6 月 26 日 本 校 第 31 次 校 務 會 議 其 他 決 議 及 指 示 事 項 : 請 行 政 副 校 長 室 研 議 成 立 財 務 小 組, 就 本 校 財 務 運 用 提 供 建 議 及 相 關 資 訊 爰 上 述,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新 訂 定 之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擬 取 代 本 校 原 有 之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功 能, 俾 使 財 務 運 用 功 能 及 效 能 更 整 合 及 彰 顯, 故 廢 止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相 關 規 定, 業 於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受 贈 收 入 暨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中 刪 除, 並 由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取 代 之 ( 詳 議 程 P. 206 ~P. 207) 三 檢 附 本 要 點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議 程 提 案 十 一 附 件 P. 216~P. 217) 擬 辦 :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二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案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資 金 調 度 小 組 廢 止 案 通 過 後, 發 布 廢 止 並 停 止 運 作 決 議 : 請 針 對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織 執 行 長 之 遴 聘 及 投 資 標 的 等, 邀 集 具 財 經 投 資 專 業 相 關 之 教 師 共 同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並 於 本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志 工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31

32 決 議 : 因 時 間 因 素, 本 案 延 至 下 次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本 案 擬 提 10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伍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請 參 閱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 資 料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 會 議 資 料 管 理 專 區 ) 陸 其 他 決 議 或 指 示 辦 理 事 項 單 位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說 明 決 議 或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 補 充 報 告 : 一 與 高 醫 大 合 作 事 宜, 後 續 MOU 簽 訂 事 宜, 擬 視 兩 校 教 務 及 研 發 處 擬 定 確 切 之 合 作 事 項 後 簽 訂 之 二 本 校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獲 得 教 育 部 104 學 年 度 提 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之 核 定 與 經 費 補 助 行 政 副 校 長 室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 一 教 育 部 訂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 一 ) 蒞 校 進 行 學 校 衛 生 訪 評 輔 導, 擬 於 10 月 26 日 進 行 自 評, 邀 請 並 感 謝 各 主 管 出 席 參 與 二 104 年 10 月 23 日 ( 五 ) 辦 理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說 明 會, 針 對 未 來 執 行 工 作 事 項 進 行 說 明, 請 踴 躍 參 與 秘 書 室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3 無 無 請 研 議 各 學 術 單 位 院 務 會 議 組 織 按 行 政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相 關 或 議 事 之 統 一 規 定, 並 研 議 其 審 規 定, 涉 及 組 織 者 名 稱 通 議 程 序,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常 採 用 規 程, 而 涉 及 議 事 者 採 用 規 則 本 案 建 議 採 妥 協 方 式, 以 人 社 院 法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三 個 學 院 所 使 用 之 議 事 規 則, 為 本 校 院 務 會 議 法 規 之 統 一 名 稱 工 學 院 及 理 學 院 於 下 次 有 修 正 內 容 修 正 時, 一 併 再 修 正 名 稱, 不 必 專 為 名 稱 修 法 無 無 32

33 單 位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說 明 決 議 或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教 務 處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4 請 研 議 特 聘 及 講 座 教 授 申 請 期 程 為 配 合 講 座 教 授 送 外 審 時 是 否 同 一, 以 利 各 學 院 配 合 辦 理 程 及 教 卓 相 關 KPI 指 標 達 成 率, 今 年 度 之 講 座 教 授 申 請 時 程 與 特 聘 教 授 申 請 時 程 不 同, 未 來 研 擬 修 定 講 座 教 授 送 審 程 序 後, 將 可 統 一 申 請 期 程, 請 系 所 見 諒 配 合 辦 理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7 無 無 學 務 處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9 無 無 總 務 處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2 請 評 估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遵 照 辦 理, 待 各 單 位 陸 續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施 行 後 承 申 請 後 將 評 估 同 仁 工 作 負 辦 同 仁 之 業 務 量, 及 業 務 調 配 之 荷 及 人 力 之 需 求 必 要 性 環 安 衛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2 無 無 圖 書 資 訊 館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3 研 究 發 展 處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4 請 儘 速 協 助 建 置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一 與 研 發 處 及 總 務 處 進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管 理 系 統, 以 提 升 行 初 步 之 系 統 流 程 研 新 制 度 推 動 之 行 政 效 率 討, 並 預 計 於 11/2 提 出 系 統 需 求 單 初 稿 二 學 務 處 生 活 學 習 助 學 金 之 系 統 需 求 初 稿 已 大 致 完 成, 預 計 於 11/2 提 交 有 關 與 高 醫 大 之 合 作 事 宜, 請 朝 將 納 入 下 次 與 高 醫 大 討 論 國 際 化 及 跨 領 域 之 合 作 方 向 研 進 一 步 合 作 之 參 考 方 向 議, 創 造 國 際 化 及 跨 領 域 之 研 發 及 產 學 能 量 國 際 事 務 處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8 無 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19 體 育 室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0 有 關 市 區 開 班 地 點 租 借 之 可 行 已 完 成 相 關 場 地 租 金 水 性, 請 王 副 校 長 持 續 召 集 相 關 單 費 電 費 及 保 全 等 支 出 之 位 針 對 夜 間 學 校 人 事 設 備 等 成 評 估 報 告 本 及 未 來 開 班 計 畫 進 行 全 面 性 評 估 考 量 學 生 社 團 經 費 不 足, 請 研 議 運 動 場 館 租 借 之 收 費 標 準 本 室 於 104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將 針 對 運 動 場 館 管 33

