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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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101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正 地 點 : 生 命 科 學 院 群 海 廳 (108R)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主 席 : 張 校 長 清 風 記 錄 : 蔡 欣 慧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本 人 自 8 月 1 日 上 任 迄 今, 在 在 體 會 到 學 校 及 同 仁 的 更 加 努 力 與 各 項 變 化, 例 如 學 校 網 頁 首 頁 之 變 更 總 務 處 餐 廳 二 樓 設 置 交 誼 處 所 校 園 環 境 更 乾 淨 等 等, 這 些 改 變 都 是 好 的, 全 都 有 賴 於 各 位 同 仁 的 努 力 及 協 助, 藉 此 機 會 向 各 位 同 仁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二 11 月 1-5 日 赴 上 海 參 加 亞 洲 海 事 及 漁 業 論 壇 (AMFUF), 會 議 上 有 幸 能 與 各 海 事 大 學 校 長 進 行 校 務 交 流, 其 中 有 關 各 校 實 習 制 度, 包 含 東 京 海 洋 大 學 神 戶 大 學 在 內, 學 生 在 畢 業 之 前 至 少 實 習 6 個 月, 其 制 度 值 得 本 校 參 考 ; 此 外, 亦 參 加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百 年 校 慶, 該 校 展 現 出 極 大 之 發 展 與 企 圖 心, 校 史 館 及 標 本 館 規 畫 優 良, 值 得 本 校 借 鏡 ; 11 月 4 日 參 加 第 三 屆 海 峽 二 岸 海 洋 海 事 大 學 藍 海 策 略 校 長 論 壇, 大 陸 各 海 洋 海 事 學 校 十 分 重 視 本 校 的 學 術 地 位, 本 校 在 臺 灣 各 校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系 所 架 構 最 完 整, 在 國 際 上 亦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我 們 應 繼 續 發 揚 光 大, 透 過 本 次 參 訪, 更 加 體 會 到 學 校 應 更 加 聚 焦 在 海 洋 海 事 的 發 展, 才 能 得 到 各 界 的 敬 重 本 次 行 程 另 拜 訪 校 友 及 校 友 公 司, 本 校 校 友 的 成 就 斐 然 對 學 校 有 極 大 的 向 心 力, 且 關 心 與 欣 見 學 校 的 最 近 新 發 展, 因 此 學 校 應 該 更 加 努 力, 以 不 負 校 友 的 期 望 三 現 今 與 未 來 之 重 要 工 作 : ( 一 ) 提 昇 海 大 競 爭 力, 尤 其 是 應 提 昇 學 生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未 來 在 職 場 上 有 更 大 發 展, 其 實 學 生 的 競 爭 力 就 是 學 校 的 競 爭 力, 校 友 的 成 就 便 是 學 校 的 成 就 與 光 榮 ( 二 ) 學 校 必 須 更 加 聚 焦 在 海 洋 水 產 與 海 事 相 關 領 域 之 發 展, 各 學 院 務 必 在 聘 任 新 教 師 及 研 發 與 教 學 上, 特 別 注 意 此 點 ( 三 ) 加 強 重 視 與 產 業 界 的 合 作, 研 發 處 與 各 學 院 應 主 動 規 畫 及 推 動 1

2 各 項 產 學 研 發, 教 務 處 亦 應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經 費 ( 四 ) 加 速 擴 大 大 學 部 學 生 出 國 修 習 學 分 遊 學 實 習 (6 個 月 ) 之 機 會, 本 部 分 可 邀 集 相 關 領 域 企 業 提 供 經 費 實 作 之 支 援, 未 來 學 生 亦 可 為 該 企 業 之 儲 備 人 才 加 強 學 生 校 內 外 之 實 習 實 作 擴 大 學 生 國 際 觀 十 分 重 要, 因 此 教 學 中 心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及 各 學 院 應 更 加 積 極 的 推 動 及 運 作 ( 五 ) 強 化 學 校 與 校 友 的 聯 結, 各 系 所 應 建 全 校 友 會, 強 化 校 友 對 學 校 的 向 心 力 貳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 一 有 關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請 圖 資 處 規 劃 統 一 網 頁 之 建 構 ( 編 號 ), 以 及 國 際 處 改 善 英 文 網 頁 ( 編 號 ) 部 分, 全 校 中 英 文 網 頁 應 由 圖 資 處 統 一 規 畫 及 管 理, 建 構 各 單 位 網 頁 之 基 本 格 式 及 規 範, 再 交 由 各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求 及 現 況 來 使 用, 並 請 圖 資 處 設 立 各 學 院 或 行 政 單 位 經 常 性 的 工 作 小 組, 安 排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用 以 收 集 並 檢 討 教 學 及 行 政 單 位 在 網 頁 上 的 需 求 及 應 改 善 項 目, 英 文 部 分 亦 可 委 請 英 文 特 助 協 助 指 導, 請 圖 資 處 儘 量 於 12 月 之 前 於 網 頁 上 有 顯 著 的 改 善 圖 資 處 執 行 情 形 : ( 一 ) 於 10 月 30 日 召 開 海 大 網 頁 核 心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初 步 討 論 新 版 網 頁 修 改 建 議 與 校 內 統 一 網 頁 之 基 本 架 構 ( 二 ) 於 11 月 6 日 召 開 海 大 網 頁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新 版 網 頁 修 改 建 議 並 蒐 集 各 單 位 對 於 校 內 統 一 網 頁 之 需 求 與 建 議 二 校 外 招 生 宣 傳 建 議 除 招 生 組 組 長 外, 可 安 排 具 代 表 性 之 教 師 ( 例 如 相 關 高 中 畢 業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或 專 業 領 域 教 師 ) 前 往 招 生, 以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選 擇 本 校 就 讀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組 皆 依 邀 請 學 校 需 求, 安 排 種 子 教 師 或 資 深 助 教 前 往 招 生, 未 來 擬 規 劃 建 立 種 子 招 生 大 使 ( 含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學 生 ) 資 料 庫, 如 其 就 讀 高 中 資 料 等, 或 安 排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專 業 領 域 教 師 前 往 招 生, 以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選 擇 本 校 就 讀 2

3 三 講 義 及 公 務 用 紙 影 印 之 統 計, 部 分 單 位 用 量 較 高, 請 教 務 處 除 了 提 出 統 計 之 外, 應 就 用 量 較 高 之 原 因 進 行 分 析 及 了 解, 做 為 改 善 之 參 考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 一 ) 講 義 及 公 務 影 印, 本 組 除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講 義 及 公 務 文 件 複 印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控 管 外, 也 會 對 送 件 之 系 所 進 行 宣 導, 歷 年 各 單 位 均 未 超 過 上 開 規 定 之 版 數 ( 二 ) 有 關 講 義 及 公 務 用 紙 影 印 之 統 計, 部 分 單 位 用 量 較 高, 本 組 即 日 起 就 送 件 情 形 進 行 了 解, 自 11 月 起 除 提 出 統 計 之 外, 也 會 就 用 量 較 高 之 原 因 進 行 分 析 ( 三 ) 有 關 講 義 部 份, 將 進 一 步 了 解 是 否 可 將 講 義 上 傳 至 MOODLE 系 統, 讓 學 生 以 下 載 的 方 式 取 代 講 義 的 印 製 四 教 務 處 應 建 立 學 校 本 身 的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系 統, 例 如 幾 年 後 學 生 的 流 向 了 解 校 友 就 業 情 況 雇 主 滿 意 度 等, 提 供 更 進 一 步 之 分 析 及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給 予 系 所 做 為 教 學 實 習 及 實 作 之 參 考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 一 ) 畢 業 流 向 : 1. 畢 業 近 三 年 流 向 調 查 : 教 育 部 為 整 合 各 校 流 向 調 查 系 統, 特 委 請 師 大 規 劃 系 統 平 台, 由 於 該 平 台 功 能 完 善, 本 校 實 習 暨 就 業 輔 導 組 擬 配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每 年 完 成 約 4000 位 ( 含 應 屆 及 畢 業 後 一 年 ) 校 友 之 流 向 調 查 及 就 業 情 況 2. 畢 業 三 年 後 流 向 調 查 : 由 本 校 校 友 服 務 組 管 理 並 建 立 [ 校 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平 台, 為 使 該 平 台 校 友 資 訊 更 為 確 實, 實 習 暨 就 業 輔 導 組 將 協 助 調 查, 並 建 置 校 友 就 業 情 況 和 工 作 單 位 ( 二 ) 校 友 就 業 情 況 : 實 習 暨 就 業 輔 導 組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工 局 協 助, 調 查 本 校 校 友 就 業 情 況, 得 以 了 解 校 友 工 作 單 位 名 稱 薪 資 情 形, 以 及 待 業 中 的 名 單, 並 提 供 各 系 所 參 考, 進 而 協 助 輔 導 其 順 利 就 業 ( 三 ) 提 供 系 所 教 學 實 習 及 實 作 之 參 考 : 透 過 [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系 統 - 線 上 分 析 ] 平 台, 實 習 暨 就 業 輔 導 組 提 供 各 系 所 可 藉 由 該 平 台, 進 一 步 獲 得 分 析 及 了 解 畢 業 校 友 對 於 本 校 教 學 及 環 境 之 滿 意 度, 以 做 為 改 善 之 依 據 和 參 考 線 上 分 析 內 容 概 述 如 下 : 第 1 部 分 : 大 專 求 學 經 驗 與 回 顧 第 2 部 分 : 大 專 工 作 與 社 團 經 驗 回 顧 第 3 部 分 : 畢 業 後 的 規 劃 3

4 第 4 部 分 : 就 業 求 職 與 實 習 狀 況 第 5 部 分 : 證 照 或 檢 定 證 書 第 6 部 分 : 自 我 評 估 第 7 部 分 : 系 所 的 意 見 與 看 法 第 8 部 分 : 對 學 校 的 意 見 與 看 法 五 有 關 校 內 用 電 量, 因 部 分 單 位 用 電 量 異 常 ( 超 過 去 年 同 期 50%), 總 務 處 應 進 行 追 蹤, 請 用 電 單 位 提 出 原 因 分 析 及 說 明, 並 予 以 改 善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已 依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將 於 11 月 份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六 研 發 處 如 何 提 高 海 大 研 發 能 量 專 題 報 告 之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與 金 額 統 計 可 再 更 詳 細, 例 如 除 各 學 院 承 接 計 畫 之 件 數 外, 亦 能 呈 現 個 人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資 料, 進 行 系 所 取 得 計 畫 之 人 數 統 計, 並 請 將 報 告 整 理 成 一 頁 的 行 動 方 案, 將 修 正 後 之 簡 報 及 行 動 方 案 送 各 學 院 參 考 及 落 實 研 發 處 執 行 情 形 : 如 何 提 高 海 大 研 發 能 量 行 動 方 案 及 統 計 資 料, 於 11 月 2 日 以 電 子 檔 傳 送 各 學 院 院 長 及 秘 書 參 考 七 建 議 明 年 規 劃 以 海 洋 能 源 為 主 軸 之 研 究 計 畫, 請 研 發 處 主 動 聯 繫 學 院 及 系 所 規 劃,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研 發 處 執 行 情 形 : 以 海 洋 能 源 跨 國 頂 尖 中 心 為 基 礎 架 構, 由 許 泰 文 教 授 及 陳 建 宏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將 聯 繫 及 規 劃 相 關 老 師 參 與 各 研 究 團 隊 申 請 經 濟 部 102 年 度 學 界 科 專 計 畫 另 外, 國 科 會 部 分, 將 針 對 黑 潮 發 電 主 軸 計 畫 以 及 臧 效 義 老 師 負 責 海 洋 能 源 測 試 場 地 2 階 段 之 規 畫 設 計 工 作, 提 出 簡 要 說 帖, 向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簡 報 計 劃 以 實 體 測 試 及 中 小 型 企 業 應 用 為 目 的, 下 分 三 大 研 究 團 隊, 主 題 內 容 及 負 責 人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波 浪 能 ; 負 責 人 - 臧 效 義 老 師 ( 二 ) 潮 流 能 ; 負 責 人 - 蔡 政 翰 老 師 ( 三 ) 海 流 ( 黑 潮 ) 能 ; 負 責 人 - 董 東 璟 老 師 4

5 參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報 告 事 項 : 一 副 校 長 報 告 : 二 教 務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一 第 13 頁 ) 三 研 發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二 第 28 頁 ) 四 學 務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三 第 34 頁 ) 五 總 務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四 第 59 頁 ) 六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處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五 第 82 頁 ) 七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六 第 95 頁 ) 八 主 任 秘 書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七 第 98 頁 ) 九 人 事 室 主 任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八 第 120 頁 ) 十 會 計 主 任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九 第 122 頁 ) 十 一 體 育 室 主 任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第 135 頁 ) 十 二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一 第 138 頁 ) 十 三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二 第 140 頁 ) 十 四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三 第 144 頁 ) 十 五 工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四 第 147 頁 ) 十 六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五 第 149 頁 ) 十 七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 詳 如 附 件 十 六 第 152 頁 ) 十 八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中 心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七 第 155 頁 ) 肆 報 告 事 項 討 論 一 吳 俊 仁 副 校 長 : 日 前 召 開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發 現 教 學 單 位 簽 請 職 員 獎 勵 案 較 少, 基 於 鼓 勵 同 仁 及 教 師 為 校 服 務 之 原 則, 惠 請 各 主 管 針 對 表 現 優 異 之 同 仁 能 儘 量 提 出 獎 勵 二 莊 季 高 主 任 秘 書 : ( 一 ) 有 關 線 上 公 文 簽 核 部 分, 因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該 系 統 不 甚 熟 悉, 在 此 提 醒 系 所 助 教 應 本 於 職 責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簽 文 ; 另 發 覺 部 分 公 文 錯 字 過 多, 將 退 回 承 辦 人 更 正 後 再 行 呈 核, 並 請 各 一 二 級 主 管 及 秘 書 進 行 核 稿 ( 二 )60 週 年 校 慶 第 2 次 籌 備 會 將 於 11 月 15 日 舉 行, 討 論 重 要 構 想 及 規 5

6 劃, 在 此 敬 請 系 所 主 任 出 席 討 論 伍 總 務 處 校 園 環 境 重 要 規 畫 及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專 題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八 第 158 頁 ) 一 目 前 有 部 分 建 物 因 結 構 問 題 使 得 窗 戶 無 法 開 關, 造 成 大 量 使 用 冷 氣 之 情 況, 建 議 學 校 爾 後 進 行 建 物 整 修 時, 必 須 考 量 建 物 本 身 結 構 來 設 置 窗 戶, 以 減 少 冷 氣 用 量 ; 另 一 方 面 設 置 冷 氣 電 子 監 控 立 意 良 好, 建 議 下 一 步 可 進 行 用 電 量 之 額 度 分 配, 超 過 額 度 者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自 行 負 擔 超 額 之 電 費 二 本 校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及 成 效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請 總 務 處 繼 續 努 力 規 劃 及 執 行 陸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擬 定 訂 本 校 節 電 措 施,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處 擬 透 由 執 行 冷 氣 電 梯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持 續 汰 換 耗 能 燈 管 與 燈 管 減 量 落 實 節 能 宣 導 及 分 析 診 斷 各 大 樓 館 舍 用 電 情 形, 研 究 規 劃 降 低 各 大 樓 基 本 用 電 量 為 現 階 段 主 要 節 電 措 施 二 本 案 業 已 提 送 101 年 9 月 17 日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會 議 報 告 三 檢 附 本 校 節 電 措 施 ( 詳 如 附 件 十 九 第 188 頁 ) 決 議 : 本 案 請 總 務 處 先 送 總 務 會 議, 並 列 出 立 即 可 行 ( 立 即 推 動 ) 及 辦 理 不 易 ( 先 以 試 辦 方 式 推 動 ) 等 項 目 及 方 案 後, 有 必 要 再 送 本 會 議 討 論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6

7 一 為 求 本 校 補 助 規 定 一 致, 比 照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明 定 本 辦 法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定 義, 擬 增 訂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二 為 嚴 加 執 行 申 請 期 限 逾 期 不 受 理, 擬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第 192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申 請 表 配 合 修 正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 一 第 194 頁 )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配 合 教 育 部 來 函 廢 止 補 助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處 理 要 點,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一 三 五 七 條 內 容 二 爲 鼓 勵 研 究 生 踴 躍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並 主 動 參 與 國 際 會 議, 明 確 定 義 尚 未 發 表, 擬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三 本 校 已 設 有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擬 修 改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之 補 助 項 目 並 明 定 經 費 來 源 四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一 第 195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一 ~ 一 第 199 頁 )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部 份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考 量 承 接 研 究 計 畫 對 校 方 實 質 貢 獻, 擬 修 訂 第 三 點 第 九 款 : 刪 除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及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二 以 101 年 5 月 21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度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審 查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符 合 第 三 點 第 九 款 有 24 人, 如 刪 除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及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符 7

8 合 資 格 剩 17 人, 約 29%( 7 人 ) 受 影 響 三 以 100 年 4 月 13 日 召 開 99 學 年 度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審 查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符 合 第 三 點 第 九 款 有 24 人, 如 刪 除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及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符 合 資 格 剩 16 人, 約 33%( 8 人 ) 受 影 響 四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二 第 202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二 ~ 一 第 206 頁 )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有 關 罰 則 之 規 定, 擬 增 修 本 校 師 生 申 訴 餐 飲 衛 生 之 罰 則, 以 臻 完 善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0 月 17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三 第 209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三 ~ 一 第 213 頁 )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因 本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已 解 散, 本 辦 法 之 當 然 委 員 擬 刪 除 該 合 作 社 之 理 事 主 席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0 月 17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四 第 216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四 ~ 一 第 218 頁 ) 8

9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室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游 泳 池 開 放 管 理 與 收 費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因 應 敦 親 睦 鄰 及 減 化 長 期 使 用 辦 證 程 序 與 優 惠, 擬 修 訂 本 校 游 泳 池 收 費 標 準, 第 八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0 月 1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體 育 室 第 3 次 室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五 第 220 頁 ) 決 議 : 一 新 增 第 九 條 辦 理 游 泳 證 後 因 故 無 法 使 用 者, 得 填 寫 相 關 文 件 申 請 退 費, 退 費 標 準 依 辦 證 時 單 月 會 籍 使 用 費 用 元 乘 以 實 際 經 過 月 數 ( 不 滿 十 五 日 者 以 半 月 計, 逾 十 五 日 者 以 一 月 計 ) 游 泳 證 不 得 轉 借 他 人 使 用, 如 有 違 反 除 沒 收 外 並 禁 止 申 辦 一 年, 原 第 九 條 配 合 變 更 為 第 十 條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五 ~ 一 第 222 頁 )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室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統 一 本 校 體 育 館 場 地 設 施 名 稱 及 調 整 營 運 時 間, 擬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一 四 及 五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0 月 1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體 育 室 第 3 次 室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六 第 224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六 ~ 一 第 227 頁 )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室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9

10 說 明 : 一 因 應 本 校 體 育 館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並 調 整 本 校 體 育 館 收 費 標 準 及 使 用 方 式, 擬 修 訂 本 案 第 三 五 七 及 十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0 月 1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體 育 室 第 3 次 室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七 第 228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七 ~ 一 第 233 頁 )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生 命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101 年 1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及 101 年 7 月 12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參 考 各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做 統 一 之 修 正 二 本 案 業 經 101 年 10 月 9 日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八 第 235 頁 ) 決 議 : 一 第 七 條 刪 除 院 長 就 任 時, 須 為 在 本 校 支 薪 之 專 任 教 授 之 文 字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八 ~ 一 第 239 頁 )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101 年 7 月 12 日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以 全 院 教 師 行 使 同 意 權 為 宜, 不 應 有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若 各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有 前 述 所 提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請 配 合 修 正 本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擬 配 合 修 正 相 關 文 字 二 本 案 經 101 年 10 月 5 日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及 101 年 10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

11 三 檢 附 本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九 第 241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九 ~ 一 第 245 頁 ) 柒 臨 時 動 議 臨 時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並 參 酌 各 校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相 關 規 定, 研 訂 本 要 點 二 檢 附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第 247 頁 ) 決 議 : 一 本 處 理 要 點 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名 稱 修 正 為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國 賠 會 名 稱 修 正 為 國 賠 小 組, 所 有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一 併 修 正 二 第 二 點 修 正 為 本 校 為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各 該 案 件 應 組 成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國 賠 小 組 ), 委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法 制 專 長, 其 設 置 如 下 :( 一 ) 國 賠 小 組 置 委 員 5-7 人, 由 校 長 指 定 之 副 校 長 及 各 該 案 件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副 校 長 並 為 主 任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 其 餘 委 員 簽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之 ;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得 補 行 遴 聘 ( 派 ), 其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三 第 三 點 第 五 款 刪 除, 第 六 款 改 為 第 五 款 四 第 七 點 修 正 為 於 其 程 序 確 定 前, 國 賠 小 組 得 決 議 暫 停 程 序 五 第 八 點 修 正 為 如 認 非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或 其 請 求 權 已 因 時 效 而 消 滅 等 原 因, 得 不 經 協 議 六 第 十 二 點 第 一 款 修 正 為 與 單 一 請 求 權 人 協 議 成 立 賠 錢 之 金 額 新 台 幣 伍 佰 萬 元 以 上 七 第 十 五 點 修 正 為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檢 附 修 正 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 一 第 249 頁 ) 11

12 臨 時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中 心 案 由 : 有 關 東 海 聯 盟 舉 辦 研 討 會 應 由 校 內 何 單 位 主 辦 乙 項,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與 濟 洲 大 學 長 崎 大 學 上 海 大 學 及 琉 球 大 學 簽 訂 MOU, 並 協 議 每 2 年 舉 辦 1 次 研 討 會, 由 各 校 輪 流 主 辦, 102 年 將 由 本 校 主 辦, 主 辦 單 位 需 負 責 其 它 四 校 兩 位 學 者 來 臺 開 會 的 食 宿 經 費, 預 估 經 費 約 60 萬 元 整 二 因 本 次 研 討 會 為 國 際 研 討 會, 牽 涉 五 個 學 校, 各 項 籌 備 工 作 需 要 較 多 時 間 準 備, 為 求 研 討 會 舉 辦 順 利, 提 請 討 論 本 次 研 討 會 由 校 內 何 單 位 負 責 主 辦, 以 利 後 續 相 關 事 務 推 動 決 議 : 本 案 由 生 命 科 學 院 主 辦, 研 究 發 展 處 國 際 事 務 處 海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及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中 心 協 辦 捌 散 會 17:00 12

13 附 件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學 制 各 系 ( 所 ) 在 學 人 數 共 7,111 人, 學 士 班 計 5,204 人 碩 士 班 計 1,555 人 博 士 班 計 352 人 ;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各 系 ( 所 ) 在 學 人 數 共 1,175 人, 進 修 學 士 班 計 551 人 碩 專 班 計 624 人 各 系 ( 所 ) 人 數, 請 參 閱 附 件 1 第 23 頁 二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學 制 學 生 因 逾 期 未 註 冊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者 共 16 名, 學 士 班 計 5 人 碩 士 班 計 6 人 博 士 班 計 5 人 本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業 以 101 年 10 月 16 日 海 教 註 字 第 號 函 通 知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各 系 ( 所 ) 人 數, 請 參 閱 附 件 2 第 27 頁 三 本 (1011) 學 期 期 中 考 為 11 月 11 日 至 17 日, 期 中 預 警 輸 入 起 迄 為 11 月 19 日 至 12 月 3 日, 敬 請 各 系 ( 所 ) 協 助 轉 知 所 屬 專 兼 任 授 課 教 師 至 教 學 務 系 統 登 錄 各 學 生 預 警 科 目, 俾 利 啟 動 預 警 系 統 機 制, 落 實 學 生 關 懷 四 本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業 依 教 育 部 臺 統 字 第 號 函, 於 10 月 22 日 完 成 101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定 期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報 送 作 業, 計 填 報 表 3-1. 班 級 數 統 計 表 表 4-1. 學 生 數 統 計 表 表 4-3. 年 齡 別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表 4-6. 新 生 註 冊 率 表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表 一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分 析 統 計 表 一 年 級 原 住 民 學 生 人 數 分 析 統 計 及 表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原 住 民 畢 業 生 統 計, 共 8 項 表 件 五 本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業 依 限 於 10 月 19 日 完 成 教 育 部 高 等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作 業 計 有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表 學 生 就 學 情 況 統 計 表 校 際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統 計 表 學 生 休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生 退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齡 別 學 生 人 數 表 大 學 學 系 ( 組 ) 新 生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表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表 大 學 學 系 ( 組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實 際 註 冊 之 男 女 數 統 計 表 畢 業 總 學 生 人 數 表 大 學 一 年 級 入 學 新 生 來 源 統 計 表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開 設 全 外 語 授 課 之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統 計 表 及 系 所 專 業 必 選 修 實 際 開 設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共 14 項 表 件 六 招 生 名 額 ( 一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業 經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其 中 日 間 學 制 核 定 名 額 為 2,170 名 ( 含 學 士 班 1,300 名 碩 士 班 777 名 博 士 班 93 名 ) 夜 間 學 制 核 定 名 額 為 426 名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139 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87 名 ), 合 計 總 招 生 名 額 為 2,596 名, 與 本 校 101 年 7 月 份 第 一 次 報 部 之 名 額 相 同 ( 二 ) 各 學 制 班 別 招 生 總 量 核 定 後, 不 得 於 不 同 學 制 班 別 間 轉 換 及 調 整 為 確 認 102 學 年 度 各 碩 ( 含 碩 專 班 ) 博 士 班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新 生 名 額 分 配 情 形,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召 開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招 生 組 業 依 會 議 決 議 修 訂 名 額 分 配 表, 並 據 以 提 報 教 育 部 ( 三 ) 修 訂 後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名 額 分 配 情 形 為 :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名 額 636 名 繁 星 推 薦 203 名 個 人 申 請 432 名,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25 名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內 含 名 額 4 名, 總 計 1,300 名 ; 外 加 名 額 部 分 則 有 原 住 民 繁 星 推 薦 1 名 個 人 申 請 5 名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11 名 等 13

14 ( 四 ) 修 訂 後 碩 士 班 各 管 道 名 額 分 配 為 : 甄 試 357 名 考 試 420 名, 甄 試 比 例 約 佔 總 招 生 名 額 46%; 博 士 班 各 管 道 名 額 分 配 為 : 甄 試 23 名 考 試 70 名, 甄 試 比 例 約 佔 總 招 生 名 額 25% 七 大 考 中 心 委 辦 考 試 業 務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 一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第 一 次 考 試 基 隆 考 區 試 務 工 作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0 日 順 利 辦 理 完 畢, 考 生 共 計 924 人 ( 上 午 場 次 470 人 下 午 場 次 454 人 ), 巡 監 試 及 試 務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全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擔 任, 基 隆 女 中 提 供 場 地 考 生 服 務 隊 護 理 人 員 及 其 他 總 務 工 作 等 相 關 協 助, 任 務 圓 滿 達 成 ( 二 ) 第 二 次 考 試 訂 於 101 年 12 月 23 日 ( 日 ) 舉 行, 試 場 亦 位 於 基 隆 女 中 八 大 學 部 招 生 業 務 ( 一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簡 章 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 確 認 完 畢 後 定 稿, 預 計 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 開 始 發 售 ( 二 )102 學 年 度 繁 星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簡 章 業 已 核 校 完 竣, 預 計 將 於 101 年 11 月 上 旬 開 始 發 售 有 關 個 人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年 3 月 22 日 : 本 校 寄 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年 4 月 03 日 : 第 二 階 段 考 生 報 名 及 繳 件 / 繳 費 截 止 年 4 月 12 日 : 本 校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年 4 月 22 日 : 本 校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年 4 月 24 日 :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年 4 月 29 日 前 : 本 校 上 傳 錄 取 結 果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年 5 月 09 日 :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年 5 月 20 日 前 : 本 校 回 報 錄 取 生 放 棄 結 果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 三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 包 含 102 學 年 度 離 島 生 保 送 外 加 名 額 ) 及 技 優 保 送 招 生 簡 章 校 系 分 則 登 錄 作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截 止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如 下 表 : 學 系 名 稱 內 含 名 額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離 島 外 加 名 額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內 含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商 船 系 航 管 系 輪 機 系 動 力 組 食 科 系 食 科 組 養 殖 系 環 漁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總 計

15 ( 四 )102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系 分 則 第 一 次 校 對 作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2 日 截 止, 預 計 於 11 月 上 旬 定 稿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如 下 表 : 學 系 名 稱 障 礙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聽 覺 障 礙 2 航 管 系 腦 性 麻 痺 1 運 輸 系 聽 覺 障 礙 1 系 工 系 自 閉 症 1 資 工 系 自 閉 症 2 其 他 障 礙 1 總 計 8 九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招 生 組 近 期 所 執 行 及 安 排 之 相 關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如 下 : ( 一 )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宣 導 1 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 協 同 張 文 哲 副 教 務 長 至 臺 北 市 私 立 再 興 高 中 進 行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主 題 為 本 校 特 色 學 系 介 紹 2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協 同 食 科 系 吳 奕 智 助 教 至 國 立 基 隆 女 中 進 行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主 題 為 生 科 學 群 相 關 學 系 之 介 紹 3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協 同 系 工 系 辛 敬 業 副 教 授 至 臺 北 市 立 西 松 高 中 進 行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主 題 為 第 二 類 組 相 關 學 系 之 介 紹 4 於 101 年 11 月 01 日 協 同 張 文 哲 副 教 務 長 至 國 立 新 莊 高 中 進 行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主 題 為 海 運 學 群 相 關 學 系 之 介 紹 5 於 101 年 11 月 02 日 協 同 食 科 系 吳 奕 智 助 教 至 臺 北 市 立 明 倫 高 中 進 行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主 題 為 生 科 學 群 相 關 學 系 之 介 紹 6 於 101 年 11 月 05 日 協 同 系 工 系 李 舒 昇 助 理 教 授 至 國 立 基 隆 女 中 進 行 種 子 教 師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主 題 為 工 學 學 群 相 關 學 系 之 介 紹 ( 二 ) 高 中 舉 辦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1 於 101 年 10 月 20 日 派 員 參 與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升 學 宣 導 博 覽 會, 共 計 15 所 大 專 院 校 共 同 參 與 2 於 101 年 11 月 06 日 派 員 參 與 新 北 市 立 海 山 高 中 升 學 宣 導 博 覽 會, 共 計 20 所 大 專 院 校 共 同 參 與 十 高 中 蒞 校 參 訪 本 處 招 生 組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 協 助 安 排 新 竹 市 私 立 光 復 高 中 師 生, 含 高 一 及 高 二 共 8 個 班 級, 計 349 人 蒞 臨 本 校 參 訪 安 排 之 特 色 實 驗 室 分 別 為 機 械 系 4 間 特 色 實 驗 室 操 船 模 擬 中 心 海 洋 工 程 館 及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參 訪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感 謝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配 合 十 一 研 究 所 招 生 業 務 ( 一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業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 一 ) 召 開, 會 中 制 定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並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 二 )102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預 計 自 101 年 10 月 22 日 起 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止 受 理 報 名,101 年 11 月 17 日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101 年 11 月 23 日 舉 行 博 士 班 甄 試, 並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5

16 十 二 系 所 評 鑑 業 務 : ( 一 ) 教 育 部 為 了 引 導 各 大 學 建 立 完 善 的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在 完 成 第 一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的 基 礎 下, 訂 定 且 發 布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 臺 高 二 字 第 C 號 令 ), 並 選 擇 已 經 獲 得 教 育 部 推 動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及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的 34 所 學 校 做 為 優 先 試 辦 對 象, 分 3 梯 次 進 行, 本 校 被 規 劃 為 第 3 梯 次 學 校 進 行 方 式 分 2 階 段, 第 1 階 段 先 就 各 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第 2 階 段 認 定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結 果 申 請 認 定 時 間 如 下 表 : 第 1 階 段 申 請 時 間 102 年 4 月 前 ( 原 訂 8 月 ) 教 育 部 認 定 第 1 階 段 時 間 102 年 8 月 ( 原 訂 12 月 ) 本 校 受 評 學 院 系 所 內 外 部 自 我 評 鑑 時 間 第 2 階 段 申 請 時 間 ( 暫 訂 ) 103 年 12 月 前 ( 二 ) 本 處 學 服 組 將 於 11 月 22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 原 9 時 10 分 ) 假 行 政 大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第 1 次 前 置 評 鑑 計 畫 小 組 會 議, 由 張 校 長 主 持 會 議, 委 員 會 包 含 吳 俊 仁 委 員 李 選 士 委 員 陳 建 宏 委 員 ( 執 行 秘 書 ) 許 泰 文 委 員 莊 季 高 委 員 等 六 名 校 內 委 員, 另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與 會 列 席 會 議 將 審 議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學 院 及 系 所 評 鑑 項 目 及 效 標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架 構 期 程 等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另 將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提 送 至 101 學 年 度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 含 校 外 委 員 ), 預 訂 於 101 年 11 月 至 12 月 中 旬 期 間 召 開 十 三 學 院 評 鑑 業 務 : ( 一 ) 目 前 本 校 的 評 鑑 包 括 校 務 評 鑑 學 院 評 鑑 與 系 所 評 鑑 其 中 校 務 評 鑑 剛 剛 於 上 個 年 度 完 成 為 簡 化 本 校 的 評 鑑 業 務, 本 處 學 服 組 擬 將 學 院 評 鑑 與 系 所 評 鑑 整 合 並 同 時 進 行, 如 此 可 大 幅 簡 化 學 院 的 資 料 準 備 學 院 評 鑑 之 項 目 及 效 標, 研 擬 後 將 提 至 前 置 評 鑑 計 畫 小 組 會 議 及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中 審 議 ( 二 ) 業 於 101 年 9 月 底 以 書 函 方 式 通 知 各 學 院 填 寫 學 院 評 鑑 101 年 度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及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需 於 102 年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填 報, 並 列 入 追 蹤 改 進 十 四 校 務 評 鑑 業 務 : ( 一 )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為 持 續 了 解 大 學 校 院 針 對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之 後 續 改 善 情 形, 需 配 合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之 ( 三 ) 建 議 事 項 針 對 待 改 善 事 項 之 建 議 事 項 填 寫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以 做 為 後 續 追 蹤 作 業 ; 本 處 學 術 服 務 組 已 於 9 月 底 再 次 以 書 函 方 式 通 知 各 負 責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表 請 填 寫 至 101 年 12 月 底 之 執 行 情 形, 需 於 102 年 1 月 10 日 前 完 成 本 案, 將 視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 二 ) 承 上 述, 各 單 位 所 填 寫 之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請 例 舉 佐 證 資 料 並 提 供 附 件 檔 案, 以 茲 證 明 已 改 善 之 情 形, 待 本 處 學 服 組 函 覆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後, 本 校 可 避 免 被 持 續 追 蹤 之 情 形 發 生 十 五 工 程 科 技 及 教 育 認 證 業 務 : ( 一 ) 依 IEET 101 年 9 月 27 日 中 工 教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本 校 第 二 週 期 IEET 認 證 作 業 期 程, 工 學 院 訂 於 102 學 年 度 進 行 ; 電 資 學 院 訂 於 105 學 年 度 進 行 依 據 來 文 說 明,IEET 為 整 合 行 政 資 源 及 期 程, 建 議 本 校 電 資 學 院 提 前 於 102 學 年 度 進 行 第 二 週 期 IEET 認 證 審 查 作 業 本 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之 各 系, 經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決 議, 將 維 持 原 認 證 期 程 於 105 學 年 度 執 行 認 證 16

17 ( 二 )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為 避 免 學 校 接 受 2 套 不 相 同 之 評 鑑, 凡 通 過 IEET 認 證 之 系 所, 且 不 受 限 通 過 年 限, 將 不 需 納 入 教 育 部 自 我 評 鑑 範 圍 十 六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意 見 調 查, 預 於 101 年 12 月 11 日 ~101 年 12 月 28 日 實 施, 本 次 完 成 填 答 同 學, 可 提 前 於 102 年 1 月 2 日 執 行 第 二 階 段 電 腦 選 課 作 業 ( 二 ) 為 提 昇 網 路 評 鑑 回 收 率,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獎 勵 名 單 及 得 獎 資 料 如 下 : 1. 系 所 獎 勵 : (1) 有 功 人 員 之 名 單 : 環 漁 系 - 陳 靖 綺 (99.55%); 食 科 系 - 陳 榮 惠 (98.11%); 生 科 系 - 林 薇 瑄 (94.79%); 養 殖 系 - 林 雅 真 (94.67%); 環 漁 所 陳 靖 綺 (100%); 光 電 所 - 陳 秋 鎮 (100%); 教 研 所 - 戴 碧 玉 (100%);); 環 態 所 - 王 麗 真 (100%); 海 資 所 - 游 能 和 (100%) (2) 獎 勵 金 : 大 學 部 全 系 填 答 率 在 全 校 前 四 名, 且 達 85%( 含 ) 以 上, 給 予 教 學 業 務 費 分 配 費 用, 第 一 名 給 予 教 學 業 務 費 10,000 元 ( 環 漁 系 ), 第 二 名 給 予 教 學 業 務 費 9,000 元 ( 食 科 系 ), 第 三 四 名 給 予 教 學 業 務 費 5,500 元 ( 生 科 系 養 殖 系 ) 2. 班 級 獎 勵 : 大 學 部 獎 勵 金 總 計 為 25,000 元 整, 分 配 班 級 共 16 班 研 究 所 獎 勵 金 總 計 為 12,000 元 整, 分 配 班 級 共 18 班 十 七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作 業 : 本 處 學 服 組 已 完 成 候 選 教 師 名 單, 另 發 函 給 各 系 所, 推 薦 其 他 教 師 優 良 教 師 參 加 選 拔, 待 全 部 名 單 確 定 後, 將 上 述 教 師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給 各 學 院 辦 理 院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十 八 為 配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之 時 程, 人 事 室 已 發 函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統 計 升 等 教 師 名 冊, 另 請 升 等 教 師 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 前 提 供 送 審 人 資 料 綜 合 評 量 表 等 相 關 表 格, 本 處 學 服 組 將 升 等 表 格 轉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填 寫 評 分, 預 計 於 12 月 1 日 前 將 升 等 教 師 之 送 審 人 資 料 綜 合 評 量 表 送 回 各 系 所 進 行 初 審 十 九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與 學 術 專 長 : 已 於 9 月 27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全 校 專 任 專 師, 定 期 至 新 版 教 學 務 系 統 -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與 學 術 專 長 維 護 更 新 資 料 二 十 會 考 業 務 : 生 技 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化 學 會 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 ( 三 ) 下 午 18:00~19:30 舉 辦, 參 加 會 考 人 數 為 652 人, 於 技 術 大 樓 設 置 14 間 試 場, 本 組 協 助 考 試 學 生 座 位 安 排 等 資 料 建 檔 試 卷 印 製 及 答 案 卡 閱 卷 事 宜 二 十 一 學 期 試 卷 印 製 : 統 計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 起 101 年 10 月 25 日 止, 影 印 合 計 數 7,235 頁 ( 一 ) 會 考 試 卷 影 印 : 化 學 會 考 試 卷 影 印 合 計 共 6,320 頁 ( 二 ) 學 期 考 試 試 卷 : 影 印 合 計 數 頁 915 頁 ( 如 下 表 ) 17

18 二 十 二 講 義 及 公 務 用 影 印 : 統 計 自 101 年 9 月 26 日 -101 年 10 月 25 日, 影 印 合 計 45,145 頁 * 各 學 院 統 計 皆 為 講 義 使 用 * 行 政 單 位 為 公 務 使 用 二 十 三 編 輯 與 發 行 海 洋 大 學 校 訊, 寄 送 校 內 外 各 單 位, 俾 利 本 校 招 生 宣 導 之 用, 同 時 為 了 提 供 快 速 檢 索 與 連 結 的 功 能 即 時 更 新 內 容 隨 時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增 加 無 名 與 部 落 格 網 站 無 名 與 部 落 格 全 年 發 布, 按 月 份 與 內 容 分 類, 以 供 自 行 上 網 搜 尋 參 考 ; 紙 本 印 刷 每 年 發 行 三 月 至 七 月 九 月 至 十 一 月, 共 8 期 本 校 校 訊 部 落 格 網 站 教 務 處 無 名 網 站 二 十 四 本 校 政 府 出 版 品 ( 含 學 術 專 書 與 期 刋 等 各 式 刋 物 ) 配 合 文 化 部 規 定 由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與 國 家 書 店 統 籌 展 售 工 作,100 年 本 校 出 版 品 銷 售 結 帳 金 額 總 計 53,054 元 展 售 門 市 銷 售 冊 數 銷 售 金 額 結 帳 折 扣 結 帳 金 額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304 42,782 國 家 書 店 35 17,121 60% 10,272 總 計 ,425 53,054 二 十 五 出 版 本 校 中 英 文 簡 介 及 各 項 文 宣 品 : 為 配 合 校 務 宣 導 與 招 生 業 務, 近 期 將 更 新 並 出 版 本 校 簡 介 ( 中 英 文 版 ) 二 十 六 教 育 部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 ( 一 )99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年 畢 業 生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調 查 時 間, 自 101 年 9 月 ~11 月 止, 本 組 已 完 成 2200 封 書 面 郵 件 通 知, 及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該 年 畢 業 生 踴 躍 至 線 上 填 答 流 向 問 卷, 並 透 過 電 話 連 繫 校 友 上 網 填 答 ( 已 完 成 近 1400 通 電 話 催 填 ), 俾 利 瞭 解 並 彙 整 本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形, 截 至 10/23 填 答 情 形 如 下 圖 所 示, 惠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連 繫 校 友 上 網 填 答 18

19 ( 二 )101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料 庫 名 單 彙 整 配 合 教 育 部 流 向 調 查 計 畫, 已 請 註 冊 課 務 組 及 進 修 推 廣 組 協 助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正 確 名 單, 並 於 限 期 內 彙 整 後 上 傳 至 該 平 台 資 料 庫 二 十 七 職 能 測 驗 活 動 : 本 組 已 於 10/18 25 針 對 全 校 大 一 學 生, 辦 理 Ucan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診 斷 平 台 使 用 說 明 會, 共 計 6 場,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上 網 使 用, 測 驗 自 我 的 興 趣 及 共 通 職 能 二 十 八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 19

20 101 年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共 舉 辦 17 場 企 業 徵 才 座 談 會 4 場 就 業 講 座 活 動, 以 及 2 場 校 外 企 業 參 訪, 皆 已 執 行 完 畢, 本 年 度 獲 補 助 16 萬 7,992 元 整, 實 支 15 萬 8,350 元 整, 本 組 將 於 11 月 提 送 勞 委 會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辦 理 結 案 二 十 九 假 延 平 技 術 大 樓 107 室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海 上 進 階 實 習 萬 海 航 運 甄 試 三 十 假 延 平 技 術 大 樓 107 室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海 上 進 階 實 習 長 榮 海 運 甄 試 三 十 一 ~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師 生 搭 乘 育 英 2 號 海 上 實 習, 航 程 如 下 表 所 示 日 期 天 數 說 明 10 月 26 日 至 11 月 01 月 7 10/ 報 到 及 航 前 講 習 10/26 求 生 滅 火 訓 練 部 署 10/ 出 港 實 施 航 行 實 務 訓 練 及 前 往 日 本 那 霸 參 觀 訪 問 10/ 泊 日 本 那 霸 10/29 參 觀 訪 問 10/ 離 日 本 那 霸 11/ 泊 基 隆 港 學 生 下 船 返 校 三 十 二 本 校 商 船 輪 機 明 年 度 育 英 2 號 海 上 實 習 航 程 預 定 日 期 為 ~ 及 ~ 三 十 三 進 修 教 育 班 別 註 冊 課 務 ( 一 )101-1 學 生 選 課 資 料 已 完 成 出 納 組 將 學 分 費 繳 費 資 料 轉 檔 完 成 並 送 第 一 銀 行 處 理, 預 計 於 10/29 日 前 發 放 完 成 出 納 組 擷 取 學 雜 費 各 標 準 選 課 減 免 就 貸 等 資 料 時 間 點 為 10/19, 之 後 如 果 選 課 有 異 動 ( 新 增 或 刪 除 ), 需 重 新 計 算 金 額 者, 由 本 處 進 修 組 印 出 選 課 清 單 並 蓋 章 確 認, 請 同 學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至 出 納 組 換 單 學 分 費 繳 費 期 限 為 11/23, 請 依 限 繳 交,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二 )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提 供 8/24~9/30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學 生 就 學 狀 況 異 動 調 查 名 冊 ( 含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畢 業 亡 故 ) 予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三 ) 海 事 大 樓 乙 棟 補 強 完 成, 檢 查 本 處 進 修 組 辦 公 室 完 工 後 情 況 ( 四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逾 期 未 註 冊 15 人, 逾 期 休 學 未 復 學 30 人, 合 計 45 人, 10/11 發 文 通 知 於 10/19 至 校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目 前 因 逾 期 未 復 學 30 人, 逾 期 未 註 冊 8 人, 修 業 期 滿 退 學 1 人, 預 計 10 月 底 寄 發 退 學 公 文 ( 五 )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本 國 籍 畢 業 生 資 料 ( 不 含 僑 外 籍 生 ), 包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預 計 於 101 學 年 度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目 前 尚 未 畢 業 之 延 畢 生 休 學 生 修 業 兩 年 以 上 碩 士 生 ) 予 就 業 實 習 組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六 ) 期 中 考 題 陸 續 列 印 中 ( 七 ) 學 生 遺 失 或 毁 損 學 生 證, 陸 續 補 發 學 生 證 學 生 申 請 研 究 所 甄 試 考 試, 陸 續 申 請 中 文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在 學 證 明 書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書 ( 八 ) 校 友 陸 續 申 請 中 英 文 成 績 單, 中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或 複 印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複 印 本 等 證 明 三 十 四 推 廣 班 業 務 及 其 他 20

21 ( 一 )101 年 10 月 海 事 大 樓 甲 棟 乙 棟 日 常 火 源 自 行 檢 查 表 和 用 電 檢 查 表 送 至 各 管 理 人 處, 並 陸 續 回 收 後 送 環 安 組 存 查 ( 二 ) 學 分 班 及 其 他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推 廣 教 育 食 品 技 師 證 照 學 士 學 分 班 1 上 課 情 形 良 好, 並 於 每 次 上 課 日 結 束 後 傳 送 學 員 簽 到 單 2 食 科 學 分 班 上 課 資 料 陸 續 上 傳 Moodle 系 統 供 學 員 下 載, 並 學 員 知 悉 3 製 做 上 課 學 員 證 4 學 員 因 工 作 時 間 不 能 配 合 等 因 素 無 法 繼 續 上 課,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三 十 五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已 申 報 101 年 10 月 份 研 究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合 計 請 領 新 台 幣 共 764 萬 6,724 元 整, 請 領 人 數 合 計 有 1,326 人 三 十 六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Moodle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三 十 七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依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提 報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構 想 書 報 告 書 乙 式 20 份 及 光 碟 2 份, 於 10 月 15 日 報 部 申 提 年 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三 十 八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開 始 實 施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積 極 性 補 強 教 學 三 十 九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 假 延 平 技 術 大 樓 R109 教 室 舉 行 同 儕 課 業 邁 頂 大 賽 經 驗 傳 承 座 談 會, 藉 由 經 驗 傳 承, 促 進 同 儕 間 互 相 學 習, 以 達 成 涵 養 海 大 自 主 學 習 風 氣 之 目 標 四 十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 假 生 命 科 學 院 307 遠 距 同 步 演 講 廳 舉 行 海 洋 專 業 跨 領 域 課 群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透 過 經 驗 分 享 及 傳 承, 促 進 課 群 之 教 師 經 過 分 享 激 盪, 以 有 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四 十 一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至 10 月 19 日 假 展 示 廳 辦 理 101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週 -UP 海 洋 軟 實 力 暨 海 洋 專 業 跨 域 課 群 菁 英 培 育 成 果 發 表 會 活 動 活 動 圓 滿 結 束, 感 謝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參 與 四 十 二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規 劃 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同 儕 課 業 邁 頂 大 賽 已 於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完 成 繳 交 班 級 組 長 推 薦 名 單 報 名 表 四 十 三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承 辦 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參 加 英 文 能 力 考 試 獎 勵,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開 放 申 請, 截 至 101 年 10 月 22 日 止, 共 獎 勵 5 名 學 生 參 與 英 語 檢 定 四 十 五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承 辦 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於 SCI SCI TSSCI 期 刊 或 國 科 會 評 定 優 良 刊 物 獎 勵, 自 94 學 年 度 起, 截 至 101 年 10 月 23 日 止, 共 獎 勵 228 篇 論 文 四 十 六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假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4 樓 舉 行 薈 萃 坊 講 座, 講 座 邀 請 阿 默 蛋 糕 創 辦 人 周 正 訓 先 生 分 享 創 業 歷 程 之 經 驗 甘 苦 談 四 十 七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依 東 教 資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請 領 年 度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第 二 期 款 經 常 門 186 萬 6,760 元 整 四 十 八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完 成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教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作 業 四 十 九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辦 理 請 領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第 三 期 款 經 常 門 951 萬 7,200 元 及 資 本 門 407 萬 8,800 元, 合 計 1,359 萬 6,000 元 整 21

22 五 十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協 助 辦 理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假 第 一 演 講 廳 海 洋 廳 工 學 院 演 講 廳 進 行 學 習 策 略 與 經 驗 分 享 講 題 分 享, 帶 領 大 一 學 子 瞭 解 學 習 資 源 五 十 一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7 日 完 成 10 月 份 之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相 關 報 表 填 報 作 業 五 十 二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9 日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一 場 次 教 學 助 教 研 習 營, 邀 請 銘 傳 大 學 王 金 龍 副 校 長 主 講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五 十 三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預 計 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完 成 10 月 份 之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報 表 填 報 作 業 五 十 四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預 計 於 101 年 11 月 6 日 假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教 師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22

23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學 制 各 系 所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23 六 年 級 附 件 1 學 年 度 科 系 名 稱 學 生 數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1 日 大 學 部 小 計 商 船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運 輸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日 博 士 班 小 計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七 年 級 延 修 生

24 101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日 碩 士 班 小 計 商 船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運 輸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海 洋 事 務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25 101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26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系 所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年 度 科 系 名 稱 學 生 數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五 年 級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延 修 生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1 夜 進 修 學 士 班 小 計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後 輪 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夜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小 計 商 船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海 洋 教 育 碩 士 學 位 班

27 附 件 2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日 間 學 制 因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學 生 統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合 計 商 船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合 計

28 附 件 二 研 發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101 年 度 第 2 梯 次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設 備 費 - 基 礎 教 學 暨 研 發 專 款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業 已 於 10 月 4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審 議 完 畢 其 中 研 發 專 款 部 分, 核 獲 補 助 案 別 共 計 19 案,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5,249,837 元 核 獲 補 助 之 教 師 已 全 數 於 10/19 日 前 完 成 請 購 程 序 二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系 所 增 設 調 整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案, 核 復 如 下 : ( 一 ) 核 定 招 生 員 額 : 日 間 學 制 計 2170 名, 夜 間 學 制 計 426 名, 日 夜 間 學 制 合 計 2596 名 1.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核 定 員 額 :1300 名 2. 碩 士 班 核 定 員 額 :777 名 3. 博 士 班 核 定 員 額 :93 名 4. 夜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核 定 員 額 :139 名 5.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核 定 員 額 :287 名 三 為 推 動 設 立 海 洋 文 教 與 海 運 及 產 經 法 政 中 心, 本 組 臧 效 義 組 長 於 9 月 27 日 上 午 11 時 於 海 資 所 辦 公 室 與 李 健 全 教 授 會 面, 討 論 中 心 領 域 發 展 方 向 及 主 軸, 會 議 紀 錄 已 簽 核 擬 定 於 11 月 8 日 召 開 會 議 邀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長 官 共 同 討 論 後 續 推 動 相 關 事 宜 四 辦 理 教 育 部 智 慧 生 活 創 新 創 業 育 成 平 臺 計 畫, 臧 效 義 組 長 於 101 年 9 月 20 日 25 日 主 持 討 論 會 議 並 邀 請 張 正 明 老 師 楊 劍 東 老 師 台 灣 休 閒 漁 業 發 展 協 會 祕 書 長 及 資 策 會 共 同 討 論 計 畫 方 向 ; 經 校 長 於 10 月 3 日 主 持 會 議, 確 認 以 生 態 及 環 境 友 善 農 業 為 主 題 提 出 申 請, 責 成 李 選 士 副 校 長 統 籌, 並 於 10 月 5 日 10 月 7 日 邀 約 研 究 團 隊 研 擬 計 畫 內 容 主 軸 架 構, 進 行 計 畫 書 撰 寫 工 作, 計 畫 邀 請 李 國 添 名 譽 教 授 及 廖 正 信 主 任 擔 任 協 同 主 持 人, 依 規 定 於 10 月 8 日 完 成 計 畫 書 繳 交 作 業 於 101 年 10 月 18 日 接 獲 通 知, 通 過 教 育 部 智 慧 生 活 創 新 創 業 育 成 平 臺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並 製 作 複 審 簡 報, 於 10 月 22 日 由 李 選 士 副 校 長 進 行 報 告, 許 泰 文 研 發 長 及 廖 正 信 主 任 陪 同 出 席 複 審 會 議 五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以 101 年 10 月 8 日 海 研 企 字 第 號 函, 回 覆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 組 )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表 ( 表 八 之 一 ), 另 以 海 研 企 字 第 號 函 報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各 碩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博 士 班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表 ( 表 七 ) 各 學 系 ( 組 )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表 ( 進 修 學 制 學 系 )( 表 八 之 二 ) 及 外 國 學 生 外 加 名 額 規 劃 表 ( 表 十 四 ) 六 101 年 度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業 經 聯 繫 校 外 委 員 應 聘 意 願 後 簽 請 鈞 長 核 示 後, 並 已 寄 發 聘 書, 已 完 成 各 委 員 與 會 時 間 調 查, 定 於 11 月 20 日 召 開 本 (101)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刻 正 賡 續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業 務 28

29 ( 一 ) 張 清 風 校 長 榮 獲 2012 年 度 台 法 科 技 獎, 與 法 國 國 家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CNRS) 生 物 個 體 及 生 態 系 統 Sylvie DUFOUR 處 長 組 成 之 研 究 團 隊 獲 獎 ( 二 )102 年 度 補 助 學 者 提 昇 國 際 影 響 力 計 畫, 申 請 案 3 件 ( 三 )102 年 度 第 1 期 開 發 型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4 件 ( 四 ) 生 物 處 生 物 資 源 整 合 與 建 置 計 畫, 申 請 案 共 4 件 ( 五 ) 年 台 俄 (NSC-FEB RAS 俄 羅 斯 科 學 院 遠 東 分 院 ) 雙 邊 共 同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4 件 ( 六 ) 年 國 科 會 與 以 色 列 科 技 部 共 同 合 作 台 以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共 3 件 ( 七 ) 年 度 國 科 會 與 英 國 皇 家 學 院 (NSC-RS) 雙 邊 科 技 合 作 人 員 交 流 計 畫, 申 請 案 共 1 件 ( 八 ) 辦 理 新 進 教 師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林 正 凱 助 理 教 授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1 件 ( 九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與 台 灣 應 用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推 動 儀 器 設 備 合 作 開 發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依 國 科 會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 會 工 字 第 號 函, 自 即 日 停 止 適 用 ( 十 ) 國 科 會 修 正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經 典 譯 注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101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 十 一 )102 年 度 網 路 通 訊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自 101 年 9 月 25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1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計 畫 業 務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逾 期 請 自 行 發 文 辦 理 ( 十 二 ) 人 文 處 102 年 度 人 文 創 新 與 社 會 實 踐 計 畫 自 101 年 9 月 28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1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計 畫 業 務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逾 期 請 自 行 發 文 辦 理 ( 十 三 ) 工 程 處 深 耕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專 案 計 畫 自 101 年 9 月 25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計 畫 業 務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逾 期 請 自 行 發 文 辦 理 ( 十 四 )102 年 度 學 術 攻 頂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申 請 案, 自 101 年 9 月 18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申 請 人 須 於 101 年 11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逾 期 完 成 線 上 作 業 國 科 會 不 予 受 理 ( 十 五 )102 年 度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申 請 案, 自 101 年 9 月 4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至 101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前 截 止 收 件, 未 於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案 線 上 傳 送 國 科 會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人 文 處 102 年 度 人 文 行 遠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及 數 位 人 文 主 題 研 究 計 畫, 自 102 年 2 月 1 日 開 放, 欲 提 計 畫 者, 請 於 102 年 2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本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逾 期 請 自 行 發 文 辦 理 八 辦 理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作 業, 填 報 表 冊 有 研 5 學 校 補 助 專 任 教 師 發 表 學 術 著 作 之 獎 補 助 人 次 及 金 額 表 研 6 學 校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情 形 ( 來 校 29

30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數 ) 研 8 學 校 辦 理 國 際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統 計 表 ( 與 國 外 及 兩 岸 學 校 進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 統 計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依 計 算 公 式 規 定 填 報, 均 已 呈 核 並 如 期 完 成 上 傳 資 料 九 經 濟 部 學 界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今 年 起 為 了 提 高 作 業 效 率, 今 年 度 (101 年 ) 的 個 案 結 案 提 交 報 告, 採 線 上 登 打 模 式, 本 校 計 有 4 件, 計 畫 業 務 組 於 上 網 登 錄 彙 整 後, 燒 製 光 碟 報 告 書 正 本 及 備 函 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 送 交 經 濟 部 結 案 十 101 年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補 助 審 查 委 員 之 聘 任 案, 已 奉 校 長 核 示 以 上 屆 委 員 續 聘, 將 製 作 聘 函, 另 初 步 完 成 經 費 統 計 分 析, 應 可 再 聘 任 有 助 本 校 卓 越 研 究 領 域 持 續 發 展, 並 提 升 本 校 研 究 能 量 之 人 士 任 職, 預 計 將 10 月 底 收 件 至 11 月 12 日 止,11 月 中 下 旬 開 會, 提 案 單 位 可 送 12 月 校 教 評 會 十 一 101 年 10 月 8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補 助 本 校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案 共 計 5 件 補 助 教 師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共 計 2 件 補 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案 共 計 4 件 增 進 社 會 服 務 獎 勵 案 審 查 共 計 9 件 十 二 101 年 10 月 24 日 中 午 假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由 校 長 主 持 舉 行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座 談 會, 校 長 致 詞 時 表 示, 本 校 將 聚 焦 於 海 洋 水 產 領 域, 藉 由 校 方 的 聘 任 補 助 方 案, 鼓 勵 校 內 大 型 研 究 計 畫 聘 任 專 案 研 究 人 才, 以 達 成 本 校 卓 越 海 洋 領 域 持 續 發 展, 提 升 研 發 能 量 ; 另 請 新 進 研 究 員 就 專 長 生 涯 規 劃 簡 介 及 近 況 發 展 及 須 校 方 協 助 與 否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由 新 進 研 究 員 分 享 於 他 校 聘 任 情 形 及 須 本 校 協 詢 的 項 目, 座 談 會 除 校 方 與 新 進 人 員 對 談 外, 並 也 提 供 新 進 研 究 員 彼 此 討 論 交 流, 增 進 合 作 十 三 與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共 同 執 行 Mentorship 案 ( 飛 鷹 計 畫 ), 業 經 討 論 後 草 擬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100 至 101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導 向 教 學 計 畫 - 飛 鷹 翱 翔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目 前 送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並 完 成 101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mentee) 與 mentor 配 對 將 拜 訪 mentor 並 與 mentee 座 談 另 已 草 擬 102 年 至 105 年 教 師 研 究 社 群 養 成 計 畫 ( 含 經 費 編 列 ), 送 教 學 中 心 彙 整 送 教 育 部 申 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十 四 計 畫 組 搜 集 外 校 訂 定 專 案 經 理 的 情 形 及 校 內 目 前 聘 任 專 案 經 理 的 薪 資 情 形 後 將 提 供 人 事 室 卓 參, 是 否 擬 訂 本 校 高 階 專 案 人 員 吸 引 更 多 經 驗 豐 富 的 職 場 人 士 任 職 本 校 達 成 校 長 的 治 校 理 念 十 五 101 年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審 查 委 員 之 聘 任 案, 已 奉 校 長 核 示 以 上 屆 委 員 續 聘, 將 製 作 聘 函 並 經 初 步 分 析 經 費, 將 持 續 聘 任 有 助 本 校 卓 越 研 究 領 域 發 展, 並 提 升 本 校 研 究 能 量 之 人 士 任 職 本 校, 將 規 劃 101 年 10 月 底 公 告 收 件 至 11 月 12 日 止, 並 於 11 月 21 日 前 開 會, 提 案 單 位 可 送 12 月 校 教 評 會 完 成 校 內 聘 任 程 序 十 六 101 年 10 月 18 日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辦 理 101 年 度 第 3 季 研 究 計 畫 約 用 臨 時 人 員 出 勤 情 形 抽 查, 共 抽 查 6 件 研 究 計 畫 ( 每 院 1 件 ), 目 前 已 完 成 上 課 交 叉 查 核, 將 針 對 未 符 合 規 定 請 領 資 薪 者 之 主 持 人 進 行 告 知 並 作 經 費 處 理 30

31 十 七 稽 查 101 年 1 月 份 至 101 年 9 月 份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出 勤 異 常 名 單, 惠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薪 津 收 回 事 宜, 依 本 校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進 用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及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約 用 人 員 給 假 一 覽 表 辦 理, 事 假 不 給 工 資, 普 通 傷 病 假 1 年 內 未 超 過 30 日 部 分, 工 資 折 半 發 給 十 八 協 助 電 資 學 院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基 隆 長 庚 醫 院 2012 年 學 術 合 作 計 劃 成 果 報 告 及 海 報 展 收 件 及 聯 繫 並 公 告 本 校 教 師 週 知 踴 躍 投 稿, 該 會 將 訂 於 101 年 12 月 8 日 舉 行 該 活 動 十 九 分 析 本 校 99 年 至 101 年 每 年 計 畫 經 費 累 計 達 1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管 理 費 累 計 達 50 萬 元 以 上 之 主 持 人 統 計 二 十 Mail 寄 送 全 校 老 師 提 供 參 考,101 年 10 月 共 計 4 次 Mail 時 間 分 別 為 可 至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網 站 ( 點 閱 二 一 出 國 短 期 研 修 ( 究 ) ( 一 ) 辦 理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 實 習 計 畫 : 及 100 年 度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 一 般 生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出 國 與 返 國 核 銷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101 年 度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獲 獎 生 返 國 核 銷 及 結 案 之 相 關 事 宜 ( 二 ) 截 至 目 前 本 校 101 年 度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共 計 81 人 次, 其 中 申 請 本 校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者 共 78 人 次, 申 請 教 育 部 博 士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者 共 17 人 次, 國 科 會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9 月 份 核 銷 案 件 共 2 件 二 二 國 內 交 流 案 件 ( 一 ) 辦 理 本 校 與 基 隆 市 政 府 第 15 次 首 長 會 議, 本 次 會 議 未 結 提 案 共 計 3 件, 新 提 案 件 共 10 件, 正 式 會 議 於 10 月 26 日 假 本 校 工 學 院 1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會 議 通 過 結 案 3 件, 新 提 案 全 數 照 案 通 過, 並 於 會 議 上 頒 發 本 校 張 校 長 吳 副 校 長 李 副 校 長 擔 任 基 隆 市 政 府 市 政 顧 問 聘 書 ( 二 ) 本 校 於 10 月 12 日 與 中 國 青 年 救 國 團 協 議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合 作 細 節 及 合 約 內 容 之 相 關 事 宜, 預 定 於 11 月 13 日 假 中 國 青 年 救 國 團 劍 潭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簽 署 儀 式 ( 三 ) 草 擬 本 校 與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三 校 策 略 聯 盟 合 作 備 忘 錄 草 案, 並 辦 理 與 該 2 校 協 商 合 作 備 忘 錄 內 容 二 三 研 究 船 船 務 中 心 業 務 ( 一 ) 民 國 101 年 9 月 份 海 研 二 號 共 執 行 5 航 次, 合 計 15 天 的 海 上 探 測 任 務, 其 中 國 科 會 計 畫 共 3 航 次 7 天, 建 教 委 託 航 次 共 2 航 次 8 天 ( 二 ) 海 研 二 號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完 成 主 機 發 電 機 及 空 壓 機 配 件 請 購 招 標 作 業, 決 標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880,000 元 整 ( 三 ) 研 究 船 船 務 中 心 於 101 年 10 月 22 召 開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海 洋 研 究 船 船 舶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 四 ) 研 究 船 船 務 中 心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召 開 內 部 會 議, 進 行 研 究 船 各 項 業 務 及 4 天 以 上 航 次 限 制 用 水 規 定 之 討 論 31

