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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42 证券简称 : 朗科科技公告编号 :2019-02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朗科科技 或者 公司 ) 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州友拓 )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 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 :ZL99117225.6) 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8) 粤民终 427-430 号 民事判决书 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 起诉广州友拓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 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 :ZL99117225.6)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 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传票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1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州友拓提交的 民事上诉状, 诉请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 将全案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7) 粤民辖终 31-34 号 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 (2017) 粤民辖终 31-34 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 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 1,000,0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传票, 本案定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开庭审理 2017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民事判决书 详情如下 : (1)( 2016) 粤 73 民初 1027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 ;3)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广州知识 2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16) 粤 73 民初 1028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 ;3)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 2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 3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16) 粤 73 民初 1029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 ;3)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6) 粤 73 民初 1030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 ;2)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 ;3)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 3

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 2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 3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 民事上诉状, 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 (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 民事判决书, 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 2016 年 10 月 29 日 2017 年 3 月 2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 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8) 粤民终 427-430 号 民事判决书 详情如下 : 1 (2018) 民终 427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 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项 ; (2) 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 (3) 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 并停止销售 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 4

(4)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0 元, 广州友拓负担 2700 元,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2018) 粤民终 428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 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2) 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 (3) 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 并停止销售 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 (4)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0 元, 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2018) 粤民终 429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 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2) 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 (3) 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 并停止销售 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 (4)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0 元, 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 (2018) 粤民终 430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5

(1) 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 项 ; (2) 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 (3) 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 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 并停止销售 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 (4) 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 元, 财产保全费 1770 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0 元, 由广州友拓负担 2700 元, 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 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 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1)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31226 元 ;(2)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5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9) 粤 0305 民初 5494 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目前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2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 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鑫金凯 )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 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 : ZL99117225.6), 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6,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 (2016) 粤 03 民初 54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 公司已依据上述 受理案件通知书 的规定,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 并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收到深圳中院的 (2016) 粤 03 民初第 54 号 证据交换通知书 及 传票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 传票 及 证据交换通知书 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 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 传票 及 证据交换通知书 2016 年 7 月 20 日,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 人民法院报 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 该送达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的 人民法院报 G11 版, 根据公告记载, 本案将于 9 月 28 日交换证据,9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016 年 9 月 28 日, 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16 年 9 月 29 日, 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7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 证据交换通知书 及 传票 2017 年 3 月 17 日, 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17 年 3 月 20 日, 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 年 7 月 2 日, 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 (2016) 粤 03 民初 54 号 民事判决书, 具体判决如下 :(1) 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 专利号 ZL99117225.6)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 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3) 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890 元, 由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止法定上诉日期届满之日, 公司获悉鑫金凯未提起上诉, 上述判决自上诉日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因鑫金凯拒不遵照深圳中院于 2018 年 7 月 2 日送达的 (2016) 粤 03 民初 54 号 民事判决书 履行义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 (2018) 粤 03 执 2819 号 案件受理通知书, 深圳中院受理了前述执行申请 7

2019 年 3 月 28 日,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 (2018) 粤 03 执 2819 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 在执行过程中, 经依法调查, 未发现被执行人鑫金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 深圳中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除此之外, 公司 ( 包括控股子公司 ) 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2018) 粤民终 427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2018) 粤民终 428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 (2018) 粤民终 429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 (2018) 粤民终 430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 (2019) 粤 0305 民初 5494 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 (2018) 粤 03 执 2819 号之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一九年四月四日 8