34 單 位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說 明 決 議 或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理 辦 法 及 租 借 收 費 標 準 通 盤 檢 討 修 正 改 進 人 事 室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0 無 無 主 計 室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1 無 無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2 無 無 扣 件 及 鋼 鐵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3 無 無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4 無 無 法 學 院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5 無 無 管 理 學 院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7 無 無 理 學 院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8 無 無 工 學 院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29 無 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32 無 無 語 文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33 無 無 EMBA 中 心 請 詳 工 作 補 充 報 告 附 件 P34 無 無 柒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法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強 化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校 務 發 展 與 教 學 研 究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有 鑑 於 大 學 自 治 教 授 治 校 之 精 神, 大 學 內 所 有 行 政 單 位 存 在 之 目 的, 均 在 法 令 規 定 的 ( 合 法 ) 範 圍 內, 儘 量 協 助 教 學 單 位 之 教 學 研 究, 而 非 可 任 由 行 政 單 位 隨 意 以 行 政 作 業 需 求 等 技 術 性 理 由, 阻 礙 或 妨 害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學 校 之 整 體 發 展 二 建 議 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方 式, 通 過 下 列 事 項, 要 求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一 體 遵 守 : ( 一 ) 行 政 單 位 處 理 各 單 位 所 提 公 文, 除 依 法 不 能 補 正 之 情 形 外, 一 律 不 得 退 件 34

35 ( 二 ) 行 政 單 位 依 法 辦 理 公 文 退 件 時, 應 檢 具 退 件 之 具 體 法 律 依 據 ( 至 少 包 括 法 令 名 稱 條 號 ) 與 退 件 理 由, 以 使 各 公 文 主 辦 單 位 與 會 辦 單 位 得 據 以 清 楚 判 斷 應 如 何 處 理 後 續 事 宜 ( 三 ) 行 政 單 位 於 解 釋 適 用 其 主 管 法 令 時, 應 立 於 行 政 協 助 教 學 研 究 與 校 務 發 展 之 認 識, 除 依 法 禁 止 之 事 項 外, 應 提 供 可 行 的 法 令 建 議, 以 使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或 校 務 發 展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 四 ) 行 政 單 位 處 理 個 案 時, 如 發 現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解 釋 存 有 疑 義, 應 即 循 行 政 層 級 體 系, 釐 清 法 令 適 用 疑 義, 並 將 最 後 定 案 之 法 令 解 釋 內 容, 以 及 其 理 由, 經 各 該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負 責 後, 轉 知 該 個 案 之 承 辦 單 位 或 相 關 單 位 ( 五 ) 行 政 單 位 之 法 律 意 見 與 各 教 學 單 位 所 提 法 律 意 見 不 同 時, 應 檢 附 雙 方 法 律 意 見, 以 及 該 案 件 所 涉 及 之 法 律 規 定 與 事 實, 送 該 行 政 單 位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首 長 簽 核 判 行 主 計 室 與 人 事 室 承 辦 案 件, 應 送 請 校 長 核 示 判 行 ( 六 ) 各 行 政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有 違 反 上 開 情 事 者,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檢 附 相 關 事 實 證 據 後, 正 式 行 文 本 校 秘 書 處 彙 整, 並 提 送 最 近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其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後, 認 定 承 辦 人 員 或 該 單 位 主 管 確 有 缺 失 者, 應 即 作 成 決 議 請 該 單 位 改 正 每 年 同 一 承 辦 人 員 或 主 管 承 辦 案 件 經 行 政 會 議 議 決 缺 失 次 數 達 三 次 以 上 或 屬 明 知 而 故 意 違 反 者, 其 當 年 度 考 績 應 建 議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 其 次 數 達 五 次 以 上 或 明 知 而 故 意 違 背 達 二 次 以 上 者, 其 考 績 應 建 議 列 乙 等 ; 其 次 數 達 七 次 以 上 或 明 知 而 故 意 違 背 三 次 以 上 者, 其 考 績 應 建 議 列 丙 等 上 開 情 形,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認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建 議 召 開 專 案 考 績 三 案 經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請 白 行 政 副 校 長 召 集 人 事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提 案 內 容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目 前 研 議 處 理 中 35