32 ( 五 ) 研 究 船 船 務 中 心 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 通 知 各 用 船 老 師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開 始 海 研 二 號 101 年 12 月 至 102 年 3 月 之 船 期 預 排 登 記 二 四 產 學 技 轉 中 心 業 務 ( 一 ) 技 轉 業 務 : 1. 辦 理 與 永 鴻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洽 談 技 術 移 轉 :(1) 蔡 國 珍 老 師 忘 憂 飲 (2) 蔡 震 壽 老 師 蜆 精 產 品 2. 協 助 本 校 應 英 所 王 鳳 敏 老 師 食 科 系 江 善 宗 老 師 外 語 中 心 陳 慧 珍 老 師 及 通 訊 系 張 淑 淨 老 師 與 廠 商 洽 談 技 術 移 轉, 將 於 11 月 12 日 研 管 會 議 中 提 案 討 論 3. 辦 理 陳 坤 明 先 生 LED 案, 廠 商 先 做 出 pro-type 後 再 至 學 校 討 論 本 案 將 聯 繫 張 忠 誠 院 長 光 電 所 林 泰 源 老 師 環 漁 系 廖 正 信 老 師 及 謝 寬 永 老 師 參 與 後 續 討 論 年 截 至 10 月 份 統 計 技 術 授 權 件 數 金 額 國 科 會 1 30 萬 元 非 國 科 會 萬 元 總 計 萬 元 ( 二 ) 專 利 業 務 : 1. 完 成 辦 理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老 師 發 酵 蟲 草 屬 真 菌 米 基 而 製 備 γ- 胺 基 丁 酸 的 方 法 及 其 應 用 台 灣 案 核 銷, 中 國 案 須 簽 署 委 託 書 2. 完 成 辦 理 食 科 系 蔡 敏 郎 老 師 幾 丁 質 去 乙 醯 化 的 方 法 越 南 及 泰 國 轉 讓 核 銷 3. 食 科 系 吳 彰 哲 老 師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LIPOPLEX- PATCH BASED DNA VACCINE 美 國 專 利 申 請 案 第 三 次 核 駁 報 導 答 辯 申 覆 費 用, 辦 理 核 銷 中 4.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老 師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新 穎 之 酵 母 菌 及 其 應 用 (NOVEL YEAST STRAIN AND THE APPLICATION THEREOF) 美 國 專 利 申 請 案 辦 理 專 利 權 讓 與 之 費 用, 辦 理 核 銷 中 5.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老 師 之 研 發 成 果 發 酵 蟲 草 屬 真 菌 米 基 而 製 備 γ- 胺 基 丁 酸 的 方 法 及 其 應 用 中 國 大 陸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辦 理 核 銷 中 6. 食 科 系 黃 意 真 老 師 自 行 研 發 成 果 一 種 傷 口 敷 料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辦 理 核 銷 中 7. 輪 機 系 王 正 平 老 師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液 壓 精 密 下 料 裝 置 中 華 民 國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辦 理 核 銷 中 8. 輪 機 系 王 正 平 老 師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液 壓 精 密 下 料 裝 置 美 國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辦 理 核 銷 中 9. 沈 志 忠 老 與 趙 勝 裕 老 師 中 華 民 國 專 利 申 請 案 ( 微 質 點 影 像 測 速 儀 及 微 質 點 影 像 擷 取 方 法 ), 沈 志 忠 老 師 mail 表 示 要 繼 續 答 辯, 費 用 約 5000, 先 以 簽 文 請 老 師 同 意 相 關 費 用 核 銷 若 研 管 會 未 通 過, 則 需 自 行 負 擔 10. 清 大 蔡 宏 營 老 師 原 為 本 校 老 師, 在 校 期 間 與 王 星 豪 老 師 及 林 鎮 洲 老 師 之 中 華 民 國 專 利 申 請 案 低 流 體 阻 力 之 交 通 工 具, 事 務 所 通 知 須 第 3 次 答 辯, 清 大 蔡 宏 32

33 營 老 師 已 MAIL 表 示 放 棄, 將 於 下 次 研 管 會 議 中 報 備 此 案 年 截 至 10 月 份 統 計 專 利 申 請 件 數 獲 證 件 數 國 科 會 10 0 非 國 科 會 10 0 總 計 20 0 ( 三 ) 行 政 業 務 : 爭 取 基 隆 市 SBIR 在 地 型 計 畫, 經 與 基 隆 市 政 府 產 發 處 招 商 科 聯 繫, 回 復 以 102 年 無 編 列 預 算 將 積 極 與 基 隆 市 政 府 產 發 處 連 繫 並 爭 取 未 來 可 委 託 本 校 辦 理 說 明 會 或 其 他 相 關 推 廣 活 動 33

34 附 件 三 學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輔 導 本 學 期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議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 二 ) 下 午 5:30 假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住 宿 保 證 金 管 理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及 討 論 有 關 宿 舍 推 動 110V 及 220V 插 卡 結 合 之 基 本 電 價 及 成 本 效 益 學 生 宿 舍 熱 水 由 24 小 時 供 應 改 為 時 段 性 供 應 等 議 題 呈 核 後 將 提 送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二 宿 舍 修 繕 ( 一 ) 男 一 舍 2 至 5 樓 交 誼 廳 冷 氣 機 汰 舊 更 新, 已 於 101 年 9 月 23 日 ( 日 ) 更 換 完 成, 於 10 月 16 日 ( 二 ) 驗 收 完 畢 ( 二 ) 女 一 舍 5 樓 男 一 舍 4 樓 男 二 舍 10 樓 及 男 三 舍 10 樓 交 誼 廳 增 設 液 晶 電 視 機, 已 於 101 年 9 月 27 日 ( 四 ) 安 裝 完 畢 ( 三 )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110V 及 220V 插 卡 合 一 後, 用 電 儲 值 卡 加 值 由 1,000 元 調 整 為 1,500 元, 已 於 101 年 9 月 28 日 ( 五 ) 核 可 ( 四 ) 學 生 宿 舍 ( 含 國 際 學 舍 ) 洗 衣 烘 乾 機 與 承 攬 廠 商 宏 閩 洗 衣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之 契 約, 已 於 101 年 10 月 5 日 ( 五 ) 核 准, 俟 合 約 書 確 認 後 辦 理 三 宿 舍 夜 巡 ( 一 ) 目 前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男 三 舍 女 一 舍 皆 已 實 施 2 次 夜 巡, 夜 間 專 案 助 理 0200 後 之 男 生 宿 舍 夜 巡 工 作 亦 已 執 行 1 次, 相 關 資 訊 將 與 100 學 年 相 同, 於 每 月 3 日 前 完 成 前 月 之 資 料 統 整 後 再 行 呈 報 ( 二 )100 學 年 曾 2 次 抽 巡 未 就 寢 之 住 宿 學 生 名 單 ( 僅 男 生 宿 舍 ), 並 比 對 曾 登 記 為 吵 鬧 之 寢 室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三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或 網 路 使 用 量 為 該 宿 舍 前 50 內 者, 總 計 有 59 名, 其 中 有 23 名 於 101 學 年 仍 住 宿, 名 冊 業 已 完 成 簽 核 並 提 供 各 系 教 官 與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以 利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101 年 3~6 月 份 幹 部 學 生 宿 舍 夜 巡 結 果 累 計 統 計 表 (00:00-02:00) 單 位 : 寢 室 ( 間 ) 宿 舍 別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男 三 舍 女 一 舍 女 二 舍 合 計 吵 鬧 垃 圾 雨 具 其 他 年 10~12 月 份 專 案 助 理 男 生 宿 舍 夜 巡 結 果 累 計 統 計 表 (02:00 後 ) 單 位 : 寢 室 ( 間 ) 宿 舍 別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男 三 舍 合 計 已 就 寢 未 就 寢 吵 鬧 垃 圾 雨 具 其 他 註 : 因 女 生 宿 舍 未 進 行 02:00 後 之 夜 巡, 故 無 法 統 計 34

35 101 年 10 月 各 宿 舍 深 夜 凌 晨 違 規 開 立 勸 導 單 統 計 表 宿 人 員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不 聽 勸 導 違 規 事 項 舍 ( 勸 導 單 ) ( 勸 導 單 ) ( 勸 導 單 ) ( 勸 導 單 ) 累 犯 記 點 逕 行 記 點 別 事 項 門 口 長 置 雨 具 門 口 擺 放 垃 圾 3 門 口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1 深 夜 喧 嘩 吵 鬧 門 口 長 置 雨 具 門 口 擺 放 垃 圾 3 門 口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1 深 夜 喧 嘩 吵 鬧 3 門 口 長 置 雨 具 門 口 擺 放 垃 圾 門 口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深 夜 喧 嘩 吵 鬧 門 口 長 置 雨 具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男 三 舍 女 一 舍 門 口 擺 放 垃 圾 1 門 口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1 深 夜 喧 嘩 吵 鬧 門 口 長 置 雨 具 1 門 口 擺 放 垃 圾 1 門 口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深 夜 喧 嘩 吵 鬧 女 二 舍 總 計 12 3 註 : 本 表 統 計 至 四 賃 居 資 料 庫 ( 一 ) 各 系 教 官 已 於 開 學 日 起 即 將 緊 急 連 絡 名 冊 格 式 及 繕 打 製 作 要 領 告 知 各 班 班 代, 業 於 10 月 18 日 ( 四 ) 完 成 統 計, 計 蒐 集 7,504 筆, 先 行 分 析 出 校 外 賃 居 男 生 1,831 人 女 生 688 人, 合 計 2,519 人 ( 二 ) 本 學 期 計 篩 選 出 賃 居 戶 :9 人 2 戶 8 人 4 戶 7 人 6 戶 6 人 12 戶 5 人 13 戶, 於 10 月 25 日 ( 四 ) 軍 訓 室 專 業 研 討 會 議 時 檢 視 2 年 內 未 曾 訪 視 賃 居 處 所, 進 行 優 先 訪 視 五 宿 舍 安 全 維 護 業 於 10 月 8 日 ( 一 ) 對 女 生 宿 舍 浴 室 廁 所 洗 衣 間 走 道 等 區 域 進 行 偵 測, 無 發 現 異 狀 六 期 中 考 溫 馨 餐 點 愛 心 傳 校 園 活 動 規 劃 ( 一 ) 目 的 : 為 使 住 宿 生 感 受 到 父 母 不 在 身 邊 之 團 體 生 活, 也 有 來 自 學 校 溫 暖 如 家 的 關 懷, 讓 住 宿 生 在 期 中 考 K 書 之 餘 補 充 體 力 與 腦 力, 增 進 住 宿 生 和 諧 互 動 與 互 助, 建 立 溫 馨 校 園 的 優 質 境 教 ( 二 ) 實 施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起 至 11 月 15 日 止 為 期 3 天, 每 晚 21:00~22:00 ( 三 ) 實 施 方 式 : 實 施 日 每 晚 21:00 由 承 包 商 家, 將 準 備 熱 食 餐 點 送 至 各 宿 舍 指 定 地 點, 以 廣 播 系 統 通 知 住 宿 同 學 領 取, 由 宿 舍 幹 部 協 助 分 發, 並 邀 請 師 長 為 準 備 考 試 之 35

36 學 生 打 氣 加 油, 傳 達 學 校 對 住 宿 生 之 關 懷 ( 四 ) 感 恩 的 一 句 話 讓 愛 傳 校 園 1. 為 鼓 勵 住 宿 生 培 養 對 人 感 恩, 透 過 錄 影 的 視 角, 讓 住 宿 生 表 達 對 學 校 師 長 同 學 他 人 等 說 出 感 恩 的 一 句 話 2. 讓 期 中 考 溫 馨 餐 這 場 活 動 凸 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性, 強 調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懷 傳 遞 送 出 溫 暖 心 意, 將 這 份 美 好 分 享 給 所 有 人, 讓 大 家 都 能 感 受 到 幸 福! 3. 每 棟 宿 舍 由 自 治 會 幹 部 協 助, 邀 請 參 與 餐 點 的 住 宿 生 表 達 內 心 的 感 恩 話 語 4. 後 製 完 成 送 學 校 相 關 網 站 宿 舍 宣 傳 播 放 七 男 二 舍 電 梯 機 房 漏 水 處 理 情 形 ( 一 )10 月 7 日 晚 上 7 點 左 右 發 現 電 梯 機 房 內 漏 水, 通 知 電 梯 公 司 ( 三 )0730 電 梯 公 司 到 達 現 場 立 刻 關 閉 電 源 暫 停 使 用, 防 止 水 源 進 入 電 梯 內 ( 四 )0750 水 電 廠 商 至 現 場 堪 查 研 判 是 消 防 管 路 生 鏽 漏 水, 至 地 下 室 關 閉 消 防 馬 達 直 至 漏 水 停 止 ( 五 )0930 完 成 鍋 爐 間 淹 水 善 後 處 理 ( 八 ) 環 安 組 通 知 消 防 專 業 人 員 來 檢 測 評 估 ( 九 )10 月 8 日 ( 二 ) 一 部 電 梯 恢 復 運 作 另 一 部 電 梯 業 已 於 10 月 18 日 ( 四 ) 修 復 完 成, 消 防 管 路 已 修 復 完 成 八 國 際 學 舍 管 理 ( 一 ) 國 際 學 生 僑 生 工 讀 生 業 由 國 際 處 於 101 年 9 月 25 日 派 至 國 際 學 舍, 已 完 成 1 樓 交 誼 廳 之 清 潔 環 境 整 理, 並 固 定 每 天 輪 值 ( 每 天 晚 上 6:00-9:00), 由 於 分 派 之 僑 生 為 今 年 大 一 新 生, 週 一 及 週 四 需 配 合 於 夜 間 上 課 無 法 值 班, 已 將 排 班 表 貼 至 於 1 樓 服 務 台 ( 二 ) 有 關 110V 及 220V 用 電 加 值 至 1,500 元 預 計 於 10 月 22 日 至 26 日 實 施 ( 三 )1 樓 交 誼 廳 之 監 視 器 業 已 於 10 月 9 日 安 裝 完 畢 ( 四 ) 國 際 學 舍 1 樓 庭 院 除 草 業 已 由 環 安 組 於 10 月 9 日 處 理 完 畢 ( 五 ) 國 際 處 業 於 10 月 5 日 上 午 10:00 召 開 協 調 會 討 論 住 宿 生 反 映 之 住 宿 問 題, 並 針 對 宿 舍 管 理 進 行 溝 通 ( 六 )1 樓 機 房 門 窗 鎖 扣 損 壞 及 機 房 門 鎖 更 換 已 於 10 月 3 日 處 理 完 畢 ( 七 ) 除 持 續 要 求 總 幹 事 落 實 宿 舍 安 寧, 遇 違 反 規 定 即 予 開 單 扣 點 另 規 劃 一 樓 監 視 器 加 裝 麥 克 風, 並 由 夜 間 輔 導 員 監 視 ( 聽 ), 如 有 妨 害 安 寧, 即 刻 通 知 總 ( 副 ) 幹 事 現 場 制 止 ; 若 無 效 果 則 親 赴 現 場 糾 正 ( 加 麥 克 風 所 需 經 費 3,150 元 含 佈 線 ) 九 學 生 宿 舍 保 留 床 位 暨 抽 籤 ( 一 ) 本 組 於 每 年 1-2 月 核 算 大 學 新 生 保 留 床 位 數,3 月 進 行 床 位 保 留 申 請,4 月 ~5 月 進 行 抽 籤 有 關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核 算 方 式 如 下 : 新 學 年 度 大 學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X 三 年 平 均 註 冊 率 (A)= 新 學 年 預 估 註 冊 人 數 (B) (B)X(C)= 各 學 系 男 女 生 人 數 (D) (D)-(E)=(F) (F)+(G)= 大 學 新 生 男 女 總 床 位 數 說 明 : 依 照 教 育 部 核 定 學 年 度 新 生 招 生 人 數 計 算 ( 不 含 名 額 外 招 生 人 數 ) (C) 一 年 級 之 男 女 人 數 比 例 ( 以 三 個 學 年 之 平 均 數 計 算 ) (E) 三 年 平 均 設 籍 基 隆 新 生 男 女 人 數 (F) 男 女 新 生 床 位 預 留 數 36

37 系 / 項 目 (G) 國 際 處 專 案 簽 呈 新 生 保 留 數 (101 學 年 度 國 際 處 僅 專 簽 陸 生 保 留 數 ) 表 四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申 請 情 形 資 料 統 計 日 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男 女 比 例 平 均 數 (X) 平 均 註 冊 率 (A) 101 年 招 生 數 (B) 101 年 預 估 報 到 數 (C)=(A)*(B)*10 0% 101 預 估 床 位 保 留 數 101 實 際 申 請 情 形 男 生 女 生 合 計 男 女 合 計 (D)=[(C)/(X+ (F)=(C)- 1)]*(X) (E) 生 生 (D) 環 漁 系 食 科 系 養 殖 系 系 工 系 河 工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輪 機 系 運 輸 系 通 訊 系 商 船 系 機 械 系 航 管 系 環 資 系 生 科 系 合 計 (G) 94.84% 國 際 處 陸 生 床 位 保 留 數 ( 專 簽 )(H) 設 籍 基 隆 ( 三 年 平 均 數 ) 扣 除 數 (I) 100 學 年 度 床 位 檢 討 專 案 簽 呈 扣 除 數 (J) 合 計 (K)=(G)+(H)-(I)-(J) 調 整 床 位 數 ( 經 驗 值 ) (L) *25 名 男 生 安 排 於 國 際 學 舍 總 計 備 註 : 1. 依 據 上 表 顯 示, 女 生 床 位 數 扣 除 專 簽 後 床 位 少 於 300 床 ( 去 年 大 一 新 生 申 請 人 數 為 300 人, 如 第 8 頁 參 考 資 料 ), 為 避 免 女 生 床 位 不 足, 故 再 予 增 加 15 床, 女 生 計 預 留 305 床 ) 100 學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檢 討 報 告 於 100 年 12 月 5 日 奉 前 校 長 核 定, 抽 籤 計 畫 於 101 年 4 月 18 日 奉 學 務 長 核 定 2. 國 際 處 於 7-8 月 通 知 本 組 新 生 需 保 留 床 位 資 料, 共 計 保 留 128 床, 未 入 住 及 不 住 宿 人 數 共 39 人 ( 外 籍 生 及 僑 生 新 生 床 位 數 係 自 研 究 所 新 生 及 大 學 新 生 保 留 床 位 數 中 扣 除 ) 37

38 性 別 住 宿 地 點 101 學 年 度 國 際 生 新 生 床 位 安 排 情 形 資 料 日 期 :101 年 9 月 18 日 男 女 國 際 學 舍 男 生 宿 舍 女 生 宿 舍 外 籍 生 女 舍 未 入 學 保 留 入 住 及 不 住 數 合 人 數 人 數 合 計 合 計 計 保 留 數 已 入 住 未 入 學 或 不 住 保 留 數 已 入 住 未 入 學 保 留 數 外 籍 生 新 生 僑 生 新 生 大 陸 交 換 生 合 計 附 記 表 內 數 據 除 陸 生 於 101 年 4 月 3 日 簽 核, 並 於 8-9 月 修 正 確 認 住 宿 人 數, 餘 均 未 簽 奉 核 定 而 亙 作 業 期 間, 依 當 時 國 際 處 承 辦 人 通 知 境 外 生 報 到 狀 況 逐 次 調 整 因 應 累 計 所 得 已 入 住 未 入 學 或 不 住 保 留 數 已 入 住 ( 二 ) 改 進 作 法 1. 考 量 床 位 分 配 邇 來 即 有 滿 足 大 一 新 生 需 求 及 消 除 空 床 二 大 目 標, 而 其 主 從 係 從 事 床 位 分 配 人 員 作 業 之 重 要 依 據 有 關 102 學 年 本 校 宿 舍 床 位 規 劃, 依 校 方 政 策, 宜 以 滿 足 新 生 為 先, 消 除 空 床 為 次, 將 提 送 宿 舍 輔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確 認 後, 住 輔 組 據 以 策 定 細 部 規 劃 2. 為 因 應 本 組 對 新 舊 生 床 位 控 制 日 趨 精 密, 本 組 爾 後 擬 以 專 簽 通 知 國 際 處 提 交 下 學 年 度 預 估 新 生 床 位 保 留 數, 並 要 求 於 作 業 期 間 內 回 覆 本 組, 據 以 作 為 保 留 新 生 床 位 作 業 之 依 據, 以 確 保 本 國 學 生 之 權 益 若 未 能 預 估, 則 由 本 組 逕 行 估 算 後 知 會 國 際 處, 倘 有 誤 差 值, 由 國 際 處 自 行 負 責 3. 針 對 舊 生 未 繳 費 之 人 數, 已 明 顯 降 低 至 5 位 本 項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床 位 檢 討 案, 修 改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明 定 舊 生 未 繳 費 視 同 任 意 放 棄 住 宿 資 格, 取 消 日 後 住 宿 申 請 資 格 並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增 列 住 宿 生 需 繳 住 宿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1,000 元 大 一 新 生 之 住 宿 保 證 金 併 宿 舍 費 繳 交 十 宿 舍 整 潔 ( 一 ) 宿 舍 交 誼 廳 整 潔, 請 宿 舍 清 潔 人 員 每 日 至 少 應 清 掃 2 次, 清 掃 後 拍 照 存 證, 並 請 各 宿 舍 宣 導 及 公 告 住 宿 同 學 配 合 各 樓 層 交 誼 廳 及 浴 廁 整 潔, 尤 其 在 交 誼 廳 用 餐 及 休 息 後, 記 得 將 自 已 食 用 之 垃 圾 攜 帶 至 指 定 地 點 丟 棄 ( 二 ) 擬 與 清 潔 人 員 溝 通, 爾 後 例 假 日 能 否 只 清 掃 半 日, 其 他 移 至 夜 間 時 段 ( 暫 定 下 午 5 時 至 9 時 ), 因 男 二 舍 及 男 三 女 二 舍 是 10 層 樓, 例 假 日 清 掃 半 日 無 法 清 掃 完 畢, 規 劃 暫 先 實 施 女 一 舍 及 男 一 舍, 另 詢 問 清 潔 人 員 大 多 數 因 家 庭 種 種 因 素, 上 述 撙 節 人 力, 僅 能 配 合 於 平 日 打 掃, 無 法 配 合 於 下 午 5 時 至 9 時 從 事 清 掃 工 作 十 一 校 園 安 全 執 行 概 況 ( 一 ) 校 安 概 況 分 析 : 本 學 期 意 外 事 件 計 24 件 ; 分 別 為 生 活 關 懷 10 件 疾 病 照 料 5 件 遭 竊 5 件 車 禍 2 件 租 屋 糾 紛 及 其 他 各 1 件, 統 計 表 如 下 : 38

39 ( ( ( ) )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突 發 意 外 狀 況 月 份 統 計 表 (10 月 份 資 料 時 間 :101 年 9 月 16 日 -10 月 18 日 ) 類 別 件 數 月 份 車 禍 鬥 毆 事 件 火 警 疑 似 疾 病 照 料 生 活 關 懷 恐 嚇 詐 騙 行 竊 遭 竊 協 尋 租 屋 糾 紛 偷 窺 偷 拍 含 性 騷 擾 其 他 合 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合 計 其 他 項 說 明 101 年 9 月 27 日 18 時 30 分, 八 斗 子 派 出 所 電 告 有 一 休 旅 車 肇 事 逃 逸, 車 籍 資 料 登 記 海 洋 大 學, 經 查 車 主 為 本 校 講 師, 即 打 電 告 知 林 主 任 協 尋, 直 至 24 時, 張 菀 翬 教 官 再 與 派 出 所 警 察 通 聯, 所 方 告 知 老 師 稍 晚 已 自 行 至 派 出 所 進 行 和 解 賠 償 2000 元 ( 二 ) 重 大 校 安 事 故 處 理 說 明 年 9 月 17 日 16 時 20 分, 正 濱 派 出 所 來 電, 本 校 進 修 部 航 管 系 3 年 級 學 生 生 與 校 外 商 家 ( 台 灣 萬 事 達 通 路 有 限 公 司 ) 發 生 勞 資 糾 紛, 張 盛 觀 教 官 陪 同 生 於 1700 時 至 正 濱 所 協 調 未 果, 萬 事 達 公 司 揚 言 提 告 並 訴 諸 謀 體, 生 於 2000 時 由 教 官 陪 同 回 校, 協 助 處 理 後 續 2050 時 聯 合 報 記 者 廖 珮 妤 電 話 聯 繫 生 欲 瞭 解 狀 況, 生 委 轉 告 知 : 本 案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且 須 與 家 人 商 量, 此 時 不 便 發 表 評 論 本 案 由 輔 導 教 官 持 續 掌 握 並 給 予 關 懷 年 9 月 18 日 16 時 50 分, 駐 警 隊 來 電 告 知, 校 門 口 有 學 生 車 禍 事 件, 經 查 河 工 系 3B 生 與 賴 姓 民 人 發 生 機 車 擦 撞, 生 左 腳 有 大 片 擦 傷, 經 救 護 車 送 三 總 診 療, 已 無 大 礙 ; 交 通 隊 現 地 勘 驗, 完 成 相 關 紀 錄 後, 初 步 研 判 為 對 方 侵 犯 路 權 以 致 肇 生 意 外, 事 後 雙 方 和 解, 對 方 負 責 修 復 機 車 車 損 計 2,300 元 年 9 月 20 日 00 時 05 分, 接 獲 通 報 資 工 系 1 年 級 學 生 為 同 系 1A 生 慶 生, 壽 星 遭 同 學 惡 作 劇, 以 辣 椒 水 潑 濺 身 體, 滲 入 眼 睛, 求 助 值 班 教 官, 值 班 教 官 先 將 同 學 送 三 總 正 隆 院 區, 再 轉 基 隆 長 庚 急 診, 經 診 療 後 生 雖 感 痛 苦, 但 無 大 礙, 教 官 即 將 事 件 始 末 及 醫 生 診 察 結 果 電 告 家 長, 並 於 0140 時 陪 同 生 回 校 年 9 月 26 日 18 時, 進 修 部 航 管 系 生 告 知 系 輔 導 教 官 曾 郁 琪, 懷 疑 自 己 上 臉 書 連 結 遭 詐 騙, 起 因 於 接 獲 好 友 要 求 於 臉 書 進 行 投 票, 因 不 疑 有 他 即 輸 入 自 己 的 手 機 號 碼, 後 察 覺 有 異, 致 電 於 好 友 告 知 並 無 投 票 事 宜, 擔 心 被 騙 故 尋 求 教 官 協 助 經 向 電 信 公 司 查 證 生 尚 未 遭 款 項 詐 騙, 隨 即 辦 理 停 止 小 額 付 費 ( 智 慧 型 手 機 可 辦 理 小 額 儲 值 ), 後 續 將 該 狀 況 發 佈 通 報, 提 醒 並 警 告 同 學 注 意 網 路 連 結 詐 騙 事 宜 年 9 月 26 日 10 時 海 文 所 碩 一 姓 女 生 向 教 官 室 反 應 賃 居 處 房 門 門 把 疑 遭 外 力 破 壞, 是 日 下 午 1400 時 住 輔 組 長 及 系 教 官 至 賃 居 處 察 看 除 建 議 報 警 備 案 外 並 打 電 話 請 房 東 協 處 翌 日 20 時 30 分, 系 教 官 再 次 至 賃 居 處 實 施 訪 視, 房 門 門 把 已 修 復, 是 日 亦 有 5 位 本 校 賃 居 生 在 寢, 訪 視 後, 告 知 渠 等 學 生, 平 時 要 打 招 呼, 守 望 相 助, 住 宿 有 異 常 狀 況 時, 能 及 時 反 應, 俾 維 住 宿 安 全 ; 隨 後 亦 至 4 5 樓 實 施 賃 居 訪 視 39

40 6.101 年 9 月 27 日 11 時 30 分, 電 機 系 2A 生 上 體 育 課, 因 立 定 跳 遠 動 作 不 當 致 使 運 動 傷 害, 下 肢 無 法 行 動, 叫 救 護 車 送 基 署 急 診, 經 診 斷 為 脊 椎 部 分 肌 肉 拉 傷, 打 止 痛 針 留 院 觀 察, 並 於 1430 時 出 院, 已 電 告 系 辦 轉 知 導 師, 持 續 給 予 關 懷 年 9 月 27 日 15 時, 電 機 1 年 B 班 A 住 宿 生 反 應 住 宿 問 題, 同 寢 室 住 宿 生 有 侵 犯 他 人 隱 私 權 行 為, 並 造 成 生 活 學 習 困 擾, 知 悉 後, 張 菀 翬 教 官 晚 上 至 宿 舍 瞭 解 實 際 狀 況 約 於 2140 時 至 寢 室 察 訪 關 懷 住 宿 生 生 活 學 習 有 無 適 應 問 題, 並 對 B 生 婉 轉 告 知, 略 以 : 團 體 住 宿 生 活 需 要 彼 此 尊 重, 不 可 踰 越 侵 犯 他 人 隱 私, 如 造 成 同 學 困 擾, 要 調 整 約 束 自 己 此 時,B 生 有 防 衛 恐 懼 表 現, 教 官 不 想 給 予 太 大 壓 力 即 予 安 撫 後 離 去 直 至 23 時 A 生 打 電 話 告 知,B 生 要 求 見 面 談 判, 此 時, 教 官 邀 集 2 寢 室 住 宿 同 學 至 交 誼 廳 進 行 溝 通, 期 間,B 生 當 時 行 為 怪 異 ( 用 衣 服 遮 頭 部 ), 教 官 表 明 尊 重 B 生, 惟 需 B 生 承 諾 改 善 自 己 不 當 行 為, 希 望 寢 室 同 學 和 睦 相 處,B 生 均 表 同 意, 同 時, 生 輔 組 長 曾 教 官 亦 協 助 輔 導 B 生 A 生 ( 被 騷 擾 者 ) 要 求 換 寢, 為 免 肇 生 事 端, 已 協 調 住 輔 組 換 寢 至 女 二 舍 205 室 諮 輔 組 導 師 及 女 一 舍 輔 導 老 師 均 已 知 悉, 輔 導 教 官 持 續 關 懷 輔 導 B 生, 必 要 時 轉 介 諮 輔 組 專 業 輔 導 年 9 月 27 日 18 時 30 分 ( 四 )1930 時 駐 警 隊 電 話 告 知, 工 學 院 地 下 道 及 停 車 場 有 學 生 在 烤 肉, 並 有 飲 酒 情 形 值 班 張 教 官 即 去 察 看, 查 有 吉 他 社 機 械 系 及 通 訊 系 學 生 辦 理 聯 誼, 只 有 通 訊 系 學 生 有 購 買 啤 酒, 當 下 即 告 知 系 學 會 長, 校 園 內 飲 酒 實 不 妥 當, 請 配 合 改 進 年 10 月 3 日 17 時 20 分, 住 輔 組 來 電 告 知 通 訊 1A 生 於 國 際 學 舍 306 寢 室 遺 失 筆 電, 總 幹 事 已 協 助 報 警 處 理, 因 電 話 聯 繫 不 到 國 際 處 師 長, 值 班 教 官 與 住 輔 組 組 長 回 報 軍 訓 室 主 任 後, 前 往 國 際 學 舍 陪 同 處 理 1930 時 與 總 幹 事 用 電 話 聯 絡 國 際 處 留 國 際 學 舍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均 無 回 應, 且 有 一 電 話 號 碼 為 空 號 1950 時 鑑 識 科 到 場 採 集 4 枚 指 紋 2016 時 陪 同 學 生 轉 往 安 瀾 橋 派 出 所 做 筆 錄 並 至 刑 事 組 收 錄 指 紋 做 排 除 比 對 2200 時 將 2 位 學 生 載 回 國 際 學 舍, 回 報 軍 訓 室 主 任 處 理 狀 況 年 10 月 9 日 12 時 40 分, 本 校 進 修 部 食 科 系 3 年 級 A 生 騎 單 車 途 經 北 寧 路 麥 當 勞 前, 遭 本 校 環 漁 系 2 年 級 B 生 ( 無 駕 照 ) 騎 機 車 ( 後 座 載 同 班 同 學 未 受 傷 ) 擦 撞, A B 兩 生 均 受 傷 送 三 總 正 隆 院 區 急 診, 系 教 官 張 組 長 獲 報 後 即 前 往 醫 院 協 處,2 生 經 醫 師 檢 查,B 生 為 左 膝 左 腳 大 拇 指 皮 肉 傷, 經 包 紮 後 離 院 至 八 斗 所 製 作 筆 錄 A 生 胸 腹 部 挫 傷, 經 胸 部 X 光 檢 查 無 骨 折, 觀 察 1 小 時 後 由 父 母 陪 同 返 家 休 養 車 禍 現 場 由 八 斗 子 派 出 所 處 理, 惟 傷 者 送 醫 後,B 生 同 班 同 學 C 生 謊 稱 肇 事 車 輛 為 其 所 騎 乘, 並 完 成 筆 錄 事 後 承 辦 員 警 於 醫 院 發 現 與 實 情 不 符, 環 漁 系 系 教 官 林 助 理 到 警 局 關 懷 瞭 解,C 生 遭 警 方 以 使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移 送 法 辦, 後 續 將 由 各 系 輔 導 教 官 持 續 關 注 協 處 ( 三 ) 校 安 通 報 公 告 校 安 中 心 針 對 可 能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之 危 安 因 素, 賡 續 發 布 校 安 通 報 公 告 週 知, 期 能 未 雨 綢 繆, 收 預 防 實 效 統 計 101 學 年 (7-10 月 ) 宣 導 資 料 如 下 : 本 校 101 年 7-10 月 校 安 通 報 發 布 情 形 ( 校 安 報 報 ) 校 安 通 報 號 谷 超 颱 風 防 颱 措 施 宣 導 校 安 通 報 號 泰 利 颱 風 防 颱 措 施 宣 導 校 安 通 報 號 蘇 拉 颱 風 防 颱 措 施 宣 導 校 安 通 報 號 天 秤 及 布 拉 萬 防 颱 措 施 宣 導 校 安 通 報 號 反 推 銷 宣 導 校 安 通 報 號 勿 一 失 足 成 千 古 恨 40

41 校 安 通 報 號 強 烈 颱 風 杰 拉 華 來 襲, 請 當 心 校 安 通 報 號 慎 防 歹 徒 詐 騙 十 二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教 育 ( 一 ) 每 週 定 期 發 布 交 通 安 全 案 例 宣 導 公 告, 針 對 學 生 肇 生 車 禍 原 因 統 計 分 析,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及 精 進 作 法, 賡 續 發 布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期 警 惕 同 學 並 減 少 車 禍 肇 生 統 計 101 學 年 (9-10 月 ) 宣 導 資 料 如 下 : 本 校 101 年 9-10 月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發 布 情 形 ( 交 安 報 報 ) 交 安 通 報 號 小 客 車 違 規 迴 轉, 學 生 騎 士 遭 殃 交 安 通 報 號 請 尊 重 生 命, 不 違 規 穿 越 馬 路 交 安 通 報 號 紅 線 及 網 狀 線 區 域 請 勿 違 規 停 放 機 車 交 安 通 報 號 天 雨 路 滑 要 小 心, 減 速 慢 行 才 安 全! ( 二 ) 製 作 海 洋 人 不 翻 越 圍 牆 違 規 穿 越 馬 路 宣 導 布 條 並 張 貼 於 工 學 院 矮 牆 內 警 示 外, 另 於 10 月 4 日 中 午 下 課 尖 峰 時 間, 由 電 資 學 院 院 長 資 工 系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及 教 官 同 仁 協 同 於 電 資 學 院 前 勸 導 同 學 勿 違 規 穿 越 馬 路, 以 擴 大 宣 導 成 效 類 別 十 三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與 服 務 ( 一 ) 軍 訓 室 同 仁 學 生 輔 導 情 形 10 月 份 ( 截 至 10 月 18 日 止 ) 軍 訓 同 仁 輔 導 學 生 以 生 活 關 懷 疾 病 照 料 學 業 關 懷 情 緒 疏 導 及 意 外 事 件 等 同 學 為 主 要 輔 導 對 象, 統 計 表 如 下 : 單 位 : 人 次 人 次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1 年 10 月 份 軍 訓 教 官 輔 導 服 務 學 生 記 錄 統 計 表 食 科 系 資 工 系 電 機 系 光 電 所 機 械 系 航 管 系 資 管 系 通 訊 系 輔 導 系 所 運 輸 系 環 漁 系 生 科 系 系 工 系 河 工 系 養 殖 系 輪 機 糸 環 資 糸 商 船 系 海 文 所 合 計 疾 病 照 料 急 難 救 ( 扶 ) 助 1 1 情 緒 疏 導 轉 介 服 務 1 1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與 學 生 家 長 聯 繫 賃 居 糾 紛

42 教 官 服 務 他 校 學 生 0 學 業 關 懷 生 活 關 懷 合 計 ( 二 ) 本 學 期 9 月 份 ( 統 計 至 10/17), 共 訪 視 賃 居 生 31 戶, 計 有 80 生 受 訪, 統 計 表 如 下 : 月 份 9 月 路 段 單 位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外 賃 居 訪 視 統 計 表 新 豐 商 區 愛 買 商 區 八 斗 子 區 祥 豐 校 門 區 中 正 路 區 合 計 戶 數 人 數 ( 三 ) 大 一 女 生 賃 居 訪 視 針 對 大 一 女 生 獨 自 賃 居 在 外 者, 計 有 34 人, 截 至 10 月 11 日 已 完 成 30 人 輔 訪, 另 4 人 於 20 日 前 完 成, 統 計 表 如 下 : 科 系 養 殖 系 食 科 系 環 資 系 航 管 系 商 船 系 資 工 系 運 輸 系 電 機 系 機 械 系 環 漁 系 合 計 賃 居 人 數 已 訪 視 十 四 春 暉 專 案 ( 一 ) 本 校 菸 害 防 制 執 行 現 況 1.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1) 研 擬 發 函 至 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要 求 共 同 配 合 響 應 菸 害 防 制 活 動 (2) 101 年 12 月 12 日 1500 時 邀 請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實 施 防 治 菸 害 暨 反 毒 春 暉 專 題 講 座, 另 利 用 軍 訓 課 程 放 映 宣 導 短 片, 加 強 推 廣 吸 菸 危 害 健 康 之 健 康 教 育 (3) 持 續 在 校 園 內 規 勸 違 規 吸 菸 者 2. 校 園 吸 菸 區 建 議 事 項 : (1) 已 請 環 安 組 對 規 畫 之 吸 菸 區 內 以 文 字 明 確 標 示 吸 菸 區 (2) 請 環 安 組 要 求 校 內 清 潔 人 員 隨 時 保 持 吸 菸 區 周 邊 環 境 整 潔 與 打 掃, 並 於 吸 菸 區 設 置 菸 蒂 收 集 器 ( 二 )Free 社 工 作 重 點 1.9 月 28 日 結 合 教 師 節 餐 會 辦 理 紫 錐 花 運 動 明 天 會 更 好 傳 唱 活 動, 已 於 10 月 5 日 檢 附 活 動 光 碟 片 及 報 名 表 送 基 北 宜 資 源 中 心 參 賽 2.10 月 2 日 3 日 辦 理 101 年 春 暉 專 案 至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反 毒 陳 展 館 參 訪,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進 行, 共 計 150 人 次 參 與 3.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教 育 部 及 衛 生 署 聯 合 辦 理 101 年 憤 怒 蘿 拉 屠 毒 記 反 毒 網 路 42

43 遊 戲 暨 戰 毒 紀 反 毒 創 意 競 賽, 本 室 將 於 學 校 首 頁 公 告 鼓 勵 同 學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另 持 續 辦 理 紫 錐 花 運 動 元 年 創 意 口 號 競 賽 活 動 十 五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 宣 導 ( 一 )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 已 於 10 月 4 日 11 日 分 由 軍 訓 室 教 官 同 仁 完 成 6 個 場 次 講 演 ( 海 運 學 院 2 場 次 - 張 盛 觀 教 官 張 菀 翬 教 官 工 學 院 - 王 楚 芊 教 官 生 科 院 - 戴 主 任 電 資 學 院 - 金 臺 灣 助 理 海 資 院 - 張 菀 翬 教 官 ) ( 二 ) 本 室 針 對 10 月 4 日 演 講 場 次 未 到 課 者, 要 求 於 10 月 11 日 補 課, 計 有 170 人 本 次 活 動 經 統 計, 除 航 管 系 出 席 率 較 低 外 (51%), 餘 達 7 成 出 席 率, 本 室 持 續 配 合 諮 輔 組 針 對 航 管 系 未 參 加 同 學, 另 行 擇 期 補 課, 並 請 系 教 官 協 助 管 制 ( 三 ) 本 次 活 動 參 加 學 生 應 到 1,393 人, 實 到 1,100 人 ( 含 補 課 170 人 ), 各 系 出 席 統 計 如 下 : 系 別 輪 機 商 船 航 管 運 輸 系 工 河 工 機 械 海 資 環 漁 食 科 生 科 養 殖 通 訊 資 工 電 機 合 計 應 到 ,393 實 到 ,100 出 席 率 (%) 十 六 國 防 部 102 年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考 選 : ( 一 ) 報 名 時 間 : 自 101 年 10 月 18 日 8 時 至 11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需 分 別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及 書 面 報 名 作 業, 本 室 分 於 10 月 15 日 至 17 日 中 午 1210 時 ~1300 時 假 海 事 大 樓 621 教 室 辦 理 3 場 次 考 選 報 名 說 明 會 ( 二 ) 預 官 考 選 報 名 簡 章 及 公 告 事 項 已 於 10 月 5 日 公 告 學 校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並 協 請 圖 資 處 傳 送 簡 訊 予 本 校 大 四 生 及 所 有 碩 博 生 知 悉, 俾 維 個 人 權 益 十 七 學 生 諮 商 輔 導 ( 一 ) 個 別 諮 商 本 學 期 截 至 9 月 底 止, 個 別 諮 商 共 服 務 36 人 次 ( 諮 商 個 案 人 數 共 計 22 人 ), 主 要 都 是 學 生 自 行 預 約 來 談 統 計 各 類 來 談 議 題 以 生 涯 發 展 (25%) 為 最 多, 其 次 依 序 為 : 諮 詢 / 其 他 (22.22%) 人 際 關 係 (19.44%) 精 神 情 緒 (16.67%) 自 我 探 索 (5.56%) 家 庭 困 擾 (5.56%) 課 業 學 習 (2.78%) 及 感 情 困 擾 (2.78%), 詳 如 下 表 101 年 8~9 月 個 別 諮 商 主 訴 議 題 人 次 統 計 表 ( 資 料 統 計 至 9/30) 議 題 自 我 探 索 家 庭 困 擾 人 際 關 係 感 情 困 擾 課 業 學 習 生 涯 發 展 精 神 情 緒 性 別 議 題 其 他 總 計 總 計 百 分 比 (%) 排 序 NA 整 體 而 言, 本 學 期 本 校 學 生 以 人 際 互 動 ( 包 含 : 家 庭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愛 情 關 係 ) 與 生 涯 定 向 ( 包 含 : 生 涯 發 展 課 業 學 習 ) 為 主 要 困 擾 (27.78%), 其 次 為 諮 詢 / 其 他 (22.22%) 精 神 困 擾 (16.67%) 自 我 探 索 (5.56%), 詳 如 下 表 43

44 議 題 類 型 人 際 互 動 自 我 探 索 生 涯 定 向 精 神 情 緒 性 別 議 題 其 他 總 計 總 計 百 分 比 (%) 本 學 期 截 至 9 月 底 止 以 生 科 學 院 10 人 次 (27.78%) 佔 多 數, 各 學 院 個 別 諮 商 來 談 人 次 統 計 如 下 表 單 位 101 年 8~9 月 個 別 諮 商 主 訴 議 題 人 次 統 計 表 ( 資 料 統 計 至 9/30) 海 運 學 院 工 學 院 生 科 院 海 資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人 社 院 教 職 員 人 次 總 計 百 分 比 (%) ( 二 ) 壓 力 Bye-bye 青 春 High-- 校 園 學 生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預 計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辦 理 4 場 次 演 講 1 場 次 工 作 坊, 及 6 場 次 電 影 賞 析 活 動, 目 前 已 完 成 場 次 之 參 與 人 數 及 活 動 滿 意 度 如 下 表 : 時 間 活 動 類 型 主 題 講 師 活 動 地 點 參 與 人 數 / 滿 意 度 101/10/02( 二 ) 47 人 專 題 講 座 找 到 更 愛 自 己 的 方 式 彭 心 怡 心 理 師 愛 樂 廳 13:00~15:00 85% 101/10/02( 二 ) 24 人 專 題 講 座 Fun 心 樂 活 有 方 法 朱 淑 芬 心 理 師 愛 樂 廳 18:30~20: % 101/10/03( 三 ) 男 一 舍 32 人 電 影 賞 析 下 一 次 的 微 笑 張 秀 娟 心 理 師 18:30~20:30 交 誼 廳 86.9% 101/10/09( 二 ) 63 人 專 題 講 座 尋 找 抒 發 壓 力 的 彈 力 帶 張 秀 娟 心 理 師 愛 樂 廳 13:00~15:00 85% 101/10/09( 二 ) 女 一 舍 42 人 電 影 賞 析 十 七 歲 的 冬 天 朱 淑 芬 心 理 師 18:30~20:30 交 誼 廳 85% 101/10/12( 五 ) 14:00~17:00 101/10/016( 二 ) 13:00~15:00 101/10/17( 三 ) 18:30~20:30 101/10/24( 三 ) 18:30~20:30 101/10/31( 三 ) 18:30~20:30 101/11/07( 三 ) 18:30~20:30 工 作 坊 快 樂 手 作 玩 布 趣 徐 麗 柑 老 師 諮 輔 組 團 體 室 專 題 講 座 從 正 向 心 理 學 談 幸 福 張 歆 祐 心 理 師 愛 樂 廳 電 影 賞 析 紀 錄 洪 宗 言 心 理 師 電 影 賞 析 十 六 歲 那 年 張 秀 娟 心 理 師 電 影 賞 析 喜 劇 之 王 朱 淑 芬 心 理 師 電 影 賞 析 黑 潮 洪 宗 言 心 理 師 男 三 女 二 舍 交 誼 廳 男 一 舍 交 誼 廳 女 一 舍 交 誼 廳 男 三 女 二 舍 交 誼 廳 19 人 100% 65 人 89% 43 人 98% 尚 未 辦 理 尚 未 辦 理 尚 未 辦 理 44

45 ( 三 ) 學 生 網 路 沉 迷 三 級 預 防 於 10 月 -11 月 之 心 理 健 康 座 談 活 動, 目 前 已 完 成 9 場 次, 實 施 網 路 成 癮 量 表 測 驗, 累 計 參 與 人 次 為 352 人, 總 出 席 率 為 68.2%, 讓 大 一 新 生 自 我 檢 測 目 前 網 路 使 用 的 狀 況, 篩 檢 高 關 懷 學 生 及 早 介 入 以 提 供 協 助, 並 邀 請 專 業 講 師 講 授 如 何 善 用 網 路 及 相 關 資 源 ( 四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宣 導 之 優 質 情 人 系 列 活 動 為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個 人 戀 愛 特 質 與 愛 情 價 值 觀, 破 除 性 別 平 等 的 界 線, 增 進 同 儕 間 彼 此 相 互 關 懷 的 機 會, 本 學 期 規 劃 辦 理 優 質 情 人 系 列 活 動, 詳 細 活 動 如 下 表 : 時 間 活 動 類 型 主 題 活 動 地 點 參 與 人 數 / 滿 意 度 101 年 10 月 -12 月 問 卷 調 查 異 性 NG 問 卷 大 調 查 海 洋 大 學 校 園 持 續 辦 理 中 101/10/28( 日 ) 諮 輔 組 工 作 坊 愛 情 的 吸 引 力 法 則 09:30~16:30 團 體 室 尚 未 辦 理 101/11/22~12/27 諮 輔 組 團 體 愛 情 要 不 要 每 週 二 晚 上 18:30~20:30 團 體 室 尚 未 辦 理 101/11/26~12/24 傳 情 活 動 勇 敢 Say 愛 海 大 校 園 尚 未 辦 理 ( 五 ) 心 理 健 康 日 已 於 101 年 9 月 11 日 辦 理, 由 學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主 辦 各 系 學 會 協 辦 以 身 心 適 應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為 主 題, 並 進 行 大 學 生 身 心 適 應 調 查 表 測 驗, 以 了 解 新 生 適 應 情 形 以 學 院 為 單 位, 進 行 1 小 時 專 題 座 談 新 生 總 人 數 為 1,390 人, 實 際 出 席 人 數 為 1,058 人, 總 出 席 率 為 76.1% 其 中 河 工 系 的 出 席 率 過 低, 已 於 10 月 03 日 在 工 學 院 演 講 廳 做 補 測, 出 席 人 數 達 60 人 次, 使 總 施 測 人 數 達 1,118 人, 總 出 席 率 達 80.4% 9 月 11 日 心 理 健 康 日 出 席 情 形 學 院 系 別 新 生 人 數 出 席 人 數 缺 席 人 數 出 席 率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工 學 院 機 械 系 河 工 系 (9 11,33 人 ; ( 含 補 03 補 測 60 人 出 席 ) 測 資 料 ) 系 工 系 海 資 院 環 漁 系 環 資 系 海 運 學 院 商 船 系 輪 機 系 運 輸 系 航 管 系 生 科 院 養 殖 系

46 食 科 系 生 科 系 總 計 15 系 1,390 1, ( 六 )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1. 傑 出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1)9 月 20 日 海 運 學 院 舉 辦 兩 場 傑 出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輪 機 商 船 場 出 席 人 數 為 112 人, 商 船 系 出 席 率 為 86.9%, 輪 機 系 出 席 率 為 1.8% 航 管 運 輸 場 出 席 人 數 為 135 人, 航 管 系 出 席 率 為 52%, 運 輸 系 出 席 率 為 70% (2) 工 學 院 生 科 院 電 資 學 院 海 資 院 的 傑 出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則 在 9 月 27 日 舉 辦, 其 中 工 學 院 場 出 席 人 數 為 197 人, 出 席 率 達 70%, 生 科 院 場 出 席 人 數 為 239 人, 出 席 率 達 88.9%, 電 資 學 院 出 席 人 數 達 252 人, 出 席 率 達 70%, 海 資 院 出 席 人 次 達 112 人, 出 席 率 達 90.9% 人 生 科 院 邀 請 麥 當 勞 李 副 總 裁 元 明 先 生 為 講 師, 引 起 熱 烈 的 迴 響 傑 出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總 出 席 人 次 達 1,047 人, 總 出 席 率 為 75.3% 輪 機 系 表 示 該 時 段 雖 無 必 修 課, 但 有 兩 門 熱 門 的 選 修 課, 致 使 出 席 率 低 落, 將 連 絡 該 課 程 任 課 老 師 溝 通 情 況 航 管 部 分 助 教 則 確 定 同 學 並 無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然 而 同 學 出 席 意 願 低 落 無 法 勉 強, 但 將 提 供 出 席 情 況 給 愛 校 服 務 任 課 老 師 參 考 補 課 事 宜 仍 在 籌 措 據 助 教 表 示 系 工 系 出 席 率 低 落 的 原 因 為 同 學 未 認 知 到 出 席 的 必 要 性, 然 而 經 過 溝 通 與 澄 清, 該 系 第 二 次 的 學 習 促 進 活 動 的 出 席 率 提 升 將 與 愛 校 服 務 任 課 老 師 溝 通 補 課 之 可 能 性 2.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 10 月 4 日 舉 辦 海 運 學 院 以 及 工 學 院 的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10 月 11 日 舉 辦 生 科 院 電 資 學 院 及 海 資 院 的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 總 出 席 人 次 達 1,100 人, 總 出 席 率 達 79% 各 系 出 席 情 況 如 下 表 網 路 資 源 的 善 用 與 濫 用 及 出 席 情 形 學 院 系 別 新 生 出 席 人 數 缺 席 人 數 出 席 率 人 數 加 總 ( 累 加 ) ( 累 加 )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工 學 院 機 械 系 河 工 系 系 工 系 海 資 院 環 漁 系 海 資 系 海 運 學 院 商 船 系 輪 機 系 運 輸 系 航 管 系 生 科 院 養 殖 系

47 食 科 系 生 科 系 總 計 15 系 1, 月 4 日 舉 辦 的 海 運 學 院 場 次 出 席 率 不 佳, 但 是 原 定 該 場 次 出 席 的 同 學 於 10 月 11 日 的 場 次 補 課, 致 使 出 席 率 上 升, 但 補 課 後 航 管 系 的 出 席 率 仍 低, 但 是 助 教 一 樣 表 示 學 生 難 以 勉 強, 但 是 可 以 提 供 出 席 率 給 老 師 參 考 航 管 系 助 教 反 應 學 促 活 動 與 系 學 會 辦 的 學 長 說 明 會 相 衝 致 使 當 天 學 促 出 席 率 低 落, 然 而 補 課 後 航 管 系 的 出 席 率 仍 低, 助 教 一 樣 表 示 學 生 難 以 勉 強, 但 是 可 以 提 供 出 席 率 給 老 師 參 考 航 管 系 的 補 課 事 宜 仍 在 評 估 與 籌 措 中 十 八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一 ) 本 會 申 訴 案 業 於 10 月 8 日 報 部,10 月 16 日 補 件 ( 二 ) 夜 行 地 圖 電 子 檔 案 業 於 10 月 5 日 加 註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並 可 於 諮 商 輔 導 組 首 頁 以 及 行 政 資 訊 網 下 載, 另 擬 於 10 月 將 夜 行 地 圖 圖 檔 提 供 給 新 聞 與 學 術 研 究 社, 作 為 該 月 刊 物 專 題 報 導 素 材 ( 三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已 改 善 活 動 中 心 路 口 與 工 學 院 地 下 道 路 口 路 燈 照 明, 以 及 時 序 控 制 路 燈 情 形, 並 於 資 工 系 與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前 地 下 道 加 裝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1 支, 以 確 保 夜 間 行 走 安 全 ( 四 ) 總 務 處 駐 警 隊 擬 於 10 月 底 於 濱 海 校 門 口 地 下 道 口 裝 設 監 視 器,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 五 ) 原 訂 於 10 月 3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防 治 組 會 議, 由 於 人 事 異 動 改 於 10 月 24 日 辦 理 十 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 一 )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業 於 10 月 開 始 行 文 各 單 位, 以 簽 署 大 一 新 生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 二 ) 提 供 家 長 與 學 生 特 教 諮 詢 持 續 針 對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舊 生 復 學 的 特 教 同 學 及 其 家 長, 做 面 對 面 網 路 及 電 話 諮 詢 ( 三 )10 月 份 提 供 學 生 1 次 口 語 表 達 訓 練 ( 四 ) 生 命 教 育 : 邀 請 身 障 發 明 家 劉 大 潭 先 生 演 講, 業 於 10 月 1 日 於 延 平 技 術 大 樓 九 淵 廳 舉 行 ( 五 ) 聯 誼 性 活 動 : 業 於 10 月 3 日 舉 辦 特 教 學 生 期 初 聚 會 ( 六 ) 課 業 輔 導 : 目 前 共 協 助 學 生 7 科 科 目 課 輔 二 十 導 師 業 務 ( 一 )101 學 年 度 日 夜 間 制 學 士 班 及 碩 博 士 班 之 導 師 生 配 置 業 已 完 成, 導 師 ( 含 指 導 教 授 ) 可 於 教 學 務 系 統 查 詢 導 生 資 料 ( 二 )101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座 談 會 預 訂 於 101 年 11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2 時 10 分, 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樓 展 演 廳 辦 理, 主 題 為 危 機? 轉 機! 以 學 生 輔 導 為 例 二 一 班 會 業 務 ( 一 ) 自 10 月 份 起, 配 合 心 理 健 康 座 談, 本 組 至 一 年 級 各 班 講 解 及 宣 導 班 會 線 上 紀 錄 方 式, 目 前 已 完 成 環 資 系 1A 系 工 系 1A 河 工 系 1A 河 工 系 1B 電 機 系 1A 電 機 系 1B 資 工 系 1A 資 工 系 1B 通 訊 系 1A 及 機 械 系 1B 等 共 計 10 班 之 宣 導 業 務 47

48 ( 二 ) 至 10 月 11 日 止, 各 班 召 開 班 會 次 數 以 養 殖 系 11 次 居 冠, 尚 未 召 開 班 會 之 商 船 系 及 師 培 中 心, 已 請 該 系 ( 中 心 ) 助 教 協 助 提 醒 導 師 及 學 生 召 開 班 會 詳 如 下 表 : 學 院 海 運 學 院 生 科 院 海 資 院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科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系 平 均 班 會 次 數 統 計 表 本 學 期 開 班 會 次 數 班 級 數 目 各 系 平 均 班 會 次 數 每 學 期 各 系 應 開 班 會 次 數 達 成 率 (%) 商 船 系 % 航 管 系 % 運 輸 系 % 輪 機 系 % 生 科 系 % 食 科 系 % 養 殖 系 % 環 資 系 % 環 漁 系 % 河 工 系 % 機 械 系 % 系 工 系 % 電 機 系 % 資 工 系 % 通 訊 系 % 人 社 院 師 培 中 心 % 二 二 101 學 年 度 品 德 教 育 推 廣 與 深 耕 學 校 計 畫 ( 一 )10 月 4 日 辦 理 志 工 暨 工 讀 生 培 訓 研 習 會, 邀 請 中 華 康 輔 教 育 推 廣 協 會 李 秘 書 長 柏 賢 主 講 打 造 優 質 服 務 達 人, 參 加 人 數 共 計 90 人 次 ( 工 讀 生 65 人 ; 志 工 暨 倫 理 股 長 25 人 ) 活 動 反 應 良 好,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92% 以 下 為 課 程 內 涵 暨 整 體 回 饋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情 形 ( 表 1 2): 表 1: 第 一 部 份 : 課 程 內 涵 回 饋 ( 單 位 : 百 分 比 ) 1. 今 天 的 座 談 讓 我 學 習 到 卓 越 服 務 的 秘 訣 2. 今 天 的 座 談 有 助 於 學 習 及 提 昇 自 己 3. 今 天 的 座 談 讓 我 更 懂 得 反 思 自 我 4. 今 天 的 座 談 讓 我 瞭 解 到 服 務 倫 理 的 重 要 性 非 常 滿 意 很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70% 24% 5% 0% 0% 85% 11% 3% 0% 0% 71% 26% 3% 0% 0% 66% 24% 10% 0% 0% 48

49 表 2: 第 二 部 份 : 課 程 整 體 回 饋 ( 單 位 : 百 分 比 ) 1. 您 對 活 動 或 講 座 內 容 感 到 滿 意 2. 您 對 講 者 或 帶 領 者 的 表 達 能 力 感 到 滿 意 3. 您 對 講 者 或 帶 領 者 的 現 場 氣 氛 掌 握 感 到 滿 意 4. 您 對 本 次 活 動 場 地 感 到 滿 意 5. 您 對 本 次 活 動 整 體 感 到 滿 意 非 常 滿 意 很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87% 10% 3% 0% 0% 87% 10% 3% 0% 0% 85% 11% 2% 2% 0% 66% 29% 5% 0% 0% 77% 15% 8% 0% 0% ( 二 )11 月 1 日 15:30-16:30 假 海 洋 廳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萬 海 慈 善 基 金 會 愛 有 為 身 心 障 礙 公 益 巡 演 暨 頒 獎 典 禮, 擬 邀 請 基 隆 海 事 師 生 參 加 外, 並 邀 請 本 校 海 運 學 院 院 長 及 系 主 任 海 運 學 院 同 學 出 席 與 會 ( 三 ) 謹 訂 於 12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11 至 16 時 辦 理 大 手 牽 小 手 品 格 向 前 走 社 區 服 務 - 基 隆 特 教 品 德 知 能 趣 味 競 賽 活 動, 擬 結 合 光 隆 家 商 基 隆 海 事 等 夥 伴 學 校 至 基 隆 特 教 學 校, 每 校 融 入 品 德 知 能, 各 設 計 2 個 闖 關 活 動, 互 動 關 懷 預 計 11 月 16 日 綜 整 各 校 競 賽 活 動 企 畫 書 ( 四 ) 心 手 相 連 全 民 動 起 來 聯 合 愛 心 園 遊 會 改 訂 為 102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辦 理, 合 作 夥 伴 學 校 包 含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基 隆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基 隆 光 隆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基 隆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基 隆 市 八 斗 高 中 基 隆 特 教 學 校 基 隆 東 光 國 小 及 各 社 福 機 構 協 辦, 並 賡 續 辦 理 籌 備 事 宜 二 三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 修 正 方 案 俟 確 認 後 再 提 出 ) 二 四 學 生 獎 懲 ( 一 ) 教 育 部 函 復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案, 建 議 衡 酌 定 明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及 定 期 察 看 勒 令 休 學 之 懲 處 教 育 部 建 議 如 下 : 1.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懲 處,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5 條 規 定, 情 節 輕 微 得 僅 以 教 育 處 置 取 代 懲 處, 爰 貴 校 第 10 條 所 定, 似 均 以 記 大 過 懲 處, 建 請 再 酌 2. 第 11 條 定 期 察 看 或 勒 令 休 學 部 分, 其 懲 處 事 由 未 予 區 分, 同 列 一 條, 恐 難 為 學 生 預 見 其 行 為 之 法 律 效 果, 於 規 範 明 確 性 有 所 不 足, 建 請 衡 酌 考 量 再 予 定 明 之 ( 二 ) 為 使 學 生 獎 懲 量 度 趨 於 合 理, 擬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案 將 於 11 月 27 日 前 提 送 本 校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議 49

50 二 五 畢 業 典 禮 規 劃 ( 一 ) 於 台 閩 之 星 舉 辦 畢 業 典 禮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校 長 馬 豐 源 老 師 學 務 長 及 生 輔 組 長 業 於 10 月 15 日 親 登 台 閩 之 星 輪 船 實 際 勘 查 船 舶 空 間 現 況, 另 生 輔 組 已 與 台 閩 之 星 船 方 聯 繫, 將 於 10 月 29 日 該 週 擇 日 登 船 勘 查 活 動 場 地 及 動 線 評 估 ( 二 ) 分 學 院 舉 辦 畢 業 典 禮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另 一 方 案 擬 將 畢 業 典 禮 分 別 上 午 下 午 各 一 場 舉 行, 地 點 為 育 樂 館 內, 流 程 表 ( 草 案 ) 如 表 4: 表 4 分 學 院 舉 辦 畢 業 典 禮 流 程 表 ( 草 案 ) 場 次 學 院 時 間 貴 賓 第 1 場 海 運 學 院 海 資 院 電 資 學 院 ( 約 1,030 名 畢 業 生 ) 1. 校 園 巡 禮 暨 進 場 08:50 至 09:30 2. 畢 業 典 禮 09:30 至 11:00 3. 畢 業 生 合 影 留 念 11:00 至 11:30 A 貴 賓 第 2 場 生 科 院 工 學 院 人 社 院 ( 約 900 名 畢 業 生 ) 1. 校 園 巡 禮 暨 進 場 13:20 至 14:00 2. 畢 業 典 禮 14:00 至 15:30 3. 畢 業 生 合 影 留 念 15:30 至 16:00 二 六 校 慶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本 案 核 定 獲 表 揚 同 學 名 單 如 表 5, 表 揚 大 會 參 與 總 人 數 共 計 176 位 表 5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表 揚 大 會 表 揚 學 生 名 單 B 貴 賓 編 號 推 薦 單 位 獲 獎 姓 名 獲 獎 名 稱 指 導 老 師 1 2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3 體 育 室 余 泓 寬 劉 昱 皓 張 雪 冬 鄭 凱 仁 鍾 佳 恩 鄭 哲 安 趙 虹 鄭 哲 安 李 旻 紜 于 令 易 第 六 屆 凌 陽 盃 晶 片 創 意 應 用 設 計 大 賽 指 定 主 題 組 佳 作 2012 新 銳 展 趐 微 電 腦 應 用 大 賽 自 走 車 競 速 - 大 專 校 園 組 佳 作 鄭 振 發 莊 季 高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空 手 道 陳 文 聰 白 東 穎 邱 郁 庭 江 4 體 育 室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擊 劍 劉 宗 勝 吉 祥 5 體 育 室 排 球 隊 100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排 球 聯 賽 吳 美 玉 6 7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吳 詠 翰 游 婉 玲 2012 海 洋 科 學 年 會 暨 國 科 會 海 洋 學 門 成 果 發 表 會 化 學 組 海 報 競 賽 第 二 名 第 八 屆 東 海 海 洋 漁 業 科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最 佳 學 生 簡 報 獎 周 文 臣 龔 國 慶 8 資 工 系 李 俊 澔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大 專 生 專 題 研 究 計 劃 創 作 獎 馬 尚 彬 9 資 工 系 魏 銘 廷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大 專 生 專 題 研 究 計 劃 創 作 獎 謝 君 偉 10 應 地 所 潘 惠 娟 ICEO-SI 國 際 會 議 壁 報 比 賽 Excellent Presentation 獎 陳 明 德 50