36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法 學 院 案 由 : 有 關 年 度 業 務 費 與 設 備 費 之 分 配 比 例, 應 考 量 各 院 系 所 屬 性, 彈 性 分 配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解 決 本 院 各 系 所, 長 年 以 來 業 務 費 均 不 夠 使 用 的 窘 困 現 象 二 建 議 各 單 位 分 配 總 經 費 ( 即 業 務 費 與 設 備 費 總 額 ) 中, 設 備 費 所 佔 比 例, 應 考 量 各 單 位 屬 性, 例 如 本 院 各 系 所 設 備 費 無 需 太 多, 剩 餘 款 項 應 編 列 為 業 務 費, 以 使 各 系 所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院 ( 系 ) 務 三 案 經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一 請 主 計 室 提 供 預 算 分 配 行 政 時 效 流 程, 以 利 各 單 位 準 備 分 配 經 費 調 整 交 換 之 參 據 二 請 王 學 術 副 校 長 會 同 白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計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預 算 分 配 比 例 修 訂 之 可 行 性, 有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 一 本 案 王 副 校 長 已 蒐 集 相 關 業 務 費 及 圖 儀 經 費 資 料, 並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舉 行 之 行 政 會 議 進 行 初 步 報 告 二 將 諮 詢 相 關 單 位, 研 擬 議 案 後 再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三 104 年 11 月 20 日 第 149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請 秘 書 室 研 議 設 置 系 所 業 務 費 設 備 費 需 求 交 換 平 台 捌 散 會 ( 當 日 下 午 1:15) 36

37 追 蹤 事 項 37

38 38

39 決 議 及 指 示 事 項 追 蹤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未 完 成 事 項 項 次 追 蹤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控 管 及 後 續 執 行 情 形 一 有 關 研 擬 泰 國 開 班 ( 雙 聯 及 EMBA 中 心 104/ 9/ 18 第 116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形 三 聯 學 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計 一 IEMBA 泰 國 班 原 擬 合 作 之 泰 國 易 畫 之 細 節 乙 案 三 倉 (Assumption U.) 大 學, 因 故 無 法 ( 第 115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繼 續 配 合 本 校 作 業, 新 合 作 學 校 為 形 為 仍 進 行 合 作 洽 談 之 聯 泰 國 蘭 實 (Ransit U.) 大 學, 已 於 暑 假 繫, 故 決 定 列 入 追 蹤 事 項 ; 第 116 次 主 管 會 報 決 定 繼 續 期 間 與 泰 國 蘭 實 大 學 已 簽 訂 MOU 追 蹤 ) 二 泰 國 蘭 實 大 學 擬 於 明 年 2 月 率 團 抵 台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三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開 班 計 畫 書 送 審 時 間 (105/1/31 前 ), 翁 銘 章 主 任 與 楊 書 成 執 行 長 擬 於 11 月 赴 泰 洽 談 合 作 細 節 104/10/23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形 一 104/11/2-6 由 王 學 亮 副 校 長 協 同 翁 銘 章 主 任 楊 書 成 執 行 長 赴 泰 國 曼 谷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考 察, 並 於 11/4 至 泰 國 蘭 實 大 學 舉 行 MOU 交 換 儀 式 二 104/10/5 EMBA 中 心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針 對 境 外 泰 國 專 班 與 雙 聯 學 位 合 作 細 節 規 劃 進 行 進 一 步 討 論 104/11/27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形 一 104/10/27 EMBA 中 心 針 對 104/11/2-6 赴 泰 國 曼 谷 學 術 交 流 考 察, 以 及 泰 國 專 班 與 雙 聯 學 位 合 作 細 節 進 行 行 前 會 議 二 104/11/2-6 由 王 學 亮 副 校 長 協 同 EMBA 中 心 翁 銘 章 主 任 楊 書 成 執 行 長, 赴 泰 國 曼 谷 學 術 交 流 考 察 期 間 與 泰 國 蘭 實 大 學 洽 談 泰 國 IEMBA 境 外 專 班 與 雙 聯 學 會 合 作 細 節 二 有 關 加 強 推 廣 陸 生 暑 期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之 招 生 事 宜 處 ( 第 116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形 為 尚 未 作 業, 需 至 明 年 另 行 規 劃, 故 決 定 列 入 追 蹤 事 項 ) 104/10/23 第 117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形 目 前 已 鎖 定 主 要 姐 妹 校 做 重 點 招 生 規 劃 104/11/27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執 行 情 形 目 前 已 鎖 定 主 要 姐 妹 校 做 重 點 招 生 規 劃 擬 初 步 調 查 重 點 姐 妹 校 需 開 設 專 班 人 數 39

40 40

41 提 案 一 附 件 41

42 42

43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提 案 單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緣 因 104 年 9 月 本 校 黃 肇 瑞 校 長 及 施 明 昌 國 際 長 至 廣 州 參 加 兩 岸 大 學 聯 盟 論 壇, 會 後 雙 方 協 議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意 向 書, 經 協 調 後 合 約 分 正 簡 體 二 種 版 本, 共 計 2 份 文 件 ( 如 附 件 P. 4 4 ~P. 4 7 ) 二 本 案 合 約 內 容 包 含 以 下 : ( 一 ) 教 師 交 流 : 名 額 依 據 個 案 接 洽 而 定, 由 教 師 自 行 負 擔 個 人 相 關 支 出 費 用 ( 二 ) 學 生 交 流 : 雙 方 同 意 每 學 期 互 派 2 名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短 期 研 修,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互 免 學 雜 費 但 得 收 取 申 請 費 非 約 定 名 額 內 之 學 生, 除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外, 另 須 依 接 待 方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43

44 提 案 一 附 件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意 向 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與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基 於 相 互 尊 重 平 等 互 惠 友 好 合 作 之 原 則, 建 立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與 交 流 之 合 作 關 係, 冀 期 共 同 推 動 具 備 國 際 視 野 之 師 資 專 門 人 才 培 育, 促 進 學 術 文 化 水 準 之 提 昇, 簽 訂 本 協 議 協 議 如 下 : 一 教 師 交 流 : 雙 方 互 相 派 遣 教 師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及 教 學 交 流, 名 額 將 依 據 個 案 接 洽 系 所 而 定, 若 在 受 訪 單 位 講 學, 費 用 由 出 訪 單 位 負 擔 教 師 應 自 行 負 擔 個 人 相 關 支 出 費 用, 到 訪 後 相 關 事 宜 由 受 訪 單 位 協 助, 其 他 相 關 補 助 依 兩 校 規 定 辦 理 二 學 生 交 流 : ( 一 ) 合 作 形 式 1. 以 此 形 式 交 流 之 學 生 應 為 全 職 且 非 學 位 之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2. 雙 方 同 意 每 學 期 互 派 2 名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短 期 研 修, 研 修 期 間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3. 如 遇 任 一 學 期 有 缺 額 情 形, 對 方 學 校 可 視 情 況 同 意 是 否 併 入 下 一 學 期 之 研 修 名 額 ( 二 ) 甄 選 1. 雙 方 自 行 訂 定 甄 選 條 件 程 序 與 規 則, 但 應 以 對 方 學 校 已 設 學 系 為 限 2. 雙 方 應 在 申 請 期 限 內 將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申 請 資 料 送 達 對 方 學 校, 雙 方 各 自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錄 取 對 方 學 校 推 薦 之 學 生 ( 三 ) 學 生 義 務 1.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按 各 自 所 屬 學 校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學 雜 費, 接 收 學 校 不 再 收 取 學 生 學 雜 費, 但 得 向 對 方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收 取 申 請 費, 並 協 助 安 排 短 期 研 修 期 間 之 住 宿 非 約 定 名 額 內 之 學 生, 除 繳 交 申 請 費 外, 另 需 依 接 待 方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研 修 費, 名 額 不 限 2.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應 自 行 負 擔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書 籍 費 醫 療 保 險 費 等 個 人 相 關 支 出 費 用 3.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及 對 方 學 校 之 校 規 4.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回 到 所 屬 學 校 抵 免 時, 依 各 自 學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 四 ) 學 校 義 務 44