51 11 應 地 所 吳 佳 珊 12 環 漁 系 呂 葶 瑜 13 環 漁 系 14 環 漁 系 謝 孜 齊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嚴 國 維 圖 莉 卡 洪 于 珊 陳 思 羽 郭 育 惟 林 立 川 徐 夢 谷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地 質 學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地 球 物 理 學 會 101 年 年 會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學 生 論 文 比 賽 水 資 源 組 優 選 獎 臺 灣 水 產 學 會 2011 年 學 術 論 文 海 報 比 賽 榮 獲 第 3 名 漁 業 資 源 探 測 評 估 與 永 續 利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論 文 海 報 競 賽 獲 獎 2012 第 一 屆 海 洋 觀 光 暨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口 頭 發 表 優 秀 論 文 獎 ( 首 獎 ) 2012 年 美 國 機 械 工 程 師 學 會 (ASME) 學 生 競 賽 國 內 賽 第 二 名 張 竝 瑜 鄭 學 淵 呂 學 榮 莊 守 正 周 昭 昌 胡 宗 良 等 8 位 同 學 100 年 大 專 機 械 盃 桌 球 比 賽 獲 獎 鄭 元 良 J&C 鋼 琴 社 樂 水 社 19 生 科 系 李 宜 珍 20 海 洋 生 物 所 林 翰 陽 21 海 洋 生 物 所 洪 健 文 22 海 洋 生 物 所 郭 聖 育 23 海 洋 生 物 所 郭 芙 羅 葳 娜 蘇 烝 民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及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評 鑑 暨 觀 摩 活 動 - 特 優 獎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及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評 鑑 暨 觀 摩 活 動 - 優 等 獎 Developmental and Comparative Immunology (2011 IF: 3.268) 國 際 會 議 12th Congress of ISDCI poster 第 二 名 2011 年 水 產 年 會 水 生 生 物 生 態 環 境 壁 報 比 賽 發 表 組 第 一 名 2011 年 水 產 年 會 水 生 生 物 生 態 環 境 壁 報 比 賽 發 表 組 第 三 名 中 華 民 國 真 菌 學 會 100 年 度 年 會 暨 會 員 大 會 壁 報 論 文 展 示 比 賽 佳 作 2012 年 動 物 行 為 生 態 與 全 球 變 遷 研 討 會 論 文 宣 讀 優 秀 獎 郭 惠 芳 羅 生 麟 陳 歷 歷 陳 義 雄 黃 將 修 彭 家 禮 程 一 駿 24 海 洋 生 物 所 黃 懷 葶 第 12 屆 發 展 與 比 較 免 疫 學 年 會 壁 報 展 優 選 陳 歷 歷 25 海 洋 生 物 所 馮 加 伶 26 食 品 科 學 系 27 機 械 系 朱 斅 慈 吳 依 珉 黃 湘 琝 潘 季 東 郭 佳 玉 28 運 輸 系 嚴 婕 俞 呂 修 涓 二 七 學 生 經 濟 輔 助 措 施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 國 外 專 業 學 習 )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教 育 部 精 選 心 得 獎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大 學 跨 學 門 科 學 人 才 培 育 銜 接 計 畫 / 北 區 跨 學 門 成 果 發 表 競 賽 榮 獲 金 牌 獎 IEEE-NEMS 2012:CM HO Best Paper Award in Micro/Nano Fluidics 最 佳 論 文 獎 2012 第 七 屆 戰 國 策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 創 新 創 意 組 第 3 名 程 一 駿 黃 登 福 黃 士 豪 - 51

52 ( 一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由 國 華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保, 保 險 期 間 自 8 月 1 日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止 2. 本 學 期 截 至 9 月 30 日 止,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公 司 計 理 賠 24 件, 理 賠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826,655 元 整 ; 國 華 人 壽 公 司 計 理 賠 11 件, 理 賠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50,465 元 整, 截 至 9 月 30 日 止, 理 賠 件 數 暨 金 額 詳 如 表 6 表 6 理 賠 月 份 理 賠 件 數 8 月 13 9 月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件 數 暨 金 額 統 計 表 理 賠 項 目 類 別 理 賠 件 數 理 賠 金 額 說 明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5 20,259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1 53,969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6 17,604 意 外 身 故 1 700,000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10 40,768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0 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12 44,520 理 賠 總 金 額 791,832 理 賠 總 金 額 85,288 ( 二 )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生 活 費 貸 款 1. 本 學 期 總 計 1,232 人 申 貸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 日 間 學 籍 計 1,090 人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計 142 人 ), 申 貸 金 額 總 計 新 臺 幣 3,819 萬 0,116 元 整 ( 含 18 名 低 收 入 戶 8 名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申 貸 生 活 費 ), 業 於 10 月 1 日 送 教 育 部 轉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2. 生 活 費 貸 款 : 依 教 育 部 來 文 自 學 期 起, 資 格 金 額 放 寬, 致 生 活 費 貸 款 人 數 金 額 年 年 趨 增, 學 生 貸 款 近 3 年 申 請 人 數 金 額 如 表 7: 表 7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98 至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人 數 金 額 一 覽 表 學 籍 年 度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申 貸 總 人 數 申 貸 總 金 額 備 註 , ,364 42,174, , ,248 36,269, , ,246 37,709, , ,201 35,057, , ,232 38,187,030 含 8 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生 活 費 貸 款 24,0000 元 整 ) 含 8 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生 活 費 貸 款 24,0000 元 整 ) 含 6 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生 活 費 貸 款 18,0000 元 整 ) 含 8 名 低 收 入 戶 4 名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生 活 費 貸 款 300,000 元 整 ) 含 18 名 低 收 入 戶 8 名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生 活 費 貸 款 865,000 元 整 ) 52

53 ( 三 ) 學 雜 費 減 免 1. 截 至 10 月 11 日 止, 本 學 期 各 類 學 生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計 482 人 符 合 資 格 ( 日 間 學 籍 420 人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62 人 ),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人 數 統 計 詳 如 表 8 2. 與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符 合 資 格 人 數 (455 人 ) 相 較, 本 學 期 各 類 學 生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人 數 增 加 27 人 表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人 數 統 計 表 ( 單 位 : 人 ) 日 間 學 籍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項 目 小 計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項 目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卹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學 生 2-2 卹 內 軍 公 教 遺 族 學 生 全 公 費 1-1 半 公 費 5-5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1-1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小 計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小 計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總 計 ( 四 )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助 學 金 101 學 年 度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助 學 金 訂 於 9 月 20 起 至 10 月 20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凡 本 校 具 有 學 籍 且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之 學 生 ( 含 學 生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惟 不 含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境 外 生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 且 符 合 資 格 者, 均 得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方 式 係 為 上 學 期 申 請, 下 學 期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級 別 併 扣 學 雜 費 補 助 數 額 截 至 10 月 12 日 止, 計 148 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五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住 宿 優 惠 1. 本 學 期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住 宿 優 惠 計 商 船 系 1A 李 紫 吟 等 45 人 符 合 免 費 住 宿 資 格 ; 免 費 住 宿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351,250 元 整 本 組 業 會 請 住 宿 輔 導 組 會 計 室 辦 理 校 內 住 宿 費 沖 帳 事 宜, 並 通 知 學 生 至 住 宿 輔 導 組 報 到 並 從 事 每 學 期 25 小 時 宿 舍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53

54 2. 與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相 較 ( 人 數 30 人 ; 金 額 新 臺 幣 221,450 元 整 ), 本 學 期 符 合 校 內 免 費 住 宿 資 格 人 數 增 加 15 人 ; 免 費 住 宿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129,800 元 整 ( 六 ) 獎 助 學 金 本 學 期 至 10 月 18 日 前 共 計 41 位 同 學 獲 校 外 獎 助 學 金, 總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98 萬 8,000 元 ( 七 ) 急 難 救 助 本 學 期 截 至 10 月 18 日 止, 各 類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情 形 如 表 9, 諮 商 輔 導 組 業 已 給 予 每 位 個 案 學 生 關 懷 信 函, 共 同 協 助 關 懷 學 生 表 9 救 助 項 目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急 難 救 助 人 數 暨 金 額 統 計 表 學 生 死 亡 學 生 重 大 疾 病 救 助 原 因 ( 人 次 ) 家 長 雙 方 死 亡 家 長 一 方 死 亡 家 長 一 方 重 大 疾 病 家 逢 其 他 變 故 共 計 人 數 ( 人 次 ) 金 額 ( 元 ) 校 內 急 難 救 助 ,000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救 助 民 間 單 位 急 難 救 助 , 個 人 捐 助 合 計 ,000 二 八 學 生 社 團 ( 一 )59 週 年 校 慶 園 遊 會 創 意 市 集 數 量 計 有 校 內 學 生 社 團 22 個 校 外 17 個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會 國 稅 局 等 ), 共 計 39 個 攤 位 內 容 包 含 各 地 美 食 手 工 藝 製 作 及 體 驗 系 列 等, 其 中 食 品 攤 位 僅 開 放 學 生 社 團 擺 設, 並 依 據 衛 生 保 健 組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活 動 搭 配 社 團 演 出 電 競 大 賽 及 抽 獎 活 動, 現 場 人 潮 眾 多 氣 氛 熱 烈, 頗 受 好 評 ( 二 ) 本 學 期 新 成 立 之 社 團 計 有 海 洋 傳 奇 社 beatbox 口 技 社 英 文 演 講 社 火 舞 社 及 電 子 研 究 社 共 計 5 個, 經 10 月 8 日 ( 一 ) 課 指 組 組 務 會 議 決 議, 成 為 本 校 預 備 性 社 團, 另 諮 輔 小 太 陽 依 組 織 章 程, 擬 建 議 成 為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組 志 工 群 ( 三 )102 級 畢 聯 會 已 於 10 月 18 日 ( 四 )15:20 進 行 本 年 度 畢 冊 廠 商 說 明 會 及 票 選 廠 商 ( 四 ) 為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本 校 於 任 用 教 育 人 員 或 進 用 其 他 專 職 兼 職 人 員 前, 應 查 閱 其 有 無 性 侵 害 犯 罪 紀 錄,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用 送 審 已 送 至 教 育 部 備 查 ( 五 ) 為 輔 導 本 校 聯 誼 性 社 團, 課 指 組 訂 於 11 月 22 日 ( 四 ) 安 排 與 淡 江 大 學 進 行 同 性 質 社 團 交 流 參 訪 活 動, 針 對 淡 江 大 學 社 團 經 營 優 點 創 意 特 色 活 動 等 主 題 與 友 校 社 團 分 別 進 行 交 流 及 綜 合 座 談 ( 六 ) 學 生 帳 戶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學 生 社 團 以 學 校 統 編 開 立 郵 局 帳 戶 清 查 共 計 91 個, 目 前 已 發 文 並 關 閉 帳 戶 共 計 10 件, 另 有 32 件 辦 理 中, 其 餘 49 件 預 計 於 10 月 底 前 完 成 發 文 因 學 生 社 團 關 閉 郵 54

55 局 帳 戶 需 現 場 辦 理, 經 郵 局 人 員 表 示 僅 能 在 10 月 30 日 及 11 月 1 至 6 日, 共 計 5 天 ( 扣 除 假 日 ), 增 加 1 名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學 生 關 帳 事 宜, 若 完 成 發 文 後, 最 後 辦 理 期 限 將 於 11 月 6 日 ( 二 ) 完 成 所 有 帳 戶 關 閉 二 九 輔 導 學 生 會 為 輔 導 101 級 學 生 會 運 作, 本 學 期 安 排 學 務 長 及 課 指 組 組 長 參 與 學 生 會 例 行 幹 部 會 議, 學 務 長 與 組 長 分 別 已 於 10 月 8 日 ( 一 ) 10 月 15 日 ( 一 ) 及 10 月 29 日 ( 一 ) 參 與 幹 部 會 議, 並 預 計 於 11 月 26 日 ( 一 ) 12 月 3 日 ( 一 ) 及 12 月 17 日 ( 一 ) 等 時 段 參 與 會 議, 俾 利 關 心 學 生 會 運 作 情 形 三 十 社 區 互 動 及 海 洋 特 色 活 動 為 發 揚 海 洋 特 色 及 增 進 與 社 區 互 動, 本 次 59 週 年 校 慶 辦 理 海 洋 友 情 天 系 列 活 動, 分 別 為 : ( 一 ) 海 洋 友 愛 天 - 海 大 與 社 區 有 約 於 9 月 26 日 ( 三 ) 假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舉 辦 座 談 會 邀 請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信 義 區 部 分 里 長 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蒞 校 參 訪 與 座 談, 同 時 亦 邀 請 基 隆 市 呂 美 玲 議 員 及 陳 東 財 議 員 出 席 並 參 觀 本 校 新 體 育 館 及 操 船 模 擬 中 心, 藉 由 本 次 活 動 促 進 本 校 與 基 隆 鄰 近 社 區 互 動 交 流, 共 計 40 人 參 與 ( 二 ) 海 洋 友 愛 天 - 遊 艇 體 驗 活 動 於 10 月 11 日 ( 四 ) 至 10 月 14 日 ( 天 ) 假 本 校 小 艇 碼 頭 舉 辦 首 航 邀 請 吳 副 校 長 王 學 務 長 人 社 院 羅 院 長 呂 美 玲 議 員 及 課 指 組 組 長 共 同 搭 乘, 活 動 期 間 天 氣 狀 況 良 好, 除 預 定 每 日 5 個 班 次 皆 正 常 行 駛 外, 另 為 許 多 現 場 報 名 同 學 加 開 班 次,4 天 總 計 183 人 參 與 ( 三 ) 海 洋 友 愛 天 - 獨 木 舟 親 子 體 驗 營 於 10 月 21 日 ( 日 ) 假 小 艇 碼 頭 進 行 舉 辦 開 幕 邀 請 體 育 室 許 主 任 呂 美 玲 議 員 及 課 指 組 組 長 蒞 臨 會 場 並 由 魔 術 社 進 行 開 場 表 演, 隨 後 進 行 分 組 輪 流 獨 木 舟 體 驗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共 計 90 人 參 與 三 一 校 長 與 學 生 座 談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書 卷 獎 頒 獎 典 禮 暨 校 長 有 約 座 談 會 因 校 長 出 國 行 程, 辦 理 日 期 延 至 12 月 6 日 ( 四 ), 地 點 為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展 演 廳 及 地 下 中 庭, 屆 時 除 邀 請 師 長 及 書 卷 獎 得 獎 同 學, 擬 邀 請 學 生 會 學 生 議 會 社 團 幹 部 工 程 組 親 善 大 使 生 態 解 說 群 生 自 會 Free 社 諮 輔 小 太 陽 蒲 公 英 實 就 組 志 工 各 班 代 及 校 隊, 俾 利 校 方 及 學 生 之 想 法 能 相 互 交 流 三 二 59 週 年 校 慶 59 週 年 校 慶 檢 討 會 議 於 11 月 7 日 ( 三 )10:00 假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三 三 101 級 社 團 評 鑑 為 輔 導 學 生 社 團 健 全 發 展 提 高 活 動 品 質 促 進 交 流 與 傳 承, 課 指 組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全 校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活 動 本 年 度 校 內 社 團 評 鑑 時 間, 訂 於 101 年 12 月 7 日 ( 五 ) 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樓 展 演 廳 及 各 社 團 辦 公 室 辦 理, 期 以 提 升 本 校 社 團 競 爭 力, 並 鼓 勵 各 組 所 輔 導 之 志 工 與 團 體 務 必 共 同 參 與 三 四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配 合 節 能 措 施 為 配 合 減 能 減 碳,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節 能 規 劃 如 下 : ( 一 ) 各 單 位 辦 公 室 內 配 合 中 午 熄 燈 分 離 式 冷 氣 設 定 26 並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用 電 ( 二 ) 一 般 客 梯 週 一 至 週 五 僅 開 放 17:00 至 23:00 週 間 白 天 管 制 及 週 末 全 日 皆 管 制 不 開 放 ; 然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殘 障 電 梯 則 不 做 管 制 ( 三 ) 中 央 空 調 時 段 控 制 原 則 上 為 平 日 12:00 至 14:00, 下 午 17:00 至 21:00; 週 末 為 9:30 至 16:30, 俾 利 達 成 減 碳 節 能 節 約 用 電 之 目 的 55

56 三 五 志 工 培 訓 ( 一 ) 生 態 解 說 群 :10 月 27 日 ( 六 ) 至 10 月 28 日 ( 日 ) 於 本 校 校 區 及 太 平 山 國 家 森 林 辦 理 大 一 大 二 新 生 生 態 解 說 員 甄 選, 共 計 招 收 40 名 學 生, 透 過 活 動 甄 選 對 生 態 解 說 有 興 趣 者, 並 甄 選 出 10 名 新 成 員 ( 二 ) 親 善 大 使 團 : 本 次 參 與 親 善 大 使 團 員 甄 選 報 名 人 數 總 計 168 人, 已 於 10 月 4 日 ( 四 )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審 核 及 初 選 活 動, 遴 選 出 24 員 進 入 第 2 階 段 複 試 活 動, 並 於 10 月 11 日 遴 選 出 10 位 親 善 大 使 團 成 為 正 式 團 員 三 六 螢 向 龍 崗 森 林 海 登 山 步 道 健 走 活 動 為 鼓 勵 同 學 走 向 戶 外 接 觸 大 自 然, 並 藉 由 活 動 讓 大 一 新 生 認 識 校 園, 於 10/8~10/31 為 期 3 週 活 動 宣 傳, 招 募 策 略 如 下 : 活 動 時 間 參 加 人 數 招 募 策 略 11/1( 四 ) 15:30~17: 人 1. 建 立 衛 保 組 Facebook 粉 絲 團 2. 海 報 張 貼 ( 各 宿 舍 餐 廳 ) 傳 單 發 放 3. 結 合 學 生 社 團 登 山 社 海 鷗 救 護 社 宣 傳 4. 大 一 體 衛 股 長 於 各 班 級 進 行 宣 傳 5. 系 學 會 協 助 宣 傳 6. 連 繫 100 學 年 參 加 健 走 學 生 鼓 勵 參 加 7. 會 請 住 輔 組 軍 訓 室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 一 ) 參 加 獎 : 為 鼓 勵 全 校 師 生 參 與 螢 向 龍 崗 森 林 海, 凡 走 完 全 程 之 師 生 皆 提 供 校 內 30 元 餐 點 抵 用 卷 一 張 ( 限 150 份 ) ( 二 ) 闖 關 競 賽 獎 : 為 鼓 勵 師 生 組 隊 參 與 闖 關 活 動, 於 C 點 ( 涼 亭 平 台 處 ) 及 夢 泉 分 別 設 置 闖 關 站, 凡 兩 站 闖 關 加 總 成 績 優 異 之 各 組, 當 日 於 夢 泉 終 點 即 頒 發 下 列 獎 項 : 1. 第 一 名 2,000 元 禮 券 (1 組 ) 2. 第 二 名 1,000 元 禮 券 (2 組 ) 3. 第 三 名 600 元 禮 券 (5 組 ) ( 三 ) 宿 舍 揪 團 達 人 獎 : 為 推 廣 宿 舍 運 動 風 氣, 協 助 學 生 走 出 自 己 的 房 間, 凡 生 自 會 幹 部 揪 團 5 組 一 起 參 加, 經 確 認 無 誤, 即 可 獲 得 價 值 200 元 禮 券 1 張, 共 5 份 送 完 為 止 ( 四 ) 最 佳 服 務 獎 : 凡 活 動 中 協 助 帶 領 闖 關 活 動 者 ( 開 放 大 一 體 衛 股 長 優 先 ), 即 可 獲 得 200 元 禮 券 1 張, 共 5 份 送 完 為 止 ( 五 位 體 衛 股 長 已 招 募 完 成 ) ( 五 ) 報 名 情 形 : 至 今 共 33 人 報 名 ( 其 中 大 一 體 衛 股 長 協 助 宣 傳 共 15 人 報 名, 女 一 舍 18 人 報 名 ), 學 務 處 各 單 位 持 續 宣 傳 招 募 三 七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 一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於 9 月 10 日 及 11 日 假 本 校 育 樂 館 辦 理, 體 檢 報 告 已 於 10 月 15 日 送 達 本 校 進 行 分 發 中, 加 寄 日 間 學 士 班 報 告 予 家 長 於 10 月 23 日 前 完 成,100 及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體 檢 統 計 比 較 如 下 表, 未 檢 人 數 19 人 將 持 續 追 蹤 應 受 檢 人 數 實 際 受 檢 人 數 未 檢 人 數 受 檢 率 100 學 年 2,514 人 2,479 人 35 人 98.6% 56

57 101 學 年 2,570 人 2,551 人 19 人 99.26% ( 二 ) 本 組 訂 定 於 11 月 22 日 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展 演 廳 辦 理 新 生 體 檢 異 常 追 蹤 複 查 及 B 型 肝 炎 疫 苗 施 打 三 八 新 生 體 檢 嚴 重 異 常 追 蹤 新 生 體 檢 合 作 單 位 啟 新 診 所 於 統 計 體 檢 結 果 時, 陸 續 發 現 6 名 學 生 有 嚴 重 異 常, 已 通 知 學 生 至 當 科 門 診 追 蹤, 衛 保 組 後 續 追 蹤 結 果, 確 定 已 無 異 常 者 2 名 已 和 醫 院 規 劃 完 整 檢 查 者 1 名 每 週 至 衛 保 組 做 治 療 者 1 名 尚 未 至 門 診 追 蹤 者 1 名 及 身 分 未 明 者 1 名, 後 2 名 將 持 續 追 蹤 三 九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情 形 已 對 100 學 年 度 罹 患 氣 喘 之 學 生 共 計 165 名 ( 仍 在 學 者 ), 寄 發 關 於 氣 喘 之 簡 易 日 常 自 我 照 顧 宣 導 電 子 郵 件 ; 新 生 仍 待 新 生 體 檢 報 告 四 十 衛 生 訪 視 準 備 情 形 依 據 教 育 部 表 示, 衛 生 訪 視 將 從 下 學 期 開 始, 故 須 將 本 學 期 之 成 果 於 資 料 呈 現 後 統 整 加 入 訪 視 類 別 共 分 四 大 項 三 十 細 項, 目 前 資 料 蒐 集 進 度 :27 細 項 已 完 成 資 料 蒐 集,3 細 項 尚 有 部 分 資 料 待 蒐 集 四 一 愛 滋 防 範 為 配 合 推 動 校 園 性 教 育 及 愛 滋 防 治 教 育, 本 市 衛 生 局 請 學 校 設 置 保 險 套 自 動 販 賣 機 乙 台, 經 協 調 後 已 規 劃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衛 生 保 健 組 外 原 設 飲 水 機 處 為 安 裝 地 點, 該 飲 水 機 已 報 廢 於 10 月 9 日 廠 商 回 收, 待 市 政 府 首 長 會 議 後 配 合 安 裝 販 賣 機 四 二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 一 )9 月 份 餐 飲 場 所 檢 查 94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為 6 家 次, 合 格 率 92% ( 二 )9 月 份 油 炸 油 酸 價 檢 測 17 家 次, 皆 屬 合 格, 合 格 率 100% ( 三 )9 月 份 餐 具 檢 驗 抽 檢 52 件 檢 體, 檢 查 澱 粉 脂 肪 及 清 潔 劑 殘 留 等 計 156 項 次, 皆 屬 合 格, 合 格 率 100% 9 月 餐 飲 稽 查 統 計 6 9 月 油 炸 油 檢 查 統 計 0 9 月 餐 具 檢 測 統 計 0 94 稽 查 家 次 輔 導 家 次 17 稽 查 家 次 輔 導 家 次 52 檢 驗 件 數 不 合 格 件 數 四 三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於 10/12 邀 請 本 校 食 科 系 張 君 如 助 理 教 授 講 述 飲 食 熱 量 知 多 少?, 現 場 以 以 食 物 模 型 本 校 餐 廳 販 賣 之 便 當 及 麵 食 為 道 具, 實 際 教 導 廚 師 們 學 習 熱 量 換 算 57

58 四 四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衛 生 委 員 會 於 10/17 召 開 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修 正 本 校 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及 審 查 本 校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書 58

59 附 件 四 總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配 合 季 節 天 候, 校 內 路 燈 照 明 自 11 月 2 日 起 調 整 為 17:10 開 啟 至 隔 日 清 晨 5:00 關 閉 二 綜 合 二 館 地 下 室 海 生 所 空 間 使 用 之 電 線 雜 亂 改 善 案, 業 已 施 工 完 成, 目 前 供 電 正 常 三 本 校 101 年 度 高 低 壓 電 力 設 備 改 善 案 業 於 10 月 27 日 完 工 驗 收 四 校 園 LED 資 訊 顯 示 幕 設 置 規 劃 案 業 已 簽 奉 核 准, 將 於 工 學 院 校 門 旁 濱 海 校 門 前 紅 綠 燈 旁 行 政 大 樓 與 圖 書 館 間 風 雨 走 廊 外 側 等 3 處 設 置, 本 案 係 利 用 政 府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目 前 正 進 行 採 購 作 業, 預 計 年 底 前 可 完 工 驗 收 五 有 關 於 祥 豐 校 門 口 前 設 置 本 校 龍 崗 生 態 園 區 標 示 牌 案, 目 前 正 進 行 採 購 作 業, 至 於 配 合 本 案 進 行 之 祥 豐 校 門 口 至 工 學 院 校 門 口 交 通 指 示 牌 改 善 案, 因 尚 需 經 市 府 同 意, 目 前 亦 已 辦 理 申 請 審 查 中, 全 案 預 計 年 底 前 可 完 工 驗 收 六 本 校 101 年 度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之 一 傳 統 式 照 明 汰 換 為 T5 節 能 燈 具 案, 廠 商 業 於 10 月 17 日 完 工, 本 年 度 辦 理 完 成 汰 換 的 計 有 商 船 系 館 機 械 系 館 綜 合 二 館 食 科 系 館 食 工 館 環 資 系 館 及 漁 學 館 等 館 樓,10 月 26 日 進 行 驗 收 作 業 七 10 月 19 日 綜 合 一 館 及 環 態 所 因 揚 水 泵 浦 損 壞 致 全 館 無 水, 經 緊 急 汰 換 後 回 復 正 常 八 因 基 隆 自 來 水 公 司 停 水 致 校 區 影 響 事 件 : 1. 信 二 路 300 公 厘 管 線 於 10 月 18 日 夜 間 臨 時 破 管 停 水, 停 水 時 間 10 月 19 日 05 時 至 15 時, 本 校 祥 豐 校 區 供 水 受 影 響 ( 漁 學 館 綜 合 一 館 環 資 系 館 環 態 所 女 一 舍 生 科 院 館 食 品 工 程 館 及 食 品 科 學 館 ) 2. 中 正 區 信 二 路 307 號 300mm 破 管 搶 修, 停 水 時 間 10 月 19 日 23 時 起 至 20 日 10 時, 本 校 祥 豐 校 區 供 水 受 影 響 食 品 科 學 館 全 館 無 水, 緊 急 切 換 由 濱 海 供 水 管 路 供 水 九 自 來 水 公 司 於 10 月 23 日 14 時 完 成 汰 換 航 管 自 來 水 75mm 進 水 錶, 目 前 計 度 正 常 十 配 合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完 成 場 佈 水 電 及 交 通 車 調 派 等 各 項 事 務 性 工 作 十 一 事 務 組 9 月 26 日 至 10 月 26 日 計 完 成 全 校 申 請 水 電 維 修 單 共 計 181 件 十 二 截 至 10 月 25 日 事 務 組 辦 理 本 校 ( 技 工 友 海 研 二 號 專 案 教 師 講 座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臨 時 雇 工 專 案 助 理 及 研 究 助 理 ) 勞 工 保 險 加 保 總 計 347 人, 全 民 健 保 加 保 總 計 350 人 十 三 校 內 各 建 築 物 過 去 3 個 月 主 電 源 用 電 度 彚 整 表 10 月 份 水 電 較 去 年 同 期 變 動 情 形 ( 如 附 件 1 第 64 頁 ) 十 四 建 築 物 新 建 ( 或 增 改 修 建 ) 工 程 :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本 案 於 10/9 向 工 程 會 就 履 約 保 證 金 是 否 退 還 施 工 廠 商 之 爭 議 提 出 調 解 ( 業 經 工 程 會 退 案 ), 並 於 10/12 由 總 務 長 主 持 會 議, 決 議 終 止 契 約 另 10/26 由 校 長 主 持 推 動 會 議, 結 論 為 函 文 廠 商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廠 商 若 有 意 見, 請 其 依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向 工 程 會 申 請 調 解 另 會 中 為 考 量 校 務 長 程 發 展 及 實 際 效 益, 有 關 重 新 發 包 事 宜, 採 更 址 ( 改 於 電 資 學 院 前 方 空 地 ) 並 增 加 量 體 為 原 則 繼 續 推 動, 請 電 資 學 院 研 提 相 關 調 整 量 體 送 總 務 會 議 校 發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俟 討 論 通 過 後 陳 報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並 向 校 務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案 十 五 專 案 工 程 : 1 已 完 成 案 件 : (1) 海 事 大 樓 丙 棟 西 段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已 於 4/3 完 成 驗 收 乙 棟 及 丙 棟 東 段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於 10/12 驗 收, 該 建 物 之 耐 震 能 力 已 達 現 行 法 規 標 準 至 目 前 為 止, 59

60 本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管 在 案 之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已 全 部 完 成, 惟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老 舊 建 物 之 安 全 評 估 及 補 強 工 程 (2) 海 空 大 樓 前 廣 場 環 境 及 交 通 動 線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9/19 完 成 驗 收 9/25 啟 用, 近 日 觀 察 結 果 確 已 改 善 該 區 域 之 交 通 現 況 (3) 男 一 舍 床 組 更 新 工 程 已 於 9 月 全 部 結 案, 包 含 更 新 床 組 燈 具 置 物 櫥 櫃 明 鏡 室 內 油 漆 等 項 目, 大 幅 提 升 學 生 住 宿 品 質 2 辦 理 中 案 件 : 工 學 院 入 口 交 通 動 線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因 考 量 填 平 河 工 一 館 地 下 車 道 後 於 臨 海 側 另 闢 新 地 下 車 道 之 高 風 險, 經 與 工 學 院 主 管 研 商 後 變 更 原 規 劃 及 設 計, 其 中 改 善 原 河 工 一 館 地 下 車 道 之 鋪 面 及 坡 度, 並 調 整 海 工 館 前 方 之 人 行 道 供 汽 車 停 車 使 用 等 項 目 已 於 10 月 中 完 成 ; 另 外 有 關 海 工 館 前 方 汽 車 停 車 格 改 設 為 機 車 停 車 場 及 大 型 空 蝕 水 槽 前 方 AC 鋪 面 整 修 之 項 目, 目 前 招 標 中, 若 順 利 決 標, 將 於 11 月 中 至 12 月 底 施 工 十 六 一 般 整 修 : 年 度 已 完 成 案 件 : (1) 行 政 大 樓 屋 頂 防 水 工 程 (2) 祥 豐 街 271 號 ( 早 期 職 務 宿 舍 ) 拆 除 工 程 (3) 綜 合 一 館 整 修 工 程 (4) 展 示 廳 地 磚 更 新 工 程 (5) 游 泳 池 看 台 防 水 工 程 (6) 綜 合 研 究 中 心 前 增 設 避 車 道 (7) 河 工 一 館 雨 遮 整 修 工 程 (8) 祥 豐 校 區 網 排 球 場 修 繕 工 程 (9) 首 長 宿 舍 下 方 擋 土 牆 工 程 (10) 漁 學 館 正 門 戶 外 樓 梯 整 修 工 程 (11) 人 社 院 301 室 網 路 高 架 地 板 工 程 (12) 電 機 二 館 109 室 網 路 高 架 地 板 (13) 行 政 大 樓 廁 所 更 新 工 程 (14) 年 度 結 構 修 復 工 程 ( 含 商 船 大 樓 風 雨 走 廊 行 政 大 樓 食 科 工 程 館 應 經 所 館 機 械 B 館 等 損 壞 較 嚴 重 之 梁 柱 結 構 體 ) (15) 運 動 場 PU 跑 道 及 水 溝 整 修 工 程 2 辦 理 中 案 件 (1) 年 度 屋 頂 防 水 工 程 ( 包 含 綜 合 二 館 第 一 餐 廳 單 身 宿 舍 及 首 長 宿 舍 4 棟 建 築 物 ) 於 6/13 決 標, 目 前 已 完 成 防 水 層, 應 可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10 月 底 前 竣 工 (2)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廳 整 修 工 程 已 於 9/18 決 標,9/29 前 開 工, 預 計 11 月 中 完 工 本 案 包 含 屋 頂 防 水 結 構 裂 縫 修 補, 並 更 新 天 花 板 燈 具 空 調 風 管 牆 面 吸 音 版 地 毯 門 版 更 新 會 議 桌 ( 固 定 座 位 增 加 至 93 個 ), 另 外 有 關 內 部 視 訊 設 備 部 分 則 由 教 學 中 心 規 劃 執 行 (3) 小 游 泳 池 附 屬 建 築 物 拆 除 工 程 目 前 委 由 建 築 師 辦 理 拆 除 執 照 及 設 計, 預 計 11 月 施 工 (4) 人 社 大 樓 103 室 國 際 會 議 廳 整 修 工 程 目 前 建 築 師 進 行 設 計 中, 預 計 規 劃 供 105 人 開 會 使 用 (5) 配 合 基 隆 市 列 管 之 本 校 違 建, 辦 理 海 事 大 樓 乙 棟 教 室 及 舊 專 科 部 教 室 之 補 領 使 用 執 照 事 宜 (6) 辦 理 機 械 系 B 館 ( 含 圖 資 處 辦 公 室 ) 耐 震 詳 評 60

61 (7) 評 估 電 機 系 一 館 牆 面 裂 損 修 繕 工 程 (8) 規 劃 將 單 身 宿 舍 一 樓 4 間 房 間 改 為 套 房 居 室, 以 活 化 使 用 (9) 規 劃 102 年 擬 辦 工 程 : A. 校 區 道 路 鋪 面 改 善 工 程, 包 含 人 社 院 至 食 科 系 間 之 AC 道 路 舊 北 寧 路 人 行 道 及 圍 牆 B. 展 示 廳 旁 邊 坡 防 護 工 程 C. 機 械 系 臨 海 側 窗 戶 更 新 工 程 D. 濱 海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預 計 更 新 跑 道 內 之 覆 土 及 草 皮 E.102 年 度 結 構 修 復 工 程 F. 女 一 舍 及 海 事 大 樓 屋 頂 防 水 工 程 G. 廁 所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 目 前 規 劃 辦 理 綜 合 一 館, 將 調 查 實 際 情 形 後 調 整 施 作 位 置 ) 3 其 他 零 星 修 繕 : 持 續 辦 理 十 七 有 關 教 育 部 101 年 補 助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案, 於 10 月 17 日 竣 工, 改 善 設 施 項 目 統 計 如 下 表 : ( 一 ) 圖 書 館 ( 二 ) 校 史 室 ( 三 ) 女 一 舍 1. 樓 層 聯 道 無 障 礙 設 施 ( 設 置 昇 降 車 廂 ) 1. 樓 梯 無 障 礙 設 施 1. 廁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2. 浴 室 無 障 礙 設 施 3. 樓 梯 無 障 礙 設 ( 四 ) 綜 合 一 館 ( 五 ) 海 空 大 樓 ( 六 ) 祥 豐 校 門 入 口 1. 樓 梯 無 障 礙 設 施 1. 廁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1. 入 口 無 障 礙 通 道 ( 七 ) 工 二 A 館 ( 電 機 二 館 ) ( 八 ) 活 動 中 心 ( 後 側 地 下 ( 九 ) 海 事 大 樓 室 外 無 障 礙 道 ) 無 障 礙 設 施 引 導 設 施 1. 廁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1. 無 障 礙 扶 手 1. 室 外 無 障 礙 引 導 設 施 十 八 有 關 本 校 101 年 度 消 防 主 機 警 報 系 統 寬 頻 網 路 移 報 設 備 施 作 案, 已 於 10 月 17 日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預 計 於 101 年 12 月 底 前 竣 工 及 系 統 運 作, 將 校 園 34 棟 之 消 防 警 報 整 合, 所 有 資 料 傳 送 到 消 防 主 機 警 報 暨 廣 播 系 統 寬 頻 網 路 移 報 監 控 系 統, 監 視 校 園 已 裝 置 消 防 主 機 警 報 移 報 設 備 主 機 變 化, 廣 播 系 統 定 時 排 程 廣 播 及 中 控 台 網 路 插 播 控 制 處 理, 以 提 昇 及 強 化 校 園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十 九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已 實 施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新 生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自 101 年 9 月 18 日 起 至 101 年 10 月 24 日 止 共 計 6 場 次, 參 加 對 象 為 研 究 所 新 生 實 驗 室 研 究 助 理, 各 場 次 安 排 如 下 表 : 上 課 時 間 參 加 單 位 人 員 講 師 地 點 課 程 時 數 與 概 述 101 年 9 月 18 日 ( 二 ) 9:00~12:00 輪 機 系 系 工 系 河 工 系 材 料 所 光 電 所 商 船 系 機 械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系 林 正 鄰 博 士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演 講 廳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3hr) ( 實 驗 室 安 全 緊 急 應 變 個 人 防 護 具 及 案 例 ) 61

62 101 年 9 月 18 日 ( 二 ) 13:00~16:00 系 通 訊 系 運 輸 系 資 工 系 機 械 及 電 氣 ( 含 危 害 通 識 ) 教 育 訓 練 (3hr) 通 識 及 一 般 實 務 事 項 101 年 9 月 19 日 ( 三 ) 9:00~12: 年 9 月 19 日 ( 三 ) 13:00~16:00 食 科 系 養 殖 系 海 生 所 環 漁 系 環 資 系 應 地 所 環 態 所 生 技 所 電 機 系 教 育 部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新 進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許 逸 洋 先 生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演 講 廳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3hr) ( 實 驗 室 安 全 緊 急 應 變 個 人 防 護 具 及 案 例 )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3hr) 通 識 及 一 般 實 務 事 項 101 年 9 月 27 日 ( 四 ) 13:30~16:30 食 科 系 養 殖 系 海 生 所 材 料 所 環 漁 系 環 資 系 本 校 輻 射 防 護 員 賴 意 繡 博 士 綜 一 館 204 教 室 輻 射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3hr) 101 年 10 月 24 日 ( 三 ) 14:00~17:00 外 籍 生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國 際 處 黃 沂 訓 組 長 環 安 組 蔡 台 明 組 長 國 際 處 外 籍 生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各 系 所 參 加 人 數 如 下 : 研 究 所 101 學 年 度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各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 新 生 / 舊 生 ) 新 生 人 數 碩 / 博 9/18 ( 二 ) 上 9/18 ( 二 ) 下 9/19 ( 三 ) 上 9/19 ( 三 ) 下 系 所 參 加 人 次 數 參 加 人 數 運 輸 輪 機 22/ 商 船 食 科 68/ 養 殖 57/5 40/1 32/ 海 生 21/4 16/ 生 技 41/2 38/ 環 漁 22/ 環 資 12/3 3/6 4/ 應 地 13/1 6/1 6/ 環 態 8 7/9 7/ 機 械 59/ 系 工 25 8/2 8/2 1 1/ 河 工 58/7 34/ 材 料 19/

63 系 所 研 究 所 101 學 年 度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各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 新 生 / 舊 生 ) 參 加 人 參 加 人 數 電 機 新 86/4 生 人 數 54/5 54/5 次 118 數 66 碩 / 博 通 訊 34 29/8 1/ 光 電 39/ 資 工 50/2 23/ 教 職 員 總 計 輻 射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針 對 須 操 作 輻 射 儀 器 設 備 之 養 殖 系 環 漁 系 材 料 所 海 生 所 及 環 資 系 等 系 所 教 職 生 員 進 行, 計 有 83 人 參 加 外 籍 生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計 有 21 名 須 進 入 實 驗 室 進 行 實 驗 研 究 之 外 籍 生 參 加 二 十 本 處 駐 警 隊 已 印 製 完 成 貴 賓 停 車 票 卷, 將 盡 速 研 訂 方 案, 俾 利 各 單 位 使 用 二 十 一 祥 豐 校 門 口 前 設 置 本 校 龍 崗 生 態 園 區 雙 語 標 示 牌 乙 案 ( 如 附 件 2 第 79 頁 ), 已 於 10 月 31 日 請 購 核 准, 近 日 內 將 請 承 商 現 場 放 樣 確 認 設 置 位 置 後 進 行 施 工, 預 計 11 月 底 完 工 至 於 配 合 本 案 進 行 之 祥 豐 校 門 口 至 工 學 院 校 門 口 3 面 交 通 指 示 牌 改 善 案 ( 如 附 件 3 第 80 頁 ), 將 俟 市 府 現 勘 審 查 通 過 後 進 行 施 作, 全 案 預 計 年 底 前 可 完 工 驗 收 二 十 二 本 校 委 外 經 營 單 位 ( 如 附 件 4 第 81 頁 ) 於 明 年 合 約 到 期 須 辦 理 重 新 招 商 者 有 3 家 ( 男 三 舍 影 印 店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貴 族 世 家 ), 是 否 於 原 場 址 或 原 商 品 類 型 續 辦 招 商, 本 處 將 提 請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確 認 後, 再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與 評 選 作 業 ; 合 約 到 期 但 學 校 可 評 估 是 否 同 意 續 約 者 有 5 家 ( 第 一 餐 廳 第 二 餐 廳 工 學 院 餐 廳 及 風 鈴 巷 男 三 舍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校 園 自 動 販 賣 機 ), 此 5 家 廠 商 將 會 陸 續 於 11 月 底 前 正 式 來 函 表 達 是 否 想 繼 續 經 營 之 意 願, 本 處 將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依 過 去 履 約 期 間 與 學 校 的 配 合 度 繳 費 情 形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等 意 見 進 行 評 估, 俟 學 校 決 定 續 約 與 否 後, 再 辦 理 續 約 公 證 或 重 新 招 商 作 業 63

64 附 件 1 校 內 各 建 築 物 過 去 3 個 月 主 電 源 用 電 度 彚 整 表 電 錶 位 置 / 日 期 101 年 8 月 101 年 9 月 101 年 10 月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工 學 院 1 錶 45,292 47,762 46,003 電 機 系 工 學 院 工 學 院 餐 廳 工 學 院 2 錶 138, , ,177 河 工 系 系 工 系 電 機 二 館 1 錶 31,868 39,703 35,873 電 機 系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二 館 2 錶 74,609 69,724 66,256 資 工 系 海 工 館 17,853 18,035 18,035 河 工 系 河 工 二 館 40,620 35,449 28,370 河 工 系 空 蝕 水 槽 56,775 58,198 57,728 系 工 系 航 管 系 館 11,079 13,151 12,927 航 管 系 航 管 二 館 10,074 10,154 9,638 航 管 系 海 空 大 樓 50,471 54,673 42,403 海 運 學 院 海 法 所 營 繕 組 環 安 組 事 務 組 ( 水 電 ) 產 學 中 心 空 大 技 術 大 樓 92,175 85,595 81,660 輪 機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系 運 輸 與 航 海 系 商 船 系 館 78,329 78,187 59,666 商 船 系 機 械 系 A 操 船 模 擬 室 臨 海 工 作 站 14,829 14,156 12,249 養 殖 系 臨 海 工 作 站 ( 小 艇 碼 頭 ) 綜 合 研 究 中 心 48,299 45,113 37,421 光 電 所 材 料 所 郵 局 校 史 室 綜 合 二 館 117,176 98,875 87,607 生 技 所 海 生 所 電 顯 中 心 光 電 所 辦 公 室 生 科 系 人 文 大 樓 48,036 39,775 50,656 人 社 院 敎 研 所 通 識 中 心 外 語 中 心 師 培 中 心 光 電 所 & 生 技 所 & 海 生 所 實 驗 室 綜 合 ㄧ 館 55,267 46,788 34,955 海 資 院 海 資 所 應 地 所 環 態 所 環 資 系 養 殖 系 船 務 中 心 網 球 場 養 殖 系 館 34,115 33,672 17,229 養 殖 系 環 資 系 館 18,187 16,949 14,060 環 資 系 養 殖 系 海 事 大 樓 E 化 教 室 冷 氣 海 事 甲 棟 16,681 16,214 15,823 經 研 所 首 長 宿 舍 ( 含 短 期 學 人 用 ) 生 物 實 驗 室 漁 學 館 22,187 19,864 20,864 海 資 所 環 漁 系 食 科 工 廠 31,749 28,284 25,946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館 34,013 30,020 25,463 食 科 系 生 科 院 ( 舊 ) 1,700 1,750 1,950 養 殖 系 生 科 院 館 128, ,068 生 科 院 辦 養 殖 系 水 產 品 檢 驗 中 心 海 洋 生 108,348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研 究 中 心 生 科 系 輪 機 工 廠 9,502 8,810 9,820 輪 機 系 機 械 系 風 雨 走 廊 照 明 游 泳 池 及 學 生 宿 舍 前 路 燈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62,399 60,890 62,534 養 殖 系 環 態 所 10,863 7,219 5, 年 5 月 起 新 增 游 泳 池 30,907 35,517 26,349 體 育 室 育 樂 館 1,552 4,196 14,668 體 育 室 64

65 體 育 館 46,528 47,150 38,077 體 育 室 國 際 事 務 處 ( 遷 入 ) 行 政 大 樓 19,962 19,071 18,423 行 政 大 樓 駐 警 隊 籃 球 場 路 燈 電 算 中 心 37,617 37,778 38,237 電 算 中 心 機 械 系 B 風 鈴 巷 餐 廳 海 洋 廳 1,765 3,863 3,302 海 洋 廳 展 示 廳 圖 書 館 17,268 17,268 14,772 採 編 組 閱 覽 組 參 考 諮 詢 組 藝 文 中 心 CITY CAFÉ 五 南 書 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75,521 86,434 65,648 學 務 處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貴 族 世 家 男 一 舍 33,738 68,974 83,566 住 輔 組 綜 合 三 館 第 一 餐 廳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海 事 大 樓 乙 棟 照 明 研 發 處 男 二 舍 64,935 79,959 71,483 住 輔 組 男 三 女 二 舍 24,580 63,150 70,181 住 輔 組 第 二 餐 廳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益 文 影 印 社 女 一 舍 220V 6,232 10,908 7,499 住 輔 組 女 一 舍 110V 7,769 10,331 11,193 住 輔 組 進 修 推 廣 組 養 殖 系 總 計 1,669,779 1,722,976 1,574,260 註 : 一 101 年 8 月 份 8 月 31 日 抄 錶 二 101 年 9 月 份 10 月 1 日 抄 錶 三 101 年 10 月 份 10 月 31 日 抄 錶 65

6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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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8

69 館 舍 教 學 館 舍 101 年 10 月 校 內 用 電 ( 量 )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情 形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電 錶 位 置 100 年 10 月 用 電 量 ( 度 ) 101 年 10 月 用 電 量 ( 度 ) 變 動 百 分 比 (%) 電 機 系 工 學 院 工 學 院 餐 廳 工 學 院 1 錶 42,885 46, % 河 工 系 系 工 系 工 學 院 2 錶 136, , % 電 機 系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二 館 1 錶 31,314 35, % 資 工 系 電 機 二 館 2 錶 66,645 66, % 河 工 系 海 工 館 18,321 18, % 河 工 系 河 工 二 館 43,675 28, % 系 工 系 空 蝕 水 槽 58,648 57, % 航 管 系 航 管 系 館 16,188 12, % 航 管 系 航 管 二 館 8,722 9, % 海 運 學 院 海 法 所 營 繕 組 事 務 組 ( 水 電 ) 環 安 組 產 學 中 心 空 大 海 空 大 樓 54,112 42, % 輪 機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系 運 輸 與 航 海 系 技 術 大 樓 80,489 81, % 商 船 系 機 械 系 A 館 操 船 模 擬 室 商 船 系 館 76,536 59, % 養 殖 系 臨 海 工 作 站 ( 小 艇 碼 頭 ) 臨 海 工 作 站 13,258 12, % 光 電 所 材 料 所 郵 局 校 史 室 綜 合 研 究 中 心 37,901 37, % 生 技 所 海 生 所 電 顯 中 心 光 電 所 辦 綜 合 二 館 公 室 生 科 系 90,889 87, % 人 社 院 敎 研 所 通 識 中 心 外 語 中 心 師 培 中 心 光 電 所 & 生 技 所 & 海 生 所 實 驗 人 文 大 樓 50,770 50, % 室 健 身 房 海 資 院 海 資 所 應 地 所 環 態 所 環 綜 合 ㄧ 館 資 系 養 殖 系 船 務 中 心 網 球 場 43,617 34, % 養 殖 系 養 殖 系 館 35,125 17, % 環 資 系 養 殖 系 海 事 大 樓 e 化 教 室 冷 環 資 系 館 氣 38,559 14, % 經 研 所 首 長 宿 舍 ( 含 短 期 學 人 用 ) 生 海 事 甲 棟 物 實 驗 室 16,283 15, % 海 資 所 環 漁 系 漁 學 館 20,979 20, % 食 科 系 動 物 房 食 科 工 廠 41,452 25, %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館 37,794 25, % 舊 生 科 院 辦 公 室 養 殖 系 150 1, % 生 科 院 辦 養 殖 系 水 產 品 檢 驗 中 心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研 究 中 心 生 生 科 院 館 50, , % 科 系 輪 機 系 機 械 系 風 雨 走 廊 照 明 游 泳 輪 機 工 廠 池 及 學 生 宿 舍 前 路 燈 10,657 9, %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60,457 62, % 環 態 所 (100 年 5 月 起 新 增 ) 環 態 所 6,371 5, % 合 計 1,189,061 1,110, % 69

70 行 政 單 位 館 舍 學 生 宿 舍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電 錶 位 置 100 年 10 月 用 電 量 ( 度 ) 101 年 10 月 用 電 量 ( 度 ) 變 動 百 分 比 (%) 體 育 室 及 游 泳 池 體 育 室 29,713 26, % 體 育 室 育 樂 館 6,857 14, % 體 育 室 國 際 事 務 處 體 育 館 72,072 38, % 行 政 大 樓 駐 警 隊 籃 球 場 路 燈 行 政 大 樓 27,177 18, % 電 算 中 心 機 械 系 B 風 鈴 巷 餐 廳 電 算 中 心 38,921 38, % 海 洋 廳 展 示 廳 海 洋 廳 3,205 3, % 採 編 組 閱 覽 組 參 考 諮 詢 組 藝 文 中 心 city cafe 五 南 書 局 圖 書 館 22,496 14, % 學 務 處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貴 族 世 家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67,346 65, % 合 計 267, , %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電 錶 位 置 100 年 10 月 101 年 10 月 變 動 用 電 量 ( 度 ) 用 電 量 ( 度 ) 百 分 比 (%) 住 輔 組 綜 合 三 館 第 一 餐 廳 ( 含 師 培 中 心 生 科 系 )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海 事 男 一 舍 95,908 83, % 大 樓 乙 棟 照 明 研 發 處 住 輔 組 男 二 舍 132,585 71, % 住 輔 組 第 二 餐 廳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益 男 三 舍 文 影 印 社 80,647 70, % 住 輔 組 女 一 舍 220V 5,760 7, % 住 輔 組 進 修 推 廣 組 養 殖 系 女 一 舍 110V 19,261 11, % 合 計 334, , % 總 計 1,791,009 1,574, % 101 年 8~10 月 校 內 總 用 電 ( 量 ) 之 變 動 情 形 日 期 101 年 8 月 101 年 9 月 101 年 10 月 總 用 電 量 ( 度 ) 1,561,262 1,722,976 1,574,260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百 分 比 (%) % -3.73% % 備 註 : 總 務 處 99 年 11 月 底 建 置 電 能 節 能 需 量 控 制 系 統, 各 館 舍 用 電 ( 含 電 壓 電 流 即 時 功 率 及 累 計 用 電 度 數 ) 可 透 過 系 統 傳 輸 紀 錄, 經 與 現 場 電 錶 顯 示 度 數 比 對 後, 確 認 以 下 用 電 度 數 異 常 情 形 : 1. 生 科 院 館 及 體 育 館 99 年 12 月 尚 未 啟 用, 相 較 100 年 12 月 以 後 大 都 已 進 駐 啟 用, 故 用 電 量 相 較 增 加 較 多 年 9 月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電 錶 異 常, 因 高 壓 電 錶 UPS 故 障 無 電 源 供 應, 致 無 法 正 確 顯 示 讀 數, 故 與 101 年 同 期 相 較 較 大 3. 舊 生 科 院 館 辦 公 室 自 100 年 6 月 至 101 年 5 月 因 生 科 院 陸 續 搬 遷 至 生 科 院 館, 用 電 較 少,101 年 6 月 起 養 殖 系 進 駐 使 用 70

71 140, , ,000 80,000 60,000 40,000 20, 年 10 月 教 學 館 舍 用 電 ( 量 ) 與 去 年 相 較 之 變 動 情 形 100 年 10 月 101 年 10 月 - 工 學 院 1 錶 工 學 院 2 錶 電 機 二 館 1 錶 電 海 機 工 二 館 館 2 錶 河 工 二 館 空 蝕 水 槽 航 管 系 館 航 管 二 館 海 空 大 樓 技 術 大 樓 商 船 系 館 臨 海 工 作 站 綜 合 研 究 中 心 綜 合 二 館 人 文 大 樓 綜 合 一 館 養 殖 系 館 環 資 系 館 海 事 甲 棟 漁 學 館 食 科 工 廠 食 科 系 館 生 科 院 生 科 院 館 輪 機 工 廠 水 生 實 驗 中 心 環 態 所 80, 年 10 月 行 政 單 位 用 電 ( 量 ) 與 去 年 相 較 之 變 動 情 形 100 年 10 月 101 年 10 月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 體 育 室 育 樂 館 體 育 館 行 政 大 樓 電 算 中 心 海 洋 廳 圖 書 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140, 年 10 月 學 生 宿 舍 用 電 ( 量 ) 與 去 年 相 較 之 變 動 情 形 100 年 10 月 101 年 10 月 120, ,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男 三 舍 女 一 舍 220V 女 一 舍 110V 71

72 ( ) 101 年 10 月 校 內 用 水 ( 量 )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情 形 每 月 用 水 ( 登 載 資 料 為 當 月 耗 水 量 ) 100 年 10 月 101 年 10 月 變 動 百 分 比 % 航 管 系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6,873 7, % 綜 合 二 館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13,994 11, % 變 電 站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8,539 4, % 漁 學 館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4,777 4, % 生 科 院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 祥 豐 校 門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 大 型 空 蝕 水 槽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6,604 5,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 總 用 水 量 ( 度 ) 42,226 35, % 資 料 來 源 : 自 來 水 公 司 101 年 10 月 水 費 收 據 ( 計 費 期 間 : ~ ) 101 年 10 月 校 內 用 水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情 形 18, , 000 實 14, 000 用 12, 000 度 10, 000 數 8,000 6,000 度 4,000 2,000 0 航 管 系 綜 合 二 館 變 電 站 漁 學 館 生 科 院 100 年 10 月 101 年 10 月 祥 豐 校 門 大 型 空 蝕 水 槽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用 水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1 年 度 48,625 47,983 39,346 42,174 47,684 57,016 54, 年 度 48,675 46,606 33,874 41,253 47,688 50,054 49,207 相 差 ( 度 ) -50 1,377 5, ,962 5,563 用 水 量 8 月 9 月 10 月 小 計 101 年 度 49,139 45,192 35, , 年 度 36,137 38,796 42, ,516 相 差 ( 度 ) 13,002 6,396-7,040 32,599 備 註 : 用 水 增 加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及 使 用 館 樓 : 一 綜 合 二 館 自 來 水 錶 供 水 區 各 館 舍 用 水 量 異 常 增 加 與 改 善 說 明 : 綜 合 二 館 自 來 水 錶 全 區 6 月 1 日 至 4 日 全 區 用 水 量 日 平 均 1,000 度, 依 過 去 1 個 月 平 均 日 用 水 量 推 斷 有 異 常, 進 行 以 下 勘 查 與 改 善 : ( 一 ) 現 勘 綜 合 二 館 戶 外 澆 灌 水 管 路, 判 斷 可 能 其 地 下 管 路 為 漏 水 處,6 月 4 日 將 供 72

73 水 管 路 予 以 切 離 後,6 月 5 日 至 15 日 用 水 量 日 平 均 降 至 914 度 ( 二 )6 月 14 日 加 裝 綜 合 二 館 自 來 水 水 錶 監 測, 至 6 月 15 日 記 錄 1 日 之 用 水 量 達 209 度, 超 出 正 常, 經 查 係 綜 合 二 館 自 來 水 進 水 幹 管 漏 水, 當 日 下 午 即 緊 急 架 設 臨 時 供 水 管,16 日 完 成 進 水 錶 至 綜 合 二 館 下 水 池 段 不 銹 鋼 給 水 幹 管 汰 換 ( 三 ) 經 以 上 改 善 後, 記 錄 6 月 16 日 至 6 月 29 日 全 區 用 水 量 9,437 度, 日 平 均 用 水 量 726 度, 對 照 5 月 16~6 月 12 日 日 平 均 用 水 量 936 度, 已 有 效 顯 著 改 善 ( 四 ) 紀 錄 7 月 4 日 起 至 7 月 24 日 綜 合 二 館 自 來 水 錶 供 水 區 用 水 量, 日 平 均 用 水 降 為 585 度 二 除 綜 合 二 館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外, 尚 有 用 水 增 加 之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使 用 館 樓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祥 豐 校 門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 食 品 工 程 館 食 品 科 學 館 ( 二 ) 漁 學 館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 漁 學 館 綜 合 一 館 環 態 所 女 一 舍 及 環 資 系 館 ( 三 ) 生 科 院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 生 科 院 館 三 持 續 記 錄 供 水 區 用 水 量 度 數 自 來 水 101 年 1~10 月 度 數 較 100 年 同 期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60,000 5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水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1 年 度 628, , , , , , , 年 度 627, , , , , , ,335 相 差 ( 元 ) 1,175 17,259 68,866 11, ,948 70,168 水 費 8 月 9 月 10 月 小 計 101 年 度 633, , ,764 6,027, 年 度 469, , ,197 5,615,788 相 差 ( 元 ) 164,140 80,722-89, , 年 度 1~10 月 用 水 與 100 年 度 同 期 相 較 用 水 度 32,599 度 成 長 率 7.50% 用 水 費 411,819 元 成 長 率 7.33% 73

74 元 自 來 水 101 年 1~10 月 水 費 較 100 年 同 期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750, , , , , , , , , ,000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74

75 用 電 資 料 來 源 : 電 力 公 司 101 年 10 月 電 費 收 據 ( 計 費 期 間 : ~ ) 用 電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1 年 度 1,622,200 1,443,000 1,053,400 1,723,800 1,654,600 2,198,800 2,108, 年 度 1,785,600 1,481,200 1,121,800 1,781,200 1,571,800 2,020,000 2,347,200 相 差 ( 度 ) -163,400-38,200-68,400-57,400 82, , ,600 用 電 量 8 月 9 月 10 月 小 計 101 年 度 2,055,600 1,971,200 1,761,200 17,592, 年 度 1,959,600 2,180,000 1,944,600 18,193,000 相 差 ( 度 ) 96, , , ,600 度 數 用 電 量 101 年 1~10 月 較 100 年 同 期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2,500,000 2,400,000 2,300,000 2,200,000 2,100,000 2,000,000 1,900,000 1,800,000 1,700,000 1,600,000 1,500,000 1,400,000 1,300,000 1,200,000 1,100,000 1,000,000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電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1 年 度 4,142,069 3,567,247 2,988,870 4,243,399 4,153,342 5,236,120 6,494, 年 度 4,403,359 3,788,687 2,957,883 4,359,605 3,936,571 4,973,131 6,812,532 相 差 ( 元 ) -261, ,440 30, , , , ,409 電 費 8 月 9 月 10 月 小 計 101 年 度 6,842,124 6,522,445 5,985,467 50,175, 年 度 6,169,954 6,703,651 6,146,105 50,251,478 相 差 ( 元 ) 672, , ,638-76,272 75

76 元 電 費 101 年 1~10 月 較 100 年 同 期 101 年 度 100 年 度 7,000,000 6,500,000 6,000,000 5,500,000 5,000,000 4,500,000 4,000,000 3,500,000 3,000,000 2,500,000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用 電 度 -600,600 度 成 長 率 : -3.30% 用 電 費 -76,272 元 成 長 率 : -0.15% 76

77 101 年 度 1~10 月 用 油 量 與 100 年 度 同 期 相 較 用 油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1 年 度 年 度 相 差 用 油 量 8 月 9 月 10 月 小 計 101 年 度 年 度 相 差 公 升 數 用 油 量 101 年 1~10 月 度 數 較 100 年 同 期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01 年 度 1~10 月 用 油 費 與 100 年 度 同 期 相 較 油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1 年 度 21,839 17,959 26,256 22,575 23,778 24,408 22, 年 度 19,678 11,634 21,386 14,592 18,053 22,371 16,061 相 差 2,161 6,325 4,870 7,983 5,725 2,037 6,585 油 費 8 月 9 月 10 小 計 101 年 度 16,050 16,302 21, , 年 度 14,094 22,570 18, ,736 相 差 1,956-6,268 3,585 34,959 77

78 元 用 油 費 101 年 1~10 月 度 數 較 100 年 同 期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30,000 28,000 26,000 24,000 2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用 油 量 公 升 成 長 率 : 13.40% 用 油 費 34,959 元 成 長 率 : 19.56% 78

79 79 附 件 2

80 80 附 件 3

81 附 件 4 項 次 委 外 單 位 契 約 租 金 ( 元 )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其 他 回 饋 ( 元 ) 履 約 期 限 續 約 條 件 廠 商 名 稱 備 註 1 第 一 餐 廳 三 年 1,950, 每 年 20, ~ 第 二 餐 廳 一 年 516, 無 ~ 可 續 約 三 次 每 次 一 年 可 續 約 一 次 每 次 一 年 3 校 園 咖 啡 二 年 600, 每 年 100, ~ 不 可 續 約 4 工 學 院 餐 廳 及 風 鈴 巷 三 年 540,000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餐 飲 單 位 租 金 一 覽 表 製 表 日 : 工 學 院 風 鈴 巷 29.5 無 校 園 書 局 五 年 600, 無 可 續 約 每 次 一 年 可 續 約 每 次 一 年 萬 聯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饌 團 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超 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由 有 限 公 司 五 楠 圖 書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男 三 舍 影 印 店 二 年 120, 無 不 可 續 約 益 文 影 印 社 二 樓 教 職 員 餐 廳 收 回,222 平 方 公 尺, 租 金 減 收 61,836 元, 回 饋 不 變 7 第 一 餐 廳 及 男 三 舍 便 利 商 店 三 年 3,600,000 一 餐 83.4 男 三 舍 每 年 200, 可 續 約 每 次 一 年 統 一 超 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收 回,83.4 平 方 公 尺, 租 金 與 回 饋 不 變 8 貴 族 世 家 三 年 756, 無 不 可 續 約 福 鈞 食 堂 9 活 動 中 心 便 利 商 店 三 年 4,662, 無 不 可 續 約 10 自 動 販 賣 機 三 年 156,000 共 13 台 每 年 120, 可 續 約 每 次 一 年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速 邁 自 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1

82 附 件 五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圖 書 藝 文 綜 合 業 務 ( 一 )101 年 9 月 圖 書 藝 文 諮 詢 服 務 統 計 諮 詢 服 務 類 別 諮 詢 服 務 建 議 抱 怨 諮 詢 服 務 建 議 抱 怨 諮 詢 服 務 類 別 次 數 申 訴 次 數 申 訴 書 刊 介 購 2 0 館 際 合 作 20 0 圖 書 經 費 2 0 推 廣 活 動 20 0 館 內 閱 覽 6 0 電 腦 使 用 問 題 53 0 館 藏 諮 詢 空 間 借 用 14 0 資 料 借 還 相 關 館 舍 環 境 與 品 流 通 1 質 0 圖 書 代 尋 42 0 指 示 性 諮 詢 13 0 典 藏 諮 詢 0 0 其 他 服 務 18 0 二 採 編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採 編 組 101 年 9 月 新 編 圖 書 資 料 777 冊, 總 金 額 新 台 幣 498,832 元, 包 括 中 文 圖 書 433 冊 西 文 圖 書 208 冊 附 件 26 片 中 文 贈 書 110 冊 及 電 子 書 251 種 新 書 展 示 即 時 借 出 448 冊, 優 先 處 理 未 上 架 書 20 件, 問 題 書 目 回 報 5 件, 為 師 生 預 約 並 通 知 其 介 購 書 已 到 54 件 ( 二 ) 採 編 組 101 年 9 月 份 接 受 老 師 介 購 圖 書 33 件 ( 其 中 處 理 完 畢 已 流 通 17 件 訂 購 中 5 件 本 館 已 有 5 件 送 圖 委 審 核 4 件 參 考 本 館 電 子 書 1 件 介 購 資 料 不 齊 全 1 件 ); 學 生 介 購 33 件 ( 其 中 處 理 完 畢 已 流 通 22 件 訂 購 中 2 件 本 館 已 82

83 有 1 件 送 圖 委 審 核 1 件 絕 版 2 件 取 消 介 購 5 件 ) ( 三 ) 本 校 參 與 之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聯 盟 於 9 至 10 月 份 陸 續 完 成 HyRead LWW ANA Karger Informa Healthcare 及 Oxford 等 中 西 文 電 子 書 採 購 及 連 線 測 試 作 業, 將 持 續 進 行 編 目 建 檔, 以 利 全 校 師 生 利 用 ( 四 ) 辦 理 情 緒 調 適 與 壓 力 管 理 主 題 書 展, 自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於 圖 書 館 二 樓 展 出 三 閱 覽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101 年 9 月 除 發 送 圖 書 即 將 到 期 逾 期 及 預 約 可 借 通 知 外, 各 項 業 務 統 計 如 下 表 : 項 目 數 量 進 館 人 次 ( 不 含 K 書 中 心 ) 22,484 人 次 圖 書 流 通 冊 數 17,212 冊 借 書 人 次 2,748 人 次 團 體 視 聽 室 借 用 次 數 9 次 /51 人 次 違 規 停 權 0 人 違 規 復 權 1 人 證 件 申 請 ( 含 校 友 合 作 借 書 證 等 ) 46 張 校 外 人 士 夜 間 假 日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帳 密 申 請 17 次 讀 者 資 料 建 檔 ( 含 門 禁 ) 更 新 916 件 調 閱 特 藏 資 料 及 罕 用 圖 書 22 冊 處 理 退 件 43 件 人 工 期 刊 借 閱 47 冊 代 尋 圖 書 32 件 新 書 展 示 697 冊 還 書 箱 冊 數 1,442 冊 點 收 中 外 文 現 期 期 刊 582 本 館 前 廣 場 借 用 申 請 0 次 ( 二 ) 圖 書 館 讀 者 用 電 梯 進 行 施 作 ( 三 ) 送 裝 訂 中 西 文 期 刊 共 600 冊 ( 四 ) 進 行 圖 書 二 館 樓 梯 修 繕 ( 五 ) 更 新 本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借 書 期 限 等 流 通 資 料 ( 六 ) 於 9 月 17 日 與 10 月 1 日 陪 同 校 長 巡 視 圖 書 館 ( 七 ) 進 行 讀 者 檔 內 碼 人 工 鍵 入 及 資 料 檢 視 83

84 ( 八 ) 進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資 料 庫 資 料 填 報 ( 九 ) 相 關 經 費 核 銷 與 報 繳 ( 十 ) 館 舍 安 全 與 環 境 品 質 維 護 : 1. 每 月 2 次 特 定 區 域 清 潔 2. 每 日 安 全 巡 視 檢 測 ( 二 館 3-4 樓 ; 一 館 水 池 ) 3. 請 修 各 樓 層 燈 管 桌 燈 插 座 及 廁 所 等 故 障 多 處 4. 全 館 飲 水 機 清 潔 四 館 藏 管 理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系 統 維 護 : 新 增 MyLib 讀 者 密 碼 申 請 表 格 隱 藏 申 請 欄 位 功 能 ( 二 ) 系 統 管 理 10/9 新 生 資 料 全 部 轉 入 完 成 其 中 進 修 推 廣 部 143 筆 無 內 碼 資 料, 需 待 學 生 持 證 到 館 時, 再 行 個 別 鍵 入 ( 三 ) 電 腦 硬 體 維 護 : 1. 新 購 個 人 電 腦 11 部, 並 安 裝 作 業 系 統 及 相 關 軟 體 2. 維 修 個 人 電 腦 並 重 置 系 統 2 部 ( 四 ) 海 大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NTOUR): 從 Google Analytics 網 站 顯 示, 自 2012/9/21~2012/10/18 期 間 造 訪 次 數 共 有 5,936 次, 主 要 來 源 以 Google 網 站 的 5,575 次 最 多 五 參 考 諮 詢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圖 書 資 訊 資 源 利 用 推 廣 1. 為 協 助 學 生 蒐 集 做 研 究 寫 論 文 所 需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諮 詢 組 結 合 專 題 討 論 課 程, 赴 系 所 舉 辦 學 會 資 料 怎 麼 找 等 圖 書 資 源 利 用 說 明 會, 目 前 已 安 排 河 工 材 料 電 機 通 訊 光 電 資 工 系 工 海 資 教 研 運 輸 應 地 教 研 ( 碩 專 ) 應 經 輪 機 商 船 應 英 等 19 場 系 所 講 習, 其 中 10 月 27 日 周 六 上 午 場 次, 歡 迎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詳 見 圖 資 處 推 廣 活 動 網 頁 ; 歡 迎 尚 未 申 請 之 系 所 洽 參 考 組 申 請 2. 配 合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課 程,9 月 19 日 至 新 生 導 師 會 場 發 送 專 門 為 新 生 規 劃 的 認 識 圖 書 館 活 動 調 查 單,10 月 16 日 為 商 船 系 55 位 新 生 與 導 師, 介 紹 圖 書 館 設 施 資 源 與 服 務, 以 協 助 其 快 速 熟 悉 學 習 環 境 並 善 加 運 用 ; 另, 運 輸 系 系 工 系 及 機 械 系 場 次 將 陸 續 舉 辦, 歡 迎 尚 未 申 請 之 新 生 導 師 洽 參 考 組 申 請 3. 預 訂 10 月 25 日 假 電 算 中 心 302 電 腦 教 室 舉 辦 2 場 學 術 研 究 與 論 文 寫 作 的 好 幫 手 講 習 -- 12:50~14:50 EndNote 書 目 管 理 利 用 15:10~16:40 SCIE + JCR Web 協 助 掌 握 研 究 脈 動! 歡 迎 全 校 教 職 員 學 生 至 e-go 學 習 網 非 正 式 課 程 管 理 平 台 報 名 參 加 4. 為 加 強 本 校 師 生 對 學 術 倫 理 與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認 識, 特 邀 請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章 委 員 忠 信 於 11 月 1 日 蒞 臨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舉 辦 學 術 論 文 的 合 理 引 用 與 研 發 成 果 的 著 作 權 保 護 專 題 演 講, 歡 迎 踴 躍 參 加 全 程 參 加 者, 將 可 認 證 教 學 助 教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2 小 時 5. 跨 校 借 書 集 集 樂 活 動 9 月 1 日 開 跑,12 月 31 日 以 前, 利 用 館 際 合 作 服 務, 向 外 校 借 書 成 功 者, 集 點 可 以 兌 換 贈 品, 詳 見 活 動 公 告 6. 歡 迎 參 加 出 版 社 舉 辦 之 EV 有 獎 徵 答 _ 台 灣 建 築 的 驕 傲 - 臺 北 101, 抽 華 碩 變 形 金 84

85 剛 平 板 電 腦 Reaxy 有 獎 徵 答 _ 讓 你 又 愛 又 恨 的 膽 固 醇, 抽 雲 端 辭 典 & 藍 芽 音 響 L & B Dummies 系 列 電 子 書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Wiley 有 獎 徵 答 抽 ipad2 閱 讀 HyRead 電 子 書 抽 New ipad imusic 拿 索 斯 Naxos 音 樂 資 料 庫 有 獎 徵 答 Elsevier 與 Discovery 頻 道 邀 您 一 起 觀 賞 絕 對 好 奇 系 列 節 目 - 周 周 抽 好 禮 大 獎 等 著 你 華 藝 中 文 電 子 書 尋 找 超 級 分 享 星 大 獎 送 給 你 等 活 動 ( 二 ) 圖 書 館 導 覽 :10 月 15 日 為 小 學 中 學 學 程 評 鑑 委 員 暨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同 仁 導 覽 參 觀 圖 書 館 ( 三 ) 電 子 資 源 利 用 管 理 1. 辦 理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資 料 庫 (CEPS) 請 購 完 成 Journal Citation Report 資 料 庫 會 驗 請 付 款 2. 本 校 2011 至 2012 年 新 增 Aquatic Science Journals ASTM 等 多 種 電 子 期 刊 / 資 料 庫, 連 同 CONCERT 聯 盟 以 National Academic License 引 進 供 用 的 更 多 電 子 資 源, 歡 迎 連 上 圖 資 處 電 子 資 源 服 務 - 資 料 庫 / 電 子 期 刊 網 頁 善 加 合 理 利 用 3. 圖 資 處 電 子 資 源 服 務 網 頁 內 容 維 護 :(1) 持 續 更 新 EBSCO A to Z 館 藏 電 子 期 刊 系 統, 方 便 師 生 透 過 此 單 一 入 口, 整 合 查 詢 本 校 有 權 使 用 之 中 外 文 電 子 期 刊 ;(2) 核 發 個 別 電 子 期 刊 / 資 料 庫 帳 號 密 碼 ;(3) 演 講 說 明 會 試 用 資 料 庫 資 料 庫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等 推 廣 活 動 最 新 訊 息 公 告 4.9 月 公 告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試 用 之 中 外 文 電 子 資 源 計 10 種, 包 括 Africa Development Indicators Online Europa World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bstracts(FSTA) Global Development Finance Online Global Economic Monitor Grolier Online Optical Society of America_Optics ImageBank PressDisplay 線 上 報 紙 資 料 庫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Online 及 大 家 學 日 語 全 球 線 上 教 學 網 站 ( 四 ) 課 程 指 定 參 考 資 料 服 務 6 月 18 日 發 送 教 師 課 程 參 考 資 料 申 請 公 告 函, 請 老 師 直 接 至 圖 資 處 網 頁 線 上 填 寫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指 定 參 考 資 料 (Reserve Material) 申 請 表, 目 前 計 受 理 6 位 教 師 申 請 15 門 課 69 本 圖 書, 依 教 師 建 議 訂 購 數 量 由 圖 資 處 購 置, 陳 列 於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專 區, 提 供 以 課 程 名 稱 或 教 師 姓 名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 五 ) 北 一 區 圖 書 資 源 服 務 1.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圖 書 資 源 服 務 平 台, 提 供 師 生 免 付 費 之 圖 書 代 借 代 還 (11 月 30 日 截 止 ) 與 虛 擬 借 書 證 服 務, 圖 書 代 借 代 還 合 作 館 計 14 校 (15 館 ): 東 吳 (2 館 ) 真 理 陽 明 臺 北 大 臺 北 藝 大 海 大 國 防 醫 淡 大 景 文 科 大 實 踐 輔 仁 銘 傳 (2 館 ) 北 市 教 大 台 北 體 院 ; 前 述 14 校 加 政 大 法 鼓 計 16 校, 提 供 虛 擬 借 書 證 服 務,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2. 圖 書 代 借 代 還 服 務 :100 年 10 月 15 日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暫 停 ), 本 校 對 外 申 請 借 書 821 件, 他 校 向 本 校 申 請 借 書 387 件 3. 虛 擬 借 書 證 服 務 :100 年 10 月 15 日 至 101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暫 停 ), 本 校 對 外 申 請 虛 擬 借 書 證 87 次, 他 校 向 本 校 申 請 虛 擬 借 書 證 34 次 ( 六 ) 資 料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悠 游 海 洋 夢 想 101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檢 討 意 見 102 年 度 預 算 立 法 院 審 議 本 校 列 席 說 明 之 館 際 合 作 虛 擬 問 題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電 子 期 刊 與 資 料 庫 數 量 電 子 資 源 使 用 量 館 際 合 作 服 務 量 等 統 計 ( 七 )101 年 9 月 份 參 考 諮 詢 組 服 務 統 計 1.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BBS 電 話 或 親 自 到 館 詢 問 ): 解 答 讀 者 有 關 實 體 館 藏 85

86 與 電 子 資 源 利 用 疑 問 協 助 資 料 查 詢 與 取 得 答 覆 推 廣 活 動 列 印 / 掃 描 空 間 借 用 無 線 上 網, 及 圖 書 流 通 等 詢 問 計 249 件 2.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對 外 申 請 件 數 ( 複 印 + 圖 書 ):212 件 3.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外 來 申 請 件 數 ( 複 印 + 圖 書 ):24 件 4. 圖 書 互 借 證 申 請 件 數 :7 件 5. 電 子 資 源 帳 號 密 碼 審 核 件 數 :7 件 6. 光 碟 資 料 庫 借 出 次 數 :0 次 7. 個 人 研 究 小 間 申 請 件 數 :3 件 8. 討 論 室 借 用 次 數 :37 次 (158 人 次 ) 9. 無 線 網 路 借 用 次 數 :26 次 10. 監 視 器 調 閱 次 數 :2 次 六 藝 文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 一 )10 月 8 日 至 11 月 11 日 親 愛 的 新 前 衛 / 天 蠶 變 再 變 王 福 東 個 展 於 圖 書 館 一 樓 舉 辦,10 月 18 日 下 午 2 點 30 分 於 圖 書 館 一 樓 舉 辦 開 幕 暨 藝 術 家 導 覽, 當 天 出 席 人 數 統 計 為 70 人 次 ( 二 )10 月 11 日 Karin-Regina Florey 小 提 琴 獨 奏 會 分 述 如 下 : 1.10 月 4 日 於 藝 文 中 心 開 放 索 票,450 張 票 共 214 人 次 索 取, 索 取 身 分 統 計 如 下 圖, 以 科 系 統 計, 索 票 人 次 前 3 名 科 系 分 別 為 食 品 科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2. 演 出 當 天 10 月 11 日 約 300 人 觀 賞 演 出, 票 券 約 7 成 回 流 率 ( 三 ) 寄 發 本 學 期 藝 文 活 動 DM, 寄 送 單 位 : 基 隆 地 區 國 高 中 附 近 地 區 高 中 文 化 中 心 及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七 校 務 系 統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教 學 務 系 統 上 線 維 運 1. 教 學 務 系 統 總 共 包 括 教 務 16 個 及 學 務 28 個 業 務 子 系 統, 皆 已 正 式 上 線 運 作 2. 為 配 合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有 關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轉 換 T 分 數 之 擴 增 案 功 能 上 線,101 年 9 月 13 日 至 9 月 17 日 本 組 同 仁 針 對 每 個 考 試 異 動 核 算 後 的 科 目 成 績 共 22,166 筆, 並 檢 核 29 筆 有 違 規 考 生 的 成 績 資 料 86

87 3. 為 配 合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有 關 每 個 考 試 由 執 行 秘 書 指 定 承 辦 人 賦 予 執 秘 權 限 之 擴 增 案 功 能 上 線,101 年 9 月 18 日 本 組 同 仁 新 增 招 生 承 辦 人 共 19 筆 資 料 4. 進 修 推 廣 組 101 年 9 月 26 日 提 出 調 整 審 核 考 生 資 格 的 查 詢 畫 面, 本 組 同 仁 修 改 查 詢 結 果 的 欄 位 順 序 共 26 個, 和 新 增 一 個 欄 位 照 片, 若 考 生 已 上 傳 照 片 則 呈 現 字 樣 為 O, 若 否 則 呈 現 字 樣 為 缺 ; 本 組 同 仁 亦 修 改 考 生 報 名 畫 面, 增 加 訊 息 提 醒 考 生 上 傳 照 片 或 郵 寄 繳 交 照 片, 以 利 招 生 承 辦 人 製 作 准 考 證 年 10 月 1 日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資 工 系 研 究 所 甄 試 所 須 各 科 排 名 資 料 共 6 門 課 程, 以 利 學 生 參 加 碩 士 班 甄 試 6. 配 合 教 務 處 休 退 學 作 業 流 程, 於 10 月 4 日 調 整 學 生 申 請 休 退 學 功 能 僅 適 用 當 學 期 申 請 年 10 月 15 日 新 增 悠 遊 卡 匯 入 作 業 功 能, 並 配 合 更 新 學 生 證 補 發 管 理 作 業, 以 提 供 教 學 中 心 非 正 式 課 程 管 理 平 台 讀 取 學 生 證 內 悠 遊 卡 內 碼 資 料 8. 本 月 教 學 務 系 統 資 料 庫 與 檔 案 即 時 服 務 備 援 機 制, 因 應 資 料 儲 存 空 間 檔 案 數 量 增 長 過 多, 發 生 切 換 異 常 之 經 過 及 後 續 維 運 調 整 說 明 如 下 : (1)101 年 8 月 20 日 發 生 無 法 讀 取 學 生 照 片 檔 案, 系 統 組 緊 急 自 備 份 資 料 庫 還 原 資 料, 並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全 校 公 告 停 止 服 務, 將 資 料 庫 及 檔 案 服 務 轉 移 至 備 用 設 備, 且 下 架 異 常 儲 存 設 備 待 硬 體 廠 商 進 行 檢 測 (2)101 年 9 月 12 日 廠 商 回 覆 檢 測 結 果, 說 明 目 前 資 料 庫 與 檔 案 即 時 服 務 備 援 機 制 軟 體 在 大 量 檔 案 下 實 測 切 換 會 有 不 同 步 的 限 制, 從 而 造 成 備 援 設 備 間 同 時 寫 入 時 會 發 生 檔 案 索 引 錯 亂 而 消 失 的 異 常 現 象 (3)101 年 9 月 20 日 維 護 案 會 議 決 議 轉 移 檔 案 服 務 併 入 校 內 原 有 之 網 路 儲 存 設 備, 平 時 使 用 即 時 同 步 備 援 機 制 保 留 一 份 同 步 資 料, 當 有 異 常 時 以 手 動 方 式 切 換 檔 案 服 務 以 提 昇 資 料 保 全 性, 資 料 庫 則 於 原 資 料 儲 存 空 間 使 用 原 即 時 服 務 備 援 機 制 以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4)101 年 10 月 2 日 依 決 議 還 原 資 料 庫 及 轉 移 檔 案 系 統, 目 前 相 關 服 務 及 資 料 備 援 機 制 已 正 常 服 務 9. 系 統 組 配 合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本 月 權 限 管 理 調 整 工 作 如 下 :101 年 9 月 16 日 至 10 月 15 日 受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申 請 新 學 務 系 統 功 能 權 限 共 5 件 ( 業 務 需 求 :4 件, 臨 時 處 理 :1 件 ) 10. 因 應 需 求 訪 談 時 業 務 單 位 未 提 出 之 需 求, 本 組 協 助 臨 時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如 下 ; 並 請 各 單 位 考 量 評 估 提 出 有 效 益 之 作 業 需 求, 進 行 e 化, 以 免 增 加 本 組 程 式 設 計 師 的 負 擔, 影 響 系 統 程 式 維 護 工 作 (1)101 年 9 月 21 日 生 輔 組 因 需 學 生 獎 懲 歷 史 資 料 處 理 統 計 相 關 事 宜, 本 組 協 助 提 供 獎 懲 歷 史 資 料 共 筆 的 資 料 繳 給 承 辦 人, 以 便 處 理 統 計 各 學 年 期 學 生 獎 懲 統 計 相 關 事 宜 11. 教 學 務 系 統 維 護 案 維 護 日 期 為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於 101 年 9 月 20 日 召 開 第 二 十 一 次 教 學 務 系 統 維 護 案 專 案 會 議 12. 教 學 務 系 統 上 線 問 題 處 理 進 度 說 明 : (1)99 年 4 月 以 後 於 99 年 度 維 運 平 台 管 控 之 問 題 共 有 1305 個 問 題, 已 結 案 1302 個 問 題, 未 結 案 3 個 問 題 (2)100 年 1 月 維 護 案 開 始 進 行 統 計, 迄 今 維 運 平 台 管 控 之 問 題 共 有 917 個 問 題, 已 修 改 完 成 結 案 885 個 問 題 ( 包 含 列 入 新 增 11 個 問 題 ), 未 修 改 完 成 32 個 問 題 (3)100 年 4 月 22 日 起, 除 保 固 案 及 維 護 案 問 題 與 廠 商 協 調 修 改 外, 系 統 組 亦 自 87

88 行 於 教 學 務 系 統 原 始 碼 版 本 控 管 平 台, 提 供 原 保 固 案 維 護 案 被 評 估 為 新 增 問 題 之 功 能 調 整 及 緊 急 性 問 題 解 決,101 年 9 月 份 修 改 13 個 問 題 (4)100 年 度 維 護 案 統 計 情 形 : 作 業 名 稱 列 入 列 入 未 結 已 結 總 數 作 業 名 稱 未 結 已 結 總 數 新 增 新 增 招 生 考 試 學 生 請 假 課 程 大 綱 + 選 課 8 45 (1) 53 諮 商 輔 導 考 試 作 業 工 讀 助 學 金 管 理 0 11 (1) 11 教 育 學 程 作 業 教 師 研 究 與 學 術 專 長 暑 修 作 業 畢 業 生 離 校 訊 息 通 知 學 分 班 網 路 報 名 資 源 教 室 海 報 機 申 請 列 印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校 園 安 全 導 師 工 作 - 班 級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課 程 - 活 動 - 比 賽 學 生 兵 役 管 理 獎 助 學 金 管 理 就 學 貸 款 - 優 待 減 免 社 團 管 理 - 社 團 評 鑑 鐘 點 作 業 國 際 學 生 輔 導 成 績 系 統 (1) 113 獎 懲 - 操 行 管 理 衛 生 保 健 學 籍 資 料 (1) 288 出 納 學 生 繳 費 系 統 0 42 (1) 42 學 生 住 宿 管 理 課 程 評 鑑 系 統 2 36 (5) 38 校 內 宿 舍 器 材 修 繕 碩 博 士 學 位 系 統 校 外 租 賃 訊 息 管 理 學 位 服 作 業 學 生 綜 合 紀 錄 預 官 查 詢 帶 動 中 小 學 社 團 發 展 問 卷 調 查 五 育 護 照 0 4 (1) 4 組 織 ( 共 用 ) 遺 失 物 - 拾 獲 物 管 理 權 限 管 理 職 涯 發 展 專 案 管 理 活 動 器 材 - 場 地 借 用 合 計 (11) 917 (5)101 年 9 月 份 系 統 組 修 改 功 能 統 計 : 系 統 名 稱 功 能 數 學 籍 2 碩 博 士 學 位 2 課 程 評 鑑 1 招 生 6 訊 息 通 知 與 電 子 郵 件 1 獎 助 學 金 1 合 計 教 學 務 系 統 擴 增 案 進 度 : (1) 教 學 務 系 統 擴 增 案 已 於 100 年 8 月 22 日 簽 約, 執 行 日 期 為 100 年 8 月 22 日 88

89 至 101 年 8 月 21 日 (2) 校 務 系 統 組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12:00~13:30, 敬 邀 教 學 務 相 關 一 二 級 主 管 及 業 務 相 關 同 仁, 假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廰, 舉 行 擴 增 案 啟 動 說 明 會 圖 資 處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與 開 發 廠 商 合 計 46 人 參 加, 於 會 議 進 行 間 就 擴 增 案 期 程 與 目 標, 進 行 多 方 意 見 交 換 及 宣 導 (3)100 年 12 月 28 日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擴 增 案 驗 收, 於 156 項 需 求 內 完 成 並 交 付 52 項 功 能 (4)101 年 8 月 16 日 召 開 第 十 二 次 教 學 務 系 統 擴 增 案 專 案 會 議 (5) 截 至 101 年 8 月 21 日 為 止, 擴 增 案 第 二 階 段 所 需 開 發 之 104 項 功 能, 皆 已 完 成 並 交 付 (6) 擴 增 案 驗 收 項 目 統 計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驗 收 項 目 作 業 名 稱 項 數 作 業 名 稱 項 數 作 業 名 稱 項 數 招 生 考 試 3 學 籍 資 料 2 成 績 系 統 4 課 程 大 綱 + 選 課 26 學 生 住 宿 管 理 3 出 納 學 生 繳 費 系 統 3 考 試 作 業 2 校 內 宿 舍 器 材 修 繕 1 碩 博 士 學 位 系 統 1 教 育 學 程 作 業 1 校 外 租 賃 訊 息 管 理 2 問 卷 調 查 1 導 師 工 作 - 班 級 1 職 涯 發 展 1 系 統 ( 權 限 管 理 ) 1 合 計 52 第 二 階 段 驗 收 項 目 作 業 名 稱 項 數 作 業 名 稱 項 數 作 業 名 稱 項 數 招 生 考 試 17 學 籍 ( 休 / 退 學 作 業 ) 2 工 讀 助 學 金 管 理 1 課 程 大 綱 + 選 課 16 學 籍 ( 畢 審 ) 8 就 學 貸 款 - 優 待 減 免 5 暑 修 作 業 13 學 籍 ( 逕 升 作 業 ) 1 鐘 點 作 業 4 訊 息 通 知 1 學 籍 資 料 6 出 納 學 生 繳 費 系 統 10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1 學 生 住 宿 管 理 4 課 程 評 鑑 系 統 3 獎 助 學 金 管 理 4 校 內 宿 舍 器 材 修 繕 3 碩 博 士 學 位 系 統 2 獎 懲 - 操 行 管 理 2 五 育 護 照 1 合 計 104 ( 二 ) 校 務 系 統 組 101 年 9 月 份 諮 詢 服 務 狀 況 統 計 教 務 新 系 統 學 務 新 系 統 其 他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學 籍 23 學 生 綜 合 記 錄 1 人 員 1 成 績 2 獎 助 學 金 管 理 1 帳 密 3 招 生 考 試 11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10 權 限 管 理 系 統 3 課 程 評 鑑 7 就 學 貸 款 - 減 免 補 助 7 資 料 庫 系 統 9 選 課 系 統 16 獎 懲 - 操 行 管 理 2 學 校 網 頁 4 鐘 點 1 主 機 代 管 4 89

90 網 頁 訊 息 4 開 會 2 校 務 主 機 維 護 2 人 事 系 統 1 出 納 繳 費 2 教 育 訓 練 1 教 學 務 系 統 1 ( 三 ) 人 事 勞 健 保 系 統 1.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1) 因 進 行 首 頁 改 版 事 宜 及 後 續 規 劃 建 構 校 內 統 一 網 頁, 故 通 訊 錄 業 務 暫 停 開 發, 預 計 於 102 年 1 月 繼 續 執 行 (2) 本 組 與 人 事 室 第 二 組 承 辦 人 討 論 薪 資 內 控 作 業 相 關 流 程 後 完 成 薪 資 內 控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文 件 (3) 依 照 薪 資 內 控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文 件 說 明 來 進 行 薪 資 內 控 作 業 系 統 分 析, 其 中 包 含 下 列 功 能 : A. 設 定 檔 案 類 型 B. 設 定 檢 核 對 象 身 分 類 別 C. 設 定 承 辦 人 資 料 D. 維 護 訊 息 說 明 E. 維 護 薪 資 內 控 基 本 資 料 F. 匯 入 相 關 檔 案 G. 維 護 核 對 差 異 H. 列 印 差 異 表 2. 時 程 如 下 表 : 工 作 名 稱 : 人 事 勞 健 保 系 統 負 責 人 : 吳 明 益 執 行 項 目 預 定 時 程 實 際 完 成 進 度 1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 需 求 分 析 2. 人 力 與 資 源 評 估 與 請 廠 商 估 價 與 發 包 開 始 日 期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天 日 期 工 作 小 時 日 期 預 定 完 成 比 例 目 前 完 成 比 例 98/12/1 99/4/ /11/ /11/11 100% 100% 99/11/1 99/12/ /1/ /1/25 100% 100%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人 事 成 本 分 析 系 統. 勞 健 保 系 統 委 外 開 發 3. 委 外 開 發 100/1/1 101/12/ /10/15 89% 74% 3.1 廠 商 估 價 與 發 包 100/1/1 100/3/31 100/6/ /6/17 100% 100% 3.2 系 統 功 能 設 計 開 發 100/4/1 101/6/ /10/15 100% 72% 3.3 上 線 測 試 與 修 正 101/7/1 101/12/ /10/15 58% 65% 3.4 正 式 上 線 102/1/1 102/1/ /10/15 0% 50% 總 計 勞 保 人 事 系 統 與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自 行 開 發 4. 自 行 開 發 100/1/1 102/12/ /10/15 60% 25% 4.1 系 統 分 析 100/1/1 100/10/ /10/15 100% 58% 說 明 90

91 4.2 系 統 設 計 100/11/1 101/6/ /10/15 100% 42% 4.3 程 式 設 計 測 試 101/7/1 102/6/ /10/15 29% 0% 4.4 上 線 測 試 與 修 正 102/7/1 102/12/ /10/15 0% 0% 4.5 正 式 上 線 103/1/1 103/1/ /10/15 0% 0% 總 計 ( 四 ) 海 大 網 頁 更 新 : 1. 於 101 年 8 月 20 日 召 開 海 大 網 頁 更 新 技 術 交 流 座 談 會, 並 請 相 關 人 員 於 會 後 評 估 所 有 連 結 放 在 首 頁 的 必 要 性 2.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各 個 連 結 是 否 保 留 於 首 頁 或 整 合 至 適 當 頁 面, 與 連 結 呈 現 方 式, 並 依 決 議 製 作 網 頁 雛 型 3. 於 101 年 9 月 24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會 議, 並 邀 請 教 師 同 學 參 與 除 現 有 雛 型 外, 另 加 入 Stanford 大 學 的 版 型 一 同 討 論 決 議 將 現 有 雛 型 做 修 改, 完 成 時 請 相 關 人 員 確 認 後 上 線 使 用 另 一 種 版 型 待 取 得 校 內 共 識 後 再 著 手 進 行 4.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類 別 新 增 校 外 訊 息 類 別, 供 校 內 職 員 宣 導 校 外 訊 息 用, 並 將 原 公 告 類 別 修 改 為 學 校 公 告 配 合 新 增 類 別 修 改 公 告 擷 取 程 式, 以 取 得 正 確 公 告 訊 息 5. 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 晚 間 新 版 網 頁 正 式 啟 用 ( 五 ) 配 合 秘 書 室 主 辦 本 校 101 年 10 月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作 業, 系 統 組 協 助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於 101 年 8 月 26 日 與 秘 書 室 及 校 內 相 關 表 冊 填 報 代 表, 參 加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北 區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確 認 本 次 填 報 異 動 事 項 並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2. 於 101 年 8 月 31 日 配 合 秘 書 室 提 供 本 校 表 冊 權 限 規 畫 表, 確 認 填 報 單 位 權 限 3. 自 101 年 9 月 3 日 ( 一 ) 日 上 午 8 時 開 放 填 報, 預 計 於 10 月 31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填 報, 迄 今 協 助 填 報 單 位 完 成 登 入 帳 號 問 題 解 決 計 6 件, 資 料 操 作 填 報 問 題 計 1 件 ( 六 ) 本 校 世 界 網 路 大 學 排 名 系 統 組 針 對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改 善 計 畫 進 行 規 劃, 每 月 針 對 本 校 各 系 進 行 排 名, 作 為 各 系 網 頁 內 容 加 強 的 參 考 依 據 原 Yahoo! 提 供 的 搜 尋 筆 數 及 曝 光 度 數 據 停 止 服 務 後,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評 估 各 搜 尋 引 擎 穩 定 度, 決 定 僅 採 用 Google 的 數 據 101 年 9 月 份 教 學 單 位 排 名 : 因 曝 光 度 數 據 是 由 MajesticSEO 網 頁 工 具 取 得, 將 分 析 該 工 具 產 生 之 各 項 數 據 與 搜 尋 筆 數 如 何 做 結 合, 故 本 月 只 提 供 Google 的 搜 尋 筆 數 資 料 作 為 參 考 排 名 系 所 單 位 網 頁 數 排 名 系 所 單 位 網 頁 數 1 運 輸 科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學 系 工 學 院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92 8 外 語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事 務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商 船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1220 指 標 Size 搜 尋 筆 數 公 式 說 明 : 搜 尋 引 搜 尋 語 法 擎 Google site:tsweb.ntou.edu.tw ( 針 對 不 同 系 所 查 詢 僅 需 修 改 網 域 名 稱 ) 範 例 說 明 在 google 搜 尋 引 擎 搜 尋 site:tsweb.ntou.edu.tw, 即 可 得 到 運 輸 科 學 系 網 域 之 搜 尋 筆 數 八 校 園 網 路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侵 權 案 件 101 年 8 月 至 101 年 10 月 侵 權 案 件 統 計 ( 截 至 10/15) 月 份 IP 系 所 單 位 檢 舉 來 源 侵 權 檔 案 101/07 無 101/08 無 101/09 無 101/10 無 ( 二 ) 網 路 不 當 使 用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15 日 網 路 不 當 使 用 總 計 4 件, 分 別 為 : 日 期 IP 問 題 分 類 09/ 對 外 散 播 SPAM Mail SPAM 10/ 對 外 散 播 SPAM Mail SPAM 10/ 疑 似 為 外 攻 擊 為 外 攻 擊 10/ 對 外 散 播 SPAM Mail SPAM ( 三 ) 本 校 連 外 網 路 租 用 二 路 GE 數 據 電 路 於 10 月 21 日 租 約 期 滿 本 月 17 日 完 成 開 標, 並 重 新 租 用 二 年 九 教 學 支 援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諮 詢 服 務 狀 況 統 計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電 腦 教 室 5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15 92

93 行 政 資 訊 網 17 其 他 11 公 文 處 理 2 ( 二 ) 專 案 工 作 : 1. 文 書 組 師 生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之 學 生 資 料 轉 置 程 式 專 案 名 稱 專 案 說 明 工 作 名 稱 於 VM 安 裝 Windows Server 及 資 料 庫 環 境 建 置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及 測 試 連 結 MSSQL 資 料 庫 模 擬 一 與 舊 教 學 務 資 料 庫 相 同 的 資 料 庫 撰 寫 學 生 資 料 的 轉 置 程 式 文 書 組 師 生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之 學 生 資 料 轉 置 程 式 負 責 人 : 林 宗 陞 目 前 文 書 組 師 生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無 法 與 新 版 教 學 務 系 統 的 學 生 系 統 相 連 接, 導 致 文 書 組 師 生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無 法 正 常 作 業 故 需 撰 寫 文 書 組 師 生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學 生 資 料 轉 置 程 式, 使 文 書 組 師 生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能 正 常 取 得 教 學 務 系 統 的 學 生 資 料 預 定 計 劃 實 際 完 成 檢 討 開 始 日 期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天 日 期 工 作 天 日 期 93 預 定 完 目 前 完 成 比 例 成 比 例 2012/09/ /09/ /09/ /10/11 100% 100% 2012/09/ /10/ /10/ /10/11 100% 100% 2012/10/ /10/ /10/11 100% 20% 2012/10/ /11/ % 0% 測 試 學 生 資 料 的 轉 置 2012/12/3 2012/12/ % 0% 總 計 52 (1) 目 前 進 度 說 明 : A. 已 於 VM 安 裝 Windows Server 及 資 料 庫 環 境, 且 測 試 程 式 連 結 MSSQL 資 料 庫 ( 三 ) 例 行 性 工 作 : 1.moodle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系 統 (1) 如 下 表 所 示 9 月 維 持 moodle 非 同 步 教 學 平 台 運 作 帳 號 申 請 其 它 帳 號 問 題 系 統 使 用 障 礙 系 統 重 置 人 次 A. 啟 動 帳 號 申 請 共 0 次 B. 諮 詢 其 它 帳 號 相 關 問 題 共 9 次 C. 諮 詢 系 統 功 能 使 用 障 礙 共 6 次 ( 例 如 : 作 業 無 法 刪 除 討 論 區 無 法 使 用 等 ) D. 系 統 重 置 共 0 次 (2) moodle 系 統 硬 體 使 用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A. 目 前 已 有 5251 個 課 程 上 傳 課 程 資 料, 檔 案 儲 存 空 間 累 計 使 用 量 為 497 GB (10 月 為 474GB) B. 資 料 庫 儲 存 空 間 累 計 使 用 量 2.7GB (10 月 為 2.61GB) (3) 經 過 教 學 中 心 討 論, 於 10 月 17 日 重 新 開 放 moodle 網 站 的 檔 案 下 載 區 功 能, 並 且 將 此 變 更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全 校 教 師 (4) 經 過 教 學 中 心 討 論, 變 更 moodle 網 站 上 的 啟 動 編 輯 模 式 連 結 之 字 體 顏 色, 方 便 使 用 者 找 到 此 連 結 2. 全 校 授 權 軟 體 :

94 (1) 採 購 Matlab Simulink Parellel Computting Toolbox 網 路 授 權 各 五 套, 本 校 新 版 Matlab 可 使 用 數 量 提 升 至 10 套 94

95 附 件 六 國 際 事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國 際 合 作 組 ( 一 ) 境 外 生 招 生 陳 瑤 湖 國 際 長 及 李 耕 輔 先 生 於 本 (101) 年 10 月 日 赴 印 尼 泗 水 與 雅 加 達 參 加 招 生 教 育 展 具 體 成 果 如 下 : 1. 宣 傳 與 招 生 數 據 : 本 次 教 育 展 由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廖 慶 榮 副 校 長 率 團, 共 有 37 所 台 灣 知 名 大 學 及 相 關 單 位 約 80 人 參 加 發 放 本 校 簡 介 與 獎 學 金 資 訊 約 1000 份, 並 與 近 300 名 印 尼 學 生 進 行 深 度 解 說 約 有 150 名 學 生 留 下 後 續 聯 絡 資 訊, 並 已 有 兩 位 學 生 當 場 報 名 明 年 秋 季 班 大 幅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能 見 度 與 宣 傳 強 度 2. 校 際 交 流 : 與 印 尼 大 學 Universitas indonesia 印 尼 姊 妹 校 布 勞 爪 哇 大 學 等 校 教 授 與 行 政 長 官 ( 校 長 國 際 長 與 各 院 院 長 ) 進 行 會 談 與 探 討 未 來 合 作 可 能 性 3. 專 案 公 費 生 座 談 : 參 訪 印 尼 UI 語 言 中 心 與 15 位 已 獲 獎 學 金 學 生 面 對 面 座 談 並 取 得 相 關 聯 絡 資 訊 其 中, 與 3 位 就 讀 海 事 與 水 產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生 重 點 會 談 近 40 分 鐘, 預 計 將 以 專 案 方 式 輔 導 三 位 學 生 申 請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秋 季 班 4. 印 尼 教 育 中 心 的 正 式 化 合 作 : 我 校 與 印 尼 教 育 中 心 已 取 得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該 中 心 提 供 印 尼 學 生 相 關 的 華 語 文 課 程 訓 練 建 議 本 校 未 來 朝 向 正 式 化 與 制 度 化 的 方 向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合 作 辦 理 印 尼 生 招 生 事 宜, 讓 學 生 簽 訂 合 約 並 於 接 受 本 校 補 助 的 華 語 文 課 程 後 赴 本 校 就 讀 ( 二 ) 國 際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參 訪 交 流 1. 辦 理 10 月 15 日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州 協 和 大 學 校 長 Dr. Patrick T. Ferry 等 一 行 6 人 蒞 校 座 談 參 訪 事 宜 2. 辦 理 10 月 22 日 越 南 姊 妹 校 芽 莊 大 學 校 長 Dr. Vu Van Xung 等 一 行 7 人 校 簽 約 暨 參 訪 事 宜 3. 辦 理 10 月 23 日 澳 洲 Monash University 代 表 一 行 2 人 蒞 國 際 處 拜 訪 事 宜 4. 辦 理 10 月 25 日 湄 公 1000 代 表 Prof. Dr. Le Viet Dung 等 一 行 6 人 蒞 校 參 訪 事 宜 5. 辦 理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5 日 本 校 參 與 亞 洲 海 事 暨 漁 業 論 (AMFUF 上 海 海 大 百 年 校 慶 及 第 三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海 事 大 學 藍 海 策 略 校 長 論 壇 相 關 事 宜 6. 辦 理 11 月 1 日 北 京 市 績 優 教 育 人 員 文 教 訪 問 團 一 行 15 人 蒞 校 參 訪 事 宜 7. 辦 理 11 月 2 日 韓 國 釜 慶 大 學 代 表 一 行 2 人 蒞 校 參 訪 事 宜 8. 辦 理 11 月 6-9 日 長 崎 大 學 講 師 Dr. Greg Nishihara 及 Dr. Yuki Kawabata 至 本 校 海 生 所 進 行 交 流 講 座 及 研 究 參 訪 事 宜 9. 辦 理 11 月 12 日 美 國 加 州 矽 谷 大 學 校 長 Jerry Hsiao 等 一 行 2 人 蒞 校 參 訪 事 宜 ( 三 ) 國 際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締 結 1. 辦 理 10 月 22 日 越 南 姊 妹 校 芽 莊 大 學 蒞 校 簽 約 暨 參 訪 事 宜 2. 辦 理 本 校 與 姊 妹 校 泰 國 農 業 大 學 進 一 步 簽 署 圖 書 館 交 流 合 作 聯 繫 事 宜 3. 聯 繫 本 校 與 美 國 喬 治 亞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之 續 約 事 宜 4. 聯 繫 本 校 與 美 國 加 州 柏 克 萊 大 學 Bonatino 校 區 (CSUSB)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可 能 5. 協 助 辦 理 尼 加 拉 瓜 大 使 館 聯 繫 本 校 海 生 所 與 中 美 洲 大 學 (UCA) 分 子 生 物 中 心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事 宜 6. 辦 理 苗 栗 縣 政 府 與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簽 署 水 產 養 殖 技 術 與 推 95

96 展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報 部 事 宜 ( 四 ) 交 換 學 生 事 項 1. 辦 理 本 校 生 科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朱 萾 錄 取 加 拿 大 姊 妹 校 紐 芬 蘭 紀 念 大 學 交 換 生 事 宜 2. 辦 理 本 校 食 科 系 學 生 吳 佩 蓁 申 請 赴 澳 洲 姊 妹 校 Griffith University 交 換 生 聯 繫 事 宜 3. 辦 理 澳 洲 姊 妹 校 Griffith University 交 換 生 黃 鵬 蒞 本 校 河 工 系 短 期 實 習 研 修 及 申 辦 入 台 證 事 宜 4. 辦 理 日 本 姊 妹 校 長 崎 大 學 神 戶 大 學 2013 年 度 交 換 生 招 生 公 告 事 宜 5. 辦 理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公 告 事 宜 6. 辦 理 本 校 海 生 所 與 丹 麥 Roskilde University 雙 聯 學 位 學 生 申 請 事 宜 7.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交 換 學 生 來 台 研 修 申 請 事 宜 ( 五 ) 其 他 專 案 事 項 1. 國 際 語 言 角 落 課 程 : 於 10 月 17 日 起 至 12 月 26 日 止 開 辦 30 堂 英 文 生 活 主 題 式 會 話 課 程 與 閱 讀 課 程 2. 教 師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計 畫 (1) 本 校 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文 中 心 政 大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合 作 辦 理 預 計 11 月 23 日 ( 五 ) 於 海 大 進 行 課 程 主 題 為 :Content Based Language Teaching 及 Task Based Language Teaching (2) 預 計 11 月 26 日 ( 一 ) 於 政 治 大 學 辦 理 課 程 主 題 為 English Presentation Skills:Opening, Linking, Closing 及 Classroom Discussion skills: Rapport-building, Diverging & Converging, Agreeing & Disagreeing 3. 辦 理 10 月 20 日 海 大 59 周 年 校 慶 外 籍 生 邀 請 參 訪 及 表 演 準 備 事 宜 月 日 國 際 合 作 組 組 員 蔡 嘉 芳 代 表 參 加 UMAP 亞 太 交 流 協 會 研 討 會 暨 工 作 坊 二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 一 ) 僑 生 活 動 年 9 月 日 舉 辦 僑 生 迎 新 系 列 活 動, 計 有 85 位 僑 生 報 名 參 加 藉 由 兩 天 的 團 體 活 動, 凝 聚 新 舊 生 情 誼, 使 新 生 對 於 學 長 姊 及 僑 聯 社 更 熟 悉 及 瞭 解, 進 而 讓 新 生 感 受 關 懷 年 10 月 20 日 辦 理 校 際 聯 誼, 藉 校 慶 的 機 會, 邀 請 師 大 僑 先 部 40 位 同 學 蒞 臨 本 校 參 訪, 並 向 來 訪 同 學 宣 傳 本 校 特 色, 增 加 同 學 就 讀 意 願 ; 同 時 本 校 僑 生 聯 誼 社 也 舉 辦 文 食 展, 由 馬 來 西 亞 港 澳 印 尼 及 緬 甸 分 會 負 責 食 材 準 備 及 看 板 製 作 ( 二 ) 境 外 生 輔 導 1. 於 101 年 10 月 5 日 下 午 帶 領 本 校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新 生 至 世 新 大 學 參 加 新 生 說 明 會, 會 中 由 教 育 部 官 員 親 自 向 各 受 獎 生 說 明 獎 學 金 各 項 規 定, 大 會 亦 安 排 兩 位 已 來 臺 求 學 2-3 年 的 受 獎 生 分 享 在 台 灣 的 所 見 所 聞, 美 食 娛 樂 文 化 人 情 語 言 等, 簡 報 生 動 豐 富 讓 參 與 的 同 學 無 不 感 同 身 受 莞 爾 一 笑, 會 後 還 有 臺 灣 道 地 美 食 饗 宴, 讓 各 國 受 獎 生 透 過 美 食 來 進 行 一 個 全 球 交 流 2. 於 101 年 10 月 5 日 上 午 召 開 國 際 學 生 住 宿 暨 學 生 輔 導 協 調 會 議, 本 會 議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持, 與 會 人 員 為 住 宿 輔 導 組 組 長 及 業 務 同 仁 們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學 生 代 表 5 人 會 中 學 生 代 表 反 映 希 望 加 裝 攝 影 機 飲 水 機 車 棚, 部 分 公 共 區 域 亦 能 比 照 一 般 宿 舍 進 行 大 燈 管 制 等, 住 宿 輔 導 組 表 示 上 述 多 為 總 務 處 業 管, 96

97 建 請 由 總 務 處 進 行 評 估, 另 住 宿 輔 導 組 亦 針 對 宿 舍 電 費 儲 值 新 措 施 進 行 說 明, 可 再 提 高 儲 值 金 額 至 1500 元 全 案 進 行 簽 核 中 3.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進 行 教 育 部 菁 英 來 臺 留 學 辦 公 室 專 案 公 費 生 訪 視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本 校 持 越 南 VEST500 湄 公 1000 印 尼 亞 齊 省 政 府 獎 學 金 等 三 項 獎 學 金 之 受 獎 生 及 其 指 導 老 師 進 行 訪 談, 與 會 之 學 生 代 表 為 : 河 工 系 越 南 籍 陳 德 著 同 學 養 殖 系 印 尼 籍 德 利 同 學 養 殖 系 印 尼 籍 依 努 同 學 養 殖 系 越 南 籍 安 圖 福 同 學 ; 與 會 之 指 導 老 師 代 表 為 河 工 系 翁 文 凱 教 授 養 殖 系 陳 建 初 教 授 養 殖 系 陳 榮 祥 教 授 4. 邀 集 本 校 越 南 籍 外 國 學 生 參 加 10 月 之 兩 場 合 作 交 流 盛 事, 分 別 是 10 月 22 日 本 校 與 越 南 芽 莊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10 月 25 日 越 南 湄 公 1000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參 訪 5. 協 助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 下 午 2:00 假 本 處 會 議 室 辦 理 本 學 年 度 外 籍 生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講 習, 環 安 組 蔡 台 明 組 長 及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黃 沂 訓 組 長 為 共 同 講 師 6.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 配 合 國 際 合 作 組 及 學 術 發 展 組 共 同 舉 辦 之 赴 外 交 流 說 明 會, 邀 集 本 學 期 來 校 交 流 之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海 洋 大 學 浙 江 海 洋 學 院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等 6 校 代 表, 進 行 每 校 5 分 鐘 簡 介, 簡 報 生 動 讓 在 座 的 同 學 對 陸 校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7. 本 學 期 陸 生 與 校 長 有 約 業 於 101 年 10 月 9 日 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一 樓 B01 教 室 辦 理 完 畢 會 中 校 長 及 與 會 之 一 級 主 管 對 陸 生 所 提 之 工 讀 獎 學 金 未 來 申 請 學 位 等 問 題 進 行 說 明, 陸 生 亦 分 享 在 台 交 流 之 心 得 亦 反 映 希 望 能 有 更 多 的 台 灣 同 學 至 中 國 交 流, 本 座 談 師 生 互 動 熱 絡 反 應 良 好, 會 後 透 過 本 座 談 會 進 行 陸 生 調 查, 共 計 16 名 陸 生 加 入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其 中 參 與 人 數 最 多 之 社 團 為 博 幼 社 8. 配 合 本 校 海 資 所 與 廈 門 大 學 海 洋 與 海 岸 發 展 研 究 院 於 10 月 日 在 本 校 舉 辦 之 兩 岸 島 嶼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邀 集 目 前 來 校 交 流 的 廈 門 大 學 學 生 與 來 參 加 論 壇 的 同 學 們 進 行 交 流, 其 間 交 換 生 分 享 了 環 島 10 天 的 心 得 : 雖 然 硬 體 建 設 目 前 台 灣 已 落 後 於 目 前 正 在 加 速 發 展 的 中 國, 但 台 灣 在 細 微 處 仍 可 見 其 用 心, 例 如 殘 障 坡 道 等, 而 最 印 象 深 刻 的 是 向 派 出 所 借 宿 一 晚, 員 警 還 提 供 熱 水 及 洗 衣 機, 讓 他 們 倍 感 溫 馨 月 1 日 至 10 月 29 日 至, 陸 生 個 別 輔 導 案 件 計 11 件, 其 中 以 詢 問 及 辦 理 傷 病 醫 療 險 理 賠 案 件 者 最 多 年 10 月 17 日 本 校 僑 輔 人 員 率 僑 生 同 學 前 往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三 峽 校 區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北 區 中 央 有 關 機 關 聯 合 訪 視 僑 生 活 動, 以 表 達 政 府 照 顧 僑 生 關 懷 僑 生 之 情 意, 並 針 對 僑 生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政 策 宣 導 校 際 間 經 驗 分 享 交 流 及 問 題 討 論 年 10 月 18 日 統 計 本 校 粵 籍 僑 生 人 數 及 製 作 名 單, 並 交 付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粵 籍 獎 學 金 年 10 月 18 日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內 僑 生 工 讀 審 查 會 議, 本 次 共 錄 取 36 名 同 學, 每 位 同 學 每 月 工 讀 時 數 上 限 為 48 小 時, 每 小 時 工 讀 金 103 元 13. 教 育 部 委 託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籌 備 處 於 101 年 10 月 日 假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三 峽 院 區, 舉 辦 101 年 度 全 國 僑 生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研 討 會, 本 校 由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吳 筱 青 小 姐 代 表 與 會 會 中 就 當 前 僑 生 教 育 措 施 僑 輔 經 驗 做 了 詳 細 的 解 說, 會 後 並 邀 集 各 政 府 單 位 舉 行 綜 合 座 談, 讓 各 校 僑 輔 人 員 就 當 前 僑 生 相 關 法 令 與 措 施 給 予 建 議 97

98 附 件 七 秘 書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秘 書 組 ( 一 )101 年 9 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交 辦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回 覆 彙 整 如 附 件 1 第 101 頁 ( 二 ) 各 項 會 議 1. 行 政 會 議 (1)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業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上 午 9 時 於 生 科 院 3 樓 307 會 議 室 召 開 完 畢 (2) 會 議 紀 錄 於 10 月 16 日 製 作 完 成,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1 2 級 單 位 主 管 及 秘 書 存 參, 以 及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並 以 郵 件 提 醒 各 教 職 員 同 仁 上 網 參 閱 會 議 紀 錄 載 有 各 行 政 單 位 報 告 事 項 及 提 案 決 議, 若 有 全 校 性 或 涉 及 各 教 職 員 工 生 權 益 事 項, 惠 請 相 關 單 位 儘 速 辦 理, 並 將 訊 息 傳 達 所 屬 教 師 及 同 仁 知 悉 2. 校 務 會 議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訂 於 102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於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廳 召 開, 惠 請 各 教 學 及 行 政 單 位 於 101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工 作 報 告 送 本 組 彙 整, 若 有 提 案 請 依 程 序, 先 送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或 法 規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同 樣 於 101 年 12 月 10 日 前 送 本 組 彙 整, 俾 利 召 開 程 序 委 員 會 安 排 議 程 3. 校 務 會 議 各 常 設 委 員 會 本 校 程 序 委 員 會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監 督 委 員 會 業 依 校 務 會 議 常 設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完 成 主 任 委 員 之 推 選 程 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環 漁 系 歐 慶 賢 教 授 擔 任 ;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食 科 系 邱 思 魁 教 授 擔 任 監 督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程 一 駿 教 授 擔 任 4.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101 年 10 月 18 日 9 時 於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會 議 由 吳 俊 仁 副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會 中 審 議 並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一 版 ), 本 組 並 依 行 政 院 頒 定 之 辦 理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101 年 重 點 工 作 之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 三 ) 行 政 效 能 1. 行 政 品 質 評 鑑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品 質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於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決 議 本 校 101 學 年 行 政 品 質 評 鑑 之 受 評 單 位 為 研 發 處 學 務 處 及 國 際 事 務 處 及 其 所 屬 二 級 單 位 ; 另 有 關 行 政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為 有 效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會 中 修 訂 問 卷 受 訪 對 象 及 部 分 內 容, 擬 訂 於 101 年 12 月 進 行 當 學 年 度 受 評 單 位 之 行 政 滿 意 度 調 查 2. 業 務 委 外 專 案 (1)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委 外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業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於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會 議 中 確 認 提 報 教 育 部 之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成 效 評 核 表 內 容 (2)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彙 整 本 校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成 效 評 核 表, 業 於 10 月 24 日 完 成 報 部 3. 財 務 控 管 98

99 本 校 101 年 9 月 份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為 73.71%, 執 行 情 形 表 業 於 101 年 10 月 5 日 報 部 4.60 週 年 校 慶 60 週 年 校 慶 第 1 次 籌 備 會 議 業 於 101 年 9 月 28 日 下 午 3 時 於 秘 書 室 會 議 室 召 開, 會 中 主 要 決 議 籌 備 委 員 組 織 名 單 二 校 友 服 務 組 ( 一 )10 月 3 日 陪 同 師 長 參 加 張 榮 發 講 座 課 程 始 業 式, 由 張 榮 發 總 裁 親 自 授 課, 張 清 風 校 長 偕 同 多 位 一 級 主 管 與 老 師 出 席, 與 現 場 100 多 位 同 學 一 起 聆 聽 總 裁 的 人 生 智 慧 張 榮 發 講 座 是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開 設 的 必 修 課 程, 除 張 總 裁 親 自 授 課 外, 還 由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長 榮 航 空 及 長 榮 海 運 的 相 關 主 管 擔 任 講 師, 讓 同 學 可 以 了 解 企 業 的 實 務 經 營 ( 二 )10 月 5 日 列 席 籃 球 校 友 會 籌 備 會, 協 助 校 友 規 劃 本 校 60 周 年 校 慶 校 友 返 校 舉 辦 籃 球 賽 及 成 立 籃 球 校 隊 獎 學 金 等 相 關 事 宜 ( 三 )10 月 6 日 參 加 台 北 市 校 友 會 及 系 工 系 友 會 聯 合 舉 辦 之 北 市 四 獸 山 秋 季 登 山 活 動 ( 四 )10 月 18 日 至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友 會 館, 參 加 101 年 度 募 款 經 營 與 策 略 研 討 會 汲 取 他 校 募 款 經 驗 ( 五 )10 月 籌 辦 本 校 59 周 年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及 表 揚 傑 出 校 友 捐 資 興 學, 籌 募 校 慶 餐 宴 等 相 關 校 慶 準 備 工 作, 此 次 餐 宴 本 組 共 募 得 校 友 捐 款 新 台 幣 152,100 元 ( 六 )10 月 20 日 接 待 返 校 參 與 59 周 年 校 慶 之 校 友, 今 年 參 與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及 餐 會 之 校 友 約 計 280 人 ( 七 )10 月 26 日 接 待 上 海 校 友 會 副 會 長 黃 志 聖 董 事 長, 研 議 校 長 一 行 拜 訪 上 海 校 友 會 等 相 關 事 宜 ( 八 )10 月 27 日 航 管 EMBA 校 友 會 假 海 博 館, 舉 辦 第 四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 九 ) 印 製 新 項 目 捐 款 單, 並 設 計 捐 款 袋, 供 系 所 索 取 供 小 額 募 款 使 用 ( 十 ) 協 助 張 清 風 校 長 尋 找 昔 日 好 友, 協 助 吳 樹 勳 學 長 尋 找 昔 日 同 窗 好 友 葉 友 莊 學 長, 協 助 58 級 輪 機 王 安 正 學 長 找 尋 班 級 資 料, ( 十 一 ) 協 助 校 友 企 業 刊 登 徵 才 服 務 於 本 校 電 子 布 告 欄 本 組 網 頁 及 海 大 校 友 臉 書 社 群 網 站 海 大 校 友 臉 書 粉 絲 團 共 8 件 ( 十 二 ) 主 動 關 懷 校 友 平 臺 寄 發 電 子 生 日 卡 共 計 1,696 筆, 其 他 電 子 賀 卡 及 校 長 給 校 友 的 話 17,911 筆 ( 十 三 ) 海 大 特 約 商 店 10 月 份 更 動 如 下 : 新 增 [ 行 ] 富 元 汽 車 工 程 行 [ 生 活 ] 全 國 高 爾 夫 實 業 ( 股 ) 公 司 苑 裡 營 業 所 計 2 家 簽 約, 特 約 商 店 網 頁 : ( 十 四 )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 自 101 年 9 月 29 日 至 101 年 10 月 29 日 止 ) 捐 款 明 細 如 附 件 2 第 115 頁 共 96 筆 捐 款 累 計 金 額 :4,380,500 元 三 新 聞 公 關 ( 一 ) 綜 合 業 務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26 日 發 行 18 則 海 報 電 子 報 新 聞, 詳 見 電 子 報, 網 址 :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26 日 發 布 中 央 通 訊 社 訊 息 平 臺 新 聞 訊 息 17 則 3. 各 單 位 如 需 新 聞 服 務, 請 上 網 下 載 新 聞 服 務 申 請 表, 網 址 : 並 依 說 明 辦 理 4.9 月 份 各 類 與 本 校 相 關 之 平 面 媒 體 報 導 約 計 92 則, 剪 報 資 料 已 陸 續 上 網, 如 有 需 要 可 上 網 查 詢 下 載, 網 址 : 99

100 5. 更 新 及 維 護 本 校 校 長 室 網 頁 海 大 電 子 報 網 站 ( 二 ) 媒 體 服 務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26 日 發 布 25 則 新 聞 稿 採 訪 通 知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26 日 安 排 媒 體 採 訪 配 合 媒 體 專 題 報 導 21 件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26 日 緊 急 事 件 回 應 處 理 或 召 開 記 者 會 共 計 2 件 4. 協 助 傳 愛 家 族 傳 播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於 本 校 取 景 拍 攝 教 育 部 性 評 教 育 影 片 100

101 101 年 10 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交 辦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回 覆 表 執 行 日 期 :101 年 10 月 1 日 ~10 月 31 日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畢 業 典 禮 辦 理 方 式, 請 學 務 處 蒐 集 他 校 作 法 各 學 院 意 見, 綜 合 集 中 一 天, 海 運 學 院 畢 業 生 於 台 閩 之 星 辦 理 其 他 學 院 於 校 內 舉 辦 等, 分 析 利 弊 若 得 結 合 台 閩 之 星, 搭 船 繞 基 隆 嶼 活 動 則 暫 不 考 慮 推 動 中 油 畸 零 地 之 用 途, 請 馬 特 助 持 續 追 蹤, 俟 中 油 公 司 釐 清 後, 規 劃 拜 訪 該 公 司 高 階 主 管 艇 碼 頭 防 波 堤, 得 商 請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以 海 岸 保 護 之 必 要, 編 列 預 算 維 護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議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議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議 101 附 件 1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彙 整 他 校 畢 業 典 禮 之 辦 理 方 式, 詳 如 表 1 2. 已 於 10 月 29 日 會 同 軍 訓 室 及 課 指 組 同 仁 至 台 閩 之 星 輪 船 上 勘 查 船 艙 路 線 清 點 船 艙 座 位, 座 位 分 佈 詳 如 表 2 3. 謹 就 分 2 場 次 於 台 閩 之 星 辦 理 於 基 隆 港 碼 頭 舉 辦 畢 業 典 禮, 典 禮 後 參 觀 台 閩 之 星 分 2 場 次 於 校 內 育 樂 館 辦 理 及 於 碧 砂 漁 港 海 研 2 號 船 舶 前 辦 理 等 4 方 案 提 出 籌 辦 項 目 分 析, 詳 如 表 3 4. 將 檢 附 表 3 資 料 供 各 學 院 參 考, 併 同 問 卷 請 各 學 院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 所 述 各 附 表, 多 屬 規 劃 性 質, 暫 不 列 入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 校 長 特 助 馬 豐 源 老 師 校 長 特 助 馬 豐 源 老 師 本 案 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由 校 長 召 集 兩 位 副 校 長 主 秘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總 務 長 及 所 屬 相 關 主 管 頂 尖 中 心 主 任 等 商 議, 決 議 重 點 如 下 : (1) 該 場 地 未 來 以 共 同 開 發, 或 承 租 等 方 式 推 動 ; 土 地 面 積 以 1000 坪 為 原 則 (2) 以 興 建 海 洋 科 技 園 區 為 規 劃, 內 含 臺 灣 海 洋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研 究 中 心 海 洋 大 學 能 源 中 心 海 洋 休 閒 教 育 區 海 洋 微 創 區 等, 由 總 務 處 於 11 月 12 日 前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並 完 成 規 劃 草 案 2. 俟 規 劃 案 完 成 後, 由 馬 特 助 安 排 拜 會 中 油 公 司 3. 本 案 承 辦 單 位 建 請 改 由 總 務 處 負 責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小 艇 碼 頭 防 波 堤 屬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所 有, 其 損 壞 維 修 由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處 理 執 行 等 級 B B A