45 1. 雙 方 應 安 排 接 送 機, 並 協 助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註 冊 選 課 及 使 用 校 內 設 施 等, 使 其 儘 早 適 應 研 修 學 校 環 境 2. 雙 方 應 給 予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成 績 證 明, 在 研 修 學 期 完 成 後, 寄 至 對 方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3. 雙 方 需 為 短 期 研 修 生 提 供 辦 理 入 出 境 所 需 要 的 證 明 文 件, 並 盡 力 協 助 取 得 入 境 許 可 證, 惟 入 境 許 可 證 明 獲 得 與 否 非 學 校 之 責, 學 生 應 自 行 承 擔 風 險 三 效 期 ( 一 ) 本 協 議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署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5 年 如 有 協 議 中 未 竟 事 宜, 將 由 雙 方 協 商 後 解 決 ( 二 ) 如 有 任 一 方 擬 修 改 文 字 內 容 或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應 於 六 個 月 前 通 知 對 方, 惟 在 本 協 議 終 止 前 已 開 始 進 行 或 已 存 在 之 交 流 活 動 不 受 協 議 終 止 之 影 響, 仍 可 按 原 訂 計 畫 進 行, 如 雙 方 無 異 議 則 本 協 議 期 限 自 動 延 長 ( 三 ) 本 協 議 乙 式 兩 份, 簽 署 後 雙 方 各 持 乙 份 留 存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長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校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5

46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高 雄 大 学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意 向 书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与 高 雄 大 学 基 于 相 互 尊 重 平 等 互 惠 友 好 合 作 之 原 则, 建 立 双 方 学 术 研 究 与 交 流 之 合 作 关 系, 冀 期 共 同 推 动 具 备 国 际 视 野 之 师 资 专 门 人 才 培 育, 促 进 学 术 文 化 水 平 之 提 升, 签 订 本 协 议 协 议 如 下 : 一 教 师 交 流 : 双 方 互 相 派 遣 教 师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及 教 学 交 流, 名 额 将 依 据 个 案 接 洽 系 所 而 定, 若 在 受 访 单 位 讲 学, 费 用 由 出 访 单 位 负 担 教 师 应 自 行 负 担 个 人 相 关 支 出 费 用, 到 访 后 相 关 事 宜 由 受 访 单 位 协 助, 其 他 相 关 补 助 依 两 校 规 定 办 理 二 学 生 交 流 : ( 一 ) 合 作 形 式 1. 以 此 形 式 交 流 之 学 生 应 为 全 职 且 非 学 位 之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2. 双 方 同 意 每 学 期 互 派 2 名 学 生 至 对 方 学 校 短 期 研 修, 研 修 期 间 以 一 学 期 为 原 则 3. 如 遇 任 一 学 期 有 缺 额 情 形, 对 方 学 校 可 视 情 况 同 意 是 否 并 入 下 一 学 期 之 研 修 名 额 ( 二 ) 甄 选 1. 双 方 自 行 订 定 甄 选 条 件 程 序 与 规 则, 但 应 以 对 方 学 校 已 设 学 系 为 限 2. 双 方 应 在 申 请 期 限 内 将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申 请 资 料 送 达 对 方 学 校, 双 方 各 自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对 方 学 校 推 荐 之 学 生 ( 三 ) 学 生 义 务 1.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按 各 自 所 属 学 校 收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杂 费, 接 收 学 校 不 再 收 取 学 生 学 杂 费, 但 得 向 对 方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收 取 申 请 费, 并 协 助 安 排 短 期 研 修 期 间 之 住 宿 非 约 定 名 额 内 之 学 生, 除 缴 交 申 请 费 外, 另 需 依 接 待 方 学 校 规 定 缴 交 研 修 费, 名 额 不 限 2.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应 自 行 负 担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书 籍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等 个 人 相 关 支 出 费 用 3.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及 对 方 学 校 之 校 规 4.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回 到 所 属 学 校 抵 免 时, 依 各 自 学 校 学 分 抵 免 办 法 办 理 ( 四 ) 学 校 义 务 1. 双 方 应 安 排 接 送 机, 并 协 助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注 册 选 课 及 使 用 校 内 设 施 等, 使 其 46