102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龍 崗 步 道 得 更 名 為 龍 崗 生 態 園 區, 請 總 務 處 製 作 路 標, 標 示 歡 迎 參 觀, 掛 置 校 區 兩 端 馬 路 旁 明 顯 處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議 寒 假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議 校 慶 1. 校 慶 日 中 午, 請 各 系 所 鼓 勵 校 友 返 校, 踴 躍 認 桌, 共 襄 盛 舉 2. 彙 整 各 系 所 辦 理 系 友 回 娘 家 時 間 地 點 人 數, 並 列 表, 俾 利 校 長 與 副 校 長 分 赴 各 場 次 致 意 3.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出 席 人 員 規 劃 與 掌 握 4.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籌 辦 情 形 院 長 座 談 會 校 長 交 辦 校 長 交 辦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目 前 正 積 極 規 劃 中, 並 以 永 久 美 觀 且 明 顯 為 考 量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將 調 查 各 學 系 參 與 寒 假 轉 學 考 招 生 意 願, 預 計 11 月 底 開 會 共 同 研 議 執 行 辦 法 秘 書 室 秘 書 室 秘 書 室 校 友 組 業 已 完 成 各 相 關 事 項 * 吳 副 校 長 ( 負 責 人 ) 學 務 處 ( 彙 整 單 位 ) 主 秘 全 校 各 單 位 吳 副 校 長 室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學 生 出 席 規 劃 與 掌 握 :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各 棟 學 生 宿 舍 為 迎 接 此 一 重 要 慶 典, 當 日 上 午 即 由 各 宿 舍 學 生 自 治 會, 動 員 男 女 住 宿 生 計 124 員, 並 由 教 官 及 宿 舍 輔 導 員 帶 領, 於 上 午 9:30 於 海 洋 廳 就 位, 與 蒞 校 貴 賓 校 友 及 師 長 共 同 參 與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2 社 團 創 意 市 集 : 59 週 年 校 慶 園 遊 會 社 團 創 意 市 集 計 有 校 內 學 生 社 團 22 個 攤 位 校 外 17 個 攤 位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會 社 區 里 民 7 個 攤 位 國 稅 局 及 贊 助 廠 商 執 行 等 級 B B A A 102

103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8 個 攤 位 ), 共 計 39 個 攤 位 內 容 包 含 各 地 美 食 手 工 藝 製 作 及 體 驗 系 列 活 動 等, 其 中 食 品 攤 位 僅 開 放 學 生 社 團 擺 設, 並 依 據 衛 生 保 健 組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活 動 搭 配 社 團 演 出 電 競 大 賽 及 抽 獎 活 動, 現 場 人 潮 眾 多 氣 氛 熱 烈, 頗 受 好 評 3 電 競 大 賽 : 為 提 升 園 遊 會 人 氣, 學 生 會 於 校 慶 當 週 (10 月 11 日 至 10 月 16 日 ) 舉 辦 海 大 第 四 屆 電 競 大 賽, 本 次 共 計 32 隊 報 名 參 賽, 並 於 10 月 16 日 ( 四 ) 假 展 示 廳 進 行 校 內 四 強 決 賽, 由 養 殖 系 及 資 工 系 同 學 組 成 的 水 產 資 工 隊 奪 得 冠 軍 另 於 10 月 20 日 ( 六 ) 校 慶 日 於 濱 海 籃 球 場 舉 辦 跨 校 聯 合 電 競 大 賽, 冠 軍 為 海 大 代 表 隊 4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除 64 位 獲 獎 同 學 獲 表 揚 外, 同 時 邀 請 20 餘 位 獲 獎 同 學 親 友 8 位 指 導 老 師 及 同 實 驗 室 或 同 團 隊 84 位 同 學 與 會 觀 禮, 共 計 176 位 表 揚 大 會 中, 除 獲 獎 同 學 一 一 接 受 吳 副 校 長 頒 獎 表 揚, 另 有 同 學 指 導 教 授 及 親 友 一 同 上 台 合 影 留 念 為 了 讓 與 會 師 長 及 親 友 瞭 解 同 學 於 獲 獎 時 的 心 路 歷 程, 在 大 會 進 行 前, 邀 請 5 位 獲 表 揚 同 學 分 享 約 10 分 鐘 的 獲 獎 心 得 及 感 言 此 外, 為 了 讓 同 學 的 親 友 能 藉 此 機 會 更 深 入 認 識 海 大, 生 輔 組 特 別 安 排 一 系 列 的 導 覽 活 動 於 當 天 下 午 帶 領 大 家 搭 乘 校 車 參 觀 水 生 動 物 中 心 及 操 船 模 擬 實 驗 室, 讓 與 會 人 員 大 開 眼 界 許 多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的 同 學 及 家 長 仍 意 猶 未 盡, 除 感 謝 學 校 舉 辦 此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期 盼 未 來 還 有 機 會 再 次 參 觀 學 校 5 社 區 互 動 及 海 洋 特 色 活 動 為 發 揚 海 洋 特 色 及 增 進 與 社 區 互 動, 本 次 59 週 年 校 慶 辦 理 海 洋 友 情 天 系 列 活 動, 分 別 為 : (1) 海 洋 友 情 天 - 海 大 與 社 區 有 約 活 動 於 9 月 26 日 ( 三 )13:30 起 至 16:00 止 於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邀 請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信 義 區 部 分 里 執 行 等 級 103

104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祥 豐 街 單 身 宿 舍 可 加 以 整 理, 提 供 外 籍 學 生 及 訪 問 學 者 住 宿 空 間, 增 益 國 際 化 的 推 動 一 餐 二 樓 四 季 餐 廳 已 整 修 為 教 職 員 工 交 誼 廳, 備 有 無 線 網 路 設 施 自 費 咖 啡 ; 增 加 擴 音 麥 克 風 設 施 及 簡 院 長 座 談 會 院 長 座 談 會 校 長 交 辦 長 與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同 時 更 邀 請 基 隆 市 呂 美 玲 議 員 及 陳 東 財 議 員 共 同 蒞 校 參 訪 與 座 談, 與 會 人 員 合 計 29 名, 張 校 長 亦 親 臨 現 場 歡 迎 貴 賓, 致 詞 後 合 影 留 念 藉 由 本 次 活 動 以 提 升 本 校 與 鄰 近 社 區 彼 此 間 互 動, 使 社 區 民 眾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本 校 特 色, 同 時 結 合 社 區 與 學 校 資 源 共 享 了 解 雙 方 需 求, 產 生 彼 此 互 惠 的 功 能, 發 揮 學 校 與 社 區 之 間 水 平 合 作 建 立 實 質 友 好 關 係, 並 達 到 學 校 社 區 化 社 區 學 校 化 總 體 營 造 之 多 元 目 標 (2) 海 洋 友 情 天 - 遊 艇 體 驗 活 動 於 10 月 11 日 ( 四 ) 至 10 月 14 日 ( 日 ) 假 本 校 小 艇 碼 頭 舉 辦 首 航 邀 請 吳 副 校 長 王 學 務 長 人 社 院 羅 院 長 呂 美 玲 議 員 及 課 指 組 黃 組 長 共 同 搭 乘, 活 動 期 間 天 氣 狀 況 良 好, 除 預 定 每 日 5 個 班 次 ( 總 計 有 40 人 次 ), 另 因 未 事 先 報 名 學 生 人 數 於 現 場 等 候, 而 增 加 航 班 次 數,4 天 總 計 有 183 人 參 與 (3) 海 洋 友 情 天 - 獨 木 舟 親 子 體 驗 營 於 10 月 21 日 ( 日 ) 假 小 艇 碼 頭 舉 辦 開 幕 邀 請 體 育 室 許 主 任 呂 美 玲 議 員 及 課 指 組 黃 組 長 蒞 臨 會 場 並 由 魔 術 社 進 行 開 場 表 演, 隨 後 進 行 分 組 輪 流 獨 木 舟 體 驗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體 驗 對 象 以 深 美 國 小 正 濱 國 小 忠 孝 國 小 及 社 區 里 民 為 主 體, 共 計 90 人 參 與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規 劃 單 身 宿 舍 1 樓 改 為 4 間 套 房, 所 需 經 費 概 約 新 台 幣 250 萬 元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教 職 員 工 交 誼 廳 9 月 17 日 已 啟 用, 擴 音 麥 克 風 設 備 及 簡 易 小 包 裝 之 小 點 心 亦 於 10 月 5 日 增 設 完 成 執 行 等 級 B A 104

105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易 小 包 裝 之 小 點 心 本 校 國 外 客 座 講 座 教 授 聘 期 目 前 只 有 1 年, 需 重 新 檢 討, 為 減 少 行 政 事 務 得 修 為 2~3 年 邀 請 國 內 外 傑 出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交 流 或 演 講 有 關 支 付 費 用 ( 如 演 講 費 出 席 費 等 ) 接 待 方 式 餐 敘 方 式, 建 請 顧 及 禮 節 上 之 考 量,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方 式 院 長 座 談 會 院 長 座 談 會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本 案 業 已 於 10 月 15 日 簽 奉 核 准, 將 本 校 客 座 教 授 聘 任 辦 法 之 第 4 條 之 聘 期, 由 1 個 月 至 1 年 為 原 則, 改 為 2 年 為 原 則 本 案 後 續 將 循 行 政 程 序, 提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本 案 因 已 進 入 法 制 程 序, 建 請 解 除 列 管 秘 書 室 秘 書 室 刻 正 評 估 成 立 公 共 事 務 專 責 單 位, 本 案 將 併 同 辦 理 執 行 等 級 A B 校 門 口 電 子 看 板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目 前 已 先 行 針 對 祥 豐 校 門 口 ( 內 外 側 ) 花 台 進 行 植 栽 改 善, 以 不 同 色 彩 植 栽 點 綴, 預 計 9 月 25 日 前 可 完 成 2. 另 將 於 體 育 館 與 活 動 中 心 間 整 理 原 有 植 栽 後, 種 植 造 型 喬 木 羅 漢 松 搭 配 麒 麟 花 綠 美 化, 預 計 9 月 25 日 前 可 完 成 3. 電 子 看 板 設 置 案 : 依 吳 副 校 長 與 莊 主 任 秘 書 指 示, 於 請 廠 商 會 同 秘 書 室 陳 銘 仁 先 生, 再 就 工 學 院 大 門 口 與 第 一 演 講 廳 入 口 等 處, 並 增 加 風 雨 走 廊 一 處 為 第 一 演 講 廳 入 口 處 之 備 案, 實 地 會 勘 拍 照, 俟 廠 商 送 回 實 地 模 擬 資 料 後, 預 計 於 下 週 完 成 本 校 祥 豐 校 門 口 第 一 演 講 廳 入 口 ( 或 風 雨 走 廊 ) 工 學 院 大 門 口 濱 海 校 門 口 等 處 設 置 室 外 彩 色 顯 示 電 子 看 板 企 劃 書, 再 依 行 政 簽 核 程 序 辦 理 B 105

106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總 務 處 已 完 成 祥 豐 校 門 口 ( 內 外 側 ) 花 台 植 栽 改 善 及 體 育 館 補 植 造 型 植 栽 綠 化 2. 濱 海 及 工 學 院 校 門 口 行 道 樹 也 完 成 修 剪, 達 到 開 擴 校 門 視 野 強 化 入 口 意 象 效 果 3. 電 子 看 板 設 置 案 : 依 9/25 及 9/28 校 長 指 示, 濱 海 校 門 口 看 板 增 設 為 雙 面 看 板 另 風 雨 走 廊 看 板 需 考 慮 藝 文 中 心 原 大 型 海 報 的 需 求, 架 設 位 置 改 於 走 廊 上 緣, 並 增 加 一 排 字 加 大 看 板 顯 示 面 積 工 學 院 大 門 口 看 板 設 計 規 劃 不 變 以 上 設 計 原 則, 承 辦 人 已 於 1001 簽 辦 惟 考 慮 呈 現 藝 文 中 心 海 報 效 果, 風 雨 走 廊 看 板 設 計 宜 再 增 大, 於 1003 再 邀 廠 商 實 地 會 勘 拍 照, 俟 廠 商 送 回 實 地 模 擬 資 料 後, 預 計 於 下 週 提 出 工 學 院 大 門 口 濱 海 校 門 口 與 風 雨 走 廊 看 板 三 處 設 置 室 外 彩 色 顯 示 電 子 看 板 企 劃 書, 擬 依 上 簽 獲 准 再 依 大 量 集 中 採 購 議 價 程 序 辦 理 執 行 等 級 B 海 大 網 路 首 頁 更 新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總 務 處 電 子 看 板 設 置 案 上 簽 已 於 10/21 獲 准, 於 11/05 由 總 務 長 副 總 務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及 承 辦 人 會 同 廠 商, 至 台 中 實 地 勘 查 與 本 案 擬 購 規 格 相 近 大 型 看 板, 以 利 擬 定 周 延 採 購 議 價 策 略 圖 資 處 圖 資 處 召 開 海 大 網 頁 更 新 技 術 交 流 第 二 次 座 談 會, 討 論 首 頁 中 各 個 連 結 是 否 保 留 於 首 頁 或 整 合 至 適 當 頁 面, 並 討 論 連 結 呈 現 方 式 系 統 組 將 依 決 議 製 作 網 頁 雛 型, 於 下 次 會 議 中 討 論 圖 資 處 召 開 第 三 次 會 議, 並 邀 請 教 師 同 學 參 與 除 現 有 雛 型 外, 另 加 入 Stanford 大 學 的 版 型 一 同 討 論 決 議 將 現 有 雛 型 做 修 改, 完 成 時 請 相 關 人 員 確 認 後 上 線 使 用 另 一 種 版 型 待 取 得 校 內 共 識 後 再 著 手 進 行 B B B 106

107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圖 資 處 新 版 網 頁 已 於 晚 間 正 式 啟 用 執 行 等 級 A 電 資 2 館 興 建 工 程 調 閱 瞭 解 相 關 資 料, 本 案 應 同 時 考 量 成 本 效 益 圖 資 處 1900 萬 之 工 程 費 檢 討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 吳 副 校 長 ( 負 責 人 ) 總 務 長 主 秘 吳 副 校 長 室 /28 拜 會 公 共 工 程 會 副 主 委, 諮 詢 了 解 : 本 案 挖 到 海 堤 變 更 設 計 後, 合 約 依 然 可 履 行 不 因 而 停 工 本 校 9/3 再 與 承 商 協 商, 並 於 9/7 通 知 催 工, 契 約 變 更 的 部 分 則 以 原 合 約 單 價 估 算 倘 若 承 商 仍 回 覆 無 法 復 工, 即 依 終 止 合 約 相 關 程 序 辦 理 2.8/31 拜 會 教 育 部, 承 辦 員 表 示 只 要 建 物 用 途 存 在, 經 費 仍 會 保 留 吳 副 校 長 室 已 於 9/7 通 知 承 商 復 工, 惟 其 覆 函 要 求 終 止 合 及 退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 本 校 9/19 仍 函 請 其 復 工 並 延 長 期 限 至 9/30 止, 同 時 間 總 務 處 亦 積 極 準 備 申 請 調 解 事 宜, 以 因 應 承 商 的 要 求 吳 副 校 長 室 /26 本 工 程 召 開 推 動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没 收 承 商 ( 大 豐 ) 履 約 保 證 金 重 新 發 包 工 程 的 評 估 原 則 為 更 址 並 增 加 量 體, 由 總 務 處 提 本 次 總 務 會 議 校 發 會 及 校 務 基 金 會 討 論, 討 論 通 過 後 函 報 教 育 部 並 於 校 務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案 圖 資 處 圖 資 處 於 8 月 30 日 向 校 長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規 畫 簡 報 及 館 舍 勘 察, 校 長 指 示, 規 畫 方 式 與 立 意 良 好, 惟 是 否 為 一 館 3 樓 及 B1 全 區 施 作 或 部 分 施 作, 待 校 長 思 考 後 與 圖 資 處 討 論 B B B B 圖 資 處 於 簡 報 後 校 長 已 再 到 館 巡 視, 惟 是 否 為 一 館 3 樓 及 B1 全 區 施 作 或 部 分 施 作, 待 校 長 思 考 後 與 圖 資 處 討 論 B 107

108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招 生 要 有 彈 性, 放 榜 要 快, 評 估 是 否 需 再 發 放 教 職 員 考 試 津 貼 1. 教 師 升 等 每 學 期 辦 理 逐 步 授 權 學 院 自 審 公 正. 客 觀. 制 度 化 程 序 技 術 報 告 升 等 之 檢 視 等 2. 改 善 技 術 校 師 升 等 方 式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指 示 圖 資 處 月 1 日 校 長 與 副 校 長 已 會 同 圖 資 處 處 長 與 副 處 長 等 於 圖 書 館 進 行 實 地 勘 查, 此 次 規 劃 以 設 置 多 功 能 研 究 / 討 論 小 間, 提 供 學 生 共 學 與 自 學 空 間 及 K 書 中 心, 進 行 空 間 調 整 與 整 修 為 主, 以 提 供 校 內 師 生 安 全 舒 適 的 閱 讀 空 間 亦 將 一 併 考 量 館 舍 各 樓 層 樓 板 載 重 問 題 圖 資 處 將 待 學 校 針 對 空 間 與 經 費 分 配 使 用 之 最 後 討 論 結 果, 進 行 相 關 規 劃 作 業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有 關 撙 節 考 試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之 可 行 方 案 已 於 8 月 31 日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擬 於 10 月 1 日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提 案 修 訂 相 關 辦 法 教 務 處 擬 於 10 月 1 日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提 案 修 訂 相 關 辦 法 教 務 處 已 修 訂 本 校 自 辦 招 生 考 試 試 務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標 準, 刪 除 行 政 支 援 單 位 工 作 津 貼 等 項 目, 俾 撙 節 支 出 及 合 理 支 給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有 關 教 師 升 等 事 宜, 將 於 9/24( 一 ) 邀 集 6 個 學 院 院 長 一 同 共 商 細 部 事 項, 同 時 亦 邀 請 人 事 單 位 列 席 指 導 2. 有 關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升 等 事 宜, 將 於 9/20( 四 ) 邀 集 商 船 系 運 輸 系 及 輪 機 系 等 3 系 之 系 主 任 及 部 份 教 師 進 行 座 談, 同 時 亦 邀 請 人 事 單 位 列 席 指 導 教 務 處 業 於 9/24 與 各 學 院 院 長 座 談 會 中, 決 議 為 教 師 升 等 期 程, 2 月 跟 8 月 各 1 次, 每 位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1 年 只 能 提 1 次 2. 業 於 9/20 與 商 船 系 運 輸 系 輪 機 系 3 系 主 管 及 部 份 教 師 座 談 會, 決 議 為 (1) 鼓 勵 從 事 技 術 研 發 之 教 師 以 技 術 升 等 的 管 道 來 提 送 升 等 申 請 案 (2) 有 關 本 校 升 等 辦 法 中, 以 技 術 升 等 之 部 份, 將 更 清 楚 的 規 範 (3) 以 技 術 升 等 之 申 請 案, 將 慎 選 外 審 委 員, 並 於 送 審 時 特 別 註 明 為 技 術 升 等 案, 以 提 醒 委 員 留 意 執 行 等 級 B B B A B B 108

109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麗 峰 山 莊 地 目 可 否 變 更 為 學 校 用 地, 請 總 務 處 評 估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興 建 校 友 會 館 之 評 估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未 來 考 量 於 女 一 舍 前 游 泳 池 至 綜 一 館 間, 興 學 院 院 務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已 於 簽 請 修 訂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第 4 條 及 第 6 條, 規 範 以 每 學 年 1 次 為 限, 申 請 教 師 得 選 擇 每 年 8 月 或 2 月 時 提 出 申 請, 刻 正 奉 核 中 奉 核 後 提 送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未 來 校 教 評 會 將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建 請 於 修 法 完 成 後, 將 相 關 業 務 同 時 移 到 副 校 長 室 2.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8 次 ( )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以 技 術 報 告 作 為 升 等 代 表 著 作 之 相 關 規 範, 尚 未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人 事 室 於 簽 請 修 訂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中, 亦 增 訂 應 用 科 技 類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其 校 外 審 查 應 依 所 屬 領 域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教 師 或 實 務 界 具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家 審 查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該 基 地 如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則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管 制 項 目 增 列 學 生 宿 舍 項 目, 或 辦 理 變 更 為 學 校 用 地, 兩 者 皆 需 陳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委 外 製 作 規 劃 案, 送 基 隆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變 更 為 學 校 用 地, 則 需 再 送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總 務 處 原 撥 用 計 畫 為 興 建 教 育 推 廣 大 樓, 因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不 足, 無 法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需 求, 擬 以 專 案 方 式 向 基 隆 市 政 府 申 請 都 市 計 畫 管 制 要 點 增 列 學 生 宿 舍 項 目, 已 於 10 月 18 日 發 函 陳 報 教 育 部, 請 同 意 辦 理 變 更, 尚 未 回 復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9/18 校 長 主 持 校 園 景 觀 座 談 會, 結 論 為 興 建 地 點 將 請 張 堅 華 委 員 再 評 估 本 案 為 BOT 案, 俟 民 間 單 位 依 促 參 法 正 式 書 面 提 案 後 配 合 辦 理 總 務 處 俟 民 間 單 位 依 促 參 法 正 式 書 面 提 案 後 配 合 辦 理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經 現 勘 結 果, 該 基 地 寬 25 公 尺 長 60 公 尺, 但 因 近 鄰 邊 坡, 初 步 規 劃 每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B B 109

110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建 一 棟 大 樓, 責 請 總 務 處 著 手 規 劃 請 研 發 處 研 擬 主 題, 以 團 隊 方 式, 更 聚 焦 可 能 申 請 計 畫 的 來 源 推 動 座 談 會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規 劃 節 能 鼓 勵 措 施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執 行 等 級 層 360 坪, 地 上 10 層 地 下 1 層, 約 計 需 新 台 幣 4 億 元 101/9/18 校 長 主 持 校 園 景 觀 座 談 會, 會 中 委 員 對 本 建 築 物 ( 海 洋 科 技 館 ) 位 置 提 出 看 法, 將 於 規 劃 時 注 意 辦 理 總 務 處 B 擬 委 託 專 業 建 築 師 進 行 評 估 研 發 處 研 發 處 B 刻 正 安 排 分 別 與 各 院 院 長 與 各 系 所 主 任 座 談, 共 同 商 議 發 展 之 主 題 及 方 向 研 發 處 A 1. 已 規 劃 以 海 洋 能 源 跨 國 頂 尖 中 心 為 基 礎 架 構, 由 許 泰 文 教 授 及 陳 建 宏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聯 繫 及 規 劃 相 關 老 師 參 與 各 研 究 團 隊 申 請 經 濟 部 102 年 度 學 界 科 專 計 畫 2 已 與 李 健 全 教 授 確 定 海 洋 文 教 與 海 運 及 產 經 法 政 中 心 之 研 究 主 軸 及 可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之 單 位, 概 述 如 下 : (1) 針 對 爭 議 島 嶼 建 立 研 究 平 台 : 對 外 可 爭 取 經 費 之 單 位 : 內 政 部 (2) 漁 港 功 能 轉 型 : 例 如 碧 砂 漁 港 轉 型 為 遊 艇 港, 對 外 可 爭 取 經 費 之 單 位 : 農 委 會 (3) 發 展 海 洋 文 化 : A. 海 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對 外 可 爭 取 經 費 之 單 位 : 教 育 部 B. 文 化 發 展 與 保 存, 對 外 可 爭 取 經 費 之 單 位 : 文 化 部 (4) 漁 村 再 生 計 畫 : 對 外 可 取 經 費 之 單 位 :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B 業 已 擬 定 本 校 節 電 措 施, 並 先 行 提 送 101 年 9 月 17 日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會 議 報 告, 將 再 送 請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總 務 處 本 案 將 提 請 11 月 份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B 總 務 處 本 案 已 提 送 11 月 份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A 110

111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規 劃 激 勵 資 源 回 收 措 施 如 何 活 用 工 讀 人 力 之 檢 視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議 中 總 務 處 目 前 校 園 資 源 回 收 以 報 廢 品 回 收 變 賣 (2 次 / 月 ), 並 配 合 清 潔 合 約 以 校 園 垃 圾 回 收 車 輛 隨 行 之 資 源 回 收 車 (6 次 / 週 ) 回 收 為 主 其 餘 飲 料 包 裝 及 雜 項 回 收 物 品 皆 由 拾 荒 者 逕 至 各 館 舍 收 取 2. 考 量 校 園 建 物 數 量 眾 多 且 分 散, 倘 由 本 校 同 仁 或 學 生 實 施 回 收 事 宜, 後 續 之 暫 存 區 設 置 衍 生 之 環 境 衛 生 設 施 安 全 人 力 等 困 擾 問 題, 恐 高 於 回 收 變 賣 之 收 入 價 值, 初 步 建 議 仍 以 目 前 方 式 繼 續 辦 理 總 務 處 本 校 近 3 年 來 校 園 資 源 與 報 廢 品 回 收 變 賣 所 得 計 為 1,607,115 元, 均 已 入 校 務 基 金 ( 分 別 為 99 年 360,215 元 100 年 607,115 元 101 年 1~10 月 639,785 元 ), 平 均 每 月 為 47,268 元 2. 考 量 校 園 建 物 數 量 眾 多 且 分 散, 倘 由 本 校 同 仁 或 學 生 實 施 回 收 事 宜, 後 續 之 暫 存 區 設 置 衍 生 之 環 境 衛 生 設 施 安 全 人 力 等 困 擾 問 題, 恐 高 於 回 收 變 賣 之 收 入 價 值, 建 議 以 目 前 資 源 與 報 廢 品 回 收 變 賣 (2 次 / 月 ), 並 配 合 清 潔 合 約 以 校 園 垃 圾 回 收 車 輛 隨 行 之 資 源 回 收 車 (6 次 / 週 ) 回 收 為 主 方 式 繼 續 辦 理 3. 弱 勢 拾 荒 者 至 各 館 舍 及 辦 公 室 收 取 雜 項 回 收 物 品, 其 所 衍 生 之 門 禁 安 全 與 環 境 干 擾 問 題, 有 賴 各 單 位 自 行 管 理 維 護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本 處 業 就 全 校 共 通 性 之 工 讀 事 項, 擬 定 活 用 工 讀 人 力 之 可 行 方 案 如 附 件 學 務 處 本 處 生 輔 組 業 已 於 9 月 19 至 20 日 期 間 調 查 本 校 內 各 單 位 工 讀 人 力 現 況, 並 依 單 位 內 工 讀 生 之 不 可 取 代 性 分 析 各 單 位 工 讀 生 工 作 內 容 爰 依 分 析 結 果 另 就 如 何 活 用 工 讀 人 力 研 擬 可 行 方 案 執 行 等 級 B B D B B 111

112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如 何 活 用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學 務 處 研 擬 可 行 方 案 中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目 前 執 行 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為 基 礎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係 針 對 全 校 大 一 新 生, 透 過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之 愛 校 服 務, 養 成 學 生 對 校 園 之 關 愛 及 服 務 之 熱 忱, 並 藉 由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反 思 能 力 及 回 饋 能 力 教 務 處 目 前 正 積 極 規 劃 2 階 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第 一 階 段 為 保 持 原 有 之 全 校 大 一 新 生 共 同 修 習 之 基 礎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第 二 階 段 則 朝 向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邁 進, 針 對 大 二 或 大 三 學 生, 其 所 具 備 之 專 業 能 力 結 合 社 區 及 產 業 需 求, 創 造 學 生 之 就 業 前 實 務 能 力 及 服 務 能 力, 以 達 成 有 效 鏈 結 社 區 及 產 業 互 動, 實 際 規 劃 進 度 如 下 : 1. 擬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篩 選 出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並 透 過 研 習 等 措 施 培 訓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種 子 教 師, 引 領 學 生 結 合 專 業 服 務, 並 反 饋 學 習 2. 擬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試 辦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期 以 透 過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強 化 本 校 教 師 及 學 生 之 服 務 反 思 回 饋 力 3. 相 關 經 費 擬 由 102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教 務 處 將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 假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 愛 校 服 務 Ι, 藉 由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交 流, 以 達 到 回 饋 修 正 課 程 內 容 之 目 的 教 務 處 關 於 活 用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執 行 策 略 與 措 施, 已 正 式 納 入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構 想 書, 並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提 交 計 畫 構 想 書 報 教 育 部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措 施 如 下 : 1. 第 1 階 段 為 基 礎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針 對 全 校 大 一 新 生, 透 過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之 愛 校 服 務, 養 成 學 生 對 校 園 之 關 愛 及 服 務 之 熱 忱, 並 藉 由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反 思 能 力 及 回 饋 能 力 2. 第 2 階 段 則 為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針 對 大 二 或 大 三 學 生, 其 所 具 備 之 執 行 等 級 B B B A 112

113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如 何 增 加 外 籍 生 就 讀 本 校 人 數 書 面 批 示 專 業 能 力 結 合 社 區 及 產 業 需 求, 創 造 學 生 之 就 業 前 實 務 能 力 及 服 務 能 力, 以 達 成 有 效 鏈 結 社 區 及 產 業 互 動 3. 本 方 案 配 合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於 102 年 度 正 式 實 行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國 際 處 國 際 處 外 籍 生 招 生 策 略 : 國 際 處 境 外 生 招 生 策 略 以 行 銷 4P 為 架 構, 從 產 品 面 促 銷 面 價 格 面 與 通 路 面 進 行 策 略 展 開 地 圖 詳 細 請 參 見 附 圖,( 外 籍 生 招 生 策 略 ) 綠 旗 代 表 短 程 的 行 銷 策 略 與 方 式 黃 旗 代 表 中 程 的 行 銷 策 略 紅 旗 則 是 未 來 長 程 的 行 銷 策 略 與 發 展 可 能 性 2. 本 校 去 年 招 生 人 數 為 17 位 外 籍 新 生, 今 年 提 升 至 31 位 外 籍 新 生 以 上 ( 尚 有 6 名 春 季 班 未 算 在 內 ), 成 長 幅 度 達 82% 3. 本 校 今 年 5 月 正 式 與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簽 訂 實 習 教 師 合 作 備 忘 錄, 提 供 外 籍 生 系 統 性 華 語 文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迄 今, 已 完 成 初 級 華 語 課 程 進 階 華 語 課 程 外 籍 新 生 生 活 華 語 密 集 班 等 未 來 招 生 將 據 此 為 重 要 招 生 行 銷 手 段 國 際 處 外 籍 生 招 生 策 略 : 國 際 處 境 外 生 招 生 策 略 以 行 銷 4P 為 架 構, 從 產 品 面 促 銷 面 價 格 面 與 通 路 面 進 行 策 略 展 開 地 圖 詳 細 請 參 見 附 圖,( 外 籍 生 招 生 策 略 ) 綠 旗 代 表 短 程 的 行 銷 策 略 與 方 式 黃 旗 代 表 中 程 的 行 銷 策 略 紅 旗 則 是 未 來 長 程 的 行 銷 策 略 與 發 展 可 能 性 2. 本 校 去 年 招 生 人 數 為 17 位 外 籍 新 生, 今 年 提 升 至 31 位 外 籍 新 生 以 上 ( 尚 有 6 名 春 季 班 未 算 在 內 ), 成 長 幅 度 達 82% 3. 本 校 今 年 5 月 正 式 與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簽 訂 實 習 教 師 合 作 備 忘 錄, 提 供 外 籍 生 系 統 性 華 語 文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迄 今, 已 完 成 初 級 華 語 課 程 進 階 華 語 課 程 外 籍 新 生 生 活 華 語 密 集 班 等 未 來 招 生 將 據 此 為 重 要 招 生 行 銷 手 段 國 際 處 月 5 日 將 由 秘 書 室 協 調 與 圖 資 處 開 網 頁 管 理 協 調 會, 修 訂 外 國 學 生 入 口 網 站 內 容 與 資 訊 的 陳 列 方 式 執 行 等 級 B B B 113

114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2. 陳 瑤 湖 國 際 長 及 李 耕 輔 先 生 於 本 (101) 年 10 月 日 赴 印 尼 泗 水 與 雅 加 達 參 加 招 生 教 育 展 具 體 成 果 如 下 : (1) 宣 傳 與 招 生 數 據 : 本 次 教 育 展 由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廖 慶 榮 副 校 長 率 團, 共 有 37 所 台 灣 知 名 大 學 及 相 關 單 位 約 80 人 參 加 本 校 發 放 近 1000 份 本 校 簡 介 與 獎 學 金 資 訊, 與 近 300 名 印 尼 學 生 進 行 深 度 解 說 與 招 生 共 約 有 150 名 學 生 留 下 後 續 聯 絡 資 訊 由 於 報 名 踴 躍 現 場 已 有 2 位 學 生 當 場 報 名 明 年 秋 季 班 大 幅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能 見 度 與 宣 傳 強 度 (2) 校 際 交 流 : 與 印 尼 大 學 Universitas indonesia 印 尼 姊 妹 校 布 勞 爪 哇 大 學 UI 語 言 中 心 等 校 教 授 與 行 政 長 官 ( 校 長 國 際 長 與 各 院 院 長 ) 進 行 會 談 與 探 討 未 來 合 作 可 能 性 (3) 專 案 公 費 生 座 談 : 參 訪 印 尼 UI 語 言 中 心, 與 15 位 已 獲 獎 學 金 學 生 面 對 面 座 談 並 取 得 相 關 聯 絡 資 訊 其 中, 與 3 位 就 讀 海 事 與 水 產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生 重 點 會 談 近 40 分 鐘, 預 計 將 以 專 案 方 式 輔 導 三 位 學 生 申 請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秋 季 班 (4) 印 尼 教 育 中 心 的 正 式 化 合 作 : 我 校 與 印 尼 教 育 中 心 已 取 得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該 中 心 提 供 印 尼 學 生 相 關 的 華 語 文 課 程 訓 練 建 議 本 校 未 來 朝 向 正 式 化 與 制 度 化 的 方 向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合 作 辦 理 印 尼 生 招 生 事 宜, 讓 學 生 簽 訂 合 約 並 於 接 受 本 校 補 助 的 華 語 文 課 程 後 赴 本 校 就 讀 附 記 : 1. 執 行 等 級 分 類 :A- 已 完 成 B- 執 行 中 C- 尚 未 執 行 D- 無 法 執 行 E- 不 適 用 *2. 表 列 所 述 各 項 附 件, 多 屬 規 劃 性 質, 暫 不 列 入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執 行 等 級 114

115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捐 款 收 據 明 細 表 附 件 2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用 途 廖 國 凱 校 友 服 務 組 業 務 推 廣 使 用 廖 國 凱 運 輸 科 學 系 系 學 會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養 殖 系 友 會 5000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週 年 校 慶 餐 會 贊 助 捐 款 ) 黃 玉 輝 5000 舉 辦 校 友 59 週 年 聯 誼 活 動 專 用 戴 正 雄 5000 舉 辦 校 友 59 週 年 聯 誼 活 動 專 用 台 中 市 校 友 會 5000 舉 辦 校 友 59 週 年 聯 誼 活 動 專 用 台 北 市 校 友 會 海 洋 大 學 台 北 市 校 友 會 獎 學 金 台 北 市 校 友 會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謝 立 功 2000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宴 ) 花 蓮 海 大 校 友 會 5000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宴 ) 樂 盟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使 用 賴 瑞 成 5000 生 科 系 親 師 座 談 活 動 群 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興 瑞 董 事 長 本 校 水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暨 檢 驗 中 心 張 予 慈 500 校 友 服 務 組 業 務 推 展 使 用 林 興 瑞 水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中 心 郭 俊 才 3000 輪 機 系 系 友 聯 誼 使 用 何 宗 儒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林 家 宏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陳 幸 達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黃 渾 峰 4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115

116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用 途 陳 宏 瑜 2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蔡 政 翰 2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羅 立 章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丁 一 萍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 童 乃 儉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余 蘭 玉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黃 雅 萍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黃 楣 琇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邱 方 瑜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賴 昱 瑄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歐 芷 攸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連 友 賓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許 繼 哲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蔡 曉 君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徐 明 銀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曹 兆 凡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范 祐 銨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林 育 群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蘇 明 俊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蘇 清 河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馬 瑞 霖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林 世 昌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116

117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用 途 歐 瑞 信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蔣 宗 穎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周 毓 嘉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陳 良 德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李 明 昇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王 柏 元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蔡 仁 智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曾 耀 文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江 文 平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簡 裕 民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王 雍 豪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曾 德 民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高 翔 毅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蔡 富 容 2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李 宏 仁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張 明 輝 15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羅 耀 財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黃 世 任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胡 健 驊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郭 南 榮 1000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吉 歐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石 木 標 學 長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校 慶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會 贊 助 捐 款 ) 117

118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用 途 劉 仲 秋 1000 指 定 用 於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系 務 使 用 66 財 團 法 人 嘉 宜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67 海 瀧 船 務 代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校 台 灣 藻 類 資 源 應 用 研 發 中 心 海 瀧 獎 學 金 之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進 修 計 畫 獎 助 學 金 王 作 京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宴 ) 林 成 原 老 師 贊 助 輪 機 系 系 學 會 羽 球 隊 活 動 經 費 徐 人 剛 董 事 長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宴 ) 熱 心 人 士 統 一 超 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智 堂 2000 校 慶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會 贊 助 捐 款 ) 指 定 用 於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專 用 電 資 大 樓 籌 建 募 款 計 畫 專 用 ( 賴 榮 滄 老 師 ) 徐 蓓 芳 2000 電 資 學 院 綜 合 大 樓 A 棟 專 用 林 炳 堯 2000 電 資 學 院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A 棟 專 用 全 興 國 際 水 產 ( 股 ) 公 司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宴 ) 航 管 EMBA 校 友 會 5000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宴 ) 78 沛 華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9 王 彙 喬 學 姊 吳 建 興 船 長 80 王 彙 喬 學 姊 吳 建 興 船 長 81 王 彙 喬 學 姊 吳 建 興 船 長 82 王 彙 喬 學 姊 吳 建 興 船 長 83 王 彙 喬 學 姊 吳 建 興 船 長 本 校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專 用 校 友 資 料 庫 建 置 ( 工 讀 助 學 金 ) 5000 學 生 社 團 ( 音 樂 性 社 團 專 用 )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進 修 計 畫 獎 助 學 金 5000 學 生 社 團 ( 工 程 組 專 用 )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使 用 (59 周 年 校 慶 餐 會 ) 洪 英 正 6000 校 友 服 務 組 業 務 推 展 使 用 陳 永 為 1000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進 修 計 畫 118

119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用 途 林 進 興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惜 福 餐 卷 獎 助 學 金 林 進 興 捐 款 指 定 用 於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惜 福 餐 券 獎 助 學 金 徐 蓓 芳 電 資 大 樓 籌 建 募 款 計 畫 專 用 ( 賴 榮 滄 老 2000 師 ) 林 炳 堯 電 資 大 樓 籌 建 募 款 計 畫 專 用 ( 賴 榮 滄 老 2000 師 ) 黃 崇 仁 電 資 大 樓 籌 建 募 款 計 畫 專 用 ( 賴 榮 滄 老 2000 師 ) 鄔 文 盛 6000 食 品 科 學 系 獎 助 學 金 熱 心 校 友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進 修 計 畫 熱 心 校 友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台 中 市 校 友 會 5000 校 友 服 務 組 業 務 推 展 使 用 全 興 國 際 水 產 ( 股 ) 公 司 NTOU GOLF 參 賽 校 友 小 額 捐 款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館 舍 興 建 修 繕 及 搬 遷 使 用 5000 指 定 用 於 校 友 服 務 組 業 務 推 展 使 用 總 計 筆 數 :96 筆 總 金 額 :4,380,500 元 119

120 附 件 八 人 事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法 規 委 員 會 訂 於 101 年 12 月 12 日 召 開, 各 單 位 如 尚 有 屬 全 校 性 法 規, 擬 新 訂 修 正 或 廢 止, 並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者, 請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儘 速 將 提 案 單 奉 可 簽 之 影 本 及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於 101 年 11 月 27 日 前 送 本 室 彙 辦 提 案 格 式 請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參 考 法 規 委 員 會 法 制 實 務 作 業 手 冊 ( 本 校 101 年 10 月 16 日 海 人 字 第 號 書 函 ) 二 本 學 期 本 室 遵 示 研 修 之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本 校 客 座 教 授 聘 任 辦 法 及 本 校 員 額 管 理 辦 法 等, 均 已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辦 中, 俟 簽 奉 核 定 後, 將 分 別 提 行 政 會 議 或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行 三 各 級 公 私 立 學 校 應 確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規 定, 於 任 用 教 育 人 員 或 進 用 其 他 專 職 兼 職 人 員 前, 辦 理 相 關 查 閱 或 查 詢 事 宜,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四 為 提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之 英 語 能 力, 本 室 於 本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至 同 年 12 月 19 日 每 週 三 中 午 12 時 30 分 至 14 時,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 生 活 美 語 會 話 班, 本 課 程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王 副 教 授 鳳 敏 擔 任 講 座, 截 至 目 前 參 加 人 員 共 計 30 人 五 教 育 部 函 轉 監 察 院 101 年 10 月 2 日 院 台 申 肆 字 第 號 書 函, 為 避 免 發 生 違 法 捐 贈 及 收 受 政 治 獻 金 遭 裁 罰 之 情 事,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加 強 宣 導 政 治 獻 金 法 (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 政 字 第 號 書 函 ) 六 本 校 人 事 動 態 情 形 : ( 一 ) 行 政 主 管 部 分 動 態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日 期 備 註 內 容 調 至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邱 淑 惠 離 職 學 會 計 室 代 理 會 計 室 邱 主 任 淑 會 計 室 秘 書 汪 玉 雲 代 理 會 計 主 任 惠 離 職 職 務 ( 二 )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動 態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日 期 備 註 內 容 校 長 特 別 助 理 助 理 教 授 黃 如 瑄 聘 兼 校 長 特 別 助 理 專 案 講 師 丹 尼 爾. 伍 德 聘 兼

121 校 長 特 別 助 理 副 教 授 許 春 鎮 聘 兼 工 學 院 專 案 助 理 陳 美 秀 新 僱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延 長 代 理 林 惠 芳 職 專 案 助 理 陳 柏 熏 續 僱 所 務 至 註 冊 課 務 組 助 教 江 美 慧 調 整 單 位 原 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助 教 劉 秉 磊 調 整 單 位 原 任 註 冊 課 務 組 學 生 事 務 處 專 案 諮 商 輔 陳 怡 君 離 職 簽 准 於 諮 商 輔 導 組 導 師 離 職 生 效 會 計 室 辦 事 員 張 馨 勻 離 應 101 年 度 高 考 及 職 格, 分 發 其 他 機 關 121

122 附 件 九 會 計 室 報 告 事 項 : 101 年 11 月 份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一 檢 附 101 年 截 至 10 月 底 止 各 單 位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執 行 狀 況 表, 請 各 單 位 自 行 檢 視 執 行 率 未 達 75% 者, 請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並 積 極 辦 理 ( 詳 附 件 1 第 123 頁 ) 二 本 年 度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已 結 案 憑 證 係 由 本 室 自 行 整 理 及 編 號, 業 於 10 月 22 日 至 24 日 止 通 知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至 本 室 調 閱 相 關 傳 票 憑 證 及 公 文 等 文 件, 如 有 疑 義 可 儘 速 處 理, 以 備 明 年 度 國 科 會 派 員 查 核 三 截 至 101 年 10 月 底 止 收 支 餘 絀 及 資 本 支 出 情 形 :( 詳 附 附 2 3) ( 一 )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 實 際 收 入 數 16 億 5,497 萬 3,132 元, 實 際 支 出 數 17 億 1,057 萬 1,656 元, 累 計 短 絀 5,559 萬 8,524 元, 較 預 計 短 絀 1 億 2,425 萬 4,000 元, 減 少 短 絀 差 異 數 6,865 萬 5,476 元, 主 要 係 教 育 部 等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收 入 增 加 及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等 配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出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所 致 ( 詳 附 件 2 第 133 頁 ) ( 二 ) 資 本 支 出 情 形 : 資 本 支 出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為 2 億 5,274 萬 9,300 元, 實 際 累 計 執 行 數 為 1 億 8,772 萬 4,379 元, 執 行 率 達 74.27%, 其 中 土 地 6,973 萬 1,500 元, 執 行 率 為 100%;; 土 地 改 良 物 執 行 數 321 萬 8,000 元, 執 行 率 為 %; 房 屋 及 建 築 執 行 數 4,4123 元, 執 行 率 為 0.08%; 機 械 及 設 備 6,201 萬 3,292 元, 執 行 率 為 76.87%;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210 萬 998 元, 執 行 率 達 %; 什 項 設 備 4,061 萬 6,466 元,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依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以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結 餘 款 有 償 撥 用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祥 豐 街 234 地 號 等 5 筆 土 地 計 6,973 千 元 及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落 後, 係 發 現 基 地 地 層 內 有 無 法 預 知 之 舊 有 海 堤 致 工 程 無 法 繼 續 施 工, 目 前 履 約 爭 議 函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調 解 ( 詳 附 件 3 第 134 頁 ) 122

123 排 序 : 部 門 計 畫 + 經 費 用 途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部 門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表 列 印 時 間 : :58:04 計 算 截 止 日 期 : 單 位 : 元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用 途 年 度 可 支 用 數 實 支 數 暫 付 數 核 銷 簽 證 數 暫 付 簽 證 數 請 購 未 銷 數 累 計 動 支 數 尚 可 動 支 數 動 支 率 % 執 行 率 % 101T160 圖 資 處 101T 業 務 費 50,000 1, , ,859 10, T 設 備 費 55,000 49, ,393 5, T160 合 計 105,000 51, , ,252 15, T161 圖 書 設 備 101T 設 備 費 8,500,000 4,677,116 1,700, , ,204,332 1,295, T161 合 計 8,500,000 4,677,116 1,700, , ,204,332 1,295, T162 全 校 期 刊 及 資 料 庫 101T 業 務 費 27,617,000 12,396, , ,726 13,321,866 14,295, T162 合 計 27,617,000 12,396, , ,726 13,321,866 14,295, T163 藝 文 中 心 101T 人 事 費 10,000 8, ,933 1, T 業 務 費 1,245, ,022 95, ,305-55, ,071, , T163 合 計 1,255, ,955 95, ,305-55, ,080, , T164 校 務 系 統 組 101T 人 事 費 24,000 3, ,413 20, T 業 務 費 362,000 11, , , T 設 備 費 520, , , , T164 合 計 906, , , , , T165 校 園 網 路 與 教 學 支 援 組 101T 人 事 費 45,000 28, ,428 16, T 業 務 費 2,210,000 1,741, , ,840 2,125,884 84, T 設 備 費 578, , , , T165 合 計 2,833,207 2,313, , ,840 2,732, , T166 教 學 支 援 組 101T 人 事 費 10,000 1, ,067 8, T 業 務 費 2,450, , ,903, ,202, , T 設 備 費 542, , , , T166 合 計 3,002, , ,943, ,745, , T168 採 編 閱 覽 參 考 館 藏 4 組 101T 業 務 費 2,902,000 1,984, , ,125 2,449, ,

124 101T 設 備 費 784, , , T168 合 計 3,686,139 2,768, , ,125 3,233, , T170 國 際 事 務 處 101T 業 務 費 648, , , , , , T 國 外 旅 費 420,000 28, , , , T (B) 國 外 旅 費 100, , T 設 備 費 100,000 84, , ,808 1, T170 合 計 1,268, , , , , , T180 體 育 室 101T 業 務 費 2,789,399 2,260, , ,700 2,508, , T 業 務 費 (B) 400, , , , , T 設 備 費 47,601 47, , T180 合 計 3,237,000 2,600, , ,700 2,854, , T190 軍 訓 室 101T 值 班 費 44,000 44, , ,100-21, T 值 班 費 (B) 200, , ,500 53, T 業 務 費 260, , , ,480 9, T 設 備 費 69,582 69, , T190 合 計 573, , , ,662 41, T280 漁 業 推 廣 中 心 101T 業 務 費 180,352 68, , , T 設 備 費 34,648 34, , T280 合 計 215, , , , T300 生 命 科 學 院 101T 業 務 費 818, , , , , T 設 備 費 486, , , , T300 合 計 1,305, , , , , T302 食 品 科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1,293,161 1,049, , ,089, , T 設 備 費 1,434,274 1,404, , ,428,119 6, T302 合 計 2,727,435 2,454, , ,517, , T303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1,190,092 1,121, , ,380 1,170,535 19, T 設 備 費 1,605,048 1,605, ,605, T303 合 計 2,795,140 2,726, , ,380 2,775,583 19, T304 生 命 科 學 系 124

125 101T 業 務 費 378, , , ,439 12, T 設 備 費 340, , , T304 合 計 718, , , ,874 12, T324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535, , , , , T 設 備 費 476, , , T324 合 計 1,012, , , , , T326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542, , , , , T 設 備 費 740, , , ,468 1, T326 合 計 1,282, , , ,045, , T500 工 學 院 101T 業 務 費 416, , , , , , T 設 備 費 1,388, , , ,388, T500 合 計 1,805, , , ,238 1,703, , T501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890, , , , , T 設 備 費 989, , , , T501 合 計 1,880,282 1,503, , ,587, , T502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1,274,191 1,005, , ,091, , T 設 備 費 1,415,513 1,312, , ,415, T502 合 計 2,689,704 2,317, , ,507, , T508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1,192, , , , , T 設 備 費 1,324, , , ,324, T508 合 計 2,516,775 1,355, , ,008, , T514 海 研 二 號 101T 業 務 費 8,052,680 7,633, , ,000 7,705, , T 業 務 費 (B) 329, , ,397 5, T 設 備 費 333, , , T514 合 計 8,715,552 8,291, , ,000 8,363, , T525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343, , , ,985 8, T 設 備 費 486, , , , T525 合 計 829, , , ,679 8,

126 101T600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101T 業 務 費 630, , , , , T 設 備 費 839, , , T600 合 計 1,469,700 1,279, , ,319, , T60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1,456,422 1,361, , ,454,983 1, T 設 備 費 1,600,034 1,600, ,600, T602 合 計 3,056,456 2,961, , ,055,017 1, T603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1,156, , , , , T 設 備 費 1,307,508 1,164, , ,307, T603 合 計 2,463,980 1,578, , ,825, , T607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系 101T 業 務 費 749, , , , , T 設 備 費 999, , , ,035 7, T607 合 計 1,748,649 1,152, , ,400, , T628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454, , , , , T 設 備 費 605, , , , T628 合 計 1,059, , , , , T700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101T 業 務 費 626, , , , , T 設 備 費 258, , , , T700 合 計 884, , , , , T701 商 船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859, , , ,480 60, T 設 備 費 1,253,336 1,215, , ,253, T701 合 計 2,112,596 1,971, , ,051,648 60, T703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541, , , , T 設 備 費 790, , ,367 5, T703 合 計 1,332,431 1,268, , ,327,186 5, T704 運 輸 科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827, , , , , T 設 備 費 1,206, , , ,162,701 43, T704 合 計 2,033,591 1,239, , ,599, ,

127 101T705 輪 機 工 程 系 101T 業 務 費 861, , , , , T 設 備 費 1,256, , , ,256, T705 合 計 2,117,912 1,498, , ,958, , T800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101T 業 務 費 417, , , , ,530 44, T 設 備 費 556, , , , T800 合 計 973, , , , ,530 44, T804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101T 業 務 費 682, , , , T 設 備 費 910, , , , T804 合 計 1,592,000 1,393, , ,469, , T805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101T 業 務 費 819, , , ,006 54, T 設 備 費 1,051,000 1,051, ,051, T805 合 計 1,870,000 1,803, , ,815,006 54, T826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330, , , , , T 設 備 費 440, , , , T826 合 計 770, , , , , T827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280, , , T 設 備 費 374, , , T827 合 計 654, , , T829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460, , , ,621 31, T 設 備 費 200,000 21, , , T829 合 計 660, , , , , T900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101T 業 務 費 486, , , , , , T 業 務 費 (B) 60,050 60, , T 設 備 費 146, , , T900 合 計 693, , , , , , T902 數 學 小 組 127

128 101T 業 務 費 251, , , , T 設 備 費 87,000 86, , T902 合 計 338, , , ,842 1, T903 生 物 實 驗 室 101T 業 務 費 251, , ,674 67, T 設 備 費 87,000 87, , T903 合 計 338, , ,674 67, T904 化 學 實 驗 室 101T 業 務 費 551, , , ,727 61, T 設 備 費 87,000 86, , T904 合 計 638, , , ,717 61, T905 物 理 小 組 101T 業 務 費 251,000 58, , , , T 設 備 費 87,000 28, , , T905 合 計 338,000 86, , , , T911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 101T 人 事 費 29,298,901 18,384, , ,805 18,438,606 10,860, T 業 務 費 916, , , , T 設 備 費 2,712,668 81, , ,522 2,617, T911 合 計 32,927,911 18,652, , ,805 18,720,544 14,207, T911-2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保 留 款 101T 人 事 費 2,236,408 1,784, ,784, , T 論 文 口 試 費 690, , , , T911-2 合 計 2,926,408 2,075, ,075, , T920 進 修 推 廣 組 101T 人 事 費 10, , T 業 務 費 740, , , , , T920 合 計 750, , , , , T921 海 資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101T 業 務 費 446, , , , , T 設 備 費 150, , T921 合 計 596, , , , , T922 食 科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101T 業 務 費 226,714 73, , , , T 設 備 費 302, , , ,909 6, T922 合 計 528, , , , ,

129 101T923 航 管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101T 業 務 費 441, , , ,356 2, T 設 備 費 388, , , T923 合 計 830, , , ,294 2, T924 資 管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101T 協 助 費 30,000 30, , T 業 務 費 172,161 55, , ,142 93, T 設 備 費 229,547 60, , ,301 26, T924 合 計 431, , , , , T926 輪 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101T 業 務 費 75, , T926 合 計 75, , T930 航 管 系 物 流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325, , , , T 業 務 費 438, , , ,309 18, T 設 備 費 124,923 86, , ,150 18, T930 合 計 888, , , , , T931 環 漁 系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476, , , , T 協 助 費 60,000 24, , ,000 30, T 業 務 費 186,297 43, , ,694 96, T 設 備 費 248, , , ,854 3, T931 合 計 970, , , , , T932 食 科 系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412, , , , T 協 助 費 92,000 46, ,000 46, T 業 務 費 169, , T 設 備 費 225, , , ,884 30, T932 合 計 898, , , , , T933 航 管 系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602, , , , T 協 助 費 56,000 56, , T 業 務 費 856, , , ,859 33, T 設 備 費 36,532 36, , T933 合 計 1,552,032 1,078, , ,403, , T934 環 資 系 碩 專 班 129

130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476, , , , , T 協 助 費 60,000 30, ,000 30, T 業 務 費 186,297 19, , , T 設 備 費 248, , , T934 合 計 970, , , , , T935 河 工 系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375, , , , T 協 助 費 60,000 48, , , T 業 務 費 187,289 62, , ,949 87, T 設 備 費 249, , , , T935 合 計 872, , , , , T936 商 船 系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574, , , , T 協 助 費 30,000 30, , T 業 務 費 157, , , T 設 備 費 210, , , T936 合 計 971, , , , T937 海 法 所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560, , , , T 協 助 費 30,000 24, , , T 業 務 費 257, , , , T 設 備 費 342, , , ,878 57, T937 合 計 1,190, , , , , T938 電 機 系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322, , , , T 協 助 費 30,000 30, , T 業 務 費 312, , , ,128 50, T 設 備 費 T938 合 計 664, , , , , T939 教 研 所 碩 專 班 101T 論 文 口 試 費 316, , , , T 協 助 費 92,000 45, ,835 46, T 業 務 費 217, , , ,846 27, T 設 備 費 T939 合 計 625, , , , , T93A 海 洋 教 育 碩 士 學 位 班 130

131 101T93A 101 論 文 口 試 費 72,800 46, ,000 26, T93A 300 業 務 費 100,790 3, ,000 97, T93A 合 計 173,590 49, , , T93B 輪 機 系 碩 專 班 101T93B 124 協 助 費 60,000 30, ,000 30, T93B 300 業 務 費 98, , T93B 700 設 備 費 130,901 52, , , T93B 合 計 289,078 82, , , , T951 教 育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192, , ,191 42, T 設 備 費 166, , , T951 合 計 358, , ,948 42, T952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332, , , ,142 70, T 設 備 費 327, , , , T952 合 計 660, , , ,264 70, T953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185, , , T 設 備 費 247, , , ,258 4, T953 合 計 432, , , ,485 4, T954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131,137 73, , ,321 49, T 設 備 費 174, , , , T954 合 計 305, , , ,128 49, T96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1T 業 務 費 432, , , , , , T 業 務 費 (B) 3,970 3, , T 設 備 費 119, , , T961 合 計 555, , , , , , T96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1T 業 務 費 363, , ,837 4, T 設 備 費 81,295 81, , T962 合 計 444, , ,132 4, T963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101T 業 務 費 491, , , , , ,

132 101T 設 備 費 175, , , , T963 合 計 666, , , , , , T964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101T 業 務 費 286, ,405 10,000 73, , ,171 66, T 設 備 費 221,450 43, , , T964 合 計 507, ,748 10,000 73, , , ,

133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餘 絀 表 附 件 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份 科 目 名 稱 本 月 份 本 年 度 截 至 本 月 份 累 計 數 本 年 度 比 較 增 減 ( 一 ) 比 較 增 減 (-) 法 定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預 算 數 金 額 金 額 業 務 收 入 1,922,423, ,887, ,603,000 73,284, ,552,712, ,576,760,000-24,047, 教 學 收 入 1,042,735, ,628, ,267,000 76,361, ,756, ,949,000-97,192, 學 雜 費 收 入 467,863,000 81,922, ,760,000 74,162, ,115, ,967,000-37,851, 學 雜 費 減 免 (-) -18,824,000-3,000, ,000, ,916, ,824,000-2,092,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593,000,000 54,326, ,416,000 4,910, ,457, ,160,000-59,702,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696, , , , ,099, ,000 2,453,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5,321, , , , ,430,000-3,817, 權 利 金 收 入 5,321, , , , ,430,000-3,817,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874,367,000 1,258, ,893,000-2,634, ,343, ,381,000 76,962,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819,967, ,975, ,975,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46,724,000 1,261, ,893,000-2,631, ,419, ,930,000 77,489,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7,676,000-3, , ,948, ,476, ,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2,080,891, ,382, ,251,000 8,131, ,673,666, ,742,833,000-69,166, 教 學 成 本 1,714,998, ,523, ,065,000 8,458, ,378,720, ,440,269,000-61,548,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1,182,716,000 92,439, ,724, , ,337, ,859,000-40,521,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531,795,000 53,071, ,303,000 8,768, ,468, ,030,000-21,561,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487,000 13, ,000-24, , , , 其 他 業 務 成 本 79,455,000 11,594, ,675, , ,622, ,922,000 16,700,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79,455,000 11,594, ,675, , ,622, ,922,000 16,700,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265,298,000 18,466, ,957,000-1,490, ,242, ,042,000-24,799,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265,298,000 18,466, ,957,000-1,490, ,242, ,042,000-24,799,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15,000,000 1,701, ,248, , ,507, ,480,000 2,027,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5,000,000 1,701, ,248, , ,507, ,480,000 2,027,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6,140,000 95, , , ,572, ,120,000-1,547, 雜 項 業 務 費 用 6,140,000 95, , , ,572, ,120,000-1,547,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158,468,000-42,495, ,648,000 65,152, ,953, ,073,000 45,119, 業 務 外 收 入 98,363,000 18,399, ,429,000 9,970, ,260, ,049,000 19,211, 財 務 收 入 14,000,000 2,972, ,400,000 1,572, ,911, ,760,000 14,151, 利 息 收 入 13,000,000 2,836, ,000,000 1,836, ,881, ,000,000 13,881, 投 資 賸 餘 1,000, , , , ,029, , , 其 他 業 務 外 收 入 84,363,000 15,426, ,029,000 8,397, ,349, ,289,000 5,060,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62,466,000 10,800, ,205,000 5,595, ,679, ,050,000 10,629, 受 贈 收 入 15,410,000 4,025, ,284,000 2,741, ,536, ,840,000-4,303, 賠 ( 補 ) 償 收 入 11, , , ,000 16,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1,880,000 42, , , , ,560,000-1,134, 雜 項 收 入 4,596, , , , ,682, ,830, , 業 務 外 費 用 49,595,000 3,655, ,123, , ,905, ,230,000-4,324, 其 他 業 務 外 費 用 49,595,000 3,655, ,123, , ,905, ,230,000-4,324, 雜 項 費 用 49,595,000 3,655, ,123, , ,905, ,230,000-4,324,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48,768,000 14,743, ,306,000 10,437, ,355, ,819,000 23,536,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109,700,000-27,752, ,342,000 75,589, ,598, ,254,000 68,655, 備 註 : 本 月 份 作 業 收 支 分 析, 主 要 差 異 原 因 如 下 : 133

134 計 畫 名 稱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份 本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數 執 行 情 形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累 計 預 算 分 實 際 執 行 數 比 較 增 減 (-) 以 前 年 度 法 定 奉 准 先 行 調 整 數 合 計 (1) 配 數 (2) 合 計 (5)= %(5)/(2 金 額 保 留 數 實 支 數 (3) 預 算 數 辦 理 數 (3)+(4) ) (6)=(5)-(2) 39,418, ,975, ,393, ,749, ,724, ,724, ,024,921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土 地 ,731,500 69,731,500 69,731,500 69,731,500 69,731, 係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以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結 餘 款 有 償 撥 用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祥 豐 街 234 地 號 等 5 筆 土 地 ( 教 育 部 臺 高 ( 三 ) 字 第 土 地 ,731,500 69,731,500 69,731,500 69,731,500 69,731, 號 函 同 意 辦 理 ) 土 地 改 良 物 土 地 改 良 物 0 0 4,500,000 4,500, , ,000 4,100,000 4,100,000 2,818,000 2,818,000 3,218,000 3,218,000 3,218,000 3,218, , 主 要 係 航 管 及 海 空 大 樓 增 設 備 用 道 路 及 汽 車 停 車 位 工 程 順 利 完 工 驗 收 2. 土 地 改 良 物 調 整 400 千 元 至 土 地 400,000 房 屋 及 建 築 房 屋 及 建 築 37,822,237 37,822, ,000, ,000, ,000,000-18,000, ,822, ,822,237 56,243,000 56,243,000 44,123 44,123 44,123 44, ,198, 主 要 係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落 後, 係 發 現 基 地 地 層 內 有 無 法 預 知 之 舊 有 海 堤 致 工 程 無 法 繼 續 施 工, 目 前 履 約 爭 議 函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調 解 2. 校 園 整 建 調 整 18,000 千 元 -56,198,877 至 土 地 加 強 預 算 分 配 已 通 知 主 辦 單 位 積 極 執 行 機 械 及 設 備 315, ,255, ,672,000 96,898,000 80,671,000 62,013,292 62,013, ,657, 主 要 係 為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跨 領 域 整 合 校 內 不 同 院 加 強 預 算 配 機 械 及 設 備 315, ,255, ,672,000 96,898,000 80,671,000 57,746,408 57,746, 系 所 之 特 色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計 畫 及 合 約 辦 理 中 2. 機 械 及 設 備 調 整 34,672 千 -22,924,592 訂 購 機 件 - 機 械 ,266,884 4,266,884 4,266,884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0 15,712, ,067,000 11,645,000 10,052,000 12,100,998 12,100, ,048, 主 要 係 為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加 強 預 算 分 配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0 15,712, ,067,000 11,645,000 10,052,000 11,377,998 11,377, 要, 跨 領 域 整 合 校 內 不 同 院 系 所 之 特 色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計 畫 及 合 約 辦 理 中 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調 整 1,325,998 訂 購 機 件 - 交 通 , , ,000 及 運 輸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1,280,800 51,508, ,592,500 40,196,300 33,233,800 40,616,466 40,616, ,382, 主 要 係 為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加 強 預 算 配 什 項 設 備 1,280,800 51,508, ,592,500 40,196,300 33,233,800 37,317,726 37,317, 要, 跨 領 域 整 合 校 內 不 同 院 系 所 之 特 色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計 畫 及 合 約 辦 理 中 2. 什 項 設 備 調 整 12,593 千 元 4,083,926 訂 購 機 件 - 什 項 ,298,740 3,298,740 3,298,740 設 備 總 計 39,418, ,975, ,393, ,749, ,724, ,724, ,024,921 備 註 :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數 $39,418,037 元 係 由 政 府 補 助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支 應 差 異 或 落 後 原 因 附 件 3 改 進 措 施 134

135 附 件 十 體 育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 一 ) 因 應 本 室 助 教 離 職, 亟 需 補 足 行 政 人 力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相 關 事 務, 新 聘 專 案 助 理 乙 名, 業 經 10 月 16 日 遴 選 委 員 會 通 過 新 聘 張 竣 圍 先 生, 預 計 11 月 15 日 起 聘, 目 前 已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 二 ) 因 應 課 程 需 要, 擬 新 聘 兼 任 講 師 錢 薇 娟 老 師 於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開 始 教 授 籃 球 課 程, 相 關 聘 任 作 業 已 依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中 二 課 程 : ( 一 )101 學 年 2 學 期 排 課 作 業 已 進 行 相 關 作 業, 預 定 於 11 月 中 旬 完 成 初 排, 並 召 開 本 室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後, 將 所 有 課 程 公 告 上 網 供 學 生 參 考 選 課 ( 二 ) 本 (1011) 學 期 期 中 預 警 輸 入 日 期 為 11 月 19 日 至 11 月 30 日, 本 室 已 通 知 授 課 教 師 上 網 配 合 輸 入 資 料, 以 提 醒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學 生 加 強 修 課 學 習 成 效 與 補 救 做 法 三 會 議 : ( 一 ) 本 室 於 10 月 15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體 育 室 第 3 次 室 務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並 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 二 ) 本 室 於 10 月 15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體 育 室 第 一 次 室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通 過 將 游 泳 課 程 列 為 必 選 及 游 泳 檢 定 辦 法 ( 草 案 )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依 行 政 程 序 續 送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 三 ) 本 室 於 10 月 15 日 召 開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嘉 年 華 會 暨 陸 上 運 動 會 籌 備 會 議, 討 論 各 項 工 作 籌 辦 分 配 及 活 動 執 行 等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俾 利 校 慶 各 項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進 行 ( 四 ) 本 室 於 10 月 16 日 召 開 專 案 助 理 遴 選 委 員 會 及 應 聘 者 面 試 等 相 關 作 業, 會 中 遴 選 出 張 竣 圍 先 生 擔 任 本 室 專 案 助 理 乙 職, 負 責 游 泳 池 及 部 分 場 館 等 工 作, 擬 於 11 月 15 日 起 聘, 目 前 已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中 四 活 動 : ( 一 ) 本 校 業 於 9/20( 四 ) 舉 行 59 週 年 校 慶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中 確 認 校 慶 嘉 年 華 活 動 暨 陸 上 運 動 會 及 校 友 球 類 聯 誼 賽 場 地 使 用 協 調 及 活 動 經 費 概 算 等 相 關 事 項 本 室 依 計 畫 內 容 及 時 程 於 9 月 底 前 完 成 活 動 競 賽 規 程, 同 時 與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友 及 社 區 里 民 進 行 聯 繫 及 協 助 報 名 作 業 ( 二 ) 本 室 協 助 籌 辦 本 校 第 五 屆 校 友 盃 高 爾 夫 球 聯 誼 賽, 並 於 9 月 22 日 在 吳 俊 仁 李 選 士 兩 位 副 校 長 共 同 主 持 下, 假 全 國 高 爾 夫 球 場 順 利 舉 行, 閉 幕 在 張 清 風 親 自 主 持 頒 獎 儀 式 及 行 政 團 隊 與 校 友 熱 鬧 互 動 氣 氛 下 圓 滿 結 束, 此 次 參 與 賽 事 人 數 達 80 人 以 上 ( 三 )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盃 比 賽 業 於 10 月 1 日 ( 一 )-10 月 19 日 ( 五 ) 期 間 舉 辦, 各 系 參 與 熱 絡 競 爭 激 烈 此 次 舉 辦 項 目 有 : 男 子 籃 球 女 子 籃 球 排 球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足 球 等, 總 體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達 1,200 人 ( 四 ) 59 週 年 校 慶 嘉 年 華 活 動 暨 陸 上 運 動 會 於 10/20( 六 ) 順 利 落 幕, 當 天 活 動 包 含 教 職 員 工 生 陸 上 運 動 會 與 開 放 社 區 里 民 同 樂 的 三 對 三 籃 球 錦 標 賽 及 拔 河 趣 味 競 賽, 當 日 參 與 人 數 超 過 500 人 以 上 競 賽 成 績 如 下 : 135

136 1. 學 生 組 : 名 次 項 次 項 目 3000m 大 隊 接 力 男 100m 女 100m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單 位 系 工 1A 河 工 1A 商 船 1A 系 工 4A 通 訊 1A 河 工 3B 成 績 單 位 系 工 2A 胡 文 信 商 船 1A 洪 靖 恆 商 船 1B 黎 仕 德 系 工 1A 魏 光 政 電 機 2A 簡 辰 曄 商 船 1B 林 家 榮 成 績 單 位 商 船 1B 黃 渝 芳 成 績 ( 破 紀 錄 ) 商 船 1A 余 詩 涵 ( 破 紀 錄 ) 航 管 3A 施 亭 瑋 ( 破 紀 錄 ) 通 訊 1A 曹 郡 欣 商 船 1B 楊 芷 諼 航 管 1B 張 華 愉 女 800m 男 1500m 女 4x100m 男 4x100m 單 位 商 船 1A 邱 莉 榕 食 科 1 劉 靜 商 船 1B 張 玉 霖 運 輸 1A 李 佩 芸 通 訊 1A 曹 郡 欣 成 績 系 工 4A 機 械 3A 電 機 2A 河 工 2A 環 漁 1A 航 管 3A 單 位 徐 志 良 馮 作 磊 簡 辰 曄 邱 國 庭 陳 元 宏 王 毅 丞 成 績 單 位 商 船 1B 商 船 1A 河 工 3 系 工 1A 養 殖 1B 成 績 單 位 系 工 1A 商 船 1A 河 工 1A 通 訊 1A 電 機 2A 河 工 3 成 績 名 次 2. 教 職 員 工 組 : 第 1 名 第 2 名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男 100m 挑 戰 組 學 務 處 陳 銀 進 男 100m 勇 壯 組 學 務 處 戴 岳 騰 女 100m 挑 戰 組 學 務 處 王 楚 芊 女 100m 勇 壯 組 學 務 處 黃 肇 莉 8x150m 團 體 接 力 總 務 處 男 1500m 挑 戰 組 總 務 處 張 震 宇 成 績 單 位 學 務 處 成 績 學 生 組 團 體 總 錦 標 : 第 一 名 : 商 船 學 系 第 二 名 :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第 三 名 :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3. 教 職 員 工 組 團 體 總 錦 標 : 第 一 名 : 學 務 處 第 二 名 : 總 務 處 4. 拔 河 競 賽 : 第 一 名 : 養 殖 1A 第 二 名 : 海 濱 里 第 三 名 : 河 工 3 5. 三 對 三 籃 球 錦 標 賽 : (1) 學 生 男 子 組 : 第 一 名 : 海 大 校 籃 第 二 名 : 安 安 隊 第 三 名 : 生 命 鬥 士 136

137 (2) 學 生 女 子 組 : 第 一 名 : 航 管 罐 頭 第 二 名 : 蓁 歐 葉 第 三 名 : 搶 錢 隊 ( 五 )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 海 大 與 社 區 有 約 獨 木 舟 親 子 體 驗 營, 業 於 10 月 21 日 ( 日 ) 上 午 在 小 艇 碼 頭 舉 辦, 報 名 參 與 人 數 超 過 80 人 以 上, 活 動 在 體 育 室 許 主 任 及 基 隆 市 呂 美 玲 議 員 的 主 持 下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體 驗 活 動 精 彩 小 隊 輔 與 里 民 互 動 良 好, 社 區 里 民 體 驗 了 一 趟 獨 木 舟 之 旅, 更 對 海 大 留 下 深 刻 與 美 好 印 象 伍 場 館 器 材 : ( 一 ) 因 地 層 地 基 不 穩 定, 濱 海 運 動 場 跑 道 多 處 呈 現 凹 陷 現 象, 為 維 護 運 動 安 全, 整 修 工 程 業 已 於 10 月 18 日 整 修 完 畢, 完 成 驗 收 ( 二 ) 因 應 校 慶 各 項 活 動 與 維 護 運 動 安 全, 本 室 已 於 10 月 18 日 請 籃 球 足 球 及 橄 欖 球 運 動 代 表 隊 同 學, 針 對 操 場 及 跑 道 周 圍 進 行 清 理 工 作 ( 三 ) 濱 海 田 徑 場 及 附 屬 空 間 目 前 已 商 請 廠 商 進 行 評 估 規 劃 與 預 算 估 計, 有 關 作 業 完 成 後 擬 依 程 序 進 行 簽 辦 ( 四 ) 游 泳 池 淋 浴 間 投 幣 式 熱 水 改 建 工 程, 本 室 已 請 廠 商 進 行 評 估 及 估 價, 估 價 後 將 隨 即 進 行 後 續 相 關 工 作 ( 五 ) 本 室 申 請 通 過 校 長 設 備 費 申 購 獨 木 舟 及 水 中 教 學 椅 乙 案, 已 完 成 各 項 請 購 工 作, 現 正 進 行 公 告 招 標 作 業 ( 六 ) 有 關 工 學 院 後 方 公 園 擬 進 行 相 關 使 用, 總 務 處 與 會 同 本 室 已 於 10 月 24 日 ( 日 ) 至 現 場 會 勘, 初 步 以 中 間 適 合 空 地 進 行 足 球 橄 欖 球 及 沙 灘 排 球 使 用 進 行 規 劃 與 經 費 概 估 ( 七 ) 本 校 游 泳 池 擬 設 置 監 視 系 統 及 緊 急 按 鈴, 本 室 目 前 已 完 成 規 劃 及 經 費 估 計, 待 確 定 經 費 來 源 後, 進 行 相 關 請 購 作 業 ( 八 ) 游 泳 池 自 101 年 10 月 29 日 ( 一 ) 至 102 年 4 月 7 日 止, 啟 用 冬 季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間 ( 寒 假 期 間 不 開 放 ), 開 放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三 五,12:00~13:00 17:00~20:00; 星 期 二 四 晚 間 為 泳 隊 練 習 故 不 開 放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整 日 不 開 放 此 期 間 室 外 游 泳 池 關 閉, 室 內 游 泳 池 惟 僅 限 本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 含 退 休 人 員 )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使 用 137

138 附 件 十 一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課 務 : ( 一 ) 航 管 系 於 10 月 12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航 管 系 於 10 月 24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系 教 學 品 質 改 進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二 學 術 演 講 與 活 動 : ( 一 ) 商 船 系 1. 劉 中 平 老 師 於 10 月 5 日 奉 派 參 加 台 灣 衛 理 (BV)2012 客 戶 年 會 議 程 2. 張 啟 隱 老 師 於 10 月 18 日 參 加 第 十 七 屆 台 灣 海 洋 技 術 人 員 委 員 會 會 議 ( 二 ) 航 管 系 1. 朱 經 武 院 長 於 10 月 日 至 美 國 出 席 國 際 研 討 會 (2012INFORMS 年 會 ) 2. 蔡 豐 明 老 師 於 10 月 4 日 參 加 兩 岸 快 速 運 輸 船 舶 開 發 研 發 聯 盟 成 立 及 船 型 規 劃 座 談 3. 蔡 豐 明 老 師 於 10 月 6-10 日 至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參 加 第 九 屆 APBITM 世 界 會 議 4. 鍾 政 棋 老 師 於 10 月 日 至 中 國 桂 林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5. 本 系 於 10 月 4 日 學 術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運 輸 科 學 系 丁 助 理 教 授 士 展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 定 期 海 運 提 單 實 務 與 法 規 6. 航 管 系 系 學 會 於 10 月 4 日 邀 請 海 大 航 管 研 究 生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 研 究 生 了 沒 7. 本 系 於 10 月 8 日 學 術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謝 主 任 君 偉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 港 埠 雲 端 IT 系 統 8. 本 系 於 10 月 15 日 學 術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林 政 雄 先 生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 港 口 通 關 實 務 9. 本 系 於 10 月 17 日 張 榮 發 講 座, 邀 請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訪 查 部 黃 執 行 長 敬 中 先 生 演 講 10. 本 系 於 10 月 22 日 學 術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朱 統 平 先 生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 海 洋 文 化 11. 本 系 於 10 月 24 日 張 榮 發 講 座, 邀 請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鍾 總 執 行 長 德 美 演 講 12. 本 系 於 10 月 31 日 張 榮 發 講 座, 邀 請 長 榮 航 空 鄭 董 事 長 光 遠 及 長 榮 海 運 王 董 事 長 宗 進 於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大 樓 演 講, 本 系 約 有 80 位 師 生 前 往 聽 講 13. 本 系 於 11 月 7 日 張 榮 發 講 座, 邀 請 長 榮 航 空 飛 安 室 何 副 總 經 理 慶 生 演 講 ( 三 ) 運 輸 系 1. 游 明 敏 老 師 於 10 月 1 日 拜 會 吉 甲 船 務 公 司 洽 談 產 學 合 作 相 關 事 宜 2. 李 信 德 老 師 於 10 月 4 日 出 席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引 水 人 計 畫 工 作 會 議 3. 方 志 中 老 師 於 10 月 6 日 至 台 中 逢 甲 大 學 參 加 第 三 屆 臺 灣 邊 界 元 素 法 積 分 方 程 及 其 相 關 數 值 方 法 之 研 討 會 4. 李 信 德 老 師 於 10 月 17 日 參 加 臺 中 港 中 泊 渠 操 船 試 驗 - 期 末 會 議 審 查 5. 游 明 敏 老 師 於 10 月 日 至 日 本 札 幌 參 加 the 79th Seminar of the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Japan 6. 桑 國 忠 老 師 於 10 月 日 赴 香 港 參 加 港 台 物 流 交 流 與 合 作 座 談 會 7. 吳 繼 虹 老 師 於 10 月 日 赴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參 加 2012 年 ITS 世 界 大 會 8. 本 系 於 10 月 1 日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航 發 會 徐 永 浩 主 任 秘 書 演 講, 講 題 : 航 空 運 輸 138

139 實 務 講 座 - 航 空 市 場 9. 本 系 於 10 月 8 日 邀 請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劉 宏 一 委 員 演 講, 講 題 : 飛 航 服 務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10. 本 系 於 10 月 15 日 邀 請 康 城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馮 鑑 昌 主 任 技 師 演 講, 講 題 : 機 場 規 劃 與 航 站 經 營 管 理 11. 本 系 於 10 月 22 日 邀 請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企 劃 暨 行 銷 處 畢 金 菱 副 處 長 演 講, 講 題 : 桃 園 際 機 場 公 司 營 運 及 未 來 發 展 概 況 12. 本 系 於 10 月 29 日 邀 請 華 航 企 業 發 展 室 陳 雅 妮 研 究 員 演 講, 講 題 : 航 空 產 業 趨 勢 分 析 ( 四 ) 輪 機 系 1. 王 榮 昌 老 師 於 10 月 3 日 至 南 投 集 集 聯 勤 兵 整 中 心 洽 談 LED-MGVC 應 用 於 裝 甲 車 計 畫 內 容 (NSC E ) 2. 王 榮 昌 老 師 於 10 月 日 至 大 陸 鄭 州 參 加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 Science and Logistics Engineering (ICCSLE2012) 三 其 他 : ( 一 ) 海 運 學 院 於 10 月 23 日 召 開 博 審 會 議, 審 查 航 管 系 博 士 生 謝 承 宏 資 格 案 ( 二 ) 航 管 系 於 10 月 1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 三 ) 航 管 系 於 10 月 12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博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 四 ) 運 輸 系 於 10 月 9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新 聘 教 師 委 員 會 議 ( 五 ) 輪 機 系 於 10 月 18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招 生 會 議 ( 六 ) 輪 機 系 於 10 月 25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博 碩 審 會 議 139

140 附 件 十 二 生 命 科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一 ) 食 科 系 10 月 13 日 召 開 新 聘 教 師 第 二 次 遴 選 會 議 ( 二 ) 生 科 系 10 月 8 日 召 開 學 期 生 科 系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補 正 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並 繼 續 送 學 院 教 評 會 審 查 二 課 務 與 招 生 ( 一 ) 養 殖 系 養 殖 系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修 訂 本 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水 產 群 水 產 養 殖 科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 二 ) 生 技 所 生 技 所 普 化 教 學 小 組 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 針 對 食 科. 養 殖. 環 資. 環 漁. 機 械. 輪 機 及 生 科 一 年 級 生, 舉 行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普 通 化 學 會 考 三 學 術 交 流 及 演 講 ( 一 ) 生 科 院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至 11 月 1 日 院 長 奉 派 赴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參 加 第 五 屆 中 美 食 品 安 全 與 貿 易 研 討 會 ( 二 ) 食 科 系 1.10 月 16 日 邀 請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環 東 中 國 海 洋 環 境 資 源 中 心 Dr. Atsushi Ishimatsu( 石 松 惇 教 授 ) 主 講 Effect of Elevated CO2 and Temperature on Marine Animals 2.10 月 23 日 邀 請 美 國 喬 治 亞 大 學 洪 延 康 教 授 主 講 After Graduation, What's Next? ( 三 ) 海 生 所 1. 黃 將 修 老 師 邀 請 印 度 Bharathiar 大 學 K. Murugan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17 日 來 台 進 行 學 術 合 作 計 畫. 採 樣 調 查 並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2. 黃 將 修 老 師 邀 請 美 國 New Mountain Innovations,Herb Nyberg 先 生 於 101 年 10 月 1~16 日 來 台 進 行 儀 器 操 作 教 學. 採 樣 調 查 並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3. 彭 家 禮 老 師 邀 請 國 際 植 物 分 類 學 協 會 Vincent Demoulin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2 ~9 日 來 台 訪 問, 並 於 10 月 8 日 至 本 所 演 講, 講 題 為 : The Melbourne Code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Fungi 4. 劉 秀 美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3 日 邀 請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水 產 與 環 境 科 學 研 究 所 和 田 實 副 教 授 至 本 所 演 講, 講 題 為 : 日 本 海 洋 環 境 中 的 發 光 細 菌 5. 陳 天 任 老 師 101 年 10 月 3~4 日 於 屏 東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舉 辦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長 期 生 態 學 門 規 劃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議 6. 黃 將 修 老 師 邀 請 世 界 橈 足 類 專 家 協 會 WAC 前 會 長 Geoff Boxshall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0~16 日 來 台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一 場 主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Exploring Copepod Diversity in the 140

141 21st Century 7. 黃 將 修 老 師 邀 請 世 界 橈 足 類 專 家 協 會 WAC 現 任 會 長 Rony Huys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0~15 日 來 台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一 場 主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New Insights in Copepod Evolution: Integrating Molecules and Morphology 8. 黃 將 修 老 師 邀 請 韓 國 Sangmyung 大 學 Hans-Uwe Dahms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1 ~15 日 來 台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一 場 主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Marine Dispersal and Invasions Not Only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9. 陳 義 雄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邀 請 臺 灣 大 學 動 物 研 究 所 沈 世 傑 教 授 至 本 所 演 講, 講 題 為 : 臺 灣 海 水 魚 類 研 究 與 回 顧 10. 黃 將 修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2~13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及 展 示 廳 舉 辦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並 擔 任 主 持 人, 本 研 討 會 報 名 人 數 共 222 人 ( 會 前 報 名 203 人, 現 場 報 名 19 人 ) 會 中 主 題 報 告 9 篇. 主 題 演 講 3 篇. 專 題 報 告 31 篇. 海 報 展 示 80 篇, 合 計 超 過 120 篇 精 彩 的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11. 程 一 駿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與 專 題 報 告, 講 題 為 臺 灣 的 海 龜 資 源 12. 林 綉 美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與 專 題 報 告, 講 題 為 西 太 平 洋 紅 藻 多 樣 性 和 地 理 親 源 關 係 探 討 13. 陳 天 任 老 師 101 年 10 月 13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與 專 題 報 告, 講 題 為 全 球 及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程 度 和 研 究 展 望 14. 陳 義 雄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3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擔 任 主 持 人 與 專 題 報 告, 講 題 為 遠 東 海 域 深 海 鰕 虎 魚 類 的 物 種 探 索 15. 劉 秀 美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3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與 專 題 報 告, 講 題 為 Marine Microbial Community Under the Double Stress of UV and Diesel Oil 16. 陳 歷 歷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3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與 專 題 報 告, 講 題 為 利 用 秋 夜 盜 蛾 細 胞 株 Sf9 與 初 級 培 養 蝦 血 球 細 胞 探 討 白 點 症 病 毒 之 入 侵 機 制 17. 彭 家 禮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與 海 報 論 文 發 表 18. 呂 健 宏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19. 本 所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2 位. 助 理 4 位. 博 士 生 15 位. 碩 士 生 34 位, 共 計 55 位 於 101 年 10 月 12~13 日 於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參 加 第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討 會 海 報 論 文 發 表 20. 陳 義 雄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8 日 邀 請 日 本 九 州 大 學 Atsuchi Ishmatsu 教 授 至 本 所 演 講, 講 題 為 : Roles of Oxygen and Tidal Cycle for Embryonic Incubation and Hatching 21. 陳 義 雄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8 日 邀 請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館 長 王 維 賢 博 士 至 本 所 演 講, 講 題 為 :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的 跨 界 與 國 際 合 作 141

142 22. 黃 將 修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9~30 日 前 往 法 國 里 爾 科 技 大 學 執 行 國 際 雙 邊 合 作 計 畫 23. 博 士 生 時 繼 宇 於 101 年 10 月 19~21 日 前 往 高 雄 參 加 2012 演 化 基 因 體 及 生 物 資 訊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24. 本 所 於 101 年 10 月 20 日 舉 辦 21 週 年 所 友 回 娘 家 暨 第 四 屆 所 友 會, 邀 請 5 位 所 友 至 本 所 演 講, 所 友 為 : (1)86 級 博 士 班 段 文 宏 : 目 前 任 職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演 講 主 題 為 : 職 場 上 的 心 路 歷 程 與 經 驗 分 享 (2)87 級 博 士 班 曾 立 鈞 : 目 前 任 職 於 黃 將 修 老 師 實 驗 室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演 講 主 題 為 : 職 場 上 的 心 路 歷 程 與 經 驗 分 享 (3)97 級 碩 士 班 黃 琬 茹 : 高 中 101 年 高 等 考 試 衛 生 技 術 類 科, 演 講 主 題 為 : 國 家 考 試 準 備 經 驗 分 享 (4)97 級 碩 士 班 王 思 淳 : 目 前 任 職 於 宏 利 人 壽 財 務 規 劃 師, 演 講 主 題 為 : 職 場 上 的 心 路 歷 程 與 經 驗 分 享 (5)98 級 碩 士 班 郭 香 吟 : 目 前 任 職 於 臺 灣 博 物 館 專 案 助 理, 演 講 主 題 為 : 職 場 上 的 心 路 歷 程 與 經 驗 分 享 ( 四 ) 生 技 所 1. 生 技 所 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化 學 系 賴 秉 杉 副 教 授 至 所 演 講, 講 題 : 功 能 性 奈 米 材 料 於 生 物 醫 學 應 用 2. 生 技 所 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 邀 請 中 研 院 細 胞 與 個 體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黃 聲 蘋 副 研 究 員 至 所 演 講, 講 題 :Gene Expression Regulatory and Functional Analyses of Zebrafish anterior gradient 2 (agr2) gene 四 其 他 ( 一 ) 生 科 院 1. 學 院 於 101 年 10 月 01 日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電 子 報 暨 新 生 特 刊 合 輯 16 本, 並 分 送 給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2. 學 院 於 101 年 10 月 09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及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3 位 學 生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案 3. 學 院 於 101 年 10 月 19 日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及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書 面 審 查, 審 查 食 科 系 1 位 學 生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案 4. 學 院 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 召 開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教 學 座 談 會, 邀 請 養 殖 系 與 生 科 系 教 師 對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授 課 經 驗 交 流, 以 及 商 討 兩 門 生 物 技 術 操 作 課 程 整 合 事 宜 ( 二 ) 食 科 系 1.10 月 日 學 生 在 金 山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舉 辦 營 新 露 營 活 動 2.10 月 20 日 舉 辦 系 友 會 總 會 成 立 大 會 - 推 薦 王 建 堂 學 長 擔 任 2013 年 的 總 理 事 長 ( 三 ) 養 殖 系 1. 養 殖 系 配 合 本 校 校 慶 於 101 年 10 月 20 日 16:00~19:00 舉 辦 系 友 回 娘 家 暨 系 友 大 會 活 動, 計 有 60 位 系 友 與 會 2. 帛 琉 教 育 部 長 一 行 3 人 由 外 交 部 人 員 陪 同 於 101 年 9 月 26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3. 中 國 浙 江 省 海 洋 與 漁 業 幹 部 學 校 參 訪 團 一 行 28 人 於 101 年 9 月 27 日 參 觀 養 殖 142

143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4. 中 國 遼 寧 省 水 產 學 會 一 行 10 人 於 101 年 9 月 28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5. 比 利 時 Ghent 大 學 Dr. Patrick Scrgeloos 歐 盟 養 殖 組 織 會 長 等 一 行 8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6. 學 生 人 身 安 全 法 規 教 師 研 討 會 一 行 35 人 於 101 年 10 月 3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7. 蔡 英 文 ( 小 英 教 育 基 金 會 ) 等 一 行 12 人 於 101 年 10 月 4 日 由 吳 俊 仁 副 校 長 陪 同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8. 中 國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物 理 系 梁 穎 主 任 等 一 行 6 人 由 光 電 所 老 師 陪 同 於 101 年 10 月 9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9. 台 中 大 甲 區 農 會 一 行 70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10. 美 國 威 爾 康 新 州 協 和 大 學 校 長 等 一 行 6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11. 新 竹 光 復 高 中 師 生 (4 班 ) 一 行 180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12. 中 國 廈 門 大 學 師 生 一 行 11 人 於 101 年 10 月 18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13. 國 際 外 籍 學 生. 海 外 僑 生 及 傑 出 校 友 參 訪 活 動 約 200 人 於 101 年 10 月 20 日 ( 校 慶 當 日 )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14. 越 南 芽 莊 大 學 校 長 一 行 10 人 於 101 年 10 月 22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 四 ) 生 科 系 1.10 月 4 日 生 科 系 許 濤 系 主 任 與 林 翰 佳 老 師 一 同 前 往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GS 參 訪, 參 觀 實 驗 室 並 討 論 實 習 事 宜,101-2 學 期 將 開 設 選 修 1 學 分 實 習 課 程, 選 送 生 科 系 大 四 學 生 去 SGS 實 驗 室 實 習, 期 許 達 到 良 好 產 學 合 作 效 果 2.10 月 20 日 舉 辦 59 週 年 校 慶 暨 生 科 系 親 師 座 談 活 動, 會 中 安 排 牛 振 憲 同 學 學 海 飛 颺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心 得 分 享, 計 有 15 位 家 長 出 席 座 談 與 餐 敘, 活 動 圓 滿 落 幕 ( 五 ) 海 生 所 1. 本 所 於 101 年 10 月 3 日 召 開 1011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2. 本 所 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 舉 辦 第 十 六 屆 (101 年 ) 研 究 生 成 果 壁 報 展 示 比 賽, 共 計 有 28 位 碩 博 士 生 參 與 得 獎 同 學 有 : 碩 一 組 第 一 名 陳 姵 蓉, 碩 二 組 第 一 名 錢 宏 軒, 第 二 名 宋 鴻 蓮, 第 三 名 曹 明 通, 博 士 班 第 一 名 劉 麗 嘉, 第 二 名 羅 娜, 第 三 名 張 素 菁, 最 受 觀 眾 歡 迎 獎 為 碩 二 生 伊 帆 ( 六 ) 生 技 所 生 技 所 於 10 月 20 日 校 慶 當 日, 舉 辦 校 友 回 娘 家 座 談 茶 會 活 動, 邀 請 畢 業 所 友 回 校 與 在 校 學 弟 妹 分 享 學 習 及 就 業 經 驗 143

144 附 件 十 三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 一 ) 海 資 所 海 資 所 李 健 全 兼 任 教 授 於 10 月 1 日 榮 聘 為 本 校 講 座 教 授 ( 二 ) 環 態 所 1. 鍾 至 青 老 師 擔 任 本 校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學 程 委 員, 聘 期 由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2. 游 婉 玲 同 學 榮 獲 第 八 屆 東 海 海 洋 漁 業 科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最 佳 學 生 簡 報 獎, 獲 推 薦 於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表 揚 3. 吳 詠 翰 同 學 榮 獲 2012 海 洋 科 學 年 會 暨 國 科 會 海 洋 學 門 成 果 發 表 會 化 學 組 海 報 競 賽 第 二 名, 獲 推 薦 於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表 揚 二 課 務 : ( 一 ) 環 態 所 環 態 所 榮 獲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海 大 班 級 網 路 評 鑑 獎, 獲 獎 金 1,100 元 整 三 學 術 演 講 與 活 動 : ( 一 ) 海 資 院 海 資 院 於 10 月 15 日 邀 請 川 崎 健 教 授 (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名 譽 教 授 ) 蒞 院 演 講, 講 題 :The damage to the Japanese fisheries done by the East Japan Great Earthquake and Tsunami and the relevant recovering problems. ( 二 ) 環 漁 系 環 漁 系 於 10 月 15 日 邀 請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川 崎 健 名 譽 教 授 進 行 The damage to the Japanese fisheries done by the East Japan Great Earthquake and Tsunami and the relevant recovering problems 專 題 演 講 ( 三 ) 環 資 系 環 資 系 於 10 月 11 日 邀 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物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王 玉 懷 博 士 蒞 系 專 題 演 講, 題 目 : 東 沙 的 內 波 與 海 域 環 境 ( 三 ) 應 地 所 1. 應 地 所 於 10 月 5 日 邀 請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系 ( 兼 精 實 企 業 研 訓 中 心 主 任 ) 助 理 教 授 梅 國 忠 先 生 來 所 演 講, 主 講 從 行 銷 管 理 談 地 學 旅 遊 2. 應 地 所 邀 請 於 10 月 12 日 天 氣 風 險 管 理 開 發 公 司 氣 象 環 資 部 總 監 賈 新 興 先 生 來 所 演 講, 主 講 氣 候 變 遷 之 我 思 我 見 3. 應 地 所 於 10 月 26 日 邀 請 國 立 台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研 究 典 藏 組 助 理 研 究 員 楊 小 青 先 生 來 所 演 講, 主 講 The facts under microscopes: example from ChiuHiangLan site, Taitung County ( 四 ) 海 資 所 1. 黃 向 文 副 教 授 於 10 月 1 日 至 5 日 出 席 假 西 班 牙 馬 德 里 舉 行 之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於 研 究 與 統 計 常 設 委 員 會 (SCRS) 會 議 2. 莊 慶 達 所 長 應 亞 太 糧 食 中 心 於 10 月 2 至 3 日 受 邀 參 加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nhancement Of Rural Community Revitaliz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國 際 研 討 會, 擔 任 專 題 演 講 主 持 人 及 主 講 人, 講 題 : Revitalizing The Gonliu Rural Area: The New Taipei City Experience 144

145 3. 莊 慶 達 所 長 於 10 月 12 日 應 邀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作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 海 洋 事 務 初 探 4. 海 資 所 於 10 月 12 日 邀 請 前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東 部 海 巡 局 局 長 濮 海 清 先 生 蒞 所 演 講 5. 莊 慶 達 所 長 於 10 月 16 日 應 邀 參 加 2012 台 灣 競 爭 力 高 峰 會 研 討 會, 擔 任 與 談 人, 並 發 表 論 文 南 海 風 雲, 台 灣 如 何 發 展 海 洋 產 業 與 策 略 6. 莊 慶 達 所 長 應 邀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於 10 月 16 日 參 加 財 政 金 融 經 濟 有 感 政 策 會 議, 擔 任 與 談 人 7. 海 資 所 於 10 月 19 日 邀 請 廈 門 大 學 海 洋 與 海 岸 帶 發 展 研 究 院 假 本 校 綜 合 一 館 413 室 與 本 校 環 漁 系 環 資 系 經 濟 所 海 文 所 共 同 舉 辦 兩 岸 島 嶼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8. 海 資 所 於 10 月 26 日 邀 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公 關 科 施 義 哲 科 長 蒞 所 演 講 四 其 他 : ( 一 ) 海 資 院 年 10 月 8 日 召 開 GIS 討 論 研 商 會 議 年 10 月 15 日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年 10 月 23 日 召 開 院 博 審 會 年 10 月 31 日 召 開 海 洋 政 策 與 科 技 國 際 學 分 學 程 籌 設 會 議 ( 二 ) 環 漁 系 1. 何 平 合 老 師 講 授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水 產 無 脊 椎 動 物 學 課 程, 於 10 月 9 日 前 往 基 隆 市 沿 岸 海 域 進 行 戶 外 教 學, 瞭 解 基 隆 市 海 域 之 水 產 無 脊 椎 動 物 生 態 及 分 布 現 況 2. 莊 守 正 老 師 講 授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漁 業 概 論 課 程, 於 10 月 19 日 前 往 基 隆 市 八 斗 子 漁 港 進 行 戶 外 教 學, 瞭 解 漁 港 基 本 設 施 漁 具 設 計 及 漁 船 漁 撈 機 械 功 能 3. 何 平 合 老 師 講 授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水 產 生 物 學 特 論 課 程, 於 10 月 25 日 前 往 新 北 市 萬 里 漁 港 進 行 戶 外 教 學, 瞭 解 北 海 岸 之 水 產 生 物 種 類 生 態 及 分 布 現 況 4. 環 漁 系 李 國 添 講 座 教 授 當 選 本 校 101 年 度 傑 出 系 友 5. 環 漁 系 潘 宇 翔 系 友 當 選 中 華 民 國 第 50 屆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 三 ) 環 資 系 1. 環 資 系 博 士 生 鄭 宇 昕 同 學 於 101 年 10 月 2 至 4 日 參 加 2012 臺 灣 海 洋 資 料 工 作 坊 暨 海 洋 雷 達 論 壇 2. 蔡 政 翰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赴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參 加 臺 英 離 岸 風 電 暨 海 洋 能 源 研 討 會 3. 蔡 政 翰 老 師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至 21 日 赴 愛 爾 蘭 都 柏 林 參 加 ICOE2012 國 際 海 洋 能 源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4. 環 資 系 五 年 一 貫 預 研 生 陳 羿 蒨 同 學 與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張 舒 惠 鄭 欣 雅 同 學 等 於 本 年 10 月 19 日, 參 加 由 本 校 海 洋 事 務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與 廈 門 大 學 海 洋 與 海 岸 帶 發 展 研 究 院 主 辦, 環 資 系 環 漁 系 應 經 所 及 海 洋 文 化 所 等 共 同 協 辦 之 兩 岸 島 嶼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Cross-Strait Isl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um, 並 於 會 中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5. 為 慶 祝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暨 本 系 成 立 43 週 年, 環 資 系 陳 宏 瑜 主 任 特 地 邀 請 畢 業 系 友 們 回 娘 家, 於 10 月 20 日 校 慶 日 當 天 中 午 假 988 海 鮮 餐 廳 舉 辦 系 友 小 額 募 款 餐 會, 當 日 出 席 及 認 列 捐 款 系 友 近 60 人, 小 額 損 款 額 度 累 計 達 新 台 幣 7 萬 3500 元 以 上 多 位 學 長 姐 專 程 返 校 與 會, 與 系 上 老 師 們 聯 誼 餐 敘 系 友 們 彼 此 145

146 經 驗 傳 承 與 情 感 交 流 外, 並 研 議 未 來 籌 備 成 立 系 友 會 北 區 及 中 區 分 會 事 宜, 當 天 下 午 系 上 學 弟 妹 們 並 陪 同 返 校 系 友 及 眷 屬 們 進 行 母 系 懷 舊 與 校 園 巡 禮 活 動, 場 面 溫 馨 而 熱 絡 圓 滿 成 功 ( 四 ) 應 地 所 1. 邱 永 嘉 助 理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8 日 帶 領 水 文 地 質 學 修 課 學 生, 至 雪 山 隧 道 及 宜 蘭 進 行 野 外 地 質 考 察 2. 陳 明 德 教 授 與 陳 惠 芬 副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赴 高 雄 興 達 港, 參 加 IMAGES-2 國 科 會 整 合 型 計 畫 規 劃 會 議 及 國 家 研 究 院 海 科 中 心 岩 芯 庫 暨 實 驗 室 之 委 員 會 議 3. 黃 怡 陵 助 理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 受 邀 赴 文 化 大 學 地 質 系 演 講, 講 題 The Offshore Earthquake Swarms and Their Tectonic Implications in Southern Taiwan, 並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4. 王 天 楷 教 授 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 召 開 海 大 及 景 文 海 底 地 震 儀 震 測 工 作 會 議, 討 論 臺 灣 西 南 海 域 天 然 氣 水 合 物 進 度 報 告 5. 應 地 所 碩 士 班 洪 大 揚 參 與 中 國 大 陸 第 五 次 北 極 科 學 考 察, 首 度 穿 越 北 極 海, 共 帶 回 42 個 來 自 白 令 海 楚 科 奇 海 挪 威 海 冰 島 周 邊 海 域 與 北 冰 洋 等 海 域 表 層 沉 積 物 樣 品, 將 作 為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相 關 研 究 之 用 並 獲 華 視 三 立 蘋 果 日 報 自 由 時 報 等 多 家 媒 體 採 訪 報 導 6. 應 地 所 於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至 21 日 舉 辦 校 友 回 娘 家 重 溫 舊 夢 地 質 考 察 旅 行, 促 進 所 友 與 在 校 生 之 交 流 7. 陳 明 德 所 長 101 年 10 月 20 日 至 24 日 赴 大 陸 青 島 國 家 海 洋 局 第 一 海 洋 研 究 所 參 加 北 冰 洋 古 海 洋 研 討 會 暨 航 後 岩 心 採 樣 工 作 會 議 ( 五 ) 海 資 所 1. 莊 慶 達 所 長 於 10 月 11 日 進 行 戶 外 教 學, 帶 領 修 課 學 生 至 小 艇 碼 頭, 搭 乘 遊 艇 體 驗 活 動 2. 莊 慶 達 所 長 於 10 月 12 日 應 邀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作 招 生 宣 導 3. 海 資 所 共 同 指 導 博 士 班 學 生 許 旻 棋 於 10 月 23 日 於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做 招 生 宣 導 4. 莊 慶 達 所 長 於 10 月 26 日 應 邀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作 招 生 宣 導 5. 王 世 斌 助 理 教 授 於 10 月 27 日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做 招 生 宣 導 ( 六 ) 環 態 所 龔 國 慶 教 授 於 10 月 4 至 6 日 受 邀 至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講 學, 講 題 名 稱 為 : Seasonal variation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chlorophyll and primary production 146

147 附 件 十 四 工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一 ) 院 辦 公 室 10/1 工 學 院 專 案 助 理 陳 美 秀 到 任 二 課 務 ( 一 ) 機 械 系 1.9/22~10/ 人 工 特 殊 加 選 及 超 修 學 分 申 請 2.10/ 選 課 上 網 確 認 截 止 日 ( 二 ) 系 工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11 人 申 請 學 年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及 簡 章 修 訂 3. 陳 柏 台 教 授 提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申 請 4. 本 系 學 習 領 域 課 鋼 檢 討 5. 系 所 規 章 修 訂 及 新 增 檢 討 ( 三 ) 河 工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申 請, 擬 於 10 月 20~31 日 完 成 三 演 講 ( 一 ) 工 學 院 1.10/18 邀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吳 國 安 機 要 秘 書 演 講, 講 題 : 如 何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 一 個 工 程 師 的 省 思 ( 跨 領 域 演 講 ) 2.10/19 宇 泰 講 座 邀 請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木 須 博 行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Investigation of the Dynamic Response of Functionally Graded Materials using Smoothed Particle Hydrodynamics. ( 二 ) 機 械 系 1.10/15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講 座 教 授 黃 榮 芳 博 士 : 氣 簾 的 流 動 特 性 及 其 工 業 應 用 2.10/29 義 守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副 教 授 簡 賸 瑞 博 士 :Mechanical responses of semiconductor materials at nanometer-scale ( 三 ) 河 工 系 10 月 份 共 5 場 演 講, 參 見 ( 四 ) 系 工 系 1.10/5 邀 請 梁 榮 輝 博 士 演 講, 講 題 :Teaching Interdisciplinary Tangible Interaction Eesign Practice: A Framwork with Material Imagination 2.10/12 邀 請 姚 仁 福 博 士 演 講, 講 題 : 理 論 與 實 務 -My 35-Year Work Experience with Big Companies in USA 3.10/19 邀 請 Prof. Tim Ferris 演 講, 講 題 :The Graduate Reference Curriculum for Systems Engineering Purpose and Contribution ( 五 ) 材 料 所 1.10/8: 下 午 : 同 步 輻 射 中 心 江 正 城 副 執 行 長 : 離 子 剪 簿 機 之 操 作 與 應 用 2.10/15 下 午 : 海 洋 大 學 吳 建 國 講 座 教 授 : 漫 談 防 蝕 技 術 147

148 3.10/22 下 午 : 交 通 大 學 朝 春 光 教 授 :Fabrication of single-crystal nano wries/nano balls 四 其 他 ( 一 ) 院 辦 公 室 1.10/08 召 開 院 長 遴 選 第 二 次 會 議 2.10/12 公 告 院 長 遴 選 候 選 人 資 料 候 選 人 治 院 理 念 說 明 會 時 程 全 院 教 師 意 見 調 查 投 開 票 作 業 說 明 3.10/19 召 開 工 學 院 機 電 整 合 與 控 制 學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4.10/22 召 開 工 學 院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及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101-1(1) 5.10/25 完 成 院 長 遴 選 候 選 人 治 院 理 念 說 明 會 6.10/26 完 成 院 長 遴 選 全 院 教 師 意 見 調 查 投 開 票 作 業 7.10/29 召 開 院 長 遴 選 第 三 次 會 議 並 呈 ( 簽 ) 報 校 長 擇 聘 之 ( 二 ) 機 械 系 1.10/3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第 一 次 核 校 ; 完 成 101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師 生 滿 意 度 調 查 名 單 2.10/4 中 午 12 點 假 機 械 A 館 MEA414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經 費 暨 空 間 委 員 會 3.10/8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簡 章 第 一 次 核 校 4.10/9 假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演 講 廳 進 行 101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師 生 滿 意 度 調 查 5.10/11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名 額 調 查 表 6.10/16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最 後 核 校 ;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簡 章 第 二 次 核 校 7.10/20 本 校 59 週 年 校 慶 暨 系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8.10/23 中 午 12 點 假 機 械 A 館 MEA414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簡 章 最 後 核 校 9.10/25 中 午 12 點 假 機 械 A 館 MEA414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10.9/21~10/18 教 師 辦 理 1011 工 程 認 證 課 程 表 單 領 域 小 組 會 議 及 1002 教 學 評 鑑 學 生 意 見 回 覆 11.10/20~10/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12.10/22~11/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 二 ) 系 工 系 1. 核 定 本 系 學 生 校 內 獎 學 金 申 請 2. 辦 理 本 系 退 休 教 授 空 間 使 用 申 請 審 議 ( 三 ) 河 工 系 1. 本 系 系 學 會 於 10 月 6~7 日 假 福 隆 龍 門 露 營 區 舉 行, 約 有 新 生 及 二 ~ 四 級 同 學 180 名 參 加, 活 動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2. 本 系 於 59 週 年 校 慶 當 日 ( ) 舉 行 河 工 系 52 週 年 系 慶 暨 系 友 大 會, 大 會 中 頒 發 了 本 系 傑 出 系 友, 共 計 有 方 禎 祥 尤 福 興 楊 錦 榮 李 雲 萬 李 銅 城 等 五 位, 同 時 頒 發 了 恆 合 建 設 優 秀 獎 學 金 共 計 陳 煥 元 ( 獎 學 金 5000 元 ) 戴 榕 萱 ( 獎 學 金 3000 元 ) 陳 明 鈺 ( 獎 學 金 3000 元 ) 陳 柏 翰 ( 獎 學 金 3000 元 ) 等 四 名,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 四 ) 材 料 所 本 所 梁 元 彰 教 授 於 10 月 2 日 -10 月 5 日 至 日 本 京 都 參 與 第 11 屆 亞 太 電 漿 科 學 與 科 技 研 討 會 148

149 附 件 十 五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一 ) 院 本 部 年 10 月 22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院 長 治 院 理 念 說 明 會 年 10 月 23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院 長 遴 選 意 見 調 查 會 年 10 月 24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 二 ) 電 機 系 電 機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擬 聘 本 校 通 訊 系 張 淑 淨 莊 季 高 與 卓 大 靖 三 位 老 師 為 合 聘 教 授, 續 送 院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二 課 務 ( 一 ) 院 本 部 年 11 月 9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光 電 物 理 學 程 會 議 年 11 月 9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RFID 學 程 會 議 會 議 ( 二 ) 資 工 系 1. 資 工 系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事 宜 2. 資 工 系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申 請 事 宜 3. 資 工 系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電 腦 選 課 及 人 工 加 選 事 宜 ( 三 ) 通 訊 系 1. 維 持 E 化 教 室 及 各 教 室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學 期 課 程 通 知 : 如 教 室 調 換 考 試 時 間 公 告 等 3. 通 知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事 宜 三 學 術 演 講 ( 一 ) 院 本 部 年 10 月 11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海 洋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謝 君 偉 教 授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視 訊 監 控 系 統 發 展 現 況 年 10 月 12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圓 剛 科 技 郭 重 松 董 事 長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校 園 - 就 業 規 劃 年 10 月 17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行 政 院 檔 案 局 檔 案 保 存 價 值 鑑 定 委 員 會 陳 延 輝 委 員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臺 灣 政 黨 政 治 的 比 較 探 討 年 10 月 18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華 碩 電 腦 黃 紹 峯 經 理 及 陽 姿 慧 經 理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撼 動 產 業 的 體 感 科 技 年 10 月 19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晶 心 科 技 江 永 權 經 理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Andes Core in Embedded System 年 10 月 25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華 碩 電 腦 吳 漢 章 總 經 理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無 所 不 在 雲 世 界 年 10 月 26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海 洋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林 進 豐 助 理 教 授 演 講 海 事 遠 距 醫 療 課 程 簡 介 年 11 月 01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華 碩 電 腦 戴 育 真 經 理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品 牌 心 撼 動 年 11 月 02 日 電 資 學 院 邀 請 東 駒 邱 蒼 民 董 事 長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社 團 服 務 149

150 ( 二 ) 電 機 系 年 10 月 2 日 下 午 3:00 舉 辦 ( 一 ) 中 科 院 系 統 維 護 中 心 研 發 替 代 役 招 募 說 明 會 ( 二 )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校 園 巡 迴 說 明 會 年 10 月 30 日 下 午 3:00 邀 請 台 積 電 處 長 黃 智 睦 (75 級 系 友 )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電 機 人 之 幸 福 人 生 在 台 積 電 ( 三 ) 資 工 系 年 10 月 04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呂 承 諭 博 士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Towards a Personal Social Reading Platform Using Document Classification and Recommendation: An Empirical Study in 7Headlines 年 10 月 11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謝 孫 源 教 授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如 何 提 升 程 式 設 計 能 力 年 10 月 18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專 題 演 講 學 會 資 料 怎 麼 找 年 10 月 25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Prof. Andrew K.C. Wong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From Data to Knowledge: A Challenge in the Petabyte Age ( 四 ) 通 訊 系 101 年 10 月 18 日 通 訊 系 邀 請 本 校 資 工 系 謝 君 偉 博 士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視 訊 監 控 ( 五 ) 光 電 所 年 10 月 4 日 光 電 所 邀 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應 用 力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陳 瑞 琳 博 士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假 對 掌 性 物 質 之 負 折 射 與 後 退 波 現 象 年 10 月 18 日 光 電 所 邀 請 中 研 院 物 理 所 研 究 助 技 師 林 宮 玄 博 士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時 間 解 析 光 譜 應 用 年 10 月 25 日 光 電 所 邀 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系 副 教 授 甘 宏 志 博 士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Surface Enhanced Fluorescence From Metallic Nanostructures 四 其 他 ( 一 ) 院 本 部 年 10 月 16 日 電 資 學 院 張 忠 誠 院 長 出 席 第 10 屆 台 加 高 等 教 育 合 作 會 議 年 10 月 16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學 院 網 頁 會 議 年 10 月 20 日 電 資 學 院 張 忠 誠 院 長 出 席 資 工 系 校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年 10 月 23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衛 星 科 學 酬 載 海 洋 監 測 計 畫 年 10 月 25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會 議 年 10 月 26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海 龜 會 議 會 議 年 10 月 29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第 五 屆 助 修 獎 學 金 審 查 會 議 ( 二 ) 電 機 系 年 10 月 20 日 本 校 舉 行 校 慶 慶 祝 活 動,64 級 系 友 石 木 標 學 長 獲 頒 本 年 度 校 傑 出 系 友 年 10 月 20 日 本 系 71 級 系 友 回 母 系 上 舉 辦 畢 業 30 年 越 洋 視 訊 同 學 會 下 午 電 機 系 系 友 校 慶 回 娘 家 茶 會 活 動 中, 電 機 系 系 友 會 會 長 邱 蒼 民 提 供 自 建 系 友 互 動 聯 絡 網 平 台, 便 捷 系 友 聯 絡 管 道 3. 本 系 為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訂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下 1 時 30 分 由 程 光 蛟 老 師 率 學 生 一 行 約 35 人 前 往 昇 達 科 技 公 司 參 觀 4. 電 機 系 系 網 頁 改 版, 新 版 目 前 已 上 線 ( 三 ) 資 工 系 101 年 10 月 20 日 資 工 系 舉 辦 系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150

151 ( 四 ) 通 訊 系 1. 安 排 1011 學 期 大 學 部 預 警 輔 導 方 案 教 室 及 公 告 夜 間 課 輔 時 間 表 2. 登 錄 同 學 請 假 事 宜 年 10 月 2 日 舉 辦 全 系 大 學 部 聯 合 班 會, 促 進 師 生 情 誼 及 進 行 交 流 年 10 月 3 日 下 午 教 育 部 派 員 訪 視 網 路 通 訊 重 點 領 域 學 程 年 10 月 20 日 舉 辦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_ 通 訊 系 校 友 回 娘 家, 中 午 進 行 餐 敘 ( 五 ) 光 電 所 101 年 10 月 20 日 光 電 所 舉 辦 校 友 回 娘 家 ~ 懷 舊 之 旅 活 動, 蔡 宗 儒 所 長 江 海 邦 教 授 及 林 泰 源 教 授 撥 空 前 來 參 加 本 校 59 周 年 校 慶, 共 計 有 9 名 光 電 所 畢 業 校 友 於 當 天 返 校 參 加 活 動 151

152 附 件 十 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一 ) 人 社 院 本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徵 聘 啟 事, 業 已 函 送 教 育 部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青 輔 會 中 研 院 及 本 校 級 教 學 單 位 (10/1); 另 於 國 科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登 載 (9/28), 平 面 媒 體 則 於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及 自 由 時 報 刊 登 (9/29-10/1) 徵 聘 收 件 截 止 日 為 101 年 11 月 30 日 ( 二 ) 應 英 所 外 語 中 心 外 語 中 心 陳 逸 平 助 教, 因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於 10 月 31 日 離 職, 該 職 缺 於 10 月 9 日 業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由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助 理 補 實, 本 中 心 刻 於 辦 理 甄 聘 作 業 中 ( 三 ) 通 識 中 心 本 中 心 應 教 學 需 要, 增 聘 專 任 國 文 教 師 一 名, 於 聯 合 報 刊 登 徵 聘 廣 告 (9/15), 並 分 別 於 國 科 會 本 校 人 事 室 通 識 中 心 網 站 上 置 教 師 徵 聘 需 求 截 至 10 月 5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共 收 教 師 應 聘 資 料 64 件 甄 選 如 下 : (1) 召 開 國 文 小 組 新 聘 教 師 評 選 會 議, 完 成 國 文 小 組 老 師 之 審 評 成 績 階 段 (10/12) (2) 召 開 新 聘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完 成 7 位 遴 選 委 員 審 評 成 績 作 業, 並 將 此 會 成 績 與 中 心 國 文 小 組 成 績 排 序 完 成 統 計, 評 選 出 12 位 應 聘 教 師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10/15) (3) 召 開 新 聘 教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遴 選 作 業 (11/4) 二 教 務 ( 一 ) 經 濟 所 1. 李 篤 華 所 長 偕 本 所 研 究 生 親 赴 環 漁 系 航 管 系 輪 機 系 生 科 系 養 殖 系 商 船 系 招 生, 與 相 關 系 所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同 學 推 薦 本 所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特 色 並 親 赴 宜 蘭 大 學 經 濟 系 經 濟 組 管 理 組 淡 江 財 金 系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財 金 系 真 理 大 學 經 濟 系 佛 光 大 學 經 濟 系 等 招 生, 期 能 推 展 本 所 甄 試 及 一 般 生 之 招 生 情 形 2. 本 所 大 幅 更 新 網 頁 內 容 包 括 系 所 最 新 資 訊, 讓 本 所 招 生 目 標 市 場 之 可 能 的 新 學 生 在 校 生 與 所 友 都 能 對 所 內 動 態 更 了 解 本 所 優 秀 事 蹟 置 頂 錄 製 自 動 播 放 之 宣 傳 短 片 置 於 首 頁 編 製 自 動 播 放 之 所 宣 傳 簡 報 清 楚 的 招 生 資 訊 提 供 甄 試 書 面 審 查 大 綱 範 本 更 新 所 友 動 態 即 時 且 活 潑 化 的 活 動 剪 影 建 制 與 聯 結 本 所 所 友 Facebook 期 許 本 次 網 頁 更 新 能 吸 引 更 多 潛 在 的 新 同 學 加 入, 亦 希 望 能 大 幅 提 高 本 所 網 頁 點 閱 ( 擊 ) 率 ( 二 ) 通 識 中 心 1.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課 程 人 工 特 殊 加 選 作 業 (9/22-10/3) 2. 各 系 所 轉 學 生 未 按 時 繳 交 完 整 抵 免 學 分 相 關 資 料, 致 各 系 延 遲 送 件 辦 理, 本 中 心 仍 於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中 3. 因 各 系 畢 業 資 格 預 審 進 度 延 遲 送 件, 本 中 心 目 前 仍 持 續 進 行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中 4. 因 應 中 文 會 考 停 止 辦 理, 召 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於 10 月 17 日 召 開, 修 訂 本 校 共 同 教 育 課 程 須 知 (10/17) 5. 完 成 通 識 課 程 地 圖 設 計 規 畫 152

153 三 學 術 活 動 ( 一 )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1. 邀 請 宜 蘭 縣 立 復 興 國 中 方 琮 民 教 師 蒞 校 演 講 : 海 洋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實 施 (10/20) 2. 邀 請 宜 蘭 縣 立 頭 城 國 中 阮 子 恒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 教 學 模 組 編 製 經 驗 分 享 (10/20) ( 二 ) 海 文 所 1. 安 嘉 芳 所 長 學 術 論 文 寫 作 課 程, 邀 請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馬 樹 華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 近 代 青 島 港 口 城 市 的 發 展 與 社 會 生 活 (10/4) 2. 林 谷 蓉 助 理 教 授 海 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治 理 專 題 邀 請 JRboat 帆 船 有 限 公 司 亞 洲 地 區 副 總 經 理 / 中 華 民 國 帆 船 協 會 理 事 / 基 隆 市 帆 船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鍾 明 華 先 生 蒞 臨 演 講 : 臺 灣 海 洋 觀 光 資 產 之 專 題 探 討 臺 灣 的 帆 船 發 展 (10/4) 3. 吳 智 雄 副 教 授 臺 灣 海 洋 文 學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著 名 海 洋 文 學 作 家 廖 鴻 基 老 師 蒞 臨 演 講 : 海 洋 環 境 / 海 洋 教 育 / 海 洋 文 學 (10/26) ( 三 ) 通 識 中 心 卓 越 大 師 講 座 1. 邀 請 前 民 進 黨 主 席 蔡 英 文 女 士 蒞 校 演 講 : 往 世 界 前 進, 迎 向 自 己 的 大 航 海 世 代 ( 10/4) 2. 邀 請 門 諾 醫 院 暨 相 關 機 構 總 執 行 長 黃 勝 雄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 腦 與 心 ( 10/11) 3. 邀 請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專 任 副 教 授 王 福 東 演 講 : 什 麼 是 新 前 衛? (10/18) 4. 邀 請 兩 性 諮 商 專 家 林 蕙 瑛 女 士 演 講 : 大 學 生 的 愛 與 性 - 談 親 密 關 係 (10/25)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全 校 性 閱 讀 書 寫 課 程 推 動 與 革 新 計 畫 - 在 生 命 的 海 洋 相 信 邀 請 作 家 廖 鴻 基 蒞 校 演 講 : 走 進 一 片 海 (10/25) 文 學 與 海 洋 邀 請 本 校 養 殖 系 陳 鴻 鳴 副 教 授 演 講 : 蘭 嶼 腳 跡 (10/31) 優 質 企 業 人 講 座 1.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安 嘉 芳 副 教 授 演 講 : 李 國 鼎 傳 (10/3) 2. 邀 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陳 彰 儀 系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 職 場 上 展 翅 上 鵬 (10/17) 3. 邀 請 欣 昌 錦 鯉 公 司 總 經 理 鍾 瑩 瑩 女 士 蒞 校 演 講 : 觀 賞 魚 國 際 行 銷 (10/24) 四 其 他 ( 一 ) 人 社 院 為 提 升 本 院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能 量, 假 本 校 教 職 員 餐 廳 舉 辦 教 師 成 長 營, 共 有 23 位 教 師 參 加 ( 二 ) 經 濟 所 1. 本 所 協 辦 兩 岸 島 嶼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會 中 本 所 李 篤 華 所 長 指 導 之 研 究 生 張 瑀 倢 將 發 表 論 文 : 臺 灣 與 韓 國 發 展 海 洋 能 源 之 經 濟 評 估, 本 所 其 他 研 究 生 並 積 極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10/19) 2. 配 合 本 所 59 週 年 校 慶 舉 辦 所 友 回 娘 家 暨 師 生 聯 歡 會 活 動 (10/20), 包 括 漁 業 署 副 署 長 蔡 日 耀 所 友 傑 出 校 友 徐 承 堉 所 友 施 淵 源 所 友 會 長 及 若 干 所 友 返 校 聯 歡, 本 所 亦 將 持 續 促 進 所 友 與 在 校 師 的 間 的 連 繫, 情 感 與 訊 息 的 交 流 3. 詹 滿 色 副 教 授 帶 領 3 位 研 究 生 參 與 農 ( 漁 ) 村 再 生 與 培 根 訓 練 計 畫 至 苗 栗 153

154 縣 苑 裡 鎮 山 腳 社 區 參 訪 暨 校 外 教 學 (10/11) ( 三 )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1. 學 會 辦 理 師 培 中 心 及 教 研 所 迎 新 晚 會, 計 有 師 生 40 人 參 加 (10/3)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接 受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10/15-16) 3. 教 研 所 辦 理 校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計 有 師 生 43 人 參 加 (10/20) 4. 師 培 中 心 辦 理 校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計 有 師 生 10 人 參 加 (10/20) ( 四 ) 海 文 所 1.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就 本 所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協 助 所 友 聯 絡 服 務 工 作 之 老 師 所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10/11) 2. 本 所 舉 辦 所 友 回 娘 家 暨 師 生 座 談 會 活 動, 組 織 所 友 會 及 所 學 會, 加 強 師 生 聯 繫, 提 高 學 術 研 究 交 流 (10/20) ( 五 ) 外 語 中 心 1. 應 英 所 林 綠 芳 副 教 授 擔 任 LTTC 全 民 英 檢 評 審 (10/1) 2. 所 林 綠 芳 副 教 授 師 擔 任 The Asia-Pacific Education Researcher 期 刊 審 稿 者 ( reviewer)(10/3) 3. 所 黃 如 瑄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政 治 大 學 辦 理 The Sixth Conference on College English ( 第 六 屆 大 學 英 文 研 討 會 )Presenter(10/20) 4. 所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迎 新 與 研 究 生 生 涯 輔 導 座 談 會 (9/24) 5. 所 配 合 59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假 人 文 大 樓 一 樓 辦 理 論 文 海 報 展 (10/20) ( 六 ) 通 識 中 心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未 來 想 像 與 創 意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A 類 大 學 小 革 命, 計 畫 書 業 已 完 成 寄 送 (10/12) 2. 校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10/24) 3. 規 劃 11 月 通 識 教 育 週 推 廣 藝 術 人 文 系 列 活 動 154

155 附 件 十 七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中 心 報 告 事 項 : 一 核 心 儀 器 : ( 一 )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38 項 儀 器 合 計 使 用 748 人 次 ( 詳 如 附 件 1 第 156 頁 ) ( 二 ) 儀 器 收 費 情 形 : 收 費 儀 器 本 月 入 賬 3750 元 整 二 知 識 突 破 : 2011 年 共 計 52 篇 SCI 期 刊 以 中 心 名 義 發 表, 其 中 有 21 篇 發 表 於 該 領 域 排 名 TOP 10% 期 刊 ;2012 年 統 計 截 至 10 月 為 止, 共 計 28 篇 SCI 期 刊 以 中 心 名 義 發 表, 其 中 有 5 篇 發 表 於 該 領 域 排 名 TOP 10% 期 刊 三 學 術 服 務 : ( 一 )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完 成 台 灣 海 洋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委 託 分 析 海 水 營 養 鹽 樣 本 分 析 結 果, 共 計 20 個 樣 本 各 4 種 營 養 鹽 ( 二 ) 101 年 10 月 22 日 越 南 芽 莊 大 學 參 觀 核 心 儀 器 室 四 資 源 爭 取 : 101 年 10 月 9 日 教 育 部 發 文 有 關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補 助 海 洋 科 技 研 究 領 域 101 年 度 第 2 期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預 算 新 臺 幣 2,000 萬 元 ( 經 常 門 1,600 萬 元, 資 本 門 400 萬 元 ) 准 予 照 撥, 該 款 另 行 撥 付 155