47 尽 早 适 应 研 修 学 校 环 境 2. 双 方 应 给 予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成 绩 证 明, 在 研 修 学 期 完 成 后, 寄 至 对 方 学 校 相 关 单 位 3. 双 方 需 为 短 期 研 修 生 提 供 办 理 入 出 境 所 需 要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尽 力 协 助 取 得 入 境 许 可 证, 惟 入 境 许 可 证 明 获 得 与 否 非 学 校 之 责, 学 生 应 自 行 承 担 风 险 三 效 期 ( 一 )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有 效 期 5 年 如 有 协 议 中 未 竟 事 宜, 将 由 双 方 协 商 后 解 决 ( 二 ) 如 有 任 一 方 拟 修 改 文 字 内 容 或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 应 于 六 个 月 前 通 知 对 方, 惟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已 开 始 进 行 或 已 存 在 之 交 流 活 动 不 受 协 议 终 止 之 影 响, 仍 可 按 原 订 计 划 进 行, 如 双 方 无 异 议 则 本 协 议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 三 ) 本 协 议 乙 式 两 份, 签 署 后 双 方 各 持 乙 份 留 存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校 长 高 雄 大 学 校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7

48 48

49 提 案 二 附 件 49

50 50

5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提 案 單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案 由 : 有 關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點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成 立 本 校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與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第 115 次 主 管 會 報 6 月 12 日 第 14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並 申 請 教 育 部 相 關 計 畫 補 助 二 惟 教 育 部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回 復 本 校 計 畫 書 審 查 結 果, 除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外, 並 針 對 本 辦 公 室 之 組 織 運 作 面 提 出 建 議, 略 以 : 辦 公 室 主 任 及 執 行 長 分 別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及 教 務 長 擔 任, 短 期 或 許 可 以, 但 長 期 經 過 人 事 更 替, 研 究 經 驗 無 法 累 積, 永 續 運 作 的 機 制 較 弱 ( 詳 附 件 2, P. 54 ) 三 依 據 上 開 說 明 二 之 意 見, 本 室 修 正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點 條 文 內 容, 並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經 本 校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第 3 次 工 作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略 以 : ( 一 ) 刪 除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之, 修 正 為 : 本 辦 公 室 組 織 如 下 ( 二 ) 本 辦 公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之, 修 正 為 : 由 本 校 副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三 檢 附 本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詳 附 件 1,P. 52 ~P. 53 ) 擬 辦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51

52 提 案 二 附 件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點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104 年 5 月 29 日 第 115 次 主 管 會 報 通 過 104 年 6 月 12 日 第 14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月 日 第 次 主 管 會 報 修 正 第 3 點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整 合 本 校 各 類 量 化 與 質 化 之 校 務 資 料, 協 助 提 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提 供 校 務 決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掌 握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與 高 等 教 育 趨 勢 脈 動 之 關 連, 以 達 成 校 務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特 於 本 校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下 設 立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公 室 ) 二 本 辦 公 室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校 務 資 料 之 定 義 蒐 集 運 用 與 管 理 ( 二 ) 針 對 本 校 中 長 程 發 展 方 向 校 務 行 政 研 究 獎 勵 學 術 發 展 國 際 化 策 略 產 學 與 推 廣 社 會 服 務 教 學 及 學 生 輔 導 等 之 執 行 成 效 及 其 相 關 精 進 策 略 進 行 研 究 ( 三 ) 校 務 相 關 研 究 之 提 案 受 理, 並 提 供 研 究 專 題 或 專 案 計 畫 所 需 之 資 訊 未 修 正 未 修 正 52

53 三 本 辦 公 室 組 織 如 下 : ( 一 ) 本 辦 公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兼 任 之, 綜 理 本 辦 公 室 業 務 ;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由 本 校 副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並 置 行 政 人 員 若 干 人,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業 務 ( 二 )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得 聘 研 究 人 員 或 資 料 分 析 師, 並 得 請 本 校 雲 端 程 式 設 計 巨 量 運 算 法 學 統 計 分 析 設 計 等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擔 任 跨 領 域 顧 問 團 隊, 由 主 任 薦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 四 ) 定 期 傳 播 校 務 資 料, 以 促 進 資 料 之 使 用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學 校 之 瞭 解 三 本 辦 公 室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之, 組 織 如 下 : ( 一 ) 本 辦 公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兼 任 之, 綜 理 本 辦 公 室 業 務 ;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之, 並 置 行 政 人 員 若 干 人,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業 務 ( 二 )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得 聘 研 究 人 員 或 資 料 分 析 師, 並 得 請 本 校 雲 端 程 式 設 計 巨 量 運 算 法 學 統 計 分 析 設 計 等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擔 任 跨 領 域 顧 問 團 隊, 由 主 任 薦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四 校 務 研 究 年 度 報 告 應 提 送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報 告 及 討 論, 以 作 為 未 來 校 務 改 進 與 發 展 之 依 據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提 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回 覆 意 見 第 2 點 : 辦 公 室 主 任 及 執 行 長 分 別 有 學 術 副 校 長 及 教 務 長 擔 任, 短 期 或 許 可 以, 但 長 期 經 過 人 事 更 替, 研 究 經 驗 無 法 累 積, 永 續 運 作 的 機 制 較 弱 故 修 正 部 分 文 字 如 下 : ( 一 ).. 本 辦 公 室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之, 組 織 如 下, 修 正 為.. 本 辦 公 室 組 織 如 下 ( 二 )..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之.., 修 正 為.. 由 本 校 副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二 檢 附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如 附 件 未 修 正 未 修 正 53

54 提 案 二 附 件 2 大 學 提 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審 查 評 分 表 校 名 : 高 雄 大 學 審 查 意 見 ( 摘 錄 ) 組 織 及 運 作 面 1.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的 設 置 要 點 雖 已 在 行 政 會 議 完 成 通 過, 但 仍 未 成 為 學 校 正 式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2. 辦 公 室 主 任 及 執 行 長 分 別 有 學 術 副 校 長 及 教 務 長 擔 任, 短 期 或 許 可 以, 但 長 期 經 過 人 事 更 替, 研 究 經 驗 無 法 累 積, 永 續 運 作 的 機 制 較 弱 3. 計 畫 中 建 議 六 個 研 究 主 題, 惟 主 題 中 許 多 量 尺 ( 例 如 專 案 二 中 之 教 學 品 質 ) 如 何 設 計 定 義, 是 否 符 合 教 學 原 理 ( 如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是 否 適 合 認 定 為 教 學 品 質 的 量 尺?) 應 有 學 理 的 依 據 和 討 論 4. 學 校 選 定 的 議 題 能 直 接 處 理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問 題 5. 學 校 能 清 楚 說 明 將 如 何 執 行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評 估 工 作 6. 學 校 在 規 劃 建 置 校 務 系 統 與 學 習 成 效 系 統 時, 已 考 量 以 個 人 資 料 作 為 資 料 串 接 單 位 7. 請 學 校 補 充 說 明 學 校 發 展 收 集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資 料 的 架 構 與 評 量 工 具 之 邏 輯 性 與 系 統 性 8.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在 校 內 的 組 織 層 級 設 計 有 助 於 建 立 校 內 中 央 資 料 倉 儲 系 統 54

55 提 案 三 附 件 55

56 56

57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第 118 次 主 管 會 報 提 案 單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 詳 附 件 2,P. 60 ~P. 61 ) 訂 定 二 依 據 上 開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就 實 習 課 程 辦 理 情 形, 依 辦 法 規 定 之 評 定 項 目 進 行 績 效 自 評, 並 於 該 辦 法 施 行 後 一 年 內 ( 亦 即 105 年 10 月 11 日 前 ), 檢 附 績 效 自 評 報 告 書,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教 育 部 將 實 習 課 程 評 量 納 入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依 校 務 評 鑑 程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或 委 託 學 術 團 體 或 專 業 評 量 機 構 定 期 辦 理 評 量 三 依 上 開 時 程, 本 校 須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自 評, 爰 訂 定 本 辦 法 四 檢 附 本 辦 法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表 ( 詳 附 件 1,P. 58 ~P. 59 ) 辦 法 : 本 案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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