156 附 件 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中 心 核 心 儀 器 室 使 用 統 表 101 年 度 使 用 人 次 儀 器 名 稱 10 月 凍 結 乾 燥 機 12 真 空 濃 縮 機 1 冷 凍 乾 燥 系 統 16 桌 上 型 低 溫 離 心 機 12 桌 上 型 離 心 機 0 純 水 系 統 112 超 微 量 核 酸 定 量 光 譜 儀 138 紫 外 光 可 見 光 分 光 光 譜 儀 12 吸 收 光 螢 光 冷 光 盤 式 分 析 儀 70 高 階 冷 光 營 光 影 像 照 相 分 析 系 統 (UVP AC) 50 自 動 生 醫 冷 光 螢 光 系 統 (UVP 500) 13 奈 米 粒 徑 暨 ZETA 電 位 分 析 儀 4 X 光 檢 查 儀 1 梯 度 PCR 儀 4 溫 度 梯 度 核 酸 即 時 定 量 分 析 系 統 (Bio-Rad) 15 同 步 定 量 核 酸 序 列 偵 測 系 統 (ABI) 20 高 通 量 即 時 螢 光 定 量 PCR 系 統 (Roche) 0 自 動 熱 量 計 0 高 效 能 液 相 層 析 儀 (HPLC) 0 全 自 動 高 效 蛋 白 質, 胜 肽, 核 酸 多 功 能 純 化 系 統 (FPLC) 2 流 式 細 胞 儀 17 高 效 能 毛 細 管 系 統 分 析 儀 0 超 極 致 液 相 層 析 串 聯 質 譜 儀 35 超 高 速 基 因 體 定 序 儀 0 基 質 輔 助 雷 射 脫 附 飛 行 時 間 式 質 譜 儀 40 解 剖 顯 微 鏡 3 倒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35 正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BX51) 62 正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BX53) 12 巨 視 螢 光 顯 微 鏡 0 全 自 動 雷 射 細 胞 擷 取 系 統 1 非 侵 入 式 分 子 影 像 系 統 0 穿 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3 雷 射 掃 描 共 軛 焦 分 光 光 譜 顯 微 鏡 3 組 織 脫 水 機 8 石 蠟 組 織 包 埋 機

157 冷 凍 切 片 機 6 組 織 切 片 機 29 總 計

158 附 件 十 八 158

159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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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附 件 十 九 總 務 處 擬 透 由 執 行 冷 氣 電 梯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持 續 汰 換 耗 能 燈 管 與 燈 管 減 量 落 實 節 能 宣 導 及 分 析 診 斷 各 大 樓 館 舍 用 電 情 形, 研 究 規 劃 降 低 各 大 樓 基 本 用 電 量 為 現 階 段 主 要 節 電 措 施 目 前 本 校 已 經 進 行 安 裝 冷 氣 節 能 系 統, 此 系 統 可 以 提 供 以 下 功 能 : ( 一 ) 每 一 組 均 安 裝 電 錶, 可 統 計 冷 氣 機 用 電 量 ( 二 ) 每 一 組 含 IC 插 卡 機, 若 需 改 採 插 卡 管 理 計 費, 可 以 配 合 使 用 ( 三 ) 可 設 定 冷 氣 機 啟 閉 溫 度 ( 四 ) 可 設 定 時 間 控 制 冷 氣 機 電 源 ( 五 ) 可 配 合 用 電 超 約 載 卸 冷 氣 機 壓 縮 機, 冷 氣 機 只 提 供 送 風 功 能 一 冷 氣 電 梯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分 三 : ( 一 ) 行 政 大 樓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 本 措 施 旨 在 協 助 行 政 同 仁 節 省 用 電, 非 為 禁 止 同 仁 使 用 冷 氣 ) 1. 上 班 日 於 16 時 30 分 後 ( 下 班 前 30 分 鐘 ), 冷 氣 機 僅 能 送 風 2.17 時 00 分 至 翌 日 08 時 00 分, 每 小 時 冷 氣 機 調 控 停 止 供 電 5 分 鐘, 恢 復 供 電 後 使 用 者 需 自 行 啟 動 冷 氣 機 ( 二 ) 以 大 樓 館 舍 為 單 位 之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 擬 以 技 術 大 樓 及 航 管 大 樓 為 試 推 行 之 雛 型 單 位 1. 教 室 冷 氣 空 調 課 表 化 管 理 : 冷 氣 機 之 啟 閉 參 照 課 表 設 定, 溫 度 設 定 為 26 ~28 2. 辦 公 室 冷 氣 空 調 比 照 行 政 大 樓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模 式 辦 理 3.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冷 氣 空 調 管 理 : 透 由 需 量 節 能 管 理 系 統 設 定 每 2 小 時 停 止 供 電 5 分 鐘, 恢 復 供 電 後 若 仍 需 使 用 冷 氣, 使 用 者 需 自 行 啟 動 說 明 : 1. 本 措 施 最 終 目 標 為 由 各 單 位 負 責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總 務 處 負 責 督 導 2. 目 前 將 試 辦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的 單 位 有 : 河 工 系 系 工 系 電 機 系 航 管 系 通 訊 系 運 輸 系 輪 機 系 商 船 系 機 械 系 海 生 所 生 技 所 環 資 系 等 系 所 總 務 處 將 邀 請 更 多 的 單 位 一 起 加 入 實 施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並 將 儘 速 進 行 規 劃 協 調 3. 配 合 101 年 度 需 量 節 能 系 統 履 約 期, 訂 於 11 月 3 日 辦 理 冷 氣 調 控 管 理 協 調 及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 三 ) 大 樓 電 梯 調 控 管 理 措 施 : 1. 有 2 台 電 梯 之 樓 館, 上 班 時 間 2 台 皆 開 放 以 供 使 用, 其 中 1 台 設 定 不 停 第 2 3 樓 層 2.18 時 至 翌 日 7 時 僅 開 放 1 台 以 供 使 用 3.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生 科 院 館 電 梯 已 招 商 研 議 及 估 價, 現 已 辦 理 請 購, 奉 核 後 即 可 增 設 夜 間 電 梯 停 機 1 台 4. 對 於 因 採 電 梯 2 3 樓 不 停, 致 高 樓 層 也 無 法 靠 停 2 3 樓 之 不 便, 請 使 用 單 位 先 行 配 合 試 辦 5.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電 梯 的 使 用 量 尖 峰 為 晚 上 學 生 的 使 用 量, 已 商 請 學 務 處 惠 辦 評 估 停 機 時 間, 原 則 上 傾 向 白 天 停 機 1 台 晚 上 2 台 開 放 188

189 二 持 續 汰 換 耗 能 燈 管 與 燈 管 減 量 : ( 一 ) 此 措 施 為 照 明 節 能, 持 續 汰 換 傳 統 T8 日 光 燈 為 節 能 T5 燈 具, 於 100 年 開 使 辦 理, 分 六 年 期 實 施 100 年 度 度 已 汰 換 工 學 院 校 區, 除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外, 餘 均 已 完 成 汰 換 為 節 能 燈 具 目 前 進 行 中 之 101 年 度 汰 換 館 樓 為 : 商 船 大 樓 機 械 系 館 綜 合 二 館 食 品 科 學 館 食 品 工 程 館 環 資 系 館 漁 學 館 秘 書 室 會 計 室 ( 二 ) 持 續 進 行 戶 內 館 舍 與 戶 外 場 所 燈 管 減 量 三 節 能 宣 導 措 施 ( 一 ) 推 行 步 行 運 動,3 樓 以 下 不 搭 乘 電 梯 ( 二 ) 各 辦 公 室 飲 水 機 於 下 班 後 關 閉 電 源 ( 三 ) 長 時 間 不 使 用 ( 如 開 會 公 出 午 休 下 班 或 假 日 等 ) 之 用 電 設 備 ( 如 電 腦 影 印 機 等 ), 應 關 閉 主 機 及 周 邊 設 備 電 源 ( 如 延 長 線 開 關 ), 以 減 少 待 機 電 力 之 浪 費 ( 四 ) 辦 公 用 電 腦 ( 除 伺 服 器 外 ), 系 統 應 設 定 於 連 續 10 分 鐘 不 作 業 時 自 動 進 入 休 眠 狀 態, 監 視 器 ( 螢 幕 ) 應 設 訂 於 連 續 10 分 鐘 未 作 業 時 自 動 關 閉, 下 班 後 應 確 實 關 閉 電 腦 電 源 ( 五 ) 行 政 大 樓 08 時 至 09 時, 盡 量 只 用 送 風 不 使 用 冷 氣, 以 利 節 電 ( 六 ) 相 關 配 合 宣 傳 辦 理 情 形 : 宣 導 教 育 部 規 定 冷 氣 設 定 溫 度 26 ~ 宣 導 下 載 安 裝 環 保 署 電 腦 節 能 小 助 理 宣 導 桶 裝 飲 水 機 下 班 後 關 機 上 班 時 再 開 啟 自 17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止, 可 節 電 1300 瓦 桶 裝 水 飲 水 機 耗 電 量 : 待 機 :42 瓦 加 熱 時 :525 瓦 制 冷 時 :142 瓦 以 上 數 據 由 電 錶 實 際 量 測, 誤 差 在 0.2% 內 4. 電 腦 及 螢 幕 之 延 長 線, 關 閉 延 長 線 電 源 後 可 節 省 待 機 耗 電 4.2 瓦 四 分 析 診 斷 各 大 樓 館 舍 用 電 情 形, 研 究 規 劃 降 低 各 大 樓 基 本 用 電 量 下 列 附 圖 為 以 綜 合 二 館 為 例, 週 一 至 週 日 每 日 尖 峰 與 離 峰 用 電 量 統 計 圖 : 略 ) kw/h 綜 二 館 101/6/18( 一 ) 與 100/12/19 用 電 相 較 101/6/18 100/12/ 時 間 189

190 kw/h 綜 二 館 101/6/5( 二 ) 與 100/12/6 用 電 相 較 101/6/5 100/12/ 時 間 kw/h 綜 二 館 101/6/13( 三 ) 與 100/12/14 用 電 相 較 101/6/13 100/12/ 時 間 kw/h 綜 二 館 101/6/7( 四 ) 與 100/12/8 用 電 相 較 101/6/7 100/12/ 時 間 kw/h 綜 二 館 101/6/15( 五 ) 與 100/12/16 用 電 相 較 101/6/15 100/12/ 時 間 190

191 kw/h 綜 二 館 101/6/9( 六 ) 與 100/12/10 用 電 相 較 101/6/9 100/12/ 時 間 kw/h 綜 二 館 101/6/24( 日 ) 與 100/12/25 用 電 相 較 101/6/24 100/12/ 時 間 191

192 附 件 二 十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辦 法 現 行 辦 法 說 明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學 生 二 所 提 之 論 文 需 為 共 同 作 者, 並 已 被 大 會 正 式 接 受 於 大 會 中 發 表 三 一 篇 論 文 以 補 助 一 名 學 生 為 原 則, 但 每 一 研 究 室 同 一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兩 名 為 原 則 四 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學 生 二 所 提 之 論 文 需 為 共 同 作 者, 並 已 被 大 會 正 式 接 受 於 大 會 中 發 表 三 一 篇 論 文 以 補 助 一 名 學 生 為 原 則, 但 每 一 研 究 室 同 一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兩 名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明 確 規 定 國 際 會 議 之 定 義, 增 訂 第 四 款 內 容 嚴 加 執 行 申 請 期 限 逾 期 不 受 理, 修 正 第 二 款 內 容 91 年 9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0 月 4 日 91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發 布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11 月 17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0 年 10 月 13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10 月 21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0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前 往 國 外 ( 含 大 陸 地 區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學 生 二 所 提 之 論 文 需 為 共 同 作 者, 並 已 被 大 會 正 式 接 受 於 大 會 中 發 表 三 一 篇 論 文 以 補 助 一 名 學 生 為 原 則, 但 每 一 研 究 室 同 一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兩 名 為 192

193 原 則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申 請 書 乙 份 ( 二 ) 論 文 被 接 受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乙 份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英 文 全 文 及 摘 要 影 本 各 乙 份 ( 四 ) 國 際 會 議 議 程 乙 份 第 四 條 補 助 額 度 : 每 位 申 請 人 補 助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第 五 條 核 銷 程 序 : 申 請 人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十 五 天 內 檢 附 以 下 文 件 並 填 具 請 購 單 辦 理 核 銷 領 款 一 來 回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影 本 乙 份 二 出 國 心 得 報 告 乙 份, 並 將 會 議 發 表 內 容 電 子 檔 轉 予 學 術 發 展 組 公 告 於 網 頁 三 業 奉 簽 准 之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申 請 書 影 本 乙 份 第 六 條 其 他 事 項 : 一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經 費 由 學 務 處 提 撥 之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 學 生 出 國 獎 助 金 支 應 二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193

194 附 件 二 十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91 年 9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0 月 4 日 91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發 布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11 月 17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0 年 10 月 13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10 月 21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0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前 往 國 外 ( 含 大 陸 地 區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學 生 二 所 提 之 論 文 需 為 共 同 作 者, 並 已 被 大 會 正 式 接 受 於 大 會 中 發 表 三 一 篇 論 文 以 補 助 一 名 學 生 為 原 則, 但 每 一 研 究 室 同 一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兩 名 為 原 則 四 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申 請 書 乙 份 ( 二 ) 論 文 被 接 受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乙 份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英 文 全 文 及 摘 要 影 本 各 乙 份 ( 四 ) 國 際 會 議 議 程 乙 份 第 四 條 補 助 額 度 : 每 位 申 請 人 補 助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第 五 條 核 銷 程 序 : 申 請 人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十 五 天 內 檢 附 以 下 文 件 並 填 具 請 購 單 辦 理 核 銷 領 款 一 來 回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影 本 乙 份 二 出 國 心 得 報 告 乙 份, 並 將 會 議 發 表 內 容 電 子 檔 轉 予 學 術 發 展 組 公 告 於 網 頁 三 業 奉 簽 准 之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申 請 書 影 本 乙 份 第 六 條 其 他 事 項 : 一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經 費 由 學 務 處 提 撥 之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 學 生 出 國 獎 助 金 支 應 二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194

195 附 件 二 十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辦 法 現 行 辦 法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前 往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二 申 請 期 限 :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正 式 出 刊 或 公 開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第 四 條 補 助 項 目 : 一 往 返 機 票 :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之 班 機 為 限 二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三 會 議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得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經 費 由 本 校 重 大 研 究 與 發 展 事 項 暨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與 推 廣 業 務 項 下 支 應, 當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第 五 條 本 校 審 查 各 申 請 案, 其 核 准 原 則 如 下 : 一 總 補 助 額 度 以 當 年 度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經 費 為 限,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一 依 照 申 請 者 由 本 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視 本 校 經 費 情 況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處 理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二 申 請 期 限 :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第 四 條 補 助 項 目 : 一 往 返 機 票 :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之 班 機 為 限 二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三 會 議 期 間 ( 發 表 論 文 當 日 及 前 後 各 一 日 ) 之 生 活 費 四 因 經 費 有 限, 原 則 上 以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生 活 費 從 嚴 審 核 第 五 條 本 校 審 查 各 申 請 案, 其 核 准 原 則 如 下 : 一 總 補 助 額 度 以 當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經 費 為 限,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二 依 照 申 請 者 由 本 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視 教 育 部 經 費 情 況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195 因 教 育 部 規 定 廢 止, 配 合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一 條 因 教 育 部 規 定 廢 止, 擬 刪 除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第 一 目, 並 明 定 第 三 目 之 尚 未 發 表 之 規 定 因 本 校 已 設 有 生 活 費 補 助 規 定, 為 免 重 複 支 領 補 助, 修 改 本 條 之 補 助 項 目 並 明 定 補 助 經 費 之 來 源 1. 因 教 育 部 規 定 廢 止, 擬 刪 除 本 條 之 教 育 部 字 眼 2. 鼓 勵 研 究 生 同 時 向 校 外 補 助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國 外 差 旅 費 報 支 額 度 為 原 則

196 註 冊 費 二 每 一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三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就 學 期 間 僅 能 獲 本 項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四 申 請 者 得 同 時 或 分 別 向 其 他 機 關 私 人 團 體 申 請 同 案 補 助, 惟 核 銷 時 應 優 先 使 用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本 校 補 助 經 費 依 行 政 院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核 實 報 支, 各 單 位 補 助 總 額 若 超 過 可 報 支 金 額, 應 以 可 報 支 金 額 核 實 辦 理 五 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 一 )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 二 ) 註 冊 費 收 據 為 依 據 報 支 三 會 議 手 冊 列 影 本 議 之 註 冊 費 或 生 活 費 三 每 一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四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就 學 期 間 僅 能 獲 本 項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五 申 請 者 不 得 同 時 或 分 別 向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同 案 補 助, 如 經 查 出, 則 予 以 退 件 於 結 案 後 如 有 不 足, 得 向 學 校 或 私 人 團 體 申 請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凡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報 部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 一 )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 二 ) 註 冊 費 收 據 為 依 據 報 支 ( 三 ) 生 活 費 依 據 計 支 三 會 議 手 冊 列 影 本 因 教 育 部 規 定 廢 止, 刪 除 本 條 之 教 育 部 字 眼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92 年 4 月 10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2 年 4 月 22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發 布 93 年 12 月 9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20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4 年 9 月 15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17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6 年 1 月 18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 月 29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96

197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9 年 11 月 17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0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處 理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且 其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者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三 十 日 前, 以 利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每 一 論 文 共 同 作 者 間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須 請 其 他 合 著 者 於 申 請 表 中 未 以 同 一 論 文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簽 名 具 結 ) ( 四 )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 五 )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第 四 條 補 助 項 目 : 一 往 返 機 票 : 由 國 內 至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地 點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本 國 籍 往 返 經 濟 艙 機 票,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補 助, 由 受 補 助 人 先 自 行 墊 購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之 班 機 為 限 二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 不 包 括 其 他 雜 支 如 論 文 集 會 員 年 費 餐 費 等 ) 三 會 議 期 間 ( 發 表 論 文 當 日 及 前 後 各 一 日 ) 之 生 活 費 四 因 經 費 有 限, 原 則 上 以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生 活 費 從 嚴 審 核 第 五 條 本 校 審 查 各 申 請 案, 其 核 准 原 則 如 下 : 一 總 補 助 額 度 以 當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經 費 為 限,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二 依 照 申 請 者 擬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性 質 及 其 在 學 術 上 之 國 際 知 名 度 重 要 性 及 申 請 者 之 研 究 潛 力 其 所 提 論 文 之 原 創 性 重 要 性 在 該 領 域 的 貢 獻 及 研 究 成 果 為 主 要 之 評 審 標 準 由 本 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視 教 育 部 經 費 情 況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或 生 活 費 三 每 一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皆 以 補 助 一 人 發 表 為 限 若 申 請 參 加 同 一 會 議 之 學 生 超 過 一 人 時, 得 酌 予 限 定 補 助 人 數, 一 般 性 之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二 人 為 原 則,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得 視 會 議 之 性 質 規 模 及 重 要 性, 酌 予 增 加 四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就 學 期 間 僅 能 獲 本 項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五 申 請 者 不 得 同 時 或 分 別 向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同 案 補 助, 如 經 查 出, 則 予 以 退 件 197

198 於 結 案 後 如 有 不 足, 得 向 學 校 或 私 人 團 體 申 請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凡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六 條 獲 本 校 核 定 補 助 者, 如 有 變 更 行 程 或 取 消 行 程 時, 應 事 先 經 校 長 同 意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報 部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 一 )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 若 無 法 搭 乘 本 國 籍 班 機,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可 改 搭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如 未 附 申 請 書, 依 照 行 政 院 之 規 定, 其 購 買 機 票 之 價 款, 不 予 核 銷 ) 電 子 機 票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購 票 證 明 ( 二 ) 註 冊 費 收 據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實 際 出 國 前 一 天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延 ) 之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報 支 ( 三 ) 生 活 費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後 附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計 支 三 會 議 手 冊 列 有 參 加 者 ( 即 申 請 人 ) 部 分 之 影 本 第 八 條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提 報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報 告 書 發 表 論 文 全 文 以 及 會 議 發 表 簡 報 檔 等 製 作 成 網 頁 電 子 檔 傳 送 [email protected]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198

199 附 件 二 十 一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92 年 4 月 10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2 年 4 月 22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發 布 93 年 12 月 9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20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4 年 9 月 15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17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6 年 1 月 18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 月 29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9 年 11 月 17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0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前 往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且 其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者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三 十 日 前, 以 利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每 一 論 文 共 同 作 者 間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須 請 其 他 合 著 者 於 申 請 表 中 未 以 同 一 論 文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簽 名 具 結 ) ( 四 )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 五 )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第 四 條 補 助 項 目 : 一 往 返 機 票 : 由 國 內 至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地 點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本 國 籍 往 返 經 濟 艙 機 票,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補 助, 由 受 補 助 人 先 自 行 墊 購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之 班 機 為 限 二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 不 包 括 其 他 雜 支 如 論 文 集 會 員 年 費 餐 費 等 ) 三 會 議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得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經 費 由 本 校 重 大 研 究 與 發 展 事 項 暨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與 推 廣 業 務 項 下 支 應, 當 199

200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第 五 條 本 校 審 查 各 申 請 案, 其 核 准 原 則 如 下 : 一 依 照 申 請 者 擬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性 質 及 其 在 學 術 上 之 國 際 知 名 度 重 要 性 及 申 請 者 之 研 究 潛 力 其 所 提 論 文 之 原 創 性 重 要 性 在 該 領 域 的 貢 獻 及 研 究 成 果 為 主 要 之 評 審 標 準 由 本 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視 本 校 經 費 情 況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或 生 活 費 二 每 一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皆 以 補 助 一 人 發 表 為 限 若 申 請 參 加 同 一 會 議 之 學 生 超 過 一 人 時, 得 酌 予 限 定 補 助 人 數, 一 般 性 之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二 人 為 原 則,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得 視 會 議 之 性 質 規 模 及 重 要 性, 酌 予 增 加 三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就 學 期 間 僅 能 獲 本 項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四 申 請 者 得 同 時 或 分 別 向 其 他 機 關 私 人 團 體 申 請 同 案 補 助, 惟 核 銷 時 應 優 先 使 用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本 校 補 助 經 費 依 行 政 院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核 實 報 支, 各 單 位 補 助 總 額 若 超 過 可 報 支 金 額, 應 以 可 報 支 金 額 核 實 辦 理 五 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六 條 獲 本 校 核 定 補 助 者, 如 有 變 更 行 程 或 取 消 行 程 時, 應 事 先 經 校 長 同 意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 一 )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 若 無 法 搭 乘 本 國 籍 班 機,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可 改 搭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如 未 附 申 請 書, 依 照 行 政 院 之 規 定, 其 購 買 機 票 之 價 款, 不 予 核 銷 ) 電 子 機 票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購 票 證 明 ( 二 ) 註 冊 費 收 據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實 際 出 國 前 一 天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延 ) 之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報 支 三 會 議 手 冊 列 有 參 加 者 ( 即 申 請 人 ) 部 分 之 影 本 第 八 條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提 報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報 告 書 發 表 論 文 全 文 以 及 會 議 發 表 簡 報 檔 等 製 作 成 網 頁 電 子 檔 傳 送 [email protected]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00

201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101 年 11 月 修 正 中 文 申 請 人 姓 名 英 文 身 份 證 字 號 (O) 聯 絡 電 話 (H) 就 讀 系 所 及 年 級 申 請 人 是 否 親 自 報 告 : 是 共 同 作 者 姓 名 會 議 正 式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會 議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地 點 ( 國 州 城 市 ) 會 議 主 辦 中 文 英 文 單 位 名 稱 擬 發 表 中 文 專 長 1. 論 文 題 目 英 文 學 科 2. 論 文 所 屬 領 域 : 大 會 排 定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 oral poster others 申 請 人 為 第 一 作 者 責 任 作 者 其 他 大 會 是 否 已 補 助 費 用 : 否 是 : 機 票 費 元 生 活 費 元 註 冊 費 元 其 他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機 票 費 ( 依 標 準 ) 元 註 冊 費 元 生 活 費 元 (* 務 請 填 寫 ) 有 無 向 其 他 機 構 申 請 補 助 有 ( 機 構 名 稱 : ) 無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與 本 項 國 際 會 議 有 關 之 經 歷 ( 如 出 席 相 關 性 會 議 等 請 註 明 時 間 重 要 性 補 助 機 關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最 近 參 加 者 填 起 )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與 本 項 國 際 會 議 有 關 之 重 要 代 表 作 ( 如 篇 幅 不 足, 請 另 紙 填 寫 ) 另 請 檢 附 右 列 1.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文 件 各 三 份 隨 件 ) 等 影 本 同 本 申 請 表 2.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 3.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4.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以 上 各 件 每 份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以 浮 籤 標 記,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 否 茲 證 明 本 申 請 案 論 文 之 共 同 作 者 同 意 本 人 於 會 中 發 表, 且 同 一 論 文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填 表 人 : 指 導 老 師 : 共 同 作 者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研 發 長 201

202 附 件 二 十 二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本 校 現 職 教 師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者, 經 審 查 後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給 與 適 當 之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 九 ) 最 近 五 年 內 累 計 獲 得 公 私 立 機 構 有 相 當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規 劃 案 並 擔 任 主 持 人 ( 不 含 共 同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且 具 下 列 佐 證 者,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累 計 行 政 管 理 費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 累 計 行 政 管 理 費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三 本 校 現 職 教 師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者, 經 審 查 後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給 與 適 當 之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 九 ) 最 近 五 年 內 累 計 獲 得 公 私 立 機 構 達 一 定 金 額 或 有 相 當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規 劃 案 並 擔 任 主 持 人 ( 不 含 共 同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且 具 下 列 佐 證 者,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累 計 獲 得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行 政 管 理 費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 累 計 獲 得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行 政 管 理 費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考 量 承 接 研 究 計 畫 對 校 方 實 質 貢 獻, 刪 除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及 研 究 計 畫 金 額 累 計 獲 得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99 年 9 月 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99 年 10 月 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100 年 1 月 6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海 研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1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2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海 研 計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10 月 1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一 本 校 為 延 攬 及 留 住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特 依 教 育 部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方 案,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績 效 良 好 者,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主 動 遴 選 或 系 ( 所 ) 學 院 推 薦,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給 與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須 為 國 內 第 一 次 聘 任 者, 始 得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給 與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三 本 校 現 職 教 師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者, 經 審 查 後 得 依 下 列 原 202

203 則 給 與 適 當 之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 一 ) 榮 獲 諾 貝 爾 獎 或 其 他 相 當 獎 項 得 獎 人 : 每 月 支 給 25 至 30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二 ) 獲 選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總 統 科 學 獎 : 每 月 支 給 16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三 ) 曾 獲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 每 月 支 給 10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四 ) 曾 獲 頒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行 政 院 傑 出 科 技 貢 獻 獎 : 每 月 支 給 8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五 ) 曾 獲 頒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特 約 研 究 員 ( 含 傑 出 研 究 獎 三 次 ), 每 月 支 給 6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曾 獲 傑 出 研 究 獎 二 次, 每 月 支 給 4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六 ) 曾 獲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一 次, 每 月 支 給 2 至 3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七 ) 最 近 五 年 內 主 持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五 件 以 上 ( 不 含 共 同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 並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 每 月 支 給 1 至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本 款 所 稱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係 指 : 1. 一 般 型 研 究 計 畫 ( 含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 2.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3. 新 進 人 員 研 究 計 畫 4. 跨 領 域 研 究 計 畫 5. 雙 邊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6. 傑 出 學 者 養 成 計 畫 7. 傑 出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8.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 八 ) 最 近 五 年 內 在 應 用 研 究 上 有 具 體 重 要 發 明 成 果, 並 達 相 當 技 轉 金 額, 甚 至 商 品 化, 對 產 業 社 會 有 重 大 貢 獻, 且 具 下 列 佐 證 者,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累 計 獲 得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四 百 萬 元 技 轉 金 額,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 累 計 獲 得 四 百 萬 元 以 上 技 轉 金 額,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九 ) 最 近 五 年 內 累 計 獲 得 公 私 立 機 構 達 一 定 金 額 或 有 相 當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規 劃 案 並 擔 任 主 持 人 ( 不 含 共 同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且 具 下 列 佐 證 者,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累 計 獲 得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行 政 管 理 費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 累 計 獲 得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行 政 管 理 費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十 )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績 效 優 良 且 具 下 列 績 優 佐 證 之 ㄧ 者,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二 次 以 上 2.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導 師 獎 二 次 以 上 3.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及 傑 出 導 師 獎 各 一 次 ( 十 一 )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績 效 優 良 且 具 下 列 績 優 佐 證 之 ㄧ 者,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203

204 優 教 師 加 給 : 1.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或 相 關 獎 項 一 次 2.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導 師 獎 一 次 3. 曾 獲 本 校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或 相 關 獎 項 二 次 4. 曾 獲 本 校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獎 二 次 5. 曾 獲 本 校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及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獎 各 一 次 ( 十 二 ) 最 近 七 年 內 ( 含 新 進 教 師 ) 具 多 篇 重 要 學 術 論 文 或 專 書 曾 獲 本 校 學 術 相 關 獎 項 或 近 十 年 具 高 被 引 用 論 文 等 具 體 學 術 表 現 者 : 每 月 支 給 1 至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十 三 ) 在 國 內 或 國 際 上 獲 高 度 肯 定, 其 學 術 成 就 或 獲 得 獎 項 ( 如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吳 大 猷 先 生 紀 念 獎 ) 相 當 於 本 點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六 ) 款 資 格, 經 審 議 通 過 者 比 照 各 該 款 次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四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原 則 上 自 審 查 通 過 當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核 給, 惟 教 育 部 或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教 師 符 合 第 三 點 多 款 次 者, 以 最 高 點 數 款 次 標 準 核 給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給 與 期 限 為 一 年, 期 滿 後 再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再 核 給 五 每 年 支 領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人 數, 至 多 以 教 師 總 人 數 30% 為 原 則 因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績 效 優 良 而 獲 獎 勵 者, 分 別 佔 獲 獎 勵 教 師 總 人 數 之 15% 83% 2% 為 原 則 支 領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者, 如 留 職 停 薪 離 職 退 休 時,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停 止 給 與 留 職 停 薪 績 優 教 師 復 職 後, 繼 續 給 與 至 期 滿 為 止 六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得 由 系 ( 所 ) 學 院 推 薦, 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給 與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其 資 格 條 件 給 與 標 準 及 給 與 期 限 如 下 : ( 一 ) 新 聘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在 學 術 上 有 具 體 貢 獻 者 或 為 國 外 知 名 大 學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事 業 機 構 聘 任 相 當 職 務, 並 具 相 當 第 三 點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 二 ) 每 月 支 給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1 到 30 點 不 等 ( 三 )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給 與 期 限 一 至 三 年 支 領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者, 如 留 職 停 薪 離 職 時,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停 止 給 與 留 職 停 薪 績 優 教 師 復 職 後, 繼 續 給 與 至 期 滿 為 止 七 審 查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至 十 一 人, 副 校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學 術 表 現 優 良 之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之, 委 員 聘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之 開 會 時 並 得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八 審 查 核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程 序 如 下 : 每 年 四 月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或 各 系 ( 所 ) 學 院 完 成 推 薦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程 序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學 校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核 定 者, 給 與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新 聘 教 師 於 聘 任 後, 經 系 ( 所 ) 學 院 推 薦,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學 校 即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核 定 者, 溯 自 聘 任 之 日 起 給 與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04

205 九 獲 得 現 職 或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教 師, 應 致 力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之 提 升, 並 於 執 行 六 個 月 及 期 末 繳 交 執 行 績 效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前 項 執 行 績 效 報 告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等 表 現 是 否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進 行 評 估, 作 為 下 一 年 度 核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之 依 據 十 本 校 對 延 攬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及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依 本 校 校 長 設 備 費 基 礎 教 學 暨 研 發 專 款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準 則 專 任 教 師 赴 國 外 姊 妹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及 教 師 出 席 國 外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及 國 際 短 期 學 術 訓 練 補 助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優 先 提 供 必 要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支 援,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並 得 視 需 要 專 案 簽 准 優 先 借 用 宿 舍 十 一 現 職 及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100 年 起 名 稱 修 正 為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款 經 費 支 應 現 職 及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每 點 折 合 率, 每 年 視 學 校 上 開 經 費 狀 況 另 定 之 十 二 本 校 特 聘 教 授 獎 助 金 學 術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金 產 學 研 究 成 就 獎 勵 金 傑 出 教 學 獎 勵 金 傑 出 導 師 獎 勵 金 現 職 及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應 擇 一 支 領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205

206 附 件 二 十 二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99 年 9 月 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99 年 10 月 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100 年 1 月 6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海 研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1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2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海 研 計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10 月 1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一 本 校 為 延 攬 及 留 住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特 依 教 育 部 延 攬 及 留 住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方 案,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績 效 良 好 者,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主 動 遴 選 或 系 ( 所 ) 學 院 推 薦,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給 與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須 為 國 內 第 一 次 聘 任 者, 始 得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給 與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三 本 校 現 職 教 師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者, 經 審 查 後 得 依 下 列 原 則 給 與 適 當 之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 一 ) 榮 獲 諾 貝 爾 獎 或 其 他 相 當 獎 項 得 獎 人 : 每 月 支 給 25 至 30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二 ) 獲 選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總 統 科 學 獎 : 每 月 支 給 16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三 ) 曾 獲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 每 月 支 給 10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四 ) 曾 獲 頒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行 政 院 傑 出 科 技 貢 獻 獎 : 每 月 支 給 8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五 ) 曾 獲 頒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特 約 研 究 員 ( 含 傑 出 研 究 獎 三 次 ), 每 月 支 給 6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曾 獲 傑 出 研 究 獎 二 次, 每 月 支 給 4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六 ) 曾 獲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一 次, 每 月 支 給 2 至 3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七 ) 最 近 五 年 內 主 持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五 件 以 上 ( 不 含 共 同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 並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 每 月 支 給 1 至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本 款 所 稱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係 指 : 1. 一 般 型 研 究 計 畫 ( 含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 2.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3. 新 進 人 員 研 究 計 畫 4. 跨 領 域 研 究 計 畫 5. 雙 邊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6. 傑 出 學 者 養 成 計 畫 7. 傑 出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8.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206

207 ( 八 ) 最 近 五 年 內 在 應 用 研 究 上 有 具 體 重 要 發 明 成 果, 並 達 相 當 技 轉 金 額, 甚 至 商 品 化, 對 產 業 社 會 有 重 大 貢 獻, 且 具 下 列 佐 證 者,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累 計 獲 得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四 百 萬 元 技 轉 金 額,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 累 計 獲 得 四 百 萬 元 以 上 技 轉 金 額,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九 ) 最 近 五 年 內 累 計 獲 得 公 私 立 機 構 達 一 定 金 額 或 有 相 當 行 政 管 理 費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規 劃 案 並 擔 任 主 持 人 ( 不 含 共 同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有 具 體 優 良 成 果, 且 具 下 列 佐 證 者,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累 計 行 政 管 理 費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2. 累 計 行 政 管 理 費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十 )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績 效 優 良 且 具 下 列 績 優 佐 證 之 ㄧ 者, 每 月 支 給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二 次 以 上 2.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導 師 獎 二 次 以 上 3.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及 傑 出 導 師 獎 各 一 次 ( 十 一 )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績 效 優 良 且 具 下 列 績 優 佐 證 之 ㄧ 者, 每 月 支 給 1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1.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或 相 關 獎 項 一 次 2. 曾 獲 本 校 傑 出 導 師 獎 一 次 3. 曾 獲 本 校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或 相 關 獎 項 二 次 4. 曾 獲 本 校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獎 二 次 5. 曾 獲 本 校 校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及 校 級 優 良 導 師 獎 各 一 次 ( 十 二 ) 最 近 七 年 內 ( 含 新 進 教 師 ) 具 多 篇 重 要 學 術 論 文 或 專 書 曾 獲 本 校 學 術 相 關 獎 項 或 近 十 年 具 高 被 引 用 論 文 等 具 體 學 術 表 現 者 : 每 月 支 給 1 至 2 點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 十 三 ) 在 國 內 或 國 際 上 獲 高 度 肯 定, 其 學 術 成 就 或 獲 得 獎 項 ( 如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吳 大 猷 先 生 紀 念 獎 ) 相 當 於 本 點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六 ) 款 資 格, 經 審 議 通 過 者 比 照 各 該 款 次 支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四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原 則 上 自 審 查 通 過 當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核 給, 惟 教 育 部 或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教 師 符 合 第 三 點 多 款 次 者, 以 最 高 點 數 款 次 標 準 核 給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給 與 期 限 為 一 年, 期 滿 後 再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再 核 給 五 每 年 支 領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人 數, 至 多 以 教 師 總 人 數 30% 為 原 則 因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績 效 優 良 而 獲 獎 勵 者, 分 別 佔 獲 獎 勵 教 師 總 人 數 之 15% 83% 2% 為 原 則 支 領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者, 如 留 職 停 薪 離 職 退 休 時,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停 止 給 與 留 職 停 薪 績 優 教 師 復 職 後, 繼 續 給 與 至 期 滿 為 止 六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得 由 系 ( 所 ) 學 院 推 薦, 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給 與 新 聘 績 優 207

208 教 師 加 給, 其 資 格 條 件 給 與 標 準 及 給 與 期 限 如 下 : ( 一 ) 新 聘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在 學 術 上 有 具 體 貢 獻 者 或 為 國 外 知 名 大 學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事 業 機 構 聘 任 相 當 職 務, 並 具 相 當 第 三 點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 二 ) 每 月 支 給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1 到 30 點 不 等 ( 三 )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給 與 期 限 一 至 三 年 支 領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者, 如 留 職 停 薪 離 職 時,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停 止 給 與 留 職 停 薪 績 優 教 師 復 職 後, 繼 續 給 與 至 期 滿 為 止 七 審 查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至 十 一 人, 副 校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學 術 表 現 優 良 之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之, 委 員 聘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之 開 會 時 並 得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八 審 查 核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程 序 如 下 : 每 年 四 月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或 各 系 ( 所 ) 學 院 完 成 推 薦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程 序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學 校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核 定 者, 給 與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新 聘 教 師 於 聘 任 後, 經 系 ( 所 ) 學 院 推 薦,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學 校 即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核 定 者, 溯 自 聘 任 之 日 起 給 與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九 獲 得 現 職 或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教 師, 應 致 力 於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之 提 升, 並 於 執 行 六 個 月 及 期 末 繳 交 執 行 績 效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前 項 執 行 績 效 報 告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等 表 現 是 否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進 行 評 估, 作 為 下 一 年 度 核 給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之 依 據 十 本 校 對 延 攬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及 現 職 績 優 教 師, 依 本 校 校 長 設 備 費 基 礎 教 學 暨 研 發 專 款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準 則 專 任 教 師 赴 國 外 姊 妹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及 教 師 出 席 國 外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及 國 際 短 期 學 術 訓 練 補 助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優 先 提 供 必 要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支 援,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並 得 視 需 要 專 案 簽 准 優 先 借 用 宿 舍 十 一 現 職 及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發 展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100 年 起 名 稱 修 正 為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款 經 費 支 應 現 職 及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每 點 折 合 率, 每 年 視 學 校 上 開 經 費 狀 況 另 定 之 十 二 本 校 特 聘 教 授 獎 助 金 學 術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金 產 學 研 究 成 就 獎 勵 金 傑 出 教 學 獎 勵 金 傑 出 導 師 獎 勵 金 現 職 及 新 聘 績 優 教 師 加 給, 應 擇 一 支 領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208

209 附 件 二 十 三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未 符 合 第 四 條 至 第 十 一 條 所 列 各 款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或 其 他 有 礙 衛 生 之 事 項, 經 輔 導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上 陸 仟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 若 師 生 申 訴 餐 飲 衛 生 問 題, 經 稽 查 問 題 屬 實, 且 違 反 事 項 恐 有 致 食 品 遭 受 污 染 之 虞 者, 得 立 即 開 立 違 規 通 知 書 處 罰 之 第 十 五 條 未 符 合 第 四 條 至 第 十 一 條 所 列 各 款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或 其 他 有 礙 衛 生 之 事 項, 經 輔 導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上 陸 仟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餐 廳 因 師 生 檢 舉 餐 飲 衛 生 問 題 而 受 罰, 多 年 來 皆 有 案 例, 年 度 因 檢 舉 受 罰 計 3 件, 故 擬 納 入 法 規 相 關 罰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93 年 5 月 13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5 月 28 日 發 布 95 年 5 月 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4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1 條 條 文 97 年 4 月 23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8 年 11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2 月 2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為 管 理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維 護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健 康,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承 攬 本 校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及 其 他 供 應 飲 食 物 品 之 經 營 業 者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督 導 單 位 係 指 本 校 行 政 組 織 中 有 關 事 務 環 安 衛 生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第 二 章 衛 生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或 依 任 務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及 其 任 務 編 組 第 四 條 從 業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新 進 從 業 人 員 應 先 經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聘 僱 僱 用 後 應 於 每 年 九 月 開 學 前 二 週 內 主 動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乙 次, 並 將 健 檢 證 明 文 件 送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備 查 二 從 業 人 員 在 A 型 肝 炎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外 傷 結 核 病 傷 寒 等 疾 病 之 傳 染 或 帶 菌 期 間, 或 有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食 品 污 染 之 疾 病 者, 不 得 從 事 與 食 品 接 觸 之 相 關 工 作 三 工 作 時 應 穿 戴 整 潔 之 白 色 或 淺 色 工 作 衣 帽, 以 防 止 頭 髮 頭 屑 及 夾 雜 物 落 入 食 品 中, 並 應 配 戴 口 罩 四 工 作 時 不 得 有 吸 菸 嚼 檳 榔 嚼 口 香 糖 飲 食 及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之 行 為 五 應 經 常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不 得 蓄 留 指 甲 塗 指 甲 油 及 佩 戴 飾 物 六 以 雙 手 調 理 不 經 加 熱 即 可 食 用 之 食 品 時, 應 將 手 部 徹 底 洗 淨 及 消 毒 或 穿 戴 209

210 消 毒 清 潔 之 不 透 水 手 套 七 從 業 人 員 個 人 衣 物 應 放 置 於 更 衣 場 所, 不 得 帶 入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八 從 業 人 員 每 年 應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衛 生 講 習 至 少 八 小 時 第 五 條 餐 飲 場 所 建 築 與 設 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餐 飲 場 所 四 週 環 境 應 經 常 清 掃, 維 持 清 潔 一 不 得 畜 養 禽 畜 寵 物, 以 避 免 污 染 食 品 二 牆 壁 支 柱 與 地 面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納 垢 侵 蝕 或 積 水 等 情 形 三 樓 板 天 花 板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長 黴 剝 落 積 塵 納 垢 等 情 形 ; 食 品 暴 露 之 正 上 方 樓 板 或 天 花 板 不 得 有 結 露 現 象 四 排 水 系 統 應 經 常 清 理, 維 持 暢 通, 不 得 有 異 味, 排 水 溝 應 有 攔 截 固 體 廢 棄 物 及 截 油 之 設 施 五 出 入 口 門 窗 通 風 口 及 其 他 孔 道 應 保 持 清 潔, 並 應 設 置 防 止 病 媒 侵 入 設 施, 不 得 發 現 有 病 媒 或 其 出 沒 之 痕 跡 六 調 理 場 所 應 有 足 夠 之 照 明, 工 作 檯 面 或 調 理 檯 面 應 保 持 200 米 燭 光 以 上 七 作 業 場 所 應 通 風 良 好, 無 不 良 氣 味, 通 風 口 應 保 持 清 潔 八 凡 清 潔 度 要 求 不 同 之 場 所, 應 加 以 有 效 區 隔 及 管 理 九 調 理 檯 面 應 以 不 銹 鋼 鋪 設 十 排 油 煙 機 應 具 備 排 除 油 煙 及 熱 氣 功 能, 並 應 每 日 清 洗, 不 得 有 藏 污 納 垢 等 情 形 十 一 排 油 煙 機 應 具 備 排 除 油 煙 及 熱 氣 功 能, 並 應 每 日 清 洗, 不 得 有 藏 污 納 垢 等 情 形 第 六 條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餐 具 管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餐 具 應 徹 底 洗 淨, 並 經 有 效 殺 菌, 置 於 清 潔 櫥 櫃, 妥 善 存 放, 避 免 二 次 污 染 二 凡 有 缺 口 或 裂 縫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餐 具 應 予 丟 棄, 不 得 存 放 食 品 或 供 人 使 用 三 採 用 人 工 洗 滌 器 具 容 器 或 餐 具 時, 應 具 備 合 乎 標 準 之 三 槽 式 洗 滌 殺 菌 設 備, 並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規 定 之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第 七 條 食 品 之 製 備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食 品 或 盛 裝 食 品 之 容 器 不 得 直 接 放 置 地 面 二 應 具 備 二 套 以 上 刀 具 砧 板, 以 分 別 處 理 生 熟 食 物 品, 並 應 明 顯 標 示 顏 色, 以 利 區 分 三 生 熟 食 品 應 妥 善 區 隔, 避 免 交 互 污 染 四 禁 止 在 室 溫 下 解 凍 五 冷 藏 溫 度 應 維 持 在 7 以 下 ; 冷 凍 溫 度 應 維 持 在 -18 以 下 ; 熱 藏 溫 度 應 維 持 在 60 以 上 冷 凍 冷 藏 庫 應 預 留 足 够 空 間 供 冷 氣 循 環 六 食 品 之 冷 藏 凍 藏 應 妥 善 分 類 加 蓋 或 包 裝 貯 存 七 食 材 驗 收 洗 滌 餐 具 洗 滌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作 業 區 域, 應 與 食 品 製 備 烹 調 配 膳 等 區 域 有 效 區 隔 八 水 龍 頭 高 度 應 高 於 洗 滌 槽 最 高 水 位, 以 避 免 水 倒 流 而 污 染 水 源 九 垃 圾 桶 應 加 蓋 並 保 持 清 潔, 廢 棄 物 應 經 常 清 理, 不 得 堆 置 於 作 業 場 所 十 不 得 供 應 生 魚 片 等 未 加 熱 處 理 之 水 產 品 十 一 自 助 餐 供 餐 時 間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非 供 餐 時 間 內, 供 餐 檯 不 得 陳 列 任 何 飲 食 物 品 剩 餘 之 菜 餚 應 即 丟 棄, 不 得 隔 餐 供 應 210

211 第 八 條 原 物 料 之 管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原 物 料 應 分 類 貯 放 於 棧 板 貨 架 上, 不 得 直 接 放 置 地 面 棧 板 及 物 料 架, 應 保 持 離 地 離 牆 壁 各 5 公 分 以 上 二 原 物 料 之 使 用, 應 妥 善 分 類, 並 依 先 進 先 用 原 則, 避 免 混 雜 使 用 三 採 購 之 包 裝 食 品, 應 有 完 整 標 示, 不 得 逾 有 效 日 期 四 採 購 之 生 鮮 肉 品 應 有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並 以 選 用 CAS 優 良 肉 品 優 良 冷 凍 食 品 等 認 證 標 章 之 產 品 為 優 先 原 則 五 原 物 料 應 有 明 確 可 供 追 溯 之 合 法 來 源 第 九 條 清 潔 及 消 毒 等 化 學 物 質 及 用 具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病 媒 防 治 使 用 之 藥 劑, 應 符 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並 應 明 確 標 示, 存 放 於 固 定 場 所, 且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二 清 潔 清 洗 和 消 毒 用 機 具 應 有 專 用 場 所 妥 善 保 管 第 十 條 廁 所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廁 所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不 良 氣 味 二 洗 手 檯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納 垢 積 水 或 破 損 等 情 形 三 備 有 流 動 自 來 水 清 潔 劑 烘 手 器 或 擦 手 紙 巾 四 應 於 明 顯 處 標 示 如 廁 後 應 洗 手 之 字 樣 第 十 一 條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廢 棄 物 不 得 堆 放 於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內, 場 所 四 周 不 得 任 意 堆 置 廢 棄 物 二 廚 餘 桶 應 加 蓋, 放 置 場 所 不 得 有 不 良 氣 味, 並 防 止 病 媒 孳 生 廚 餘 處 理 後, 應 立 即 清 洗 第 十 二 條 餐 飲 業 者 應 保 留 每 餐 供 應 之 菜 餚 或 餐 盒 樣 本 乙 份 保 留 之 食 品 應 標 示 日 期 餐 別, 置 於 7 以 下, 冷 藏 保 存 48 小 時, 以 備 查 驗 第 十 三 條 餐 飲 業 者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事 宜, 並 應 於 明 顯 處 懸 掛 衛 生 負 責 人 名 牌 第 三 章 衛 生 檢 查 及 抽 驗 第 十 四 條 督 導 單 位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查 餐 飲 場 所 之 作 業 衛 生 及 紀 錄 ; 必 要 時, 得 抽 樣 檢 驗 餐 飲 業 者 供 應 之 食 品 或 餐 具 前 項 抽 查 及 檢 驗 結 果 應 每 月 公 告 第 一 項 之 檢 驗 得 委 託 政 府 機 構 學 術 團 體 或 其 他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其 費 用 由 學 校 支 應 檢 驗 標 準 依 政 府 公 布 之 各 類 衛 生 標 準 辦 理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十 五 條 未 符 合 第 四 條 至 第 十 一 條 所 列 各 款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或 其 他 有 礙 衛 生 之 事 項, 經 輔 導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上 陸 仟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第 十 六 條 經 督 導 單 位 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抽 驗 結 果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上 陸 仟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十 七 條 拒 絕 妨 礙 或 規 避 本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抽 查 或 抽 驗 者, 處 新 臺 幣 陸 仟 元 罰 款 211

212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十 八 條 各 餐 飲 場 所 發 生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並 得 暫 停 營 業,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前 項 食 品 中 毒, 餐 飲 業 者 應 負 醫 療 賠 償 責 任 督 導 單 位 得 視 食 品 中 毒 之 情 況 建 議 終 止 契 約 第 十 九 條 餐 飲 業 者 應 符 合 本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符 合 衛 生 署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督 導 單 位 得 依 本 辦 法 內 容 製 定 各 類 檢 查 表, 並 據 以 執 行 本 辦 法 所 定 各 項 衛 生 檢 查 及 抽 驗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為 本 校 各 餐 飲 場 所 招 標 文 件 及 承 包 契 約 之 當 然 附 件, 為 承 包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212

213 附 件 二 十 三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第 一 章 總 則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93 年 5 月 13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5 月 28 日 發 布 95 年 5 月 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4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1 條 條 文 97 年 4 月 23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8 年 11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2 月 2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管 理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維 護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健 康,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承 攬 本 校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及 其 他 供 應 飲 食 物 品 之 經 營 業 者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督 導 單 位 係 指 本 校 行 政 組 織 中 有 關 事 務 環 安 衛 生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第 二 章 衛 生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或 依 任 務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及 其 任 務 編 組 第 四 條 從 業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新 進 從 業 人 員 應 先 經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聘 僱 僱 用 後 應 於 每 年 九 月 開 學 前 二 週 內 主 動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乙 次, 並 將 健 檢 證 明 文 件 送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備 查 二 從 業 人 員 在 A 型 肝 炎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外 傷 結 核 病 傷 寒 等 疾 病 之 傳 染 或 帶 菌 期 間, 或 有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食 品 污 染 之 疾 病 者, 不 得 從 事 與 食 品 接 觸 之 相 關 工 作 三 工 作 時 應 穿 戴 整 潔 之 白 色 或 淺 色 工 作 衣 帽, 以 防 止 頭 髮 頭 屑 及 夾 雜 物 落 入 食 品 中, 並 應 配 戴 口 罩 四 工 作 時 不 得 有 吸 菸 嚼 檳 榔 嚼 口 香 糖 飲 食 及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之 行 為 五 應 經 常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不 得 蓄 留 指 甲 塗 指 甲 油 及 佩 戴 飾 物 六 以 雙 手 調 理 不 經 加 熱 即 可 食 用 之 食 品 時, 應 將 手 部 徹 底 洗 淨 及 消 毒 或 穿 戴 消 毒 清 潔 之 不 透 水 手 套 七 從 業 人 員 個 人 衣 物 應 放 置 於 更 衣 場 所, 不 得 帶 入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八 從 業 人 員 每 年 應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衛 生 講 習 至 少 八 小 時 第 五 條 餐 飲 場 所 建 築 與 設 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餐 飲 場 所 四 週 環 境 應 經 常 清 掃, 維 持 清 潔 一 不 得 畜 養 禽 畜 寵 物, 以 避 免 污 染 食 品 二 牆 壁 支 柱 與 地 面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納 垢 侵 蝕 或 積 水 等 情 形 三 樓 板 天 花 板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長 黴 剝 落 積 塵 納 垢 等 情 形 ; 食 品 暴 露 之 正 上 方 樓 板 或 天 花 板 不 得 有 結 露 現 象 四 排 水 系 統 應 經 常 清 理, 維 持 暢 通, 不 得 有 異 味, 排 水 溝 應 有 攔 截 固 體 廢 棄 物 及 截 油 之 設 施 五 出 入 口 門 窗 通 風 口 及 其 他 孔 道 應 保 持 清 潔, 並 應 設 置 防 止 病 媒 侵 入 設 施, 不 得 發 現 有 病 媒 或 其 出 沒 之 痕 跡 六 調 理 場 所 應 有 足 夠 之 照 明, 工 作 檯 面 或 調 理 檯 面 應 保 持 200 米 燭 光 以 上 213

214 七 作 業 場 所 應 通 風 良 好, 無 不 良 氣 味, 通 風 口 應 保 持 清 潔 八 凡 清 潔 度 要 求 不 同 之 場 所, 應 加 以 有 效 區 隔 及 管 理 九 調 理 檯 面 應 以 不 銹 鋼 鋪 設 十 排 油 煙 機 應 具 備 排 除 油 煙 及 熱 氣 功 能, 並 應 每 日 清 洗, 不 得 有 藏 污 納 垢 等 情 形 十 一 排 油 煙 機 應 具 備 排 除 油 煙 及 熱 氣 功 能, 並 應 每 日 清 洗, 不 得 有 藏 污 納 垢 等 情 形 第 六 條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餐 具 管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餐 具 應 徹 底 洗 淨, 並 經 有 效 殺 菌, 置 於 清 潔 櫥 櫃, 妥 善 存 放, 避 免 二 次 污 染 二 凡 有 缺 口 或 裂 縫 之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及 餐 具 應 予 丟 棄, 不 得 存 放 食 品 或 供 人 使 用 三 採 用 人 工 洗 滌 器 具 容 器 或 餐 具 時, 應 具 備 合 乎 標 準 之 三 槽 式 洗 滌 殺 菌 設 備, 並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規 定 之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第 七 條 食 品 之 製 備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食 品 或 盛 裝 食 品 之 容 器 不 得 直 接 放 置 地 面 二 應 具 備 二 套 以 上 刀 具 砧 板, 以 分 別 處 理 生 熟 食 物 品, 並 應 明 顯 標 示 顏 色, 以 利 區 分 三 生 熟 食 品 應 妥 善 區 隔, 避 免 交 互 污 染 四 禁 止 在 室 溫 下 解 凍 五 冷 藏 溫 度 應 維 持 在 7 以 下 ; 冷 凍 溫 度 應 維 持 在 -18 以 下 ; 熱 藏 溫 度 應 維 持 在 60 以 上 冷 凍 冷 藏 庫 應 預 留 足 够 空 間 供 冷 氣 循 環 六 食 品 之 冷 藏 凍 藏 應 妥 善 分 類 加 蓋 或 包 裝 貯 存 七 食 材 驗 收 洗 滌 餐 具 洗 滌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作 業 區 域, 應 與 食 品 製 備 烹 調 配 膳 等 區 域 有 效 區 隔 八 水 龍 頭 高 度 應 高 於 洗 滌 槽 最 高 水 位, 以 避 免 水 倒 流 而 污 染 水 源 九 垃 圾 桶 應 加 蓋 並 保 持 清 潔, 廢 棄 物 應 經 常 清 理, 不 得 堆 置 於 作 業 場 所 十 不 得 供 應 生 魚 片 等 未 加 熱 處 理 之 水 產 品 十 一 自 助 餐 供 餐 時 間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非 供 餐 時 間 內, 供 餐 檯 不 得 陳 列 任 何 飲 食 物 品 剩 餘 之 菜 餚 應 即 丟 棄, 不 得 隔 餐 供 應 第 八 條 原 物 料 之 管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原 物 料 應 分 類 貯 放 於 棧 板 貨 架 上, 不 得 直 接 放 置 地 面 棧 板 及 物 料 架, 應 保 持 離 地 離 牆 壁 各 5 公 分 以 上 二 原 物 料 之 使 用, 應 妥 善 分 類, 並 依 先 進 先 用 原 則, 避 免 混 雜 使 用 三 採 購 之 包 裝 食 品, 應 有 完 整 標 示, 不 得 逾 有 效 日 期 四 採 購 之 生 鮮 肉 品 應 有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並 以 選 用 CAS 優 良 肉 品 優 良 冷 凍 食 品 等 認 證 標 章 之 產 品 為 優 先 原 則 五 原 物 料 應 有 明 確 可 供 追 溯 之 合 法 來 源 第 九 條 清 潔 及 消 毒 等 化 學 物 質 及 用 具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病 媒 防 治 使 用 之 藥 劑, 應 符 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並 應 明 確 標 示, 存 放 於 固 定 場 所, 且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二 清 潔 清 洗 和 消 毒 用 機 具 應 有 專 用 場 所 妥 善 保 管 第 十 條 廁 所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214

215 一 廁 所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不 良 氣 味 二 洗 手 檯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納 垢 積 水 或 破 損 等 情 形 三 備 有 流 動 自 來 水 清 潔 劑 烘 手 器 或 擦 手 紙 巾 四 應 於 明 顯 處 標 示 如 廁 後 應 洗 手 之 字 樣 第 十 一 條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廢 棄 物 不 得 堆 放 於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內, 場 所 四 周 不 得 任 意 堆 置 廢 棄 物 二 廚 餘 桶 應 加 蓋, 放 置 場 所 不 得 有 不 良 氣 味, 並 防 止 病 媒 孳 生 廚 餘 處 理 後, 應 立 即 清 洗 第 十 二 條 餐 飲 業 者 應 保 留 每 餐 供 應 之 菜 餚 或 餐 盒 樣 本 乙 份 保 留 之 食 品 應 標 示 日 期 餐 別, 置 於 7 以 下, 冷 藏 保 存 48 小 時, 以 備 查 驗 第 十 三 條 餐 飲 業 者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事 宜, 並 應 於 明 顯 處 懸 掛 衛 生 負 責 人 名 牌 第 三 章 衛 生 檢 查 及 抽 驗 第 十 四 條 督 導 單 位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查 餐 飲 場 所 之 作 業 衛 生 及 紀 錄 ; 必 要 時, 得 抽 樣 檢 驗 餐 飲 業 者 供 應 之 食 品 或 餐 具 前 項 抽 查 及 檢 驗 結 果 應 每 月 公 告 第 一 項 之 檢 驗 得 委 託 政 府 機 構 學 術 團 體 或 其 他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其 費 用 由 學 校 支 應 檢 驗 標 準 依 政 府 公 布 之 各 類 衛 生 標 準 辦 理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十 五 條 未 符 合 第 四 條 至 第 十 一 條 所 列 各 款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或 其 他 有 礙 衛 生 之 事 項, 經 輔 導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善 者,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上 陸 仟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 若 師 生 申 訴 餐 飲 衛 生 問 題, 經 稽 查 問 題 屬 實, 且 違 反 事 項 恐 有 致 食 品 遭 受 污 染 之 虞 者, 得 立 即 開 立 違 規 通 知 書 處 罰 之 第 十 六 條 經 督 導 單 位 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抽 驗 結 果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上 陸 仟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第 十 七 條 拒 絕 妨 礙 或 規 避 本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抽 查 或 抽 驗 者, 處 新 臺 幣 陸 仟 元 罰 款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十 八 條 各 餐 飲 場 所 發 生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並 得 暫 停 營 業,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前 項 食 品 中 毒, 餐 飲 業 者 應 負 醫 療 賠 償 責 任 督 導 單 位 得 視 食 品 中 毒 之 情 況 建 議 終 止 契 約 第 十 九 條 餐 飲 業 者 應 符 合 本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符 合 衛 生 署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督 導 單 位 得 依 本 辦 法 內 容 製 定 各 類 檢 查 表, 並 據 以 執 行 本 辦 法 所 定 各 項 衛 生 檢 查 及 抽 驗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為 本 校 各 餐 飲 場 所 招 標 文 件 及 承 包 契 約 之 當 然 附 件, 為 承 包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215

216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216

217 附 件 二 十 四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副 校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環 安 組 組 長 及 護 理 師 及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副 校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環 安 組 組 長 護 理 師 及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本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已 解 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年 5 月 1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5 年 4 月 13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5 年 5 月 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3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 月 1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5 條 條 文 97 年 2 月 13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加 強 推 廣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促 進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身 心 健 康 及 改 善 學 校 環 境 衛 生,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實 施 辦 法 及 加 強 大 專 院 校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特 成 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本 校 年 度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之 審 議 二 本 校 年 度 衛 生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檢 討 三 本 校 環 境 衛 生 之 督 導 及 檢 討 四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業 務 及 宣 導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檢 討 五 審 議 本 校 餐 廳 外 包 督 導 本 校 餐 廳 經 營 事 宜 六 督 導 本 校 餐 飲 單 位 之 衛 生 檢 查 七 其 他 有 關 學 校 衛 生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副 校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環 安 組 組 長 護 理

218 師 及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二 推 選 委 員 : 由 各 學 院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含 體 育 室 ) 推 選 代 表 一 人 ; 職 員 代 表 一 人 由 人 事 室 推 選 之 ; 工 友 代 表 一 人 由 事 務 組 推 選 之 推 選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三 學 生 代 表 五 人, 分 由 學 生 會 推 舉 二 人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推 舉 二 人 及 學 生 議 會 推 舉 一 人 擔 任, 參 與 本 委 員 會 議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副 校 長 兼 任, 負 責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置 副 主 任 委 員 三 人, 由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兼 任 ; 三 位 副 主 任 委 員 輪 值 年 度 值 勤, 督 導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推 動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兼 任, 協 助 主 任 委 員 處 理 本 會 會 務 下 置 衛 生 總 務 環 安 幹 事 三 人, 幹 事 不 得 與 職 員 代 表 為 同 一 人 執 行 業 務 相 關 事 務 : 一 衛 生 幹 事 :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指 定 人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校 年 度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之 擬 定 督 導 與 考 核 餐 飲 之 衛 生 本 委 員 會 議 議 事 處 理, 及 行 政 事 務 二 總 務 幹 事 : 由 事 務 組 組 長 指 定 人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校 餐 飲 場 所 之 借 用 外 包 簽 約 設 計 修 繕 餐 飲 單 位 水 電 安 全 等 事 項 三 環 安 幹 事 : 由 環 安 組 組 長 指 定 人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校 環 境 衛 生 年 度 計 劃 之 擬 定 環 保 及 消 防 安 全 餐 飲 單 位 環 境 衛 生 等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幹 事 及 學 生 代 表 均 為 無 給 職 第 七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二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第 八 條 本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校 內 外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第 九 條 本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事 項 送 請 本 校 有 關 單 位 分 別 執 行 之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18

219 附 件 二 十 四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89 年 5 月 1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5 年 4 月 13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5 年 5 月 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3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 月 1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5 條 條 文 97 年 2 月 13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海 學 衛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加 強 推 廣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促 進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身 心 健 康 及 改 善 學 校 環 境 衛 生,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實 施 辦 法 及 加 強 大 專 院 校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特 成 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本 校 年 度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之 審 議 二 本 校 年 度 衛 生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檢 討 三 本 校 環 境 衛 生 之 督 導 及 檢 討 四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業 務 及 宣 導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檢 討 五 審 議 本 校 餐 廳 外 包 督 導 本 校 餐 廳 經 營 事 宜 六 督 導 本 校 餐 飲 單 位 之 衛 生 檢 查 七 其 他 有 關 學 校 衛 生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當 然 委 員 : 副 校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環 安 組 組 長 及 護 理 師 二 推 選 委 員 : 由 各 學 院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含 體 育 室 ) 推 選 代 表 一 人 ; 職 員 代 表 一 人 由 人 事 室 推 選 之 ; 工 友 代 表 一 人 由 事 務 組 推 選 之 推 選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三 學 生 代 表 五 人, 分 由 學 生 會 推 舉 二 人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推 舉 二 人 及 學 生 議 會 推 舉 一 人 擔 任, 參 與 本 委 員 會 議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副 校 長 兼 任, 負 責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置 副 主 任 委 員 三 人, 由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兼 任 ; 三 位 副 主 任 委 員 輪 值 年 度 值 勤, 督 導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推 動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兼 任, 協 助 主 任 委 員 處 理 本 會 會 務 下 置 衛 生 總 務 環 安 幹 事 三 人, 幹 事 不 得 與 職 員 代 表 為 同 一 人 執 行 業 務 相 關 事 務 : 219

220 一 衛 生 幹 事 :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指 定 人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校 年 度 衛 生 工 作 計 劃 之 擬 定 督 導 與 考 核 餐 飲 之 衛 生 本 委 員 會 議 議 事 處 理, 及 行 政 事 務 二 總 務 幹 事 : 由 事 務 組 組 長 指 定 人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校 餐 飲 場 所 之 借 用 外 包 簽 約 設 計 修 繕 餐 飲 單 位 水 電 安 全 等 事 項 三 環 安 幹 事 : 由 環 安 組 組 長 指 定 人 選 兼 任 負 責 本 校 環 境 衛 生 年 度 計 劃 之 擬 定 環 保 及 消 防 安 全 餐 飲 單 位 環 境 衛 生 等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幹 事 及 學 生 代 表 均 為 無 給 職 第 七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二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第 八 條 本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校 內 外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第 九 條 本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事 項 送 請 本 校 有 關 單 位 分 別 執 行 之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20

221 附 件 二 十 五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游 泳 池 開 放 管 理 與 收 費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一 本 校 學 生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 元 單 次 30 元 二 教 職 員 工 ( 含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000 元 單 次 60 元 三 校 友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800 元 單 次 60 元 四 一 般 民 眾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0 元 單 次 80 元 學 生 票 60 元 為 敦 親 睦 鄰,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里 民 辦 證 以 八 折 優 惠 五 凡 一 次 辦 理 三 年 ( 含 ) 以 上 長 期 運 動 證 者, 均 以 七 折 優 惠 六 校 外 團 體 :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一 本 校 學 生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 元 單 次 30 元 二 教 職 員 工 ( 含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000 元 單 次 60 元 三 校 友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800 元 單 次 60 元 四 一 般 民 眾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0 元 單 次 80 元 學 生 票 60 元 五 校 外 團 體 :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增 列 敦 親 睦 鄰 及 辦 理 長 期 證 優 惠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游 泳 池 開 放 管 理 與 收 費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發 揮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游 泳 池 ( 含 溫 水 游 泳 池 ) 使 用 效 益, 並 強 化 維 護 管 理 功 能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以 游 泳 教 學 運 動 訓 練 及 全 校 性 水 上 活 動 為 優 先, 在 不 影 響 上 述 活 動 原 則 下, 得 提 供 下 列 活 動 使 用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水 上 活 動 二 校 內 ( 際 ) 水 上 運 動 競 賽 三 經 學 校 核 准 之 校 內 外 水 上 教 學 與 競 賽 活 動 四 開 放 時 間 內 之 其 他 水 上 相 關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有 關 之 例 行 活 動, 由 體 育 室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公 布 游 泳 相 關 課 程 及 教 職 員 工 生 例 行 運 動 訓 練 水 上 活 動 時 間 表 第 四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原 則 如 下 : 一 本 校 室 外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年 四 月 初 至 十 月 底, 溫 水 游 泳 池 以 全 年 開 放 為 原 則 二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早 上 06:00 08:00 中 午 12:00 13:00 晚 上 17: 00 21:00; 星 期 六 日 早 上 08:00 12:00 下 午 14:00 18:00 221

222 三 暑 假 期 間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早 上 06:00 08:00 中 午 12:00 19:00; 星 期 六 日 早 上 08:00 12:00 下 午 14:00 18:00 四 十 月 底 至 翌 年 四 月 初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中 午 12:00 13:00, 每 星 期 一 三 五 晚 上 17:00 20: 00 惟 僅 限 本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 含 退 休 人 員 )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使 用 五 國 定 假 日 原 則 不 開 放,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應 經 專 案 核 准 後 開 放 使 用 六 體 育 室 得 視 課 程 教 學 運 動 訓 練 及 天 候 狀 況 調 整 使 用 場 地 與 開 放 時 間, 使 用 者 不 得 異 議 第 五 條 使 用 本 校 游 泳 池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一 使 用 者 須 憑 本 校 所 製 發 之 游 泳 證 學 生 證 服 務 證 退 休 證 或 經 由 任 課 教 師 教 練 帶 領 始 得 入 池, 從 事 相 關 水 上 活 動 二 教 職 員 工 直 系 親 屬 辦 證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服 務 證 及 照 片, 校 友 辦 證 須 檢 附 校 友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及 照 片, 一 般 民 眾 辦 證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照 片, 始 得 辦 理 三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進 入 : ( 一 ) 未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 學 生 證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證 游 泳 證 退 休 證 ) 者 ( 二 ) 有 酗 酒 情 形 精 神 恍 惚 或 狀 態 不 良 者 ( 三 ) 患 有 眼 疾 心 臟 病 癲 癇 傳 染 病 皮 膚 病 等 疾 病 者 四 進 入 游 泳 池 時 應 遵 守 事 項 : ( 一 ) 須 穿 著 泳 裝 戴 泳 帽 ( 二 ) 入 池 前 均 須 經 淋 浴 沖 洗, 清 潔 身 體 ( 三 ) 禁 止 塗 抹 任 何 防 曬 等 油 劑 ( 四 ) 禁 止 喧 鬧 及 任 何 妨 害 他 人 游 泳 安 全 之 行 為 ( 五 )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奔 跑 跳 水 等 危 險 動 作 與 行 為 ( 六 ) 使 用 者 應 聽 從 管 理 員 及 救 生 員 之 指 導 第 六 條 管 理 員 救 生 員 在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間 內, 如 認 為 對 使 用 者 健 康 有 影 響 或 安 全 顧 慮 時, 得 隨 時 令 其 離 場 關 閉 游 泳 池 或 停 止 相 關 活 動 如 有 不 聽 從 管 理 員 或 救 生 員 之 指 導 者,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第 七 條 經 本 校 核 准 借 用 本 游 泳 池 者,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活 動 項 目 或 逕 行 轉 讓 如 遇 臨 時 特 殊 情 形, 本 校 可 事 先 通 知 借 用 單 位, 收 回 游 泳 池 使 用 權, 不 得 異 議 第 八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一 本 校 學 生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 元 單 次 30 元 二 教 職 員 工 ( 含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000 元 單 次 60 元 三 校 友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800 元 單 次 60 元 四 一 般 民 眾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0 元 單 次 80 元 學 生 票 60 元 五 校 外 團 體 :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222

223 附 件 二 十 五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游 泳 池 開 放 管 理 與 收 費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發 揮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游 泳 池 ( 含 溫 水 游 泳 池 ) 使 用 效 益, 並 強 化 維 護 管 理 功 能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以 游 泳 教 學 運 動 訓 練 及 全 校 性 水 上 活 動 為 優 先, 在 不 影 響 上 述 活 動 原 則 下, 得 提 供 下 列 活 動 使 用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水 上 活 動 二 校 內 ( 際 ) 水 上 運 動 競 賽 三 經 學 校 核 准 之 校 內 外 水 上 教 學 與 競 賽 活 動 四 開 放 時 間 內 之 其 他 水 上 相 關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有 關 之 例 行 活 動, 由 體 育 室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公 布 游 泳 相 關 課 程 及 教 職 員 工 生 例 行 運 動 訓 練 水 上 活 動 時 間 表 第 四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原 則 如 下 : 一 本 校 室 外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年 四 月 初 至 十 月 底, 溫 水 游 泳 池 以 全 年 開 放 為 原 則 二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早 上 06:00 08:00 中 午 12:00 13:00 晚 上 17: 00 21:00; 星 期 六 日 早 上 08:00 12:00 下 午 14:00 18:00 三 暑 假 期 間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早 上 06:00 08:00 中 午 12:00 19:00; 星 期 六 日 早 上 08:00 12:00 下 午 14:00 18:00 四 十 月 底 至 翌 年 四 月 初 每 週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中 午 12:00 13:00, 每 星 期 一 三 五 晚 上 17:00 20: 00 惟 僅 限 本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 含 退 休 人 員 )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使 用 五 國 定 假 日 原 則 不 開 放,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應 經 專 案 核 准 後 開 放 使 用 六 體 育 室 得 視 課 程 教 學 運 動 訓 練 及 天 候 狀 況 調 整 使 用 場 地 與 開 放 時 間, 使 用 者 不 得 異 議 第 五 條 使 用 本 校 游 泳 池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一 使 用 者 須 憑 本 校 所 製 發 之 游 泳 證 學 生 證 服 務 證 退 休 證 或 經 由 任 課 教 師 教 練 帶 領 始 得 入 池, 從 事 相 關 水 上 活 動 二 教 職 員 工 直 系 親 屬 辦 證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服 務 證 及 照 片, 校 友 辦 證 須 檢 附 校 友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及 照 片, 一 般 民 眾 辦 證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照 片, 始 得 辦 理 三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進 入 : ( 一 ) 未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 學 生 證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證 游 泳 證 退 休 證 ) 者 ( 二 ) 有 酗 酒 情 形 精 神 恍 惚 或 狀 態 不 良 者 223

224 ( 三 ) 患 有 眼 疾 心 臟 病 癲 癇 傳 染 病 皮 膚 病 等 疾 病 者 四 進 入 游 泳 池 時 應 遵 守 事 項 : ( 一 ) 須 穿 著 泳 裝 戴 泳 帽 ( 二 ) 入 池 前 均 須 經 淋 浴 沖 洗, 清 潔 身 體 ( 三 ) 禁 止 塗 抹 任 何 防 曬 等 油 劑 ( 四 ) 禁 止 喧 鬧 及 任 何 妨 害 他 人 游 泳 安 全 之 行 為 ( 五 )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奔 跑 跳 水 等 危 險 動 作 與 行 為 ( 六 ) 使 用 者 應 聽 從 管 理 員 及 救 生 員 之 指 導 第 六 條 管 理 員 救 生 員 在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間 內, 如 認 為 對 使 用 者 健 康 有 影 響 或 安 全 顧 慮 時, 得 隨 時 令 其 離 場 關 閉 游 泳 池 或 停 止 相 關 活 動 如 有 不 聽 從 管 理 員 或 救 生 員 之 指 導 者,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第 七 條 經 本 校 核 准 借 用 本 游 泳 池 者,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活 動 項 目 或 逕 行 轉 讓 如 遇 臨 時 特 殊 情 形, 本 校 可 事 先 通 知 借 用 單 位, 收 回 游 泳 池 使 用 權, 不 得 異 議 第 八 條 本 校 游 泳 池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一 本 校 學 生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 元 單 次 30 元 二 教 職 員 工 ( 含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000 元 單 次 60 元 三 校 友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1800 元 單 次 60 元 四 一 般 民 眾 : 半 年 期 游 泳 證 4000 元 單 次 80 元 學 生 票 60 元 為 敦 親 睦 鄰,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里 民 辦 證 以 八 折 優 惠 五 凡 一 次 辦 理 三 年 ( 含 ) 以 上 長 期 運 動 證 者, 均 以 七 折 優 惠 六 校 外 團 體 :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第 九 條 辦 理 游 泳 證 後 因 故 無 法 使 用 者, 得 填 寫 相 關 文 件 申 請 退 費, 退 費 標 準 依 辦 證 時 單 月 會 籍 使 用 費 用 元 乘 以 實 際 經 過 月 數 ( 不 滿 十 五 日 者 以 半 月 計, 逾 十 五 日 者 以 一 月 計 ) 游 泳 證 不 得 轉 借 他 人 使 用, 如 有 違 反 除 沒 收 外 並 禁 止 申 辦 一 年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24

225 附 件 二 十 六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場 地 設 施 包 括 桌 球 教 室 健 身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羽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室 內 跑 道 等 場 地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第 四 條 本 館 以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體 育 教 學 訓 練 與 活 動 為 優 先 使 用, 並 得 供 下 列 活 動 使 用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含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下 同 ) 休 閒 運 動 二 校 內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三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活 動 四 校 內 單 位 及 社 團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五 全 校 性 大 型 活 動 六 校 外 人 士 及 機 關 單 位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第 五 條 本 館 使 用 對 象 與 開 放 使 用 原 則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一 )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八 時 二 十 分 至 晚 上 十 時 十 分 ;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為 早 上 十 一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體 育 教 學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校 內 ( 際 ) 運 動 競 賽 與 活 動, 應 依 公 告 或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 三 )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限 於 收 費 時 段 使 用, 特 殊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四 ) 本 校 單 位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二 校 外 人 士 ( 一 )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十 一 時 至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場 地 設 施 包 括 桌 球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韻 律 室 羽 球 室 網 球 室 室 內 跑 道 等 場 地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第 四 條 本 館 以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體 育 教 學 訓 練 與 活 動 為 優 先 使 用, 並 得 供 下 列 活 動 使 用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含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下 同 ) 休 閒 運 動 二 校 內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三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活 動 四 校 內 單 位 及 社 團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五 全 校 性 大 型 活 動 六 校 外 人 士 及 機 關 單 位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第 五 條 本 館 使 用 對 象 與 開 放 使 用 原 則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一 )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八 時 二 十 分 至 晚 上 十 時 十 分 ;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為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體 育 教 學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校 內 ( 際 ) 運 動 競 賽 與 活 動, 應 依 公 告 或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 三 )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限 於 收 費 時 段 使 用, 特 殊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四 ) 本 校 單 位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二 校 外 人 士 統 一 場 地 設 施 名 稱 釐 訂 眷 屬 範 圍 調 整 開 放 時 段 及 釐 訂 眷 屬 範 圍 225

226 晚 上 九 時 ( 二 )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三 若 遇 天 候 因 素 國 家 或 升 學 考 試 特 殊 節 日 及 舉 辦 活 動 等 不 適 宜 開 放 之 情 形, 管 理 單 位 得 依 情 況 調 整 或 暫 停 開 放 使 用 ( 一 )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三 若 遇 天 候 因 素 國 家 或 升 學 考 試 特 殊 節 日 及 舉 辦 活 動 等 不 適 宜 開 放 之 情 形, 管 理 單 位 得 依 情 況 調 整 或 暫 停 開 放 使 用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體 育 室 室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發 揮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並 強 化 維 護 管 理 功 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場 地 設 施 包 括 桌 球 教 室 健 身 房 韻 律 室 羽 球 室 網 球 室 室 內 跑 道 等 場 地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第 三 條 本 館 之 管 理 由 體 育 室 負 責 之 第 四 條 本 館 以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體 育 教 學 訓 練 與 活 動 為 優 先 使 用, 並 得 供 下 列 活 動 使 用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含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下 同 ) 休 閒 運 動 二 校 內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三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活 動 四 校 內 單 位 及 社 團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五 全 校 性 大 型 活 動 六 校 外 人 士 及 機 關 單 位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第 五 條 本 館 使 用 對 象 與 開 放 使 用 原 則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一 )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八 時 二 十 分 至 晚 上 十 時 十 分 ;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為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體 育 教 學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校 內 ( 際 ) 運 動 競 賽 與 活 動, 應 依 公 告 或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 三 )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限 於 收 費 時 段 使 用, 特 殊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四 ) 本 校 單 位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二 校 外 人 士 ( 一 )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三 若 遇 天 候 因 素 國 家 或 升 學 考 試 特 殊 節 日 及 舉 辦 活 動 等 不 適 宜 開 放 之 情 形, 管 理 單 位 得 依 情 況 調 整 或 暫 停 開 放 使 用 第 六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單 位 團 體 校 外 人 士 及 機 關 團 體 使 用 本 館, 須 經 相 關 單 位 核 可, 並 應 依 據 本 館 管 理 辦 法 及 實 施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為 維 護 與 管 226

227 理 本 館 各 項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本 校 得 酌 收 相 關 費 用 本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七 條 使 用 借 用 本 館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管 理 單 位 得 拒 絕 其 申 請 或 停 止 其 使 用 : 一 違 背 活 動 宗 旨 或 社 會 善 良 風 氣 者 二 從 事 私 人 或 個 人 利 益 活 動 而 違 反 教 育 意 義 或 社 會 公 益 者 三 使 用 與 申 請 登 記 計 劃 書 內 容 不 符 或 逕 行 更 改 轉 讓 者 四 有 安 全 顧 慮 或 經 本 校 認 定 其 活 動 有 損 壞 本 館 場 地 建 築 及 設 施 者 五 其 他 有 違 反 本 辦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之 情 事 者 第 八 條 使 用 本 館 各 項 場 地 設 施 應 善 加 維 護, 如 有 毀 損 情 形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27

228 附 件 二 十 六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發 揮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並 強 化 維 護 管 理 功 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場 地 設 施 包 括 桌 球 教 室 健 身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羽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室 內 跑 道 等 場 地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第 三 條 本 館 之 管 理 由 體 育 室 負 責 之 第 四 條 本 館 以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體 育 教 學 訓 練 與 活 動 為 優 先 使 用, 並 得 供 下 列 活 動 使 用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含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下 同 ) 休 閒 運 動 二 校 內 校 際 體 育 活 動 與 運 動 競 賽 三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與 活 動 四 校 內 單 位 及 社 團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五 全 校 性 大 型 活 動 六 校 外 人 士 及 機 關 單 位 申 辦 核 准 之 活 動 第 五 條 本 館 使 用 對 象 與 開 放 使 用 原 則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一 )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八 時 二 十 分 至 晚 上 十 時 十 分 ;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為 早 上 十 一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體 育 教 學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校 內 ( 際 ) 運 動 競 賽 與 活 動, 應 依 公 告 或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 三 )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退 休 人 員 與 校 友 限 於 收 費 時 段 使 用, 特 殊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四 ) 本 校 單 位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二 校 外 人 士 ( 一 )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十 一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 二 )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應 依 申 辦 核 准 時 間 使 用 三 若 遇 天 候 因 素 國 家 或 升 學 考 試 特 殊 節 日 及 舉 辦 活 動 等 不 適 宜 開 放 之 情 形, 管 理 單 位 得 依 情 況 調 整 或 暫 停 開 放 使 用 第 六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單 位 團 體 校 外 人 士 及 機 關 團 體 使 用 本 館, 須 經 相 關 單 位 核 可, 並 應 依 據 本 館 管 理 辦 法 及 實 施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為 維 護 與 管 理 本 館 各 項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本 校 得 酌 收 相 關 費 用 本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七 條 使 用 借 用 本 館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管 理 單 位 得 拒 絕 其 申 請 或 停 止 其 使 用 : 一 違 背 活 動 宗 旨 或 社 會 善 良 風 氣 者 二 從 事 私 人 或 個 人 利 益 活 動 而 違 反 教 育 意 義 或 社 會 公 益 者 三 使 用 與 申 請 登 記 計 劃 書 內 容 不 符 或 逕 行 更 改 轉 讓 者 四 有 安 全 顧 慮 或 經 本 校 認 定 其 活 動 有 損 壞 本 館 場 地 建 築 及 設 施 者 五 其 他 有 違 反 本 辦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之 情 事 者 第 八 條 使 用 本 館 各 項 場 地 設 施 應 善 加 維 護, 如 有 毀 損 情 形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28

229 附 件 二 十 七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館 開 放 時 間 及 收 費 時 段 : 一 開 放 時 間 :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為 11:00~21:00 二 收 費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中 午 12:10~13:10 下 午 17:1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11:00~21:00, 使 用 時 需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繳 費 收 據 始 得 進 入 場 區 運 動 其 他 經 獲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五 條 運 動 場 地 登 記 借 用 方 式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個 人 於 非 收 費 時 段 應 依 先 來 後 到 順 序 使 用 ; 在 收 費 時 段, 除 使 用 室 內 跑 道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外, 凡 使 用 本 館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者 均 須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使 用 惟 韻 律 教 室 僅 提 供 10 人 ( 含 ) 以 上 團 體 使 用, 健 身 房 則 於 收 費 時 段 開 放 使 用 二 使 用 場 地 設 施 前 應 至 服 務 臺 登 記, 以 運 動 證 或 持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購 票, 換 領 使 用 牌 卡 後, 插 於 插 卡 板 依 先 後 順 序 使 用, 並 以 1 小 時 為 限, 無 人 等 候 時 得 延 長 1 小 時, 至 多 以 2 小 時 為 限 離 場 時, 應 持 使 用 牌 卡 至 服 務 臺 換 回 運 動 證 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第 七 條 校 外 人 士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並 以 桌 球 教 室 羽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健 身 房 及 室 內 跑 道 為 限, 使 用 均 須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運 動 證 並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並 應 遵 循 本 細 則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使 用 之 第 三 條 本 館 開 放 時 間 及 收 費 時 段 : 一 開 放 時 間 :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為 09:00~21:00 二 收 費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中 午 12:10~13:10 下 午 17:1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09:00~21:00, 使 用 時 需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繳 費 收 據 始 得 進 入 場 區 運 動 其 他 經 獲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五 條 運 動 場 地 登 記 借 用 方 式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個 人 於 非 收 費 時 段 應 依 先 來 後 到 順 序 使 用 ; 在 收 費 時 段, 除 使 用 室 內 跑 道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外, 凡 使 用 本 館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者 均 須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使 用 惟 韻 律 教 室 僅 提 供 10 人 ( 含 ) 以 上 團 體 使 用, 健 身 房 則 於 收 費 時 段 開 放 使 用 二 使 用 場 地 設 施 前 應 至 服 務 臺 登 記, 以 運 動 證 或 持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購 票, 換 領 使 用 牌 卡 後, 插 於 插 卡 板 依 先 後 順 序 使 用, 並 以 1 小 時 為 限, 無 人 等 候 時 得 延 長 1 小 時, 至 多 以 2 小 時 為 限 離 場 時, 應 持 使 用 牌 卡 至 服 務 臺 換 回 運 動 證 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第 七 條 校 外 人 士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並 以 桌 球 教 室 羽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健 身 房 及 室 內 跑 道 為 限, 使 用 均 須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並 應 遵 循 本 細 則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使 用 之 調 整 使 用 方 式 229

230 第 十 條 場 地 設 施 健 身 房 羽 球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室 內 跑 道 二 證 合 一 三 證 合 一 第 十 條 場 地 設 施 健 身 房 羽 球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本 館 各 場 地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方 式 學 生 教 職 員 ( 含 退 休 人 員 )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修 正 條 文 說 明 校 友 校 外 人 士 單 次 20 元 50 元 50 元 50 元 100 元 / 小 時 / 1,500 1,500 年 費 600 元 1,500 元 人 元 元 人 / 時 年 費 600 元 人 / 時 年 費 600 元 人 / 時 年 費 1,000 元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4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10 人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 含 ) 使 用 為 限 )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4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10 人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 含 ) 使 用 為 限 )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200 元 10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10 1,500 元 2,000 元 單 次 10 元 20 元 20 元 年 費 150 元 300 元 300 元 單 次 年 費 年 費 年 費 憑 身 份 證 明 免 費 使 用 5,000 元 不 開 放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二 項 半 價 優 待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三 項 半 價 優 待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本 館 各 場 地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方 式 學 生 教 職 員 ( 含 退 休 人 員 ) 現 行 條 文 眷 屬 校 友 單 次 20 元 50 元 50 元 50 元 年 費 人 / 時 6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年 費 600 元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人 / 時 人 ( 含 ) 使 用 為 限 ) 不 開 放 20 元 校 外 人 士 100 元 / 小 時 / 人 4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4 人 使 用 為 限, 每 增 加 1 人 每 小 時 增 加 100 元 )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100 元 / 小 時 / 人 備 註 1. 已 繳 交 年 費 者, 憑 收 據 由 體 育 室 製 發 運 動 證 2. 全 校 性 運 動 團 體 之 例 行 性 活 動 須 個 別 辦 證 或 繳 費, 並 以 團 體 使 用 為 原 則 3.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依 本 校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4. 韻 律 教 室 10 人 ( 含 ) 以 上 始 得 借 用 ( 僅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 5. 交 換 學 生 依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申 辦 半 年 證 以 半 價 收 費 6. 羽 球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及 網 球 教 室, 若 校 外 人 士 與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一 同 使 用 同 一 場 地, 需 支 付 1/4 場 地 費 用 7. 辦 理 三 年 ( 含 ) 以 上 長 期 使 用 證 者, 享 7 折 優 惠 備 註 1. 已 繳 交 年 費 者, 憑 收 據 由 體 育 室 製 發 運 動 證 2. 全 校 性 運 動 團 體 之 例 行 性 活 動 以 個 別 辦 證 或 繳 費, 並 以 團 體 使 用 為 原 則 釐 定 眷 屬 範 圍 及 調 整 收 費 標 準 及 使 用 人 數 限 制 230

231 網 球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室 內 跑 道 二 證 合 一 三 證 合 一 年 費 600 元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3.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依 本 校 場 人 /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200 元 10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4 人 使 用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時 為 限, 每 增 加 1 準 收 費 人 每 小 時 增 加 1,000 5, 韻 律 教 室 10 年 費 1,500 元 2,000 元 250 元 ) 人 ( 含 ) 以 上 始 元 元 得 借 用 ( 僅 供 單 次 10 元 20 元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不 開 放 不 開 放 不 開 放 生 使 用 ) 年 費 150 元 300 元 5. 交 換 學 生 依 單 次 20 元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憑 身 份 證 明 免 費 使 用 申 辦 半 年 證 年 費 以 半 價 收 費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二 項 半 價 優 待 年 費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三 項 半 價 優 待 年 費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體 育 室 室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體 育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細 則, 凡 使 用 本 校 體 育 館 場 地 設 施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均 應 遵 守 本 細 則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本 館 在 不 影 響 體 育 教 學 運 動 代 表 隊 訓 練 及 師 生 社 團 活 動 下, 得 對 外 開 放 第 三 條 本 館 開 放 時 間 及 收 費 時 段 : 一 開 放 時 間 :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為 09:00~21:00 二 收 費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中 午 12:10~13:10 下 午 17:1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09:00~21:00, 使 用 時 需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繳 費 收 據 始 得 進 入 場 區 運 動 其 他 經 獲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條 體 育 教 學 活 動 與 訓 練 及 經 學 校 核 可 之 活 動 得 依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免 費 使 用, 惟 全 校 性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成 員 於 收 費 時 段 使 用, 應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可 入 場 使 用 上 述 各 項 例 行 活 動 時 間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公 告 之 第 五 條 運 動 場 地 登 記 借 用 方 式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個 人 於 非 收 費 時 段 應 依 先 來 後 到 順 序 使 用 ; 在 收 費 時 段, 除 使 用 室 內 跑 道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外, 凡 使 用 本 館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者 均 須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使 用 惟 韻 律 教 室 僅 提 供 10 人 ( 含 ) 以 上 團 體 使 用, 健 身 房 則 於 收 費 時 段 開 放 使 用 二 使 用 場 地 設 施 前 應 至 服 務 臺 登 記, 以 運 動 證 或 持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購 票, 換 領 使 用 牌 卡 後, 插 於 插 卡 板 依 先 後 順 序 使 用, 並 以 1 小 時 為 限, 無 人 等 候 時 得 延 長 1 小 時, 至 多 以 2 小 時 為 限 離 場 時, 應 持 使 用 牌 卡 至 服 務 臺 換 回 運 動 證 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第 六 條 本 校 單 位 及 團 體 借 用 者, 須 於 使 用 日 二 週 前, 持 申 請 表 與 活 動 計 畫 書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並 繳 納 相 關 費 用, 始 得 使 用 經 學 校 核 可 之 大 型 或 全 校 性 活 動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條 校 外 人 士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並 以 桌 球 室 231

232 羽 球 室 網 球 室 健 身 房 及 室 內 跑 道 為 限, 使 用 均 須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並 應 遵 循 本 細 則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使 用 之 第 八 條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借 用,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活 動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活 動 一 個 月 前, 依 行 政 程 序 申 辦, 並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費 用, 完 成 手 續 後 始 得 使 用 校 內 單 位 團 體 與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合 辦 之 活 動, 應 比 照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特 殊 情 形 則 另 案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須 知 : 一 球 場 使 用 分 配 依 當 時 現 場 使 用 狀 況, 統 一 由 服 務 人 員 安 排, 恕 不 接 受 指 定 場 地 每 場 地 至 少 需 2 人 ( 含 ) 以 上 使 用 ( 不 含 健 身 房 ), 必 要 時 管 理 單 位 得 依 使 用 狀 況 調 整 場 地 使 用 方 式 及 使 用 人 數 配 當 二 進 入 運 動 場 區 應 著 運 動 服 及 乾 淨 運 動 鞋, 禁 止 穿 著 高 跟 鞋 涼 鞋 等 不 適 宜 運 動 或 鞋 底 過 於 骯 髒 之 球 鞋, 以 維 護 場 地 清 潔 與 運 動 環 境 品 質 三 本 館 嚴 禁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除 礦 泉 水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飲 料 及 食 物 進 入 四 進 入 本 館 運 動 時, 不 得 大 聲 喧 嘩 嬉 戲 干 擾 他 人 運 動, 以 維 護 運 動 安 全 與 他 人 運 動 權 益 五 使 用 應 依 場 地 性 質 使 用 並 愛 護 設 施 設 備, 若 於 使 用 過 程 發 現 損 壞 情 形, 應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處 理 經 舉 發 蓄 意 破 壞 行 為 或 不 當 使 用 規 勸 不 聽, 遭 致 場 地 設 施 損 壞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六 為 節 能 及 維 護 館 內 用 電 安 全, 照 明 及 空 調 設 備 由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開 啟 關 閉, 使 用 者 不 得 擅 自 開 啟 照 明 及 空 調 設 備, 違 者 依 本 校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加 收 電 費 七 使 用 時 均 需 遵 守 各 場 地 使 用 須 知, 並 聽 從 管 理 人 員 指 導, 凡 不 接 受 管 理 人 員 規 勸, 造 成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管 理 單 位 有 權 暫 停 其 當 日 使 用 權 利 第 十 條 本 館 各 場 地 收 費 標 準 教 職 員 場 地 收 費 校 外 學 生 ( 含 退 休 眷 屬 校 友 備 註 設 施 方 式 人 士 人 員 ) 健 身 房 羽 球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單 次 20 元 50 元 50 元 50 元 年 費 室 內 單 次 跑 道 年 費 二 證 年 費 6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人 / 時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年 費 600 元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人 / 時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年 費 600 元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元 / 小 時 / 人 4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4 人 使 用 為 限, 每 增 加 1 人 每 小 時 增 加 100 元 ) 100 元 / 小 時 / 人 人 / 時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200 元 10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4 人 使 用 為 限, 每 增 加 1 年 費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5,000 元 單 次 10 元 20 元 年 費 150 元 300 元 憑 身 份 證 明 免 費 使 用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二 項 半 價 優 待 人 每 小 時 增 加 250 元 ) 不 開 放 不 開 放 不 開 放 20 元 1. 已 繳 交 年 費 者, 憑 收 據 由 體 育 室 製 發 運 動 證 2. 全 校 性 運 動 團 體 之 例 行 性 活 動 以 個 別 辦 證 或 繳 費, 並 以 團 體 使 用 為 原 則 3.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依 本 校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4. 韻 律 教 室 10 人 ( 含 ) 以 上 始 得 借 用

233 合 一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 僅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 三 證 合 一 年 費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三 項 半 價 優 待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5. 交 換 學 生 依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申 辦 半 年 證 以 半 價 收 費 233

234 附 件 二 十 七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體 育 室 室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體 育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細 則, 凡 使 用 本 校 體 育 館 場 地 設 施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均 應 遵 守 本 細 則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本 館 在 不 影 響 體 育 教 學 運 動 代 表 隊 訓 練 及 師 生 社 團 活 動 下, 得 對 外 開 放 第 三 條 本 館 開 放 時 間 及 收 費 時 段 : 一 開 放 時 間 :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08:2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為 11:00~21:00 二 收 費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中 午 12:10~13:10 下 午 17:10~22:10;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11:00~21:00, 使 用 時 需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繳 費 收 據 始 得 進 入 場 區 運 動 其 他 經 獲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條 體 育 教 學 活 動 與 訓 練 及 經 學 校 核 可 之 活 動 得 依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免 費 使 用, 惟 全 校 性 教 職 員 工 生 運 動 團 隊 成 員 於 收 費 時 段 使 用, 應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可 入 場 使 用 上 述 各 項 例 行 活 動 時 間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公 告 之 第 五 條 運 動 場 地 登 記 借 用 方 式 :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非 收 費 時 段 應 依 先 來 後 到 順 序 使 用 ; 在 收 費 時 段, 除 使 用 室 內 跑 道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外, 凡 使 用 本 館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者 均 須 出 示 運 動 證 或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使 用 惟 韻 律 教 室 僅 提 供 10 人 ( 含 ) 以 上 團 體 使 用, 健 身 教 室 則 於 收 費 時 段 開 放 使 用 二 使 用 場 地 設 施 前 應 至 服 務 臺 登 記, 以 運 動 證 或 持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購 票, 並 以 1 小 時 為 限 離 場 時, 應 至 服 務 臺 換 回 運 動 證 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第 六 條 本 校 單 位 及 團 體 借 用 者, 須 於 使 用 日 二 週 前, 持 申 請 表 與 活 動 計 畫 書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並 繳 納 相 關 費 用, 始 得 使 用 經 學 校 核 可 之 大 型 或 全 校 性 活 動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條 校 外 人 士 個 人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為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早 上 十 一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並 以 桌 球 教 室 羽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健 身 教 室 及 室 內 跑 道 為 限, 使 用 均 須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購 票 方 得 入 場, 並 應 遵 循 本 細 則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使 用 之 第 八 條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借 用,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活 動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活 動 一 個 月 前, 依 行 政 程 序 申 辦, 並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費 用, 完 成 手 續 後 始 得 使 用 校 內 單 位 團 體 與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合 辦 之 活 動, 應 比 照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特 殊 情 形 則 另 案 處 理 第 九 條 本 館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須 知 : 一 球 場 使 用 分 配 依 當 時 現 場 使 用 狀 況, 統 一 由 服 務 人 員 安 排, 恕 不 接 受 指 定 場 地 每 場 地 至 少 需 2 人 ( 含 ) 以 上 使 用 ( 不 含 健 身 房 ), 必 要 時 管 理 單 位 得 依 使 用 狀 況 調 整 場 地 使 用 方 式 及 使 用 人 數 配 當 二 進 入 運 動 場 區 應 著 運 動 服 及 乾 淨 運 動 鞋, 禁 止 穿 著 高 跟 鞋 涼 鞋 等 不 適 宜 運 動 或 鞋 底 過 於 骯 髒 之 球 鞋, 以 維 護 場 地 清 潔 與 運 動 環 境 品 質 三 本 館 嚴 禁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除 礦 泉 水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飲 料 及 食 物 進 入 四 進 入 本 館 運 動 時, 不 得 大 聲 喧 嘩 嬉 戲 干 擾 他 人 運 動, 以 維 護 運 動 安 全 與 他 人 運 動 權 益 234

235 第 十 條 五 使 用 應 依 場 地 性 質 使 用 並 愛 護 設 施 設 備, 若 於 使 用 過 程 發 現 損 壞 情 形, 應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處 理 經 舉 發 蓄 意 破 壞 行 為 或 不 當 使 用 規 勸 不 聽, 遭 致 場 地 設 施 損 壞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六 為 節 能 及 維 護 館 內 用 電 安 全, 照 明 及 空 調 設 備 由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開 啟 關 閉, 使 用 者 不 得 擅 自 開 啟 照 明 及 空 調 設 備, 違 者 依 本 校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加 收 電 費 七 使 用 時 均 需 遵 守 各 場 地 使 用 須 知, 並 聽 從 管 理 人 員 指 導, 凡 不 接 受 管 理 人 員 規 勸, 造 成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管 理 單 位 有 權 暫 停 其 當 日 使 用 權 利 本 館 各 場 地 收 費 標 準 場 地 設 施 健 身 教 室 羽 球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網 球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室 內 跑 道 二 證 合 一 三 證 合 一 收 費 方 式 單 次 年 費 人 / 時 年 費 人 / 時 年 費 人 / 時 年 費 單 次 年 費 單 次 年 費 年 費 年 費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 含 退 休 人 員 )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校 友 20 元 50 元 50 元 50 元 6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600 元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20 元 30 元 30 元 30 元 600 元 900 元 900 元 900 元 校 外 人 士 100 元 / 小 時 / 人 4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10 人 ( 含 ) 使 用 為 限 ) 4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10 人 ( 含 ) 使 用 為 限 )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200 元 1000 元 / 小 時 / 場 ( 以 10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5,000 元 10 元 20 元 20 元 150 元 300 元 300 元 憑 身 份 證 明 免 費 使 用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二 項 半 價 優 待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辦 二 證 合 一, 第 三 項 半 價 優 待 ( 以 價 錢 較 低 者 為 折 扣 ) 不 開 放 人 ( 含 ) 使 用 為 限 ) 不 開 放 20 元 備 註 1. 已 繳 交 年 費 者, 憑 收 據 由 體 育 室 製 發 運 動 證 2. 全 校 性 運 動 團 體 之 例 行 性 活 動 須 個 別 辦 證 或 繳 費, 並 以 團 體 使 用 為 原 則 3.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依 本 校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4. 韻 律 教 室 10 人 ( 含 ) 以 上 始 得 借 用 5. 交 換 學 生 依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申 辦 半 年 證 以 半 價 收 費 6. 羽 球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及 網 球 教 室, 若 校 外 人 士 與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一 同 使 用 同 一 場 地, 需 支 付 1/4 場 地 費 用 7. 辦 理 三 年 ( 含 ) 以 上 長 期 使 用 證 者, 享 7 折 優 惠 235

236 附 件 二 十 八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修 正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之 產 生, 應 於 現 任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推 薦 人 選 後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第 三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院 內 委 員 及 院 外 委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內 委 員 以 現 任 院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系 所 各 推 舉 一 名 專 任 教 授 教 師 擔 任 委 員, 但 系 所 合 一 者 二 名 二 院 外 委 員 得 由 校 長 推 薦 院 外 公 正 熱 心 人 士 數 名 擔 任 委 員, 但 院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超 過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及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之 產 生, 應 於 現 任 院 長 任 滿 前 六 個 月 內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由 本 學 院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遴 選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委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內 委 員 : 五 至 十 二 人, 由 系 所 各 推 一 名 擔 任 委 員 為 原 則 二 院 外 委 員 : 由 校 長 推 薦 院 外 公 正 熱 心 人 士 數 名 擔 任 委 員, 但 不 得 超 過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但 院 長 為 候 選 人 不 得 為 委 員 規 則 改 為 辦 法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修 正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暨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參 考 各 院 做 文 字 修 正 第 四 條 遴 選 委 員 為 院 長 候 選 人 時, 即 喪 失 遴 選 委 員 資 格, 其 遺 缺 由 原 單 位 另 推 選 之 第 五 條 院 長 應 於 全 體 遴 選 委 員 產 生 一 星 期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由 遴 選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第 四 條 院 長 應 於 全 體 遴 選 委 員 產 生 一 星 期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由 遴 選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新 增 條 文 條 次 變 更 236

237 第 六 條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職 責 為 : 一 公 開 徵 求 院 長 候 選 人 二 徵 詢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之 意 願 三 主 動 推 薦 適 當 人 選 參 予 遴 選 四 審 查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五 辦 理 選 務 工 作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職 責 : 一 接 受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登 記 推 薦 及 審 查 二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事 宜, 事 務 工 作 由 學 院 辦 公 室 協 助 執 行 三 委 員 會 於 新 任 院 長 任 命 後 即 行 終 止 條 次 變 更 及 參 考 各 學 院 規 定 修 正 第 七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須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資 格,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誠 高 尚 品 德 富 行 政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者, 並 得 由 外 國 人 擔 任 之 院 長 就 任 時, 須 為 在 本 校 支 薪 之 專 任 教 授 第 八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產 生 : 一 自 行 登 記 參 加 遴 選 二 各 界 推 薦 資 格 符 合 之 候 選 人 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連 署 推 薦 刪 除 第 九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過 程 如 下 : 一 初 選 :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且 有 意 願 者, 造 冊 製 成 初 選 選 票, 由 全 院 教 師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候 選 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者 為 通 過, 統 計 至 確 定 通 過 或 無 法 通 過 即 停 止 計 票 經 彙 計 後 依 投 票 結 果 參 與 複 選 二 複 選 : 遴 選 委 員 會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進 行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須 於 選 票 上 第 六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須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資 格,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誠 高 尚 品 德 富 行 政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者, 並 得 由 外 國 人 擔 任 之 院 長 就 任 時, 須 為 在 本 校 支 薪 之 專 任 教 授 第 七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產 生 : 一 自 行 登 記 參 加 遴 選 二 各 界 推 薦 資 格 符 合 之 候 選 人 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連 署 推 薦 第 八 條 本 學 院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 不 含 助 教 ) 為 選 舉 人, 休 假 ( 依 本 校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休 假 者 ) 進 修 及 借 調 在 外 教 師 可 委 託 或 通 訊 選 舉 第 九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分 遴 選 及 全 院 投 票 兩 階 段 進 行 : 一 遴 選 : 遴 選 作 業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另 訂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二 全 院 投 票 :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出 五 位 以 內 之 候 選 人, 公 告 週 知, 並 擇 定 時 間 地 點, 通 知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每 票 至 多 圈 選 二 人 遴 選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計 結 果, 以 獲 最 高 票 之 二 ~ 三 位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簽 請 校 長 擇 聘 條 次 變 更, 並 刪 除 並 得 由 外 國 人 擔 任 之 字 眼 條 次 變 更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刪 除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暨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237

238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經 彙 計 依 得 票 最 高 者 選 出 二 人, 若 同 票 人 數 超 過 二 名 則 併 送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一 次 如 為 續 任, 應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八 個 月 前 向 院 務 會 議 或 本 院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提 出 連 任 提 案 ; 經 全 院 專 任 教 師 意 見 調 查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其 續 任 時,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院 長 無 意 續 任 或 未 獲 同 意 續 任,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第 十 一 條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得 提 案 罷 免 之 罷 免 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選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經 全 院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由 校 長 免 除 其 職 務 第 十 二 條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院 長 到 任 前, 代 理 院 長 由 校 長 自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擇 聘 之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至 新 聘 院 長 到 職 止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修 正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修 正 新 增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修 正 新 增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規 則 經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備 後 發 布 施 行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則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備 後 施 行 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修 正 238

239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8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發 布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備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及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之 產 生, 應 於 現 任 院 長 任 滿 前 六 個 月 內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由 本 學 院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遴 選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委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內 委 員 : 五 至 十 二 人, 由 系 所 各 推 一 名 擔 任 委 員 為 原 則 二 院 外 委 員 : 由 校 長 推 薦 院 外 公 正 熱 心 人 士 數 名 擔 任 委 員, 但 不 得 超 過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但 院 長 為 候 選 人 不 得 為 委 員 第 四 條 院 長 應 於 全 體 遴 選 委 員 產 生 一 星 期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由 遴 選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職 責 : 一 接 受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登 記 推 薦 及 審 查 二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事 宜, 事 務 工 作 由 學 院 辦 公 室 協 助 執 行 三 委 員 會 於 新 任 院 長 任 命 後 即 行 終 止 第 六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須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資 格,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誠 高 尚 品 德 富 行 政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者, 並 得 由 外 國 人 擔 任 之 院 長 就 任 時, 須 為 在 本 校 支 薪 之 專 任 教 授 第 七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產 生 : 一 自 行 登 記 參 加 遴 選 二 各 界 推 薦 資 格 符 合 之 候 選 人 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連 署 推 薦 第 八 條 本 學 院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 不 含 助 教 ) 為 選 舉 人, 休 假 ( 依 本 校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休 假 者 ) 進 修 及 借 調 在 外 教 師 可 委 託 或 通 訊 選 舉 第 九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分 遴 選 及 全 院 投 票 兩 階 段 進 行 : 一 遴 選 : 遴 選 作 業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另 訂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二 全 院 投 票 :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出 五 位 以 內 之 候 選 人, 公 告 週 知, 並 擇 定 時 間 地 點, 通 知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每 票 至 多 圈 選 二 人 遴 選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計 結 果, 以 獲 最 高 票 之 二 ~ 三 位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簽 請 校 長 擇 聘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則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備 後 施 行 239

240 附 件 二 十 八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8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發 布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備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之 產 生, 應 於 現 任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推 薦 人 選 後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第 三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院 內 委 員 及 院 外 委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內 委 員 以 現 任 院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系 所 各 推 舉 一 名 專 任 教 授 教 師 擔 任 委 員, 但 系 所 合 一 者 二 名 二 院 外 委 員 得 由 校 長 推 薦 院 外 公 正 熱 心 人 士 數 名 擔 任 委 員, 但 院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超 過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第 四 條 遴 選 委 員 為 院 長 候 選 人 時, 即 喪 失 遴 選 委 員 資 格, 其 遺 缺 由 原 單 位 另 推 選 之 第 五 條 院 長 應 於 全 體 遴 選 委 員 產 生 一 星 期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由 遴 選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第 六 條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職 責 為 : 一 公 開 徵 求 院 長 候 選 人 二 徵 詢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之 意 願 三 主 動 推 薦 適 當 人 選 參 予 遴 選 四 審 查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五 辦 理 選 務 工 作 第 七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須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資 格,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誠 高 尚 品 德 富 行 政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者, 並 得 由 外 國 人 擔 任 之 院 長 就 任 時, 須 為 在 本 校 支 薪 之 專 任 教 授 第 八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產 生 : 一 自 行 登 記 參 加 遴 選 二 各 界 推 薦 資 格 符 合 之 候 選 人 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連 署 推 薦 第 九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過 程 如 下 : 一 初 選 :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且 有 意 願 者, 造 冊 製 成 初 選 選 票, 由 全 院 教 師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候 選 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者 為 通 過, 統 計 至 確 定 通 過 或 無 法 通 過 即 停 止 計 票 經 彙 計 後 依 投 票 結 果 參 與 複 選 240

241 二 複 選 : 遴 選 委 員 會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進 行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經 彙 計 依 得 票 最 高 者 選 出 二 人, 若 同 票 人 數 超 過 二 名 則 併 送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一 次 如 為 續 任, 應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八 個 月 前 向 院 務 會 議 或 本 院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提 出 連 任 提 案 ; 經 全 院 專 任 教 師 意 見 調 查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其 續 任 時,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院 長 無 意 續 任 或 未 獲 同 意 續 任,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第 十 一 條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得 提 案 罷 免 之 罷 免 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選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經 全 院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由 校 長 免 除 其 職 務 第 十 二 條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院 長 到 任 前, 代 理 院 長 由 校 長 自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擇 聘 之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至 新 聘 院 長 到 職 止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規 則 經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備 後 發 布 施 行 241

242 附 件 二 十 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過 程 如 下 : 一 初 選 :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且 有 意 願 者 至 少 三 人, 造 冊 製 成 初 選 選 票, 由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意 見 調 查 ( 領 票 人 參 與 教 師 數 需 超 過 全 院 教 師 半 數 以 上 ), 全 院 教 師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候 選 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者 為 通 過, 統 計 至 確 定 通 過 或 無 法 通 過 即 停 止 計 票 經 彙 計 後 依 投 票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參 與 複 選 若 通 過 者 未 達 二 人, 應 就 未 通 過 者, 於 一 週 內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至 達 二 至 三 人 為 止,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惟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時,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如 仍 無 二 位 ( 含 ) 以 上 候 選 人 之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參 與 教 師 數 過 半 數 時, 則 繼 續 統 計 再 次 意 見 調 查 領 票 參 與 教 師 數 之 意 見 後, 以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二 人, 惟 如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票 數 相 同 時, 人 數 則 不 受 此 限,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二 複 選 : 遴 選 委 員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進 行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投 票 者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第 八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過 程 如 下 : 一 初 選 :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且 有 意 願 者 至 少 三 人, 造 冊 製 成 初 選 選 票, 由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 領 票 人 數 需 超 過 全 院 教 師 半 數 以 上 ), 全 院 教 師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候 選 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者 為 通 過, 統 計 至 確 定 通 過 或 無 法 通 過 即 停 止 計 票 經 彙 計 後 依 投 票 結 果 參 與 複 選 若 通 過 者 未 達 二 人, 應 就 未 通 過 者, 於 一 週 內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至 達 二 至 三 人 為 止,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惟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時,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如 仍 無 二 位 ( 含 ) 以 上 候 選 人 之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教 師 數 過 半 數 時, 則 繼 續 統 計 再 次 意 見 調 查 領 票 教 師 數 之 意 見 後, 以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二 人, 惟 如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票 數 相 同 時, 人 數 則 不 受 此 限,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二 複 選 : 遴 選 委 員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進 行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投 票 者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依 據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以 全 院 教 師 行 使 同 意 權 為 宜, 不 應 有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若 各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有 前 述 所 提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請 配 合 修 正 刪 除 文 字 投 票 者 242

243 同 意 權, 經 彙 計 依 得 票 最 高 者 選 出 二 人, 若 同 票 人 數 超 過 二 名 則 併 送 校 長, 呈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複 選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週 完 成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為 三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一 次 任 期 中 得 請 辭 凡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兼 任 院 長 如 為 續 任 須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七 個 月 內 提 出 續 任 申 請,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院 務 會 議 委 員 互 推 產 生 主 席, 決 議 續 任 相 關 時 程 及 作 業,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表 決 意 見 調 查,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為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續 任 程 序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完 成 院 長 無 意 續 任 或 未 獲 同 意 續 任,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第 十 一 條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人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得 提 案 罷 免 之 罷 免 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選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意 見 調 查, 經 全 院 教 師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罷 免 者, 報 請 校 長 免 除 院 長 職 務 使 同 意 權, 經 彙 計 依 得 票 最 高 者 選 出 二 人, 若 同 票 人 數 超 過 二 名 則 併 送 校 長, 呈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複 選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週 完 成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為 三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一 次 任 期 中 得 請 辭 凡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兼 任 院 長 如 為 續 任 須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七 個 月 內 提 出 續 任 申 請,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院 務 會 議 委 員 互 推 產 生 主 席, 決 議 續 任 相 關 時 程 及 作 業,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表 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為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續 任 程 序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完 成 院 長 無 意 續 任 或 未 獲 同 意 續 任,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第 十 一 條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人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得 提 案 罷 免 之 罷 免 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選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經 全 院 教 師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罷 免 者, 報 請 校 長 免 除 院 長 職 務 依 據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以 全 院 教 師 行 使 同 意 權 為 宜, 不 應 有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若 各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有 前 述 所 提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請 配 合 修 正 依 據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以 全 院 教 師 行 使 同 意 權 為 宜, 不 應 有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若 各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有 前 述 所 提 之 文 字 或 規 定, 請 配 合 修 正 243

244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年 9 月 7 日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2 月 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2 月 9 日 校 長 核 備 101 年 5 月 18 日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5 月 24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6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院 內 委 員 及 院 外 委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內 委 員 以 現 任 院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系 所 各 推 舉 一 名 專 任 教 授 教 師 擔 任 委 員, 但 系 所 合 一 者 二 名 二 院 外 委 員 得 由 校 長 推 薦 院 外 公 正 熱 心 人 士 數 名 擔 任 委 員, 但 院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超 過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選 出 遴 選 委 員,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推 薦 人 選 後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第 四 條 遴 選 委 員 為 院 長 候 選 人 時, 即 喪 失 遴 選 委 員 資 格, 其 遺 缺 由 原 單 位 另 推 選 之 第 五 條 院 長 應 於 遴 選 委 員 產 生 後 一 星 期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由 遴 選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第 六 條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職 責 為 : 一 公 開 徵 求 院 長 候 選 人 二 徵 詢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之 意 願 三 主 動 推 薦 適 當 人 選 參 與 遴 選 四 審 查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五 辦 理 選 務 工 作 第 七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如 下 : 須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資 格,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誠 高 尚 品 德 富 行 政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者 第 八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過 程 如 下 : 一 初 選 :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且 有 意 願 者 至 少 三 人, 造 冊 製 成 初 選 選 票, 由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 領 票 人 數 需 超 過 全 院 教 師 半 數 以 上 ), 全 院 教 師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候 選 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者 為 通 過, 統 計 至 確 定 通 過 或 無 法 通 過 即 停 止 計 票 經 彙 計 後 依 投 票 結 果 參 與 複 選 若 通 過 者 未 達 二 人, 應 就 未 通 過 者, 於 一 週 內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至 達 二 至 三 人 為 止,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惟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時,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如 仍 無 二 位 ( 含 ) 以 上 候 選 人 之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教 師 數 過 半 數 時, 則 繼 續 統 計 再 次 意 見 調 查 領 票 教 師 數 之 意 見 後, 以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二 人, 惟 如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票 數 相 同

245 時, 人 數 則 不 受 此 限,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二 複 選 : 遴 選 委 員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進 行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投 票 者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經 彙 計 依 得 票 最 高 者 選 出 二 人, 若 同 票 人 數 超 過 二 名 則 併 送 校 長, 呈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複 選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週 完 成 第 九 條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院 長 到 任 前, 代 理 院 長 由 校 長 自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擇 聘 之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至 新 聘 院 長 到 職 止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為 三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一 次 任 期 中 得 請 辭 凡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兼 任 院 長 如 為 續 任 須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七 個 月 內 提 出 續 任 申 請,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院 務 會 議 委 員 互 推 產 生 主 席, 決 議 續 任 相 關 時 程 及 作 業,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表 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為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續 任 程 序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完 成 院 長 無 意 續 任 或 未 獲 同 意 續 任,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第 十 一 條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人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得 提 案 罷 免 之 罷 免 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選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經 全 院 教 師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罷 免 者, 報 請 校 長 免 除 院 長 職 務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45

246 附 件 二 十 九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94 年 9 月 7 日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2 月 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2 月 9 日 校 長 核 備 101 年 5 月 18 日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5 月 24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6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0 月 5 日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0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院 內 委 員 及 院 外 委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內 委 員 以 現 任 院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系 所 各 推 舉 一 名 專 任 教 授 教 師 擔 任 委 員, 但 系 所 合 一 者 二 名 二 院 外 委 員 得 由 校 長 推 薦 院 外 公 正 熱 心 人 士 數 名 擔 任 委 員, 但 院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超 過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選 出 遴 選 委 員,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推 薦 人 選 後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第 四 條 遴 選 委 員 為 院 長 候 選 人 時, 即 喪 失 遴 選 委 員 資 格, 其 遺 缺 由 原 單 位 另 推 選 之 第 五 條 院 長 應 於 遴 選 委 員 產 生 後 一 星 期 內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由 遴 選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第 六 條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職 責 為 : 一 公 開 徵 求 院 長 候 選 人 二 徵 詢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之 意 願 三 主 動 推 薦 適 當 人 選 參 與 遴 選 四 審 查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五 辦 理 選 務 工 作 第 七 條 本 學 院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如 下 : 須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資 格,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誠 高 尚 品 德 富 行 政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者 第 八 條 院 長 候 選 人 之 遴 選 過 程 如 下 : 一 初 選 :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徵 求 具 院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且 有 意 願 者 至 少 三 人, 造 冊 製 成 初 選 選 票, 由 全 院 教 師 投 票 表 決 意 見 調 查 ( 領 票 人 參 與 教 師 數 需 超 過 全 院 教 師 半 數 以 上 ), 全 院 教 師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候 選 人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者 為 通 過, 統 計 至 確 定 通 過 或 無 法 通 過 即 停 止 計 票 經 彙 計 後 依 投 票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參 與 複 選 246

247 若 通 過 者 未 達 二 人, 應 就 未 通 過 者, 於 一 週 內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至 達 二 至 三 人 為 止,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惟 再 次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時,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如 仍 無 二 位 ( 含 ) 以 上 候 選 人 之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參 與 教 師 數 過 半 數 時, 則 繼 續 統 計 再 次 意 見 調 查 領 票 參 與 教 師 數 之 意 見 後, 以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連 同 第 一 次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合 計 二 人, 惟 如 獲 同 意 票 高 者 票 數 相 同 時, 人 數 則 不 受 此 限, 由 遴 委 會 進 行 遴 選 二 複 選 : 遴 選 委 員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進 行 複 選, 遴 選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投 票 者 須 於 選 票 上 對 每 位 候 選 人 行 使 同 意 權, 經 彙 計 依 得 票 最 高 者 選 出 二 人, 若 同 票 人 數 超 過 二 名 則 併 送 校 長, 呈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複 選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週 完 成 第 九 條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院 長 到 任 前, 代 理 院 長 由 校 長 自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擇 聘 之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至 新 聘 院 長 到 職 止 第 十 條 院 長 任 期 為 三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一 次 任 期 中 得 請 辭 凡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兼 任 院 長 如 為 續 任 須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七 個 月 內 提 出 續 任 申 請,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院 務 會 議 委 員 互 推 產 生 主 席, 決 議 續 任 相 關 時 程 及 作 業,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表 決 意 見 調 查, 得 同 意 票 達 領 票 數 過 半 數 為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續 任 程 序 應 於 院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完 成 院 長 無 意 續 任 或 未 獲 同 意 續 任,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院 長 遴 選 第 十 一 條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人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得 提 案 罷 免 之 罷 免 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選 召 開 院 務 會 議,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進 行 投 票 意 見 調 查, 經 全 院 教 師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罷 免 者, 報 請 校 長 免 除 院 長 職 務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47

248 附 件 三 十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國 家 賠 償 法 制,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依 據 國 家 賠 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法 務 部 與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文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校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行 之 二 本 校 為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應 組 成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賠 會 ), 委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法 制 專 長, 其 設 置 如 下 : ( 一 ) 國 賠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本 校 學 術 副 校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為 主 任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 其 餘 委 員 四 人, 由 校 長 聘 ( 派 ) 兼 之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之 ;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得 補 行 遴 聘 ( 派 ), 其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 二 ) 國 賠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派 之, 承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綜 理 事 務 ; 其 有 關 幕 僚 作 業, 由 人 事 室 派 員 兼 辦 國 賠 會 委 員 及 其 他 兼 職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校 外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或 交 通 費 三 國 賠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之 審 議 ( 二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證 據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 三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報 告 之 聽 取 ( 四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之 追 認 ( 五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確 定 事 項 ( 六 ) 其 他 與 國 家 賠 償 有 關 事 項 之 審 議 四 國 賠 會 視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業 務 不 定 時 開 會,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代 理 主 席 國 賠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依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人 或 鑑 定 人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國 賠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若 干 人 就 賠 償 事 件 調 查 之 ; 受 指 定 之 委 員 應 就 調 查 之 結 果, 向 國 賠 會 報 告 國 賠 會 委 員 對 於 會 議 事 項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所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不 得 參 與 討 論 及 表 決 248

249 五 請 求 人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時, 本 校 應 請 其 填 具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 其 有 代 理 人 者, 並 應 請 其 提 出 委 任 書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六 本 校 收 受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時, 應 於 該 請 求 書 加 蓋 收 件 章 戳, 記 明 收 件 日 期 文 號, 並 付 給 收 據 七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涉 及 民 事 刑 事 或 行 政 訴 訟 之 法 律 關 係 者, 於 其 程 序 確 定 前, 國 賠 會 得 決 議 程 序, 並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 續 開 時 亦 同 八 國 賠 會 於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指 定 協 議 期 日 前, 應 先 就 賠 償 請 求 書 調 查 其 請 求 有 無 理 由 如 認 非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或 其 請 求 權 已 因 時 效 而 消 滅 者, 得 不 經 協 議, 於 收 受 前 項 請 求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拒 絕 之 九 國 賠 會 除 有 前 條 拒 絕 賠 償 之 情 形 外, 應 速 指 定 協 議 期 日,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條 之 機 關 公 務 員 團 體 個 人 或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十 請 求 權 人 經 合 法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於 協 議 期 日 不 到 場 者, 視 為 協 議 不 成 立 ; 但 國 賠 會 得 斟 酌 情 形 另 定 協 議 期 日 十 一 協 議 成 立 時, 應 依 規 定 作 成 協 議 書, 由 有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蓋 妥 本 校 校 印, 於 十 日 內 派 員 或 交 由 郵 政 機 關 送 達, 並 作 成 送 達 證 書 十 二 國 賠 會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逐 案 製 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專 案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及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應 函 報 法 務 部 並 副 知 教 育 部 法 規 會 : ( 一 ) 與 單 一 請 求 權 人 協 議 成 立 賠 錢 之 金 額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 二 ) 拒 絕 賠 償 或 協 議 不 成 立 後,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應 予 賠 償 者 十 三 對 於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人 員, 其 承 辦 案 件 之 協 議 成 立 比 例 達 當 年 度 賠 償 件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衡 酌 情 形 給 予 記 功 以 上 之 獎 勵 十 四 關 於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就 損 害 原 因 有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其 責 任 歸 屬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規 定 認 定 之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者, 應 經 國 賠 會 之 決 議 ; 國 賠 會 決 議 求 償 者,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並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行 249

250 附 件 三 十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國 家 賠 償 法 制,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依 據 國 家 賠 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法 務 部 與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文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校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行 之 二 本 校 為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各 該 案 件 應 組 成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國 賠 小 組 ), 委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法 制 專 長, 其 設 置 如 下 : ( 一 ) 國 賠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校 長 指 定 之 副 校 長 及 各 該 案 件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副 校 長 並 為 主 任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 其 餘 委 員 簽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 二 ) 國 賠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派 之, 承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綜 理 事 務 ; 其 有 關 幕 僚 作 業, 由 人 事 室 派 員 兼 辦 國 賠 小 組 委 員 及 其 他 兼 職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校 外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或 交 通 費 三 國 賠 小 組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之 審 議 ( 二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證 據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 三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報 告 之 聽 取 ( 四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之 追 認 ( 五 ) 其 他 與 國 家 賠 償 有 關 事 項 之 審 議 四 國 賠 小 組 視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業 務 不 定 時 開 會,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代 理 主 席 國 賠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得 依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人 或 鑑 定 人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國 賠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得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若 干 人 就 賠 償 事 件 調 查 之 ; 受 指 定 之 委 員 應 就 調 查 之 結 果, 向 國 賠 小 組 報 告 國 賠 小 組 委 員 對 於 會 議 事 項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所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不 得 參 與 討 論 及 表 決 五 請 求 人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時, 本 校 應 請 其 填 具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 其 有 代 理 人 者, 並 應 請 其 提 出 委 任 書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250

251 六 本 校 收 受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時, 應 於 該 請 求 書 加 蓋 收 件 章 戳, 記 明 收 件 日 期 文 號, 並 付 給 收 據 七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涉 及 民 事 刑 事 或 行 政 訴 訟 之 法 律 關 係 者, 於 其 程 序 確 定 前, 國 賠 小 組 得 決 議 暫 停 程 序, 並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 續 開 時 亦 同 八 國 賠 小 組 於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指 定 協 議 期 日 前, 應 先 就 賠 償 請 求 書 調 查 其 請 求 有 無 理 由 如 認 非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或 其 請 求 權 已 因 時 效 而 消 滅 等 原 因, 得 不 經 協 議, 於 收 受 前 項 請 求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拒 絕 之 九 國 賠 小 組 除 有 前 條 拒 絕 賠 償 之 情 形 外, 應 速 指 定 協 議 期 日,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條 之 機 關 公 務 員 團 體 個 人 或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十 請 求 權 人 經 合 法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於 協 議 期 日 不 到 場 者, 視 為 協 議 不 成 立 ; 但 國 賠 小 組 得 斟 酌 情 形 另 定 協 議 期 日 十 一 協 議 成 立 時, 應 依 規 定 作 成 協 議 書, 由 有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蓋 妥 本 校 校 印, 於 十 日 內 派 員 或 交 由 郵 政 機 關 送 達, 並 作 成 送 達 證 書 十 二 國 賠 小 組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逐 案 製 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專 案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及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應 函 報 法 務 部 並 副 知 教 育 部 法 規 會 : ( 一 ) 與 單 一 請 求 權 人 協 議 成 立 賠 錢 之 金 額 新 台 幣 伍 佰 萬 元 以 上 ( 二 ) 拒 絕 賠 償 或 協 議 不 成 立 後,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應 予 賠 償 者 十 三 對 於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人 員, 其 承 辦 案 件 之 協 議 成 立 比 例 達 當 年 度 賠 償 件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衡 酌 情 形 給 予 記 功 以 上 之 獎 勵 十 四 關 於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就 損 害 原 因 有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其 責 任 歸 屬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規 定 認 定 之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者, 應 經 國 賠 小 組 之 決 議 ; 國 賠 小 組 決 議 求 償 者,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並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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